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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时间:2023-09-05 17:00:0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第1篇

关键词:财政投资决算管理

近年来,随着公共财政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和积极财政政策的稳步实施,各级政府不断加大城市建设项目投入,规范建设领域管理,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各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也不断加强了工程财务的管理,财务管理的水平有了很大提升。但从近年来财政投资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情况来看,还存在有待完善的地方,需我们进行进一步的探讨。

一、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超概(预)算现象较普遍

部分建设单位为争取财政投资项目立项,采取立项时少报投资额,过程中增加概算投资的方式,边规划、边设计、边修改、边施工,随意修改投资项目,造成工程决算超预算、预算超概算、概算超估算现象,建设项目投资控制还有待提高。

(二)招投标管理不够规范

部分建设单位存在着将项目化分为若干个小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采取邀请招标的形式或直接发包的现象;存在着部分建设单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先进场施工后招标投标的现象;存在着对投标施工企业资质审查把关不严,招投标组织不严密等招标管理漏洞;存在着投标方恶意低价抢标、串标、围标等现象。

(三)管理费用超标准列支严重

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规定,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员管理水平和物价水平大幅提升,但建设单位管理费费率多年来未作调整,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费用超标准列支已成为建设项目的共性问题。

(四)非建设项目费用的挤占

一是部门预算日常工作经费挤占。很多应在部门预算中列支的费用,列入工程中,如部门日常管理经费、大量会议费、招待费等;二是非基本建设项目设备等列入工程。部分单位将本单位工作用设备等列入工程,如办公家具的添置、电脑等。三是未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和资产移交产生的费用列入项目。由于有的工程在验收或移交上未及时进行操作,产生了相关费用,如水电费、人员管理费等。

(五)决算工作不够及时

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规定,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实际操作中,由于部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对决算工作的不够重视,建设单位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对决算资料报送及建设口径的把握存在着差异,项目未按规定及时报送决算资料的现象普遍存在。同时,由于建设项目拆迁安置的长期性和不确定性,造成大量项目建设已完工,但不够条件进行财务决算。由于报送不够及时,造成后续的决算审核中,资料不全、依据不足,使决算审核定案难度增大。

二、做好财务决算工作的几点建议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作为反映基本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全过程的建设情况、财务状况及其建设成果的综合总结性文件,其重要性突出。如何按照新的形势和要求做好财政投资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工作需建设单位和资金监管部门的共同努力。

(一)建设单位方面

建设单位作为基本建设项目实施方,要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要加强财务管理,强化竣工财务决算的意识,充分做好财务决算报送的前期准备工作。

1、必须先做好工程决算

做好工程决算是进行财务决算的前置条件。在报送财务决算前,建设单位应仔细核对,确认工程项目是否全部审核完毕。除了主体建设工程外,还需关注如前期的三通一平、管线迁移、绿化迁移等项目是否已完成工程决算。只有完成工程决算,才能顺利进行财务决算工作。

2、必须做好相关的财务清理工作

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业主单位要做好各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该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帐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清算及债权债务的清偿等。同时,要注意预计未完尾工工程的合理合规性。根据决算编制有关规定,未完尾工工程总额不得超过项目投资总概算的5%,超过5%的,不能编制项目竣工决算。在进行预计时,要注意两点,既要保证足额预留资金,以确保尾工工程顺利完成和各项管理工作有序开展,预留额度又不宜过大,避免造成尾工期铺张浪费。

3、必须做好各项财务审批事项

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某些需要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以列支的经济业务,例如坏账损失、确需超标准列支的各项费用等等。因此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之前,建设单位应将需报财政部门审批的所有事项进行审批,根据财政部门的审批意见进行账务处理。

4、必须做好财务决算报表填制工作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是建设单位编制的,主要由封面、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组成。建设单位必须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实事求是、认真的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合理合规。

5、各部门应配合做好报送财务决算工作

部分单位以为财务决算是建设单位财务部门的工作,其实财务决算工作需要其他部门共同参与,如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上报等工作。财务部门应统筹做好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资料整理工作,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

(二)资金监管部门方面

财政部门作为财政投资项目资金监管的主要部门,应积极发挥财政监督管理职能,做好财政投资项目决算管理工作。

1、建立项目预算管理制度

建立财政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制度,是实现部门预算管理延伸到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的重要途径,有助于细化预算编制,使事前项目预算审核成为项目预算编制的一个环节。财政部门可制定财政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规范财政投资项目预算审核操作流程,逐步在财政投资项目预算编制环节开展“先审核、后编制”的工作试点。

2、强化资金拨付管理

财政部门应强化财政直拨审核管理,实行先审核后拨付,确保项目建设资金按工程进度拨付,余款在决算后再支付,促使施工单位主动上报决算资料,使建设单位对上报决算工作有主动性。

3、完善项目管理制度

财政部门应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发挥财政监管作用,制定各项项目管理制度。如建设单位管理费费率财政部多年来未作调整,但财政部门可出台具体实施细则,对国有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范围和标准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随着代建制的实施,财政部门应及时出台基本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费标准等。通过不断完善项目管理制度,推动决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4、及时梳理竣工项目

财政和审计部门等资金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竣工项目的工程结算审计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及时对竣工项目进行梳理,对建设单位项目管理的政策执行规范性、建设内容完整性、造价核算准确性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提出今后优化完善项目管理的建议,达到节约财政资金,提高项目绩效的目的。

5、及时查找已竣工但未能报送决算项目原因

资金监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应及时对已竣工但无法进行项目决算的项目进行梳理,查找无法上报的原因,探讨解决无法上报决算的办法,积极做好财务决算工作。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S].财建〔2002〕394号.2002

第2篇

一、国家投资项目落实情况

近年来,我市一方面抢抓机遇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另一方面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管理和改革,项目建设基本上能够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项目管理规定的要求组织实施和管理,发挥了政府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促进了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性投资效益明显。近年来,政府性投资方向明确,投资范围覆盖了基础设施、教育、文化、卫生、交通等公共服务产品,有效推动了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的建设有效解决了太平乡、长坪乡等一些贫困边远地区的百姓缺水、卫生用水问题,提高了老百姓的生活质量;大义新白石村小学、上架中学、小水镇小圩小学、市三中等学校建设改善了教学条件、推进了教育优质发展;水东江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永济镇卫生院、泗门洲镇卫生院、三都镇卫生院等一批卫生服务硬件设施的建设,较好地缓解了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检察院技侦大楼、法院审判庭的建设为推进全市法治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另外,由于国家资金的引导带动,一些民间资本主动投入到公共设施建设中。如三都镇、龙塘镇等乡镇一些有钱老板主动出钱为家乡修路、建学校,三都镇朗生小学就是采取国家投入一部分、本地老板出资捐建一部分的方式建成。

(二)项目建设管理到位。政府性投资项目作为国家的民生工程,倍受社会关注,也得到了各项目责任单位和建设单位的重视。1、项目前期工作基本上按项目管理要求做到位。都能相应地制定安全生产、质量、财务管理,工程施工、监理、验收等规章制度。2、项目计划执行不走样。项目单位能够做到加强领导、组建项目管理机构,项目实施过程按基本建设程序要求进行。按照投资计划,制定相应进度控制目标,按目标计划施工,项目规模、性质、内容控制在项目下达的投资计划内。3、项目质量有保证。各项目建设单位严把质量关,强化责任管理,保障了工程建设质量。如水东江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程标准高、质量好,是全市社区服务中心的样板工程、示范点。九中宿舍楼工程从动工起,校长每天亲临工地,督促进度,检查质量。大义乡中学学生宿舍、新白石村小学教学楼等建设工程都达到了优质工程标准。

(三)项目资金管理规范。项目建设单位基本上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设立了专门帐户,通过了项目审计,按要求科学合理使用专项资金。各乡镇卫生院维修改造项目由市卫生局统一拔付、统一验收、统一结帐、统一审计;各学校建设项目将资金统一拔付到各乡镇财税所,由乡镇政府对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学校负责监督工程建设质量。农业、水利、检察院、自来水公司等单位都设立了专门帐户,专人管理,专帐拔付。

二、存在的问题

从检查的情况来看,大部分项目都能按项目管理要求和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和管理,但也有一些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违反法规和管理规定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项目资金不到位。一些项目投资计划已下达,但资金并未到位或没有足额到位,存在挤占、截留项目资金的问题。如:大义乡中学学生宿舍楼扩建项目,计划已下达,但资金没到位。长坪乡鹿子供水工程、三都镇南庄小学等项目未按计划足额下拨资金。

(二)项目资金到位但未启动。职业高中实验楼、法院审判庭项目和年国家优质粮食产业工程良种繁育基地建设哲桥项目区苏明村渠道和石仙村机耕道工程等国家补助资金或投资已经到位项目建设单位,但项目迟迟未按计划启动。

(三)财务管理不合法。个别项目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债)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核算。存在没有按规定单独建帐核算、专户储存,财务审批手续不健全。如地方电网冰灾恢复工程,由于抢修时间紧、冰灾修复工程量大,对国家补助资金没有进行专户储存,而是直接直接拔给受灾乡镇或从一般帐户开支或转帐。

(四)招标投标不规范。项目招投标工作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甚至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有的公开招标项目不办理招标核准手续,自行组织招标。如交通局的一些通乡通村公路、财政局的政府采购等。有的虽然履行了招标事项核准手续,但建设单位不按核准的招标事项开展招标。如九中、十中、坛下中学等校舍改造等。

三、几点建议

(一)加强对国家专项投资项目的稽查领导。国家专项投资的项目建设关系全局,组织实施好项目,对争取国家和省更多项目资金的支持、保持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意义重大。在市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改部门将稽查工作列入日常工作。各项目建设单位在发改、行业部门的具体指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工作力度,不折不扣地完成项目建设的各项任务,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建成,发挥效益。

第3篇

按照衡发改稽[xx年]02号文件要求,我局联合**市监察局于10月下旬起对全市xx年年以来国家投资项目进行了一次全面自查。检查采取现场踏看、查阅资料与座谈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检查资金使用、工程进度、建设质量和项目管理等情况。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国家投资项目落实情况

近年来,我市一方面抢抓机遇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另一方面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管理和改革,项目建设基本上能够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项目管理规定的要求组织实施和管理,发挥了政府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促进了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性投资效益明显。

近年来,政府性投资方向明确,投资范围覆盖了基础设施、教育、文化、卫生、交通等公共服务产品,有效推动了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的建设有效解决了太平乡、长坪乡等一些贫困边远地区的百姓缺水、卫生用水问题,提高了老百姓的生活质量;大义新白石村小学、上架中学、小水镇小圩小学、**市三中等学校建设改善了教学条件、推进了教育优质发展;水东江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永济镇卫生院、泗门洲镇卫生院、三都镇卫生院等一批卫生服务硬件设施的建设,较好地缓解了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检察院技侦大楼、法院审判庭的建设为推进全市法治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另外,由于国家资金的引导带动,一些民间资本主动投入到公共设施建设中。如三都镇、龙塘镇等乡镇一些有钱老板主动出钱为家乡修路、建学校,三都镇朗生小学就是采取国家投入一部分、本地老板出资捐建一部分的方式建成。

(二)项目建设管理到位。

政府性投资项目作为国家的民生工程,倍受社会关注,也得到了各项目责任单位和建设单位的重视。

1、项目前期工作基本上按项目管理要求做到位。都能相应地制定安全生产、质量、财务管理,工程施工、监理、验收等规章制度。

2、项目计划执行不走样。项目单位能够做到加强领导、组建项目管理机构,项目实施过程按基本建设程序要求进行。按照投资计划,制定相应进度控制目标,按目标计划施工,项目规模、性质、内容控制在项目下达的投资计划内。

3、项目质量有保证。各项目建设单位严把质量关,强化责任管理,保障了工程建设质量。如水东江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程标准高、质量好,是全市社区服务中心的样板工程、示范点。**九中宿舍楼工程从动工起,校长每天亲临工地,督促进度,检查质量。大义乡中学学生宿舍、新白石村小学教学楼等建设工程都达到了优质工程标准。

第4篇

一、治理工作重点 二、专项治理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未批先建、违规审批以及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突出问题,促进项目规划和审批公开透明、依法实施,提高投资效率和效益。

主要措施:

1、建立健全水利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完善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项目决策和审批时,权力运行公开透明规范运作,对重大项目采取适当方式征求相关部门或公众意见,实行专家评议制度。坚决杜绝违法违规决策上马项目和审批规划、违法违规行政审批;坚决杜绝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建设,违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乱上项目以及索贿受贿等行为。

2、完善水利行业发展规划体系,把发展建设规划作为项目审核批准的重要依据。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水利行业准入标准,研究出台地方水利投资指导意见,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国内建设标准,完善地方水利建设标准体系和管理办法。

3、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建立前期工作经费正常保障机制,提高前期工作各环节的质量和水平。严格执行政府水利投资管理规定,加强项目概算审查和调整管理,合理控制政府投资项目规模。提高服务水平,发挥项目决策的专业参谋作用。

责任科室:业务股、工管站、水保站、人饮办。

(二)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等突出问题,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主要措施:

1、规范招标活动。要在政府水利投资项目中推广使用标准文件,规范招标文件的编制,提高招标质量。

2、进一步规范招标公告行为,加强在指定媒介招标公告的监督管理。加快推动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落实招标投标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加大招投标过程中的监督力度和违法行为记录披露力度。

3、严格招标事项核准工作。依据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对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核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招投标行为的法律、法规,从源头上防止规避招标,确保依法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

4、加强建设实施过程监管,制定和执行建设程序制度,督促建设各方按规定订立合同和履约。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管理和业务工作的监管。

责任科室:业务股。

第5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财经责任问责,是指市政府对所属各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财经职责,造成财经工作的重大失误或不良社会影响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责任。

第三条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财经责任问责实行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合法、客观、公正地进行。

第四条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应对本部门的预算编制、执行及决算的合法性、完整性、真实性和部门管理的所有财政性资金负责。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反映的问题承担相应责任,对所属机关及下属单位实行全面管理并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绩效。

第六条政府部门的会计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行政首长问责:

(一)未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设置账外账或保留账外资金的。

第七条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行政首长问责:

(一)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隐瞒本单位结余和年度取得的各项收入来源的;

(二)预算编制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骗取财政预算资金的;

(三)采购预算执行规避政府集中采购程序的;

(四)违反财政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未按规定经财政部门批准将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财政资金划入自有资金账户的;

(五)擅自动用历年结余资金和预算准备金的;

(六)重大支出项目,不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擅自决定的;

(七)授意会计人员隐瞒收入、虚列支出,提供虚假决算信息的。

第八条在非税收入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行政首长问责:

(一)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政府性基金项目或设置罚没处罚项目的;

(二)擅自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的征收性质、名称、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罚没范围、标准的;

(三)擅自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或罚没处罚的;

(四)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征收、罚没职责,应收不收、应罚不罚或不按规定范围、标准征收或处罚的;

(五)不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各项政府非税收入的;

(六)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收坐支各项政府非税收入的;

(七)擅自变更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开支标准,不按规定受理和审批专项资金使用申请的。

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行政首长问责:

(一)在申请建设资金时故意提供虚假请款资料的;

(二)未按照《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规定使用建设资金的;

(三)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未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的,但由于承包人原因延误的除外;

(四)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未按照规定及时上缴项目结余资金和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的。

第十条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其他有效途径反映,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查证属实的,应当对行政首长问责:

(一)公款私存;

(二)违规用公款购买个人商业保险的;

(三)违反统一临时岗位津贴制度的;

(四)违反规定程序和权限,擅自决定投资性支出、对外借出资金、贷款或贷款担保的;

(五)用公款购买购物卡的;

(六)占用公物或借用公款进行盈利性活动的。

第十一条政府部门违反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应对行政首长问责。

第十二条政府部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处置,违规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应对行政首长问责。

第十三条政府部门及其行政首长有本规定之外的其他行为,造成财经工作的重大失误或不良社会影响,应当对行政首长问责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十四条对政府部门行政首长的财经责任问责程序、问责方式等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执行。

第6篇

第一条为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招标机构的服务质量,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确认书》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业务的招标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进行资格认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基金、国家外债资金和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使用国家外债资金的中央投资项目,国际金融机构或贷款国政府对项目招标与采购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业务,包括受招标人委托,从事项目业主招标、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招标、政府投资规划编制单位招标,以及中央投资项目的勘察、可行性研究、设计、设备、材料、施工、监理、保险等方面的招标业务。

第五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规,对招标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和监督。

第六条获得商务部颁发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的招标机构,可从事中央投资项目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

依据《政府采购法》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的采购机构,其资格认定与管理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资格申请

第七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机构资格分为甲级和乙级。

甲级资格的招标机构可以从事所有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业务。

乙级资格的招标机构只能从事总投资2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业务。

第八条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资格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组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六)建立有一定规模的评标专家库;

(七)近3年内机构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相关管理部门暂停资格以上处罚;

(八)近3年内机构主要负责人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刑事处罚;

(九)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申请甲级招标机构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800万元人民币;

(二)招标专业人员不少于50人;

(三)招标专业人员中,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70%;

(四)评标专家库专家人数在800人以上;

(五)开展招标业务5年以上;

(六)近5年从事过的招标项目个数在300个以上,中标金额累计在50亿元人民币(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下同)以上。

第十条申请乙级招标机构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招标从业人员不少于30人;

(三)招标从业人员中,具备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60%;

(四)评标专家库专家人数在500人以上;

(五)开展招标业务3年以上;

(六)近3年从事过的招标项目个数在100个以上,中标金额累计在15亿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一条开展招标业务不足三年的招标机构,具备第八条和第十条第(一)、(二)、(三)、(四)项条件的,可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机构预备资格。获得预备资格后,可从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业务。

第十二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期进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相关资格受理的通知、要求和申请材料格式文本等将提前公布,以保证申请人有足够时间准备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机构资格的机构,应按要求报送以下材料:

(一)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机构资格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原登记机关确认章);

(三)公司章程;

(四)企业机构设置情况表;

(五)企业人员基本情况;

(六)招标业绩;

(七)所申报招标业绩的中标通知书;

(八)评标专家库人员名单;

(九)其它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机构资格的材料,应报送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初审。初审机关按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十五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经过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初审的资格申请材料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授予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机构资格。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评定结果确定后10日内,向获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机构资格的机构颁发资格证书,同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招标机构需要延续资格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期进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机构资格升级的评审工作。乙级和预备级招标机构在初次取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机构资格1年以后,具备高一级别条件的,可在当年招标机构资格申请受理时,按规定提出升级申请。

第十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招标机构,暂不授予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机构资格:

(一)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的;

(二)未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资料的;

(三)在招标业务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已被司法机关立案审查或近3年内受到有关管理部门暂停资格以上处罚的。

第十九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机构变更机构名称、地址、更换法定代表人的,应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更换资格证书。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机构在组织机构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变化时,应按照本办法,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新提出资格申请。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机构,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国家对中央投资项目的有关管理规定,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招标业务,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招标服务费。

第二十一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机构,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投资管理等有关制度规定,自觉接受政府、社会监督,维护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承担有关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机构,应在中央投资项目招标工作结束、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5日内,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情况报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据项目招标情况报告,不定期地对招标项目进行抽查。

第二十三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接受有关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机构资格的质疑和投诉。

第二十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每年组织专家委员会,依据项目招标情况报告、质疑和投诉记录以及招标项目业绩情况等,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机构进行年度资格检查。连续2年年检不合格的,予以降级处理直至取消招标资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年检不合格:

(一)年度中有严重违规行为;

(二)未能按时合规报送《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情况报告》和年检材料;

(三)甲级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达不到10亿元人民币;

(四)乙级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达不到5亿元人民币。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在资格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招标机构,正在申请和审核过程中的,取消其申请;已经取得资格的,取消其资格。

第二十六条在资格年检过程中报送虚假材料的招标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或取消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的中央投资项目,没有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中标结果无效。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机构超越本办法规定范围从事招标业务的,给予暂停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机构出借、转让、涂改资格证书的,给予取消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机构在招标业务中有以下行为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资格、取消资格的处罚:

(一)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业务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与招标人、投标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三)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四)擅自修改招标文件、投标报价、中标通知书。

因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第三十条招标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并可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对于第五项行为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其他行为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在指定媒体上招标公告;

(二)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时限不符合有关规定;

(三)评标委员会组成和专家结构不符合有关规定;

(四)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

(五)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六)未按要求上报《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情况报告》;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对于招标机构的处罚结果将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上及时向社会公布。

因招标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7篇

·财政评审主体的历史沿革

2001年10月21日,为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财政部发文(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2年12月31日,为规范中央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财政部发文(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09年10月14日,为指导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效率,财政部发文(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评审的职能定位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预算管理的重要环节,是财政制度管理和技术管理的结合体,是细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具体措施,是财政管理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的重要体现,是有效发挥财政资金作用的最佳选择。

·掇刀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现状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是一个新生事物,我区中心自2009年12月份成立以来,采用政府制定政策,由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共完成财政投资评审核查项目27项,涵盖了今年的基本建设项目、国债项目、水利项目、农业项目、教育设施建设项目、交通道路、市政绿化、亮化等项目,审定投资额1.01亿元,审减和查出并扣除不合理支出1365万元,综合审减率为13.5%,促进了项目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加强项目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减少了建设资金和国有资产的损失,起到为财政支出预算管理服务和把关的作用。

正确的处理财政评审内外关系

·财政投资评审与预算管理之间的关系

财政投资评审作为财政预算管理固有的内在链条或必要环节,不仅仅是财政部门内部各预算管理机构的职能延伸和扩展更是延伸和扩展后的集合体,统一负责对项目立项的必要性、实施的可行性、支出的合理性、执行的绩效性等进行评审,为预算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和高效化提供专业技术支撑和服务。它和财政内设的各个部门预算管理科室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适应、相互补充、相互依存、共同作用、和谐共进的关系。预算管理的精细化涉及到哪里,财政评审就要延伸到哪里。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主要侧重于专业技术管理手段的应用,而部门预算管理股室侧重于制度和政策管理手段的应用,共同支撑和实现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目标。但是,在工作指导和具体工作中,财政评审中心应突出部门预算管理科室的智囊、参谋和助手角色。

·财政投资评审与财政监督之间的关系

财政投资评审作为财政预算管理的一个环节、一种手段,侧重于对财政投资项目预算和绩效的量化管理,其主要目的是为预算编制和执行提供抉择依据。财政监督检查则主要侧重于对被检查单位的财务会计活动进行定性评判和检查审定,并对违规违纪行为做出相应处理或处罚。财政投资评审与财政监督以及其他财政部门内设机构之间,不管机构性质如何界定,在机构设置上都是并列的、平行的、既不交叉,也不重复。

·财政投资评审与社会中介之间的关系

现在,有不少人对财政投资评审不了解,有把评审看成评估的,有把评审看成监督的,有把评审看成审计的,有把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等同于社会中介机构的。职能定位认识不清,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健康、有序的开展,是极为不利的。社会中介机构与财政投资评审有着本质的区别。社会中介机构是独立法人,以营利为目的,追求的是自身收益或利润的最大化。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则不同,决不是、也决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作为财政部门的内设机构,财政投资评审代表的是政府和纳税人的利益和意志,行使的是政府管理职能,是一种财政预算管理的精细化、规范化和性能化行为。财政投资评审与社会中介机构之间,是聘用和被聘用的关系,决不是、也不应当是委托关系。当评审人员和技术力量不足时,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可以、而且应当花钱购买必要的专业技术服务,但任何一个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评审,都必须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统一组织、统一协调和统一管理,全过程实行监管,不应当也不能简单地一托了之,由社会中介机构去独立评审。

建立科学的财政评审机制

·财政投资项目预算评审机制

长期以来,财政部门未能有效参与财政投资项目的前期审查,基本上是项目主管部门定项目,财政部门事后被动应对,根据概算下达预算并拨付资金,这样大大削弱了财政对投资支出的预算控制作用。财政部门应充分发挥投资管理职能,切实行使预算评审管理职能,对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投资方向、投资原则和投资政策,投资金额是否准确合理等进行评审,提出是否将其列入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或是否对预算额度进行调整的意见,形成财政投资项目的前期审查审批评审机制,扭转财政部门只能事后被动,而不能事前防患未然的局面。

·财政投资项目支出评审机制

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有效控制项目高估冒算、超概算等问题,对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是非常有效的措施。财政投资项目资金,支付对象多且分散,为避免资金超拨或欠拨现象的发生,确保每笔支出的真实、准确、合理、安全。迫切需要建立实施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评审机制。通过勘查项目现场,核查有关资料,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评审,及时制止不合理变更商洽或协议的发生,为按计划、按合同、按进度拨付项目资金提供真实准确信息,同时,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加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有关方面反馈,共同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财政评审的法规政策机制

第8篇

关键词:代建制;投资项目;审计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7-0-01

一、代建制含义和特点

“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作为项目代建单位,由项目代建单位全面负责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采购和监理等建设全过程,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移交给项目使用单位的制度。代建制具有先进性,有效地由“投、建、管、用”多位一体的模式转化为“各环节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建设管理模式。

二、加强代建制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必要性

(一)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的需要。审计作为外部监督,在进行代建制项目审计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既能保证代建制政府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又能帮助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加强管理,提高代建制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水平。

(二)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抑制腐败的需要。通过加强对代建制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强化了对代建、使用、设计单位及承包商、供货商关系的监督,并且审计结论对其的评价也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声誉,所以相关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必会遵循规章制度;各单位的利益直接和工程完成的质量、投资效益的好坏挂钩,在审计监督下,各单位必然尽心尽力来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三)代建单位权大、违法成本低且缺乏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

三、目前代建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各地、各部门加快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并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

(一)代建制相关法律、法规等不健全。目前,国家尚未建立项目代建制配套的法律、法规,相关部门亦未制定相应的操作细则。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很多困难,致使项目代建实施过程中出现问题较多,甚至处于无序状态。如没有明确对代建人授予相应的法律地位,代建合同主体之间的关系不清晰,代建人在履行代建职能时,难以正确地把握工作的范畴和职责;在对代建单位进行绩效评估时,由于没有法定的依据,不能很好的对其进行相应的奖惩或激励;代建制度是一种民事委托关系还是行政委托关系尚未有明确的说明,合作双方利益诉求不完全一致会对工程项目产生各种不利的影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纠纷、责任推卸等情况时常发生。

(二)代建企业市场准入制度不完善、从业人员素质还不够高。目前的代建行业准入门槛较低,各地对代建单位的资格条件和市场准入要求比较模糊,对代建单位的资质认定、等级划分等没有明确的标准和依据,有的以其他建筑类资质代替代建资质,代建人、代建资质的选择具有任意性。从业人员专业结构不全面,综合管理素质不高,不能适应所承接管理任务,降低了代建制应有的作用。

(三)代建服务费取费标准无明确依据。对于代建单位的行业服务取费标准,国家尚无严格的规定。可以依据的有财政部2004年出台的《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关于“建设单位自行确定项目代建单位和政府设立(或授权)产生的代建单位,其代建管理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代建内容和要求,按不高于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严格核定,并计入项目建设成本”的规定。实践中代建管理费计取有高有低,一些项目管理费收取明显不合理。由于缺乏统一的制度性规范,使得真正具有竞争性的代建市场难以形成,不利于代建企业的培育壮大。

(四)激励约束机制不完善。很多地方对于代建项目实施节约奖励,目的是为了鼓励代建单位努力控制投资、节约建设资金。但在实施过程中,这一规定却有可能对代建单位产生误导,诱使代建单位为获得节约奖励而偷工减料、降低建设标准,从而使工程质量难以得到有效保证。另一方面,一些使用单位总是要求代建单位要尽量用完批准的投资,甚至允许其超过预算以提高建设规模和标准。这种利益冲突局面势必减慢工程进度,造成工期拖延的后果。

四、代建制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对策

针对代建制的运行模式及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审计部门在对代建制下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应关注和主张以下几方面:

(一)探索代建制下审计监督的重点,解决“审什么、如何审”的问题

应在常规审计基础上关注以下审计重点:

1.代建合同签订的合法性。主要从以下六个方面审查代建合同:合同内容是否完整;使用单位是否保留有“霸王”条款;使用单位或运营单位职责是否明确;代建单位作为项目法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否明确;对代建单位的约束责任,如赔偿办法、争议解决机制、责任追究、回避和免责条款等是否明确;合同内容是否落实到位等等。

2.项目代建费的合理性。由于代建收费迄今为止没有统一标准,一般地方都采取代建费加节余奖励作为代建单位的报酬。项目代建费应包括代建单位在项目前期、建设准备、实施、验收阶段发生的管理费用,应交的税费(如营业及附加税、所得税)和合理的利润。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300号)第四项“项目代建单位的代建管理费标底由同级财政部门比照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编制”的规定,由于标准较低,审计的重点应在“节余奖励”上,应审查与合同约定是否一致。

3.二次招标的公开性。政府投资项目采用代建制,并未改变财政性资金的性质。审计时应对代建人的设计、监理、施工方的二次招投标行为进行监督,避免出现代建人与关联单位合谋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

4.变更工程及索赔事项的真实、准确性。审计中应重点关注在施工过程中是否有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总投资额的问题。由代建单位对有安全隐患以及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因素变化需要进行技术上的调整所引发的追加投资变更,则应审核追加投资的依据、批准程序以及合理变更引发的核减核增的准确性,防止越权审批、虚增投资额和工程量等人为因素的干扰。此外,代建单位对投资方的索赔问题也应列为审计重点,避免人为干扰导致投资和赔偿风险的转移。

(二)完善相关制度、措施,为代建制条件下开展投资审计提供良好的基础

1.完善代建制下相关法规

(1)完善代建单位市场准入制。由于我国迄今还未出台有关代建单位资质认定的规定,都是各地自行设定对代建人资质的要求,而各地和各典型工程对代建企业的要求侧重点都不尽相同。这样不免有部分不合格的企业乘虚而入,通过寻租等途径来与有资质的企业竞争,损害市场运行和竞争机制,不利于吸引高品质的代建企业进入。因此,在一开始就应设立一个严格的门槛,把不合格的企业拒之门外。

(2)统一代建费收费标准。目前市场上的代建费基本上由两部分组成:基本代建管理费(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计取)和投资节余分成(合同谈判确定或招标确定)。但是,具体的取值却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导致不同地方、不同项目的取值计算标准五花八门。应尽快出台统一代建费收费标准,这样有利于促进代建和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

(3)尽快出台代建制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适用的法规和工作规范。目前,在我国已颁布的审计法律法规中还没有对代建制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做准确的定义、描述和规范,各地方仅根据本地区的实践经验出台一些具有指导作用的文件,国家暂时还没有统一的规范,各地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时,由于缺少审计规范,往往凭各自的想法来操作,难免有各行其是的情况,不利于审计质量管理及风险控制。今后要制定和完善代建制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准则、审计质量的控制办法、审计结果公告办法等规范,使审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更具可操作性;赋予审计工作质量一个科学、规范的标准,引导和促进代建制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水平的提高。

2.提高项目审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

(1)提高专业知识、技能。作为工程项目国家审计人员,其应当具备相当扎实的专业知识,如财会与工程造价知识、政策与法规知识、信息技术知识和案例知识等。此外,还应当具备相当扎实的专业技能,包括技术运用能力、人际关系能力和应变能力等。

(2)加强培训和后续教育。岗位培训和后续教育时保证审计人员具备上述素质的关键措施。因此,一是国家审计机关应该定期举行相关的培训,合理安排具备必要条件的审计人员进行学习。第二,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审计机关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制度,参加审计机关举办或者认可的继续教育、岗位培训活动。

参考文献:

[1]刘小敏.代建制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研究[D].广州:暨南大学,2009.

[2]汤汉琴.工程项目实行“代建制”审计面临的问题和建议[J].审计月刊,2006(10):19-20.

[3]张慧.代建制建设项目审计应关注的问题[J].中国内部审计,2009(1):90-91.

第9篇

目前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政府授权经营集团。如广东省风险投资集团。

2.国有独资公司。如上海市创业投资公司、江苏省高新风险投资公司。

3.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这类公司是由国有企业,高新科技开发区企业、上市公司、民营企业等筹组的公司,其特点是共同筹组资金、共担风险。如深圳创新科技投资公司、北京科技风险股份有限公司等。

4.上市公司分立机构。如联想投资公司、红塔创新投资公司、上海申能创业投资公司。

5.大学发起设立公司。如清华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大招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

6.民营及外资发起设立公司。如IDG中国投资公司(基金)、在线风险集团。

国有风险投资机构的特点与管理构架:

企业特点:

由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全资或控股出资组建;

授权经营、委任企业法人代表或聘任经营管理班子;

通过多种形式的风险投资,促进当地创新科技产业;

通过项目投资及资本市场运作,实现国有资产增值保值;

根据风险投资行业特点,可用全额资本进行投资;

赋予组建区域性“风险投资行业协会”的功能;

可用国有风险资本,发起设立区域性或专业性的各类“风险投资基金”;

根据发展需要,经批准可在国内外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

接受委托,管理及运作地方政府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风险创新项目资金”;

根据发展需要,地方政府可分阶段向风险投资机构增加注入“风险投资引导资金”,壮大其风险资本金。

管理构架:

授权经营公司不设立股东会,由董事会行使出资者职权;

参股、控股公司设立股东会;

董事会决策机构,决定公司重大事项;

监事会是经营监督机构,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经营班子负责公司资产运营管理及投资事务,对董事会负责;

通常设立项目投资部、财务管理部、战略发展部、基金(资产)管理部、人力资源部等工作机构,确保风险投资业务运作畅顺;

风险投资机构与独资、控股、参股公司的关系是以产权为纽带的出资者与经营者的关系。

风险投资机构可聘任独立的专家委员会,为进一步改善经营运作及创新发展,定期提供咨询。

风险投资机构的主要运作管理模式及内部治理结构:

以有限责任公司方式设立,对投资项目以股权管理方式运作。

其管理特点有:

选择投资项目——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鼓励发展领域的创新科技项目;

投资项目评审——由公司内部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和董事会,审定投资项目及投资金额;

股权方式投资——以风险资金作股权投入,派出人员进入被投资的董事会、监事会,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

组成项目管理团队——由擅长技术与企业管理、财务等3至4名员工,跨越不同的功能管理部门组成,负责投资企业的动态跟踪管理,以及筹划资本增值退出方案;

定期汇报进展——由管理团队定期交流项目管理及进展情况,对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动态与跟踪,建立共识。避免局部管理不善而且危及整个项目计划失败;

资本运作退出——通过项目股权转让或推荐项目企业上市,作为风险资本退出的主要途径;

激励与约束机制——对管理团队实施“风险投资项目资本增值退出奖励办法”。以及对因跟踪管理不善的项目人员进行调整直至解聘;

风险投资公司必须制定包括“廉洁自律”在内的基本管理规定,建立激发员工创造力的“开拓、求实、严谨、高效”的企业文化。

按培养风险投资家的目标,建立员工队伍的聘任与激励机制

风险投资机构需要高素质的人才,员工大多拥有双学历或多年企管经验

采用矩阵式聘任体系,按人才的配备要素进入相应的聘用职务系列

公司可按行政管理系列、投资管理系列、财务管理系列、行政辅助系列等聘用划分,每个系列都有近20个档次,并且各系列的档次都有相对应的聘用待遇平衡关系,以体现公司对每位员工的聘任都进入系统全面考虑。公司可在不同类别和不同层次上确定不同员工的任职资格、工作规范、薪酬标准。这样就构筑了一个系统化的全员聘任及工作平台,便于员工对本职工作、岗位、能力的认同,便于公司按投资管理需要实行跨职务系列的“项目团队”优化组合。

加强典型投资案例,加速管理层专业化和项目团队职业化建设

大陆在20世纪90年代初成立运作的风险(创业)投资公司,大多经历过采用类似信托投资或金融借贷的运作方式。这种运作方式,很难培养出富有创意又有务实操作能力的风险投资队伍。而部分从海外回国参与中国风险投资的专才,对中国国情(含、税务、企管等诸因素)要有一个深刻的理解过程,其对在中国的投资风险运作及项目企业的判断控制能力,有待实践中提高。因此,风险投资机构若拥有了较成熟的风险投资人才,拥有了众多的风险投资家团队,就拥有了持续的未来。

最近三年间,由于亚洲金融风暴的警示,中国的风险资本才真正以股权的方式进入被投资企业,风险机构的团队参与被投资企业的决策及市场运作。因此,真正以市场化运作的风险投资机构,需要在投资经营理念、选择项目指引、企业跟踪管理、资本运作退出、管理团队激励等方面,进行深刻的研究与。以典型的风险投资案例,以丰富的投资经历、经验或教训,以内部研讨的方式训练业务管理团队,迅速提升风险投资机构整体的专业化与职业化水平。

第10篇

关键词:烟草工业精益采购采购计划管理现状方案优化

一、背景概述

2013年,国家局出台了《烟草企业采购管理规定》,对烟草行业的采购行为从采购范畴到采购计划,从采购实施到采购全过程监管,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2014年,是烟草行业全面推行精益管理的开局之年,精益管理已成为行业能否持续健康发展的必要之行,成为企业能否实现转型升级的关键之举,其中,也对作为精益管理的重要一环——精益采购,提出了更为明确的方向:烟草企业应以质量、价格、技术和服务为依据,以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为切入点,建立健全物资采购保障体系,实施科学决策和有效控制,着力推进精准预测、精准采购与精准供应。因此,精准预测采购需求,科学合理编制采购计划,是企业开展采购工作流程的第一步,也是确保企业实现精益采购的关键一步。

二、福建中烟采购计划及实施的整体情况分析

1.采购计划管理组织运作模式。经过近年的实践与摸索,公司已基本建立省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省公司本级及所属企业宏观战略及计划、省公司管委会审定省公司本级及所属企业具体制度和实施方案、各级企业管办和其他业务部门负责落实细化的三级管理体制;建立以《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及其《实施细则》为流程核心,以《采购管理程序》为流程依据,以信息系统为流程载体的三大管控体系,确保了全省采购工作的有效运行。2.采购计划管理与过程管控。在计划管理方面,采购办要求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年度采购计划及其实施方案确定的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采购金额实施采购计划。在计划执行过程中,对确实因为生产经营需要调整的项目,采购办及时组织调研,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分析评审,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审批。在过程管控方面,采购办以全国烟草行业贯彻落实《烟草企业采购管理规定》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指导,严格执行行业、企业采购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实施环节关键节点的控制,重点做好招标文件评审、拦标价格设置、评标办法、评标标准、定标原则、评标过程管理以及档案管理等工作。充分利用采购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按照采购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实施环节关键节点的控制,严格把关,严格落实“上一个环节没有通过不得进入下一个环节”的工作要求,不断强化程序的硬约束作用,确保董事会和管委会会议各项决议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无偏差、不走样。

三、采购计划管理中的差距

1.采购计划与投资计划的衔接有待进一步加强。对于卷烟工业企业的发展而言,技术改造起着相当关键的推动作用。以福建卷烟工业系统为例,十年来,公司投资项目量多面广,投资量大,先后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和信息化投资近百亿元,技术装备、基础设施、科技研发和信息化水平得到了全面提升,因此,投资计划中的采购项目是公司年度采购计划中十分重要的部分。

1.1采购计划与投资计划编制范围不同。根据《烟草行业采购管理规定》要求,采购计划编制的范围为以合同方式取得的物资、工程(含信息化项目)和服务的所有采购项目,由各级公司的采购办进行编制汇总;投资计划编制的范围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整体改造、局部技改、生产设施、工艺设备、辅助生产设施、公用动力设施、科学教育设施、后勤保障设施、烟叶仓储设施等)、信息化投资项目、多元化投资项目,不含建筑物的维护加固、设备的大修理等维护性工程及工器具、车辆、办公家具、计算机软硬件购置项目,由各级公司的投资管理部门进行编制汇总。

1.2采购计划与投资计划管理流程不同。投资项目管理流程为:投资项目按照行业投资项目管理要求实行计划管理,各级公司在每年9月份启动投资计划编制工作,省公司的生产制造中心、信息中心于10月份对新增项目中与生产相关的项目、信息化项目进行职能评审,投资管理处11月初汇总、初审各单位提交的年度投资计划,经总经理办公会、管委会、董事会审议后于12月上报国家局。国家局于次年2-3月份下达投资计划,投资管理处根据国家局下达的投资计划及时进行投资计划分解,经总经理办公会、管委会审议、董事会审批后下发投资计划。采购计划管理流程为:省公司于每年12月下发采购计划编制通知,各单位根据下一年度生产经营目标于次年1月份报送采购计划,采购办汇总、初审全省采购计划,并由财务、审计、法规、监察等职能部门进行集中评审后,经管委会审议、董事会审批后下发采购计划通知,全省采购计划方可生效实施。

1.3采购计划与投资计划信息传递相对滞后。由于全省的投资与采购计划,在计划的编制起点、审批的权限、编制的范围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同时基层企业投资管理部门与采购管理部门间对投资计划调整的沟通相对滞后,信息化平台尚未实现两个系统的关联,使得投资计划与采购计划目前无法实现实时的对接,无法在第一时间将审批后投资计划的调整情况及时传递到采购计划编制部门进行更新分解。

2.尚未建立采购计划进度跟踪与采购计划执行情况考评体系。采购绩效评估是指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全面反映和评估采购政策功能目标和经济有效性目标实现程序的过程。我司采购计划实行按年度编制,分月实施的原则;在年度中期可对采购计划进行半年调整,对下半年度拟新增、采购金额拟变更、采购方式拟变更及拟取消的项目在总计划盘子中进行相应调整。虽然在采购实施方案的审定中对采购进度安排一并进行了评审,但对是否完成及是否按进度完成并未考核,尚未建立一套符合公司特性的采购计划进度跟踪与执行情况的考评体系,缺乏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时间上的约束及奖惩激励措施。某些项目,尤其是货物及服务类项目,部分子公司或承办部门在项目实施中存在时间上的松散性和随意性,导致某一月份采购项目扎堆实施,某一月份采购项目零实施,或者到了年末才决定不予实施或结转至下年度实施,进度计划形同虚设,给采购办工作人员组织采购带来了不便,也为全省精益采购目标的实现和绩效的提升带来的阻碍。

3.采购计划管理信息化仍存在可提升空间。

3.1尚未建立采购绩效评估模块。对于采购计划执行环节的评估,最直接的标准便是采购计划执行的进度。目前省公司的采购管理信息化平台尚未建立绩效评估模块,未能直观、客观的来衡量各采购部门的采购目标是否达成,缺乏对子公司采购计划执行情况的实时比较与观测。

3.2尚未建立采购计划趋势预测模块。采购预测是指企业在商品采购市场上调查取得的资料的基础上,经过分析研究,并运用科学的方法来测算未来一定时期内商品或服务市场的供求及其变化趋势,从而为采购决策和制定采购计划提供科学的依据。通过信息化手段预测采购需求在公司的采购管理中尚属空白,若能借助信息化平台,对以往的采购信息进行整合,结合企业发展战略,发现市场供求变化和规律,对各子公司、各类采购的项目的需求趋势预测做到心中有数,将有助于提高采购计划编制的准确性,确保全省采购策略制定的合理性,从而提高采购计划编制精度,降低采购风险。

四、烟草工业企业采购计划管理的优化策略与方案

1.通过专案调整,实现采购计划与投资计划的有效对接。目前我司采购计划实行按年度编制,分月实施的原则,除个别零星应急调整的项目外,均在年度中期对全省的采购计划进行一次全盘的批量计划调整。在采购计划半年调整的现有模式上,针对投资计划下达后所带来的采购计划的增减情况,可在每年的11月份将由各级公司的投资、采购部门将投资与采购计划先行对接,于次年2-3月份投资计划下达后及时进行一次采购计划的专案调整。由各级公司的投资管理部门与采购部门共同牵头,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对采购年度计划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信息化投资项目的项目数,项目金额,调整理由等进行对接与核实,由下至上汇总,由省公司采购办向公司董事会统一申报专案调整计划;由各级公司采购部门及时在系统中进行分解、录入与维护,加快企业内部信息流的高效流动,以此实现投资计划与采购计划的无缝对接。

2.通过绩效评估,建立采购计划考评体系。

2.1对采购计划考核标准进行界定。将采购计划执行率纳入各部门绩效考核指标,合理设置审批环节。明确各节点业务办理和审批所需耗用的时间,测算出五种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从启动实施采购计划直至完成采购所有流程所需耗用的时间,以此作为采购计划进度考评的依据,促进各承办、职能部门提高工作效率。经公司董事会审定的采购项目执行计划,应于当年全部完成。对于招标采购项目执行情况以招标公告送为项目完成节点;对于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项目以商务文件发送至谈判对象为项目完成节点;对于已经完成招标所有程序但招标失败或流标的项目,视同完成。

2.2对采购计划进行进度分解。省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要严格按照制定的采购进度计划完成采购的各环节工作,如无法按进度计划完成的需向采购办提交书面说明进行进度调整。在编制采购计划时应注意:根据采购物资、工程或服务的规模和数量,具体的技术规范与规格,使用性能要求,对每批货物、服务或工程从准备到交货或结算需要多长时间做出安排。

2.3将采购计划执行率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对于没有按照年度采购计划完成计划实施也未进行进度调整的子公司或省公司相关部门(政策性因素或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可由省公司采购办通知企业管理处,企业管理部根据实际情况对责任部门绩效进行考评。

3.通过优化信息化平台,提高工作效率和改善作业流程。

3.1实现与投资系统的及时对接。每年在国家局下达投资计划后,由省公司严格按照国家局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拟建项目自主审批权限额度进行明细分解后,各级公司投资部门便可同时在投资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录入维护,形成本年度准确的投资计划。通过采购管理信息系统与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的对接与关联,由项目实施部门在采购信息系统的计划管理模块上直接对数据进行更新,实现针对投资计划变更带来的采购计划变更的线上专案调整。

3.2实现绩效考评。采购绩效指标体系包括采购计划完成及时率、采购周期、采购从启动实施采购计划直至完成采购所有流程所需耗用的时间等。通过上述数据在系统中的体现,建立子公司或部门的绩效评估体系,与采购实施过程关联,在系统中动态、持续的进行评价,正确及时反馈考评结果。

3.3实现采购需求趋势预测。采购计划是对未来计划期内采购管理活动所做的预见性的安排和部署,以确定从组织外部采购哪些产品和服务,以最好的满足企业内部的需求,而采购量与采购计划金额提供的是代表采购支出情况的数字预报。为了使这些预测的数据体现出最大价值,采购管理系统中应当建立一个趋势预测模块,建立采购需求趋势模型。以系统中存储的现有历史数据资料为基础,通过指数平滑法等定量的分析方法进行横向与纵向的对比,结合卷烟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宣传促销计划,反映采购需求,市场行情的变化,形成采购计划编制的初步依据,为企业的采购决策提供支持。

五、结语

采购计划是在企业的战略目标框架之内提出的,应服务服从于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只有趋于精准、科学、合理的采购预测与采购计划编制,才能从源头上推进采购实施的规范与高效,为实施精准采购、精准供应提供最基本的依据,杜绝采购中的各种资源的浪费,从而真正实现精益采购。

参考文献:

[1]孙丽.采购管理实操手册.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12.

[2]梁雪贤等.现代采购管理实务.北京:科学出版社.2011.

[3]孙佩红,唐磊等.企业采购控制精细化管理全案.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12.

[4]李育蔚.采购人员标准化工作手册.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12.

[5]成毅.工厂采购精细化管理手册.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14.

[6]程淑丽.采购部业务关键点控制手册.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14.

第11篇

福建省代建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推进现代工程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简称代建单位),受项目业主委托,负责项目的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纳入各级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以及政府管理的其他资金,以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依照本办法推行代建制:

(一)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二)交通、水利、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三)监狱、戒毒所、治安拘留所等政法设施项目;

(四)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业务、技术用房及其配套设施用房项目;

(五)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条 代建工作的开展,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工作,按照投资管理权限和建设程序规定审批代建项目,对代建项目实施投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代建项目的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建、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领域项目实施代建的监督管理,受理投诉,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计、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项目代建过程中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代建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批复后直至竣工验收实行全过程管理;也可以采用分阶段的代建方式,将代建项目分成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两阶段分别委托代建单位进行管理。

第七条 代建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项目审批程序,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

积极推行代建项目工程质量保险制度,鼓励代建单位牵头,就建设工程项目统一投保。

第八条 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合同内容应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质量、工期、投资和代建管理费等控制指标,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奖惩等法律关系及违约责任的认定与处理方式。

代建单位依代建合同承担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等管理责任。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代建招标文件和合同示范范本。项目业主应当使用示范文本组织招标,签订代建合同。

第二章 使用单位和代建单位

第九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承担下列职责:

(一)根据项目需求和功能定位,提出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根据项目批复文件,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

(三)依法组织开展代建单位的招标等工作,签订并监督代建单位履行代建合同;

(四)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审查,对设计及变更的合理性提出建议;

(五)协助项目代建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六)负责项目征迁工作;

(七)审核并汇总上报代建单位代编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

(八)负责自筹建设资金的筹措;

(九)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或竣工验收,负责代建项目的接收、使用和保管;

(十)负责对代建单位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并将结果报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十一)按规定做好项目业主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

(二)具有满足代建项目规模等级要求的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咨询、工程造价咨询、招标、房地产开发、监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或者是由政府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管理机构或国有投资公司;

(三)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并制定有专门的规章制度。

代建项目现场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十年以上的本行业从业经验、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及至少两个同类项目建设管理经历。

国家对代建单位及其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代建单位:

(一)已被行政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二)近三年内承接的建设项目中发生过较大事故以上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事故,或者近三年内有重大违规、违约行为的;

(三)近五年内曾代建的项目后评价结论为不良的。

第十二条 前期工作代建单位依照代建合同可以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办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及与该阶段相关的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行政许可手续;

(二)依法组织项目勘察、设计等招标活动,签订并监督勘察、设计单位履行合同;

(三)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工作;

(四)代办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消防等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五)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三条 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依照代建合同可以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开展项目施工图设计,与项目业主沟通协调,保证在功能方面最大限度地满足其需要;

(二)组织项目预算(施工图预算及相关费用)编制工作,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依法组织项目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活动,签订并监督施工、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履行合同;

(四)代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交由项目业主按规定程序报批;

(五)按月向项目业主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代编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六)代办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规划报验、消防、人防、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要求的手续;

(七)组织项目施工,负责代办项目施工中出现的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报批手续;

(八)协助监理单位组织项目中间验收,会同项目业主组织交工或竣工验收(工程质量验收);

(九)负责代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按规定程序报批;

(十)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项目建设的技术资料完整地整理汇编移交,并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根据项目产权归属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十一)办理代建项目资产移交手续;

(十二)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应当督促项目各参建单位加强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提供法定的保障条件和措施,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不得将所承担的项目代建工作转包或分包。

代建单位可根据代建合同约定,对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等依法组织招标,并严格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招标人的规定。

代建单位不得以代建为由规避招标,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提出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过高的资格要求,不得以特定的单位为依据编制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代建单位,包括与其有隶属关系或股权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施工以及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

第十六条 代建单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直接从事代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和造价咨询。

代建单位具备相应监理资质的,可以承担工程监理的相应责任。代建单位相关人员应当具备项目管理和监理工作的经验和资格要求。代建单位不具备监理能力的,应当依法招标选择监理单位。

第三章 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

第十七条 拟采用代建方式建设的项目,项目业主应当在报批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附上建设管理形式的内容,阐明代建实施方式(全过程或分阶段代建)和代建单位选择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

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批复中,确定该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并明确代建单位选择方式。

项目实行代建制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等抄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代建管理费估算合同金额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项目,由项目业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依法可以不招标,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由项目业主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代建单位。

选择项目代建单位,应当重点考核项目建设管理人员构成、项目建设管理方案、履约信誉、代建工作业绩和财务状况等方面内容。

第十九条 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实行前期工作代建的,确定代建单位的工作均在项目批复后进行。项目实行分阶段代建的,确定前期工作代建单位的工作在项目批复后进行,确定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工作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进行。

实行分阶段代建的,项目业主应当做好两个阶段的衔接工作。

第二十条 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前,代建单位应当向项目业主提供履约保函。具体金额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可依据代建合同和项目业主的授权委托书,直接到各有关部门办理项目相关的行政审批手续。

项目前期工作实行代建制的,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项目代建合同的要求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必须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项目全过程或者建设实施阶段实行代建制的,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控制投资,在施工图设计中实行限额设计。项目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设计概算。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设计、增加投资。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变更核定的项目总概算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项目监理单位和项目业主同意,按规定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变更;涉及增加财政专项投资的,在审批前应商财政部门同意: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国家重大政策变化对项目造价影响较大的;

(三)因资源、水文、地质、考古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

第二十二条 代建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单位确认的工程竣工文件和技术、经济签证,编制工程竣工结算,由代建单位核实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三条 代建项目全部建成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组织竣(交)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 项目前期工作实行代建制的,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向项目业主移交涉及项目前期工作的全部资料。

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自项目竣工或交工合格之日起,项目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在三个月内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按程序报批。按照经批准的资产价值,根据产权归属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协助项目业主和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第二十五条 项目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档案法等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项目档案。对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时,应当根据产权归属移交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缺陷责任期内,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维护;缺陷责任期结束后,由项目业主或养护单位负责项目维护。

第四章 项目投资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代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交由项目业主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进度要求及时将资金拨付给代建单位。有条件的,可以实行国库直接支付施工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

代建项目自筹的非政府投资资金,由项目业主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按时拨付给项目代建单位。

代建项目的代建管理费由项目业主按程序向财政部门申领后根据合同约定拨付给项目代建单位。

第二十八条 项目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建预算管理、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账户管理制度等进行管理和单独建账核算,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使用,定期向项目业主和财政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拨付给项目代建单位的建设资金不列为代建单位的收入来源,代建单位不得自行从中提取项目代建管理费。

第二十九条 项目代建管理费列入项目概算,在概算的第二部分费用中列项。

实行分阶段代建的项目,概算中的代建管理费原则上按前期工作阶段占30%、建设实施阶段占70%进行分割,具体分割比例根据项目特点和代建单位确定方式而定。

项目代建管理费不包括代建单位自行承担的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等服务费用。代建单位直接承担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的,由项目业主另行支付服务费用,具体费用在项目代建合同中约定。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项目概算中原则上不得再列建设单位管理费。项目业主在代建过程中已发生的建设单位管理费,需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在项目概算中列项。

第三十条 项目代建管理费应当根据代建工作内容、代建单位投入、项目特点及风险分担等因素通过竞争方式合理确定。实行全过程代建的项目,原则上项目代建管理费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投资估算值的3%。

第三十一条 项目代建管理费应当由项目业主按项目进度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在项目代建合同中明确。

实行前期工作阶段代建的,代建管理费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前支付不超过80%,项目开工后再支付10%,余额待项目竣工验收后清算。

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代建管理费在项目竣工前支付不超过80%,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再支付15%,余额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清算。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奖惩规定

第三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代建单位信用考核办法。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代建单位进行年度综合信用考核,考核结果记入信誉档案。

非因政府或项目业主原因,代建单位未按合同规定完成项目代建的,对违约信息进行公示并记入不良记录管理档案,五年内不得参与本省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建设相关工作。代建单位涉及违约并记入不良记录管理档案的管理人员,三年内不得参与本省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工作。

第三十三条 项目业主应当将项目代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依法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项目业主对代建单位履约情况的评价结果,作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代建单位信用考核的重要依据。

项目业主不依照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代建项目管理职责,造成代建项目投资失控、工程质量存在安全隐患、工期延误等后果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需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代建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出具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与代建项目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监察,对违法违规人员依法及时予以查处。

第三十五条 项目前期工作代建单位或者全过程代建单位对项目因前期工作阶段设计不当造成的超概算承担连带责任,可按超概的相应比例扣减其代建管理费。

项目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或者全过程代建单位存在未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设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或者未对投资控制实行科学管理等情形之一,造成项目总决算超出总概算的,超出部分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

第三十六条 代建单位未完全履行代建合同,造成代建项目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代建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无条件返工,直至验收合格,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增加的投资费用由项目代建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中的责任单位共同负责赔偿。

项目代建单位在责任期内,如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舞弊,或者因工作疏忽、过失,导致代建项目出现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代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赔偿损失的,在赔偿额确认后的十五日内,由项目业主相应扣减其代建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不足以支付的,从代建单位的履约担保中收取其余赔偿金;履约担保仍不足以支付的,由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赔偿金应全部用于项目建设。

第三十八条 代建单位因组织管理不力致使代建项目未能在移交使用目标日前完成移交的,每超过一天,项目业主可扣除其项目代建管理费的1。

第三十九条 项目如期建成竣工验收,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经验收全部符合代建合同约定,质量验收合格,竣工财务决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如审定投资比合同约定同口径投资有节余,且该节余是由于代建单位通过优化设计、加强管理、配合决算审核等工作形成的,经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认定,可由项目业主对代建单位给予奖励,并记入其代建业绩档案。

奖励金额为节余资金的10%-30%,具体金额在项目代建合同中约定。项目部分使用自筹资金的,奖励金额由财政性资金和自筹资金按建设资金来源的比例分摊支付。其它节余资金按原投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条 发展改革、财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其他国有投资项目实施代建的,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 月 日起实施。《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闽政[20xx]11号)同时废止。

代建工程应用模式采用设计施工或EPC交钥匙承发包模式的优点是:使用一个承包商对整个项目负责,避免了设计和施工的矛盾,减少项目的成本和工期。在选定承包商时,把设计方案的优劣作为主要的评标因素,保证业主得到高质量的工程项目。业主可得到早期的成本保证。其缺点是:业主无法选择设计人员;设计可能会受到施工者利益的影响,由于主要风险均由承包商承担,因而可能工程的造价较高。

第12篇

一、基层政府投资审计的现状——以深圳市龙岗区为例

(一)基层政府投审计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3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竣工决算审计。2004年6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应当进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政府投资项目经过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财务决算批复,方可办理产权登记和移交手续”。为结合实际落实好该条例,龙岗区政府批转了区审计局《关于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零星工程办理产权登记和移交手续有关问题的意见》,明确对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零星工程的竣工决算,由区造价管理机构或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结算审核,报区审计部门备案。结算造价2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工程竣工决算,则必须经区审计局审计。二是预算(标底)审计和预算执行审计。《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还规定,应当“有选择地进行项目前期审计或者项目预算执行审计”。2008年3月,区政府修订《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审计部门出具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论性文书作为有关部门组织项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拨付项目工程款、审批竣工财务决算、产权登记与移交的依据”。2008年5月,深圳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规定,“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编制的标底,应按规定报审计机关审定”。2009年6月,区政府《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规定,“50万元以上的标底报区审计部门审定”、设计变更“一次变更达到或超过50万元的需报审计部门进行现场见证及备案”、“对于重大建设项目,审计部门应全过程审计”。三是拆迁补偿资金跟踪审计。2007年2月,深圳市政府颁布《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审计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各司其职”。随后,《龙岗区实施〈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若干规定(试行)》规定,“区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街道办及相关部门的拆迁补偿资金进行跟踪审计”。2009年6月,区政府出台《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对拆迁量较大的市、区重大项目,审计部门应进行跟踪审计;一般项目则在拆迁工作结束后及时予以审计”。

(二)基层政府投审计的组织管理。为确保政府投资审计政策的有效执行,龙岗区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主要有:一是有专门负责政府投资审计的机构和人员,有经费保障。龙岗区承担政府投资审计的机构是区审计局下属的政府投资审计中心,成立于2002年9月,为正科级事业单位。区政府对政府投资审计所需的经费给予了充分保障。二是政府投资管理相关部门之间建立了配合、协调、信息沟通机制。政府投资管理相关政策的执行机构,如发改、财政、审计、建设等单位之间经常召开座谈会,相互通报情况,对需要合作配合的工作进行协调,解决了大量具体矛盾和问题。同时,建立了审计报告抄送纪委、监察、发改、财政等部门的制度,及时告知审计发现的情况,共同督促相关单位整改规范。三是政策本身一直在作渐进式的持续改进,一直在不断改进和完善。

(三)基层政府投审计的主要成效。龙岗区对政府投资审计工作高度重视,政策执行的力度很大,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一是节约了政府资金。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审计、决算审计,做好重大项目设计变更现场见证和全过程审计,做好拆迁补偿资金跟踪审计,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和服务,从源头上促进工程规范管理,把好造价审核关。二是规范了建设程序。加强对项目建设程序的监督,重点关注工程招投标、预结算、设计变更,以及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多个关键环节,严肃查处高估冒算、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审计发现的弄虚作假行为等逐步减少,建设程序和市场秩序逐渐规范。三是服务了宏观管理。龙岗区审计局对审计中发现的一些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注重从体制机制方面深入分析原因,向区政府报送有关情况的综合报告,系统地提出完善政策、强化管理的建议,为区领导全面掌握情况、加强宏观管理提供了决策参考。四是增强了法纪观念。龙岗区开展政府投资工程审计初期发现一个现象,即建设单位事先知道要进行审计的项目,会比较规范地处理工程管理、财务事项、支出管理。这充分说明领导干部的财经法纪意识正在增强,对有效预防建设工程领域的腐败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基层政府投资审计的主要问题

(一)审计资源与审计任务要求不适应。由于政府对审计工作高度重视,对审计工作寄予厚望,多个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法规、制度都规定要审计介入把关。这也导致了政府投资审计涉及的机构和人员也较多,需要触动的权力关系也较多,难度很大。从单个方面看,审计把关是必要的,审计部门也必须履行好职责。但从总体看,广泛介入的审计工作导致审计部门超负荷运作,甚至会影响到一些更重要审计工作的深入细致实施,影响审计的实效。一方面需要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数量和金额呈爆炸式增长,另一方面审计人力资源却没有增加,审计人力资源与审计任务需求不适应的矛盾非常突出。这也是当前基层政府投资审计面临的最大问题。

(二)部分法规制度不够合理、不够完善。部分政府投资审计相关规定仍存在一些操作难、对新情况新问题界定不够明晰的问题。如目前还没有制度对拆迁补偿资金跟踪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作出规定,对于拆迁补偿工作经费如何开支核算等也无明确的规定和指引,造成各个建设项目自行拟定使用办法,标准不一,导致审计虽然发现了部分不合理开支,但缺乏足够的法规依据来要求被审计单位整改。这些法规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审计事实认定工作难度和审计风险加大,影响了投资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三)政府投资审计的外部环境还有待优化。一方面部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工作不够配合。由于直接关系到有关单位的经济利益,或者有时工程建设管理可能存在较多问题,部分施工、监理单位甚至建设单位往往采取拖延、拒绝提供审计资料的手段,阻碍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还有部分工程因管理不够规范,造成审计必需的工程资料保管不齐,影响审计或根本无法正常审计,增加了审计难度和审计风险。另一方面,部分中介机构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勘测、设计、监理等中介机构提供的资料(特别是签证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对工程质量与造价的影响十分巨大。审计发现部分招标、监理、勘测、设计等作用发挥不到位,执业行为不够规范,甚至诚信缺失,存在弄虚作假问题。

三、加强和改进基层政府投资审计的建议

(一)增强审计力量,科学设置政府投资审计机构。为解决任务重、人员少的问题,龙岗区目前的主要办法是聘用部分社会中介机构工程审计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并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对聘请中介机构人员的管理。这种方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人力资源不足的矛盾。但聘请人员主要代表中介机构的利益,而其工作结果又要由审计机关负责,这大大增加了审计机关的风险,不能从根本上彻底解决政府投资审计人力资源不足的问题。政府投资审计任务十分繁重的问题将会长期存在,需要从政府投资审计机构设置入手,提高机构级别或增加人员编制,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以进一步拓展政府投资审计的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