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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考察报告

时间:2023-02-22 10:12:57

社会考察报告

社会考察报告范文1

为全面贯彻落实孟建柱同志视察我区时的重要指示和全国公安机关社会管理创新座谈会议精神,积极适应新形势,抓住新机遇,迎接新挑战,落实新要求;为在新的起点上大力推进公安机关社会管理创新,推动实现全区公安工作跨越式进步开好局、谋好篇、起好步,公安厅党委集中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全区公安机关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新形势、努力实现公安工作跨越式进步‘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同时,以全市公正廉洁执法暨执法规范化建设推进会议在鄂温克旗圆满召开为契机,为迅速认真贯彻落实推进会议精神,认真总结和查摆工作不足,并坚决以高苏和局长、邱成刚局长的讲话精神为主线,弥补不足,改进方法,再创新、再实践,全面推进全局的公正廉洁执法和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

今年9月7日至9日,旗长助理、旗公安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军率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承办全市执法规范化推进会工作中优秀民警一行23人组成考察团,赴扎兰屯、阿荣旗、莫旗公安局考察学习社会管理创新、队伍规范化管理、执法规范化建设和公安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先进经验和主要做法。通过学习考察,考察团成员亲眼目睹了扎兰屯、阿荣旗、莫旗公安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和公安四项建设工作取得的重大成就,亲身感受了兄弟旗市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新变化、新发展,普遍感到开阔了视野、增长了见识,更新了观念、看到了差距,认为学有所得、学有所思、学有所感。

一、三地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成功经验及做法

扎兰屯、阿荣旗、莫旗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人财物快速流动,社会矛盾复杂多变,治安形势异常严峻,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大局平稳的难度愈来愈大。近年来,三地公安机关结合自身实际,主动探索、积极作为、大胆改革,以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为推动公安工作发展的切入点和突破口,创造了一系列好经验、好做法。

(一)社会治安动态打防控体系实现新跨越。在扎兰屯市公安局期间,考察团一行实地观摩了指挥中心110接处警大厅建设、城市防范体系六大机制运行情况;观看了工作介绍片,深入了解了该局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灯杆报警法、110流动警务室、三声治安联防法运行情况;实地考察了机关各部门软、硬件建设工作及人员配备情况,认真听取了薄立峰局长在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推进执法规范化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工作介绍。该局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切合现实需要,具有很大的学习、借鉴价值。

(二)以信息化引领公安工作快速发展。在阿荣旗公安局期间,考察团一行在指挥室杜彦军主任的详细介绍下,实地参观了指挥中心110接处警信息化应用工作、基层基础室和出入境管理室窗口办公“一网式”服务工作、刑事科学技术室标准化建设工作运行情况;观摩了机关办公大楼的标准化建设、警营文化与日常规范管理方面的工作情况;听取了张杰政委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公安信息化建设与应用情况介绍,及规范日常管理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中积累主要做法与考察团进行了经验交流。该局在信息化建设与应用、规范化管理工作中取得的突出成效为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适应当前公安工作需要,值得在工作中加强学习与交流,推动整体工作向前发展。

(三)执法规范化建设取得新成效。在莫旗公安局期间,考察团听取了刘一凡局长关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执法规范化建设、考核机制运行的主要做法,观看了执法规范化建设专题片;实地观摩了指挥中心110接处警大厅建设、指挥系统多警联动运行情况的现场操作及社会治安动态防控工作中的突出作法,实地参观刑警大队、交警大队和尼尔基镇第一派出所的队伍正规划化建设和日常工作运行情况。该局在执法规范化建设中积累丰富的实战经验为推动执法创新机制运行将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学习三地工作经验的启示

考察团成员一致认为,通过学习三地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经验,既看到了工作上的差距,更在思想观念和工作理念上受到了启发。

(一)社会管理创新必须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解放思想是改革创新的前提。扎兰屯、阿荣旗、莫旗三地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之所以走在全市前列,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始终将解放思想贯穿始终。我们此次考察看到的扎兰屯的“灯竿报警”、阿荣旗“一网式办公”和莫旗的“执法规范化奖惩绩效考核制度”就是解放思想的成功典型。我们到扎兰屯等地学习,就是要学习他们自觉融入和服务大局、敢于创新进取、勇于探索担责的工作理念,这样才能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始终站在公安事业发展的最前沿。

(二)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必须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信息化是公安工作发展的必由之路,是破解社会管理难题的重要途径,是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有效载体。阿荣旗提出的“信息化引领公安工作”,即创新公安情报工作,强力推进“大情报”平台建设;创新互联网监管机制,强力推进“大网安”格局 ;创新打击犯罪新举措,强力推进“网上作战”;创新和谐警民关系途径,强力推进“户籍服务一网办”,都是以信息化手段为基本依托。扎兰屯市社会治安动态防控和莫旗的110指挥中心建设也都是如此,我们此次考察团所到之处,无不与信息化工作有紧密关系,给我们最大的直观感受也就是信息化建设与应用。在信息化迅猛发展的今天,我们要学习先进经验,就必须牢固树立科技强警意识,切实提高全警信息化应用水平,充分运用日新月异的现代科技手段,为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插上腾飞的翅膀,实现公安工作的流程再造和效能倍增。

(三)公安机关的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不唯上、不唯书、只唯实。如扎兰屯市针对周边农村案件高发的态势,针对结构复杂的现实状况,研发出了一套“灯竿报警”系统和农村110流动警务车,大大提高了公众安全感;莫旗公安局以“实战、实用、实效”为着力点,大力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阿荣旗更是紧紧抓住社会管理创新有利契机,破解了一系列社会管理难题,从队伍规范管理到信息化应用都取得了较大成绩。莫旗公安局从狠抓执法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我们学习三地先进经验,就是要进一步强化“贴近实战、服务实战”的工作作风,切实加强调查研究,确保出台的制度和制定的文件附有操作性、针对性和生命力。

社会考察报告范文2

一、北欧四国“高福利”社会保障制度的共性和突出特点?

1.社会保障范围和内容十分宽泛?

以芬兰为例,社会保障体系包括三大部分:预防性社会和健康政策,社会和卫生服务以及社会保险。具体内容见下面图示:?

以上内容表明,芬兰的社会福利和保险涉及到从人的出生、婴儿时期到老年的全过程,从预防疾病、事故,控制饮酒、抽烟开始,到实施基本免费医疗。中小学教育基本实行免费教育,学校提供一顿免费午餐,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是全方位的。这种社会保障体系尽管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但从贫富差距很小和共同富裕的程度看,类似于社会主义所追求的社会目标。这被当地人称为“资本社会主义”。?

挪威、丹麦的社会保障也基本具有以上特点,只是在具体的保障标准上与芬兰有所差别,比如丹麦的养老金制度的覆盖面是全部在丹麦居住的退休人员,不论是否交纳社会保险税费,而其他三国的养老保险只覆盖交纳社会保险税费的退休人员。当然这种区别与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有密切关系。

?

2.社会保障收支占国内生产总值或国民收入的比重很高?

芬兰的资料表明,整个90年代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保持在25—30%之间,近一、两年来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有所下降。详见表1。?

表1 90年代芬兰社会保障支出规模

资料来源:芬兰社会事务与卫生保障部。1998年和1999年数据为初步统计数。

挪威的国民保险(相当于芬兰的社会保险范围),1999年为159235百万挪威克郎,占GDP的13.6%,占全部政府财政和社会保险预算的36.8%。据资料反映,丹麦社会保障总支出约占GDP的34%。瑞典1994年的养老保险、疾病和残疾保险、家庭补贴、其他津贴、管理费这五项支出分别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0.1%、5.7%、3.5%、1.1%和0.39%,总计占当年GDP的20.79%。?

高福利的社会保障支出必然导致政府的高税费收入。丹麦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自税收,其税收负担率是世界上的国家之一,1996年达到51.7%。芬兰、瑞典和挪威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自三个方面:财政预算拨款、雇主和雇员缴费,财政预算收入主要来自一般税收。从总体看,税收和缴费约占个人总收入的50%左右。?

值得一提的是,四国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和持续性。挪威政府从1996年开始,建立了一笔约4000亿挪威克郎的社会保障基金,约占GDP的40—50%。这笔基金由挪威国民银行管理和经营,主要通过国际投资达到保值增值,以便将来补充社会保障资金的不足。从某种意义上讲,四国目前虽然实行现收现付的社会保障模式,但挪威的做法是由国家为主体建立了社会保障资金的积累,具有一定的特殊意义。

3.社会保障收入的结构特点

在芬兰、挪威和瑞典三国的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中,雇主和雇员(或称为受保人The insured)的收费(Contributions),大体占60%左右,政府财政预算支出占35%左右。与这三国不同,丹麦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自税收,约占全部资金来源的80%。?

下面对芬兰、丹麦和欧盟(平均水平)社会保障资金收入结构进行具体描述和对比。

表2 芬兰、丹麦和欧盟社会保障资金来源结构(%)

注:其他是包括利息和其他资本收入。

资料来源:芬兰资料来自芬兰社会事务和卫生保障部(1999年数据),丹麦和欧盟数据来自丹麦社会事务部(1995年资料)。

据考察,社会保障资金收入结构变化的趋势是政府预算支出所占比重有所下降,雇主和雇员

交纳的社会保障费比重有所提高。资料较全的芬兰反映了这一总体趋势。详见表3。

表3 芬兰社会保障收入结构变动趋势(%)

资料来源:根据芬兰社会事务和卫生事业部提供的数据计算。1998年为初步统计数,1999年、20xx年为预计数。

表3的数据表明,芬兰社会保障资金收入结构中,政府财政支出和雇员缴费所占比重下降,雇主缴费和其他资金来源比重呈提高趋势。?

社会考察报告范文3

一、北欧四国“高福利”社会保障制度的共性和突出特点

1.社会保障范围和内容十分宽泛

以*为例,社会保障体系包括三大部分:预防性社会和健康政策,社会和卫生服务以及社会保险。具体内容见下面图示:

以上内容表明,*的社会福利和保险涉及到从人的出生、婴儿时期到老年的全过程,从预防疾病、事故,控制饮酒、抽烟开始,到实施基本免费医疗。中小学教育基本实行免费教育,学校提供一顿免费午餐,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是全方位的。这种社会保障体系尽管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但从贫富差距很小和共同富裕的程度看,类似于社会主义所追求的社会目标。这被当地人称为“资本社会主义”。

*、*的社会保障也基本具有以上特点,只是在具体的保障标准上与*有所差别,比如*的养老金制度的覆盖面是全部在*居住的退休人员,不论是否交纳社会保险税费,而其他三国的养老保险只覆盖交纳社会保险税费的退休人员。当然这种区别与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有密切关系。

2.社会保障收支占国内生产总值或国民收入的比重很高

*的资料表明,整个90年代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保持在25—30%之间,近一、两年来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有所下降。详见表1。

表190年代*社会保障支出规模

资料来源:*社会事务与卫生保障部。*年和*年数据为初步统计数。

*的国民保险(相当于*的社会保险范围),*年为159235百万*克郎,占GDP的13.6%,占全部政府财政和社会保险预算的36.8%。据资料反映,*社会保障总支出约占GDP的34%。*1994年的养老保险、疾病和残疾保险、家庭补贴、其他津贴、管理费这五项支出分别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0.1%、5.7%、3.5%、1.1%和0.39%,总计占当年GDP的20.79%。

高福利的社会保障支出必然导致政府的高税费收入。*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自税收,其税收负担率是世界上最高的国家之一,1996年达到51.7%。*、*和*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自三个方面:财政预算拨款、雇主和雇员缴费,财政预算收入主要来自一般税收。从总体看,税收和缴费约占个人总收入的50%左右。

值得一提的是,四国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和持续性。*政府从1996年开始,建立了一笔约4000亿*克郎的社会保障基金,约占GDP的40—50%。这笔基金由*国民银行管理和经营,主要通过国际投资达到保值增值,以便将来补充社会保障资金的不足。从某种意义上讲,四国目前虽然实行现收现付的社会保障模式,但*的做法是由国家为主体建立了社会保障资金的积累,具有一定的特殊意义。

3.社会保障收入的结构特点

在*、*和*三国的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中,雇主和雇员(或称为受保人Theinsured)的收费(Contributions),大体占60%左右,政府财政预算支出占35%左右。与这三国不同,*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自税收,约占全部资金来源的80%。

下面对*、*和欧盟(平均水平)社会保障资金收入结构进行具体描述和对比。

表2*、*和欧盟社会保障资金来源结构(%)

注:其他是包括利息和其他资本收入。

资料来源:*资料来自*社会事务和卫生保障部(*年数据),*和欧盟数据来自*社会事务部(1995年资料)。

据考察,社会保障资金收入结构变化的趋势是政府预算支出所占比重有所下降,雇主和雇员

交纳的社会保障费比重有所提高。资料较全的*反映了这一总体趋势。详见表3。

表3*社会保障收入结构变动趋势(%)

资料来源:根据*社会事务和卫生事业部提供的数据计算。*年为初步统计数,*年、2000年为预计数。

表3的数据表明,*社会保障资金收入结构中,政府财政支出和雇员缴费所占比重下降,雇主缴费和其他资金来源比重呈提高趋势。

4.社会保障的法制化程度高

政府对社会保障收支和政策制定主要通过法制和行政方式管理。行政管理以法律为依据,法制化程度非常高,依法行政贯穿社会保障计划、执行和解决纠纷和问题的全过程。例如,*政府在制定国民保险纲要时,明确写明各项保险收支安排所依据的法律。2000年*国民保险纲要的第一段,写明了国民保险资金分配是依据1997年2月28日的国民保险法案;家庭补助是依据1946年10月24日法案;对拥有幼儿家庭的现金补助依据*年6月26日法案。另据*卫生和社会事务部介绍,居民对社会保障执行中的不满、问题和纠纷可以通过法院上诉,通过法庭解决。

5.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中的中央与地方关系

社会保障管理职责在政府间的划分,是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重要方面。北欧四国采取的体制很不相同。*中央政府承担社会保障管理的主要职责,从中央到县、市三级政府都设置卫生和社会事务部。县政府主要负责医院和特殊社保服务,市政府负责老年人照顾等基层社保服务。养老金、失业救济等大部分社会保障都由中央政府负责。

*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与*有较大差别,主要职责由地方政府承担,中央政府只负责制定政策、标准、计划、实施转移支付等宏观调控。由于中国的体制与*相近,因此这里主要介绍*的做法。

*政府分为中央、县和地方政府(Localgorvernment)三级,有14个县,275个地方政府。县和地方政府是相对独立的,具有政治、法律上的管理权和自己的税基。

在社会保障职责上,大多数职责是由最基层的地方政府承担,包括老年人的照顾和服务、婴儿家庭补贴、残疾人康复和照料、失业救济(没有交纳社保费的失业人员)、生病津贴以及社会养老金分配等。县级政府负责地方政府不承担的一些特殊社保职责,包括对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力的家庭救助、拥有多子女家庭的补助等。由于社会保障是基层政府的职责,所以县和地方政府的公务员占政府公务员总数的75%。

关于社会保障收入的来源,县和地方政府都有自己的税收。由于地区之间存在经济条件和发展差距,各地方的税率水平不同,最高税率和最低税率相差9个百分点。地方政府的收入通常不能弥补本身的支出,收入的1/3左右来自中央和上级政府收入返还和补助。

中央政府承担着制定社会保障范围、标准和政策,制定和颁布社会保障法律,在全国范围内调节社会保障资金的责任。由于中央政府主管社会保障的社会事务部不在下级政府设办事机构,因此不存在行政管理关系,换言之,中央政府对社会保障事业的管理不依靠行政手段。中央政府主要依靠两方面的手段履行职责,对各县和地方政府的社会保障事业进行调控。一是通过统一的法律,全国都要遵守《社会救助法》,本法规定了社会保障的范围、内容和标准。各级政府都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和承诺具体实施社会保障管理。总体上讲,实际情况表明县和地方政府都能较好地履行法律,并根据当地公众的需要,不断改进社会保障的服务水平。二是通过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制度。全国GDP的20%是用于转移支付的,中央政府通过这种制度对地区间的社会保障财力进行调节,以达到社会福利均等化的目标。

6.社会保障资金收缴与支付管理是相互分离的

北欧四国的社会保障资金支付基本上是由各国社会事务部、社会事务与卫生部、劳动部(或劳工部)及其他承担社会福利职责的部门管理,收缴社会保障资金不由这些部门负责。*的社会保障收入主要来自税收,自然是由税务部门征收管理,*和*的社会保障缴费是由税务部门。

7.“高福利”社会保障模式的发展趋势

这些国家的社会事务与卫生部官员认为,他们将坚持这种“高税费、高福利”模式,不准备对其进行重大改革。其主要原因是这些国家的政治团体、执政者仍继续将社会福利均等化作为重要的社会政策。但他们也认识到这种模式面临着人口老龄化和欧盟对其成员国减少政府债务率要求的压力,主张并开始通过改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某些做法,如提高雇主和受保人缴费比例,严格控制提前退休,政府将经济增长的部分收入转作社会保障基金积累等措施,以应对未来挑战。

二、启示、借鉴与建议

1.中国不宜实行“高福利”国家社会保障模式

尽管北欧四国的社会保障使其社会基本达到了“共同富裕”目标,但中国现阶段还难以借鉴这一模式。其主要理由如下。

国情差异很大。北欧四国的共同特点是人口少,国土面积小,人均GDP很高。北欧四国人口分别在400—800万之间,面积分别在30—40万平方公里左右,人均GDP分别在2—3万美元左右。经济发达、收入水平高,具备了实行高福利和共同富裕的条件。而中国国情恰好相反,人口多,国土面积大,人均GDP只有800美元,不具备实行高福利保障的经济实力。

经济发展阶段和社会政策目标不同。北欧四国在经济基本实现工业化基础上,社会政策目标侧重于社会平等。而中国目前仍处于工业化过程中,社会发展政策更侧重于效率,当然在现阶段,政府也在尽可能兼顾社会平等目标。

社会保障制度的成熟程度不同。北欧四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已有几十年历史,相对成熟和稳定。中国目前虽然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社会保障制度正处于体制转轨时期,面临的难点问题很多,历史遗留的包袱很重。因此在体制重建过程中,难以将保障水平定的过高。

2.北欧四国社会保障管理中值得借鉴的几个方面

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缴和支付应分开管理。目前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缴在多数地区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支付也由该部门负责。这种“收”、“支”两方面集中由一个政府部门管理的体制在国际上比较少见,其弊端较多:①一个部门管理工作量太大,收支管理粗放。目前在实际中实行差额缴拨十分普遍,这种做法实际上仍是以企业自我保障为基础,社会进行调剂,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统筹;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征管收费的严肃性差,征管手段不足,社会保障费欠缴十分严重;③繁重的收费工作影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社会保障资金支付管理的效率。

建议由税务部门社会保障收费,资金实行财政预算专户管理,由财政通过社会保障专门预算拨款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这样做的好处是:①由于财政部门承担社会保障的最后“兜底”责任,所以税务部门将严格社会保障费的收缴,力求减少企业欠费,减轻财政压力,使财政自身责任和控制管理权力相统一;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专司社会保障支付管理职责,有利于管理的细化,提高效率;③有利于真正实现社会保障的社会统筹,解除企业负担,基本统一社会保障支付标准。

社会考察报告范文4

调研地点:XX镇中心小学

采访人物:吴校长

调研目的:了解当地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办学环境、发展现状、发展困难;

教师队伍建设情况;

学校食堂情况,学生基本营养状况。

调研结果:

学校基本信息:XX镇中心小学始建于1925年,是XX县历史最悠久的学校之一,是一所县级示范小学。现有10个教学班,1、2、3、4年级各一个班,5、6年级各3个班。学生共有529人,学生主要来自附近的前畈村。其中住宿生278人,学校一共有12个寝室,这个学校因为有5、6年级所以住校人数较多,而且学校规定家距离学校3公里之外必须住校。学校是天堂寨镇小学里规模最大、发展较为完善的一所全日制完全小学。

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校园占地面积约7600㎡,生均占地面积约14㎡,校舍面积约3690㎡,学校操场总面积2000㎡,学校图书馆现共有各类图书2万册,学生用计算机台数12台。2012该校实施了“班班通“工程,10个教学班级目前均已经开通了“班班通”,学校老师利用现代化的多媒体设备进行课堂教学。每个教学班级均配备电风扇。

教师队伍建设基本情况:学校在编教职工22人,主要为扶贫定向老师、当地的特岗教师。其中大专以上学历19人,省优秀教师1名,小学高级教师16人。

学校食堂情况,学生基本营养状况:学校通过自己经营食堂,招聘当地村民后勤保障,确保学校食堂的进货和卫生安全。学校每周都会制定合理搭配的菜谱,在实际走访中我们也看到学校确实为学生制定详细和科学的菜谱,并且进行公示。一荤两素一汤,米饭免费供应。在走访学校学生中我们得知,如果学生对学校饮食不满意可以直接和学校校长反映。国家目前实施了学生营养餐工程,每个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每个学生每天早餐补贴三元,当地结合自身实际,将该补贴用在午餐上,每个学生每顿午餐补贴三元,一周(5天)可以获得15元用餐补助,另外学生自己每天交2元用餐补贴。通过个人和财政的共同出资,确保在校学生吃的好、吃的安心。同时我们也通过实地走访和观察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当地儿童饮食也越来越丰富合理和有营养,很少存在营养不良的情况发生。

学校发展现状、发展困难:作为一所中心小学,学校的硬件水平在当地小学中已经处于前列。而且有县财政拨款,校园建设发展很快。但是学校目前依然面临着经费不足、教师短缺等诸多问题。因为是县级财政拨款,财力有限,而且目前是按学生人数拨款,经费本身就存在不足,财政拨款还得主要用在校园基础设施建设上,所以对于学校办学质量和学生学习条件的改善投入是不足的;教师工资、福利少。因为村子小、财力不够,教师编制少,学校教师配备不齐,平均1个老师教23个学生。老师月工资2500元,除此之外福利很少,几乎没有;当地地处山区,交通不便,学生上学、放学出行是个很大的问题。我们在走访中得知有的孩子上学甚至得走3个小时左右,翻越几个山头;此外,对于的学生补助也有待提高,目前只有营养午餐和免学费两项工程,一些贫困家庭的孩子还得依靠社会企业家和爱心人士的救助。

社会考察报告范文5

当代城市中学生社会人格状况调查报告

一、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我们的社会处在现代化的进程当中,而教育界也在逐步完成自身的现代化。新的时代需要新的培养人的机制,新的人才需具备哪些特征?目前学校和家庭对中学生的不利影响有哪些?这些问题自然成为我们关注的焦点,故而在“社会调查实践”中,我们选定了“中学生家庭与学校教育现状抽样调查”这一课题。经过调查和分析汇总,参考各种文献,现选取当代中学生的社会人格特征作研究对象,原因有以下两点:①通过调查了解当代中学生社会人格的现状,可以发现我们的家庭、学校在学生性格培养上存在的不足,是哪些因素导致积极的社会人格,而哪些又导致消极的人格。②对目前处在转型社会中的我国中学生而言,其社会人格同其社会的性质同样具有过渡特征,在传统与现代的人格类型转换的现阶段中透视当代中学生的人格特征,哪些透视出时代的特色,而哪些还体现出历史的束缚。前一点主要出于应用的思考,而后者则更多偏重于对社会文化变迁的理论思考,所有这些,构成了我们从事调查的研究目的与意义。

在研究中,我们采用了抽样调查的方法,共计回收中学生答卷175份,经检查,结果客观有效,问卷质量高,并按照调查工作计划中确立的指标项目分别作检验分析,同时结合图书馆中的人口学资料,作了初步的思考。下文中,拟从当代中学生对所处环境的态度与感受、偶像崇拜、人格倾向、转型社会人格结构几方面具体阐述。

二、社会转型期中学生对所处家庭和学校环境的感受和态度

1.部分父母老师的德育影响力与子女自身难以协调一致。在被调查的中学生当中,有70.2%的父母较注重子女的德育教育,而且在平时能够作到言传身教,自身具有示范性作用,这对子女的教育是非常有利的,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有29.8%的父母则不是很注重德育的教育,这已是一个不低的比例,事实上,父母亲在家庭内的各种行为所体现的道德、形象和道德内涵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子女的楷模,这在人生观尚未完全定型的青春期前期的少年儿童中尤为如此。父母与子女在家庭里充当的角色与地位存在一定的差异,具体说“父母是施教者,子女是受教者,是依赖者,他对有支配权的一方--父母,会发现’自居作用’,而子女在这种作用下会追随和仿效父母,以期将来能成为父母那样的人。”当然这种机制的作用有时完全是潜意识的。由调查的结果来看,在问及学生“当老师教导您怎样做人与父母教导不一致时,您会选择什么?”有4.7%的中学生选择了(A)“听父亲的”其较之(B)“听母亲的”所选比例4.3%稍高,但由此已可看出现代中国家庭德育中母亲的地位较之古代“父严母慈”的家庭中母亲的地位已有很大的提升,虽然这样,还是可以看出现代中学生对父母的教导的依赖性已下降到足以引起重视的地步,因为也有11.9%的学生选择(C)“听老师的”,可见在学生的品德教育的施行者中,老师无疑是较之家长更具有道德典范和说服力的人物,其所行所言会给尚处在世界观、人生观奠基阶段的中学生带来巨大的塑造性影响。当然,在“父母教导与老师教导不一致时”,大多数中学生还是理性地选择了“谁对就听谁的”(F),这一比例达50.2%,而不是像以上三个简单地选“父亲”(A)4.7%、“母亲”(B)4.3%或“老师”(C)11.9%那样,“谁对就听谁的”表明了他们已具有判断的能力,不盲从、不迷信权威,这是当代青少年心理上的一个显著特征。不过我们仍须看到另一面,竟然有24.3%的中学生选择(E)“谁的说法与我相符合就听谁的”,这一比例之高是让我们始料不及的,我们起码可从中看出当代中学生的“自我中心”倾向的表现,当代的中学生,由于独生子女占较大比例(本次调查结果中,独生子女占66%),在家庭中地位较高,致使一部分学生以自我为中心的性格特征得到强化。而这种性格特征一方面会导致一部分学生持有过度的“自尊感”,而且对于他们未来生活中面临的人际关系的良好发展无疑是一种潜在的阻碍。这一部分学生较之前面“谁对就听谁的”那些学生而言,更难以与人相处,常常以自己的价值标准评判一切事物,难以做到客观、公正和替他人着想,这是我们今后的教育工作中所应重视的一个问题。

2.学生在家庭内、学校内缺乏与家长、老师的情感交流,就调查问卷中“交流状况”一题而言,“与同学谈心或讨论问题”是中学生人际交往中最为频繁、最为主要的形式,用SPSS中的Descriptive(描述性统计)功能得出中学生总体对“与同学交流与讨论”一项的总体平均值为1.87,在取值①“非常多”与②“较之多”间,靠近“较多”,这反映了中学生的人际交往对象中,同辈群体和首届群体间的交流更容易让他们接受,正是在这种交流中个人开始作为一个主动参与者,作为一个社会的“准成员”逐步领会各种社会角色的含义和规范。其次,“与父母一起看电视”的总体平均值为2.53,在取值②“较多”与取值③“一般”中间。但相比之下,语言的交流状况则不是很令人乐观,“与母亲谈心和讨论问题的总体均值为2.71已靠近”一般“水平,”与父亲谈心和讨论问题“均值为3.13,”与老师谈心和讨论问题“均值为3.62,已在”一般“与”较少“之间,且大大低于与母亲的交流状况均值。由以上数据得知,青少年选择的交流对象首先是同学或朋友,其次是母亲,再次是父亲,最后才是老师,这同目前的学校教育现状有关,据调查,仅有1.7%的学生承认经常有老师到家中家访,有20.7%的学生承认偶尔有老师家访,有77.4%的学生从未见过老师家访。同样,在对“学校诸方面的满意度”调查中,学生最不满意的列举项中,排在第三位的就是学生认为“师生间缺乏交流与理解”。应试教育格局下师生间缺乏交流,亲子间缺乏沟通已成痼疾,目前,素质教育已提到中国教育改革的议事日程上,我们相信在将来的学校教育中,越来越多的师生间会建立一种融洽、和谐的友谊关系,这是新时代社会的需要,也是未来人人格的需要。:

3.对家庭、学校的各种状况的满意度:在问卷上,我们一共询问了中学生对其家庭的七种基本情况的满意度,得到的每项的平均值均在取值②“较满意”与取值③“一般”之间,但达不到超过“较满意”的水平,按满意度从高到低地排列为:“父母从不体罚自己”(2.12,指均值,下同);“对父母的职业”(2.27);“对家庭的住房情况”(2.41);“对家里给自己的零用钱”(2.48),“对家庭的收入”(2.53),“对家庭对自己的兴趣的了解”(2.56),最低的是“听取自己的意见”(2.74),由均值最低的两项来看,目前中学生对家庭觉得较不满意的方面主要还是亲子间的交流与了解不够,特别是对自己缺乏一种“以成人对待”,能够给自己在家中以一定的决定权和发言权的民主态度,这对于处在青少年期的中学生而言,是一种缺乏认同与肯定的不利因素,故而当我们在“自我评价”一题中询问“您觉得自己是否独立”,回答值的平均值为1.88,非常靠近值②“一般”水平,由此可见青少年学生面对以上家庭环境难以培养自我的独立感与成就感.

以上列述的道德协调状况;人际沟通状况;对学校家庭环境的满意度三个方面的问题均是个人社会化过程中非常重要的环境因素,所以寻找当代中学生对其家庭、学校环境的认识和感受态度,是有助于解释他们的社会人格特征的,这也正是我们罗列出以上的调查数据的原因。

社会考察报告范文6

一、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基础问题,关键要克服瓶颈制约,找准平衡基点,整体推进。

村委会民主选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诸如选举的理念、选举的功能、选举的技术、选举的程序等构成了一系列民主选举中的理论和实践网络。调查中发现大多数村民虽然都对民主选举这一举措表示赞成和肯定,但村民的法律意识普遍较差,民主选举的主动性和优越性并没有完全体现出来。在调查过程中,表现出来的问题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民主选举中的瓶颈制约:

(1)法律规定的前瞻性与文化传统的滞后性矛盾。一般说来,法律规定总是建立在社会实践基础之上的,与客观现实需求相适应。我国的村级民主选举,本身是一种法治民主的助推剂,它既是对广大农民的培训,也是对整个社会的培训。正是这种自下而上的、带有一定超前性的民主选举制度,推动着我国社会的民主进程。然而,这种推动作用是个渐进过程。一方面,在我国,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革的情况下,客观形势亟需法治民主的深化;另一方面农民的民主参与意识的滞后性有着较深的传统文化根基。反映在村委直选中,不少选民对村委班子成员的选择并非出于他们的主动,而往往是被“塑造”出来的。对候选人要素重要性的认识远远低于对利益分配的关注或者政治象征背景的联系和与自己的亲疏远近。《村委会选举办法》规定的三种投票形式,流动票箱投票仅作为一种辅助形式,应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但在具体实施中,大多数村没条件进行大会集中投票,而不少村民又不想去固定的投票场、投票站投票,有的地方甚至还出现“卖票”现象。因而,村级民主选举的规定与选民本身的需求明显地相背离,选举中投票率的高低并不能完全反映选民民主意识的强弱。

(2)法律规定的有限性与实际操作的复杂性矛盾。我国农村的民主法治化进程与改革开放同时起步,各种社会关系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具有不确定性,这一环境下形成的民主选举制度还是初步的,它需要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因此,《村委会组织法》对民主选举的条文规定不可能顾及全面。虽然地方法规的《选举办法》能给一定配套,但也有不少局限性。在法律法规与实施细则,原则规定与具体措施之间的空隙较大,有的规定过于原则,不便操作;有的虽有行为模式,但没有法律后果;有的内涵模糊,不好统一理解等。这里仅列举几点,以见一斑:一是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标准难把握。《村委会组织法》十二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委会选举办法》第十三条对候选人的推选条件作了细化。如果选举委员会资格审定时,认为虽有被选举权但不符合推选条件的人被海推为候选人后,他可否被确定为正式候选人就比较难把握,尤其是在选举委员会与选民有较大意见分歧的情况下更是如此。二是选举中的“拉票”现象难处理。拉票行为,既有正常、合理的行为,也有不合理,甚至带有“贿选”等痕迹的行为,同时又会有两者兼之的。如何界定它们之间的区别加以妥善处理,法律依据不足就带来了选举中的杂音。三是选举结果的有效性难认定。在一些细小环节上难免出现偏差或不妥,有的可以即时得到纠正,有的却事后难以操作,一旦选举结果产生后,如何认定其有效性就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2、民主选举中的平衡基点:

村民直选法律运行的整体功能的有效发挥,关键在于其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变化中求得自身内部结构的相互协调。因而,在实际中应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1)需求与可能。任何社会关系都需要相应的社会规范加以调整,以维护正常秩序。村委直选的有序性也必须根据农村的客观需要,在“收支”平衡的运行中加以实现。一方面,村委直选具有通过一定法律规范实现广泛的利益需要。另一方面,乡村客观现实应具有支付法律运行成本的能力。因此,在规范民主选举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农村社会需求的各个要素对法律规定的制约作用及相互关系。有时候,就当地当时的经济、政治、文化条件而言,具有规范某个法律行为的需要,但不一定具备其相应的成本支付能力。

(2)效益与成本。在社会支付能力相对不变的情况下,法律的运行成本越低,那幺它的效率越高。村级民主选举的法律效益,应以最低的运行成本来获取最佳的选举目的。使一大批素质较好、群众信赖的农民走上村委会工作岗位,是民主选举最直接的目的,从而来辐射农村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以实现长远的整体效益。在村级民主选举的法律运行中,如何求得成本与效益的相对平衡,有不少方面值得进一步探讨。

(3)周密与简便。于法周密和于法简便相结合的原则,是农村民主选举中法律运行的内在要求。村级民主选举的

整个过程必须一环扣一环,法定的程序不能变,规定的步骤不能少,不能怕麻烦,图省事,更不能走过场。但是受农村客观环境和村民文化心理素质的影响,从选举实践看,能达到同一选举目标,村民更乐于接受简单易行的选举方法。在有些地方推行的无候选人直选,之所以受到农村群众的欢迎,并且取得成功,组织严密、形式简便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3、整体推进——民主选举中的对策措施:

(1)在引导与磨合中,强化村民的参与意识和参与水平。增强村民的参与意识和参与水平,是农村民主自治的软环境。没有广大农民群众的这种理念与思想,再好的民主选举的法律规定也会走样变形。不断丰富的村级民主选举实践,是营造民主法治环境的大课堂。对于广大村民来说,只有他们认识到自己由权力的对象不同村里不同的条件所决定。

对于实行民主管理,首先要坚持和完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度。通常人口少且居住集中的村采用村民会议,而人口多且居住分散的村采用村民代表会议。明确规定村民代表会议的人员组成及其条件、职责、权利制定议事内容和议事规则,确定活动方式,活动程序和活动时间,并按规定严格执行。其次,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明确规定民主议事的内容,凡属村务管理的重大事项以及农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都应先召集党员大会讨论,再分别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按大多数人的意见实行民主决策,坚决纠正不顾群众意愿而由几个干部自行其是的做法。要实行民主管理,还要切实加强群众对村干部的民主监督。

三、民主决策在村民自治体系中起着关键作用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增强党的活力和团结统一”。实行民主决策,是民主集中制在党委决策上的本质体现;加强民主决策,是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这个重大课题中应有之义,只有提高党委民主集中制的质量,才能更好地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促进各项工作的落实和经济建设快速发展.

社会考察报告范文7

为全面贯彻落实孟建柱同志视察我区时的重要指示和全国公安机关社会管理创新座谈 (一)社会管理创新必须解放思想、转变观念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解放思想是改革创新的前提。扎兰屯、阿荣旗、莫旗三地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之所以走在全市前列,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始终将解放思想贯穿始终。我们此次考察看到的扎兰屯的“灯竿报警”、阿荣旗“一网式办公”和莫旗的“执法规范化奖惩绩效考核制度”就是解放思想的成功典型。我们到扎兰屯等地学习,就是要学习他们自觉融入和服务大局、敢于创新进取、勇于探索担责的工作理念,这样才能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始终站在公安事业发展的最前沿。

(二)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必须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

信息化是公安工作发展的必由之路,是破解社会管理难题的重要途径,是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有效载体。阿荣旗提出的“信息化引领公安工作”,即创新公安情报工作,强力推进“大情报”平台建设;创新互联网监管机制,强力推进“大网安”格局;创新打击犯罪新举措,强力推进“网上作战”;创新和谐警民关系途径,强力推进“户籍服务一网办”,都是以信息化手段为基本依托。扎兰屯市社会治安动态防控和莫旗的110指挥中心建设也都是如此,我们此次考察团所到之处,无不

与信息化工作有紧密关系,给我们最大的直观感受也就是信息化建设与应用。在信息化迅猛发展的今天,我们要学习先进经验,就必须牢固树立科技强警意识,切实提高全警信息化应用水平,充分运用日新月异的现代科技手段,为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插上腾飞的翅膀,实现公安工作的流程再造和效能倍增。

(三)公安机关的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不唯上、不唯书、只唯实

如扎兰屯市针对周边农村案件高发的态势,针对结构复杂的现实状况,研发出了一套“灯竿报警”系统和农村110流动警务车,大大提高了公众安全感;莫旗公安局以“实战、实用、实效”为着力点,大力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取得了显着成效;阿荣旗更是紧紧抓住社会管理创新有

利契机,破解了一系列社会管理难题,从队伍规范管理到信息化应用都取得了较大成绩。莫旗公安局从狠抓执法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我们学习三地先进经验,就是要进一步强化“贴近实战、服务实战”的工作作风,切实加强调查研究,确保出台的制度和制定的文件附有操作性、针对性和生命力。

(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必须争取重视和支持

公安机关是社会管理的中坚力量,但绝对不是包打天下的唯一力量。社会管理涉及众多方面、诸多部门,只有建立党政统一领导,公安牵头,各有关职能部门积极参与配合的工作格局,才能实现有效管理。通过考察发现,莫旗公安局已将公安机关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上升为党政意识,旗委政法委书记多次深入基层公安机关调研指导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并积极配合、大力支持。如阿荣旗公安局在基础信息采集方面,除了银行等极少部门社会信息没有共享到公安机关“大情报”系统中来外,其他信息全部整合进来,为公安机关侦查办案、社会管理提供了有效支撑。在侦办和打击电话诈骗、网络诈骗、制贩假币等违法犯罪活动中,积极争取电信、银行等有关部门支持,实现了快速查询、及时冻结违法犯罪分子账户等,提高了打击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再如莫旗公安局110指挥系统建设,由当地旗委、政府对公安机关的网技手段建设做到本部门软件同步升级,既为公安机关节省了大量财力,又避免了公安机关手段建设滞后的难题,更能有效地服务公安实战。我们学习先进地区经验,就是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积极解决一批机制性、体制性、保障性问题,为社会管理创新工作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此次学习考察活动,使我们了解了兄弟单位先进经验和优秀做法,为深入开展公安厅‘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丰富了学习内容、拓宽了

社会考察报告范文8

随着科学研究面向经济建设任务的增加,届中全会以后。科学考察活动,尤其是以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为中心的考察活动,为振兴中华肩负着光荣任务。将为我国国民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为各类学科的科学研究。发挥更大的作用。

或者为了获取某项科研任务的科学数据或证据,考察报告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考察报告是指作者为了解某地区的基本情况。根据一定的科学标准,亲自进行考察活动

或者为了获取某项科研任务的科学数据或证据,考察报告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考察报告是指作者为了解某地区的基本情况。根据一定的科学标准,亲自进行考察活动,并在此基础上写成文章,如考察散记、考察札记、考察日记,以及一些学术性的报告等,统称为考察报告。一种重要的应用写作文体。

人们认识过程必须经过感性认识阶段,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表明:认识的唯一源泉是物质世界。认识依赖于实践。然后上升到理性认识阶段。社会实践中去考察,就是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的具体运用。

制定政策,重要领导人的职责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要发现问题,就必须考察客观事物的历史和现状,考察它内部、外部的各种联系。至于作出决策,解决问题,那就更需要通过系统、周密的考察,探寻客观事物的本质及其发展变化的规律,然后才能提出解决问题的政策。重要领导人亲自进行考察是十分重要的当然不可能事必躬亲,需要借助别人的考察结果来协助他制定有关政策。这样,考察活动就日趋社会化,群众化。以信息为基础,讲究决策科学化,工作高效率的新时期,考察报告就具有更大的意义与作用了

也需要亲自进行实地考察—对事物的内部的活动规律进行考察,科研人员要为某项科研任务获取科学数据。对有关资料进行考察,否则无法得出科学的结论。

但对自然科学的考察,国社会科学的考察工作有良好的传统。由于种种原因,受到很大限制。新中国成立后,根据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和大规模区域经济开发的需要,才开展了多学科的综合考察工作。建国四十年来,综合考察范围遍及全国分之二以上的省区,特别是对许多边远地区,进行过数次综合考察。以自然资源的综合考察为例,1956年国务院制定了十二年科学技术发展规划,为完成其中规定的有关国家边远地区自然条件、自然资源的考察任务,中国科学院成立了综合考察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组织各项综合考察,先后组成十个大型综合考察队,每年有上千人同时考察。这一时期的自然资源综合考察活动,取得了明显的成就,为国家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制定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地区开发方案提供了大量的科学资料和依据;促进了资源研究和考察事业的发展。综合考察活动开展的基础上,还建立了许多科研机构。有的考察队还系统地编写了地貌、气候、土壤、植物等科学考察报告,成为学科专着。

社会考察报告范文9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在一审判决宣告前,由有关机构或部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专门调查,并形成书面社会调查报告,为司法机关正确处理和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重要依据的一项刑事司法制度。

以笔者所在的潢川县人民检察院为例,自2012年12月26日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检察科成立以来,共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4件12人,其中10名未成年人全部制作了社会调查报告,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普及率达到了100%。潢川县法院、公安局则存在部分犯罪嫌疑人社会调查缺位现象。受办案期限等因素影响,最终所形成的社会调查报告存在内容不详实、调查程序不完善、调查形式不规范等问题。如何正确贯彻执行新刑事诉讼法,更好的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益,进行科学、规范、有效的社会调查,是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

二、当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内容及法律属性

社会调查报告一般应当包括如下内容:1.未成年人本人的受教育情况、道德品行、价值观念、性格特征、成长经历、健康状况等;2.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情况,其与家庭成员间的关系,家庭成员是否固定、家庭是否出现重大变故、以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对其的教育、管理方法,是否具有有效的监护条件;3.未成年人经常接触人的情况,与朋友、同学、同事、老师、邻居的关系,在生活、学习中的表现;4.未成年人的社会活动情况,是否参加某些社团组织或经常性从事某种社会活动;5.犯罪前是否经历特殊情况及心理特征;6.犯罪后的行为表现,是否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情节,是否具有坦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酌定情节;7.犯罪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的分析;8.具体的帮教措施等。

对于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问题在司法界存有争议,由于社会调查的内容主要是反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成长经历和接受帮教的条件,而不直接反映案件本身的事实,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认为,它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量刑的参考材料,并不具有证据属性。但是另一方面来看,调查报告具有证据的客观性,其能够客观的反映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情况、生活、工作、学习情况以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生理状况、受教育状况、生活经历等,这些因素均是促使行为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客观因素;证据的相关性,又称“关联性”,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证明力、有助于事实认定者判断或评价要件事实存在可能性的属性。调查报告的内容与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密切相关,为司法人员全面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考量其主观恶性程度、判断其危险性、更深入地了解案情提供了重要的依据,有利于司法人员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故社会调查报告虽不具有证据属性,但和证据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的关联性。

三、社会调查报告的运用

(一)关于社会调查报告在审查逮捕中的运用

新的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逮捕作为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应当特别严格,该项规定有利于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检察院机关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社会调查报告所载明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原因、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确定是否有逮捕必要,慎用逮捕措施。其中,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予批准逮捕;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前,应当审查其监护情况,参考其法定人、辩护人、学校、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并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进行具体说明。例,我院2013年1月受理的未成年人毛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承办检察官在审查逮捕阶段发现毛某年仅15周岁,且为在校学生,通过走访毛某就读中学及其所居住村民组了解到,毛某在校尊敬老师、团结同学,成绩中等,为人比较讲义气,此次事件系哥们义气、一时冲动所为;邻居们反映,毛某在家也很勤快,经常帮助父母、亲戚、邻居等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务,是一个比较懂事热心的孩子。毛某父母均在家务农,承办检察官积极与毛某父母沟通,多次走访发现其家庭关系良好,毛某作为家庭长子,很受父母重视,父母对其抱有很大希望,确实存在较好的家庭帮教基础,鉴于此情况,我院承办检察官认真制作了针对毛某的社会调查报告,结合其犯罪事实显著轻微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对其做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处理,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关于社会调查报告在审查中的运用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71条至273条设立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附条件不制度。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可以作出附条件不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8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人民检察院制作的社会调查报告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法院。由此可鉴,可以结合社会调查,通过学校、社区、家庭等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等情况,为办案提供参考。社会调查报告在检察机关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当提起公诉、综合认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是否需要判处刑罚、需要适用何种类刑罚以及正确行使量刑建议权方面均提供了充足的材料。此外,公诉人在依法指控未成年被告人的同时,还要根据社会调查报告找准未成年被告人犯罪的思想根源,摸清其既往表现情况,针对这些内容进行法制教育和人生观教育,促使其深刻反省,汲取教训。例,我院在受理未成年人杨某涉嫌抢劫一案时,经调查了解到,现年16周岁杨某初中毕业后辗转多地打工,后返回老家,因父母常年在外打工,杨某与年迈的祖母为伴,没有一技之长也没有固定经济来源,多次伙同他人抢劫,在犯罪的道路上越滑越远。案发后,承办检察官数次联系杨某父母,其父母都不愿出面,仅杨某祖母到场一次,表示对其十分失望,家中无能力继续照管他,希望法律的制裁可以使其醒悟。承办检察官到其村民组走访,乡邻们表示杨某基本不回家,整天四处游荡,其祖母年事已高,说的话杨某从来都不听,乡邻们的劝解,杨某也不予理会,老家确实无人可以管教杨某,不具备社区帮教条件。综合分析,制作了详细的社会调查报告,鉴于杨某多次参与抢劫且数额巨大的犯罪事实、其本身的主观犯罪倾向以及无家庭帮教环境等情况,我院依法对杨某以抢劫罪提起公诉。

社会考察报告范文10

我最先接触特异功能是在1978年,看到报道说南京有一个年轻人,他能够透视地下,能够看到棺材里的父亲,是头朝哪边躺着,穿什么衣服,都看得一清二楚;还说他能看到地下工事。那个时候,我在国家科委研究室当副主任,我和吴明瑜主任当时就怀疑这件事情。后来又报道四川有人能耳朵识字。我们马上就打电话给四川科委,请他们关照耳朵识字的事,并通知中国科学院生物研究所测验。我们当时就认为,科学界要关注和鉴别这些特异功能。经过反复验证,1979年4月,国家科委、中国科学院《简报》第92期发表关于姜某耳朵认字的验证报道《揭穿“耳朵认字”的骗术》,《简报》第93期发表《四川唐X“用耳认字”也是假的》。当时的中共中央宣传部部长同志对国家科委、中国科学院第92期《简报》上的《揭穿“耳朵认字”的骗术》一文写了批语:“穆之、井丹、绩伟、曾涛、香山同志一阅。所有表演过这出丑戏的小孩都没有罪。地县委居然轻信,党报居然发表,在向四个现代化进军声中,居然出现这样荒谬绝伦的笑话,并由此推想各条战线上必然存在的能同这种笑话相比美的事情,我们该要这么警惕啊!该要这么努力联系实际解决一些问题啊!”

当时,社会上有一些人在推波逐澜,有的高官也参与其中,还成立了挂牌子的机构,形成一种势力,“大师”一个接一个出台表演,蛊惑了很多群众。那是很激烈的斗争啊!

1988年3月,《科技日报》请美国“对于声称异常现象科学调查委员会”成员6人组团来华,考察我国的特异功能现象,其中有科学家,也有著名魔术师兰迪。考察团先后到了北京、西安、上海等地作报告和测验,结果接受考察和测验的特异功能者全部失灵,一些不可靠的证据和作弊的伎俩被考察团曝光。我带考察团在陕西西安作报告时,北京还有人给我们所在会场打电话,说不许我们作报告。我说我们刚从北京来,没有听到这种说法,坚持让考察团作了报告。这年6月29日的《科技日报》和6月30日的《人民日报》分别发表文章《美国国家研究理事会发表专题报告指出,人体特异功能迄今未获得科学证明》。7月19日,《科技日报》发表了“对于声称异常现象科学调查委员会”考察团成员库尔茨和肯特列·弗莱兹尔在中国考察时的演讲,指出:迄今为止,超感官能力还未在实验室得到证实,而在这一领域一直存在的问题是弄虚作假和欺骗。7月23日,《科技日报》发表“对于声称异常现象科学调查委员会”成员、心理学家阿尔考克关于《人们为什么会相信?》的报告,同时发表的还有介绍魔术师兰迪的文章和《科技日报》记者撰写的《以科学的态度探索未知》。

20多年过去了,现在伪大师还在招摇,还借此发了大财,并且有官员和名流捧场,这值得我们深思,也说明斗争的长期性。我觉得社会上这种愚昧思想是会长期存在的,不是一代人就能解决的。现在谈国民科学素质、干部科学素质,涉及到的问题多是什么DNA、电脑、激光等等,这是增加科学知识,还得培养科学精神,提高理性思维能力。当年,科学界反对伪科学的同志还能够借助政府、政策的力量、新闻界的力量,还有民间的组织的配合。现在我觉得没有多少人在密切关注这些封建迷信泛滥的现象。当然这次有《新京报》。

这些社会现象得有人过问,这种漏洞大了,可能产生很坏的社会影响,而且很不容易扭转。九三学社是以科学技术界知识分子为主的派,对这些违背科学精神的社会现象有责任关注,过问,干预,要当仁不让。

(作者单位:科技日报)

社会考察报告范文11

论文关键词 未成年人犯罪 社会调查 附条件不 犯罪记录封存

新《刑事诉讼法》在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设置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使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程序更有针对性,有利于通过诉讼活动为犯罪的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和回归社会创造有利条件。但制度中还存在一些未尽事宜和模糊地带,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切实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需要进一步的思考与探索。本文拟就社会调查制度、附条件不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落实及完善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社会调查制度

(一)社会调查的责任主体新《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究竟是进行社会调查的主体还是适用社会调查报告的主体,公安部规定中采用的是公安机关独立完成社会调查的模式,高检规则、高法解释则规定了可以委托有关组织和机构进行调查。笔者认为,由公、检、法机关独立完成社会调查,有两个不利因素:一是这些机关办案任务繁重,难以保证调查效果;二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着控诉角色,调查的客观公正容易受到质疑。由公、检、法机关委托司法行政机关、青少年保护组织、专业社工组织等第三方机构开展社会调查,是较为恰当的做法。

(二)社会调查的启动时间新《刑事诉讼法》对社会调查的启动时间没有明确的表述。笔者认为,最理想的做法是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就开展社会调查,从而减少对涉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羁押强制措施。如果公安机关不能顾及,最晚也应当在检察机关接收公安机关移送审查的案件时启动,以便检察机关在查明案件事实和综合考虑调查报告的基础上作出或不的决定。法院审判阶段启动的社会调查,更多的是一种补充。

(三)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和形式社会调查报告应全面反映涉案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状况、社会交往情况、在校表现或就业表现、案发前后表现等,必要时还可以应用心理、生理、人格测评等方式,深挖犯罪的背景和深层次原因,为判断其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提供依据。一份完整的社会调查报告,除了对涉案未成年人整体情况的分析以及综合评估意见、后续帮教建议,还应该附有社会调查中收集的书面记录、测评结果等原始材料。

(四)社会调查报告在诉讼中的地位新《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社会调查报告的效力,但高检规则规定了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随案移送法院,高法解释则规定调查报告和辩护人提交的有关未成年被告人情况的书面材料可以作为“法庭教育和量刑的参考”。由此可见,两高强调社会调查报告是办案的“参考”而非“依据”。笔者认为,社会调查报告虽然不是《刑事诉讼法》的法定证据形式,但它是司法机关对涉案未成年人做出处理决定的重要参考,在诉讼中有一定份量。公、检、法机关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调查后,应当注意审查社会调查报告内容与案件其他证据有没有冲突,必要时开展重新调查。社会调查报告还应在法庭审判中出示,并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总言,既要发挥社会调查报告的积极作用,又要避免可能带来的偏见。

二、附条件不制度

(一)附条件不的适用要件从新《刑事诉讼法》第271条来看,适用附条件不必须满足以下几个要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的是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条件;有悔罪表现。其中,“一年有期徒刑”这一刑罚要件显然应该理解为宣告刑而非法定刑,否则适用附条件不的空间是极为狭窄的。笔者更关注的是罪行要件,立法机关仅选定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利罪,侵犯财产罪和侵犯社会管理秩序罪三大类,也许是考虑到实践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这几类犯罪最为常见,但对罪行种类作出太明确的限制,可能不利于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在附条件不制度实践成熟之后,可以考虑进一步放宽甚至解除在罪行要件方面的限制。

(二)附条件不与相对不的法律效果附条件不和相对不在适用对象、适用要件、适用程序、监督考察要求、撤销要件、法律效果上都有不同。陈卫东教授认为:两者最大的不同在于,相对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可以不,是不制度;附条件不是本应当但由于罪行轻,犯罪嫌疑人悔罪才作出有条件的不,本身是起 诉性质,因为不是经过了条件的实现之后才完成的,在条件还没有成熟之前实际上就是一个的案件。也就是说,附条件不决定作出时产生的只是暂缓的效果,而相对不决定一作出即达成不的效果。

(三)附条件不与相对不的选择适用附条件不和相对不在适用于未成年人轻罪案件的范围上存在一定重合,检察机关很容易面临适用附条件不还是相对不的选择。表面上看,附条件不只是暂时中止了诉讼活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一定期限内附有义务,检察机关也要进行监督考察;相对不的程序则相对简单、灵活,对于检察机关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都更为便利。最高检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提到“对于既可相对不也可附条件不的,优先适用相对不。”该规定鼓励适用相对不,与许多办案人员在实务中的选择倾向相合。但笔者认为,不能片面地从相对不比附条件不产生的即时效果“轻”的角度考虑,而搁置附条件不制度。适用附条件不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个缓冲考验期,并利用这段时间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帮教,有利于更好地矫正涉案未成年人行为和帮助其回归社会。因此,还是要针对个案情况,选择更适合涉案未成年人的方式。

三、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一)记录封存的条件新《刑事诉讼法》第275条第1款对于犯罪记录封存的适用并不限制犯罪罪名,仅设定了“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这一刑罚要件。笔者认为,立法机关应当是考虑到未成年被告人罪行之轻重在法院判决结果中就可以体现,故以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处理结果作为适用犯罪记录封存的依据最为合适。值得注意的是,从对被判刑的和不的未成年人要予以同等保护的角度考虑,检察机关作出不决定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记录也应该予以封存,高检规则第507条对此已作规定。

社会考察报告范文12

    从我国目前的状况看,缓刑制度还存在以下不足:一、缓刑犯的监督机制不严格。根据《刑法》第76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我国现行缓刑的监管机关是公安机关,缓刑犯的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只是配合公安机关实施监管。目前尚没有对考察的具体操作程序、方法作出统一规定。

    二、缓刑犯的法律义务不明确。我国《刑法》第75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但现实情况是: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被考察过程中,几乎不用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作出补偿或承担其他不利义务,基本上没有遭受任何实质性制裁,这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冲突,也违反了刑法公正性的原则。

    三、缓刑的适用条件和对象很模糊。刑法第 72条和74条规定,适用缓刑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前提条件,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2>实质条件,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3>限制条件,犯罪分子必须不是累犯。然而,“有悔改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没有统一的衡量标准,由人民法院根据相关因素作出决定。实践中,人民法院往往将被告人犯罪的情节和案发后的悔罪表现、受害人的态度,是否具有法定从轻情节、是否退赃、退赔或赔偿受害人损失,是否缴纳罚金等作为衡量因素,有的甚至将被告人不适宜监禁的因素 (如疾病)、家庭因素等一些与被告人相关联的客观因素作为适用缓刑因素考虑。因而,使得有些不该适用缓刑的被告人同样适用了缓刑,造成了缓刑适用上的偏差和错误。

    四、撤销缓刑的条件不具体。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撤销缓刑有三种情况:(一)犯新罪(二)发现漏罪(三)违反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笔者认为,撤销缓刑的第三种情形需要进一步明确化、具体化。“情节严重”没有具体解释,完全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这既不利于具体操作,也易导致权力的滥用。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改革我国的缓刑制度:

    1,立法上应对是否适用缓刑设置量化标准,出台“明文规定”。应当对什么样的罪犯适用缓刑或者说对怎样的罪犯宜于适用缓刑,各国刑法规定的内容、范围不尽相同。各国虽然对适用缓刑的实质条件的规定或解释不尽一致,但一般来说,各国均考虑用以下条件作为适用缓刑的因素:<1>过失犯罪;<2>自首者;<3>非属恶性犯罪;<4>非属破廉耻的犯罪;<5>犯罪轻微。情节可悯<6>所犯之罪属于免除刑罚而未免除者;<7>复归社会不致再犯者;<8>赔偿被害者的损失或被害人请求免予处分者; <9)因判刑失业,家属无人抚养,陷于失学,受虐状态者;<10>少年或精神障碍者。为了限制法官考察行为人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随意性,避免各地法院在适用缓刑上的不均衡,立法机关应当对是否适用缓刑也即犯罪人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判断基准设置量化标准。具体来说可考虑以下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未成年人犯罪、过失犯罪、中止犯、预备犯。,胁从犯、积极退赃、客观上作出了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的积极努力,立功、自首、坦白等。

    2、设立专门的缓刑机构。我国刑法中的缓刑考察主要是指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间,应遵守若干事项,并接受有关机关或人员的监督考察,以利于罪犯的改过自新。西方国家所谓的“保护观察制度”和我国刑法中的缓刑考察制度基本相同。保护观察制度最初起源于英、美国家,后被日本、瑞土等国所效仿采用。对缓刑犯进行保护观察在美国是由法院所任命的观护人担任,在日本则设有专门的保护观察所。根据我国刑法第 76条规定,对缓刑考察主要是由公安机关负责,犯罪人所在的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详而言之,如果被缓刑人是单位的职工,由其所在单位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考察;如果是无固定工作的城市居民,由其所在的街道、居委会组织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考察;如果是农村的村民,则由乡,镇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考察。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结构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昔日传统体制下的单一社会结构逐渐演变为现代体制下的多元社会结构,公民的人身独立性增强,自由度较过去有了很大的提高。随之而来的是,大量的农村人口流入城市,以及城市人口之间的大量流动,流动人口的犯罪已成为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也加剧了对被判处缓刑的流动人口的考查困难。为了提高缓刑考察工作质量,我们认为,设立专门缓刑机构是当务之急。缓刑机构具体可以考虑由公安机关,缓刑人所在单位以及缓刑人居住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选派的人员组成。成立专门的缓刑机构,也是为了将缓刑制度从适应以往的计划经济模式逐步转变为适应现代市场经济模式以及更好地实现刑罚目的所必需。

    3,具体缓刑的撒消条件。将撤销缓刑的第三情形具体可规定为,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可撤消缓刑:(1)缓刑人持续一段时间或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违反法院为其规定的缓刑附加义务; (2)缓刑人持续或者两次无正当理由脱离缓刑考察机关的监督管理;(3)连续二次以上违反地方性法律法规或一次以上治安处罚的。

    4.建立专门的监督机制。对缓刑罪犯监管考察的机制建设,应当在设立专门考察管理机构(组成方式)的基础上,制定规范的考察管理工作制度,由具备一定素质的社工人员作为缓刑考察官,具体负责对缓刑犯的监管考察工作。由检察机关作为缓刑罪犯的监督机关,负责对缓刑犯的考察情况进行监督。人民法院决定对罪犯适用暂缓量刑后,由检察机关通知考察机构,并办理缓刑罪犯的交接手续,考察机构应指派具体缓刑考察官,并报检察机关备案。缓刑考察官应采取“一对一”的跟踪帮教管理,并以考察机构的名义定期向检察机关报告考察情况。检察机关根据考察机构提出的考察情况报告,及时对缓刑罪犯的处理向人民法院提出具体建议,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决。

张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