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14 10:02:5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法律思维能力,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法律思维是针对于法律内容所建立的心理过程,以法律概念作为基础,对法律常识以充分运用,根据法律逻辑推理对有关问题进行判断,并予以诠释。法律工作者所要具备的素质是提升法律思维能力,这也是一名合格的法律工作者的一项标准。法律工作者要能够有效执行法律,就要具备法律思维技能这项技能。但是从中国的教育体制出发,在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意识方面,还有所欠缺,主要在于没有注重学生法律认知的培养,使学生没有形成从法律的角度看待事物的观念,无法利用专业知识与思维思考问题。在此形势下,只有不断提高学生法律专业素质和有关技能,才能够使学生的法律素质符合法律从业标准。
(一)法律学习的主要目的就是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专业教育的核心理念就是培养具备法律专业基本素质的从业人员,借助法律专业教育过程,要求其掌握各主要法律部门的基本理论与知识,具有从事法律专业工作的职业素质与专业能力。纵观法律从业者的综合能力,主要涵盖了诸多方面,诸如法律知识、法律思维等等,其中法律知识是前提和基础,法律思维则是建立在知识经验的基础上的,以此为中介借助对各种感知信息对于事物进行分析、比较,并进行总结和概括,做到对于相关知识的综合运用。通过培养学生获取对事物本质及其规律的认知,使得学生能够在思想意识中形成法律思维,并根据学生对法律知识的运用,对于法律知识进行扩展,并根据自己的需要灵活调整知识,以发挥法律知识的实践性。法学本身就是一门实践性学生,具有较强的应用性,如果学生不具备一定的法律逻辑思维能力,就很难运用所学知识。为了更好的适应实际工作的需求,一定要重视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这是确保法律工作有序进行的前提与基础。
(二)法律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的专业素质为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职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一下几点:其一,法律职业对象较为特殊,其工作对象是建立在人与人关系的基础上。在法律职业中,因为职业对象较为特殊,处理复杂与争议较大案件的时候,法官经验与直觉非常重要。其二,法律职业的执业活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所涉及的内容具有理论与实践的统一性;抽象与经验的统一性;复合与同一的统一性,实现了大众化与精英化的整合。其三,法律职业要求全部成员必须具备以下职业资质:需要掌握法律专业体系的基本知识与理论;需要具备法律职业素养;在从业法律职业之后,需要具备相应的从业技能。由此可以看出,由于法律职业所存在的特殊性,要求从事法律职业的工作者要具有良好的法律思维能力。
二、刑法教学中学生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的策略
(一)引导学生树立刑法理念
首先,要求学生能够对刑罚以正确认识。随着中国刑法体系越来越完善,并且对刑罚的御民作用予以明确,在刑罚理念不断贯彻的今天,学生在学习法律知识的时候,使得以刑法为核心的理念形成出现了偏颇。在刑法中,刑罚是一种重要的方式,所涵盖的内容从罚金到人身自由的限制,以至剥夺政治权利和生命,可以看出刑法是非常严厉的。我们运用刑罚是为了强化国民的法律意识,维护社会有秩序地发展。打击与预防犯罪要适当,使其发挥有效打击犯罪作用的同时,还能够安抚民众与被害人。所以,在法律专业教学中,一定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刑罚观念,让学生充分理解刑罚的意义。其次,对于罪刑法定观念要有所明确。要求学生能够明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定罪、不处罚。以法律作为依据对全部犯罪事实定性,刑罚标准亦是如此。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才可以予以相应的处罚与定罪。然而在此学习过程中,学生很难予以深入理解,导致思维处在僵化状态,造成理解偏差。例如,针对“某单位负责人组织本单位全部员工窃取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进行分析,多数人会认为这并不会构成盗窃,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刑法内容中并没有规定单位为盗窃罪犯罪主体。对于怎样处理的问题,大家一致认为单位盗窃不构成犯罪。对此,一定要纠正错误的刑法理念,培养学生思维的严谨性,明确罪刑法定观念,更好的运用法律知识。
(二)创新教学方式
刑法教学内容非常繁杂,照本宣科式的教学方式,非常容易让学生产生昏昏欲睡的感觉,导致课堂教学非常苦燥,学生很难理解刑法的抽象知识,从而无法有效运用所学知识。所以,在此形势下,一定要重视教学方式的创新,尽可能引入一些教学案例,让学生有一个直观的体会,从而予以全面理解,在融会贯通的基础上,在实际工作中予以有效运用,形成成熟的专业思维与技能。
三、结语
关键词:公安法律文书;逻辑思维;训练方法
中图分类号:D631.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9-0040-02
作者简介:章锦(1962-),女,湖北通山人,湖北警官学院,副教授,从事文书写作、逻辑学研究。
一、逻辑思维训练的作用
多年来,笔者在公安法律文书教学中始终关注教学效果,为了提高学生的文书写作能力,不断对教学模式,训练方法进行改革,但教学效果仍不尽如人意。有的学生虽然较好地掌握了公安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知识、规范和技巧,在写作中仍难免出现用词不准、语义不明、条理不清、表达不畅,说理不充分等问题。笔者经进一步研究认为,提高逻辑思维能力是提升学生写作水平的关键。
逻辑思维是人们在认识过程中通过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来反映客观事物,科学认识客观事物的性质特征、事物之间的关系及事物存在发展规律的思维。逻辑思维能力就是指人们能够运用科学的方法收集材料,识别信息,处理信息,并据此和已掌握的知识进行分析、推理和论证的能力;包括识别、分类、比较、分析、综合、判断、归纳、支持、反驳、评价等能力。公安法律文书是在公安实践中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时所使用的文书。公安工作中办理案件的过程,就是收集证据材料,分析证据材料,综合归纳,根据案件事实和有关法律得出处理意见的过程,公安法律文书是对这一过程的科学再现。公安法律文书写作始终以概念、判断、推理作为主要的思维形式,以分析、综合、归纳、演绎为主要方法。学生只有具备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掌握逻辑思维的方式、方法和规律,做到概念明确,判断恰当,推理正确,论证严密,才能在公安法律文书写作中做到事实清楚、重点突出、条理分明、表达通畅、说理充分,写出高质量的法律文书。因此,在公安法律文书写作教学中,要着力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从而有效提高学生的法律文书写作能力。
二、逻辑思维能力的训练
逻辑思维存在于公安法律文书写作的整个过程中,在公安法律文书的主旨提炼,材料选择,结构安排和语言运用各个方面,都是逻辑思维起着主要的作用。因此,在教学中,可以结合写作过程的不同环节,训练学生的逻辑技能。
(一)训练概括主旨的逻辑技能
公安法律文书的主旨是指文书表达出来的看法、主张、结论、请求事项、呈请事项等等。例如:刑事法律文书中诉讼类文书的主旨是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是否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等;呈请类文书的主旨是有无犯罪事实,是否立案、立为什么性质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应该采取什么强制措施等等。公安法律文书主旨的要求是正确、鲜明。写作过程中,学生经常出现的錯误是定性不准,主旨不明。因此,在教学中要引导学生对案件材料进行分析、综合、归纳、概括,真正把握案件事实的本质。对于呈请类文书,如立案阶段的文书,因为初步获得的材料往往是鱼目混珠、零散杂乱、真假相间的,需要识别哪些是虚假的,哪些是真实的;分清有无犯罪事实,有什么犯罪事实,进而预判案件性质,在此基础上呈请批准立案;对于诉讼类文书,如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等,则要分清有罪无罪,此罪彼罪,做到定性准确。要训练学生对获得的各种材料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分析,然后通过缜密推理和多种逻辑方法给案件定性。在准确定性的基础上,结合有关法律法规,提出案件的处理意见,形成明确的主旨。
(二)训练选择材料的逻辑技能
材料是文书的基本要素之一,公安法律文书的材料包括案件事实材料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等。公安法律文书写作过程也就是用事实、证据证明犯罪(或无罪)的过程。所以,公安法律文书写作中在选择材料时要遵循逻辑论证的规律规则,要保持论题的同一、保证论据的真实性,充足性。要训练学生学会选择真实、准确的材料,围绕主旨选择材料。怎样保证选择材料的真实准确?同样需要遵守逻辑规律规则,要选择经过调查核实的、有证据证明的、相互印证的材料。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将侦查假设当做事实材料,必须经过调查核实,取得相应的证据进行验证;材料与材料之间不能有矛盾,材料与证据之间不能有矛盾。围绕主旨选择材料,首先是材料与主旨相切合、相一致,不能矛盾;同时,选择典型的、反映案件本质的、有证据证明的材料。这就要学生学会对材料进行分类、分析,鉴别,找出最具证明作用的材料,剔除与证明犯罪(无罪)无关的材料,从而有力的表达文书主旨。
(三)训练安排层次结构的逻辑技能
文书结构解决的是言之有序的问题,公安法律文书总体结构是固定的,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比较容易掌握。主要问题一是笔录类文书,如现场勘验、检查、复验复查、侦查实验、搜查、辨认、提取等笔录,过程记录层次混乱,结果记录不明。二是叙述性文书在案件事实材料和证据材料的写作上,容易出现层次混乱,条理不清,因果关系不明,证据列举主次不分等问题。这都是文书写作的“序”的问题。要解决写作上的“序”的问题,关键还在于构思上要有“序”,思维要有“序”。归根结底是要正确认识事物本身的“序”,即客观事物的内在联系及发展规律。客观事物总是相互联系的,时间上有先后,空间上有内外,数量上有多少,性质上有轻重,意义上有大小,程度上有低高,距离上有近远,有因必有果,有果必有因。训练学生学会正确认识客观事物的联系和规律,并且按照从先到后,从外到内,从少到多,从小到大,从低到高,从近到远,由主到次,由重到轻,或由因及果,由果溯因……的“序”来安排文书的层次结构,就能做到结构合理,层次清楚,条理分明、重点突出,详略得当。
如:笔录类文书在写作时可按时间的先后,空间方位的变换、采取的方法、以及取得的结果的“序”进行记录。叙述性文书对于案件事实的叙述,都要反映案件本身的情况,案件的发生发展过程,有时间的推移、空间的变换、罪责有轻重、责任有主次、事件有因果。首先分清时间的先后、空间的变换、罪责的轻重、前因后果,然后据此采取横式结构、纵式结构或者纵横交错式结构,科学安排文书的结构。在证据的列举方面,则要训练学生根据证据的不同分类,分清主次,合理排序,进行列举。
(四)训练语言运用的逻辑技巧
作为实用性文体,公安法律文书的语言必须准确、规范、精炼。学生写作中出现的用词不准,语义不明,表达不畅的问题,本质上还是逻辑思维能力低下的问题。语言表达思维,语言形式与逻辑思维形式相互联系;语词表达概念,语词表达判断,句群或语段表达推理。语言表达上的问题,一方面是概念不明确、判断不恰当、推理不正确造成的;另一方面是没有准确把握语言形式与逻辑思维形式之间的关系。所以,在教学中,既要训练学生掌握明确概念、恰当判断、正确推理的能力,又要训练其把握语言形式与逻辑形式之间的区别,选择恰当的语言形式来进行表达。要明确概念,就是要明确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明确概念的确定含义,进而选择恰当的语词来进行表达,这样就能做到用词准确;判断要恰当,就是准确反映各种不同的事物情况,然后选择恰当的语句进行表达,做到语义明确;推理要正确,就是推理准确反映事物之间的推导关系,从而做到因果明确,表达顺畅,论证严密。
三、逻辑思维训练的其他途径及保证
(一)多渠道多方式拓展,加强课外学习和训练
在课堂教学中进行逻辑思维训练,时间有限,效果也有限。因此,要引导学生在课外多读、多说、多写,多方式、全方位进行训练。
1.多读。首先,读逻辑书。要提高逻辑思维能力,最根本、最有效的方法是系统掌握逻辑思维的基本知识、方式方法和规律,要引导、鼓励学生阅读逻辑学著作,仔细体会逻辑知识在法律文书写作中的作用。其次,品读名家演讲词,辩护词。这些著作大多富有很强的逻辑力量,能在阅读中领悟论证的方法和技巧。第三,阅读主流媒体的评论性文章,这类文章语言规范,论证严谨,观点正确鲜明,贴近生活,不但能使学生在阅读中形成严谨的思维模式,而且在思想素质上得到提高。第四、读法律文书典范文本,通过阅读分析,找出写作逻辑思维的规律和技巧。
2.多说。要“会说话”,就必须首先会思考。开展各种形式的演讲活动,目的是让学生多开口说话。一是课前五分钟演讲活动是行之有效的训练方式,按学号顺序,每节课由2到3名学生进行演讲,一学期下来每个学生都有几次演讲的机会,可以最大范围的保证学生的参与度,使训练效果最大化。课前五分钟演讲活动让学生在最短的时间就某个话题表达自己的观点,并且做到言之有物、言之有序、言之有理,这就促使学生在语言形式和材料选择上下功夫,既做到语言精练,又做到材料典型,论证严密。二是演讲比赛。可以是班级、年级、校级的比赛,先在班级“海选”,逐级选拔,做到人人参与,互相学习,共同提高。
此外,还可以组织各种形式的辩论活动。逻辑本是随辩论而生并在辩论中发展,辩论活动是培养逻辑思维能力的重要方式。
3.多写。写作训练是通用的教学训练方式,让学生多写,就是要以写促“思”,在构思和写作的过程中锻炼逻辑思维能力。
(二)提高教师逻辑思维能力,强化教师的逻辑训练意识
首先,授课教师要提高自身的逻辑思维能力,具备一定的逻辑知识,掌握逻辑思维的方法,并且自觉运用于教学过程中;在教學中做到概念明确,判断恰当,推理正确,表达严谨。这样既能保证逻辑思维训练的有效实施,还能对学生的逻辑思维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其次,要强化教师的逻辑训练意识。只有教师有意识、有计划、有步骤的对学生进行训练,才能保证训练目标的实现。
[ 参 考 文 献 ]
[1]张靖.法律文书制作精解[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关键词:领导干部 法治思维 有效途径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6)12-0328-01
培育法治思维,就是执政者在执政治理的过程中,站在法律的角度去思考问题、判断问题并且解决问题的方式,并且使之更加规范、更具原则性、更能综合分析得出结果,在这里就要特别强调提高党政领导法治思维能力对于推动社会和谐发展、推进深化改革、解决社会矛盾以及维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性。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需要以法治理念和倡导精神为依据,在面对日常纠纷和矛盾的时候用法治思维方法理性的去处理,自主的运用各种法律手段去维护相应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一、明确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培育是新时期顺应社会发展潮流的必然结果
首先,我国目前处在法治国家的建设时期,在一个法治国家当中,相关的权力领导部门以及执政党的行为就应该时刻受到法律的制约。新形势就需要与新的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制定出新的治理方案,就需要给领导干部做出新的规定和要求,由于我国传统教育方式都是以按部就班为主的,所以在处理事情的过程中大部分领导干部都惯用以往的思维模式来解决问题,导致解决矛盾不给力,资源浪费严重,造成群众与干部间关系紧张。
其次,建设全面法治化社会是我国社会发展的长久目标,法治社会同法治政府、法治国家是必然的统一体,是法治走向发展的革新体现。有了法治的思维才能建设法治的国家,所以领导干部的重要职能就是强化法治思维,让法治思维的发展融合到现实需要和时代要求中去,实现全面法治化。
第三,党的十以后,逐步要求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这一显著要求是对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一次深刻注解;也是新形势下党政干部法治思维能力培育以及顺应社会发展潮流的必然结果。
二、新形势下培育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基本内容
第一,确定权力行使过程中的思维合法性。在执行任务、决策判断还有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中领导干部要行使公权力,保证其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其中要求行为内容要合法,行为手段要合法,行为目的要合法。合法性思维既包括制度合法也包括规则合法,要按制度办事,用规则制约。
第二,保证法治思维过程的公正公平性。法治思维反映了公正公平原t,这就要求领导干部在做决策时,不是像慈禧太后垂帘听政一样自作主张,而是要让公众也能参与到决策中去,这样就可以起到集合各方意见,体现决策的公平和公正。
第三,遵循法治思维内容应有的权利和义务。权利义务受法律制约,同时法律也维护权利义务,两者是相辅相成的,人与人之间,国与国之间都应该受到权利的保护并且履行相应的义务,党政干部在行事过程中,绝对遵循法治思维内容的应有之义,确保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公平性。
第四,承担法律行为中必然的后果和责任。法治不仅是行为之治,同样也是后果之治,就像是不管谁犯了罪,触犯到法律,就必须为其所作所为承担相应的后果和责任;但是对于不正当手段和违法行为所侵犯到的合法权利,就应该采取法治的保护措施,对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对违法犯罪的,依法给予惩处。
三、培育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有效途径
首先,要不断丰富法律知识,把握法律技术,训练规则意识。要让领导干部自身懂法,加强他们对法律制度的学习,制度是前提也是基础,只有正确的认识法律制度,才能自觉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才能确保法治思维的先进性。
其次,要从规范入手,从行为着眼展开法治思维,时刻倡导法治理念。一种理念代表的是一种思想、一种信仰,听起来显得虚无缥缈,虽它只存在于人们的潜意识里面,但要将其升华理念,将它作为一种指导思想,一种行为能力,一种处事原则,就是要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领悟它的核心作用和丰富内涵,从规范入手,从行为着眼,将理性化的观念转化为时刻铭记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行为。
再者,作为党政领导干部要起模范带头作用,树立正面形象,运用法治方式来处理日常工作,养成习惯。做到严格守法执法,一部法律是否有效不仅取决它的人性化,关键还在于执法人的执行力度,只有严格遵守法律,做到遵法实施,如果不能实现严格执法,那么任何的法治都只是纸上谈兵,唯独只有切实的执行法治才是国家长治久安的硬道理。作为领导干部都有使命履行执法任务,执法是执法人的职责和义务所在。各级部门的领导和干部应坚守各自岗位,明确各自执法责任,从严执法。只有把握好源头,才能树立起法律威信,才能建成良好的法治社会。
最后,要从正义的角度思考问题,坚守法治思维的逻辑底线,要以弘扬法治精神为己任。对于领导干部来说,必须将法治精神深入到内心中去,这样才能保证在实际行动中不忘践行法治。只有做到心里所想和手头所做的统一结合,才是领导干部符合法治思维的最基本要求,如果心口不一,必将带来严重的后果。小则危害个人的利益,大则危害国家的利益,甚至严重影响法治社会的发展。
总之,培育和提升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也对国家全面建设有着积极的作用和重要的意义。把培育法治思维作为培训党政干部的重中之重,结合现代科学发展成果,深入研究法治思维对于新时期社会发展的贡献,以此探索出符合法治教育的可行之道,从而提高法治教育的完整性、系统性、科学性和时效性。根据时展特点和新要求及时改良学习方法,从而优化知识结构,培育锻炼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推动依法治国的全面建设。
参考文献
[1]姜明安.法治是法治思维与法律手段的良性互动[N].北京日报,2012-10-15.
[2]人民日报评论员.让法治思维更加深入人心[N].人民日报,2013-02-28.
【关键词】 领导干部 法治内涵 法治思维
【中图分类号】 C9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5103(2013)08-0038-02
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和水平,对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全社会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保持国家长治久安和繁荣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法治思维的内涵及基本要求
(一)法治思维的内涵
法治是相对人治而言,是指法的统治,或者说法的规则。法治强调依据法律治理国家和社会,或者说,用法的精神治理国家。法治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重要参数。法治思维是相对于人治思维、权力思维来讲的,是指思考问题要有法律意识、规则意识,强调用法律的手段解决问题。法治思维是建立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是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作出结论的过程。法治思维有丰富的内涵,主要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即合法性思维、权利义务思维、公平正义思维、责任后果思维等。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和水平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二)法治思维的基本要求
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是我们党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形势下,对领导干部提出的一项新要求。法治思维要求领导干部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都必须遵循法治原则,以法为据,以法为尺。领导干部在行使国家公权力或实施社会管理乃至单位内部管理时,无论是决策,还是执行,或者是解决社会矛盾、争议,基于法治思维,应遵循以下五个方面的基本要求:一是目的合法。领导干部行使公权力,作决策,应符合法律、法规的目的和宗旨。二是权限合法。即职权法定,越权无效。这一原则要求领导干部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行使权力,作出决策,实施行为。做到法无授权不得行使公权力,否则行为无效。三是内容合法。领导干部作决策,实施某一行为,其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四是手段合法。领导干部行使公权力,作出决策,实施某一行为,其运用的方式方法、采取的措施应符合法律法规。五是程序合法。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也是实现实体正义的根本保障。程序合法、正当,要求领导干部行使权力,作决策,实施某一行为,其过程、步骤、方式以及时限等应符合法定的程序。程序合法要求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要求公权力的行使者对相对人做出不利行为应说明理由、听取申辩,不得自己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等。对于程序合法、正当的要求,一些领导干部往往不够重视,不按法定的程序办事,结果导致许多违法决策、违法行为的出现,给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以及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总之,领导干部在行使公权力时,无论是决策,还是执行,或者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都应不断审视其行为目的的合法性、权限的合法性、内容的合法性、手段的合法性以及程序的合法性。若在行为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地方,应及时主动纠偏。
二、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路径
(一)加强法治教育培训
法治理念是法治思维的基础,而法治思维又是自觉、主动和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的前提。因此,要加强法治教育培训,增强国家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断提高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治国理政的能力。近年来,随着六五普法活动的开展,法治教育培训已经在国家机关逐步走向制度化。但是,很多普法限于基层和执法机关,还没有扩展到所有党政机关,尤其是主要领导干部。当前加强领导干部的法治教育培训应从二方面努力:一是加强宪法和法律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增强领导干部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履行职责等法治观念,使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即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二是积极参与法治实践活动,不断强化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领导干部要积极参与法治实践活动,如出庭应诉、主持复议案件审理、旁听法院庭审、调查研究分析案例、谈判等实践活动。通过参与法治实践活动,使他们树立平等、自由、民主、法治等理念,培养公平、公正意识,使法律知识、法治意识、法治精神融入脑海,内化为领导干部的自觉意识和精神素养,外化为领导干部依法办事的能力。通过法治教育培训,增强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不断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
(二)纳入考核用人机制
把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纳入考核机制,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为推动我国法治建设提供制度保障。一是在领导干部的考评中设立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等相关法治指标,用法治的标准来规范领导干部的的执政行为。二是大力选拔任用有法律背景的人担任领导干部,充分发挥具有法治思维能力的领导干部的作用,形成正向激励引导机制。同时,对于坚持人治思维,在决策、执法以及其他行使公权力过程中有法不依、、违法执政,违法行政等,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和损失的,要依法问责、依法追责。坚持给人治亮“红灯”,给法治开“绿灯”,促使国家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自觉培养法治思维习惯,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治国理政的能力。
(三)改善法治环境
法治环境与法治思维以及法律手段的运用是辩证、互动的关系。一方面法治思维增强了,会促进法律手段的运用,而法律手段运用多了和运用有效了,会改善法治环境;另一面法治环境改善了,又会反过来影响和促进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这是法治的良性循环。当前改善法治环境,应从以下二方面努力:一是要注重制度建设。首先要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尤其是要加快程序方面的立法,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同时要建立健全保障法律执行、运作、实施的各项具体制度。二是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要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增强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培育公民的法治信仰,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氛围,为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四)强化社会监督
当前对领导干部行使公权力行为的监督,除了要加强党内监督、法律监督、民主监督外,尤其要强化群众监督和舆论媒体的监督,促使领导干部养成法治思维习惯,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纠纷。
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习惯的养成和法治思维能力水平的提高,有助于在全社会树立法治的权威,有助于增强公众的法治观念和法治信仰。因此,建设法治政府、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关键在于领导干部要尊崇法治,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治国理政,进而带动广大群众去信法、尊法、守法、用法,最终法治中国的梦想才能实现。
参考文献:
[1] 十报告辅导读本[C].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1.重理论,轻实践。高等法学教育模式从培养学生的法律理论知识素质与实践职业能力的角度划分,可分为理论科学型模式、职业实践型模式及两者兼顾型模式。其中,以两者兼顾型模式最为科学,为世界各国广泛采用。由于我国深受大陆法系传统影响,长期以来都以理论科学型模式作为法学教育的主导,认为法律作为一门科学有必要系统地进行讲授,从法学理论、法律历史、法律基本概念、原理到具体部门法的条文解释,从对法学理论的全面阐述到对专题问题的抽象讨论,课程内容与教学方法上都缺乏对学生实际操作技能的培养。此种模式培养的法科学生抽象思维能力较强,但所学知识与法律实践很难顺利衔接。
2.学生学习缺乏能动性。应当承认,我国的法学理论尚未成熟,同时法学又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因此,学生在面对法学理论和法学实践中的疑惑或难以解决的问题时,更需要持一种探索的态度,从而不断地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这就要求在法学教学中不断地对学生植入“问题意识”,使其在思维活动和认知活动中主动发现问题并积极解决问题。但是,我们现在的授课方式是“授———受”式程序,老师在整个课堂上对学生采取“填鸭式”的知识灌输,在教师自说自话的讲课中,学生思索问题的时间被剥夺,也就谈不上学习的积极性和能动性了。
3.针对学生职业技能的训练不足。与我国当前实行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的需要相比,法律课程中涉及市场经济、国际法、司法和律师实务方面的内容所占比重还远远不够,课程的内容也急需更新或充实。通行的法学教材普遍存在观点陈旧、知识老化、内容空洞的毛病,市场需要、社会需要的课程因受教务处课程、课时限制而无法及时进行调整和更新。由于教师参与社会实践的能力不足,授课也往往是坐而论道,讲授内容过于注重法学原理和条文论述,严重忽视了法律实践实际操作技能的训练。讲金融法的不了解金融的操作和运行,讲证券法的不知道各种票据的实际制作和使用,讲公司法的也不知道公司的具体结构和创立程序。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的训练不足,将严重制约学生对社会的贡献,使教学对社会的应有作用大大降低。
二、法学多媒体课件的制作与运用
1.课件制作要有明确的目标。教师在制作多媒体课件时,首先要明确授课目标是什么,要解决教学中的什么问题。在设计多媒体课件时要有针对性地突出重点,繁简相宜,尽量避免设计过于花哨的课件,造成学生上课不必要地分心。更有甚者,一些课件往往使学生产生“视觉疲劳”,注意力难以集中到学习重点和难点上,造成授课的本末倒置。此外,在设计课件时还必须正确地估计到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并使多媒体课件机为学生提供解决问题或困难的线索。
2.课件设计要注重法律思维训练。法学教育一定要注重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在多媒体课件制作设计中,要自始至终把握提升学生的思维能力,不宜过分强调形象性和直观性而忽视思维能力的训练。课件画面要清晰、简洁,内容的条理性要强,应由浅入深地安排各单元的顺序并注意各单元的相对独立性。
3.课件制作与案例教学相结合。法学更是一门强调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学科。学生毕业后毕竟要走向工作岗位,因此社会更看重法律人对具体案件的现实操作能力,这无疑对案例教学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结合这一特点,法律教学课件的制作不应仅仅是让书本搬家,把屏幕当成电子黑板,将“人灌”变成“机灌”,而应综合运用多媒体等媒质将教学中所需的具体案例通过视频播放等形式展现给学生。通过多媒体课件或录像、图片、幻灯等视听材料的运用,充分调动学生的情绪,增加案例教学的生动性、形象性,有效扩大课堂信息含量,极大地丰富教学内容。
4.合理确定多媒体课件的使用时间。在多媒体教学中,学生长时间地观看幻灯片会引起视觉疲劳,设计不合理的单调画面也会使人乏味,版面的频繁切换,使学生没有时间进行思考而跟不上教师讲课的思路,忽略了教师讲解的主旨,这不仅会妨碍对学生学习能力和思考能力的培养,限制学生主体作用的发挥,同时也会影响教学质量和效果。
三、结语
培养高级应用型人才是独立学院人才培养的目标,教育部2015年7月30日公布的《2014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4年全国共有普通高等学校2 529所(含独立学院283所),普通高校中本科院校1 202所,高职(专科)院校1 327所,普通高校中民办高校728所。独立学院作为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占普通高等本科院校的比例约为24%,占民办高校的比例约为40%,独立学院已经成为国家教育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2010—2020年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指出:“教育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途径,中国未来发展、中华民族的振兴,关键靠人才,基础靠教育。”教育与发展的关系体现出教师教学实践与学生学习生活的密切联系。
一、经济法课程教师教学实践和学生学习生活存在的问题
(一)教师教学实践侧重对教材经济法律知识的讲解,而忽视对学生学习兴趣的培养,学生学习生活缺乏内在求知欲的驱动,不符合教育与发展关系的一般规律。学习这个概念属于心理学范畴,是指学习者因实践经验而引起的行为、能力和心理倾向的比较持久的变化。学习是学习者自身能力和习惯的反映。原国家教委职业技术教育司司长、曾任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副会长的杨金土教授在给王义智撰写的《实用教学艺术》一书的序中提到:“人称‘施教之功,贵在引导,要在转化,妙在开窍’,教学作为一门科学,切忌虚妄与夸张;作为一门艺术,又要避免晦涩与呆板。发挥教师主导作用,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应是各种教学方法所追求的目标。教师的重要任务是善于发现、培养和发展学生的学习兴趣,特别是潜在兴趣,兴趣一旦形成,就具有使学生决定进取方向、激发其进行某种活动并集中于该活动的功能。”
教学实践中,学生对经济法课程学习缺乏内在求知欲主要表现为学习情绪低落、课前很少预习或者说预习存在较大障碍,阅读不流畅、对法律术语感到陌生、课堂思维不活跃等等。学生求知欲的缺乏是造成现阶段学生学习生活现状的根本原因。
(二)不同学科不同思维方式是造成会计学专业学生学习经济法律知识的最大障碍,会计学专业学生习惯运用会计思维处理法律问题。“教学”是一门科学,更是一门艺术。做到真正的“传道有术、授业有方、解惑有法”,教师除了要有深厚的理论功底之外,还要灵活地运用不同的教学方法。而教学方法应与学生的思维方式密切结合。会计学专业的学生容易接受与会计有关的知识,而对法律知识的接受天然具有一种排斥的惯性。对于社会生活中发生的现象,会计学专业学生总是习惯于用会计思维来解决法律问题,难以找到分析并处理法律问题的角度或者说切入点。比如企业生物性资产发生毁损的情况下,会计人员侧重考虑的是资产贬值多少及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影响;而法律人员侧重考虑的是发生毁损的原因及责任的承担主体。这两种不同学科不同的思维方式是造成会计学专业学生学习经济法律知识的最大障碍。
(三)教师教学实践需要科学教学论体系的指导,以彻底摆脱学生机械学习、死记硬背的学习现状,实现教师教学与学生发展的良性循环。课程建设、教学目标以及教学方法改革等是教师教学实践经常面临的问题。但教学实践一个突出的问题是:教师在运用包括案例教学法、讨论式教学法、启发式教学法在内的各种教学方法时,是否真正理解了各种方法的内涵以及支撑每一种教学方法的教学论体系是什么?教学理论体系的缺乏致使教师在运用各种教学方法的过程中,对学生学习生活存在的问题可能视而不见,即使觉察到问题的存在,也难以找到原因,不能“因材施教、因材施法”,无法探究学生的内心世界,不能通过教学激发学生学习的内在求知欲。缺少科学教学论体系的指导,教师教学实践必然引导学生走向机械、死记硬背的学习生活。
二、独立学院会计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措施
(一)以发展学生对经济法律事实的观察能力、分析经济法律事实的思维能力、解决经济法律问题的实践能力为研究线索。经济法教学过程中,教师可通过对经济法律事实中法律主体、时间推移、地点推移等方面的观察培养学生的观察能力;通过分析经济法律事实的逻辑性、开放性、主动性等方面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通过解决经济法律问题的准确性、有效性、独立性等方面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学生观察能力、思维能力、实践能力的主要内容及三者间的关系如下图所示:
(二)以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发展学生法律能力,促进学生经济法律知识、技能、技巧掌握为教学目标。教师教学实践应以发展学生能力为主,能力发展必然促进学生经济法律知识、技能、技巧的掌握。真正要满足一种冲动或兴趣,意味着通过自己的努力才能实现,而努力则会有克服困难,熟悉材料,运用创造力、耐心、坚持和机智的意义,它必然包含着训练——有条不紊地进行工作的能力——以及要有知识。教师教学实践重在培养学生的内部求知欲、发展学生观察能力、思维能力、实践能力,以能力的发展来促进学生经济法律知识、技能、技巧的掌握。
1.提高会计学专业学生学习经济法律知识的兴趣。为获取时效性、真实性、实践性较强的案例,教师备课过程中可能利用的资源有: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的公司证券发行与上市的财务会计报表;全国裁判文书网关于合同纠纷、物权纠纷、破产纠纷、票据纠纷的判决书;《法制日报》《财经第一日报》等财经类报纸上刊载的案例等。教师应从各专业知识的角度对真实案例进行综合分析,以提高学生学习经济法律知识的兴趣。
2.抓住教学重点训练学生法律能力,选择恰当的教学方法突破教学难点,并通过符合思维形式的逻辑主线将教学内容连接起来,形成完整的知识体系。案例教学是以案例为教材,让学生通过阅读、分析、思考以及小组讨论和争辩,从而提高认识、判断、分析和处理问题能力的教学过程。运用案例教学法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1)案例的趣味性。教师应该尽量选取贴近社会生活、直观性较强、细节保留较多、会计信息数据全面的与会计主体有关的案例,以使学生能够从视觉、听觉以及课件的色彩、线条、声音、结构等方面对案例获得有效信息。(2)案例的专业性。教师应选取与会计专业课程有关的案例,同时结合与会计主体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财务报告有关的数据作为案例分析的对象。(3)案例的代表性。教师应该选取在会计实践活动中发生的具有里程碑式的、公众知名度较高的会计主体的案例,比如银行与贷款公司之间发生的与票据有关的案例、期货交易所与客户之间发生的与期货有关的案例等。
3.课程讲解过程中,培养学生法律思维的切入点应尽可能与会计实践活动挂钩。很多会计实践活动中的专业术语与法律专业术语存在对应关系,如企业应收账款与债权的关系、债务重组与合同债权债务的关系、坏账准备与诉讼时效制度的关系、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借款合同的关系、存货保管与仓储合同的关系等。教师在课程讲解的过程中,培养学生法律思维的切入点应尽可能与会计实践活动挂钩,密切联系会计实践活动,在经济法律知识与会计实践活动之间架起一座桥梁。
(三)强化教师知识结构复合度,强调教师教育技术灵活度。强化教师知识结构复合度就要求教师除了具备经济法律专业知识以外,还应多学习教育学知识与心理学知识。在强化教师经济法律专业知识、教育学知识以及心理学知识的同时,强调教师作为具有专业技术资格人才的灵活度,即教师只有通过不断学习、顽强劳动,擅于对每一位学生的行为、举止、内心感受等影响课堂气氛变化的因素保持高度的敏感性,才能随机应变处理教育工作中的复杂问题。
综上,教学与学生发展的关系、教师与学生角色的定位,决定着教师教学实践与学生学习生活。无论教师教学实践还是学生学习生活,其根本目的是为了获得发展、追求幸福。教师教学实践与学生学习生活的一切改革与创新只有在追求幸福的过程中才具有真正的意义和价值。
【论文摘要】教学过程中,教学方法的设计是关键,因为教学方法的设计,既要考虑用什么方法讲课,又要针对课程特点和教会学生用什么方法进行学习。教学方法设计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课堂教学的成败。文章作者就如何进行教学方法的设计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教学过程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包含了三个基本要素,即教师、学生和教材(教学内容),这三个因素的集合并相互作用,就形成教学过程。从教师与教材的关系看,教师必须钻研教材;从教师与学生的关系看,教师必须了解学生;而教师从学生与教材的关系上看,教师必须考虑教法,即研究如何使教材内容易为学生所掌握,如何有利于学生进一步学习。教学过程中,教学方法的设计是关键,因为教学方法的设计,既要考虑用什么方法讲课,又要针对课程特点和教会学生用什么方法进行学习。教学方法设计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课堂教学的成败。可见,教学方法是完成教学任务的手段,是实现教学目的的措施。一个教师的教学方法如何,直接影响着教学效果,所以,注重教学方法的探索与设计绝不是无关紧要的。
教学方法的设计要注意以下几点:
1在教学中处理好感性知识和理性知识的关系
学校是传授知识的地方,教学是传授知识的最有效的形式。学生在校期间,要用主要精力和时间,在教师指导下去接受人类数千年积累下来的科学知识,即通过接受间接经验去获得反映客观世界的科学知识。教学也因此显示出自身的特点——在教学过程中,不需要大量感性材料的堆砌,而是要求感性材料的典型性。所谓典型性,就是指所举的材料能充分反映事物的本质特征,教师所用的事例,引证的材料,做的实验、演示等等,都能够典型地说明所要讲的那个原理。一个好教师,一节好课,不在于课堂上引证了多少材料,而在于这些材料能否充分说明所要讲的规律性知识。课堂中说东道西,“旁征博引”,罗列了许多材料,学生尽管听得很感兴趣,但所得规律性的知识并不多,这样的课,其实并不是好课。衡量好课的标准不在于具体事实和现象列举了多少,而在于是否将可能的最大量的科学原理教给学生。所以,一个好教师的备课,要在设计一条正确的认识路线(掌握知识的途径)方面下功夫。也即,教师备课应在教法上下功夫。教法就是学法,就是设计学生掌握知识的认识程序。因而,教师要让学生结合教学去取得一定的直接经验,要注意有效地利用“从具体到抽象”的思维方式来组织教学,以弥补学生直接经验的不足,从而克服接受间接经验中所带来的一些局限性。
2正确处理传授知识与培养思维能力的关系
我国古代教育家孔子提出“学而不思则惘,思而不学则殆”,主张“学”与“思”结合,朱熹讲究的“熟读、精思”,要求“读”与“思”结合。捷克的教育家夸美纽斯要求在教学过程中培养学生观察力、思考力和把知识运用于实践的独立精神。可见,古今中外的教育家都很重视掌握知识同发展思维能力的关系。
知识与思维是两个既相关联而又不同的概念。传授知识与培养思维能力都是教学的重要任务,两个教学任务既统一在同一的教学活动中,又统一在同一个认识主体的认识活动中。教学过程既是传授系统科学文化知识,又是培养学生思维能力的过程。知识的掌握与思维能力的发展是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的。思维活动要以知识为基础,比如人的思考主要运用“概念、判断、推理”来进行,而“概念”本身就是知识。丰富的想象也离不开平时知识的积累。因此,思维能力的发展对知识有着一定的依存关系。离开了知识的传授,单纯的思维训练是不可能进行的。当然,思维能力的发展又是掌握知识的重要条件,思维能力的高低密切地影响着知识掌握的速度和质量。在教学过程中,一定的知识是发展思维能力的基础,而思维能力的发展又能更好地促进知识的掌握。
在教学中,怎样才能既系统地传授科学知识,又能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呢?首先,教师在传授知识的过程中,一定要自觉地、有意识地去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不仅要告诉学生“是什么”,而且要使学生知道“为什么”,学会怎样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其次,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采用启发式,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引发学生积极思考,在教学中力求使学生始终处于一种对知识的渴求状态。
再次,传授给学生的知识应是规律性的知识,学生只有掌握了规律性的知识,才能举一反三,触类旁通,才能由已知推向未知,才具有了真正的思维能力。最后,教师要随时把新知识有机地加入到学生原有的知识系统中去,力求使学生所掌握的知识条理化、系统化,以利于今后知识的“迁移”和运用。
3教学方法要注重整体设计
教学有法,而无定法,贵在得法。教学方法的研究,是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的集合。课堂教学是一个多元复合的整体。自觉进行教学方法的整体设计,才有可能整体优化,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在教学方法的整体设计中,要力求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新颖。新,就不能翻来复去,总是陈词旧例重复使用。久闻芝兰不觉香,要推陈出新,常讲常新。比如在讲“矛盾的特殊性”时,就不必老调重弹,而可另辟溪径,以湖泊为例。首先讲世界上有多种多样的湖泊,有盐湖,甜湖(湖水含碱和氧化钠,碱微甜),火湖(湖中有荧光素和荧光酵素的生物),死湖(湖中没有任何生物)……等,使学生懂得仅湖泊就有这麽多不同的特点。然后从这样具体而有趣的事例入手,引导学生理解“所谓矛盾的特殊性,就是矛盾着的事物及其每一个侧面各有其特点”。接着再以湖泊的特点,进一步分析矛盾特殊性的几种表现,如甜湖,其矛盾的侧面是含有碱和氯化钠,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上,碱与氯化钠的含量也不同。当氯化钠的含量达到一定程度时,湖水就咸;当碱的含量达到一定程度时湖水就微甜,而且在湖里洗衣服不用洗涤剂也能除去油污。这样就把矛盾特殊性的原理寓于湖泊的种种特点之中,使学生听得明白而有趣,且印象深刻。同时,还向学生展示了知识的广阔无边,科学的深邃奥妙,增强了教学的吸引力。二是准确。语言作为思维的表达形式,准确是极其重要的。教学过程中,学生总是沿着教师的语言开拓思路。如果教师用语词不达意,含混不清,就会使学生茫然不知所从。所以,讲课一定要做到概念正确,事例准确,数据精确。知识的问题是个科学的问题,任何模棱两可、含糊其辞都会影响教学任务的完成。这就要求教师注意语言的科学性和条理性,做到导言、结语、议论、讲述要言不烦,板书简明扼要,醒目易记。教学中,尤其要注意确切地使用概念,凡是涉及到实质性内容的,每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都要力求表达明确,比如,《法律》课中的“上诉”和“申诉”二概念就不能混用。申诉和上诉都是受法律所保护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二者又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即,上诉是指当事人对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依照法定期限程序提请上一级法院重新审理,而申诉是指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不服时,依法向法院或检查院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二者反映了当事人的不同诉讼权利,上诉权利是行使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而申诉权利的行使是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在《法律》课教学中,这两个概念绝对不能混淆。实践证明,教师的语言只有做到准确,才能确切地表达授课内容。讲课时,要力求用最准确、经济、鲜明的语言表达最丰富的内容。说得多,不一定就能讲明白;说得准,讲在点子上,学生则易于接受。
三是诱导。诱导包括设置悬念,有意预留知识的“空白”,激励学生参与,鼓励学生质疑问难。古今中外有学之士,一直把疑问喻为智慧的萌动,求知的开端,创造发明的起点。亚里士多德说:“思维自疑问和惊奇开始。”有疑,有问,才有思,才有究。史丰收在小学上算术课时,曾向老师提出过一连串的问题:为什么加法和乘法要从低位数算起呢?有没有比这算得更快的办法呢?……正是这些疑问,引导他创造了快速计算法。疑问是可贵的。让学生带着问题去听课、作练习、做实验,是提高课堂艺术的关键所在。学生头脑中有了“为什么”,就有了接受和消化知识的内在动力,教师的授课和其他教学手段才有可能产生积极的效果。
在中国教育史上,比较全面地把教学与设疑联系在一起的是宋代的张横渠。他认为:一切知识都从疑难中产生,愈求进步疑难愈多,疑难愈多,进步愈大。把一切学问都看得容易,而自觉无一可疑的人,一定是未曾学习的人;因为未曾学习,虽有疑难也不知道。张横渠的见解说明学者在学习的过程中,“进步”与“疑难”是相辅相成,互为促进的,但作为教师,却可从中得到启示:精心设疑是诱导学生“再发现”的一个突破口。韩愈在《师说》中谈到了教师的责任:“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惑即是疑问,为学生解答疑问,是教师的任务之一,但作为现代教师当然不能仅仅满足于为学生“解惑”,还应该引导学生自己去“解惑”,并且在“解惑”的过程中能“另辟新径”。学生的“学”,往往取决于教师的“教”只有在教学中精心诱导,才能激发学生思维的波澜,点燃智慧的火把。为此,在教学中,就必须不满足于对问题的一般理解,教学生“于不疑处有疑”,引导学生对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和分析,大胆地去探求知识,并善于抓住事物的本质,提出问题,从而使学生的能力得到培养,智力得到发展。可见,教师在教学活动中,教给学法是关键,会学比学会更重要,点金术比黄金更金贵。
总之,任何教师,只有在了解学生,钻研教材,并拥有精心设计的教学方法的基础上,才有可能从容地走上讲台,娴熟地驾驭课堂,顺利地完成教学任务,从而在学生的心中建立起知识的“大厦”。
参考文献
[1](捷克)夸美纽斯.大教学论[M].教育科学出版社.1999.5.
关键词: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检察干警;运用能力
法治建设是检察工作的内在要求,更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稳定的坚实保障。检察机关应紧紧围绕法治建设目标,以构建公正、为民、高效、权威的检察体系为重点,将加强法治建设贯穿检察工作的全过程。法治的基本内涵可总结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是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本质要求,服务大局是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根本保证。当前,检察事业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也面临着诸多困难、风险和挑战。这就要求检察干警要准确辨析判断时代形势,认识面临形势的严峻性和复杂性,增强工作的主动性与预见性。新刑诉法的修改,对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出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对检察干警的执法理念、方式、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在此背景下,法治思维、方式的出世为检察干警提升执法理念、改良执法方式、提高执法能力提供了思想认识上的精神指引。检察干警是检察权的执行主体,整体法治素养的提升将更好的促进检察权的运用。在此,引发思考,何为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当前检察干警的法治思维状况怎样?如何提高检察干警的法治思维能力?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论述。
一、法治思维、方式的概念
就检察司法领域而言,法治思维是指检察权执行主体在认真学习法治理念的基础上,灵活运用法律精神、原理、逻辑和规范对办案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进行思考、辨析、整合、从中总结规律,得出结论的主观思想认识的活动过程。
主要内容有:
第一,以法治理念、法治精神为指导。具体是公权力的行使,无论是决策阶段,还是在执行过程中,都应以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为准则来审视其行为的合法性。法治思维是一种以法治理念、法治精神为指导,以宪法至上、法律至上为基础的思维模式。
第二、以权利与义务为分析线索。法律的主要内容是规定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因此法律关系即使是权利义务关系。有关公权力决策和实施措施的主要针对对象大多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他们是法律上规定的权利义务主体,而绝非是可任人随意侵犯的客体。法治思维就是对他们权利的绝对尊重、坚决维护和确实保护,而典型的人治思维恰恰是对他们的权利进行漠视、忽视、任意剥夺侵犯。
第三、体现公平正义精神与原则。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价值追求和重要目标,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和前提。法治体现了公平正义的精神和原则,自然法治思维要反映此内在要求。公平正义的主要含义包括合理合法、平等对待、及时高效、程序公正四个方面。自古以来,公平正义就是人类社会共同的理想与不懈追求,是人类社会普遍的价值取向。
法治思维方式的意义:一是从党的执政历史的全过程来看,体现了治国理念。二是凝聚了深化改革的法治意识,改革的成效是衡量运用法治思维深化改革能力的标尺。三是符合了当下社会管理的需要,用法治思维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必备的首要能力。
二、现阶段检察干警法治思维状况
古希腊著名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说过,法治实质具有双层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1]
司法实践中,检察干警的法治思维状况总体上来说还是比较薄弱,突出表现在于:
第一,有些检察干警的法治思维没有树立牢固。认为人治思维更符合中国的社情、国情,办关系案、人情案,觉得法治思维呆板滞缓不现实,迷信“政策办事”,仍受“权大于法”的人治思维的影响。
第二,有些检察干警没有养成从法律角度思考处理问题。沉迷于上级领导的“独断立行”,觉得法治思维人人之平等的价值追求打破等级和权威,减弱自身的执行力,降低自身办事效率。
第三,有些干警将发展放在工作首位,担心当发展与稳定冲突时,运用以强调追求公平正义的法治思维会吃亏。更有甚者置国家法律法规、干警纪律于不顾,以身试法,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从一个执法者堕落成一个违法者。典型的就有发生在平南的“10.28”案。
值得肯定的地方是检察干警的法治思维能力有所提升,原因在于:首先,自身从事着法律职业,有一点的法律知识基础,有一丝丝的法律文化底蕴。能很快的进行理论思想学习的吸收。其次,从建国至今的历史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的总结活动过程中,对培养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有了较清楚的认识。最后,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与健全的形势背景下,在不断遇到办案工作新情况、新因素和新挑战下,运用法律思维分析、判断、处理问题和指导工作的自觉性有所提高。
三、提高检察干警法治思维能力的措施
提高检察干警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运用能力是全面建设依法治国战略、推动检察事业发展的关键环节。提高检察干警的法治思维能力的措施主要有:
(一)培养法治思维理念
法治理念是法治思维的基础,坚定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以宪法为最高的法律规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学会从正义角度出发思考问题,坚守法治思维的逻辑底线。学会从规范入手,从行为着眼展开法治思维。
(二)学会运用法治方式来处理日常工作
法治方式是指遵循法治思维,充分运用法律精神、原则、规则、逻辑对所遇到的客观问题进行分析、判断、推理,从而形成结论,作出决定、加以执行的方法。法治思维决定和支配法治方式,法治方式体现和强化法治思维,法治思维需要通过法治方式来体现。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成为检察干警“依法办案“和开展检务工作的基本功。在工作中多思考,多调研,深入群众当中去创新工作方法,面对面倾听群众的意愿和心声。从而改变工作作风,转变工作思路。
(三)推广正反典型经验
多渠道了解有关的典型经验,正面的经验起到激励自身作用,反面的经验教训起到震慑警戒自己作用。从法治教育、法治事件中吸取法治思维,如从王立军案中我们可以吸取的法治思维可以概括为:不讲法治平等原则,重国有轻民营;没有权利尊重意识,重权力轻权利;没有程序正义观念,重实体轻程序;无人权保障理念,重打击轻保护。
四、结语
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党的十为中华民族开启了追逐中国梦之法治梦的新的征途。法治思维体现的是宪法、法律至上,民权为重,民主为本。维护司法的公正、独立和权威,以司法力量保障法治思维。检察干警作为一支强有力的司法队伍,其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运用能力的提升,将强有力的推动中国法治建设的步伐。我们为此努力的目标,就是让法治成为一种生活方式。
注释:
[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99页。
参考文献:
[1]张穹:当代检察官的职权(N).检察日报。:1999―06―02(3)。
[2]韩大元,刘松山:论我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J),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2年第5期。
[3]余辉胜:我国检察权属性应然定位之探讨,载《河北法学》2008年第4期。
[4]郝银钟:检察权质疑(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3):71―76。
关键词: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浸入式教学;分组专题研究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738(2013)02-0073-06
近年来各大高校相继开设国际经济法双语课程,以满足当今社会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对涉外法律人才的需求。然而,在实践中,很多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仍未摆脱传统的教学理念与教学手段,只是将学生作为知识的被动接受者,忽视了对学生运用知识以及综合素质和能力的培养,无法真正弥补国际法律人才的空缺,如此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的实际效果便流于形式。因此,探讨如何在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中培养学生能力具有现实的迫切需求。
一、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中能力培养的重要性及主要内涵
欲真正实现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的效果,必须从探索其培养目标入手。只有明确了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的目标,才能以目标为导向,推导出所要求之能力,从而寻找最佳路径,最终达到目标。
(一)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中能力培养的重要性
从对既懂英语又懂法律的国际经济法双语人才的现实需求来看,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主要应实现两个培养目标:国际经济法方向学术研究人才和涉外应用型法律人才。在学术研究方面,要求学生能够获得本学科的最新前言理论,了解国际最新研究动态,与国外学者进行学术交流沟通,具备独立科研能力和开拓创新思维。在法律实务方面,则更进一步要求能够用外语表达国际经济法律方面的专业问题,提供国际经贸法律服务。其实,这两个方面是紧密联系,不可分离的。要成为一名优秀的涉外法律工作者,其扎实的理论基础也是必不可少的。对于涉外法律实务工作者来说,其实是在理论研究基础上对其提出了更高一层次的要求。
基于这种复合型、应用型法学专业人才的目标要求,国际经济法双语课程必须落脚到学生能力的培养上。能力是什么?当某个人不仅拥有一定的学业获得(知识、技能、方法、态度等),尤其当他能够具体调动这些学业获得来解决某个既定的问题情境的时候,我们说他是有能力的[1]。可见,能力是人们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本领。英国哲学家弗兰西斯·培根曾说:“知识就是力量。”然而,知识转化为力量,主要体现在拥有知识的主体的能力上,能力是反映一个人观察问题、发现问题、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速度、深度、质量和效率的一个范畴[2],是一个人的生存力和发展力,是一个人在社会中产生直接作用的那部分内容,它直接影响活动的效率,是顺利完成某一活动所必需具备的主观条件。
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的这两个培养目标不是简单的国际经济法和相关的英语知识的灌输,而是在掌握相关知识的基础上进行实际应用,解决现实中的复杂的国际法律经贸问题。除了相关专业知识外,这个过程更涉及到学生的语言、思维、表达、沟通等各个方面能力的综合运用。因此,能力对于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目标的实现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二)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中能力培养的具体内涵界定
依据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的培养目标,我们可以总结归纳出其对学生的能力要求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英语语言能力。国际经济法双语课程涉及大量的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WTO相关法律法规,这些都是以英语为载体的,因此英语能力是作为最基本的语言工具而存在的。基于国际经济法双语课程的培养目标,作为一名涉外应用型法律工作者,必须能够熟练地运用英语与客户进行有效的沟通和谈判,阅读、翻译、审查、起草英语合同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件材料,相关代表客户进行纠纷的仲裁或诉讼。这就对从业者在英语的听、说、读、写、译各个方面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不仅要求能够用英语进行阅读、沟通和交流,还必须能够将其落实到文本。而作为一名从事国际经济法方面研究的学者,要阅读大量的英文原版文章、国际条约、国外法律,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用英语进行学术交流,因此也必须具备较高的英语语言能力。
第二,法律思维能力。外语能力只是承载法律思想的工具,在国际经济法双语课程中,除了良好的外语能力外,更需要通晓国际经济法专业知识,掌握法律思想,培养法律思维。双语教育的实质是“教学语言”而非“语言教学”,两者一个是手段一个是目的[3],其目的是获得学科专业知识与语言的双赢而不仅仅是语言的学习。无论学生今后是从事实务工作还是学术研究工作,都需要扎实的国际经济法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思维能力。因此,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在注重培养学生外语能力的同时,更要让学生掌握国际经济法专业基础知识,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
第三,实践应用能力。国际经济法双语课程的最基本目标要求是既懂法律又懂英语,但在实际工作中,“懂”之后更重要的是“用”。涉外法律事务工作要求从业者必须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思维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而我国的法学教育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着教学与实践相脱节的问题,学生一旦接触实务便无从下手。只有将所学理论用于实际工作,实现学以致用,才能满足当今社会对涉外应用型法律人才的迫切需求。因此,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必须要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分析能力和实践应用能力。
二、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中能力提升之现实困境
长期以来,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之所以未能够达到其所追求的效果,未能从根本上提升其所要求的学生的能力,主要是因为人才培养目标存在着主观与客观等各个方面的困境,具体表现在培养目标不明确,教学理念落后,教学手段单一,教学条件不足,双语氛围欠缺等几个方面。
(一)培养目标不明确,对能力培养重视不够
英语在双语教学中应只是发挥一种手段和媒介的作用,而不是其学习对象。国际经济法双语课程的培养目标必须以现实需求为基准,培养具有扎实的国际经济法理论知识,具备独立科研能力和开拓创新思维能力,并能够提供国际经贸法律服务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绝不是通过英语授课的方式让学生单纯地去学习法律英语。这是很多高校在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目标上都存在的误区。此外,还有一些高校只是顺应教育部课程规划的要求,在缺乏相关软硬件条件,也未明确培养目标的情况下,盲目开设国际经济法双语课程,这自然实现不了应有的教学效果,达不到对学生能力的培养。
(二)教学理念落后,知识无法转化为能力
行为取决于思想,因此教学理念对于指导教学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当前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的教学理念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同我国其他学科的教学理念一致,还没有跳出赫尔巴特和凯洛夫的传统教育理念[4],即以教师为中心,以书本为中心,以课堂为中心,认为教师是教学活动的主体,其任务就是将自身掌握的知识尽可能多地传授给学生,注重知识教育,而忽视了学生的主体能动性,从而造成了对学生能力培养的欠缺。就英语来说,虽然多数学生能够通过英语四、六级考试,但实际运用、沟通、表达与交流能力远远达不到要求。就国际经济法专业知识来说,学生只掌握了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理论,而缺乏实际运用的能力。在这种落后的教学理念下,学生不能将所获得的知识转化为能力。
(三)教学手段单一,不利于能力的提升
国际经济法双语课程中,教学模式主要以教师课堂讲授为主,讲授内容也主要局限于一些概念和原理性的知识,互动环节很少。课堂外,以学生为主体的自助学习探究环节、实践环节比较少,学生缺乏思考和深入探究问题的机会,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学生分析和处理实际涉外法律纠纷的能力。这其实也是落后的教学理念所导致的结果。实践中,不少法学院校虽然也开展了包括模拟法庭专题辩论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教学,然而这些实践教学的内容多关注国内民商法、经济法以及刑法领域,但鲜有涉及国际经济法领域,即使涉及到国际经贸案件,也多是采用中式法律思维模式分析讨论案件,学生难以全面正确地理解主要源于英美法系的已判例法为主的国际经贸法律规则[5]。因而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实践操作能力都比较差,也缺乏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很难将所学的知识运用到实践中,一旦接触到实务,便束手无策,一筹莫展,这与培养涉外应用型法律人才的目标不相符合,是当前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急需解决的问题。
(四)教学条件不足,难以支撑能力的培养
国际经济法课程本身内容复杂庞大,而双语教学对学生以及老师英语水平要求都很高,这决定了该课程在师资力量、学生水平、教材等教学条件方面的必然困境。首先,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中高水平师资的欠缺。国际经济法双语课程的老师不仅要有深厚的国际经济法理论功底,还须具备良好的英语语言能力,要求能够用英语授课,并随时能够进行中英文转换,然而在现实中很多老师往往达不到此要求。其次,学生的英语水平尤其是专业英语有限。大多数学生的听力和口语水平不高,加之专业英语的艰难晦涩,就会造成学生阅读困难,无法听懂全英文的授课,也无法用英语交流,这就极大打击了学生学习这门课的积极性。再次,由于母语与目标语的极大差别,国内与国外教育的差别,国际经济法课程本身的复杂庞大以及学生自身水平的局限,因而在教材选取上也存在困境。这些教学条件的欠缺对于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的顺利展开,目标的顺利实现,学生能力的培养都有很大影响。
(五)双语氛围欠缺,影响英语能力的提升
语言能力是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顺利开展的前提,也是其积极追求的目标,而良好的双语氛围则是培养语言能力的重要条件。语言学的研究指出,无须刻意的知识、语法、词汇和教学,只需具备目标语的语言环境和氛围以及足够的时间,通过潜移默化和耳濡目染,目标语的习得是可以自然完成的。双语教育语言学专家柯林·贝科将双语教学的过程阐释为双语语言背景变量、双语输入变量、双语输出变量、双语习得过程变量,其中背景变量在很大程度上就涉及外语语言氛围和环境这一因素[6]。就国内学生学习英语的现实情况来看,大多数学生也都学了十几年的英语,但是其听、说、读、写、译等实际运用能力远远达不到要求,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因素就是英语语言环境和氛围的缺失。学生学英语的模式一般都局限于上课听老师讲授单词、语法等基础知识,下课做练习题,以应对应试教育下的考试,毫无实际运用英语的机会和环境,这种现象严重影响了学生运用语言的能力,因而也直接影响到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的实际效果。
三、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中能力提升的路径设计
(一)能力提升的路径设计理念
第一,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理念。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的各个环节中,应始终贯彻以学生为中心的理念。康德曾说:一个理念无非是关于一种在经验中无法遇见的完美性的概念[7]。这启示我们,教学理念具有超前性并蕴含着一定的价值追求,指导着经验中教学的变革,使其逐渐趋于完美。实践中,教育理念的变革经历了“以教师为中心”的传统教育理念向现代的“以学生为中心”或“后现代”解构主义理论作为20世纪中期在欧洲大陆悄然兴起的一种社会文化思潮,“后现代”一词主要不是指“时代论”意义上的一个历史时期,而是表征一种思维方式,即一种以强调非理性、非中心化、差异性、反正统性、不确定性、非连续性以及多元化为特征的思维方式。它有力地解构了西方简单、封闭、僵化的传统思维方式,对西方社会乃至全球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为我们重建课程与教学观提供了一种崭新的视角。下“去中心化”教育理念的转变。“去中心化”实际上与“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理念基本一致,在这种理念支撑下,教师与学生之间是一种平等的互动的关系,他们应共同参与探讨研究,但是教师是“平等中的首席”,即在这其中起着一种引导作用,协助学生“转化智慧”,培养批判能力,最终“解放自己”[8]。为提升学生能力,培养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必须革新教学理念,以学生为中心,发挥学生的主体能动地位。在具体教学环节中,应加强老师与学生的互动讨论,学生的自助研究讨论等环节,从而加大对知识的运用,将知识转为能力,提高学生的英语语言能力,培养学生的批判创新思维和实践应用能力。
第二,全氛围的英语学习理念。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中,英语尤其是专业英语的学习和运用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否则也就失去了“双语”的意义。针对英语氛围欠缺的困境,应树立全氛围的英语学习理念,采用“浸入式”教学法,即将学生沉浸到第二语言的环境中,第二语言不仅是学习的内容,更是学习的工具。这其实也正符合双语教育的本质特征。当然,采用浸入式的教学模式,必然会加大英语的使用量,这种做法也遭到了一部分人的质疑,怀疑学生是否能够接受和理解。但是第二学家克拉申的“第二语言输入假说模式”认为,人们习得某种语言是通过理解高于自己能力的语言输入,而这种理解依靠上下文语境。即他强调第二语言的习得是通过高于自身水平的,但能通过语境可以理解的语言输入,这样才能实现学生水平的不断提升[9]。浸入式教学法在加拿大等多个双语国家实验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因此,当前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可使用“浸入式”教学法,无论是课堂内还是课堂外,都尽量加大英语使用量,创造条件让学生进行英语的听、说、读、写的训练。这样学生不仅能够较好地习得第二语言,还能获得学科知识与思维能力的同步发展。
(二)能力提升的具体路径
第一,必要客观教学条件的准备。要提升学生能力,实现培养目标,逐渐改善师资和教材这两方面的教学条件是前期的必要准备。高水平师资的建设以及恰当的教材是顺利实施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的必要保证,在这两项条件缺失的情况下谈论教学目标的实现以及学生能力的培养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1)师资方面的准备。针对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师资方面的困境,由于外教的引进条件毕竟有限,且通晓中文的外教更是少数,同时考虑到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的特点,可采用引进外籍教师和自我培养相结合的方式,并将其重点放在学校自我培养上。这就要求教育部及学校出台一系列的激励措施加强对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师的培养。师资建设得到解决后,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的效果必将得到实质性的进展。
(2)教材方面的准备。在教材选择方面,由于是双语课程,为保证学生学到较为系统的且原汁原味的英美法知识,同时打造全氛围的英语学习环境,可精选英美高校原版教材;但是考虑到学生英文水平以及专业知识的有限,以及国内与国外教学上的差别和衔接,也应备以与之相匹配的中文资料的辅助,这对于学生理解和吸收原版教材的知识点起着重要的辅助作用[10]。
第二,课堂内提升学生能力的方法。由于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内容体系复杂庞大,且涉及大量的专业英语,而课堂教学时间又及其有限,因此课前预习就变得尤为重要,应将其归为课堂内教学环节。
(1)课前的准备与预习。在课前准备和预习阶段,首先,教师可将课程所涉及的法律英语词汇、术语和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和原理提前整理交由学生预习。对于专业词汇,要注重用英文解释,除了让学生掌握其意思外,还要掌握其读音;对于概念和原理,也要用中英文双语表达。其次,教师可准备一些简单的英文案例引入所讲内容的知识点,提前交给学生自己看,这样就使学生对于课堂将要讲的内容有了基本的了解,也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而且充分的课前准备与预习不仅可以节约有限的课堂教学时间,还可以扎实和牢固基础知识。
(2)课堂教学环节。为提高学生的英语语言能力,首先,在课堂授课过程中,教师应采用“沉浸式”教学模式,尽量使用英文授课,必要时进行中英文穿插和转化,从而营造英语氛围。其次,良好的英语语言能力要求学生不仅仅是能够阅读,更要会说会用。因此对于重要常用的法律英语词汇,教师应在学生课前了解其基本意思和读音的基础上进一步讲解其含义和用法;对于一些句式结构比较复杂的句子或段落,应对其进行解释,以便学生理解掌握。同时,教师在课堂上可穿插播放一些英文的音像视频资料,在讲授知识的同时也训练了学生的英语听力能力,同时也起到激发学生兴趣的作用。
但是课堂教学切勿陷入只讲法律英语的误区,而是应将国际经济法专业知识的强化放在首位。基于课前的预习铺垫,教师便可在课堂中深化一些重要的知识点,可以引入一些案例或具有争议性的启发性的问题,指引学生思考和讨论,这个过程就是提高专业知识水平、思维能力和实践应用能力的过程。在此过程中,教师要注意调动学生用英文参与课堂讨论和回答问题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培养逻辑思维能力和创新思维。
此外,教师要将相关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融入课堂教学中,由于国际经济法内容发展更新速度较快,教师必须关注英美等发达国家理论上最新研究动态以及国际经济交往实践中出现的最新法律事件,使课堂教学内容与时俱进。同时,教师也要教会学生如何跟踪最新的发展动态,例如提供与国际经济法相关的网站,教会学生检索信息的方法,这对于学生无论今后是从事实务工作还是研究工作都至关重要。
第三,课堂外提升学生能力的措施。课堂外的学习活动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在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理念的指引下,使学生成为学习活动的主体,积极参与其中,这是提升学生能力的关键所在。
(1)组织案例研讨。由于国际经济法双语课程自身的特点及其培养目标的特殊性,案例研讨一直在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如何组织案例研讨也是一直为师生所讨论的话题。为了达到更好的教学效果,必须要对案例教学的各个环节进行完善。
首先,在案例的使用上,应使用英文原版案例,并注意案例的权威和针对性。权威性是指那些来源于较高级别的法院的判例,这种案例更具有说服性和可讨论的价值[11];针对性是指针对使用案例目的的不同,引用不同的案例,一般包括列举评析某一案例来解释相关知识点,以帮助学生理解相关理论,引发学生思考;组织学生进行案例讨论以巩固所学知识,训练学生各方面能力。因此,应针对各自的目的和特点,选取符合要求的案例,以更好地实现教学效果,从而提升学生能力。其次,在组织形式上,由于案例研讨所用时间较多,并需要教师和学生在前期做好充足的准备,因此教师可以定期组织学生进行。在具体方式上,既可以是分小组讨论,也可采用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庭的形式,并可以让学生撰写案件分析报告[12]。
案例讨论改变了案例教学,改变了传统教学的教学模式,使学生在教学环节中处于主体地位,并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其主动性和积极性,在提升学生的口头语书面表达能力、法律思维能力,以及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方面都具有很明显的效果。
(2)实行分组专题研究。所谓分组专题研究,是指针对国际经济法的各个专题,让学生按照自己的兴趣自行结合分成一定的专题小组,小组成员即可在课余时间一起学习研究。在具体学习和研究内容上,一是可以采取读书会的形式,小组成员一起阅读某一感兴趣的英文原版专著,用英语进行讨论并撰写读书报告,这种读书会形式在国外的大学是很常见的;二是可以就国际经济法某一领域的某些重要或热点问题、案例进行专题研究和讨论。
这种专题小组的研究性学习形式就相当于国外的“专题研究性学习”模式(Project-based learning,PBL),这种教学模式在国外已经发展得相当成熟,而且备受推崇,它主要是将学习与任务或问题挂钩,强调把学习设置到复杂、有意义的问题情境中,从而培养学生的调查研究能力、决策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这实际上就是新的教学理念指导下的“教师主导、学生主体”的教学模式,这种相对开放式的探究学习更能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培养自主学习能力,帮助他们找到自己的特点和长处,并且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这也是无论今后从事涉外律师工作还是学术研究工作都必须具备的素质,因此我国的国际经济法双语课程可以积极引进这种学习模式[13]。
(3)建立实践基地。为提高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改善法学专业教育与职业相脱节的局面,学校可与一些涉外律师事务所、公司企业或政府涉外法律部门或机构进行合作,建立实践基地,鼓励学生利用业余时间或假期去观摩或者实习。这样就使学生真正地接触和了解实务工作,从而提高学生对国际经济法双语课程的学习兴趣,也可以结合实践反思和改进学习方法,并培养法律思维能力和实践应用能力。
当然,课堂外教学不止于此,还有其他一些丰富多彩的形式,例如,教师可鼓励和带领学生参加一些国际法方面的比赛,如JESSUP国际模拟法庭辩论赛,贸仲杯商事模拟仲裁等比赛,学生在参与比赛的过程中对各方面能力的提升具有相当大的作用。
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内容多,任务重,但教师与学生的时间和精力以及学生的能力都是有限的,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可根据具体情况按目标分层次地循序渐进地开展。同时,学生的能力提高亦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尤其是语言能力、思维能力的提高,但是绳锯木断,水滴石穿,学习贵在积累和坚持,只要教学仅仅围绕其目标展开,施以正确的方法,相信一切的进步就在潜移默化之中。通过这些教学方法和学习环节的展开,教师和学生的互动配合,学生各方面的能力才能得到逐渐的提高。更为重要的是,学生在这个过程中也掌握了学习方法,培养了终身学习的能力和态度,这样才能实现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的培养目标并最终满足我国现代化进程中对涉外法律人才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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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逻辑思维;法律逻辑
逻辑学教育在西方高校中有着悠久的传统,我国学界在70年代末 “逻辑现代化”口号的倡导下逐渐把逻辑学教育重新纳入高校课程中。在目前军队院校向任职教育转型的过程中,特别是更多的关注实战化训练要求,在总结日常教学经验的基础上,在法律教学中增加逻辑学专题有其必要性。
首先,近30年来,随着逻辑学科学术和教学实践的发展,我们的社会对逻辑学教育的认知正处于不断自我反省和自我完善的过程中。但飞速膨胀的社会财富给人们带来普遍的浮躁情绪,使得身处政治、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与改革的社会大众在面对诸如阶级固化、道德滑坡、贫富分化等等关乎社会发展所带来的负效应的公共争论面前,让逻辑非理性情绪的社会风气占据了思想上风。使得不讲逻辑在某些时候变成了一种“集体无意识”的表现,而这种“集体无意识”很明显的给学员的思维方式带去了不利影响。
其次,部分军校没有将逻辑学作为通识教育基础课纳入教学体系,这和逻辑学当前在军校教育中的学科地位有关。但把逻辑学作为通识教育,来辅助或弥补军校专业化教育和职业化教育的不足却非常必要。因为,逻辑学的教学目标从认知转化的角度讲,是为了培养具有独立思考能力,能够对多领域专业技能和知识做出思维衔接,人格健全,行为得体的人,并使之通过主动地思维训练发展自身心智,拓宽认知视野,从而提高处理实际问题的思考力和判断力。
再次,就目前军校法律教学效果反馈来讲,学员在课堂案例分析、命题讨论和论文撰写过程中,大部分失误和漏洞都与逻辑混乱直接相关,常常表现为:对案例的通篇感知能力差,重点信息捕捉不全,语言表达含混不清,内心法律价值体系相互矛盾,对法律现象客观事实的认知采取双重标准等等。加上网络和智能手机的普及,词条搜索的便捷和随意获取的零散观点催生了大众的惰性,使得大众的逻辑能力普遍下降。而学员对从网络获取的信息又缺乏筛选与甄别,入学前也较少甚至尚未经过系统的思维训练,对碎片化知R与信息的分析和整合能力偏弱,使得逻辑思辨能力更是直线下降,直接影响着法律教学的效果和解决涉法问题的实践能力转化。
面对军校学员在法律教学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逻辑问题,作者认为,在部分没有把逻辑学作为基础通识课的部队院校,在法律教学中安排相应的法律逻辑专题,用逻辑学的知识分析和解决法学领域的问题,能够提高军校法律教学的应用价值。因为法律逻辑本身就是交叉学科,能够通过两种不同学科间的交叉渗透,完成学科价值优化和教学的实效性。把法律逻辑学专题引入法学教育的课堂,能够让逻辑学知识成为工具与基础,法学知识作为目标与载体,有助于学员在分析涉法问题和处理涉法事件时做到灵活自如、井然有序。
在军校法律教学中设计法律逻辑专题主要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第一,从军校教育向任职教育转型这个大背景来看,任职教育学员培训时间相对较短,比起生长干部学员四年的学习时间,为任职教育培训单独开设课时较长的逻辑学课程时间比较局促,学员短时间接受起来也比较吃力,容易导致学习热情不高,影响教学效果。在部队教育培训贴近实战化的要求下,从学员需要的更多的是可以直接完成能力转化或者易于能力转化的知识。所以淡化学科边界,将逻辑学内容分散进其他课程,实现与其他主干课程相辅相成的手段性作用是目前比较现实的教学设计。
第二,从以往教学反馈得到的经验和学员需求的角度来看,逻辑学的内涵与外延非常广,而学员在任职教育培训期间所需要的逻辑思维训练更多涉及到的是数理逻辑和语言逻辑,而在法律教学中需要的更多的,首先是形式逻辑对法律的描述与解释,能够帮助学员科学的认识和理解法律法规本身和法律现象表征。其次是实质逻辑的辩证推理功能,能够帮助学员在发生实际涉法问题时综合分析现实状况,权衡利弊,作出正确的选择来解决和处理核心问题,达成自身诉求,让法律彰显出真正的实用价值,从而使学员获得课本教学外能力素质的发展。
第三,从军校法律教学效用的角度来看,开设法律课程本身,就并不单纯是对学员进行法律基础知识、法律运行规则、法律框架体系的讲解与传授,更多的是让学员具备在实战化训练和社会生活中,面对道德、法律、情理相交织的涉法涉诉问题的时候,有着更加沉着冷静的态度,更加细致缜密的思考,更加全面周到的解决途径。而法律逻辑能够在更深层次培养起学员的逻辑思辨力,使学员在与人沟通,是非判断,价值取舍的过程中少犯错误、少走弯路。毕竟,一个缺乏逻辑的人很难做出真正理性的判断与选择。
把法律逻辑专题设计在军校法律教学中,还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必须提高学员对法律逻辑思维作用的认识与认同,承认逻辑是人类文明的体现,而法律逻辑是具备实际效用的工具性思维。其次,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将法律逻辑融入案情介绍、案例分析、案件讨论等各个环节,力求让学员培养起把逻辑思辨的方法运用到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中去。第三,以锻炼学员法律思维为主旨,同时帮助学员提升表达能力,加强批判性思维,避免人云亦云。另外,利用对法律逻辑的训练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帮助学生寻求思维的自我突破。最后,鼓励学生通过进一步学习逻辑学的相关知识,获得在其他学科学习中新的思维体验和感受。
法律与法治是由理性构筑的逻辑体系,在军校法律教学中设计法律逻辑专题的意义在于培养学员的法律思维能力,进而期望学员能够将法律知识和逻辑思辨力更好地用于解决实际问题。
参考文献:
当前法学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重理论,轻实践。高等法学教育模式从培养学生的法律理论知识素质与实践职业能力的角度划分,可分为理论科学型模式、职业实践型模式及两者兼顾型模式。其中,以两者兼顾型模式最为科学,为世界各国广泛采用。由于我国深受大陆法系传统影响,长期以来都以理论科学型模式作为法学教育的主导,认为法律作为一门科学有必要系统地进行讲授,从法学理论、法律历史、法律基本概念、原理到具体部门法的条文解释,从对法学理论的全面阐述到对专题问题的抽象讨论,课程内容与教学方法上都缺乏对学生实际操作技能的培养。此种模式培养的法科学生抽象思维能力较强,但所学知识与法律实践很难顺利衔接。
2.学生学习缺乏能动性。应当承认,我国的法学理论尚未成熟,同时法学又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因此,学生在面对法学理论和法学实践中的疑惑或难以解决的问题时,更需要持一种探索的态度,从而不断地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这就要求在法学教学中不断地对学生植入“问题意识”,使其在思维活动和认知活动中主动发现问题并积极解决问题。但是,我们现在的授课方式是“授———受”式程序,老师在整个课堂上对学生采取“填鸭式”的知识灌输,在教师自说自话的讲课中,学生思索问题的时间被剥夺,也就谈不上学习的积极性和能动性了。
3.针对学生职业技能的训练不足。与我国当前实行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的需要相比,法律课程中涉及市场经济、国际法、司法和律师实务方面的内容所占比重还远远不够,课程的内容也急需更新或充实。通行的法学教材普遍存在观点陈旧、知识老化、内容空洞的毛病,市场需要、社会需要的课程因受教务处课程、课时限制而无法及时进行调整和更新。由于教师参与社会实践的能力不足,授课也往往是坐而论道,讲授内容过于注重法学原理和条文论述,严重忽视了法律实践实际操作技能的训练。讲金融法的不了解金融的操作和运行,讲证券法的不知道各种票据的实际制作和使用,讲公司法的也不知道公司的具体结构和创立程序。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的训练不足,将严重制约学生对社会的贡献,使教学对社会的应有作用大大降低。
法学多媒体课件的制作与运用
1.课件制作要有明确的目标。教师在制作多媒体课件时,首先要明确授课目标是什么,要解决教学中的什么问题。在设计多媒体课件时要有针对性地突出重点,繁简相宜,尽量避免设计过于花哨的课件,造成学生上课不必要地分心。更有甚者,一些课件往往使学生产生“视觉疲劳”,注意力难以集中到学习重点和难点上,造成授课的本末倒置。此外,在设计课件时还必须正确地估计到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并使多媒体课件机为学生提供解决问题或困难的线索。
2.课件设计要注重法律思维训练。法学教育一定要注重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在多媒体课件制作设计中,要自始至终把握提升学生的思维能力,不宜过分强调形象性和直观性而忽视思维能力的训练。课件画面要清晰、简洁,内容的条理性要强,应由浅入深地安排各单元的顺序并注意各单元的相对独立性。
3.课件制作与案例教学相结合。法学更是一门强调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学科。学生毕业后毕竟要走向工作岗位,因此社会更看重法律人对具体案件的现实操作能力,这无疑对案例教学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结合这一特点,法律教学课件的制作不应仅仅是让书本搬家,把屏幕当成电子黑板,将“人灌”变成“机灌”,而应综合运用多媒体等媒质将教学中所需的具体案例通过视频播放等形式展现给学生。通过多媒体课件或录像、图片、幻灯等视听材料的运用,充分调动学生的情绪,增加案例教学的生动性、形象性,有效扩大课堂信息含量,极大地丰富教学内容。
4.合理确定多媒体课件的使用时间。在多媒体教学中,学生长时间地观看幻灯片会引起视觉疲劳,设计不合理的单调画面也会使人乏味,版面的频繁切换,使学生没有时间进行思考而跟不上教师讲课的思路,忽略了教师讲解的主旨,这不仅会妨碍对学生学习能力和思考能力的培养,限制学生主体作用的发挥,同时也会影响教学质量和效果。
[关键词] 创新思维能力 创新教育 和谐 设疑直觉能力
创新思维是创造力的核心,是创造教育着力培养的最可贵的思维品质。包括创造性形象、直觉能力、洞察能力、预测能力和捕捉机遇的能力等。现在我结合政治课教学的现状谈谈任何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
一、设疑启迪,激发学生创新思维的浓厚兴趣
心理学家认为“学起于思,思源于疑”,宋朝著名教育家陆九渊说过“学贵有疑,小疑则小进,大疑则大进”。创新思维的兴趣是从问题情境中来的,思维是从问题中开始的,敢于分析问题正是创造性思维的原动力。因而,教师应非常重视设疑。教师应在教学过程中设置有关的疑问向学生提出,以引导学生积极分析问题,启发学生思维,调动他们的学习积极性和自觉性,培养学生寻找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例如在讲《公民道德教育》中的“勤俭自强”一课时,故意设疑:现在我国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也有了很大的提高,再提倡勤劳节俭还有必要吗?让学生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来考虑这个问题。通过学生讨论分析,学生自己得出结论:从纵向看,现在我国经济虽然有了很大的发展,人民也解决了温饱问题,有些地区还达到了小康水平,但我国人口多,底子薄,基础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也需要大量的财力、物力。从横向看,我国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所以,我们现在仍然要保持勤劳节俭的品德。
通过设疑,激发了学生学习“勤劳节俭”的积极性,从而也收到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二、建立新型的师生关系,创设学生创新思维的和谐环境
一个宽松和谐的教育教学氛围的形成取决于教师的民主意识,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尤其需要民主的气氛和相对自由的空间。当代学生思维活跃,知识面开阔,求知欲强,勇于发表自己的见解。这就要求老师要充分尊重学生的个性,积极评价,建立起一种平等、信任、理解和互相尊重的和谐师生关系,创造民主和谐的课堂教学环境。在这样的环境中,学生消除了胆怯和依赖心理,可无拘无束地发现自己,表达自己的思想、认识和情感,提出不同观点,发表不同见解,充分展示自己的个性特征,勇敢地进行思考,追求最大限度的发挥创新思维能力。要创设民主、和谐、宽松、自由的氛围就要做到:(1)承认差异,允许学生犯错。创造力存在于每一个有差异的学生身上,每一个学生都有巨大的潜能,只有承认差异,允许学生出错,才能发挥学生的创造力。(2)要用发展的观点看待学生。我们强调提供条件,创造环境,在学生掌握知识的同时,通过有效的训练,促使知识内化,达到了解知识、运用知识、创造性学习的目的。
教学实践证明,教学实践方式越科学,活动水平越高,活动内容越丰富,人的发展就越全面和充分。
三、创设情境,拓展学生创新思维的空间
营造良好的情景是进行创新素质教育的重要环节,在政治课教学开展创新教育之中,要特别重视创设教育的良好情景。这样,可以拓展学生创新思维的空间。创设情景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用生活来展现情景。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结合教材,积极开展第二课堂活动,在特定的生活情景中,给学生一个创新思维的空间。(2)用音乐渲染情景。教师在教学中,选用恰当的音乐对学生产生强烈的感染力,容易引起学生情感的共鸣,拓展学生想象思维的空间。(3)用图画再现情景。教师将课文中的插图或特意绘制的挂图等用来再现课文情景,可以使学生感知丰富,加强记忆,为思维提供丰富的形象支柱。(4)利用幻灯、电脑等创设情景。利用幻灯、电脑等教学工具教学,比教师空洞地讲解更富吸引力、感染力,易于调动学生多种感官进行参与,有利于拓展学生多层次思维的空间。
四、破除思维定势,培养学生创新思维的精神
有些学生遇到问题时,往往习惯于凭以往的认识和原有的结论对它定型,把它归纳入早已为它设定的模式去思考,思想没有新意,或自觉不自觉地遵循日常生活中大多数人的观点,没有自己独到的见解、思维,缺乏应有的深度和广度,不能勇于开拓新思路,因此,教师必须帮助学生打破思维定势,培养学生创新思维的精神,对于这个问题,教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敢于怀疑权威。教学中让学生对课本中叙述的理论用自己的语言表述,或对课本的编排重新整合,甚至从报刊杂志上摘录对教材提出质疑的观点让学生讨论,消除学生将教科书奉为金科玉律的心理,培养学生不惟书、不惟上、要惟实的精神,勇于另辟蹊径,独树一帜。(2)敢于换一个角度想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有些陈旧的观念已不适于今天社会生产发展的要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帮助学生打破传统思想观念的定势,鼓励学生遇到问题可换一个角度来想一想。
五、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的应用
理论联系实际,在政治课教学中适时地引入相关的时政材料,将时政教育与思想政治课教学相结合,就能使学生对所学的知识深刻领会,将来也会很好地运用。
例如,在讲法律课时,将“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自1992年开始,余振东与中国银行开平支行原行长许超凡,经理许国俊合谋,利用中国银行联行资金管理上的漏洞,违规占用广东省辖联行账户的大量资金,并通过伪造有关账册平帐的手段,贪污公款8247万美元,据为己有,用于其在境外设立的私营公司。同时,余振东还伙同许超凡、许国俊采取假借企业之名向中国银行开平支行申请贷款,套取巨额联行资金,挪用巨额资金1.32亿美元,人民币2.73亿多元,港币2000万元,用于其在境外设立的私营公司的经营,并从中获得公司分红等非法利益共6730万港元,全部用于个人炒卖外汇、股票以及赌博等个人消费”这段材料和有关的法律条款让学生阅读,并让学生自己分析三个问题:(1)本案例中主刑应是什么?附加刑应是什么?(2)通过这一案例说说我国法律有什么特点?(3)这一案例对我们青少年有什么启示?以此来引发学生进行思维,让学生自己当一次小法官,由于学生了解了有关的法律知识,因而他们都能积极热烈地发言,最终学生们一直认为:在本案例中,主刑应是判处许振东有期徒刑,附加刑应是。这与广东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许振东受贿案做出的一审宣判:“余振东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100万元”的结果基本相吻合。通过这一案例,学生们还分析出我国法律的特点是对全体社会成员都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人无论职位高低都要遵守国家法律,因而也联系到自己要学法、知法、懂法,以法作为自己今后的行为标准,做一个有高度法律观念的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