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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办法

时间:2022-12-02 18:18:24

合同管理办法

合同管理办法范文1

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1目的 规范集团公司合同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职责,界定管理层面,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管理效能。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分支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依据法定程序执行。 3 定义 3.1所属单位:特指集团公司所属各全资企业、其他直属单位,以及依照法定程序应当执行本制度的集团公司控股企业。 3.2合同:是指除劳动合同外,集团公司及其全资、控股成员企业及其他直属单位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以及集团内各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3合同管理:是指对合同立项、意向接触、资信调查、商务谈判、合同条款拟定、审查会签、签字、备案审核、履行、变更、中止、解除、纠纷处理、立卷归档等全过程的管理。 4管理体制、组织形式与相关规定 4.1 合同管理实行分级归口管理与有限的集中控制相结合的管 -2- 理体制,具体组织形式包括: 4.1.1 所属单位下列合同,如果是隶属于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由集团公司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签订;非隶属于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以及其他属于集团公司授权分支机构或其他直管单位管理的项目,需经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集团公司分支机构或其他直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签订,并由审核或直接办理单位报集团公司备案。其中,需由集团公司提供担保的项目合同,应当经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后签订: 4.1.1.1 电力项目利用外资合同。 4.1.1.2 投资、借(贷)款及其他融资、企业财产保险、资产转让、出售、收购、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除外)。 4.1.1.3 集团公司直管所属单位的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电厂运营、机组检修合同。 4.1.1.4 企业合并、兼并、联营合同,以及担保合同。 4.1.1.5 限额以上的买卖合同。 4.1.1.6集团公司或具有管理权限的所属单位认为有必要审核或备案的其它合同。 4.1.2 集团公司本部各类合同,以及所属单位除4.1.1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合同,由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分别按本办法关于单位内部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1.3 集团公司控股企业,对4.1.1规定事项,按《公司法》 -3-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及程序办理。 4.2 管理规定 4.2.1签订合同,除即时清结外,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4.2.2 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机构或者法律顾问所在的综合管理部门,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 4.2.3 需要以集团公司或者所属单位名义订立各种具有履约性质的协议、文件的部门,为合同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根据合同项目需要指定承办人,借调、借用人员不得被指定为承办人。 4.2.4审计、监察部门依其职责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全过程进行审计、监察。 4.2.5合同签订之前应当经财务、审计、归口管理部门,以及合同项目所涉及的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审查会签。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范围,由承办部门根据项目所涉及的计划、归口管理、综合事务、劳动、人事、安全、技术、生产、建设、股权、市场、国际合作等问题确定。 4.2.6 合同管理实行承办部门负责制与审查会签责任制相结合的责任制度。 4.2.6.1合同承办部门对合同订立、履行和执行的全过程全面负责,合同承办人为直接责任人。 4.2.6.2 审查会签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合同项目中应当提出相关意见而未提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 4.2.7 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的部(处、科、室)等职能部门一律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者其它具有履约性质的任何书面文件;具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应当具有集团公司的授权委托。 4.2.8 法定代表人不亲自签署而授权人签署合同,应当按《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授权委托书。 4.2.9合同承办部门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合同台帐,实行履约跟踪统计报告责任制。 4.2.10 在合同的订立、履行中,对有下列行为之一,且产生较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会同人事部门追究责任单位(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2.10.1 不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履行合同的。 4.2.10.2 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的。 4.2.10.3 审查人员延误审查时间或未审出合同缺陷的。 4.2.10.4 不按法律或本办法规定履行变更或解除合同职责的。 4.2.10.5 应当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的。 4.2.10.6 提供虚假资料的。 4.2.10.7 不履行内部管理程序、超越授权或滥用授权签约的。 4.2.10.8 未按规定进行授权或擅自转委托的。 4.2.10.9 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收受贿赂的。 -5- 4.2.10.10 泄露合同意向、商业秘密或有关机密的。 4.2.10.11 延误纠纷处理法定时效期间的。 4.2.10.12 在合同管理、签订、审核、履行过程中有其他失职行为的。 5 职责 5.1 归口管理部门职责 5.1.1 贯彻执行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合同承办部门提供法律服务。 5.1.2 建立健全本单位合同管理制度,监督、检查考核各部门及所属、所管单位合同管理情况。 5.1.3 参与重大合同的论证、谈判、起草、审查、签订及合同纠纷的处理。 5.1.4 统一管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公证、鉴证事宜,管理合同专用章。 5.1.5 负责合同备案文本的管理,执行合同登记、统计及报告制度。 5.1.6 组织合同管理知识培训,负责合同承办人员资格审查。 5.1.7 在会签或参与重大合同谈判过程中,负责审查合同主体、内容、形式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 5.1.8 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5.2 合同承办部门职责 -6- 5.2.1 负责合同立项,指定合同承办人,进行可行性论证,意向接触,资信调查,报请主管领导审批。 5.2.2 组织合同的谈判。 5.2.3 起草合同文本,并组织审查会签。 5.2.4 组织合同的签订,办理所需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2.5 负责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及纠纷处理。 5.2.6 负责合同档案的管理。 5.2.7 负责所属单位报送集团公司审核合同事项的办理。 5.2.8 收集本办法的执行情况信息,并按集团公司年度制度建设计划,提出修改意见。 5.3 合同审查会签部门职责 5.3.1 财务部门负责对合同的价款、支付方式的合理性、可行性,资金预算及来源的可靠性,财务手续的合法性、合规性,担保财产合法、安全性进行审查;对合同变更或解除的经济性进行评估,出具书面意见。 5.3.2 审计部门负责对合同涉及的资金来源、使用及资产所有权、动用审批手续的合法性以及合同价款、酬金和结算的合理、合法性进行审查。 5.3.3 相关业务部门按本部门职责,负责对合同所涉及本部门业务范围的相关条款的合法性、可靠性、可行性、安全性,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及政府文件规定等问题提出审查意见。 -7- 5.3.4 归口管理部门审查会签职责,按本办法5.1.7的规定执行。 5.4 合同承办人职责 承办人应对合同自商约时起至履行完毕止的全过程负责,对期间出现的任何与合同有关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须及时与本部门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协商,并以承办人为主进行处理。 5.5 监察部门职责 负责对合同办理的程序及相关当事人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对合同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提出监察建议或做出监察决定,并可根据需要进行专项效能监察。 6 程序 6.1 合同送审及备案程序 6.1.1 按4.1.1规定,责任单位将合同草案、立项依据、事项所涉及的有关原始资料,并附相关情况说明,办理报批或备案。 6.1.2 合同送审,按合同所涉及业务的性质,向相应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由该业务主管部门承办。 6.1.2.1 承办部门审核立项依据、签署承办意见、确定承办人。 6.1.2.2 按6.2规定的会签、审核、审批程序办理。 6.1.2.3 通过审批后,由承办部门通知送审单位签署。 -8- 6.1.2.4 涉及变更、解除、纠纷处理问题时,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6.1.3 合同备案,应向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报送,由归口管理部门办理。 6.1.3.1 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组织合同审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6.1.3.2 对存在相关问题的合同,协商报备单位处理。 6.1.3.3 备案材料归档。 6.2 合同签订程序 6.2.1 立项 6.2.1.1 合同立项应当由承办部门填写立项登记审批表,注明立项依据及资金来源(预算内与预算外)。 6.2.1.2 意向接触,确定合作主要条件及运作方式,开展相关合作条件或价格方面的咨询,或者按招投标管理规定组织招标。 6.2.1.3 资信调查, 确定合作主体是否符合签约要求、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范围包括: 1)具有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及其他权利能力证明文件,且真实有效。涉及专营许可的,具备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涉及资质要求的,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2)经营范围能够充分满足合同项目的需要。 3)具有履约能力,必要时应索取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资 -9- 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4)具有履约信用:过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无严重违约事实;在签署本合同时,未涉及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5)在签署本合同时,不存在任何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作出的任何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或其他法律程序。 6)其他与合同签订、履行相关的事项。 6.2.1.4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当事人,如果必须与其签订合同时,应由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 6.2.2 草拟合同文本 凡国家、行业或集团公司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当结合实际需要予以适用或借鉴。 6.2.2.1 合同必备条款包括标的(规格、型号、数量或具体事项)、质量标准或要求、履行期限、地点、方式、价款与支付方式或合作条件、双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6.2.2.2 具有支付条件的合同,首期预付款原则上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30%;如数额较大或必须超过30%,合同他方应当提供相应担保。 6.2.2.3 合同有效期限应至合同所有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10- 6.2.2.4 合同文本份数按实际需要确定,但我方至少保证承办部门存档、附财务付款手续留存、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各一份。 6.2.3 谈判 重大合同应组成谈判小组进行谈判,一般应有财务、技术、法律、监察审计及与合同内容相关的其他部门人员参加,承办部门负责组织和确定具体人员范围。 6.2.3.1召开准备会议,明确谈判事项,确定谈判原则、策略、重点及主谈人员,统一部署。 6.2.3.2 承办人对谈判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时向本部门分管领导请示。 6.2.3.3 谈判结束后,承办人制作谈判备忘录,并经我方全体参加人员签字确认。备忘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1)准备会议情况,包括会议时间、参加人员、形成的一致意见、声明保留意见、法律意见、需要请示承办单位负责人、分管副总经理或法定代表人的事项等。 2)谈判情况,包括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果、双方存在的主要分歧,以及下一步我方谈判人员提出的应对意见。 6.2.4 审查会签 6.2.4.1 承办人填制审查会签单,附合同草案,连同合同立项依据、他方当事人的资信状况证明材料,送会签部门审查。 6.2.4.2 审查部门应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如有必要,可附书 -11- 面审查意见返回承办部门。如没有具体意见,应按职责在会签单上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确定性意见,并由审核人签字。 1) 审查意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合同名称、承办部门、送审日期、审查意见、审查人、部门负责人签字。 2) 合同签审部门对合同的审核期限,一般不超过五个工作日。对特别重大、复杂合同的审查,一般不超过八个工作日。 6.2.4.3 审查会签意见处理 1) 根据合同所涉及项目的具体情况,经承办人与审查人沟通,由承办人按双方取得共识的意见,修改合同草案。 2) 出于项目本身需要及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对于承办人认为无法采纳的意见,应向本部门领导汇报,由本部门领导决定是否采纳。 3) 承办人应将审查会签意见处理情况如实填入《立项登记审批表》,对未予采纳的意见,应注明原因。 6.2.6 审核 6.2.6.1 承办人将承办部门承办意见填入《立项登记审批表》,由部门审核盖章、领导签字。承办意见包括: 1)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2)合同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12- 3)合同技术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及规程、规范。 4)合同项目是否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5)合同条款是否是缔约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6) 合作条件、方式是否符合公平、效益原则,主体之间的平等地位是否得到体现。 7)合同价款是否合理,价款的确定是否符合公司有关程序。 8)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9) 是否具备签署条件。 6.2.6.2 承办人将《立项登记审批表》连同合同草案、会签单、会签部门审查意见书、或有的谈判备忘录,以及承办部门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说明材料,送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6.2.6.3 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1)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所附资料齐全的合同,由归口管理部门经办人在会签单上签字、统一编号。 2)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程序、所附资料不全的合同,由归口管理部门提出补正意见,承办部门整改。 6.2.7 审批 6.2.7.1 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编号后,由承办人将合同草案及相关资料送部门分管副总经理(总师)审批。部门分管副总经理(总师)认为必要的,在签署意见后送法定代表人审批。 -13- 6.2.7.2 部门分管副总经理(总师)或法定代表人,根据《立项登记审批表》记载的事项、部门意见及相关情况,决定是否批准。 6.2.8 签署 6.2.8.1 承办人对合同逐页签字后,送法定代表人签署。 6.2.8.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署的,应由承办人会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办理授权委托书。 6.2.8.3 法定代表人或受托人签署后,送归口管理部门加盖合同专用章。承办人应将合同副本、授权委托书(各1份)留存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6.2.8.4 合同他方由人承办、代签合同的,应索取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人身份证明。 6.2.8.5 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办理合同鉴证、公证或审批、备案手续。 6.2.9 简易程序 对于标的数额及风险较小的采购、服务类合同,以及特殊紧急情况下的应急事项合同,可按6.2.

合同管理办法范文2

一、 订立经济合同的基本原则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2、遵守国家、市、区、局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3、甲乙双方平等互利、协商一致。

二、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

1、标的(项目内容、范围等)

2、数量和质量及验收标准。

3、价款或酬金及付款方式

4、履约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5、合同的效力、履行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赔偿方式。

6、甲乙双方法定代表或委托人签字及盖章。

7、特殊合同需经相关部门备案或见证有效。

三、合同的签订程序

1、设计、勘察等项目前期合同,由前期配套室经办、预决算财务室协办、主任签定。

2、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由项目负责人经办,预决算财务室协办、主任签订。

3、施工总包合同、监理合同由项目负责人经办、预决算财务室协办、主任签定。

四、合同的发放范围

根据工作需要,由经办人发放到相关部门和人员

五、合同的管理责任

1、正式合同签订后,合同经办人必须将正式合同送交资料管理员并办理签收手续,管理员按规定存放归档妥善保管。

合同管理办法范文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9次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的管理,建立技术进出口信息管理制度,促进我国技术进出口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成立时作为资本入股并作为合资章程附件的技术进口合同按外商投资企业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含有技术进出口的其他合同。

    第三条 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实行网上在线登记管理。外经贸主管部门是技术进出口合同的登记管理部门。

    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

    第四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对重大项目的技术进口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重大项目是指:(一)项目资金来源中含有国家财政预算内资金、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二)国务院立项批准的项目。

    技术进口经营者在合同生效后,应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上进行登记(网址为:info.ec.com.cn),并持技术进口合同登记申请书、技术进口合同副本和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到外经贸部履行登记手续。外经贸部在收到上述文件起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登记的内容进行核对,并向技术进口经营者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对重大项目以外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中央管理企业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按属地原则到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可授权下一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在合同生效后,应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上进行登记,并持技术进口合同登记申请书或技术出口合同申请书、合同副本和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到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履行登记手续。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在收到上述文件起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登记的内容进行核对,并向经营者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或《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第六条 对申请文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要求或登记记录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技术进出口经营者补正、修改,并在收到补正的申请文件或修改的登记记录起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登记的内容进行核对,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或《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第七条 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的主要内容为:(一)合同号(二)合同名称(三)技术供方(四)技术受方(五)技术使用方(六)合同概况(七)合同金额(八)支付方式(九)结汇方式(十)信贷方式

    第八条 国家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号实行标准代码管理。编制技术进出口合同号应符合下述规则:(一)合同号总长度为17位。

    (二)前9位为固定号:第1-2位表示制合同的年份(年代后2位)、第3-4位表示进口或出口国别地区(国标2位代码)、第5-6位表示进出口企业所在地区(国标2位代码)、第7位表示技术进出口合同标识(进口Y,出口E)、第8-9位表示进出口技术的行业分类(国标2位代码)。后8位为企业自定义。 例01USBJE01CNTIC001.

    第九条 已登记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若变更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合同登记内容的,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当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 经登记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因故中止或解除,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当持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等材料及时向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

合同管理办法范文4

    第一条  为规范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维护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办法。

    本市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

    第五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了解劳动者的有关情况、查验有效证件,在办理劳动用工手续后7日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范本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  用人单位聘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劳保待遇等权利义务。

    第七条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派到合资、参股单位的,用人单位与其合资、参股单位应订立劳务合同,明确劳动者的工资、保险、福利、休假等有关待遇。

    第八条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资、合并、兼并、转(改)制、跨地搬迁、转产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后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应当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协商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第九条  用人单位解散、关闭、破产时,应当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一条  劳动者应征入伍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待劳动者服役期满回原单位后,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二条  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中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待有关机关对其审查终结后,按有关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停薪留职、挂名、长期外借、长期放假人员的劳动关系。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变更、续订、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应当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劳动制度。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合同台帐,对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劳动合同期限等进行动态管理。为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卡,记录劳动合同签订、变更、续订、解除、终止等情况,本卡随劳动者本人档案转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需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第十九条  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同意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日开具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征求劳动者意见,合同期满前劳动者未作答复的,合同期满按终止劳动合同办理;劳动者同意续订的,应于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手续。

    第二十一条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劳动者作出辞退、除名、开除的决定后,用人单位应在7日内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作为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

    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30日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第三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按时与劳动者签订(续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劳动者原因未按时签订(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无效,用人单位应解除其劳动关系。

    第二十五条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无故不为劳动者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或者不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所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四章  附则

合同管理办法范文5

一、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的制订和,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购销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订后,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联合。

(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的示范文本由中国人民银行制订;货物运输合同示范文本由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制订;电、水、热、气供用合同示范文本由能源部、建设部制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上述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审定、编号后,会同各制订部门联合。

(三)联营、企业承包经营、企业租赁经营等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订并。

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需要修订的,由原制订机关修订,并将修订稿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修订后的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由原机关。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的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印刷企业印制,并负责监制。其他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由制订机关指定印刷企业印制,负责监制,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被指定的印刷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订、提供的示范文本的格式、内容进行印刷,不得擅自改动。

四、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的分发工作,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当事人可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及它们指定的发放单位领取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发放单位可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取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的通知》执行。

非发放单位和个人不得把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当作商品在市场上销售,从中牟利。

五、实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后,当事人在签约时应使用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对于某些有特殊要求,当事人确需自行印制合同文本的,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同意后,方可制订和印刷。印制的合同文本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对外销售。

原有的经济合同文本,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同意,在限期内可以继续使用。

印制、分发、使用单位对经济合同示范广西的保管与使用,要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

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的实施加强监督、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非指定印刷企业或虽经业务主管部门指定但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印刷企业擅自印制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的;

(二)被指定的印刷企业未按照国家的经济合同示范文本格式和内容印制合同文本的;

(三)非发放单位和个人在市场上销售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的;

(四)当事人擅自制订、印制合同文本的。

合同管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办法

一、引言

四川省某单位灾后重建工程是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重点项目,项目建设的目的是满足学院的正常教学需要和恢复正常的教学秩序。项目总投资2.4亿元左右,建设资金来源于国家灾后重建专项资金;建设规模为120000平方米,新建设项目包括综合办公楼、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生宿舍及其辅助设施。该项目是学院发展史上规模最大、一次性投资较大的建设工程项目。

整个工程项目包括立项阶段、设计阶段、招标合同阶段、建设阶段及后期收尾阶段的配套工程、绿化等工程,工程量大、工期紧。为了加快工程项目建设步伐,整个工程分为若干个批次和不同的标段。目前和相关承包方已经签署各种合同达100多份。针对合同的数量大、种类多、合同管理范围广的情况,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制定了全面而详尽的合同管理办法,保证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完成。

二、合同管理的具体办法

建设单位根据灾后重建工程项目的具体特点分别制定了招投标阶段的合同管理、合同签订阶段的合同管理、工程项目实施阶段的合同管理及项目竣工后的合同管理。

(一)招标阶段的管理

招标文件直接关系到招标后的签订工程项目合同的内容,也与此后的合同管理绩效有着直接的联系。因此,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在灾后重建工程部内成立了相应的部门:合同组和造价组。成员都是从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师队伍中抽调出来的,具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造价组在招标前主要负责各单体的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要求符合招标文件,每一个子项目的工作内容与工作要求都要表达准确完整,做到分项不错不漏、不留缺口,为工程管理和造价控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合同组在这个阶段主要负责起草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制定主要根据造价组制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以及恢复重建的相关规定。在制定招标文件中的合同主要条款时,对于可能在施工中增加较多的单项工程量,明确约定双方所承担的风险范围;对于工程量清单所列分项外的可预见的变更情况,也对造价和工期的控制事先进行约定,使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始终处于可控状态;对于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装饰材料的性能、型号、技术要求、外观色彩应尽量做到详尽描述、可约定一个上限价,要求承包商在施工前必须提供样品,在招标确认价格后才能施工,并保留如所提供样品市场价达不到上限价时,招标人有相应调低价格的权利;确定合理的工程计量方法、投标报价方法和招标方式,对投标人的资质在招标文件做了明确规定。对于起草好的招标文件,合同组向有经验的建筑承包商和招标公司进行咨询,通过这种方式来进一步的完善和细化招标文件的内容和条款。对于招标文件所存在的问题,及时地签发招标文件的变更、补遗通知书,从而使投标人能够准确地掌握招标文件的内容,准确地编制投标文件。上述的工作为中标后的合同制定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合同签订阶段的管理

合同文本是合同管理的依据,一份编制依据充分、内容翔实严谨、形式科学规范的施工合同文本,是其得以顺利履行的前提,也是建设工程质量的有力保障。

在确定中标单位后,合同组则根据招标、投标文件起草合同文本,在起草时合同组严格执行合同法、招投标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合同文本起草完后,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的相关部门组成合同审查小组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查。小组包括灾后重建工程部的合同组、造价组,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的国资处、监审处、财务处、设计组。造价组、国资处、监审处、财务处共同审查的内容涉及到合同文本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及合同价格条款;设计组和现场代表对合同的可行性、技术要求、质量要求、工期要求、材料供应、提交成果等内容的审查。对于补充条款的制定,小组则结合工程项目和学院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关的条款。如为保证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增加的围墙、道路、水电线路等工作内容,由承包人提交方案及费用估算,经监理及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合同文本编制修定完毕后由合同组会同各相关部门与承包商进行协商谈判,最终达成一致。然后,按照建筑业合同存档的要求,存档一定份数的合同文本。

对一些零星、小规模工程,如室内外的装饰、安装工程。按照我国招投标法的要求,这些建设工程不需要进行公开招投标的,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则采取规定的比价方式择优选定承包商和合同会签审批制度,坚决杜绝暗箱操作,借此来防止一些不法承包商利用非法手段获得承包资格,签订无效合同。

(三)项目实施阶段的合同管理

项目实施阶段的合同管理是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合同的管理好坏直接影响到项目经营效益的高低,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最终也要通过合同的履行来实现。但在实施合同过程中,由于主客观的因素,往往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很多问题,最终影响到签订合同目的实现。为此,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相关部门加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管理。

1、进行合同条件分析,做好合同交底。为了让参与项目建设的所有人员都明白合同的重要性,让他们都知道合同内容,在项目实施之初,合同负责部门及早对合同进行分析,将合同内容用比较浅显的语言和简单明了的形式表达出来,使人一目了然,并对合同管理和工程管理中的重要地位通过召开会议方式,让全体参加人员对合同有一个统一的理解和认识,增强合同管理和风险防范意识,积极参与合同管理,有效防止合同权利义务界限不清引起的内部职责争议和外部合同责任争议,提高合同管理效率。

2、做好专业工程和材料暂估价确定工作,推动工程按期竣工。由于灾后重建项目具有项目集中、工程量大、工期紧等特点,对重建项目中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但暂时又无法确定具体价格的情况和部分装饰工程、安装工程、绿化工程等工程中较为特殊的材料或是信息中没有的材料,由于材料标准不明确或暂时无法确定标准,造成投标单位无法报价的,招标时分别采取专业工程暂估价和材料暂估价的方式进行处理。专业工程和暂估材料由设计组制定暂定材料的技术标准;造价组通过市场询价确定暂估价后列入招标文件中,在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实施过程中由招标人确定材料的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及其他的相关事项,实施时由招标人和总承包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招标或比价确定专业工程和材料暂估价,招标工作由招标人牵头,工程承包人协助招标人完成这些工作。

3、及时处理工程变更、合同的解除。工程变更是合同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怎样管理好工程变更直接关系到项目合同各方经济利益,也可以说工程变更是合同各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经常碰到和处理的问题。工程变更因素有主体行为因素、个体行为因素、环境因素和经济因素。为了处理好这个问题,灾后重建工程部指定设计组、造价组、合同组负责这项工作。当施工过程中变更提出时,设计组经过仔细研究施工图纸,并考虑其他的相关因素,及时设计出相应变更后的图纸;造价组根据变更后的图纸确定工程造价的变化,并调整相应部分的造价。灾后重建工程部及时把变更图纸和造价变化以书面形式发到施工单位,并做好发文记录;监理工程师、现场组则跟踪合同变更后的执行情况,如发现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及时会同相关部门去解决。这样就使工程变更处于可控状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现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且在短时间内不能及进改进的情况下,工程部在合同组协助下与施工单位解除合同,并进行相应的索赔。

4、及时、足额支付工程的预付款、进度款。及时、足额支付工程的预付款、进度款不仅有利于承包商按时、保质完成所承包的建设工程,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双方的风险。灾后重建工程部采取如下方式处理这项工作:承包人每月25号向监理及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表,监理工程师则对工程量报表进行初步审核,把审核的结果传递到灾后重建工程部的造价组,造价组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核实,定量的核定该项目的工程完成情况,计算出两者差异,按合同约定核定应付工程进度款。财务部门则根据上述的信息向承包商支付工程进度款,严格控制支付比例,支付进度款同时要按照合同约定扣除施工的预付款。通过上述程序,不仅保证建设工程项目能够顺利实施,而且降低了工程款支付中的风险。

5、加强合同及相关文件归档管理工作,为合同顺利履行创造条件。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同属重要法律文件,发生之后应及时建账并妥善保存。重视合同文本而不重视相关资料归档的情况在建设领域普遍存在。由于建设项目周期长,涉及专业多,面临情况复杂。在经过一个长时间的建设过程之后。很多具体问题要依靠相应资料予以解决。为了做好合同及相关文件的管理,工程部成立了秘书组,由两位教师专门负责档案工作。其主要负责文件的分类存档、会议纪要的整理及存放,对于与工程有关的变更、发文等也按照要求存档。另外,工程部还强化合同跟踪管理,及时应用先进管理手段,提高数据处理的速度、准确性、一致性。

(四)项目竣工后的合同管理

建设工程完工后,灾后重建工程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工程验收,在验收前要求承包商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自验。自验合格后申请初验竣工工程,验收是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进行工程质量评定,由灾后重建工程部组织各相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各相关单位共同签署工程验收证明。在验收过程中,灾后重建工程部做好合同资料和相关的工程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这为处理好工程变更和合同纠纷提供了有力依据。

竣工结算,承包人同发包人双方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结算办法进行办理,要求承包商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定期限内,提交工程结算书送有关单位进行审计。工程完工后承、发包双方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签署保修协议;工程保修期满,发包人向承包人付清所有工程款项后施工合同终止。

三、结束语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贯穿项目整个过程,对一个项目经营成果的好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同时也能充分反映建设单位的管理水平。因此,经营项目必须高度重视合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规范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的行为,及时解决合同纠纷,保证建设工程顺利实施,为企业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魏群.论业主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J].建设监管,2009(1).

2、韩林燕.建设项目中的合同管理[J].四川水利,2008(2).

3、何勇.项目业主施工合同管理与造价控制[J].管理与财富,2009(9).

4、姚远.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规范市场行为[J].新疆有色金属,2009(5).

合同管理办法范文7

【关键词】经济合同;内部审计;规范管理

市场经济发展环境下,社会中每个人可以根据自身当下的情况做出决定,做自己认为对的事情,这就好像整个社会是一个巨型计算机,而每个人就是其中的一个芯片,每一个单位就是其中的一个芯片组,这些芯片组一起并联协作,共同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在这其中,具有制约性的经济合同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而内部审计则是促进经济合同规范管理的有效手段。

一、审计中发现的合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合同主体不清,执行效果大打折扣

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要想使合同可以有效地成立,其中的一个前提就是合同当事人主体的条件必须合格。首先,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这里要防止两种情况的发生,一是签订人虽然具有以上所说的两种能力,但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二是虽然签订人是合同的当事人,却不具有以上所说的两种能力。这两种情况都属于合同主体不当。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有的农场在签订经济合同(协议)时,由农场部门与乙方签订合同,在没有取得授权的情况下由部门负责人签订合同,未加盖农场公章或部门公章,造成合同签订主体存在瑕疵,合同一旦产生争议时,无法确定是单位行为还是个人行为。

(二)合同内容不严谨,权益无法保障

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有些人可能会为了考虑自己的利益,在合同上动一些手脚,造成合同内容的不全面或者表达意思不明确,造成误会或引起歧义。如果在一开始签订合同的时候出现这种情况而没有查明,很有可能在日后履行合同的时候引起双方争议,造成不必要的纠纷。所以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应该反映出合同双方主体的真实思想,并且在签订之前要将合同内容仔细了解清楚,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如某单位将闲置的房屋租赁给某银行作为营业大厅使用,合同中约定,由银行出资进行装修,合同结束后,装修改造物品归甲方,合同租金自第五年算起,前五年由银行无偿使用,但合同履行至第四年时,银行由于新营业地点建成,不再租用,造成合同租金无法收回,造成很大损失。

(三)显失公平的合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我国《合同法》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对方经验缺乏,在订立合同时致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因而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某农场抽查部分经济合同审计时发现,农场与租赁户签订鱼塘租赁协议,农场将近400亩的鱼塘出租,年租金仅4000元,平均每亩鱼塘租金仅10元,而该农场周边鱼塘租赁价格在300~400元。这种合同的签订实实在在地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再比如某单位甲方与乙方签订《租赁合同》,甲方将一座大厦及所属设施租赁给乙方使用,租期7年,年租金30万元。根据合同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约定:(1)乙方开业前,甲方按照经过甲方评估确认后的乙方购置设备设施价款与乙方承租年限折算租金;(2)折算后,若乙方不足以支付甲方租金时,在不足支付甲方租金的承租当年,乙方须以现金补齐租金差额;折算后,若乙方支付甲方租金有剩余,甲方不予以返还乙方折余租金部分,统归甲方所有。审计时该合同已履行三年,乙方全部用所购设备设施抵顶租金,甲方无货币租金流入。此合同虽然明确了各个合同要素,但乙方使用所购置设备设施抵顶租金,合同到期后,设备设施归甲方所有,实际上乙方转嫁了其他成本投入,而甲方到期后只能获得一些无利用价值的物品。这一类合同显失公平,存在一定程度的利益输送问题,极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四)合同期限过长

按照《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实际工作中有些单位未按此规定签订合同。某农场于2001年与某单位签署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合同中规定乙方某单位租用某农场土地,合同签订自2001年至2030年,租期30年,30年租金一次性支付给某农场,但此合同期限已超过《合同法》规定年限。

二、原因分析

一是单位领导对合同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一些单位领导或高层管理人员对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认识程度不够,法律意识不高,造成对合同的签订、履行等方面疏于管理。二是未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未建立有效的合同管理、审核机制。三是合同管理人员专业水平不高,不重视合同条款审查,更无资信调查、合同谈判、组织论证等管理行为,签订合同往往仅是走形式。

三、加强合同管理应采取的措施

(一)提高企业对经济合同管理的重视程度

在合同管理的工作中,合同管理人员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首先,应该加强对有关合同管理人员的思想、法律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使他们的工作在法律范围内开展。其次,要增强他们的创新意识与风险意识,尤其是企业领导者和决策者,一定要改变他们的陈旧思想,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解决问题。最后,建立岗位责任制,通过奖惩机制来激发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从而提高工作效率。

(二)建立健全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要想促进经济合同的规范管理,首先要保证合同管理制度的健全、科学和合理。合同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合同的归档管理、合同资信调查、签订、审批、会签、审查、登记等内容。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建立与健全合同管理制度的时候,必须要符合我国颁布的《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一定要在法律范围内,同时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

(三)违约纠纷的及时处理

合同关系其实是一种法律关系,如果合同双方主体中的任何一方违反了合同的有关规定,就相当于违反了法律,必然是要付出一定代价的。这个代价可以是支付违约金、受到法律制裁等,应切实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单位的利益,尽量减少经济损失。

合同管理办法范文8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区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含协议,下同)行为的审查备案管理工作,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不当造成的损失,有效维护区政府及各部门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和签订的合同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宿豫政办发〔2003〕8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是指区政府及其各部门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工程发包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投融资合同、资产转让合同、租赁合同、运输合同及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协议文件等。政府采购合同由区招采办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办理,单位内部劳动关系、承包、租赁等合同由各单位参照本办法自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审查备案管理,是指由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和区政府法制办针对本办法第二条中所指的合同进行审查、备案、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区政府及其各部门在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变更与解除、合同审查、合同备案归档等工作中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审查备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区政府法制办根据区政府授权和本办法规定履行以下合同审查备案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区政府合同管理制度;

(二)宣传、贯彻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依本办法规定审查区政府及其各部门对外签订的合同文本;

(四)对区政府及其各部门签订后的合同进行备案管理;

(五)负责审查合同的登记和汇总归档;

(六)检查各部门对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七)协助相关部门解决合同争议纠纷。

第六条区政府各部门作为相关合同承办部门,应当积极履行以下合同承办管理职责: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提出,进行可行性论证,资信调查;

(二)组织合同项目的洽谈;

(三)指定合同承办人;

(四)办理授权委托申请;

(五)起草合同文本;

(六)负责本部门合同的送交审查、备案和保管合同档案;

(七)负责对合同变更、解除及纠纷的处理。

第三章合同的审查与签订

第七条区政府及其各部门对外签订合同的,应当先经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把关。

第八条区政府各部门应当在签订一般合同前2日将合同文本等相关资料送交区政府法制办审查,签订重大合同的应当提前3日送交区政府法制办审查。

第九条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

(一)签订合同,除即时清结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二)签订合同,可以参照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

(三)区政府各部门未经授权,不得以区政府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四)签订合同必须符合下列程序:

1.合同承办部门负责进行合同相对方资信的初步调查,审查对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是否齐全合法;审查相对方的资产、经营等状况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2.合同承办部门组织合同谈判应有相关专业人员参加。合同承办部门负责起草合同文本及合同文本送审和合同签订备案;

3.签订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由他人签订的,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包括委托人、单位、职务、受托人、单位、职务、委托事项、委托期限,并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4.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送交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十条合同正式签订生效后,合同签订机关应全面实际履行,并负责及时处理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合同承办部门应督促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如发现对方不按约定履行合同,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和区政府分管领导报告有关情况,并应书面及时向相对方提出异议并保留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章备案归档

第十二条经区政府法制办审查过的合同,区政府各部门应当在有关合同正式签订后7日内将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送交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十三条合同承办部门解决合同争议的调解书、协议书、裁定书、判决书等,应当在事后10日内将一份副本或复印件送交区政府法制办归档。

第十四条合同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签订时间、承办部门及合同主要内容;

(二)合同文本份数及附件资料;

(三)合同审查意见;

(四)履行情况记载;

(五)纠纷或争议的处理情况记载及有关材料。

第六章纠纷处理

第十五条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或发生纠纷时,应首先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合同约定的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第十六条合同发生纠纷时,承办部门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或区政府报告。按下列书证要求收集处理合同争议的证据资料,为提请仲裁或诉讼做好必要准备:

(一)合同文本,包括附件、变更或解除的协议、有关电报、信函、图表、视听资料等;

(二)有关票据、票证;

(三)质量标准的法定或约定文本、封样、样品、鉴定报告、检测结果等;

(四)证人证言;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合同承办部门与对方当事人或由第三人协商解决纠纷,须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

第七章督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区政府法制办会同区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等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每季度对各部门合同签订、审查、履行和报备情况进行一次督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一万元以上经济损失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外,还应追究其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

(一)在合同签订或履行当中,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或收受贿赂的;

(二)签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的;

(三)不按照本办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应当追究合同相对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的;

(五)在合同签订、履行、审核等管理过程中有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乡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本乡镇合同管理的实施办法,加强合同签订、审查和备案管理工作。

合同管理办法范文9

【关键词】 合同管理;组织制度;管理措施 ;监督体系;档案管理 

 

长期以来,高等院校的主要任务是传授知识、培养人才、科学研究,较少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涉及的经济行为也相对单一。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深入,高等教育事业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办学的模式由单一的公办高校变为公办、公办民助、民办、中外合作办等多种方式,资金的筹措方式也由单一的国家拨款变为政府拨款、市场筹措、校办产业、科技研究等多种来源形式。因此,高等学校与社会各行各业的联系也日益紧密,从而与市场经济的融合度也日益加深,高校的发展已无法脱离市场,独善其身。由于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契约经济、合同经济,而高校对这套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因此在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中,往往会引发一些合同纠纷,给学校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和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高校必须将合同管理摆在学校管理的重要位置。 

 

一、高校合同管理内涵及其特点 

 

高校合同是指以高校法人主体的名义,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签订、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协议。合同一经签订,便具有法律效力,当事双方必须严格按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若一方违约必须负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高校的合同管理就是指高校依据法律和法规,采取法律的、行政的手段,对合同关系进行组织、控制、协调与监督,以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合同纠纷,防止和制裁违法行为,保证合同顺利实施等一系列管理活动的总称。因此,高校合同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高校各项事业能否在合情、合理、合法、健康、有序地轨道中运行,切不可等闲视之。目前,高校所签订的合同大致可分为商品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修缮工程合同、联合办学合同、委托加工合同、科技服务合同、资产租赁合同、债权债务合同、物业管理合同、捐赠合同、投资合同等各类涉及经济事项的合同,除经济合同外,还有少数非经济合同,如人事管理合同、知识产权合同等,充分体现了高校的三大职能,即教学、科研、服务于经济社会。与一般公司、企业相比,它具有合同种类繁多、金额相对较小、经办部门较多等特点,因此,高校在合同管理上也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 

 

二、高校合同管理的现状分析 

 

(一)合同观念淡薄、知识欠缺 

由于受传统思维观念的影响,管理者对学校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法律意识淡薄、风险意识不强。认为订立合同仅仅是“走形式”和“跑过场”,或是认为双方是长期合作伙伴,碍于情面搞口头的“君子协议”,不签订书面合同;或是不仔细推敲合同的主要条款,不认真审核对方预先拟定好的合同文本,随意草率地签订合同,致使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纠纷和违约现象时有发生,给学校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和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并且部分高校管理人员缺乏合同法律的相关知识,许多合同的订立是未经学校法人授权,未使用学校合同专用章,是由高校下属非法人单位、部门、学院等擅自使用部门公章对外签订的,根本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合同签订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由于高校许多合同的主体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因此合同的权利义务最终还是要由学校这一合同主体来承担。 这些问题的存在,表明高校管理者对市场经济中合同的管理重视不够、认识不清,更对签订合同存在的风险缺乏足够的认识。 

(二)合同多头签订,管理缺位 

高校是由教学、科研、管理、后勤保障等许多部门组成,有人把它比喻成一个“小社会”,各部门平时都是相对独立地开展对内对外的各项社会活动。由于许多学校没有设置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因此各部门在对外交往签订合同中便各自为政,如:基本建设项目合同由基建部门负责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由产业部门(或后勤部门)负责签订,维修维护合同由后勤部门签订、设备材料采购合同由资产部门负责签订、国内合作办学由教务部门负责签订,国外合作办学由学校外事部门负责签订,各类办班、培训由相关学院负责签订,实行目标管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也独立对外签订合同,凡此种种,不胜枚举。造成合同谁都能以部门名义对外签订,一旦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谁都不负责任,谁也负不起责任的局面,最终是学校作为法人收拾残局。同时合同的多部门签订还会造成合同资料散落在学校不同的管理部门,如管理不当,往往造成合同资料遗失,不能及时归档和保存,以至于学校在上级部门进行财务审计、资产清查及其它相关检查中到处查找合同资料,同时也不便于学校领导和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全面了解学校对外签订合同状况,学校的权益是否得到实现,会不会给学校带来潜在的经济风险、税务风险以及法律纠纷等。 

 

三、高校合同管理的路径探寻 

 

(一)思想意识上要高度重视 

高校合同管理对规范学校的各项经济行为,保障和维护高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有效防范潜在的财务风险,预防合同纠纷,控制和降低成本费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推进依法治校,实现阳光财务,避免“暗箱操作”,预防和减少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学校的各项事业平稳、健康、有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高校要充分认识加强合同管理的必要性,要主动适应新时期市场经济的要求,树立法律意识、风险意识,认真学习合同法、公司法、物权、税法、价格法、商标法、专利法、招投标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知识,掌握合同订立和管理的技巧和方法,不断提高合同管理的质量水平,同时将对合同管理的要求,列入对高校领导干部的年终考核内容,并实行一票否决制,这是做好合同管理工作的思想保证。 

(二)组织制度上要集中统一

为实现合同的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高校要从组织制度上采取措施,加强合同管理建设,规范学校的合同管理行为。为此,高校应制定一套合理的合同管理工作制度,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高校要对合同管理的组织以及合同的起草、谈判、审查、签订、履行、检查、管理等每一个工作环节均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学校应成立合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一名校领导亲自挂帅,校办、财务、审计、招投标办、承办单位等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同时要明确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学校财务部门是合同的管理部门,负责对承办单位送审的合同进行初审,并报请校办、审计、招投标办、校领导进行终审,对终审通过的合同进行归档管理,同时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合同承办单位是合同的履行单位,在订立合同前,必须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资信情况、委托权限等。同时起草、拟定、送审、报批相关合同草案。对重大合同,还要聘请专门的法律顾问对合同的内容、条款进行全面审查,并签署意见,以确保学校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护。审计部门负责对合同的可行性、必要性、合同内容、合同条款是否维护学校利益,是否符合学校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管理规定,款项支付是否有经费来源保障,资金结算方式是否合理等进行监督。招投标办负责审查合同标的物的买卖是否符合招投标的管理规定,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是否纳入,是否存在规避招投标的行为等。校长办公室负责合同的授权委托等手续的办理及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合同的文本形式,原则上凡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必须采用标准文本。没有统一文本的学校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自行拟定或与对方单位协商共同拟定。这是做好合同管理的强有力的体制保障。

(三)管理措施上要切实可行 

有鉴于高校合同品种繁多,且合同金额从几千元到几百万元几千万元,财务的工作任务特别繁重,因此高校合同宜区分不同情况分类进行管理,在合同的订立和签署上采取灵活多样的管理办法,既不能一放就乱,又不能一统就死。 

1.合同订立方式的设定 

笔者认为应根据合同的金额、性质,分别采取会签批准、会审批准、校务会批准三种合同订立方式。 

(1)会签:金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合同,采取会签办法,会签部门主要包括:业务主管部门、审计处、招投标办、计财处、校办。会签结果报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办理会签程序由计财处专人负责,原则上一周内办结,将会签意见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2)会审: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合同,由合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门会议集中会审。对会审过程中存在的不确定事项或有争议的合同应发回合同经办部门重新与对方单位进行洽商。将商谈结果再次提交合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重新会审,然后将会审结果报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将会审的意见作为签订正式合同的依据,会审一般每两周一次,如有紧急事项可随时召集。 

(3)校务会审批:事项特别重要、金额特别巨大的合同(具体金额可根据学校的不同情况自行制定),由合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审后,并征询学校法律顾问的意见,报校务会进行审批,将校务会议的审批意见作为签订正式合同的依据。 

2.合同签署权限的设定 

笔者认为对通过会鉴、会审、校务会审批通过的合同,由承办单位凭《合同审批表》送交校办转呈法人校长签署,或由法人校长授权委托相关负责人签署,并由校办加盖合同专用章。为了减少合同签署的时间,简化合同签署的过程,提高合同工作效率,笔者认为签署权限应作相应的授权和下放,不必事无大小都有法人校长亲力亲为。 

(1)金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合同,可由学校法人授权由承办部门、单位负责人签署。 

(2)金额在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合同,可由法人授权分管业务的校领导签署。 

(3)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合同,必须由法人校长亲自签署。 

3.合同变更权限的设定 

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往往会因为当时考虑不周,或因客观形势发生了变化,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对原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变更,但必须慎重处理。特别是对方提出的变更请求,必须要慎之又慎,以防止个别单位别有用心,在采取低价中标后,通过不断变更合同要求从中套取利润,因此对合同的变更的签字权限需加以限定,一般来讲变更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5%左右,且必须经过校合同领导小组会签或会审,变更金额较大时要经过校务会议研究通过,以防个别人说了算。若变更金额超过原合同金额20%以上时原则上必须重新进行招投标,重新签订新的合同。 

总之,合同的管理措施和手段即要满足合同管理的需要,又要方便易行,便于经办人员操作,这样一方面可以简化一些工作程序,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合同的签订效率,这是做好合同管理的根本措施。 

(四)监督体系上要完善到位 

合同监督体系是一种系统的、全过程的、动态的跟踪监督管理体系。因此高校要建立和完善合同的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体系,财务部门不仅要加强对合同的事前监督,既重视对合同签订过程的监督,同时还要加强对合同的事中、事后监督,即合同是否按约定的条款执行,执行的结果如何。审计部门要重点审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严密性、可行性,审查其条款和内容是否完备、意思表达是否严谨清楚、措词有无模棱两可、前后有无冲突矛盾。如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收款或付款的具体时间方式、质保金收取与退付、尾款的支付、免费维保的期限,质保期后维保、升级收费标准、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都是否在合同中具体载明清楚,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变更、调整、补充等程序和依据是否合理充分,合同变更、调整、补充金额是否超出规定的标准等。同时建立合同的责任追究制度,对经济业务往来不签订合同,或先斩后奏,事先签订合同,再进行会签、会审的行为,要根据学校领导干部责任制的管理要求追究其责任,这是做好合同管理工作的内控机制。 

(五)资料保管上要及时完整 

高校要建立和完善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学校财务要安排专人对合同的档案进行整理、加工,将合同会签、会审过程中提出的修改意见、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与之有关的文书、图表、传真件以及相关单证等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电传等),均应妥善保管,按照学校经济合同的类别,全部登记造册,建立合同登记台账,分类进行整理编号,并注明学校收款或付款会计凭证号。同时按合同档案的内容、时间、档案价值等方面,确定各类合同档案的保管期限,编制成表,对确因工作需要调阅合同档案,须填写“合同档案查阅单”,经相关负责人签批后方能查阅,建立合同资料年度归档制度,对当年形成的合同文本及附件、合同台账、合同纠纷处理等资料等及时整理归档,为以后各方查阅使用提供方便。 

总之,高校的合同管理涉及学校管理工作的方方面面,决不能单纯依靠一个部门或几个部门就能把该项工作做好,必须全校上下统一认识,领导高度重视,部门共同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的工作局面。只有这样,高校才可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提高自身参与经济社会生活的能力和水平。 

 

【参考文献】 

[1] 冉福松.浅析新时期高校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经济师,2008(8). 

合同管理办法范文10

1加强法院内部监督,建立规章制度,实现规范管理

为了使案件监督管理做到能适合而规范,要从理论上学习案件基本知识,完全可以出示一个受理跟踪案件监督管理一览表,这样使每个案子结束办理后,通过此工作表,对于以往的办理经过一目了然。这样处理的直接目的就是,规范制度执法和办案能力,可以通过用制度的办法促使承办人提高办案效率,从而有效的降低案件办理的费用;采用通过制度的办法将办理案件人员和管理案件人员的事业心和责任心提高起来,使在办理案件中达到零风险;用制度明示办案人员,秉公执法。在办案工作中注重对案件的程序监督管理,对办理的案件实施全程检查和监督,在案子开始和结束后这两个地方下功夫。加强这两个地方的案件监督和管理,以便加强检察业务工作和规范内部运行机制,还要实行在案件流程监督上和在重点案件督查上的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对受理、所办案件实行一个人跟踪一个人结束的办法,通过对一个人的全程管理,通过全程检查实现办理案件中的流程一体化操作,简单的说就是把办理案件要做到全程服务,只有处理了检察实践中存在的一些情况,才可以有效的创新检察业务管理方式,形成相对完善的,而且还符合基层检察院实际的案件情况的管理方式。

2如何有效的加强内部监督

2.1制定合理的办理案件管理方式和范围

检察工作涉及诉讼活动有所不同,每个阶段都有不一样的处理办法,所以就需要采取不同的办理办法,我们是通过下面三种不同方式把各个类型的案件整理到统一的管理范围。

2.1.1采取统一受理的方式。主要是对审查逮捕案件、公诉案件,把这些案件统一到一起办理,并从开始办理之日起,纳入规范的流程管理。将这些零散案件归类变得有程序、有规范和具有时效性,在案件受理后,办案人员通过按程序办理,并在完成期内处理好,这样才适合由案件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和有效的对流程进行监控。

2.1.2在登记的时候必须及时。通过对以往立案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和刑事申诉案件等等案件的分析,首先办理部门要在对其立案决定后向案件管理办公室及时做好登记,并在案件办理开始就对案件纳入规范的管理流程中来。

2.1.3采取快速办结备案的方式。我们知道,对于有关各部门办理的各类案件时,不论这个案件是不是属于统一受理或有立案登记,都要在办案结束后向案件管理部门及时进行审核和备案,以便有关部门能能全面的掌握本院的办案情况,这样才能通过这样的方式有效开展案件办理调查和对综合业务考评工作。

2.2加强办案内部流程管理工作

流程管理作为案件管理的基础,这项工作如何才能更好的实施,对流程管理做了以下方面表述。一是相关人员要做好受理工作。进行统一受理,这样不仅可以把好案件进口关,而且还可以对案件办理实施有效的全程监控。对统一受理的案件有几点注意,一定要注意审查是否符合管辖规定,材料是否齐全和整理规范。统一受理的需要遵守的原则,既要规范进口,又不能过于复杂化,不能占用太多的办理时间。对达到受理条件的,马上进行录入信息,然后在分配给对应的受案部门和人员办理。在办案中进行有效的监控工作,提高办案规范,矫正办案中不得当的地方,做到真正的规范执法。二是认真做好结案审核。在案件结束后,重点是审查案件相关材料是否整齐全面,笔记文书内容检查准确,办理程序要按照规范的形式办理。同时在案件处理的结果上也要一一进行核实。加强案件法律文书的管理。依照不同的文书种类,用不同的管理办法,同时也要加强对涉案款物的监督管理,这个也是规范执法的保障,这样可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也是我们作为法院案件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

3法院社会管理需符合实际,体现管理创新

首先对办理的案件要用科学的办法管理,统计案件形成的原因。在案件监督管理办公室在成立前,各个部门的分工是自主办案,一个部门决定办理案件的时间,案件多的时候每个人的业务都很多,对各类案件的案件发生率很少做详细的统计了解。法院检察长想了解全院的办案情况和进度不是时时的,需要要从各部门统计上来的结果才知道具体事宜,由于不系统,导致了统计结果有时也存在不准和不全面的现象。设立有效的管理办公室统一受理案件,通过先进的统计方法,仅仅需几分钟即可把全院的办案数据及时的汇报到相关部门手里,通过这样有时效性的方法为办案人员能够依法快速的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供了准确而又完整数据,其次我们加强案件的集中管理增强了内部监督执行力度,大大的避免了有些司法人员不当行为,及联手操控案件。使检察环节监督制约得到充分发挥,这样可以避免法律文书文书混乱局面,使其清晰明了,有效的杜绝了办案人员不应有的违纪违法现象发生。还有一点就是执法监督由单一变成多种综合,由原来的结果监督变成现在的时时同步监督,这样就避免了过去存在漏捕漏诉的现象以及各科室追捕追诉以及立案监督数质量不高的现象,通过管理创新,在现在在案件监督管理办公室的监督下,使办案工作中有效的减少疏漏。通过有效的管理办法使其超过了以往的案件数量和质量,有这样一个案例:一重伤案中的兄弟二个人都是嫌疑人,哥哥想保弟弟,哥哥自己承担责任被批捕后,受害方提供其弟也有致害行为,他们在上访过程中,案管人员了解大量上访情况,并将情况反映给检察长,在召开检察委员会后,决定附条件逮捕其弟,最终,通过我们有效的机制制度,对案件进行分析处理,使两个人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和有期徒刑8年。同时要改变自侦案件监督不到位的问题。以前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初查后,没有相对应的部门监察,导致除了检察长外无人知道案件情况。从改变方式以来自侦部门初查未立案的案件也要向监督管理办公室报提交总结。不论是立案侦查,还是通过强制措施和扣押款物的也需要要上报,报到相关监督管理办公室进行备案说明,把案件过程都体现到监控上,有效的提供了一个活动信息。使检察长清晰看到,加强了时效监督。对办案实际速度上也要严格规章,这样有效使办案时间变少周期,减少了超期问题。还要对办案人员进行考评。办案用心的,通过成绩来说话,用实际来使年终考核有据可依,年内评优有数据统计,让检察业务工作得到真正的公正考核,鼓励正能量,在提高办案士气上发挥了积极作用。只有使案件管理办法规范,可以促使办案工作的提高。案件管理统计部门底以统计表的形式向相关领导汇报当月情况,使领导了解每个业务部门的受案和办案进度情况,也为院领导决策提供了全面的信息量统计分析数据。

合同管理办法范文11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区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含协议,下同)行为的审查备案管理工作,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不当造成的损失,有效维护区政府及各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工作意见的通知》(政办发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是指各街道、各部门及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工程发包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投融资合同、资产转让合同、租赁合同、运输合同及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协议文件等。政府采购合同由区招采办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办理,单位内部劳动关系、承包、租赁等合同由各单位参照本办法自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审查备案管理,是指由区政府法制办针对本办法第二条中所指的合同进行审查、备案、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各单位在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变更与解除、合同审查、合同备案归档等工作中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审查备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区政府法制办根据区政府授权和本办法规定履行以下合同审查备案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区政府合同管理制度;

(二)宣传、贯彻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依本办法规定审查区政府及其各单位对外签订的合同文本;

(四)对区政府及其各单位签订后的合同进行备案管理;

(五)负责审查合同的登记和汇总归档;

(六)检查各单位对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七)协助相关部门解决合同争议纠纷。

第六条各单位作为相关合同承办部门,应当积极履行以下合同承办管理职责: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提出,进行可行性论证,资信调查;

(二)组织合同项目的洽谈;

(三)指定合同承办人;

(四)办理授权委托申请;

(五)起草合同文本;

(六)负责合同的送交审查、备案和保管合同档案;

(七)负责对合同变更、解除及纠纷的处理。

第三章合同的审查与签订

第七条各单位对外签订合同的,应当先经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把关。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在签订一般合同前5日将合同文本等相关资料送交区政府法制办审查,签订重大合同的应当提前15日送交区政府法制办审查。

第九条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

(一)签订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二)签订合同,可以参照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

(三)区政府各部门未经授权,不得以区政府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四)签订合同必须符合下列程序:

1、合同承办单位负责进行合同相对方资信的初步调查,审查对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是否齐全合法;审查相对方的资产、经营等状况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2、合同承办单位组织合同谈判应有相关专业人员参加。合同承办单位负责起草合同文本及合同文本送审和合同签订备案;

3、签订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由他人签订的,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包括委托人、单位、职务、受托人、单位、职务、委托事项、委托期限,并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4、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承办单位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送交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十条合同正式签订生效后,合同签订机关应全面实际履行,并负责及时处理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合同承办单位应督促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如发现对方不按约定履行合同,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和区政府分管领导报告有关情况,并应书面及时向相对方提出异议且保留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章备案归档

第十二条经区政府法制办审查过的合同,各单位应当在有关合同正式签订后7日内将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送交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十三条合同承办单位解决合同争议的调解书、协议书、裁定书、判决书等,应当在事后10日内将一份副本或复印件送交区政府法制办归档。

第十四条合同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签订时间、承办单位及合同主要内容;

(二)合同文本份数及附件资料;

(三)合同审查意见;

(四)履行情况记载;

(五)纠纷或争议的处理情况记载及有关材料。

第六章纠纷处理

第十五条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或发生纠纷时,应首先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合同约定的仲裁或诉讼方式解

决纠纷。

第十六条合同发生纠纷时,承办单位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或区政府报告。按下列书证要求收集处理合同争议的证据资料,为提请仲裁或诉讼做好必要准备:

(一)合同文本,包括附件、变更或解除的协议、有关电报、信函、图表、视听资料等;

(二)有关票据、票证;

(三)质量标准的法定或约定文本、封样、样品、鉴定报告、检测结果等;

(四)证人证言;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合同承办单位与对方当事人或由第三人协商解决纠纷,须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

第七章督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区政府法制办会同区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等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每半年对各单位合同签订、审查、履行和报备情况进行一次督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在合同签订或履行当中,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或收受贿赂的;

(二)签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的;

(三)不按照本办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合同管理办法范文12

关键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改进整合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A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建筑市场也越来越趋于规范,尤其在招标投标方面。过去招标投标是按国家计划指令直接将工程进行发包,没有竞争,没有风险,缺乏市场意识,缺乏优价意识,建筑市场的发展几乎就没有按招标投标的程序进行,整个建筑市场缺乏生机,缺乏动力。可是现在的建筑市场在质量监督体制不断完善、计价规范不断改进,尤其招标投标工作的全面推行下,建筑市场竞争有序,朝气蓬勃,充满活力,更加公平、公正。随着建筑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根据招标投标工作的需要,不同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责及权限,在招标投标领域颁布了许多法律、法规、办法及条例,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招标投标领域文件、法规、条例太多,缺乏通用性。

国家、各省及地区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使招标投标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符合客观实际,从不同的角度颁布了许多与招标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办法及条例,如国家颁布的《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台的若干意见》等。同时每一个省根据国家招标投标相关法规及招标投标市场的需要也颁布了相应的招标投标法规及条例,如甘肃省颁布了《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甘肃省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工程建设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备案监督管理规定》、《甘肃省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甘肃省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定标评委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综合记分》等。这些法规条例的颁布为招标投标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招标投标工作起了指导性工作,使建筑市场招标投标管理更加有形、更加透明、更加规范,监督更加有力。这些法规文件的颁布是随着招标投标工作的需要从不同的管理角度逐步颁布的,所以内容比较多,也比较全,同时也比较杂,相互之间局部也有相似、相交之处,在应用过程中感觉比较繁乱,缺乏通用性,一个问题有时很难在短时间内解决。

这些文件法规主要涉及招标投标管理、招标投标监督处罚管理、招标投标造价管理几个主要部分,如果将这些法规文件分成这几部分进行整合,形成综合性强、通用性高、应用比较方便的招标投标法规更有利于文件法规的全面贯彻执行。

(一)各地区在全面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整合一部全面综合的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如将我省的《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工程建设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备案监督管理规定》、《甘肃省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定标评委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综合纪分》进行整合,形成一部全而广的《甘肃省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及办法》。根据条例及办法组成特点我们认为可以将条例分成几个章节(设想)进行整合:第一章 总说明;第二章 招投标规模范围的确定;第三章 评标委员会及评标专家管理,第一节 评标委员会,第二节 评标专家;第四章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综合记分;第五章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第一节房屋建筑工程,第二节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第六章 建设工程货物招标投标管理;第七章设计、勘察及规划和监理招标投标管理,第一节 设计、勘察及规划,第二节 监理招标投标 ;第八章 招标投标备案管理;第九章 附则。

(二)整合一部涉及面广的招标投标监督处罚条例。现在针对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违规行为国家颁布了《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我省颁布了《甘肃省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这么多的处罚办法执行起来也是千头万绪,寻找处罚依据也很麻烦,应该根据具体违规情况整合一部涉及各方面违规的监督处罚条例及办法。我们认为整合一部名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处罚管理办法》,根据违规及处罚情况分这样几章(设想):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行政监督;第三章 围标、串标的处罚;第四章 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违规处罚;第五章 中介机构的违规处罚;第六章 安全生产处罚;第七章 诚信制度;第八章 附则。经过整合形成一部综合性极强的处罚办法,不管对施工单位还是建设单位,以及中介机构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规处罚都可以通过一部法规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纠的效果。

(三)整合一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造价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除考虑施工单位的综合施工力量及施工管理水平外,最主要的还要考虑施工单位的投标报价,考虑依据报价结果进行发承包及后期的结算工作,不难看出工程造价的管理在招标投标工作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工程造价管理根据招标投标各个环节的需要国家颁布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结算办法》,我省颁布了《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我们认为也很有必要通过整合形成一部从招标投标、发承包到各种结算整个全过程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其内容(设想):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计价信息的管理;第三章 投标报价计价管理;第四章 发包承包计价管理;第五章 结算决算计价管理;第六章 计价违规处罚;第七章 附则。

以上暂定章节的划分只是一种设想,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及工作的需要重新进行整合。

根据招标投标工作的需要,通过整合,形成三部与招投标有关的文件法规,不但简单明了,而且操作方便、实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规定显得集中,查阅便捷,给招标投标工作的顺利开展带来了极大方便。

二、有些文件法规局部内容存在相互冲突。

在招标投标这一领域不同的主管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责从不同的角度颁布了相应的规章制度,比如部队上有自己的招标投标法,财政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责颁布了《政府采购法》,各省参照执行。我省根据《政府采购法》制定了《甘肃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这些规章制度的出台弥补和完善了招标投标领域的空白之处。虽然《政府采购法》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集中采购货物的品种及限额规定比较明确,可是《政府采购法》中某些货物的采购和建设领域中《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有冲突,比如在《甘肃省政府采购法》中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与财政性资金配套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其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第一款第一条通用类采购项目货物类中的电梯、锅炉,第二条专用采购项目中的工程类(30万元以上的公用房建设和宿舍建设、10万元以上装饰、维修工程),这些采购项目都属于建设工程类的,同时也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的工作,这样政府采购办和建设主管部门就有冲突。这些由财政投资的工程类的项目不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招标投标管理,而让政府采购办组建工程类招标委员会管理招标投标是没有必要的。一方面给政府增加了负担,使政府采购办另外专门组建建筑方面的专家去管理工程类招标投标工作而影响了其它方面的工作,同时建设主管部门设有专门的建设工程方面的招标投标管理人员及庞大的建设工程方面的专家库,可以充分利用这一资源;其次也和国家颁布的建设方面的招标投标的相关法规相一致,不容易产生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如果将政府采购办所采购的工程类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归口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方面与国家的相关招标投标规定相互协调一致,而且在管理上也比较方便,避免一个工程支解成几部分进行招标投标,另一方面充分发挥了建设主管部门在这一方面的优势和权威性,也符合国家各部门专业管理职责的划分。如果按《政府采购法》执行,在表面看根据不同主部门的职责而各负其责,其实政出多门,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带来很多工作上的麻烦,甚至产生一些不应该发生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