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13 17:14:4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从制度层面看,担保行业的监管处于“半真空”状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仅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做了规定,对非融资担保公司的准入、行为规范等均未规定。从管理层面看,监管部门重审批、轻监管。监管部门对担保公司仅有常规审核,缺乏对业务开展状况的具体监管。
近年来,担保行业面临严峻的大洗牌,大量的担保公司或被移交,或重组,或变更,或注销。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前几年行业超常规发展后的自然淘汰。二是经济下行,小微企业贷款意愿大幅度下降,银行也变相提高了担保门槛。三是行业的体制性原因。前两者是超出了担保公司本身可控范围的因素,在此主要讨论第三点原因。
从制度层面看,担保行业的监管处于“半真空”状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仅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做了规定,对非融资担保公司的准入、行为规范等均未规定。从管理层面看,监管部门重审批、轻监管。监管部门对担保公司仅有常规审核,缺乏对业务开展状况的具体监管。经过洗牌之后存活的担保公司无论是公司的经营制度、风险防控还是对政策的解读方面都将是经得起市场考验的。
为保障融资担保行业的进一步长远健康发展,笔者建议如下:
一是准确定位金融担保的位置,理顺监管关系。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的出台解决了我国多年对金融担保公司实行多头监督管理的局面,加强了地方对当地金融担保公司监督的力度,这无疑是我国金融担保公司监管发展中的一次重大进步。然而,市场是瞬息万变的,我国关于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制度也要不断完善,将监管规则化,提高监管的效率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第一,合理配置公权力在监管中的比例,改变全面行政监管的局面,让第三方监督机构参与到监管中来,实现监督权力的合理分配与制衡。第二,确认银监会的监督作用,发挥其专业技能,提高监管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第三,协调好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关系,建立中央与地方监管之间的分工和合作关系。
二是建立、完善涉农类权益的抵质押登记制度。在改革进程中,农地权利制度建设始终是农村改革的核心,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产权制度的缺陷成为农村信贷发展的瓶颈。目前涉农类信贷常提供的抵押担保物主要有以下几类:其一是农村不动产抵押,主要是房产和土地。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十放开了土地经营权抵押,但目前还未操作过此类业务。多数房产建在宅基地上,无法办理有效的土地证和房产证,农村房屋的价值低且难以变现,因此,担保行业很少接受此类房产作为反担保方式。第二,流转产权办理。目前全国范围内的流转产权中最为普遍的为林权抵押,但由于受自然风险、技术风险等客观因素影响,抵押物变现难等原因,此类抵押也并未能够广范围推广。第三,权利质押。相对于其他抵押贷款而言,权利质押的贷款风险比较小,还款率高。综合来说,推进和完善多元化的农村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必须要坚持担保创新,建立和完善涉农类权益的抵质押制度为其中的重要一环。
三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政府在担保行业中的职能转换首先是思维模式的转换。政府是公权力机构,代表的是普遍的公共利益,其行政活动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为人民服务。担保行业的部分性质属于公共事业,为政府的公共政策服务。政府以什么样的思想理论逻辑作为行为的指导依据,直接决定着政府公共利益的价值目标能否得到切实和有效地实现。政府应实现从管理命令思维向服务义务思维的转换,加大对担保业的财政支持力度,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服务体系,切实推进担保机构自身建设,促进担保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四是完善再担保体系的建设。我国再担保制度经过了几年的研究和探索,模式虽多,但政府主导的声音还很弱。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的局面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我国目前探索中的再担保模式具有区域性特征,有的局限在某一特定行业范围。不过,其中不少有价值的探索可以逐步移植到全国性的再担保制度建设中来,国外的经验也可以经过消化吸收,在不同的阶段融入我国再担保制度。为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搞活融资市场,我国的再担保制度应该坚持循序发展、立体推行、动态调控的发展战略。
五是积极开拓银担合作空间。金融机构应当对担保公司建立科学、合理的准入、退出机制,优胜劣汰,引导担保公司的规范化经营。准入、退出机制不能实行全国“一刀切”,应遵循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原则,审批依据应以实际情况为主,去行政化。此外,完善与担保体系有关的制度,为银担合作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担保机构与银行在贷款项目的选择上要互通有无,认真研究产业政策和优化项目,共同防范业务风险,降低不良贷款率。
一、基本情况
小额贷款公司9家、融资担保公司12家、区域性股权市场0家、典当行16家、融资租赁公司0家、商业保理公司1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0家、投资公司147家、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0家、社会众筹机构1家、地方各类交易场所0家。11类机构共计185家。
二、检查内容
企业相关证照、资本状况、经营情况、企业资金情况、企业治理和内控情况、报表报送情况、重大风险事件报告情况、涉黑涉恶情况、相关合同和凭证情况、股东身份信息情况。
三、发现问题
(一)小额贷款公司
全市共9家小额贷款公司,其中有8家2018年未开展业务。个别小贷公司存在不良资产占资本金比例高于80%、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符、借款人的借款余额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5%、向股东放贷、股权转让无批复、法人更换无报备无批复、制度不健全、股东涉嫌违法被拘、为股东关联方发放贷款、股东被列为失信人员等问题。
(二)融资担保公司
个别融资担保公司存在营业执照住所与经营许可证地址不一致2017年年审需整改问题至今未整改、发放贷款、2017年需整改问题至今未整改等问题。
(三)典当行
个别典当行存在经营地址与营业地址不一致、单笔不动产典当金额超过注册资本10%、存在当票利率与合同利率不一致的情况、人员已联系不上等问题。
(四)商业保理公司
我市1家商业保理公司:深圳盛泰商业保理有限公司XX分公司。存在经营范围内无资产交易、授权书仅授权总公司待推介,无分公司授权书(分公司为负责人,总公司未作授权)等问题。
(五)社会众筹机构1家
新疆弘毅迁善众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办与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该公司注册地址为虚假地址,目前正在联系该企业办理注销手续。
(六)投资公司
因投资公司数量过多,截至目前,我办抽查了14家企业,其中8家均未开展投资业务,2家已准备更换企业名称,4家未能联系到企业人员。
四、初审意见
(一)小额贷款公司
根据《关于开展自治州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全面检查的通知》(巴金办〔2019〕3号)文件检查标准,我办结合我市实际,经综合考虑,建议取消银兴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放贷资质;建议XX金杨农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信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阜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华夏通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康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日升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温商昌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众利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限期整改。
(二)融资担保公司
根据《关于开展自治州2018年度融资担保公司年审工作的通知》(巴金办〔2019〕4号)文件年审标准,我办结合我市实际,经认真讨论研究,提出以下建议
1、新疆财众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海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2家公司年审通过。
2、巴州万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巴州中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巴州汇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年审不通过。
3、巴州昌泰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巴州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新疆冀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新疆鸿韵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新疆泰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新疆鑫财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巴州千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建议进行整改,整改后通过。
(三)典当行
根据《关于加强全州小额贷款公司等“7+4”类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文件检查标准,我办结合我市实际,经认真讨论研究,提出以下建议
1、建议部分无业务企业注销典当许可证。
2、积极督促证照不一致企业尽快完成申报变更。
3、督促企业补全相关制度。
(四)投资公司
根据《关于加强全州小额贷款公司等“7+4”类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文件检查标准,我办结合我市实际,经认真讨论研究,提出以下建议:
1、建议无投资业务的相关企业尽快完成更名工作。
2、向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XX市经侦大队报送相关检查资料协助调查。
五、上级交办的扫黑除恶举报线索排查
上级交办扫黑除恶线索共10条,我办联合市公安局进行核查。
(一)核查情况
1、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XX分公司:该公司无放贷资质,经营中未发现有放贷行为。但涉嫌超范围经营网络借贷中介服务。
2、中腾信信息咨询公司:该公司无放贷资质,经营中未发现有放贷行为。但涉嫌超范围经营网络借贷中介服务。
3、北京捷越联合信息咨询有限公司XX分公司:该公司无放贷资质,经营中未发现有放贷行为。但涉嫌超范围经营网络借贷中介服务。
4、成都利信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该公司无放贷资质,经营中未发现有放贷行为。但涉嫌超范围经营网络借贷中介服务。
5、XX合赢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无放贷资质,经营中未发现有放贷行为。但涉嫌超范围经营网络借贷中介服务。
6、中盛普惠(北京)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XX分公司:位于人民东路百川大厦5楼。该公司无放贷资质,经营中未发现有放贷行为。但涉嫌超范围经营网络借贷中介服务。
7、平安普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XX分公司,该公司无放贷资质,但涉嫌从事放贷中介业务。
8、太平洋保险财产保险公司个人保证保险事业部,该公司无放贷资质,经营中不存在放贷行为;经营范围含信用保险一项,也不存在超范围经营。
9、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州中心支公司,该公司无放贷资质,经营中不存在放贷行为;经营范围含信用保险一项,也不存在超范围经营。
10、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该公司无放贷资质,经营中不存在放贷行为;经营范围含信用保险一项,也不存在超范围经营。
(二)处理结果
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XX分公司、中腾信信息咨询公司等7家公司均存在超范围经营以及未在金融部门备案从事网络借贷中介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已由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责令限期内整改,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公司依法取缔。
六、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做好“7+4”类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二)按照州金融办要求,督促融资担保公司对2018年年检初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及时上报。
(三)对“7+4”类机构开展“回头看”,重点检查问题整改情况,督促尽快整改到位。
(四)制定我市“7+4”类机构监管协调联席会议制度以及“7+4”类机构监管长效机制,形成全市上下、各部门积极配合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如该市响水县2006年成立的担保公司最多,达18家,占2006年度新成立担保公司总数的48.65%;该市建湖县2006年度新成立担保公司3家,新增注册资本最多,达6450万元,户均注册资本2150万元,居各县(市)之首。
在2006年度新成立的担保公司中有32家担保公司的股东均为个人,户均注册资本394万元,股东最大入股2430万元,入股最少的仅10万元;有3家股东为政府背景,还有2家股东为公司或集体组织。
目前,政府注资的担保公司经营是不以赢利为目的,旨在帮助辖内中小企业解决贷款难、融资难等实际问题。而2006年度成立的32家私营担保公司则完全是以赢利为目的企业。
从担保公司骤增的原因分析看,一是业务经营无相关法规可依。我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起步于1992年,政策法规仍是1999年国家经贸委的《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2001年财政部印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政策法规的滞后,使担保公司的管理处于真空状态,使得担保公司近两年遍地开花。
二是进入门槛低。国家对组建信用担保机构采取鼓励政策,审批较为宽松。因此,有些人受利益驱动跟风效仿,纷纷注册开办。部分担保公司从业人员素质低下,账务体系不健全,业务操作不规范,资金流量与流向比较隐蔽。此外,更有甚者,为逃避管理,以未开办业务为借口,故意隐瞒账务报表。
三是县域中小企业众多,信用担保的市场需求旺盛,且农村金融服务的缺失,导致中小担保公司备受青睐。
四是县域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都要求有足额的保证抵押,这为信用担保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五是通过民间借贷利率相对较高,信用担保业的发展从利差来讲有较大的盈利空间,对投资者具有一定的吸引力。
六是缓解了中小民营企业抵押担保难的问题。经由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其申报手续相对简便、周期相对缩短,缓解了欠发达地区中小民营企业抵押担保难的问题。
新成立的担保公司运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部分担保公司登记注册信息不准;规模小、层次低、抗风险能力弱;业务经营“名不符实”。
因此,我们建议培育和管理信用担保市场的政策应包括:
一是加快行业立法,从法律上明确担保行业的监管法规与管理制度。信用担保行业不同于一般的服务行业,既具有高风险特点,又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责任,因此必须尽快出台包括行业准入、行业管理办法以及会计制度等内容的法律法规,从法律上规范信用担保机构的经营行为,强化风险防范。
二是提高准入门槛,加强监督管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需要,有计划地批设担保机构。一方面,工商管理部门要提高担保公司市场准入条件;另一方面,对未与金融机构合作的一律不得营业。由经贸委、财政局、工商局、人民银行和审计局等部门组成担保公司监管领导小组,规范担保公司业务范围、工作流程、收费标准等制度,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抽检活动,对担保公司的业务经营、风险防范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防范担保公司运行中的经营风险。
三是担保公司要与银行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人民银行应积极引导商业银行与担保公司积极合作,使二者之间尽快建立起一种休戚相关的合作关系,共同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题。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应充分认识到担保机构与银行是分工协作关系,一方面担保机构的介入降低了银行的信贷管理成本,提高了信贷资金的安全性;另一方面担保机构也通过为企业提供担保,贯彻了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因此,担保机构与银行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共同积极贯彻国家宏观经济和经济结构调整政策,在利率浮动范围内对不同的行业制定不同的利率水平,做到放水养鱼,通过支持担保机构的发展,进而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反过来促进自身的发展。
【关键词】融资性担保公司 “借道” 信用卡专项分期业务 融资牟利
在当前信贷规模不断收紧、存贷款利差不断收窄的宏观背景下,信用卡专项分期业务因其手续费高、办理流程简捷而迅速成为商业银行抢占市场分额、提升中间业务收入的新兴力量。为了推动专项分期业务的快速发展,商业银行引入了分期商户、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合作机构。其初衷是为了利用合作机构协助市场营销,提高风险管控能力,但笔者在近年来的审计实务中发现,由于商业银行在业务发展中重规模、轻质量;重营销、轻管理,忽视对合作机构的准入和日常管理,放松Ψ制诳突ё陨沓フ能力的审核,导致专项分期业务沦为部分合作机构的牟利工具,分期客户信用风险与担保机构风险交织传递,潜藏系统性风险。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利用专项分期业务牟利的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一个无实质经营的空壳商户(分期商户与担保公司实际为“一套人马,二块牌子”),与商业银行建立专项分期业务合作关系,融资性担保公司、空壳商户通过提供主担保责任或追加担保责任利用专项分期业务牟利。分期商户为客户提供办理分期业务所需资料,协助客户办理分期业务,但商户并未提供真实的商品和服务。分期资金发放后通过分期商户或融资性担保公司账户返还至客户。合作机构在此过程中一方面利用银行分期业务申请与发放的时间差将分期资金形成资金池,集中控制用于自身经营,如:汽车经纪类商户循环用于为客户垫款购车、为客户套现融资、为客户归还利息等;另一方面分期商户或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客户分期业务提供担保,按分期金额、期限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担保费,从中盈利。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利用专项分期业务牟利给商业银行带来的潜在风险
(一)监管风险
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的空壳商户借提供商品和服务为名,实际为客户提供融资套现服务,干扰金融市场秩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根据监管部门规定,商业银行对合作的收单商户资质审查、对交易风险防范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如商业银行未落实相关责任,将面临监管部门的处罚。
(二)信用风险
商业银行引入担保公司推荐分期客户、提供担保后,一方面可能放松对分期客户资质及偿债能力的自主审核,继而潜藏信用风险;另一方面易导致分期业务风险向担保公司转移,一旦客户出现风险后担保公司自身偿债能力不足或担保公司拒不履行担保代偿责任,则会导致客户违约风险集中爆发。
(三)欺诈风险
在低成本融资渠道收窄的环境下,受大额授信与还款周期长等因素诱惑,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客户的道德风险可能会增加。一方面担保公司往往利用设立的空壳商户协助客户通过虚假分期交易套现,客户转移资金用途,担保公司收取手续费等牟利;另一方面,担保公司可能利用商业银行流程缺陷截留分期资金,挪用于高风险投资领域或自身经营周转,贷款资金风险加剧。
三、商业银行在专项分期业务风险防控中的缺失和漏洞
(一)放松对分期商户的资质审核
商业银行在与收单商户开展专项分期业务合作时未严格把好准入关。因忽视对商户成立年限、经营范围、资质证照、经营状况、关联关系等重要信息的调查核实,商业银行易将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的咨询、中介类等空壳商户准入,为其利用专项分期业务融资牟利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放松对客户偿债能力的自主审核
在激烈的同业竞争和自身人力、财力等资源不足的双重压力下,商业银行在开展专项分期业务时往往过度依赖合作机构推荐分期客户,过度依赖第二还款来源,忽视对用信主体资信状况、资金需求及偿债能力的调查审核和风险预判。
(三)放松对合作机构的资金监管
商业银行专项分期业务的操作和管理往往止步于分期资金发放完毕,忽视对分期商户资金的监管。导致商户借垫款购车之名取得分期资金后,实际利用银行分期业务申请与发放的时间差形成资金池,挪用分期资金用于自身经营或协助客户进行融资套现。
(四)放松对担保公司担保能力的审核
商业银行忽视对担保公司财务状况、违约代偿情况的审核,放松对担保公司实际担保能力和代偿意愿的把关,导致部分担保公司通过虚假增资等方式虚增资产,或因应收账款占比过大以致用于主营业务的有效净资产不足。
四、防范信用卡专项分期业务风险的审计建议
(一)加强对合作机构的准入和日常管理
一是从经营资质、财务状况、关联关系等方面调查和核实商户及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切实防范融资性担保公司为绕开监管限制以空壳商户借到专项分期业务融资牟利。二是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运营资金和保证金的动态管理,以高安全性和高流动性的资产为核心严格测算和核定保证担保能力。三是加强对商户及担保公司的日常管理,及时发现和防范风险。对出现经营状况异常、结算资金转移等情况的分期商户要采取降低交易限额、暂缓资金清算等措施;对担保能力不足、担保代偿责任履行不到位的担保公司要采取压缩规模,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或逐步退出等方式化解风险。对蓄意逃避债务的担保公司要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追究其担保责任。
(二)加强专项分期业务的尽职调查和贷后管理
关键词:担保;企业;风险;控制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担保能力弱,盈利模式需调整
大部分的担保机构都面临着极高的市场风险,并且收益也是比较低的。融资担保公司最主要的收益就是来源于担保费用收入。但是我国对于担保费用的收取是有上限规定的,所以这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担保公司获得较高收益。
(二)部分地区担保业务放缓
由于银行提高了担保合作门槛,随着担保公司缩减了企业授信额度,值得资金担保费用大大降低。再加上我国宏观经济方面的调控等众多不利因素,最终导致我国担保公司的业务发展速度较慢,并且代偿额以及代偿率都是明显提升。我国大部分的担保公司都是向中小企业提供担保业务的,但是由于中小企业其自身经营的不稳定以及自身发展没有做好未来规划等诸多问题,导致金融性担保企业很难收回担保费用,最终还有可能导致担保公司破产。中小企业还款来源不明确,另外加上我国银保风险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的金融性担保企业所需要呈现的风险呈现总体上升的趋势。
(三)个别担保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这种违法违规行为主要体现在企业直接或者是变相抽离担保资金,并且用作他用。还有一种就是超收,或者是挪用以及占用客户的担保基金,以此来获取更高的暴利。出现了各种关联交易,还有的就是以委托贷款的方式来掩盖企业面临的代偿风险。
二、融资担保公司的风险和控制
(一)融资担保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
(1)政策风险。由于当前我国对于担保行业的发展还未制定出详细的政策以及制度指导规范,并且这种规范还有着较强的区域性等特点。不同的部门都从有利于自己的角度出发对担保公司的发展持有不同的态度,还有很多企业在和金融性担保公司合作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无法解决的障碍,这些都对金融性担保公司的业务发展带来了极大的风险。虽然我国银监会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对担保公司拟出了具有针对性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虽然这一办法对担保性公司的具体属性做出了全新的规定,并且也允许此类公司进入市场进行营业。但是这一办法同样规定了担保性公司不可以从事发放贷款以及吸收存款,还有受托投资等多种业务。很多担保性公司因为自身收取的担保业务费用相对较低,而且担保业务也并不大。因此,收益效果并不明显。所以,此《办法》的出台对于担保性公司的未来发展产生了较大影响。
(2)信用风险。不良的社会信用以及担保企业信用风险,这些都会间接性地转移到担保公司上面。从相关统计资料可以看出,当前我国出现了大量的逃账、赖账的情况。另外,接受担保业务的企业由于其自身业务管理混乱,或者是提供了虚假企业财务信息,企业自身经营不诚信等诸多问题都对担保公司而言都是一种潜在的信用风险。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控制
(1)政策方面。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应该建立以服务企业作为发展宗旨以及主要的经营方向,用流动的以及分散的资金担保作为融资担保策略。并且还应该重视我国对于发展宏观经济的调控,及时做好产业发展方向调整,并且有效降低公司因为政策或者是宏观经济等方面的变化对公司实施担保出现的负面影响。
(2)授信方面。对于金融性担保公司而言,应该建立起统一的授信担保管理,并且不断健全每一位客户的信用风险识别以及检测管理体系,不断完善企业授信审批以及决策介质,做好审批分离原则,严格对授信企业的信用做好统一调查和管理。授信审批部门以及授信执行部门二者之间应该是相互独立的,并且不断健全企业内部信用监督管理机制。有效防止因为违反担保原则而向授信企业提供担保业务的情况。
(3)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建立健全了内控制度才能够降低决策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尤其是在经营管理方面,应该从信贷项目储蓄和贷款审查和贷后管理等方面来进行风险管控,并且还应该设立其专门的风险控制部门。而且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应该逐步完善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法治的强硬管理结构,对于加强风险防控能力一定不要“一个人说了算”。
(4)加大对贷款公司的扶持和监管力度。正是因为贷款公司的服务对象主要是一些小型企业,所以加大对贷款公司的扶持和监管力度才能够降低财务性风险。贷款公司要对借贷群体提供信贷服务,这本身是带有一定的公益服务性质,并且也能够得到政府部门的政策支持,尤其是对于加大贷款公司在税收和财政、服务等方面的力度支持比较大,这样能够保证贷款公司能够保持一个正常的发展趋势。同时确定政府金融办的监管主体资格,统揽对贷款公司的监管,提高监管效率,促进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
三、小结
根据本文提出的风险控制方法,融资性担保公司对项目风险度能够进行较为有效的识别与测评,并能够取一定措施以防范风险的发生。这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安全有效开展融资担保业务方面有着较强的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关键词:融资担保;现状;发展策略
所谓融资担保是融资担保机构为债务人融资行为提供担保服务,当债务人在融资活动中无力承担偿还义务时,担保机构需要承担保证责任。融资担保机构在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同时,收取相应担保费用。地区融资担保机构所服务的对象主要是中小企业对地区中小型企业融资能力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状况受到地方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我国中小型企业税收占比超过了50%,解决了80%以上的城镇人口就业问题,可见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建设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但是,融资难问题成为中小企业发展的最大障碍,加强地区融资担保行业监管,促进其规范、健康发展,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成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重要途径。
一、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现状
(一)信息不对称地方融资担保行业本身就是高风险、低回报的行业。融资担保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融资担保机构的风险识别能力,而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决定了融资担保机构识别能力能否得到正常发挥。在实际工作中,担保和融资双方往往存在交易信息不透明的情况,进而加大了地区融资行业风险,让收益与风险的不对称性加大。
(二)信用度低在融资担保业务开展中,融资担保机构需要利用机构自身信用向融资机构申请担保,银行等融资机构需要结合担保机构的信用度提供相应额度的贷款发放。融资担保机构的信用度决定了担保业务的大小。担保机构注册资金规模决定了信用担保额度的放大倍数,通常为注册资金的5~12倍。地区融资担保行业自身发展不均衡,一些具有政府政策和资金支持的政策性担保机构信用放大倍数普遍较高,一些商业性质的担保机构规模普遍较小,在融资担保审批程序和资金运作方面存在不规范问题,信用放大倍数普遍较低。地区融资担保行业中商业性质的融资担保机构占有重要比例,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发展直接关系到行业发展。
二、担保行业的风险
地区融资担保机构风险防范意识不足是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广泛存在的问题。目前,地区融资担保行业以中小型规模的担保公司为主。这些融资担保公司投资规模小,经营管理模式还不十分完善,尚未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机制。很多中小型融资担保公司对风险的预测还依赖经营管理者的主观判断,而在融资担保业务中,缺乏通过再担保降低风险的意识和手段,风险防范意识不足给地区融资机构增加了潜在风险,限制了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地区融资担保行业中,一些中小型融资担保公司投资规模有限,信用度不高,在融资担保业务开展中,这些融资担保公司普遍处于弱势。一些银行等金融机构将风险全部交给融资担保公司,自身不肯承担风险,金融机构实现利益最大化,进而使地区融资机构风险过高。因此,风险分担机制不健全限制了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
三、担保行业的政策环境
要促进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地方政府需要发挥自身职能,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和政策引导,发展一批政策性担保机构。通过政策性担保机构职能弥补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能力上存在的不足,发挥出政策性担保机构在行业中的排头兵的作用,引导中小型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逐渐走上运营正轨,从而带动地区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化发展。
(一)开展授信再担保要促进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需要结合地区融资行业实际发展状况,为中小型融资担保机构解决风险与收益严重失衡问题。政府需要组织创办一些具有政策性再担保公司,将地区中小型融资担保公司作为客户,开展再担保业务。通过这种方式不但能够让中小型融资担保机构信用放大倍数进一步扩大,还能有效分解中小型担保公司所承担的风险,进而促进中小型融资担保机构发展。
(二)加强地方融资担保行业扶持力度要促进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需要加强地方政府对融资担保行业的扶持力度,尤其对于中小型融资担保机构,政府要积极推进中小型融资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构建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对客户征信资料及与信贷相关的信息实现线上交流。同时,促进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建立风险共担机制,以此促进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
四、我国融资担保行业存在的问题
(一)行业异化现象严重我国融资担保行业发展较晚,相关立法和监管机制有待于进一步健全。在行业监管不明确的情况下,一些融资担保机构开始出现失范行为,挂着羊头卖狗肉,减少担保业务,而将经营方向转向风投和集资方面,谋取短期回报和高额利润。这种失范行为往往会引发地区融资行业发展乱象,给社会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二)行业监管体系复杂地区融资担保行业由省市和自治区实行就地管理,不同地区之间经济发展状况有较大差别,经济发展水平与地区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发展以及地区融资担保行业监管力度存在较大关联。从我国地区融资行业监管情况来看,东部沿海一达城市监管力度大,融资担保行业发展也更加迅速,融资担保机构自身经营管理也更加规范,风险防范意识和抵抗能力也较高;反之,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融资担保行业还需要政府给予多方面鼓励和支持,融资担保公司缺乏抵御风险能力,独立性较差。
五、山西地区融资担保行业的问题处理
(一)加强地方融资担保行业监管1.采取专业化监督管理地区融资担保行业与金融行业具有一衣带水的关系,相互影响由密不可分,地区融资担保行业所面临的诸多风险很多程度上是对金融行业风险的分担,实现金融风险转移。我国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较晚,尤其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来讲,监管执行方面还存在较大提升空间。而金融行业监管具有较强优势,银监部门不仅具备较为系统的监管手段和监管经验,还拥有许多监管方面优秀人才。另外,银监会对地区融资担保业务也具有监管责任和义务。因此,可以通过监管机构的优化和整合,采取专业化监督管理提高地区融资担保行业监管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2.加强违规查处力度要促进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需要在加强监管部门机构设置,进行优化整合的同时,加大对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失范行为的查处力度,进一步完善地区融资担保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规违法现象严厉彻查,雷霆问责;对具有发展潜质的地区融资担保机构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实行丛林法则,促进地区融资担保机构不愿加强内控,从而确保地区融资担保业务规范、有序,推动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二)加强地区间合作交流,实行信息化管理地方政府对融资担保行业要加大政策方面扶持,针对地区经济不平衡造成的人才短缺问题,地方政府需要发挥自身职能,积极开展地区间经验交流与合作,提高经济欠发达地区融资担保行业从业人员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积极引进先进的经营管理模式,吸收先进管理经验,提高地区融资担保行业整体管理水平;在管理水平整体得到提升基础上,加强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对各类融资担保相关信息进行共享,提高地区融资担保机构信息采集和处理能力,解决地区融资担保行业信息不对称问题,在提高担保机构经营管理工作效率的同时,提升融资担保机构抵御风险能力。
六、山西地区融资担保行业的发展前景
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存在的实质是弥补了中小企业的信用不足,分担了融资机构面向中小型企业贷款所存在的风险。首先,融资担保机构具有自身特殊性,是在相关法律和规范的框架下通过机构本身具备的信用开展的融资担保业务,这种特征是一般自然人和法人所不具备的。其次,融资担保对政府机构的依赖性较强。针对中小企业融资,民间资本大多介入有限,而融资担保业务又存在较大风险,担保机构风险和业务收益往往不成正比。因此,担保行业发展中常常需要依赖于政府资金投入和政策性支持才能够得以正常运作。山西经济发展出现一些困难,能为融担行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有限,对融担行业的经济政策导向、经济政策直接关系到各类资金的投入程度。
一、投资担保公司产生的背景及现状
(一)投资担保公司发展迅猛
根据银监会2010年的统计数据,截止当年年底,我国融资性投资担保公司达到6030家,收资本总额达4506亿元,同比增加约1000亿元,平均注册资本为0.75亿元,全行业资产总额达5923亿元,净资产4798亿元。2008年发生国际金融危机后,国内中小企业大多进行生产转型,资金需求很大。在股市低迷的情况下,社会中的民间资本非常充裕,投资渠道狭窄。由于当时投资担保公司进入门槛较低,各地投资担保公司迅速发展。据统计,湖北省荆州市从2000年成立第一家投资担保公司到2011年以来,注册资金已经由最初的500万元增长到近7亿元,担保总额有最初的1500万元增长到16亿元,10年来,担保总额增长100倍。在2008年一年内,河南省郑州市就新注册开业了120多家投资担保公司。2011年上半年,重庆市已经有109家投资担保公司获取经营许可证,注册资本达到180亿元,担保总额达到1310亿元。
(二)投资担保业务需求急迫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中小企业以其应变能力强、受经济震荡影响小、新机制引入快和创业管理成本相对低等特点,近年来特别是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快速发展并迅速崛起。当前已经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群体,在促进国民经济的增长、减轻就业压力、优化经济结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中小企业资金缺乏是其发展壮大的瓶颈。第一、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全球性金融危机,各国政府纷纷通过量化宽松的货币政策刺激经济增长,各国央行大量发行货币,导致通货膨胀,消费品和原材料价格不断上涨,加大了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尤其对科技含量不高的企业,产品销售难以消化不断提高的成本。同时,通货膨胀又导致资金放贷紧缩,中小企业所需的流动资金更为紧张。第二、信用评价不高导致融资困难。由于规模较小、资金储备有效、负债能力不强、破产风险较大以及发展方向相对于大企业较为不确定等因素,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不高。企业的信用额度及资源,要通过不断的广告投入或者社会公益事业宣传获得。中小企业大部分处于创业初期,缺少充足的资金来承担巨大的宣传费用,信用度无法快速提升。第三、金融银行的利息较低,股市长期熊市,楼市泡沫加大,闲散的民间资本缺少合适的投资途径。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通过民间借贷来快速获得经营资金。但由于民间借贷的自发性、盲目性、无序性和约束缺失等不足,资金的使用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对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以及市场金融资本的正常运转产生不利影响。投资担保公司的出现,有效的解决了这些问题。通过专业化、规范化的运营,为借贷双方提供经济调查和信用担保等业务,打破了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资金瓶颈,也促进金融资本合理流动及优化配置,有利于经济价值创造和社会财富的增加。
(三)投资担保公司问题凸显
一些投资担保公司资金规模小、盈利能力不强、担保资质不高,为了获取大量资金促进发展,以担保的名义开展高息借贷。通过高息吸储募集资金、以高利率贷款从中赚取利润。这类投资担保公司一般有两类:一类由关联企业成立,即由母公司成立注册投资担保公司,将担保的资金用于所辖的另一公司。如,一些房地产公司为了快速获得资金拍卖地皮,成立自己的投资担保公司来满足大量资金需求。另一类直接开展民间资金借贷。经调查研究,投资担保公司进行借贷的业务链条中有“中间人”、“散户”、“庄家”等,投资担保公司处于业务链条的中心,即“中间人”。投资担保公司一般处于业务链条的中心。作为“中间人”的投资担保公司为了支付前面放款人的资金本息,就必须不断招揽后续放款人的资金。一旦资金断流,在高息融资的本金和利息无法支付的情况下,资金风险会迅速传播,从而引发金融资本和社会恐慌。即使投资担保公司的高利贷资金能维持下去,所得到的利润和偿还的利息都来自实体经济,追本朔源,中小企业是其最终负担者。中小企业也面临“贷不到款拿不到资金是饿死,拿到高利贷资金是自杀”的畸形困局。这种资金利益链条,折射出混乱的金融资本秩序。在温州借贷危机发生后,社会有关人士提出“三逃”,第一是中小企业倒闭逃跑,第二是投资担保公司逃跑,第三是银行逃跑。
二、投资担保公司存在的问题
(一)担保管理团队不专业
投资担保行业内具备专业的管理知识、丰富的管理经验、娴熟的业务技巧的专职工作人员比较匮乏,缺少专业的管理团队。投资担保业务要具备管理、金融、经济、法律、财会和税务等基础知识,也需要具有生物、设备、电子和软件等与担保对象密切相关的专业知识。大多数投资担保公司工作人员没有经过专业培训及从业经历,对投资担保的业务结构、市场定位和担保原则模糊不清。缺少专业的评估人员,对担保对象不能客观调查和详细分析。
(二)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缺失
现有的法律法规并不能完全保障投资担保业的健康发展,当前我国投资担保所能依据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以及《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这些法律法规更加侧重于资金提供方的权益。《物权法》虽对《担保法》中的担保物权进行了完善,但满足不了对于日益发展且丰富的担保业务需求。由于对担保对象的调查、担保审批、风险防范、债务追偿、资产保全等业务管理制度缺失,担保公司业务开展随意,担保审批判断失误机率较大,加大了投资担保公司的风险。
(三)实力不够、规模偏小
投资担保公司之间注册资金数额的差别很大,有的多至过亿,有的不足千万元。投资担保公司注册资金低、实力不强、规模不大,距离银行的授信条件和授信额度差距较大,所能得到的担保贷款资金就少,担保费用随之降低,经营赚取的利润较少。根据统计,近八成的投资担保公司所担保的资金为短期流动资金,期限最多是半年,中小企业所长期资金的需求还得不到有效满足,经营发展仍然受到限制。(四)投资担保公司自身风险控制意识差投资担保业务是一个高风险行业,集中了资金风险、信用风险和生存风险等多个重要风险。投资担保公司的审核、运行监控、资金追偿等相关制度没有完全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的缺失将导致投资担保公司风险防范的办法不多,抗风险能力不强,缺少事前预测、事中监控、事后化解的能力。加之中小企业本身就存在可抵押的资产不多、财务制度不健全、信用水平比较低等自身缺陷,加上资金需求的频率高且生产经营风险高,都将导致投资担保公司代偿的机率增大。(五)信用评价体系不完善社会整体较低的信用水平,个人和企业淡薄的信用意识,导致贷款违约机率较大。由于社会的信用体系建立不完善,投资担保公司和借款企业信息不对称,获取企业信用评价的渠道较少,所以辨别中小企业信用优劣的可靠信息较少。银行基本不会涉及高风险业务,投资担保公司将承担着更大的经营风险。
三、投资担保公司面临的风险
(一)担保费用过高,从事高利贷
投资担保行业对担保费用和企业支付的利息没有硬性规定和统一标准,缺少规范的行政监管和市场准则。投资担保公司之间为了招揽更多担保业务,不断压低担保费用,提高支付利息,恶性竞争经常发生,在这样的担保环境下,企业的融资成本太大,生产经营风险过高。如果借款企业生产经营出现问题,资金链发生断裂,对于投资担保公司将会是致命的危险,对整个投资担保行业也是巨大的打击。
(二)高息吸储,非法集资
有的房地产企业、煤炭销售企业、小规模资源矿产企业,为了降低借款成本,自己建立注册投资担保公司,从而促进原本企业的经济发展,赚得的利润用来计时偿还贷款,如果原本企业受到国家政策或者经济发展大势的影响,一旦经营出现问题,导致资金链断裂。
(三)担保业务同质化
当前投资担保行业创新能力不足,设计、产品主要功能、使用价值、服务销售方法、技术含量都大致相同。
(四)担保对象的经营水平低
在市场经济中,中小企业在专业知识、业务能力、政策支持、社会资源等诸多方面都存在局限性,中小企业产品本身的科技水平的高低,会计人员技术水平的高低,会计处理办法、财务制度的落实以及资金运作等方面能力也大不相同。
(五)监管缺失带来的风险
政府对投资担保公司的注册资金和担保能力不进行充分的监督管理,投资担保公司出现巨额代偿,会远远超出投资担保公司自身资金能力,导致一系列不良后果。
四、投资担保公司风险控制的对策
(一)建立资金补充机制
投资担保公司引入风险投资进入担保业务链,引导风险投资方参与到担保业务中来,彻底打通信贷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的桥梁。风险投资方对中小企业做出承诺,满足金融银行贷款给中小企业的需求,同时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优惠价格参股该中小企业,提供新的资金来偿还贷款,这样能够保持中小企业继续生产经营。对银行来说,坏账损失的风险得到控制,资金安全有了保障;对投资担保公司来说,有效地避免了代偿风险,顺利地获得资金贷款,可以用低廉的价格获取预期的目标公司。
关键词:担保公司;风险;控制;对策
为加快建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化解我市科创、成长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扶持中小实体企业发展,支持地方经济建设,2006年4月,我市由国有资本发起、控股,市级龙头企业参股,成立了一家国有控股的中小企业担保公司。
由于近年来宏观经济形势趋紧,部分中小企业经营困难。该担保公司担保风险防范不足,公司担保业务出现了大规模代偿,风险频发,资产质量与流动性不断下降,目前已经无法保证公司正常经营所需资金融通安排,面临资金链断裂的风险。
一、公司运行困难,发生担保代偿的原因分析
融资担保行业是一个专业性的高风险行业,担保公司面临来自担保公司自身、受保企业、金融机构及法律、监管部门、社会宏观经济环境等诸多方面的风险,所以必须具备比银行更强的风险识别、风险管理、风险分担及风险化解等强有力的风险控制能力。担保公司的风险可分为内部管理控制风险和外部经营环境风险两大类。在目前担保公司尚无法左右外部经营环境风险的情况下,应着重对内部管理控制风险进行分析、把控。经分析,该担保公司在内部管理控制风险上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内部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操作流程形同虚设。担保公司成立伊始,虽然也依据自身的情况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担保业务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用于规范公司运营及发展,但事实上公司开展的担保业务并未完全按照担保业务流程操作运行,都严格执行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贯彻风险管理制度,业务部门甚少履行业务拓展与客户甄选职能,极大部分工作是围绕既定的客户对象“具体操办”,风险管理有名无实,存在违规操作现象。
(2)风险防控意识不强,监控存在盲点。该公司未能严格根据公司创立时所确定的服务对象开展准入业务,未能有效把控担保客户的准入,一些生产落后管理粗放的低端小企业也成了公司担保业务服务的对象,背离了公司股东设立服务于本地科创、成长型中小企业的初衷。具体担保业务也没有完全按担保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业务操作,被担保人担保责任余额普遍超过行业规定。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相关法律,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和被担保人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都有约束性规定,但该担保公司为了满足部分客户融资需求,普遍放宽了对担保申请人资金用途真实性的调查,或是为了片面考虑担保业务量增长等原因,部分担保业务明知贷款申请用途与贷款真实用途不符,违反相关规定成倍允许其借用多个主体来向本公司申请担保授信,从而导致被担保人担保责任余额都数倍于控制标准,对担保人的授信完全失控。
担保业务进入容易退出难。一旦被担保人资金周转出现困难,被担保人的融资额度不能满足其经营需求或将发生资金链断裂风险时,为维持担保人与被担保人当期“良好的”运作状况,担保公司甚至采取不断增加被担保客户的授信额度、为被担保人垫资等手段来维持银行贷款的周转,致使担保公司成了某些企业的融资平台,导致担保公司担保业务行为陷入泥沼而难以抽身,终将承担巨大风险。
(3)受保客户间关联度高,造成风险集中。我市中小企业主要集中在传统的服装、纺织、印染、货架等行业,传统产业在发展过程中,一方面,企业技术进步投入不够,技术创新能力薄弱,产品技术含量低,缺乏核心竞争力,增长和发展后劲不足;另一方面,以高能耗高污染和低价格竞争为主的粗放式发展路径已难以为继,传统产业发展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再加上普遍存在的家族式管理模式,很难使传统的中小企业有一个良性的发展空间,经济效益普遍不佳。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资金周转困难,致使中小企业千方百计地寻求解决资金融通的渠道,于是中小企业会借用多个主体来申请担保授信,遂出现受保人、反担保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或是实际用款人相互担保、联保,形成同一资金担保链,风险高度集中。一旦某一环节出现资金问题,将导致整个担保链出现问题,担保公司风险得不到有效分散。另外,传统产业经济的低迷也导致了少数中小企业将资金投资到其他产业,好多以传统产业名义融资的贷款资金实际流向了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等虚拟经济及其他高风险的投资领域,企业贷款的实际用途并没有按照贷款合同签订的用途使用,担保公司成为这些高风险投资的风险最终承担者。
(4)反担保措施未能全面有效落实,追偿难以实现。虽然担保公司采取了“第三方保证”“抵质押”“追加自然人无限责任”等多样化、组合式的反担保措施来分散专业风险,但公司担保客户之间的高关联度、高行业集中度,互保、联保、连环担保等保证方式,使反担保的效率效果大为削弱,部分抵押物未向相关部门履行登记手续,以及承诺抵押、质押等情形使担保公司的担保债权无优先受偿权,反担保措施的有效性存在缺陷,一旦发生风险,所需要投入的补救成本往往数倍于“预防成本”。
(5)担保业务专业人才缺乏,个人执业能力严重影响公司健康运行。目前该担保公司缺乏具有相关法律、金融经验的领导管理团队和担保业务专业人才,人员配置少,部门设置简单,岗位职责不清,风险管理部门有名无实,业务部门各成员交叉作业,人员与业务严重不匹配。
二、对担保公司存在问题须采取的主要对策
面对该公司内部管理控制风险存在的问题,须着力采取如下对策,以防范担保风险工作:
(1)规范操作程序,严把准入门槛,正确选择担保服务对象。从制度和程序上规范公司运作,不折不扣执行既定的《担保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和服务宗旨。在目标客户的选择上坚守“择优”原则,牢固坚持扶优不扶贫,服务的主要对象是本地科创、成长型中小企业,而不是那些即将被市场淘汰的劣质企业的既定方向;严把准入门槛,须牢记一个基本原则:宁可少做一笔风险不可控的业务,也不能盲目地冒一次风险。
(2)对申请担保的企业和项目实行保、审、偿分离制度。对申请担保的企业和项目实行保、审、偿分离制度,即调查人员负责对申请担保企业的资信调查与评估,对资信调查和评估结果的准确性承担责任;审批人员负责担保项目的审批,对审核、审批结果负责;检查人员负责担保项目的后期监测、代偿、追偿,对监测、代偿失误、追偿不力负责等,不同岗位业务人员责任分明相互制约。对具体业务应实行双人复核、分级审批、专业决策等,避免内部人员操作失误或发生道德风险。将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贯穿于公司业务的全过程。
(3)做好尽职调查、风险识别,了解企业的真实情况。尽职调查要通过与企业控制人的访谈,观察企业实际控制人的道德水准、经营水平。道德品质和经营决策水平往往决定企业未来的走势甚至企业的生死存亡。中小企业的财务制度往往不够完善,透明度低。企业控制人往往纳税意识不强,企业为了获取贷款,也往往只报告一些对融资有利的信息而隐瞒不利信息。因此,要利用企业提供的财务数据和辅助资料,通过走访生产车间,核实现场实物资产;通过走、看、问,来判断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验证有关资料是否与企业负责人介绍的情况是否一致。要加强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的调查、审核和评估,了解企业有无重大经济、民事纠纷,确保担保业务的安全性。
(4)加强对被担保企业资金运行情况的跟踪监控。多渠道收集被担保企业的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及所在行业的市场情况,通过银行等金融渠道加强对被担保企业资金运行情况的跟踪监控,核实企业贷款用途的真实性。一旦发现贷款实际用途与贷款申请用途发生变化,应随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5)建立担保业务数据库,严格控制产生担保链,有效落实反担保措施。连环担保的“放大效应”可导致整个担保链上企业经营困难甚至倒闭,是一枚可怕的“定时炸弹”。担保公司应建立担保业务风险预警数据库,系统尽可能详细记录申请担保授信的被担保人及所有涉及的反担保人的相关单位的相关信息,利用数据库预警,对系统预警中反映出的担保业务有相互担保、联保或连环担保等的业务的,必须要求提供其他可行性担保,严格控制形成担保业务链,防范风险产生。
对所提供的可行性担保,必须按要求办妥相关法律手续,要将办妥相关法律手续作为担保审批手续的必要前置程序。
(6)加强跟踪管理,全过程把控担保业务风险。担保公司为被担保人承保后,并不意味着此笔业务的结束,担保手续办理成功后实际上才是担保机构风险的真正开始。所以,担保公司要认真做好保后工作,定期对被担保人做好跟踪调查,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如果被担保人经营情况发生困难或有资产转移等现象,须及时做出预警并采取相应措施。
(7)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员工素质。针对目前该担保公司人员素质现状,急需要配备一个懂业务会管理的经营领导团队和一支具有金融、财务、法律、审计、项目评估等综合素质的专业人才队伍。具体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可以考虑建立项目经理AB制,由两名项目经理共同处理同一项目,充分发挥项目经理AB制的双人智慧,相互制约、共同把关、共担责任;可以考虑建立项目经理的问责制,对项目经理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同时,担保公司还可以建立完善定期交流轮岗的内部控制机制。
(8)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担保代偿难以避免,而及时有效、合规合法的追偿与处置,是担保公司是必须具备的风险化解能力。因此,公司应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债权追偿,可以通过运用出售、拍卖、资产重组、债转股等多种手段最大限度地保全资产,提高不良资产回收率,降低并减少损失。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稳中求进为总基调,全面排查风险隐患,及时堵塞风险漏洞,健全完善风险防控长效机制,努力提高我县地方金融机构规范运作水平,促进我县地方金融业稳健运行、科学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排查,掌握全县金融风险真实情况和金融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情况;增强风险防控意识,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完善地方金融机构法人治理机构,实现“产权明晰、资本充足,管理科学、内控严密,运营安全、风险可控”的目标;建立健全地方风险监测、评估、预警体系和处置机制,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建立健全风险防控长效机制,促进地方金融机构规范健康发展。
三、排查范围
风险排查的对象为全县地方金融机构和民间融资组织。其中,银行业排查的对象主要是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及财务公司。民间金融组织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在辖区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咨询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财产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等。
四、排查内容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排查内容
重点检查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完善,管理层和高管人员内部控制能力是否具备;内控机制是否健全,各项基础性、系统性建设是否存在缺陷;规章制度是否健全落实,风险管控措施是否到位;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是否依法合规等。
(二)民间融资风险排查内容
重点检查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各类投资咨询担保公司等是否存在非法集资、高利贷、非法经营、偷逃税款、暴力追债等严重危害公共利益与金融安全的不法行为。
1、市场主体资格问题。机构方面,是否持证执业;所持证照是否齐全、有效(许可是否过期);实际经营状况与登记注册事项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违规违法行为。执业人员方面,是否持证执业、挂牌上岗;人员数量是否符合中介机构开办要求;身份是否符合规定;党政领导干部、现职公务员、依法授权行使管理职能的人员是否在中介机构“兼、挂、靠”领取报酬的问题。
2、经营行为规范问题。是否有超范围提供中介服务行为;是否有超范围提供中介服务行为;是否存在虚假出资、违规注资、抽逃资本金行为;是否存在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违法放贷、恶性竞争行为;是否存在虚假广告、提供虚假信息,是否存在低于成本价服务,诋毁竞争对手、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存在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或者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频次、超越时限收费等问题;保证金缴存是否符合监管比例,是否超限额提供担保;是否存在做假帐、逃税漏税、暴力追债等违法问题。
3、行政监管问题。登记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日常监管措施是否到位,有无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问题。行业主管部门是否依法监督投资担保公司在营业场所公示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执业人员资格证书,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流程、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部门投诉电话等内容;是否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执业行为规范;是否建立业务台帐和中介业务档案。
五、组织领导和任务分工
县政府成立县地方金融风险排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具体负责整个风险排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县行业监管、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工作职责,加强对本行业风险排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督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县金融办:在发挥好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作用的同时,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排查工作的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
人民银行支行:负责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排查工作,给予政策指导,技术支持。监测担保机构大额以及可疑资金交易活动,会同公安部门联合打击洗钱活动;督促担保公司保证金账户资金足额到位,对担保公司偿债能力进行定期分析评估;对超额担保行为进行预警、整治、受理、移交社会公众投诉举报;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银监局办事处:牵头负责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排查工作;负责对县内投资、咨询公司、理财公司涉嫌非法融资等非法活动进行调查;对担保公司相关违法违规活动进行立项调查,依法实施职权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对已认定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予以取缔;严禁银行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活动,严防信贷资金流入民间借贷领域;受理社会公众投诉举报;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商务局:对典当机构与担保公司的非法交易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实施职权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工商局:对投资、担保公司等从事超范围经营、违法宣传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实施职权范围内的行政处罚;会同其他部门对资金融通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调查;受理社会公众投诉举报;为各成员单位查处担保机构业务提供相关工商登记资料;配合各成员单位查处未经许可经营的担保行为;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公安局:对发现涉嫌非法经营的担保机构,组织开展立案侦查工作;对违法经营数额巨大、可能引发群体性挤提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担保机构,按照法律程序对其主要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采取强制措施;严厉打击担保公司在催收账款中的非法行为,会同银监办打击担保公司非法从事金融活动,联合人民银行打击洗钱犯罪行为;会同县文广新局剖析担保机构违规经营典型案件,通过媒体开展警示教育,正确引导公众投资行为;受理社会公众投诉举报;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相应职责。
六、方法步骤
这次排查采取自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分为五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县领导小组召集全体成员会,安排部署清理整顿工作。县政府制定并印发工作实施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公布举报电话、邮箱,接受群众投诉;成员单位明确人员及职责,制定所属投资担保公司具体整顿方案;金融办组织做好调查摸底、建档造册;宣传部、金融办编印宣传提纲,通过新闻媒体加强对清理整顿法律法规、工作要求、工作进展的宣传报道,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
(二)自查自纠阶段。县领导小组责成全县所有投资担保机构及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各法人机构对照排查内容和标准,进行拉网式风险自查,全面查找风险隐患和薄弱环节。自查活动结束后,形成具体的自查整改报告;金融办对各公司自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分类进行汇总统计,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提交领导小组。本次风险排查工作结束前,县工商局不得受理新设投资咨询类公司及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申请,工商、质监部门不得对原有投资担保咨询中介公司办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年审手续。
(三)现场检查阶段。根据自查情况和掌握的线索,由金融办牵头,组织工商、地税、公安、审计、人民银行、银监办等部门对非银行业金融中介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现场检查,通过调阅担保合同、抵押合同、纳税凭证、传票、对账单、账户余额表、资金往来明细账等资料,对各类公司经营合法合规性作出判断,统计出违规业务规模,留存相关证据。检查结束后,由检查组形成检查报告、事实确认书和处理意见,待县领导小组商定后作出具体的处理决定。
关键词:银担合作;风险传递;防火墙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2)11-0032-03
近年来,加强银担合作成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的一项重要举措。但随着“中担”、“华鼎”、“创富”等融资性担保公司资金链断裂引发的讨债风波,银担合作风险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暴露出当前许多银担合作难题亟待破解。
一、山东省银担合作业务现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2009]7号)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山东省积极制定本地区的相关管理办法,对现有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规范整顿,银担合作业务已经具备较好的基础。
一是融资性担保组织体系初步形成。截至2012年6月末,全省共注册有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519家,较2011年初增加64家;注册资本466.2亿元,资产总额556.6亿元,分别较2011年初增加了30.6%、31.6%。同时,融资性担保监管工作初步实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担保机构公司治理结构不断完善,业务操作规程趋于严格,风险管理水平有所提升。截至2012年6月末,全省担保机构户均注册资本达到8983万元,2011年和2012年上半年分别实现担保业务利润17.3亿元和8.6亿元。
二是银担业务合作范围不断拓展深化。银行业金融机构普遍强化了银担合作的机制和制度建设,建立了与担保公司业务合作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全面推动与担保公司的业务合作。截至2012年6月末,山东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469家整顿后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比2011年初增加29家;担保范围涵盖了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多个业务品种,融资性担保贷款余额达到485亿元,比2011年初增加187亿元。
三是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逐步增强。据调查,2011年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累计为755亿元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截至2012年6月末,担保公司共为7692户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担保,贷款余额达358.7亿元,有力推动全省小企业贷款增幅实现“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的目标。
二、银担合作业务风险传导的主要途径
银担合作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瓶颈的同时,受多种因素影响,各类风险和问题也不断暴露和集聚,银行机构作为合作伙伴,必须高度警惕业务合作中这些风险的影响和侵害。
(一)担保机构代偿能力不足的传导风险
担保机构若无充分的代偿能力,其对银行贷款的风险缓释作用就将弱化,从而使其应承担的信贷风险转嫁给银行。目前导致担保机构代偿能力下降的原因主要有:一是经营业务偏离主业。有的担保公司为获取高额利润,未严格遵守《管理办法》关于担保主业和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之外的投资不超过净资产20%的限制,将担保资金投资于办公楼等流动性较差的资产或风险较大的非上市公司股权,甚至以委托贷款的形式转道流入楼市、股市,导致资金流动性偏低,银行贷款的第二还款来源不足。二是担保集中度偏高。担保公司面对的客户通常是无法直接从银行取得贷款的企业或者个人,存在审慎经营和业务拓展的两难抉择。有的担保公司为拓展业务,突破《管理办法》中关于“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的比例限制,将担保资金高度集中于单个被担保人,一旦被担保人出现违约代偿,将使担保机构的代偿能力急速下降,增大将风险传递给合作银行的可能性。三是资本金不实或抽逃资本金。资本金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担保公司的风险承受和消化能力。《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当前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实际提高到2000万元、5000万元甚至1亿元以上,为达到准入条件,担保公司资本金来源渠道多样,部分担保机构的股东对担保业务风险收益状况的认识严重不足,在贸然进入融资性担保行业后,为了实现资本的收益最大化,可能会以“显性”或“隐性”方式抽逃出资,形成资本金不实问题,担保贷款最终“担而不保”。四是担保机构盈利能力不足。担保机构最主要的盈利来源是担保费收入,但目前合法盈利空间十分有限。《管理办法》规定担保的最大放大倍数是10倍,但实际操作中,一般只能放大到3—5倍,有关资料显示,担保公司目前资本利润率和资产利润率远低于相关行业水平,缺乏可持续生存和发展的业务运作及盈利模式。
(二)担保机构充当“资金掮客”的传导风险
从银行信贷资金进入民间借贷市场的案例看,不乏由担保机构充当“资金掮客”的情况。由于民间借贷需依靠一定的资金链存活,一旦资金链断裂,风险则迅速传导给银行。一是直接骗取银行信贷资金。有的担保机构协助借款人以实物贸易为名获得信贷资金后进入民间借贷市场,借款人往往与担保机构合作或直接设立担保机构以取得银行信任,为其资金套取行为提供保障。二是变相占用借款企业资金。当前担保机构收取客户保证金现象较为普遍,客户保证金与银行贷款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这些保证金积少成多,数额较大,管理较乱,若借款企业和担保公司发生纠纷,势必影响银行贷款的安全性。
(三)银行从业人员不当行为引起的传导风险
个别银行从业人员与担保机构存在非正常合作关系,对银行自身授信业务的独立性和审慎性产生实质性影响,并与银行的整体声誉、经济利益甚至法律责任联系在一起,为相关风险向银行传导埋下隐患。一是银行从业人员参与担保机构的“搭桥贷款”。担保机构利用贷款到期后的“时间差”,通过向企业先行垫资的方式收取高额利息,部分银行从业人员为避免其经手的贷款逾期或出现不良,默许担保机构的“搭桥贷款”行为,甚至直接参与或组织“搭桥贷款”。二是银行从业人员直接参与担保业务。有的银行从业人员以个人名义参与担保机构的业务活动,当债权人在债权无法落实的情况下,必然会千方百计寻求银行承担清偿责任,从而可能给银行带来资金损失。三是银行从业人员跳槽或退休后到担保机构任职。有的担保机构对有银行从业经历人员高薪“挖角”,目的在于利用银行从业人员尤其是银行高管在金融系统拥有丰富人脉以及熟悉银行内部操作流程、掌握大量客户信息的优势,以轻易获取银行的授信支持,其中隐含的道德风险不容忽视。
(四)银行风险管控失守引起的传导风险
银行经营理念和内部管理制度出现偏差,银担合作制度不完善或制度执行不到位。一是银行未审慎选择合作担保机构。如选择交易对手缺乏严格的标准和审查,对担保机构的股权、高管层更迭等重大变化缺乏分析。二是贷款“三查”不到位。部分银行“重第二还款来源、轻第一还款来源”的贷款管理痼疾,使银行过度依赖担保机构的担保而放松了对借款人信贷风险的管控,对贷款“三查”执行不到位,导致担保机构成为信贷风险的桥头堡,风险传导给银行的节点前移。三是相关合同执行不力或约定不明确。如银行对保证金用途设置以及账户管理约定不明确,未将担保机构缴交的保证金与对应的主债权进行特定化,易造成保证金担保失效。
(五)信息不对称引发的传导风险
一是银行无法掌握担保机构对外担保总额信息。目前银行对担保机构担保情况的查询,主要是通过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来完成,但该系统对担保机构情况的管理尚不完善。二是银行无法掌握担保机构代偿信息。银行对担保机构代偿、赔付及不良资产信息的了解,只能由担保机构向银行提供,如担保机构故意隐瞒,就会误导银行的判断和决策。至于担保机构抽逃资本金、私下为民间借贷活动担保、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等,则更是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担保机构往往通过各种形式加以掩盖。
三、构建银担业务合作风险“防火墙”的路径选择
要有效防范银担合作业务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主动规范与担保机构的合作行为,提高自身的风险管控能力,构建防范风险传导的“防火墙”。
(一)审慎选择合作担保公司,把好“合作准入”关
银行对担保交易对手的审慎评估和选择,很大程度上构成了市场对担保公司的约束与监管。虽然目前担保机构普遍反映银行的合作准入门槛高,但银行的合作准入管理不仅体现在对担保机构一些定量数据的考核上,更重要的是要体现在对担保机构的资信水平、管理能力等方面的研判。融资性担保作为一种经济活动,体现的是一种增信和财务杠杆的作用,具有金融和中介两重属性,是一个高杠杆率、高风险的行业。因此银行在与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前,应对拟合作的担保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充分评估其业务合规情况、资本金充足及运用情况、从业人员业务能力和职业操守情况,将融资性担保机构持有经营许可证作为开展业务合作的必要条件,从法人治理结构、内部组织机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信用等级、经营现状等方面进行调查和审查,严把合作机构准入关并确定合作的深度与广度。凡是有逃避保证责任、抽逃注册资金、虚假出资、侵占客户资金等不良记录或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的,一律不将其作为合作对象。
(二)掌握合作担保公司状况,把好“风险传递”关
担保公司可持续发展是银担长期业务合作的基础和内在要求。担保业务的高风险性、风险的不确定性以及内在的亲周期性,决定了担保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建立在自身稳健的基础上。担保公司必须实施审慎的会计原则,客观、真实地记录和反映资产与负债价值,确保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与经营业务的规模和风险偏好相匹配。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及时掌握融资性担保行业动态信息,积极关注融资性担保行业环境建设、风险补偿机制及国家相关扶持政策对行业发展的影响,加强对融资性担保行业的运行分析,准确把握双方业务合作趋势。要将外部评级结果与银行机构内部考评结合起来,持续跟踪监测融资性担保业务风险,准确评价担保公司的代偿能力,对资信状况较差,抗风险能力较弱或发生业务“异化”的担保机构,降低担保放大比例并逐步压缩担保业务量直至终止业务合作。
(三)规范与担保公司的合作行为,把好“业务共赢”关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加强银担合作的意义和作用,充分发挥担保机构增信作用,拓展业务领域,改进小企业和“三农”金融服务,培育新的业务和利润增长点。要建立适合担保机构承保贷款特点的业务模式,推出符合小企业需求和经营特点的信贷品种,进一步优化审贷流程,提高贷款的审批、发放效率。要与担保公司共享项目运营及风险预警信息,为担保机构查询有关信息提供协助和便利,对担保机构代偿后的追偿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共同做好银担合作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强化内部员工约束,通过加强思想教育、营造合规文化、完善人员监督管理机制、完善诚信举报制度、加大问责处罚力度等手段,从制度上禁止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参与或协助担保机构开展违法违规活动等,防止其中的风险传导给银行。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信用担保;担保缺失
从2008年到2011年,担保公司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逐步升高,但由于2012年经济下行,担保公司的发展已经进入下行趋势。截止2014年末,中国担保行业在保余额达到了2.74亿元,同比增长6.39%,增速下降12.28%。同时,中小企业生产经营陷入困境,担保机构的代偿额度明显上升。截止2014年末,行业融资担保机构由2012年的8590家下降至7898家,数量连续两年负增长。而根据14家样本担保机构代偿数据统计,2012至2014年,样本担保机构累计担保代偿率平均值分别为0.45%、0.75%和0.88%,代偿率持续上升。
2013年是互联网金融的元年,在此之后,随着阿里巴巴开设的阿里小贷、蚂蚁金服等服务,整个金融行业不得不转型。互联网的加入使得数据分析难度下降,同时对于征信方面,软信息获取能够给金融机构带来成本便利。
因此,担保体系同样需要与时俱进,在互联网大数据的帮助下,缩小成本的同时,加强风控能力,这不仅对于担保体系的发展具有建设性意义,并且也能使中小企业融资体系得到完善。
一、担保体系的发展与目前构建
2008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决定加快建立信用担保体系,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以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中央、省、地(市)信用担保体系,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
正是《意见》的,形成了现在仍为流行的“一体两翼”担保模式,其中,“一体”是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两翼”是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互和商业性担保机构。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政府担保机构是核心,是政府间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性扶持机构,属非金融机构,不得从事金融业务和财政信用,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接受政府机构的监管。互助担保机构是中小企业为缓解自身贷款难而自发组建的担保机构,担保资金主要以会员企业出资为主要来源,地方政府也给予一定资助。商业担保机构一般以企业、社会个人为主出资组建,多设立为企业法人。
然而,从2009年开始,由于行业负面信息,商业性担保机构遇到信任危机,并加上当时经济处于下行阶段,不同类型的担保机构的信用资源出现了分化。据银监会数据显示,2011年末,全国共有融资性担保机构8402家,其中国有担保机构占18.7%,民营担保机构占81.3%,民营担保机构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主导地位。2012年末,全国共有融资担保机构8590家,其中国有担保机构占22.2%,民营担保机构占77.80%,国有担保机构数量增长较快,故比重上升,而民营担保机构则出现负增长。2013年以来,全国融资担保机构数量出现负增长,民营担保机构数量加速减少,国有与民营担保机构间的信用水平分化趋势明显。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国有担保机构的数量在近几年都明显低于民营担保机构数量,但从担保总额来看,政策性担保机构仍然占有绝对性优势。大部分民营担保机构资金实力薄弱,平均资本金在3000万人民币左右,还尚未达到商业银行合作最低标准,因此,商业性担保机构发挥的作用仍然是有限的。
二、担保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1.外部问题
(1)贷款对象--中小企业方面
因为寻求信用担保的中小企业本身就是高风险行业,而高风险行业在银行是无法直接获取抵押贷款的。因此,这些中小企业为了获取与抵押物足额贷款甚至超额贷款就只有经过信用担保这一渠道。然而,虽然目前政策对于担保公司费率收取标准在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50%以下,但是对于很多中小企业来说,由于担保公司的贷款放大倍数作用,这仍然是一笔不小的负担,导致将一些有发展潜力的优质中小企业拒之门外,而愿意支付担保贷款费率的中小企业又是从事高风险高收益的行业,获得该笔信用担保贷款的中小企业也更有动机去从事高风险投资,这样信用担保行业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便充分暴露出来。这也是为什么近年来商业性担保公司倒闭跑路现象频频发生的原因。
(2)合作银行方面
银行对于合作担保公司门槛很高,通常普通的商业性担保公司无法满足银行提出的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商业性担保公司只能去寻求小的金融机构,而小的金融机构收取的服务费会加大商业性担保公司的运营成本。因此,商业性担保公司举步维艰,进而难以匹配市场中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由于保证人与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相较于抵押担保,保证担保贷款中的逆向选择问题更加严重,企业未被银行观测到的信用风险越高,越有可能获得保证担保贷款。当银行观测到借款企业具有较高的信用风险时,银行更倾向于用保证担保贷款来代替抵押担保贷款。尤其是在经济下行期间,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可能面临贬值风险,因此银行更愿意将风险转移给担保公司,从这一方面,也加剧了担保行业的困境。
(3)政策原因
由于目前政策规定,保费收入不得高于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并且投资收益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且投资的方向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可见担保机构面临了严重的制度性缺陷,很难获得盈利。而担保公司如果通过转移成本的方式,只会加重企业的逆向选择,形成恶性循环。
2.内部问题
虽然说外部问题对于担保体系来说很重要,但是关键的问题仍然在于担保体系的内部。担保公司对于道德风险的抑制作用目前存在一个两难的情况:考虑到保证担保条件下企业的违约成本更高,与抵押担保相比,保证担保对借款企业能够产生更强的激励作用,对企业道德风险的抑制作用也更明显。然而,保证担保还可能导致道德风险的恶化。在保证担保条件下,由于信用风险转嫁给了保证人,银行可能会放松对借款企业的监督,在保证人监督能力有限的情况下,这将削弱对企业道德风险的抑制作用,从而对贷款违约率产生不利影响。正因为高的违约率造成的损失,担保公司不得不提高保费,但这从另一方面来看又增加了企业从事高风险业务的道德风险。
因此,由于体系不健全,立法不充分,担保公司无论从供需匹配、损失补偿、风险控制还是运作模式方面,都存在很大的缺陷。
(1)供需难以匹配
这个问题主要存在于政策性担保公司。由于政策性担保公司的存在目的是为了带动中小企业发展,提高GDP,增加就业量,因此在对于担保对象的选择方面,就具有极大的政治色彩。担保公司的观察指标单一,并没有灵活的市场供需匹配机制,导致了整个行业低效。即使在宏观经济上行期间,担保公司的盈利仍然很小。此外,政策性担保公司中不可避免存在人情担保和现象,加上政策性担保机构为了完成政策目标强行给产能过剩、不需要担保的中小企业做担保贷款,这也就导致了严重的寻租现象。
(2)损失补偿不足
由于担保公司服务的对象--中小企业本身就是高风险的行业,那么发生不良贷款是很正常的,而如何去弥补由于不良贷款带来的损失,一直是担保机构尤其是商业性担保机构的难题。由于自身缺乏资本金,在和银行风险分担上面自己要承担全额风险,加上商业性担保机构由于规模小,所能服务的企业数量并不多,因此一旦企业出现贷款违约现象,造成的损失会很严重。加上政策原因和为了避免逆向选择问题,担保机构无法获取高额利润。
(3)风险控制能力低下
这也是绝大多数担保机构面临的重大问题。由于担保机构发展较晚,自身还没有一个较为完善的征信体系,对担保对象没有体系内的信用评级,导致首先在贷前信息获取和信息甄别方面就产生了很大的困难。
贷后方面,由于担保公司和企业的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担保公司无法获取企业相关信息,以及无法参与企业决策,所做的工作仅限于外部监督。在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企业的道德风险问题也有所加剧。
(4)运作模式低效
由于政策性担保占所有在保余额的大部分,因此整个担保体系仍然是以政策性为主、商业性为辅的。在这种模式下,注定担保公司会处于低盈利甚至亏损状态。加之政策性担保公司缺乏高素质专业人才,由于担保行业在我国发展时间较短,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都不够完善,国家对担保行业的支持力度也不够,对专业人才的培养还比较滞后。没有人才的保障,担保体系内部无法创新,这也会阻碍整个行业的未来发展。
三、解决建议以及未来展望
1.短期建议
(1)完善组织结构--政策性市场化为主,互助担保协会弥补空缺
①政策性
确立政策性担保机构扶持中小企业的主体地位,但是对于其内部架构进行优化:加强内部监管,避免、人情信贷情况的出现。与此同时,担保费率应该维持在一个较低的水平,这样才能让有潜力的良好中小企业获得贷款。政府应该退出对于政策性担保机构的直接干预,而是采取间接支持--提供足够的运营资金的形式,委托商业性担保机构进行资金管理运作以便其实现盈利。
②市场化
政府在出资的情况下,同时应委托商业性担保机构进行运营。考虑到商业性担保机构的多元化,政府还应该对委托的商业性担保机构进行外部监督。在这样的条件下,担保体系应做到以市场供求为导向,摒弃以往的“范式指标“,灵活分析中小企业的贷款发放方向,并且按照市场模式运作,拒绝寻租等恶性竞争的情况出现。
③互助担保协会
考虑政策性覆盖范围有限,设立互助担保协会也是有必要的。因为互助担保协会的会员企业很少,政策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相比政策性担保机构或者银行,互助担保协会更了解协会内部会员的信用情况,因此风险控制能力相较于一般商业性担保会有所提高。
(2)健全法规制度--增强担保机构议价能力以及社会认可度
为担保机构设立独立部门,摈弃以往监管不明的问题,将整个体系设置为--”一元监管、多元配合”的协助模式。在此模式下,“一元”是指一个独立于其他金融机构如银行业、保险业的部门,并由专门机构运作。考虑到担保机构最大的合作对象是银行,因此可以将其设立在银监会下。该部门的职能是设立政策导向,根据国务院下发要求指定相应的中小企业扶持方向,在担保体系中起设立总纲的作用。“多元”是指在统一的政策导向和监管制度、充足的运营资金下,留足各地方担保机构可以实行自由发挥的空间。
(3)引入风险分担机制--企业、银行、担保机构、再担保协会四方共同分担风险。
①银担关系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财政补贴、政策引导等手段鼓励银行与担保机构以及受保企业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共同承担风险。在合作关系中,银行应该承担对中小企业贷款资格的审查工作,利用银行拥有的对企业调查的专业化优势,调动其合作的积极性,银行将调查结构交给担保机构进行审核,这样银行和担保机构双方都能够充分地发挥出自身优势。同时中央银行和相应监管部门还应该制定相应的规定与政策,明确担保机构和银行风险的分担比例。
②担企关系
担保机构应依据自身所搜集的基础资料及企业还贷情况,定期对企业信用情况进行评估,划分为不同的信用等级,并且根据此按其有效净资产的对应等级的不同倍数确定该企业的最高贷款额度。企业信用等级与贷款额度挂钩联动,可以增强中小企业的诚信意识和还贷意识,同时也能最大限度地取得银行的信任,担保公司和中小企业的社会诚信度都得到极大提升。
③再担保机构
再担保行业能够进一步分散担保机构所面临的风险。再担保机构可以考虑交给市场处理,由民间资本运营,并适当提高风险分担比例。考虑到若再担保机构全部民营化,可能会对于行业内部规范性造成影响,因此政府的作用也是必不可少的,只是政府的作用更多的偏向指定规章制度以及监督体系的运作方式。
2.长期建议
(1)银行与担保公司信息对接
基于上文提到担保公司的地位定位,担保行业和银行业处于平行地位但隶属于银监会监管,因此这里完全可以将二者的信息充分对接,这样在硬信息获取方面,担保公司和银行都能够降低信息搜集成本。在商业性担保合作模式当中,信用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需要对企业共同承担放贷前调查和贷款后监督管理的任务,合作过程中,银行要和担保机构在对担保企业的管理与调查方面达成一定的共识,共享利益、共担责任,这种合作的模式能够实现担保机构和银行之间良好的交流,并促进双方的信任和深入了解。
(2)引入互联网征信模式
在如今互联网飞速发展的时代,大数据能够很轻易让人们获取各方面的软信息。如阿里小贷的信息加工模式,就很值得担保公司借鉴。在互联网数据分析平台的基础下,阿里小贷公司建立了多层次微贷风险预警和管理体系,对贷款从申请到回收进行了全面的监控,实现了贷前、贷中、贷后三个环节能够做到紧密地结合,有效规避了不良贷款产生的风险。
因此,担保体系也可以从中借鉴不少方法:①贷前阶段,除了运用中小企业在其他平台的客户交易数据进行分析后评级外,还可以借助第三方数据认证服务来获取客户的海关、税务验证的数据。同时,在对中小企业主的信用审核阶段,可以引入心理测试系统,进而对其进行性格特质分析并测评撒谎程度。此外,客户评级还要运用互联网,结合客户软信息、上下游评价等,从而完成对中小企业的全方位评价。②贷款期间,担保公司也可以使用互联网技术来监测企业对贷款的使用是否有发生偏离。如贷款确实投入到生产经营当中,客户的平台流量将会提升,其利润与营业额也将上涨;反之,如果评估出来的结果变差,将提前做出预警并且收回贷款。③贷后阶段,通过相关平台监控企业经营动态和行为,任何有可能会影响到企业正常履约的行为都会被预警。如果客户没有按期还款,依合同将被收取罚息,而罚息会高于日息,给予客户以较高违约的成本。
3.未来展望
目前担保公司存在的意义,就是服务于中小企业,解决中小企业因抵押物不足值而无法获取正常额度贷款的问题。在此环境下,担保公司的主要作用就是在中小企业和银行之间搭建一道桥梁,让中小企业获取正常额度的贷款。然而,随着银企关系日益紧密,加之互联网大数据的发展使得信息共享普及,信用担保公司的优势逐渐弱化。另外,相比于信用担保贷款,抵押贷款使得银行能够优先获得受偿权,进而银行会有更大的动机去监督中小企业的资金运作方式。
因此,从长远来看,在商业银行信息获取能力日益上升的条件下,信用担保公司将逐步退出金融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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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型银保合作 保证担保 保证保险
一、引言
今年以来,保证担保贷款所引发的风险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一方面,全国部分地区民营企业在大量关联担保、互保过程中,因担保代偿危机造成担保企业资金链紧张甚至断裂,债务风险通过担保圈在企业间相互传染,并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传染至整个实体经济体,成为区域性、系统性信用风险爆发的主要原因之一;另一方面,一些融资担保机构存在资本金不足、挪用或占用保证金等复杂问题,使得部分相关商业银行面临较大的风险敞口。
目前,商业银行完全取缔保证担保来叙做授信业务并不现实,因此,商业银行一方面应采取措施缓解已有风险,另一方面也应扩宽思路,选择新的合作对象来规避问题,本文认为,保险公司即是银行可以考虑的合作对象。
二、新型银保合作及保证保险概述
(一)新型银保合作的定义
企业或个人通过向保险公司投保进行信用增级,进而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方式是银保合作为企业或个人融资的主要模式,本文将其定义为“新型银保合作”,因它创新了传统的银保合作模式,是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大突破。本文以现行较为成熟的保证保险为例,展开对新型银保合作模式的探讨。
(二)保证保险的定义
通过查阅相关理论研究,本文认为保证保险是投保人(债权人或义务人)向保险人投保,由保险人按约定,在被保险人(权利人或雇主)因义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雇员的不诚实行为而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来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制度。
保证保险种类繁多,本文所涉及的主要是其中的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以下简称保证保险),指企业或个人作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应商业银行的要求向保险公司为自己的信用投保,从而获得商业银行贷款;当企业或个人不能按时归还贷款时,保险公司代替其归还银行贷款。
三、新型银保合作的优势分析
新型银保合作是银行与专业机构之间的合作,本文将通过与专业担保机构的比较,阐述新型银保合作优势所在。
(一)外部监管
我国担保行业并没有专门的监管机构监管,从人民银行到财政局再到目前的经贸局,都没有对担保行业的发展进行制定明确的准则和规范。监管的缺位导致了有些担保机构业务运作的不规范,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
我国专门设立了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保险行业进行监督管理,能及时效防控保险公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风险隐患。
(二)内部管理
担保机构内部管理的不规范为其在与银行的合作中埋下了巨大的风险隐患。一方面,由于担保机构的行业准入门槛低,现有担保机构良莠不齐,有些担保机构还进行着家族式的经营管理。另一方面,一些新成立的担保公司,还存在不计提代偿准备金和风险准备金的情况,缺乏有效的风险补偿机制。
对保险公司而言,一方面,其行业进入门槛较高,经管理符合规范,薪资管理合理。另一方面,即使是一些新成立的保险公司,也能计提风险准备,具有合理的风险分散和风险补偿机制。
(三)资金规模
我国担保行业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准入规定,进入门槛较低。数据显示,国内市场上绝大多数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不足3000万元。大部分资金规模小、担保能力弱的担保公司盈利能力较差,盈利渠道较少,抗风险能力较弱。
我国《保险法》规定,设立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且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必须为货币资本。此外,保险公司盈利渠道多样化,盈利能力强,因而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四、新型银保合作的风险及其防控
(一)法律风险
到目前为止,对于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通过保证保险为中小企业融资的新模式至今未有相关法律规定来做出明确指引和规范。这导致了新型银保合作业务在开展过程中面临无法可依的局面,不可避免会滋生一些问题。
面对法律上的“真空”状态,一方面需要政府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业务开展,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在业务开展中应通过合同文本的设计、流程的完善来规避潜在风险。
(二)定价风险
保证保险在国内发展时间很短,业务规模小,缺乏经验数据,保险公司只能依靠一些精算假设对其进行定价。当前,商业银行可以利用自身积累的客户违约数据向保险公司提供定价建议,配合保险公司完善数据积累,建立健全保险公司自身的定价体系。
(三)逆向选择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