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21 17:34:2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并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监督本规定的实施。
第四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和用地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申请划拨或征用建设用地和进行建设须凭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凡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审批制度。
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越权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权监督和变更。越权审批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无效。
第六条 核发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
(一)市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市属县内的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市规划局审批核发;
(二)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市规划局委托开发区规划土地管理机构审批核发;
(三)市属县域内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
本条第(二)、(三)项的建设用地如位于国道、省道两侧边缘以外五十米范围内,规划三十五千伏以上高压线走廊范围、六级以上通航河道、铁路两侧、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和水源保护地带以及其他指定的规划控制范围内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须报市规划局审核。
第七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用地的单位持建设项目的计划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定点;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核定建设用地具置、界限和面积,明确土地使用性质,提供规划设计要求;
(三)申请用地的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总平面设计,并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件应包括:建设用地坐标红线图;建设用地规划总平面设计图和设计要求等。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宅基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批程序参照本规定第七条执行。
第九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划拨土地,逾期未办理申请手续,该证无效。
第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审批制度。
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越权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权监督和变更,越权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效。
第十一条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范围。
(一)市规划局审批核发下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市区建设工程;
2.市属县范围内的国家、省和市重点建设工程;
3.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委托开发区规划土地管理机构审批核发。
(二)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下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用地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2.由市规划局审批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没有明确需到市规划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的建设工程。
第十二条 凡位于国道、省道两侧边缘以外五十米范围内,规划三十五千伏以上高压线走廊范围、六级以上通航河道、铁道两侧、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和水源保护地带及其他指定的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须报市规划局审核。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一)建设单位、个人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建设项目计划批准等有关文件,有关地形图以及书面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要求或建筑设计要求;
(三)建设单位、个人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送审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方案;
(四)建设单位、个人按审定的建筑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建设工程的有关批准文件以及施工设计图纸办理报建手续;
(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建后,经实地放线、验线、收缴竣工档案资料保证金和其他有关费用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件包括:建筑工程报建审核书或基础设施报建审核书;经批准有关的施工设计图纸;放线验线验收测量记录册及有关文件等。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缴交工本费。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市规划局统一印制。
一、适用范围
*市范围内由市级直接办理和审核转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指导原则和工作目的
坚持“一门受理、限时办结、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切实简化办事程序,依法维护投资者权益,规范投资行为,促进*市固定资产投资持续健康发展。
三、办理程序
(一)项目确立阶段
1.项目受理。市发改委通过设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专门窗口,统一受理项目申报材料。
实行核准制、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含外商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市发改委窗口工作人员会同相关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出具项目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或者修改完善的材料。
政府投资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交项目建议书,市发改委综合平衡并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2.项目初审。市发改委按规定对项目从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方面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市发改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前期工作联络函,连同受理材料一并送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窗口,同时通知项目单位。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出具规划选址用地、土地预审、环评初审等书面意见,反馈至市发改委窗口。项目同时涉及市安监局、水利局等部门的,参照上述程序办理。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市发改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批复、核准、备案的通知,并书面说明理由。
3.项目批复、核准、备案。市发改委综合各有关部门的初审意见,对符合规定的项目,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批复、核准、备案文件或转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在2个工作日内下达不予批准、核准、备案的通知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按有关规定需进行咨询评估的项目,以及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由市发改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咨询评估或征求公众意见,建设单位根据咨询评估和征求公众意见的情况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完善后,市发改委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批复、核准、备案文件或转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
4.环评审批手续。市环保局在进行初审的同时,进入环评审批程序,按照填写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报告表和报告书3种情况,分别在3个、7个和15个工作日内出具环评批复文件,发项目单位并抄送市发改委。
5.提交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研究的项目。城市规划敏感区(具体范围由市有关部门界定)内的项目,可暂不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市发改委窗口受理、有关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并由市发改委提报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研究同意后,项目单位再提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市发改委按规定时限办理有关手续。
对项目初审阶段部门意见不一致,但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促进作用的项目,由市发改委提出意见报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研究后按规定办理。
6.其他事项
(1)以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市发改委直接办理项目核准文件。
(2)在项目单位现有场地内的改建、扩建项目,市规划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市发改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备案或转报手续。
(3)已取得合法项目批复、核准、备案文件的项目,可直接进入开工准备阶段。
(4)*高新区范围内的市级直接办理项目,由*高新区参照本规定办理。
(二)开工准备阶段
1.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项目单位取得项目批复、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后,向市规划局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市规划局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建设用地规划通知书),12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
2.办理用地手续。项目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对不涉及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建设用地征用的项目,市国土资源局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用地性质变更或土地出让等相关手续。
对涉及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建设用地征用的项目,市国土资源局在受理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不含组织听证时间),完成勘测地界、权属调查、指界签章、规划调整、耕地占补平衡、拟制建设用地说明书、建设用地开发建设方案、征地方案,在建设单位缴纳有关规费后报市政府审核后转报省政府。
3.详细规划、建筑设计审查。项目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后,组织编制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报市规划局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查核准意见书(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详细规划与建筑设计同时编报的,市规划局在12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查核准意见书(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仅编报其中1项的,市规划局在8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查核准意见书(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
4.施工图审查、缴纳规费。项目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查核准意见书(详细规划、建筑设计)后,向市行政审批中心施工图联合审查办公室提报施工图设计文件,各联合审查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联审,出具相关审查通过文件和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联络单,项目单位持联络单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到市建委缴纳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到市人防办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5.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单位凭联合审查通过的施工图及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交讫凭证、土地证,向市规划局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规划局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单位组织施工、监理招标,凭土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通过文件、施工、监理合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市建筑工程手续通知单等相关材料,向市建委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市建委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发。
四、监督和保障措施
(一)实行项目办理情况旬报制度。每旬旬初,市发改委将上一旬项目确立阶段受理情况和各部门办理情况,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将本部门的受理和办理情况报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有逾期未办结事项的部门出具督办意见书,并于每旬旬初上一旬各单位项目办理情况,作为部门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规范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行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管线空间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地下管线工程,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用地范围内配套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与其相连接的地上管线(以下简称管线)。
第四条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应遵循科学、高效、节约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障安全,配套建设,同步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负责本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工作。
市住建、交通、环保、公安、城管、人防、电力、通信、广电、燃气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立地下管线的信息管理系统和专项普查制度,逐步实现实时录入、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
市规划局应当会同市各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地下管线信息数据的交互格式、标准及信息共享目录清单,整合市各有关部门、单位、专业系统等的管线信息资源,建立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市规划局应当会同管线产权或者管理单位组织地下管线的专项普查,及时将管线普查、竣工验收、补测补绘等资料纳入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应当纳入城市应急抢险体系,为有关应急抢险指挥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二章管线的规划编制和设置
第七条本市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管线专业系统规划,由市规划局综合平衡。
第八条市规划局根据市各有关主管部门编制的地下管线专业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结合城市道路、公路、小区建设,会同市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
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期规划、城市现状及规划的地下铁路、地下通道、人防工程、高架铁路、立体交通等工程设施的关系。
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行业技术规范,合理选择专业容量,一次规划到位,减少城市道路的重复开挖。
第九条随道路、桥梁、隧道、驳岸等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项目,各管线专业部门应根据市政基础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在编制管线专业规划的前提下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并送市规划局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应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管线综合设计。
各管线专业部门单独建设的地下管线项目,由各管线专业部门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管线设计。
新建居住小区、单项建设工程涉及的管线综合项目,由建设单位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管线综合设计。
第十条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宜设于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下。当确有需要时可将埋深较大、翻修较少的地下管线布置在机动车道下。
地下管线布置应当与道路或建筑主体相平等或垂直,工程管线应从建筑物向道路方向由浅至深敷设。
第十一条埋设地下管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临时性管线让永久性管线;
(二)支管让干管;
(三)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
(四)压力管让重力管;
(五)小口径管让大口径管;
(六)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规划红线、一级公路的快车道范围内,不得埋设地下管线。
公路两侧建设控制范围内埋设地下管线的,应当征得公路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本市确定的地下文物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的道路埋设地下管线,应当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交叉敷设地下管线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行业规定。自地面向下的排列次序为:通信(广电)管线、电力管线、热力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
第十四条地下管线之间、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管线与树木之间的水平净距及管线之间的垂直净距、管顶覆土的标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范。
第十五条新建道路内的各种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预留支管或接口,支管或接口应当预留至城市道路红线1米范围以外。
第十六条地下管线的井框盖,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设计和自身的功能要求。设置在城市道路内的井框盖,必须与道路平顺衔接。
第十七条电力箱式变、分支箱和环网柜,煤气调压箱,路灯箱式变和控制箱,通信分支箱、接线柜等地下管线的地面附属设施,应当合理规划,设置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以外,并按照城市景观要求,确定附属设施的具置。
第三章管线的规划管理
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含道路挖掘)管线工程时,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由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开工。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市城建档案馆、管线产权或者管理单位等平台查询建设工程范围内的地下管线信息,取得该范围内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不明或者不齐全的,应当查明,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条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应当报送变更设计图纸,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管线的使用性质或者将其废弃。确需变更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确需废弃的,应当向规划部门申报注销并及时拆除报废管线。
第二十一条下列管线建设应当经规划部门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规划宽度≥10米的城市道路上的各种规格和类别的管线及沿路建筑管线接入;
(二)居住小区的管线综合及接入;
(三)雨水管、污水管管径≥300毫米的;
(四)给水管、燃气管、热力管等压力管管径≥200毫米的;
(五)电压≥10千伏的电力线路;
(六)有线电视电缆≥2孔的;
(七)通信电缆≥2孔的;
(八)各类工业管线;
(九)抢修、抢险的管线工程;
(十)其他各类需要审批发证的管线。
第二十二条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下列程序报建:
(一)提出项目申请报告,领取规划设计要点;
(二)报审规划设计方案;
(三)报审管线施工设计图。
市规划局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放线后,依法向市规划局申请验线。符合要求的,方可开工。
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管线涉及迁移其他管线时,管线产权单位或管线管理单位应当配合,被迁移管线的单位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涉及住建、交通、公安、水利等部门管理职责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管线建设单位敷设和更新地下管线,覆土前必须及时委托具有城市规划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统一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对必须即时覆土的管线,须经市规划局现场确认、建设单位做好竣工测量标注记录后,可以先覆土,再通知测量单位进行竣工测量。
未按规定进行竣工测量的,市有关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九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持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到市规划局备案。
竣工验收资料应当包括采用的城市坐标系、比例尺为1:500带状城市地形图、地下管线竣工图(纸图)及图形数据文件、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表和成果数据以及其他法定资料。
第二十八条未经规划许可或者申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迁移、改造管线的,由该地下管线的产权单位承担迁移、改造费用。
第四章附则
关键词:城市规划;问题; 措施; 思路
Abstract: This paper introduces how to solve the problems in city planning measures, and puts forward the city planning administrative train of thought.
Key words: city planning; problems; measures; train of thought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一、解决城市规划中存在问题方法 1、加强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建立规划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城市规划部门要把规划实施的监督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做好土地使用建设活动审批后的各项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城市规划违法活动,及时发现纠正,督促提高城市规划行政管理的质量水平。建立规划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将规划管理的行政责任具体分解落实,使城市规划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都有明确具体的责任主体,对于由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的各种违法行为要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城市规划管理责任的确立,其目的在于保护行政管理的法律秩序,保障国家和人民权益。
2、设计合理的规划许可审批程序和管理体制。要使城市规划管理遵循城市发展客观规律,就必须按遵循科学的审批管理程序。也就是必须依照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必要的环节来进行。这样就有效地防止审批工作随意性,制止各种行为发生。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严格的审批程序是城市规划管理水平提升的重要条件,对于城市规划区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也要以有关的城市规划管理法规为依据,对违背城市规划管理法规的行为要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另外一个就是改革管理体制,有效发挥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作用。要改革规划行政管理体制,就要建立健全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和审批制度,在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化城市规划管理制度改革,建立规划委员会制度,健全城市规划管理决策机制,城市规划管理的重点由开发转向保护。
3、要完善规划法规。建立健全规划法规体系,运用法律手段,保证科学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一步强化城市规划管理的综合协调职能,城市的土地利用各项活动都纳入统一的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统一管理,这样才能够保证城市合理发展和协调运转。充分运用法制管理手段,是切实搞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保证。这也就要求各级城市规划管理主管部门抓紧法制建设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效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注意运用法制手段维护城市规划及其管理的权威,将城市规划行政执法工作提高到新水平。要节制规划许可自由裁量权,使遵守法定程序,严守合理性原则,逐步推行城市规划审批法制化、城市规划技术标准化,最终组成严密的管理体系,从而使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
二、城市规划现代管理的思考
在现代化城市规划设计与管理上,应始终坚持“三关一跟踪”,对规划建设项目进行严格管理,并在管理方法和方式上创新,有效地制止违反规划进行建设的现象,确保规划管理工作落实到位。对现代化城市规划创新管理体系具体思路如下:
1、严格把好规划选址关
“一书两证”中选址意见书的发放是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第一关,处于立项之前,也是最难的、在整个规划管理最具决定性的一关。当建设单位提交建设项目选址申请时,首先应审核该项目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项目的可行性如何、与政府的政策是否基本一致这三个基本条件,再去现场察看,检查申报内容与现场是否一致,项目占地周边的情况是否适宜,用地范围和建筑体量以及附属配套设施如何安排管线的走向如何考虑,建设项目与道路红线距离等基本情况,然后作出是否同意这个项目选址的决定。
2、认真把好规划设计关
规划设计是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在建设方案中的具体体现。因此在管理实践中十分重视把好规划设计关,主要要抓好以下三个方面:
1)规划设计对于城市建设与未来发展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城市总体规划下,是否优化,如何优化规划设计等处决与城市规划设计者本身的专业水准,因此,抓好设计单位的资质审定,优化设计方案,对于提高城市整体规划水平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这个角度来说,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及设计者对本城市的规划发展规律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2)抓好设计单位的市场选择,引进竞争机制,逐步放开规划设计市场,鼓励引进高资质、高等级规划设计单位参与城市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
3)抓好方案的审核和确定。审核一般项目的设计方案,主要审核规划设计总平面图和建筑方案设计图,特别是影响主干道城市景观的项目不管大小都要严肃认真地把关,确保了城市主干道规划设计格调的一致性。 3、认真把好规划评审关
在规划管理中,对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和成片建设项目都按照技术规范组织严格的规划设计方案评审,确保城市总体规划的基本要求能在规划方案中真正得到落实,如住宅小区项目、公共绿地项目以及主干道街景观项目,在规划设计完成后都组织专家和相关单位进行认真严格的评审,并提出评审修改意见,使这些项目的规划设计按照详规的要求,更趋于完善。
4、切实抓好规划实施的跟踪管理
在规划设计方案确定后,为使方案中的各项内容真正落实到位,切实抓好了方案实施的跟踪管理,主要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1)抓规划沿线。在施工前,首先检查项目建筑工的定桩放线,使其和规划设计方案中的建筑红线相一致。 2)抓材料关。对建设项目所运用的材料特别是影响项目景观效果的建筑材料包括:墙砖、外墙涂料、路灯以及墙面色彩配置、绿化的布局等都给予指导和把关,以达到最佳的视觉效果。
3)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正副本制度。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少数建设单位在办完“一书两证”后,违背规划设计要求,擅自改变建设项目的规划用途或扩大建筑面积等问题,对此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发放可实行正副本制度,即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先审核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副本,这个副本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与正本同样具有法律效率。不同的是副本不能作为建设项目房屋产权登记的依据,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竣工后,经规划验收合格后方可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从而有效地制止了建设过程中的违规行为,确保了规划设计方案的顺利实施。
县直各单位,城市规划区内企业、居民、个体商户: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保障规划审批管理和实施管理的一致性,保证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内容严格按规划实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更好更快地推进城市建设上水平、出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此通告如下:
一、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建设内容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规划确定的各类建设用地性质。需要申请建设用地的单位,必须持项目批准文件,向城乡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项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工程,必须持有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向城乡规划局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局根据城市规划提出规划设计要求,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三、凡是大型公建、重要建筑、大型雕塑、城市标志性建筑和临城区主街道的建筑,需报送三套方案(立面效果图和亮化效果图),由城乡规划局初审后,报县规划委员会审议评定。
经县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建设临时性建设工程,应申请领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凡是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获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等文件,批准文件和土地转让文件无效,其占用的土地由县政府责令退回。
凡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局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并依法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无法整改的建设项目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建设项目将依法没收实物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五、沿街两侧的建设项目,必须由城乡规划局进行放线、验线。建设工程(包括外悬和台阶)不得超占道路控制红线。凡超占道路控制红线的应主动退让,对拒不执行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将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拆除。
六、城区内大型建设工程和主要道路两侧的建设项目,将实行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制度。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局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建设项目未经规划验收或规划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使用,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同时,有关部门将责令建设单位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将依法进行处罚。
第一条为加强*市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在*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市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市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市城市总体规划》中规定。
第三条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保护风景名胜的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市城市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遵守国家有关保护风景名胜的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开发区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管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第五条城市规划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规划管理处在各区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局的领导下(业务上受市规划局领导),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内城市规划的实施工作,并受市规划局的委托办理临时建设工程、杂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工作(临时建设工程、杂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市规划的编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七条*市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下同)。
第八条《*市城市总体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城市总体规划所含的各项专业规划,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
*风景名胜区的各类详细规划,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每5年编制1次,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村镇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九条城市规划的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负责编制规划的单位应遵循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原则,认真组织规划方案的讨论及成果的审查,保证规划设计质量。
城市规划涉及军事设施的,负责编制规划的单位应征求军事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规划审批权限:
(一)《*市城市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经市人大或其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由市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
(三)单独编制的专业规划,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国家有关部门对各项专业规划的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权限报批。
(四)城市分区规划、重要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它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审批。
(五)*风景名胜区各类详细规划的审批权限,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六)村镇规划由市规划局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各项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公布(属于国家秘密的除外),并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市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大或其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风景名胜区规划》需作重大修改的,须经市人大或其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其它规划的修改,应由规划编制单位报市规划局审查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土地和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保护人文景观,保持合理的城市空间。
第十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手续: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向市规划局提出建设用地规划定点申请;
(二)市规划局在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文件资料齐全后,根据建设项目性质、规模等,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在1个月内作出批复,核定建设项目的具置和界限,并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在1年内按规定报送建设用地平面布置图。建设用地平面布置图经批准后,市规划局应在20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逾期未报送建设用地平面布置图,而又未申请延期的,原定点申请自行失效;
(四)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6个月内未申请用地,而又未申请延期的,已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须持有关部门文件、资料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市规划局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凭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在临时用地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临时用地使用期不得超过批准年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使用期的,应在期满1个月前征得市规划局同意,并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延期。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征用、划拨、使用土地时,未经市规划局同意,不得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位置、界限。确需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界限的,必须征得市规划局同意,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需在列项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应附有市规划局的选址意见书。不需要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前,应当征求市规划局对建设项目选址的意见。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必需迁建的用地,由市规划局按实际需要另行安排。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必须无条件清退完毕;使用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清退的,使用单位应按要求清场退出。
第十九条根据城市规划确定搬迁的单位或个人,搬迁后的土地及地面建筑物(自行拆除的除外),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土地管理局和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接收。该土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安排使用,由市规划局按城市总体规划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的,由市规划局会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按《**风景名胜区规划》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公共活动用地、体育运动和学校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变用途。
第二十一条城市规划区内的江、河、湖、塘,未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填土侵占;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开山和挖取砂石、土方等活动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有关部门在批准前,应征求市规划局意见。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在规划道路、沿河规划绿化带两侧征用、划拨土地进行建设时,应按规定同时征用、划拨一定面积的规划道路用地或沿河规划绿化带用地,并在拆除其地面建筑后,无偿移交市政公用、绿化管理部门,用于道路或绿化建设。建设工程的保护用地,如不准建设其它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同时予以征用。
第二十三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相互结合。除市政公用及地区性必要的配套设施外,其它新建、迁建项目,应安排在统一开发和改建的地区内进行建设。严格限制零星插建。
第二十四条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
第二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建设用地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建设,由市规划局根据批准的村镇规划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农民个人建房必须在批准的村镇建设范围内安排建设,因特殊情况需在村镇建设范围之外建房的,必须经市规划局批准。
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设施,必须向市规划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杂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可申请开工。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申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市规划局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提出规划设计要求;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编制设计方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经市规划局审定后,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三)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经市规划局审核其中有关城市规划内容,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已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报送下列图件:
(一)填妥的建设工程申请表;
(二)当年有效的建设工程项目计划文件;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及旧有建筑物产权证;
(四)环保、防疫、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五)全套工程施工图(包括三废处理);
(六)其它。
第二十九条市规划局在收到前条规定的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报送的资料后,应在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或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按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和其它设施,必须持土地使用权证向市规划局办理以下审批手续:
(一)报送根据出让合同中载明的规划设计条件和要求编制的建设用地平面布置图和设计方案。经市规划局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报送施工图。经市规划局审核,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有关部门申请开工,批准后,应在现场放好灰线,经市规划局检验,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方可破土动工。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因故在1年内不能动工的,应在期满1个月前向市规划局办理延期手续;未办妥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自行失效。特殊抢险工程的,应向市规划局申明理由,经同意可先动工,并及时补办各项手续。
第三十三条施工过程中,发现地下文物、管线等未预见设施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待妥善处理后方可施工。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迅速作出处理。
第三十四条城镇居民私房的修建、翻建不得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城镇居民私房的修建、翻建,必须经市规划局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已妥善处理相邻关系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确定建设地址通知核定的用地界限内,按规定应予以拆除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因施工需要临时搭建的设施,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验收工作完成前或市规划局许可的期限内予以拆除并清理完场地。第三十六条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施工阶段以及竣工验收时,市规划局有权对其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市规划局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第三十八条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改变使用性质的,须经市规划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重要地段的重要建筑设计方案应由市规划局审核,报送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初步设计.
第四十条沿城市道路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应根据建筑总体布局要求、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具体条件,适当向道路规划红线外后退,留出必要的场地,供作绿化、停车和敷设附属工程、管线等使用。建筑物(以阳台、雨篷、踏步等突出部分为准)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如下:
(一)居住建筑在主要干道两侧的,后退距离不少于3米;在次要道路两侧的,不少于2米。在旧区改建地段后退确有困难的,可视情况适当减少。
(二)学校教学楼、幼儿园、医院等建筑,除应符合有关消防、卫生等要求外,在主干道两侧的后退不少于4米,次干道不少于3米。
(三)高层建筑其后退距离不少于5米。大型公共设施以及有大量人流集散的和使用性质有特殊要求的建筑,还需留有人流集散地和停车场地。
(四)工厂、仓库、商店等建筑可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应后退3米至5米。现有建筑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在改建时应按规定退让。
第四十一条一般建筑之间的间距,除符合消防要求外,还应考虑日照、通风、绿化、视线等要求.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为:
(一)南北朝向时,在旧城区,间距与南面的建筑物地面至檐口高度的比例不小于1;1;在新区间距与南面的建筑物地面至檐口高度的比例不小于1.1∶1。
(二)东西朝向时,新建筑物在原建筑正面的,间距与新建筑物高度的比例不小于1;0.8。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应能满足消防、卫生、交通、绿化的要求,一般控制在4.5米至6米。高层建筑、沿街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的日照间距、山墙间距,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四十二条建造公厕,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配备冲洗设施。公厕建在民用房屋的无窗两侧和平房背侧面的,其间距不少于6米;建在民用建筑开设门窗一侧的,其间距不少于10米。大型公共设施应同时建造室内或室外厕所。
第四十三条主要道路沿线不得建设有碍市容观瞻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四十四条沿主要道路的外廊式住宅和阳台改建,须经市规划局批准。
第四十五条住宅小区不得修建封闭式围墙,确实需要的,可设置通透式围墙或以绿篱代替围墙。学校、医院、厂区、仓库等设置通透式围墙或栅栏,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需要修建封闭式围墙的,须经市规划局批准。
第四十六条新建雕塑必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凡属一般雕塑建设由市规划局批准;重要雕塑建设,由市规划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风景名胜区内的雕塑建设,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市规划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设计、施工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必须按以下规定查验规划图件:
(一)设计单位承担建筑设计任务时,必须查验市规划局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要求等有关图件;
(二)施工单位在承包建设工程业务时,必须查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批准的图件;
(三)建筑管理部门在批准施工时,必须查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营业执照时,必须查验营业用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章管线设施规划管理
第四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管线工程,应根据需要,有计划地组织施工,并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九条下列管线工程可以不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一)规划管位轴线和管径不变的原有管线的局部更新;
(二)垂直规划道路中心线,接入各类管线的支管;
(三)铁路、港口、机场、工厂、仓库等用地范围内的专用管线及其与城市管线的垂直接口部分;
(四)居住区、小区、街坊内部管线在小区级道路上敷设及其与城市管线的垂直接口部分;
(五)除*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地段外,长度在500米以内的低压电力架空线、电信线。
第五十条各项管线工程应按照市规划局所确定的管线位置、标高进行施工,目前确实不能实施的,可暂作临时敷设,今后按规划修建道路时,原建设单位应对临时性设施同时进行改造,所需资金和材料由原建设单位负责。
第五十一条穿越河道的管线的埋设深度,应以不妨碍河道整治、船舶航行、管线安全的原则确定。架空管线跨越通航河道的,应符合港务、航道等部门核定的高度和有关技术规定。
第五十二条沿城市道路建筑物,其专用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不得占用道路规划红线内用地。
第五十三条管线在城市桥梁上通过时,应征得市政公用管理部门同意。新建桥梁应根据管线综合规划,设计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第五十四条电力、电信线缆在同一路段上的同一系统或相同电压线路应组合同沟敷设或合杆架设;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的线路,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同沟敷设或合杆架设。
第五十五条无线电台等无线通讯设施,应在规划收讯或发讯区设置,并报经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市规划局同意。微波通讯的空中通道,应避开规划高层建筑或高于规划高层建筑。
第六章*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
第五十六条**风景名胜区是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保护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项目的定点和设计方案,必须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再按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规划审批手续。
第五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和《**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新建、扩建、改建与风景名胜无关的建筑物。
现有乡(镇)村企业应严格控制在现有规模,并逐步转为旅游服务的企业。在保护地带内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工厂和单位。
第五十九条*风景名胜区及其保护地带的各种建筑物的形式、体量、高度、色调,应与周围环境气氛相协调,不得损害风景名胜区的自然风景。第六十条在*风景名胜区内的疗养院和干休所、医院等单位,必须严格控制现有规模(包括床位数和用地面积),不得扩建。
第六十一条严禁在*风景名胜区内开挖深井和沉箱井。开挖隧道、人防工程须经专业技术部门作可行性研究,确保泉源完好,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市规划局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建造公厕、垃圾中转站应当避开溪流、泉源,无法避开时,距离溪流、泉源不得少于10米,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水源。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对违法占用土地的有关责任人员,市规划局可以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市规划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规划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至20%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0%以下的罚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责令按规定补办。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有关责任人员,市规划局可以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四条违反城市规划的单位或个人,在接到市规划局关于责令停止建设的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施工。继续违法施工的,由作出责令停止建设决定的机关予以制止,并拆除继续违法建设部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第六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市规划局责令限期改正,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市规划局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侵占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公共活动用地、体育运动和学校用地或擅自改变上述用地用途的,由市规划局责令限期退出或改正,并可提请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使用期满后不拆除的,由市规划局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2%至15%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凡违法用地或违法建筑未处理完毕前,市规划局有权暂停受理违法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
第六十八条市规划局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规划管理人员有权凭证进入各单位施工现场检查和制止违法建筑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六十九条在*风景名胜区范围内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行为,由市规划局会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据本条例进行处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和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居(农)民新建、改建(含翻建房屋)扩建和其他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所有城镇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先规划审批后建设的原则,加强规划设计,提升建设水平,促使建设项目创一流、出精品。重大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应当进行可行性和方案设计论证,未经专家论证和评审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第四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城镇建设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重点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工作。
城镇重点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实行联合审批制度。由住建部门牵头,发改、国土、住建、电力、电信、广电网络、水务、公安交警、消防、环保等部门参加,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审核、审批。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规划审批程序的义务,并有权对规划审批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对规划审批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划审批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建单位对拟建项目(工程)提出的申请规划定点报告;
(二)发展改革局立项批复或备案登记;
(三)土地权属证书;
(四)建设项目四邻关系公证协议书;
(五)建设项目设计方案:
1、建设项目用地区域规划设计总平面布置图(CAD图);建设工程建筑设计方案(提供该项目平、立、剖面图);
2、总平面布置彩色鸟瞰图;
3、建设项目单体工程彩色效果图。
第七条居(农)民个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个人对拟建项目(工程)提出的申请规划定点报告;
(二)土地权属证书;
(三)建设项目四邻关系公证协议书;
(四)建设项目设计方案:
1、建设项目用地区域规划设计总平面布置图(CAD图);建设工程建筑设计方案(提供该项目平、立、剖面图);
2、总平面布置彩色鸟瞰图;
3、建设项目单体工程彩色效果图。
第八条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程序
1、拟建单位或个人提交申请报告和审批所需相关资料;
2、住建局相关股室管理人员现场勘查,提出初步意见;
3、住建局规划预审批领导小组召开预审批会议预审论证;
4、县政府规划审批委员会审查;
5、住建局根据规划审批委员会审查意见审批;
6、党务政务中心缴纳相关费用;
7、住建局相关股室办理规划许可。
第九条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已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可按规划办理有关建设审批手续;尚未确定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片区,一律不予办理规划等相关手续,不准进行工程建设。县城规划区内的西街棚户区、塘坝、南新街以东、棚户区、火车站片区(富兴路沿线)一律实行规划管制,在管制期间一律禁止任何建设,对违反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条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和《省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程》规定的相关技术指标进行建设,严格控制建筑间距、建筑密度和容积率。
第十一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关键词:市政给排水;规划设计;意义;分析
Abstract: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China's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city process, people pay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to municipal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planning problem. Scientific outlook on development is the theme of development of society now, municipal scientific planning of drainage must be fully embody the scientific outlook on development, development track from the city of the present stage of development into the healthy, fast, high quality. This paper first discusses the important significance for municipal drainage engineering planning and design of city development in China, further analysis of how to do well in municipal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design.
Key words: municipal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planning and design; significance; analysis
中图分类号:TU9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之一,市政给排水工程能及时排除城市地面雨水,为城市提供工业和生活用水,同时还能防止城市水资源受到污染。因此,高质量的市政给排水设计,
对未来城市良好发展意义重大。尤其是在当前情况下,随着我国经济和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以及人们对水资源保护、可持续发展和节能意识的不断增强,市政给排水工程的建设也得到了快速发展;但市政给排水工程设计中普遍存在各种问题,如供水能力不足、可靠性差,排水设施不成系统,易形成内涝等。设计不合理、日常维护管理不到位等原因是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因素,而高质量的市政给排水工程设计则能避免这些问题的发生,能取得包括社会、环境和经济在内的良好的综合效益,实现现代化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市政给排水工程规划设计的意义
市政给排水工程的规划和设计关系到在城市生活的每一个人的具体生活过程,只有将市政给排水工程的规划按照前瞻性的理念进行规划和设计,才能够完善城市给排水工程的可持续发展和利用。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给水工程建设关系到人们在城市生活中,及其重要的一个方面的内容就是水资源的利用,如果没有好的给水系统规划和设计很难想象城市生活会是什么样子的景象。在市政给水系统的规划设计中,在充分考虑到用水单位实际情况的作用下,进行水资源的合理利用。总之给水工程的规划和设计是市政工程建设中,相对位置比较重要的一个方面。
市政工程规划设计中的另外一个方面就是排水规划的设计,排水工程建设的好与坏直接关系到水资源的循环利用、节约利用的全部。由于排水工程涉及到的面比较广,直接涉及到的有城市道路路面水的排水、城市工业用水的排水、城市生活污水的排放等。这些方面的排水规划设计由于产生的水资源污染的程度不一样,这就要求对于这些市政工程排水系统的设计要考虑到具体的产生污水的单位的情况不同进行污水管道和网络的铺设,有的污水可以直接排放到河流或者湖泊中去,有的污水就需要进行净化处理才能够排放到河流或者湖泊中去。不同的单位产生的污水情况的不同,污染程度也是不一样的,只有充分考虑到以上的几种具体情况,才能够不断完善城市排水工程的建设。
三、市政给水规划设计与分析
市政给排水工程规划中的前期规划中比较重要的一个内容就是,给水工程的规划和设计,给水工程的规划设计不仅关系到城市用水的安全、及时,还关系到整体的给排水工程规划的整体施工的效果。目前我国的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对于给水工程的建设存在的一些不合时宜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当前由于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大,城市居民数量的不断增加,市政工程中的给水系统不能够与时俱进的和城市人口整体容量的加大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这样就导致了在城市市政给水系统设计缺少长远的意识。由于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市居民区、商业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区的大量建设,对于给水管网线路的设计的铺设缺少相应的规划、重复设计、重复施工的现象都经常发生。鉴于这样的一种实际状况,给水系统的规划和施工就显得尤为重要,在进行具体的规划和设计中应该站在前瞻性的角度进行设计,不能够只考虑到当前的给水系统建设,更多的应该是考虑到未来几十年城市发展的规划上进行设计和施工。只有这样才能够让市政工程设计和规划不至于进行重复的设计和建设。
另外,在给水工程的规划和设计过程中,由于存在着具体规划设计部门不能够充分考虑到具体的用水客户的实际情况,这样就导致了给水工程的规划和设计不能够因地制宜的设计,导致了市政工程规划中,存在着用水单位与设计单位之间的矛盾所在。这就要求市政工程的规划和设计单位要充分进行实地考察的基础上,尽可能多的采纳用水单位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给水系统的设计。这样不仅可以避免市政规划给水系统设计中产生的不必要的麻烦还可以做到因地制宜的进行给排水工程的建设。
四、市政排水规划设计与分析
市政工程给排水规划建设过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就是对于排水系统的规划设计。市政排水系统包含的具体方面有以下几个方面:市政道路排水工程规划设计,生活污水排水工程规划设计。市政排水工程规划是市政道路排水工程设计的重要依据。目前市政排水工程规划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主要表现在,对于排水系统网络的建设不够完善,排水中的具体市政排水量没有能够进行具体的测算,排水系统中的具体种类的水没有能够进行细致的分类。
对于城市的市政工程的排水系统没有能够进行更加细致的划分,当然目前的排水系统进行了一个大致的排水系统的规划设计,但是相对于西方的发达国家相比较而言没有达到国外的标准。目前对于排水系统的规划主要是分为了:城市总体规划中的排水专项规划,这样的专项规划主要指的是:进行了大范围的的规划排水系统,如在工业园区进行的排水系统的规划,对于生活园区进行的排水规划,对于商业区的排水规划。但是这样的规划和设计都是粗糙的规划设计不能够真正起到合理的利用和处理水资源的目的。要在城市市政排水工程中进行具体的规划和设计,让市政工程的排水工程成为一个系统的工程,通过对于市政排水系统的规划设计,让城市的排水工程在排水收集、输送、净化、利用和排放几个环节上能够统一协调的发展,使各环节的排水设施建设工程规模适宜、投资合理,运行中合理利用水资源。所以说在对于市政工程排水规划设计需要考虑到各个方面的内容,让排水系统建设的能够保证畅通的前提下面,因地制宜的完善排水系统的建设。
五、结语
作为城市基础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市政给排水工程关乎一个城市的生态平衡和环境保护,也关乎整个城市居民的生命安全,同时也是国家经济发展进步的基础。在一个城市的设计和规划中,市政给排水是一个重要的方面,它关
系着各个方面的关系。在进行城市建设的过程中应该充分认识到市政工程建设中的给排水工程规划的意义所在,只有在具体的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充分考虑到用水单位和排水单位的不同实际情况,才能将给排水系统工程建设好。
另外在进行城市给排水规划设计中,要按照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设计和施工,只有将城市的给排水工程规划和设计好,才能够保障城市的经济发展和人们的基本生活需要。城市化的进一步发展和城市现代化发展离不开水资源,而可利用的水资源又是有限的,只有在水资源的循环利用上下功夫才能够将水资源利用好。不断完善和加强城市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给排水系统的规划,才能够将有限的水资源利用好,为城市的不断发展做出自身的贡献。
参 考 文 献
[1]肖振海:《现代城市市政给排水规划设计分析探讨》,《四川建材》,2010.
[2]方宏:《关于城市市政给排水规划设计的思考》,《科技资讯》,2010.
关键词:电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管理模式;管理思路
在电网建设工程中,现场管理属于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与施工的规范程度。所以,对于现场管理工作,施工单位必须要明确其不可或缺性,并通过总结经验及有针对性的调整,不断提升其有效性,为施工活动的规范开展提供保障。
1电网建设工程的特点及管理中的问题
1.1工程特点
结合电网建设工程施工作业的内容来讲,此类工程的特点主要有以下3个:①施工条件恶劣,经常需要在露天环境下高空作业。由于电网与地面间距较大,且在露天环境下难以采取有效的干扰防护措施,电网工程的施工条件往往比较恶劣。②施工难度大。由于工期较为紧张,电网工程建设时一般都会实行交叉作业。但是,交叉作业对配合的要求比较高,如果不能默契配合,那么,工期与施工质量都将难以保障。③风险高。电网建设工程施工活动大多都是体力劳动,并没有太高的技术含量,因此,施工单位对人员素质的把关并不严格,承担施工任务的往往都是一些文化水平不高的工程人员,再加上安全教育在很多时候流于形式,不少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都比较淡薄,施工时很容易出现事故。
1.2管理中的常见问题
综合现阶段电网建设工程管理状况来看,出现频率比较高的问题主要有以下4个:①责任制没有真正落实到位。责任制的约束作用十分显著,但在很多工程中,相关单位却都没有将其落实到位,致使人员职责不清,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他们经常会无视管理要求,间接导致电网工程质量风险偏高。②发生纠纷的可能性大。由于性质较为特殊,在电网工程建设中,施工单位与业主或者监理单位出现纠纷的概率非常高。其中,项目审批、合同签订及履行为最容易出现纠纷的环节。③管理者经验不足、整体素质不高。工程管理对电网建设项目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影响,而管理能否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则取决于管理者的工作成效。但是,现实中负责管理工作的人员却并不是全部都符合管理岗位的要求,管理者经验不足、资质不达标等现象目前仍十分普遍。④管理体制与新时期电网工程建设实际的匹配度不高。我国推行的电力体制改革使得电网建设发生了不小的变化,但很多建设单位对此并不敏感,也未据此作出有效调整,致使管理体制明显滞后于工程管理要求,进而导致实际管理中普遍存在盲区及漏洞。
2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有效性的措施建议
2.1调整管理思路
结合现阶段电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开展状况来讲,应将此项工作思路调整的重点放在以下4个方面:①正确认识施工管理的作用及现场管理在其中的地位。要想改变目前的管理面貌,最关键的一点就是优化管理方法。这就需要施工单位重新审视现行管理模式,并根据管理效果确定薄弱环节。同时,施工单位还必须谨遵制度要求,将施工计划落到实处。这样做,一方面可为管理目标的实现打下基础,另一方面也可为项目进度控制及成本压缩提供便利。②确认管理重点。电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与其他工作一样需要分清重点与非重点。只有这样,才能取得最佳的管理效果。为此,施工单位不仅要重视组织建设,还要建立符合工程实况的管理制度,强化过程控制与验收审查,健全质监体系,以减少问题、保证施工质量。③保证责任制的规范执行。在电网建设工程中,施工单位不仅要重视完善责任制,还要借助一定的执行保障机制,确保其得到真正落实。这样做,不仅可以减少相关人员权责不清导致的工作疏漏,还可以增强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和完整性,使得管理工作有序开展。④增强对设计与协调工作的重视。设计对电网工程质量有着决定性影响,所以,科学的设计可谓是工程质量达标的基础。而协调工作则关系到工程进度、施工效率与安全风险的高低。只有做好协调工作,施工活动才能按照计划高效、安全地开展。所以,增强对设计与协调工作的重视,实际上可减少很多不必要的问题,对保证工期与施工质量均有重要意义。
2.2制订具体措施
从现阶段电网工程规划模式的缺陷来讲,笔者认为规划设计环节的改进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①注重协作、科学规划。在电网建设工程中,规划设计是一个重要环节,不仅决定着后期一系列工作的顺利开展,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工程目标的实现。出于合理规划的考虑,供电部门应加强协作体制构建,确保相关部门能够就电网工程展开有效沟通。②供电部门需重视自身优势的发挥及管控的强化,对于面临的问题,必须要尽快加以解决,不可抱有拖延心态或侥幸心理。这样做,可扫除电网建设中的部分障碍,有助于施工活动的顺利开展。③供电部门应对现阶段电网工程规划中的常见问题进行归纳,并以用电需求为依据,对规划模式进行调整,以改善服务质量、提升电网工程建设的科学性。④重视规划设计者培训工作,并提高对他们工作的要求。培训能够帮助规划设计者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问题,但作用毕竟有限,所以,在大力培训之余,还需要借助提高工作要求的方式,督促他们主动纠正。比如,在培训过后,规划设计者普遍会意识到深入现场的重要性,但并不是每个人在接下来的工作中都能够做到深入现场,依旧还有个别人“明知而不为”。如果将“深入现场”纳入工作要求中,他们就会在后期工作中主动做到这一点。⑤全面审查设计方案。设计方案是施工方案制定时的重要参照,决定着施工方案的合理程度。因而,电网工程管理中不仅要重视对设计方案的审核,还必须要保证审核的有效性与全面性,切实把好关。为了尽量减少设计方案中的不合理之处及疏漏,设计审核必须保证施工方、监理方、设计方都有人参与。这样做,除了有助于有效审核之外,还为问题的及时处理提供了条件,有助于方案的优化。
3结束语
【关键词】 地下管线;三维审批系统;管线工程规划审批;应用;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近年来,全国各地加大了对城市规划、建设的力度,城市长高了、变大了、变美了,但是,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还存在不少不容忽视的问题。规划部门在审批地下管线位置时,经常出现管线“打架”情况,建设中的管线被挖断的事件屡屡发生,引起停水、停气、停热、停电和通讯中断等事故,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的社会影响。地下管线是城市的“生命线”,是一个城市健康安全运行的“动脉”,具有着很大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建立科学、准确、完整、可视、智能的地下管线三维信息系统,是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迫切需求。
随着《昆明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和《昆明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的实施,规范化、科学化的规划审批和批后管理工作变得越来越重要。地下管线三维规划审批系统是对昆明市规划业务审批系统的补充与充实,是一个串联局内各信息系统的线链系统,为管线工程的规划审批和批后管理工作提供坚实的数据基础和专业、科学、先进的辅助分析工具,降低工作处置时间、费用和人力成本,将粗放式的审批变为精细化的审批、不直观的审批变为直观的审批。
1 管线工程规划审批对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可视化的需求
随着人们对地下管线管理系统功能要求的不断提高,传统的二维GIS系统已不能满足实际中的应用需求。只有把空间数据库中的海量数据转换为直观的图形信息,地理信息处理结果才能为规划、管理与决策提供有力的支撑。因此,需要建立科学、准确、可视、智能的地下管线三维规划审批系统,这是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迫切需要。要做好城市管线工程规划审批工作就必须要通过城市地下管线三维系统进行辅助审批。
1.1 管线工程规划审批的现状和问题
昆明规划审批使用的主要系统是“规划业务审批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规管系统),规管系统中只较完善地存储了建筑工程的规划审批信息,交通、管线工程只有文字信息,无任何可追溯的报批图形信息,且早期建设的规管系统效率低,已不堪承受更庞大的空间信息,也无法支持建设工程批后管理流程。日常管线工程的规划审批工作大部分依靠审批人员的知识、经验及地下管线平面图纸,审批方式对于小规模、复杂度不高的优化问题是有效的,但是对于大范围的、甚至整个城市的发展规划就显得十分乏力。
1.2 管线工程规划审批对城市地下管线三维可视化的需求
管线工程的设计、审批的正确性和科学性必然来源于已有管线数据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为了采用统一的工作流程、统一的数据基础来塑造一个规范新型的规划管理工作环境,消除信息孤岛,就需要建设一个开放、可扩展的“总线”系统来无缝地串联已有的这些信息系统,既作为对原有信息系统的有效补充,又要解决原有信息系统存在的问题。
1、 实现与现有规管系统的双向接口。能够根据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流程和用户角色,在流程的各个节点按照规管系统要求的数据格式和数据种类,将交通与管线工程现势的规划图件和规划结果资料等传输并存储于规管系统的空间数据库,便于其查询审阅;同时新系统也可以调阅规管系统中的道路红线等数据,接收工作任务通知等,以辅助管线工程的规划审批工作。
2、实现与现有昆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的双向接口。两个系统之间应实现数据的无缝衔接与转换,不仅可以实现审批状态与现状状态的地下管线的叠加显示与分析,还能实现管线审批状态、现状状态、历史状态的生命周期管理。
3、制定交通与管线工程规划许可审批电子数据(AutoCAD DWG格式)报件标准并编写相应的检查工具,建立城市管线工程三维规划审批和批后管理数据库。
4、 解决B/S模式下海量三维数据的效率问题和系统的灵活延展接口,实现B/S模式下的辅助规划管理的三维可视化系统,提供多种类、多角度的辅助管线工程规划审批、批后管理的工具和决策分析功能。
2 昆明市地下管线三维规划审批系统的功能
“地下管线三维规划审批系统”是以详细、准确的昆明市交通和地下管线数据为基础,采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GIS技术、虚拟现实技术等,建立一个真实的、三维可视化的辅助规划管理的B/S结构的系统,与昆明市规划业务审批信息系统和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无缝融合,提供多种类、多角度的辅助管线工程规划审批、批后管理的工具和决策分析方法,以优秀的用户体验展现规划要素、规划资料、规划过程、规划管理和规划成果,为数字规划奠定基础,使规划决策更加科学、管理更加高效、政务更加公开、权力更加"阳光"、展示更加直观。
2.1 与现有系统的接口功能
按照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流程和用户角色,在流程的各个节点按照规管系统要求的数据格式和数据种类,将信息传输并存储于规管系统的空间数据库,同时也可以从规管系统中调阅本系统所需的各种数据。
从昆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中调阅管线数据,并将通过竣工规划核实过的管线数据传输并存储在昆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的空间数据库,实现管线数据从审批状态到现状状态、历史状态的生命周期转换。
2.2 二、三维联动的视图浏览、查询定位及量测功能
全方位、多视角的浏览系统中的二、三维交通和管线工程数据[2]。主要包括地下管线透明浏览模式,可以透过道路看到地下管线信息;地下浏览模式,在地面下察看地下管线数据;排水流向显示,对排水管线实现流向的显示和关闭显示的切换。实现通用的二、三维管线工程数据的属性与图形双向查询定位。实现二、三维对象的距离、角度、面积等测量,计算某条或者是某几条管线或道路的坡度值等。
2.3 数据统计及数据标注功能
按照道路或管线的各种属性信息和空间范围实现通用的统计报表功能。能够根据道路或管线等对象的属性信息,例如高程、埋深、规格等,在屏幕上进行临时标注显示。
2.4 辅助管线工程的规划审批功能
提供多种类、多角度的辅助市政程规划审批日常工作的工具和决策分析方法。主要功能包括:按照制定的管线工程CAD报件标准规范检查报件图件;将检查合格的CAD图件入库及批量删除;报件案卷版本管理,保存每个工程的各次审批记录,可查询、浏览和删除各次记录;审批意见红线批注,在屏幕图形的相应位置进行审批意见批注,批注信息可按案卷和版本号进行存储、修改、删除和浏览;辅助审批的各种空间分析功能,管线垂直净距、水平净距、碰撞分析、覆土分析、横断面分析、纵断面分析、道路断面分析、缓冲区分析、连通分析、挖方分析、拆迁分析等;三维辅助规划设计功能,在3D场景下,可临时创建、修改或删除3D对象,浏览和分析这些对象与现有对象之间的空间关系;审批结果的生成与打印输出,按照要求的报表和图件格式,生成并打印审批结果;规划审批字典查询。
2.5 辅助交通与管线工程批后管理功能
提供多种类、多角度的辅助管线工程批后管理日常工作的工具和决策分析方法。主要包括支持批后验核测量工作的工具,包括外业数据的导入等;支持批后管理图件生成的工具;批后核实处理结果的生成与打印输出,按照要求的报表和图件格式,生成并打印审批结果。
3.昆明市地下管线三维规划审批系统在管线工程规划审批中的应用
昆明市地下管线三维规划审批系统建成后,最终的使用用户为各规划分局、管线工程规划审批及批后管理部门的经办人员和审批人员,地下管线三维规划审批系统已在管线工程规划审批中发挥作用。
3.1室内审批与野外踏勘的在线与离线的应用模式
本系统在设计上考虑了在线和离线的应用模式,界面布局既适用于桌面系统,又适应于PAD、平板电脑等手持系统,方便管线工程规划审批人员室内审批与野外实际踏勘的工作需要。
3.2在规划审批中实时获取地下管线三维信息模型
系统引入了扫描+网格造型法动态建立了管网精细化模型,生成管线模型时仅需判断连接处的管线数量,区分弯管、三通以上的连接件,而不受连接管径、角度等条件限制,可满足任意连接角度、管线数量、管径大小的情况,大大简化了模型的复杂程度,保证了模型的通用性和准确性,实现管线工程规划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对地下管线三维信息模型实时获取。可以清晰地看到各管线的铺设方式、走向、管径、埋深、用途、权属单位等相关数据,相较于平面化的管线图,查询起来更为直接和直观。
图1 动态生成的管网实体模型效果
3.3应用系统中的决策分析方法辅助管线工程规划审批
3.3.1对报批的新建管线进行剖面分析
在管线工程规划审批中,将报批的新建地下管线方案导入到地下管线三维规划审批系统中,应用系统中的地下管线横剖面和纵剖面分析方法进行决策分析,对报批方案的可行性、科学性作出评价。避免地下管线设计变成示意性,以致规划审批通过后现场施工无法实施。
图2 横剖面和纵剖面分析
3.3.2对报批的规划管线与现状管线进行空间对比分析
在管线工程规划审批方面,不仅要重视管线综合设计,在进行管线综合设计时,要对城市地下管网等配套设施认真查勘,提高设计方案的质量。城市建设中地下管线通常与市政道路工程同步实施,在市政道路新建、改建过程中,首先要全面、准确了解施工范围内地下管线的分布情况,以便对原有地下管线设施的充分利用和有效保护,达到节约资源和降低施工风险。
在规划审批中,将报批的新建、改建道路的红线和管线综合设计方案导入到地下管线三维规划审批系统中,以实现道路红线内规划管线和现状管线数据的叠加,应用系统中的管线模型分析方法生成直观、可视化的地下管线三维模型数据进行决策分析,以便于对照分析现状管线与规划管线之间的平面位置关系及其空间位置关系,对报批的市政道路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可行性、科学性作出评价,避免出现地下管线施过程中管线“打架”,临时变更设计方案,新老管线叠加,错接乱排等现象。
图3 沿路规划管线与现状管线叠加图(图中红色为规划管线)
4 结语
目前,三维管线可视化信息系统的研究重点集中在三维数据结构的设计、优化与实现,三维可视化技术的展示及系统功能设计等方面。如何将三维可视化技术运用到现代城市管理和管线工程规划审批的实际工作当中,将是未来三维可视化技术深度运用的探索方向。随着现代城市规划管理标准的不断提高,对城市管线工程规划审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运用好地下管线三维可视化技术辅助规划审批工作,已是提高城市管线工程规划审批的科学性和效率的有效方法。
参考文献
我国目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根据项目建设阶段,分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行业管理。由于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将完整的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割裂为若干阶段,且各个阶段行政审批手续繁琐,互相链接,一般企业在申报时如果没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往往难以理清头绪,有时经常会漏报一些手续,拿不到关键性的审批文件,导致建设项目的进度受到影响。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文的要求,本文主要是对北京市不使用政府投资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进行论述,暂不讨论使用政府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根据项目进度一般可分为:投资机会研究及项目立项阶段阶段、勘察设计招投标及报建阶段、施工准备及实体施工阶段,竣工验收及运营调试阶段,本文主要介绍实体施工前的建设程序,以拿到《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为止。
1.1投资机会研究及项目立项阶段
项目立项为项目前期的关键节点,是各项目启动的“路条”。主要需要当地发改委的批文。报发改委审批的立项报告又根据投资主体的不同而分为《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和《项目申请报告》(企业投资项目)。但其办理立项手续时又需要《节能评估报告》、《环境影响报告书》《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2013年新设立的项目立项前的前置报告,目前各个省市的实施进度不一致)作为申请材料(附件)。其中建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此时《水土保持方案》又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前置报告,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同时需要有《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作为附件进行申报。
图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前涉及到的报告
除了以上立项前必须前置的报告外,在特殊条件下还需要《交通影响评价》、《文物勘察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等。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完善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及相关工作机制的通知》京政发【2011】34号文件要求,立项后,对于交评、地震、水务等审查不通过,立项文件不得作为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后续许可的依据,该立项文件失效。可见其他报告即使不作为立项所必需报告,但也必须尽早完成,以免后期发现后只能停工后补手续,从而耽误项目建设进度。
根据《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对部分新建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通知》【市规发2001】1001号文的要求,在北京市规划市区内,建筑规模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边缘集团、卫星城及重点地区,建筑规模超过5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10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其他地区,建筑规模超过10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20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交通枢纽、大型停车场等城市交通设施项目还需要编制《交通影响评价》,但其并不是立项前置条件。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优先完善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及工作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规2012】3号文要求,取消《项目申请报告》审批前需交通部门出具《交通影响评价意见》,只需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报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申报即可。
北京市2011年公布了第四批地下文物埋藏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涉及到该区域,则在项目动工前必须进行前期文物勘探。但一般在土地取得前,土地一级开发单位已经完成文勘报告,在项目建设时可以直接使用其批件。
需要做《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为:1.国家重大建设工程;2.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3.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4.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实际操作过程中,只要不是在地震断裂带上地区的建设工程一般不需要做。
图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特殊情况下会涉及到的报告
1.2取得土地阶段
我们先从企业最常见的取得土地方式即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来分析。
企业通过招拍挂方式在公开交易市场上通过公开交易取得土地开发权的,土地挂牌的同时会附带地块《规划条件》,此《规划条件》是作为地块后期建设规模、内容的依据,十分重要。在企业取得土地时会即刻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然后签订《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接下来需要办理的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办理此证之前,需要先到项目所在地测绘部门办理《建设用地钉桩测量成果报告书》(含《建设用地钉桩通知书》和《钉桩坐标成果通知书》)。此项经常有建设单位漏报,延误了后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
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时需要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价款缴纳凭证、契税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凭证等。至此建设单位才算是正式拿到土地。
图 3企业取得土地流程示意图
1.3设计报批阶段
设计其实一直贯穿在建设项目的各个阶段。在项目最开始的投资机会研究阶段,设计首先对地块进行整体规划,完成《概念性规划方案》报建设单位认可后,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汇报对接。此时,建设单位只是对项目有个初步构想,而且并未实际取得土地。这时和政府对接主要是关心政府对项目的一些看法,然后根据反馈意见对项目的方案进行修改。
在建设单位确定项目及项目用地后,设计单位就要开始进行方案设计,此时方案设计要配合立项阶段的各个报告报审,设计深度为初步设计深度。
在取得项目立项批复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可以进行《项目规划方案审查意见的复函》(简称《方案复函》)的申报工作。《方案复函》十分重要,取得后可以向园林绿化部门申报《园林审查意见复函》,该意见是确定项目绿地率的依据文件。同时向人防部门申报《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咨询》、《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审查》、《人民防空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专项技术审查》(审查人防施工图需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等一系列审查。根据笔者的实际办理经验,人防一系列报审工作可以在取得土地和确定方案基础上先期咨询、先行办理。等前置手续完成后第一时间即可形成人防意见,这样可以节约办理此步骤的时间,提高工程建设效率。至此人防审查结束。
以上程序全部完成即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图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取得程序
北京市对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的权利已于2014年已经全部下放到区一级的消防部门,办理消防审核是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此环节类似于人防工程,先期可以先与消防部门对接,根据要求进行修改,等拿到前置手续后,即可第一时间办理。
1.4施工准备阶段
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需要办理《年度投资计划》。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优化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及相关工作机制的通知》(京政发【2011】34号),将发展改革部门和建设部门审批办理年度投资计划(施工计划)环节调整至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手续之前。除需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立项批复文件》、土地出让合同、等前述审批手续外,还需要项目单位开户银行出具资金证明原件,以便证明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
建设单位在完成施工图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需还需办理施工图报审手续。北京市施工图审查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申请时需要有关部门对消防、抗震、人防、节能等专项审批意见书;工程勘察成果报告(详勘)。审查合格则可取得《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
1.1城市规划基本概念及所面临的新挑战
城市规划的基本概念是:“城市规划是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城市规划管理是实现城市规划目标的过程,是对城市建设活动的组织和控制。要想把城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规划蓝图能否实现,关键是规划管理。但是在我国城市化快速发展的同时,城市规划管理面临较为严峻的局面,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现代化水平是丞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城市规划是综合性、政策性很强的政府职能,城市规划也是一门跨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综合性学科。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城市规划被认为是“国民经济计划的继续和延伸”。因此,城市规划对城市建设的调控主要采取的是一种机械的目标管理和计划控制的方式。但是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城市建设也逐步由以前的政府投资行为转变为市场调节为主的多元投资行为。城市的开发建设表现为多种经济法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或者是经济法人与公众利益的关系。传统的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城市规划体制无论在自身机构、管理机制、还是规划方法等方面都难以适应这种新的经济关系。主要表现在:
1)传统的城市规划对城市土地和空间资源价值认识不足,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城市建设资金短缺;
2)传统的规划管理强调的是计划性和强制性,若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进行管理,则投资商没有任何选择余地,容易影响投资商的积极性,若规划执法不严又容易产生各种腐败现象;
3)城市规划代表的是城市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目前我们低规格的城市规划管理机构(有的城市还没有独立的城市规划管理机构),难以承担起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和协调经济法人与公众利益关系的职能;
4)传统的城市规划是以土地利用控制为核心的一种静态的物质规划,规划缺乏实施可行性论证和评估,造成了规划的目标过于僵化,实施中缺乏可操作性,难以适应千变万化的市场,从而造成大面积的违法建设;
5)传统城市规划关注的是既定规划蓝图的实现,而忽视了城市规划对城市土地开发过程的调控功能,容易引起土地的投机活动;
7)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商对经济效益过度追求往往会侵害公众的利益,造成土地浪费、环境污染等问题,而作为城市整体利益的代表,城市规划部门难以对这类行为进行有效的干预和调控,使得公众利益受到损害,社会公益事业的建设得不到有效保障等等。归结起来就是,我们传统的城市规划管理机制还难以协调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多种经济法人之间以及多种经济法人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这就是我们面临的一个新的挑战。
1.2提高现代城市规划与管理的认识
城市是现代文明的标志,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载体,是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产物,它的出现极大地推动区域内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从国际来看,伴随城市化的发展,西方国家各主要大城市都出现过交通阻塞、环境污染等为特征的“城市病”;二战后,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大城市也曾重蹈其辙。为解决这些问题,世界许多国家花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综合治理,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当前,世界许多国家对解决城市管理的问题取得了共识,就是要从先发展、再治理的传统发展观转向经济与社会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现展观。
国外在城市管理方面的经验与教训,为我们提供了借鉴。我国一些城市在发展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出现供水紧张、环境污染、交通拥挤、住房不足等问题,有的问题已成为现代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障碍。我国属于城市化的后起国家,应避免重蹈城市化先行国家曾付出过沉重代价的覆辙。这就要认真研究,着眼于跨世纪的可持续发展,搞好现代城市规划与管理。在以往的城市管理中,往往“重生产、轻管理,重经济职能、轻社会职能”,以单纯的片面的经济增长指标,来作为考核和评价城市政府政绩的主要标准。于是,政府在完成各项经济指标的过程中,无暇顾及城市经济、社会、生态、人文、环境的协调发展问题,导致城市管理处于较低层次状态。这样的管理模式与现代城市是不相适应的。因此,建立科学有序、先进高效的城市管理新模式已刻不容缓。
1.3城市规划管理对投资环境的影响分析
城市规划管理因其工作的综合性、复杂性、系统性、周期性、对投资环境的影响是全方位、多层次的、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引导城市规划管理对投资引导通常通过公共政策制定、规划的编制和规划信息的管理来实现。通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对城市的自然资源进行配置,对自然环境的利用提出要求,对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作出安排、对城市功能进行布局、对城市土地的开发方式(序列、时间、开发强度等)作出规定。
2)调控城市规划管理是政府对经济实行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①城市规划管理可以协调不同利益主体(如政府与投资者、投资者与投资者、投资者与当地居民)之间的利益关系;②城市规划管理可以控制投资开发方向、结构、空间、速度、节奏,它对投资的调控主要是通过规划编制、规划政策和规划项目的审批来实现。例如:以商住楼为主体的房地产投资过猛时,可以通过严格限制其它用地性质改为商住楼用地性质、严格控制商住楼用地的开发强度、严格要求商住楼规划设计质量、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等措施对其抑制。
3)规范投资行为是一个市场行为,而没有规范的市场行为只会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和投资的失败。规范的市场才能使投资者(尤其是中长期投资者、境外投资者)有安全感。城市规划管理对投资行为的规范作用是通过规划编制管理、规划审批管理和规划考察管理来实现的,它告诉投资者应该干什么,不应该干什么。如果投资者犯规,则将纠正。
4)保障投资是有风险的,这种风险来自许多方面,其中一个风险来源于他人对投资者利益的侵犯和损害。城市规划管理对投资者合法利益的保障作用通过规划审批管理和规划监察管理来实现。例如,当投资者已获得某一块土地开发的合法权力时,他人在该块土地上违法进行建设,导致投资者在资金、机会、土地等方面的损失,这时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就是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对违法者的惩罚。
5)投资需要服务,这种服务来自各方面。城市规划管理也是一种服务,它对投资者的服务主要通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服务来体现。规划局部机构设置和运转效率、规划管理人员的服务质量优劣、规划局形象好环等等,都会直接影响投资者的心理行为和投资效果。例如,规划管理人员的腐败会直接增大投资者的成本,增加投资风险;反之,良好的服务会增加投资者成功的机会,减少投资失败的可能。
2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城市规划管理机制的探索
确定既适合我国国情和市情、立足现实又着眼长远的城市规划,这是建立和健全城市管理机制的前提,这就要为城市进行功能定位。现代城市是处于不断发展的过程,要研究城市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沿革、产业特点和各种优劣势,把城市的发展纳入整个国家和大区域的中长期发展目标中去考虑,探讨其发展趋势,为其定位,这是解决现代城市管理的方向性、指导性的根本问题。近年来,由于按此定位规划,符合于客观实际,有效推动了城市建设的进程。
2.1理顺城市管理体制,建立高效、合理、动态发展的城市管理网络,是提高城市管理现代化水平的内在要求和关键所在。
目前,我国的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尚在探索之中,经过多年的实践,目前已基本形成了共识,认为“建管分开、建管平行、管理实体”以及“二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模式比较合理,它的内涵是,在坚持集中统一的前提下,通过理顺建设职能和管理职能的关系,合理调整市区分块,理顺条块关系,强化城区的属地管理等功能,朝着“统一规划、分级管理、以块为主、条块结合、条条保证、权责一致”的方向迈进,从部门行业管理转向综合管理,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与此相适应的是,市政管理部门(如环卫、园林、物业等)逐步向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转变。它有利于实现城市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使得城市的建设职能和管理职能并重,形成建设与管理相互促进、相互协调的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多年来“重建轻管”等问题,同时也理顺条块关系,加强了城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的管理功能,有利于调动和发挥各级组织的积极性,共同搞好城市建设和管理。
2.2实现城市规划“经济主导型”向“社会主导型”管理模式的转变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城市规划管理上是一种“经济主导型”管理模式,忽视对城市公共社会环境和城市文明的建设与管理。现在,我们应建立“社会主导型”管理模式,它是一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城市管理模式,除了重视侧重对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之外,还要加强环境改造与保护、科技文化与教育,以及社会治安、卫生保健、社会保障等各方面的发展和管理。这种现代城市管理模式建立在系统观念的基础上。实现城市管理模式从“经济主导型”向“社会主导型”的转变,提高城市管理的现代化水平,必须改革和完善评价、考核城市的政府政绩的方法及其指标体系。除包括必要的经济增长指标之外,应以城市规划和建设的水平和质量,公共基础设施的完善程度,环境绿化、美化的程度,科技文化、教育和社会公用事业的发达程度,以及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等为重要指标,来评价、考核政府的政绩,引导和制约政府的行为。
2.3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利用多种资源,加快城市发展
城市建设尤其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大量资金投入,这是任何一个城市发展都不可能回避的问题。应该认真研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把市场机制引入基础设施建设,把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利用起来,加快城市建设的进程。
近年来,不少城市认真探索筹措城市建设和管理资金的路子:
①建立有地方特色和优势的产业结构,着力培植地方财力,利用地方税收政策支持和鼓励国内外资金投入城市基础建设。随着税收,特别是地方税收的增加,使用更多的财力投入于城市建设和发展。
②采取灵活的资金筹措办法,包括收集城市建设配套基金、收取市政设施有偿使用费、国外政府贷款等多种渠道进行筹集。拓宽引资融资渠道,利用外资通过建造、经营、转让方式,向外资出让部分路桥专营权、筹资建设其他路桥等设施,是国际国国内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成功经验。这种融资方式,盘活了现有城市基础设施国有资产存量,如通过路桥经营权的转让引进资金,使存量的国有资产变为建设资金。通过引进外资,加快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弥补了地方财力的不足,给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注入了新的活力。
以法治城是我国城市管理手段和方法转换的关键环节,也是城市管理走向现代化的必然要求,用它来调整、理顺城市建设和管理中各方面的关系。
3创新现代化城市规划管理体系的思考
在现代化城市规划设计与管理上,应始终坚持“三关一跟踪”,对规划建设项目进行严格管理,并在管理方法和方式上创新,有效地制止违反规划进行建设的现象,确保规划管理工作落实到位。对现代化城市规划创新管理体系具体思路如下:
3.1严格把好规划选址关
“一书两证”中选址意见书的发放是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第一关,处于立项之前,也是最难的、在整个规划管理最具决定性的一关。当建设单位提交建设项目选址申请时,首先应审核该项目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项目的可行性如何、与政府的政策是否基本一致这三个基本条件,再去现场察看,检查申报内容与现场是否一致,项目占地周边的情况是否适宜,用地范围和建筑体量以及附属配套设施如何安排管线的走向如何考虑,建设项目与道路红线距离等基本情况,然后作出是否同意这个项目选址的决定。
3.2认真把好规划设计关
规划设计是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在建设方案中的具体体现。因此在管理实践中十分重视把好规划设计关,主要要抓好以下三个方面:
1)规划设计对于城市建设与未来发展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城市总体规划下,是否优化,如何优化规划设计等处决与城市规划设计者本身的专业水准,因此,抓好设计单位的资质审定,优化设计方案,对于提高城市整体规划水平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这个角度来说,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及设计者对本城市的规划发展规律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2)抓好设计单位的市场选择,引进竞争机制,逐步放开规划设计市场,鼓励引进高资质、高等级规划设计单位参与城市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
3)抓好方案的审核和确定。审核一般项目的设计方案,主要审核规划设计总平面图和建筑方案设计图,特别是影响主干道城市景观的项目不管大小都要严肃认真地把关,确保了城市主干道规划设计格调的一致性。
3.3认真把好规划评审关
在规划管理中,对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和成片建设项目都按照技术规范组织严格的规划设计方案评审,确保城市总体规划的基本要求能在规划方案中真正得到落实,如住宅小区项目、公共绿地项目以及主干道街景观项目,在规划设计完成后都组织专家和相关单位进行认真严格的评审,并提出评审修改意见,使这些项目的规划设计按照详规的要求,更趋于完善。
3.4切实抓好规划实施的跟踪管理
在规划设计方案确定后,为使方案中的各项内容真正落实到位,切实抓好了方案实施的跟踪管理,主要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1)抓规划沿线。在施工前,首先检查项目建筑工的定桩放线,使其和规划设计方案中的建筑红线相一致。
2)抓材料关。对建设项目所运用的材料特别是影响项目景观效果的建筑材料包括:墙砖、外墙涂料、路灯以及墙面色彩配置、绿化的布局等都给予指导和把关,以达到最佳的视觉效果。
3)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正副本制度。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少数建设单位在办完“一书两证”后,违背规划设计要求,擅自改变建设项目的规划用途或扩大建筑面积等问题,对此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发放可实行正副本制度,即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先审核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副本,这个副本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与正本同样具有法律效率。不同的是副本不能作为建设项目房屋产权登记的依据,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竣工后,经规划验收合格后方可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从而有效地制止了建设过程中的违规行为,确保了规划设计方案的顺利实施。
4)抓工程竣工测量。为及时掌握规划区域建设项目的变化情况,同时又能及时地督察建设项目完工时是否按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在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组织力量对建筑物体量、平面位置等方面进行测定,为规划验收、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准备基础资料。
5)抓规划验收。即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以规划设计图为依据,对项目的主体建筑、园林绿化、道路路灯、管理用户等附属配套设施和环境建设进行系统的规划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换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反之,根据验收中提出的意见,限期整改,从而实现对规划实施全过程跟踪管理的目的。
4结束语
因此,在现代城市规划管理中,必须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以确保其经济、社会、环境、人口协调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达到有机统一;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城市管理机制,促进建设与管理相互协调,把市场经济机制引入基础设施建设,把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利用起来,加快城市建设进程;同时不断创新城市规划管理体系,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现代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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