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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的具体内容

时间:2023-09-19 16:26:4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资产评估的具体内容,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第1篇

对于资产评估涉及的房地产价值的评估,测算方法的选择和参考数据的调查很重要,但是房地产最大的特征就是不可移动性,时间上没有两处一模一样的房地产,必须要将收集案例和数据进行比较、修正后,才能判断出评估对象的价值,那么如何比较修正?评估师必须有现场的感知、调查和职业判断。因此,资产评估涉及的房地产现场勘察尤其重要。

房地产现场勘察是听取委托方或者相关人员对委估对象的介绍,了解或进一步确认评估目的、历史和现状、实际功能,主要核实产权资料和实体状况是否对应一致,明确评估范围、现场感知房地产的个别因素和区域因素。根据资产评估准则,我们还应履行查账程序,核实帐物真实性。根据我们所选用的不同评估方法,还应在现场勘察过程中有所侧重,选择不同的现场勘察表,记录不同的调查数据。比如,选择市场比较法,要着重对比较案例进行调查和比较;选择假设开发法,要着重调查开发成本、销售价格、房地产开发利润等数据。

下面我将对房地产现场勘察具体内容和操作程序做简要阐述:

1 房地产现场勘察的具体内容

房地产现场勘察大致可分为三个部分。

(1)房地产实体状况;

(2)房地产产权的确认;

(3)所涉及房地产财务状况的核查。

1.1 房地产实体状况

房地产实体状况是对房地产个别因素和区域因素的勘察,确认重点是位置、面积、四至、建筑结构、用途、建筑品质、新旧、区域环境等。

现以我们最常见的住宅单元房估价为例,按照由大到小、由粗及细来完成现场勘察工作。

首先是核对房地产的位置,如边界、邻地关系、道路关系,查对地号、房屋门牌号码。

其次是对房地产所处区域的人文环境、社会经济、繁华程度,交通便捷程度,公共配套设施完备程度,周边环境和景观、城市规划限制等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因素,进行详细调查。

注意:公园广场及休闲娱乐设施、著名建筑群和小区、周边楼盘特点和均价、供求情况、类似地产的租金水平、公交线路和公交站点、划片小学和对口中学的教育配套设施(特别是名校)、医院、银行网点、超市及市场分布等。

第三是核查房地产所在小区的土地形状、地势、平整程度、地质水文状况、楼盘档次、开发商、建设规模、幢数、布局、楼距(密度)、建筑风格、区内景观与绿化、噪声和空气污染、光污染、开热岛效应、发年份、物业、其他特点。

注意功能配套,如:车位车库、温泉、管道煤气、宽带和卫星电视、集中抄表、智能工程及设施设备、物业公司品牌、物业收费、其他基础设施等情况,是否完备。

第四是对房地产所在楼宇的勘察,具体为:结构和质式、类型(高层、中高层、小高层、多层)、建筑高度与层数、造型、朝向、外墙、门窗、几个梯位、一梯几户、工程质量、建筑长宽比、利用率等情况。

注意:底层是否架空、屋面是否复式、各楼层功能、成新率、是否是电梯房、楼梯间装修、入口处情况(是否设有大堂)、住户情况(出租户情况)、安防以及有其他影响楼宇使用功能的明显因素。

1.2 房地产产权的确认

评估应明确确认房地产的一切权利关系,核实其权利关系是否存在及与其委托资料所载明的内容是否一致。

(1)所有权的确认

主要是查对产权证明。对于土地,主要是区分国有地划拨、国有地出让和集体所有地;对于房屋,主要是区分房改房、商品房(安置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私房(或个人所有)和单位用房等产权,同时注意是否有共有、他项权利记载、其他影响价值内涵的差异性。

(2)用益权的确认

主要是查对房地产的使用与经营收益权利,包括土地的使用权、地面收益权、典当权等。

(3)担保物权的确认

担保物权主要是指用房地作为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的担保条件,如抵押权。

1.3 与房地产财务状况的核对

对厂房或工区等多栋建筑物的评估,应注意对委托人提供的房地产财务状况的核对,主要是核实房地产的原始价值、净值;使用过程扩建、改建、修缮的追加值;地产的使用权利期、费用支付额、土地改造投资、与房地产相关联的债权与债务等,作为估价结果的对照,注意价值差异的分析,保证估价结果的客观。

1.4 现场勘察的程序和记录

第2篇

一、资产评估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原则

为实现资产评估实践教学的总体目标,构建资产评估实践教学提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特色化建设原则在普通高校本科专业中,资产评估是典型的跨学科专业;在实务中,资产评估的服务更是涉及价值鉴证、财务绩效评价、企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等诸多领域,其有包括资产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和珠宝鉴定师等许多的专业分工。受制于教学资源的局限性,各高校所培养的资产评估人才只能是某一或某几个专业领域的人才,而不能是资产评估行业的通才。因此,各高校的资产评估实践教学体系也应根据自身所培养人才专业领域的不同,设置不同的实践环节。

(二)资源整合原则资产评估实践教学体系构建的资源整合原则是基于实践教学的特点和资产评估跨学科特性。实践教学资源整合包括两个层次:一是校内、校外资源整合。实践教学的场所包括课堂、实验室和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实践教学参与人员包括学生、教师和相关工程技术人员等,实践教学项目是教学、科研和工程项目的结合。综上,实践教学体系构建应当整合校内、外资源。二是校内资源整合。主要是基于资产评估的跨学科特性,从有效利用已有资源的方面考虑,要综合使用学校的实验室和师资资源。比如,房地产评估和机器设备评估实践环节可能利用建筑和机械制造专业的实验室和师资。

(三)“渐进式”原则实践教学各环节的时间和顺序安排不当,均会影响实教学的效果。资产评估实践教学体系的各环节根据其教学目标的不同,应在整个本科教育时间段内渐次展开。通常情况下,实践教学各环节的安排应与理论教学进度相匹配,并与学生实践能力“递进式”提升规律相适应。

二、资产评估实践教学内容体系

资产评估实践教学内容体系是指根据实践教学目标,设置具有不同教学内容的实践环节,并将这些实践环节按照学生由浅入深、由简单到复杂、由单一到综合的认知规律进行合理配置,由此而显示出的实践教学内容结构体系。它是资产评估实践教学体系的核心。根据资产评估实践教学目标,构建的实践教学内容体系由三个层次五个环节构成,其中第一层次是专业认知,第二层次是技能素养,第三层次是创新能力。其基本构造如图1所示。

(一)专业认知专业认知是资产评估实践教学体系的第一个环节,在大学新生入学的第一学期开设。该环节主要教学目标是解决大学新生对所学专业的认知不足,增强其专业自豪感和荣誉感,激发其学习兴趣,引导其建立适合自身的大学学习和将来的职业规划。该环节的要教学手段包括:(1)通过参观工作场所和听取工作人员的工作内容及流程介绍,了解日常工作内容,建立对所学专业的感性认识;(2)听取行业精英的讲座,了解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以及职业对求职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要求;(3)通过与优秀校友座谈,了解其学习和工作经历,从中吸取经验,从而有效利用大学的学习时光,增强就业竞争力。该环节可通过学生提交专业认知实践报告来检验实践效果。

(二)技能培养该层次包括三个环节,这三个环节即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在内容上呈现出由简单到复杂、由单一到综合的循序渐进关系,在时间安排上也存在先后顺序,一般按“照课程同步实践—实验室模拟实验—实习基地适岗训练”顺序进行。该层次的主要教学目标是通过三个环节的实践教学活动,逐步培养学生资产评估的基本技能、专业技术技能和执业技能。课程同步实践环节的时间安排与理论课程的进度同步,其手段主要为案例教学,具体可分为理论教学时的案例辅助和专门的案例讨论分析课(通常安排在理论课之后)。理论教学时的案例辅助教学主要是通过教师对案例的讲解,使学生了解理论知识如何在实际业务中运用,从而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掌握。专门的案例分析讨论课则是学生为主,老师为辅,通常包括“学员自行准备—小组讨论准备—小组集中讨论—总结阶段”等环节。专门的案例讨论分析课,教与学双向交流,变学生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激发学生独立思考,促使学生的书本死知识转变为解决问题的能力。实验室模拟实验环节通常安排在理论课之后,通常采用项目教学法,内容包括房地产、机器设备、土地及金融资产等单项资产和企业价值评估,具体内容可以根据各高校资产评估专业特色设置。该环节主要通过资产评估环境的仿真模拟,使学生熟悉资产评估程序的具体流程(具体从“明确评估基本事项,签订业务约定书”开始至“工作底稿归档”为止的全部程序)。实验过程中,要求学生完成每个流程的工作任务,形成包括业务约定书、收集的评估资料、资产评估明细表、评估方法的选择及参数测算、资产评估报告等工作底稿,作为该环节成绩评定的依据。实验室如采用了资产评估软件,学生应熟悉软件的应用。此外,该实践环节主要注重资产评估流程的完整,而较少考虑评估结果的合理性。通过实验室模拟实验环节的实践活动,使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在实践中应用知识解决问题,提升其操作能力,从而培养学生资产评估的基本技能、专业技术技能及一定的执业技能。实习基地适岗训练环节通常安排在第四学年,这时学生已完成所有主要专业理论课的学习,接受了课程同步实践和实验室模拟实验等实践教学活动的训练,并已具备初步的职业技能。在该环节,学生作为单位的员工,直接参与资产评估相关业务活动,面对复杂多变的业务环境,运用大学所学知识和已具备的职业技能,相对独立地完成工作任务。在学生适岗训练期间,实践指导老师应给予适当地指导,重点帮助学生分析其工作中不足之处。实习基地适岗训练环节是一个全方位提升学生执业技能和职业素养的环节,能够增强学生信心,为其即将到来的就业打下坚实的基础。此外,为保证该环节的顺利进行,学校应与企事业单位及资产评估机构建立长期的实习基地合作关系。

(三)创新能力创新能力的培养主要通过毕业论文(设计)实践环节实现,时间安排在最后一学期。毕业论文(设计)是学生在校学习成果的重要体现。毕业论文(设计)需要经过开题报告、论文撰写、论文评定、论文答辩以及论文评分五个过程,要求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和理论,去分析、解决一两个实际问题。毕业论文(设计)的创作过程,能够使学生了解专业领域的发展动态,掌握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和手段;培养学生综合运用、巩固与扩展所学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和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值得注意的是,完整的实践教学体系应还包括实践教学管理体系、实践教学保障体系和实践教学评价体系。通常情况下,实践教学管理体系主要包括实践教学组织管理、运行管理和制度管理3个方面;实践教学保障体系主要是师资保障、经费保证及实验设施和环境保障等方面;科学、完整的实践教学评价体系主要由督导体系、教师评价体系和学生评价体系构成。由于上述内容通常与高校其他专业是共通的,本文就不再详述。

作者:黄琼樊千郭岚单位:哈尔滨学院

第3篇

有一种观点认为,融资租赁资产应作为开形资产评估。持有这种观点的人认为融资租赁按承担方最终能否取得承租资产的所有权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在承租期满后,资产所有权转给承担方;另一种是在租赁期满后,出租方将资产收回。

在第一种方式下,融资租赁有些像分期付款,但不完全一样。融资租赁只是在租赁期满后才取得资产的所有权,而分期付款取得的资产在一开始就拥有资产的所有权。正是这种差别,使融资租赁资产不宜作为固定资产评估,而应作为无形资产――租赁合同权益来评估。因为在租赁期满之前,承租方还没有取得资产的所有权,只有将其权益列为无形资产,才能给当地反映被评估资产的形态。此外,由于合同还未执行完毕,在合同的剩余期限内,还存在合同不能履行、承租方最终得不到资产所有权的风险。而只有将融资租赁资产作为无形资产评估,才能更好地考虑到这种风险。在多数情况下,融资租赁合同已经执行了一段时间,承租方已经支付了一些融资租赁费不应列入资产,应付的租赁费也不应再列入负债。此处将已付的租赁费看作资产,担并不是固定资产。已付的租赁费除了在支付的当期为承租方带来收益外,在合同期满取得该资产的所有权后仍能为承租方带来收益。已付的租赁费应该看作是为取得上述收益的权利而付出的代价,是无形资产。

在第二种方式下,融资租赁类似经营租赁,只是期限较长。这里,融资租赁合同只是一种权益,只能作为无形资产来评估。因而,既不能将已付和未付的融资租赁费作为资产,也不能将应付的融资租赁费作为负债。

而笔者认为,融资租赁资产应作为固定资产评估而不能作为无形资产评估,具体理由如下;

1、融资租赁资产作为无形资产不符合现行的资产评估相关规定。根据《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的规定,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所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对生产经营长期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而融资租赁资产是承租人利用控制的融资租赁资产的实物形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创造价值,给企业带来经常利益。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根据上述融资租赁的概念来看,承租人拥有融资租赁资产与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这表明除了所有权暂未转移外,其融资租赁资产产生的全部收益及以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各项损失、费用以及可能承担的全部风险均承担方承担,与出租方无关。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与自行购买的固定产基本上无差别。

3、将融资租赁资产视作无形资产评估的一个重要理由是融资租赁资产在融资租赁期内无所有权。而根据现行的资产评定,如《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规定,机器设备是指人类利用机械原理以及其他科学原理制造的、特定主体拥有或者控制的有形资产,包括机器、仪器、器械、装置、附属的特殊建筑物等。《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规定,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他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包括物质实体及其相关权益。故将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有无所有权作为判断是否为可作为固定资产评估的依据不充分,同时从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特性分拆,其满足准则中对机器设备或不动产的定义。

4、根据现行《合同法》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担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表明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采购拥有较大的自,在日常经济活动中融资租赁的资产的型号规格、技术参数、采购时间、价格等均由承租方确定,从设备采购角度出发与自有固定资产采购无差别。同时,《合同法》还明确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 人不承担责任;租赁物造成第三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均是由承租人承担等规定,表明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承租物的占有和使用承担全部责任和义务,从这一点分析,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与自有固定资产基本无差异。

从以上几点分析,我们认为将融资租赁资产作为固定资产评估更加恰当一些,担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毕竟不同与自有固定资产,它既具有融物特点又具有融资的特性。所谓融物,体现在承租方能以固定的租金获得指定设备的使用权,期满之后,可以选择留购、续租或退租。所谓融资,体现在承租方不需要一次性支付所需设备的货款,而是先由出租人利用自己的资金支付贷款,承租方再以租金的方式向出租方分期给付。从这两个角度看,融资租赁既有此类似于财产租赁,又类似于借款合同。故评估师在对融资租赁固定资产进行评估时,应根据租赁合同的具体约定,以及评估目的、价值类型、评估前提、评估假设等方面充分考虑确定其评估值。下面就不同条件下的融资租赁固定资产评估时需注意事项作一简单分析:

1、以持续经营为前提的企业价值评估过程中涉及的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评估。在对企业价值评估过程中,我们一般以持续经营为前提,根据评估基准日被评估企业的资产状况、经营业绩、管理能力等基础情况,判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否能得到有效执行,在可预见的期限内是否为不可撤销的合同;企业本身是否也是通过持续占有和使用资产来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赚取利润。如果判定上述前提成立,则无论采用资产基础法、收益法还是市场法进行评估时,都考虑的是固定资产在整个企业生产经营过程对企业价值的贡献,在这一点上,融资租赁固定资产与自有固定资产无差异。担在具体评估过程中必须明确融资固定资产的特殊性和租赁合同中的定事项对评估结果的影响,如租赁资产性质特殊,若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同时租赁合同中明确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等条件的,对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可以视同自有固定资产评估,担需在报告中披露融资租赁资产处置权受限情况及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等事项;如约定租赁期届满,租赁资产所有权不转移给承租人,担能明确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市场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则在将融资租赁固定资产视同自有固定资产评估,需在评估结果中扣除行使选择权需支付的金额,或单独预计一笔需支付的负债。

对于融资租赁合同签订时,明确租赁物在租赁期届满时归出租人所有的(这种情况一般出现在对通用设备的融资租赁合同中),在将融资租赁固定资产视同自有资产评估时,需考虑融资租赁资产的可使用年限与融资租赁合同签订期限的关系,在采用成本法评估确定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理论成新率和采用收益法确定固定资产更新周期时,原则上取两者中最短年限为计算基础;采用市场法评估时,如融资租赁资产占资产总额比较大,且融资租赁合同年限与融资租赁资产可使用年限相关较大,则还需对该因素进行适当修正。

第4篇

一、美国资产评估促进会介绍

美国评估促进会成立于1989年,是美国评估界影响最大的非营利性评估组织。该会由16家协会会员单位组成,发起人分为评估单位、相关的团体单位和国际评估单位。其中评估单位有9家,相关团体单位有5家,国际评估单位有2家。所制定的标准为会员单位的最低标准。评估促进会由三个独立的委员会组成:评估实践委员会(the Appraisal Practices Board ),评估资格委员会(the Appraiser Qualifications Board ) 和评估准则委员会(the Appraisal Standards Board)。其中评估资格委员会负责评估的教育、考试、培训及注册管理等工作。

评估资格委员会至少包括5名执业评估师,任期为三年,由促进会董事会委任。根据1989年美国《金融机构改革、整顿和强制执行法令》(FIRREA)的规定,美国评估师的教育、考试由资格委员会统一负责,如考试大纲的修订、评估师的考试要求、通过的标准等。

不动产评估是美国评估促进会最主要最完善的评估类型,制定了较为完善的不动产评估师认证体系。资格委员会对不动产评估的考试、注册和教育等事项不定期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修改相关条款,经过1991年、1993年、1994年、1999年、2004年、2008年6次较大的修改,资格管理和教育体系日趋成熟。本文将以不动产评估为例,说明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的继续教育、大学等价课程教育与学历教育的关系。

二、不同层级评估师的学历教育要求及执业范围

美国不动产评估师分为见习评估师、许可评估师、注册不动产评估师和注册通用评估师四个层级,每一层级评估师的工作范围、受教育程度等都有较为严格的限制。

资格委员会规定了不同层级评估师受教育的要求,评估师的层级越高,对受教育的要求就越高。见习评估师和许可评估师没有教育程度的限制,但需要接受继续教育,并有实际从业经验,如见习评估师需要接受州注册评估师的培养、指导和管理,州注册评估师负责监督见习评估师遵守通用评估准则(USPAP)的情况,并检查见习评估师出具的评估报告,见习评估师无权单独出具评估报告;而许可评估师可以独立完成报告,评估的不动产类型也仅限于对1~4个单元、交易价值低于100万美元的非复杂的住宅交易作出评估(复杂的1~4住宅单元意味着评估的权属关系、市场条件是非典型的),并且可以对1~4住宅单元交易价值低于25万美元的复杂住宅交易作出评估。

注册不动产评估师和注册通用评估师对受教育程度有一定的要求。注册不动产评估师应具有大学两年课程的肄业证书,或者能够证明完成了大学等价课程教育1,等价课程教育至少要修满21个学分,其课程主要有:英语写作、微观经济学原理、宏观经济学原理、金融、代数几何或者高等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经济法、不动产法等。注册不动产评估师可以对所有1~4个单元的不动产进行评估。注册通用评估师应具有学士以上的学位,特殊情况下,可以提供证明完成了大学等价课程的学习,等价课程至少要修满30个学分,其课程主要包括:英语写作、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金融、几何高数、统计学、计算机科学、经济法、不动产法、会计、地理、农业经济、企业管理或者不动产的选修课等。注册通用评估师可以对所有类型的不动产进行评估。

三、不同层级评估师执业继续教育、大学等价课程教育与学历教育的融合

(一)执业继续教育与大学等价课程教育的对接

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需要接受继续教育,每一层级的评估师都有相应的继续教育内容,当向更高一层级的评估师晋升时,又会接受要求更高的继续教育。评估师的继续教育与学历教育无关,继续教育的重点是专业领域的知识,而不像学历教育需要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相关知识等系统性的学习。

继续教育的课程与大学课程相比具有相似性,继续教育往往借助于大学的学历教育来完成。由于继续教育需要掌握的知识与大学课程所讲授的知识是类似的,将继续教育内容与大学课程对接,依托大学的课程教育来实施继续教育,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一般情况下,评估师根据需要选择一门或者多门大学等价课程学习,在保证学习时间的情况下,参加并通过考试即视为通过该课程的学习,如果完成资格委员会规定的全部课程,则视为完成继续教育。

大学等价课程由资格委员会选定,分为核心课程和选修课程,资格委员会在时间和课程内容上作出了详细规定。根据资格委员会要求,许可评估师必须接受150小时的教育(其中核心课程75小时:房地产市场分析与最高最优使用15小时,不动产区位价值与成本法15小时,不动产营销及收益法30小时,不动产评估报告撰写及案例分析15小时),包括15小时全国通用评估准则的学习。注册不动产评估师必须接受200小时的教育(核心课程除许可不动产评估师应达到的要求外,还包括统计、模型与财务15小时,高级不动产应用15小时,评估选修课程20小时),包括15小时全国通用评估准则的学习。注册通用评估师必须接受300小时的教育(核心课程除满足注册不动产评估师的要求外,还应有通用的市场分析和最高最佳利用15小时,通用的销售比较法15小时,通用的成本法15小时,通用的收入法45小时,通用的报告写作及案例分析10小时),包括15小时全国通用评估准则的学习。

大学等价课程教育具有几个特点:一是学校的认定。可以提供等价课程教育的院校主要有大专或者大学、社区学院或者专科学院(开设两年制课程的高等院校)以及州或者联邦政府机构、评估促进会认定的高等学校。提供网络远程教育的高校也包括在内,只是教学应采取口头和书面的交互方式。二是学时的确定。一般60分钟为1学时,如果给学生讲授知识的时间超过50分钟以上也可以记为1学时。一门课程的授课时间最短为15小时,需要在一个学期内完成,考试一般采取闭卷的方式。三是授课内容的限定。授课内容由资格委员会指定,课程主要是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技能,一般要求采用案例分析的教学方法。同时,所有入会评估师必须完成15小时的促进会准则课程学习。

(二)执业继续教育与学历教育的结合

在不动产评估师的四个层级中,见习评估师和许可评估师没有教育要求,但是注册不动产评估师和注册通用评估师有接受学历教育的要求(或者接受资格委员会认定的大学等价课程教育)。当见习评估师和许可评估师要晋升为注册评估师时,需要满足一定的学历教育要求,对于不具备学历教育要求的评估师,可以到资格委员会认可的大学接受等价课程学习。一方面大学等价课程的学习可以满足评估师继续教育的要求,完成大学等价课程学习视同完成了继续教育,具备该层级评估师所要求的教育条件;另一方面评估师也可以依托大学等价课程学习,继续在学历教育上深造,如果评估师通过了学历教育课程的全部学习并通过考试,满足颁发学位的条件,可以颁发学历学位证书,这样反过来可以促进评估学历学位的提升。

因此,评估师可以通过大学等价课程的学习,完成继续教育要求,同时也可以通过大学等价课程学习,获得相应的学分,减少为获得学历学位而参加相同课程的学习。评估师在通过继续教育的同时,只需参加学校规定的与继续教育不同的课程学习,就可以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实际上也为评估师的晋升积累了学历教育基础。

(三)评估师层级晋升的教育要求

评估师晋升实行逐级晋升,也可以跳级晋升,跳级晋升需要完成本该属于所跳层级规定的继续教育。对于在大学进行等价课程教育的评估师,其等价课程须得到资格委员会认可,从2010年1月起等价课程教育不再包含远程教育。

评估师层级晋升的具体要求和课程如下:见习评估师申请注册通用评估师要增加225小时的大学等价课程教育。具体课程和时间分布为:通用的市场分析与最高最佳利用30小时;统计、模型与金融15小时;通用的市场比较法30小时;通用的区位价值与成本法30小时;通用的收益法60小时;通用的报告撰写与案例分析30小时;选修课程30小时。

许可评估师申请注册通用评估师要增加150小时的大学等价课程教育。具体课程和时间分布为:通用的市场分析与最高最佳利用15小时;统计、模型与金融15小时;通用的市场比较法15小时;通用的区位价值与成本法15小时;通用的收益法45小时;通用的报告撰写与案例分析15小时;选修课程30小时。

注册不动产评估师申请注册通用评估师要增加100小时的大学等价课程教育。具体课程和时间分布为:通用的市场分析与最高最佳利用15小时;通用的市场比较法15小时;通用的区位价值与成本法15小时;通用的收益法45小时;通用的报告撰写与案例分析10小时。

通用评估师的要求最高,一般情况下,仅有等价的大学等价课程教育并不能完全满足要求,晋升成注册通用评估师还应具有学士学位。

(四)大学等价课程的设置及具体内容

见习评估师、许可评估师及注册评估师的等价课程是阶梯型的,许可评估师是在见习评估师基础上增加课程,注册不动产评估师则是在许可评估师的基础上增加课程,而注册通用评估师的课程与前三者有较大的不同,具体见表1。

资格委员会对等价课程内容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课程主要是以模块为单位构成,由于各高校的课程名称不完全一致,但所讲授的内容可能相同,如房地产金融可能涵盖在金融学中,也可能涵盖在货币银行学中,甚至涵盖在不动产金融与投资中,因此资格委员会要求课程名称可以不一致,但内容必须类似。同时所有课程的学习必须连续在一个学期内完成。这里以评估基本原理模块为例说明。

评估基本原理模块的内容有不动产概念和特征、不动产法律、不动产价值影响因素、价值类型、经济原理、不动产市场概述、职业道德七个子模块,每一子模块又可以分为若干内容,其中不动产概念和特征包含的内容有不动产基本概念、不动产基本特征和不动产法律;不动产法律包括产权形式、产权控制、不动产合同和租赁;价值影响因素主要有政策、经济、社会、环境和地理位置;价值类型有市场价值类型和其它价值类型;经济原理主要有古典经济学原理、经济学原理应用;不动产市场概述主要有市场基本面、市场特征、市场定义、供求分析和市场分析应用;职业规范主要有职业道德和实践约束。资产评估基本原理模块的具体内容见表2(下页)。

为了保证课程设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资格委员会还会邀请各州的评估管理机构参与到对各大学等价课程的筛选、确认上。

四、启示及政策建议

美国评估师注重学历教育,但更注重执业过程中的继续教育,而继续教育的完成大多依赖于有合作关系的大学,大学等价课程的学习是评估师继续教育与学历教育重要的途径和方式。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从美国评估促进会关于不动产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的教育得到以下启示:

1. 大学等价课程教育在评估师的执业教育中占据十分重要的位置。美国评估促进会对评估师的继续教育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而继续教育的完成依赖于大学等价课程的学习,评估师可以通过完成大学等价课程的学习来完成继续教育,并为学历教育的提升打下良好基础。同时,如果学历学位得到提升,也会有助于评估师的晋升。

2. 促进会充分依托大学的教育资源推进评估师的继续教育。促进会通过对高校课程设置、专业特色、培养目标、师资水平的考察,认可一些高校在评估师教育中的作用,只有通过这些高校相关课程的考试并获得学分,才能通过继续教育,说明高校的学历教育资源对评估师的继续教育构成了有力的支撑。

3. 大学等价课程教育以模块为单位进行,有助于评估师对教育内容的认识。评估师可以根据模块和子模块内容,了解需要掌握的知识要点,进一步深化专业技能,避免盲目、大而统、大而全的学习。

我国资产评估师的教育是以学历教育为基础,通过资格考试后才有继续教育的机会,也没设置大学等价课程培养机制;同时我国的评估师没有设置层级关系,使许多评估师缺乏进一步接受教育的动力。为此借鉴美国评估师的做法,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将单一的考试过关改变为逐步培养的模式。这里可以将评估师设置为若干层级,对不同层级的评估师设置不同的执业范围和标准,同时不同层级的评估师对学历教育和从业经历可设置不同的要求,较低层级评估师需要的教育背景较低,执业时间较短,随着经验丰富和业务水平的提升,当需要较高层级资格时,就设置相应的大学等价教育要求。这样将短期的一次考试过关变为一种长期的受教育过程。

二是建立协会认可大学的课程学习机制。协会可以认定一批教学经验丰富、师资雄厚、专业特征明显的高校,将这些高校的某些专业课程列为继续教育内容,只要资产评估师接受这些高校的某些专业课程学习并通过考试,就视为通过协会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这样评估师在接受执业教育、满足晋升层级要求的同时,还将获得高校的学历学位,达到资产评估的执业继续教育与学历教育的融合。

三是大学等价课程设置应与评估师层级匹配,并体现知识的逐步提高过程。对较低层级的评估师,大学等价课程的要求相应较低,当评估师需要由较低层级晋升到较高层级时,这些课程的要求应提高,体现知识的衔接性、递增性和教育过程的逐步提高,使评估师的理论水平渐次深化。

参考文献:

[1]美国评估促进会评估准则委员会.王诚军,译.美国评估准则.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2]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译.国际评估准则2007(第八版).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

第5篇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 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 法律责任 诚信体系自律  法人治理

    近年来,上市公司的涉案事件频频曝光,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一时间,对于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问题讨论越来越热烈。本文就注册会计师在我国的发展情况;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内容;目前的主要症结;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法律责任的规范和发展进行阐述和探讨。

    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主要内容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这些规定散见于《注册会计师法》、《会司法》、《证券法》和《刑法》等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具体内容如下:

    1.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会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企业停业,吊销直接负责人员的资格证书。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的资格证书”。《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撒消。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业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股票的发行或上市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获得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所买卖的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本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做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

    2.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为了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下达了四个司法解释,即法函199656号、法释199710号、法释199813号和最近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前三个司法解释文件是针对注册会计师验资赔偿责任而下达的,对如何确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金额进行了说明,这三个文件是针对所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是对《证券法》中上市会司虚假陈述责任承担规定的落实,但规定了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被告人的虚假陈述行为,须经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结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后,法院方依法受理。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必然受到这个司法解释的约束。

    3.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等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构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人员如索要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人员如果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会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和二百零二条都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如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04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规定了追诉标准,即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如下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造成恶劣影响的。该追诉标准时《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款中介机构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也规定了追诉标准,即中介机构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给国家、会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造成恶劣影响的。这些法规明确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追究程度。

    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范围的正确认识和界定

    注册会计师在执业的过程中会受到当时的法律环境、社会环境、本身的阅历、业务水平、自身的道德标准的影响,尽管注册会计师由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而承担法律后果,但是在探讨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时应对主观或故意还是客观或过失应该有一个正确认识和界定,同时还要分清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的界定。具体内容如下:

    1.分清过失和欺作。过失是因为在一定条件下,缺少合理的执业谨慎。而欺作是以欺作和坑害他人为目的的故意行为,也称为注册会计师舞弊。不良动机是欺作的重要特征,也是欺作和过失的重要区别。注册会计师对于过失和欺作均应承担责任,但承担的责任的类型和程度不同,受到的惩罚轻重不一。客户在指控注册会计师给自己造成损失时,应能够证明出具的审计报告与自己的损失有直接的关系。这个证明可以由专家鉴定委员会(一般由会计人员、审计人员及司法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作出,对于过失有无,过失和欺作作出可信的界定,以利于有关部门作出公正的判决。

第6篇

关键词:国有资本;重组;企业价值评估

中图分类号:F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1)11-0033-06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资本是资本性质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即投入市场运营的国有资产。国有资本通过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实现资本增值,实现其宏观调控和国民经济的主导功能。当前,我国国有经济布局较宽,整体素质不高,资源配置也不尽合理,市场化改革对国有经济重新布局,通过市场方式优化资本结构、资产重组提出了要求。这是优化国有企业资本结构的现实选择,也是用积极市场手段实现国有经济战略调整的重要方式。企业价值评估正是伴随着我国国有资本重组和国有企业改革产生和发展的,并日益成为国有资本重组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涉及国有资本重组和国有企业产权交易、股份制改造、整体上市、企业租赁或兼并收购、合资联营等资产业务时,需要依法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通过反映企业独立完整的获利能力来确定企业整体资产的价值。

一、几个概念的界定

在我国,国有资本是指国家直接或间接出资形成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是企业中国家投资的属于国家所有的净资产,即国家所有的所有者权益。国有资本与国有企业、国有经济具有高度的相关性,通过投资企业发挥其对国民经济的控制力、带动力和影响力。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加快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转变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用市场化指导国有资本重组。国有资本重组是指从整体上改变国有资本的存量结构,提高资本质量,促进资本向高效益领域运动,并增强国有资本对社会资本的支配作用和控制能力,从而提高国有资本获利能力的行为。

Business Valuation在20世纪90年代初引进我国时,先后被译为商业评估、业务评估,1997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翻译美国《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USPAP)将其译为“企业价值评估”。2004年12月中评协《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首次给出企业价值评估的明确定义,即企业价值评估是评估师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部分权益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企业价值评估是传统评估业务的延伸,同时又有别于传统资产评估,主要表现在:(1)评估目标企业整体的价值或股权(所有者权益)的价值,可能是全部股权,也可能是部分股权,尤其当评估标的为部分股权时,很难说这部分股权与企业的哪部分资产是对应的,因此,企业价值评估是将企业整体作为评估对象确定其评估价值,而不是对构成企业的各个单项资产的评估值的简单加总。(2)企业价值评估是基于企业的整体盈利能力,需要根据企业的获利能力、市场竞争条件等各因素计算确定其公允价值,企业价值评估所揭示的公允价值有别于企业的账面价值和公司市值。(3)企业价值评估与传统的资产评估在评估对象和评估考虑的因素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其评估结果也会不同。这种差异主要表现在企业的评估价值中包含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商誉的价值。商誉通常是指企业的组织成本,包括公司中人的价值,同时涵盖客户关系的价值(刘玉平,2007)。

二、国有资本重组的形式

在国有资本重组中,针对不同的评估目的,企业价值评估将采用不同的价值类型和评估方法,评估结论的作用也不同,因此,有必要对国有资本重组的形式进行系统探讨。关于国有资本重组的形式,在不同的语言及法律背景下,有一系列相互关联而又彼此区别的名词和术语。在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资产剥离和购并是资本重组的两种基本形式。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与国有资本重组交织在―起,既要在改革中重组,又要在重组中改革。因此,伴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资本重组的方式多种多样,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五种形式。

(一)国有企业公司制改组中的资本重组

国有企业改革必然伴随着大规模的资产重组,现代企业制度有两种主要形式:一是有限责任公司;二是股份有限公司。无论是改组为哪种形式,都不可避免地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进行剥离和重新整合。在这种类型的资本重组中,主要包括新建企业进行股分制改造、扩建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共同重组、合资联营、通过发行股票进行股份制改造等形式。

(二)兼并收购重组

兼并是指在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下,被兼并企业将企业全部产权一次性让渡给兼并企业,兼并企业实现资产一体化,同时取消被兼并企业法人资格的一种经济行为。收购是指一家企业出资收购另一家企业的资产或股权,从而获得对该企业资本的实际控制权。由于兼并、收购往往同时进行,人们通常把两者连在一起称之为“并购”,是我国国有企业进行资本重组和产权重组的重要途径。兼并收购重组类型包括投资控股兼并、资产置换并购、承担债务式兼并、资产换股、借壳上市等形式。在实际的并购重组过程中,以上方式的应用往往并不是单一的,经常需要数种方式同时进行。

(三)国有企业资产合并重组

相对于改制重组和兼并收购重组来讲,国有企业资产合并重组更多地表现为行政划拨而非市场交易,更多地表现为政府行为而非企业行为。这种资本重组的模式主要有三种方式:授权合并重组、控股公司转型重组(在这种模式中,政府授权的投资机构,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可以成为国家股权的持股主体,通过授权的投资机构来重组国有资本)和国有股权协议转让重组。尽管我国进行并购的部分案例与行政性产权划拨有较密切的联系,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完善,这种带有较强政府意图的资本重组方式将会逐步减少。

(四)剥离与分立

剥离是指将公司现有的某些子公司、部门、产品生产线、固定资产等出售给其他公司,并取得现金或有价证券的行为。分立是指将原来的企业分立组成若干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剥离和分立都是资本重组的重要方式,并且这两种方式与并购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往往在并购之后收购方会采用剥离的方式出售部分被收购公司的资产或业务以换取现金。

(五)其他重组方式

上述几种国有资本的重组方式适合于国有大企业的资本重组,同时也是国有资本重组的主要方式。除此之外,国有资本重组还有许多其他方式,比如股份合作制重组、管理层收购、出售重组、租赁重组、托管重组、破产重组等。

三、在国有资本重组中开展企业价值评估的动因和相关法律法规

(一)基本动因

国有资本重组的中心问题是国有资本存量结构

调整所引发的利益协调,实质是通过产权交易进行利益结构的调整。在国有资本的并购重组交易中,若要实现交易,需要明确交易价格,而企业或者其部分股权并不是市场上的商品,无法获得交易价格,交易双方需要借助价值评估确定一个价格,最终实现企业的并购重组。在采取兼并、收购等国有资本重组方式时,支付方式主要有资产置换、股权交换和支付现金三种。在前两种方式下,除对目标企业的价值判断进行评估外,还要对作为支付手段的资产和股权进行价值评估。

在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通过企业价值评估可以明确企业资产的价值总量并明确企业资产的产权,从而为资产折股和股权划分奠定基础。在企业发行股票及股票上市时,为了能够对新证券进行合理定价,也需要对企业的整体价值有一个精确的判断。

在运用合资合作等方式进行国有资本重组中,无论是企业以整体资产或部分资产作价,如果依靠财务会计信息,只能反映企业历史成本价值,通常不能为合资合作双方提供公平交易的尺度,因此要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揭示企业的公允市场价值,作为企业作价合资合作的价值尺度。

国有资本重组无论采用何种方式,目的都是为了实现企业资本价值的增值。重组作为一种经营方式必然存在着经营风险,企业重组的价值也并非总是增长,因此科学、客观地评估企业价值才是判断企业重组价值增加与否的关键。在内部调整的重组中,需要通过重组前后的企业价值评估比较了解企业重组是否创造了绩效;在涉及企业间的重组中,为了评估重组对购买公司股东的价值潜力,必须评估卖方价值和收购获益价值,以控制卖方所要求的价格,因此,企业价值评估也是维护国有资本重组各方利益的重要依据。

(二)相关法律法规

与西方国家不同的是,我国的资产评估伊始就将企业价值评估作为重要内容。在国有资本重组和国有企业改革进程中,为维护国家对国有资本的所有者权益,防止国有资本流失,政府通过一系列行政立法强制推行评估业务的开展。1991年11月16日,国务院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简称第91号令),其中第3条和第4条对需要开展评估业务的行为进行了规定。第3条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1)资产拍卖、转让。(2)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3)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4)企业清算。第4条规定,占有单位如果进行资产抵押及其担保、企业租赁,当事人认为需要时,可以进行资产评估。第91号令明确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必须进行评估,对公平维护国家所有权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企业改制和重组上市业务的开展《公司法》中强制要求以非货币资产出资设立公司均须进行独立资产评估,核实资产,公允作价。这是国家通过立法,以评估作为一种独立鉴证手段,保护公众利益,维护资本市场正常秩序的重大举措。现行法规对评估结果的使用已经超出了评估咨询的范畴,评估结果已经不仅仅是为交易价格提供―个参考数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财政部颁布的第3号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2月1日施行)指出:“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9月1日施行)中再次明确,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这些法规的出台,形成了交易价格基本上使用评估结果的事实。此外,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08年5月18日施行)等监管文件对资产评估的执业情形、方法、信息披露、责任、监管等进行了规定,体现了资产评估在并购重组中的定位、地位和影响。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各种市场创新手段层出不穷。在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在涉及管理层收购和换股时,必须评估上市公司的股权价值,因此企业价值评估进入了一个更广阔的发展空间。2008年重新修订并实施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使得换股收购成为可能,换股合并须在对合并双方的价值都进行评估的基础上,根据双方公司的相对价值确定一个折股比例,这将直接关系到合并双方股东的利益并进而决定合并能否成功。此外,在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时,如果是优质龙头公司利用自身的较高估值,通过定向增发这种新的并购手段,去并购那些估值水平较低的其他上市或未上市公司,从而实现并购式成长。在这类业务中,如果并购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或并购主体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按照国有资产的有关监管规定,应当对拟定向增发购买的资产进行估值作价。综上所述,在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下,涉及国有资产的重组行为大部分需要进行法定的资产评估,资产评估已是许多重要经济活动的必备程序。

企业价值评估的诞生、成长壮大,并最终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项中介服务行业,得益于国有资本重组和国有企业改制,反过来,企业价值评估技术水平的不断改进和提高又极大地促进和规范了我国国有资本重组的健康发展。随着国有企业在进而有为、退而有序原则下进一步深化产权制度改革,企业价值评估的中介服务作用必将得到更大发挥。

四、完善国有资本重组中企业价值评估的建议

(一)建立完善的制度与法律法规体系。明确企业价值评估的功能与定位

关于评估的属性,国内有关方面存在不同的意见,有人认为评估是咨询性的,因为评估结果只是专业评估师向委托方提供的专家意见,委托方可以选择是否采用。但有的人认为评估是鉴证性的,因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涉及国有资本产权交易的诸多经济活动中,评估是法定的,评估结果对交易价格也有重要参考价值。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参与者,评估作为一项重要的中介服务业务,需要一套完善的规章制度体系明确其业务领域、作用及法律定位,从而更好地引导和推动评估行业的发展。

迄今为止,财政部门、国资监管部门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已经相继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准则、指南和指导意见,覆盖了评估业务的主要领域,对规范评估执业发挥了重要作用。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评估业务的开展必须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上。因此,应继续重视加强制度、法律法规建设,努力为我国评估行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首先,应从源头上通过制度安排,发挥企业价值评估在国有资本重组中的功能,在兼并、收购、股权转让等交易中判断和确定标的企业的价值,在企业股份制改造发行股票时发现企业价值及确定股票价格,积极拓展评估服务领域,继续

巩固企业改制、兼并重组、产权交易等传统评估业务,积极开拓金融资产管理、企业财务报告评估等新兴业务。其次,加快推进评估法的立法工作,通过立法,解决评估行业的法律地位、管理体制和法律责任等根本问题。最后,针对评估行业当前存在的多部门管理问题,建议加快形成统一的准则规范体系,解决专业准则之间的衔接和协调问题。

(二)加强企业价值评估技术研究

1.合理界定企业价值评估的内容。在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从产权角度,评估范围应该包括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在界定企业价值评估的具体内容时,应注意以下两点:一方面,对评估师而言,国有资本重组方案是评估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因素之一,应积极参与方案的讨论与制定。根据重组方案,确定重组的范围,特别是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的处置;确定各项债权、债务关系的调整,特别要注意或然负债的责任;由于历史原因,有的企业产权关系不清楚,应通过资产或股权的认购、置换等方式予以规范。另一方面,企业价值评估是基于企业的盈利能力,对盈利能力形成贡献的视为有效资产,因此,要正确揭示企业的价值,就是要将有效资产作为企业价值评估的具体资产范围。将企业中的有效资产和无效资产进行必要合理的区分,是进行企业价值评估的重要前提。对无效资产通常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进行“资产剥离”,将企业的无效资产在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前剥离出去,不列入企业价值评估的范围;二是当企业出售方拟通过“填平补齐”的方式对影响企业盈利能力的薄弱环节进行改进时,评估人员应在无形资产不影响盈利能力的前提下,用适当方法对其进行单独评估并单独列示。

2.清晰界定价值类型。《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中第13条对价值类型有所表述: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在《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及其释义中关于价值类型的表述为:价值类型分为市场价值及非市场价值,并列举了主要的非市场价值类型,即在用价值、投资价值、持续经营价值、保险价值、课税价值、清算价值等。任何一项价值评估结果,都是质和量的统一。所谓质,即其价值类型,也就是价值评估值的内涵。《国际评估准则》中指出:“专业评估师应避免使用未经限定的‘价值’概念,而应对所涉及的特定价值类型进行详细描述。”从实务来讲,明确价值类型,对于评估方法的选择、评估报告使用者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尤为重要。

在国有资本重组中,根据不同的重组目的和企业的状况,总是存在着某种交易模式,这种交易模式与作为交易对象的资产相对接,往往内生地决定价值类型,作为产权交易的价值尺度。评估目的决定适用的价值类型和对价值的定义,因此,研究与把握价值类型,必须正确认识价值类型与资本重组交易形式的关系,被评估的资产发生的经济行为是决定价值类型的重要依据。每一种价值类型所反映的评估结论,都是资产在一定市场条件下的价值反映。价值类型是由注册资产评估师与评估委托方共同讨论确定的,注册评估师应恰当选择价值类型,并对选用的价值类型进行定义,明确其价值含义。

3.科学选择评估方法。在我国,对于企业价值评估方法一直以来有严格的规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颁布的《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中第23条规定,企业价值评估方法有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并由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同时第33条规定,“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对企业进行评估时,成本法一般不应当作为惟一使用的评估方法。”企业价值评估本质上是一种主观判断,但并不是随意的,需要按一定的科学方法和长期经验验证的原则进行判断,可以使用多种方法对目标企业的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应依据评估目的及对应的价值类型、企业所处的行业和产业生命周期、竞争环境、外部条件、股权结构、交易控制权和可获得资料的充分度等来确定合适的评估方法。

改革开放以来,大量的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和规范化股份制改革成了资产评估机构的主要业务来源。由于评估经验和技术的缺乏,传统的成本法成为主要的评估方法。选择成本法的另一目的是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总体而言,以账面价值为主要依据的成本法能够站在公正的立场上,较为客观地反映出资产和企业的价值,较好地完成历史赋予的使命。尽管成本法已不能作为惟一使用的评估方法,但是也不能简单否定成本法,我国企业价值评估长期使用此法,说明其具有一定的适用性。在采用成本法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评估时应当考虑被评估企业所拥有的全部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应当承担的负债;应在分别就企业资产进行分类、清查的基础上,科学分析各类资产对于企业价值的贡献;当对外投资占被投资企业股权比例很高时,应对被投资企业进行评估,然后按股权比例确定对外投资价值;对负债的评估原则应与流动资产中债权类资产评估的原则保持一致性,保证评估结果的合理。

收益法是通过预测目标企业未来所能产生的收益,并根据获取这些收益所面临的风险及所要求的回报率,对其进行折现,得到目标企业的当前价值。运用收益法的必要前提是企业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在收益法应用中,有三个重点,一是科学估测收益额,包括收益额的涵义和类别;二是收益期限的确定;三是折现率的确定。收益法中的预期收益可以现金流量、各种形式的利润或现金红利等多种口径表示。目前,国际上通常的做法是现金流量口径。收益期限应根据资产未来获利情况、损耗情况或法律、契约和合同规定而确定,如果企业经营正常且没有对影响企业继续经营的某项资产的使用年限进行限定,即可确定收益期限为无限期限。折现率是直接影响收益法评估结果的重要参数,根据所对应的不同类别现金流,折现率主要涉及权益报酬率和企业资本报酬率两类,相关的确定模型或方法主要有资本资产定价模型、风险累加法和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模型等。数据显示,2010年我国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运用收益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的比例为85%,以收益法作为最终评估结论采用方法的比例为45%。可见收益法已成为并购重组企业价值评估很重要的评估方法。目前,评估机构对于应用中大部分参数的确定方法,特别是通用性参数的确定已达成共识。评估行业应进一步提高评估师对于评估参数最终选取的专业判断水平,并规范收益法应用参数确定规范及细则性指引,从而为企业价值评估提供更为科学的价值参考。

市场法是指通过比较被评估资产与最近售出类似资产的异同,并将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调整,从而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是一种最直观、有效的方法。在企业整体价值评估方面,国际上较为通用。其估值模型主要有市盈率评估模型、市净率评估模型和收入乘数评估模型。应用市场法对资本市场的完善和发育程度,与评估对象相同或相似的参考企业或交易案例的数量,以及参考企业和案例的市场信息、财务信息等资料的可搜集

程度等都有一定的要求。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历史较短,市场法应用过程中不同主体之间的“可比性”判断也缺乏统一标准,使得目前市场法在企业价值评估方面的应用比例仍然较低。

收益法、市场法和资产基础法是从三种途径对企业价值进行考量的手段,根据委托方需求,选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对目标资产进行科学、合理的估值是国有资本重组中维护和平衡多方利益的价值标尺和重要手段,是推动国有资本重组顺利开展的基础性保障。

(三)重视无形资产,完善无形资产评估程序

企业价值由诸多价值贡献因子组成,一个持续经营并能获利的企业是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组合体。无形资产作为由企业创新活动、组织设计和人力资源实践所形成的非物质形态的价值创造来源,具体表现在企业的顾客成本、组织资本和人力资本等三方面。随着科技的发展,无形资产价值占企业资产价值的比重越来越大。然而,由于受会计历史成本计价原则的影响,企业会计报表并不能反映无形资产的真实价值。在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资本重组过程中,如何揭示和计量过去被掩盖和隐藏的无形资产,从而还原国有企业价值完整的本来面目,是企业价值评估需研究的重要领域。

无形资产的评估是指以无形资产作为投资手段或确认的转让对象所进行的评估,或者说,是将无形资产作为获利能力进行的评估。因此,无形资产能够带来超额利润或垄断利润,才可以作为独立的转让、投资对象。无形资产评估通常按下列程序进行:首先,明确评估目的。即判断无形资产是用于转让、投资、股份制改造、清算、纳税或保险等需要。其次,鉴定无形资产,需解决以下问题:一是证明无形资产存在;二是确定无形资产种类;三是确认其有效期限。然后选择确定评估方法,可以采用成本法、市场法,但根据无形资产的特性,通常使用收益现值法。它是将评估对象剩余经济寿命期间每年的预期收益用适当的折现率折现,累加得出评估基准日的现值,以此估算被评估资产价值的方法。最后,整理报告,做出评估结论。

(四)科学使用企业价值评估结果

第7篇

【关键词】重组;咨询;服务

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业务——审计服务市场已经相对成熟,市场份额比较稳定,竞争日益激烈。如何发展多元化服务,成为当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扩大规模、提高竞争能力、增强服务水平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应在传统审计服务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开展各种咨询服务。笔者曾参与国内某投资公司对外收购、兼并、改制重组其他企业的财务咨询业务五年多,深刻体会到注册会计师在企业重组中担负着重要的职能,具有越来越大的作用。

在企业资产重组中,注册会计师既可以扮演审计查账的角色,又可担负购并双方财务顾问咨询的职能。注册会计师充当财务顾问,可以把重点放在协助企业制定改制重组方案、购并双方的账务处理、税收筹划、重组后新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建立等咨询方面,这些咨询业务,注册会计师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具体来说,注册会计师在企业资产重组中可以在以下九个方面发挥其重要作用。

一、为企业并购和重组提供全程咨询服务,协助相关人员做好各项工作

企业并购和重组涉及的法律、法规相当广泛,包括市场营销、财务规章、特许经营等等,而企业在进行并购和重组时往往经验不足,很难全面地了解并购和重组过程中的法律、法规,有些企业聘请律师参与解决并购和重组中的法律问题,但苦于很多律师对企业财务会计方面问题以及财务会计涉及的法律、法规不太熟悉,很难提供全面的咨询服务。因此,市场需要既熟悉法律又精通财务会计的人参与企业并购和重组的全过程,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全过程的辅导、培训,许多高水平的注册会计师可以胜任这一工作。协助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对有关经济事项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规范的业务进行账务调整,协助企业和律师制订时间表。作为一名注册会计师,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仅仅精通财务会计方面的知识是远远不够的,除了本专业以外,至少还应当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并进行充分的运用。某权威调查机构曾预测,在21世纪,既懂财务又懂法律的人才将非常抢手。

二、帮助企业进行重组前的准备工作

企业重组需要进行相当长的准备工作,这一阶段,注册会计师首先可对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资产重组方面的培训,使其对资产重组和并购有一些认识,同时规范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这也为注册会计师在往后的重组中顺利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其次,可协助企业拟定或独立完成重组方案,重组方案是企业重组工作的主线,之后的一切重组方面的工作都应以方案为中心,所有资产的进入或剥离均要围绕方案来进行,所以在制订方案时要多与企业沟通,充分考虑企业的重组思想,同时考虑法律上的可行性、财务税收上的可操作性;最后,协助企业收集资料,整理上报企业重组申请报告,重组申请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公司重组方案、资产和负债的划分及债权债务的处理、有关效益及利税测算数据、公司重组计划及时间安排等。

三、帮助企业完成重组的可行性分析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企业对资产重组变得越来越慎重,一旦操作不当,可能背上沉重的包袱,所以,企业在进行重组前均要进行经济上的可行性分析,该部分工作可完全由注册会计师来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结构和具体内容如下:1.重组前相关企业概况,包括机构设置与人员构成、资产配置及资金来源、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分析、企业财务状况分析、近几年企业经营业绩及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等;2.相关企业的现状和存在问题;3.相关企业发展规划和投资需求、资金投向和效益分析;4.重组成本和效益分析;5.筹资方式的比较和选择;6.重组方案及结论。注册会计师在制作经济可行性方案时,要多考虑技术上的可行性,比如:被并购企业有无生产瓶颈问题和技术改造问题,企业的分析是否具有准确性、必要性,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充分利用专家的工作,听取专家的意见,这与可行性分析密切相关,否则,可行性分析是不准确的。

四、协助被收购方制定改制重组方案

由于改制工作的法律性和政策性很强,注册会计师可以发挥其熟悉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的优势,协助被收购方制定改制重组方案。实务中,注册会计师应根据被收购方的具体情况,确定方案的内容。一般来说,注册会计师可从以下方面协助企业制定改制方案:

1.了解改制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了解:(1)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金、主办单位或实际投资人。(2)企业的财务状况与经营业绩,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及税后利润。(3)职工情况,包括现有职工人数、年龄及层次结构。

2.分析企业改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必要性包括企业的业务发展情况及阻碍企业进一步发展的障碍和问题。可行性包括企业改制所具备的条件和改制后给企业带来的正面影响。

3.确定企业重组方案。(1)业务重组方案,注册会计师可协助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并结合企业改制目标,采取合并、分立、转产等方式对原业务范围进行重新整合,确定业务重组方案。(2)人员重组方案,注册会计师可协助企业根据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解决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包括职工的分流、离退休人员的管理等。(3)资产重组方案,注册会计师可协助企业根据改制企业产权界定结果及评估确认额,确定股本设置的基本原则,包括企业净资产的归属、处置,是否有增量资产投入,增量资产投资者情况等。(4)拟改制方向及法人治理结构,注册会计师可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协助企业确定改制后所选择的企业组织形式和组织结构及其职权。

4.摸清下属企业情况。根据“企业改制,其下属企业资产列入改制范围的应一并办理改制登记”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协助企业摸清下属单位的数量、具体名单、经济性质和登记形式,如下属单位有两层以上结构,还要详细列出层次、结构。并提醒企业对其全资设立的法人、非法人及与他人共同设立的联营企业都要一并参加改制,其改制方案中应包含这些单位。

五、注册会计师可就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咨询、评价

资产评估是指对资产价值的重估,它是在财产清查的基础上,对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资产的价值进行重新评估,以保证资产价值与实际相符,促进实现资产价值的足额补偿。企业在进行改制时,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并委托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的有关工作。这对维护各方利益、提高重组质量作用极大。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评估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素质较差,不能严格遵守相关的评估法规和标准,加之受许多因素的制约,造成评估价值高低随意性非常大。为了维护购并双方的利益,由注册会计师对资产评估价值的公允性再进行咨询评价就显得非常重要。一方面有利于维护购并双方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提高净资产价值的可靠性、可信性。

六、为购并双方协商谈判充当顾问,并为确定收购价格提供咨询意见

在购并双方进入谈判阶段后,注册会计师如果未执行审计等鉴证性业务,则可以向购并双方提供咨询,为双方谈判充当专家顾问,并以被购并方经评估后的净资产价值为基础,结合对被购方各项资产质量、品牌价值、市场前景、企业发展潜力的分析,为双方提出公正、客观的收购价格方案提供咨询意见。

七、为购并双方的账务处理和重组后新公司的建账提供咨询意见

新的会计准则对企业的并购和重组有着严格的规定,并购和重组至少涉及到“债务重组”、“长期股权投资”、“非货币易”等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而企业的财务人员由于平常接触这些业务较少,账务处理难以规范。此时,注册会计师可充分发挥其财务专长,指导企业财务人员进行正确的账务处理。此外,企业改制重组后,会涉及到一系列的账务处理问题,比如企业改制时,评估基准日与被评估企业的调账日不一致时如何进行处理,评估基准日与被评估企业调账日之间的净资产变动如何处理,购并方如何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等。由于改制重组业务在企业中较少发生,所以一般企业的财务人员对业务发生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并不熟悉。注册会计师可利用其掌握的国家有关资产重组的法律法规等专业知识,为购并双方的账务处理、新公司的建账、购并方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等提供具体的财务咨询意见。

八、为企业重组业务提供税收方面的咨询意见

关于资产重组中的税收问题,国家制定了相关的税收政策,这些政策总的原则和精神为:股权转让应计缴企业所得税。如:合并分立时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资产,计算资产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的,合并企业接受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反之,须以原企业原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整体转让被视作企业产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注册会计师应认真学习掌握这些政策,为购并方进行税收筹划,对减免税、资产置换、停息、减息等方面提供税务咨询意见,使企业能够用好、用足国家的税收政策,做到会计处理、税务处理合法、合规。

九、重组实现后,可为企业经营发展提供全面的管理咨询

经过重组成立新公司后,作为对企业提供的一项增值服务业务,注册会计师可为企业提供全面的管理咨询,比如可提供企业经营战略咨询,通过预测企业环境的未来变化,指明企业经营活动的方向;可提供市场营销咨询,帮助企业增强生存能力和竞争能力;可协助企业做好并购后财务与会计的管理整合,包括财务政策管理整合、企业税收政策的管理整合和会计政策管理整合;此外,注册会计师还可以协助企业制定一系列的内部管理制度,使新公司实现规范化管理,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综上所述,注册会计师在资产重组中的咨询作用,可以促进企业对外收购、兼并、改制重组业务的规范健康发展。但这就要求注册会计师要不断提高专业水准,遵守职业道德,具备渊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熟练掌握国家有关资本市场、资产重组的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审计准则、税收规定以及企业管理、金融、外汇、市场营销、计算机等方面的知识,以不断拓展自己的业务领域。

【参考文献】

[1]高允斌.企业重组的会计处理与纳税处理[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2]财政部企业司.企业改制重组运作与管理[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3]于延琦.验资:理论与实务[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

第8篇

关键词:企业井购企业价值评估支付方式并购融资

一、企业并购的基本理论

1.并购的概念。并购,又称“购并”,是合并兼并(Merger)与收购(Acquisition)的合称,一般缩写为“M&A”,泛指在市场机制下企业为了获得其他企业的控制权而进行的产权交易活动。处于并购方的企业为并购企业,处于被并购方的企业为目标企业。并购的含义有最狭义、狭义与广义之分。最狭义的并购,即我国公司法上所定义的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设A、B为两个公司,A+B=A为吸收合并;A+B=C为新设合并;狭义的并购,指一家企业凭借兼并其他企业来扩大市场占有率或进入其他行业,或者将该企业进行资产剥离、分割出售以牟取利益的行为;广义的企业并购,除了狭义的企业并购以外,任何企业经营权的转移(无论形式上或实质上的转移)均包括在内。

2.并购实现的必要条件。(1)企业并购的主体与客体条件。主体是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直接从事和参与生产流通企业组织以及与生产相结合的某些具备法人资格并有适度生产经营规模的研究组织。客体是指被并购企业资产,而不是企业本身。被并购企业资产既可以是实物形式的资产,也可以是证券形式的资产。企业主体与客体的存在是并购得以进行的最基本条件。(2)完备的市场体系。市场体系是指由商品市场与生产要素市场共同组成的,各种市场之间存在内在有机联系的整个系统,由于企业并购是企业之间的资本转移行为,其实际完成需要有来自金融市场、产权交易市场、信息中介市场等各方的支持。因此,完善的市场体系的建立是企业并购能够顺利实现的重要条件。(3)良好的市场环境。良好的市场秩序主要表现为通过价值规律实现自我调节,使市场上大部分经济行为处于有序状态而非混乱状态。具体内容包括:进出有序、价格由供求双方自行确定、打破垄断等。(4)必要的中介机构。企业并购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同时需要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及技术的支持。常常需要投资银行、财务公司、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帮助,一起协调完成整个并购工作。

3.并购的基本过程。(1)并购计划阶段。企业在实施并购策略前,需根据宏观经济环境、行业状况、企业的发展阶段、资产负债情况、经营状况和发展战略等诸多方面进行并购需求分析、确定并购目标企业的框架特征、选择并购方向和方式、安排收购资金以及对并购后企业的未来境况作出客观的分析与评估。(2)谈判阶段。一旦当并购企业决定实施并购决策时,并购就进入谈判阶段。并购企业必须与目标企业的管理层、主要股东、各级主管部门等相关层面就交易转让的条件、价格、方式、程序、的等进行沟通和谈判,并在达成初步共识的基础上,签署转让意向性的文件。(3)尽职调查与并购实施阶段。在结束商业谈判并支付一定的保证金后,并购企业须聘请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协助对目标公司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以审查前期所获信息的真实程度,寻找存在的潜在问题。尽职调查包括对目标企业的财务审查、生产经营审查和法律审查。并购企业根据尽职调查结果,重新对目标企业审视,包括对并购标准重新评价,以决定是否实施并购行为。(4)并购整合阶段。并购企业需要对被购企业的治理结构、经营管理、资产负债、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等所有企业要素作进一步的整合,最终形成双方的完全融合,并产生预期的并购效益,这才算真正实现了并购的目标。

二、我国企业并购中存在的财务问题

1.并购目标企业价值评估问题。企业并购过程中的目标企业价值评估是一个非常复杂但至关重要的步骤,科学、公正地对目标企业进行价值评估,不仅有利于节约并购成本,推动并购谈判的顺利进行,而且也是获得并购成功的关键。一是重视对有形资产价值的评估,而忽视无形资产的价值;二是信息不对称,数据失真,导致不必要的并购损失;三是企业并购的评估方法选择受限制,影响结果的科学性、合理性;四是资产评估机构未能充分发挥其职能。

2.并购企业的支付方式问题。(1)支付方式单一。目前我国大多数的并购仅限于“现金支付一资产置换”的简单模式。现金支付方式要求收购方必须在确定的日期支付相当大数量的货币,受到收购方即时付现能力的制约,而且会增加目标企业的税收负担。在跨国并购中,采用现金支付方式意味着收购方面临着货币的可兑换性风险以及汇率风险。支付方式的落后和单一,使得大规模的企业并购受到资金短缺的约束。(2)某些特殊支付方式风险较大。目前在我国出现了一些特殊的支付方式,如在政府直接干预下将经营不善陷入困境的目标企业无偿划转给收购方,收购方虽没有形式上的支付,但实际上承担了大量的安置和剥离成本。另外还有债转股式等特殊支付方式,这些方式下的并购成本往往无法精确计算,而且不利于并购过程中和并购后的成本控制,使得并购后整合困难财务风险较大。(3)股权结构不合理,影响支付方式的选择。我国证券市场存在国有股一股独大、流通性差的现象,这是导致政府干预、定价困难、换股比率难以确定等问题的根源,也是并购市场支付方式单一、不合理的根源。只有解决国有股股权流通的问题,才能使支付方式公开、公平、公正,也才会有多样化的选择。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以及大小非解禁的开展,这一问题正在逐步改善。

3.并购企业的融资问题。在公司并购中,融资问题是决定并购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之一。而从我国企业并购的发展进程来看,长期以来购资金的来源问题成为制约大规模战略性并购的主要瓶颈之一。目前我国企业在并购融资方面的主要问题表现为:(1)政策限制导致融资渠道狭窄。首先是政策对融资方式的直接限制。根据《股票发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43条的规定,“任何金融机构不得为股票交易提供贷款”;根据《公司债券管理条例》第2O条规定,“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所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和期货交易等与本公司生产经营无关的风险性投资。”我国为了抑制企业在二级证券市场的风险投机行为而出台的上述规定,虽然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金融市场的稳定,但同时也限制了通过二级市场进行的正常并购行为。其次,对融资数量的限制是企业融资渠道狭窄的另一个重要原因。1998年以前,我国银行贷款实行计划规模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融通。1998年1月1日起才取消了贷款额度推行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对企业股票和债券发行数量的控制则延续了更长的时间,虽然控制的方式在不断变化,但实质上都限制了企业在资本市场上的整体融资能力。(2)融资成本与决策问题。融资成本包括有形成本和无形成本。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股票市场的发展速度远远快于债券市场。非上市公司偏好于争取上市募股融资,上市公司则偏好于配股和增发新股。这与国外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企业融资决策次序“内部融资~债务融资一股权融资”相背离。我国企业并购融资存在突出问题。首先是对融资成本分析不充分,甚至多数企业都忽略了无形成本;其次是融资决策时过于主观,偏重股权融资,对并购融资的综合资金成本欠考虑,没有将各种融资方案的加权平均融资成本与相应方案的投资收益率进行比较,导致并购融资效益低下。

三、我国企业并购中财务问题的解决方法

1.对目标企业实施科学的价值评估。(1)对目标企业报表信息进行有效控制。财务报表是对目标企业价值评估时的重要依据,只有建立在真实、准确财务报告基础上的财务分析,才能得出有价值的信息和结论。但目前有关财务报表粉饰问题、会计作假等问题层出不穷,使得通过分析目标企业报表信息进而评价其价值显得意义不大。因此,对目标企业的报表信息进行有效的控制显得十分必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审查《利润表》,以防止目标企业增报收入,低报费用;加强对非经常性项目收益的审查;加强对《资产负债表》的审查,防止目标企业虚增资产,缩水负债。(2)全面评估目标企、世的资产。企业的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在对目标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时,不仅要对目标企业的有形资产进行评估,还应当对无形资产,像品牌价值、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价值进行评估,不可忽视无形资产的价值,因为无形资产价值有潜在收益,往往会给并购企业带来源源不断的远期利益。(3)选择合理的方法评估目标企业的价值。成本法是指在被评估资产的现时重置成本的基础上,扣减其各项损耗价值,从而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方法。可用公式表示为:资产评估价值=重置成本一实体性贬值一功能性贬值一经济性贬值。成本法的使用条件广泛,对于一切以资产重霞、补偿为目的的资产业务都适用。

市场法也称现行市价法、市场价格比较法,是指通过比较被评估资产与可参照交易资产的异同,并据此对可参照资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调整,从而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这种运用通过市场检验过的结论来评定资产价值,很容易被并购双方所接受。因此,市场法是资产评估中最为直接、最具有说服力的评估方法之一。市场法只适用于以市场价值为基础的资产评估业务。

收益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并折算成现值,借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根据评估对象的预期收益来评估其价值,是很容易被并购双方所接受的。收益法一般适用于企业整体价值的评估,或者能预测未来收益的单项资产或无法重置的特殊资产的评估活动,如企业整体参与的股份经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兼并、重组、分离、合并均可采用收益法。此外,可以单独计算收益的房地产、无形资产也可应用此法。(4)转变政府角色,理顺并购机制。为降低主并企业的并购成本,政府部门往往干预企业转让价格,授意评估机构评降低被并购企业的企业价值,严重歪曲了企业价值评估机制,使并购行为呈现盲目性、非理性。针对这种问题,政府部门要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按市场规律办事,改变观念,转变角色,最重要的是国家相关机构要改变评估政府业绩的方式,不能仅凭政府所辖地区效益差的企业数量多少来衡量其业绩优劣,从源头上解决政府包办并购的行为,使企业并购行为朝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5)加强对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为了适应公司并购的实践,中介机构应快速发展,为主并公司和目标公司提供信息、咨淘、融资、资产评估及策划并购策略等服务。从制定交易计划开始直至并购后的整合结束,全程参与、跟踪并服务。加强对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的监督,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要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道德形象,不被人所左右,加强行业竞争意识、风险意识,开展行业间有序健康竞争,增加服务项目的同时提高服务质量,充分发挥应有职能。

2.选择合理的并购支付方式。(1)实行支付方式多样化。首先,合理适当地鼓励卖方融资。好处在于:一是可要求并购方支付较高的利息;二是因为收购款项分期支付,税负自然也分期支付,可享受税负延后的好处。其次,支持换股并购。优点主要表现在:对并购公司而言,不受并购方获现能力制约;对目标公司股东而言,股权支付方式可推迟收益时间,享受延期纳税的好处。最后,发展直接融资市场、拓展融资渠道。有条件的企业应积极发行可转换债券。这种支付方式能以比普通债券更低的利率和更灵活的方式发售可转换债券,借以解决并购交易的支付问题。(2)全面考虑主并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资本机构,优化支付方式。在我国企业并购中,主并企业常常忽略公司的财务状况及资本结构,使得企业在选择支付方式时与企业的财务状况及资本结构不符甚至相背离,给企业造成众多隐患每个企业的自身情况不同,在选择支付方式时应全面考虑其财务状况及资本结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主并企业拥有充足的自有资金和稳定的现金流量、同时在本企业的股票被低估的情况下,主并企业更愿意选择现金支付方式,因为采取换股并购方式需要增发股票,有可能导致每股收益被摊薄,对本企业股东不利。反之,如果主并企业财务状况不佳,目前或不远的将来企业资产的流动性较差,而且股票价格被高估,则更愿意采取换股方式进行并购。主并企业并购前后的资本结构也对支付方式产生重大影响。主并企业资产负债率高,财务风险较大,主并企业往往采取换股方式,以降低负债水平,优化资本结构。(3)建立规范的证券市场环境。良好的股权结构有利于形成相互制衡、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有利于实现公司股东价值最大化,同时也有利于支付方式多样化的实行。由于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存在国有股一股独大、流通性差的缺陷,因此建立规范的证券市场环境迫在眉睫。我国在2005年进行的股权分置改革的目的就是要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以消除制度赋予非流通股对公司的垄断控制权,防止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的现象继续发生。股改后,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可以通过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方式获得现金用于并购活动;全流通使得股票可以随时变现,增强持有股票的并购主体的现金支付能力;股价反映所有股票价值也为换股并购提供了定价依据,避免了大额现金的支付,以股权支付为代表的支付手段才有自由发挥的空间,从而有利于实现支付方式的多样化。

第9篇

为了完善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若干费额标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经市人民政府1995年4月24日第16次市长办公会议决定,调整我市城市房屋拆迁若干费额标准。现将调整后的《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若干费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若干费额标准

一、根据《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费额标准。

二、费用种类及其标准:

(一)房屋拆迁管理费。

1、费额标准: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计收;

2、收费单位:由区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向拆迁人收取;

3、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按《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履行其法定职责,不再另行收费(包括各种证照、表报、公告等工本费用)。

(二)委托代办拆迁服务费

1、费额标准: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25元计收;

2、收费单位:由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代办拆迁单位,向委托的拆迁人收取;

3、委托代办拆迁服务费费额标准是最高限价,拆迁人与代办拆迁单位可在此幅度内商定具体的费额;

4、委托代办拆迁的具体内容以及拆迁人与代办拆迁单位的其他权利、义务,应当通过签订委托代办拆迁合同予以明确。但代办拆迁应当包括对被拆迁房屋(含附属物)及其所有人、使用人进行调查摸底、拟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动员拆迁、代办草拟或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组织实施等基本内容。

(三)房屋评估费,执行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四)城市房屋评估标准按附件一执行。

(五)房屋拆迁偿安置建筑安装工程先进集体、房屋综合造价和商品房价(基准价格)按附件二所列标准执行。

(六)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经济损失补助费和提前搬迁壮大费按附件三所列标准执行。其中的搬家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固定安置的发一次,临时过渡的发两次。

(七)房屋装饰物不能自行拆除的,经市或区市县具有房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专业机构按照重置人体结合成新进行评估后,由拆迁人对房屋装饰物的所有人给予补偿。

(八)电话迁移费:由拆迁人按电信部门规定的迁移费标准给予全额补偿,固定安置的发一次,临时过渡的发两次。

(九)被拆迁人单独安装的水电总表由其自行联系拆除,由拆迁人按供水、供电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一次性给予全额补偿。

(十)被拆迁人原有的天然气、闭路电视等设施,由拆迁人恢复安装,不另行收费。拆迁时不再补偿。

本条第(四)、(五)、(六)项费额标准,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可下浮20%以内执行,其他区市县可下浮30%以内执行。具体执行标准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送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房管局备案。

三、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必须申请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实行赁证收费,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

四、本费额标准需调整变动时,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五、本费额标准自1995年7月1日起执行。原重府发「199347号文规定的新标准实施当月起,住宅的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县费按新标准执行;非住宅搬迁补助费按新标准执行;经济损失补助费按新标准费额减去已发补助费之差除以过渡期限(月),再乘以剩作过渡期限(月)予以补发。

六、本费额标准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重庆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重庆市城市房屋评估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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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房屋结构|房屋等级|重置价格|序号|房屋结构|房屋等级|重置价格|

|----|--------|--------|--------|----|--------|--------|--------|

|    |        |   甲   |高层720 |    |        |   甲   | 260    |

|    |        |        |多层480 |    |        |--------|--------|

| 1  |  钢混  |--------|--------|    |  木柱  |   乙   | 180    |

|    |        |   乙   |高层6605|       穿逗  |--------|--------|

|    |        |        |多层440 |    |            丙   | 120    |

|----|--------|--------|--------|    |        |--------|--------|

|    |        |   甲   |高层660      |        |   丁   |   80   |

|    |        |        |多层440  ----|--------|--------|--------|

|    |        |--------|--------|    |        |   甲   | 200    |

|    |        |   乙   |高层580      |        |--------|--------|

| 2  |  砖混  |        |多层400      |        |   乙   | 160    |

|    |        |--------|--------| 6  |砖条夹土|--------|--------|

|    |        |   丙   | 340    |    |        |   丙   | 120    |

|    |        |--------|--------|    |        |--------|--------|

|    |        |   丁   | 280    |    |        |   丁   |   80   |

|----|--------|--------|--------|----|--------|--------|--------|

|    |        |   甲   | 360    |    |        |   甲   | 160    |

|    |  砖柱  |   乙   | 320    |    |        |   乙   | 120    |

| 3  |  砖墙  |   丙   | 260    | 7  | 捆  绑 |   丙   |   80   |

|    |        |   丁   | 180    |    |        |        |        |

|----|--------|--------|--------|----|--------|--------|--------|

|    |        |   甲   | 260    |    |        |   甲   |  120   |

| 4  | 石造房 |   乙   | 200    |  8 | 土  墙 |   乙   |   90   |

|    |        |   丙   | 100    |    |        |   丙   |   60   |

|----|----------------------------------------------------------|

| 备 |1、本标准重置价格是按本市平均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测算确定的。 |

|    |2、房屋结构、等级、成新按照房屋评估规范确定。             |

| 注 |3、房屋建筑在九层以上(含九层)的为高层建筑。             |

|---------------------------------------------------------------|

    附件二: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

             安置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房屋综合造价、

                商品房屋价格(基准价格)标准

                                     单位:每平方米

|-----------------------------------------------------------------|

|序号|费用名称|房屋结构|     费    额    标    准                 |

|----|--------|--------|------------------------------------------|

|    |建筑安装|钢    混|高层660-720元   多层440-480元           |

| 1 |        |--------|-------------------------------------------|

|    |工程造价|砖    混|高层580-660元   多层400-4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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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

2013年1月我国《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颁布与实行,有效的指导了科研事业单位会计改革的开展。在新财务制度要求下,需要科研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者对单位会计核算中出现的常见问题进行分析,并采取相应措施积极应对,以便能促进国家基础科学技术研究目标的实现,同时确实做好国有资产保护工作。

关键词:

科研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常见问题;改进措施

在我国“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理念推动下,加大国家科研工作力度,促进我国各项基础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是我国科研事业单位的核心工作内容。随着国家新的发展战略定位、财政科技投入的大幅增加,对科研单位的财务管理也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为了保障科研工作的顺利完成,单位财务管理人员应利用全面有效的会计核算措施,完善财务制度体系,解决当前科研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中的常见问题,为科研工作及单位正常运行提供有效的财务支持。

一、合理规范使用科研项目资金,加强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科研项目资金是科研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核心内容,也是当前事业单位财务问题多发地带。因此,应利用有效的财务核算工作,合理规范科研项目资金使用方法与过程。制度规范模式。在管理制度制约下,会计核算人员以制度内容为基础,制定资金使用规范并予以执行,可以极大的提高规范工作效率与质量。同时制度规范模式,可以极大地避免核算工作者与资金使用者,因资金使用歧义问题造成矛盾与纠纷的出现;过程规范模式。资金使用与核算过程的规范,可以保证科研资金全面核算管理的实现。过程规范管理的开展,将资金使用与核算过程划分为几个阶段,并由专人对每个过程进行责任管理,实现财务人员对资金使用与核算过程的掌控;细节规范管理。细节问题是造成资金管理问题过程必须注意的内容。如资金审批签字与用章顺序;资金使用原始单据管理情况;财务印章管理人员等细节内容的规范,都有利于资金管理质量的提升。

二、利用资产总额精确清算措施,改进应收应付款核算问题

由于事业单位长期存在资产总额中应有应付款以及其他资产构成混乱问题频现,进而影响了应收与应付款核算的顺利完成。所以会计核算人员,需要采用精确清算措施理清单位资产总额与具体内容。做好资产账目核算。会计核算人员首先需要对资产账目中的内容进行仔细核算,清晰账目的资产总量;对资产实务进行精准清算。核算人员对单位资产内容进行精细准确的清算工作,对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较难清算的内容,聘请专业评估人员进行资产评估,以获取精确地资产数据;将账目资产与实际资产数据进行核对并逐一进行清算,对于账目中的资产问题结合资产实际价值进行完善;在清算完成后的资产账目支持下,对资产负债科目中应收应付款按照科研项目、固定资产经营等核算内容进行单独设立核算账目,解决当前科研事业单位应收应付款核算不清问题。

三、提高往来款项核算质量,改善收入环节核算问题

科研事业单位,由于受到体制影响财务收入组成较为复杂,包括财政与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各种收入内容。由于其组成过于复杂,造成了当前科研事业单位收入款项核算效率低、质量差等问题出现。科研事业单位的收入核算与往来款项核算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所以会计核算人员利用以下措施提高网络款项核算质量,进而改善收入核算问题。做好收入款项分类登记。财务管理工作者对于收入款项内容需要做好分类与账面登记工作。分类工作是指会计人员将收入的款项,按照款项来源与作用合理分类,特别是对于来源相同但分属不同收入内容的款项(如同一用户支付的本期应收款与下期预付款),进行合理分类核算保证款项数据准确。而登记则是将分类完成的款项进行账目登记,为核算的进行提供账目数据支持;往来款项定期核算。虽然在会计管理制度中没有明确要求往来款项需要定期核算,但是为了提高其核算质量,科研单位会计管理者需要自主定期开展核算工作,实现会计应收、预收款项内容清晰,保证收入核算的开展。

四、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资产,减少资产流失

当前单位财务会计管理的核心内容中,减少科研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据着重要位置。为了加强资产管理工作提高其管理有效性,会计管理人员利用资产合理配置以及提高资产利用效益方法,减少资产流失问题的出现。合理配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国有资产流失管理工作,首先需要解决的是科研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混乱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单位会计人员在前期理清资产内容的基础上,将资产进行合理配置,保证资产管理者责任与收益平衡,进而保证资产管理责任管理到位,同时收益核算效率与质量得到保障;提高国有资产利用效率。国有资产利用效率的提升,可以很好地增加资产收益实现资产升值,进而避免了资产流失问题出现。国有资产利用效率的提升,需要财务工作者做好以下工作。首先合理规划资产使用效率,避免资产长期呆滞;其次挖掘资产内部潜力实现资产隐形升值;最后合理开展资产经营,实现资产收益的稳步提升。

五、结束语

面对传统会计工作遗留问题,以及国家提出的事业会计改革要求,科研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在保障科研工作顺利完成的基础上,以提高单位会计管理质量为目标,坚持实效性地健全与完善单位会计核算工作内容与环节,促使科研事业单位会计管理工作更加科学与合理发展,为我国基础科学水平的提升提供动力。

作者:孙文雨 单位: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北海研究站

参考文献:

第11篇

一、无形资产的界定

(一)无形资产概念界定综述 对无形资产的概念,迄今还没有一个完全共同的认识。对无形资产的认识有一个过程。随着科学技术发展、经济增长、社会日益进步,其概念的内涵(特征)和外延(范围)会不断地发生变化。相应地人们也有不同的看法,仅在有关会计准则的规范中对无形资产的界定(定义)就有多种。

(1)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定义。1998年10月的《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指出:“无形资产,指为用于商品或劳务的生产或供应、出租给其他单位、或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资产。”

(2)国际评估准则的定义。《国际评估准则――国际评估指南四――无形资产》中对无形资产定义为:“无形资产是以其经济特性而显示其存在的一种资产,无形资产无具体的物理形态,但为其拥有者获取了权益和特权,而且通常为其拥有者带来收益。”

(3)《企业会计准则》(1992)的定义。该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

(4)《企业会计准则》(2001)的定义。《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2001)规定:“无形资产,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无形资产可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

(5)《企业会计准则》(2006)的定义。《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6)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定义。《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1996)中规定:“无形资产指特定主体控制的不具有独立实体,而对生产经营长期持续发挥作用并带来经济利益的一切经济资源。资产评估中的无形资产可分为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和可确指的无形资产。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商誉,可确指的无形资产包含专利权、专有技术(诀窍)、生产许可证、特许经营权、租赁权、土地使用权、矿藏勘探成果资料等。”

(7)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定义。《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2001)中规定:“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所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对生产经营长期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上述各种认识可以归纳为如下两种观点:资产论,认为无形资产是一种资产或长期资产,如上述(1)至(5);资源论,认为无形资产是一种资源,如上述(6)与(7)。这两种观点反映了人们从不同方面对无形资产的认识。但什么是无形资产,还需要对各种无形资产的认识进行分析。在无形资产概念中各种定义相同和基本相同的是:无形资产没有实物形态;无形资产是一种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能带来收益;无形资产是获得的某种权利;无形资产是所有者持有的;无形资产是一种经济资源。不相同的是:无形资产能长期使用;无形资产是可以辨认的;无形资产包括的内容不完全相同。

(二)无形资产概念的科学界定 无形资产是一个发展中的概念,它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当代经济发展、科技水平和经济管理要求。要科学界定无形资产概念,还必须对其构成要素进行分析,就其内涵和外延进行科学的界定,以促进无形资产的发展。

对无形资产概念的界定首先要明确:(1)无形资产概念的外延(范围)不只是财政部规定列入会计核算的几种无形资产,而是涵盖全部无形资产。(2)无形资产概念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反映其特征的基本要素,有无实体、收益、所有者持有、长期使用、资产(非货币)或资源、权利等。(3)不能以可辨认性来区别是否是无形资产,凡符合条件,可辨认的是无形资产,不可辨认的也可以是无形资产。(4)知识形态不是确定无形资产的必要条件,凡符合条件,以知识形态存在的是无形资产,不以知识形态存在的也可以是无形资产。(5)是否能进行货币计量不是确定无形资产的必要条件,凡符合条件,能以货币计量的是无形资产,不能以货币计量的也可以是无形资产。(6)在无形资产概念的定义中,不宜列出具体的功能(具体用途)。(7)无形资产既是一种资产(非货币)、资源,也是一种获取的权利。

无形资产的内容包括:(1)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2)特种权利。(3)关系无形资产,如企业的专家网、原材料零部件供应关系、销售网、销售关系、顾客关系、客户名单等。(4)企业形象――商誉。(5)人力资本。

综上所述,可将无形资产界定(定义)为:无形资产是指一定主体拥有、没有实物形态、长期使用、预期会带来效益,并获得一定权利的资产(资源)。无形资本是无形资产的货币表现。这说明:无形资产是一定主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拥有;无形资产没有实物形态;无形资产由一定主体长期使用于各个方面;无形资产预期会带来效益;无形资产是获得的一种权利;无形资产是一种资产(资源)。可见,无形资产的基本特征,是无形性、资源性、垄断性、高效性、长期性和不确定性等。应该指出,无形资产是人类的劳动成果和智慧结晶,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它既是商品,又是一种以知识形态体现的经济资源,在知识经济时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知识资产(知识资本)

(一)知识资产的概念 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新技术革命尤其是信息技术及其产业的迅速发展,一种新型的经济即主要取决于智力资源的知识经济也在逐渐发展。从经济发展史来看,以产业结构划分,可以分为农业经济、工业经济和高技术经济;以资源配置来划分,可以分为劳力经济、自然资源经济和智力经济。称知识经济或高技术经济、信息经济、智力经济,在内容上没有本质区别,但一般都称知识经济。知识经济的本质特征是:智力资源成为第一要素;软资源比硬资源更重要;高技术成为核心;信息技术成为支柱;科技投入不断增加;科学技术一体化;资产投入无形化;强化创新;世界经济一体化;经济决策知识化;终身教育。

在发展知识经济的条件下,人们关注建设知识型企业和提倡企业知识管理。知识管理正成为继经验管理、科学管理、行为管理和现代管理之后的新一代企业管理模式,企业的发展正从传统的依靠资本积累转向知识的积累和更新,企业管理进入新的阶段――知识管理阶段。目前知识管理已经成为一些企业管理的热点和重点,成为各部门行业的管理者、管理界学者、信息专家所讨论与研究的热门课题。知识管理是企业管理者运用知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企业进行的管理。对知识进行管理的内容,是企业已有、获取和创新的知识资源,是对知识(包括技能)的获取(收集)、开发、创新、存储、学习、传递(沟通)、共享、扩散和利用的管理。

知识管理者运用的知识体现为知识资产。对知识资产的定义,有多种认识,如:“知识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不具有独立实物形态、对生产和服务长期发挥作用并能带来经济效益的知识。”“企业的知识资产,是企业拥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并对企业的发展有作用的知识。”“知识资产是现代经济学和管理学对生产要素不断扩展内涵所赋予技术、教育、管理、信息等知识资本以资产的含义。”“知识资产是指那些可被界定、保障及买卖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品牌、商标及数码内容,但并不包含不能买卖之无形资产,如企业文化。”有的是对知识资产的货币表现――知识资本下定义,如:“‘知识资本’或‘智力资本’被定义为公司账面价值和某人准备为它付出的价钱之差。知识资本是无形资产,往往不出现在资产负债表中。”(孙涛,1999)“知识资本就是存在第三个千年的企业无形资产总和,包括市场资产、人力资产、知识产权资产和组织管理资产。”(申明,1998)综合以上各种认识,知识资产是指一定主体拥有或控制、没有独立实物形态、长期发挥作用、会带来经济效益的知识形态的资产。知识资本是知识资产的货币表现。

知识资产是不同于有形资产的无形资产,具有创新性、垄断性、积累性、长期性、共用性、扩散性和效益性等特征。知识资产是知识经济形态下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客观基础,是企业的市场核心竞争力,是企业创造利润的主要源泉。

(二)知识资产的要素 一般认为知识资产包括知识产权资产、市场资产、人力资产和基础结构资产等四类:(1)知识产权资产,是企业从事智力创造性活动所取得智力成果依照法律享有的权利的资产。它包括专利、技术秘密权(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商标、著作权(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2)市场资产,是企业拥有的与市场相关的无形资产。它包括各种品牌、客户的信赖、长期客户、销售渠道、订单、特许经销证或合同、协议等。(3)人力资产,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可以运用的以人为载体的,以体力和脑力表现能力的资产。它是企业员工所具有的技能、创造能力、开拓能力、解决问题能力、领导能力、管理能力等一切才能。(4)基础结构资产,是保证企业正常运行的基本知识因素的资产。它包括反映技术、工作方式和程序的管理哲学、管理方法、企业文化、信息技术系统、财务结构和市场数据库等。

三、智慧资产(智慧资本)、智力资本、智能资本

(一)智慧资产(智慧资本) 在发展知识经济时代,智慧资产已成为企业发展的最重要的生产要素,是企业竞争优势的源泉,决定着企业的竞争能力。

什么是智慧资产,台湾学者成树芬在其所著《企业智慧资产管理》一书中认为:智慧资产是指尚未被会计制度承认,但已具备市场价值,具有高知识含量工作的经验的人、环境、制度、技术与知识。也有人认为:智慧资产是人工成品具有的显性知识和个人、社群拥有的隐性知识。文献中更多地是对智慧资产的货币表现――智慧资本下定义,如:智慧资本是能够提升公司竞争优势,或能产生出超过公司账面价值的无形资产。智慧资本是创意、发明、技术、主要知识、计算机程序、数据技术、流程、创造力以及出版物的总和,是能够转化为利润(财富)的知识。“智慧资本是指能够转化为市场价值的知识,是企业所有能够带来利润的知识和技能。”(张寿宝,1999)综上所述,智慧资产是指一定主体拥有或控制、没有独立实物形态、能提升竞争优势、能创造财富的智慧形态的资产。智慧资本是智慧资产的货币表现。智慧资产(资本)具有高增值性、长期受益性、与主体不可分割性、不可继承性和价值易损性等特征。需要指出智慧资产不同于智慧财产。在台湾使用的智慧财产,是基于智力的创造性活动所产生的权利,是对知识产权所使用的概念,智慧财产即知识产权。在台湾设有智慧财产局即知识产权局。

智慧资产按其知识载体不同,分为人才资产、市场资产和结构资产。或智慧资本包含人力资本、结构资本和关系资本。“人力资本主要由企业员工所具有的知识与学习知识的能力、技能、发明创造力、完成任务能力等人力因素所构成。……结构资本是企业的组织结构、制度规范、组织文化等不依附企业人力资源而存在的组织的其他能力,它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因素。如信息技术系统、组织结构形式、企业形象、知识产权等。……市场资本则指市场营销渠道、营销网络、企业商誉及客户评价等经营性资本。”(张寿宝,1999)

(二)智力资本 智力资本,亦称智力资产、智慧资产,有的学者提出:智力资本的理论是从知识管理理论发展而来,所以国内很多学者将“智力资本”译为“知识资本”。美国学者加尔布雷斯(J.K.Galbraith)在1969年最早提出智力资本的概念,他认为智力资本是一种知识性活动,是一种动态的资本。他将智力的含义由个体范围拓展到组织范围,描述那些存在于组织中的,能够提高企业竞争力的,为企业增加价值的无形资产。对智力资本还存在多种定义:智力资本是人的一种综合能力,一种能够创造价值或效用的能力,也是智力和知识相互融合而带来效益的资本。智力资本是以知识为基础,以智能和开拓创新为特征的,给企业带来竞争优势和巨大财富的资本。智力资本是企业的技能、诀窍、经验及创新能力的知识性资源型的资源。智力资本是公司中所有成员所知晓的能为企业在市场上获得竞争优势的事物之和。智力资本是无形资本的总和。智力资本作为物质资本的一个相对概念,指在现有的企业价值评估体系中,有形资产所不能反映的部分,也就是使一个企业组织得以运行的无形资产的总和。智力资本是通过人的智力运作发挥知识的创造力,在运行中创造价值,实现价值的增值。“智力资本是对使公司得以运行的所有无形资产的总称。”(安妮・布鲁金,1998)综上所述,智力资本是指一定主体拥有或控制,以知识为基础,能为企业带来竞争优势和巨大财富的智力形态的资本。

智力资本包括人力资本、结构资本和客户资本三部分。或者,智力资本的构成分为四类,即市场资产、知识产权资产、人才资产和基础结构资产。“市场资产是公司所拥有的、与市场相关的无形资产潜力,其中包括各种品牌、客户和他们的信赖、长期客户、备用存货、销售渠道、专利专营合同协议等。……知识产权资产包括技能、商业秘密、版权、专利和各种设计专有权。它们还包括贸易和服务的商标。……人才资产包括群体技能、创造力、解决问题的能力、领导能力、企业管理技能。……基础结构资产中使企业得以运行的那些技术、工作方式和程序,其中包括企业文化、评估风险的方式、管理销售队伍的方法、财政结构、市场或客户数据库。”(安妮・布鲁金,1998)

(三)智能资本 在发展知识经济的时代,智能资本已成为推动企业发展的“第三资源”。对智能资本有多种定义:智能资本是指个人与团队能为公司带来竞争优势的一切知识与能力的总和。智能资本是一种对知识、实务经验、组织技术、顾客关系和事业技能的掌握,让企业或组织享有绝对的竞争优势。在商业实践中,无形资产通常被称为智能资本,智能资本被广泛地定义为:在工作时间内,工作区域内产生的所有和能够被转化为价值的知识。智能资本是企业在市场上的价值与现有资产价值间的差距。智能资本是技能、知识与信息等无形的资产。智能资本是无形资产的总和,能增加组织价值有助于完成组织目标。综上所述,智能资本是指一定主体拥有或控制,运用知识和技能,能为企业带来竞争优势和增加价值的智能形态的资本。

智能资本的构成要素,包括人力资本、顾客资本、创新资本及流程资本。或者,智能资本由两项要素构成,即人力资本和结构资本;结构资本细分为顾客资本和组织资本;组织资本再细分为创新资本和流程资本。一般将智能资本分为人力资本、顾客资本和结构资本(再分为创新资本和流程资本)。

四、无形资产与知识资产(知识资本)、智慧资产(智慧资本)、智力资本、智能资本的比较

(一)定义比较 无形资产(无形资本)与知识资产(知识资本)、智慧资产(智慧资本)、智力资本、智能资本的定义如表1:

从无形资产(无形资本)与知识资产(知识资本)、智慧资产(智慧资本)、智力资本、智能资本定义的比较可以看出,其定义基本上是相同的,正是“知识资产是不同于有形资产的无形资产”,智力资本的理论是从知识管理理论发展而来,所以国内很多学者将“智力资本”(Intellectual capital)译为“知识资本”;还需要指出,同是“Intellectual capital”一词,可以译为智慧资本、智力资本和智能资本,说明其定义基本上是相同的。

(二)特征比较 无形资产(无形资本)与知识资产(知识资本)、智慧资产(智慧资本)、智力资本、智能资本的特征如表2:

从表2有关无形资产(无形资本)与知识资产(知识资本)、智慧资产(智慧资本)、智力资本、智能资本特征的比较可以看出,其特征是基本相同的。

(三)内容比较 无形资产(无形资本)与知识资产(知识资本)、智慧资产(智慧资本)、智力资本、智能资本的内容如表3:

从表3有关无形资产(无形资本)与知识资产(知识资本)、智慧资产(智慧资本)、智力资本、智能资本内容的比较可以看出,其内容的分类虽有不同,但其具体内容是基本相同的。

通过以上比较说明,进入21世纪,不论是知识资产(知识资本),还是智慧资产(智慧资本)或智力资本、智能资本,都不能代替无形资产概念,只是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根据其时代特征,从某一个方面突出其内容而相应提出或强调某个概念,正如在强调发展知识经济和知识的重要性时,而提出知识管理、知识资产或知识资本,在强调发展知识经济(智慧经济)和智慧的重要性时,而提出智慧资产(智慧资本)或智力资本、智能资本,并强调“资本的革命”,“智慧资本是知识经济时展的基础”,“智力资本是第三资源”。

知识资产(知识资本)、智慧资产(智慧资本)、智力资本、智能资本的提出,只是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从不同方面突出了无形资产的本质,进而发挥无形资产的巨大作用。可以预见,无形资产还会以各种形式按其本质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1]相子国:《知识资产会计的研究与探索》,《财会通讯(学术版)》2005年第10期。

[2]万君康、梅小安:《企业知识资本管理及其绩效评价》,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年版。

[3]袁庆红:《企业智力资本管理》,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年版。

[4]景莉:《智力资本与公司价值》,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

[5]冉秋红:《智力资本管理会计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6]孙涛:《知识管理》,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1999年版。

[7]申明:《知识资本运营论――第三个千年的企业管理核心》,企业管理出版社1998年版。

[8]成树芬:《企业智慧资产管理》,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9]张寿宝:《智慧资本――知识经济时展的基础》,北京科技出版社1999年版。

第12篇

关键词:继续教育 制度 比较

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保持和提升其专业素质、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进行的学习及其相关活动。继续教育培训是保持和提升注册会计师专业素养、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各国在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问题的研究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教育委员会于2003年和2004年先后颁布了7项国际教育准则;我国继2005年颁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加强行业人才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简称“三十条”)后,2006年颁布《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制度》(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由于各国的会计职业发展水平不同以及各自所处的环境不同,各国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后续教育仍存在差异。本文对美国、英国、加拿大、西班牙等国家以及我国新颁布的注册会计师职业后续教育制度进行比较研究。

一、继续教育培训目的比较

西方国家对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的目的一般均有规定,其核心是保持和提高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但表述上又不完全相同。其中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加拿大注册会计师协会、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ICAEW)强调,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是保证或保持并增强或提高其职业胜任能力;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ACCA)强调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是保持其应有道德能力;爱尔兰特许会计师协会(CICAI)强调保持、加深并且扩展其专业胜任能力;我国香港会计师公会强调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保证其会员专业能力的维持和提高。我国新颁布的《征求意见稿》从现实性角度将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目的定位到注册会计师个人素质和队伍整体素质建设两方面,具体为“保持和提升注册会计师的专业素质、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培养,建立一支在质量和数量上都能够满足我国经济和资本市场发展战略,以及现代企业制度需要的执业队伍”。从上述各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目的来看,不同点在于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保证还是保持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由于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的专业水准参差不齐,部分人员尚未达到专业所需的能力。如果将继续教育目的定位于“保证其专业胜任能力”,必然加大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责任,同时也难以达到保证的程度,如果未能达到反而会降低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威信。所以我国目前将继续教育培训目的定位于“保持和提升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是符合当前我国国情的。

二、继续教育的对象及相关豁免继续教育的规定比较

西方国家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对象均为全体会员,包括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美国AICPA将培训计划定位为服务于广大会计人员及相关领域人员,包括注册会计师;在企业中从事会计工作的一般会计人员、财务主管、主计长以及总会计师和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非盈利组织的有关会计人员;独资和合伙企业的业主以及合伙人;律师和咨询顾问(包括税务方面的顾问,医疗卫生、福利方面的顾问等)。有些国家还有对豁免继续教育的特殊规定,如澳大利亚特许会计师协会规定,会员长期没有从事专业活动,由于身体残疾无法参加后续教育者,可以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我国继续教育对象也是全体会员,有的地方规定:继续教育培训对象分主任会计师、部门经理、项目经理、一般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业务助理人员、非执业会员六个层次。《征求意见稿》也对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对象的豁免教育做出了规定,从“以人为本”角度出发,对身体残疾或因病无法学习的会员、生育的会员、出国的会员规定可以在本年度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后延一个年度,但不得影响下一年度继续教育培训学时的完成。从各国继续教育对象及相关豁免继续教育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和国外差别不大,只是在部分细节有所不同。

三、继续教育培训计划的内容比较

不同的国际组织关于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内容的阐述方式不同,一种是不规定继续教育计划内容,如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的协会;另一种是规定继续教育计划内容,如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国际会计师联合会等。美国根据不同的业务领域将培训课程分为会计和审计业务、税务业务、咨询业务和管理业务等部分,在每类业务中根据业务内容性质的不同又作了进一步分类。以“会计和审计业务”为例,包括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国际性业务;管理咨询和业绩管理;技术相关问题等部分。其中保证信息的完整性主要是关于会计处理和报表审计方面的内容,包括“非盈利性组织的会计和报告实务”、“AICPA小型企业审计指南”、“现金流量表:编制、披露和使用”等多门培训课程;国际性业务涉及国际会计和与欧元有关的会计及报告规定,由两门培训课程组成,分别为“欧元:会计和报告的规定”、“国际会计和报告”;管理咨询和业绩管理主要是管理会计的知识,包括“非盈利组织的成本分配方法”和“最新财务和管理会计”等课程;技术相关问题主要讨论计算机对传统审计业务的影响和应采取的对策,由“审计电子证据和软性信息”、“如何在无纸化社会中从事审计工作”和“计算机环境下内部控制的应用”等课程构成。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教育委员会2003年颁布的国际教育准则第2号《职业会计教育计划的内容》规定了职业会计教育计划的知识含量,这些知识是取得职业会计师资格应掌握的内容,旨在确保为取得IFAC会员团体的会员资格的候选人拥有足够先进的职业会计知识,使其能够在日益复杂、不断变化的环境中发挥有胜任能力的职业会计师的作用。职业会计教育计划的基本知识包括:会计、财务及相关知识;组织和企业知识;信息

我国借鉴大多数国际组织的做法,在修订的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制度中没有详细列示培训的具体内容,而是原则性地规定继续教育内容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年度培训计划中确定,对执业注册会计师的继续教育培训按其不同能力需求分层次进行。如有地方规定的继续教育培训内容主要是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必须熟练掌握的会计及财务管理理论和实务、审计理论和实务、管理咨询理论和实务、税务理论和实务、资产评估实务、建筑工程评估实务、机电设备评估实务、国家有关政策和经济法规、特殊行业会计与审计知识、计算机技术、外语、职业道德、事务所管理知识、以及独立审计准则、资产评估准则、执业规范和执业所需的其他知识与技能。培训内容的深度与广度及侧重点视不同对象而定。我国在课程设置方面正朝着与国际接轨的方向迈进,但应该注意的是我们在学习国外经验的过程中,不能对国外的东西生搬硬套而不考虑我国国情。如美国由于资本市场比较发达,所以对外报告会计在会计继续教育中占有较大比重;而我国目前更应该重视管理会计方面的课程才更符合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

四、继续教育时间与考核标准比较

西方国家对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学时、学分均有具体规定。如加拿大注册会计师协会(CGAAC)规定,每个会员在三年内必须完成100小时的继续教育课程学习;西班牙规定在成为西班牙注册会计师协会(ICAJCE)的会员后,每年应至少参加30学时的后续教育培训,其中一半学时是关于会计、审计、税法等常规性课程,另一半学时是特殊专题课程。无论是面授、远程教育、电教还是自学,都有统一的学时计算规定。ICAJCE将所有的培训课程及学时规定列表公示,供会员参考;日本后续教育制度则规定,个人会员及准会员有每年必须完成40个时间单位以上的后续教育的义务。我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每两年为一个考核周期。即从起始年度的1月1日起至次年的12月31日止。每个考核周期接受的继续教育培训时间累计不得少于80个有组织形式的学时,每年不得少于30个学时;职业道德培训每个周期不得少于4个学时。从各国注册会计师参加后续教育的时间来看差别不大,尤其体现在我国和国外的差距明显缩小。《征求意见稿》颁布以前我国对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时间是这样规定的:执业会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三年内不得少于180学时,其中每年接受后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接受脱产后续教育的时间三年累计不得少于120学时,其中每年接受脱产后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我国注册会计师参加后续教育时间缩短的原因是因为近年来注册会

五、继续教育培训的形式比较

西方国家继续教育形式大体分为有组织形式和非组织形式两类,但其具体内容又有所不同。美国2000年2月颁布的《后续职业教育准则公告》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提倡两种学习方式,一种是有组织的学习活动,在该方式下,组织者负责将学习计划传递到最终的用户手中,可以采用各种形式如工作室、研讨会等;另一种为自主的学习活动,该方式下的学习活动是在没有外部组织者的帮助之下进行和完成的;加拿大注册会计师协会职业继续教育培训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和措施:课堂教育;专门聘请有关专家、教授到各地巡回做学术讲座,讲座采取听课证的方式,由公司出面认购;组织召开研讨会;制作多媒体、录像带等;网络或电话教学;每年组织各省的分会召开会议,研讨有关继续教育职业教育问题。日本继续教育的形式分为集中培训、自学、编写专业书籍和在培训班授课等方式。集中培训包括协会主办的培训班或研讨会、事务所内部培训、会员自发举办的集中培训;自学包括对指定文章、专业书籍方面的学习和参加学术活动;以自学方式选修的注册会计师均需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提交学习心得;编写专业书籍指通常能被购买的与注册会计师业务相关的书籍或论文,也包括为出席各种学术研讨会撰写的报告等;培训班授课通常指接受协会、事务所和自发培训班的委托,为其培训班进行授课。我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形式也分为有组织形式和非组织形式,有组织形式的继续教育培训包括: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培训机构举办的境内外各种培训班、研讨班、学术报告会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主办或认可的论坛、专业性研讨会和经验交流会等;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认可的事务所内部培训;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通过远程教育直播系统提供的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认可的其他方式。非组织形式的继续教育培训包括:公开出版或发表的专业著作、专业论文;担当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的授课人、研讨会的主持人或演讲人;参加行业业务质量检查;承担市级以上专业学术团体、行业协会、政府部门组织的专业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通过远程教育点播系统提供的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在境外事务所实习;利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制作的继续教育培训光盘及其指定的教材自学。

从各国继续教育培训形式来看,进行继续教育的方式多样,这与参加的继续教育人员的需求是一致的。英国特许管理会计师协会(CIMA)最近公布了其近期进行的有关职业后续教育实施方式及必要性等的一项调查,结果表明英国大多数会员认为工作基础上的学习是最适宜的沟通与职业素质培养(CPD)教育方式,得到支持的其他CPD教育方式还有:面授或网络课堂(85%赞成),阅读(72%),参加会议或研讨会(71%),与同行、同事或经理讨论、指导,更进一步的教育资格和证书,为技能发展而进行的观察、研究,发展客户等。相比而言,我国近年来在继续教育方式上有了很大发展和进步,正在改变以往单一的“填鸭式”的教学方法,向多样、灵活的教育方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