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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所得税税务筹划

时间:2023-09-05 16:59:3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公司所得税税务筹划,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公司所得税税务筹划

第1篇

一、南亚各国的流转税政策

企业在某个国家投资经营,无论盈利与否,首先需要就经营收入缴纳流转税。流转税有增值税和销售税两种。一般来说,增值税实行价外征收,销售税实行价内征收。南亚各国流转税政策,如表1所示。

由表1可知,巴基斯坦、印度和马尔代夫没有实行规范的增值税制度,孟加拉国和斯里兰卡实行规范的增值税制度,且其基本税率均为15%。孟加拉国有低税率,斯里兰卡没有低税率。各国根据本国的国情设置了免税项目。

二、南亚各国的公司所得税政策

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经营,影响企业投资回报的重要因素是受资国的公司所得税政策。海外投资的中国企业,不仅要理解公司所得税税率、资本利得,尤其股权转让利得的征税规定、亏损结转期限规定等基本内容,还要掌握境外收入纳税规定、转让定价和资本弱化等限制规定。南亚各国的公司所得基本规定,如表2所示。

由表2可知,公司所得税税率低于25%的国家只有马尔代夫,其他南亚各国的税率均不低于中国的法定税率25%,并且,南亚各国对小企业均没有低税率。马尔代夫对资本利得不征税,巴基斯坦和阿富汗对资本利得视同经营所得正税,印度和孟加拉国对资本利得设有低税率征税。就亏损结转来看,南亚各国实行有限期后转的较多,但斯里兰卡实行无限期后转,马尔代夫无亏损结转规定。阿富汗和斯里兰卡对每年结转的亏损额有严格规定。

为进一步反映南亚各国对居民公司境外已纳税抵免规定、跨国公司转让定价及资本弱化的限制规定等涉外内容,现将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如表3所示。

由表3可知,对居民公司在境外已纳税实行限额抵免的国家较多,包括印度、巴基斯坦和孟加拉国;斯里兰卡只限于税收协定国实行限额抵免,马尔代夫对境外收入免予征税,就不存在抵免的问题。对转让定价管理比较严格的是印度和孟加拉国,马尔代夫对转让定价无要求,巴基斯坦、阿富汗和斯里兰卡有独立交易原则要求,到(除印度和孟加拉国以外)其他南亚国家投资,中国母公司出售或投资给子公司的原材料、设备和技术,可以从高定价,以降低所在国的公司所得税。到印度和孟加拉国投资,中国母公司与海外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应控制在国际市场价格的范围内,以免于遭受反避税调查。南亚各国中,只有巴基斯坦有明确的债务权益比例要求,其他南亚国家对资本弱化没有要求或只有税前利息扣除限制。所以,中国企业到南亚投资,应多采取债权融资,少进行股权融资,以规避所在国的公司所得税。

三、南亚各国的预提税政策

中国企业在投资国赚取利润后分回中国母公司,或海外分公司赚取利润汇回中国总公司,以及取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技术费、管理费及其他各种款项,都涉及预提税。已经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相互给予预提税优惠,降低了预提税税率。没有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则按照其国内法规定征收预提税。南亚各国股利和分公司利润汇回预提税政策及与中国协定的预提税税率,如表4所示。

由表4可知,与中国尚未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有阿富汗、马尔代夫和不丹,中国企业到这3个国家进行投资,预提税按照其国内税法规定执行。到其他南亚国家投资,中国企业应提交相关资料,申请享受中外税收协定中的优惠税率。

对表4进行分析可知,马尔代夫对股息和利润均不征收预提税,印度对分公司利润汇出不征收预提税,对股息分配公司征收股息分配税,股息分配税无法通过股权架构设计消除或降低,因此,投资马尔代夫和印度不必进行股权架构设计。巴基斯坦、孟加拉国和斯里兰卡等国向中国支付股息,协定税率均为10%,向中国支付分公司利润,则协定免税,因此,投资这4个国家设立分公司可减轻税负;设立子公司,则要多缴纳一道预提税。

利息和融资费用,特许权使用费和技术费,管理费,租金和工程款等,也可能涉及预提税。表5列示的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税政策及与中国协定的预提税税率。

由表5可知,对利息不征收预提税的只有马尔代夫,对技术费不征收预提税的只有斯里兰卡,投资斯里兰卡应通过签订技术转让合同进行税务筹划。从利息预提税角度看,各国协定税率均为10%,南亚项目进行融资,应设计合理的融资架构,以减轻利息预提税。

四、投资南亚的税务筹划

考虑到南亚国家的公司所得税和股息预提税规定,若在这些国家的全资子公司将税后利润全部汇回中国母公司,在没有享受税收优惠的前提下,其境外经营实际税负低于25%的只有马尔代夫(15%/免),到其他南亚国家投资,实际税负均高于中国境内税负。因此,建议到南亚投资的中国企业投资前期就应进行税务筹划,以降低海外税负。

(一)充分了解当地税收优惠政策

如巴基斯坦对发电项目,免征公司所得税;自2016年6月30日起,对太阳能和风能发电和相关设备生产,免征公司所得税;对农产品冷链运输和仓储免税3年;2015~2018年建立的电力输送项目,免征公司所得税10年;移动电话生产企业,免征公司所得税5年。

第2篇

关键词:重复课税;缓解方法;经验借鉴

中图分类号:F81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6月19日

一、有关经济性重复课税的理论

所谓经济性重复课税是指由于对不同纳税人在经济上的同一税源征税所导致的双重税收负担,最为典型的例子是对公司和股东的双重征税。公司的利润在依法缴纳所得税以后,如果税后利润再分配给股东,则在符合法定征税要素的情况下,获取股利的股东又需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对于利润这一税源,实际上是在不同程度上征收了两次税,这种情况被认为是典型的经济性双重征税。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传统的古典制所得税模式,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并存,对企业的留存利润征收33%企业所得税(2008年1月1日起,税率为2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对个人投资者获得的股息、红利等资本收益课征20%个人所得税,这就产生了对股息的经济性重复课税问题。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所得实际税负率高达46.4%。(2008年1月1日企业所得税实行25%税率后,实际税负率也高达40%)。重复课税一定程度上扭曲了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企业的财务决策和资本结构,并影响到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阻碍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投资增长。同时,重复课税导致的高税负和对投资行为的重税,成为投资领域产生大量避税现象和行为的主要诱因,不利于税收规模的可持续增长和正常税收秩序的维护。如何消除这种经济性双重课税,减少其带来的负效应,是各国税收理论研究者和实际工作者不断探索的问题。为此,2005年6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了《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这一政策通过少计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降低税率,来减轻针对股息、红利的经济性双重征税,属于所得税一体化方法中的部分计征制。以此为标志,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传统古典制已经动摇,正朝着逐步实现公司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一体化的方向迈进。

二、各国缓解或免除股息经济性重复课税的主要方法及经验

1、股利扣除制。是指公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将其支付给股东的股利,按照全部或部分、或特定的百分比,视同费用从公司利润中扣除,以其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计算缴纳公司所得税。股东在取得股利时,应将股利并入当年的其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此方法下,将股利作为费用准予扣除的比例越高,重复课税问题消除的越彻底。优点在于利润分配部分的重复课税可部分或完全消除,自有资本与外借资金的税负相同,可以消除公司在发行股票与举债两种筹资方式中的扭曲。其缺点在于减税对象为公司,个人股东无直接减税的感受,分配给外国股东的股利亦同样适用,导致在国际税收谈判时处于不利的地位。

2、双税率制。在征收公司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时,对不同性质的所得实行不同的税率。分率制既可以在股东层次实行,也可以在公司层次实行。如果在股东层次实行,则对股东取得的股息按较低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所得按正常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在公司层次实行,用于分配股利的公司利润适用较低的税率,留存公司的利润则适用较高的税率。其结果是,分配利润的实际税率低于保留利润的实际税率。双税率法的优点在于可以消除已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间的扭曲,并可减轻股利所得的重复课税现象。缺点在于已分配利润可适用较低的税率,会鼓励公司将利润分配予股东,影响公司自有资本的累积。因此,德国和日本在1990年分别取消了该制度。

3、股东所得免税制。对股东取得的股利,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全部免于计入应税所得,此方法的目的在于消除股东股利所得的重复课税,同时也可作为吸引、鼓励股东投资的一种手段。中国台湾1998年以前,个人股利所得在27万元以内免计入综合所得课税即属于股利所得部分免税法。股利所得免税法的优点在于可减轻或消除重复课税,方法简单易行而且股东有直接免税的感受。

4、部分计征制。在公司层次,对分配利润正收公司所得税,股东取得的股息按一定比例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确定的计入应税所得中的股息比例越小,股东就股息缴纳的所得税就越少,就越可以消除经济性双重征税。当计入个人应税所得中的股息比例等于0时,就相当于实行了股东免税制。

5、归集抵免制。用于分配股利的公司所得负担的所得税,全部或部分抵免股东阶段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归集制中,公司所得税犹如可以抵免个人所得税的预提税,允许的抵免额为“归集抵免额”。归集抵免额可能是股东取得净股息的一定比例,也可能是公司所得税的一定比例,或公司所得税全额。归集抵免制的优点是不受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的影响,不管利润分配或留存,全部课征公司所得税,税收待遇平等,公司所得税课征之后,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可以综合计算抵免,缓解股息的双重征税。但归集制计算复杂,对税务管理水平的要求较高,存在难以管理和操作的问题。

三、对我国的启示及借鉴

1、逐步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实行综合所得税制。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对不同性质的所得项目,分别扣除费用,采用不同税率计税。这种税制模式,不能全面地反映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造成应税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不缴税或少缴税,而应税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缴税的现象,难以体现量能课税和公平税负的原则,增加了人为偷逃税款的可能性。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应逐步由分类所得税制改为综合所得税制。目前实行归集制的国家,其个人所得税均为综合所得税制,可见该制度不仅有其自身的优越性,同时还是所得税制一体化的必要组成部分。

2、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加强税收征管。实行归集抵免制,把抵免环节放在个人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要有一个完善的会计核算制度。这就要求对每一位股东的每笔所得分别计算,其计算非常繁琐,否则,就难以在个人环节准确计算和确定归集抵免数额,也就容易产生通过扩大抵免数额以偷漏税的行为。因此,必须不断健全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完善银行存款实名制,建立纳税人编码制度(与居民个人身份证相配合),实现全国范围内的纳税人管理信息联网共享,提高征管手段的现代化水平,逐步实施抵扣制。

3、鼓励税务业、纳税筹划业、税务咨询、顾问业务的发展。我国目前税务发展缓慢,存在许多问题,就委托税务的纳税人的数量来说,与世界上许多国家相比有很大的差距。在西方国家,由于其税制的复杂性,使得税务业成为非常必要的行业。由于“一体化”制度中具体的会计处理较为复杂,其顺利推行也需要税务的直接参与。同时,税务业的壮大发展也是我国税制进一步深化改革的重要配套条件。

主要参考文献:

[1]安体富,王海勇.世界性公司所得税改革趋势及对我国的启示.涉外税务,2007.1.

第3篇

关键词:税收筹划;管理;降低税负

一、主要做法

(一)明确组织机构及部门职责分工。在财务总监领导下,财务资产部具体实施,其他业务部门协同配合,建立业财协同响应机制。

(二)具体做法。1、增值税税收管理筹划方面。(1)规范物资材料管理。物资在采购时实行招投标管理,在价格相同的情况下,要求购买具有开增值税发票资格的单位的货物。(2)统一车辆管理。车辆由后勤部门统一管理。汽油费,向中石化购买子母油卡。后勤车管中心每月根据各单位的车辆使用情况编制车辆购油申请表报财务部门审核。财务审核后打款到中石化,中石化根据申请表将油款金额分配到每张子卡,各单位到车管中心领子卡加油。月末,车管中心统一到中石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车辆修理费,采取比质比价方式确定一家正规汽车修理厂。公司汽车修理后,修理厂出具修理清单,由车管中心审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到财务部报销。由此管理,既规范了车辆管理,又能有效取得增值税发票,降低了车辆使用成本。(3)其他成本费用管理。办公费由办公室统一管理,每月由办公室统一采购办公用品,在价格相同的情况下选取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取得17%税率的增值税发票。其他零星费用均要求经办人尽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报销。(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函〔2012〕47号)明确了农网维护费计提范围:市(县、区)新老城区、工业园区、开发区、大型工矿区以及乡镇大工业用电以处的乡镇以下(含乡镇)用电。计提标准为不超过0.21元/千瓦时。根据文件规定,公司财务与营销部重新确定了计提范围后上报税务局,取和国税局认可,在足额计提的同时也有效规避了纳税风险。2、企业所得税管理方面。(1)在省市公司的指导下,仔细研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和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和省公司电力公司下发的《关于落实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操作指南》,并多次与国税局税政科沟通共同验证确定广丰区电网资产为农村电网,适用“不能独立核算收入的新建输变电项目,应使用资产比率法。(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查看公司近年来变压器入库情况,核对节能节水设备目录,目录上没有的,请物资部门配合致电厂家,如厂家有申报节能设备成功的,请厂家扫描节能证书用以做备案资料。

二、主要成效

(一)强化增值税发票的取得,有效提升进项税抵扣率。结合会计基础工作创优工作的要求,公司参照国网公司通用制度重新修订了费用报销实施办法,对报销的费用原始发票要求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此项举措有效提升了生产成本进项税抵扣比率,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合理降低了公司税收成本。

(二)用足税收优惠政策,为公司争取效益。积极主动开展农网升级改造工程三免三减半备案工作。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26号)相关规定,收集自2008年以来可纳入优惠范围的项目数据,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准备各项基础资料,2013年以来共备案优惠应纳税所得税额71.27万元。

按税法规定,公司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公司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公司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公司所得科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公司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或思路拓展

(一)加强财税人员配置,以岗定人,充分发挥人才优势;设立有利于促进财税管理考核指标,引导财务管理更加重视财税管理工作,细化税收管理制度,以制度为纲,确保税收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二)将“政策优惠就是企业利润”这一理念贯彻融合到公司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发挥财税管理工作的价值创造作用,争取有利于公司的财税政策,高度重视通过财税政策争取来提升企业经济效益。在前端业务发生时,就要充分考虑税收优惠政策,向有利于争取优惠政策的方向靠拢。如在变压器采购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有节能设备认证的厂家,以便财务部申报节能减排设备所得科抵免。以用足政策优惠,来推动公司效益的提升。

四、管理建议

(一)注重税收筹划,降低税负水平。密切关注“三集五大”体系建设情况,努力实现提前介入,提前谋划,合理降低纳税成本。充分运用国家税收法规,会同相关部门,在成本费用发生、资产形成方面采取合理的运作方式,减轻税收负担,保障企业利益。

第4篇

一、企业资本结构的税务筹划

(一)企业资本结构税务筹划动因分析 资本结构指在企业长期财务结构中,长期负债与所有者权益的比例。现代财务理论关于资本结构的研究主要是什么因素决定了企业的最佳资本结构,从而使企业的综合资本成本最小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政府是筹投资双方市场交易中不请自来的第三者,通过制定税法,利用税收来改变双方的利益分配格局。税收对政府来说是一项没有成本的收入,对企业来说是一项没有收益的成本。从契约理论的角度来看,税法相当于政府与企业之间强制签订的契约,但契约双方权利与义务只是税务行政上的对等,而不是“等价交换”,因为税务当局不可能按照企业实际享受了多少公共产品来进行征税。而且,契约双方的目标是不一致的,代表政府的税务当局的目标是多元的,对政府来说,最重要的目标就是效率与公平;企业在筹资战略中的目标是确定企业最佳的资本结构,使筹资成本最小化。因此,企业制定筹资战略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税收契约的限制,其在追求最佳资本结构的目标的过程中必须考虑税收因素,这促使企业进行税务筹划。

(二)企业资本结构税务筹划分析 美国学者Modigliani和Miller (1958)在提出了著名的MM无关理论,该理论认为企业的资本结构不会影响企业的价值。Modigliani和Miller(1963)将公司所得税引入了修正的MM理论分析模型:由于公司所得税的影响,负债融资的财务杠杆效应大于权益资本成本的上升,所以在所得税法允许债务利息税前扣除时,负债越多,企业加权平均成本就越低,企业价值越高,当企业负债100%时,企业价值最大。负债融资的财务杠杆效应主要体现在有效减少税负并提高权益资本收益率,这可以从下式得以看出:

Q=[E+(E-I)×B/S]×(1-T) (1)

其中:Q为权益资本净收益率,E为息税前投资收益率,I为负债利息率,B为负债资金总额,S为权益资金总额,B/S为企业的资本结构,T为所得税税率。其中,E是由企业经营决定,I由资本市场决定。在(1)式中:当E>I时,Q与B/S成正相关,提高资本结构,权益资本净收益率增大,负债的财务杠杆效应得以有效发挥;在现实经济实践中,负债利息率随资本结构的增大而上升,当资本结构达到某一程度时,负债利息率会大于息税前投资收益率,即E≤I,Q与B/S成负相关,继续提高资本结构,权益资本净收益率减小。因此,企业在筹资战略确定资本结构时,不能仅从税收筹划的角度,以税负最小化为目标来确定企业筹资方案,还应考虑企业筹资战略目标,以企业税后收益最大化来确定最优的筹资方案。下面通过一个公司的筹资案例具体分析负债融资的节税作用及其对权益净资本收益率的影响,从而选出最优的筹资方案。

案例:某企业制定了5年的企业战略,其中一项指标是5年的销售收入年增长率为10%,为了筹集足够的资金支撑企业战略的实施,财务部门根据今年的相关业绩指标,预计明年需要筹集300000元来维持企业的正常运转。为此,财务部门拟定了5套可选筹资方案,相关资料如表1所示:

通过上述不同方案的比较分析可知,随着资本结构的增大(从0到4),企业利息的节税额呈递增趋势,从0元一直递增到6600元,显示了负债筹资的节税效应;由于企业的财务风险在加大,债务人要求的报酬率也在上升,负债利息率程递增趋势,从6%一直增加到11%;权益资本净收益率先递增后下降,从7.5%上升到10.5%,然后下降为4.5%。比较上述五种方案,单从税收角度来看,方案五资本结构最佳,因为方案五节税效应最大;但结合企业筹资战略目标的因素来分析,方案三资本结构是最佳的,因为方案三的权益资本净收益率最大。综合考虑,方案三是最佳的税务筹划方案。因此,企业利用负债融资进行税务筹划,必须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前提条件,把握负债的规模,在相对意义上确定最佳的资本结构,实现最理想的节税效果。

二、企业最佳资本结构的确定

(一)企业最佳资本结构的确定 由上述案例可知,随着资本结构的增大,企业的权益净收益率呈现出先增大后减小的趋势,这说明企业存在一个最佳的资本结构使得权益净收益率最大。设企业目标权益净收益率为Q,息税前投资收益率为E,负债利息率为I,最佳的资本结构为m*,所得税税率为T。根据权益净资本收益率公式可得企业最佳的资本结构,计算如下:

Q=[E+(E-I)×m*]×(1-T)(2)

m*=[Q×(1-T)-E]/(E-I)(3)

(二)企业最佳资本结构区间范围的确定 (3)式计算最佳资本结构的前提条件是已知企业按照最佳资本结构方案融资后的负债利息率,但现实情况是企业不知道最佳资本结构,也就无法求的(3)式中的负债利息率I,当然也就不能计算出最佳资本结构m*。虽然不可以直接求出企业最佳资本结构,但是可以间接计算出企业最佳资本结构的区间范围,以便企业找出适合企业的合理资本结构。设企业既有负债为B,负债利息率为i,权益资本为S,息税前投资收益率为E,预计追加负债利息率为j,企业所得税税率为T,需筹资额为ΔK。考虑追加负债进行筹资,则追加负债后企业权益净收益率为Q1,Q1可由以下公式计算:

Q1=[E+(E-■×■)] ×(1-T)(4)

考虑追加权益筹资,则追加权益后企业权益净收益率为Q2,Q2可由以下公式计算:

Q2=[E+(E-i)×■] ×(1-T)(5)

令Q1≥Q2,得:

(E-j)ΔK2-(Sj+Bi-SE-BE)ΔK≤0 (6)

设E>j,所以当0≤ΔK≤■时方可追加负债规模,其追加负债的最高额为:

ΔK≤■ (7)

相应资本结构上限为:

■≤■ (8)

当ΔK=0时,资本结构为企业当前的资本结构,设企业当前的权益净收益率为Q0,因为Q0≥Q2,所以可以进一步缩小资本结构下限,又企业追加负债后权益资本净收益率为Q1,当Q1≥Q0时,负债筹资是有利的,由公式4可得:

[E+(E-■×■)] ×(1-T)≥Q0(9)

化简可得追加负债的最低额为:

ΔK≥■(10)

此时,资本结构下限为:

■≥■ (11)

所以,企业最佳资本结构区间范围为:

[■,■](12)

第5篇

一、股权转让收益的理论构成:持有收益与纯处置收益

一般来说,股权投资通常获得两种收益,一种是投资人在持股期间作为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另一种是投资人最终转让或处置股权时,如果转让收入高于取得股权的成本,所获得的收益。我国税法上把前者称为股权投资所得,后者称为股权转让收益。(注: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学理上一般把股息红利称为“持有收益”,因为它是投资人持有股权期间获得的收益;而最终转让股权获得的一次性收益被称为“处置收益”。依照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两种收益的税收待遇不同:对于股息所得,投资方可以免税(外商投资企业)或者抵免(内资企业);财产转让所得则需要全额计入投资方的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虽然股权的“持有收益”与“处置收益”看起来界限很分明,但二者其实是有交叉的,体现在股权“处置收益”中很可能包含着一部分股息性质的所得。它对应于投资人在转让股权前应分享的被投资企业的累计盈余公积与累计未分配利润。如果被投资企业事先将这些保留盈利全部分配给股权持有人,它们属于股息所得,可以享有免税或抵免的待遇。如果被投资企业不分配,这些保留盈余就会导致股权转让价格增高,这样就使股息性所得转化为全额征税的股权转让所得,增加了投资人的税负,客观上也造成重复征税。在这个意义上说,通常学理上所称的“股权处置收益”又可以分解为“纯处置收益”与“持有收益”,后者就是指股权转让收入中可能包含的股息性所得。

从纳税人的立场看,税法最好能够单独确认股权转让收益中包含的持有收益部分,将其作为股息处理。如果税法不加区分,把股权转让的价差全部作为处置收益看待,投资人只能通过强迫被投资企业尽可能多地分配,并在利润分配后转让股权的方式,降低纯处置收益,从而减少股权转让的综合税负。显然,这种股东税负导向型的利润分配,会给一些现金流本来就不足的企业,或者急需资金扩大经营的企业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注:实践中,企业也可能运用一些技巧减缓现金流失的速度。例如先宣布分配,但暂不实际派发现金,而是作为“应付股利”挂帐,日后再分期支付。当然,这种情形下股东是否可以主张已经获得分配,尚存疑问。因为按照《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计税所得实行收付制,而非权责发生制。这样的安排有可能遭到税务机关的挑战。国外的相关税务筹划,参见凯文·E·墨非,马克·希金斯著,解学智,夏琛舸,张津译,《美国联邦税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7月版,第479-482页。)

二、我国税法对股权转让所得确认的规定及变化

我国税法对企业股权转让所得计算口径的规定经历了一个变化的过程。

国家税务总局在1997——1998年间实行的政策,是区别股权转让收益中的“持有收益”与“纯处置收益”,允许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持有收益”部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7]71号,以下简称[1997]71号文)以及《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8]97号,以下简称[1998]97号文)对此的规定几乎完全一致:

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东留存收益的,股权转让人随转让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以不超过被持股企业账面分属为股权转让人的实有金额为限),属于该股权转让人的投资收益额,不计为股权转让价。”

然而,2000年以后,国家税务总局似乎改变了以往的做法,在其的《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中,不再区分“持有收益”与“纯处置收益”,而是将整个股权转让收益视为资本利得,其规定如下: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2000]118号文最后有一条:“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由此让人产生对前述[1997]71号文、[1998]97号文的法律效力的疑惑。为消除税收实务中的混乱,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3月了《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规定:

(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2)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从上述规定来看,《补充通知》明确了[1998]97号文和[2000]118号各自的适用范围。依照该通知,一般性股权转让不得确认并扣除股权持有收益;但企业改制、清算或者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可以从股权转让收入中减除股息性所得。对于股权转让收益中持有收益的计算方式,《补充通知》依然维持了原来的规则,即“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

三、股权转让确认持有收益的内在约束条件

现行税法把股权转让中的持有收益等同于“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并没有附加任何条件。但是,这一确认方式并不当然成立,它的确需要有一些前提条件。

理论上说,“持有收益”应当是投资人在持有股权期间基于被投资企业经营活动的新增盈利而获得份额,它必须经过一定的营业期间才可能显现。这就意味着股权应长期持有。如果只是短期持有,甚至取得股权数日后就转手,持有期间内被投资企业尚未产生新的盈利。这样“股权转让价”与“股权成本价”中所包含的被投资企业的留存盈余很可能是相同的,二者的差额就不含有持有收益,而是纯粹的股权处置收益。

另一方面,即使是长期持有的股权被转让,股权转让所得中理应包含持有收益,但这还需要转让交易的双方对股权的定价与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各部分相联系,最好能明确转让至少由“股权+股东留存收益权”两部分组成,以便将一部分转让款确认为持有收益。显然,这一条件在现代资本市场中很难实现。因为,现代财务管理理论对股权的定价并不拘泥于企业的净资产,而是根据企业未来创造的现金流或未来各年度支付的股利进行贴现所得到的现值之和。(注:斯蒂芬·罗斯、罗得尔福·W·威斯特菲尔德、杰弗利·F·杰富:《公司理财》,吴世农、沈艺峰等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00年,第86页。)由此而得到股权转让差价,与股权持有期间公司新增盈利以及投资方应享有的份额之间的数量关系并不清晰,很难准确计量哪一部分股权转让收入就是持有收益。如果考虑到股权转让时可能存在的各种非市场因素,股权转让所得的构成就更加不确定了。

由此来看,我国税法关于持有收益的确认/计量方式可能仅在企业原始股东、特别是长期持股的原始股东基于净资产而转让股权的情形下才能够成立。对于这些投资人而言,其出资构成了被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以及资本公积(资本溢价部分),被投资企业日后经营活动产生的利润,已分配的是股息,未分配的作为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留存于被投资企业当中。当若干年后原始股东转让股权、特别是以净资产为计价基础转让时,可以比较清晰地识别出其中属于“持有收益”的部分,即“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

相反,对于后任股东来说,既然转让是以净资产为基础计价的,其取得股权的成本中也就包含了一部分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当其再转让股权时,如果继续套用“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的计量方式,就会高估、甚至虚拟出股权转让所得中的“持有收益”部分。

四、我国现行股权转让所得税法的缺陷——一个例示

2002年,A出资98与B出资2设立S公司,A、B各占98%、2%的股份。2004年8月31日,S公司的所有权权益为:注册资本100,盈余公积20,未分配利润10。假定该日A公司将其在S公司中的全部股权以140转让给C。次日,C公司加价10,以150的价格把该股权转让给他人。A、B、C、S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均相同。

对于原始股东A而言,其转让S股权的收益为42(股权转让价140—股权成本价×98)。由于A在转让股权前应享有S公司累计盈余公积和累计未分配利润部分为29.4(98%×30),该部分本可作为股息分配给A,因此可以认为A的股权转让收益中包含了29.4的股权持有收益。42剔除29.4万后,剩余部分为真正的处置股权所得。这里,股权转让中的持有收益与纯处置收益可以比较清楚地辨析出来。

但是,后任股东C的股权转让收益则似乎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依常识判断,C转让S股权作价150,股权成本价为140,实现了股权处置收益10。然而,有一种观点认为,由于C在转让前也持有S公司98%的股份,因此也享有S公司累计盈余公积和累计未分配利润29.4,该部分应作为股息性所得从股权转让价中剔除。这样一来,C处置S公司股权的收益为负-19.4(150—29.4—140),因此C的股权转让交易是亏损的!(注:参见杨力,“外资企业股权投资税收筹划之辨析”,《涉外税务》2003年第2期。)

笔者以为,上面的观点显然不正确,因为,对应于S公司累计盈余公积和累计未分配利润的29.4已经包含在C为取得股权所支付的150中,成为C的股权成本价的一部分。它并不是C持有股权期间应分享的被投资企业新增盈余,不符合“持有收益”的本意。C转让股权获得的收益10源于“股权转让价150—股权成本价140”,它是纯粹的股权处置收益。机械适用税法关于“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的规定,只能得出非常荒谬的结论!

这个例子在一定程度上展示了《补充通知》的缺陷。按照该通知第二条,转让持股比例95%以上的子公司的股份,就可以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持有收益。如例所示,即便是持股95%以上的股权转让,如果不是长期持有,股权转让所得中的“持有收益”可能根本不存在;即便存在,也很难量化,更不用说等于“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

五、股权转让所得课税的国际经验与借鉴

从国外来看,由于在股权转让所得中识别、计量“持有收益”的困难,没有一个国家的税法在对股权转让收益课税时区分其中的持有收益与纯处置收益,而是直接适用资本利得计算的一般公式,即财产转让价与取得/维持财产的成本之间的差额。(注:解学智主编,《国外税制概览:公司所得税》,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该书是财政部税政司近年来跟踪研究国外税制改革情况的一项工作成果,基于对国外最新税制资料的翻译整理而成,汇集了67个国家和地区的资料。)另一方面,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通常都对资本利得、特别是长期资本利得实行一定程度的优惠政策,或者部分免税,或者适当降低税率。股权转让所得是一种特殊的资本利得,对于可能隐含的持有收益的重复征税问题,各国也采取了不同的做法来消除或者减缓双重税负,其规则与一般的资本利得课税规则可能有差别。

例如,丹麦对转让持有3年或3年以上股票的资本利得可以免所得税。(注:参见各国税制比较研究课题组编著,《公司所得税制国际比较》,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7月版,第51页。)法国把公司的资本利得区分为短期(2年以内)和长期(2年以上),前者按42%征税,后者按15%征税。德国对持有股份达25%以上且持有5年以上的证券,出售后的利得50%给予免税;而持有期不满6个月的证券,出售后的利得全额课税。(注:参见曾康霖,“证券税种的理论与实践”,《证券时报》1998年11月23日。)

有些国家把免税的条件与转让人是否将该所得进行再投资联系起来。例如,比利时税法规定,对于出售用于营业目的5年以上的金融资产股份所实现的资本利得,按降低的20.5%的税率征税。如果销售收入在3年内再投资于比利时的新有形或无形固定资产或比利时公司的新股份上,偶尔出售用于营业目的的五年以上的股份所实现的资本利得完全免税。德国规定,对转让参股利益的资本利得,只要其在两年内用于再投资,则其数额的80%免税。(注:同实践中,企业也可能运用一些技巧减缓现金流失的速度。例如先宣布分配,但暂不实际派发现金,而是作为“应付股利”挂帐,日后再分期支付。当然,这种情形下股东是否可以主张已经获得分配,尚存疑问。因为按照《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计税所得实行收付制,而非权责发生制。这样的安排有可能遭到税务机关的挑战。国外的相关税务筹划,参见凯文·E·墨非,马克·希金斯著,解学智,夏琛舸,张津译,《美国联邦税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7月版,第479-482页书,第51—52页。)

荷兰则实行一种特殊的参股免税政策。在符合税法规定的参股免税条件时,荷兰公司就其持股权获得的全部收益都是免税的,包括被投资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隐蔽的分配,也包括转让、处置该股份所产生的资本利得。享受参股免税的条件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参股利益至少达到被投资公司已发行股份资本的5%;(2)不是作为存货而持有被投资公司的股份;(3)参股方控制的公司(除了符合规定的投资公司或合伙企业)必须有股份资本。(注:解学智主编,《国外税制概览:公司所得税》,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第164页。)

另外,一些国家还就与公司重组相关的股份转让制订特殊的优惠措施。例如,德国1977年颁布了《重组税法案》,规定符合条件的公司资产转让以及股份转让的收益免征所得税。1995年《公司重组法案》也赋予了公司为重组而发生的资产易股、股权分离或者股本分割等交易免税的待遇。(注:同上,第202—203页。)

六、完善我国股权转让所得税规则的立法建议

首先,在股权转让所得的计算口径上,明确“以股权交易价差为基本规则,确认持有收益为例外”,严格遵循[1998]97号文的适用条件,即只能适用于企业改制或清算的情形,取消《补充通知》关于转让持股95%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可以适用[1998]97号文的规定。同时,对于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重组的[1997]71号文,在其继续适用的同时,也应当进一步明确严格其适用条件,明确其不适用于一般性股权转让。

其次,修正税法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中持有收益(股息性所得)的计算公式,改“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投资人在持有股权期间基于被投资企业经营活动的新增盈利而应分享的保留盈余部分”,同时增加对投资人“长期持股”的要求,并确定长期持股的合理期限。

当然,上述建议操作起来依然有一定的难度,股权转让人也很容易进行规避。从长远来看,一个更简便易行的方法是参照一些欧洲国家的规定,彻底放弃区分股权转让所得中“持有收益”与“纯处置收益”,而是区别股权持有时间来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根据不同的情形给予相应的免税额。这同样也能达到缓解、甚至消除股权转让所得中可能发生的重复征税的最终效果。

[参考文献]

[1]各国税制比较研究课题组.公司所得税制国际比较[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

[2]解学智.国外税制概览:公司所得税[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3]凯文·E·墨非,马克·希金斯著,解学智,夏琛舸,张津译.美国联邦税制[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4]斯蒂芬·A·罗斯,罗得尔福·W·威斯特菲尔德,杰弗利·F·杰富.吴世农,沈艺峰等译.公司理财[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0.

第6篇

关键词:税务筹划;会计处理;财务管理;利益博弈;利润分配

1从企业的利益博弈看税务筹划与会计处理、财务管理的关系

税务筹划与会计处理、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活动的一部分,有着共同的企业主体。我们可以按照企业与利益相关者利益博弈的激烈程度,将其利益关系划分为利益对抗、利益关联、利益影响三个等级。在不同的利益博弈等级中,企业的税务筹划、会计处理和财务管理将面临着不同的利益博弈对象,如下表1所示:

2税务筹划在会计处理中的应用

2.1收入结算方式的选择

企业销售货物结算方式不同,其收入确认的时间也不同,纳税月份也有差异。税法规定:直接收款销售以收到货款或取得索款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为收入确认时间;采有托收承付或以委托银行方式销售货物,发出货物并办好托收手续当天为收入确认时间;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销货方式均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收入确认时间;而订货名销售和分期预收方式以交付货物时为收入确认时间。这样,通过销售方式的选择,控制收入确认时间来加以筹划,可以合理归属所得年度,达到获得延缓纳税的税收利益。

2.2费用列支的选择

对费用列支,税务筹划的指导思想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地列支当期费用,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减少应交所得税和合法递延纳税时间来获得税收利益。通常做法是:(1)已发生的费用及时核销入账,如已发生的坏账、存货盘亏及毁损的合理部分都应及早列作费用;(2)能够合理预计发生额的费用、损失,采取预提方式及时入账,如业务招待费、公益救济性损赠等应准确掌握允许列支的限额,将限额以内的部分充分列支;(3)尽可能地缩短成本费用的摊销期,以增大前几年的费用,递延纳税时间,达到节税的目的。

2.3长期投资核算方法的选择

长期投资的核算方法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投资比重低于25%时采用成本法;高于25%而低于50%,但能对被投企业的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时,或者虽然低于25%,但能对被投企业施加重大影响时及超过50%时宜采用权益法。可见,这一规定有一定的选择空间。

一般来说,如果被投资企业先盈利后亏损则选用成本法,反之则选用权益法。

2.4折旧和摊销方法的选择

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摊销是缴纳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折旧及摊销额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会计上可用的折旧方法很多,加速折旧就是一种比较有效的节税方法。另处,企业财务制度虽然对固定折旧年限、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期限作出了分类规定,但有一定的弹性,对没有明确规定折旧或摊销年限的资产尽可能选择较短的年限,将该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完毕。由于资金存在时间价值,这样因增加前期折旧额,把税款推迟到后期缴纳,相当于依法从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存款。

2.5存货计价的选择

依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主要有五种:先进行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和毛利率法。采用何种方法对本企业有利,企业必须认真的筹划。

一般来说,物价下降的情况下,采用先进先出法比别的计算方法计算出来的期末存货低,从而加大当期成本,减少当期应税所得额。在当前企业普遍感到流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延缓纳税无疑从国家取得一笔无息贷款,使企业在本期有更多的资金可供利用,产生效益。

2.6资产计价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

资产的计价直接影响到财产税的计税基数。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的余值按1.2%的税率计算缴纳,房产原值是指房屋、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税法同时规定:“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连接管算起”。这就为房产核算作出了明确地规定。因此企业在建设房屋工程时,必须明确区分属于房产的附属设备、配套设施和不属于房产的附属设备、配套设施的价值,并在会计账薄中分别记录。此外,企业使用的中央空调,如何入账也很关键。有时房产原值中包括中央空凋设备,但如果中央空调设备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单独核算并提取折旧,则房产原值不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关于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计入房产原值。因此,企业应独立核算中央空调设备,以减少企业的房产税支出。

3税务筹划在财务管理中的运用

3.1筹资决策中的财务筹划

对于一个企业来讲,不同的筹资方式组合将会给企业带来不同的预期收益,同时也会使企业承担不同的税负水平。这就要求投资者必须在筹资决策中作好税务筹划分析工作。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所形成的负债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享受所得税利益。相比之下,股息是不能作为费用列支的,只能在企业的税后利润中进行分配,因此,企业就可以通过资本结构的合理搭配来实现财务筹划的目的。一般来说,为获取较低的融资成本和发挥利息费用抵税效果,企业内部集资和企业之间拆借资金方式筹资最好;金融机构贷款次之;自我积累方法效果最差。企业在分析筹资中的税收筹划时,应着重考察资金结构和筹资方式问题,特别是负债比率合理与否,不仅制约着企业的风险和成本的大小,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企业的税负及税后收益。由于负债的利息记入财务费用能抵扣应税所得额,从而减少了企业应交所得税。在税前投资收益率大于负债成本率的前提下,负债比率越高越好。随着负债比率的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各融资成本会加大。当负债的成本率超过了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时,负债反而达不到节税目的。

3.2投资决策中的税务筹划

(1)组建形式的选择。

投资者在设立企业时,有几种形式可供选择。企业组建形式不一样,税收政策也各异。以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经营相比较,有限责任公司要又重纳税,即先交公司所得税,再交个人所得税;而合伙经营的业主,只须交个人所得税。在组建时采用何种形式,当事人应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慎重筹划。

(2)设置分支机构的选择。

对于企业来说,随着业务的扩张,势必面临在其下设置分公司和子公司的选择,那么是设置分公司好还子公司好?哪个对企业更有利?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因为两者在税收上截然不同。分公司相当于一个办事处,其优点在于它不是独立法人,所发生的亏损或损失可冲抵总公司账面利润;此外,还可不交纳资本注册费、印花税等费用。缺点在于它不是独立的法人,不能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如减免税、退税等。子公司虽然有税收优惠,但由于是独立法人,需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承担亏损。总公司应权衡利弊后决定。从纳税角度讲,在刚开始设置分支机构时以分公司为优,因为在设立初期亏损性大些。一旦分公司成熟后,可适时转化为子公司,以便获得税收优惠的好处。

(3)投资地区行业的选择。

无论是国内投资还是国外投资,企业都必须认真考虑和充分利用不同地区的税制差别及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我国规定: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右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而在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及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一般为15%,而其它地区为33%。因此,企业应选择这些有税收优惠的地区进行投资。这样,不仅可少交税,而且完全符合政策导向和税法立法意图,于己于国都有利。国家规定:“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征收所得税。”为了支持和鼓励第三产业,规定:“投资于第三产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等。近几年,国家为配合住房制度改革和全面启动房地产,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国家则对其课以重税,以上种种国家关于投资行业的税收优惠差异,给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选择。这要求投资者在投资决策前,必须充分了解和掌握国家关于投资方面的税收政策,认真进行税收策划,合理减轻企业的税负。

3.3利润分配中的税务筹划

企业的股利分配形式一般有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根据税法规定,股东取得现金股利须交个人所得税,而取得股票股利却不交税。因此,企业要从发展前景来筹划发放多少现金的股利,从而对企业和股东都有利。

4税务筹划应注意事项

4.1坚持经济原则

企业在税务筹划实施过程中,会发生种种筹划成本,因而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必须先对其预期收入与成本进行对比。只有税收筹划所带来的收益大于其成本时,税收筹划才可行,否则要放弃。

4.2全局观

要以整体观念来看待不同的税收筹划方案,制订最佳经济决策。由于税收筹划是以实现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这就要求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既要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又要结合企业本身特定环境、经营目的来选择,不能只注重某一纳税环节的个别税负高低。也就是说,税收筹划的正确态度是以企业的整体利益为出发点,细致分析一切影响和制约税收筹划的条件和因素,选择可能使企业税负并非最轻,但却使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方案。

4.3守法

税收筹划是利用税收政策优惠的规定、纳税方案的选择及收支的适当控制等途径来获得节税利益。它是一种合法的行为,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以税法条款为依据,不乱摊成本费用,不乱调利润,当有多种可供选择的纳税方案时,不仅要选择税负最低的财务决策,而且要使税收筹划行为合法、合理。

5结语

综上所述,税务筹划是在完全符合税法的前提下进行的,是在纳税义务没有确定,存在多种纳税方法可以选择时,企业通过税务筹划实现无偿使用资金以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保证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及时足额缴税,不出现任何关于税收方面的处罚等,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由此可见,正确进行税务筹划对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王小荣.企业的纳税处理[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第7篇

论文摘要:我国企业要从维护自身整体、长远利益出发,摒弃避税、偷逃税等短期行为,转而进行科学的国际税务筹划,即利用国际税法规则,通过对自身的筹资、 投资 和营运等生产经营活动事先进行适当的安排和运筹,使企业既依法纳税,又能充分享有国际税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优惠政策,以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一、国际税务筹划的客观基础

企业要进行国际税务筹划,首先要对各国的税制有较深认识。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差别是由税收管辖权、税率、课税对象、计税基础、税收优惠政策等几个方面组成的:

1.税收管辖权上的差别。各国税制上的税收管辖权主要有三种类型:居民管辖、公民管辖和所得来源管辖。各个国家或地区一般是根据自身的 政治 、 经济 情况和 法律 传统,选择及行使税收管辖权,其中多数国家是同时行使居民管辖权和所得来源管辖权的。由于各主权国家行使不同的税收管辖权,从而为国际税务筹划创造了机会。

2.税率上的差别。税率差别是指不同的国家,对于相同数量的应税收入或应税金额课以不同的税率。企业可以选择综合税率较低的国家来投资,也可以将税率高的国家所属机构的利润转移到税率低的国家。

3.课税对象和计税基础的差别。不同的国家税种的课税对象可能不同,不同国家对于每一课税对象所规定的范围和内容也可能不同,因此计税基础也会存在差异。企业可以利用不同的税收处理进行税务筹划。

4.税收优惠的差别。许多国家为了吸引外国投资,对于国外投资者在征税上给予实行各种不同形式的优惠。如减免税、各种纳税扣除等。一国的税收优惠政策是跨国纳税人税务筹划的一个重要内容。

从上述的分析可见,国际税务筹划的基础就是各国税制的差异。企业只有在全面掌握有关国家税收法规及其具体税制的基础上,兼考虑一些其它客观因素,才有可能制定出正确的税务筹划方案。

二、国际税务筹划的具体方法

依据国际税务筹划的基础和其它相关因素,可以大略 总结 出国际税务筹划的具体途径如下:

1.税收管辖权规避。企业应尽量避免同一个行使居民管辖或公民管辖的国家发生人身法律关系,或尽量避免同一个行使所得来源管辖权的国家发生联系。许多国家对企业的“常设机构”的利润是课税的,因此在短期跨国经营活动中,尽量不要成为东道国的“常设机构”,则可避免向东道国纳税。这种规避可以通过控制短期经营的时间或是通过改变在东道国机构的性质来实现。

2.利用税率差别。由于不同国家规定的税率存在差别,在进行国际税务筹划时,企业可以选择综合税率较低的国家来投资,也可以将税率高的国家所属机构的利润转移到税率低的国家。据 统计 ,美国 跨国公司 持有资产总额25%部分分布在那些公司所得税率低于20%的国家或地区,在这些国家资产收益率普遍较高。

通常实践中转移应税收入的方法有几种:(1)企业可以利用信托方式转移财产。如果一个国家的所得税税率较高,该国企业就可以以全权信托的方式把自己的财产委托给设在境外的避税地的信托机构代为 管理 ,通过创立这种国外信托,财产所有人以及信托的受益人就可以彻底摆脱就这笔财产所得向本国政府纳税的义务。同时,由于信托财产是委托避税地信托机构管理的,当地政府对信托财产所得一般也不征收或征收很少的所得税。(2)企业也可以通过向低税率国关联企业转移利润的方法利用转让定价手段在公司集团内部转移利润,使公司集团的利润尽可能多地在低税国关联企业中实现。实践中跨国公司在税务筹划中这种方法最为常见。

(3)通过组建内部 保险 公司来转移利润。具体做法是,在一个无税或低税的国家建立内部保险公司,然后母公司和子公司以支付保险费的方式把利润大量转出居住国,使公司集团的一部分利润长期滞留在避税地的内部保险公司账上。内部保险公司在当地不用该笔利润纳税,而这笔利润由于不汇回母公司,公司居住国也不对其课税。

3.在税务筹划中注意课税对象和计税基础的差别。在税务筹划中,要注意考虑所选择 投资 地的税种主要是所得税,根据投资地在存货计价与 成本 核算、固定资产折旧、各类准备基金的提取等方面税制规定的不同来进行筹划。

4.筹划时考虑 税收 优惠政策。利用税收优惠是税务筹划的一个重要内容。比如:国与国之间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中一般都有互相向对方国家的居民提供所得税尤其是预提所得税的优惠条款。在国际税务筹划时,在考虑税收优惠时,要注意税收优惠往往是在 经济 不发达、劳动力素质低的地区力度更大。所以不能只考虑税收优惠,忽略该地区基础设施制度落后所导致的高成本负担及 政治 和经营风险。

三、我国企业国际税务筹划对策

1.我国企业国际税务筹划现状。我国大部分企业税务筹划意识缺乏。我国企业的领导由于欠缺 财务 、税收知识,因此当提及减少纳税成本时,往往使用偷逃税款、找税务人员徇私舞弊等方法,而不是通过自身的税务筹划合理合法地节税。而企业的财务人员也因而不能利用税收知识和 会计 水平为企业做税务筹划。同时,税务筹划主体在我国企业中,至今还不甚明确。会计人员只关注会计核算、会计报表,不关心税收成本比较及相关决策;而 管理 人员则认为税收筹划是财务部门的职责。这样就形成了税务筹划工作无人负责的情况。

另一方面,我们要看到我国企业对于国际税务筹划的迫切需求。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企业的 国际贸易 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不仅是出口事业蓬勃兴盛,跨国经营事业也必将取得更加令人瞩目的发展。因而我国企业必须提高国际税务筹划的水平,以适应自身发展的需求。

第8篇

摘要:2008年1月1日我国实施了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本文从资产负债率与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关系入手,研究在新的所得税法规背景下,两者的关系较原税法背景下会发生怎样的变化。用区间分析与回归分析对假设进行检验,以总资产负债率、流动负债率、长期负债率作为负债率变量,分别检验其与企业所得税税负率之间的关系,并与2005年一次相似研究的研究结论进行对比分析。旨在对新税法背景下企业是否改变了所得税筹划中对负债的处理方式。

关键词:税务筹划;新企业所得税法;资产负债率;税负率

一.背景

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会议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新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从2008年1月1日起生效。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多项纳税行为做出了调整与修改,相关筹划、计算、缴纳行为都迈入了新的征程,尤其是企业所得税筹划工作,新税法背景下,所得税筹划的理念、方法以及实际操作手段都必须跟进税法改革、紧随时代步伐。本文主要研究在新税法背景下税务筹划在筹资活动中的应用,研究资本结构、资产负债率与税负率之间的关系;同时与旧税法下资本结构、资产负债率与税负率的关系做出比较。

一.税法改革相关内容

与改革前的所得税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相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发生了许多的变化,下面就与资本结构密切相关的一些进行详细阐述。

1.内外资企业的统一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分别从税率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式上做出了调整,使得内外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税负上能够公平竞争。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法定税率为33%,改革后规定的税率为25%。同时明确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应税所得适用20%的税率。除此之外,改革后的企业所得税法还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内外资工资薪金税前全额扣除,这样就消除了内资企业在这方面承担的不公平的税额负担。同时新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方式和范围以及统一了内外资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范围和条件。

2.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

新税法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将有利于国家扶持相关产业的发展,达到巩固国策的效果。所得税税率的优惠。新税法规定居民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20%。此外,新企业所得税法还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国家需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并一同具体规定了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除税率外,新税法还对收入、支出方面有相应的优惠政策。

3.其他修改的内容

新企业所得税法具体规定了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标准。调整了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方式。并针对上市公司面临的特殊情况对税收条款进行了相应修改。

二.筹资活动及其对应的税务筹划问题

权益性融资里,发行股票一般可保证公司的最低资本需要、增强公司信誉。但发行新股时需考虑是否会影响公司的控股权和股票价格以免给企业造成不利的社会影响。总的来说,发行股票的筹资风险也是比较低的,从税负的角度来看,普通股股利从税后利润中支付,不具备抵税作用。留存收益的最大优点是不会发生取得成本,但其资本成本率较高。留存收益的筹资风险也较低。从节税角度分析,留存收益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故其承受税后较高。

债务性筹资里,银行借款和发行债券都可帮助公司利用财务杠杆效应以及利息的减税效应,帮助公司调账资本结构且不分散股东的控制权。但银行借款与发行债券都有很多的限制条件且筹资总额有限。从税负角度分析,这两种方式的借款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因此可以起到避税的作用,但这种作用只体现在对所得税负这个绝对值上面,是否对税负率,即,应纳所得税额/利润产生影响,还要通过后文的实证分析来研究。融资租赁产生的利息也可在税前扣除,但其资本成本率较高。

一般来说,采用债权性筹资方式产生的筹资风险都比较大,远高于权益性筹资方式。

1977年,Modigliani和Miller在资本模型的基础上加入了个人所得税这项因素。依据企业借款可以产生节税利益与个人拥有债权获取利息收入后要交个人所得随的矛盾,建立了米勒模型。

Vg=Vu+[1–(1–(1–Tc)×(1–Te)/(1–Td)]×D……①

其中:Vg:有负债公司的市值;Tc:公司所得税率;Td:债权收益率;Vu:无负债公司的市值;Te:股权收益税率;D:负债的市价

由上式可以看出当时,企业负债融资可以增加价值。具体分析为:当债权收益税率为1–(1–(1–Tc)×(1–Te)/(1–Td)>0或股权收益率大于等于债权收益率时,该不等式成立——企业负债筹资,可以增加价值。当股权收益税率低于债权收益税率并且债权收益税率为累进税率时,如果要满足此时不等式仍然成立,那么要使投资者愿意购买债权,企业只有提高债权的利率,使投资者购债权获得的课税后的收益大于或等于购买股权并进行风险因素调整后获得的课税后收益。当企业负债融资越多,投资者的利息收人越高,课税等级也越高,税赋越来越重,最后Td的升高使1–(1–(1–Tc)×(1–Te)/(1–Td)>0不再成立时,企业负债筹资产生的节税收益已不能抵补负债的利息开支,此时企业就会放弃负债筹资,否则企业的总价值就会下降。这样负债与股权的均衡状态就形成了,这个均衡状态是由企业所得税率、债权收益税率以及投资者的课税等级所决定的。

三.假设的提出及检验

存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的MM理论认为,在企业所得税率、债券收益的所得税率和企业的课税等级的影响下,企业的债权与股权资本将最终趋于平衡。但这个结论并未能说明税务法则的变化将如何影响债权资本与股权资本之间的平衡问题。文将按照王素荣老师与张新民老师的研究方法对我国上市公司税负率与资产负债率之间的关系进行进一步的研究,选取数据为2008年-2010年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在得出新的研究结论的基础上与王素荣老师、张新民老师的研究结论做对比分析,查看税改后公司的资本结构与税负的关系是否发生了变化,这对企业在新的税务背景下合理高效进行安排筹资活动中的税务筹划具有重要意义。

本节研究采用2011年公布年报的深圳主板上市的公司的资产总额、流动负债总额、长期负债总额、利润总额、所得税、所得税返还的数据。剔除异常数据,最终得到196个可用样本。样本选好后分别计算了样本公司的总负债比率、流动负债比率、长期负债比率和所得税税负比率,以备进行统计检验。

通过区间分析与回归分析本文验证了假设,得出了如下结论:

(1)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颁布以后,我国上市公司的整体税负较2000年-2004年有了明显的下降。(2)2008年-2011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资产负债率与企业所得税税负之间不存在负相关的关系,研究结果不相关。(3)2008年-2011年在深证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的长期资产负债率、流动负债率与企业所得税税负率之间不存在负相关的关系,研究结果不相关。

四、建议

1.通过比较2008年-2011年和2000年-2004年的研究结论可以得出税务法规对主板上市的企业税负的影响是巨大的。我国所得税税法改变之后,企业所得税税负率与多项负债率指标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变化,负债率与税负之间不存在负相关关系,它们之间的关系不显著。所以在新的税法背景下,企业不可盲目迷信负债的税盾作用,少用或不用负债税盾来进行筹资活动的所得税筹划。

2.实际上,在2000年-2004年王素荣老师的研究中,企业所得税负率与负债率之间存在的是正相关的关系而非负相关,即,税负率随着负债率的增高而增高而非降低。所以,负债的利息虽然可以在税前扣除,起到避税的作用,但是这只是税负绝对值的减少,对税负率的影响并非如此,所以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筹划中对负债的税盾作用要有正确的认识。(作者单位:赛莱默水处理系统(沈阳)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王素荣,张新民.资本结构和所得税税负关系实证研究,中国工业企业,2006,2.

[2]王雪霞.基于新所得税税法的企业税收筹划研究,硕士学位论文,河北经贸大学,2009.

第9篇

关键词:风险 指标 初探

一、税务风险管理相关理论及方法

(一)国外研究情况

国外对于税务风险管理的研究,始于美国颁布的萨班斯法案,该法案第一次对税务风险管理提出了全面具体的要求。在萨班斯法案的基础上,美国COSO委员会于2004年提出了《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定义了企业风险管理内涵。澳大利亚的学者Michael Carmody(2003)认为,税务风险就是一种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来源于外部和内部两个方面。T0M Neubig(2004)认为,税务风险管理是指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有系统地对企业经营或投资行为进行审核,寻找最易引起税务执法机关关注的事项并事先进行合理安排,以达到既不引起税务执法机关关注,又能尽量地少缴所得税,这个过程就是税务风险管理。Erle(2007)认为,税务风险管理是公司治理体系的一部分,由董事会负责,税务风险最终由股东承担。

(二)国内研究情况

范忠山、邱引珠(2002)认为,税务风险管理是指,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事先筹划、事中控制、事后审阅及安排,以免于或者降低税务处罚,从而尽可能地规避纳税风险,尽可能地获取“节税”的收益,降低税收负担。金道强(2005)认为,企业税务风险的防范措施之一就是构建税务风险管理系统,即把税务风险纳入到日常管理中,同时在机制方面构建一整套完善系统。张晓(2010)认为,企业税务风险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企业的纳税行为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纳税但未纳税、少纳税,因此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刑法处罚以及声誉损害等风险;另一方面是企业经营行为适用税法不准确,没有用足相关优惠政策,多缴纳税款,承担了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本文遵循税务风险“识别-评估-应对-监控”基本方法,在识别、评估电力企业主要财税风险的基础上,以建立风险预警指标体系为核心,前移财税风险管理端口,将风险应对、监控有效衔接,改善财税风险管理滞后的问题,实现财税风险事前预警、事中管控、事后监督的闭环管理。

二、电力企业税务风险框架及主要风险

(一)电力企业税务风险框架

财税管理是财务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应在财务风险下管理财税风险。从实务来看,财税管理又包括纳税申报、财税核算、发票管理、纳税筹划等主要业务,应从业务入手识别风险。因此,财税管理风险应包括4个三级风险,如下图所示:

(二)电力企业税务主要风险及成因

1、纳税筹划风险

由于对税收政策掌握不到位,财务人员业务能力受限,筹划方案不合理等原因,导致公司纳税成本增加或面临监管部门处罚。

风险成因:未及时掌握税收政策变化,对税收政策理解不到位,财务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及经验受限,税收筹划方案不合理。未建立完善的纳税筹划方案实施策略,方案实施中相关措施执行不到位。

2纳税核算风险

由于对税收法律法规掌握不到位,计税依据、税率适用不准确,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等原因,导致财税核算不准确,纳税成本增加或公司面临监管部门处罚。

风险成因:税收优惠政策理解与执行不到位,多计税款。增值税应税收入未足额计提销项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进项税额未足额转出。少计、漏记营业税应税收入,税目、税率适用不当,差额征税政策执行不到位。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不准确,收入未完整入账,逾期应付未付款项、政府补助未及时转收入,超范围、超比例列支人工成本,业务招待费调整不完整,列支与收入无关的支出,成本中列支资本性支出,资产减值准备未进行纳税调整等。合同提供不完整,税目、税率适用不当,少计、漏记印花税。少计、漏记其他税费。

3、纳税申报风险

由于纳税申报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等原因,导致纳税申报违法违规,造成公司面临监管部门处罚,影响公司形象。

风险成因:未按时申报,且未及时到财税机关办理延期申报手续。纳税申报资料相关数据不准确、不完整,审核不严。未及时组织资金足额缴税。未依法办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手续。各项税收优惠未依法办理备案(审批)手续。

4、发票管理风险

由于发票领、用、存、销不符合规定,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等原因,导致发票管理不规范,公司面临监管部门处罚。

风险成因:未经审核开具发票,为调节收入或利润虚开发票。转借、转让、代开发票、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未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未设置发票登记簿并按规定存档。未按照财税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擅自损毁。取得的发票违法违规或未及时取得发票,发票审核不严。应取得而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及时认证抵扣。

三、电力企业主要税务风险预警指标体系构建

(一)电力企业主要税务风险预警指标体系构建方法

1、基本思路

为实现事中、事后控制向事前控制的转变,实现对财税风险的动态、量化、在线监控,拟建立的财税风险预警指标模型应包括财税风险预警指标、指标阀值和应用机制三个组成部分,三者互为依托、相互作用。

2、预警指标选取

为确保预警效果,税务风险预警指标的选取,应遵循以下原则。

指标的可操作性。选取的指标数据应易于获取,能直接或间接地从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提供的年报、季报等得到。

指标的显著性和敏感性。税能够灵敏地反映企业税务风险产生变化的情况,使得预警结果具有前置性、及时性特点,为管理层决策提供支撑。

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即指标选取过程及结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指标应该能够消除公司规模、地域差异等所带来的影响,使得不同公司具有可比性。

3、预警指标阀值设置

阈值又叫临界值或阈强度,是指一个效应能够产生的最低值或最高值。常用的阈值界定方法有三种,分别为比较法、波动法和专家征询法。

(二)预警指标体系

遵循前述方法,选取并测试了预警指标,建立了应用机制,完成了预警指标体系构建。

1、财税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内涵

以财税风险为导向,以“主要税种、高风险领域、频发业务”为主体,以“依法合规、定量评估、动态管控、在线监控”为原则,“点对点”选取财税风险预警指标,综合运用比较法等方法设置财税风险预警指标阀值,能够实现实时、在线、量化的财税风险预警工具。

2、财税风险预警指标及应用说明

(1)增值税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匹配率

指标公式:

年度增值税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匹配率=年度增值税进项税总额/年度增值税销项税总额*100%;

月度增值税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匹配率=月度增值税进项税额/月度增值税销项税额*100%。

指标说明:

本指标旨在通过比对年度增值税进项税额总额与年度增值税销项税额匹配度,检查公司增值税抵扣比率是否合理、充分。

(2)可抵扣进项税额费用类支出比率

指标公式:

可抵扣进项税额费用类支出比率=可抵扣进项税额费用类支出/费用类支出总额*100%。

指标说明:

本指标旨在通过检查公司可抵扣进项税额费用类支出占公司总费用类支出比例,分析公司增值税进项税额获取是否充分、合理。

(3)所得税贡献率

指标公式:

所得税贡献率=应纳所得税额/收入总额*100%。

指标说明:

本指标旨在通过核算应纳所得税额占收入的比例,检查公司所得税贡献率是否符合税务机关相关要求,同时检查公司所得税贡献率是否达到公司纳税筹划目标。

(4)职工福利费税发生额与税前列支限额一致率

指标公式:

职工福利费税发生额与税前列支限额一致率=职工福利费实际发生额/年度应付职工薪酬*14%*100%。

指标说明:

本指标旨在通过测算各公司职工福利费实际发生金额与税前列支限额的一致率,检查各公司是否依法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行为。

(5)工会经费发生额与税前列支限额一致率

指标公式:

工会经费发生额与税前列支限额一致率=工会经费实际发生额/年度应付职工薪酬*2%*100%。

指标说明:

本指标旨在通过测算各公司工会经费实际发生金额与税前列支限额的一致率,检查各公司是否依法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行为。

(6)职工教育经费发生额与税前列支限额一致率

指标公式:

职工教育经费发生额与税前列支限额一致率=职工教育经费实际发生额/年度应付职工薪酬*2.5%*100%。

指标说明:

本指标旨在通过测算各公司职工教育经费实际发生金额与税前列支限额的一致率,检查各公司是否依法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行为。

(7)业务招待费发生额与税前列支限额一致率

指标公式:

业务招待费发生额与税前列支限额一致率=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60%/年度营业收入*0.5%*100%。

指标说明:

本指标旨在通过测算各公司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金额的60%与税前列支限额的一致率,检查各公司是否依法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行为。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发生额与税前列支限额一致率

指标公式: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发生额与税前列支限额一致率=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实际发生额/年度营业收入*15%*100%。

指标说明:

本指标旨在通过测算各公司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实际发生金额与税前列支限额的一致率,检查各公司是否依法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行为。

(9)公益性捐赠支出发生额与税前列支限额一致率

指标公式:

公益性捐赠支出发生额与税前列支限额一致率=公益性捐赠支出实际发生额/年度利润总额*12%*100%。

指标说明:

本指标旨在通过测算各公司公益性捐赠支出实际发生金额与税前列支限额的一致率,检查各公司是否依法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行为。

(10)加计税前列支研发类支出占研发性支出比率

指标公式:

加计税前列支研发类支出占研发性支出比率=加计税前列支研发类支出金额/研发性支出总额*100%。

指标说明:

本指标旨在通过测算各公司加计税前列支研发类支出金额占研发性支出总额比率,检查各公司研发性支出资本化比例情况及是否依法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行为。

(三)应用机制

建立财税风险预警模型定期评估更新机制。电力企业财务部门应至少每年一次定期组织财税人员、涉税业务人员、外部财税专家等业务骨干,采用集中研讨等方式,评估现行财税风险指标、指标阀值、结果应用的实用性、适用性与合理性,并根据评估结果,优化完善财税风险预警模型。

建立财税风险预警情况定期分析报告机制。电力企业财务部门组织下属单位每月或每季度开展财税风险预警结果分析工作,针对财税风险报警情况,深入查找原因,挖掘管理薄弱环节,如确认为财税管理漏洞,制定整改措施并跟踪整改。

四、电力企业税务风险预警指标体系的应用

第10篇

关键词:股权转让;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Abstract: Along with capital market's development, the stockholder's rights transfer behavior is day by day frequent, transfers in the process the tax payment preparation to cause widely takes seriously. The article has compiled the country Excise office to the stockholder's rights transfer related stipulation, through the case analysis, carries on the comparison to the stockholder's rights transfer's different plan, and proposed the tax payment preparation should pay attention related question.

key word: Stockholder's rights transfer; Tax payment preparation; Case analysis

前言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成熟,越来越多的企业采取参、控股方式进行对外投资,股权投资已成为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对应,股权转让行为也日益频繁,在转让过程中如何进行税收筹划已成为众多企业所关注的问题。

一、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文件规定,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东留存收益的,股权转让人随转让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以不超过被持股企业账面分属为股权转让人的实有金额为限),属于该股权转让人的投资收益额,不计为股权转让价。

《关于企业股权投资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文件规定,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只有在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照国税发[1998]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二、股权转让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a公司持有b公司80%股权,同时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c公司持有b公司20%股权。b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a、c公司的出资额分别为4000万元和1000万元。a、c公司因调整投资结构,拟将b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d公司。截至股权转让日,b公司的账面净资产为6000万元,其中盈余公积400万元,未分配利润600万元,商定转让价格与b公司账面净资产相同。(假定a、b、c公司企业所得税率皆为25%)

转让方案一:按照账面价值转让。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a公司股权转让所得为800万元(6000×80%-4000),应交所得税200万元;c公司股权转让所得为200万元(6000×20%-1000),应交所得税50万元。a、c公司实际股权转让收益合计为750万元。

转让方案二:分配股利后再行转让。b公司先将未分配利润800万元全额分配,a公司可获得股利480万元(600×80%);c公司可获得股利120万元(600×20%),因a、b、c公司所得税率相同,根据税法规定,分得股利无需补税。分配后b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值降为5400万元,a、c公司分别将股权转让给d公司,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a公司股权转让所得为320万元(5400×80%-4000),应交所得税80万元;a公司股权转让所得为80万元(5400×20%-1000),应交所得税20万元。a、c公司实际股权转让收益合计为900万元。

转让方案三:股权整合后再行转让。a公司先按c公司投资成本受让b公司20%股权,持股比例增至100%,投资成本增至5000万元(4000+1000),再将股权转让给d公司。根据国税函[2004]390号文件规定,a公司的股权转让应按国税发[1998]97号文件执行,a公司股权转让所得1000万元(6000-5000)应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不需交纳所得税。c公司因为股权转让所得为0,无需交纳所得税。a、c公司实际股权转让收益合计为1000万元。

分析上述转让方案,方案三最优,应交所得税0;方案二次之,应交所得税100万元;方案一最差,应交所得税250万元。

三、股权转让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第11篇

关键词:纳税筹划;煤炭企业;税种筹划法;经营活动筹划法

一、问题的提出

企业必须依法纳税。税收具有强制性,其构成了企业的必要成本,是企业必须无偿支付的一种净支出,它直接影响到税后利润的大小,不能为企业带来任何直接收益。随着我国税制改革的深入和税收法律、法规的完善。企业被推向全面税收约束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因而税收决策已逐渐成为企业经营决策中的重要部分。将企业财务活动的筹资、投资、利润分配及其他生产经营环节同减轻税负结合起来,谋求最大的经济利益就成为企业理财的基本出发点。纳税筹划作为对经营事项的事先筹划、选择和管理,追求税收负担最小化的经济管理活动而引起人们的关注,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煤炭企业作为我国的支柱产业,对国民经济高速增长作出了巨大贡献,税制改革使煤炭企业纳税数额大幅增加,主要税种纳税增长过快,总体税收负担加重。对煤炭企业产生了不利影响。面对这种情况,我国煤炭行业有了危机感,面对国内市场的竞争压力和国外市场的冲击,许多煤炭企业开始认识到,唯有加强财务管理。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谋求发展。许多企业把纳税筹划作为加强财务管理的有效手段。

纳税筹划对于煤炭企业尤为重要,一方面,煤炭企业的经济总量较大,纳税筹划的效果比较明显;另一方面。煤炭企业的业务复杂。纳税筹划的空间较大。但是,目前国内外针对煤炭企业纳税筹划展开的研究几乎没有。因此将纳税筹划与煤炭企业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从企业全局出发,降低企业总体的纳税成本,增加企业的税后利润,提高煤炭企业的竞争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煤炭企业的行业特征和纳税特征

(一)煤炭企业的行业特征

我国是世界上生产和消费煤炭的大国,煤炭产量占世界的37%。分别占一次煤炭生产和消费总量的76%和69%。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仍将是以煤为主的煤炭工业结构。随着煤炭工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煤炭用途的扩展,煤炭的战略地位愈显重要。

1、煤炭资源的有限性。

煤炭是不可再生的资源。为了有效地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国家根据煤炭资源的分布情况,建设了若干煤炭生产企业,每一个企业拥有一定数量的煤炭资源,从几千万吨到几十亿吨不等。单从每一个企业拥有的煤炭资源的数量来看,尚是一个不小的数字。但是随着开发、利用的不断进行。煤炭资源的储量会越来越小,直到枯竭。因此。一个大型煤炭生产企业的寿命也就是100年左右的时间,这一点与非开发资源企业有着一定的区别。

2、投资建设规模庞大。

大型煤炭生产企业的建设投资一般都在几十亿元以上。需要建设十几年。一旦建设起来便可以解决相当一部分人员的就业问题。从目前国有煤炭生产企业拥有的职工来看,每个企业都有几万到几十万职工,加上附属企业职工和煤炭企业职工家属。一个煤炭工业企业的所在地一般都有十几万到几十万以上的人口,相当于一个中型城镇的规模。

3、产品单一。

煤炭生产企业长期以来向社会提供的产品就是煤炭。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由于煤炭的销售、运输都由国家统一调拨,这种单一产品的生产方式对企业没有什么影响。然而,进入市场经济后。尤其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煤炭生产企业的产品必须考虑满足社会市场的各种需求。由于受传统计划经济影响很深。现在国有生产企业也只是为生产忙碌,产品单一的状况没有改变,距离社会对煤炭产品质量的需求标准还有不小的差距。

(二)煤炭企业的纳税特征

煤炭是我国重要的基础能源和原料,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税收政策是政府对煤炭行业进行干预的一种重要手段,一个稳定的、有吸引力的煤炭税制是煤炭业得以健康稳定发展的关键。但现行税制还不完善,尚未体现公平税负,对煤炭企业来说主要体现在增值税负担过重。煤炭是典型的资源开采型行业,税前抵扣项目少,导致实际税负过高。比全国平均水平高出一倍多。煤炭资源税征收标准的制定缺乏科学依据,造成各地区、各企业间税负不公平。企业所得税扣除范围争议多,对国有煤炭企业改制、资源枯竭、可持续发展等方面没有优惠政策。

1、煤炭企业增值税税赋情况。

在煤炭税费体制改革以来,21个应税税种中变化最大的是产品税改为增值税。尽管国家对煤炭产品实行了13%的低档税率,但对于作为初级产品的煤炭来说,税率仍然很高,高于全国工业平均水平。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数据分析,煤炭工业是目前税负最重的行业之一。以增值税和营业税为例,1993年,煤炭全行业在22个行业中,税负列为第16位。当年的22个行业的平均税负率为6.10个百分点。煤炭采选业为3.63个百分点;2003年,煤炭采选业的排序列为第2位,仅次于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高出平均税负95.97%。在全国税率降低1.88个百分点的情况下,煤炭行业反而提高了4.64个百分点,相当于高出全国平均税率6.52个百分点。2007年1月至11月,规模以上煤炭企业增值税实际税率为8.1%。比1993年增长了4.8个百分点。较全国工业领域企业增值税平均水平高出一倍。

煤炭是典型的资源开采型行业,除过高的税率因素之外,税前抵扣项目少是煤炭行业增值税税赋偏高的另一个主要原因。煤矿井下用于生产的专用设备和工具、电动机、风镐、煤电钻、变压器、水泵等,购进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1998年,国家将煤炭运费的抵扣比例由原来的10%下调到7%,由于我国主要煤炭生产基地集中在西部,这对煤炭企业进项抵扣的影响很大。另外,从小规模和个体业主处购进的煤矿生产用材料因不能取得合法的进项发票,也不能抵扣。

2、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问题的分析。

我国目前不允许扣除购入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对于煤炭企业来说,允许抵扣的外购材料、电力等费用只占总成本费用的1/3左右,而其他行业原材料和电力等可以抵扣进项税的项目在成本支出中占2/3左右。行业差别导致煤炭行业税赋严重偏高。由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严重抑制了企业添置新设备或更新改造设备,不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资源的优化配置。这种现状扭曲了投资决策,抑制了企业资本技术构成的前提,制约了投资规模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同时。也造成了越来越严重的企业短期化行为。生产性投资的减少制约了产业的集成化发展,落后的机器设备与劳动力密集型相结合的经营方式降低了煤炭企业的竞争能力,尤其是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3、其他税费存在的问题。

资源类税费项目多。税、费重复征收。负担沉重。新增涉及煤炭资源类的税费项目总额占煤炭销售收入的比重累计达到27.5%至29.5%。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铁路建设基金仍难以取消。据统计测算,1995年至2006年。煤炭企业累计支付铁路建设基金1700多亿元。目前,煤炭铁路运输量占全国货物运输总量的45%以上,煤炭行业承担了全国铁路建设基金的一半左右。

三、煤炭企业纳税筹划策略

1994年新税制改革以来,煤炭企业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煤炭企业可以在充分了解国家针对该行业的所有税收基本政策和优惠政策的基础上。针对行业特点,围绕经营活动的不同方式,选择节税空间大的税种作为切入点进行筹划。节税空间有两点不能忽略:一是经济活动与税收相互影响的因素,也就是某个特定税种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对决策有重大影响的税种通常就是筹划的重点,因此,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筹划之前首先要分析哪些税种有纳税筹划价值。二是税种自身的因素,这主要看税种的税负弹性,税负弹性大,纳税筹划的潜力也越大。一般说来,税源大的税种,其税负伸缩的弹性也大。另外。税负弹性还取决于税种的要素构成,主要包括税基、扣除、税率和税收优惠。税基越宽,税率越高,税负就越重;或者说税收扣除越大,税收优惠越多,税负就越轻。煤炭企业纳税筹划方法的选择,应该立足行业特点,按经营活动发展所涉及的税种,进行整体规划、逐一设计。

(一)煤炭企业设立阶段的纳税筹划

1、选择组织形式的筹划

煤炭企业的经营一般都是跨地区经营,其在对外投资时,面临着建立子公司或设立分公司的选择。子公司与分公司是现代大公司企业经营组织的重要形式。一家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安排它的某些附属单位作为子公司,而另一些附属单位又作为分公司?这就要从纳税筹划的角度来分析。因为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条件下。一切合法的有利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措施均是企业考虑的重点,而选择有利于纳税优惠的组织形式,正是达到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之一。

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拥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例1]一煤炭企业在2007年新成立A、B两家分公司。2007年公司本部实现利润5000万元,其分公司A实现利润600万元,分公司B损失400万元,该企业所得税率为25%。

该公司在2007年度应纳税额=(5000+600-400)×25%=1300(万元)

如果上述A、B两家公司换成子公司,总体税收就发生了变化。假设A、B两家子公司的所得税率仍为25%。

公司本部应纳企业所得税=5000×25%=1250(万元)

A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600×25%=150(万元)

B公司由于2007年度发生亏损,则该年度不应交纳企业所得税。

这一煤炭企业设立子公司2007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250+150=1400(万元),高出总分公司整体税收:1400-1300=100(万元)。如果总公司与子公司所得税适用率不同,则上述情况又会发生变化。

[例2]北京一大型煤炭总公司在内蒙古和甘肃各设一家子公司,其中,北京地区企业所得税率为25%,内蒙古和甘肃为西部地区,企业所得税均为15%。2007年度公司本部实现利润5000万元;内蒙古和甘肃两家子公司分别实现利润600万元和400万元。总公司规定,子公司税后利润的60%汇回总公司,40%自己留用。则2007年度:

公司本部应纳企业所得税=5000×25%=1250(万元)

内蒙古子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600×15%=90(万元)

甘肃子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400×15%=60(万元)

总公司总体税收=1250+90+60=1400(万元)

若将上述两家子公司改成分公司:

总公司整体税收=(5000+600+400)×25%=1500(万元)

这样设立子公司比设立分公司减轻投资者税收1500-1400=100(万元)。

从以上分析得出,不同的情况下公司适宜设立的组织形式不同。当企业扩大生产经营需要到国外或外地设立分支机构时,在开办的初期,针对当地情况不熟、生产经营处于起步阶段、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的情况下,可考虑设立分公司,从而使外地发生的亏损在总公司冲减。以减轻总公司的负担。而当生产经营走向正轨,所有的项目分公司都盈利后,再将各项目分公司注册为项目子公司,这样便可以在盈利时保证能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除了在开办初期要对下属企业的组织形式精心选择外,在企业的经营、运作过程中,随着整个集团或下属企业的业务发展、盈亏情况的变化,总公司仍有必要通过资产的转移、兼并等方式,对下属分支机构进行调整,以获得更多的税收利益。

2、选择注册地点的筹划。

我国对于在西部地区设立企业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06年起,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规定的鼓励类产业中的第三项即是煤炭业。

此外,根据财税[2001]202号文件的规定,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免三减半”;即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有时。国家为支持地方发展也会有一些政策倾斜,因此煤炭企业在新注册或对外投资时要密切关注国家的税收动态。充分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煤炭企业经营阶段的纳税筹划

在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同阶段,企业可以对较大的几个主要税种进行筹划,本节将对煤炭企业如何节约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进行研究。

1、增值税与营业税的筹划。

(1)混合销售的筹划。

煤炭企业在煤炭销售过程中要涉及混合销售行为。所谓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这种可选择性为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如,煤炭企业在销售煤炭过程中提供运输服务,可以选择将从购货方收取的运费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一并计算销项税,也可以选择将运输处设立为运输子公司而缴纳营业税。

[例3]某煤炭销售公司年销售煤炭60万吨,销售单价300元/吨,购进单价200元/吨,全部采用公路运输,运费为50元/吨。因运费支出金额较大,该公司又出资成立了一家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两家公司所得税税率一样。2006年运输公司全年运费收入为3100万元,其中运输销售公司煤炭收入占到了3000万元,其他运输收入仅为100万元,全年油耗和修理费用高达1200万元,占到了整个运输收入的近40%。

若成立独立运输公司:由于A=1200>30.77%,B=3100×30.77%=953.87,故企业应该设立运输处。具体比较计算如下:

合并前:煤炭销售公司每年应缴纳增值税:60×300×13%-60×200×13%-60×50×7%=570(万元)

运输公司应缴纳营业税:3100×3%=93(万元)

两公司合计应缴增值税和营业税663万元。

合并后:公司运销煤炭为混合销售行为,只缴纳增值税而不缴纳营业税,其他运输收入为兼营业务收入。仍然缴纳营业税,但其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应该转出。油耗和修理支出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公司进项税额为:1200÷(1+17%)×17%=174.4(万元)

兼营收入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为:174.4×100÷3100=5.6(万元)

其销售煤炭应纳增值税为:600000×300×13%-600000×200×13%-(1744000-56000)=611.2(万元)

兼营业务收入应缴纳营业税:100×3%=3(万元)

合计应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为:614.2万元。

两公司合并后年节省流转税663-614.2=48.8(万元),节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48.8×(7%+3%)=4.88(万元),合计可节税53.68万元。

另外,煤炭企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除考虑税负大小外,还应该综合考虑设立子公司的注册费、人员费等开支和节税相比后的结果是否降低了企业的成本。因此,在对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应综合考虑:是否以企业整体税负降低为目标;是否以成本效益为原则,考虑企业合并与分设后对生产经营的影响。

(2)利用税收优惠进行产业链条延伸的筹划。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规定:对企业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后又做出补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规定》(财税[2004]25号)规定:利用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生产电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60%以上(含60%),才能享受财税[2001]198号文件和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若煤炭企业在产业链延伸过程中投资新建一个以煤矿在建井、采煤和煤炭洗选过程中排出的废弃物煤矸石和煤泥为主要燃料的电厂。不仅可以消化矿区大量堆积的废弃物、改善生态环境,还可以享受国家对于增值税减半征收和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带来利润的同时,还可以为企业降低税负。2、企业所得税的筹划。

(1)利用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国家出台的这项重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企业技术改造、经济结构调整提供了巨大的政策支持,年投资几个亿的大型煤炭企业更应用足这一优惠政策。

[例4]某煤炭企业2008年度新批环保设备投资项目,投资期两年。允许抵免的设备购置金额8000万元,其中2008年购买国产设备金额3000万元。2009年度购买的国产设备金额5000万元。按规定,2008年购买的设备3000万元允许在2008年-2012年的五年时间内抵免企业所得税300万元(3000×10%)。2009年购买的设备5000万元允许在2009年-2013年的五年时间内抵免企业所得税500万元(5000×10%)。若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该企业实现的企业所得税额分别为60万元、85万元、95万元、120万元、150万元、175万元。现将该企业2008年-2014年各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计算如表1:

如果企业能够合理安排各期收支。筹划后的优惠政策就可以充分享受,避免优惠政策享受不足。

由此可以看出,企业通过合理筹划,投资抵免的所得税得到全额抵免,使企业在连续7年内实际缴纳的所得税节约115万元。另外,由于考虑到货币的时间价值,设备投资抵免额越早确认,企业节约资金越大。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要注意三点筹划:

第一,正确选择购置年份,也就是要正确选择基年。根据政策规定,专用设备投资总额的10%是从购置设备当年的所得税中抵免的。我们可以从购买年度的所得税入手,如果购买年度的所得税很小或是零,那么可以考虑次年购置设备,因为次年的所得税可以完全或部分由购置国产设备的价值中抵免。另外,由于货币的时间价值,设备抵免额越早确认,企业节约的资金越大。

第二,合法、合理地转移利润。即尽量增加抵减期限内利润。将利润通过合法的手段转移到抵扣年度。就是想方设法使企业购置设备当年以及以后年度的利润增加,每年可抵扣的所得税款增多。比如,企业可将某些收入提前实现,将某些费用推迟列支。当然,这种筹划应该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如税法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如果筹划不当,税务机关要求调整,就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损失。

第三,正确确定设备投资额。如果可能,可以将设备的购置额合理地分配在各年。根据税法规定,允许抵免的设备抵免额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如果从设备投入年度起五年内,企业没有足够的所得税,那么就会有一部分抵免额不能获得抵免。

3、资源税的筹划。

资源税是煤炭企业应纳的一个重要税种,现行资源税税法中有关煤的规定主要有:

(1)煤炭是资源税的应税项目,只对原煤征税,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炭制品不征税。

(2)原煤应税数量是外销或自用的数量。

(3)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为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由此可见,只有原煤才征收资源税,对于洗煤、选煤以及其他煤炭制品。要根据加工的综合回收率折算为原煤后计缴资源税。

在计算资源税时,应注意以下三点:

(1)分清哪些资源征税,哪些资源不征税。

目前,资源税只对矿产品和盐征收,特别应注意的是。煤矿生产的天然气不征资源税。

(2)注意征收资源税的产品一定是指原矿或初级产品,对于精矿、选矿需根据综合回收率或选矿比换算为原矿再计征资源税。

(3)资源税纳税人生产或开采应税产品销售或自用视同销售时不仅要交资源税,同时符合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增值税的纳税人,所以该纳税人既要交资源税。又要交增值税。

[例5]某煤矿10月份对外销售原煤450万吨,使用本矿生产的原煤加工洗煤90万吨,已知该矿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为80%,税务机关确定的同行业综合回收率为60%。原煤适用单位税额为每吨2元。该煤矿应纳资源税计算如下: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炭制品不征税。但对加工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炭制品的原煤照章征收资源税。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1)按实际综合回收率计算:

应纳资源税=450×2+90÷80%×2=1125(万元)

(2)按税务机关确定的综合回收率计算:

应纳资源税=450×2+90÷60%×2=1200(万元)

比较计算结果可以发现,按实际综合回收率计算可节省税款75万元。因此,当企业实际综合回收率高于税务机关确定的综合回收率时,应当加强财务核算,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数量,方可免除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三)煤炭企业重组的纳税筹划

企业重组是对企业本身的生产力诸要素进行分析、整合以及内部优化组合的活动。一般分为业务重组、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股权重组、人员重组、管理体制重组等模式。

业务重组是企业重组的基础,是其重组的前提;资产重组是指对重组企业一定范围内的资产进行分析、整合和优化组合的活动。是企业重组的核心。随着企业自主意识的增强,市场竞争环境的变化,企业追求自身规模和提升核心竞争力的要求也越来越迫切。出于自身的发展,竞争需要的实质性战略重组将逐渐成为主流。资产重组也将更加注重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重组模式的各种创新将层出不穷。

国家发改委于2008年3月31日了《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调研报告》,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充分发挥优势,积极整合重组矿区范围内所有列入规划的合法煤矿,积极支持大型煤企兼并重组,并对企业重组中小煤矿提供政策支持;对国有重点煤炭企业整合地方煤矿进行的产业升级、技术改造。要在补助或贴息资金、项目核准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探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对资源整合矿井技改期间国有企业以资源、技术、管理入股评估增值部分免缴或缓缴企业所得税。要尊重市场规律,取消价格调节基金。减少不合理的税负和收费。减轻参与兼并重组煤矿企业的负担。这一政策为煤炭企业并购重组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政策依据和契机。

四、煤炭企业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为了充分发挥纳税筹划在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作用,促进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煤炭企业决策者在选择纳税筹划方案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纳税筹划必须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

煤炭企业应注意培养正确的纳税意识。建立合法的纳税筹划观念,以合法的筹划方式合理安排经营活动。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能保证所设计的经济活动、纳税方案被税务主管部门认可。否则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并承担法律责任,给企业带来更大的损失。

由于我国煤炭资源分布不均衡。技术密集程度在各地区也不同,国家会出台一些照顾性和鼓励性的税收政策。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为了和国际接轨。税收政策也在不断地进行调整和完善。因此,煤炭企业纳税筹划方案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会随着各种因素的变化而发展变化。一个在法律调整前是合法的方案可能在调整后就成为违法的,因此企业的会计人员应密切关注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应地调整筹划方案。

(二)全面了解与投资、经营、理财活动相关的税收法规和处理惯例

纳税筹划方案主要来自对不同的投资、经营、理财方式下的税收规定的比较。因此。对与投资、经营、理财活动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处理惯例的全面了解就成为纳税筹划的基础环节。有了这种全面了解,才能预测出不同的纳税方案,并进行比较,优化选择,进而作出对纳税人最有利的投资决策、经营决策或筹资决策。

(三)应注意事前筹划与事后筹划相结合

事前筹划包括在组建过程中对企业组织形式、注册地点、投资行业、投资方式、投资时间的选择,在经济合同签订前对交货数量、时间、地点、结算方式的选择,集团企业内部转移价格的确定,销售方式的选择等;事后筹划是指在企业经营行为发生之后进行的筹划。在税收活动中,经营行为的发生是企业纳税义务产生的前提。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费用分摊期限的选择、利润分配方案的选择等属于事后筹划范畴。事前筹划与事后筹划都能为企业带来好处。因此应结合使用。

(四)注意税收与非税收因素,综合衡量纳税筹划方案,处理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

影响企业纳税筹划的因素很多,其中有税收与非税收因素。直观上看,纳税筹划是为了节约税收支付。但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根本目的不能仅仅停留在节约税收支付这一点上。而是要通过节税达到增加收益、有助于企业发展的目的。因此,综合衡量纳税筹划方案。处理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就成为纳税筹划的核心问题。这就要求进行纳税筹划时,要由上而下、由粗到细,逐渐达到所期望的最优的总体效益。

首先,不能仅仅盯住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从更大的范围来看,如果某种方案的资本收益率最高,但并非应纳税金最少,那么这个方案仍然是最理想的方案。因此。资本收益率的最大化也是纳税筹划的目的,即要以最小的代价换得最大的收益。

其次。要用长远的眼光来选择纳税筹划方案。有的纳税筹划方案可能会使纳税人在某一时期税负最低,但却不利于其长远的发展,因此,在进行纳税筹划方案选择时,不能仅把眼光盯在某一时期纳税最少的方案上。而是要考虑企业的发展目标,选择有助于企业发展、能增加企业整体收益的纳税筹划方案。

再次,企业还应该考虑企业所处外部环境条件的变迁、未来经济环境的发展趋势、国家规定的非税收的奖励等非税收因素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综合衡量纳税筹划方案,处理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为企业增加效益。

第12篇

我国加入WTO后,对外经济贸易激增,跨国经营企业若要在国际贸易中取得更大的赢利就必须寻求降低国际贸易成本和费用的方法,如何减少国际贸易税款支出即成为企业面临的现实问题。由于世界各国(或地区)的税种、税率、税收优惠政策等千差万别,为企业开展国际税收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金融市场自由化以及电子商务的发展都为国际税收策划提供了可能。在科技进步、通讯发达、交通便利的条件下,跨国企业资金、技术、人才和信息等生产资料的流动更为便捷,这为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提供了条件。“国际税收筹划”在国际上早已成为企业投资、理财和经营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但在我国还是个新概念。我国企业要从维护自身整体的长远利益出发,摒弃偷、漏税等短期行为,利用国际税法规则,对生产经营活动事先进行安排和运筹,使企业既依法纳税又能充分享有国际税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优惠政策,以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

一、什么是国际税收筹划

国际税收筹划是指跨国纳税义务人利用各国税法差异,通过对跨国筹资、投资、收益分配等财务活动进行合理的事先规划和安排,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减少或消除其对政府的纳税义务。国际税收筹划是国内税收筹划在国际范围间的延伸和发展,其行为不仅跨越了国境,而且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税收政策,因此国际税收筹划较国内税收筹划更为复杂。国际税收筹划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一是国际税收筹划的主体是具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即纳税人;二是税收筹划的过程或措施必须是科学的,必须在税法规定并符合立法精神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精心安排,才能达到的;三是税收筹划的结果是获得节税收益。因此,偷税、漏税尽管能达到税款的节省,但由于其手段违法,不属于税收筹划的范畴。

二、国际税收策划的可行性分析

企业要进行国际税务策划,首先要对各国的税制有较深的认识。因为国际税务策划的客观基础是国际税收的差别,即各国由于政治体制的不同,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国税制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这种差异为跨国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的空间和机会。企业只有在全面掌握有关国家税收法规及其具体税制的基础上,兼顾考虑一些其它客观因素,才有可能制定出正确的税务筹划方案。因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各国之间税收的差异

世界各国都是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来制定符合其利益的税收制度的,因而在税收制度上各国存在一定的差别,跨国企业可利用这些差别如选择低税经营、对纳税义务确定标准的差异、税率的差异、税收基数上的差异等进行有效的税收策划。

此外,各国在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差别。一般说来,发达国家税收优惠的重点放在高新技术的开发、能源的节约、环境的保护上;而发展中国家一般不如发达国家那么集中,税收鼓励的范围相对广泛得多。为了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发展中国家往往对某一地区或某些行业给予普遍优惠,税收优惠政策相对要多一些。可见,不同国家税收制度的差异为跨国经营的税收筹划提供了种种可能,跨国经营者面对的税收法规越复杂,税收负担差别越明显,其进行筹划的余地就越大。

(二)避税港的存在

避税港是指为跨国经营者取得所得或财产提供免税和低税待遇的国家和地区,为众多跨国投资者所青睐。由于避税港的税负很轻,如百慕大对所得、股息、资本利得和销售额不征收任何税收,也不开征预提和遗产税,因而成为跨国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理想场所。

(三)税收协定网络的不断拓宽

目前,世界上国家与国家之间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已有1000多个,我国已与63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随着贸易全球化进程的日益加快,我国与世界其他国家所签订的税收协定将会越来越多,这将成为跨国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温床。由于税收协定对缔约国的居民纳税人提供了许多优惠待遇,所以跨国纳税人在选择投资国时一定要注意这些国家对外缔结协定的网络情况。

(四)经济全球化提供了税收筹划的新环境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贸易自由化和金融市场自由化为跨国经营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更大的可能。由于国际资本流动的加速和自由化降低了资本成本,提高了税收负担在公司决策中的重要性,因此也加强了跨国经营进行税收筹划的意识。

从上述分析可知,国际税务筹划的基础就是各国税制的差异。企业只有在全面掌握有关国家税收法规及其具体税制的基础上,加以考虑一些其它客观因素,才有可能制定出正确的税务筹划方案。

三、跨国公司进行税收筹划的主要方法

(一)利用投资地点的合理选择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1.充分利用各国的税收优惠政策,选择税负水平低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投资

在跨国经营中,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税收负担水平有很大差别,且各国也都规定有各种优惠政策,如加速折旧、税收抵免、差别税率和亏损结转等。选择有较多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投资,必能长期受益,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率,从而提高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同时,还应考虑投资地对企业的利润汇出有无限制,因为一些发展中国家,一方面以低所得税甚至免所得税来吸引投资;另一方面又以对外资企业的利润汇出实行限制,希望以此促使外商进行再投资。此外在跨国投资中,投资者还会遇到国际双重征税问题,规避国际双重征税也是我国跨国投资者在选择地点时必须考虑的因素,应尽量选择与母公司所在国签订有国际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以规避国际双重征税。

2.尽量选择在国际避税地进行投资

目前,世界各国普遍使用三种税制模式,即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和低税制模式。实行低税制模式的国家和地区一般称为“避税地”,主要有三种类型:(1)纯国际避税地,即没有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净财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国家和地区,如百慕大、巴哈马等;(2)只行使地域管辖权,完全放弃居民管辖权,对源于国外所得或一般财产等一律免税的国家和地区,如瑞士、香港、巴拿马等。(3)实行正常课税,但在税制中规定了外国投资者的特别优惠政策的国家和地区,如加拿大、荷兰等。显然,投资者若能选择在这些避税地进行投资,无疑可以免税,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二)选择有利的企业组织方式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跨国投资者不同的企业组织方式在税收待遇上有很大的差别,如采用分公司和子公司时:子公司由于在国外是以独立的法人身份出现,因而可享受所在国提供的包括免税期在内的税收优惠待遇,而分公司则是企业的一部分派往国外,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但子公司的亏损不能汇入国内总公司,而分公司的亏损则可汇入总公司。因此跨国经营时,可根据所在国企业情况采取不同的组织形式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例如,在海外公司初创期,由于亏损的可能性较大,可以采用分公司的组织形式,而当海外公司转为盈利后,若及时地将其转变为子公司形式,便能获得分公司无法获得的许多税收好处。

(三)选择有利的资本结构和投资对象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企业的经营资本通常由自有资本(权益)和借入资本(负债)构成,各国税法一般规定股息不作为费用列支,只能在税后利润中分配,而利息则可作为费用列支,允许从应税所得中扣减。因而,企业要选择自有资本与借入资本的适当比例以获得更多的利益,如企业选择融资租赁既可以迅速获得所需资产保障企业的举债能力,而且支付的租金利息也可按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减少了纳税基数。对于投资对象的选择,跨国经营者应着重了解投资国有关行业性的税收优惠及不同行业的税制差别。

(四)利用关联企业交易中的转让定价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转让定价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内部转让交易确定的价格,通常不同于一般市场上的价格,转让定价可以高于、低于或等于产品成本。国际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往往受跨国公司集团利益的支配,不易于受市场一般供求关系约束。由于在现代国际贸易中,跨国公司的内部交易占有很大的比例,因而可利用高低税收差异,借助转移价格实现利润的转移,以减轻公司的总体税负,从而保证整个公司系统获取最大利润。

(五)通过避免设常设机构来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和作业场所等。它已成为许多缔约国判定对非居民营业利润征税与否的标准。对于跨国经营而言,避免了常设机构也就避免了立刻在非居住国的有限纳税义务。特别是当非居住国税率高于居住国税率时,这一点显得更为重要。因而,跨国经营者可通过货物仓储、存货管理、广告宣传或其他辅营业活动而并非设立常设机构来达到在非居住国免税的义务优惠。

(六)通过选择有利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会计方法的多样性为税收筹划提供了保障,跨国企业应选择符合国际税务环境的会计核算方法。为减轻对外投资建立的公司的税务负担,跨国企业要注重对东道国税务会计的研究,巧妙地使用各种会计处理方法,以减轻税务或延缓纳税。如平均费用分摊是最大限度地抵销利润、减轻纳税的最佳方法。

除此之外,各项基金的提取、会计科目的使用与会计政策都是税务筹划的内容。

四、企业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时应注意的问题

跨国纳税人面对风云变幻的世界经济气候和错综复杂的国际税收环境制定国际税收计划,其根本目的在于纳税负担最小化。因此,笔者认为,我国跨国经营企业在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深入了解各国税收制度及相关信息

要了解各国的税收制度、税种、税率、计税方法以及在各国的经营形态、收益的种类、经营内容、税收地点以及政治、军事、科技、文化、民俗等,这些都影响着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而影响着企业的财务和税务安排。

(二)要有多个备选方案

跨国经营企业应全面分析情况,从各个角度尽可能地设计多个备选方案,并从中选择最有利的方案。

(三)要有全局观念

跨国企业应站在全球宏观角度看问题,追求每项税负最小化并不等于整体纳税负担最小,追求税负最小不等于收入一定最大。如某国税收情况于己有利,但该地的经济环境和地理环境却很糟糕,利用它反而因小失大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