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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考察报告

时间:2022-07-02 20:37:42

室内考察报告

室内考察报告范文1

根据工作需求,经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决定,面向市直事业单位公开选调市政府法制事务中心事业编制人员8名。现公告如下:

一、选调对象及条件

(一)选调对象:

1、衡水市直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事业单位(全额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2、岗位有其他要求的以岗位要求为准,详见《衡水市政府法制事务中心选调职位表》(附件1,可在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通知公告”专栏下载)。

(二)选调人员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德优良,身体健康,甘于奉献,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综合素质高,具备专业基础知识,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组织协调、综合分析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30周岁以下,即1988年2月27日以后出生;

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具有法律、法学硕士研究生以上,或具有5年以上法制工作经验的放宽至35周岁,即1983年2月27日以后出生。

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符合《衡水市政府法制事务中心选调职位表》中的岗位要求。

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且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

5、构成回避关系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报名人员不能参加此次选调。

二、选调程序

(一)报名

本次选调实行现场报名的方式,每人限报名一个岗位,应注明是否服从调剂。

报名时间:3月5日9:00-3月6日17:00(工作日上午9:00至11:00,下午14:00至17:00)。

报名地点:市政综合楼(育才南大街369号)1032室。

报名需提交以下材料:

1、衡水市政府法制事务中心选调报名表(附件2,可在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通知公告”专栏下载);

2、有效期内的二代居民身份证;

3、学历学位证;

4、职位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如资格证、单位证明等)。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A4纸)一式两份。

(二)资格审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选调条件的人员,通知相关事宜。诚信是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报名人员必须遵守诚信原则。对提交审核的报名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在任何环节,发现报名人员存在填报信息不真实、相关材料内容与报名资格条件不符等情况,即取消资格,并记入不良记录名单,问题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三)选调方式方法

根据报名人数确定方式方法。

1、岗位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选调人数的,采取直接考察的方式确定拟选调人选。

2、岗位报名人数高于选调人数的,市政府办公室采取聘用第三方机构面试或其他测评方式确定拟调人选。面试为综合素质测试,综合考量报名人员的专业知识、举止仪表、语言表达能力、综合分析能力(逻辑思维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应变能力等综合情况。

(四)组织考察

拟选调人员确定后,经通知,参照现行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进行体检合格后,进入被考察人员名单。考察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采取广泛听取意见、查阅干部档案、核实身份证明材料等方式进行,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作出考察结论。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考察组工作,客观真实地反映考察对象的实际情况。考察不合格者,取消选调资格。

拟选调人员经组织考察合格的,经通知所在单位,先行试用2个月。

(五)办理调动手续

试用期满合格者办理调动手续,拟调人选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共7天。公示无异议的,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调配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

三、注意事项

如对报名岗位有疑问请拔打咨询电话0318-2233116。

特别提示:

1、请认真阅读公告内容,在确有公告未尽的疑问时再电话咨询,以提高报名人员的咨询效率。

2、凡报名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参加面试、体检、考察、报到等情况的,均视为自动放弃选调资格。

本公告由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1衡水市政府法制事务中心选调职位表 .doc

2衡水市政府法制事务中心选调报名表.doc

室内考察报告范文2

一、日常监督主体和对象

*纪委监委机关将督促巡察整改作为日常监督的重要内容,列入纪检监察室、*纪检监察组的工作职责。巡察整改日常监督的对象是承担巡察整改任务、属于*纪委监委监督范围内的党组织以及党员领导干部。

二、日常监督内容

(一)党组党委履行巡察整改政治责任情况。是否把巡察整改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列入重点任务,专题研究部署;主要负责同志是否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层层传导压力;是否组织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剖析是否深刻,反思、认领责任是否具体到位;是否把党的领导贯穿巡察整改全过程,推进整改的态度是否坚决、行动是否迅速、重点工作推动是否有力。

(二)巡察反馈问题及建议整改落实情况。是否细化实化整改方案,把整改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具体部门;是否因事制宜,制定具体有效措施,逐项调度推进,确保条条都整改、件件有着落、事事见成效。

(三)注重发现整改工作作风不严不实等突出问题。是否存在履行“两个责任”不力、消极对待、敷衍应付、“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是否存在打折扣、搞变通、做表面文章,甚至弄虚作假、报整改假账等问题。

(四)建立长效机制情况。是否坚持立行立改与长期整改相结合、解决具体问题与标本兼治相结合,针对共性普遍性问题,立足根本和长远,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堵塞监管漏洞,巩固和扩大巡察整改成果。

三、日常监督方式方法

(一)跟踪了解。在巡察结束至集中整改结束期间,纪检监察室、**组应全面了解掌握承担巡察整改任务地区单位推进整改工作的总体情况。可采取以下方式跟踪了解

1.参加或者列席向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反馈巡察情况会议、向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反馈巡察情况会议、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等有关会议。

2.按照*委统一安排和工作要求,督促承担巡察整改任务的地区单位在向*委报告整改任务推进及完成情况时,一并向*纪委监委报告。

3.根据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调阅整改方案以及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集中整改结束后,调阅党委党组整改情况报告、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还可根据工作需要,调阅其他有关材料。

(二)查找问题。集中整改结束后,纪检监察室、**组应综合运用随机或重点抽查、听取汇报、谈话了解、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等方式,了解情况、发现问题;

或通过受理反映巡察整改方面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和网络举报等,实施信访监督。根据工作需要,*纪委监委可集中组织开展巡察整改情况专项检查。

(三)协调联动。*委巡察办应组织各巡察组及时完善、汇总巡察报告、反馈意见、专题报告、问题清单等有关资料,在巡察反馈前3日内向*纪委监委移交;问题线索应在*委书记专题会议听取*委巡察综合情况汇报后一周内移交;整改情况综合报告及整改台账,应在*委常委会听取汇报后3日内移交。移交资料及问题线索由案件监督管理室统一接收,并分送对口纪检监察室、**组。经批准后问题线索由联系乡镇街纪委承办的,对口纪检监察室、**组负责督办;

指定由其他部门承办的,由案件监督管理室督办。

各纪检监察室、**组应建立巡察移交问题线索和信访举报件专门台账,优先处置,集中办理,巡察反馈3个月内问题线索应全部处置,并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办结。巡察反馈第3个月后的两周内,案件监督管理室应会同纪检监察室、**组将*委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处置情况及时反馈*委巡察办。

(四)整改评估。建立整改任务完成销号制度,集中整改结束后,承担整改任务的地区单位党组织,应在自我评估的基础上,逐项形成整改办结认定书,并将相关佐证材料一并抄报*纪委监委。长期整改阶段集中整改之后销号一项报送一项。各纪检监察室、**组应在巡察反馈3个月后,根据相关地区单位党组织报送的整改情况报告、整改办结认定书,结合日常了解情况,开展对承担整改任务的地区单位党组织的整改评估。评估结束后,*纪委常委会会议听取巡察整改评估情况汇报,并审议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应转送*委巡察办并存档备查。

四、日常监督成果运用

室内考察报告范文3

一、指导思想

督促检查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紧紧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大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确保反腐倡廉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二、督促检查工作内容

1、中央、省、市纪委全会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2、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工作指令的贯彻执行情况;

3、市委市政府重要决定、决议及工作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

4、市纪委常委会议决定重要事项的办理情况;

5、纪检监察系统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执行情况;

6、大案要案进展情况及重要专项工作任务的执行情况;

7、群众反映强烈涉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

8、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市委、市政府领导和市纪检监察机关领导重要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9、其他需要督促检查的事项。

三、督促检查工作方式

要紧密联系工作实际,采取多种方式方法,抓住突出问题进行督促检查,推动决策落实。

1、催报。对重要工作安排、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阶段性工作目标进展情况等,采取电话催报或发《催报通知单》等形式,催促有关单位上报执行情况。

2、督办。对督促所涉及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发《督办通知单》的方式进行督办。

3、协办。对重要工作或重要目标任务,根据工作需要,向相关部门下发《协办通知单》。

4、查办。经督办后仍久拖不决且造成较坏影响的事项,由市纪检监察机关直接组织办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承办督促检查内容的单位,要进行经常性的指导、协调,确保督办事项落到实处。

四、督促检查工作程序

1、督促检查工作由综合室归口管理。

2、重要工作任务执行情况的催报由办公厅和综合室商定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下发《催报通知单》;单项业务工作项目的催报由各职能室报经分管常委批准后自行催报,一般不采用发通知单的形式。

3、对机关各室(办)确需督办的重要事项,由各室(办)主任提出督办意见,报分管领导同意,经分管副书记批准,在综合室办理手续后实施。

4、纪检监察系统目标执行情况实行月检查、季汇报、半年小结、年终总结的检查和报告制度。

5、协办项目由分管常委协商后提出,经主要领导同意,综合室发出《协办通知单》,办理结果向有关领导汇报。

6、查办项目由分管常委提出,并向书记办公会或常委会报告,经书记办公会或常委会研究同意后,综合室办理手续,相关室组织实施。

五、督促检查工作要求

1、各承办部门必须根据催报、协办、督办和查办内容,从收到督办件之日起3日内上报落实的具体意见,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确需延长时限的,由承办单位向市纪委写出专题报告。

2、对未按要求办理的承办部门和人员,督办部门进行一次口头或书面提醒;经提醒后仍未办理的,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室内考察报告范文4

一、科学选定议题

检察委员会是检察机关的最高业务决策机构。长期以来,检察委员会讨论具体案件偏多,讨论执行法律、工作计划、建立规章制度等其他问题则相对较少,甚至不讨论,以致于部分委员在头脑中对检察委员会讨论重大问题的职能渐渐淡忘,认为检察委员会的职能主要是讨论决定重大案件,造成工作职能错位,未能全面发挥作用。针对这种现状,笔者认为可采取两项对策强化其决策职能作用。一是突出中心,明确检委会工作的指导思想。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依法办事、精益求精、注重实效的原则,把贯彻地方党委和上级院部署、人代会对检察报告决议和决定业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作为议题确定的指导思想,科学谋划,精心安排,彻底杜绝“重议案、轻议事”,以及“三会”混淆的不良倾向。二是采取措施,进一步强化检委会职能作用。加强同类案件集中研究的办法,减少讨论个案的数量。可以将某一类应当由检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集中起来,先由分管检察长作出初步的处理决定,然后报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决定和备案,从而减轻工作压力,提高议案质量。三是结合实际,积极拓展和优化议题确定途径。主要途径是:1.年初人代会一致通过的检察工作报告中确定的重大事项列入议题重点;2.根据地方党委和上级院部署,对自身检察工作有推动必要,或运行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列入议题重点;3.根据《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的有关规定,把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方面的重大问题、重大案件和疑难案件的处理、检察业务工作上的规定措施、总结检察工作和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列入议题重点。除此之外,还要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政策调整,突发事件,人民意愿随时对计划作出调整。同时,根据高检院关于检委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完善检委会议事规则和办法,进一步提升检委会工作计划制定的科学性。

二、开展会前审查

检委会对拟提交的审议事项,进行会前审查是提高检委会议事的准确度和工作效率的重要保证。实际工作中,我们要把握三点:一是全面审查。在案件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七日前,各业务部门必须写出有关议题的报告及说明,说明承办人及承办部门意见,经分管检察长签署意见后,并附案件卷宗材料或主要证据材料,交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对案件材料进行程序审查、对案件本身进行实体审查,提出法律审查意见报检察长审核决定,并供检察委员会讨论时参考。二是领导把关。对于经审查不属于检察委员会讨论范围的案件,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应提出审查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是否提交讨论。凡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可由承办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讨论事项的议案、审查意见,主题要明确、材料要齐备,经分管检察长审阅后,交检察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并报检察长决定是否提交讨论。三是专家论证。对一些需要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难以把握的,聘请专家进行研究论证。必要时请专家列席检委会,对案件进行剖析,为检察委员会讨论研究案件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三、搞好意见反馈

检委会审议议案或案件报告前,检委会办公室将各方面汇总的意见交由相关承办部门研究,并在议题汇报或案件报告中作出回应,是保证议题审议质量的关键环节。在以往的工作实践中,检委会办公室忽视意见及时反馈,加之对议题及案件报告会前很少提出修改意见,导致一些议题及案件报告不能够充分吸纳各方面的意见,往往在会议审议时分歧较大,很难形成一致意见。为此,为提高检委会审议质量,必须做好报告的完善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应由检委会办公室就每项报告分别提出反馈意见专题材料,经检察长或检察长会议审定后,再反馈具体承办部门,并要求其在报告中作出回应。

四、提高审议质量

为提高检委会议事效率和水平,要把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推行民主程序贯穿检委会审议全过程。一是做好审议准备。在院局域网上开设检委会专栏,对拟上会讨论研究的案件、事项在会前公布,要求干警积极参与(下转第15页)(上接第13页)研讨,为检委会提供参考。并在举行会议的7日前将会议材料发给检委会组成人员,使他们能够提前阅读,围绕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多层次、多角度了解各方面情况,以便审议发言客观、准确,避免了针对性不强、可操作意见少的问题。二是改进审议方法。在审议方式上,检委会召开会议必须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主持人在其他委员发表意见前,不得对议题的处理或定性先做表态或提示性发言;检察长认为委员们对议题的分歧意见较大,可以决定对议题暂不交付表决,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议;出现检察长与多数委员意见不一致的情况时,报请同级人大常委会或上级院决定。为确保议题议深议透,我们推行书面审议制度,由检委会办公室制作包括审议议题、审议人、审议意见等项目在内的审议意见书。在检委会召开前,把会议报告及审议意见书一同交给检委会组成人员,认真填写后,交检委会办公室整理。这样可以解决会议时间紧,审议时间不充分的问题。三是组织好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的部门负责人要熟悉情况,不能在检委会组成人员询问时一问三不知。根据议题需要,我们还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提出意见建议。

五、完善表决制度

为规范议题的表决程序,建议出台《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题表决办法》,对检委会议案的决定,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主持人对各种意见作出统计,由检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委员一致方能通过。少数人的意见可以保留并记录在卷。对于讨论事项,如果认为不需要检委会作出决定的,责成承办部门办理;委员意见分歧较大的,再行讨论;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委员意见的,报送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时抄报同级人大常委会。为弥补当场举手表决的局限和不足,实行书面表决制度。即由参加会议的委员就研究的议题在统一制作的表格内填写对议题的表决意见及理由,由工作人员汇总整理后形成会议纪要。

室内考察报告范文5

第二条 各股室和全体工作人员要模范遵纪守法,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创新工作方式,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审计,提高工作效能,做到勤政廉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章 行为要求

第三条 各股室和全体工作人员对区委、区政府和局党支部、局务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意见和指示必须坚决贯彻执行,确保令行禁止,并保质保量地完成局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局领导报告。

第四条 全局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市机关工作人员五条禁令》和《区机关干部“八条禁令”》。

第五条实行办公公示化。

(一)标志办公。在办公桌上摆放有本人相片及注明部门、姓名、职务的桌牌,人员上岗时,必须佩带与桌牌内容相同的胸卡;审计人员外出审计时,必须出示审计资格证件。

(二)办公公示。明示审计机关工作职责、审计工作程序、审计工作规范要求、审计组成员姓名。群众到局机关办事时,承办人必须一次性告知办事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办事程序和所需的书面材料,并印制成办事指南,以备索或备查。

第六条 实行审计限时制。

严格落实审计限时制,促进每个审计项目能按期完成。在每个项目进点审计时,审计组都事先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明确审计重点、审计时限。若不能如期完成审计任务,确需延长审计时间的,应在时限前15天写出书面说明,报局长批准。每周汇总工作情况和下周工作打算。

第七条 全体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区委、区政府及本局决定、命令和协调的事项。

(二)隐瞒或不及时报告查出的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违反财经

法纪的问题。

(三)工作效率低下,不遵守《中国审计规范》等有关规定的时间要求或上级规定的时间期限而不及时上报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审计综合报告;或超过期限下达审计决定书。

(四)违反规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五)不履行或正确履行审计职责,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包括超越或偏离了审计的范围、程序、权限、标准等,导致工作失误,给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

(六)因决策失误,贻误工作。

(七)擅自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或擅自泄露未定性的审计问题、审计情况。

(八)利用职便强制企业参与非义务范围的活动,给企业带来损失。

(九)利用审计的职便进行吃、拿、卡、要。

(十)参加可能影响工作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十一)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差、被审计单位意见较大。

(十二)利用职务影响,偏袒、支持和变相参与经济或商业活动竞争。

(十三)对举报、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或阻扰妨害效能督查人员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

(十四)不服从工作安排、岗位调整或拉帮结派闹不团结、干扰机关工作正常运转。

(十五)不遵守机关工作制度,上班迟到、早退或中间溜号;纪律松驰,外出不请假,回来不销假。

(十六)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章 考勤管理

第八条 全体人员实行考勤制度,考勤采取上班签到、出差登记、病假、事假审批。

(一)上班时必须本人签名。原则上按时上班,并在规定的上班时间10分钟内签到,超过10分钟签到的为迟到;离规定下班时间10分钟之前下班的为早退。三次迟到或三次早退以一次缺勤计。

(二)人员因公务需要市内出差(下乡、培训学习、开会等)的,口头报告局长;若分管领导带队,由分管领导向局长报告。人员因公务需要市外出差的,应事前把去向、事由、时间等情况登记在请假审批表上,报局长审批。人员出差经局长同意后都要报监签领导及办公室,由办公室人员在签到簿上备注。

(三)局领导因公或因私外出,严格执行《区科级领导干部外出管理规定》(委办发[]17号)。

(四)人员因病、因事须请假的,要事前书面办理请假审批手续,急事在外请假的应事前用电话向局长请假,回来后补办请假手续。一般干部职工病、事假在1天以上10天以内的由局长审批,超过10天的由局务会议研究批准。因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必须报局长同意,并告知办公室备注。未按规定请假的,按缺勤计。

(五)局里每天都安排一名领导带班,带班领导在签到时间内负责监签。节假日带班领导另行安排。

第九条 实行节、假日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坚守岗位,并负责值班期间的安全及上传下达工作,遇到重大或突发事件,必须做好电话记录并及时报告。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条 建立内部督查机制。本局成立内部督查组,组长由分管的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办公室、监察室人员组成,负责对本局人员执行区加强机关干部管理规定、科级领导干部外出管理规定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办公室负责考勤的事前、事中管理,监察室负责考勤的事后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考勤和行为督查制度。局内部督查组定期不定期组织检查,检查情况记录归档,作为年终考核、晋职晋级、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二条 建立考勤奖惩制度。

(一)一月内缺勤2天以内的,当事人必须作书面检查;缺勤年累计在5天至10天的,给予效能告诫一次;缺勤年累计在11天至15天的,给予效能告诫,同时不享受当年度13个月工资待遇;缺勤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二)认真抓好考勤管理办法的落实。对不认真执行考勤管理办法的,给予负责考勤管理的责任人员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一次,情节严重的给予党政纪处分。

(三)一年内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次给予通报批评;二次给予效能告诫;三次给予再次告诫,并按《省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暂行办法》处理。

1、有代签行为的;

2、一周内未请假私自离岗30分钟累计2次以上的;

3、一周内个人累计迟到、早退(超过10分钟)达4次的;

4、上班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事务,如玩电脑游戏、上网聊天、玩扑克牌等类似行为的。

第十三条 实行绩效考评制度。工作人员遵守本规定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一)对贯彻、执行本规定不到位的,责成改正;在限期内没有整改到位的,给予通报批评、效能告诫等处理。

(二)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调整岗位、待岗、效能告诫或党政纪处分。

(三)工作人员一年内被通报批评1次的,当年度不能评先评优或晋职晋级;一年内被效能告诫1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等次;一年内被效能告诫2次的,当年度考核应定为不称职等次,并给予降职或待岗处理;待岗期间再被效能告诫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免职处理;构成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室内考察报告范文6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加强督查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教育系统纪检监察督查工作,建立督查工作长效机制,根据《广东省教育纪工委、省教育监察专员办公室督查工作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我市教育系统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督查工作要以我市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中心,以决策督查为基础,以专项督查为重点,注重效能建设和勤政廉政建设,深化督查调研,不断提高督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水平。

第三条督查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开展督查工作要紧密结合中心工作,有针对性,督查事项应全面、准确、客观,督查结论要实事求是。

(二)分级负责原则。按照分级、分类归口管理的原则,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能分工开展督查工作,要加强协调指导,保证督查事项的落实。

(三)质量效率原则。督查事项要认真按程序办理,严格履行立项、交办、承办与转办、催办、报告、审核等程序。督查工作要注重质量,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四)安全保密原则。严格执行保密法规,对督查事项及其办理情况要严格保密,对相关资料要注意保管,不丢失、不外传。

第二章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市教育局纪检监察督查工作在市纪委、市监察局和市教育局党组领导下开展督查工作。市教育局定期听取督查工作情况报告,部署重大督查事项,研究督查成果转化,加强督查工作队伍的建设。

第五条成立市教育纪检监察督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任组长,纪检组副组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督查办公室(设在局纪检组)负责日常督查工作。

督查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和工作范围是:对上级机关、市教育局机关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对重大、重要件办理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对上级机关、领导有关案件和案件线索批办件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县(市、区)和各科室按时完成督查任务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协调解决督查过程中的问题等。

第六条建立督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教育局纪检组长召集,局办公室、人事科、监察审计室、教育督导室和相关职能科室的负责人出席。主要职能是研究部署督查工作,协调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明确相关部门责任,督促指导各校、各部门开展督查工作。

第七条督查工作坚持分工负责和协调配合相结合。督查办公室为开展督查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向承办单位、部门交办督查事项,督促其按要求完成;掌握督查事项进展情况,向上级机关或领导报告督查结果。局办公室、人事科、监察审计室、教育督导室和相关职能科室协助做好督查事项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建立督查事项台账制度。上级机关和领导批办的督查件,统一转交督查办公室负责登记。督查办公室登记备案后按领导批示分别转送有关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学校或局机关股科等单位处理。

督查办公室应认真做好督查事项的登记、归档工作,建立和完善统一督查信息资料库。

第三章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

第九条督查工作程序

(一)立项。督查办公室对收到的领导批示件或上级机关交办件,应及时提出拟办意见,填写《*市教育纪检监察督查事项呈批表》,报局纪检组负责人审批后立项,即启动督查程序。

(二)交办。督查办公室向承办单位发出交办通知书并附相关材料。对需要由多个单位共同办理的,应指定主办和协办单位。

需要报送结果的应提出时限要求,一般应在两个月内完成。

属于案件线索核查类的,原则上在三个月内完成。属立案查处的,一般应在六个月内完成。

(三)承办与转让。承办单位接到交办通知书后,应立即进行专项登记,并向本单位有关领导报告。承办单位可直接办理,也可转交下级单位办理,承办应按照交办单位提出的要求和时限,对督查事项进行核查落实并报告结果。

(四)催办。督查事项交办通知书发出后,督查办公室应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对需要报送结果的,可在办理期限前,通过电话或发催办函的形式进行催办。承办单位无法按期办结的,必须说明原因,并提出继续办理的意见和措施。

(五)报告。对已办结的督查事项,承办单位除以书面形式向交办单位报告外,必要时也可当面报告。督查报告应坚持一事一报、谁交办向谁报告的原则,一般不得越级上报,报告应由本单位分管纪检监察部门领导或分管业务领导签批、加盖公章后上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贯彻落实领导同志批示开展工作的情况;督查事项核实的基本情况,督查事项的定性及认定;相关人员应负的责任和处理意见,相应的整改措施及经验教训等。

对多个部门共同办理的督查事项,由主办单位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后报告办理情况。

(六)审核。督查办公室对办结报告应严格审核,主要审查事实是否查清,问题是否解决,结论是否准确,处理是否恰当,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承办单位补办或重新办理。

对审核通过的办结报告,督查办公室应按督查件的内容和领导批示,报送有关局领导审阅,需报送上级机关的以教育局或市教育局纪检组监察室的名义按规定程序报送。

第十条督查工作方法。

(一)电话督查。对于一般督查事项,督查办公室可通过电话直接与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了解情况,掌握办理进度或督促按时办结。电话督查应做好记录。

(二)发函督查。对于重要的督查事项或超期未结的督查件、发函督促承办单位及时办结。

(三)现场督查。对重大复杂的督查事项,派员到承办单位通过听取意见、审阅卷宗材料、共同研究处理意见等形式进行督查。

(四)约谈督查。对重要督查事项或经督促未能办结的,约请承办单位有关领导汇报办理情况,提出办理意见,促使尽快办结。

(五)会议督查。对带有普遍性问题,需要进行阶段性集中督查或特别复杂需要协调的督查事项,召集专门会议进行督查。

第十一条督查办公室定期将督查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综合汇总,根据工作需要,区别不同情况,以简报或专报形式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领导报告,或通报全市教育系统各有关单位。

室内考察报告范文7

一、建立旅游项目管理组织

成立县旅游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旅游项目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府办联系副主任、项目办负责人、旅游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县发改局、财政局、环保局、规划局、国土局、农办、林业局、水务局、农业局、文广新局、体育局、365行政服务中心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旅游项目管理办公室),设在县旅游局,由县旅游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旅游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副主任。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旅游投资项目管理工作。

二、加强项目落地管理

加强旅游投资项目落地全过程管理,明确项目落地的考察、协调和许可办法,规范项目落地行为,加快项目落地进度。

(一)项目考察

1.凡在县境内投资开发景区、水上活动、休闲运动、度假区(村)、星级宾馆、规模休闲山庄等旅游项目,须经县旅游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批;对投资200万元以上或需安排用地或占用特殊及重要旅游资源的,均需经有关部门联合考察,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2.项目考察由项目落地单位(乡镇、有关部门、新城区、工业园区、云山旅游度假区,下同)提出申请,县旅游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组织有关部门、项目引进单位及有关乡镇进行联合考察。重点考察内容:

(1)投资业主的实力、资信等综合情况;

(2)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省、市、县的旅游产业政策和旅游产业布局规划;

(3)项目能否达到资源环境保护要求。

3.项目考察完成后,由县旅游项目管理办公室填写《县旅游投资项目考察报告表》(见附表),考察小组成员在考察报告表中签署考察意见。县旅游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考察小组成员的意见,提出综合性意见,明确以下内容:

(1)是否同意项目落地和占用资源;

(2)项目范围;

(3)项目用地面积;

(4)项目开发建设标准;

(5)环境保护等控制性要求;

(6)其它需要明确的事项。

(二)项目协调与决策

一般性的旅游投资项目,经县旅游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考察并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可进入项目许可阶段;对项目投资2000万元以上,需用地20亩以上,占用特殊及重要旅游资源的投资项目,经县旅游项目领导小组研究,按程序报批同意后进入项目许可阶段。

(三)项目许可

1.项目用地的招拍挂和资源使用权取得

项目用地须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项目资源使用权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拍卖、协议等方式取得。项目用地招拍挂前要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评估。

项目业主竞得项目用地后,县国土资源局要及时与业主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补充合同。

项目业主及时与资源所属单位、相关部门签订资源使用协议。

2.项目投资协议书

根据项目考察意见或协调会议纪要,项目落地单位要及时与项目业主签订投资协议书。

3、项目审批

项目投资业主按相关规定到365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三、做好项目服务

业主在项目供地、取得资源使用权后,要及时开展项目建设。项目落地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联系服务,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做好服务工作;对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由县领导联系,并落实跟踪服务;对投资1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成立专门协调小组,由县领导任组长,为项目建设提供服务。

四、严格项目验收

项目建成、基本具备对外营业条件后,由县旅游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对项目履约情况作出综合评价。对未完成协议投资计划或未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的项目,要求限期整改,在项目验收合格以前,不得对外营业。

五、项目督查与违规处理

县旅游项目管理办公室对项目实施情况实行动态跟踪督查,项目落地单位及主要职能部门要及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分析研究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落实相应的措施。

县旅游项目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和项目落地单位每半年对旅游投资项目进行一次检查,对违反投资协议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资源使用协议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县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约作出处理。

室内考察报告范文8

一、环境教育

环境教育起始于20世纪70年代,随着世界经济发展和环境问题不但涌现而发展兴起。越来越多的人们意识到,自然栖息地的破坏和环境质量退化所带来的经济、社会、自然和生态等各种危机。环境教育也随之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和思考。在1972年在斯得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环境教育的重要性被广泛地接受与肯定,由此拉开环境教育大发展的序幕。之后,在1975年的贝尔格莱德,1977年的第比利斯,1987年的莫斯科和1999年的塞萨洛尼基会议中,环境教育的定义不断清晰,也被越来越多的机构组织重视和执行起来。各国对环境教育的定义有不同的描述,1987年莫斯科环境教育和培训国际会议上的定义为:环境教育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个人和群体意识到自己的环境和学习的知识、价值观、技能、经验以及从个人和群体层面使他们能够采取行动应对当下和未来环境问题的决心[2]。我国关于环境教育的定义,可引用百度百科的概述:环境教育是以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为核心,以解决环境问题和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的,以提高人们的环境意识和有效参与能力、普及环境保护知识与技能、培养环境保护人才为任务,以教育为手段而展开的一种社会实践活动过程。环境科学专业科班培养的本科生,无疑是环境教育的直接受体,通过系统的环境专业教育训练,使学生不但掌握环境专业领域知识,而且兼具使命感和责任心,成为环境保护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引领者、倡导者。

二、中西(欧)环境科学实践教学差异对比

1.实践课程设置。国内环境科学的实践课程设置大致分为两类,下面以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专业为例进行阐述:一类是与专业课相关的实验课程,比如普通化学实验、环境检测实验、生物化学实验、环境毒理学实验等等。该类实验课程设置与专业课学习相对应,内容多为专业课原理的演示或验证实验。该类课程分布在教学周中,需要实验前进行实验报告撰写的形式进行,实验结束后撰写实验报告进行总结。另一类是参观实习类的实践课程,如同济大学环境科学系组织的参观云南水务集团、上海杨树浦自来水厂等实践,这些实践课没有对应的专业课程,而是在培养计划中作为暑期实践单独出现,具有比较高的独立性,时间上它们分布在暑假开始的阶段,一般为期两周。学院组织以系(或班)为单位,集体前往参观地点进行实践,而地点和参观的企业分布广泛,有上海市内的环境企业,国内的污水处理公司(云南水务公司),也有国外的大学(日本九州大学)和环境基地(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等,参观结束后,同学们需要撰写对每个场所的心得体会和报告。在参观时,所参观的企事业单位机构的专业人员向同学们介绍相关专业知识,这拓宽了同学们的专业专业知识学习途径。费用方面,远途的参观考察基本上是学校学院的经费承担,但是也有同学自费的部分如机票和其他一些费用。一般都在普通家庭可以承担的范围之内。总体来看,国内的实践课程种类比较多,时间地点都很多样,而目的就是培养同学的动手能力、创新能力和对理论知识的感性认识。而课程的评价体系则主要参考学生的报告评价,如实验课的实验报告的平均分和考察报告的评分等。此外,以同济大学环境科学创新试验区为例,通过组织小班教学,引导学生们循序渐进参与创新实践,以提高综合能力。如从大学一年级开始参观教授实验室,大学二年级开始“一对一”的导师制,通过学生和教授的双向选择,确定学生的导师和课题组。这样,学生可以进入各个不同的实验室参与到课题研究中,更早地接触到科研和相关的活动。这样的教学模式丰富了学生获取知识的方式,也为学生开阔视野提供了很好的途径。欧洲的环境科学实践课程设置与国内有所差异。以试验区同学交流学习的西班牙瓦伦西亚理工大学为例,环境科学实践形式也分两种,和国内一样,是实验课程和参观实践。但是欧洲的实践课程强调本地化和可操作性强。这里的实验课和理论课不分家,如环境生态学,课程分为两部分———课堂和实验室,同学们进实验室的频率也是一周一次到两周一次,此外,同学们无须撰写预习内容,但实验报告和国内相似,区别在于这边要求以一定的格式标准,将实验报告打印出来,由老师收集,作为评分的依据。而参观实践也是与课堂结合的,并不同于国内实践教学课程独立设置。往往在某门课程学习当中,安排整天的实地考察(fieldtrip)。实地考察地点则由课程的性质而决定,例如地理课会选择附近的山体,而环境修复会安排在周围的某个垃圾填埋场。偶尔也会有远途参观的课程,行程从3~4天至一星期不等,这些课程通常出现在大学高年级如大四阶段。这种远途实践是自愿参加,部分自费。如同学因为费用问题不参加将另外安排任务。在实地考察过程中,由于自然场地更多,通常都是任课老师担任解说员的职责,因此需要老师对该场地有一定的了解。据来自德国和奥地利环境科学专业的同学叙述,当地的课程设置和西班牙相差无几,也是实验课和理论课相结合,而实地考察也是根据具体课程来安排,有的课程会固定每两个星期有一次,有的课程则不定期举行。而且普遍没有长途的行程,时间最长则只有3~4天。课程的评价和国内相似,也是根据学生的报告进行评分,不同的是,该分数是理论课的一部分,并不像国内有单独的实验课分数。

2.学生态度。在国内教学普遍以应试为目的的大背景下,实验和考察这种非考试科目,在一定程度上应该是符合学生的兴趣,并且能够调动起学生的积极性。而实践考察中,同学们普遍对轻松的行程比较感兴趣,而在具体的企业和工厂参观热情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该主题的熟悉程度和讲解人员的表达能力,积极主动性上受限制。部分同学对实验预习报告和考察报告的撰写不够重视,仅仅是完成任务,会沦为“形式主义”。在西班牙或者德国的环境科学主修学生则对实验和考察有不同的态度,学生们普遍乐意接受实验和考察教育,相比中国学生,他们更有兴趣参加实验或者考察形式的教育。但是同学们普遍为实践课百分之百的出勤率要求感到苦恼,在西班牙尤为严重。因为西班牙18~24岁学生平均翘课率为23.5%,为欧盟国家首位。此外,实践考察报告的撰写不是必须的,受到部分同学的欢迎。

三、小结

通过以上对比,我们可以发现,中西环境科学实践差异主要体现在课程的组织形式和学生的态度。以中国同济大学为例,实践课程独立于理论课之外的课程体系,时间和距离的跨度比较大,内容和形式灵活多样。反观欧洲的实践教育,以与同济大学有交流合作关系的国王大学为例,更注重本地化和可操作性。在学生的态度方面,欧洲学生的积极主动性要高于国内的学生。通过学习和借鉴国外环境学科实践教学的优势,注重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为复合型创新性具有卓越的领导才能的环境科学领域的人才发挥作用。

作者:刘爱荣唐凯彬张伟贤黄菊文陈玲单位:同济大学

室内考察报告范文9

论文关键词 乡镇检察室 建设 基本原则 机制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乡镇检察室建设是各级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高度重视涉农检察工作,把法律监督的触角延伸到村镇,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载体,是检察工作的重要任务。

一、我国乡镇检察室的起兴与式微

1982年,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在基层试点设置检察室。乡镇检察室即是高检院为了加强检察机关的基层工作而由基层院根据需要在乡镇、街道等有重点地设置的派出机构。90年代初期,乡镇检察室设置日渐增多,但其规范化工作却严重滞后,检察室出现了设置范围过宽、过滥,工作程序混乱,管理工作薄弱的情况,更为严重的是检察室工作人员越权办案、非法干涉经济纠纷等情况时有发生。199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委会第二次会议出台了《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下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关于整顿各类检察室的通知》,进一步从制度层面规范乡(镇)检察室工作。但不少基层检察院因噎废食,直接撤销了乡镇检察室。与此相应,截止到2004年,我国在乡镇建立人民法庭10345个,拥有干警41109人,每辆手里大约150万件案件。95%的人民法庭都设在乡镇,他们成为服务农村改革发展,促进农村和谐稳定的重要机构。 派驻乡镇检察室作为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与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法庭,两者有很多的相似之处,但命运却大相径庭。

二、关于新时期检察室设置的必要

有的学者认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提高、交通和通讯状况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因此,除了个别少数民族地区及边远地区外,应当撤销为方便群众诉求而设立的乡镇司法机构。的确,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和深远的变动,引发了中国社会结构的重深入变化。有学者尖锐地指出,当前中国是三个不同时代、不同技术的经济的共存:仍旧主要依赖人畜力的农业和农村手工业、适用无机能源的城市和城镇工业、以及后工业时代的信息产业。 可见,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城乡两元结构并没彻底改变,将法律监督触角延伸到农村客观上存在需求。

第一,设置乡镇检察室有利于畅通诉求渠道、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乡镇检察室可以通过走访、下访,进行法制宣传、提供法律咨询等,缓解农民告状难、申诉难问题,畅通人民尤其是广大的基层农民的诉求渠道,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儋州白马井某村一在校学生被伤害致死,村民聚众冲击派出所、并把尸体抬放到派出所,乡镇检察室的干警及时介入,耐心细致地做疏导工作,不禁防止了事态的恶化,而且通过有关部门的配合,平息了事件。

第二,乡镇检察室出的设置有利于将检察工作重心下沉,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延伸至农村基层。乡镇检察室可以通过接受辖区内居民的控申举报、查办职务犯罪,开展犯罪预防,查处发生在基层政权中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刑侦执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的犯罪案件,促使下去司法党政机关其依法行政、勤政廉政。例如海南临高县博厚检察室接到群众反映县政府转给德老村的征地款不知去向,及时报告查出来德老村委会主任、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吴某贪污受贿案,该案涉及6个自然村2000多名农民利益150多万元征地款。

第三,乡镇检察室客观上能起到维护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乡镇检察室立足检察职能,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可以服务保障重大项目建设;通过开展职务犯罪预防,从源头遏制涉农职务犯罪;通过强化执法活动监督,加强对司法行政机构的监督;通过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紧紧围绕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为乡镇经济建设服务,全面正确履行检察职责,是检察机关农村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也是乡镇检察室的生机和活力的所在。

三、新时期乡镇检察室之构建

(一)新时期乡镇检察室建设的基本原则

事实上,伴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中国法制化进程的推进,乡镇检察室在全国各地正逐渐发展起来。设置乡镇检察室要遵循一定的规则,一方面要体现便民性,可以使农村农民方便的提出申诉,并可以随时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另一方面要体现及时性,可以使检察机关及时掌握农民诉讼需求、及时化解矛盾。具体设置乡镇检察室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一下几点:

一是严格依法设置。乡镇检察室设置、机构、人员编制和物质保障机制,都要严格按照法律和上级机关的文件规定设置,不能超越法律法规和文件随意变更或撤销。二是慎重设置。首先,乡镇检察室的工作法律性和政策性比较强,涉及到单位、人、财、物,因此,必须慎重稳妥设置。可先在局部地区试点,在经验成熟的基础上在全面铺开。其次,由于乡镇情况各异,人口数量、素质、地理环境、工商交通、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设立检察院派出机构必须坚持因其所需、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在需要的地方设立,而可设可不设的不设。三是可与基层法庭对应设置原则。检察机关具有司法职能,以诉讼为重心,以公诉为本分,因此,在分布上必然与基层法庭对应设置,注意与乡镇法庭相协调对应。四是坚持业务独立原则,与基层派出所、人民法庭的关系是地位平等,“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

(二)乡镇检察室的工作职责构想

如何科学合理地定位派驻乡镇检察室的只能是乡镇检察室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理论与实务界并没有达成统一的认识。在20世纪80、90年代,检察理论界对乡镇检察室的职能范围提出了各种各样的设想和规划,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观点认为乡镇检察室的职责有三点:一是接受群众中的控告、申诉和举报犯罪案件;二是协助该派出检察院办理各类案件;三是开展法制宣传,协助所在地方对违法犯罪人员进行帮教等。另一种观点认为乡镇检察室有八项职能,主要包括控告、接受举报、初查、宣传、帮教、咨询、纠正违法、综合治理等。 笔者认为,乡镇检察室要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能,可能需要履行以下一个方面的职责:

(1)依法受理辖区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以及公民的控告、检报、申诉,直接收集、发现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线索。(2)经派出机关检察长批准,对发生在本辖区,属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立案前的调查、立案后的侦查。(3)依法对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派出机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4)对辖区内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力和监外执行人员的管理教育工作进行检察,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人员进行帮教。(5)解决乡镇涉检信访问题,加强诉讼活动法律监督。(6)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防范和处理辖区内群体性、突发性、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等。(7)坚持有案办案,无案预防的原则,坚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活动。(8)办理检察长交代的工作。

(三)乡镇检察室的基础条件和管理

乡镇检察室要充分发挥其“直接、有力地服务于新农村发展改革”的作用,需要建立和完善一整套严密的保障机制,不仅使派驻乡镇检察室运转有章可循、有据可依,而且推动派驻乡镇检察室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推动改革措施稳步深入,形成良性循环。

1.建立和完善乡镇检察室工作运行机制。首先要实行垂直领导机制。乡镇检察室作为人民检察院的派驻乡镇的一个基层派出机构,在派出院的直接领导下代表派出院独立行使法律监督权,不受乡镇党委领导,设立报批、人员配备、基础建设及工作运行等,都在基层院直接领导下进行。上级机关应当研究制定乡镇检察室的工作制度,统一下发执行,保证乡镇检察室工作的统一规范。其次,建立信息化机制,应尽快将派驻乡镇检察室的办公、办案工作纳入信息化管理体系,实现全省联网。再次,建立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将目标考核管理的成功经验,尽快在派驻乡镇检察室推广。乡镇检察室集多种职责与一体的综合性机构,与基层院业务部门在地位上平等,应当最为一个独立的工作内容进行考核,由上级院专门部门进行考核,目前主要有两种做法,有上级院负责检察考核的政工部门或专门机构基层工作处等考核乡镇检察室。

2.建立和完善乡镇检察室经费保障机制。乡镇检察室要保持自己的独立性,就必须要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包括干警的住宿场所。开办费用可考虑由省地县乡镇共同承担,以乡镇为主分五年统一拨付。检察人员的工资、福利、津贴、办公办案经费等均应列入各派出院的当年财政预算;通讯、警械、交通及其他侦查设施费用列入派出院的当年预算,纳入国家各级财政计划项目。乡镇党委政府主要在办公办案等方面弥补经费的不足。

3.建立和完善乡镇检察室人员管理机制。在人员配备上,一般一个乡镇检察室应配备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3到6人,可根据条件只配备3到4人,设主任一人,根据需要可设副主任一人。在职责分工方面,乡镇检察室书记员的职责是负责案件记录,整理案件卷宗、制作法律文书、起草有关文件等辅助性、事务性工作。乡镇检察室检察官应当集中精力对案件行使检察权,以及与检察业务相关的事务。派出机关应该安排一名领导分管检察室的工作,加强对检察室的领导和管理。乡(镇)检察室的组织建设归口派出机关的政工部门,防止检察室组织和思想教育工作与上级机关脱节。

室内考察报告范文10

第一条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严肃校纪,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2005年3月颁布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法规、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认识态度和悔改表现等给予批评教育(包括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

第三条学院严禁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严禁煽动、组织闹事,严禁扰乱社会秩序和正常教学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行为,严禁张贴大、小字报。违者并造成影响的:

(一)为首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二)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情节严重,经教育能改正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对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视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罚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拘留,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含判处缓期执行),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有严重违反公民道德行为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涂写、勾画淫秽文字、图画或有猥亵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收看、传阅、传播淫秽书刊、音像制品或其它淫秽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制作、复制、出租、出售淫秽书刊、音像制品或其它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到校外营业性酒吧、舞厅、夜总会从事陪酒、陪舞活动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或收容卖淫、嫖娼者,或有涉毒行为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学生在校内公共场所言行举止不当,如衣着不整、男女生搂搂抱抱,勾肩搭背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态度恶劣、屡教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有侮辱、调戏他人,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等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本寝室同学留宿异性行为不抵制、不反对、不报告者,给予寝室长及其他寝室成员严重警告处分;

(九)在校内打麻将或参与赌赙者,赌资、赌具一律没收,因赌赙形成债权、债务一律废除,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提供赌具、场所,但未参与打麻将或赌赙者,给予记过处分;

2.参与打麻将或赌赙,赌资在3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参与打麻将或赌赙,赌资在300元以上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屡次参与打麻将或赌赙者,勾结校外人员打麻将或赌赙者,视其情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犯有以上款项所未列举的道德败坏等不文明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窃取、骗取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除应退出赃款、赃物和按规定处以罚款外,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不足2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200元以上,不足4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400-1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或作案三次(不论作案价值多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加入偷盗团伙者,一经查实,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因偷盗、诈骗受过处分,再次作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经公安或保卫部门确认犯罪未遂,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帮助或进行包庇、窝赃、销赃或作伪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九)在学生素质综合测评、考勤以及其它评选中,弄虚作假骗取学院奖学金、困难补助、评优称号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骗取赞助、擅自举办募捐,骗取活动经费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打架斗殴者,除按规定赔偿受害人医疗费用、营养费外,视其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辱骂,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争执、纠纷):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首先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其中: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策划者:

1.组织、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打架事实者,视情节轻重及造成后果,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后果严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勾结、雇佣校外人员参与打架,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参与者:

1.动手打人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持械打人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提供凶器者,视后果程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教唆者(包括各种有意或无意的挑拨、唆使):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打架双方已平息,当事者一方或第三方再次挑起事端者,从重处分;

(八)一人有两款以上行为者,加重一级处罚。

第八条以暴力或暴力方法相威胁对他人进行敲诈勒索的为抢劫,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涉案金额在1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涉案金额在100元以上(连续三次以上,不论金额多少)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对故意损坏学院财产、危害公共安全者,除进行相应赔偿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学院建筑物(包括学生宿舍、教室、实验室或其它公共场所)的墙面上和在桌椅上踏脚印、乱刻、乱写、乱画、乱张贴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践踏草坪,经劝阻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损坏校园内花木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损坏教室、寝室及其他建筑物门窗、桌椅、家具等设施,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故意损坏者,加重处罚;

(四)毕业(或结业)离校时,破坏公物或在公共设施上乱涂乱画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并通知用人单位: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故意损坏实验设备、劳动工具、广播通讯设备、图书资料、消防器材、军事设施等等,除按规定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和罚款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损坏学院布告和各种标志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对违章用电和一切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禁止私自拆、接电源和拆修配电设施,违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对违章使用电器(包括热得快、电热杯、电炉、电取暖器、电热毯等)者,除没收上述物品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凡因违章用电引起供电设施严重损坏或造成人员、财产严重损失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学生宿舍使用三炉一灶(煤油炉、酒精炉、煤球炉、液化气灶等)以及在寝室内点蜡烛者,除没收上述物品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两次或两次以上违犯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凡因使用明火或违章用电而引起的火警、火灾等灾害性事故的肇事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学生因故不能上课者,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否则按旷课论处,一学期内累计旷课以下数额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7学时,给予通报批评;

(二)8-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三)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五)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50学时或7天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一学期旷课时数达到所修课程时数三分之一者,除按以上规定给予处分外,并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八)对无故不参加劳动、军训,按一天旷课6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按一次旷课2学时计算;

(九)擅自离校者,离校一天按旷课6学时计算,迟到两次按旷课一学时计算,早锻炼、晚自习缺勤一次按旷课两学时计算;

(十)旷课或擅自离校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违反考试纪律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凡作弊者,课程成绩按零分计,并在当天全校通报;

(三)累计两次舞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对不讲公德、公共意识淡薄的学生,学院在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的同时,对下列行为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自习(学习)、午休及晚就寝时间内在学生宿舍和教室下棋、打扑克、吹拉弹唱以至影响他人学习与休息,经劝阻不改者,没收有关活动器具并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再犯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二)对擅自在教室、实验室举办各种娱乐活动的组织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三)在教学楼、图书馆内、宿舍楼内、校园主干道上打球、踢球者,经劝阻不改者,除没收运动器材外,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再犯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四)随地乱倒水、乱扔垃圾(包括向宿舍过道、楼道口、窗外倒水、扔垃圾者),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态度恶劣者,加重处分;

(五)在宿舍、教室、会场、影剧院、餐厅等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扰乱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对自我约束能力差,缺乏自律观念和良好的生活、学习习惯以及其它违反校纪者,学院在加强教育与管理的同时,对以下不良行为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只穿内衣内裤或穿拖鞋进入教室、阅览室、实验室等公共场所,经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未经值班人员允许,男、女生不得互串宿舍,违反者给予警告处分;屡犯者,从重处分;

(三)擅自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态度恶劣或造成不良影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擅自在外租房住宿,经劝阻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经劝阻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酗酒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酒后肇事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辱骂或恐吓他人,经制止、教育不听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造谣、诬陷他人,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九)转借学生证、校徽、身份证、火车票优待证等证件未造成后果者,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证明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一)参与传销等非法经商活动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在宿舍内饲养各类宠物,屡教不改者,没收其宠物,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十三)就餐不守秩序、插队、捎带、拥挤不听劝阻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记过;顶撞辱骂值周人员,不听劝阻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四)私拆、损坏、藏匿他人信件、邮件,破坏私人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五)违反学院消防、用水、用电管理规定,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造成失火或事故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六)在教学实践、实习实训期间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七)通宵上网,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十八)打骚扰电话等骚扰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九)违反校规校纪,尚不够处分的,给予通了批评,累计三次通报批评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相应处分:

(一)因学习成绩、毕业、就业等原因对教师或领导威胁、恐吓、寻衅滋事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藉除分;

(二)为了学业成绩、评奖、评优对教师、干部、工作人员行贿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藉处分;

(三)袒护违纪人员,或为其作伪证,或串供、订立攻守同盟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藉处分;

(五)阻碍甚至拒绝国家工作人员和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学院校纪校规执行公务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藉处分;

(六)在办理学生证、火车优待凭证等证件中弄虚作假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藉处分。

第十六条学生在一学期内受到两次校或分院通报批评,或在校期间受到三次通报批评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七条学生违纪处分的相关事项:

(一)在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如确有必要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规定类似条款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同一违纪行为适应本条规定不同条款时,处分就重不就轻;

(三)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处分:

1.违纪后认错态度差或不交待错误者;

2.在校期间有二次以上违纪者;

3.受过纪律处分者;

4.原已受过记过以上处分,如再次违纪者。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酌情减轻处分:

1.能主动坦白认错且检讨深刻者;

2.能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者;

3.平时一贯表现良好,且又属初犯者;

(五)留校察看:时间一般为一年,毕业班可为半年;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立功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悔改表现差或再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根据国家教育部规定,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肆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七)本规定文字中的"以上"均包括本数(本级)在内,"以下"不包括本数(本级)。

第十八条处分的程序:

(一)记过及以下处分由分院提出处理意见,分院研究决定。公布前报院学生工作处统一备案,由学院发文;

(二)留校察看处分由分院提出处理意见,连同本人签字后的调查结论材料报校学生工作处审核后,再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三)对学生作开除学籍处分,由分院提出处理意见,连同所有材料报学生工作处审核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其中涉及政治问题的,报省有关部门备案;

(四)其中涉及到本规定第三至第九条以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有关条款的,由保卫处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在二、三天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将结案报告通知有关分院和学生工作处,然后按本条(一)、(二)、(三)程序处理;

(五)对学生违纪行为,相关部门、分院应立即制止并及时进行调查,在查清事实基础上,相关分院应在三天之内做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备案或审批。涉及到几个分院的学生违纪,各相关分院应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做到实事求是,不偏袒,不护短,提出公正合理的处理意见;

(六)学院主管职能部门认为有必要时,有权就学生处分事项提请学生所在分院进行研究或复议,意见不一致时,呈报分管院领导决定;

(七)处分决定均以学院行政名义发文,并归入档案馆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必要时由学院张榜公布。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分院负责与学生本人见面,并将处分情况通报学生家长。各分院应认真做好思想教育及善后工作;

(八)学生违纪处理文件由学院统一印发。

第十九条为充分发挥教育的时效性,在学生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学生工作处有权对记过以下处分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做好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要进行说服教育,处理时要慎重,处分要公正、适当,允许本人申辨、申诉。学生提出申诉后,学院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复议。

第二十一条学生纪律处分不得撤消,确属错误处理的除外;如果经审核发现属处罚不当(过重)的,应当责令原作出处分决定的部门变更处分决定。

第二十二条被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自处分公布之日起,三日内必须离校,逾期不离校者,由保卫处协助公安部门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各分院、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执行本规定,学生须认真学习本规定并积极参与监督,对违纪学生或不执行本规定的工作人员可以举报。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适用学院全体学历教育的学生。

室内考察报告范文11

为了强化街道党工委统揽社区党建工作的权威和职能,切实加强社区党建工作,我区在两个街道分别建立社区联合党委,协调社区内不同隶属关系的党组织,形成区域性横向联动组织网络,有效整合社区资源,发挥辖区单位共驻共建的积极作用,推动社区党建和社区建设健康发展。

优化组合,构建社区联合党委的工作基础。社区联合党委设书记1人,由街道党工委书记兼任,党委成员主要由部分社区居委会党组织书记、辖区内主要的区级部门派出机构党组织负责人、重点企业事业单位党组织负责人等担任,一般由9—13人组成。社区联合党委下设党建办公室,作为常设工作机构,与街道党政办公室合署办公,根据联合党委的意见和计划做好社区党建日常工作。由街道党工委组织员和党政办主任分别兼任党建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辖区内各主要社会单位轮流抽派人员到党建办公室参与办公。

科学定位,明确社区联合党委的工作职能。社区联合党委是区委领导下的非建制性的社区党建工作协调机构,与辖区各社会单位党组织是组织、指导、协调关系。社区联合党委主要有四项职能:一是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组织、指导、协调辖区各社会单位党组织,保证党和政府各项任务在社区顺利完成。二是统筹本街道党的建设、城市管理、社会服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对地区性、社会性、群众性、公益性的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沟通。三是调查了解辖区内党的建设情况,认真研究存在的问题,指导各社会单位党组织做好党的工作,组织、协调各社会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参与社区建设。四是积极探索社区党建工作新方法,探索社区不同类型党员发挥作用的新途径,及时总结、推广社区党建工作的典型经验。

健全制度,增强社区联合党委的统筹效能。一是辖区单位工作双重报告制度。辖区单位每年的工作计划、总结同时报送主管部门和联合党委,重大工作事项除报告主管部门外,还应向联合党委报告。二是作(行)风共同评议制度。辖区单位的作(行)风评议,其主管部门和联合党委均要介入,由主管部门主持、组织,联合党委参与、配合,评议结果共同使用。三是联合考察干部制度。考察辖区单位的干部时,应由主管部门、联合党委共同派出考察人员组成考察组进行考察,双方应分别签署意见并联合形成考察材料。四是干部任免征求意见和会签制度。辖区单位负责人的任免,主管部门要事先征求联合党委的意见,联合党委研究后及时反馈书面意见。五是工作实绩会考制度。辖区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年度考核时,主管部门应充分听取联合党委对该单位班子和干部日常工作情况和表现的意见、建议。

室内考察报告范文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廉政风险的预警防范,有效提高预防腐败工作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2012年工作规划》及《*市行政权力运行廉政风险评估预警工作方案》,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范围是教育局各行政职权科室。

第三条廉政风险评估预警坚持关口前移、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依法依纪、客观及时的原则;坚持预警监督与鼓励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廉政风险评估预警,就是对科室、工作岗位和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腐败问题的潜在危险及其危害程度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风险等级,提出预防对策,实施分类管理。目的是有效控制和化解廉政风险,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

第二章重大决策廉政风险评估

第五条本暂行办法所称重大决策,主要是指提交局党委关于教育发展和涉及广大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重大改革措施、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大额财政资金使用等决策。重大决策在提交研究或制发之前,须进行廉政风险评估。

第六条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岗双责”要求,重大决策廉政风险评估实行“谁提交(谁承办)、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重大决策的提交(承办)科室是廉政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所提交(承办)重大决策的廉政风险评估工作。

第七条重大决策廉政风险评估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评估的重点范围和内容是:

(一)出台的重大决策是否与党纪政纪条规和反腐倡廉制度规定相抵触,是否符合有关程序;

(二)是否会对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意识、廉洁从政行为和作风建设等产生不良影响及影响的程度;

(三)是否会损害广大教职工、学生的利益及可能造成损害的大小;

(四)是否会增加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等不廉洁问题发生的几率,有无有效的防范措施;

(五)其他影响反腐倡廉建设的因素。

第八条重大决策廉政风险评估的程序:

(一)确定评估人员。提交(承办)重大决策的科室,成立廉政风险评估小组,成员由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纪检监察派驻机构人员、业务处室人员等构成,根据提交(承办)议题内容,制定评估方案,明确分工和责任。

(二)广泛调查研究。采取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重点走访、咨询考察等形式,对重大决策出台可能产生的廉政风险及其对策进行广泛调研,形成全面、真实反映各方面情况的调研报告。

(三)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调查研究基础上,组织有关行业和领域的专家,法制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监察分局)有关人员和管理相对人等,采取论证会或书面咨询等形式进行风险评估论证。

(四)形成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重大决策的基本情况,调研论证情况(特别是各方面提出的不同意见及说明),可能产生廉政风险的环节,防范廉政风险对应措施,以及是否实施重大决策的建议等。廉政风险评估报告须经评估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九条重大决策的提交(承办)科室,在向局党委报送重大决策议题时,应同时报送廉政风险评估报告;不报送廉政风险评估报告的,应退回提交(承办)科室补正后,再安排上会研究。

第十条党委会、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重大决策时,应认真听取提交(承办)科室进行廉政风险评估的情况汇报,对部门和单位提出暂缓决策、不宜决策的建议,如认为有必要,可责成有关部门或单位进一步论证后再决策。

第三章科室和岗位廉政风险评估

第十一条科室和岗位廉政风险主要分为科室廉政风险及岗位廉政风险两个类别,每个类别的廉政风险分为三个等级,一级表示廉政风险较大,二级次之,三级较小。

第十二条科室和岗位廉政风险等级的划分

(一)科室廉政风险。一级廉政风险科室,是指科室内部有执纪执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项目审批及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物资采购供应等重要权力的科室;二级廉政风险科室,是指有部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项目审批及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物资采购供应等重要权力的科室;三级廉政风险科室,是指基本没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项目审批权,较少或基本不掌握人、财、物管理权的科室。

(二)岗位廉政风险。一级廉政风险岗位,是指直接行使执纪执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项目审批及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物资采购供应等重要权力的岗位;二级廉政风险岗位,是指直接行使部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项目审批及及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物资采购供应等重要权力的岗位;三级廉政风险岗位,是指基本没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项目审批权,较少或基本不掌握人、财、物管理权的岗位。

第十三条部门和岗位廉政风险等级的评定

(一)科室廉政风险等级的评定。各科室根据职责权力自报,经纪检监察分局或局分管纪检监察工作领导审核,提出评定意见后,由局党委会议研究确定,报同级纪委、监察局备案。

(三)岗位廉政风险等级的评定。各岗位工作人员根据岗位职责进行自报,召开科室会分析研究,报纪检监察分局或局分管纪检监察工作领导审核后,由局党委会议研究确定。

评定出的廉政风险等级,应在不同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科室和岗位廉政风险等级原则上三年一评定。对因工作职责发生变动或承担阶段性重要工作引起权力变化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评定风险等级,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审核备案。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其掌握的有关举报、案件查处、民主评议、专项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等情况,认为需要提高某些二、三级单位廉政风险等级的,应及时提出调整建议,有关科室按规定程序作出调整。

第十四条科室廉政风险的监督管理

(一)建立廉政风险自查报告制度。各科室和岗位人员,每年初根据职责和年度工作计划开展查找廉政风险活动,针对廉政风险因素,制定具体可行的预警方案。一级风险单位、科室和岗位每半年,二、三级风险单位、科室和岗位每一年,对预警方案落实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写出自查报告。一级风险单位自查报告报同级纪委、监察局备案。

(二)建立廉政风险定期检查和形势分析制度。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每半年对一级风险单位,每年对二、三级风险单位的廉政风险预警防范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与被检查科室主要领导进行专题谈话;在此基础上,每半年召开一次预防腐败工作协调联席会议,通报有关情况,分析廉政风险形势。对问题多发、廉政风险增大的科室,下发廉政风险预警书,限期整改。

(三)建立一级风险单位举报初核制度。对群众反映一级廉政风险科室领导、一级廉政风险科室或岗位人员的举报,纪检监察机关都应进行初核。

(四)完善民主评议制度。监察部门每半年组织对一级廉政风险科室开展一次民主评议,每年对二、三级风险科室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对列各类评议结果后两位的单位,开展重点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

(五)完善审计工作制度。每年对一级廉政风险科室进行一次经济责任审计,三年内对二、三级廉政风险科室审计一遍,发现问题,建章立制,堵塞漏洞。

(六)完善交流轮岗制度。一级廉政风险科室主要领导任职满五年和一级廉政风险岗位人员工作满五年的,一般要进行轮岗。二、三级廉政风险科室的主要领导也应定期进行交流。

(七)建立行政许可“会审会”制度。涉及重要事项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方面的权力行使,要统一在局党委中层以上干部参加的“会审会”集体研究决定。“会审会”研究确定的事项,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八)建立“局、科室务会议纪要”制度。具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职能的科室,研究重大事项要召开科室务会议,形成“科室务会议纪要”,报局党委和纪检监察分局。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不认真执行本暂行办法,不进行或不认真进行廉政风险评估、落实廉政风险分类管理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区分情况,追究科室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不按要求进行重大决策廉政风险评估,或虽评估但仍建议进行决策造成重大决策失误的,由决策的提交(承办)科室负主要责任;评估后提出了暂缓决策或不宜决策建议,有关会议未予采纳而造成重大决策失误的,由作出重大决策的组织负直接责任。后果严重、构成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不适合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