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19 16:26:4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总结,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1.企业纳税的成就
查阅文献可知,虽然我国的企业税收筹划工作起步较晚,然而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也获得了一定的机遇,并且也创造了一些有利的条件,在诸多条件的支撑下,我国企业的税收筹划也获得了一系列成就。首先,企业的税收筹划取决于会计核算质量,我国在当前已经开始积极推行会计资格的准入制度,这就提高了会计的准入门槛,人才方面获得了一定的保障;其次,激烈的经济市场竞争迫使企业需要更多地依赖国家政策的扶持,这样才能在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因此,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愿望越发强烈。虽然这样的条件具有一定的优势,但仍然难以回避税收筹划中需要面临的问题。
2.企业纳税中存在的问题
基于大量文献的查阅和相结合做出总结,能够归纳出当前的企业财务管理税收筹划工作存在着几个方面问题。
(1)观念意识淡薄企业的税收筹划最先来源于国外,因此国外市场对此的重视要先于国内。尽管如此,税收筹划在我国也已经有着20多年的发展历史,但人们的观念意识仍然存在一些偏差,对企业的税收筹划活动开展造成一定的影响。而实际上税收筹划是影响企业经营成本的重要因素,只有将其嵌入到企业的日常管理中,才能帮助企业做好决策。
(2)税收筹划目标过于单一在企业发展过程中,税收筹划是一种合法、合理的规划,但它绝非是一种违法行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会因执行人以及相关方案制定的个人意志的影响,使其出现一定程度的违法倾向,诸多企业均认为税收筹划的目的就是帮助企业减轻税负,因此将税收筹划的目标仅仅定位在税负的最小化方面。鉴于我国现阶段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成熟阶段,因此减轻税负成为了被广泛关注的重点问题,然而这就成为了一个误区。企业的经营活动是一个系统而复杂的过程,很受多种税收政策的影响,因此,仅仅将目标定位于减轻税负显然有着局限性。
(3)税收筹划方法不到位公司在所得税缴纳方法有合法与违法的区分,因此,首先应该正确区分税收筹划与偷税漏税行为,虽然此两种方法都可以实现企业纳税压力,但是有着本质性的区别[4]。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国家,企业要想是实现良好有序的发展必须对纳税方法进行清除的分析,分析不同的方法,根据企业本身特点采用特定的方法。在符合国家政策及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一般内容包括:
(1)首先了解国家税收政策,通过对旧政策以及现有政策的对比,在不发生冲突的前提下,配合地方政府的文件进行筹划;
(2)预先了解纳税环境,在研究环境的同时,内外结合全方位考虑应有的各种因素,以便更好制定科学的筹划内容
(3)确立纳税目标,纳税人要根据自身经营的范畴,从长远考虑把握实际,保证税收筹划切实可行;
(4)初步制定方案,制定详细的税收筹划;
(5)正式方案的确定,针对制定的方案进行合理化修改,以保证筹划的高质量;
(6)建立反馈信息采集系统,通过以往经验及回馈信息总结经验,出现对先期目标有偏差的情况要及时分析处理,以免在以后的纳税过程中出现状况。而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与纳税能力必然受到企业规模的影响,这就决定了关于税收筹划方法选择的多样性。当前中小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对选择何种税收筹划方法缺乏科学而详细的评估,导致有些中小企业选择了一些不合适自身的税收筹划方法,难以实现税收筹划的目标。
二、新企业所得税纳税途径思考
市场经济较为发达国家,纳税是较为普遍与正常经济现象,但企业以国家经济主要实体形式出现,所得税对企业与国家有着决定性的作用,所以企业纳税行为确保国家与企业同一时间获得收益,并且在企业纳税不违法的情况下,以上这些都被视为企业纳税工作核心要素。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基础是遵循国家税法相关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当中和纳税筹划有联系的为纳税人认定,优惠政策,税率与税前扣除,所以企业纳税途径为:第一,结合新企业所得税当中指认纳税人做企业所得税纳税。新企业所得税当中针对纳税人认定大致划分为下面几点:首先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当中纳税单位为法人,以此作为基础,企业所得税途径可分为:一面企业设置分支机构的时候,假使设置为分公司就可以将纳税信息进行汇总,但假使设置为子公司,就需要单一纳税,所以假使企业在子公司当中有亏损企业集团存在,能够凭借将子公司变成分公司的办法做汇总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缴纳,这主要是依照各分公司收入,成本互相补充,特别是亏损情况较为严重企业集团,对缴纳税收进行汇总,让企业有效期内扣除成本费用相对提升,进一步辅助企业达成亏损的时候不纳税,盈利的时候少纳税的目标。另一面,新企业所得税法把法人规范成居民企业与非居民的企业,当中,居民企业将纳税义务全权承担,非居民性企业承担纳税义务是有限的。该认定针对外资企业也是适用的,外资企业能够结合多种办法实现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非居民性企业纳税身份进行选择,达到减少企业所得税的目标。第二,凭借企业税前扣除做企业所得税纳税工作。税前扣除纳税途径是以企业成本费用最大值为基础的。新企业所得税当中有关税前扣除说明的比较清楚:首先,新企业所得税法对计税工资相关制度进行取缔,把企业合法真实工资支出予以扣除;其次,新企业所得税针对于企业公益性的捐赠扣除为年度总利润百分之十二以内,也逐一扣除;再次,新企业所得税法当中对企业内确实要做加速折旧固定资产尽量尝试将其折旧年限缩短或对折旧进行加速的办法。所以该规定内容能够变成企业财务制定基础,企业凭借对新企业所得税规定进行准确把握制定出较为成熟财务相关制度,进一步达到企业成本费用最大化扣除目的,从而降低企业所得税。第三,税收相关优惠政策也作为企业企业所得税纳税关键性因素。新企业所得税法里面对国家重点扶持与鼓励发展产业有明确规定,比如像农林牧副渔等可以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先进技术为百分之十五优惠,企业研发新科技,新产品费用还能够得到加计扣除的照顾。所以企业能够依照新企业所得税法里面对优惠政策规定款项与认定条件,做适当调节,赶上税收政策优惠的快车。同一时间,除上述明令规定税收优惠相关政策以外,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残疾人就职也予以了鼓励,对收纳残疾人或一些其他同等人员支付工资税务上可加计扣除。国家鼓励发展产业开设企业也能够按投资额相关比例上抵扣纳税额度。而且在节约能源与保护环境等有突出贡献的,新企业所得税法都有做部分税额抵免的说明。所以企业能够在次基础上结合各类办法比如像结合岗位所需为残疾人安排就业等,进一步体会所得税减少亦或抵免优惠政策,能够对企业所得税进行有效降低。税收筹划作为企业对自身权益进行维护复杂系统决策过程,和政府还有税务机关可以说是密不可分的,所以企业应当统筹系统综合考虑,让避税也变得有法可依。
三、结语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实证
前言:
房地产企业涉及的税收种类相对较多,其中房地产行业企业所得税是房地产企业缴纳的较为主要的税种之一。通过对我国房地产企业缴税情况进行调查我们发现,我国大部分房地产企业在进行税款缴纳的过程中,都会对纳税金额进行控制,通过多种筹划手段,降低企业纳税的成本。但是由于房地产企业在进行筹划的过程中缺乏系统的管理,忽视科学手段的应用等,使得房地产行业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
1.房地产行业涉税特点
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在我国具有着一定的特殊性,尤其是在近年来住房价格居高不下的影响下,我国政府以及广大人民群众都对房地产企业的发展十分的重视。房地产企业的纳税情况与房地产企业的运营有着密切的关系,并且对房地产企业的经济效益以及发展方向等都会产生影响。通过对房地产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研究,我们发现房地产企业在纳税方面具有着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不同阶段税收不同。房地产企业在进行运营的过程中是分阶段的,不同的阶段其经营的形式也有所不同。(2)税种多,税额高。我国在对房地产企业进行征税的过程中采取的是分类征税,也就是说在不同的领域进行不同税费的征税。(3)独特的缴费方式。房地产企业在进行税款缴纳的过程中,大多数的税种都按照正常的缴税方式进行。
2.具体案例分析
甲公司是一家经营效益良好的房地产企业,在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过程中因资金不足,需要进行8000万元资金的筹措。在对资金进行筹措的过程中,甲公司希望通过企业所得税筹划的方式,对企业将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控制,在合法的范围内将企业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降到最低。下面(表一)是甲公司成员提出的三个不同的筹资计划,通过对筹资计划进行分析我们可以找出最优的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方案。
通过对日常生活中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方式进行研究我们可知在日常生活中企业所得税的缴纳与企业的借款有着密切的关系,并且随着企业借款的不断提升,个人所得税的数额也会进行相应的下降。因此巧妙的进行资金的借贷成为了房地产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筹划的主要方式之一。通过对甲公司的三个筹资计划进行分析,我们又可以发现不同的资金借贷方法产生的企业所得税筹划效果也有所不同,其中通过对三个不同计划进行研究我们可以直观的看到,计划三在可以进行利息抵税的比重更大,其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控制方面效果更好。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方案三虽然节税效果突出,但是在财务风险上却是最大的因此应被有关房地产企业所重视。
3.房地产行业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对上述案例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得出,房地产行业可以通过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筹划,降低企业所得税的支出,并且进行资金的借贷是主要的应用手段。通过进一步的研究我们可以发现上述案例只是房地产企业进行所得税筹划的一个缩影,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房地产企业可以针对不同的经营阶段进行不同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3.1准备阶段
我国税法对于纳税的对象进行细致的划分,通过有针对性的的税收规定对我国的税收工作进行保障。因此房地产企业在进行企业设立的过程中,首先应对税法进行掌握,明确其在纳税过程中的义务,通过对相关纳税内容的了解,完善税收筹划的依据。其次,房地产企业应对具体的组建形式进行考虑。这主要是因为企业的组建形式不仅关系着企业的运营模式,经济发展等,同时也关系着税收的多少。因此,房地产企业在准备阶段应从税收以及企业发展的角度进行综合的考虑。最后,对分支机构的形式进行把握。企业的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和子公司两种,针对不同的分支机构我国法律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进行了区分的规定。因此,房地产企业在进行分支机构建立的过程中,应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针对不同条件下分公司以及子公司的税收特点,进行合理的选择。
3.2开发阶段
房地产的开发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对房地产开发过程进行合理的把握对于控制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房地产企业在开发阶段首先,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各项资格的审批,并遵守具体的流程,完善开发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其次,进行合理筹资方式的选择。通过案例我们可以知道不同的筹资方式在节税效果以及财务风险上都有所不同,因此房地产企业应对二者进行合理把握,进行科学的税收筹划。
3.3销售阶段
销售是房地产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为了可以对房地产开发的经济效益进行保障,我国大约80%以上的房地产企业在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过程中都会进行房地产的预售工作。因此一般在对房地产销售阶段进行研究的过程中,习惯性的会将该阶段分为两个部分。就房地产的预售部分而言,房地产企业需要对预售过程中收取的资金进行合理的筹划,并以季度为单位进行利润的预算以便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缴纳。而对于现售部分来说,在对其进行税收筹划时应着重考虑可实现的经济收入以及经营过程中的资本支出以及经济亏损等因素,对应该缴纳的税额进行合理的计算,避免因资本控制失误造成税款缴纳不准确的现象出现。
4.总结:
综上所述,房地产行业在进行发展的过程中,应从多个角度出发对企业内部的资金支出进行控制。通过加强房地产行业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质量的方式,对房地产企业的纳税额进行合理的控制,促进房地产企业的发展。(作者单位:1.北京开放大学怀柔分校;2.北京京北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 杜敏.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分析[J].当代经济,2012,13(14):56-57
[关键词]所得税;税收筹划;会计制度
1所得税的背景
税收对于如今的世界而言已经不再是一个新鲜的词了,对于税收的概念、含义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对其有所了解。至于它为什么能这么深入人心,不得不说这就是因为税收在生活中出现的频率太高以至于想不知道都难。而在这么多的税制中,最为受到重视的就是所得税。对于我国来说,所得税也是一个不可或缺的必要环节。近年来我国在税制改革的过程中对于所得税的部分进行过多次的调整,其主要的目的就是让所得税可以更加地贴合当前的经济状况和人民的生活水平。所得税之所以扮演如此重要的角色,不得不提到这一项税种对于经济所产生的调节作用。无论是经济过热抑或是衰退,我们都可以通过调节所得税的措施来进行有效平衡。简单来说,所得税为目前众多税种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它的存在自然有自身的必然性。税收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公众。税收从诞生之初就是为了大众而存在的,因为公众的很多方面的建立是需要花钱的。税收从根本定义中理解其实就是拿着纳税人的资金为公众办事,为公众营造他们想要拥有的生活环境。这甚至可以看成是众筹最初的模式。只不过发起人是政府而已。这样一来税收的公平性就非常重要。没有公平的话,又怎么能说成是为公众办事呢。
2企业所得税的背景与现状
2.1企业所得税的背景
在现行税收制度的中国,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其中企业所得税是最重要的。在1994的第一次税制改革中,为了适应当时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需要,可以减少税收改革的难度,使税制改革更加顺利,同时,为了最大程度上不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此,中国想出了一个最有效的办法,就是采取“两步走”的方式。第一步是巩固所有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度,第二步是保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以及国内企业所得税,最后在未来某一个适当的时机对于上述两步的方法进行有效的统一,也就是将内外不同的所得税税率合并统一。使用这样的方法主要是为了配合当时中国内外企业的状况而特别设置的。随着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成型,与其他国家的经济交集越来越多,两步法的税制渐渐影响了国内外企业的公平竞争,对于我国建立更加先进的税制也有影响,决定调整当前的税制,选择将内外不同的税收制度进行合并,同时对所得税税率进行调整将现有的优惠政策清理完善。
2.2企业所得税的现状
通过1994年的税收改革,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在11%-21%之间,维持了较长一段的时间,平稳且持续地发展着。2008年,中国开始了第二次税收改革,这一次时机已经成熟了,我国决定首次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进行一次大的合并与统一。这一次改革之后,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收入比重有了大幅度的提升,较上次来说上升了10%左右。最终达到了20%左右。这样的比重超越了大部分的发达国家。为了能够在众多的国家之中占据更大的优势,我国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将其降低为25%。上述我国所出台的一系列的政策促使我国在尽可能长的时间在世界市场之中拥有了一些领先地位。但是随着大部分的国家都开始调整税率之后,原来的优势也消失了。
3税收筹划的起源
税收筹划,如果用一种简单明了的语言,那就是“合理避税”。这一概念最初出现在1935年度税务大臣温斯特的案件中。当时案中所涉及的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第一次对税收筹划做出了定义。任何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生意。如果你能在法律的某些安排上少交税,你就不能强迫他多付钱。对于议员所说的这种理论,在不久经过其他部门的讨论得到了法律上的许可。如今已经过去了一百多年,现在的社会经济状态较之当初的状态已经有了很大的不同,现今对于税收筹划的定义已经有了较为正规化的定义。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企业、投资、金融活动事先的规划和安排,尽可能地获得税收优惠。
4税收筹划的内涵
如今,在中国不同学者对税收筹划的内涵有不同的意见。但是总结来说就是一句话,税收筹划主要是指纳税主体需要在我国国家法律所允许的基础上,以企业为背景,对企业组织结构,财务管理等经济业务或行为进行合理的筹划。使在企业价值导向的基础上减轻企业税负。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甲方是纳税人,乙方为征税人。作为甲方的纳税人,针对他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要求,在进行纳税义务的过程不可忽略的是作为企业本身,他最先要保证的是自身企业价值,同时必须要保证自己利润最大化。在追求这些条件的基础上,企业依旧需要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地对税收项目进行筹措与规划,以此达到能够为企业省下不必要支出的资金的目的。而对于征税人来说正好相反。他所需要做的就是更好地监督纳税人完成自己的纳税义务。并且要尽可能快地发掘纳税人是否在纳税过程中有舞弊的行为。
5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意义
5.1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是企业纳税的主体。对于一个企业最为重要的就是获得利益维持企业长期的发展。在这一点上,不难考虑企业在税收征管过程中需要思考很多的因素。在纳税过程中,企业要对纳税项目进行详细筛选,并认真了解现行税收政策,通过以上两个步骤铺垫,制定出一个纳税的最优政策,以此帮助自身减少不必要的资金流出,为企业以后的发展腾出更多的资金,使企业流动资金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应用。
5.2国家税制及法规
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适用于不同类型的企业在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降低税率、税收减免等方面的措施也可以适用于所有的企业。这些方法体现了我国对于企业纳税的政策的完善性。这些政策的颁布促进了不同类型企业之间,在纳税过程中具有公平性,这也促进了我国不同企业的合理化进程发展。从企业纳税人的角度,以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企业的相关部门会时时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一旦有新的税收政策出台,企业势必会仔细研究政策,为实现企业的发展而寻求更好的纳税方法。无形之中国家所颁布的法律法规潜移默化的影响着企业的发展,成为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地指南针。
6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法
6.1税收优惠方面
6.1.1研究开发费用。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需要不断扩大市场,需要开发自己的新产品,以增加市场份额。在研发新产品的过程中是需要进行投入的,这一部分资金投入是非常巨大的。企业必须认真思考如何能将这么大的一部分资金减小。对于技术研发过程中,当研究无形资产未完全完成时,无形资产的收益和损失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对于这一笔损益进行合理的抵扣。对于研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可以在费用的基础上加计50%进行抵扣。6.1.2残疾人安置工资。为了帮助残疾人的生活,鼓励企业吸收残疾人,中国已经加入了制定税收制度的过程中对残疾人相关的项目。有关税收条例包括企业在安置残疾人和支付残疾人工资方面的税前收入扣除。在已支付薪金的基础上可以加计100%进行扣除。上述政策无疑是为了减少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增加企业的资金流动。6.1.3加速折旧。在加速折旧的过程中,企业通常采用两种方法,即缩短固定年限法和加速折旧法。缩短年限法要求企业的最低折旧年限是不可以低于法定折旧年限的60%。这种方法可以帮助企业加快回收成本。在成本回收的同时,却不同步增加当期的利润,甚至当期的利润还是呈现下降的趋势。在税率不变的基础上,企业将有助于以后缴纳所得税。增强了企业的时间成本。但是如果该企业最早享受了一些税收优惠或者是税收减免政策,当这些政策结束的时候,企业希望购买一些固定资产,但是又想要减少自己所需要缴纳的所得税的时候,缩短年限法就不是一个好的选择了。对于加速折旧法来说,当你使用的时候所要注意的一个重点就是你必须能够确认未来适用于你的企业的税率是不会发生上涨的。
6.2税收扣除方面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 税收筹划 必要性 策略
一、引言
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房地产行业也发展迅速。但是房地产行业的竞争也日趋激烈,税收是房地产项目开发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能够更大限度的降低企业成本,如何进行科学有效的税收筹划引起了广大房地产企业的关注,因此,本文就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问题展开论述。
二、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必要性分析
(一)涉及税种范围较广,在开发成本中所占比例较大
就我国当前的税收体制来看,涉及到房地产企业的税种数量非常多,房地产企业作为纳税人难以在短时间内使我国的税收体制发生变化,面对各项繁多的税种,房地产企业只能通过科学有效的税收筹划来实现企业税收负担的减轻。只有这样才能够使房地产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具备一定的竞争力。
(二)房地产市场竞争日趋激烈
由于房地产行业在我国的起步较晚,因此,我国关于房地产行业的税收政策法规也相对不是十分健全,这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措施提供了一定的可操作性。如果房地产企业能够抓住我国当前税收政策的不完善之处,将会极大的提高其进行税收筹划的水平。
(三)我国税收环境不断改善
伴随着我国税收法制的不断健全,我国正在逐步走向依法治税的新环境。企业减免税的程序更加规范,各种形式的人为因素干扰税款征收的现象日益得到控制。这种健康的税收环境为我国当前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提供了良好的基础,也为房地产企业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措施的实现提供了可能。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看到,房地产企业加强自身的税收筹划能力是十分必要的。
三、房地产企业各主要税种的税收筹划策略
就我国当前的税收制度来看,我国房地产企业应当缴纳的税种主要有以下八个类别: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印花税。其中,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是房地产企业应纳税额的主要组成部分,因此,本文就这四种主要税种的筹划措施进行分别论述与分析:
(一)营业税
营业税是房地产企业所应缴纳的一个主要税种,房地产企业在营业税的税收筹划策略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首先,有效运用企业相关合同。由于房地产企业同建筑施工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性质不同,因此也会产生不同的税收结果。如果签订的是服务业的合同,其营业税税率为5%,如果签订的是建筑类合同,其营业税税率则为3%。这一差异为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提供了较大的可操作空间。比如:甲企业有一个在2010年进行的建筑项目,工程价款为2000万元,但是由于某种原因需将该项目全部外包给乙建筑单位实施,甲企业负责其技术咨询服务,乙企业支付给甲企业200万元的服务费。基于这一事实,在甲乙双方签订工程外包合同的时候,倘若签订的是技术服务性质的合同,那么甲企业应当缴纳的营业税额为200*5%=10万元;倘若签订的是工程承包合同的话,那么甲企业应当缴纳的营业税额则为200*3%=6万元。
其次,科学确定纳税主体。我国税法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项目也应当一并计入该房地产企业的营业额进行营业税的计算缴纳。然而,我国税法对服务性质的企业却没有类似规定。这样一来,房地产企业可以通过设置专门的独立核算的物业公司进行收费,以此实现企业营业税税额的降低。比如,2008年,甲企业开发了两处商品房,并且已经全部售出,这两处商品房的物业管理费按照每平方米1元钱的标准收取。甲企业将物业费放到了“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进行核算。2009年全年收入共计200万元,在此基础上按照代收款项的3%收取手续费,手续费共计6万元。基于这一现实,如果甲企业不设置独立核算的物业管理企业,那么代收款项及手续费都应当合并计入甲企业的营业额计算营业税,甲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额为(200+6)*5%=10.3万元;如果甲企业设置了专门的独立核算的物业公司的话,那么该物业公司只需就手续费收入缴纳营业税即可,应缴纳的营业税额为6*5%=0.3万元。
(二)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关于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方式主要是利用土地增值税的临界点进行税收筹划。对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主要注重税基的筹划,这是由于土地增值税实行的是累进税制,只要税基发生变化,就会对纳税额产生明显的影响。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筹划手段主要是减税法以及税率差异法。除此之外,我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时,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时,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征税。”这样就有可能出现因增值额仅稍高于起征点就造成税负大幅度增加,导致税后收入降低的现象出现,这也就是税收筹划要研究的重要环节。
税法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缴纳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例如,房地产企业自身拥有一块土地,拟与其他公司合作建造写字楼,资金由其他公司提供,建成后按比例分房。对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作为办公用房自用,则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房产税的计算方法有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形式。从价计征房产税的,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按照1.2%的税率计算征税;从租计征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按12%的税率计征。房产税存在两种计征方式,这两种方式的差异为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
(四)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个税种,对企业净利润的影响是十分巨大的。所以,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是整个企业税收筹划链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本文认为应当从分析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因素入手探讨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策略。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方式多种多样,可以说涉及到企业财务核算的方方面面,比如选择不同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及时、灵活地计提存货准备金、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等等,同其他企业的税收筹划方式基本相同,本文不再赘述。
四、结束语
通过上述几个部分的分析论述,可以看到,运用一定的税收筹划措施能够科学、合法、有效的降低房地产企业的应纳税款,增强房地产企业的流动资金,最大限度的扩展企业的经营利润空间,为房地产企业日后的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李文,李畅.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例[J].会计之友(中旬刊),2010;4
[2]曾程.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筹划研究现状[J].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2
[3]周天海.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特点与筹划措施[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0;4
论文摘要:依法纳税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但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加强财务管理,研究节税方法,可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从纳税筹划的必要性和前提原则出发,针对寿险公司日常经费开支特点,就如何做好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工作提出了一些具有可操作性的意见供大家参考。
1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企业要发展,就必须尽量节约成本、扩大收益,税金也是企业的一项成本,通过合理、合法的纳税筹划少缴点税,实际上也就是增加了企业的收益。每个企业都可以通过对税收法规的研究,最大限度地利用好各种税收优惠政策,选择使用对企业更有利的税法条款。
2税收筹划的前提和原则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自身的经营或投资活动的适当安排,在不妨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达到税赋最小化的目标。财务工作者要切实做好税收筹划工作,必须深刻理解税收筹划的前提和原则,在掌握相关税法知识和财经制度的基础上,以守法、合规为前提,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为目标,科学合理地进行纳税统筹。唯有如此纳税筹划活动才安全可行、符合国家法规要求,否则就有可能与偷税、漏税混为一谈。
2.1应纳税所得额税前扣除的前提
(1)真实性是纳税人税前扣除的首要条件。真实性是指能够提供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任何不是实际发生的费用,也就没有继续判断其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必要。
适当凭据的适当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定。根据《票据法》和《发票管理条例》的规定,必须提供发票的,发票就是适当的凭据;可以自制凭证的,如工资费用表、折旧费计提表等也是适当凭据。
(2)合法性是指符合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即使费用实际发生,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比如一些按照财会制度规定可以作为费用的支出项目。
2.2应纳税所得额税前扣除的原则
税前扣除的确认应当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扣除项目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即凡在当期取得的收入或者当期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已经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或费用;凡不属于当期的收入或应当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收到或已经当期支付,都不能作为当期的收入或费用。
(2)配比原则。①因果配比,即将收入与对应成本相配比;②时间配比,即将一定时期的收入与同期的费用相配比。
(3)相关性原则。指纳税人可扣除项目的内容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直接相关。
(4)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税前扣除的项目,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对于会计人员进行的职业判断和估计税收上是不认可的。
3如何做好寿险公司日常经营中纳税筹划工作
目前,由于寿险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局限于人寿保险业务经营和保险资金运用,而保险资金运用权限又集中在总部,各分支公司均无权进行任何形式的资金运用操作,故人寿保险公司纳税筹划的重点应在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3.1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职工薪酬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是企业成本费用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按照规定,保险公司虽然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但却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的义务。保险公司对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主要包括员工工资收入和人手续费、佣金收入。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1)尽可能平均地发放员工的每月工资,避免一次性的大额奖金发放,相对降低员工应纳所得税的税率。(2)由公司提供相关费用,降低应纳税所得。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不纳入个人所得税,可作为企业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的项目主要包括抚恤金、救济金,误餐补贴,企业和个人按规定比例交纳的住房公积金、社会统筹金,企业为某些无住房员工提供住宿,实报实销交通费,电话费用据实凭票报销,差旅费津贴等。3.2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重点一般包括准予从收入额中扣除的项目、免于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和减免税优惠项目等三个主要方面。人寿保险公司同其它企业一样,同样可以采用成本、费用的充分列支减轻税赋进行纳税筹划。
合理开支日常经营费用,有效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可以达到合理避税之目的。
(1)经费计提规范准确,列支凭据真实有效。现行税法规定,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应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和1.5%计算扣除,企业按规定提取向工会拨交的工会经费,必须附有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否则不可在税前扣除。财务人员应充分理解其含义:工会经费计提除应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外,对超过计税工资标准部分的工资、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均要作为纳税调增项目缴税。
(2)实行新的用人管理办法,合理进行纳税筹划。将公司保安、司机等人员采用与人力资源管理公司签订用工合同、保险公司支付用工费用、人员全部由人力资源管理公司负责管理,所需费用按政策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实现了用工方式的首次转变。这个用工方式的转变在全国其他地方商业银行运用比较广泛,如果寿险公司在试点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大胆探索、稳步推进,加快人寿保险公司用工方式的转变,尤其是对短期合同制员工的聘用,则企业所得税筹划工作将出现实质性转变。
(3)准确区分业务招待费和会议费,降低业务招待费超标准列支现象。业务招待费是企业用于业务招待方面的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缴清算政策规定,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为: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1500万元以下的为千分之五,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为千分之三,超过规定比例列支的业务招待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必须作为应税所得额的增加项加以调整。而会议费是核算企业召开会议所发生的文具、会议横幅、标语、纸张、会议资料、名册印刷、会议室租金、参会人员食宿费等支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对此没有规定扣除比例,即只要是实际发生的会议费支出,可以全额在税前列支。因此,日常工作中应加强业务招待费预算管理,积极开展会议费筹划,根据业务实质合理开支会议费和招待费,减少调增应税所得额。
(4)重视广告费开支,确保入账凭据合规有效,减少不必要的纳税调增。在实际执行中,各单位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日常业务宣传时,必须取得税务部门认可的广告支出费用凭据,使正常经营性支出规避纳税调增处理,促进企业价值最大化发展目标的实现。
(5)加强赞助费和捐赠支出管理,用活捐赠税前扣除政策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缴清算政策规定,各种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符合国家规定、且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标准以内可据实列支营业外支出,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需在年终进行纳税调整。必要从日常基础工作做起,重视捐赠活动筹划管理:①要取得捐赠的正式发票;②尽可能地通过税法认可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进行捐赠活动,确保各项捐赠支出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参考文献
我国税法体系没有关于外资并购所涉及税收问题的统一规范,但税法对外资并购存在一般规制和特殊规制。外资并购可分为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两类,该两类交易涉及的税种及税收成本有着显著区别。在外资并购境内企业过程中,涉及的税法问题主要影响或涉及并购中行业和地域等的选择、筹资方式和支付方式的选择、并购过程中涉及的各种税收、并购后的税务处理、外资并购后变更设立的企业身份的法律认定及税收优惠等。外资并购的税收筹划包括但不限于并购目标企业的筹划、并购主体的筹划、出资方式的筹划、并购融资的筹划、并购会计的筹划以及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筹划等。
主题词:外资并购税收筹划
外资并购已成为当代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外资以并购境内企业的方式进入我国市场将逐渐成为外商在华投资的主流。外资并购中最主要的交易成本,即税收成本往往关系到并购的成败及/或交易框架的确定,对于专业的并购律师及公司法律师而言,外资并购的税收筹划问题不得不详加研究。
笔者凭借自身财税背景及长期从事外资并购法律业务的经验,试对外资并购涉及的税收筹划问题作一个简单的梳理和总结。
1.我国税法对外资并购的规制
我国没有统一的外资并购立法,也没有关于外资并购所涉及税收问题的统一规范,但已基本具备了外资并购应遵循的相关税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一系列针对一般并购行为的税收规章共同构筑了外资并购税收问题的主要法律规范。
外资并购有着与境内企业之间并购相同的内容,比如股权/资产交易过程中的流转税、并购所产生的所得税、行为税等。在境内企业并购领域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税法规制体系,在对外资并购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适用于外资并购。在外资并购境内企业过程中,涉及的税法问题主要影响或涉及并购中行业和地域等的选择、筹资方式和支付方式的选择、并购过程中涉及的各种税收、并购后的税务处理、外资并购后变更设立的企业身份的法律认定及税收优惠等。
以下主要从两个层次论述外资并购中的税法规制,分别是税法对外资并购的一般规制和税法对外资并购的特殊规制。
1.1税法对外资并购的一般规制
1.1.1.股权并购税收成本
1.1.1.1被并购方(股权转让方)税收成本:
(a)流转税:通常情况下,转让各类所有者权益,均不发生流转税纳税义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及增值税。
(b)所得税:对于企业而言,应就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将股权转让所得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个人转让所有者权益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现行税率为20%,值得注意的是,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此外,如境外并购方以认购增资的方式并购境内企业,在此情况下被并购方(并购目标企业)并无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c)印花税:并购合同对应的印花税的税率为万分之五。
1.1.1.2并购方(股权受让方)税收成本:
在并购方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的情况下,将涉及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的税务处理。并购方并购股权的成本不得折旧或摊消,也不得作为投资当期费用直接扣除,在转让、处置股权时从取得的财产收入中扣除以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1.1.2资产并购税收成本
1.1.2.1被并购方(资产转让方)税收成本
1.1.2.1.1有形动产转让涉及的增值税、消费税
(a)一般纳税人有偿转让有形动产中的非固定资产(如存货、低值易耗品)以及未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应按被并购资产适用的法定税率(17%或13%)计算缴纳增值税。如被并购资产属于消费税应税产品,还应依法缴纳消费税。
(b)小规模纳税人有偿转让有形动产中的非固定资产(如存货、低值易耗品)以及未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应按法定征收率(现为3%)缴纳增值税。如被并购资产属于消费税应税产品,还应依法缴纳消费税。
(c)有偿转让有形动产中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文)、《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中的有关规定依法缴纳增值税。
1.1.2.1.2不动产、无形资产转让涉及的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a)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应缴纳5%的营业税。
(b)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含视同销售不动产)应缴纳5%的营业税。(被并购方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并购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不征营业税)。
(c)在被并购资产方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况下,还应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附加税费(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d)向并购方出让土地使用权或房地产的增值部分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e)转让处于海关监管期内的以自用名义免税进口的设备,应补缴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
(f)并购过程中产生的相关印花税应税凭证(如货物买卖合同、不动产/无形资产产权转移书据等)应按法定税率缴纳印花税。
(g)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受赠的非货币资产外,其他资产的转让所得收益应当并入被并购方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一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h)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活动进行税务处理。并按规定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1.1.2.2并购方(资产受让方)税收成本
(a)在外资选择以在华外商投资企业为资产并购主体的情况下,主要涉及并购资产计价纳税处理。
(b)外国机构投资者再转让并购资产应缴纳流转税和预提所得税。
(c)外国个人投资者再转让并购资产应缴纳流转税和个人所得税。
(d)并购过程中产生的相关印花税应税凭证(如货物买卖合同、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转让合同等)应按法定税率缴纳印花税。
1.2税法对外资并购的特殊规制
1.2.1税法对并购目标企业选择的影响
为了引导外资的投向,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法律法规对投资于不同行业、不同地域、经营性质不同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不同的税收待遇。在并购过程中,在总的并购战略下,从税法的角度选择那些能享有更多优惠税收的并购目标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1.2.2并购后变更设立的企业税收身份的认定
纳税人是税收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纳税人的税法身份决定着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种、税率和所能享受的税收优惠等。对于并购双方而言,通过对纳税人身份的设定和改变,进行纳税筹划,企业也就可以达到降低税负的效果。
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身份的认定以外商投资企业中外资所占的比例为依据,一般以25%为标准。外资比例低于25%的公司也为外商投资企业,但在税收待遇上,根据《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其投资总额项下进口自用设备、物品不享受税收减免待遇,其它税收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2.外资并购中的税收筹划
2.1并购目标企业的筹划
目标企业的选择是并购决策的重要内容,在选择目标企业时可以考虑以下与税收相关的因素,以作出合理的有关纳税主体属性、税种、纳税环节、税负的筹划:
2.1.1目标企业所处行业
目标企业行业的不同将形成不同的并购类型、纳税主体属性、纳税环节及税种。如选择横向并购,由于并购后企业的经营行业不变,一般不改变并购企业的纳税税种与纳税环节;若选择纵向并购,对并购企业来说,由于原来向供应商购货或向客户销货变成企业内部购销行为,其增值税纳税环节减少,由于目标企业的产品与并购企业的产品不同,纵向并购还可能会改变其纳税主体属性,增加其纳税税种与纳税环节;并购企业若选择与自己没有任何联系的行业中的企业作为目标企业,则是混合并购,该等并购将视目标企业所在行业的情况,对并购企业的纳税主体属性、纳税税种、纳税环节产生影响。
2.1.2目标企业类型
目标企业按其性质可分为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我国税法对内外资企业的税收区别对待,实行的税种、税率存在差别。例如,外资企业不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鼓励类外资企业可享受投资总额内进口设备免税等。
2.1.3目标企业财务状况
并购企业若有较高盈利水平,为改变其整体的纳税地位可选择一家具有大量净经营亏损的企业作为目标企业进行并购,通过盈利与亏损的相互抵消,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整体筹划。如果合并纳税中出现亏损,并购企业还可以实现亏损的递延,推迟所得税的交纳。
2.1.4目标企业所在地
我国对在经济特区、中西部地区注册经营的企业实行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并购企业可选择能享受到这些优惠措施的目标企业作为并购对象,使并购后的纳税主体能取得此类税收优惠。
2.2并购主体的筹划
出于外资并购所得税整体税负安排及企业集团全球税收筹划的考虑,境外投资者通常会选择在那些与中国签署避免双重征税税收协定/安排的国家或地区的关联方作为并购主体。其实道理很简单,投资者不希望在分红的环节上缴纳太多的(预提)所得税,而与中国签署税收协定/安排的国家或地区的企业从其所投资的中国企业取得的股息所得所适用的优惠税率可以让境内投资者节省不少税收成本。
2.3出资方式的筹划
外资并购按出资方式主要可分为以现金购买股票式并购、以现金购买资产式并购、以股票换取股票式并购以及其他出资方式的并购。不同的出资方式产生的税收成本均是不同的。
2.4并购融资的筹划
各国税法一般都规定,企业因负债而产生的利息费用可以抵减当期利润,从而减少应纳所得税。因此并购企业在进行并购所需资金的融资规划时,可以结合企业本身的财务杠杆程度,通过负债融资的方式筹集并购所需资金,提高整体负债水平,以获得更大的利息节税效应。
2.5并购会计的筹划
对企业并购行为,各国会计准则一般都规定了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权益合并法与购买法。从税收的角度看,购买法可以起到减轻税负的作用,因为在发生并购行为后,反映购买价格的购买法会计处理方法使企业的资产数额增加,可按市场价值为依据计提折旧,从而降低了所得税税负。
2.6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筹划
鉴于资产并购涉及的税种较多较为复杂,且外资并购实务中资产并购的数量并不多,因此以下简要介绍一下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筹划(认购增资式股权并购不涉及所得税问题)。
对企业股权转让行为进行税收筹划,一个基本的问题是正确地划分股息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及其不同的计税方法。在相关的税法规定中,投资企业的股息所得应缴纳的税款可以抵扣被投资企业已经缴纳的税款;而股权转让所得则是按转让收入减去投资成本的差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种不同的计税方法使股权转让行为有了一定的筹划空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规定:“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和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及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2.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因此,内资企业的股权转让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除非被并购方(股权转让方)持有目标企业95%以上的股权,被并购方(股权转让方)应分享的并购目标企业留存收益(累计未分配利润及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并入被并购方(股权转让方)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有一个可能的节税办法就是在外资并购前先由并购目标企业对拟转让股权方(企业)进行分红,在此方案下将降低股权转让所得的基数,从而降低被并购方(股权转让方)的应纳税额。
[关键词] 税收筹划财务决策效益
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竞争,纳税人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对其生产经营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筹划。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收益,是每个纳税人生产经营的直接动机和最终目的,成本的高低直接影响纳税人的利润,税收作为一项刚性支出是构成成本的一个重要因素,而税收筹划可以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因而税收筹划成为企业财务决策中的重要内容。
一、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决策中的重要地位
税收筹划这一概念在西方国家和国内的有关书籍所给的解释都不尽一致,但就其实质而言是指纳税人在遵守税法的基础上,通过合理安排自己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活动来获得税收利益的行为。
税收筹划的主要特征表现为以下三点。第一,合法性,是指税收筹划要符合税收法律和其他法规的规定。第二,筹划性,表现为预期性。在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所以税收筹划是纳税前事先做出的行为。第三,效益性,是税收筹划的最终目的,是选择最佳方案的最重要指标。只有实现三者的“三位一体”,税收筹划才能成功。
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因素影响财务决策,税收筹划是企业进行财务决策不可缺少的一环。通过税收筹划可以实现财务决策的最终目标;另一方面税收筹划也离不开财务决策的方法和手段。
二、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决策中的现状分析
由于税收筹划在我国还是个新鲜事物,加上各个企业在投资规模、经营理念上参差不齐,相应地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决策中的地位也不尽一致。大致呈现以下两种现状。
1.企业财务决策中不重视税收筹划
目前在许多中小型企业中此种情况比较常见。究其原因,第一,税收筹划在我国起步较晚,一些经营者根本不了解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决策中的重要作用;第二,观念上的误区,税收筹划往往被视为偷税的近义词,认为税收筹划是不光彩的事;第三,企业本身缺乏高素质的税收筹划人才,根本不懂得如何在企业财务决策中进行税收筹划;第四,从成本效益考虑,从事税收筹划后取得的税收利益与其聘请专门的税收筹划者的成本相比得不偿失。以上的主客观因素往往导致中小型企业在企业财务决策中忽视税收筹划。
2.认识到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决策中的重要地位,而在实践中收效甚微
目前许多规模较大的公司制企业已在其财务决策中进行税收筹划,但在具体的操作中存在种种误区,难免使筹划效果大打折扣。
(1)税收筹划仅是纸上谈兵,缺乏可操作性
税收筹划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技术,因而筹划的方法必须符合企业生产经营的客观要求。也就是说,作为企业的财务决策者应当能够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完成税收筹划过程,不能因为税收筹划而破坏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流程。另外,税收筹划要做到可行,仅考虑纳税额的大小还是不够的,必须照顾到方方面面,如果通过税收筹划,企业的纳税额减少了,但其他费用开支上去了,那么这种税收筹划也就失去了意义。
(2)税收筹划就是减轻税负
这是目前绝大多数企业在税收筹划中犯的一个通病。认为最大限度地减轻税负,必定是成功的筹划。所以企业往往绞尽脑汁千方百计地通过各种筹划手段去降低税负,然而殊不知在筹划的同时与企业整体的财务决策目标即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相去甚远,如此的筹划方案即使取得了一些税收利益也无异于拣了芝麻丢了西瓜。
(3)税收筹划只与税款的多少有关
目前,我们在探讨税收筹划时,几乎都是税款方面的筹划,将税收筹划简单地看成是税款多与少的选择。然而如此理解税收筹划难免太狭隘了,税收筹划的目的并非就是节税,而是追求税后经济利益的最大化。由此目的出发,那些能够减少纳税人损失增加纳税人经济利益的与纳税有关的业务安排都应当视为税收筹划。具体讲来,以下业务安排都应当纳入税收筹划的范畴。
第一,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准确地计算应纳税额,正确地进行纳税申报,足额地缴纳税款,并应当履行其他一切税收法律义务。表面上看,这与税收筹划无关,其实不然。全面履行纳税义务,最大的利益是可以使纳税风险降到最低限度,从而避免因为纳税义务的不全面履行而被税务机关处罚,进而减少纳税人在纳税方面的损失。
第二,纳税人应当依法维护自身的纳税权利,主要表现为纳税人可以利用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依法享有减税或免税的权利,从而减少或降低税负。然而目前许多企业由于不时常关注税法的变化,在维护自身纳税权利方面的筹划很少,对税收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常常是轻易放弃。
三、企业财务决策中提高税收筹划有效性的措施
由于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决策中具有很重要的地位,而目前我国企业或对税收筹划不够重视或在实际的财务决策中运用税收筹划存在种种误区。鉴于以上现状,有必要对如何有效在企业财务决策中进行税收筹划进行探讨。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观念上明确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决策中的重要性
这是针对部分尚未将税收筹划融入企业财务决策中的企业而言。首先必须明确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权利,是完全合法的,忽视税收筹划,会使企业的整套财务决策方案存在漏洞,势必在今后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虽然在企业中刚刚引入税收筹划难免会增大人力、物力各方面的耗费,但从一个企业长远发展来看是很值得的。或许企业今后几年从税收筹划中得到的税收利益将远远超过当初为其投入的成本。所以,还没有进行税收筹划的企业必须加快步伐,早日将其融入企业财务决策系统之中。
2.找准税收筹划的目标定位
企业必须明确税收筹划的目标绝不仅仅是为了少纳税或减轻税负,而是通过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来达到企业税后利益最大化。或者换句话说,只要纳税人能从其财务决策方案中获得最大化的利益,即使该决策方案会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该方案仍然是纳税人的最佳决策方案。我们可以从以下一个案例中得到启示。
有一家军工企业目前总资产2亿多元,负债8000多万元,企业深思熟虑后决定实行债转股。从减轻企业税负的角度上看,这似乎是不利的。因为企业负有债务,就得支付利息。在税法规定范围内的利息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会减少企业得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债转股后,利息就不存在了,税前扣除额减少了,原来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一夜之间很可能就成了盈利企业,就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了。以该厂为例,原来欠银行8000万元的债务,年利息率假定按6%计算,每年利息支出就达480万元,这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债转股后,应纳税所得额无形中增加了480万元,按33%的税率计算,理论上应纳企业所得税158.4万元。但从企业的长远发展来看,企业不再背负沉重的债务,使资本结构得到改善,在今后的竞争中就能轻装上阵。在此种情况下,节税的目的就得为企业长远的发展目标让路。
从以上案例我们不难总结出企业税收筹划的终极目标定位是企业税后利益最大化,企业的税收筹划活动是为其目标服务的。倘使企业在实践中在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选择时,这无疑是一条有效的判断原则,只有与企业整体的战略目标吻合的税收筹划方案才是可行的方案。
3.通晓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税收筹划方案
既然已经将税收筹划纳入了企业的财务决策系统,作为税收筹划者,就得时刻关注税收法律法规的动态变化,熟悉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结合企业实际的经营情况安排税收筹划方案。
(1)常见的三大类税收筹划方法
第一类:基于税基的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缩小计税基数的方式来减轻纳税人义务和规避税收负担的行为。
第二类:基于税率的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降低适用的税率的方式来降低税收负担的行为。一般可采用低税率法和转移定价法。
第三类:基于税额的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来减轻税收负担或者免除纳税义务的行为。
(2)从企业实际情况出发制定税收筹划方案,切忌盲目仿效
以上仅仅提供了企业财务决策中进行税收筹划的基本思路,然而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法则。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和税收法律制度的差异,有些税收筹划方法在他国适用而在我国并不适用。所以,只有精通本国现行税收法律制度并结合企业自身经营状况来进行税收筹划的企业才能真正从税收筹划中得益。企业切忌盲目照搬国外经验或国内其他企业税收筹划成功的案例,或许这些筹划方案用于本企业效果会大相径庭。
至于如何在实践中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有效的税收筹划方案,笔者认为不妨从以下几方面综合考虑分析。第一,税收筹划方案必须合法,即不违反现行的税收法律规范,这是筹划的前提;第二,税收筹划方案必须具有可行性,要与企业整体战略目标一致;第三,税收筹划方案必须具有效益性,只有收益大于成本的筹划方案才是有效的筹划方案。
4.引入税收筹划绩效评估机制,有效防范税收筹划风险
所谓税收筹划的风险,是指税收筹划的失败及其后果。 有研究指出,税收筹划的风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不依法纳税的风险;二是对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运用和执行不到位的风险;三是在系统性税收筹划过程中对税收政策的整体把握不够形成的税收筹划风险。
上述的第一种风险比较容易防范,只要纳税人树立了依法纳税意识,正确计算应纳税额并按时申报纳税即可。而后两种风险则比较隐蔽,要想有效地防范不妨引入税收筹划绩效评估机制。
有学者将税收筹划的绩效评估定义为以税收筹划的实施过程及其结果为对象,通过对影响、反映税收筹划质量的各要素的总结和分析、判断税收筹划是否实现预期目标的管理活动。因此相应地将税收筹划的绩效评估分为事中和事后两个层次。就税收筹划方案执行中的绩效评估而言,主要方法是建立“纳税内部控制制度”(internal tax control system),通过对生产经营中各涉税环节纳税活动的计划、审核、分析和评价,使企业的纳税活动处于一种规范有序的监管控制之中,以便于及时发现和纠正偏差。就税收筹划方案执行结束后的绩效评估而言,则一般可采取成本收益分析法。根据成本效益原则,如果成本小于收益,税收筹划是成功的;反之,则失败。
本人认为税收筹划绩效评估也应包括事前对税收筹划方案的可行性评估。事前评估看似不那么重要,其实不然。倘使某项税收筹划方案与企业总体的税后利益最大化目标不一致,就可以完全将其否定,然后再对可行的筹划方案进行事中和事后的绩效评估,如此一来大大提高了税收筹划的效率。而要使事中和事后两个层次的税收筹划绩效评估真正发挥作用,笔者认为必须从加强和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及引进高素质的税收筹划者入手。
四、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决策中的前景预测
随着我国加入WTO和整个国民经济总体水平的提高,我国的税收筹划将面临新的发展机遇。
首先,由于我国税制将与国际惯例接轨,所得税和财产税体系将日益完善和丰富,全社会的纳税意识会不断提高,对税收筹划的需求会越来越大。
其次,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和税法建设步伐的加快将使得更多的税源和税基被纳入所得税等直接税体系,偷税的机会日益减少,风险日益增加,使得税收筹划变得日益重要。
第三,更多的跨国公司和会计师、税务师、律师事务所将涌入中国。它们不仅直接扩大税收筹划的需求,而且会带来全新的税收筹划的观念和技术,促进我国税收筹划的研究和从业水平的提高。
毋庸置疑,税收筹划必将成为21世纪中国的阳光行业,税收筹划在今后企业的财务决策中将扮演愈来愈重要的角色。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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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涉及的税种及税务问题较多,不同的安排所产生的税收成本差异也较大。由于税收成本影响企业运营成本,所以管理层非常有必要熟悉房地产开发各环节常涉及的税务问题,以帮助企业抓住税收筹划机会,降低企业税负。
房地产开发周期较长,主要包括立项环节、规划设计环节、融资环节、土地取得环节、拆迁安置环节、工程建设环节、预售环节、销售环节、出租环节,项目清算环节。各环节涉及的税种主要有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房产税。由于项目的税收成本会影响项目的投资回报,而税务事项始终贯穿其中,因此合理控制税收成本是降低企业运营成本的重要一环。所以有必要对房地产开发各环节涉及的一些税务问题及改善和筹划机会进行总结,使管理者在实践时尽量避免和及时处理这些问题,抓住一些税收筹划机会,以便管理层能更好地为房地产业务板块发展制定战略性规划。
一、立项环节
实际中很多企业在做项目规划及向有关部门报批时,都未考虑通过合理搭配立项来适当降低企业的潜在税负。
企业对同一项目可能同时或分期、分区开发不同类型的房产,有别墅、洋房、商业物业或普通住宅等,他们的增值率和对应的税负会有所不同。我们知道,由于土地增值税是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若企业以分期开发的别墅、洋房、商业物业来分别立项,只能按这些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但是,若企业对不同增值率的房产以一个项目或同一期来立项并经批准,则可按一个项目或同一期项目的整体增值率来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若整体增值率低于个别房地产的增值率,那么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的实际税负可能会有所降低。
所以笔者建议,企业在立项时,就应提早考虑项目的实际情况和相关影响,选择一个较优的方案来立项。这样企业就可以合理降低土地增值税的税负,为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这是一个很好的税收筹划机会。
二、规划设计环节
实际中有些企业在委托境外设计公司提供设计服务时,由于设计服务合同不规范和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规范,可能导致为境外设计公司代扣缴一些额外的税负。
境外设计公司提供设计服务时,可能会不涉及境内服务,也可能会涉及境内服务。对于不涉及境内服务的,外商除设计工作开始前派员来中国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务全都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将图纸交给中国境内企业,对外商从中国取得的全部设计业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且不征收营业税。对于涉及境内服务的,外商除设计工作开始前派员来中国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务全部或部分是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又派员来中国解释图纸并对其设计的建筑、工程等项目的施工进行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已构成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因此,对其所得的设计业务收入,除准许其扣除发生的中国境外的设计劳务部分所收取的价款外,其余收入应依照税法规定按营利企业单位征收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及营业税。但对在委托设计或合作(或联合)设计合同中,没有载明其在中国境外提供设计劳务价款的,或者不能提供准确证明文件的,不能正确划分其在中国境内或境外进行的设计劳务的,都应与其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设计劳务所取得的业务收入合并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所以笔者建议,企业应与境外设计公司协定提供设计服务的方式,若全部为境外提供的,应在合同中说明。这要求境外设计公司提供相关在境外工作的证明和索取合法收款凭证,以便税务机关审查。若需要境外设计公司在中国境内提供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的,应在合同中分别说明境内和境外的服务费金额。这要求境外设计公司提供相关在境外和境内工作的证明和索取合法收款凭证,以便税务机关审查。这样可以避免为境外设计公司代扣缴一些额外的税负和一些不必要的税务麻烦。
三、融资环节
企业资金不足可以从其关联方融资。如从关联方取得的贷款数额巨大。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的利息支出有限额。因此,部分超出规定标准的利息可能不得税前扣除。根据土地增值税的规定,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支出有限额,因此,部分利息可能不得作为扣除项目。
所以笔者建议,企业应提前与税务机关沟通,明确关联方贷款利息可扣除限额,从而明确最佳关联方贷款金额,尽量使关联方贷款利息都能税前扣除。这都可以通过调整项目融资架构、调整企业间资金融通的安排来达到。
如企业向关联方支付的利息超过同期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因此,超过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利息不得在税前扣除。根据土地增值税的规定,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支出有限额,因此部分利息可能不得作为扣除项目。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亦不允许扣除。
所以笔者建议,为避免关联方过高的利息支出和利息收入在税负方面的不利影响,企业可考虑按同期金融机构同类贷款利率来安排集团内资金借贷。
若企业是无偿使用关联方的贷款,企业作为借入方没有相应的利息支出,那么就会虚增利润;借出方的利息费用也不能在税前扣除,将会导致双重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以笔者建议,企业应审核目前集团内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改善不合理的地方,并以此制定合理的收费,同时根据税务规定准备相关证明文件。
四、土地取得环节
(一)企业以国家出让方式取得土地
在以前年度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没有及时取得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出让金收款凭证的。根据规定,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所以笔者建议,企业应对不属于预付账款性质的金额转入相对应开发成本、费用科目核算并在合同中约定提供合法凭证的期限。这样可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税务麻烦。
对于企业未在约定的期限内进行土地开发而支付的土地闲置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土地闲置费能否扣除,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和原外资的税务规定未对此作相关规定,需向相关税务机关确认相关税务处理方法。该土地闲置费不属于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因此,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能从应税收入中扣除。
所以笔者建议,企业应加强项目开发的管理,尽量在约定的期限内进行开发;若的确需延期,应尽早与相关政府部门协商,争取减免土地闲置费。并与税务机关确认相关税务处理方法。
企业未按规定期限支付土地出让金而缴纳的滞纳金,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能会被视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而不得扣除。另外,此滞纳金也不属于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因此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也不能从应税收入中扣除。
所以笔者建议,企业应加强资金管理,按规定期限支付土地出让金,如果确实需延期,应尽早与相关政府部门协商,争取减免滞纳金。
(二)以资产收购方式取得土地
实际中在资产购置时,存在实际交易价格可能与相关凭证价格不同的情况。由于相关凭证没有反映真实交易价格,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所以笔者建议,企业应按实际交易价格来订立相关转让协议和索取合法有效凭证,以降低企业的税务风险。
五、拆迁安置环节
在拆迁安置环节,拆迁费用支付凭证一般为被拆迁人签署的收据或白条。这些收据或白条不属合法有效的凭证,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所以笔者建议,企业最好委托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并向其索取合法有效的凭证。
六、工程建设环节
在工程建设环节若与关联方签订的工程造价高于当地市场标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根据国税发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各项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地方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
所以笔者建议,企业应审核目前集团内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改善不合理的地方,并以此制定合理的收费,同时根据税务规定准备相关证明文件。
七、预售环节
企业有时未对取得的预售收入进行确认和进行相关税务申报,根据规定,对预售收入,应按预计利润率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根据规定,可对开发企业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预征土地增值税。对预售收入亦需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
所以笔者建议,企业应及时就项目预售收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八、销售环节
企业对于样板房的装修费用常计入营业费用,而不计入开发成本,造成开发成本减少。根据规定,开发企业建造的售房部(接待处)和样板房的装修费用,无论数额大小,均应计入其建造成本。但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和原外资的税务规定未对此作相关规定,需向相关税务机关确认相关税务处理方法。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对此费用能否扣除,暂无相关规定,需向相关税务机关确认相关税务处理方法。
所以笔者建议,企业可将样板房的装修费用作为开发成本核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开发成本是可全部税前扣除的。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土地增值税的处理方法。
企业为鼓励业主介绍房屋销售,以替业主支付物业管理公司一定的物业管理费作为报酬,但未取得物业管理公司的发票作为费用列支的凭证。根据规定,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规定,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若业主取得的劳务报酬超过一定标准,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需代业主扣缴他们的个人所得税。
所以笔者建议,企业应及时向物业管理公司索取发票和代负有纳税义务的业主扣缴相关的个人所得税。
九、出租环节
实务中有的企业将人防工程作为车位供业主使用,并与业主签订车位使用权买卖合同收取使用费,确认为销售收入。
无论销售收入或租金收入,企业都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最终的企业所得税税负影响不大。但是,由于人防工程不可出售,交易的实质为出租,若确认为租金收入,按租赁期限来分期确认租金收入,在合同签订当年,租金对应的企业所得税税负将相对低于确认销售收入所对应的企业所得税税负。另外,若确认为销售收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能会被视作应税收入;而作为租金收入确认,则不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所以笔者建议,企业应将买卖合同改为租赁合同,避免税务机关误征土地增值税和按房产销售来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项目清算环节
在项目清算环节对一些与其它“期”共享的公共配套设施的建造费用,可能在该“期”进行清算时,仍未开始建造,企业会预提这部分费用。对这部分预提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时一般不能扣除。我们了解到有些地方税务机关允许企业在结算时,按项目最终的实际情况再计缴土地增值税的实际税负。
所以,笔者建议,企业在作项目开发时,应考虑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时点,安排相关工程。对后建的工程,企业可与主管税务机关协商在最终结算时,按项目(期)来重新计算土地增值税的税负,多退少补。
总之,房地产开发各环节所涉及的税务问题比较复杂,笔者希望能够通过对这些税务问题及其改善和筹划机会的分析和总结,能为房地产企业规避税务风险,合理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一些参考。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务院令[1993]第136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加入WTO,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地位进一步加强,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必然会越来越注重自身经济利益的得失,作为纳税人应如何在税收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及政府或税务部门又应如何对待纳税人?从自身利益出发,以节税为目的的税收筹划活动,已经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问题。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按照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事前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处理自己的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的一种企业筹划行为。
本文将重点介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混合销售行为下的节税筹划方案。
2 混合销售概念
新实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混合销售做了明确界定:
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主们都存在着一种做大做强的意识,甚至于从生产环节开始直到最后的售后服务环节都由一个企业来完成,造成在这个企业的销售过程中既有销售行为、又有服务行为,混合销售把高税率和低税率的业务混在一起,此种方法是否可行?是否能够达到企业做大做强获取企业利益最大化的财务目标?下面举例说明。
3 案例说明
某老板要注册一家企业,主要从国外进口一种技术设备销售,预计年营业额在2个亿左右,适用增值税税率17%,企业所得税税率25%,无税收优惠。
原始方案:注册一家科贸公司
注册地点:某市经济开发区
业务流程:进口产品——贸易公司——客户
缴纳税种: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按年营业2个亿,毛利30%,净利10%来计算企业税负
1、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销售额*增值率(毛利率)*税率
=2亿*30%*17%=1020万
2、所得税
因为按10%的净利计算,所以忽略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计算
应交所得税=销售额*纯利率*税率
=2亿*10%*25%=500万
总体纳税:应纳增值税+应纳所得税=1020+500=1520万
2个亿的销售额,整体纳税1520万,税负相当重,我们分析后总结如下:
(1)该公司销售的产品属于技术产品,产品销售业务和技术服务业务混在一起,所以
应该属于混合销售,全部收入按17%交纳增值税。
(2)该公司销售的产品单价都在上百万万,客户购买后,要进入固定资产核算。
(3)对于一般性的贸易公司,国家没有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而对于技术服务公司,国家有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分析后,可以得到以下筹划思路,分解混合销售行为,用两个公司来做这项业务;一个公司卖产品,交纳增值税;一个公司搞服务,交纳营业税。将增值税销售行为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独立核算。
筹划方案:注册一家科贸公司,同时注册一家技术服务公司,共同经营进口的技术设备。
注册地点:某市经济开发区
业务流程:进口产品——贸易公司(全部收入的90%)——客户
技术服务公司(全额收入的10%)——客户
交纳税种: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按年营业2个亿,毛利30%,净利10%来计算企业税负
1、 科贸
公司 应交增值税=(销售额-进货成本)*税率
=(2亿*90%-2亿*(1-30%))*17%
=680万
与原始方案相比可以节约340万元(1020-680),减轻增值税税负33.33%,节约资金340万元
科贸公司因为把10%的纯利转移到技术服务公司(没有转移费用),账面持平,因而没有企业所得税。
2、 技术服务公司
应交营业税=营业收入*税率
=2亿*10%*5%=100万元
应交城建税=应交营业税*税率
100*7%=7万元
应交教育附加=应交营业税*税率
摘 要 对于以采掘为主的煤炭企业由于行业的特点,煤炭企业在税收方面存在着增值税、资源税及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税收负担。面对税收担企业必须明确现阶段国家税收的制度,充分利用现行的税收法律规定,在合法的前提下,合理运用税收、法律、财务等综合知识,明确企业的纳税政策进而开展纳税筹划,实现煤炭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关键词 煤炭企业 税收负担 纳税政策
通过对煤炭企业税收负担的分析,明确煤炭企业的纳税政策,并在合法前提下对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合理管理煤炭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追求企业税收负担最小化,达到对企业进行有效管理的目的,进一步提高煤炭企业的利益及价值的最大化。本文就从煤炭企业的税收负担及纳税政策及筹划进行说明,讨论企业的税收政策、税收筹划及节税方案。
一、煤炭企业的税收负担
煤炭企业的税收负担之一――增值税。众所周知,煤炭企业是采掘业的一种,和其他的加工制造类的企业相比,煤炭企业在生产成本中消耗的物资不构成产品的实体。因此在煤炭产品的成本支出中,原材料的消耗在整体成本的投入中占的比例比较小,但是煤炭企业的大自然成本主要包括:土地塌陷的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征用地的迁村费、探矿权的价款、采矿权的价款、环境治投入等费用的投入很大,但得不到正常的抵扣,因而就造成了煤炭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要比其他行业高很多。并且煤炭销售的运费比较大,在运费中只有运费、建设基金可以进行抵扣,但是抵扣比率是7% 远低于正常购进项目的抵扣比率,由此,大大增加了我国煤炭企业的税收负担。
煤炭企业税收负担之二――资源税。煤炭企业是最早进行资源税征收的行业之一。资源税包括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两种功能。但是资源税目前对于煤炭企业来说,成为一项通用的税种,不管是开采劣等的煤炭资源还是优等的都要交纳一定的资源税。因此,对于煤炭企业来说,不仅需要缴纳资源税又同时缴纳矿产资源的补偿费,重复负担税费,增加企业的整体纳税负担。
煤炭企业税收负担还有其他的一些税费。通用的煤炭企业的财务通则与企业内部的会计准则和煤炭企业的成本结构有比较大的差别,由于煤炭成本不是完全成本,很多类似煤炭企业棚户区的改造成本、环境综合治理的成本、循环经济的成本等等应该在成本中反映出来的支出并不能正常列出,这样就导致虚增了企业利润,增加了煤炭企业所得税的负担。此外,各级政府为了增加其财政收入,对于各种费用及基金的收取特别关注。比如,地方政府会对煤炭企业收取的煤矿的维检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及矿区管理费等多种税费。因此,其他税费在征收过程中也加重了煤炭企业的负担。
二、煤炭企业的纳税政策及税收筹划
在合法的前提下,煤炭企业可以充分利用纳税政策,合理进行税收筹划。通过纳税筹划对煤炭的生产经营进行事先的筹划,追求煤炭企业税收负担的最小化,从而达到有效管理纳税费用的目的,并且可以实现企业利益、价值的最大化。煤炭企业所缴的税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增值税、资源税、所得税、印花税及土地使用税等。
煤炭企业要熟知国家对于煤炭行业的税收政策,了解所有税收的优惠政策,并结合采掘行业的特点及企业本身的状况,结合煤炭企业经营管理的不同方式,采用合理合法的节税方式,对煤炭企业来说,节税空间大的税种要进行深入的筹划。
在进行筹划选择过程中,要把税种的税基、税率、税收的优惠及扣除率都计算好,税收的基准越高其税率相对来说就高,那么税收的优惠就低,以下具体从煤炭企业的需缴纳的常见税种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经营进行纳税筹划策略的说明。
增值税是煤炭企业一项最主要的税收负担,所以,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对于整个煤炭企业税负工作的进行有着很大的影响。首先,对于煤炭企业来说,要妥善的收集并整理好各类销售发票、进口发票、交通运输产生的费用等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次,做好对固定资产的折旧管理工作。固定资产的折旧指的是对于煤炭企业中比较常见的日常损耗进行控制,把这种损耗合理控制在一个适当的范围内,并充分利用我国的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少税负。我国的税收政策中明确规定:销售使用过的旧资产可以按4%税率进行减半征收。第三,调整企业的产业结构。充分利用企业中混合销售的行为对煤炭企业的增值税进行纳税筹划。混合销售行为主要是指某一项销售行为不但涉及了货物而且涉及了非增值税的应税劳务。煤炭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条件主要是以独立经济进行核算,并在银行开设一个独立的节税账簿,进行财会报表的编制,独立进行盈亏的计算。因为,煤炭企业可以进行跨地区的经营,也可以进行申请核心企业的合并并抵消后计税的方案。煤炭企业之间的合并缴纳其企业所得税在国家的新税法税制改革中已经做出了相关的规定。对于比较大型的煤炭企业,可以开设子公司或分公司进行合理的缴纳税费。
三、总结
综上所述,通过对目前煤炭企业的税收负担及纳税政策的分析,可以看出,纳税是煤炭企业经济运转中较为重要的一项内容。纳税每个环节的处理方式及水平对整个煤炭企业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升有巨大的影响力。因此,对于各项需要缴纳的税收开展合理的统筹规划,可以使企业的纳税在符合法律的要求下,大大减轻煤炭企业的税收负担,让资金能够在企业的运转过程中得到更加有效的配置,为煤炭企业赢取更多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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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跨国公司;国际税收;税收筹划自从加入WTO,为我国企业实现跨国经营提供了广阔的海外市场,同时这些企业由于缺乏海外经验,面临着税收筹划等很多问题。现代的合理避税,经过了长时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自身独有的特点,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国的企业应不断加强对税法的学习,增强对企业合理避税的认识,并在实践中加以运用,使企业获得更大的发展。税收对每个企业来说都是一项很大的开支,它不仅涉及企业的利润,而且还和股东的利益有着密切的联系。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企业受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原则的驱动,通过合理避税的的方法减轻税收负担,在最大程度上减轻本企业的税负负担。因此,如何在世界市场激烈的中取得一席之地,合理避税是中国企业的当务之急。
一、国际税收筹划的可能性
目前,我国市场经济机制还存在缺失,加之对国际税收筹划的研究存在不足,我国跨国公司很少做到了合理避税。在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使得合理避税使得可能,而且操作的方法多样。在全球开展业务,面临着世界各国税制的约束,
但是无论多么完善的税法也会存在缺陷和不足,欧美国家也不例外。在具体的缴税过程中,各国征管措施的差别,以及人员素质不同,信息化平台的差异等都不可避免地留下合理避税的机会。因此,如何利用各国税制中的缺陷,去合理避税,对刚刚走出去开展业务的中国企业具有重要作用。。
目前,国际上各国之间的税率差异较大,如英国达到50%,然而香港才16.5%。但是有的国家和地区,根本不征企业所得税,这就给合理避税留下了很多空间。所以,我国公司可以讲利润由高税负国家或地区转移到低税负国家或地区,从而减少整个跨国公司的纳税总额。
二、中国跨国公司进行国际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法
加入WTO之后,对外经济贸易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对于我国很多想扩展海外市场的企业来说,对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显得尤为重要。企业应该在现有税制下充分利用国际税收筹划的优惠,具体做法如下:
1、利用转让定价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跨国公司可以利用转移定价来减少预提税。世界上大部分国家没有对预提所得进行相应的税收优惠,甚至有一些国家为了限制资金流出本国,不但没有优惠,而且还采取了更多其他的限制性措施,如外汇管制等,所以通过转移定价来减少税负是进行税收筹划的一种可行性方法。公司为了减轻预提所得税负担,会安排子公司通过向母公司低卖高买各种产品和服务进而来代替所得及支付,将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包含在其转让款项中,进而减少了属于预提税范畴的收入,达到减少预提所得税的目的。
2、利用国际避税地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由于各国税制的差异导致了国际避税地,这为我国跨国公司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有利条件,可采用以下方法:
首先,需要在境外避税港成立离岸公司作为其母公司,这样可以避开居民税收管辖权,同时免除了在利润来源地之外再次需要上缴的所得税,进而减轻了企业的整体税负。
其次,通过开设信托公司,虚构避税地信托财产。具体方法是跨国公司首先要通过在国际避税地设立一个信托公司,然后把产业转移到避税地,以此来合理避税。例如我国在高税国A国的跨国母公司,然后选择在避税地B国设立一家信托公司,把所得委托给这家子公司,同时通过契约使受托人按合同安排行事。
三、总结
目前,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虽处于起步阶段,但金额巨大,已经成为世界资本输出大国,市场潜力巨大。本文根据我国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我国跨国企业投资的税收筹划进行相关研究,同时积极借鉴并结合国际跨国公司的经营策略,鼓励中国企业走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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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前中国经济不断发展,国家进行了一系列的税制改革,文章从税收筹划的理论出发,总结了几种常见的税收筹划方法,并就可能面对的风险进行分析,拟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参考。
关键词 :新税制;纳税筹划;税收风险
过去十年,中国的税制改革始终以一种缓慢而坚定的步伐进行着,改革的趋势不可逆转,从企业所得税改革到个人所得税改革,再到最新的“营改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这一系列的税费改革,无疑宣示着税费制度新时期的到来,在这样的环境下,如何有效利用税收制度,在合法的情况下根据自身情况进行税务筹划,为企业谋得最大利益是每个经营者所关注的问题。纳税人一定要根据自身的情况进行最合适的纳税筹划,无论何种方式都是为企业的良性发展而服务的,从这个立场出发,才能对纳税筹划有正确的认识。
一、常见的纳税筹划方法
(一)合理确定纳税身份
我国实行的是多种税种并存的税收制度,对于每一个税种都确定了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这是进行征税的起点,那么企业可以从是否符合征税对象的角度出发,进行纳税规划。增值税便是此种方法最适宜的运用,两种截然不同的增值税纳税方式使得企业可以灵活地进行纳税筹划,并且,增值税一直都是我国征收总额最大的税种,当下“营改增”的施行,更是加大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加上增值税纳税业务的发生有重复性、广泛性、复杂性的特质,使得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在企业的税收减负上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是增值税征税对象的两种分类,根据税法的规定,对一般纳税人实行进项税抵扣销项税的方法,而对小规模纳税人则是确定一个征收率进行增值税的计算缴纳。二者不仅在税务处理上有着天壤之别,总体的税收负担也不一样。如果企业能自产业链上游取得合法的增值税发票进行进项税抵扣,那么可以选择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如果企业无需开具增税法发票,也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可以根据有关规定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
除增值税以外,纳税人身份的不同也会导致企业所得税的差异,例如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个体工商户的征税对象的其所有者,不适用企业所得税,适用5 级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对于满足高新企业条件的纳税人施行15%的所得税税率
(二)合理利用税收优惠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国家扶持特定行业、地区或企业的手段,几乎每个税种国家都做出了一定的税收优惠规定,或对税款进行免除,或对缴纳的税款进行返还,以达到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的目的。
企业可以分析每种税额所占的比例,就缴纳金额最大、优惠力度的最大的税种进行税收筹划,查询税收优惠的条件,直接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进行节税,如果部分条件未满足,在合法且可能的情况下,企业可考虑创造条件满足规定,从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其次,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再加上历史的原因,地区经济发展不均衡成为当前现状,但是同步发展又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大趋势,国家势必会对经济不发达地区有一定的税收优惠,鉴于此情况,纳税人便可以根据需要在优惠地区进行注册,或者将经营生产转移到经济相对不发达的地区,以期直接利用税收优惠或者税率差异来提高企业总体的经济效益。此外,考虑到国家现在对中小企业有一定的扶持倾向,并且我国很多税种都是采取的累进税率,企业可以考虑新设主体,使得经营所得和财产在多个纳税人之间进行分劈,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三)合理的账务处理
首先,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资产摊销方法,如固定资产折旧、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在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时,折旧年限短的折旧方式可以增加企业当期的费用,减少当期的企业利润,但是企业必须注意,税法上对折旧方法的选择与会计准则有不同的规定,所以企业必须遵循规定进行选择;其次,存货的计价方式的不同也会影响当期利润,例如在物价持续下降的时候采取先进先出法,提高营业成本,降低企业当期应纳税额,在技术发展快速的今天,替代品不断丰富的情况下,采取先进先出法也是一种适宜的方法。此外,费用摊销和分配的方法的选择也为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企业可尽可能多地争取扣除的标准,合理选择分摊的方式,属于当期的费用也要及时入账,避免跨期。
(四)合理利用转让定价
利用转让定价进行纳税筹划是一种更为流行,同时要求也更好的规划方式,现在国际和国内的税务筹划中运用较为广泛。转让定价意指有经济联系的各方或者为利益双赢,或者为共同利益最大化,按照协定进行收入的转移或利润的转移、分摊,来达到节税的目的。这样的前提下,市场规则便不再是交易的准绳,成交价格也根据参与主体的意愿或者最有利的情况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
二、应注意的纳税风险
当然,风险总是伴随着收益,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也不得不对纳税筹划可能涉及的风险有所警觉。首先,企业要注意的就是涉税行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不管如何进行纳税筹划,一定要遵循税法的规定,避免因小失大,为节税而做出违反法律法规的事,最后还是会危害企业自身,得不偿失。其次,选择不同的纳税筹划方法时也要注意每种方法所蕴含的风险。例如在选择合理的纳税人身份时,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次成为小规模纳税人,所以企业不仅要从节税角度出发,更要立足长远,做出恰当的选择;利用税收优惠时,要把握优惠的时效性,综合考虑各种经营风险,尤其在税收优惠影响企业发展战略时;在利用账务处理进行纳税筹划时,要主意税法规定和会计之间的差异,否则只是单纯地根据会计准则进行筹划容易降低纳税筹划的可行性。
总的说来,在复杂的经营环境中,在税收新时期的大背景下,纳税筹划越发成为一项高难度的财务管理活动,对纳税人专业素养的要求不断提高,除了需要具备基本的财务知识外,还需要有扎实的税务知识,同时对经济趋势、相关的法律法规有较为准确的把握,了解自身的经营情况,并且,纳税人还需要有一定的风险意识,在收益和风险中找到平衡点。此外,纳税筹划也对企业自身的管理水平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规范的财务体制、较强的风险意识都是企业进行纳税规划不可或缺,只有这样,企业才能长治久安,得到良好发展。
参考文献:
[1]房广华,李振华.企业如何进行纳税筹划[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