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08 10:23:5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法律的基本常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我国高职法制教育中的现有教育理念
1995年11月28日,国家教委、中央综合治理办公室、司法部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见》中要求:“学校法制教育的任务,是通过向学生传授必要的法律基本常识和基础理论知识,使学生对社会主义法制制度有初步的了解和认识,增强法律意识,自觉地遵纪守法。”2003年2月,教育部对普通高等学校“两课”教学基本要求进行了修订。其中,对《法律基础》课的基本要求是:使大学生了解法学的基本观点,掌握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内容,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2005年2月,、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合二为一。3月出台的《实施方案》强调,“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主要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帮助学生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提高思想道德素质,解决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2010年,国家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纳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之中。在进行《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制精神》(第七章),教学时务必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读本的内容进行教学。
(二)我国现有法制教育理念问题分析
从以上的文件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大学生法制教育目标体现在三个方面:在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教育方面,要求了解法学的基本观点,了解和认识社会主义法制制度,掌握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在法律知识教育方面,要求掌握必要的法律基本常识和基础理论知识;在法律技能方面,能够利用所学的法律知识解决成长中的一些实际问题。从我国高校的法制教育目标上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制教育目标侧重于法律知识普及教育。1995年的法制教育目标定位在了解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2003年的法制教育目标定位中增加了提高法律素质。虽然提出了这样的目标,但是却没有提供如何实现这个目标的途径。2005年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合二为一,要求该课程帮助学生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提高思想道德素质,解决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虽然在观念上要求将思想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相结合,但是在实际的法制教学过程中,授课教师仍然会讲完前面的六章思想道德教育课之后,再单独讲授相关的法律知识课,依据现有的教学内容安排,根本不能通过讲授法律基础知识实现提高法律素质的法制教育目标。所谓法律素养就是指一个人认识以及运用法律的能力,其内容主要涉及个人或群体对法律知识的掌握水平、自身法律素养的高低以及对法律的信[1]仰程度等。由于相关课程和学时的限制,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停留在一种较为浅显的层面,因而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尚处于对法律本质认识的启蒙状态,法律知识尚未转化为法律素养,相当多的大学生法律观念与[2]行为存在脱节现象。
二、科学人文主义视野下对法制教育的要求
(一)科学人文主义的内涵
科学主义的主要思想可概括为:认定真正的科学知识只有一种,即自然科学。自然科学是最权威的世界观,也是人类最重要的知识,其高于一切其他类的对生活的诠释。只有自然科学的方法才能富有成效地用来获取知识,将它引入包括哲学、人文学科和社会科学在内的一切研究领域,才能摒弃它们的非科学形态。人文主义的核心含义,就是把人上升到一切事物和过程、政治法律制度、社会生活和意识形态的中心位置,从人的视角去观察世界和宇宙、评价行为和事件的意义、安排社会关系和秩序。这种以人为中心的视角和态度,意味着重视人的价值,承认人的优越性,主张人的独立性,强调[3]人的创造能力。“人文”与“科学”并列,与西方近代分科之学的出现和发展有关。伴随科学与技术的勃兴和迅猛发展,人类社会传统的文化格局发生了重大改变,尤其通过科学与工业革命不断推波助澜,甚至形成了科学与人文之间所谓的“两种文化”的分裂。唯人文主义和唯科学主义是现代性的基本组成部分,但两者的分隔也有渐行渐远之势。科学人文试图重新发现科学与人文的内在融通,增进科学与人文的互补互用,让科学更加昌明,让人文之光更[4]加夺目。
(二)科学人文主义对法制教育的基本要求
现代社会使人在工具理性和技术统治面前常感无力,物质的丰富和精神的幸福之间往往容易失衡。因为人是有情感的,而不仅仅有理性,理性是冷酷的,而情感是温热的。只有重塑价值理性,高扬人性尊严,个人与社会才能够和谐发展。我国不少大学生违法犯罪并不是因为欠缺法律知识,相反有不少大学生法律知识很丰富但却常常规避法律、甚至违法犯罪。根本原因在于这些大学生还没有真正领悟到法律的价值,对法律并没有形成信仰,我们的高校法制教育没有能够很好地实现对大学生的法治价值的塑造。法治国家的基石是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大学生是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重要力量,通过向大学生传播法律信仰,使之学习法律知识,参加法律实践,增强对法律的了解和认同,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这对于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至关重要。
三、科学人文主义视野下法制教育理念的重塑
(一)科学法律知识教育与人文法律信仰培育过程的统一
自由、安全、平等诸价值,植根于人性的个人主义成份之中。人性的共有成分根植于对个人的这样一些认识,即完全依靠他个人的努力,他是无力实现他所珍视的那些价值的,他需要其他人充分意识到他对自由、安全、平等的欲求。个人之所以接受公益观念,我们可以从上述认识中寻到原因。我们不能说这种认识完全是教育和经验的结果,也不[5]能说它完全是诸种环境因素的结果。所以,我们在高职法制教育中不能总是以社会法治环境差为由,而放弃对大学生法制教育的追求,因为教育的因素在法治发展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法律基础部分占学时的三分之一,仅10课时左右。短短的教学课时,根本无法完成大学生法律知识普及教育的目标,更不可能实现法律素质培养的重任。只有通过法律基础课、专业法律课、法律选修课多层次、系统的法律知识教育与法律至上价值培养过程,学生才能从知识方面获得足够的科学理性材料,从时间上提供足够的吸收内化过程,从情感上认同法律至上的价值观念。
(二)科学人文主义对法制教育文化氛围的培育要求
美国著名心理学家马斯洛和罗杰斯等人强调学生在教育中的主体地位,要重视学生的主体性,以学生为本。他们认为在教育过程中,要充分认识学生的个性以及需求,积极采取有利于学生吸收并消化教育内容的教学方式,使学生提高对教育课程的兴趣,从内心接受法制教育,并认同法制教育内容,从而以法律规范作为自身的行为准则,达到良[6]好的法制教育目的。美国大学法制教育侧重于理论分析和研讨,重点从社会背景中去分析美国的法律和制度,把法制教育同介绍美国社会特点、分析美国社会制度、介绍议会、内阁、法院的构成结合起来,以进一步强[7]化学生对美国社会政治制度的认同感。我国高职院校法制教育应重视法制文化氛围的培养。学校应主动加强与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等单位或组织联系,建立校外法制教育基地,通过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参观监狱,邀请法律界人士进校举办讲座,播放法制教育电影和专题广播,组织法律知识竞赛,或模拟法庭,开设法制宣传园地,组织灵活多样的实践教学活动。利用学校和院系的宣传栏开展专题板报活动,内容可以是法律知识宣传,也可以是法制案例讨论。通过多种途径,教育学生树立法律至上价值理念。
(三)科学人文主义对法制教育系统性的要求
学习了一个学期的《经济法》,收获颇多。以前总是觉得自己好像还挺懂法的,因为在家的时候,我们一家子每天中午都会准时收看中央一台的《今日说法》,那时候觉得自己可能还是比同学们多懂一些法吧,毕竟这么多年的电视也没白看吧。自从系统的学习了法律后,才知道以前懂的那些真的只是凤毛菱角。
翻开书的第一章,经济法基本原理。在这章,主要介绍了一些必须掌握的法学基础知识和经济法基本常识。这给我们入门起了一个很大作用。
通过自学这一章,我懂得了很多。法律在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的不同说法,有称什么律的,比如说明朝的明律、唐朝的唐律,还有宋代称的“刑统”、元朝的“典章”。叫法不同,但初衷大体一致,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安全利益。还有法的特征、法的分类,这些都是法的基本知识。我觉得收获最大的就是,了解了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调解仲裁、民事诉讼。以前看电视,很多案件法院都希望当事人自行调节以后,双方达不成一致的时候,再请求上诉。原来想的简单,其实还有很多类型的案件是不适用于《仲裁法》的,劳动争议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应有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经济法基本原理还只是个开始,而后面的企业法、公司法、破产法等等,老师通过多年的教学实践和积累的经验,在讲解中穿插引用了许多生动的关于经济法不同方面的案例,让我们在听的同时,“看到了”许多真实的纠纷实况,我们学得津津有味,真切的感受到了经济法对维护社会的正常稳定所起到的贡献,也了解并体会了法律究竟是如何最大限度的维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我觉得对我而言帮助最大的是第三章公司法。我其实原来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并不了解,总感觉这些东西离自己还很遥远,其实再过个两三年就得接触,所以学习完这一章还是收获很多的。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顾名思义,前者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来承担责任,后者是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没有说像普通合伙企业那样,出事了,大家一起无限连带责任。学到这,让我想到了另外一门课程中级财务会计,彻底明白了为什么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人增加资本,贷的是实收资本,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人增加资本,贷的是股本。其实在专业知识领域,很多内容是相通的。
还有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在学习这之前,我一直以为董事长就是及权利与地位于一身的公司老大,其实他也受很多因素的限制。他也必须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做事,公司较为重要的事情,必须通过股东会的决策。老师上课还开玩笑道,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没有规定,你们现在就可以拿一块钱去注册个公司,当个领头羊。其实想想,这个课程还是蛮好玩的,用处很大。
为什么要学习经济法?这个问题一直从拿起这本书到期末结束,我想现在我能给自己一个满意的答复。
从社会层面来看,我国现处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阶段,经济发展对国家、对个人而言都是至关重要的。现阶段我国颁布和施行了大量重要的经济法法律,国家在努力做好普法工作,树立以及强化我们公民的相关经济法律意识,让人们在经济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都寻求经济法律的保护,国家在一步一步的完善经济法。
对我们大学生而言,经济法律知识是大学生必备素质之一,我们可以通过它,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在以后的日常生活、工作岗位中,可以合理的运用它来正确的处理市场经济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问题。我们是审计专业,如果专业对口的去找工作,以后从事的职业都跟钱有关。而每当涉及到利益一方面的时候,人们往往可能因为一些过多的贪婪欲而造成一些大的小的后果,所以学校给我们的必修课里添加一门法律课程,我觉得这是非常有必要的。没说你非得等到触犯法律那天才有用,知法、懂法、守法这都是即将作为一名会计人员所必备的,还有学法也是至关重要的。
深入学习《经济法》的部分法律,越来越让我感受到了法律的严谨性、重要性。在以后的学习、工作的日子里,虽然已经结束了这一门课,但是我希望自己能够去了解去学习身边的一些法律知识,合理的去运用法律知识。
一、树立统一的裁判司法理念的重要性
1.我国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的客观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生活方式和社会观念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最突出和明显的社会变化莫过于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变,并由此带动了社会各方面的变革,诸如政治体制的改革、社会观念的转换、生活方式的改变。这要求法官裁判的司法理念必须不断完善和调整,使自己的裁判维护和促进社会的发展。
2.成文法固有的滞后性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但成文法一经公布便揭开了该法局限性问题的序幕,主要体现在其滞后性、不周延性和模糊性,通过完善成文法只能在程度上减弱而难以完全克服。因为任何实体法的制定都不可能包罗万象,涵盖一切法律关系,更何况我国的成文法在立法上都以原则性规定为主,这无疑进一步加剧了法官裁判任意性的可能。树立统一的司法理念,有助于弥补成文法带来的漏洞,保持裁判的统一性。
3.法官队伍素质差异性的要求
我国的法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这是历年来法官选任制度不规范所决定的,主要表现为法官的经历不同、文化素质不同、接受法律教育程度的不同。这导致法官的司法理念大不相同,直接反映在法官对案件证据认定、案情判断和最后裁判的不同。不容忽视的是,我国城市和乡村、东部和西部的法官整体素质差异更大。
二、树立怎样的裁判司法理念
1.依法裁判,克服片面的机械唯物主义的思想
法官依法裁判,要求法官准确、全面地理解和适用法律,以作出公正、公平的判决,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必须克服机械唯物主义的思想。法官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必须全面,把握法律的精神,避免机械地运用法律。有这样一起案例,甲从乙房产公司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交付房屋以后,甲发现该房屋有一间四周都没有门,遂起诉乙房产公司要求为其开一扇门,并赔偿损失。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没有约定乙一定要在讼争的房间开一扇门,乙并没有违反合同义务,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该案法官虽考虑了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但他没有从房屋买卖合同的本身去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运用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准确地处理该案。因为一般房屋买卖合同,每一间房屋都应当有门供住户进出,这是一个基本常识,无需在合同中约定。除非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该间房屋无需开门。最高法院副院长说得好:“将法律规范适用于处理具体的案件,并不是一个死板、机械的过程,而是一项创造性的活动。”如果法官未能从法律精神的基本要求出发,片面地、机械地适用法律,必然导致裁判的错误。
2.合情合理,不能超越时空的概念
许多法官都有这样的经历:有些判决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脚的,但自己感觉不尽合理。出现法律和情理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其内在的原因在于法律滞后于社会发展。如果法官机械地运用法律来处理当前的案件,就可能出现合法但不尽合理的现象。这就要求法官在具体适用法律时,本着贯彻法的价值精神,使得实施法律的结果符合情理。有这样一个案例,王某为结婚购置一套新房,由某装修公司为其装修,一个油漆工吊死在新房内。王某诉至法院称,事发后自己经常作噩梦,不敢去刚装修的新房;其女友亦称坚决不能在死过人的房间内结婚。因此,要求装修公司购入该房,赔偿其相应质量房屋一套,或支付相应的价款。法院判决认为,油漆工在进行装修时吊死在新房内,房屋的居住使用功能并未受到任何损害,装修质量也符合要求,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当时之所以如此判决,是认为王某受封建迷信思想的影响,支持其诉请有赞同封建迷信之嫌。笔者认为,该案之所以被大多数人认为不合理,就是因为法官的裁判犯了超越时间、空间的错误。每一个案件的发生都有其特定的时间和地点,当事人的诉请是否合理,当然首先看法律的规定。当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时,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结合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等因素来综合考虑。我们应当用社会的一种普遍观念来约束当事人,因为法律所维护的也是一种符合社会情理的秩序。西方有一句著名的法谚:“法律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3.加强学习,正确理解和阐释法律的精神
关键词: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纠纷;区别
一、合同不成立与合同无效的区别
从字面上来看,合同不成立与合同无效都是指合同是作废的,但是这二者之间有很大的不同,首先如果一份合同是不成立的就是说这一份合同在我国合同法上是不被认可的,也就是没有法律效应,但是无效合同大体就是指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或者是与具体的法律规定相违背的合同,最终对于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是不能发生的合同。无效合同在法律层面上来讲是被阻止订立的,即使订立无效合同也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证,因为它不受法律的认可,进而也就不能对当事人产生任何的法律层面上的约束,究其本质,无效合同就是一份不符合我国国家法律的合同。但是不成立合同与无效合同所强调的内容是不一样的,不成立合同强调的是合同的具体程序和具体的合同内容不合法,但是无效合同强调的是合同的实体内容是不受法律认可的。下面我们从几个大的层面对合同不成立与合同无效进行细致的阐述:
(一)合同不成立与合同无效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同
合同不成立与合同无效这两者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不一样的,首先我们来讲不成立合同,不成立合同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具体关系是约定关系,即使在合同层次上双方当事人没有形成一定的法律关系,但是他们相互之间会有一些具体的义务关系和权利关系。因为在双方当事人在开始制定相关的合同时都带有一些具体的目的,因此在制定和同前,双方当事人必须要协商进行,而双方签订合同的初衷必须是合理的善意的可行的,双方必须相互协调,做到相互通知对方的义务,必须根据具体的交易管理惯例来进行处理。但是无效的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已经将具体的合同程序走完了,也就是说当事双方已经形成了具体的合同层面上的关系,但是他们所签订的合同在我国法律上是被禁止签订的,从本质上来讲,这个合同不会受到国家法律的任何保护和承认,也就是没有任何的法律约束力。
(二)合同不成立与合同无效所形成的具体原因不同
不成立的合同和无效的合同,这两者所形成的具体原因是不同的,我们从合同的具体概念也能大体看出,不成立的合同形成的原因主要是对于合同的主要条款没有具备,需要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合同需要表达的意思不统一,再者就是合同在具体的合同形式上不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而无效合同产生的具体原因有首先是合同在本身的主体上是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也就是双方当事人不具备自己签订合同的能力,然后就是双方当事人或者一方所表现的要求不真实可靠,再者就是合同在一些具体内容上是不合法的,也就是违反了国家的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合同不成立与合同无效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不同
合同不成立与合同无效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不同,虽然不成立的合同和无效的合同都是在相关具体的合同的签订中所产生的,但是这二者所引发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前面我们知道,双方签订的合同如果是不成立的那么这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层面上没有具体的合同关系,也就是双方当事人不受任何的法律条款的限制。但是合同的无效就是具体的指出了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废弃的,是没有任何法律保护的,当所签订的合同被判定为无效合同,合同双发当事人就必须停止所签订合同上要求履行的一切行为,不允许当事人对相关合同的内容进行协调商议后再接着进行履行,同时还会造成将合同引发的财产送回,相应的对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将非法所得的财产进行追缴等非常严重的法律后果。
(四)合同不成立与合同无效二者的保护性不同
合同不成立与合同无效二者的保护性不同实际生活当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对于订立合同的基本常识的缺乏或者粗心等等原因,有些具体的非常重要的条款没有在合同中体现或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比较模糊,最终导致合同难以正常履行,如果把这样的合同全都认定为是不成立的合同,那么必定会对双方的当事人的具体权益造成严重的威胁,同时对于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也是极其不利的,所以《合同法》就完善了这一点,对于不成立的合同在确认了具体的重要的条款是不存在的或者是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比较模糊的,当然在签订的合同没有生效之前是可以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更改增添条款使得合同成立;但是对于无效的合同,在法律上是得不到任何保护的,一旦合同无效法律就会宣布合同永远失效,绝对不能履行,如果继续履行无效合同会对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非常大的损失。
二、结语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知道了合同的无效和合同的不成立之间的关系,所以在理论层面上将两者有机的区分开来,可以使得我国在立法层面更加的完善具体,在实践应用时,在出现合同纠纷时能够合理的解决纠纷。因此,我们必须将合同的无效和合同不成立认真区分开来,防止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承诺两年半不降价但仅过113天就降价8000元——北京现代对其旗下“雅绅特”汽车这种出尔反尔的降价行为所引发的一场标的额高达8000万元的消费者集体诉讼正将其拖入一种前所未有的诚信危机之中。
事情的缘由是,北京现代总裁卢载万曾经在3月份“雅绅特”上市当日通过搜狐网承诺两年半不降价,但仅仅不到4个月,北京现代就在7月10日宣布“雅绅特”全线降价8000元。而消费者认为,卢载万这种“雅绅特两年半不降价”的“承诺”误导了自己的购买行为,而降价却直接造成了消费者的经济损失,北京现代应该为这种欺诈行为负责。(新闻来源:8月18日《人民网》)
从道理上说,价格调整是企业的自主行为,企业完全可以根据市场变化和竞争状况进行价格调整,而对于价格变化对自己的影响,消费者则没有任何追索的权力。但关键的问题是,北京现代的总裁卢载万针对“雅绅特”却有“两年半不降价的承诺”在先,而正是这一承诺,成为被消费者抓住不放的“小辫子”。
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看,他们对北京现代更改宣传和赔偿损失的要求是站得住脚的,在他们看来,正是出于对北京现代“两年半不降价”承诺的信任才决定购车的,而如今仅仅几个月就降价的事实无疑辜负了他们的信任,就这一点而言,北京现代的问题不在于降价本身,而是失信。
遗憾的是,北京现代对于消费者的质疑并没有歉意的态度,而是依然延续了其失信的立场。在北京现代给消费者律师的回函中,他们承认卢载万说过这样的话,但却辩称“卢总的讲话只是对雅绅特轿车进入市场所做的价格分析和预测,不是北京现代作出的正式意见。”而在给中国消费者协会回复中,北京现代也一再声称卢载万的讲话“不是向公众所做的雅绅特价格不变的承诺或保证”。
显然,这一矛盾单凭北京现代和消费者双方之间是难以解决的了,最终的结果取决于顺义法院的判决,但从营销的角度看,不管法院的判决结果如何,北京现代的品牌都将遭到一定程度的贬损,北京现代与公众和消费者长期建立起来的品牌关系也将受到负面影响,这也许就是失信的代价。
以旁观者的立场来看,北京现代似乎将这一矛盾的解决诉诸于法院的判决,但真正的问题在于,法律的裁定和消费者的认知并不总是一致的,以至于很多品牌即使赢得了官司也无法扭转在消费者心中所造成的负面形象。而如果真的输掉了官司,结果只能变得更糟。
凭心而论,北京现代对于这一事件的处理是有失妥当的,那一万多名已经购买了“雅绅特”的车主应该都是现代品牌在自己的营销过程中长期“选择”出来的相对忠诚的消费者,但如今这种出尔反尔的降价已经对他们心理产生了相当的排斥,而这种拒绝道歉和赔偿的态度则只能将这些消费者推向其他品牌的阵营。
一个值得北京现代效法的先例是,东风标致307车型全线降价时就曾经对所有原来已经买车的用户实行过降价差额返还,广大消费者如果在心中将两家品牌摆在一起,立刻会分出高下。
因此,对于北京现代而言,重要的问题不是想方设法的避免赔偿,而是留住消费者的心,这个道理已经不是什么营销理论,而是一个危机公关的基本常识。但常识也经常遭到漠视,其主要原因是常识所考验的往往不是人的识见,而是品德与境界。
规则是社会存在的基础。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以法律作为社会主要规范是法制社会的标志。现代人需要在法律规则之下去进行一系列社会活动,这要求每一个社会个体都必须学习一定的法律知识,学习法律首先要树立规则观念。中学阶段是学生人生观、世界观形成的重要时期,培养学生的规则观念十分重要。语文作为中学阶段培养学生思想情感的重要科目,理所当然肩负起培养学生规则观念的重任。如何在语文教学中培养学生规则观念成了在语文学科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规则观念对社会个体的重要性
法制社会要求人们以法律作为自己行为的准则,法律是实质就是一种规则。树立相应的规则观念才可能理解法律存在的意义和作用,才可能遵纪守法。认同一种限制自己行为的规范需要从心里去理解才可能接受。如果我们只知道某种规范是这样的,而不知道这种规范对社会存在的必要性和意义,我们很难从心里去接受,当然不可能自觉遵守。这种情况下社会个体便是被强制遵守这项规范,尽管法律具有强制性,但法律不希望都用本文由收集整理强制手段来迫使人们去遵守它。
对于规则而言,从心里去理解、接受并自觉遵守显然是该规则追求的最高境界。法律作为一种规则,形成自觉遵守法律规范是法律追求的最高境界。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有些法律本身难以凭借强制性强迫人们遵守,民法中的一些具有选择性的规范就需要凭借人们的规则观念去维护。即使具有很大强制性的刑法在司法过程中也需要靠人们的自觉遵守才能建立起良好的社会秩序。总之,社会个体的规则观念决定了一个社会的法制水平和法治程度。只有社会个体具备较高的社会规则观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才能真正形成法制社会。
二、初中阶段是树立学生规则观念的重要时期
从心理学角度看,初中阶段是学生形成较为稳定的人生观、世界观的重要时期。伴随着心理成长,规则观念应该在学生认识人生、认识社会中起到重要作用。在初中阶段培养学生的规则观念,用以指导其对人生对社会的认识和评价,决定自己在社会中扮演的角色和行为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我国的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情况决定了在初中开设一门纯粹的法学课不现实。同时,法学的深奥性和复杂性也不适合初中学生进行专门学习。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才能真正理解法律。法学的很多基本原则都是建立在实践的基础上的,具备一定的生活阅历是理解法学的基础。在很多国家(比如美国)就规定要专门学习法学必须取得大学以上学历。一定的理论知识则是判断法律规范的正义和价值的关键。初中学生生活实践不够丰富,在对社会问题的认识上处于形成时期,要理性地认识社会和人生还具有一定的困难,逐步培养学生认识法律的一些基本常识、树立规则观念是初中阶段语文学科渗透法制教育的重要任务。规则观念是理解法律原则的基础,在初中阶段学科渗透法制教育过程中,我们不能也做不到让学生一下子理解和把握那么深奥和复杂的法律 。但是培养初中生的规则观念,为学生进一步学习和掌握法律法规有很大帮助。
三、初中阶段语文学科渗透法制教育不能仅限于对规则的介绍
法律没有一定社会实践经验和理论储备,是很难理解如此规定意义和作用的。不信服这样的规范,自然会产生抵触情绪,降低守法的自觉性。在初中语文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不能单纯地介绍对于什么问题有什么样的规范,需要引导学生理解这些规范的社会意义和社会价值,理解这些规范的合理性,在学生心里形成规则观念。培养学生的规则观念也不仅限于现有法律对语文课本中某问题已有的相关规范,一些还没有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规制的问题也可以引导学生讨论是否可以设置一定的法律规范规制该事物,使之更加合理有序。
涉及到现有法律条文对文中问题已有规定的,需要引导学生对该法律条文产生的背景、法律条文的合理性、社会意义等进行解释,让学生从心里去接受该法律条文。《伤仲永》一文中,仲永本该读书,但其父不使学,在当时的社会没有一个规范去约束这样的行为。如果放到今天,《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将对仲永父亲的行为进行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有读书的权利,家长有送孩子读书的义务。如果我们仅仅这样告诉学生,那么这样的法律条文在学生心里存在的时间可能不会很长。同时,学生对这样的规定有什么社会意义也更难以理解。如果结合社会实际,
告诉学生,这样的法律条文就源于仲永这样的事例,一个天生聪慧的孩子由于没有读书而成为普通人,罪魁祸首便是自己的父亲“不使学”。因此,从保护社会人才的角度设置这样的规范,可以保证社会人才不被埋没;从社会个体权利义务角度看,人生而平等,受教育是每一个社会个体应有的权利。对于孩子,他们要实现这样的权利,其监护人应该尽到自己的监护责任。因此法律规定了孩子有读书的权利,家长有送孩子读书的义务,权利性规定从正面引导社会个体正确行使自己是权利,义务性规定则从反面禁止义务人不尽自己是义务。这样的权利义务规定,规范了社会管理机构的社会社会职能,明确了家长剥夺孩子读书权利的非法性,可以防止仲永之类的事件再次发生。
最近,有两件关于流动人口的事情引起社会的关注与忧虑。一件是北京大兴区正在16个人口倒挂的村庄施行所谓“封村”的管理模式;另一件则是《昆明市居住证管理规定(草案)》在公示中规定,外地人在当地如果没有居住证,不能找工作地不能租房子。
这些事情看似巧合,却反映了地方政府及其官员对流动人口的真实态度。应该承认,在社会矛盾有所激化的今天,作为流动人口聚集城市的警察及其主管领导,面临着很大的治安压力。但以清理外来无业人员的方式来管理流动人口,是否有助于社会治安问题的解决,还真是一个问题。无论从理念还是现实而言,一个人,不管他多么高贵或卑贱,只要他遵守了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没有实施犯罪,就有在自己的祖国自由选择迁徙和居住的权利。哪怕他睡在大街上,只要没妨碍他人的出行和公共秩序,任何人和组织都无权干涉。这是现代文明的一个基本常识,也是被宪法和联合国人权公约所充分肯定和尊重的基本人权。退一步而言,即使无业人员真的做了坏事,自有司法去审判他,无须政府预先通过立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只要有一点现代文明的法治和人权意识,是没有人同意制订这样一个法律的。
从改革开放实践来看,开放本身就意味着迁徙的自由,若不能自由迁徙,何来开放?因为人们拥有了自由迁徙和居住的权利,才形成了一个流动而不是静止的社会。从这一角度说,是人的流动给了中国人更大的选择空间和自由,从而使中国社会的生产力得到了极大的解放和发展。如果没有从农村源源不断涌来的外来人口,没有他们的劳动和力量,很多城市就不会有今天的吸引力。我们应该把流动人口视为社会进步的力量,他们理应拥有和城市人口一样的权利。
可惜的是,很多城市的主政者并未意识到这一点,他们只是把外来流动人口当作低廉的劳动力来使用,却不打算从身份上接纳其成为城市的一员。他们对城市的治理抱着一种功利主义的态度,只站在城市户籍人口的利益上甚至只从某些特殊利益集团的角度来考虑城市的发展,对所谓流动人口和本地人口实行分而治之的策略,在一些最基本的社会、政治和经济政策上没有给予外来流动人口与本地人口同等的对待,致使外来流动人口的权益常常受到合法的伤害。中国城市化水平长期落后于国内工业化和经济发展的速度,与城市主政者这种排斥外来流动人口的思维和做法有着密切的关系。
如果说这种“分而治之”的策略因历史的局限而带有某种“合理性”的话,那么,现在还固化并延续这套办法就与社会的开放态势及现代文明背道而驰。正反经验表明,城市越是排斥外来流动人口,视他们为破坏力量,采取各种措施与他们区隔开来,越会使他们感受到一系列不平等后产生一种报复心理,从而使得城市所需要的安全和稳定越不可能。所以,必须将外来流动人口和本地常住人口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和发展中考虑,从制度上为他们松绑,给予其平等的国民待遇。从社会融合的角度看,一个现代国家的社会秩序应该建立在最基本的社会公正基础上,如果连最基本的社会公正也不存在,那么社会秩序的维持就会成问题,即使得以维持,也是采用了不合理、不公正、歧视的手段,不会被人们所认可,因而难以达到长期的社会融合。
一个以人为本的政府,当然应该倾听和回应民众对治安恶劣的抱怨,以及对一个相对安全环境的要求。但是,这种回应不应以损害另一个弱势阶层的利益为代价。考虑到流动人口特别是无业人员犯罪增多的实情,要有效地解决城市的治安问题,不是将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的利益对立起来,区隔开来,而是要使他们互相接纳和包容,这就需要为他们特别是流动人口建立起基本的权益平台,保障其合法权益。而保障流动人口权益的最好方式,就是制定一部全国性的流动人口的平权法。
每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如果无业人员判断在城市没有发展前途,生活成本太大,自会选择离去,无须政府立法清理他们。目前,无业人员之所以有犯罪增多的迹象,从根本上说,与他们在失去经济来源后城市对他们的过多限制和打压有关,某种程度上正是城市的政策把他们排斥在社会之外才使他们产生了犯罪的念头。因此,现在到了该从国家的立法上确保流动人口国民待遇的时候了。
关键词:农机 安全 监理 工作
前言
农机监理作为安全生产的执法机构,依照国家和地方农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对农业机械及其操作使用者进行严格、科学的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纠正违章,杜绝事故,使农机生产安全有序进行,保证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农机监理在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管理中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学习培训,使机手有了一技之长,成为村里先进科学技术推广应用的带头人和示范者,为改变农村落后面貌起到了积极作用;农机监理人员与机手有良好的相处关系,培养了深厚的感情,农机监理人员在机手的眼中既是执法者,又是朋友,还是农机生产的参谋、顾问,机手有了困难愿找农机监理帮助解决,从而使他们得以发展生产,加快了致富步伐。
1. 农机监理存在的问题
1.1 农机监理队伍素质低
农机监理工作的有效开展依赖于高素质的执法队伍,但是在农机监理队伍建设方面还存在很大问题,一方面,农机监理机构工作人员数量不够,并且工作量大,难以保证工作的质量;另一方面,农机监理工作人员业务不熟,难以胜任农机监理工作没有真正的发挥到农机监理的作用,无法对农机的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不利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1.2 舆论宣传不深入,农机户法制观念淡薄。宣传法规、教育群众是农机部门的重要任务,由于受多种因素制约,农机安全法规的宣传跟不上形势需要。比如有的电视节目中,还出现无牌拖拉机违章载人的镜头,起到了反面作用。在执法检查中,有的人不理解农机还需要执法,不知道农用拖拉机要挂牌、办证等基本常识,经常出现被查到无牌无证的手扶拖拉机驾驶人;有的农机户知法犯法、逃避监管,违规现象屡禁不止;也有些人把正常的法规管理看成是乱收费,经常与执法人员抵触对抗。
1.3 农机监理法制不健全
在农机管理方面虽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明确了农机监理工作的执法地位,但是缺乏对农机安全监理条例,对一部分机械如植保机械、园林机械以及农副产品加工机械等缺乏明确的规定,这样就缺乏对上述机械的执法依据,阻碍了农机监理事业的发展。此外,拖拉机的强制报废政策不完善,增加了事故的隐患。
2. 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思路与对策
2.1 加强农机安全生产的经常性检查。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加大安全检查的力度,扩大安全检查的区域,组织人员深入乡村道路、田间、场院等农机作业区进行认真检查,做到堵漏洞、不留死角;同时运用现代化的检测工具如酒精测试仪、雷达测速器等,提高检测的科学性、准确性。要扩大安全检查的范围,不仅要对进行作业的农业机械进行检查,而且要对作业前的农业机械进行检查;不仅要对驾驶操作人员进行检查,而且要对作业环境进行检查。
2.2 加大对农机监理的宣传。这就需要农机监理部门根据所在县的具体情况,采取有效的宣传策略,进行全方位的宣传。例如开展关于农机教育安全讲座或者是播放农机安全知识的录像,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的作用,通过电视广播或者是宣传材料,对农民朋友进行农机安全教育。同时,加强农机使用法律的宣传,加强使用者和拥有者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真正的发挥农机对农业发展带来的切实好处。另外,对农机的销售要进行宣传,提高其服务意识,推动农机行业的健康发展。
2.3 加大对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的监管力度。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农机安全生产,关键是在人,最根本的要注重培养大批优秀驾驶、操作员。向他们传授农机安全生产知识和农业机械常识,使他们懂得安全生产常识,具备熟练驾驶、操作技术,能够维护、修理机车。严格考试制度,考试合格发放有效证件,建立好驾驶、操作人员档案。利用好农机安全日的学习,积极组织学好法律法规。搞好驾驶操作人员的定期审核,严格把好检验关,合格的驾驶操作人员和拖拉机可以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拖拉机应保养修复,驾驶操作人员要复训。及时纠正违章,对违章作业的要说服教育,耐心宣讲安全生产重要性和违章的危害性。
2.4 加强农机监理队伍建设。农机监理工作的有效开展离不开高素质的建设队伍,因此要加强对管理队伍的建设,做到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一方面,加强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将政治作风等作为考核上岗的依据,选拔高素质的人才,另一方面,要求工作人员具备较高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树立服务农业、服务用户和服务机手的思想意识,进而实现农机的安全生产和使用。
2.5 加强监理装备建设,改善监理手段。加强监理装备建设,改善监理手段,是农机监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农机监理队伍普遍存在装备落后的问题,难以适应当前农机监理工作的需要。因此监理部门要争取地方政府部门的支持,争取政府加大对农机监理工作的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投入,有计划地配备安全技术检测、农机事故勘察处理、牌证网络化管理等技术装备,改变安全检测无设备局面,逐步形成“基地健全、设施齐备、手段科学、执法规范、保障有力”的农机安全监管体系。
结语
随着农机化水平的大幅度提高,各类农业机械保有量大大增加, 农机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几率也呈现上升的趋势,农机事故蓄发的态势仍然没有改变,农机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农机安全监理正面临着新的形式。因此,要根据实际情况将这些问题一一解决掉,从而使农机安全监理工作顺利进行下去。
参考文献
[1]郭明花.新形势下农机安全监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10(3)
[2] 林甦君.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对策 [J].农业技术与装备,2009(5):46-47.
关键词:道德教育;法制教育;整合
大学生道德教育,是指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诚实守信为重点,对大学生进行的社会主义基本道德原则和规范的教育。大学生法制教育,是指对大学生进行的社会主义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的教育,主要包括法学、社会主义法律基本原理、宪法以及有关法律制度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的教育。大学生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整合,不是两者的简单相加,而是以多种手段进行的有机结合。这种整合的教育是教育的一种新模式,是为了更好地实现道德的法制化和法制的道德化。但是在实现两种教育的整合中还面临诸多问题,需要在理论和实践上进一步探讨。
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在整合中存在的问题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以下简称《基础》)课改革的目的是改变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分割的局面,将大学生的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充分结合起来,但在整合过程中,仍存在很多问题。
(一)整合的内容不到位
首先,在章节设置上,第四章、第五章介绍道德与道德规范内容;第六章、第七章和第八章介绍我国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①,并没有将道德与法律有机地结合起来。对于喜欢照本宣科的教师来说,这样的章节设置,在讲授过程中,内容不会发生任何变化。其次,在内容安排上,并不是首先介绍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然后再扩展到公共生活、家庭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问题,所以学生从理论上都不清楚它们之间是什么关系,就更谈不上将其融入自己的日常行为中了。
(二)师资素质不适应《基础》课的变化
大学生对系统理论知识的学习,目前主要依赖于教师。教师素质的欠缺,直接影响了授课的效果。首先,从师资的组成看,现在从事《基础》课教学的教师,或者是注重思想教育的“两课”教师,或者是原来从事法律基础课的教师。教师自身都没有进行知识的整合,在教学中,也就很难做到融会贯通了。其次,教师对课程性质认识不清。很多教师看到的变化是:《基础》课将两本书变成了一本书,两门课变成了一门课,课时少了,内容有了一些删减。既然如此,一切可以照旧。在这种认识指导下,又怎能做到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整合?第三,高校对此种变化没有给予重视,没有对教师进行相关方面的培训,没有为实现“整合”搭建平台。于是导致现在高校的《基础》课,德育教师还是单纯地进行道德教育,法律基础课的教师也是简单地传授法制知识,“两张皮”现象仍然存在。
(三)整合的方式不理想
要实现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整合,必然需要有好的方式,但现在的问题是欠缺理想的整合方式。现在的教学模式主要依赖于课堂,依赖于教师。整合的方式靠教师的自觉,整合知识的传授靠课堂。所以,在教师未对知识进行整合的前提下,又单纯依靠“坐而论道”为主的传统理论灌输方式,很难让学生接触到整合后的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更不要说将两者结合后指导自己的日常生活了。方式的单一,使理论知识与实践脱节,整合的效果没有真正体现出来。
二、《基础》课在整合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儒家“德主刑辅”思想的影响
儒家认为,道德的作用是“禁于将然之前”,法制的作用是“禁于已然之后”,因此道德比法制更为重要。此种思想从《基础》课教材内容的编排中可以看出。在章节设置的顺序上,前半部分讲道德,后半部分讲法制,体现了儒家思想中道德比法律更重要的观点。同时,大多数《基础》课的教师是原来讲思想道德课的教师,容易受儒家思想影响,所以习惯用大部分学时进行道德教育,对法制教育部分一带而过。在对学生进行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一般也是道德说教多,相应的行为规范少。
(二)绝对化思维方式的影响
绝对化思维方式的基本公式是:“是就是,不是就不是,除此以外,都是鬼话。”①受这种思维方式的影响,在对待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关系问题上,自然而然地就会割裂它们之间的联系,走向两个极端:一是唯法治论倾向,即认为法制教育才是根本,忽略道德教育对法律的指引;一是唯道德论倾向,即推崇道德至上,认为只有德治才是社会的根本。这两种倾向在《基础》课上的表现是:要么只重视对“法律基础”部分的讲授和特别宣传,要么过分看中“思想道德修养”部分,而轻视“法律基础”部分。在此种思维模式的影响下,永远无法实现道德的法制化和法制的道德化,也做不到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整合。(三)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滞后的影响《基础》课的目的是培养具备全面素质的大学生,或者说合格的大学生。合格的大学生首先要有德行,因此要进行道德教育;合格的大学生还要遵守法律,所以要进行法制教育。但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一直偏重于思想道德教育,没有把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放在同等的位置,在这种教育模式下培养出来的大学生,素质当然是不全面的。同时,社会在进步,大学生的需求也发生了变化,这就要求思想政治教育应与社会生活紧密联系,在其内容设置上要贴近大学生的需求,但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仍然存在“新瓶装旧酒”的现象,导致了内容与现实需要脱节,各学科之间相互分割,缺乏完整的教育体系和内容。再有,《基础》课在大学生需要素质教育时,过多地进行的却是基本常识教育,这样的结果是既浪费了教育资源又影响了课程教学效果。
三、完善《基础》课整合的措施
(一)增强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整合的意识
《基础》课教师要深刻领会课程整合的目的,增强合力意识,不要把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整合作为一项任务,要把整合的意识变成一种习惯,成为一种自觉,同时把这种自觉的意识转化为行为。如在讲授法律知识时,要善于挖掘其中蕴含的道德根源,坚持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德育性质。绝不能机械地就法律而教授法律,将大学生法制教育搞成法学教育;更不能带着法律工具主义思想进行大学生法制教育,因为这样不但不利于大学生道德素质的提高,而且还会误导学生去做那些看似不违法,其实是为法律精神和道德规范所不容的事。在讲授道德知识时,要讲清道德是靠人们自觉遵守的,但是任何一个社会,为了保证社会的正常运转,都要将社会所要求的基本道德规范列入法律范畴,以保证社会成员的认可与遵守。
(二)完善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整合的内容
调整教材的结构,完善《基础》课的内容。可以从以下四部分进行编排:即社会主义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关系;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社会主义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整合。这样编排,让学生在整体上就可以看出,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是高校德育工作不可缺少的两部分,而且同等重要。但这两部分又不是割裂的,需要将其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发挥最大效能。久而久之,这种观念就会转化为一种习惯,无论处理任何问题,都会用一种整合的态度去对待,真正实现德中有法、法中有德。
(三)完善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整合的方式
1.用典型案例带动整合。在讲授《基础》课时,要学会使用融道德与法律于一体的案例分析,带动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整合。如讲“职业道德”时,可以用学生勤工俭学时的亲身经历作为例子,分析其中的道德和法律问题,以便在今后的就业中,避免机械地割裂道德问题与法律问题,正确运用道德与法律知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可以围绕大学生恋爱、结婚现象,分析其中涵盖的道德与法律问题,使大学生建立正确的恋爱观、婚姻观,充分理解法律要有道德的依托才能成为人们愿意遵守的法律,道德要有法律的约束才能有强大的生命力。通过这些典型的案例,让学生真正理解道德与法制不是两个毫无关系的存在,而是密不可分的结合体。2.采用“边缘渗透方式”实现两种教育的整合。“边缘渗透方式”①,即“德中有法、法中有德”。道德与法律是密不可分的结合体,道德要通过法制教育外化为学生的行为规范,法律意识要通过道德教育内化为学生的道德信念。所以,在《基础》课的实践教学中,要多开展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相融合的活动,如情景模拟、课堂辩论形式,让学生体会情与法的交融,领悟“德中有法,法中有德”的道理,成长为不仅懂法、守法,更具有高尚道德品质的高素质人才。
(四)提高《基础》课师资整合的素质
学生知识的获取目前主要依靠的是教师讲授。《基础》课是在大学生刚刚进入大学校园时开设的课程,教师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而教师的综合素质,决定着教育的水平和质量。《基础》课开设成功的关键,在于教师具有适应整合的素质。1.《基础》课教师应建立统整的思维模式②。正确的思维才能正确地引导行为。所以,教师要正确理解《基础》课是由两门课变成的一门课,不是简单地相加,也不是简单地进行内容调整,而是一种教学方式的改革,是教学目标的提升。此外,也要抛弃单纯的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改变以往割裂的思维模式,将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充分融合,建立整合教育观。只有统整的思维模式,才能尽快实现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中的“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同时,教师要将这种思维模式带进课堂,对学生进行潜移默化的影响,让学生学会全面看问题、处理问题,帮助学生建立正确的思维模式。2.《基础》课教师应具备知识整合的能力。既然目前学生的知识主要来源于教师,教师就应该给予学生正确的引导。所以,教师应首先提高自己对知识进行整合的能力。如同挖井,要想挖得深,井口就要宽。宽指的就是知识的广度。所以,为了将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更好地整合,教师就要不断拓宽自己的知识面,加强这两部分知识的学习,提高寓法制教育于道德教育、寓道德教育于法制教育的能力,真正做到课程知识体系的整合,也给予学生以崭新的知识系统,并在此基础上,引导学生用整合的知识指导自己的日常行为。3.《基础》课教师要善于运用多种教授方式。学习的目的是为了使用,但我们一直坚持的是先学后用,这样的结果是学了后面忘了前面,等需要用时没知识可用。我们为什么不尝试边学边用呢?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都是实践性很强的课程,我们应该改变传统的以讲授为主的教学模式,可以多采用问答式、情景模拟、案例讨论、课堂辩论等互动式的教学方式。而且要多以学生身边发生或亲身经历的事情为切入点,让学生参与到教学活动中来,在实践中加强对理论知识的理解。经过长时间的渗透,学生就会在不知不觉中将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结合起来,并很好地运用到日常生活中。这样的教学模式,可以很好地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不会再让学生感到课堂只是老师的世界,由此取得较好的效果。化的大学英语教学。在大学英语资源库建设中,我们还结合教材建设积极引进大学英语自主学习平台。将其作为课堂教学的补充,结合学习平台的优势与特点,研究探索一种新的大学英语教学模式,即学生课下利用网络自主学习平成语言信息及课文背景文化知识的输入,课上在老师的引导下完成自己所学内容的语言输出。这种模式要求教师在教学实践过程中不断改进与调整学生的语言输出方式,并且针对不同水平的学生设计不同的语言输出练习。同时,还制定出了一套完善的考核评估方法,以督促学生在平台上完成课程的自主学习。
四、结语
1.遵纪守法很重要
遵守法律法规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是维护良好社会秩序的基本前提。
(1)注意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只有知道了按照法律规定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才能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树立牢固的守法意识。法律无情,要自觉地约束自己的行为,不能做违法的事情,否则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3)注意养成遵守法律法规的良好习惯。要严格要求自己,从小事做起,从身边的事做起,使遵守法律法规成为自己自觉的行为。
2.良好习惯靠养成
遵守日常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对树立进城务工人员的良好形象非常重要。这些行为规范和生活习惯主要有:
(1)买东西或买票都要排队,不要拥挤和插队;
(2)要有时间观念,干什么都要严格遵守时间;
(3)不要随地吐痰、乱扔垃圾,要保持环境清洁;
(4)自觉爱护公共财物,爱护树木、花草、电话亭、地下管道、垃圾箱等一切公共设施;
(5)注意文明礼貌,穿戴得体,举止得当,不要有不雅的行为;
(6)注意讲究卫生,饭前便后要洗手,饭后不要马上干重活;
(7)合理安排饮食,不要暴饮暴食,不要酗酒;
(8)注意使用文明用语,如“你好”、“谢谢”、“对不起”等等。
3.租赁房屋有讲究
农民进城务工,很多情况下都需要租房居住。在租赁房屋时要注意:
(1)所要租住的房屋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租赁许可证”。千万不要租住产权不确定或者存在产权纠纷的房屋,也不要租住危房和违章搭建的房屋;
(2)同业主协商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3)租赁房屋时,除了考虑其价格因素外,还要考虑交通、安全、邻里关系等因素。
4.看病就医讲科学
在求医治病的过程中要注意:
(1)不要忽视小病。小毛病不治可能引起大病。自己购药应到正规的药店。
(2)不要病急乱投医。有病应该及时到正规医院或有营业执照的诊所治疗,以免耽误病情。
(3)听从医嘱。在就医过程中不要急躁,要配合医生治疗,按时按量吃药。
5.存款取款有方法
可以到各银行储蓄所存款,也可以到邮政局办理储蓄业务。第一次办理存款时需开立个人存款账户,要带上自己的身份证,在存款单上填写真实姓名。存折最好留有密码,存折的账号和密码不要随便告诉别人。
取款时,根据银行或邮局的有关规定,填写取款单或直接排队办理。活期储蓄可以随时支取;定期储蓄到期支取,若要提前支取,必须持身份证办理。另外,还可以在银行申请办理一张储蓄卡,这样就可以在自动取款机取款或在大商店的收银台刷卡消费,非常方便。为了避免忘记,可以将存折密码单独记存,但不要与存折放在一起,以防止存折丢失后被别人利用密码冒领。如果存折丢失,要持本人身份证及时到开户行挂失。
到邮局寄钱时,首先到服务窗口领取一张汇款单,根据要求填写汇款单上的各项内容,然后把汇款单和钱一起交给营业员,营业员核对无误后,就给予办理。办理完毕,会交给您一张汇款收据,这张收据要妥善保存。如果两个月后收款人还没收到汇款,您可以凭这张收据到邮局查询。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收款人和寄款人的姓名一定要和身份证上的一模一样,否则不能取款。
6.紧急求救用电话
遇到紧急情况时,请及时拨打以下救助电话:
110——报警电话。发生被盗、被抢,各种灾害事故或危及本人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拨打“110”报警。
119——火灾报警电话。
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
120或999——医疗急救电话。发生意外伤害或有危重病人需要急救时,拨打“120”或“999”。
另外,还应注意记好你的用工单位的电话号码和地址以及居住地派出所的电话号码和地址,以备紧急情况下联系使用。
7.防止火灾不麻痹
每到一个陌生的地方,要及时了解、熟悉当地的工作、生活环境,提高防火意识,了解防火自救的办法。
不要躺在床上吸烟,不要乱扔烟蒂。要防止易燃品与高温设备表面接触。搬运盛有可燃气体或液体的铁桶、气瓶时要轻搬轻放。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生活电器设备,使用后应及时切断电源。如果发生了火灾,不要惊慌失措,要马上拨打“119”火警电话,并及时进行自救和灭火。
8.安全用电勿大意
在使用电器时,应先插电源插头,后开电器开关。用完电器后,应先关掉电器开关,后拔电源插头。在插、拔插头时,手要握住插头绝缘体 ,不要拉着导线使劲拔。
不要用湿手接触带电设备,不要用湿布擦拭带电设备,不要将湿手巾搭挂在电风扇或电热取暖器上。不要在电线上悬挂各种铁器、家具以及干菜等物品,特别是晾衣铁丝要与电线保持安全距离。
遇到电器设备冒火但无法判明原因时,千万不要用手去拔插头或拉闸刀,应用绝缘物(橡胶、塑料等)垫着拔掉插头或断开闸刀,先切断电源再灭火。发现电线断落,无论带电与否,都应与电线断落点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9.煤气中毒须预防
使用管道煤气或用煤炉做饭、取暖要注意预防煤气中毒。使用煤炉需要安装合格的烟具。要经常检查煤气管道、炉灶是否漏气,发现问题要请专业人员及时处理。平时要经常打开门窗通风换气。
如果发生煤气中毒,救护者进入现场后,首先要打开门窗,再关掉煤气开关。注意千万不要开电灯,使用打火机、火柴等,以防发生爆炸。救护者应将病人迅速移至通风良好的地方并注意保暖,要立即拨打“120”或“999”急救电话,将病人及时送往医院救治。
10.交通安全要切记
城市中人多车多,农民工应了解并遵守城市道路交通法规,自觉维护交通安全。
(1)熟悉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要掌握的最基本常识是:交通信号灯为绿灯时,表示可以通行;黄灯时,表示警示;红灯时,表示禁止通行。
(2)遵守徒步出行的规定。行人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边行走。过马路时,须走人行横道,千万不要跨越护栏。
(3)遵守骑车、乘车的规定。骑自行车时,不要双手离把;不要在人行横道上骑车;不要骑车互相追逐。乘车时,要在站台或指定的地点依次候车,先下后上。乘坐货运机动车时,不准站立,不准坐在车厢拦板上。
11.优生优育不放松
农民进城就业后,一定要重视计划生育和子女教育问题。农民工在务工地也要严格执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已婚育龄农民工可以在务工地接受计划生育服务,可以按规定在务工地生育子女。农民工的子女无论是留在家乡还是来到城里,一定要接受义务教育。
12.艾滋等病要远离
农民工在城里生活,面对较为复杂的环境,要重视预防传染病,尤其是要重视艾滋病的传播。
新年伊始,新股上市首曰破发集中上演。截至1月18日,年内共有21只新股挂牌交易,首日收盘直接破发的上市公司竞多达9家,占比高达42.8%。对此,有人将其看作一种坏事,一种尴尬。 方面,他们认为新股发行价过高,另一方面,他们又认为新股不应该破发。试问这是一种怎样得自相矛盾?既然新股发行价过高,上市就应该“破发”,这是“买者自负”的基本常识。
因此,新股破发是好事,而不是所谓的“尴尬”!因为新股破发,尤其是新股上市首日破发,能够有效地抑制投资者非理性”打新 的热情和激情,并能有效打击网下询价机构的疯狂,从而直接迫使新股发行市盈率“回归”正途。市场化的必经之路
有人却错将“新股破发”指责为中国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尴尬”。 “新股破发”现象已被所有机构和股民冷静而平静地接受,有人却仍固执地将新股破发视为“异类”或”。“怪物”。可以肯定,没有市场化的过程,中国的股市永远不会规范,中国股民永远不会成熟!
事实上,自2001年以来,我国股票发行审核制度已从原来的“行政审批制度”转变成了“核准制”,客观地讲,核准制是与中国特色的股市相适应的。我们始终认为,中国股市尚不具备推行所谓“注册制”的基本条件。因为注册制是市场经济,法治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它以企业诚信和法制意识为前提。
在美国,凡是经保荐人辅导和保荐,自认为够资格和条件上市的,只要发行人和保荐人整齐所有上市申报材料,证监会(SEC)备案(注册)即可,SEC不负责审核材料的真实性,材料的真实性完全由发行人及保荐人责任自负。如果上市后一旦发现材料造假,则相关责任人就要牢底坐穿,这既是法律的威慑力所在,更是诚信的自我约束。2002年美国颁布了SarbanesOxleyAct(萨班斯一奥克斯利法案),这一法案强调了公司高管对财务报告的责任,并同时规定了当事人应负的法律责任。例如:
(1)故意进行证券欺诈的犯罪最高可判处25年入狱。对犯有欺诈罪的个人和公司的罚金最高分别可达500万美元和2500万美元。
(2)故意破坏或捏造文件以阻止、妨碍或影响联邦调查的行为将视为严重犯罪,将处以罚款或判处20年入狱,或予以并罚。
(3)执行证券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和复核工作底稿至少应保存5年。任何故意违反此项规定的行为,将予以罚款或判处20年入狱,或予以并罚。
(4)公司首席执行官和财务总监必须对报送给SEC的财务报告的合法性和公允表达进行保证。违反此项规定,将处以5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或判处入狱5年。
试问 中国目前已经具备了推行所谓“注册制”的基本条件吗?比如,国民的法制意识?企业的诚信意识?很显然,中国股市及其上市公司目前尚不具备推行注册制的基本素质和条件。
对此,经常会有人为之狡辩:既然要搞市场化,就应该一步到位地 彻头彻尾地完全市场化。因此+他们认为,不管条件是否具备,只要引入美国的注册制,让所有企业想发行就发行、想上市就上市,那么,就一定能够完全满足中国股民对新股的巨大需求和万分热情。这是什么逻辑?这当然是种极端化,情绪化的混乱逻辑。
我们主张市场化,但绝不是搞极端市场化,更不是搞无政府主义。市场化必须循序渐进,不可能一步到位,更不能求全责备。政府所要做的就是依法实施监督与管理。依法治市与严厉监管是市场化改革的物质基础与根本保证。
市场化的理性选择
在国外,新股上市首日破发是 种常见的现象,也是一种十分正常的现象,它绝不是有人所说的所谓“尴尬”现象。据BIoombe rq统计,无论是发达股市,或是新兴股市,新股上市首日“破发”都是一种常态化现象,只不过,各地股市新股上市首日破发的比例有所差异而已。比如,2006~2009年期间,巴西和印度两国股市的新股上市首日破发比例超过40%,而英国股市的新股上市首日破发的比例要低得多,大约只占10%略多,此外,香港新股上市首日破发的比例超过20%,美国新股上市首日破发比例大约为1/3。
新股上市首日破发的主要原因是“信息不对称”:在某一个特定的市场环境里,当新股发行价被投资者认定为偏低时,上市首日就可能上涨;相反,当新股发行价被投资者认定为偏高时,上市首日就可能跌破发行价。这是十分合理的、必然的市场行为,不必大惊小怪。
由于询价机构的观点和估值并不一定代表所有网上投资者或大众投资者的意愿,尤其是“路演询价”之后确定的新股发行价格,等到最终挂牌上市,一般都要耗上十天半月以上的工夫,而在这长长的十天半月里,也许市场的信心和走势已经发生了重大逆转。这时,一个在原本乐观的市场环境下高估的定价,如果上市首日遇上一个不够乐观的市场环境,则新股上市首日破发就很容易变成现实。这也是新股破发的随机性和偶然性,这是市场化的应有属性。
关键词:基层林业站;建设;林业发展;现状;措施
中图分类号:F326.23 文献标识码:A
基层林业站负责具体实施林业部门的计划,基层人员工作的情况直接影响到林业的发展。为了促进林业的发展,加强基层林业站的建设很有必要,基层林业站就像是整个林业的毛细血管,遍布各处,因此,必须建设好每个基层林业站,在基层林业站的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应该及时的发现、及时解决。
1 基层林业站的现状
1.1 基层林业站的性质
基层林业站是政府对林业实施组织管理的最基层机构,具有政策宣传、资源管护、林政执法、生产组织、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的职能,属于公益性事业单位,基层林业站是组织和指导集体或个人发展林业生产的基层事业单位。主要靠国家或当地的政府资金扶植。
1.2 基层林业站的任务
宣传有关林业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保护林业资源;林业资源的管理;生产组织,或个人发展林业建设;林业相关技术的推广;做好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2 基层林业站建设中出现的问题
2.1 基层林业站机构不健全,专职人员缺少
目前,基层林业站数量少,没有形成固定的规模,不能够影响到每个区域的林业建设。基层林业站机构不健全,没有明确的体制规定基层林业站的规模及管理区域,只是某种模糊的概念,在有些必须的林业密集区域才会有林业站。而有些林业不是特别集中的区域,很少或者就根本没有设林业站。不能够起到基层林业站的作用,对林木、果树的新技术和品种的引进直接受影响,从而也做不到对林业政策的宣传指导,对林业相关法律的实施更是少见,这就对林业资源的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1]。此外,基层林业站的专职人员少,仅有的人员专业素质不高,由于没有专业技术和水准,不能对林业相关的问题作出有效正确的处理,影响到基层林业站的建设。
2.2 资金投入不够,基本的设施落后
现有的基层林业站大多属于事业单位,主要的资金来源,都是国家的资金支持或者地方政府的财政扶植。由于基层林业站没有严密合理的机构,没有专项的拨款,资金投入度不大,造成经费不足,严重制约着基层林业站的建设,造成很多基层林业站硬件设施落后,人员没有工资保障,使林业站的基本工作受到影响,不能够有效地开展。大多数地区设备简陋,没有专项资金来改善设备,跟不上林业发展的潮流,很多时候在没有先进技术和设备的配合下,很难实现对当地林业的保护和整改,更谈不上发展、建设。
2.3 人员业务素质不高,跟不上发展
在基层林业部工作的员工的专业素养不达标。现在,在林业站工作的部分员工都不具备林业专业的知识,有些基层人员对林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基本的林业常识都知道的很少,对林业方面的很多工作的开展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不能积极有效的对林业进行管理和监管,更谈不上把新技术和新成果运用到当地的林业中去[2]。林业本身就是一项非常专业的行业,工作人员要有很强的专业性,需要根据自己的专业和能力来进行工作。没有受过专门教育和技能培养的人员很难胜任这项工作,不知道怎样对基层林业站进行建设,也不明白怎样保护和促进林业的发展。
2.4 管理体制陈旧
现有基层林业站的管理体制都是从以前的林业部门延续下来的,没有创新,也没有改进,跟不上现在林业发展的潮流,很多技术很落后,对现在的问题不能有效地解决。在对林业资源的管理中,不容易把握,在现在经济的快速发展中,经常出现林业和社会建设之间的矛盾,怎样解决这些矛盾,能从根本上解决林业与经济共同发展的问题,这需要新的管理体制的建议和保障[3]。旧体制下,对林业站认识不够,往往会得不到重视,从而不能够得到专业人员的调配,造成人员专业素质低。
3 加强基层林业站建设的措施
3.1 明确基层林业站的职能,提高人员素质
必须明确基层林业站的具体职能,提高基层林业站人员的专业素养。基层林业站具有宣传国家在林业建设中的政策及各项方针和法律、法规,增强广大群众的环境意识和林业的基本常识。对管理的林业区域进行行政执法,对林业资源进行保护,负责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以及对林业资源砍伐和征占的管理协调,调节在林业资源的采伐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对当地的林业资源调查、研究和归案[4];负责对林业发展和规划的实施,组织当地群众的育苗种树和绿化造林的工作,负责对绿化美化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进行林业方面的科学技术的推广,对林业站当地的种植技术的引进和推广,为广大的农民提供科技指导和培训。
3.2 设置合理的机构
加大机构的改革,根据基层林业站出现的问题,进行实际的整改,要按照公平合理、平等竞争的原则,依照相关的政策法规,解决具体的编制的问题,要做到以优化人才资源为目的,充分提高林业站人员的专业素养,提高基层林业站的技术水平,同时,要对基层林业站的编制进行整改,做到符合现在林业发展的实际,实现对基层林业站的现代化的建设。
3.3 创新管理体制
根据基层林业站的实际工作需要,对林业站的管理体制进行创新,做到以发展当地林业为目的的管理。只有对基层林业站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每个工作人员才能有效的投入工作中。
3.4 明确经费,加大资金的投入
提高基层林业站工作人员的待遇水平,保障林业站各项办公经费及对林业管理所需的各项经费。国家应该设置专门的资金投入渠道,把基层林业站建设的这项基本资金纳入国家财政预算,为基层林业站的建设提供资金保障。基层林业站需要做的工作很多,如对林业资源的养护,防止林业资源的虫灾和火灾等,这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如果资金的支持受阻,会影响基层林业站的正常工作,使林业的发展受阻。所以,应该建立对基层林业站资金保护的专项资金渠道,并且加大管理力度[5]。
3.5 改革用人机制,提高林业人员的专业水平
在对基层林业站的人员选拔上,可以采取公开招聘的形式,在招聘过程中,要做到公开、公正。真正为林业的发展着想,聘用对林业真正有用的人才。这样,就可以解决林业人员的水平问题。此外,要加大对林业人员的培训,对现有的工作人员进行再教育,接受再教育过程中,要注意现代科技水平的学习,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的同时,要加强专业技术水平,只有具备了理论和知识,才能在基层林业站更好的发展。
4 结束语
基层林业站在新时期建设中担负着重大而艰巨的任务,但目前基层林业站建设资金投入不足,基础设施建设落后,人员业务素质较低,这与建设现代化林业的总体要求还相差很大。只有加强对基层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我国的林业建设才能又好又快地发展[6]。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基层林业站原有的模式不能适合新时期下林业的发展,所以,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对这些问题加以整改,使基层林业站能够合理、有效的工作,从而推动我国林业的健康和快速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辛转霞,曹支敏,李周岐,高爱琴,贾彩霞.林科类公共实验平台建设的思考与实践[J].中国现代教育装备,2011(15).
[2] 高尚军,董红,李强,邢姗姗.加快提高林业站建设水平的有关建议[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0(03).
[3] 姜士平.我国林业生态工程建设存在问题及对策[J].科技致富向导,2011(09).
[4] 孙秀兰,李凤平.浅谈我国林业生态工程建设存在问题及对策[J].科技致富向导,2011(11) .
[5] 洪强,李桂梅.谈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J].民营科技,20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