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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协会

时间:2022-05-12 20:03:37

注册会计师协会

注册会计师协会范文1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适应形势要求,搞好理论研究;以身作则,恪守诚信;必须注重发挥学协会的纽带作用进行讲述。其中,主要包括:发挥学协会涉及面广、群众参与性强、理论研究和学术氛围浓的优势,积极进行探索和研究,为提高我市的会计和注册会计师工作质量作出新贡献、必须要特别注重诚信问题,要在诚信中求生存、求发展、一定更要以身作则,恪守诚信,努力把我市的会计和注册会计师事业发展壮大起来、发挥会计和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各项建设事业中的作用、学协会要团结我们所有从业人员的力量,逐步提高会计和注册会计师在社会中的地位等,具体材料请详见:

各位理事、同志们:

今天是一次务虚和务实相结合的会议。所谓务虚,是指在座的各位理事认真聆听了市会计学会副会长、xxx财经系主任xxx副教授所作的一场精彩的学术报告,同志们平常都很忙,也很难有机会静下心来,听一场高水平的学术报告。我想,通过学协会组织、举办这样的学术报告,对于我们这些从事具体业务工作的同志们来说,能及时更新我们的知识结构,提高自己的理论素养。所谓务实,是指我们通过法定程序,审议并通过了市会计学会,届理事会工作报告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届理事会工作报告,接受了xxx同志辞去市会计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的职务,选举了xxx同志为市会计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今天下午的会议时间虽然很短,但内容却是很丰富,也达到了预期目的,取得了圆满的成效,对此,我谨代表学协会向各位理事多年来对学协会工作的支持表示衷心感谢。借此机会,我想对各位理事和学协会工作提出三点要求:

一、适应形势要求,搞好理论研究。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的会计和注册会计师工作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在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上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飞速发展。但是,我们的实际工作与形势发展的要求仍有较大差距,会计执法不严、财会人员违法违纪等问题依然存在,会计信息不真实的情况尚未彻底根治,新制度、新准则还没有得到全面贯彻执行,这些都需要我们从理论的高度去探索解决问题的新途径、新办法。在新的形势下,学协会承担着非常重要的任务,在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制度上,还有许多东西需要我们不断从实践中去进一步总结和探索,提升到理论的高度,用以指导我们的工作,希望我市所有从事会计和注册会计师同志们携起手来,发挥学协会涉及面广、群众参与性强、理论研究和学术氛围浓的优势,积极进行探索和研究,为提高我市的会计和注册会计师工作质量作出新贡献。

二、以身作则,恪守诚信。会计和注册会计师工作者所从事的工作是广泛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它有特殊性,所以全市的会计和注册会计师工作者必须要特别注重诚信问题,要在诚信中求生存、求发展。各位理事不仅是全市会计和注册会计师从业人员的代表,又是具体从事会计和注册会计师工作的实践者,因此,我们一定更要以身作则,恪守诚信,努力把我市的会计和注册会计师事业发展壮大起来。

三、必须注重发挥学协会的纽带作用。学协会要团结我们所有从业人员的力量,逐步提高会计和注册会计师在社会中的地位。要通过我们的工作,更好发挥会计和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各项建设事业中的作用。学协会人才济济,我们更要充分发挥其作用,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学术研究、学术讨论,活跃和发展会计和注册会计师队伍,通过理论研究,发现人才,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推进我市会计和注册会计师工作向前发展。

各位理事,同志们,让我们围绕市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不断开拓进取,开创我市会计学会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的新局面。

谢谢大家。

注册会计师协会范文2

乙方:________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使会计师事务所有效地防范执业风险,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偿付能力,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及保险事业的发展,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共同协商有关保险事宜。

第二条 甲乙双方签订本保险协议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其全部会员的有关资料,乙方向甲方提供有关资料。双方有相互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三条 在坚持自愿投保的前提下,甲方为其团体会员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被保险人)推荐乙方授权的机构大型商业风险保险部为办理执业责任保险的保险人。

第四条 执业责任保险适用条款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b)》(附件一)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附件二)。具体使用费率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b)费率》(附件三)。乙方同意在标准费率的基础上为甲方会员优惠8%。

第五条 乙方在与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将根据具体情况与被保险人协商保险合同内容。对于经营管理良好,业务量大,风险相对较低或连续两年(不包括追溯期)未出险的被保险人,乙方同意在标准费率基础上适当调低费率或给予其他的优惠条件。

第六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同意在甲方会员首次投保约定扩展追溯期时,追溯期费率给予优惠。如约定扩展的追溯期为一年,则应按照该追溯期内实际业务收入的60%计算保险费;如约定扩展的追溯期为两年,则应按照追溯期内实际业务收入的50%计算保险费;如约定扩展的追溯期为三年,则应按照追溯期内实际业务收入的40%计算保险费;如约定扩展的追溯期为四年,则应按照追溯期内实际业务收入的28%计算保险费。本条规定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费率不一致时,以本条规定为准。

第七条 保险合同双方对保险赔偿事宜产生争议时,可委托甲方进行调解,达成一致的调解结果对保险合同双方具有约束性;各方对调解不能达成一致的结果时,应提交河南省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鉴定或人民法院裁决。

第八条 甲乙双方同意建立不定期联络制度,交流关于开展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业务的有关情况,协商解决保险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聘请有关专家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并协助改进。

第九条 乙方负责对甲方及其会员进行保险业务指导和培训,并设专人协助甲方开展工作。

第十条 乙方在承保业务过程中,除了恶意欺诈及资信情况极差的被保险人外,不得拒绝承保。

第十一条 甲方应要求各被保险人如实填写投保单,并配合乙方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对本协议的有关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变更和补充,变更和补充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第十四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b)》(略)

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略)

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b)费率》(略)

注册会计师协会范文3

乙方:_________

为提高_________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防范能力,促进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事业的发展,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在征得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本协议可作为乙方与其被保险人签订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合同》的补充说明,与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一、合作范围

甲乙双方合作为甲方的团体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办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适用条款为_________《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二、合作方式

1、在坚持自愿投保的前提下,甲方向其会员推荐乙方作为办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人。

2、甲方向乙方提供其全部会员的有关资料。具体保险业务(承保、理赔)由乙方直接与甲方的会员办理,必要时可由甲方出面协调。

3、保险合同双方就保险赔偿事宜产生争议时,可委托甲方进行调解,调解结果对保险合同的双方具有约束力。如调解不能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双方可提起仲裁或诉讼。

三、保险合同内容说明

(一)除本协议特别约定的事项外,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偿限额、保险费计收等方面内容,均按已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费率规章》办理。

(二)关于追溯期问题

1、追溯期连续投保连续计算,最长不超过5年。

2、首次投保的业务,在补交以前年度保险费后可给予追溯期。补交的年份最长不超过3年。在最初连续投保的5个年度内,其追溯期均可扩展至补交保险费的最早年度。

3、投保人中断保险后重新投保,在补交中断期间的保险费后可按最长不超过5年的原则确定追溯期,乙方对中断期间签发的业务承担保险责任,但对中断期间已获悉发生的过失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失,乙方不承但赔偿责任。

4、本协议签定之前,已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的会计师事务所,如改在乙方投保,已投保年份视同在乙方投保,追溯期连续计算,乙方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三)保险条款中有关词语的解释:

1、被保险人:指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

2、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指被保险人正式聘用的注册会计师。

3、委托人:指与被保险人签有审计业务约定书,委托被保险人为其办理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4、利害关系人: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有权使用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使用人。

5、失真:指验资、审计报告具有重大遗漏,或验资、审计结果虚假失实。

6、在追溯期或保险期内完成验资、审计的业务:指验资报告日、审计报告日在保险合同追溯期或保险期限内,并已列入投保业务清单的验资、审计业务。

7、非职业行为:被保险人或其注册会计师以普通民事主体身份所实施的与其法定职责无关的任何行为,如交通肇事、购置办公用品、租赁房屋以及与职责无关的民事侵权行为等。

8、私自接受委托业务:指注册会计师所接受的业务未经过被保险人登记、认可,或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兼职所接受的业务。

9、协议约定的责任:本条款中协议所约定的责任指被保险人与委托人签订的协议所特别约定的、超出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的民事责任。

10、首次索赔:委托方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于追溯期内所完成的业务提出索赔,第一次提出索赔的时间必须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予以负责。对于起保日期之前,被保险人已就某项业务接到索赔,视为保险期限开始之前索赔已提出,即使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又因此项业务接到索赔,保险人不予赔偿。

11、他人冒用被保险人的名义执业: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以外的机构或个人,冒用被保险人或与被保险人签订劳动合同人的名义执行业务,因被保险人对此项业务没有保险利益,保险人不予负责。

12、过失与故意:本条款中的疏忽与过失均指过失。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四、保险服务

(一)全过程服务:乙方应积极与甲方的会员进行业务合作。乙方做到具体业务专人负责,承保前设计承保方案,承保后定期回访。保险期限内,与被保险人保持密切联系,为被保险人提供全过程的保险服务。

(二)理赔服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索赔单证齐全,保险合同双方就赔款金额达成一致的,保险人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如单证不齐,但保险责任明确,损害事实清楚,保险人可预付部分赔款。

(三)风险管理服务

1、乙方将不定期的与甲方召开风险管理会议,聘请有关专家对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并协助改进。

2、乙方可负责为被保险人员工提供保险培训,提高风险意识。

3、乙方可负责向被保险人提供其他类似项目的风险管理经验及损失信息,共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四)乙方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悉的被保险人的有关业务和财产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五)乙方与甲方共同定期组织被保险人进行交流。

(六)乙方每年定期组织被保险人(人数视被保险人规模而定)开展国内外学习交流。

五、协议的变更或补充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并经甲方会员认可,可对本协议的有关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变更或补充,变更或补充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六、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应自觉遵守协议中的各项约定。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七、协议终止

如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确认,合同终止。如不提出终止,协议持续有效。

八、附则

(一)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二)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三)本协议与原已备案的保险条款存在差异时,由乙方负责及时向有关管理机构申请变更原条款。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

附件一: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 凡依法设立的各会计师事务所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二条 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或保险期限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承办审计业务时,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该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首次在本保险期限内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并经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时,保险人负责赔偿。

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诉讼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与上述经济赔偿的每次索赔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的每次索赔赔偿限额。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三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员的故意行为或非职业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动乱、盗窃、抢劫;

(三)政府有关当局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四)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

(六)火灾、爆炸。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委托人提供的账册、报表、文件或其他资料的损毁、灭失、盗窃、抢劫、丢失;

(二)被保险人被指控对委托人的诽谤或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经法院判决指控成立的;

(三)未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私自接受委托业务或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四)被保险人从事的非审计业务;

(五)被保险人或其注册会计师对外担保所承担的连带责任;

(六)他人冒用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的名义执行业务。

第五条 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对委托人的身体伤害及有形财产的毁损或灭失;

(二)被保险人对委托人的精神损害;

(三)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或违约金;

(四)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起始日之前执行业务所致的赔偿责任;

(五)被保险人与委托人签定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依照法律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不在此列;

(六)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19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七)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每次索赔免赔额。

第六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七条 被保险人应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提供全部在册执业会计师名单,并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八条 被保险人应按约定如期缴付保险费,未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的重要事项变更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办理批改手续或增收保险费。

第十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缩小或减少损失;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否则,对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引起诉讼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及时送交保险人。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就有关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进行检查应予以协助,对保险人提出的合理建议,被保险人应认真实施。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师法》中的各项规定,制定相应规章制度并要求其执业人员恪守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尽责尽力维护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七条至第十三条的各项义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十五日后终止本保险。

第十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自行对索赔方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均不承担责任。必要时,保险人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索赔事宜。

第十六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每次索赔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裁定的或经双方当事人及保险人协调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索赔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多次索赔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十七条 保险人根据上述第二条的规定,对每次索赔中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诉讼费用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证明执业人员责任的法律文件、索赔报告、损失清单、执业人员的《注册会计师证书》、与委托人签定的委托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证明损失性质、原因和程度的单证材料。

第十九条 必要时,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有关责任方提出赔偿要求。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接受有关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付款或赔款安排或放弃向有关责任方索赔的权利,保险人可以不负赔偿责任或解除本保险。

第二十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有关责任方索赔。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十条 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有关本保险的争议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注册会计师协会范文4

关键词:会计国际化:注册会计师考核:完善考核

一、注册会计师国际化

全球的经济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逐渐朝着一体化的方向进展。会计国际化在这背景下的大趋同发展能提高各自的国际间竞争力和吸引更多国际资本的流入在这个国际大市场上,各国互通有无,调剂余缺,扬长避短,优势互补,充分利用国际资源发展本国经济,为提高各自的国际竞争力和吸引国际资本的流入各国政要和权力机构越来越重视对会计这一国际通用商业语言的运用,目前国际上还没有一个标准统一的注册会计师考核办法,更没有一个统一的资格。各国基本都是根据国情需要来选择注册会计人才需要的能力和素质。那么如果需要进行他国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没有该国法律认可的资格证书是不被允许进行的。有些注册会计师的资格在国家间是相互承认,例如在中国、欧洲和一些其他国家ACCA是被认可的,澳大利亚和中国互相认可两国注册会计师的效力。因此,注册会计师的国际化常常被学者们称为“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国际协调”。我们认为国际化的注册会计师应该具有国际化的视野,熟知法律法规,能够将两种以上的语言熟练的运用,具备两国以上认可的专业资格,具有与之相应的从事跨国业务处理的综合能力。简明的来说注册会计师的国际化就是处理国际化会计问题。

二、基于著名会计师协会背景及考核内容的分析

毫无疑问,因为各个国家的历史背景中的人文、商业和法律的大环境差异和特有性所以进展会计标准的趋同化是一项漫长艰苦的工作。所以在经济全球化下,会计的国际化随着各个国家之间贸易往来越来越密切变得越来越重要。那么在经济活动中会计行为的国际化显得尤为重要。那么首先,我们需要先了解下世界著名会计师组织的现状和他们的历史影响力等。

美国。于1887年著名的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即AICPA在美国纽约成立。在这100多年的发展历史中,当今世界上AICPA已成为最具有影响力的会计职业组织之一。美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是美国会计行业的标准也在国际的行业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全球财经领域中最具权威的资格证书认证之一,成为美国注册会计师是进入世界500强的财务部门敲门砖。美国注册会计师不仅知识面广泛、职业综合能力强,而且在执业考试方面其考试灵活性强、周期短。美国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分别是FAR,、BEC、AUD、REG这4门,涵盖了经济、管理、会计、税收和信息技术等方面的内容。美国注册会计师考试采用全英试卷,通常一年左右的时间可以完成考试。美国注册会计师每年报考人数约有12万人,约有6000亚洲人在西太平洋上的关岛进行考试。

英国。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即AC-CA,他在国际中的认可度非常高,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fACCAl创立于1904年,是目前世界领先的专业会计机构,在国际上有大规模的海外学生是学员增长最快的职业会计师团体。同时在欧盟ACCA会员资格得到了法律上的许可并且很多其他国家也在公司法中的承认他的资格。在英国和很多其他国家,ACCA会员都被法律允许了可以在审计、投资顾问和破产执行等领域进行工作。另一方面,ACCA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的创始成员,也是国际会计师联合会fI―FAC)的主要成员,1999年2月联合国正式采用以ACCA课程大纲为蓝本的《职业会计师专业教育国际大纲》,该大纲将作为世界各地职业会计师考试课程设置的一个衡量基准。在国内我们也会称ACCA国际的注册会计师,而对于业内人士则把它看作是“国际财会界的通行证”。ACCA在欧洲会计专家协会、亚太会计师联合会等著名的会计组织团体中起着关键的作用。

澳大利亚。澳洲会计师公会正式创立于1952年,在2002年决定在中国进行公会的发展。他在国际间是规模最大、尊重程度最高和受认可范围广的专业会计团体之一,在全球110多个国家拥有数目超过12万名的会员。澳洲会计师公会是在财务、会计及商务咨询等行业领域的领导者。按照最新统计,在全球范围企业内有超过23000名澳洲注册会计师担任着总经理、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等企业的高层。这也表明,专业的会计知识会为个人发展前景提供有力的帮助。公会发展至今,分布在亚洲的会员超过26000名,占澳洲会计师公会整体会员人数的20%。

加拿大。加拿大特许专业会计师协会(CPA Canada)是加拿大CPA考试和培训的主管机构。加拿大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于1913年作为一个百年老字号的会计专业团体,不仅在加拿大,在中国大陆及香港都有会员和学员,而且获得许多国家和地区的认可,在行业内享有较高的公信力。目前注册会计师会员数目超过19万名。加拿大注册会计师拥有非同一般的影响力、公信力、资源和发展规模同时中国作为目前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政府和企业也意识到会计工作对于企业未来发展的重要性。在1993年加拿大为了帮助和促进两国间会计行业的发展,为了培养质量更高能力越强的新一代会计师,同时为了会计国际化的发展,推进国际标准的发展进程,在加拿大国家发展署的帮助下加拿大特许专业会计师协会开始在中国进行发展。

三、借鉴国外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考核内容

(一)增加对注册会计师申请人的报考条件限制

我们通过我国的注会考试的报考条件与文中描述的四个国家对比来看,我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对考生的报考资格相对其他几个国家要求并不高。首先对于参加考试的考生没有要求必须为会计专业学生,其次对于非会计专业的考生,也没有提出对必备的基础教育学习的要求。这样导致一些非会计专业的考生通过几个月时间快速对考试教材和辅导资料学习及练习就可以参加考试,但是这些考生并未掌握扎实的会计专业基础,而且缺乏相应的执业中某些能力。通过上述报考条件的对比,可以看出,加拿大、澳大利亚、美国和英国的考试条件需要对会计概念与准则有扎实的基础和深刻的理解认识,且深入了解会计的职业道德。而我国的注册会计师报考考试条件相较于加拿大、澳大利亚、美国和英国的考试条件在这方面存在些许不足之处,我国的CPA报考条件不高,然而在考试科目中也并没有对会计基础和职业道德等这些会计的基石进行考核认定,为了更好地接轨会计的国际化,保证我国会计的高质量高水准,那么夯实会计专业基础显得尤为重要。建议适当增加对非会计专业考生的报考限制,增加此类考生的必备教育学习考试,强调考生对会计理论知识体系的建立及基础执业能力指导的培养,提高考生的报考限制资格要求,从源头做到吸纳高素质有能力的人才能加入,既维护我国注册会计师的良好信誉,又能在未来中更好屹立在国际会计的森林中。

(二)增加对会计实务学习过程中的要求

我国的CPA考生在完成两个阶段的考试后,即可获得注册会计师资格。如果不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执业,可申请成为非执业会员。同时执业会员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年的可申请成为执业会员。由注册会计师提出执业申请,并经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两位合伙人推荐评价,同时需要参加注册会计师岗前培训,培训完成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执业资格。通过对上述CPA执业资格获取与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的对比可以看出,加拿大对执业工作的经验要求时间比中国多6个月,澳大利亚对执业经验的要求时间比中国多1年。且加拿大特许专业会计师协会对于申请人执行工作经验有较为严格的要求,首先要有事务所导师对申请人执业进行持续监督,同时每半年与申请人的导师了解申请人的情况,另外还要考核申请人的综合执业能力。(申请人亦可以报告的形式阐述自己执业感想和经历,并由注册会计师协会评估。)澳大利亚注册会计师公会对于导师的要求为有5年以上的相关从业经验,将带申请人走上行业的道路且成为合格CPA上升为导师的任务。但是,中国的申请人仅是提供一份由事务所两名合伙人签字的详细的执业报告,这其中并没有像加拿大要求那样讨论申请人的执业是否有成长、综合执业能力有无提高,且没有一个持续的督导过程。由于注册会计执业工作的重要性,因此,首先建议增加我国的注册会计师导师制度且增加持续督导过程,以便更好有效地提高执业人综合执业能力,防止在以后工作出现错误。适当延长实务学习时间。

注册会计师协会范文5

乙方:_________

为提高_________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防范能力,促进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事业的发展,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在征得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本协议可作为乙方与其被保险人签订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合同》的补充说明,与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一、合作范围

甲乙双方合作为甲方的团体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办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适用条款为_________《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二、合作方式

1、在坚持自愿投保的前提下,甲方向其会员推荐乙方作为办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人。

2、甲方向乙方提供其全部会员的有关资料。具体保险业务(承保、理赔)由乙方直接与甲方的会员办理,必要时可由甲方出面协调。

3、保险合同双方就保险赔偿事宜产生争议时,可委托甲方进行调解,调解结果对保险合同的双方具有约束力。如调解不能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双方可提起仲裁或诉讼。

三、保险合同内容说明

(一)除本协议特别约定的事项外,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偿限额、保险费计收等方面内容,均按已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费率规章》办理。

(二)关于追溯期问题

1、追溯期连续投保连续计算,最长不超过5年。

2、首次投保的业务,在补交以前年度保险费后可给予追溯期。补交的年份最长不超过3年。在最初连续投保的5个年度内,其追溯期均可扩展至补交保险费的最早年度。

3、投保人中断保险后重新投保,在补交中断期间的保险费后可按最长不超过5年的原则确定追溯期,乙方对中断期间签发的业务承担保险责任,但对中断期间已获悉发生的过失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失,乙方不承但赔偿责任。

4、本协议签定之前,已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的会计师事务所,如改在乙方投保,已投保年份视同在乙方投保,追溯期连续计算,乙方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三)保险条款中有关词语的解释:

1、被保险人:指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

2、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指被保险人正式聘用的注册会计师。

3、委托人:指与被保险人签有审计业务约定书,委托被保险人为其办理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4、利害关系人: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有权使用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使用人。

5、失真:指验资、审计报告具有重大遗漏,或验资、审计结果虚假失实。

6、在追溯期或保险期内完成验资、审计的业务:指验资报告日、审计报告日在保险合同追溯期或保险期限内,并已列入投保业务清单的验资、审计业务。

7、非职业行为:被保险人或其注册会计师以普通民事主体身份所实施的与其法定职责无关的任何行为,如交通肇事、购置办公用品、租赁房屋以及与职责无关的民事侵权行为等。

8、私自接受委托业务:指注册会计师所接受的业务未经过被保险人登记、认可,或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兼职所接受的业务。

9、协议约定的责任:本条款中协议所约定的责任指被保险人与委托人签订的协议所特别约定的、超出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的民事责任。

10、首次索赔:委托方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于追溯期内所完成的业务提出索赔,第一次提出索赔的时间必须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予以负责。对于起保日期之前,被保险人已就某项业务接到索赔,视为保险期限开始之前索赔已提出,即使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又因此项业务接到索赔,保险人不予赔偿。

11、他人冒用被保险人的名义执业: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以外的机构或个人,冒用被保险人或与被保险人签订劳动合同人的名义执行业务,因被保险人对此项业务没有保险利益,保险人不予负责。

12、过失与故意:本条款中的疏忽与过失均指过失。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四、保险服务

(一)全过程服务:乙方应积极与甲方的会员进行业务合作。乙方做到具体业务专人负责,承保前设计承保方案,承保后定期回访。保险期限内,与被保险人保持密切联系,为被保险人提供全过程的保险服务。

(二)理赔服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索赔单证齐全,保险合同双方就赔款金额达成一致的,保险人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如单证不齐,但保险责任明确,损害事实清楚,保险人可预付部分赔款。

(三)风险管理服务

1、乙方将不定期的与甲方召开风险管理会议,聘请有关专家对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并协助改进。

2、乙方可负责为被保险人员工提供保险培训,提高风险意识。

3、乙方可负责向被保险人提供其他类似项目的风险管理经验及损失信息,共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四)乙方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悉的被保险人的有关业务和财产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五)乙方与甲方共同定期组织被保险人进行交流。

(六)乙方每年定期组织被保险人(人数视被保险人规模而定)开展国内外学习交流。

五、协议的变更或补充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并经甲方会员认可,可对本协议的有关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变更或补充,变更或补充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六、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应自觉遵守协议中的各项约定。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七、协议终止

如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确认,合同终止。如不提出终止,协议持续有效。

八、附则

(一)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二)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三)本协议与原已备案的保险条款存在差异时,由乙方负责及时向有关管理机构申请变更原条款。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签约地点:_________

附件

附件一: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 凡依法设立的各会计师事务所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二条 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或保险期限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承办审计业务时,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该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首次在本保险期限内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并经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时,保险人负责赔偿。

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诉讼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与上述经济赔偿的每次索赔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的每次索赔赔偿限额。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三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员的故意行为或非职业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三)政府有关当局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四)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

(六)火灾、爆炸。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委托人提供的账册、报表、文件或其他资料的损毁、灭失、盗窃、抢劫、丢失;

(二)被保险人被指控对委托人的诽谤或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经法院判决指控成立的;

(三)未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私自接受委托业务或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四)被保险人从事的非审计业务;

(五)被保险人或其注册会计师对外担保所承担的连带责任;

(六)他人冒用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的名义执行业务。

第五条 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对委托人的身体伤害及有形财产的毁损或灭失;

(二)被保险人对委托人的精神损害;

(三)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或违约金;

(四)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起始日之前执行业务所致的赔偿责任;

(五)被保险人与委托人签定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依照法律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不在此列;

(六)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xx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七)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每次索赔免赔额。

第六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七条 被保险人应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提供全部在册执业会计师名单,并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八条 被保险人应按约定如期缴付保险费,未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的重要事项变更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办理批改手续或增收保险费。

第十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缩小或减少损失;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否则,对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引起诉讼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及时送交保险人。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就有关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进行检查应予以协助,对保险人提出的合理建议,被保险人应认真实施。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师法》中的各项规定,制定相应规章制度并要求其执业人员恪守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尽责尽力维护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七条至第十三条的各项义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十五日后终止本保险。

第十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自行对索赔方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均不承担责任。必要时,保险人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索赔事宜。

第十六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每次索赔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裁定的或经双方当事人及保险人协调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索赔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多次索赔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十七条 保险人根据上述第二条的规定,对每次索赔中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诉讼费用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证明执业人员责任的法律文件、索赔报告、损失清单、执业人员的《注册会计师证书》、与委托人签定的委托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证明损失性质、原因和程度的单证材料。

第十九条 必要时,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有关责任方提出赔偿要求。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接受有关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付款或赔款安排或放弃向有关责任方索赔的权利,保险人可以不负赔偿责任或解除本保险。

第二十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有关责任方索赔。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十条 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有关本保险的争议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注册会计师协会范文6

    这些专家来自许多不同的领域;不仅仅局限于会计和财务专业,因而培训课程的内容十分广泛,涉及会计、财务、审计、税务、管理以及其他注册会计师服务领域的相关专业知识,如老年人的福利问题、医疗卫生的有关问题等等。AICPA拟通过此培训计划的实施,一方面使注册会计师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新知识、新技能、新法规,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水平,落实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的目标;另一方面,引导注册会计师根据经济的发展去积极开拓新的服务领域,这样不仅有助于会计师事务所在激烈的竞争中取胜,而且可以促进整个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这正是该培训计划最具特色的地方。下面具体加以介绍。

    后续教育培训计划的目标

    该目标是根据注册会计师应该具备的素质出发而设计的。注册会计师应具备的素质通常认为应包括:基本能力;技术能力,共享知识和核心培训。

    1.基本能力包括核。必能力与非核心能力。核心能力的内容包括:(1)个人实力(有效力);(2)控制(驾驭)变化的能力;(3)可塑性;(4)主动性(积极性);(5)适应性;(6)干劲;(7)正直;(8)分析与解决问题;(9)团队精神;(l0)交往能力。非核心能力包括:(11)继续学习能力;(12)领导能力;(13)客户服务;(14)经营管理;(15)企业拓展;(16)技术专长;(17)创新与知识共享。

    2.技术能力指业务技术应用,包括:(l)使审计手段运行更便利;(2)工作文件更规范;(3)提升专业知识层次。

    3.共享知识指获取知识的能力,包括:(1)沟通一内部信息交流;(2)世界范围的资源信息;(3)业务接触一合同信息;(4)专业图书资料一内外部文献、研究成果;(5)人力与技术资料一知道谁有知识;(6)客户与目标信息;(7)研讨论坛。

    4.核心培训指指令性技术培训和选择性技术培训。指令性技术培训包括:( 1)大学和专业学校进修;(2)工作最初 4年,每年最少 5天;(3)第 5年起,以后每年至少 2天。选择性技术培训包括:(1)一般讲座5天(最初);(2)以后一般讲座1天;(3)电子版必修课(用磁盘自学);(4)特殊领域一税收、财务咨询服务;(5)特殊业务。

注册会计师协会范文7

    一、法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

    目前,法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存在两个全国性组织,即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注册审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是依据1945年9月政府法令成立的由法国注册会计师组成的自律性职业团体,在业务方面接受财政部的监督、指导,其主要任务和职责:一是负责制定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会计标准;二是负责注册会计师的岗位培训;三是对执业注册会计师进行执业检查;四是代表注册会计师群体对财政部全国会计委员会草拟的会计法规、准则、办法提出意见和建议。注册审计师协会是依据1969年8月政府法令成立的由法国注册审计师组成的自律性职业团体,在业务方面接受司法部的监督、指导,其主要任务和职责:一是制定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等;二是对注册审计师进行培训;三是对注册审计师进行执业检查。

    1978年两个协会之间建立了一个质量把关的协调机构。在国际化方面两个协会达成了一个协议,促进行业向国际方面发展,把业务扩展到法国以外的国家。两个协会共同推举代表参加国际会计标准委员会的活动,分别推举代表到国际会计联合会和欧洲会计联合会进行工作。

    法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审计师协会的组织机构均分为两级,即各有一个全国协会和若干个地方协会,但两个协会具体的机构设置和运作方式却不尽相同。

    (一)注册会计师协会

    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按照行政区划设立地方协会。法国有22个行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按此设立了22个地方协会。每个地方协会均设有理事会,由当地注册会计师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出。每个地方协会理事会的理事数量多少,根据该地区的注册会计师数量决定。注册会计师在200名以下(不合本数,下同)的地区,一般只能有6名理事;200名以上300名以下的地区,可有12名理事;300名以上500名以下的地区,可有18名理事;500名以上2000名以下的地区,可有24名理事;2000名以上的地区,可有30名理事。理事任期6年。每3年各地方协会选举一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改选其中的1/2理事。

    全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在各地方协会理事会的基础上产生,共有23名常务理事(包括全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主席1名和22个地方协会选举产生的代表各1名)。在常务理事会下设置高等委员会,共有66名委员,其中22名为地方协会主席,44名为各地方协会选举产生的注册会计师。在高等委员会下设置全国注册委员会、全国纪律检查委员会两个专门委员会和会计标准委员会、法律事务委员会、税务委员会等10个专业委员会,其中注册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地方协会也设置。

    法国法律规定,地方注册委员会负责申请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注册,并定期公告获准从事会计师和注册会计师职业的人员及公司的名册,地方注册委员会的主席由法官担任。全国注册委员会组成人员中除政府专员以外,其他成员一律由高等委员会成员按其所属的职业范畴分别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从名单中选出,每届三年。该名单由以下人员组成:一名主席和一名候补主席,由司法部长在上诉法院法官中指定;四名注册会计师:两名正式,两名候补,四名会计师:两名正式,两名候补,由高等委员会在其成员中选出。全国注册委员会的决议采取多数票通过的原则。出现相同票时,以委员会主席的票为准。

    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对违纪注册会计师进行纪律处分。全国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为:一名主席,由司法部长在巴黎上诉法院的厅长中任命;一名国家审计法院的法官和一名公务员,由财政部长指定;两名协会高等委员会成员、一名注册会计师、一名会计师,由该委员会按届选举。

    全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每年召开一次全国大会,全国大会听取高等委员会关于过去年度执业情况和财政情况的报告。

注册会计师协会范文8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 行业发展; 自律监管; 信用体系; 退出机制

改革开放30 年以来,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十分迅速,在维护经济秩序以及证券市场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很多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如何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大做强,以适应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要求,是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

一、改革开放30 年以来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改革发展的成就

(一)法规建设步伐较快,注册会计师行业走上法治化发展道路1993 年10 月3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的颁布,为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和保证,标志着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开始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与此同时,与注册会计师行业有关的公司法、证券法等一系列经济法规也相应明确了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范围,在保证和规范注册会计师依法执业方面起了重要的作用。在行业管理方面已建立和完善了从事务所的设立及日常管理、注册会计师注册到我国会计市场的开放等一系列行业管理制度和规定。

(二)符合国情的考试、培训制度初步建立,从业人员的素质得到提高

从考试制度方面看,最初的会计师称号是通过审核认定的,是为尽快恢复注册会计师缺席的应急之举;其后,出现过考核、考试并用阶段,自1994 年1 月1 日《注册会计师法》实施后,参加全国统一考试成为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唯一途径,注册会计师的全国统一考试现已成为目前我国规模最大的职业资格考试之一。从注册会计师培训制度方面来看,1994 年3 月,国务院成立了由财政部、审计署、国家教委等8 个部委领导组成的全国注册会计师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制定《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培训制度》,直接组织举办各类业务培训班的同时,还积极筹建注册会计师全国培训中心,初步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注册会计师培训制度。

(三)多种形式的事务所逐步出现,发展方向逐渐明确

1994 年,随着《注册会计师法》的实施,酝酿多年的事务所体制改革工作开始着手进行,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国际会计公司中国成员所、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等多种形式的事务所逐步出现,事务所的脱钩、合并、联合等工作也开始探索。《注册会计师法》中规定事务所可以有两种组建形式:一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二是合伙形式。合伙所必须承担无限责任,在社会上处于超然独立地位,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也应是我国注册会计师的发展方向。

(四)行业协会管理逐步完善,作用不断加强

1988 年11 月15 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北京成立,它既是一个独立的由我国全体注册会计师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又是一家由财政部领导的事业单位。协会成立以后,组织了历次注会考试,加强了国际交往,创办了《中国注册会计师》。2006 年协会拟定了《中国注册会计师鉴定业务基本准则》等22 项,修订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 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等26 项准则。协会在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上起了积极的作用。

二、现阶段影响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大做强的四类主要问题

(一)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

1.注册会计师协会自律监管缺位,协会内部运作受制于财政部门。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并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但目前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一个半官方组织,而非民间自律性组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领导人的选任,由财政部、审计署推荐,而不是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设在财政部,行政管理、党团关系、经费供给均挂靠财政部;协会秘书处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须报财政部和国家人事部编制委员会批准。各地方财政部门对地方协会的管理也基本沿袭财政部对中注协的管理方式。注协的模糊身份影响了注协作用的发挥,也使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体制不顺,从而影响监管效力。

2.中央与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关系有待进一步理顺。根据《注册会计师法》和目前《中注协章程》中关于建立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规定,地方协会是受中注协的领导,但是,省级协会的监管工作属于省级财政部门的权限范围。从表面上看,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承担着对注册会计师进行日常执业监管的工作,而实际上,各省、自治区、市的财政部门往往把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当作下属的一个事业单位,注册会计师协会也就成为了一个集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于一身的管理机构,注协更多的是执行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命令, 而易忽视会员的真正需要。

(二)注册会计师执业机构和人员方面存在的问题

1.执业机构的独立性有待加强。由于事务所的数量不断的增加,导致事务所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在如此激烈的竞争环境中,如何正当地保留已有客户或者发展新的客户是事务所头疼的问题。有些客户以解聘注册会计师为由,威胁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有些事务所为了拉拢客户而压低服务费用,最终形成了恶性竞争。所有的这些都可能导致事务所的独立性受损。而独立性是审计的灵魂,独立性受损意味着注册会计师的公信力受损、行业的声誉受损。

2.执业人员业务素质有待提高。在高速发展的当代社会,新问题、新方法、新制度的不断涌现,要求注册会计师不断更新知识,以适应时代要求。但由于种种历史原因,从事务所执业人员状况来看,对会计、审计、法律、税务、企业管理等领域的知识的综合掌握程度不甚理想。在注册会计师行业中,即便对会计、审计知识熟练掌握的人,大多也是停留在对准则、制度的掌握和了解上。而对该项活动的发展过程及其最基本的理论却知之甚少,这必然影响到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水平。

(三)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

1.市场缺乏对高质量审计的需求。信用是市场经济赖以公平运行的基础,注册会计师不讲诚信,公平的市场秩序就难以得到维护;而如果上市公司不讲诚信,注册会计师审计就失去了稳定的基石。当今,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还很不完善,各种“虚假”信息充斥市场,不仅加大了经济的运行成本和风险,同样也加大了注册会计师执业的成本和风险。目前市场上存在对虚假审计的巨大需求。如果不仅上市公司作假,与上市公司交易的相关方也通同作假,那么注册会计师纵使有再强的专业能力和无比的诚信,也将无能为力。

2.利益驱动使会计师事务所受制于被审企业。目前事务所与企业合作的方式是承担审计职责的事务所由被审企业自行聘用。从理论上讲,注册会计师的聘用应由被审单位的股东大会委托事务所对公司经营管理层的业绩进行审计。在这种委托关系下,注册会计师相对于公司应是独立的。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完善,经营者实际上集公司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于一身,股东大会形同虚设。因此,尽管理论上和法律上都提出股东大会有权最终决定注册会计师的聘任,但实际上公司经营者既是审计对象又成了审计委托人,决定着审计机构的聘用、续聘、费用支付等事项,完全成了事务所的“衣食父母”。尤其是事务所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审计行业存在着“供大于求”的现象,被审企业如果不满意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则该事务所就必然面临被炒“鱿鱼”的后果。

(四)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方面存在的问题

1.公众对审计的依赖过高,增加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审计报告的公开化,使越来越多的利益群体开始关注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督其工作。同时,由于公众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行为的性质、审计报告的意义存在误解,混淆了被审单位的会计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或者公众对审计的期望值与审计实际所起的作用之间存在差距。因此,在现实生活中人们自然而然地、不可避免地将所有的过错推到注册会计师身上,进而又使更多的群体不能满意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或对他们的审计工作更为挑剔,这些无形中增加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风险。

2.法院倾向于保护“弱小群体”,加大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会计界认为,由于审计的固有限制,不能要求注册会计师对所有未查出的错报事项都负责任,关键在于未能查出的原因是否源于审计人员本身的过失;而法律界与公众则认为只要审计报告意见与被审单位的实际情况不符,注册会计师就应承担法律责任。实际上法院在受理对注册会计师的诉讼时,较倾向于保护所谓的“弱小群体”,强调均衡损失,认为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盈利丰厚,完全有理由从其丰厚的收入中拿出一小部分来稳定受损方的情绪,以安定团结。法院的这种判决,使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无法摆脱不合理的风险困扰。

三、促进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大做强的路径选择

(一)确立中注协的独立地位,明确中注协与各地方注协的关系应把中注协建立成一个完全独立的自律组织。为保证中注协的合法性,设立时可由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但与政府部门间不应存在直接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财政部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督机构而并非管理机构。中注协应以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运转,以履行其行业管理责任。财政部门可以采取对协会制定的章程、行业自律惩戒办法、执业准则、规则等进行备案或审批,监督财务收支的使用等方式对注协进行监督管理。改变现有中注协与地方注协、地方注协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也是十分必要的。应当建立统一的、全国性的协会,即“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现有的地方注协均改编为中注协的地方分会,各分会依照法律和中注协章程的规定,代表中注协行使在各地的行业自律管理权。各地方注协是中注协的分支机构,直接归中注协领导,避免地方注协受当地政府的牵制。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的领导由中注协委派,经费由中注协统一拨付,会员会费由地方注协代收后交中注协统一管理,这样就可以理顺中注协与各地方注协之间的关系。

(二)实施做大做强战略,培育寡占型的上市公司审计市场结构要实现做大做强,必须以加强内部治理为基础。事务所内部治理应当以维护公众利益为宗旨,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人合”为基础,以增进内部和谐为重点,以合伙文化为导向,建立风险管理严格、质量控制有效、公开透明、相互制衡的事务所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形成以章程为核心的、完善的内部决策和管理制度体系,积极树立“人合、事合、心合、志合”的事务所治理理念,推动形成诚信、合作、平等、协商的事务所合伙文化。通过构造寡占型的审计市场结构可以减弱审计活动的地域性,避免来自当地政府的行政干预和当地企业牵制,大大缩小上市公司的选择空间,使其难以再采用威胁变更事务所逼其就范的不正当手段,缓解或减少竞争审计寻租,也有利于保持审计业务的连续性,从而可以通过更准确地评估和控制客户的审计风险来提高以后的审计质量。

  (三)加强信用和文化建设,建立规范的会计服务市场信用体系注册会计师不仅是一个“经济人”,也是一个“社会人”,因而注册会计师必须做到取信于社会。“赢得别人信任”、“守信用”应该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基本素质之一,而这种道德凝聚力实际上也是未来会计服务市场竞争中最具杀伤力的武器,一旦失信于公众,将会使整个行业的信誉受损,引起市场秩序混乱。“文化”是事务所发展的内在动力,优秀的企业文化促进高质量审计的产生,而高质量的审计又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高质量的会计信息。因此,要充分发挥“信 用”对注册会计师和“文化”对事务所建设的作用。注册会计师个人信用制度是整个会计服务市场信用制度的基础,而在我国目前的会计服务市场,个人信用制度几乎是空白,这不但不利于注册会计师个人从事审计鉴证、咨询等经济活动,也影响了整个会计服务市场信用体系的建立。只有建立起完备的个人信用制度,才能在此基础上完善事务所市场信用体系,以制度约束注册会计师的失信行为。

(四)建立、健全事务所内部治理结构,完善事务所退出机制首先,引导事务所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促使其形成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机制,对事务所的运作实行动态监控,保证其公司治理机制的有效运行。完善的公司治理机构是事务所健康、持续、稳定发展的基础。权责明确、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治理模式应得到有效运作,这可以避免出现事务所内部人员独断控制所导致的不计风险、任意接收业务委托、降低质量标准的弊端。其次,在设立事务所时,应严格控制数量,推行合伙制。控制合理的事务所数量可以避免恶性竞争、不计风险、低价收费等扰乱会计市场现象的发生。合伙制的实行可以有效增强高层管理人员的风险意识,使其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加强对风险的识别和监控。最后,应建立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考核评价系统,对不符合约定标准的会计师事务所必要时要求其退出。退出市场竞争的压力可以调动现有事务所加强管理、开拓业务、谋求发展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注册会计师协会范文9

老挝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建立最早可追溯到1996年的老挝会计委员会与注册会计师协会法令第161号、第0722号(1996年8月26日总理令,两年后老挝财政部批准并宣布),1998年5月5日,老挝注册会计师协会(Lao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简称LICPA)正式诞生,期限为4年,每隔4年总结工作成果后向财政部汇报,若要延长期限必须通过会计司与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议讨论并批准,再向财政部申请延长一次。

老挝注册会计师协会属于法人,财政部进行监督、管理。按照章程规定,其主要任务有:接收注册会计师的注册登记、监督管理在老挝从业的外国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协会成员、向协会成员收取手续费、和政府合作承办会计方面的工作、主办职业会计培训班、制定有关法律法规规则、主办职业会计与审计杂志、和国际会计与审计协会联系合作、监督处罚违反有关审计职业道德的成员等。2001年8月13日,颁布了新的协会章程,新章程经过会计司许可,协会主席、副主席和一些管理内部的成员也有调整。

此外,老挝注册会计师协会从2000年5月起开始参加亚洲东盟会计联合会(Asian Federation of Accountants),积极参与区域内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交流工作,各项事业取得了蓬勃发展。

从1996年协会成立以来,共召开注册会计师培训班8次,接受教育人数达418人,目前已经在老挝注册会计协会注册登记的注册会计师会员已达98人,开办注册会计师事务所28所。

二、老挝的注册会计师相关法律体系

2007年,老挝颁布了两个与注册会计师相关的法律:会计法和审计法,会计法是在以前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审计法则是修订以前的审计法令并将其升格为法律。

新的会计法颁布于2007年7月2日,以第01号议会主席令予以,从颁布当天起18个月后施行,生效后替代旧的会计法,新的会计法修订比旧的会计法内容更加丰富,解释更加清楚。会计法第74条规定财政部有权利监督管理会计准则委员会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财政部会计司是财政部的管理会计工作的机关,会计司经人大批准后选举出会计准则委员会主席、会计准则委员会副主席;培养职业会计人才。

新的审计法颁布于2007年7月3日,从颁布当天起60天后施行,生效后替代旧的审计法令。新的审计法修订后,审计机关单位的监督管理方面按照审计法规定做了相应改变。在未修订审计法之前,政府审计机关设在国务院,归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管管理,有权利审计政府企业、与政府相关的合伙企业以及其他政府有关企业;会计准则委员会是财政部监管管理,但是会长一职是由政府审计机关主席担任的,其他成员不一定都是政府人员;老挝注册会计协会是属于财政部监督管理,实际工作是和财政部会计司配合合作,基本任务是培养会计人才,监管管理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审计师、小企业管理中心、职业会计专家和外国职业会计专家。修订审计法之后,每个机关单位的结构、任务的内容分别阐述得比较清楚,增加了政府监督机关,其负责监督管理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政府地区;在政府审计机关中增加了政府审计准则委员会和地区审计机关,地区审计机关隶属中央审计机关,执行中央审计机关的任务;独立审计机关主要指民间审计机构,即注册会计师。基本上注册会计师审计与政府审计已经有了明确的划分,但比较有意思的是,政府审计和独立审计都是用一样的准则。

三、老挝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获取要求

在老挝,要想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必须要通过财政部会计司和老挝注册会计协会每一到三年主办一次的培训班考试和通过老挝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登记。

学员有资格进入培训班之前必须先通过申请资料审核和考试,培训时间大约一年(包括考试在内),培训班每一到三年主办一次主要原因是要依据教师情况。根据老挝会计委员会和注册会计协会法令的实施细则,参加资格考试的必要条件是:中专或高专会计专业毕业的学位,还要具备会计相关工作至少两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学习内容主要有9门课程:高级会计学、管理会计学、财务管理学、审计学、税法、企业法、财务与统计、企业理财和英语,新的要求增加了银行会计学。

根据老挝注册会计协会条例,会计专业人员可以在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一年以后直接向协会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方式有两种:个人和法人,个人一般是指独立的注册会计师,法人一般指注册会计师事务所。

四、总结

上文依次介绍了老挝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发展历程、相关法律体系、以及注册会计师资格取得要求等,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老挝的注册会计师事业会越来越美好,早一日步入国际社会这个大家庭。

注册会计师协会范文10

关键词:会计职业团体;会计职业道德;注册会计师协会一、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关于会计职业团体对会计职业道德影响的研究不太多,大体分为两个方面:会计规范体系研究及会计职业团体研究。 

(一)会计规范体系研究 

李松奇(2007)通过各国会计规范体系比较研究,认为应淡化我国会计规范体系建设中的“准则”和“制度”之争,并且不断提高我国会计规范制定的透明度及完善其信息反馈机制[1]。王楠(2012)通过比较中美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体系,提出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应主要由会计职业团体参与制定,而非完全由政府制定[2]。 

(二)会计职业团体研究 

齐飞(2009)通过对会计师职业道德委员会的国际比较,认为在职业道德建设时除了强化职业道德制度建设、完善职业道德规范体系之外,还应参照国际通行的做法,重视和加强我国会计师职业道德的机构建设,并对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的建立提取了建议[3]。张学军、刘鑫(2013)通过比较中外会计职业团体,揭示了中国会计职业团体与政府的关系不清问题[4]。 

二、 中美注册会计师协会比较①[5][6] 

(一)成立时间不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于1988年11月,比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时间晚了100多年。 

(二)国际化时间不同。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作为第一批会员于1977年10月14日加入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于晚了近20年的1997年5月才加入国际会计师联合会。 

(三)会员数量不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个体会员超过20万②人,而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个体会员数量超过41万③人,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数量的两倍多。 

(四)中央协会与地方协会之间的关系不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地方协会隶属关系;而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与其各州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关系。 

(五)与政府的关系不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隶属于中国财政部;而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与美国财政部是相互独立的。 

(六)经费来源不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经费来源丰富,除了会费还有捐赠、政府资助以及协会依法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等等;而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经费则全部由AICPA证交会业务部(SECPS)所监管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没有任何政府资助。 

(七)组织结构不同。中美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组织结构除了都设立了专门(专业)委员会以外,其他有很大的不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结构还不够完备,职权不够明确,没有建立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三者制衡的内部治理结构;而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组织结构比较完备职权更加明了,内部治理结构相互制衡。 

(八)专门委员会设置不同。中美注册会计师协会都针对职业道德设立了专门(专业)委员会。但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分设了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和惩戒委员会;而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则只设置了一个职业道德执行委员会。中美道德委员会都负责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制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道德准则委员会没有美国职业道德执行委员会的“执行”职能,而是由惩戒委员会“执行”该职能④。 

(九)协会主要职责不同。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其主要职责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具有“制定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对会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的职责;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没有该项职责的明确说明。而该项职责恰恰表明了该会计职业组织对会计职业道德的约束作用。 

(十)制定的职业道德法律规范不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针对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分别制定了职业道德守则;而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则制定了《职业道德准则》。在内容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职业道德守则》对道德裁决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而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职业道德准则》则强调了道德裁决。 

三、我国会计职业团体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会计职业团体与政府之间的关系需理清 

我国会计职业团体与政府之间应是合作与指导的关系,而并非是隶属关系。具体措施有:第一,会计职业团体应该依靠民间资金来运行,摆脱主要依赖政府拨款的现状;第二,会计职业团体应该与政府机构分开办公;第三,会计职业团体的领导职务应由内部选举产生,不得由现职国家公务员和依法参照国家公务员法律管理的人员担任。 

(二)我国会计职业团体的组织结构尚需完善 

我国会计职业团体的主要问题是未能建立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三者制衡的内部治理结构。具体措施有:第一,我国会计职业团体的组织结构应当包括权力机关(会员大会)、执行机关(理事会)和监督机关(监事会),同时,设立秘书处为常设办事机构;第二,会计职业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且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监事不得由同一会员单位产生。 

(三)会计职业团体在职业道德建设上尚需加强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会员提供的服务很大程度上还停留在与行业考试相关的范畴,没有像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那样明确“制定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对会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相关职责,制定的职业道德法律规范没有“道德裁决”相关的规定。针对这一问题,我国会计职业团体应在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上发挥更重要的自律作用。(作者单位:四川大学商学院) 

注释: 

①作者通过中、美注册会计师协会官方网站内容整理 

②截止到2015年9月30日http://cicpa.org.cn/association_intro/gk/201501/t20150127_46416.html 

③截止到2015年9月30日http://aicpa.org/About/Pages/About.aspx 

③参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http://cicpa.org.cn/leaders/zmzywyh/201012/t20101220_26986.html 

参考文献: 

[1]李松奇.从国际视角看我国的会计规范体系[J].现代会计,2007,(04) 

[2]王楠.会计职业道德的国际比较——以中美为例[J].中国证券期货,2012,(04) 

[3]齐飞.会计师职业道德委员会的国际比较与启示[J].中国注册会计师,2009,(08) 

[4]张学军,刘鑫.中外会计职业团体的比较与启示[J].财务与会计,2013,(12) 

注册会计师协会范文11

【关键词】 注册会计师; 行业监管; 模式; 制度

注册会计师行业是运用专业特长,对企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进行鉴证,并提供会计、税务、管理咨询等商务服务的中介行业。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经过恢复重建和不断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目前,会计师事务所超过7 400家,执业注册会计师超过8.5万人,从业人员近30万人,注册会计师执业范围和服务对象日益拓展,执业能力和行业监管水平稳步提高,相关法规体系基本健全,社会影响力逐步增强,注册会计师行业也已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

但由于起步较晚、基础薄弱等多种原因,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整体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全球会计行业发展水平还有较大差距。注册会计师行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尤其是一系列的未能勤勉尽责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大大降低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信力,引发社会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整体发展的极大关注。整个行业虽然受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风险意识、人员素质、执业环境等诸多因素影响,但不可忽略的是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仍存在诸多监管问题。因此,完善监管制度成为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

一、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模式比较

各国基于历史原因、自身经济发展情况,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也各有差异。综合起来大体有以下三种:政府监管模式、自律监管模式、独立监管模式。但多数国家都采用以某一种为主的混合监管模式。

(一)政府监管模式

政府制定较为详尽的注册会计师管理法律法规,严格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技术规则、职业道德准则以及执业质量的监督与处罚等,甚至职业服务的定价也由政府规定。一般政府指定某个部门(如德国的联邦经济部,日本的大藏省)具体负责管理注册会计师相关事务,虽然政府也建立注册会计师职业组织,但这些组织仅是依据法律而成立,组织权力、职责也为法律确定,甚至组织章程也必须经政府批准才有效(如德国、日本),有的国家注册会计师职业组织的高级职员也由政府任命(如荷兰)。所以,注册会计师职业组织的实质是政府职能的延伸,可以视为政府的组成部分,是政府管理注册会计师的特殊部门(以社团法人的面貌出现),管理职责由政府赋予。注册会计师必须要加入作为政府职能延伸的注册会计师职业组织,才能够进入市场提供职业服务。政府制定的规范适用于所有注册会计师,他们依循这些规范构筑的注册会计师职业服务市场竞争规则展开公平竞争。权威大、独立性强、监管成本低和足够的强制力是政府监管模式的优点。在市场经济不发达的国家,政府监管可以依靠某些强制措施来刺激和创造行业的服务需求,推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快速发展。

(二)自律监管模式

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即行业内部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由职业组织监督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循自律规则,并在必要时进行惩戒。采用自律模式的主要有美国(安然事件前)、英国(1999年前)、加拿大、澳大利亚,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和香港地区。从各国实践看,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自律监管主体一般是职业团体,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的宗旨明确为:服务、监督、管理、协调,不仅要为行业成员谋取利益,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成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还要确保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客观、公正,服从社会公众利益,积极配合政府监管职能。例如,在英美两国,政府只在确认注册会计师的法定地位等(皇家特许或颁布法案)层面进行控制,并且没有给予特许会计师或注册会计师以执业特权,其他非特许会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会计专业人士可以与之在注册会计师职业服务市场上展开公平竞争。灵活性大、适应性强是注册会计师自律模式最明显的特点,能针对经济形势变化对行业要求及时作出反应。而且由于是自己的职业组织,注册会计师对其制定的各种规则有认同感,能够较好地贯彻执行。

(三)独立监管模式

与政府监管、自律监管相比,独立监管是由既独立于政府又独立于注册会计师职业组织的机构,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微观层面进行控制。美国“安然事件”发生以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独立监管被愈加重视,各国纷纷成立独立的新机构监管,专门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独立监管模式的核心在于如何建立独立监管机构,确保独立、有效、适时地运作,从而实现将公众利益放在首要位置。而这个核心的关键又在于如何为独立监管机构的运作提供长期充足的资源(资金),同时又使其不受资源提供者的影响,从而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能真正地保持独立。在机构设置上,具体的独立监管机构与资源提供者之间隔着一个私人部门性质的基金会(如英国的会计师基金会),由基金会向具体的独立监管机构稳定、充足地提供管制所需资金。显然,独立监管模式在形式上的独立性与保护公众利益方面要优于自律监管和政府监管模式,监管机构基本上做到了地位独立,有助于保护公众利益。除了独立性优点外,独立监管模式还可以克服自律监管的缺点,在一定程度上保持政府监管的优点,同时克服政府监管的缺点,在一定程度上保有自律监管的优点。

以上三种模式各有特点,如果仅从逻辑上选择,独立监管模式无疑最优。但逻辑上最优的机制却是由有限理性的人来操作的,任何一种监管模式都不能完全地避免审计失败,法规监管也不能保证所有的注册会计师都是客观公正的。事实上,各国注册会计师监管模式如何选择取决于该国的历史因素、市场经济理念及具体的社会环境,就此而言,监管模式并没有绝对完美的,所谓适宜的监管模式都是相对的,并应不断地调整以适应职业市场发展的趋向。

二、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模式分析

2002年,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意见》要求收回委托给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某些行政监管职权:收回审批设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权力,收回调查会计师事务所违规问题的权力,收回行政复议权力。“政府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制度,近期发生重大的改变——从自律性监管向强制性监管转轨。”

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主要为政府监管,同时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政府监管,主要由财政部、审计署、证监会等政府部门行使某些监管职责;二是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自律监管,但这种自律实质上是政府监管下的政府职能延伸,具有较强的依附性。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政府监管涉及财政、审计、工商、税务和证券等部门、机构。其中财政、审计、证券是主要的监管部门,《注册会计师法》第5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赋予各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认定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审批会计师事务所,制定收费标准,颁布执业准则,处罚违法违规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等。《审计法》、《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为审计部门提供了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监督的法律依据。各级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审计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通过质量检查,对违法违规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建议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处理、处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业务的监管主要针对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涉及上市公司部分的执业质量进行监管,具体包括对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等审计业务的监管。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自律监管主要涉及全国、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第4条明确规定“本会的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协调,即以诚信建设为主线,服务本会会员,监督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其职能主要体现为行业监管——行业准入、执业监管,与会员服务——教育培训、对外交流等方面。通过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加以实施,例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披露制度》、《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

政府主导的监管模式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强制性,能够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市场的各个领域,且容易被注册会计师和社会公众接受。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转轨时期,政府监管增加了注册会计师服务的需要,推动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

三、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制度选择

目前,较为流行的关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的观点有两种:第一,注册会计师行业应当实行完全自律;第二,注册会计师行业应当实行相对自律,实行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由于中国经济体制脱胎于计划经济,统一计划的实现以政府对所有资源的控制为前提,政府因此享有全面、直接干预社会经济活动的权力,包括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干预。与政府全能化相对应的必然是社会自我组织和自我约束能力的萎缩,从而进一步加大了监管上对政府的依赖。我国正处于各种经济体制转轨时期,诸多因素错综复杂,监管体系框架的构建应当充分体现“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律”三位一体的基本思想,因此,注册会计师行业应当以政府监管为主、行业自律为辅,以保证行业的顺利前进和社会经济的稳定、持续发展。

(一)政府监管的制度完善

1.厘清政府监管的权限范围

在政府监管方面,鉴于注册会计师行业多头监管的混乱,有必要对监管主体进行清理:取消审计机关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权;证券监管机构仅可以决定注册会计师证券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在从事证券业务过程中发生违法行为,可以设置市场禁入制度暂时或者永久剥夺从业资格;人民银行、税务机关和工商机关在管理过程中,发现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将违法事项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

2.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是注册会计师行业政府监督检查的组织、协调、指导和议事机构,由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证券监管机构、人民银行、税务机关、工商机关等部门的主管负责人组成,财政部门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在财政部门设置联席会议办公室,承办具体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会议,交换、沟通和协调行业监管信息,共同开展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及执业质量、违法造假案等的监督检查及处理处罚。

3.完善案件移送制度

各个部门在监管工作中发现超出自己监管领域的问题,有必要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政府监管的案件线索移送制度。财政部门作为案件移送制度的协调主管机关,其他政府监管主体发现违法情形,在本部门无权处理的情况下,应当在法定期间内移送同级财政部门处理。相关部门在移交案件时,应由发现违法行为的相关部门直接移交给同级财政部门。如果同级财政部门不具有处罚权力,则直接报送省级财政部门进行处理。

4.监管责任追究制度

当前,阻碍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原因也在于政府监管不作为或者乱作为,没有真正依法监管。应树立监管即是服务的基本意识,将强化监管与改进服务结合起来,设立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促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严格履行职责。

(二)自律监管的制度完善

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一个自我发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制约、独立运转的专业社会团体,实行自律化的运作管理。协会可凭借其拥有的专业优势,根据行业出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管,并及时运用各种手段,解决行业中存在的问题。

1.注册会计师协会准确定位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充分运用政府赋予的职能逐步完善行业自律体系,独立地行使自我管理权限,真正从注册会计师职业发展的需要出发,制定一系列职业自律管理措施,从而使我国注册会计师尽快接近国际水平。注册会计师职业市场的中观控制宜采用一元化垂直管理模式,即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直接领导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以确立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在中观控制中的核心地位。

2.加强协会机构建设,完善会员大会、理事会、秘书处三方治理结构

会员大会是行业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秘书处是协会工作的管理机构,三者的职权应该划分清楚,在实际履行职能时,不能有错位、越位的现象发生。

3.建立综合评价和信用制度

信用制度包括注册会计师个人和会计师事务所信用档案制度。注册会计师信用档案应包括个人基本情况、执业数量和质量情况、后续教育情况、客户反馈意见情况、执业情况、受处罚情况等基本资料。会计师事务所信用档案包括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基本情况,如注册资料、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年检情况、人员构成和专业特长等,以及每年度的主要客户、主要业绩、执业质量分析、经营管理能力分析、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分析以及相应的信用评估分析等。

4.建立跟踪预警制度

行业协会与相关部门加强合作,结合注册会计师诚信档案制度,跟踪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和诚信记录,综合行业诚信档案库的数据资料,建立执业质量分析系统,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和诚信记录进行实时跟踪、实时监控和分析评价。

【参考文献】

[1] 文光伟.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2.

[2] 潘立新.政府监管与效率改进——从财政部回收“三权”谈起[J].财会通讯,2003(7):45-47.

[3] 顾芸,沈征.审计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4]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标准部.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是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有力保证——英美注册会计师管理模式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注册会计师,2001(3):4-9.

[5] 刘明辉,徐正刚.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模式的现实选择——兼论行业自律[J].审计研究,2004(1):52-56.

[6] 秦中艮,刘黎静,王教育,等.未来几年我国会计理论研究的基本走向及会计监管问题的理论思考[J].财务与会计,2002(11):8-12.

注册会计师协会范文12

一、认真总结九五年工作,制定九六年工作计划

年初在昌平培训中心召开了注协年终工作总结会议。在各部门认真总结工作的基础上,对九五年工作进行了全面的总结,深入讨论并制定了九六年工作计划。通过总结肯定了成绩,找出了差距,明确了九六年工作任务:即九六年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紧紧围绕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提出的“约法三章”和全国会计工作会议精神为中心,认真研究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规模、质量和发展三个方面的辩证关系,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社会鉴证和服务作用。主要任务是:进一步宣传贯彻《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强化行业监督机制,促进规范执业,提出切实可行的培训工作指导意见,提高培训质量,积极探索会计师事务所脱钩与体制改革的新途径,实现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注册审计师协会的联合,使北京注册会计师事业统一、健康、协调发展,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北京注协行业组织的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自律作用。96年工作计划已报请市局领导同意。

二、召开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二届第二次常务理事会

会议听取了北京注协的九五年工作总结,研究了北京注协九六年工作计划和成立北京注协纪律委员会事项。这次常务理事会提出做为行业协会重点要突出服务职能,不仅要为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更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重点要建立五个机制:一是要建立行业监督机制,成立纪律委员会,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监督检查;二是要建立审批机制,强化审批管理;三是要建立培训机制,成立专家咨询小组,就培训项目和计划进行可行性研究;四是要建立指导机制,成立专业指导委员会,对注册会计师进行专业指导和咨询;五是要建立考试机制,在北京市考试委员会领导下,完善考后服务,使更多高水平的人才进入注册会计师队伍。

第二届第二次常务理事会是一次继往开来的会议,会议开得及时、富有成效,为九六年协会工作进一步打开新局面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强化监督和指导机制,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1、成立了北京注册会计师纪律委员会

北京注协纪律委员会经过酝酿筹备于今年三月在北京西苑饭店召开了成立大会。纪律委员会由北京市财政局、北京注协会员代表和企业界代表11人组成,纪律委员会将在北京注协理事会的领导下,对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行业中违法违纪和不名誉行为实行教育和惩戒,并不断完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纪律的规范,同时了“北京注协纪律委员会工作章程”和北京纪律委员会条款。纪律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北京地区的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管理向着规范化、制度化迈进。成立大会的情况在北京电视台、北京电台、北京晚报、中国财经报进行报道,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反响。

2、筹备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指导委员会成立的有关工作;完成了《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指导委员会章程》(草案)的修改工作,对准备推荐的委员资格进行了审查。

这次修改的《北京注协专业指导委员会章程》,对有关条款进行了调整,增加了对专业指导委员会的总体概括条款,进一步明确了委员会的认定、产生办法及任期,还对机构设置、例会制度等条款也做了修改。成立专业指导委员会事宜已报请市局领导同意,拟于5月底6月初正式成立。

3、制发了199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检查计划。根据京会协「1996第003号《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检查制度》(试行)的规定,结合北京注协近年来的业务检查情况,制发了九六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检查计划,并以北京注协文件的形式下发了检查通知,要求各会计师事务所做好业务检查前的自查工作,同时要求业务检查做为提高执业水平,保证执业质量的重要措施应加以重视。计划检查的会计师事务所有31家,其中包括95年新成立的及曾发生过执业质量问题的会计师事务所。这次检查的重点是事务所内部财务管理和执业质量两个方面。

4、与北京市工商局企业监督处共同组织“95年度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股本年检验证”的复查工作。为了贯彻落实《公司法》和《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管理。经与北京市工商局企业监督处共同协商,于4月份对我市104家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股本验证情况进行了复查。其中验证合格的57家,不合格的47家。资本验证不合格的47家中,有3家公司的验证工作,是由北京注协所属的会计师事务所做的,占不合格总数的6.4%。其他均为中字号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做的业务。此次股本验证的复查工作是由北京市工商局和北京注协合作,共同抽取企业年检中提供的证明文件资料和事务所出具的年检报告,从而鉴定事务所出具的年检报告的客观公正性,评价企业年检行为的真伪,以期达到保证年检质量的目的。这是一种新的复查方式,要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提高检查工作的数量和效果。有关复查鉴定结果,市工商局正在整理中,近期将会形成一个文字材料。

四、完善会计师事务所审批注册办法,加强非执业会员管理

1、拟定了《北京地区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实施的具体条件。在具体条件中规定了对事务所的十个主要方面的具体要求:如事务所的发起人(即股东)必须是执业满三年的注册会计师等;事务所的注册资本;主任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事务所申报程序等。这为严格审批高起点的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了依据。

2、完成了九五年度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根据中国注协的年检工作安排,3—5月对执业注册会计师进行年度检查。三月北京注协向会计师事务所转发了中国注协的年检办法,并对年检的时间和工作程序进行了安排。为了确保年检工作顺利进行,今年年检工作与往年有较大变化。一是将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分开,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的检查将由业务检查制度另行规定;二是将事务所报送注册会计师的年检材料与报送证书分开,以保证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正常开展业务。

第一阶段对93家事务所的1200余名注册会计师的年检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对有问题的事务所我们要求进一步查清事实,并做出书面报告;第二阶段对所有注册会计师的证书进行审核和签盖“年检专用章”,并将九五年检工作进行了汇总。年检结果如下:应参加年检人数为1145名;实际参加年检人数1108名;未参加年检人数37名;年检通过人数1097名;年检未通过人数11人;年检公告人数1283人(含新批注册会计师186名)。注册会计师九五年检通过名单将在五月二十九日的《北京日报》上进行公告。

3、进行了九五年度注册会计师行业调查和文字录入统计工作。今年3—4月份北京注协对所属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了行业调查,并对10万多个数据进行了输机录入统计工作。这次行业调查将为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管理系统化、规范化奠定了基础。有关行业调查的分析报告将在六月份完成。

4、草拟了《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学员登记制度》。学员登记制度的建立将在全国率先以制度形式,对会计师事务所内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考试并专职从事业务的人员进行规范化管理。该项制度对注册会计师学员的定义、申请程序、年度检查、变更等都做了具体规范。该项制度重点是为了确保申报注册会计师的具体审计年限,将有助于把好注册会计师的预备期和入门关口,进而切实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整体素质。这项制度正在征求意见和修改中。

5、对北京注协所属非执业会员进行了九五年检工作。根据中国注协的非执业会员管理办法,经过认真准备,先后在北京晚报和北京电视台进行公告,要求北京注协所属非执业会员参加九五年度检查。三月份北京注协对470多名非执业会员进行了年检,同时发放了5000多份资料。

但由于非执业会员比较分散,尽管我们做了很大的努力,但仍有一部分非执业会员(400多名)尚未参加年检。今后除加强对非执业会员的联系外,还要加强对非执业会员的管理和服务,以增强协会的凝聚力。

五、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培训,提高注册会计师业务水平

1、积极筹备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培训专家咨询组,以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后续教育的组织、指导工作。有关专家咨询组的工作目标、职责、人员组成、工作方式已基本确定,并已上报市局领导批准。

2、起草了“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的指导意见”,并邀请了部分专家教授对“指导意见”进行了座谈讨论。专家们对指导意见提出了很高、很好的意见和建议;根据专家们的建议,现在正进一步修改完善,拟于五月底完成。

3、制定了“北京地区一九九六年注册会计师培训计划”。根据指导意见,结合中国注协九六年培训计划,制发了该计划。九六年北京注协的培训以“独立审计准则”为重点,争取通过6—7期培训,使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业务骨干全部接受培训。

通过起草指导意见和筹备成立专家咨询组,将使北京注协96年和95期间的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和业务水平上一个新台阶。

4、举办了三期培训班:一期是新批注册会计师培训班,共90多名新批注册会计师参加了培训。培训班就注册会计师法、独立审计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管理制度等进行了讲解。大家普遍反映北京注协对注册会计师的后续教育抓得紧、抓得好,对提高注册会计师执业水平有很大帮助;第二期是非执业会员培训班,共三百余名参加了培训;第三期是配合95年度涉外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年审工作举办了涉外企业年审税收政策培训班,32家事务所210多名注册会计师参加了培训。培训班邀请了北京市国税局主管涉外税收工作的领导进行讲授。事务所反映税收政策讲得系统全面,有政策、有实例。

六、积极发挥行业协调作用,为会计师事务所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1、与市国税局多次协商,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对在京中央企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项审计工作,并在业务收费、报告格式、业务范围等方面达成一致意见,同时还协调了会计师事务所之间、会计师事务所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努力做到使会计师事务所与客户之间都满意,充分发挥了协会的协调职能。

2、协助北京市工商局做好对部分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到位情况的年检工作。一是争取将所有事务所都列入年检名单中;二是在收费上,力求业务收费与工作量、责任风险相平衡;三是在年检内容和要求上尽量与审计准则相一致;四是积极向市工商局反映意见,坚决反对行政干预的行为。在这次年检中,北京注协的协调工作是有成效的,从而保证了年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3、为北京会计师事务所和江海会计师事务所在资本验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协调。北京注协认真研究了北会验资纠纷一案的一审判决,并与北会律师讨论了上诉的请求及理由,并与二审法院积极接触,提出了北京注协专业意见,促使该案妥善解决。另外又与北京第二人民法院进行了协调,避免了欲查封江海会计师事务所和拘留注册会计师崔进的打算,保护了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维护了本行业的利益。

4、北京注协与北京市物价局共同协商了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业务收费标准。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就业务收费的档次、范围等有关内容进行了认真深入的探讨。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业务收费标准将于六月由北京市物价局和北京市财政局联合签发。

5、举办了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人才交流会。三月份在北京市委党校礼堂举办了有45家事务所参加的北京地区第三届注册会计师人才交流洽谈会,全科合格者共700多人前来咨询洽谈。这次洽谈会北京注协也直接参与进来,并专设了“北京注协咨询台”,从更高更全面的角度宣传了注册会计师事业,同时也为会计师事务所推荐了人才。

6、努力为各会计师事务所做好服务并提供各种信息资料。1—5月份共发出各类文件8725份,资料六大类共7100份,发放注册会计师系列化教材1200多册,为事务所提供了较丰富的信息资料来源。

七、认真做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第一阶段的工作

1、成立了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召开了第一次会议。考试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订书辅导等组织工作,并于3月11日到31日在北京市委党校完成了96年度考试报名工作。注协集中人力、物力、财力,放弃了双休日,在20天里累计报名共18,000人,订购学习教材90,000册,报考前辅导共10,000人。现在正进行考生档案输入计算机发放教材和培训辅导教师等工作。

2、研究成立了注册会计师考试教研室,教研室有六名教师组成,并获得北京注协颁发的聘书。

八、汇总了事务所95年度会计决算报表

今年1—3月逐一审核了事务所报来的95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并对报表错误进行了修改,汇总修正了事务所财务软盘,编制了事务所决算报表,现已上报中国注协。据统计,1995年事务所业务收入总额为85,740,000元,其中北会事务所12,050,000元,京都事务所7,010,000元,龙洲事务所5,200,000元,永拓事务所3,660,000元,兴华事务所3,390,000元,中燕事务所3,290,000元,同仁事务所3,050,000元,华龙事务所2,330,000元,天平事务所1,680,000元,天正事务所1,550,000元。以上名列前十名的事务所业务收入43,260,000元,占总收入的50.46%,事务所业务收入比去年增长6 .3%。协会会费收入为857,000元,中国注协会费已上交。

关于加强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工作,贯彻“约法三章“精神的有关文件正在草拟中。

九、积极认真的做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注册审计师协会联合的前期准备工作,就两会的联合与注册审计师协会多次进行了磋商

十、加强协会建设,提高自身素质

今年协会为了适应形势的发展,更好的发挥协会职能,一是对协会机构人员做了适当的调整,进一步明确了各部的负责人和部门职责。对96年度工作计划落实到部门和人。实现了计划上墙,月度考核,责任到人。二是在市局领导支持下:1.明确了协会作为市局下属独立职能部门而存在,这有利于协会更好地发挥作用;2.调进四名大学毕业生。其中有两名党员,有一名研究生和一名双学位学生,加强了协会人员力量。三是陆续完善了协会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协会的内部管理。四是加强协会人员的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并建立了相应的制度,努力提高协会人员自身的素质。

十一、筹备纪念北京注协成立三周年的活动

1、安排北京电视台记者采访北京市财政局副局长、北京注协常务副会长李士松,并将在北京电视台北京新闻(五月二十日18:30)播出。

2、组织22日下午纪念北京注协成立三周年电影招待会。

3、购置纪念品发给每一位执业注册会计师。

总之,北京注协1—5月份,在北京市财政局和有关综合部门及事务所的支持下,较好的完成了任务,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与领导的要求和期望还有一定差距。下半年,注协将更进一步发挥行业组织的职能作用,不断总结新经验,探索新途径,开拓新局面,为北京地区的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