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31 16:08:4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律体制的不断完善,带动了企业所得税筹划方法的发展。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通过专业纳税筹划,减少税收成本,能够有效增加税收收益。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为税收筹划方法提供了明确的约束,树立了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指导思想,建立了科学、统一、规范的市场竞争环境。笔者根据多年的工作经验,首先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法进行了概述,然后讲述了我国企业所得税筹划现状,再然后讲述了税筹划的原则,最后具体讲述了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法,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参考价值。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概述
企业纳税筹划指的是纳税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前提下,预先对企业组织结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经济业务或行为进行规划和运筹,在企业价值最大化战略框架下实现企业税收负担的最优化处理。合理适当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法可以有效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降低企业财务成本和筹资成本,控制企业财务风险,最大限度的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税收筹划是一种合法性行为,税收筹划根据政府税收政策导向,通过合法的筹划安排,优化税收方案,尽可能减少税收负担,获得正当的税收利益。税收筹划不同于避税、偷税和漏税等经济行为,税收筹划是合法的,符合立法本意和税收政策,具有高智能、综合性、精心研究和原则的操作特点,能够激励和促进社会生产力,获取税收利益。但是避税是合法的,不符合立法本意和税收政策的、有违伦理道德的经济行为,偷逃税是违法、违背立法本意和伦理道德的经济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和市场经济秩序。正是由于本质上的区别,纳税筹划才更应该成为企业发展的驱动力,全面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
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现状
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还处于初级阶段,但是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初具规模,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接受。1978年以前,受到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无从谈起,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相关部门的不断重视,《新企业所得税法操作实务》、《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纳税筹划的探讨》、《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中小企业所得税筹划的五种办法》等理论著作不断发表,标志这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已经成型。是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比如纳税筹划整体水平低,纳税筹划受到不合理对待等等。某些企业纳税筹划仅立足于定性分析,缺乏合理有效的定量分析方法,筹划活动过于简单,某些税收优惠政策未能享受到位,对国家税收调整反应迟钝。此外,企业纳税筹划组织结构不明确而且责任不具体,难以调动企业纳税筹划的积极性,纳税筹划在流程设计上未达到科学有序的要求,信息在传递过程中出现失真情况,企业整体筹划思路不清晰。税收筹划操作性尚待改进,纳税筹划水平和相关投入尚有待进一步加强。
四、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原则
企业所得税筹划要以遵纪守法为根本,以减少税基为重要思路,其中所得税税基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成本-费用
如上式所示,减少税基应该增加成本和费用摊销,主要的筹划技术有筹资方式选择、费用摊销、存货计价、折旧计算、资产租赁等,诊断分析的四个方面为:税收优惠、收入、扣除项目,临界点。并且通过对四个方面的分析比较进行整体评价规划,按照筹划的守法性原则、事先筹划原则、系统性原则和目的性原则完成税收筹划分析,着眼于税后利润最大化。
企业所得税筹划主要目的是为了降低企业税负,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为企业发展提供足够的助力,企业税收筹划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完善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有利于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五、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法
(一)企业设立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设立过程中的税收筹划应该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成立合理的纳税主体,企业设立地点选择应该综合考虑特定区域和地区对企业的政策,比如民族自治地方企业、西部大开发、经济特区和保税区等等。明确企业组织形式,权衡自身发展、市场风险和规模预测等因素。选择企业性质,小型企业按照20%税率征收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按照15%征收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按照 20%征税,高新技术税收优惠15%。重视印花税和资本金的筹划,一方面减少企业所得税,也能降低责任风险。
(二)筹资阶段的纳税筹划
筹资阶段的纳税筹划首先要考虑企业资金需求量,选择合理的融资结构,有效降低成本,比如债券利息费用可在税前列支等等。企业筹资除了资本金之外,还包括长期负债和短期负债两种。通过发行股票筹资具有风险小、稳定、无固定利息负担,但是要征收一定的个人所得税。发行债券和借款具有资金成本抵税的优点,但是必须到期还本付息,所以企业筹资应该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选择企业合适的筹资方式。企业筹资还可以选择经营租赁方式,避免长期拥有机器设备承担的风险,也可以通过支付租金方式冲减企业利润,保证企业能够享受到最大限度的税收优惠政策,最大限度降低税负。
(三)投资过程中的纳税筹划
企业投资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所以适当选择投资方式实现避税筹划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直接投资要考虑企业所得税税收待遇,进行必要的项目评估和选择,比如第三产业、高新技术企业和三废利用企业具有所得税优惠待遇。间接投资相对简单,主要考虑企业税收后的收益。企业对外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会计准则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进行核算,成本法和权益法各有优缺点,企业应该巧妙、正确地选择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为企业避税筹划提供必要的渠道。
(四)经营过程中的纳税筹划
经营过程中的纳税筹划要对所得税优惠条件进行全面分析,协调不同部门之间的各种矛盾,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就拿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筹划来说,固定资产折旧费用不会减少所得税总额,但是会提前或者滞后缴纳所得税税款,在税负既定的前提下,固定资产折旧费用计算越多,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所以加速折旧能够尽早回收投资,降低固定资产投资风险。个人所得税方面应该保证平均发放,避免超过额定限额。会计计算方法应该尽快调整,明确区分,及时补救、更正计算方法。公益、救济性捐赠筹划应该理性选择,争取自身税收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五)产权重组阶段纳税筹划
企业产权重组纳税筹划将产权重组分为三个方面:分立、合并和清算。企业分立实际是在原有企业分出一部分组成新的企业,但是原有企业还存在,这为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通过企业分立将高税率企业分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低税率企业,或者分立出高新技术项目,享受优惠税收,实现合理纳税。企业合并中高利润企业兼并高亏损企业会冲减盈利企业利润,缩小企业所得税税基,降低累进税适用税率,减轻企业税负,实现盈余补亏。产权重组要结合企业本身的财务杠杆强度,提高企业整体负债水平,获取最大的利息减税效应。
(六)对外筹资过程中的纳税筹划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对外筹资过程中的纳税筹划日渐完善,利用资本结构所得税实现纳税规划,比如加强节税、提高权益资本收益率,减少纳税税额。借款费用避税筹划与会计政策选择要尽可能加大借款费用支出计入财务费用的份额,缩短筹建期和资产的购建周期。发行债券折价、溢价摊销方法的避税筹划与会计政策的选择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所得税避税筹划。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中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制度尚不完善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有按税种设立的税收实体法和税收征管法等构成,单行法地位平行、排列松散,影响了税法的整体效力。
(二)纳税筹划不足
有些企业对如何进行纳税筹划理解的不深不透,缺乏纳税筹划的意识,没有认识到纳税筹划带来收益的重要性,致使纳税筹划不足,有的在经济行为发生之后,纳税项目、计税依据、税率已固定后,才实施一些少缴税款的措施,已没有任何意义。
(三)涉税人员水平不高
目前,我国缺乏专业税务筹划师、税务精算师等高层次的专业人才对企业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企业的税收筹划是由企业的纳税人员、财务人员负责,其知识水平有限,不具备税收筹划工作人员应具备的能力要求。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方法
(一)对企业销售收入的税收筹划
1.推迟收入确认的时间
企业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转让财产、股息红利、租金、利息、特许权使用、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收入分为一般收入和特殊收入两种形式。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有利于企业发展的销售结算方式,使企业不需先垫支税款,且还能尽量推迟确认销售收入,这就达到了延缓纳税的功效。
2.尽可能投资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免税。企业在投资时,可以在允许的范围内充分享受这一税收优惠政策。与此同时,税法规定企业的国债利息收入免税,因此企业可以关注免税国债,这也是投资的一个好方向。
(二)税前扣除项目的纳税筹划
1.工薪、福利、捐赠的筹划
新税法规定对于工薪、福利、捐赠等给予更加宽松的税前扣除政策,提高了扣除限额,企业就可以在规定的限额范围内对合理的工薪、福利等给予扣除。尽可能多地扩大税前扣除,这也是税收筹划的一个最基本的思想准则。
2.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筹划
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扣除标准有所下降。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从中可看出,企业应该将业务招待费的60%控制在当年销售收入的5‰范围内,使业务招待费开支尽可能接近营业收入的5‰,这样可充分利用企业所得税对业务招待费两头限制的最大限制额度。因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再具体划分,且扣除限额有大幅提高,企业可以把有部分印有企业标记,对企业形象及产品有宣传作用的礼品作为业务宣传费列支。
3.公益性捐赠的筹划
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利润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公益性捐赠行为必须是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才能扣除。企业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合理安排捐赠支出,如果超过限额,可以采取分期方式,考虑在下一个纳税年度再进行捐赠。
4.税收优惠的筹划
利用税收政策进行筹划,分析企业的性质及国家税务部门等颁布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努力减少企业所得税的支出。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国家制定的一系列免税减征优惠,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创投企业、民族自治地方、非居民企业及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比如企业在项目投资时,可选择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等国家鼓励类的投资方向,享受税收优惠。又如新税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免征。”企业要充分了解地方政策,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以享受所得税的优惠。
三、完善与改进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建议
(一)强化科学管理
税法从征税角度对会计核算提出了较高要求, 只有加强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企业的会计资料规范齐全,税收筹划的空间越大,税务筹划的成本越低。同时必须在税法规定合法的前提下筹划,才有利于纳税筹划的工作。
(二)纳税筹划事前进行
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须在企业税收法律关系形成以前,对企业的各项财务活动进行事前筹划和安排,最大限度地减少应税行为的产生,有效地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达到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若企业的纳税义务已产生,事后再想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税收筹划就无任何作用了。
(三)加快税收筹划人才的培训
税收筹划需高层次人才进行理财,这就要求税收筹划人员通过加强培训,学习有关税收政策、税法及会计法规,吃通吃透,学会应用学到的知识,为企业筹划最佳的税务方案,规避纳税筹划风险,使企业取得最大的效益。
四、结语
关键词:软件企业 两免三减半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对软件企业的纳税产生重大影响,甚至可以直接影响一批软件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本文通过对软件企业的所得税税收政策分析,得出一些有助于软件企业纳税筹划的建议。
一、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规定了各省级软件企业认定主管部门对申请认定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情况、技术研发能力情况、质量保障能力情况、知识产权情况、企业管理情况等进行评审;对软件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即取消其软件企业的资格,不再享受财税[2012]27号文第三条规定的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对2011年1月1日前完成认定的软件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前,仍按工信部联产[2000]968号文的认定条件进行年审,优惠期满后按照新的管理办法重新认定,但不再享受有关鼓励政策。
通常各省的标准都要求企业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方可认定软件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期问题
(一)软件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起始日期的界定
据笔者了解,很多企业财务人员对软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开始起始日理解为:企业评上软件企业后,财务报表利润总额为正数所属年份,即为享受“两免三减半”的开始年份。
为了更好的说明问题,现举如下实例:A公司2011年1月1日成立,截至2011年末企业开始获利,2013年被评上软件企业且当年企业盈利。那么该企业应如何享受软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
查阅国税文件,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43号文件阐明: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
可见,按照这个标准,上例中的A公司由于2011年已经开始获利,则从2011年开始至2012年这两年已经达到“两年免征期”的期限,即使在2013年才批准成为软件企业,亦无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厚待遇,着实令人惋惜。
那么,该企业应怎样进行纳税筹划,才避免可这一情况出现呢?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1)在企业在经历创业发展的初期后,技术开始成熟,收入、利润稳定增长,各项指标均在可预见的一定期限内达到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后,可以考虑新设子公司,将成熟的核心技术与业务转移到子公司去,然后由子公司申请成为软件企业,以希望子公司设立一年后实现获利,且获利当年被评为软件企业,顺利享受到软件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母公司则通过子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获得投资收益。且母公司得到的该投资收益亦可免交企业所得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
(2)企业在亏损期就可以申请软件企业。此时若申请成功,亏损年份不作为“两免三减半”计算期,待公司盈利,便可以享受到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倘若出现了上例所述A公司情况,则该企业应该在已经认定成为软件企业,但是未能享受完整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期间,着重利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09〕2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等这类有利的税收政策。
(3)可以考虑能否申请成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根据财税〔2010〕65号文件精神,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相当一部分软件企业符合该类政策的申请条件,若认定符合且申请成功,也势必给企业节省了相当数额的税费。
(二)同时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的软件企业如何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
对于既是高新技术企业,又是软件企业,则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的优惠期应合理利用。
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为15%,此时不能与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优惠叠加使用,即企业只能选择按25%的税率减半征收(12.5%),或是选择按照高新技术企业税率15%享受税率优惠。注意,此时两者税率差异不大。倘若企业处于盈利初期,获利水平不高,享受到的纳税优惠绝对数值差异不大。
基于上述缘由,我们可以选择在企业获利五年后,已经不能再享受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时,再申请成为高新技术企业,此时企业已经历一定的发展,从创业期步入了成长期或进入成熟期,利润水平比前期有了大幅度提高,若按25%的税率来纳税,将使企业丧失了相当的现金流,不利于后续稳定发展,而若申请成为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纳税,将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现金流优势。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问题
(一)“五险一金”被纳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
根据财税〔2013〕70号文件所示,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可以加计扣除。这对广大企业技术型企业来说,可以重新进行企业人力资源结构、薪酬体系的调整工作。合理的利用国家的税收政策,以达到最大限度的节税。在此,笔者想从住房公积金的角度抛砖引玉,谈一些可以尝试的纳税筹划工作。
目前,我国各省市的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未形成全国同一标准。以浙江省2013年的标准为例,杭州的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是12%,同一单位实行同一缴存比例。单位因严重亏损等原因,可以申请降低比例。宁波的政策为:按5%-12%的比例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对于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单位,经宁波市房委办批准,可在12%缴存比例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最高不超过18%。绍兴市的住房公积金政策为: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有条件的单位,经管理中心批准,可适当放宽到五倍;最低不得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最高各为12%,最低不低于5%。这就意味着,处于不同城市的企业,可以灵活运用政策的规定,选择一个合适的最佳比例,既提升了员工的整体薪酬福利水平,又优化了企业的税赋水平,这样的双赢局面何乐而不为呢。
(二)注意房屋租赁费不是加计扣除的对象
对一般的高新技术类企业来说,没有大量的固定资产,最大的费用支出恐怕就是房租费和员工薪酬。而分摊到研发部门的房租费,却不属于加计扣除的对象。针对这一问题,企业可以留意一下当地政策。例如,杭州市近几年就有一些创业园,为鼓励各类创业人员,相继出台一些企业房租费优惠政策。有些创业园区甚至还免去了初始几年的房屋租赁费。
(三)注意亏损企业依旧可以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通常,企业若是盈利,自然会想到是否可以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加计扣除部分所形成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5年的所得弥补,这就意味着,即使企业亏损,依旧可以申请加计扣除,并可以用来抵减以后五年的所得。所以企业财税人员也应该积极做好税收政策研究工作,避免因为政策研究不到位,而使得企业丧失了很多可以利用的节税机会。
四、对软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几点体会
一是可以利用的政策相对比较多,这就需要广大企业财税人员能够对政策做深入的研究,有些政策可能字面意思和实际意思不一致,不能想当然的从自己的角度出发理解,而是应该积极的翻阅政策条例,仔细研读。例如对软件企业“获利年度”的意义的理解等;二是不同的企业可以运用的条款不尽相同,企业应该从自身角度出发,从企业发展阶段做出适宜本企业的纳税筹划工作。例如,有些公司目前似乎不具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但是可以想办法创造条件,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参考文献: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纳税筹划;纳税人
[DOI]10.13939/ki.zgsc.2015.40.129
税收可谓是国家的根本,更是国家充分贯彻执行取之于民且用之于民的税收本质关键措施。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和诸多基础设备持续健全,国家税收保障也就显得极为关键。纳税筹划属于企业在税收管理中对应纳税人在税法允许范围之内,经过比较及选择和预算等不同经营方案或者是纳税方案,来对自身企业经营及投资和各项交易等各个方面活动展开前施以科学合理的规划,以便于降低企业纳税人负担,充分呈现企业纳税零风险的财务管理活动。
1 纳税筹划概论
随着国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与不断深化,我国的税收制度逐渐规范化、透明化、科学化。新企业所得税法在改革中充分借鉴了西方国家诸多成功经验,有效落实贯彻了简税制以及宽税基和低税率与严征管这几个方面的税制改革原则,并且将适应范围及扣除标准和税率与税收优惠政策等各个方面进行了统一化。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与实施,为企业提供了充分的新型筹划空间,企业要深刻理解新企业所得税法在各个方面所存在的变化,选择适宜的纳税方案来对相关企业税收进行筹划,确保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具有一定优势,有效实现企业各类价值最大化。纳税筹划也就是指相关纳税人及企业,基于充分遵循现存税法各类法规条例之下,在政府所颁布施行的各类优惠政策中寻找出适宜于自身企业纳税成本降低的运用依据。这样有助于在企业日常经营中理财及投资等各个方面活动,落实纳税之前的各个方面工作及准备,并且详细安排纳税之前的全部活动。进而充分确保国家税收足额缴纳且促使企业各方面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2 国内企业所得税筹划中所存在的问题
2.1 纳税筹划意识薄弱
目前国内纳税筹划工作并未得到普及,诸多企业尤其是很多中小型企业均是没有真正深刻认识到纳税筹划的关键作用及意义。诸多企业关于纳税筹划方面还是存在极大误区,通常会把纳税筹划及偷税及漏税和逃税等方面联系起来。着眼于税务机关,往往总是片面的将纳税筹划工作认为是违法行为,或者是侵吞国家税收财产的恶劣行为。理论方面往往会因为各方面研究投入缺失,以至于国内纳税筹划理论基础弱化。总而言之,由于各方面原因的存在,严重制约了国内纳税筹划工作的有序展开。
2.2 纳税筹划专业人才缺失人才可谓是企业最关键的资源,更是科学合理地进行纳税筹划工作的关键基石,专业人才的缺失严重制约着纳税筹划工作整体绩效。税收筹划工作可以说是一项财务合理优化活动,着眼于战略层面来讲其是需要事前施以科学合理的统筹规划,否则经济方面就会出现极大损失。纳税筹划工作实际践行者就是专业人才,因此纳税筹划工作人员务必要具备较强的综合素质,并且应具有多学科知识充分积累及储备,不止是要有效熟练掌握财务会计方面各类理论性知识及操作技能,与此同时更要对企业总体经营活动和税收法规政策所出现的变化有着极为敏锐的感知力。目前国内并未形成专门税收筹划工作方面人才培养机构,更是没有专门税收筹划师或者是精算师团队类方面服务于企业纳税筹划方面的工作,这些都对纳税筹划在国内的发展不利。
2.3 税收制度不健全税收制度可谓是充分规划纳税人或者是纳税主体的关键法律法规体制,更是企业纳税筹划工作关键机制。企业展开纳税筹划工作关键目的就是要充分降低税赋对其自身企业发展所带来的压力,国家税法关于增值税等方面的间接税种倾斜导致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直接性税种在总体税收体制中比重不高,导致纳税人纳税操作方面范围缩小。
3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收入展开纳税筹划
3.1 不征税收入展开纳税筹划
不征税收入也就是指从本质及根源方面都不是经由企业营利性活动所呈现的经济性效益,不应该担负纳税义务,并且不应该是企业要纳税所得额方面的组成部分相关收入。关键是针对除过企业之外,基于非政府形式或者是公益慈善等方面形式所存在的组织,其收入是依赖于财政拨款或者是行政事业方面收费等,所承担的关键是行政及公共性事务职能。企业展开纳税筹划时可运用不征税收入来进行应纳税所得额抵扣,以便于呈现节税目的。实际操作中要合理考虑不征税收入方面内容,充分明确企业组织形式和涉及的不征税收入项目,尽量避免纳税筹划中出现相关错误,最终影响纳税筹划科学合理性和合法性。
3.2 免税收入展开纳税筹划免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不同,其自身已经构成了应税收入,依据相关规定是要缴税的,不过因为国家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及经济发展各方面需求及要求,相关时间之内是可以免除的,也可以在相关时间之内恢复征收的一项收入。可以说关于它的免税不可能是一直不变。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所包括的免税收入关键是国债利息收入及符合相关条件的居民企业间股息及红利等方面权益性投资收益,还有中国境内所设置的机构和场所非居民企业在居民企业获得及此机构和场所具备实际关联的股息及红利等相关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能够符合相关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
3.3 运用销售结算方式展开纳税筹划企业在销售产品时可以运用现销及赊销或者是预收款等各种有效方式,其间关键区别就是所运用的销售结算方法不同,从而导致销售收入相关确认时间标准更是出现不同,进而严重影响了纳税义务所产生的时间。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不同的结算方式之下的确认时间规定是不同的,这进而导致企业纳税义务产生时间也是不同的。具体工作过程中企业产生销售时可经过不同结算方法合理控制收入确认时间,从而影响税收义务产生时间,再展开科学有效的纳税筹划。国内目前的企业纳税义务所产生时间或者是销售收入呈现时间,税收体制及相关会计准则规定是有着一定差异,这也就致使企业纳税义务产生时间可能会提前于企业实际销售收入时间,导致企业资金周转停滞,这也就提高了现金成本且给企业带来损失。所以企业在运用销售结算方法展开纳税筹划时要尽可能避免法律规定销售收入实际时间,获得资金时间价值。
4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措施
4.1 不断强化宣传力度促进纳税筹划发展
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中所出现的各类错误认识,企业务必要不断强化纳税筹划方面各类工作的宣传,并且充分明确界定纳税筹划及不法纳税方面行为所存在的区别,促使职员及社会都深刻认识到纳税筹划工作对于企业的重要性,确保企业正当权益的实行,进而尽可能的维护自身企业合法权益,充分改变税务机关相关工作人员错误概念。
4.2 设置专门的纳税筹划研究部门市场经济持续发展,企业经营可以说是面临着的各种外界条件更为复杂多样,企业纳税中所出现的状况也更是千奇百怪。所以想要充分确保企业纳税筹划及最佳纳税处理措施,就务必设置专门纳税筹划研究部门,经过此部门职业化及专业化的工作,为企业持续发展提供可靠的措施支撑。并且,专门纳税筹划部门的构建有助于企业有效培养专业化税收筹划人才,从而充分处理国内税收筹划人才缺失或者是理论方面弱化等问题。
4.3 促进税收法制构建,健全企业所得税法法律体制税收法律体制也就是指充分规范纳税人,纳税主体相关纳税主体等各个方面法律法规,较为成熟及健全的纳税法律法规体制,进而充分促进国内税收基本法制发展。并且,税收法律体制的持续健全,是需要对现有税法中的某些不公平或不科学及不清晰的环节施以改进,持续提升纳税人纳税意识及增强违法惩罚力度,从而充分提高相关从业人员业务驾驭能力,进而充分保障国内各类税收活动是有章可循及有据可依。
5 结 论
纳税筹划可谓是企业节省税额及获得更大利益的关键途径,是现代化企业稳固生存及持续发展的必然态势。所以企业在展开纳税筹划时务必要对内充分增强纳税意识及纳税筹划各方面工作规范标准化,对外要持续增加及税务部门等各执法机构沟通,展开科学合理的纳税筹划,充分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参考文献:
[1]迟丽华,郑晓雯.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收入的纳税筹划[J].生产力研究,2012(10).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为获得纳税方面的利益、降低纳税风险,而对自身涉税行为进行的一种既符合国家税收法规又符合纳税人整体利益的选择和规划。
二、成本费用的核算与纳税筹划的关系
成本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种耗费,通常可分为产品成本和劳务成本,如材料耗费、薪金支出、折旧费用等;费用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通常可分为营业成本和期间费用。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期间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和与收入相关的合理支出,均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由于各种成本费用的抵税效果不尽相同,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就是要合理地安排不同的成本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使得企业的税前列支成本费用最大化,进而实现所得税支出最小化。
三、成本费用的核算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中的应用策略
1、利用资产处理的纳税筹划
(1)流动资产的纳税筹划。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存货的计价方法有以下几种:先进先出法、个别计价法、加权平均法和移动平均法。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直接影响存货的计价,而这就成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降低企业税负的关键。同时,对存货计价方法的纳税筹划应当注意物价变化对存货的影响。如果物价上涨(通货膨胀)时,应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进行计价,以实现企业对资金的合理安排和使用;相反,当物价不断下降(通货紧缩)时,应采用先进先出的存货计价方法,可以降低企业的当期所得税负担。
(2)固定资产处理的纳税筹划。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法有以下几种: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和加速折旧法。企业选择的折旧方法不同,计算的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就不同,相应的企业成本费用就呈现差异,企业当期的收益和税收都会相应变动。因此,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是企业进行成本费用核算税收筹划的重要途径。
2、扣除项目的纳税筹划
(1)借款利息支出的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的借款利息支出,由于借款来源不同,相应的利息支出扣除标准也不同。借款来源于金融机构,利息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利息来源于非金融机构,只要不高于同类金融机构的同期借款利息也可以扣除。因此,企业在纳税筹划时,首先,要注意利息支出的合法性。其次,企业向金融机构以外的借款,可以向非关联方自然人,例如公司员工以发放工资、奖金的方式进行借款。
例1:某企业现有在职员工200人,人均月工资3000元。当年向员工每人集资8万元,年利率8%。当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为5%,当年利润表上实现的利润总额为350万元。由于该集资款的利率超过当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根据税法规定,对于超支利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8×200×(8%-5%)=48万元;该企业应纳所得税为:(350+48)×25%=99.5万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8×200×8%×20%=25.6万元。
筹划思路:该企业可将向员工集资的名义利率降低3%,再通过提高集资员工个人工资或奖金的方式弥补降低利率造成的利息损失。如此一来,该公司向员工集资的名义利率为5%,减少的48万元利息可按人按月分摊,每人每月增加工资或奖金200元,增加后员工月人均工资达到3200元。这样,企业应纳所得税减少了:48×25%=12万元,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减少额为:8×200×(8%-5%)×20%=12万元,职工每月平均应纳税额减少了:12÷(200×12)=50元。
(2)工资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要求,职工的工资可以据实扣除。由此,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首先,需要取得合法凭证;其次,企业可以筹划增列费用,例如,企业可以将员工的红利变为给员工发放奖金,或者单独聘请董事、监事。这些费用都可以税前扣除,实现费用摊入成本的最大化。
3、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的纳税筹划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捐赠额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但是,如果纳税人直接给受赠人捐赠,不予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如果企业对以下几个项目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进行捐赠,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全额扣除: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向非营利性和福利性的老年服务场所的捐赠;向农村义务教育和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的捐赠;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机构(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
节税思路:选择不同的捐赠对象和不同的捐赠途径。
例2:某企业2013年度在未扣除捐赠时的利润总额为100万元,该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该企业为了提高其社会知名度和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决定向社会有关单位捐赠15万元,企业无其他调整事项。在不改变捐赠总额的条件下,企业可以选择以下3种捐赠方式:第一,企业不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进行公益性、救济性的捐赠或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第二,企业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和教育、民政事业做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不属于可以全额扣除的情况);第三,向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技术和新产品进行捐赠。
筹划思路:根据上述税法的规定,第一种情况,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能做任何扣除,故其应纳所得税额为25万元;第二种情况,该企业的捐赠额在扣除限额内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故应纳所得税额为:(100-85×12%)×25%=22.45万元;第三种情况,该企业的赞助捐赠可以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故其应纳所得税额为:(100-15)×25%=21.25万元。由此可见,企业选择第三种方式进行捐赠,现金流出最少,税负最低。
4、业务招待费的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企业可以提供准确的记录或文件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总额的60%扣除,但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0.5%。
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纳税人应能够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并且筹划计算按税法规定享受的准予扣除额,充分利用,达到节税目的。
例3:某企业2014年实现销售(营业)收入10亿元,业务招待费400万元,企业应如何充分利用税收政策达到节税的效果呢?
按照税法规定计算企业2014年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额应为400×60%=240万元,由于该年度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没有超过100000×0.5%=500万元的扣除限额,所以240万元业务招待费都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筹划思路:企业可以利用平衡点方法进行节税操作。假设企业的销售收入、业务招待费分别为X、Y,则X×0.5%=Y×60%,X=120Y,也就是把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控制在企业销售收入的1/120,就可以实现企业业务招待费的最大限额扣除。
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纳税筹划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高于当年销售收入总额15%的部分,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超过规定部分,可以结转到以后纳税年度扣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除外)。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可以将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相互转换,以满足最大扣除限额。
例4:某日用品生产企业当期销售额为5000万元,业务招待费70万元,广告宣传费支出为70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税前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5000×0.5%=25万元,可以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宣传费为:5000×15%=750万元。可以看出,业务招待费还有45万元无法扣除,因此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就应调增45万元。同时,企业广告宣传费支出没有达到扣除限额。
筹划思路:将该企业业务招待费中的50万元采用广告费的形式对企业进行宣传,则广告宣传费扣除限额可以全额使用。而业务招待费只需按照税法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70-50)×(1-60%)=8万元,当期可节税为:(45-8)×25%=9.25万元。
6、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的纳税筹划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加计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可计入当期损益,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费用,后期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并且,对于企业由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而导致企业年度亏损的部分可以作为纳税调减项目进行处理。企业在进行这一部分的纳税筹划时,应合理分配开发费用,前期少纳税,后期多纳税,达到延期纳税,获取资金时间价值的目的。
7、商品盘损的纳税筹划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盘亏、损毁的净损失,纳税人应提供库存清单信息,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准许据实扣除。商品盘损的税收筹划,重点在于建立健全会计制度,以及经报备程序取得合法证明文件,以此避免税务机关剔除商品盘损,要求企业进行补税,达到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的目的。企业关于这一点的纳税筹划,应做到以下三点:建立健全会计制度;委任会计师监盘签证;合法报告备案。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纳税筹划 制度 风险
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变得越来越激励,企业要想在竞争中脱颖而出,并且能够不断的发展,必须要采用各种各样的方式,比如:提高劳动生产率,进行技术更新,降低生产成本等等。而在经济资源相对有限的情况下,必须要通过税收筹划来降低税收成本,这也是纳税人的必然选择。本文从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内涵和基本方法出发,分析了现如今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内涵及其基本方法
(一)税收筹划的含义
税收筹划没有明确的定义,通过多方的总结,可以进行如下定义: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的精心谋划和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优惠政策或可选择性条款,从而获得最大节税利益的一种理财行为。该定义体现了三个含义: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体现了其合法性,这也是税收筹划的本质特性;通过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的精心谋划和安排体现了其计划性;而获得最大节税利益就体现了其目的性。由此可见该定义体现了税收筹划的合法性,计划性和目的性,是比较准确的。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
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包括,第一:环境利用型税收筹划方法,第二:优惠政策利用型税收筹划方法,第三:结构利用型税收筹划方法。
首先来分析一下环境利用型税收筹划方法,该方法是在不改变企业组织结构的大前提下,利用各种途径来不断的扩大成本,通过该方法来达到削减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以此来达到减少所得税税负的目的。该方法主要包括成本调整法和筹资法。其中,成本调整法是合理调整成本来减少利润,最终就是为了能够达到逃避纳税义务的方法。而筹资法是企业进行经营活动的先决条件。通过筹资形式的改变,企业可以减少税负的支出,是企业提高竞争力的好办法。
优惠政策利用型税收筹划方法是纳税人利用国家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之间实施的税收差距进行税收筹划的方法。该方法有三方面的选择,(1)投资时机的选择:投资时机的不同其税收的效果是完全不同的,因此,企业应该审时度势,充分把握时机,在税收优惠的时间段内决定投资取舍,则能达到节税的目的。(2)投资地点的选择:选好投资地点可以减免很多税收,比如老少边远地区,经济特区,经济技术特区,西部19省市等等。(3)投资产业和行业的选择:明智的进行投资产业和行业的选择是纳税筹划的好办法,企业可以利用各种优惠政策,在有优惠政策的地区设立名义企业,这样再通过转移经营收入,将负债高的地区的资金转移到负债低的地区,通过该方法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
结构利用型税收筹划方法是依托于企业兼并进行的,其模式为:第一:亏损企业兼并模式:企业通过调查,可以选择亏损严重,亏损时间比较长的企业进行兼并投资,这样兼并相当数量亏损的企业后,可以充分利用盈亏互抵少纳税的优惠政策。第二:股票交换兼并模式:股票交换兼并模式是指企业在进行兼并投资财务决策时,采用将被兼并企业的股票按一定比例折换为本企业股票的形式。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工作起步比较晚,因此目前来看存在很多问题,作者通过多年的工作,得出了以下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中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制度不够完善
对于任何项目来说,如果制度不完善,都会出现很多的问题。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也是如此。我国政府对于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制度不够细致,我国现行税法体系有按税种设立的税收实体法和税收征管法等构成,单行法地位平行、排列松散,影响了税法的整体效力。
(二)纳税筹划风险不够细致
从当前我国纳税筹划的实际情况看,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筹划过程中都普遍认为,只要进行纳税筹划就可以减轻纳税负担,增加自身收益,而很少甚至根本不考虑纳税筹划的风险。其实,纳税筹划作为一种计划决策方法,本身也是有风险的。首先,纳税筹划具有主观性。其次,纳税筹划存在着征纳双方的认定差异。也就是说,即使是合法的纳税筹划行为,结果也可能因税务行政执法偏差而导致纳税筹划方案行不通。
(三)涉税人员水平不高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在我国起步较晚,对于目前来说,还没有专业的税务筹划师、税务精算师等专业队伍,这严重影响了我国的纳税筹划工作,同时,涉税人员水平距离发达国家还有较大的距离。
三、提高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策略
针对以上问题:得出了以下提高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策略方法:
(一)强化管理,规范行为
加强管理,规范行为是企业进行一切事物的重要环节。纳税筹划也不例外。只有加强管理,规范行为,将会计资料规范整齐,资料齐全,才能更加广泛的进行纳税筹划,才能降低纳税筹划的成本。同时,必须在税法规定并且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筹划,才更加有利于纳税筹划工作。
(二)规避纳税筹划的风险
规避纳税筹划的风险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研究掌握法律规定和充分领会立法精神,准确把握纳税政策内涵;第二:充分了解当地税务征管的特点和具体要求,使纳税筹划行为能得到当地税务机关的认可;第三:聘请纳税筹划专家,提高纳税筹划的权威性和可靠性。因此,对于那些综合性的、与企业全局关系较大的纳税筹划业务,最好还是聘请纳税筹划专业人士(如注册税务师)来进行,从而进一步降低纳税筹划的风险。
(三)定期培训税收筹划人才
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是一个高层次的理财活动,高素质的人才是其成功的首要条件。原因在于:(1)税收筹划人员要精通国家税法及会计法规,并时刻关注其变化:(2)税收筹划人员要了解企业的外部市场、法律环境等等,同时熟悉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另外,税收筹划还必须具有一定的实际业务操作水平。因此,要不断的加强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人的水平,定期进行培训工作,对于一些筹划方面的新知识能够做到尽快掌握。
另外,要想提高企业所得税筹划,还要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寻求技术支持,加强财务法规、税务法规学习,走出申报误区,构筑税收筹划稳定平面,加强纳税筹划企业管理,完善纳税筹划的法律环境等。
四、总结
总之,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时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一个重要手段,必须引起企业的高度重视。本文通过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内涵和基本方法的研究,并分析了目前存在的问题,最后得出了合理的提高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策略方法。这为国内的企业走出去开展国际税收筹划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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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 纳税 筹划
作者简介:王朝辉(1974-),男,河北省文安县人,会计师,研究方向为财务管理和核算与纳税。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069(2009)-04-0091-02
一、引言
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的主体税种之一,在企业的纳税活动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而且它的税源大,税负弹性也大,具有很大的税收筹划空间,是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重点。尤其在2007年企业会计、审计新准则开始执行及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开始实施的时代背景下,研究企业实施纳税筹划的相关技术及方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企业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分析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企业的组织结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经济业务或行为的涉税事项预先进行规划和运筹,在企业价值的最大化的战略框架下实现的企业的税收负担最优化处理。
纳税筹划的目标是降低纳税成本,实现利润最大化。但在实际操作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偏重个案研究,忽视系统性研究
重战术筹划、轻战略筹划。多数企业缺乏整体的筹划思路和方案,仅就单个项目、税种或单个环节进行筹划,结果往往顾此失彼,缺乏系统性,导致纳税人在筹划实践中简单地从方式、方法上进行模仿,不能从自身涉税行为出发,有的放矢地进行个性化筹划;此外,如果忽视更深层次对纳税筹划的动因、实施原则等理论性问题分析,无论谁,必然导致筹划方案流于形式,缺乏对实践工作的推动意义。
(2)重效益,轻成本和风险
偏重纳税筹划给公司带来的收益,忽视筹划成本,使纳税人眼睛仅仅盯向纳税筹划的获得性,忽略了其成本付出和筹划风险。从理论上讲,纳税筹划可以针对一切税种和所在经济活动,但实际上纳税筹划要进行成本――收益分析、筹划风险分析和分析其经济上的可行性。因此。正确权衡成本和收益之间的关系,才能实现纳税筹划的终极目标。
(3)重表态筹划、轻动态筹划
大多数企业在选定筹划方案后,忽略税收政策、经营环境、经营模式等内、外部因素的变化,致使原本很好的筹划方案,由于没有适时调整而失效,有的只重视方案设计,忽视方案制造,由于执行不当使纳税筹划的方案在实施中流于形式。
(4)重视理论研究、忽视实证研究
在纳税筹划中忽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税收法规之间的协调性和统一性。一味的围绕税收政策走,致使方案理论价值高,操作可行性差,实用性弱的情况发生。因此,要求企业要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在制定纳税筹划方案时保持相当的灵活性。
三、实施纳税筹划的条件及技术原则分析
一般来说,纳税筹划应具备相应的前提条件,包括内部条件和外部条件;
纳税筹划要求集团公司的规模较大,只有集团企业下面有很多规模、性质互不相同的子公司、分公司,才能为纳税筹划提供较大的空间。因此规模大的集团公司最适合进行纳税筹划。实施纳税筹划的企业应具备的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包括:(1)内部因素。企业规模较大;具有相关理财专业知识的人员队伍;管理决策层的正确认识;企业资产流动性强;行为决策程序简单化;与长期战略目标一致;(2)外部因素。市场经济的存在;健全、规范的税收法律制度;纳税制度的差异性和弹性;税收法律的漏洞;先进的避税手段;税务、咨询业的发展。
内部条件和外部条件对企业制定战略决策具有关键性的影响,离开条件分析而盲目进行的纳税筹划,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因此,可以运用SWOT分析法对纳税筹划的条件进行分析。就是在进行纳税筹划前,对其内部条件的优势、弱势和外部条件的机会和威胁进行综合的分析,据此对备选方案做出系统的评价和分析,最终选择适合企业整体发展的纳税筹划最优方案。
纳税筹划一般应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税负,减少税收支出为目标。实施纳税筹划应当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灵活运用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2)全面筹划原则;(3)成本效益原则;(4)服务财务决策的原则;(5)事前筹划原则;(6)适时调整原则;(7)自我保护原则。
总之,纳税筹划的目的使公司在受纳税约束的条件下,使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享受和行使。纳税筹划作为公司财务管理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服从财务管理的最终目标――公司价值最大化。
四、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方法
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在纳税人、税率、扣除标准以及税收优惠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企业在经营、投资、理财等税收筹划环节上也需要随之做出相应调整,以最新关于所得税的相应法规为依据进行纳税筹划,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实施纳税筹划:
第一,利用新旧税法税率差进行纳税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基本税率变为25%,所以企业应采取不同的所得税筹划策略:(l)税率增加的企业,可以采取尽早确认收入和延迟费用的方法以减轻其实际税负。(2)税率降低的企业,可以采取收入后移和提前确认成本的方法。比如销售货物采取赊销、分期收款销售等递延手段,将收入确认时间推迟,而在成本列支方面尽可能利用国家政策规定,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摊销的方法,尽力将应纳税所得额后移,享受新税率的优惠。
第二,融资方式筹划
企业融资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权益方式融资,二是负债方式融资。从财务效益角度考虑,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资本成本的差异,而所得税的存在正是这种差异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虽然新税法的基本税率从33%降低到了25%,但负债融资仍能够获得税收挡板的好处。如果公司盈利能力较强,息税前利润率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且向银行贷款无障碍,此时利用负债融资可以利用财务杠杆效应取得更多的税前利润,而且很可能会获得税收上的好处。
第三,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形式的所得税筹划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税法是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纳税人进行就地纳税,外资企业所得税税法则是实行企业总机构汇总纳税。新税法统一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方式,明确规定“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也就是以企业法人为纳税人;另外,“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制度下,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时应该进行纳税筹划,就应该考虑几个方面的因素:(1)分公司与子公司的选择;(2)注册地选择;(3)企业法律形式选择。
第四,企业重组时所得税筹划
首先,企业合并的所得税筹划。新《企业所得税法》以法人组织为纳税人,从企业整体利益出发,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所得税筹划:(1)从企业战略考虑,兼并亏损企业,使盈亏互抵,既可扩大企业经营规模,又可获得所得税利益。 (2)兼并高新技术企业、公共基础设施企业等,改变自身“经营性质”,获得税收优惠。(3)兼并某些税法规定的特殊地区(如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仍可获得税收优惠。
其次,企业分立的所得税筹划。无论是存续分立还是新设分立,都会涉及到新设的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问题,按照新税法的相关规定,可进行以下所得税纳税筹划:(1)将原企业分立为小型微利企业新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将企业下属部门剥离单独设立属于国家税法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3)在民族自治地方可考虑地区税率差异的不同分立成立新的子公司;(4)选择某些低税率地区设立子公司仍有一定避税效果。
第五,企业会计政策选择上的所得税筹划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也要包括会计政策选择筹划,而企业在进行会计政策选择时必须考虑2006年新会计准则的变化及新《企业所得税法》体系的影响。企业主要的会计政策有存货计价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收入确认原则等都有实施纳税筹划的空间。
总之,实施纳税筹划是企业纳税和财务管理的重要方面,它有利于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提高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运行效果,有利于增强纳税人的法制观念,提高公民纳税意识,有利于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源泉,促进国民经济的长远持续发展,研究企业纳税筹划问题也是当前企业关注的重点。
参考文献:
[1]梁红.解析纳税筹划中存在的两个误区[J].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09(01) ;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因此,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基本方式有三条,即:利用税率进行纳税筹划、利用税基进行纳税筹划和利用税额进行纳税筹划。
一、运用税率进行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所实行的比例税率体现在纳税人的认定和税收优惠上。
税率式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利用国家税法制定的高低不同的税率,通过制定纳税计划来降低适用税率从而减轻税收负担。我们知道,当税负一定的时候,税率的高低和税额的大小呈正比,因此可选择低税率的筹划方式来减少税收负担。
第一,选择低税率行业投资来进行纳税筹划。国家为了从宏观上调节产业结构,一般通过税收政策来引导纳税人投资,并制定了许多行业税收优惠法规。纳税人利用政府的税收政策,进行纳税筹划,可减少税收负担。例如“企业从事蔬菜、谷物、油料、糖类、薯类、棉花、棉花、麻类、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的新品种选育;中药材种植;林木培育与种植;牲畜和家禽的饲养;林产品采集;灌溉、兽医、农产品初加工、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二,选择低税率地区投资来进行纳税筹划。国家对特定地区制定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这种区域差异给纳税人提供了进行筹划的空间,这是各国普遍存在的一种经济现象,多数的经济特区和经济开发区都出台了许多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我国规定了在上海浦东新区或经济特区范围内,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于2008年1月1日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在本辖区内取得的所得,从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算起,第1年和第2年的企业所得税可免征,第3年到第5年的企业所得税则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
这种行业性和区域性的税率差异,给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选择和利用的机会,纳税人在投资和纳税时可对此进行慎重选择并充分运用,若想要利用好企业所得税在税率方面的优惠,企业应当从自身性质到生产业务等各个方面进行全方位立体化的纳税筹划。
二、运用税基进行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的税基是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纳税企业可通过缩小税基的方式来减轻纳税。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是通过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得出来的,计税依据是税基,通常在税率不变的条件下,税额和税基的大小成正比,税基越小,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就越少。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是收入总额与成本和费用等支出的差额,因此,缩小计税基础一般都要借助财务会计手段,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税金(六税一费——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关税和教育费附加)、损失。”
例如纳税人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合理地调整会计核算,以达到降低应税收入额、推迟应税收入确认的期间,利用会计核算方法压缩应税收入额,从而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目的。具体方法如下:
(1)企业已发生的销售业务,其销售收入应适时入账。纳税人可依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到:不应入收入类账户则不要入账;能少入收入类账户的则尽可能少入账;能推迟入收入类账户的则尽可能推迟入账。
(2)会计处理中,存在着谨慎性原则,因此,不能预先将企业尚未发生的销售业务入账,即不能单凭合同协议或者口头约定来预计可能形成的收入,这也是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需要。
(3)只要是界于负债、债权与收入间的经济行为,做负债、债权增加而不做收入增加处理;只要是界于对外投资和对外销售间的经济行为,做对外投资而不做对外销售业务处理;只要能找到理由推迟确认的收入,要尽可能地推迟确认。
此外,纳税人还应当注意对免税收入的规定。
三、运用税额进行纳税筹划
税额式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法来减少自身的税收负担,主要是利用减免税优惠达到减少税收的目的,在纳税筹划时,首先要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充分利用可以适用的税收优惠,其次要注意不同的税收优惠之间的合理搭配,比如减免税期间就不适合采取加速折旧法。
同时,纳税人在业务的安排和纳税筹划项目的选择上要充分考虑税法的要求,对纳税准予扣除的项目进行事先的筹划,以实现准予税前扣除项目金额最大化,从而达到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目的。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引言
在西方纳税筹划问题在上个世纪的30年代就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与法律方面的认可,并且,西方的纳税筹划活动开展的也是十分的普遍。与西方国家相比,该项活动在我国的起步时间相对较晚,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该项活动都属于我国企业所得税的一个神秘的地带,并没有受到相关人员的重视。但是,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地位被全面的确定之后,人们对于纳税筹划的认知度和重视度也不断的提高,并逐渐的看到了纳税筹划对于企业发展利益产生的重要的影响。因此,在市场经济的此种发展背景下,纳税筹划作为纳税人的一项基本的权利,其在高新企业中的重视度不断的提高。
一、 当前我国高新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
(一) 缺乏充足的主观认识度。所谓的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对自己的资产和收益的一种正当的维护手段、是其自身本能的对于经济收益的追求。由此可以看出,纳税筹划属于纳税人具有的一项基本的法律权利,是其在对社会发展付出了贡献之后的权利的应用。由于纳税筹划具有一定的合法性,所以,高新企业在使用此项筹划活动时,一定要从整体性与合法性两方面出发,将自身进行的所有的经济活动作为一项整体的内容来进行纳税筹划的考虑[1]。但是,目前我国大部分的高新技术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往往只是针对某一环节,并没有考虑各个活动之间存在的内在联系,使得筹划活动的目标经常会同其他的经营活动之间产生冲突。
(二)缺乏有效的处理纳税筹划的手段。在高新技术企业中,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属于其财务管理的管家重要环节,需要较高的专业技术才能够很好的完成此项工作。由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涉及到的企业生产经营的环节较多,所以,负责此项工作的会计人员不仅需要熟练的掌握各项相关的筹划技术,还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规范。但是,从当前我国大部分高新企业中从事此项工作的会计人员的基本素质情况来看,其不仅在专业技术水平上存在欠缺,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是很了解。这种情况的出现,就会导致会计人员在进行纳税筹划活动的实际操作时,由于技术性的操作经验欠缺,而导致活动的合法性与整体性缺失的情况出现。
二、企业所得税合理的纳税筹划对策
(一)合法性原则。高新技术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的筹划时,严格遵守税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其必须要做到的。虽然逃税、偷税等不良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纳税人的经济负担,但这却有悖于合法性的基本原则[2]。税法,是国家为了调整国家与纳税人间在有关征纳税领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由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的称呼的综合。它是国家和纳税人征税和纳税的准则,目的是为了保障国家和纳税人双方的权益,有力保障税收秩序,确保国家财政秩序。作为国家代表的税务机关应做到依法征税,相应的纳税人也应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所以,企业想要对所得税收进行筹划,必须是要在遵守相关税法和法规的前提下。
(二)整体性原则。企业在对所得税收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必须从全局出发时,应该把全部的经济活动当做一个息息相关的综合整体进行考虑。如果企业所得税在筹划的时候与其他税收产生了矛盾,或者与其他经营活动的既定目标产生冲突,企业应当遵循整体目标,在此基础上对其进行协调,取得一致[3]。相应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也应该有一个长远的筹划意识,不仅要看到当下的好处,而且要考虑未来的利益,要整合兼顾眼前和长远利益,才能实现最好的配比。当前和长期筹划间的利益产生冲突时,企业应当从全局出发,综合考量,不仅要使企业的经济效益得到最大保障,而且要最大程度上实现可持续发展,不能一叶障目,只要求所得税负担能实现最小化,而对更重要的长远利益视而不见。
(三)具体问题需具体分析原则。因为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大多数情况下是由一定的经济主体,在一定的时期,对特定的地区和国家的企业所得税而制定的税收规定。但是,未来的变化是不定的,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要在现有的既定模式上滞留,更不能生搬硬套别人的方法,根据现有的客观环境条件,进行因人制宜、因时制宜和因地制宜,才能实现自己预期的目标。就比如说,我国现有的企业所得税是采用比例税率,是通过折旧期限和方法的选择,使企业最大程度上获得资金和时间价值上的利益,但是如果企业是处在盈利、亏损或是税收优惠期等不同的经济状态的时候,相应的所要选择的折旧方法及期限也应该有所变化[4]。让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能按不同的环境和要求进行改变和发展,才能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
(四)对国家提供的优惠政策进行利用。政府制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是要通过税收的手段,来实施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是属于国家宏观调控经济职能中的一种,即通过税收调节经济。目前,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市场经济的转变时期,在税收的立法政策上,还保留了许多的减税和免税的政策,这就为企业单位提供了开展所得税的广阔空间,在新兴行业中,高新技术拥有“一枝独秀”的优势,税收立法部门对高新企业的优惠政策是有所倾斜的[5]。对高新的技术型企业给予的优惠政策进行归类,大体上有以下几种:降低企业的税率、税收可以相互抵免、收入的盈亏可以互抵,可以对无形的资产加以确定、摊销和计量,还可以优惠退税等,种种政策表明,国家对新兴行业是非常重视的,在税收政策上给予的优惠政策,是那些传统企业所望尘莫及的。
(五)对应纳税的所得额相应的减少。企业要对税务部门缴纳的所得税,是企业所得额的主要依据,企业如果能减少纳税所得额,企业的应纳税额就会直接的减少,对较低的税率,也可以间接的适用,这样就可以起到一箭双雕的效果,实现双重减税。如果企业可以将各种收入进行最小化的处理,在国家的税法允许范围内,在税法的一定范围和限额以内,将企业的各项在税前可以扣除的费用能够最大化等。但是必须要注意的是,想要使应纳税额直接减少,可以通过应纳所得额实现,但是应纳税所得额的减少,并不能够完全的符合企业在价值最大化方面的目标,要想实现这一目标,还要把其他方面的制约因素也要考虑进去。
结论
总而言之,企业所得税作为国家财政组织的重要组成内容,无论我国政府利用那种税收形式来对企业征收所得税,都会对企业的经济效益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这就使得企业为了能够增加自己的经济收益,便会采取各种方式进行纳税筹划。高新技术企业作为其中的佼佼者,更是要重视纳税筹划的作用,将筹划活动贯穿在企业自身的整个生产活动之中,并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依据,是纳税筹划活动可以随着企业的发展而不断的成熟和完善。(作者单位: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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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吴熙.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研究[D].吉林大学,2008.
【关键词】词纳税筹划 所得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 途径
【中图分类号】d92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209(2010)06-00-02
1 企业所得税筹划的概述
纳税筹划也称为纳税策划、税收筹划等。它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为了实现价值最大化或股东财富最大化而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投资、理财和组织结构等经济业务或行为的涉税事项预先进行设计和运筹的过程。
新企业所得税改革统一适用税率、统一税前扣除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等,这些举措意味着自20 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外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所享受的超国民待遇将不复存在。事实上,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上述差异一直是许多企业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的主要途径之一,本次税制改革无疑将对其产生较大的影响。
2 新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
2.1 关于纳税人的规定
按照国际的通行做法,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界定纳税人身份时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以法人主体为标准纳税。居民企业要承担全面纳税义务, 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而非居民企业则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实行法人税制是企业所得税制发展的方向,也是企业所得税改革的内在要求,有利于更加规范、科学、合理地确定企业的纳税义务。
2.2 关于收入总额口径
旧税法采用列举法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新税法采用宽口径的收入总额概念,规定企业以货币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作为收入总额,然后剔除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等。新规定有利于掌握企业所有的收入来源,避免漏记收入。
2.3 关于税率的变化
在原所得税法下,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3%,另有两档优惠税率,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10万元的,税率为27%,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税率为18%;特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为15%;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另有3%的地方所得税。新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
2.4 关于反避税条款
在我国原来的税法规定中,未对反避税工作作出有效的规定,新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关联方转让定价,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范资本弱化、防范避税的避税、核定程序等反避税条款。
2.5 关于准予扣除项目
(1)工资支出:取消了内资企业按计税工资扣除,外资企业据实扣除的规定,内外资企业均可按照工资的实际支出扣除, 但税务机关有权调整不合理、不真实的工资扣除数。
(2)公益性捐赠支出:新的所得税法对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而原所得税法规定内资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外资企业用于
(2)扩大的优惠政策
在原有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新所得税法对原有优惠项目扩大了使用范围。一是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的优惠税率。企业应密切注意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及程序。二是增加了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企业应注意对创业投资企业的认定条件,参照原各地的规定,及时进行调整,争取享受税收优惠。
3.5 与非居民企业的税收规定的筹划
居民企业包括境内所有企业以及境外设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应税所得为来源于全球所得,适用25%的税率;非居民企业包括境外企业在境内设置机构场所以及在境内无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境内所得的企业,适用20%的税率。企业应了解“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熟悉居民非居民企业不同所得来源的纳税规定。
4 体纳税筹划途径
【关键词】 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法; 纳税筹划; 税收优惠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及不断的发展,税收环境得到了较大的改善,国内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了很大的发展。从财务管理角度来讲,在企业财务核算过程中会涉及国家的税收政策、财务会计处理、投资管理、资金营运管理等许多方面。因此,纳税筹划对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分析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利于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提升,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一、纳税筹划涵义
随着企业纳税筹划意识的不断提高,理论界对纳税筹划的理论研究也在不断的发展深化。对于纳税筹划的涵义,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界定。笔者将纳税筹划归纳为:在遵循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股东权益最大化,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企业自行或委托人,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的安排和策划,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一切优惠,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
二、纳税筹划的目的
(一)合法性
纳税筹划的合法性即纳税筹划活动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纳税人在合法的前提下作出多种纳税方案进行纳税筹划。
(二)前瞻性
纳税筹划的前瞻性指纳税筹划是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对涉税事项所作的规划和安排。企业在交易行为发生之后才产生货物和劳务税纳税义务;在收益实现或分配之后才产生所得税纳税义务,这就为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进行事先筹划提供了可能性。
(三)目的性
纳税筹划的目的是最大限度的降低税收支出。企业要降低税收支出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选择税收成本较低的方案;二是纳税总额大致相同的方案中,尽量选择纳税时间滞后的方案。但不管使用哪种方法,其目的都是节约税收成本,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
(四)综合性
综合性是指企业纳税筹划应着眼于自身资本总收益的长期稳定,而不是着眼于个别税种税负的轻重。这是因为由于多种税基相互关联,某种税基缩减的同时,可能会引起其他税种税基的增大;某一纳税期限内少缴或不缴税款可能会在另外一个或几个纳税期内多缴。因此,纳税筹划还要综合考虑,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以达到总体收益最大的目的。
三、企业所得税筹划策略
(一)纳税人的筹划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身份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以法人主体为标准纳税。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纳税。并且采用了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相结合的双重标准来判断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注册地标准较易确定,因此,筹划的关键是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实际管理机构一般以股东大会的场所、董事会的场所及行使指挥监督权力的场所等来综合判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其定义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二)计税依据的筹划
1.收入的筹划
收入确认金额是在确认收入的基础上解决金额多少的问题。商品销售收入的金额一般应根据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确定,无合同和协议的,应按购销双方都同意或都能接受的价格确定;提供劳务的总收入,一般按照企业与接受劳务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金额确定,如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增加或减少交易总额的,企业应及时调整合同总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中的金融企业利息收入应根据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存、贷款利息确定;使用费收入按企业与其资产使用者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确定。
但是,在收入计量中,还经常存在各种收入抵免因素,这就给企业在保证收入总体不受较大影响的前提下,提供了税收筹划的空间。如各种商业折让、销售退回,出口商品销售中的外国运费、装卸费、保险费、佣金等于实际发生时冲减了销售收入。因此,在计算商品销售收入中应尽可能考虑这些抵免因素,以减少计税基数,降低税负。
2.扣除项目的筹划
(1)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筹划。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按标准扣除,未超过标准的按实际数扣除,超过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因此,在准确确定工资、薪金合理性的基础上,尽可能多的列支工资薪金的支出,超支的福利可以以工资薪金的形式发放,工资总额增加,按工资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准予扣除的金额也会随之增加,因而在减少所得税税负的同时还可以增加职工的教育和培训机会,改善职工福利,提高职工工作积极性。
(2)业务招待费的筹划。依照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其中,当年销售(营业)收入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设定了双重标准。税法对这两个条件采用的是孰低原则。也就是说,企业发生的招待费,其中40%是肯定要交税的,而剩下的60%,还要看其是否超过了营业额的0.5%。如果超出了,要就超出部分缴税。因此,企业应避免招待费的过度支出。
(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筹划。《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出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的纳税年度扣除。虽然超出部分准予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但扣除时间是多长,要看企业以后的经营情况,是一个不确定的因素。因此,从筹划的角度考虑,支出应尽量在限额内。
税法将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进行合并按规定比例税前扣除,那么企业的部分业务宣传可以将自行生产或委托加工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当作礼品赠送给客户,既达到广告的目的,同时又可以降低成本。
(4)对外捐赠的筹划。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虽说是限额扣除,但由于会计利润是以会计准则为标准计算得来的,可调控的空间比应纳税所得额大;另外,企业也可以结合自身情况,适度进行捐赠,这样既会对社会作出贡献,同时也可以扩大企业知名度,树立良好形象和声誉,为企业产品的销售和拓展市场都有积极的作用。
(三)税率的筹划
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为25%,比原暂行条例的规定低8个百分点。除此之外,实施细则中规定有两档优惠税率分别为15%和20%。因此,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最适合自己的纳税筹划方案。
1.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税率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 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元。所以,小企业可以考虑调整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使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从而适用20%的低税率。
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税率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据此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可以考虑调整企业的产品(服务)范围、提高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和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等,使其成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而适用15%的低税率。
3.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
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决定减征或者免征。因此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积极争取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支持,以享受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的优惠。
(四)优惠政策的筹划
1.优惠年度
合理选择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年度,让企业的优惠年度分布于企业利润最大年度,从而最大限度地节约税款。对于新办企业,如为年度中期开业,当年实际生产经营不足6个月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以推迟至下一年度计算。如果新创办的符合减免条件的企业当年实际经营不足6个月,而且能够预测到第二年的经济效益较当年好,则可以选择第二年为免税年度,这样享受到的优惠更大。
2.投资地区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为了适应各地区不同的情况,相继对一些不同的地区制定了不同的税收政策,从而为进行投资地区的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投资者选择投资地点,除了考虑投资地点的硬环境等常规因素外,不同地点的税收差异也应作为考虑的重点。税收作为最重要的经济杠杆,体现着国家的经济政策和税收政策。因此投资者应选择既能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又能使企业获得最大经济效益的区域投资方案,作出投资决策。
3.投资项目
现行税制对投资项目不同的纳税人制定了不同的税收政策。国家实行税收倾斜的企业类型有国家科委主管的高新技术企业、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企业、街道创办的福利生产单位、安置“四残”人员的企业、水利部门举办的企业、农业部门举办的企业等。同时,税法还对下列产品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第三产业的发展项目,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老、少、边、穷”地区的新办企业,可在3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投资者应综合考虑目标投资项目,结合税收优惠政策,合理筹划。
四、企业纳税筹划应注意的事项
纳税筹划作为一种财务管理活动,是在规范的经济行为基础上策划,使整个企业的经营、投资行为合理合法。由于经济活动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企业应根据企业内部和外部的具体情况,策划适合自己的筹划方案。
1.纳税筹划要考虑关联性。在财务管理中,企业的项目决策可能会与几个税种相关联,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针对各税种和企业的现实情况,对涉及的各税种进行相关的统筹,力争取得最佳的财务收益。
2.纳税筹划要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纳税筹划的重要特点是合法性,这就要求纳税筹划人员在设计纳税筹划方案时,应充分了解本国的税收制度以及其他国家的税收制度,了解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使纳税筹划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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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税法下企业税务筹划方式
新税法借鉴国际经验,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建立了各类企业统一适用的科学、规范的企业税法法律制度,适应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为各类企业创造了公平的竞争环境。新税法的颁布,使得旧税法法律下的很多纳税筹划途径失效,同时又产生了新的纳税筹划方式。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下收入结算方式的纳税筹划。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通过销售方式结算的选择,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可以合理归属所得年度,以达到减税或延缓纳税的目的。较为常用的方式有以下两种:①赊销和分期付款结算方式。它可以合同约定的日期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企业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当应收货款一时无法收回或部分无法收回时,可以选择赊销或分期付款的结算方式,减少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以达到延缓纳税的目的;②委托代销方式。这种销售方式下,如果企业产品的销售对象是商业企业,对于以先销售后付款为结算方式的销售业务,可采用委托代销结算方式,根据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分期计算销项税额,从而达到延缓纳税的目的。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下扣除项目的纳税筹划
1、人员录用的纳税筹划。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在进行人员录用时,要结合自身经营特点,进行如下分析:①哪些岗位适合安置国家鼓励就业的人员;②录用上述人员与录用一般人员在工薪成本、培训成本、劳动生产率等方面的差异。并做好相关证件的备案、劳动合同的签署和社会保障的落实工作。
2、人工费用的纳税筹划。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摈弃了计税工资制度,对内资企业非常有利。企业可以将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在所得税前扣除,较之以前是一项非常大的节税措施,避免了对职工工资薪金部分所得的同一所得性质的重复课税,使原来利用特殊身份进行纳税筹划的机会减少,同时又有利于广大企业在这方面的纳税筹划。但是,企业在作税前抵扣工资薪金支出时,一定要注意参考同行业的正常工资水平,以免发生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以致税务机关按照合理方法调整,那么后果将得不偿失。
3、广告业务宣传费的纳税筹划。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广告费按统一比例15%进行扣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将不能无限制地任意扣除广告费用。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一样可以将超过扣除的部分结转到以后年度进行扣除,因此,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不必再考虑多委托广告公司宣传而减少企业自己宣传的途径。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可行性,自主选择宣传方式。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一定要取得符合标准的广告费支出凭证,据实在税前列支。
4、业务招待费的纳税筹划。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时,要严格区分会务费(会议费)、差旅费等项目与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费是指纳税人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企业在核算业务招待费时,应当注意不能将会议费、差旅费等计入业务招待费。还需要注意的一点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业务招待费”严重超标。因此,企业在进行业务招待费的纳税筹划时,一是要取得业务招待费的确实记录;二是要准确把握准予作为费用列支的限度。
5、公益、救济性捐赠的纳税筹划。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以及与就企业所得税的比较,企业应注意到除了扣除比例有所变化外,还应该注意公益性捐赠扣除的基础不同。原所得税法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新所得税法为年度利润总额。在存在纳税调整项目时,年度利润总额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不同的。因此,企业在进行考虑利用公益性捐赠进行纳税筹划时,一定要正确计算扣除的基础,进而准确把握可扣除的金额。
6、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有关固定资产的规定,我们可以从折旧方法上来考虑纳税筹划。折旧方法选择的筹划应立足于使折旧费用的抵税效应得到最充分或最快的发挥。针对企业具体的盈利情况及其所处时期,选择不同的折旧方式,以充分发挥折旧费用抵税的作用。具体可分盈利企业、处于所得税税收优惠期的企业、亏损企业来区别对待。
7、存货计价方法的纳税筹划。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企业适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由于“销货成本=期初存货+本期存货-期末存货”,期末存货账面价值的大小恰好与销货成本高低成反方向变动。由此可见,存货的计价方法与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有很大的关系,它的选择应立足于使成本费用的抵税效应得到最充分或最快的发挥。
(三)新企业所得税下亏损弥补的纳税筹划。根据新企业所得税第十八条规定,由于货币存在时间价值,企业在进行亏损弥补的所得税纳税筹划时,应当尽快将可弥补的亏损额在盈利年度弥补。企业的收入和支出都具有一定的弹性,为了实现税前利润弥补即将过期的以前年度亏损,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增大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尽管企业采取的这些措施可能招致企业以后年度产生新的亏损,但在法定弥补期限内弥补即将过期的待弥补亏损,就能避免税前弥补亏损额因过期而不能税前弥补的问题出现。
(四)新企业所得税法下过渡期的纳税筹划。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在新所得税法公布之日(2007年3月16日)之前批准设立的企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可以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税率。享受低税率的企业如果有新业务需要设立新公司的,可以考虑暂不新设,用老企业来做税务申报业务,或者通过买壳的方式接受一家名存实亡的低税率企业,通过工商变更作为分公司,以享受5年过渡期的低税率优惠。由于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因此,低税率企业在弥补亏损的设计上,尽量利用高税率年份的盈利余额弥补低税率年份的亏损以节税。
对原新设高新技术企业的“两免三减半”优惠,企业应加快新办企业投产进度,加紧实现盈利,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对于在过渡期内未获利而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算。如果2008年度尚未盈利的,则当年将无法享受免税优惠。
二、企业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熟知相关税境的税收法规的基础上,在不直接触犯税法的前提下,利用税法等相关法律的差异、疏漏、模糊之处,通过对经营活动、融资活动、投资活动等涉税事项的精心安排,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的行为。积极开展税务筹划,是企业减轻税务负担,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的一条合法途径和最佳选择,故企业税务筹划的必要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税务筹划可以减轻企业沉重的税负,节约大量资金,也增强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促使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
2、税务筹划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因为详细的税收策划,不仅仅是对企业有关涉税事宜的筹划,更是对企业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的统筹安排,是由纳税筹划方案统一体现的。纳税筹划方案的制定和运作,都是贯穿在整个企业管理过程中的,需要企业各个部门之间顺畅无阻的配合才能实现。
3、税务筹划客观上促进了国家税收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税务筹划是对已有税法不完善及其特有缺陷所作的显示说明,它说明了现有税法的不健全特征。因此,它能促进税收法制的完善,有效地推动税收法制化的进程。
4、税务筹划有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税收一方面是国家利用法律手段对社会财富的再分配过程,同时也是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国家运用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从投资方向、筹资途径、企业组织形式以及产品结构、投资区域等方面,来实现对社会经济的调节。因此,纳税筹划实际上是顺应了国家对社会资源配置的引导,优化了社会经济资源的配置,实现了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的发展。
三、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税收筹划是企业维护自己权益的一种复杂决策过程,是依据国家法律选择最优纳税方案的过程。它不仅涉及企业内部的投资、经营、理财等各项活动,还与政府、税务机关以及相关组织有很大的关系。因此,一个可行的税收筹划要考虑方方面面,具体的要注意以下事项:
1、税收筹划必须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能保证所设计的经济活动、纳税方案为税收主管部门所认可,否则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并承担法律责任,给企业带来更大的损失。
2、税收筹划应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最终目标是为了实现合法节税、增收,使整体收益最大化,因此,要考虑投入与产出的效益。如果税收筹划所产生的收益不能大于税收筹划成本,税收筹划就没有必要进行了。
3、税收筹划应从总体上系统地进行考虑。企业税收筹划的目的是取得企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即不能仅仅关注个别税种税负的高低,某一税种少缴了,另一税种可能要多缴,因而必须着眼于企业整体税负的轻重;同时,不仅要使企业整体税负最低,还要避免在税负降低的同时带来的由于销售与利润的下降超过节税收益。
4、税收筹划应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进行。税收筹划必须在应税行为或应税事实发生之前对企业的投资、经营和理财等活动进行筹划和安排。如果纳税事实已经形成,纳税项目、计税依据和税率已成为定局以后,则不存在税收筹划的问题了。
5、税收筹划应注意风险防范。税收筹划之所以有风险,与经济环境、国家政策及企业自身活动的不断变化有关。尤其是那些立足长期的税收筹划,更是蕴涵着较大的风险性。另外,无论什么税种,在纳税范围和应纳税额的界定上,法律都赋予税务机关一定的职业判断。因此,在企业税收筹划中,有关人员除了全面学习税收法规之外,密切保持与税务部门的联系与沟通,至关重要。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操作指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