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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城市总体规划设计,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城市总体规划 教学方法 精品课程 衔接 拓展
[中图分类号] TU98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3)012-0038-03
一、引言
城市总体规划是专业指导委员会确定的核心专业课之一,同时也是我国法定规划中居于核心层面的规划,具有很强的综合性和实践性,在城市规划专业教学体系中处于整体集成和综合检验的地位。由于能够将多门相关专业基础课程的知识融会贯通到该课程的教学中,因此内蒙古工业大学教研组申请《城市总体规划》为精品课程。获批后以该精品课程建设为契机,内蒙古工业大学通过调整课程体系设置、改革教学方法等手段,将区域规划、城市经济运行、行政管理等相关知识融入城市总体规划课程教学中,对课程内容进行整合与构架,实现该课程与前置和后续课程的有效衔接,广泛拓展学生专业知识,对学生基本技能的提高、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培养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城市规划专业课程的教学目标。
二、城市规划专业课程设置的基本情况与特征
(一)城市规划专业课程设置的基本情况
内蒙古工业大学的城市规划专业设立于2002年,现行教学体系建立在建筑学大平台之上,课程设置采取2+3的培养模式。城市规划专业一、二年级专业课程设置与建筑学专业的课程设置较为接近,进入三年级之后逐渐开设城市规划专业课程,形成以城市规划原理、城市发展史等理论课和城市规划设计课程为核心的教学体系。其中,城市总体规划开设于第七学期,共108学时,采取真题真作和真题假作的方式,完成一个小城镇的总体规划编制。学生通过现场调研、基础资料搜集整理、分析预测、方案设计、图文表达、方案汇报等学习过程,将前期有关城市规划原理、城市道路与交通、城市地理学、城市社会学和城市经济学等课程的知识应用于规划实践,培养学生熟练运用所学专业理论综合知识进行方案设计的创新能力,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对学生基本技能的提高、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培养具有重要作用。
如表1所示,城市规划理论课程开设时间与教学内容均与规划设计课程相配合,注重与规划设计课程的前期调研环节、基础资料整理分析、规划预测等内容的有效衔接。城市总体规划的前置课程有:城市规划初步、城市规划原理、中外城市发展与规划史、城市道路与交通、城市地理学等,分别开设于1~3年级;与总体规划课程同时开设于第七学期的课程有:城市经济学、城市市政工程规划等;后续课程有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师业务实践和毕业设计等。
(二)城市规划专业课程设置的特点
1.系统性
城市规划课程设置采取“2+3”的培养模式,前两年的课程设置与建筑学专业基本相同,从第五学期开始开设城市规划原理、城市发展史等城市规划专业理论基础课,为后续城市规划设计课程奠定先期理论学习基础;第六学期开始开设规划设计课程,转入城市规划设计学习阶段。这种从“建筑初步”、“城市规划初步”到“建筑设计”再到“规划设计”的课程设置方式,遵循了由小到大、由简单到复杂的规律,符合学生学习知识的基本规律,系统性较强。城市规划专业的学生经过两年多的建筑学专业训练后,具有一定的空间把握和形体塑造能力。三年级下学期开始学习居住小区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中间穿插城市设计及景观设计内容,课程设置也是由简及繁的渐进式、系统性教育方式。
2.综合性
内蒙古工业大学城市规划专业课程设置也可以称之为一种“宽口径、厚基础”的培养模式,这种培养模式以复合型人才培养为核心,是基于其建筑学院学科特征和城市规划专业办学特点而产生的具有专业禀赋的一种教学模式。学生在学习城市规划专业知识的同时,还在一定程度上学习建筑学、城市经济学、城市地理学、城市社会学、城市道路交通、城市市政工程等领域的知识。
按照这个培养方案培养出来的学生,具有一定的建筑设计、城市规划设计和景观设计能力,动手能力和综合实践能力较强,毕业生可从事规划设计、规划管理、建筑设计、建筑咨询等工作,就业面较为宽泛。
3.实践性
城乡规划学科是一个实践性较强的学科,城乡规划教育也是围绕实践能力为核心的综合能力的培养,课程设置以专业课为核心,学科基础课和实践教学为辅助,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践的能力。
包括总体规划在内的规划设计类课程教学中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从课程题目的选择、教学过程安排和作业成果制作,均模拟实际项目运行过程,让学生尽早在实战中融汇专业知识,增长实践技能。
三、总体规划教学方法探索
(一)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教学方法
城市总体规划与其他学科基础课高度关联,所学相关内容易于在城市总体规划教学中得到综合应用,改善城市总体规划课程教学效果,对于提高城市规划专业教学水平、提升专业影响力、锻炼学生的综合素质具有重要意义。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教学方法,倡导选择合适题目 “真题真作”或“真题假作”,以学生为主体,变被动式学习为主动性、自主性学习,鼓励学生在学习中发现问题,以问题为导向积极参加专题研究,将学习成果作为实践项目的组成部分,实现课堂教学与社会服务的有效衔接。
真题性题目选择,能够将课堂教学与生产实践、科研活动有机结合,依托实践项目开展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解决相关理论课程相互独立、缺乏实践支撑的问题,学生在生产实践中得到真实的训练,运用多学科相关知识解决城市问题提高了对城市综合性的认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并做到对其他相关课程的有效衔接和专业知识领域的拓展。
教学过程中确立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和自主学习,扩大学生的课程参与度,大胆采用案例教学、情景教学、开放式教学和启发式教学等方法,建立师生互动、学生互动、多项交流的教学平台。
城市总体规划教学中,突出实践与研究相结合的教学模式,鼓励学生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发现问题,养成以问题为导向,运用所学习的相关知识进行专题研究,主动查找文献、解析案例、探索解决方法的良好学习习惯,全面锻炼学生的调查、分析、研究、规划和表达能力。
将教学成果作为实践项目成果的组成部分,鼓励学生参加实践项目,成为实践项目的组织者和设计者。从现场踏勘、基础资料收集整理、现状分析、方案设计、成果汇报等各环节均由学生作为主要完成者,全面锻炼学生的基础调研、方案设计、组织协调和图文表达能力。实践环节的参与大大增强了学生学习的兴趣和对专业特征的认知程度,加深了对城市的理解和对城乡规划学科理论知识的掌握,提高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多学科融合的教学方法
城市总体规划涉及城市经济、社会、文化、交通、等许多领域,综合性较强。与此相适应,目前开设的其他学科类课程有城市地理学、城市社会学、城市经济学、城市道路与交通、城市市政工程规划、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等课程,作为总体规划课程学习的辅助。课程开设时间与教学内容均与规划设计课程相配合,注重与规划设计课程的前期调研环节、基础资料整理分析、规划预测等内容的关联衔接。
通过《城市地理学》的学习,培养学生宏观区域分析能力,为城市总体规划课程提供区域和城镇体系分析的理论与方法。《城市经济学》课程教学中注重城市经济学基础知识和城市规划分析预测方法的讲授。通过《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课程的学习,学生可以掌握我国城乡规划法规体系和行政管理制度、城市规划管理的内容和方法。通过《城市道路与交通》、《城市市政工程规划》等课程的学习,有助于学生了解总体规划中城市市政方面的知识,并为总规课程的学习提供技术支撑。
通过交叉学科知识的学习,实现专业知识的衔接与拓展,引导学生分析研究城市发展中出现的各类社会现象和城市问题,为城市总体规划阶段《专业调研》中的基础资料收集、整理、分析提供理论支撑及方法,并与《社会综合实践调查研究》等实践环节相配合,让学生了解城市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内容,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中人口、城市化、经济分析预测等工作提供理论依据和方法论基础。
(三)灵活多样的课堂教学方法
传统的“满堂灌”授课方式难以应对信息化时代对课堂教学方式的冲击,城市规划教学中的理论课程讲授需要具有灵活性和启发性,要引导学生学习相关学科的已有理论成果,关注城市发展中的新问题、新现象,不断开拓思维,培养学生的综合思维能力。在本次精品课程建设中,为达到更加良好的教学效果,内蒙古工业大学对课堂教学方式进行了进一步的思考以及改革。
第一,引入实践案例的教学方式方法。以经典案例评析为依托,讲授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基本内容、方法和编制程序,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以直观、便于理解的实际案例分析深化理论知识学习。
第二,丰富课堂教学形式,多种教学手段相结合。随着信息传播方式的多样化和便捷化,学生对知识的获取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获得,传统讲授式的课堂方式很难满足学生获取知识多样化的需求,教师需及时改革教学模式,如利用多媒体教学,可以更直观地通过图片、视频介绍规划案例。
第三,课堂中引用并推荐恰当的阅读书目和资料也是增强学生兴趣的有效方式之一。设置热点问题讨论环节,教师引导并鼓励学生自主完成资料查阅和问题分析,以课堂分组讨论或小论文的形式完成。学生在分析问题时,从社会经济发展、区域地理背景等多个方面深入分析问题的成因,扩宽了知识面、培养了逻辑分析能力,不同学科视角和研究方法对城市要素的分析成为学生完善规划设计构思的基础。
第四,开展专题研究教学。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教学过程的不同阶段需求,增加有关区域分析、人口、城镇化和产业分析预测、环境生态保护建设等专题讲座,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根据城镇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分析手段和方法。
(四)注重学生综合能力培养的教学方法
由于城市是一个复杂的系统,规划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多重目标模式和多重行为主体利益关系的协调,一个合格的规划师应具有正确的价值观、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扎实的基本功和广博的知识,并具备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和持续的规划创新能力,因此城市规划教育中应更加注重综合能力的培养。总体规划教学中,通过现状调查、现场踏勘、资料分析、方案讨论、成果制作等途径,有利于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
首先,城市总体规划综合性较强,教学中将多学科知识贯穿其中,引导学生熟悉现状、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方案构思和多方案比较,培养学生的专业基本功和知识获取能力。工作中不断更新观念,迅速吸收新知识,获得新信息,冲破传统物质空间形态规划的束缚,从城乡的空间布局、经济功能、生态环境、社区结构、文化氛围、可持续发展等多方面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其次,应具有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一个好的规划一定是设计团队集体创作的成果,创作过程中经常要协调各种关系,因此协调沟通能力成为规划师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城市总体规划课程中,应通过各教学环节培养学生的综合沟通、团队协作能力。
再次,具有较强的表达能力。总体规划主要是培养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和图文表达能力。教学过程中,现状调查、初步方案构思和最后方案都要求学生汇报,汇报过程锻炼了学生的语言组织能力,准确、熟练地表达出规划意图。由于总规编制中的文本和说明书撰写要求较高,这也锻炼了学生的文字处理能力;而草图和最终成果制作,也锻炼了学生的图文处理能力和表达能力。
四、结语
城市总体规划是综合性极强的课程,在城市规划专业教学体系中处于整体集成和综合检验的地位。借助城市总体规划精品课程建设的契机,通过课程体系的完善、教学方法的改革,及时转变教学思路,将地理学、社会学、经济学等社会经济类课程与城市总体规划课程实现更好的衔接,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可以进一步拓展学生的知识领域,注重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做到产、学、研、用相结合,增强城市规划的专业特色。
[ 参 考 文 献 ]
[1] 杨光杰.城市规划设计类课程教学改革的研究与探索[J].规划师,2011,10(27):111-114.
[2] 顾凤霞.城市总体规划课程教学方法探讨[J].高等建筑教育,2010,19(4):59-62.
[3] 秦小东,杨娜.工科院校城市规划专业社会经济类课程设置探讨[J].中国建设教育,2010,1(2):51-53.
关键词:停车场;停车场规划设计;居住区
中图分类号:TU248.3文献标识码: A
随着社会经济突飞猛进的发展,机动车持有量的迅速增加,然而有限的停车空间资源使得城市的停车供给能力相对道路交通需求严重不足,随意停车问题日趋严重,对正常交通流造成极大的干扰。近年来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平均每年增长30%,未来城市交通只能会越来越拥挤,停车问题也将会日趋严峻。停车场规划设计是城市交通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保证城市交通有序运转的作用不容忽视。车辆有行即有停,合理安排停车场, 能够很大程度上缓解交通压力, 减少交通事故, 提高运输效率, 从而提高整个交通系统的服务水平。然而我国各城市都不同程度地面临“行有路, 停无场”的交通困境。如果不能妥善解决城市停车的问题,就无法从根本上改善交通拥堵状况。
1、停车场的分类
现行停车分类颇为混乱,尚无统一标准。目前,将停车场分为三类得到了广泛认同:公路边停车点、配建停车场和共停车场。路边停车点,是指由交通管理部门为方便短时间停车在部分路段划定的停车区域;配建停车场,是指按国家和各城市的配建指标确定其定额,与主体建筑物同时建设,并附属于主体建筑的停车场所;公共停车场,顾名思义是指为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所。
2、停车场的规划与设计
2.1 停车场规划设计的内容
按城市规划步骤,停车场规划设计内容包括:停车的行为特征及其基本概念、停车需求及其预测分析、停车供给分布理论、停车场及停车设备分类、停车场规划及换乘系统、停车诱导系统、建筑物停车配建系统规划设计、停车管理信息系统设计研究。
2.2 停车场规划设计的原则
停车场应与所在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客运交通方式、机动车拥有水平、城市土地利用等方面相匹配。停车场规划设计应便于实施建设和管理:1)停车问题现状和远期需求量同时考虑, 考虑白天和夜间的不同需求;2)综合考虑其周围停车设施供需关系和道路交通状况;3)以各种形式充分利用城市中闲置的边角地带;4)停车场的形式应因地制宜,尽可能的节约用地;5)停车场的设置需配合公共交通站点的分布。
2.3 停车场规划设计中的关键性问题
2.3.1 停车场规划设计的目标
作为城市规划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停车场的规划设计不可一步到位,因此在城市总体规划设计、分区规划设计、详细规划设计中,都必然包括停车场规划设计。停车场规划设计的目标分两个层次:一是近期目标,改善停车问题现状,二是远期目标,满足城市未来的停车需求。规划设计目标涉及资源合理配置与利用,必须综合考虑近、远期目标。
2.3.2 总体规划设计中的停车场规划设计
城市总体规划设计通常将“公共停车场”以详细规模落实到位,画到规划设计图中,然而,这是毫无依据和意义可言的。城市总体规划设计的用地布局相当概括,且无法确定某一地区的配建指标是否足够修建“公共停车场”。因此,在城市的总体规划设计阶段,停车场规划设计的主要任务是:确定全市停车总需求和停车发展政策、确定各建筑物配建停车指标。停车场的健康发展应基本满足城市停车需求,否定非法停车,传统的“公共停车场”只能是城市规划设计实施过程中对停车设施不足部分的补充,合法的路边停车设施以及配建停车设施理应满足城市的停车总需求。
2.3.3 停车发展政策与配建停车指标
停车发展政策和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指标是城市总体规划设计阶段最应有所作为的方面,也是对停车进行总体控制与把握的两个主要方面。停车发展政策是停车场发展的总体策略,应从出行方式、机动车发展水平、土地资源等方面综合论证停车场的发展策略,并从政策上调控机动车的快速增长。配建停车指标是实施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的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设计或城市交通规划设计应加深对配建停车指标的研究,制定切合实际需要的标准。
2.3.4 公共停车场与非配建停车场
由于配建停车场与公共停车场二者的概念不严密,导致许多规划设计发生混淆,因此,应以非配建停车场代替公共停车场。每一次停车即对应一次交通出行以及一个出行目的地建筑,理论上应由此建筑物提供停车设施,即该建筑的配建停车场。然而,现实并非如此,由此产生非配建停车场,其实质是对配建停车场不足的补充。
3城市停车场规划设计的相关建议
停车场总体规划布局系统与城市形态、路网形态布局系统有着十分密切的相互依赖关系, 它们均是开放性的复杂动态系统。因此,必须按照系统分析的逻辑步骤,以问题为向导,以方案的生成为过程,以方案的寻优和决策为目的。采用上述方法构思停车场的总体规划设计布局:首先,通过实地调查得到城市停车特性实际情况,掌握停车场规划布局的基本参数,深人研究所积累的资料。其次,在宏观上应根据城市机动车出行的分布规律来探讨城市停车需求量的预测工作,定性的把握停车场布局的整体形态图式, 然后逐层的将城市形态单元进行分解,并把停车的需求量分配到各个形态单元上。进而在微观上以区位分析理论为基础, 综合考虑停车场的可达性、功能属性、投资可能性、区位生态特性等, 应用动态协调技术对不同形态单元中的单体停车场的优化选址与合理规模进行研究,然后再从总体布局的层次进行整体集成和协调平衡。通过以上的逐层解析并整体集成,使停车场的总体规划设计布局与单体停车场区位的优化选址以及规模的确定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并取得协调。第三,探讨规划的实施措施。依次在下一规划阶段中重新辨识规划的环境、目标与布局参数,在前一轮布局的基础之上,对新一轮的布局形态进行宏观把握,依次逐层分解形态单元,并重复上一轮的相应步骤,据此不断滚动下去,从而得出停车场总体规划设计布局在空间形态上有机生长, 在等级规模上依序更新,在时间向度上持续发展的动态轨迹。
此外,在用地方面,城市总体规划布局应给停车场预留用地;在建设和管理方面,将城市停车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纳入城市公益事业体系,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尽可能多的吸引社会投资。将城市停车场的开发和建设按照城市基础设施政策来对待,在相关方面给予鼓励和优惠政策,比如享受在市政配套费、土地出让金等方面的适当减免优惠;同时,适当放宽城市规划、土地使用等方面的限制。制定合理的停车收费标准,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合理引导出行。
总之,随着城市机动化水平逐步提高,停车难的问题将会变得日益严重,由此给城市交通带来了更大的压力。道路交通的信息化、智能化是城市交通发展的总体趋势。在解决停车场的规划设计问题的过程中,既要结合国内外已有的研究,更要充分考虑各城市道路交通的现实情况,针对各地不同路段、不同区域的实际情况做出合理规划。
城市停车场是具有公益性质的城市交通基础设施,为适应汽车进入千家万户的发展趋势,保证城市交通的健康发展,解决未来城市停车存在的各种问题,应积极鼓励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尽早地对城市停车现状进行全面且综合地研究,从而不断的完善停车场的规划与设计。
参考文献
[1]关宏志,刘小明. 停车场规划设计与管理[M]. 北京: 人民交通出版社, 2003.
第二条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设计的设计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设计,包括编制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理性详细规划、风景名胜规划、村镇规划,以及从事城市规划可行性研究等咨询服务。
第四条*市规划局(以下简称规划局)是本市规划设计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所属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格审查,单位住所地在本市的部、省属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年度注册登记以及全市范围内城市规划设计市场管理。
第五条《城市规划设计证》是开展城市规划设计业务的唯一合法证书,已持有兼营城市规划设计业务的工程勘察设计证书的单位,可以申请换发对等资格的《城市规划设计证书》;持有其它类型工程勘察设计证书,不能兼营城市规划设计业务的单位,可以按规定申请《城市规划设计证书》。
第六条凡从事城市规划设计业务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申请资格证书,经审查合格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统一印制的《城市规划设计证书》后,方可承担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任何无证单位,均不得承担城市规划设计任务。
第七条申请甲、乙级城市规划设计资格的本市所属(含区、县级市所属)的单位,经市规划局初审,送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国家建设部审定后核发资格证书。
申请丙级城市规划设计资格的本市所属(含区、县级市所属)单位,经市规划局审核,送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核发资格证书。
申请丁级城市规划设计资格的本市所属和县级市所属单位,经市规划局审定后核发资格证书,送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市所属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报市规划局审核前,应有县级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加具意见。
第八条甲、乙级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承担城市规划设计任务,除在本省、本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且单位住所地在*市的外,其余的都必须经市规划局批准同意,其承担的规划设计任务属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先有任务所在地人民政府加具意见。项目在市属八区范围内,应向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项目在县级市范围内的,应向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丙级和丁级城市规划设计单位仅限于承担所在市、县范围内的任务,申请跨市承担规划设计任务的,不予批准。
第九条凡需在*市规划区内开展城市规划设计业务的本市所属和在省、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且单位住所地在*的部、省属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取得资格证书后,应持资格证书和工农业执照向市规划局申请建立城市规划设计资格档案,领取市规划局统一监制的*市城市规划设计出图专用章和全市统一的计算机编码、城市规划设计文件封面上必须注明资格等级和证书编号、计算机编号。
已领取*市城市规划设计出图专用章和计算机编号的设计单位,市、区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审查设计文件时,不再审查其设计单位的资格。
未建立城市规划设计资格档案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受理规划设计文件报审。
第十条已在市规划局建立城市规划设计资格档案的单位,每两年由市规划局进行一次年度审核,换发*市城市规划设计出图专用章,并根据设计单位执行城市规划要求、设计质量、服务态度和社会效益等情况评定其质量信用等级。
质量信用等级设A(优)、B(良)、C(一般)、D(差)四个等级。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奖惩设计单位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接城市规划设计任务,应与其资格等级相符,一般不得超越设计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揽任务,如要超越设计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设计单位须得组织专门的技术力量、制定专门的技术制度,并向市规划局申请单项注册登记,经批准登记后,方可越一级承接规划设计任务。
第十二条各级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接设计任务的范围如下:
甲级和本市所属乙级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可以承担各种城市规划设计任务:
非本市所属的乙级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可以承担20万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种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不得承担本市城市规划发展区和开发区的分区规划的编制。
丙级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可以承担建制镇总体规划、中、小城市的各种详细规划,当地各项专项规划和中、小型工程项目选址的可行性研究、市区非重要地区用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丁级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可以承担小城市及建制镇的各种详细规划、当地各种小型专项规划、小型工程项目选址的可行性研究、市区非重要地区或30米以上(含30米)主干道第一线以外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必须执行*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专业、专项规划,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规划技术规定、规范、严格按照市、区、县级城市规划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规划设计。
第十四条城市规划设计的收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由委托方与设计单位签订书面合同确定,合同在规划报审前应送市规划局或其授权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规划局给予降低其质量信用等级的处分:
(1)设计文件不符合规划要求,违反规划设计条件或控制性指标两项以上的;(2)设计文件粗制滥制、抄袭现象严重的;
(3)图面质量差,图纸不完整、不规范,图面错、漏、缺较多的;
(4)设计深度不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的;
(5)签署印章弄虚作假、出图手续不完备。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规划局给予半年内不予受理其承接设计项目报批手续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或提请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整顿或行政处罚:
(1)一次违反规划设计条件或控制指标五项以上;
(2)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设计业务的;
(3)迎合、迁就某些建设单位的不合理要求,在技术经济指标上弄虚作假的;
(4)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设计条件,为建设单位违法建项目进行规划设计的;
(5)连续二年质量信用等级被评为D(差)级的。
第十七条未取得《城市规划设计证书》而从事城市规划设计的,或者转证、出借《城市规划设计证书》牟利的,由市规划局责令限制改正,并按违法所得的50%予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第十八条市规划局对设计单位所受处分将记入设计单位设计资格档案,作为评定质量信用等级的依据之一,同时将处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第四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七条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大、中城市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
第九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组织
第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分区规划。具体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城市分区规划组织编制。
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
第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当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基础设施的支撑能力和建设条件做出评价;针对存在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从土地、水、能源和环境等城市长期的发展保障出发,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着眼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战略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工作基础。
第十三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编制:
(一)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组织前期研究,在此基础上,按规定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
(二)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按规定提请审查。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三)依据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按法定程序报请审查和批准。
第十四条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对于涉及资源与环境保护、区域统筹与城乡统筹、城市发展目标与空间布局、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重大专题,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由相关领域的专家领衔进行研究。
第十五条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充分吸取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的意见。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提出意见的采纳结果,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材料的专题组成部分。
组织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充分听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保证有关专业规划的空间落实。
第十六条在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在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中,应当采取公示、征询等方式,充分听取规划涉及的单位、公众的意见。对有关意见采纳结果应当公布。
第十七条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应当按规定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调整报告,经认定后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调整。
城市详细规划调整,应当取得规划批准机关的同意。规划调整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听取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并将有关意见的采纳结果公示。
第三章城市规划编制要求
第十八条编制城市规划,要妥善处理城乡关系,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体现布局合理、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原则,保护自然与文化资源、体现城市特色,考虑城市安全和国防建设需要。
第十九条编制城市规划,对涉及城市发展长期保障的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区域协调发展、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等方面的内容,应当确定为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内容。
第二十条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先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纲要,研究确定总体规划中的重大问题,作为编制规划成果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以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以及其它上层次法定规划为依据,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研究城市定位和发展战略,按照人口与产业、就业岗位的协调发展要求,控制人口规模、提高人口素质,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资源、改善人居环境的要求,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区域辐射和带动作用,合理确定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二条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明确近期内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发展时序,确定城市近期发展方向、规模、空间布局、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选址安排,提出自然遗产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与治理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编制城市分区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做出进一步的安排,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提出指导性要求。
第二十四条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考虑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对具体地块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提出控制指标,作为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
编制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所在地块的建设提出具体的安排和设计。
第二十五条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街区应当编制专门的保护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六条城市规划成果的表达应当清晰、规范,成果文件、图件与附件中说明、专题研究、分析图纸等表达应有区分。
城市规划成果文件应当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方式表达。
第二十七条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城市规划,提交的规划成果应当符合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
第四章城市规划编制内容
第一节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十八条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同时可以对城市远景发展的空间布局提出设想。
确定城市总体规划具体期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内容包括:提出市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和保护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方案和建设标准;原则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
(二)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
(三)分析城市职能、提出城市性质和发展目标。
(四)提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
(五)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六)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提出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范围;
(七)提出交通发展战略及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布局原则。
(八)提出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发展目标。
(九)提出建立综合防灾体系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第三十条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出市域城乡统筹的发展战略。其中位于人口、经济、建设高度聚集的城镇密集地区的中心城市,应当根据需要,提出与相邻行政区域在空间发展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城乡统筹发展等方面进行协调的建议。
(二)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
(三)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和建设标准。
(四)提出重点城镇的发展定位、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控制范围。
(五)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原则确定市域交通、通讯、能源、供水、排水、防洪、垃圾处理等重大基础设施,重要社会服务设施,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的布局。
(六)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资源管理的需要划定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应当位于城市的行政管辖范围内。
(七)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
第三十一条中心城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析确定城市性质、职能和发展目标。
(二)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三)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已建区,并制定空间管制措施。
(四)确定村镇发展与控制的原则和措施;确定需要发展、限制发展和不再保留的村庄,提出村镇建设控制标准。
(五)安排建设用地、农业用地、生态用地和其它用地。
(六)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划定建设用地范围。
(七)确定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提出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人口容量等)。
(八)确定市级和区级中心的位置和规模,提出主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九)确定交通发展战略和城市公共交通的总体布局,落实公交优先政策,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
(十)确定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划定各种功能绿地的保护范围(绿线),划定河湖水面的保护范围(蓝线),确定岸线使用原则。
(十一)确定历史文化保护及地方传统特色保护的内容和要求,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紫线),确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范围;研究确定特色风貌保护重点区域及保护措施。
(十二)研究住房需求,确定住房政策、建设标准和居住用地布局;重点确定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住房等满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标准。
(十三)确定电信、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环卫发展目标及重大设施总体布局。
(十四)确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提出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十五)确定综合防灾与公共安全保障体系,提出防洪、消防、人防、抗震、地质灾害防护等规划原则和建设方针。
(十六)划定旧区范围,确定旧区有机更新的原则和方法,提出改善旧区生产、生活环境的标准和要求。
(十七)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十八)确定空间发展时序,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政策建议。
第三十二条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
(二)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三)城市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人口容量等);城市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城市地下空间开局。
(四)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市干道系统网络、城市轨道交通网络、交通枢纽布局;城市水源地及其保护区范围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五)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包括: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置和界线。
(六)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七)城市防灾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
第三十三条总体规划纲要成果包括纲要文本、说明、相应的图纸和研究报告。
城市总体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及附件(说明、研究报告和基础资料等)。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述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三十四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明确综合交通、环境保护、商业网点、医疗卫生、绿地系统、河湖水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地下空间、基础设施、综合防灾等专项规划的原则。
编制各类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第三十五条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原则上应当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一致,并不得违背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近期建设规划到期时,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新的近期建设规划。
第三十六条近期建设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确定近期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确定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
(二)确定近期交通发展策略,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
(三)确定各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公益设施的建设规模和选址。
(四)确定近期居住用地安排和布局;
(五)确定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等的保护措施,城市河湖水系、绿化、环境等保护、整治和建设措施。
(六)确定控制和引导城市近期发展的原则和措施。
第三十七条近期建设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以及包括相应说明的附件。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达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三节城市分区规划
第三十八条编制分区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布局、片区特征、河流道路等自然和人工界限,结合城市行政区划,划定分区的范围界限。
第三十九条分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分区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土地使用性质和居住人口分布。
(二)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用地界线和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
(三)确定市、区、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分布、用地范围和控制原则;
(四)确定主要市政公用设施的位置、控制范围和工程干管的线路位置、管径,进行管线综合。
(五)确定城市干道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座标和标高,确定支路的走向、宽度,确定主要交叉口、广场、公交站场、交通枢纽等交通设施的位置和规模,确定轨道交通线路走向及控制范围,确定主要停车场规模与布局。
第四十条分区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件,以及包括相应说明的附件。
第四节详细规划
第四十一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二)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确定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
(三)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
(四)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五)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
(六)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
第四十三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二)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
(三)对住宅、医院、学校和托幼等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四)根据交通影响分析,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
(五)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
(六)竖向规划设计。
(七)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主题词:城市规划 统筹发展 编制
科学合理的城市规划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加快城市化进程的重要前提。面对新形势新条件对城乡建设的新要求和新趋势,城市规划要按照科学性、超前性和可行性并举的原则,围绕建设“宜居城市”的战略目标,坚持把城市规划纳入50年以上总体部署,使城市规划对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产生持续推动作用,使城乡一体化这个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各个方面达到最佳组合,取得最佳效果。
一、城市规划要富有前瞻性和战略性
就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而言,要重点强化三方面的工作:一是要抓好事关城乡发展全局的战略研究。对这些重大战略的研究,一定要站在区域发展的角度,认真分析研究城乡经济流向,通过深入细致的研究来明确城市的定位、性质、规模和发展战略及方向,从而为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奠定坚实的基础。二是要充分听取各方面专家和相关部门的意见,以集中方方面面的智慧,汇集中外各城市的先进规划理念,拓展规划思路,从而使城市总体规划真正做到高起点、有新意。三是要加强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衔接。既要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又要为城市的发展提供空间。搞好与计划的衔接,是保证城市总体规划中提出的近期建设目标实现的前提。
二、城市规划要紧随时展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的经济更加开放,我国的城市化推进进入了加速期。如何使城市规划工作适应新形势,是摆在我们面前一项紧迫而又艰巨的任务。一是要树立统筹城乡发展的理念。要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对城市发展的引导和调控作用。二是要树立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城乡可持续发展关键在于经济、社会、人口、资源和环境相协调。因此,城市规划要充分发挥协调的作用,正确处理好近期和远期、局部和整体、需要和可能、平常时期和非常时期、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城市发展与耕地保护、城市发展与区域发展、现代化与历史文化保护等关系。三是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要从过去强调生产转向强调生活,处处体现对人的关怀,努力创造舒适宜人的人居环境。同时要通过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塑造城市特色、提升城市文化品位来提高城市的竞争力。四是要树立公众参与的理念。城市规划是反映公共、私人及各个团体的利益,通过相互协调对话的产物。公众参与应成为城市规划制定过程中的重要步骤和组成部分。
三、城市规划要有公众参与
开放是提高规划质量和水平的有效途径。为此,要重点抓好四方面的工作:一是要扩大规划设计的招标范围。将所有修建性详规以及城市设计方案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引入竞争机制,以提高城市建设的设计品位和档次。二是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对一些专业规划在正式出台前,首先要征求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的意见。规划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应建立通报制度或会签制度,以便能及时发现和弥补规划中的不足,提高规划的质量,确保科学合理。三是要实行规划设计方案公示制。对重大项目、标志性建筑等规划设计方案要公开展示,听取民声,问计于民,认真吸纳他们的建议,增强透明度。四是要对规划设计适度放权。
四、 城市规划要科学合理
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的依据,要重点抓好三方面的工作。一是要搞好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分区规划要明确用地性质,确保一定深度,在实施过程中力求少作或不作调整。增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覆盖面,确保一定广度,减少规划盲处,为城市建设、旧城改造提供依据。二是要加快专业规划的编制。绿地系统规划、道路网络规划、给水系统规划、排水系统规划、供电系统规划、供气系统规划、停车场规划、菜市场规划、教育设施配套规划、公交场站规划等等,由规划部门牵头会同相关专业部门对这些专业性规划进行共同研究,并根据总体规划提出主导性意见,以减少建设过程中的随意性,做到资源的合理配置。三是要提高规划的编制质量。一方面政府要加大投入,另一方面对规划成果的质量要进行评审和考核,要改变过去只注重定性研究的方法,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并从系统的角度加以研究,做出科学合理的规划。
五、积极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
规划的权威性来自规划的严肃性。一是规划必须坚持集中统一管理,实行垂直指导,一个城市只能有一个规划管理部门,规划预案由市规划评审委员会集体讨论,“规划一张图,审批一支笔”,规划权不得层层下放。二是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必须坚持法定程序,重大项目用地调整应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人大常委会议集体讨论。要严格决策程序,对规划评审委员会讨论的事宜和规划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人都不能随便更改规划。要严格政策程序,规划中涉及《规划法》、《土地法》、《建筑法》的要按法律、法规不折不扣执行。三是建立“法定”图则,控制性详规一旦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就要严格按详规实施,不可随意更改。四是规划实施应接受社会监督,让市民知情,及时纠正规划实施过程中的偏差,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住户的合法权益,防止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五是加大规划执法查处力度。一方面要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另一方面要加强规划审批后的跟踪管理力度,对违反规划擅自超越规划进行建设的单体建筑和破坏规划整体布局的行为要及时严肃查处,对到期的临时建筑,应及时组织拆除,以减少城市建设过程中不必要的拆迁矛盾和资金投入。
六、 城市规划要和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
城市规划本身就是一笔财富。因此,城市规划一定要强调经济性。一是要有远见。城市规划要为城市发展留有充分的余地,对城市用地功能、规划红线应进行严格控制,切不可随心所欲,急功近利,任意迁让。二是要加强对有增值潜力土地的控制。对道路两侧、广场四周的土地应尽量在道路及广场建成后再安排开发建设,以确保土地增值部分用于城市建设,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三是要充分发掘城市资源。随着城市人口的增长和经济发展,城市土地正日益减少,为提高城市土地资源的利用率,在基础设施容量满足、不影响城市景观和日照通风等的前提下,项目规划时应适当提高容积率,降低建筑密度,向城市空间发展。四是要优化规划设计方案。规划方案特别是专业规划要多方案比较,择优选定,以避免设施重复建设,造成资源闲置和浪费。
参考文献:
城市夜景观是城市景观在夜间的再次表现。广义城市景观与城市夜景观的概念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城市夜景观概念是对城市景观概念的补充,它使城市景观的含义更加明确。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对城市夜景观重视不够,一到夜晚城市环境或一片漆黑或一片杂乱,这正是忽视了它们在夜间的表现效果造成的,所以有必要对城市夜景观进行单独的规划设计研究。
1 城市夜景观与夜景观规划设计
1.1 城市夜景观是城市自然科学文化与社会科学文化的集中体现
夜晚的城市为夜空间环境提供所需的必备机能,如:商业机能、娱乐机能、休闲机能、交通机能,并通过各种高科技演光手段对城市夜间景观环境进行二次审美创造,为市民夜生活提供必要、舒适的休闲、娱乐、购物及交往的人工照明环境。城市夜景观可以表现自我,也可以通过城市夜间的各种物质组成要素间接展现出来,如:灯光、建筑、广告、橱窗、小品、绿化……一个城市夜景观的自然科学文化表现反映了这个城市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发展程度和整体审美层次。
如果说城市夜景观的自然科学文化表现是舞台背景,那么社会科学文化表现则是夜景观的主题,背景始终是为了主题的展现而烘托气氛,并随着主题的展开而不断变换。它通过人的各种夜生活行为来展现,如:商业活动、娱乐活动、交通活动、节日活动……同时它还决定着自然科学文化的表现形式。高质量的城市夜景观环境可以通过它的夜间照明水平来体现,但现代城市夜景观环境不仅仅包括高质量的城市照明体系,它更与城市居民的活动体系交融在一起。
1.2 对城市夜景观认识的两种误区
误区1:城市夜景观=城市夜景观照明
城市夜景观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并反映为城市夜景观照明,但照明在意义上仅属于科学文化的一种表现手法。舞台背景表现得再好,但如果主题的展开却不能令人满意,那么其总体效果也不算是成功的。城市夜景观与城市的交通体系、文化背景、市民的消费及价值观念密不可分。
误区2:城市夜景观会造成经济与能源的浪费
在能源紧缺的今天,节约能源已成为国际社会的主题,而城市夜景观照明需要大量的电力能源无疑是与这一主题相悖的。过去的教训告诉我们,事故率和犯罪率的高低与之有着相当的关系,现代城市生活不可缺少夜景观照明。另外,创造性地运用现代灯光照明技术来改善城市夜景观会对发展城市的旅游观光业、改善居住环境等产生积极影响,会给城市带来巨大的经济收益与社会效益。所以,提高城市夜景观环境质量是我们必须要做的。
1.3 城市夜景观规划设计是城市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规划思想的具体贯彻
城市夜景观规划设计是规划师在综合考虑城市的自然经济历史社会和区域发展的前提下,对城市夜环境提出总体的及分区的宏观意向构思,并提出详细要求和限定条件。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针对城市建设的不同情况,有两种操作系统:一种是城市夜景观规划设计的独立操作系统;一种是贯穿于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中的城市夜景观规划设计。对于历史文化名城或已建成的城市和城市中的传统街区或城市已建成区域的夜景观规划设计采用第一种操作系统较直接一些,而且见效快;而对于新兴城市或城市某一区域的重新改造,采用第二种操作系统会使城市夜景观特色更加统一、完善。由于长期以来对城市夜景观缺乏统一的规划设计,第一种操作系统实际上是对城市规划与城市设计工作的进一步补充完善。
城市夜景观规划设计是对城市夜间环境形态作出的合理组织,是城市美学在夜晚中的体现。之所以把城市夜景观从城市景观中提取出来单独加以研究,是因为城市夜晚的景观与白天的大不相同,规划设计者必须熟知这些变化,哪怕是极微妙的一点,如果运用得当,也会创造出令人感动的城市夜空间效果。城市夜景观规划设计不仅要从城市空间在白天的特征这一角度来考虑,还要通过各种方法手段来改变日光下形态很差的空间及相互间没有关联的存在形式。
城市夜景观规划设计跨越多门学科,最成功城市夜景观规划设计作品其最突出的特点是技术与艺术的完美结合。在美国,主要通过完善的教学体制、法律制度、雄厚的财力与激烈的市场竞争体制来使其夜景观规划设计方案付注于实践。在我国,不同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与城市不同的建设发展历史给夜景观规划设计实践带来不同程度的困难。将城市夜景观规划设计成果纳入城市规划(主要是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便使其具有了一定的实践性、可依据性和政策性。此外,在进行夜景观规划设计时要依据城市规划的指导思想来进行,所以说城市夜景观规划设计本身也是城市规划思想的具体贯彻。
2 我国城市夜空间环境的现存问题
2.1 内容单一、缺乏特色
白天由于繁忙的工作,人们的活动势必延至夜晚。因此,城市夜晚应为市民提供更多方面的服务机能,如:旅游、购物、散步、娱乐、休闲……有活力的城市夜景观必具备丰富的功能区域,以满足不同层次、不同文化、不同职业、不同年龄的人对夜生活的心理需求。但是我国目前大多数城市的夜空间环境往往围绕着商业机能展开,其中又以购物为主,这样势必造成了城市商业中心明亮一片,而在多数居住区、文教区或其他无明显经济效益的城市片段却漆黑一片。可就是那些夜景观环境较为丰富的城市街道、商业地段,也存在着盲目西化、千城一面的倾向,这些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我认为在城市夜景观规划设计过程中,可以通过突出表现城市的以下六点来形成特色:
(1)自然景观特色
城市自然形体是城市夜景观形成的基础;是背景;是活跃城市夜景观气氛的要素之一,更是表现力极强的夜间标志点,最能增强城市在夜间的可识别性。但在景观利用的同时,还要综合考虑生态保护。
(2)季节特色
季节的变化对北方城市街道结点处的水池最有影响,这些水池在冬天大都放空停用,从而改变了该点的夜景观特征,所以在规划设计时必须考虑到这一点,做出相应的冬季夜景观变化措施。例如,哈尔滨城市街道充分利用冬季积雪,制作成冰雪雕塑,把雪作为突出街道夜景观个性的背景,来形成具有寒冷地区城市特色的夜间景观。其实对于大自然中的季节变化、气候、晴雨天等天赋的因素,只要认真加以研究利用,都会成为丰富城市夜间景观的不可缺少的因素。
(3)建筑特色
建筑是城市空间最主要的决定因素,即使到了夜晚也是如此。夜景观规划设计可以通过光对城市空间进行二次设计,考虑到建筑的文脉,从弹性驾驶城市夜空间的管理法规和艺术入手,包括对建成建筑的高度、体量、外观、材料质感、风格及色彩的二次表现。这种驾驶并非是硬性、僵死的,而是弹性、动态、阶段性的,这正是“规划”概念的体现。现代城市夜景观规划设计与以往的城市夜景观照明规划相比,在处理夜间建筑物形态及其组合方式方面最根本的差别就在于前者更注重物质形态背后隐含的深层文化底蕴。
(4)科技特色
利用高科技演光手段美化城市夜空间。即便在没有艺术品点缀的情况下,也能达到美化市容的效果,甚至建立独特的空间个性,如各种激光灯的灵活使用等。
(5)节日特色
中国传统节日的确定和节日娱乐的安排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时期才逐步臻于定型,成为人们乐于接受的习俗。每个节日都具有丰富的文化内涵与历史渊源,而这些节日的游戏娱乐活动又各自具有不同的内容与特色,如舞龙灯、除夕夜、元宵观灯、中秋赏月……这些活动均需要有一定的设施与场所来支持。
(6)人文特色
我国幅员辽阔,东西南北差异很大,几乎每个城市都有自己的民间活动特色,所以在城市夜景观规划组织人文景观时,可与当地的民间习俗联系起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夜生活”场所。
2.2 缺乏尺度感
主要反映在夜间硬质景观的表现上,普遍的问题是宏观有余而细部不足。许多在白天为行人设置的小尺度设施到了夜间反而成为路障,而且灯具无论在造型还是尺度上均缺乏细致的考虑。事实上,城市空间中的各种灯具是联系白天与夜晚景观的纽带:白天可以点缀空间特色;入夜则是人类的“第二只眼睛”,能充分发挥其指示和引导作用,而且其本身的造型也是夜间标志城市尺度与特色的活跃因子。
2.3 缺乏整体性
受经济观念的影响,许多行业在夜间不同程度的利用各种灯光技术树立自身形象,这样就会给城市带来一系列的景观问题。德国哲学家谢林在他的《艺术哲学》中指出:“……个别的美是不存在的,唯有整体才是美的。”整体概念是审美的基础。目前我国多数城市不令人满意的夜景效果主要是由于缺乏城市整体观念造成的。
2.4 缺少规划
在许多大城市,单体建筑照明百花齐放,但缺乏统一,具体表现在:色彩杂乱;照明灯具、广告灯箱随意摆放,影响行人的心理舒适度与人身安全;缺少发展眼光,照明技术落后,以至于经常性地进行更换,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浪费。虽然从另一角度来说,大大小小、色彩纷杂的照明广告(尤其是霓虹灯招牌)也算是一种特殊的景观,但如果在毫无规划的情况下,并不会令人引以为豪。针对这种现象,我认为城市夜景观规划设计面临的任务是如何把无序的混乱变为有序的丰富。
2.5 交通不便
城市多数居民的交通工具以自行车和公交车为主。停车场、步行者安全性与夜生活时间成为影响市民夜生活心理与行为的主要因素。
3 城市夜景观规划设计的体系构想
如何将城市夜景观规划设计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我认为,可以把全过程分为三个步骤,即:城市夜景观总体规划、城市夜景观详细规划、城市夜景观景点设计,其中每一步又均可与城市规划各阶段相融。
3.1 城市夜景观总体规划
城市夜景观总体规划从宏观上解决城市夜间景点的分布,景点之间的联系,主次的确立,性质特征及照明技术上的和人文活动的宏观问题,以及节假日夜景观系统问题,即在宏观上对艺术、技术、经济等因素进行限定。
城市夜景观总体规划直接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以下内容进行:
(1)城市人口、用地规模、规划区范围;
(2)城市用地发展方向、布局结构、市中心区位置;
(3)城市道路系统、道路等级和干道系统、广场及主要交叉路口形式;
(4)城市河湖水系和绿化系统的治理、发展目标、总体布局;
(5)需要保护的自然地带、传统街区等的有关保护措施;
(6)旧城改造、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
城市夜景观总体规划成果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成果中,包括总体规划文本和图纸。在进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时,应对城市夜景观实现所带来的一系列技术、经济问题也有所涉及,并提出其实施步骤和方法建议。
当总体规划的某些基本原则与框架不能适应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要求,需要调整或修改时,对有关的夜景观总体规划内容也要进行相应的调整与修改,因为城市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是城市夜景观规划实施与实践的直接影响因素。
城市夜景观总体规划还有一部分内容反映在城市分区规划中。当分区规划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确定了城市公共设施的分布;城市主、次干道形式;绿化系统、河湖水面、风景名胜的用地界限和文物古迹、传统街区的保护范围后,要对城市夜景观做出进一步的规划安排,为城市夜景观详细规划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这一部分成果也应纳入分区规划文件和图纸中。
城市夜景观总体布局是城市夜景观总体规划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它是在城市空间结构基本形成的情况下,在市民夜生活的基础上对城市夜间各景区、景点进行统一安排、合理布局,使其各得其所、有机联系。城市夜景观总体布局是城市一定历史时期、自然条件、一定的经济、生活要求下的产物,通过城市夜景观建设的实践得到检验,不断发现问题,修改完善。因此,随着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规划布局所表现的形式是不断发展、变化的。
3.2 城市夜景观详细规划
城市夜景观详细规划是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对某一景区(商业街、校园、居住区……)进行进一步的详细规划,应结合城市规划,充分考虑到景区的属性、特征、重点和元素(建筑、设施、环境及人文因素)的相互关系,根据属性确立要创造的气氛,根据特征创造特色,根据重点确定主景,根据元素之间的关系确定配景、底景等创造整体效果。
在城市夜景观总体规划与详细规划的过程中,有一条贯穿始终的线,就是:结合城市的经济状况、自然条件及历史背景,充分考虑到人对夜生活的生理及心理需求。
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夜景观详细规划成果相应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文件和图纸中;在当前开发修建地区,则是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的一部分。
3.3 城市夜景观景点设计
城市夜景观景点设计是在城市规划指导下进行的,(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夜景观总体规划、城市夜景观详细规划)对景区景点的夜景观元素进行具体的设计。景点设计要以造型、美学等为出发点,但与前两部分内容相比较,它更需要与电气工程师的紧密配合。
城市夜景观景点设计成果可以作为城市详细规划成果的一部分。
城市夜景观规划设计每一步工作应在充分尊重以下五点原则的基础上进行: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即城市夜景观规划设计受:
城市性质的制约;
城市规模的制约;
城市社会文化和经济能力的制约;
城市发展要求的制约。
(2)城市整体美的原则;
(3)以人为本的原则;
(4)经济性原则;
(5)环境建设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4 高质量的城市夜空间环境是城市设计理论与照明技术完美结合的产物
城市夜景观规划设计不同于城市景观照明设计。虽然夜景观离不开光,需要通过合理的照明来表现,但光的因素只是景观空间特性中的一种,而且单从光的特性来讲,它又包含了美学与技术两方面的内容。传统城市夜景观照明往往会由于景观设计师与照明工程师之间的互不理解与让步而带有令人遗憾之处。
第一条为加强村庄的规划管理,促进村庄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加快农村城市化进程,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规划,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村庄,是指设有村民委员会的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规定所称村庄规划,包括村庄总体规划、村庄建设用地规划和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村庄规划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县级市、特定管理区城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村庄规划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镇(街)城市规划管理所,作为区、县级市、特定管理区城市规划部门的下设机构,依照本规定协助实施村庄规划管理。
农业、计划、财政、建设、土地、房产、工商、环境保护、卫生、文化、公安、消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把村庄规划的经费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村庄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六条村庄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技术标准和成果要求,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编制村庄规划,以村民委员会所辖土地范围为基本编制单位。
第七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村庄规划编制计划,并向各区、县级市、特定管理区下达每年度的村庄规划编制任务。
第八条村庄总体规划、村庄建设用地规划由镇(街)规划管理所会同镇(街)国土所组织编制。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村民委员会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组织编制。
第九条承担村庄规划编制的设计单位,必须具备丙级以上城市规划设计资格证书;非本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本市村庄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经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条编制村庄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村庄规划应当服从*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镇总体规划和市、区、镇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方针,加强对生态林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蔬菜生产基地的保护,改善农村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三)村域范围内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发展用地,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落实和深化;城市规划已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以及道路、工程管线、高压走廊、规划河涌等基础设施应当予以具体落实;
(四)村庄规划建设,应当选择集中和相对集中方式,合理安排村民住宅、工商企业、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布局,防止建设无序扩散;
(五)村庄规划建设用地只能用作村民居住、生产及发展经济用途,不得用作房地产开发经营。
第十一条编制村庄规划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村庄规划设计条件。规划成果报审前,应当在当地公开展示村庄规划设计方案30日,听取村民的意见,实现公众参与。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
第十二条位于*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重要地区和城市规划部门指定的村庄规划,由镇政府、区政府初审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地区的村庄规划,由镇政府初审后,报区、县级市或者特定管理区城市规划部门审批。
城市规划部门应当自收齐村庄规划报批资料之日起40日内予以审批。区、县级市或者特定管理区城市规划部门审批的村庄规划应当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根据*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者专项规划以及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对村庄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听取村民意见,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村庄规划经依法批准或者调整后,应当在当地公布。
第三章村庄规划的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村庄各项建设必须执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制度,保证村庄规划的实施。
第十六条在农民集体土地上的村庄各项建设,应当依据经批准的村庄规划进行。对没有编制村庄规划或者村庄规划未被批准的,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该村的各项建设申请。
第十七条在*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应当统一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在*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以外鼓励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
第十八条村庄各项建设需要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预审;
(三)建设用地预审批准后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农村村民在*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以外建设非公寓式住宅,可以不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预审。
第十九条农村村民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同意后由村民委员会依照本规定统一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番禺区和花都区以外的其他市辖区范围内,农村村民建设非公寓式住宅的,在村民委员会统一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可以以户为单位向所在区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分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依照本规定需要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项目,应当由村民委员会持下列资料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
(一)建设用地申请表;
(二)村民建房申请人家庭及其户内成员身份证明;
(三)建房申请人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说明。
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进行非住宅建设项目,应当持下列资料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一)建设用地申请表;
(二)区或者县级市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以下权限核发:
(一)建设项目在天河、海珠、黄埔、白云、芳村区范围内的,选址意见书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建设项目在番禺、花都区、增城、从化市范围内的,选址意见书由区或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核发。
城市规划部门受理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后,应当在收齐资料之日起40日内核发。
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一年内,应当持下列资料向原审批机关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用地申请表;
(二)1:500实测地形图;
(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五)村民住宅建设项目,应有建房申请人名单及身份证件;
(六)村庄非住宅建设项目,应有计划部门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城市规划部门受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后,应当在40日内审批。
第二十四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必须载明村民委员会名称和使用人姓名。
农村村民建设非公寓式住宅需要申请分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由区城市规划部门按照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载明的具体使用人名单进行分解核发,同时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并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建设用地500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需要分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并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报批。
第二十六条村庄各项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向所在镇城市规划管理所申报:
(一)申请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身份证明、1:500实测地形图及建设工程申报表申领规划设计条件;但已有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地段,可直接依照规划进行建筑设计;
(二)申请人持规划设计条件或者经批准的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用地红线图、相关的专业管理部门意见,建筑设计方案图和建设工程申报表等资料报审建筑设计方案;但六层及六层以下的建筑工程,申请人可以不报审建筑设计方案;
(三)申请人持建筑施工设计图和相关的专业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等资料申领建设工程审核书;
(四)申请人在取得建设工程审核意见书后3日内,应当委托市或者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指定的城市勘测单位办理现场放线,验线合格后持建设工程放线测量成果,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村民非公寓式住宅建设项目,可依照前款(二)、(三)、(四)项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城市规划部门审批农村各项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领规划设计条件或者报审建筑设计方案的,镇城市规划管理所应当在收齐资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初审,市、区或者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在收到初审意见后10日内审批;但对村民非公寓式住宅建设项目,镇城市规划管理所应当在5日内完成初审,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在5日内审批;
(二)申领建设工程审核书的,镇城市规划管理所应当在收齐资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审,市、区或者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在收到初审意见后20日内审定施工设计图、核发建设工程审核书;但村民非公寓式住宅建设项目,镇城市规划管理所应当在10日内完成初审,市、区、县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审定施工设计图、核发建设工程审核书;
(三)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市、区或者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放线、验线合格后5日内核发;但村民非公寓式住宅建设项目,应当在3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村庄建设工程位于市属各区国道、省道、铁路和规划宽度40米以上主干道临路建筑以及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珠江*河段两岸、五级以上航道两岸、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区、一级水源保护区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前款规定以外的农村各项建设工程,由区或者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农村村民不得利用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城市居民合作建房。
第三十条村庄各项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报原审批的城市规划部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规划验收:
(一)申请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有关附图委托法定的城市勘测单位进行现场测量;
(二)申请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图,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成果和规划验收申报表向镇城市规划管理所申请初审;
(三)镇城市规划管理所收齐验收申请资料后,应当在5日内完成初审和现场复核,符合验收条件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在10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不予验收。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在农民集体土地上进行下列违法建设,由所在区、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市城市规划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三)临时建设工程批准的使用期已满,或者使用期未满但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城市规划部门已经作出提前拆除决定而未按期拆除的;
(四)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
(五)越权审批和其他违法审批建设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建设的。
第三十二条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为竣工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建筑工程设施提供永久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没有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不得供水、供电、供气。
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房地产权证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产权证书刊号规定的房产用途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规定的用途一致。
工商、环境保护、卫生、文化、公安、消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关执照、许可证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者房地产权证并核对用途。利用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城市规划核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用途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得办理有关证照。
第三十三条镇、街、村及其有关职能部门越权审批和违法审批建设工程的,由上一级城市规划部门责令改正。因越权审批或者违法审批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对越权审批和违法审批的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思路
前 言:
城市建设和发展离不开城市总体规划,长期以来城市规划是各级政府指导与调控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 而城市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规)作为城市规划体系中最基本的前提和框架, 其地位毋庸置疑, 它在协调城市发展过程中各方面的利益和关系上起着至关重要的调控作用, 特别是20 世纪90 年代初, 《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办法》、《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等规范和标准的颁布实施, 各地在对上一轮总规进行修编和调整后, 城市的经济加快了发展速度, 极大推动了城市化的进程。建设用地日趋集约化和城市用地结构逐渐合理化使城市景观和市政基础设施有了明显改善。总规受到空前的重视和认同, 即一个城市的发展必须有一个对城市总体布局全面、合理和前瞻性的安排, 城市建设和发展离不开总规。
1、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客观性和必要性
城市政府的主要职能包括规划、建设和管理城市。在这三者之间,城市规划是龙头,没有规划就没有健康有序的建设和管理。科学的规划是城市发展历史经验的总结,是对城市发展实际条件的研究,是对城市建设科学规律的认识和应用,是城市科学发展的重要导向,也是城市建设的依据。编制好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未来的经济和城市建设将起到引导作用。
美国城市理论家芒福德指出:“真正影响城市规划的是深刻的政治和经济转变”。当前我们国家正处在由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一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是首要任务,城市规划和建设也不例外;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则是以制度建设为中心,强调社会利益的公平分配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处于这一转型期的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也必须从传统的只注重城市规模、空间布局、土地利用等单一的技术工具型编制技术路线中觉醒,置身于时展潮流之中,与时俱进。中小城市由于自身发展的特点和实际建设的需求,其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方法和内容应根据自身的条件来决定,并可有别于大城市。而且随着人类进入了以网络化、信息化为标志的新经济时代,人类的生产、生活方式将发生深刻的变革。因此,中小城市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中应有新的思路。
2、注重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协调
国土资源部批准同意该市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中小城市修编本轮城市总体规划能够得到建设部获准的主要因素之一。中小城市应该首先成立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领导小组,然后通过此领导小组,以会议的形式,加强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沟通和协调。在领导小组沟通和协调工作中,应该始终本着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建设用地安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布局和发展方向,城市总体规划中建设用地规划、范围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一致,将规划区内确定的基本农田明确列为禁建区。在具体的工作中,遇到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用地分类、建设用地的确定、工作区域、技术路线等方面存在标准和规范采用不一致的现象,当遇到这种情况时,为使两个规划范围和规模相吻合,政府应该采取将城市总体规划总图与土地利用规划总图叠加的方式,逐区域、地块落实两个规划差异,当遇到对两个规划存在不一致的现象时,中小城市人民政府应该以市长专项会议的形式逐一协调落实。
3、坚持人本主义,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总体规划宏观调控引导能力
中小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应该基于科学发展观,从满足人的发展需要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出发,对城市结构、城市功能、生态环境、社会事业、居民住宅等诸多内容进行新的规划,并特别明确了其中强制性内容和条款,把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落到实处,着力提高总体规划宏观调控引导能力。突出资源集约利用,紧凑集中发展,建设节约型城镇。《总规》提出要求,以资源环境条件为前提,统筹区域和城乡协调发展。
4、城市总体规划一般步骤及重点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首先分析城市发展面临的新形势,从而确定城市的职能、发展目标,并制定发展方向与步骤;城市规划确定了城市的规模,建立长远的城市布局、建设最适宜居住的城市风貌,营造城市新的经济增长点。
城市总体规划内容一般包括:①论证城市发展依据,确定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预测城市人口规模,选定有关的城市规划定额指标;②进行城市用地选择,确定规划区范围和城市用地发展方向;确定城市布局形式和城市功能分区;③制定城市道路系统规划和城市交通规划;④制定给水、排水、防洪、供电、供热、燃气供应、邮电和城市用地工程准备措施等各项工程规划,并制定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设计的规划;⑤制定城市活动中心和主要公共建筑位置的规划方案;⑥制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⑦制定城市郊区规划;⑧地震设防城市应制定城市防震规划;⑨改建旧城区的城市,应制定城市改建规划;⑩拟定实施规划的步骤和措施等等。
4.1 强化生态优先
对于贵州大多数中小城市,其具有多山、多水、自然资源丰富的特色。对此,城市修编要特别注重山水城市风貌的塑造、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生态敏感区保护以及组团绿化隔离带的保护。生态敏感区保护、县城区总体规划设计和防灾减灾专项规划等核心内容应该被作为强制性条款纳入总体规划中,同时在规划区范围内应该专门进行空间管制区规划(确定已建区、适建区、限建区和禁建区),对生态环境容量进行综合分析,划定非建设空间,划出组团绿化隔离带,并以强制性条款固定下来,确保各片区由自然山体和河流分隔,组团及功能区之间由公园绿地、郊野公园、生态农业区、林地、市政走廊等隔离,避免相互粘连发展。
4.2 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
在中小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过程中应该结合该城市的条件和发展需求,从城市公交、公交站场及换乘枢纽等多角度展开专题调查和研究,全面落实以公共交通为主的交通发展模式,构建以城市公交为主体,索道、扶梯等特色公交为辅助的公交网络,支撑城市发展。中小城市各区之间,应该加强交通换乘枢纽建设,依托省际公路改造与建设,辅以公共交通系统,实现便捷、环保、安全的公共交通联系。
4.3 综合防灾,确保城市安全
在城市规划修编中,政府应该全面落实城市安全的必要措施,提高城市整体防灾能力和救助能力,确保城市安全。这不仅能使居民的生命安全得到保障,而且还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安全稳定。规划修编应该提出控制城市中心城区开发容量,应该要求建设用地和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滞洪区、生态敏感区和禁建区;完善医疗急救网络,应该提高应对社会性公共卫生事件能力;结合城区公园、绿地、广场、运动场等灾害避难所,确保场所面积充足和疏散通道畅通,充分利用地下空间防灾避险;应该加强对危险品科研、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的管理,在治理现有危险源同时,避免产生新的不安全隐患;重要目标应该相对分散布局,考虑人防要求;加强流行性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
4.4 引导住宅建设
住宅专项规划是中小城市总体规划修编一项重要内容。规划修编应该提出要面向不同收入阶层,建立完备住宅供给体系,满足不同层次的住宅需求,而不应该仅仅能满足少数人的需求。特别要重点提高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供给比例,解决好中低收入家庭住宅,控制高档商品房住宅发展。在此基础上,应该进一步完善住房市场,加强政府对住房市场干预和调控,由政府主导供给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同时,规划还强调,要建设环境优美新型社区,使之成为服务市场化、保障社会化基本单位。现有住区应该以完善住房配套设施和改善社区环境为主,降低密度,增加绿地。新建住区应该以公共交通为导向,形成密度适中、相对紧凑的住区。
中心城区绿化以“完善绿地功能、提升绿化品质”为首要任务,以街头游园建设为重点,打造精品绿地。西城新区绿化防沙、澧两河为依托,结合月湾湖公园、环城水系、特色商业水街,重点突出水的特色,打造滨水与绿色融合的自然生态园林景观。沙河北部绿化以建设综合性公园、专类公园、生态绿道为主,打造集休闲、游乐、观赏、健身于一体的生态园林。产业集聚区和开发区绿化以道路和厂区为载体,绿化规划设计是以环境净化、美化,减尘、降噪、吸收有害气体、杀菌、除味并且阻隔和吸收工业噪音,塑造舒适化、人性化、生活化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为主,打造生态园林景观。
2漯河市绿化规划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绿化规划与城市规划的衔接问题
在漯河城市总体规划中,只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提出框架性的要求,涉及到城市园林绿化的具体内容较少,在具体操作中,绿化规划的一些编制办法、指标控制、管理体系与城市总体规划不能很好地衔接,致使城市总体规划不能具体落实到城市园林绿化的实际操作层面上。
2.2规划制度不完备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不完善、不到位,城市绿线未划定,绿色图章制度未能有效实施,还存在一些占绿现象。
2.3重规划、轻建设
邀请名校名家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规划,高水平规划设计,但是存在低水平建设的现象,例如,缺少有效监管,3~5年就修改,缺少长远规划;有些地方位置不当,不能很好解决人口居住密集地区的绿地需要;稳定性不足,刚建设好的城市绿地,可能又遭到拆除,重新建设或改作它用。城中村等老城区改造规划绿地落实困难,商业区等人口密集区域有侵占绿地和损毁绿化植物及设施的现象。
2.4绿地结构不合理
城市综合性、专业性公园均较少,在原有绿地的基础上改造绿地较多,新建绿地较少,城市绿地面积总量没有明显增加;规划的城市绿地落实起来非常困难,造成规划绿地名存实亡;绿地结构层次不明显、内容不丰富,植物景观略显单调,在色彩、季相上变化不大。
3漯河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的对策
3.1强化领导,落实责任
为加强城市绿化规划建设的组织领导,市里成立由相关部门和街道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城市绿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要加强督导检查,定期不定期召开调度会议,全面掌握工作开展情况和任务目标落实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指导、协调,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各种问题。市直相关部门及各镇街要按照各自承担的任务,积极主动地做好各项绿化工作。
3.2实行“绿线管制”和“绿色图章”制度
“绿线管制”和“绿色图章”制度必须有政府的支持,建议政府下文,并协调土地、规划、房管、建委等单位联合办公,才能保证“绿线管制”和“绿色图章”制度得到实施,确保《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能够有效实施,城市绿线才能得到保护。
3.3加强监督,严格奖惩
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责任单位的监督,并将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对领导重视、措施得力,能在保证绿化工程质量的前期下,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及领导,给予表彰奖励;对未能保质、保量完成任务的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要写出书面检查。
3.4加大宣传,营造氛围
关键词:控制性详细规划;作用;控制因素;总体规划
中图分类号: TU98文献标识码: A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与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重要作用也随着城市规划管理的发展日益凸显。作为一项法定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成为我国城市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一、有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理论
1、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含义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总体规划为根据,重点是有效的使用土地,对建设用地的性质做出了详尽的规定。对空间环境和土地的使用强度以及确定城市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及其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等都有不同的要求。特别注重规划设计与管理的相连接,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对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也有指导意义。
2、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作用
(1)战略层面规划以及操作层面规划是我国城市规划体系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这两个层面规划的中间环节,是城市用地规划管理的根据,有效的将总体规划的原则、思路、上层的调控转变为对城市土地乃至三维空间定量、微观调控。因此控制性详细规划蕴含着整体与局部、宏观与微观的双重属性,它在整体调控范围内,又能根据实际用地情况灵活发展变化
(2)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一种新的技术手段,实现了规划理念、设计与规划管理的契合。侯全华指出控制性详细规划需要与城市设计融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城市土地建设中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注重城市规划的延续性。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城市政策为依托,在其编制和实施过程中蕴藏着众多的城市政策内容。比如:城市产业结构和用地构成、城市人口空间分布情况、政策鼓励开发和建设、城市环境保护问题,并且传达政策方面的信息引领城市的社会、教育、经济、环境保护、城乡结合等协调发展。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控制因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控制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环境容量:
环境容量的控制指标内容:建筑密度、人口密度、人口容量、容积率、绿地率和空地率等。基于对良好的城市环境质量的考虑,必须对城市建设用地的容纳量和人口聚集量作出综合的考虑。城市建设用地的建设量受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影响。人口密度制约了建设用地上的人口聚集数;绿地率和空地率显示公共绿地和开放空间在建设用地中所占的比例。
2、土地使用的控制:
土地使用控制是对城市用地上的建设内容、面积、方位以及边界范围等做出具体的规定。实际控制内容包含城市用地的性质、用地使用的相容性,甚至包括用地边界以及面积大小。
3、对建筑建造的监控与规定
实行对建筑建造的监控有两个主要的作用。第一,从技术规定方面,建筑物的布置以及建筑物的群体关系需要实行监控;第二,安全和合理利用空间方面,对建筑建造的监控和实施利于优化生产和生活外在的环境。例如:建筑建造的监控包括对建筑之间的实际距离、空间高度、建筑群在沿路边的高度规定、建筑群与建筑群之间空间规定等;在人文理念设想安全方面还包含如应急消防、抗震施设、卫生管理、日常安全维护与预防、防洪防雷等设施,此外还有些特殊的建筑场地规划需求,如飞机场的周围空间清空、微波以及通信过道等特殊专业规定。
4、城市的总体规划指导
在城市的建筑设计引导中,对于历史文化景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最重要的。怎么样把历史文化景观依托城市建筑空间艺术和建筑美学的原理结合是一个难点,非物质文化遗产(建筑部分)也是城市发展应该正视的议题。城市的设计引导是在这种空间环境中平衡建筑单体和和群体(集群)的关系,有效的指导大型综合性建筑的设计,为一个城市的人文景观发展提供参考。
5、成熟的建筑配套设施要求及调控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配套设施是人性化的建筑设施之一。但是配套施设是按照国家和地方的实际要求做出具体的规定,因为它是顺利进行生产以及生活的保障。对配套设施的监控包括商业用地、工业用地、仓管用地以及人居用地等方面的设施,除此之外还有行政公共管理方面的设施,如市政公共设施的配置等。
6、行为活动的控制的概念及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位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行为活动控制主要是基于外部活动环境下,具体监控环境保护措施和日常交通安全活动。第一:从保护环境层面,遵循国家有关污染物排放量的规定,严格依据特定的标准防治在建筑建造或者其它生产活动中排放的“三废”甚至是有毒物质,另外特别注意噪音、响震、颠簸辐射等。第二:从日常的交通安全方面,在规划的地块中限定人、车的方向和数量,特别是对于车的类型以及设计停泊位置数量、装卸用地的面积、位置、空间大小以及出入的设计等。最大限度的利用有效空间,提高地块的利用率。
三、建筑建造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计划的契合
1、城市用地的总体规划的概念及地位
城市用地的总体规划的概念:在某一个特定的时期内按照社会和城市发展的要求设计和规定各项建设及其要素的总的要求。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发展建设与管理的重要依据,以城市扩张为依托,是城市进步与规划编制的基础性工作。同时也是规划着一个城市的的未来走向。
2、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作用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依据是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其控制指标是根据城市建设所在地区的土地规划使用的性质机及其使用强度效率来确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是道路以及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监控。总之,控制性详细规划手段必须依托于城市总体规划,从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建立并发展。
3、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互相包含关系探析
从哲学方面考虑,这两者的的作用是相互包含和依赖,相辅相成。城市总体规划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依据,决定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方向;因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发展依赖于城市总体规划,不能超越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服从于于城市总体规划,因为城市总体规划的总体部署地位决定了它的规模和发展方向。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对城市总体规划与补充,两者密不可分。
四、有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任务以及内容要素
1、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的准则
控制指标为建设所在地区的城市土地使用性质以及使用强度状况,确定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特别对建筑空间环境状态控制有详细规划要求。这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关键任务。
2、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要素
(1)根据详细规划的规定,在范围内各种不同城市使用性质用地的边界以及在合理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允许建设建筑类型;
(2)对控制指标的规定方面,包含:建筑空间高度、建筑与建筑之间距离控制、建筑的最大容积率、建筑密度范围、绿地率的控制、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的设置、机动车的出入口方位的设置等);
(3)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对红线位置、各级支路、点坐标和标高的监控;
(4)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以及管径、工程管线的方位走向是根据规划的容量来确定。
(5)制定法律法规方面,必须明确建筑建造土地使用及管理规定。
五结束语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随着我国城市规划管理的发展而出现的,是一种新的城市规划管理理念,也是我国城市规划管理过渡到动态控制的过程,符合城市发展的客观规律,因此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研究对城市的规划与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不仅能提高城市规划实施质量,而且揭示和剖析控制性详细规划自身的运作过程和实施结果,不断地推进控制性详细规划自身的调整和完善,从而巩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社会地位,促使城市规划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1]常军,城乡规划的控制探讨[J]..城市规划,2010(3)
[2]夏南凯,田宝江.控制性详细规划[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9
[3]张志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效性的探索[J].现代城市研究,2011(3)
1 城市夜景观与夜景观规划设计
1.1 城市夜景观是城市自然科学文化与社会科学文化的集中体现
夜晚的城市为夜空间环境提供所需的必备机能,如:商业机能、娱乐机能、休闲机能、交通机能,并通过各种高科技演光手段对城市夜间景观环境进行二次审美创造,为市民夜生活提供必要、舒适的休闲、娱乐、购物及交往的人工照明环境。城市夜景观可以表现自我,也可以通过城市夜间的各种物质组成要素间接展现出来,如:灯光、建筑、广告、橱窗、小品、绿化……一个城市夜景观的自然科学文化表现反映了这个城市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发展程度和整体审美层次。
假如说城市夜景观的自然科学文化表现是舞台背景,那么社会科学文化表现则是夜景观的主题,背景始终是为了主题的展现而烘托气氛,并随着主题的展开而不断变换。它通过人的各种夜生活行为来展现,如:商业活动、娱乐活动、交通活动、节日活动……同时它还决定着自然科学文化的表现形式。高质量的城市夜景观环境可以通过它的夜间照明水平来体现,但现代城市夜景观环境不仅仅包括高质量的城市照明体系,它更与城市居民的活动体系交融在一起。
1.2 对城市夜景观熟悉的两种误区
误区1:城市夜景观=城市夜景观照明
城市夜景观很大程度上依靠于并反映为城市夜景观照明,但照明在意义上仅属于科学文化的一种表现手法。舞台背景表现得再好,但假如主题的展开却不能令人满足,那么其总体效果也不算是成功的。城市夜景观与城市的交通体系、文化背景、市民的消费及价值观念密不可分。
误区2:城市夜景观会造成经济与能源的浪费
在能源紧缺的今天,节约能源已成为国际社会的主题,而城市夜景观照明需要大量的电力能源无疑是与这一主题相悖的。过去的教训告诉我们,事故率和犯罪率的高低与之有着相当的关系,现代城市生活不可缺少夜景观照明。另外,创造性地运用现代灯光照明技术来改善城市夜景观会对发展城市的旅游观光业、改善居住环境等产生积极影响,会给城市带来巨大的经济收益与社会效益。所以,提高城市夜景观环境质量是我们必须要做的。
2 我国城市夜空间环境的现存问题
2.1 内容单一、缺乏特色
白天由于繁忙的工作,人们的活动势必延至夜晚。因此,城市夜晚应为市民提供更多方面的服务机能,如:旅游、购物、散步、娱乐、休闲……有活力的城市夜景观必具备丰富的功能区域,以满足不同层次、不同文化、不同职业、不同年龄的人对夜生活的心理需求。但是我国目前大多数城市的夜空间环境往往围绕着商业机能展开,其中又以购物为主,这样势必造成了城市商业中心明亮一片,而在多数居住区、文教区或其他无明显经济效益的城市片段却漆黑一片。
我认为在城市夜景观规划设计过程中,可以通过突出表现城市的以下六点来形成特色:
(1)自然景观特色
城市自然形体是城市夜景观形成的基础;是背景;是活跃城市夜景观气氛的要素之一,更是表现力极强的夜间标志点,最能增强城市在夜间的可识别性。但在景观利用的同时,还要综合考虑生态保护。
(2)季节特色
季节的变化对北方城市街道结点处的水池最有影响,这些水池在冬天大都放空停用,从而改变了该点的夜景观特征,所以在规划设计时必须考虑到这一点,做出相应的冬季夜景观变化措施。以哈尔滨为例,冬季就可以利用冰雕创造出一种极具地方特色的城市夜景观。而在东营市,由于人们的生活习惯问题,加上城市自身景观不足等原因,冬季基本上没有可供人游赏的夜景观。
(3)建筑特色
建筑是城市空间最主要的决定因素,即使到了夜晚也是如此。夜景观规划设计可以通过光对城市空间进行二次设计,考虑到建筑的文脉,从弹性驾驶城市夜空间的治理法规和艺术入手,包括对建成建筑的高度、体量、外观、材料质感、风格及色彩的二次表现。东营市近几年建筑业的发展十分迅速,在市区也出现了不少的极具现代感的建筑。但是这些建筑的夜景设计却参差不齐,怎样去把这些建筑的夜景观融入到整个城市的夜景中去,还需从长考虑。
(4)科技特色
利用高科技演光手段美化城市夜空间。即便在没有艺术品点缀的情况下,也能达到美化市容的效果,甚至建立独特的空间个性,如各种激光灯的灵活使用等。
(5)节日特色
中国传统节日的确定和节日娱乐的安排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时期才逐步臻于定型,成为人们乐于接受的习俗。每个节日都具有丰富的文化内涵与历史渊源,而这些节日的游戏娱乐活动又各自具有不同的内容与特色,如舞龙灯、除夕夜、元宵观灯、中秋赏月……这些活动均需要有一定的设施与场所来支持。
(6)人文特色
我国幅员辽阔,东西南北差异很大,几乎每个城市都有自己的民间活动特色,所以在城市夜景观规划组织人文景观时,可与当地的民间习俗联系起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夜生活”场所。
2.2 缺乏整体性
受经济观念的影响,许多行业在夜间不同程度的利用各种灯光技术树立自身形象,这样就会给城市带来一系列的景观问题。整体概念是审美的基础。目前我国多数城市不令人满足的夜景效果主要是由于缺乏城市整体观念造成的。
2.3 缺少规划
在许多大城市,单体建筑照明百花齐放,但缺乏统一,具体表现在:色彩杂乱;照明灯具、广告灯箱随意摆放,影响行人的心理舒适度与人身安全;缺少发展眼光,照明技术落后,以至于经常性地进行更换,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浪费。针对这种现象,我认为城市夜景观规划设计面临的任务是如何把无序的混乱变为有序的丰富,尽量减少灯光污染。
3 城市夜景观规划设计的体系构想
如何将城市夜景观规划设计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我认为,可以把全过程分为三个步骤,即:城市夜景观总体规划、城市夜景观具体规划、城市夜景观景点设计,其中每一步又均可与城市规划各阶段相融。
3.1 城市夜景观总体规划
城市夜景观总体规划从宏观上解决城市夜间景点的分布,景点之间的联系,主次的确立,性质特征及照明技术上的和人文活动的宏观问题,以及节假日夜景观系统问题,即在宏观上对艺术、技术、经济等因素进行限定。
城市夜景观总体规划直接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以下内容进行:
(1)城市人口、用地规模、规划区范围;
(2)城市用地发展方向、布局结构、市中心区位置;
(3)城市道路系统、道路等级和干道系统、广场及主要交叉路口形式;
(4)城市河湖水系和绿化系统的治理、发展目标、总体布局;
(5)需要保护的自然地带、传统街区等的有关保护措施;
(6)旧城改造、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
3.2 城市夜景观具体规划
城市夜景观具体规划是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对某一景区(商业街、校园、居住区……)进行进一步的具体规划,应结合城市规划,充分考虑到景区的属性、特征、重点和元素(建筑、设施、环境及人文因素)的相互关系,根据属性确立要创造的气氛,根据特征创造特色,根据重点确定主景,根据元素之间的关系确定配景、底景等创造整体效果。
在城市夜景观总体规划与具体规划的过程中,有一条贯穿始终的线,就是:结合城市的经济状况、自然条件及历史背景,充分考虑到人对夜生活的生理及心理需求。
3.3 城市夜景观景点设计
城市夜景观景点设计是在城市规划指导下进行的,(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夜景观总体规划、城市夜景观具体规划)对景区景点的夜景观元素进行具体的设计。
城市夜景观规划设计每一步工作应在充分尊重以下五点原则的基础上进行: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即城市夜景观规划设计受:
城市性质的制约;
城市规模的制约;
城市社会文化和经济能力的制约;
城市发展要求的制约。
(2)城市整体美的原则;
(3)以人为本的原则;
(4)经济性原则;
(5)环境建设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4. 东营市城市夜景观规划设计构想
4.1总体规划
东营市由于其非凡的地理、历史原因,总体上分为东城区和西城区。两个城区由于其不同的历史、行政、功能,在人口、商业、居住等方面相差较大,在已形成的夜景观中差别也较大;但是东西城的合并是东营市发展的必然趋势,所以在东营市整体的夜景观规划中必须首先考虑到两个城区景观的统一性。
其次,考虑到人口、民俗习惯、经济条件等因素,夜景观总体规划整体规模不应过大,但是数量上应考虑增加景点。以东城区为例,根据我的调查发现,夏季晚上外出散步、休闲的人远远大于冬季:夏季,由于人们夜间室外活动场所的缺乏,在东城区的两大广场(胜利广场和明珠广场)活动的人流量非常之多,到了节假日就更多。而在冬季,由于天气等原因,广场上的游人屈指可数,造成了景夜资源的浪费。所以在规划中可考虑增加夜景观景点的数量,而在冬季游人数量较少时可考虑关闭部分景点。
4.2具体规划
根据总体规划的构想,可将东营市夜景观按照点、线、面三个方面进行具体规划
4.2.1点
点即景点,分布于城市的各个组成部分。城市的各个广场、公园,甚至某一个具体的城市建筑,都可成为夜景观中的点。在东营市已形成的点,如胜利广场、世纪广场、明珠广场、胜利公园、清风湖公园、天鹅湖公园、体育公园等,夜景观的效果参差不齐,整体水平不是很高,有些景点需要更新设备,有些根本就没有夜景观可赏,这是对已有景点的浪费。另外须在夜景观的数量上有所增加,以满足人们晚间散步休闲的要求,如可在一些比较大的居住区内设置景点,或在一些主要道路交叉口处设置景点等。
4.2.2线
夜景观中线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城市水系和道路系统。东营市地处黄河三角洲入海口,黄河由此处入海,水系比较丰富。但是市内的水系就很有限了,比较大的如广利河、永丰河等,另外还有一些小的水系如西城区的护城河等。市内的水系有限,夜景开发利用方面更是少的可怜。象流经东西城区的广利河,由于常年的污染(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等),再加上沿岸的绿化景观没有统一的规划,夜景观利用的难度很大,必须与滨河绿地景观同时、统一考虑。
相对于水系来说,东营市的道路系统可谓非常齐全了。由于东营市建市比较晚,城市道路系统的规划比较合理统一,所以在夜景观的利用方面就比较方便。道路照明系统虽然不等同于夜景观,但是它也是夜景观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正是通过道路夜景观系统将全市的夜景点联系起来,从而成为一个整体。所以,在道路夜景观的规划设计上,也要考虑周全。为了缓解道路夜景观的单调性,可以在某些道路节点上下些工夫:如可在公交车站牌处设立灯光景观;在一些商业气息比较旺盛的道路边设置灯箱广告;在一些道路交叉口处设置夜景照明系统,既可照明,又丰富了城市道路景观。
4.2.3面
通过对点、线的规划设计,就基本上可以形成东城、西城两个比较大的夜景观系统面,这两个面由点组合而成,而又通过线将之联系起来。而随着东西城区的对接、合并,这两个面最终也会组成一个面,这就意味着东营市夜景观系统的初步形成。
4.3景点设计
通过对东营市区人口、居住、习俗等方面的综合考虑,可对市区内的具体的景点进行具体的夜景观设计。例如正在改造的胜利广场就在夜景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考虑,在一期灯光音乐喷泉、灯柱、地灯等原有夜景的基础上,又在二期扩建中增加了水幕电影等夜景观素材,大大丰富了广场的夜景观。在一些居住小区的小广场内也可以增加一些夜景观素材,既分散了人流,缓解了中心景点的接待承受压力,又使居民在不用走很远的路的前提下也可欣赏到城市夜景观的美妙动人之处;对一些主要建筑进行灯光照明设计,如治理局办公大楼、东胜大厦、市政府大楼等标志性建筑的夜景设计;另外还可以在西城清风湖、天鹅湖等湖区景点的夜景观规划设计上下一番工夫等等。
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规划、设计以及规划的实施,我相信东营市的夜景观一定会上升到一个更高的水平,届时东营市市民的夜生活文化将更加丰富多彩,东营市的对内、对外城市形象也将得到一定的提高。
参考文献:
[1]同济大学主编. 城市规划原理.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余柏椿著. 城市设计感性原则与方法. 中国城市出版社.
[3]胡培生,李景色编著. 现代城市公共照明. 水利电力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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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乡规划;土地规划;分析
在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中,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经济建设与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中起着关键的作用,它们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既是统一的又是对立的。两个规划的依据都是国民经济长期发展规划,其核心内容都是土地的合理利用。但研究的对象、范围、实施年限、方法、步骤各有侧重,规划深度也悬殊较大。长期以来,两个规划在规划和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衔接不到位,难以协调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条也规定了: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滞后于城市总体规划
我国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时间较迟(到 80 年代才在我国起步),先后组织开展了两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但其规划的理论与方法不完备,因此规划制定水平低,规划体系存在缺陷,致使其可操作性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虽然在控制城市的发展规模与避免城市无规则蔓延上起重要作用,但其以“供给制约和引导需求”的指导思想,由上而下编制,规划中的主要用地指标也是由上而下分解,没有充分考虑实际发展的用地需求,脱离实际,存在与城市总体规划、现状不一致等矛盾。
1.1 规划指标分解不合理。有些地方的规划上下级规划脱节,在逐级分解规划指标的过程中,有的供求缺口偏大,有的突破了上级规划指标;规划指标分解落实的主要依据―――基础数据(各地区历年用地情况统计、土地后备资源调查数据和产业发展规划等)不真实、不准确;客观上社会发展、政策和战略调整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规划指标分解的准确性。
1.2 用地定位不明确。根据土地用途管制的需要,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各类用地指标,最终要通过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到具体地块,但在一些地方乡级规划与这个要求有很大差距。有的规划建设用地尤其是农村居民点、非农业建设用地没有落实用地范围,农用地结构调整的具体范围多不落实,尤其是对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未作充分调查研究,定位落实较差。
1.3 规划文本和图件不够规范。一是规划基数和基础图件采用不当。有的规划未按要求采用统一时间的详查变更数,人为调减耕地基数,增加建设用地面积,并相应更改了现状图。二是土地分类和用途分区与新法规定不一致。新法对土地分类和用途分区作了规定,但有的规划仍使用过去的分类和分区。三是内容不够完整。一些规划内容过分简略,特别是重要指标,如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等不全面或缺少分解指标,有的缺少城乡结合部土地利用规划图。
1.4缺乏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由于以上原因,造成一些城市建设用地严重不足。根据 2001 年度土地变更详查数据,2001 年底全市建设用地总量为 834743 亩,至 2010 年是 76597 亩的用地指标,年均只有8511亩。更突出的问题是,规划期内17.44万亩建设用地指标中,只有5万亩是可以占用耕地的,余者皆为非耕地,这在平原地区中是不现实的。有些城市为满足建设的需要,突破建设用地计划不乏存在,使大量耕地被占用。
2城乡规划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和实施办法
城乡规划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详细规划是以总体规划为依据,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或直接对建设项目作出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因此规划实施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城市总体规划是由地方政府主持规划,政府方面热衷于建设大城市,有任意扩大城市规模的倾向,规划部门为迎合政府意图,加上自身利益观念的驱使(按规划面积计酬),也喜好做大规划。由于以上原因,加上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经济的快速增长,带来了新一轮的圈地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脆弱性也暴露无遗。1997 年~2002 年的六年间,全国建设占用耕地 1646 万亩,年均274 万亩,与 1991 年~1996 年的年均 440 万亩相比,下降了37%。2003 年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之初对十个省市的统计,在458.1 万亩园区实际用地中,未经依法批准的用地就有 314.6 万亩,占68.7%。
3 协调处理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关系
由于两个规划有着共同的规划对象和规划目标,从本质看,它们应该是相互协调和衔接的关系。城市总体规划除土地使用规划内容外,还包括了城市体系规划、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等内容,这应成为土地利用规划的指导,为土地利用规划确定区域土地利用结构提供宏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为城市的发展提供充足的发展空间,以促进城市与区域经济的发展。
城市规划应树立耕地保护意识,尤其是保护基本农田。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都应在区域规划的指导下,相互协调和相互制约,共同遵循发展区域社会和经济,合理利用和珍惜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保护生态环境,维持生态平衡,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发挥城市区域的竞争优势,协调区域间、城镇间的矛盾。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都应依法适时调整规划,提高修编质量。调整规划要依法按程序进行,严格界定调整范围。以下几种情况需要调整或修编规划:一是受自然灾害影响,土地利用现状和使用条件发生变化并影响规划执行的;二是新提出的国家或省级重点项目,符合独立选址条件的;三是在耕地等主要农用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情况下,需要调整用地结构与布局的;四是行政区调整后,影响规划执行的;五是主要用地规划定量或定位经核定确实有错误或遗漏的。
4 上级规划调整,需要相应调整或修编下级规划
应正确处理好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用地计划的关系,制定年度计划不能脱离城市总体规划,必须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根据近期用地需求来制定年度计划。城市建设过程严格执行年度用地计划,政府不能背离年度计划随意批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