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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的特殊性

时间:2023-10-12 09:41:31

劳动力的特殊性

劳动力的特殊性范文1

关键词: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完善对策

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概念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是指根据妇女生理机能、身体结构的特点以及承担繁衍后代、抚育子女任务的特殊需要,在劳动方面对妇女特殊权益的法律保障。它是妇女劳动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体现了法律追求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保护。是在劳动领域对女性实行一般生理保护和生育保护的一项制度。主要内容为:(1)普通女工保护。使她们避免在特定劳动场所(如矿井)、劳动环境(如接触某些化学品)和劳动强度(如第四级劳动强度)中劳动。(2)经期保护。同样是避免在特定劳动环境和劳动强度中劳动。(3)孕期哺乳期保护。(4)女工卫生设施和母婴保护设施。

二、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现行关于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立法大多制定与上个世纪,而且多数的法律法规为国有企业制定并仅适用于国有企业。

1、关于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立法层次低。我国现行的有关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除一些由国务院颁布的法律外,其他的相关规定几乎都是行政法律法规,而且多数为“暂行”、“试行”类的规定。这样的结果是,对企业的约束力降低,导致实践中出现大量的忽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现象。

2、在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立法具体的实施措施较少。例如,在女职工的劳动条件和环境问题的规定上,《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仅原则性地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法》第54条)”,至于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投入多少资金,为女职工提供怎样的劳动条件和环境,才能达到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要求却并没有具体规定。

3、救济措施不完善。例如,《劳动法》第95条对于违反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只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法律设定的惩罚仅限于行政制裁或经济赔偿层面,用行政救济替代司法救济,间接造成了一些企业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持无所谓或放任态度。

4、存在着立法空白或漏洞。如随着高科技的发展,电磁波、微波、电磁场、高分子化合物等造成的污染和目前还未认识的诸多隐性的有毒有害的物质,对女职工身心健康的影响巨大,但立法却是空白的。

三、完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的钩想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虽然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我们应该有的态度是正视它的问题,不断地加以补充和完善,以适应市场化、法治化的需要。

1、提高立法层次,转换立法理念。妇女的劳动权利是妇女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是实现妇女人权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妇女生存权和发展权的最直接体现。因此,国家应该提高立法的层次,把关于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从立法上禁止和限制侵犯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权益的各种行为。

2、协调法律体系。我国《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效力要高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因此,《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已有规定的内容,《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就无需重复规定。这样有利于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体系的和谐一致,以达到法律适用的统一。

3、加大对女职工的权利救济。在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方面,我们可以考虑在现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具体规定用人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侵害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明确各级劳动主管部门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的职责,以及其不履行法定职责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和行政赔偿责任。

4、对《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重新进行调整,将新出现的有毒有害工种予以及时补充,以弥补现行立法的空白或漏洞。国家也应该及时对由于高新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对女职工有害的工种予以重新界定,及时纳入《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之中。

5、重视女性健康问题,实现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妇科疾病是女性健康的杀手,定期体检、早期发现、及时治疗是保护性健康的主要手段之一。同时,增加这样的规定也具有较强的可行性。

6、增加特殊工种女职工的保护规定。对一些具有节奏快、强度高、高风险和一些具有隐性伤害的工种,如从事电讯、电脑作业、一线流水作业、站立工作等的女职工,在休息时间、特殊保护措施等方面予以特别的规定。

7、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费用等方面问题完善。加大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强女职工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充分发挥工会、妇联等组织在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中的作用等等,从而构筑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的社会防线。

[总结]妇女的身体结构和生理特点都与男子有很大的差距,在社会中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如果在劳动中队妇女的这些情况不加以保护,不仅会影响女职工本身的安全和健康,而且还会影响下一代的素质。对现行法规的修订和完善,除要研究那些明显不适应现实情况的内容外,也要考虑法规内容的可行性。对于法规中一些具体劳动标准,需要进一步仔细的研究和论证。立足我国的实际出发,适当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应该是完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的应有选择。

参考文献:

[1]邵芬:《我国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制度研究》,载《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

[2]马岭:《对的修改建议》,载《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

[3]谷盛开:《法学视野下的性别公正与妇女人权保护》,载复旦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复旦人权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版。

劳动力的特殊性范文2

摘要:马克思对服务劳动的性质和作用、服务产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等问题,即服务劳动是不是生产劳动、创不创造价值的问题,做了较具体的研究和论述,形成比较系统的服务价值思想。马克思的服务价值思想比较于古典经济学的服务价值思想有很大的进步。他没有像古典经济学那样把服务劳动茏统的看作是非生产劳动。对服务劳动的种类做出了区分。马克思对服务的性质作了原则性的概括.认为“服务就是商品”。马克思关于服务价值的思想能给我们提供重要启示。

 

关键词: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服务价值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指的物质生产部门—生产生产资料的部门和生产生活资料的部门,在当代社会总劳动中所占的比重日益下降。与之相反,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众多非物质生产部门,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日益提高,已成为带动整个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服务业和服务劳动的发展程度也是经济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志。这无疑给经济理论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服务业的劳动是不是生产劳动、创不创造价值?目前国内学术界大致有两种认识倾向:一种以马克思关于生产劳动的一般规定为基础,坚持直接从事物质生产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因而服务业的劳动不是生产劳动,也不创造价值。另一种是把服务劳动的内涵加以扩大,并以马克思关于生产劳动是能为资本带来利润的劳动的定义为尺度,认为服务业的劳动能带来利润,因而是生产劳动并创造价值。这两种观点的持有者一直争论不休,其主要在于误解了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中服务劳动理论的相关原理和结论。为此,深人探析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的服务价值思想,将有助于这一问题的理清,并对促进我国服务业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

    一、服务劳动可以是生产劳动,也可以是非生产劳动。

    马克思对生产劳动有“生产劳动一般”和“生产劳动特殊”两个定义。“生产劳动一般”指的是人们在自然形态下从事的生产产品的劳动;“生产劳动特殊”指的是人们在某一特定社会形态下从事的反映该社会特性的、生产产品的劳动。在“生产劳动特殊”的意义上,马克思认为服务劳动可以是生产劳动,也可以是非生产劳动。判定服务劳动是非生产劳动,“不是从劳动的物质规定性(不是从劳动产品的性质,不是从劳动作为具体劳动所固有的特性)得出来的,而是从一定的社会形式,从这个劳动借以实现的生产关系得出来的”。马克思判定服务是非生产劳动的条件是这些劳动“不同资本交换,而直接同收人即工资或利润交换”,如果服务经营的方式改变了,服务“作为活的要素来代替可变资本价值合并到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去”,服务劳动直接生产资本,那么,服务劳动就是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生产劳动特殊。他明确指出:“一个自行卖唱的歌女是非生产劳动者。但是,同一个歌女,被剧院老板雇用,老板为了赚钱而让她去歌唱,她就是生产劳动者,因为她生产资本。”当代西方发达国家第三产业中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进行的的服务劳动,就是这样一种生产劳动。在马克思看来,从生产关系的角度来考察,在“生产劳动特殊”的论域内,服务劳动可以是生产劳动,也可以是非生产劳动,关键的问题在于它是否从属于决定当时社会性质的生产方式。

    在“生产劳动一般”的论域内,服务劳动是否属于生产劳动一般则要进行具体分析。马克思将服务分为两种,一种是可以物化的服务劳动,“把自己的劳动固定在某种物上,并且确实使这些物的价值提高了。”这些服务劳动都是生产商品,即创造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劳动。马克思以运输服务为例对生产性服务进行了分析,认为生产性服务是生产过程在流通领域的延伸,因此它是生产劳动创造价值,这点大多数人都同意。另一种马克思称之为纯粹的服务,这种服务“不采取实物的形式,不作为物而离开服务者独立存在。”这种服务劳动所提供的消费品是一种无形产品。“服务本身就是商品,服务有一定的使用价值(想象的或现实的)和一定的交换价值”。马克思将官吏、艺术家、牧师、律师、教师等归人“纯粹的服务”。这些人的服务可分为三类。第一类:艺术家如演员、音乐家等,他们的表演服务有使用价值(能够满足人们对文化生活的需求)和交换价值(通过服务取得报酬获取生存资料)。如果这些演出被录制成片,他们的劳动就物化了,若不被物化,他们的劳动一经提供随即消失。第二类:教师和医生。马克思指出:“有一些服务是训练,保持劳动能力,使劳动能力改变形态等等,总之,是使劳动能力具有专门性,或者仅仅使劳动能力保持下去的,例如学校教师、医生的服务……这些服务应加人劳动能力的生产费用和再生产费用。”第三类:国家官吏、军人、法官等。马克思说:“他们的劳动有一部分不仅不是生产的,而且实质上是破坏性的,但他们善于依靠出卖自己的‘非物质’商品或把这些商品强加于人,而占有很大部分的‘物质’财富。对于上述三类纯粹的服务,马克思都肯定他们的服务是商品,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马克思对纯粹服务的分析,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纯粹服务在“生产劳动特殊”的论域内可以是生产劳动也可以是非生产劳动,在“生产劳动一般”的论域内则不是生产劳动,理由是这种劳动不具备马克思所说的物质规定性;也有人认为纯粹服务无论在“生产劳动特殊”的论域内还是在“生产劳动一般”的论域内都是生产劳动,理由是马克思认为“以产品或某种使用价值为结果的一切劳动、一般地以某种成果为结果的一切劳动”都是生产劳动。我们认为物质规定性只是在物质生产领域中成为生产劳动的前提条件,而生产劳动不只存在于物质生产领域中,它还存在于非物质的生产领域如服务生产领域中。

二、服务劳动产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四卷即《剩余价值理论》中对服务进行了原则性的分析和阐述,认为服务具有使用价值。他在分析非物质生产领域时,多次提到服务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他认为,商品的使用价值是指商品“靠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这种需要的性质如何.例如是由胃产生还是由幻想产生,是与问题无关的”。不管是物质产品还是服务产品,都是以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物质或非物质的需要,都具有使用价值。马克思认为使用价值就其形态而言包括两类,一类是“物化、固定在某个物中”的“实物形式”的使用价值;一类是“随着劳动能力本身活动的停止而消失”、“不采取实物的形式,不作为物而离开服务者独立存在”的“运动形式”的使用价值,后者就是服务的使用价值。马克思说“服务这个名词,一般地说,不过是指这种劳动所提供的特殊使用价值,就象其他一切商品也提供自己的特殊使用价值一样;但是,这种劳动的特殊使用价值在这里取得了‘服务’这个特殊名称,是因为劳动不是作为物,而是作为活动提供服务的,可是这一点并不使它例如同某种机器(如钟表)有什么区别。可见,马克思认为服务具有使用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服务也具有交换价值,服务具有活动形式的特点。马克思认为服务具有可消费性,“在服务形式上存在的消费品”与“在物

劳动力的特殊性范文3

关键词: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灵活性;扶持性;辨证;劳动及社会保障;法制体系;用工制度

中图分类号:F2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2)31-0137-03

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相比,往往缺乏市场竞争优势,然而,大企业的成长必须经历中小企业环节,社会关注中小企业的成长是培植大企业的有效途径。从制度层面,给予中小企业一定的倾斜,使其借助外力增强竞争实力,规避一定的市场风险,提升一国

整体经济发展水平,是各国较为普遍的做法。

1 中小企业特殊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关系

为规范中小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所有中小企业都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通常在劳动及社会保障领域,中小企业的规章制度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总的权利和义务: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按规定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2)企业劳动用工制度: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具体规定。

(3)职工劳动纪律制度:劳动纪律与职工守则;奖励与惩罚等具体规定。

(4)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具体制度规定。

(5)其他附属规定。

大部分关于中小企业的劳动与社会保障制度规定与大企业的规定相同,不具有特殊性,无法体现对中小企业的制度倾斜。少数的规章制度与中小企业的特征联系紧密,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有利于发现制度的特殊价值。通常,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内容,政府对中小企业进行制度倾斜表现在资金支持、创业扶持、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社会服务等几个领域,其中在中小企业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关系方面呈现灵活性、激励性、扶持性的特点。

(1)创业人员的特殊劳动关系:《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失业人员、残疾人员创办中小企业的,所在地政府应当积极扶持,提供便利,加强指导。”创办中小企业的人员也是合法的劳动者,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员在现实生活中处于弱势地位,在劳动关系中尤其要加强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实现,这是法律保护弱者的基本原则的体现。

(2)劳动用工制度的特殊规定:关于职工招用和教育培训:《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拓宽渠道,引导中小企业吸纳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国家鼓励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企业诊断、信息咨询、市场营销、投资融资、贷款担保、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对外合作、展览展销和法律咨询等服务。”《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有关机构、大专院校培训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及生产技术等方面的人员,提高中小企业营销、管理和技术水平。”吸纳高素质人才进入中小企业并建立劳动关系,对企业人才进行高层次培训,有利于提高中小企业的整体发展潜力;关于劳动合同管理:新劳动合同法出台后,要求所有企业必须与员工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从我国目前劳动领域的实际情况看,受到竞争和市场压力的影响,中小企业劳动合同制度落实缓慢,在管理方面存在诸多漏洞;关于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方面:目前,中小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处于以盈利为目的,随意降低制度落实门槛,违反制度规定,投机取巧,导致员工诸多劳动权益无法落实。

(3)对劳动关系进行支持的资金制度:根据创业人员的特殊劳动关系和政府对中小企业劳动用工制度的特殊规定,基本体现了政府的倾斜性保护态度,要使制度在实践中真正落实到位,需要资金进行配合,那么关于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各环节都需要进行制度规范。政府可以灵活运用经济手段,采取补贴、贷款、担保、减税免税、奖励等多种经济调节工具进行支持,开源节流,高效使用和管理,保证资金的有效性。

2 中小企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体系解读

如前所述,中小企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关系基本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基本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二是特殊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处于发展中中小企业的需要,企业在建立起符合基本法律规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基础上,要力求构建符合政府引导、扶持意图的特殊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以适应中小企业特殊的外在市场环境。

2.1 法律关系体系建立的中小企业外部环境分析

2.1.1 外在机会: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处于结构调整的重要阶段,向规范化、高效化、多元化方向发展是未来长期的发展目标。根据西方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经济的发展不仅仅需要培植大型企业占有市场份额,巩固市场优势地位,更需要大量的中小企业满足市场多元化的需求,同时促进就业,给予市场活跃的力量。依据我国目前的市场结构,大型企业以国有企业为主,成为稳定国家经济命脉的根本,其发展的空间趋于稳定。而作为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中小企业的生产力尚未完全释放,有极大的发展潜力,将成为未来发展的生力军。中小企业的市场机会将大大增长,同时也要接受规范化市场的要求,接受法律规范的约束。在我国法律规范体系逐步完善的情况下,对中小企业进行约束的规范体系也需要不断完善,以适应法律体系自身的发展轨迹。

2.1.2 外在威胁:机会与威胁是同时存在的,市场经济的发展给中小企业的发展带来了诸多机会,但同时应看到市场竞争的残酷性,优胜劣汰的法则始终是中小企业面临的第一压力。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无序的竞争与政府调控和服务的失败都可能使中小企业付出沉重的代价,甚至成为经济发展的牺牲品。任何制度在发展的过程中都不是呈直线发展的,关于中小企业的法律体系的完善也需要在曲折的发展轨迹下展开。

2.2 法律关系体系建立的中小企业内部条件分析

2.2.1 优势:中小企业在经营上有灵活、迅速、转型容易、管理成本低等诸多特点,企业的结构多是直线职能制的形式,在决策的制定与执行上有较大的灵活性,管理层与下属之间的关系紧密,企业的制度规定相对简单,有较强的操作性。企业的特色经营战略和信息时代下的科技发展战略非常关键。

2.2.2 劣势:中小企业的灵活经营特点容易导致管理上的随意性,企业管理层利用强势地位在企业中专断决策,变通执行规范制度,危害企业员工的合法利益。企业受到规模的限制,具有天然的竞争劣势。

2.3 法律关系体系图的设计

设计思路:以中小企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两个层次作为基础,结合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及内部条件,一一对应,建立与目前中小企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体系,反映政府引导、扶持意图。

根据以上图1所示,中小企业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体系是由两大层次、八个方面的制度规定组成,一般法律关系与其他市场经济法制的宏观存在背景相同,主要是受到市场经济体系和我国法制体系的建立与完善的影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和法律体制的发展与完善,中小企业的劳动与社会保障一般法律关系将逐步向公平、效率、民主方向发展。中小企业劳动与社会保障的特殊法律关系受到当前企业市场潜力、竞争压力和企业自身经营优劣势的影响,大多数中小企业还需要政府的扶持与引导,才能走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中小企业发展之路。应该看到的是,政府在目前中小企业劳动与社会保障领域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支持与引导功能不限于简单的资金支持,还需要政府从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等方面多管齐下,发挥综合治理功能。

3 自主创新与劳动、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发展的辨证关系

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行为是其发展的根本推动力。如前论述,中小企业面临外在环境和内部条件的限制,必须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在信息时代自主创新成为企业的必然选择,政府也将扶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作为一项战略性工作进行了长期规划与部署。自主创新的条件下,中小企业在劳动与社会保障领域反映出三个层面的迫切需求:一是劳动用工制度的灵活性,为自主创新提供强大的人力资源供给;二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稳定性,为自主创新创造稳定的人力资源生存基础;三是政府扶持制度的贯彻性,为自主创新奠定良好的人力资源和技术发展条件。

结合前述中小企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体系,自主创新条件下的体系也要有其特殊的适应性:

(1)不完全契约理论对劳资融合之促进。企业是以劳动合同为核心的契约型组织,而劳动合同是一项特殊的“不完全契约”,重在对事前的权利进行机制设计或制度安排,激励和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可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利润分享制、劳动管理的合作制等形式调动创新人员的积极性,在劳动用工制度方面实现突破。

(2)辨证对待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同属社会法,都调整社会保险关系,但两者在调整对象和方式上有差异。对于中小企业而言,首先应该在劳动关系领域遵守法律制度,其次在保证员工基本社会保障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员工待遇,为创新人才提供优越的物质和精神条件。

(3)政府在劳动与社会保障领域的进与退。长期以来,行政因素过重是我国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调整过程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大量的行政审查存在影响了劳动关系的自主和平衡;同时,政府在劳动与社会保障法领域需要到位的职责没有到位,致使法律制度无法贯彻。政府在该领域职责的进位与退位直接关系到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效率。

参考文献

[1] 王春法.主要发达国家创新体系的历史演变与发展趋势[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2] 熊彼特.经济发展理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

[3] 胡长生.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刚性约束及其超越[J].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10,(4).

[4] 沈长月,.论劳动法的经济伦理[J].中国集体经济,2010,(1).

[5] 田俊双,聂媛媛.浅析新劳动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及对策[J].中国商贸,2010,(5).

[6] 赵俊红.新角度看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J].商场现代化,2010,(4).

劳动力的特殊性范文4

一、工资的价值导向是调节人才资源配置的基础

所谓工资价值导向是指工资作为劳动力价格能否反映劳动力价值,决定着人才资源流动的方向。

1、工资价值导向价值规律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价值规律要求商品的价格必须反映商品的价值。劳动力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其价格——工资同样必须真实反映其价值。如果劳动力的价值得不到合理的价格反映,建立在基础上的劳动关系不可能巩固。劳动力适应价值规律的要求,必然向着能实现其自身价值的方向流动。市场经济中人才流动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同时也受到工资福利、劳动条件、个人志趣、人际关系等劳动者自身条件的影响,这些因素中工资作为劳动力价格的货币表现形式,体现劳动者的物质利益,起着引导劳动者主观流动的作用。

2、人才资源配置的基础人才资源合理配置的含义是将合适的人才安排到社会需要的岗位上。要实现这一目的,首先必须保证这些岗位能够提供合理反映劳动力价值的价格—工资。只有在劳动力的价值能够得到合理价格体现的情况下,人才资源才能按照价格机制的作用规律向这些岗位流动。如若不然,人才资源不仅不可能流向这些岗位,反而会在价格机制的作用下从这些岗位流失。

二、工资的供求导向是调节人才资源配置的基本手段

所谓工资的供求导向是指工资作为劳动力价格,反映着劳动力的供求关系,影响劳动力资源在不同行业、岗位之间的配置。

1、工资供求导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总是向着能提供较高价格的方向流动。劳动力这一特殊商品也不例外。当某一行业,某一岗位的劳动力价格较高时,劳动力资源将会大量涌入这一行业和岗位;而当劳动力价格较低时,劳动力资源又会相继离开这一行业和岗位。基于工资价格形式在不同行业、不同岗位的不同数量表现,就为劳动者而言工作的选择提供了特殊的价格信号。依据这一特殊的价格信号,人才资源按照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得以配置。

2、特殊地区工资人才资源配置国家在边远地区设立艰苦地区津贴,对于苦、脏、累、险行业及岗位设立艰苦岗位津补贴,在工资上实行倾斜政策,通过工资的供求导向引导人才向这些地区和岗位流动,保持现有人员的稳定。

3、工资分配在人才资源配置上的作用市场经济规律在工资分配上最主要的体现就是工资必须能合理反映劳动力价值,即劳动者所提供劳动的质和量必须得到合理的工资体现。这就要求在工资分配中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根据这一原则,确定职工工资时,主要看他的劳动好坏、技术高低、贡献大小。按劳分配不仅体现了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的基本精神,而且保证了劳动者的劳动力价值能得到合理体现,为人才资源在工资这种特殊价格机制的作用下进行合理配置。

三、案例

某单位利用工资的调节职能,稳定了人才队伍。使企业充满了活力。主要做法是:

1、坚持制度创新,转变观念,制定了《项目、创新、贡献分配办法》,从制度上保证了分配的公平性、公开性,公正性,得到了员工的认可和支持,劳动效率显著提高。

2、调整分配重点,拉开分配差距。将原来的分配重点向苦、脏、累、险岗位倾斜,调整增加经营管理、技术等关键人才收入为主,突出管理、技术、知识的作用,分配上不搞平均主义,拉开分配差距,真正做到贡献大收入高。

3、实施技术要素参与分配,极大地调动了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将他们的知识、技术转化为生产力。增强了企业竞争能力。

四、结束语

劳动力的特殊性范文5

一、主要目标

(一)促进妇女就业。

1拓宽妇女就业领域,女性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保持在40%以上;

2调整妇女就业结构,提高妇女就业质量。逐步提高妇女在新兴产业、行业就业的比例;提高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的比例;

3落实男女平等的就业原则,用人单位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4加强妇女教育与培训,提高妇女劳动者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其在劳动力市场中的竞争能力。

(二)保障妇女的劳动权益。

1.实现男女同工同酬;

2.落实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法规,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女性禁忌的劳动,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安全和健康。

(三)建立和完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

1.建立生育保险制度,2010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覆盖面达到90%以上;

2.合理确定生育保险待遇水平,切实保障女职工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促进生育保险向制度化、规范化、社会化方向发展。

二、政策措施

(一)拓宽妇女就业领域。

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持就业的稳定增长。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社区服务业,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为妇女就业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条件。充分考虑妇女就业的特殊需要,努力开发适合女性特点的就业岗位。引导妇女转变就业观念,采取非全日制就业、季节性就业等灵活就业形式实现自主就业。加强妇女就业服务,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普遍开展针对女性特点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促进妇女实现充分就业。

(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将劳动关系的建立和调整纳入法制化轨道,指导企业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实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落实男女同工同酬原则。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对于违反《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招聘中随意提高女性录用标准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对企业违反规定,强迫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的劳动、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劳动报酬、不与招用的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以及不为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依法纠正和处理。

(三)改善女职工的劳动条件。

健全和完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措施,加强对女职工“四期”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普及女职工劳动保障法律知识,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制意识、女职工自身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四)建立和完善生育保险制度。

完善生育保险制度相关配套措施,将推进生育保险工作纳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制定生育保险覆盖面年度计划以及监督检查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实行生育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监督。

(五)加强职业培训。

根据职业变化需求和妇女从业人员特点,开展有针对性、实用性、有效性的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和转业培训,提高妇女从业人员的就业能力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积极探索建立妇女终身培训体系。

(六)引导和扶持农村妇女向非农产业转移。

面向广大农村妇女开展各种适用技术培训,帮助其向非农产业转移;发展乡镇企业,加快小城镇建设,有组织地开展劳务输出,为农村妇女在非农产业就业创造更多的机会。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贯彻落实《纲要》是未来十年劳动保障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要将妇女劳动保障工作纳入劳动保障事业总体规划,加强对妇女劳动保障工作的领导,成立分级领导组织机构,层层落实责任制。我部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协调小组继续承担指导各地贯彻落实《纲要》的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成立工作协调小组,推动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开展。

(二)制定实施方案或计划。

将《纲要》的实施纳入劳动保障工作的议事日程,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本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或计划,实事求是地确定本地区未来十年促进劳动保障领域妇女发展的目标任务,提出具体的工作步骤和政策措施。

劳动力的特殊性范文6

关键词: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服务价值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指的物质生产部门—生产生产资料的部门和生产生活资料的部门,在当代社会总劳动中所占的比重日益下降。与之相反,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众多非物质生产部门,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日益提高,已成为带动整个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服务业和服务劳动的发展程度也是经济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志。这无疑给经济理论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服务业的劳动是不是生产劳动、创不创造价值?目前国内学术界大致有两种认识倾向:一种以马克思关于生产劳动的一般规定为基础,坚持直接从事物质生产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因而服务业的劳动不是生产劳动,也不创造价值。另一种是把服务劳动的内涵加以扩大,并以马克思关于生产劳动是能为资本带来利润的劳动的定义为尺度,认为服务业的劳动能带来利润,因而是生产劳动并创造价值。这两种观点的持有者一直争论不休,其主要在于误解了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中服务劳动理论的相关原理和结论。为此,深人探析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的服务价值思想,将有助于这一问题的理清,并对促进我国服务业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

一、服务劳动可以是生产劳动,也可以是非生产劳动。

马克思对生产劳动有“生产劳动一般”和“生产劳动特殊”两个定义。“生产劳动一般”指的是人们在自然形态下从事的生产产品的劳动;“生产劳动特殊”指的是人们在某一特定社会形态下从事的反映该社会特性的、生产产品的劳动。在“生产劳动特殊”的意义上,马克思认为服务劳动可以是生产劳动,也可以是非生产劳动。判定服务劳动是非生产劳动,“不是从劳动的物质规定性(不是从劳动产品的性质,不是从劳动作为具体劳动所固有的特性)得出来的,而是从一定的社会形式,从这个劳动借以实现的生产关系得出来的”。马克思判定服务是非生产劳动的条件是这些劳动“不同资本交换,而直接同收人即工资或利润交换”,如果服务经营的方式改变了,服务“作为活的要素来代替可变资本价值合并到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去”,服务劳动直接生产资本,那么,服务劳动就是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生产劳动特殊。他明确指出:“一个自行卖唱的歌女是非生产劳动者。但是,同一个歌女,被剧院老板雇用,老板为了赚钱而让她去歌唱,她就是生产劳动者,因为她生产资本。”当代西方发达国家第三产业中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进行的的服务劳动,就是这样一种生产劳动。在马克思看来,从生产关系的角度来考察,在“生产劳动特殊”的论域内,服务劳动可以是生产劳动,也可以是非生产劳动,关键的问题在于它是否从属于决定当时社会性质的生产方式。

在“生产劳动一般”的论域内,服务劳动是否属于生产劳动一般则要进行具体分析。马克思将服务分为两种,一种是可以物化的服务劳动,“把自己的劳动固定在某种物上,并且确实使这些物的价值提高了。”这些服务劳动都是生产商品,即创造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劳动。马克思以运输服务为例对生产进行了分析,认为生产是生产过程在流通领域的延伸,因此它是生产劳动创造价值,这点大多数人都同意。另一种马克思称之为纯粹的服务,这种服务“不采取实物的形式,不作为物而离开服务者独立存在。”这种服务劳动所提供的消费品是一种无形产品。“服务本身就是商品,服务有一定的使用价值(想象的或现实的)和一定的交换价值”。马克思将官吏、艺术家、牧师、律师、教师等归人“纯粹的服务”。这些人的服务可分为三类。第一类:艺术家如演员、音乐家等,他们的表演服务有使用价值(能够满足人们对文化生活的需求)和交换价值(通过服务取得报酬获取生存资料)。如果这些演出被录制成片,他们的劳动就物化了,若不被物化,他们的劳动一经提供随即消失。第二类:教师和医生。马克思指出:“有一些服务是训练,保持劳动能力,使劳动能力改变形态等等,总之,是使劳动能力具有专门性,或者仅仅使劳动能力保持下去的,例如学校教师、医生的服务……这些服务应加人劳动能力的生产费用和再生产费用。”第三类:国家官吏、军人、法官等。马克思说:“他们的劳动有一部分不仅不是生产的,而且实质上是破坏性的,但他们善于依靠出卖自己的‘非物质’商品或把这些商品强加于人,而占有很大部分的‘物质’财富。对于上述三类纯粹的服务,马克思都肯定他们的服务是商品,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马克思对纯粹服务的分析,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纯粹服务在“生产劳动特殊”的论域内可以是生产劳动也可以是非生产劳动,在“生产劳动一般”的论域内则不是生产劳动,理由是这种劳动不具备马克思所说的物质规定性;也有人认为纯粹服务无论在“生产劳动特殊”的论域内还是在“生产劳动一般”的论域内都是生产劳动,理由是马克思认为“以产品或某种使用价值为结果的一切劳动、一般地以某种成果为结果的一切劳动”都是生产劳动。我们认为物质规定性只是在物质生产领域中成为生产劳动的前提条件,而生产劳动不只存在于物质生产领域中,它还存在于非物质的生产领域如服务生产领域中。

二、服务劳动产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四卷即《剩余价值理论》中对服务进行了原则性的分析和阐述,认为服务具有使用价值。他在分析非物质生产领域时,多次提到服务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他认为,商品的使用价值是指商品“靠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这种需要的性质如何.例如是由胃产生还是由幻想产生,是与问题无关的”。不管是物质产品还是服务产品,都是以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物质或非物质的需要,都具有使用价值。马克思认为使用价值就其形态而言包括两类,一类是“物化、固定在某个物中”的“实物形式”的使用价值;一类是“随着劳动能力本身活动的停止而消失”、“不采取实物的形式,不作为物而离开服务者独立存在”的“运动形式”的使用价值,后者就是服务的使用价值。马克思说“服务这个名词,一般地说,不过是指这种劳动所提供的特殊使用价值,就象其他一切商品也提供自己的特殊使用价值一样;但是,这种劳动的特殊使用价值在这里取得了‘服务’这个特殊名称,是因为劳动不是作为物,而是作为活动提供服务的,可是这一点并不使它例如同某种机器(如钟表)有什么区别。可见,马克思认为服务具有使用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服务也具有交换价值,服务具有活动形式的特点。马克思认为服务具有可消费性,“在服务形式上存在的消费品”与“在物

品形式上存在的消费品”一道构成社会消费品,服务消费品能够“满足个人某种想象的或实际的需要”,这点与其他商品没有什么不同。马克思分析了服务生产、交换和消费的特点,服务“只是在它们被购买时才被创造出来”,只能以“活动本身的形式”出售,在生产过程结束之后就完全消失了,这说明服务具有生产、交换和消费的。因为服务能满足人们的需要,“工人自己可以购买劳动,就是购买以服务形式提供的商品,他的工资花在这些服务上,同他的工资花在购买其他任何商品上,是没有什么不同的……工人作为买者,即作为同商品对立的货币的代表,同仅仅作为买者出现,即仅仅把货币换成商品的资本家,完全属于同一个范畴。同时马克思也认为“服务只是劳动的特殊使用价值的表现,因为服务不是作为物而有用,而是作为活动而有用。

马克思认为“服务”也和一般商品一样,不仅具有使用价值,而且具有价值。马克思说:“对于提供这些服务的生产者来说,服务就是商品。服务有一定的使用价值(想象的或现实的)和一定的交换价值。但是对买者来说,这些服务只是使用价值。马克思并且指出:服务产品“不采取实物的形式,不作为物而离开服务者独立存在,不作为价值组成部分加人某一商品。这种产品无论是有形还是无形,都体现了具体服务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耗费,而对这些服务劳动的补偿,就形成了服务商品的价值。这就是说,服务产品的价值不需要凭借物质商品来表现,即其价值不需要加人到商品价值中,成为商品价值的组成部分。服务产品本身就可以利用非实物使用价值作为其价值的载体,体现服务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交换关系。正如马克思所说:“如果我们从商品的交换价值来看,说商品是劳动的化身,那仅仅是商品的一个想象的即纯粹社会的存在形式,这种存在形式和商品的物体实在性毫无关系。服务产品既然是社会劳动的化身,它就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成为完整意义上的商品。可知服务产品的存在形式不能作为服务劳动是否创造价值的依据。

随着现代生产力特别是科技的迅速发展,服务劳动附加在物质产品上的情况正呈增加趋势,服务产品与物质产品在形式上差别日益缩小。马克思认为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劳动的含义有不断扩大的趋势。“随着劳动过程本身的协作性质的发展,生产劳动和它的承担者即生产工人的概念也就必须扩大。为了从事生产劳动,现在不一定要亲自动手;只要成为总体工人的一个器官,完成他所属的某一种性能就够了。”他把创造商品价值的劳动从直接劳动拓展到间接劳动,从而为生产劳动形式的拓展提供了理论基础。服务领域中诸多新型劳动的出现就印证了这一点。

劳动力的特殊性范文7

【论文摘要】学校体育是培养优秀运动员后备力量的重要基地,是造就优秀运动员的“摇篮”。本文主要阐述学校体育的地位和作用,体育教学的特点和体育教师劳动的特殊性,并进一步分析体育教师的劳动价值。

“四肢发达,头脑简单”。是上世纪80年代以前一部分人对体育教师常用的说法,也许当时的体育教师就是这般情形,我们不去考究,冈为80年代以前中国的体育还未兴盛,民生水平并不富裕。可是现在,有人曾想把体育教师上课的课时打八折,也就是说,1节体育课等于其他文化课的0.8节,是不是也可以这样理解,一个体育教师等于0.8个其他文化课老师?可见,当今社会对体育教师的劳动价值还是有不少模糊的认识,就连个别从事教育工作的领导也没把学校体育摆在应有的位置,有的还认为体育只是让学生打打球玩玩而已,体育教师从事的只是简单的劳动。有这样的认识,当然不会对体育教师的劳动价值有正确的评价。本文就此问题进行探讨,希望引起社会更多人的关注。

一、学校体育的地位和作用

体育教师从事的是学校体育工作,学校体育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他们的劳动价值。书中有云:学校体育作为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贯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中,对培养身心健康和具有现代意识、精神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学校体育又是国民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体育、竞技体育和终身体育的基础,是发展我国体育事业的战略重点,它对促进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具有积极作用。每个的成长,或长或短都必然经过几年甚至十几年的学校生活,才离开学校走向社会,参加社会劳动,社会劳动成员体质的强弱关系到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发展快慢,同时更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强弱盛衰。体育锻炼是影响人们体质强弱的一个最重要、最积极的因素。而学校体育正是在这方面既为未来的社会劳动者打下了一定的体质基础,又使他们掌握了一定的体育锻炼知识和练习方法。历数国内外优秀运动员,无一不是在学校体育这个“初级阶段”的基础上攀登体育高峰的。因此,可以说学校体育是培养优秀运动员后备力量的重要基地,是造就优秀运动员的“摇篮”。学校体育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竞技体育和群众体育,竞技体育是国力盛衰的体现,群众体育是民族强弱的标志,而学校体育是二者的基础。显然,体育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体育教学的特点和体育教师劳动的特殊性

评价一个人的劳动价值不可忽视他所从事的专业的特点和从事的劳动的特殊性,离开这一点,就不能客观正确地评价他的劳动价值。体育教学的特点和体育教师劳动的特殊性是相对于其他教学而言的,其特点在于其他课程的教学主要是通过思维活动使学生掌握教师所传授的知识技能,而体育教师虽也要传授知识技能,但它主要是通过各种身体练习进行的。学生在反复练习中,通过身体活动和思维活动的紧密结合来掌握体育的知识技能,并在练习中收到增强体质的实效。这样,在体育教学中就是有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高度结合,理论与实践的高度结合的特点。

体育教学的特点决定了体育教师的劳动特点。一般教师是以脑力劳动为主,而体育教师的劳动从表面上看主要是由示范动作、保护帮助、组织训练等体力劳动所构成。但是构成这些表面形式的实质却是潜在颇大的脑力消耗。知识技能的获取、技术战术的掌握、示范保护的完成,对教学中学生各类既有个性又有共性的复杂情况的分析,综合和处理、对教学手段的选择和运用等,都是分析、判断、记忆、思维、想象等大量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相结合,以脑力劳动为基础,以体力劳动为表现形式的一种特殊劳动。这种特殊劳动体现在:

1.体育除作为潜在形态劳动所必须的知识技能的储蓄外,他们还必须不断地为维持和提高这种水平而付新的劳动。诚然,其他教学也有这种需要,但却远不如体育教师表现得这么明显、突出和迫切。因为人的体力退化较知识的老化要快得多,人的运动青春是短暂的。也冈为如此,国家才给予优秀运动员优厚的报酬和奖励,在国际比赛中设立巨额奖金。到一定年龄后,体力下降锻炼停止就会动作呆滞,技术生疏,课前不进行运动技术的备课,课堂上表现不出应有的示教水平。这些都是体育教师劳动的特殊性。

2.由于学生体质、性格、技能的明显差异,体育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必须做到因材施教、因人制宜、个别辅导、区别对待。这与其他教学相比,体育教师在这方面所花去的劳动量要大得多。另外,体育老师在广阔的露天课堂上,要经受风雨寒暑等恶劣环境的考验,这较拿支粉笔在室内教学不能不说要辛苦得多。

3.对体育教师劳动的评价与其他学科亦有不同之处。如评价体育教师的教学科研成果就不能单从多少来看,更重要的是要有“活”的标准,即学生体育“三基”的掌握,体质的增强,运动人才和运动成绩的提高。因为体育人才的培养和提高运动成绩也是学校体育和体育教师的主要任务之一。这点往往被人们所忽视,有的学校在评价体育教师时就出现了不设岗或拿体育教师的劳动与其他教师的劳动作横向比较,用一般教学程序备课、讲课、作业批改、实验等来衡量。认为体育教师既不批改作业又不做实验,很清闲。殊不知,体育教师除完成体育教学外,还要承担课外活动、运动训练、运动竞赛等大量工作,而这些工作往往是在其他教师下班后进行的。

4.从体育教师劳动范围的广度和劳动作用的深度来看,在同等条件下,体育教师的劳动比其他教师的劳动有着更大的教学效应。因为从体育教师劳动作用的勇敢顽强、坚忍不拔、吃苦耐劳、机智果断、活泼乐观等优良品质,也将对学生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

劳动力的特殊性范文8

服务期是一种现实中普遍运用的劳动合同制度,对劳动关系的存续和发展有着特殊的意义,对劳动者的职业发展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它成功地对接了劳动者劳动价值升值的愿望和用人单位提高生产力创造力的需求。同时,服务期制度也有助于缓解劳资矛盾,提升劳动者的劳动素质。但是相应的法律规则一方面过于简单,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另一方面又缺乏弹性,限制了服务期作用的发挥。

关键词:

服务期;违约金;立法完善

一、服务期及相关法律概念的界定

(一)服务期的概念

服务期规则是由劳动法特别是劳动合同法所确立的一项规则。2007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第一次使用了“服务期”的概念,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约定服务期的前提条件、相关内容、违约后果等,与其他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一起确立了一套服务期规则,但并没有明确给出“服务期”的概念。我国关于服务期的通说认为“劳动合同的服务期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出资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后劳动者应该为用人单位服务的年限。”i对服务期概念的界定我们可以看出其构成要件主要有:第一,服务期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为前提,是双方的第二份协议;第二,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和合格的技术培训;第三,如果劳动者违反了服务期协议约定的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违约金的性质及作用

违约金作为合同法上承担违约责任的一项重要制度,具有预防、补偿和制裁的功能,然而,劳动法上的违约金增加了社会属性,保障和维护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社会权益。在违约金的适用上,劳动合同双方主体在势力上严重不平等,劳动者需要一定的保护,然而在服务期条款中的违约金制度设计中,重在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以利于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其次,服务期条款中的违约金条款目的在与稳定劳动关系以及预防违约和赔偿损失,并非惩罚劳动者的违约行为。因此,违约金制度可以有效稳定劳动关系,利于用人单位做好长远的劳动力资源的合理分配和管理;同时,服务器违约金制度也可以平衡劳资关系,提升劳动者的整体素质和技能,促进劳资关系双方共同进步发展。

(三)专业技术培训的法律界定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确立的规则,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的义务就是给劳动者提供合格的技术培训,只有在此前提下,双方才可以约定服务期。从立法目的来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本属于不均等的地位,用人单位通过支出特别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在此过程中,需要重点考察的是劳动者所接受的专业技术培训能否给劳动者带来经济利益,而不是以劳动者是否获取知识、是否通过用人单位的内部考察为基准,只有这样,用人单位的特殊培训费用才能算是与劳动者达成服务期协议的前提,劳动者违约才需要向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二、我国服务期制度的立法现状和不足

(一)违约金的适用条件单一化

我国劳动法关于服务期的规定仅用给劳动者提供特殊的培训这一种情况,然而,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同等的福利待遇的并非只有特殊技能的培训,比如,住房、用车、科研经费以及股等其他激励措施,这些特殊待遇的共同点都在于用人单位基于对劳动者的信任,并做好中长远的选用计划,特别是有些岗位的发展急需此类人才,用人单位因此而给予大量的物质成本投入,而且这些投入往往比专项培训成本更大,如果劳动者违约,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所遭受的损失也更大。而我国目前的立法却没有将此类待遇归入服务期条款内,司法实务中对于此类纠纷多要求返还财物、赔偿损失等。因此,对于服务期违约金的适用范围有待于增加。

(二)服务期违约金条款的形式及数额并未明确

因劳动合同法尚未界定服务期的法律概念,因此在实践中常与劳动合同期相混淆,而且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服务期协议或者条款并无统一的格式,有的通过额外签订协议,有的则是附加于劳动合同之中。以至于服务期协议在认定和履行上发生分歧。此外,对于违约金的数额的规定仅仅规定了“不超过培训费用”,此规定旨在确立服务期违约金的补偿性,并没有区分违约的原因所在,如缺乏对于用人单位的过错,或者意志外的原因以及其他的对于劳动者可以减免的规定,这样更有利于保障公平合理。

(三)未规定服务期的合理期限

立法对于服务期期限的长短并没有做出限制,对于服务期不应当完全由劳资双方进行自身衡量,也应当由立法予以限制,毕竟二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利益争夺,否则,容易导致用人单位限制劳动者的自由择业的机会或者增大了劳动者违约的风险;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也不利于内部人才的流动,对于用人单位底层的员工而言缺乏晋升的机会。所以,应当建立服务期适用的长效机制。

三、服务期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建议

(一)扩大服务期违约金的适用范围

我国立法对于服务期违约金适用范围过窄,仅限于专业培训,应当增加特殊物质性待遇的违约金制度,在服务期违约金制度下,设置特殊物质待遇违约金有一定的正当性和必要性,首先,培训以及特殊物质待遇产生的利益都是人身属性的内在的利益,劳动者用服务期与用人单位的特殊利益相交换实际上就是劳动与资本的交换;其次,特殊物质待遇在现实生活中很有必要,可以有效的改善相应人才的工作生活需求,便于用人单位的生产与管理,而这类现象在现实中已经普遍存在,需要法律予以规制与保障。该类特殊性物质待遇主要有两个方面的特点,其一,它不能为一般劳动者所享有,其次,它是劳动合同之外的特殊待遇。具体来说,一方面,立法应当界定特殊性物质待遇的范围,并非劳动者表现优异就能够获得,而是需要针对特殊劳动者而设立的;另一方面,还要如同专业特殊培训一样明确清楚劳动者违约的金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的费用。

(二)完善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限制与形式要求

在违约金数额限制的方面,立法也应当赋予劳动者数额调整请求权。合同法为平衡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而规定当事人的数额调整权,达到对合同自由的适当限制,因此,对于社会属性的劳动法更应该赋予劳动者这一项权益,一方面可以预防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天价违约赔偿,另一方面,这与劳动法下限制自由也是一致的。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如果劳动者的违约赔偿无法实现,也难以保障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因此,可以在签订服务期协议时附加相应的追偿条款。

(三)限定合理的服务期限

用人单位对于先期的投入的情况各行各业各不一样,因此,服务期的规定一方面要让用人单位可以收回先期投入的成本,同时也不侵犯劳动者的自主选择权,我国理论界有学者认为五年最为服务期的上限较为合理,能够为用人单位创造价值的同时,跟上时代的发展,促进人才的流,而对于一些培训难度大,周期长的用人单位则可以适当延长。除了限制上限意外,还需要建立单个服务期的匹配标准,综合考虑劳动者所在岗位的重要程度以及用人单位的成本投入等方面因素,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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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周国良,俞里江,李红.动合同与培训服务期规则的法律分析(上)[J].中国劳动.2013(4).

劳动力的特殊性范文9

关键词:商业银行;劳务派遣;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管理

 

随着中国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加入WTO的日益临近,金融市场的竞争,国内商业银行只有不断加强对人员的管理,尤其是对劳务派遣制人员的管理,才能拥有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才能在未来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一、商业银行加强劳务派遣制人员管理意义

劳务派遣,又被称为劳动力派遣、工作派遣。作为一种兴起于20世纪美国的新型用工形式,劳务派遣指的是由专业的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根据不同用工单位的用工需求,在与其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后将一定数量的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并向其收取相关费用的一种经营行为。劳务派遣制人员对于商业银行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降低人工成本。商业银行可以根据派遣员工产生的效益、该岗位的市场工资价位确定员工工资待遇,并自主调整固定工资与浮动工资比例。(2)商业银行不需要设置专人和专门机构管理派遣员工。商业银行只需制定员工岗位相关管理规定,并进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遵章守纪方面的考核,合同到期是否终止或续订,派遣机构完全尊重用人单位的意见。(3)减少劳动争议和纠纷。派遣人员在商业银行工作期间与其是一种有偿使用关系。派遣机构在《劳务派遣合同书》履行期间负责协调派遣员工与商业银行的关系,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4)避免人才流失。派遣机构负责管理派遣员工的人事档案,依法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可根据商业银行的行业性质和员工岗位特点在劳动合同书中作特殊约定。这种法律效力的制约最大限度地保持了员工的稳定,避免人才流失。(5)符合人力资源合理配置的需要。商业银行将部分非重要岗位交与派遣机构分别管理,以便将精力集中到精英人员的管理上。商业银行与派遣员工之间只是劳务关系。银行只使用人而不雇佣人,可以规避雇主应该承担的责任。

二、商业银行劳务派遣制人员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导致管理上的弱化

劳务派遣是企业改革发展到一定时期衍生出来的一种新型的、特殊的劳动关系。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相分离状态,使劳务人员处于和雇佣公司有关系但无劳动、与工作单位有劳动但无关系的一种局面。这种局面使劳务人员的管理工作一定程度呈弱化状态,派遣公司将人员派出基本意味其工作职责的完成,对派遣劳务人员的各项日常管理没有选择地成为用人单位的事,而由于派遣制员工身份的特殊性,银行相关部门在工作开展中常会出现“这件事应不应该带他们(派遣人员),或这项活动他们用不用参加”等“茫然”、这种状态的延续会给工作顺畅进行带来影响。

(二)缺少较为系统的岗前培训

被招录的业务岗位派遣人员学历起点高低不一,专业不对口,其社会阅历、知识面迥异、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派遣人员初入银行大门,对银行的历史概况、行内规章、制度要求、岗位约束及规范要求等基本处于“一概不知”状态,甚至对其自身的身份性质也是“一知半解”,而由于“用人心切”,实际工作中派遣人员上岗前往往只是由用人部门对其进行短暂、简要的岗前讲解便被“匆匆”派往工作岗位,培训内容过于浅显、单一,派遣制人员对岗位操作知识和相关业务管理制度规范的了解、掌握是在上岗工作后、在“干中自学”、“干中摸索”,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违规成本”,给日后管理工作埋下劳动纠纷的隐患。

(三)潜存着不容忽视的风险隐患

由于劳动关系的特殊性、任务指标完成带来的压力、同岗位薪酬标准不同产生的心理落差,使派遣制人员时刻做着“跳板”的准备,一旦寻到更好的就业岗位,就会弃银行而去。派遣制人员队伍的不稳定状况,将使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受到影响、其潜在的风险状况不容乐观:一是存在客户信息及商业银行信息被泄露的风险;二是会使部分客户资源流失;三是派遣制人员长时间工作在前台,派遣期到或由于其他原因时常离去的现象会使客户对商业银行信誉产生不信任感觉,不利派遣制人员对商业银行忠诚度的形成。这些隐性风险的存在,一旦日常控制管理出现薄弱环节,就有导致出现操作风险、甚至案件。

(四)政治权利被忽视

劳动力的特殊性范文10

关键词:企业;社会保障;人事档案;对策探究

0引言

基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建设在维护国家安定、社会稳定,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保障全体公民安居乐业所担当的重要社会角色,文章分析了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及运行当中,仍然面临诸多矛盾和问题,存在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尤其是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不到位,引发了太多的纠纷,从而导致上访、投诉案件的增多,给我国新常态下的社会稳定造成影响。为此,笔者就此展开论述。

1当前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1企业改制导致职工档案的管理缺失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改制企业的劳动关系是否理顺则成了重点和难点,有些改制企业在工作中忽视人事档案的重要性,移交操作过于简单,如:有的改制企业把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和社会医疗保险费以及人员名单交给社保部门就算完成改制任务,而遗留问题及改制时因该完善的工作往往用一句简单的“企业已改制,档案已托管到社保”加以推诿。由于改制企业职工的人事档案移交管理不到位,继而出现这样的现象:改制破产后企业职工人事档案有的移交社保部门、有的移交主管部门、有的仍堆放在企业,有的干脆放在个人口袋里。然而档案毕竟是个人的历史资料,往往在关键时候体现它的作用。当有政策出台可享受优惠而需要开证明时,问题就来了。档案放在社保的,还可从社保开具房改货币化补贴证明、出国经济收人证明、购房经济收入证明、购房贷款证明等。但是对子女教育、工龄认定、办理遗属供养生活费等证明,由于社保部门本身毕竟没有档案管理这项职能,也没有时间和精力将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细化到家,所以很多时候这样的证明社保部门无法开具,给个人带来一些不便和影响。可以说,由于改制破产企业职工档案移交管理的不到位,给档案所有人、社保部门造成许多不利的影响,而且给原本就承担繁重工作任务的社保机构带来额外的负担。

1.2特殊工种记录不完善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特殊工种审批统一由各级地方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企业上报材料对从事特殊工种名称、从事时间、公示结果、企业上报备案材料及本人档案记载等情况进行核对,并严格把好审核、审批关,对没有原始档案或原始档案没有记载特殊工种经历的,不得作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依据。根据以上政策,劳动障保部门审定特殊工种的重点也是唯一依据,是国家和各省所定的特殊工种目录中从事某项工种记载的原始记录,因此,对提前退休特殊工种的审批,档案管理尤为重要,这项工作做好了,既能保护在特殊岗位上职工的合法权益,也能遏制企业违规办理职工提前退休、审批把关不严、审批条件掌握不一,甚至违反规定审批的不良现象。综上,原始档案的管理成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规范职工退休审批制度,促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有力保证。目前由于改制企业或某些历史原因,许多档案遗失或档案记录不全。有的企业虽有档案,也有记录,但职工工作岗位转换后,不及时记入档案,很难保证档案真实性与合法性;有的档案记录不全,工资单上反映特殊工种的补贴,不能证明职工自己从事的特殊工种职业岗位时间。所以说,改制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的缺位,将给特殊工种的认定带来巨大的困难。

1.3合同制职工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

实行劳动合同制是《劳动法》的主要内容,是加强企业经营机制转换的一项重大举措,是企业人事制度建立,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必然要求,也是企业实行人员聘任制度的必然途径。实行聘用制后,双方可以协商约定聘用时间,打破了以前以岗位定终身的用人制度,用工形式日趋灵活,人才流动更加频繁。但目前有些企业对合同制职工的档案管理不规范,有的甚至无劳动合同,对续聘、解聘、岗位调整、职务升迁、工资待遇、奖惩尚无据可寻,致使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矛盾冲突常有发生。企业随意解除合同,损害了职工的切身利益,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往往因职工与单位没有一份完整的用工记录,没有劳动合同,给劳动争议仲裁带来麻烦,更是影响到了劳动争议仲裁的公正性。

2对策与措施

2.1加大宣传力度,以提高全社会的共识

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发展进程相比,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目前存在着一定的差距,表现在:社保信息提供不准确、不及时;改制单位职工档案不完整;人事档案管理基础工作较为薄弱;部门与部门之间存在差距等。这一方面影响了政策的贯彻落实,另一方面也影响了政府部门的形象。所以提高各单位及企业人事干部对档案管理重要性认识尤为关键。只有从基础抓起,保证各企业所提供档案的准确性、及时性,才能保证在落实各项社会保障待遇及开展劳动争议仲裁等各项工作时的准确、公正,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2.2明确目标任务、以突出工作重点为前提

一是加快社区档案信息平台建设。托管社保人员在档案进入社保后,由于从单位人转向社会人,单位对职工推向社会就不再履行管理手续,而社保在收到“两费”后,就只停留在“两费”管理,而忽视了人员的其它管理,造成职工需要档案时,无处可查,给职工本人和社保工作造成了许多麻烦。社区建立档案信息平台后,实现社区与社保计算机信息联网,社保部门通过社区提供的各种信息,及时了解职工的生存状况、健康状况、工作变动情况,以及其他有关信息,通过及时地归档,建立完整的个人信息数据库,为提供全面、准确的档案服务打下良好的基础。二是加强特殊工种档案的管理。涉及有特殊工种的用人企业应加强特殊工种管理档案,将本企业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名称、从事特殊工种起止时间及变换工种(工作)岗位等情况做出完整人事档案记录,将单位从事特殊工种职工花名册报当地劳动保险部门登记备案或建立数据库实行计算机管理,确保劳动保障部门对所辖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的职工进行年度检查审核。对职工符合提前退休条件,在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时,劳动部门根据每年年检从事特殊工种的名称、起止时间及累计从事特殊工种年限进行审核,以此为据进行公告,在无异议情况下,方可办理提前退休审批,以便杜绝过程中的人情“风”、钻空子等不公正的现象。三是加强劳动合同的管理。全面推行劳动合同用工制度,不是一项孤立的工作,需要企业的严格管理和重视。所以,有关部门要加大《劳动法》执法力度,督促企业与职工签订规范合法的劳动合同,并建立用工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做到各种争议案件有据可依,切实维护劳动关系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仲裁实践表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关键是事实清楚,材料准确,档案完整。而这些都离不开档案管理部门所做的基础工作,所以说档案管理的成效直接影响着仲裁工作的准确性、公正性。

2.3努力完善工作制度,以提高管理水平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要让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为社会保障工作提供有效的服务,就必须建立一套较为完整的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并由熟悉企业人事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规范社保人事档案管理。企业人事档案收集手段要不断改善,社保部门要尽早介入。要尽可能创造条件,并利用现代先进管理手段,建立计算机信息平台,加强现有企业档案室的管理。加强企业人事工作人员培训交流工作,让他们树立一种全新的档案理念。只有做到企业人事档案资料的真实和完善,才能实现社保工作的公平、公正,才能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人事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正成为我国劳动保障部门解决劳动纠纷、认定工龄、提前退休审批、养老保险金认领等各项工作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所以应积极探索企业人事档案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善于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努力实现企业人事档案工作的创新发展。

参考文献

1高文丽.基于信息网络环境下的档案管理探究[J].办公室业务,2012(9)

2贡小玲.规范人事档案管理为社会保障提供服务[J].探索与创新,2011(2)

3赵亚敏.基于开放和实用的人事档案管理改革研究[J].山东大学学报,2007(9)

劳动力的特殊性范文11

关键词 电子白板;特殊教育;劳动技术

中图分类号:G76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1-489X(2017)09-0014-02

1 前言

交互式电子白板是一种新兴的教学工具,在许多教学中已得到运用。电子白板是计算机、投影仪以及信息技术的完美结合,实现了人机合一的目标。教师在进行教学的时候,根据需要可以随意进行擦除、书写或修改,节约教学时间,提高教学效率。交互式电子白板符合当前教学的发展方向,也推动新型教学模式的产生,从传统的教师单向教学变为现在的学生与教师之间双向教学,让学生和教师之间有了更强的沟通,在课堂上也形成一股积极好学的力量[1]。

2 电子白板对特殊教育劳动技术教学的影响

让特殊教育劳动技术课堂教学更加活跃 交互式电子白板采用图片、音频以及视频的方式进行教学。在特殊教育劳动技术教学中,教师可以通过PPT的方式将课堂内容对学生进行展示,让学生清楚地知道本堂课所要讲解的内容,更加带有目的地让学生进入学习中。交互式电子白板丰富着特殊教育劳动技术教学的方式,将学生巧妙地带进课堂,通过图文、视频的方式活跃课堂气氛,改变传统的枯燥教学模式。交互式电子白板为教学提供一些工具,如书写工具、擦除工具、绘图工具,将计算机与投影仪巧妙地结合起来,共同为特殊教育群体服务。

如聋哑儿童这样的特殊群体,他们本身具有自卑的心理,所以教师在对他们进行教学时需要更多的耐心和细心,而电子白板就能较好地配合教师教学。教师在对聋哑儿童进行教学的时候,可以充分利用电子白板的音频、图文等优点,较好地对知识进行传输,让聋哑儿童忘记自卑的心理,愉悦地投入课堂学习中,在课堂上也能表现得更加活跃、轻松和自在[2]。

让特殊教育劳动技术教学方式多样化 在课堂上,利用交互式电子白板的教学方式,可以有多种方式进行知识的传输。比如在教学文字方面,教师可以在交互式电子白板上写下很多笔画,让学生用电子白板上的“平移”功能进行笔画的迁移、拼接,形成一个字体。这样的教学方式可以让学生更加有趣地进行学习,也能将学习的文字进行深刻记忆,较好地提高教学的效率与质量。另外还可以进行音频、视频的学习,通过交互式电子白板将学习的文字进行播放,让学生在本子上写下自己听到的或者看到的文字,这样的教学方式也是一个提高学习质量的方法。交互式电子白板让特殊教育劳动技术教学不再陷入死角,利用各种教学方式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3]。

让特殊教育劳动技术课堂教学更加简洁 随着科技的发展,新时代的教学方式也逐渐在改变,交互式电子白板得到广泛的应用是必然的,只有顺应时代的发展需要,才能不被社会所淘汰。交互式电子白板是随着科技的进步而逐渐产生的,被运用在现代教学中也是必须的。交互式电子白板不仅让特殊教育劳动技术教学的方式多样化,也让课堂更加简洁,让教师与学生之间的距离更进一步。教师运用交互式电子白板,在课下只需要将本堂课内容进行汇总,课堂上在电子白板上进行投影展示,减少许多动笔书写的时间,也让学生的注意力保留在课堂上。

如在对聋哑儿童进行教学时,他们与生俱来的胆怯和自卑让他们在课堂上的注意力降低。而利用电子白板,聋哑儿童可以忘我地投入到课堂中,根据电子白板的指示完成本节课劳动技术内容的学习。我国的特殊教育有很多是针对一些残疾儿童的,在对他们进行教学的时候,难免存在一些困难。但是随着电子白板的广泛运用,许多儿童不再感觉学习劳动技能吃力,在很多特殊教育中,电子白板表现出传统教育不具有的特色,将课堂变得更加简洁、有趣[4]。

3 促进电子白板与特殊教育劳动技术教学的和谐交互

进行情境式教学,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 学生只有具有强大的学习欲望,才能更加积极地进入学习中。在课堂开始前,教师根据学生的知识水平对将要讲述的课程进行问题型引导,激发学生的好奇心、积极性,这对教学的开展是一个好的开端,进行情境性课堂的创设,增强学生的兴趣。在交互式电子白板形式的课堂上,教师可以较好地利用到它的优点,借用交互式电子白板将课堂内容生动形象地展现给学生。交互式电子白板课堂具有传统课堂不具有的特色,能够较好地帮助教师进行学科教学,也让学生有更浓厚的兴趣跟着教师的思路走进课堂的学习。

劳动力的特殊性范文12

全面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做好新时期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为了更好地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县总工会调研组分别对灵溪、龙港两镇女职工人数相对较多的19家企事业单位工会,就工会女职工组织的作用发挥以及当前工会女职工工作存在困难和问题开展了调查研究。通过调研,对基层

对当前女职工工作存在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工会女职工情况有了更进一步的解和掌握。提出了对策和建议,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工会女职工工作的目标,对县工会女职工工作的发展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一、基本情况

全县已建企业工会中,截止到底。15人以上企业建女职工委员会659家,设女工委员518家,组建率91.8%签订集体合同538家,覆盖职工49160人。规模以上建会企业签订工资协商223家,签订率86%50家企业签订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项协议,95个单位1600名女工参加妇科病普查。

全县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以《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为依据,近年来。加强源头参与,推动有关法律法规的落实和完善。加强调查研究,反映女职工的呼声。加强基层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制度建设和女职工特殊权益的维护,使女职工权益保护的整体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效益较好,能正常发放工资,严格遵守女职工“四期”保护有关规定,无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现象。企业工会组织也比较健全,19家企业全部成立了女职工委员会或设有女工委员,女职工组织制度也比较健全,大都与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同时将女职工专项合同作为条款写入集体合同。能基本落实养老、医疗、生育等保险,被调查的19家企业都能够正常运转。其中星炬电力电子有限公司、天信仪表公司等企业实现了全员参保。能够基本保证女职工享有三个月产假待遇,无怀孕期间开除女职工现象,天信仪表公司在女工产假期间工资全部发放,另外给予哺乳期女职工每天2小时哺乳假。工会女职工活动正常。三八“节期间,各单位工会女职委都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庆祝。

二、存在主要问题

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当前非公企业在保障女职工特殊权益方面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但均未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仅作为集体合同的条款列入其中。部分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但合同内容不规范,合同内容不规范。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率比较高。缺少涉及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保护内容。

生育保险覆盖面低。企业劳动设施简陋,2女职工”四期“保护得不到有效落实。部分非公企业经营者受经济利益驱使,重生产、轻保护,劳动条件恶劣,缺乏职业病安全保护措施。

报酬低且劳动强度大,3逢生产旺季加班加点现象严重。并以计件工资作为规避加班加点工资的手段。招工和用工中存在性别和年龄歧视,男女同工不同酬现象时有发生。

三、形成问题的原因

不重视工会女职工工作,1企业法律意识淡薄。特别是对工会法、工会知识及女职工特殊保护的法规不了解、不执行,认为只要照章交税、文明经商、不违背国家法律和政府政策就行了为追求高额利润,肆意降低女职工劳动保护成本投入,使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成为一纸空文.缺乏法律维权意识。非公企业外来务工女性大多来自农村,只想趁年轻多挣些钱,就业中即使遇到不公正对待甚至身心受到伤害时,多数也是忍气吞声。许多女职工对国家有关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知之甚少,2女职工文化素质较低。不知道自己拥有哪些权利,无法判断自身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不敢向企业提出合法正当的要求。

女职委主任绝大多数都是兼职的新手,3非公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发挥作用不够。且经常流动更换,自身又处于受雇地位,不敢大胆开展工作和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缺乏有力的法律制约机制和执法保障机制,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难究的现象。

四、对策和建议

(一)营造全社会关心和重视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的氛围。要继续把《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作为工会系统普法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大法律宣传和执法监督力度。形成尊重和关心女职工,自觉维护女职工权益的良好氛围。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宣传教育,提高他自觉保障女职工的权益和特殊利益的意识。加大对女职工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各种形式的广泛宣传,增强她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积极配合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切实加大执法力度,特别应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执法监督力度。

(二)最大限度地调动女职工为经济建设作贡献的积极性。工会女职工组织要积极参与维权机制的建设,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加大宏观维护力度,积极参与涉及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制订、修改工作和执法检查活动;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工会着力解决涉及女职工特殊利益的突出问题;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形式,与政府(行政)联席会议、集体合同制度和厂务公开制度等过程中。进一步维护女职工民主决策、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权利。积极参与女职工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工作,参与查处严重损害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侵权行为,努力做好女职工的法律援助、法律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