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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整改报告

时间:2022-05-30 18:18:5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产品质量整改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产品质量整改报告

第1篇

为使生产许可证(强制认证)产品获证企业等重要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全面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和《关于生产企业全面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强化企业的质量安全意识,切实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经研究,我局决定在全区生产许可证(强制认证)获证企业等重要工业产品生产企业中实行预约检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行预约检查制度的重要意义

实行对重要工业产品生产企业预约检查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强化企业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加强企业自律的一项重要举措。在预约检查前,通过企业的自查自纠、自我完善、自我规范,能够不断提高自身的质量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水平。质监部门实行预约检查制度,可以强化“在管理中服务、在服务中管理”的理念,做到依法管理与服务企业并重。通过实施预约检查,能够更好的尊重企业特点和个性,突出诊断性检查,推动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质量控制能力,解决企业被动应付检查的现象。通过企业自查和实施检查,能够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企业预约检查制度可以督促生产企业不断提高安全意识,重视质量安全,加强自查整改,消除安全隐患,更好的保障质量安全。可以提高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效率,消除被检单位与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的矛盾,减少检查工作对生产加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二、预约检查的方法和步骤

(一)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及有关细则、标准。

(二)检查对象

城区辖区范围内的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认证)产品的生产企业。

(三)检点

1、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各级政府、部门关于产品质量安全的法规和政策情况;

2、企业有关生产许可证(强制认证)资质保持情况;

3、原辅材料进货验收情况;

4、产品出厂检验情况;

5、产品执行标准情况;

6、产品包装标识、标注情况;

7、获证后生产条件保持情况;

8、售后服务、产品召回制度落实情况;

9、委托加工备案情况;

10、产业政策执行情况;

11、产品监督检查情况;

12、其他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事项。

(四)检查方法

1、检查次数。每家企业每年一次。根据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生产企业管理水平,可适当增加一至两次。

2、预约。由我局向企业发出预约检查通知书。预约检查通知书主要由依据的法律法规、检查的时间范围、地点、方式、应准备的相关资料、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涉及的相关人员等方面内容组成。

3、企业自查。企业在预约检查的时间范围内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建立完善企业质量档案,并按照规定时间向下达预约检查通知书的质检部门提交自查报告和整改计划。

4、检查。我局根据预约检查通知书的内容制定检查方案、抽调专业人员组成检查组到企业现场检查。检查对照企业提交的自查报告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核实。现场检查组不少两人,由组长负责,相关人员分工检查。

5、整改。对预约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要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对企业整改情况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对发现提交虚假报告以及存在严重问题的企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监督办案程序要求进行立案查处。

6、文书归档。预约检查组要将检查记录、处理意见、整改复查情况整理归档,由我局有关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的科室管理,并作为考核企业及企业年审、换证和诚信档案建立的主要内容。

三、预约检查的要求

1、重要工业产品生产企业预约检查是落实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加工主体安全责任的重要措施,是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有效手段。相关监管科室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人员,认真组织落实。

2、相关监管科室要向重要工业生产企业广泛宣传产品质量安全预约检查的意义,通过预约检查,督查企业在完善管理制度,提高质量控制能力上下功夫,不断提高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第2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平安*”和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的总体要求,通过区域产品质量形势分析,对重点产业和区域性产品质量形势进行科学分析预测,及时发现质量问题并做出预警,通过开展区域产品质量整治,建立较为完善的产品质量长效动态监管机制,确保质量安全和健康消费,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预警范围和等级

实施质量预警的产品,主要是指在*市境内生产、加工领域中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区域特色产品、重点食品,以及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产品。

质量预警等级,根据产品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设警情通报、黄色警示和红色警告。

三、预警等级的认定

实施产品质量预警的前置条件为某一区域某种产品的抽查在10个批次以上,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产品质量指数和产品质量批次不合格率情况

1.对某一区域某种产品质量出现问题,产品质量指数在70以下,并且产品批次不合格率在30%以上;或者产品质量指数在75以上,但产品批次不合格率在50%以上的,予以警情通报。

2.对某一区域某种产品质量出现较为严重问题,产品质量指数在70以下,并且产品批次不合格率在40%以上;或者产品质量指数在70以上,但产品批次不合格率在60%以上的,予以黄色警示。

3.对某一区域内某种产品质量出现严重问题,产品质量指数在60以下,并且产品批次不合格率在50%以上;或者产品质量指数在60以上,但产品批次不合格率在70%以上的,予以红色警告。

(二)产品质量综合评价。主要包括:

1.产品不合格的性质,是否属于严重不合格;

2.食品中是否属于发证食品、高危食品、重点整治食品;

3.近年来产品质量指数与批次合格率是否连续下滑;

4.抽查的产品质量能否代表该区域该类产品质量的实际水平;

5.预警区域产业发展趋势及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社会舆论评价。出现产品质量问题被中央和省级、市级主要新闻媒体曝光造成经济和社会较大影响的情况。

市质监局每个季度末分别统计本季度区域重点产品质量指数、批次合格率和综合质量调研评价结果。经综合分析,按认定等级的不同,由市质监局以文件形式向市政府报告。

四、整治措施

(一)对列入黄色警示和红色警告的区域性或行业性产品质量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

1.制定方案。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成立产品质量整治工作机构,制定整治方案,明确责任主体,落实整治措施,原则上一年内完成整治任务。整治方案报市政府,并送市质监局备案。

2.调查摸底。组织开展对列入预警通报的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建立产品生产企业质量信息档案。

3.检查整改。制定列入预警通报的产品生产企业的基本生产条件考核细则,按照考核细则,由市质监部门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考核,并对产品质量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对生产条件或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由市质监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企业整改完成后,向市质监部门提出复查申请。

4.复查整顿。市质监部门根据企业申请,及时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企业,由质监部门责令其停业,限期进行整顿。整顿期满后,对通过整治仍不符合必备的生产条件且无法保证产品质量的企业,坚决予以关停并转。

(二)对列入警情通报的苗头性质量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

涉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行业主管部门应立即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对列入警情通报的生产企业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及监督检查,并建立产品生产企业质量信息档案。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由市质监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提出复查申请的企业,市质监局应及时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企业,责令其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对通过整治仍不符合必备的生产条件且无法保证产品质量的企业,予以关停并转。

(三)预警解除。通过整治,预警产品达到产品监督检查批次合格率≥80%,企业生产必备条件考核达标率≥80%等条件的,验收合格,予以解除预警。

实施警情通报的,由市质监局组织验收确认后解除预警;实施红色警告或黄色警示的,由涉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行业主管部门向市质监局提出验收申请,经市质监局验收合格后予以解除,并报市政府。

五、工作要求

(一)开展重点产品质量预警工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也是切实提高产品质量的有效手段。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进一步加强对质量预警工作的领导和协调,不断提高质量预警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产品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全市所有企业要切实承担起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建立良好的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要配备专职的质量管理员,配置必要的检测设备,加强产品质量检测,及时消除质量隐患。保证不合格产品不出厂。

(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责任,专人负责,根据辖区内产品质量状况,加强经常性、针对性监督管理工作,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制订相应的应对措施。市各有关部门要围绕产品质量预警工作,明确工作要求,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工作配合。有关行业协会要发挥行业优势,强化企业自律,预防重大质量问题的发生。

第3篇

第一条为适应农业新形势发展需要,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城乡居民的身体健康,增强我省农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保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的认定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是指源于良好的生态环境、按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生产、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量控制在质量安全允许范围内的农产品,主要包括蔬菜、果品(含西甜瓜)、茶叶、食用菌、大米、旱粮、食用植物油、水产品、畜禽、鲜蛋、鲜奶、蜂蜜等鲜活农产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无公害农产品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农产品生产环境符合国家、行业或省级地方标准,按照相关的无公害技术规范操作,且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或省级地方无公害标准的农产品基地。

第五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区域自然条件、农产品资源、农产品生产和销售特点,制定本区域基地建设发展规划。

第六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地认定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基地的认定实行分级负责制。

省农业厅负责基地的认定,基地认定证书和标牌的颁发,推荐、申报国家级基地。

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地认定的初审,推荐、申报省级基地。

第八条凡申请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定证书和标牌的基地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认定。

第二章基地认定条件

第九条基地建设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基地的环境、各项生产、生活设施、生产技术和管理符合生产无公害农产品的要求。

第十条基地规模

蔬菜:种植面积不少于0.2万亩。

水果:种植面积不少于0.2万亩。

茶叶:种植面积不少于0.1万亩。

大米:种植面积不少于0.5万亩。

旱粮:种植面积不少于0.2万亩。

食用油料:种植面积不少于0.2万亩。

水产:湖泊、水库等大水面面积不少于1000亩、连片集中的池塘面积不少于100亩、工厂化养殖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

畜禽:规模养殖,其中:生猪年出栏不少于5万头、肉牛年出栏不少于0.5万头、肉羊年出栏不少于1万头、肉禽年出笼不少于20万羽、蛋禽年饲养量不少于5万羽、奶牛年饲养量不少于0.1万头、蜂蜜年饲养量不少于2千群。

其它基地参照上述原则。

第十一条基地生产的农产品符合国家、行业或省级地方无公害农产品标准。

第三章基地建设与管理

第十二条基地的环境质量和用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或省级地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和用水水质标准。

第十三条基地建设必须按照国家、行业或省级地方无公害农产品技术规范组织生产,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基地应当配备相应的植物防病或动物防疫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少于2人。

第十五条基地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督系统,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设备。

第十六条基地的种苗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或省级地方种苗质量标准。水果、茶叶、畜禽、特种水产等农产品的种苗投放前必须经县级以上种苗检测机构检测合格,且质量合格证明和检疫合格证明齐全。

第十七条禁止使用不安全、霉变或可能造成污染的饲料。

第十八条基地投放的有机肥料必须经过发酵处理,不得使用或尽量少用无机肥。

第十九条畜禽、水产病虫防治、防疫用药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或省级地方标准。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不安全农(兽)药。

第二十条建立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植物防病、动物防疫预测预报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动植物病虫害的传播或蔓延。

第四章申报与认定

第二十一条基地的申请单位或个人必须是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二条基地的申报与认定程序:

(一)基地的申请单位或个人向基地所在地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并如实填写《*省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定申请书》。

(二)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本辖区需认定的基地材料上报所在地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申报基地的材料进行初审,合格后报省农业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国际国内市场与合作处)。

(四)省农业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厅有关业务处(局)依据本办法组织专家对申请基地进行申报材料审查和产地环境、生产规模、生产计划、质量控制措施等现场审查,写出审查报告。

(五)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农业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委托有资质资格的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对申请基地产品质量进行检测,写出检测报告。

(六)省农业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无公害农产品认定专家组依据《*省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申请书》、基地审查报告、基地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对申请基地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由省农业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颁发基地认定证书和标牌。

第二十三条基地认定证书和标牌由省农业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设计和制作。

第二十四条认定的基地由省农业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向社会。

第二十五条认定的基地应当与省农业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或省农业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授权的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定《*省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定证书和标牌使用协议书》。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经认定的基地应当接受县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县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基地资格,收回基地认定证书和标牌。

(一)基地环境发生改变,经监测不合格的;

(二)水源受到严重污染的;

(三)使用高毒高残留农(兽)药、有害激素的;

(四)不按标准进行生产或严重违反技术操作规程的;

(五)产品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没有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或仿造记录的;

(七)连续两次产品质量抽测合格率低于95%的;

(八)有其它影响产品质量安全因素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不进行农产品质量监测、拒绝接受基地资格复查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收回基地认定证书和标牌。

第二十九条基地认定证书和标牌的使用有效期均为三年。有效期内,基地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省农业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或省农业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委托进行的产品质量和生产环境年检或抽检,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收回基地认定证书和标牌。

第三十条基地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辖区已认定的基地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有关材料上报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

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对基地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复检,写出复检报告,报省农业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省农业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复检报告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收回基地认定证书和标牌。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的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定证书和标牌不得转让或转卖。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农产品基地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无公害认定的,不得擅自冠以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名称。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办法和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4篇

为进一步做好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验工作,推动我市产品质量整体水平的提升,根据《省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验目录》(以下简称《定检目录》),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定检目录》开展定期监督检验工作《定检目录》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政府加强企业产品质量监管的总抓手,是质监部门实施定期监督检验工作的依据。市质监部门要严格按照目录规定的产品范围和检验频次开展定期监督检验工作,对目录规定以外的产品不得实施定期监督检验。要切实加强对定检工作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定检工作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中的作用。

二、加强配合,确保定检工作顺利开展凡列入《定检目录》产品范围内的工业企业和个体业户(工业),均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积极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搞好产品定期监督检验,承担生产者的责任,履行生产者的义务,不得人为阻碍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验工作的开展。

三、严格规范定期监督检验收费行为承检机构在执行定期监督检验任务时,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规定的有关收费标准收取检验费,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收费项目,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杜绝只收费不检验等行为。

四、认真做好定检后处理工作,提高定检工作效率市质监部门要及时对定检情况和检验结果进行分析,公开产品质量信息,并以通报或通知形式对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提出处理意见,要抓好整改和复检工作,严禁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出厂销售。同时,认真分析总结定检信息,及时上报市政府。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依法查处并予以公开曝光:

1、连续两次定期监督检验不合格的;

2、复查仍不合格的;

3、拒绝定期监督检验的;

4、拒绝整改的;

5、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格产品的;

6、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第5篇

为鼓励出口食品、农产品企业实施以质取胜战略,提高国际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和出口商品免验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优质出口食品、农产品实行免验制度。免验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鼓励诚信原则:出口食品、农产品免验工作应推动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激励企业诚实守信、自律守法,维护企业良好信誉,调动和发挥出口企业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切实使企业承担起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义务。

(二)扶优扶强原则:出口食品、农产品免验工作重点是生产规模大、管理水平好、产品质量优、社会认知度高的企业,营造有利于优良企业进一步发展的氛围。

(三)风险管理原则:出口食品、农产品免验工作,应以科学的风险分析为基础,综合考虑企业管理水平、产品特性、输入国要求等诸因素,实施风险分析和分类管理,将风险可控的企业及其产品纳入免验管理范畴。

(四)公开公正原则:出口食品、农产品免验工作的申请、审查、批准、监督管理应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坚持依法行政。

(五)稳步推进原则:鉴于出口食品、农产品的敏感性、复杂性、特殊性,在开展这项工作的过程中,要先行试点、以点带面、逐步推开。

二、免验条件

申请出口免验的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食品、农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取得有效的出口食品卫生注册证书和HACCP等认证,具有完善的质量安全自控体系,并能对产品的质量安全进行有效控制;

2.企业能常年保持正常的出口生产和经营活动,信誉良好,生产规模、出口数量、产品质量安全居行业领先地位,具有很强的影响力和示范性;

3.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除符合相关法规规定的条件外,须拥有符合要求、能满足出口需求的自属种植或养殖基地;

4.企业申请出口免验的产品,质量长期稳定,连续三年检验检疫合格率达到百分之百,出口产品未发生质量安全问题;

5.企业须具有完善检验管理制度和较强的自检能力,其实验室按ISO/IEC17025运行和管理,能满足出口产品相关项目的检测要求。

三、申请与审核程序

(一)申请。申请免验出口食品、农产品的生产企业,按照本管理规定的免验条件,认为符合条件的,可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相关产品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初审。直属检验检疫局对企业提交的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书面审核,符合本管理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本管理规定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初审工作应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30天内完成。

受理免验申请后,直属检验检疫局要组成初审小组,对企业及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依照本免验条件进行真实性、有效性、符合性、适宜性的初步审查。

经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推荐意见,推荐意见须经直属检验检疫局局长审核签字;不符合要求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三)审查。国家质检总局对直属检验检疫局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组成专家审查组(以下简称审查组)对申请企业进行资格审查。

审查组审查工作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0天内完成,同时依据审查情况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免验审查情况报告,提出是否准予免验的意见。

(四)批准。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审查组提交的审查报告,对申请企业提出的免验申请进行如下处理:

符合本管理规定的,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其出口食品、农产品免验,向申请企业颁发《免验证书》,并予以公告。

对不符合本管理规定的,国家质检总局不予批准,并通知直属检验检疫局。

四、监督管理

(一)出口食品、农产品免验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在有效期内,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实施监督管理。有效期满要求续延的,免验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免验续延申请,经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后,书面报告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复核,合格后重新颁发免验证书。

(二)免验食品、农产品出口时,相关企业可凭有效的免验证书、外贸合同、信用证、企业对产品的自检报告等文件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放行、出证手续,产品免于检验检疫,免予检验检疫收费。

(三)直属检验检疫局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对出口免验食品、农产品生产企业的全面监督检查。检查企业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是否运行正常;监督检查主要涉及食品、农产品安全卫生管理方面的关键控制环节是否得到有效控制。

在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检验检疫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出口免验的食品、农产品进行适当的抽批检验,并建立相关免验食品、农产品企业的档案。

(四)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如发现影响产品一般性质量安全问题,应要求企业及时进行整改。在整改期间,其出口食品、农产品暂停免验。免验企业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后,应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整改情况的报告,经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合格后,恢复对其免验食品、农产品的免验资格。

(五)凡发现免验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立即书面报告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对该企业做出注销免验决定,并予以公告:

1.企业质量安全控制体系运行出现严重问题,不能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

2.对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不采取积极补救措施的;

3.被进口国检出动植物疫情或有毒有害物质超过有关标准的;

4.企业连续6个月无免验产品出口的;

5.发现不符合免验条件等问题,并在6个月内仍不能整改到位的;

6.假冒免验食品、农产品出口的;

7.其他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行为的。

(六)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自收到注销免验决定通知之日起,收回免验证书,并予以公告。被注销免验食品、农产品的企业,不再享受出口食品、农产品免验,3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免验申请。

(七)实施免验食品、农产品的范围应按国家质检总局批准证书规定范围执行。免验企业不得改变免验食品、农产品的加工工艺和范围,如有改变,应当重新办理免验申请手续。

(八)免验企业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向当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上一年度免验产品情况报告,其内容包括上年度出口及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情况等。

第6篇

一、争取局党委及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加大投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顺利进行,保障农产品质量,局党委始终把这项工作摆在重要的议事日程,作为关系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头等大事来抓。一是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二是加大了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及检测的投入;三是健全了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干网络,22个乡镇都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专干;四是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项目”建设。完成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该项目的建设期为年,建设投资304.48万元,其中:中央投资200。00万元,地方配套104.48万元。五是派出人员赴省学习检测技术和赴外地考察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经验。

二、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把学习、宣传贯彻实施该法,并列入局机关学习的重点内容,及时印发资料2000多份;利用科普集市进行宣传,让广大干群了解该法的具体内容。在农业技术培训工作中突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普及,全县共开展了200多期培训,大力推广水稻、湘莲、蔬菜、茶叶、水果等无公害和绿色食品栽培技术。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认真扎实

为及时了解农产品安全状况,坚持日常抽查和重点抽检相结合,全年对县城范围内步步高、万客源、易俗河农贸市场、裕丰、长江等宾馆及响水、谭家山、京竹等蔬菜基地蔬菜进行重点抽检710批次,其中合格的693批次,合格率97.61%,对不合格产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确保了群众消费安全,全年未出现中毒事件。同时在全县选定具有代表性的6个乡镇抽取稻谷样40个,送国家稻米检测中心进行检测,全面了解稻米质量状况,促进粮食生产安全。

四、继续抓好了示范生产基地建设

建设好了青山、锦石、中路铺、乌石等6个水稻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面积10万亩,其中中路铺绿色大米基地面积2万亩,青山桥3万亩。有5个千亩以上特色农产品示范基地:即响水乡红莱苔基地,面积15000亩;河口、白石、谭家山、花石等乡镇的湘莲基地,面积5000亩;羊鹿茶场的绿色食品基地,面积1000亩;白石乡优质西瓜基地,面积2000亩。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管理进一步加强

围绕我县优势土导产业,做到下基地、进企业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以确保已认证产品质量安全,树立良好的品牌优势。认真搞好已认证“无公害”“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和生产企业的认证管理工作。扎实做好了创建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申报工作;如质如期完成6个企业8个产品的无公害农产品复查换证工作;完成了宏大公司的湘莲绿色食品认证相关材料的组织,并对该企业及其生产基地进行现场考察,已报省绿办审查。对2家申报无公害认证企业,组织相关专家对企业及其生产基地进行现场考察。完成了认证相关材料组织工作并已交省农业厅绿办。

六、认真开展以蔬菜农药残留超标为主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在重点季节、重要节假日加大对重点市场、超市的检查力度。全年开展两次专项整治行动,同时加强了对农业投入的监管工作,严格了种子、农药、化肥、生物激素等农业投入品的生产和经营准入条件,依法打击制造、销售假劣农资和违禁使用限用农药的违法行为。积极查处农业环境污染事件;维护好优质农产品生产、加工、发展环境。

七、积极开展市场准入工作

我局牵头,协调畜牧、工商等部门,制定了《关于开展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实施意见》(潭政办发21号文件)和湘潭县蔬菜市场准入实施细则(草案)。协助金鹏农贸市场设立农残检验检测室,购RP-420速测仪及药品等,费用2.2万元。选派了一名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参加县农产品检测站跟班实习和赴省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培训学习。同时,我局派人到常德专题学习了市场准入工作经验。

八、认真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整治工作为确保“两节”期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8月30日召开的全县农产品

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动员会,参会对象是农技站长、生产企业、生产基地、超市、农贸市场的负责人。印发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实施方案》(潭农发36号文件)。同时,采用现场检测、宣传法律、指导帮助、限期整改等方法进行了认真督查。重点督查了易俗河、河口、谭家山、中路铺、青山、花石、姜畲、响水、石潭、杨嘉桥10个乡镇。共对4个农产品生产基地(蔬菜),4家超市、1个生产大米加工企业和9个农贸市场,进行全面检查,现场抽检蔬菜样品59个;同时针对生产基地、超市、农贸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下达了“整改通知书”6份,责令限期整改。取得六个方面的成效:一是各乡镇都成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工作责任,做到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宣传到位。农资经营户、生产企业、生产基地、超市、农贸市场等单位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认识进一步提高,工作落实有明显好转。

二是市农业局的《关于查禁甲胺磷等农药产品,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通知》张贴到位,限用农药台帐都发到了经营点(店)。每个乡镇都现场检查了1—3个经营点(店),均未发现禁用农药;限用农药台帐登记较好的有青山、花石、杨家桥。三是谭家山蔬菜基地(李海珍)生产档案较为齐全,整个生产过程中农药使用均有记录。四是获绿色食品认证的农产品包装标识较规范,没有发现冒用绿色食品等质量标志的现象。五是金鹏农贸市场有农残检验检测仪器和检测人员,并按检测的要求开展检测工作;步步高超市有配送中心提供的检测单,但档案管理不够规范。六是有不少乡镇典型。如河口镇针对农贸市场的管理有新招,由镇政府出钱出力,在农贸市场内设立固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栏,为常年经营蔬菜户统一照相发证并建立档案,实行牌公示。姜畲镇政府组织召开全乡范围内的农资经营点(店)、农产品加工企业、农贸市场、生产基地、超市等单位共30多人的会议,会议邀请了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工商部门的同志作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知识讲座。青山桥镇政府拨工作经费3000元用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7篇

一、充分认识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近期,全国各地相继出现了多起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特别是一些企业主体责任意识不强、法律意识淡薄、社会责任缺失、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不完善,造成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仍然突出,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影响了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大力实施“质量兴区”战略,不断加大名牌和标准化创建力度,全区产品质量安全总体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由于由于各方面因素影响,企业责任还没有较好落实到位,在保障产品质量安全上还缺乏长期有效的管理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企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牢固树立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将质量提升作为企业发展的生命线,严格依法组织生产,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认真履行产品质量安全义务,不断提升产品质量水平,从根本上有效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二、进一步明确企业主体责任

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各企业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依法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保证责任。企业应依法组织生产,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企业生产的产品应当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环境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相应标准;没有相应标准的,应当按照有利于保障安全和人身健康、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环境的要求制定和执行企业标准,并依照《标准化法》有关规定进行备案。企业生产的产品应当具备必须的使用性能,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产品质量安全警示标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企业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企业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缺斤短两、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二)建立完善质量诚信体系。企业应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树立良好的质量信誉。一旦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或发现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不得隐瞒、谎报、缓报和销毁有关证据,要主动负责地采取措施,科学果断处置,主动召回产品,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态扩大。积极配合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行业协会和社会的监督。企业应主动向社会做出质量安全承诺,投保以产品侵权损害赔偿为主的产品责任保险,积极负责地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建立完善产品质量安全岗位责任制。企业应从各个环节把好质量关,根据生产经营实际,开展全员质量培训,明确各级各类质量相关人员的职责,自上而下层层分解落实产品质量安全岗位责任,严格岗位责任制考核。企业员工特别是质量控制关键点的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培训合格后上岗。

(四)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和检验检测体系。企业应结合实际,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健全产品质量管理机构和工作机制,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不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要提高产品质量检验能力,落实检验检测制度,建立比对试验制度,规范自检行为,确保检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真实、有效;没有检验能力的,应签订合同,委托经资质认定的机构进行检验。

1、建立完善原料进厂查验制度。企业应保证原辅材料、零配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要求,建立完善的采购验证及原辅料、零配件索票、索证和检验制度。严格审验供货商的生产经营资格,优选合格可靠的供货渠道;查验所购原辅材料、零配件基本信息,并索要相关产品标准、检验报告等产品质量证据;开展进厂检验,对原辅材料、零配件进行随机抽检。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原辅材料、零配件的进货台账和查验记录档案。

2、建立完善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制度。企业应严格按照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不断完善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建立和保存原辅料等相关产品管理记录、生产投料记录、生产过程检验记录和其它关键环节(点)的质量控制情况记录。主动对生产加工过程、各环节、关键控制点等情况开展经常性检查,确保生产加工全过程持续保持质量安全控制的必备条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整改,并如实记录在案。要针对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适时召开质量分析会,分析质量管理情况和产品质量状况,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

3、建立完善成品出厂检验制度。企业应对其生产的产品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进行检测试验或委托经资质认定的机构进行检测试验,确保产品符合要求。产品经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不得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出厂销售。产品出厂检验项目应与产品标准和有关规定要求一致。建立出厂产品的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档案,需要保留样品的,按规定留样。

4、建立完善产品质量追溯制度。为保证产品质量问题的可追溯,企业应建立产品销售台账。根据产品性质,确定产品质量追溯要求,并按照质量追溯需要,如实记录销售产品的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出货日期、地点、检验合格证号等内容;严格按照规定对采购的不合格原辅料和生产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理,并予以如实记录。记录保存期不少于两年。

5、建立完善售后服务制度。企业应严格落实“三包”制度,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建议,对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及时采取修理、更换、退货、损害赔偿、召回等措施,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完善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全面记录和保存消费者投诉处理情况,不断提高售后服务水平和顾客满意度。

(五)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倡导企业依托行业协会、标准联盟组织或自发形成行业共识,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完善行规行约,规范企业依法生产经营,推动企业质量诚信建设和品牌建设,制定实施联盟标准,促进企业全面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提高产品质量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除执行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外,也应参照本意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三、扎实做好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监督与引导

(一)督促企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培训、签订承诺书等形式督促企业提高认识,使企业切实意识到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是企业的法定责任和义务,自觉依法生产经营。大力开展“宣传培训月”、“诚信建设月”、“指导帮扶月”等活动,督促帮扶企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取得实效,产品质量水平得到提高。

(二)严厉打击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无产品质量市场准入资质生产等质量违法行为,对生产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产品的,要依法严厉查处;涉嫌触犯刑律的,坚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按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大监督抽查力度,依法查处生产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要加强获得市场准入产品生产企业的后续监管,发现不能持续保持准入条件或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应依法处理,直至吊销准入资格。质监部门要利用12365举报投诉平台和其他方式,认真受理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及时调查处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存在的行业性、区域性质量问题要开展集中整治,规范行业发展。对屡查屡犯、情节严重的违法企业,要依法严肃查处,吊销其相关证照。

(三)加快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质监、经信等部门要积极推进质量信用信息共享,加快完善质量信用记录,建立企业质量信用管理、行政执法等工作信息的联动机制。加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把建设质量诚信体系作为监督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有效手段。建立不良企业“黑名单”制度,形成对失信行为的社会监督机制,加大对失信企业的惩戒力度。经信部门要加快行业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在政策、资金、项目等方面,加大对质量信用良好企业的扶持力度。

第8篇

1室内给水管道安装质量控制要点

1.1检查施工准备工作

(1)生活用给水管和消防用管道所用管材、阀门及其它配件、设备在进场后应立即按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检验其规格、型号和质量情况,如发现有不合格者应退货,严禁用于工程。(2)施工机具准备:检查机具的完好情况,如有故障或零件缺损,应立即排除故障或更换新零件。

1.2质量要求和质量保证措施。

1)管道水平部分安装时,应按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留出应有的坡度,且坡向正确;2)管道支(吊、托)架及管座(墩)的构造和做法应符合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埋设应平整、牢固、排列整齐、支架与管件接触应紧密;管道及管座(墩)严禁铺设在冻土层和未经处理的松土上,土中杂物应清除干净;3)管道如采用螺纹连接时,管螺纹和管件内螺纹的加工精度必须达到有关标准的规定,螺纹应清洁、规整、无断丝或缺丝,接口处无外露麻丝等缺陷;被破坏的管件镀锌层表面及管螺纹外露部分,应作防锈处理(刷防锈漆2道和调和漆1道);采用非管螺纹管件密封的管螺纹时,必须填塞密封物,且连接后要做通水试验;4)非镀锌碳素钢管焊接接口的焊口,其平直度、焊缝加强面应符合施工规范的规定,焊波应均匀一致,焊口表面无烧穿、裂纹、焊瘤、夹渣和气孔等缺陷,焊接完毕后应凿除焊渣,并作锉平处理;5)各种阀门在安装前均应作耐压强度和严密性试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阀门的安装位置及进、出口方向应正确,连接应牢固、紧密,启闭灵活、朝向合理;6)暗装在墙壁内及埋设于地面里的管道,在隐蔽前及整个管道系统安装完毕后,都必须作耐压强度试验。给水系统竣工后或交付使用前,必须进行冲洗和消毒处理,并经有关部门取样检验,符合国家标准后方可使用;打压时现场监理工程师必须在场旁站。

1.3质量验收

对室内给水管道进行验收时,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质量验收标准,不合格的必须认真处理,然后再次验收,否则应返工重做。1.4技术资料验证和归档(1)所用给水管、消防管道及其配件、设备必须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或试验报告,经验证符合要求后及时归档。(2)水压试验记录和吹洗消毒后的水质检测结果应有记录并归档保存。

2室内排水管道安装质量控制要点

2.1检查施工准备工作

(1)室内排水管道、配件等应按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备齐,采购时必须将厂家的产品质量合格证、试验报告随同产品一起带回。(2)施工机具准备:检查所需机具是否齐全、完备和能否正常使用;如有故障或缺陷,应尽早排除或更换。

2.2质量要求和质量保证措施。

1)污水管道和雨水管道安装时,均应按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规定留设一定的坡度,且坡向正确;2)管道支(吊、托)架及管座(墩)的构造、做法必须符合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排列整齐、牢固。排水管道上的吊钩(卡箍)应固定在承重结构上,固定件间距应符合施工规范规定;管道及其支座(墩)严禁敷设在冻土和松土上;回填土必须分层夯实;3)在生活污水管道上必须按设计要求或下列规定设置检查口或清扫口:在立管上应每两层设一个检查口,但在最底层和有卫生器具的最高层必须设置一个检查口;暗装立管,应在检查口位置设检修门,并做出明显标志;4)在连接两个及两个以上大便器或三个以上卫生器具的污水横管上,应设置清扫口,并用胶圈密封,在转角小于135度的污水横管上应设置检查口或清扫口。在污水横管的直线管段,应按规范规定,每隔一定距离设置检查(清扫)口,检查口的朝向应便于检修;检查口均应用胶圈密封;5)塑料排水管必须按设计要求的位置和数量装设伸缩节。当管长超过两米时,需设支架将管道支托;金属和非金属承插、套箍接口的结构和所用填料均应符合设计和施工规范规定,并不得采用普通水泥砂浆捻口,应采用水泥胶浆捻口,捻口应密实、饱满,填料塞入承插口内不得超过5cm。承插塑料排水管的接口应采用粘结剂粘牢,粘结剂应符合设计和产品质量标准要求;6)暗装于墙体内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在隐蔽前,必须做灌水试验,其灌水高度应不低于底层地面高度;雨水管道安装后也应做灌水试验,灌水高度为每根立管最上部的雨水漏斗顶标高;排水系统完成后必须做通水试验并做好记录,如有渗漏点必须堵牢。

2.3质量验收

对室内排水管道进行验收时,应严格按照有关质量验收标准验收,不合格者必须认真处理或整改,整改后再复验,直至合格。

2.4技术资料验证和归档

(1)所用管道、配件等均应有质量合格证和试验报告,经验证符合要求后及时归档。(2)验证灌水和通水试验记录无误后也归档保存。

3卫生器具安装质量控制要点

3.1检查施工准备工作

(1)检查卫生器具及排水管准备状况和厂家出具的质量合格证书、试验报告是否齐全。(2)检查施工机具准备情况:机具是否齐全且完好无损,能否正常投入使用;如有故障和零件缺损,应尽快排除和更换零件。

3.2质量要求和质量保证措施。

1)卫生器具安装时应采用预埋螺栓或膨胀螺栓固定;如采用木螺栓固定,预埋木砖须预先做防腐处理,预埋时应凹进墙面10mm;2)卫生器具的支(托)架应做好防腐、防锈处理,安装后应平整、牢固,与卫生器具接触应紧密、无松动;3)卫生器具安装后的位置、标高、水平度和垂直度等的偏差应符合施工规范的规定;4)卫生器具的排水管管径和最小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规定;排水出口与排水管承接口连接处的施工质量应严格控制,以确保其严密、不渗漏水;5)排水栓、地漏安装时应平整、牢固、低于排水面,地漏应安装在地面最低处,地漏箅子顶应比该处地面低20mm,使得在正常使用卫生间时,污水无倒坡和渗漏现象;6)卫生器具及其排水管路安装完毕后,须作通水试验,仔细检查各个连接部位有无渗漏水现象,如有,应认真整改,直至无渗漏水为止。3.3质量验收按有关质量验收标准对卫生器具及其排水管路进行验收,不合格部分须立即认真整改,然后进行二次验收。

3.4技术资料验证和归档

第9篇

审核目的:

检查我公司质量管理体系对gb/t19001-标准的符合性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并为质量管理体系的改进提供依据。

审核范围:

aa产品涉及的过程、活动、部门和场所。

审核依据:

gb/t19001-标准、《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第三层次文件、合同、相关法律法规等质量体系文件。

审核综述:

本次内部质量体系审核采用滚动审核的方法,本着尽可能多发现问题,尽早整改问题的原则,根据我公司实际情况,省略了首次会议、末次会议的程序。对管理层、5个科(室)、2个车间进行了审核,通过与领导层座谈,询问各部门负责人及关键岗位操作人员、观察现场活动、查阅文件、记录,收集了客观证据,共查出不符合项4项,具体见《不符合项分布表》(附后)。通过对不符合项的统计发现:4.2.4记录控制一项、6.3基础设施一项、7.5.1必要时,获得作业指导书、8.2.3过程的监视和测量一项,以上不合格项分布在4个条款4个部门,均为一般不合格项,且呈分散状分布,没有对质量体系运行造成不良影响。

需要说明的情况有两点:第一,《不合格报告》中的不合格事实为发现部门,不一定是责任部门。第二,因为审核是一个抽样过程,不可能将受审核方的所有问题都查到,所以具有一定的风险性,这就要求各单位举一反三,对类似问题进行自查自纠。所有不合格事实应在11月10日前完成整改,由企业管理部组织跟踪验证。

本次内审,公司领导对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和保持十分重视,营造了全体员工参与的良好氛围,全体员工质量意识强,坚持以顾客为关注焦点。公司配备了必要的人力资源,完善了设备管理,优化了工艺条件,检测手段较先进,对手册覆盖的产品形成各过程严格控制,确保不合格品不出厂。公司产品质量稳定,10月由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aa产品监督检验报告显示:产品符合gb2440-标准,结论为合格。

第10篇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意识,继续推进新版GMP的实施,加强对基本药物生产质量的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按GMP要求组织基本药物的生产,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切实保障基本药物质量安全,坚决杜绝源头性重大基本药物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我市基本药物中标情况和电子监管实施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二、检查对象

全市8家基本药物生产企业(附表)。

三、检查时间

2014年3月至11月。

四、检查安排

基本药物检查由市局统一组织协调,各辖市、区局应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自行组织对辖区内的基本药物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一年不得少于二次/家(至少一次飞行检查)。市局将对各辖市、区局基本药物生产现场监督检查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和督查。

五、检点

(一)参照注射剂药品处方和工艺核查方法、步骤,及时做好新调进、增补的基本药物品种以及停产品种恢复生产前的处方和工艺核查工作。根据核查结果,按要求建立基本药物品种档案。健全基本药物中标备案制度,突出对中标的注射剂、中药及价格异常品种和企业开展飞行检查并实施监督抽样。

(二)督促辖区内基本药物生产企业认真实施电子监管,及时进行赋码、数据上传、核注核销,确保流向可追溯。各辖市(区)局要按要求登录电子监管系统,对预警及时进行处置

(三)对基本药物生产企业GMP实施过程中生产工艺控制及验证、检验和放行、基本药物委托生产等情况进行检查,要突出对高风险、低诚信的生产企业、存在安全隐患的基本药物生产过程关键环节的监管,督促企业不断提升管理理念,完善质量保证体系,提高产品质量安全保证水平。

(四)督促企业继续加强对基本药物的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工作,将基本药物品种作为药品不良反应的重点监测品种,强化不良反应监测力度;同时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工作程序、不良反应信息报告和调查处置等相关文件系统,并督促有效执行。

六、检查要求

(一)各辖市(区)局应在总结2013年基本药物生产质量监管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性强的检查方案,明确检查时间进度和检查要求。检查方案及时上报市局。

(二)现场检查时应认真及时记录所发现的问题,检查结束后填写《现场监督检查记录》,经检查组成员与企业相关人员签字后,双方各留存一份。

(三)对检查出的问题,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落实情况,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四)在检查中发现企业有不良行为的,应及时进行登记并书面告知企业,并根据不良行为登记情况向企业发放告诫书。

(五)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移交稽查部门依法查处。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基本药物应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对已出厂的产品应监督企业召回。

第11篇

为切实解决当前水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我市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的实施方案》和(赣农字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实际,我局认真组织开展了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现将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自查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高度重视

我局根据省、市的统一部署,结合渔业生产活动的特点,及时制定并印发了《市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成立了市专项整治工作组,由潘宝山局长为组长、孙维钢副局长为副组长,生产、渔政科、局办公室和水技站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产科;各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相应成立了专项整治组织机构。

二、整治目标明确

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目标是:以全面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着力解决当前水产苗种生产和水产养殖过程中存在的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严肃查处禁用渔(兽)药、假劣饲料违规使用行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衔接顺畅、运转高效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机制,提高基层行政人员和渔政队伍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着力强化基层服务,培育负责任的生产主体,扶持自律能力强的专业合作社和行业协会。构建水产品质量安全长效机制,推进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协作,围绕整治目标,有重点地开展了水产品质量专项整治活动:

1、加大宣传力度。渔政部门在重点水产市场、码头、渔业乡(村)等渔民较集中的场所,通过拉横幅、贴标语、给渔民朋友一封信等渔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渔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加大执法力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营造了活动开展的舆论氛围。

2、重视培训提高。各地水产技术推广部门以水资源环境保护、水产健康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为主题,举办了三期培训班,培训养殖从业者近300人,促进了水产健康养殖技术的推广和水产品质量安全意识的提高。

3、强化检查监管。一是以各地渔业养殖环节质量安全检查为重点,具体检查了当地水产苗种场、养殖主导品种的生产基地和其它品种的较大规模养殖场的苗种来源、投入品使用、病害防治以及养殖证发放、生产记录、用药记录等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依法查处违规使用渔业投入品的行为;二是加强水产品包装标志执法检查,重点检查了水产品包装、标识、商标等使用管理情况和无公害水产品、绿色或有机食品的申报和使用情况;三是加强了特殊时期的检查、执法力度,特别是重要节日期间,各地组织了专门力量开展了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督查。重点检查水产品养殖基地“三项记录”等质量安全自控制度的落实、水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等情况,消除了水产品养殖、销售过程中不安全隐患,保障了节日期间水产品消费安全。

三、效果比较明显

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中,都能按照省、市的统一部署,结合当地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注重实效。截止4月8日,这次专项整治行动,经排查,我市目前共有水产品苗种养殖企业24家、水产品养殖企业56家、水产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50家、渔用物资经销企业6家、“三品”生产企业21家,从检查的结果看,全市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总的情况较好。一是“三类基地”“三项记录”基本齐全,监管率基本达到100%,国家、省、市级水产原良种场100%持证生产,监管率100%;二是渔业生产投入品的使用趋于合理,没有发现违规使用禁用渔药及非法违规使用各种添加剂;三是水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正在逐步健全。

第12篇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按照省、市、县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部署,积极主动,突出重点,集中整治,强化宣传培训和监督指导,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推动长效机制建设,使全乡的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走向科学发展的轨道。

以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为重点,加强执法监管,查处违法案件,对使用违禁药物、滥用添加剂、无证经营生产行为进行重点检查,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

二、整治范围与重点

对全乡所有养殖场(户)的所有养殖品种进行检查整治,抓住重点,严整细查,重点加强对规模较大的养殖场、持证苗种生产单位等的监督检查,对检查活动中,已被查出“阳性”样品的单位和个人重点进行整治。

三、整治标准

1、严格的苗种生产许可证制度。水产苗种生产应依法领取苗种生产许可证,领证率达到100%,凡没有领证的,其生产的苗种不得进入销售。

2、严格的禁药、休药制度。杜绝在水产苗种繁育、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使用硝基呋喃、孔雀石绿、绿霉素、激素等三十多种列入禁药的渔用药物。控制可用药物的有效剂量,水产品在上市前必须严格遵守休药期,凡没有达到休药期要求的,禁止进入市场。

3、严格的生产登记制度。专业水产养殖场的养殖户、养殖企业必须使用做到三有:有完备的生产记录、用药记录、销售记录,对投放的苗种、使用的饲料、药物、产品销售去向进行详细登记,确保随时接受检查。

4、严格的监管制度。实行现场检查与样品检测相结合。现场检查主要侧重环境和养殖人员操作规范,凡在现场发现有禁药使用痕迹的,可以当场制作处罚决定书进行处罚,被检单位不认可的禁用使用事件的,检查人员与处罚方应立即对水样和产品取样,送有关机构检测,检测费用一律由受检单位承担。

5、严格的水产品质量检测阳性追溯制度,检测结果为阳性者要有阳性结果处理情况的整改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要强化领导责任。在全国范围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是国务院针对当前形势作出的一项重大部署,推进水产品专项整治是一项硬任务,各村场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专项整治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必须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度,建立由村支书负总责,村主任负主要责任,各养殖场(户)负直接责任的责任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