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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电销履职报告

时间:2022-07-02 23:00:32

保险电销履职报告

保险电销履职报告范文1

一、加强学习、牢记宗旨,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

今年以来,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切入点,不断加强理论学习,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先导,不断提高自身思想素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断用科学健康向上的理论武装头脑。一是认真学习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的理论文章和先进典型,切实改进作风,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x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四风,严格执行八项规定,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二是认真学习业务知识。

二、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一)充分发挥窗口便民功能、精简流程、转变作风。一是进一步完善和推动自20xx年6月启动的医保等各项报销费用支付由医保中心与银行联网直接划账业务,彻底结束了参保人员费用报销多次来回奔波的历史。过去,参保人员费用报销先报送材料,等审核结束后,还要再到医保中心办理结算,也就是说一次报销办的最顺利也至少要跑两个来回,现在只要报销材料齐全,一次申报就会在规定的工作日内收到医保中心直接通过银行划拨到本人账户的医疗费用。最大程度的减少了报销人员旅途奔波劳顿之苦和报销成本。二是精简流程,最大程度地方便服务对象。今年以来我们对业务流程进行了全面梳理和精简,将只要不影响报销政策、规定执行的环节和材料一律精简,能在网上直接审核办理的事项坚决不要服务对象跑路。现在职工异地就医报销只要发票、出院小结、费用清单和转诊转院表(首次报销另外一个提供个人银行账户)即可完成整个报销申报,定点药店原来每月都要到医保中心报账,现在网上直接审核直接结算。

(二)多措并举、办理业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医保中心经办的业务专业性、政策性都很强。业务办理的怎么样,广大参保人员和服务对象说了算。为使广大参保人员和服务对象了解我们业务办理的全过程,我们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公开经办内容。将医保中心工作职责、业务范围上墙,使每个来中心办理报销和咨询业务人员一看就一目了然,知道自己所办事项属于哪个范围,怎样办理。二是公开经办流程。将医保中心各险种报销流程,所需提高材料上墙,杜绝模糊经办。三是公开服务承诺。实行《首问负责制》,热情接待每位到中心办事的当事人,认真解答他们提出办理的事宜;实行《限时办结制》,对参保人员报销费用材料的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也就是说,只要财政资金能跟得上,参保人员报销费用最多在20个工作日内就能划拨到个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对服务对象所办事宜需要的条件、办理程序和所需提供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对不属于本中心办理的业务,告知到什么单位或什么科室去办理,有联系方式的提供联系方式。同时在公开服务承诺中对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实行3个禁止,即禁止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现象;禁止“吃、拿、卡、要”推诿扯皮现象;禁止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态度差等现象。

(三)建立医保中心与参保人员和服务对象互动机制,化解矛盾与纠纷。医保中心服务人群广、层次多、政策性强。各险种报销政策、比例、经办流程、保障水平都不尽相同,电话咨询,上门咨询人员多,有的是对经办业务不了解进行咨询,有的是对政策不理解,甚至对现有保障水平不满意诉说怨气,但不管是哪种情况,都要求我们要认真、耐心、细致进行解答说服,做到有问必答,有疑必释,有惑必解,最终取得他们的理解。否则,言语稍不注意就会引起不必要的矛盾和争吵。过去每年中心都有发生来办事人员因个人诉求得不到满足,

在中心吵闹,给中心的工作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今年到目前为止没有发生一起这样的事情。今年,到医保中心反应最多的是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低于前些年的问题。实际上20xx年12月医保结算全市实行统一结算系统,统一政策待遇后,部分慢性病的报销封顶是高于以前政策的,如高血压3期、慢性肾功能不全等报销封顶线都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了1000元(原4000元、现在5000元),不同的是,过去在审核上是粗线条的,非本病种的用药,只要是医保目录支付范围内的都纳入了报销,但现在按规定,这部分费用不能再报销了,所以广大患者不能理解,这是情理之中的事。通过我们对政策、规定的耐心细致的宣传解答,最终都取得了这部分人员的理解和认可。

(四)创新管理,确保基金使用效率和安全。随着广大参保人员健康意识不断增强,有限的医保基金与广大参保人员医疗需求快速增长的矛盾日益突出,如何把有限的医保基金用在刀刃上,我们只有在加强管理,创新机制上做文章。一是在经过反复调查论证的基础上,借助外地经验,我们向县政府提出将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实行商业再投保的建议,很快得到县政府领导的同意并批准实施。这是职工医保一次制度的创新,相信在不久的将来这一制度会发挥应有的作用。二是针对我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待遇申报过程中,一些参保人员到医院托关系找医生制作虚假材料进行申报的情况,我们对慢性病鉴定进行了改革,由原来医保专家组只凭材料鉴定,改为由医保专家组对申报人员现场询问+体检+材料进行鉴定,有效杜绝了鉴定的疏漏,确保了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得到了慢性病患者的理解和支持,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三是继续加强两个定点单位管理,强化服务协议的履行职责,加大违规惩处力度,从源头上消除违规行为,确保基金合理合规支付。现在,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生活用品、日化用品刷卡得到杜绝,定点医院因病施治、合理治疗得到进一步落实。

三、廉洁自律、筑牢反腐防线

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是国家实现长治久安的大计,对凝聚民心、党心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我严格执行八项规定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做到大事讲原则,小事不糊涂,决不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xxxx是一个很小的地方,老领导、老同事、老朋友很多,托人说情的确实经常遇到,但只要涉及到原则问题,我都耐心说服,坚决拒绝,毫不含糊。最近就有一次,过去的一位老领导来给朋友说情,讲朋友家庭经济困难,要我提高他朋友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我了解到情况后耐心细致的解释,这是政策规定,我不能擅自提高的,你总不想让我违规吧。最后取得了这位老领导的理解和体谅。

保险电销履职报告范文2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乡消防规划,并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消防业务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应增加。

第五条市、区(县)公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公安派出所应当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

森林、铁路、民航机场、港口(含渔业港口)以及在沿海、内河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民用船舶的消防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安全生产监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化、房管、国土资源、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制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计划,依法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列入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内容。司法、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普法、任职培训、就业教育和科普等工作的内容。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无偿开展社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刊播消防安全公益广告。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或者举报违反消防安全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鼓励发展消防安全技术服务中介组织和建立民间消防基金会。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完善、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政府负责人和有关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二)将消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防火安全委员会制度,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及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建立健全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

(四)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消除火灾隐患;

(五)建立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机制,组织或者协助组织扑救、调(特)大火灾事故;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宣传、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完善、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消防安全公约;

(三)协助有关部门督促辖区内单位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四)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五)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开展火灾自救,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火灾现场、维护火场秩序和调查火灾原因;

(六)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开展消防执法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辖区内的消防安全公约,督促村(居)民遵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依法对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制止、纠正和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二)定期公布本辖区内的重大火灾隐患情况,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火灾隐患;

(三)对使用消防产品实施监督;

(四)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定期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五)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依法组织消防安全培训,管理和指导消防队伍的建设和训练;

(六)组织、指挥、承担火灾扑救工作,负责火灾原因的调查、认定,进行火灾统计,核定火灾损失;

(七)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对辖区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及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以及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和其他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二)督促辖区内属于公安消防机构监督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室内装修等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申报消防审核、验收;

(三)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对辖区内的建筑工地开展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四)组织指导辖区内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进行初起火灾扑救,及时疏散人员,协助公安消防机构保护火灾现场和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五)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其他消防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本单位的消防安全:

(一)建立、落实消防安全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安全责任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

(三)制定、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执行消防技术标准;

(四)制定防火、灭火方案和应急预案;

(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活动,组织所属单位开展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六)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测、维修和保养,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八)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九)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开展火灾自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维护火场秩序和调查火灾原因;

(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档案,统一保管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以及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自身的消防安全。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本单位的消防安全:

(一)实行每日防火巡查,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并建立巡查记录;

(二)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预案的演练;

(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发生的消防安全事故,迅速启动应急救援机制;

(四)建立健全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制度;

(五)将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任命、变更情况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服务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指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灭火和应急预案;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档案;

(三)在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消防宣传,组织消防演练;

(四)对占用或者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

(五)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查、维修、保养,确保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六)督促业主或者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对业主或使用人拒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消防机构报告;

(七)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组织防火检查,开展日常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八)发生火灾事故时,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居民住宅区未实行物业服务的,当地的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进行自我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并实施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发现居民住宅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有消防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要求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辖区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消防机构。

第十六条建筑物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遵守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维修、保养自己专有、专用部分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确保完好有效;

(三)委托物业管理的,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七条厂房、库房、商场、宾馆、酒店、办公楼等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并与物业使用人以书面形式约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职责。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业主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消防车通道、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出租住宅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职责。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出租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出租人应当加强消防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保障出租住宅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承租人应当安全用火、用电、用气,不得占用或者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维护公共消防安全。

第十九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方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人负责;总承包人依法分包的,分包人向总承包人负责,服从总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公民应当遵守电气、燃气和室内装修消防安全规定,爱护公共消防设施,学习掌握防火、灭火、逃生方法和报告火警等消防常识。

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并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

第二十一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专职、义务消防队队员;

(二)消防工程的设计、安装、施工、维护、管理、监理、维修人员,消防控制中心(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三)公众聚集场所的工作人员;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装卸的管理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火灾预防

第二十二条市、区(县)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会同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编制消防专项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消防专项规划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队(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

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缺少消防规划或者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市、区(县)人民政府不得批准。

第二十三条城乡建设应当符合消防法律、法规以及消防规划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保证足够的防火间距。

原有建设不符合要求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计划,逐步解决,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责令限期搬迁;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责令停止使用;

(二)制定旧城(村)改造计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应当优先安排“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

(三)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人员密集场所,责令限期整改。不能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责令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条消防队(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以及消防装备应当与其它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同步发展,并由市、区(县)人民政府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规划、技术标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建设、配置和维护。

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负责验收。

第二十五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消防规划予以预留、控制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用地性质。

第二十六条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消防安全行政许可事项的,负责行政许可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严格依法审查。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不得批准。

对已经取得消防安全行政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消防机构发现其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立即撤销原批准并在送达撤消决定书后两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安全生产监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国土资源、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对未依法取得消防安全行政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依法查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移送、通报公安消防机构处理。

第二十七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加强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监督管理中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

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管、气象、供水、供电、燃气、通讯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无偿向公安消防机构提供涉及消防安全和灭火救援工作的信息资料。

第二十八条新建、扩建、改建、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核。

前款规定的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竣工验收资料报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公安消防机构收到建设单位验收申请及有关资料后,对申报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消防验收,并在消防验收后七个工作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房地产权属证书,建筑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条新建、扩建、改建、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单位不得委托、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消防设计、施工或者监理。

从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消防技术标准,并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的质量和安全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条建筑工程使用的消防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竣工进行消防验收时向公安消防机构提供消防产品的供货证明和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提供的消防安全检测报告。

第三十一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举办文化体育活动以及集会、焰火晚会、灯会、展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人、承办人以及场地提供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职责。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主办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前款规定的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其主办人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在举办前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三十三条下列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一)歌舞厅、影剧院等公共娱乐和演出场所;

(二)宾馆、饭店;

(三)商场、集贸市场;

(四)体育场馆、会堂;

(五)其他依法需要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的场所。

前款规定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延续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有效期的,不得继续使用或者营业。

第三十四条对于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申报的消防安全检查和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申报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自依法受理之日起四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第三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应当经常对电器设备、电气线路进行自查、维护,每三年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报告送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配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每年对设施进行检测,每三年对火灾报警探测器进行清洗;检测和清洗报告送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三十六条消防设施的检测、保养和维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检测、保养和维修消防设施的机构应当对作出的检测结果、维修和保养质量负责。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

(一)在车间、仓库、集贸市场、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内设立员工集体宿舍;

(二)生产经营场所与住宿场所为一体的建筑,其住宿部分没有按照规定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三)封闭、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上设置障碍物;

(四)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设备器材,或者擅自改变消防设施、器材的用途;

(五)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六)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窗户、阳台安装不符合紧急疏散要求、影响灭火救援的防盗网;

(七)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进行设备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

(八)遮挡、覆盖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或者妨碍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使用;

(九)不按规定安装、敷设、使用和管理电器设备、电气线路和燃气用具;

(十)不按规定配置、使用和管理消防设施、消防器材;

(十一)依法必须经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未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而上岗作业;

(十二)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十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对经确定存在火灾隐患的场所,能够当场消除火灾隐患的,必须当场消除;不能当场消除的,必须制定具体的消防整改措施,及时消除。在火灾隐患消除前,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应当自行全部或者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公安消防机构对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并及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促整改。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实施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大型商场、集贸市场、宾馆、饭店、影剧院、歌舞厅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大型专用仓库、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及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应当依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参加火灾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

第四章消防组织

第四十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发展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的多种形式消防组织,保障消防组织与消防工作的需要相适应。

第四十一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大型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组建单位自行解决,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四十二条鼓励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组建义务消防队或者设置专(兼)职消防人员。

第四十三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应当加强业务技能训练,开展消防安全演练和灭火演练,并保持器材装备完好。

消防队依法开展消防安全演练和灭火演练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提供便利。

第五章灭火救援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积极采取措施灭火。

禁止谎报火警、阻拦报警、制造混乱。

公安消防机构、电信等有关部门应当保障火警通讯线路畅通,迅速传递火灾信息。

第四十五条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

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公安消防队接到火警出动命令后,应当在六十秒内出动消防车,迅速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四十六条灭火救援工作由公安消防机构或者火灾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调集人员、物质等支援灭火救援工作。

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调动专职消防队以及交通、供水、供电、供气、通讯、医疗救护等有关单位进行灭火救援;消防队伍以及其他参加灭火的单位、人员应当服从调动和指挥。

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义务参加有组织的灭火救援工作。

第四十七条公安消防机构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其他车辆、行人必须让行。紧急情况下,对阻碍通行的车辆可以强制让道,对妨碍消防车及时到达火场的隔离墩、栏杆等道路障碍物,可以实施破损或者拆除。

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消防车(艇),经交通管理人员同意,可以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参加灭火救援工作。

第四十八条公安部门应当负责火灾现场的警戒,维护火灾现场的秩序。

公安消防机构可以根据现场需要封闭火灾现场;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进入或者清理、变动火灾现场。

第四十九条公安消防队灭火救援不得向受灾单位或者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并处工程概算百分之一点五的罚款;对工程概算无法计算或者不依照规定编制工程概算的,按工程面积处每平方米十五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建筑工程委托、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消防设计、施工或者不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施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监理的,或者不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监理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处理。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不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及其容器,可扣押、查封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许可擅自投入使用或者开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举办文化体育活动以及集会、焰火晚会、灯会、展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责令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责令停止举办,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厂房、库房、商场、宾馆、酒店、办公楼等场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处警告或者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应当或者清除。

(一)封闭、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上设置障碍物的;

(二)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擅自改变消防设施、器材用途的;

(三)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窗户、阳台安装防盗网,影响紧急疏散和灭火救援的。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一)在车间、仓库、集贸市场、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内设立员工集体宿舍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宿场所为一体的建筑,其住宿部分没有按照规定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

(三)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进行设备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施工、维修作业的。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遮挡、覆盖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或者妨碍消防设施、器材正常使用的;

(二)不按规定配置、使用和管理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

(三)依法必须经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未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

(四)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电器设备、电气线路和燃气用具的安装、敷设、使用和管理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

有重大火灾隐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营业性场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对存在火灾隐患的场所无法查明责任人的,可依法予以查封。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进入或者清理、变动火灾现场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公安消防机构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先行登记保存不足以防止当事人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的,可予以查封、扣押。

第六十五条依照本条例实施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公安消防机构裁决。

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公安消防机构必须报请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确的决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六条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依法应当审批、审核、核准或者验收的项目,故意刁难,拖延不办的;

(二)对不符合审批、审核、核准或者验收条件的项目,擅自审批、审核、核准或者验收的;

(三)对依法受理消防安全检查申请的场所,未经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同意使用或者开业的;

(四)发现重大火灾隐患不按照规定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改正的;

(五)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指定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单位,或者为投保人指定保险单位的;

(六)违法实施处罚或者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

(七)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强行摊派各种费用或者乱收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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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重点岗位风险审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创新运用

一、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发展趋势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人们越来越离不开管理监督,而经济责任审计在维护经济秩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十六届四中全会将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一项制度写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这些都充分说明经济责任审计份量的重要。它对国家经济安全、社会风气、队伍建设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电力企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定义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解释,电力企业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由独立的审计机构(或组织)和专职审计人员接受委托,根据一定的标准和依据,遵循规定的程序,对企业领导人在任职期间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的活动。

三、电力企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现状

2004年国家审计署刮起的“审计风暴”把电力企业推到了社会关注的前沿。行业审计披露了因违规处置资产、通过关联交易让利,造成国有资产向三产企业流失29.7亿元;因违规对外投资、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违法违规问题,造成流失15.3亿元。”这由此也引起了电力系统直上而下对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高度重视,电力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得到了加强:县公司成立了监审部,一批懂业务、会管理的优秀人员配备到了审计岗位;审计地位得到提升,许多单位是由公司总经理或党委书记直接负责审计工作;审计范围不断扩大,除正常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外,针对公司经营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审计还运用了废旧物资管理审计调查、招投标管理审计调查、营销专项审计等多种审计方式开展工作;审计成果运用不断得到深化,各职能部门邀请审计人员上门培训,一批管理制度得到了重新制订和完善。

虽然电力企业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业在近几年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电力企业仍存在着相当多的问题,部分审计发现问题甚至屡查屡犯。

四、电力企业近几年内部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通过近几年开展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我们可以发现电力企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还存在着建设项目流程不规范,废旧物资回收不到位,成本性修理项目跨期、提前列支;电价政策执行不严格等现象。

(一)、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严

经过近几年的审计,电力企业在资金管理、资产管理、成本费用控制、物资采购等方面制度已基本健全,但由于相关部门的职责还履行不到位、专职人员执行制度的自觉性不强,还存在侥幸心理,往往有章不循,有规不守,使内控制度不能发挥应有的效能。

(二)、工程项目管理粗放

部分电力企业的工程项目管理归口部门及专职人员对基建、技改、大修等项目性质随意变更性较强;项目未按制度的规定实行内部审批流程或审核把关不严;在项目实施中也未按照要求严格管理,立项报告、完工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部分工程管理人员还受到外部施工队伍拉拢腐蚀,帮助外部施工队伍套取虚假设计变更、虚增工程量,从而多结算工程费等。

(三)、营销业务管理不规范

有的电力企业没有全部上缴收取的电费,帐户内存在不同程度的滞留电费,且应收电费余额财务部门与营销部门始终存在着不明原因的差异。部分业扩报装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与用户内外勾结,擅自改变电价性质,损害企业利益。部分抄表人员在抄表时采取有表不抄或少抄,在实际电量与抄表电量严重不符后,以表计出现问题为由更换表计等手段进行。

(四)、物资管理不规范

在物资招标及询价采购过程中,对招标过程的会签审查流于形式,相关部门只履行签字手续,未履行会审职责。在废旧物资的回收上,存在畏难情绪,特别是农网维护的废旧物资,项目管理人员没有想尽办法去全部回收或与外部勾结造成废旧物资未全部回收,造成国有资产被私自变卖或流失。

五、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发现问题的原因分析

通过对经济责任审计中查出问题的分析,我们发现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除了一些领导干部依法治企意识不强,对财经法规掌握不够外,还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时效性不强。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时间跨度长、工作量大、时限紧、要求高的综合性审计工作,而由于每个项目的10个左右审计人员和两周审计工作时间条件限制,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往往开展得不深入、细致或者时间上相对滞后,从而影响到审计的质量和时效。

(二)、审计监督重点偏窄。

长期以来我们的审计监督重点是各级领导干部,对直接管理人、财、物、事的重点管理岗位人员的审计监督重视不够。事实上这些重点管理岗位人员手中或多或少有一些“自由裁量权”。这些“自由裁量权”虽然小,但由于电力联系着千家万户,社会的影响面却很大,如果对重点管理岗位人员的“自由裁量权”不加以有效监督的话,这些职能行为不仅可能产生管理环节的差错与责任事故,而且可能发生某些违章违纪行为,有些甚至是违法行为。

(三)、员工的思想认识有偏差。

由于独一无二的垄断地位和行业特殊性,再加上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自我约束的放松,让一些关键岗位的工作人员思想产生腐败的萌芽,其他职工抱着不正之风与己无关的思想,不愿监督。

(四)、违规查处不及时、责任追究不到位。

部分单位对一些重点管理岗位人员违规问题,由于怕影响考核或怕得罪人,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对重点管理岗位员工的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未能及时提醒、告诫、处罚。

六、电力企业加强重点管理岗位风险审计的必要性

(一)、加强对电力企业关键岗位监督的提升

国网公司2009年度的工作重点中提出:要健全风险防范内控体系。加强风险识别和分析,强化风险关键点的监控,提高风险管控能力,有效防范和应对各种风险。江苏省电力公司冯总在公司四届五次职代会暨2010年工作会议上的报告中提出:要加大经济责任审计力度。推进重要风险岗位离岗稽查,关注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的风险防控。

(二)、开展重点管理岗位风险审计能降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风险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跨度长,一个领导的任期往往长达4-5年,到领导离任进行审计时往往蕴涵了巨大的审计风险。而重点管理岗位风险审计能时刻监督分析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各业务流程的风险源点,并能及时发现并纠正被审计单位存在的流程缺陷和管理漏洞。

有签于此,无锡供电公司从2010年起率先在全省范围内把重点管理岗位风险审计作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的一项重点工作全面展开,通过加强对重点管理岗位的风险管理和控制,建立岗位风险防范机制,有效整合风险关键控制点,从而增强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工作事业心和责任感,规范经营管理行为,有效防范经营风险。

七、重点管理岗位风险审计的内涵

重点管理岗位风险审计是指为加强对重要风险岗位的管理与监督,增强公司系统经营管理人员的工作事业心和责任感,防范公司经营风险,对与公司资金、资产、安全和效益密切相关的岗位在日常管理中的业务行为的合规性、岗位职责履行的全面性、内部控制与执行的恰当性所进行的一种审计活动。对企业经营面临的各种管理风险进行审计评价,从而及时防弊纠错,改善企业的经营业绩。

八、重点管理岗位风险审计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应用实践

(一)、强化项目立项,通过多种形式确定公司的重点风险岗位

重点管理岗位的正确识别是项目成功的一个基础,在重点管理岗位风险审计项目开展前,我们采用:根据审计经验作出职业判断,对上级公司和本公司文件密度和文件内容的分析,根据社会舆论对供电企业的评价热点进行评估等多种手段对潜在的重点风险岗位进行识别分析,加以判断、归类,从而形成重点风险岗位监控列表,如:出纳负责保管、处理所有银行票据和财务专用章、法人印鉴章,对帐单只由出纳进行对帐等,存在资金安全风险,从而确定出纳岗位为重点风险岗位;江苏省电力公司从08年开始,陆续下发了37个物资管理文件,突出抓好以监造、验收和仓储为核心内容的物流管理,从而确定物资仓储、验收管理岗位;基建部与外部打交道较多、面对市场环境较为复杂、容易滋生以电谋私现象发生,一旦出现工作上的违规、失职,不但会使公司在经济上造成损失,而且会对我们电网企业造成负面影响,从而确定了工程项目经理岗位;客户对电力服务行为的规范性、业扩报装的合理性、费用收取的标准性,产生质疑或不满,继而引发较多投诉,从而确定营销大客户经理岗位。充分的事前准备为我们下一步稽查工作的开展奠定了一个坚实的基础。

(二)、根据岗位的不同情况量身定做不同的风险审计方案

周密细致的风险审计方案是项目成功的关键,按照项目立项前调查所确定的重点管理岗位,审计人员通过深入重点管理岗位的工作现场,了解管理实际流程;收集与重点管理岗位有关的文件、管理规定,运用流程图法、问卷调查法等审计方法,对内部控制的流程的正确程度和完善程度以及若干控制点进行测试。在全面分析被审计岗位的主要风险点后编制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审计方案,保证风险审计方案和审计项目一一对应,提高现场审计的质量。

(三)、实施过程中重点关注业务流程的关键风险点

在现场实施重点管理岗位风险审计时,我们与被审计岗位部门领导、部门职工进行座谈,全面了解被审计岗位的管理情况;现场察看并查阅被审计岗位相关业务管流程的申请、审批、执行等资料,使我们对重点管理岗位的整个业务流程形成了清晰的认识,从而正确识别和记录重点管理岗位的关键风险控制点。如:营销大客户经理岗位的关键风险控制点有业务受理、供电方案审批、供电方案答复、受电工程设计审核、受电工程验收、接入工程收费、供用电合同签订、装表接电、业扩回访等9个控制点。通过对关键风险控制点的正确识别,使我们明确了审计重点,审计工作取得了有效成果,在营销大客户经理岗位审计中,我们梳理了营销大客户经理岗位在大客户内部控制、为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大客户业扩流程执行、大客户业扩工程管理、大客户供用电合同管理等5大方面还存在的薄弱环节和不足之外。特别是揭示了营销大客户经理岗位在业扩流程执行方面还存在着关键节点超期、纸质工单信息涂改、营销系统流程与实际业务流程不同步、营销系统中流程时间节点自相矛盾、对客户受电工程设计、施工的资质审核把关不严等外部电监会重点关注的风险源点。

九、开展重点管理岗位风险审计取得的工作成效

通过开展重点管理岗位风险审计,增强了公司系统经营管理人员的工作事业心和责任感;同时强化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确保权力的正确行使,有效防范化解了企业的廉政风险。

(一)、规范了重点岗位的流程管理

截至到目前,公司结合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开展对营销客户经理、物资保管员、财务出纳、财务预算、基建工程项目经理、供电所所长等8个重点岗位管理开展了岗位风险审计。形成风险审计报告8份,共提出审计意见42条、审计建议14条,2人次进行了岗位交流,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也已得到了整改。公司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了后续跟踪,形成闭环管理,让风险岗位审计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强化了教育培训,提高重点管理岗位人员素质

通过岗位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强化了大客户经理的业务技能培训。下半年以来分批对大客户经理和供电所人员进行了业扩报装业务和供用电合同培训,通过自学、培训、比武、调考、竞赛等手段,深入持续开展了营销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了业扩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技术水平。

(三)、提升了审计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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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书(示范文本李迎春律师制作)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证件类型:____________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承诺共同遵守。一、劳动合同期限第一条合同期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___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1、有固定期限:从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止。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条甲、乙双方确认工作地点在___________,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工作地点。第四条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合同。第五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照甲方制定的岗位职责履行职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规定的工作。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六条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___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1、每周工作______日,每日工作___________小时;2、以完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为工作时间,折算平均每日工作______小时,累计每周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第七条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八条甲方应按规定给予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四、劳动报酬第九条甲方按下列第______方式,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1、按小时计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标准为每小时______元;2、按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酬,标准为______元/(日/项)。第十条甲方按______(日/周/)支付乙方工资,工资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五、社会保险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第十二条甲方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十三条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第十四条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七、劳动合同的变更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1、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的;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的;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废止或修改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八、劳动合同的终止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合同终止甲方依法可不支付经济补偿:1、劳动合同期满的;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甲、乙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甲方不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九、特别约定第十八条乙方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不得影响本劳动合同的履行。第十九条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第二十条乙方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三日内,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第二十一条乙方确认,甲方已如实告知乙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第二十二条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包括员工手册)作为本合同附件一并执行,乙方确认已充分阅读甲方规章制度并愿意遵照执行。第二十三条乙方确认,甲方有关文书在无法直接送达给乙方的情形下(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拒收、下落不明等情形),乙方在本合同中填写的住址为甲方邮寄送达地址。十、劳动争议的解决第二十四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十一、劳动合同的生效第二十五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与今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章):乙方(签章):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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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中国_____公司和______国(或地区)______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省______市,共同举办合作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合作各方

第一条本合同的各方为:

中国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在中国_____省______市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区____路____号。法定代表:姓名____职务____国籍____。

______国(或地区)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在______国(或地区)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______。法定代表:姓名____职务____国籍____。

(注:若有两个以上合作者,依次称丙、丁……方)

第三章成立合作经营公司

第二条甲、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同意在______省____市建立合作经营的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公司)。

第三条合作公司的名称为________合作有限责任公司。

外文名称为____________。

合作公司的法定地址为____省____市____区____路____号。

第四条合作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合作公司是由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资源开发权、建筑物等合作条件;乙方提供资金、设备、技术等合作条件。各方不折算投资比例,按各自向公司提供的合作条件,确定利润分享办法,并各自承担风险。合作公司实行统一管理,独立经营,统一核算。合作期限届满,公司的财产不作价归甲方所有。

(注:应根据双方的约定具体写明)

第四章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

第六条甲、乙方合作经营的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发展新产品,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合作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注:在具体合同中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七条合作公司生产经营范围是:生产和销售______产品;对销售后的产品进行维修服务;研究和发展新产品。(注: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八条生产经营规模如下:

(一)合作公司投产后的生产能力为:

(二)随着生产经营的发展,生产规模可增加到年产_____。产品品种将发展____。

(注: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五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九条合作公司投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元。(或双方商定的一种货币)

第十条合作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元。(注:甲方所提供的土地使用权或资源开发权和建筑物不计入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甲、乙方分别提供如下合作条件:

甲方:提供总面积为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负责征用土地费和缴纳土地使用费。(注:土地开发费的负担方法,根据双方约定写)其中:

厂房(上盖)面积___平方米;

商场(上盖)面积___平方米;

维修部(上盖)面积___平方米。

乙方:投资总额为___元,其中:现金_____元;机器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_____元(详见附表);工业产权_____元;其他_____元。

第十二条甲方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应在合同批准之日起__天内办完征拨手续,交付合作公司使用;厂房和商场(上盖)应在合同批准之日起__天内交付合作公司装修;维修部(上盖)的交付时间,由合作公司董事会另行决定。

乙方提供的现金投资分两期汇入合作公司在特区内银行开立的帐户内。第一期应汇入_____元,须在合同批准之日起__天内汇出,作为首期生产、生活设施的建筑费和流动资金等;第二期必须汇足投资总额减去第一期汇出后的差额,汇出的时间为_____,用途由公司董事会胡定。(注:应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十三条乙方作为投资的机器设备,必须符合合作公司的生产需要,并在厂房装修完工前__天内运至中国港口。

(注:乙方以工业产权作为投资时,甲、乙方必须另订立合同,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章合作各方应负责完成的事项

第十四条甲方应负责完成的事项:

(一)办理为设立合作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二)依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手续;

(三)协助办理乙方作为出资而提供的机械设备、物资的进口报关手续和在特区内的运输;

(四)协助合作公司在中国境内购置设备、材料、原料、办公用品、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等;

(五)协助合作公司落实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

(六)协助合作公司对厂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

(七)协助合作公司在当地招聘中国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其他人员;

(八)协助合作公司为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手续等;

(九)办理合作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十五条乙方应负责完成的事项:

(一)依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的规定,提供现金、机器设备、工业产权……并负责将其作为出资的机械设备等运至中国港口;

(二)办理合作公司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的机器设备、材料等有关事宜;

(三)提供需要的设备安装、调试以及试产的技术人员、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四)培训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工人;

(五)如乙方同时是技术转让方,则应负责合作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设计能力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

(六)负责办理合作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注: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七章合作经营期限

第十六条合作公司的经营期限为____年,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该合作公司的成立日期。

合作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如有一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延长合作期限。但必须在合作期满六个月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提出申请批准。

第八章利润分配和偿还乙方投资

第十七条合作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使用和分配:

(一)提取__%作为合作公司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发展基金;

(二)以__%偿还乙方的投资,预计__年还清乙方的全部投资;(注:根据双方的约定具体写)

(三)其余部分按甲方__%,乙方__%分配。

第九章产品的销售

第十八条合作公司的产品,大部分在中国境外市场销售(或全部外销)。其中:

(一)向外销售__%;

(二)经向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内销__%。

(注:销售办法可灵活多样,可由公司或乙方负责向外销售;也可由公司与外贸公司订立销售合同,委托代销;对内销部分也可由公司或甲方经销。)

第十章董事会

第十九条合作公司设董事会。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董事会正式成立之日。

第二十条董事会是合作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作公司章程的制订和修改;决定公司转让、合并、停业和解散;决定公司经营决策、财务预算和决算;决定公司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办法;聘请总经理、副总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公司职工工资和制定职工奖惩办法等一切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由董事__名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名,乙方委派__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__名,由乙方委派。

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任期四年,经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召集董事会议时,可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

第二十三条召开董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有效。董事不能出席时,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举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董事长是合作公司的决定代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

第十一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合作公司设经理部,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经理部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__人。总经理由__方推荐;副总经理由__方推荐__人,另一方推荐__人,均由董事会聘请,任期____年。

第二十六条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决议,组织领导合作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总经理必须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的经营情况,半年向董事会作一次财务结算报告。

第二十八条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时;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给予应得的处分直至解聘,对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劳动管理

第二十九条合作公司员工的招聘、解雇或辞职一律实行合同制。员工的聘请由公司做出计划,报当地劳动部门核准后,由公司自行招聘,经考核择优录用。

第三十条合作公司员工的劳动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经董事会制订施行方案,由公司、公司工会与员工集体或个人订立劳动合同,按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财务会计和审计

第三十一条合作公司设总会计师和总出纳员各一人,负责公司总的会计工作;厂部、商场和维修服务部分别建立帐目,每个部门分别设会计师和出纳员各一人,负责各个部门的财务会计工作。

前款所列会计和出纳员的人选,均由甲、乙方协商推荐,董事会聘请。

第三十二条合作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合作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当地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合作公司设审计师一人,由甲方推荐,董事会聘请。

审计师负责审查、稽核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章纳税与保险

第三十四条合作公司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法缴纳各种税款。

第三十五条合作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应向设在××特区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办法、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均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合作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十五章合同的修改、补充、变更与解除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及其附件修改或补充,必须经甲、乙方协商一致,签署书面协议,并报经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方能生效。

第三十七条在合同有效期内由于本合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不可抗力,造成公司严重损失,或因公司连续亏损,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经合作公司董事会特别决议,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同或解除合同。

第十六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作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对方除有权向违约的一方索赔外,并有权按合同规定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如甲、乙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仍应赔偿履约一方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九条甲、乙任何一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提供合作条件时,以逾期的第一个月算起,每逾期一个月,违约方应缴付______元违约金给守约的一方。(注:或按出资额的百分比计算)如逾期___个月仍未提供,除累计缴付违约金外,守约一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三十八条规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四十条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一条为保证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甲、乙方在合同生效后__天内相互提供履约的银行担保书。

第十七章不可抗力

第四十二条在合作期间,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或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15天内提供事故的详细情况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八章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三条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十九章文字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用中文和___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文本如解释有矛盾,以中文本为准。

第二十章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四十六条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所订立的合作公司章程、工程协议、技术转让协议、销售协议等,均为本合同的附属文件。

第四十七条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均须经中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关)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合作公司对甲、乙双方或甲、乙双方互送通知的方法,如果采用电报或电传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发出书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的甲、乙双方的法定地址,即为甲、乙方的收件地址。

第四十九条本合同正本一式__份,甲、乙方各__份,合作公司1份,报中国对外经济贸易部__份,具有同等效力;影印本__份;分报有关机关。

第五十条本合同于19__年__月__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___省____市签字。

甲方:______公司乙方:______公司

保险电销履职报告范文6

一、组成人员及工作机构

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供销社经济发展处,负责落实安全生产专业技术委员会提出的各项任务、召集专业人员召开会议、安排检查计划、研究隐患整改措施和日常事务协调工作。

二、指导原则

(一)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在市供销社安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主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制。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考核实施监督、指导;对现场进行专业性、技术性、危险源辨识、危险性分析和安全技术“诊断”;当市供销社安委会组织系统内安全生产大检查时,召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检查,重点解决生产经营中存在的技术性疑难问题。

(二)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作为常设机构,制定检查整改计划,负责对本系统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专业检查、季节检查、重点检查、综合检查和夜间抽查等方式实施检查,提出技术整改措施。

三、指导职能

(一)检查职能。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指导人员要做好检查前准备工作,提前了解被查单位的如下情况:

1.生产经营场所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如:有无生产经营执照、消防前置审批手续、消防合格证、特种设备技术资料、检测报告等相关安全合格证件。

2.生产经营场所的现场、操作岗位、加工间、摊点、门店是否具备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和消防安全条件。

3.生产加工车间采用的工艺流程是否符合国家、行业、企业标准。

4.对生产经营过程、储存过程进行危险源辨识和危险性分析。

5.对生产经营设备、特种设备、监控设备、自动报警设备、灭火联动设备安全性能进行检查。

6.对生产经营运输、通勤在用的机动车辆安全行车技术状况、驾驶人安全行车意识进行检查。

(二)检查分工。为了使检查工作有序进行,在检查指导过程中,事先确定检查的方式、方法、步骤,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的经验和专业特长,明确职责、明确分工、明确完成事项,每个人的工作都有所侧重。包括:查阅资料、查看现场、现场记录、结论整理等相关情况。

1.用火安全管理。严格遵守《消防法》及相关律法、法规,杜绝火灾事故隐患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安全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承租承包业户未经甲方同意,严禁使用明火取暖、烧水、做饭、外包施工通过发包单位代办申请。

(2)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向安保部门借调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作业结束后应即时归还,若有使用应如实报告。

(3)属于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按规定将办理申请会签到作业点所在单位经理级或以上主管人员,申请单位需派人现场监督、安全管理部门需不定时派人前往巡查。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处动火作业必须保证一人在下方专门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在保证安全,又不影响现场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要求在申请“动火作业申请单”时,原则上禁止夜间动火,特别危险作业区严禁夜间动火。

(5)节假日现场加班出勤时的动火作业,必须由企业主管领导签批和核准,由施工单位派人负责监护,如果是由承包商动火作业,由发包单位派人负责监护。

(6)未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擅自动火违章作业者,一经发现,检查人员要及时纠正。

2.用电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消防、电业部门安全用电标准,不得私自、违章二次布线、杜绝因漏电、打火、短路、超负荷造成事故发生。

(1)企业维修电工必须遵守国家标准《10KV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规则、制度和操作技术规程,严格实行工作票和操作票制度,切实履行本岗位安全职责。

(2)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3)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由有资质的电业部门负责安装和调试,所在单位的在岗持证运行电工负责线路、设备检查和维护,发现故障及时维修,确保运行电气设备完好运行。

(4)各经营场所下班或闭店后,电源该关闭的要关闭,否则安全管理部门将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或处罚。

(5)禁止私自使用电热棒、电炉子、电暖气、电热扇、“热得快”等大功率超负荷电器。

3.用气安全管理。生活用气有天然气、石油液化气,有管道、有气瓶,这里主要是指液化气瓶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杜绝违章使用或滥用不符合安全标准和质量要求的气瓶,防止泄露或爆炸事故发生。

(1)须在有资质的充装站充装气瓶,使用有注册标牌的气瓶。如果使用的气瓶没有注册或新购置的,要尽快到充装站,抓紧办理注册手续,并安装好注册标牌。

(2)国家对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有如下规定:不准使用没有注册或超过检验期的气瓶。15公斤气瓶自制造之日起,每4年检验一次,第四次检验有效期为3年,超过15年的一律报废。50公斤气瓶自制造之日起,每3年检验一次,超过15年的一律报废,气瓶瓶颈有检验合格铝圈,作为是否超过有效期证明。

(3)气瓶放置地点,要保持通风、干燥、不得靠近热源、明火、防止暴晒。

(4)严禁敲打、碰撞或滚动搬运。

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严格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杜绝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行为,防止事故发生。

(1)按照《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检查企业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阀、水位计、泄压、防爆装置等控制部件安全运行状况,特种设备质量技术检测部门年检报告。

(2)按照《电梯监督检验规程》,检查企业在用客梯、货梯控制部件安全运行状况,质量技术检测部门年检报告。

(3)按照《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检查企业在用起重机械、龙门吊、单梁吊、简易升降机质量技术检测年检报告。

(4)按照《沈阳市雷电防御管理条例》,检查企业在用避雷针、避雷塔、避雷带防雷技术检测年检报告。

5.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严格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杜绝违章操作行为,防止燃烧和爆炸事故发生。

(1)检查企业《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2)检查储存库区消防器材、消防工具箱、消防蓄水井、消防蓄水池。

(3)检查防火、防爆视频监控系统、自动报警装置、值班报警电话。

(4)检查库存商品数量、摆放间距、堆垛高度、不同品种分类储存、包装箱破损、通风、温度、湿度等情况。

(5)库区安全保卫人员、更值人员昼夜值班、检查、巡查记录、库区探照灯照明、护库犬守护等情况。

6.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严格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杜绝违章操作行为,防止燃烧和爆炸事故发生。

(1)检查防火、防爆视频监控系统、GPS定位装置运行状况。

(2)检查库存商品整齐摆放、堆垛间距、堆垛高度、通风、温度、湿度、库门开启方向。

(3)装卸、运输人员安全培训持证,“双人双锁”保管商品执行情况。

(4)库区安全技术设备维修保养情况,灭火、防爆器材配备、备用电机、消防蓄水池容量、避雷针等技术性能和技术检测情况。

7.职业卫生安全管理。按照《沈阳市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和标准,杜绝违章操作,加强职业病预防,防止职业病危害。

(1)检查生产经营作业场所职业卫生预防措施执行情况。

(2)检查作业场所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粉尘是否超标。

(3)检查有毒气体、有害物质、放射性物品装置或场所安全屏蔽或防护情况。

(4)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员工防护措施或体检、健康记录。

(5)噪声、光污染、高温、低温等其它影响健康的作业场所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

(三)现场记录。在现场检查过程中,要详细记录检查全过程,对发现的问题等其它客观情况,要认真填写以下情况:

1、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事故隐患排查处理情况。

2、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的违法违规行为。

3、责令立即排除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情况。

4、依法依规采取的强制整改措施等情况。

5、书面记录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负责将情况记录在案,及时向市社安委会报告。

(四)责令整改。在检查中如果发现以下突出隐患和突出问题,要责令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清理、关停或取缔。

1、在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2、重大事故隐患排除之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四、实施步骤

(一)由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负责召集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业检查组,按照检查要求,深入重点单位、重点部门、重点场所、重点岗位实施检查指导。

(二)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委员、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检查表,结合自身专长,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科学地、规范地、实事求是地提出意见、建议和整改要求。

(三)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定期组织委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召开隐患排查、危险性分析研讨会;事故案例分析会;“三同时”审验论证会;职业卫生健康;安全基础和现场管理经验交流推广,以及各种相关安全事项进行推介和探讨。

五、几点要求

1、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市供销社安委会统一领导下,听从分配、服从指挥,恪守职责,认真完成各项任务和履职要求。

保险电销履职报告范文7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买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卖方与买方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按下列条款履行,并严格信守。

第一条 货物名称、规格、包装及唛头:

第二条 数量、单价、总值:

卖方有权在3%以内多装或少装。

上述价格内包括给买方佣金____%按FOB值计算。

第三条 装运期限:

第四条 装运口岸:

第五条 目的口岸:

第六条 保险:由卖方按发票金额110%投保。

第七条 付款条件:买方应通过买卖双方同意的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和可分割的、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装运单据在________国的____ 银行见单即付。

该信用证必须在____前开出。信用证有效期为装船后15天在________国到期。

第八条 单据:卖方应向银行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发票、装箱单/重量单;如果本合同按CIF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第九条 装运条件:

1.载运船只由卖方安排,允许分批装运并允许转船。

2.卖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合同号码、品名、数量、船只、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

第十条 品质和数量/重量的异议与索赔:货到目的口岸后,买方如发现货物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可以凭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向卖方提出异议。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内提出,数量/重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内提出,卖方应于收到异议后30天内答复买方。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使卖方不能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立即电报通知买方。如果买方提出要求,卖方应以挂号函向买方提供由有关机构出具的事故的证明文件。

推荐合同范本 ·销售合同范本 ·家电销售合同 ·煤炭销售合同 ·房产销售合同 ·批发商合同 ·图书销售合同 ·产品协议 ·中英文销售合同 ·垫底销售合同 第十二条 因执行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家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

卖 方:____________(盖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买 方:____________(盖章)

保险电销履职报告范文8

(一)企业(单位)缴费基数。

1、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1)结算企业(单位)(指所得税查账征收企业,下同)按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月缴费基数(目前暂按上一年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月缴费基数)。对尚未参保或者参保人员比例较低的缴费单位,若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缴费有困难的,可以按“最低申报比例”的办法确定单位缴费基数。计算公式为:

单位月缴费基数?上一年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最低申报比例

“最低申报比例”暂按下列标准执行:建筑行业(不含外地工程应付工资款)、工艺品行业按不低于15%比例申报;纺织、服装生产行业按不低于20%比例申报;其他行业按不低于30%比例申报。

“最低申报比例”由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地方税务部门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状况以及省政府下达的扩面要求,适时调整,逐步提高。

(2)非结算企业(单位)按上一年度营业额为依据核定每月缴费人数:即上年(新办的按当年)营业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参保人数不少于1人(含),商业企业营业额每增加100万元的加1人;其他企业营业额每增加50万元的加1人。缴费工资基数按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确定。

(3)行政事业单位、税收定期定额户按原办法征缴。

(4)结算和非结算企业(单位)按新办法计算的应缴费额少于原来缴费数额的,按原来缴费数额缴纳。

2、工伤保险费

(1)企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基数按企业上一个月应付职工的工资总额确定。没有工资总额的按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2)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基数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总额确定,临时用工人员以本人工资额为缴费基数。应征数由社保中心产生并传送给地税部门征收。

(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1、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对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调入和新建单位的职工,从进入本单位之月起,当年缴费基数按本单位确定的月工资收入计算。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

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由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公布。20*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2*0元/人。

2、企业(单位)必须在每年的五月底前以统一的格式(包括纸质和电子文档)向区社保中心、就业处申报上一年度每个职工的工资额,确定每个职工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个人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一经确定,从当年七月至次年六月保持不变。20*年各企业(单位)须在12月25日前以统一的格式(包括纸质和电子文档)向区社保中心、就业处申报确定20*年11月至2008年6月的个人缴费基数。

(三)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企业(单位)按规定计算的单位缴费基数少于实际参保职工的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应按实际参保职工的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自20*年12月1日(费款所属时期为20*年11月)起,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采用单位缴费与个人缴费相分离的办法。企业(单位)征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企业(单位)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为基数,企业(单位)按有关政策和本通知规定要求,按月自行计算企业(单位)缴纳部分的应缴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在次月纳税期内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个人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由企业(单位)分别向区社保中心、就业处申报登记,确定个人缴费额,按月由企业(单位)代扣并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暂按原办法由地税部门征缴。

三、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7%,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不含事业单位正式职工);

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2%,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1%;

工伤保险:企业单位缴费比例按行业(行业分类详见附件)分别为一类行业0.5%、二类行业1%、三类行业2%;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缴费比例为0.2%,其临时用工人员缴费比例为0.5%。职工个人不缴工伤保险费。

上述缴费比例如有新规定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四、应缴费额计算

(一)单位缴纳

应缴费额=单位缴费基数×单位缴费比例

(二)职工个人缴纳

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应缴费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

五、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

企业(单位)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是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用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应付职工工资总额是企业应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工资额,包括已计入应付工资科目而未发放部分和企业应向职工收回的款项(例如:企业代垫的房租、水电费,应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社保费,职工借款等)。具体按照《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249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参保登记、注销

(—)登记

l、新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先到地税分局办理缴费登记确定社保编码,持地税确定的社保编码到区行政服务中心人劳社保窗口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

2、已参保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发生参保人数(包括事业单位临时用工人员)增减的,需在每月20日前到区社保中心、就业处办理增减参保人员登记手续。

3、己参保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发生名称、地址、经济性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开户银行及账号等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地税分局、区行政服务中心人劳社保窗口填报《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行政事业单位(包括临时用工人员)参保的,应到地税分局办理缴费登记手续并确定社保编码,然后到区行政服务中心人劳社保窗口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并分别到区社保中心、就业处办理参保人员登记手续。

(二)注销

参保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先到地税分局办理社会保险费结算手续并缴清费款,然后在地税分局办理注销手续(包括注销其社会保险编号),终止社会保险缴费关系。地税分局应将注销的参保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相关资料(包括电子文档和纸质)及时传送给地税局规费科,由规费科统一送给区社保中心、就业处办理企业(单位)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相关手续。

参保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办理注销手续后,其职工需要续缴社会保险费的,应及时到区社保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七、多缴退费

由于参保企业(单位)计算差错造成企业(单位)缴纳部分多缴的社会保险费,由参保企业(单位)向地税分局提出申请并填报退费申请书(以退税申请书代替),经地税分局审核并附费款结算结论、税票复印件,报地税局计财科办理退费手续;个人缴纳部分多缴的社会保险费,由参保企业(单位)向区社保中心、就业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出具证明并附税票复印件,报区社保中心、就业处办理相关手续。

八、征缴措施

(一)缴费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以及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手续。

(二)缴费单位不按规定办理缴费申报的,按照《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三)缴费单位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缴费申报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派员实地检查,经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缴费义务的,发出公告责令其1个月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被列为非正常户后超过3个月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注销其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其欠缴的费款按规定追缴。

(四)缴费单位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不能按当地最低职工工资标准发放职工工资的,可向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经批准缓缴的,在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

(五)缴费单位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个人应缴费额或调整金额有异议的,当月先按照核定的应缴费额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或由地方税务机关直接扣款征收,然后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核实,确有误差的,从下月起调整。

(六)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当年单位缴费基数如大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允许在3个月内向社保经办机构增补参保职工人数,并补缴个人缴费部分,逾期未报的,所征缴的单位缴纳部分费款划入社会保险统筹基金。

缴费单位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及时申报缴费人员和缴费基数。

(七)缴费单位参保登记后,发生参保职工增加或者减少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随人员增减变动而调整。缴费单位应当自人员增加或者减少之日起30日内向区社保中心、就业处办理职工增减登记手续。逾期未申报的,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从实际受理增减登记之月起调整。

九、待遇享受

社会保险参保职工均实行实名制,缴费单位应如实向区社保中心、就业处报送参保职工名单。待遇享受对象以缴费单位向社保中心、就业处申报并履行缴费义务的职工人数和名单为准,待遇享受标准按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执行。

十、工作要求

社会保险涉及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协调配合。要周密安排、精心部署,齐抓共管,及时协调沟通、交换信息,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确保社会保险费扩覆征缴工作顺利进行。

保险电销履职报告范文9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企业社会责任工作。总书记、总理都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出了明确要求。张德江副总理明确指出,中央企业要抓紧建立健全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主动社会责任报告,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做出表率,树立负责任的良好社会形象。多年来,中央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一系列部署和要求,积极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央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企业社会责任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和成效,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社会责任管理水平显著提高

企业社会责任理念得到升华。大部分中央企业都深刻认识到开展社会责任工作的重要意义,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不断增强。一些企业探索将社会责任理念融入使命、价值观和愿景,形成具有企业特色的社会责任观。国家电网、中国移动等企业专门制定了社会责任工作规划,宝钢、中国华电等企业在公司发展规划中专门体现出社会责任战略目标,为稳步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工作提供了重要保证。

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逐步建立。中央企业普遍建立了社会责任组织管理体系,明确了归口管理部门,多数企业在公司治理层面建立了有关社会责任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许多企业制定了社会责任工作制度,并根据社会责任工作要求对相关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企业社会责任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体系化。一些企业积极探索创新社会责任管理新模式,建立完善企业社会责任风险管理体系,取得显著成效。许多企业建立社会责任指标体系,并与国际知名企业进行对标,发现自身缺项弱项指标,通过改进完善“短板”指标,不断提升管理水平。

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数量和质量不断提升。2006年仅有5家中央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截至目前,已有75家中央企业了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不少中央企业的报告获得了国内外有关机构的高度评价。许多企业通过设立“社会责任日”、建立社会责任示范基地、聘请社会监督员等形式,创新社会责任沟通机制。

节能减排取得显著成效

全面完成节能减排任务。中央企业坚持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发展,加大环保投入,推进节能减排,积极探索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和高产出的发展道路。到2010年底,中央企业万元产值综合能耗(按可比价计算)比2005年下降20.3%;二氧化硫排放量比2005年减少36.3%,降幅超过全国平均水平22个百分点;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减少36.1%,降幅超过全国平均水平23.7个百分点,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

积极探索循环经济绿色发展新模式。许多企业结合自身优势业务,创新生产流程,实现绿色发展。宝钢坚持环境经营理念,努力建设绿色产业链,覆盖绿色研发、绿色采购、绿色生产、绿色营销、资源回收利用等各个环节。鞍钢集团钢渣处理率和利用率分别达到100%和70%,保持了世界领先水平。中铝集团等企业坚持矿产开发与环境治理同步进行,实现区域生态环境的良性发展。中电投建设两处黄河土著鱼类增殖站,对保护黄河上游珍稀野生土著鱼类和生物多样性发挥了重要作用。

带动全社会节能减排。中央企业积极发挥技术优势和管理优势,为社会提供更多优质、高效的节能环保装备、技术和服务。中冶集团等企业发挥自身技术优势,提供节能环保专业化服务,推动所在行业的绿色转型。南方电网2008年开始大力推进节能发电调度工作,截至2010年底,节能发电调度工作累计折合节约标准煤700万吨。

职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中央企业坚持完善和落实职代会、厂务公开等职工民主管理制度,60%的企业在集团层面建立了职代会,所属二级及以下单位绝大部分建立了职代会,境内企业普遍实行了厂务公开,董事会试点企业普遍建立了职工董事制度。依法与职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保证合理的薪酬待遇,基本实现了职工五大类基本保险的全员覆盖。通过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办理农民工工资卡等措施,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积极为农民工办理工伤、医疗、养老等保险,认真落实社会保障措施,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积极开展职工素质工程。中央企业不断加大员工培训力度,广泛开展职工技能竞赛、岗位练兵等活动。2003年以来,中央企业职工已有1682.7万人次参加了各类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315.1万人次参加了职业资格等级培训,127.7万人取得职业资格。积极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央企业高级工以上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比例达到40.1%;技师、高级技师占技能人才比例由2003年的3.07%提升到2010年的7.94%,高出全国平均水平2.94个百分点。不断深化班组建设,一大批优秀班组长脱颖而出。

加强安全生产保障职业健康。中央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全面加强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提升安全生产水平。2010年中央企业百亿元销售收入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死亡率,比2005年下降53%。建立完善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体系,为职工提供安全、健康、卫生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有效预防各种可能的伤害,切实保护职工群众职业健康安全。

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进一步显现

在关键时刻发挥关键作用。中央企业积极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和影响,在保障市场供应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在抗击雨雪冰冻、汶川和玉树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的特殊时期,在保障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等关键时刻,冲锋在前、勇挑重担,信得过、拉得动、打得赢,充分发挥了中央企业的主力军作用,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

积极做好扶贫开发工作。中央企业积极创新扶贫形式,通过产业扶贫、科技扶贫、智力扶贫等多种方式,在产业开发、整村推进、劳务输出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93家中央企业定点扶贫189个国家重点贫困县,涉及全国21个省市区、8300万人口。许多中央企业在新疆、开展文化、教育、环保、卫生、医疗、援建、技改、抗灾、捐助等各类援疆工作,为促进民族团结和边疆地区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据不完全统计,2008―2010年中央企业累计对外公益捐赠133.7亿元。宝钢、中国移动等企业建立了企业基金会,探索企业慈善公益事业的规范化管理模式。东风汽车捐资1000万元设立东风帮扶大学生“村官”专项基金,帮扶大学生“村官”开展建设新农村工作。港中旅集团积极支持香港特区政府开展“薪火相传”国民教育活动。

中央企业在海外投资贸易活动中,模范遵守所在国法律,尊重所在国习俗,保护当地环境,维护当地员工权益,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例如,葛洲坝集团在非洲大力实施“属地化”发展战略,成为我国企业“走出 大提高。要进一步规范企业捐赠,提升透明度,增强企业公益事业的主动性、系统性和规范性,切实提高企业慈善水平。三是积极推进社会责任投资。社会责任投资在近年来得到高速发展。中央企业在吸引战略投资者,开展并购重组、产业链上下游业务合作时,要注意对合作伙伴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进行评估,选择社会责任绩效好的企业开展合作。我们在考虑国有资本收益的使用方向时,也将把社会责任绩效作为一项重要参考依据,鼓励、支持模范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在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中央企业重组、并购中发挥领头羊作用。

强化沟通和透明运营,提高企业美誉度和品牌影响力。企业社会责任工作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理解和支持。中央企业要大力加强与利益相关方的沟通与交流,增强运营的透明度。一是进一步完善社会责任报告制度。我们明确要求所有的中央企业要在2012年底前社会责任报告,目前大部分企业已经社会责任报告,没有报告的40多家企业要抓紧开展这项工作,按时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已经报告的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制度,提高报告质量,增强报告的时效性,提升报告的规范化程度。国际业务比较多的企业要创造条件社会责任国别报告,提升企业在全球负责任运营的形象,增强在国际社会的影响力二是积极开展“走进央企”活动。要创新与利益相关方有效沟通的方式,有条件的企业要通过社会责任示范基地、开放日等形式,主动邀请社会各界走进央企,增进理解和共识。三是进一步加强社会责任日常信息披露。要围绕利益相关方关注的重大问题,及时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披露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信息。要提高突发事件的管理能力,及时披露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依法合规处置好突发事件。要加大正面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宣传中央企业模范履行社会责任的成效,积极主动地回应社会关切,创造良好的外部舆论环境。

履行海外责任,大力提高企业的国际影响力。随着“走出去”步伐的加快,中央企业的国际影响力越来越大,国际社会对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海外经营中的社会责任工作。一是要严格遵守所在国法律,尊重所在国的民族文化和宗教习俗,坚持诚信经营;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保护当地环境,抓好安全生产,积极聘用当地员工,维护当地员工权益。二是要坚持多方共赢,发挥中央企业在资本、技术、品牌、信誉、渠道网络等方面的优势,积极带动当地产业链企业共同发展,实现价值共享。三是积极参与所在国公益事业,支持社区的文化、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保险电销履职报告范文10

1)总则

2)合营各方

3)成立合资经营公司

4)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及规模

5)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6)合营各方的责任

7)技术提供

8)产品的销售

9)董事会

10)经营管理机构

11)设备材料购买

12)筹备和建设

13)劳动管理

14)税务、财务、审计

15)合营期限

16)合营期满财产处理

17)保险

18)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

19)违约责任

20)场地使用费

21)不可抗力

22)适用法律

23)争议的解决

24)文字

25)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一章 总则

_____,_____与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律,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省_____市,共同投资举办合资经营企业,特订立合同。

第二章 合营各方

第一条 本合同的各方为:

_____(以下简称甲方)在中国_____省_____市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中国_____,电话:_____,法定代表:

姓名:_____职务:_____国籍:中国

_____(以下简称乙方)在中国_____省_____市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中国_____,电话:_____,法定代表:

姓名:_____职务:_____国籍:_____

中国_____,在_____登记注册,(以下简称丙方)英文:____

其法定地址:_____,英文,_____

法定代表:_____

姓名:_____职务:_____国籍:_____

第三章 成立合资经营公司

第二条 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同意在_____合资经营“_____”。(以下简称合营公司)

第三条 合营公司的名称为:_____,外文名称为:_____。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_____。

第四条 合营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五条 合营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丙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各自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四章 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及规模

第六条 合营各方经营的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发展新产品,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

第七条 合营公司生产经营范围是:

生产销售_____和_____公文箱、尼龙箱及五金配件、制革、鞋。

第八条 合营公司的生产规模如下:

1.合营公司投产后的生产能力为:年产_____只_____公文箱。

2.随着生产经营的发展,由双方商定,并报审批机构批准,生产规模可增加,产品品种将发展到人造皮及天然皮公文箱、皮革、皮革制品及配件等。

第五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九条 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共_____美元。

第十条 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共为_____美元,以此为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其中:

甲 方:_____美元,占_____%

乙 方:_____美元,占_____%

丙 方:_____美元,占_____%

第十一条 合营各方均以现金美元作为出资。

第十二条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由甲、乙、丙方按其出资比例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三个月内一次缴付。

第十三条 合营各方中任何一方如向其他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资额,须经其他合营各方同意,报审批机构批准,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营各方在合营期内不能减少出资额,但可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当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其他合营各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 合营各方的责任

第十四条 合营各方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事宜:

_____方责任:办理为设立合营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组织合营公司厂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按第十一条规定提供现金,负责合营公司所需设备的订购进口报送手续和在中国境内的运输,协助合营公司在中国境内购置或租借设备、材料、原料、办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协助合营公司联系落实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协助合营公司招聘当地的中国藉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员。

协助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和旅行手续等,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_____方责任:按第十条规定提供现金;办理合营公司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机械设备、原材料等事宜;并负责将所订购的货物运到中国港口;提供需要的设备安装、调试以及生产技术人员、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的培训,以使合营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设计能力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七章 技术提供

第十五条 _____方为合营公司提供_____公文箱等产品的设计、制造技术、工艺流程、测试和检验等全部技术是完整的、准确的、可靠的,是符合合营目的要求的,能达到本合同要求的产品质量和生产能力。_____方应按照_____方提供的技术要求,积极配合,组织雇员认真学习。

_____方按照合同协议规定,协助先进设备选型和购买,提供先进的技术。

第十六条 合营各方密切配合应在合营公司开工六个月培训期后,使合资公司所生产的产品合格率达到_____%。

第十七条 产品质量标准,依照销售合同规定执行。

第八章 产品的销售

第十八条 合营公司的产品,在中国境内外市场上销售,合格产品占年总产量的_____%。

第十九条 合营公司生产的合格产品由_____方负责销售国外市场,合营公司参与销售价格应参照国际市场价格由董事会制订。

第二十条 合营公司的内销产品可由中国物资部门、商业部门代销,或由合营公司直接销售。

第二十一条 为了在中国境内外产品销售及进行销售后的产品维修服务,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合营公司可在中国境内外设立销售维修服务的分支机构。其中,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经批准后应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合营公司的产品使用的商标由董事会商定,然后按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商标注册手续。

第九章 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合营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合营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由_____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派_____名,乙方派_____名,丙方委派_____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由_____方委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任期_____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并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

1.合营公司章程的修改;

2.合营公司的解散终止;

3.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

4.合营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合并。

对重大问题应根据平等的原则协商,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对其它不属于重大权力问题,可采用多数通过或简单多数通过。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是合营公司的法定代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为代表。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并主持,经任意两名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会议一般应在_____市,必要时也可在中国其他城市或国外的适当地点召开。董事会的重大决议等记录签署后应以中、英文各一份送各方存档。

第二十八条 经各方同意后,由董事会聘请公证会计师一人列席董事会会议。公证会议师有权审阅合营企业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会计档案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和建议。董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特邀_____代表列席董事会。

第十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 合营公司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首任总经理由_____方推荐,副总经理一人,由_____方推荐,由董事会任命。

第三十条 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不在时,由副总经理行使总经理职权。

第三十一条 经营管理机构设若干部门经理,分别负责企业各部门工作,办理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交办的事项,并对总经理负责。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时,经董事会会议决议可随时撤换或处分。

第十一章 设备材料购买

第三十三条 合营公司所需原材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设备等,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优先在中国购买。

第三十四条 合营公司委托_____方在国外市场购买原材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设备时,应邀请_____方派人参加,价格应经合营公司同意。

第十二章 筹备和建设

第三十五条 合营公司在筹建和建设期间,在董事会下设立筹建小组,负责生产厂房的调整,设备采购安装和调试等工作。

筹备组由_____人组成,费用在准备费中列支,筹建小组设组长,副组长各一人,筹建组长、副组长由董事会任命,组长和副组长对生产准备工作进行实施和监督,准备工作完成后由董事会验收。验收完毕,筹建组即告撤销。

第三十六条 筹备小组具体负责审查工程设计,签字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组织有关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和验收,制定工程施工总进度,编制用款计划,掌握工程财务支付和工程决算,制定有关的管理办法,做好工程施工过程中文件。图纸、档案、资料的保管和整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_____、_____双方指派若干技术人员组成技术小组,以筹建小组领导下负责对设计、工程质量设备材料和引进技术的审查、监督检验、验收和性能考核工作。

第三十八条 筹建小组工作人员的编制,报酬及费用,经各方同意后,列入工程预算。

第三十九条 筹建小组根据_____方提供的工艺生产要求,确定引进和在中国境内购置和加工的设备清单,价格共同商定,择优购置,并专门签定设备购置合同,按合同验收设备,如不符合要求将按章索赔。

第十三章 劳动管理

第四十条 合营公司职工的雇用、辞退、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经董事会研究具体方案,由合营公司和合营公司的工会集体或个别的订立合同加以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后,报表_____市劳动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十一条 中外双方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章 税务、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合营公司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合营公司一切外汇事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合营公司将根据本公司具体情况,由董事会讨论通过,制定会计制度,并付诸实行。

第四十三条 合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及职工福利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讨论(但不得低于_____%)。

第四十四条 合营公司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五条 合营公司的会计年度从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切记帐凭证、单据、报表、帐簿,用中文记载;月终、年终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盈亏计算表,生产成本核算表)分别用中文和英文编写,在次月十日前向中外各方报告。

第四十六条 合营企业的财务审计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如_____方认为需要聘请其他国家的审计师对年度的财务进行审查,_____方应予同意,其所需一切费用由_____方负担。

第四十七条 合营公司在中国银行_____分行开设人民币和外币帐户,平时以人民币和美元分别记帐,年终以人民币进行会计决算。

第四十八条 第一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审查通过。

第四十九条 合营公司的合格产品出口,按规定可申请减、免、工商统一税,所得税免征手续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合营各方得的利润用于公司再投资部分,期限不少于五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_____%,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缴回已退的税款。

第五十一条 合营公司所得的利润总额,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扣除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余下的净利润按投资比例每年分配一次,各项基金金额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五十二条 _____方分得的利润汇往国外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和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合营公司发生亏损时,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可用储备基金弥补或结转下年度。

第五十四条 合营公司缺少资金时,可按“合资经营企业贷款暂行规定办法”向中国银行或中国的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也可向国外机构贷款,筹措资金时,应考虑利率、期限等条件。

第十五章 合营期限

第五十五条 合营期限为_____年,自合营公司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六条 合同期满后,如甲、乙、丙方愿意继续合营,可在合同期满前六个月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贸部(或其他的委托机构)申请延长合营期限。

第五十七条 出现下列各项情况时,合同也可提前终止;

1.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总额达到注册资本的_____%或不能恢复时。

2.遭受不可抗力的外来影响,合营公司经营发生困难而无法继续时。

3.任何一方违反合同,使企业无法经营时。

发生上述情况,合营各方应作最大努力,排除障碍,避免终止合同。

第五十八条 提前终止本合同,须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提出结业申请证书,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部或其授权机构审批。

第五十九条 终止合同时,由董事会提出财产清理的方案,报请当地的财政部门和开户银行审核并委托在中国注册的公证会计师办理清算事宜。清算后的财产,按投资后的比例折分。_____方分得的资金可按“合资法”规定汇往_____。

第六十条 合同终止,清理工作结束,必须向注册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交回营业执照,停止一切营业活动。

第十六章 合营期满财产处理

第六十一条 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合营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根据甲、乙、丙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七章 保险

第六十二条 合营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合营公司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章 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

第六十三条 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各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

第六十四条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合营公司连年亏损,无法继续经营,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营期限和解除合同。

第六十五条 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营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其他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方,并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终止公司合同,如各方面同意继续合营,违约方应赔偿合营公司的经济损失。

第十九章 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 合营各方中的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第五章规定按期提交出资额时,从逾期第一个月算起,每逾期一个月,违约一方应交出资额的百分之_____的违约金给合营公司其他守约方,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除累计缴付应交出的出资额的百分之_____的违约金约外,守约方有权按合同第五十七条规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六十七条 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的一方承担建约责任;如属合营公司几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各方应付的责任。

第六十八条 如保证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甲、乙、丙各方应相互提供履行的银行保证书。

第二十章 场地使用费

第六十九条 合营公司使用的场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所有,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

第七十条 合营公司租用场地_____平方米,租用费为每年_____(元)(人民币)/平方米,租用费缴纳方法,期限要根据_____市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合营公司租用_____方厂房、仓库暂定为_____平方米租用费定为每年_____元(人民币)平方米,按使用面积计取,水、电、汽设施租用费每年共计_____万元(人民币),上述三项费用列入产品成本。

第二十一章 不可抗力

第七十一条 由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用电报通知合营公司其他各方,并应在_____天内提供事故详址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逾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的出具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各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二十二章 适用法律

第七十二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二十三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七十三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定进行总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第七十四条 在仲裁过程中,除各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四章 文字

第七十五条 本合同用中文写成。

第二十五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七十六条 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如下的附属协议文件包括:组建工程协议、销售协议等(略),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七十七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保险电销履职报告范文11

富阳劳动合同范文一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单位名称:杭州富阳贝斯特危险化学物品运输有限公司 姓名: 性别:

企业性质: 私营 身份证号码: 单位地址: 富阳市鹿山街道谢家溪村 文化程度: 法定代表人: 於宪法 住址: 单位电话: 0571-63485966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劳动合同类型及期限

一、劳动合同类型及期限按下列第 项确定。

1、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终止。

二、本合同约定试用期,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及要求

乙方从事 工作,工作地点在 (部门)。

乙方工作应达到以下标准 。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

第三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工作时间按下列第 项确定:

1、实行标准工时制。乙方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六天,休息一天。

2、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乙方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

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

3、其它约定

二、第四条 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与时间

一、乙方试用期间的月劳动报酬为 元。

二、试用期满后,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月劳动报酬为 元,或

根据甲方确定的薪酬制度确定为 。

乙方工资的增减,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甲方的工资发放日为每月 日。甲方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工资,不得拖欠。

四、乙方在享受法定休假日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甲方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五条 社会保险

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缴纳部分,由甲方在乙方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六条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等规定。有职业危害的工种应在合同约定中告知,甲方应为乙方的生产工作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及其他劳动保护条件。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甲方必须自觉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第七条 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五、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七、甲方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或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或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裁减人员方案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劳动合同期满,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乙方具有本条第九款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六款第七款的约定解除本劳动合同。

第八条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甲方违法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应向乙方支付赔偿金;乙方违法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其他

1、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2、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3、本合同条款如与今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新的法律法规执行。

4、本合同依法订立,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5、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签约日期:

富阳劳动合同范文二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临时工)

单位名称: 姓名: 性别: 单位性质: 文化程度: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单位电话: 户口所在地: 单位地址: 户籍性质: 电话:

根据《劳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1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3个月,自2006年9月30日至2006年12月31日止。

二、工作内容

1、每年年初与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私房出租户房东签订《富春街道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做到不漏单位、不漏户;

2、每月与辖区内的外来育龄妇女见面1次以上,做好外来育龄妇女的台帐登记、变更工作,做到来登去销、登记变更及时、正确,不漏人、不漏项;

3、每星期主动到外来育龄妇女住处上门1次,向其宣传计划生育的政策法规、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知识,发放计划生育宣传资料,免费为其提供避孕药具,同时,做好当年生育及四项手术对象的随访工作;

4、每半年为外来已婚育龄妇女免费提供1次以上的B超监测,发现有违法怀孕对象的,及时做好思想引导工作,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同时,与怀孕对象的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取得联系,做好信息通报工作;

5、每天进入全国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网1次以上,做好新增对象的电脑录入、信息反馈工作;

6、与常住人口计生服务员共同做好外出育龄妇女的登记管理与跟踪服务工作,确保无违法生育对象产生。

7、及时完成街道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布臵的其他工作任务及要求。

三、劳动报酬

1、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或依法签订的集体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最低工资水平。

2、工资按双方约定,实行月工资,底薪500元/月,按月发放。年终按街道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专项评估要求达标的,年薪补足10000元/年(含养老保险),同时,按实际管理的外来育龄妇女数每人2元予以奖励。不达标的,不得奖。

四、社会保险和福利

1、甲、乙双方依法参加富阳市职工养老保险,按期足额缴纳保险费用,乙方个人缴纳的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2、乙方的福利待遇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定执行。

五、工时制度

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

六、劳动纪律

1、甲、乙双方都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具体的内部管理制度、工作职责和要求等,乙方应自觉遵守,并服从甲方的管理。

2、甲方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及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给予乙方奖励或必要的行政处理和经济处罚。

七、合同的终止、变更、解除

1、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合同即行终止。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2、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必须经双方商定,签订变更协议。

3、甲方或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劳动法》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一、三十二条等有关规定执行。

八、违反合同的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解除本合同的,应承担违约金人民币 元。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按照街道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专项评估标准每年抽查乙方管理工作四次(每季一次),一次以上不达标的,来年不予续签合同;年度街道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专项评估不达标的,来年不予续签合同。

十、劳动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或向富春街道劳管站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十二、本合同依法成立,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十三、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街道组织科、计生科各存档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富阳劳动合同范文三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职工)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 名: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 企业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劳动合同类型及期限

一、劳动合同类型及期限按下列第_____________项确定:

1、固定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法定的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自___________________之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二、本合同约定试用期,试用自_________年____月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日止。

第二条 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及要求

乙方从事________________工作,工作地点在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须根据甲方规定的岗位、工作地点、工作职责和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本职工作。根据甲方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

第三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方实行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并至少休息一天的工时制度。甲方确因生产需要加班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给予调休。

二、甲方因生产需要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三、休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与时间

一、工资按双方约定,实行(月工资,计件工资,计时工资)_________工资,_______元/月(件、时),其中试用期工资为______________元/月,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或依法签订的集体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最低工资水平。

二、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_______日,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三、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五条 社会保险

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六条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等规定。有职业危害的工种应在合同约定中告知,甲方应为乙方的生产工作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及其他劳动保护条件。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甲方必须自觉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第七条 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甲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至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先告知甲方。

五、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七、甲方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或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或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裁减人员方案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八、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六、七款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除法定情况外;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甲方违法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应向乙方支付赔偿金;乙方违法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约定服务期,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如有约定,按其约定)

三、乙方违法解除本合同或者违反本合同中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约定,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有约定,按其约定)

四、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其他

一、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企业或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本合同条款如与今后国家下达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新的法律法规为准。

四、本合同依法订立,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保险电销履职报告范文12

精英律师之“年度刑辩律师”称号

2012年12月23日,由检察日报社《方圆・律政》杂志主办的“2012律政年会暨十大年度精英律师揭晓酒会”在北京隆重举行。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小华高级律师荣获“年度刑辩律师”称号,中央党校报刊社副总编卓泽渊为其颁奖。

“年度精英律师”评选活动自2009年至今已连续开展4年,每年评选一次,已成为中国法律界的一个品牌。

李小华高级律师从事法律服务二十余年,是上海资深律师,担任中国行为法学会金融法律行为研究会副秘书长、常务理事,上海市法学会诉讼法研究会副会长,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兼职教授,他在经济、金融、职务类法律风险防范方面颇有建树,上海各大媒体多次报道由其及其律师团队经办的典型案例。律所连续多年获得上海市文明单位、上海市“两新”组织党建工作示范点和“五好党组织”、全国律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示范点和先进集体等上海和全国荣誉称号。

此次再获殊荣,李小华高级律师表示,将紧紧围绕十精神,在荣誉的激励下,带领律师团队发挥专业作用,努力维护社会稳定、维护人民权益、维护法律尊严,为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保驾护航。

案情简介:(文中均系化名)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书》指控:上海宇文对外贸易公司化工部及作为该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杨文,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经海关许可且补缴应缴税款的情况下,擅自将保税货物予以内销,以及采用高报单价的手法,偷逃应缴税额共计432万余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3条相关规定,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且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我国《海关法》第57条规定, 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保税货物入境时未缴纳关税,因此不能像其他国内商品一样可以在市场上流通,如果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保税货物不能复运出境需转入国内市场的,必须事先经过海关批准并补缴关税,如果行为人不经允许擅自采取隐瞒、欺骗手段在境内出售的,即属于走私行为。

1、被告人杨文没有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关税、走私普通货物的主观故意,客观方面没有实施走私普通货物的行为。杨文按照与宇文公司签订的《承包协议》之规定,对外洽谈内销合同,但由宇文公司领导决定对外签订销售合同并加盖公司印章确认,杨文并没有擅自决定将存放于保税仓库内的货物予以内销。首先,被告人杨文与宇文公司签订的承包协议规定:被告人杨文不是带资承包,不承担债权债务,化工部不实行独立核算,是属于内部责任考核奖励性质的承包协议。其次,客户依据买卖合同支付给宇文公司的货款(包括关税)必须全部进入宇文公司的银行账户。由宇文公司财务控制,并承担缴纳关税的义务。宇文公司必须按照《协议》的规定,为被告人杨文提供资金,并且承担发生的有关税费。宇文公司是缴纳关税的义务人,而不是被告人杨文及其化工部。再次,宇文公司与客户签约并收到货款后履行发货义务,则需要从保税仓库出货,而保税仓库发货权利由直接听命于宇文公司领导指挥的冷某掌握并行使,没有证据证明冷某告知杨文货物是否缴纳关税。

2、根据《承包协议》的规定以及证人证词可以证实:承包利润要扣除直接成本,即扣除关税等直接成本后结算利润。宇文公司应履行缴纳关税义务,扣除关税的直接成本以后,才是与被告人杨文进行结算的依据。宇文公司是否缴纳关税,则与被告人杨文的利益无关。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宇文公司将书指控的偷逃关税400余万元已分给杨文或准备要分给杨文。因此,被告人杨文没有牟取非法利益、偷逃关税的故意和行为。

在庭审总结时,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杨文主观上并不明知宇文公司财务没有依法缴纳关税以及冷某将保税仓库的货物直接发货和保税仓库监管不力会产生偷逃关税的结果;杨文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并不希望或放任宇文公司偷逃关税的结果产生。在客观方面,被告人杨文没有实施走私普通货物,偷逃关税的行为。被告人杨文没有擅自决定销售保税仓库内内销货物,杨文也不是关税的申报义务人和缴纳义务人。为了体现我国刑法罪刑法定之基本原则,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杨文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律师点评:

在市场经济体制环境下,个体企业的行为往往反映或暴露了整个行业存在的问题,如上述案例,我们即可从个案辐射到整个进出口行业。因此,为有效避免法律风险,律师建议:

首先,企业应加强管理,依法经营。管理是企业的灵魂,合法是企业的命脉。科学管理能使企业经营有序进行,依法经营是企业最经济的经营模式。上述案例中,企业管理混乱是致案的关键问题。由于公司负责单证和发货的人员没有衔接好,负责出货的人员误以为涉案货物已报关放行,就向仓库发了出货指令,造成了报关和销售同时进行,未按操作规定最后看到完税凭证后才进行销售工作,致使报关工作脱节,严重违反了海关的有关规定,导致报关手续尚未完备已在销售中的情况。同时,保税仓库亦没有履行好监管职责。仓库保管合同并未规定是保税货物还是非保税货物;保税仓库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第26条规定:“保税仓储货物出库运往境内其他地方的,收发货人或其人应当填写进口报关单,并随附出库单据等相关单证向海关申报,保税仓库向海关办理出库手续并凭海关签印放行的报关单发运货物。”由于保税仓库管理上的过失行为,未尽监管职责,违反保税仓库管理规定,凭提货单就将保税货物发货亦是导致本案产生的重要原因。

(2)报关过程申报不实。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3)单证使用不当。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帐册、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4)加工贸易过程中对成品和边角料处置不当。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帐册、电子数据或者以伪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脱离监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