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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

时间:2022-06-26 03:19:3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卫生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第1篇

关键词: 卫生法 教学现状 教学方式

国际医学教育专门委员会在《全球医学教育最低基本要求》中明确指出医科毕业生“必须认识医学职业的基本要素,包括这一职业的基本道德规范、伦理原则和法律责任”。这就要求医学生要具备医术、医德和良好的法律素质,但是目前大部分医学院校的《卫生法学》课程是以选修课的形式开展的,定位偏低,导致学生对此门学科重视程度不高。课前调查显示,学生“认为专业课更重要,此课只在考试前才会关注的有24.3%,只在课堂教学中才会关注的占57.1%”。针对这种情况,如何在卫生法教学中使学生不虚度每一堂课,积极参与到卫生法的学习中,并能从中获得法学知识为将来所用,就需要教师在组织课堂教学中注重教学方式。针对这门课的特点,借鉴和融合其他院校及本教研室多年的教学经验,我们在卫生法教学中基本采用如下教学方式,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一、任务驱动——学习的催化剂

卫生法的教学,多数时候仅仅是照本宣科,教师教得乏味,学生也觉得浪费时间,自己自学也可以,为什么要听课。其实听课的目的是答疑解惑,联系实际解决工作与生活中遇到的问题,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让学生觉得学有所用。因此,案例的设计要贴近学生生活,针对当前社会热点,结合他们的实际问题,尤其是与自身学习、生活相关的问题有更高的关注热情进行。因此卫生法的教学与时俱进性非常强,只有案例深刻贴近生活,“任务驱动”才能真正发挥“催化剂”的作用。

二、问题切入——顺其自然,水到渠成

在卫生法的学习中,问题切入一般要联系当前热点,还要联系生活中比较容易理解的事物来进行。比如卫生法律关系一章,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是卫生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当事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卫生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是卫生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在学习中,学生不是理解错误就是在后来的学习中茫然,对主体客体的界定总是似是而非。因此在学习中,我们先让学生针对概念理解“男+女结婚后”的法律关系,婚姻关系是非常贴近生活、容易理解的关系,同时选取容易激发学生兴趣的话题。在教学中,学生首先都认为很简单,在婚姻关系中,主体的回答很一致;男女结婚后,形成了法律关系,男和女就是这一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但针对婚姻关系中的客体,大部分学生开始疑惑,男女到底哪一方是客体呢抑或二者都不是?此时学生必然会重新推敲主体客体的概念。有疑惑必然有兴趣,因此这时引入客体概念,学生就不觉得枯燥,也就顺利地区分出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与客体,进一步联系生活进行引导,学生逐渐总结出男女结婚后,作为共有财产的房屋、存款等是这一法律关系中的客体。通过生活中通俗易懂的关系明晰主体客体概念后,逐步引入卫生法律关系案例进行分析,学生表现就非常踊跃,在兴奋中完成对这部分内容的学习,学习效果自然事半功倍。而教学中问题的切入也就顺其自然,水到渠成了。

三、思维开放——踊跃参与,激发思考

为了使学生在课堂上踊跃参与,达到预期的效果,必须制订具体的方案,专门收集和(或)整理相关卫生法学的案例。因为案例的选用不仅是简单地举例说明,而且是要通过讨论以案说理、以理析案,由生活实践引导学生进入教学活动,以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调动他们学习的积极性,使学生乐于听和参与研讨,才最具有实用性。如在2012年讲解法律关系主体时,根据当时的热点追踪,选用了浙江温岭颜某虐童和广州番禺4岁女童被老师凌空摔瘫这两个案例,提出问题:为什么明明虐待儿童的行为已经令人发指,但多数只能以赔偿和行政处罚结案?为什么在现有法律规定下,建议将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的犯罪主体扩大?在这样的兴趣引导下,继续引入相关案例,学生的思考不断深入,对知识的理解也更加深入。

四、体验成功——展示自我,学会欣赏

在课堂教学中,最终成功完成教学还要求学生不仅踊跃参与,而且教师一定要设计难度稍高的问题给学生个人展示的机会。此时,教师作为学生学习能力、个性和谐健康发展的引领者、促进者和培养者,学生对问题的回答不论对错,教师都应适时引导并善于且敏于发现闪光点,给予恰如其分的肯定,使学生经过思考后得到满足感、成就感和荣誉感。恰如其分的表扬既是对学生的正反馈,又是激励其他学生的有力武器。让学生不仅会欣赏自己还学会欣赏他人,在后续的学习中使之逐渐形成良性循环非常有利于教学的后续发展。

五、总结引导——提纲挈领,重点突出

第2篇

有部分学者认为,加涅的九大教学事件的思想是突出以“教”为中心的学习。而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理念为我国本科教学改革开辟了新的思路。“‘以学生为中心’的本科教育变革将成为世界高等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和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必然要求”。笔者认为教学包含教与学两个方面。大学教师的地位不再仅仅是知识的传递者,更应该是培养学生其他能力的引导者。在教学过程中应当形成教师与学生的积极互动。利用教学事件原理作为指导教师进行有效的教学设计,可以帮助教师思考学生学习中可能被影响的外部环境因素,从而帮助学生提高学习兴趣与能力。从这一点来讲,教学事件理论与“以学生为中心的”的教学理念并不矛盾。

二、教学事件在卫生法学教学设计中的应用

教学事件在教学活动中不是独立的,而有可能是相互交叉的,一个教学活动可能会呈现多个教学事件。将教学实践应用到卫生法学的教学活动中,对教师的教学有更加明确的指导意义。笔者将卫生法学的部分教学活动与教学事件对应到下表,以供参考。

1.引起注意。

这是用以唤起和控制学习者注意的活动,保证了刺激的接受和神经冲动模式的学习过程。常见的基本内容有二:突然改变刺激,引起学习者兴趣。利用与理论相关的文字、视频案例引起学生对所学习理论和理念的兴趣。例如在介绍医疗事故的概念和要件时,可通过属于医疗事故的案例与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可能引发纠纷的案例进行对比,以刺激学生的注意,并利用案例中的细节差异,引导学生对相关理论的探讨。

2.告知学习者目标。

通过与学习者交流学习目标让学习者明白“我到底学到了什么”。告知学习者目标的前提是教师应当明确整个课程的目标,以及每一章节的具体目标。教师不仅是知识的传播者,更是培养学生其他能力的引导者。因此教师需要从两个层面介绍卫生法学的教学目标:首先,卫生法学的综合性、科学性的特点,不仅要介绍法学原则、规则等内容,还要介绍相关的医学、卫生知识以及相关的规章制度等。其次,结合学科特点,让学生明确在卫生法学的课程中,需要培养他们的独立思考能力、交流能力、自学能力、创造力等能力,将知识目标与能力目标清晰表述,让学生有更深刻的认知。明确的知识目标与能力目标也同样有助于教师在之后通过多种形式组织课堂,而不仅仅是照本宣科。

3.刺激回忆先决性的学习。

刺激学习回忆之前学习知识与技能的材料和方式是多样的,在教学中,教师应在教学设计中帮助学生回忆之前学过的、与本节课有关的医学知识。目前,我国大部分设有卫生法学课程的学校中,从教老师大部分没有经过卫生法学、医事法学的系统学习,大多以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传统法学学科为主,对卫生领域的知识并不是特别熟悉。这要求从事卫生法学教育的教师更应该注重自身医学素质的培养,便于在授课时充分刺激学生的对已学习过的知识的回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4.呈现刺激材料。

决定采用何种材料和方式刺激回忆先之前的知识,也取决于学习者的特点以及教学媒介的选择等外在因素。在教学中,最主要的刺激材料就是教材。教师在呈现刺激材料应具有鲜明的特征,以帮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对知识的吸收。对教材的呈现的方式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按照顺序,二是专题讲座。对于卫生法学的教学设计中,教师可以将两种方式结合起来进行教学。适合进行专题介绍的内容可打乱章节顺序。以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卫生法学》为例,“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章节在教材的第二编中呈现,而卫生纠纷与诉讼则是第三编的内容。但医疗事故,尤其是医疗纠纷的处置会涉及到相应的诉讼程序,因此在医疗纠纷的课程设计中,可插入相应的诉讼理论,便于学生对知识有更系统的了解。

5.指导、引出、回馈、评定。

提供学习指导、诱发行为、提供回馈、评定行为这四项教学事件是学习的核心环节。这四项教学事件,更直接对学习者产生影响。因此更应该结合学习者的特点,有针对性的进行。

6.提供学习指导。

学习指导的功能旨在帮助学习者获得在指定目标的特殊能力。为帮助学习者更好的接受所学习到的各种信息,教师需要通过描述或者启发等形式提示、引导学生。例如在介绍“传染病防治法”时,可带领学生回忆“卫生法”的概念,从广义和狭义的卫生法的概念中分析“传染病防治法”与“卫生法”的关系。并从“卫生法”的概念总结出“法”的一般特点,如:由国家制定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而“传染病防治法”作为法律也同样具备这些特征,但又有其独特性,即在“调整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以此类推,之后其他的单行卫生法的概念也可通过共性和个性的特征进行分析。

7.诱发行为。

在教学中,应当最大限度的诱发学习的行为表现。这是促进学习者反应的活动,使学生最大限度的参与课堂活动。参与是一种主动学习的方式,是在教学过程中学习中学习者对所呈现的信息通过各种方式予以积极的反应。在卫生法学的教学中,可以组织学生进行小组活动(groupwork),以课程的某一专题如“安乐死的立法探讨”、“职业病防治法的完善意见”为小组活动内容,让学生在参与小组讨论和作业中不仅学习到相关的知识,更培养学生的交流能力,协作能力,自学能力,以及独立的思考的能力等。

8.提供回馈。

在学习者的反应、表现之后,应及时让学习者知道学习结果。通过这样的信息回馈让学习者对于自己的行为表现有较为客观的认识。教师应对学习者的回答与反应予以评价,让学习者理解自己的行为正确与否,以便及时更正。教师的回馈需要具体化,而不可只是泛泛而谈“需要提高”。在安排学习者小组活动后,安排学习者逐个上讲台进行汇报(presentation),教师不仅需要对学习者汇报的内容进行评价,还应对学习者汇报时的表现如语言表达等能力进行评价。这样在帮助学习者学习知识的同时,也可帮助提高学习者的表达、发言的能力。

9.评定行为。

教师通过检测评定学习者对知识掌握的程度,从而促进学生回忆并巩固学习结果。测验的方式一般有(1)课间测验;(2)自我测验;(3)课后测验。例如,教师在讲解“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的区别中,可根据医疗事故的要件寻找符合或者不符合标准的案例让学生进行判断,以此来检测学生对医疗事故的要件是否掌握。通过以上四个教学事件帮助教学在卫生法学法的课程中进行教学设计,可更充分的让学生参与到课堂,实现“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理念。

10.增强记忆与促进迁移。

教师课通过布置作业等方式增强记忆与促进迁移。在卫生法学的教学中,可以要求学生以论述题形式进行作业,或者以2000字左右的文章阐明观点。在作业的过程中帮助学生牢固掌握所学内容,并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结语

第3篇

一、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严格卫生监督队伍管理

(一)加强建设,不断完善卫生监督体系。

贯彻落实《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改善卫生监督工作条件,加快卫生监督机构房屋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村和城市社区基层卫生监督网络建设。继续推进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

(二)强化培训,提高卫生监督队伍素质。

贯彻落实《20*—2010年全国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规划》,结合我省实际,加强各级卫生监督员的培训。加强省级卫生监督员师资培训和卫生监督员工作,不断提高卫生监督队伍的整体素质。

(三)严格管理,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

进一步规范卫生监督队伍管理,进一步落实执法责任制,不断提高卫生监督队伍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卫生监督执法指导,规范卫生监督执法中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开展卫生监督专项稽查。

二、加强医疗执法监督,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

(一)认真做好投诉举报的受理、转办和督办工作。把群众投诉举报作为发现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问题的重要线索。

(二)加强司法解释宣传,督促基层做好案件移送工作。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宣传和培训,做好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

(三)严厉打击无证行医,建立有效治理措施。认真分析当前无证行医存在的原因和面临的形势,建立多部门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强化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监管责任,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加大医疗执法监督工作力度。

(四)加大卫生监督员医疗服务和血液安全执法工作的培训力度,提高各地医疗服务监督工作能力和办案水平

三、完善机制,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

(一)落实机构改革方案,统筹协调各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完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协调会议制度,制定综合协调机制有关配套制度,建立部门间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和公布机制。进一步充实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力量,提高卫生工作要点

(二)做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规、规章的宣传贯彻实施,推进《乳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和《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等相关法规、规章的实施工作,依法履行职责。

(三)做好食品安全规划和工作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会同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价。

(四)加强食品安全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工作,大力提高食品污染物检测能力。根据卫生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建设要求,建立以省级卫生检验评估机构为中心、省辖市级卫生检验评估机构为补充的覆盖全省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提高检测能力,扩大监测范围。

(五)建立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测信息通报机制。收集、分析食品污染物监测信息,指导各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提高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能力。

(六)综合利用食源性疾病症状监测数据,综合分析食源性疾病危害因素和症状监测信息,进一步完善食品危害因素的预警机制。

(七)做好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查处工作。组织起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制度,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通报制度,完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协调机制。加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案件查处能力。

(八)组织协调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组织开展对各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应急准备和预防等工作进行督查、调研,落实地方责任。

(九)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提高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管水平。积极探索和改进餐饮业卫生监管的长效监管制度和措施。继续按照卫生部《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以强化原料进货索证为重点,在餐饮业全面实施原料进货溯源制度。贯彻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2007年版)》,在餐饮业全面实施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加大《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实施力度,提高餐饮业自身卫生管理水平。继续做好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公示制度试点工作。

四、突出重点,做好公共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一)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

1、贯彻落实卫生部新修订《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以及职业健康监护行为。

2、做好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提高职业卫生服务覆盖率。

3、组织开展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违法行为,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4、完善审批程序,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审查以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审批和管理,同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5、做好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责任意识,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依法执业意识,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二)强化放射卫生监管工作。

1、按照卫生部部署,组织开展《放射诊疗管理办法》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及健康监护管理工作。

2、加强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强化责任意识,依法保障劳动者及公众健康。

(三)加强环境卫生监管工作。

1、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卫生部新修订的《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制订《饮用水管道分质供水卫生规范》和《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办法》。按照卫生部部署,组织开展饮用水卫生监督抽检,继续推进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试点工作。

2、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卫生部新修订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做好培训工作,推进贯彻实施,提高监督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强市政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卫生监管,组织开展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按照卫生部部署,组织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

3、进一步规范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要求,严格规范涉水产品卫生许可范围、程序和要求,加强化妆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管理工作和监管力度。按照卫生部部署,组织开展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卫生监督抽检。

(四)做好传染病防治与学校卫生监督工作。

1、贯彻落实卫生部的《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规范》,加大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培训力度,推进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规范化建设。以医疗废物处置、内窥镜消毒等为重点,加强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落实制度措施,提高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水平。

2、开展以学校餐饮卫生、传染病防治和饮用水卫生为重点的监督检查,促进学校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传染病防治监督和学校卫生监督的执法检查和业务培训。

五、推行执法责任制,强化卫生法制工作

(一)继续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依法行政。

继续把行政执法责任制纳入厅机关目标管理,推进执法责任制的进一步贯彻落实,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保证文件内容的合法性,努力实现规范性文件100%的备案率。

(二)全面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

认真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认真制定实施方案,组织精干力量,在6月底之前完成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起草、论证和制定工作。同时,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行政处罚告知制度、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等内部制约制度,保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正确、顺利实施。

(三)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法制理念。

第4篇

1、全力开展节日、抗冰、抗震救灾、奥运及重大活动期间卫生安全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监督机构按照本部门的工作职责,在节日、抗冰救灾、奥运会期间加强了餐饮、学校食堂(酒店、旅景点、车站、机场、码头)食品加工、配送、贮存、定点采购、建立索证台账,卫生许可、从业人员健康证、卫生管理制度等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对饮水与餐具消毒进行了抽样检验检测;一是在节日对提供群体性聚餐餐饮单位的供餐条件、菜谱进行审查和监督,对5台以上严格落实群体性聚餐申报备案制度,并将餐饮单位的食品卫生信誉等级及现场卫生监督情况进行公示,引导消费者正确选择消费,据全市统计:出动卫生监督员7396人次,检查单位12017家次,查处违法案件64家,取缔无卫生许可证单位26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43份,责令整改1092家,罚没款4.25万元。二是章贡区、赣县、信丰、兴国、上犹等7个县(区)保障了抗冰救灾部队在赣期间的食品及饮用水卫生安全,据统计:出动卫生监督员2600人次,出动车辆623车次,检查餐饮、商场、饮用水4178家次,保障部队

6990人,监测样品185份,责令整改106家,查处食品卫生违法案件106件,罚款2.1万元。三是汶川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上级的统一安排,我市迅速行动,先后派出3批卫生监督员共19人赴汶川参加食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受到各级好评。四是为确保5月14日北京奥运火炬在瑞金境内传递和奥运期间食品及饮用水卫生安全,我局党组成员、市爱卫会副主任林莉亲自对瑞金市接待宾馆、酒店的食品卫生安全保障现场进行检查与督导,对菜谱进行了审定,并从市卫生监督所及附近县卫生监督所抽调9名政治思想好、工作能力强的卫生监督员与瑞金市14名卫生监督员,分别在9家接待宾馆、酒店驻点进行全程监督指导。同时各级在奥运期间对市政供水和宾馆、酒店、旅游场所、学校自备供水等重点区域的监督,水质消毒处理及水质监测、供管水人员持有健康证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据全市不完全统计:出动卫生监督员6301人次,检查餐饮单位14175家次,抽样检测10016份,对660家餐饮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罚没款18.7万元。五是市卫生监督所与市疾控中心在国庆期间对148家餐饮单位使用的餐具消毒效果进行了抽样检验,抽检餐具75292件、合格62906件、合格率83.55%。六是市卫生监督所及市疾控中心承担了20余次的重大活动食品卫生安全保障及抽检任务,据统计:市卫生监督所出动卫生监督员278人次,派出车辆320车次,监督频次达2145户次,支出卫生监督保障经费5万元;市疾控中心支出卫生抽检经费达15万元。

2、加强学校食堂、餐饮单位食品、饮用水卫生和奶粉专项监督检查。

一是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学校饮食饮水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对全市学校饮食、饮水卫生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据全市不完全统计:出动卫生监督员

1268人次,检查学校1089所(学校食堂598所)、发现无卫生许可证183所;未建立原料采购索证114所、使用非定点屠宰点猪肉35所,未实施量化分级管理

40所,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责令整改和行政处罚,罚款金额

5.7万元。二是开展了全市大中型餐饮卫生专项整治,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据全市统计:出动卫生监督员863人次,检查大中型餐饮单位6585家,发现无有效卫生许可证367家,未建立原料索证制度710家,使用不合格调味品2家,使用非定点屠宰猪肉25家,未实施量化分级管理121家,处罚155家,罚款19.21万元,吊销卫生许可证5家。三是“三聚氰胺”三鹿奶粉事件出现后,全市开展了为期3个月的乳及乳制品专项检查,督促餐饮单位建立和完善乳及乳制品采购索证制度,针对问题奶粉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据全市统计:出动执法人员1438人次,检查餐饮单位2881户次,学校及幼儿园938户次,调查处理投诉

8件,查封问题奶粉10余公斤。四是开展集中供水单位的水质消毒与监测、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和学校食堂、自备供水、二次供水的饮用水安全监督检查;据全市不完全统计:出动卫生监督员930人次,检查供水单位及学校1520家,抽样检测760份,合格率为80%。五是为保证赣州中心城区市民吃上放心肉,市区两级卫生监督部门加强了城区餐饮业、学校食堂及集体供餐单位开展了为期四个月的猪肉安全专项整治,据统计:检查餐饮单位987家,其中大中型酒店71家、小型餐馆742家、学校食堂135家、单位食堂39家;检查冷库3家;监督户次1974次,出动监督人员3948人次,查处购买私宰肉餐饮单位4家,罚款0.8万元;查处食品采购台账登记不全的单位2家,罚款0.2万元;查处自养、自宰、自用生猪的学校食堂1家,罚款0.4万元;共销毁私宰肉38.5公斤。六是对市中心城区学校周边环境进行了专项整治,市区两级卫生监督部门共出动监督员120人次,检查学校及周边店70家,发现无卫生许可证18家,并下发了限期整改意见书,实施行政处罚3家,罚款0.6万元,督促23名从业人员进行了健康体检;协同城管、工商取缔了8家临时摊点;查处并销毁“三无”食品11公斤。

3、开展健康相关产品监督与抽检和六小行业整治。

一是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化妆品和消毒产品生产经营行为,全市开展了为期15天的药店、保健用品店、保健食品店、化妆品、美容店监督检查,据全市不完全统计:本次行动共出动卫生监督员954人次,检查药店194家,保健用品店85家,保健食品店109家,其它223家,旅游景区7家。发现仿冒药品的保健品产品21个、消毒产品6个;虚假宣传治疗作用保健食品30个,消毒产品5个;不合格化妆品15个,冒用虚假产品批准文号产品307个,责令停止生产经营73家,责令公告召回违法产品89公斤,行政控制违法产品418家,行政处罚生产经营单位87家。二是根据2009年抽检计划的要求,各级对食品抽检样品21类,检测批次3974批,合格3684批次,合格率达92.70%;三是市区两级卫生监督部门配合赣州中心城区创卫活动,开展了3次对“六小”行业专项集中整治,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下达了限期整改意见书。针对存在的问题,我局局长陈仪珍及党组成员、市爱卫会副主任林莉分别2次带队对存在问题单位进行督查与指导,并由新闻媒体跟踪报道整治信息。

4、推进全市餐饮及学校食堂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开展学校卫生“达标创星”工程活动。

一是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对全市酒店、宾馆、学校食堂食品卫生进行量化分级,据统计,全市餐饮单位及学校食堂8888家,发放卫生许可证7330家,发证率达87、8%;量化分级率达100%,现场公示率达100%。经各级评定:a级单位3家,b级单位41家,c级单位8844家,d级1029家;对41家酒店(宾馆、学校食堂)达到了食品卫生b级单位进行了授牌。二是由教育局牵头组织实施了赣州市学校卫生“达标创星”工程活动,2009年3月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赣州市学校卫生“达标创星”工程工作方案》,成立了由教育、卫生、城管、工商、质监等部门组成的赣州市学校卫生达标创星工程工作领导小组,2009年全市已投入1.6亿元对学校食堂等卫生设施进行新改扩建,《工作方案》要求,省重点中学、省重点建设中学、省示范性职业学校、城区寄宿制学校和80%县城学校(幼儿园)的食堂、厕所、学生寝室卫生条件达到三星级标准,50%中小学校完成食堂、厕所、学生寝室的规范化改造任务,各级卫生部门主动靠前,加大学校卫生监管力度,提升了学校卫生水平。

(二)继续保持严打高压态势,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与血液安全监督管理,保障群众就医安全。

1、加大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的监管力度。

一是在巩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成果的同时,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继续采取有效措施,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加大对农村集贸市场和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游医、黑诊所打击力度,严厉打击无证行医;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技人员的行为;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行为,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认真受理投诉举报。据统计:全市检查医疗机构12627户次,建立监管档案6515户,受理投诉举报和调查处理线索293件,立案查处案件2024件,警告1001户次,没收金额4.9万元;罚款218.2万元,吊销诊疗科目21户,责令暂停执业活动138人,取缔无证行医109户。二是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与血液安全监督工作的通知》,加强医疗服务与血液安全日常监管和监督频次,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的监督覆盖率达到100%。据统计,全市监督检查采供血和用血医疗机构共143户,警告2户,责令整改15户,立案查处1起,罚款0.1万元。

2、开展了医疗美容机构及医疗机构内镜清洗消毒专项监督检查。

一是为规范医疗美容机构依法执业,全市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专项整治,重点检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科目、人员有效证件等情况;据全市不完全统计,检查医疗美容机构共21家。其中:医疗美容医院2家,医疗美容门诊部1家,其它医疗机构9家,生活美容机构9家;取得医疗美容执业许可证3家。在监督中发现问题及时提出限期整改。二是为防止医源性疾病的传播和流行,市卫生监督所对赣南医学院附属医院、市人民医院10家医疗机构的内窥镜消毒管理工作进行了专项监督检查,并对医疗机构的内窥镜消毒效果进行了抽样监测10条,发现

3条不合格。

3、强化源头治理,积极探索长效监管机制,实施星级评审与年度校验相结合。

为建立完善医疗机构管理长效监管机制,积极探索从源头上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一是各级卫生行政建立了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和校验及许可审批信息公示、许可档案管理等制度、落实行政审批责任制。二是市卫生监督所在赣州市中心城区实施门诊部、诊所“星级评审”暨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工作,对城区129家社会医疗机构进行了评审,评出“三星级”12家、“一、二星级”113家、“0星级”5家。对12家三星级进行了公示;对5家“0星级”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暂缓校验1—6个月,暂缓校验期满后仍不能改正,依法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继续加强医疗机构放射防护和企业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生命安全。

1、加强医疗机构放射防护工作的管理。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放射防护工作的通知》精神,市卫生监督所对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337家医疗机构进行了监督检查,80%的医疗机构在醒目位置有规范的警示标志,75%的机房门外设置可正常使用的工作指示灯。全市监督率为96.1%,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324份;责令停业2家,取缔1家。

2、加强企业职业卫生监督检查。

为加强中小企业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省卫生厅下发的《2009年江西省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对全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中小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全市共268家中小企业(其中粉尘企业195家、有机溶剂企业18家、其他企业55家),监督检查264家,职工总人数17594人,接触危害人数9889人,设立管理机构192家,落实法人责任制176家,制订防治计划或方案154家,职业卫生专业人员专职21人,兼职241人。上岗前应检人数4187人,实检人数2693人;在岗期间应检人数9769人,实检人数2558人,职业禁忌检出35人,调离岗位35人,疑似职业病5人;离岗时应检人数519人,现有职业病50人;监护档案应建数9769家,实建数2558家;通过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进一步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建立健全制度,对存在的问题下达了整改意见书,对13家企业进行了行政警告。

(四)继续深化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提高卫生监督执法队伍能力和水平。

1、进一步探索卫生监督体系改革建设,将卫生监督执法工作重心下移。

根据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若干规定》和省卫生厅2009年卫生服务能力建设考核目标,我市将卫生监督执法工作重心下移,赣县、兴国、宁都、大余、南康、安远等6县在乡镇设立了卫生监督分支机构;宁都县24个乡镇,23个乡镇设立卫生监督站,经县法制办同意实施委托执法,积极探索城乡一体执法新模式;会昌、于都、信丰等县在乡镇或学校聘请了助理卫生监督员;章贡区卫生监督所选派6名卫生监督员在6个乡镇组成卫生监督组,选派人员的工资待遇由区卫生监督所负责。以上举措,实现了卫生监督重心下移,关口前移的目标,加强了农村卫生监督工作。

2、加强卫生监督执法装备建设,提高卫生执法服务能力。

按照《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标准》,逐步完成18县(市、区)中西部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项目执法配套设施,不断完善市、县、乡三级卫生监督网络平台建设,年终能力建设目标综合考评,全市乡镇卫生监督执法覆盖率100%、卫生案件投诉举报查处率100%、餐饮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率100%。

3、规范卫生监督机构管理

一是市卫生监督所为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按照《行政处罚法》及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规定制定赣州

市卫生监督所行政处罚内部执行裁量规定,避免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随意性。二是对全市120份卫生行政执法案卷进行了评查,其中:卫生行政许可案卷60份、卫生行政处罚案卷60份(食品卫生案卷28份、医疗案卷26份、其他案卷6份),经评查卫生行政许可档案合格率达95%以上,卫生行政处罚案卷合格率达90%以上,投诉举报案件结案率100%。三是为规范卫生监督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定下发了《赣州市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办法》,强化考核手段,以考核推动全市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年终抽调市、县卫生监督机构人员组成6个考核组,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现场抽查等方式,按照《考核办法》的内容,对19个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80分以上的7个,70—79.9分的9个,60分—69.9分的3个。最高分97.0分(含附加分5分),最低分65.0分。我市的做法受到省厅领导的好评,在今年全省卫生法制与监督工作会议上进行经验交流。

4、强化培训,提升卫生监督人员执法水平。为了提高卫生监督管理干部和卫生监督员素质,我市强化了卫生监督人员培训。一是市、县两级卫生监督所所长共20人,参加了全省卫生监督管理干部培训班;二是市本级举办了2期卫生监督师资培训班,参加人数达80人;同时加强了在岗卫生监督员的培训。

(五)加大宣传培训力度,营造良好的卫生监督执法氛围。

1、广泛开展宣传活动。一是在春节期间,市卫生监督所联合赣州铁路卫生监督所深入火车站及汽车站开展农民工《职业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宣传,宣传咨询1200余人,发放宣传资料19060份,发放新年贺卡4000余份,发放健康维权卡5000余份。二是各级卫生、安监、工会开展以“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为主题的《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全市出动人员91人、宣传车辆20车次;开展宣传咨询25次,咨询3381人;出墙报128期、悬挂横幅401条;新闻通报32次,广播电视等媒体报道35次,公益广告58天;发放宣传单10600份。深入工矿、企业开展宣传活动25次,发放了《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材料5093

第5篇

[关键词]健康权;卫生法律

1.前言

健康权在不同的法学领域有不同的定义,世界卫生组织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中规定,医师卫生保健领域,包括医药保健、食品卫生保健、预防儿童保健、孕前孕后卫生保健、精神保健等,二是卫生条件领域,包括清洁用水、充分营养食品、职业卫生与健康有关信息等[1]。为了保障国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国颁布了母婴保健法、执业医生法、献血法等9部法律,为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2.我国卫生法律制度的历史进程

我国的卫生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建国初期到开始,是第一阶段,这是我国卫生法律制度的摸索阶段。把公民的身心健康放在了首要位置,并且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国人民共同纲领》中就明确规定:“提倡国民体育,推广卫生医药事业,并注意保护母亲、婴儿和儿童的健康,1954年宪法第九十三条进一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至那时起,先后又制定了31条行政法规。第二阶段是时期,那个时候属于停滞阶段,所有的法律都不能得以实施和制定。第三阶段就是从开始,1984年,中国立法部先后颁布了《药品管理法》、《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食品安全法》、《执业医师法》、《献血法》、《职业病防治法》、《红十字会法》和《精神卫生法》10部法律,国务院制定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医药医药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30多部法律法规;多数省、自治区也制定了相关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直到目前为止,我国卫生行政立法的内容已经包括了公共卫生及预防保健方面的法律制度(妇女儿童健康权益和公民生殖健康权益保障等),规范和身体健康相关的化妆品、药品、食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规范传统医学保护的法律制度[2]。

3.卫生法律制度建设需具备的特点

我国卫生法律制度的颁布,是以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为根本的,它是一条生命连接带,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健康和利益。一个国家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也直接体现出这个国家的国力强弱。所以,完善我国相关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向公民提供便捷有效的医疗服务,是至关重要的。卫生制度的建立,是有科学性和专业性的。是以保护公民身体健康为基本目的。特别是在科技飞速发达的今天,人类对生命科学的考究已经进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境界,登上了一个又一个高峰。卫生制度的建设,应当具有扎实的科学理论为基础,具有可行的操作性,而不是天马行空。

3.1应当具有可操作性

例如,在制定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由于认真研究和运用传染病防治的“三环节,两因素”(发现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者,社会因素、自然因素)等医学理论,根据传染病控制的不同环节和相关因素,制定对应的策略。所以,在防治传染病的工作内容上,尤其是在前两年的甲型H1N1流感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在相关职业病防治法中巧妙地运用了“三级预防理论”(一级预防是指致病因素的预防,二级预防是指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三级预防是指在患职业病后要采取措施防止病人残障),使职业病防治法在理论上更为严谨,更有切实的操作性。所以,卫生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很有必要以科学事业的发展为前提,要在探究、借鉴医学科学发展成果的基础上,依据真实且客观的医学科学卫生发展的规律,使卫生法律制度得到质的突破,为今后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创造更完美的环境。[3]

3.2符合当今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规律和符合我国的国情

一个国家卫生事业的发展,影响到经济发展建设,也反映了一个国家的经济实力的雄厚,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对疾病进行预防控制,直接关乎到一个国家的政治问题,比如说,因为疯牛病和艾滋病的传播,导致相关国家政局动荡。所以,建立健全的卫生医疗制度是必要的,而且要与国家的生产力,经济发展相适应,相协调,国民经济与卫生事业相辅相成,均衡发展。

3.3借鉴和吸取国外的经验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现代,交通也随之发达,国内外人员出入频繁,很容易将病毒以及各种传染病传播出来,而内一个地方出现疫情,都会引起各个国家的恐慌和关注。这个时候,各种之间相互研究,相互交流经验是必要的,一起探讨疾病的治疗措施,预防等。随着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人与人交流起来更是便捷,各个国家对自己本国的疾病控制和治疗都是不同的,所以,我国相关部门应该借鉴他国的经验和方法。我国制定的相关卫生法律制度,应当借鉴别国成功的案例,目前,我国已经加入了《国际卫生条例》、《品单一公约》、《精神药物公约》以及确定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战略目标的《阿拉木图宣言》等等一系列国际条约。

4.对我国卫生法律制度的评价

我国虽然已经建立起了很多的卫生法律制度,但很多都没有得以完善。现在普遍出现的各种问题有医患关系紧张,虽然也已经有了医疗保险,但看病难,看病贵这个还是没能很好的解决,各种非法拍卖人体器官组织等等, 疾病风险与个人经济能力之间的矛盾,不同社会成员可能遇到的疾病风险以及相关的医疗服务需求是不同的,个人及家庭之间的经济能力也是有限的,主要依靠个人和家庭的经济能力来抵御疾病风险,必定会有部分公民无法承担起巨额的医疗费用,他们的健康权利无法得到保障。这不仅有失社会公平,也会带来其他一系列经济与社会后果。因此,在医疗保障体制的设计上,必须在全面覆盖的前提下,建立风险分担和社会共济机制。中国城乡医疗保障体制改革的实际结果,就是将医疗服务需求逐步演变为私人消费品,其消极后果已经显现。

5.结束语

我国的卫生法律制度的设立仍面临着很大的挑战,这都需要借助国家的经济的发展和国民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刘红霞,潘虹,杨丽娟等,PBL在高等医学院教学中的创新与应用[J].价值工程,2012(24):277-279

第6篇

卫生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和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基本原则是卫生保护、预防为主、公平、保护社会健康以及患者自主原则。

虽然我们学习卫生法学的时间很短暂,只有短短的五周,但是在这段时间里,我对医生这一行业的相关法律有了一定的了解,虽然没有达到精深的地步,但是我相信,对于我们日后的医生工作会提供很大的帮助。

例如学习了《执业医师法》我了解到医生必须获得执业医师资格证才能独自进行临床诊疗,而如果没有获得便是属于非法行医,是要追究医疗责任的;还有《母婴保健法》是为了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健康权利,提高人口素质……

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熟悉了解帮助我们在遇到一些法律上的麻烦时可以帮助我们将事情和平解决。而且在成为真正的医生之前,我们还有很多的法律程序要走,无论是到医院工作还是开私人诊所,我们都必须依据某些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执行。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则是我们面对医疗事故的指南,帮助我们处理各种纠纷。

并且,当我们医学生刚刚步入实习的医院是,由于对于医学知识和临床医疗技能的掌握较为欠缺,因此在整个医疗活动都有可能给患者造成误诊或伤害,甚至死亡的可能性发生。而此时我们通过对卫生法的大概了解,可以避免我们犯一些低级的、不必要的错误,培养尽职尽责严谨认真的态度,则可以大大的减少实习生给患者造成伤害的可能性。

或许现在的我们对于卫生法学的了解还是很浅薄,还有做到详细的认识,但是,这作为一个契机,在了解到学习卫生法学的重要性后,我们会自发的在平常的课余时间对相关的卫生法进行学习与了解,强化我们的法律意识,以使自己在进入医院时能使自己可以在平常的医疗活动中避免各种因法律知识不熟而导致的医患问题,同时,在遇到医患纠纷时也可以运用正确的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第7篇

一、多媒体在中职卫生法律法规教学中的优势

(1)直观形象、感人,极大地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在实践教学过程当中,多媒体教学使中职卫生法律法规课教学实现了文字、声音、图像、视频、动画等多种信息一体化,既解决了传统教学中对法律概念、法律责任等内容枯燥乏味的讲授和板书方式的难题,又使教学内容直观形象,生动、感人、有趣,极大地激发了学生的求知欲望,调动了学生学习卫生法律法规的兴趣。

(2)优化课堂结构,提高教学效率。教师可根据中职学生的学习规律和心理特点,精心制作多媒体课件。利用多媒体通过声像等信息传播,明确学习目标,突出重点,突破难点,强化了教学信息,既能节省了大量的板书时间,又能让学生的注意力集中在要求掌握的知识上。同时,通过多媒体技术展示虚拟现实教学,可以快速、高效地完成相关的实践学习,有效解决教学过程在时间、空间等方面的制约,有利于降低教学成本、提高教学效率[1]。

(3)增大教学信息量,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多媒体技术的运用,有利于教师利用网上丰富的教学资源有机地优化组合和编排,建立各种网络学习系统,做到课堂内外一体,让学生根据自己实际自行学习,培养学生的好奇心、求知欲、进取心、自信心等品质,有利于学生潜能的充分开发,让学生掌握更多的课外知识,拓宽了学生的知识面。

(4)师生互动性强,突出学生的主动性。教师可以利用多媒体节省的教学单元时间,结合卫生法律法规课堂教学的特点,依据教学内容、教学目标要求,利用多媒体播放相应经典案例视频,运用讨论、问卷等方式与学生交流商讨,体现了师生的互动性、积极性、主动性。

二、多媒体在中职卫生法律法规教学中的弊端

(1)教师综合素质欠佳,多媒体课件质量不高。从目前的情况看,大多数卫生法律法规课教学是由非法律专业或非医学专业的教师承担,他们缺乏具有医学专业和法律专业复合知识结构,加上很多教师缺乏计算机知识,缺乏对多媒体软件制作课件的能力,而盲目追求多媒体教学,虽然花费很多的时间和精力,把教学内容整合成多媒体信息,但也很难保证多媒体课件的技术性、科学性。因此, 多媒体课件质量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卫生法律法规多媒体教学的效果[2]。

(2)课件内容华而不实,舍本逐末。教师为了解决卫生法律法规课学生在学习实体法等内容枯燥乏味的困扰,一味追求多媒体课件新奇感,插入过多的图片和动画等耀眼信息,容易分散学生的注意力, 造成授课内容与图片和动画等信息主次颠倒,影响教学效果。这些都是课件内容华而不实,舍本逐末的具体表现。

(3)学习强度太大,学生难以承受。多媒体教学信息量大并且迅速,但如果教师未能针对中职学生的实际,掌握好节奏,节奏过快,势必加大了学生的学习强度,而许多学生因承受不了太大的学习强度,跟不上多媒体教学进度,课堂学习变得被动地接受授课内容。

三、多媒体在中职卫生法律法规教学中使用应注意的方面

(1)加强教师素质培养,提高多媒体课件制作水平。首先,学校应加强对一线卫生法律法规教师专业素质的培养,创造条件让他们参加法律专业或医学专业的专修、短期培训等学习,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其次,加强教师信息技术特别是多媒体技术的培训,进一步提高他们的多媒体课件制作水平。最后,在制作多媒体课件时, 加强与信息技术专业人员联系,以保证多媒体课件的技术性、科学性。

第8篇

【关键词】高职护理专业 卫生法律 课程设置现状 改革策略

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人们法制意识的增强,患者在医疗机构看病时维权意识很强,而目前护理人员在临床工作中法制观念淡薄,与临床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普遍缺乏,导致护理医疗纠纷逐年上升。护理人员不仅应该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熟练的操作技能,还需具备良好的人文修养。通过对目前护理专业课程进行改革,加强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的教育,可以增强他们在工作中的责任心,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护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满足临床护理工作需要,有效减少护理医疗纠纷。

一、课程设置现状

(一)长期以来,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对法律相关课程的重视程度不够,注重医学基础课程和临床课程,护理相关法律教学学时数偏少,把护理专业学生的法律课作为公共基础学科,即与其他专业学生一样学习法律基础,授课教师一般为法律相关专业毕业的教师,缺乏医学、护理知识,讲授的知识是一般的法律知识,没有与临床护理实践结合,护士生对法律的认识只停留在表层,缺乏深刻的理解。

(二)目前,护理界人士逐渐认识到加强法律教育的重要性。最近出版的《护理学基础》或《护理学导论》中也增加了“护理与法”的内容,但教学课时偏少,一般为2~4学时,且多为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和护士管理等方面。这部分知识的传授主要由护理专业教师承担,护理专业教师虽然有丰富的护理学科知识和实际临床工作经验,但往往缺少法学知识的培训,受课时限制,也很难将抽象的法律条文与护理临床实际紧密结合起来,护理专业学生综合素质中法律素质得不到提高。学生走进医院后,可能会加重医疗纠纷发生。

(三)还有少数学校开设了卫生法学课程,主要介绍医药卫生领域的法律,包括医事法、药事法和公共卫生监督法,内容与法律基础有不少重复。而且由于我国法学界对卫生法学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对许多问题既缺乏实践探索,又无系统、深入的理论基础,教学内容比较简单,教材仍停留在纯理论知识学习阶段,局限于法律条文的罗列、扩写的框架中,教学效果不佳。

二、课程改革策略

(一)注重课程分析进行教学设计

由法律、护理行业专家以及资深专业教师共同进行课程分析。课程分析基本要求是越详细越好,最好能把相关职业经验、解决纠纷的诀窍纳入进去。尤其要注意对细节的分析,因为往往是细节影响职业能力的形成。因此必须从岗位需要出发,结合近几年来发生在各大医院的护理纠纷案例确定课程的主要教学内容与要求,即基于护理工作的与其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明确课程考核方法与要求、建议学时等。

由经过法学系统培训的护理专业授课教师从各单元“联系”的角度对课程教学进行整体设计和整体优化,从职业岗位需求出发,确定课程的整体目标,特别是课程的能力目标。以职业活动的工作过程为依据,改造课程的内容和顺序,完成规定的课程教学设计文件,包括课程标准、课程教学整体设计、课程教学单元设计、课件等课程资源,并完成以互动式法学案例教学法为主的教学方法设计,特别是典型案例的分析讨论、总结及分析报告撰写提纲等。

(二)以岗位需要为依据重视教材编写

教材是教学思想、目标、内容和课程的主导,是课程得以实施的重要载体,是教学内容和课程改革的主要标志,因此要高度重视教材的编写。除传统的纸质教材外,还应包括学习要点、疑难解答、教学案例、教学图片、参考文献、专业期刊、相关网站等以多媒体为载体的材料。需要注意的是,教材要由专业教师和医院护理专家、法律专家共同编写,从护理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出发,编写中加入近2年来发生的有影响力的医疗、护理纠纷案例,增加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

(三)聘请护理专家进行讲座改进教学方法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使各种抽象的法律条款变为学生自己的知识,使他们能够正确理解并且学会运用,必须改革传统的教学方法,采用多媒体教学法、案例教学法等,使临床具体实例与法律知识有机结合起来,真正指导临床实践。

护理专家在护理领域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积累,讲解具有极强的权威性和说服力,对学生的实习有很强的实际指导意义。学校要创造条件,聘请知名的护理专家给即将参加实习的学生进行医疗卫生法律知识讲座。结合临床实践分析护理工作中潜在的法律问题,从法律的角度分析护士生在实际护理工作中执行基础护理技术操作、执行医嘱时、护理文件书写以及与病人沟通时潜在的法律问题和护士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结语

随着我国法制逐步健全和完善,患者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护理人员也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增强法律意识,做到懂法、守法、依法行医,这样才能保护护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张志明.加强高职护理专业卫生法律法规课程建设的思考[J].卫生职业教育,2009,2(06):84-87.

第9篇

《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

吃海鲜不当会中毒,《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对于如何预防食用海鲜发生中毒,做了明确的规定。

《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是这样定义的,水产品是指供食用的鱼类、甲壳类、贝类等鲜品及其加工制品。根据《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同的水产品预防中毒的方法不同。

一、鲜活水产品要保鲜销售

1、《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第3条第1款明确规定:“黄鳝、甲鱼、乌龟、河蟹、青蟹、蟛蜞、小蟹、各种贝类均应鲜活销售。”以上凡死亡的水产品不能销售、加工销售、不得食用,否则有中毒的危险。

2、含有自然毒素的水产品必须去除含毒素的脏器,经特殊处理后,才可小心食用。《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鲨鱼、鲅鱼、旗鱼必须去除肝脏才能食用;鳇鱼必须去除肝脏、卵才可食用。”

3、特殊含有剧毒的水产品未经处理不准流入市场。对此《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河豚鱼有剧毒,不得流入市场,因特殊需要进行加工食用的,应在有条件的地方集中加工,在加工处理前必须先去除内脏、皮、头等含毒部分,洗净血污,经盐腌晒干,安全无毒后,方可出售、食用,对于其加工的废弃物应当妥善销毁,以免毒素渗透弥散和误食中毒。”

4、某些鱼类要特别注意必须是极新鲜的,才能食用。《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第3条第3款规定“凡青皮红肉的鱼类,如鲣鱼、参鱼、鲐鱼等出售时必须注意其鲜活质量。”

二、腌制、冷冻、淡干水产品加工方法应符合法规要求

1、以盐保质的海水鱼,《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第9条、第17条规定:用盐量不应低于15%,鲣鱼、参鱼、鲐鱼用盐量不应低于25%,腌制用盐应清洁无异味,不能用乏盐腌制,并应注意观察腌制过程中,盐液的状态,如发现有变质的情况,应及时处理。远销的腌制鱼应注意其包装内应加装10%的包装用盐。

2、对于海蛰的加工,《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应用清水冲洗漂净,再经盐矾混合腌渍3次,成品应沥干水分后方可包装运输。

3、速冻鱼的加工用鱼质量要求更为严格,《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速冻鱼应符合各品种鱼一、二级鲜度标准,应在24小时使鱼块中心温度降至零下12℃,冷藏温度低于零下18℃。

4、对于淡干水产品制品,《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加工淡干制品的原料应符合该品种鱼鲜销水平,淡干制品成品含水量不应超过17%。”

三、以下2种鱼根本不可食用,《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第3条第5、6款分别规定了,凡虫蛀、赤变、脂肪氧化漫及深层的水产品不得食用;凡因化学物质中毒致死的水产品不能食用。

《蜂蜜卫生管理办法》

蜂蜜具有滋补的功效,但如果储存不当会产生毒素。

《蜂蜜卫生管理办法》规定,接触蜂蜜的容器、用具、管道和涂料以及包装材料,必须清洁、无毒、无害,严禁用有毒、有害的容器盛装,并明确指出不能用镀锌、铁皮制品及回收的塑料桶盛装。

第10篇

    卫生法律的专业归属、专业定位及培养规格仍处于不统一状态,毕业生的学位类别和职称走向不明确,前者会影响培养质量,后者则影响人才的发展和稳定。同时,尚未形成梯度合理清晰的人才培养层次,现有的卫生法律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研究生教育尚未真正起步。缺乏合适的教材目前卫生法律教材不少,但大多是相关卫生法律条文的集中,而缺少法理研究和具体应用性介绍,显得枯燥而缺乏实用性。这与卫生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实用性不相适应。师资力量薄弱卫生法学教学应由具有医学和法学复合知识结构、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者承担教学。然而,目前大多数学校的卫生法学教师往往不能做到两者知识的兼备,更谈不上具备丰富的卫生法律协调的实践能力[2]。

    提高卫生法律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卫生法律教育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目前正处在进一步发展及如何发展的关键阶段。各类院校,尤其是卫生类院校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正视卫生法律教育是医学教育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教育管理行政部门在规范教育管理的同时,应给予充分的支持,积极为其创造有利发展的环境条件。积极探讨构建教育体系多数卫生法律在立法过程中,是把现代医药卫生工作中的许多技术规范变成了具有国家卫生法律专业强制力的法律[3]。这就决定了卫生法律具有很强的卫生专业技术性。从这个角度,笔者认为卫生法律专业培养的应是具有法律知识和能力的卫生专业人才,从专业大类归属看,归于卫生管理专业类别下更合适;从开办院校看,由医学院校主办较合适;从名称看,卫生法律比医事法律更全面。每一项工作均需要高低不同层次的专业人员合作开展,卫生法律协调工作也不例外。从调查中发现,目前浙江省卫生法律工作人员中,以本科、大专学历为主,占65%以上,中专及以下学历其次,占25%左右,研究生仅占2%左右,以一斑窥全豹,全国卫生法律人员的层次结构不外乎如此。从这个结构看,研究生比例偏低,而中专及以下学历者偏高。为适应卫生法律教育的发展,卫生法律人才培养应立足本科为主,适当开展大专应用型人才培养,同时加强研究生教育。根据岗位需要,合理设计课程体系,编制合适教材根据卫生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其服务的范畴涉及医药卫生服务的各个方面。

    从目前卫生法制建设重点分析,该专业的主要就业方向是大、中型医院、预防保健机构和卫生监督执法部门从事管理和相关法律事务工作;律师事务所和其它法律中介机构从事法律业务工作;高等院校、研究部门从事相关的教学和科研等工作。不同层次的能力要求应在程度上有区别,但根据从事的主要岗位要求,其基本工作能力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方面:①扎实的法律知识基础和熟练的法律关系的处理能力;②熟悉医学基础、临床医学及预防医学知识,尤其侧重相应卫生服务工作中的流程及规范;③卫生管理及卫生法律协调能力。其课程体系应是法律与卫生的有机结合,而非简单叠加,应充分体现是卫生范畴的法律教育,中心应在卫生,法律能力则为工具。教材是教学内容的载体,医学高校的卫生法制教育必须密切联系实际,教学内容不应是纯粹的法律知识或卫生法知识的理论体系,而是法律及卫生法在医学实践中的具体体现,真正起到对医疗实践的引导和制约作用。但目前尚无此类合适的教材,建议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牵头组织,卫生及法律的教育和践行部门互相支持合作,尽快编写与卫生法律人才培养需要相适应的配套教材。加强卫生法合作,创新人才培养的新途径目前无论是卫生类还是法律类院校,都非常缺乏符合要求的卫生法律专业师资队伍。因此目前可行的方法是两类院校利用双方的各自优势,开展合作教学,共同培养卫生法律人才。在初始阶段,建议卫生及教育主管行政部门给予更多的支持,鼓励甚至主动参与相关的人才培养合作项目的开展,促进卫生法律人才培养途径的创新和成熟。

第11篇

一、本办法适用于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内的食堂、餐饮店、商店、医疗服务机构等公共场所和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和个人对以上场所违反公共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

二、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违反公共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违反公共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被举报行为:

(一)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

1.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2.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

3.生产经营《食品卫生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4.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

5.向消费者提供不消毒或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

6.违反《食品卫生法》的其他行为。

(二)违反《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

1.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

2.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未取得健康证;

3.顾客用具(理发工具、毛巾、卧具、拖鞋等)和卫生设施(消毒柜、废弃物回收桶、皮肤病患者专用工具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4.其他违反《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

(三)违反《**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行为。

1.二次供水机构未取得卫生许可证;

2.从事二次供、管水的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从事该工作;

3.未按要求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

4.其他违反《**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行为。

(四)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行为。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医疗活动;

2.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护士资格证或未经护士执业注册从事医护活动的;

3.诊疗行为或过程不符合法规要求;

4.其他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行为。

四、市、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并设立举报信箱。经调查举报内容属实,且行政机关未掌握的,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举报奖励金额为50—200元,具体发放数额视举报案件的违法程序、社会影响大小等因素而定。

市、区(县)两级卫生监督机构做好举报奖励的登记工作,对举报人个人信息要严格保密,因工作不慎而对举报人造成伤害的要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第12篇

可以网上注销。注销需要注销卫生许可证,具体流程如下。

1、卫生工程符合国家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定。

2、健康相关人员资格符合国家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定。

3、建立企业自身的卫生管理及质量控制体系。

4、健康相关产品、健康相关场所及设备经检验、检测、评价符合国家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定。

5、有民事行为能力。

(来源:文章屋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