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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企业财税筹划服务,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业;税收筹划;增值税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02.004
[中图分类号]F812.42;F426.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7)02-00-02
1 税收筹划总目标
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已进入全面“营改增”阶段。认真进行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和相关配套措施的安排,能帮助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建筑业涉及行业较广,不同类型的建筑公司应从企业战略目标出发,在合法或不违法的前提下,通过对增值税涉税业务进行合理筹划,降低企业税负、获取货币的时间价值,从而实现企业价值或股东财富最大化目标。
2 税收筹划方法
2.1 税基筹划
税基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缩小税基来减轻税收负担甚至免除纳税义务,或者使税基递延取得货币时间价值的一种税收筹划方法。增值税的税基筹划主要包括税基最小化与税基递延实现。在税率一定的情况下,应纳税额的大小与税基大小成正比,即税基越小,纳税人负担的纳税义务越轻。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可进行抵扣的进项税额越多,意味着当期应交增值税越少。此外,可以通过纳税义务实现时间的选择,将当期税基递延。以下分别介绍这两种方法。
2.1.1 供应商身份选择方面的税收筹划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按征收率3%开具。
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向供应商购买材料时,如果对方为一般纳税人,必须开具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必须要求其给予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从而确保所有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均可以正常抵扣。此外,应计算出某材料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购入时利润相同的价格折让临界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①材料入账成本的比较;②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比较。企业应计算出不同增值税税率情况下的价格折让临界点,并以此为基准。在购买同一原材料时计算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的价格比并与基准进行比较,来决定此次采购的供应商,从而达到税负最小、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
2.1.2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筹划
增值税不同的销售方式规定了不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给“营改增”企业纳税的筹划预留出了空间。其中对于多个时间点都可发生纳税义务的销售方式,可与合作企业协调拖延,使纳税义务发生在最长的时间点上。企业还可采用策略型拖延纳税的筹划方法。在特殊时期拖延缴纳税款,利用税款金额使本期资金周转更加充足和`活,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从而达到利用货币时间价值的纳税筹划效果。
2.2 税率筹划
税率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降低适用税率的方式来减轻税收负担的方法。《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对兼营和混合销售做出了新的规定。以下分别介绍这两种纳税筹划方法。
2.2.1 兼营业务筹划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规定: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对建筑企业而言,应当完善自身会计核算系统。对符合财税[2016]36号规定可选用简易征税方法的清包工程、甲供工程和建筑工程老项目必须与企业的其他项目分别核算,从而充分应用税收优惠,最大程度降低税收负担,达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
2.2.2 混合销售业务筹划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建筑企业不属于提供货物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其发生混合销售行为应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而言,销售服务增值税税率为11%,而单独销售货物增值税税率为17%。因此,企业应尽量策划将销售货物的业务与提供建筑服务共同发生,从而共同适用一个较低的税率,达到降低企业税负的目标。
2.3 纳税义务人身份筹划
纳税义务人身份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选择纳税义务人身份的方式来降低税负的方式。以下分别从纳税人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和特殊情形下纳税人对简易计税方法的选择两个角度分析。
2.3.1 纳税人身份筹划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500万元(含)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税率为11%。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征收率为3%。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11%-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3%
两者应纳税额的差额=销售额×8%-进项税额
其中:销售额中不包含增值税税额
根据上述公式,可以了解到当两类纳税人本期销售额相同时,其增值税应纳税额之差取决于销售额×(11%-3%)与本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建筑企业应合理估计未来能够取得进项税额是否大于销售额的8%,可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从而降低增值税税负。此外,只有一般纳税人才有资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公司主要客户多为一般纳税人,应尽量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防止客户资源流失。
2.3.2 灵活应用简易征税方法筹划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征收率为3%,销售额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因此,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的征收率较低,分包款可以扣除。纳税人税负较低。建筑行业纳税人应调整公司的整体战略,多签订清包工合同。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和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对此,建筑企业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按11%计税,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3%计税。企业要正确使用税收优惠,符合条件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因此,以甲供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的征收率较低,分包款可以扣除。纳税人税负较低。建筑行业纳税人应调整公司的整体战略,多签订甲供工程。此外,建筑业人工成本不得抵扣,可以通过分包的方式转移劳动成本。
3 建筑业应对“营改增”的措施
3.1 提高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水平
建筑业加强自身内部管理,提高财务会计核算水平,同时自上而下全单位都要有风险意识。企业积极转变原有理念,实行精细化管理,降低企业成本。加强企业的内部控制,执行制度化管理,完善监督运营体系,有助于建筑业增强应对改革后的压力。之前都是项目经理负责制,工程项目部负责采购材料支付开支,提供报销凭证回单位报账,“营改增”后企业应改变传统供应商选择模式,规范行业发展。在选择购物时应进行价格质量比较,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供应企业,并索取增值税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应和供应商签订战略框架协议,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由公司统一签订合同、统一采购付款、统一索取发票。发票流、资金流、物流三流合一,如果票款不一致或者三流不统一,不仅影响税款的抵扣,而且加大涉税险。
3.2 合理安排合同条款进行控税
建筑企业应巧签合同降低税负,签订合同用足税收政策,通过合同改变业务流程节税,加强企业合同控税。施工企业和业主签订总承包合同时,不能签订甲供材料条款,最好签订包工包料合同,这样主材可以按照17%抵扣进项税;签订设备租赁合同时,操作人员和设备打包租赁,可按17%抵扣进项税;签订大型设备或材料采购合同时,注明运费由销方承担,将运费加到单价中去,这样运费和设备、材料可按17%进行抵扣。另外,企业可以多用融资租赁,开具动产租赁发票,抵扣17%进项税代替银行贷款的融资方式,增加了进项税额的来源,降低了企业的成本。税制改革企业内控、经营模式要随之变化,为保障建筑业的规范发展,发挥增值税惠民的作用,企业应加强自身规范,支持政府政策的落实,制订行业发展范计划,使“营改增”作用增强。
主要参考文献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技术;案例分析
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是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房地产企业涉及多个纳税环节,与其他行业企业相比,税负较重,税负大小直接影响着企业利润的多少,所以如何降低企业的综合税负是房地产企业比较关注的问题。
一、房地产业财税特征
房地产业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的行业,是国民经济活动中的具有综合性的行业。其主要财税特征如下:
1.房地产开发跨越生产和流通两个领域,其经营内容广泛,投资主体复杂,需要复杂而精细的管理流程和财税管理模式与之相适应。房地产业的主要经营活动包括:规划设计、征地拆迁、房产建造、工程验收、经营销售、物业管理、维修服务等。因此,精细而复杂的财税管理模式才能适应多样化业务的需要。
2.房地产业资金筹集的多源性,房地产业现金流转复杂化。
3.房地产业成本、费用结构复杂。
4.房地产业经营周期长,会计核算方法对损益的影响直接而明显。
由于房地产开发周期长,我国商品房的平均经营周期约为4年,这一特点决定了会计核算的跨期摊配较为常见,收入、成本的确认、摊销直接影响着各期损益的计量。
二、房地产业涉税分析
房地产企业涉及多个纳税环节,与其他行业企业相比,税负较重。
主要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契税等。其中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企业交易环节涉及的重要税种。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它的综合税负大小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利润的大小,所以如何降低企业的综合税负是房地产企业比较关注的问题。税务筹划的关键是在不减少收入的前提下,通过划定合理的收入项目,降低税率、减少税基,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1.营业税分析
(1)房地产企业出售经过装修的房屋,如果将房屋售价和装修价款一同包括在售房收入中,那么装修价款就无法按照建筑业3%的税率计算营业税,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装修价款也会成为增值额的一部分。因此,企业应当将房屋售价和装修价款分开核算,分别与购房者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房屋销售合同,另一份是房屋装修合同。在总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就房屋销售价款缴纳5%的营业税,就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装修价款属于劳务收入,只需按建筑业3%的税率计算营业税,不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同时还可以减少购房者应缴纳的契税。
(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房屋中如果包括一些设施,应当将能单独计价的部分,如房屋内部的办公设备、电器等,从整个房地产价值中分离出来。与购买者签订一份房屋销售合同,同时再签订一份附属设施的购销合同,降低房屋销售价款,减少应纳的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设备安装合同,根据现行营业税法,若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应将设备价款包括在营业额中缴纳营业税。企业可与接受劳务方协商,由接受劳务方购买设备,只就安装的劳务费用签订合同,这样,企业只需要就劳务费用缴纳3%的营业税。
2.利用土地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政策进行筹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缴土地增值税。这一特殊的起征点为土地增值税的税务筹划提供了条件。利用此政策进行税务筹划应注意三点:
(1)企业所建造的房屋必须是符合当地普通住宅标准的居住用住宅。(2)出售房屋的增值额占扣除项目的比率不得超过20%,增值额占扣除项目的比率在20%左右时税负将出现大幅度的跳跃,企业应高度关注税收成本对利润和现金流的影响。(3)对于房地产企业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如果不能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划分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住宅标准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3.其他有关税种的分析
(1)房地产业的税金除上述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外,还有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以营业税等流转税为计税依据,分别适用7%、5%、1%的城市建设维护税率,3%的教育费附加率。
(2)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的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三、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技术
房地产企业由于其业务范围广,经营活动复杂,因此采用的税收筹划技术也是多种多样的,根据其行业特点和经营业务,其筹划技术可以归纳如下:
1.税基筹划技术
房地产企业占用资金量大,需要不断筹措资金维持其开发能力。资金筹集中的税收筹划,集中于如何降低税基。银行贷款筹资、发行债券筹资等都是债务融资方式,可以利用利息抵税效应降低税负。而发行股票筹资则属于权益资金模式,只能按税后利润分配,不能有效降低税基。
2.实现技术
主营业务收入的筹划,其切入点是运用实现技术,合理控制和确认收入的实现,降低税负。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税收政策对其收入的约束是相当严格的,预售收入也要按预计利润率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房产定金、预售款都要纳入收入缴纳营业税。
3.摊销(分摊)技术
房地产企业的项目一般跨年度经营,所以如何实现摊入成本的最大化,贯彻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就成为重要的筹划内容。工程成本要尽早足额计入,可以采取预提方法或其他分配方法;对于费用应尽量实现转化,突破税前列支限额的限制;能够当期列支扣除的损失应及时确认。
4.转化技术
房地产企业除了开发、销售房产这一传统经营模式外,还可以采用合作建房、代建房等形式多样的经营模式。转化就是一种灵活的变幻,其效果非常显著。
5.规避平台筹划
土地增值税适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存在着明显的税率跳跃临界点。可以利用规避平台筹划规律进行筹划节税。其关键性的操作是控制增值率,可以通过价格、扣除额的调节来实现。
物流企业“营改增”的背景
物流企业,是指从事物流活动的经济组织,并能够按照客户物流需求对运输、储存、装卸、包装、流通加工、配送等基本功能进行组织和管理,具有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
“营改增”是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试点,并从2013年8月1日推广到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至 2016年5月1日,推广到全国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行业,从而使营业税退出了历史的舞台。因为“营改增”试点工作是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始的,并且交通运输服务和物流辅助服务是物流企业主要的经营业务,因此物流企业首当其冲走到了“营改增”的前沿阵地。
“营改增”对吉林市物流企业影响的调研情况
从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工作在全国展开,吉林市的物流企业也逐步进入税改的试点范围,并产生很大的影响。为了研究“营改增”对吉林市物流企业的影响,我们选取了从事货运、快递、仓储等经营业务的20家企业进行问卷调研,得出结果如下:
企业性质:5%为国企(一家),其余95%为民营企业;
从事的主要业务(多选):运输业(90%),装卸服务(90%),仓储管理(10%),配送服务(75%),其他(15%);
纳税人资格:一般纳税人(30%),小规模纳税人(70%);
税负变化:明显减少(25%),稍微减少(40%),基本不变(5%),稍微增大(20%),明显增大(10%);
认为报税程序:复杂了(100%);
为申报纳税而发生的办公费:增加(90%),不变(10%);
得到相关的政策指导或主动寻求税收筹划意见:有(35%),没有(65%);
面临的主要挑战:会计核算复杂,财务成本增加(20%),不知道如何进行纳税筹划(15%),可抵扣的进项很少(55%),无法取得可抵扣进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
最希望得到的支持:财税部门的政策解释和支持(35%),专业的纳税筹划意见(20%),业务往来企业的配合(30%),高专业素质的公司内部会计人员(15%)。
“营改增”对吉林市物流企业的影响分析
我们对吉林市部分物流企业调研结果分析,可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首先,吉林市物流企业的规模总体偏小,“营改增”过程中成本有所增加。根据调研结果显示,吉林市的物流企业多为配货站,或者国内连锁物流企业的吉林市分支机构,总体规模较小,且多为小规模纳税人。由于这些物流企业规模较小,财务制度不够健全,因此在税改的过程中,所有企业都认为报税的程序比以前复杂了,所以这些企业一方面要聘请专门的会计人员开具并管理相关增值税发票,另一方面要购置相应的发票打印设备,所以办公费和人工费有所增加。
第二,“营改增”后,部分物流企业的总体税负不降反升,使企业税负增加。根据调研结果显示,吉林市的物流企业有30%税负比原来缴纳营业税有所增加,具体询问原因是因为这些企业多为一般纳税人企业,在原来缴纳营业税时,针对交通运输服务和其他服务缴纳的营业税税率为3%和5%,但在税改后,增值税税率分别为11%和6%,虽然可以抵扣进项税,但由于进项税抵扣主要是针对固定资产购置、运输设备加油等取得可抵扣的专用发票时才可以进行,但固定资产购置一般都是在税改之前完成的,且近期没有大的购置计划,而汽车加油一般也比较随机,不能及时取得可抵扣的专用发票,因此没有足够的进行税用于抵扣,最终导致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不降反增。[顾庭瑜.“营改增”对物流业的影响及对策探析[J].商业经济,2014.1]( 顾庭瑜,2014)
第三,在“营改增”之后,企业希望得到财税部门支持,并有纳税筹划需求。税改到目前为止已经进行了三年多,部分物流企业也在进行积极的纳税筹划,并寻求政府财税部门的政策支持,但是对于如何能够更及时地取得进行税额抵扣发票,如何能够积极合理避税还是存在疑惑,希望能够得到解答。
“营改增”过程中,促进吉林市物流企业发展的思考
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吉林市的物流企业对“营改增”一方面积极配合,快步跟进,但另一方面也存在很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吉林市物流企业的发展。面对这些问题,我们进行了积极的思考:
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吉林市的物流企业要认真研究税改可能给企业经营和财务等方面带来的影响,不断调整企业的经营结构,拓展企业的经营范围,制定合理的固定资产购置计划,从而更好地适应税改带来的变化;与此同时,要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必要时可以咨询专业的税务筹划人员,从而起到合理节税避税的作用,享受税改带来的好处。[陈旭华. “营改增”对泉州物流业发展影响研究[D].华侨大学,2015.6](陈旭华,2015)
[关键词]会计核算;纳税筹划;高新技术企业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04.012
[中图分类号]F276.44;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04-00-02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拥有先进的创新意识与现代化技术是企业保持核心竞争力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政府对高新技术产业关注度较高,在财税政策方面大力扶持。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就是其中的重点优惠政策。因此,高新技术企业中的会计核算与纳税筹划工作对企业有重要价值,能在保障企业经济效益的同时促进企业的长足稳定发展。
1 高新技术企业概述
相关管理办法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界定:高新技术企业应在我国境内有一年以上的注册时间,并拥有研究成果,在我国重点支持的研究领域范围内,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发展经营活动。只有通过申请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公司才能享受对应的政府税收政策优惠,申请流程中信息必须真实,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标准,反之,公司非但不能得到相应优惠,更应该追缴纳税并进行罚款,实际情况严重者应向公司责任人问责。故此,在申请过程中,企业必须避免弄虚作假,如实申报。在审核过程中,若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即使侥幸获得认证,也会面临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征收滞纳金、补缴税款甚至承担巨额罚款的风险,由“高新”企业变为“高危”企业,得不偿失。
2 提升会计核算能力方法
2.1 合理规划研发费用会计核算体系
在企业研发项目的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应分别对其名称、资金来源、收支明细进行会计核算。研发费用的支出过程中,针对不用的会计审核标准,分别对研发经费进行归集。如:加计扣除企业税前所得税,相应的财政补助等,此类核算工作核算口径上不同,在核算研发经费收支明细时,结合企业实际发展进行适当增减。再如:在企业会计项目的规划过程中,可将企业觉得不需单独核算的部分归集于其他费用项目核算中,即对申请研发经费在税前加计扣除情况下的估计与考量。在科学设置会计核算项目后,应明确其内容与范围,合理归集企业研发经费。在高新技术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中,财务是重要部分,合理有效的会计核算体系有助于企业对自身财务现状的掌控。
2.2 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优化会计核算制度
科学核算制度的建立对企业发展尤为重要。特别是对高新技术企业来讲,单独建立研发经费账目并进行独立核算是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诉求。单独建账核算,使研发项目账目区别于其他账目,能根据实际反映出研发费用去向,掌控资金流动。在研发费用的账目管理核算中,关于税务的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项目也应该进行单独建账与核算,这样能帮助企业依照规定标准对可加计扣除的研究经费运营流转信息进行归集处理,及时控制掌握研发经费情况。另外,这种独立的核算制度也能保障专款专用,建立独立账目与核算财政分期补助等科目,将其各项目经费纳入财务管理中统一整理。
2.3 优化会计核算以表现研发活动实际情况
在企业财务管理中,运营状况的反应与表现是其中的重要手段与作用。在企业研发过程中,对研发经费的会计管理与核算应能反应企业经济活动,体现于账目明细之中。具体可体现于项目投入、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研发人员工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其他费用。研发人员的工资能反应工作人员的工作量,体现项目数量与重点及项目人员的分配情况。项目投入能帮助管理人员了解燃料、测试检验费、所用材料、项目中各项水电费、固定资产租赁费用等资源使用与项目投入状况,并尽量提供相应凭据,涉及的研发项目较多时,应按规定进行均摊并制定研发费用分配表,明确项目经费的负责人职权范围并进行确认签字。固定资产折旧费能帮助管理人员了解固定资产的利用、分配情况,让负责人实时掌握研发项目中涉及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委托外部开发研究经费则能让管理人员实时掌控企业与外部公司的合作进程,除了取得相应票据与合作合同外,还应对项目进程中的数据与有关参数进行详尽记录。其他费用包含设计费用等,在取得合法票据的基础上,将相应项目明确标注于报销单上,报销单由研发负责人、经办人、财务负责人等签字确认。
2.4 区分高新技术产品收入与其他账面收入
从高新技术企业的定义可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经营活动是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核心,对此进行认定项目的标准即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项目收入应不少于该公司当年总收入的六成,而且其中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部分应不少于当年产品及服务总收入的一半。因此,在高新技术产品的收入核算过程中,企业对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及服务部分独立出来进行会计核算与立账,以便于企业了解与保存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与收入状况,为企业接下来的发展提供数据参考,帮助企业优化高新技术产品与服务的研发过程,在保证产出量的同时,尽量优化投入产出比,合理整合企业资源。
3 提升纳税筹划能力方法
3.1 科学利用成本费用税前扣除政策
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中包括允许、限制、不得扣除三种。对税前扣除账目的处理,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合理分类,以保障税前扣除工作顺利进行。在税前扣除上,政府对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一定的优惠政策,对此企业应合理规划运用。如,在职工教育费用等限制扣除费用中,可依照实际产生的金额扣除纳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高新技术企业中的职工教育经费,若超过工资的8%,可在纳税时部分扣除,企业可以减少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加快其折旧速度以避免纳税。
3.2 合理运用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转让中,在增值税与所得税上有相应的政策优惠。我国财税字273号文件表明,在技术转让、咨询、服务等业务上获得的收入,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均可免征营业税,变为收增值税,而进行“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纳税人依然享有技术转让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因此,在规定范围内,高新技术企业可最大限度地进行营业税、所得税、增值税减免申请,以缓解企业税务负担。
3.3 充分利用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
现阶段,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成热潮,主要遵循《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按低于一般企业的15%税率进行其所得税征收。在实际工作中,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满足标准的公司应尽量争取高新技术企业认证,以优惠税率政策减轻企业税赋负担。
3.4 有效运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在高新技术企业资金费用中,研发费用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由《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可知,企业可加计扣除其研发经费。公司在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时所耗费的费用,都包含在企业研发经费之中,这种未形成无形资产并计入当期损益中的数据,可在据实扣除之后,以加计扣除研发经费的50%;对已形成无形资产的部分,应按已形成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进行摊销。结合企业自身状况合理解读政策,是高新技术企业对优惠政策进行利用,真正实现政策效果的最大化体现。
3.5 利用政府补助降低税负
对高新技术企业来说,政府补助是对开发研究活动鼓励态度的有效证明。在企业科研中,来自政府的针对性财政补助,能真正帮助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减轻公司财税负担,合理合法地将税期延长,加快企业内部的优化发展。从相关法规标准可知,政府及相关部门对企业可提供一定程度上的财政帮扶,设置固定的资金流向用途标准,而企业对这一部分资金应注意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以区别于征税范围部分的收入,减少当期企业纳税额度,真正实现延期纳税。对于企业来说,降低税负或滞延纳税都能帮助高新技术企业实现其自身价值的最大化,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
4 结 语
随着科学技术不断融入人们的工作生活,高新技术企业的涌现与成长为企业创新树立了榜样。政府的关注度会加快对企业的技术创新扶植进程,财政补助与优惠纳税政策能真正减轻企业税务负担。高新技术企业应抓住机遇,不断发展自身会计核算与纳税筹划能力,整合企业资源做财务与纳税的合理规划,以求将企业价值最大化,促进企业创新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吴福喜.高新技术企业会计核算与纳税筹划要点分析[J].会计之友,2014(1).
关键词:税务筹划顾问;企业管理;价值最大化;控制纳税风险
中图分类号:F27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2)15-0076-01
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和会计制度的健全,税务工作在企业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目前规模以上企业大部分还没有配备高素质的税务筹划顾问,绝大部分人以为税收只是财务的事,配备税务筹划多此一举,其实这种想法是完全错误的。所以,笔者经过分析认为一定要把税收和经营结合起来考虑,配备税务筹划顾问,可以将相关环节有机结合起来,为企业降低税收风险。
一、税收管理的目标
企业的纳税管理就是企业对本单位税收工作实施有效管控的一系列方式方法,其根本目标:一是通过节税达到利润最大化;二是节税的同时控制企业纳税风险。
二、 配备税务顾问的原因
1.企业领导对税务筹划顾问的认知程度不够
企业有了法律顾问还要税务筹划顾问吗?其实法律顾问与税务筹划顾问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领域,还有的说,我们有财务部门不需要税务筹划顾问等。我们先要弄清楚什么是合法的避税?它是指纳税人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通过经营结构和交易活动的安排,对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以减轻纳税负担,取得正当的税收利益。这种行为是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当存在多种税收政策、计税方法可供选择时,纳税人以税负最低为目的,对企业经营、投资、筹资等经济活动进行的涉税选择行为。通常有以下几种形式:(1)利用税收照顾性政策、鼓励性政策进行节税;(2)在现行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选择不同的会计政策、会计方法以求节税;(3)在现行税法范围内,在企业组建、投资、筹资等过程中进行节税的选择,举个例子说明一下。
案例1:A公司将位于繁华闹市区价值200万元的闲置仓库对外出租,与B物流公司签订仓库租赁合同,租赁期一年,年租金200万元。计算该公司的应缴纳的地方各税:
营业税=200×5%=10万元
营业税金及附加=10×12%=1.2万元
房产税=200×12%=24万元
印花税=200×0.1%=0.2万元
如果按照税务政策的选择来修改合同,将租赁合同变为仓储保管合同,经过与B物流公司友好协商,继续利用仓库为客户存放商品,并将租赁合同改为仓储保管合同,配备保管人员,为客户提供24小时安全服务,满足仓储保管合同的规定;假定为服务收入仍为200万元,则其应纳营业税金及附加不变,印花税不变,而房产税大大减少,具体计算如下。
营业税=200×5%=10万元
营业税金及附加=10×12%=1.2万元
应纳房产税=200×(1-30%)×1.2%=1.68(万元)
印花税=200×0.1%=0.2万元
经过比较可知,租赁转化成仓储后,少缴税款22.32万元,财务部门只是反应税收,而不能参与整个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2.企业税务管理岗位人员业务水平亟待提高
案例2:精艺股份(002295)公告,子公司佛山市精艺万希铜业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由于年末人员变动,公司员工比例未达认定标准规定的“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佛山市顺德区国家税务局要求其按25%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该公司将补缴所得税款579万元。
该事例说明税务人员对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这项优惠政策把握不够,才造成企业补缴579万元的税款。
三、配备税务顾问的作用
企业控制成本只关注生产及管理环节,而对税收成本很少研究,不研究税收政策或者对税收无知,税收成本的危害将远大于经营成本,税务筹划顾问的作用就是在企业和生产管理与税收管理之间搭建一座桥梁,来降低企业税收风险,使企业效益实现最大化。其作用有以下七个方面:(1)财税相关的法律、法规咨询、解释;(2)税收优惠政策应用的指导;(3)日常购销、劳务合同涉税条款的修改与审定;(4)协助企业对其员工进行财税法律培训;(5)协助及指导企业进行税收健康检查;(6)特定问题、特定项目出具咨询意见书、论证分析报告;(7)代表企业参与涉税谈判、沟通事宜,进行纳税筹划。
四、税务顾问的要求
1.必须受过专业训练,最好有税务机关工作经验,能熟练掌握各种税收政策。
关键词:“营改增” 财税影响 应对策略
一、“营改增”的内容及意义
(一)“营改增”的内容
在国务院批准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自2012年起以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为试点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国务院在2012年又将试点扩展到10省市,直至2013年8月在全国试行推广。2013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4年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也纳入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当中。至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主要的内容包括了两个方面:交通运输业、文化体育业、现代服务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等,适用一般增值税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以及生活性的服务业等适用简易增值税计税方法。在现行13%和17%两档增值税税率的基础之上,新增了6%和11%两档增值税,其中,技术研发类、文化创意类、物流辅助类、鉴证资讯类等服务业适用于6%的增值税税率,交通运输业则适用于11%的增值税税率。而原来享受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相关减免税政策的试点纳税人,则调整为免征增值税或者即征即退。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原适用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试点期间可以延续;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归属试点地区。
(二)意义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实践意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对我国经济各领域的均衡发展起到推动作用。(2)促进经济领域各产业的精细化分工。推进“营改增”改革能克服重复征税难题,优化税制。(3)有利于完善增值税制度,改善增值税的抵扣链条。
二、“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分析
本文以中关村科技在2013年第三季度的数据为研究基础。作为科技类企业享受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物流辅助和鉴证咨询等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等政策优惠。
(一)对中关村科技的税负分析
中关村科技在2013年第三季度按照6%的税率征税收入为69 748.24万元,应该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 2 559.80万元,按其他服务业计算应纳营业税税额为3 487.41万元,相比减少税额927.61万元。本期内的增值税税率为3.67%,与营业税税率比较降低了1.33%。中关村科技在2013年第三季度纳税收入为69 748.24万元,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按营业税5%的税率进行计算需要缴税 3 487.41万元,考虑到城市建设税(7%)、教育费附加(3%)、河道管理费(1%)以及地方教育附加(2%)等综合流转税税项,还需要缴纳13%的税额,即453.36万元。基于营业税及综合流转税税额允许在税前扣除以抵减企业所得税,所以中关村科技税前应纳税额为3 940.77万元,扣除营业税及综合流转税后的净营业收入为65 807.47万元。按照现行6%的增值税税率,中关村科技扣除增值税后的净营业收入为67 188.44万元。可见,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中关村科技虽然税率由5%上调到6%,但是基于计税基数以及计税方法的差异,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中关村科技的税收负担。
(二)对企业的影响分析
1.有利影响。一般纳税人在缴纳增值税时除了原来的17% 和13% 这两档税率,又新增了6%和11%的低税率,而且一般纳税人纳税时某些应税项目是可以抵扣的,这样就大大减轻了税负。而小规模纳税人在缴纳增值税时不能抵扣,但是其增值税税率仅为3%,这样也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税负。一方面,“营改增”为企业完善税收筹划提供了更多选择。在原有营业税的情况下,企业的税收筹划较为单一,在“营改增”之后,企业则有了更多的选择。另一方面,推动企业强化经营核算,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由于在“营改增”后主要是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计提税额,这就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了企业对发票的使用和管理,并促进企业进一步明晰增值税账目。
2.不利影响。许多企业以前并未缴纳过增值税,其客户或供应商很多也不具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这样企业就很难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无法通过进项税抵扣的方式来降低税负,这样一些企业的税负会不降反增。比如说,交通运输业的增值税税率是11%,许多企业由于缺乏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途径,出现了税负增加的情况。而且,虽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只是税种方面的改变,但是却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企业整体的会计核算体系,对企业的会计核算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营改增”也加大了混合经营行为的会计核算难度。本次“营改增”规定“混合经营行为在不能明确区分各类业务明细账的前提下,税率从高征收”,原则上,为降低税负,需要对不同税种业务分别进行核算,这对于混业经营行为较多,会计制度不健全、会计人员不足的中小企业来说无疑是个不小的核算难题。
三、企业的应对策略
“营改增”后,企业需要进一步强化会计核算业务及财务整体规划,及时准确地掌握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及其变动情况,通过准确的税务筹划降低自身的税收负担。
(一)积极应对,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在试点初期,很多企业对“营改增”不理解,甚至反对,即使在“营改增”全面推广试行的现阶段,也有部分企业应对措施不足。一方面也许由于这些企业以往涉及增值税业务的内容较少,不熟悉增值税的申报、计算、发票管理等流程,对相关政策也缺乏研究;另一方面“营改增”之后,依然受传统管理理念的影响,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意义认识不足。因此,企业管理者要加强对税制改革的宣传,减少相关人员的恐惧心理;企业财务管理人员要加强对“营改增”相关政策的学习和理解,并加以有效运用,比如对“营改增”给企业带来的利弊影响进行分析,制定合理的应对策略;通过对自身业务流程进行相应的调整与梳理,提高企业核算能力,降低涉税风险。
(二)完善纳税筹划,合法减税
一方面,基于营业税与增值税在计税基数、计税税率以及方法方面的差异,企业财务人员需要及时准确地核算本企业应当缴纳的各项税费,这就要求企业要重视对财会人员的培训工作。另一方面,“营改增”之后涉及的“免抵退”和“先征后返”等也影响了企业现金管理和财务筹划,这需要企业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财务管理水平。“营改增”后对发票的管理和使用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减税效果,因此企业也应当建立健全严格的发票管理制度。“营改增”对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需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年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500 万元;(2)拥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3)按照国家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营改增”试点企业尽量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尤其是一些原材料、设备、劳务占企业生产成本比例大的企业。
(三)申请财政支持,用好用足各项财税政策
“营改增”后,国家针对税收负担较重的企业出台了一定的财政补贴政策,其中包含了“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税率适用3%简易计税;一般纳税人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产生的购入原材料及试点服务、办公用品、水电费、设备维修等费用在采购环节负担的增值税,则可以进行进项抵扣”等。企业应尽量申请过渡性财政支持,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但是,财政补贴只是暂时的,这就要求企业必须从自身做起,调整结构,开展纳税筹划,逐步实现税负的减轻。
企业要建立较为灵活的、适应性较高的财务管理制度,搜集和掌握财税政策信息,及时准确地进行纳税申报,并在税收负担较重时申请财政支持。企业要结合发展实际,准确分析自身在财务方面的构成,充分运用有利于自身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达到合理降低税负的目的。企业在购置原材料、设备时应尽量选择一般纳税人企业,以增加进项税额的抵扣。另外,在有进项税额抵扣的前提下,企业还要尽量选择可以开具高抵扣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车辆的租赁费用可以按17% 抵扣进项税额,运输业务可以抵扣11%,外包仓库可以抵扣6%。进项税额抵扣范围的扩展,给企业减轻税负带来了更多的筹划空间,企业应在税收政策中寻找到合法避税的方法,达到减税的目的。
(四)合理规划财务活动,提升企业的税后利润
营业税和增值税在纳税方式方面存在很大的不同,例如,在税收的优惠方面,营业税主要是通过直接免税或者减税的方式对相关企业进行优惠,而增值税则是通过“免抵退”以及“先征后返”等多种途径和方式进行优惠,这些差异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到了相关企业在财务活动方面的安排以及企业现金管理。企业财会人员要根据自身实际合理地规划企业的筹资、投资行为以及经营分配活动,在多种缴税方案中进行比较,择优选择较低负担的纳税方案,并提前安排好各种财务活动,有针对性地结合生产经营活动、采购活动以及内部核算环节等合理进行决策,进而保障企业在完成纳税义务的同时,进一步增强自身的“造血”能力,最大程度上降低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税后利润以及经济效益,进一步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J
参考文献:
1.樊月琴.浅谈“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及应对策略[J].财政税务,2013,(10)
2.孙红梅.“营改增”试点的调查分析及应对策略――以交通运输业为例[J].商业会计,2014,(02).
现代企业纳税筹划财务管理减轻税负财会人员
一、导言
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地位和重要作用凸显。特别是中央对东北老工业基础振兴一系列政策的出台和实施,众多的企业都在加快产品结构调整,以经济效益为中以中心,加快管理创新、技术创新,着力提高市场占有率。大连路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也在着力抓住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这一有力契机,加快企业发展,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充分利用中央对东北振兴的一系列政策,眼睛盯着市场转,产品根据市场需求变,不断降本增效,竭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我国经济发展的加速及财税制度的改革与不断完善,纳税策划作为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工作和内容越来越引起企业高管的高度重视。企业依法经营,正确进行纳税筹划,实现企业降低成本,增加效益目标,这是事关重要的。笔者长期从事企业财务管理及所掌握的纳税筹划理论知识,撰写本文,对现代企业纳税筹划,进行探讨、刍论。
二、正确地理解和把握纳税筹划
笔者通过学习纳税筹划有关教材和查阅有关纳税筹划资料及日常参与企业纳税筹划的实践认为,现代企业纳税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降低税负,实现现代企业规划的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目标的有效途径。2009年1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了《关于征求(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意见函》。2009年5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正式颁布《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国税[2009]90号),简称《指引》。《指引》中明确提出,税务风险管理的主要目标之一是“税收筹划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符合税法规定”。这是我国首次在官方文件中提出“纳税筹划”这一名词,这也表明了我国税务主管部门对“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符合税法规定”的税收筹划的一种认可。“纳税筹划”在世界各国早已产生,并且发展的日趋成熟。我国从1994年税制改革伊始,有关财税管理专家就在纳税筹划学术领域中开始关注这一课题。20世纪90年代后期,各行业企业的纳税筹划活动逐渐活跃起来,但是由于税法的相对不完善,以及对其缺乏系统有效的理解,“纳税筹划”演变成为“避税”的代名词,各种以“钻空子”、“逃税”“漏税”等形式的“筹划”大行其道。鉴于这种情况,《中国税务报》专门增设“税收筹划专刊”,开展全面介绍纳税筹划基本知识,并刊发各类符合税法规定的案例,以引导纳税人进行正确合理的纳税筹划。这些对“纳税筹划”行为的重要定位,使纳税筹划逐渐成为企业涉税管理的必备知识和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税制的进一步完善,为我国各行业企业创造了新形势下公开竞争的税收法制环境,这是运用科学发展观,在法制领域构建和谐的重要举措。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市场机制在资源配制中的基础性作用不断增强,市场竞争日趋广泛。税负公平是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保证条件之一。纳税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中日益受到重视。追求税后利润最大化,是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基本动因,也是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企业的经营活动从始至终都要涉及到税收。企业纳税筹划的方案都要围绕企业财务管理目标来展开,将纳税筹划融合到企业财务管理的各个环节之中去,互相配合,才能实现现代企业效益最大化。纳税筹划可以减轻企业纳税负担,这是纳税筹划的主要目的,也是普遍可以认识到的。之所以要实施纳税筹划,其根本出发点就是要以各种合法的、非违法的手段来达到合理减轻企业纳税负担的目的。但是应当认识到,税收负担的降低也存在着两种形式:绝对降低与相对降低。所谓税负的绝对降低,就是指在企业业务流量不变的情况下实现纳税额的减少。税负的相对降低是指在业务流量增长的情况下,税收额的增长幅度小于业务流量的增长幅度。纳税筹划是财务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决策系统由五个基本要素组成:决策者、决策对象、信息、决策的理论和方法、决策的结果。纳税筹划作为财务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此五要素均相应提出了要求。它要求上至董事长,下至一般的财务工作者都要树立纳税筹划的观念;决策时不可忽视筹资、投资和分配过程中的纳税问题;决策时需要提供纳税信息;纳税筹划同样离开不财务决策常用的方法和手段,如定量和定性分析等。纳税筹划可以使企业合理避税。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充分了解现行税法的基础上,通过掌握相关会计知识,在不触犯税法的前提下,对经济活动的筹资、投资、经营等活动作出安排,以非违法的手段来达到少交税或不交税的目的。
三、现代企业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表现
笔者在长期从事企业财务管理与参与企业纳税筹划管理的工作中,在与其它企业财会人员交往中了解到,现代企业纳税筹划中存在以下问题表现。首先,现代企业纳税筹划意识问题。现代心理学告诉我们意识产生需要,需要产生动机,动机导向行为,这是客观规律。现代企业的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及企业的高管不重视企业纳税筹划工作,致使企业纳税筹划流于形式,影响到现代企业纳税筹划的实效性。其次,现代企业财务管理部门人员缺乏纳税筹划管理知识,纳税筹划涉及到管理、会计、财税、法律等专业知识。纳税筹划与这些专业知识结合非常紧密。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一般都是学会计专业的,加之,他们对企业的投入产出,即原材料采购、生产流程、销售方式等都不了解。对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重组的经营管理方式也不掌握。也正是由于企业的各种经营方式不同所适用的税收政策也存在着差异。这些都影响了现代企业合理有效地进行纳税筹划。再次,纳税筹划目标不明确。现代企业纳税筹划要服务企业财务管理目标,为企业战略管理目标服务。应当明确:纳税人能够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具体合理的商业目的纳税筹划从而节约税款,就是合理节税,这是被允许和鼓励的。最后,纳税筹划缺少预见性。纳税筹划是依据现代企业纳税筹划人员与主管税务机关缺乏联系与沟通。了解和掌握主管税务机关的工作程序,加强业务沟通和联系,才能争取在税法的理解和实施上同步。
四、现代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原则和策略
笔者认为:现代企业科学合理地进行纳税筹划,前提条件是充分利用税收法律所赋予企业的纳税优惠和选择机会。企业纳税筹划应在投资、经营、理财等环节事先筹划,目的是通过事先纳税筹划节约企业纳税数额,减轻税负。同时,纳税筹划也是维护现代企业权益的一种有效途径。现代企业进行纳税筹划要遵循六项原则,这也是现代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六项要求。第一,合法性原则。纳税筹划既要符合税法的规定,又要符合税法立法的意图,这是纳税筹划区别于偷税避税的基本点,企业必须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纳税筹划。第二,积极性原则。从宏观经济调控来看,税收是调节经营者和消费者行为的一种有效地经济杠杆,国家往往有意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投资者和消费者采取政策导向行为,借以实现某种特定的经济和社会目的。第三,超前性原则。在现实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的发生具有滞后性,由于特定的经济事项的发生,才使企业负有纳税义务。一旦经济活动实际发生,应纳税款就已确定,再进行纳税筹划已经失去现实意义。第四,整体性原则。现代企业纳税筹划一方面不能只注重某一个纳税环节的个别税种的赋税高低,而是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另一方面总体税负的轻重并不是选择纳税方案的最重要依据,应衡量“节税”与“增税”的综合效果。第五,目的性原则。纳税筹划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第六,普遍性原则。从世界各国的税收体制看,国家为达到这一目的,总是要牺牲一定的税收利益对纳税者施以一定的税收优惠,这就为企业纳税筹划提供了寻找低税负,降低税收成本的机会。研究企业纳税筹划,旨在降低企业的纳税负担,尽可能的减少纳税行为的发生,这就要求企业纳税筹划时要高度重视和研究税收筹划策略。企业纳税筹划策略的制定必须密切关注国家的法律法规环境的变化,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家的法律法规可能发生变更,企业纳税筹划人员必须依据税收法律的变更而变化,来调整企业纳税筹划策略。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运动变化的,这是客观规律,所以企业纳税筹划策略也是变动的,这一点企业在制定实施纳税筹划策略时一定要引起注意。企业纳税筹划策略的运作,一定要针对本行业、本企业的特点和具体情况,要充分考虑到企业的外部环境和本企业的内部条件及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
[关键词] 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风险; 风险化解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2 . 22. 036
[中图分类号] F272.3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2)22- 0064- 02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逐步确立,对于追求自身经济实体财富最大化的企业来说,无论税收是多么地合法化,都将作为一种既得利益的损失进入企业的成本。同时,税收作为国家的职能之一,具有刚性的特点,企业只有寻求合法的途径来降低税收成本,实现税后利益的最大化。人们虽然已经认识到纳税筹划的重要性,但是只看到纳税筹划的积极一面,对纳税筹划风险估计不够,造成了纳税人经济、时间等的浪费,得不偿失。文章通过转让定价、维修服务及相关收入等问题的筹划风险的分析让人们在认识到税务筹划的巨大利益的同时,也要考虑到纳税筹划的风险,在纳税筹划时全面地考虑问题,做出理性的决策,并且从内部控制和管理制度等方面提出思考和建议,帮助企业选择正确的纳税筹划方案,达到高效低耗的目的。
1 总部与子公司、分公司之间移库问题
某商业连锁企业的外区店商品调拨采用统一调拨方式,每日销售大件商品均由顾客服务中心统一配送。外区店都有自己的维修、配送系统。为外区店统一配送的商品有时达到180天还未实现销售。关于此问题,我们认为存在极大的税务风险。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统一县(市)的除外),则在移送实施同销售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对上述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所属机构建议送货物的纳税问题明确如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是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售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① 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② 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售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售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卖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但对于某商业连锁企业来说,不能采用此项政策。因多数统一配送到各分支机构的商品在移送时并未实现销售,须带到分支机构真正实现对外销售才能实现。所以,这种情形可视为委托代销处理,合理推迟纳税时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对委托代销作出如下规定:
(1) 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未收到区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2) 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是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未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2 转让定价问题
对于转让定价问题,即某商业连锁企业移送给各分店的商品按照购进价格确认收入。这一处理不合常规,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转让定价原则,极易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转让定价明显偏低,存在一定程度的税务风险。我们认为可以有以下处理思路:
方案一:完善合同,进行合理性解释或说明
为了说明转让定价问题,某商业连锁企业与其子公司、分公司各签订一份合同——代销商品合同。合同中约定:具体结算价格按照供应商实际供货价格,若供应商有折扣或反利的,则也按供应商折扣后的价格结算。
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代销的一揽子协议条款,包括其子公司、分公司帮助某商业连锁企业服务客户、开展促销活动等。并强调某商业连锁企业采取统一采购模式,一定区域范围内执行统一物流配送。
方案二:税务一定要调整价格
若税务机关一定调整某商业连锁企业转让价格,则某商业连锁企业计算实际平均毛利率进行解释说明,避免被按照10%的利润率调整价格。而争取按照尽可能低的平均毛利率调整价格补税。但这需要某商业连锁企业有相应证据——毛利率相关的财务数据资料。
3 维修服务及相关收入的处理问题
某商业连锁企业负责商品的安装和维修,是某商业连锁企业的子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我们调查取证的具体情况如下:安装收入分为材料收入和劳务收入,其中:收取顾客的材料费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收取顾客的人工费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由地税代开服务费发票;收取经销商的安装费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应收供应商的维修费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如洗衣机、电脑等产品均按此处理。
综合分析,目前维修业务的70%~80%收入实现在某商业连锁企业,安装业务收入主要在惠民维修公司确认,且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还存在一定差别。由于收入确认的主体划分不清,维修服务业务和收入的确认存在主体方面的矛盾,在客观上造成收入与成本、费用不相配比,影响着某商业连锁企业及客户服务中心的损益计算,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财务风险与纳税风险。
4 维修业务所涉及的零星采购问题
维修业务需要到市场上采购配件,大多没有发票,月采购量为40万元左右。目前的处理是:直接将付款额或收据金额作为进货价格,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存在凭证不合法且凭证与账簿记录不一致的现象,存在一定的财税操作风险。
5 促销赠品发票问题
某商业连锁企业在对外销售过程中有促销活动,其所涉及的赠品应该如何处理?
例如,销售笔记本电脑配送电脑包是厂家的赠送行为,而厂家将赠品的费用以现金形式付给某商业连锁企业,某商业连锁企业则购买自己的电脑包作为赠品。目前某商业连锁企业的做法是:电脑包由自己的零售店提供,在赠送时由零售店统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是赠品,不需给客户提供该电脑包发票,由某商业连锁企业自己入账。此举不妥,合理但不合法,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
除上述赠品外,零售企业将卖场的库存商品改变为自用或其他活动使用,既不需要进行进项税转出,也不应该按视同销售处理,正确的做法是:直接从库存商品的贷方按不含税成本转入管理费用、营业费用等账户的借方。
6 储值卡(会员卡)与购物券问题
某商业连锁企业对储值卡(会员卡)或赠券行为的财税操作方法如下。
6.1 会员卡
某商业连锁企业会员卡有钻石卡、金卡、银卡、普通卡4种。根据《惠民会员制章程》规定,银卡会员享受无单保修和30日退换货优惠,金卡会员享受家电九折优惠。会员享受的折扣直接在销售时减计销售收入,会员卡不存在税务风险。
6.2 赠券行为
赠券行为属于一种促销手段,也应当按照折价销售处理,而不是分解为销售和现金捐赠两项业务进行税务处理,所以赠券基本没有税务风险。
6.3 储值卡
储值卡主要是购货单位给员工发放福利的购物卡,其基本操作是:企业或顾客(持卡人)先将一定金额的货币存入卡中,某商业连锁企业收到缴来的钱时先确认为预收款,待顾客消费时转作收入。
储值卡在零售业一般有两种情形:① 零售企业先垫付资金,按面值在银行购卡后再出售给消费者,收取的款项冲减往来账,消费者消费后由银行划转,此种方式其纳税时间在货物销售环节。② 零售企业自制购物卡出售给消费者,收取的款项存入银行,此种方式其纳税时间在售卡环节。此种方式并不为税务机关认同,许多地方都予以禁止。因此,储值卡存在一定程度的税务风险。
7 供应商返利问题
某商业连锁企业返利问题的处理模式如下:① 将部分供应商的反利作为促销费,计入“其他业务收入”。② 部分供应商采用折扣低开票的方式返利,或折扣折让形式体现。③ 向一些厂家(供应商)收取店中店的费用,该费用为改装商场,为厂家(供应商)提供一定的营销空间。
商业返利作为促销费或者商场改装费,都存在一定程度的财税风险。还有一些变相处理返利的办法,都可能给企业带来棘手的税务风险。
8 商业连锁企业纳税筹划风险化解建议
某商业连锁企业作为大型连锁超市,近3年来业绩斐然,在商业连锁领域名列前茅。经营业绩的突飞猛进,也带动管理和财务的发展。尤其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都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但我们通过调研也发现,某商业连锁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呈上升趋势的同时,也存在一次纳税环节的风险与隐患,其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负担也在逐年不断攀升。
8.1 提高纳税管理创新意识
在实地调研、资料审阅和访谈过程中,我们发现某商业连锁企业对税务会计核算、纳税计算与申报等纳税管理各环节存在的问题,缺乏探究根源、主动改进、创新管理的意识和精神。
8.2 提高纳税意识
全员纳税意识不强,重大经营管理决策对税收因素缺乏考虑或考虑较少,纳税管理没有形成企业财务与其他业务部门协调分工管理的合理格局。
企业税收起始于各项经济管理活动,反映于税务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企业纳税筹划风险化解和税收负担的降低是一项系统工程,强调各业务部门的相互协作和配合。咨询过程中,财务外的业务部门对税法了解较少,往往只在出现问题之后,才反映或求助于财务部门。各单位在重大经营管理决策时,对税收因素考虑不够,没有进行纳税评估和最优纳税筹划方案设计,增加了纳税风险和税收负担。
8.3 纳税风险不能从内部控制和流程角度获得根本性解决
针对存在的纳税问题和税企争议,各单位主要依靠于税企关系,将问题暴露得时间拖后或暴露的程度降低;而忽视了寻找政策依据、设计风险化解方案等根本性解决方法。
8.4 通常渠道实时获得税法信息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税法的快速变化等对纳税管理人员提出了高于财务会计人员的要求。咨询中调查表明,各接受评估单位的纳税管理人员均没有固定、通畅的渠道实时获得税法信息,对税收政策的知悉速度滞后于税法的高频率更新。针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和应用,主要依靠自身的判断,缺少外部专家的指导,致使应用中出现偏差和误导。
8.5 纳税管理制度需要完善
纳税管理制度不全面、不系统、不细化,没有建立起“经济行为 + 会计核算 + 纳税筹划”的整体纳税筹划体系和纳税风险管理体系。
与财务会计制度相比,各单位的纳税管理制度不全面、不系统、不细化,存在和单位实际情况结合不紧、操行差、系统性不强的问题。纳税管理仅局限于财务和税务角度,不能从经济行为、合同管理、会计管理、会计核算、方案设计等多个方面建立系统的纳税管理和风险防范体系。
主要参考文献
[1] 张中秀. 纳税筹划宝典[M]. 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
[2] 麻晓燕. 税收筹划的风险与控制[J]. 福建税务,2001(12):18.
[3] 朱淑珍. 企业纳税筹划风险的理论分析及应对策略[D]. 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09.
[4] 伍红. 企业纳税筹划的风险与防范[J]. 企业经济,2008(12).
(1)有利于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一方面,为了少缴税款或缓缴税款,纳税人在采取各种合法手段进行个人所得税税收规划的同时,不仅合理利用了国家财政税收的相关法律法规,而且必然会学到各种财政税收的知识。另一方面,想要进一步提高纳税筹划的效果,纳税人避免不了要学习钻研各种财税政策、法规,可以进一步激励纳税人提高财税政策学习水平、增强纳税意识、自觉抑制偷、逃税等违法行为。
(2)有利于降低纳税人的税收征收额度
纳税筹划的原理是通过几种税收方案的比较,选择纳税最少的方案。通过减少纳税人的现金流出或是减少其当期现金的流出(即延长纳税时间),增加当期可支配的资金,达到纳税人资金使用的效果,同时可以避免纳税人因没有合理对税收进行筹划而多缴纳当期税款,而增加当期资金使用的压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也是税法体系不断完善的过程,税法的健全伴随着其相关实务处理的日益复杂,如果对税法研究得不够透彻,不仅有可能因偷税、漏税而面临法律制裁,也有可能因多缴税影响纳税人的生活质量。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基本思路
(1)充分利用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各国为了实现税收的调节功能,在设计税种时,一般都会设有各种税收优惠条款,具体包括减税、免税、设定纳税起征点、税率差异和特殊规定等。所以,纳税人可以利用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条款,合理安排自己的经济活动,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条款中明确规定:企业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而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救济金、安家费等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可以通过转移或变相福利结合等多种方法给予职工各种补贴,这样可降低员工基本工资,减小计税基数,减少职工的应纳税额,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例如: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按次计算应纳税额,对于同一项目取得连续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可定额扣减800元费用。因此,应尽可能将劳务报酬分解为若干次,从而降低应纳税额。同时,根据规定,如果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按不同的项目所得定额或定率扣除费用,因此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应避免将不同的项目合并计算。
(2)注重转换纳税人身份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居民纳税人负无限纳税义务,而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纳税义务。纳税人身份界定的差异为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纳税人可以根据税法对不同身份纳税个体征税规定的不同,有意识地转换纳税人身份,使在收入一定的情况下纳税最少。
(3)合理利用纳税延期
我国个人所得税规定个人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再付稿酬,均应合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对纳税筹划理解存在偏差和侥幸心理
我国理论界长期以来对纳税筹划问题重视不够,在相当一部分人的观念中,纳税筹划就是偷税、避税。并且的确存在一些企业为减轻税负采取了违法手段进行“筹划”的现象,由于这些“筹划”不是真正意义的纳税筹划,结果不仅节税不成,而且使自身陷入偷逃税款的泥潭,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
(2)纳税筹划自身存在一定风险
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甚至包括税务服务机构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筹划服务时,都会过分看重节税的效果而忽略税收筹划本身存在的风险,也就会出现这样的误解:只要进行纳税筹划就可以减轻纳税负担,增加自身收益。从纳税筹划的实际情况看,纳税筹划结果只能是作为一种对个人税收计划和决策的方法,并不是实际执行的合理合法结果,所以纳税筹划本身是具有风险的。
四、提升我国个人所得税筹划水平的对策建议
(1)正确理解纳税筹划的含义
正确理解纳税筹划的含义,使纳税筹划与税收政策导向相一致。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自行或通过税务专家的帮助,为了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而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投资、理财等经济业务的涉税事项进行设计和运筹的过程,即纳税筹划是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的经济行为。
关键词:农业产业化;税收筹划;现状;流程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9-0-01
一、税收筹划概述
所谓税收筹划就是合理避税。税收筹划专家赵连志认为: “税收筹划是指企业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投资、经营、理财活动进行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约税收成本的税收收益。税收筹划的目的就是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税收筹划的外在表现就是‘缴税最晚、缴税最少’。”
税收筹划与偷税、逃税最明显的区别就是:税收筹划是合法行为,是在不违反税法的基础上通过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筹划和安排,以促进税收负担减轻的一种活动。
税收筹划作为减少税收最直接的方法,它具有指导性、预见性的特点,需要根据企业自身特点以及税收法律环境的变化和市场形势的变化来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使其更加符合企业发展,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以高效、优质管理来提高企业发展内动力,促进企业竞争力的增强。在农业产业化发展还不完善的今天,农业产业化企业规模小、实力弱,利用税收筹划一方面可以促进其经济效益的提高,另一方面也可以促进其转变管理理念,促进现代管理体系的建立,促进现代化农业的发展。
二、农业产业化企业发展现状
农业产业化是以市场为导向,提高效益为中心,依靠农业龙头企业带动,将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实现一体化经营的农业。目前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有七种:公司+农户、公司+基地+农户、公司+协会+农场、合作社、市场+加工企业+基地、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户、专业批发市场+农户。
农业产业化自上世纪90年代初在山东潍坊出现之后,迅速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普及,到今天,农业产业化发展速度越来越快。农业产业化企业达20多万个,企业实力不断增强,主要涉及领域为:粮油、果蔬、茶叶、水产品等20多个行业,目前已形成门类齐全、产品丰富、规模不断扩大的农产品加工体系。
虽然农业产业化有很大发展前景,但是农业产业化企业发展仍然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如:融资困难,农业产业化企业规模相对较小,没有形成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所有权、经营权和监督权没有完全分离,企业自身管理上还有很多问题。但是商业银行对贷款对象的要求比较高,因此农业产业化企业融资较为困难,这成为了企业发展的瓶颈。
为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国家给予农业产业化企业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粮食、鲜奶、食用植物油、天然气、沼气、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等初级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按13%的低税率计征增值税,其他的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从事农产品新技术的开发、转让以及相关的技术服务的,免收营业税。从总体上来说,农业产业化企业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城市土地使用税等税种上都有一定的优惠政策。
三、农业产业化税收筹划的方法和基本流程
为了降低成本,增加利润,农业产业化企业税收筹划的方法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的:
第一,税基筹划。税基筹划分为缩小税基和递延税基两种。缩小税基就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尽量增加成本费用,如将资产盘亏中的合理部分列为费用。
第二,税率筹划。税率筹划就是要充分利用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初级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征收13%的增值税,免收企业所得税,那么企业就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状况适当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调整,使之适应较低税率。
制定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流程可以促进农业产业化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促进税收筹划有条不紊地开展下去,促进企业朝着现代化管理一步步迈进。具体来说,税收筹划的基本流程可以分为8个步骤:
第一步,详细分析企业基本情况。农业产业化企业是以何种组织形式存在、是初加工还是深加工、生产规模大小、销售结构等。只有充分了解企业情况才能制定针对性的税收筹划方案。
第二步,财务状况。税收筹划是合理避税,因此要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对企业的财务报表、账簿记录资料进行分析。
第三步,如何看待税收筹划风险。税收筹划是有一定风险性的,不同的风险态度就会产生不同的税务筹划方案。节税多,风险大;节税少,风险小。明确领导者的风险态度,制定合适的税收筹划方案。
第四步,财税政策盘点。对财税状况进行盘点之后将各个政策融会贯通,才能更好地利用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来做好税收筹划。
第五步,进行企业纳税评估。根据企业以往的纳税情况进行科学评估,如:按照税种的不同来进行评估。进行纳税评估后充分了解到企业纳税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步,税收筹划方案设计。根据前面几步所得到的信息来进行税务筹划方案的设计,得出多种不同的方案,并在大家共同的讨论下得出最优化的税收筹划方案。
第七步,税收筹划涉税纠纷处理。税收筹划方案的制定是根据相关的法律条文来开展的,但是制定者对某些税收法规的理解可能不够深刻,因此还需要与税务机关人员进行交流,做好涉税纠纷处理,进一步优化税收筹划方案。
第八步,税收筹划方案实施后的跟踪反馈。在税收筹划方案实行后,要不断进行跟踪调查,分析其经济效益,并促进税收筹划方案根据税收法律环境的变化而不断调整。
农业产业化是促进我国农业经济发展、农民增收的重要方式。为了提高农业产业化企业的经济效益,企业应正确认识税收筹划,通过制定灵活多变的税收筹划方案来促进企业效益提高。
参考文献:
[1]杨天平.农业科研单位税收筹划的探析[J].江苏农业科学,2011(3).
关键词:税收筹划;财务管理;风险
在不同的企业中,不同的产品和服务存在着不同的税种,这些税种的金额也不尽相同。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过程中,应该结合自身的特点和发展战略,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运营模式,合理安排好财务活动,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为企业做好税务筹划,降低企业的税务支出,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因此,税务筹划是企业降低自身税务成本的必然手段。在信息科技公司中,合理安排税收方案和税收支出,从而将节省出来的资金更多投入到研发中,使得企业的竞争力可以得到提升。
一、信息科技企业税收筹划中存在的问题
对于任何企业来说,税收筹划都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是企业财务管理中重要的组成部分。税收筹划不当也会影响到企业的经营和筹资、投资活动。然而,很多企业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不够重视税收筹划,或者税收筹划体系不够完善、税收筹划效果差等各种情况,而导致这些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其一,有些企业对经营过程中的发展趋势没有很好的预判,无法提前做好税收筹划,当问题发生时才发现错失了筹划时机,缺少税收筹划前瞻性。有些企业是在税收筹划中没有合理详细的方案,或者在筹划时,没有意识到税务筹划与每个员工之间,与管理者、股东之间的密切关系,在进行资金决策过程中,没有考虑周全。其二,有些企业更重视市场、研发等方面带来的利润,认为只有在企业发展到鼎盛时期的时候才需要去做税收筹划,导致筹划没能得到很好的效果。其三,有些财务人员认为税收就是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没有筹划的余地,错误的认识导致税务筹划不能有效进行。其四,一些财务人员的自身专业素质有限,不主动去学习税收筹划的相关知识的意识,以至于不能有效的胜任税收筹划的工作。有些公司为了节省成本,甚至是请人兼职来做税收筹划的工作,兼职人员可能因为不了解公司情况,而导致筹划的效果不好。以上这些问题都可能影响到企业的发展。
二、信息科技企业税收筹划的重要性
(一)利于提高公司的财务管理水平税收筹划对于企业的财务管理本身就是一种提升,整个筹划的过程是要基于对企业的现状与未来有全面的了解与估计的情况下做出的。对于信息科技企业来说,企业本身创新能力比较强,而面对的外部竞争力也非常大,这些都可能对企业的发展造成一定的干扰,使得企业的财务管理难度加大。在税收筹划过程中,信息科技企业要掌握企业面临的各种环境,制定行之有效的财务税收筹划方案,对企业的财务人员进行培训,使得财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可以得到提升,从而可以应对在税收筹划和财务管理中面临的各种问题。不仅如此,企业财务部门还需要完善相关制度,使得税收筹划工作可以得到有效的推进,在税收筹划过程中应做好充分的准备,全面提升企业财务管理的能力。
(二)有助于降低公司在财务管理风险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不同的合同也会涉及不同的税收政策,这就要求相关人员具备过硬的税收知识,否则不仅会留下税务风险,也会增大企业的财务管理风险,甚至影响企业的整体经营情况。税收筹划过程中,就要求财务人员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对财务与业务进行规划与管理,使得企业可以有效节税,为企业获得更大的经营利润,也可以防止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而选择低成本的非法的方式。如果企业能够做到合理的税收筹划,也就表明企业的财务部门已经相对应的比较成熟,可以合理控制企业的财务风险,提升企业规避财务风险的能力和意识。
三、税收筹划在信息科技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应用
(一)通过总公司与分公司的盈亏相抵IT企业可能存在一些项目,初期投入大,回收期长,对于这类项目公司,建议可以设为分公司而不要设立为子公司来经营管理,从而利用盈亏相抵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例:某电子公司设立之初有两个项目,A项目需投资5900万元,预计三年内获利分别为2800万元、3200万元、3500万元。B项目需投资3900万元,预计第一年亏损700万元,第二年亏损500万元,第三年开始盈利40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25%.该公司有以下两种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将A项目设立为母公司,将B项目设立为子公司。母公司三年应该缴纳的所得税=(2800+3200+3500)×25%=2375(万元)子公司三年中净亏损800万元,应该缴纳所得税款为零。两个项目共缴纳所得税款为2375万元。方案二:将A项目设立为总公司,将B项目设立为分公司,分公司的获利情况要汇总到总公司一起上缴企业所得税。三年中应该上缴的所得税=(2800+3200+3500-700-500+400)×25%=2175(万元)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约所得税款200万元。当然,后期B项目获利情况较好,税款也会随着增加。但通过这样的方式,可以在企业设立初期节约200万元的税款,减轻企业的整体负担。
(二)灵活运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IT企业在税收筹划中,应当灵活运用国家为扶持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而出台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一般来说,IT企业都会研发属实自己的核心技术,无论是否成为高新企业,均可以享受按实际发生的研发支出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发生金额的50%加计扣除,若研发形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形成的无形资产原值的150%在税前摊销。近几年,国家加大了对IT企业的扶持,根据《财税〔2018〕99号》文,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提高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即没有形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75%;若已形成了无形资产,可以在上述期间内按形成的无形资产原值的175%在税前摊销。当IT企业进一步发展,并获得高新企业的资格后,可以在享受研发支出加计扣除的同时,享受减按15%的优惠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如果IT企业是符合条件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还可以根据财政部的《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9号》文从企业获利年度起享受第一、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期。除此之外,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还可以享受销售其自主研发的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自2018年起,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或高新企业,财政部还出台了《财税〔2018〕76号》文,符合资格的上述企业,可以延长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弥补的年限,从原先的五年延长至十年。另外,IT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以选择按《财税(2018)54号》文,享受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除了房屋建筑物以外的设备、器具,单价未超500万元的,一次性计提折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很多地方政府对IT企业也有很多政策支持,可以去争取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返还。
四、优化信息科技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财务管理措施
在实际财务管理工作中,应充分发挥出税务筹划的作用,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对财务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升信息科技公司财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完善企业内部组织机构,加强员工与管理层之间的沟通与联系,为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在新时期税收筹划工作中,面临越来越复杂的形势以及复杂的流程,在进行管理会计工作中应该不断结合国家的政策,为企业制定合理的税务方案,因此对员工也有着较高的要求。IT公司在选拔财务人员过程中,应该重视财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专业能力,注重其能力的培养,引导财务人员积极主动了解税法相关法律法规,定期组织培训,敦促财务人员不断学习,积累丰富的经验,从而提升其专业水平。
(二)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在税收筹划工作中,不单只是财务部门的工作,还需要其他部门的全力配合才能实现。因此,企业应从各个部门的职能和作用入手,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联系,并结合在税收筹划过程中需要完成的工作和任务,并将员工的工作和任务进行记录。企业可以利用工作平台,将税收筹划中的各项数据进行分类整理,定期总结并传达到各部门,使得各部门可以了解并配合财务部门的工作,还可以让管理人员在第一时间掌握数据,从而调整企业的管理方式。
(三)完善管理制度在税收筹划工作中,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是执行的基础。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可以不断总结,并对财务管理制度提出完善建议,对企业中不合理的地方进行调整,只有如此才能将税收筹划的工作与财务管理制度相融合,让制度成本税收筹划工作的坚实基础,从而使税收筹划工作的有序进行可以得到保证。
关键词:营改增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供应商税收筹划
近年来,国家推动“营改增”的步伐逐渐加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联合印发了多项通知(财税[2013]37号、财税[2013]106号、财税[2014]43号),在全国范围内将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在企业采购过程中,根据供应商的增值税纳税人类别,企业采购业务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另一种是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实行“营改增”后,由于营业税和增值税计算方法的差异,企业应及时进行税收筹划,调整供应商的选择方式,以提高企业净收益。本文通过比较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货物和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货物对企业收益的影响,帮助企业特别是实施“营改增”的企业正确选择供应商,使得企业降低税负,提高收益。
一、采购价格临界点概述
通常认为,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货物,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因此采购成本相对较低。“营改增”前,由于企业缴纳营业税,不存在流转税额抵扣的问题,也就是说,不管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只要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凭证,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企业收益没有影响。“营改增”后,供应商的身份将直接影响企业收益。假设在价格和质量相同的情况下,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货物可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货物,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通过小规模纳税人从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在价格相同的条件下,即使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抵扣的进项税额较一般纳税人少,所以,纳税人不会选择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货物,这样小规模纳税人将无法生存。若要在市场中生存,小规模纳税人必然要降低价格,才能与一般纳税人同市场竞争。当小规模纳税人价格降低到一定程度时,此时企业不管是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供应商,企业收益相等,这一价格点就是采购价格临界点。只有当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货物价格低于采购价格临界点,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货物收益才会高于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货物收益,纳税人才会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供应商;当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货物价格高于采购价格临界点,纳税人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货物收益会高于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货物收益,纳税人会选择一般纳税人作为供应商。
二、采购价格临界点的计算
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货物可以取得两种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笔者从这两种情形出发,推导两种情形下的采购价格临界点。
(一)从小规模纳税人索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纳税人的含税销售额为S,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T0,从一般纳税人购货的含税购进额为P,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T1,在采购价格临界点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的含税额与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的含税额的比率为Rc,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为T2。因生产加工费用与原材料的来源关系不大,所以纳税人收益为不含税销售收入扣除不含税购进成本的差,则:
从一般纳税人索取专用发票的收益=S÷(1+T0)-P÷(1+T1)
从小规模纳税人索取专用发票的收益=S÷(1+T0)-(P×Rc)÷(1+T2)
当两者的收益相等时:
S÷(1+T0)-P÷(1+T1)=S÷(1+T0)-(P×Rc)÷(1+T2)
推导出:Rc=(1+T2)÷(1+T1)×100%
(二)从小规模纳税人索取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从一般纳税人索取专用发票的收益=S÷(1+T0)-P÷(1+T1)
从小规模纳税人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收益=S÷(1+T0)-P×Rc
当两者的收益相等时:
S÷(1+T0)-P÷(1+T1)=S÷(1+T0)-P×Rc
推导出:Rc=1÷(1+T1)×100%
(三)结论。采购价格临界点的比率Rc,仅与供应商的增值税税率(即T1、T2)有关,与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T0)、纳税人的含税销售额(S)无关。纳税人选择供应方的身份策略是:首先,纳税人计算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的含税额与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的含税额的实际比率R;然后纳税人比较实际比率R和在采购价格临界点的比率Rc的大小:当R小于Rc时,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供应商;当R大于Rc时,选择一般纳税人作为供应商;若R等于Rc,两者的收益相同,应当从其他角度考虑选择供应商。总之,从采购定价而言,纳税人如果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供应商时,其货物含税价格应当略低于或等于一般纳税人货物含税价格的Rc倍。
三、采购价格临界点的应用
(一)“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税[2013]37号、财税[2013]106号、财税[2014]43号的规定,目前,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分别是17%、13%、11%和6%四档,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是3%。
一般纳税人的税率具体规定是:适用 17%基本税率的范围包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使用低税率和零税率的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3%低税率的范围包括农业产品、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机整机、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适用11%低税率的范围包括交通运输业、邮政业、提供基础电信服务;适用6%低税率的范围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提供基础电信服务。
(二)采购价格临界点的具体内容。采购价格临界点的具体内容见表1。
四、采购价格临界点的案例分析
案例1:甲公司是服装生产企业,为一般纳税人,预计年营业额为6 000 000元,需要租入10台设备。现有A、B两个公司,其中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A公司可以索取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B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从B公司可以索取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A、B两个公司所提供的设备相同,但是收费却不同,A公司每台设备租金30 000元、B公司每台设备租金28 000元(以上金额为含税金额)。甲公司是选择A公司还是选择B公司作为供应商?
分析:计算从B、A两个公司购进货物的含税额实际比率为93.33%(即28 000÷30 000=93.33%),大于当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7%时的采购价格临界点88.03%(见表1),因此,选择A公司作为供应商,甲公司收益较高。选择A公司作为供应商,甲公司收益为4 871 794.87元(6 000 000÷1.17-10×30 000÷1.17);选择小规模纳税人B公司作为供应商,甲公司收益为4 856 360.47元(6 000 000÷1.17-10×28 000÷1.03)。因此,选择A公司比选择B公司作为供应商,甲公司收益提高15 434.40元(4 871 794.87-4 856 360.47)。
案例2:甲公司是服装生产企业,为一般纳税人,预计年营业额为6 000 000元,需要采购200天运输服务。现有C、D两个运输公司,其中C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C公司可以索取税率为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D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从D公司处只能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C、D两个公司所提供的运输服务相同,但是收费却不同,C公司每天收费400元、D公司每天收费320元(以上金额为含税金额)。甲公司是选择C公司还是选择D公司作为供应商?
分析:计算从D、C两个公司购进货物的含税额实际比率为80%(320÷400),小于当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1%时的采购价格临界点90.09%,因此,选择小规模纳税人D公司作为供应商,甲公司收益较高。选择一般纳税人C公司作为供应商,甲公司收益为5 056 133.06元(6 000 000÷1.17-200×400÷1.11);选择小规模纳税人D公司作为供应商,甲公司收益为5 064 205.13元(6 000 000÷1.17-200×320)。因此,选择D公司比选择C公司作为供应商,甲公司收益提高8 072.17元(5 064 205.13-5 056 133.06)。
综上所述,合理选择供应商身份(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帮助纳入“营改增”范围的企业提高收益。X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S].财税[2013]37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S].财税[2013]106号.
3.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S].财税[2014]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