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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自查自纠报告

时间:2022-11-08 18:54:51

部门自查自纠报告

第1篇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自查自纠工作不走过场

1.认真宣传发动。X月X日,市局召开自查自纠阶段工作动员大会,宣布《XX市工商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第二阶段(自查自纠阶段)具体工作安排》,局长作动员报告,驻市局行评组长作重要讲话,基层单位代表作表态发言,对全系统自查自纠工作进行专门部署和安排。各县(市)局、市局各单位认真落实市局安排,层层动员发动,要求全系统干部职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市局还通过门户网站、办公平台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全面宣传工商部门的职责范围、服务措施,介绍政风行风建设情况,公开政风行风建设承诺,发动社会各界帮助工商部门自查自纠。

2.做到领导带头。市局要求,各级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做好表率。市局专门就市局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征求意见,共收集意见、建议X条。市局主要负责人带头自查自纠,第一个上交自查自纠报告,其他各位局领导也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在机关支部讨论会上,各位局领导带头发言、剖析,谈问题,话整改。各县(市)局、市局各分局班子成员,也按照市局要求,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为带动系统干部自查自纠树立了榜样。

3.加强督办检查。为了强化自查自纠工作,市局专门下发《关于对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进行检查督导的通知》,对检查范围、检查项目、检查标准、检查要求作出统一规定。X月X-X日,市局组成X个检查组,分别由局领导带队,对各县(市)局、市局各分局的行评工作,进行检查督导,肯定成绩,查找问题,督促整改。市局行评办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下发X份《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督办通知书》,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核实、整改、反馈。各县(市)局、市局各分局也按照市局要求,对下设或内设机构进行认真检查,查缺补漏,对工作不落实或效果不明显的单位,专门跟踪督促,帮助提高认识、强化措施,直至取得成效。

(二)精心组织,内查外调,全面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

1.认真自查。以查执行不力,纠正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问题;查不文明执法,纠正伤害群众感情、漠视群众疾苦、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查执法不规范,纠正强势执法、唯利执法和越权执法的问题;查财务管理不规范,纠正财务不公开的问题;查收费不规范,纠正搭车收取、不公开收费,在监管对象中吃、拿、卡、要、赊、抵、报的问题等五查五纠为重点,全系统各单位和干部职工,认真查找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撰写单位和个人自查自纠报告。部分单位还专门召开支部会议,对查找的问题进行相互评查,开展面对面的批评与自我批评。全系统共撰写自查报告X份,其中,单位X份,个人X份。

2.全面外调。一是全面回访征求意见。认真组织清理去年以来行政处罚、12315实名投诉举报和信访情况,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领导带队,组成专班,进行全面回访,深入了解工商部门行政处罚、消保维权和信访工作情况,征求行政相对人的意见或建议X条。

二是全面走访征求意见。制定《XX市工商局走访市场主体须知》,对全市所有市场主体进行了分级走访,市局各位领导亲自带队走访,宣传工商部门服务市场主体的举措、成效,真心征求市场主体对工商部门的意见或建议,适时为市场主体做好事、解难事、办实事。市局专门印刷《服务市场主体发展文件汇编》、《征求意见函》和征求意见专用信封(载明回信地址,贴足邮票)各X万份,上门发放到城区各市场主体手中。目前,城区收到回函X份,其中,署名回函X份,对工商工作满意度为X%,收集意见或建议X条。

三是加强沟通征求意见。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职能部门联系,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确保建议、提案办结率、见面率均达到X%。X月X日,就如何办理重点提案,市局分管领导带队,上门征求部分政协委员意见。X月X日,市局专门召开市政协三届四次提案办理情况汇报会,向市政协领导和委员集中报告今年XX件提案的办理情况,同时汇报今年以来的工商工作,进一步征求意见或建议X条,获得到会领导和提案人的赞扬。

第2篇

范文一

按照区委、区政府召开的裕安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会议精神,新安镇政府认真开展了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成立了由新安镇镇长张恩平为组长、抽调由财政、农经、纪委等部门人员为清理工作领导组成员,认真扎实地开展了清理工作。

一、健全组织,强化领导

xx在裕安区召开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会议后,6月4新安镇迅速召开了党委扩大会,传达《裕安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新安镇党委高度重视,成立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财政所,负责小金库专项治理日常工作,6月6日新安镇根据《裕安区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制定了《新安镇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细则》,x月x日新安镇召开了镇直各单位负责人会议,镇长张恩平布置了新安镇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要求各单位负责人必须亲自抓,对照七种表现形式认真自查自纠,做到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从而进一步规范我镇的经济秩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二、自查自纠工作的开展

(一)动员部署、做好宣传发动(文件下发之日起至xx年x月x日)。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召开相关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地宣传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内容和政策规定,对加强信息沟通,促进工作深入开展。

(二)自查自纠(截至xx年x月x日)。按照通知要求,镇直各单位认真组织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自觉纠正。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单位在6月25日前已将《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报送新安镇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三)落实举报制度。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注意发挥网络举报作用。认真做好举报的受理工作,建立举报登记和查处督办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认真执行信访工作保密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依纪从严惩处。

四、自查结果

(一)按照有关文件的要求,通过深入自查自纠,新安镇各单位财务管理均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执行,收入、支出全部纳入本单位财务部门法定帐目统一核算,未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没有单独帐户,未设任何形式的小金库。

(二)各单位自成立以来,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从无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以及以个人名义私存公款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从制度上保障财务管理的规范性、严谨性和有效性。

(三)单位监管使用的票据由财政所统一管理,各类票据均由财政所购领和销毁,按照有关的票据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登记薄;设立专(兼)职人员负责票据保管、领用和核销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备查薄。

(四)按照财政集中支付要求,现金管理采取备用金制度,按照现金管理有关规定,严禁设小金库。财务报销严格按照财务制度执行,杜绝坐支行为。严格控制财政资金支出,没有以任何形式进行私存私放。

通过自查、自纠、回顾,新安镇及镇直各单位认真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没有小金库。

范文二

按照集团公司关于小金库专项治理的通知要求,我公司认真开展了关于小金库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自查自纠组织实施情况

(一)动员部署、宣传发动情况

1、健全组织,加强领导

为加强对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分公司成立了由党委书记赵斌毅同志为组长,纪委书记许永军、生产副经理兰庆锁、总会计师欧宝军为副组长,计划财务部、监察审计部、人力资源部、党群工作部部门负责人为组员的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审计部,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办公室成员由机关各部门负责人、项目经理以及相关人员组成,范文之整改报告:企业小金库自查报告。

2、加强宣传,提高认识

为保证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分公司开展专项治理的宣传教育工作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领导班子成员利用党委会、中心组学习机会专门传达学习了国资委李荣融主任在央企小金库专项治理视频会议上的讲话及公司党委、纪委下发的文件精神,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端正对治理小金库的态度。

(2)利用分公司内部刊物《京工简讯》,分期连载《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有关小金库问题的几个问题说明》等相关内容,以便党员、干部能够有针对性地进行学习,同时,相关科室专门抽出时间,进行会计法规知识的学习与宣贯。

(3)8月18日,组织机关部门负责人及在京的项目经理集中学习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在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以及集团公司小金库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内容,明晰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整体安排和部署,并将有关内容以邮件形式传给不在京的项目经理并要求自学。

(4)由于项目部忙于施工项目无法进行集中学习,因此,我们将学习的材料以及集团公司后续转发的文件,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到各个项目经理和项目部(指挥部)的邮箱。同时,挂在单位的局域网上,供项目部组织职工进行学习。

3、专项治理工作的具体步骤

(1)下发文件,规范治理工作

为进一步做好专项治理小金库效能监察工作,分公司按照集团公司的总体工作部署,下发了《关于开展治理小金库专项效能监察的通知》(通京察【2010】36号),明确了自查范围,包括分公司所有部门和项目部,做到自查彻底,不留死角,明确了效能监察的范围、内容、各阶段工作的时间安排。8月30日,分公司上报了小金库效能监察的报告和有关报表。

(2)在8月9日的行政交接班会上,赵书记、随总经理分别就小金库自查问题向各部门、项目部提出明确要求,以保证自查自纠工作的有序进行。

(3)9月10日,利用项目经理回京考试的机会,又将大家集中在一起,传达集团公司审计工作会议精神,对相关的文件、政策解释进行了学习。

(4)在效能监察结果的基础上,机关各部门、项目部又进行了新一轮的自查自纠工作,在此期间,分公司纪委分赴第三项目部、第五项目进行了抽查。9月20日,分公司各单位均按照文件要求上报了专项治理的报表。

(二)自查自纠实施范围

实施范围包括分公司所属各部门和项目部(未含分公司参股的蓝天公司)。

(三)组织实施方式

组织实施方式包括各部门(项目部)自查和分公司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在各部门、项目部自查的基础上,对第三、第五项目部进行了重点抽查。

(四)自查自纠工作承诺

目前,中层干部对分公司、分公司对集团公司的承诺书已经签完。

(五)公示情况

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将在分公司网站等显要位置公示自查自纠情况,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3篇

管好用好扶贫资金,使其真正发挥效益,直接关系到贫困地区的发展和扶贫成效,关系到社会稳定,关系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通过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开展专项治理,确保扶贫资金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到位,防止和严查贪污、挪用、截留、克扣扶贫资金行为,促进扶贫资金管理使用规章更加完善、管理使用程序更加规范、管理使用机制更加健全,确保扶贫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二、开展专项治理的范围和方式

(一)范围。根据省扶贫专项资金监管工作协调小组的工作计划,今年开展对20__年、20__年扶贫资金管理和使用的专项检查,突出抓好“造福工程”,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扶持残疾人资金等重点资金、重点项目、重要环节的检查监督。

(二)方式。以县为单位,采取“四个结合”开展专项治理。一是自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二是项目检查与资金检查相结合;三是监督检查与加强整改相结合;四是总结经验教训与完善管理相结合。

三、开展专项治理的时间安排

扶贫资金监管专项治理工作,从20__年7月开始,到12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动员阶段。时间为7月。认真组织学习省、市纠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市扶贫资金监管专项治理工作要求,研究制定本县(市、区)及部门的专项治理方案,做好组织动员和宣传工作,明确专项治理任务和要求,认真抓好自查自纠工作,切实把扶贫资金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实施检查阶段。时间为8月至10月。检查方式:一是自查自纠。由县(市、区)老区与扶贫办牵头,组织纠风、审计、财政、发改、民宗、残联等部门按照本方案确定的检点,开展自查,并以部门为单位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中存在的问题要有整改措施,并对今后加强扶贫资金管理提出建议意见。要求在10月上旬将自查报告分别报市对应部门及县(市、区)老区与扶贫办。县(市、区)老区与扶贫办负责专项治理情况汇总工作,并于10月中旬将汇总报告报市老区与扶贫办。二是联合抽查,由市老区与扶贫办、纠风办、审计局、财政局、发改委、民宗局、残联联合组成检查组,对各县(市、区)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抽查,并形成书面检查报告。三是迎接省扶贫专项资金监管工作协调小组的检查。市财政局、发改委、民宗局、残联等单位对20__、20__年扶贫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要进行认真总结,10月下旬将总结材料报市老区与扶贫办,市老区与扶贫办将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汇总,形成汇报材料,并牵头做好迎接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总结提高阶段。时间为11月至12月。市、县(市、区)相关部门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针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立即整改,同时提出加强和完善扶贫资金监管的措施办法,进一步巩固专项治理成果。

四、开展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市、县(市、区)相关部门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和全市纠风工作会议精神,高度重视扶贫资金监管专项治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和部署,抽调业务骨干组成专项治理工作班子。具体检查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可以充分利用各部门自身监督检查力量,更要发挥审计部门的作用。

(二)精心组织,明确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相互配合,落实责任,共同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老区与扶贫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次专项治理行动,协调其他部门统一行动,组织开展重点抽查。总结分析扶贫资金监管专项治理经验,研究提出加强和完善监管措施的建议意见。

纠风部门负责对各有关主管部门在扶贫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以查促纠,针对危害资金安全的突出问题,查处贪污、挪用、截留、克扣扶贫资金的行为。

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重点检查扶贫资金是否符合投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针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制度。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以工代赈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专项治理,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民族工作部门负责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治理,查找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4篇

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药品医疗等广告虚假宣传、格调低俗、互相攀比、恶性竞争和违法违规等问题,促进我县广告业健康有序发展。以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为宗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建设良好经济发展环境为目标,按照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二、范围内容

(一)范围: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期刊以及相关的广告主、广告公司。

(二)内容:药品广告、医疗广告、医疗器械广告、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化妆品和美容服务广告中的下列违法行为:擅自制作和国家严禁的药品医疗广告;未经批准以及篡改批准内容的广告;使用特效、根治、无毒副作用等语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的广告以及使用恐吓、迷信、低俗语言或暗示等不良文化内容的广告;利用国家机关、医疗机构、医生、专家、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广告;保健食品宣传治疗和药用的广告;以及新闻报道、电视短片及各种讲座形式的广告等。

三、方法步聚

集中整治和规范从年月日开始。共分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

领会会议精神,参加上级部门召开的整治药品医疗等虚假违法广告规范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制定本级整治方案,组织各部门部署落实专项整治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

对年以来(包括年以前签约的广告,所有媒体对未经批准、或虽经批准但篡改审批内容的药品、医疗、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及以健康讲座形式变相的广告一律停止刊播。各有关部门和媒体要实事求是地填写自查自纠登记表。现正在刊播的承接和的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及以健康讲座形式变相的广告,逐一登记造册(包括广告产品名称、广告主、公司、媒体、时间)对照《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广告审查标准》和《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等法律法规,逐条检查有无违法违规问题。凡属于国家严禁在大众媒体刊播的广告合同属于违法合同,立即停止执行;没有经过审批的药品医疗广告合同,限期由广告主办理审批文件,未办理批准文件的不准刊播;没有按照审批内容设计、制作、刊播的要立即重新按审批内容设计、制作、刊播。自查自纠结束后,要写出自查自纠报告,提出整改意见,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连同自查自纠登记表一并报当地整治药品医疗广告市场秩序办公室。有关审批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审批工作效率。

(三)检查阶段

统一组织对媒体和相关广告主、广告公司开展全面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是检查自查自纠阶段是否存在走过场、不认真或弄虚作假行为。二是检查整改措施是否具体、否落实到位。三是审查在播在刊的广告是否存在未经审批或篡改审批内容等违法行为。上级整治办对下级整治情况进行抽查。县整治药品医疗广告市场秩序办公室对本级媒体刊播广告情况进行监听监看。

(四)建章建制阶段

1严格规范广告行为。广告经营媒体和广告公司要加强法律法规学习,规范经营管理。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制定广告申请、审批、刊播的具体规定。建立健全广告经营管理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使之落到实处。要设立专职广告审查员,明确其职责和权力,并报监管机关备案。实行广告审查员、广告部主任、主管台长(总编)三级签发制度,哪个环节出现问题,追究哪个环节负责人的责任。

第5篇

一、清理对象

1.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

2.全县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国有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基层站所党政负责人。

二、整治内容

1.领导干部个人独资或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民营学校、果园等商业或其他企业,或以领导干部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或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

2.领导干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等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证券,收受企业干股或变相干股分红;

3.领导干部个人或者与他人合伙在国(境)外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在国(境)外以个人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等行为;

4.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在企业(公司)、个体经济组织、营利性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兼职、兼职取酬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5.领导干部离职或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6.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或其他亲属在领导干部所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投资入股、从事社会中介服务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1日至7月20日)

各乡(镇)、各部门(单位)收到本《通知》后,要立即对本乡镇、本部门(单位)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要组织清理对象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统一思想认识,明确政策界限,严格纪律责任,提高专项整治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确保清理对象动员全覆盖。

(二)自查自纠阶段(7月20日至7月31日)

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组织清理对象认真填写《县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问题专项整治自查自纠登记报告表》(附件1)。其中:1、清理对象要认真如实填写本人及亲属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从事营利性活动情况,其自查自纠登记报告表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查签字后一式两份上报,一份交本单位统一保管,一份交县纪委监察局(基层站办所党政负责人自查自纠登记报告表交所属乡(镇)纪委);2、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填写《县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问题专项整治自查自纠登记报告汇总表》(附件2),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7月31日前报县纪委监察局。

(三)重点督查阶段(8月1日至8月31日)

县纪委监察局对乡(镇)、各部门(单位)自查自纠情况进行审查,并组织人员开展重点督查。重点查处未按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和顶风违纪采取各种形式继续进行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的问题,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总结整改阶段(9月1日至10月30日)

各乡(镇)、各部门(单位)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要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认真总结,针对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健全制度,堵塞管理漏洞,建立长效机制,从根本上解决领导干部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方面的问题。

四、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把专项整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周密部署安排,狠抓工作落实。单位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专项整治工作负总责。各单位要指定一名班子成员和若干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专项整治工作。

第6篇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内容

(一)专项治理范围。

全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事业单位要以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重点。

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事业单位是指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1号)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5号)规定所设立的各类社会服务组织。

(二)专项治理内容。

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纳入治理范围。重点是20*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6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4.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

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7.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二、专项治理的办法和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主要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互结合的方式进行。专项治理工作从本方案下发之日起至2009年11月底基本结束,具体工作主要分为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从本方案下发之日至2009年6月10日)。

各镇、各部门要把专项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体制,深入做好思想发动、政策宣传、计划制定和组织部署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介作用,支持群众监督,鼓励群众举报,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9年6月11日至6月30日)。

凡列入此次专项治理范围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落实措施,认真组织自查,做到不走过场、全面覆盖。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必须自觉纠正。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单位按规定上报自查自纠总结,并按“填报说明”的规定如实填报《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各单位负责人对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自查面必须达到100%。

为保证自查效果,各镇、各部门要组织力量有重点地进行督促指导,及时做好政策解释和咨询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也要组织力量开展内部检查,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自查阶段。各级“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根据《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汇总填列《“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逐级上报。各镇、县直各部门“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于6月28日前将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和统计表报送县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重点检查阶段(2009年7月1日至10月31日)。

在自查自纠基础上,全县各级“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要组织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低于纳入治理范围单位总数的5%,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单位检查面不低于20%。

重点检查对象:

1.执收、执罚权相对集中的部门和单位;

2.教育、卫生、交通、民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

3.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有隶属关系的单位;

4.以前检查发现存在“小金库”的部门和单位;

5.有群众举报的部门和单位;

6.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

重点检查要与规范津贴补贴、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清查、节约和控制行政成本支出、加强银行账户监管,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发票管理检查、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检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和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等工作相结合,也要与财政监管、审计监督、税务稽查等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整体推进,综合实施。

重点检查报告及《“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要逐级上报,各镇、县直各部门“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汇总后,于2009年10月底前报送县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整改落实阶段(2009年11月1日至30日)。

各镇、县直各部门要针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做到资金资产处理到位、违纪责任人员处理到位。在整改过程中要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强化源头治理,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各级“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要加强对整改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

各镇、县直各部门“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09年12月3日前报县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其对全县“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形成专题报告,经县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县委、县政府。

三、专项治理的政策规定

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要严格按照“依法处理,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小金库”治理工作鼓励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各部门、各单位对其所属单位进行的内部检查,视同自查。

(二)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对设立“小金库”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三)对专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主管部门和专项治理领导机构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六)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

专项治理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分口把口。

县里成立由县领导负责,县纪委、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牵头的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人行、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银监办等部门。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指导和协调“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研究有关政策规定和治理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要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负责“小金库”专项治理日常组织协调工作(联系电话:*65—7388017)。

各镇、县直各部门要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机构,并设立日常工作机构。各镇、县直各部门“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及日常工作机构的设立情况要在2009年6月10日前报县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

(一)做好宣传发动。

各镇、县直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地宣传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内容和政策规定,对治理工作中发现并查处的典型案例有选择地予以公开曝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

各级“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通过编发工作简报等方式,及时通报治理“小金库”工作进展情况,加强信息沟通,促进工作深入开展。

(二)落实举报制度。

各级“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畅通群众意见反映渠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注意发挥网络举报作用。要认真做好举报的受理工作,建立举报登记和查处督办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举报一件、查处一件。要认真执行工作保密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依纪从严惩处。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人员,根据查出并已收缴入库的“小金库”资金、税款和罚款的金额,给予3%—5%的奖励,奖金最高额为10万元,由同级财政负担。(县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65-7322176;7388017)

(三)完善协调机制

“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及日常工作机构要主动加强与各镇、各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及时研究明确专项治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加强对方案制定、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案件移送、宣传报导等工作的督促指导和组织协调,建立起分工明确、运转顺畅、配合有力的专项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有关纪律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规典型,对有关责任人员及时作出处理;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做好重点检查和对违反财政法律法规问题的处理处罚工作;各级宣传部门要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工作;各级公安机关做好“小金库”有关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处理工作;各级税务部门要做好有关涉税问题的查处工作;各级人民银行和银监机构要协调商业银行对专项治理工作给予支持配合,对专项治理中涉及的帐户查询、资金冻结和划转等事宜,依法及时办理,特别是对“小金库”举报线索的核查取证工作,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

第7篇

    第一条、为保护专利权,维护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鼓励发明创造、技术创新,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专利纠纷的行政处理和调解以及有关专利违法行为的查处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保护工作纳入地方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对有重大贡献的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

    第四条、市(行署)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保护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市、区)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协助上级专利管理部门处理有关专利纠纷和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

    科技、财政、工商、海关、公安、质量技术监督、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利保护工作。

    第五条、省、市(行署)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设立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

    第六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有关组织建立专利保护制度,做好专利保护工作。

    第七条、鼓励组织和个人对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行为向专利管理部门举报。

    第八条、鼓励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具备申请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及时向国内、国外申请专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利资助资金,用于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技术,扶持单位和个人申请专利,支持技术含量高的专利项目的实施。

    第九条、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与发明创造技术方案有关的人员对该技术方案负有保密义务。专利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当事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凡由政府有关部门资助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科技攻关、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计划任务书(合同书)中对符合申请专利条、件的项目,承诺申请专利的义务,项目取得成果后无正当理由未申请专利的,政府有关部门不予验收。

    第十一条、申请人或者申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政府主管部门出具有法定机构专利检索内容的报告:

    (一)申报应用技术的科研和新技术、新产品立项;

    (二)国家给予知识产权保护的进出口专利项目;

    (三)申报省、市(行署)政府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

    (四)申报省、市(行署)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时,申报前不能明确该项目的专利权法律状态的。

    以专利技术作为投资申办企业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文件,证明出资者对该技术成果拥有权利;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还应当提交专利检索报告。

    第十二条、展览会、洽谈会、博览会、交易会等会展活动的举办者对标有专利标记的参展产品或者技术,应当查验其专利证书或者专利许可合同。对未能提供专利证书或者专利许可合同的,举办者应当拒绝其以专利产品、专利技术的名义进场参展。

    第十三条、专利服务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开展中介服务,不得出具虚假报告,不得与当事人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一)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合并、分立或者终止前需要对其专利资产作价的;

    (三)以国有专利资产与国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企业、个人进行合资、合作的;

    (四)以国有专利资产作价出资参与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

    (五)从国外引进专利技术的。

    第十五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部门进行调解。

    (一)侵权赔偿数额纠纷;

    (二)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三)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四)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五)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对于前款第(五)项所列的纠纷,专利权人请求专利管理部门调解,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第十七条、涉外专利纠纷的调解和处理,由省专利管理部门受理。

    第十八条、请求专利管理部门调解和处理专利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与专利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和具体的请求事项、事实、理由;

    (三)当事人任何一方未向人民法院起诉且无仲裁约定;

    (四)属于专利管理部门管辖范围。

    请求人应当提交请求书和相关证据。

    第十九条、专利管理部门在收到专利纠纷请求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并送达请求人,在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请求书及其附件送达被请求人。

    被请求人应当在收到请求书及其附件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被请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专利管理部门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条、专利侵权纠纷立案后,被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收到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的,可以向受理专利纠纷案件的专利管理部门书面申请中止处理程序。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专利纠纷的专利管理部门可以不中止处理程序:

    (一)专利权人出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专利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

    (二)被请求人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三)被请求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

    (四)专利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认为不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专利管理部门对专利纠纷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对专利侵权纠纷进行处理,应当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专利管理部门发现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的案件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或者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制作现场笔录;

    (二)查阅、复制、登记保存与专利侵权、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有关的档案、合同、图纸、账册等资料;

    (三)勘验、检查与专利侵权、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有关的物品和场所。

    第二十四条、专利管理部门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根据请求人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后,可以封存或者暂扣与案件有关的物品。

    第二十五条、专利管理部门在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案件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转移、隐匿、销毁与案件有关的物品等情况,导致案件难以查处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封存或者暂扣与案件有关的物品。经专利管理部门审查,证明当事人未构成专利违法的,应当及时解封或者返还暂扣物品,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二十六条、专利管理部门在调解、处理专利纠纷或者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时,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案件审理的需要,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侵犯专利权、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八条、展览会、洽谈会、博览会等会展活动的举办者未查验参展者专利证书或者专利许可合同的,由专利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专利服务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与当事人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由专利管理部门对专利服务中介机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为侵犯专利权、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提供便利条、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专利管理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一条、专利管理部门在调查核实专利侵权、查处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提供或者隐瞒、转移、毁灭与案件有关的档案、合同、图纸、账册等资料的,由专利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启封、转移被封存、暂扣与案件有关的物品的,由专利管理部门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专利管理部门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应当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并且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侵权人销毁。

    侵权人与被侵权人达成专利权转让或者专利实施许可协议的,不适用上款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专利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包庇或者放纵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二)向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的单位或者个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三)在专利纠纷调解过程中,偏袒一方,侵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

    (四)泄露当事人的技术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五)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查处的;

    (六)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

    《黑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2月1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8篇

一、关于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检察环节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是一项十分棘手的工作,政策性、法律性很强,需要各级组织、方方面面的共同努力。建立责任分明,上下联动的矛盾排查调处工作机制,是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基础工作,必须首先抓实打牢。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院,要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工作从“机制——预测——预防——调处”环环相扣的严密机制。

1、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四早”原则。这是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一个总原则和总要求,即“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化解”的原则。“四早”原则概括了矛盾排查调处工作各个环节相应措施的基本要求。早发现是排查调处矛盾纠纷的第一要求和环节,只有及早发现矛盾纠纷,才能及时控制和化解,避免事态扩大;早报告是必须遵守的排查调处矛盾组织原则;早控制是处置矛盾纠纷的重要手段;早化解是矛盾排查的最终目的。

2、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四级负责制”。检察长作为一把手,要对矛盾排查调处工作负总责,从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到重大矛盾纠纷的处置,都要亲自抓;分管检察长对于矛盾排查调处工作要全力抓,各业务、职能部门的主管检察长要配合抓;部门负责人要对本部门的矛盾排查工作负全责,一般矛盾纠纷由本部门自行排查调处,重大矛盾纠纷上报主管检察长并层报上级党委、政府;主办、主诉、首办人员是负责所办理案件矛盾纠纷排查的主要责任人,对于排查的事实和处理方案负责。

3、实行“三定一包”调处重大矛盾纠纷。对于影响较大、可能引起群体性上访闹事事件的矛盾纠纷,采取定责任领导、定责任部门、定责任人、定时间、包调处的“三定一包”的办法进行调处。“三定一包”调处机制要明确矛盾纠纷排查工作责任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人分别负什么责,怎么负责,不负责怎么办等内容。

4、办案与矛盾排查调处捆绑制。办案责任制与矛盾排查调处机制是密不可分的。办案制度不落实,必然矛盾纠纷多,更谈不上解决矛盾纠纷。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办案责任制,把办案责任与矛盾排查调处责任制捆绑在一起,与经济责任、行政责任挂钩。在公诉部门,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在反贪、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实行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在控告申诉部门,实行首办责任制,努力实现由办案派生的一般矛盾纠纷解决在首办环节,消化在初始状态。

5、制定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突发性事件一般属于恶性事件,一旦发生,后果将不堪设想。因此,制定《突发性事件处置预案》非常必要。针对在检察环节可能出现的突发性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制定和完善不同突发性事件的处置预案。预案应包括报告领导机关、与有关部门协调的机制,内部人员的负责与分工、调处办法的一整套处置方案。

6、建立督查、督办和考核机制。督查、督办机制对于做好这一工作非常重要。检察长和业务管理部门(办公室)对各部门的重大案件和重大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逐件落实到部门和责任人,挂牌督办,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督促落实情况。把各部门的矛盾排查调处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进行考核。对于因违法办案造成错案,或因方法不当、简单粗暴引起矛盾纠纷发生重大问题的,坚决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取消部门和个人评先晋级的资格,直至追究相关责任。

矛盾排查调处机制是一套科学、完整的体系。那么,如何正确处理矛盾排查调处机制中各个环节的关系?笔者认为,以“四前”工作机制为核心内容的“枫桥经验”,对于处理检察机关矛盾排查工作机制是很具有借鉴意义的。“四前”即“组织建设走在工作前,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四前”工作机制精辟地概括了矛盾排查调处工作中“组织建设(机制)——预测(排查)——预防——调解(调处)”之间的逻辑关系。

二、关于矛盾纠纷的预测与排查

排查矛盾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调查研究的过程,排查矛盾是调处矛盾的前提和基础。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各级检察机关要对本单位的矛盾发生原因、种类、性质及易于引发矛盾纠纷的环节、调处责任人的落实、调处对策等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从检察工作实践看,在检察环节出现的矛盾纠纷主要有:

(1)在批捕、环节,由于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捕、不诉决定而引起的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行凶等报复事件及上访、煽动闹事、自杀事件;

(2)在控告申诉环节,对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执行机关的立案、判决等处理决定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得不到满意答复而引起的矛盾纠纷;由对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投诉而引起的矛盾纠纷;

(3)在反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侦查环节,特别是查办群众反映强烈的“穷庙富方丈”案件、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和民利的案件中,由于举报人或上访群众对检察机关查处结果不理解而出现的群体性上访和越级上访事件而引起的矛盾纠纷,以及举报人与被举报人之间的矛盾纠纷;

(4)由于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公正执法而引起的被告人及其家属对检察人员的报复陷害所形成的不稳定因素;

(5)在民事行政检察环节,民事申诉当事人由于人民法院的错误判决而引起的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与审判人员之间的矛盾纠纷。

可以采用的排查手段和方法是:

(1)通过办案发现矛盾纠纷。控告申诉、侦查监督、公诉、监所检察、民行检察等部门的主办、主诉检察官通过承办案件,注意发现矛盾纠纷,对所承办的案件实行“一案一排查、一案一登记”制度,并按矛盾类别排队,登记造册,建立台帐。

(2)定期分析矛盾纠纷。在各主办人员登记、排查的基础上,各部门每半月、全院每个月召开一次分析会,对统计数据进行研究分析,对在检察工作中出现的由案件和诉讼引起的矛盾纠纷进行综合分析和科学预测,及时制定排查调处措施。

(3)广泛沟通了解,多渠道发现矛盾。充分发挥科技强检的资源优势,形成本系统、本单位与本地区其他职能部门的多层次、多渠道地搜集矛盾排查信息搜集、反馈网络,形成畅通敏捷的信息渠道,随时掌握社会不稳定的苗头和倾向,特别是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的情况信息,做到及时、准确搜集和掌握,为在检察环节及时消化矛盾积累资料、创造条件。通过加强与发案单位、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及家庭成员的联系沟通,及时准确掌握矛盾纠纷当事人的思想动态,及时采取必要的调处措施。

(4)日常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一般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排查矛盾,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的有机统一,是做好工作的科学态度。

三、把做好接待工作做为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稳定的第一关口

各级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是各种矛盾纠纷的汇集点,做好接待工作是处理好检察环节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关口。

首先,强化责任意识,把最大限度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接待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要高度重视、慎重处理重大矛盾纠纷。对于涉及社会稳定的或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无论是否有权处置,一定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局势,以避免局势扩大,决不能借口不属检察机关管辖,而互相推委,敷衍了事,从而导致出现越级上访或激化矛盾。

要善于说服和疏导。说服和疏导是接待环节调处一般矛盾纠纷的重要方法。在说服和疏导过程中,既要讲原则,又要适当妥协,采取灵活的态度和方法。要从维护稳定的角度出发,对群众行使上访权利的合法性予以肯定,对群众合理的要求予以明确答复,对群众不合理要求的部分则要耐心说服、疏导,做好化解工作,使之放弃不合理的主张和要求。

第二,要针对当事人不同上访心理,采取相应对策,耐心疏导,化解矛盾。

对于确有正当理由的上访者,不论是何种矛盾引起的纠纷而来到检察院上访,我们都要处于公心和公正给予耐心接待,对属于管辖内的,要及时受理并尽快解决;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上访纠纷,也要为来访者指明合法解决问题的途径,这样,就能够得到上访者的理解,一般不会激化矛盾。

对于部分要求合理,但其期望值过高,主张不尽合理的上访者,我们应对其主张应具体分析,对于合理的部分要予以支持,对于不合理的要讲情道理,引导其逐渐放弃自己的不合理要求。

第9篇

一、自查自纠阶段工作开展情况

去年以来,我市开展的社保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是按照省里的安排部署,由劳动保障、财政、人行、地税局、监察局、纠风办、审计局、卫生局等八部门联合开展的活动,是基金监督管理工作开展以来最大的一次监督检查活动,重视程度高,涉及部门多,时间跨度长,这是历来没有过的。这对加强我市社保基金监督,保证社保基金安全是一次难得的机遇。各相关单位认真对待、认真组织,主动纠错、补漏,务求取得成效。第一阶段自查自纠工作截止3月底已经结束,从工作组织开展和自查自纠的结果看,各级各部门特别是各经办机构对专项治理工作比较重视,采取了积极有效的自查措施,取得阶段性成果。

一是领导重视,精心组织。去年8月全省社保基金专项治理工作视频会议后,我市成立了由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和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并印制下发了《实施方案》,各县市区也相应成立了组织,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积极参与、密切配合,保证了社保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

二是措施过硬,家底清楚。自查自纠是专项治理工作的关键环节,时间长、任务重,这一阶段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工作成效,各级各部门采取整改纠正以前发现问题和排查新问题相结合,自查自纠和信息公开相结合,自查自纠和社会监督相结合,内部整改和部门协调相结合等多种方式,从摸清家底、解决问题出发,扎扎实实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如市工伤保险机构在审计时发现某单位职工套取工伤保险费用后,及时追回多报费用,并对相关单位进行了处罚。从目前上报的情况看,各县市区及经办机构对社保基金收、支、结余存储和存在问题情况清楚,摸清了家底,找准了问题,这就为整改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三是部门协调,齐抓共管。社保基金监督管理涉及面广,参与部门多,资金链条长,存储分散,要实行全方位、多角度监督,仅仅靠劳动保障部门是不行的,必须依靠各方面的力量,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监督作用。为搞好这次专项治理,劳动保障部门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各部门大力配合,按各部门承担的任务分工合作,有效推进了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尽管我市社保基金治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不容忽视。一是部分县区和经办机构对专项治理工作认识不到位,工作进展不平衡。从纵向看,表现为上紧下松,省市两级比较重视,部分县区重视不够,自查自纠不深入,不细致,存在问题大部分出现在经办机构;从横向看,专项治理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相关成员单位都是专项治理工作的参与者和主体,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成员单位的沟通和联系,切实做好工作,成员单位也要负起责任,主动配合好基金专项治理。下一步,省里将派出联合检查组要对各市进行检查,我们要随时准备,迎接省里的检查。二是重视历年挤占挪用社保基金的清理回收,忽略排查发现新的问题,有些单位认为基金年年审计,年年发现违规问题,审计决定写的清楚,上下都知道,并且这次专项治理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有特殊政策,这是解决历史问题的机会,所以对整改过去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思想上重视,措施上得力,回收整改力度比较大,成效也比较显著。但对排查发现新问题不重视,麻痹大意,认为每次检查都是一些管理不规范的问题,不会有大问题。因此,没有认真进行排查,新发现的问题较少。三是信息沟通不畅,上报情况不及时,自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以来,有些县市和个别经办机构,不能按时上报情况,推一推,动一动,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工作进度和实效。

对这些问题,各县市区局、各经办机构一定要认真对待检查,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在下一步工作中加以解决。

二、突出重点、务求实效,把社保基金专项治理工作落实到实处

社保基金专项治理是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以人为本理念的具体体现,做好这项工作,我们大家责无旁贷。工作中必须把握重点,彻底解决突出问题。

一是进一步加强领导,把社保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引向深入。目前,自查自纠工作虽然告一段落,但对查找出的问题不能放松,特别是对具体经办、管理、服务单位发现的问题,查找出的问题要彻底纠正,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针对日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风险点,继续进行彻底、全面的排查,检查中既要对整个业务流程进行全面检查,更要对关键部门、环节和岗位进行重点检查、夯实社保基金专项治理工作的基础。

为了把社保基金监督管理和专项治理工作做好,省劳动保障厅于今年2月24日在*召开了由各市主管局长、科长、省厅各经办机构负责人参加的调度会,会上张瑞书副厅长对做好这项工作了明确要求。3月25日至3月27日省分别派出督导组对此项工作到各市进行督导,省厅基金监督处王处长一行四人对我市进行了督导,对我们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了具体要求。下一步,省基金监督小组还要到各市进行检查。最近,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又下发了《关于转发市专项资金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年专项资金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把社保基金作为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摆在了各项工作的首位,要求对社保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

二是做好抽查验收工作,保证专项治理工作的质量。这次会议结束后,为迎接省领导小组的检查和重点抽查,市领导小组将组织专门的力量和业务人员开展深入细致的检查,通过检查问题,督促整改,总结经验,确保专项治理工作的质量,下一步省领导小组将对各市抽查不低于50%,希望各县市区和各经办机构做好准备,迎接检查,同时还要做好被国家部委抽查的准备。

三是解决历史问题,巩固专项治理的成果。对于历史遗留问题,能偿还的必须偿还,确实不能偿还的,可以核销。关于基金核销问题,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确认,同级政府偿还确有困难的,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做专题报告,报经省政府批准。具体核销的内容、程序等政策规定,由省厅与有关部门协商,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各县市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认真梳理检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配合有关部门对、、贪污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尽最大可能挽回基金损失。

四是解决深层次问题,建立长效机制。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在发现问题、整改问题的基础上,重点要利用多部门联手,上下联动的有效机制,能够实实在在地解决一些基金安全方面过去长期存在、又一直不能解决的深层次问题,研究社保基金安全高效管理的长效机制。要抓好这次机构改革的机遇,进一步调整规范经办机构的流程设计,强化薄弱环节,使之达到科学化、效率化、合理化、程序化,从根本上减少问题、风险。例如各县市区在抓好整改工作的同时,要深入分析基金管理中一些多发问题的原因,举一反三,查找漏洞,认真研究、完善管理制度。同时,利用这次多部门联合的优势,解决问题方案和政策建议,切实把专项治理工作引向深入,巩固专项治理的成果。

五是认真做好专项治理统计表的填报工作。为指导各地做好专项治理工作,部领导小组组织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统计表》,希望各县市区和经办机构认真填报。我在这里就这个问题提两点要求:第一,要高度重视统计表的填报,这套统计表是对专项治理内容和要求的细化,既可用于有自查自纠任务的部门记录自查工作开展情况,也可用于各地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检查验收和总结报告时对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总体情况的统计汇总,它既是自查自纠的工作记录表,也是检查验收和总结报告阶段的统计汇总表;既是各地专项治理工作量和工作成果的客观反映,也是进一步推进专项治理工作深入扎实开展的措施和手段。回去后要组织各成员单位认真学习、填录统计表,促进其对照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和统计表的要求,检查发现专项治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进一步增强做好专项治理工作的责任意识和使命意识,推动专项治理工作更加深入地实施和开展。因此,统计表的填报是专项治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促进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的一个好的助手,各县市区一定要高度重视统计表的填报工作,挑选有能力、能胜任的人员担负此项任务,尤其到后期填录汇总,各单位、各部门的报表一定要有填报人、负责人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第二,要做到全面真实填报。统计表的数据全面、真实是客观反映和准确评价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的前提和基础。各县市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认真分析汇总,做到数据翔实准确,内容真实全面,为最终全面总结报告和评价专项治理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据。

三、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全面加强社保基金监督管理

在认真做好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的同时,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研究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和投资监管问题。截至*年底,全市社会保险基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资产合计*万元,较上年增长*%;全市社会保险基金负债*万元,较上年增长*%,资产负债率8%;年末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合计*万元,增长*%。今年来,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企业效益的好转和工作力度的加大,社会保险费征缴形势越来越好,积累型基金快速增长,统筹基金结余也大量增加,但由于国家现行政策只允许存银行、买国债,基金保值增值的压力越来越大。基金存储管理是一个大事,要按社保基金财务制度,落实基金优惠利率,商财政选择存储银行。据了解不少的单位基金一直存活期利息,这次专项治理,部里、省里要求要把具体低息存储的基金数和保值损耗的原因摸上来,共同研究解决的办法,实现安全增值和有效监管,为人民群众管好钱、用好钱,在逐步摸索经验的基础上,提高基金使用效益。

(二)提高信息化和非现场监督的能力。信息化是非现场监督的基础,也是提高监管能力的必经之路。面对数以万计的参保人员及动态、变化、流动的基金管理信息,完全靠传统的现场检查,很难做到适时、全面,必须依靠现代化的信息系统,更好地发挥非现场监督的作用。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要熟悉和掌握非现场监督的方式和手段,一方面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非现场监督。

(三)认真贯彻执行要情报告制度。*年建立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以来,大部分县市区能按时、如实上报情况,建立了通畅的工作渠道,对及时掌握基金安全状况,加强工作指导,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有个别县市区的基金监督机构对有的情况不了解,或者知情不报,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要情报告制度是上级机关及时掌握情况、处置重大问题、防止酿成大祸、提高政府公信力的内在要求和重要手段,也是对权力的一种制约。为了更好地贯彻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再次几点要求:

一是要及时掌握要情,按规定上报。各县市区基金监督机构要充分认识要情报告制度的重要性,增强政治、业务敏感性,既要加强监督检查,又要疏通信息渠道,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努力掌握基金管理动态,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多方了解,搜集案件线索,出现要情及时报告。

二是要认真分析案情,把握工作规律。对发现的要情,要认真分析出现问题的原因,特别是一些作案数额大、时间长、手法新、案发频率高的案件,要深入剖析,总结案发规律,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举一反三,加强防范,探索改进和加强基金管理的有效措施,从源头上防范基金风险。

三是要跟踪查处,加强监控。对出现的要情要跟踪查处,建立要情处理反馈机制,全面掌握案情处理和基金回收等情况,对要情多发地区和环节加强监控。省市两级对要情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要加强检查,做得好的要予以表扬,故意隐瞒、有情不报的要通报批评。

(四)进一步加强基金监管工作的组织能力建设和队伍建设。

一要继续完善基金监督机制。劳动法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各县市区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把维护基金安全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大行政监督的力度,进一步提高基金安全程度。二要加强基金监督机构建设。各县市区要强化社保基金监管职能,加强工作力量和队伍建设。三要提高基金监管人员素质水平。要提高基金监管能力,就要提高干部素质,为此要着重加强两个方面的能力建设:

首先是廉洁自律,提高反腐倡廉能力。基金监督是执法工作,首先要知法守法。各级基金监督机构要按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加强政策和法纪教育,使干部职工真正认识到拒腐防变的重要性,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筑牢抵御各种侵蚀的思想防线。在检查、审批、备案等有裁量权的工作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清廉为官,秉公办事,为单位和群众多提供服务,少增添负担,让他们感受到政府机关的优良作风。

第10篇

一、治理目标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在全区开展以医保经办机构(含承办意外伤害保险和大病保险的商保机构,以下简称为“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紧密型县域医共体牵头单位基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两机构一账户”)自查自纠、有关部门联合检查抽查为重点的专项治理工作,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打击医保领域欺诈骗保行为,织密扎牢医保基金监管的制度笼子,确保广大参保人“救命钱”安全高效、合理使用,发挥最大效益,推动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医疗保障获得感。

二、治理方式、重点和内容

(一)治理方式

坚持监督检查全覆盖与抓重点补短板相结合、自查自纠与检查抽查相结合、强化外部监管与加强内部管理相结合,分类推进医保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

(二)治理重点

全区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

(三)治理内容

1.医保经办机构:医保目录录入不严谨、待遇政策维护不精准、肺炎救治保障政策落实不到位;内审制度不健全、基金稽核不全面、履约检查不到位;违规办理医保待遇、违规支付医保费用、虚假参保、违规拖欠定点医药费用;以及内部人员“监守自盗”、内外勾结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2.定点医疗机构: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分解收费、串换项目收费;虚增医疗服务、伪造医疗文书票据;超医保支付范围(限定)结算;挂床住院、诱导住院、不合理住院、不合理诊疗及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三、治理步骤

本次专项治理从2020年4月到11月。主要分为宣传动员、自查自纠、检查抽查、巩固复查、总结完善五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阶段(4月份)。组织召开全区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工作推进会,部署“两机构一账户”单位开展理想信念和法纪教育,结合巩固拓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和纵深推进“三个以案”警示教育,认真组织本单位干部职工深入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四中全会和中央纪委四次全会精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党规党纪、法律法规内容,以及国家、省、市医保局的各项政策。医保经办机构干部、职工,医疗机构医务工作者要签订学习医疗保障政策、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的承诺书,共同推进医保基金安全。

(二)自查自纠阶段(5月1日至6月30日)。区医保部门对照专项治理工作重点和主要内容,认真组织“两机构”单位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和整改落实。自查自纠相关数据的起止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6月5日前,自查单位要向同级医保行政部门书面报送自查报告,分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三个年度列明自查出的问题和整改落实情况,并将自查自纠的违规问题涉及医保基金退回各级医保部门。6月10日前,区医保局将本地区开展自查自纠情况报告报送市医保局。

(三)检查抽查阶段(7月1日至9月30日)。7月1日至8月31日,在市医疗保险基金督察联合执法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区医保部门会同区纪检监察、卫健委、市场监管等部门组织专项检查组进行医保基金监管驻点督察和现场检查。区专项检查组主要检查区辖“两机构”单位、举报反映强烈的定点基层医疗机构。社会办医疗机构由批准设立的同级医保行政部门负责检查。9月份由市医保局会同驻市卫生健康委纪检监察组,抽调各县(区)医保局业务骨干成立飞行检查组,对区自查自纠及专项检查组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对抽查发现医疗机构仍然存在违规违纪违法使用医保基金的行为,依规依纪依法从严顶格处理,并公开曝光。对检查人员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严肃追责问责。

(四)巩固复查阶段(10月1日至31日)。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对省局9至10月飞检我市移交的问题,牵头部署由属地医保部门落实对涉及违规的“两机构”作进一步调查核实和处理,查处情况报告由区医保局报市医保局。适时组织“回头看”,对前期查处涉及违规金额较大、性质较恶劣的“两机构”再复查,巩固前期整治成果。

(五)总结完善阶段(11月1日至15日)。区医保局要认真总结专项治理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把专项治理期间形成的有效措施制度化、常态化,并于11月1日前将专项治理情况报告及相关典型案例报送市医保局。区医保局在11月15日前将全区专项治理情况通报相关单位,并形成专题报告上报区委、区政府、区纪委监委。

四、治理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各成员单位要将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增强政治意识,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落实基金监管责任。按照全区统一的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解,召开工作推进会,确保我区专项治理工作部署落实到位。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专项治理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亲自抓,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把准重点,突破难点,认真组织落实,保质保量完成专项治理工作任务。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宣传部门、各镇、街道、开发区要结合肺炎疫情防控形势,持续掀起“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宣传高潮,妥善组织开展形式适宜、深入人心的宣传活动,加大对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载体,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公开专项治理内容、通告工作进展,引导公众正确认知、主动参与基金监管工作,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三)加强协同配合,形成监管合力。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积极主动协调各级各部门,认真组织实施专项行动。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联动,做好工作衔接;要互通信息,及时反馈工作动态,真正形成基金监管的合力,探索建立一案多查、一案多处工作机制。

第11篇

镇“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自查自纠情况报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县纪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关于在全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x纪发〔20xx〕7号)文件精神,我镇开展了“小金库”专项治理自查自纠工作,现总结如下。

一、我镇自查自纠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范围。我镇此次专项治理范围是镇机关和部门单位,部门单位中以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重点。

(二)专项治理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纳入治理范围。重点是20xx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xx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二、我镇自查自纠的方法和步骤

(一)动员部署(文件下发之日起至20xx年6月30日)。我镇成立了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制定了工作方案,召开了相关会议进行动员部署。把专项治理工作摆上了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健全机制,深入做好了思想发动、政策宣传、计划制定和安排部署等工作。并且支持群众监督,鼓励群众举报。

(二)自查自纠(截至20xx年7月4日)。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了自查。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部门单位将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和《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报送镇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我镇自查自纠的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镇成立了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陈卫东任组长,徐忠乐、严定维任副组长,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小金库”治理工作,研究制定有关治理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要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小金库”治理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二)做好宣传发动。充分利用了各种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地宣传了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内容和政策规定,对加强信息沟通,促进工作深入开展。

(三)落实举报制度。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并公布了举报电话、举报信箱。认真做好了举报的受理工作,建立了举报登记和查处督办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认真执行了工作保密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依纪从严惩处。

四、自查自纠的结果

(一)按照有关文件的要求,通过深入自查自纠,我真财务管理均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执行,收入、支出全部纳入本单位财务部门法定帐目统一核算,未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没有单独帐户,未设任何形式的“小金库”。

(二)自单位成立以来,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从无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以及以个人名义私存公款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从制度上保障财务管理的规范性、严谨性和有效性。

(三)单位监管使用的票据由财务室统一管理,各类票据均由财务室统一到财政部门购领和销毁,按照有关的票据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登记薄;设立专(兼)职人员负责票据保管、领用和核销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备查薄。

第12篇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纠防结合、注重预防的方针和全面检查、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的原则,以检查农村土地政策和惠民政策落实情况为重点,紧紧抓住“教育、自纠、规范、查处”四个关键环节,通过扎实有效的监督检查活动,全面了解掌握我区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切实解决强农惠农资金管理使用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推动强农惠农政策的落实,规范和完善强农惠农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管机制,促进农业经济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农村更加和谐。

二、检查范围和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农村土地政策落实情况和强农惠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这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关于农村土地政策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农民土地承包、流转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关于强农惠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重点检查下列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1、扶贫开发资金;2、粮食直补和综合直补资金;3、农村公路建设专项资金;4、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5、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资金;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7、农村卫生体系建设专项资金;8、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资金;9、水稻良种和油菜种植补贴资金;10、能繁母猪饲养补贴;11、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12、农村沼气项目资金;13、农村文化专项资金;14、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资金;15、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16、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17、退耕还林资金;18、自然灾害救助资金;19、乡镇“三院”建设资金;20、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资金等。

三、检查时间和方法步骤

监督检查工作从2008年3月份开始至8月底结束。共分以下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学习培训阶段(3月底四月初)。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全面部署和培训,下发区实施方案。各镇及有关部门要在区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监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及时成立本单位的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工作领导小组,抽调精干人员组成办事机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要制定学习培训计划,组织学习有关文件、资料、各项强农惠农政策,以及强农惠农资金拨付的程序和管理使用的规定,了解掌握所检查区和各镇的基本情况,不断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解决问题的主动性。区广播电视局要积极配合,营造监督检查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各镇及有关部门的工作方案和领导小组名单以及联络员(一名)名单要于4月10日前报区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纠风办,联系电话:、传真电话:)。

(二)摸清底数、自查自纠阶段(5月25日以前)。各镇和区有关部门要按照检查范围和检查内容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在土地政策落实方面,主要看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落实,具体看重新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作是否按省政府要求落实到农户,承包合同签订是否规范;是否存在随意调整和收回农民承包地的问题;是否存在强迫农民流转承包地或截留农民流转收益的问题;是否存在截留、挪用、抵扣农民征地补偿安置款或补偿不到位的问题。在强农惠农资金管理方面,主要看是否有挤占、挪用问题;是否有套取、截留问题;是否有抵扣、代扣其他款项问题;是否有贪污、私分问题;是否按照规定程序拨付、按规定用途使用;是否有救灾资金和其他经费混账管理、公款私存和个人保管等问题;各项惠农资金发放的时间、对象、标准、范围、方式是否符合规定,等等。各镇及有关部门对出台的涉农项目、资金方面的政策规定进行全面清理,重点自查本级以下地方政府和部门出台的政策性规定是否与中央、省和市、区有关法规、政策相符。各有关涉农资金的主管部门或单位要把近年来所有下拨政策性资金的项目、每年到位强农惠农资金的种类、数额和发放标准,列出清单,上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镇及有关部门对在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并形成资金管理使用和土地政策落实情况自查自纠书面报告,于5月10日前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交叉检查、督促整改阶段(7月25日以前)。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采取自下而上组织交叉检查。先由各镇及有关部门进行交叉检查;再由区组织各镇及有关部门进行交叉检查。在交叉检查和督查中,要对所检查镇及有关单位的土地政策落实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逐项进行核实,全面掌握每年到位的资金种类、数额和发放标准,核实各镇及有关单位资金的管理发放使用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各镇及有关单位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认真提出处理意见,对一般性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限期整改到位。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套取、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私分强农惠农资金以及其他违纪违法问题要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对顶风违纪的、查出问题不及时纠正的、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一律依纪依法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总结评估、深化提高阶段(8月底前)。各镇及有关部门要对开展交叉检查和督促整改工作情况认真进行总结评估,总结评估围绕监督检查工作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以及下一步工作措施四个方面内容进行,各镇及有关部门的总结评估报告于8月5日前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委、区政府将对各地的总结评估情况通报全区,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予以表彰。

四、工作要求

(一)思想认识要高度统一。开展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是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切实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农民群众切身利益,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关系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教育,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现实需要。各镇、各有关部门部门的领导干部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部署和要求上来,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明显成效。

(二)组织领导要坚强有力。开展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工作难度大,各地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1、建立责任制度。监督检查工作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镇政府主要领导是本镇的第一责任人,区直各涉农资金的主管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该项资金整改到位的第一责任人。逐级建立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区直各涉农资金的主管部门(单位)要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加强对镇及有关单位的督查指导,开展自查工作。

2、加强组织协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综合协调组、农村土地政策督查协调组、涉农资金督查协调组,加强对各镇及有关部门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协调组设在区监察局(区政府纠风办),由区委农工部、纠风办分管领导任组长、副组长,主要负责全区开展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政策研究和宣传、情况综合以及对违规违纪问题的督促查处等工作;协调农村土地政策督查协调组和涉农资金督查协调组的监督检查工作。农村土地政策督查协调组设在区农业局,由区农业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主要负责全市农村土地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培训和政策性指导;汇总填报《农村土地政策落实情况自查自纠登记表》;每个阶段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情况,对自查自纠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涉农资金督查协调组设在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主要负责全市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培训和政策性指导;负责填报区本级《强农惠农政策管理资金使用情况自查自纠登记表》及各镇及有关部门自查自纠情况汇总;每个阶段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情况,对自查自纠工作中发现的截留、挪用、贪占或瞒报不报等违纪违规问题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各级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主动参与,认真履行职责。

3、强化督促检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四月份起抽调农工部、监察局、纠风办、农业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领导和熟悉农村土地政策和财会专业的领导干部组成三个督导组,分阶段对各镇及有关部门是否按照市、区统一部署和要求及时制订《工作方案》、成立工作机构、落实工作责任、组织宣传发动、开展自查自纠、认真总结评估等进行全面检查督导,对检查督导中发现的各种违纪违规问题实行查纠责任包干制度,确保监督检查工作环环相扣、整体推进。市直各涉农资金的主管部门和土地政策主管部门要切实对本行业和部门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