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08 17:13:3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一般纳税的账务处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形成原因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确认和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情形主要有:
(一)一般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当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或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的,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从而确认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应用指南中规定,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形成暂时性差异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三)企业合并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应用指南中规定:由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对企业合并的处理不同,可能会造成企业合并中取得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如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同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通常应调整企业合并中确认的商誉。
(四)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的可抵扣亏损以及可结转以后年度的税款抵减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可抵扣亏损以及可结转以后年度的税款抵减,而比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值的账务处理
根据递延所得税资产形成的原因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一)一般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减值的账务处理对于一般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减值时,一般是因为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利益。当确认减值时,借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账户,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账户;当减记后可以转回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减值的账务处理当确认减值时,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账户,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账户;当减记后可以转回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企业合并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减值的账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应用指南中规定:由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对企业合并的处理不同,可能会造成企业合并中取得资产、负债的人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如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同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通常应调整企业合并中确认的商誉。所以,当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时,由企业合并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当减记,借记“商誉”账户,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账户;当减记后可以转回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可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的可抵扣亏损以及可结转以后年度的税款抵减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发生减值时的账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应用指南中规定,对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可抵扣亏损以及可结转以后年度的税款抵减,而比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需要进行减值处理时。当确认减值时,借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账户,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账户;当减记后可以转回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值账务处理的综合举例
[例]2008年12月31日,某企业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明细分类账户余额为如下:
说明:其中补亏抵减有300000元是2003年亏损时确认后尚未抵减的递延所得税资产,100000元是2006年亏损时确认后尚未抵减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一)假设2008年亏损企业全年实现净利润为-1000000元,并预计未来期间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利益),从而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进行减值处理。对2008年的亏损也不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利益)。其相关的会计分录如下:
(1)对由于税法允许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与会计采用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不同,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发生减值的账务处理应为: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 100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固定资产折旧 100000
(2)对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减值的账务处理应为: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00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其他资本公积 300000
(3)对企业合并中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减值时的账务处理应为:
借:商誉 200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商誉 200000
(4)对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的可抵扣亏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发生减值时的账务处理应为: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 400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补亏抵减 400000
所以,上述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值的账务处理,可以将会计分录合并为: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 500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00000
商誉 200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固定资产折旧 100000
――其他资本公积 300000
――商誉 200000
――补亏抵减 400000
(二)假设2009年盈利企业全年实现净利润为1000000,企业适用所得税率为25%,并预计未来期间能够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利益),从而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值进行转回处理。其会计分录如下:
(1)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值进行转回的账务处理为: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固定资产折旧 100000
――其他资本公积 300000
――商誉 200000
――补亏抵减 100000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200000
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
300000
商誉 200000
截止2009末补亏抵减有300000元是2003年亏损时确认后尚未抵减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所以到2009年已经满五年时间。而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亏损用以后年度税前所得弥补最长为五年。所以,对由于尚未弥补的亏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已经满五年,应永久减记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后年度不可以再转回。同时,企业2008年亏损-1000000元,在2009年末由于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会计分录为: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补亏抵减 250000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 250000
(2)用税前所得弥补亏损,抵减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 350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补亏抵减 350000
参考文献:
关键词:视同销售;进项税额转出
中图分类号:F4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2851(2010)02-0016-01
财务会计课程中有许多难点,有关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就是其中之一,尤其是增值税中有关视同销售与进项税额转出,许多学生学完后,做到相关题目时,往往分不清楚。不知是作为销项税额进行账务处理,还是作为进项税额转出进行账务处理。
一、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
现行会计制度对视同销售与进项税额转出分别作了有关规定。现作如下分述:
(一)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于企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物资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行为,视同销售货物,需计算交纳增值税。
例:A公司将自产的一批产品投资于B公司,取得B公司2%的股权并计划长期持有。该产品的公允价值400000元,账面价值300000元,增值税率17%,该项交易具有商业实质。
A公司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468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400000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00
同时结转产品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0000
贷:库存商品 30000
(二)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于企业购进货物、加工的在产品和产成品等发生非常损失,原发生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应予转出。
例:A公司因火灾损失一批材料,原账面价值10000元,进项税额1700元。
A公司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11700
贷:原材料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00
二、视同销售与进项税额转出的区别
尽管现行会计制度对视同销售与进项税额转出都作了详细的规定,但是还是有许多学生经常混淆。要想真正理解这二者。我们还得首先对增值税有一个最基本的理解。增值税属于流转税,是对销售货物、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与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部分征收的一种税。为了便于增值税的核算与管理,实际工作中,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两类。小规模纳税人账务处理较简单,这是不再介绍。这是仅介绍一般纳人的增值税的计算与账务处理。我国现行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采用扣税法计算,公式如下:
应交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通过增值税计算公式可以看出,只有有了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才能计算出当期应交增值税。正常情况下,企业购进原材料,此时会有一个进项税额,原材料经加工成产品,再经过销售环节,此时会有一个销项税额,这样计算出应交增值税就不难,但在实际生活中,会经常出现这两种情况,一是生产出产品不是用于销售,而是自用,此时就不存在销售,就不会出现销项税项,为了不至于使国家税收流失,税法对生产产品自用等情况,当为销售处理,也要计算销项税项。还有一种情况,即企业购进原材料,此时会有一个进项税额,但是由于一些非正常原因,致使购进原材料发生非正常损失,当然就不会再有加工和销售,不会再有销项税额,但是购进原材料时已存在进项税额,此时,只有将原进项税额从账面上转出,才不至于使国家税收流失,这就是进项税额转出。
当我们遇到有关视同销售与进项税额转出时,我们不妨作这样判断:首先,判断一下此项业务是否属于对外业务(包括对外投资,及用于职工福利等),如果是,那么,它肯定是属于视同销售。如果此项业务不属于对外业务,那么我们还要作进一步的判断,判断是否经过加工增值,如果属于加工增值,那么它应当是视同销售,如果不属于加工增值,那么它就是进项税额转出。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2006)[J].财政部,2006.
关键词:营改增;房地产开发企业;账务处理;对策
一、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账务处理方式的转变
(一)核算方式变化。1、以往缴纳营业税时,税率为5%,营改增后其税率和计税方法也发生了变化。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如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等,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二手房交易等则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2、对于按照11%的增值税率缴纳增值税的房地产开发商一般纳税人,在计算销售房地产增值税额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此外,开发成本占比较大的建安成本也纳入进项税抵扣。3、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会计处理的变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实行营改增之后,企业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应该属于价外税,也就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总额度中划去一部分,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总营业收入将会一定程度上减少。由于营改增之后购买的商品以及获得的劳务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按照税额抵扣办法进行相应抵扣,可以看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成本将会得到一定的降低。而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营改增之后不用缴纳营业税,企业的营业税额也将大幅度降低。最终,依据上述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以及营业税额的变化最终将导致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利润总额以及净利润将会减少。
二、营改增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账务指标的影响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运营能力的影响。企业的运营能力指的是企业营运资产的效率和所带来的效益。一般而言,衡量企业的运营能力指标包括:企业流动资金周转率、企业存货周转率、企业总资产周转率,这些周转率背后的产出所对应的是企业的营业收入。营改增政策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之后,企业的流动资金、企业的存货、企业的总资产将会大幅度的减少,因而可以得出,营改增之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运营能力是降低的。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盈利能力的影响。企业的盈利能力值得是企业获利的能力。一般而言,衡量企业的盈利能力指标包括:总资产收益率、净资产收益率,这些收益率的背后产出的是企业的净利润以及利润总额。营改增政策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之后,企业的总的利润以及净利润也将会大幅度减少,而利润总额和净利润的减少小于资产总额以及净资产的减少,因而可以得出,营改增之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盈利能力是提高的。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偿债能力的影响。企业的偿债能力指的是企业偿还企业短期债务以及长期债务的能力,是企业实力衡量的一项重要指标。一般而言,衡量企业的偿债能力指标包括: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等,这些比率背后的产出是企业的总负债以及企业的流动负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实行营改增之后流动负债以及总负债的减少小于流动资产以及总资产的减少,因而可以看出,营改增之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偿债能力是有所提高的。
三、营改增后房地产将要面临的账务难题
(一)账务处理难度将会增加。营改增政策内容规定,只有符合管理规范,账务清晰的企业才能进行准确的申报纳税,这种方式的改变将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一是财务人员面临新旧制度的变化,后续工作的衔接,政策的变化使得财务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发生了较大的改变,因此在任务衔接上出现某些方面的难题。加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人员的素质和职业水平参差不齐,对于政策改变的理解、相关业务的处理以及税收的申报等难以做到步调一致,因而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账务处理上带来一定的风险,影响企业的收益。二是之前的营业税制度是对企业的营业额进行直接征税,会计内容相对较为简单,核算方式也较为简易,容易看懂。而增值税政策的实施,采用抵扣的核算方式,企业所缴纳的纳税额等于销项税减去进项税,会计核算内容增多,核算起来较为复杂,相比之前的营业税处理难度加大。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难以管理。营改增所带来的改变不只是核算方式上的转变,同时带来开票系统、报税系统、认证系统等方面一系列的问题。发票历来都是企业财务关注的重点,营改增的实施,更加重视发票的管理。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开发周期长、项目内容纷繁复杂的特点,项目的立项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取得、前期项目设计、建设施工、竣工验收以及交付等六大环节,每一个环节都是由于不同的业务部么进行承办。这些业务部门在营改增之后大多数是第一次接触业务上的转变,对于增值税的专用发票不是特别熟悉,这就给业务人员带来诸多工作上的不便。营改增规定增值税的发票必须在180天内认证完毕,这无疑给没有相关经验的工作人员带来巨大的挑战。因此,营改增之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关注的重中之重,将直接影响企业的效益。
四、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强账务处理的对策
为应对“营改增”带来的账务处理难度增加、发票风险进一步加大等诸多问题,笔者认为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一)积极做好财务核算工作,加强人员的培训。营改增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账务处理提出了新的要求,营改增之后的税收政策、账务处理和账务核算业务等都产生了较大的转变,这也是企业的财务人员必须面临的问题。针对于此,企业应该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力度,引导企业财会人员积极学习相关的税收知识,具体包括:增值税概念、原理、计算方式、纳税环节、申报环节等,确保财务人员在改革之后可以进行熟练的业务处理。除此之外核算工作也得做好,企业应该监督财务人员积极做好核算工作,保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运营效率。
(二)制定和完善企业相关财税制度。营改增之后使得企业的财务核算方式产生了较大的改变,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对于企业具有较大的影响,因此企业制定和完善相关的财税制度来控制企业的财务风险显得尤为重要。制度内容应该包括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采购环节、开发环节、纳税环节以及销售环节等进行严密控制,尽量规避上述环节给企业带来的财务风险。
(三)重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慎重选择供应商。营改增规定纳税企业所纳的增值税额由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所得,若纳税人所取得的增值税凭证不符合相关制度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是企业应该重视的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管理规范:一是切实重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及时取得收集好相关可以抵扣的发票,例如提升企业财务人员的发票意识、慎重合理选择供应商。二是加强专用发票的认证管理,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认证,避免超期无法进行认证,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
五、结语
营改增作为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方针举措,关乎着我国经济的长远发展。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积极响国家的政策,财务人员需做好企业的账务工作,确保企业取得最大的收益。(作者单位: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 李妹柔,陈金婷.“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处理的变化及对财务报表、财务指标的影响[J].商业会计,2015,24:37-39.
一、对销售额确认时应注意的问题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在实际中出现多计和少计销售额的情形,因此在销售商品时对销售额的确认应注意以下问题:
1、价外费用。包括价外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返还利润、奖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包装物租金、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以下几项除外:(1)对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但对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不再退还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税。(2)对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冲减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在征收增值税时,折扣额不得冲减销售额。(3)企业销售货物委托其他单位运输,先由企业代垫运费,在收到承运部门开具给购货方的运费发票后,将发票转交给购货方,企业发生这种代垫运费不属于应税销售额。
2、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按照税法规定的八种行为确定为视同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3、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税务处理方法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
4、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货物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5、增值税优惠减免政策。企业应时时关注国家出台的增值税优惠减免政策,符合条件的应该真正享受到减免增值税。
二、对增值税的进项税确认时应注意的问题
增值税进项税额可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可以抵扣销项税的进项税,即为生产、销售购进货物或提供劳务;另一部分是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又可分为购进环节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和购进环节允许抵扣,但在货物出库或发生非常损失环节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这就产生了进项税转出的业务处理。然而,在转出过程中出现应转未转、已转少转或已转多转几种错误。对于进项税不能抵扣的判断有以下情形:一是可以抵扣销项税的进项税,是为生产、销售购进货物或提供劳务,只因为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或者未按税务规定在90天内认证抵扣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是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即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就明知是不属于增值税抵扣项目的就未认证抵扣。如,购进固定资产等。三是前期已按可以抵扣销项税的进项税抵扣,在出库时改变了用途或外购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发生了非正常损失,此时货物和制造在产品、产成品所用的原材料的进项税额必须将这部分进项税转出。
三、在计算交纳增值税中常见的问题及正确处理方法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转出额)。企业在计算应交增值税时,因不了解税收政策、财务会计制度而出现的差错,常见的问题有以下几种:
1、应计少计销项税额
例1:某企业销售一批货物,单价每吨560元,数量1,000吨,增值税率为13%,销售这批货物装卸费每吨5元,销项税额为72,800元,交营业税300元。企业作如下账务处理:
(1)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632,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2,800
(2)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6,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5,700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300
上例的业务是将属于随同产成品销售的装卸费未按增值税的价外费用计算销项税额。煤款和装卸费一并征收增值税。企业的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639,580
贷:主营业务收入560,000
其他业务收入6,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73,580
例2:某企业对外销售煤炭产品10万吨,单价450元,产品单位成本380元,供办公取暖锅炉房用煤8吨,供职工澡堂用煤12吨,销项税额5,850,000元。企业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50,8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45,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5,850,000
上例的业务是对外销售的煤炭计算交纳了销项税,而供办公取暖锅炉房用煤炭(生产自用)未结转成本和职工澡堂用煤未按视同销售计算交纳销项税。所以企业的账务处理除上述的账务处理外,需再做结转成本和视同销售补税的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3,040
其他业务支出5,262
贷:主营业务收入7,6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702
2、应计未计销项税额
例3:某企业将购进的原材料抵顶应付工程款157,000元。企业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付工程款157,000
贷:原材料157,000
上例的业务是将销售货物未计算销项税额,少交值税22,811.97元,所以企业的账务处理应为:
借:应付工程款157,000
贷:原材料134,188.03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2,811.97
3、应转未转进项税额
例4:某企业在建工程领用生产产品用水泥一批,不含税成本28,000元,该产品购进时进项税为4,760元。企业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在建工程28,000
贷:原材料28,000
上例的业务是将已抵扣销项税额的原材料用于在建工程项目,应计算并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4,760元。这部分进项税额应由在建工程负担,所以企业的账务处理应为:
借:在建工程32,760
贷:原材料28,000
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760
4、已转但多计多转应转出进项税额
例5:某企业因管理不善,造成产成品仓库失窃,丢失产成品账面成本为3,380元,其中原材料2,000元,电费184元,生产工人工资890元,其他费用306元。所用原材料、电购进时进项税已抵扣。企业将丢失的产成品的全部成本按17%的税率计算转出574.6元,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3,954.6
贷:产成品3,380
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74.6
上例进项税的转出是错误的。因为直接人工工资和其他费用是没有进项税额的。正确的计算和账务处理应是: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3,751.28
由于增值税销项税额计算中关于价外费用的规定属于税法的特殊规定,因此销售单位收取价外费用时一定要将其合并在应税销售额中计算销项税,并在计算销项税时(未明确说明是不含税价格时)一律将其视为含税收入,先换算,再计算税款,但在其会计处理上价外费用不一定要确认会计收入,而是根据不同项目,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
一、收取手续费、包装物租金
手续费是企业在提供一定服务的基础上收取的,包装物的租金都是企业转让了资产的使用权才取得的,按会计准则的规定,它们都应计人其他业务收入。
[例1]A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8月销售产品100件,每件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00元,成本为80元,同时收取包装物租金1000元。款项已收到。
解析:在销售产品同时收取的包装物租金为价外费用,租金收入应纳税额的计算为:不含税销售额=1000/(1+17%)=854.7(元),应纳增值税=854.7×17%=145.3(元)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2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其他业务收入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45.3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
贷:库存商品 8000
二、收取奖励费、优质费、返还利润
在销售商品的同时收取的奖励费、优质费、返还利润,具有价上加价的性质,因而会计上应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例2]A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8月销售产品100件,每件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00元,成本为80元,同时收取优质费1000元。款项已收到。
解析:在销售产品同时收取的优质费为价外费用,优质费应纳税额的计算为:不含税销售额=1000/(1+17%)=854.7(元),应纳增值税=854.7×17%=145.3(元)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2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45.3
借:主营业务成本8000
贷:库存商品8000
三、收取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补贴
根据会计准则分析,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补贴进入记人营业外收入中的补贴收入科目。
[例3]A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8月1日销售产品100件,每件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130元,成本为80元,2009年10月10日收到货款,同时收取滞纳金1000元。
解析:在收到货款同时收取的滞纳金为价外费用,滞纳金应纳税额的计算为:不含税销售额=1000/(1+17%)=854.7(元),应纳增值税=854.7×17%=145.3(元)
账务处理:
2009年8月1日
借:应收账款 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13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
贷:库存商品 8000
2009年10月10日
借:银行存款 12700
贷:应收账款 11700
营业外收入 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5.3
四、收取基金、集资款
企业按规定收取的基金、集资费具有专款专用性质,一般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例4]A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8月销售产品100件,每件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00元。成本为80元,同时收取基金1000元。款项已收到。
解析:在销售产品同时收取的基金为价外费用,基金应纳税额的计算为:不含税销售额=1000/(1+17%)=854.7(元),应纳增值税=854.7×17%=145.3(元)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2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其他应付款 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45.3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
贷:库存商品 8000
五、收取购货方延期付款利息
收取购货方延期付款利息是企业收取的利息收入,应冲减财务费用。
[例5]A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8月1日销售产品100件,每件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00元,成本为80元,2009年10月10日收到货款,同时收取延期付款利息1000元。
解析:在收到货款同时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为价外费用,延期付款利息应纳税额的计算为:不含税销售额=1000/(1+17%)=854.7(元),应纳增值税=854.7×17%=145.3(元)
账务处理:
2009年8月1日
借:应收账款 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
贷:库存商品 8000
2009年10月10日
借:银行存款 12700
贷:应收账款 11700
财务费用 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5.3
六、收取包装费、运输装卸费、储备赘
企业在销售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费、运输装卸费、储备费,是作为产品销售费用的,因而企业收取的包装费、运输装卸费、储备费应冲销产品销售费用。
[例6]A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8月销售产品100件,每件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00元,成本为80元,同时收取包装费、运输
装卸费1000元。款项已收到。
解析:在销售产品同时收取的包装费、运输装卸费为价外费用,包装费、运输装卸费应纳税额的计算为:不含税销售额=1000/(1+17%)=854.7(元),应纳增值税=854.7×17%=145.3(元)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2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销售费用 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45.3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
贷:库存商品 8000
七、收取代垫款项
代垫款项代垫款项是企业已支付但不应由企业承担的费用。垫付缴后,应提供其他
[例7]甲公司于3月1日收到客户预付部分货款112000元,4月1日甲公司发出货物,该批货物成本2000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30000元,向铁路部门支付代垫运费(符合税法规定的两项条件)1000元,并将该发票转交给客户。假毅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
解析:在销售产品同时向购买方收取的代垫费用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范围,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除外:(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因此本例中代垫运费不属于价外费用范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账务处理:
3月1日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预收账款 10000
4月1日
借:预收账款 10000
应收账款 25100
其他应收款――代垫运费 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
银行存款 1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
八、收取代收款项
代收款项是企业为第三方收取的,并不会导致企业经济利益的增加,因而不能作为收入核算收取时应贷其他应付项。
[例8]A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8月销售产品100件,每件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00元,成本为80元,同时收取代收款项(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1000元。款项已收到。
解析:在销售产品同时收取的代收款项为价外费用。但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外,因此本例中收取的代收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的范围,不征增值税。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2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其他应付款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关键词:研发费用 加计扣除 账务处理 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对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确认,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有所不同,产生差异的主要是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对于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一般情况下初始确认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成本与其计税基础应当是相同的。对于享受税收优惠的研究开发支出,在形成无形资产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的成本为研究开发过程中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而所得税税法则规定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则其计税基础应在会计入账价值的基础上加计50%,因而产生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现将这种差异,也就是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分述如下:
1.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账务处理
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费用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1.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费用发生时,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贷记“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等科目;未形成无形资产时,借记:“管理费用――研究开发费”,贷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做账务处理。
1.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费用发生时:借记“研发支出―― 资本化支出”科目,贷记“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等科目;形成无形资产时,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每年按其账面价值摊销时,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摊销”科目;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做账务处理。
2.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务处理
2.1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2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①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②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③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④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⑤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⑥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⑦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⑧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2.3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2.4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例】某公司经董事会批准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研发某项新产品专利技术,该董事会认为,研发该项目具有可靠地技术和财务等资源的支持,并且一旦研发成功将降低该公司生产产品的生产成本。该公司在研发过程中发生材料费500万元,人工工资200万元,其他费用400万元。年底该项专利技术已经达到预定用途。其中,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为100万元;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为1000万元。假设无形资产按10年进行摊销。
某公司的账务处理:
(1) 发生研发支出: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100
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1000
贷:原材料 500
应付职工薪酬 200
银行存款 400
(2)2011年12月31日,该项专利技术已经达到预定用途:
借:管理费用――研究开发费 100
无形资产 1000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100
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1000
(3)2011年12月31日该项专利技术摊销:
借:制造费用 100
贷:累计摊销 100
某公司的税务处理:
计算该公司当年此研究开发项目可以进行税前扣除的金额:
(1)当年税前扣除金额=100×(1+50%)+(1000×150%/10)=300(万元)
计算该公司当年此研究开发项目可以进行加计扣除的费用:
(2)加计扣除的费用=100×50%+1000÷10×50%=100(万元)
从本例的账务处理看,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100万元)不体现在账簿上,也就无需进行账务处理,只是在当年汇算清缴所得税时,才计算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金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所形成的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1000元,按税法规定可在未来10年期间税前扣除的金额为1500万元,其计税基础为1500万元,二者之间产生的500万元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视为一项资产,因该资产并非产生于企业合并,同时在其初始确认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不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也无需进行账务处理。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2006,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会计处理,促进《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贯彻落实,财政部于2016年12月14日了《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22号文既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既适用于试c纳税人(即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也适用于原增值税纳税人(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在执行过程中以下几个会计处理事项值得商榷:
一、转让金融商品的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22号文中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而不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因为一般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应准予抵扣进项税额。建议一般纳税人在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然后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交纳增值税时不再通过“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而是通过“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如此调整更符合36号文有关转让金融商品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相关规定。
二、“预交增值税”、“简易计税”核算内容存在交叉
“预交增值税”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以及其他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简易计税”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如果需要预缴增值税的项目采用的是简易计税方法,则二者核算内容存在交叉。建议此种情况下二者选择其一,且不得改变,以免财务核算发生混乱。
三、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
对于采购时明确用于不得抵扣项目的,其进项税额直接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对于采购时不能明确用于不得抵扣项目的,先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待实际用于不得抵扣项目时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1.国内购进货物。企业在国内采购的货物,按照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讲稿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经营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购进货物未能取得增值税发票,则不能计算扣除进项税额;如果购入货物取得增值税发票有误,也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货方有权拒收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发票,否则,其进项税额就必须敖货物的购进成本。
2.接受投资转入货物。企业接受投资转入货物,应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投资货物价值(已扣增值税),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增值税与货物价值的合计数,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3.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企业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捐赠货物价值(已扣增值税),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增值税额与货物价值的合计数贷记“资本公积”等科目。
4.接受应税劳务。企业接受应税劳务,应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加工、修理修配等货物成本的金额,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制造费用”、“委托加工材料”、“加工商品”、“经营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5.进口货物。按照海关提供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进口货物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6.购入免税农产品。应按照购入免税农产品的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买价扣除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等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注。如果的运输发票,(一般纳税人是11%,小规模纳税人是3%)现代服务业的一般纳税人6%,小规模纳税人依然是3%;如果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则按买价的10%计算进项税额。
二、“已交税金”的账务处理
企业上缴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退回多交的增值税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注:这适用于代开预征等当月税款当月入缴纳的情况,不适用于当月计算,次月入库的正常计算纳税的账务。
三、“销项税额”的账务处理
1.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包括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应付利润”等科目;按照当期的销售额和规定税率计算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发生的销售退回,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2.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3.利用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进行投资。企业自产、委托加工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4.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消费等,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5.无偿赠送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6.随同产品出售的包装物。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缴增值税,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企业逾期未退回的包装物押金,按规定应缴增值税,借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四、“进项税额转出”的账务处理
企业购进的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购进的货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进项税额,应相应转入有关科目,借记“处理财产损溢”、“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五、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不计算销售收入的销项税额和应纳的增值税额。
企业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的退税。产生应退税额,企业借: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企业在收到出口货物退回的税款后,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科目。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的退货或退关补交的税款,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六“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月份终了,企业计算当当月应交未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当月多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
这样,月份终了“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方余额,反映企业计算出尚未入库的增值税。月份终了“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七、次月申报缴纳上月应交的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八、企业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等返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大同小异。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的税款由税务机关退还;先征后返的税款由财政机关返还。
3种方式取得的时间是不同的,即征即退最快,先征后退次之,先征后返最慢。这3种优惠,都是在增值税正常缴纳之后的退库,并不影响增值税计算抵扣链条的完整性,销售货物时,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正常计算销项税,购买方也可以按规定抵扣。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政府补助的定义可知:这3种优惠政策完全符合政府补助的定义,所以,应计入营业外收入。会计处理如下:
一、根据正常销售,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缴纳增值税时
本月上交本月应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本月上交以前期间应交未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三、计提应收的增值税返还
借:其他应收款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四、收到增值税返还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九、企业购进的货物由于发票开具时间较晚或传递等原因,致使该笔进项税未认证而当月不能抵扣的账务处理。购进月末时:
借:存在商品(原材料)
借:待摊费用--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下月论证后:
借:应交税--应交金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待摊费用--待抵扣进项税额
十、纳税检查的账务处理。企业经常遇到税务检查而调整账务。
增值税检查后的账务调整?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
1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借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
2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3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4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上述账务调整应按纳税期逐期进行.
增值税检查后的账户处理实例。
关于增值税检查后的账户调整,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就增值税检查中涉及增值税补退税金,在“增值税检查调账通知书”中逐笔进行调整,作为企业调整账户的依据。一般需调整的常用分录有:
1、对纳税人因发出货物、价外收费、残料收入、“三包”收入(应按修理修配申报)等应作销售而未作销售而少记销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应收账款(现金等)
贷:产品销售收入(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2、对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应税项目等而少记销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应付福利费(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
3、对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展览、广告、无偿赠送他人等而少记销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长期投资(应付利润、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等)
4、对纳税人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或移送相关机构销售而少记销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应收账款等
5、对纳税人因混合销售行为或兼营销售而少记销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其他业务收入等
贷:产品销售收入
6、对出售不符免税规定的固定资产应交未交增值税的调整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等
7、对纳税人因结算上年税金需调整本年期初留抵税金而企业未作调整造成虚列进项税金的调整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8、对纳税人将购买的货物用于固定资产、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应税项目而多抵进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9、对纳税人因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发生非正常损失的产成品、在产品所耗用的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未作进项转出的调整分录:
借:待处理财产损失
10、对纳税人因取得假发票,虚开、代开发票以及其他不符规定发票须转出进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11、对纳税人因各种原因造成多记销项税额或少记进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1、全盘会计就是负责全部账务的会计。全盘会计要求具体包括:全面负责公司的账务工作;独立处理全盘账务程序;
2、负责纳税申报工作及税收核算工作;负责审核开具各类发票及防伪税控报税工作;
3、熟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账务处理、防伪税控、电子申报等;
4、熟练使用金蝶财务软件及办公软件等会计的全盘帐包括:主要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材料明细账、产成品明细账等。其他还有很多辅助账。
(来源:文章屋网 )
按照税法规定,在纳税义务发生时,不需要预计应交数额的,或者不存在与税务部门发生结算或清算关系的,直接计算交纳的税金,均可以不通过“应交税金”科目核算,如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印花税和契税等。笔者拟对这些不通过“应交税金”科目核算的税金的会计处理予以归纳。
一、耕地占用税
这是国家为了利用好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而征用的税种。企业交纳的耕地占用税,由于是以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征收的,不存在与税务机关结算和清算的问题,因此,不需要通过“应交税金”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计算交纳的耕地占用税时,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例1]某企业建造一幢厂房,用银行存款交纳耕地占用税10000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1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
二、车辆购置税
这是对在我国境内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具有特定的用途,即筹集的资金全部用于公路建设;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从2001年1月1日车辆购置附加费改成车辆购置税,与车辆购置附加费相比,车辆购置税的税率是10%,与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征收率一样,征收环节也一样。不同的是,一个是收费,一个是收税;一个是由交通部门征收,一个是由税务机关征收。购买车辆需要交纳车辆购置税,按车辆价款的10%计算税额,计入外购车辆的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例2]AB公司购买汽车一辆,价款为200000元,车辆购置税为20000元,用银行存款支付。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220000
贷:银行存款220000
三、印花税
这是对书立、领受购销合同等凭证行为征收的税款,企业交纳的印花税,是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以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的方法交纳的税款。一般情况下,企业需要预先购买印花税票,待发生应税行为时,再根据凭证的性质和规定的比例税率或者按件计算应纳税额,将已购买的印花税票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划销,办理完税手续。企业交纳的印花税,不会发生应付未付税款的情况,不需要预计应纳税金额,同时也不存在与税务机关结算或清算的问题,因此,企业交纳的印花税也不需要通过“应交税金”科目核算。于购买印花税票时,直接借记“管理费用”或“待摊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例3]某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用银行存款购买10000元的印花税票备用,本月应税凭证上粘贴3000元。账务处理如下:
(1)购买时
借:待摊费用1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
(2)粘贴摊销时
借:管理费用3000
贷:待摊费用3000
四、契税
这是对境内土地房屋因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而发生产权转移时,以当事人双方签订契约土地房屋的价格(买价、典价、赠与房价、交换差价)作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按规定交纳的契税,由于是按实际取得的不动产的价格计税,按照规定的税额一次性征收的,不存在与税务机关结算或清算的问题,因此,也不需要通过“应交税金”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计算交纳的契税,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例4]CD公司购买办公大楼一栋,价款为10000000元,按规定计算交纳的契税为30000元,用银行存款支付。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办公楼10030000
贷:银行存款10030000
[例5]EF公司取得一块土地的使用权,使用期限为30年,该土地的使用费为10000000元,按规定计算交纳的契税为30000元,用银行存款支付。账务处理如下: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10030000
贷:银行存款10030000
[例6]HJ企业接受赠与房产,根据房产价值,该企业应当缴纳的契税为24000元,实际交纳时的会计处理为: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业;影响;措施
一、建筑业“营改增”政策剖析
(一)建筑业“营改增”前后税率变化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但清包工纳税人、甲供工程纳税人,建筑老项目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简易征收,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3%。
(二)建筑业“营改增”前后计税方法对比
1.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
销项税=含税工程造价÷1+11%×11%
进项税=外购物资或劳务服务时获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的增值税额
2.“营改增”以前的原营业税计税方法
应交营业税=含税工程造价×3%
例如,某建筑企业在2016年度共确认1000万元的收入,按照税法规定本期能够计算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成本为600万元,其他相关成本为200万元,在“营改增”没有开始之前,该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1000×3%=30万元。“营改增”试行之后,该公司2016年度应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1+11%)×11%=99.10万元,进项税额:600/(1+17%)×17%=87.18万元,应缴纳的增值税=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进项税额=99.10-87.18=11.92万元。这样算下来,该建筑企业的税负有所下降。
二、“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
(一)对建筑业带来的有利之处
1.避免重复纳税,降低生产成本
“营改增”前,建筑业按照3%计算缴纳营业税,表面看起来税率很低,可营业税是按照全部收入计算的,企业外购的物资、劳务等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都不可以抵扣。因此,建筑业同时负担了增值税和营业税,实际税负反而很高。
“营改增”后,建筑业按照11%计算缴纳增值税,表面看起来税率很高,但是增值税却是按照产品价值的增值部分征收的。从而避免了过去既要缴纳营业税,又要负担增值税的进项税额的状况,消除了重复征税。
2.有利于建筑业大力发展科学技术,扩大生产规模
“营改增”后,建筑业在计算应交增值税时,对于外购的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必计入成本,而是可以抵扣,这无疑降低了建筑业的投资成本,加快了建筑业的资金流转速度,为建筑业大力发展科学技术,扩大生产规模带来了有利的条件。
3.有利于促进建筑市场形成良好、有序的竞争场面
“营改增”前,营业税纳税人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重复征税问题突出,而这种重复征税具有传导效应,造成整个产业链条的重复征税。实行“营改增”之后,统一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纳税体制,使企业负担的税负更加公平合理,从而促进建筑市场形成良好、有序的竞争场面。
4.有利于建筑业提高管理水平,实现转型升级。
如今,有些公司的经营方式并没有顺从建筑业整个行业的发展潮流,“以包代管”的弊端忽略了公司的运作能力,严重影响公司的长远发展。更有甚者,“内部承包”、挂靠等行为使公司被隔离成单独存在的小个体,公司总部不能够掌控项目的资金、成本。毋庸置疑,“营改增”会对这些公司当前的管理模式带来巨大的撞击,促使企业的经营方式逐步转型。
(二)对建筑业带来的不利之处
1.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难度大,实际税负很可能增加
建筑工程人工费占工程总造价的20%-30%,而劳务用工主要来源于外部劳务企业,因外部劳务企业大部分都是小型施工企业,不满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很难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另外,在一些工程项目较偏远的地方,建筑施工企业的供应商多是一些小规模纳税人,在提供的砂土、石料等原材料中,供应商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得进项税额无法扣除。
2.对建筑业的各项财务指标带来不良影响
基于建筑企业获取发票困难、成本又主要为人工和材料的特征,倘若采购材料无法取得17%的增值税票,人工成本又不能抵扣时,建筑企业的当期合同收入,是按照总收入扣除相应增值税后的金额,但是费用的确认只扣除了部分外购材料的增值税,这就明显使得企业的当期利润减少。
因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资产入账的价值会比“营改增”之前有所下降,而且在负债总额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基础之上,很有可能会造成企业资产负债率不断上升,而固定资产净值持续下降,将会使企业的资产结构发生相应的变化。
此外,建筑企业为获取更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带来的折扣,通常会使用多种渠道索取增值税发票,因而使现金流量加大。
三、建筑业对“营改增”的应对措施
(一)抓紧学习培训,做好纳税筹划
要利用当前宝贵的时间,认真学习增值税法规、“营改增”试点方案,及与税改相关的法律法规,刻不容缓地开展有关增值税知识的多种形式的培训学习。企业必要时要适当配置税收筹划人员,进行合理避税、节税,充分享税制改革给企业带来的税收红利,并实现涉税零风险。
(二)关注供应商的纳税人资格
在施工过程中,选择供应商时,建筑企业事先要考虑对方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再分析、评定谁的报价合理、有利于节约成本、降低税负,要把纳税筹划渗透到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达到合理节税的目的。
例如:采购一批材料,甲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材料报价为11.70万元(含税);乙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材料报价为10.70万元(含税)。“营改增”以前,大家肯定会选择乙。但是“营改增”以后,一定要选择甲。因为,11.70万元的材料,其成本为10.00万元,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70万元。
①在营业税下:
I.假如购买甲供应商材料,则账务处理为
借:原材料 11.70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11.70
II.假如购买乙供应商材料,则账务处理为
借:原材料 10.70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10.70
②在增值税下:
I.假如购买甲供应商材料,则账务处理为
借:原材料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1 1.70
II.假如购买乙供应商材料,则账务处理为
借:原材料 10.70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10.70
四、结束语
“营改增”的实行对建筑业来说既有有利影响,又有不利影响,企业面对新要求、新机遇,要未雨绸缪,积极应对,打好“营改增”这一场硬仗。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应该从强化财务人员专业素质,建立增值税相应体系,加深税收统筹规划等方面进行有效管理,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
参考文献
[1]吴锦锦.建筑业营改增面临的问题与应对措施[J].财务审计,2016(6):55.
[2]邱静.“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管理影响探讨[J].财经界(学术版),2014,30(21):1-4.
关键词:营业税 增值税 高等学校
中图分类号:G64,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1-097-02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自2012年9月1日起,北京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将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并成为全国继上海之后,第二个试行营改增的城市。试行方案也与上海一致,营业税改增值税可以消除重复征税,使社会再生产环节的税负下降,减轻企业负担。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可以优化经济结构,促进服务业发展,是“十二五”期间我国税费改革的重点环节。高等学校作为我国社会不可或缺的经济体,必然参与其中。北京是全国高等学校集中的城市,因此高等学校在这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中也具有一定代表性。各高校将面临着如何界定应税服务项目、确认哪类纳税人、以及科目设置和账务处理等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一、与高等学校相关的应税服务项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规定,此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主要行业是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根据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上海、北京)分析,与高等学校相关的应税服务应有如下几项:
1.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其中与高等学校相关的是陆路运输服务,北京各高校根据本学校科研、实习等工作的需要一般都设有车队,高校的车队大多是隶属于后勤服务公司,后勤服务公司一般为独立核算的非法人单位,车型主要以大巴车和中型客车为主,也有部分小汽车。各高校之间互相提供相关的运输服务,主要以载客为主,因此应在本次改革的试点范围之内。
2.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其中与高等院校相关的项目有:(1)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高等学校作为科研的最前沿是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与开发、技术咨询转让以及工程勘探调查等活动的主要阵地。随着科研改革的进行,高校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的联系更加紧密,主要表现方式为横向课题的增加,高校为企业提供研发和各类技术服务,企业帮助高校对具有实用价值科研成果进行后续的实验、开发和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2)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高等院校科研成果也不断地寻求转化,逐渐对外部提供越来越多的服务,其中信息服务越来越成为非常重要的部分。(3)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这类服务主要存在于设有艺术专业的院校,随着创办综合性大学进程的推进,越来越多的高校将涉足此类服务。与此同时,各高校的办学条件在不断地改善,基础设施及办学空间也有了很大的改观,完全有能力承办各类会议及展览,在保证正常教学的同时也能使学校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4)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有形动产是指能能够移动并且不因移动损害价值的物,如:汽车、仪器设备、家具等。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从目前的情形看各高校提供的此类服务并不多,但是随着科研合作项目的增多,各高校间大型试验仪器的租赁也势必兴起。(5)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高等学校拥有先进的技术、权威的理论以及专业的科研团队,在提供鉴证咨询等服务方面存在着优势,因此,也将更多地参与此类服务,比如在法律、心理、资产评估等领域的咨询服务。
二、高等院校的纳税人种类及非营业活动的界定
1.纳税人种类的确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仍然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本次公告并没有明确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纳税人种类的归属问题,但是在试点实施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笔者认为高等学校是以教学、科研为主的事业单位,其主业是教学、科研,这是不容改变的,在此之余向社会提供的各类应税服务也只能是教学、科研的衍生品。另外,分析高等学校收入的特点,可以看到各高校往往是收费笔数很多,分布在不同的院系、课题组和后勤单位,但并不一定是经常性收费,如果按一般纳税人核算,根据配比性原则,要分别核算每笔收入的进项税和销项税,这个过程非常繁琐;如果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则核算过程相对简单些,不用计算进项税和销项税,省去了进项税抵扣的环节,方便核算。因此,大多数高校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高等学校非营业活动的界定。非营业活动是指:(1)非企业单位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如:学校收取的学杂费,工商行政部门收取的证照手续费等。(2)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4)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主要涉及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是否属于应税服务。各高校的后勤服务总公司及车队,是为教学、科研提供教学辅助及后勤服务的附属单位,其为学校教学、科研提供的实习、调研、教职工班车及其他与教学活动有关的用车服务均属于为内部人员提供的服务应为非营业活动,不属于应税服务。以此类推,对于学校内部不同部门之间为教学科研相互提供的研发、测试、化验、咨询、信息技术服务及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也是对学校公有资源的一种共享,也不属于应税服务。对此部分费用各高校通用的做法是,以内部转账的形式在内部进行划转,不开具增值税发票,不计交增值税,也仅进行内部处理。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税务处理中的特殊问题(以小规模纳税为例)
1.差额纳税的税务处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为保证政策衔接,对于原来营业税差额纳税的有关政策可以继续沿用。由于营业税和增值税的性质不同,差额纳税的税务处理为可抵减销售额。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而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不允许从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案例:北京某高校A车队2012年9月为甲公司提供运输服务,甲公司共需支付A高校支付206000元,A高校将承揽甲公司的部分运输业务分给B高校,A高校需支付给B高校103000元运输费(假设B高校不在试点范围之内)。
税务处理:A高校向甲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若甲公司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B高校应为A高校开具103000元的营业税发票。
计税销售额=(206000-103000)÷(1+3%)=100000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100000*3%=3000元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20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6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3000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103000
借:主营业务收入 3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3000
2.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纳税处理。对于企业单位来说,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计入固定资产账面,并且已经开始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然而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并不计提折旧,企业单位新增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个月开始计提,因此高校可以从固定资产入账的第二个月开始将其确认为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增值税问题解答中规定了根据《试点有关事项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在试点实施之前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未对小规模纳税人作出规定。笔者认为可仍沿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因此当前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按以下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另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该开具普通发票,并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例及账务处理:A高校有一台使用过的仪器,入账价值为20000元,现以10300元的价格出售给B单位。
应纳增值税税额=10300÷(1+3%)*2%=200元
账务处理:收到B单位的款项
借:银行存款10300
贷:专用基金——修购基金 10300
借:固定基金 20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
借:专用基金——修购基金 2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200
3.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按税法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然而高等学校科目设置及会计处理均与企业存在一定差异,实际支付时,借记“事业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固定基金”;按规定递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事业支出”科目。
高等学校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事业支出”等科目。
以上是对高等学校在此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过程中将面临的一些现实问题,及几个特殊环节的纳税处理与账务处理的简单分析。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过程中还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特殊环节、特殊问题,我们只有在实践中不断地发现并解决问题,才能使改革顺利地进行下去。
参考文献:
1.财政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