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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时间:2022-05-04 11:19:22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范文1

第一条 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规范再生资源经营行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及《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应当坚持有利于防止环境污染,改善城市容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鼓励合法经营、公平竞争,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区商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监督管理,承担全区再生资源经营网点规划认定和备案登记等工作。区发改、住建、规划、工商、公安、环保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应当在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组织人员培训,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咨询和服务。

第二章 回收网点设置规范

第七条 区商务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规划。

第八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应以社区回收站(点)、流动回收为基础,以城区集中分拣处理场所为平台,以集散市场为载体的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实现再生资源产业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第九条 设立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站(点)和集中分拣处理场所,选址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点布局规划,场地建设和设施配备应当符合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规范。

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住宅区,应预留回收站(点)所需场地;已经建成的住宅区,可以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回收站(点)所需场地,不能提供回收站(点)所需场地的,应设立流动回收点。

第十一条 城市主干道两侧,学校、医院、饮用水源地周边两百米内,不得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已经设立的,应当逐步迁出。

第十二条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环境卫生设施统一规划布局,不影响城市容貌;

(二)有围墙、顶棚等必要的防扩散、防渗漏设施,不影响城市环境;

(三)占地面积与回收业务相适应;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营业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严禁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

(四)回收物品及时清运;

(五)消防安全、卫生设施齐全;

(六)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内只能对再生资源进行简单分类,不得从事再生资源拆解、清洗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加工业务。

第十三条 再生资源的分拣、处理、集散、储存,应当在再生资源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内进行。再生资源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居民区、医院、学校、办公区等公共场所相对隔离;

(二)有外墙壁围档,不影响城市容貌;

(三)地面硬化,运输道路畅通;

(四)再生资源分类储存,采取防扬撒、防渗漏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五)定期进行消毒;

(六)消防安全、卫生、防噪设施齐全;

(七)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全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二)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三)有必要的注册资金和场地、设施;

(四)具有储存、集散、初级加工、交易、信息收集等功能;

(五)符合环保、卫生和公安消防有关要求;

(六)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 回收经营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商务部门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点布局规划和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在申请并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区商务局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区商务局办理变更手续。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经营者,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区公安机关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区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经营场所位置平面图;

(五)经营场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第四章 回收经营应遵循的准则

第十八条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回收人员及运输工具等标识,应符合属地人民政府城镇管理要求。

第十九条 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二十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收购、储存、运输、处理再生资源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加强火源、电源安全管理;

(二)在居民区内从事再生资源收购、装卸活动,不得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

(三)不得在回收站(点)外堆放和占道经营;

(四)应当采取覆盖、围挡、保洁等相应措施,防止飞散、溅落、溢漏、恶臭扩散、爆炸等污染环境和危害人体健康情况的发生;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得回收下列物品:

(一)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二)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路、公路、石油、电力、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消防设施等特殊行业专用器材;

(三)井盖、井篦等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零部件;

(四)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品,战争遗留物,有放射性危害(含化学器皿等)的危险品;

(五)法律、法规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第二十二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与出售单位签订收购合同,并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和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单位出售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个人出售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二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章 鼓励政策

第二十四条 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培植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和利用企业,整合行业资源,推进再生资源经营利用规范化、产业化发展。

第二十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技术含量高、工艺先进的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鼓励优先购买再生资源利用产品。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相等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再生资源利用产品。

第二十七条 鼓励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制度,集中交售再生资源,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范文2

第一条再生资源范围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报废汽车等。

第二条管理对象是从事废旧物资收购企业、网点或个体经营户和进行加工生产的企业。

第三条凡从事废旧物资收购、销售的企业,必须依法办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和营业执照。否则不得从事废旧物资收购和销售,并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条县再生资源行业管理办公室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各回收站点,县城区以500—1000米为服务半径设置,每个乡镇原则上设一个网点,大乡镇可设2—3个网点。城乡收购网点的设置要在适量控制的原则上做到因地制宜。工商部门根据网点规划布局按有关规定核发营业执照。

第五条城乡回收网点按照布局合理、网络通畅、标识醒目、环境洁净、管理规范、交售便利的原则,实行“六统一、三规范”管理。“六统一”即:统一标识、统一服装、统一车辆、统一量具、统一发证、统一管理。“三规范”即:规范服务项目、规范服务标准、规范管理制度。

第六条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如实登记。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登记资料应保存两年以上。人力车辆收购时须报县再生资源行业管理办公室编号登记。

第七条对国家禁止收购的物品不得收购。如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无法证明来源的铁路、石油、电力、通讯、矿山、水利、测量、消防设施及城市专用设施等专业器材;赃物和公安机关协查的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禁物品。

第八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县工信委或其授权机构备案,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天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同时抄报行业主管部门。

第条全县经营网点要严格自律、守法经营,对有嫌疑的物品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十条加强再生资源市场的监管力度,县公安、工信委、工商、供销、物资等部门要齐抓共管,各司其责,堵塞漏洞,消除隐患,加大执法力度,定期检查,对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县供销社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企业和个体都必须经过县供销社行业管理办公室审定并备案,形成市场准入规则;县工信委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备案登记管理;县公安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县工商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县环保局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行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县建设局、县市容局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城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第十二条县再生资源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履行如下职责:

(一)反映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维护行业利益;

(二)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

(三)经法律法规授权或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行业统计,行业调查,行业信息;

(四)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回收标准,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范文3

很高兴再次参加我们的理事会,今天的理事会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宣传贯彻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三月二十七日联合的、五月一日实施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协会非常重视这项工作,昨天下午对《办法》进行了学习和解读,为了帮助大家理解、提高认识,理清思路,市供销社的领导也到会作指导。今天借理事会例会之机,我就如何学习领会《办法》的一些体会谈点个人观点,供大家参考。

一、《办法》明确了再生资源的定义

1、《办法》所称的“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具体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废轻化工原料、废玻璃等。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如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特殊再生资源品种的回收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不适用《办法》。

2、废旧金属定义

在《办法》别提到“废旧金属”这个概念,年1月5日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的第16号令规定:废旧金属,是指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具体分类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有权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务的企业收购。收购废旧金属的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只能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准开业。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公安部年的《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了生产性废旧金属的收购登记制度。《办法》对登记制度作了进一步规定,不仅明确了回收物品的具体登记事项,还区分单位交售和个人拾捡两种情况,分别规定须查验登记的交售主体的有关信息,以及登记资料的保存期限。回收登记制度便于主管部门追溯生产性废旧金属的来源,从而有效遏制与查处如盗窃生产性废旧金属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办法》明确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主体和经营规则

今天我们参会的同志大部分是两重身份,即是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又是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的会员。我们必须明确:凡是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如果在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变更手续。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

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三、《办法》明确了再生资源回收管理体制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涉及的部门较多,为建立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办法》确立了统一管理、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办法》明确规定,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现在我们商务部门按照商务部的统一部署,进行第一步工作――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按照属地原则,七月三十日前,各经营者在各县区经济和商务局进行备案,并发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不收费,这将是我们今后各项工作的基础。同时,按照职能管理的原则,《办法》对发改委、公安、工商、环保、规划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四、《办法》明确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的职能

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是联系政府的桥粱。《办法》第十九条明确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履行如下职责:

1、反映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维护行业利益;

2、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

3、经法律法规授权或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行业统计、行业调查,行业信息;

4、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回收标准。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我市的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在企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多年来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行为,保障市政公用设施安全,提高再生资源的综合利用,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作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协会曾作过题为“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行业情况调查,并且还向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部门提出了“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建议,这些调查和建议对加强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市场都非常有价值的。同时行业协会组织健全,活动健康有序,为今后的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五、《办法》还明确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行为的处罚罚则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违反《办法》(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之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之规定的,公安机关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同时也规定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收受贿赂,侵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进一步发挥供销社在再生资源回收中的作用

再生资源回收是供销社的传统主业,几十年来各级供销社及再生资回收企业,积极履行职责,努力建立贯通城乡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在净化城市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减少自然资消耗浪费等方面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年3月5日下午,商务部副部长姜增伟和部长助理黄海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供销总社)理事会常务副主任周声涛,副主任王君、李春生,监事会主任刘环祥进行了工作交流和座谈,有关司局负责人参加会议。双方就建立部社合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全面合作,健全农村市场体系,发展农村现代流通,深入交换了意见,达成了广泛共识,研究了具体措施。

1、会议一致认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现代农业,必须大力发展农村商品流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核心是大力发展农村生产力,保证粮食安全和农民增收,必须以现代农村流通为支撑,要高度重视农村流通,支持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农村现代流通方式和新型流通业态,构建统一开放、主体多元、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健全农村市场体系,必须培育一批大型涉农商贸企业集团,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村的网络和规模优势,加快培育农村经纪人、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等各类流通中介组织。会上双方认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解决“三农"问题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双方有共同的认识、良好的基础和相同的目标,在工作中要进一步做到相互沟通、相互配合、相互促进。

2、会议充分肯定了近年来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双百市场工程”、“三绿工程"和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等工作中,双方建立的良好合作关系。会议指出,商务部作为国务院的职能部门,主管全国商品流通工作,把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城乡市场一体化作为主要的工作目标。供销合作社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村商品流通的重要力量,在城乡市场上有一定基础和独特优势。商务部要加强对供销合作社发展改革的指导和支持,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建设农村现代流通体系方面的骨干作用。供销合作社要与商务主管部门密切合作,积极争取支持,发挥自身优势,努力成为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工作中要认真听取对方的意见和建议,支持对方的探索和创新,做到相互学习、密切配合,共同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3、会议商定,建立商务部与供销总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在长期合作的基础上,双方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扩大合作的范围,拓展合作的领域,丰富合作的内容,形成双方密切合作的工作机制,既有利于供销合作社在建设农村现代流通体系中更好地发挥生力军作用,又便于商务部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和发展进行指导和支持。联席会议由双方主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联席会议每年召开1—2次,具体工作联系可以随时进行。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分别由商务部市场建设司、供销总社经济发展与改革部承担,以加强相互之间的信息沟通、政策协调和工作配合。

4、会议指出,在推进农村现代流通体系的各项重点工程建设中,双方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商务部实施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双百市场工程”、“三绿工程"和农村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等重点工程,是构建农村现代流通体系、扩大国内消费需求、开拓农村市场、实现助农增收的战略举措,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不但有利于实现和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城乡市场一体化的工作目标,而且也推动了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和发展,供销总社要继续组织全系统积极参与。供销总社实施的“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简称:新网工程)是立足于发挥自身优势,以开拓农村市场、增加农民收入、改善消费环境、保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和目的,在供销合作社“四项改造"的基础上,提升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构建农副产品购销网络、规范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整合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是供销合作社指导和推动全系统改革发展的一项综合性工作,也是商务部建设“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双百市场工程"、“三绿工程”和农村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重要力量,商务部要继续大力支持供销总社的“新网工程”,给予工作上的指导和政策上的支持。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供销合作社发展和改革“”规划纲要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范文4

一、总体目标

力争在2014年上半年完成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工作,将辖区90%以上回收人员纳入规范化管理,90%以上的社区设立规范的回收站点,90%以上的再生资源进入指定市场交易,主要品种回收利用率达到80%以上,基本消除二次污染。

二、建设任务

云龙我处将整合、改建、新建社区(村)回收点7个。社区(村)回收点按照1—2万人居住人口设置一个回收点的原则,根据我处人口分布情况,共设置回收点7个,具体空间设置在调查研究后确定。

三、建设和改造模式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采取“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模式运作。承建分拣中心的企业,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原则上亦由其整合建设和改造提升,并按照“七统一”标准实施经营管理。同时,鼓励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

四、申请奖励

根据各个社区项目建设及投资情况,按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予以适当申请奖励。

五、实施步骤

1、第一阶段(2012年9月):制定下发《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召开推进会议。

2、第二阶段(2012年10月—12月):办事处招商科对辖区进行了摸底排查,已有3个再生资源回收点。

3、第三阶段(2013年):完成回收网点的清理整顿工作;今年我辖区回收站点任务数7个;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基本达到“七统一”标准。

4、第四阶段(2014年1月—4月):全面完成体系建设和改造任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全部达到“七统一”标准。

5、第五阶段(2014年5月—6月):办事处领导小组对承建项目进行全面验收,使辖区改造和建设项目全部达到国家验收标准。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办事处主任任组长,办事处副书记(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办事处城管、环卫、综治、民政、安监等各科室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子房办事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办事处招商科,具体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和监管的牵头及综合协调工作。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范文5

加快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发展,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也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对于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意义。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年第8号)、《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14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57号)和盐城市政府第48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全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围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在充分利用、规范和整合现有再生资源回收渠道的基础上,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形成以点面结合的回收网络为基础、集散交易市场为核心、加工利用为目的的再生资源运作体系,逐步提高回收集散加工能力,促进再生资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加快构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完善再生资源回收政策措施,用两到三年时间,使80%以上回收人员纳入规范管理,80%以上的社区、村居设立规范化的收购站(点),80%以上再生资源进入指定的市场进行交易和集中处理,80%以上可用废弃物得到利用;各镇区至少有一家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全县新建一座标准化、多功能的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和综合利用中心;全县年实现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增值税8000万元。

三、工作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是一项涉及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带有社会公益性质,应纳入政府的宏观管理和调控,逐步形成政府引导支持、企业投入、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发展机制。

(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以有利于提高再生资源回收率,有利于保护环境,有利于方便居民生活,有利于行业管理为出发点,以企业和集散市场为载体,逐步形成布局合理、网络健全、服务功能齐全、管理科学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

(三)加强管理,规范经营。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的原则,建设中加强管理,管理中推进建设。通过健全相关政策和加强监管,切实解决回收行业环境污染、逃避监管和无序竞争等问题。

四、工作重点

(一)建设回收网络。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交售、绿色环保的原则,县城每1000-1500户居民设置一个回收站点,镇、村每1500-2000户居民设置一个收购站点。县经贸委要结合城市社区商业“双进工程”和农村“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优先设置收购站,并牵头会同财政、规划、*、国土、工商等部门及各镇区,认真编制本县回收站的数量和布局规划,报县政府审定后实施。工商部门在办理再生资源回收站工商营业执照时,应征求县经贸委意见,审查其是否符合规划。回收站应与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紧密衔接,回收网络建设单位要配备统一标识的专用运输车,做到回收物日收日清,原则上不在回收站点存储,尽量减少对居民生活环境的污染。回收站的内部管理应按照“七统一、一规范”的原则进行实施,即:统一规划、统一标识、统一服饰、统一价格、统一衡器、统一车辆、统一管理,经营规范的固定或流动式的回收网点。

(二)培育龙头企业。要有重点的培大和扶强龙头企业。各镇区以及县经贸委等相关部门,年内要培植具有一定规模的龙头企业,或引进一至两家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龙头企业,支持、引导龙头企业以资本或生产为纽带,以整合网络资源为基础,通过连锁经营的形式,有步骤地实施回收体系建设,不断扩大经营规模。

(三)建设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县经贸委要牵头会同县规划、国土、财政等部门和有关镇区,在规范现有网点的基础上,认真规划设置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逐步形成功能明确、科学有序的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市场的设立应具有储存、集散、初级加工、交易、信息收集等功能,同时应符合环保和*消防的有关要求。市场内每个摊位经营面积应不低于100平方米,储存场地相对固定,有围墙隔断,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四)加强教育培训。县经贸委要牵头制定从业人员服务规范,依据相关法规,针对回收行业特点,组织专家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制订培训教材和培训方案,组织开展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的素质,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五)提供优质服务。对新设立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在项目审批上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如材料有所欠缺,只要不影响审批,各窗口要予以受理,做到边审批边完善,但在办理证照前,申请人必须补全材料;严格执行“最短审批时限”原则,对新办企业在办理证照时有关部门一律实行零收费,其工商部门的证照成本费由县镇财政各负担一半。税务部门的税务登记、发票原则上当天办结。财政部门应及时办理退税手续,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是一项涉及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需要充分发挥政府、部门、企业等各方面的作用。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全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经贸委、财政局、*局、城管局、国税局、地税局、环保局、交通局、工商局、行政服务中心、法制办等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两个办公室,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办公室设在县经贸委,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税收征管协调办公室设在县国税局,由其负责日常工作。各镇区要相应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和协调管理机构,切实履行宣传、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落到实处。

(二)加大扶持力度

1、给予财政扶持。对兴办的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县、镇财政要给予资金补助或贷款贴息。在小区商品房开发上要优先安排收购网点。对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在申请银行贷款时,县金诚担保公司优先为其提供担保,担保手续费财政补助一半;对年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废旧物资回收龙头企业申请银行贷款,财政按其银行利息的20%-50%予以补贴。对新建再生资源集散市场项目给予资源补助或贷款贴息(具体办法由县财政局同县经贸委研究拟订)。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申报有关扶持资金时,相关部门要优先给予支持。

2、培植新增长点。镇区:凡是镇区招引、创办的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企业,其实现净入库增值税的地方分成财力全部留给镇区,其中40%用于奖励镇区领导和有功人员。县本级:县内部门或个人新招引1户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企业,年纳税额达50-100万元(含100万元),一次性奖励部门或个人1万元,年纳税额达100-500万元(含500万元),一次性奖励部门或个人3万元;年纳税额达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部门或个人10万元;年纳税额达1000万元以上,一次性奖励部门或个人25万元。县内部门年内培植年纳税额达1000万元以上废旧物资回收利用龙头企业,或外地企业在射阳设立独立核算的子公司,年纳税达1000万元以上的,县奖励有关部门20万元。

3、超收奖励。年内县本级各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企业税收比上年超收的,对企业实行超收奖励。即超收100-200万元(含200万元)的,奖励地方实际留成财力的20%;超收200-400万元(含400万元)的,奖励地方实际留成财力的40%;超收400-600万元(含600万元)的,奖励地方实际留成财力的50%;超收600-800万元(含800万元)的,奖励地方实际留成财力的60%;超收8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奖励地方实际留成财力的70%;超收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地方实际留成财力的80%。总部在射阳的企业,在本县开票销货,以及与外地产废、用废大户建立包销或统购协议在我县实现销售的,可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给予奖励。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范文6

一、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重大意义

加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发展循环经济和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不仅有助于解决资源短缺问题,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而且使用再生资源比使用原生资源消耗低、污染物排放少,对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规模小、回收率低、技术落后,部分企业和从业人员经营行为不够规范等问题较为突出,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不相适应,亟待加以整治和规范。各级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把推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作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转方式、调结构”和节能减排工作部署的重要措施,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目标按照建设节约型社会和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和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原则,充分利用、规范和整合现有再生资源回收渠道的基础上,结合城乡建设发展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形成以城市社区回收站点为基础,集散市场为核心,加工利用为目的点面结合,三位一体”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逐步提高回收集散加工能力,促进我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目标任务

通过构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完善再生资源回收的政策、措施,用3年左右的时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覆盖城乡、多品种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将城市90%以上的回收人员纳入规范化管理,90%以上的社区设立规范的回收站、点、车,90%以上的再生资源进入指定分拣中心进行规范交易和集中处理,再生资源主要品种回收率达85%以上,实现再生资源回收产业化发展。

三、工作重点

一)建设回收站点。回收站点由回收点、回收亭和中转站组成,负责收集居民交售和生活垃圾中的可再生资源。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交售方便、绿色环保的原则,结合街道管理、社区管理、小区物业管理和垃圾分类投放管理的实际,城区每1500户、农村每2000户居民设置1个回收站点对“散兵游勇”式的走街串巷回收方式进行引导、整合和规范。实行“七统一、一规范”统一规划、标识、着装、价格、计量、车辆、管理及经营规范)管理,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回收站点与分拣中心紧密衔接,回收物日收日清,不留库存。对企事业单位的再生资源,实行回收企业定时、定点上门回收,由统一标识、封闭回收车辆运输至分拣中心或集散市场。

二)建设分拣中心。分拣中心是对除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严控废物以外的再生资源进行集中分拣、简单加工、资源分流的固定场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全市整合、建设6至8处大型分拣中心。分拣中心要具有分拣、仓储、交易、配送、信息等功能,符合环保、安全和消防规定,与居民区相对隔离,便于运输,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三)建设区域性集散市场和加工利用基地。根据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需要,规划在阜城周边选址建设1处再生资源回收区域性集散市场,颍上县和界首市各规划建设1处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利用基地。加强集散市场和加工利用基地基础设施和环境设施建设,完善其仓储、集散、加工、交易和信息等功能,促进再生资源的有序、规范、高效流通和利用。

四)建设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市和县(市、区)两级政府监管信息系统。同时,依托骨干企业已建成的再生资源回收信息管理系统,进一步建设、完善信息交换中心、物流中心、财务结算中心、应急中心等系统功能,初步形成电子网络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实现政府管理系统与企业信息系统的联网,利用网络信息中心与呼叫中心功能为一体的电子信息平台,加强行业管理,构筑废旧物资回收网络,积极推进“线收废”联网建设。

五)培育龙头企业。将符合条件的再生资源体系建设承办企业纳入市骨干流通企业的范围,给予重点扶持。支持、引导龙头企业以资本或技术为纽带,以整合网络资源为基础,以建设项目为核心,通过连锁经营等形式,加快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化、组织化水平,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和辐射效应。

六)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监督管理。认真贯彻《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切实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工作,规范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行为,查处非法收购、倒卖电力、市政公用设施等行为。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要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规定组织回收,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处理企业进行处理,落实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对再生资源回收产生的危险废物应交由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加强对回收企业管理人员和回收拆解工人的业务培训,提高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管理水平。

七)编制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按照建设节约型社会和发展循环经济的方针,围绕落实再生资源产业政策,研究制定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和回收体系建设专业规划,把再生资源行业发展规划纳入我市“十二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把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纳入全市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建立再生资源回收评价指标体系、统计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统,指导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各县市区在组织相关部门广泛调研和借鉴其他城市经验的基础上,以社区、街道为基础,采取自下而上方式,按照商务部《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规范》及《再生资源集散市场建设规范》标准,制定辖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规划,市商务局汇总形成全市再生资源网点设置规划。

四、组织领导

一)建立市、县(市、区和市开发区)两级管理体制。市政府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阜阳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负责研究制定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政策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各县(市、区)和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抓好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措施的落实。各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要切实履行宣传、组织、实施等职责,协调解决回收站点建设用地、网络资源整合等问题,保障各项工作有效落实。

二)健全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商务部等六部委《再生资源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年第8号要求,分工负责,狠抓落实。商务部门负责制定再生资源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组织指导承办企业实施项目建设;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公安部门负责再生资源的消防、治安、流动人员登记管理,依法打击盗窃、销赃等不法行为;住房城乡建设和规划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工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的工商登记及监督管理;环保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容部门负责对不按规划设置、乱堆乱放、影响市容环境的回收站(点)流动收购车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财政补助资金的落实;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建设项目选址进行审定和管理。各部门设立公开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五、促进政策

一)对中标建设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分拣中心、集散市场和加工利用基地的企业,经市商务局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市政府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二)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落实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范文7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党的精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关于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的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原则,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努力提高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不断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务,倡导清洁、低碳、文明的生活方式,创造生态、循环、可持续发展的优良人居环境,为打造垃圾分类示范区,实现现代化创新之城的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二)工作原则

1.属地推动,全民参与。落实各社区、各股份合作社管理主体责任,明确责任分工,保障所需资金,强化公共机构和企业示范带头作用,引导居民逐步养成主动分类的习惯,提高市民认知度、参与度。

2.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结合本街实际,合理确定分类方法,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按照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通过建立示范试点,发挥示范典型引领作用,逐步全域实施。

3.完善机制、创新发展。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采取政府和市场合作模式,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引入专业化服务公司,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4.协同推进、有效衔接。注重源头管控,减少过度包装,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实现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统筹实施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提升分类回收和处理水平。

(三)工作目标

全域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实现100%全覆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各级学校率先全面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到2019年底,全街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车辆、容器、亭棚的配置基本完成,餐厨垃圾的收运能力大幅提升,非工业源有害垃圾的收运处理体系和再生资源的计量回收体系基本建立,市民生活垃圾分类知晓率、参与率和投放正确率明显提高,基本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政策体系、标准体系、设施体系和工作体系。

二、实施区域及分类方式

1.公共机构、相关企业。公共机构、相关企业的生活垃圾分类,以“三分法”为基本要求,即将“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三类垃圾作为强制分类对象。党政机关、公共机构、相关企业有食堂的,必须对“餐厨垃圾”进行源头单独分类收集。建筑(装潢)垃圾、大件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开,单独分流处理。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在达到基本分类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分类。

2.居民小区。居民小区的生活垃圾分类,以“四分法”为基本要求,即将“餐厨垃圾、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四类垃圾作为分类对象。居民小区内有餐饮业态的,将“餐厨垃圾”纳入分类。居民小区设置建筑(装潢)垃圾、大件垃圾暂存点,与生活垃圾分开,单独分流处理。鼓励有条件的居民小区,在达到基本分类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分类。有物业管理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无物业管理小区,属地社区为管理责任人。

3.商业综合体及餐饮企业。商业综合体及餐饮企业的生活垃圾分类,以“四分法”为基本要求,即将“餐厨垃圾、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四类垃圾作为分类对象。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4.涉农社区。涉农社区的生活垃圾分类实行农户源头分类和保洁员二次分拣的“两次四分”法,即居民(农户)源头将垃圾分为“会烂垃圾”和“不会烂垃圾”,涉农社区保洁员对”不会烂垃圾”进行二次分拣,分为“好卖垃圾”和“不好卖垃圾”。会烂垃圾采用建设阳光堆肥房的方式集中处理,“好卖垃圾”达到一定数量后送到指定再生资源公司回收,“不好卖垃圾”按照“户集、村收、街运、区中转、市处理”模式统一运送至焚烧厂处理,有毒有害垃圾定点投放。属地社区为管理责任人。

三、分类要求

1.“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四类垃圾的主要品种和投放暂存、收运处置方式,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执行。

2.生活垃圾分类标识颜色、分类投放容器的配置要求,按照《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导则》执行(附件4)。

3.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管理责任人的职责按照《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导则》执行(附件4)。

4.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可以根据实施区域情况,采取由社区和物业公司直接开展垃圾分类工作,或者公开招标引入专业化服务公司。

四、重点工作任务

(一)完善标准体系建设

根据《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标准》、《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操作规程》和《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督查办法》等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制定街道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督查办法并组织检查考评。(责任单位:城管办)。

(二)强化宣传教育体系建设

1.多渠道广泛宣传。向辖区各机关单位、各企事业单位、各文明单位、各小区、各商业体、各中小学(幼儿园)、沿街商户发放《区生活垃圾分类指导手册》、《致市民一封信》进行广泛宣传(责任单位:城管办、物业办、文明办、各社区、各股份合作社)。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持续宣传普及垃圾分类知识,报道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情况和典型案例(责任单位:组宣办、文明办、城管办)。充分发挥各社区作用,组织开展入户宣传,发放垃圾分类手册、一封信等资料,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责任单位:各社区)。

2.建设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教育基地。2019年底之前,将街道机关大楼、万科城小区(扩建垃圾分类宣教中心)建设成城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教育基地,通过组织社会公众、广大学生参观,不断普及垃圾分类知识。(责任单位:党政办、社区、物业办、文教卫体办)

3.抓好学校学生教育。强化学校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教育,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教育进学校、进课堂,从幼儿园、中小学校抓起,开展“小手拉大手”活动,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与课堂教学内容有机结合,依托课堂教学、校园文化、社会实践三大平台,树立垃圾分类绿色理念,形成“教育一个孩子、影响一个家庭、带动一个社区”的良性互动局面,促进文明习惯的养成。(责任单位:文教卫体办)

(三)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队伍

发挥村居党员干部和志愿者的作用,并积极与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等协调对接,协同推进社区生活垃圾分类。各社区、各股份合作社必须设立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经统一培训后,持证上岗,负责本单位(小区)垃圾分类的宣传、指导、监督、服务和统计等工作。(责任单位:文明办、物业办、各社区、各股份合作社)

(四)打造垃圾分类街道示范片区

以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宣传引导、培育基层创新等为重点,将机关大楼、水岸星城、万科城、星悦广场、伟星城农贸市场打造为2019年区生活垃圾分类街道示范区域,实现管理主体责任、垃圾分类类别、垃圾分类投放收运处理系统全覆盖,不断扩大居民户覆盖率。(责任单位:社区、社区、党政办、经发办、物业办、城管办)

(五)推进“两网融合”,建立可回收物资源高效利用渠道

采用“互联网+”的方式,整合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优化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布局。在垃圾分类的基础上,加快推进生活垃圾收运网络与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两网融合”。赋予再生资源行业协会监管职责,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为;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进行纳网管理,不在登记备案名录内的企业,原则上不允许进行再生资源的回收(责任单位:经发办)。引导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采取连锁经营方式,整合个体回收人员,建设统一、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采用社区预约回收、定期上门收集、集中分拣转运等方式,最大限度方便市民交售可回收资源(责任单位:经发办、建设办、各社区、各股份合作社)。

(六)建立健全非工业源有害垃圾收运处理体系

依据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加快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安全处置分类后的家庭源危险废物(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办、各社区、各股份合作社)。垃圾分类后的有害垃圾,必须使用交通部门统一指定的专业危废运输车辆进行运输,送到指定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进行处理(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办、各社区、各股份合作社)。

(七)扩大餐厨垃圾收处能力和覆盖面

规范餐厨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建立完善以饭店、宾馆、食堂、农贸市场为主要收运对象的餐厨垃圾收运体系,由餐厨垃圾收运公司定时定点收运(责任单位:各社区、各股份合作社、市监所、城管办)。逐步在实行垃圾分类好的居民小区引导开展居民餐厨垃圾分类,将分类出的餐厨垃圾集中装入餐厨垃圾桶,由餐厨垃圾收运公司送至指定餐厨垃圾处理厂集中处置(责任单位:物业办、各社区、各股份合作社)。

(八)加大基础配套设施建设

根据《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导则》和生活垃圾分类年度工作安排,认真做好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转运车辆、容器的采购和设置。2019年8月底前,依照《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标准》配齐各类收集容器、亭棚。2019年12月底前,配置分类运输车辆,满足垃圾分类运输的需求,建设兼具餐厨垃圾集中转运点、有害垃圾集中转运点、可回收垃圾和再生资源投放点功能的垃圾转运站,实现“一站多用,多点合一”。同时,每年12月底前完成下个年度的分类车辆和容器购置工作。(责任单位:各社区、各股份合作社、城管办、物业办)。

(九)建立垃圾分类计量和评价体系

结合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创建工作,采用“互联网+”智慧分类模式,应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技术手段,设计开发垃圾分类计量系统,作为示范片区垃圾分类减量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城管办、物业办)。构建我街生活垃圾分类评价体系,重点评价责任单位与具备资质企业的合同签订率、执行率,分类容器的设置率、完好率,群众知晓率、参与率等重要指标,以及宣传品设置、计量台账建立等情况(责任单位:各社区、各股份合作社、城管办、物业办)。

(十)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活动

相关部门、社区、股份合作社积极组织力量加强执法检查,依法查处非法倾倒生活垃圾行为,非法倾倒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严打击无资质、无许可从业现象和违规将业务交给无资质、无许可的单位和个人的现象,从严打击使用违规车辆从事运输的现象,从严打击未按规定方式倾倒垃圾的现象(责任单位:执法中队、派出所、城东派出所、交警大队)。

五、保障措施

1.强化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街道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成员由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以及各社区、各股份合作社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具体成员名单见附件1)。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城管办,具体负责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监督与指导。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各社区、各股份合作社是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责任主体,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负总责,各社区、各股份合作社及街道相关部门要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按照年度工作目标,统筹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同时,建立联络员和信息报送制度,定期向街道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2.强化经费保障。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经费由街道财政予以安排和保障,用于居民小区、村庄分类桶更新与配置、分类垃圾袋、分类运输车辆采购(含改造)、分类督导员配备等所需经费由街道财政承担。街道财政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全街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培训等。各级公共机构、相关企业和学校的垃圾分类桶更新与配置、分类垃圾袋采购等经费,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范文8

【关键词】再生资源 增值税优惠政策 可持续发展

一、再生资源的定义

再生资源是相对原生资源而言,俗称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如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废轻化工原料等。据测算,每回收利用1万吨再生资源,可节约自然资源4.12万吨,节约1.4万吨标煤,减少6万至10万吨垃圾处理量。

二、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优惠政策简要回顾

为支持再生资源的回收和利用,国家对再生资源行业长期以来一直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政策经过几次调整。自2001年5月对回收实行免税政策以来,特别是2002年国家取消对再生资源行业的特种行业许可证管理后,全国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大量涌现。2008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了《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按照这个通知的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回收企业取消增值税免征政策,从事再生资源经营企业必须按增值税条例全额缴纳增值税,给予两年的“先征后返”优惠政策,凡符合条件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2009年退税70%,2010年退税50%,2011年将不再享受退税优惠。

三、新再生资源增值税优惠政策引发的问题

新政策的实施引发了再生资源企业进项抵扣难、税负高、资金占用大、退税审批程序复杂等一系列的问题,给再生资源企业的生存带来巨大的压力。

(一)退税程序复杂繁琐,时间过长

退税程序复杂繁琐,时间过长,占用企业资金时间价值,不利于企业发展。退税要经过区县财政审核、市财政审核、省财政复审、财政部驻各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专员办终审几个环节,程序复杂且时间周期长。如果回收企业稍有不慎,退税材料就会被打回。要是遇到地方财政吃紧故意刁难,回收企业根本没法退回税款。

(二)制度不合理,加重企业税负

目前,我国国内再生有色金属资源回收的货物源头是居民,拾荒人员,非经营单位的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小规模废品收购站。这些源头单位和个人都不具备开具发票的资格没有增值税发票就不能抵扣进项税,就需要进货单位全额承担17%的增值税,造成企业税收负担过重。

(三)行业秩序混乱,恶性竞争局势加剧

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各地的税收收入大幅度下滑,新政策的实施给各地政府税收收入的增长带来曙光,引起各地政府对再生资源行业的空前重视。这就造成各地纷纷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创办回收企业,并从事外购外销,对外渗透、争夺税源,甚至于再生资源退税成为政府调剂收入目标的手段之一,一时全国各地因税制调整引发的再生资源行业的恶性竞争局面。

四、政策建议

(一)取消目前回收企业执行的“先征后退”的增值税优惠退税政策

由国家通过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在市场中的地位、经营情况、税负承受能力进行全面评估,并与其他行业税负水平平衡后,制定的一个较为科学可行的税收政策。例如: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增值税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这样既降低了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实际税负,又能使利废企业可按17%的增值税进行抵扣,促进利废企业的发展。

(二)建议把复审、终审权限适当下放至市县,逐步实现网上审批

首先,退税金额较小的如500万元以下的,由基层财政审批,报省财政机关备案,500万元以上的报送省财政机关及财政部驻省专员办审核,这样可为企业的发展创造更为有利的政策环境。其次,充分利用网络科技手段,及时传递再生资源企业设立、变更、年审、缴税、退库等信息,创建再生资源企业情况数据库,对相关信息进行统一管理,逐步实现网上审批,进一步加快审批退库速度,提高行政审批质量。

(三)实现可再生能源税收政策的法律化

我国实行过很多可再生资源的税收政策,可是效果都不是太好,其中一个根本原因就是这些税收政策很少上升到法律规定,法律依据的权威性、稳定性不够,很容易随着经济形势甚至主管领导的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五、结语

发展再生资源企业对于推进可持续发展、构建节约型社会有重要的意义,是缓解当前我国资源能源紧张,制约我国工业发展困境的必要途径,因此,应该完善再生资源企业适用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促进再生资源企业的发展壮大。

参考文献:

[1]林加冲,王卫.新税收政策对再生资源行业的影响及调整建议[J].资源再生,2009,(6).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范文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力资源管理,规范人力资源管理行为,明确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各项职责,在XXXX国家劳动法的框架和XXXX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范围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范了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原则、政策及管理操作流程,主要内容涉及:

1、中方人员招聘、解雇、裁员;

2、阿方人员招聘、解雇、裁员;

3、中方人员劳动指标分配管理;

4、中方人员签证办理;

5、各类证件办理、延期、注销;

6、各类证件的存档及管理;

7、请休假管理;

8、社保休假险的申报管理;

9、劳保用品的发放;

10、职工医疗管理;

11、各类人力资源登记本的登记管理;

12、因恶劣天气影响造成误工相关资料的申报;

13、劳资纠纷管理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条  人力资源管理遵循“以人为本、适才适用、遵章守纪、依法管理”的原则,按照“人力资源部管理职责”由项目部人力资源部和各工区共同组成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中方人员招聘、解雇、裁员

第四条  中方人员的招聘

局指人力资源部对各工区上报的人员招聘计划进行审核,根据工程进度的需要制定招聘计划,然后发回国内支持部,国内支持部协同各子公司本部人力资源部门,实施人员的招聘、考核、录用、合同签订等工作

第五条  中方人员的解聘

中方人员有以下几种情况,人力资源部有权将其进行解聘,并做好遣返回国安排。

1、违反合同约定;

2、有违法违纪行为;

3、试用期间不胜任本职工作,经过短期培训后还不胜任;

4、生病三个月内无法继续从事本职工作。

第六条  裁员

当项目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或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者工程提前结束,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根据合同规定进行裁员,并应提前10日书面通知劳务人员。

第三章  阿方人员招聘、解雇、裁员

第七条  阿方人员招聘

1、向劳动就业局递交用工计划;

2、接受阿工劳务人员咨询、报名(登记阿工劳务人员基本信息、技能和求职意向等);

3、负责签订用工合同;

4、建立阿籍员工人员信息台账;

5、项目部负责新进场的人员对项目规章制度的学习;对有技能培训需求的劳务人员会同工程安质部和各工队组织分批培训,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阿工人员进行考核,未经考核合格的阿工人员调换岗位。

6、学习和收集阿工使用的相关法律文件资料,并对项目全体人员进行讲解学习;

7、参与阿工使用过程中劳务纠纷的处理,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预案。

第八条  阿方人员的解雇

1、阿籍员工有以下几种情况,人力资源部有权将其进行解聘,并履行相关手续。

(1)违反合同约定;

(2)有违法违纪行为;

(3)试用期间不胜任本职工作,经过短期培训后还不胜任;

(4)生病三个月内无法继续从事本职工作;

(5)有聚众寻滋闹事行为,经劝说仍不悔改的。

2、在解雇阿工前必须通过邮寄的方式给予阿工书面警告,两次书面警告之后予以解雇。

第九条  裁员

当项目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或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者工程提前结束,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根据合同规定进行裁员,并应提前10日书面通知劳务人员。但在此之前应采取以下措施:1、缩减工作时间;2、取消加班;3、停止短期聘用。

上述所涉及的裁员,首先从那些工作量减少或完全不存在工作量的岗位开始。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条  合同的制定

人力资源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阿尔及利亚现行劳动法,根据项目特定情况制定中方人员劳动务合同、阿籍员工劳务合同、其他国籍员工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要报北非指评审,评审通过后发各工区及国内支持部备案,并与员工签署合同。

第十一条 中方人员合同签订

中方人员经考核合格后由国内支持部协同公司人力资源部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阿方人员合同签订

人力资源部负责与考核合格的阿工签订用工合同,最短期限为三个月。在签订合同之前先要求阿工递交办理社保的相关资料。以便在签订合同十天之内为阿工完成社保办理。

第十三条 合同存档管理

1、中方人员合同由各子公司本部人力资源部统一建档保管,合同副本由各工区人力资源部及用人单位存档保管;

2、阿方人员合同由各工区及用人单位统一建档保管。已解除的劳务合同在工程没有结束之前不能销毁。

第五章  劳动指标分配管理

第十四条 劳动指标的管理

各项目的劳动指标由北非指统一调配管理,使用劳动指标要向北非指报批,北非指审批通过后项目根据各工区的人员情况进行劳动指标的分配及管理。

第十五条 浪费劳动指标的处罚

浪费劳动指标的处罚请参照北非指2014年5月9日下发的《关于加强劳动指标使用管理的通知》。

第六章  签证办理、延期

第十六条  工签办理流程及延期

工签办理流程:1、向阿国劳动局申请劳务指标 2、收集管理或劳务人员相关证件、资料 3、向劳动局申请办理返签(临时劳动许可) 4、国内支持部协助办理工签,收集签证资料。

工签延期:按照阿国新规定,工签人员入阿后一个月内未能办理居住证的,提前向政府部门申请签证延期。

第十七条  商签办理流程及延期

商签办理流程:

1、收集管理或劳务人员相关证件、资料;

2、向工程项目业主申请办理邀请函 ;

3、邀请函发回国内,国内支持部协助办理送签,跟踪签证情况。

商签延期:按照阿国规定,商签人员入阿后,在商签到期后需要继续逗留的,根据政府要求,提前一周或半个月申请签证延期。

第十八条  探亲签办理流程及延期

探亲签办理流程:

1、收集本人及探亲人员证件资料;

2、向政府申请办理探亲签证邀请函;

3、国内支持部协助办理商签。

探亲签延期:按照阿国规定,商签人员入阿后,在探亲签到期后需要继续逗留的,根据政府要求,提前一周或半个月申请签证延期。

第七章  各类证件办理、延期、注销

第十九条  护照办理

护照由当事人持身份证、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地公安局(派出所)办理。

在阿人员护照到期,可在护照到期前送中国驻阿使馆办理新护照。

第二十条  各类公证、双认证资料的办理

    各类公证可由本人或人办理,也可将基础资料送国内支持部统一办理。双认证根据上级要求办理。

第二十一条  劳动证的办理流程及延期、注销

工签人员到阿后应根据劳动局要求及时办理劳动证;劳动证到期的应提前45天提交延期资料进行劳动证延期;离职回国的应将劳动证注消,回收劳动指标继续使用。

劳动证的办理流程:护照、认证、照片收集——资料整理——体检证明、税票——送劳动局——取回劳动证

劳动证延期流程同劳动证办理流程。

第二十二条  居住证的办理流程及延期、注销

取得劳动证后应及时办理居住证, 居住证到期时提前或按期延期。

居住证的办理流程:护照、劳动证、出生公证、照片收集——资料整理——体检证明、完税证明——送警察局——办理居住证

    离职回国人员可将居住证送回警局注消以更换离境证明回国。持居住证回国后不再返阿人员的居住证应收回,送警局办理注消。

第二十三条 医保卡的办理流程

办理社保人员可办理医保卡享受医保优惠政策。在取得社保号后递交护照复印件、照片、社保号到制卡部门即可办理社保卡。

第八章 各类证件的存档及管理

第二十四条  护照的存档管理

各工区将中方人员护照收集上交项目部人力资源部统一保管,项目部人力资源部做好护照保管工作,妥善保存、登记。人员出差、办事、回国须使用护照时由各工区填领取单,工区经理或者主管签字后报项目部领导审批,经申请审批后登记借出;使用完毕后及时收回存档。

第二十五条  劳动证的存档管理

劳动证由各工区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妥善保存、做好登记,项目部人力资源部将定期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  居住证的存档管理

居住证由各工区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妥善保存、做好登记。人员出差、办事、回国须使用居住证时经申请审批后登记借出;使用完毕后及时收回存档。项目部人力资源部将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 人员相关资质证明的存档管理

各工区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个人相关资质证明,妥善保存、做好登记。人员办事须使用相关资质证明经申请审批后登记借出;使用完毕后及时收回存档。

第九章 请休假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假管理

公假人员报公假申请,经项目领导审批后安排公假,做好登记,作为工资核算及差旅费报销依据,公假完毕后及时销假。

第二十九条 休假管理

休假人员填写休假申请,经项目领导审批后安排休假,休假申请存档,登记,作为工资核算及差旅费报销及以后休假安排依据,休假完毕后及时销假。

第三十条 事假管理

人员事假申请经项目领导审批后登记,作好考勤, 事假完毕后及时销假。

第三十一条   家属探亲管理

人员家属探亲的填写探亲申请,经项目领导审批后办理探亲签证。

第三十二条 其它事项请参照《请休假管理办法》

第十章  人员工资、社保、休假险的申报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中方人员工资申报及管理

按照阿劳动法,中方人员在阿取得劳动资格,必须申报阿国社保工资,各工区人力资源部按照中方人员每月的考勤时间,做好工资表,工资标准按特莱姆森连接线项目部在劳动监察局备案的工资标准计算。工资表做好以后由各工区报财务部门进行审核,然后上报局指财务部,局指人力资源部协助财务部对工资进行再次审核,然后报外会做工资单,中方人员在阿尔及利亚申报的工资不予发放。

第三十四条 阿籍员工的工资申报及管理

阿籍员工一旦录用,按规定次月2号之前要向外会报第一月的社保工资。各工区人力资源部按照中方人员每月的考勤时间,做好工资表,工资标准按特来姆森连接线项目部在劳动监察局备案的工资标准计算。工资表做好以后由各工区报财务部门进行审核,然后上报局指财务部,局指人力资源部协助财务部对工资进行再次审核,然后报外会做工资单,每月15日之前发放阿籍员工工资,以现金发放或者银行代付的形式。。

第三十五条  中、阿方人员社保休假险申报

按阿劳动法规定,无论是阿籍员工还是外籍员工,取得劳动许可后,必须向社保局及休假险局申报社保和休假险,每月22日前以支票的形式将社保和休假险交所在地社保局和休假险局,所有人员社保及休假险由局指代扣代缴。

第三十六条  休假补贴的领取

按阿尔及利亚劳动法规定,凡缴纳休假险的人员都可以享受由阿休假险局发放的休假补贴,此项补贴包括年假补贴和因恶劣天气影响的误工补贴。人力资源部协同财务部做好休假补贴的领取工作。外聘会计每年按时申报休假补贴,中方人员的休假补贴将由休假险局统一打入局指银行账户;阿籍员工的休假补贴则由人力资源部门收集个人账户信息和身份证明资料,报休假险局,休假险局将把该补贴分别打入个人账户。

第十一章  劳保用品的发放

第三十七条  劳保用品的种类

1、呼吸护具;

2、眼防护具;

3、防护鞋

4、防护手套;

5、防护服;

6、防坠落具等。

第三十八条 劳保用品的发放管理

1、各工区对劳务人员及工作环境进行统计,按工作种类发放劳保用品,做好发放登记工作 ;

2、    局指人力资源部对各工区劳保用品的发放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章 职工医疗及健康体检管理

第三十九条 职工医疗协议的签订

人力资源部联系当地医疗机构,对比、协商并签订医疗协议。

第四十条 职工体检

组织职工定期或不定期到签订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第四十一条 职工工伤医疗费用的报销

及时办理医疗卡,职工医疗、购药时医疗机构或药店按社保规定进行优惠。对于中方员工受伤较严重的,及时收集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据,送国内报人身保险公司索赔。

第十三章  各类人力资源登记本的登记管理

第四十二条 登记本的备案、登记、备检

按规定购买人力资源登记本,共计8本,各单位必须做好人力资源登记本的登记工作,应对劳动监察部门的检查。

第十四章  恶劣天气影造成响误工的相关资料申报

第四十三条 相关资料的收集

发生恶劣天气影响导致误工时,按休假险局的相关规定,及时填写停工报告、复工报告,并送到或发传真到休假险局。

第四十四条 资料的报送及误工工资补偿的跟踪

每月结束后对该月恶劣天气情况导致的误工情况汇总,计算误工损失报送休假险局。

第十五章  劳资纠纷案件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 法律专职人员的选用和配置

根据项目情况挑选配备法律专职或兼职人员,报北非指、公司法律事务部。法律专职或兼职人员需对中国法律和阿国法律有一定的认知,

第四十六条 劳资纠纷的提前预防

1、加强法律学习及普及,提高法律意识。

2、完善健全合同条款、合同签订、合同执行过程。

3、完善劳资制度,考核、分配做到公平合理。

4、发现劳资纠纷发生可能性时及时核查、协调、消除分歧。

第四十七条 劳资纠纷的应诉流程

1、当案件发生后先请仲裁进行调解,调解失败后再上报法院。

2、仲裁调解失败后,找律师准备应诉,并提供相关证据及资料。

3、对于仲裁失败的案件,上报法院进行开庭审理,依法裁决。

第四十八条 案件资料的收集整理

法律专职或兼职人员及时收集存档案件资料,妥善保存,并整理形成电子档案信息库。

第四十九条 案件环节的跟踪

法律专职或兼职人员及时与北非指、公司相关部门、律师及时沟通、跟踪,平时定期或不定期与以上部门相关人员联系。

第十六章  人力资源各项报表的填报

第五十条 人力资源报表的填报流程

1、发生人员调整时完善人员调整手续,及时登记。

2、定期整理人力资源报表,及时报送相关部门。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范文10

(一)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的立法现状

浙江省循环经济地方性立法始于2003年,为了实施国家新颁布的《清洁生产促进法》,浙江省分别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意见》《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等法律文件。2004年《浙江省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条例》颁布,2005年,省人民政府了《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纲要》,作为浙江循环经济发展的纲领性、指导性文件,2006年出台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07年,浙江被列为国家循环经济试点省,为了保障和推动循环经济的跨越式发展,浙江省一方面全面贯彻实施《循环经济促进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另一方面,针对浙江具体情况,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循环经济领域专门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浙江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07)、《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09)、《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2010)、《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2010)、《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条例》(2011)、《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2011)、《浙江省循环经济“991”行动计划(2011-2015年)》(2011)、《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2012)、《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4)、《浙江省节能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4)等。同时,《浙江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浙江省废旧轮胎回收利用条例》《浙江省包装物回收利用条例》《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利用促进办法》《浙江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等也在积极研究起草中。统观上述立法情况,可以将浙江省循环经济立法划分为三大阶段。第一阶段是起步阶段,主要在国家出台的环保法律、法规基础上,根据本省实际,出台细化性的操作办法;第二阶段是巩固提高阶段,主要根据国家循环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出台符合浙江具体情况的循环经济专门性立法,本阶段的立法具有一定的自主创新性,但是比较单一,主要集中在财政资金的使用方面;第三阶段是发展成熟阶段,浙江省循环经济立法开始注重综合性、全面性、体系性,有计划、分步骤开展循环经济统领性和分领域专项立法,这标志着浙江省循环经济立法开始从量变走向质变,从零散走向系统,从探索走向成熟。

(二)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的执法现状

法律的生命在于它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实施。[2]浙江省循环经济执法是为了实现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的目标,其法律渊源既包括浙江省循环经济地方立法,也包括国家循环经济立法。浙江省循环经济执法主要以政府引导和激励为主。[3]一是大力推进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围绕环太湖、钱塘江等重点流域和高消耗、高污染等重点行业,分批组织企业开展自愿性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成效显著。截至2012年底,全省共有6808家企业完成了清洁生产审核,其中,自愿性审核企业4620家,强制性审核企业2188家。通过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积极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减免政策,积极推进粉煤灰、煤矸石、冶金废渣、尾矿、餐厨等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目前浙江省工业固体废物利用率已达到93.2%,处于全国先进水平。二是积极实施全省园区循环化改造。2013年,浙江省政府办公厅《浙江省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工作方案》。2014年,浙江省正式启动全省园区循环化改造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果,绍兴滨海工业园区、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成功入选国家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三是重点推进循环经济“991”行动计划。所谓“991”行动计划,是指发展循环经济九大领域、打造九大载体、实施十大工程。据统计,2008-2014年,浙江省共实施“991”行动计划重点项目1420个,总投资4670.7亿元,形成了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循环经济项目。四是大力加强部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建设。截至2014年底,浙江省拥有46个部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单位以及14个省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城市和园区,建立了完善“点、线、面”结合的循环经济示范试点体系,凝练了一批独具浙江特色的典型循环经济模式。浙江省循环经济执法取得了显著效果。2014年,浙江单位GDP能耗比上年下降6.1%,提前一年完成“十二五”节能降耗目标,能效水平位居全国第三;工业固体废物利用率已达到93.2%,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三)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的司法现状

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法律活动,是法制目标实现的最后屏障。[4]目前,浙江省乃至全国都还没有就循环经济设置专门的法庭和组织专门的审理活动,而是包容在环保司法之中。一是建立专门的环保法庭。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宣布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这标志着环境保护的司法保障迈入新阶段。早在2011年,浙江丽水莲都区就成立了环境保护案件审判中心,对环保案件进行专门审理。2014年,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合议庭,成为浙江省首家中级法院环境保护专门审判机构。浙江其他地区环境法庭的成立也在研究筹划中。专门设立环保法庭是为应对环境形势恶化而在司法模式上的变革,它打破了传统上将行政、民事和刑事三大审判各自分立的模式,创设了“三审合一”的新模式,从而实现环保纠纷的专门化审理。[5]二是探索环境公益诉讼。2010年8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和省环保厅联合出台了《关于积极运用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见》,建立检察机关与环保厅的长效协作机制,对涉及环保的案件支持、督促。2011年,浙江省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在嘉兴平湖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二、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制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浙江省循环经济立法存在的问题

一是还存在立法空白。循环经济立法是个系统性工程。就浙江省地方循环经济立法来说,第一层次是国家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实施办法,这是浙江循环经济发展的统领性法律文件;第二层次是国家清洁生产促进法、固体废弃物防治立法和再生资源回收立法的实施办法,这是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的综合性法律文件;第三层次是针对不同行业领域和产品类型的专门性立法,如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立法、废旧汽车回收处理立法、电子废弃物产品回收处理立法、餐厨垃圾回收处理立法、生活垃圾回收处理立法等。但迄今为止,包括浙江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在内的大量立法都还处于研究起草中,与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实践严重脱节。二是现行立法之间存在重叠和冲突。以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相关的专项资金立法为例,为了促进和激励浙江省循环经济的发展,浙江省分别出台了《浙江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07)、《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09)、《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4)和《浙江省节能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4)等地方性法律文件。表面上看,这几个专项资金各自有其支持范围,互不统属,泾渭分明,从而充分、合理、有效发挥几大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杜绝重复资助。但仔细考察几个管理办法,却在制度设置上就存在重叠和冲突。比较典型的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项目,既能按《浙江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申报支持,也能按《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获得支持,这为循环经济发展相关专项资金项目扶持实践埋下隐患。三是现行立法可操作性有待加强。由于法治化发展阶段的局限以及相应理论与实践的不成熟,我国包括循环经济在内的环境立法普遍实行“宜粗不宜细”策略,即使是地方性立法,也普遍存在规定过于原则与抽象的问题,这在浙江省循环经济立法中也有体现。例如,《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煤灰、煤矸石、炉渣、废石、废料、废气等工业废物进行综合利用。”但是该规定相关的技术指标并不明确,对企业综合利用行为也难以监督考核,无法应用操作化运作,上述规定就成了一种宣示性条文,在实践中发挥不了作用。

(二)浙江省循环经济执法存在的问题

一是执法管理体制有待细化。循环经济发展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工程,涉及几乎所有政府部门的职能范围。浙江省循环经济执法管理体制沿袭了我国传统的经济社会执法管理模式,即所谓的统一监管与分部门监管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例如,《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第五条规定:“省发展和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相关管理工作。”《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资源综合利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资源综合利用相关工作。”但实际执法中,统管部门到底怎样组织协调?统管部门对分管部门可以提出什么要求?分管部门不履行职责时统管部门怎么处理?这些具体问题都没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二是执法考核机制有待强化。我国地方政府治理架构和官员激励体现为典型的“压力型体制”,[6]在这种体制架构下,地方政府行为激励的主要动力是官员政绩考核机制。所谓政绩考核,是指上级政府掌握下级政府官员的人事任免权力,为实现任免标准的客观化,上级政府定期对下级政府履行所承包的行政事务的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官员任免的重要依据。浙江省循环经济执法的推动,客观上需要将循环经济发展纳入到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考核体系中。但除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2010)、《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2011)、《浙江省循环经济“991”行动计划(2011-2015年)》(2011)等文件中提出的倡导性条文外,循环经济发展的量化考核问题迄今为止浙江省还缺少相应的可操作性条文规定。三是执法缺少公众监督参与。公众监督参与是包括循环经济立法在内的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和核心内涵之一。[7]与传统的线性经济相比,循环经济是一种公众经济,公众参与是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和必然选择,是推动循环经济决策科学化、循环经济执法民主化的主要动力。但当前浙江省循环经济执法中的公众监督参与存在程度低、方式单一等问题。现行立法中,《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条例》《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等都没有纳入公众监督参与的内容,《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等文件有关公众监督参与的内容也主要是引导和促进社会公众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并参与循环经济的宣传与实践等,与循环经济执法相关的公众监督参与也是付之阙如。

(三)浙江省循环经济司法存在的问题

不管是环保法庭还是环境公益诉讼,从表面上看,共同的问题是案件数量少,但这并不是说环境问题少了,实质上是未能对许多环境问题进行诉讼。在当前严峻的环境形势和循环经济发展趋势下,司法的保障功能基本没有得到体现。一是环保案件难。环保法庭和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量少的问题都与现行法律对于原告资格的限制有关。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还是明确规定,主体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环保法庭虽然力图为环境污染受害者的司法救济提供更为便利的条件,但由于环境污染损害具有复合性、滞后性等特点,受害者不知道或无能力提讼。而环境公益诉讼方面,按《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此,2015年新修订实施的《环境保护法》第58条进行了具体可操作化的解释,但条件依然过于严格,将很多很有能力、有热情的民间环保组织排除在外。二是环保案件举证难。环境污染事件具有复杂性、多因性、长期性等特点,不管是环境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认定污染企业的环境违法事实都面临巨大的困境。企业往往采用埋设暗管、渗井排污,或利用雨天、夜间、休息日违法排放废水、废气,由于排污行为的隐蔽性和污染的扩散性,很难及时、充分、确凿地固定违法事实。同时,这些环境违法事实的认定、损害的评估和因果关系的证明等不仅需要环境法律知识,往往还需要土壤、水文、生态等环境科学知识,很多情况下需要进行专门化的司法鉴定,但浙江省全省只有省环境监测中心一家机构能够开展环境检测和评估,难以满足众多的环境诉讼的需要。[8]三是环保案件执行难。包括浙江在内,全国的法院系统人员配置都存在严重不足,执行庭的人员配置也相应受到限制,在此情况下,普通民商事执行工作已显得捉襟见肘,环保法庭和环境公益诉讼审理的环保案件的执行更加剧了案多人少的矛盾。同时,环保案件的执行有其特殊性,如环保机关申请执行“责令停止生产”行政处罚决定,法院由于执行人员配置不足等客观原因,没有能力对执行效果进行监督,案件执结后,被关停的企业暗中又偷偷恢复生产。而且,在当前经济不景气的背景下,有些地方政府和部门为了保增长促就业,对本地污染企业采取保护性措施,法院在执行时,往往受到当地政府的干扰。

三、完善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法制保障体系的建议

(一)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的立法完善

一是加快循环经济立法进程。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的目标,到2015年,浙江省要“基本形成具有浙江特色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率先建成全国循环经济发展示范区”。为了确保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应尽快形成比较完备的浙江省循环经济立法体系。目前,《浙江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浙江省再生资源回收处理办法》《浙江省餐厨垃圾回收处理办法》《浙江省城市生活废弃物分类回收处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研究草拟工作已经酝酿成熟,应及时出台。二是疏解循环经济立法冲突。浙江省循环经济立法冲突的主要原因是缺乏一部统筹全局的基础性立法。已酝酿成熟的《浙江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的出台,将能有效化解和疏导现行立法冲突。化解冲突的途径可以分两个层面,首先在条例总则中对浙江循环经济发展所涉及的各领域的基本原则作全局性安排,各具体领域立法如果与基本原则相悖,则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规则处理;其次是在分则中对当前比较突出的财政专项资金等领域的冲突拟定具体的化解规定。三是细化循环经济配套办法。针对浙江循环经济立法中的重要制度,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配套规定。这方面,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相关规定是典范。但金融信贷、价格补贴等激励措施和垃圾分类、资源综合利用等一系列重要制度都还需要制定细化的操作办法。同时,加强浙江省循环经济基础性数据库建设,包括循环经济统计核算体系、评价指标体系、管理信息系统等,为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推行提供技术性支撑。

(二)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的执法完善

一是理顺循环经济执法管理体制。针对统一监管与分部门监管中协调机制不顺的问题,应充分发挥浙江省各级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功能,对循环经济发展任务进行总体部署,并形成各部门的任务分解方案,对各部门循环经济发展进行具体化、可操作性、量化考核的职能分工。同时,循环经济执法具有综合性、交叉性特点,除了明确每个部门的职能分工外,对跨部门、跨区域的工作应建立循环经济执法联动机制,由所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小组,统一行动、统一考核。二是将循环经济发展纳入官员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具体办法可以借鉴节能减排考核方案,首先是拟定浙江省全省循环经济总体目标,并将目标分领域在各地市、区县、乡镇逐级进行分解,提出各级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的具体要求;其次是制订考核循环经济发展的量化指标,并规定具体的考核程序和步骤,将循环经济发展目标的完成情况确定为考核干部政绩的一个重要指标,实行“一票否决”制和责任追究制。三是建立健全循环经济执法的公众监督参与机制。扩大公民对循环经济发展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决策和执法的科学化、民主化。各级发改、经信、环保等与循环经济执法直接关联的部门要在有关循环经济发展的决策和执法活动中,主动、全面、及时公开相应信息,并有效利用微信、微博、网站、短信等新媒体,确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以便接受公众的监督。同时,组织专家和公民以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问卷调查、征求意见等适当方式参与循环经济项目审批、循环经济园区改造、清洁生产审核以及环境影响评价等,并积极探索循环经济执法公众监督新模式,如微信举报、网上投诉、行政公益诉讼等,将公众的参与权和监督权落到实处。

(三)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的司法完善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范文11

今年以来, 在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各有关职能部门和镇乡(街道)上下联动,齐心协力,真抓实干,全区环境整治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圆满完成了全国文明城市、省级示范文明城区两大创建任务。再生资源回收、街容卫生达标路创建以及河道库区、农棚田舍、农贸菜场和餐厨垃圾等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为改善全区城乡环境面貌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现将有关工作总结如下:

一、广泛发动,营造氛围

二、部门联动,齐抓共管

各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区委、区政府确定的专项整治工作目标,充分发挥各自职能,落实职责,强化指导,促进全区各地环境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区供销社开展了再生资源回收专项整治,多次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全区各镇乡(街道)的废品回收站进行调查摸底,并联合区联创办召开了区再生资源回收长效管理工作培训会,制订出台了再生资源回收示范站、网点建设政策措施,同时,召开可再生资源回收研讨会和全区再生资源回收长效管理现场会,全面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区城管局加强了餐厨垃圾管理,联合区联创办召开了餐厨垃圾收运工作座谈会,就进一步有效打击餐厨垃圾非法偷运行为提出了对策措施,并计划扩大收运、处置范围,进一步强化餐厨垃圾综合管理。同时,联合区联创办、区卫生局开展了街容卫生达标路创建,在古林镇召开了全区街容卫生达标路创建工作现场会;区水利局推进了全区河道库区整治,联合区联创办召开了河道保洁工作研讨会,进一步完善了河道、库区长效保洁机制,逐步实现了河道、库区保洁全覆盖,同时,大力推行河道保洁市场化运作,进一步提高了保洁质量;区环保局通过严格执法、有效监管,大力推进企业污染减排工作顺利开展,完成了全区污水工程规划初稿,并开展了农村污水分散式生态处理,同时,制定了《2012年度鄞州生态区建设工作任务书》,稳步推进了生态区建设;区农林局开展了“一绿二治”活动,扎实推进农棚田舍专项整治,在姜山、云龙、洞桥和邱隘试点成功的基础上,带动全区各镇乡(街道)全面清理原有农棚田舍并规范使用,严格控制新搭建,促进农棚田舍规范整洁;区贸易局对设施陈旧、经营环境较差的菜市场进行了升级改造,同时,围绕菜场改造,联合区联创办开展了菜场周边环境专项整治,禁止乱停放、乱张贴、乱搭建、乱设摊、乱堆放、乱倾倒等不文明行为,落实了市场专业保洁人员,制订了相应的考核制度,促使各地市场周边环境整洁、有序、规范;区卫生局以“第20个爱国卫生月活动”为契机,开展了除四害、农民健康教育、农村改厕等活动,并以卫生镇、村创建和复评为契机,强化公厕保洁管理,建立了公厕卫生长效管理制度,开展了“五小行业”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加强了公共场所、化妆品以及食品等安全监督和管理;区文明办进一步推进了“和美家园”创建,加强了对创建村的指导帮扶,强化了对达标村的常态管理,对全区文明单位(村、社区)进行了全面复评,提高了创建工作整体水平。同时,组织开展了“我身边的文明之星”评选活动以及“传承古堇文明,同过我们的节日”、“文明交通一条街”、“文明出行”等系列实践活动。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范文12

资源综合利用,是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对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资源的综合利用,不仅可以变废为宝、节约资源,还可以通过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环境保护,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意义重大。从1995到200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多个规范性文件,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作出了规定。由于这些文件的时间跨度较大,对相关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标准、范围、认定程序也各有不同,特别是有关综合利用程度和环保要求不够严格,影响了政策的实施效果。2008年12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了《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将现行主要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作了整合和扩大,规范了认证程序,统一了产品标准和环保要求,解决了存在的主要问题,从而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事业的规范发展。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通知》将现有和新扩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分为以下四类:

一是免征增值税,主要产品有:(1)再生水;(2)以废旧轮胎为原料生产的胶粉;(3)翻新轮胎;(4)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5)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对于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二是增值税即征即退,主要产品有:(1)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2)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3)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4)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5)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即征即退政策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对于适用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三是增值税即征即退50%。主要产品有:(1)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2)以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3)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4)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5)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6)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即征即退50%的政策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对于适用即征即退50%政策的纳税人,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四是增值税先征后退,仅适用于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先征后退政策自2008~7月1日起实施。对于适用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须向所在的地市级或者县市级财政机关提出申请。

需要补充的是,由于对利用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生产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于2008年底到期,是否延续还在研究;由于煤层气抽采销售的政策文件包括多个税种的优惠政策,所以此次公布的增值税新政策未对二者进行整合。另外,因为立窑法工艺生产水泥属于国家产业政策不鼓励的技术,而且在实际中存在能耗高、污染重、产品质量不稳定等缺点,经国务院批准,已自2008年7月起取消了增值税优惠政策;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实心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二、再生资源增值税新政策

再生资源通常也称为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等)、废玻璃等。

为了支持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行业长期以来一直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对回收企业销售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其开具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普通发票)可以作为下环节企业(限于利用废旧物资作原料的生产企业,即利废企业)的扣税凭证,按金额的10%抵扣进项税额。这种上环节免税、下环节扣税的做法,违反了“征税抵扣、免税不抵扣”的增值税原理,在执行中难以控制享受政策的回收企业范围。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直接导致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而且严重影响了回收行业的规范和健康发展。为了促进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税收公平和税制规范,2008年12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了《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调整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的增值税政策。

调整后的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取消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调整后的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同时规定: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按其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的一定比例(2009年为70%,2010年为50%)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这些条件包括:(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并已经备案的;(2)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反洗钱法》、《环境保护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另外,报废船舶拆解企业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以按照文件规定,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再生资源增值税通知》规定纳税人原则上按季度申请退税,如果纳税人申请退税金额较大的,也可以按月申请,具体时限由所在地的财政专员办确定。纳税人申请退税时,应提交的资料有:(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2)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者其租赁合同的复印件;(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及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有关数据及资料;(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受到有关刑事处罚或者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的书面申明。对纳税人申明的内容经查实不符的情况,《再生资源增值税通知》规定的处理方式为:(1)如果问题是在初次申请退税之日前发生的,则应当追缴纳税人此前骗取的退税款,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取消其以后申请享受通知规定退税政策的资格;(2)如果问题是在初次申请退税之日后发生的,则取消其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申请享受通知规定退税政策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