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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用管理办法

时间:2023-10-13 16: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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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用管理办法

第1篇

关键词:西方国家;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发展经验

中图分类号:F830.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309(2011)02-43-03

一、引 言

信用卡作为一种可在一定范围内替代传统现金流通的电子货币,在减少现金货币的使用、为持卡人提供安全便捷结算服务、方便购物消费的同时、也为银行带来了丰厚的佣金、透支利息、年费等多项收入,有助于推动商业银行集约化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信用卡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信用卡业务已成为我国商业银行发展最快的一项金融业务,是商业银行持续发展的新的利润增长点。

在政府的重视和各家商业银行的共同努力下,中国信用卡市场经过几年的快速发展。市场规模迅速壮大,发卡量、消费额、透支额等逐年大幅攀升。逐步走上精细化、专业化发展道路。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信用卡用卡环境、普及率仍处于较低水平。

信用卡作为一项产业链和效益链较长、风险环节和风险点较多的业务,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和各类银行卡犯罪的猖獗,使商业银行在经营发展中面临着风险管控难、售后服务难等严峻挑战。给信用卡业务持续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本文旨在介绍西方发达国家信用卡业务发展的基本经验,以期对我国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持续发展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推动实现我国信用卡业务量质并举、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

二、西方国家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的发展状况

由于发展起步较早。在国外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银行信用卡已经是一种成熟的金融产品,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快速发展,持卡消费和信用消费的普及率非常高,用信用卡支付已经成为居民小额消费活动的主要形式。

西方发达国家信用卡市场较为成熟。产业规模庞大。据统计,美国信用卡的普及率已接近100%,日本信用卡普及率达96%,韩国为78%。2008年,美国3.055亿总人口中信用卡持卡人1.76亿,信用卡发卡量14.4亿张。信用卡交易笔数239亿笔。交易额2.15万亿美元。加拿大人口仅3351万人,但其2008年信用卡累计发卡量高达7700万张,交易笔数27.06亿笔。消费额3168亿美元。信用卡业务已成为很多国外商业银行收入和利润的主要来源。以信用卡业务较发达的美国花旗银行为例,2004年其信用卡业务净利润100亿美元。占其总利润的1/3。美国运通公司的运通信用卡业务的利润占其公司全部利润的70%。

中国2008年总人口13.22亿,信用卡发卡量仅1.42亿张。信用卡交易量为14.92亿笔,交易金额为2.05万亿人民币。我国商业银行利润主要来自于传统信贷带来的利差收入,以全国发卡量最大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为例。该行2009年信用卡业务收入78亿元人民币,仅占该行当年营业总收入的4.7%。由此可见,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信用卡市场仍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三、西方国家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发展的基本经验

西方国家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发展取得了良好的业绩,主要得益于其独立的专业化运作模式、完备的法律保障和良好的用卡环境。

(一)独立的专业化运作模式

在西方国家,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部门通常作为集团总部垂直管理的独立部门,实行专业化运作并不断调整完善。如汇丰银行组织架构主要是按地域划分为不同区域的汇丰控股公司。信用卡业务由各控股公司运营。实行统一技术支持、独立区域管理的模式。即由一个统一平台管理其全球信用卡业务,能够为持卡人提供标准化服务,确保客户群的增长。同时降低技术开发成本。信用卡业务由不同区域的各独立团队分别管理,有利于结合各地区实际情况,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

(二)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

西方发达国家银行卡发展的实践告诉我们,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是信用交易和信用管理行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美国的信用管理行业已有160多年的历史,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也都于20世纪30-40年代建立起信用制度雏形,并不断建立起完善的信用体系。这些国家完善的信用体系、健全的法律制度和灵活的运作机制。为信用卡业务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

美国银卡业的发达与其相应法制的成熟是分不开的。在《统一商事法典》、《统一商业准则》、《银行平等竞争法》、《银行保密法》、《甘圣哲曼储蓄机构法》、《储蓄机构违规和现金控制法》中都涉及到银行卡业务的管理和风险控制规则。针对信用卡业务所特有的消费信贷问题。美国有《统一消费信用法典》、《统一消费者信用准则》、《消费信用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在这些法律框架下,涉及信用卡业务的具体操作规则,美国还颁布了专门的《信用卡发行法》、《电子资金划转法》、《公平信用和贷记卡公开法》、《公平信用结账法》、《正当收债行为法》等一整套的法律体系。此外,在《公平信用报告法》、《诚实信贷法》、《信贷机会公平法》中,均有针对信用卡业务的相关法律规范。美国涉及银行卡发行、信用监管、操作准则的法律法规大大小小多达十几个,这为银行卡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给美国信用卡产业带来了严重冲击和影响。美国政府为此重新审视银行卡业监管政策。出台了新的信用卡法案。2009年5月,奥巴马总统签署了《信用卡履责、责任和公开法》,旨在通过禁止信用卡滥用行为。通过对信息披露、贷款利率、还款日、手续费等关键信用卡要素的限制。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该法案的颁布将影响美国信用卡市场结构和行业盈利模式,标志着美国进入“信用卡新纪元”。

加拿大也十分重视银行卡产业监管,政府部门制定与支付清算有关法律文件时,往往把银行卡产业监管纳入其中,各省以及联邦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对银行卡产业的发展也有重大影响。

(三)具有良好的信用卡用卡环境

1.居民普遍具有提前消费理念。在欧美发达国家,由于文化背景和生活习俗等原因,居民储蓄意愿不像中国老百姓那样强烈,低储蓄、高消费,奉行享受生活,提前消费、超前消费观念盛行。为信用卡走向全民普及奠定了良好客户基础。发达国家居民超前消费观念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以美国为例,首先。美国信贷高度发达,已深入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美国人消费和投资大都依靠借贷消费来实现。在美国,从小商品到房屋、汽车等各层次消费品均可通过分期付款、借贷来实现。其次。美国人享有完全免费的12年义务教育和收费灵活的高等教育,家庭无需为子女的基础教育大量储蓄。另外。美国人有丰富的投资渠道。股市债市十分发达。造成居民不少收入流向股市和债市。再次,美国有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美国人无须

为生病、衰老、退休等担忧而储蓄。目前,美国每年有6000多万个家庭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美国人的日常开支中80%以上用信用卡支付。现金只占很小的比例。

2.健全的个人信用体系。一套科学完善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是信用卡规范健康发展的前提。谣方发达国家信用卡市场繁荣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有着严格的法律体系保障的个人信用制度。在美国,个人信用制度有着严格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美国的信用管理相关的基本法律框架共包括10余部法律,这些法律直接规范的目标都集中在规范社会征信活动、规范授信、平等授信和保护个人隐私等方面。美国有关法律还明确规定,消费者使用信用卡购买某种商品或劳务后,如所购商品质量有问题或对劳务质量不满意。与商家交涉未获满意解决时。消费者可与信用卡公司联系。拒付已用信用卡结账的欠款,避免劣质商品和劳务的坑害;信用卡丢失或被盗。信用卡持有人立即向发卡公司挂失后,信用卡被人盗用欠下的所有债务,原持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在美国,信用卡持卡人实际上是以自己的个人信用作担保,信用好信用额度就高。相反,信用额度就少。一旦信用破产就需要用至少7年的时间来重建个人信用。在这期间不会获得任何信用卡。不能投资做任何生意,不可以贷款购车买房。在美国,没有信用记录就得不到信用卡,没有信用卡就会遇到诸多不便。租房、租车、网上购物、预订旅馆或机票等都会碰壁。美国完善的法律体系对于规范、促进个人信用、消费信贷以及信用卡业务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3.信用卡用卡基础设施优良。在欧美发达国家。ATM机、POS机等用卡硬件设施分布广,特约商户普及率接近100%,’大到五星级宾馆、ShoooingMall、小到大排挡、跳蚤市场、出租车,不论行业和规模,都可以用卡。发达国家每百万人口ATM机一般都在500台以上。2007年底。美国、法国、德国每台ATM对应的银行卡数量分别为6220张、1906张、1741张。每台POS机对应的银行卡数量分别为502张、80张、210张。优良的受理环境极大地方便了持卡人用卡,激发了居民持卡用卡积极性。

在我国,ATM机、POS机等用卡硬件设施主要局限于发达地区大中型商场、酒店等,特约商户仅100余万户,普及率仅在5%左右。2008年底,我国每百万人口仅有100余台ATM机,每台ATM机和POS机对应的银行卡数量分别为1.07万张、976张。与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确有不小的差距。

四、西方国家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一)实行专业化经营管理模式

信用卡业务与传统的银行零售业务相比,在业务经营、成本结构、收益来源、投资回报率、预算管理制度和经营策略等方面。都具有明显的差异,这种差别决定了信用卡业务必须实行收支独立核算、业务独立经营、机构专业管理的运营模式。因此有必要成立专业管理、独立核算的信用卡业务中心进行专业化经营管理。国际上发达国家信用卡业务发展经验充分证明了信用卡实行专业化经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美国等发达国家,除了商业银行以外,经营信用卡业务的机构还包括高度专业化的信用卡公司。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甚至非金融业的企业机构。其中,专业信用卡公司是最重要的经营机构类型,也是独立核算、专业运营的典型形态。在美国市场上,排名前10位的信用卡经营机构中,专业信用卡公司占据了7位;而在韩国。排名前两名的独立信用卡发卡公司,其发卡量在整个市场中的占比分别达到了25%和19.8%。我国目前尚没有典型的专业信用卡公司,随着各家商业银行改革创新步伐的加快,信用卡专业化经营管理趋势日趋明显。

(二)完善个人征信系统

个人征信系统是现代社会信用消费的保障和基础,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离不开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众多发达金融市场国家的成功表明。一套科学完善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是信用卡业务健康发展的前提。我国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于2006年初建成并实现全国联网使用,但目前系统内信息仅局限于信贷及信用卡征信等方面,对综合评估个人信用具有较大局限性,使得发卡机构对个人的风险评估难度加大,办卡的风险成本增加。目前我国个人征信数据分散掌握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以及工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保险、电信等多个机构手中,彼此间不能共享,不同的行业和部门之间还没有有效的信息共享渠道,处于相对封闭的状态。因此,为了推动我国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的持续、快速发展。必须打破行业、部门之间的限制,建立真正的跨行业、跨部门。内容涵盖个人基本情况、学历、职业、收入、纳税、家庭与财产状况、各类缴费和还贷信用记录等全部资信状况的个人征信系统。提高数据的有效性,推动完备高效的征信体系建设。同时,采取积极措施多途径加大信用重要性的宣传,唤醒公民的信用意识,加强全社会个人信用文化建设。

(三)加快受理渠道建设

目前,我国ATM机、POS机等自助设备投入及特约商户数逐年大幅增长,但相关投入及市场开发主要集中于大中城市。小城市、小城镇投入缓慢。加上银行宣传、引导不力等因素。现有设备使用率较低。未能发挥相关优势,特约商户拓展也较困难,且超过10%的现有特约商户因操作不熟练、嫌麻烦或不愿支付佣金而不愿受理甚至根本不受理业务。造成资源浪费。针对这些情况。各发卡机构应加强ATM机、POS机等自助设备投入。扩大市场布局。同时,加大宣传、营销力度,使更多客户会使用、愿意使用信用卡消费,通过培训。使更多的商户能主动受理信用卡。在巩固已有的特约商户的前提下,积极拓展铁路、航空、医疗卫生、保险和社会公益事业如公路养路费、邮电费、水电费、煤气费、养老金等收费领域。形成一个数量多、质量高、行业齐全、布局合理的特约商户网络。不断改善用卡环境。

(四)加强法律体系建设

当前,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中关于个人信用管理的法制建设几乎还是一片空白,政策体系也没有真正形成。《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只是对信用卡业务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其具体的规定则主要依据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3月l并实施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7月,中国银监会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妨碍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使信用卡法制建设向前迈出了新的步伐。由于有关信用卡法律体系的不完整。新的银行卡条例还没有出台,导致持卡人或发卡机构利益可能因无法律依据而受到损害,严重制约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因此。政府必须与时俱进。加强相关法律制度和体系建设。健全涉及信用卡业务的法律法规。创造公平、合理、有序的市场环境。推动银行卡业务向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方向健康、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徐志宏,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M],北京:金融出版社,2007

[2]虞月君,中国信用卡产业发展模式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3]胡薇、刘磊,2009年国内银行卡市场发展回顾与2010年展望[J],银行卡研究资讯,2010,(01)

[4]刘学玲,美国银行卡市场2008年概况及未来五年预测[J],银行卡研究资讯,2009,(12)

第2篇

关键词:金融科技 网络融资 金融服务 风险控制

中图分类号:F830.5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6-1770(2011)07-027-04

一、前言

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据统计,我国中小企业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提供的就业机会占我国城镇就业机会的75%。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可优化升级产业结构,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我国的就业问题,对构建和谐社会有重要意义。但由于缺乏完备的征信体系,融资难一直是困扰中小企业发展的首要问题。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以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为中介的“网络融资”模式逐渐被商业银行和广大中小企业所接受。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在2010年7月的《第三方电子商务机构网络融资服务模式研究报告》中指出,网络融资改变与丰富了传统的融资模式,正成为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新兴力量。201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研究推动小企业贷款网络在线审批,建立审批信息网络共享平台,旨在改进和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扩宽融资渠道,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商业银行应该以此为契机积极开展结构调整与战略转型,政府部门应继续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政策扶持力度,培养信用环境,共同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二、网络融资业务分析

(一)业务概述

网络融资是指建立在网络中介服务基础上的企业与以商业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活动。贷款人通过在网上填写贷款需求申请与企业信息等资料,借助第三方平台或直接向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再经金融机构审核批准后发放贷款,是一种数字化的新型融资方式。网络融资是网络金融创新的一个典型实例,信息技术的发展改变了金融机构与客户的联系方式,同时也改变了传统的金融服务方式、产品销售方式、交易处理方式与支付结算方式,主要表现为B2B(Business to Business)、B2C(Business to Customer)与C2C(Customer to Customer)等业务模式。

(二)实例分析

近年来,“网络融资”的概念逐渐从国外引入中国,多家商业银行与包括阿里巴巴、网盛生意宝在内的电子商务机构在这一领域尝试了不同方式的探索。根据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商在融资过程中的不同作用来看,目前的业务模式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类:

1.信息平台模式

该类服务以“阿里贷款”为代表,这类贷款业务充分利用了电子商务平台拥有中小企业历史信用信息的优势。该业务由阿里巴巴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多家中资银行共同推出,将商业银行的中小企业信贷业务与电子商务信用体系、互联网运营机制相结合。其主要产品“网络联保贷款”是一款不需要任何抵押的贷款产品,由三家及以上的企业组成一个互相担保的联合体,共同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同时企业之间实现风险共担。在整个贷款过程中,阿里巴巴作为实质上的信息服务平台,依托于历史电子商务数据库建立了一套贷款风险评估、贷中风险监控预警和贷后风险管理的机制,协助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控制。

2.直接授信模式

该类服务以“一达通(省略)”为代表。中国银行与一达通公司进行合作,2009年中国银行通过一达通向超过200家中小企业投放7600万元的贷款,包括退税融资、出口信用证融资等具体项目,其间未出现一例坏账。这种模式下,银行对电子商务服务商进行授信,在授信额度内,服务商对企业用户进行直接授信,银行对企业用户放款。此类服务的优点是无需抵押、担保,银行与服务商共同分担风险。

3.仓单杠杆模式

该类服务以“金银岛网交所(省略)”的在线融资业务“e单通”为代表。中国建设银行、金银岛以及指定的物流商中国远洋物流有限公司(简称“中远物流”)合作,通过对企业资金流、信息流、物流的监控,为金银岛交易商办理全流程网上操作的短期融资业务。在交易过程中,银行可以为交易商客户的电子账户进行授信,以客户的电子仓单作为动态质押。该融资业务利用了电子仓单的金融属性,类似于期货的保证金模式。

(三)积极意义

1.有助于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

网络融资模式解决了传统融资模式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为广大中小企业乃至微型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中小企业之所以在一定程度上难以获取银行贷款,主要原因在于银行掌握的中小企业的信用信息严重不足,且获取信息成本较大。而网络中介服务平台则为商业银行提供了这类企业的历史信用记录,除了静态信息(注册时间与地点、经营范围、经营者真实身份等)之外,还提供了企业的在线交易信息、供应链完善程度、经营状况及客户满意度等等信息,使商业银行能实时掌握企业的信用情况,估算其违约风险。

2.有利于商业银行业务的拓展

商业银行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差异化经营,必须准确认识和把握宏观经济发展的大趋势,在经济结构调整中定位自身的战略布局,在农村金融、消费金融、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等方面投入更多的力量,寻求差异化经营之路。在网络融资模式下,商业银行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掌握中小企业的信用信息,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在丰富自身信用信息的同时,从金融、技术、物流、信息资源等各方面为中小企业创造了健康的成长环境。大力拓展网络融资业务,体现了商业银行顺应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实现战略转型、差异化发展的新思路。

(四) 风险分析

网络融资业务打破了原本横贯在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的鸿沟,推动了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然而,我国的网络融资服务市场仍处于初级阶段,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应该以网络融资业务为契机,加快新产品的创新及市场推广,积极开展市场集群内小企业网络融资服务的产品创新,对于网上交易品市场融资、电子供应链融资等业务中涉及的异地融资等问题进行研究。此外,逐步拓展符合条件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网上交易市场及电子供应链等网络平台,加强与电子商务企业的合作,拓展与之相关联的中小企业网络融资业务。同时,由于互联网高度的开放性和自由性,商业银行的网络融资业务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1.技术风险

从技术风险来看,网络金融服务的安全程度越来越受制于信息技术和安全技术的发展状况。在网络金融环境下,网络融资业务的全过程全部采用电子数据化的运作方式,由银行账户管理系统、电子货币、信用卡系统和网上服务系统等组成的数字网络处理所有的业务,无论是客户信息的共享还是日常交易的行为均要暴露在网络中。各类交易信息,包括客户身份信息、账户信息、资金信息等要通过互联网传输,存在可能被非法盗取、篡改的风险;此外,由于所有交易信息都以电子方式存在,无法进行传统的盖章和签字,一旦发生争议或纠纷,则需要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调解。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的广泛存在是现代金融市场的重要特征。在网络融资这种新型金融服务模式中,网络平台作为服务提供方,集资金流、信息流和信用评级为一体,是“信用缺位”条件下的“补位产物”,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电子商务交易资金流和物流的有序流动,提高了资金交易的信用度,为用户提供了技术支持和增值服务,然而,网络平台以自己的信用承担中介担保的责任,这种信用属于商业信用的范畴,与银行信用相比还存在很多的不确定因素,从一定程度上制约了B2C或者B2B业务的扩展。市场中的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更是鱼龙混杂、良莠不齐,很多非法的贷款网站都存在各种违规行为,既增大了银行放贷的风险,也为金融诈骗团伙提供了可乘之机,严重地损害了融资市场的健康良性发展。另一方面,中小企业信用体系不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存在缺陷等一系列问题仍然存在。政府及民间征信体系和征信机构仍处于培育发展过程中,社会信用环境的整体现状有待改善,这些都对网络金融服务模式的创新带来较大的制约。

三、商业银行角度的风险控制

在网络金融环境下,商业银行应加强与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机构、专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合作力度,积极探索与之相关联的中小企业网络融资模式。针对业务潜在风险,商业银行应提前预警、积极应对,从以下几个层面做好风险控制工作。

(一)完善中小企业的信用管理体系

商业银行应充分借助于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机构所掌握的中小企业历史信用信息,建立完善的中小企业信用管理体系,针对企业资产实力、经营状况,制定适应其经济规模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着重对企业的经营者素质、信用记录、现金流情况、供应链完善程度及客户满意度等进行考核,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授信,实行分类评级授信管理,健全负面信息披露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形成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此外,商业银行应综合考虑信贷准入标准、融资总量、担保方式、还款期限与方式、利率等因素,适度降低贷款准入条件,使符合条件的企业均能得到信贷支持。

(二)探寻中小企业的担保模式

商业银行是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载体,加强商业银行与信用担保机构的协作是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的重要环节。商业银行在中小企业贷款方面的管理成本较高,担保机构作为信用中介,可以通过优化贷中管理流程,形成对于小额贷后管理的个性化服务,分担银行的管理成本,免去银行后顾之忧。

1.担保机构选择

商业银行应该通过广泛的市场调研,选择一批在电子商务领域机制好、效益好、守信用、竞争力强和有广阔发展前景的专业担保公司作为合作单位,建立风险分担、收益共享、利益均衡的战略伙伴关系。在电子商务环境中,担保对象往往不是简单的物,而是依托于网络平台的交易,涉及到资金、货物的流转。在担保期内,担保机构应该强化对资金流、物流的监管,以保障担保对象的稳定性,降低贷款的风险系数。

2.担保模式选择

在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下,可采用互担保模式,充分调动平台内部会员企业的积极性。互助担保运行体制的优越性表现在:商业银行、担保公司、会员企业的关系固定在一个产业集群上,对行业信息、会员信用经营状况信息的掌握较为对称,减少银行信贷的逆向选择。互担保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可解决现有担保机构面临的政府财政支持力度不足以及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等问题,是一种值得实践和探索的新模式。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机构可以利用庞大的网络平台,培育和发展自身的产业集群,一方面,利用平台自身信誉,不断吸纳优质的会员企业,另一方面,着力培育依托于网络平台的专业信用担保机构。

(三)寻求适合中小企业的定价方法

贷款定价是商业银行信用风险控制的基本手段之一,合理的贷款价格不仅能较为准确地反映贷款所面临的风险状况,体现银行作为风险承担者与管理者应有的补偿和收益,也是银行参与市场竞争、维系与扩展客户基础的重要手段。贷款利率的市场化。赋予商业银行更大的自主定价权。商业银行应该把定价作为经营客户、管理风险、参与竞争和实现价值创造的重要手段,完善定价管理体系,提高定价能力。贷款定价关键因素包括企业信用等级(信用评级)、资产负债率、贷款期限等。而国家政策、行业情况、客户关系等,也是贷款定价的重要参考因素。网络融资业务方面,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自身信誉情况、担保模式的选择,也应作为贷款定价的参考要素。

1.加强精细化管理

商业银行应把风险管理和价值创造作为生存和发展的根基,通过建立内部的精细化管理系统,从传统的被动防范和规避风险向主动经营和安排风险转变,在风险与利润的动态错位中谋求长远的发展。商业银行应完善内部评价等风险信息系统的建设,建立科学、合理的内部资金定价系统,按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加强经济资本管理,为贷款定价覆盖全部成本、风险提供可靠的基础信息。同时,引进和利用科学的定价模型确定合理的利率浮动空间,追求和逐步实现风险调整后的收益最大化。

2.实行差别化服务

在现阶段,商业银行应顺应经济转型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趋势,抓大不放小,并对不同的客户采用不同的利率;推动中小企业客户数量和业务比例稳步增长,重点发展高成长型中小企业,推动客户结构的优化。商业银行应紧紧围绕“以客户为中心”的指导思想,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创新,制定有针对性的服务策略,为综合定价创造真实的业务基础。基于电子商务领域内中小企业的风险特征,商业银行应从信用等级、担保模式、供应链完善程度等方面入手考虑风险定价,以及开展新金融产品的研发工作。

(四)加强安全体系建设

商业银行应在信息安全技术的研发与推广应用方面投入更多的人力和物力,对不断发生的风险事件加以防范,保护国家金融安全和国家经济安全。在保障网络融资业务安全方面,从技术上、法律上保证在交易过程中能够实现身份真实性、信息私密性、信息完整性和信息不可否认性。2005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正式执行,从法律上确认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技术上,通过以PKI技术为基础的数字证书技术,防范贷款流程中的不法行为。在信息安全管理方面,一方面通过网络的物理隔离和逻辑隔离方式,将非法用户与物理资源相互隔离,另一方面通过应用系统的身份验证和分级授权等登录方式,限制非法用户的访问。此外,各机构还应建立容灾备份机制,避免业务数据丢失。

四、相关政策建议

(一)加强对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机构的监管

网络的开放性、虚拟性使传统的资本充足率标准、现场监管等手段难以对网络融资这种新型业务模式实施有效监管。一般来说,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机构的经营范围是网络信息技术,主管部门为通信管理局,在网络融资业务中,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机构所提供的服务明显超出简单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范围,对其的监管应纳入政府部门的监管范围,促使与引导其更加持续健康发展。笔者认为,政府部门应当指定监管机构,并针对涉及网络融资业务的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的运营情况出台相关管理办法,指引并规定经营者从若干关键层面做好网络平台的自身建设,抵御各类风险。网络平台经营者则应该以政府部门颁布的网络借贷管理办法为纲要,积极开展行业研究并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平台的公信力、防风险能力。同时,政府监管部门应该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出台监管细则,从各个层面监督网络平台的落实情况。

(二)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

2009年9月,国务院提出《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一行三会联合发文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着力缓解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的融资困难问题,提出实施小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监管,推动适合中小企业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信贷模式创新,建立健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多层次金融组织体系。在政策层面,应该出台更多有利于小企业生存的具体方案,增强企业对信贷的偿还能力。笔者认为,首先应鼓励金融机构适度放宽对中小企业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充分发挥利率的杠杆作用,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支持力度。其次,密切关注电子商务领域内中小企业的整体风险与行业风险,科学把握信贷规模和结构调整节奏。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监管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都要密切关注中小企业的风险变化,制定应急预案,一旦发现风险“预警”要及时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化解风险。同时,政府部门可以考虑安排一定财力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推动银行小企业贷款投放,减少中小企业贷款风险。

(三)完善社会基础信用体系

针对我国现有信用数据较为分散的情况,应该以政府部门为主导,联合相关信用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需要采用技术手段,统一数据标准,以合理的数据共享机制为基础,将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机构以及银行、工商、税务、公安、保险、海关等机构中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全部收集起来,建立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构成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在此基础上,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制度,逐步建设和完善信息共享平台体系,实现全国可联网进行信用查询,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全面快捷的信用服务,令其可迅速根据信用记录选择高质量的交易对象。

注:

本文为中国人民银行青年研究课题《网络金融的创新与监管》的成果之一。

参考文献:

1.梁红英. 中小企业融资新模式:网络联保贷款[J]会计之友(中旬刊), 2010,(05).

2.舒眉,李响.网络联保打破中小企业贷款僵局[N]南方周末, 2008.

3.何自力.银行中小企业贷款的效益与风险分析[J].金融论坛,2006(1):34 38.

4.陈学彬,李翰,朱哗.完善我国商业银行激励约束机制的Swarm模拟分析[J].财经研究,2003,29(9):68―74.

5.张涛.中小企业信贷融资的基本特点和我国的现状 中国金融,2009,(21).

6.孔曙东.国外中小企业融资经验及启示[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

第3篇

从我国金融领域信用体系的发展来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框架、社会信用的法律支持环境的营造、信用数据库建立与开放是当前我国金融系统信用体系建设的三个基本问题。

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框架

(一)管理框架的建设思路

根据国际上信用体系建设的经验,在信用体系建设初期,应当以政府为主导,充分发挥政府宏观管理的刚性作用,随着信用体系的成熟可以逐渐过渡为市场化运作的模式,应当以社会中介机构作为社会化信用体系的主体。根据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实际,信用体系建设初期应当将体系建立和营运分离开来,首先由政府部门管理,待信用体系运行成熟后,再采用市场化运作,转交独立的中介公司进行企业化管理。其原因是:

第一,从效益角度来看,在信用体系建设初期,通常在信用体系建设的5年内,信用体系的建立成本与服务收益反差大,入不敷出,一般处于亏损状态,显然由企业来承担建立成本很不现实。

第二,从征信数据征集能力来看,在信用体系建立的初期,只有政府凭借行政行为,才能征集、建立起基本的信用信息的数据库,而企业性质的中介公司很难做到。

第三,从信用消费意识来看,作为信用消费主体的企业和银行领域,当前普遍消费意识不强,信用消费需求不足。只有依靠政府强化信用管理,才能推动人们信用消费意识的增强。

第四,从信用体系成熟的周期来看,在自发状态下,信用体系建立到发展成熟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通常需要150年的时间,而在当前日趋激烈的国际国内经济环境中,社会信用体系快速建立与成熟,必须依靠政府的力量来推动。

(二)层级框架的发展思路

要按照全国统一协调的原则,建立信用体系的层级组织结构,自上而下的层次组织应当是:全国社会信用领导组织机构、信用建设的政府主管部门和银行领域层面、征信中心、征信中介公司、信用消费企业和个人等五个层面。

(三)信用体系建设中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

第一,统一原则,即达到规划统一、信用编码统一以及技术标准的统一,以达到整体推进的目标;第二,主旨多元原则,即信用体系建设要综合考虑其道德价值、经济价值和政治价值;第三,整体与局部协调的原则,即要兼顾整体结构与具体细节,运作体制与操作程序的关系;第四,解决当前问题与长远问题的原则;第五,效率性与公正性结合的原则;第六,以法来统一规范信用建设行为的原则。

二、社会信用的法律支持环境的营造

信用虽然属于道德范畴,但是作为市场经济基础信用体系建设,必须依靠法律来保障其正常、健康发展。根据国外信用体系成熟国家的经验,通常情况下应用于基本信用管理的相关法律包括公平信用报告法、平等信用机会法、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公平信用结账法、诚实租借法、信用卡发行及公平信用和贷记卡公开法、电子资金转账法等,只有具备了完整、规范社会法律体系为保障,营造了良好的信用管理的法律环境,才能使政府、企业、银行、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等的信用定位和活动得到顺利发展。当前我国信用管理的法律体系不健全,存在很多方面的缺失问题,必须加强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其中最为重要的方面有:

(一)加强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方面的法律

这是用于规范个人和企业信用资料等征信信息的法律,它对于界定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和使用程序,防止征信数据的部门垄断,而导致信用信息公开不当、使用错位,最终形成信用管理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二)促进信用信息标准化方面的法律

征集信息数据库标准化是实现信息评价水平的基础性工作,应当按照国际通行的数据库统一编码及相关标准,出台相关法律规定。

(三)规范信用中介机构的法规

包括对咨询机构、评估机构、担保机构、风险投资基金等信用中介机构管理,以及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投资基金、社会资信评估机构和风险投资公司等企业税收管理方面。

(四)加强信用行为的监督与惩治方面的法律

包括对诉讼审判的效率、审判结果和行政执法内容的执行保障方面,以及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违法违约侵犯他人权益者依法惩处方面等。

三、信用数据库建立与开放

征信体系中的数据库建立是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应当在信用法律范围内,进行企业及其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并提供有效的信用评价服务等。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信用信息的建立与开放分3个层次推进:

(一)建立全国性的信用信息征集与管理的决策领导机构

负责组织协调国家的信用信息建设,制定信用征集的标准、业务发展模式和工作指标体系和工作管理办法,研究确定信用记录及其公布的制度,积极探索市场经济变化中的信用信息管理与协调机制。

(二)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基础进行全国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企业的经营状况、资本实力、产品质量、品牌及企业完税、年检、法人行为、债务纠纷等信息,都属于信用联合征信系统的范围,这些信息征集首先应以国家工商管理部门为基础,用企业登记号码作为信用信息的编码统一,以其具有的企业户口数据库为信息征集的基础平台,充分利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登记年检系统、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等现有系统的优势,以此为基础整合银行、技监、税务、海关、保险、公安、法院及相关社团单位的企业信用数据,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起多信息的企业信用数据库,进而推进社会的企业信用信息建设。

(三)以国家金融机构基础进行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

第4篇

关键词:汽车金融公司模式

一、我国汽车金融公司发展的现状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汽车产业发展更加迅速,与汽车生产息息相关的金融服务也日益得到重视,特别是政府近几年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令,汽车市场上的相关主体生产商、经销商以及商业银行等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回应。2004年8月,通用汽车(GeneralMotors)成立国内首家汽车金融合资公司,紧接着,福特、大众汽车金融公司相继成立,国内车贷市场上掀起了一股汽车金融服务的竞争热潮,国内汽车金融市场出现了合资汽车金融公司“逐鹿中原”的竞争局面。国内汽车生产商及商业银行应如何应对竞争激烈的车贷市场,我国汽车金融服务应如何发展,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汽车金融服务的起源是在上世纪20年代前后,由汽车制造商向用户提供汽车销售分期付款时开始出现的。它的出现引起了汽车消费方式的重大变革,实现了消费者购车支付方式由最初的全款支付向分期付款方式转变。这一转变虽然促进了销售,但大大占用了制造商的资金。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张、消费市场的扩大和金融服务及信用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汽车制造商又开始利用汽车金融服务公司这一位国家法律所认可的公司载体形式来解决在分期付款中出现的资金不足问题,从社会筹集资金。这样,汽车金融服务就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融资-信贷-信用管理”的运行过程。

按照西方国家经济发展的经验,当一国人均GDP达到700美元时,便开始进入汽车消费时代。2003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人均首次突破1000美元,达到1090美元;2004年,我国人均GDP达到1269美元;2005年,中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达到1703美元。这些数据表明,我国正在进入汽车消费时代,并且能够成为我国又一新的经济增长点。目前我国汽车消费结构已经发生变化,私家车消费市场逐渐成为汽车消费市场的主力需求。2001年私车消费比例达到47.1%,2002年超过56%,2003年增至62%,2004年大幅增加为93.7%。汽车消费尤其是私车消费的持续走高,迫切需要完善的汽车金融服务。然而,我国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严重滞后,汽车消费信贷占汽车销售总额的比例不足10%,而其他国家如美国的比例为93%,英国为80%,德国为75%,日本为44%。另外,国外成熟的汽车金融服务,不仅向消费者提供信贷服务,而且向汽车厂商、经销商等提供涉及汽车生产、流通、消费、租赁、维护、回收等多环节的全方位、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因此,我国汽车金融服务与国外汽车金融服务业的差距,不仅显示了我国汽车金融业发展的滞后性,更说明了我国汽车金融服务业发展的潜力与迫切性。以美国为例,福特信贷、通用融资、戴-克财务、丰田财务等4家专业汽车融资公司占新车贷款销售份额39%。

二、我国发展汽车金融的难点

1.发育不成熟的信用环境

汽车金融发展的一个重要基础是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我国由于处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社会征信体系还未发育成熟。消费者信用记录非常分散,企业难以掌握完整的客户收入以及信用情况,而健全的个人信用制度能为汽车金融企业的发展提供切实保障。由于国内还未形成完整的全面的信用评价体系,导致整个社会个人信用评价成本较高。由于以上原因,再加上消费者诚信意识缺乏,使我国个人车贷的账率居高不下。据统计,2003年前9个月,中国汽车贷款总量为1800亿元,其中坏账为945亿元;占车贷总额一半以上;2004年前9个月汽车贷款总量为1683亿元,其中坏账高达1000亿元。一度车贷的相关保险业务几乎陷入停滞,这在相当程度上成了汽车金融服务发展的一个路障。

2.审慎的政策环境

首先,运营资金太少是导致目前国内已经成立的汽车金融公司缺乏竞争优势的主要原因之一。其次,融资渠道狭窄,投资手段单一。在国外,汽车金融机构资金来源包括:商业票据发行、公司债券、购车储蓄、以应收账款质押向银行借款、商业银行等机构投资者出售应收账款、应收账款证券化等。但国内汽车金融公司只能接受境内股东单位3个月以上期限的存款、转让和出售汽车贷款应收款业务、向金融机构借款。三是信贷风险也使汽车金融公司不敢贸然开展大宗业务。

目前,鉴于国内金融环境,我国关于汽车金融公司的相关政策规定比较谨慎,2003年10月3日中国银监会颁布了《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11月颁布了《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细则》,2004年8月17日又颁布了新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为避免金融风险,目前允许汽车金融公司开办的业务比较有限,对汽车金融公司业务的开展有很多不利,具体表现在:

(1)具体业务的限制

《办法》规定,我国汽车金融公司可以接受境内股东单位3个月以上期限的存款,提供购车贷款业务,办理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转让和出售汽车贷款应收款业务,向金融机构借款,为贷款购车提供担保,与购车融资活动相关业务及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贷款业务。

以上业务界定对汽车金融公司在国内开展其他业务实质上设置了许多障碍,比如租赁业务。在国外,租赁业务是国外汽车金融公司重要的利润来源,而国内发育不成熟的汽车市场导致汽车价格波动较大,影响了租赁业务的开展。另外,汽车抵押融资涉及的相关政策也未做明确规定。

除此以外,《办法》还禁止汽车金融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同一法人不得投资一个以上汽车金融公司。这就限制了部分汽车金融公司业务在国内的扩展。

(2)融资方面的限制

对我国汽车金融公司在融资方面的限制主要是融资渠道的限制,按照规定,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这样巨额的资金需求需要汽车金融公司多方筹集。而目前我国汽车金融公司只允许接受境内股东单位3个月以上的存款,转让出售汽车贷款应收款业务,并且同业拆借最长期限仅为7天,同时又不允许汽车金融公司进入如企业债券这样的公开资本市场,这样汽车金融公司的融资问题将成为其发展的最大瓶颈。

(3)对贷款利率的限制

《细则》规定,发放汽车贷款的利率,可在央行公布的法定利率基础上,上下浮动10%~30%,与央行对商业银行的规定基本一致。鉴于目前我国尚未放开利率管制,这使得汽车金融公司在具体业务操作上无法发挥优势。

3.汽车产业本身的波动

中国汽车产业正处在成长期,而这一时期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波动特别大,这种波动除了体现在产销量方面,还反映在不断变化的价格方面。车价近几年迅速下跌,大幅压缩了厂家利润空间,也让消费者对国内汽车价格失去信心,这无疑增加了那些准备通过汽车金融公司融资买车的用户的还贷机会成本。

发育不成熟的国内汽车市场是汽车金融业务开展的一个最具有杀伤力的阻碍因素,也是未来政策研究者和制定者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

4.难以回避的金融风险

汽车金融公司是资产负债限制较多的一类专业化金融机构,它的风险分散机制不如商业银行灵活。因此,相对来说汽车金融公司的风险集中度较高。《办法》规定汽车金融公司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将5亿注册资金押在同一个地方风险太大。汽车金融公司并非专业金融机构,因此其主要目标并非盈利与金融安全,而是做好服务和促销。公司如果为了促进汽车销售向消费者和经销商过度让利,将造成高昂成本下的经营风险。汽车金融公司同时也向经销商发放贷款,这样风险可通过经销商来加成;公司并就贷款购车提供担保,形成了担保风险,可能形成风险集中放大效应。

三、我国发展汽车金融服务的前景

1.市场广阔

我国汽车金融服务面临着非常大的市场空间。据美国通用汽车公司对中国汽车市场的预测,今后几年,中国小汽车需求将保持20%到25%的年增长率,私家车增长速度将达到33%的水平。目前中国有购车能力的家庭大约为700万户,到2008年将增加到4200万户。预计到2010年中国能成为全球第三大汽车市场,仅次于美国和日本。在全球私人用车的销售中有70%是通过贷款方式销售,而我国目前贷款销售仅占汽车销售的20%,还远远未达到这个比例,我国的汽车金融服务有非常大的发展空间。据有关部门预测,到2025年中国汽车市场将达到1500万辆,整个市场销售额至少会达到15000亿元,即使未来20年中国信贷购车比例只有国外平均水平一半,汽车金融业也将有5000多亿元市场容量。全球汽车销售中70%通过汽车信贷销售,而在中国目前不到20%。显然,市场发展空间非常大。在此背景下,汽车金融公司发展前景较为乐观。

2.专业汽车金融公司的优势

相对于其它金融机构,无论在批发还是零售业务方面,汽车金融公司都有着天然优势。在零售方面,虽然汽车金融公司利率略高于银行(比银行高出20%左右),但是由于汽车金融公司不需要第三方担保,为消费者减免了一笔“担保费”,因此总体而言其利率并不高。另外,相对而言,通过汽车金融公司办理车贷业务,手续更方便,时间也更短,这是吸引客户的主要原因。在批发领域,汽车金融公司可以凭借雄厚资金实力为经销商提供资金服务,减缓了经销商资金压力。

汽车金融公司在个人车贷具体业务方面,也有较大的发挥余地,如2006年开办汽车金融业务的一汽大众推出弹性贷款,期限可放至5年,汽车金融公司还贷方式也更为灵活。有些公司甚至可以“旧车置换抵消首付”。这些灵活、优惠的贷款方式无疑使汽车金融公司在车贷市场赢得较大竞争优势。

同时,汽车消费信贷并不是汽车金融公司利润的主要来源,汽车金融公司的业务涉及汽车消费过程的方方面面,如贷款担保、保险、理赔、零部件供应、维修保养、旧车处理、经销商的中短期融资等。

除此以外,汽车金融服务是汽车制造商价值链延伸的重要部分,汽车集团自己设立的汽车金融公司由于其对母公司汽车销售有巨大支持作用,可以得到母公司强大的资金支撑。

四、我国发展汽车金融的对策

1.大力发展汽车产业

汽车金融业作为汽车产业链的一个环节,它的发展是以汽车产业为基础的,尤其是在汽车产业发展的初期,可以说汽车产业的发展状况直接决定着汽车金融业的发展。前期我国汽车金融业发展受挫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我国的汽车产业发展还不成熟。发展汽车产业本身,就是对汽车金融服务业的最大的支持,我们应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汽车产业的扶持力度,在政策上以及市场环境上给与其发展的空间。只有汽车产业的发展步入良性轨道,汽车金融服务才有了坚实的市场基础,汽车金融服务的发展反过来又会进一步促进汽车产业的发展。

2.创立良好的金融信用环境

一是要加强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研究和颁布工作,消除政策性瓶颈,尝试逐步有条件地放开对汽车金融机构融资的限制,让它们既可获得银行贷款,又可发行企业债券以及实现汽车信贷资产证券化来向社会筹集资金,真正扩宽汽车金融企业的资金来源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为汽车金融产业发展营造良好氛围。二是要加快信用体系建设步伐,减少系统性风险。发达国家汽车金融业务无不是建立在相当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基础上的,而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几乎为零,汽车金融公司很难掌握储户的综合信用状况,这就造成了手续繁杂、担保限制过多等弊病,极大地制约了汽车金融业务的开展,所以必须建立权威性和统一性兼备的个人信用制度评估和查询系统,实现信用资源信息的共享。2003年11月14日,国务院批准的人民银行信用管理局正式挂牌,表明信用管理在政府行政层面正式揭开了帷幕。2005年8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了《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这将促进我国征信业稳定健康发展,对中国汽车消费信贷业的发展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但是,由于信用数据收集、评估流程复杂,所以信用体系建设还任重而道远。

第三,扶持汽车金融中介机构,促进银企合作。现阶段针对信用缺乏和银行门槛过高的弊病,应该出台相关措施促进银企携手合作,扶持一些担保中介机构,让汽车信贷担保公司站在公正立场上,协助银行有偿处理贷前审查、贷中担保、贷后监督的工作。新晨

3.探索近期适合当前形势的汽车金融公司运作模式

从长远看,专业的汽车金融公司将在未来的市场中占主要地位,但从目前来看,由于我国快速发展汽车金融服务的相关条件还不成熟,汽车金融公司当前的运作模式应尽量与市场上各种金融主体尤其是银行的合作,通过合理分工建立广泛的合作关系。

根据《办法》,汽车金融公司不允许设立分支机构,并且同一法人不得投资一个以上的汽车金融公司,限制了汽车金融服务的辐射范围,而商业银行遍布的营业网点则弥补了汽车金融公司业务在地域上的不足。其次,当前汽车金融公司融资渠道方面也需要加强与商业银行的进一步合作。

目前我国应适度发展专业性汽车金融公司,进一步拓展其资金渠道,给汽车金融公司更宽的金融范围,将供给方培育成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在进一步规范发展商业银行汽车贷款业务的同时,应加快培育专业性汽车金融公司,进一步研究汽车金融公司可能的融资渠道,包括发行债券、同业借款或资产证券化等,从而使专业性汽车金融公司专业优势和资金实力优势得到充分发挥。同时,还要建立汽车金融公司与汽车生产企业、汽车特约销售和售后服务企业以及二手车销售企业之间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激励约束机制;在全方位为消费者服务的同时,做到联手规避风险、承担风险,这样就可以让消费者有更多选择,也可以与不同性质的金融机构共同分担风险,保持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稳定健康地发展。

继上汽通用、大众、丰田、福特、戴-克集团、北京现代和沃尔沃在国内成立汽车金融公司后,国内银行首次参股汽车金融公司,由东风汽车、中国银行与法国标致雪铁龙集团2006年8月共同在京宣布,三方合资的东风标致雪铁龙金融公司正式开业。这些汽车金融公司的相继开业,无疑对国内汽车金融服务业务的丰富和深化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郭同峰.汽车金融服务与汽车产业发展[J].中国市场.2005,(19).

[2]王佃凯.论我国汽车金融服务贸易的开放与发展[J].经济纵横,2004,(10).

[3]志军.向汽车金融公司贷款买车[J].沪港经济,2004,(3).

[4]喻平.汽车企业运用汽车金融的模式选择[J].上海汽车,2004,(1).

[5]丰琳.浅议我国汽车金融产业的发展战略[J].北京汽车,2005,(2).

[6]王平,曹梦非.我国发展外资汽车金融公司若干问题探析[J].福建金融,2004,(6).

第5篇

保理作为一项新兴的金融创新业务,近30年来在欧洲、北美及亚太地区得到迅猛发展。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引入保理业务,发展很快,但总体规模偏小,人们对保理业务依然感到陌生。我国已经成为WTO成员国,随着我国入世后承诺的金融市场开放的日益临近,正确认识和恰当地运用保理业务,对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改善我国银行等金融机构经营环境以及参与国际资本运作都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保理的涵义及内容

保理(Factoring)是保付的简称,是指保理商与债权人签订协议,转让其对应收账款的部分或全部权利与义务,并收取一定对价的过程。这是对保理的一般定义,迄今为止,国际商业界和金融界对保理的定义尚未统一。《国际保理公约》对保理的定义为:保理是指卖方/供应商/出口商与保理商间存在的一种契约关系。根据契约卖方/供应商/出口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两项:(1)贸易融资;(2)销售分户账管理;(3)应收账款的催收;(4)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

由此可见,保理是一种集客户资信调查、融资、销售账户管理、账款催收以及坏账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业务。它和单纯的融资或收账管理有本质的差别。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保理是一种全程信用管理系统,包括从交易之前的客户资信调查开始,经过事中的销售账款回收阶段,一直到最后的账款回收和坏账担保,其核心是对风险进行全程控制。而卖方融资只是其中可由债权人在核定的信用额度内选择的一部分服务。第二,保理是一种风险转移或分担的契约设计。保理不仅仅具有融资功能,更重要的是保理商对企业风险的转移和分担。在提供一揽子服务时,保理商在核定的信用额度内提供100%的坏账担保,这也就是“保付”中“保付”的含义。由此,企业的坏账风险转移到了保理商身上,应收账款风险被锁定。在保理商向保险公司再投保后,坏账损失的风险由保理商和保险公司共同分担。第三,保理是对信息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一般保理商都是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或专门成立的保理公司承担,银行或保理公司与一般工商企业相比,具有得天独厚的信息资源优势,无论是在专业技能方面,还是业务涉及的广度和深度上,银行和保理公司依托其丰富的客户资源、众多的分支机构和合作伙伴,能够在应收账款全程管理中发挥更大的效益。同时,也能为工商企业松绑,使他们把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到自身的生产经营中,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

二、我国保理业发展现状分析

中国银行在1993年率先申请加入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成为其正式会员至今,国内的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工商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建设银行和民生银行也陆续加入到了国际保理业的队伍中。我国对外贸易发展迅猛,越来越多的企业参与到国际市场的竞争中。2005年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为116921.8亿元,比2004年增长了22%;出口总额为62648.1亿元,比2004年增长了28%。进出口总额占GDP的比例:进口由2004年的29.04%提高到2005年的29.64%;出口由2004年的30.71%提高到2005年的34.22%。应收账款保理在我国对外贸易发展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一点突出体现在我国银行保理业务的迅猛发展上。以中国银行为例,近年来办理的国际保理业务量每年都成倍增长,2003年达到17亿美元。

在国际保理业务发展的同时,国内保理业务所蕴涵的巨大市场潜力正有待人们的认识和发掘。2003年5月30日中国银监会公布了《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其中规定:在新业务审批上,银监会取消了对中资商业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的审批,并取消了对外资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的备案;银行仅须在开办上述业务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银监局等相关机构书面报告。各银行对于已获准开办的新业务,可授权符合条件的下辖分支机构开办。该决定表明监管当局已经降低了对国内保理业务的市场准入,业务开办由银行自主决定。

2003年7月中国建设银行正式向社会推出国内保理业务,从而成为国内首家经人民银行批准开办国内保理业务的中资银行。作为试点,建行上海市分行为客户累计提供了近6亿元人民币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且到期应收账款已全部按时回收,无一逾期或发生争议。建行推出的国内保理业务,包括服务保理、隐蔽保理、有追索综合保理、到期保理、封闭保理和全保理。目前,国内保理业务已经普遍列入了各银行的业务范围。

在保理业务量不断扩大的同时,保理业务的内容也在逐渐发生变化。2003年11月,中国工商银行为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需求,重新制定并下发了《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将国内保理业务范围从原来仅限于销售商与企业之间因购买货物或接受服务而形成的应收账款扩大到销售商与地市级(含)以上国家机关、学校和医院等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之间。此外,出口企业未能及时到账的出口退税应收款也被纳入了保理业务范围。工行此次颁布下发的《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是在保理业务市场不断发展的新形势下,根据国家有关的金融政策、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内控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原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新办法体现了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增加了金融服务功能,以切实保障符合保理业务市场准入条件的客户的融资需求。

与此同时,为保障国内保理业务健康发展,控制融资风险,工行在新管理办法中对防范控制保理业务风险问题也做出了具体规定。比如对保理业务实行融资额度控制并纳入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进行管理。对无追索权(非回购型)保理业务,银行做担保付款时,要按确认的保理额度与已收回应收账款的差额部分提取100%的专项准备;销售商提供付款担保的,银行按确认的保理额度提取1%的普通准备。

尽管保理业务有了长足发展,但与我国逐年增长的对外贸易规模和企业庞大的应收账款数额相比,无论是国际保理还是国内保理,都明显太微小和单薄,说明我国保理的发展任重而道远,但也存在着巨大的市场空间。纵观制约保理发展的因素,主要包括:

第一,银行和企业对保理认识不够,重视不够,观念没有及时更新。

第二,银行目标客户错位。我国银行一般将市场定位在大型企业或上市公司,忽略了众多中小企业的需求,按照国际惯例,对保理需求最强烈的是中小企业。

第三,我国社会信用的普遍缺失使银行承担很大的信用风险。我国个人信用和企业信用的缺失,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大障碍。2002年10月份,商务部、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信用评估部组织专家对全国上万家企业进行了信用状况调研,结果让人触目惊心:中国企业因信用问题导致损失5855亿元,相当于年财政收入的37%,GDP总值每年因此至少减少两个百分点。具体来讲,中国每年因逃废债务造成的直接损失约为1800亿元,由于三角债和现款交易增加的财务费用约有2000亿元,另外还有逃骗税损失以及发现的腐败损失等。据统计,2003年,我国银行坏账率在19%-20%,而美国银行业的坏账率只有1%左右。截止2003年底,仅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间形成的不良债务拖欠就高达18624亿元,比2002年增长了16.9%。

第四,金融机构债权保护手段的有效性严重不足。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课题组的调查结果显示,金融机构一般运用追偿、行使抵押权和诉诸法律等手段保护债权,但受制于现行法律、制度和市场环境的约束,上述手段的运用效果不佳。比如抵押权的行使涉及很多部门,即使取得了抵押权,往往也不易变现或变现成本很高。金融机构的实际损失依然无法避免。从2000年起,在调查涉及的75家样本金融机构的破产案件中,其中90%依法进行了诉讼。虽然法律保全了债权,但往往也只是账面债权,债务企业的财产已被转移,金融债权实际上被悬空。

第五,间接融资体系的制度缺陷导致效率低下。所有制单一造成银行业缺乏竞争,再加上银行授信集中管理和内部激励不足,形成了银行内部普遍缺乏活力和动力的局面。由于我国银行大约90%以上的股权属于国有,直接导致了银行业外部竞争压力和内在发展动力的严重不足,银行业跟不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变化。终身责任制和零风险又使得金融机构普遍存在“惜贷”和“慎贷”,基层信贷经理对中小企业贷款积极性不高。贷款权的高度集中与中小企业贷款户多、面广、相对分散的具体情况不相适应。调查显示,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很难获得银行的贷款支持。

六是,没有形成再保险机制。对于无追索权保理,由于银行无法向销售者追回货款,当债务人违约时,银行要承担100%的坏账担保损失。国外的保理商为降低自身风险,一般会对一定比例的保理额向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进行再担保,以降低和分散风险。我国目前,除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政策性出口担保外,还没有其他商业性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愿意对无追索权保理进行再担保。

三、我国发展保理业务的对策研究

我国目前保理业的发展现状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极不相称,与国外同行业比较,差距也很大。无论是银行、企业还是政府部门都应更新观念,进一步强化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的建设,促进我国保理的快速发展。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第一,银行转变观念,加大宣传力度。银行应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意识,不断开发和完善保理的品牌经营特点,满足客户需求。在金融业为客户服务过程中,应树立正确的经营观念。包括在选择客户时,应注意:一是不以所有制为界,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公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只要符合贷款条件的都应予以支持,不搞所有制歧视。尤其是民营经济的发展,更离不开银行的大力扶持。2003年中国民营企业进出口额达到593.2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54.1%;进出口额占全国进出口总额的比重达到7%,比上年提高了3.2个百分点。二是不按规模大小划分,不管是大型企业,还是中小型企业,只要符合贷款条件的都予以支持。最新统计表明,我国中小企业出口已占全国出口总值的60%。对中小企业的漠视,也即意味着放弃了国际保理将近三分之二的市场份额。三是以效益为标准。只要企业经济效益良好,有发展潜力,有偿还能力的都应予以支持。此外,银行应该加大营销宣传,使社会和企业对保理有更多的了解和认同。对于企业方面,也应该强化风险管理意识,树立“现金为王”观念,寻求有效途径,积极解决欠款回收问题。

第二,加强企业信用管理和制度建设。在保理业务中,银行主要的风险就是信用风险,而信用风险来源于企业。企业经营状况不佳、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或者由于道德风险,不履行偿债义务,使银行保理后经济利益受损。由于我国企业普遍的信用缺失,银行不敢放心地为企业提供融资。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保理是用企业流动性很强的应收债权做抵押,不需要其他担保。但是,目前我国银行在办理保理业务时,大多要求企业提供担保,对于私营企业甚至要求以相关责任人的私人财产作担保。银行这样做,也是不得已而为之。对于企业而言,内部信用管理制度不健全和管理低效率是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应收账款账龄管理混乱、管理责任不清的企业也不在少数。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和东方国际保理中心企业信用管理课题组曾经对2000多个大中型企业间拖欠的案例研究分析后发现,属于政府行政管理或计划等原因产生的所谓“政策性拖欠”仅占16%,而属于一般性市场风险或其他不可避免的意外风险导致的“客观性拖欠”也仅占23%,另外的61%则主要是由企业内部的信用风险管理欠缺或经营管理机制不合理所造成的。分析指出,当前中国的债务拖欠已由过去的“政策性拖欠”为主,变成以“经营性拖欠”为主。中国市场环境的巨大变化以及大中型企业内部信用管理机制的欠缺是造成这种经营性拖欠的根本性原因之一。这份报告指出,拖欠问题与企业的落后或不合理的经营管理机制密切相关。建立一套全面的企业信用风险管理制度,是保证保理顺利发展的关键。

第三,推动银保合作,分散银行信用风险。无追索权保理,对企业有相当的吸引力,能够使企业免除坏账风险,集中精力搞经营。在一个良好的信用环境中,更能使银企合作,实现优势互补的战略联盟。但为了防范风险、分散风险,还需要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共同承担信用损失。我国目前除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开办政策性出口保险外,还没有商业性的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承担保理的再保险业务,全部风险由银行一家承担,风险过大,严重制约了我国保理业务规模的扩大。因此,应积极探索银保合作的新途径。政府部门在税收、市场准入等方面也应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

第6篇

一、保理业务概述

在当前国内外贸易不断扩张的形势下,为了维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卖方企业一般都会给予买方企业一定的赊账期,但是由于买方企业的信用层次不齐,卖方企业就很可能面临由于赊销而遭受到的资金紧张和买方信用风险等问题。如何能更好地权衡这两方面问题。一种集贸易融资、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及信用风险担保于一体的新兴综合性金融服务就应运而生――保理。目前在国内,保理作为

项新兴的业务正在逐渐被广大银行所推出,被广大企业所采用。

所谓保理是指:保理是指卖方、供应商或出口商与保理商之间存在的种契约关系。根据该契约,卖方、供应商或出口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卖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两项: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的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

保理业务的优势:对于供货商,首先可以为企业的客户提供更多的具有竞争实力的付款条件,既维护了良好的客户关系,又能够确保资金的及时回笼,加速了资金的流通,增加了企业的利润。其次,开展保理业务之后可以由银行进行账款的催收和信用风险的控制,在一定程度上将风险转嫁给了银行。此外,相比较信用证交易的繁琐,保理业务的手续相对简便。对于进货商来说,由于银行为供货商提供了提前的资金融通,因此供货商可以给予进货商更优惠的付款条件,有利于进货商的业务扩大,利润的增加。

保理业务的基本分类:在实际的运用中,保理业务有多种不同的操作方式,一般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第一,有追索权的保理和无追索权的保理。有追索权的保理是指供应商将应收账款的债权转让银行(即保理商),供应商在得到款项之后,如果购货商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保理商有权向供应商进行追索,要求偿还预付的货币资金。当前银行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为了减少日后可能发生的损失,通常情况下会为客户提供有追索权的保理。无追索权的保理则相反,是由保理商独自承担购货商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的风险。供应商在与保理商开展了保理业务之后就等于将全部的风险转嫁给了银行。因为风险过大,银行一般不予以接受。

第二,明保理和暗保理。明保理和暗保理是按照是否将保理业务通知购货商来区分的。明保理是指供货商在债权转让的时候应立即将保理情况告知购货商,并指示购货商将货款直接付给保理商。而暗保理则是将购货商排除在保理业务之外,由银行和供货商单独进行保理业务,在到期后供货商出面进行款项的催讨,收回之后再交给保理商。供货商通过开展暗保理可以隐瞒自己资金状况不佳的状况。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合同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供应商在对自有应收账款转让时,须在购销合同中约定,且必须通知买方。因此,这就决定了目前在国内银行所开展保理业务都是明保理。

第三,折扣保理和到期保理。折扣保理又称为融资保理,是指当出口商将代表应收账款的票据交给保理商时,保理商立即以预付款方式向出口商提供不超过应收账款80%的融资,剩余20%的应收账款待保理商向债务人(进口商)收取全部货款后,再行清算。这是比较典型的保理方式。到期保理是指保理商在收到出口商提交的、代表应收账款的销售发票等单据时并不向出口商提供融资,而是在单据到期后,向出口商支付货款。无论到时候货款是否能够收到,保理商都必须支付货款。

二、我国保理业务发展的现状

2011年,我国的货币政策稳中趋紧,央行6次上调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一次下调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3次上调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并实施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市场资金流动性逐步收紧,进一步加剧了中小企业融资难。导致我国出口企业特别是中小出口企业面临的资金链压力非常大。一方面,进口商坚持赊销,延长还款期,加重了出口企业面临的进口商信用风险、汇率风险、账务管理成本和账款催收成本;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可抵押资产,中小出口企业很难通过传统贷款模式从银行获得贷款。而国际保理业务由于可以为出口企业承担100%的坏账担保,并且无抵押地为出口企业提供应收账款承购服务(融资服务),正好可以解决出口企业面临的困境。因此,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潜在市场需求巨大。从我国保理业务的成交额变动来看,这一潜在需求正在快速地转变成现实需求。

据调查,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的业务量很小,提供保理服务的银行往往没有独立的保理业务机构,普遍存在业务职能分散、专业性不足等问题,难以为客户提供全流程、系统性、专业化的解决方案。为了减少调查成本,商业银行目前只对大中型企业开展保理业务,而将中小企业拒之门外,无论是从绝对量还是从相对量来看,国内保理业务都还处于起步阶段,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据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统计,2009年,我国保理业务成交额达673亿欧元,比2003年增长了646.6亿欧元,占全球保理业务成交额的比重由2003年的0.35%提高至2009年创纪录的5.24%。虽然上述数据中包含国内保理的数据,但从我国出口企业对国际保理业务的需求和我国商业银行争相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的供给情况来看,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发展前景非常可观。

三、我国保理业务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信用机制缺失。国内保理业务是建立在信用经济的基础之上的,而目前我国信用体系不健全,企业信用度较差,赖账、欠账情况较严重,追账成本较高,这使得银行在开展国内保理业务尤其是无追索权保理时,面临的风险较大。银行为了规避风险,目前开展国内保理业务的对象均为信誉卓著、实力强、违约风险较小的大中型企业。这也是银行在我国企业整体信用度不佳的环境下做出的现实选择。社会信用机制不健全也使银行不能及时发现应收账款本身的质量问题,一旦发生公司伪造虚假合同恶意骗取银行信用的情况,容易产生提供预付款后无法回收的风险。

(二)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保理业务作为一项金融服务,无论是从国家宏观管理的角度还是从其自身微观发展的角度都需要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来进行规范和约束。国际上已经形成一整套通行惯例用于规范保理业务,如《国际保理公约》和《仲裁通则》等。而我国保理业务所能依靠的法律只有《合同法》中关于债权转让的有关规定以及《民法通则》中相关条款,没有专门的立法对从事保理业务机构的经营资格、经营范围及各方当事人的义务做出明确规定,在实

际业务操作中也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指导。

(三)缺乏统一的行业规则。目前,国内并没有形成整个银行系统统一的保理业务操作标准。这使得国内保理业务涉及到的相关内容没有统一的界定标准,相比而言,国际上保理业务发展良好的商业银行都参照FCI制定的统一的行业规则,目前我国各商业银行各自为战的局面大大限制了保理业务规范的有效发展。

(四)保理产品定价机制不健全。保理产品定价机制的不健全反映了我国金融产品定价机制的种种不足。一是没有形成健全的保理产品价格全面管理组织体系。各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的收费标准不一,产品的实际定价管理分散于各银行的业务管理部门,没有基于客户差异来确定多样化产品的价格。二是保理产品定价中的利率市场化还没有形成。一方面,这不利于形成有利于银行规范经营的外部环境,银行无法形成自己独特的客户市场。另一方面,不利于形成银行保理业务的经营自。商业银行没有自主定价权就不能在综合考虑到客户的信用风险大小、保理期限长短,利率覆盖风险的前提下实现收益最大化。

(五)宣传力度不够。保理产品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产品,很多企业甚至一些银行相关业务人员自身都对它比较陌生。这使一些需要这种产品的企业由于自身信息的缺乏和银行业务人员的介绍不足而不了解这种金融产品,不能充分认识到保理业务的优势导致保理业务无法快速、广泛地开展。

(六)业务流程不规范。在资信调查阶段,国内保理业务主要参考的是商业银行信用贷款的资信调查模式,并没有根据保理业务的特性形成套适用于保理业务的资信调查方法。在审批阶段,有些商业银行的审批权限过低。如对某国有银行的调查显示,该行没有审批权限,需要总行对保理业务操作方案进行审批,由于信息在总行、分行之间来回传递,一笔业务审批下来需要一个月左右的时间,这与保理业务融通企业短期资金便捷、快速、及时和周期短的特点相违背,使保理业务的优势难以发挥。

(七)银行的专业管理能力滞后,缺乏专业的保理人才和保理文化。我国开展保理业务的各银行之间及其与国际保理机构和资信评估机构之间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信息交互网络,这大大降低了信息的传递速度和准确性,而且目前国内尚未形成统一规范的保理市场秩序,保理业务的运作还停留在半手工状态,银行缺乏专业的保理人才和保理文化,企业缺乏保理意识和经验,这些管理能力的滞后,严重制约国内保理业务健康快速发展。

四、发展国内保理业务的几点建议

(一)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信用立法工作,从法律层面保证社会信用体系的健康发展以及公共信息、征信数据的规范。应着力培育并促进民间建立专业权威的企业信用评估机构和信用服务机构。督促建立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财务管理和风险担保的信用担保机构,为国内保理业务的拓展提供信用支持。注重开展社会诚信教育,利用各种媒介提高全民诚信意识。此外,商业银行应高度重视并大力宣传、推广国际保理业务。应在涉外经营领域大规模宣传国际保理业务的重要意义,应充分利用现存的分支机构网络,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介,大力宣传国际保理业务知识,增强外贸企业国际竞争力和适应国际市场的应变能力。

(二)进一步完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西方国家开展保理业务电子化、网络化服务设施水平很高,而这些设备与技术对于国际保理业务先期的信息传递、数据交换具有重要意义。尤其在首次与国外客户的贸易往来中对于对方资信的调查,对于贸易伙伴国所在地法律、法规、经济政策等诸多方面的分析研究必须通过完善、高效的信息传输系统才能得以实现。因此,我国应尽早与FCI其它成员国和各大银行以及各种咨询机构建立信息交互网络,以便进行广泛的交流和正常协作,制定合理的数据使用规程,解决银行企业间信息不对称、无法准确对企业信用进行准确评估的难题。人民银行、工商、税务、海关、公安等征信体系应加强资源共享,保证征信系统信息的准确性、广泛性和权威性。建立合理的失信惩罚制度,加大对不能及时履约偿还融资客户的银行同业制裁力度。加快信息交流机制,通过举报、信息互换、黑名单等形式对失信进行惩处,加大其失信违约成本。

(三)进一步加强有关保理业务的立法工作。我国可直接从国际上已有的各国业已形成的国际惯例、法律制度、国际公约等人类共同创造的法律文明中,汲取有效合理的法律成果,提取适于我国国情的法律条文,并参照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在开展国际保理业务中的一些普遍做法,来充实完善我国的具体国际保理法律框架,从而营造一个有利于我国国际保理业务开展的法制环境。尽快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指导和规范保理业务开展的专门法律法规。由于国内保理业务涉及到合同法、公司法、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等多项法律,可在时机成熟时完善或修改相关法条,以便在发生经济纠纷时提供权威的法律依据,为保理业务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四)进一步完善业务操作流程,转变经营理念。国际保理作为一种综合性金融产品,本身可以被细分成多个业务品种,并且围绕应收账款转让的程序、授信额度的占用甚至保理业务的启动环节,还可以设计出更多的新型金融产品。随着我国保理市场准入的逐步放开,国内市场的竞争必将日趋激烈。围绕客户需求设计各种新型保理产品并不断提升产品创新的速度,将成为我国保理商提升竞争力,应对竞争性群体压力的根本之策。为此,商业银行一方面应完善研发队伍培育机制,增强研发队伍的稳定性;另一方面,为避免因内部机制不畅导致产品创新迟延,商业银行还应加强对保理产品创新工作的组织、安排和整合机制建设,积极转变经营思路,与信用水平高、经营状况好、产品适销对路的中小企业建立长期的业务往来,不断完善保理业务的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等相关制度,扩大分支机构的审批权限,对业务需求大的地区,可成立专门的保理业务部,进行专业化管理。强化保理业务的贷后管理,加强对应收账款的跟踪管理和买卖双方的日常风险控制。同时,应加快业务操作电子化水平,提高风险控制水平和工作效率。

(五)进一步加大外部环境支持力度。一是政府应出台扶持政策,积极引导商业银行及非金融机构大力开展国际保理业务。政府必须出台相应扶持政策,使出口商、保理商都能在开展保理业务中有利可图,从而变被动发展为主动引导示范。政府应一方面激励出口企业应用保理业务以扩大对外贸易;另一方面,鼓励国有商业银行拓展自己的经营范围,大胆开展保理业务。在国外金融机构尚未进入中国开展激烈的国际保理市场竞争之机,大力发展国际保理业务,抢占先机。二是应鼓励和推动保险公司开发关于国内保理业务的保险产品,各商业银行可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与保险公司合作建立抵消部分坏账损失的保险机制。积极培育更多的市场主体,逐步放开国内保理

市场,进一步拓宽保理主体,引入民间资本和外来资本允许成立独立的保理公司,向中小企业提供国内保理业务服务。

(六)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加强银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国际保理业务跨度大、周期长、综合性强,兼具国际结算、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催收、信用担保等多种功能,涉及国际贸易、金融、法律、计算机等多个业务领域,对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后危机时期,要加速推进国际保理业务发展,必须培养高水平的保理业务从业人员,将人才引进与自主培养相结合,加速保理人才队伍建设。一是商业银行一方面要通过对外举办产品推介会、上门宣传讲解等手段让更多的企业了解保理业务的优势;对内要实现业务基础知识的普及,将保理业务纳入银行营销的整体战略,使更多银行人员能够成为业务营销的排头兵。另一方面应配备稳定的保理专业人员,实施对从业人员在有关保理的公约、行业贸易、法律等诸多方面的专业培训,加强同行间的交流磋商,积极打造先进的保理团队,为实现保理业务健康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二是我国保理商可从以下着手:(1)引进国外保理研发、管理人才。我国保理商可以通过提供优惠的待遇与工作条件,引进一部分优秀的国外保理研发、管理人才,借鉴国外经验,提高自身保理团队的研发及管理水平。(2)派人员参加培训,了解业务发展动态,学习业务理论及实践知识,培养自己的保理业务人才。(3)借助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等同业交流平台,定期召开研讨会,进行业务磋商交流,促进中资保理商从业人员素质的整体提高。

(七)强化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管控。一是保理商应采取相应的对策加以防控。针对操作风险,一方面,保理商应制定、完善相应的操作流程,防范由于制度空白造成的操作失当。另一方面,应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培训与教育。不仅要加强对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而且要加强相应的思想政治与职业操守教育,降低现有制度下“人的因素”造成的操作失误的发生概率。二是商业银行应从国际金融的不确定因素、各国法律环境、进口国的政治、经济及贸易准入等方面入手,加强国际保理业务的风险防范研究,全面防控保理业务的操作风险。应在承担保理业务的部门、内控部门及信用管理部门间建立畅通的沟通与合作通道,对操作风险进行监督、检查与全面控制。针对市场风险,保理商应通过加强净利息收入敏感性分析、利率重定价缺口分析及外汇风险集中度分析等,加强对保理业务市场风险的监控。同时,还应通过开展远期外汇交易、外汇期货交易和外汇期权交易等方式对冲市场风险。

参考文献:

[1]路芳芳,段元平,次贷危机下加快我国保理业务发展的探讨[J],国际经贸探索,2009,(02).

第7篇

【关键词】民营企业;融资难题;破解策略

一、关于民营企业融资的文献综述

(一)有关企业融资理论概述

在国外,虽然不直接讲民营企业这个概念,但有关企业融资理论、企业融资渠道等研究成果对中国民营企业融资有一定参考价值。

1.企业融资理论。1958年,美国学者莫迪利亚尼和米勒在《美国经济评论》上发表的著名论文《资本成本、公司财务与投资理论》中得出MM理论,创建了现代企业融资理论的开端。该文深入考察了企业资本与企业市场价值的关系,提出在完善的市场中,企业资本结构与企业的市场价值无关,或者说,企业选择怎样的融资方式均不会影响企业市场价值。这一论断简洁、深刻,在理论界引起很大反响,并因两位学者各自姓氏的第一字母均为M而称之为MM理论。

2.企业金融周期理论。美国经济学家贝尔格和尤德尔(1998)提出,伴随企业成长周期而发生的信息约束条件、企业规模和资金需求的变化是影响企业融资结构变化的基本因素。在企业成立初期,由于信息不透明和缺乏抵押品,企业只能以内源融资为主;随着企业的成长和信息问题的缓解以及可用于抵押的资产的增加,企业开始更多地依赖金融中介机构的债务融资;在进入稳定增长的成熟阶段后,企业的业务记录和财务制度趋于完备,逐渐具备进入公开市场发行有价证券的条件,于是金融中介债务融资比重下降,股权融资比重上升。

(二)几个基本概念

1.融资。依据《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对融资的理解,融资是指为支付超过现金的购货款而采取的货币交易手段或为取得资产而集资所采取的货币手段。广义的融资是指资金在持有者之间流动,以余补缺的一种经济行为。这是资金双向互动的过程,包括资金的融入(资金的来源)和融出(资金的运用)。狭义的融资只指资金的融入。即融资是一个企业的资金筹集的行为与过程。

2.融资渠道。融资渠道是指企业资金来源的通道、途经。从经济主体角度看,企业的主要融资渠道有内源性融资和外源性融资。所谓内源融资是指企业通过本身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盈余来进行融资,主要包括企业的留存盈余,折旧准备金、固定资产变现的流动资金转移、累计未付的工资或应付账款等。所谓外源融资是指企业通过直接和中介过程从外部的借款者或投资者那里筹集的资金。外源性融资根据其是否通过金融中介的作用可细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直接融资是资金短缺企业在资本市场直接出售股票和债券给资金盈余企业,资金直接由盈余企业流向资金短缺企业而无需通过金融中介机构。间接融资是指资金在盈余企业和短缺企业之间的流动是通过金融中介机构充当信用媒介来实现的。

3.民营企业。在中国,民营企业是作为国营企业的对应概念而提出来的。从所有制角度看,民营企业属于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包括一切非国有企业如个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集体企业、自然人和法人共同发起的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参股但不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三资企业等。从经营者角度看,民营企业强调社会经济个体自主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其本质在于无政府和官方直接插手的自主经营。

二、镇江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分析

(一)民营企业融资体制不顺

在现行金融体系下,目前以国有银行为主导的各种金融机构和金融工具服务对象主要是国有企业或大中型企业;而相比而言,民营企业在融资方面处于弱势地位,难以得到国有银行的青睐。民营企业主要依靠自身积累和非正规渠道进行民间借贷。据统计,2010年镇江市金融机构各项短期贷款余额中,私营及个体贷款仅占9.9%。部分民营企业是从民间筹资,不仅增加了资金成本,而且面临着债务风险。

(二)民营企业融资额度有限

民营企业融资额度有限。相比而言,银行对国有大型企业比较“爱贷”,而对民营企业却是“惜贷”,所以,民营企业一般不可能向国有大型企业一样获得较高额度的贷款,即使顺利获得银行贷款,其额度也是有限的。据了解,2010年,镇江民营投资资金来源中,民营经济的国内贷款占15.4%,而自筹投资高达83.1%。

(三)缺乏专门为民营企业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

镇江的民营企业很大一部分源自于改制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企业规模偏小、竞争优势偏弱。新建民营企业主要涉及一般制造业、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等领域,技术含量不高、产业集聚度不够。这种参差不齐的状况决定了民营企业在资金需求方面有较大的差异性。而镇江的金融机构大部分是为国有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缺乏专门为民营企业提供具有差异化、特色化的金融服务机构。

(四)民营企业申请信贷的审批手续复杂、要求高

民营企业融资需求一般具有“金额少、频度高、使用急”的特点。而银行贷款审批程序比较复杂,对流动资金需求急、频、快的民营企业来说,往往因难以快速获得资金而延误商机。据了解,有民营企业为争取一笔贷款花费了近半年的时间,不仅增加了企业获得信贷融资的隐性成本,而且因时间太长耽误了商机。而且银行信用评级不分企业类型,对大中小企业实行统一的标准,这对民营企业来说就有些苛刻。

(五)非正式金融渠道成为民营企业融资的一种新途径

近几年来,非正式金融渠道成为民营企业融资的一种新途径。一种是通过自身融资。即经济效益比较好的企业利用经营利润来积累发展资金,或者以内部职工筹资的方式筹集资金,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第二种是通过民间借贷。目前,不仅在镇江,在全国许多地方,民间借贷暗流涌动。民营企业通过亲戚或各种“地下钱庄”以较高的利率获得借款已经不是什么秘密。从实际情况看,一方面民间借贷能够为民营企业解决燃眉之急在短期之内筹借到所需资金,但也可能扰乱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加大民间债务风险,带来负面效应。

三、镇江民营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分析

(一)从民营企业融资的内部环境分析

1.民营企业信用能力不足,难以取信于金融机构。信用是反映企业在社会各方面影响力的一面镜子,信用是否缺失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名声乃至企业的兴衰成败。目前,镇江民营企业自身信用能力不足。有的企业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有的企业不能按合同履行义务,有的企业财务管理不规范;甚至有些私自改动会计资料,编制虚假财务报表。民营企业信用缺失,难以取信于金融机构,也就难以获得融资来源。

2.民营企业产业层次低下,难以获得金融机构的青睐。近几年,国家对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有许多金融方面的优惠政策,但是,由于镇江的民营企业产业层次普遍低下,难以获得国家有关金融政策的支持。目前,镇江民营企业仍然主要集中在制造业以及传统的第三产业领域。在现代服务业方面,民营企业所占比重较小。民营企业产业层次不高、技术含量低下,难以得到金融机构的青睐。

3.民营企业创新能力不够,难以获得金融政策的扶持。为推动创新型城市的发展,近几年镇江出台了许多鼓励企业创新的扶持政策,但是由于民营企业受人才、资金和技术等方面条件的限制,创新能力不够。2010年,镇江民营企业R&D研发人员占科技活动人员数比重为48.0%,低于全市平均水平4.3个百分点;R&D经费支出占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比重为45.6%,低于全市平均水平3.2个百分点。大多数民营企业依然主要依靠要素投入和投资拉动,缺乏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方面的突破,难以获得金融政策的扶持。

(二)从民营企业融资的外部环境分析

1.现行金融体制和资本市场的缺陷限制了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一是国有商业银行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不能一视同仁。由于国有商业银行长期担负着为国有经济提供金融服务的职责和任务,对民营企业一直有歧视性的看法,不愿意向民营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二是资本市场发展不健全。由于中国的证券市场服务对象主要是国有企业,以扶持民营企业和高科技企业的二板市场由于条件苛刻使大多数民营企业难以进入,再加上债券市场发展落后,使得民营企业难以从资本市场得到直接融资。

2.金融机构的贷款规定和信贷制度束缚了民营企业的贷款。金融系统对民营企业的贷款方式实行抵押贷款或担保贷款。由于民营企业资产规模小,企业发展急需资金,通常没有有效资产做贷款抵押或质押,无法提供银行需要的足够的担保,按照这个规定民营企业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而且商业银行实行严格的信贷风险责任追究制度,对新增贷款实行“零风险”控制,实行贷款质量终身追究制,使信贷人员在权力与义务、责任与收益上进行权衡,对民营企业是否贷款采取谨慎态度,这是制约民营企业获得贷款的一个原因。

3.国有商业银行基于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不愿意对民营企业发放贷款。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的运行机制适宜于大中型企业搞贷款“批发”,而民营企业对信贷需求量小、频率高,适合搞贷款“零售”业务,“零售业务”与“批发业务”相比,市场成本更高。据估算,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管理成本平均为大型企业贷款的5倍左右,而且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还要承担一定的机会成本,因此,基于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追求,银行一般更愿意向国有大企业发放大额贷款而不愿向民营企业发放小额贷款。

四、破解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的主要策略

(一)加强民营企业自身建设,为企业融资创造良好的信誉和有利条件

1.遵循诚信原则,建立良好信誉。当今社会,信用乃企业的立身之本,成功之基,是企业良好信誉的集中体现。讲诚信是民营企业能够赢得金融机构信任的一条重要原则。因此,镇江的民营企业首先要建立一套规范的信用管理制度。将诚信贯穿于企业整个生产、经营过程之中,使重信用、守合同成为企业经营管理的理念和原则。其次,建立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包括企业经营特征、经营方式、信誉状况、信贷能力、市场能力和社会形象等,综合反映企业信用情况。

2.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创造良好的融资条件。管理是企业发展永恒的主题。加强民营企业内部管理,全面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一是建立健全民营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规范财务管理,为金融机构进行信贷评估做好基础工作。二是以绩效管理为重点,做好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完善员工内部培训制度,形成科学合理的选人、用人、留人机制。加快技术创新与管理创新,加大科技投入及新产品开发研究,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为企业融资做好基础管理工作。

(二)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扩宽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1.建立风险投资机制,扶持民营企业发展。从国外发展经验看,风险投资是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一种较好的制度。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创业投资是中小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孵化器和催化剂,成为新经济的主要推动力。因此,在镇江应建立风险投资机制。加大扶持民营高科技企业的发展,由前期的政府主导,逐步转向以企业和民间资本为主导,吸引外资进入高科技领域,增加R&D资本的投资,培育新的优质资产,减少民营企业投资风险。同时,建立完善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合理保证资金的回流,确保风险资金有效退出,变现投资者的收益。

2.落实江苏省《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拓宽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渠道。2010年9月,江苏省出台《江苏省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镇江应认真落实江苏省的实施意见,通过实施具体措施,拓宽民营企业直接融资的渠道。《意见》第十五条规定:改善融资环境。对发展前景好、具备上市条件的民营企业,列为省重点后备上市资源,省科技创新专项引导资金和各级各类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优先扶持。大力发展区域股权产权交易市场,充分发挥地方产权交易机构作用,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私募股权融资和股权转让业务提供服务。以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为契机,大力推进场外交易市场建设,积极争取国家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

(三)加快金融创新步伐,完善民营企业间接融资体系

1.转变商业银行经营机制,加大对民营企业融资力度。目前,国家正在深化金融体制改革,逐步打破国有银行高度垄断的局面,规范发展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有步骤的开放民间资本参与城市信用社和城市商业银行的重组改造,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更多资金支持。为此,商业银行应努力实现两个转变:一是转变经营观念,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提供一视同仁的金融服务。二是转变经营机制,国有商业银行应制定对民营企业专门的贷款政策和管理办法,加大对民营企业融资支持的力度。

2.加快金融创新步伐,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为解决民营企业融资困境,国家要求金融机构加大创新步伐,尝试新的融资方式。(1)大力发展互担保制度。互担保将银行或政府担保组织的外部监督转化为互担保组织内部的相互监督,提高了监督的有效性。构建以互担保机构为主、政策性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为补充的担保机构为基础,以地区和市级、省级、全国三级再担保机构为支撑的结构体系。这种制度不仅可以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也有利于民营企业与银行沟通,是一种值得推广的模式。(2)尝试推广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担保方式。从2008年开始,镇江新区尝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担保方式。实践证明,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担保服务,在有效强化企业信用意识、防范信用风险的同时,为民营企业突破融资“瓶颈”,提供了新的路径。

3.积极发展民营中小银行,为民营企业提供对口的金融服务。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中小银行更适合于对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在镇江,积极发展民营中小银行,允许民间资本投资新建民营银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城市商业银行,建立以民营资本为主的城市商业银行。建议适当提高民营企业法人和自然人在村镇银行的持股比例,扩大村镇银行发起人的范围。建立社区银行的试点工作,允许有较强资金实力、持续合法经营的民营企业作为社区银行的发起人。当然,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和管理,制定民间资本创办民营中小银行和中小金融机构的具体规定。

4.发挥民间商会、行业协会在民营企业融资中的协调作用。近年来,民间商会、行业协会作为一个群,在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越来越发挥其重要作用。民营企业之间可以通过相互提供担保或者集体担保来弥补民营企业融资过程中缺乏担保的不足。有群内企业的相互担保,会增加金融机构的放贷信心,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多的资金。镇江光彩集团等多家民营企业自发组成的“镇江民营企业促进会”,在解决多年困扰民营企业融资难、担保难的问题上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促进会章程,全体会员按照出资数额,可以向协议中信银行申请最高至企业出资三倍的银行贷款。贷款实行会员信用联保,如果企业出现还贷危机,中信银行可在发展基金账户中直接扣除贷款本息;如果贷款风险高于发展基金,还可以追诉促进会其他企业会员的联保责任;联保会员无力还贷,还可以追诉贷款企业的抵押物品。通过建立这三道防线,有效防止了贷款风险。发挥民间商会、行业协会的协调作用,也是破解民营企业资金瓶颈的一条重要途径。

参 考 文 献

[1]陈很荣,范晓虎,吴冲锋.西方现代企业融资理论述评[J].财经问题研究.2000(8)

[2]宋红梅.资本结构理论与我国民营企业融资的现实选择[J].改革与战略.2006(10)

[3]陆家骆.民营企业融资问题与我国金融体系改革[J].南方金融.2004(2):20~23

[4]侯利.从美国企业融资方式的变化看我国民营企业融资[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2(12):51~54

[5]刘彪.企业融资机制分析[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

[6]韦伟,王健,郭万清.中国地区比较优势分析[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1992

[7]王宝花.防范和化解民营企业融资风险[J].企业导报.2010(9)

[8]马方方.中国民营经济困境与金融制度创新[J].经济界.2001(3)

第8篇

关键词:征信;大数据;互联网金融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6(1)-0053-05

在我国《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征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在征信市场上,征信的供给者为征信需求者提供专业化的信用信息服务,主要目的是降低经济社会活动主体对信用信息的收集使用成本,为金融体系的运行与发展保驾护航。目前的征信市场是以央行主导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核心、细分市场的市场化征信机构为辅的格局。央行传统征信的金融信息基础数据库收集的是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信息数据,其最大的优势是拥有阿里或腾讯等电商无法比拟的大数据级别的金融数据。近年某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征信市场上应用大数据技术对互联网信息进行多维度收集而形成的大数据征信应运而生,形成了央行征信系统的有效补充。然而,目前两种征信模式并不相互连通:央行的征信系统不向互联网金融公司提供信用查询服务,互联网征信企业的征信数据有特定的服务对象。征信产业链的两大征信供给主体各自为政,导致征信市场需求方难以获得全面的信用信息。如果没有从整体征信产业链的宏观把握,单个企业或机构仅仅基于自己掌握的独立数据,无法了解产业链各个环节数据之间的关系,这样一种数据割裂的状态,不利于征信市场的完善与发展。在大互联网金融的未来发展中,我国迫切需要在现有央行主导的征信体系基础之上,建设立体化、全息化的征信体系,实现传统征信与大数据征信的良性互动,并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实现这一目标,这将有效控制社会融资体系信贷风险、大大降低风险识别的交易成本,有效提升征信业服务于实体经济的能力。本文从传统征信与大数据征信良性互动可能存在的难点出发,提出传统征信与大数据征信良性互动的若干路径。

一、传统征信的缺陷

传统征信的核心是2006年建成的以央行主导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采取强制方式登记个人和企业金融信用信息,主要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基础的信用数据。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传统的征信系统已无法满足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一)征信体系覆盖面窄。截至2014年底,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共收录8.4亿人信息,其中有信贷数据的只有3.2亿多人,约占总人口数的23.7%,约有5亿人只有经济信息,并无有效征信信息。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收录企业及其他组织近2000万户,仅覆盖到全国工商总局登记注册的企业1527.8万户、个体工商户4564.1万户的32%。有将近5亿的人口、超过4000万的企业这部分陌生人,却可能在互联网上或其他信贷机构存在信贷记录。

(二)信用评级缺失。在整个征信流程中,更注重的是征信的环节,即收集记录信用数据环节。央行征信要征集涵盖各行各业的数据,如银行、工商、税务、司法、公共事业等行业的数据,央行与这些部门行业协商完成数据收集工作。但央行征信提供的征信产品和服务较为有限,其征信系统产品主要以征信报告为主,尚无提供信用评级的能力,导致信息使用人无法直观、量化地了解到被征信人的信用状况。与之不同,互联网企业的征信产品,如“芝麻信用”通过分析人的互联网行为记录,对人的身份真实性、行为可信性进行评估并给出认证等级和信用分数,非常直观且易于比较。

(三)征信信息收集速度慢、成本高。征信收集涵盖信贷、公用事业、政府部门等信息,这些信息收集要事先征得信息主体同意,然后由信息提供单位录入,信息采集主动权并不掌握在自己手中,因而从信息发生到录入数据库不可避免存在一定的滞后。央行征信信息管理系统维护需要专业的信息管理技术人员进行,征集信息也需要与信息提供的单位协商同意,这些环节需要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成本较高。

二、大数据征信的优势

(一)大数据征信发展现状。信息革命带来了数据的突破式增长,移动互联网的应用加速了数据的产生速度。大数据征信是通过多角度的信用数据发现、整合和分析,既对经营数据在内的结构化数据进行分析,同时也对地址电话信息、行为数据、社会关系等非结构化数据进行采集和分析,最终形成对借贷人的信用评价以供决策参考。目前互联网金融用于信用分析的大数据主要来源于淘宝、苏宁、京东等电商网站、各银行机构的信用卡相关数据、社交网站的社交行为数据、小贷类网站的信贷数据、第三方支付类平台的消费数据,生活服务类网站如水、电、电话、网络费等交纳情况的数据等。大数据征信主要包括三类:

一类是具备海量个人数据资源的电子商务企业,如依托阿里集团的芝麻信用、腾讯集团的腾讯征信、平安集团的前海征信、拉卡拉集团的拉卡拉信用,他们在自身的电子商务平台下和支付渠道中,本身集聚着海量的信息数据,沉淀下来形成的全方位的信息数据库,可以直接或间接运用在网贷、理财等金融领域。

另一类是来源于第三方互联网大数据的信用数据收集者,如上海资信、北京安融惠众、国政通等,通过收集、整理、保存、加工第三方的大数据,形成符合市场需求的信用报告、评级报告等征信产品。如2013年7月开始试运行的上海资信的“网络金融征信系统(NF-CS) ”。

第三类是P2P企业独立拥有的征信数据库。拍拍贷、人人贷、信而富等企业都建立了自己的征信体系。拍拍贷用先进的理念和创新的技术建立的征信数据库――魔镜系统,这个网贷行业内首个真正基于征信大数据的风控系统,也是行业首个能够为每个借款标的准确预测风险概率的风险控制模型,正是这个系统有效地帮助平台贷款逾期率控制在1.71%的水平。

(二)互联网背景下大数据征信的优势。一是大数据征信极大地扩大了覆盖人群。中国有6.48亿网民,还有拥有大量用户的互联网企业如腾讯公司更是拥有8亿QQ账户、5亿多微信用户以及3亿多支付用户,阿里巴巴的淘宝网拥有近5亿的注册用户数,每天有超过6000万的固定访客,通过对用户在网络上留下的痕迹进行数据挖掘和分析,让更多在互联网上有数据的人,通过刻画得出的信用状况,这些信用数据能够成为目前征信体系的有效补充。

二是大数据征信可以多维度记录征信人群的信息。与现有征信体系主要记录个人信息和信贷记录不一样的是,大数据征信运用大数据的方法,计算和分析互联网上万个与信用相关联的变量,这些变量涉及金融交易、生活、社交、公共政务等方方面面:如年龄、性别、工作、学历、兴趣爱好等个人基本属性数据、搬家及更换通讯号码的次数、银行和信用卡等传统数据、网上交易数据、购物风格、汽车和电子产品品牌、客户评价、库存量、现金流、调查问卷记录、水电账单、话费账单等,还包括公开与互联网上的数据:如 IP 地址、用户搜索习惯、社交网络数据,甚至一些边缘化的信息如浏览网站的次数和停留时间、喜欢看的文章类型及频率都可以成为信用评价的考量因素。

三是大数据征信的数据真实、及时,注重预测行为。大数据技术为大数据征信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持,不仅实现了便利的海量数据收集和存储,而且数据实时鲜活,它基本上都是反映当下发生的在线数据,不再是事后数据。如果某个人当下发生违约行为,网络会立刻将其行为反映出来,在线及时的数据有利于业务的快速决策,提高互联网金融运行的效率。其次,大数据征信的数据真实性高。消费者在互联网上的行为一般不会刻意为之,再加上信息量巨大,大的时间跨度和空间跨度让消费者难以刻意作假,因此基本可以认定这些数据能够反映消费者真实的行为习惯和生活状态,是真实信息的反映。征信系统在信息采集渠道的源头设定了严格把关机制,如腾讯征信公司开发的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的身份验证产品,拍拍贷的学籍认证和网商认证等,其将线上身份验证和互联网征信绑定在一个产业链中,这些大数据技术手段保证了信息的客观性、真实性。再则,大数据征信系统具有预测功能。对于在传统征信中没有记录的人群,大数据征信可以借助其他网上数据来反映个人的行为特征,据此评价其性格特征、心理特征及经济状况,进而评估预测该人的履约能力。

三、传统征信与大数据征信良性互动的难点分析

(一)各渠道数据未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信息分散难整合。从目前征信市场的格局来看,拥有个人数据的机构之间难以协调。国内的个人信用信息主要掌握在人民银行、公安、法院、工商、国税、劳动保障、人事等多个部门及商业银行、公共事业、邮政、电信、移动通讯、保险等非政府机构,2015年获批的8家民营征信机构中,其中腾讯、阿里的个人征信数据主要来源于自身社交、网购平台的数据,而中诚信征信、鹏元征信等老牌征信企业的征信数据,主要来自银行、保险、小额贷款公司,服务对象主要面向银行。因此,我国目前的信用信息拥有者处于各自为政、相互屏蔽的状态。信用数据使用者若想取得全面真实的个人信息,就必须奔走各个部门机构。想要在各个征信机构之间搭建一个连接的“桥梁”或者实现数据库的联通,在目前缺乏法律法规支持的情况下,十分困难。如果征信信息不能共享,由于金融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竞争关系,导致了互联网金融公司间的信息不畅通,借款人有可能出现在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重复贷款,并且不能实施有效监督。完善的征信体系构建的核心就在于是否能够整合各个渠道的信用数据,大数据的整合应用将是大势所趋。

(二)互联网金融征信的标准不统一也会成为融合难题。目前在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征信,基本上是根据各自业务需要而建立的征信模式,处于各自为政的格局,各个系统的信用档案分值之间缺乏可比性和通用性,原因是各征信机构的采集的数据格式、内容、指标以及采用的技术支持软件存在较大差别。甚至部分的征信机构由于技术的差别,在报数能力和数据安全方面难以达到央行征信系统的要求,这些因素给大数据征信企业与央行的征信系统的顺利对接造成了一定障碍。如果整个征信业不能统筹考虑制定统一的征信标准和技术标准规范,会给信用信息数据的进一步加工、整合、共享、交换等带来障碍,平台信息难以有效共享,造成信用信息资源的浪费,征信系统难以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征信业监管不适应大数据时展。大数据征信是近年来才逐渐兴起的征信领域新问题,由于征信监管法律滞后的原因,现有的征信的监管难以覆盖到传统金融领域和征信机构以外,诸如腾讯、阿里等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的大数据征信行为,尚未纳入到现有征信监管体系之中。在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应对利用大数据技术的互联网金融征信行为进行规范管理,处理信息主体提出的诉讼等。

(四)征信法律法规滞后。目前我国的征信法律法规主要有:2013年颁布实施的《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征信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实施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和《征信数据元:数据元设计与管理》等五项金融行业标准;2006年实施的《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总体而言,我国征信业进入有法可依的时间比较晚,如《征信业管理条例》于2013年3月才开始正式实施,且许多实施细则仍未出台。且之前制定的征信法律法规是在互联网金融尚未发展时期制定的,早就无法满足大数据时代的征信监管要求了,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大数据征信活动缺乏法律的规范。此外,信息提供主体法律地位不明确、信息标准化建设严重滞后等问题非常突出,网络安全管理也存在体制分散,管理乏力的问题。反观美国,仅个人征信行业就颁布了17部法律。如果不能对互联网征信企业利用互联网平台采集用户的各方面信息行为进行规范,将会严重损害信息主体的正当权益,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持续健康发展。

四、传统征信与大数据征信良性互动的建议

(一)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征集标准。要实现传统征信与大数据征信的有效融合,必须建立统一的征信标准,只有实现了统一标准下的信息采集和使用规范,方能实现全社会范围内的信息共享。首先,积极推进统一征信标准的研究和建设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已经制定并《征信数据元:数据元设计与管理》等五项金融行业标准,这是从法律层面上促进了信用数据跨部门、跨行业共享和应用。在此基础上,应该从国家层面制定信用信息标准规范,从业务、技术等不同层面统一征信标准,制定信用信息如何采集和分类标准,鼓励相关部门和行业在进行征信活动时,直接以国家标准要求自己,积极推动拥有数据优势的企业成为行业标杆,将其征信业标准上升到国家标准,在全社会推广行业标准,为大数据征信和传统征信的接口建设减少障碍。关注互联网金融征信技术的发展动态,根据形势发展修订征信标准,提高征信标准的及时性、适用性和有效性,促进征信服务的创新发展。总之,依法实现跨行业、跨部门进行信息交换和共享技术,为传统征信与大数据征信的未来融合做有益的铺垫。

(二)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制度,推动大数据征信与央行征信系统对接。大数据征信的信用信息纳入传统征信系统是构建覆盖全社会网络信用体系的有效路径。建立统一的征信标准体系之后,可以循序渐进地从点到面,从关键到全局,推动大数据征信与央行征信平台、政务信息平台的全方位对接,三管齐下逐渐建成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和信息交换机制。一是建立贯通主要金融机构的金融全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中国人民银行作为牵头人,可以尝试以银行信贷数据为突破口,延伸至证券、保险、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基金公司等,将主要金融机构积累的信用数据按统一标准进行收集整理,首先实现金融行业内信用信息的共享。2015年3月央行已经开始尝试将具备接入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村镇银行等小微金融机构的数据对接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此外2家保险企业、3家证券公司均逐步接入央行征信系统,实现了数据报送并享受有偿查询服务。二是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主导下,协调和规范行业内信息交流与共享,尝试建立互联网金融信息共享平台。行业内已经进行有益的摸索和尝试:2015 年 2 月,国富泰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和摩诘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了《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合作协议;2014年8 月,作为国内首家致力于金融信用信息共享的平台――大公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正式上线。这些信息共享平台的建立之后,可以实现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内的信息共享。三是贯彻落实行政信息公开制度,规定各部门按照信用信息披露原则进行公开信息,在确保权利保护和信息安全的基础上,帮助征信机构在有效的法律约束下进行信息资源的收集和使用。上述三个渠道的征信建设成熟完善之后,将央行主导的金融机构线上线下、互联网金融行业、行政政务等信息通过全国统一的征信信息共享平台系统实现全社会共享,最终建成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

(三)加强基于大数据时代特征的征信业监管。建立符合大数据时代要求的征信业监管体系。首先,征信监管部门要尽快将新型大数据征信机构或有关大数据公司纳入征信监管框架,并协调好传统征信与新型大数据征信机构的关系借鉴国际经验,尽快制定符合大数据规律的监管规则,明确监管目标和手段,规定信息采集、整理、使用等的违规红线。征信监管部门应及时出台监管政策,重点监管征信机构或平台的规范运行和用户信息安全保护上。其次,征信监管部门还需处理好业务创新与合规监管的关系,积极鼓励征信机构利用大数据技术优化数据采集机制,不断研发征信新产品、新服务。最后,推动建立征信行业自律,建立行业规范标准和行业职业道德要求,促进整个征信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进一步完善征信法律法规体系。构建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法律框架,首先应加快互联网金融相关的基础性立法,明确诸如互联网金融企业、P2P 融资平台等的性质和法律地位,明确信息主体的各项基本权利,为接入征信系统奠定法律基础。其次,尽快制定《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具体实施细则,确保该管理条例在互联网大数据征信企业中得到贯彻实施,避免互联网征信业的无序发展。在《征信业管理条例》框架下,制订《信息安全条例》与《政务信用信息管理条例》。配套制度出台前,将互联网的大数据征信规范写入其中,明确界定互联网金融企业信息采集的来源和用途、如何处理和传播、信息的时限等内容。通过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切实有效地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再则,应根据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征信市场的发展和变化,适时修订和完善现有征信法规,从政策层面推进信息采集标准的统一。对新型征信业务模式比如基于互联网服务平台的征信活动也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统一的规范报送信用信息数据进行规范管理。最后,提升我国现有征信管理相关法规层次。比如将《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升格为国务院的规定法规,以保障征信法律的权威性。

参考文献

[1]葛志苏.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征信业市场化发展研究[J] .武汉金融.2014,(12):33-34.

[2]林采宜,尹俊杰.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征信体系[J] .新金融评论.2014,(6):11-35.

[3]李先瑞.大数据征信破解小微企业融资困境探讨――以拍拍贷为例[J].会计之友,2015,(7):52-56.

[4]拍拍贷.2015年第一季度业绩报告[EB/OL].http:///download/doc/ppdai_quarter_report1.pdf.

[5]魏强.大数据征信在互联网金融中的应用分析[J] .金融经济,2015.(8):11-13.

[6]陈仲常,杨琳,贾艳.信息时代的人口调查[J] .中国统计,2008.(3):52-56.

[7]罗明雄,唐颖,刘勇.互联网金融[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3:359.

[8]陈小林,杜若华,刘永锋.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路径思考[J] .征信,2015,(1):29-31.

[9]卢芮欣.大数据时代中国征信的机遇与挑战[J] .金融理论与实践,2015,(2):103-107.

[10]彭宇松.大数据对现代征信体系的影响及启示[J] .征信,2014,(1):57-58.

[11]程鑫.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征信体系完善面临的机遇和挑战[J].上海金融,2014,(11):109-110.

The Analysis on the Benign Interaction between the Traditional Credit Reporting and Big Data Based on the Perspective of the Industrial Chain

TAN Yanbin

(Lijiang College of Guangxi Normal University, Guilin Guangxi 54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