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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制度论文

时间:2022-11-02 14:31:10

海关制度论文

海关制度论文范文1

关于文学作品的翻译,钱钟书先生有过著名的"化"境之说:"既能不因语文习惯的差异而露出生硬牵强的痕迹,又能完全保存原作的风味"[2] 。阅读文学作品的时候,本人自然是向往这种"最高境界"的,然而,最近研究《海商法》中的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时,发现这一制度在适用中产生的种种分歧都可以归咎于术语翻译。于是彻悟:法律术语的翻译是不能追求"化"境的!

究其原因,盖文学作品表现的是人类的生活和情感,人性的精髓因民族、地域、文化传统所产生的差异也许可以忽略不计,翻译高手能够从语言文字中提炼出人类感觉的共同"精魂","投胎转世"之后,语言习惯的差异便通过翻译家的再创作"化"之而去,出落的是"依然故我"的仙女。然而法律概念是法律制度的载体,翻译往往是从无到有的过程。用目的体系(本土的)法律术语对译出发体系(比如英美的)法律术语,意味着把不完全相同的两种制度牵强地叠合在一起,即使二者所代表的制度内涵有着共同的"精魂",但细微的差别也可能影响移植制度的功能。当然,如果立法者的本意是要用本土的制度"化"掉本源的制度,着意把出发制度的内涵植入目的制度,又另当别论。但许多情况下并非如此,象《海商法》这样一部强调保持渊源制度完整体系的法律,法律术语之间的差异一旦"化"掉,就无法实现法律规范的功能和法律移植的目的。[3]

我们不妨剖析一个《海商法》制度"海上货物留置权"为例,分析Possessory Lien,[4]翻译方法如何给法律概念解释造成困惑,由此看出法律术语翻译方法在以法律移植为主要立法渊源的我国具有怎样特别的意义。这一问题至少在具体学科的比较法研究中尚未引起足够重视。

一、海上货物留置权产生背景和由此引出的法律解释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开创了我国将国际公约直接变为国内立法方式上的先例,并且成为我国大陆第一部系统引进英美法制度的立法。这一立法特色对海商法中的概念界定和制度内涵的解释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从法律结构上看,《海商法》几乎全部是对国际公约或构成国际航运惯例重要组成部分的国际标准合同形成的。由于公约的逻辑结构十分严密,加之公约渊源于英美法,概念、制度自成体系,与隶属大陆法传统的我国一般民商法体系难以融合,故只能采取整章移植国际公约或国际标准合同的方式,构成我国《海商法》各章的内容。如涉及本文讨论的海上货物留置权的两章内容,分别为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第四章是移植《海牙公约》、《海牙-威斯比公约》及《汉堡规则》的内容,只是根据我国的航运政策进行了取舍,具体规范结构则是翻译原文;第四章中"航次租船合同"一节还参考了国际标准合同如使用率较高的"金康"合同(GENCON);第六章主要是参照几个国际标准合同制定的[5]。

由这种移植方法所形成的我国海商法概念独具特色??公约或标准合同中的概念按照其在本章中的特定含义翻译,《海商法》各章的概念涵义都在本章中加以解释,同一中文法律术语并不要求其涵义在整部法律中是一致的,相应地,同一英文法律术语的多个涵义则在各章中分别被译成不同的中文概念,某些英国制度的分支概念被译成不同的中文后甚至代表互不相干的制度。例如Lien是英国法中重要的财产担保制度,我国传统中译为"留置权",但它的内涵为"优先权",远远大于我国"留置权"概念[6],其中包括Possessory Lien、Maritime Lien和Equitable Lien(衡平法留置权)[7]。Maritime Lien是Lien制度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我国民商法中没有对应的术语,《海商法》第二章采用文义译法直译作"船舶优先权"[8],译出了Lien的"优先权"含义??优先权毋须占有标的物,而直接依法律规定的受偿顺序从标的物中优先于其他债权获得清偿;而Possessory Lien在在英国财产担保法中是基于合法占有(留置)标的物而取得优先受偿权,这一制度与我国民事留置权制度的功能有诸多方面相似(而不是相同),按本义译出为"占有留置权" (或"占有优先权"), 而按照我国民事"留置权"的特征解释,留置权本身就是一种以"占有"为前提而产生和存在的权利,因而翻译者为了避免同义重复,去掉了"占有"二字,成为《海商法》第四章中的"留置权"[9],亦即本文所讨论的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如此以来,在对法律规范进行比较法解释和比较法研究时至少引起了两个问题:

(1)同源于英国法中的Lien制度体系的海上货物留置权与船舶优先权在我国海商法中却变成了两个互不相干的制度??Maritime Lien在我国作为船舶"优先权"构成独立的制度体系,Possessory Lien作为我国的海上货物"留置权"成为我国民事留置权的一个分支。原有Lien制度体系下的两个分支概念之间以及分支概念与总概念之间的内在联系被完全切断了。不只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在译为英文本时,把"船舶优先权"被译作priority(而不是其原始术语[10] Maritime Lien),进一步切断了以英文词义为线索回溯到出发体系中去寻找制度渊源关系的途径。

两大法系的留置权制度与各自体系内的优先权制度密不可分、协同作用,在功能设置上此消彼长、相互弥补,共同调整海上货物运输关系,担保承运人和船舶出租的债权实现,构成完整的制度总和。而仅就留置权制度而言,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在两大法系海商法律制度中,优先权制度与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是密切相关、协同作用的,二者功能互补,此消彼长,各国对于单一制度的设置各不相同,甚至名称都不尽一致,但的功能之和却大致相同[11]。因此研究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时必须同时研究各国的优先权制度,否则无法知晓各国在保护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关系中的债权人的制度。《海商法》在制度移植中却由于翻译方法问题切断了英国法中具有明显联系的两个法律术语所代表的制度之间的联系。

(2)相似而不相同的两种制度??英国法中的占有留置权与中国法中的留置权制度??之间的差异随着"占有"二字的省略而被抹去,作为渊源制度的英国占有留置权制度被赋予了目的体系中国民事留置权制度的全部特征,这成为长期以来我国研究、解释我国海上货物留置权概念时套用民事留置权法律特征的根源。其实,两类"留置权"存在着许多差异:民事留置权制度渊源于大陆法系担保制度,而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渊源于英美担保法制度。突出的问题是,英国法中的占有留置权制度以合约留置权为主体,法定留置权只是一种对于法律主体和法律关系适用范围很小的补充性权利;而大陆法的留置权制度以法定为重要特征之一,不允许自行约定留置货物。在海上货物留置权被强加以民事留置权特征之后,这种差异成为法律适用中的最大难题。比如提单中大量存在的留置权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成为司法实践中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否定合约留置权的判决一再受到航运界振振有词的质疑,[12]相比之下,司法部门的论证在逻辑矛盾中显得有些乏力,比如一面在文章的开头"海上货物留置权的法律特征"的命题下否定约定留置权的效力,一面又用文章的主要篇幅讨论英美合约留置权条款的内容及其约束力。[13]另一种肯定约定留置权效力的论证是依据民法学关于大陆法系"物权性留置权"与"债权性留置权"划分的理论,把"债权性留置权"与合约留置权混为一谈。[14]可见以大陆法留置权理论解释渊源于英美法的概念只能削足适履。

《海商法》关于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的规定只有三条,本身并没有肯定或否定合约留置权的效力,留置权的成立要件、留置权的行使方式、以及留置权与诉前扣货的关系问题等等,界定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的特征依赖于对海上货物留置权概念的解释,而解释的方法却全依赖于法律原理??究竟选择我国民事留置权理论抑或适用英美担保法理论作为解释海上货物留置权概念的依据,成为实践和理论都无法回避的问题。

二、法律术语的翻译方法及其对于法律解释的意义

法律术语的翻译在法律移植中的意义远非文字技巧问题,它直接决定法律概念能否作为制度移植的载体,准确、完整地传达立法者移植某项制度时的意图,换言之,能否按立法意图继受外国法律规范的内涵,充分体现其制度功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翻译方法。所以港台民商法专家对于法律术语特别是英美法术语的翻译方法都十分重视。综合起来大概分为两大派论:

从事大陆法学民商法研究的学者认为,"应将英美法之概念用语,纳入我国既有之法律体系,使之与现行法概念用语相契合。"[15]主张将出发体系概念所代表的功能相同或相近的制度统一用目的体系的相应概念来表示(本文称之为"制度功能对译法"或"功能译法")。

从事英美法研究的学者则认为,"凭一两个相同的地方把一个法律体系的术语与另一个法律体系的术语划上等号,很容易把术语在一个体系的意义带入另一个体系里去",主张"只有当两个概念之间的差异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具重要意义时才可以划上等号,否则宁可生造词语。"[16](本文称之为"概念内涵直译法"或"文义译法")

《海商法》移植Lien制度时实际上分别采用了上述两种不同方法进行翻译??把Maritime Lien译作船舶"优先权"采用的是文义译法[17],反映了出发概念自身的内涵;而把Possossory Lien译作"留置权",采用的是功能对译,亦即出发概念所代表的制度与目的体系中的某一制度具有相同或相似功能时,直接用目的体系中的相应概念来代替出发。如果按文义译法直译,则possessory Lien应译为"占有优先权"或"占有留置权"。(总概念Lien可译作"优先权"或留置权)。这种在同一部法律中采用两种不同方法翻译同一体系的分支概念的作法,进一步增加了进行比较法解释时寻找法律制度源头的难度。

笔者认为,功能对译法的弊端在于,它把一个体系中的术语的内涵强加于另一个体系的术语内涵之中,或者导致出发概念内涵的遗落,或者导致其内涵的增衍,实际上造成对所移植制度规范的任意缩小解释或扩大解释。所以,文义直译法更符合法律术语翻译的内在要求,能够尽可能客观地表达概念所代表的制度内涵。象"优先权"( Lien)这样的概念,我国现行普通民事法律体系中并没有相应制度,采用直译生造词语反而提供了寻找法源的线索,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适用"船舶优先权"制度的讨论普遍从英美法制度中去寻找解释依据,在比较法研究方法上没有分歧,这与术语翻译保持了英国制度的原貌是分不开的;而属于同一制度的Possossory Lien(占有优先权)由于按功能对应译为我国已有固定内涵的 "留置权",因而顺理成章地被纳入我国留置权制度体系,海上货物留置权变成为我国民事留置权中的特殊制度,从而改变了这一制度与母体的渊源关系,进行比较法解释时常常陷入异化概念的陷阱找不到出口,在信息不全情况下司法实践中只能套用我国留置权概念特征去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其牵强附会已如前述,直接影响对规范内涵的理解和制度功能的发挥。比如根据我国民事留置权理论,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因而不承认约定留置权的效力。如果适用民事留置权的法律特征来界定海上货物留置权,认定海上运输合同中约定留置权的效力就缺乏法理依据,然而在海事审判实践中扣货的依据恰恰是提单的留置权条款,对留置权法律规范中所确定的留置权成立条件加以解释时,也又能不适用英美法中合约留置权理论,包括对留置权条款进行解释的合同解释理论。

当然,采用何种方法翻译要视具体情况而定,王泽鉴反对"个别法规定之基本概念皆因循其所继受国家之法律理论",主张"设法使之与整个体系相配合,融为一体" ,也是为了使法律的有机体内"部分与整体调和,以实现其规范之功能"[18]。从前面介绍的《海商法》立法背景来看,我国海商法移植追求的是海商法制度自成体系,甚至各具体制度自成一体,因而其中的个别概念若要"与整个体系相配合,融为一体",应当首先考虑与海商法的相关制度相协调,由此构成完整的功能体系。如果为了与本国既有的民商制度概念一致而牵强地采取概念对译,则破坏了《海商法》内的部分与整体的调和关系,影响法律规范功能的实现。

无论我们如何选择翻译方法,法律概念作为"部分"都难以同时兼顾与本源制度体系的"整体"和本土制度体系的"整体"协调关系,所以,讨论法律术语的翻译方法对于法律解释和理论研究的意义主要在于,当我们对移植的法律术语及其代表的法律制度进行解释时,切不可忘记这些术语并不一定反映了制度的原貌,术语的内涵有时只是由翻译者确定的。表面上完全相同的概念所代表的制度可能不完全相同;而表面上毫不相干的概念之间实际上却存在着某种制度联系。所以即使主张把英美法术语纳入我国概念体系的学者,也特别强调要"通过解释途径",否则会造成望文生义,穿凿附会。这一点,在解释主要通过翻译所产生的《海商法》时应受到格外的重视。换一个角度说,如果在法律适用和理论研究中都时时意识到这个问题,那么,讨论使用什么方法来翻译法律术语的问题也就没有意义了,因为术语本身不过是一种文字符号而已,它并不等于法律制度本身,制度的内涵是通过解释途径附于这个符号之上的。

三、"概念还原解释法"?? 海上货物留置权解释方法的一个启示

尽管法律术语的翻译作为法律制度移植的方法具有内在不可避免的缺陷,其所代表的法律制度在移植中可能经常发生增衍或遗漏,然而,只要法律移植仍是我国生产法律的主要方式,我们就别无选择。弥补这种缺陷的途径是比较法解释。比较法解释的目的就在于"将外国立法例及判例学说作为一种解释因素,以求正确阐释本国现有法律规范之意义内容"。[19]笔者主张,在进行比较法解释的过程中,应当深入分析和认识我国法律制度与所继受的外国立法例之间的渊源关系,把特定概念的内涵及其法律特征还原到所继受的该外国法中,以最大限度地寻求对法律概念作出准确、完整、合乎逻辑的比较法解释。这种解释方法本文称之为"概念还原解释法"。采用这一解释方法,关于海上货物留置权的概念特征与制度功能之间的诸多矛盾都得到了合理的解决。

运用"还原解释法"的第一步,是准确无误地找到法律概念赖于产生的"祖籍"。在许多情况下这并非一件直截了当的事情。如前所述,《海商法》的立法背景为追索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的渊源提供了一个路径。然而,即使海商法全部是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移植而来,这些公约和惯例却是两大法系各国制度长期博羿、借鉴和融合的结果,仅就具体的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而言,如何能确定它渊源于英国财产担保法中的而不是大陆法系的担保物权制度呢?从法律文本中找不出任何线索,所有的线索都在翻译中被切断了(已如前述)。这个答案只能通过对公约、英国担保法和大陆法系担保法中的"留置权"制度进行比较,找出与我国海上货物留置权规定最相近的制度。

经对公约与英美海商法制度比较,笔者看到,海运公约和惯例基本上是英美等海运大国海商法制度的翻版,至少在技术结构和法律体系上如此。为遵从国际法规则,公约成员国都会以不同的立法形式把国际条约的内容纳入内国法律制度体系,非成员国的海商法制度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的联系往往也比与本国普通民商法制度体系的联系更为密切,国此各国海商法成为一个相对封闭的独立体系,即使在海商法制度与本国民商法制度整合得较好的大陆法各国,在研究海商法制度时也都在很大程度上借助于英美法理论。虽然这已成为常识,然而在绝大多数人都认为我国海上货物留置权与渊源于大陆法系的民事留置权具有共同的法律特征的情况下,笔者得出这种结论需要拿证据才能服人。

面对如何协调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与本国民商留置权制度的关系问题,笔者研究发现,实行民商分立的大陆法各国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都与本国民事留置权制度都大相径庭,而且就功能(而不是概念)而言,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实际上是由"留置权"概念下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20]和不同名目下的优先权制度[21]共同构成,亦即大陆法各国将英美法Possossory Lien(占有优先权或占有留置权)制度分解为留置的权利和优先受偿的权利和两个功能互补的制度,从而把英美法制度(而不是概念)纳入本国民、商法体系,使之与本国既有的概念和制度相契合,但在法律用语上,几个国家都避免直接称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为"留置权"或"优先权"(这样就避免了前文所说的术语对译造成的概念内涵增殖或遗落的缺陷),只是具体规定了海上货物运输债权人如何通过占有标的物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这一信息进一步排除了用民事留置权特征解释我国海上货物留置权概念和制度的合理性。与我国大陆同样实行民商合一体例的台湾,是采用"特别留置权"制度来解决这一问题的。台湾的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属于特别留置权,与普通民事留置权之间具有巨大差异 。[22]国内学者习惯于引用台湾学者的观点作为论证依据,对于台湾的特别留置权不可不特别留意。尽管我国理论界主流意见趋向民商合一,但海商法制度相对于国内其他民商法的独立地位已如前述。

《海商法》关于承运人的货物留置权制度的规定采用的是"金康"合同格式,其中的"留置权"特征与英国法Possossory Lien制度的特征一样,所列举的留置权项目包括运费或租金、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其范围大于大陆法各国海上货物留置权的范围[23],而囊括了合约留置权中任何可能产生的费用;从《海商法》条文的内容来看,留置权的实现须经法定程序而不得自行变卖,这一明确规定反映了英法"占有优先权"效力特征;从留置权与诉扣货两项制度的关系来看,体现了"占有优先权"与"衡平法优先权"制度功能互补的特点。整个海上货物留置权规范无不渗透着英美法Possessory Lien制度的特征,换言之,我国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整合了大陆法海商法以"留置权"制度和优先权制度共同承担的功能。由此可以确信,我国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与英美法占有留置权同源,与渊源于大陆法留置权制度的我国民事留置权制度有着不同根系。

把我国海上货物留置权概念还原为Possossory Lien,从英国财产担保法中寻找解释这一制度特征的理论,实践与理论的逻辑矛盾就得到合理的解决:

(1)关于海上货物留置权的性质和留置权条款的效力问题。

在英国法中,Possossory Lien 既可依法律规定而产生,也可依合同约定而产生。普通法规定的留置权(即法定留置权)不仅在范围上小于合约留置权,而且适用条件限制很多。就二者的效力而言,法定留置权只是作为当事人之间关系或他们之间交易定情形下的默示条款或法律后果。所以只有合同没有约定或没有相反约定的情况下,才起作用。亦即,约定的留置权效力优先,普通法留置权为补充性或选择性的权利。因此,我们不必借助大陆法留置权理论,依"法定担保物权"说否定合约留置权的效力或以"债权性留置权"为佐证肯定合约留置权的效力,而应当依据英美法的合同解释规则确认留置权条款的效力,"概念还原解释法"为这种实践提供了理直气壮的根据。

(2)关于海上货物留置权的成立要件和行使方式问题。

《海商法》规定了两类不同的货物留置权:承运人的货物留置权和船舶出租人的货物留置权,它们分别源于Possessory Lien中的"特别(占有)留置权"(Special Lien,或"特别占有优先权") 和"一般(占有)留置权" (General Lien,或"概括留置权","一般占有优先权")[24]。这两种货物留置权的效力规范[25]、成立要件及行使方式都不相同,这一重要问题在海上货物留置权研究中被忽略,是不了解二者的渊源制度所致。

作为承运人留置权渊源的特别留置权与我国民事留置权制度相似,是指留置权人扣押占有某项财产直到该特定财产所生费用全部清偿为止的权利。这解释了我国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留置权成立的条件??留置权人只能就留置物产生的费用留置该特定财产,却并不必问该财产的所有人(货主)是谁。同时,特别留置权不含有债权人出卖标的物的权利,只有当制定法明文规定的情况下,留置权人才可以按规定的程序出卖留置物,这为解决我国承运人行使货物留置权的方式问题找到了依据;留置权与法院扣货之间的关系也从中找到了答案??在英美法中,通过申请扣押把留置权转移给海事法官的做法,是行使留置权的主要方式,也是实现优先请求权的唯一方式。留置权仅仅是一种抗辩权,法院扣押货物所实现的是优先权,这一优先权因留置权人占有标的物而取得,但海上货物留置权人不能象民事留置权人那样自行处理留置的财产,而只能通过司法扣押拍卖标的物而实现其优先受偿的权利。

一般留置权则是为了担保一般债权而设置的担保,更类似于我国的质权。根据一般占有优先权,留置的财产可以不是留置请求权的标的,它可以基于行业惯例产生,也可基于双方认可的持续性先例而确定,还可以由双方在合同中明确加以规定。我国船舶出租人行使留置权必须以货物为租船人所有,却不以置于船上的货物为产生请求权的标的物为限,即源于此。

关于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的其他一些争论不休的问题,运用"概念还原解释法",把翻译过来的"留置权"概念还原到它基于产生的制度土壤中去,都能获得完整、合理的解释。索本求源不仅适合于解释象海上货物留置权这样处于两大法系夹缝中的概念,也不仅仅对于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这样一部典型地成体系移植的法律的解释具有意义,笔者相信,作为比较法解释和比较法研究的一种思维方式,"概念还原解释法"对于由移植产生的所有法律概念的解释都是一种启示。如果运用这种比较法解释方法通过统一的司法解释把概念的内涵加以确定,会避免实践中的大量争议而在许多问题上实现司法统一。

[1] 载于《北大法律评论》第2卷第1辑,转载于《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00年第6期。

[2] 钱钟书:《林纾的翻译》,载于《钱钟书散文》,浙江文艺出版社,1997年7月版,第269页。本段加引号的部分都是钱先生描述文学作品翻译的"化"境时使用的词汇。

[3] 各国海商法都极少照顾与本国其他法律之间的衔接,因为海商法主要由航运惯例构成,国际一体性很强,在各国国内法体系中都处于相对独立的地位。

[4] 《海商法》中译为"留置权", 用于指称我国的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笔者主张按字义翻译为"占有留置权",本文后面将用重要篇幅专门介绍《海商法》译法的由来和笔者译法的理由。

[5] 这一部分内容参见郭日齐:《我国<海商法>立法特点简介》,载于《〈海商法〉学习必读》,交

通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3页。作者是制定、颁布《海商法》期间国务院法制局顾问。

[6] 考证这两项制度之间的关系真是煞费苦心,因为我国海商法论著一般只有关于Maritime lien 的介绍,Possessory lien在英国海商法中主要由合同约定,适用各种国际标准合同,很少有海商法理论对于Lien制度进行系统讨论;而我国民事留置权理论又几乎不介绍英美留置权Possessory lien制度,个别提及这一制度的文章对英美留置权制度的功能也有严重误解。例如用英国学者Treital的观点??"留置权可以填补国内时履行抗辩适用范围的有限性所留下的空白",来说明我国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范围上的差异(参见王利明:《民商法理论与实践》,吉林人民出版社,第278页),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以研究大陆法为主的我国民法学界对于英美法留置权和优先权制度的陌生。实际上,Treital 所指的留置权正是英国法中Lien,英国法的这项担保制度具有多重功能,《布莱克法律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列举了Lien的9个内涵,其适用范围比同时履行抗辩权广泛得多;而大陆法系的情况恰恰相反,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要比留置权广泛。本文主张在研究以移植英美法为立法资源的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时,尽可能深入探究两大法系在相同的"留置权"概念的标签下隐藏的制度差异。

[7] 关于英国优先权和留置权的介绍参见董安生:《英国商法》,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443-449页;司玉琢:《优先请求权·时效·碰撞责任限制》,大连海运学院(内部发行),第55页;司玉琢:《新编海商法学》,人民交通出版社,1991年版,第100页。

[8] 朱曾杰:《关于<海商法>第二章》,载于《〈海商法〉学习必读》,

第54页。作者解释,按传统通译法译为"海上留置权",多数专家现在认为不恰当,译为"优先权"是按字义译出的。另参见徐新铭:《船舶优先权》,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2页。作者在书中列举Maritime lien的许多译法:海事优先权、海上留置权、海上优先请求权、船舶优先请求权、船舶优先权,等等。

[9]参见司玉琢主编:《新编海商法学》,人民交通出版社,1991年版,第100页。

[10]笔者原系海事法院法官,了解到最高法院交通审判庭和海商法专家对这种译法普遍给予批评,但尚未见对这一术语见诸文字的讨论。

[11] 海上货物留置权与优先权制度的功能互补关系,在关于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比较研究中也没有给予充分注意,这一问题笔者将在另文发表的毕业论文的第二部分《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的功能比较研究》中详述。

[12] 参见徐霆:《浅析提单与租船合同的留置权条款》,载于《中国海商法协会通讯》,1996年3月刊;汤凯:《论海上货物留置权》,载于1991年《中国海商法年刊》,第208页;?(香港)陈承元:《承运人之留置权》,载于《国际海商法律实务》,郭国汀主编,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31页。司法部门也有个别文章赞同这一观点,见伍治良:《浅论海上货物留置权》,载于《海事审判》1998年第4期,作者是某海事法院海商庭庭长。

[13] 参见傅绪梅:《中国海商法诠释》,人民法院出版社,1994年版,第170页,作者是前任最高法院交通审判庭庭长;同时参见金正佳等:《海上请求保全专论》,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第178页,作者是某海事法院业务院长。他们的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很大权威性。?

[14] 刘志文:《论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中货物留置权的性质及其影响》,载于《中国海商法年刊》,1995年卷,第161页。

[15] (台)王泽鉴:《附条件买卖买受人之期待权》,《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30页。

[16] (港)何美欢:《香港合同法》(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页。

[17] 朱曾杰:《关于<海商法>第二章》,载于《〈海商法〉学习必读》,

第54页。作者解释,按传统通译法译为"海上留置权",多数专家现在认为不恰当,译为"优先权"是按字义译出的。我国对大陆法系"留置权"概念的翻译也采取了功能对译法。

[18] 王泽鉴,上引书,第130页。

[19]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页234。

[20] 关于法国、德国"留置权"概念下的制度仅具同时履行抗辩权之功能,国内民法学界基本上没有分歧;其实日本"留置权"概念下的制度功能与法国和德国差异不大。笔者主张对各国制度作功能比较而不是概念比较,亦即各国保护同一类法律关系的制度之功能设置上的异同,故在此不作"物权性留置权"与"债权性留置权"之划分。日本学者林良平指出,"谈论某种权利是物权或债权没有意义最好是对债权利能够发生什么样的具体权利、发生那样的权利是否妥当,作个别判断"。(转引自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3页)。对此笔者在毕业论文的第二部分以比较法学理论为据另有详述。

[21] 法国为"特定动产优先权"、德国为"法定质权"、日本为"先取特权"。参见1966年《关于海上物运输合同和租船合同的法国法令》第3条,《德国商法典》第397条、410条、614条、623条;《日本商法典》第753条、第757规定。

[22] 《台湾民法典》第445条、647条、938条、960条、962条,《海商法》162条;另参见(台)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下册),第426页。

[23] 德国的海上货物留置权为"法定质权",与约定质权的项目分开规定。

海关制度论文范文2

中图分类号:C936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在跨国经营情境下,制度距离的三个维度,规则距离、规范距离和认知距离都将对企业海外员工的行为和绩效产生影响,制度距离越大,绩效越可能受到负面影响。组织学习则是削弱这种负面影响的有力工具,即呈现与制度距离的交互作用。从跨层次的角度,组织营造的良好学习导向,即组织拥有高水平学习的承诺、开放的思维、共享的愿景,将有助于中国企业海外子公司在跨国经营情境下克服制度距离的不良影响。

关键词:制度距离 学习导向 跨国企业 绩效

引言

无论是在组织行为领域,抑或国际商务领域,对跨国公司行为的相关研究中,文化和跨文化的视角,以及文化差异的议题都备受关注,也取得了大量研究成果。但相关研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第一,从大量的研究结果可以发现,关于文化差异对于国外直接投资和跨国公司绩效的影响的各种研究结论并不一致。一部分研究提出,文化的差异对跨国公司投资及经营绩效有负向影响,但另一些研究发现文化的某些维度,可能并没有显著的影响,甚至有正向的影响。第二,虽然关于文化差异的研究帮助我们了解了跨国经营情境下的组织行为会在一定程度受到文化差异的影响,但文化与国家并不等同,在同一国家可能存在迥异的亚文化,而与国家相关还有很多非文化的因素影响着管理实践。

因此近年来,制度理论显现了很大的潜力,在跨国企业经营与管理的研究中体现出重要而直接的贡献(Xu、Shenkar,2002)。但大多数研究将目光集中在组织行为的宏观层面,例如Hilmersson、潘镇等探讨制度距离对跨国企业绩效的影响,周建等研究制度距离对跨国经营公司治理的交易成本会产生影响,魏浩等讨论了制度距离对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的的影响,潘镇进一步研究了制度距离对中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FDI)的影响,相对应的,郭苏文等探讨了制度距离对中国外向FDI的影响,Davis和Xu等研究了制度距离对跨国公司东道国选择及进入模式选择以及对跨国公司合法性的影响等。但极少有研究以微观组织行为的视角,探究制度距离这一重要构念对低层次的团队行为和个体行为及结果的影响。一方面在理论上割裂了组织行为各层次之间的联系,另一方面缺乏对管理实践的支持,使得对制度距离的关注停留于较宏观层面。

制度距离

制度是一种社会博弈规则,是限制人们相互交往的行为框架( North,1990) 。Scott(1995)提出,制度包括了三方面的内容:规则(regulatory)、规范(normative)和认知(cognitive),其中,规则维度是指维护社会稳定性和秩序而存在的规则和法律;规范维度是指特定国家内社会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认知维度是指一个特定国家中人们广泛共享的认知范畴。Kostova(1999)基于Scott的研究进一步提出了制度距离,是指两个国家在制度的规则、规范和认知三个方面的差异。

可见,制度距离是一个更广泛且充分的构念,用以研究国家层面文化差异以外的其他差异对于组织行为的影响,将具有重要意义。对置身于跨国经营情境下的企业组织而言,制度距离将会对组织的各层次产生影响。

制度距离与海外员工绩效

(一)规则维度与海外员工绩效

规则维度包含了与我国企业海外子公司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等制度建设的情况,主要决定了在该制度环境下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can or can’t do)(Scott,2008)。在规则维度上的制度距离会影响到海外子公司的具体行为,如众多关于企业合法性的研究表明,规则维度距离越大,企业想获得内部和外部合法性的困难越大,这势必造成企业员工在适应环境时有更高的交易成本,从而影响到其绩效。

在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法律法规这类最为显性的规则制度时常成为制约企业海外发展的因素,尤其对于外派管理者而言,缺乏东道国法律法规知识将严重影响其工作的基本任务绩效,甚至容易直接造成海外投资和经营的失败。例如众多中国企业都曾遭遇的“公会关”,正是由于我国与东道国在劳动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巨大差异,在试图跨越这种差异的过程中,如果不充分了解和学习这种差异,将无法有效激励东道国当地员工,抑或无条件满足当地员工,却使得外派员工尤其是外派的管理者无所适从。

(二)规范维度与海外员工绩效

规范维度是指与我国企业海外子公司经营相关的社会价值观体系和行为规范,主要决定了在该制度环境下人们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should or should not do)(Scott,2008)。当东道国的社会价值观体系和行为规范与中国距离较大时,容易产生海外子公司内部和外部的冲突,如员工处理与客户关系,外派员工处理与当地员工关系等一系列问题,将影响方案选择、决策执行等实践活动,最终影响到绩效。

在海外经营的情境下,规范维度较规则维度更容易影响员工层面的个体行为。例如,海外员工通常主要由外派员工和当地员工共同组成,不同制度背景的员工对于工作的行为规范、与客户相处的行为规范的心理设定差异巨大,将使员工间产生非建设性冲突,进而影响到员工的工作表现。例如典型的“关系”问题。很多在国内利用“关系”获得大量资源的管理者在走出国门之后,并未改变自身行为,在市场行为更加规范的环境中仍然以寻求“关系”为主导,最终顾此失彼。

(三)认知维度与海外员工绩效

认知维度是指与我国企业海外子公司经营相关的社会共享的认知体系,主要决定了人们在该制度环境下通常会怎么做(typically do)(Scott,2008)。

如果东道国在该维度与中国距离较大,例如两国对于经营企业必须具备的知识技能的认知差异较大时,海外子公司员工可能会在某些方面表现出缺乏相关知识和技能的情况,工作无法达标,影响其内外部声誉,从而影响绩效;又如不同制度背景员工可能有语言差异、信仰差异、生活习惯差异,甚至上下班等基本工作行为的差异等,如果没有对这些差异进行有效管理和利用,海外子公司的管理将陷入混乱。

可见与中国企业海外经营相关的制度三维度均会影响企业的海外员工绩效,当东道国与中国在相应维度的制度距离越大时,员工面对的挑战也越大,绩效受到负面影响的可能性也越大。在这样的差异环境中有效克服制度距离的影响,将提升海外员工的适应性,有效提升员工的绩效。

学习导向与制度距离的交互作用

组织学习已被大量研究证明对于组织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学习导向是一类组织价值观,这些价值观影响着企业创造和使用知识的倾向(Sinkula等,1997)。它的三个核心组成包括:学习的承诺、开放的思维、共享的愿景。本文所使用的学习导向构念与目标理论中的学习目标导向(Gong,Huang和Farh,2009)是不同的构念。前者强调在一个范围内,如组织或团队的价值观倾向,后者是基于动机理论的个体行为动机。当制度距离对于一个特定企业和其员工已经给定时,即企业的海外子公司在现实中面对这种制度距离时,一个组织的学习导向是否能对企业和员工产生积极的影响?本文的研究重点是基于前人的研究,进一步探讨组织学习是否是一个有效方法,调节员工所面对的困境与绩效的关系。

(一)学习的承诺与制度距离

如果组织认为学习的价值很小,那么学习可能出现的就少。因此,组织对于学习的态度,是学习导向非常基本的元素。

当中国企业处于海外经营的情境中,组织内学习的承诺能使海外员工真正重视学习,尤其关注东道国在法律法规、行为规范、认知体系的距离对于海外经营带来的差异,更加主动地反思过去的经验,总结成功的方法,反思失败的教训。组织内高水平的学习承诺促使个体积极地将获取的知识用于指导自身行为,进而改进自身对海外环境的适应能力。组织整体对学习的重视,是中国企业海外子公司员工学习和了解制度距离的有力保证,员工处于对学习异常重视的氛围中,更有倾向抵御来自规则、规范和认知各维度的制度距离,学习相关知识,改进个体行为,从而获得更好的调试结果和个体工作绩效。

(二)开放的思维与制度距离

心智模式将人们限制在自己所熟悉的思想和行动中。随着时间流逝,这些模式可能并不再适用,但却会一直运行下去,除非组织有开放的思维去质疑它。开放的思维则是打破固有心智模式的重要前提。当组织可以具有前瞻性的质疑一些长久以来形成的制度、假设和信条,才是真正的走上了变革的道路。

在海外经营的情境下,开放的思维可以帮助组织中的个体不再固守原有的心智模式,暂时遗忘仅适用于母国的知识。如果整个组织具有开放的思维,员工将不再被限制在制度距离造成的不熟悉性和不适应性当中,利用开放的心态面对遭遇的规则、规范和认知的差异,迅速获取新的知识,改善绩效。开放的思维将促进身处海外的个体打破常规,敢于采取在海外环境中改进的方法,获得绩效的改进。

(三)共享的愿景与制度距离

学习的承诺和开放的思维影响学习的热情,而共享的愿景则在影响学习热情的同时,还影响学习的方向(Sinkula等,1997)。如果组织成员对于组织奋斗的方向不认同,学习的动机也会随之减少。如果没有共享的愿景,组织中的个体可能不知道组织的预期是什么,评价的标准是什么,所使用的理论又是什么。在制度距离较大的环境中,即使个人有学习的动机,也很难知道应该学什么。

在海外经营的情境下,共享的愿景使组织内的个体凝聚起来,朝着组织的预期发挥主观能动性,不仅有了学习的动机,还明确了学习的方向。因此,本文认为共享的愿景可以激发员工通过自我实现而克服制度距离的不良影响,促进个体往组织预期的方向发展,即获得组织期望的高绩效。

结论及展望

海外经营情境下的中国企业将会在规则、规范和认知三个维度上受到母国与中国的制度距离的影响,且这种影响对于海外员工而言通常是负面的。由于个体存在于组织和团队之中,因此,个体的行为将受到组织和团队层面因素的影响。对于一个组织而言,每个组织内部个体交互频繁,无论是从行为上,还是思想上,互相之间影响更直接。组织成员共享着相同的价值观,有接近的思维方式,因此对学习导向的感知在组织内部趋于一致。学习导向在学习的承诺、开放的思维及共享的愿景三个维度上的良好体现,将有利于海外员工克服制度距离的不良影响。

本文基于组织学习的视角探讨了海外经营情境下制度距离对海外员工的影响,为研究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了一个综合性的跨层次视角,为未来进一步的深入研究提供了可能的方向,包括:海外经营情境下制度距离对员工调试及员工绩效的实证研究;海外经营情境下学习导向与制度距离的交互相应的实证研究等。

参考文献

1.Gaur A.S., Delios A. and Singh K., Institutional Environments, Staffing Strategies, and Subsidiary Performance[J]. Journal of Management,2007, 33(4)

2.Kostova T. Tansnational transfer of strategic organizational practices: A contextual perspective[J]. 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 1999, 24(2)

3.North D. Institutions, institutional change and economic performance[M].Cambridge, England: Cambridge.University Press,1990

4.Sinkula J. M., Baker W. E. and Noordewier T. A framework for market-based organizational learning: Linking values, knowledge, and behavior[J]. Journal of the Academy of Marketing Science, 1997, 25(4)

海关制度论文范文3

[作者简介] 马得懿,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①参见[美]阿兰•兰德尔:《资源经济学:从经济学角度对自然资源和环境政策的探讨》,施以正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4页。

②参见王利明:《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63页。

③上述海洋权利分别在1982年《对外合作开发海洋石油资源条例》、1986年《矿产资源法》、1993年《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01年《海域使用管理法》、2007年《物权法》以及2010年《海岛保护法》中规定。

④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631页。

摘要:海洋资源利用的“xx使用权模式”引发一系列海洋资源权属理论上的困境。在“体系后研究范式”下,海洋资源权属从“公有物”到私权盛行的变迁,表明传统私法视域下海洋资源权属制度具有反思和检讨的必要性,这是由海洋资源权属立法上的诟病、适用范畴的不周全性以及理论依据的争议性所决定的。基于海洋资源国家所有权、环境法理念以及国家或者管理权等多维逻辑进路的考量,海洋资源权属制度是公私法色彩兼具的混合权属机制。海洋资源权属制度的多维解读,其主要的现实价值在于提升民族的海洋意识和海洋能力。

关键词:海洋资源权属多维逻辑“体系后研究范式”国家逻辑

中图分类号:DF9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330(2013)03-0086-08

一、海洋资源权属的法律表达模式及其困境

(一)海洋资源利用的模式——“××使用权模式”

一般来说,海洋资源内涵丰富,类型复杂,具有公有性、生态性、整体性以及环境的复杂性。根据美国学者阿兰•兰德尔(Alan Randal)对海洋资源的界定,海洋资源是指赋存于海洋环境中可以被人类利用的物质和能量以及与海洋开发有关的海洋空间。① 法学意义上的海洋资源通常指进入法律规范体系之中的,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海洋活动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客体。随着人类利用海洋资源活动日益多元化和空间化,法律对海洋资源的调整也日趋复杂化。

我国海洋资源权属的立法例,基本上形成了海洋资源“××使用权”的立法模式。物权法下以某种资源为客体,并在尊重其所有权的基础上,设立以占有、使用或收益为内容的用益物权时,新设立的权利通常被命名为“xx使用权”。②我国先后立法创设了海洋石油资源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捕捞权、海域使用权以及海岛使用权等。③然而,立法上“使用权”一词备受争议,认为其涵盖的内容几乎与用益物权同义,其内涵与外延不确定,而且不易区分作为用益物权的“使用权”与作为所有权的“使用权能”。④(二)困惑及其破解:“体系后研究范式”的视角

有学者对“自然资源物权”这一提法提出了质疑,特别是有关海洋资源使用权的认识角度和研究思路存有极大的差异,代表性的学说主要有“特别法上的物权说”、“浮动用益物权说”、“特许物权说”以及“准物权说”。⑤ 然而上述各类学说都不能圆满地诠释海洋资源在利用中的各种法律难题。以比较流行的准物权说为例,我国学者基于“思维方法的反思”和“物权客体的特定性理论的反思”,提出了准物权的概念。准物权(Quasi-property)客体难以整齐划一,主张以多视角模式、时空结合观、宽严相宜的弹性标准以及注重客体内部构成因素变化的方法来观察和界定准物权客体的思维模式和方法。准物权的权利构成具有复合性,兼具公权性和私权性的特征。在准物权理论的支配之下,海洋资源权属制度应该重新审视。然而,“将自然资源界定为准物权的客体,只有将权利抵押权和权利质权排除于准物权的体系才可成立,且需要进一步类型化”。⑥由此观之,准物权下的海洋资源使用权并不具有理论上的普适性和完美性。由此,海洋资源使用权不仅在立法技术上存在不足,还因此催生了一系列相关困惑。在私法语境下解读上述海洋资源权利,自然会遭遇诸如海洋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合理性、海洋资源使用权的法律属性如何界定以及海洋资源物权流转等系列问题困惑,比如传统的物权法理论是否可以套用到海洋资源领域?海洋资源使用权的权利类型如何界定?

⑤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10页以降。

⑥崔建远:《再论界定准物权客体的思维模式及方法》,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5期,第29页。

⑦参见陈甦:《体系前研究到体系后研究的范式转型》,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5期,第15—16页。

⑧刘楠来:《海洋法律制度》,光明日报出版社1992年版,第49页。

⑨1804年《拿破仑民法典》第537条第2款规定:“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的管理与让与,仅仅得按照与之相关的特别法形式与规则进行。”欲破解海洋资源权属的困惑,笔者倾向于将问题引入到“体系后研究范式”之下。在某种意义上,我国基本上形成了比较稳定的海洋权利法律体系。法律体系形成之后的法治建设重点在于法律实施。在体系后研究中,研究的核心和焦点应该集中于或归结为中国问题中心主义,故而,应该提倡“立足中国场景中寻找中国问题”。中国问题的寻找与认定,只能在中国的法治实践中进行与完成。然而,所谓“中国问题”并不是研究对象范畴导出的解读,而是包括研究主体及其与研究客体关联方式导出的解读。体系后研究以中国问题为中心,不仅是法学研究对象的再次聚焦,更是法学研究者的法治信念、理论情怀和学术文化的更新构建。⑦ 应该说,在我国海洋法群中,规制海洋资源权属制度的立法比较健全,法律效力层次亦比较合理。然而,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中的“中国问题”是大量存在的,这其中不仅有理论上的争鸣,更有由于历史的、现实的因素所形成的法律上的可操作性等问题。这需要在“体系后研究范式”下认真审视海洋资源权属的方方面面。

二、海洋资源权属制度的流变:从“公有物”到私权的盛行

(一)海洋资源作为“公有物( Common Property)”的法律调整

根据相关资料,罗马法并没有直接记载关于海洋资源法律制度的内容,然而,中世纪为了适应封建君主对海洋控制欲望的需要,罗马法的前期注释法学派学者们提出了沿海国可以对邻近海域资源享有所有权或的法律思想。此时期海洋法或者海洋资源权属法并未完全成型,但是这些关于海洋的法律思想为日后现代意义上的海洋法或海洋资源权属制度奠定了思想基础。⑧

海关制度论文范文4

企业海外市场进入模式是指企业将技术、产品、管理经验及其他资源转移到海外市场时的制度安排。企业海外市场进入模式选择是企业国际化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新建方式看,绿地投资与并购是企业海外市场进入的两种基本模式。根据《金融时报》DI Markets数据,2016年前4个月中国首次超越美国成为全球最大绿地投资来源国。尽管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规模不断扩大,但投资水平依然较低(吴晓波等,2016),探讨企业海外进入模式选择影响因素仍具有现实意义。

从当前理论研究看,尽管学术界对企业海外市场进入模式选择问题的探讨已经有超过30年历史,但是对海外市场进入模式选择影响因素一直未达成共识(Dikova, Brouthers,2016)。本研究试图做出如下贡献:一是,回顾学者对企业海外市场进入模式类别的划分,梳理分类逻辑,澄清分类标准;二是,总结并分析企业海外市场进入模式选择的理论基础,对比不同理论的优缺点,为后续学者理论选择提供依据;三是,从企业自身、行业、国家、东道国四个方面梳理影响因素,并分析研究结论不一致的原因;四是,从加强理论整合、探讨因素交互作用等方面提出企业海外进入模式选择未来研究的方向。

二、 企业海外市场进入模式分类

1. 进入模式的分类。企业海外市场进入模式(下简称进入模式)包括出口、许可经营、合资、建立分支机构等。Hennart和Slangen(2015)从新建方式角度,认为企业可以通过绿地投资建立新公司或者通过并购海外现有公司进入海外市场(新建模式)。吕萍和郭晨曦(2015)认为海外市场进入模式分为绿地投资、并购、合资三种。此外,根据母公司对海外机构的所有权类型可以分为独资进入与合资进入(所有权模式)。是否新建、是否独资都是市场进入模式的不同视角。

2. 不同进入模式的优缺点。绿地投资是指在东道国新建一个公司,并购是指企业购买东道国本土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从优点看,绿地投资具有控制力强、风险水平高、监督成本低、长期收益高等特点(吕萍,郭晨曦,2015),此外还可以保护母公司的技术与资源;从缺点看,绿地投资尽管前期成本较低但是速度较慢。绿地投资需要管理者花费大量的时间和资源来熟悉当地习俗、消费偏好、法律、政府以及供应商,以此来建立稳定关系,实现外部一致性,这容易失去市场机会,由于额外的生产力还会招致当地企业的报复。与此相反,并购面临的问题一是较高的前期投入金额以及兼并后的整合问题(Cording et al.,2008),但优势在于快速进入、渗透市场。

三、 进入模式选择的理论基础

1. 资源基础理论。根据资源基础理论,公司需要有效管理它们有价的、稀缺的、无形的、不可替代的资源来获得持续竞争优势,而战略选择取决于公司拥有的资源,即公司会根据资源基础调整自己的战略来开发现有优势或者发展其他优势。资源基础理论的两大假设是:一是,公司之间拥有的资源具有异质性;二是,资源不会在公司之间进行顺畅流动。总体来看,资源基础理论是解释进入模式选择的基础理论。

2. 制度理论。制度理论强调组织与环境的关系,命题在于制度环境如何影响组织行为。制度环境一般包括规则、规范和价值观,企业进入海外时,这些规范、规则与价值观会形成一种嵌入同构压力,对企业海外进入模式选择产生影响。企业需要符合当地的法律、法规、习惯来获得合法性,从而提高存活率。合法性是指一个实体行为在由价值观、信念、规范构成的社会结构体系中被看作是适宜的、恰当的和可取的。制度理论成为解释东道国因素、文化差异、制度差异对进入模式影响的重要理论。

3. 交易成本理论。交易成本视角强调垄断优势、知识传播交易成本最小,当交易特征复杂时,采用内部一体化全资子公司进入模式,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尤其是资产专用性较高时。交易成本理论在解释海外进入模式选择上有固定缺陷,交易成本理论关注最小化各类交易成本,忽略了不同进入模式的价值创造能力差异。此外,交易成本影响进入模式选择的解释不够清晰,甚至是相互矛盾的。Brouthers等(2008)也认为,交易成本理论无法解释下列三种情况:进入时机的把握、高不确定未来的长期回报、投资和进入策略的灵活性。

4. 实物期权理论。实物期权理论认为可以把投资看作是对未来增长机会的索取权。根据实物期权视角,应该根据环境不确定性的发展趋势,在多种进入模式上进行权变选择。当汇率、需求、经济不确定性小时,强调内部一致化的独资模式来提高市场占有率、技术开发效率,独享潜在利益;当不确定性高时应采用合资等进入模式来实现风险共担、资源互补、交互学习。

5. 国际生产折衷理论。国际生产折衷理论(Eclectic Theory)试图将不同的理论并入一个通用性框架来解释进入模式选择。该理论主张:市场进入模式受到三种优势因素的影响:所有权、区位优势、内部化优势(Dunning, 2000)。所有权优势包括内在优势、公司特点等,可以分为两大类:资产优势、交易成本优势。区位优势即投资目的地的特点与吸引力,这决定了一个企业是否决定将所有权优势、自身能力复制到该目标国。公司希望投资到那些拥有与母国公司互补性资源丰富的国家。区位优势包括市场规模、文化距离、投资风险、东道国经济水平等。

四、 进入模式选择的影响因素

1. 企业因素。

(1)?M织规模。根据产业组织经济学,组织越大有助于公司克服进入障碍,绿地投资能够降低反托拉斯阻碍的概率。资源基础理论则认为组织规模越大使得公司越有能力进行兼并。赵晶和王根蓓(2013)发现,企业规模经济突出、所有权优势明显的企业更倾向于选择并购。Dadzie和Owusu(2015)证实了企业规模与绿地投资模式负相关,企业规模越大管理资源与能力越强,能够促进兼并后的公司整合问题以及更好的处理控制权问题。

(2)高管团队特征。Hambrick和Mason(1982)基于有限理性假设与认知心理学提出了高阶理论,认为企业是高管团队的缩影,高管团队的价值观、认知基础会影响企业的战略决策,从而影响企业整体绩效。以此看来,高管团队特征会影响企业海外市场进入模式决策,高管团队特征包括人口统计学特征和团队异质性,前者包括教育水平、平均年龄、职业经验、任期等,后者则是人口统计学特征的差异化程度。

(3)技术资源。研发强度是指每年研发投入与当年营业收入的比值。具有知识与技术资源的企业更希望通过绿地投资来进军海外市场。公司通过绿地投资能够更好的保护自己的专利资产,防止该资产流入到竞争对手手里,降低组织竞争优势消减的概率,降低再培训成本,通过绿地投资开发这些资产的交易成本要比并购模式低。没有技术优势的组织通过并购进入模式来节约开发这些技术的时间与成本。赵晶和王根蓓(2013)证实了自主创新能力与绿地投资正相关。Klie等(2016)元分析也证实了母公司拥有的知识资源越丰富越倾向于采取绿地投资,当对知识资源进行细分时,只有技术资源与绿地投资意向正相关。

(4)市场能力。市场资源丰富的跨国公司更倾向与进行并购,认为通过并购能够更好的实现母子公司的资源整合与协同。市场能力(广告强度)强的公司可以利用自己的营销能力,结合并购的品牌进行市场推广。而资源基础理论认为,市场能力强的母公司应该利用绿地投资进行品牌推广。吴先明(2011)认为以营销能力为主要竞争优势、获得海外市场为目标的企业更倾向于采取绿地投资。Dikova和Brouthers(2016)综述中发现,有4项研究支持了上述结论,另外两个研究关系不显著,1?研究结论相反。

2. 行业因素。

(1)行业需求不确定性。Brouthers和Dikova(2010)采用实物期权理论,认为行业需求不确定性会影响模式选择。在行业需求不确定性高时,应该采用绿地投资,绿地投资的前期成本较低,能够进入市场进一步收集信息。

(2)行业发展速度。新兴行业市场还不成熟,绿地投资更加合适,行业发展较为成熟后兼并更加有利于,因为兼并能够降低行业已有公司的抵制。Chen(2008)认为在行业发展速度很快或者很慢时兼并更加有效,因为兼并能够提高公司进入海外市场的速度,控制能力的扩散。

(3)行业集中度。行业集中度的结论存在较大差异,一方面行业集中高时,成立新的企业将遭到已有企业更大强度打压,绿地投资不利;另一方面,集中度高时,提高了东道国行业内企业的议价能力,不利于并购。Slangen(2011)发现两者之间的关系不显著。测量行业集中度的方式一般是最大公司占行业的比例,或者进行主观评价,未来有必要比较不同的行业集中度测量方式是否影响了研究结论的不稳定性。

3. 国家因素。

(1)国际化经验。国际化经验有助于能力与知识的积累,降低不确定性,提高识别国外市场机会的能力,同时提高处理兼并后文化整合问题。国际化经验又可进一步细分为:一般国家化经验,即不针对具体国家的一般海外运营经验(Slangen & Hennart,2008);东道国经验(Larimo,2003),针对特定国家的海外运营经验;进入模式选择经验,即以往有关并购还是绿地投资的决策经验。

一般国际化经验丰富的母公司对海外子公司拥有的类似资源不再感兴趣,更希望通过绿地投资来进入海外市场,赵晶和王根蓓(2013)证实了国际化经验丰富的我国跨国公司更倾向于选择绿地投资,但国际化经验相比于规模经济、所有权优势对进入模式选择上的解释力很弱,吴先明(2011)也发现国际化经验对我国企业进入模式选择影响不显著,这可能是由于我国企业海外投资具有跨越式发展的特点。拥有东道国经验越丰富越倾向于进行兼并。Larimo(2011)发现相似的国际化经验与兼并模式正相关,不相似经验与绿地投资正相关。但是国际化经验的测量方式不同,有的采用国际化活动的时间、国家数量、海外分支机构数量、海外销售占总销售额比重等等。

(2)制度差异。制度理论强调,制度是游戏的规则,东道国的制度框架形成了交易规则,保证透明性、可预测性以及合同履行。从操作概念看,制度因素包括东道国风险、腐败指数、投资自由度、金融自由度、贸易自由度、货币自由度等指标(吴亮、吕鸿江,2016b)。发达制度下,兼并是不受欢迎的,因此,制度质量与兼并正相关。

(3)文化差异。文化差异主要是以刻板印象、民族符号的形式出现,主要源于两国不同语言、种猪、宗教信仰、社会规范不同引发的。文化距离(Cultural Distance)由Kogut和Singh于1988引入战略领域,并介绍了文化距离的计算方式。多数研究认为文化距离高的情境下,兼并的成本较高,绿地投资能够允许员工挑选员工,使得员工匹配公司的价值观,从而降低管理冲突的概率。对于文化距离高的东道国,跨国公司更希望通过绿地投资进入(Drogendijk, Slangen,2006),Slangen(2011)基于沟通理论,认为两国的语言沟通距离提高了技术交换、母子公司协调、监控海外分支机构的成本,在此情境下,绿地投资更有吸引力。

4. 东道国因素。

(1)东道国制度。制度环境可以通过调节机制对进入模式选择产生影响,调节机制包括法律、法规、政治和社会形态,以一种正式制度的形式影响企业进入模式,在部分国家政府是合法化的最主要参与者,而在另一些国家更多受到供应商、工会、行业协会影响,总之,东道国的正式制度越健全,企业更倾向于采取并购、独资进入当地市场。

(2)东道国市场。对于新兴市场,跨国企业更倾向兼并的方式,这更加直接与快速。市场需求不确定性高的地区更适合采用绿地投资,此外绿地投资适合于东道国目标子公司规模小的情境下(李善民、李昶,2013)。对我国民营企业的调查发现,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技术差距小时,我国企业更倾向于进行绿地投资,否则更可能进行并购。

(3)东道国企业。Ang等(2015)研究证实了母公司在海外进入模式选择时,会受到当地企业的影响。陈谦勤和刘言言(2014)结合银行业竞争特点分析了我国银行海外扩展的方式选择问题,在深入分析顾客转换成本、初始进入成本、附加费等因素后,认为当东道国中资企业足够多时,绿地投资将成为我国银行海外投资的最佳模式。

五、 未来研究展望

1. 整合进入模式相关理论。近年来不断有学者提出,资源基础理论具有情境适应性,应该进一步探讨该理论适用的边界条件(Kraaijenbrink et al.,2010)。当前解释进入模式选择的理论众多,有必要进行整合,形成统一的指导框架。例如将资源基础理论与产业组织理论结合能够提高我们对公司具体优势与产业特点对进入模式选择的理解。此外,未来还可以从社会网络、企业社会责任等角度进行探讨。

2. 探索进入模式的潜在前因。从企业因素看,现在的研究更多的从人是理性的角度出发,而人在多数情况下是有限理性的,未来对进入模式选择中应该更多的考虑人的因素(Dikova,2012),例如高管团队、CEO所起到的重要作用。从行业因素看,当前研究的样本大都是混合行业样本,未来应该对样本行业类型进一步区分,得到更准确的研究结果。从国家因素看,未?碛Ω每悸怯跋煨畔⒊嘧值钠渌?因素,如沟通差异、管理差异、人口统计学差异、经济地位差异等。从东道国因素看,目前的研究大都关注外部合法性,即东道国对新近企业的认可程度,而对内部合法性的关注不足。从概念操作化角度看,不同的研究根据不同的理论,选取的变量不同,未来应该谨慎使用新的变量,或者将已有的变量加入,探讨新变量的增益效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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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个社会发达程度的标志,不在于生产什么,而在于人们用什么工具生产”。法学研究方法很大程度上标志着法学研究的发展水平,并直接影响到研究结论。然而,研究方法问题似乎是法理学的专利,尚未引起部门法研究的充分重视。习惯于对各国立法规范结构进行概念比较,是比较法方法上的一个重大误区,在具体制度比较研究中常常导致错误的结论。本文所研究的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由于处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制度的夹缝中,研究方法上的缺陷给制度研究的结论造成的影响更为突出,只有完全改变思维习惯和研究方法,以真正的比较法方法重新考察各国的留置权制度,才可能获得问题的答案。本文的研究从关于比较法方法的理论[①]出发,尝试以“功能比较法”观察和借鉴外国立法,解释和建构本国制度,为功能比较研究的方法提供了一个注释。

「关键词比较法方法,留置权,制度功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在我国开创了将国际公约通过翻译直接变为国内立法的先例,并成为我国大陆第一部系统引进英美法制度的立法。其中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②]渊源于英国财产担保制度优先权[③](Lien)的分支“占有留置权”(Possessory Lien),与渊源于大陆法系的民事留置权制度有诸多重要差异。但由于术语翻译上的缺陷,“占有留置权”的概念与我国“留置权”概念划上了同号[④],致使“占有留置权”制度内涵在移植中发生增衍和遗漏;而国内民法学界和海商法学界各自囿于大陆法留置权制度和英美法优先权制度,对于两大法系留置权制度都缺乏全面了解和比较研究;更由于我国对大陆法系留置权制度研究方法陷于“概念比较法”的误区,而未深入于对各国留置权制度功能,使得作为解释我国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特征的理论参照系“版本失真”。海事审判实践中在信息不全的状况下时生套民事留置权制度的特征解释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无法保持规范的内在逻辑一致性,破坏了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功能的完整性。本文试图运用关于比较法方法的理论,从探析留置权制度比较研究的方法入手,撕去大陆法各国法律结构中的“留置权”概念的标签,采用“功能比较法”,即以我国留置权制度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为对象,分析大陆法各国在运输、保管、加工承揽等法律关系中保护特定债权的具体方法,从中找出大陆法各国留置权制度功能设置上的共性;在此基础上比较大陆法各国海上货物留置权与本国民事留置权制度的差异性及其与英美法占有留置权制度的关联性,说明海上货物留置权相对于民事留置权的特殊性质和功能,为解释我国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提供一个较为全面和真实的版本;本文还将研究大陆法各国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在具体功能设置方面异曲同工的立法特色,特别是分析构成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体系的“留置权”制度与优先权制度在保护承运人和船舶出租人债权功能上的相互协调、优势互补的关系,作为完善我国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的借鉴。

一、 我国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比较研究方法之检讨

通说认为,大陆法系留置权制度分为两种立法例:德国、法国民法之留置权,为债权的留置权,瑞士、日本及我国台湾民法的留置权,为物权的留置权。[⑤]这一划分理论也常常被用来界定大陆法各国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的特征,“物权性”留置权理论成为实践中解释我国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特征普遍适用的依据。[⑥]暂且不论我国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与民事留置权制度的不同法源对这一制度内涵和功能产生的至关重要的影响,仅就我国民事留置权制度所参照“大陆法系留置权理论”本身来看,这种划分也存在着重大缺陷,不能为研究我国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提供准确的参照系。

(一)对大陆法系留置权“债权性”和“物权性”划分方法的质疑

上述理论对于留置权的“债权性”和“物权性”划分,是以各国立法是否赋予这种权利以物上请求权效力为标准的。法国与德国的留置权被认为仅有留置货物作为履行抗辩的效力而没有优先受偿的效力,故而被划分为“债权性”留置权,这种权利只能对抗债务相对人,而不能对抗债权债务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而瑞士和台湾的留置权却具有上述双重效力:以留置标的物的权利作为对方不履行债务之抗辩,和在一定期间届清后以变卖或拍卖留置标的物的权利作为债权之担保,由于这种权利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故而具有对世的效力,谓之物权效力,故划分为“物权性”留置权。

然而,若以此为标准,则日本留置权的“物权性”便难以解释了。《日本民法典》无庸置疑地把留置权列在物权篇,否定其物权性显然没有依据。不过正如学者看到的那样,日本留置权的物权性仅仅表现在其占有权的效力,亦即留置标的物期间对抗他人侵害其占有权的效力,且因丧失占有而消灭;留置权人并不能支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交换价值,被解释为不具有物上请求权,因而“与其说是物权,不如说是物权的抗辩权”[⑦].

回头再以德国留置权制度为例,我国学者把德国留置权定性为“债权性”也是不准确的。《德国民法典》第273条之规定――民事留置权仅仅是双务合同对待履行抗辩权,亦即非侵权地取消占有标的物的一方当事人有权在对方未支付金钱债务的情况下留置该标的物,以对抗对方请求给付的要求,以此作为督促对方履行债务或提供债的担保的手段。民事留置权制度并没有赋予留置权人以变卖或拍卖标的物获得债务清偿的权利。然而商事留置权却与隶属于物权的质权享有同样的清偿程序,实际上已具有了优先受偿性。德国的商事留置权包括三项效力:其一,返还请求权之抗辩,常常通过是同时给付之判决的方式实现;其二,留置标的物处分权,其实现方式分为强制清偿和自行出售清偿,前者可能地债务人的诉讼而要求获得债权之实现;后者类似于质权的效力,通过当事人自行变卖标的物而实现;其三,优先清偿权,即在债务人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商事留置权与质权一样,它授予债权人对留置标的物享有优先清偿的权利。德国的质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商事留置权实际上也与质权的性质和功能同样具有一定担保物权性。这是商事留置权与民事留置权之间诸多不同法律特征中最突出的一点差别,已足以产生对德国留置权“债权性”说的质疑。

不仅如此,值得进一步考察的是德国的法定质权制度,因为它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与我国留置权制度调整的范围正巧一致――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及合同,德国商法赋予这些合同关系中为履行合同先行付出劳务或支付费用的一方当事人以留置标的物并在法定条件下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德国商法典》第410条规定:“如果运输商仍占有货物,特别是凭载货证券,提货通知书或仓单而有权处置该物,只要基于运输劳务、佣金垫款或费用,以及基于为该货物提供的货款,运输商拥有对该物的质权”。此外,《德国商法典》第397条关于经纪人的法定质权和第421条关于仓储人的法定质权以及海商法中的规定所调整的法律关系范围也与我国民事留置权制度适用的范围相同。而在民法典中,这种法定质权只有一项,即第647条规定的加工承揽人对加工物法定质权。[⑧]但德国把这一制度归入优先权范畴,即占有优先权(Besitz-pfandrecht)。[⑨]显然,德国的法定质权在我国学界进行留置权制度比较研究

海关制度论文范文6

摘要 马汉海权理论是支撑美国崛起的重要理论。就我国而言,强调发展海权,不等于要重蹈西方大国的海上霸权道路。当代中国海权是国家综合国力和战略能力的一部分,是实现国家和平发展战略和国家海上安全的手段。发展中国海权,不是一个主观因素,而是中国国家战略的重大选项,一个历史的选择。中国的海权应当主要由国家海洋战略、政府海洋管理机制、国家海上力量几部分组成。

关键词 海权 中国特色 理论发展

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人艾尔弗雷德·塞耶·马汉推出了三部《海权对历史的影响》,此后又有《海军战略》等著作问世。一时间海权理论风靡西方国家,尤其是成为支撑美国崛起的重要理论。中国是一个传统的大陆国家,学界、政界对海权的认识长期游离在矛盾、犹豫、纠结、甚至排斥之中。然而,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海洋的战略地位扶摇而上,重新审视、“扬弃”这一曾对大国兴衰产生重要影响的理论,已是势所必然。

历史呼唤:当代中国海权理论研究的兴起

两次鸦片战争后,中国兴起了以军事自强为核心的洋务运动,一度将建设北洋海军放在了优先地位。1885年,在驻德公使李凤苞节译的《海战新义》一书中,首次出现了“海权”这一概念的译法。1890年,马汉第一部海权著作问世,很快被译成德、法、俄、日等文本,德皇威廉二世和日本天皇对这一理论的重视和运用直接影响了这两个国家的海军发展和崛起进程。但直至1900年,由日本人剑潭钓徒翻译的《海上权力要素论》在上海的《亚东时报》上连载,马汉关于海权“六要素”的经典论述方才第一次与中国读者见面。这当然与甲午战败、海军一蹶不振有关,辛亥革命前后,孙中山先生曾多次谈及中国海权问题,然无奈列强纷至,国势衰微,只留下了“伤心问东亚海权”的浩叹。

新中国建立后的一段时间,对帝国主义百年侵略的深痛、意识形态严重对抗的新创,都阻碍着西方这一理论的进入。1978年,中国最权威学刊之一——《历史研究》发表了冯承柏、李元良《马汉的海上实力论》,认为该理论“为帝国主义制定了一幅依靠海上力量,夺取制海权,重新分割殖民地,争夺世界霸权的蓝图。”“它代表了垄断资产阶级的利益和要求,并从理论上和战略上论证了海上实力在争夺世界霸权中所占的地位和作用。”文章还批判了“20世纪俄国的马汉”、前苏联海军司令戈尔什科夫极力宣扬的“海洋霸权主义”,认为它导引了苏联步当年老沙皇和美帝国主义的后尘,建设远洋进攻性海军,并使之成为“实现其控制海洋,夺取欧洲,称霸世界的反革命全球战略的重要力量”和以强凌弱的“凶恶工具”。①文章代表了这一时期中国人对马汉海权理论的基本认识。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掀起了改革开放的大潮,中国人开始进入海洋、走向世界,开始理性地认识海洋与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关系,海洋观发生了质的飞跃,同时也开始重新审视海权理论。1985年,人民海军舰艇编队第一次走出国门访问,成为真正的“国际性军种”,而推展“近海防御”的战略思想,也成为中国海军发展的新方向。这导引了20世纪90年代后重新研究海权理论的热潮。

1991年,海洋出版社出版了我国第一套《海洋意识》丛书,其中由张炜、许华所著的《海权与兴衰》,也就成为国内第一本公开出版的关于海权的论著。该书以马克思“两类自然富源”的理论为基础,从文化初期东西方自然地理环境的分析入手,从中国与西方文明历史对比的角度,论述了中国代表的陆地文明与地中海国家代表的海洋文明的不同性质,“前者以农为本,受自然经济规律的支配;后者则以商为本,受商品经济规律的支配”,指出海权产生的根源是海洋国家间由贸易开启的经济利益冲突。以海上贸易兴国的国家,需要控制海上通道,占领向往的市场,同时阻止他国的控制和占领。这是一种国家的权力要求,权力属于政治范畴,而政治是充满暴力的。于是,一些商船开始载上军队,随着船的职能专门化,海军诞生。因而在地中海、大西洋国家你更我替、此兴彼衰的背后,“隐藏着一把无形的巨剑——海权”。该书认为,“国家为着自身经济、政治利益的实现,运用海上力量(主要是海军)去控制海洋,便称之为海权”,它是基于几百年的争夺海洋控制权历史的分析,将海洋与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利益联系起来思考而抽象出来的一个概念;它并不注重研究海权本身,而是站在国家战略的角度研究海权的运用,具有国家最高层次战略理论的性质。辩证地看,马汉海权理论是以资本主义海权产生、发展为研究对象的,带有强烈的阶级性和时代特征,但具有“合理内核”:它正确认识与把握了资本主义产生与发展规律,从国家战略高度考虑对海洋的利用和控制,从而对国家兴衰产生了巨大作用。②

1998年,章示平所著《中国海权》由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作者以强烈的忧患意识,纵古论今,认为人类历史上曾经强盛和目前仍然强盛的国家和民族,都拥有过或者仍然拥有着海权。中华民族是世界上最早走向海洋的民族,但“海权”对于中国人始终是一个陌生的字眼。该书认为,海权是一个历史范畴,其内涵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特别是海洋观的发展不断地发生着变化,“用最简洁的语言说海权就是海洋空间活动的自由权”。③作者强调,对于一个海洋国家或者民族来说,拥有海权并不是目的,而只是一种手段,一种保证本国家、本民族生存与可持续发展不可或缺的手段。该书将海权区分为纯军事海权和综合性海权。军事海权是指交战一方在一定时间内对一定海洋区域的控制权;综合性海权包括政治、经济、军事各要素,是指一个国家在一定时间内在一定海洋区域的活动自由权。二者紧密联系,一个国家如果没有一定的综合国力,就不可能拥有军事海权;而没有一定的军事海权,也不可能拥有综合性海权。该书提出当今世界海权的四要素:海上武力、海上实体、海洋开发和海洋法制。

2000年,海潮出版社隆重推出王生荣著《海洋大国与海权争夺》,该书以美国马汉“首创‘海权论’”、前苏联戈尔什科夫“重塑‘国家海权’新概念”,以及美国莱曼“对马汉‘海权’思想的复兴”为标题,进一步系统解读了“海权论”经典学说,系统研究和论述了西方海权发展的历史。④在这本书中,作者对马汉海权的解读是:海权是一个重要的历史因素或历史过程;海权的经济基础是指对海洋的利用权益,即经济海权;海权的上层建筑是指对海洋控制的权势,即军事海权;海权的培育、生长和发展依赖于一个国家的地理位置、自然形态构成、领土范围、人口数量、国民性格和政府特征六大独特的地理要素。他认为,戈尔什科夫关于“开发世界海洋和保护国家利益,这两种手段有机构成的总和,便是海权。一定国家的海权,决定着利用海洋所具有的军事与经济价值而达到其目的之能力”的“国家海权”概念,要比马汉海权的概念包含更丰富的内涵。这本著作与章士平的《中国海权》有共同特点,就是对现代海权的深刻思考,认为中国必须发展海权,因为“21世纪的世界,依然是人‘与狼共舞’”,⑤“未来的世界海洋仍然是海权的强国天下”。⑥

海关制度论文范文7

2、作为国际法渊源的国际条约

3、综述近代中国不平等条约体系的内容

4、自由主义女性主义法学的主张及其影响

5、中越反腐败刑事司法协助与合作存在的问题及其改善

6、中日韩海洋争端的法律文化解读

7、中日东海问题“6·18共识”的国际法分析

8、中美海外公民领事保护比较研究

9、中国-东盟共建新海上丝绸之路法律机制研究

10、中菲关于南海争端问题研究

11、直线基线的划法及其对加拿大西北航道的历史性权利主张的影响

12、政府间国际组织分布地域、工作语言、财政收入、职员来源实证分析

13、有条件赋予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

14、现代国际法的中世纪根源--吉奥瓦尼·德·雷格纳诺论战争与复仇

15、调整国际贸易的多边法律体制--世界贸易组织

16、条约在国内法制度中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实践

17、条约法与国际组织成员国的退出问题

18、谈谈航班延误的法律问题

19、谈淡中国航天技术进入国际市场的有关法律问题

20、泰国和马来西亚共同开发案研究

21、:从马关条约到开罗宣言

22、试析专属经济区制度

23、试析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24、试析外交特权与豁免制度

25、试析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

26、试析领事特权与豁免制度

27、试析领海的航行制度

28、试析国家豁免的理论与实际

29、试析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制度

30、试析俄罗斯对于罗蒙诺索夫海岭的海权主张--兼论北冰洋大陆架的划界问题

31、试析大陆架划界的规则

32、试论沿海国渔权与国际海洋法法庭迅速释放程序冲突与调和

33、试论我国空间碎片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完善

34、试论我国的引渡制度

35、试论美国对华的门户

36、试论国际组织对国际法发展的影响

37、试论国际组织的暗会权力

38、试论《中国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39、人权习惯法规则在国内适用问题

40、人权国际保护与国家原则关系初探

41、人权国际保护对象初探

42、清末中俄伊犁问题交涉述评

43、浅析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

44、浅析国际人权保护的争议性因素

45、浅析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

46、浅谈绝对豁免与限制豁免的路径选择

47、评析近代中外条约中的最惠国条款

48、欧盟法规破坏小作物农药使用政策进度

49、南海争端中海峡两岸开展维权执法合作路径探析

50、南海涉外侵权中渔业权国际法保护之强化

51、论专属经济区的剩余权利及其内涵

52、论中国的《气候变化框架的公约》及其议项书谈判中的立场

53、论针对少数民族采取特殊保护的人权理论

54、论香港回归中的几个条约法方法的问题

55、论外国军舰在领海的无害通过权

56、论条约在国际法中的地位

57、论条约与第三方的关系

58、论条约无效与条约终止的异同

59、论条约适用的范围

60、论少数人权利的国际保护及其在中国的实践

61、论欧洲联盟法律秩序的特点

62、论欧洲联盟缔结条约的权限

63、论欧洲法院的地位和作用

64、论欧洲变化会在欧盟立法中的地位

65、论欧盟与中国关系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66、论欧盟法学成员国法的关系

67、论航空法中赔偿责任制度

68、论国际组织的缔约权

69、论国际刑事法院的启动机制

70、论国际环境损害责任

71、论国际环境法对国际法提出的挑战

72、论国际环境保护与原则之间的关系

73、论国际航空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74、论国际法院与联合国安理会的关系

75、论国际法上国家责任的性质、特征、后果

76、论国际法上国家属人管辖制度

77、论国际法上国家属地管辖制度

78、论国际法上国家保护管辖原则的意义与问题

79、论国际法基本原则

80、论对国际人权条约的保留问题

81、论大陆架划界中的公平原则

82、论《开普敦公约》项下的空间资产概念

83、论“约定必须遵守”与“情势变迁的之间的关系”

84、论“条约必须遵守”

85、论“各国负有共同但有区别的保护全球环境的责任”的原则

86、琉球再议的国际法思考

87、流失海外的文物与国际法规则

88、联合国与国际争端的解决

89、联合国下的强制措施

90、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浅析

91、联合国强制行动的法律依据问题

92、联合国老年人原则对中国应对老龄化问题的启示

93、跨国公司在华腐败相关问题研究 94、旧中国列强在华领事裁判权的缘起与撤废

95、境外追逃追赃与国际司法合作路径探析

96、航空安全犯罪的管理与预防--以劫持航空器罪为例

97、航班延误赔偿问题的法律研究

98、国家知情权的演变和运行

99、国家对其国际法不禁止的行为造成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100、国际组织特权与豁免的法理依据问题

101、国际组织基本文件的解释问题

102、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问题

103、国际组织大会决议的法律效力问题

104、国际组织表决制度评析

105、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与引渡问题

106、国际习惯在国内法制度中的地位的效力

107、国际习惯法的方法和手段

108、国际司法机构的历史发展

109、国际软法的效力、局限及完善

110、国际难民法问题研究

111、国际警务合作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之耦合关系论

112、国际环境条约在中国的履行

113、国际海洋法法庭审理船舶迅速释放程序研究

114、国际海底矿产资源开发之国际立法研究

115、国际法院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面的作用

116、国际法院在发展国际法方面的作用

117、国际法院与联合国核心人权公约的实施

118、国际法院与联合国安理会的职权划分

119、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

120、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

121、国际法院的临时保全措施制度

122、国际法院的改革问题

123、国际法院的分庭问题

124、国际法院的初步反对意见制度

125、国际法渊源的国际习惯与国际条约的区别和联系

126、国际法发展史的回顾

127、国际法层面上公海捕鱼自由的限制

128、规制空间碎片致损责任之国际制度分析

129、关于条约保留问题的分析

130、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分析

131、关于人权与习惯法规则的分析

132、关于人道主义厂涉问题

133、关于国家之间国内法院管辖权的竞合问题

134、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

135、关于国际法渊源问题的研究

136、关于国际法上自决权的分析

137、关于非政府组织的作用研究

138、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在我国的适用问题研究(可选择公约中的某项条款进行分析

139、关于《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中国国内法的关系,选择公约中某一条款进行分析

140、关于“用尽当地救济”规则的分析

141、关于“一般法律原则”的分析

142、个人数据存留与跨境国际立法趋势和问题研究

143、菲律宾诉中国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剖析

144、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分布地域、工作语言、财政收入、职员来源问题研究

145、反人类罪与国际法上普遍管辖原则

146、反恐怖主义与人权保障的关系:基于国际政治视角的分析

147、对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制定的国家责任条文草案的评介

148、对国际法理论学派的分析(可选择其中一个学派对《》条(款的分析

149、对不干涉原则与人权保护关系的分析

150、岛屿在海域划界中的效力问题

151、从条约法看近代中国的不平等条约

152、从欧文看欧洲一体化的法律

153、从国际法院的判例看国际海域划界的原则

154、从国际法视角看民族自决与台湾前途

155、从国际法角度看“俄舰击沉中国货船”

156、从国际法的角度看中日争端中的美国因素

157、从“华天龙”号案看王室豁免原则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适用

158、北英格兰保赔协会“标准无单提货保函”的法律分析

159、Hoshinmaru与“Tomimaru”案研究--兼论国际海洋法法庭迅速释放程序对于国内司法的审查程度和范围

160、《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条“准备工作”的含义、作用及适用

161、《生物多样性公约》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洋生物多样性问题研究

162、《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的生效及其潜在影响

163、《北京公约》及《北京议定书》对国际航空安全的现实意义

164、“洋垃圾”与《巴塞尔公约》

165、“皮诺切特案”与相关的国际法问题

海关制度论文范文8

一、解决领海争端:中国更加积极主动,适时“亮剑”

当前中国东海和南海形势严峻,日本、越南、菲律宾等国不断纠缠,制造事端,有舆论注意到中国的态度正在变化,在解决领海争端方面更加积极主动,用行动宣示归我。一些外报也呼吁主动挑衅的国家通过外交谈判,化戾气为祥和。

1.中菲南海黄岩岛争端:菲律宾媒体不乏理性之声

4月10日,菲律宾意图在黄岩岛海域非法扣押中国渔船,引爆中菲持续两个多月的海上对峙。菲律宾国内媒体在事发初期的言论较强硬,但之后也不乏理性声音。菲律宾《每日论坛报》7月4日发表社论称,阿基诺总统正给整个国家带来严重危害,如果阿基诺政府真想通过外交途径解决问题,现在最好的做法是不要制造中国与菲律宾之间的紧张关系。

对于中菲黄岩岛海域争端,东南亚其他国家基本抱持中立态度,冷静观之。日本媒体则更关注中菲解决问题的方法。《日本时报》文章指出,中菲黄岩岛事件的关键之处在于建立怎样的政治先例。

2.中日东海之争:日本舆论尽显“纠结”心态

近日,围绕问题,日方各种势力蠢蠢欲动。中国官方表态寸步不让,面对这一情形,日本舆论尽显纠结心态。一些日媒刻意强化美国的保护伞形象,如《读卖新闻》渲染“美高官承诺,美日安保条约适用”,以此证实美国不会对问题袖手旁观。

另有日媒发表理性评论,不希望问题成为日中关系的障碍。《北海道新闻》社论称,希望本届日本政府不要用购岛行为激怒中国。《日本经济新闻》社论则指出,日中两国应寻求共同开发的途径。

3.中国解决领海争端:更加主动,用行动宣示归我

对于领海争端,海外华文媒体纷纷呼吁中国适时“亮剑”。菲律宾《世界日报》7月19日文章就指出,对中国来说,在外交纷争中一直恪守“韬光养晦”,以和为贵。如今,面对日本图穷匕见,中国见招拆招,棋高一招。

如对中国在海南三沙设市,有媒体指出,以此为标志,中国开始进入保护开发岛礁海域时代。新加坡《联合早报》引述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所长曲星的话称,三沙市组建政权、包括警备区等机构的相继设立,“有利于维护南海,有利于对周边有不良企图的国家形成威慑。”

无论是中菲黄岩岛争端还是中日之争,菲律宾和日本媒体在事发初期舆论多有过激情绪,但渐渐就出现理性声音,它们多认为,与中国的关系非常重要,希望政府能以和平外交方式解决问题。而周边其他国家基本抱持中立态度,也有舆论注意到中国态度的变化,称其在解决领海问题方面更加积极主动。

二、美“重返亚洲”围堵中国:周边国家左右为难

今年1月美国出台新军事战略,宣称美国战略重心将向亚洲转移。菲律宾《世界日报》6月4日的评论文章提出,美国政府目前囊中羞涩,其战略东移的主要目的,说穿了就是为了遏制中国的发展和强大。

6月27日,美国牵头的最大规模“环太平洋2012”军演在夏威夷响锣,军演参加国家多达22个,唯独没有邀请中国。其遏制和围堵中国的意图十分明显。俄罗斯《生意人报》的文章称,中美对抗正在取代冷战时期的美苏两个超级大国之争。

对于美国高调“重返亚洲”遏制中国的动作,中国周边的印度、印度尼西亚等国感到左右为难。印度《商业标准报》的文章《印度可以拥抱美国,但不应惹恼中国》称,没有哪个亚洲国家有兴趣在北京与华盛顿之间二选其一。印度尼西亚《地缘政治监视网》的文章《选中国还是美国?印度尼西亚游走在中间》称,当邻国为了小岛的事而大声发表反华言论时,印度尼西亚选择了保持中立克制。印度尼西亚今后将继续奉行中间路线,在中美之间游走。

海关制度论文范文9

关键词:近代中国;贸易史;综述

中图分类号:K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9-0214-02

近代中外贸易史,是经济史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亦是探究西方列强对华政策的演变及中西关系发展趋势的着眼点。若解析近代中西矛盾之起,首当其冲者莫过于商业利益之冲突。1840-1842年的鸦片战争(有西方学者称贸易战争或商业战争)的爆发,实际上是中西贸易体制方枘圆凿,不能相容的必然结果。本文将对近三十年来国内关于近代中外贸易史的研究作初步梳理和简单的综述。

一、整体性研究

改革开放前,受到学术氛围的影响,经济史研究多侧重考察在华外国人投资情况及民族资本主义发展,而对贸易史研究较薄弱;多注重于分析列强的经济侵略性和资本主义剥削的反动性,而甚少关注国家间正常经贸关系的发展;多以阶级史观评价相关贸易政策,研究方法较为单一。改革开放后,对外政策的转型推动了国内外学术交流的扩大,西方经济学理论的介入促使整个经济史学科研究焕发了生机,研究方法也开始转变为以多学科交叉理论为基础,灵活运用经济学、统计学等方法,进行定量分析、计量研究与评价。

随着对旧有领域的研究深化与学术交流活动的开展,特别是近年来中西方学者的互动,促使中外贸易史的学术研究视角逐步向现代化、全球化发生转变。研究方法日趋多样化,研究领域得以大大拓展,推动了该学科综合性研究的发展。郑友揆在《中国的对外贸易和工业发展,1840-1948年:史实的综合分析》一书中,以详实的史料为基础,理论联系实际,从对外贸易与工业化发展的角度,对1840-1948年中国对外贸易的变迁与特点、外贸结构的特性以及同工业发展的相互因果进行了综合性考察分析。本书参考价值很高,并为史料之间的相互佐证提供了可行性。进入21世纪来,孙玉琴所编著的《中国对外贸易史教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5年出版),以鸦片战争为界分上下两篇。其中下篇重点介绍了中国近代贸易史的发展过程,对1840-1949年各时期中国对外经贸政策、外贸发展规模和水平、近代进出口商品结构及贸易地理方向演变等内容进行了阐述。由清华大学陈争平主持编纂的专著《近代中外贸易史》,将清朝前期到全面抗战爆发划分为六个时期,对每个时期的中外贸易发展情况及相关制度等问题进行了宏观分析考察,探讨了近代中外贸易对中国社会经济乃至世界市场的影响,成果全面且深刻,是我国近代贸易史研究的最新著作。另外,丁长清等人主编的《中外经济关系史纲要》(科学出版社,2003年出版)一书,虽非为近代贸易史专著,但其以中外贸易与投资为中心,以近现代为重点考察的时期,注重将中外经济关系放在宏观世界经济体系中加以研究,引用史料全面,考察深入,提出了许多创新性的观点,可供研究者所参考。

二、专题性研究

伴随着当今社会经济的开放化、国际化发展,经济学理论也在日益扩大的与外交流中不断丰富,这就为深入研究经济史的各个分支打下了深厚的理论基础。中外贸易史方面,近年来研究者们从历史地理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多学科角度入手,对地域贸易、贸易结构、贸易思想、关税制度等多方面内容进行了考述,成果层出不穷,下面将着重从几个方面来具体介绍。

(一)地域贸易

1.双边贸易

近代双边贸易的研究主要集中考察中国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间的贸易关系,又以中英贸易最为典型。

中英方面,王立诚就海关行政权旁落的问题,通过引用大量外文文献以还原史实,阐释了海关运作变迁的机制,认为在中英间政策互动的过程中,“清政府所丧失的,不仅是海关的,而且是自身发展新的贸易管理方式的机制”[1]。张乃和从比较史学角度入手,在《近代早期中英海外贸易市场体系发育之比较》一文中将近代早期中国的海外贸易市场体系归结为民间自发模式,而英国的则为政府特许模式,进而加深了对鸦片战争爆发原因的认识。曹英以条约分析为视角,对不平等条约与晚清中英贸易交替演变的复杂关系进行了深入研究,通过分析中英贸易与政治关系的相互影响,得出了“不平等条约制度下的中英贸易冲突……其本质是英、中两国侵略与反侵略的斗争”的结论[2]。

中德贸易方面,周建明对其商品结构、贸易条件、技术贸易、军火贸易等一系列问题先后进行了考察。中美贸易方面,何思兵的《旗昌洋行与19世纪美国对广州贸易》,对中美贸易中占据支配地位的旗昌洋行进行了个案研究,在引用外文史料的基础上勾勒出旗昌洋行的历史发展过程,揭示了商业集团对中美贸易的影响。中日贸易方面,樊如森、吴焕良在《近代中日贸易述评》一文中比较了近代中日进出口贸易成果,进而分析中日近代经济交流内涵之复杂性。中苏贸易方面,徐万民的《八年抗战时期的中苏贸易》,博引两国在八年抗战时期的贸易数据,重点论述了贸易的政治战略影响。而在中国与东南亚各国的贸易研究中,主要涉及近代中暹、中朝、中新、中越等贸易,成果多为硕博士学位论文。

2.通商口岸及商埠研究

对于近代中国对外开放的通商口岸及商埠,研究者们有从人口史、城市史等社会学视角探讨城乡关系发展,有从历史地理学角度入手,考察外贸地理的变动趋势,而更多的是利用地方贸易数据来研究通商口岸对外贸易发展情况。杨天宏在《自开商埠的地域分布及其对清季外贸市场网络体系发育的影响》中,对清季自开商埠的数量类型进行了统计归类,认为自开商埠之所以未能从根本上改变中国外贸市场发育迟缓的状况,主要是传统经济的阻碍与清政府的政治干预。李英铨、严鹏采用地理区域的分析模式,在《论近代中国对外贸易地理方向的变动及其原因》一文中研究了近代中国外贸方向变动趋势的问题。佳宏伟的《大灾荒与贸易(1867-1931年)―以天津口岸为中心》,以天津口岸为切入点,通过考察区域灾荒与口岸贸易之间的内在关联性,集中体现区域社会在塑造口岸贸易演变中的作用力。王哲、吴松弟利用现代地理学方法,在《中国近代港口贸易网络的空间结构――基于旧海关对外一埠际贸易数据的分析(1877-1947)》一文中研究了12个主要港口城市的国际贸易网络及46个港口城市埠际贸易的网络空间结构。王翔则在文章《传统市场网络的近代变形――近代冀南与西北“土布换皮”贸易初探》中,通过对冀南与西北之间“土布换皮”贸易的研究,透析了中国传统市场网络的构造及其在近代的延续与变形。

(二)贸易类型

1.商品贸易

在贸易史的研究中,采用经济计量和历史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对某种商品进出口贸易的研究来探析其对贸易格局乃至整个经济发展的作用与影响,是现在学界研究的主流。近年来学者主要集中于几大类商品进行研究,如茶叶、大豆、毛皮、丝织品、鸦片、农副产品、桐油、苦力等等,其中又以鸦片、茶叶贸易研究成果尤多。

鸦片贸易方面,吴义雄依据其新发掘的史料――《广州纪事报》和《广州周报》,重新对鸦片战争前鸦片的输入数量及白银外流情况进行了统计与考证,“比较完整地呈现了鸦片战争前18年间鸦片贸易的情形”,为以往研究中较为薄弱的方面提供了详细具体的数据[3]。甘开鹏在《美国来华传教士与晚清鸦片贸易》中探讨了美国传教士对鸦片贸易的看法,认为该群体的鸦片贸易观由反对到支持合法化的转变,直接影响了美国对华鸦片贸易政策,并对鸦片贸易在华的进一步扩大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王宏斌将英国议会文件与中文档案相互佐证,在《从英国议会文件看英国外交官关于鸦片贸易合法化的密谋活动》一文中,对近代英国驻华公使关于鸦片贸易合法化的密谋与活动进行研究,揭示了英国发动鸦片战争的侵略本质。颜色则在文章《绅士的慈悲还是利益的追逐?――中英鸦片贸易终结过程的研究》中详细分析了鸦片贸易各方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经济政治和社会结果的变动情况,探讨了英国主动停止鸦片贸易的根本原因。

茶叶贸易方面,汪敬虞的《中国近代茶叶的对外贸易和茶业的现代化问题》对近代中国茶叶贸易发展所面临的市场情况进行了分析考察,并结合当时国内茶叶生产商的情况探讨了茶叶现代化与外国资本主义的关系。姜修宪在《制度变迁与中国近代茶叶对外贸易――基于福州港的个案考察》中从制度变迁的新视角探讨近代中国茶叶贸易的兴衰缘由。仲伟民通过比较19世纪茶叶和鸦片贸易对中国经济的影响,认为就对影响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方面而言,鸦片贸易的促退作用大于茶叶的促进作用[4]。黄敬斌的《全球化视野下的贸易、资本主义与经济史――以19世纪中西茶叶与鸦片贸易为例》,从全球化的视角入手,兼评《茶业与鸦片:十九世纪经济全球化中的中国》一书,探讨了经济史学在国际背景下的研究方法,并提出经济史与经济学两学科理论应重视双向互动发展的观点。

其他商品贸易方面,马俊亚的《近代国内钱业市场的运营与农副产品贸易》探究了中国近代农副产品贸易与国内钱业市场层次及运营规律间的密切关系。张丽蓉从贸易网络、区域市场整合等宏观角度,以大量的统计数据为基础分析民国时期四川桐油的贸易格局,并认为桐油贸易的全国性格局说明“以重庆为前哨的广大四川内地成为上海终端出口贸易的腹地市场”[5]。刘淼的《晚清棉纺织业贸易与生产体系转型的地域分布》对晚清棉纱贸易体系的转型进行分析,探讨了该体系形成过程中市场与生产部门之间的关系。

2.转运、帆船等其他类型

除以上提到之外,学界还关注了转运、帆船等其他贸易类型,更有学者从物流学角度以拓展研究领域。转运贸易的研究主要是围绕某一港口为中心来开展,毛立坤在《晚清时期中外贸易的个案分析――以香港转口贸易为例》一文中,集中分析晚清香港与东部沿海及西南等地区的贸易结构,突出了香港贸易以转口为主,走私贸易与正常贸易相并行发展的特色。唐巧天的《论晚清上海作为全国外贸中心的影响力(1864-1904)――以外贸埠际转运为视角》,讨论了晚清上海与中国口岸间的外贸埠际转运问题,参考大量统计数据深入探讨该贸易的网络联系,以凸显上海作为全国外贸中心的影响力。帆船贸易方面,姚的《晚清天津帆船贸易发展述论》探讨了近代开埠以来,天津传统帆船贸易在多层次贸易发展格局中的发展态势。物流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史学界对其关注较少。王军以物流学的理论为依据,结合史料,考察了货栈物流功能对天津的影响,认为货栈业在天津城市近代化进程中“起到了承接内外市场的作用,是促进商品经济发展和物资流通不可缺少的一环”[6]。

(三)海关及关税

近代海关史研究的正式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陈诗启通过参阅大量史料文献,撰写《中国近代海关史》(人民出版社,2002年出版)。该书分晚清与民国两个时期,以外籍总税务司为核心,系统探究晚清海关管辖权丧失及收回的过程,并对海关内部各项制度、运作机制与业务发展进行深入分析,填补了学界长期遗存的一大空白,是中国海关史研究的传世之作。任志勇的《晚清海关监督制度初探》考述了晚清海关监督机构的设置及人员构成。詹庆华对中国近代海关贸易报告的传播与影响作了系统分析,说明该报告的性质并不是以往学界所认定的间谍性质,而是东西文化交流的重要载体和组成部分[7]。

随着海关史研究的不断深入,关税史研究随之走热。姚贤镐在《两次鸦片战争后西方侵略势力对中国关税的破坏》中,根据中外文献论述了旧中国关税自丧失的经过及其恶果。王建朗的《日本与国民政府的“革命外交”:对关税自主交涉的考察》研究了在“革命外交”时期,国民政府与日本所进行的关税自主交涉问题。吴义雄在《鸦片战争前粤海关税费问题与战后海关税则谈判》一文中对鸦片战争前的粤海关关税及战后税则谈判等问题进行研究,深刻揭示了清代官僚集团政治文化的腐败性。连心豪、谢广生的《近代海南设关及其对外贸易》阐述了海南设关的历史,认为华侨对海南的投资是该地转变对外贸易商品结构的重要原因。

(四)其他方面

刘育梅在其博士学位论文《晚清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演变与透视》中突破传统研究范式,综合法学与贸易学理论从多角度分析史料,就晚清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演变进行了系统且深入的研究,并以史为鉴阐述了该演变过程对当今对外贸易立法的借鉴作用。叶世昌的《中国近代对外通商和经济发展思想》,以对外通商为中心分阶段介绍了中国近代经济发展思想的形成与发展。聂志红的《民国时期的对外贸易保护思想》一文,主要结合西方国际贸易理论,对民国时期学者们的贸易保护思想进行了系统梳理。张九洲的《论洋务知识分子的对外贸易思想》认为洋务知识分子们的贸易思想具备一定程度上的现代贸易意识,对推动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具有长远的影响。

(三)海关及关税

近代海关史研究的正式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陈诗启通过参阅大量史料文献,撰写《中国近代海关史》(人民出版社,2002年出版)。该书分晚清与民国两个时期,以外籍总税务司为核心,系统探究晚清海关管辖权丧失及收回的过程,并对海关内部各项制度、运作机制与业务发展进行深入分析,填补了学界长期遗存的一大空白,是中国海关史研究的传世之作。任志勇的《晚清海关监督制度初探》考述了晚清海关监督机构的设置及人员构成。詹庆华对中国近代海关贸易报告的传播与影响作了系统分析,说明该报告的性质并不是以往学界所认定的间谍性质,而是东西文化交流的重要载体和组成部分[7]。

随着海关史研究的不断深入,关税史研究随之走热。姚贤镐在《两次鸦片战争后西方侵略势力对中国关税的破坏》中,根据中外文献论述了旧中国关税自丧失的经过及其恶果。王建朗的《日本与国民政府的“革命外交”:对关税自主交涉的考察》研究了在“革命外交”时期,国民政府与日本所进行的关税自主交涉问题。吴义雄在《鸦片战争前粤海关税费问题与战后海关税则谈判》一文中对鸦片战争前的粤海关关税及战后税则谈判等问题进行研究,深刻揭示了清代官僚集团政治文化的腐败性。连心豪、谢广生的《近代海南设关及其对外贸易》阐述了海南设关的历史,认为华侨对海南的投资是该地转变对外贸易商品结构的重要原因。

(四)其他方面

刘育梅在其博士学位论文《晚清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演变与透视》中突破传统研究范式,综合法学与贸易学理论从多角度分析史料,就晚清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演变进行了系统且深入的研究,并以史为鉴阐述了该演变过程对当今对外贸易立法的借鉴作用。叶世昌的《中国近代对外通商和经济发展思想》,以对外通商为中心分阶段介绍了中国近代经济发展思想的形成与发展。聂志红的《民国时期的对外贸易保护思想》一文,主要结合西方国际贸易理论,对民国时期学者们的贸易保护思想进行了系统梳理。张九洲的《论洋务知识分子的对外贸易思想》认为洋务知识分子们的贸易思想具备一定程度上的现代贸易意识,对推动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具有长远的影响。

三、结语

作为经济学与历史学的交叉学科,经济史理论、研究方法以及应采取的视角,长期以来是学界所关注和探讨的热点问题。而以研究方法之不同,经济史学又逐渐分为三派,“一派偏重从历史本身来研究经济发展……一派偏重从经济理论上来解释经济的发展,一派兼重社会变迁,可称为社会经济史学派”[8]。在中外贸易史领域的研究中,这种多学科理论化研究趋势更呈现渐次加强的趋势,学者们利用经济学、社会学、地理学、历史学等多种理论体系与方法,不同角度、不同层次对近代中外贸易进行了考察,成果卓著。然而同时应看到的是这种繁荣发展的背后仍有问题的存在,例如理论性与方法性研究仍存在不足,史学界多从经济史角度做宏观概述指导,而具体到贸易史领域却鲜少探讨;又如系统性与专题性研究发展不均衡,尽管21世纪以来陆续有相关著作问世,但在总体成就不及专题研究领域;再如新史料发掘整理不及时,现阶段的参考史料主要来源于六七十年代所出版的几部重要资料与档案,对近代贸易相关统计数据的考订与整理速度较前明显放缓。以上不足,有待今后研究中引起重视并加以克服,相信在经济史与历史学界的共同努力下,近代中外贸易史研究在将来定会取得更大的成绩。

参考文献:

[1]王立诚.英国与近代中外贸易“法治”的建立[J].历史研究,2001,(2):82.

[2]曹英.不平等条约与晚清中英贸易冲突[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10:374.

[3]吴义雄.鸦片战争前的鸦片贸易再研究[J].近代史研究,2002,(2):72.

[4]仲伟民.茶叶、鸦片贸易对19世纪中国经济的影响[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008,(2):99.

[5]张丽蓉.长江流域桐油贸易格局与市场整合――以四川为中心[J].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3,(2):62.

[6]王军.略论近代货栈业与天津华北物流中心地位的形成[J].现代财经,2008,(11):97.

海关制度论文范文10

关键词:共同海损; 理算;海上保险

引言

共同海损是海上的特有制度,也是海商法中最早形成的一种法律制度。共同海损制度的诞生在早期大大促进了航海贸易的发展,大大降低了船方所承担的风险,对海运所涉及的各方利益进行了平衡。然而在早期的习惯及相关法律中,由于贸易大国在国际海运中的强势地位,赋予承运人的免责事由大大多于货运人,造成了双方利益的失衡。随着国际海运的进一步发展和国家之间综合实力的变化,共同海损制度出现了限制承运人免责事由的趋势,对共同海损制度存在本身形成了挑战。而随着海上保险也的发展,及其在理论上取代共同海损制度的可能性,有学者为此主张废除共同海损制度。因此本文旨在对共同海损制度本身及其发展趋势进行评述。

一、共同海损制度的产生及其定义

随着时代的发展,共同海损从一种航海习惯发展为法律制度,并且是航海运输中最为重要的法律之一。早在古希腊时代,腓尼基人就用小型木船从事海上贸易。海上环境变幻莫测,加之当时航海技术及其落后,每一次出航都是拿生命来冒险。一旦在海上遭遇到风险,为了保证货物,船舶或人员的共同安全,人们通常采用的方法是把船上货物抛入海中,以减轻船舶的载重量。对于从事航海贸易而言的船方来说本身就承担了很大的风险,如果为了全船的利益而牺牲的货物费用也要船方独自承担的话,将会造成很大的不公平。于是由船方和货方共同分摊相关损失开始形成一种制度,并在海上贸易中得到广泛应用,从而大大推动了海上贸易的发展。最早的成文法《十二铜表法》记载"为了大家牺牲的财产,应由大家来补偿",这就是著名的共同海损制度。

随着时间的推移,也有多部调整共同海损制度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其中调整共同海损关系最为典型的一部规则就是《约克-安特卫普规则》。通过对其规则的解读,我们得出要构成共同海损必需同时具备以下四个因素:一,同一航程中船货遭到共同危险。二,采取的措施必需是有意和合理的。三,作出的牺牲必须是特殊的,支出的费用必需是额外的物质损失和产生的费用。四,采取的措施必需是由效果的。

二、有关公约承运人过失免责的取消对共同海损的影响

(一)船货双方的免责是共损制度存在的基础。

船货双方免责的具体含义是指船货双方对于共同海损的发生是没有过错的。即使有过错,也是可以享受免责的。不可抗力是早期就存在的免责事由。为了分担海上的风险和促进航海事业的发展,免责事由的范围也逐渐扩大。相对于货方有限的免责事由而言,船东的免责事由项目则比较多。免责事由的存在使得由于船方过失引起的共同海损损失能在大家之间分摊,而不仅仅只由船东独自分担。

(二)调整提单运输的国际公约中承运责任基础的变化

在早期的航海贸易中,船东处于强势地位,提单中的免责条款逐渐增加,货主和承运人的利益呈现不平衡的发展趋势。为了扭转这种局势,国际法海洋法委员会于1921年在海牙召开会议,主要的航运国家经过艰难的磋商,最终通过了著名的《海牙规则》,明确列明了17项免责条款,从另一方面也是对过度的免责条款的一种限制。然而《海牙规则》依旧是倾向于保护承运人的利益,因此以美国为首的代表货主利益的贸易大国大为不满。

《汉堡规则》在承运人责任的规定方面实现了重大的转折。其取消了航海过失免责及在《海牙规则》下承运人可享受的17项免责事项,取而代之的是"推定过失"责任。由"不完全过失责任制"过渡到"过失责任制",是航运发展史上的一个重大转折。"尽管《汉堡规则》自生效以来对航运实务及各主要航运国家的法律影响甚小,但它已经或多或少的,或强或弱的项航运界,保险界,司法界发出了这样一个信号:航运过失免责制度终将完成其辉煌的历史使命,最终会走向衰落,并淡出航运法制"。①

(三)承运人过失免责制度的取消对共同海损制度的影响

取消航海过失免责并不会对共同海损的存在产生影响,但却会共同影响共同海损成立之后的费用分摊问题。在取消航海过失免责之后,货方有权拒绝分摊船 方支付的共同海损费用,或者有权要求船方赔偿货方分摊的共同海损费用和金额。所以航海过失免责取消后,因航海过失导致的共同海损事故,船方将不能要求货方分摊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对于造成航海事故很大原因的"航海过失"而言,取消它将使共同海损的范围大大减小,也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共同海损存在的基础②。此外由于宣布共同海损对船方毫无利益而言,反而可能承担因理算等而带来的额外费用,因此会对共同海损制度本身的存在形成挑战。

三、现今共同海损制度的弊端

(一)共同海损理算昂贵费时

船舶发生共同海损事故后,采取有意,合理的措施所引起的共同海损损失和支付的共同海损损失费用应当受到补偿,补偿金由各受益方共同分摊。而共同海损理算就是为达到这一目的而进行的一系列调查研究和审核计算工作。然而一件普通的共同海损案件往往会耗费很长的时间。就其程序而言,首先要收集共同海损担保文件及处理担保金,其次收集共同海损文件及单证,再次根据现有资料做相应的调查,确定共同海损损失金额,分摊价值及分摊金额,再其次核定各厉害关系方支收金额,最后才是编制共同海损理算书。由上可知共同海损程序复杂且每一步程序往往也消耗很长的时间。据统计,在6个月内完成的不足5%,在1年内完成的约20%,在3年内完成的约占81%,有的案件甚至10年才能完成。③由于共同海损理算时间长,加之需要具有专业知识的理算师进行理算,因而一件案件理算下来往往价值不菲。总之共同海损理算耗时耗费是为人所诟病的弊端之一。

(二)"先分摊,后追偿"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共同海损遵守"先分摊后追偿"的原则,即无论承运人有无免责过失,在确定共同海损的情况下,总是先分摊。只有在分摊以后,分摊方才有权就此项过失提出赔偿要求。承运人亦有权抗辩,即使分摊方在在分摊前已经提出赔偿请求,只要是否可免责的过失尚未确定,承运人仍有权要求各有关方分摊共同海损金额,分摊方必需先分摊。因此在未确定承运人有无过失的情况下,分摊方对承运人分摊共同海损金额的要求是不能够进行抗辩的。在航运实践中,当事人宣布共同海损时,并不考虑直接原因引起共同海损的法律性质,也不考虑究竟是意外事故还是承运人可免责或不可免责的过失引发了共同海损。即使最终承运人不能从受益人处获得分摊,其宣布共同海损并进行理算还是有实际意义的,对拒绝分摊的部分可以向船东保赔协会要求赔偿。④因此根据"先分摊后追偿"的原则,货方只有先分摊损失,待确定承运人无免责过失的情况后,才可以反过来再向承运人追偿,这样增加了追偿程序与时间,不如直接拒绝分摊或直接要求过失方赔偿来得简便。

(三)影响船长做出正确的决定

Selmer在其著作《共同海损的存在,究竟是必要还是与时代格格不入》生把共同海损称为"传统的防卫"措施。他在论述该问题时指出,共同海损将影响到船长在危机时所实施的行为。船长所采取的一切措施,无论是船舶的牺牲还是货物的牺牲,只要是共同海损,就应由船方和货方平均分摊,这就导致船长会采取保护船方利益的措施。他还指出,现在实施的共同海损制度,对于究竟是船舶做出牺牲,还是货物该做出牺牲,并未作任何区分。而更为重要的是,船长是否因为知道有可能会进行共同海损理算而在相当程度上受此影响,这不无疑问。

四、论海上保险取代共同海损的可行性

现代海上保险的作用和地位是不言而喻的。因此主张取消共损制度者多提议以海上保险来取而代之。他们认为,由于船和货一般都是投保的,所以共损分摊的权利和义务最终将由各分摊方的保险人享受和承担。保险人在既承保货物又承担船舶的情况下不难得到公平合理的赔偿。即使他在某一案件中吃了亏,但是在多次的案件处理中则可以得到自然的调节,从而使大家的益趋于平衡。甚至有人认为,若废除共损,只要稍微调整一下现行的海上保险费费率就可以了。从理论上讲,海上保险取代共同海损具有可行性,然而要付诸实践却肯能面临一系列的问题。

首先这样做将与承运人在现行责任制条件下所享有的权利和豁免发生予盾,只有使承运人放弃各项豁免的权利,接受绝对责任制的原则。而这在目前尚无法办到。

其次海上保险几乎均以自愿为基础,并非所有的船、货都必须投保。况且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亦在充分的自由对保险范围及条件进行协商。情况复杂难以用简单方法解决。

再次各国海上保险法规和世界各保险市场承保的险别、条件以及对同一标的、险别所适用的保率等均不尽相同,其经济效益必然差很大。在过失责任制条件下若废除共损制度,一旦出现共同危险,将没人甘愿做出牺牲或主动负责筹措钱款或垫付费用。因为保险费率往往是根以往的赔付率调整或确定的。

以保险取代共损需要整个国社会采取一致行动。迄今世上尚无关于海上保险的国际公约,甚至还没有一套统一的保险条款,在此情况下,要使整个国际社会都接受这一主张,采取一致行动,真是谈何容易。尽管以保险取代共损的主张本身非常诱人,而且从理论上讲也不绝对不可以的;然而要将其变为现实却绝非易事。

结论

共同海损制度作为一项古老的海上制度,经历了其辉煌的历史进程,至今仍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并发展变化着。然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人们抗御海上能力的增强,共同海损制度存在的基础已发生了动摇。而共同海损制度本身存在的在理算和分摊方面的弊端也成为"共同海损废除论"者的主要原因之一。而只是单纯的简化理算和分摊程序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共同海损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鉴于海上保险制度的发展和其在承保共同海损风险方面的时间,有人主张用海上保险制度取代共同海损制度。其在理论上具有可行性,但在实践中却存在着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无论是主张取消共同海损制度还是保留,都是为了更好的解决海上风险的存在问题,使各利益方的利益得到最大的保护,因此需要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从而更加促进海上贸易的发展。

注释:

①省略/content/326/333/10050.htm

②《海商法专题研究》,司玉琢主编,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2

③《海上保险合同》,王鹏南,大连海事大学,2003

④《海商法》,司玉琢主编,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300页

参考文献:

[1]《海商法专题研究》,司玉琢主编,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2

[2]《海上保险合同》,王鹏南,大连海事大学,2003

[3]《海商法》,司玉琢主编,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4]Knut S. Selmer, The Survival of General Average, Pitman 1958.

海关制度论文范文11

根据县委宣传部《关于2012年全县党员干部理论学习教育的意见》精神,结合滨海工业区(镇)工作实际,现就2012年滨海工业区(镇)党员干部的理论学习教育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和县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县委“突出转型升级、致力科学发展”工作主题,坚持解放思想、提升理念,通过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最新形势政策,不断学习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各方面知识,切实增强全区(镇)党员干部的发展意识、创新意识、担当意识、责任意识,切实提高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理论素养、决策水平和工作本领,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胜利召开,以积极向上的精神面貌庆祝滨海工业区成立十周年。

二、学习内容

围绕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省委十二届十次全会和县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强化形势政策学习,按照中央关于建设文化强国和我县深入推进文化强县建设的新要求,深入研究文化改革发展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加强与文化建设工作密切相关的新知识、新业务、新技能的学习;围绕贯彻中央和省、市、县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强化提高科学发展能力的学习,牢牢把握2012年工作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工作重点和政策措施,推动区(镇)经济、城乡、社会的转型升级;围绕迎接党的十胜利召开,结合新一轮党委政府换届后领导班子建设,深化理论武装工作,强化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等各方面知识的学习,不断优化知识结构、开阔发展思路、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和水平;围绕“十二五”时期我县、区(镇)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强化对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的学习研究,在优化调整经济结构、增强区域创新能力、破解土地等要素制约、增强滨海开发吸引力、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等重大课题上下工夫,为区(镇)“十二五”规划全面实施提供思想和工作保证。

三、学习方式

一是开展个人自学,增强学习自觉性。党员干部保证全年学习时间不少于12天。要多读书,读好书,阅读具有较强的政治性、思想性、知识性的书籍和党报党刊,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坚定性,努力树立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的理念;以“进村入企大走访”等活动为契机,深入基层学习锻炼,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理性思考,依托《县报》、《滨海开发》等刊物,积极撰写理论调研文章,做好调研成果的转化工作。

二是开展组织学习,增强学习针对性。重点是对6个专题进行集中组织学习,即贯彻县党代会和“两会”精神,加快经济、城乡、社会的转型升型;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推进改革创新,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加快城乡统筹发展,推进新型城市化建设;加快文化改革发展,深入推进文化强县建设;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学习贯彻党的十精神。各单位可结合各自实际,适当扩充学习内容,认真组织学习研讨。

三是开展主题活动,增强学习实效性。结合滨海工业区成立十周年,举办一次征文比赛,大力宣传艰苦奋斗的围海精神,创业创新的滨海精神和“快马加鞭、勇创一流”的精神;围绕“三问滨海”(一问滨海过去靠什么,二问滨海现在做什么,三问滨海未来怎么干)举办一次演讲比赛,促进党员干部能力提升和全面发展;举办一次“七一”党知识竞赛,以竞赛促学习、促工作。通过多种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真正达到灌输式与互动式相结合、正面引导与警示教育相结合、理论学习与实践活动相结合的学习效果。

四、学习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认真策划、周密安排,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制定好年度学习计划,确定学习内容和时间安排等,把学习真正摆上工作日程,认真开展党员干部理论学习情况自查和回顾,总结学习经验、查找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促进理论学习工作的深入开展。

海关制度论文范文12

体育海报融网络营销、关系营销、体验营销于一体,是融媒体时代体育赛事营销传播的新载体。以中超海报为例,通过分析中超海报的发展现状,诊断出了发展的现实困境,并提出了新思维、新策略和新模式等“三新”对策,为体育赛事营销传播的创新发展提供一定的理论指导与经验借鉴。

【关键词】

体育赛事;营销传播;中超海报;创新策略

一、体育赛事营销传播新载体——体育海报

体育赛事营销传播主要是指体育赛事参与方通过有效地整合资源,利用营销手段使体育赛事传播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果达到最大化。体育赛事营销传播从本质上看属于整合营销传播,包括了网络营销、关系营销、体验营销、城市营销等营销策略。在多种媒介呈现出多功能一体化趋势的融媒体时代,体育赛事营销传播呈现了新的特征,包括资源互融性强,降低营销成本;内容兼融性高,提升营销传播效率;宣传互融性高,搭建互荣共生的赛事与媒体关系等等。体育海报是近年来兴起的一个赛事营销传播新载体。海报,亦称宣传画(poster),是一种特殊而鲜明的平面传播张贴物,具备了视觉传达的功用。而体育海报的广泛应用,可以让体育的媒介宣传更具有刚柔并济的冲击力,为竞技体育编制了“点”“面”和“空间”的语言版图。体育海报融网络营销、关系营销、体验营销于一体,是体育赛事影响传播中平面媒体与网络媒体功能一体化的新产物。现今的体育海报不仅会在赛事期间粘贴到球场附近、地铁站、便利店等公共场所,更会通过网络(微博、微信等)。本文以中超海报为例,借鉴传播学、符号学相关理论,对融媒体时代体育赛事营销传播的创新策略展开分析。

二、中超海报的发展现状

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各俱乐部设计的海报(下简称中超海报),主要是各足球俱乐部以较好的创意和独特的视觉表现形式传达赛事相关信息的一种大众化的营销传播工具。英国学者利萨•泰勒等人在《媒介研究:文本、机构与受众》一书中指出,媒介研究通常被分为三个研究领域:文本、机构和受众。对中超海报发展的现状分析也可借鉴该分类模式展开。第一,从机构上看,普遍外包给第三方公司制作,新媒体传播唱主角。中超海报的制作除了广州恒大等个别俱乐部有专门的设计团队外,其他俱乐部大多采用将制作海报的业务外包给第三方公司的方式运作。此外,中超海报的渠道趋于网络化。作为中超海报发行的一个重要渠道——官方新浪微博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当前,中超海报已从传统的宣传渠道拓展到了新媒体社交平台。在粉丝的评论和互动中,中超海报借助新媒体平台,实现了新的传播效果。第二,从文本上看,内容“百花齐放”,交锋双方呈“你来我往”的关联意义。各球队推出海报的内在元素虽不尽相同,但有一点是达成共识的:忌讳“唱独角戏”。瑞士语言学家索绪尔认为,“符号需通过关联制造意义。”①2015年中超第五轮恒大挑战杭州绿城队的《火力全开》海报与杭州绿城推出的回应广州恒大的《生猛》海报,就是火力全开的“你来我往”。其中,恒大的海报《火力全开》上有各种机枪、火箭炮等重型武器。而绿城的海报《生猛》则以“虾兵蟹将”的幽默作为回应,在视觉文本中融入美食元素的同时,不忘暗讽对手实为“盘中餐”。第三,从受众上看,球迷是中超海报主要的影响群体。2013年第四届中国足球发展论坛的《2013中超联赛球迷研究报告》指出:“35岁以下的中国球迷占据了86%的比重。”因此,中超海报的影响面也往往集中在35岁以下的球迷当中。这类人群一般有朝气也富有智慧,他们有能力对当代电视广告的美学纬度做出复杂、精致的解读,甚至忽视广告的推销功能,而选择只关注广告形象中提供的美学层面。因此,中超海报的设计也在努力分析这一受众群体的心理需求与审美取向,以便使海报的营销传播效果最大化。

三、中超海报的现实困境

(一)多打“温情牌”,与俱乐部的整体文化诉求和品牌内涵差距较大索绪尔派语言学家认为,符号很少作为孤立的个体产生意义,而是通过与其他符号关联来制造意义②。中超海报起初文本呈现的气势比较强劲,后来则多走感情路线。例如2015年4月,北京国安队的“SeeYouAgain(再会)”主题海报打起了“温情牌”,一语双关,既寓意双方阵中的三名原首尔FC球员再聚首,也向新映影片《速度与激情7》已过世的主演保罗•沃克致敬,因为“Seeyouagain”也是电影《速度与激情7》的主题曲名称。可是图文之间,无论在形式,还是在意义方面,关联感不强,并且文字部分有使海报的主题偏离的嫌疑。中超不少俱乐部海报的设计水平,较多还停留在初级阶段,这类海报虽有一定的创意,但欠缺深度。我们认为,俱乐部的战前海报还是需要与俱乐部自身的整体文化诉求和品牌内涵贴切为宜。

(二)制作海报的专业化水平参差不齐当前,中超俱乐部对于球迷文化建设的投入普遍不足。而网络海报因其制作时间短、成本低、见效快等特点,受到了一些俱乐部的关注。但不同的俱乐部对海报的发展定位与资金投入并不尽相同,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了俱乐部的管理水平和文化水准存在较大差异。作为中超海报的先驱者——广州恒大队,其所有海报均出自自家设计师蔡高峰等工作人员之手,而其他各家俱乐部大多将海报制作任务外包给其他公司;也有一些俱乐部,在这方面乏善可陈。各队的海报制作水平参差不齐。

(三)在“建构”俱乐部影响力方面表现欠佳中超海报是媒体体育中“媒体建构体育”的表现形式之一。媒体体育,即体育新闻传播发展到成熟阶段的产物,是体育在媒体文化和消费社会交互背景下的多元化传播方式,由浅入深地呈现出媒体“建构”体育、媒体介入体育、媒体控制体育三种传播模式③。中超海报作为一种媒介,以其鲜明的体育传播特色和方式,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人们对于中超的关注程度。然而,囿于中国足球的一些负面影响,国内的球迷对于俱乐部海报的关注度也受到影响。中超海报在“建构”俱乐部影响力方面表现欠佳、尚缺火候,其传播的范围及影响力很有限。(四)发展受限于我国职业足球文化尚未建立中超海报未能真正扎根于民间。究其深层次原因,其实是因为我国职业足球文化尚未完全建立。民间对于与中超足球相关的文化产品没有太大的关注度。而相比之下,欧美、日韩等成熟的职业俱乐部海报发展较为成熟。例如在日本,往往会在便利店、学校社区和公共场所推出实体海报,将足球文化扎根于民间,并投入成本以瞄准社区青少年。目前我国的足球文化十分欠缺。乐视体育首席内容官、足球评论员刘建宏认为:“海报本身就是文化建设的一部分。海报这个东西,我觉得是勿以善小而不为,做得多了,自然就形成了职业足球的一种文化。④”由于文化的缺失深植于社会的各个领域和层面,因此需要合力来解决。中超联赛应注重培育起自身的文化,以便吸引越来越多的人关注。唯有如此,才能让中超海报在中超联赛自身良好的土壤与运行规律上形成并演绎着其独有的体育文化。

四、对中超海报创新策略的思考

在融媒体时代,中超海报需通过新思维、新策略和新模式,扩大影响力,从而增加俱乐部的知名度以及赛事的关注度。

(一)新思维:真正扎根于民间足球有胜负,但海报没有输赢。首先,应对海报的制作给予足够的重视,把它当作推介国内和相关俱乐部足球文化形象的一个重要窗口指标。而设计的中超海报要想让人们喜闻乐见,除了要有专业的制作团队外,还要对中超观众观赛心理进行必要的研究。其次,以往的海报忽视了“民众意识”,没有做到真正扎根于民间,有点不接地气。好的海报应当能让受众产生共鸣,“共鸣效应即说明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是‘切身的’(personal)”⑤。因此,要让海报深入“民心”,就要打造足球的生动语言,最终回归到人性。第三,与中超海报相关的文化战略的顶层设计应该早日提上议事日程。

(二)新策略:推展隶属于中超海报的多元预热产品主动推展相关的预热产品是推动中超海报发展的一个有益尝试。一方面,中超海报在推出之前,可以制作具有民间色彩、具有文化特色的视频宣传短片,这既可以推介比赛,也可以宣传海报。例如,在2015年中超第一轮上海上港战胜江苏舜天那场比赛中,开场前播放的“视频秀”,既动感又帅气,既专业又接地气,给了现场观众一个极大的惊喜,也同时提升了现场的观赛氛围。未来的中超海报制作,可以借鉴此类经验,匹配相应的视频版本加以传播,让静态的海报“动”起来,让动态的视频定格在静态海报的精彩瞬间。另一方面,可深入挖掘属于海报内容的卡通形象,将其粘贴于T恤、马克杯、手机贴纸、记事簿等地方,并且在人流密集的地铁站、公交车站等也注重这些卡通形象的平面广告宣传。综合而言,推展相关的预热产品,可以起到双赢乃至共赢的局面,带动海报等相关产品和产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