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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调查的报告

时间:2023-09-22 17:06:1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社会调查的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社会调查的报告

第1篇

关于苏家园小区的社会调查报告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东风小学503 章馨月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们的苏家园小区变样了。

首先,环境变好了。原本光秃秃的泥土上冒出了充满阳光的绿色和红色。夏天气温升高时,人们给大树和花儿们浇水,给幼小的刚长出来的小芽撑起一块块黑色的遮阳布。每当夜幕降临时,人们就悠闲地在树下乘凉。

第二,卫生变好了。每隔几天,辛勤的清洁工叔叔就会来打扫楼道,有些小朋友还帮助清洁工叔叔擦楼梯的扶手。而且每个单元下都有一个垃圾箱。这些垃圾箱千姿百态,有的还有花纹呢!垃圾箱不仅使我们倒垃圾方便,而且也成了我们小区的一道风景线。

第三,小区更安全了。小区门口建起了传达室,每天晚上都有人站岗、巡逻。坏人想进来都不容易,更别说偷东西了。人们纷纷把自行车停在车库里,而不是随意停放了,显得很有秩序。。许多家庭还拆下了锈迹斑斑的防盗窗。人们的心就像放飞的小鸟一样自由。

第四,生活变好了。许多家庭买了电脑,用上了摄像机、MP3这些高科技产品。买了汽车的人们,便成了有一族。买了新房子的人们,也不忘经常来看看曾经住过的、装着许多美好回忆的老房子。

我们的苏家园小区越变越好了。

第2篇

一、我于20xx年9月份,对我实习的一所县级初中的班级教学管理概况进行调查。通过调查研究,对该校的班级教学管理有了初步的了解,探索了大班班级教学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策略,为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育教学针对性,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供了客观的依据。

二、调查的具体目标和方法

(一)具体目标:了解富川一中班级教学管理现状,针对富川一中大班班级教学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系统调查,提出有效的解决策略。

(二)调查对象:富川一中初一初二师生

(三)调查方法:访谈法、观察法

[摘要]: 初中班级教学管理是初中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实现初中学校教育目标,完成育人任务,起着极其重要作用。当前初中大班教学管理中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是以富川一中班级教学管理为例进行调查研究,了解该校班级教学管理的现状,针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试图从学校大班教学管理和初中学生的性格特点出发,对初中大班教学管理及措施作初步探讨,提出了解决策略。

关键词:大班教学管理、班级人数、管理方式

班级是学校的基层组织,是学校工作的基础,学校的一切工作,都要在班级中具体贯彻落实。班级教学管理工作的优劣,直接影响到学校全局和学生的成长。然而,初中大班教学管理诸多问题的存在不利于学生素质的全面发展,能力的全面提高,个性的健康发展。因此,对班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要高度重视。

一、大班教学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大班式班级不利于教学管理和学生的身心发展

富川一中是一所县级初中,校园占地面积为30亩。学生拥有39个教学班,共有2800多人,教师123名。在调查中,初一年级学生最多的班级有86人,最少学生的班级有66人,初二年级最多学生的班级有71人,最少学生的班级有59人,全校平均每一个班级人数超过70人,而平均每个班级的老师只有3人,同时,大多数班主任还担任两个班级的教学工作。班级人数的超标,大大加大了老师的工作量,即使教师加班加点工作,但平均在每个学生身上所用的时间和精力都是极少的,严重地影响了班级的教学。由于精力不足,教师无法关注到每一位学生的身心的发展,很难做到科学教书育人。

1、班级人数太多,直接影响到教学活动的开展,也阻碍了教学质量的提高。

学生的知识水平存在着差异,思维和理解能力的高低也不同,教学的设计应该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对学生进行因材施教,进行个性化学习。事实上,由于人数太多,教师很难做到关注每一位学生的认知风格、理解水平等差异性,无法每一位同学的学习需求,让学生做到真正的主动充分地参与到学习中。同时,学生人数多,教室大,坐在后面或角落的学生时常听不到老师的声音,或看不到黑板,严重地影响了学生的听课效率和学习积极性,容易造成学生上课不认真听讲,思想开小差,做小动作现象,在上信息技术课上,这种现象尤为严重。学校机房的计算机不足每人一台,有些班级有20多位同学没有计算机,操作性课程学习时,学生很难跟上老师的教学思路和步骤,有的学生基础差,又没有电脑操作练习,长时期的得不到老师指导,严重影响了他们的自信心和学习热情。面对这种情况,教师也没有任何的办法,人数太多,能把课堂的纪律控制好就算是成功的。有些直接老师说:只要那位学生不说话、打闹等影响到其它的同学学习就可以了,根本不可能要求每一位学生都认真听课。

2、班级人数过多,不利班级管理科学化。

班级管理科学化是指遵循初中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和初中班级管理运行的客观规律,采用科学方法,进行有效管理的过程。把学生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一代,是班级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是班级管理工作的总目标。而大部分初中的学生已开始处于青春发育期,此阶段的学生心理和生理的发育都趋于成熟,但情感表现热情但肤浅,自制力和毅力差,个别学生的逆返心理较强。在平时的班级管理和在日常的交往中,教师都要对学生的心理有一个清晰的了解,把握住学生心理发展的阶段和特点以及容易出现的心理问题。但面对人数如此多的班级,僧多粥少,班主任在管理班级工作上,只能抓大的方面,常常忽略细节性的问题。学生心理教育工作只是针对学习好的优秀学生和常违反纪律的调皮学生。而大部分学生他们很少受到老师表扬,也很少被老师批评,似乎是被摆到了一个被人遗忘的角落里。现在的学生很多是来自单亲家庭、或者是留守儿童,他们在成长的过程中就缺少家庭的爱和父母的指导,受到外界长时间的冷落后,很容易产生心理上的不平衡,形成心理问题。

3、班级人数过多,不利学生的身心发展。

由于学生人均教室占用面积明显偏低,课桌距离黑板较近,久而久之,学生视力和学习能力都会下降。一进教室就是模糊的一片的学生,容易承受心理压力,产生压抑烦躁的情绪。在教室里根本谈不到安全、舒适。教室人数过多导致空气污浊和含氧量低。学生学习是要用脑的,没有新鲜空气,人脑缺氧,智力活动就会受到影响,尤其冬天上课,大家挤在一起,门窗紧闭,呼吸有限的空气,很容易传染疾病,造成学生身体素质下降。

(二)大班教学管理使班主任管理方式出现了畸向

班级人数过多,班级管理工作的难度加大。目前初中班级管理中,班主任未能充分采用以教育学、心理学和管理学理论为指导的科学性管理。部分班级管理者在班级管理活动中过分使用强制性的管、卡、压管理手段。对于班级经常违反纪律的学生,教师会经常与他们交流,班主任办公室里,经常会看到有学生在做俯卧撑、蹲马步、站立等,这一罚就是一节课,有的甚至是几个小时。在访谈中我们向一位教师提到:这样的教育管理,会不会影响学生的个性发展?教师回答: 没有办法,面对这么多的学生,班主任只有一个,不可能对一个个学生进行说教教育,再者,这些学生的品行在小学的时候就形成了,具有了顽固性,只有让他们吃一点苦头,让他们怕班主任,这样才能管理好一个班级。然而,严厉的批评教育、惩罚的教育方式虽具有显性效果:费时少,见效快,但也有很多的负面影响,这样导致师生关系的疏远,学生在表面上怕老师,但更多的学生具有逆反心理。在班主任在班级时,班级纪律很好,但班主任不在时,学生的本性又开始暴露出来,没有达到真正让学生认识到自己错误,改正错误的教育效果。造成只有常惩罚学生的老师才能管好班级纪律,脾气很好的老师很难控制好课堂,有的学生甚至会辱骂老师。同时,学生被处罚多了,对老师的处罚已习以为常,缺乏了荣辱感。我在采访一位经常被老师惩罚的学生欧阳致恩时问他:你觉得被老师惩罚是一件羞耻的事情吗?他回答:没有,只有被老师在全校学生面前批评,才感到羞耻。可见,教师重视强制性严厉的教育,忽视了学生心理情感上的教育,严重造成学生缺乏正常健康的心理品格。

二、班级人数过多的原因分析和解决策略

(一)学龄人口多,老师学校不足

据我们了解,富川县只有两所县级初中,一所是富川一中,另一所是富川二中,富川二中是重点中学,主要招收高中生和中专生,招收初中生较少。所以大部分的学生只能在一中就读。富川一中面向招收5个乡镇和县城的学生,学生数额已达2800多人,而教室、老师等不足,这是造成大班教学的主要原因之一。

解决策略:富川县政府应该增强重视教育问题,加大对教育的投入,根据学龄人口的变化,及时增加和更新教学设施,修建新的教学楼、学生宿舍楼等。教育行政部门将管理重心下移,支持校长依法自主办学,逐步扩大学校人、财、物的管理权,鼓励校长积极探索,创办特色,不断深化人事制度改革,通过人才引进加大教师队伍的建设,培养优秀为教育事业献身的骨干教师。

(二)保证大班教学的质量,增加教学设备

在班级人数还无法减少的情况下,学校为了保证教学质量,对学生的教育学习负责,建立良好的教学设备。第一,为了确保每一位学生在课堂上听到老师讲课的声音,学校应该给每一个大班的班级配上无线话筒和音箱;第二,保证每个学生都有学习的机会,学校应加大实验室、机房等设施的建设,确保每个学生都有实验可做,有计算机操作学习;第三,为了教室空气的流通,特别夏天天气的炎热时,保证学生拥有更为舒适的学习环境,学校应该在每一个班上安装电扇;第四,科学地安装日光灯,确保教室的每一处都有足够的亮度,保护学生的视力。

(三)加强学生的心理辅导,建立心理咨询室

初中阶段是学生个性形成和心理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此阶段的学生心理和生理的发育都趋于成熟,但情感表现热情但肤浅,在大班教学管理中,由于班主任老师对学生的情感交流辅导欠缺,学生容易形成心理问题,心理辅导教育成了学校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通过加强学生的心理教育,弥补班主任和老师在教育上的不足,才能更加有效使学生不断健康成长。可据调查了解,富川一中至今仍没有心理老师,更没有开展心理辅导课。

第3篇

一、社会实践单位情况

我的家在安徽,今年寒假回去,由于快要毕业了,万种思想凝聚于心,自然想着要找到一份好便首当其冲,但由于我们专业的特殊性,会计一门实用性、操作性很强的学科,如果不进行实际动手操作演练,而只是凭着书本上的一些理论性的东西去从事会计这门行业的话,那么你的将会非常不适应,以至于在中出现意想不到的差错。这也就是所谓的会计专业从业的谨慎性了。

既然不能先去找,我想还是先社会实践一下吧!说不定就此而有了着落了呢!

改革开放给我的家乡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尤其是这两年建立了一系列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带动了乡镇、农村经济的发展,得知这一消息,在一位朋友的引荐下,我找到了离我们家比较近的固镇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想在这里施展一下我的专业手脚,开发一下我的专业头脑。

在去开发区的路上,我感慨万千,想起以前这里的景象:没有楼房,没有公路。而如今,一条条笔直的水泥路从开发区穿过,路的两边一幢幢高楼拔地而起,远望去,和农村的土景形成极大的反差,恍如世外桃源一般。

该公司生产的鸿源牌系列产品,凭着过硬的质量、良好的使用效果、完善的服务受到广大客户的欢迎,在省内外已经占有一定的市场。

公司承诺: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公司将充分利用优越的地理位置和自身的条件,建成一个产、供、销一条龙,服务一流的企业,并且遵循取之自然,服务自然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实现无污染造纸,为公司成为真正的绿色造纸企业而不懈努力!

二、社会实践主要过程

初来乍到,我这一介书生顿显窘迫,紧张地有点说不出话来,含糊其词地把自己的大学生活、学习情况作了一个汇报,然后就是沉默不语。

公司经理看出我的局促感,于是打破僵局说:小伙子,长得蛮帅气的嘛!一句不经意的夸赞顿时消除了我心中的紧张情绪,我笑了笑说:多谢经理夸奖!以后有许多向经理您学习的地方,还请赐教。

看似平淡,像拉家常一样,我和经理就这样认识了,经理也姓张。这时候张经理打了一个电话,让财务科的一位负责人过来,我坐在经理的办公室等着。

一会儿,来了一位中年人,经理介绍说这是公司财务部的王会计,你以后就跟着他学习吧。我连忙起身,与他握手致意,并把自己此次的一些社会实践情况又说了一下。王会计点点头,笑着说:好好干!就这样,我的社会实践开始了。

也许是公司成立的时间不长,造纸厂的会计部并没有太多人,只设有一个财务部长,一个出纳,两个会计员,而我所见到的王会计就是其中一个。

也许同是家乡人的缘故吧,王会计对我非常和气。他首先耐心地向我介绍了公司的基本业务、会计科目的设置以及各类科目的具体核算内容,然后又向我讲解了作为会计人员上岗所要具备的一些基本知识要领,对我所提出的疑难困惑,他有问必答,尤其是会计的一些基本操作,他都给予了细心的指导,说句心里话,我真的非常感激他对我的教导。在刚刚接触社会的时候,能遇上这样的师傅真是我的幸运。虽然社会实践不像正式那样忙,那样累,但我真正把自己融入到中了,因而我觉得自己过得很充实,觉得收获也不小。在他的帮助下,我迅速的适应了这里的环境,并开始尝试独立做一些事情。

(二)第一天算是熟悉了一下公司的基本情况,第二天,我按照上班的时间早早地来到单位,先把办公室的地板、桌椅打扫干净,然后又把玻璃擦了擦,第一项完成了,我满意的给了自己一个微笑。

王会计也准时来到办公室,他对我说,今天主要让我浏览一下公司以前所制的凭证。

一提到凭证,我想这不是我们的强项吗?以前在学校做过了会计模拟社会实践,不就是凭证的填制吗?心想这很简单,所以对于凭证也就一扫而过,总以为凭着记忆加上大学里学的理论对于区区原始凭证可以熟练掌握。也就是这种浮躁的态度让我忽视了会计循环的基石会计分录,以至于后来王会计让我尝试制单时,我还是手足无措了。这时候我才想到王师傅的良苦用心。于是只能晚上回家补课了,我把《会计学原理》搬出来,认真的看了一下,又把公司日常较多使用的会计业务认真读透。毕竟会计分录在书本上可以学习,可一些银行帐单、汇票、发票联等就要靠社会实践时才能真正接触,从而对此有了更加深刻的印象。别以为光是认识就行了,还要把所有的单据按月按日分门别类,并把每笔业务的单据整理好,用图钉装订好,才能为记帐做好准备,呜呼!这就是会计所要从事的。(三)在接下来的日子里,我所作的就是一边学习公司的业务处理,一边试着自己处理业务。

做过会计模拟社会实践的人都知道,填制好凭证之后就进入记帐程序了。虽说记帐看上去有点象小学生都会做的事,可重复量如此大的如果没有一定的耐心和细心是很难胜任的。因为一出错并不是随便用笔涂了或是用橡皮檫涂了就算了,不像在学校,错了还可以用刀片把它刮掉,在公司里,每一个步骤会计制度都是有严格的要求的。比如说:

1.写错数字就要用红笔划横线,再盖上责任人的章子,这样才能作废。而我们以前在学校模拟社会实践时,只要用红笔划掉,在写上作废两字就可以了。

2.写错摘要栏,则可以用蓝笔划横线并在旁边写上正确的摘要,平常我们写字总觉得写正中点好看,可摘要却不行,一定要靠左写起不能空格,这样做是为了防止摘要栏被人任意篡改。在学校模拟社会实践时,对摘要栏很不看中,认为可写可不写,没想到这里还有名堂呢!真实不学不知道啊!

3.对于数字的书写也有严格的要求,字迹一定要清晰清秀,按格填写,不能东倒西歪的。并且记帐时要清楚每一明细分录及总帐名称,而不能乱写,否则总帐的借贷双方就不能结平了。

如此繁琐的程序让我不敢有一丁点儿马虎,这并不是做作业或考试时出错了就扣分而已,这是关乎一个企业的帐务,是一个企业以后制定发展计划的依据。

所有的帐都记好了,接下来就结帐,每一帐页要结一次,每个月也要结一次,所谓月清月结就是这个意思,结帐最麻烦的就是结算期间费用和税费了,按计算机都按到手酸,而且一不留神就会出错,要复查两三次才行。一开始我掌握了计算公式就以为按计算机这样的小事就不在话下了,可就是因为粗心大意反而算错了不少数据,好在王会计教我先用铅笔写数据,否则真不知道要把帐本涂改成什么样子。这真是应了一句话:不试不知道,一试吓一跳!

从制单到记帐的整个过程基本上了解了个大概后,就要认真结合书本的知识一下手工做帐到底是怎么一回事。王会计很要耐心地跟我讲解每一种银行帐单的样式和填写方式以及什么时候才使用这种帐单,有了个基本认识以后学习起来就会更得心应手了。

除了做好会计的本职,其余时间有空的话我也会和出纳学学知识。别人一提起出纳就想到是跑银行的。其实跑银行只是出纳的其中一项重要的。在和出纳聊天的时候得知原来跑银行也不是件容易的事,除了熟知每项业务要怎么和银行打交道以外还要有吃苦的精神。想想寒冷的冬天或者是酷暑,谁不想呆在办公室舒舒服服的,可出纳就要每隔一两天就往银行跑,那就不是件容易的事了。路途遥远自不必说,仅仅来回的折腾也就够终生受用的了。除了跑银行出纳还负责日常的现金库,日常现金的保管与开支,以及开支票和操作税控机。说起税控机还是近几年推广会计电算化的成果,什么都要电脑化了。税控机就是打印出发票联,金额和税额分开两栏,是要一起整理在原始凭证里的。其实它的操作也并不难,只要稍微懂office办公软件的操作就很容易掌握它了。可是其中的原理要完全掌握就不是那么简单了。于是我便在闲余时间与出纳聊聊税控机的使用,学会了基本的操作,以后走上岗位也不会无所适从,因为在学校学的课本上根本就没提过这种新的机器,看来社会实践真的很重要啊!

快过年的那几天,公司事情主要是处理年底结账及福利,每个员工脸上都洋溢着微笑,想必是快要发工资的喜悦所致吧!

大年初六,公司正常上班,我也被作为一名准员工按时报到,继续从事我的。

有了前面的一些接触,再次操作就感觉得心应手了,而且这个时候,对于农村来说,年味还浓,大家都还沉浸在过年的那一番喜悦之中,所以,从初六到十四,厂里业务不是很多,大家看起来也不是很忙,我闲着没事就去厂里转转,而后就是向师傅们请教。

我的虚心学习得到了公司的认可,由于要早点返校,我不得不结束我的这次社会实践,临走的那一天,一种日久生情的感觉油然而生,相处长了真有点舍不得,公司张经理在我临走的时候说:如果你回家乡发展的话,不要忘了和我联系!说罢,递给我一张名片。我双手接过,连同社会实践鉴定表一起装进口袋,这一天是 2015年3月5日元宵节。我的为期近一个月的社会实践就此结束了。

三、社会实践所想、所感

这次社会实践,我对该公司的一些情况有了一个基本的了解,根据在社会实践期间的所见,我对公司的今后发展提出了以下的建议:

1.公司成立不久,应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的老百姓都知道有鸿源这个牌子,更知道这个牌子的产品是做何用途的,这样公司的业务面才会越扩越大。

2.公司的财务体系还不是很完善,财务人员的素质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在所有的凭证中,仓库人员只核算材料数量,而没有接触金额的核算。金额的核算一般由财务室来完成,这与我们所学到的凭证做法有一定的出入。

3.在管理制度上,应该建立奖惩分明制度,在我社会实践期间,让我感觉最明显的就是在管理体制上,制度不明确,赏罚不分明,这样不能够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从而降低生产量,减少利润。

4.在今后的公司发展上,应注重规模效应,培养团队精神。就该公司的目前情况来看,规模还仅限于小机械、分业式,还没有形成一定的规模。再一点,各部门的协作能力不是很好,还没有培养出一种团队精神。

社会实践真的是一种经历,只有亲身体验才知其中滋味。

课本上学的知识都是最基本的知识,不管现实情况怎样变化,抓住了最基本的就可以以不变应万变。如今有不少学生社会实践时都觉得课堂上学的知识用不上,出现挫折感,但我觉得,要是没有书本知识作铺垫,又哪能应付这瞬息万变的社会呢?

经过这次社会实践,虽然时间很短。可我学到的却是我四年大学中难以学习到的。就像如何与同事们相处,相信人际关系是现今不少大学生刚踏出社会遇到的一大难题,于是在社会实践时我便有意观察前辈们是如何和同事以及上级相处的,而自己也尽量虚心求教,不耻下问。要搞好人际关系并不仅仅限于本部门,还要跟别的部门例如市场部等其他部的同事相处好,那样起来的效率才会更高,人们所说的和气生财在我们的日常中也是不无道理的。而且在中常与前辈们聊聊天不仅可以放松一下神经,而且可以学到不少以外的事情,尽管许多情况我们不一定能遇到,可有所了解做到心中有数,也算是此次社会实践的目的了。

第4篇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们的苏家园小区变样了。

首先,环境变好了。原本光秃秃的泥土上冒出了充满阳光的绿色和红色。夏天气温升高时,人们给大树和花儿们浇水,给幼小的刚长出来的小芽撑起一块块黑色的遮阳布。每当夜幕降临时,人们就悠闲地在树下乘凉。

第二,卫生变好了。每隔几天,辛勤的清洁工叔叔就会来打扫楼道,有些小朋友还帮助清洁工叔叔擦楼梯的扶手。而且每个单元下都有一个垃圾箱。这些垃圾箱千姿百态,有的还有花纹呢!垃圾箱不仅使我们倒垃圾方便,而且也成了我们小区的一道风景线。

第三,小区更安全了。小区门口建起了传达室,每天晚上都有人站岗、巡逻。坏人想进来都不容易,更别说偷东西了。人们纷纷把自行车停在车库里,而不是随意停放了,显得很有秩序。。许多家庭还拆下了锈迹斑斑的防盗窗。人们的心就像放飞的小鸟一样自由。

第四,生活变好了。许多家庭买了电脑,用上了摄像机、MP3这些高科技产品。买了汽车的人们,便成了有一族。买了新房子的人们,也不忘经常来看看曾经住过的、装着许多美好回忆的老房子。

我们的苏家园小区越变越好了。

第5篇

环境污染会给生态系统造成直接的破坏和影响,如沙漠化、森林破坏、也会给生态系统和人类社会造成间接的危害,有时这种间接的环境效应的危害比当时造成的直接危害更大,也更难消除。下面有小编整理的城市环境污染的社会调查报告模板,欢迎阅读!

我们周围环境与我们的生活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就像是鱼和水那样,密不可分,谁也离不开谁。为了我们能够对我们身边的环境进一步了解,能更加有针对性的对我们周边受污染的环境进行有效的治理。我特意设计了一份调查问卷对我们周边的人进行了民意调查。本次调查是采用了问卷调查的方式和问卷是发电子版到受访者的邮箱并提醒她、他进行填写的方式进行的。本次发出问卷是35份,收回33份,最后有效的问卷有32份。调查的范围涉及了个高校的在校大学生,是比较具有代表性的调查。

通过调查发现我们现在的学生或者是市民对保护环境的意识还是不够的。调查显示真正知道世界环境日或者有意识去关注环境污染指数的受访者只有50%。主动去关注污染方面的文章也就更少了,只有47.5%。然而在他们身边环境的受污染程度是达到61%的。而这些污染的环境有45% 是来自工业三废的影响的。而剩下的55%是由生活所排放的废弃物造成的,主要是白色污染,由于伴随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社会生活正向便利化、卫生化发展。为了顺应这种需求,一次性泡沫塑料饭盒、塑料袋等也开始频繁地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这些使用方便、价格低廉包装材料的出现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但另一方面,这些包装材料在使用后往往被随手丢弃,造成白色污染。白色污染是我国城市特有的环境污染,在各种公共场所到处都能看见大量废弃的塑料制品,他们从自然界而来,由人类制造,最终归结于大自然时却不易被自然所消纳,从而影响了大自然的生态环境。其主要的表现形式是使用一次性的塑料袋,一次性饭盒,一次性筷子等难降解的化学物质做成的包装材料。这种新型功能的塑料,其特点是在达到一定使用寿命废弃后,在特定的环境条件下,由于其化学结构发生明显变化,引起某些性能损失及外观变化而发生降解,对自然环境无害或少害。例如淀粉填充塑料,首先其所含淀粉在短时间内被土壤中的微生物分泌的淀粉酶迅速分解而生成空洞,导致薄膜力学性能下降,同时配方中添加的自氧剂与土壤中的金属盐反应生成过氧化物,使聚乙烯的链断裂而降解成易被微生物吞噬的小碎片被自然环境所消纳,同时起到改良土壤的作用。

我们都知道在去年奥运年的时候国家就已经实行塑料袋的禁用。但是在我的调查数据中显示35%的人群还没有真正地去执行。不过我们知道这是需要一个过渡期的。对于政府社在环境保护方面做法和成效方面。55%的受访者的态度是政府的环保的监管力度还是有待提高和改进。

对于受访者反应的种种问题。他们也提出了自己的见解。首先我们要多了解有关知识 ,向身边的人宣传环保知识,协助政府做好工作。其次,我们的生活中的废弃物要分类回收。尽量使用可循环再用的日用品。还有就是尽量避免使用一次性塑料用品。要爱护植物,爱惜我们周围的环境。不要吃野生动物也是为保护环境献力量的一种做法。在个人方面要注意,平时不去做污染环境的事情;多参加一些环境宣传活动;时刻记住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对于政府部门方面,应采取有力,有效,有法可依的方法,改变群众观念,开展少而精的宣传活动,依靠群众,走群众路线,为人民办实事,办好事,实际行动是最好的方法。

总的来说,环境污染有一半以上人类活动的结果,我们人类应该负起一定的责任。只有先保持环境,才可能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目前我国环境污染严重,形势相当严峻,我们必须认识到保护好环境是发展工业的前提,保护好环境也就是保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地球,所以环保要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我们不可能说等到环境被破坏的无法治理的时候才来引起我们的注意。我们要知道加强学生热爱人类家园的观念,保护大自然不受污染,是促进和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奠基性工程。

大气资源、水资源、土地资源等等,都是让人类得以生存的物质基础;而森林资源、矿藏资源等资源又为人类的不断发展提供物质,创造出地球上高度的人类文明。但是,人类在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同时,也对自己的生存环境产生了一系列环境问题。

在我们身边就有很多污染环境的污染物,例如说:大量的生活废弃品,塑料袋(也称白色垃圾),一次性木筷,一次性饭盒,果皮纸屑。污染物对环境来说,毫无疑问,肯定有很大的危害,例如动物的腐烂的尸体会影响环境卫生,而且还会滋生细菌。饭店、餐馆认为很卫生的一次性木筷,使用后随便一扔,影响了市容,破坏了环境。。

现在像我们柳疃镇、青乡乡,最近电网部门纷纷撤除喷水机器的使用。喷水机的使用对环境的污染更加恶化、污染了水资源对人们的身体健康危害甚大。人类的活动会使大量的工业、农业和生活废弃物排入水中,使水受到污染。又例如说,我们北部渤海湾受到工业、印染厂的废弃物排放大量鱼虾死亡,地区农民上海捕鱼,鱼的体内含有大量化学物质对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了危害。据资料统计,目前,全世界每年约有4200多亿立方米的污水排入江河湖海,污染了5.5万亿立方米的淡水,这相当于全球径流总量的14%以上。198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为水污染下了明确的定义,即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征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称为水污染。水的污染有两类:一类是自然污染;另一类是人为污染。当前对水体危害较大的是人为污染。水污染可根据污染杂质的不同而主要分为化学性污染、物理性污染和生物性污染三大类。

最近,我发现政府部门、昌邑环卫局开始大力整治环境,沿街排查污染源,青乡街也定点安置了便民垃圾桶,替代了原来垃圾围绕街道,臭气熏天的状况。各个村庄开始整治村内环境的污染源,使街道、村庄焕然一新!而这不是主要的,更重要的是我们每个人自觉保护环境,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为了我们更为了我们的后代,树立好榜样,奠基好基础,让我们的家园更加美丽、更加丰富多彩!

第6篇

调查题目关于×,×××储运有限公司申贷的调查报告

姓名向军学号021020468

专业金融入学时间2002年秋

试点单位××电大开放教育学院

调查单位××××储运有限公司

调查时间2004年5月10日——2004年6月10日

2004年6月10日

调查提纲

一、调查对象:××××储运有限公司

××××储运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是一家以仓储服务为主营业务的民营股份制企业。为全面完成今年的目标经营计划,补充流动资金的不足,目前向银行申请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二、调查时间:2004年5月10日——2004年6月10日

三、调查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

2、财务状况

3、贷款用途

4、效益风险分析

5、抵押物情况

四、调查结论

××××储运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是一家以仓储服务为主营业务的民营股份制企业。为适应市场发展、扩大经营,公司陆续对固定资产进行投入,占用了流动资金,目前公司资金较为紧缺,为保证完成今年的经营目标,现该公司特申请200万元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用以支付铁路运费。经调查,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储运有限公司是1996年由卢兵、唐兴波、涂贵华、李静波等股东出资兴办的民营股份企业。法定地址位于沙坪坝区覃家岗镇上桥村肖家湾社54号,是全球数码仓库制定仓库,被××物流与仓储协会和××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评定仓库等级为:甲级(储协证字第047号,有效期为2002年元月—2004年元月),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00万元,营业执照号为:5001062101321,法人代码证号为:62202316—x,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法定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联营服务、货运、仓储、钢材加工,零售、批发汽车、摩托车配件、建筑材料等。

××公司主要经营全国各地厂家、企业、经销商的货物到达、储存、发运业务。由于公司地处物资流通的黄金口岸—××铁路东站,租有铁路线2条,拥有室内仓库及配套公路14000余平方米,室外仓库20000平方米。紧邻成渝、渝长、渝黔高速公路入口处,在地理位置上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再加之灵活的机制,领导务实,管理竟然有序,公司近几年业务蒸蒸日上,客户有97年的20余家发展到目前的120余家,并形成了汇集50余家钢材批发经销商的东站钢材批发市场。

该公司现有员工150余人,其中具有中级职称和大学文化程度以上者的占30%。公司下设物流配送部、仓储部、接发科、开卷厂、财务科、南站分公司、安全设备科、装卸队等部门。

二、财务状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2004年3月财务报表,该公司拥有总资产××万元,总负债××万元。资产中,流动资产××万元,其中:货币资金××万元;应收账款××万元(主要为应收代垫开卷材料款);其他应收款××万元(主要为应收代垫运费);待摊费用×万元;长期投资××万元;固定资产××万元,主要为房屋、设备及在建工程;递延及无形资产××万元,主要为公司购买的土地使用权,该地位于沙坪坝区覃家岗镇上桥村肖家湾社54号,占地面积为14011平方米。负债中流动负债××万元,其中短期借款××万元;应付账款××万元(主要为应付铁、船、汽等杂费);其他应付款××万元(主要为与其他公司往来借款);应付福利费××万元;未交税金××万元。长期负债为××万元。所有者权益为××万元,其中:实收资本××万元;盈余公积××万元;未分配利润××万元。根据以上财务指标分析,公司资产负债率为59%,销售利润率31%,流动比率67%,速动比率66%,应收账款周转率为5.59,应收账款周转天数为65天,表明企业获利能力较强,由于近几年投入固定资产在建项目,影响了效率比率的发挥,营运能力有所下降,导致短期偿债能力一般,不过我行对其信贷支持应该能够增强其短期偿债能力。

三、贷款用途

公司为适应市场发展需要,从2001年下半年至今陆续对固定资产进行了较大的投入:为扩大库房容量,新建室内库房约5500平方米,投入资金约600万元;为新增业务收入,购买开卷设备,已投入经营,投入资金近360万元。由于固定资产的投入,占用了公司大量的流动资金,为保证完成今年的方针和目标,公司在已与成都宝钢西部贸易有限公司××经营部、攀钢(集团)公司××销售公司、水钢(集团)公司××销售公司等公司签订仓储保管协议的基础上,今年又与昆钢××经营部签订了仓储协议,根据协议,昆钢××经营部在该公司的每年的保底仓储量为××万吨,××公司每季度需以每吨××元的价格代昆钢垫付铁路运费××万元,由于目前公司资金紧缺,以上缺口,公司自筹部分,特申请增加200万元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四、效益风险分析

该公司2002年,仓储、装卸、运输、加工收入××万元,上缴国家税利××万元,实现利润××万元。为开拓新业务,公司近几年耗资××多万元,购置土地、新建库房、综合办公楼、增设供电变押设备、冷热板开卷,矫平机一台,更新了供水管道,以及平整硬化部分土地等。2003年公司取得各项营业收入××万元,较上年增长××%,其中:开卷业务大幅增长,开卷收入××万元,较上年增长××%,开卷量也由2002年的××吨增加到××万余吨。上缴国家税利××万元,较上年增长××%。虽然公司营业收入增加但是利润有所下降,2003年度实现利润××万元较上年下降××%,利润下降的主要因素:(1)、入库运费及仓储成本上升约7%左右;(2)、工资因新增员工及定额承包工资增加工资支出××万元;(3)、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增加折旧成本××万元。

该公司通过股东大会增资扩股和在金融机构融资,连年的资金投入,××公司已从原单纯的仓储运输企业逐步过渡到仓储、加工、运输、配送等各项业务一条龙服务的物流企业,在提高自身业务能力的同时,努力适应市场需求,必将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经营发展计划,力争全年完成出入库量××万吨,实现收入××万元,完成开卷加工生产量××万吨,实现收入××万元,预计实现总收入××万元,实现利润总额××万元。

五、抵押物情况

该公司用位于货场的房产:办公楼,权证编号为072995号,建筑面积3425.94平方米,占地面积为3357平方米,国土证号为渝国用(2002)字第349号。2003年7月19日,经××谛威会计师事务所评估价值人民币507.92万元,抵押物足值、合法、有效。

六、结论

该公司属我行的优良客户,目前正处于成长期,生产经营正常,经营管理较好,盈利能力较强,经营效益较好,第一还款来源有保障,有经过评估足值、合法、有效的抵押物,为支持企业发展,增加利润,同意2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的申请,报请审批。

调查人:向军

2004年6月10日

注:为保密需要本调查报告部分数据用“××”符号代替,特此说明。

调查单位意见:

责任人签字:

调查单位签章:

年月日

指导教师姓名毕业院校

专业职称工作单位

指导教师评语:

成绩:

年月日

分校意见:

分校签章:

年月日

终审意见:

第7篇

【关键词】社会调查;证据性;鉴定意见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已将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纳入其中。但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调查主体多样、关联性较弱、内容专业性不强、相关诉讼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为此,应在肯认该制度价值的前提下,明确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属性,提升其证明力,以诉讼证据程序规范运作。

一、社会调查报告存在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倡导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前调查工作制度。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也对该项工作进行了类似的相应规定。[1]不过,当前的该制度规定较为粗糙,缺乏可操作性。

(一)调查主体问题

根据相关规定,公、检、法都可以成为社会调查主体,但控、辩、审任何一方都难以保证相关事实及分析评价的全面性和客观性。控方指控犯罪的职能很可能影响调查报告内容的客观中立性。尤其对自诉案件而言,问题更为明显。法院过多介入调查既做“裁判员”又做“运动员”,被置于利益博弈的一极。辩护方能控制的社会资源相对有限,能否顺利地开展社会调查存在一定障碍。

(二)报告内容问题

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制作的社会调查报告为例[2],调查报告分为涉案人基本情况、家庭情况、平时表现、涉罪后表现以及管教条件及措施五大部分。内容包含了对未成年被告人有利和不利的内容,不同内容对犯罪事实认定、量刑判断具有不同影响。报告内容主要由未成年被告人的近亲属、社区组织人员等提供,缺乏人身危险性因素的专业性评价,不符合量刑的规范化目标。

(三)诉讼程序问题

现行相关规定仅为缺少可操作性的倡导性规定,对调查报告的采信、质证等核心制度处于真空状态。更重要的是,相关规定未将调查报告列为法定证据,容易令其成为法官恣意的工具。

二、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性分析

案件审理时,一般仅将调查报告作为参考依据。而事实上,其作用有所超越,这不仅存在于量刑阶段,甚至在定罪阶段。有鉴于此,笔者认为益将其作为证据之一种在审判程序中予以规范。

(一)证据关联性分析

一个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应具备实质性和逻辑上的证明力。[3]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需要三个连续的推论:一是从证据性事实(证据提出者主张的证据事实)得出推断性事实(依据证据事实进行推断得出的事实)。二是提炼出要素性事实。三是符合法定要件事实。[4]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价值定位在于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未成年犯实现教育、感化、挽救。确有必要对其家庭环境、平时表现等情况(证据性事实)进行全面调查,据此得出关于犯罪原因、人身危害性以及社会危害性的意见(推断性事实),进而提炼出符合法律规定的要素性事实,为从轻或减轻处罚提供依据。由此可见,调查报告与案件具有关联性。

(二)社会调查报告的科学专业性分析

对报告的认定可分为三个层次。首先,将对未成年人生活环境、社会活动等各方面事实的考察,作为判断未成年人人身危害性等因素的第一层次。然后,专业人士运用心理学知识或其他类似的方法,对未成年人心理进行诊断,做出未成年人人身、社会危害性的专业性评价。最后,由法官从报告中提炼出符合法律规定要件事实的相关要素。

而司法中往往将上述有机统一的完整体系予以割裂,一种倾向于用社会学的方法进行调查;一种倾向于运用医学、心理学等知识,弄清楚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为与生理精神状况之间的因果关系。[5]实践中,往往将前者用于对过往经历的调查,而将后者用于对未来行为的影响。社会调查与心理干预两种制度被人为区分,不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不利于对调查报告法律属性的定位。融入心理干预能提高调查报告的专业性,可将调查报告归为“鉴定意见”这一证据类型。

三、社会调查报告在审判中的程序完善

由于调查报告内容大多涉及个人品格,容易对他人产生晕轮效应,影响裁判公正。所以规范调查主体和质证程序既能降低司法成本,又能防止不公。

(一)规范报告制作和评判两个方面。制作方面,公、检、法应限于报告制作发起人的身份,由社会团体组织或社区基层组织具体负责形成报告中的事实主体部分。评判方面,不宜由审判机关直接进行法律评价。应整合心理干预制度[6],引入专家评价,增强调查报告的证明力。

(二)消除影响公正裁判的“晕轮效应”。一是区别对待报告内容。因报告内容涉及个人品格、性格特征等不具有直接证明力的事实,采纳该类证据易产生偏见,特别是针对被告人的不利证据。因此可通过以下方法修正:(1)用以证明犯罪的不利证据,如仅以被告人的个人品格、性格特征等不具有直接证明力的事实为内容,则不得采信。(2)差别对待有利和不利证据的证明标准。如良好的品格证据,证明标准只要达到“优势证据”即可,而不利的品格证据,则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7](3)限制调查报告中对未成年被告人不利证据的提出时间。将其严格限制在量刑阶段提出。相反,放宽反映未成年被告人品格良好内容的提出时间,在定罪、量刑两个阶段均可提出。

(三)完善庭审质证和证据采信程序。量刑阶段,可由得出报告结论的专业人员宣读社会调查报告,双方对报告进行质证。证据采信上,若其证明会导致不公正偏见、混淆争议时,则法官应不采信该证据。

四、结语

未成年审判中引入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实质上是在量刑时考虑罪犯的品格,帮助法官准确认识罪犯的人身危险性,从而对罪犯科以合适的刑罚。司法实践中已有运用之实,但规范笼统难以确保该制度的功能发挥。当务之急在于尽快明确调查报告的证据性,通过规范证据程序来将该项制度导入正途。

参考文献:

[1]参加《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6条、《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10条.

[2]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率先在未成年刑事审判中探索社会调查制度的运用,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3]【美】乔恩・R・华尔兹著:《刑事证据大全》(第二版),何家弘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第19页.

[4]【美】罗纳德・艾伦等著:《证据法:文本、问题和案例》,张保生、王进喜、赵滢等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146-158页.

[5]罗芳芳:《的证据学分析》,“证据科学与理论”国际研讨会论文.

第8篇

一、化妆护肤,女性生活不可少

女性历来被看作美的化身,留住青春、留住美丽是每位女性的梦想。而丽质并非全是天生,后天的保养和外在的修饰必不可少。化妆和护肤既是女性对美的追求,也是女性社会经济活动的需要。本次调查显示,北京、上海、广州、成都四市有90.8%的城市女性使用各种化妆护肤品,只有不到一成的城市女性不使用化妆护肤品。化妆和护肤已经成为女性日常生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年轻人历来是追求美丽的主力军,调查结果显示,青年人比老年人更爱使用化妆护肤品。年龄在34岁以下的青年女性中,有94.6%的人使用各种化妆护肤品;而年龄50-59岁的老年女性中,只有81.6%的人使用化妆护肤品,比青年女性要低13.0个百分点。年龄在35-49岁的中年女性中,有91.4%的人使用各种化妆护肤品。

化妆肤、护肤品的使用与收入密不可分。收入水平高的女性中,使用化妆护肤品的比例也高。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500元的低收入女性中,有81.6%使用化妆护肤品;家庭人均月收入500元—1000元的中低收入女性和1000元—1500元的中等收入女性中,分别有91.4%和94.4%的女性使用化妆护肤品;家庭人均月收入1500元—2500元的中高收入和2500元以上的高收入女性中,分别有98.4%和

97.8%的女性使用化妆护肤品。

二、女性使用的化妆护肤品种类丰富多彩

本次调查得到了女性经常使用的化妆护肤品种类,润肤霜、洗面奶、日红位列前三,分别有82.9%、68石%和50二%的女性使用。列前五位的还有防晒霜和眉笔,使用比例为28%和25%。护肤是化妆的基础,女性对护肤用品的使用比例要高于化妆用品。

在护肤用品中,基本的皮肤护理用品的使用率最高。女性最常用的五种护肤品是润肤霜、洗面奶、防晒霜、面膜和眼霜,分别有82.9%、68.6%、28.6%、22.7%和16.6%的女性使用。名列前两位的护肤品正是基本的洁肤、润肤用品。

在女性使用的化妆品中,基本的化妆用品如口红、眉笔、粉饼的使用比例最靠前。本次调查结果显示,口红、眉笔、粉饼、睫毛骨和唇线笔的使用比例分别为50.2%、25.0%、15.9%、15.2%和14.3%。

在各种类的化妆护肤品中,除眼霜外,其他种类的化妆护肤品均以年轻人的使用比例为最高。眼霜的使用比例以中年人最高。调查显示,有17.2%的中年人使用眼霜,比青年人16.3%的比例略高,比老年人使用眼霜的比例高出11.4个百分点。

三、选择化妆护肤品:主要看效果

女性“面于”和自信的产品,选购自然要慎重。通过对影响女性购买化妆护肤品因素的调查,我们发现女性在购买化妆护肤品时,首先考虑的是使用效果和是否适合自己的肤质,包装和价格的影响力相对较弱。

调查中,我们请被访女性对影响其购买化妆护肤品各因素的重要程度打分,“很重要”为5分,“重要”为4分,“一般”为3分,“不太重要”为2分,“不重要”为1分,通过加权平均,发现在影响女性购买化妆护肤品的10个因素中,位列前三位的因素是:使用效果、适合肤质和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其平均分分别为4.58、4.48和4.37,都属于很重要范围。现代都市女性在化妆护肤品的消费上日益理性和成熟,精心挑选适合自己使用的化妆护肤产品,价格已不是影响其购买化妆护肤品的决定性因素。调查显示,影响女性购买化妆护肤品的因素中,列后三位的是包装、价格和店员服务,平均分分别为3.09、3.43和3.50。

通过对化妆护肤品购买影响因素的因子分析,可以发现在化妆护肤品的购买上,存在三种类型的女性:第一种女性注重化妆品的使用效果,她们在选购化妆护肤品时,首先考虑自己的使用习惯,产品使

用效果及产品成分是否适合自己的肤质。第二种女性看重化妆护肤产品的品牌,她们更愿意购买包装精美,有一定品牌知名度的产品,她们也常注意化妆护肤品的产品说明书。第三种女性是以价格为中心的化妆护肤品购买者,她们在购买化妆品时,往往很在意价格的可接受性。

四、四市化妆护肤品市场每年高达70亿元以上

(一)四城市女性每人年均化妆护肤品支出758元

女性天生爱美,她们在化妆品上花起钱来绝不含糊。本次调查结果显示,北京、上海、广州和成都四市购买化妆护肤品的女性中,每年平均花费约为758元,大约占其家庭人均收入的4.8%。照此计算,四城市的女性化妆护肤品市场的年均容量约为71亿,市场巨大。调查还显示,上海女性每年花在化妆护肤品的钱最多,平均约为882元;其次是北京,约为720元;成都相对最少,仅为541元。

女性购买化妆护肤品也受假日经济的影响。进一步调查显示,四市女性20__年1月份在化妆护肤品上的平均花费为99元,高出20__年每月平均花费(63元)达56.8%。

(二)收入越高的女性在化妆护肤品上的花费越多

本次调查显示,家庭人均月收入与化妆护肤品的花费呈正相关关系。交叉分析得知,家庭人均月收入2501元以上的高收入女性每年在化妆护肤品上的花费约为2089元,在各收入组中花费最多;其次是1501-2500元的中高收入女性,每年花费约1103元;1001-1500元的中等收人女性、501-1000元的中低收入女性和500元以下的低收入女性的花费分别为625、475和285元。平均估算,家庭人均月收入收入每增加100元,四市女士每年用在化妆护肤品上的花费约增加69元。

从女性化妆护肤品[本文来源于文秘站-www,,找范文请到文秘站网]支出占家庭收入的比例来看,低收入家庭女性最高,随收入增加化妆品支出占收入的比例逐步下降。当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1500元以后,家庭其他支出比例下降,化妆品支出比例在一个更高档上又开始增加。调查中,人均月收入500元以下的家庭,化妆品支出总额不高,但支出比例高达6.9以收入500-1000元的家庭化妆品支出比例降为5.4%,1000-1500元的家庭进一步降至4.2%。而当收入达到人均月收入1500-2500元时,化妆品支出比例升至4.8%,2500元以上则进一步升至5.1%。这为不同档次化妆品细分了市场。

第9篇

[论文关键词]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检察监督

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这是我国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下文简称社会调查)制度,明确了社会调查工作开展的主体、对象及内容。这项制度的确立,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制度,规范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促进对未成年人的量刑更加合理。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定义和内涵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尚未对社会调查制度有统一的定义。本文将从我国现行法律、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入手,诠释社会调查制度的定义和内容。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定义

1.新《刑事诉讼法》所阐释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内容。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268条关于社会调查制度的规定,可以明确社会调查的主体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调查的对象为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调查的内容是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但由于新《刑事诉讼法》没有关于社会调查所取得资料性质的规定,因此对社会调查所取得资料的性质主要还是根据公检法三机关的司法解释和部门规定来认定。

2.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对社会调查所取得资料的认定。检察机关对于社会调查所取得资料的性质在《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4条、第16条第4款,以及新修订《刑事诉讼规则》第486条第1款都明确规定是作为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刑事案件办案和教育的参考资料。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2款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工作的意见》第13条规定是作为量刑时综合考量因素。公安机关在新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11条规定是作为在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时,综合予以考虑的因素。由此可知,我国现行的法律、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所取得材料是认定为参考资料,而不是作为定罪的依据,只是便于公检法机关进行正确判断的辅助材料。

3.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目的性认识。社会调查制度的设立,是为了更好地贯彻我国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调查的目的在于更全面的了解犯罪未成年人的情况,以便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采取最有利于教育、感化、挽救犯罪未成年人的措施,促使犯罪未成年人尽快回归社会。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不难得出司法实践中的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把相关材料作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同刑事诉讼阶段做出适当处置时予以参考的一项制度。

(二)社会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反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综合情况最直接的材料,报告内容应包括犯罪未成年人基本情况,比如性格特征、成长背景、教育背景、生活背景等内容,同时应摘录社会调查内容,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综合评价、解释犯罪的原因、评价其人身危险性和人格缺陷,并就如何进行教育、感化、挽救提出意见或建议。社会调查报告为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提供参考依据,并为社区矫正提供可行性的建议。

二、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进行监督的必要性

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人数逐年递升,犯罪预防工作形势严峻。社会调查制度的实行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挽救犯罪未成年人方面将起到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尚不完善,还存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因此有效的监督是确保社会调查制度健康发展完善的重要保障。

(一)社会调查制度宏观层面上存在的问题

从立法层面来说,我国关于社会调查制度的规定是纲领性的,原则性的,不成体系,缺乏可操作性。从配套机构和调查人员层面来说,虽然新刑事诉讼法规定有权开展社会调查的主体为公检法三机关,但是由于公检法三机关自身人员数量及工作强度的限制,导致在实践中,委托其它组织机构进行调查的现象很普遍。目前主要是委托司法局、共青团、妇联、学校、社区村委、关工委等机构,而这些组织和相关调查人员虽然对未成年人工作有一定了解,但是由于本身机构性质以及调查人员的自身素质存在先天不足,因此对调查过程的公正性和调查报告的真实性进行监督是确保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良性发展的关键。

(二)社会调查在具体实施层面上存在的问题

1.社会调查的启动问题。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三机关都有进行社会调查的权力。但是由于新《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法院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启动社会调查采用的是“可以”而非“应当”,这就存在一个启动社会调查自由裁量权问题,必然衍生出一系列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如何明确社会调查启动的标准;如何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启动社会调查的公平性;如何解决进行社会调查和没有进行社会调查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区别对待问题,特别是对于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何防止借社会调查之行为来实行减轻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处罚之实,以达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之道,在于制度设计的完善,但是由于目前司法实践的局限性,尚无法一蹴而就解决以上问题,这就需要有相应机关对社会调查的行使进行监督,以便确保社会调查之行为的公正与公平。

2.异地委托社会调查问题。据统计2011年我国每年流动人口总量接近2.3亿,占全国总人口的17%。特别是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流动人口中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相对突出,对于这类跨地域社会调查,由于启动成本高、难度大,容易造成此类案件社会调查率不高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并结合我国现行司法实践,建立公检法三机关对应同级异地委托社会调查机制是十分必要也是相对可行的。所谓对应同级异地委托社会调查机制是指公检法机关对需要进行异地委托调查案件,可以委托当地对应同级的公检法机关进行社会调查,对应同级公检法机关把调查所取得的材料移送给委托机关的一项制度。建立这项制度,可以极大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更利于保障流动人口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更好的进行帮扶和挽救,保障未成年人保护的公平性。

3.社会调查报告的形成存在的问题。一般情况下,进行社会调查的机构会根据调查情况制作社会调查报告。因此,社会调查的调查程序、调查内容、调查方式、询问人群、以及调查报告格式等就成为确保社会调查报告质量的关键。目前,对于这些具体内容尚无相关细则出台,实践操作过程缺乏客观标准,主观色彩较浓,这就需要相应机关进行监督,确保社会调查行为能够在正确的轨道上行进。

(三)社会调查报告性质认定上存在的分歧

对于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新《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现行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对社会调查所取得的资料是认定为参考资料。从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社会调查的主要内容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可以推测出,社会调查报告主要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背景调查,其没有承担证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构罪的证据职能。社会调查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认定未成年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从而便于公检法机关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阶段,按照宽严相济的原则和有利于教育、感化、挽救犯罪未成人目的,做出是否提请批捕、移送起诉、是否附条件不起诉、是否量刑时给予减刑处罚的决定,促使未成年犯罪人更好地回归社会。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社会调查报告给予公检法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提供了证据强化的作用,应该属于广义上的证据。

三、检察机关监督社会调查的建议

(一)检察机关对社会调查行为进行监督的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新《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检察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新《刑事诉讼规则》第486条第3项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补充调查”。这些法律、司法解释赋予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力。检察机关在社会调查制度尚不完善的阶段进行监督是非常重要的,是保证社会调查制度能够良性运转,发挥社会调查的公信力和权威性的前提。

(二)建立以检察监督为中心的社会调查监督机制

检察机关既有社会调查的启动权,也有对社会调查活动进行监督的法律职责。为避免出现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这一尴尬现象,检察机关在社会调查制度实行中应该以行使法律监督职责为主要任务,对公安机关、法院的社会调查活动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只有在公安机关和法院应该进行社会调查而没进行社会调查,或者是存在确有必要对公安机关或法院的社会调查工作进行补充调查的情况下,开展社会调查工作。

1.公安机关启动社会调查的监督模式。对于社会调查行为由公安机关启动的,可以分为提前介入监督和社会调查资料审核两种模式。对于重大、社会影响大的案件,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侦查监督的同时,应该一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社会调查行为进行监督。对于普通刑事案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社会调查进行监督是在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主要是通过审查社会调查报告以及社会调查过程中制作的笔录、问卷调查等相关调查材料进行审核。判断社会调查人员资格、调查程序、调查方式等是否合法、所反应被调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是否真实。对于公安机关立案后,没有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也没有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而是作撤案或行政处罚处理的案件,应当将社会调查情况向检察机关进行备案,以便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社会调查行为进行监督。

2.法院启动社会调查的监督模式。法院进行社会调查的情况主要是:一是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对这类自诉案件进行社会调查。二是补充社会调查。对于公诉类案件法院认为所移送的社会调查材料需要进行补充调查。由于自诉类案件检察机关没有参与,因此应该建立法院和检察院社会调查通报制度。法院进行社会调查主要是作为其量刑的参考,主要是考虑是否存在减轻、免除处罚的情形。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在审查法院社会调查程序是否合法的前提下,主要是审查社会调查所反应的内容是否与其量刑轻重相佐证,是否有对犯罪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以帮扶帮教条件、教育、感化、挽救可行性等问题进行分析。

3.检察机关启动社会调查的监督模式。由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犯罪嫌疑都是成年人,不存这类案件进行社会调查的情况。因此检察机关启动社会调查主要是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检察机关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后,发现存在问题需要进行补充社会调查。另一种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和法院没有启动社会调查的案件认为有必要进行社会调查。对于以上两种情况,检察机关以检察建议的形式要求公安机关和法院进行或者补充社会调查,公安机关或者法院没有进行社会调查和补充社会调查,或者所进行或补充的社会调查

第10篇

关键词:未成年人 犯罪 社会调查 社会调查报告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概念

1.概念

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由此可以看出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办案人员在侦查阶段、审查阶段以及法院审理阶段要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各类相关情况以及实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出书面的社会调查报告,该报告将会成为司法机关做出决定或判决的重要参考因素。

2.社会调查报告性质

社会调查报告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后形成的书面材料。它反映了犯罪人的背景材料,这在很大程度上证明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品格以及可信度,能够使司法机关结合其所处的环境来决定对其是否适合做出某种决定或判决。但它并不起到证明犯罪事实本身的作用,所以一般不认为社会调查报告是证据,而是将它作为司法机关做出决定或裁判的重要参考因素。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必要性

1.社会调查制度是刑罚个别化的要求,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人性化关怀和特殊保护

刑罚个别化要求针对不同案件的情况以及不同的犯罪人要采取不同的刑罚措施,所采取的刑罚措施要最符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同时也要最有利于犯罪人的在接受刑罚后回归社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人来说,要决定采取何种刑罚措施对其最适合就要全面的了解其个体背景情况。只有充分了解未成年人的基本情况后,司法机关才能综合所了解情况采取最适当的刑法措施。未成年人由于其生理和心理上的特点,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时,不仅要充分了解案件事实,还要更加注意其自身的基本情况。这是实现对未成年人保护、挽救的基本要求,也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人性化关怀和特殊保护。

2.社会调查制度为有针对性的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帮教和矫治工作提供重要参考

只有深入了解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背景情况作出客观的社会调查报告,法院可以根据报告有选择性的决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或人民陪审员,组成最适合该未成年人的审判庭进行审判,同时它也可以为少年法庭开展法庭教育提供重要依据。在判决生效后送达执行机关后,执行机关可以根据社会调查报告,根据未成年犯罪人的不同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矫治措施,这能够使矫治工作取得最大成效,使未成年人早日回归社会。

三、国内外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比较

国外类似的社会调查制度,一种为刑事司法程序启动前的调查制度,此制度的功能为可以完成对案件的分类,防止将少年不当交付刑事司法程序,调查所获得与提供的信息还可以为少年刑事问题的处置提供参考性依据。另一种则是英美国家推行的量刑判决前调查制度(人格调查制度),它主要是在实行定罪与量刑分离的,是在确定被告人有罪之后启动的人格调查程序,其目的在于为法官恰当量刑提供参考性依据。而我国庭前社会调查不具有国外刑事司法程序启动前的社会调查制度的案件分类功能,是作为少年刑事审判庭前准备程序设计,是为刑事程序的选择与被告人的定罪处刑提供参考性依据。

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构建

1.社会调查主体

社会调查主体是通过对未成年犯罪人或被告人的个体情况进行走访、了解,从而制定社会调查报告的人。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是社会调查的主体。同时,未成年人的律师在诉讼中所负有的职责也决定了其应当进行社会调查并向司法机关提交调查报告。笔者认为可以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同与青少年工作联系密切的社会团体进行联系,共同筛选出相对固定的社会调查员,并对他们进行必要的法律专业知识等业务培训。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需要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时,可以委托这些固定的社会调查员进行调查。

2.调查的对象

社会调查的对象应是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接触的人或者单位,便于深入了解所需掌握的信息。具体包括:未成年人就读的学校(工作的单位)、老师、同学(同事)、社区组织、社区成员、亲戚、朋友、户籍地或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等。

3.调查报告的具体内容

调查报告的具体内容应是以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展开,进而采集改造的关键切入点。包括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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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社会调查员制度 问题 完善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面临越来越年轻的年龄结构,人民法院一直围绕着“教育、感化、挽救青少年”的方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方式进行改革和探索,在审判中贯彻不公开审理原则,尽力做到对未成年心理、隐私各方面的保护。近年来一些法院实行社会调查员制度意在保护青少年、本着教育感化的理念帮助失足青年重新融入社会。而社会调查员制度的主体、程序是否明确,在实行过程中是否能合法实行,调查结果在审判中的地位,对法官的影响又是如何?本文试对社会调查员制度做简单分析并提出一些参考建议。

一、我国社会调查员制度的形成

1.我国社会调查制度形成的法律依据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这条规定,可以视作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告人的社会调查制度之雏形规定。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北京规则》)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都要求有关部门在法院判决前,应对未成年人的社会、家庭背景等做调查。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5条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第44条规定: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我们目前为止并没有专门的少年法庭,也没有专门的法律对其做出具体的规定,但可以看到在我国诉讼法中都有这样的理念,这就要求我们在探索司法制度、司法改革的时候要对未成年人给予特别的关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的社会调查员制度可以说是对制度的创新和完善。

2.我国社会调查制度形成的社会基础

“最好的社会政策,也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刑事政策学派之鼻祖李斯特主张应实施以特别预防为目的直接刑事政策。他特别强调了社会因素在犯罪原因中的特殊重要性,重视刑事政策在教育改造罪犯和保卫社会中的作用。社会调查制度也是为了贯彻教育感化的方针,使犯罪青少年可以更好的融入社会,过上新的生活!

国际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有了一种全新的视野―――对未成年人犯罪,不应仅根据其犯罪构成,而应结合其犯罪成因判罪。很少未成年人是罪大恶极,因为社会、家庭、学校等因素对其的影响,加上个人文化道德水平较低,生理特点心理不成熟自制力差等多方面综合影响导致其走上犯罪道路。社会调查员制度为了对未成年的家庭环境、教育状况等的了解而使量刑时起参考作用,是对青少年的负责,也体现了司法公正,也是和国际社会对未成年犯罪问题观念的一项具体的制度。

二、社会调查员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一,社会调查员法律地位。我国法律用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进行社会调查,但是对于社会调查员的法律地位并没有明确说明,到底社会调查员属于何种身份、其法律地位如何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论。根据《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控辩双方都可以委托社会团体组织或自行调查,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亲自调查。当社会调查员参加到庭审过程中,其既不是证人也不同于鉴定人。

第二,社会调查员素质保证。社会调查员由控辩双方或法院委托社会团体进行的,社会团体是否对自己所进行的工作有充分能力胜任,能否按照程序办事这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而且在调查的过程中是否做到客观公正,不带个人感情因素,这都要求调查员高素质的保证,建立专门培训调查员的系统。因为一个制度的产生往往要伴随着很多部门、系统的产生,要为之服务。

第三,社会调查报告及结论属性。在我国现有刑事证据体系范围内,对社会调查报告及结论之属性很难作出明确的界定。《刑诉法》第42条规定了七种法定证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显然,社会调查报告及结论不属于以上任何一种。在现实层面上,法官把社会调查报告当做量刑的一种参考。

三、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

首先,确立社会调查员的法律地位。社会调查员报告已经被直接用于到庭审过程中了,社会调查员的法律地位还没有确定。笔者认为应该在法庭中设立社会调查员席位,将其在调查中的情况归纳总结,触动未成年人的心灵。在庭审中参与质证,使社会调查报告具有法律效力,报告属性也可以得到解决,从而使法官在判案中对报告的参照有了依据。

其次,规范社会调查员活动。要确立对社会调查员的选任,委托社会团体进行调查并不意味着团体中的任何人都可以胜任,要严格选拨,并对其进行培训,保证调查员素质。进入社会调查阶段要按照严格程序操作,不能此案和彼案调查程序不同,那就意味着结论不同。要做到公平、公正,本着对未成年人负责的态度,就要程序公正,因为只有看的到的正义才是真正的正义。

总之,社会调查员制度是在社会发展、法制不断健全的情况下产生的,意在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虽然也有着不足之处,需要我们不断的去完善、改进,但是其有着社会基础,符合社会需要,有其生命力。让我们在关爱未成年的同时,更从法律制度上去保护他们!

参考文献:

[1]韩冰,李梅梅.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的社会调查员制度研究[J].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3).

[2]范勤.试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J].法治论丛,2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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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社会调查审前社会调查刑事社会调查

一、湖北省审前社会调查制度概述

20__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司法厅为了规范开展非监禁刑的审前社会调查工作,为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中正确适用非监禁刑提供依据,提高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法〔20__〕12号),制定了《湖北省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适用办法》)。

(一)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含义

《适用办法》规定,审前社会调查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和假释案件后,根据被告人或拟假释罪犯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拟依法适用非监禁刑,在开庭审理前,委托被告人或拟假释罪犯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社区矫正机关对他们的个人情况、一贯表现和社会背景等情况进行调查,提出是否对被告人或拟假释罪犯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和意见,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社会调查报告的活动。

根据此定义,审前社会调查的启动主体是人民法院,审前社会调查的主体是被告人或拟假释罪犯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社区矫正机关,审前社会调查的对象包括:拟判决管制、宣告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被告人或拟裁定假释的罪犯。

(二)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内容和程序

根据此《适用办法》,审前社会调查的内容包括:

1、拟适用非监禁刑对象的基本情况;2、拟适用非监禁刑对象在家庭、学校、工作单位和社会上的表现情况;3、拟适用非监禁刑对象在监狱、看守所表现情况;4、拟适用非监禁刑对象所在社区群众和单位职工对被告人的评价和反映;5、受害人的意见。

另外根据此规定,审前社会调查的程序为:人民法院拟对被告人判处非监禁刑或对罪犯拟裁定假释的,应在一周内向该被告人或拟假释罪犯户籍所在地或常居住地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发出委托审前社会调查函并附书副本,并同时将委托审前社会调查函抄送人民检察院。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接到委托审前社会调查函后,应及时通知该被告人或拟假释罪犯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开展调查工作。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接到通知后,应指派专职工作人员会同当地公安派出所向居(村)委会、有关单位、家庭、学校等开展调查工作。

二、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法理分析

(一)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法理基础

19世纪中期以后,欧洲大陆特别是德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自然科学的发达与技术的进步引起了产业革命,资本主义制度经过原来的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到垄断阶段、帝国主义阶段,其结果是社会矛盾激化、犯罪率上升,累犯特别是常习犯与少年犯急剧增加。对于作为新的犯罪现象的累犯、少年犯、常习犯罪的增加,人们没有任何考虑,感到无能为力。近代学派在此基础上应运而生,其又可分为两支,一支是龙布罗梭、菲利(后转为社会学派)、加罗法洛为代表的刑事人类学派,一支是以菲利、李斯特为代表的刑事社会学派。无论是刑事人类学派,还是刑事社会学派,它们的共同特点是将理论研究的重点放在犯罪人上,重视研究犯罪发生的原因以及犯罪人的人身特征。这些思想旨在说明犯罪的中心不是行为,而是行为人,强调与犯罪作斗争的中心在于犯罪人的危险性、性格,与犯罪中心主义的古典刑法相对而主张必须研究犯罪人,并根据犯罪人的分类使犯罪对策个别化。新派基于上述的思想提出了意志决定论、行为人主义、社会责

任论、改善刑、特殊预防等刑法理论,刑罚制度因此也发生了重大变革,出现了社区矫正等非监禁刑以及刑罚替代措施。而审前社会调查制度正是此种刑法理论的产物,即对没有人身危险性的被告人拟处以非监禁刑,进行社区矫正时所进行的适用调查。 (二)审前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性质

审前社会调查某种程度可以决定被告人被处以监禁刑还是非监禁刑,所以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举足轻重,那么审前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问题就值得探讨。

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雏形是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对于此制度有地区称为“人格调查”,即由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提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调查报告,或是自行委托、与其他机关联合委托社会调查员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个体情况进行调查。因此有观点认为社会调查报告是品格证据。另有观点认为,即使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在我国的使用面再广,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只能是司法机关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的一种重要参考资料。

笔者认为,审前社会调查报告不能做为证据,只能作为司法证明。诉讼证据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当事人等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7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陈述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由于审前社会调查不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与具体案情没有关系,只能证明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所以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只能作为司法证明,作为量刑的依据。

(三)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必要性

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都在不断地进行刑罚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刑罚的重心从报应和威慑转向对罪犯的教育、感化和改造,行刑社会化成了当今世界行刑制度发展的趋势,甚至成了衡量一国文明程度的标志。在此基础上我国对于没有人身危险性的轻微刑事犯罪人实施非监禁刑,进行社区矫正符合世界潮流、顺应时展。因而对于拟判决管制、宣告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被告人或拟裁定假释的罪犯进行人身危险性评价十分必要。

首先,审前社会调查是被告人权利保障的必然要求。在行刑社会化和刑罚个别化的世界潮流下,对于没有人身危险性的轻微刑事被告人实行开放性的社区矫正是他们的权利,可以更好地实现刑罚的个别公正和个别预防,实现司法和谐,实现刑罚的目的。反之,对于没有人身危险性的轻微刑事被告人仍然实行监禁刑,以求实现报应目的,恰恰是对被告人权利的践踏,不利于个别预防的实现。所以,审前社会调查的实行是对被告人权利的保障,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

其次,审前社会调查是法益保护的必然要求。对于拟判决管制、宣告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被告人或拟裁定假释的罪犯进行社会调查十分必要,直接关系到能否有效的保护法益。刑法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保护,无论刑罚以何种形式出现,其本质都是对法益的保护,所以社区矫正等开放性刑罚措施首先不能侵犯法益,其次才以实现特殊预防为目的。故而对于对于拟判决管制、宣告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被告人或拟裁定假释的罪犯进行社会调查,以保证其没有人身危险性是必然要求。

三、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湖北省试行的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适用对象不在局限于未成年人,而是适用于拟判决管制、宣告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被告人或拟裁定假释的罪犯,这是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但是,此制度仅仅适用于审判阶段,没有涵盖审查阶段,同时也没有和未成年社会调查制度相衔接。所以审前社会调查制度仍需完善,应当和未成年社会调查制度相衔接,建立统一的社会调查制度,即刑事社会调查制度。

(一)建立一体化的刑事社会调查制度

根据《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又称《北京规则》)第16条规定,“所有案件除涉及轻微违法行为的案件外,在主管当局作出判决前的最后处置之前,应对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环境或犯罪的条件进行适当的调查,以便主管当局对案件作出明智的审判。”为了贯彻该公约的规定,我国最高司法机关相继出台了司法解释,认可了这种社会调查制度。20__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20__年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5条指出,“审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人、辩护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人的意见。可以结合社会调查,通过学校、家庭等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等情况,为办案提供参考。”根据以上规定,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启动主体可以是法院、检察院和辩护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是对我国未成年刑事社会调查制度的发展,是对社区矫正制度的补充。然而根据《适用办法》规定,审前社会调查制度仅仅适用于法院开庭审理前,只能针对拟判决管制、宣告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被告人或拟裁定假释的罪犯,并且只能由法院来启动,这就限制了社会调查制度的适用范围。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建立一体化的刑事社会调查制度:

首先,刑事社会调查制度应当适用于审查阶段和审判阶段,不应当局限于审判阶段,并且刑事社会调查制度应当适用于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具体而言,刑事社会调查制度适用于审查阶段的两种情况为:(1)不决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决定。此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被告人作出的不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决定,就需要检察院对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进行社会调查。(2)暂缓决定。暂缓是指检察机关在检察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对于触犯刑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本着预防、挽救、教育、感化与打击并举的原则,根据未成年人犯罪性质、年龄、处境、犯罪危害程度及犯罪情节、犯罪后的表现等情况,对罪该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暂时不的决定,同时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规定一定期限的考验期,考验期满后视其表现,再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一种制度。其中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在暂缓的决定及实施过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其次,完善刑事社会调查制度的启动主体和适用对象。根据《适用办法》规定,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启动主体仅为人民法院。这就限制了社会调查发挥应有的作用,不利于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和法益的保护。笔者认为,刑事社会调查制度的启动主体应当包括法院和检察院,而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近亲属等均可以提出调查申请。刑事社会调查制度不但适用于审判阶段,也应当适用于审查阶段。审前社会调查制度仅仅将法院做为社会调查的启动主体,就排除了检察院在作出不决定时适用社会调查的情况和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近亲属申请适用的可能,

不利于法益的保障和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另,我国目前社会调查制度有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和针对未成年的特殊社会调查制度等,制度设置相互不融合,所以应当将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和针对未成年的特殊调查制度融合一起,形成统一的刑事社会调查制度,作出统一的管理,故而刑事社会调查制度的适用对象应当包括拟判决管制、宣告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被告人、拟裁定假释的罪犯和拟被不、暂缓的犯罪嫌疑人。 再次,统一社会调查的启动程序。当各启动主体需要启动社会调查时,应在一周内向调查对象户籍所在地或常居住地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发出委托审前社会调查函,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接到委托审前社会调查函后,应及时通知调查对象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开展调查工作,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接到通知后,从调查员库随即抽取调查员开展调查活动,调查员直接对启动调查的主体负责,完成调查后直接交付法院或检察院。

(二)建立专门的刑事社会调查主体

根据《适用办法》规定,审前社会调查由人民法院启动,乡镇社区矫正办公室具体实施。而我国《关于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明确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由此可见,我国社会调查报告的来源有三种:一是《适用办法》明确规定的县、乡社区矫正办公室;二是由检察院、法院、辩护人进行调查获得的针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三是由检察院、法院委托有关的社会团体机关获得的针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这种多重调查主体的现状势必影响社会调查的可靠性和公正性。

首先,当检察院、法院针对未成年人进行调查时,检察院、法院受到审限的限制,没有充足的时间进行社会调查,所以社会调查报告很可能存在不全面等问题。而检察院、法院也多数会委托相关机构进行社会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