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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材料

时间:2022-06-11 01:47:56

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范文1

函 调 证 明 材 料信

字第 号

中共********支部:

***同志系我院 0*级本科生 。现因发展党员工作需要,特向贵单位函调该同志父母的如下情况,请予协助为感!

1.该同志父母的基本情况,有无政治历史问题;

2.该同志父母一贯的政治立场及现实表现(注明“”期间及89年动乱中的表现,是否参加--功等);

3.该同志主要社会关系中有无因敌我性质问题被杀、关、管者。函调证明材料写好后请盖章,连同原件一并

转回,谢谢。

此致

敬礼!

年 月 日

回函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学府大道999号南昌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学生党总支收。邮政编码:330031

函 调 回信 字第 号

南昌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学生党总支:

你学院关于***同志的入党函调证明材料已备齐,

共 页,望予查收。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范文一:

证明

中共XXXX总支部委员会:

收到贵支部所发的“函调证明材料信”,很高兴我单位XXX同志之子XXX同学能成为贵支部的中共党员发展对象,现就XXX同学之父XXX的政治面貌、社会关系、现实表现等证明如下:

XXX同学的父亲XXX,现年XX岁,高中学历,XXX单位XX职务。

XXX同志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在大是大非面前保持政治上的清醒与坚定。

该同志现实表现好,品行端正,无不良习气,为人忠厚老实,作风正派,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工作兢兢业业,勤奋努力,无违规违纪行为。

该同志在“”期间,无政历问题;在“八九”期间,不参与动乱活动;对“**”等反动组织态度鲜明,立场坚定不参与。除此之外,也无其他问题。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XXX同志的政治审查是合格的。

特此证明。

范文二:

证明

中共**支部委员会:

收到贵支部所发的“函调证明”通知,很高兴原我(单位、村)***同志能成为贵支部的建党对象,现对其父母亲的政治面貌、社会关系、现实表现等做证明如下:

父亲:***,现年*岁,(职业、学历)

母亲:***,现年*岁,(职业、学历)

1.政治面貌:

其父母亲均为思想健康、上进、务实的村民。

现主要家庭成员有:

称呼(姓名,职业)、称呼(姓名,职业)。

主要社会关系:

***(称呼),(单位、职业);

***(称呼),(单位、职业);

2.其父母现实表现非常好,均无不良习气,踏实肯干,积极响应(单位、村)委的号召,以(单

位、村)委的精神作为务实的动力,努力实现生活小康水平。在“”和1989年中也均

表现良好,均无不良记录。

3.在歪风“***”风靡社会,毒害我国人民时,其父母更是立场坚定,坚决唾弃“***”、积极参与

(单位、村)委打击“***”的行列,坚持(单位、村)委支部的正确指导与思想指导,是本

(单 位、村)的好(市、村、员工)民。

特此证明

中共xx村委会

证明材料范文2

字第 号

中共********支部:

***同志系我院 0*级本科生 。现因发展党员工作需要,特向贵单位函调该同志父母的如下情况,请予协助为感!

1.该同志父母的基本情况,有无政治历史问题;

2.该同志父母一贯的政治立场及现实表现(注明“*”期间及89年动乱中的表现,是否参加--功等);

3.该同志主要社会关系中有无因敌我性质问题被杀、关、管者。函调证明材料写好后请盖章,连同原件一并

转回,谢谢。

此致

敬礼!

年 月 日

回函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学府大道999号南昌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学生党总支收。邮政编码:330031

函 调 回信 字第 号

南昌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学生党总支:

你学院关于***同志的入党函调证明材料已备齐,

共 页,望予查收。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范文一:

证明

中共XXXX总支部委员会:

收到贵支部所发的“函调证明材料信”,很高兴我单位XXX同志之子XXX同学能成为贵支部的中共党员发展对象,现就XXX同学之父XXX的政治面貌、社会关系、现实表现等证明如下:

XXX同学的父亲XXX,现年XX岁,高中学历,XXX单位XX职务。

XXX同志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在大是大非面前保持政治上的清醒与坚定。

该同志现实表现好,品行端正,无不良习气,为人忠厚老实,作风正派,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工作兢兢业业,勤奋努力,无违规违纪行为。

该同志在“*”期间,无政历问题;在“八九”政治风波期间,不参与动乱活动;对“**”等反动组织态度鲜明,立场坚定不参与。除此之外,也无其他问题。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XXX同志的政治审查是合格的。

特此证明。

范文二:

证明

中共**支部委员会:

收到贵支部所发的“函调证明”通知,很高兴原我(单位、村)***同志能成为贵支部的建党对象,现对其父母亲的政治面貌、社会关系、现实表现等做证明如下:

父亲:***,现年*岁,(职业、学历)

母亲:***,现年*岁,(职业、学历)

1.政治面貌:

其父母亲均为思想健康、上进、务实的村民。

现主要家庭成员有:

称呼(姓名,职业)、称呼(姓名,职业)。

主要社会关系:

***(称呼),(单位、职业);

***(称呼),(单位、职业);

2.其父母现实表现非常好,均无不良习气,踏实肯干,积极响应(单位、村)委的号召,以(单

位、村)委的精神作为务实的动力,努力实现生活小康水平。在“*”和1989年政治风波中也均

表现良好,均无不良记录。

3.在歪风“***”风靡社会,毒害我国人民时,其父母更是立场坚定,坚决唾弃“***”、积极参与

(单位、村)委打击“***”的行列,坚持(单位、村)委支部的正确指导与思想指导,是本

(单 位、村)的好(市、村、员工)民。

特此证明

证明材料范文3

关键词:民事诉讼证据证据材料证明证明能力

一民事诉讼中证据材料(以下简称证据材料)与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以下简称证据)

证据材料与证据尽管经常易于混淆且常被不加区分地使用,以致于在证据这一概念下包含了证据与证据材料两种情形,使得“证据”一词,有时是指证据,有时又是指的证据材料。而正确地看待证据材料与证据关系的问题,无疑应是民事诉讼理论中的一个基本问题。

(一)何谓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亦称证据资料,有人认为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或者法院依职权收集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1)也有人认为是指“凡是未经查证属实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各种证据形式,统统称为证据资料,或曰证据材料。”(2)还有人认为“所谓‘证据资料’则被理解为通过证据方法表现出来或为人所了解知悉的内容,如证人和当事人本人的证言,鉴定意见(尤其是其结论),书证所表示的信息内容,对物品或场所进行检验或者勘验的结果,等等。”(3)总之,笔者认为以上都从不同层面揭示了证据材料的含义,说明了证据材料其作为证据的内容,意味着一定的既知事实,而既知事实与作为证明对象的待证命题或待证事实间的关联性以及用来评估证据从而从已知推断未知作用程度的证明力或证明价值等概念,都直接与对证据材料的理解紧密相关。证明材料,对于考察诉讼中证明的机制和过程都非常重要。

(二)何谓证据

证据,有学者认为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请况的各种事实,也是法院认定有争议的案件事实的根据。”(4)也有学者认为“(一)从证据所反映的内容方面看,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二)从证明关系看,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凭据,是用来认定案情的手段;(三)从表现形式看,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诉讼证据是客观事实内容与表现形式的统一。”(5)

(三)证据材料与证据的关系

由证据材料与证据的概念可知,证据材料是证据的来源和初始表现形式,离开了诉讼过程中的证据材料,证据便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从而无从谈起。并且,证据材料只是为了证明待证事实命题而提供的各种材料,这些材料中只有符合证据条件的,才能作为证据,成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有的不具备证据条件,即不能作为证据而使用。对某些证据材料能否作为证据采纳,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它的自然效力,再就是法律上的效力。自然效力属于客观存在的范畴,与客观事实存在必然的联系,而法律效力是法律证据资格的规定,是外加于证据材料的,属于证据制度之一。

不过,也有论者反对对证据材料和证据进行区分,“在坚持证据反映论的同时,笔者认为还应当坚持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同时反对证据与证据材料的划分。证据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所有反映事实的材料都能构成证据。”(6)但笔者不赞成这种将二者混为一谈的看法。同时该观点与其“证据的证据力即证据的形式效力”的观点自相矛盾,既然其认为“所有反映事实的材料都构成证据”,又何谈“证据的形式效力问题”?

二证据材料的证明能力

(一)证据材料的证明能力

证据材料的证明能力(以下简称证明能力),亦称证据能力,证据资格,或称证据适格性,是指“具有可为严格证明系争事实的实体法事实之资料的能力。”(7)也有人认为“证据力(或曰证据能力)是指证据在法律上可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8)另有人认为“证据能力系指在诉讼上可容许作为证据的资格。凡属于可采纳的证据也可称之为适格的证据。”(9)笔者认为某种证据材料可作为证据的法律上的正当性或法律上的效力即证据材料的证明能力。

(二)证据法上的可采性

证据法上的可采性,亦称容许性,是西方国家,特别是英美国家通常的用语,它是指证据必须为法律所容许,才能用于证明案件中的待证事实。英美法中证据的可采性将证据分为可采纳或不可采纳,也可以称之为受容许的为有证据能力,无证据能力则不予容许。所谓某一证据材料可用为证明待证事实的能力,既是从证据的可采性上而言,也就是可容许或可被采用为证据的一种资格。所以,一般认为,证据材料证明能力即是证据材料的可采性。

(三)证明能力与证明力

证据的证明力(以下简称证明力),也称证据力,“系指证据材料作为证明待证事实上价值大小与强弱状态或程度。具体而言,即审理事实的人对于外部原因的证据所发生的内部意识作用的力量,亦即依据证据事实对于待证事实所置信其真伪存否的力量和程度。”(10)换言之,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案情事实的能力,或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的价值或功能。证据材料的证明能力与证据的证明力二者之间的主要区别有:其一,证据能力是可能性的范畴,证明力是现实性的范畴,证据能力是法律关于某一事实材料能否作为证据的资格规定,只有具备证据能力的事实材料才能加以审查判断,才具有作为定案依据的可能性,而证明力是证明案情的价值,具备了证据价值才能把可能性的能力转化成证明的现实性。其二,对于证据能力,法律上多加以消极的限制,对它的判断必须依据一定的证据规则,而对于证明力,多是允许法官自由心证,法律上的限制很少。其三,从诉讼程序上考察,设置证据能力的限制,有基于证据本身的需要,如排除、意见、传闻法则等,有出于诉讼外的基本政策的需要,如人权保障、特权权利的保护等,但意在保障证据的质量,确保法官对证明力的准确认定,有利于发现案件的法律真实,证据能力是证明力的法律屏障,一个证据材料,即使具备证据能力,如适格的证人的伪证言,但其不能真实反映案情,也就不具有证明力。

由此可见,证明能力与证明力是既对立又统一的,证明能力是证据证明力的前提条件,凡是有证明力的证据材料才能成为证据,才能有证明力可言;证据材料必须先有证明能力,即先成为适格的证据,或可采纳的证据,而后才产生证明力问题。从程序上讲,先是解决证据材料的适格性的问题,然后由法官自由裁量其证据价值。

三确立证据能力制度的必要性

证据能力直接影响当事人的举证、质证与法官的认证,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正确地适用法律,意义重大。

首先,规范民事证据能力,有利于证据规则的建立与完善。各国证据法中都有大量的规则就特定的材料能否作为证据及其证据的证明力。我国法官对证据认定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根本原因是缺乏证据规则的有效制约。因此,规范民事证据能力,有利于建立系统的严格的证据规则,以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

其次,规范民事证据能力,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一般从两方面对于证据能力加以限制,一是对证据本身的禁止,二是程序的禁止。前者有对证据的种类、形式、来源等作出一般性的积极规定,以引导当事人有的放失进行举证、质证:后者则从消极方面对收集、调查证据的程序作出禁止性规定,以引导正当的取证程序。

再次,有利于保障诉讼的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实现诉讼经济。可以使当事人从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维护自身的利益的角度出发,尽量有效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能反驳对方、证明自己的适格的证据材料。从而加速庭审进程,提高效率。

另外,规范民事证据能力,也利于法官对证据的准确认证。在有效防止当事人提出不适格的证据材料,同时为法官的认证设置规则加以制衡,防止法官恣意裁量。

四当今世界关于证据材料的证明能力的法律规定

(一)英美法律中的有关规定

在英美法中,对证明能力是以证据的可采性的形式加以规定的,但法律上极少有积极的规定,一般是仅仅消极就有无证据能力或其能力受限制的情形加以规定。所以,不可采纳的证据反而成为英美法中证据材料可采性问题的重点。英美法重在证据能力,必具有可采性的证据材料,方有合理的证明力,才能合理推断待证事实之真伪,故对于证据材料的证明能力,以法律加以限制。概言之,不可采纳的证据包括两种情况:其一是缺乏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其二是应受排除的证据材料。

1缺乏关联性的证据材料

所谓关联性,是指证据材料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以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证据材料的可采性与证据材料的关联性紧密相联,并且关联性是可采性的前提条件。凡是某一证据材料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之后,才能产生该证据材料是否具有可采性的问题。质言之,凡是具有可采性的证据,必须具有关联性,而所有具有关联性的证据却并非都具有可采性。关联性不是一项证据材料的内在特征,而是作为证据材料与本案争执的事实之间的关系而存在,对关联性有无的判断,是一个经验事实,可以依赖科学与经验加以自主判断。而证据材料的可采与否,则属于一个法律问题,应由法官依法定规则进行法律判断。即判断证据材料之关联性,有赖于人的生活经验与逻辑,而可采性之取舍,完全取决于证据法的预制规则。英美法中,之所以将证据材料关联性与证据材料的可采纳性加以区分,与其陪审团审判的传统有关。关联性与可采性的问题,如同陪审团审判制中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边界一样,构成了英美法中陪审团与法官的职能区分的一部分。

英国自18世纪后期,在诉讼中建立了当事人对等的辩论主义(即当事人主义)以代替纠问制度,自此各种证据规则,随之发展而来。为了防止陪审团、当事人因缺乏法律常识或采纳那些有碍于查明案件真情的事实和材料作为证据,或误用推理的经验规则,或者迷于被告的地位和经历,或惑于被告的巧辩,或导致有偏见或涉及情感度等,因而产生了各种不适格及排除规则。法官对于不适格的证据,即不予采纳其向陪审团提出以考虑其价值,以保障证据材料的证明能力。

英美法中的有无关联性的证据材料,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除某些例外外),品格证据材料与证明归责行为之关联性。

第二,事后的补救措施与该事业有关的过失之间之关联性。

第三,提出和解或和解建议与请求承担之间之关联性。

第四,支付医药费或类似费用与承担责任之间无关联性。

第五,责任保险与疏忽行为间或不法行为间无关联性。

缺乏关联性的证据材料,一律不具有可采性。

2应被排除在外的证据材料

一般而言,与待证事实间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原则上都具有可采性。然而,某些证据材料即使有关联性亦应予以排除:第一,某些证据材料之证明价值微乎其微,第二,某些证据材料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极其遥远;第三,某些证据材可能会产生生多个争执点,使主要争议事实混乱;第四,某些证据材料可能会误导陪审团,或者诱导其仅凭感情因素而作出不恰当的决定;第五,某些证据材料具有不确定性,存在给事实认定带来错误的危险。此外,还有一些诸如公共政策方面的因素而将某些证据材料排除在外:第一,绝对排除的规则。第二,附条件排除的规则。在排除规则中,主要有:传闻规则,意见证据规则,禁止反言规则,预防规则,司法裁决理由等证据事实排除规则,涉及公共利益的政府信息的排除规则等。

(二)大陆法中的规定

与英美法比较而言,大陆法中关于证据材料的规则要少得多。大陆法因为出于职权主义的缘故而重在调查证据程序,对于证据材料的证明能力很少限制。凡作为证据材料,均具有理论上的证明能力。即在承认证据材料一般均具有证据能力的前提下,对于某些个别情况设置例外,此例外即无证据能力之特例。而且,大陆法中的排除并非完全绝对排除,相对排除亦不少。

总之,大陆法系中关于证据材料证明能力的规则主要有:

1.直接规则。该规则是指在采纳证据时强调所有可作为证据的事实和材料必须经过直接审理才能被采纳为证据。反之,凡是不能以直接审理方法进行调查的事实和材料在证明能力上就不具有可采性。

2.关联性规则。该规则是要求事实和材料之所以能被采纳为证据,其前提必须是它们在案件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

3.合法性规则。该规则要求所有证据的形成和取得必须符合法定要件和形式,否则,就不能采纳为诉讼证据。

4.任意性规则。该规则是指非在自愿的情形下取得的证据材料应被排除在外,使其不具有可采性。

5.传闻规则。此规则是指大陆法中原则上不排除传闻作为证据,只是要求证实其来源的真实性、可靠性。

(三)中国法中的规定

中国法学理论上常见的关于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的论述主要有三点:关联性、真实性(或客观性)、合法性。但我国长期以来,民事诉讼中关于证明能力的证据规则采用一种虚无主义的做法,其结果造成法院查证范围过宽,期限过长,效率低下。既未象英美法那样有较为严密、详尽的证据规则以及在证据规则中又有许多例外,其目的在于限定和约束陪审团、法官在认定证据上的自由取舍;也不象大陆法那样,作出较为详细、严格的程序性规定,从而为法官的自由心证的基础。我国未有完整、系统的证据法,只是以粗线条的方式制定了若干证据规则。由于条文较少,内容过于粗糙,并事实上赋予了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其结果必然是造成法官任意裁决的权力过大。

长期以来,我国的诉讼中事实上以真实性来取代合法性,如《民事诉讼法》的第64条第3款,第65条第2款,第69条等之规定都表明,法院审判时采用证据的重要标准是证据的真实性而不是证据的合法性。更成问题的是因为意识形态的影响,在真实性的定位上存在自欺欺人的所谓“实事求是”的原则,刻意寻求所谓的“客观真实”,而不是“法律真实”。

正因为我国民事证据法理论对证明能力一直未给予应有的关注,在有关证据的立法、司法解释及实务中亦极少有系统的有关证明能力的证据规则更谈不上用其解释具体案例,所以,证明能力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即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对证据材料的证明能力作出了一些初步的规定,例如:(1)关于能作为证据的证据材料有《规定》的第10条、11条、12条、20条、21条、22条、30条、55条等。(2)关于排除作为证据的证据材料有《规定》的第34条、43条、53条第1款、第57条第2款等。(3)作为例外规则的有《规定》的第49条、53条第2款等。因此,造成了以下后果:第一,诉讼中当事人缺乏完整、严密的证据规则的指引、规范,导致举证的材料不适格,伪证、无关联性的材料多。第二,导致当事人进行质证时没有焦点,范围没有限制,在枝节问题上漫无边际、在无关紧要的问题上纠缠不休。第三,导致法官庭审中查证的证据材料的范围过宽,影响审判效率。第四,法官对证据材料认证的程序缺乏必要的制约。

五余论

证据问题是全部诉讼活动的中心问题,正如英国功利主义法学家边沁所认为的:证据为正义之基础。证据材料(资料)存在于诉讼前阶段,只要是可能只有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的材料就可以做证据材料,但是,这些证据材料是否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及合法性,最终能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必须通过法律的检验和法官的认定。证据材料必须转为诉讼证据才具有法律意义。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能力的核心所在,证据材料只有同时具备合法性才能进入到诉讼中,成为真正意义的证据。特别是民事诉讼中的审判方式的改革使举证责任愈来愈倾向于当事人主义,这样更易于诱发当事人的非法取证行为,所以确立非法证据材料的排除规则等在内的证据规则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有必要借鉴吸收英美法系中内容详尽的有关证据能力的法则,以完善我国长期以来受大陆法系影响而过于原则、粗糙的规则。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材料必须予以排除。

注:1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7月第1版第128页

2樊崇义主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1年3月第1版第46页

3王亚新著《对抗与判定日本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2年4月第1版第165页

4同上,第228页

5同2,第45-46页

6主编《中国审判方式改革理论问题研究》(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

7肖建国《证据能力的比较研究》中国民商法律网

8同上

9刘善春著《诉讼证据规则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第455页

证明材料范文4

提交收养子女的申请书(内容主要包括:收养目的、有无子女、有无扶养能力、本人经济状况,以及不虐待、遗弃被收养人的保证等);

婚姻状况证明及其复印件(未婚的需要提交未婚的证明、已婚的需要提交结婚证书、离婚的需要提交离婚证书、丧偶的需要提交配偶死亡的证明);

职业和经济状况证明(由收养人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其住所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

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提交收养人与送养人订立的书面收养协议;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需提交收养人与送养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送养人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被收养人的生父母作送养人的(包括已离婚的),需提交生父母双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子女情况证明及送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子女的证明(该项证明需经计划生育部门同意);

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由被收养人的生母或生父单方作送养人的,由送养人单方提交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子女情况证明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提交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的证明、死亡配偶的父母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被收养人的父母均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被送养人的监护人作送养人时,必须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有监护能力的证明、被收养人的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以及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被收养人的父母均已死亡,由监护人作送养人的,需提交其生父母的死亡证明、本人有监护权的证明、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其他有扶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对查找不到生父的非婚生子女,可由其生母单方作送养人,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并说明单方送养的原因;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需提交经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同意送养的书面文件。

如果被收养人是14周岁以上的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证明或者华侨身份证明;

证明材料范文5

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需要的手续一、初婚未育或未婚

1.户口本(已婚要男女双方)。

2.身份证(已婚要男女双方)。

3. 结婚证(婚姻登记处初婚证明)。

4. 已婚到医院开据未育体检证明,未婚到社区开据未育证明。

5. 单人1寸照片三张。

6. 在社区填《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表》申请表,单位或社区盖章。

7. 带原件到街道办事处复印相关原件并办理流动人口证。

二、已婚有孩子

1.户口本(男女双方)。

2.身份证(男女双方)。

3医院近期开据的宫内节育检验单。

4结婚证

5.男女双方户口所在地开据一个子女证明、婚姻登记处开据初婚证明。

6. 单人1寸照片三张。

7. 在社区填《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表》申请表,单位或社区盖章。

8. 带原件到街道办事处复印相关原件并办理流动人口证。

相关知识: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流动人口实行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制度,由国家人口计生委统一印制。 《婚育证明》申办范围是离开户籍所在区(市)的行政区域,拟到外地居住30日以上的成年育龄妇女和要求办理《婚育证明》的拟流出成年育龄男性。

1、《婚育证明》的发放机构

《婚育证明》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自依照职权发放。

2、户籍所在地办理《婚育证明》的程序

居(村)委会或单位接到拟流出人员申请后进行登记并出具婚育状况证明信函,已经实现网上申办的,村(居)通过微机将申请人有关信息上传至镇、街道计生办。

发证机关要认真核对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村)或单位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信函、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等有关证明和材料,婚育信息完整、准确的,即时出具《婚育证明》。

3、现居住地办理《婚育证明》的条件和程序

(1)条件

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流入成年育龄妇女,可为其办理《婚育证明》:

①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且在现居住地同一区(市)或市内四区范围内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居民登记并纳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一年以上的;

②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③原《婚育证明》在本地有效期满。

现居住地为流入成年育龄妇女出具的《婚育证明》,在办证机关所在区(市)范围内有效。

现居住地为流入人口办理《婚育证明》,应在封二注明“在…范围内有效”。

(2)程序

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当事人申请后,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流入成年育龄妇女即时出具《婚育证明》。

现居住地为流入成年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后,应书面通知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猜你想了解的:

1样本

基本信息和婚育证明一样。现无子女,望给予办理一胎生育登记卡。

公示十天无异议,特此证明。

某地计生办(公章)年月日

2未婚未育

婚育证明

兹有我某地区某人,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属未婚无违法生育,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某地计生办(公章)

年月日

3已婚已育婚育证明兹有某地区某人,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与某地区某人,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于某年某月某日依法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初婚,于某年某月[3]某日政策内生育第一胎男孩(女孩),现采取避孕节育措施为宫内避孕节育器(或工具或药具),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证明材料范文6

关于XX同志的证明材料

XX,男、汉族、19XX年X月出生,XXXX年X月参加工作,XXXX年X月入党,湖XX省XX人,XX文化程度、在职研究生学历,现任XXXXXXXXX党组成员,三级主任科员。

该同志没有参与修炼“邪教”活动,对“邪教”等反动组织态度鲜明,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地反对并与“邪教”等非法组织和活动作针锋相对的斗争。各个时期历史清白,无政历问题。

该同志自XXXX年X月参加工作以来,在政治上能自觉地与党中央、国务院保持高度一致,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在学习上能认真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学习党的、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积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工作中兢兢业业,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同志,廉洁奉公,勤奋努力、任劳任怨、扎实工作,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折不扣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受到了领导和同事们的好评。在生活中品行端正,严于律己,无任何不良习气。在纪律上能带头遵守各项规章管理制度,以身作则,为人表率,组织纪律观念强,无任何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特此证明。

XXXXXX局机关支部委员会

XXXX年X月X日

证明材料范文7

尊敬的各位领导:

大家好!

非常荣幸参加此次竞聘,首先感谢公司领导给了我这次难得的机会,能展示自我、提高自我。同时,我也真诚的希望各位领导能给予我大力的支持和鼓励。

下面汇报下我的具体情况:

一、工作方面

在工作中,我始终以饱满的工作热情、执著的敬业精神,主动作为,勇于创新。2016年初,我第一个深入参与的工程项目是集团公司一炼轧、二炼轧、运输部、动力厂等8个厂的操作岗位远程控制高效化项目,施工现场遍及安钢大半个厂区,点多面广,比较分散。因和原来的工作性质不同,很多技术我是第一次接触,我不怕苦,不怕累,深入现场一线,向有经验的技术骨干请教,查阅书籍,从最基本的熔接网络光纤学起,学习了路由布线、接线、敷设电缆、打点调试、PLC柜改造,设计程序画面等工作,和同事们共同完成了岗位操作的远程控制,岗位由原来的72个缩减为27个,为公司降本增效,打造智能工厂奠定了基础。

紧接着参与了二轧厂淬火机电气自动化改造项目、30万立方米煤气柜项目、8万立方米煤气柜电仪安装项目。30万立方米煤气柜项目是首次接触到竣工资料的制作,刚开始时觉得资料的制作一点难度都没有,就是写写字、签签名、画几个对号这么简单,可是现实给了我重重一击,哪些是仪表设备、哪些是电气自动化设备、哪些是报警系统,设备安装的要求、设备的性能、使用功能等专业的知识,我都不擅长,看似简单的一张纸,要划分专业写上建议,要与现场的实际相结合,准确的表述这些设备,必须同时具备多个专业的知识储备,对竣工资料制作的国标要求也是有条款可寻的,一点都不能马虎。为了工作的顺利开展,按时完成工期,我利用一切时间,对照专业书籍,熟悉设备性能,下现场跟随安装调试人员学习专业知识,熟悉设备安装环境,熟记制作资料的国标要求,和总包方中冶京城、监理方及甲方积极沟通,如期的完成了竣工资料的制作。在之后的8万立方米煤气柜电仪安装项目的竣工资料制作中我再也不是小白一枚,已经能解决现场各种专业的难题,并考取了资料员的资格证书。现在部门负责的技改项目完工验收竣工资料的制作,都是在我的指导下完成。

在一炼轧电炉复产LF炉PLC系统、上料PLC系统项目中,我对工艺流程进行了梳理,负责制作了上料PLC系统画面。铁前生产物流信息管理项目,涉及了公司铁前生产单位炼铁厂、焦化厂、运输部等三个重要单位39个工作岗位,我完成了部分画面制作和后期验收工作。

从2016年至今,我参与的项目有几十项,到最近的中板加热炉PLC改造、安钢门禁智能化改造、冷轧公司环保检测监控项目、安钢园林化信号灯项目,虽然没有独立担任过项目经理,但是一直跟进多项工程的部分工作,始终在现场一线奋战。

因为工作的需要,岗位的变化,我于2017年7月调整为部门兼职办事员,除了负责项目的日常施工管理、还负责党务、劳资、培训、财务、质量体系管理、计生、工会、设备物资管理等等多项工作。工程部的办事员是个特殊的岗位,因为项目组人员的紧缺,不仅要负责办事员的工作,也要和项目打交道,帮助项目经理写施工方案、技术协议是家常便饭,采购设备、询价,招标更是日常工作,还经常下现场和施工人员沟通安排工作、和甲方协商项目事宜,定期每月书写部门项目工作总结等内容,熟知每个项目的全过程。所以我有信心、有决心能胜任主管二一职的工作。

二、岗位创效措施与目标

1、制定任务目标、调动职工创新积极性,保障部门全年经营目标的实现。

把绩效考核指标层层分解,做到人人有指标,人人有压力,人人有任务,对指标完不成者给予处罚,对任务圆满完成且优秀者给予奖励。各项绩效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作为年底各种评先、各种技术人才以及工作晋升的主要考核依据。

2、开拓外部市场,定期对销售人员开展营销知识的培训

开拓外部市场,不能没有过硬的营销知识和方法。绩效考核指标分解后要从成熟的工程项目入手,从网上找资料,向兄弟单位取经,在销售人员中进行营销知识的培训,提高大家对营销知识的认识。鼓励项目经理走出去,走向市场,寻求项目资源。

3、加快智能制造项目的拓展与实施

智能制造是钢铁企业面向未来,实现弯道超车的一次重要历史机遇。在传统集成项目的基础上,把智能制造项目作为拓展与实施的核心,加速热风炉智能燃烧系统、加热炉智能燃烧系统等项目的实施。促进公司管理效率提升、生产智能决策,为实现更高质量的发展增添强劲动力。(高炉热风炉智能燃烧系统,已经在2#高炉稳定高效运行,取得了良好节能效果。该智能系统大大降低了运行人员的劳动强度,节能率达到 4.9 %,同时送风温度提高10℃左右。2020年对高炉热风炉智能燃烧系统做持续改进优化,进一步提高节能效果并推广应用,具体项目是1#高炉热风炉系统、水冶永通高炉热风炉系统,此2项可以为集团公司节能创效近1000万元。)

4、立足项目实施,全力以赴完成集团公司正在进行中的重点项目

适应集团公司形势变化,努力开拓外部市场的同时紧抓内部市场不放松,与各分厂相关单位搞好关系,做好沟通,争取内部项目的实施。

5、大力收集外部市场信息,重点关注外部市场,成立外部市场攻关组,对于外部重点客户积极走访,定期回访,培育外部市场客户群体,拓展空间。

6、树立服务、质量意识,做标杆、满意工程,使用户用着放心,用着满意,为下一个项目奠定基础。

7、与大学院校、设计院、重点高新企业公司合作,寻求新的项目起增点,拓展业务范围。

8、加强项目成本管理,严格控制项目设备采购成本、运输成本、差旅成本、实施成本,使项目利润最大化。

证明材料范文8

XX,男,汉族,1977年12月20日出生,原籍XX省XX县,家庭出身农民,本人成份学生,大专文化程度,1993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2003年7月毕业于xx大学法律专业(函授),1999年12月参加工作,现任xx县老干局科员。

一、政审情况

根据组织审查和本人介绍的情况,该同志历史清白,其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清楚,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本人历史、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情况。

该同志出生于农民家庭,初中时加入中国共青团,中专毕业后由组织分配到xx县五号渠乡政府参加工作,2003年8月借调到县委组织部工作,2003年12月由于工作需要调入xx县委老干局工作,工作后曾多次被评为优秀公务员。该同志历史清白,没有参加任何反动组织。

其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清楚。

2、关于“文化大革命”和1989年春夏之交的政治风波中的情况。

经审查,该同志“文革”结束后出生,1989年春夏之交的政治风波期间,该同志正在xx县四十里城子乡中心小学就读,没有问题。

二、组织培养、考察情况。

该同志于2001年1月向五号渠乡机关党支部递交了入党申请书后,工作积极主动,学习认真勤奋,能积极向党组织靠拢,思想进步很快。2003年5月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为了促使其早日成为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五号渠乡党委曾于2002、2003年两次让他参加乡党委举办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2003年该同志调入县委老干局工作后,县委组织部联合党支部又让他参加了县机关工委举办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培训学习,通过学习专门培训,该同志对党认识有了逐渐的加深。在培养考察过程中,组织上还有意识的给其交任务、压担子,在实际工作中锻炼和考验他,并指定专人负责杨刚同志的培养教育和考察。经过党组织的培养教育,该同志进一步明确了党的性质和宗旨,同时也端正了入党动机,该同志在工作学习中能以共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三、现实表现

该同志自调入县委老干局及借调到县委组织部工作以来,能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作为一名年轻干部,平时能主动加强自身学习,积极参加组织部办公室组织的政治理论、业务知识的学习,并能做到学以致用。该同志政治上坚定,能与上级党委保持一致。

该同志工作积极性高,工作作风认真踏实,工作主动性强,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能及时按要求完成部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个人素质好,有吃苦实干精神,平时能主动加班加点,对急难工作任务不讲客观条件,不推诿扯皮。根据组织部的安排。该同志主要负责组织部各阶段性学习活动的档案材料收集和信息、通讯协助工作,去年在组织部开展的深化和拓展“树组工干部形象”活动、创建基层满意的县直部门活动和求真务实大讨论活动中,能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做好档案材料诉收集整理工作,使几项工作顺利通过有关部门的考核验收,去年6月、11月,该同志在住村期间还参加了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宣传和第六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指导工作。

该同志能注意以共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争取早日加入党组织,能积极向党组织汇报思想,主动接受组织的教育帮助和考验。该同志生活俭朴,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好。

不足之处:政治理论方面还需进一步加强。

根据杨刚同志的申请和一贯表现,在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过支部委员会充分酝酿和认真讨论,一致认为杨刚同志基本具备党员条件,决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其能否被接收为预备党员。

中共xx委组织部联合党支部

证明材料范文9

我叫XX,男,于xx年xx月出生于xx,汉族,中共预备党员,xx年xx月进入xx专业学习,xx年xx月毕业,学制四年,大学本科学历,xx年xx月参加xx省“xx计划”,任职于xx区保安乡城管环卫服务中心,xx年xx月参加xx省大学生村官工作,任职于xx村村委会主任助理,身体状况健康。

二、主要简历

xx年~XX年,xx中学高中部学习;

xx年~XX年,宿迁学院五系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学习;

xx年~XX年,参加“XX计划”工作,任职于XX区保安乡政府城管环卫服务中心

xx年~至今, 参加XX省“大学生村官”工作

三、取得成绩

(一) 思想政治方面

长期以来,我思想上积极上进,积极向党组织靠拢。通过马克思主义哲学等课程的学习,我树立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生观,坚决抵制了各种错误人生观的侵蚀,用马克思主义思想武装自己,加强自己的理论修养,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和思想水平。XX年XX月,我光荣的加入中国共产党员。

(二)工作方面

大学期间,我担任过系团委委员,热情主动为同学全心全意服务,积极配合老师做好各项集体活动的组织安排工作,先后荣获“宿迁学院优秀团员干部”称号,“宿迁学院优秀先进个人”称号,毕业后本人积极响应XX省团委号召加快振兴苏北,推进区域共同发展,参加XX省“XX计划 ”志愿服务工作, XX年XX月,为继续服务基层、奉献社会,本人参加到大学生村官工作,分配到XX区保安乡黄泥村任职,同时为历练自己,挂职锻炼于XX乡城管环卫服务中心,两年的工作中,本人积极调整状态,认认真真做事,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主动做好每一件群众反应、领导交办的事情,同时,本人先后两次被评为“XX乡先进工作者”。

(三)学习方面

进入大学以后,本人始终把学习放在首位,严于律己,虚心好学、积极向上,先后顺利通过了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计算机二级考试。大学四年从未出现考试不及格现象,学习成绩、和学习热情普遍得到了老师和同学的好评。基本做到了学前有计划、学后有总结,达到预期的效果,同

时我在学习中学到了很多知识,也锻炼了自己,经过不懈的努力,使学习水平有了长足的进步,为今后的工作打下了坚实的知识基础。进入工作以后,本人也始终不放弃学习,抓住休息时间,本人让继续看书看报,及时准确的学习好最新的知识技术,掌握最新的时事政治。

四、存在不足

在自己近年来的学习、工作中,尽管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一些方面还存在着不足。比如,社会实践经验缺乏,工作过于形式化,这些都需要自己在将来的工作中去认真面对,主动与领导同事学习请教,积极树立更加科学的工作方法。

五、未来工作设想

本人这次如果有幸被录用,将从以下两点点认真做好新岗位:

证明材料范文10

自2003年11月接 区委关于 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专职副主任的任命以来, 同志开始兼任 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专职副主任、党政办主任、 助理三个职位。在这一年时间里,该同志坚持服从镇党委政府的领导,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兢兢业业地开展工作,较好完成了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在“德、能、勤、廉、绩”表现出较好的品质。在2003年年度,民主测评中被评为优秀,在 博会 区筹备工作中被评为市先进个人。现将该同志“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证明如下:

一、“德”。该同志政治立场坚定,能够始终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在政治、思想、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自觉执行党的群众路线,经常深入群众、听取群众的心声,了解群众的疾苦、维护群众的利益;在实际工作中,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所碰到的问题;遵守纪律,讲究团结,胸怀坦荡,公道正派,勇于听取同志的批评和见议,善于团结与自己有不同的意见的同志一道开展工作。

二、“能”。该同志理论基础好,善于将在学校中所学到的经济知识、电脑知识、写作知识充分应用到具体的办公室工作、指导农村发展生产工作中去,并很好地结合实际,加以发展;组织协调能力强,能够有效调动办公室、综治办的其他同事以及镇政府不同的部门很好地配合开展工作;处理事情效率高,能够根据形势对事情作出科学判断,及时作出正确决策,采取有效措施,促使事情妥善解决。

三、“勤”。该同志求真务务,勇于改革,经常深入实际,调查研究;顾全大局、勤奋敬业,对工作认真负责,虽然同时兼顾三方面的工作,但能够服从组织安排,任劳任怨,勤勤恳恳,尽职尽能地做好每一项工作,遇到工作有重叠的时候,经常自己加班加点,确保任务完成。

四、“廉”。该同志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在本部门与经济有联系的业务中,能够严格遵守干部廉洁从政和自律的规定,遵守公共财务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开展各项工作,从来没有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的行为,在生活中始终坚持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作风,从不讲排场、比奢侈。

五、“绩”。自该同志担任镇党政办主任、综治委专职副主任和统计助理以来,开拓进取、各方面工作成效显著。一是加强协调、统筹兼顾,作好办公室主任工作。科学协调、合理安排,确保政府系统各部门正常有效地运转;发挥镇政府“神经中枢”作用,及时了解收集各方面情况,向领导反馈,让领导及时掌握面上工作情况,同时对上级的重大指示,领导的最新部署在第一时间和各部门传达,确保我镇各部门按要求、有序开展各项工作。该同志充分履行镇政府秘书职责,作好政府的各种计划、总结、报告、汇报、信息、会议发言稿、宣传稿等文字资料的撰写,草拟各种文件。安排我镇大小会议的会务工作。做好我镇办公楼管理、大院卫生清洁管理、劳动安排等后勤工作。该同志严格用章制度。按程序保管、使用镇政府印章。二是恪尽职守、尽忠尽职,全面开展我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该同志严格按照上级“三十百千”工程的要求,结合 镇具体实际,全面推开我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抓好我镇“政法、综治、调解、治保、信息”五支队伍建设;完善综治制度,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专项整治斗争,有效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和治安案件;在我镇各村各学校普遍开展反警示教育,提高广大群众拒绝、反对的意识。辖区内发案率明显下降,破案率明显上升,人民内部矛盾得到有效化解,社会稳定和谐发展;三是深入实际、加强调研,做好我镇统计工作。经常性地深入农村,进行实际考察,掌握农业生产的实际情况,向有关部门汇报;加强农业生产因素变动的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作好病、虫、害测报工作,为广大农民生产提供服务。全镇统计数据质量不断提高,指导决策的作用日益凸现。

中共 镇委员会

2004年12月2日

证明材料范文11

关键词: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材料

近些年来,由于压力容器材料选材不当、材料误用、材料缺陷等材料原因造成压力容器设备事故的案例已经越来越多。所以加强对材料质量的控制与管理、合理选用、正确使用,已经成为保证压力容器产品质量的重要前提条件。

一、对材料确认的要求

目前,对于压力容器产品制造监检中的材料确认环节,我们采取的是由企业提供用于主要受压元件制造的板材、管材、焊材的原始质量证明书,对于从非材料制造单位购买的材料,可提供加盖材料供应商检验(红)章和经办人(红)章的质量证明复印件。外购,外协的封头应有制造单位所在地监检机构出具的监检证书,其他外购,外协件(直径大于250mm以上的法兰、锻件)应提品合格证。合格证上至少应有产品名称、材料牌号、产品规格、制造标准、机械性能、化学成分(有超声波探伤要求的还应有超声波探伤结论)等内容以及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结论。企业还应提供按其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规定格式的"材料入库检验单"。检验单上应有材料名称、检验制造标准、入厂检验编号、检验项目,检验员签字(盖章)并经材料负责人员审核同意入库的签字。监检人员对照检验单和材质证明书,现场检查实物,确认标记材料标记移植工作完成后,在材质证明书和外协件产品合格证上"确认",并在监检日志中做好记录。

二、材料确认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1)目前的材料市场比较混乱,利益驱动和对材料质量安全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使部分经销商和厂商弄虚作假,私自更改材料质量证明书内容后再复印提供给客户。

(2)有些压力容器制造厂材料控制人员责任心,原则性不强,为了经济利益,出现材料质量证明书在多台产品中,甚至不同材质之间混用等问题。

(3)材料入厂后,标记移植工作做的不及时。材料堆放不严格,碳钢与不锈钢、结构钢与容器用钢混堆在一起,极易在领料下料过程中出现差错。

三、.压力容器用材料监检浅谈几点看法

1、关于供货商的确定

大型钢厂应经国家安全监察机构认可批准,由国家对钢厂强制质量认证并严格监督检验。但由于其不接受单批采购或采购数量少的小用户,可由厂商认定一些守信经营的一级商并于与公开公布,制造厂可在这些商中选择订货。

2、对于中间经销商的选择

要注重供货商经销物资的质量,更要注重经销物资人员的素质。应了解全国的生产情况,选择经调查其质量保证能力、规模和信誉度俱佳的供货商,不要贪图便宜,认真考察供货商的质量可信度,不仅仅是简单地信任供货商提供的产品样本、营业执照等资料等,更要对供货商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历史业绩等做些较为深入的调查。应按照相关要求,确实做到对供货商每年进行质量评价。

3、材料质量证明书的验收

对只能提供材料质量证明书复印件的,除了应加盖材料供货商检验(红)章和经办人(红)章外,另由其法人代表签字并盖私章,并注明原件存于何处;当由于采购量少于该质量证明书所适用的材料数量或由于质量证明书上有多个批次的材料而容器厂又没有都买,经销商因此不能把质量证明书原件交给用户时,可以要求经销商按规定提供复印件的同时提供原件,经制造厂材料检验人员核对原件、复印件之间无差异后,将原件交回经销商,由经销商在复印件上加注"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红)章。

4、关于材料可追踪性

多数制造厂均有自己的比较完善的保证材料可追踪性的标识和材料标记移植规定,实际生产中也基本按照规定实施,但也有一些厂的情况不容乐观。有的制造厂私自更换材料质量证明书以达到低价钢代替高价钢的目的,如用Q235B代替20R,16MnR等。对于之前确认过质量证明书的材料,监检员可以从时间上辨认以判断其材料的正确性;但对于材料质量证明书没有确认过的材料,对钢板实物的确认就尤为重要,可以采取打光谱的办法来辨别实物与材料质量证明书的一致性。

5、对于材料检验人员的要求

制造厂内材料检验责任人员和材料检验员应熟悉相应钢材、焊材标准及文献的相关规定,熟练使用材料检验用的计量器具。材料检验责任人员和材料检验员不宜经常更换,要求其必须要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原则性。

四、结束语

材料问题必须从源头抓,只有加强供货商的质量管理,确保制造厂内质量保证体系的完善、正常运转,提高人员的素质,加强职业道德意识,才能促进企业节约资源和提品竞争力,从而提高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技术水平。

参考文献:

[1]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S].

证明材料范文12

一、证明材料

证明,作动词,用可靠的材料来表明或判定人或事物的真实性;作名词 ,证明书或证明信。

房屋登记中的证明材料,是指房屋登记因法定要件遗失需要证明,或因共有关系事实需要证明的各种相关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证据材料,由公信力机构出具,起着证明作用,证明和确认登记材料和事实的客观真实、合法有效,具有一定证据或法律效力的文书。

我们先看一案例:A房屋抵押贷款期满还款后,从银行取回房屋他项权证后,不慎丢失了,寻找无果。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他项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

如果A申请注销登记,则必须准备齐全上述证件和材料,登记机关才能受理。A已还清贷款,丢失了房屋他项权证,A没必要再次申请补发房屋他项权证。一般情况下,登记机构会要求A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作废已丢失了的房屋他项权证,期满后,再持遗失声明、银行出具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及其他材料申请注销登记。这里遗失声明就是证明材料,它的作用就是与其它注销登记需要提供的要件材料结合起来形成一个牢不可破证据链条,证实A已偿还了银行贷款,登记机关可以受理A注销登记申请。

二、什么情况下需要证明材料

1.法定要件遗失

法定要件,根据《物权法》《房地产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土地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等不动产登记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申请不动产登记事项时必须提供的材料和要件。

如《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六)房屋测绘报告;(七)其他必要材料。

其中,申请人身份证明、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房屋已竣工的证明、房屋测绘报告等就是法定要件。这些法定要件结合起来,存在着客观上的必然联系,合法依程序发生,证明不动产登记物权来源真实,可以依法记载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取得物权受到法律保护。

当然,申请人身份证明遗失,可以通过公安机关补办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或户籍证明等办法来解决,但其他法定要件遗失后,则只有通过公信力机关出具证明和证明材料形成证据链条才能佐证客观事实存在并确凿发生。

由于申请人原因遗失了《土地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等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法定要件,相关法定机关不可以或不必要补(有时补发可能违法或产生严重法律后果)。一是不可以补的,如转移登记申请中的一方死亡的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继承合同、分割协议等,因为合同一方死亡,只有通过公证机关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登记机构才能取信受理申请;二是不必要补的,如申请注销登记时的房屋他项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书、预告登记证明、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等。

登记机构依据《房屋登记办法》《土地登记办法》等规章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要件有:房屋权属证书类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在建设工程抵押登记证明和预告登记证明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房屋已竣工的证明等。

2.共有关系不明

一是申请登记时需要共有关系证明材料的。《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三条明确,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登记机关依法要求共有房屋登记,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只有申请人提供结婚证,证明结婚时间节点,登记机构才能知道申请登记的房屋是否为夫妻婚内财产购买,或是婚前财产购买,或根据双方约定一方所有。上述要求主要基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九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对于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或离婚后未再婚的申请人,登记机关一般会提示申请人举证不动产为单独所有的法定证据,排除共有财产购买可能。

同时,对有抚养(扶养)、监护关系人的申请人提供有效证明材料,也不例外。

如果登记机关不审查共有关系(监护人)证明材料,则登记机关不仅没尽到审慎责任,还会因此卷入不必要诉讼之中。此为登记机关无奈之举,但并不违法。

二是不动产分割、转移和抵押申请时需要的共有关系证明材料。首先,登记机关在受理不动产分割、转移和抵押申请时,只有物权人才有权处置。但我国部分地方由于历史上登记制度不健全的原因,出现和存在着“隐性共有人” 现象,尤其在《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实施前,对共有财产共同申请登记要求不很严格情况下,如房改房、商品房登记在共有人一方名下的情况很多,“隐性共有人”客观存在(本人在《房屋登记机构审查申请人婚姻状况的风险与对策》一文中已有论述,载于《中国房地产》2012年第10期)。其次,部分地方登记机构依申请人个人申请,不查验是否共有情况客观存在,所以处分不动产(分割、转移和抵押)时,必须查验共有关系证明材料。最后,继承类转移登记所需的公证书,就是很好的共有关系证明材料。因为登记机构没有实质审查权利,很难对共同关系人进行审查,依据有关规定,前置公证程序,公证共有关系人,保证继承登记时不发生意外,降低登记风险。

综上,共有关系证明材料在房屋登记中,如果申请人不举证,就不能保证房屋登记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三、证明材料可以采信前提

采信证明材料的首要条件是证明材料来源必须是发证机关或公信力机构出具的,才具有法律效力。其次,就是申请人基本材料中缺少了一项法定要件或共有关系证明材料,补齐了这一法定要件(共有关系)的证明材料,配合其他法定材料,在法理上可以形成证据链条,有力证明登记事实(物权来源、转移、变更)确已客观发生,真实存在,合法、合程序。则可以受理登记申请,并记载于登记簿。再次,不可滥用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可以佐证基本事实,必须经过房地产登记审核委员会多数以上人员同意并签字。证明材料不能代替法定要件,不可滥用,如果滥用必然导致登记事实不够严肃,甚至经不起推敲,登记机构面临巨大风险。最后,采用证明材料应控制在一定范围内,每一业务件只能限定一个或两个证明材料,多则滥用。

综上所述,采用证明材料,必须是公信力机构出具的,才能保证登记真实可信,经得起历史检验。

四、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取舍的利与弊

在不动产登记中,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在取得不动产和处置不动产登记中尤显得重要。如“未婚登记记录证明”反映申请人婚姻状况,决定登记购置不动产定性为婚前或婚后财产;处置不动产时,没有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就不能保护婚姻当事人(隐性共有人)的权利。

当然,民政部门不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意味着登记机关查验申请人婚姻状况不全面,如果登记簿记录物权登记状况不真实,利害关系人一旦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登记机构难辞其责,难却诉讼风险,难免赔偿责任。

不动产登记机构作为代表国家行使登记职责的公信力机构,力求保证登记簿登记结果真实准确,降低登记错误带来的不必要诉讼和赔偿风险。同时,要求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出具婚姻状况记录证明合法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