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04 16:55:3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专业分包管理规定,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管理;建筑施工;劳务分包
我国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又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就业容量巨大。建筑劳务分包市场是建筑生产要素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门,也是建筑业吸纳农民工的主要市场。2001年建设部出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明确建筑业设置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三个层次的结构体系。2004年以来建设部相继出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等文件,鼓励发展劳务分包企业发展,各地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劳务分包市场、促进劳务分包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有效促进劳务分包市场发展。然而,由于市场监管机制缺乏,建筑生产流动大,以及行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较低、稳定性差、专业化水平不高等因素影响,建筑施工劳务分包管理依然存在较多问题。
一、劳务分包的基本概念
“劳务分包”最先由《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提出,2001年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设置了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企业三个层次,从行业法规角度提出建筑劳务分包的概念,为劳务分包的合法性提供了法律依据,确认了劳务分包的法律地位。2004年10月25日最高院《工程案件司法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进一步明确了劳务分包合同不属违法转包的法律性质。自2004年开始,建设部将完善劳务分包制度作为建筑业市场管理的重点之一,相继制定出台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等文件,对于劳务分包概念,不同的文章对该定义虽其意思大同小异但仍存在某种差异,笔者比较认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的劳务分包概念的诠释:“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建设部《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明确了劳务分包包括木工作业、砌筑作业、抹灰作业、石制作业、油漆作业、钢筋作业、混凝土作业、脚手架搭设、模板作业、焊接作业工程作业等13种类别劳务作业范围。
二、建筑施工劳务分包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推行建筑施工劳务分包的时间较短,劳务分包市场尚处于培育和建立之中,业内各方认识不到位,仍存在着:一是市场监管机制不健全,“重总包、轻劳务”的观念,忽视了对建筑劳务分包的政策宣传、引导和研究,缺乏良好的发展环境。部分地区有形建筑市场服务范围仅涵盖建设工程承发包,尚未将劳务分包真正纳入监管和服务范围。加之,国家对劳务分包仅停留在企业资质管理层面,缺乏明确强制性的法规政策依据,缺乏足够的市场监管制度,造成劳务分包市场的发展滞后;二是劳务分包活动偏失,建筑施工企业长期对“包工头”队伍存在较强的依附性,习惯让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包工头”队伍或零散劳务班组承担施工作业任务,挤占了大量的劳务分包资源和市场空间,制约劳务分包行业的发展。一些劳务分包公司为维持企业的发展,违规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是以收取管理费的名义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帮助总承包企业及“包工头”逃避政府监管,使劳务分包活动严重偏失;三是劳务分包队伍参差不齐,目前,组建劳务分包公司主要有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由原来大中型或国有施工企业投资组建的,这种类型公司的管理较为规范,管理制度健全,施工队伍及人员稳定,施工能力和管理水平较高。第二种类型是依托“包工头”等零散劳务队伍组建而成的劳务公司,此类企业大多还保留“包工头”式的管理模式,管理比较混乱,人员流动频繁,从业人员专业素质较低。加上劳务分包企业抗风险能力差,劳务分包企业一旦出现经营亏损或在建筑施工中出现安全事故,法定代表人很容易逃匿,不利于维护施工企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建筑施工劳务分包管理的重要性
加强建筑施工劳务分包管理是贯彻落实国务院 “要健全和规范建筑劳务分包市场,加快发展成建制的劳务企业,加强对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指示精神的有力举措。加强劳务分包管理,有利于培育并形成一批合理流动、专业化运作、企业化管理的劳务分包企业,从而遏制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包工头”式用工和零散用工的混乱现象,进一步提高建筑业整体素质,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加强建筑施工劳务分包管理也是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与维护农民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四、强化建筑施工劳务分包管理的建议
(一)、加强劳务分包制度建设
制度建设是促进劳务分包市场发展的基础。一是加强建筑劳务分包管理法规建设,准确界定建筑施工劳务分包与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区分,细化违法劳务分包、转包的法律责任。二是研究出台建筑施工劳务分包管理导则,明晰工程承包人和施工作业分包人的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分包价款支付等方面权利和义务,指导规范劳务分包活动。三是完善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在注重施工分包合同履约过程管理的同时,细化质量管理、安全生产、作业人员权益保障等相关内容。
(二)加强劳务分包市场监管
市场监管是促进劳务分包市场发展的有效手段。一是加强对劳务分包交易行为的监管,积极拓展现有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功能,把对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管和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包括劳务市场在内的融指导、监督、管理为一体的建筑业市场化管理体系。二是加强对劳务分包市场行为的监管,规范劳务分包行为,禁止“包工头”承揽分包工程业务,提高劳务分包企业在建筑劳务分包市场中所占的比例。三是加强对劳务分包市场的监督检查,经常性开展执法检查,对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使用零散施工队伍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
(三)扶持劳务分包企业发展
改变当前劳务分包企业发展状况,必须依靠政府、行业协会等从不同层面予以指导和扶持。一是将劳务分包情况与工程项目评优评奖工作挂钩,对参与优质工程建设的劳务分包企业予以表彰奖励;通过开展劳务用工规范化工地及劳务企业评比活动,形成示范带动作用,推动企业争优创先,推进劳务分包行业发展。二是改善劳务分包企业的发展环境,劳动部门将劳务分包企业纳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保障体系,使企业享受到用工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工伤养老保险补贴等优惠政策;建设、工商、税务等部门在企业申办、年检等工作予以大力支持,简化办事程序,减轻企业负担。三是地方建筑业协会在搭建劳务企业沟通交流平台的同时,积极向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法律维权、劳务信息等方面的服务,切实解决好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关键词:项目,总承包,管理,模式,职责
1定义及模式
所谓项目总承包管理,即工程总承包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管理。项目总承包管理模式大致分为以下四种:
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设计—施工总承包(D-B):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采购—施工总承包(P-C):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采购和施工,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施工,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2 总承包管理职责
履行好项目总承包管理职责,就是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的各要素进行有机整合,策划、组织、协调、监测和控制,把项目管理知识、技能、工具和技术运用于项目活动中,以实现项目总承包管理目标。具体要把握以下几点基本要求:
(1)要“一盘棋意识”,即全局观。
在目前的总承包管理模式中,工程大部分专业分包均由业主指定,但业主在合同中或以另外的协议明确了我方的总包管理责任,使我们面临较大的管理风险。如果我们不能清醒的认识这种风险,并在大局上运用正确的管理手段来保证我们的管理目标,就注定会在管理过程中埋下失败的祸根。因此,我们应该明确:分包单位管理目标的实现,也是我们总包管理目标成功实现的重要组成部分,履行总包管理责无旁贷。如果没有这种全局意识,很容易在枝节上陷入纠缠,使业主认为我们试图推卸责任,或是故意为难指定分包,进而影响大局。
(2)要有全面的专业知识。。
全面的专业知识、良好的沟通技能、较强的管理协调能力是总包管理人员必备基本素质。总包管理是一项专业性非常强的综合管理工作。熟悉各专业工种施工流程是做好总包管理工作的基础。外行指挥内行,一则难以服众,二则定会出乱子。就如外界笑我们是“土建项目经理”而不是“总包项目经理”。因此参与项目总包管理人员要熟悉各专业分包的施工流程,在策划组织阶段尽可能考虑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要主动协调、服务意识。
经常有人认为:“我们是总包方,又是业主的授权,那么在管理过程中只需要按合同条款对分包进行管理约束就行了,有矛盾分包自然会找我们总包或者业主解决,有事没事等分包找过来再说吧。”其实这种想法不仅是错误的,更会使项目陷入被动。被动的处理一些问题尤其是尖锐问题,往往由于工作的紧迫性而没有足够的时间思考权衡,无法统筹全局,必然也达不到理想的解决效果。事前科学策划、过程关注矛盾、主动实施协调、有效控制结果,这是掌握总包管理主动权的重要思路,而主动的实施管理可以避免很多问题的产生,工程的顺利进行不仅使业主满意,更赢得分包尊重、支持和理解,进一步保证总包管理的实施效果。因此我们要想保证总包管理实施效果,就要主动开展工作,关注各专业在施工中可能存在或实际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并给予解决,为工程顺利进行创造条件。
同时,做好总承包管理应重点处理三种关系:
一是处理好和业主的关系。获得业主的全面支持是履行好总包管理职责的前提。
二是处理好和分包的关系。取得分包的理解和支持是实现总包管理目标关键,每一个分包都希望自己能按照业主的合同要求顺利履约。单就本专业施工来说,他们是没问题的。但工程建设本身的多专业性却恰恰是他们不能回避的问题,如何在这个复杂的工程体系里消魂里开展工作可以说是他们最头疼的事情,他们迫切希望有人能牵头来协调处理这些问题。因此,客观的说,不管从哪方面,他们内心是希望我们履行总包管理职责,帮助他们协调处理许多问题的。
三是处理好各专业在施工中的组织协调关系。处理好各专业在施工中的关系是实现总包管理目标的重要保证。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个关系的重要性,我想做这样一个比喻:作为管理者,我们多么希望各个分包在建设过程中如同等待检阅的军队一样,动作整齐划一,在我们统一号令之下始终朝一个目标有序前进,但这只不过是一种无法实现的理想化状态。那我们是否可以退而求其次,想象我们的分包管理协调工作就像赶羊群一样:我们给有羊一个目标,拿着羊鞭赶着羊向前走,有离群的或者是落群的我们就给它一鞭子,让它回到正确方向上来,虽然每只羊可能一会跑在羊群前面,一会又回到后面,但它始终跟着羊群前进,当然我们还要兼顾每只羊在羊群中的表现,绝不能让某两只或者几只羊在羊群里闹矛盾。大家设想一下,如果我们赶的这群羊里有两只打起来了,那这群羊肯定炸锅并四散而逃,要想把羊再找回来至少得费九牛二虎之力。其实道理一样,我们做总包管理本质上和赶羊群没有太大区别,事先控制(确定赶羊方向)-过程监督(别让羊跑了)-关注矛盾(别让羊打架)-及时解决(给它一鞭子)。因此,理顺管理关系,抓好组织协调工作是现场总包日常工作的主要内容,也是一件关系成败的重要工作。。
3 行使好总承包管理职责应做好的具体工作
行使好总承包管理职责应做好的具体工作如下:
(1)根据与业主合同约定,在分包进场前告知分包入场条件(如资质申报、进场注意事项等)。
(2)根据与业主合同约定,在分包进场后及时以书面形式明确总分包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分包一进场即被纳入总包有效管理体系之中,贯彻“谁分包谁负责、分包对总包负责、总包对发包人负责”(有合同则根据合同执行合同条款,没有则另行签订管理协议)。
(3)施工进度计划管理。总进度计划由总包依据发包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以整个工程项目为对象,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情况,对施工进度作出总体性的部署,确定主要施工阶段(结构、粗装修、机电设备安装、精装修、系统调试等)的起始点及关键线路、工序,明确施工的主要控制点。分包单位编制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时必须符合总包方总进度控制计划的要求,并按总包方要求及时上报总包方;总包方根据整个工程情况对局部进度计划调整时,只要该调整不违反合同原则,专业分包单位必须作相应调整以符合总进度要求。
(4)工程技术管理。各分包单位在进场7日内必须上报施工方案且保证该方案的可操作性、针对性,确保用于“实战”,而非投标方案的“翻版”,若应分包方的方案迟报或方案编制质量差未获总包方及监理批准而造成的后果由分包方承担相关的责任。各分包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由各分包单位委派的项目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分管,按照总包总工程师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开展工作。
(5)质量管理。各专业分包单位必须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坚持样板引路,重点是突出“精”和“细”。一是点点处处按规范、标准要求,多方消除质量通病;二是“粗粮细做”,“细粮精做”,以高于国家标准为标准。既强调内部质量,更突出感观效果,最终实现高档次的质量等级。每个分项及重要工序部位施工前,分包方应通过承包人向监理报验施工方案。施工方案中主要包括:施工流程、施工方法、成品保护、系统试验等,要求与其他专业配合的交叉施工方法,劳动力、机具、材料安排、设备、成品供应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等。
(6)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是总包在整个施工过程中管理工作的关键环节,各专业分包单位必须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有组织、有领导的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安全生产检查的主要内容:①查领导,是否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正确处理安全和进度的关系,把安全生产摆在重要的议事日程;②查教育,对于劳务工人的教育,有时间上和内容上是否真正落实;③查防护,施工现场各种防护是否达到规定个指标;④查制度,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是否真正落实;⑤查隐患,工地各方面是否存在事故隐患和违章作业。与此同时,总包方还应主动知道各分包单位认真开展自身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7)机具设备管理。总包的机具设备由总包人负责管理,分包的机具设备由分包人负责管理,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都必须服从总包的统一管理。进场前的机具设备及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在进场前申报,并在进场时进行检查,不符合用电规定的坚决禁止进场,有效杜绝安全隐患。
(8)文件资料管理。各分包单位的施工技术资料应随施工进度及时整理,按专业系统归类,认真填写,做到字迹清楚、项目齐全、记录准确真实。
(9)工程协调配合。分包或其所属人,必须无条件遵守总承包方有关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现场管理的各项规定,同时必须无条件服从总包方为整个工程的进行响应发包人或有关部门的要求等做出的安排调整,该安排或调整包括要求分包方增加措施、调整方案、调整场地、移动物品等,分包方必须积极配合,按时按要求做好,如有违反总包管理规定,总包方将按其规定对指定分包人进行处罚。
4 结语
随着社会的进步,工程管理也逐步走向专业化,总承包单位为了实现项目的节省投资、缩短工期、提高质量,应摆脱原来听命于业主建立的指挥部进行管理的传统模式,而是适应市场发展需要,做好沟通与协调工作,才能最终实现价值最大化的目标。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GB/T 50358-2005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7,(1)
[2] 孙仲武,张俊君. 建筑工程分承包管理常见问题及解决对策[J]陕西建筑, 2009,(02).
[3] 戴博伟,郭晓明建筑施工总承包管理现状分析及改进[J ] .山西建筑,2008 ,34 (11) :2182219.
[4] 陆洪礼.论建设工程总承包 建筑1997年 01期
[5] 孙继德项目总承包模式土木工程学报2003年 09期
关键词: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管理;策略
中图分类号:TU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建筑施工总承包管理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并不陌生,而分包管理却还存在很多问题。近年来,我国建筑业发展迅速,而分包管理也成为了一种管理趋势,同时也是一个棘手的问题。我国的法律对分包管理有一定的规范,不过在实际操作中还是不够完善,这对建筑施工工程质量影响很大。那么,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如何来做好分包管理,这是本文探讨的重点。
一、分包管理存在的问题
建筑施工分包商是施工总承包工程的参与者之一,是一种分散决策的经济实体,起目标是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这样就很容易导致总承包企业和分包商为了各自的利益而做出违背市场交易原则的事情。当下,我国分包商在建筑工程的施工管理中存在着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分包管理体系不完善。一些分包商没有完善的管理体系,或者管理体系运行漏洞较大,没有重视或者建立企业管理文化,服务宗旨不明确。
二是一些分包商的施工现场管理员素质不高、文化水平较低,无法达到施工总成本企业的管理要求。一些分包商只是为了自身的利益而进行施工管理,没有完全考虑到和总承包企业之间的管理衔接,这样一来就造成工程项目没有整体性和连贯性。
三是一些分包商对待工程质量缺乏工期意识,在工程施工中不能做到自我有效管理,这很容易造成总承包企业大量投入的各方面资源都没有被充分利用起来,资源浪费使得总承包企业要花很多精力来管理分包商。
二、如何做好建筑施工总企业分包管理
施工总承包企业要想做好分包管理,就必须充分发挥分包方在施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通过科学的管理体系和管理方法,完善经营管理思路,让分包方的管理更加适应总承包企业的工程施工要求。
1.建立长期友好的合作关系
施工总承包企业要想做好分包管理,那么就需要稳定好分包方队伍,密切双方的合作关系,从长远着手,实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方法,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使之能够长期和总承包企业友好合作。只有通过长期的合作和磨合,总承包企业的施工管理理念才能被分包商熟悉、接受。总承包企业必须要对分包合作者有清楚的了解,这样才能在施工中选择合适的分包商,才能做好分包管理。另外,对于有战略合作关系的分包商,总承包企业必须通过严格而可惜的考评机制来选择优秀的分包商,要了解分包商的企业特点、队伍状况、业务方向、企业股权情况等等,然后寻找合适的分包商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巩固双方和合作基础。
对待有战略合作关系的分包商,总承包企业应该要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对分包商的管理水平、施工质量等方面必须有明确的限制以及要求,要让分包商有患难与共的合作意识。总承包企业对待不同的分包商,要有不同的政策,给予优秀的分包商比一般分包商更好的待遇,在价格、款项、任务等方面给优秀的分包商一些政策优惠,让他们能够共享合作成果。最后,总承包企业要对分包商进行动态的管理,让资源流动起来,严格清理不符合要求的分包商。
2.加强分包监督管理
建筑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十分重要,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每个企业都无法做好工程施工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需要对分包商有完善的管理制度。第一,从监督方式上来看,要有完善的监督机制,通过制定有效的机制来选择合适的分包商,而对分包商的合同签订、款项支付、考核评价等方面需要有明确的规章制度来约束和监督。第二,从监督执行措施上来看,总承包企业必须要广泛的监督和检查分包商在工程分包过程中的各方面检查工作,使之能够严格按照总承包企业的要求进行施工。第三,从监督信息渠道来看,总成败企业要认真核查收集来的关于分包商的违规信息,根据内部管理系统和相关人员的调查来进行核对,切实执行相关的监督管理规定。
对于存在不法违规的分包商,总承包企业要坚决治理。总承包企业应该和分包商一起实现合作双赢、共同发展,双方都要有一定的服务理念。总承包企业要将分包商的发展也规划到企业的发展计划中去,而且要坚决打击不讲诚信、违法乱纪的分包商。在和分包商合作共赢的过程中,也要防范分包商的不良行为,维护企业的市场秩序和安全施工环境。对于违法违规的分包商,总承包企业坚决不与之合作,而对于分包资质存在问题、能力不高、没有信誉的分包商,总承包企业及时解除合作关系或者禁止和这样的分包商合作,这样是为了防止出现对总承包企业不利的损失。对待那些故意破坏工程施工的分包商,总承包企业应该请求政府相关部门介入,并追求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还要通过法律手段举报不按合同规定施工的分包商,通过或者仲裁来减少企业的损失。
3.通过培训提高分包商的施工质量
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不少企业都很重视职工的能力培训,通过有效的培训能够让员工的业务知识、工作技能得到很大提升,为企业带来更多的效益。而对于施工总承包企业来说,就需要加强分包商的整体素质的提升管理,这对总承包企业的工程施工具有巨大的影响。总承包企业要积极培训分包商的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让他们在培训中了解总承包企业的企业文化理念、分包管理制度(措施),并为分包商培训特殊工种,解决施工需要。而培训方式可以多种多样,比如集中培训、项目现场培训、委外培训等等,培训的重点内容是分包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并通过互利双赢的理念来提高分包商的能力水平,使之符合总承包企业的管理需要。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施工总承包企业要想在当前的建筑行业的竞争发展中生存下去,要想实现企业经济效益的不断提升,就需要做好分包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科学的制定分包管理策略,充分发挥出分包方的作用,才能实现企业的经营管理目标。但是,分包管理又是施工总承包企业的一种长期而重要的工作任务,解决分包管理问题也不是短期就能够实现的,企业必须不断的经营发展中进行科学的探索,总结正确的经验,制定合理的对策,才能够实现总承包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 鼓励公路水运工程依法进行专业化施工分包。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规章制度、施工分包专项类别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统一的分包合同格式和劳务合作合同格式等,对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分包管理制度,负责对分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进度管理、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监督检查,并建立台帐,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
第七条 监理人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对所监理合同段的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及时发现并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并通知发包人。
第八条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分别设立相应的合同管理部门,负责施工分包的日常管理工作。
除承包人设定的项目管理机构外,分包人也应当分别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工地临时试验室应由合同段承包人自行设立并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分包人不再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
第三章 分包的条件
第九条 承包人可以将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且每一合同段的不允许分包的专项工程不得少于一项。
单独招标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将承接的专项工程进行分包。
分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
第十条 分包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 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
(二) 具有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三) 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
(四) 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
(五) 具有与分包专项类别相适应的资格条件(见附件1)。
第十一条 承包人对拟分包的专项工程及规模,应当在投标文件或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
未列入投标文件或承包合同中未明确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但因工程变更增加了有特殊性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者涉及专利保护等的专项工程,且按规定无须再进行招标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监理人审查,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分包。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应实行合同考核确认,以此认定进场施工队伍与所签订合同承包人主体的符合性,并作为动员预付款拨付和工程开工的前提条件。
在进场初期,合同段项目部应按要求及时提交合同考核确认表(见附件2),经监理人核查,报发包人确认。
第十三条 在施工期间,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对承包人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动态管理。施工合同段主要管理人员和主要机械设备等需变更调整时,承包人应及时提出申请,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承包人有权依据承包合同自主选择符合资格的分包人,提倡承包人以招投标方式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择分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指定分包。
第十五条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参照我省制定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统一格式(见附件3)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质量、安全、进度、环保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承包人应在分包工程实施前,将监理人审查后的分包合同报发包人备案,未经备案同意的分包合同不得实施。
分包合同审查与备案应遵守以下程序和要求:
(一)承包人自查并提出分包合同备案申请。承包人自查拟分包专项工程的内容和范围,查验拟选定分包人的资格、注册资金、管理与技术人员和施工设备等情况,提供拟签订的分包合同,并填写施工分包合同备案表(附件4),报监理人审查。
(二)监理人组织审查。监理人按照相应要求,对拟分包专项工程的内容和范围,拟分包人的资格、注册资金、管理与技术人员和施工设备等情况以及拟签订的分包合同进行审查;
(三)发包人备案受理。发包人将经监理人审查符合要求并同意的分包合同进行备案。
第十六条 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帐,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赔偿等责任。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
第十七条 分包人应当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行为管理
第十八条 禁止将承包的公路水运工程进行转包。
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一)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的;
(二)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第十九条 禁止违法分包公路水运工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 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的;
(二) 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的;
(三) 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
(四) 承包人将合同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进行分包的;
(五) 承包人未与分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不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要求的;
(六) 分包合同未经监理人审查或未报发包人备案的;
(七) 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的;
(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第二十条 按照信用评价的有关规定,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互相开展信用评价,并向发包人提交信用评价结果。
发包人应当对承包人和分包人提交的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核定,并且报送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发包人报送的承包人和分包人信用评价结果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对其进行信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统一采购的主要材料及构、配件等采购主体及方式。承包人授权分包人进行相关采购时,必须报监理人审查,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分包合同的履行,承包人可以要求分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分包人提供担保后,如要求承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承包人也应当予以提供。
第二十三条 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依法纳税。承包人因为税收抵扣向发包人申请出具相关手续的,发包人应当予以办理。
第二十四条 分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共同享有分包工程业绩。分包人业绩证明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出具。
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承接工程的,发包人应当予以认可。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申报资质的,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认可。
劳务合作不属于施工分包。劳务合作企业以分包人名义申请业绩证明的,承包人与发包人不得出具。
第二十五条 承包人与分包人都应严格遵循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合同段和分包专项工程的会计核算。分包款项的结算支付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承(分)包人按照基建财务管理规定,对所承(分)包的工程应单独记账,并按规定进行核算;
(二)分包结算支付内容应与分包合同内容相符,收款单位应与分包人名称一致,收(付)票据必须合法有效;
(三)分包款项应根据实际工程计量进度按期进行结算,不得以预支工程款、借款等名义回避结算;分包工程款应通过承包人开设的银行账户转帐支付,不得提取现金支付;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工地现场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
(二)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询问相关情况;
(三)查阅和复制工程档案、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停止和纠正违反施工分包规定的行为。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合同履约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中的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处理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行实名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中的施工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有权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受理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或者分包人违反本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规定的,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相关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项工程发包给其他专业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发包人,是指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设管理单位。
本实施细则所称监理人,是指受发包人委托对发包工程实施监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实施细则所称承包人,是指由发包人授标,并与发包人签署正式合同的施工企业。
本实施细则所称分包人,是指从承包人处分包专项工程的专业施工企业。
本实施细则所称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签订了合法的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了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等相关手续的人员。
本实施细则所称专项工程是指“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专项类别和分包人资格条件表”(附件1)中规定的相应工程内容。
第三十一条 除施工分包以外,承包人与他人合作完成的其他以劳务活动为主的施工活动统称为劳务合作。劳务合作企业应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与劳务活动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及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劳务作业人员等条件。
承包人应参照我省制定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合同统一格式(见附件5)签订劳务合作合同,并将劳务合作合同报监理人备案。
关键词:工程;分包;管理;控制
Abstract: the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is to ensure that the whole project according to the construction organization design schedule management goals to complete, and as was finished ahead of time.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subcontractor organization, management and coordination and control functions.
Keywords: engineering; The subcontract; Management; control
中图分类号:TU7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认真履行对各专业分包商的组织、管理、协调和控制职能
项目总承包管理的核心环节是对现场各专业分承包商及作业队伍的管理和协调。项目经理部将针对本工程的特点和各专业分承包商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组织管理措施,严格控制各专业分承包商的综合能力和进场人员的素质,制定完善的分承包管理规定在项目执行和控制过程中严格实施,做到各项工作有章可循,减少管理过程中的随意性。项目经理部将以总承包的高度、姿态和意识,既严格管理和控制各分承包商,又主动帮助、协助好各专业分承包商,使总分包形成一个有机的工程实施实体,从而共同实现工程的各项综合管理目标。在与专业分承包商合同签订后,项目经理部将向分承包商提供一册《分承包管理手册》,《分承包管理手册》是为了保证在工程管理中总分包之间能统一管理程序,便于工程协调,加强相互间的密切配合。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总包项目经理部将从以下几个方面组织、管理、协调好各专业分承包商。
1.1为各专业分承包商提供服务和工作支持
项目经理部将会十分珍惜雇主赋予的工程总承包责任和义务,在对各专业分承包商进行组织、管理、协调和控制的同时,积极主动地为各专业分承包商提供服务和工作支持,协助其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困难,支持其与工程相关的各项工作,我司充分认识到:只有所有专业分承包商在工程施工中的一切困难得以及时解决,高效地完成各项工作,尊重和服从总包项目经理部的统一协调管理,才能保证各分承包商相互之间衔接紧密,工程进展顺利。同时项目经理部对各专业分承包商的现场协调管理也才能有序、有效,才能得心应手,工程才能步入健康良性运行的轨道。
1.2现场资源和机械设备的协调和支持
项目经理部将根据各专业分承包商作业内容的主次不同,合理分配现场各项资源(包括场地堆放和机械设备),合理安排其施工顺序,确保总控计划关键线路。当不同专业之间交叉作业发生矛盾时,优先保证关键线路,协调处理好各分承包商的利益,保证总体施工进展顺利。
二、工程施工项目分包管理
2.1 对工程质量的管理和控制
项目经理部将制定项目质量计划并健全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协助、要求和监督各专业分承包商建立起完善的专业质量保证计划和质量保证体系,将各专业分承包商纳入统一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确保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并定期检查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 制订质量通病预防及纠正措施,实现对质量通病的预控,组织有针对性的质量会诊、质量讲评、优质工程观摩活动;工程质量的控制管理将包括对专业设计图纸的综合协调和施工协调节点详图设计的质量控制;施工方案的质量控制;设备材料选择的质量控制;现场施工实体的质量控制;工程技术资料和管理资料的质量控制等各个方面。严格质量验收程序和过程控制。通过严格验收程序和过程控制管理使各专业分承包商的专业工程质量均达到“过程精品”要求。严格质量技术管理,实行样板制、三检制、“一案三工序”管理制,实行工序交接检制度。最大限度地协调好各专业分承包商之间的立体交叉作业,制定最佳施工衔接工序和施工顺序。按质量保证计划严格质量验收程序管理,认真做好检验、报验、见证取样试验的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成品保护管理方案和实施细则,统一部署、统一协调,与各专业分承包商一道共同做好成品保护管理工作。协助、检查、指导、督促各专业分承包商做好工程技术资料的管理、竣工图的编制、竣工资料的验收和工程档案移交工作,保证工程技术资料与施工进度同步。
2.2 施工进度计划管理和控制
总包项目经理部将督促各专业分承包商根据合同工期、工程总进度控制计划编制专业施工进度计划及月、周作业进度分解计划,并检查、监督各节点计划的实施。各专业进度计划、月度作业进度计划将同时包含与之相应的配套计划,包括设计进度计划、设备材料供应计划、劳动力配备计划、机械设备使用和投入计划、施工条件落实计划、技术准备工作计划、质量检验控制计划、安全消防控制计划、工程款及资金计划等配套计划。周计划将同时包含施工生产进度计划、劳动力计划、机械设备使用和投入计划、设备材料进场计划和施工条件落实计划等关键配套计划以及对上周计划完成情况的分析。日计划主要包括当天工程施工完成情况分析,第二天工作计划安排,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所需的主要施工条件、现场资源和机械设备、当天材料进场安排等。计划落实与实施:施工生产计划将通过项目经理部的统一组织、协调和每月、每周、每日的施工生产计划协调会进行落实,项目生产经理对各项计划进行组织、安排、检查、督促和落实。根据分承包合同明确责任分承包商和责任班组、明确内容和任务、明确完成时间,需进行计划调整的在不影响节点计划工期的前提下及时进行计划调整。
2.3 协调好各专业与设计单位的关系
总包项目经理部将在严格按总承包合同认真履行对各专业分承包商管理的同时,协助、指导各专业分承包商进行专业设计图纸的综合协调和施工协调节点详图的设计工作,协调好各专业与设计单位的关系,与专业分承包商一道共同贯彻好设计意图,达到设计效果和设计目的,协调好设计进度满足工程施工进度要求。协调各专业分承包商与设计单位的关系,及时、有效地解决工程专业设计之间出现的问题,最大限度地消除各专业设计之间的矛盾。
2.4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消防、保卫的协调和管理
总包项目经理部将协助、指导和督促各专业分承包商建立起完善的专业分承包管理体系,将各专业分承包商纳入统一的项目管理,确保各项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和运行,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并签订有关的协议书,在协议书内要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消防、保卫的工作落实到人,以便于对各分包的管理;分解项目各项管理目标,按照总承包合同和各专业分承包合同严格管理和要求各专业分承包商,责任到位、工作内容到位、措施到位,执行严格的奖罚制度和管理制度;总包项目经理部将严格监督各分部分项工程按专题施工方案和施工技术措施施工,定期检查、定期诊断,出现问题督促其及时整改,确保项目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
2.5 其它方面的组织、管理、协调和控制
对各专业分承包商的组织、管理、协调和控制还包括诸如施工技术、工程设备、工程材料、文函、培训教育、工程统计报表、检验和试验等诸多方面,需具有成熟的分承包管理办法和管理措施,项目经理部将针对工程的特点和不同专业分承包商的具体情况及其承建内容建立并实施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以确保工程项目各项管理目标的全面实现,诚实实现对雇主的合同承诺。对于总承包方对专业分包商的服务和管理,我们会碰到许多问题。
三、结语
我们要不断的计划、持续改进才能进步。总承包方对专业分包商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合同造价、安全及文明施工进行全面管理。保证工程的衔接协调,确保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在管理过程中充分发挥总承包单位的技术优势和管理优势,降低造价,节约投资。
参考文献:
[1]李琳,胡毅. 浅析建筑工程项目分包管理[J]. 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2011,(5).
关键词:合同结构;工程造价;总包;平行承包
0 引言
建设项目的合同结构形式取决于工程项目的组织管理模式,常用的工程项目组织管理模式归根结底属于两种模式,一是“总包模式”,一是“平行承包模式”。其它模式如“联合体承包”、“合作体承包”或是“交钥匙承包”等其实质与“总包模式”相似。针对这两种主要的管理模式相应的合同形式也分为业主与总承包单位签署的总承包合同,总承包方与分包方签署的分包合同,另外一种就是由业主直接与各承包商签署的承包合同。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除“总包模式合同结构”或是“平行承包模式合同结构”以外,经常会出现另一种情况,属于上述两种合同结构的综合或演变,这里我们且称之为“总包/专业承包合同结构”。就是业主选择了一个总承包商,负责主要的工程,如主体结构工程等,同时一些专业工程由分包承担,如装修工程、机电工程等,但还有部分专业工程由业主直接招标采购并签署合同,如电梯设备供应工程、空调供应工程等。这种合同结构形式越来越多的被广泛应用。
业主在选择采用哪种合同结构形式时应充分考虑对工程造价的影响。一般来说选择总包模式的合同结构相对来说合同结构简单,有利于合同管理,工程造价较早确定,业主承担的风险较少。但由于合同内容复杂,招标工作难度加大,同时可供选择的承包商范围较小。选择平行承包模式的合同结构,单个合同的内容简单,造价低,风险小,可选择承包商范围加大,业主自主性增强。但合同数量较多,招标工作量大,业主需协调管理的工作量增加,同时总造价不易较早确定,增加风险。选择总包/专业承包模式的合同结构,业主的自主性更加灵活,同时可以发挥总包模式和平行承包模式各自的优点。但需把握分寸,过度自主就变成平行承包模式了。
具体分析来,有以下几个方面对工程造价有影响,业主可以在决策合同结构时予以考虑。
1 业主建设项目管理团队的费用
做为项目开发的业主,首先应考虑建设项目的建设周期及是否有后续建设项目,来决定是否需要配备完整的建设项目管理团队。如选用总包管理模式,业主的项目管理团队可以稍弱些,主要管理总承包商一方即可。如选用平行承包模式,则业主需要有强大的项目管理团队来组织和协调各承包商。
虽然现在各种咨询公司或是公司服务比较完善,但业主与咨询公司的管理角度及出发点不同,咨询服务所取得的服务结果是不能代替业主的决策权的。所以业主首先需核算建设自身完整的项目管理团队所需要的人力成本、管理成本,以及项目完成后的人员安置问题等费用。一般情况下如果业主己经具有完整的项目管理团队,或将来还会继续进行项目建设,业主通常会采用平行承包模式合同结构或是总包/专业承包模式合同结构,很多业主不愿意将工程项目完全依赖于总承包商,如果双方发生争议时导致业主受制于总承包商。如果业主的工程项目规模较小,不值得建设自己的项目管理团队,则要考虑选择总承包模式的合同结构,有利于降低管理费用。
2 总承包管理费
业主其次需考虑能邀请到的投标单位是否有能力、有经验承担总承包职责,如潜在总承包商具备总承包管理的能力,则需核算所需要的总承包管理费用,这部分费用与业主要求总承包商所承担的职责有关,与业主的自身项目管理费用在一定情况下是此消彼长的。
3 合理减少税费
根据国家财政部有关营业税的管理条例规定,建设方提供的设备可不计取营业税,各地方税务部门一般都公布有免征营业税设备名单,所以业主在合同规划时可参考这些设备名单筹划自行采购一些设备,如电梯、锅炉、消防泵等,并与供应商自行签定供应合同,可以合理节省营业税降低工程费用。
4 项目开办费的计取
做为总包模式(或是总承包管理)对于项目前期发生的开办费工作,一般由总承包商承担并一次性计取费用,而如采用平行承包模式的合同结构,其中部分费用会出现多家承包商各自建设,分别计取。如办理施工手续费用、临时办公室搭建费用、脚手架费用、垂直运输费用,临时水电设施的铺设费用,安全设施搭建费用、垃圾清运费用、成品保护等费用,多家承包商分别计取,则业主所承担的费用及风险加大。这需要在合同中详细约定各自的职责和范围,但仍不可避免的会有重复和交叉的费用产生。
5 支付资金的时间成本
一般工程支付预付款按整体的合同金额计算,总承包工程的合同金额大,业主需要先支付较大金额的预付款,而平行承包工程合同金额较小,分不同时期签署并支付预付款,所以对业主的现金流及利息收益是有影响的。
间: 承包人必须在确保不影响工期的前提下,在需二次设计的项目开工前30日提供有关设计文件。
(2)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a、合同签订后5天内,承包人须向监理人及发包人提供施工总进度计划壹式肆份;b、每月25日向监理人及发包人及代建单位报当月完成工程进度报表(含月形象进度、工程结算费及月工程价款单)(截止当月20日)和下月施工进度计划表、工料机计划及资金使用计划表各壹式肆份。
(3)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负责全部工作并承担全部费用,若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4) 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提供现场办公用房2间,每间20平方米、办公桌椅4套、文件柜1套;会议室1间40平方米,会议桌椅1套;现场宿舍2间,每间20平方米,每间配床铺4套。上述各项所需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内。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由承包人负责按厦门市的有关规定办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其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该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包干使用。
(6)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工程竣工未向发包人移交前,承包人负责保护。已竣工工程在承包人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若发包人提前使用未移交的已完工程并导致工程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做好修复工作,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 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本工程周边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此部分费用计入承包人的总投标报价中。而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及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呈报保护方案,经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批准后,由承包人做好保护工作,保护费用经发包人审查批准后,由发包人承担,如因承包人原因损坏,返修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8)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承包人应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有关规定和厦门市文明施工要求,施工中严格遵守《汽车城综合服务大厦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场内车辆通道口应按规定设洗车槽及其它设施;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市环境卫生的要求,保证施工场地平净、整洁,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均由承包人承。
(9)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a、 因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地下管线资料仅为城建档案馆所能提供的资料,承包人应核实资料的真实性,因承包人未核实清楚而造成的一切问题均由承包人负责。
b、 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水准点、坐标点和控制点进行有效保护,如施工过程中损坏或遗失,发包人联系原放样单位复位,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c、 如有需要,承包人必须配合供电、供水、市政、有线电视、通讯、网络等部门的施工。
d、 及时向厦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施工报备和开工手续以确保按期开工。
e、 承包人必须负责协调处理周围地方关系,确保工程顺利完成,因相邻关系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方自行承担。
f、 施工中所需的临时用地、占道、临时用水用电等均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应
费用。承包人负责对发包人移交的水表、电表进行保护,并按本合同约定按时缴交水电费用。
g、 发包人单独发包的项目有:市政、供电、供水、煤气、绿化、有线电视、通信、
可视对讲、电梯等专业工程。承包人在施工中负责总包管理和配合,其总包管理费和配合费
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再向发包人计取总包管理费和配合费用,承包人负
关键词:电力工程项目 外包施工 安全管理 方法
中图分类号:TM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1)02(a)-0131-02
在当今形势下,电力市场正在不断发展,电力工程也正在逐步进步,电力工程项目外包施工也正在变得更加广泛,电力企业各级工程项目管理人员面临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探讨电力工程项目外包施工安全管理的方法,以保证外包施工安全管理,使外包施工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很长时间以来,通过不断的外包施工安全管理实践,工程项目“五制管理”的基本规则被逐步建立起来,也就是说,项目法人制、项目招投标制、项目合同制、项目监理制、项目资本金制。与此同时,项目预决算及竣工评价机制也获得了改进。但是,当今时代对于电力工程安全生产的要求正在不断提升,电力工程项目外包施工安全管理也正在变得比以往更加重要。下面就结合笔者多年来进行电力工程项目外包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工作的实践经验,对于电力工程项目外包施工安全管理的方法进行总结归纳,以供同行业借鉴,希望能够为电力工程项目外包行业的发展尽自己的一份绵薄之力。
1 电力工程项目外包施工安全管理的方法
1.1 按照国家的政策及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好电力工程项目外包施工人员之间的关系
正确处理好电力工程项目外包施工人员之间的关系,可以保证电力工程项目外包施工管理方在施工的过程中融入国家的法制观念,有利于施工过程的顺利进行。所以,这一问题必须得到项目管理人员的普遍关注。电力工程项目外包施工人员之间的关系主要包括:项目发包和承包双方在经济合同基础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的市场法律关系、劳务分包项目安全管理关系。
通过相关调查发现,从工程分包市场法律关系角度来说,对工程转让、转包,《合同法》和《招投标法》都存在着一定的禁止性规定。《合同法》对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关系进行了明确的规范,其中,对工程分包的规定如下所述:“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这一规定的最基本的前提就是总承包人在得到发包人的许可之后,将所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来实现。因为电力工程项目所固有的差异性明显、专业性强、技术性强等等特点,根据越来越多的电力工程项目实践,在当前形势下,可以发现,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是被电力市场普遍接受的两种分包关系。两种分包关系基本上是一致的,存在的主要不同之处在于是否关系到专业工程项目主体结构的施工。所以,它们作为被法律许可的施工组织方式,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规定》在处理发包方、承包方、分包方的市场法律关系方面对它们进行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具体来说,《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规定》主要涵盖了下面的几个方面。
第一,规定分包方具备市场准入资格,主要涵盖了政府部门的资质认证和企业内部的项内容的资质审查。
第二,规定部分分包业务必须以非主体工程为限,对于专业分包工程总价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也就是必须低于施工合同总价的30%。
第三,规定劳务分包和专业分包二者存在着一定管理关系,规定承包商和分包商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施工承包商以专业分包管理方式进行劳务分包管理的行为给予严格禁止的规定。
第四,规定发承包双方在经济合同基础上具备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具体规定了劳务分包项目的安全管理,指出外包合同应予约定的一些注意事项。
1.2 处理电力工程项目外包可操作性问题
这些可操作性问题种类繁多,主要涵盖了以下的几个方面:很难避免甲方连带安全责任风险;很难操作乙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很难明确划分分包施工队准入标准及资质审查标准;乙方“三种人”及入网作业工人具备比较差的安全意识并且存在着比较大的流动性等。
在开展电力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虽然在《施工合同》中对于外包施工双方的经济合同关系进行了比较明确的规定,然而,因为外包施工责任主体具有一定的相对流动性和不确定性,这就导致《施工合同》中对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是相对来说比较复杂的,可操作性比较差,特别是在分包项目安全管理上也有许多问题。根据具体的电力工程项目的施工实践,可以进行下面的处理:对于当前阶段一个法人企业会委派两个以上的项目经理的现状,综合衡量所有的项目经理的优缺点是比较复杂的,比较简单的方法就是,仅仅对于其施工装备和安全质量的保障能力,其管理团队的相对稳定性进行审核;对于电力工程项目外包施工的安全问题,相关人员一定要严格根据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来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通常情况下,一定的安全风险是无法规避的,由于分包方不安全施工而会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由于受到电力工程项目施工人员的流动性的影响,对分包施工队人员的安全管理是很难形成完整统一的安全培训教育机制的。
通过具体的电力工程项目外包施工的工作实践,可以发现,对于可操作性问题的处理一定要做到:外包施工双方必须采取最大的努力来形成一种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防止出现施工相关的人员的过于频繁的流动。与此同时,应该注意到下面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施工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是电力工程项目外包施工所要求的,保证施工人员都必须适应并遵循相关的施工规定和要求;另外,为了使施工项目做到安全、优质、高效,也必须建立公平有效的竞争机制。更为重要的是,长期的合作也离不开业务量的支持,综合权衡安全和效益是非常重要的。在电力工程项目外包施工安全管理中,将安全、质量、进度、效益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好必须具备较强的管理方面的能力。
1.3 形成严格的电力工程项目外包安全质量标准
形成严格的电力工程项目外包安全质量标准,对于外包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这套标准应该涵盖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对作业现场的评价、对队伍的评价、对项目的评价等。通过严格的电力工程项目外包安全质量标准,切实保证外包施工的安全管理,提高其质量。
外包施工人员自身的安全素质对于电力工程项目外包安全质量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必须对于他们的安全素质进行科学,合理、准确的判断,这就要求必须建立科学的评价机制。所以,严格的电力工程项目外包安全质量标准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对它的
规定。在当前阶段,电力工程项目外包施工安全管理的工作重点是对作业现场的安全评价,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也形成了一些工作成果,例如:对外包施工企业通过违章记分的措施来做到安全警示;对外包施工企业做出标准化资质审查;对在建项目进行竞争评价等。在电力工程项目的施工中,安全性评价已经实施了很长的时间,“企业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在当前阶段已经基本形成。
形成严格的电力工程项目外包安全质量标准,必须对外包项目的必要性和可操作性进行深入认真的研究。对于必要性是没有任何争议的,而对于可操作性,必须要求简单明确,特别是对流动作业的外包施工队来说,不能采用太细致过于繁琐复杂的评价方法。所以,笔者认为,对电力工程项目外包安全质量评价,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方面就是对分包方,也就是说承担外包施工的施工主体方。对于安全施工,可以制定资质要求、施工技术能力要求、安全质量保障要求、有无施工安全质量事故、有无作业现场违章记录等评价要素;另一方面是对管理方,即电力工程项目外包施工的发包部门和单位。
1.4 明确责任并通过合同来进行控制
为了切实保障电力工程项目外包施工安全管理,由于外包施工人员具备独立的法人身份,因此,必须明确责任并通过合同来进行控制。具体来说,必须对于国家电网外包工程施工合同范本进行严格的执行,对于《施工合同》、《安全施工协议》条款进行规范和细化,对于施工承包方对项目施工履行“责任承包”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承包双方的安全管理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进行明确。与此同时,项目管理甲方一定要严格根据合同要求和政策法规来进行项目的施工,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可以发现,通过最近一段时间的努力,逐步建立健全了外包施工合同体系,并且逐步规范了执行合同的行为,使大部分外包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和法律风险得到了非常有效的规避。
1.5 进一步建立健全外包施工安全管理保证体系
通过不断的工作实践,电力工程项目外包施工安全管理的方法正在不断完善,管理标准、工作标准和质量标准也正在不断健全。但是,仍然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外包施工安全管理保证体系,有一些中小型工程项目特别是劳务分包项目仍然存在着专业分包“以管代包”,劳务分包“以包代管”的问题,仍然存在着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职责不明;流程不清等问题。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产生这种问题,值得我们进行深入的思考。笔者认为,其根源就在于现在仍然没有专门的机构来进行外包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管理,所以,一定要尽最大努力来实施更加科学可行的外包施工全过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于外包施工管理资源进行有效的整合,使外包施工安全管理保证体系从体制上得到发展和完善。
2 结语
总之,电力工程项目外包施工安全管理的方法是非常重要的,切实保障安全管理,一方面能够加快实现项目安全质量目标;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外包施工队伍的素质,从而保持外包施工队伍的相对稳定。本文探讨了电力工程项目外包施工安全管理的方法,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抛砖引玉,引起国内外专家学者对于电力工程项目外包施工安全管理的方法的进一步的深入研究。可以预见,在不远的将来,随着对于电力工程项目外包施工安全管理的重视的不断增强,对于外包施工安全管理会采取更加严格的考核机制,同时也会对其建立更加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从而促进外包施工的质量的提高。
参考文献
[1]方大海.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及质量控制分析[J].广东科技,2011(18)
[2]甄琦.坚持以人为本做好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J].发展,2011(8)
[3]叶建伟.电力工程项目成本控制的研究[J].科技传播,2011(19)
[4]戎刚.论工程监理对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J].China’s Foreign Trade,201l(16)
[5]柯万强.浅谈如何对电力工程施工进行安全管理[J].黑龙江科技信息,20 ll(17)
[6]巩爱锋,杨书峰,郭小凤.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探讨[J].科技风,2010(2)
[7]王宁宁,张琪.电力建设工程设计阶段造价管理研究[J].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2)
[8]霍文生,卢思远.浅谈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的质量控制[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0(12)
关键词:工程建设合同;法律风险;分析;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3-0213-02
工程建设合同是承发包双方为实现建设工程目标,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控制工程项目质量、进度、投资,保证工程建设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法律文件。我厂工程建设合同的内容包括新井地面工程建设、站库改扩建、工艺流程的维修等内容。
我厂工程建设合同在合同工作量中占据较大份额,对2008―2010年所签工程建设合同统计,工程建设合同签订份数占65%、合同金额占42%。因此,在我厂加强工程建设合同是合同管理工作的重点。我厂“合同管理规范率”指标在油田历年的考核中虽都能达标,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在工程建设合同管理过程还有不少细节需要引起重视,否则会给规范合同管理、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带来影响。为此我们开展了“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的现状分析”工作,对目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现状进行全方位调查分析,查找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内部制度要求的环节和做法,提出改进和防范建议,为生产经营决策服务。
一、开展调查研究,找出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我们对我厂近三年工程建设合同开展了调查分析工作。通过合同审查过程中的问题记录收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履行情况的调查、向部门或个人的意见征询等方式,共收集到各类问题73个,依据能否通过与部门和承办人员沟通立即整改分为两类:一类是合同管理部门指出后能够立即改正的。诸如未提供资信调查资料、《审批表》办理不及时、非合同承办人员办理合同审批、超授权范围签署合同文本、甲乙方名称不规范、合同建设内容不明确、打印合同涂改未确认、日期错误、合同价款大小写不一致、存在错别字、对方违约责任无约束力、纠纷处理方式不恰当、欠缺质量监察条款、结算额超合同价、建设部门合同履行情况报表未及时登记等问题,经修改或补充相关必要资料后符合规定予以正常执行。另一类是需要完善配套制度和要求才能加以改善的。如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的完善、合同条款尽职审查、倒签合同、分包管理、结算“搭便车”、违约追究等方面的问题,需相关部门统一认识、规范要求。
从以上调查分析中可以看出,近年来,我厂在工程合同的签订和执行都或多或少的存在些不足,如果不能及时采取补就措施,弄不好就会出现各类纠纷。
二、加强问题分析,捋清合同中存在法律风险的根源
下面就调查研究出工程建设合同中存在的问题之处从五个方面进行认真分析,找到产生问题的原因所在,为下一步整改工作确定方向。
1.合同条款尽职审查需加强。主要表现:一是合同承办人员对合同文本审查不细致,出现错误较多,如甲乙方名称不规范、日期错误、存在错别字、对方违约责任无约束力、纠纷处理方式不恰当、欠缺质量监察条款等;二是审查部门未对合同条款及相关审查事项提出完善建议。事实上,施工单位十分注重条款要求,在结算办法、质保条款、违约责任等条款,如果要求过严,他们就会建议商谈修改。《安徽采油厂合同管理规定》要求合同管理部门对经济合同订立、履行、合同事务的全过程实施综合管理,对合同的合法性负责。职能部门(单位)主办其业务范围内的合同,部门负责人对合同商务经济和专业技术条款负责。每一建设工程项目都有其特殊性,这种特殊要求应在合同中反映出来,职能部门应设立合理的要求,以增加对施工单位的约束力,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同时以分清责任,实现各负其责。
2.倒签合同现象较多。即项目实施时无合同,在已经开工或竣工后才订立书面合同。有倒签现象的合同几乎包括所有合同类型,其中工程建设倒签合同问题尤为突出。倒签合同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将合同日期“溯及”至实施时间,另一种是按补签时的日期确定合同期限,问题都是在履行时没有合同。因甲方地位而低估风险,特别是对长期在我厂承揽工程的内外部施工单位,服务意识较强,执行甲方指挥彻底,造成了部分主办部门或人员习惯了“有活先干,干了再说”的思想,意识不到无合同施工的种种风险。施工内容不明确、生产需求与计划的不同步也是造成倒签合同的因素。
3.工程现场中分包管理不完善。油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要求“工程如需分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甲方同意分包的,乙方应将分包协议在签订后X天内提交甲方。”在现场调查过程中,通过与现场施工人员交流我们了解到,多数施工单位,如油建处、建设总公司、通用实业有限公司、金达实业有限公司,对于建设工程中的“脏、苦、累”的工作内容,一般由交由施工单位以外人员进行施工。施工单位采用“包清工”或“直管劳务”模式进行管理,但是并没有按合同条款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包清工”模式,即上述施工单位与成建制的外部劳务队伍签订协议,按照“包工不包料” 的方式进行劳务承包。“直管劳务”模式是指将劳务人员或劳务骨干人员作为企业的固定员工参与工程施工的管理模式,又称为自带劳务施工。“包清工”模式实际上就是一种分包形式)。在实际分包过程中很容易形成无资质劳务企业或 “包工头” 带队伍承包的现象,难以保证发包单位利益。很多情况下总包单位只派出很少的管理人员,总包企业对工程的控制力较弱,难以对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等进行合理的控制,加大了工程的潜在风险,对此应严格管理。
4.结算存在“搭便车”的现象。在某项工程由于合同估算过高或缩减工程内容时,会将其他施工内容放入该工程一并结算,这样做规避了计划管理流程。如“欧庄至欧北站等三管流程部分更换”工程结算中包含了“朱庄站重油燃烧器维修”及“安14井管线维修”等内容。
5.以“整改”代替违约责任承担。建设工程合同要求:“因乙方的原因未按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乙方按甲方要求的期限负责整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并继续履行合同。”因此出现质量、工程延期的问题后,施工单位在继续履行后、发包单位仍可以要求违约金、减少价款等方式追究其违约责任,减少我方损失并体现合同的严肃性。在结算审查过程还没有对施工单位动用过这一条款。
三、强化对策实施,减少合同执行中的法律风险
1.提高合同风险意识。建设工程中的甲乙方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合同是企业与外界交往的桥梁,守住这座桥梁就可以防范住绝大部分的法律风险,避免绝大部分争议。我方的权利和义务需要多部门协同配合才能得到维护和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是合同洽谈、草拟、签订、履行、变更、中止、终止或解除全过程的管理,是各部门共同努力才能得以完善的。目前出现的条款审核不严、合同签订不及时等问题多是对合同重要性认识不足引起的,不懂得在签订合同时“先小人、后君子”的诀窍,将合同签订视为一种程序性要求,或是以“甲方”地位自居,风险意识薄弱,使合同管理的作用没有得到发挥。因此,必须重视管理人员法律风险意识的培养和提高,通过管理流程控制、全面培训、法制宣传来积极引导和培育各级员工的法律意识、管理意识,重点加强对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及油田建设工程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的学习,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油田内控制度。要形成主动的知法意识、严格的守法意识、自觉的自律意识、清醒的风险意识、强烈的维权意识。做到不允许违法经营,不默认违法经营得利,不鼓励钻法律的空子,不可以先斩后奏,不姑息责任人员。最终使依法经营、依法防范法律风险由不自觉走向自觉,形成一种企业文化,成为企业价值观的体现。
2.规定承包商HSE资质审查,完善队伍选择办法。油田《承包商HSE管理规定》要求:油田和发包单位合同管理部门在项目合同签订前对承包商是否取得“工程项目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进行审查核对,未取得资格的承包商不允许承包油田任何工程项目。合同在双方确认签订前应报送发包单位HSE管理部门审查会签,合同未经会签不得开工。
3.完善发包管理程序。2008年以来,我厂共有8项200万元以上工程没有招投标,是经过基建办批准直接对油田内部单位发包,但在上级检查中未能有效提供相关审批资料,因此有必要在制度中加以完善,明确相关部门管理职责。矿建工程、公用及系统配套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油田地面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上,要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依照中石化有关规定必须招标,但由于不具备招标条件需要直接发包的,应报工程部,由分管副主任审批。 应招标但不具备招标条件而需直接发包的工程,报基建办公室,由处分管领导审批后发包;造价低于50万元的矿区建设工程、公用及系统配套工程和造价低于200万元的油田地面工程可直接发包。
关键词:建筑业 劳务分包管理 现状 措施
中图分类号:F24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引言
建筑劳务指的是建筑劳动力的商品化形式,在建筑生产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劳务分包的概念在我国最早出现在 2001 年建设部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根据该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划分为几个方面,即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以及劳务分包。所谓建筑市场劳务分包,指的是建筑施工总承包方或者是专业承包方将自己所承包的项目工程中的劳务作业部分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负责的行为。对加强建筑市场劳务分包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建筑市场劳务队伍的组织形式主要有 3 种:第 1 种是以独立法人形式出现的劳务分包企业,为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提供劳务分包服务。第 2 种是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自有的劳务作业队,随着建筑企业的改制,建筑业企业管理层与作业层逐步两层分离,这类人员数量占目前劳务人员的比例正渐渐缩小。第 3 种是常说的零散用工,由“包工头”牵头组织的劳务队伍。 施工企业与他们之间一般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社会保险,由“包工头”出面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分包劳务工作,凭完成的劳务工作量结算工资。
2 劳务分包管理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2. 1 农民工讨薪事件时有发生
我国建筑业拥有一支约 400 万人的农民工队伍,占建筑业一线人员的 90 %以上。 目前建筑行业面临的难题就是农民工的集体讨薪,尤其近年来,集体讨薪事件更是愈演愈烈。
讨薪事件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
1)从农民工工资的资金来源上看,对于建筑行业来说,本身可能有资金周转困难的问题;
2)在支付环节,施工企业将劳务费结算给劳务分包公司后,劳务分包公司也可能没有及时将劳务费发放给农民工;
3)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农民工的恶意讨薪,农民工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目前的政策法规有相当程度上倾斜于农民工,出现讨薪事件后,相关政府部门往往倾向于保护弱势群体,对施工企业进行处罚。
2. 2 劳务作业队不支持劳务管理工作
按照国家或者项目工程所在地住建委的要求,施工企业应制定相应的劳务管理制度。以杭州市为例,按照杭州市建委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要定期对劳务作业队进行检查,但在实际操作中发现,项目部对劳务作业队每周的检查记录中出现问题雷同,劳务作业队对发现的问题改进不到位。 经调查,项目部劳动力管理员普遍反映劳务作业队不支持施工企业的劳务管理工作,而由于自己权力有限,作为劳务管理工作的具体操作者,他们也很无奈。
从劳务作业队层面来说,由于许多劳务作业队是挂靠在劳务分包企业的名下,劳务作业队的实际管理工作则是由包工头或是劳务作业队实际控制人来实施,所以施工企业对劳务作业队的管理重点在于对劳务作业队实际控制人管理,若劳务作业队实际控制人不支持施工企业的管理制度,施工企业要求的各项业内资料难以收集,增大了劳务管理的难度。
2. 3 项目部缺乏劳务用工管理意识
作为施工企业与劳务作业队直接接触的部门,项目部对劳务管理工作的支持力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施工企业劳务管理工作的水平。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发现一些项目部从领导到劳动力管理员存在只看重眼前利益,忽视国家或当地的劳务法规,思想上不重视劳务管理工作,管理中不落实相关的制度,在项目劳务管理过程中存在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投标、劳务合同签订率低、未对劳务分包合同及劳务作业人员如期备案,未按照规定对劳务作业队进行管理监督等漏洞,致使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质量、劳务纠纷等严重问题。
3 加强劳务管理的措施
3. 1 选择优秀的劳务作业队
出现上述劳务管理问题,很大程度上源于劳务作业队的选择问题。因此,选择一支优秀的劳务作业队,是解决劳务管理问题的关键性因素。
劳务作业队一般有一个实际控制人,他对劳务作业队的管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对劳务作业队进行考核时要加大对劳务作业队实际控制人的考核权重,尤其是该实际控制人的管理能力、与施工企业的配合程度。 除此之外,劳务作业队的资金、资质、工程业绩、人员组成性质、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及备案率、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也应该在考察范围之内。
每年对劳务作业队的考核评价工作可以为今后施工企业选择劳务作业队提供基础资料。 施工企业每年对劳务作业队进行评价考核,并对其考核结果进行记录,建立劳务作业队长和劳务作业人员黑名单、优秀劳务作业队及队长档案, 及时对其进行处罚和奖励,并将考评结果用于今后劳务作业队的选择上。
3. 2 重视劳务管理细节
针对近期比较频繁的农民工恶意讨薪事件,施工企业要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 其中,加强完善劳务管理内业资料至关重要。 内业资料是施工企业在发生劳务纠纷时保护自己的有力工具。施工企业应该在劳务管理过程中重视农民工劳动合同、劳务作业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劳务作业人员的考勤表、劳务作业人员花名册、劳务作业人员工资表、劳务费结算支付报表等资料的及时收集整理工作。
为避免群体讨薪事件发生,施工企业应该重视劳务费支付环节。 可以在农民工刚入场时让其签名以掌握农民工的真实签字笔迹,作为项目部劳务管理人员鉴别劳务作业队考勤表、工资表中劳务作业人员签名真伪的依据;在与劳务分包公司结算劳务费时,要求劳务分包公司签订《发放农民工工资承诺书》,确定工资发放的人员、数额、时间、地点;劳务分包企业劳动力管理员于每次发放农民工工资前 24 h 将工资发放时间通知发包方项目部劳动力管理员,以便于用工单位进行现场监督;项目部劳动力管理员在现场进行监督时,须对每位领取工资的劳务人员拍摄正面照片以取证;此外,还要求项目部每日对劳务作业队人员进行现场人数清点,以掌握劳务作业队的真实情况。
3. 3 增强项目部全员的劳务管理意识
作为施工企业劳务管理制度的实操部门,项目部全员的劳务管理意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施工企业的劳务管理水平。 施工企业领导应采取多种途径加强项目部全员对劳务管理工作的重视。 首先,施工企业可以定期对项目部的劳务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反馈到年度或季度绩效考核当中,直接与项目部员工的绩效奖金挂钩;其次,施工企业应当多举办关于劳务管理相关知识、法规的讲座以及劳务管理经验的交流研讨会等活动,以加深项目部全员对劳务管理的认识,增强各个项目部之间的交流沟通;最后,施工企业可以采取精神与物质奖励的方式对劳务管理工作优秀的项目部进行奖励。
3. 4 落实施工企业劳务管理奖惩制度
劳务管理的具体工作由项目部劳动力管理员来操作,在具体工作中,尽管项目部劳动力管理员努力想去做好工作,但如果劳务作业队不积极配合,结果也常常是徒劳无获。要增大劳动力管理员的权限,这样既可以调动劳动力管理员的工作积极性,又可以促进施工企业劳务管理制度的落实。
制度的顺利实施需要有强有力的落实手段,奖惩制度是推动劳务管理制度落实的强效剂。 针对劳务作业队的不同管理行为,施工企业应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对不配合的劳务作业队,施工企业可以对其进行处罚;对表现优秀的劳务作业队或是劳务作业人员,施工企业也要制定相应的奖励措施,如将其放入优秀劳务作业队及队长档案,在未来的合作中对其进行政策倾斜,或是对其进行现金奖励。 结合以往的管理经验,劳务分包企业进场后 3天内,公司牵头组织项目各劳务分包单位,接受公司的《建设工程劳务及用工规范管理告知》,并进行签认,确保劳务分包企业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施工企业的管理制度执行。
4 结语
笔者通过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方式分析了目前建筑业劳务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以及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而提出选择优秀的劳务作业队、重视劳务管理细节、增强项目部全员的劳务管理意识、落实施工企业劳务管理奖惩制度的解决措施,以提高施工企业的劳务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关键词】实际施工人;定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在第1条、第4条、25条、26条提到了实际施工人的概念,却并未对其进行解释在《解释》25条写明“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讼”。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用顿号和“和”字分开,说明实际施工人与前两者是并列概念。为了探寻实际施工人的定义,有必要对前两者含义进行探究。
总承包人目前没有相应法律概念规定,根据《建筑法》有关承包人条文,结合《解释》26条到29条,可将总承包人定义为:与发包人签订书面合同具有相应工程项目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
所谓分包,是指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将其承包施工任务的一部分发包给另一施工单位承包。显然,分包人出现在建设工程施工链条的第三环甚至以后。在《合同法》和《建筑法》中,没有对工程分包进行分类,但是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置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即法律允许的施工分包包括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
该司法解释首次提出实际施工人的概念,但对该概念的含义和指代对象未进行说明。在公布该司法解释、进行答记者问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对实际施工人进行了简单的举例说明: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将该建设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第三人,该第三人就是实际施工人。
在《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下面简称《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对实际施工人定义为“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如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没有资质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这是目前对实际施工人最权威的定义。对于定义,笔者有几点疑义。
第一,从立法背景看,建筑行业吸引了大量农民工就业,但是由于建筑工程分包、转包行为频频发生,辛苦钱往往得不到适时回报,故《解释》第26条主要是为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作出的规定。可实践中出现这种情况如何解答,若总承包人乙与发包人甲签订的总承包合同因为某个无效事由归于无效,按照《理解与适用》一书,总承包人乙此时也是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即实际施工人,根据《理解与适用》第25条,总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是两个不重合的概念,此处出现重合,说明定义不太适当。
第二,从法律解释看,《理解与适用》从体系解释的方法得出了“实际施工人”的定义,定义后半部分以列举方式为实际施工人的定义举例,但是建设工程是一个较专业性的领域,如果单从体系解释而不顾履行建筑的专业技术定义未免会丧失全面。
第三,从程序上看,实际施工人的定义是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在法院审理中会出现一个逻辑怪圈,即实际施工人的案件一般是因为质量、价款问题诉至法院的,法院在经历开庭调查后才会发现合同无效,而实际施工人的定义就是“无效合同的承包人”,“无效的”作为定语修饰承包人,有未审先定之嫌。
介于此,笔者提出实际施工人的定义:对工程进行施工建设、庭审后合同无效的确认至少是工程中出现第二份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关于此定义,作者做几点说明。
其一,实际施工人需有事实上的履行行为,所以一个工程有数个实际施工人。如果没有任何人力、物力上的付出,仅仅是如例子所举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他人,其那么乙不该享有《解释》26条第二款之权益,而只应赋予丙以《解释》26条第二款之权利。
其二,实际施工人并非指农民工,而是指与农民工有雇佣关系的组织者或者组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时明确回答,最高人民法院的立法本意是保护农民工的利益,仅为间接的保护。由此可知,农民工并不是实际施工人,解释并没有直接赋予农民工诉权,而是通过由实际施工人诉发包人间接保护与实际施工人有雇佣、承揽关系的农民工的利益。第25条中规定发包人在质量发生争议时可以诉实际施工人。发包人与农民工不存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关系,农民工履行施工行为是基于雇佣关系,发包人仅与组织农民工施工的个人或者单位具有建工合同关系。故实际施工人不包含农民工。
第三,关于定义中“经庭审确认至少是第二份承包合同无效的合同承包人”指下面几种承包人: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违反《合同法》52条以及《解释》第1条的承包人。笔者用至少是第二份承包合同加以限定,是因为《解释》25条将实际施工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并列,那么其地位一定处于建筑工程施工链中的第三环及以后,即之前有第一份承包合同,而实际施工人参与的应至少是第二份承包合同。
参考文献:
[1]臧漫丹.工程合同法律制度[M],同济大学出版社,2005,177
[2]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218
[3].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2004年
[4]江平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与运输合同实务操作指南[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出版社,2000
[5]董建中,高玲.建筑行业挂靠纠纷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法律适用,2007,6:85
[6]王建卫.对建筑企业挂靠现象的思考.建筑,2007,22:35,36
关键词:建设工程、承包商管理、安全管理、项目管理
Abstract: the current construction projects of whatever came before it from the scale of operation, construction investment or the number of construction units concerned for the past compared with obvious, of which the most crucial one party is the contractor especially construction contract unit, their performance and management level directly affect the project schedule, quality and safety, in the whole construction system and project owner there will inevitably many management contradiction, as a project owner how to manage the contractor, more security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s faster service, construction process is facing a major topic, and to avoid and reduce the accidents.
Key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or management, security management, project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X947]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建筑业是是一个危险性高、易发生事故的行业。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我国每天死于建筑事故者3人,每年建筑业生产事故伤亡人数占全国生产事故总伤亡人数的25%。在一个建设项目中建设单位对承包商的约束和管理对整个建设过程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商的管理,存在的难点有:
1、重生产进度轻安全质量,安全第一还是停留在口头上,没有指定安全保证资金计划或制定了计划没有按计划执行,没有专款专用。
2、建设工程紧张的工期,造成抢工现象,随之带来了,劳动力紧张,工人流动频繁,安全教育、防护搭设等管理被动。
3、进入到机电安装,装修阶段,结构内的防护随意拆改现象严重,承包商的安全管理人员不知道工作计划不能提前制定防护等计划,忙于应付,造成现场的各方面的安全管理存在不同程度的漏洞,靠日常的检查进行发现。
4、承包商众多,人员多,协调内容多,作业面多,交叉作业不仅是同区域的也有总包之间的交叉,现场管理人员的不足。
5、承包商不能按照制定的计划进行施工,在重点施工部位以及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时,安全防范措施方案处于滞后状态,以至于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较多,有些甚至是很基本的内容。
6、对重点重大的风险采取了措施,而对风险性较小的,例如:仓库防火、施工用电中的三级配线、小型电动工具设备、结构洞口小于50cm的安全防护等,管理不严落实不到位。
7、承包商作为独立的一方,在作业过程中不遵守既定的管理规定,对一些事项整改周期过长有的甚至不整改,靠施工的进行掩盖了存在的风险,涉险过关。
二、对策和方法: 1、全面考察,多方考证,择优录取。根据集团的要求选择合格承包商,在投标之前完善各类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在招标的时候有安全环保部门进行参与,考察正在进行的项目的现场安全管理状况,要求承包商在投标文件中按照进度表制定每个时期的安全管理对策等,共同确定合格承包商的范围。 2、制定合理施工工期,落实风险保证金制度,强化全员管理意识,要求各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所有的承包商在进场施工之初及时跟进落实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制度和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将安全生产切实的与经济挂钩,并从项目公司开始全员签订安全环保责任制,根据项目特点编制安全管理规划,并落实到施工单位,定期召开例会将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将生产安排与安全结合起来在汇报施工安排的同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并在日常的生产中对执行情况进行现场的查查和监督。从而逐步提高各级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对现场的施工进度进行合理化的调整,科学合理的安排施工,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3、总包管理,专人负责,全面协调。现场管理落实总承包管理制,支持总包对分包的管理,支持监理对现场的监督管理,总包每天召开现场协调会,落实生产计划中寻妖跟进的安全管理措施,定人定时间定措施。成立以建设单位为主导的安全管理生产管理团队,对待突发或紧急事件进行直接报告,减小因传递途经过长造成的损失。4、广泛动员,全员参与,建立长效机制,筑牢安全防线。调动全员积极性,提高现场工人的安全意识,加强现场的检查、整改力度。组织监理对总包进行检查,抓好工人进场关, 做好工人的实名制管理, 积极开展阶段性安全教育,进行旁站, 现场广泛使用安全标识牌,严格按照制定方案进行重点部位的检查,要求总包制定材料退场、垃圾清理的步骤时间节点,堆放到指定地点; 对于未能进行及时整改的,持续不落实进行加倍处罚。所有总包对所有进场分包实行安全备案联签制度,到监理处备案,符合条件方可进场作业。 现场分包进场建立独立的安全档案,此档案不受是否签订工程合同的制约。
5、严格施工程序,重点监理把关。由监理单位对施工程序进行监督,未按照安全施工进行防护的及时通报,监理有权利对违章行为进行停工追加处罚的权力,并与建设方建立密切的工作关系,造成如果违章作业所付出的代价要高于安全途径,从源头堵死“三违”的“捷径”,从而纠正了施工中不正常的工作程序。
6、积极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小事当场解决,大事制定计划。加强对现场的安全检查力度,安全团队配备对讲机,对重大隐患,现场检查核实,立即组织总包项目经理、监理总监召开专项会,制定措施、时间、责任人进行整改;根据施工安排或季节等特点,展开专项的检查,专项治理,如:特种设备塔吊、爬架、防汛、消防、井口等,专项检查必须由项目经理负责落实,整改完成情况进行书面回复,安全管理小组进行复查。现场通过文件通知、工作联系单、专项会议、监督检查、整改回复、实施处罚六个环节对工程实施了监督,形成了规范的监管模式。监督检查具有频次高、覆盖面广、针对性强、效果明显的特点。同时强化现场检查程序和整改效果。依据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规定,积极认真开展对安全生产行为、安全实体防护、现场施工用电、施工设备管理、现场消防安全等的检查工作。对工程安全生产上存在的隐患加大力度监督整改,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7、及时汇报,加大处罚,调动经济杠杆。对于承包商对提出的各类隐患拒不落实者,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按照指定的奖惩措施进行处罚;暂扣工程款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该措施费;对安全保证金进行一定比例的扣除;及时上报不仅是本单位的上级部门,包括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等,充分借助各方力量;累积事项不整改者,进行汇总对其上级公司领导下发工作函件,要求其对本项目进行重点关注,或要求其派驻场监督人员进行整改。
结束语:
通过以上的对策并在建设时期的运用,基本上能够实现既定的安全管理目标,相信通过不断的总结和提高一定会是建设期间的安全管理系统更加完善和有效。
参考文献
[1]唐春凯,杨一伟,崔维军.浅谈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J].建筑安全,2005,(07):35―36.
[2]焦字晖.高职工民建专业课程改革的思路[J].高教论坛,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