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18 17:3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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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解决我县城乡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过程中小额担保贷款问题,根据政发[]60号、财社规[]19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担保,是指由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担保服务中心),根据合同约定,以保证的方式为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保证贷款银行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通过科学的风险管理机制,保障合同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贷款担保资金来源与规模
第四条县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由县财政局筹集和管理,专项用于促进县城乡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第五条担保基金的筹集额度按与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的实际需求相适应的规模安排,并按照担保基金3-5倍的规模发放贷款。
第三章贷款担保管理机构
第六条设立担保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会);监管会下设担保服务中心。
第七条监管会由县财政局、人民银行县支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妇女联合会、金融经办机构和担保服务中心组成,每半年召开一次监管会会议,或经监管会成员提议召开临时监管会会议。主要职责为:
(一)审议小额贷款担保业务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二)审议、批准弥补代偿损失方案;
(三)审议、核销坏帐;
(四)经批准调整担保基金规模。
第八条担保服务中心为担保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执行经监管会审议的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监管会决议;
(二)对监管会负责,于每年一季度报告上年度工作情况及本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担保基金日常管理;
(四)向监管会提交核销坏帐、弥补代偿损失的方案;
(五)提交担保基金调整规模的方案;
(六)监管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贷款担保对象和条件
第九条担保基金具体提供担保的对象和条件为:
(一)具有本县城乡居民户口,男60岁、女55岁以下,身体健康,诚实守信,本地创业人员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领取了营业执照,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城乡劳动者;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其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不得低于企业人员总数的30%;
(三)对符合上述条件,新办个体经营、劳动密集小企业的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的小额贷款项目,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现有微利项目,原则上予以优先重点扶持;
(四)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申请担保贷款时,必须合法经营,资信程度良好,有偿还能力且必须在贷款发放银行开立帐户。
第五章贷款担保额度、期限与用途
第十条贷款担保额度:
(一)对单个自然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贷款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二)对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
(三)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一条贷款担保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二年。借款人提出展期的,在确定借款人展期期限内能够及时履行债务的前提下,担保服务中心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金融经办机构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还款方式按金融经办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借款人应将贷款用作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创办小企业的流动资金。
第六章贷款担保程序
第十四条需要提供小额贷款担保的城乡劳动者,按照自愿申请、社区受理评审后择优推荐、经劳动就业管理局审核、担保服务中心复核并出具承诺担保书、金融经办机构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上述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自办事程序。
(一)自愿申请
1、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需向本人经营所在地社区提交下列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
(1)小额贷款担保申请书(妇女创业申请推荐表);
(2)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复印件;
(4)个体经营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5)申请人创业(贷款)项目可行性报告;
(6)未经社区推荐的需提供其他有效担保措施;
(7)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2、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创办小企业需向注册登记地社区提交下列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
(1)小额贷款担保申请书;
(2)合伙人或股东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5)注册验资报告及复印件;
(6)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章程及合伙协议书复印件;
(7)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副本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9)企业决定申请融资担保的股东会议决议或合伙人会议决议;
(10)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不低于就业人员总数30%的相关证明文件;
(11)当年(或近二年季、月)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1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13)拟提供的其他有效担保措施;
(14)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受理推荐
申请人须在上述资料齐备后向经营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社区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确认其真实有效,项目可行,具备自有资金、还款来源和符合其他借款条件后及时推荐。
(三)条件审核
县劳动就业局审核申请人填报的《县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担保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将资料报担保服务中心。对不符合借款担保条件的,在回复申请人时应说明理由。上述工作应于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担保审核
担保服务中心核对《申请表》及报审资料,审核确认借款担保额度、期限和其他担保措施等是否符合规定、合法可行。对审核通过的项目,及时向金融经办机构出具《同意担保通知书》。对未通过审核的,回复申请人和劳动就业管理局,说明理由并提出改进建议。
(五)贷款审查
申请人持报审资料和《同意担保通知书》,向指定的金融经办机构申请贷款。金融经办机构核对《申请表》、《审批表》、《同意担保通知书》及报审资料,审核确认贷款额度、期限、用途、还款能力等是否符合规定、合法可行。对通过贷款审查的,要尽快办理贷款手续。对未通过贷款审查的,应向申请人说明提出改进建议。
(六)发放贷款
金融经办机构对通过贷款审查的贷款在3个工作日内保证贷款资金发放到位。
第七章贷款利率和贴息
第十五条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对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按政发[]60号文件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按50%贴息。
第八章贷款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借款人(被保证人)应严格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要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借款人(被保证人)情况发生变化(如: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财产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等,自然人户籍、住址、联系电话、婚姻状况变更及财务状况变化等)时,应提前或于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通知社区、担保服务中心和金融经办机构,并主动配合有关单位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担保服务中心应制定规范、有效的担保评审和贷款监控管理措施及办法,应有专人专项负责小额贷款担保业务,履行担保管理责任。及时掌握贷款担保整体状况,如发现资金损失或担保风险加大,应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并通报县金融经办机构及社区,共同控制风险。
第十八条金融经办机构要简化手续,为借款人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加强借款人在本机构结算帐户的管理,对有证据证明借款人有可能或已经恶意损失贷款的,应停止支付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同时通知社区、劳动就业管理局、担保服务中心,最大限度使贷款免受或减少损失。
第十九条社区选用专门人员负责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城乡劳动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办理有关担保手续,积极协助担保服务中心和金融经办机构开展小额贷款担保业务。要协助金融经办机构对借款人(被保证人)进行监督管理,及时掌握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担保服务中心、金融经办机构,督促借款人(被保证人)按约履行义务。
第二十条担保服务中心、劳动就业管理局、金融经办机构和社区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服务工作。
第九章代偿与追偿
第二十一条金融经办机构对已到还款期限未及时归还的,或经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贷款项目,应及时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并告知担保服务中心,履行追索责任。追索期为自贷款期限届满或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三个月止。
第二十二条追索期结束后,经追索借款人仍未偿付贷款本息的,金融经办机构依照《保证合同》规定出具《代偿通知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要求先行代为清偿债务。
第二十三条担保服务中心收到金融经办机构《代偿通知书》后,根据本办法规定对贷款发放、监督管理和债务追索等程序进行合规认定。对符合先行代偿债务的项目,由担保服务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向金融经办机构出具《同意代偿通知书》,办理代偿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四条担保代偿资金从担保基金本金中垫支,代偿范围限于尚未清偿的贷款本金。发生下列情况,担保服务中心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一)金融经办机构未及时向借款人送达逾期贷款本息催收通知书,并向担保服务中心提交《代偿通知书》;
(二)金融经办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追索义务;
(三)金融经办机构确认借款人已发生危及贷款安全的重大事项未及时采取措施并告知社区和担保服务中心,造成贷款损失;
(四)金融经办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发放、收回贷款,造成贷款损失。
第二十五条担保服务中心对贷款项目代偿后,应会同社区和劳动就业管理局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开展债务追偿工作,金融经办机构应给予积极协助。对借款人恶意逃避担保债务的,担保服务中心可向人民法院提讼。追偿收回的资金支付应缴贷款利息后,属于冲减担保基金部分的调增担保基金本金;属于财政补偿资金部分的,作为以后年度县财政局补偿担保代偿损失的资金来源,单独记账管理。
第十章担保基金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担保基金专户储存于财政局指定的金融经办机构,单独核算,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存款利息经县财政局批准,可用于担保服务中心开展小额贷款担保业务的业务经费支出,利息余额转入本金。
第二十七条担保服务中心在监管会领导下负责担保基金的日常管理和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业务。应建立规范、高效的担保项目评审体系,科学、合理的指标考核评价体系和快捷、便利的担保运行体系。建立严格、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和个人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完善对被保证人的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第二十八条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按当年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总额的1%给予奖励性补助,中央和省级财政各承担0.5%,所需资金全部从贴息资金中安排,用于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突出的金融经办机构、担保机构和信用社区等单位的工作经费补助。
第二十九条担保服务中心要认真做好担保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分析工作,并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年度终了,担保服务中心向监管会报告担保基金财务情况,并提出代偿损失处置方案,由监管会批准执行。
第三十条监管会根据有关规定和贷款担保情况,确定当年担保基金年度代偿率最高限额。对限额以内的担保代偿损失,由担保服务中心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财政局提出补偿担保损失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证明担保代偿损失的有关法律文件,包括:代偿通知书,代偿资金凭据、追偿债权资金情况等;
(二)监管会批准的代偿损失方案及上半年工作报告等有关文件。
县财政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查核实,确定应补偿的担保代偿损失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三十一条下列情况不属于财政补偿担保损失范围:
(一)金融经办机构及担保服务中心违反本办法规定范围、程序等越权审批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或提供担保造成的担保代偿损失;
(二)担保服务中心未采取相应担保有效措施造成的担保代偿损失;
(三)金融经办机构及担保服务中心未采取债务追偿措施造成债权无法收回的担保代偿损失。
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15%时,担保服务中心应向其提出了预警通知并采取防范风险措施;不良率达到20%时,金融经办机构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担保服务中心不再办理新的担保业务。担保服务中心与相关经办机构采取进一步防范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监管会批准后,方可恢复贷款担保业务。
第三十三条代偿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担保服务中心提出确认坏账申请,报监管会审核同意后核销:
(一)被保证人破产或死亡,其破产财产处置收入或遗产处置收入清偿后仍无法收回;
(二)经申请强制执行法律程序后仍无法收回;
(三)因被保证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不能收回。
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的市下岗再就业人员、未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退伍军人、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籍返乡农民工(以下简称各类人员)有创业愿望、守业能力和创业项目在自主守业期间,小额担保贷款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本市辖区内已解除劳动关系。因自筹资金缺乏,均可向市小额担保中心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二、小额担保贷款扶持的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60岁以内。
(二)老实守信。
(三)兴办企业的必需取得独立法人资格;
(四)符合平安、环保、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
(五)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和限制的行业或项目外。均属于小额担保贷款扶持项目;特色农业、激进手工艺品制作、编织业专业生产经营的必需形成一定规模(规模的界定由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经办金融机构、财政局共同商定)并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三、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一)贷款额度
最高不超过5万元。1有项目、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自主守业的人员。贷款额度可根据守业项目、个人信用等级、还贷能力具体确定。
最高不超过30万元。2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守业并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守业人员。可根据合伙人数、经营项目、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确定。
(二)贷款期限
以贷款上帐日开始计算,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原则上不得展期。期确需延长的可向担保中心和经办金融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展期1年,展期不贴息。
(三)贷款利率
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所有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时约定的利率执行。
(四)还本付息方式
期一次性还本的还款方式。小额担保贷款实行按季结算。
四、担保基金的缴存和贷款总额控制
财政部门根据拟放贷额度测算担保基金,劳动就业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担保基金。拨付到贷款承办行金融机构,用于小额贷款担保,担保基金总量以后可根据放贷额度进行调整。贷款的总额由承办金融机构与劳动就业部门掌握,贷款总额最高控制在担保基金的5倍以内。
五、办贷程序
(一)下岗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和营业执照;未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持毕业证和营业执照;退伍军人执退伍证、自谋职业证和营业执照;其他失业人员持《失业证》和营业执照;返乡农民工守业人员。向项目所在地的乡镇劳动事务保证所提出申请,填写《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后,由本人到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料理放贷手续。
(二)担保中心接到推荐后。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由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提供担保。
1列入财政预算的职在岗干部、公职人员、教师员工、医务人员或电信、电力、金融等有稳定收入的企业正式员工提供反担保。
2遵纪守法、老实守信、有一定经济实力的3户以上农户。
3提供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相同的反担保措施。
2以其他方式提供担保的由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向经办金融机构推荐。
1法律法规允许的房屋产权、果园、土地承包权。
2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3对从事种养业的各类人员。经办金融机构自主发放。
(三)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向经办金融机构推荐的返乡农民工自主守业贷款。
四)贷款发放后。作为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提供贷款贴息凭证。
六、财政贴息
(一)有项目、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自主守业的人员。最高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内,按贷款金额享受中央财政全额贴息。
(二)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守业并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守业人员。可根据合伙人数、经营项目、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确定。按贷款金额享受中央财政全额贴息。
(三)各类守业人员兴办企业。
七、有关要求
1贷款发放后。及时掌握信贷合同执行情况及借款人经营状况,确保贷款按期回收。
完整江西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管理,防范贷款风险,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保证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开展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业务收取担保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保证金是指管理中心为保证发放贷款安全,在购房借款人到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向提供贷款担保的单位收取的保证金。担保单位的保证金包括由房地产开发单位按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一定比例所缴纳的阶段性保证金和住房贷款担保公司缴纳的全程保证金两部分。
第四条 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章 缴存保证金
第五条 各地管理中心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在商业银行设立担保保证金专户,专门办理保证金的收缴、清算、支付等相关业务。
第六条 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贷款,应与委托贷款银行、担保单位签订《公积金委托贷款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中应对保证金的设立原则、缴交方式、担保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七条 担保单位应根据协议向管理中心缴交保证金。
房地产开发单位依据协议,在收到委托贷款银行发放的住房贷款资金时,将所需要缴交的保证金缴入专户;或由管理中心划拨委托贷款资金时按协议规定直接扣减。
住房贷款担保公司依据协议,在办理住房贷款担保业务前,将所需要缴交的保证金缴入专户。
第三章 担保责任
第八条 担保单位在担保期间承担偿还贷款连带责任。
房地产开发单位为购房借款人提供担保的期限为贷款发放时起至该笔贷款落实抵押责任或全部结清时止。
住房贷款担保公司为购房借款人提供担保的期限为贷款发放时起至该笔贷款全部结清时止。
第九条 担保单位没有按协议要求足额、及时缴纳保证金的,管理中心可以停止发放该协议项目的委托贷款。
第十条 购房借款人没有按借款同要求履行偿还贷款时,管理中心可以依据协议规定,从担保单位缴存的保证金中予以划转。担保单位应依据协议要求及时补足相应金额的保证金。
第四章 解付保证金
第十一条 担保单位为购房借款人的担保责任解除后,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解除担保责任,退还保证金。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单位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解付保证金:
(一)在贷款担保期间购房借款人贷款全部还清;
(二)已办理个人贷款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管理中心在受理解付保证金时,对符合条件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退款手续。
第五章 财务核算
第十四条 管理中心对担保单位缴交的保证金,按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五条 管理中心办理保证金业务所取得的利差收入、罚息收入,纳入公积金业务收入的利息收入,进行统一核算,由此形成的收益,按公积金增值收益处理。
第十六条 管理中心应当定期与担保单位核对账目,发现差错及时查找、及时纠正。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管理中心要建立健全保证金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审核审批制度和风险防范制度,确保保证金的安全运行;管理中心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开设账户;不得擅自动用和处置担保保证金;不得用保证金为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抵押或者清偿债务。
第十八条 保证金应当接受主管部门、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担保保证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对保证金缴存、解付实行全过程监督,注意防范和化解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要建立保证金监管制度,将保证金纳入公积金年度预、决算审查,必要时也可委托会计事务所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担保单位可以查询本单位担保保证金的缴纳、解付情况,管理中心不得拒绝;对保证金账户内的存款余额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复核;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房屋建设单位和担保公司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担保保证金的行为;房屋建设单位和担保公司出具虚假材料,解付本单位或其他单位担保保证金的,由管理中心追回所解付金额,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二十一条 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不得在保证金业务活动中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关键词:中小企业;担保;财政支持
据相关资料显示,我国50%以上的GDP、60%以上的工业总产值、76.6%的工业新增产值、57%的销售收入、60%的出口额、40%以上的税收以及75%以上的就业岗位均来自中小企业。现在,中小企业已然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不仅如此,他们的成长又与地方经济的成长休戚相关。然而,由于中小企业经营规模小、产权不清晰、资信评级差、财务制度不健全等因素的制约与影响,融资难问题使其如笼中困兽,无法开阔发展。
一、财政推动中小企业担保贷款的作用与现状
财政通过中投保公司,对融资难的中小企业提供担保,间接扶持中小企业贷款,缓解中小企业融资瓶颈。根据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需求动因的不同,大致可将其分为两种:一是临时性业务增长、流动资金短缺,二是企业发展资金无法与生产规模扩大相匹配。财政对不同需求动因的企业的贷款担保发挥不同作用,前者犹如雪中送炭,后者好似如虎添翼。
在中小企业融资工作中,财政既是先驱——从政策层面首先推动市场各主体配合中小企业融资,又是最后的保障——借助“小企业担保代偿金”为融资授信作保底;既是参与者——承担担保贷款的一定百分比、年审年检走访评估,又是领导者——领导评估中介、中投保、贷款行等多方多环节共同为小企业融资创建平台。整个担保工作就如一个星状体,而财政就是整个星状体的核心并牵动着各个环节。现在全国各地财政担保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尚未成熟,许多环节存在盲点和困难,需要进一步克服和完善。
二、财政担保工作中的问题与难点
1、担保工作粗放型。从企业的贷款担保需求看,不同经营情况出现不同动因的贷款需求,从而呈现出不同的借款变化情况。以上海市某区为例,通过对财政资料的整理,2005年至2007年小企业贷款担保变化情况如下图:
(在大约128家中小企业中:担保额250万元以内,过去3年每次担保额无变动的小企业43家,占33.6%;担保额呈现稳步上升的小企业18家,占14.0%;小幅下降13家,占10.2%;其他(包括: 上下波动无明显规律/降幅巨大/金额在250至500万元且每次等额/新增)54家,占42.2%。)
可以看到,虽然中小企业贷款历来有“急、频、少”的特点,但大部分企业无论是贷款需求时点还是贷款需求量都比较稳,同时伴随的担保时点和担保额也呈现一定规律性。而财政小企业贷款担保工作却呈现粗放型的特征,从调研的该区看到,负责贷款担保工作的专管员采取了“兵来将挡、水来土掩”的操作模式,即只要有担保需求的、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就为他担保,来一个办一个,来十个办十个,没有工作安排和业务规划,十分被动,因此专管员经常忙得团团转。这样导致两个问题:一方面,难以保证担保工作质量,容易引起业务办理“乱、急、糙”;另一方面,无法快速及时地办理贷款担保,滞后中小企业贷款需求,降低工作效率。
2、担保手续“频、繁、杂”。现行财政实行的是“贷款行+中投保+政府”三结合模式。于财政,给予中小企业担保需要严格控制风险,为此,实行“年审、年核、年办”即每年对担保企业审查财务状况、每年内部稽核,并实行贷款担保一年一办理。虽然风控做得到位,但笔者走访许多企业,特别是贷款担保资金量大又定期定额的企业,普遍为“一年一办理” 繁多的担保手续头痛不已。财政工作“便民与风控”相冲突!
3、担保坏账难以追讨。担保贷款坏账发生,财政多采用的是专管员逐个追讨的传统模式,由于中小企业、特别是发生坏账的被担保企业通常信用意识淡薄、授信差,因此传统的讨账方法难以起效,导致千万元的坏账担保留滞财政、担保行和中投保的账面,不良资产历史重演,结果是政府通过“小企业担保代偿金”为坏账企业买单。这样的做法不符合政府工作的效益原则,且消极被动。
另外,财政担保工作还存在专管员业务能力单一、专业知识欠缺,中小企业与财政等各方信息不对称、交流不顺畅等问题。
世界发达国家政府对于建设科技创新协同综合体非常重视,并视为国家创新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政府服务体系、政策法规、人力资源、科研经费投入、官产学研相结合等方面的管理给予全方位的扶持。因此,我们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的优秀经验,探索出适合我国国情的科技创新 道路。
一、国外建设科技创新协同综合体的主要措施
(一)政府对科技创新的规划引导与大力支持。
1.完善的法律法规。以色列经验:1984年,以色列颁布的法律不仅鼓励工业研究和发展,而且还为技术人才的就业问题提供了帮助,该法律由工业与贸易部首席科学家办公室负责实施。以色列政府通过完善的法律法规以及政府的大力支持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设施。
曰本经验:自从1995年日本政府颁布了《科学技术基本法》,曰本就逐步走向了“科技创新”的时代,为国家科技创新的发展提供了宏观指导,为增加科学预算提供了法律依据。到目前为止,以5年为一个周期,三期《国家科学技术基本计划》的实施,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法律政策体系,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法律环境对技术创新。
2.扶持技术创新的优惠政策。美国经验:减少投资所得税。为了鼓励投资,美国政府采用减少投资所得税的办法,例如1978年通过的《报酬法》。1978~1981年,由于减税政策的实施,美国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资本所得税负担一下减轻了,由原本的49%降到20%,这一税收政策更好的促进了美国创业投资的发展。
英国经验:税务信贷政策。2000年起,英国政府针对中小企业开始实施税务信贷政策,以促进企业研究和创新的积极性。2001年,英国贸易和工业部启动了一个计划,即小企业的研究和科技成果奖,称SMART计划,该项目的重点是为那些有商业前景的创新型企业提供资金帮助,鼓励企业积极开发新的产品工艺。
3.强有力的资金支持措施。以色列经验:首席科学家办公室(OCS)。早在1996年,OCS的单独预算金额就达到3.7亿美元,超过1000家的中小企业从这项法案中得到福利,该实施法案包括三个方面的支持:有偿支持,无偿支持和间接支持。有偿支持就是指,企业每年要偿还一定数额的钱财给政府;无偿支持,顾名思义,政府无条件支持,企业无需偿还;间接支持则是指不是给予钱财方面的支持,而是政府予以其他方面的帮助,例如为企业提供研发条件等。
4.多元化的担保体系。美国经验:对于中小企业来说,美国政府向他们提供贷款担保等方面的金融支持,这些支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长期贷款担保’、“简化手续贷款担保”、“CAPlines贷款担保’、“Fastrak贷款担保”及“微型贷款担保”。其中,“CAPlines贷款担保”是为季节性贷款、合同性贷款等短期流动资金提供担保,而“Fastrak贷款担保”是对私营贷款机构给小企业的每笔10万美元以内的贷款,提供50%的担保。这些担保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资金和经营资金。二是国际贸易、进出口方面的担保。美国政府为中小企业提供国际贸易贷款担保、出口风险贷款担保及向购买美国产品的外国进口商提供多种贷款。三是鼓励民间私营金融服务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
英国经验:英国贸工部出台小企业贷款担保计划(SFLG),为中小企业提供政府贷款担保,贷款的期限一般为2~10年,贷款额为5000~10万英镑,业务满2年的企业贷款数额可提高至25万英镑。企业3/4的贷款都将受到政府的担保,企业偿还贷款时,每一年须付出2%的保险费。有资格享受这一担保的企业,其年收入不超过300万英镑,制造业企业则不超过500万英镑。
(二)官、产、学、研紧密结合的创新体系。
德国经验:德国政府对高校、企业和科研机构进行宏观管理,使它们相互协作,达到资源共享,使德国的创新体制更加完善。“战略基金”则是德国产学研合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其旨在加强经济界与科研界的合作关系,保证官、产、学、研的联合运作,加快科研成果产业化;开辟“创新市场”则是德国产学研合作的又一重要产物,为科研人员提供更加广阔的平台更加优越的条件,还能与投资者直接联系。与此同时,德国政府还会加大对科研经费的投入,保证科研的充足与稳定增长。
法国经验:法国政府通过提高企业的科研经费或是给予财税上的优惠来鼓励企业与科研机构联合开展创新研究活动,从而刺激创新产品的研发。
韩国经验:韩国政府通过制定一系列优惠政策及法律,来推动产、学、研多形式的合作,促进技术创新。至今,已形成的有效的合作形式,主要有合作研究、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科研器材的共同使用、关键技术信息的服务、专利使用等。2000年在特定的研究开发计划的多个课题中合作研究的比例占了绝大部分。韩国官、产、学、研合作的形式主要包括:(1)建立以大学为中心的科学园区,这是韩国在产学研合作中最值得学习的。迄今为止,韩国已建成或在建的大学科学园区已有十几个,这些大学科技园正是政府、企业、大学合作的产物。(2)设立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以及技术商业孵化器。一方面,为科学研究提供了基础设备;另一方面,也为那些具有科研热情,创新精神和实力而无研究条件的人提供了研究场所和设备,使他们从事技术研究与开发。
(三)持续的人才战略攻势。
1.建立规范人才培训制度。法国经验:首先,政府制定“工业研究培训协议”,每年资助企业课题并招聘年轻大学生开展博士论文研究;另外签署“高级技术员研究培训协议”的,政府将每年给予企业一定的资助,该项资助能够满足企业十名高级技术人员的培训。其次“合同研究组织”的建立,即在工商部门、产业集团以及各地银行的帮助下建立区域技术创新和技术转让中心,其目的就是为了支持企业在人员培训,技术支持,设备共享的创新活动。最后,每雇佣一个科学技术人员政府将给予该企业15万法郎的补贴。
德国经验:德国政府非常看重对职工的技能培训。政府出资设立职业技术教育中心,专门为中小企业培训学徒工,也资助中小企业就近到有条件的大企业培训职工。德国政府还规定企业将销售收入中的一部分提取出来用于技术职工的培训和后续教育,员工入职前一定要接受入职培训并取得一定的职业认证资格。2.将吸纳和培养创新人才上升为国家战略。美国经验:针对急需的国外人才颁发H-1B(非移民短期工作签证),持有此签证的人才目前已超过150万人,主要在计算机及相关行业供职。此外,美国培育了大批国际型科技创新人才,这些人才在美国与其他国家的科技合作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美国攻破重重难关。为科研人才配备先进的实验设备,为科学研究提供良好的条件,提供充足资金和后勤支持,使其担心程度降到最低,专心研究科研技术创新。
二、借鉴国外经验促进我国构建科技创新协同综合体的对策建议
(一)政府层面:积极搭建协同创新平台,制定实施多方面扶持政策。
1.要大力集聚创新人才。优化“软环境”,努力营造创新人才成才的良好环境,建立合理的激励政策,吸引更多的创新型人才;完善人才培养模式,大力建设人才集聚平台,将人才强国战略视为创新之本。
2.要大力给予政策支持。(1)政策性贷款。支持企业的创新活动。(2)税收政策。政府对新产品的开发给予减税、免税等税收优惠。(3)信贷政策。对于长期投资,降低贷款利率;对于新产品和新服务的开发,政府采取优惠信贷政策予以扶持和鼓励。(4)优先采购政策。政府采购时对新产品、新服务等给予优先采购权,鼓励各行各业不断研发创新。(5)吸引风险基金。如建立“二板”市场,让创新型企业优先上市。(6)合作协调策略。政府出面开展企业、大学、科研机构相互合作,共同盈利的平台。
(7)提供基础设施。政府创建具有公共性质的创新基础设施,为企业的创新提供服务。
(8)知识产权保护。(9)国际合作政策。以上所述政策应当构建成为一个有效且协调的体系框架。
(二)企业层面:积极构建协同创新机制,大幅提升技术创新能力。
1.加强技术源建设,整合技术资源,提高企业创新能力。企业想拥有先进的技术,必须从源头抓起,这样才能不断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先进的科研成果,这些科研成果往往来自大学和科研机构。因此,我们应当建立以企业为主,大学与科研院所共同参与的科研模式,不断促进企业创新发展。同时,加强企业、大学、科研院所之间的合作形式,有效整合和利用资源,吸引更多的科技型人才,提高企业自身技术创新能力创新水平。
2.构建以重点院校和科研院所为基础的企业研发模式。构建以重点院校和科研院所为基础,以企业为主的三位一体的紧密型产学研结合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是:企业以其独特的资金优势,以研发实力雄厚的高校与科研院所为技术依托,能够更好地完成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研发,该形式是为我国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提供了一条有效路径。
(三)科研层面:科技成果要更深入地对接和服务企业。
1.大力提高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度。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率,高校要促进教育、科技与经济的结合,走出校园、实验室。据有关资料表明,目前我国的经济增长因素中,科技进步的贡献率只占1/3左右,而发达国家已达到4/5左右。因此,为了实现我国经济快速高效地增长,必须强调高科技的发展,大力提高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度。要推广高校的科研成果,必须加强政产学研合作。通过政(政府)、产(企业)、学(高校)、研(科研机构)的合作可以有效地整合资源,优势互补,促进各方面共同进步,最终达到双赢为目的的科技创新机制。这主要目的是通过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应用促进政产学研各方面的合理应用,有效的提高技术创新所需要的各类生产的要素。
2.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模式。科研人员在进行研究开发前,要先对市场科研成果进行调查,有目的的进行研究开发,使创新资源能够得到充分的应用。一方面,要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科技成果缋效评价体系。同时,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机制,以创造效益为优先考虑条件,鼓励成果转化,但也要注意为后续研究提供保障。另一方面,现代的网络发展迅速,我们要充分运用网络平台建立科研成果转化。以专家为中心建立科技成果平台,以学校的网络平台为基础,加强科研信息的建设化,及时提供最新信息和相关资讯,更好地提高高校的科技成果的转化。同时,也为高校科研成果带来潜在的资金链。
(四)金融层面:积极推进科技金融产品创新和服务模式创新。
1.扩大支持创新的资金来源。一方面,在法定范围内,我国应当降低民间设立中心金融机构的门槛,大力将国外优质金融机构吸引到我国来发展,进一步扩大支持创新战略的资金来源;另一方面,扩大信贷支持,落实国家金融支持企业创新的信贷政策,鼓励银行设立科技支行、科技贴息贷款担保公司、科技保险公司,为企业创新提供支撑。
2.完善和创新科技金融服务模式。加快小型贷款公司科学技术的发展,为具有高增长潜力的中小企业提供专业的服务,持续改进,不断完善银行和金融服务的创新体系,创造新兴金融产品从而满足科技创新融资需求,提高商业银行的效率。
(五)中介层面:积极搭建为企业创新服务的技术平台和信息平台。
1.加强技术中介服务机构的网络信息资源库建设,提高公共信息资源的利用率。在网络与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要为企业搭建创新服务的技术平台与信息平台,就必须加强中介服务机构的网络资源库建设。中介服务机构要时刻牢记将信息网络资源库建设摆在首要位置,充分发挥中介服务机构在社会公共服务事业中的能力,尽可能为更多的用户提供既优惠又高质量网络信息服务,在扩大服务的过程中提高中介服务机构的市场价值。
第一章 贷款担保
第二条 申请使用我行出口卖方信贷,除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项目外,借款人必须提供贷款担保,我行信贷业务部门必须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的权属和价值、实现抵押权的可行性以及质押权利凭证的有效性进行严格审查。
第三条 我行的贷款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借款人提供担保时,可使用一种担保方式,也可以同时使用不同的担保方式。
第四条 在保证担保方式中,保证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独立的、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
2.财务状况良好;
3.有足够的资产作后盾,所保证的债权原则上应不高于上年末净资产的价值。
第五条 在母公司与子公司均具有法人资格并均具有担保能力的情况下,母公司可以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子公司也可以为母公司提供担保。
第六条 一笔贷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保证人时,应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保证金额,每个保证人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和连带责任。
第七条 在抵押担保方式中,可作抵押物的财产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以土地使用权和房地产作抵押的,抵押率不超过70%;以机器设备作抵押的,抵押率不超过50%.抵押物是使用多年的价值不高的旧设备,抵押率应更低一些。
第八条 抵押物应投保相关的保险,并将保险权益转让我行,或以我行为第一受益人。
第九条 办理抵押担保时,抵押人应提供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正本),并提交抵押财产评估报告。对抵押物的评估结论和评估人的资格有疑问的,须要求抵押人在我行认可的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
第十条 进行抵押物登记后,抵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书应由我行或我行委托的行监管。
第十一条 办理抵押过程中所发生的评估和登记等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第十二条 在质押担保中,我行当前可接收的权利凭证包括银行本票、国外银行信用证、保函、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及存单。
第十三条 票据质押贷款按《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项下票据质押贷款试行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章 出口信用保险
第十四条 在我行申请出口卖方信贷,下列项目一般需投保出口信用险:
1.向高风险国家(地区)出口的贷款项目;
2.以D/P、D/A、OA、CAD等方式收汇的贷款项目。
第十五条 凡按上列规定应投保出口信用险,但根据实际风险情况可不要求投保的;或不属于上列情况,但实际风险确实高需要投保的,由有关行领导或评审小组或评审委员会根据审批权限酌情决定。
第十六条 借款人需投保出口信用险的,应在申请出口卖方信贷同时办理有关投保出口信用险的手续,出口信贷项目的正式受理以保险人出具的保险意向书为前提,并在保险权益转让我行的手续办妥后放款。
第十七条 中短期额度贷款不需投保出口信用险。
第十八条 借款人由于投保出口信用险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及保费,均由投保人承担。
第三章 附则
一、地方政府应加强下岗人员的管理
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发放“下岗证”和“再就业优惠证”,建立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有效管理机制和信息网,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及时、快捷的再就业信息服务。同时要组织劳动保障、财政、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定期对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使再就业政策真正落实到下岗失业人员身上。另外,要做好有关政策的宣传动员工作,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贷款对象、贷款利率、贷款程序、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及展期等优惠政策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
二、政府牵头,充实稳定担保基金
政府要抓紧筹集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做到及时到位,把担保基金的设立纳入目标考核范畴,在有条件时可将担保基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如果财力紧张,也可扩大担保基金来源,变担保基金由政府全额出资为政府与社会多方筹资的形式,扩大担保基金基数,促进贷款规模的进一步扩大。
财政部门要合理安排预算资金,支付给担保机构,建立起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存入经办银行,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奠定物质基础。
三、加强协作,提高工作效率
政府有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发扬协作精神,建立一套有效的工作磋商和协作机制,社区、劳动保障部门、担保机构、经办商业银行要按照贷款的审批程序各司其职,相互协作,提高对小额贷款的审批效率,缩短审批周期,有条件的地方可推行“一站式服务”。
四、人民银行要积极引导
对贷款的操作规程规范化管理,要结合当地实际,依据下岗失业人员管理办法,制定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严格执行有关的优惠政策。要把发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作为信贷投放和贷款营销的一个重要渠道,克服惜贷、惧贷和怕麻烦心理,积极关心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再就业项目,要给予优惠和支持,确保党和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扶持政策落到实处,保证货币信贷政策的贯彻落实。
五、加大社会信用建设力度
积极组织开发个人资信征询系统,努力改善信用环境,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办法的有关优惠政策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简化手续,积极发放贷款并加强管理,保证信贷资金不受损失。
创业担保贷款档案是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和客户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记载了创业贷款从申请到考核然后到发放直至还款的各个环节,是责任划分和认定的依据,也是保全创业贷款担保中心的重要法律依据。创业贷款档案管理是指对创业贷款工作相关的档案收集、整理、归档、装订,继而进行移交、保管、统计、利用和销毁等一系列工作的过程。做好创业贷款档案管理是创业贷款工作的基础和前提,是创业贷款工作规范化的必然要求,也是规避贷款风险的有力保障。
1.创业贷款档案分类
按照其性质,创业贷款档案可以分为:文书档案和业务档案两部分。创业贷款中的文书档案是指国家、省、市出台的关于创业贷款的政策、文件等以及工作过程中形成的申请、答复文件等,包括创业贷款的实施办法、贴息的管理办法、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等等,这些档案构成了创业贷款工作的基本依据。业务档案是指在具体工作业务发生过程中形成的档案,包括申请资料、考察表、回访记录、贴息资料、材料交接单和审批表以及各种报表等。申请资料又包含申请人的申请表、证件复印件、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担保人的证件复印件等。
按照流程分,创业贷款可以分为贷款前档案、考察审批档案、贷后管理档案、贴息档案等。贷款前档案主要包括申请资料、资格审查资料、征信查询结果等。考察审批档案主要包括考察表、考察照片、贷款借据、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等。贷后管理档案主要包括:贷后检查表、催收记录等。贴息档案主要包括银行出具的结清证明、利息清单、银行卡复印件和贴息申请登记表等。
按照业务类别分,创业贷款可以分为个人贷款档案、企业贷款档案、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贷款档案。
从档案的载体上划分,创业贷款可以分为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和影像档案。在具体工作实务中,创业担保贷款档案往往采取三种档案形式并存,或者以其中一种或两种形态存在。其中,纸质的档案是基础。因为纸质档案具有原始性,最具法律效力,所以分类、整理和保存纸质的档案是创业贷款档案管理的重点。
2.创业贷款档案的管理
创业贷款业务流程各个岗位均会形成个人贷款档案资料,由于个人贷款业务量大,因此其档案整理、归档工作量很大。做好个贷档案工作,需要做好以下几点:
2.1规范贷款材料
所有纸质材料要求统一纸张、格式和摆放顺序。所有纸质档案都需要用A4纸,填表必须用黑色钢笔或者中性笔填写。比如,在实际工作中,比较合理的申请档案的排列顺序依次是:申请表、反担保人承诺书、反担保人工资收入证明、反担保人结婚证复印件、反担保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反担保人户口簿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结婚证复印件、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双方户口簿复印件、经营场地租赁合同或者自有房产证明。
2.2规范归档程序
要想做好贷款档案管理,就必须严格按照整理档案的顺序和规范进行整理。按照贷款流程,每个流程产生的档案及时归档。这样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创业贷款的业务流程是:贷款受理―贷前调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贷款贴息。
申请受理时产生的档案就是申请档案,申请档案按照一定的顺序排放整理后,以后各流程中产生的档案都要以此为基础。贷前调查时产生的档案,主要就是贷款调查表和调查照片,?包括资格审查的结果、征信查询结果等。贷款调查通过之后,就到了审批环节,审批是根据所提交的材料、调查情况和征信情况对该笔贷款风险进行专业判断,从而给出通过或不通过的审批意见。形成的档案主要是审批表。审批通过的贷款,需要和申请人签订贷款合同以及担保合同等。贷后管理档案主要是贷后检查的过程中形成的。贴息档案是在申请人贷款结清之后,贷款贴息申请时产生的。由于每一笔业务从申请到贴息这样的一个完整的周期会超过一年,所以在实际业务工作中会以年度为单位,将每年度中产生的申请档案和审批档案一起整理,贷后管理档案和贴息档案单独归档。
2.3完善信息系统,进行数字化管理
现在创业贷款业务大部分实现了系统管理,从受理到考察、审批、贷款发放、还款和贴息都从系统内进行操作。系统操作的优点就是贷款流程中的大部分信息都可以体现,解决了纸质档案管理中标准不统一、不结束所有流程无法归档的问题,而且查阅方便快捷,提高了档案管理的效率。在信息系统中管理档案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输入档案信息要准确、规范。由于创业贷款的受理一般在镇、街道的人社所,基层的业务受理人员多且不固定,标准不一致就会导致档案信息的准确性有偏差,所以要制定统一规范的录入标准。二是输入档案信息要及时。每一笔业务发生的每一个进展都要在系统内体现出来,如果输入不及时,不仅会导致下一个流程无法继续进行,而且会导致档案的缺失。三是输入的档案信息要全面。尽可能地把档案信息通过文件扫描、数码成像等形式把纸质档案进行数字化录入存储,同时把照片及视频等考察影像一并纳入数字化管理范围,建立规范、完整的档案数据库。
2.4创业贷款档案的移交
创业贷款的业务档案长期存放在业务部门弊端很多,一是业务部门人员不熟悉档案管理政策和规章制度,业务档案管理不规范;二是保管不集中,库房安全存在隐患。因此创业贷款的业务档案应该定期向单位负责档案管理的科室进行档案移交。
2.5创业贷款档案的保密和查阅
贷款业务档案记录着重要申请人及担保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机密。业务档案中包含个人的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资产情况、家庭成员等信息。对于企业客户而言,业务档案包括了公司的资产、负债、经营、上下游客户等重要商业机密。所以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档案资料的查阅、借用必须按照程序办理,并详细记录,相关人员必须签字确认。档案借阅人为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从业人员的,需贷款担保中心负责人审批并报分管负责人签批;档案的借阅人为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以外的人员,需要持相关证明文件,经担保中心审批并报负责人签批后,由相关工作人员陪同借阅。档案借阅人员应严格保守个人信用档案所涉及的商业秘密,不得对外泄露。不得随意添加、涂改、勾画,也不得折叠、污损、撕毁、裁剪、拆散、更换档案里的材料。如档案内容有遗失,借阅人应写出书面报告,并负相关法律责任,担保中心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2.6创业贷款档案的保管期限
创业担保贷款的档案保管期限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只能参照《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保管期限规定》将档案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和定期两种,定期又分为10年、30年。因此,在实际业务工作中,将创业贷款档案中的文书档案部分,保管期限定?椤?30年”或者“永久”。由于业务档案的主要作用一是上级或者审计部门检查时用,二是发生纠纷、诉讼时的依据,并不经常使用。所以一般来说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10年。当业务档案已超过规定保管年限,可以由档案管理人员填写档案销毁清单,担保机构负责人报分管领导批准后,由档案管理部门监销,贷款档案未经批准不得销毁。
3.完善创业贷款管理的合理化建议
3.1健全制度,规范程序,实现创业贷款业务档案管理标准化
可以根据《档案法》《保密法》等法规政策,健全创业贷款业务档案的制度,在实际工作中,根据工作经验,制定可行的工作标准和档案的分类大纲、保存期限,做到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3.2加强贷款档案的设施建设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专门配备档案室、档案柜、灭火器、温湿度计等设备。由于在办理过程中出现大量的纸质证明材料和证件的复印件,需要存档备查的资料,受环境限制,保存不当就会流失。采用图像扫描的方式,将纸质档案转变成数字档案,存入系统或者制作电子检索目录,用光盘备份数据,形成电子档案。如果条件不允许,要及时将创业贷款的档案移交到有资质的档案管理部门,以确保档案的安全。
3.3加强对创业贷款业务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
由于工作人员数量有限,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不可能配备专职的档案管理员,单位专职的档案管理人员又不熟悉业务档案,所以创业贷款中心就要分工明确,负责档案管理的人员必须掌握一定的档案管理知识,具备档案管理的能力。同时,要积极与当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联系,参加档案管理的培训,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档案管理人员能熟练掌握业务档案管理的办法,及时学习新的档案管理技术。
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是指经办金融机构发放,由专门担保机构或专项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用于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其它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及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等就业再就业的贷款,以及经办金融机构对新增就业岗位吸纳上述就业再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性小企业发放的贷款。小额担保贷款是国家对创业者缺乏资金给予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扶持,是实施创业带动就业的重要举措。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5号)和《湖北省就业再就业小额贷款实施办法》(政办发〔〕98号)文件精神,现就推动我县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创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贷款适用范围。凡本县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持有《失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城镇各类登记失业人员以及失地农民和在本县创业的农村劳动者,都纳入小额担保贷款范围。
二、贷款额度。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根据其实际招用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数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贷款期限。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利用小额担保贷款创业,信用良好,经营项目效益明显的,贷款到期后经担保机构审核同意,可办理展期手续,展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个人首次利用小额担保贷款创业,且按期还款的,可再申请贷款一次,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四、贴息范围。对持有《优惠证》人员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及再次贷款不贴息。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以及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贴息50%(中央和本县财政各承担25%),展期及再次贷款不贴息。微利项目贴息标准按武银〔〕23号文件执行。
五、反担保范围。县内财政供养人员,经济效益好的电力、电信等企业正式职工,医生、律师以及垂直管理单位职工等有稳定收入群体纳入个人信用担保范围。个人银行定期存款单、企业法人以及固定资产经评估符合反担保要求的,可提供反担保。
六、建立协调和承办工作机制。加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办落实,成立县政府分管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为组长,县政府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行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建立由县劳动保障部门牵头,财政、人行及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等单位专人组成的联合会审组,联合会审组受理借款人申请。
七、明确部门职责。县劳动保障部门协调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制定小额担保贷款审批程序,推动工作开展,成立“郧西县创业指导中心”,具体承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象的身份审核,参与经办金融机构对贷款人的项目审查,以及小额担保贷款有关事项的协调沟通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制定小额担保贷款资金管理办法,按照规定范围和比例核实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担保基金保持在100万元以上。人行负责督促和引导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认真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的各项政策,密切关注小额担保贷款的实施动态,定期通报经办金融机构的工作进展情况。承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按照国家和省、市小额担保贷款的有关规定,制定贷款规程,按照担保基金3—5倍的数额发放小额担保贷款。不得擅自增加贷款审批条件,要从有利于借款人出发,在有效控制贷款风险的前提下,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八、规范贷款办理程序。借款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持相关手续向本人所在的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人所在社区或村委会对借款人的情况进行调查,签署意见后,于每月15日前将初审合格的借款人申请表报送劳动就业部门。劳动就业部门于每月20日(节假日顺延),会同财政部门、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相关人员对借款人申请项目进行审查,签署联合会审意见。凡联合会审通过的,担保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担保函。经办金融机构自收到贷款担保函之日起,于7个工作日办理贷款。引入竞争机制。由县人行牵头,会同财政、劳动部门通过招标或协商指定的形式,确定2家以上经办金融机构同时开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借款人可自行选择经办金融机构。
九、加强创业指导。创业指导中心要向社会广泛征集适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创业项目,及时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定期向社会创业项目。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对创业人员在准备创业和开展创业期间,提供创业指导、培训、咨询服务;在创业人员经营过程中,组织专家开展跟踪服务,帮助创业人员规范运作,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各社区及村委会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信用村,协助经办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对创业人员的经营状况开展跟踪,督促借款人按期还款。
十、搞好创业政策宣传。树立创业典型,展现创业者风采,形成全社会支持创业、鼓励创业、创业光荣的良好氛围,引导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者。
个人汽车贷款担保合同范本
甲 方:
身份证号:
乙 方:
地 址:
丙 方:
地 址:
鉴于:
1、甲方向__________银行(请将具体银行名称写清楚)(以下简称贷款银行)申请购车贷款购买货车从事经营,并委托乙方为其汽车贷款提供保证担保,乙方同意为甲方汽车贷款提供保证担保服务。
2、甲方以其购买的该车辆为乙方提供质押反担保。
3、甲方购车后将车挂靠于丙方经营(即甲方为实际车主,丙方为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名义车主)
现三方就乙方向甲方提供保证担保及相关事宜,在遵循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订立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于 年 月 日在 处购买 汽车一辆。
车辆型号: 车 牌 号:
发动机号:
甲方向贷款银行申请个人汽车贷款,请求乙方为其提供保证担保,该车系由甲方家庭财产购买并挂靠于丙方且抵押给贷款银行。
第二条 乙方依据甲方的申请为甲方与贷款银行签订的《个人购车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
第三条 经双方协商,甲方应当于 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贷款担保金额的10%作为担保服务费;甲方不得以提前归还贷款本息及其他任何理由要求乙方退还担保服务费。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提供真实资料及资信情况,经乙方调查核实并确认真实有效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为其按揭购车向贷款银行提供保证担保。
2、甲方提前还清银行借款本息时,有权要求乙方积极配合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3、甲方应当于该车在公安局办理登记后在贷款银行顺位后为乙方办理抵押担保登记,于此情形丙方承担协助义务。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真实合法的资信资料。
2、甲方应按照与贷款银行签订的《个人购车借款合同》中约定条款,全面按期履行其还本付息等义务;如未按期还款付息,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丙方将车辆交付乙方由其处置,甲方和丙方应交出车辆,并且由甲方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在乙方提供担保期间,如乙方调查核实发现甲方有提供虚假资料骗取银行贷款和乙方担保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丙方将车辆交付乙方由其处置。并放弃抗辩权,并由甲方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5、甲方在贷款担保期间内,应善意使用车辆并尽到善良管理人义务,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丙方将车辆交付乙方由其处置。
6、甲方在贷款担保期间内,应委托乙方在乙方指定的保险公司购买机动车辆交强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和机动车财产保险,如甲方未按本条规定履行,则视为甲方放弃继续履行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甲方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凡因机动车辆发生保险索赔事项,甲方均应委托乙方办理索赔。
7、车辆在还款期内使用时出现质量问题和产品存在缺陷时,应由甲方向汽车经销商及生产厂商进行索赔及处理,甲方不得以此作为拖欠银行按揭月供款的理由。
8、甲方在分期付款期内,应严格遵守车辆使用性质和维修保养的规定,未经乙方同意,不得自行拆卸、更改车辆结构、车身颜色等。否则,其后果均由甲方自己承担,并由甲方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9、因该车被损毁、灭失或者征用的,甲方应当将相应的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用于提前偿还银行贷款或者将其提存。
10、甲方应对其汽车贷款负有完全的偿还义务,此义务不因抵押物的灭失而消失;如抵押物灭失,甲方应以本人及其家庭共有财产全额偿还汽车贷款。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乙方拥有对甲方提供的相关资信证明、相关个人资料和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或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律师进行资信调查的权利。
2、在资信调查结束后,乙方根据甲方的具体资信情况,有权选择担保或不予担保。
3、在有效担保期限内,乙方对甲方的资信情况有知情权,如乙方发现甲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乙方担保,乙方有权终止担保合同,无条件追回甲方所购车辆,并进行处置后归还银行贷款余额,不足部分继续向甲方追索,并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4、甲方未按与银行签订的《个人购车借款合同》的约定归还月供款的,甲方承诺无条件将车辆交由乙方处置并放弃抗辩权。乙方有权依据银行的授权,代为行使抵押权人的权利,对车辆进行处置,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5、甲方在贷款期间,应在乙方指定的保险公司购买机动车辆续期保险,并由乙方为甲方办理保险索赔的相关事项。
6、因甲方违反与银行签订的《个人购车借款合同》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乙方向银行承担保证但保责任的,乙方有权在向银行承担责任前或者后向甲方追偿;此时,甲方应当以本人及其家庭共有财产全额偿还。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在甲方的申请下,根据甲方的资信情况为甲方提供担保。
2、乙方在资信调查过程中,依法对甲方相关个人情况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六条 丙方作为汽车挂靠第三方,对乙方作出如下承诺:
1、丙方应做好该车辆的管理工作,做好GPS监控工作。
2、当乙方要求处置车辆时,丙方应交出该车,并应积极配合乙方处置该车。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乙、丙三方均应全面遵守和履行本合同之全部条款,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应承担违
约责任,并向相应守约方支付违约金:按乙方向银行提供担保总额的10%计算。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支付。
二、守约方除违约金外,还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因其违约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以及为实现权利而产生的其他费用。
三、甲方违约,造成乙方需变卖或拍卖其车辆,车辆的变卖、拍卖款应首先支付银行贷款本息以及催收费、诉讼费(或仲裁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对不足部分,甲方仍应承担清偿责任,乙方对甲方具有追索权。
第八条 因双方争议而发生的诉讼,由彭州市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执一份,三方签字盖章后后生效。
甲方(签字按手模)
甲方配偶(签字按手模)
身份证号:
乙方:
丙方:
凭《暂住证》也能贷款
进入城市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农村劳动者,符合《吉林省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从事个体经营人员的贷款条件并确有偿还能力的,凭《暂住证》,就能申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从事微利项目的,各级财政可视财力状况,给予适当贴息。
为帮助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尽快就业,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符合小额贷款担保条件的,将重点给予贷款支持。
温馨提示:反担保人须是党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再就业优惠证》全省都好用
只要持有我省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不管在省内任何地方自谋职业、自主创业,都可在当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过去这是行不通的。现在如果您是在长春领取的《再就业优惠证》,打算去通化创业,就可到通化就业部门申领。
按期还款 可再贷10万
对地级以上城市(含延吉市)已经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且按期还款的人员,再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贷款额度最高可达10万元。
项目贷款放宽1年
由于小额担保贷款中,项目贷款回款慢,新规定更人性,规定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对项目贷款,贷款期限从过去最长2年,放宽到3年。涉及到展期的,仍按原规定办理。
回收贷款越多 奖励越多
汝城县位于湘粤赣三省交界处,全县总面积2401平方公里,辖23个乡镇,336个村(居)委会,四个社区,是新一轮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总人口36.23万人,其中,城镇人口4.3万,有下岗失业人员7329人,符合发证条件并已核发《再就业优惠证》的有4426人,持证“4050”人员1489人。近几年来,我们把帮助困难群体再就业工作摆在突出位置,认真贯彻落实再就业各项扶持政策,积极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截至2005年6月底,共受理小额担保贷款申请351起。两年来共落实小额贷款担保资金210户,发放小额贷款金额420万元。今年完成110户,发放贷款金额220完万元,在全市率先完成任务,占下达任务的183%。扶持了210个小型微利项目顺利上马,共创造661个就业机会,帮助292名下岗失业人员顺利实现再就业。
一、畅通“三条渠道”,调查摸底清清楚楚,把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做为“民心工程”来抓
把开展小额担保工作做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的“民心工程”来抓,在全县深入开展了“进百家门,知百家事”调查活动。一是社区专干走下去。县劳动社会保障局联合城关镇、四个社区居委会开展专项调查,由局领导带头主抓,社区专干分片包干,逐户逐户摸清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二是问卷调查报上来。科学设计调查问卷,向重点行业、重点地段、重点人员发放问卷,抽样调查,提高调查的准确性。三是张榜公布核出来。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张榜公布其出生、就业状况、家庭收入等,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举报。经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纠正。提高调查的透明度。通过三管齐下,做到了家庭情况清、就业状况清、社会关系清“三清”。调查统计显示,在7329名下岗失业人员中,有6078人实现就业,其中有1336人从事灵活就业,1420人在企事业单位就业,2445人在外打工,877人在家歇业。在这些下岗失业人员中,有892人有一技之长,有创业欲望,但缺少启动资金。这些调查材料,为科学决策提供了第一手资料。
二、激活“三个机制”,社会参与群策群力,把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作为“德政工程”来抓
建立“政府引导、部门协调、社会参与”的帮扶机制,营造了人人关心、支持、参与扶持下岗失业人员的浓厚氛围。一是政府推动。召开了县长办公会议,专题听取情况汇报。成立了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劳动、财政、银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小额担保贷款资格审查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有力。县财政在十分困难的情况下,注入担保资金210万元,解决根本问题,推动工作顺利开展。二是部门联动。形成了“劳动部门主动牵头,财政、工商、银信部门主动配合”的高效运作格局。财政部门保证了担保基金的按时足额到位,从而实现了在全市率先启动。工商、税务部门大力推行便民服务,保证办证办照快捷准确。农业银行、信用联社简化程序,热心服务,积极发放贷款。同时,组建了创业服务中心,对贷款的再创业人员实行跟踪管理,形成创业、就业、再创业的良性循环。三是干部主动。单位干部职工积极为自己的下岗失业人员亲友开展政策咨询,代办各种手续,踊跃为亲友承担工资担保。
三、把住“三个环节”,具体运作明明白白,把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做为“阳光工程”来抓
坚持“既办成好事,又规避风险”的原则,突出两性(可操作性、严密性)一化(规范化)。一是严密操作。我县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了《汝城县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汝城县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工作流程》、《汝城县小额担保贷款资格审查领导小组工作细则》、《汝城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中心工作细则》等一系列操作性强的政策措施,为我县顺利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规范放贷行为营造了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二是严格程序。严格按照“个人申请、社区推荐、资格审查、中心担保、银行核贷”的工作程序,成立了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为维护广大下岗职工的利益,防范贷款风险,确保资金安全,除严格按规定组织小额贷款项目评审外,还特别规定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人必须有国家公职人员(工资由县财政工资统发中心发放)提供的反担保,作为担保中心审批的先决条件。从而有效地防止了不良分子套取贷款,确保了资金安全,维护了广大下岗失业人员的根本利益。三是严肃纪律。对下岗失业人员弄虚作假骗贷的,进行公开嚗光,三年内不允许享受小额贷款政策,对国家公职人员违规提供反担保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从而确保落实政策的严肃性。
四、力求“三个效果”,享受政策实实在在,把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做为“富民工程”来抓
通过发放小额贷款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力求实现政策效应、经济效应、社会效应的最大化。具体来说,实现了“三个一”。一是提供了一项创业资本。把工作重点放在向具有创业能力但缺乏启动资金的下岗失业人员上,帮助他们解决创业启动资金问题,增强创业的造血功能。供销系统下岗职工李娜,三口之家,还要赡养两个老人,家中唯一的收入只有丈夫的一点微薄工资,生活相当艰苦。经过市场调查,李娜想开个手机美容店,又苦于没有启动资金。正当她一筹莫展之际,我们向她伸出了援助之手,帮助她成为了第一批小额贷款户,拿到了急需的2万元。经过近一年的艰苦打拼,小店的生意蒸蒸日上,一家人也过上了舒坦日子。二是扶持了一批创业典型。一批小额贷款户,经过资金扶持,滚动发展,成为私企公司,得到持续发展。何福堂是第一批小额贷款的受益者,由一家小日杂店起家,而后搞起了小型超市,如今已是金鑫有限责任公司的老板,金鑫公司现已成为县里的下岗职工再就业基地,员工近60人,其中吸纳下岗职工20多人,人均工资达到600元以上。三是创造了一次就业机会。在贷款户中有95%的人从事的是第三产业的经营。210个贷款户在实现自主就业的同时还吸纳了近300名下岗职工就业。随着这些经营实体的不断发展,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将创造越来越多的就业岗位,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版权所有
扶持下岗职工自主创业与再就业是我们的一项全新的工作,我们将在现有成绩的基础上探索新方法,总结新经验,不断扩大信贷资金来源,增加担保资金规模,完善担保中心功能,利用劳动保障部门的优势向下岗职工提供全方位服务,使更多的下岗职工得到贷款支持,让更多的下岗职工走上自主就业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