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31 16:08:3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房地产开发环节的税收筹划,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策略
税收筹划(英文TaxPlanning),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一项经济业务发生以前,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运用相应的税收法律法规,以节税为目的,对其进行事先的筹划,以达减少纳税、延期纳税的目的。随着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与进步的同时,政府为了更进一步的促进经济发展,摆脱经济下行压力,不断的出台相应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提供税收筹划的政策上的支持;另一方面,金税三期、四期的不断完善、税收征管体系的日臻健全,进一步地规范了税收征纳关系,并因此而堵住了税收征管方面的漏洞,使得纳税违法行为无处遁形。可以说,未来的税收筹划工作具有双重目的,既要节约纳税成本,又要有效地降低纳税风险。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营改增以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等税种都有相应的税收筹划空间,但是客观地讲,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空间更大。原因在于,一方面,土地增值税实施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其税负率较高;另一方面,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贯穿于开发项目的始终,纳税筹划时间较长、纳税筹划环节较多,其技术性也是最强的。因而,做好土地增值税筹划工作,可以有效的降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综合纳税成本,并能够有效地规避纳税风险。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概述
据统计,税收我国整体财政收入的90%以上。可以说,中国的经济发展、国防建设、医疗卫生、教育事业、基础设施建设都方面都离不开税收作为支持。同时,新时期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愈发完善,我国政府已经基本上摒弃了计划经济时代利用行政手段来干预经济发展的方式,逐步变成了运用经济杠杆来调节经济。而税收杠杆作为重要的经济调节手段,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国家可以利用税收杠杆来调整产业政策,从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良性发展。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受到国家宏观政策的影响,其各类成本日益提升,鉴于此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开展税收筹划,能够有效的节约纳税成本。
1.土地增值税及纳税筹划的概述土地增值税概述。纳税人在转让不动产过程中,就取得的相关收入(货币、非货币)减去税收法规规定可以扣除部分后的增值额就缴纳的税金。土地增值税的关键在于有偿转让不动产。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概述。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所缴纳税种中税负率较高的,其最高税率将达到增值额的60%。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开展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将起到节约一大部分纳税成本的作用。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方法较多,总结起来包括:收入分散、适当的利息扣除、增加扣除项目金额、合理的延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点。其中:收入分散,对合同内容进行分拆,在总价不变的情况下,适度提高高增值物业的成本,根据部分城市政策,按毛坯房取得预售证产品的精装修业务和地下无单独产权车位不纳入清算范围。在这种精装业务或车位销售等业务中,将销售毛坯房与出售家电、家具和装修工程分开签订合同,这样土增税将仅就销售毛坯房征收;利息扣除,关于利息扣除问题,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规定,凡符合规定的贷款利息(亦即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可以按利息+(土地出让金+开发成本)X5%之内扣除,凡不符合规定的贷款利息则按(土地出让金+开发成本)x10%以内扣除,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可以很好的运用上述两点来自我掌握利息扣除方式;增加扣除项目金额,首先要明确的一点是增加扣除项目不等于虚开发票冲抵成本,而是指开发商可以适当的对于小区内的一些公共配套设施,如,绿地、植树、园林、道路等方面加大投资,以取得加计20%的扣除优惠;合理延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点。如区域内有未弥补亏损公司的,用原公司摘牌获取新项目,在涉及补缴的情况下可以与税务争取原开发项目土增税延期清算。对于能实行以预征代清算的项目,应主动争取以预征代清算。
2.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意义有效提升企业经济效益。房地产企业经营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对于企业来说,如何能够通过不断的经营管理、降低各类成本费用从而实现利润的最大化,是每个地产企业管理层、财务人员都要考虑的问题。以万科为例,该公司2019年整体税负率6.83%,亦即100元收入,需要缴纳税费为6.83元,而当年的净利润率不到15%,客观地讲,房地产企业的税负率还是较高的。而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属于价内税,即所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金将计入“税金及附加”会计科目,并直接冲减本年利润。因而,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加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将会为企业创造更大的利润。提升企业财务人员业务水平。新时期下,随着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要求企业财务人员具备较为过硬的业务水平及高水平的综合业务能力。土地增值税所涉及的内容较多,其基本上涵盖了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整个过程中,与企业所得税有许多近似之处。与此同时,土地增值税还涉及到税负临界点、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这就要求企业的财务人员在充分了解企业自身经营状况的前提下,还要对于税收制度、税收优惠政策有所了解。以上的要求,自然需要财务人员提升自身的业务水平才能实现。
3.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着眼点税收优惠政策角度。税收优惠政策的使用对于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工作将起到重要作用。原因在一地,税收优惠政策是税收法规所给定的,允许纳税人合法利用的政策,也是最为安全的。土地增值税中对于建筑标准普通住宅出售且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低于20%的免于缴纳土地增值税。然而,标准普通住宅的标准是由各省、市、自治区确定的。因而,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若想合理的应用该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应该以充分了解开发项目所在地的地方规定以后进行。收入角度。收入是土地增值税发生的源头,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如何能够合理的谋划收入,显得十分重要。首先,可根据市场定价适度调节普通住宅的价格,以满足普通住房土地增值税的免税条件。其次,对有销售或渠道销售模式的,可要求渠道费用和费用不得开进购房款发票中,做为其它业务收入或非房收入,减少可售部分增值率,继续降低土地增值税。开发成本角度。除了收入以外,开发成本的高低也将决定着土地增值额的多少。开发成本不仅可以直接抵减收入,更为重要的是能够为下一步的20%加计扣除、三项期间费用的扣除标准提供计算依据。因而,应该重视开发成本的核算与支出。比如产业性拿地时,尽可能与政府和国土部门沟通,在总土地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将产业用地和可售部分土地成本进行区分。产业用地土地成本低,可售部分土地成本高,降低可售部分的增值率,继而降土地增值税。或者从提升小区品质的角度出发,通过加大公共配套设施的投入,加大绿化、植被、园区方面的投入力度,来增加开发成本。还可以将一些可以计入开发间接费用的成本支出,按照建筑面积法分摊或直接归集法计算,以最有利的方法有效增加开发成本。另外,还可以通过合理增加关联方定价的方式增加一些成本。然而,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加的开发成本应该是本着客观、真实的原则进行,切不可为了增加成本而盲目的加大投入,而不计整体成本。同时,对于房开企业来说,更不能以税收筹划为由虚开发票,落入偷税陷井。利息支出角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属于资本密集型企业,项目开发过程中,尤其是项目开发前期需要资金作为支撑,许多企业选择债务性融资方式融入资金。土地增值税法规定,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的标准有二:一方面,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利息支出能够准确计算分摊开发项目,并能够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同时利率不超过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前提下,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支出+(土地价款+开发成本)x5%,另一方面,如果利息支出无法满足上述规定,则房地产开发费用=(土地价款+开发成本)x10%。因而,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应该根据上述税收制度规定,负债融资方式尽量提供金额机构证明,权益资本筹资,可不计算应分摊利息,达到多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的目的。合作方式角度。合作建房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一般来讲,合作双方,一方出地、一方出钱,双方合作建设房屋,然后按比例分配房屋。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来说,可以结合公司实际运营状况选择合作建房。另外,关于合作建房的问题,许多地产企业也在不同程度的应用,之所以其可以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是因为其所收到的收入为劳务收入,不属于土增税征税范围。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中的风险
1.税收筹划风险意识不足“意识决定行为,行为导致结果”。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自2016年5月营改增税制改革以来,由于增值税的特性关系,许多房地开发企业将税收筹划工作的重点转移至土地增值税方面。可以说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是具备一定技术含量的,若能够成功其获利空间还是较大的。然而,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展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过程中,对于风险意识认识不足,没有将税收筹划风险控制在可控范畴内;部分地产开发企业虽然在税收筹划过程中注重了风险意识,但是没有将其常态化、系统化,仅停留在就事论事。总之,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对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风险没有加以关注,为后期的土增税清算及未来的税收稽查埋下了隐患,从而导致税收风险的发生。
2.税收政策掌握不透相关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中,首要遵循的原则便是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缺失的税收筹划基本上可以视同为偷税。然而,实务中许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过程中,参与筹划的人员虽然具备了一定的专业财税知识,在处理一般性业务过程中,能够予以应对。但是,若进行深度的、综合性的税收筹划工作则有些力不从心,其问题出在对于税收政策掌握的不到位上。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税收筹划人员若不能非常深入、透彻的研究土地增值税政策,也容易在具体的日常财务核算、税务处理过程中引发政策性风险,将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3.税收筹划思路不清晰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过程中,税收筹划思路的不清晰,是导致该业务风险出现的另一重要因素。原因在于,在进行该税种的税收筹划来说,无论是收入方面还是成本费用方面都是具有较强的操作性的。纳税筹划一定要从“业务经营流程”入手来做前瞻性规划而不是单纯的从“财务处理环节”来做事后诸葛亮。但是,相关人员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由于其思路不清晰,介入时点延后,无形中给税收筹划增加了一定的难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筹划风险防范对策
1.提升相关人员税收筹划风险防范意识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体系日臻健全,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过程中,若不能很好的提升税收筹划风险防范意识,将会为其带来无尽的纳税风险。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实施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过程中,同样应该提升相关人员的税收筹划风险防范意识,以不至于因为税收筹划工作而平添不必要的麻烦。具体来说,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结合自身所处的行业特点,并在充分了解自身项目开发状况的基础上,搜寻所能够利用的优惠政策,为其所用。另一方面,可以成立税收筹划风险控制部门,配备一些具有税收筹划经验的人员,也可以定期聘请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来企业指导,以期达到有效规避土地增值税筹划风险、增强税收风险防范意识之目的。
2.进一步加强对于政策法规的研究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首先离不开对于税收政策法规的研究,如果离开了对于相关税收政策的研究,税收筹划工作很容易偏离轨道。如,营改增以后,要求房地产企业所取得的涉及开发成本的发票,要求其在备注项写明项目名称、所在地区,否则不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从事该税种的税收筹划过程中,要对于土地增值税及其所关联财税政策进行相应的研究。可以通过网络、与税务机关沟通、聘请专业人员讲解方式进行。同时,建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于其所制订的税收筹划方案,聘请一些专家给予评价,以确保其具备合法性、合理性及可操作性。以期实现降低税务筹划风险的目的。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 税收筹划 经济发展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税收制度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目前,我国税收的法制化进程已越来越快,税收的征管效率也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再加上各种管理手段及信息传播效率的大大提高,人们对税收筹划及财务管理也有了更加全面的认识。另外,由于全球金融风暴的影响,我国的地产置业也不可避免地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市场的萎缩、投资速度的回落及相关的销售情况不佳等情况,都使得其现金流出现比较不乐观的现象。对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进行合理的筹划,对其财务进行合理的管理,不但有助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发展,而且还有助于国家经济的发展。
一、税收筹划与财务管理的内涵
通常来说,税收筹划是一种合法的节税筹划活动,换一种说法,就是纳税人在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合法开展的一项活动,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对企业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安排与调整,达到合理税负、找到最优的节税生产经营方案。因此,就本质上而言,税收筹划不等同于逃税、偷税,它是一种正当合法的行为,也是当今社会企业节税的重要选择。
财务管理指的是在一定的目标下,对资产的投资或购置、资本的融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现金流量及利润的分配等开展的管理活动。在企业的管理中,财务管理占据着较为重要的地位,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管理是在财经法规的制度上建立的,它把财务管理的原则作为基础,对企业生产经营中的相关财务活动及相关的经济管理工作进行合理的组织与处理,因此也可以说,财务管理就是处理企业所有经济关系,组织所有财务活动的一种行为。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筹划与财务管理的意义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其生产经营往往具有资金投入量较大、销售周期较长以及经营风险较高等特点。也正因为这些特点的存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与财务管理便具有较为重大的意义。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筹划与财务管理的意义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助于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
就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其开发及交易的环节较为复杂,所涉及到的税收种类也比较复杂,比如,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等,繁杂的税种为企业的负税增加了不少的负担,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不违法的情况下对税收进行合理的筹划,不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小企业的负担,还有助于企业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实现,有助于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二)有助于提高企业的会计核算水平
税收筹划是企业的一种财务手段,合理有效的税收筹划能够有效减少相关企业的税收支出,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资金的利用率,使企业的资金流得到有效的改善。此外,由于企业的税收筹划及财务管理工作的开展都与会计工作有关,完善有效的会计核算是税收筹划及相关财务管理工作高效开展的前提,因此,相关业务的开展可以在一定层面上提高企业会计核算的水平,对企业的会计工作可以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有利于企业经济管理活动的顺利开展。
(三)有利于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就平常的纳税活动中,尤其是在纳税申报的时候,对税额进行及时准确的申报,不但可以有效降低企业涉税的风险,还能树立良好的信誉,有助于企业形象的树立。另外,合理有效的开展财务管理活动,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企业经济业务的顺利开展,尤其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有序的资金流动是保证其经营活动顺利开展的重要保证,这对企业的发展来说是极为重要的。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筹划策略
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到的税收种类相对较多,其所缴纳的税金的核算也较为复杂。税收筹划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小企业的负税负担,但不是一切税种都可以进行税收筹划。就目前的情况,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可以开展税收筹划的税种主要包括:土地增值税、营业税以及企业所得税。根据不同税种的不同性质,企业税收筹划的方式与收益也有所不同。下面分别对几种税收的筹划策略进行相关的分析:
(一)土地增值税的筹划
土地增值税指的是对国有的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以及建筑附属物进行转让,并从中取得收入的个人或单位,根据其转让的收入所得的增值额进行征收的税种。增值税的筹划主要有以下三种:
首先是对成本核算对象进行筹划。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其可以单独设立一家装饰公司,由其来完成相应房户的装修工作。就具体的操作来说,房地产企业可以与购买房屋的客户签订两份不同的合同:一是房地产销售合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屋购买者之间签订的;二是装修合同,这是装饰公司与房屋购买者之间签订的。这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合同上面所标注的房款的增值额,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缴纳;而在装修合同上面所标注的金额就属于企业的劳务收入,应缴纳相应的营业税,而不再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缴纳。企业可以通过这样的方式分散企业的经营收入,进而减少相关的税基,以达到降低税率、节省税款的目的。
其次是对利息的扣除方式进行的筹划。根据国家相关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相关利息支出,只要能够可以按照房地产项目转让计算分摊,并且能够得到相关金融机构提供的证明的,便允许得到扣除,但扣除的部分最高不能超过商业银行当期同类贷款利率的计算金额。而对于房地产开发所耗费的其它费用,则根据土地的使用所支付的资金与房地产的开发成本这两个项目之和且低于其和的5%进行计算扣除;对于不能根据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转让对利息支出进行计算分摊或者是不能取得相关金融机构提供的相关证明的,则不可以对其利息进行单独的计算,而是将其并入到开发成本中进行统一的计算扣除。房地产开发所耗费的费用则根据土地使用所支付的资金与开发成本这两个项目之和且低于其和的10%进行相应的计算扣除。根据这样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就可以根据实际的情况选择合适的筹划方法,当房地产企业所开发项目主要有赖于负债筹资,其利息费用所占的比例较高时,就可以选择计算分摊利息同时提供相关金融机构的证明,进行对相关的费用进行合理的扣除;相反的,当开发的项目主要是依靠权益资本进行的,其预计的相关利息小队较少,则可以不对分摊利息进行计算,这样便可以对相关的开发费用进行一定的扣除,有利于企业相关利润的实现。
另外是对增值额开展筹划。根据我国相关条例,纳税人自己建造普通住宅并出售的,若增值额未达到扣除项目金额的20%,则可以免缴增值税;若超过20%,则要按照相关规定对全部增值额进行相应的纳税活动。另外,如果纳税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进行其它房地产开发,则应该对其获得的增值额进行分别的核算,对于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所建造的普通住房则不能够运用相应的免税规定。土地增值税的适用税率为30%到60%之间,并且是超率累进税率,在相同的条件下,价格越高,增值额就越大,其所适用的税率也就越高。因此,开发企业在对产品定价时,要对全部情况进行充分的考虑,既要考虑收益,又要考虑相应的支出,最大限度保证企业的利润。
(二)营业税的筹划
营业税是以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营业额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商品劳务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其营业税的筹划策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是合作建房的筹划方法。合作建房指的是两个合作者,一方出资,一方出土地的使用权,双方以合作的方式进行的房屋建造行为。合作建房主要包括两种方式:以物易物和合营企业,这两种方式的纳税义务存在一定的差别,纳税人可以对两种方式之间的差别进行充分的利用,进而进行合理的收税筹划,最大限度保证企业的利润。例如,甲乙两方进行合作建房,甲方提供土地,乙方出资。房屋建好后,经相关评估得到该建筑物的价值为6000万,甲乙两方各自分得3000万的房屋。这时,甲方通过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获得了部分建筑物的所有权,就应根据相关税率进行缴纳营业税,而乙方则无需进行营业税的缴纳。
其次是承包合同的筹划方法。承包建筑工程的公司有没有与建设单位进行相关承包合同的签订,将会影响企业的税率。承包建筑的公司在和建设单位进行合同的签订时,所建造的房屋就归属于建筑业,其所使用的税率为3%,而在不签订合同的情况下,该建筑就应该归属于服务业,这时所适用的税率就为5%。据此,纳税人在对相应的工程进行承包时,应该与相应的建设单位签订相关的合同,这样就可以只按3%的税率缴纳税金。有效降低了企业的负税负担。
最后是通过减少应税项目的流转次数进行税收的筹划。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不动产的转让应该归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营业税是根据流转的次数重复征收的,流转的次数增多会导致相应的税金增加。所以在实际的经营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就可以根据相应的情况,合理地减少相关应税项目的流转次数,进而最大限度地减少相关税金的缴纳。
(三)企业所得税的筹划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的所得征收的所得税。与营业税的筹划相比,企业所得税的筹划的效益更大同时也更为直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所得税筹划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首先是选择投资地区进行筹划。选择投资地区进行相关的税收筹划工作,是在国家对相关地区进行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出台的,与国家的经济政策相符合,所以能够得到政府部门的支持。通过成本与收益的核算,纳税人可以在相关的税收优惠的地区进行相应的注册,而如果企业在没有相关优惠政策的地区进行了注册,则可以经过相关的策划,然后再与一些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进行挂靠,进而使自己也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
其次,选择从属的机构进行筹划。就一个企业而言,其从属机构包括分公司、子公司及办事处。对与从属机构来说,由于其形式不同,使得其核算、纳税形式以及其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都有所不同。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其设立的手续也相对较为复杂,公司所得税的核算与缴纳都是独立进行的,并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而分公司与办事处则不同,其设立的手续相对较为简单,相关的核算也不是独立进行的,所得税是交由总公司汇总后进行缴纳,税负较轻,但不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对相关的税收进行筹划时,应该对实际的情况进行合理的分析,并制定出相应的税收筹划计划,最终选择可以让企业负税最轻、获得的利润最大的方案。
此外是利用税前扣除项目进行筹划。根据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在每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的总收入额减去准予扣除的项目之后所剩的余额即为应缴纳的所得税的金额。其中,准予扣除的项目指的是纳税人在该纳税年度里所发生的,并与纳税人取得应该缴纳税金的收入相关的全部必要的费用、成本、税金及损失。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实际的情况,对相关税目进行合理的筹划,进而有效减少税额。
四、结束语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合理的税收筹划不但可以降低其生产经营成本,还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企业的存亡,与企业的发展密切相关。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对房地产及其相关行业的调控能力不断的加强,使得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利润空间也在不断地缩小,面对这样的情况,房地产企业进行合理合法的税收筹划是非常有必要的。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相关的税收政策,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并做好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对企业的资金以及财产进行合理的控制,进而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
参考文献:
[1]杨焕玲.企业税收筹划与财务管理的相关性分析[J].中国管理信息化,2009;06:40-41
[2]张丽莉.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筹划的几点思考[J].科技创业月刊,2009;07:52-53
摘 要 房地产企业经营过程具有投资大、周期长、涉税标的大等特点,运用税收筹划这种新的财务管理方式,将会降低企业涉税风险和费用,增强企业的盈利能力和竞争实力,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文章主要以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营业税、所得税等相关税金为例,对税收筹划实务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 房地产企业 财务管理 纳税筹划
一、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是指在遵循税法及符合税法意图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人的经营、投资、筹资、分配等理财活动的筹划安排,尽可能取得涉税收益,整体上实现纳税人最合理、最优的涉税财务管理活动。房地产企业由于在开发及经营过程通常具有投入资金多、经营风险高、建设及销售周期长、涉税标的金额大、收益高见效慢等特点,所以运用税收筹划这种新的理财方式,不仅能有效降低企业的涉税成本和风险,增强企业的盈利能力和竞争实力,而且有利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税收作为企业成本,是与企业利益密切相关的。合理、有效地控制企业的税收成本,有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房地产行业是典型的资金密集型行业,而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步步紧逼,房地产业的利润被极度挤压,由“暴利行业”向“平利行业”转变,加之现在房地产企业数量众多,竞争越来越激烈。房地产企业必须通过税收筹划的手段达到企业税收负担最小化,从而减轻资金压力,降低成本,增加经济效益,打造企业的竞争优势,为公司的发展打下基础。
二、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几种方式
1.签订合同时考虑通过划定合理的收入项目进行筹划。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企业交易环节涉及的重要税种,而交易环节的前奏是签订合同。税务筹划的关键是在不减少收入的前提下,通过划定合理的收入项目,降低税率、减少税基,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具体有以下几种技巧:(1)若房地产企业出售的是经过装修的房屋,如果将房屋售价和装修价款一同包括在售房收入中,那么装修价款将无法按照建筑业3%的税率计证营业税,计证土地增值税时装修价款也会成为增值额的一部分。因此,企业应该将房屋售价和装修价款分开核算,分别与购房者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房屋销售合同,另一份是房屋装修合同。在总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就房屋销售价款缴纳5%的营业税,就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装修价款属于劳务收入,只需按 建筑业3%的税率计证营业税,不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同时也可以减少购房者应缴纳的契税。(2)若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房屋中包括一些设施,应将能单独计价的部分,如房屋内部的办公设备、电器等,从整个房地产价值中分离出来。与购买者签订一份房屋销售合同,同时再签订一份附属设施的购销合同,降低房屋销售价 款,减少应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3)若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设备安装合同,根据现行营业税法,若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应将设备价款包括 在营业额中缴纳营业税。企业可以与接受劳务方协商,由接受劳务方购买设备,只就安装的劳务费用签订合同,这样,企业只需要就劳务费用缴纳3%的营业税。
2.房地产公司借款利息的纳税筹划,合理确定利息的扣除方式。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如果能够按转让项目划分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可以据实扣除利息,但不能超过按同期商业银行规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不能分清房地产项目的借款利息和其他生产经营的借款利息且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则按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的两项之和的5%作为利息扣除的限额。因此在项目开工过程中,企业可以合理估计并比较“项目借款的实际利息支出”与“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的两项之和的5%”孰大,从而在项目筹建之初选择对企业最为有利的利息扣除方式。
3.利用建房方式的筹划实务。大部分房地产经营企业倾向于自行建造并销售房地产,但这种方式下筹划空间较小。若利用代建、合建等方式则筹划空间较大。第一,房地产的代建行为。这种方式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开发完成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就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收入,但始终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报酬,为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是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畴。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利用这种建房方式,减轻税负,但前提是在开发之初就能确定最终用户,实行定向开发,从而避免开发后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第二,合作建房方式。这种方式指根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156号)的规定,“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造房屋的行为。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再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企业可充分利用此项优惠政策,实现共赢。案例:华富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某市繁华地段拥有一块土地,拟与富民公司合作建造办公用房,资金由富民公司提供,建成后按比例分房。对富民公司来说,分得的办公楼不含土地增值税,会降低购置成本。即便将来处置,只就属于自己的部分缴纳土地增值税。对华富公司而言,作为自用办公用房,不缴纳土地增值税,可节约大量税负,降低房地产成本,增强市场竞争力,这样就实现了房地产企业和购置方的双赢。
4.房地产公司纳税筹划应遵循遵循成本收益原则。房地产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是为了获得整体经济利益,而不是某一环节的税收利益,各税种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某一税种的应纳税额减少可能导致其他税种税额的增加。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进行成本收益分析,以判断经济上是否可行。在增加可扣除项目时,应注意税法对可扣除项目的具体规定。税法规定,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不得超过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总和的10%,而各省市在10%内确定了不同的比例,纳税人要注意把握。
[关键词]“营改增”;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
1引言
经济日趋复杂化,传统纳税体制已不适应现在经济发展水平状况,我国税制改革也在不断推进。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活动之一,关系着企业财务目标的实现,但现阶段由于企业税收筹划的意识不强、筹划方案不完善等,因此有必要进行税收筹划的研究。房地产企业发展迅速,其税收在国家财政收入中占有很大份额。但由于房地产企业前期投入资金大,开发周期长,涉及业务繁杂,理解难度大,税收情况更为复杂,相较其他行业具有更高的涉税风险。基于此,文章以纳税筹划为切入点,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对房地产企业提供税收筹划思路,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2理论基础
2.1税收筹划目标
税收具有强制性,税收的无偿性说明纳税是企业资源的净流出,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前提下,总是想减少税费缴纳。税收筹划策略正是在这种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产生。税收筹划可以理解为在众多备选税收方案中选择最佳方案,实现税后利润最大。税收筹划得当,企业取得了节税经济利益,在涉税零风险情况下,减轻企业税收负担,获取资金时间价值,提高自身经济利益,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
2.2政策依据
税收筹划必须符合不违背税收法律规定的原则,这就需要充分理解税收政策。具体来说,税收筹划主要利用差别化税收政策、税收政策的特殊规定以及优惠政策。税收政策的差别化为企业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全面“营改增”作为时间节点将房地产分成了新老项目,老项目由于不能抵扣进项税,因此适应选择简易计税,相较之下新项目选用一般计税方法下抵扣进项税,税负会明显降低。利用税收政策的特殊规定是指不同税种的计税依据和抵扣范围不同,比如企业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开发费用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能直接扣除,而要按照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之和的一定比例扣除。在这种规定下,企业可以在符合规定下扩大开发成本总额。税收优惠政策体现了国家在一定时期对特定项目的鼓励和支持,为税收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和思路。
3税收筹划基本思路
3.1增值税
在我国流转税与所得税并重情况下,增值税是流转税的主要税种,“营改增”的实施对房地产企业来说避免了重复征税问题,筹划得当能降低企业税负。
3.1.1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全面“营改增”之后,房地产企业购进环节取得的进项税可以凭票抵扣,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房地产企业的税负水平有重大影响。一般来说,结算方式选择上,企业在购买物料时尽可能采用分期付款的结算方式,这样取得的发票能实现及时抵扣进项税额的目的,而采用预付或赊购结算方式,只要货款尚未完全付清,房地产企业不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实现抵扣进项税的目的。采购方式上,尽量选用集中采购,不仅能取得价格优势,还能确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房地产企业还应注重加强对虚假发票的识别和防范,相关部门人员在接受发票时应仔细辨别真假,确保抵扣进行税额时发票合规。
3.1.2合理选择上游纳税人上游提供货物和劳务的企业纳税人身份是影响进项税抵扣的关键点。在报价相同情况下,房地产企业在选择供应商或者建筑企业时,最大限度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如果货物和劳务的提供方为一般纳税人,房地产企业可以取得13%、9%或6%三档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货物和劳务的提供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申请代开成功后,房地产企业才可适用3%的抵扣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远低于一般纳税人的抵扣税率,并且部分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加了委托代开环节,推迟了房地产企业取得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会增加企业资金占用成本。这种按抵扣率来选择上游企业并不是唯一因素,在实际工作中还应考虑净利润,如果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后,企业获得的额外净利润大于无法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损失,那么应当选择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合作。除此之外,房地产企业将上游建筑业务独立分离出去,单独成立新的建筑公司,由建筑公司从事建筑服务。这样终端房地产销售公司以购入方式取得的建筑公司的劳务可以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房地产企业整体上减少了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3.1.3利用进项税抵扣额“营改增”之前,企业缴纳营业税,开发精装房所产生的直接材料以及人工费用等全部计入房屋成本,销售时不能抵扣进项税。“营改增”后,开发精装房的材料费用和人工成本,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用来抵扣进项税。具体来说,精装房中可以进行装饰、配置家具家电,购买时按13%的基本税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销售精装房时,将装饰费用以及配置的家具家电款等合计计入房价销售额,按销售不动产9%计算销项税,这样房地产企业在精装房环节可能获得4%的额外抵扣率。目前绝大多数中小房地产企业受融资约束的影响,开发多为毛坯房,这些企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扩大精装修房的比例,使企业少缴纳增值税,还能提升品牌影响力。
3.2土地增值税
开发建造阶段,土地增值税在开发成本中占据很大比重,房地产企业资金回收慢、开发周期长等特点使企业面临较大的资金使用压力,因此有必要对土地增值税进行纳税筹划。
3.2.1合理利用征税范围在二级市场上未发生产权转让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具有“转让”特征。房地产企业建房方式主要分为自己购置的土地使用权建造房屋、代建和合作建房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下,房地产企业自建房屋对外销售,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和增值税,税负较重。代建房屋是在委托方的土地使用权上建造房产,房屋建成后房屋产权仍归委托方所有,建造过程中收取的代建费用属于提供劳务服务收入,不动产产权未发生转移,这项行为也不必缴纳土地增值税,但采用代建行为需要提前确定买房客户。合作建房是指合作双方共同建造房屋,一方提供资金,另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其中一方是土地的持有方,免除了先转让土地再去购买房产这一环节,由此不仅减少了土地增值税和增值税,还有印花税、契税等多项税收。如果房地产企业能寻找到这样的合作方,双方均可实现节税和获利的收益。
3.2.2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这为纳税筹划提供了另一条思路。房地产企业在开发商品时,需要提前对房屋建筑类型做出合理区分,分别计算其土地增值税。首先,房地产企业需要对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做出明确的区分,分开核算各自的销售额,这样对增值率低于20%的普通标准住房才符合税收优惠的范围。其次,纳税人可将住宅的售价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在确保自身利益的前提下控制好产品的价格,此时需要纳税人计算不同售价的备选方案企业净利润情况,这样将土地增值率控制在20%内,以此来达到免税的效果。除此之外,房地产企业可以考虑扩大普通标准住房的建筑面积,充分享受免税的优惠政策。
3.2.3利用税收政策特殊规定土地增值税采取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与增值率成正比,增值率是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间的比例,增值额是用收入总额减除扣除项目的金额,因此降低增值税要从降低增值率入手,需要合理筹划收入和扣除项目。对于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适当降低销售价格,但降低售价会影响企业利润,所以纳税人需要比较减少的收入和少缴纳的税金。目前大部分房地产开发公司都是经过简单装修后对房屋进行出售,纳税人可将最终售价拆分,分成出售合同和装修合同,独立核算房屋原价和装修费用,这样装修合同对应的收入属于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只需缴纳增值税,不并入到销售房屋的价格中,因此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收入不包含装修费用,大大减少了企业缴纳土地增值税。对于扣除项目,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按一定标准抵扣,不是按实际支出扣除。当房地产企业开发费用中的财务利息支出能够合理确定时,可以扣除的开发费用为开发成本、土地价款和利息合计的5%以内;当开发费用中的财务利息支出不能确定时,开发费用扣除限额为土地价款和开发成本合计的10%。企业筹资一般选取负债筹资或权益筹资。税法规定,合理的利息支出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利息属于开发费用的一部分也可以扣除,从扣除项目来看,房地产企业可以适当增加负债筹资的比例。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的利息费用在不同情况下有不同扣除方式,加大了土地增值税筹划空间。如果房地产企业利息支出大于地价款和开发成本合计的5%,这时应当选择第一种开发费用扣除方式;否则,房地产企业主要依靠权益筹资方式,选择第二种开发费用扣除方式。除上述单独降低售价或加大扣除项目金额外,企业也可采用综合方法降低增值率。如企业可以加大开发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的投入,一方面满足用户高质量需求,而这部分投入资金的成本可以从提高售价中得以补偿;另一方面增加了扣除项目的金额,从而降低增值率。
随着国家调控力度的不断加大,加上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我国房地产企业内部费用成本的压缩空间越来越小。作为房地产企业外部成本的税收,其数额的多少极大地影响着房地产企业的经济效益。科学的本文作者:黄晓晖作者单位:广西钦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税收筹划,对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增强企业的竞争实力乃至促进整个房地产行业的发展都具有积极的作用。针对新企业会计准则对房地产行业税收及税收筹划的影响,本文立足于税收环境的变化,通过多视角挖掘宏观调控政策下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空间及关注点,在其基础上建立具体背景下的筹划方案,旨在为房地产企业提供有效、具有实践意义的税收筹划思路。
二、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策略
1.房地产企业前期准备阶段的税收筹划
房地产企业前期准备工作包括规划审批、设计施工、土地出让或转让等,此阶段是房地产项目运作的首要环节,也是税收筹划的关键。首先是子公司和母公司的选择,前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以进行独立核算,后者则不具备此条件,也即子公司可以独立承担纳税风险,而分公司与总公司则是共同承担纳税风险。但一般情况下,选择分公司具有以下优点:税务部门对分公司的监管相对要松,且项目初期分公司往往处于亏损状态,可以抵消总公司利润,减轻企业税负,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资产转移不必承担纳税义务,可以减少房地产企业的成本;其次,新建和并购的选择,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的来源有两个:国家购买和从其他单位购买,从其他单位购买具体的操作方式可以是成立新公司购买土地或是并购出售土地企业的股权,从税法上来看,第二种操作方式的土地使用权没有发生转移,因此无需缴纳契税,利于企业节税,降低企业成本;再次,筹资方式的税收筹划,资金占用大是房地产企业的主要特点,而房地产企业的筹资方式可以分为负债筹资和权益筹资,前者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后者的股息不能作为费用列支。
2.房地产企业建设环节的税收筹划
一是,借款费用资本化,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在当期企业所得税中无法扣除资本化的借款费用,而对于成本对象完工后的借款费用则可以作为财务费用直接扣除,因此对于不同时期完工的开发产品,房地产企业应独立核算,这样可以相应的减少企业所得税支出;二是,利息扣除方式,计算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时的利息费用在会计处理上市不同的,前者在开发完工前计入成本,在开发完工后计入期间费用,而计入成本的利息费用只有当房产出售时才能抵扣,同时对于土地增值税,根据税法规定,当利息费用较大时应提供证明据实扣除,而当利息费用较少时,则可不计入分摊的利息,且可多扣除相关开发费用,降低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三是,按照开发种类分别核算增值额,即分别核算不同开发种类的增值税,以减少税负;四是,税前扣除项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税前扣除项目较多,包括可全额扣除的项目,如折旧、交通费等,按照税收标准列支的费用,如业务招待费,可以递延到下期扣除的项目,如广告费,不能扣除的项目,如罚款;五是,预提费用处理,税法与会计核算对预提费用的处理方式是不同的,虽然房地产产品开发完工后可以合理地将预售收入确认为实际销售收入,并按规定结转相应的计税成本,但实际中还未完工的相关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在税法上是不允许列支的,这可能增加企业税收支出。
3.销售环节税收筹划
一是,销售价格税收筹划,当前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累进税率,同时为鼓励普通标准住宅的开发,规定其相关增值税率为超过20%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此时不同的售价可能增加或减少房地产企业的利润,在此情况下,房地产企业应利用起征临界点进行定价,以减轻企业税负,增加企业净利润;二是,销售收入分解税收筹划,例如通过设立专门的房产销售公司来减轻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通过签订装修合同分解销售收入以合理规避装修部分的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给企业带来节税利益,通过区分代收收入以减少销售收入,降低企业所得税负,通过折扣销售,将销售价款与折扣额开在同一发票上,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来缴纳营业税。
4.保有环节税收筹划
房地产企业未出售的房屋常以出租的方式进行经营,而房屋租赁行为中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营业税(5%)、个人所得税(20%)、房产税(12%),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等,从租赁方或承租方的角度来看,房屋租赁名义税负较重,税负水平占全部租赁收入的30%-40%。因此需要对保有环节进行税收筹划。首先,变房屋出租为投资业务,对尚未出售的房产以出租形式赚钱租金,具有较大的税负,而将这部分房产以投资入股的形式来参与被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则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税负;其次,先租后售的税收筹划,房地产企业都存在大量的银行贷款,会有大量的费用需要在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可以以先租后售的形式持有房产,期间企业所得税较少,总体来说对企业是有利的。
三、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实务
1.营业税的税收筹划
从自建和代建模式选择的角度来看营业税的税收筹划。案例:某企业以1亿元的价格购得一块土地,拟建一栋酒店,成本为2亿元,建成后转让给乙酒店管理公司,价格为3.45亿元,其中土地增值税为2%的预征率。(1)自建模式,某企业的营业税34500*5%=1725万元,土地增值税34500*2%=690万元,乙公司契税=34500*5%=1725万元;(2)代建模式,某企业的营业税为0,代建营业税=4500%5%=225万元,土地增值税=10000*2%=200万元,契税=1000*5%=500万元。从以上两种开发模式来看,自建的营业税税额大,挤占企业资金,而代建模式的税负较轻,但应避免税收征管上可能的风险。
2.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
某开发项目共分为两部分,一是普通住宅项目,销售收入18000万元,一是洋房项目,收入为91000万元,而开发总成本为62000万元,包括支付土地价款20000万元,前期工程费1200万元,建造安装支出30000万元,基础设施支出8000万元,公共配套设施支出1500万元,开发间接支出1300万元。筹划前土地增值税情况为:应税收入:109000万元;扣除项目金额总计=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产有关的税金+其他扣除项目=62000+62000*10%+109000*5.5%+62000*20%=86595万元,则土地增值额=109000-86595=22405万元;因此土地增值税税额=22405*30%=6721.5万元,税负高达6.17%。筹划后的土地增值税税收情况,将项目总成本划分为普通项目和非普通项目,(1)普通项目的测算:应税收入为18000万元,扣除项目的金额=10820+1082+990+2164=15056万元,土地项目增值额=18000-15056=2944万元,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为19.55%,未超过20%,因此免征土地增值税;(2)非普通项目的测算:应税收入为91000万元,扣除项目金额=51180+5118+5005+10236=71539万元,土地项目增值额=91000-71539=19461万元,增值额与扣除项目的金额之比为27.2%,因此土地增值税税额=19461*30%=5838.3万元,比进行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前节税883.3万元。
3.利息筹划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技术;案例分析
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是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房地产企业涉及多个纳税环节,与其他行业企业相比,税负较重,税负大小直接影响着企业利润的多少,所以如何降低企业的综合税负是房地产企业比较关注的问题。
一、房地产业财税特征
房地产业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的行业,是国民经济活动中的具有综合性的行业。其主要财税特征如下:
1.房地产开发跨越生产和流通两个领域,其经营内容广泛,投资主体复杂,需要复杂而精细的管理流程和财税管理模式与之相适应。房地产业的主要经营活动包括:规划设计、征地拆迁、房产建造、工程验收、经营销售、物业管理、维修服务等。因此,精细而复杂的财税管理模式才能适应多样化业务的需要。
2.房地产业资金筹集的多源性,房地产业现金流转复杂化。
3.房地产业成本、费用结构复杂。
4.房地产业经营周期长,会计核算方法对损益的影响直接而明显。
由于房地产开发周期长,我国商品房的平均经营周期约为4年,这一特点决定了会计核算的跨期摊配较为常见,收入、成本的确认、摊销直接影响着各期损益的计量。
二、房地产业涉税分析
房地产企业涉及多个纳税环节,与其他行业企业相比,税负较重。
主要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契税等。其中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企业交易环节涉及的重要税种。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它的综合税负大小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利润的大小,所以如何降低企业的综合税负是房地产企业比较关注的问题。税务筹划的关键是在不减少收入的前提下,通过划定合理的收入项目,降低税率、减少税基,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1.营业税分析
(1)房地产企业出售经过装修的房屋,如果将房屋售价和装修价款一同包括在售房收入中,那么装修价款就无法按照建筑业3%的税率计算营业税,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装修价款也会成为增值额的一部分。因此,企业应当将房屋售价和装修价款分开核算,分别与购房者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房屋销售合同,另一份是房屋装修合同。在总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就房屋销售价款缴纳5%的营业税,就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装修价款属于劳务收入,只需按建筑业3%的税率计算营业税,不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同时还可以减少购房者应缴纳的契税。
(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房屋中如果包括一些设施,应当将能单独计价的部分,如房屋内部的办公设备、电器等,从整个房地产价值中分离出来。与购买者签订一份房屋销售合同,同时再签订一份附属设施的购销合同,降低房屋销售价款,减少应纳的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设备安装合同,根据现行营业税法,若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应将设备价款包括在营业额中缴纳营业税。企业可与接受劳务方协商,由接受劳务方购买设备,只就安装的劳务费用签订合同,这样,企业只需要就劳务费用缴纳3%的营业税。
2.利用土地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政策进行筹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缴土地增值税。这一特殊的起征点为土地增值税的税务筹划提供了条件。利用此政策进行税务筹划应注意三点:
(1)企业所建造的房屋必须是符合当地普通住宅标准的居住用住宅。(2)出售房屋的增值额占扣除项目的比率不得超过20%,增值额占扣除项目的比率在20%左右时税负将出现大幅度的跳跃,企业应高度关注税收成本对利润和现金流的影响。(3)对于房地产企业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如果不能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划分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住宅标准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3.其他有关税种的分析
(1)房地产业的税金除上述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外,还有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以营业税等流转税为计税依据,分别适用7%、5%、1%的城市建设维护税率,3%的教育费附加率。
(2)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的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三、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技术
房地产企业由于其业务范围广,经营活动复杂,因此采用的税收筹划技术也是多种多样的,根据其行业特点和经营业务,其筹划技术可以归纳如下:
1.税基筹划技术
房地产企业占用资金量大,需要不断筹措资金维持其开发能力。资金筹集中的税收筹划,集中于如何降低税基。银行贷款筹资、发行债券筹资等都是债务融资方式,可以利用利息抵税效应降低税负。而发行股票筹资则属于权益资金模式,只能按税后利润分配,不能有效降低税基。
2.实现技术
主营业务收入的筹划,其切入点是运用实现技术,合理控制和确认收入的实现,降低税负。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税收政策对其收入的约束是相当严格的,预售收入也要按预计利润率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房产定金、预售款都要纳入收入缴纳营业税。
3.摊销(分摊)技术
房地产企业的项目一般跨年度经营,所以如何实现摊入成本的最大化,贯彻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就成为重要的筹划内容。工程成本要尽早足额计入,可以采取预提方法或其他分配方法;对于费用应尽量实现转化,突破税前列支限额的限制;能够当期列支扣除的损失应及时确认。
4.转化技术
房地产企业除了开发、销售房产这一传统经营模式外,还可以采用合作建房、代建房等形式多样的经营模式。转化就是一种灵活的变幻,其效果非常显著。
5.规避平台筹划
土地增值税适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存在着明显的税率跳跃临界点。可以利用规避平台筹划规律进行筹划节税。其关键性的操作是控制增值率,可以通过价格、扣除额的调节来实现。
关键词:房地产税务筹划财务管理
一、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的概念与特点
(一)概念: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筹划是房地产企业在一定的社会制度环境下,根据税法中的相关规定对企业涉税事项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谋划、对策与安排的活动。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包括避税、节税、转税等多方面的内容。通过规避、优惠条款、提高或降低价格等方法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二)特点:
1、合法性。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的具体措施都是在完全符合税法、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进行的,之所以能够做出缴纳低税负的决策是因为纳税义务没有确定、存在多种纳税方法可供选择。
2、筹划性。一般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通常企业经营行为发生后,企业纳税义务才产生。税务筹划在充分了解现行税法、政策和财务知识的基础上,再结合房地产企业全方位的经济活动,有计划地进行规划、设计税负相对最轻和经营效益相对最好的决策方案的行为。这种行为的超前性决定了税务筹划性的特点。
3、目的性。房地产企业进行税务筹划产生的最初原因就是直接减轻税收负担,这也是纳税筹划的。其他如避免不必要的经济、名誉损失,实现涉税零风险等目标是在这个目标的延伸。
4、多维性。从时间上看,税务筹划贯穿于房地产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任何一个可能产生税金的环节,均应进行税务筹划。从空间上看,税务筹划活动不仅限于本企业,应同其他单位联合,共同寻求节税的途径。
二、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的可行性
首先,企业在筹划税务方案前,要对资金、成本和利润这三要素进行细致合理的分析,制定出正确的财务决策,使整个企业的经营、投资行为合理、合法,财务活动和经营活动健康有序运转,实现良性循环。其次,在筹划税务方案时,企业精打细算、为了节约支出、减少浪费也不能一味地考虑税收负担的降低,而忽略因该筹划方案的实施引发的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入的减少。企业要达到合法“节税”的目的,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依靠加强自身的经营管理、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才能保证税务筹划目标的实现。更重要的是,由于税务筹划方案在很多情况下会企业生产经营的较长期间,存在着收益的不确定性和资金支付的时间性差异,因此在进行税务筹划成本和收益的比较时,必须考虑税务筹划决策的风险和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后,还应得到国家和政府反而支持,因为税法是企业执行税务筹划的法律之绳,企业的一切具体行为都离不开国家的宏观调控的政策。
三、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的现实意义
(一)一定程度上能减轻房地产企业的税收负担
目前我国房地产企业涉及的税种数量繁多,房地产企业税收负担重。当前房地产企业所承担的税务不仅包括一般企业应付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还有房地产企业特殊适用的土地增值税、在各阶段还会涉及到契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等税种达有十余项之多。由此可见,当前房地产企业所承担的税收负担偏重,而包括避税、节税、转税等多方面的措施的税务筹划能合理有效地改变目前房地产企业的这种状况。
(二)帮助房地产企业尽早掌握最新财税政策法规
国家陆续出台针对房地产企业的一系列重要财税政策、法规以及越来越繁杂的税收政策体系、越来越复杂的企业交易行为和越来越严格的税务机关征管措施,导致企业的纳税问题变得越来越烦琐、多变。而且效力之间也频繁更替的情况的存在,必然要求房地产企业必须充分了解国家税收政策,并结合企业的自身情况进行税收筹划,从而降低涉税风险,实现涉税零风险,达到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目的。
(三)有利于房地产企业长远发展的需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营活动的目标是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必须降低税收成本。降低纳税成本的途径包括:偷税、避税、税务筹划。众所周知,偷税、避税是一种违法行为,这种行为不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还将败坏企业的声誉,并对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百害而无一利;税务筹划是一种合法、合理、有效的手段,既不违反法律法规,又能获得“额外”收益,是一种完全符合房地产企业长远发展需要的有效途径。
四、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政府机关部门的决策对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有很大影响。房地产经济越发达,竞争越激烈,企业就必须想方设法降低成本,对纳税筹划的需求就越大,从而对当地政府的影响就越大。政府对纳税筹划的政策就要决定如何引导和是否鼓励,这牵涉到政府各个职能部门,因为真正决定企业是否符合一定优惠政策所规定标准的,往往不只是税务部门,房地产企业还要充分利用其他职能部门的审批权,以获得享受减免税的资格。此外税务机关执法能力水平也对企业税收筹划有着很大的影响。
(二)忽视税务筹划方案有其两面性,一味追求税收负担的降低。如果单从税务筹划就是为了实现企业税收负担最小化这一层面来理解,虽然说这种理解抓住了税务筹划的一个关键方面,但这种理解不利于税务筹划方案的有效设计和整体权衡。任何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房地产企业在获取部分减轻税负利益的同时,还要兼顾经济活动参与各方的课税情况及其税负转嫁,当新发生的额外的费用或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收益小于取得的利益时,该项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反之,该筹划方案就是失败的方案。 一项成功的税务筹划应该是多种税务方案的优化选择,我们不能认为税负最轻的方案就是最优的税务筹划方案,这样不顾企业总体利益的下降,牺牲企业整体财务利益换取税收负担的降低明显是不可取的。
(三)税务筹划具有极强的适应性,因人、因时、因地,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情况的复杂决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不能生搬硬套别人的作法,也不能停留于固定的模式,而必须要意识到房地产企业在税务筹划时税法与会计制度适度分离的必然性。企业会计制度制定的根本点在于让投资者或潜在的投资者全面了解企业资产的真实性和盈利的可能性。而税法的着眼点在于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调节。二者有时在对同一经济行为或事项做出不同的规范性要求、对收益、费用、资产、负债等的确认时间和范围有时也不相同。二不同是因为会计主体可以是一个法律主体,也可以是一个经济主体。三是遵循的原则不同。
五、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的措施及发展趋势
(一)房地产企业在设立环节上的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是一种新型的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它要求企业经营决策者在谋划各项经营活动时,将税收作为重要的前置成本因素加以考虑。如合理选择注册地点、企业性质、组织形式、人员结构、出资方式等,为企业选择其在经营阶段所应承担的税负。
(二)房地产企业筹资环节的税务筹划
企业在筹集到所需要的足额资金的同时,还应该要实现筹资成本的最小化。认真考虑债务资本和股权资本之间的搭配比例,理搭配资本结构以及运用适当的方法进行筹资能减少借款利息、物业管理费用和其他费用等,节约大量的新的成本。
(三)房地产企业开发环节的税务筹划
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方法就有两不同的规定。规定的不同造成两种方法计算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也存在差异。但税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分立发生的房地产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连体楼内不同类型房产适用一个增值率和税率,从而达到降低整个连体楼的土地增值税税负目的。
(四)房地产企业销售环节的税收筹划
企业可设立全资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二级法人机构去专门从事与企业自身经营无关的业务,就可以令这部分代收或代垫的费用从应纳税营业额中分离出去,使这部分业务能适用与之相适应和配套的税率,从而降低相关的税负。
总之,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筹划活动是一项涉及各种学科的高智商活动,应当有选择的引进既有专业技能又精通税法的税务、咨询机构为企业经济活动出谋划策。
六、结束语
房地产产业作为经济危机后拉动经济复苏的一个强力增长点,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突显。面对房价在蛰伏一段时间后新一轮的大幅飙升,房地产企业成为税收检查的对象,本文希望通过对房地产企业在税务筹划中几个方面的研究,明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流程中各阶段的税务筹划要点,提高房地产企业的纳税意识、经营管理水平,以便有效防范涉税风险,实现房地产企业价值最大化。
参考文献: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营改增;税收筹划
近年来,我国经济保持持续增长的态势,这也使房地产开发水平不断提高。在当前房地产市场还不完善的情况下,房地产企业偷漏税情况十分严重,这也使税务机关将房地产行业纳税情况作为监管重点,房地产企业涉税违法的代价也不断加大,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企业为降低税负,将税收筹划作为一个重要选择。特别是从今年五月份开始,我国房地产企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为进一步提高房地产企业的纳税管理水平,提出有钍对性的纳税筹划建议,使房地产企业税负能够得以降低。
一、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重要性分析
1.房地产企业纳税金额大、负债率高房地企业普遍存在投资大、经营周期长及收益集中在后期等特点,由于房地产企业纳税金额较大,使其具有较大的节税潜力,利用有效的税收筹划,能够有效降低房地产企业的税务负担。而且房地产企业存在较高的负债率,融资渠道十分单一,通过税收筹划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2.税收筹划是实现房地产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房地产企业通过税收筹划能有效降低纳税成本,实现利润最大化。一直以来,我国房地产企业的依法纳税意识都不强,为降低纳税成本,存在偷税、漏税及避税等现象,这些违法行为不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且还会给房地产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严重的影响。因此,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讲,要想降低税负,就要利用科学的税收筹划来降低税务成本,从而更好地促进房地产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二、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建议
1.强化管理,确保开支项目获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房地产企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土地成本和建筑安装成本进入抵扣链条,因此,企业财务部门要确保在地产项目实施过程中强化管理土地获取、原材料采购、建筑安装成本决算等环节,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合作伙伴,取得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便于进行后期的抵扣。同时,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账户要进行相应调整,特别是要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待抵扣增值税”等相应的科目,这样会计核算则会更为准确和规范,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进一步实现对税务风险的有效防范。
2.充分考虑各种运作模式对增值税处理带来的影响房地产企业运作方式具有多样性,在不同运行模式下,房地产企业收益形式也具有较大差异。如不动产租金(适用11%增值税税率)、资金融通收益(适用6%增值税税率),包含设备出租、水费、电费、电话费、上网费、传真费、物业管理费、装修费用等名目的收入(各自适用6%、11%或17%的增值税税率),甚至归属于不征收增值税的投资收益。这就需要房地产企业对历史项目进行统计分析,测算以往不同运作模式产生的税负和利润,再综合考虑自身的企业战略以及财务状况选择地产项目的运作模式。
3.寻找变量在税收筹划过程中,需要发现和引入变量,即及时发现能够导致税额变化的因素,差异化地选择影响税收的政策,并针对计税依据和税率来采取适宜的税收筹划方法。这主要是由于应纳税额直接受计税依据和税率的影响,当计税依据越小时,税率越少,则应纳税额也会越少。在税收筹划过程中,房地产企业要积极寻找相关税收政策中的特定条款,并对其进行充分利用,这些特定条款多以差异性条款、选择性条款及优惠性条款等为主,通过对这些条款的运用,能有效发现税收筹划的空间,减少税款的应缴金额,达到税务减负的目的。
4.遵循成本收益原则房地产企业通过税收筹划来获得整体经济效益。但由于各税种之间存在相互联系及相互依存的关系,即某一税种应纳税额减少后,其他税种税额则会增加,这就需要在税收筹划时分析成本收益,确保在经济上具有可行性。在对增值税进行筹划的过程中,要通过合理合法控制,从而实现增值率的降低。房地产企业要想降低增值率,可以采取降低产品售价、增加可扣除项目与合并核算单低增值税率业务等方法,但这些方法存在着收入减少或是其他成本、税负上升等问题,因此,在税收筹划时需要寻求总体税后净收益最大化。
三、结语
房地产企业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税收也是对市场经济的主要调节手段,这也使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更具重要性。房地产企业通过税收筹划,不仅有利于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而且对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通过合理合法的税收筹划,能够有效提高房地产企业的经济效益,为房地产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房地产企业涉及多个纳税环节,与其他行业企业相比税负较重。房地产业涉及的主要税种情况如表1所示:
房地产业的税金除上述按纳税环节所列税种外,还要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房地产业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兴邦房地产开发公司筹划实务
兴邦房地产开发公司是主要从事居民住宅及商业用房开发,城市配套设施建设,以及欧式装饰、园林绿化等业务的股份制企业,拥有自己的建筑施工队、营销公司、广告公司、装修公司。每年居民住宅及商业用房开发量在10万平方米以上。公司注册资金5亿元,每年销售收入10亿元左右,属于政府甲级房地产开发企业。
通过对兴邦房地产开发公司财税情况的分析,税务顾问从以下方面拟订了税收筹划方案:
1.资金筹措的纳税筹划
兴邦房地产公司对资金的需求量较大,如何筹措资金,对公司的经营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税收的角度考察,不同的筹资方式公司所承担的税负是不同的。
(1)通过金融机构融资。兴邦房地产公司新开发一个项目,需要资金1500万元。如果企业选择向银行贷款,按年利率8%计算,每年需支付利息120万元,该利息费用可以税前列支,因此采用银行贷款方式融资,对公司利润的影响额是120万元,即采用银行贷款融资可以为公司节税39.6万元(120×33%)。
(2)通过发行债券融资。对于上述项目,如果兴邦房地产公司经批准发行债券融资,债券年利率为10%,则通过债券融资对公司利润的影响额为150万元,即采用发行债券融资可以少缴纳税金49.5万元(150×33%)。
2.收入确认的税收筹划
兴邦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外签订了一份分期收款销售房产合同,合同中商品房总价款400万元,分4次付清,首期付款40%。首期付款后,即把商品房所有权转让,如果此时确认收入,应交营业税400×5%=20(万元)。如果按分期收款确认收入,第一次应交营业税400×40%×5%=8(万元),以后3次分别应交营业税400×20%×5%=4(万元)。虽然两种方法确认收入都是交营业税20万元,但采用分次确认收入可以延缓纳税时间。
国税发[2003]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按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土地增值税的筹划
兴邦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收入为1.5亿元,其中普通住宅的销售额为1亿元,豪华住宅的销售额为5000万元。税法规定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1.1亿元,其中普通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8000万元,豪华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3000万元。
如果不分开核算,兴邦公司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为:
增值率(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为(15000-11000)÷11000×100%=36%,因此适用30%的税率,应纳土地增值税=(15000-11000)×30%=1200(万元)。
如果分开核算,应缴纳土地增值税计算如下:
普通住宅:增值率=(10000-8000)÷8000×100%=25%,适用30%的税率,应纳土地增值税=(10000-8000)×30%=600(万元);
豪华住宅:增值率=(5000-3000)÷3000×100%=67%,适用40%的税率,应纳土地增值税=(5000-3000)×40%-3000×5%=650(万元)
应纳土地增值税合计金额=600+650=1250(万元)
分开核算比不分开核算多支出税金50万元,因为普通住宅的增值率为25%,超过20%,还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进一步筹划的关键就是通过适当减少销售收入使普通住宅的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这样可以获得双重好处:一是可以免缴土地增值税,二是降低了房价或提高了房屋质量,改善了房屋的配套设施等,可以在目前激烈的销售战中取得优势。
4.闲置房地产投资筹划
兴邦房地产公司在城市繁华地带有一处空置房产,该房产有两种不同的投资方式:出租取得租金收入;以房地产入股联营分得利润。这两种投资方式所涉税种及税负各不相同,存在着较大的筹划空间。假设房产原值为800万元,实际使用面积为200平方米,出租则每年可取得租金收入180万元;用于联营,则预期每年的联营企业利润中兴邦公司所占份额为400万元。
下面我们进行一般性分析,假设房产原值为K,如果出租则每年可取得租金收入X1,用于联营,则预期每年的联营企业利润中兴邦公司所占份额为X2,出租和联营的税负分别为Y1、Y2。
(1)采取出租方式应承担的税负
营业税:房屋租赁属服务业,按租金收入的5%征税,则为5%X1;
房产税:房产税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税率为12%,则房产税税负为12%X1;
城建税:甲企业处于市区,城建税税率为7%,以其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则城建税税负为7%×5%Xl=0.35%X1;
教育费附加:3%×5%X1=0.15%X1;
印花税:在订立合同时必须要缴纳印花税,《印花税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按租赁金额1‰贴花”,因此印花税税负为0.1%X1;
所得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可在税前扣除,租金收入应纳所得税,因此,所得税税负为:33%×(X1-5%X1-0.35%X1-0.15%X1)=31%X1
总体税负Y1=营业税+房产税+城建税+印花税+所得税+教育费附加
=5%X1+12%X1+0.35%X1+0.1%X1+31%X1+0.15%X1=48.6%X1
(2)采取联营方式应承担的税负
房产税: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的余值计税,税率为1.2%。减除30%,则房产税税负=1.2%×(1-30%)K=0.0084K;
土地使用税(此税种从量定额计征,各地标准不一,以南京为例,假定地区单位税额为0.7元/平方米),假设该房产使用面积为L平方米,土地使用税税负=0.7×L=0.7L;
所得税:联营利润所得应缴所得税,所得税税负=X2×33%=33%X2;
总体税负Y2=房产税税负 + 土地使用税税负 + 所得税税负
=0.0084K+0.7L+0.33X2
(3)寻求税负均衡点
由于租金收入相对固定,而且在出租前往往可以商议确定,而联营收入则因影响因素多,不确定性更大,所以可以用租金来预测联营收入。当二者税负相等时,有:
0.486X1=0.0084K+0.7L+0.33X2
X2=(48.6X1-0.84K-70L)/33
在利用房地产进行投资时可以利用以上的函数公式进行测算,基本结论如下:
若预期联营的收入X2>(48.6×租金收入-0.84×房产原值-70×实际使用面积)/33,则该项房产采取联营方式税负轻于采取租赁方式,从税收的角度考虑宜采用联营方式;反之,则应采取租赁方式。
一、Z项目税收筹划方案
1.用足利息支出扣除的政策。
在该项目中,A房地产企业管理层原本打算仅从银行借入资金1亿元,但是该企业在商业银行的借款额度尚有2.5亿元未使用。建议再向银行借入资金1亿元,用于该项目建设,充分利用财务杠杆效应。同时在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时,通过比较(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与企业实际发生的利息20000*10%*3=6000万元,前者大于后者,故而建议企业选择不提供金融机构证明,从而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A房地产企业财务人员在税法理解上存在偏差,认为必须同时满足不能按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和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两个条件,才可以按照10%扣除,实际上只要满足一个条件即可,这两个条件是“或者”的关系。按此思路,可增加土地增值税可扣除金额7697.73万元,借款利息还可以增加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金额3000万元。
2.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分别核算。
A房地产企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是将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混在一起计算的,总体的增值率为33.86%,适用的税率为30%,如果将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分别核算,同时能够做到普通住宅的增值率在20%以下,非普通住宅的增值率在50%以下,那将可以节省大量的税收。根据我国土地增值税税法的规定,普通标准住宅和非普通标准住宅扣除项目金额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或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建议A房地产企业使用按照建筑面积分摊。
3.A房地产企业Z项目筹划三步曲:分立—合资—股权转让。
A房地产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并未分别申请住宅用地、商业用地,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税收筹划的难度。因为如果单独申请了酒店用地,同时已经联系到酒店的买家,则可以筹划为代建房行为,从而不用承受大额的土地增值税负担了。
(1)公司分立。从A房地产公司派生分立出B公司,将与此酒店有关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从A房地产公司中分离出来,B公司组建成为一个新的独立核算的法人,A房地产公司仍然存续。①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是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而有偿是指通过提供、转让或销售行为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由此可见,无论是营业税还是土地增值税都要求“有偿”,但是在公司派生分立中,分立方并未向被分立方支付对价,被分立方也未取得任何经济利益,因而无论是A房地产企业还是B公司都不需要交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②契税。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③印花税。现行印花税采取正列举的形式,即只对《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凭证征收,没有列举的凭证不征收。A房地产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企业分立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列举范围,所以该分立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同时税法规定,对于以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来已经贴花的部分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如果分立后的A公司和B公司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之和与分立前A公司相等,未注入新资金,则A、B均不需要缴纳印花税。④企业所得税。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2009〕59号)的规定,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则按照特殊性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被分立公司可暂不确认被分立资产的全部转让所得或损失,在不涉及非股权支付的情况下,分立公司应按原计税基础确定其在分立公司的计税基础,所以分立公司、被分立公司在分立环节都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被分立公司股东而言,在被分立公司没有办理减资手续的情况下,不涉及确认旧股转让所得或损失问题。因为此种情况下,被分立公司股东取得新股并不需要放弃旧股,其取得的新股及非股权支付相当于从被分立公司取得股息所得,股息所得已经是税后的了,也不需要再交企业所得税。所以,公司分立后,A、B公司均不存在由于酒店相关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分离需要交纳营业税、城建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但是却发生了酒店土地、酒店房产的权属变动。
(2)合资。酒店建设竣工后,B公司也已经宣告成立,此时可以去寻找有意向投资该酒店的企业。当然如果在酒店开工之前,就已经与某酒店管理企业达成投资意向或签订投资协议,是受该酒店管理企业之托开发,按照对方的要求施工、建设,则税收筹划无需公司分立这一环节。B企业在找到有投资意向的某酒店管理公司后,与该酒店管理公司合资成立一家C酒店公司,B公司以竣工的酒店投资入股,占相应的股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的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所以B企业以酒店投资入股的行为,不需交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的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所以B企业以酒店投资入股的行为,不需交土地增值税。
(3)股权转让。C酒店公司成立以后,B公司再将其所持有的股份全部转让给另一股东即某酒店管理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的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B公司转让其持有的股权,未转让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物权等法人财产权,也不需到相关部门办理物权变动的登记,不构成转让不动产物权的事实行为。同时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上看,只对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征收,没有规定转让股权行为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所以B公司的股权转让行为也不需要交纳土地增值税。但是,该转让所得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土地转让;税收筹划
一、案例基本
情况为简化分析,假设项目在城市,交易发生在2016年6月,土地取得的日期为2016年4月30日之前,甲乙均为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甲企业原取得土地成本1000万元,拟转让持有的该块土地,现市场评估价格为5000万元,账面除土地外,其他资产与负债账面价值相等,暂不考虑印花税。五种模式分析如下:模式一:直接以5000万(含税价格)办理交易转让。(1)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甲企业选择简易计税应缴增值税=(5000-1000)÷(1+5%)×5%=190.48万元。(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分别是增值税的7%、3%和2%,故甲企业计算的税金及附加为22.86万。(3)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增值率=土地增值额/扣除额=(5000-190.48-1000-22.86)/(1000+22.86)=3786.66/1022.86=370.2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速算扣除系数为35%,应纳税额1914万元。(4)企业所得税,税率25%,(5000÷1.05-1000-22.86-1914)×25%=468.17万。
以上合计应缴纳2405.03万。
模式二:生地变熟地后再办理交易转让。甲公司将地块进行开发整理,投入建设费用100万元。销售价格为变为5100万元(含税价格),相当于收回原投入的100万元(未考虑资金时间价值)。(1)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故甲企业应缴纳增值税=(5100-1000)÷(1+5%)×5%=195.24万元。(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分别是增值税的7%、3%和2%,故甲企业计算的税金及附加为23.43万。(3)土地增值税:根据《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款。甲公司投入建设费用100万元,可以得到开发成本加计20%扣除的优惠。即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为1000+100+100*20%+23.43=1143.43万元,增值额为5100-195.24-1143.43=3761.33万元,土地增值率为3761.33÷1143.43=328.95%,甲公司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3761.33×60%-1143.43×35%=1856.6万元。(4)企业所得税。甲公司应缴企业所得税为(5000-195.24-1000-100-23.43-1856.60)×25%=481.18万元以上合计应缴纳2361.21万。
模式三:将土地开发建设投资总额超过25%后,整体转让项目。假设甲公司2016年4月30日后通过办理相关房地产报建手续,开工日期在2016年6月30日后,继续投资2000万元,达到投资总额的25%,然后以含税价格7000万元进行出售。(1)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故应缴纳增值税=(7000-1000)÷(1+11%)×11%=594.59万元。(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分别是增值税的7%、3%和2%,故甲企业计算的税金及附加为71.35万。(3)根据《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地产开发建造的,在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和有关费用、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和规定的费用、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并允许加计20%的扣除。即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为(1000+2000)*(1+20%)+71.35=3671.35万元,增值额为7000-594.59-3671.35=2734.06万元,土地增值率为2734.06÷3671.35=74.47%,甲公司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2734.06×40%-3671.35×5%=910.06万元。(4)企业所得税。甲公司应缴企业所得税为(7000-594.59-1000-2000--71.35-910.06)×25%=606万元以上合计应缴纳1587.41万。模式四:甲公司直接转让100%股权。假设甲公司转让股权按照5000万元价格出售。应缴纳税额如下:(1)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权权属没有变化,土地成本遵循历史成本。故应纳土地增值税为0元。(2)企业所得税:(5000-1000)*0.25=1000万元
以上合计缴纳1000万元。
模式五:甲公司以土地出资,乙公司以现金出资,成立丙公司,然后甲将丙公司股权转让给乙。
假设土地做价出资为5000万元。分析:(1)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取得了其他经济利益,应缴纳增值税。(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分别是增值税的7%、3%和2%。(3)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税字〔1995〕48号文件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4)企业所得税: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门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和损失。因为相关计算同模式一相同,此处不再赘述,甲方合计纳税2405.03万。
二、案例比较分析
根据以上比较分析,模式四纳税金额最低,方案最优,其次是模式三。但是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在纳税筹划时需要注意:
1.模式四中变卖土地为卖股权,甲公司节税金额巨大,但是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文件出台,让原本简单,明确的政策变得复杂起来,现在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对该文件执行口径不一致,有参照执行的,也有未参照执行的。笔者认为该规定有不合理的地方,股权转让时未改变土地的计税基础,受让方取得股权后继续开发土地会造成增值额巨大,相当于把土地增值税递延到受让方,从这个角度来讲,受让方未必同意接受该模式,双方可能会选择方案三,方案三从理论上讲土地增值税税负最低。
2.模式三中,(1)增值税的计算采用一般纳税人按新项目计税,如果满足老项目,采用简易计税方式,增值税税负可能更低。(2)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在一般计税方式下转让在建房地产项目是否可以扣除土地价款存在争议,笔者倾向于可以扣除土地价款,因为房地产企业处在一个特殊的行业当中,其运作既可能是从头到尾开发,也可能是半路转让,半路转让既可能是在建项目转让,也依然可能是土地使用权转让,本质上并无不同。因此应当在同一个问题上采用相同的逻辑。再加上从甲和乙来看,整个项目开发虽然跨越两个主体,其实处在延续之中,如果甲的土地出让金不允许减除,从整个项目开发来看,税负陡然加重,出现明显的不合理结果。
3.模式一中,可能受限于法律约束。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由于以上条件限制,实际操作中多采用模式二。
4.模式五中,由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要缴纳增值税,与原营业税政策相比,不享受税收优惠,导致营改增后该模式节税效果不如以前。如果考虑先用现金成立丙公司,然后申请为一般纳税人,再以增资形式入股,乙方可抵扣进项增值税,将也有双方谈判操作空间。
三、案例启示
通过以上案例税收筹划模式分析,给我们带来以下启示:1.税收筹划不仅要关注税法的规定,同时也要考虑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方案也不可行。2.进行税收筹划要全局考虑,不能把单方面把税负转嫁到对方,这样的税收筹划方案往往得不到对方的配合,显然会以失败而告终。3.税收筹划过程中,要关注税法变化,加强学习,以前筹划的最佳方案往往由于税收政策的变化而不具有可行性。
参考文献:
[1]黄洁.《“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之道》.时代金融.2017.02.
[2]刘长莹《土地使用权的纳税筹划》实务解读.
一、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
(一)纳税筹划是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增强财务人员专业素质的必然要求所谓的纳税筹划,更多的是指在企业战略层面的筹划。在房地产企业项目运作的初期,通过合理的纳税筹划和战略决策,对建筑工程项目的投资来源、建设方式、经营模式等的进行合理、科学、规范的规划,从而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这对企业的管理水平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所以说,纳税筹划是房地产企业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要想实现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财务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必须过硬。这要求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必须熟练掌握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还要熟练掌握现行的税法,按照既定的法律规范进行记账、计税和纳税申报。所以,纳税筹划是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人员专业素质提高的必然要求。
(二)纳税筹划是房地产企业更好地适应纳税环境的必然选择根据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形式大于实质”,再加上,我国现行的税法对于纳税税种、纳税环节、计税方法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从而导致房地产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面临着税种繁多、环节众多、计税复杂的问题,要求房地产企业必须对纳税进行合理筹划。只有通过合理的纳税规划,才能有效避免无法预见的纳税支出,才能有效避免重复纳税的问题。此外,通过合理的纳税筹划,也有利于房地产企业更好地适应当前经济体制改革背景下的纳税环境。所以,纳税筹划是房地产企业更好地适应纳税环境的必然选择。
二、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方法
(一)利息支出筹划在我国,所有纳税人必须知道并且明确的一点是:我国税法中,了扣除项目比实际核算过程中所涉及的项目少,在增值额计算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根据我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实施细则之规定,在工程项目财务费用利息支出扣除以后,凡是可以按照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能够提供金融证明的部分,可据实扣除(需要说明的是其中最高额不可超过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所得的金额)。在纳税筹划过程中,凡无法按照转让房地产项目对分摊利息支出进行计算的,或者难以提供金融证明的,开发费均严格按照土地取得成本以及开发成本之和的十分之进行扣除。基于上述条款规定,房地产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的特点,选择对个人有利的计算方式(利息计算),从而实现节税之目的。通常情况下,资金的主要来源是资源资金企业发生的利息费用,如果没有达到土地取得成本、开发成本总数的5%,则建议采用第二套计算方案——在不提供金融证明的情况下,直接将土地取得成本与开发成本总数的10%扣除。案例1: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地价款支付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整个房地产开发成本大约在5000万元左右,以利息支出分别为400万、200万进行具体筹划。其中,利息费用扣除限额=(1000+5000)×5%=300(万元);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为400万元时,由于400万元>300万元,因此该房地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开发项目进行利息分摊,同时还要提供金融证明。在该种条件下,利息支出与其他开发费用扣除:400+(1000+5000)×5%=700(万元);如果不采用该方案,则只能以(1000+5000)×10%=600(万元)为标准进行扣除,其中扣税基数大约减少100(万元)。当可扣利息支出额200万时,因200<300,所以建议不按开发项目对利息进行分摊,或者不提供金融证明。在该种情况下,利息支出与其他开发费用总计扣除额为(1000+5000)×10%=600(万元),多扣:600-(200+300)=100(万元)利息支出。
(二)签订分售合同在房地产企业进行房屋出售时可以采用签订分售合同的方法。当房地产企业开发商建设的房屋房体已经初步建设完工但是还没有安装其他一些设备,并且业主还没有对所购买的房屋进行装饰时,这时,房地产企业开发商可以与业主商量并且签订房地产转移合同;当房地产企业开发商建设的房屋房体建设完工并且其他一些设备已经安装完成、或是房屋业主已经开始着手装饰或是已经装饰完工时,这时,房地产企业开发商可以与业主商量签订附属设备安装及装璜、装饰合同,这样,房地产企业开发商只需要按照第一份合同的金额来缴纳土地增值税,这时,房地产企业开发商与房屋业主所签订的第二份合同金额即不是土地增值税的范畴,而是营业税征税,这样就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而我国税收法中,营业税征税的税率比土地增值税的税率要低很多,这样,房地产企业开发商所缴纳的税收费用就会降低,从而达到了降低缴税费用的目的。
(三)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内现行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要求,纳税人在普通住宅建造出售过程中,增值额没有超过扣除金额20%的,应当对其免征土地增值税。在此过程中,若增值额明显超过了扣除金额20%的,则应当就其所有的增值额,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计税。此外,税法中对此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纳税人在普通住宅建造完成后,又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分别对增值额进行核算,否则所建造的普通住宅无法适用免税规定。为了能够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房地产企业可将某个整体开发项目进行分开处理,从而实现降低增值率和税负之目的。比如,实践中可将某个整体增值率多于20%的部分增值率,分为没有达到20%的标准住宅、超过20%的楼盘进行分别核算,从而享受国家关于土地增值税免征的优惠政策。比如,某个房地产企业在对建筑项目进行开发时,项目中包括一套普通标准住宅,预售8000万元,其中可扣除的金额大约为7200万元;同时,还建成了20栋豪华别墅,预销价格在6000万左右,可扣除金额大约4500万元左右。就这一案例来讲,如果核算时不分开,则需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8000+6000-7200-4500)×30%=690(万元);相反,如果对其进行分开核算,则由于普通标准住宅的增值率没有超过20%,则可享受土地增值税免征优惠政策,总计土地增值税缴纳额为:(6000-4500)×30%=450(万元)。相比之下,建议分开核算,因可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所以应当优选该税收筹划方案。
三、结束语
在我国,对于房地产行业来说,土地增值税是在整个纳税总额中所占比重较大的一种的税收政策,但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必须控制在一定的成本中进行,同时进行土地增值税筹划还应该特别注意合规性要求,一旦筹划失败很可能使企业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和商誉损失。所以,房地产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需要遵循成本有效和合法合规的原则,制定的筹划方案应该是成本小于筹划所得减税收益,并且把风险控制在企业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
作者:肖建峰 单位:南通苏宇置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