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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调查报告

时间:2022-06-25 04:07:13

噪声调查报告

噪声调查报告范文1

一、“安静小区”的要求

“安静小区”是指小区物业管理部门按本指导意见的要求,通过强化噪声环境综合整治,使小区环境安静舒适,噪声水平和噪声管理措施符合以下各项要求的居住小区。

“安静小区”应符合的要求包括:

(一)基本要求

1、小区独立管理,占地面积具有一定的规模。小区内可绿化面积的绿化覆盖率达100%,小区环境干净清洁,无卫生死角。

2、小区区域环境噪声平均等效声级达到该区域所执行的环境噪声标准。“安静小区”设1类、2类二个级别,最低级别为2类。“安静小区(1类)”小区区域环境噪声平均等效声级昼间低于55分贝,夜间低于45分贝;“安静小区(2类)”昼间低于60分贝,夜间低于50分贝。

(二)管理要求

1、小区内配套设施布局合理。商业小区、饮食娱乐项目和停车场等规划合理,小区变、配电设施与居民楼分离设置。

2、项目建设符合相关要求。生产经营项目均履行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其噪声污染源噪声排放达到相应排放标准。居民楼内公用设施(空调冷却塔、电梯、水泵等)采取低噪声或减震减噪措施,不对居民生活造成影响。

3、居民装修噪声有相应的控制措施。小区居民装修应严格履行申报和登记制度,物业管理部门应控制装修作业时间。

4、生活噪声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应控制小区内各类群众体育娱乐活动和居民在家中演奏乐器和播放音乐的时间和音量,小区内禁止设置高音喇叭,生活噪声不应影响邻里居民的正常生活。

5、机动车噪声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小区内应设立机动车禁鸣标志,有专用停车场或规范的停车位,有相应的管理措施控制机动车防盗装置噪声污染,机动车噪声污染不应扰民。

6、创建工作保障措施落实。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对创建工作应建章立制,并公示居民共同遵守;对创建活动和噪声环境保护等宣传到位;设有专人负责创建工作并维持安静环境;设有专门热线电话,接受居民监督和投诉,对影响他人的噪声污染现象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二、“安静小区”应执行的环境噪声标准

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T14623-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

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

三、“安静小区”的建设

(一)“安静小区”创建活动按综合整治、分类创建、组织申报、全面参与的原则进行。

(二)创建单位应依照“安静小区”的要求调查小区环境噪声状况,强化环境噪声管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噪声污染实施综合治理和整改。

(三)环境保护监测部门对小区环境噪声进行监测,出具监测评价报告。

(四)鼓励居住小区通过努力,使小区环境噪声质量高于所在区域环境噪声功能类别,创建更高级别的“安静小区”。

四、“安静小区”的环境噪声监测

(一)小区区域环境噪声的监测按GB/T14623-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中的网格法执行。

(二)固定噪声源边界噪声的监测按GB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执行。

五、“安静小区”的验收

(一)创建单位经自查认为符合“安静小区”要求的,可向所在区验收单位(由区政府指定的职能部门或职能部门的联合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验收申请报告。

(2)创建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小区的基本情况,“安静小区”要求中各项指标和要求的完成情况,创建过程采取的各项保障措施及取得的成效。

(3)提供小区平面位置图。图中应标明小区内各建筑物规模、层数和位置,小区内绿化用地、停车场、车库等公共设施的位置,主要噪声源的位置和具体名称,以及小区外主要街道、周围主要建筑物和主要单位的位置。

(4)环境保护监测部门出具的小区区域环境噪声监测评价报告,以及生产经营项目环境噪声监测资料。

(5)小区环境噪声控制措施及管理规定等文件资料。

(二)验收单位对创建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安静小区”要求的,由验收单位确认为“安静小区”。

(三)已获“*市绿色社区”称号的居住小区,可按该小区区域环境噪声平均等效声级达到的噪声类别,直接核准为相应级别的“安静小区”。

六、“安静小区”的日常管理

噪声调查报告范文2

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范围内环境噪声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本市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和港航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市、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协助做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群众投诉。

第二章环境噪声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发展情况,及时划定、调整本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六条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本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对建设项目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登记表,制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经审查被否决的,有关部门不得立项,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登记表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六十日内、报告表三十日内、登记表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八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在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第九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按国家规定用于噪声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限期治理。

对小型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一条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章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二条机动车辆的车外最大允许噪声级不得超过国家有关标准。

公安机关应当把机动车辆噪声列入车辆年检内容,未经噪声检测合格的车辆,公安机关不予核发年检合格证。

第十三条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可以规定机动车辆禁止行驶及禁止鸣号的地段、区域和时间;港航监督机构可以规定船舶禁止行驶及禁止鸣号的地段和时间。

第十五条铁路机车进入本市城市范围内需要鸣笛的,应当按照铁道部《铁路环境保护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建设高速公路和高架、轻轨道路,或者在交通干线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它有效控制噪声污染的措施。

第四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七条向周围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八条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种类、数量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使用时间以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使用时间及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并采取应有的防治措施。

第十九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设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金属加工、木材加工、车辆修理等小型企业;本条例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应当限期治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住宅区内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金属加工、木材加工、车辆修理等经营活动。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外设立金属加工、木材加工、车辆修理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小型企业,应当按规定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第五章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一条在进行工程设计和编制工程预算时,应当包括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期间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和专项费用等内容。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施工需要安排噪声污染的防治费用,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对产生的噪声达标排放。

第二十二条进行建设项目施工的,施工单位必须在进场施工十五日前向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期限和使用的主要机具、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抢险作业外,夜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因特殊需要须昼夜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七日内予以批复。

第二十四条在中考、高考等特定时期,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规定禁止施工作业的时间和区域。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运输渣土、运输建筑材料和进行土方挖掘的车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施工作业。

未经批准,不得在夜间使用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大型施工机具。

施工现场夜间禁止使用电锯、风镐等高噪声设备。

第二十六条经批准在夜间、午间或者中考、高考等特定时期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的两天前将施工作业情况公告附近居民。

第二十七条单位进行装修活动,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噪声污染,午间和夜间不得使用电钻、电锯、电刨等产生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工具进行装修作业。

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经营活动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设备的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设施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或在商业经营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三十条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申领营业执照时,应当对环境噪声污染及其防治情况作出说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有可能产生污染的,应当要求其提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有关文件。

第三十一条使用音响等家用电器和乐器,举办家庭娱乐活动,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在街道、广场、公园、住宅区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所产生的环境噪声不得超过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除政府批准的大型集会、游行、庆祝等活动外,其他社会活动禁止使用高音喇叭。

第三十二条居民安装使用空调器室外机组,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对相邻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三十三条在已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的,严禁在夜间和午间使用电钻、电锯、电刨等产生噪声污染的工具;在其他时间进行施工作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九条规定,逾期未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责令限期缴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应交数额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拒绝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违反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拒报或者谎报环境噪声排污申报事项的,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规定进行公告或进行虚假公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午间或夜间进行装修作业产生严重污染的,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产生的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施工作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限期内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对单位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搬迁;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搬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十四条规定,机动车辆未按规定鸣号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二)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擅自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音响器材,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且不听劝阻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十三条规定,且不听劝阻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机动船舶违反禁鸣规定的,由港航监督机构给予警告或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并拒绝、阻碍环保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噪声调查报告范文3

第一条为加强环境噪声管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障居民身体健康,保护和改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城镇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城镇,是指本市城区、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及其他建制镇。

第三条本市及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防治,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规划、工商行政、文化等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本市及各县市规划、环保部门在组织编制环保专业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项目建设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五条本市及各县市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按照适度从严的原则,拟订城镇范围内各类声环境标准的适用区域,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各类声环境标准的适用区域,随城市建设、改造状况,适时进行修订。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并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二章工业噪声管理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从事工业生产和科研活动,必须采取隔声、消声、吸声、减震等措施,有效控制或消除机器设备所造成的噪声污染,使其排放的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载明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和所在地单位、居民的意见,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保部门批准。

应当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提出的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环保部门批准的,计划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征地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条从事防盗网、金属门窗等金属件加工制作的企业或个体经营户,不得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设立金属件加工场所,或者占用道路作加工场地。禁止在夜间使用切割机械加工金属件;白天使用切割机械,其边界噪声必须符合所在区域的声环境标准。

第十一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安装使用圆盘锯。

第三章建筑施工噪声管理

第十二条在城区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作业,所排放的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15日内向所在地环保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四条在设有商品混凝土生产供应点的区域,大中型建筑工程施工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不得在施工现场安装、使用混凝土搅拌机。

第十五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的区域,禁止在午休时间及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征得建设、环保部门的许可,并向附近居民公告。

第十六条学生中考、高考期间及考试前7日内,禁止在午休时间及19时至次日7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除外。学生中考、高考考试期间,在考场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第四章交通运输噪声管理

第十七条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行驶过程中排放的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对机动车辆进行年检时,应当将噪声声级列为检测项目,对超过噪声排放标准的,不予办理年检合格手续。

第十八条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当根据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和禁止其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设置醒目标志。

第十九条机动车辆在禁止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不得鸣喇叭;在非禁止鸣喇叭的区域和路段不得使用高音、怪音喇叭,每次按鸣不准超过半秒钟,连续按鸣不准超过3次;在夜间行驶应改用变换远近灯光,禁止鸣喇叭;禁止鸣喇叭唤人。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第二十条拖拉机、农用车驶入本市城区,须经本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并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二十一条禁止占用道路从事买卖、洗车等活动,阻塞道路交通,引发交通噪声污染。

第二十二条使用航空飞行器在城镇上空作游览、广告宣传或表演的,应当事先报经民航、环保部门批准,并按指定的范围和时间进行。火车行驶经过城镇,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按规定使用风笛,不准使用汽笛。进入城镇水域的各类船舶,其声响必须符合相应的船舶噪声标准。

第二十三条禁止位于城镇的车站、码头、港口使用高音嗽叭指挥作业。禁止在室外使用扩音设备招徕客货运输业务。

第五章社会生活噪声管理

第二十四条歌舞厅、录像厅、游艺厅等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不得在可能干扰学校、医院、机关正常学习、工作秩序的地点设立。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含配备音响娱乐设备的餐饮场所)的边界噪声,经环保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确认,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否则,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二十五条在本市城区或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区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广播喇叭、广播宣传车,但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集会、游行、宣传、销售等活动及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除外。

第二十六条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室外扩音设备或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但经环保部门批准,在规定范围和时间进行文化促销活动的除外。禁止使用扩音设备沿街叫买叫卖。

第二十七条学校使用音响设备组织学生开展校园广播、体育锻炼等活动,应当使用小功率音箱,音箱架设高度不得超过三米,并应严格控制音量,避免影响周围生活环境。

第二十八条在居民住宅楼内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避免或减轻环境噪声污染。禁止在午休时间及夜间从事产生噪声的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第二十九条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进行其他家庭文化娱乐活动,应当自觉控制音量和时间,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条对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规定,造成工业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依法查处;造成交通噪声污染的,由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法查处;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可向环保部门或公安110报警服务台投诉和举报。环保部门和公安110指挥中心接到投诉、举报,应当根据前条规定的职责权限,及时查处或转交有权机关及时查处。

第三十二条环保部门、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拒绝、推诿、拖延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三)“午休时间”是指城镇人民政府规定的午间休息时间。

(四)“夜间”是指二十二点至次日六点之间的期间。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条例》(宜市府〔1985〕第44号)同时废止。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节选

第四十八条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九条拒报或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一条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六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五十七条机动车辆不按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二)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第五十九条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条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奖惩办法》节选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保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除责令纠正外,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拒报或谎报国务院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噪声申报登记事项的;

(二)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拆除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噪声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

(三)拒绝环保部门、噪声分工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四)不执行人民政府作出的限制作业时间的规定,或者未经批准,夜间在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进行妨碍居民休息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五)使用车辆排放噪声超过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的;

(六)原已穿过城区的铁路,铁道部门不积极采取防治噪声污染措施的;

(七)进入城区水域的各类船舶,其音响超过相应船舶噪声排放标准的;

(八)航空器在城市市区上空作超低空训练飞行,或未经民航和环保部门共同审查批准,在城市市区上空作旅游飞行的;

(九)火车驶经或进入城市市区、疗养区、风景名胜区使用汽笛的;

(十)机动车辆在城区使用高音喇叭、怪音喇叭,夜间行使鸣喇叭以及在规定的禁鸣线路上鸣喇叭的。处以罚款,按下列标准执行:有(一)至(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处300元至3000元罚款;有(七)、(八)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处300元以下罚款;有(九)项所列行为的,处20元以下罚款;有(十)项所列行为的,依据适用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九条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保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至20000元罚款,并令其停止生产或使用。

噪声调查报告范文4

 

区攻坚办:          

    2018年6月11日,光华路街道办事处由市环境攻坚办转来的《中央第一环保督查组“回头看”交办的第一轮案件》编号: D410000201806090074的信访举报件后,接到转办函后,光华路街道办事处高度重视,立即成立案件办理专班小组,对举报问题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信访人反映问题

安阳市文峰区曙光路与德隆街交叉口东北角四海家园工地,昼夜施工噪声扰民,扬尘污染。并且占用人行道。

二、调查核实情况

(一)噪声问题调查

根据群众反映的工地噪声问题,由文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托河南申越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四海嘉园周边7处地点连续两天,昼夜各一次进行监测,通过监测,施工期间各点位噪声平均值不超过70db,符合国家《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中规定的噪声日间排放不高于70,夜间排放不高于55的分贝标准,虽然排放达标但对周边居民确有影响,群众反映情况基本属实。

(二)工地扬尘情况调查

我区光华路街道专职组接到举报马上对工地扬尘污染展开调查情况如下:

1、施工现场道路百分百硬化,不存在黄土裸露情况。

2、施工现场百分百安装标准装配式围挡。

3、施工围挡、塔吊等设施全部配有喷淋设备。

4、施工现场进出口安装有车辆冲洗台,出口铺设土工布防尘,未发现施工车辆带泥上路情况。

5、因施工不涉及土石方或拆除作业,现场无雾炮作业。

6、建筑工地现场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转,未发现损坏及造假现象。

7、工地坑基内未施工区域覆盖完好未发现黄土裸露扬尘情况。

8、施工现场建筑物料堆放整齐,未发现现场搅拌、露天切割等违规作业。

综上,该工地各级住建部门审批手续齐全,8个100%到位,未发现违规作业生产和扬尘污染问题,群众举报问题不属实。

(三)占用人行道情况调查

经办事处调查了解,群众反映该工地占用人行道为工地西侧曙光路南侧约150米人行道被工地围挡圈进工地内,经了解该路段上空有高压输电线路,为保证过往行人的身命财产安全,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经市有关部门批准在该路段架设高压防护,群众举报情况属实。

三、处理及整改情况

光华路街道办事处在接到中央第一环保督查组“回头看”交办的第一轮案件》(编号:D410000201806090074)信访举报件时就已积极安排专人进行现场调查,鉴于该工地临近多个周边已建成小区,办事处专职人员要求施工单位对作业时段进行调整,严格按照上午7:30-12:30,下午14:00-19:30进行作业,因涉及工程质量,混凝土浇筑需连续施工,施工方混凝土浇筑最晚不得超过22:00,尽量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施工单位在周边小区张贴安民公告,对施工时段等事宜进行告知。

四、追责情况

                      

 

 

 

噪声调查报告范文5

东港市环境污染调查报告

一、城区环境空气质量

我市环境空气采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全天候24小时监测,共设定两个点位,分别为:环保局(居民、商业集中区)和污水处理厂(文教、居民居住区)。2016年,东港市区环境空气质量共监测365天,达标天数363天,其中Ⅰ(优)级天数282天,Ⅱ级(良)天数81天,达标天数中以优为主。达标率为99.46%。东港市区环境空气首要污染物为可吸入颗粒物的天数为48天,为二氧化硫的天数为35天,其余282天无首要污染物。

环境空气中的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和二氧化氮平均浓度值均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二级标准年均浓度值标准。日均值达标率可吸入颗粒物为99.46%,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均为100%。最大日均值可吸入颗粒物超标1.21倍,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均不超标。2016全年降水均未出现酸雨(pH5.6的降水)现象。

二、地表水环境质量

铁甲水库的重要功能为饮用水源,因此按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地表水Ⅱ类水质标准,监测项目包括两部分共61项指标,其中28项地表水环境质量基本项目每月监测一次,由我站独立完成监测;33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优选特定项目每季度监测一次,由丹东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完成监测。根据丹东市、东港市两级环保监测部门截至目前的监测情况表明,铁甲水库饮用水源地水质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水质标准,达标率为100%。

三、声环境质量状况

2016年我市共开展了声功能区噪声、区域环境噪声和道路交通噪声三项监测,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1.功能区噪声

2016年共对港城9个声功能区(Ⅰ类区5个,Ⅱ、Ⅲ类区各2个)

开展了两期功能区噪声监测,面积加权平均值昼间52.4分贝,夜间46.9分贝,均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标准限值。

港城春季功能区噪声监测:1类区噪声等效声级昼间为50.1分贝,夜间为42.2分贝;2类区噪声等效声级昼间为52.5分贝,夜间为47.9分贝;3类区噪声等效声级昼间为54.6dB(A),夜间为51.2dB(A),昼、夜间噪声值均能够达到相应功能区噪声标准。

港城秋季功能区噪声监测:1类区噪声等效声级昼间为50.3分贝,夜间为43.1分贝;2类区噪声等效声级昼间为52.5分贝,夜间为46.7分贝;3类区(噪声等效声级昼间为54.6dB(A),夜间为50.1dB(A),昼、夜间噪声值均能够达到相应功能区噪声标准。

2.城市区域环境噪声

港城区域环境噪声监测:对市区内222个网格进行了区域环境噪声监测,网格覆盖面积为16.95平方公里,平均等效A声级52.8分贝,达标率93.2%。

噪声调查报告范文6

中图分类号: R852.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越来越多的城市,尤其是百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公路需求迅速增长。尽管近年来城市道路及车辆拥有量都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但公路施工噪声污染问题依然日益突出,表现为交通阻塞、车速降低、停车困难、废气和噪声危害严重。城市公路施工噪声污染问题已经严重制约和影响了城市的发展。公路在给人们出行带来便捷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目前,主要集中在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噪声污染。

公路施工噪声主要是由于建筑机械造成的,产生的噪声通常都会超过国家施工噪声的临界值,会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和身体健康。因此,针对如何有效控制建筑噪声,提出了相应的防治措施。公路给人们出行带来便捷,但公路施工会不可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分析公路施工中形成的噪声原因、噪声的辐射特性,并从降低噪声源的激振强度、切断噪声的传播途径或在传播途径上削弱噪声等方面提出了防护措施。

一.公路施工噪声的污染现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公路施工噪声是指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在施工中所发生的特别显著的噪声作业作为特定施工,一般有以下5种作业。1.使用打桩机、拔桩机或打桩、拔桩机作业;2.使用铆钉机作业;3.使用凿岩机作业;4.使用空气压缩机作业,设有混凝土搅拌设施或沥青混凝土搅拌设施的作业。

虽然这些特定施工作业,在规定区域施行作业时对噪声大小、禁止在夜间或深夜操作、每日操作时间限制、作业期间的限制、星期日及节假日禁止作业等均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施工噪声是一种临时性污染,因其声强高,又往往是露天作业,再加上不少建筑单位为了赶工期而夜间施工,所以对人们的生活和生产造成的污染相对比较严重。

三.公路施工噪声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噪声污染被视为一种无形的污染,它是一种感觉性公害,具有局部性、暂时性和多发性的特点,由于其危害性大,噪声又被称为“致人死命的慢性毒药”。长期工作在高噪声环境下而有没有采取任何有效的防护措施,必将导致永久性的无可挽回的听力损失,甚至导致严重的职业性耳聋。国内外现都已把职业性耳聋列为重要的职业病之一。强噪声除了可导致耳聋外,还可对人体的神经系统、心血系统、消化系统以及生殖机能等产生不良的影响。特别强烈的噪声还可导致神经失常、休克甚至危及生命。由于噪声易造成心理恐惧以及对报警信号的遮蔽,它又常是造成工伤死亡事故的重要配合因素。

四.公路施工噪声污染的控制与对策

公路施工噪声问题,已引起了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并结合各地区的实际,对公路施工噪声管理,作了具体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1.施工前,在工程投标时,应将施工噪声的管理措施列为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并科学规定工程期限。工程开工15日前,必须向工程所在地区的环保局办理施工场地噪声申报登记手续。2.施工时,应在施工工地显著处悬挂施工工地环保牌,注明工地环保负责人及工地现场电话号码,以便公众监督。在施工过程中,向周围排放的施工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若超标排放,则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建筑施工噪声扰民,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放费。

对夜间施工有特殊规定:禁止夜间(晚22∶00至次日晨6∶00),在居民区、医疗区、科研文教区等噪声敏感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同时规定,确因施工工艺要求或特殊需要,必须夜间连续作业的应在5个工作日前提出申请,经市建设部门预审,所在地的区环保局批准后实施。并且,经批准的夜间施工工地,应在夜间施工3天前,公告工地周围的居民和单位。值得注意的是,对施工的工艺、装备也有规定限制。此外,对违反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拒报或者谎报施工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的,拒绝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夜间进行明文禁止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的,由环保部门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在新闻媒体曝光,直至建议建设部门吊销施工单位的许可证。然而,由于施工工地的流动性,施工周期的阶段性和施工过程中的突击性,形成了施工噪声的自有特点,增大了其控制难度。施工噪声的控制可采取如下措施:

1.加大建筑施工噪声的现场监测。

加强对施工噪声的现场检查是有效控制施工噪声扰民的根本途径。针对施工噪声事件集中、位置多变的特点,环保迎泽分局专门成立了施工噪声检查小组,由一名副大队长全权负责,对辖区范围内的施工工地进行不定期检查,对位于居民稠密区的工程进行重点检查。另外,针对目前有些施工单位抢工期,夜间施工的现象,成立了夜间巡逻队,加大了夜间检查频次,尤其是在中高考期间,为确保考生有一个良好的复习、考试环境。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从重从快查处,有力地促进了施工单位进行噪声防治。随着群众环境意识的提高,环保法律法规的深入人心,建筑施工扰民的不断增多。认真查处群众反映的公路施工噪声扰民事件,也是加强公路施工噪声管理的重要方面。在对待群众投诉问题上,要求施工单位多查找自身的原因,虚心接受群众意见,认真采取措施,抓好整改落实。对一些施工噪声污染严重,又不采取措施的单位,应根据噪声法的规定给予严肃查处,以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

2.主管部门加大对施工工程申报的审批力度。

针对公路施工实际,要着重抓好施工工程登记、注册和申报审批工作,切实将公路施工噪声管理纳入制度化轨道。在施工中,各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都必须到环保部门登记注册,实事求是地申报工程建设的阶段性情况,使环保部门了解工程所处的地理位置、周围人口居住情况、工程规模、工程期限和容易产生噪声的工程设备的安置地点,从而预测施工噪声可能对居民造成的影响。同时,要对需要夜间施工的工程进行严格的审批,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协调好与周围居民的关系,张贴施工告示,以求得居民的谅解。

3.建立社会舆论的监督制度

施工场界周围的居民有权在施工前了解施工时可能发生噪声污染的情况,施工单位应当听取当地居民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建立公众参与的监督制度,不但可以调动群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且可以增加建筑施工单位作好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的责任和压力。

4.施工企业积极降低和减少噪声。

(一)严格控制人为噪声,进入施工现场不得高声叫喊,无故甩打模板,乱吹哨,限制高音喇叭的使用,最大限度地减少噪声扰民。

(二)凡在人口稠密区进行强噪声作业时,须严格控制作业时间,一般晚10点到次日早6点之间停止强噪声作业。确系特殊情况必须昼夜施工时,尽量采取降低噪音措施,并会同建设单位找当地居委会、村委会或当地居民协调,出安民告示,求得群众谅解。

(三)从声源上控制噪声,这是防止噪声污染的最根本的措施。5. 加大建筑施工噪声防治的宣传力度

5.在公路施工噪声管理过程中,应坚持防治结合、以防为主的原则,经常不断地对施工单位进行有关环保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向施工单位传达国家、省、市有关噪声管理的规定,增强施工队伍的环境意识,使他们真正意识到治理噪声所带来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从而在工作中采取一切可能降低噪声的措施,自觉进行噪声治理,将施工噪声污染降到最低水平。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各地都在加紧公路工程的建设,但是公路施工不能以噪声扰民为代价。除了有关部门要加大力度采取相应的措施外,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地方法规,采取得力措施保护和改善施工现场环境,尽量减少对施工现场周围环境的影响,减少对周边居民生活的干扰。使整个施工过程在科学的施工组织设计指导下,严格按施工程序办事,真正做到文明工。

五.结束语

我国的公路建设经过初始的发展期后,目前,已经进入了集中发展阶段,为保证公路的可持续发展,在设计、规划和建设交通系统时,应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采用必要的措施,以降低公路施工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参考文献:

[1]孙章.城市轨道交通概论[M]中国铁道出版社

[2]叶霞飞.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与设计[M]中国铁道出版社

噪声调查报告范文7

关键词:建设项目, 竣工验收, 噪声监测, 质量保证

Abstract: through the monitoring and monitoring the quality of before during the discussion of the control,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completion acceptance noise monitoring quality guarantee means.

Key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 the completion acceptance, noise monitoring, quality assurance

中图分类号:F253.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噪声监测是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的重要部分,但是噪声监测不同于其它环保项目的监测,因其具有可感受性、即时性和局部性的特点[1]。当噪声出现时人们能感受到它的危害;而噪声源停止运行时噪声即刻消失;噪声只在噪声源附近一定范围内出现,更远的距离由于声能的衰减,噪声的危害不存在了。所以,噪声监测在某种程度上讲比“三废”的监测更加难以把握和控制,要得到客观公正的噪声监测结果,监测人员既需要娴熟的监测技术,也要精于分析,针对不同项目噪声源特点制定可行的监测方案,还要善于“去伪存真”,对背景噪声进行科学合理的修正。笔者结合工作经验以及对噪声监测的认识谈谈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噪声监测质量保证的一些做法,其中不妥之处还望同行斧正。

1监测前的质量控制

1.1现场调查

在接到噪声监测任务后,根据环评报告及其批复文件关于噪声污染控制的措施、达标要求进行现场调查,摸清噪声污染源的位置、数量,以及敏感点、干扰源等的情况,以便制定监测计划。现场调查对于保证监测质量十分重要,应制定周详的计划并在现场实地调查清楚。

1.2确定环境敏感点

确定环境敏感点是制定监测计划的重要一步,其确定原则[2]是:

⒈以环评报告为时间界限,项目建设前已存在的环评报告阐明的噪声敏感点作为监测对象,项目建设后出现的噪声敏感点不作为监测对象。

⒉以建设项目周围实际存在的噪声敏感建筑作为敏感监测对象。

⒊只有合法的建筑物才能作为敏感监测对象。

1.3监测点选择

根据GB 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测点选在工业企业厂界外1m、高度1.2m以上、距任一反射面距离不小于1m的位置。但遇到实际情况仍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文献[2,3]介绍了几个情况可供参考:

⒈噪声源的厂界外1m正在厂外公路边,根据噪声源厂房外1m处测得噪声值,以及该点距厂界外1m测点的距离,按照噪声衰减公式可以计算厂界外1m处测点的噪声估计值,这样可以很容易判断厂界外1m测点的实测值是否受到公路噪声的干扰而严重失真。

⒉厂界内存在噪声敏感建筑时,在厂界外1m处测得噪声值达标,但厂界内噪声敏感建筑外1m处噪声值超标,此时仍应监测,此指标应作为项目噪声污染治理的依据之一。

⒊噪声敏感建筑是楼房时,应按声环境垂直分布监测,间隔1~3层设置一个监测点,在选定的楼层上选择受建设项目噪声污染影响最大的位置设置监测点位。

2 监测期间的质量控制

2.1 测量条件

规范规定测量时无雨雪、无雷电,风速小于5m/s。此外仍应排除其他人为噪声的影响,例如现场开展某种群体活动,或者某项临时工程正在施工等,则应停止噪声监测。

2.2 控制仪器因素

仪器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

⒈使用符合规范要求并检定合格的仪器,使用前还必须校准,传声器加防风罩等;

⒉对于平面噪声衰减监测、垂直纵向噪声衰减监测,应按监测点的数量一对一部署仪器,并且同时监测,以保证监测数据的代表性[4]。

2.3 监测时段、周期和频次

测量应按白天和夜晚两个时段进行,测试时间不应少于2日。实际监测时,监测频次一般是每日白天和夜晚各监测1次,连续监测2日。

日间测量应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进行;早、晚及夜间测量时间,应选择合适的时间,确保该时间段内的测量结果 值与整个时段的平均值的偏差最小。譬如错开上下班高峰时间段,避开学校上、下课和放学时间——日间宜在放学后,夜晚则应在晚自习之后,尽量消除教学活动噪声对监测的影响。测量过程中还应避开其它干扰源的影响,如路过的各种车辆的笛声和噪声、虫鸣蛙叫声、人群喧嚣声、鸡鸣狗吠声,等等。如果是常规背景噪声,可以采用背景值修正的方法处理。

2.4 背景值及其修正

评价敏感点噪声时应对测量值进行背景值的修正,测量值扣除背景值的影响之后才是真正建设项目产生的噪声。背景值(本底噪声)就是与测量内容无关的声源所产生的噪声。背景值的监测与修正是保证监测质量的前提,由于背景声源多样而且来源复杂,监测人员应认真研究现场的声环境,分析判断背景值的来源并使用合适的方法测量和修正。目前的方法主要依靠仪器监测与监测人员现场观察相结合,根据建设项目噪声源贡献量的判断与分解进行背景值监测与修订。

⒈测量背景值应尽可能在建设项目建设之前监测,采用常规噪声监测方法进行监测,每次每一个测点按10min等效声级进行测量,主要测量建设项目实施之前受建设项目噪声影响的敏感点的噪声状况。优先选择受现有声源和建设项目共同影响的敏感目标,但像学校、医院这样的敏感点还应增加24h功能区噪声监测;当敏感点是高层建筑时如前所述应该垂直分布监测。各敏感点噪声监测结果就是其噪声背景值,以后要和建设项目的噪声值进行叠加,因此背景值要监测准确,以后补测对背景值的准确度会有影响。

⒉采用开、停机分别测量的方法找出背景值。在建设项目噪声源正常运行时,监测敏感点噪声值——叠加值;在建设项目噪声源停止运行时,监测敏感点噪声——背景值。以此进行背景值校正。这种方法虽然比较科学、合理,但是实现起来比较难,因为许多企业一旦启动不允许停车,停车损失十分巨大。所以该法仅适用于间歇运行的企业。

⒊当建设项目噪声源不能停止运行时,可以选择比较安静的时段进行监测。生活噪声源大,可选择中午时段或深夜进行监测;学校教学活动噪声源较大,应选择放学之后监测;道路交通噪声较大,选择交通低谷期进行监测。同时,进行背景噪声的监测与校正。

⒋采取置换类比的方法。在相似的环境条件下,相同噪声源对相等距离敏感点的影响程度也是相近的。此法要求类比数据详实可靠,环境条件很相似。

⒌计算判断的方法。这种方法是分别测出企业内各个噪声源的噪声,然后测量出每个噪声源到受声点的距离,用噪声随传播距离的衰减模式计算出每个噪声源传到受声点后的声级大小,再利用噪声合成的方法计算出整个企业噪声源正常工作时在受声点产生的噪声大小。由于噪声源的噪声一般都较大,不受外界背景噪声的影响,噪声源的噪声测量结果是比较可靠的[5]。

3 结论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噪声监测是一项技术要求比较高的工作,从现场调查、监测布点到测量条件、时间的把握,以及背景值的监测与修正都需要作出合理的分析与判断,这样才能保证最终测量结果客观、正确。

参考文献:

[1] 刘德生. 环境监测[M]. 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1.

[2] 徐玉宏. 项目竣工验收中环境敏感点噪声监测问题分析[J].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0,35(1).

[3] 张艳艳.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噪声监测中的问题与对策[J]. 污染防治技术,2008,21(3).

[4] 申旭辉等. 新疆公路噪声监测方法的几点建议[J].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1,36(2).

噪声调查报告范文8

    原告:广东省肇庆化工厂。

    法定代表人:潘伟彬,厂长。

    被告:肇庆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王子蔡,局长。

    广东省肇庆化工厂座落在肇庆市端州区西郊龟顶山脚。1992年6月29日,肇庆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下称监测站)对该厂界噪声进行监测,监测位置在该厂硫酸车间北侧,与肇庆钢铁厂交界的铁栏栅以北(钢铁厂内)约二米处,高度为1.2米,北边为肇庆钢铁厂的烧结车间,监测采用仪器为ND2型精密声级计。经测定,原告的厂界噪声,昼间为75分贝,夜间为72分贝。监测站于1992年8月17日发出检验报告。肇庆市环境保护局根据监测站的监测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及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91)环监字第262号文的规定,以肇庆环字(1993)3号文向肇庆化工厂发出了《关于限期办理噪声超标准排污费手续的通知》,要求原告办理有关噪声超标准排污费的手续,若对监测结果有意见,可以书面形式提出重测。此后,原告于1993年2月25日以对原监测结果有异议,书面向被告提出要求对其厂界的噪声进行重测。监测站经被告同意,于1993年4月15日再次对原告的厂界噪声进行监测。监测地点及采用仪器都与第一次监测的相同,日间监测时间为上午9时10分,天气为晴天,风速一级,符合监测条件。经测定,其厂界噪声为78分贝,由于监测时肇庆钢铁厂亦有噪声发出,按照国家有关计算规范,按“GB12348??90”标准进行修正,实际日间厂界噪声为75分贝,夜间监测时间为23时,测得厂界噪声为72分贝。监测站依据测定的数据,确认肇庆化工厂厂界噪音昼间超工业区标准10分贝,夜间超工业区标准17分贝,于1993年5月11日发出检验报告。被告根据监测站的监测结果,以肇环字(1993)17号文向原告发出《关于限期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通知》,要求原告在1993年5月30日前缴交10个月(即92年7月至93年4月)的超标准噪声排污费人民币24000元。原告接到通知后,于1993年5月28日缴交了人民币12000元,余下的12000元没有缴交。被告多次向原告催交未果,遂于1993年6月30日对原告作出肇环罚书字(1993)第1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必须在1993年7月8日前如数交清所欠噪声超标准排污费人民币12000元,滞纳金人民币360元,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二、如在期限内尚未缴清上述款项,除继续累计滞纳金外,依法给予警告,并将其违法行为通报。

    原告不服该处罚决定,于1993年7月15日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要理由是:(1)划分功能区的标准不实事求是。我厂位于城区西郊,远离城区几公里,不存在“厂界噪声”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问题,因此,被告对我厂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的测定的前提是不存在的。(2)监测站选择的测点位置是在我厂界内,不符合国家规定。监测站采样的地点是在硫酸车间围墙外1米处,我厂地法定厂界在硫酸车间围墙外1.5米的铁丝网处,且测点附近还有肇庆钢铁厂的噪声,其检验的结论是不正确的。噪声标准应按照《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规定执行,被告引用《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来衡量是错误的。所以被告适用法律法规不当。肇环罚书字(1993)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作出的处罚,没有法律依据,证据不足,行政处罚不当。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肇环罚书字(1993)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告答辩称:我局依据监测站测定的原告厂界噪声数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认定原告厂界噪声超出标准,要求原告缴交超标准噪声排污费,程序是合法的,手续是完备的。我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所作出的肇环罚字(1993)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予以维持。

    「审判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厂区座落在本市端州区西郊龟顶山脚,在城区功能区的划分上,属工业区范围。环保局对城区功能区域的划分,经报市政府同意批准,是合理合法有效的。监测站对原告的厂界噪声进行监测,其选择的测点是在原告的厂界外,具体测点位置的选定,属监测站的职权范围,其监测操作过程,符合规范要求;所测定的结果是合法有效的。被告根据监测站的监测结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核定征收原告10个月噪声超标准排污费人民币24000元,是正确的,原告只缴交12000元,对余下的12000元不肯缴交。被告多次催交未果。为此,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及粤府(90)74号文《广东省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原告作出肇环罚书字(1993)第1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原告起诉认为监测站选择测点是在其厂界内,被告依据该监测结果征收其噪声超标准排污费有错误,经审查缺乏依据,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该院于1993年9月14日作出判决:维持肇庆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肇环罚书字(1993)第1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

    一审宣判后,肇庆化工厂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钢铁厂和化工厂之间的铁栏栅是两厂的分界线,是法定厂界。环保监测站的监测结果报告写明“采样地点是:硫酸车间围墙外一米处”,围墙到铁栏栅的距离还有1.5米至1.8米,可见测点在其厂界内。被告适用《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处以罚款并警告,是适用法律不当。肇庆市环保局答辩认为,原判正确,请求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经核实,监测站对肇庆化工厂噪声测定所选测点,在化工厂厂界外,选测地点符合法律规定,从该测点测出的监测结果数据是合法有效的。肇庆市环境保护局根据监测站的监测结果,认定肇庆化工厂的噪声超过工业企业噪声标准,决定由肇庆化工厂缴交超标准排污费,在肇庆化工厂没有如期缴交全部超标准排污费的情况下,依法作出罚款和继续交纳滞纳金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当,原审判决予以维持是正确的。肇庆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中的设定可以继续处以警告和通报的内容,因没有法律根据,依法应予撤销。原判对此维持不当,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二目的规定,该院于1994年4月26日作出判决:

    一、维持原判关于维持肇庆市环境保护局肇环罚书字(1993)第1号环境保护处罚决定书第(一)项和第(二)项中的“如在期限内尚未缴清上述款项,继续累计滞纳金”的判决;

    二、撤销肇庆市环境保护局处罚决定第(二)项中“依法给予警告,并将你厂的违法行为通报”的决定内容。

    「评析

    本案的关键问题主要是如何解决好以下三个问题:

    一、对功能区划分标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1.2.5)的规定,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环境噪声质量标准中规定的各类适用区域,具体划定本行政区域中的各类生活环境区域。因此,功能区划分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肇庆市环保局经报市政府批准,对城区功能区的划分是合法有效的,亦即肇环字(1992)22号文对肇庆市城区各功能区域的划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对监测点的认定问题。首先要对原告肇庆化工厂厂界进行认定。由于该厂与相邻的肇庆钢铁厂之间的厂界尚有争议,国土部门尚未发证,所以没有法定的厂界,因此,只能依照双方的现状来确定。根据现状,两厂之间各自的围墙在客观上应视为两厂的各自厂界。而监测站对原告厂界噪声监测时的测点,从两次的监测报告上看,测点是同一地,为该厂硫酸车间东围墙外1米。从现场看,化工厂硫酸车间东测有两道围墙,一道是砖筑成的化工厂方的围墙,另一道是铁栅栏围成的钢铁厂方的围墙。两者之间不足1.5米,根本不能在化工厂的硫酸车间东围墙外1米处操纵仪器进行监测。所以,监测站两次的检验报告的文字上有缺陷,不够完善,根据召集原、被告双方到现场调查取证,监测站两次的测点实际在钢铁厂的栅栏靠钢铁厂方向1?2米处,高度为1.2米,这有监测站写的《肇庆化工厂厂界处噪声监测情况及意见》和现场勘验图证实。且在第二次勘测时,原告肇庆化工厂的一位生产科科长梁锦贤在场可作证证实当时的测点位置。即使按原告提出的铁栏栅为其厂界,测点仍在其厂界外1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2.6.1)规定,测点应在法定厂界外1米,高度1.2米以上的噪声敏感处,如厂界有围墙,测点应高于围墙。因此,监测站选择的测点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噪声调查报告范文9

关键词:机械制造业;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前言

随着机械制造业的发展,其带动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存在着许多职业危害因素,威胁着作业人员的健康。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以从源头避免职业病是唯一途径。

1.材料与方法

1.1材料来源

收集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03―2013 年编制的 20 份机械制造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由于其中 15 份报告受到项目工艺、规模等因素的限制,不具有代表性,最终选择 9 份报告进行分析。

1.2方法

查阅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对机械制造生产工艺、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进行分析,归纳和总结机械制造业职业病危害特点和控制措施。

2.结果

2.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基本情况

9份典型报告所涉及的建设项目均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涵盖了典型的机械制造业的主要工艺,其中以焊代铆、以液压代替冲压工艺的有8项,抛丸机采用自动化、隔离操作方式的9项;落砂、清砂作业采用自动、密闭隔离操作的有 7 项。9份报告共识别26种职业病危害因素;共评价了42个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其中超标的岗位有9个;6 家企业对集中超标岗位进行了实际整改。

2.2机械制造业生产工艺分析

机械制造业的主要生产工艺包括:铸造工艺、锻压工艺、热处理工艺、机械加工工艺(钻、铣、镗、车、刨、磨等)、金属表面处理工艺、焊接与气割工艺、涂装工艺和组装。

2.3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超标情况及超标原因分析

2.3.1 电焊烟尘、锰及其化合物。有3个项目焊接车间部分岗位的电焊烟尘、锰及其化合物浓度超标,电焊烟尘、锰及其化合物 8 h 时间加权平均浓度(CTWA)范围分别为 0.21~0.22 mg/m3、6.7~12.5 mg/m3,超标原因主要是车间仅采取了全面通风,未采取局部通风和净化处理装置。

2.3.2 二甲苯、环己酮。有2个项目涂装车间调漆岗位的二甲苯、环己酮超标,二甲苯、环己酮 CTWA范围分别为 50.2 ~ 78.6 mg/m3、52.6 ~ 81.6 mg/m3,超标原因主要是设置的机械通风的位置高,未考虑有害物质的密度和净化处理,机械通风的气流组织不合理。

2.3.3 矽尘。有 2个项目铸造车间手工落砂处及手工清砂处矽尘(呼尘)的超限倍数 > 2,短时间接触浓度(CSTEL)范围为3.4~5.7 mg/m3,CTWA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标准。其超标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手工落砂处及手工清砂处未采取局部通风除尘设施。

2.3.4 噪声。有2个项目机加工车间的数控机床操作岗位的 8 h 等效声级超标,噪声强度范围为 88.2 ~90.2 dB(A),超标原因主要是机加工岗位用气枪吹干切削液产生的噪声强度过大,使用频繁,未采取隔声、消声装置。

2.4 超标岗位整改措施及效果分析

2.4.1 电焊烟尘、锰及其化合物。对超标的电焊岗位设计了移动式焊烟除尘器,配备有除尘手臂。

2.4.2 二甲苯、环己酮。对超标的调漆岗位的轴流风机的位置进行调整,经检测超标点的二甲苯、环己酮浓度全部合格。

2.4.3 矽尘。铸造车间的落砂、清砂处采用自动、密闭隔离操作,从而降低粉尘浓度。

2.4.4 噪声。对机加工岗位用气枪进行消声、阻尼隔声后噪声强度下降了 15 dB(A),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

2.5 机械制造业职业病及中毒案例特点

2.5.1 慢性职业病。粉尘类所致职业病主要为矽肺、电焊工尘肺和石棉所致的胸膜间皮瘤,矽肺常见于翻砂、清砂作业岗位,据健康危害监测信息系统的“太原市 2011 年的尘肺报告”,电焊工尘肺近年有 5 年接触工龄发病的报道;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主要是职业性噪声聋和手臂振动病,噪声聋常见于锻压、冲压操作工,据健康危害监测信息系统的“太原市 2014 年的职业病报告”,近年也有数控机床作业员发生噪声聋的报道;手臂振动病则常见于清砂、造型岗位;化学毒物所致职业病主要有溶剂汽油、甲基正丁基酮中毒导致的周围神经病,苯系化合物所致的职业性慢性中毒等。

2.5.2 急性中毒。见报道的有锅炉制造、罐装容器制造刷漆岗位发生二甲苯中毒;浇注岗位由于通风不良、熔炼炉排风装置故障,发生一氧化碳中毒;焊接特殊的管件(锌)发生金属烟热。

3.讨论

通过分析9份评价报告,总结机械制造业项目职业病危害总体特点为:涉及的建设项目属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包括铸造的矽尘、涂装车间使用的有机溶剂、焊接车间的电焊烟尘、机加工和锻压车间的噪声,这些环节是机械制造业项目职业病危害的关键控制点。

本次调查发现,机械行业职业病危害中铸造作业的粉尘、高温已得到有效控制,但涂装车间使用的有机溶剂、焊接车间的电焊烟尘、机加工和锻压工艺的噪声仍是机械行业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在防护措施方面,针对焊接工艺,可采用分层送风治理方案,在分层送风系统中,是以低速在厂房的下部分层送风,新鲜空气直接送入工作区,同时在作业点采取轻便、高效的通风净化设装置。

4.结语

近年来,机械制造行业在原辅材料的使用及工艺方面均有了明显改进。然而,在职业病危害评价有些方面仍存在不足。例如,在职业病危害评价识别中,应注重涂装使用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尤其注意甲基正丁基酮等容易被忽视的化学品。在职业病危害关键控制点的确定程序上,应从工程防护、卫生管理、个人防护的角度提出职业病危害关键控制点。如何加强涂装、电镀、锻压、铸造车间生产中化学物质、通风防毒设施的管理,受限空间作业操作规程的管理,应急救援预案的落实,以及职业卫生检查和教育培训工作的开展,在有效控制机械制造的职业病危害中尤为重要。

参考文献:

噪声调查报告范文10

关键词:职业病 现状 民航维修企业 预防职业病

谈到职业病,大多数人都会不以为然,觉得这个“病”离我们很远。从2009年河南农民工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到今年的苹果中国供应商员工中毒事件,一个又一个鲜明的事实告诉我们:职业病就在我们身边。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目前职业病共计10大类:①尘肺②职业性反射性疾病③职业中毒④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⑤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⑥职业性皮肤病⑦职业性眼病⑧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⑨职业性肿瘤⑩其他职业病。

在人类的历史长河中,职业病中的某些病种十分古老,例如尘肺,自从人类开始凿石开矿,接触石英粉尘以来,即有了矽肺病。埃及木乃伊中发现的矽肺,说明几千年前为法老修建金字塔的石工即患有矽肺病。汉王充在所著的《论衡》中,提到冶炼生产作业中可发生灼伤及火烟侵害眼鼻等。北宋孔平仲在其所著的《谈苑》中,记有“后苑银作镀金,为水银所薰,头手俱颤。……贾谷山采石人,石未伤肺,肺焦多死。铸钱监卒无白首者,以辛苦故也。”

据《2011年职业病调研报告》显示,我国职业病患者平均年龄为37.5岁,70.2%为尘肺病,66.7%的职业病发生在民营企业;卫生部提供的数据显示,我国现有存在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企业约1600万家,其中在从事劳动过程中遭受不同程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高达2亿人。自2000年以来,我国职业病报告病例总体呈上升趋势,职业危害问题日益凸显,职业健康工作面临的形势严峻。按卫生部统计,2010年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职业病例是2000年报告病例的1.3倍;其中尘肺病例与2009年相比增加了64.3%,是2000年报告病例的1.6倍。由于职业病具有迟发性和隐匿性的特点,我国职业病在今后一段时期内仍将呈现高发态势。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大量化学材料和放射性设备在飞机上的使用,导致飞机维修人员患有职业病的几率日渐增加;同时飞机维修过程中因工装设备、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管理上的漏洞所造成的人员伤害事件时有发生。飞机维修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问题,需要各飞机维修单位的管理者给予高度的重视和关注。

作为民航维修企业来讲,我们的作业环境中充满着各种不安全因素。对维修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构成较大威胁的主要因素为有毒有害气体、噪声、粉尘和放射性射线。飞机维修企业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飞机整机及零件喷涂,防腐检查,飞机及零部件清洁,航线维护,飞机零件检查安装,复合材料修理等工作,涉及高温作业,有限空间涂装作业,x射线探伤作业,电焊作业,金工作业等方面。其中电焊作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电焊烟尘、金属锰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氟化物、臭氧、紫外辐射等,可导致劳动者发生电焊工尘肺、锰中毒、以及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电光性眼炎等多种职业病;喷漆作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苯及其化合物、酯类化合物等有机溶剂,其中苯是国际公认的致癌物质,可引起白血病;另外还存在噪声、粉尘、汽油以及各类清洗剂等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金工的职业病危害主要是噪声,长期使用铆枪,车床等工具打磨零部件,可导致劳动者职业噪声聋,同时打磨过程中产生的金属颗粒和粉尘,又容易造成尘肺。也就是说在从事某单一劳动时,劳动者却面临着患上多种职业病的风险。

2001年至2003年,调查人员对国内某飞机维修企业工作现场进行检测,证实其作业现场噪声超标率为69%;粉尘超标率为50%,个别作业场所超标率高达89%;在非专用喷漆机库进行喷漆作业时,有毒有害物质均严重超标。飞机维修人员长期工作在如此恶劣的环境中,将会导致矽肺,电焊工尘肺,外照射急性、慢性放射病,放射性皮肤病、肿瘤、白内障、骨损伤、噪声聋、铬鼻病和职业性中毒等。

在上世纪80年代因自我防护意识缺乏,法律法规不完善,企业管理重视程度不够等原因,导致17名员工在长期从事发动机清洗,油箱清洗,发动机试车工作中职业中毒(四乙基铅汽油中毒);由于长时间在航线,金工车间,木工车间等高噪声环境中工作,该企业92年确诊16名职工患职业性噪声聋(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年龄再大的60年,最小的32岁,接触噪声作业时间最长的37年,最短的为5年。其中,金工车间噪声强度为118分贝。调查研究表明,长期生活在90分贝以上的环境中,听力会受到严重影响并产生神经衰弱、头疼、高血压等疾病。调查得知,该企业部分领导对劳动保护并没有足够的重视,尤其在个人防护方面,有的单位配备了个人防护用品,但员工认为带上耳塞或耳罩,不利于相互沟通而影响工作,所以在工作过程中,一味贪图省事儿,而未使用防护用品。事后,该企业加强宣教力度,使员工认识到职业性噪声对人体的危害程度以及采取防护措施的有效性;同时加强对工作现场的安全监管力度,对违反劳动安全的行为严格处理;并成立劳动保护检查小组,负责监督工艺设施的改造及职工个人防护用品的落实,以便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通过一系列的举措,该企业员工患职业性噪声聋问题得到了控制。并且从93年到2011年,仅新增2例职业性噪声聋。尽管职业性噪声聋仅仅是众多职业病中的一种,但是这个例子告诉我们只要我们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科学的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监督检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职业病是可防可控的。

针对飞机维修企业员工所面临的上述职业病危害,飞机维修企业除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以降低和避免对员工造成的伤害外,同时必须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科学的管理体系,才能真正达到降低和避免有关职业病的发生,促进和保障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发生职业病一方面与生产环境中生产性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有关,另一方面又与工人的健康状况有关,而生产性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又与许多因素有关,如:生产工艺流程,管道的密闭程度,企业的管理水平,有无治理措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等。要防止维修企业的职业病发生,主要要做好防毒、防尘、防噪、防振动、防暑、防寒、防电离及非电离工作。

①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强化职业病防治的法制观念,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坚持职业病防治工作“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完善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②强化企业责任,利用新科技改革生产工艺,如:以无毒或低毒的物质代替有毒或剧毒的物质,以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等。采取通风除尘、排毒、降噪、隔离等技术性措施来降低或消除生产性有害因素。

③对接触生产性有害作业的工人,进行就业前体格检查和定期体格检查,及早发现禁忌症及职业病患者,及早进行处理。对于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患者,要即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史档案。

④加强现场安全巡查力度,根据国家制定的一系列卫生标准,定期检查作业环境中生产性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做到早发现,早解决。

⑤加强安全防护宣讲力度,进行经常性的职业安全卫生知识培训;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健康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⑥员工本人要正确配备防护用品,如:进行有碎屑飞溅的工作时要配戴护目镜;使用铆枪时,要配戴耳塞;进行有粉尘、金属碎末产生的工作时,要配戴防尘口罩;进行射线探伤工作时,必须穿着防辐射服……此外还要合理安排休息,注意营养,增强机体对有害物质的抵抗能力。如:常在噪声环境下工作的人,体内的维生素B消耗量大,应多食用富含维生素B的食物,以预防听觉器官的损伤。此外,振动及噪声通过神经系统,能抑制胃肠功能及消化腺的正常分泌,使人的消化功能下降,食欲减退,腹胀等,故应食易于消化,能促进食欲的营养丰富的事物。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者,首先应保证水的摄入量,通过饮用足量的水,来稀释、降低有毒有害物在人体内组织中的浓度,促进有毒有害物及其代谢产物随尿液等排出体外。

参考文献:

[1]李涛.预防职业中毒.保障劳动者健康.中华劳动卫生职业病杂志,2006,

噪声调查报告范文11

关键词 LED屏;投影机;音响;灯光;故障;维修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学术交流为科学技术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学术氛围,而国际学术报告厅则是科技工作者开展学术交流和文艺活动的重要场所。笔者工作单位内的国际学术报告厅是举办大型学术报告的地所,拥有350个固定座位,厅内配套有视频摄录系统和符合要求的灯光系统,还有一套功能齐全、配置完善的音响系统。由于厅内设备众多,使用频繁,所以设备的状况和使用方法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学术报告的效果和质量,下面结合笔者实际工作中的一些经验,谈一谈几点体会。

1 LED屏故障分析与排除

国际学术报告厅舞台上方装有一个长12米,高0.85米的LED显示屏,控制电脑是一想M7300的主机。

1.1 LED显示屏出现黑屏

分析:在控制系统运用的过程中,我们偶尔也会遇到LED显示屏出现黑屏的现象。同样的一种现象可能是由各种不同的原因导致的,就连显示屏变黑的过程也会因不同操作或因不同环境而异。比如它可能是一上电的瞬间就是黑的,也可能在加载过程中变黑,还可能是在发送完毕后变黑等等。遇到这种现象可参照下面的方法来判断故障。

解决方法:①检查包括控制系统在内的所有硬件是否已全部正确上电。②检查并再三确认用于连接控制器的串口线是否有松动或脱落现象。(如果在加载过程中变黑,很可能是因为该原因造成,即在通讯过程中由于通讯线松动而中断,故而黑屏。)③检查并确认连接LED显示屏与主控制卡相连的HUB分配板是否紧密连接、是否插好。

1.2 显示屏模块某一行工作不正常,其他部分正常

分析:在使用显示屏的时候出现一行不显示,其他行正常工作,出现此情况可从以下方法去判断故障。

解决方法:①检查该行扫描板与显示板的连线是否接触良好。②检查该行扫描板是否正常工作。③第一列显示板电源是否正常。④第一列显示板是否正常。

1.3 启动LED演播室时提示找不到控制系统

分析:控制电脑启动以后自动进入LED演播室,但提示找不到控制系统,电脑主机受到碰撞,或灰尘过大而导致接触不良都会引起以上的故障。

解决方法:①把主机COM口与数据发送卡之间的信号采集线取下,清洁接口处的金手指,再重新连接,插紧。②更换COM口或更换电脑。

2 投影仪故障分析与排除

报告厅中央有一台NEC投影机,型号为NP 4100W+,5500流明。舞台左右各有一台夏普的投影机,型号为XG-J830,4000流明。三台投影机可同时接三个不同的信号源。

2.1 投影画面偏色

分析:投影机出现偏色现象,可能是因为投影机的色温调节被更改了,或者是VGA信号线的质量问题而导致的。

解决方法:①投影机出现偏色现象,色温调节可能被更改了,可以恢复到出厂默认状态。②查看连接线是否插紧,如果发现信号线有断针或插针弯曲,则内部传输某种颜色的连接线无法连通,这时需要重新更换连接线。一般情况下,笔者通常先检查信号线的问题,再检查投影机设置问题。

2.2 投影机自动关机后无法开启

分析:此属于光学系统的故障,投影机在使用过程中突然自动关机,如果排除了其他人为因素,那么投影机很可能是处于热保护状态。由于投影机的高功率灯泡在工作时产生大量的热量,而热量是所有电子元件的杀手,所以一般在投影机内部都装有温度传感器。当机内温度超过原先设定的保护温度时,温度传感器便会启动保护电路并立即切断灯源电路,在这个状态下,投影机对外界的任何输入操作都不予响应。

解决办法:①首先检查投影机的灯泡冷却风扇,看在正常使用的时候是否有正常转动,排除散热风扇引起的故障。②接下来需要仔细观察投影机进风口的过滤网,过滤网积灰过多将会严重影响投影机的散热。这时可以把海绵滤网拆卸下来清洗,重新安装后再观察故障是否已经解决。③若有条件的情况下还要保持室内的温度适宜。

2.3 无法实现指定的投影机放影指定的画面

分析:举办学术报告会时通常处于中央的投影机放影的是专家的课件,两端投影机放影的是专家的简介。这是两个不同的信号源,需要两台笔记本电脑,一台放影课件,另外一台放影简介。有时会出现三台投影机同时放影专家的课件或专家的简介,三台投影机放影的图像一样。

解决方法:①首先要检查三台投影机的VGA信号线是否已经接好,即使三台投影机有图像输出也不代表三条VGA线同时接好,因为投影机的图像有可能来自其中一条已经接好的VGA线,此检查不能疏忽,认真对待。②对VGA信号切换器重新编程,把中央投影机的输入切换到专家课件所在笔记本电脑的输出;把两端投影机的输入切换到专家简介所在笔记本电脑的输出。

3 音频与音效系统故障分析与排除

3.1 音响系统故障与排除

①无线话筒串音:笔者报告厅所在的地方是花果山,在广州电视台左面,在微波站的前面。使用无线话筒时偶尔会串有的士传呼台或其他杂音。由于无线接收及发射系统,电磁系统都有可能干扰到无线话筒的使用,笔者尝试把无线话筒设置到另外一个频段,最终很好地解决了无线话筒串音的问题。

②音响左右声道音量不一样:检主机输出平衡开关是否在中间位置,再检前置级输入和输出左右控制钮是否一样,以及功放机输入灵敏度左右声道设定是否一样,如仍无法排除,可将功放机输入信号线左右对调,喇叭音量较小的那一边会不会变大,如果会,表示功放机有问题,反之则是后段音响部分的问题。

③无信号时静噪大:要检音响系统所有设备是否整体共同接地,检所有音频信号线的屏蔽是否良好,特别检查触点是否有虚焊。

3.2 音效系统故障与排除

3.2.1 啸叫故障

在报告厅现场,由话筒声反馈造成的自激啸叫现象是最令设备操作员头痛的事情。啸叫会令全场的人都感到扫兴,而且严重时会造成设备的损坏。啸叫故障是电路中存在自激所致,是有办法克服和避免的。

⑴发生啸叫的原因:

①调音台上混响调节过大。

②话筒音量调节过大。

③话筒距离音箱太近,话筒正向指向音箱。

④没有接通压限器。

⑤厅内声学设计缺陷。

⑵啸叫的抑制技巧:

①正确处理好扬声器与话筒之间的安装位置,不要让话筒处于扬声器箱的正前方,尽量拉开它们之间的空间距离和方向。

②选择指向性好的话筒和扬声器。

③调音台上的混响调节和音量不要开得过大。

④改善室内四周墙面、天花和地面的吸声系数,应装有吸音材料,减少声音的多次反射。

⑤在系统中设置反馈抑制装置,吸收衰减有害的反馈频率。

⑥调节均衡器,对易产生啸叫的频率加以衰减。

3.2.2 音轻故障

音轻是音频信号在放大传输过程中,因某个放大级放大量变化或在某个环节被衰减,使放大器的增益下降或输出功率变小。

解决方法:①首先应检查信号源和音箱是否正常,可用替换的办法来检查。然后检查各类转换开关和控制电位器,看音量能否变大。

②若以上各部分均正常,应判断出故障是在前级还是在后级电路。对于某一个声道音轻,可将其前级电路输出的信号交换输入到另一声道的后级电路,若音箱的声音大小不变,则故障在后级电路;反之,故障在前级电路。

后级放大电路造成的音轻,主要有输出功率不足和增益不够两种情况。可用适当加大输入信号的方法来判断是哪种原因引起的。若加大输入信号后,输出的声音足够大,说明功放输出功率足够,只是增益降低,应着重检查继电器触点有无接触电阻增大,输入耦合电容容量是否减小,隔离电阻阻值是否增大,负反馈电容容量是否变小或开路,负反馈电阻阻值是否增大或开路等现象。若加大输入信号后,输出的声音出现失真,音量并无显著增大,说明后级放大器的输出功率不足,应先检查放大器的正、负供电电压是否偏低,功率管或集成电路的性能是否变差,发射极电阻阻值有无变大等。

3.2.3 失真故障

失真故障是某放大级工作点偏移或功放推挽输出级工作不对称所致。

解决方法:可根据放大器输出功率与失真的变化情况来判断具体的故障部位。①放大器若失真的同时输出功率变小,应检查功放中放大管是否衰老造成其工作不平衡。②若失真的同时输出功率变大,多是负反馈电路中的电阻变值、电容失效所致。

3.2.4 噪声大故障

放大器的噪声有交流声、爆裂声和白噪声等等。

解决方法:应先判断噪声来自于前级还是来自于后级电路。可把前、后级的信号连接插头取下,若噪声明显变小,说明故障在前级电路;反之,故障在后级电路。

交流声所引发的噪音主要是电源部分滤波不良所致,应着重检查电源整流、滤波和稳压元件有无损坏。

爆裂声是指间断的“劈啪” 、“咔咔”声,在前级电路中,应检查信号输入插头与插座、转换开关、电位器等是否接触不良,耦合电容有无虚焊、漏电等。后级放大电路应检查继电器触点是否氧化、输入耦合电容有无漏电或接触不良。

白噪声是指无规则的连续“沙沙”声,通常是由前、后级放大电路中的输入级晶体管、场效应管或运放集成电路的性能不良产生的,检修时,可用同规格的元件代换试之。

4 电脑灯故障分析与排除

4.1 图案盘、颜色盘出现卡死、抖动、失步

①卡死:一般为机械原因,如图案盘和颜色盘变形,固定部件的螺丝松动脱落,固定图案的压簧弹出等原因都会导致卡死的情况出现。

②抖动与失步:螺丝松动或脱落,主板上其通道的芯片烧坏,电机线接触不良或破皮对地短路,电机本身的问题都会导致抖动与失步。

4.2 灯泡自动灭泡

①灯泡灭泡,过段时间又自动亮泡:查看散热系统是否正常工作,如风扇是否正常运转,如果散热系统出现故障将会导致灯体内温度过高,温控开关会自动跳开,从而保证灯具的安全使用。灯具在关闭情况下,当灯体温度降低后,又会自动亮起来。

②灯泡灭泡后,不能自动亮泡:灯泡自身的问题,灯泡球体表面呈白化状,内部呈黑色,亮泡一段时间后也会出现灭泡的现象(灯泡寿命可能终结)。

噪声调查报告范文12

[关键词] 噪声; 纯音测听; 听力损失; 调查分析

[中图分类号] R195[文献标识码] B[文章编号] 1005-0515(2011)-08-001-02

随着现代工业生产的不断发展,噪声已成为一种常见的职业危害,对健康的影响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为了解磷矿企业噪声作业工人听力损失的影响,我们对370名接触噪声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分析,现将结果报告如下。

1 对象与方法

1.1 调查对象 选择某磷矿企业的井下作业的接触噪声的工作人员370名,主要从事巷道掘进工、爆破工、装运工等。井下接触噪声的检测分贝值一般在105db(A)左右,其中年龄在25-58岁之间,接噪工龄一般在3-30年不等。

1.2 方法 电测听检查仪器采用的是丹麦产的AD229B型号测听仪,作业工人在停止接触噪声环境12小时后在小于30db(A)的隔音室进行纯音测听,分别测听双耳5-6kH2中6个主频段纯音气导听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Z49-2002《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1]进行评定。语频平均≥25db为耳聋阈值,高频听力损失以3、4、6kH2任一频段的听阈值≥25db为标准,语频听力障碍以0.5、1、2kH2平均≥25db为标准。

1.3 统计分析 分别按作业工人的工龄和工人的工种进行分组,讨论接触时间、工种与听力损伤的关系。

2 结果

2.1 接噪工龄对听觉的系统的影响 以接触噪声的工龄<5年,5-10年,10-30年进行分组,听力损失的检出率随着工龄的增加而呈上升趋势,听力检出率分别是14.2%,41.1%,76.9%。详见表1。

表1 工龄与听力损害检出率的关系

2.2 工种与听力损害的关系 掘进、爆破工分别高出管理人员和装运工。管理人员和装运工之间无多大的区别。详见表2。

表2工种与听力损害检出率的关系

3 讨论 本次调查结果显示,噪声对人体听觉系统存在特异性损害,职业性噪声性听觉损失的特点是噪声暴露与工人听力损失之间存在差异性,也就是说噪声对人体听觉的损伤与噪声接触的时间、工龄时间长短及噪声的性质和强度密切相关,其听力损失及程度是一个渐进性的过程和结果。通过本次调查显示,噪声作业工人听力损伤检出率随着噪声作业工龄的增长而增高,二者之间存在着正相关系。说明噪声接触时间越长,可能对人体的听觉系统损伤越严重,危险性就越大。掘进、爆破工在一个工作日8小时内接触噪声的时间及强度都要比装运工、管理人员要长,所以掘进、爆破工的听力损害检出率要明显高出装运工、管理人员。

目前,对噪声性听力损失治疗尚无有效的方法,预防其发生尤为显得特别重要,而且生产性噪声治理起来难度较大,但企业必须治理和防护。用人单位应该建立噪声作业职业病危害检测及评价制度。加强个人防护,改进工艺。对噪声作业工人进行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特别是听力纯音检测,做到早发现、早脱离、早治疗,控制向职业性噪声聋方向发展。综合以上建议企业应做到以下几点:(1)加强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督促相关企业做好生源改进、消声和隔音工作。(2)提高工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完善并使用个人防护措施,做好作业工人的听力监护工作,企业争取做到工人在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检查工作。(3)适当缩短作业工人的工作时间,减少噪声的接触时间,采取多岗位轮换操作方法。(4)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宣传听力的相关保健知识,提高作业工人对防护品的认识重要性,养成良好的习惯上班时自觉戴好防护用品,有助于降低职业性噪声对听力损伤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