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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社会保障论文

时间:2022-08-05 18:48:32

劳动与社会保障论文

劳动与社会保障论文范文1

一、概述

1998年和1999年随着中国劳动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的研究目趋繁荣。由大学、学术团体、政府机构等主办的有关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学术会议较多。主要有:

1998年4月27日至29日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在北京召开学术研讨会。对我国劳动法制建设现状、劳动法发展趋势、劳动法的地位和原则、三方机制、企业内部劳动规则、劳动合同及劳动争议处理中“告状无门”等问题进行了讨论(注:王文海:“劳动法制建设任重道远-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学术研讨会综述”,载于《中国劳动》1998年第7期。)。1998年9月20日中国劳动法学会、北京大学法律系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共同召开了一次研讨会(注:姜俊禄:“加强劳动法制与劳动法学教育座谈会纪要”,载于《劳动法学通讯》1998年第2期。)。会上集中讨论了四个问题:1.劳动法制建设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2.劳动法学在我国法学教育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3.展望21世纪知识经济的前景看我国劳动法面临的重大挑战;4.目前我国劳动法学研究及人才培养面临的严重问题。1998年9月28日至29日,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组织了一次《职业卫生立法》研讨会。会议讨论了四个问题:1.中国职业危害的现状;2.防治职业危害的对策;3.职业卫生立法的指导思想;4.职业卫生立法的具体内容。这个会议有力地推动和促进了《职业卫生法》的制定。1998年10月26日至28日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北京大学法律系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香港社会保障学会、香港浸会大学社会工作系、亚洲专讯资料中心共同举办的劳动法和社会保障国际研讨会在北京大学召开(注:叶静漪、井涛:“21世纪亚太地区劳动法与社会保障国际研讨会综述”,载于《中外法学》1998年第6期。)。研讨会的主题是:21世纪亚太地区劳动法和社会保障的发展趋势。14个国家和地区的70多名代表参加了研讨会。尤为重要的是,1998年12月14日中共中央举办法制讲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龙翼飞教授为党和国家领导人讲授了《社会保障与法制建设》(注:《社会保障与法制建设》课题组:“社会保障与法制建设”,载于《法学家》1999年第4期。)。江泽民同志在这次讲课中对社会保障问题作了重要论述。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中华全国总工会于1999年7月5日在人民大会堂召开了劳动法颁布五周年座谈会。尉健行同志发表了对贯彻实施劳动法的重要讲话(注:见1999年7月6日《工人日报》。)。1999年11月1日中国工运学院工运系与日本九州大学和熊本大学召开中日劳动立法比较研讨会,在京的部分劳动法专家参加了研讨会。广东省劳动学会与广东省劳动厅于1999年11月25日至26日举行了劳动监察理论研讨会,集中讨论了:1.劳动监察的地位及作用;2.市场经济和转轨时期劳动监察的特点;3.依法行政问题;4.加强劳动监察力度应该注意的问题等。

在加强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基地建设方面,1998年北京大学法学院贾俊玲教授开始招收劳动和社会保障法方向的博士生。这是中国第一个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博士点,对深入开展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研究是有力的推动。

继1996年、1997年出版关怀教授主编的新编高等院校统编教材《劳动法学》一书之后,1998年和1999年国内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学者出版了一系列新的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教材和专著,有:华东政法大学董保华著《劳动法论》;中国政法大学王昌硕主编《劳动法学》(成人高等法学系列教材);中国人民大学程延园主编《劳动法学》(劳动经济管理专业高等教育教材);姜义萍主编《劳动法教程》;厦门大学蒋月著《社会保障法概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九五”规划项目);华东政法大学方乐华编著《社会保障法论》;谢建华、巴峰著《社会保险法学》等。其中以董保华著的《劳动法论》引人注目。该书是劳动法理论方面的新著,对劳动法产生和发展、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法的原则、劳动法的内容和形式、劳动法的调整模式、劳动法制关系、劳动行政管理系统、劳动法律关系的社会保障、劳动法律关系的程序保护、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等问题给予了阐述,提出了不少有价值的观点,对今后的劳动法理论研究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编写的《外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选》成为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的重要参考文献。

二、关于劳动法学的研究

1.关于贯彻实施《劳动法》五年来的成绩与存在的问题的评估。有学者认为,《劳动法》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安定团结、为劳动制度的改革起了显著的作用,但也存在若干问题。如:《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存在着发展不平衡的现象;在有些地方《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有困难、机构不健全、监督检察、执法不力等(注:关怀:“提高认识,加强劳动监察和执法力度”,载于1999年7月9日《工人日报》。)。

2.关于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对劳动法的基本原则,近年来在劳动法学界有一些争论,针对原有的一些论述,有学者提出,劳动法基本原则应是:保障劳动权原则、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三方协调劳动关系原则(注:金英杰:“劳动法基本原则新探”,载于《政法论坛》1998年第2期。)。

3.关于劳动法制关系的客体。有学者认为,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指向的对象。这种对象是劳动力。明确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劳动力,将对劳动法学体系的建立产生积极的影响(注:董保华:“试论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载于《法商研究》1998年第5期。)。

4.关于企业内部劳动规则。有学者认为,应当对企业内部劳动规则进行立法。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的法律效力来自于法律的赋予。集体合同应当成为制定内部劳动规则的依据,内部劳动规则所规定的劳动者权利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所规定的标准(注:石美遐:“对我国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立法的几点初步建议”,载于《中国劳动》1999年第7期。)。有学者则认为,用人单位劳动规章效力要高于集体合同和劳动纪律的效力,即集体合同和劳动纪律所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应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相抵触,否则无效(注:肖龙海:“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及其立法模式探讨”,载于《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年第4期。)。

5.关于工会法。对工会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学者认为,工会法既不属于劳动法律部门,也不属于宪法法律部门。工会法不能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在不远的将来,我国法律体系中必将增加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党团法。工会法理所应当的应该属于党团法律部门的范畴。”(注:汪维宏:“论工会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载于《江海学刊》1998年第5期。)

6.关于罢工权与罢工立法。有学者认为,所谓罢工,是指一个企业中一定数量的劳动者集体停止工作的行为。我国有必要在立法中规定罢工权,但是要有待于人们在民主意识提高和法制观念增强的前提下对罢工和罢工权有正确的认识和态度并有待法律制度的更加完善(注:史探径:“关于中国的罢工立法问题探讨”,载于《劳动争议处理》1999年第7期。)。

7.关于劳动关系协调法。有学者提出,我国应当分别建立集体合同与团体协约两种制度。建议,企业设立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地区设立劳动法律服务协会(该协会内设当事人可选择的民间仲裁机构),工会系统设立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将“劳动分红”确立为我国这一历史时期稳定的补充性分配制度(注:吴超民:“劳动关系协调要论”,载于《法商研究》1998年第3期。)。

8.关于劳动监察问题。有学者提出,劳动监察是依法拥有监察权的机构,对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及个人经济等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情况进行的行政监察、社会监察、群众团体监督制度的总称,是社会主义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注:关怀:“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为贯彻实施《劳动法》创造条件”,载于《劳动监察论文集》。)。

9.关于社会法。对于当今社会在公法、私法之外是否存在社会法这个第三法域,学者认识并不一致。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是否属于社会法尚有争论。有学者主张,社会法是国家保障社会福利和国民经济正常发展,通过加强对社会生活干预而产生的一种立法。市民社会的规则是“私法”;政治国家的规则是“公法”;团体社会的规则是“社会法”(注:董保华、郑少华:“社会法-对第三法域的探索”,载于《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第1期。)。有学者阐述了社会法的一般特征(注:方乐华编著:《社会保障法论》,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3月第1版。)。有学者认为,社会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只是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解决劳动问题、社会问题、保护公民权益为立法宗旨的一群法律的统称或类称。(注:史探径:“我国社会保障法的几个理论问题”,载于《法学研究》1998年第4期。)

10.劳权和集体劳权。有学者长期持有劳权思想,认为,所谓劳权(labourer rights),又称劳工权益或劳动者权益,指处于社会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在履行劳动义务的同时所享有的与劳动有关的权益。劳权的内容是以劳动权益为基础和中心的社会权利。而劳动法律关系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是劳动者集体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的集体劳动法律关系。集体劳权在劳权保障方面更有意义。要强调以劳权为基础和中心来构建劳动法律体系,尤其要加强和扩大有关集体劳权的法律规定(注:常凯:“世界经济一体化与中国的劳动立法”,载于《工会理论研究》1999年第1期。另见asian labour update hongkong,sept-dec.1998.)。

11.其他。一些学者对具体的劳动法律现象也进行了研究,如:劳动权与股东权的冲突(注:谢青:“对当前劳动权与股东权冲突的法律思考”,载于《法学》1998年第6期。);劳动争议申诉案件(注:秦俭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民检科集体用名):“劳动争议申诉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载于《上海大学学报》1998年第4期。);审理劳动人事案件的主要原则(注:周贤奇:“审理劳动人事案件的主要原则”,载于《法学杂志》1998年第3期。);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注:冯彦君:“解释与适用”,载于《吉林大学社会大学学报(长春)》1999年第2期。)、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效力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注:徐智华:“完善劳动合同立法的几个问题”,载于《中南财经大学学报》1999年第1期。)等等。

三、关于社会保障法学的研究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对社会保障法学的研究已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这两年内,我国的学者对这一学科的建设发表了一些重要的论文,探讨了有关社会保障法的主要问题。

1.关于社会保障法的定义。有学者认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就是调整社会保障中发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同时也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表现(注:《社会保障与法律建设》课题组:“社会保障与法制建设”,载于《法学家》1999年第4期。)。有学者对社会保障法定义为“调整以国家和社会为主体,为了保证有困难的劳动者和其他社会成员以及特殊社会群体成员的基本生活并逐步提高其生活质量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注:史探径:“我国社会保障法的几个理论问题”,载于《法学研究》1998年第4期。)。有学者认为,社会保障法即国家为维护社会安定和经济稳步发展而制定的,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要和经济发展享受权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注:方乐华《社会保障法论》,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3月第1版。)。

2.关于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和地位。有学者认为,社会保障法主要调整: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国家行政机关与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之间的关系;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关系;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公民相互之间的关系。社会保障法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范围,可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劳动法是并列的两个部门(注:史探径:“我国社会保障法的几个理论问题”,载于《法学研究》1998年第4期。);有学者认为,社会保障法既不属于公法,也不属于私法,而是社会法的范畴(注:《社会保障与法律建设》课题组:“社会保障与法制建设”,载于《法学家》1999年第4期。);有学者认为,社会保障法调整国家(通过社会保障管理机构)、集体(用人单位、社区、服务机构等)和公民之间,在保障基本生活需要和经济发展享受权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保障关系(注:方乐华:《社会保障法论》,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3月第1版第23至24页。)。社会保障法与经济法、劳动法、环保法、教育法是社会法的组成部分。社会保障法是社会法的核心法(注:方乐华:《社会保障法论》,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3月第1版第163页。)。有学者认为,社会保障关系主要是一种社会连带责任关系;社会保障关系同时具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双重属性(注:蒋月:《社会保障法概述》法律出版社1999年11月第1版第25页。)。

3.关于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有学者提出,我国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四项:权利保障原则、普遍性原则、平等性原则、基本生活保障和提高生活质量相结合原则(注:史探径:“我国社会保障法的几个理论问题”,载于《法学研究》1998年第4期。)。有学者提出健全社会保障法制的三个原则:公平与效率兼顾、竞争与稳定并重的原则;国情特点与国际标准的结合原则;国家、用人单位、个人责任分担的原则(注:贾俊玲:“社会保障和法制建设”,载于《中外法学》1999年第1期。)。有学者归纳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生存权保障原则、保障水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社会化原则、公平和效率相结合原则、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统一性原则、自我保障和群体调剂相结合的原则(注:方乐华:《社会保障法论》,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3月第1版第266至278页。)。有学者将社会保障法基本原则总结为:普遍原则、适度原则、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公平与效率原则(注:蒋月:《社会保障法概述》,法律出版社1999年11月第1版第36至39页。)。

4.关于社会保障法的体系。有学者主张,社会保障法体系由社会保障管理法、社会保险法、社会救济法、社会福利法、社会优抚法、社会互助法、公积金法、社会保障监督法及社会保障争议解决程序法组成(注:贾俊玲:“社会保障和法制建设”,载于《中外法学》1999年第1期。)。有学者主张社会保障法体系由社会保障组织法、社会保障基金法、社会保障程序法、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六大子系统组成(注:樊启荣、王全兴、黎栋:“中国社会保障立法的发展趋向与宏观构思”,载于《法商研究》1999年第3期。)。

5.关于社会保障法制建设。有学者建议:应当把社会保障立法放在突出的位置上,抓紧制定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注:《社会保障与法制建设》课题组:“社会保障与法制建设”,载于《法学家》1999年第4期。)。有学者认为,纵观各国社会保障立法,可以归纳出带有共同性的规律和特点,并提出,解决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历史债务”补偿是国家、企业、社会的责任;法律的调整与特殊政策相结合;对全国性的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及适当削减原有标准,均采取慎重态度,这是福利国家的教训;应制定适应中国经济发展阶段的社会保障立法规划(注:贾俊玲:“社会保障和法制建设”,载于《中外法学》1999年第1期。)。有学者认为社会保障立法应当由地方立法向中央立法发展;由分散立法向相对集中立法发展;由行政立法向人大立法发展;强化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实施机制(注:樊启荣、王全兴、黎栋:“中国社会保障立法的发展趋向与宏观构思”,载于《法商研究》1999年第3期。)。

四、劳动法学与社会保障法研究的展望

我国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的研究与其他法律部门相比还有很大的距离,迫切需要补充新的研究人员和深化理论研究。国内和国外的资料不完整,给进一步开展研究增加了困难。由于社会保障法在我国只是近几年才引起国家的重视,对这方面的研究起步较晚,因此希望国家对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的研究给予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就劳动法学与社会保障法学的发展看,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的外部环境是建国以来最好的。我国正在进行的劳动制度的完善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给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的崛起准备了足够的现实空间,现实生活为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有待于进行深入的研究。

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的学者应当抓住机遇,研究社会问题,多出成果。

当前,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是需要对本学科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学说作出新的科学的解释。《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第二版的内容正在编写之中。该书的出版将推动我国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的发展。工会系统的研究人员正在对劳动关系和集体合同进行研究并将会有成果。随着《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职业卫生法》的制定和颁布,我国将会出现一批有关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职业卫生法方面的专门著作。一些劳动法的研究人员已着手撰写一部有关劳动监察的理论与实践的书,以便为劳动监察工作提供一本重要的业务书。此外,对劳动争议处理的研究也将会出现新的著作。

劳动与社会保障论文范文2

摘要: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是联系非常密切的两个法律部门,他们都与保护弱势群体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安定有关。但作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它们调整的社会关系又是不同的。本文在对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概念进行阐释的基础上,分析了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联系与区别。

关键词:劳动法;社会保障法;联系;区别

长期以来,我国将保障福利内容纳入劳动关系进行调整,作为劳动法的组成部分,并不存在社会保障法的范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单位人转变为社会人,社会保障法应与劳动法合理界定。但由于两个部门法在发展上的某种联系和延续性,使得学界对它们之间的认识模糊不清。因此,必须明确两者之间的关系,为解决实际问题提供理论支持。

一、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概念

(一)劳动法的概念

关于劳动法的概念,人们分歧不大。一般认为,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法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确立过程中才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特殊的法律现象。

(二)社会保障法的内涵

关于社会保障法的概念,缺乏统一的观点。综合各家的见解,社会保障法的定义是:社会保障法是调整以国家、社会和全体社会成员为主体,为了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并不断提高其生活水平,以及解决某些特殊社会群体的生活困难而发生的经济扶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联系

(一)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同属于社会法范畴

20世纪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理念的变化,西方国家的法学家明确提出了社会法的概念,并将社会法视为介于公法和私法之外的第三法域。在法国,一般认为社会法包括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社会法在日本重新得到发展。现在,社会法一词,通常被日本学者非常实际地肯定为对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总称,或者指社会保险及有关社会事业的法。在英美国家,社会法通常作较为广义的理解。即除着眼于解决社会问题外,还在于预防社会问题,凡以改善大众生活状况、促进社会一般福利而制定的有关法律,都属社会立法范畴。社会法在我国作为一个新的法学概念,官方文件将社会法看作是一个法律部门,与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等法律部门并列,并明确了社会法包括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但如此一来,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成为了社会法的子法,而非独立法律部门。

(二)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内容有交叉

作为两个相邻近的法律部门,它们有密切的联系。从法的产生来看,两者都是资本主义发展的产物,是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而出现的两个独立法律部门,都是国家干预的结果;就法律属性来看,两者都属于社会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关注社会的弱者;更主要的是,两者在调整各自关系时存在着交叉关系。就社会保障法的重心社会保险法而言,它是以劳动法为基础而制定实施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对象是与雇主建立雇佣关系的劳动者。因此,至今为止,多数国家仍然保持着在劳动法中包涵“劳工社会保险”立法内容的传统。从我国传统来看,社会保险是从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而且社会保险法的内容无一不与劳动法有密切的关系。因此,就社会保险法而言,它既是社会保障法的核心内容,也是劳动法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就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关系来说,两者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交叉。

三、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区别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也有明显的区别,表现为:

(一)两者产生的时间不同

劳动法先于社会保障法产生。自资产阶级工业革命以来,为维护良好的统治秩序及资本主义生产的正常发展,资本主义国家不得不开始关注劳动者的生存状况,对劳动者的就业、劳动合同、工休时间、工资制度、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职业培训制度、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劳动监察制度、社会保险制度等进行规定,以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及工业社会带来的弊端(如失业、失地、患病等),劳动法所保护的权益己远远不能满足劳动者的社会生活需要。而且,在劳动者以外的不具备劳动能力或者已经丧失劳动能力的小孩、老人,病弱残疾的人们,他们的生存和发展权益也日益受到重视,由此,社会保障法应运而生。由此可见,社会保障法是以劳动法为基础的,两者的产生时间并不相同。

(二)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

劳动法主要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包括劳动力管理方面的关系、劳动力配置服务方面的关系、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工会活动方面的关系、监督劳动法律执行方面的关系、处理劳动争议方面的关系等等;而社会保障法调整国家、用人单位、公民(劳动者)、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因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发生的关系,它包括直接关系和间接关系。

(三)两者的主体不同

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公务员、军人等不适用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的主体包括国家、用人单位、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和公民(劳动者),同时,社会保障也对社会成员中的特殊对象给予特殊帮助。社会保障的特殊对象主要包括因退休、失业、患病、伤残、生育等造成的失去或中断收入来源而需要社会特殊帮助者,这些成员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与竞争能力,使收入中断、减少或丧失而影响了基本生活,从而得到社会给予的特殊保障。

四、结语

正确理解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对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实施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尤其对社会保障法的实施作用更加明显。本文在理论上分析了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联系与区别,也试着从两者的立法、执法与司法的协调上提出了一些粗浅的看法。希望引起更多的关于这方面的研究和探讨。

参考文献:

[1]史探经.社会保障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劳动与社会保障论文范文3

    一、我国关于两类立法相互关系的各种观点及其评析

    概括我国目前关于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相互关系的各种看法,大致可以归为三种观点:一是认为劳动法包括保障的内容;二是认为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相互交叉;三是认为劳动法从属于社会保障法。

    在我国,“社会保障法”是伴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而提出的一个范畴。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并无严格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劳动法”在我国则可以说是渊源流长。我国在劳动法调整对象上存在着某些不恰当的扩大,正是这种扩大涵盖了保障内容,这种扩大可以概括为内在式的和外在式的。所谓“内在式的”扩大,也可以称之为“劳动关系广义说”,是扩大了对劳动关系的认识,将一些保障内容加入劳动关系的范围,并形成第一种观点。这种观点在我国20世纪80年代的劳动法中较为流行。所谓“外在式的”扩大,可以说是“劳动法调整对象广义说”,是将劳动关系以外的一些社会保障关系纳入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并形成了第二种观点。这种观点在我国20世纪90年代的劳动法中较为流行。当前,随着“社会保障法”这一概念被我国逐步接受,又出现了扩大:“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的倾向,我们可称之为“社会保障法调整对象的广义说”,并形成上述第三种观点。笔者认为这三种观点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第一种观点:劳动关系包含了保障福利内容

    “劳动关系”有时也称之为“劳资关系”“劳雇关系”“劳使关系”等等。台湾的一些学者认为,“劳动关系”是以劳动为中心所展开,着重劳动力、劳动者为本位的思考;“劳资关系”含有对立意味,因为劳方资方的界限分明,其所展开的关系自然包含一致性与冲突性在内;“劳雇关系”以雇佣的法律关系为基础,重点在权利义务之结构;“劳使关系”则已将的所有的价值意味予以排除,只剩下技术性涵义。(注:黄越钦:《劳动法论》,(台湾)国立政治大学劳工研究所发行,1993年修订版,第9页。)我国大陆的学者一般只使用“劳动关系”的概念。劳动关系的概念的模糊性给我国劳动法学者以填塞的空间。20世纪80年代,我国一种较为流行的看法是对劳动关系作扩大的理解,构成“劳动关系广义说”。正是这种不恰当的扩大,使保障福利内容完全纳入劳动关系,也使社会保障法的范畴完全没有存在的必要。

    “我们这里所说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在实现过程时和劳动力使用者即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行政之间所发生的关系。由于生产社会化,劳动关系的概念也就扩大了,它不仅包括直接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劳动关系,而且也包括监督、协调、管理等方面所发生的劳动关系。”(注:详见穆镇汉、候文学:《劳动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载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编:《劳动法论文集》,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第24页。)在这里,劳动关系内容中加入了在监督、协调、管理方面的社会关系。在解释这种关系时,指出劳动关系除了包括工时、休假、劳动报酬、职工培训、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内容外,还包括:“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由于主客观原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必须给以物质帮助,在法律形式上表现为劳动保险制度。”

    很多劳动法的教科书将“劳动法律关系具有长期性”作为一大特点来概括:“其他法律部门的法律关系,一般都是有一定期限的。例如民事法律关系就有一定的期限,不会无限期存在。而劳动法的某些法律关系,特别是作为其核心的劳动法律关系,一般是在劳动者参加劳动后,在劳动者的终生期间内存在的(例如从工人参加劳动时起,他与企业间就发生劳动关系,退休后仍与企业有一定的法律关系,直到死亡为止。)。”(注:谢怀械、陈明陕:《劳动法简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5年版,第7页。)这一理论在我们日常的称谓中也有体现,如“退休职工”、“退休工资”、“企业行政”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劳动关系广义说”的观点在十年后仍为人所重复,在由正、副两位劳动部部长主编的着作中称:“所谓劳动关系,是指人们为了实现生产劳动而对劳动力占有、支配、使用、交换和管理所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包括直接劳动关系和间接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作为一种生产关系,涉及的是最广泛最普遍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贯穿于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经济工作的全过程,渗透在经济工作各个部门的各个环节上。”(注:李伯勇、张左己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讲座》第4页。)

    “劳动关系广义说”是我国在一定的经济条件下出现的一种通说,有着体制上的原因。由于我国传统劳动法学的严重滞后,我国劳动法学的一些观点,虽然流行于20世纪80年代,但实际上反映的却是我国长期形成的体制弊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单位、个人形成一种纵向序列,每一个劳动者客观上都被囿于“单位”这一狭小的空间。单位人是以强调不平等性为特征的。我国长期以来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单位本身不负盈亏,只是国家管理的一个层次,单位与职工的关系就完全成为控制与被控制、管理与被管理、服务与被服务的格局,同时也成为保障与被保障的关系。劳动者正是通过对单位的依附,来依附于国家。这种依附体现在职工保障方面,表现为不存在社会保障,而由“单位办保险”“单位办救助”。单位对职工采取生老病死的“全包”政策,即由单位承担职工养老、工伤、医疗、生育保险的所有费用和事务管理责任。各项保险主要在用人单位内部进行,资金的来源渠道单一,缺乏调剂功能。某些社会救济的内容也由单位承担。

    当着国家权力被理解为可以通过“单位”这一中介环节,随时无限制地侵入和控制社会每一个领域时,国家必然直接面对民众,社会空间几乎不存在,整个社会都被国家化了。劳动者作为单位人,必然带来劳动关系的扩大化。严格说来这时的劳动关系可以说是一种行政劳动关系,即形式上是劳动关系,而内容上却是行政性的。由于不存在社会空间,因此也不存在社会保障法。我国虽然50年代就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但这一规定顺理成章的成为劳动法的组成部分。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企业有了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企业办保险”的状况就难以维持。首先,它使不同类型企业特别是新老企业之间的社会保险费用畸轻畸重,非公有制企业则不承担社会保险费用,严重影响了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其次,对职工来说,所在的企业可能有兴有衰,甚至有可能倒闭、破产、如果个人的社会保险系企业于一身,风险依然很大。最后,形成了职工对国家和企业的严重依赖心理,它与固定工制度相结合,使企业人员能进不能出,该破产的企业不能破产,严重影响了企业活力和经营机制的转变。因此,在劳动力不断流动的情况下,职工与非职工的身份经常转换,不能只有用人单位内部的保险,没有用人单位外部的保险。随着改革,我国的劳动保险制度,增加了调剂功能,即加强互济性;提高了社会化程度,即加强社会性,从而建立起社会保险制度。这些改革也使“劳动关系广义说”不再成为主流观点,代之而起的是“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广义说”,即认为社会保险关系应当受到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双重调整。

    第二种观点是: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相互交叉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相互交叉”的观点,是伴随着我国社会保障的制度的逐步形成而产生的一种理论观点。形成这种观点的最直接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将“社会保险和福利”作为其一个章节来进行规定。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公布,我国在劳动法学的理论研究上,不再认为保险关系属于劳动关系的组成部分,一般认为社会保险关系虽然不是一种劳动关系,但由于这种关系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而被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这种观点可以说是“劳动法调整对象广义说”。目前,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的交叉观点是我国最为流行的观点。 劳动法是并行的两个法律部门。社会保险法是社会保障法的下属法律之一,它的适用范围中涉及工资劳动者的部分,同时又是劳动法所包含的内容。劳动法对这部分内容作出规定是必要的,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对这部分内容的调整出现重合和交叉,是完全正常的。”(注:史探径主编:《社会保障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7页。)“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广义说”主要是从两个法适用范围上的交叉来论证的。他们认为:“社会保险法有适用于城镇和农村两种法律的不同,城镇社会保险法的适用对象中不仅包括工资劳动者,还应包括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甚至私营企业主等等。我国的劳动法适用于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中已建立起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用说适用于农村的社会保险法,即使适用于城镇的社会保险法,其实施范围也应远远超过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注:史探径主编:《社会保障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6-37页。)

    这种观点的缺陷在于未从两个法的调整机制上来进行研究,因此也就无法回答为什么社会保险法在已经纳入社会保障法体系的同时,还有什么必要再纳入劳动法来重复规范。显然这种观点的立论依据是现行立法,这就有必要对现行立法的形成原因进行一些研究。

    保障体制改革的复杂性,不仅在于它要确立新的保障关系,而且是要在旧的保障关系的基础上形成一种新型关系,实际上是要对原已存在的劳动关系进行再构造。这种再构造所形成的新的利益机制,难免和原来的利益机制相矛盾。新、旧利益机制的冲撞使劳动关系呈现出不规范的特征。这种状况使社会保障制度难以一步到位的普遍推行。为了不使劳动者的保障出现真空,我国采取了先立后废,此消彼长的作法,即先建立一项新社会保险制度,然后才废除相应的单位保险。有时在一项社会保险中还会共容两种制度,如养老保险中的“老人老办法、中人中办法、新人新办法”;医疗保险中住院、大病采取社会保险的办法,而门诊中采取单位保险的办法。这种渐进的状态也反映在我国1994年公布,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将“社会保险和福利”作为一个专章来进行规定。可见,将这种居于渐进状态的立法内容作为一种理论依据,本身是不够科学的。

劳动与社会保障论文范文4

「关键词欠薪,欠薪保障基金

近年来,农民工的工资拖欠问题日益突出,部分用人单位恶意拖欠职工工资的现象履见不鲜,鉴于我国尚无全国统一的可执行的工资保障规定,如何保障劳动者取得被用人单位拖欠的工资是当前我国劳动法劳动报酬保障领域急需深入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在国外,许多国家立法规定了欠薪保障的特别措施,其中主要包括欠薪索赔特权制度和欠薪保障基金制度。对于如何建立欠薪保障基金制度,我国的深圳、上海和香港做了许多有益的尝试,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本文将结合相关理论和实践展开论述,重点讨论我国如何构建欠薪保障基金制度。

一、各国及我国各地方欠薪保障基金立法考察。

1、各国立法概况。

各国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主要是通过规定工资优先债权的形式保护工人索赔企业欠付工资,但是由于优先权的行使受到诸多条件的制约实践中遇到困难,于是开始考虑能否建立一个第三方的机构来保障劳动者的权利。关于欠薪保障基金的立法最早出现在1966年的巴西,巴西建立了一个服务工龄保障基金,该基金仅保障雇佣合同结束时应支付的工龄补贴。目前最主要的欠薪保障基金立法主要集中在西欧各国。西欧各国的工资保障基金(即本文论述的欠薪保障基金)立法自1967年开始,该种基金的性质属于社会保障的范畴,设立的目的在于为雇主对其工作人员欠下的债务提供担保,所承保的风险是企业的无偿付能力。综合考察各国的立法,工资保障基金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工资保障机构的行政管理筹资、工资保障基金运转的条件、受保障制度保护的索赔类别、所保护权利的数额限制、支付程序等。作为我国邻国的韩国在遇到严重经济危机后,针对大量发生的企业破产和劳动者失业现象,为确保劳动者的工资得到支付和社会安定,于1998年2月20日制定了《工资债权保障法》。在该法中规定工资债权保障基金作为劳动部部长代替事业主支付工资和退休金的来源,由从业主征收的费用组成以及工资债权保障上的征收金适用产业灾害保障法上的一些规定。

2、《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以下简称保障条例)与《上海市小企业欠薪基金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基金办法)比较分析。

保障条例系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基金办法”由上海市政府,上述两件立法均属于地方法规规章,为我国欠薪保障立法的大胆尝试,在其条文中对欠薪保障制度的基本结构进行了初步构建,本文拟对两者进行比较分析为后文的论述提供制度基础。经笔者比较两者条文,发现上述两件立法有以下共同点:(1)二者均在第一条中提出制定的目的在于保障职工合法利益和维护社会稳定;(2)对于欠薪的解释基本一致,即企业应支付而逾期未支付给员工的工资;(3)均设立欠薪保障基金的管理机构,保障条例中规定由深圳市政府设立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基金办法规定上海市小企业欠薪基金委员会负责欠薪基金政策的制定和协调工作;(4)欠薪基金的主体来源均为企业缴纳的欠薪保障费、基金的利息收入和投资收入;(5)欠薪保障费均由工商管理部门在办理企业年检或注册时收取,并统一划拨专门设立的欠薪基金专户,欠薪保障费在企业成本中列支;(6)规定垫付的欠薪数额的限制;(7)规定了垫付欠薪的追偿制度。

保障条例中的下列规定为基金办法所无:(1)该条例适用于特区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2)欠薪保障实行缴费与共济、垫付和追偿相结合的原则;(3)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由政府、员工和企业等方面的人员组成,并规定市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是欠薪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和日常办事机构;(4)欠薪保障费的标准是上年度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5)对于欠薪基金用于日常管理费用支出限定为不超过当年收取的欠薪保障费的5%;(6)控制欠薪保障基金的投资项目和投资总额占欠薪保障基金余额的比例;(7)规定企业员工请求劳动部门垫付欠薪的条件和程序性要件;(8)对于违反该条例的相关责任人规定了相应的罚则;(9)规定劳动部门每年应当将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10)规定了对劳动部门的处理决定的救济措施。

与保障条例相比,基金办法具有以下的特殊规定:(1)基金办法第一条规定的制定目的中还包括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2)欠薪的范围不仅限于企业到期未支付的工资还包括企业应缴纳而逾期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3)适用的范围仅限为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确定的小企业划分标准并已履行本办法规定交费办法的企业;(4)欠薪基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不包括劳动者的代表;(5)欠薪保障费的标准是上海市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6)规定符合办法规定的企业可以申请垫付欠薪,企业职工只有在企业无法提出申请的情况下提出申请;(7)规定了基金实施情况的报告制度和专项审批制度。小结:经过比较分析,笔者认为保障条例结构上更趋于完善,其共分六章,分别为总则、欠薪保障机构、欠薪保障基金、欠薪的垫付、垫付欠薪的追偿和 罚则;内容上更注重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这一点主要表现在其规定处理欠薪垫付申请的尽速审查和办理;基金管理上注重维持整体欠薪资金的平衡。基金办法虽然结构内容较为简单,但从管理体制上更注重各个行政机关之间的配合和协调,但只对欠薪基金委员会的职责作概括性的规定未涉及具体职责;在欠薪保障范围内将社会保险费包含在内(此举更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3、香港地区的《破产欠薪保障条例》(PROTECTION OF WAGES ON INSOVLENCY ORDINANCE)。

该条例共分七部分,分别为导言、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基金、财务条文、从基金所作的拨款、已付款项的追讨和杂项。现择其主要规定作简要介绍:(1)在该条例的法律公告中表明该条例旨在订定条文,设立一委员会,以管理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并规定雇员在其雇主处于无力清偿的情况下,可获该基金拨付款项;(2)导言部分主要是对条例中的若干概念进行解释,如工资(wages)指公司清盘时,申请人根据《公司条例》有权获优先偿还的工资或薪金,或在破产案中申请人根据《破产条例》有权获优先偿还的工资或薪金;(3)破产欠薪基金委员会部分主要是规定基金委员会的名称(Protection of Wages on Insolvency Fund Board)和性质(body corporte)、委员会的职能及权力;(4)基金部分规定了基金的来源和从基金拨付的款项,其中基金的来源为财政拨付、对已付款项的追讨、利息和其他收入以及合法拨付的其他款项;(5)财务条文部分主要规定基金的管理和审核;(6)第五部分至第七部分对于款项的支付、追讨已垫付款项以及各种罚则做了规定。这部条例虽然规定的仅是雇主破产时对于雇员工资、代通知费、遣散费未得到支付的保障,但对于我国构建欠薪保障基金制度仍有借鉴意义。

二、欠薪保障基金概念的理论界定。

结合上述立法可以看出在规定欠薪保障基金

制度存在诸多的差异,笔者认为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在于对于基本概念的理解各异,因此有必要对欠薪保障基金概念重新进行理论界定。

首先必须明确欠薪的概念。欠薪一般称为“拖欠工资”,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可以得出不同的解释。如果单纯地从劳动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上来定义欠薪,主要是指因经营者逃遁、企业经营不善、破产等原因使用人单位无法支付到期应支付的劳动报酬。上述定义仅考虑到用人单位或经营者的因素,对于劳动报酬是否与劳动者的劳动相对应等因素未予以考虑,从而可能出现一些用人单位通过变相压低劳动者的工资的方式逃避对工人劳动报酬的欠债,从中谋取高额利润,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基于此,从单方面定义欠薪已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及劳资关系发展的需要,必须从多方面对欠薪进行定义。笔者认为在定义欠薪的概念时必须考虑如下因素:(1)对于工资的理解:工资,又称薪金,其广义,即职工劳动报酬,是指劳动关系中,职工因履行劳动义务而获得的,由用人单位以法定形式支付的各种形式的物质补偿。广义的工资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工资性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笔者认为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此处的工资应作广义理解。(2)是否应该将用人单位拖欠社会保障费纳入欠薪概念?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除了根据劳动合同支付约定的工资外,还承担一定的支付义务,必须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为劳动者支付一定的社会保障费,如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而且从长远角度进行考察,后者对于维护社会安定更具有实际意义。但是笔者认为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拖欠社会保障费的行为可以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00条的规定责令限期缴纳以及加收滞纳金,故无须继续规定欠薪保障基金制度。(3)考虑到最低工资保障对于我国具有特殊的意义:是建立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基本条件;可以作为国家干预分配保障劳动者权益,保证社会的发展和稳定的手段;能够与国际劳工组织工资制度接轨。因此在欠薪概念的界定中也应引入最低工资保障的概念,即对于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低于国家(或地区)规定的最低工资保障线标准,也归入欠薪的范畴。综上所述,本文讨论的欠薪主要是指因用人单位破产、依法整顿、经营者逃匿或其他原因造成用人单位无力或故意逾期未支付应支付工资和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更多》「提示 您好!阅读本文需要交费,如果您想继续阅读,请登录或注册成为法学文献库读者!

「参考文献

[1]关怀、赵履宽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务全书》,经济日报出版社1994年版。

[2]英主编:《外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王叔文、许崇德、肖蔚云、回沪明主编《最新香港民商法律》,人民法院出版社。

[4]王全兴着:《劳动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劳动与社会保障论文范文5

关键词:劳动与社会保障 实践教学 教学基地

基金项目:2011年内蒙古财经学院校级教育教学项目

一、财经类高校开设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背景

1999年,教育部在学科目录中增设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至今已有13 年。各高校在设置此专业时各具特点,有的设在则经类院系;有的设在管理类院系;有的设在社会学系。我国大部分财经类高校长期存在着“重理论、轻实践”的问题,如何培养能将专业知识和技能应用于所从事的专业社会实践、熟练掌握社会生产或社会活动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应用型人才,是高校人才培养模式和就业市场需求向现行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提出的迫切要求。

二、财经类高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实践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实践教学制度建设不够完善

1.实践教学环节缺少可持续发展规划。目前,财经类高校一般将各种实践教学列入教学计划中,但是对于实践教学大纲的制定、教学过程的监督、实践效果的评估等往往没有相应的实践教学制度作支撑,较主观、随意。

2.实践教学课程内容落后。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实践教学目标定位不准,混淆人才培养目标和课程目标概念,教学内容的选取过多依附于某门理论课或现有教材,缺乏实际岗位所需要的实用性、先进性内容;实践教学的内容与形式上多次重复采用,各门课程的实践教学无法衔接起来,无法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教学手段保守落后等。目前,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核心课程中一般涵盖了社会保障概论、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等课程,这些课程教材数量多,更新快,但是偏重于理论的介绍。有些教材虽然名为××理论与实务,但是实务部分一般都是具体某省市的社会保障管理条例、细则,或者根本不讲授,只是讲授理论部分。

3.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落后。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课程设置往往重视理论教学或课堂教学的环节,轻视实践教学过程,尚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实践教学过程控制和质量评价体系,或虽有相应的实施方案。

(二)实践教学队伍建设落后

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开设较晚,而且迄今博士点较少,专业人才的培养滞后,不能完全满足人才培养的需要;财经类高校教师往往强调学科的系统性而忽视自身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知识传授空洞化;一些教师虽然理论知识较为丰富,实践操作能力薄弱;一些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急需的课程,师资更是严重缺乏,如社会保险精算等。

(三)实践教学实验室和践教学基地的缺乏

1.社会保障方面的实训软件建设处于起步阶段,现有的实训软件往往偏重于人力资源管理方向,缺乏专业特色。很多高校误以为社会保障不需要实验室,在实训室的建设和实训软件的开发引进上吝于花钱。

2.高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实践基地数量少,接收能力有限;关系不稳定,缺少可控性;方向单一,选择范围狭窄,内容重复。培养出来的学生无法较快地适应市场发展和需求。

三、财经类高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实践教学的改进

(一)财经类高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准确定位

财经类院校应根据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同劳动经济专业的历史渊源,进行学科体系建设,重点应强化社会保障与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知识结合。借助于财经类院校经济、管理专业的优势, 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人才培养的具体目标是:培养具有扎实的管理学、经济学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熟悉国家有关劳动与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人力资源管理、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理论与方法,能够在企事业单位及政府部门从事相关工作,专业优势明显的“应用型、创新型、复合型”高级管理人才。

(二)完善实践教学制度的建设

1.《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实践教学教学实施方案》,从各实践教学环节的内容、时间安排、实践教学经费支出、实践教学对教师和学生的要求、实践教学的考核与评估、实践教学成果和实践教学管理办法等方面的问题做出各个具体的实践大纲或实践要求,由社会保障专业人士、人力资源管理专家、教师、教务人员组成专业指导委员会进行论证;加强过程管理,实施中期检查制度,充分发挥专业指导委员会、教学督导组及学生的作用,加强质量监控;制定出较为完整的、标准化的,并明确写入人才培养方案中。

2.完善学生实践教学成绩考核办法,根据学生的出勤情况、日常表现、实习单位评价、实习报告质量综合评定,计入学生学分成绩。

3.建立和实施实践评估和反馈制度。实践教学结束后,根据接收单位的反馈情况,结合学生的意见,由指导教师就实践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解决方法、改进措施等进行总结,以进一步提高实践教学质量。

(三)改善实践教学手段与方式

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属于应用性学科,社会对学生的动手能力更是有着具体的要求。要适应这样的形势,必须加强实务课程教学和实验室建设。

1.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应进一步充实社会保障职位模拟课程,使其成为学生进行实务操作的“实验场”,主要包括:(1)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模拟实习,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与生育保险等各种业务模拟实习、社会保障会计模拟实习、社会保障软件操作模拟实习等;(2)企事业员工福利管理模拟实习,包括:劳动力计划与招聘职位模拟实习、工资福利管理职位模拟实习、劳动力培训职位模拟实习、绩效考评职位模拟实习等。例如,中国人民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吉林大学都开设了社会保障基金信息管理系统模拟实验室。在仿真的环境中, 使学生体验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操作的全过程, 增强了学生动手操作能力。西南财经大学还设有保险精算实验室, 对于理论教学起到很大的辅助作用, 适应了我国不断增长的对社会保障领域高级人才的需求。

2.加强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积极创造条件,与企业、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将其建设为长期实践基地,定期组织学生去参观、学习和交流,使学生拥有相对稳定的实习场所,增强学生对所学专业的认知度,同时也让学生为社会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学有所用。例如,组织学生到社会保险相关机构实习或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或假期时间展开社会调查,了解社会保险相关机构的管理流程及其不同险种的政策实施情况。另外,还应当联系相关企事业单位,了解相关单位在未来发展的知识需求和人才需求,根据市场需要培育满足企业发展目标与学生发展目标的人才。

(四)加强师实践师资队伍建设

1.增加实践教学工作的工作量计算,鼓励教师从事实践教学工作,例如:安排教师在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经办机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实习锻炼,提高其业务能力;鼓励老师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的政策讨论相关的会议等。

2.在现有师资力量的基础上,聘请具有较高理论素养和丰富实践经验的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经办机构从业人员,人力资源管理专家担任本专业学生的各种实践教学的指导教师或兼职授课教师,建设专兼职相结合、优势互补的实践教学师资队伍。

参考文献:

[1]陈淑君.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实践教学“分类化”管理模式探讨[J].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9(6)

[2]陈建梅.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实践教学课程科学分类研究[J ].学理论,2009(24)

[3]郭荣丽,陈淑君.分类制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课程实践教学大纲的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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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社会保障论文范文6

关键词:社会保障支出 劳动力就业 面板数据

引言

我国作为经济转型期的人口大国,由于受自身经济结构与产业结构的制约,长期面临着巨大的就业压力,因此中央政府及相关部门历来十分重视就业工作。例如为促进下岗人员再就业,从2002年开始实施积极就业政策;为完善就业政策体系,在2007年出台了《就业促进法》等。数据显示这些政策措施在就业方面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从2003-2011年间,我国城镇新增就业9800万人,并促进了产业部门间就业结构的优化,因此即使在金融危机期间,城镇登记失业率依然控制在4%左右。在未来一段时间,面对国际经济的不确定性与国内经济增速放缓的现实压力,如何实现“以增长促就业、以就业稳增长”的良性互动,成为劳动力就业问题研究的重点和难点。2007年,国家提出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2011年出台的“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坚持把促进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健全政府促进就业机制,提高就业质量”。如何发挥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对就业的促进效应,更好地提高劳动力就业质量,需要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本文通过对1998-2011年期间各地区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对劳动力就业的效应进行研究,试图解决两个主要问题:第一,将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对地区间劳动力就业效应可能存在的差异性进行比较;第二,根据计量分析结果,结合经济发展与劳动力就业的现状,对劳动力市场制度的健康发展提出对策建议。

文献回顾

近年来诸多学者围绕就业问题在相关领域不断进行了深入广泛的研究,例如Keith(1987)对联邦财政政策在促进就业与保障就业方面所扮演的角色进行分析,认为财政对就业的保障有助于稳定个体经济行为。Ogawa(2003)通过建立动态的劳动力需求函数,发现小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对就业具有负面影响,同时还发现金融机构贷款的态度对小企业的就业状况影响敏感。Bekemans(2007)从社会保障制度的融资问题、维持福利水平问题、社会保障与经济之间的问题等三个角度对社会保障与就业政策进行研究,建议将社会保障对就业的效率研究转向对就业目标(质量)的研究。Thomas and Russell(2010)采用扩展经济增长模型,探索经济自由对美国就业增长的影响,发现享有更多经济自由的地区(定义为保护私有财产和私人市场)将会实现更高的就业增长率,而财政税收政策在促进就业增长中的作用不显著。

Alam等(2010)对亚洲发展中国家的社会支出和经济增长之间的长期关系进行研究,实证表明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有助于提高劳动生产力,并实现教育、卫生等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协调发展。在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结构方面,认为减少非生产性开支、加大对社会生产性部门的支出将有助于实现经济的更快增长。Marco and Stephen(2011)为探索财政政策和失业之间的相互作用建立新型的动态模型,认为政府可以通过两大方式创造就业机会:一是直接增加公共开支,二是间接减少对私营部门的税收。并分别就平衡预算政策与赤字融资政策的财政成本进行比较分析,指出财政支出结构变化将会影响到私营部门就业机制。Carlo(2012)认为目前所面临的低就业率反映出劳动力市场体系与财政政策深层次的问题,建议在财政政策影响就业的两个关键领域进行政策调整,这两个关键领域:一是影响员工绩效的税收制度;二是社会福利计划的结构设计方面。在此基础上主张通过降低非工资劳动成本、重新设计失业救济金、提高培训与教育等措施以缓解青年失业并实现就业增长。

国内学者针对就业问题从不同角度展开分析,为进一步促进中国的劳动力就业和劳动力市场建设进行了积极探索。例如在理论与政策分析方面,李善民(1995)认为财政有对劳动力资源进行配置的功能,通过市场化改革和完善劳动力市场,有助于实现充分就业和经济增长。王延中(2003)对中国的就业形势进行分析,同时指出了社会保障中存在的问题,并为更好地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出建议。赖德胜、孟大虎(2011)指出中国当前就业支出仅占GDP比重的0.34%,并且近年来有下降的趋势,因此应加大财政资金对就业的支持水平。同时应改善失业保险的支出结构,完善就业政策覆盖面。而在实证分析方面,有的学者从长、短期的比较分析中得出结论,例如王文甫(2008)认为政府支出对促进就业效应的发挥与消费者风险规避系数相关,政府支出对就业的短期效应大于长期效应。朱翠萍、蒋智华(2010)同样指出财政支出对促进就业只具有短期效应,而在长期内需要通过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的方式提升就业水平。

金成晓、马丽娟(2011)认为从长远来看,中国货币政策对就业的影响不显著,扩大内需政策对国内就业的影响也微乎其微,经济增长也没有带动就业的相应增长。而刘新、刘星(2010)通过对财政社会保障支出与就业间的关系进行分析,认为总体而言社会保障对促进就业的效应不明显。但通过对各省市间的比较发现,东中部地区促进就业的效果要较西部地区要更好一些。也有学者认为财政政策无法促进劳动力就业,例如王根贤(2009)认为我国积极财政政策在拉动经济增长的同时却又表现出排挤就业的现象。徐海霞(2011)认为我国的宏观财政政策在促进经济增长方面作用显著,但是在促进就业增长方面并未取得明显成效,原因是财政政策具有逆就业的倾向。

从上述文献可以看出,学者们关于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对劳动力就业效应的研究存在较为明显的分歧,因此有必要就此问题进行更为深入的分析和探讨。本文试图运用面板数据考察地区间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等因素对劳动力就业的影响,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有所扩展和创新,以期为更好地促进劳动力就业提供可行性建议和参考。

计量模型和数据来源

(一)计量模型

在参考Blanchflower and Oswald(1994)对劳动力失业与工资水平之间关系研究的基础上,本文以省级面板数据为基础构建简约型计量模型,如(1)式所示。简约型模型的优点是不依赖某一特定理论,在选取能够反映劳动力就业的相关经济指标的基础上,分析其对劳动力就业的影响程度。一方面检验相关因素对促进就业的贡献水平,另一方面能够对地区间可能表现出的差异性在量化的基础上予以比较分析,并结合模型所得结论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1)

(1)式中,i(i=1,2,…,N)代表地区,t(t=1,2,…,T)代表年份。ui、vit分别表示地区效应与模型的残差。Employit表示第i期的劳动力就业人数,Fiscalit表示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数额,Wageit表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Insuranceit表示失业保险参保人数,Disputeit表示劳动争议受理案件数。为了加强对劳动力就业的考量,模型额外选取三个指标Wage、Insurance、Dispute,其原因在于:一是工资水平作为劳动力生产要素的价格,对劳动力的供求及劳动力资源的配置起到重要影响。由于工资变动对劳动力就业同时具有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因而劳动力就业量的变化受这两种效应大小的影响。如何实现长期趋势内的工资增长与保障就业间的平衡,需要加以分析。二是失业保险也有稳定劳动力市场的作用,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的增加有助于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面,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生活,同时也是适应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需要。三是伴随着中国现行劳动用工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劳动关系也在日益发生变化,统计表明,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每年以20%的速度增长。劳动争议问题一方面反映出劳动者目前所面临的就业环境与就业质量(即对工作的满意程度),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劳动力市场建设所取得成效,劳动力市场建设是否完善对就业有重要影响。

(二)数据来源

模型中所用指标数据源自以下不同的资料库:劳动力就业人数源自中国宏观经济信息库;失业保险参保人数源自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统计数据库;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劳动争议受理案件数来源于历年《中国劳动统计年鉴》。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数据来自历年《中国统计年鉴》。

回归结果

本文将采用上述样本数据实证检验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等相关变量对劳动力就业的影响。考虑到地区间在现实状况和劳动力自身供给等方面的差异,在估计回归方程时,为从宏观上了解变量间的关系首先进行整体回归分析(见表1)。同时考虑到影响劳动力供给因素的区域间可能存在的差异性,在参数估计时再次进行分地区的回归分析(见表2)。

(一)整体回归结果

表1给出了我国1998-2011年30个省份全样本回归结果。文中hausman检验统计量为负值,所以应该采用固定效应模型。整体上模型的拟合度较高,拟合度达到约0.88的水平。从估计结果来看,财政社会保障支出(Fiscal)的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说明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对提高劳动力就业有一定成效,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在劳动力就业的积极效应得到体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Wage)其作用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负;在失业保险参保人数(Insurance)方面,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对增加劳动力就业有利,同样劳动力就业的增加也为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提供了现实基础,失业保险的覆盖面也反映了相关部门对劳动力市场的管理程度和服务水平;在劳动争议受理案件数(Dispute)的系数方面,存在着最为明显的分歧,各估计的结果均在1%的水平上显著,因此并不能作出结论,需要进行分地区的进一步估计。

(二)分区域回归结果

为考察地区间的差异,将总体样本划分为东、中、西三大区域后分别进行回归分析。由表2检验结果的数据可以看出,模型的拟合度较高,并且地区间的差异十分明显。从变量Fiscal,Insurance,Dispute的系数来看,其作用与表1所示基本一致。从变量Fiscal来看各地区全部通过了1%的显著性检验,并且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对劳动力就业的促进作用从东部向西部递减;变量Wage仅东部地区通过了1%的显著性检验,并且符号为负,说明东部地区的较高的工资成本可能降低了对劳动力的需求。从变量Insurance来看仅东、中部地区通过了1%的显著性检验,并且系数较大,其对劳动力就业的促进作用远大于其他因素,这也在政策层面上为促进劳动力就业提供了很好的可操作性渠道。从变量Dispute来看,仅中、西部地区分别通过了5%、1%的显著性检验,说明劳动力就业与劳动争议具有较好的相关性。

从分区域估计结果中可以发现几个特征:第一,在所选择的解释变量中,只有变量Fiscal对各个地区的劳动力就业都有促进作用(尽管数值相对较小),说明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对促进就业具有整体效应。当然地区间的就业效应从东部向西部逐次递减,这也为区域间劳动力流动的方向提供了一个新的解释思路,而地区间财政投入力度的差异可能也是劳动力就业择选的一大考虑因素;第二,工资 (Wage)对劳动力的就业效应仅反映在东部地区,说明东部地区较明显地存在工资曲线。近年来的东南沿海的农民工返乡潮也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事实经验,当然工资对劳动生产率的影响也不应忽视,二者均在劳动力市场上对就业发挥作用;第三,变量Insurance系数反映出东、中部地区在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与促进就业间建立起了良好的联动机制。由于各地区失业保险制度不但包括失业保险金的支付,更体现在职业介绍与职业技能培训方面的支出。东、中部地区良好的联动机制,说明这两大地区失业保险制度对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发挥较好;第四,从变量Wage和Dispute对劳动力就业效应的比较来看,东部地区更多的是体现在工资薪酬层面,而中西地区则主要体现在法律保障层面。

结论与对策

本文通过对1998-2011年社会保障支出等相关因素对劳动力就业的影响进行比较研究后发现:整体而言劳动力就业受社会保障支出、工资水平、失业保险覆盖面和劳动争议等因素影响显著,但地区间仍存在较大的差异性。根据以上结论,本文提出两点对策:

第一,保持经济平稳增长是促进劳动就业的前提。持续的经济增长不仅有助于带动劳动力就业,同时也为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提供了资金支持。统计显示中国GDP每增长1%将带动劳动力就业增加100万人,而近年来社会保障支出也以15%左右的速度增长,远大于同期的GDP增长速度。但在全球经济不景气的背景下,中国同样面临着经济增长速度放缓的冲击。因此有必要通过进一步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以减少对现有劳动力市场制度的冲击。

第二,进一步改善劳动力就业环境和就业质量,加大社会保障支出对提升劳动力人力资本的扶持力度,同时鼓励劳动力提高其创业技能,降低其创业风险。另外要更加重视劳动者的诉求,建立和完善劳动协商机制,使得劳动力市场制度和劳动力供求机制得到完善和发展。在坚持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的同时,通过实现区域间公共财政资源与劳动力、资本等要素的优化组合,进一步促进劳动力就业,提高居民福利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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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社会保障论文范文7

关键词:社会保障支出;就业;面板数据

一、引言

就业是民生之本,就业率是衡量国家经济发展形势、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参数。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能够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快速高效发展从而促进就业增长。较高的就业水平又能够增加财政收入,提高社会保障支出,从而改善社会保障水平。二者关系相辅相成相互影响。

社会保障体系对就业水平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社会保障能有效降低就业风险。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不仅可以缓解就业矛盾,还能有效解除劳动者的疾病、工伤、失业等后顾之忧,提高民众就业积极性和消费积极性。其次,社会保障能够扩大有效需求促进就业。社会保障作为一种重要的财富再分配手段,能够高效的将高收入群体的部分财富分配给低收入群体,由于低收入人群边际消费倾向比高收入要高,给予适当的资金物质或资金保障不仅能够提高其生活水平还能显著扩大社会有效需求,促进消费,从而带动企业增加供给,激发企业扩大生产积极吸收从业人员,提高社会就业水平。健全的社会保障还能够显著提高人力资本水平从而促进就业。医疗保障制度提高了劳动者健康水平,保证了劳动者劳动质量和数量,从而增强劳动者就业竞争力。社会保障中对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支出,能够帮助劳动者掌握更多的知识技能,提高其人力资本水平,增强就业竞争力。另一方面,健全程度较低的社会保障会对就业产生抑制作用。例如,过高的社会保障具有降低工作努力程度的作用。首先,过高的社会救济和社会保险容易使民众产生依赖,好逸恶劳,依靠保险救济度日。其次,大多数国家救济金和社会保险的发放金额以民众实际收入作为评判标准,收入越高,所得金额越小。此类体系,大大打击了中等收入人群劳动积极性,阻碍经济发展,降低就业率。

二、文献综述

对于社会保障支出与就业二者之间关系的论证,我国学者大多致力于理论方面的研究。王延中(2003)通过分析我国就业形势及社会保障现状得出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取得的成绩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为促进就业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若干建议。吴艳玲(2008)以黑龙江就业形势为例,深入分析就业问题的社会保障成因,进而探讨如何改革社会保障制度,实现社会保障与就业的良性互动。郑功成(2008)深入研究了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内在逻辑关系,指出我国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两大政策体系面临着相互替代和相互脱节的问题,主张统筹考虑、相互兼顾,进一步完善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法制与政策,呼吁理性的制定和修正《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张崇源(2009)对21世纪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险的定义及特点进行了界定,提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关系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辨证统一的。二者关系中,就业起主导作用,社会保障对就业有反作用。吕茵(2011)立足于促进就业深入探讨了社会保障对就业的影响、二者间存在的现实矛盾以及如何实现促进我国就业与社会保障良性互动发展等问题。

目前,从已有文献来看,国内学者对于二者关系的实证分析研究的较少。王文甫(2008)利用中国政府1978~2004年度支出、技术水平及就业情况等数据,把政府支出引入效用函数,建立古典增长模型研究三者之间的关系。刘新等(2010)将我国1978~2008年就业量、社会保障支出、资本投入、技术进步、工资水平作为变量,分别进行单位根检验、协整检验、VECM及其诊断检验、Granger 因果关系检验,研究发现这五个变量之间存在长期协整关系。谭伟(2011)使用1978~2009年相关数据,建立VAR模型,动态分析了社会保障支出与就业的相互关系,研究表明,社会保障支出与就业之间存在长期协整关系,社会保障支出的增加对就业增长有长期显著的促进作用。

本文将采取定性与定量研究相结合的方法探讨就业与社会保障支出的关系。引言部分从实际存在的社会现象入手,定性分析了社会保障与就业之间的相互关系,研究发现,二者关系相辅相成相互影响,既对立又统一。以下部分将选取我国31省、市、自治区作为研究对象,搜集2006~2011年相关经济数据,并将31省、市、自治区按所在地域分为东、中、西三部分。以Stata12.0软件作为基础,建立面板数据模型,从全国、东部、中部、西部四个层面验证社会保障支出对就业的影响。重点为检验我国社会保障支出对就业人数的影响程度。

三、实证分析

(一)变量选取和数据来源

模型的建立旨在验证社会保障支出金额与区域就业人数之间的相互关系,故选取各省年末从业人员总数(L)作为被解释变量,用以表征各省实际生产劳动中劳动力资源的数量。选取社会保障支出(SHBZ)作为解释变量。社会保障支出采取小口径统计方法,为各省、市、自治区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和五项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总和,不包括住宅投资和价格补贴。

由于社会保障支出能够对经济社会多个方面产生影响,本文还选取了既能被社会保障支出所影响,又能对就业产生显著作用的五个因素作为模型变量,分别为:国内生产总值(GDP)、资本(K)、消费(C)、人力资源水平(Human)、城镇化率(Urban)。各变量定义及数据来源如下:

1. 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是国内生产总值与人口数之比,表征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总要指标。国内外专家学者普遍认为经济发展水平越高,民众对社会保障和就业等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就越高,同时也意味着社会对劳动力的需求仍然旺盛,仍能够提供大量就业岗位。

2. 资本(K),即各省历年资本形成总额。资本形成总额的高低与企业投资水平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企业增加资本投入购买生产资料,增加劳力的需求,进而促进就业增长。

3. 消费(C),即居民消费水平。有效需求包括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都是影响就业的关键因素。消费水平的高低表征企业扩大供给增加就业岗位的意愿。

4. 人力资源水平(Urban)。目前,随着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壮大,普通劳动力需求日益萎缩,高素质人才和熟练技术工人供不应求。劳动者教育水平低、技能单一与当今新型产业所需专业技术人才不匹配严重阻碍了就业增长。提高人力资源水平不仅能提升就业数量也能保证就业质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结构性失业。

5. 城镇化率(Urban)。即各省城镇人口数与总人口数之比。人口城镇化是经济发展的必经之路,城镇人口增长过快对就业的影响至今尚无定论。纠其根源,主要存在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目前城镇就业岗位越来越紧张,大量的劳动力涌入造成劳动力蓄水池高涨,而饱和的劳动力供给并不有利于劳动力的增加。

本文将2006~2012年相关数据进行处理,并对所有变量取对数以消除变量的异方差,减少数据波动。面板数据又称时间序列截面数据或混合数据,能够同时在时间和截面上取得数据。本文利用2006~2011年全国31省、市、自治区的面板数据考察社会保障支出对就业的影响效应。具体模型建立如下:

Li,t=αi+β1SHBZi,t-1+β2GDPi,t-1+β3Ki,t-1+β4Ci,t-1+β5Humani,t-1+β6Urbani,t-1+ui+εit(1)

式中,i取1,2,3…..31,分别代表不同省市;t取2006,2007,2008….2012,分别表示不同年份;a为截距项,u为不可观测省市效应项,e为残差值。被解释变量L表示各省年末在业人数;SHBZ为解释变量,表示社会保障支出;GDP表示各省人均国内生产总值;K表示资本形成总额;C表示居民消费支出;Human为表征人力资源水平的参数;Urban表示城镇化率。为解决内生性问题,被解释变量为当期值,解释变量为滞后一期值,所用变量均取对数。

考虑到各省具有不可观测省市效应,首先对(1)试取均值:

=αi+β1+β2+β3+β4+β5+β6+ui+εit(2)

(1)减(2)得:

L'i,t=αi+β1SHBZ'i,t-1+β2GDP'i,t-1+β3K'i,t-1+β4Ci,t-1+β5Human'i,t-1+β6Urban'i,t-1+εit(3)

使用Hausman检验验证模型的选择。H0表示个体效应与回归变量无关,采用随机效应模型。H1则表示个体效应与回归变量相关,采用固定效应模型。结果表面,在1%的显著水平下,应拒绝随机效应模型的原假设,建立固定效应模型。检验结果见表1。

(二)结果分析

将数据导入Stata12.0软件进行计算拟合,全国、东部、中部、西部计算结果见表1。

根据表2统计数据可知,估计结果拟合度较高,解释变量能够很好的解释被解释变量。在全国范围内,提高社会保障支出能够有效促进就业增长,每提高1%的社会保障支出就会带来0.0643%的就业增长。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资本形成总额、居民消费支出、人力资源水平的提高对就业均产生了正向促进作用。通过对比东、中、西三个区域的回归结果可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东部地区社会保障支出每增加1%,就业人数就增加0.169%,增长效果远远大于全国以及中、西部地区水平。分析认为这与东部地区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系统存在一定关系。东部地区经济较发达,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的增加对就业的促进作用较为明显。城镇化率的提升对就业反而产生负作用,一定程度上说明东部地区近年来劳动力大量涌入,劳动力市场趋近于饱和,就业机会相对减少。

第二,中部地区社会保障支出就业的促进作用略小于东部地区略高于全国水平,表明中部地区社会保障水平已经初具规模,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但与东部地区仍存在一点差距。此外,中部地区消费水平已逐渐成为拉动就业增长的主要动力,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对就业也能够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可见增加中部地区国民收入是“中部崛起”的重中之重。

第三,西部地区社会保障支出对就业的线性回归结果显示,提升社会保障支出反而对该地区的就业增长起到抑制作用,究其原因,可归结为西部地区虽然得到国家政策的长期支持,但由于自身经济基础较薄弱,短时间内还不能发生质的转变,部分制约了社会保障支出效能。消费水平和人力资本的作用较为显著而城镇化率影响较小,说明西部地区城市的吸纳能力依然不足,容易达到饱和。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资本总额的就业效应较小也可归结为经济底子薄。从以上结果不难看出,相对于中、东部地区,西部地区仍具备巨大的发展空间。

四、结论

文章引言部分从理论上分析了社会保障支出与就业增长之间的关系,二者关系相辅相成相互影响,既对立又统一。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能够保持社会稳定,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快速高效发展从而推动就业持续增长。较高的就业水平又能够增加财政收入,提高社会保障支出,从而改善社会保障水平。健全程度低的社会保障支出不仅不会对就业产生促进作用反而一定程度上抑制就业增长。文章实证部分利用我国2006~2012年各省市数据建立面板数据模型验证社会保障支出对就业的影响程度。分析得出,我国社会保障支出本身或是通过影响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资本、消费、人力资源水平、城镇化率等因素对就业产生作用。在全国层面,社会保障支出对劳动就业的总体影响是正向的促进作用,表明社会保障支出对就业的促进作用大于抑制作用。社会保障支出的就业效应存在地区差异性,东部地区和中部地区的社会保障支出和就业相关,且东部地区促进作用大于全国水平和中部地区,就业效应显著,西部地区的社会保障支出对就业产生了抑制作用,这与西部地区经济实力薄弱、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存在一定关系。模型检验结果与理论分析结果大体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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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社会保障论文范文8

关键词:社会保障;课程体系;优化

中图分类号:G64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3544(2008)04-0070-02

一、现行社会保障学科课程设置存在的主要问题

1.课程设置不能体现社会保障学科的特色。社会保障在许多国家的实践已经表明,它虽然受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但它也确有自己完整而严密的体系结构和特有规律,从而具备了相对独立发展的现实基础。由于它有自己特有的研究对象,使它同其他经济学、公共管理学既有一定的内在联系,又有明显的区别。例如,社会保障和财政学虽然同属于研究分配经济关系的科学,但两者所反映的经济关系是不同的。

2.师资力量薄弱。由于社会保障的研究在我国开展得比较晚,所以在师资方面,专业教师力量薄弱。由于专业师资力量的局限,许多高校社会保障专业的课程设置跟不上现实变化,存在内容老化、课程雷同的现象。

3.课程学时安排上,专业课学时所占比重偏小。我国高校一般都采用学分制。在大学一年级和二年级时,公共课和基础理论课所占学分比重较大;在三、四年级时,学生选择方向和专业,专业课学分比重增加。近年来由于高校扩招和就业压力增大, 在三年级的第二学期和四年级的第一学期,很多大学生忙于考研、考职业资格证以及找工作,四年级的第二学期要撰写毕业论文和实习等,加上社会保障专业的师资力量在各高校间不均衡,导致学生在有限的课时中学到的专业知识质量缩水。

二、优化社会保障课程体系的外部环境

1.建设一支高素质、科研能力强的社会保障专业师资队伍。建设社会保障师资队伍,提高师资整体教学能力和研究水平,其重要的手段就是加强师资培养。师资培养工作,应该建立师资培养计划,明确培养数量、知识领域或研究方向、主要课程,明确培养方式、时间安排。师资培养工作,还应有师资培养管理制度,尤其是激励制度,如鼓励教师“考研”或“考博”制度,鼓励教师积极从事科研工作、提高学术水平的奖励制度,鼓励教师加强教学改革、提高教学水平的制度等。对教师的培养方式应多种多样,不仅包括进修、访问等外部培养方式,还包括“以老带新”、公开课、新教师听课等内部培养方式,重点加强中青年教师团队建设。

2.建立学校和用人单位就业信息联系制度。要遵循市场需求原则设置课程,就必须了解劳动力市场对社会保障专业人才需求的发展动态,知道用人单位对于岗位的要求。而随着信息经济学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意识到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交易成本的增加,将其应用于招聘成本分析,由于应聘者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会导致“柠檬市场”的出现,即普通人才驱逐优秀人才。所以,招聘者也需要获得应聘者的信息,以降低交易成本。可以看出,学校和用人单位都有获得对方信息的动机,通过信息共享,可以实现帕累托改进。因此,学校和用人单位可以建立信息联系机制,为学生进一步就业打下良好的基础。

3.转变教学方法。在常规的教师讲授法基础上,应注重运用多媒体教学,采用启发式、讨论式、案例式、研究式等教学方法,以学生为中心,教师起组织者、指导者、帮助者和促进者的作用,利用情境、协作、会话等学习环境要素,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首创精神,最终使学生更有效地消化所学的知识并有所创新。

三、优化社会保障学科的课程内容

1.公共基础理论课程。学习公共基础理论知识有利于学生开阔视野,扩大知识面,并可以为学生在高年级根据社会需要和市场变化、个性特点副修其他专业创造条件。根据教育部规定,设立思想道德修养、大学体育、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思想概论、经济应用数学、大学英语、计算机应用、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政治经济学、法律基础等11门公共基础理论课。这11门公共基础理论课应集中分布在大学一、二年级,分四个学期安排,与其他专业一样使用同一教学平台。

2.专业基础理论课程。考虑到各国社会保障的实践以及社会保障研究所涉及的联系密切的学科,社会保障专业基础理论课程应主要涵盖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参考这三类学科的主干课程,社会保障专业基础课程应主要包括:西方经济学、管理学、财政学、人口学、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金融学、保险学、公共管理学、社会学、统计学、社会保障概论等12门课。这12门课程也应主要在大学一、二年级时开设。

3.主干专业课程。本着突出社会保障的学科性质,与社会需求相符合的原则, 社会保障主干专业课程应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与管理、员工福利与企业年金、社会统计软件、劳动经济学、社会保障法、保险精算、社会福利与社会救助、社会保障制度国际比较、社会调查方法、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等11门课程。根据大学三年级分专业、选方向的实际,应集中在大三和大四上学期开设。

4.特色专业课程。为适应用人单位的需求,增强学生的实际业务操作能力,可以开设专业软件课程,讲授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单机版软件、 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网络版软件、劳动人事管理软件、劳动合同管理软件、社会保险统计软件、人力素质测评软件、档案管理软件等多种专业应用软件。特色专业课程应集中在大三和大四上学期进行。

5.建立规范化的社会调查制度。社会科学类专业应积极参与社会调查,了解经济、社会的实际问题,搜集专业素材,充实科研资料。通过学生亲身参与、组织社会调查,能够锻炼学生的能力,磨砺学生的毅力,发现专业领域内的新问题,启发科研思路。鼓励学生申报学校假期社会实践项目,进行社会调研。

6.社会保障模拟试验课程。通过开设社会保障模拟试验课程,可以检查学生社会保障专业知识的学习情况,检查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使学生走上工作岗位后能得心应手。社会保障模拟实验教学包括了社会保障管理的全部技能,即从个人社会保障登记建卡到数据整理分析,从日常社会保障核算到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营运监管,涉及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项目,涉及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救助项目,涉及军人优待、死亡抚恤、伤残抚恤等社会优抚项目。此外,还涉及集体福利和社会福利生产等社会福利项目,是对所学社会保障知识的综合检验和全面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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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社会保障论文范文9

今天,来自劳动保障系统内外的专家、学者聚会一堂,共商劳动保障学会工作大计,选举产生学会会长,这是我市劳动保障工作中的一件大事,是加强学会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团结和动员广大理论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所有关心劳动保障事业的有识之士,为推进我市劳动保障事业的持续、协调、健康发展而共同奋斗的一次重要会议。受×××同志委托,我代表市劳动保障局党组,向大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向出会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界朋友表示衷心的感谢!向新当选为学会会长的廖宗元同志和受到表彰的先进单位会员、学会工作积极分子、优秀论文获奖作者表示衷心的祝贺!

20年,市劳动保障学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团结和动员学会会员和广大劳动保障理论工作者,紧紧围绕局党组提出的总体思路和重点工作,积极开展学术交流,不断拓展研究领域,在扩大就业与再就业、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协调劳动关系、深化工资制度改革等方面广泛开展专题学术研讨活动,取得了显著成绩,为推动我市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完善劳动保障制度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刚才,××会长总结回顾20年的工作情况,对今年的任务做了部署,××集团的×××同志也作了很好的发言。下面,我就做好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学会工作再谈几点意见。

一、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为劳动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切实有力的保证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劳动保障事业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以人为本理念的实现和人的全面发展。对学会而言,加强对劳动保障改革实践问题的研究,不断实现理论的突破和创新,为推进劳动保障制度改革提供理论保证和政策支撑,就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就业是人的生存之本,也是人的发展之本,学会要针对长期实行的城乡二元制经济社会结构,研究解决农村劳动力转移问题,努力实现城乡劳动力统筹。在社会保障方面,要认真研究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的政策和措施,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除此之外,还应研究深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维护职工合法劳动收入权利。研究解决这些问题,既为劳动保障科研工作者提供了广阔的舞台,也为劳动保障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证。

二、充分发挥学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把广大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更好地团结起来

学会的历史使命就是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劳动保障学会要提供学术交流平台,让广大会员和理论研究爱好者在平等、自由的学术氛围中进行学术思想、学术观点的交流、碰撞,集思广益,群策群力,更好地为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服务。学会要坚持以人为本,满腔热忱地为理论研究工作者提供服务,定期召开座谈会,了解他们的想法,反映他们的要求,提高学会的凝聚力。同时,要联系实际,注重研究成果的转化,既站在理论的前沿,又站在实践的前沿。

三、充分发挥学会与学术界广泛联系的作用,努力在开展学术交流、促进理论创新方面取得新进展

学术贵在创新,创新重在交流,要坚持开门办学会,加强同其他学术团体包括市内外学术界的交流和联系。要认真组织开展高质量、高水平的学术交流活动,促进理论创新和学科发展。学会要发挥门类齐全、人才荟萃、联系广泛的优势,联合其他学术团体的专家学者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对劳动保障改革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战略性、全局性、前瞻性的意见和建议。

四、充分发挥学会参与科普工作的作用,努力在宣传劳动保障政策方面作出新成绩

科普工作长期以来是学会工作的薄弱环节。关键问题是我们一直没有探索出搞好学会科普工作的有效形式。要充分发挥各专委会的作用,进一步调动和开拓学会组织参与科普工作的积极性和有效途径;要结合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活动和《××劳动保障》杂志的编印发行,普及和宣传劳动保障知识和基本政策。

劳动与社会保障论文范文10

今天,来自劳动保障系统内外的专家、学者聚会一堂,共商劳动保障学会工作大计,选举产生学会会长,这是我市劳动保障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全国公务员公同的天地是加强学会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团结和动员广大理论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所有关心劳动保障事业的有识之士,为推进我市劳动保障事业的持续、协调、健康发展而共同奋斗的一次重要会议。受×××同志委托,我代表市劳动保障局党组,向大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向出会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界朋友表示衷心的感谢!向新当选为学会会长的廖宗元同志和受到表彰的先进单位会员、学会工作积极分子、优秀论文获奖作者表示衷心的祝贺!

2005年,市劳动保障学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团结和动员学会会员和广大劳动保障理论工作者,紧紧围绕局党组提出的总体思路和重点工作,积极开展学术交流,不断拓展研究领域,在扩大就业与再就业、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协调劳动关系、深化工资制度改革等方面广泛开展专题学术研讨活动,取得了显著成绩,为推动我市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完善劳动保障制度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刚才,××会长总结回顾2004年的工作情况,对今年的任务做了部署,××集团的×××同志也作了很好的发言。下面,我就做好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学会工作再谈几点意见。

一、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为劳动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切实有力的保证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劳动保障事业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以人为本理念的实现和人的全面发展。对学会而言,加强对劳动保障改革实践问题的研究,不断实现理论的突破和创新,为推进劳动保障制度改革提供理论保证和政策支撑,就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就业是人的生存之本,也是人的发展之本,学会要针对长期实行的城乡二元制经济社会结构,研究解决农村劳动力转移问题,努力实现城乡劳动力统筹。在社会保障方面,要认真研究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的政策和措施,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除此之外,还应研究深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维护职工合法劳动收入权利。研究解决这些问题,既为劳动保障科研工作者提供了广阔的舞台,也为劳动保障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证。

二、充分发挥学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把广大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更好地团结起来

学会的历史使命就是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劳动保障学会要提供学术交流平台,让广大会员和理论研究爱好者在平等、自由的学术氛围中进行学术思想、学术观点的交流、碰撞,集思广益,群策群力,更好地为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服务。学会要坚持以人为本,满腔热忱地为理论研究工作者提供服务,定期召开座谈会,了解他们的想法,反映他们的要求,提高学会的凝聚力。同时,要联系实际,注重研究成果的转化,既站在理论的前沿,又站在实践的前沿。

三、充分发挥学会与学术界广泛联系的作用,努力在开展学术交流、促进理论创新方面取得新进展

学术贵在创新,创新重在交流,要坚持开门办学会,加强同其他学术团体包括市内外学术界的交流和联系。要认真组织开展高质量、高水平的学术交流活动,促进理论创新和学科发展。学会要发挥门类齐全、人才荟萃、联系广泛的优势,联合其他学术团体的专家学者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对劳动保障改革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战略性、全局性、前瞻性的意见和建议。

四、充分发挥学会参与科普工作的作用,努力在宣传劳动保障政策方面作出新成绩

科普工作长期以来是学会工作的薄弱环节。关键问题是我们一直没有探索出搞好学会科普工作的有效形式。要充分发挥各专委会的作用,进一步调动和开拓学会组织参与科普工作的积极性和有效途径;要结合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活动和《××劳动保障》杂志的编印发行,普及和宣传劳动保障知识和基本政策。

劳动与社会保障论文范文11

一、主要学习内容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基本学习内容,重点学好改革开放以来党的一系列创新理论,特别是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社会主义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总书记提出加强党员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社会主义荣辱观、“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八种优良作风的精神实质,认真学习党建理论与党规党法。具体的学习内容是:《文选》、社会主义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荣辱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同志关于党员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论述,党的章程和党的规章制度,即将召开的党的十七大和省委九次党代会议精神。

二、具体学习安排

全年政治理论学习共分5个单元。第一单元以《文选》为基本学习内容。重点学习和深刻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增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学习《文选》,要把一至三卷作为一个整体来把握,必须发扬刻苦专研的精神,花大力气研读原著,做到真学、常学、深学,勤于思考,善于运用,真正学通弄懂。要把学习同志的著作同学习马列著作、著作、邓小平著作结合起来,同学习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党的重要文献结合起来,同学习党的十六大以来我们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提出的以人为本、实现科学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建设创新型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等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结合起来。努力做到认识上有新提高、运用上有新收获。

第二单元重点学习社会主义科学发展观。学习同志关于社会主义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论述,准确把握学习重点和理论精髓,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深刻认识科学发展观的时代背景,进一步明确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是新世纪新阶段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深刻认识科学发展观的指导意义,进一步明确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是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方针;深刻认识科学发展观的理论基础,进一步明确科学发展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关系;深刻认识科学发展观的丰富内涵,进一步明确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本质要求;要把学习科学发展观与学习劳动保障工作理论与业务知识结合起来,深刻认识我省劳动保障工作所处的发展阶段、发展背景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紧密联系“*”规划实际,把学习科学发展观作为推动我省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主线,贯穿于各项工作任务的全过程,为推动全省劳动保障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思想保障。

第三单元学习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学书记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认真学理关于“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重要论述。充分认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把握《决定》精神实质,深刻认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工作重点,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基本条件,把建设和谐文化作为重要任务,把加强社会管理作为必然要求,把加强党的领导作为政治保证,努力使全厅党员干部的思想观念、工作方式更加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要把学习《决定》与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紧密结合起来,与学习《文选》紧密结合起来,与学习十六大以来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的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紧密结合起来,与学习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结合起来,融会贯通,加深理解,准确把握《决定》提出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思路、新举措,加深理解,准确把握《决定》对劳动保障工作提出的要求。把《决定》对劳动保障工作提出的原则要求细化为具体的制度和措施,把《决定》明确的努力方向转变为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努力推动全省劳动保障工作不断创新发展,切实把党中央的《决定》精神贯彻落实到实际工作当中。

第四单元重点学习党建理论、党员领导干部作风建设规定和社会主义荣辱观。认真学习、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党建理论;认真学书记在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深刻领会总书记提出加强党员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社会主义荣辱观、“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八种优良作风的精神实质。深刻认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把学习和党的各项规章制度,学习同志关于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和践行“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与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防体系相结合,把“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八种优良作风和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教育党员干部正确对待权力、利益和荣誉,培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切实增强广大党员干部廉洁自律、依法行政、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意识,不仅在本职工作岗位上贯彻党的宗旨,当好人民的公仆,而且在社会生活中严格自律、严格要求,做“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八种优良作风的实践者,建立起以亲民、规范、信用、协商、服务为特征的现代服务型政府,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强化服务意识,增强服务本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为民服务、为民办实事上,在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上想办法、下功夫,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用自己的实际行动维护和树立党和政府的威信和形象。

第五单元学习党的十七大和省委九次党代会议精神。党的十七大和省委九次党代会召开后,及时组织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把全厅党员干部的思想统一到十七大和省委九次党代会议精神上来。学习党的十七大和省委九次党代会议精神要与学习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精神结合起来,同学习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各项重大决策、决定结合起来。对学习党的十七大和省委九次党代会议精神将在“两会”结束时再作出具体安排。

三、学习要求

(一)加强领导,纳入日程,把政治理论学习抓紧抓实,不走过场。各支部(党委)对政治理论学习要高度重视,把政治理论学习当做重要的政治任务,纳入工作日程。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处室、本单位政治理论学习计划或方案,对政治理论学习作出具体安排。在学习计划或方案中,学习内容和学习时间要具体,工作责任和保证措施要明确。各处室和各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对政治理论学习要率先垂范,真正地负起责任,做政治理论学习的表率和模范。政治理论学习要与完成劳动保障各项工作任务结合起来,以学习带工作,以工作促学习,正确处理“干与学”、“学与用”的关系,解决好以干带学、浅尝辄止、学而不用的问题,做到理论联系实际,不走过场。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政治理论学习计划或方案,要形成书面材料于3月30日前报厅直属机关党委。

劳动与社会保障论文范文12

[关键词]共享经济;网约工;劳动关系;工伤保险;职业伤害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共享经济、平台经济迅猛发展,大量“网约工”应运而生,以网约车司机、外卖骑手、代驾人员等为代表的新业态从业者群体不断壮大,平台经济行业已成为解决就业问题的最佳选择之一。而较之于传统行业劳动者,互联网平台就业者则面临着较高的职业伤害风险。2020年12月,饿了么骑手韩某伟送餐途中猝死,最初仅获平台2000元补偿。在遭到网友的口诛笔伐后,2021年1月8日,饿了么对外做出回应:本周内60万抚恤金将交给家属。这一案件是整个互联网平台的缩影,外卖骑手为了增加订单量,出于经济效益的考量会罔顾交通规则,疲于奔命,这也是外卖人员频繁发生职业伤害的主要原因。外卖员猝死的案例背后,折射出互联网平台用工本身的潜在风险,与传统行业相比,其准入门槛较低,且平台没有相应的职业培训义务,这导致了互联网平台用工职业风险居高不下的同时,又缺乏一定的安全保障。而互联网平台与就业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定性存在争议,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莫衷一是。因此当“网约工”遭受职业伤害时,当下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互联网平台就业者予以精准保护,而如何认定网约工与平台间的法律关系,如何应对职业伤害风险都是互联网平台用工模式下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一)互联网平台用工关系难以纳入劳动关系范畴

劳动关系的概念与构成要件是劳动法理论与制度的逻辑前提,鉴于我国还没有统一的关于互联网平台用工法律关系认定的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对于互联网平台用工法律关系的认定,应当通过对比互联网平台用工与传统用工的异同点来合理界定其法律地位。理论界对互联网平台用工的法律关系认定众说纷纭。有学者认为,传统劳动关系概念和判定标准的包容性极强,通过合理解释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互联网平台用工关系仍在传统劳动关系的适用范围之内。持反对观点的学者则认为,新型用工劳动关系与现有的劳动法律关系存在本质区别,新型用工模式下用人单位包含平台企业和实际雇佣方两个主体,互联网平台用工的法律关系中劳动者、互联网平台和雇佣方三方关系的实质已然分化了用人单位的功能。而民事合同关系中劳务关系也不存在互联网平台用工法律关系的适用空间,其认为传统劳动法体系与现有的民法体系,都无法规制互联网平台用工法律关系。实务界对互联网平台用工法律关系的界定,由于尚无针对性的立法规制,因此法院仍以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第一条为判断标准,以传统劳动关系认定理论来界定互联网平台用工的法律性质,将从属性作为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标准。在此种分工模式中,由用人单位承担用工风险责任,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可惜的是,该文件法律位阶较低,尚不能作为司法裁判的依据,进而导致了实务案例判决结果的大相径庭。在2016年张勇诉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法院认为:“原告以兼职身份担任代驾司机,工作时间灵活,其是否提供、何时提供代驾服务均由其本人决定,原、被告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与之相反的是,在2016年广州怀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林某劳动争议上诉案中,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怀某公司、林某签订的《司机劳动合同》中的合同名称、依据的法律法规、权利义务等内容,可以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除双方签订的《司机劳动合同》以外,怀某公司、林某之间的情形亦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确认劳动关系的规定。”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因此,对于互联网平台用工能否纳入现行劳动关系范畴,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尚存在较大争议,但是这一理论障碍并不是解决互联网平台就业者职业伤害问题的必要前提,因此不可因噎废食,进而我们尚需直面网约工平台用工的职业伤害问题。

(二)互联网平台用工职业伤害难以用工伤保险制度来保障

在现实中,互联网平台与劳动者之间雇佣关系不明确,一方面平台出于利益考量为了减轻责任,会声称其与网约工之间是合作关系,另一方面网约工工作形式多样,可以是全职也可以是兼职,而在劳动关系之下一名员工只能缴纳一份社保,因此网约工为了能够身兼数职赚取更多报酬,往往也不愿意承认其与平台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互联网平台用工关系能否纳入现有的劳动关系范畴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尚存在较大争议,因而从现有制度中很难将其以工伤保险制度加以保障。而平台的就业环境决定了平台就业者风险的高发性,其一旦遭受职业伤害,对互联网从业者及其家庭来说,将会陷入维权无门的境地,从而引发更大的社会矛盾,因此,解决互联网从业者的职业伤害问题刻不容缓。

二、工伤保险制度的合理性分析

(一)工伤保险与社会保障

国家是由无数的个体联合而成的,而作为个体的每个人都要面临着生老病死,个体的健康是国家健康的必要前提,当个体不健康时,国家作为主体需要为不健康的个体提供必要保障,这是社会保障的理论基础。社会的发展与风险是相互依存的。具体而言,风险的承担会划分到作为社会成员的每个个体之上。这种风险的降临具有不确定性,从而导致个体间的利益失衡,而利益失衡则会导致社会群体之间的矛盾愈演愈烈,而化解社会风险则需要做到利益均衡,对应的举措就是要建立公平分配机制,而落实到劳动法领域中,社会保险就是这样一种公平分配的制度。作为社会保险制度重要组成的工伤保险就是专门保障职业伤害风险的一项制度。现代职业伤害风险制度秉持保险机制与社会保护理念,工伤保险的任务不仅仅在于基于雇主责任能力的局限性而进行工伤赔偿,其作为社会保险的一员,根本要求在于保障劳动者的工作安全与健康,以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

(二)社会保险应与劳动关系

笔者认为解决社会保险与劳动关系是否应当相互依存的关键在于厘清社会风险之概念,风险是工业社会的产物,它与社会发展跬步不离。而社会风险则是一种可能引发社会危机的导火索,在一些情况下,现代社会风险的产生很大一部分源于个体行为的不确定性,而防范社会风险需要平衡个体利益。社会发展总是伴随着社会风险,而风险的承担最终会落实到具体的个体之中。不论是处于劳动关系之下还是非劳动关系之下,在劳动者遭受职业伤害时,都应该由工伤保险所保护。因为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一种,设立目的就在于分散社会风险,而职业伤害业已成为现代劳动特质下的必然风险,这也是人类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经过了一系列思考后形成的理性选择,受益者既是个体也是社会,因而对于风险后果也应当由社会承担。因此,职业伤害纳入社会保险的范畴已成为不言自明之理,而不应与传统的劳动关系认定相挂钩。

三、网约工职业伤害应纳入工伤保险制度范畴的依据

(一)国外的立法经验

法国的劳动法对于劳动者分类采取二分法,将其分为雇员与独立劳动者,其劳动法旨在规制雇员与雇主之间的关系。若认定互联网从业者与平台之间存在雇佣劳动关系,即互联网平台从业者被认定为雇员,则雇员被纳入工伤保险的范畴自不待言,反之则由互联网平台从业者自行承担风险。此种分类方式下对于互联网从业者的职业伤害保障尤显不足。相比于法国严守雇员与独立劳动者的二分法,早在互联网经济平台崭露头角之前,数个欧盟成员国就已引入三分法,在雇员与独立劳动者之间设立了“类雇员”这一处于中间地带的劳动者种类。三分法框架之下,类雇员的职业伤害也由工伤保险予以救济。

(二)我国实践状况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