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30 16:52:0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农业的经营模式,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对于这种模式,有人认为其对于引导国内外工商企业投资农业提供了成功的典范;但也有人提出质疑:土地“流转”到那些龙头企业,如果公司经营不善或是遭遇其他市场风险,谁来保护“农业工人”的利益。当然,超大这种崭新的经营模式所取得的成就不容抹煞,但是农业产业化是否一定要把土地交给龙头企业,“超大模式”是否能够解决“三农”问题?本文希望通过分析“超大模式”,探讨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从中找到问题的答案。
一、关于“超大模式”的特征分析
“超大模式”的核心是实现“公司基地一体化,农民工人化”。其具体做法是:公司基地建设所需土地,由地方政府作为中介向农民租赁,租赁期一般与农民承包期相一致。通过土地有偿租赁的形式把农民的耕地经营权租赁给公司,这样基地相当于一个车间,农民相当于这个车间的工人。农民除了定期向“超大”收取租金外,还当起了超大产业的“产业工人”,不仅有效解决了结构调整中缺资金、缺技术、缺信息的困难,还避免了自然灾害风险、自主经营的市场风险及生产上的技术风险。
二、“超大模式”的效率评价
“超大模式”的实质是资金或技术所有者依赖土地经营权来实现三种要素的组合,它改变了土地经营主体,并且使土地的集中程度提高,具有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特征。从实践的结果来看,这种模式对改变农业的经营方式,迅速提高农业经营效益有明显的作用,但是更进一步从微观和宏观层面上来分析,我们不难找出问题的关键所在。
(一)微观层面:企业内部存在过高的成本
“超大模式”实际上就是雇佣劳动的组织形式,而农业生产的特点决定了雇佣劳动组织形式内部存在过高的成本。在农业生产中,劳动监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劳动者具有自身利益最大化倾向、机会主义和偷懒的动机,因此农业产业中的劳动与其他经济活动中的劳动一样,劳动本身并不是一个有效的投入,劳动的实际供给才是一个有效的投入。而在劳动者的劳动与劳动的最终成果缺乏之间联系的情况下,劳动的实际供给显然取决于劳动监督的有效性。然而,农业经营的分散性增加了劳动监督的困难。与集中的工业生产不同,农业生产散布于广阔的空间。因此农业生产受时空的影响,劳动监督极为不便。土地经营规模越大,所使用的劳动力越多,经营者与直接劳动者之间的社会距离就越远,有效地组织劳动者并激励其努力劳动的难度也就越大。因此,随着企业投入精力的增多,劳动监督的成本也在不断增加。
(二)宏观层面:
1.农民的利益难以得到真正有效的保障。据了解,很多农户与超大集团都没有签定过正式的书面合同,有关基本工资与效益工资的确定、劳动时间与劳动强度的安排都是口头承诺的。农户们的真正意愿没有得到反映,究其原因有两点:一是公司于农户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二是公司与农户存在力量不对等的问题。正由于这两方面的客观差异存在,使得农户在与公司的谈判中常常处于不利地位。公司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组织者和主导者,公司可以凭借自身的强势地位不与农户发生契约关系。由此农户便无法参与企业运作模式各方面的商讨中,使得自身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2.缺乏有效的劳动计量,降低农业生产效率。对任何经济活动来说,劳动者之所以有工作的积极性,是因为其每一份边际努力都能得到一份边际报酬。如果缺乏有效的劳动计量,就无法真正实现按劳付酬,劳动激励的作用势必大大减弱。在家庭经营模式中,由于每一个农户在自己经营的土地上的收入基本是该农户投入劳动的成果。劳动越多,劳动质量越高,农户所得就越多。 农户的每一份边际努力都得到了一份边际报酬,并且闲暇与偷懒的社会成本内部化为劳动者的私人成本,从而产生最大的刺激激励。而“超大模式”的扩散有可能肢解许多家庭经营的农户。当这些农户作为农村社会经济的细胞,不再发挥自我激励、自我约束、自我调节的功能时,农业的生产效率将受到重大影响。
3.存在逐渐瓦解家庭经营制度的隐忧。土地集中规模经营虽然显露出一些优势,但公司凭借资本、信息和技术优势抢占农村土地。公司进入农村经营土地,虽然在名义上他们获得的仍然是土地的使用权,但由于价格低、面积大、期限长,他们事实上成为了这片土地的真正主宰。原土地上的主人变成了新土地主(公司)的雇工或“佃农”,这在某种意义上是冲击了家庭经营制度的基础。事实上在现代化进程中,许多国家对公司进入农村经营土地都有较严格的限制,如美国很多州都制定了限制公司从事农业活动的立法。 “超大模式”动摇了家庭经营制度,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所谓的农业产业经营,是指以市场为导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依靠龙头企业或各种中介组织的带动与连接,将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等诸多环节连接为完整的产业链,实现多种形式的一体化经营,形成系统内部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的利益机制,在更大范围内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的一种新型农业生产经营形式。
在中央发出的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中就有如下表述:“农业产业化经营应当是公司带动农户,而不是公司替代农户。为稳定农业、稳定农村,中央不提倡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和经营农户的承包地。地方也不要动员和组织城镇居民到农村租赁农户承包地。”因此,“超大模式”从根本上来说不利于“三农”问题的根本解决,不宜大力推广借鉴。
三、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的理想选择
农业产业化应始终坚持家庭经营为基础。家庭经营在过去的十几年中为我国农业的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今后随着农业劳动者不断向非农产业转移,家庭经营规模会逐步扩大。但家庭经营制度不会改变,是长期存在的基本制度。同时,当工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工农业生产率增长不平衡必定开始缩小。由于农业生产率的增长受到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制约,所以农业产业越进步,影响农业生产率增长的“自然界限就越退缩”,而社会因素的作用就越大。如今我国工业化已进入中期发展阶段,农业产业化经营正是产业进步的产物,急需建立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农业产业化的理想经营模式应是土地家庭经营+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随着农业过剩劳动力的转移,家庭经营仍然是农地经营主体,并通过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完善而兼容大规模经营的优势。这种方式的规模经营,其重点不是用行政手段集中农民的土地而是强化农户作为独立的商品者的地位,建立完善的市场机制和社会化服务体系。
第一,规范和完善农户面临的不完全竞争的,不均衡的市场经营环境。
农户作为独立运作的农业企业,与其他行业的企业一样,都是根据市场给出的信息来经营。因此,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一定要把市场放在首位,作为农业产业化经营内在的,真正的龙头来看待。只有在完全竞争、均衡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参与者才能拥有交易的全部信息,才能将交易成本降到最低。在这种市场交换中,供求双方就会在均衡的买卖价格中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合理经营关系,农户与其他方面的最优化的经营关系通过市场买卖就能直接实现,农户不但能得到整个产业化流程甚至全社会的平均利润,而且在一定风险的压力下有竞争力的动力和约束。这时市场机制会调节社会的农产品需求,优化配置各种资源,从而改变农户的经营内容范围。
第二,建立健全完善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
1、建立农业生产服务体系。一是坚持以提高农产品质量为核心,做好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二是大力发展各种经营组织,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2、建立农产品流通服务体系。一是要及时、准确地提供市场经济信息;二是要适时解决生产资金和生产资料,以便能按照市场的需要组织农产品的生产;三是要提供必要的科学技术服务体系,以提高农副产品的产量和质量;四是要提供农副产品的销路,提高农副产品的增值能力;五是要提供方便的运输,加大农产品的流转,确保货畅其流,从而促进农业产业化的发展。3、建立科技服务体系。建立和完善科教服务体系,通过广泛深入农村服务,使农业的技术应用得到保障,通过大力普及科技教育和文化教育,培养新一代农民,使农业生产经营的技术水平迅速提高。4、建立新型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改革农村金融组织,实行农业投入主体多元化。农村金融机构要扩大服务领域、改进服务质量,农业银行、农业开发银行、农村信用社应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开列农业贷款专项资金项目,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要积极发展农村各类金融组织,构建新型的农村金融体系。
关键词:农业环境保险;经营模式;绿箱政策;制度变迁
中图分类号:F323.22文献标识码:C文章编号:0439-8114(2011)11-2349-05
Feasibility Analysis of Agricultural Environmental Insurance and
Pattern Design in China
LIU Fei1,2,YANG Yuan-yuan3,TAO Jian-ping1,2
(1. Economic Management School, Huazhong Agriculture University, Wuhan 430070,China;2. Hubei Rural Development Research Center, Wuhan 430070,China;3. Hubei Academy of Agricultural Sciences, Wuhan 430064,China)
Abstract: Maintaining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al ecological environment is the prerequisite for a sustainable and stable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e, 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agricultural environmental insurance is a favorable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 for constraining ecological environmental hazards arising from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wo types of comparatively mature agricultural environmental insurance products in America and their working principle,the viability of agricultural insurance used i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was theoretically illustrates first, then in the perspective of New Institution Economics and combined with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the institutional change of agricultural environmental insurance was discussed and a basic model of operation was designed. A mathematic model to analyze the pattern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agricultural environmental insurance was constructed.
Key words: agricultural-environmental insurance; management pattern; green box policies; institutional change
当今的农产品生产过分依赖化肥和农药投入,由此引发严重的农业面源污染(包括土壤污染和水体污染)已对人类生存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其所带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也将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屡屡发生、危害程度不断加深的农业面源污染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一次又一次唤起人类对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的反思,农业生产的稳定、持续发展必须与农业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相适应。早在1991年,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在荷兰博西召开的《环境与农业大会》(Bousch Conference on Environment and Agriculture) 就明确提出了农业可持续发展的3项基本任务[1]:一是发展国家农业生产,以自力更生为基础,配以适量进口,保证国内食物供应;二是加快农业和农村的综合发展,增加农村就业和农民收入,消除农村贫困;三是合理利用和改善自然资源,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为人类创造适宜的生存条件。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就是农业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充分利用WTO框架下的绿箱政策,发展一种既能保障农民收入,同时又能维护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农业保险对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农业保险在环境保护上的可行性
我国农业目前面临的两个重要问题是农民收入问题和农业环境破坏问题。是否存在某种保险设计方案可同时兼顾两者,即既能够保障农民收入,又能够有效减少农业生产所带来的环境破坏。答案是肯定的,农业环境保险设计方案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解决上述两个问题。事实上,某些发达国家已经在这一方面取得了重要的成就。
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某种商品或者方案的可行性,就是要分析这种商品的市场或者这个方案潜在的市场是否存在以及是否有效。那么分析农业环境保险的可行性就是要探讨农业环境保险市场上供求双方是否存在,以及通过相关因素的调整是否会达到均衡。
1.1农业环境保险的需求分析
分析农业环境保险的需求,首先要将环境保护政策与农业保险结合起来。农业是依赖大自然的产业,环境保护亦是对大自然的保护,考虑农业环境保险的需求是否存在首先要考虑的是对自然的保险需求是否存在。农业中的环境问题由于产权不明晰,既没有市场又存在外部性,在这种状态下,农业环境保险需求是不存在的。但是在相关的环保法约束下,农业环境保护责任的曝光为农业环境保险创造了一个需求。
政府管制同样有创造需求的潜力。例如在环境保护方案下,政府会对那些不遵守规则而造成环境破坏的农业生产者强制征收罚款或者勒令其停止所从事的农业生产活动,那么对有分担风险功效的农业环境保险的需求则会大大提升。此外,政府亦可通过补贴来创造需求。但当自然需求本身很小时,政府试图通过补贴创造农业环境保险需求会产生很大的成本,要使农业环境保险付诸实施则有相当难度。
政府也可以将管制和补贴结合起来,对参加农业环境保险的农户进行补贴,对那些未参与投保却造成环境破坏的农民予以罚款或者勒令其停止生产。当然补贴和管制的形式及程度不同,所创造的对农业环境保险的需求也将不一。
农资企业的特征、目标等因素也会影响其对农业环境保险的需求。例如某些企业由于资本稀缺且盈利少,即便农业环境保险有政府补贴,他们也不太可能支付得起农业环境保险的高额保费。再比如企业只注重短期利益而忽略长远利益,可能也不会投保农业环境险。还有些企业由于有很多股东,当公司由于农业环境风险而面临破产清算时,也不会有人愿意通过承保农业环境险来分担风险,因为即便公司破产,每位股东的损失和承担的责任也很有限,这时他们更有可能采取坐视的态度。因此,农业环境保险的需求还是潜在存在的,农业生产者必须要有这个意识,政府才可以通过一系列措施来创造和提升这样一个需求。
本文为全文原貌 未安装PDF浏览器用户请先下载安装 原版全文
1.2农业环境保险的供给分析
要使农业环境保险市场得以存在,对保险产品的供给是必不可少的。保险的供给方所给出的保险设计方案所关注的最重要的问题便是农业环境风险是否可保以及承保后是否会阻碍保险市场的发展、是否能对被保险人进行明确的风险分级、是否有一个可用的定损方案以及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能否被有效规避等问题,这些都会影响保险供给方的供给意愿。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影响农业环境保险供给的因素也应当予以重视。
开发一种新保险产品时,面临的首要问题便是缺乏可信的历史数据。而农业环境保险属于一种全新的保险产品,根本就没有与之相关的历史数据,因此厘定农业环境保险的保险费率根本就不太可能。但是我们可以根据已有的农业保险的历史数据,再加之大胆的创造,先通过试点,再来不断修正保险费率。通过不断地尝试,进而摸索出能够使农业保险公司达到盈亏平衡的保险费率水平。
其次,逆向选择问题是新产品开发最受重视的一个因素。它常常会给保险公司新产品上市带来更大的不确定性。一般保险公司用其所掌握的历史理赔数据作为主要的而不是惟一的保险费率厘定的数据来源。当其试图引入新的保险产品时,大量的不确定性可能来源于保险公司在开发农业保险产品时,对理赔数据的创造或者取得。因此要使农业环境保险能够真正发挥作用,需要做大量的准备工作。
第三,政府在这种保险产品市场上的角色定位,是参与保险的供给,还是仅仅只是一个宏观调控者或者只提供保费的补贴[2]。以农作物保险为例,纯粹的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提供保险的目的应当予以区分。商业保险公司往往是追求盈利的,他们通常要求最低风险和最高数量的责任保单。依据理赔法则,被保险人若是低风险,保险公司更有可能多营利,客户数量越大就代表着提供保险的成本收益率越高。而且商业性保险公司承保时往往有倾向性,那些拥有高风险的少数群体,往往不是他们的承保对象。而若由政府供给,情况会大不相同。政府会以公平作为第一考量,因此会愿意吸纳一定的交易成本,政府通常会承保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意承保的那一群体。
政府的另一个重要角色是作为再保险人。目前美国政府在农作物保险上是作为再保险人,为商业性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在美国农作物保险系统下,虽然独立的商业保险人也存在,但政府作为再保险人却使得这一市场趋于完善。原因有二:其一,联邦政府由于其巨大的预算和赤字能力,甚至可以承担美国农业上的一场大旱灾,而商业性保险公司在处理相关损失时相对困难,这时商业保险公司若向联邦政府办理分保,可有效减少其保险负担;其二,政府作为再保险人可为商业性保险公司减少创新和新产品开发上的不确定性。例如,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美国农作物收入险问世以来,美国农业部(USDA)提供的标准再保险就为商业保险公司提供这种新险种扫除了大量的不确定性,在确保农民收入上发挥了重要功效。因此,鉴于美国保险成功的案例,政府可同时参与农业环境保险的供给且为参与保险的商业性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在一定前提条件下,农业环境保险市场是存在的。
2美国农业环境保险险种及其作用机理
2.1有关种植业承保氮肥过度使用的保险
农作物肥料的过度投放导致N素超标是农业非点源污染的主要来源[3]。按BMP(最佳管理操作)指导方针操作将会减少过度的N素使用。目前,由于肥料价格便宜,而且传统观念认为投入与产出成正比,因此过度的肥料被投入到农业生产中[4]。在农作物完全吸收前,大量的N素进入土壤或被雨水冲走。这种做法对部分农业生产者来说可能是不得以,但却造成了严重的环境破坏,也为下游居民带来外部效应。
如果最优管理方案下N素的使用使得环境破坏风险变小,则保单可以保证农民的产出。农作物N素保险承保在据BMP情况下使用N素导致农民减产的损失,这样一种保单是为了解决农民对低产出的担忧。这种保单利用农民短期和长期生产行为的改变来确保农民收入和保障农业生态环境。短期内,农民可以确保产量;长期下,农民也会不断适应BMP,以确保N素的使用不会超标。
2.2有关养殖业CAFOs的保单
CAFOs(限制性家畜饲养操作),特别是肉猪的饲养所产生的粪便将会带来特殊的环境破环及处理费用。当粪便堆积溢满时,严重的环境破坏和公共卫生问题将会随之而来。美国大多数州现在都要求CAFOs应包括废弃物处理计划。如果在雨季之前,粪便水平过高,政府则有可能不允许农民在雨季饲养新的家畜。而这可能是一笔很高昂的收入损失,CAFOs是高杠杆的。在其他情况下,美国州政府对粪便水平进行监督。当粪便水平过高或者农民在雨季来临前没有足够的能力处理粪便时,便对其予以罚款。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道德风险将有可能产生:操作者试图过量利用粪便废弃物,或者当土壤被水浸泡时施用,使得废弃物流失,将会加大环境破坏的风险。
废弃物保险政策可以降低农民的道德风险,它承保那些遵守BMP废弃物处理方案和条件的农民。有两种保单可以减少由粪便导致的废弃物污染:第一种保单旨在解决因粪便废弃物过度排放而引发的诉讼;第二种保单承保当粪便泼洒到庄稼地里时出现的不寻常的大降水。
以上两种农业环境保险方案在美国已经得到较好的应用,同时保障了农民和生猪养殖农户的收益与农业的生态环境。
3中国农业环境保险的制度变迁模式及经营模式设计
3.1农业环境保险制度变迁模式设计
农业环境保险新制度在中国的推广可采取“强制性制度创新方式+渐进式制度变迁”的组合模式[5],即在一段较长的制度体系变革中,从整体上讲占主导地位的制度变迁方式是以政府为主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但是有渐进因素:一是在单一制度的变迁轨迹上又具有一定的渐进性质;二是在核心制度和配套制度安排上有先有后,而且还有一定的时滞;三是注意交替使用强制性制度供给满足制度累积的需要。政府作为制度变迁主体,可以采取如下具体措施,以确保农业环境保险新制度的顺利推行。
3.1.1加强法律环境建设,为农业环境保险的实施提供法律保障要想在农业环境保险这种新型的保险产品投入市场时就有相应的农业环境保险法予以支持是不现实的,但是政府可以首先分别制定“农业保险法”及“农业环境保护法”两类法律[6],从两个不同的方面予以保障农业环境保险的顺利进行。然后边试点,边修订,边完善,最终制定一部《农业环境保险法》。
现阶段我国已经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7],但并没有认真执行,大都只是口号性质的宣言,既没有明确规定公民具体的责任和义务,也没有明确在环境破坏后给予的处罚措施。要想农业环境保险得以顺利进行,应当明确农民的生产行为导致环境破环时给予的处罚,或罚款、或勒令其停止其农业生产行为,严重的给予其刑事处罚。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快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并严格执行。只有在明确农业生态环境责任时,农民才有可能通过农业环境保险来分担风险。
3.1.2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农民自身保险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农业环境保险是农业保险法与环境保护相结合的产物,要想农业环境保险得以顺利实施,必须加强农民的保险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我国农业环境污染的潜在危机关系着9亿农民的生存和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在工业环境保护早已深入人心的今天,农业环境保护仍未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因此,应当大力加强农业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境科学和环境法律知识;制定完善的保护农业环境,防治非点源污染的农业环境保护规划,实现农业环境保护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8]。在农民自身的保险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都比较强的情况下,推行农业环境保险,既可保障农民收入,又可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农民才更乐于接受。
本文为全文原貌 未安装PDF浏览器用户请先下载安装 原版全文
3.1.3在某些有条件的地区试点,然后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采用渐进式制度创新模式,在农业环境保险开始的阶段,可以进行具有地方特色的试验。当试验成功后就应从局部到整体进行逐步示范推广。
在试点地区的选择上,可以选择那些经济基础比较扎实,且农民的保险意识比较强的如上海等地区。上海的人均收入在全国是靠前的,更重要的是上海的农民具有强烈的保险意识。从1991年起,上海就将支持农业保险发展列入现代化建设的基础性条件之一,采取“以险养险”的方法,其保费由市、区两级财政补贴。而且,上海多年来努力发展经济使得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政府部门也逐步将发展经济战略目标向可持续发展战略偏移。然后通过对试点地区经验的积累和学习,将农业环境保险推广到全国。这样就可以有效避免新旧制度的摩擦和造成的动荡。
但是在农业环境保险的实施过程中,由于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渐进式制度创新模式,从制度最开始引入到最后普及周期会很长,利益集团寻租的可能性增强和各种“搭便车”的现象不可避免。且渐进强制性制度变迁可能会出现制度变迁的强度不够,即制定的法律法规不足以唤起农民对农业环境保险的需求。政府在推行的过程中应当特别重视这两个问题。
3.2农业环境保险经营模式设计
中国农业保险发展30年的经验告诉我们,我国农业保险领域有两个难以逾越的障碍:其一,以纯费率为基础的保单价格无法被被保险人所接受,若保险人在成本以下承保,就意味着经营的亏损;其二,承保足够多的风险单位受到保单价格和公司经验范围的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仰赖政府采取政策性的农业保险才能保证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9]。当农业保险涉及到环境这一外部性更强的领域时,更加只能采取政策性的保险模式。下面拟定出政策性农业环境保险基本设计方案。
一是对参与农业环境保险的农户进行保费补贴[10],以提高农户对农业环境保险的购买力。保费来源主要有3个方面:政府补贴、各地区环保部门补贴和农户[11]。其中财政补贴占保费的40%,环保部门和农户出资各占30%,只有充分调动社会各部门力量,才能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环境保护的进程。
二是对提供农业环境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提供费用补贴以减轻其费用的压力。同时,为了吸引和鼓励更多的商业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农业环境保险产品的供给,可以适当减免其经营农业环境保险业务的营业税、印花税、所得税等各项税收。
三是建立农业环境保险基金,构建农业环境再保险体系。由国家统一设立农业环境保险基金,基金主要来自于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政府按比例安排的农业保费补贴、环境保护部门给予的保费补贴和社会捐助。基金主要用于保险的理赔、农业环境再保险的支出、保险公司的综合管理费用[12]。农业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的管理原则,进行封闭式运作。
同时,为了确保农业环境保险市场的完全,还必须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和定损理赔制度。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是导致保险市场不完全的两个主要因素,加之农业生产中对自然条件难以预测,造成农业保险经营的不确定性更大。因此,要想农业保险有较好的发展,必须有效地控制道德风险和严格地执行定损理赔制度[13]。这种经营模式是以政府主导、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混合经营农业环境保险的一种方式。允许多家开展农业环境保险,政府设立专门的机构统一规划管理(图1)。
由于农民的投保是自愿的,因此商业保险公司之间、商业保险公司和政策性保险公司之间可以在国家农业保险公司的统一管理下,开展农业环境保险业务的竞争,各自开发合适的农业环境保险产品,扩大承保面,增强农业环境保险市场的创新力度及活力。
4中国农业环境保险经营模式建模分析
Keith等[3]对解决农业环境风险的5种机制进行了阐述,即补偿机制、管制机制、激励机制、侵权行为机制和保险机制。结合中国国情,侵权行为机制在中国是行不通的,农民根本无法承受由于外部性造成的高额损失补偿,且由于缺乏完善的监察定损机制,受损方也很难确定事故方及其造成的损害。故我们可将补贴机制、管制机制、激励机制以及保险机制结合起来,共同开展农业环境保险。以N素过度使用农业环境险为例进行数学建模。
现假定政府为保护农业生态环境,鼓励农户采取BMPs操作,对采取该操作的农户每公顷农地给予x单位的激励,对不采取BMPs造成外部性的农业给予βx的罚款管制,其中β<1,这样农户遵从BMPs的积极性将更高。
对于投保农业环境险种的农户,保险金额为y,则保险费为py,其中p为保险费率。当发生农业环境风险时,保险公司予以补偿。先假定风险来源于两个方面:①外部性,没有采取BMPs的农户投入过多的N肥,由于外部性,对周边农户造成经济上的影响(包括产量下降以及所负责的环境质量下降);②农业环境自然风险及市场风险。第二种风险造成的风险损失假定为一常数A,因与自然条件和市场条件有关,无法人为控制,故为简化模型,令其为A。第一种风险造成的损失为αβx,α>1,因为农民无法负责高额的损失,因此其对未采取BMPs的农户收取的管制罚款要小于其实际造成的损失。这两种损失均由保险公司补偿,及保险公司支付为wi=A+αβx (A和属于x同一数量级),政府为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农业环境保险,将管制罚款βx补偿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收取保费py(保费一部分由政府补贴),则保险公司实际支出为:
wr=αβx+A-βx-py=(α-1)βx+A-py……………Ⅰ
又由保险原理可知:保险补偿往往为保额的一部分,而保费又是保额乘以保险概率,即保费是保险理赔额乘以一系数,故其保险费为:
py=P(αβx+A)…………………………………Ⅱ
将公式Ⅱ代入公式Ⅰ得到,保险公司实际支出为:
wr=(α-1)βx+A-P(αβx+A)……………………Ⅲ
假定公式Ⅲ=0,即保险公司经营农业环境保险刚好处于盈亏平衡的状态,则有:
P=(αβx+A-β x)/(αβx+A)……………………Ⅳ
由于A和属于x同一数量级,且β<1,导致最终P值较大,农民无法承受高昂的保费水平,则政府会试图下调保险费率,最终使得P<(αβx+A-β x)/ (αβx+A)。此时,保险公司有正的支出,出现亏损,因而会逐渐退出这一市场。政府会促进农业发展及农村生态环境改良,会试图通过对商业性保险公司给予补贴的方法留住保险公司。此时,补贴额至少能够弥补亏损,即:CP=(α-1)βx+A-P(αβx+A)。
再假定政府每年用于农业环境保险财政投入是固定的,为L,除去对投保农户保费的补贴外,专项用于保险公司补贴及激励费用。公式为:
(α-1)βx+A-P(αβx+A)+x=L…………………Ⅴ
求得各变量关系如下:
x=[L-(1-P)A]/[β(α-1+αP)+1]……………Ⅵ
政府可据此实施农业环境保险,由保险公司制定保险费率p,政府依据年度财政给予激励x、管制罚款βx和补偿额αβx,以确保农业环境保险顺利开展。
5结论
1)农业保险在环境保护上的可行性。由于农业环境保险潜在的供给和需求都存在,且在政府的干预下供给与需求能够达到一致,因此将农业保险运用于环境保护,开发出一种既能保障农民收入,同时又能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产品是可行的。
2)从制度变迁角度拟定了农业环境保险在中国发展的模式,即采用“强制性制度创新方式+渐进式制度变迁”的组合模式。我们为农业环境保险在中国的发展设计了一个基本的政策性农业环境保险方案,即是以政府为主导,商业性保险公司和政策性保险公司共同经营的保险模式。由于农民投保是自愿的,保险公司之间业务有竞争,可以不断促进保险市场的完善和新保险产品的创新。
本文为全文原貌 未安装PDF浏览器用户请先下载安装 原版全文
由于受到制度和传统观念的影响,农业环境保险在中国的发展可能会受到许多阻碍。但是随着“三农”问题的日益严重及人们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农业环境保险有朝一日必定会成为主导保险产品。因此,学术界应该尽早进行理论探索,指导农业环境保险的推行;政府相关部门也可以开展推广农业环境保险的试点工作,在实践中摸索一些经验。
参考文献:
[1] 王斌,闫予昌.我国的农业环境保护问题与农业可持续发展[J].经济研究导刊,2008(18):79-80.
[2] 龙文军.谁来拯救农业保险――农业保险行为主体互动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4.81-84.
[3] KEITH C, TERRY H, COREY M, et al. Agricultural insurance as an environmental policy tool [J]. Journal of Agricultural and Applied Economics, 2003,35(2):391-405.
[4] 宁满秀.农业保险制度的环境经济效应――一个基于农户生产行为的分析框架[J].农业技术经济,2007(3):28-32.
[5] 卢现祥.新制度经济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174-193.
[6] 王海洋.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影响因素分析[J].沈阳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07,9(1):23-26.
[7] 李双双、陈 曙.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可持续发展[J].资源环境与发展,2007(2):30-33.
[8] 俞雅乖.有效需求、道德风险:农业产业化和政策性农业保险[J].经济问题探索,2009(1):37-41.
[9]. 张跃华,顾海英.准公共品、外部性与农业保险的性质――对农业保险政策性补贴理论的探讨[J].中国软科学,2004(9):10-15.
[10] 陶建平,董菊红,张 振.推动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J].商业时代,2004(24):40-41.
[11] 庹国柱, 李 军.农业保险[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114-127.
[12] 吴婷婷.中国农业保险的现状及出路[J].世界农业,2009(3):16-18.
[13] 陆文清.农业环境保护博弈与财政支农导向[J].武汉冶金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4(2):28-31.
关键词:农业机械化;农机经营模式;启示;路径
农业机械化发展水平体现了农业生产力的高低,农机经营模式反映了农机使用过程中农户之间形成的生产关系。因此,农机经营模式不仅体现农机技术的使用,更重要的是,农机经营体现了一种依存于社会政治、经济与法律等制度下的技术类型、组织形式及运作方式的制度安排。基于此,本文选取美国、法国和日本3个发达国家,分析其农机经营模式的发展规律及制度安排方式,为中国农机经营模式的优化与创新提供借鉴。
1美国、法国和日本的农机经营模式
1.1美国
1.1.1美国的农业机械化发展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实现农业机械化的国家,到20世纪40年代初期,美国基本上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农业机械化。从其历史发展看,美国的农业机械化大致可以分为4个时期:从独立战争到南北战争时期,为改良农具时期;从南北战争结束到1910年,为以马拉农具为主体的半机械化时期;1911—1940年,为以内燃拖拉机为主体的机械化时期;1941年至今,为内燃机机械化到自动化发展时期,也是高级机械化时代。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到60年代中期,美国的各类农业机械普及很快。1945—1965年,拖拉机数量增长了200%,谷物类的联合收割机增长了180%,其他类机械增长幅度也较大。到了1970年后,农业机械的数量增长有所放缓,逐步趋于平稳,部分机械有所减少,但是机械的性能与效率有了大幅提升。进入21世纪后,在计算机、信息技术的辅助下,美国农业机械化向自动化、遥感化、计算化方向发展,农业机械化转向了农业精准化轨道,美国的农业完全实现了高度的机械化、规模化、自动化与专业化。到2013年,美国每英亩(1英亩≈0.405hm2)土地装备农业机械的成本为200美元,单台自动化的拖拉机能够担负210英亩耕地、93英亩播种、71英亩收获任务[1]。高度机械化带来的农业生产高效率,有效促进了美国农业的发展。
1.1.2美国农机经营的具体模式
美国农机经营模式伴随着市场机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表现。在机械化的初期,美国的农场基本上是租赁大型农业机械,农场主只购买小型机械;到了20世纪60年代中期,美国绝大多数农场的农机配置基本齐全,农机投资占到了农业总投资的1/2左右,但也导致了过度投资、农机利用率有限等问题;70年代开始,农场主购买农机的数量日趋减少,目前美国家庭农场农机拥有比例达到了70%左右;从80年代起,农场主为了提高联合收割机等大型机械的利用率,开始出租机械,并出现了谷物联合收割机专业组织。农机的出租人与农场主签订合同,根据合同为农场提供专业服务,这样既减少了农场主的农业投入,还提高了农机利用率。目前,美国的农机经营模式从总体上看有3种形式。(1)自购自用(营)模式。这种形式在当前小型农机中还是占主流地位,美国农场主小型农机的拥有率是比较高的。农场主投资购买农机是为了自身生产的需要,应用农机完成各个环节的作业。一般而言,除了满足自身生产作业的需求外,农场主还可以将农机出租给其他农场主使用,以获得一定收益,尽快收回农机购买成本。但这种租赁回收的资金相对比较少,2013年全美小型农机租赁总收入仅为25.33亿美元,占农业生产收入的比例不到1%[2]。(2)公司租赁模式。农机租赁公司购买农机并不是为了自身生产的需要,而是用于专业化的租赁服务。这种模式中的机械大多数为大型农机,不提供小型农机租赁服务。因为需要考虑到运输成本问题,这种模式通常是区域性的。租赁公司只负责提供农机出租、农机维修保养等服务,不提供驾驶操作者。当前,公司租赁模式在北美越来越普遍,且越来越专业化,各类大型、新型农机均能够被及时引进,从而为农场提供多样化的服务。据美国农业部统计,2013年约有5.9%的农场向租赁公司租用农机,租赁费用达到14.35亿美元,占农业总支出的0.67%,平均每个农场的租赁费用为1.2万美元[3]。其中合作制农场、股份制农场租赁费用明显高于家庭及私人农场,可见,大型农机租赁与农场经营规模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租赁农机支出费用在农业成本中的份额随着农场规模的增加在下降。(3)契约租赁模式。契约租赁不同于公司租赁,公司租赁只提供大型农机出租服务,其他的服务均不提供,而契约租赁则是由专业化的服务公司来组织经营的。农场主只需与这些服务公司签订作业契约,支付约定的费用,由服务公司完成从耕地、播种、施肥到排涝等全部作业,并提供驾驶、操作与维护服务。这种模式最大的特点是不仅能提供农机租赁,还可直接提供作业服务,在大型的股份制农场中比较多见。
1.2法国
1.2.1法国的农业机械化发展
按照农业机械的动力及机械化程度,法国的农业机械化发展大致可以分为4个阶段:从19世纪60年代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是以畜力牵引为主的农业机械化起步阶段。这个时期除了马拉农具之外,蒸汽动力的农业机械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到1929年法国农户的拖拉机保有量达到了20万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到1955年,为农业机械化的基本实现阶段。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法国经济遭到严重破坏,1945年农户的拖拉机保有量仅为5万台,仅是1929年的1/4。随后法国政府将农机发展列入国家经济发展规划,1947年法国成立了农机指导委员会,政府通过优惠贷款及税收减免等方式,大力推进农业机械化;到1955年,法国农业的机械化率达到了65%,农业机械化基本实现。1956—1975年,法国全面实现了农业机械化。到1975年法国农户拖拉机保有量突破了140万台。除此之外,农业机械的种类也日趋增多,包括割草机、联合收割机、加工包装机械等,机械化遍及整个农业生产过程。21世纪之后,农业机械进入了自动化、电子化阶段。当前农业机械设备已经融合了现代微电子技术、控制技术和信息技术,此外田间自动导航系统、机器视觉系统等研究成果开始应用于拖拉机与自走式农业机械上。
1.2.2法国农机经营的具体模式
法国除了大型的股份制农场自行购买农机之外,其他的中小型农场通常是合作购买,或是组织农机合作社。农机合作社是当前法国农机经营的主要模式。为了降低农业成本,提高农机使用率,法国政府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农民成立农机合作社(法文简称CUMA,中译为居马)。居马一般是由4个以上村庄农户共同发起成立的,其组织形式类似于股份公司,加入居马的农户需要缴纳入社费,以此费用作为担保向银行申请贷款,用来购买农机。社员即为股东,设有董事会与股东大会,社员不论出资多少,享有同样的表决权,并下设多个专业的分支机构,农户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加入居马或居马的分支机构[4]。农户在缴纳入社费之前,需要与居马签订合同,按照合同来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在社员与居马签订的合同中,明确了农机使用的具体制度,包括农机的共同所有权归属、农机服务的价格、农机出租的方式等。社员按照会费缴纳的多少,有免费使用农机的次数,超过一定的次数,需要缴付租赁费用。除了居马的社员使用外,居马还可以将农机出租给其他未加入居马的农户,将所获得的租赁费用扣除居马运营成本及农机维护费用,余额按照社员出资多少,到每年年底一次返还。从居马模式的实践效果来看,有以下优点:①通过规模效应,降低了总成本,同时也减少了单个农户购买农机的成本。②可以加快农机推广的速度,加速农业产业化的发展。③农户通过自己的需求进行投资入股,从机械配置的角度来讲,使得农业机械的利用率更高。优点显而易见,但是同时也存在部分问题,最主要的就是机械使用高峰期农业机械使用的顺序,此问题最终解决方式是通过抓阄或者购置高效率的大型机械来解决。
1.3日本
1.3.1日本的农业机械化发展
日本农业机械化起步比较晚,主要是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开始的,但日本农业机械化发展快,到20世纪60年代初,就基本上实现了全面的农业机械化。随着老龄化社会的来临及年轻劳动力向城市流动,日本的农业机械化支持了以老人、妇女为主的兼业型农业的发展,但这也是日本农业成本高的根源之一。由于其耕地规模小且主要是家庭经营,日本兼业农户多,其农机是以中小型为主。日本政府一直对农业实施保护政策,在农机购买上,政府实施了大量的补贴及优惠贷款政策,所以农户中小型农机拥有量比较大,这是日本农业机械化过程中的一大特点。
1.3.2日本农机经营的具体模式
自20世纪60年代初开始,日本农业进入全面机械化阶段,推行以乘坐式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等高性能大中型农业机械为特征的机械化,而小型机械的优势就不存在。为了小农户(农场)更有效地使用大型机械,防止过多投资而导致农业生产费用过高,日本在进入全面农业机械化阶段就开始了种种努力。为了经济有效地使用农业机械,必须建立一定组织,组织形式因构成农户数、经营规模、作业对象、经营管理主体性质、农户间的关系等方面的不同而不同,因而形成了各种各样的具有日本特色的农机经营模式,主要有两种。(1)自购自用(营)模式。由一家一户独立购买农业机械,主要是农户为了自身农业作业的需要。日本农户自购的农机比例很高,到1985年,除了插秧机和联合收割机自购比例低于95%以外,其他机械的自购比例都超过95%[5]。随着农业机械化的全面实现,日本农户自购农机的比例一直处于上升趋势。可见,自购自用(营)模式是日本农机经营模式的主导模式。农户在完成自家的农业生产外,若有多余生产力,可以单独承揽别家的农活或租借给别家使用,开展一家一户个体经营,获得一定收入。(2)共同利用模式。共同利用模式也称农户共同经营模式,由2户以上农户合作购买,共同所有,或租借某种农业机械,按契约分别使用。共同利用模式受到所在地区社会经济条件和农户经营条件,特别是当地市镇村、农协和农户形态的影响,使得合作或共同使用方式可分为:①属地共同利用型。主要针对田间作业机械的购买、使用和经营,一般专业农户采用这种方式,且基于村落内进行。日本农村社会具有村落群居的特征,农户长期以来形成了暂时性的互助传统。在农业机械共同利用中,农户之间的联合范围、内容和性质是极其多样的。随着农业机械化的实现,志同道合的农户互相签订协议,进行短则几年长则数十年的农业机械共同利用的联合。②农业村落共同利用型。这也是属地共同利用型的一种,这种类型更多地针对农业基础设施及其关联机械的共同利用。在日本村落,拥有在农田基本建设、水利作业或农忙期进行劳动力交换的惯例,发挥着共同组织生产的作用,便于机械的共同利用。这种共同利用方式组织性最强,其积极意义在于可以在农业生产中引进弱小农户不可能引进和利用的大型机械和设施,通过多数农户的共同利用,提高利用率,达到经济合理。③随意组合等共同利用型。由作业项目一致的农户组成,由于作业项目不同,这种类型又有多种组织形式,可以做到全员协商,提高农业机械的利用率。例如,集体栽培组织,这是一种根据栽培契约进行有关的共同劳动和农业机械的共同利用或部分农业作业受委托的农户集体组织;畜牧业组织,是一种有关机械设施的共同利用的牧草生产集体。
2美国、法国和日本农机经营模式对中国的启示
2.1农机经营模式要以市场化为原则
美国、法国和日本在农机经营中,其市场化程度都比较高,农户或农场主有充分的自由,可以购买农机,也可以购买农机服务,还可以加入农机合作社,这些行为是农户依据市场机制所做出的选择。当前,中国的农机经营模式是多样化的,但农机服务公司处于垄断地位,因此必须要处理好行政推动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尊重市场对农机资源的配置作用,取消农机经营的行政管制与垄断,走市场化道路。
2.2发展农机经营模式要以农户为主体
在美国、法国和日本等国家中,无论是大规模的集约化生产,还是小农式的分散生产,农场或农户均作为基本的经营主体。在此主体上发展农机经营模式,形成了农场或农户自购自用模式和农机户模式,这两种模式占主导地位。即使在其他的经营模式中,农户也是农机经营的主体,一些专业化的租赁公司、组织所占比例很小,却是属于必不可少的有益补充。因此,中国要进一步扶持农机自购自用模式和农机户模式,特别是农机户模式,不能因为农机户模式存在一些问题,就通过行政手段利用其他模式取而代之,要认清农机户模式的优劣势,充分发挥其优势,通过发展其他农机经营模式来弥补其劣势。
2.3农机经营模式要依托自身的条件
美国是人少地多型,日本是人多地少型,法国是介于两者之间,资源条件的不同对农机经营模式也产生了相应的影响。美国除了自购自用模式外,更多的是契约服务,而日本和法国为了提高农机利用率,采用的是农机合作社模式。中国与上述3国相比有所差异,单从农户经营规模看,与日本类似;从经营作物品种看,中国南北有差异,南方多是经营经济作物,北方多是经营粮油作物,粮油作物与经济作物对农业机械和农机经营的要求是不同的,并且粮油作物更容易实现农业机械化。当前,中国的劳动力并没有随着农业机械化水平的提高而减少,因此要依托自身的条件,根据农户经营规模、作物品种、劳动力状况等条件来发展农机经营模式。
2.4农机经营的组织化合作特征明显
美国、法国和日本3国有一个共同之处,就是在发展农机经营的时候充分利用了农业合作组织,为分散的个体农户(农场)的生产、销售、购买提供政策、技术、信息等综合服务,组织网络几乎覆盖所有农户(农场)。农业合作组织不仅成为农机经营的直接主体之一,而且还是农户或者其他专业化经营组织开展活动的重要组织基础,为其他各类经营模式的运行提供中介、技术、后勤保障服务,也为分散的农户之间搭建了服务连接、信息交流的平台,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经营模式。农业合作组织模式的优势在于节约了交易费用,提高了农机尤其是大功率农机的利用率。
2.5农机经营模式需要完善的保障体系来支撑
发展农机经营模式需要其他的配套制度保障,上述3国都为农机经营模式的发展提供了完备的技术与制度保障体系:①相继建立了独立、先进的农机工业体系。②建立了专门的法律法规体系,并在此基础上确立了农业保护和支持政策,构建了农机经营模式发展的主要制度环境,如普遍实行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和信贷、税收优惠政策。③建立了完善的社会化服务支持体系,如将技术研究、教育培训、技术推广、维修、质量监督等社会化服务纳入公共管理或者公共财政预算予以支持。目前,中国农机购置补贴制度仍然需要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比较薄弱,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农机经营的保障体系,为农机经营模式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平台。
3中国发展农机经营模式的路径选择
3.1加强农机经营组织培育
在农机经营组织中,农机户或农机大户是依靠市场自主发育的经营主体,是最具活力的农机经营模式,也是农机经营的主要力量,应成为中国政府扶持与关注的重点对象,在政策、资金、信息等方面大力倾斜,促进其生产能力和服务能力不断提升,逐步形成从机耕、机播、田间作业管理到机械化收获、农产品运输等多样化的跨区域社会服务功能,更好地发挥示范、推广、辐射、带动作用。应该以农机户或农机大户为重点,对具有组织能力、经营实力、合作精神和诚信品德的农机户或农机大户进行政策引导和技术培训,鼓励其作为发起人组建股份合作组织,使其由松散型向紧密型发展,并及时开展运行管理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组织辅导,使农机股份合作组织真正成为合作自愿、管理民主、自主运行、产权界定清晰、成员规模适宜、管理水平较高的组织,并推动区域性规模化的承包经营,实现农业机械更高效的共同利用。同时,农机股份合作制应打破基层行政区域限制,根据区域规模,建设2~3个农机股份合作组织,使其形成有效的竞争,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提高盈利能力,不断扩大服务领域和经营范围,在条件许可的状况下,实现跨区域作业。此外,要把握好农机户模式与农机股份合作制模式的关系,实现农机户模式与农机股份合作制模式健康协调发展。农机户模式是农机经营模式的主体,农机股份合作制是农机户模式的有益补充,但两种模式之间又是竞争的关系。通过有效的政策、经济刺激,形成农机户模式与农机股份合作制模式共生共赢的格局。从农机配备上看,农机户模式更多配备常规机械,农机股份合作制模式更多要配备资产专用性较高、大功率的机械;从服务领域来看,农机户模式更多的是某一作业环节的单一服务,而农机股份合作制模式可以实现一条龙服务;从经营范围来看,农机户模式更加专注于全村,而农机股份合作制模式注重的是全县,甚至是跨区域作业。
3.2建立农机投入的长效机制
①强化农机购置补贴。按照中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要求,各级财政需要配备专项资金,农户或农业生产组织购买农机给予补贴。为此,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不断扩大补贴的范围和品种。②加大农机购置信贷支持。各级金融、信贷机构要不断增加农机购置新增贷款的规模,优先为市场急需的农机购置提供贷款;允许以购买的农机向银行抵押,同时要简化审批手续。贷款期限亦应延长(如5年),这样能有效降低购机者所承担的风险,有利于提高购机者进行生产经营及管理的积极性和责任感。③要建立相应的农机信贷监管及风险管理制度,对大额农机信贷实行信用评价制度、农机转移后补贴、贷款收回制度,防止农业机械化发展资金无序流动和流失。④按照《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要求,对农业生产作业用燃油实行财政补贴[6],补贴对象为从事农机作业的农机经营组织,由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实施,补贴发放数量与农机作业量、农机具配套水平等挂钩。
作者:罗剑 单位:西华大学
参考文献
[1]MoayadBZ.AgriculturalandmechanizationstatusinUSA[J].InternationalAgriculturalEngineeringJour-nal,2014(1):35-44.
[2]YangDT.Knowledgespilloversandlaborassignmentsofthefarmhousehold[D].Chicago:TheUniversityofChicago,2013.
[3]GajendraS,PathakBK.AdecisionsupportsystemformechanicalharvestingandtransportationofsugarcaneinThailand[J].ComputersandElectronicsinAgricul-ture,2014(11):173-182.
[4]梁备战.新时期农机化经营模式的研究与探讨[D].洛阳:河南科技大学,2010.
1.1、“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产生的背景
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也是一个农业大国,其中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口的比重占到了全国总人口的68%,但是农业的产值仅仅只有全国GDP的13%(2006年数据),这充分说明了中国农业生产力的低下,农业作为一个弱势产业、农民作为一个弱势群体成了一个不争的事实。农业作为一种产业有着不同于其它产业的特点,首先,体现在产品上,农业生产受到天气、气候、季节、土壤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其中任何一种因素的变化都会影响农业产品的生产,而控制这些影响农业生产的外生因素又是极其困难的,农业的先天敏感性注定了农业产品很难做到规模生产;其次,农业生产面临着很大的市场风险,农民的生产活动往往远离市场,而且农业的生产周期又比较长,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很难接受到市场信号的指导,因此常常会发生收成好了,却卖不了一个好价钱,这就造成了“谷贱伤农”的现象时有发生;再者,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开始实行,这虽然提高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的生产,但是这又引发了一个问题,就是农户过于分散,无法产生规模效应,形成产业集聚,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扩大了农业生产的风险,使农民无法得到产业化生产所带来的好处。
1.2、“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存在的理论基础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社会的分工需要各种合约来进行安排,有效的合约安排造就有效的社会分工,有效地社会分工会产生有效率的生产方式,而一种产业组织形式,从本质上来说就是一种合约安排。根据现代产业组织理论的奠基人贝恩的理解,产业组织是指生产者之间的相互关系结构,它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怎么样创造一种既能避免垄断的弊病,又能使生产者获得规模经营的有效条件。而将这一理论应用到农业产业的研究中,重点就是探讨农业产业部门的市场结构,企业行为和经济成果之间的关系(SCP分析框架)【2】,即在特定市场条件下,使农业的生产不仅能够形成一定的产业规模,而且能够给农户带来稳定可靠的经济效益,同时有较强的能力抵御市场外部条件的变化给农户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美国、日本的农业产业之所以能取得非常好的经济效益,其中一个很关键的原因是它们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农业产业组织模式,极大地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因此,我国要实现农业产业化也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农业产业组织模式。这种农业产业组织模式,既要体现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能够给农户带来切实可靠的经济效益;同时也要符合中国的地少人多的国情,以及农村试行的的客观实际【1】。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这就决定了中国不可能照搬国外成功的农业产业组织模式,必须从我国的实际国情出发,实施符合我国实际国情的农业产业组织模式。众多实践证明,“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能够极大地促进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是我国农业实现产业化经营的有效组织形式。
1.3、“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的产生
正是由于农业生产的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决定了农业生产必须寻求一个更稳定和低风险的农业产业模式,“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因此孕育而生。“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采用“订单农业”的方式来指导农业生产,即龙头企业在农户进行农业生产之前就与农户签订产品购销合同,这就保证了农户产品的销路,无疑是给农户吃了一颗定心丸,大大的降低了农户的风险。其次,该模式中的公司往往对农业产品的需求量很大,需要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多家农户进行联合生产,扩大产品生产规模,这样就有利于形成产业化生产,降低生产成本;再者,在该模式中,基地作为公司与农户的“中介”,在其中充当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一方面代替公司负责组织农户的生产活动,并对农户的生产活动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另一方面,它也充当农户的“代言人”,一旦发现公司有损害农户的行为发生时,它会作为农户的代表与公司进行谈判,这有利于农户提高自己的谈判资本,降低自己的谈判成本,从而使公司的违约成本提高政策建议,降低了公司的违约可能。总而言之,“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是对传统农业生产的一种组织创新,使农户原本处于农业产业组织之中的弱势地位提到提高,极大地促进了农业的生产。
2、“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的运行方式
2.1、“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在我国的发展
“公司+基地+农户”的生产经营模式在国内最早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泰国正大集团在深圳建立了第一家合资饲料厂,至今在国内有100多家企业和合资分公司,它们围绕蓄、禽、水产饲料的生产和销售,建立了配套的种鸡场、养猪场以及多级技术服务体系,采取有中方联营公司和农户签约,向农户提供鸡苗、饲料、防疫药品和饲养技术,按预定的价格回收成鸡等方式,推动养鸡业的发展,带动饲料销售。20世纪80年代末,瑞士的雀巢公司与黑龙江省政府达成生产奶制品协议,建立了双城雀巢有限公司。此后国内一些加工企业争相模仿,出现了像四川希望集团、广东温氏集团等一大批大型饲料企业【1】。
2.2、“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的运行方式
“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作为一种合约的成功必然有着它独到的优越性。农户作为农业产品最基本的生产单位自然希望能够进行持续稳定的生产,公司作为工业产品的加工生产单位自然希望能够获得持续稳定的原材料供应,而“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作为一种组织创新使农户的持续稳定生产、公司持续稳定的原材料供应都成为现实。农户在这个合约中得到了更有利的交易条件,如技术服务,公司在这个合约中不仅使处于自己产业链上游的产品供应得到了保证,并且降低了这个环节中的交易费用,使公司能够专心应对下游市场,扩大生产以提高市场占有率。
“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是以一个技术先进、资金雄厚的农业公司为龙头,利用基地的作用把分散的农户集中起来,最终以合约的形式把农户和公司连接起来。农民负责生产,公司负责加工和销售,而基地充当二者的“中介”作用。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公司利用自身靠近市场信息的优势提前对农产品价格进行预测,通过与基地签订合约的形式确定本年度生产数量、品种及主要品质和技术指标。公司不仅与基地签订合约,也与农户签订合约。公司与基地以经济合同的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为了保护农户的利益,公司在合约中会指明一个最低收购价,这个最低收购价有可能低于当年农产品实际价格,也可能高于当年农产品实际价格,目的是当市场价格突然下降很大时,农户那不至于受到很大的损失,这对农户的利益起到了很大的保护作用,因此也被成为最低保护价。在生产过程中,基地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农户实行技术培训、物资采购、生产期间的日产管理或标准化的生产规程。待农产品收获之后,由基地根据公司与农户签订的合约,进行检验、收购,最后由公司进行最终加工和销售。
2.2.1、公司起主导作用
公司在整个生产经营模式中起着主导作用,正是公司对农产品的需求,才使得公司、基地与农户连为一体。公司作为一个对市场信息时刻保持高度灵敏度的生产单位能够把生产的各个环节有机的结合起来,并通过市场价格的波动来调整产品的生产,并且提高资源的利用率,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具体来讲,公司通过自己的信息网络了解国内外市场对农产品品种、品质、规格等的需求,然后通过采取“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将这些信息传达到农户和基地手中,引导农户合理确定产品结构和生产规模。公司作为一个富有竞争力的市场主体,能够带领农户与市场接轨,实行专业化、标准化生产。公司通过农户集中生产的方式降低农户的生产成本,从而使自己的生产成本下降,有利于扩大产品生产规模,提高市场占有率,形成当地的主导产品,并最终创造出一批具有竞争力的知名品牌。
2.2.2、基地起关键作用
基地在这个生产经营模式中充当公司与农户的“中介”,对于“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这个合约安排的实施,基地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基地一方面与公司签订合同确定本年度农产品收购的数量和价格,一方面负责组织农户的生产,确保产量。基地的表现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又可以分为农民专业协会、村级经济合作社和贸工农一体化企业,其中农民专业协会表现形式为农户一起共同开发、生产、经营,或就某一产品的生产技术进行交流、推广和学习,属于多功能的农民合作组织;村级经济合作社表现形式为农户共同生产和经营,实行民主决策制度、农户进退自由的原则,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民办、民管、民受益”的互经济合作组织;贸农工一体化企业是为了拉长产业链,扩展生产经营范围而介入了农业生产的贸工农一体化联合经营企业,为实现了纵向一体化的进行农业生产的企业,一般属于法人机构【3】。本文研究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第二种,这也是现实中存在最多的一种形式。基地的作用主要体现在,首先,基地是公司与农户之间的桥梁,充当了农业产业化链条中的断层,将农户与公司结合在一起,使产、销连成一线,降低了公司与农户之间的交易费用,减少了市场风险。其次,基地有助于农业产业化的形成,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多家农户集中进行生产,有利于规模生产,降低生产成本,实现规模效益。再者,基地的存在有利于农户提高自己的谈判资本,降低自己的谈判成本,从而使公司的违约成本提高,降低了公司的违约可能,是该合约安排能够长久的持续下去的有力保证,从长远来看,这对双方都有利。
2.2.3、农户起基础作用
农户是现代化农业最基层、最基本的生产单位,农户的职责是按照公司对农产品产量、质量、规格的要求进行生产,在整个农业生产过程中起着主导作用免费论文。由于农业的特殊性,很难实现规模生产,一方面,虽然可以通过机械来部分代替农户进行农业生产,但是在一些农业生产环节中,至少在目前农户仍然具有不可替代性,另一方面,农户作为农业生产的决策主体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农户在农业生产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3、“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存在的问题
虽然“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作为一种组织创新有着很多内在优越性,给农业产业生产带来了很大的好处,被认为是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有效形式,但是作为一种合约安排,它仍然存在它的局限性。部分实行“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的地区的农业产业的发展出现了停滞不前的现象,下面我们分析一下它存在的一些具体问题。
3.1、信息不对称
“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最大的问题在于它存在着信息和履约方面的缺陷。新制度经济学中关于合约理论认为,由于信息费用的存在且不可能降为零,这就导致了信息不对称的存在,所以合约是不完全的,也就是说合约存在着违约的风险。
从公司的角度来说,由于在“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中,公司直接面对市场,可以时刻掌握最新的市场信息,因此公司在与基地的合约中处于信息优势,而且每年农产品的交易价格一般都是公司确定。具体表现为,在市场价格低于合约价格时,公司存在强烈的压低交易价格的动机,另外,他也可以利用合约的不完全性,在合约制定时就向自己的利益偏移而企业管理去损害农户的利益,而处于信息劣势的基地和农户无法阻止这种行为发生。按照博弈论,当处于信息优势的一方能够遇见未来行为的结果时,如果预期的结果对己方不利,它就不会选择合作,或者利用自己信息优势地位去改变合约的某些条件,以使预期的结果对自己有利【4】。因此,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只有在预期的结果对自己有利时,公司才会选择合作,这就加大了合约的不确定性。
从农户的角度来说,由于大多数农户的法律意识淡薄,普遍缺乏长远意识,可能为了短期的利益而不惜放弃长期的利益。具体表现为:当合约价格高于市场价格时,农户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可能虚报产量,以增加履约的数量,而增加的部分可以从市场中购买,以赚取合约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价;反之,当市场价格高于合约价格时,农户可能隐藏产量,以减少履约的数量,而将隐藏的产量按照市场价格卖出。这也加大了合约的不确定性。
3.2、基地中介组织的不完善
在“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中,基地的组织法律地位不明确。在市场化不断深入的今天,许多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仍然是以民间组织的形式存在,无法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
在基地的内部构架方面,由于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实行农户进退自由的制度,往往会出现这样的现象:当合约价格大于市场价格时,农户觉得有利可图,便加入农村合作组织,一旦发现合约价格低于市场价格时,便觉得自己的利益受损,马上就宣布退出农村合作组织,这就导致了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资产和成员的不稳定。这使得基地无法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对农户的权力和义务,因此有些地方即使有基地的存在,但是当地农户还是“单打独斗”,基地的作用没有凸显出来。而且当基地一方违约时,公司即使向法院起诉政策建议,基地也可以以法律地位不明确为由不承担法律责任,这导致了基地的违约成本很低,加大了其违约的可能性【4】。
在基地的人员管理方面,由于基地成员的流动性和资产的不稳定性,导致基地很难在组织内部实行标准化管理、制度化运行政策,从而使基地服务农户的职能难以得到实现。由于基地几乎对农户没有实行任何约束性的制度,处于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农户往往都表现得很松散,农户之间的凝聚力很低,缺乏集体行动的意识,农户背离基地分配给自己的生产任务而自行决定生产的事情时有发生,这违背了基地最初组织农户统一进行生产的意愿。
因此,基地中介组织无论是在内部构架方面,还是在人员管理方面,都亟待进一步加强。
4、政策建议
为了在弥补“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的制度缺陷,需要一定的制度优化安排,即在不改变该模式的优势的同时,对该模式存在的缺陷进行修正以避免其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4.1、制度优化安排存在的理论基础
杨小凯—博兰德的专业化分工演进模型认为,人们对专业化水平有一个最优决策,所有人的专业化决策一起决定了当时经济的劳动分工水平,分工的水平决定了当时的经济增长率。分工的演进扩大了市场规模,而市场规模的扩大又反过来促进了分工的潜力,同时提高了交易成本。只有分工演进到一定水平并保持进一步分工的潜力,人均收入的在增长率就会随着时间而不断提高,从而经济增长率的持续提高是有可能的【5】。
该理论认为,专业化分工在产业生产过程中扮演者很重要的角色,同时专业化分工存在着进一步分工的潜力,当专业化分工进一步细化时,就可以使原有的合约安排更有利于产业的生产,在理论上,农业产业组织模式分工可以进一步进行细化和优化,使之达到一个最优状态,这是“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的制度优化安排存在的理论基础。
4.2、制度优化安排的具体体现方式
“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合约安排的完善。当合作将无限期地合作下去时,或者说任何一方的违约成本都高于其的违约收益时,任何一方追逐短期利益、背离合作的动机和行为都是不理智的,在这种情况下,双方会根据遵循经济人的假设,实施对自己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于是就会选择履约,此时,合约能够长期稳定的持续下去。因此在“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合约中,应加强任何一方的违约成本,具体来讲,可以引入信誉度指标,公司可以给每家参与生产的农户的信誉度评级,一旦发现某农户出现违约的现象时,立即降低该农户的信誉度级别,采取不予再次合作或与之类似的措施,使农户的违约成本提高;同时基地也可以代表农户给公司的行为进行信誉度评级,一旦发现公司有损害农户的行为发生时,也可以采取不予再次合作的措施,使公司的违约成本增加。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当某个行业所面临的竞争变得激烈时,处于合约双方的违约成本就会提高,因此增强公司和农户的竞争意识也很重要。
完善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内部构架。基地作为“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中的公司与农户的桥梁,具有极其关键的作用。针对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在内部构架和人员管理上的缺陷,需要政府、基地和农户的共同参与。首先政府作为一个公共机构应当支持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要在关于建立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舆论宣传、政策引导和提供市场信息上下功夫,不断提高广大农户对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在农业产业化中的中必要性的意识,同时对于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信贷和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措施。其次,作为农户来说,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摒弃追逐短期利益的狭隘思想,科学合理的参与基地的相关工作。最后,对于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本身,一定要加强修炼自身的“内功”,在花大力气在完善组织的内部构架上,加强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人员管理,成立相关职能部门,在市场信息的收集、技术方面的培训、生产计划的制定等诸多方面对广大农户服务,尽最大可能维护广大农户的利益,在广大农户中凸显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作用。
增强政府在“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的作用。政府作为一种重要的外生力量对于农业生产模式的运行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农业产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参与。具体来讲,政府要健全和完善农产品市场的市场竞争法规,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市场,杜绝农产品交易过程中强势一方利用自身的优势压榨弱势一方的行为发生。同时,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鼓励农业企业实行“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进行一体化经营,带动当地经济的增长,使农户的收入得以增加。
农业保险标的的特殊性
与一般商业保险的规律不同,农业保险标的大多是农作物及饲养的家禽家畜,其在生长发育过程中面临自然力和人力的作用,面临的风险远远高于其他产业。农业生产在土地空间上的分散,决定了农业保险标的和被保险人的分散性。一方面,对单个种养家庭来说,除了专业户,每户的实际损失额并不大,损失分散。另一方面,由于农业自然灾害发生的广泛性,一个地区的农民生产损失具有共发性,农业总体损失巨大,经常发生巨灾风险,导致保险人的财务经营极不稳定,保险供给有限。再加之,农业灾害发生机会多,超出小概率事件的范围,期望损失与标的价值比例大。标的广泛分散,赔付次数多加大了管理费用,因而农业保险费率极高。
由这种高风险损失率和高管理费用率而决定的保险价格必然居高不下,农业保险的费率通常在普通财产险费率的10倍、甚至几十倍以上。如果按全部农险成本支付保险费用,农民难以接受。潜在需求不旺,现实有效需求更难形成,这便是世界各国大规模发展农业保险所面临的普遍困境,也是我国发展农业保险的客观障碍。
农业保险基本经营模式
谨慎选择的商业性保险经营模式。即保险人选择农业中那些不需要补贴或只需少量补贴的险种,按商业性原则经营农业保险。西欧国家的雹灾保险是典型代表,少数发展中国家对高价值的经济作物也采用这种经营模式,如毛里求斯的甘蔗等糖类作物保险,牙买加的香蕉保险等。这种保险通常是由私营保险公司经营。但是对于所有的农作物和牲畜普遍采用商业性原则来经营则是无法适应的。
大规模开展的政策性保险经营模式。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国家或地方政府通过立法,将该国(地区)种植(养殖)范围广、在农村经济乃至整个国民经济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的农作物(牲畜)确定为保险对象,同时对农业保险的管理费用及纯保费给予大量财政补贴,被保险人只需交部分保险费用,由政府直接或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对农业经营者遭受的所有主要灾害损失提供经济补偿的制度。一般地,在该制度下,农民从农业保险中所得到的赔款收入远大于他们所交付的费用支出,即从农险中得到了政府的净收入转移。因而,这种经营模式实质上是一种市场化的农业救济或农业保护手段。在该经营模式下,农民对保险的有效需求迅速扩张,农业保险得以在广阔地区普遍开展。
这种模式多由政府机构主导经营或直接经营,发达的北美国家和日本是这种政策性保险的典型代表。如美国和加拿大都是由官方的农作物保险公司(隶属农业部)来主导和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日本则是根据“农业灾害补偿法”对稻、麦等粮食作物,养蚕、养猪等实行强制保险,具体经营方式是采用政府支持下的农业相互会社形式;希腊根据“农民社会保险法”,把农作物的保险与养老金、健康保险放在一起实行强制保险以保障农民的收入。
在经济支持方面,美国政府在2000年对农作物保险纯保费的补贴额平均达到53%,还向承办政府农作物保险的私营保险公司提供20%~25%的业务费用(包括定损费),承担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全部管理费用。从1980~1999年,联邦政府给农作物保险的补贴总额累积达到150亿美元。加拿大联邦政府对农作物保险的捐助额大约占保险费总收入的50%。日本政府对保费的补贴则更巨大,1947~1977年,保险管理费用总支出为4953.83亿日元,而政府提供了其中的3205.59亿日元,占65%。农业保险成为他们增强农业生产投资和稳定农民收入的重要政策工具。
我国民政部门在80年代末、90年代初开办的农村救灾保险,当时也是按照政策性保险的构想进行试点的。但在后来的具体实践中,由于主客观原因没有能贯彻政策性保险的原则和方法。2004年成立的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由上海市农委与人保公司等部门联合筹建的,也应当属于政策性保险性质。虽然股份公司都会要求盈利,但该公司承诺农业保险业务不低于保费总收入的60%,上海市、县(区)地方政府在农户参加农业保险时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同时,财政对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和农村建房保险免征一切税赋。
政策性保险与完全市场化的商业保险是有区别的,它具有一定的救灾福利性质,但又不同于传统救灾救济制度。与救灾制度相比,农业保险在农业灾害补偿方面更公平、透明和有效率,同时还可以发挥农户之间的风险共济作用,调剂更多的农业风险基金,提高农村救灾效能。政策性农业保险不同于传统救灾制度,也不同于纯粹商业保险制度,它更类似于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制度中的社会保险。
政策性农业保险特征
政策性保险不是单一的经济补偿制度,而是以服务于国家某一特定的社会、经济方针政策为目的的经济保障制度,它本身没有独立的经济利益,不以盈利为目的。因此,许多国家将其归为社会保险或法定保险的范畴,认为政策性保险同样具有社会保险的投保普遍性、实施强制性和财政支撑性等特征。政策性保险险种的选择、保险责任的确定、保险基金的提取以及损失赔偿,均以提供保证社会成员基本生活福利和社会安定的各种物质帮助措施为其出发点。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的政策意图不同,目的要求不同,实施的形式和所设置的险种也是不同的。
国家为了稳定农业经济发展,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和简单再生产的需要,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强制要求农民参加农作物保险或牲畜保险等。我国政府要真正重视“三农”问题,确实有效地保护农民的利益,就要敢于为农业的发展保驾护航,农业保险的开展就应该采取政策性保险的经营模式。
实际上,尽管世界上农业保险发展有商业性和政策性两种选择,但是,几乎所有的国家都认识到了农业保险的社会保障属性,对于农业保险给予了大量的财政补贴,将其作为政府发展农业的重大政策措施加以扶持。即使是在西欧,他们实行的是商业性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有些国家(如法国)也对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私营保险公司进行了少量财政补贴和其他方面的支持。
我国的方式选择
影响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式选择的主要因素。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式的合理选择,既要保证实现农业保险的社会目标,即促进农民收入稳定和农业发展,同时,又要能满足维持农业保险本身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以此为出发点,影响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式选择的因素,主要包括我国农业发展水平、农业生产风险和农业保险各参与主体的行为因素等,其中各参与主体行为因素的影响最重要。开展农业保险的参与主体主要包括政府、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农民等。
政府是发展农业保险的主导者、组织协调者和资助者。政府可以利用其对社会资源的强制配置作用,为农业保险参与者提供必要的财政和政策支持,组织农业保险研究,调动各方面力量(行政、财政、金融等)参与农业保险,减少运行障碍和成本。但目前我国政府在开展农业保险方面也面临一些挑战,如实践经验缺乏、经营管理机构不完善和协同监管能力不足、政府财力有限且使用效率低下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各省份都强行采用政府主导下的官办官营制度模式,必然面临巨大的挑战,甚至招致失败。但若采用政府支持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则政府的角色相对灵活。
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包括公共部门、商业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等。公共部门不以盈利为目的,易于保证社会目标的实现,组织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时易与政府沟通以及与其他机构进行合作。但是公共部门也易产生效率低下、滥用资源、农民难以得到良好的服务和保障等问题。商业保险公司则有较高的效率和良好的服务,但它要追求盈利,如果不能带来利润就会放弃业务。一些高价值的商业性农产品可以成为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对象,粮棉等普通农作物的保险必须有政府的较高补贴,它才可能经营这些业务。保险合作社属于区域性互助合作组织,由投保人自行组织管理,经营成本低、效率高,但它不能应付较大的风险,且要求投保人具有一定的经营素质。
农民是农业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与农产品的分类相对应,我国农民也分为一般农民和经营性农民。一般农民进行农业生产主要为了保障生活,尤其是贫困山区的农民,巨大的农业灾害会对其基本生活带来严重影响。他们分布面广,生活生产环境变化多样,农业生产产出低,保费支付能力低,但他们对农业保险需求最为强烈。对于一般农民,农业保险的福利性更强,通常需要政府更多投入。而经营性农民主要在一些农业发达地区进行高价值的商业性农业生产,如大棚种植、网箱渔业,他们需要的农业保险是保障其经营收益,通常可以采用商业性农业保险经营方式,或只需要较少的财政补贴和政策支持。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式选择的政策建议。
鉴于我国地区发展的严重不平衡性,以及中央与地方财政分税制的现实,笔者建议,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建立的时机以及选择哪种制度模式的权力应该采取各省份分散决策的方式。但当务之急,是中央政府应尽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国家管理机构(如农业部或财政部下设农业保险管理司),尽早出台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指导纲要。具体而言,国家农业保险管理机构为促进各地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点和发展,首先要尽快制订农业保险政策,确定政策性保险的作物种类、保险责任,制订主要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的标准条款和参考费率;其次,要确定中央政府对各省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开展进行财政支持的额度和方式,包括确定保险费和经营管理费用的补贴方式,以及提供再保险的方式;第三,为保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规范发展,要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设立和运作加强监管。
关于各省份到底应选择哪种制度模式来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就目前大部分省份的实际情况来看,政府支持下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制度模式是现实选择。该模式的制度建立成本较低、风险较小,而且,政府在政策性农业保险中的责任也比较灵活,在财政能力有限时可选择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小一些,即政策性保险的农作物种类少一些、以综合性风险保险为主;在财政支付能力提高时增加政策性保险作物的种类和牲畜的种类、以承保一切险为主,从而逐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使更多的农民得到保障,并不断提高保障利益。
关键词:玉米(Zea mays L.);经营模式;规模化;发展对策;十堰市
中图分类号:S513;F326.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114(2015)24-6401-06
DOI:10.14088/ki.issn0439-8114.2015.24.080
Abstract: In order to explore the prospects for the models and scale with corn business in Shiyan, the basic situation of rural areas, the type of business models, economic benefits and its scale through questionnaire survey of six areas included in Shiyan were known. According to the practical problems of model and large-scale with corn business in Shiyan, we raised points: promoted the corn industrialization mechanism building actively; improved agricultural infrastructure; strengthen the management of land transfer; accelerated scientific, technological progress and innovation and so on, which is aimed to provide a reference for the large-scale development with corn business in Shiyan in the future.
Key words: Corn (Zea mays L.); business models; Large-scale; development countermeasures; Shiyan
玉米是世界上种植最广泛、产量最高的谷类粮食作物[1],全世界有70多个国家包括53个发展中国家种植玉米,中国是发展中的农业大国,是世界上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玉米生产国和消费国,玉米既是中国仅次于水稻的第二大粮食作物又是中国粮食增产的主力军[2]。十堰市位于鄂西北汉江中上游的秦巴山区腹地,属亚热带季风气候,是春播和夏播玉米的适宜种植区,其种植面积及总产量均居当地粮食作物首位[3],全市年均玉米种植面积稳定在8.33万hm2左右。近年来,十堰市围绕南水北调工程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山区特色农业发展,茶叶、烟叶、蔬菜、水果、食用菌、中药材等特色产品已形成专业化的区域经济优势,并涌现出一批龙头企业和著名农产品品牌,有效推动了十堰山区农业的规模化经营,大幅提高了农民收入,成为全市农业产业化的强大动力[4]。为保护丹江口库区水质、推行“一控双减三基本”、发展绿色生态循环农业,确保“一江清水送北京”的目标,十堰市农业产业结构有了很大的调整,为了保证粮食生产安全,提高玉米产量成了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本文通过入户问卷调查的方式,对十堰市玉米主产区4个县1市1区玉米的经营模式、规模化经营的现状以及对各种经营模式的效益分析入手来研究十堰市玉米最适宜的经营模式、制约玉米规模化发展的主要因素及今后玉米生产发展的对策和建议,旨在促进玉米生产规模化,并为整个玉米产业的发展提供参考。
1 十堰市玉米生产经营现状
1.1 全市基本情况
十堰市国土面积2.36万km2,辖4县1市5区、106个乡镇、1 857个村,总人口 350万人。其中农业人口246.4万、劳动力150.9万,耕地面积20.55万hm2,水域面积10.07万hm2,海拔500 m以上的山地面积约占全市国土面积的 73.6%,山区特征十分突出,俗有“八山一水一分地”之说。境内南北气候兼备,立体气候明显,适宜玉米生长,常年玉米种植面积8.33万hm2,占耕地面积的40.55%,是三大主粮之一。玉米主产区4县1市1区面积在8.24万hm2左右,占全市玉米面积的99%,2014年比2013年总面积增加0.65%,两年平均单产(公顷产量,下同)在4 593.00 kg左右,比湖北省平均单产4 646.25 kg低53.25 kg。其中2013年比湖北省平均单产4 721.25 kg低113.25 kg,2014年比湖北省平均单产4 571.25 kg高11.25 kg。全市99%的经营模式是单户经营,企业+农户、家庭农场、种粮大户,合作社+农户四种规模化经营模式不到1%,其中后4种规模化经营模式2013年有1 216户,2014年增加到1 740户,增幅达43%。
1.2 抽样调查经营模式与规模化经营情况
2015年8月对十堰市玉米主产区的4县1市1区,即郧阳区安阳、大柳、刘洞、白桑、南化5乡镇16村,郧西县城关、涧池、香口、土门、观音5乡镇13村,房县土城、红塔、野人谷3乡镇7村,竹山县秦古、宝丰、溢水、擂古、楼台5乡镇18村,竹溪县水坪镇、龙坝、中锋、蒋家堰4乡镇8村,丹江口市习家店、蒿坪、土关垭3乡镇8村,共计314户农户进行了2013-2014年玉米的经营模式与规模化经营问卷调查。
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十堰市6县(市、区)玉米种植区域以山区居多;农民文化以小学、初中为主、少量高中;耕种模式以人工牛耕为主、半机械化为辅;用工模式以家庭劳动力为主;家庭收入大多来源于外出务工。玉米经营模式情况有单户经营、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企业+农户四种经营模式。其中以单户经营为主,达到260户,其次是种粮大户30户,企业+农户类型有18户,家庭农场经营模式数量最少,仅为6户(表1)。
由表2可以看出,十堰市玉米的规模化经营还不成熟。农民种粮面积在0.67 hm2以下的居多,达到221户,随着种粮面积指标的增加,户数逐渐减少。愿意增加种粮面积的户数比不愿意增加种粮面积户数多24户;不愿意成为种粮大户的户数比愿意成为种粮大户的户数多48户;不愿意转让承包土地的户数较愿意转让承包土地的户数多出24户。粮食规模生产经营形式最多的可能是自家单户经营,有214户;其次为土地流转家庭农场,有54户,是单户经营的25.2%;第三位为农田托管服务型,有40户,是单户经营的18.7%;科研基地带动型有5户,是单户经营的2.3%;土地入股集体型数量最少,仅有1户(表2)。
1.3 各经营模式的效益分析
1.3.1 产量 2013年每公顷产量由高到低依次为单户经营、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企业+农户,每公顷产量相差最大可达1 884 kg;2014年4种经营模式每公顷产量相差比2013年小,仅为976.5 kg,由高到低依次为单户经营、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企业+农户(表3)。2014年与2013年的产量相比,在单户经营、企业+农户和家庭农场3种经营模式下是增加的,增速分别为1.9%、21.0%、10.1%,仅种粮大户经营模式下是下降的,增速为-2.5%。
1.3.2 投入成本 2013年投入成本由高到低依次为种粮大户、企业+农户、单户经营、家庭农场,四者之间最高成本与最低成本之间相差1 263元/hm2;2014年投入成本由高到低依次是企业+农户、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单户经营,最高成本与最低成本相差减少到912元/hm2(表3)。2014年投入成本较2013年仅企业+农户是增加的,增速为7.1%,其他3种经营模式则是下降的,增速分别为-2.2%、-4.3.0%,-0.2%。
1.3.3 经济效益 2013年种植玉米的利润由高到低依次为单户经营、企业+农户、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单户经营的利润分别是其他3种经营模式的1.50、1.71、1.91倍;2014年利润由高到低依次为单户经营、家庭农场、企业+农户、种粮大户,单户经营的利润分别为其他3种经营模式的1.31、1.35、1.53倍(表3)。2014年利润与2013年相比4种经营模式效益都是增加的,单户经营、种粮大户、企业+农户、家庭农场的增速分别为21.3%、35.5%、35.2%、76.3%。
2 调查结果分析
全市在玉米经营面积和单产上,按十堰市农业局统计数据,2010-2014年5年逐年上升,从8.15万hm2增加到8.32万hm2,增加2.1%,单产徘徊在4 500~4 605 kg。抽样调查的农户在经营模式中比例最高的仍然是传统的单户经营模式,占比83%,企业+农户、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只占17%,可见十堰市玉米规模化经营程度极低。在效益方面,单户经营效益高,但面积小,主要靠劳力精耕细作;都是自有土地,单产和效益好,但不成规模;粮食收入占不到家庭收入的20%,主要收入来源是主要劳动力外出打工。企业+农户模式种植面积在0.67 hm2以下,属订单农业,不需土地租赁费用(由企业提供),种植品种和技术有统一规范,收购价比其他稍高,效益比较稳定,粮食收入可达到家庭收入的20%,主要劳动力可在农闲时外出打工和其他副业收入。家庭农场、种粮大户平均种植面积大,以半机械化为主,管理粗放,需支付土地租赁费用,每公顷产值相对低,但规模化程度高,粮食收入占家庭收入达到70%,劳动力可就地就业。按照每户收益计算,4种玉米经营模式有巨大差异,平均每户种植面积越大,户收益越高,差异就越显著,收益由高到低依次为单户经营
在辐射能力方面,玉米高效经营模式辐射带动能力相对不足。根据2013年和2014年玉米不同经营模式分析可以看出,这两年企业+农户、种植大户和家庭农场的玉米种植面积虽然有所增加,但是农户数量不多。只有通过高效经营模式的辐射带动,才可以实现分散农户、大户和农场的规模化分工,顺利实现与市场机制的有效对接,保证农户稳定的利益。
3 玉米经营和规模化的制约因素
3.1 劳动力不足,年龄大且文化水平低
调查发现,农户平均每户5人,在家务农人口平均年龄超过50岁,劳动力严重不足,文化水平集中在小学和初中程度,占总比90%以上。年轻人多外出务工,不事农业,不会种地,玉米生产面临后继无人的窘况。农民在玉米的生产经营特征上仍以粗放型为主,资金和技术的投入相对较少,多以原始的劳动力投入为主。同时,由于土地紧张,经营规模有限,且生产技术水平不先进,玉米质量不高,造成了这些地区的农业经营效益低下,农民积极性下降。同时,调查中发现,农户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中,粮食收入仅占28.62%,外出务工收入占31.80%,其他来源占39.58%。这同样说明了生产经营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以此来保证玉米产量。
3.2 耕地贫瘠,机械化程度不高
十堰市地处秦巴山区腹地,山区特征十分突出,耕地面积仅约20.5万hm2,而海拔500 m以上的山地面积约占全市总面积的73.6%。随着南水北调工程和“一江清水送北京”退耕还林、植树造林政策的实施,造成一些低山、河滩不能改造成农田,导致耕地面积减少[5];耕地面积没有集中成片,大都是单个分散的,难以规模化经营;耕地的质量比较差,坡度大、耕层浅、土层薄、有机质含量低,影响了作物产量和质量,再加上山区耕作地块普遍较小,形状不一,农业机械在山区使用效率低,这种局面导致科学技术的劳动力转化较为困难,严重制约了农业机械化的深入进行[6],影响规模化生产效率。
3.3 农业基础设施薄弱,土地流转困难
农村产业结构的不合理很大程度上与农村的水利、电力等设施不配套,生产条件没有得到根本改善有直接关系。十堰市的灌溉设施缺乏且年久失修,有效灌溉面积仅占耕地面积的17%左右,导致大片的玉米季节性干旱,影响产量。生产的农产品流通不畅,也与当地的仓储、交通、信息等硬件建设跟不上有密切的关系。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不足,导致农业基础设施普遍落后、老化,很难对农业生产提供持续的保障和促进作用,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也大幅下降,加上山区耕作地块普遍较小,连片面积不大,不成规模,导致土地流转困难。问卷调查也证实农民不愿意转让出自己的土地,种植的土地大部分仍是自家责任田。十堰市现有的粮食规模生产经营形式大多是农民自己承包土地和土地流转家庭农场型,农户对于流转土地存有诸多顾虑,以自家承包的土地为自家的私有财产为观念,担心土地流转出去后会丧失土地的承包权,而且土地出租费用较低,甚至有农户宁愿土地抛荒,也不愿意出租,大部分没有劳力的家庭选择把土地借给亲戚耕种,农户普遍对土地流转持有消极态度;种粮大户与家庭农场则希望扩大种植面积来提高收入,却又产生了无地可租的矛盾。
3.4 粮食生产成本上涨,经营融资艰难
研究表明,十堰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正在进入高成本高投入时代,由表3可以看出,肥料、种子和人工的价格近年来涨幅较大,造成农民投入增加,收益减少,直接导致农村许多青壮年选择外出打工就业。这不仅打击了农民种田积极性,而且农村剩余的老人、妇女由于缺乏文化和科学知识,仍然按照传统的方法进行田间管理和种植,产量增幅潜力不大。问卷调查的结果表明,生产成本的上涨已经成为制约十堰市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瓶颈,规模化经营的农户普遍反映影响种粮经营规模的最大因素是融资难,农户贷款的主要渠道是农村信用社,融资渠道狭窄、金额少、周期短、贷款利率高。由于种粮大户的经营规模较大,其资金的投入也比较大,现有的银行融资不能满足生产的需要,资金缺口很大。
3.5 农业保险制度不健全,利益没有保障
问卷调查显示,农民愿意增加耕种面积但是不愿成为种粮大户,究其根本则是因为农业保险制度不健全,农民面临多重风险,特别是自然和市场两个方面的风险。十堰市地处南北交接地区,近年来生态发生了转变,自然灾害频发,加之当前市场经济体制下,价格经常变动,而农民相应的保险政策扶持不到位,保险险种不足、覆盖面较小,农业保险赔付率较低,都制约着当地玉米产业的发展。同时,由于农民自身的素质原因和缺乏有效的农产品价格信息,对市场流通没有正确的分析能力,销售价格不稳定,跟风似地进行生产和销售,具有盲从性,最终损失惨重,致使农民的利益没有保障。
4 玉米经营规模化发展的对策
4.1 积极推进玉米产业化经营机制构建,保护好农民积极性
政策扶持不到位,保险险种不足、覆盖面较低,农业保险赔付率较低,而十堰传统玉米种植发展模式已经历了较长的历史时期,相关利益主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已基本形成思维定势,尽快普及玉米产业化经营,获得产业化效益比较困难。正因如此,首先要摒弃小而全、效率低下的传统发展模式,积极参与到产业化生产经营进程中,通过引导推进玉米产业化的进程,来促进玉米产业化经营,注重在生产、加工和销售环节的协调推进,建立规范机制,发挥地方政府的宣传作用和宏观调控作用及扶持政策[7-9];其次,尽快构建利益保障和运行机制,形成有利于农业产业化的制度氛围,为保障农民的基本权益,要为产权让渡、经营权转移建立合理的运行机制和利益保障机制[10];第三,要加强政策调控,保护好农民积极性。近几年,国家适时启动玉米临时收储政策,对稳定玉米市场价格、保持农民种粮合理收益从而保证玉米播种面积发挥了积极作用。今后这一政策措施要继续实施并逐步完善,要逐步提高临时收储收购价格,统筹考虑生产成本、比价关系和农民种植收益,探索对规模化经营的农户补贴政策;第四,健全农业保险制度,因地制宜地开展农业保险种类,扩大保险覆盖面,降低玉米生产风险。
4.2 完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产条件
现阶段我国农村正在进行农业经济结构调整,要抓住这一契机,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从条件最恶劣、需求最紧迫地方开始,将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电网改造、公路建设、技术推广等纳入基础设施建设范围之内,稳步推进田间工程如坡改梯、薄改厚,对具有耕地开发条件的非耕地等进行改造,有效改善全市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土地综合生产能力;对于建设的农村基础设施要落实养护责任,量化到人,后续投入资金进行维护管理,严禁破坏、污染、圈占闲置耕地和损毁农田基础设施,从根本上改善生产条件,使其发挥长期效益。
4.3 加强土地流转管理,促进规模化发展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土地越来越成为稀缺资源,保证山区玉米规模化经营的长期稳定发展需要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彻底转让,促进土地流转政策的制定必须体现这个特点[11]。针对十堰市的山地特征,6县(市、区)的耕地面积和玉米产量有很大的差异,加强和引导土地流转管理,对土地流转的范围和流转土地的使用要进行科学规划,使其符合十堰市玉米产业发展的需要,使土地向种粮大户集中,向有利于机械化、规模化、集约化耕种集中,提高生产效率和单位产量,提高粮食的商品化。同时要制定合理补偿政策,建立双向农地流转补贴制度。当前,关于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的政府补贴,还仅限于对农业经营大户以及整合土地者进行补贴。这种单方面的补贴政策虽然有助于激励部分农户或其他经营者参与土地规模经营,但要实现农业集中用地的阻力仍然较大。在制定土地流转补贴政策时,有必要考虑对转出土地的农户进行适当的补贴,使其在转出土地时不仅能获得转出土地的租金收入,还能获得相应的政府奖励,激励那些对土地流转有担心或不满足于土地流转租金收入的农户转出土地。这一政策有助于土地集中和部分农户彻底脱离农业,实现双赢[12]。
具体措施为:一是加强宣传教育,政府可组织农业技术人员亲自讲解国家的土地流转政策,解疑答惑,消除农民们的顾虑,使土地流转健康有序地进行;二是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推进家庭农场经营、合作社经营、企业经营、种粮大户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三是坚持以改革为动力,充分发挥农民首创精神,鼓励创新,支持基层先行先试,靠改革破解发展难题;四是坚持经营规模适度,既要注重提升土地经营规模,又要防止土地过度集中,兼顾效率与公平,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确保农地农用,重点支持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
4.4 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提高劳动力素质
现代科学技术与农业生产的相互结合是解放农村生产力、全面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大突破口,发达国家的农业机械化已经向全世界宣告了科学技术的运用转化在扩大农业生产经营规模、提高农业经济效益上的巨大作用[6]。目前,虽然在部分地区已实现玉米机械化播种及收获,但十堰的农业机械化水平仍低于省内平均水平。
1)大力发展机械化,积极推广玉米机械整地和精量播种,推广农机农艺融合模式化作业。把发展玉米机收作为推进玉米生产全程机械化的重点,组织开展玉米收获关键技术和适应山区机具研发,不断推出新产品、新科技、新技术和新设备[13];发挥机械收获抢农时、保季节、降损耗的作用,解决玉米收获费工、费时、成本高的问题。对于部分农户、种植大户及家庭农场在先进机械上缺乏购买力的问题,政府可以通过价格优惠、价格补贴等方式帮助农户更新生产设备,便于农业机械使用范围的扩大。
2)调整种植结构。根据玉米生产的地域,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调整优化种植业结构。比如在浅山丘陵区、川道河谷和河滩地等具有地势平坦、气候温暖、热量阳光充足的优越条件的田块,可以重点推广小麦/玉米+大豆、油菜/玉米+大豆、萝卜/玉米/芝麻、春玉米/秋玉米/大白菜、马铃薯/玉米/甘薯等主体栽培模式。而在高海拔地区和背阳地阴湿区气候冷凉、光热资源不足的区域,可以推广地膜覆盖栽培技术和早播促热技术。在不同生态类型区创建试验示范区,辐射带动玉米集成配套增产技术大面积推广普及,实现农民增产增收[14]。
3)科学布局,以基地单元建设带动玉米产业化。目前,十堰市已经意识到本地区在烟叶、茶叶、水果、食用菌和中药材等特色产业上的比较优势,在部分县市建立了多个基地单元,形成种、管、收和售于一体的一条龙服务。在此基础上,应进一步加强和扩大粮食作物的建设、投入和扶持,以生产来带动加工和销售环节,增强基地单元的辐射能力来带动玉米产业化的发展,保障玉米产业的稳产增收,也可以根据玉米和其他作物之间的产业关联性建立全新的联合型生产基地,形成相互促进作用。
4)加大对玉米加工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培育知名品牌。我国玉米加工产业产品品种众多,而十堰市玉米加工产品和企业相对比较匮乏,在保证玉米足够食用的前提下,需通过政策扶持引导促进玉米加工产业的健康发展从而扩大玉米加工企业的地区影响实力。建立玉米产销网络,对生产、加工、销售有相对应的一条龙服务,实行订单生产,可有效解决农民的销售问题,避免盲目性。对玉米生产企业紧抓不放手,积极建立企业与农户间的联系,拓展玉米农产品加工,增加收益。
5)开展针对性的种植技术和技能培训,全面提高农户对农业科学知识和新技术、新措施、新农艺的利用水平。依托十堰市农业科研、技术推广和农业教育部门,开办农技培训课程或下乡亲自进行技术指导、现场培训,不断提升生产经营规模化和良种、良法的应用与推广,提高土地生产率,提高农民的科技素质、经营素质和市场素质。
参考文献:
[1] 徐艳霞,李旭业,王晓春,等.建国以来我国玉米育种技术的发展与成就[J].黑龙江农业科学,2009 (6):165-168.
[2] 赵久然,王荣焕,史洁慧,等.国内外玉米动态及展望[J].作物杂志,2008(5):5-9.
[3] 徐 涛,肖能武,秦光明.十堰市玉米生产现状、存在问题与对策[J].中国种业,2013(6):40-42.
[4] 袁本华.鄂西北农业结构现状分析与特色农业经济构建[J].湖北社会科学,2008(1): 88-90.
[5] 湖北省统计局.湖北农村统计年鉴(2009)[Z].北京: 中国统计出版社, 2009.
[6] 宋建武,刘恒新.加快突破丘陵山区农业机械化的发展瓶颈[J].中国农机化,2010(2):18-21.
[7] 陈吉元.农业产业化――市场经济下农业兴旺发达之路[J].中国农村经济,1996(8): 69-70.
[8] 蔡伟民.对农业产业化几个重点问题的认识[J].农业经济问题,1998(2):25-30.
[9] 王化信.论农业产业化内涵的界定[J].农业经济问题,1997,(1):58-66.
[10] 李剑涛.健全利益机制是农业产业化的焦点和核心: 千阳县蚕桑、烤烟加工[J].中国农村经济,1996(9):99-100.
[11] 叶剑平,蒋 妍,丰 雷.中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调查研究――基于2005年17省调查的分析和建议[J].中国农村观察,2006(4):48-55.
[12] 刘凤芹.农业土地规模经营的条件与效果研究:以东北农村为例[J].管理世界,2006(9):71-79
(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广大农民的迫切需要。我国是世界上农业自然灾害较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受灾面积广,成灾比例高。2004年全国农作物洪涝受灾面积11590万亩,成灾面积6280万亩,受灾人口1.17亿人,直接经济损失600多亿元。广大农民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很脆弱,急需提供风险保障。随着国家一系列惠农政策的贯彻落实,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农业生产方式和经营组织形式不断创新,农民收人水平和风险意识提高,保险有效需求明显增加。
(二)当前我国农业保险停滞不前的局面亟待改善。近年来“三农”问题得到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及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了“探索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指示,对农业保险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但是随着保险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和人保等保险公司的海外上市,极大地限制了保险公司内部用商业性业务利润补贴农业保险亏损的做法,农业保险业务急剧萎缩,与当前我国农业基础地位及保险业发展状况极不适应,迫切需要建立新型的农业保险制度。
(三)农业保险政策性特点的要求。农业保险的特点是保险经营成本高,风险高,费率高,有些农险产品的保险费率甚至超过10%,远远高于其它险种费率水平,而农民支付保费的能力十分有限,保险覆盖面小,赔付率高,农业保险的这种准公共晶属性,如果完全依靠市场机制来提供准公共产品,必然会出现供给不足,如果没有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很难承担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发展的重任,因此必须建立与农业保险发展要求相适应的运行机制和经营模式。
二、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选择
(一)构建我国农业保险新模式的基本思路。根据目前我国农业和农业保险政策性特点的要求,改变传统商业性农业保险经营形式,构建农业保险新模式的总体思路应是建立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农业保险不能等同于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其它险种,完全实行商业经营,也不可能完全依赖国家财政补贴或照抄照搬外国的任何。一种现成模式,应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和各地特点的多种模式并存,具有中国特色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新模式。
(二)积极借鉴国外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根据世界各国发展农业保险的历史、特点、操作方式和法律制度的不同,农业保险大致可以分为五种不同的模式。一是政府主导模式,如美国、加拿大模式;二是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会社模式,如日本模式;三是政府垄断经营模式,如前苏联模式;四是民办互助模式,如西欧模式;五是国家重点选择性扶持模式,如亚洲发展中国家模式。在以上五种模式中,美国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最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美国的农业保险由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管理,负责对全国性农险险种的费率厘定,对经营农险的商业性保险公司进行指导和检查,提供管理费补贴,国家对农险给予免税和法律支持。2004年美国各家经营农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共收入保费41.9亿美元,其中政府对农险的补贴为24.8亿美元。美国这种在政府支持下商业保险公司办理农业保险的模式,在许多国家得到推广和使用。
各国农业保险在政府支持下,给予了一定的补贴,以此促进了农业保险的发展,但这种补贴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从公平角度上说,受益的只有少部分人,如美国有300万农民,仅有约30多万人参加了政府支持的农业保险计划。政府不仅补贴保费,还要补贴管理费,业务规模越大,补贴费用越高。墨西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就因为政府补贴过高,而被迫停止。
(三)我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选择。借鉴国外农业保险的经验,总结过去我国农业保险的经验教训,近期各地正在积极探索各种不同形式的农业保险模式,一是设立专业农业保险公司经营农险业务;二是由商业保险公司代办政策性农业保险;三是在地方财力允许的情况下,设立由财政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四是设立农业相互制保险公司;五是引进国际上经营农险较为成功的外资公司,如法国安盟保险公司。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产业化、区域化、现代化发展很不平衡,农业保险不可能完全照抄照搬国外农业保险做法,完全套用一种模式,但也不宜过于分散。如果完全由各地分散决策,自行选择农险模式,今后如何整合和统一,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消除制度变迁的成本,合理利用和节约资源,都是值得注意的问题。在积极鼓励各地探索农业保险新模式的同时,应建立全国相对统一的农险经营模式,以下两种模式是比较好的选择。
1.政府主导由商业性保险公司办理政策性农业保险。该模式的特点是按照政策性业务商业化运作的原则,实行委托经营。国家对农业保险给予免税和补贴,由国家或各地政府将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委托商业性保险公司管理,实行单独立账、单独核算。该模式的优势在于充分发挥现有资源,节约成本,易操作。如人保公司在20多年的发展中,在农业保险方面积累了技术、人才和许多有益的经验,保险机构遍布乡村,可以利用人保公司现有机构和人员,解决政府开办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前期基础性投入问题,提速农业保险发展进程。只要国家政策到位,人保公司是完全有能力办好农业保险的。
该模式政府的主导作用应体现在多个方面。首先,政府应对农业保险给予优惠政策和财政资金的支持。一是对受委托保险公司经营的农险业务免征一切税收,并按照经营规模给予相应的管理费补贴;二是对投保农民给予保费补贴,解决农民保费支付能力低的问题,调动农民投保积极性,扩大承保覆盖面。其次,农业保险在承保理赔时也离不开当地政府的支持,农险标的面广、分散,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熟悉农民情况,只有依靠县、乡、村政府的组织推动,相关部门的积极配合,才能更好地为农民提供优质保险服务。
为有效解决农民由于农业保险保费过高保不起;保险公司经营农险效益差,赔不起;国家为扶持农业保险发展而补贴过多,补不起的矛盾,该模式在具体操作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坚持基本保障的原则。在产品的设计上,可选择几种与农民切身利益关系密切的风险责任,保险金额和费率不宜过高,以减轻农民缴费负担,实行基本保障的原则。二是适当推行强制保险,在足够大的领域内分摊风险,避免逆选择,减少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经营性支出。三是为解决好国家补不起的问题,农业保险的保费筹集应坚持多渠道、广筹集、因地制宜的原则。国家可从财政预算或支农资金、救济资金中划转一部分,国家补一点、地方拿一点、企业出一点、个人交一点,共同筹集,以减轻完全由国家补贴或个人交纳保险费的负担。
2.建立全国性农业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实行专业化管理。该模式的特点是国家对农业保险的扶持政策统一由政策性保险公司经营运作,实行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保险分设经营,建立由财政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对农险业务实行专业化管理。该模式的优势是可以整合资源,避免多家公司分散经营,使农业风险在全国范围内得以最大程度的分散,为农民提供专业、优质的服务。
为把农险公司做大做强,农险公司应在国家财政资金的支持下,积极开拓县域保险发展空间,为农民提供多方位的保险服务。国家对农险公司经营的所有业务免征一切税收,建立农业保险专项基金,扶持农业保险的发展。但现阶段国家财力有限,不可能像发达国家那样拿出很多的资金补贴农业保险,因此应允许农险公司经营种植、养殖保险以外其它财产保险业务,推动县域保险的全面发展。
上述两种模式,实质上都是在财政补贴下市场化经营农险的模式。在实施步骤上可优先考虑第一种模式,以减少开办初期的资金投入,节约成本。待具有一定的业务规模、积累一定的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经验和专项保险基金以后,再予考虑第二种模式,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运转有序,不断发展壮大。
三、构建农业保险新模式的必要保障
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正确选择,是保障农险业务健康发展,建立农业保险制度的关键。实践证明,政府、法律法规和再保险的支持是农业保险各种新模式运行的必要保障。
(一)政府的支持。国家和地方财政资金的有利支持,是加快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前提。世界许多国家都对农业保险实行了国家扶持政策,对农业保险实行减免税收;对保费、管理费等给予财政补贴的办法。在世界贸易组织《农产品协议》的附件2《国内支持:免除削减承诺的基础》的第7条和第8条,就明确提出了政府可以在财政上参与农业保险,以支持本国农业的具体规定。按照WFO规则,各国必须逐步开放农产晶市场并减少对农业的补贴,但对与农业生产相关的自然灾害保险作为“绿箱”政策,不予以限制。许多WTO成员国都利用了这一规则,通过政府参与农业保险的方式,转移政府对农业的补贴,加强对本国农业的保护。2004年我国财政支持“三农”的各项投入已超过3000亿元,农民从中央财政支持“三农”投人中直接受益比重为36%。如果能将一部分财政资金转为对农业保险的直接投入和补贴,则我国农业保险将会得到快速发展。
进入2010年,××县工商局立足监管服务职能,采取五项措施,大力实施“兴企助农”工程,推进农资连锁发展,保障农业生产安全。
一是积极引导,构建农资连锁经营网络。以供销系统“新网工程”为依托,大力培育发展“三农”服务农资连锁经营模式;以龙头农资销售企业为依托,培育“企业+农户(会员)+订单农业”农资连锁经营模式;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依托,培育集约化配送农资连锁经营模式;以邮政物流为依托,培育发展“邮政三农”农资物流配送经营模式;逐步形成四种农资连锁经营模式为主、其它渠道连锁经营并存、公平竞争、相互促进的农资市场安全流通格局。
二是简化手续,规范农资连锁经营行为。在县行政服务大厅和各工商所设立专门窗口,开通绿色通道,简化登记手续,对申办农资连锁经营的,优先受理、核准、发照;对农资连锁企业设立的配送中心和门店,只要持有总部的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即可直接到所在地工商所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同时发挥服务职能,指导和帮助农资连锁企业建立统一店面标志、统一配送方式、统一销售价格、统一营销策略、统一质量监督、统一制度规范的“六统一”经营管理模式,进一步推动农资连锁经营向规范化、规模化发展。
三是健全制度,促进农资连锁经营有序发展。严格溯源管理,对在县内设立连锁经营的农资总部销售的农资商品,按照不同生产厂家,根据生产批次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产品质量合格证书、质量检验报告、生产经营许可证等有效证件实行备案登记。加强连锁经营制度的管理,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进销货台账、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不合格商品退市、召回等制度,切实履行农资质量安全第一人责任。建立农资经营信用保证体系,对农资连锁企业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引导其诚信、守法经营;
四是强化监管,保护农资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大农资市场巡查监管力度,认真清查农资连锁经营主体,对不符合经营条件的坚决停止其经营活动,对违章违法行为的,除依法查处外,责令其退出连锁经营,严把农资市场主体准入关。加强农资质量抽查,把农资质量是否过关作为考核连锁经营的首要条件,实行按批次进行质量抽查的办法,提高检测的频次,确保农资质量,维护连锁经营信誉。以各级消费者协会为依托,进一步建立完善12315申(投)诉联络站、消费者申诉举报站,充分发挥“一会两站”的投诉举报网络作用,方便农资消费者投诉。
五是加强协作,形成农资市场执法合力。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主动与农业、质监、商务、供销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加强信息通报,开展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共同规范农资市场经营秩序。
[关键词]农林复合模式 类型 结构 效益评价
中图分类号:TU274文献标识码: A
近年来,由于人口数量的增加,森林面积的锐减,耕地面积的减小,粮食能源日趋紧张,生态平衡严重失调,土地利用从过去传统单品种栽植向多种经营、从单层结构利用向立体复合式结构利用转化,在注重当前利益的同时更侧重于长期综合效益。因此,农林复合经营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各种形式的农林复合经营在世界各地蓬勃发展。农林复合经营模式又称混农林业、农用林业、林农间作等,指在同一土地经营单位上,以生态经理学原理为指导运用生态工程的方法和技术,把林、农、牧、渔等多种产业结合起来,实行多物种共栖、多层次配置、多时序组合的一种生产经营方式。实践证明,经过在空间上的科学配置与时间上的合理设计,农林复合模式把农业、林业有机结合起来,因地制宜,建立生产力高、综合效益大、稳定持续的生产体系。
1.农林复合经营模式的发展历史在北魏《齐民安术》中就有记载,记载的是桑园间作的经验。中国的农业起源于森林,从来就是以农林结合的形式发展至今。从人类历史文明的发展史可将其分为三个阶段:原始农业复合经营阶段、传统农业复合经营阶段、现代农业复合经营阶段。“刀耕火种,游种轮作”是原始农林复合经营的主要方式;定居种植和土地私有化后的自给自足小农生产方式则是传统农林复合模式的写照;而现代农林复合模式始于商品生产的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直至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在保护生态的同时追求合理利用资源、开拓开发资源、争取资源永续利用等。
2.农林复合经营模式的类型通常根据农林复合经营的经营目标、组成和功能的不同,可将其分为四大类,即林—农复合型、林—牧(渔)复合型、林—农—牧(渔)复合型和特种农—林复合型。
(1)林—农复合型就是在同一土地单位上,通过时间序列、空间配置,进行结构搭配,相继把林木与农作物结合在一起的种植方式。从经营的目的不同组成比例的轻重又可将其分为以林为主、以农为主、农林并举三种经营模型。其中又可细分成:林农间作型—即林木与农作物混合种植的经营方式,例如:农桐间作、枣粮间作、果农间作;绿篱型—在农田、庭院周围种植绿篱,既起美化作用、又有保护果园的作用;农田林网型—在我国三北和沿海的平原农区广泛采用农田林网型,能有效地改善农田小气候,抵御风沙、台风、干热风、寒露风等自然灾害。同时,还可以提供木材、薪材以及经济林产品;农林轮作型—把农作物与林木在同一块土地上进行轮换种植的模式。
(2)林—牧(渔)复合型是指在同一经营单位的土地上,林业与牧业或渔业相结合的经营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林牧间作型、牧场饲料绿篱型、护牧林木型、林渔结合型。总之,是将林业与牧业进行间作或者把林业与渔业相结合的复合经营系统类型。
(3)林—农—牧(渔)复合型它可分为林—农—牧多层种植型、由林农型转变为林—牧型、林—农—牧庭园兼营型、林—农—渔结合型。在注重农业、林业的同时,不放弃牧业与渔业的发展。
(4)特种农林复合型,这种复合经营模式以生产特种产品为目的,它由林木混交型、林—药间作型、林—食用菌结合型、林木—资源昆虫结合型等复合系统组成。
3.农林复合经营的结构。由于农林复合经营系统是人工复合群落,其物种多样,结构复杂,对土地的利用也更为充分与合理,可按其物种成分、空间结构的变化划分成许多不同的结构形式。
(1)空间排列结构是各种农林复合模式内的空间分布,即物种的互相搭配。水平结构和垂直结构是空间排列结构的两种基本形式。水平结构是指农林复合经营模式的生物平面布局,其中物种密度和水平排列方式是构成水平结构多样性的主要因素。各组成成分垂直排列的层次和垂直距离构成农林复合经营的垂直结构。一般说来垂直高度越大,层次越多,空间容量也就越大,资源利用率也就越高。
(2)时间顺序结构在农林复合经营系统中,时间顺序结构分为季节结构变化和不同发育阶段结构变化两种变化方式。主要受气候以及生物生长发育节奏的影响。
4.农林复合模式的物种组合设计原则。由于生物物种受生态幅度范围和抗逆能力的影响。因此生物组合的设计应因地制宜,间作的农作物要求适应性强,短杆直立,耐阴高产,或有根瘤的豆科植物。树种选择要求树冠窄,干通直,树叶稀疏,冬季落叶,春季放叶晚,根系分布深,生长快,适应性强的树种。种群组合要求慢生与速生,深根与浅根,喜光与耐阴,有根瘤与无根瘤的树种和作物组合在一起为佳。总之,要求树种生态幅度较宽,物种之间能够互利共生或偏利共生,排除异株寄生现象,避免种群间有相同的病虫害。
5.农林复合模式综合效益评价。
(1)生态效益。改善农田小气候农林复合后形成特殊的生态环境,改善了农田小气候。杉木与玉米间作,林地在整个生长期相对湿度提高了3. 5%。据俞心妥(1991)研究表明,农桐间作使风速降低40%~ 50%、空气相对湿度提高7%~10% ,绝对湿度提高2000毫巴,蒸发量减少34% ,土壤含水量提高7%~10% ,显著地减少了干热风对小麦的危害。减少土壤流失实行农林复合经营可以减少地表径流和土壤侵蚀,有效地防止土壤流失。
(2)经济效益。农林复合经营可一地多用、一年多收,能在相应的时间内获得2—3种以上产品的收获,这在数量和品种上都较单一种植优越得多。在造林初期间种粮食、经济作物能充分利用林地空间、气候和土壤等资源,以短养长可取得近期经济效益。对林下作物进行中耕、除草、施肥等管理改善了幼树的生长环境,提高了幼树的成活率,以耕代抚降低了抚育成本。在墨西哥用桃花人工林和玉米间作,营造人工林的费用减少了27%。
(3)社会效益。首先,由于农林复合经营有多种产品输出,如粮食、油料、畜禽、果品、蔬菜、药材、木材等,这满足了社会多方面的需求。其次,农林复合经营具有集约性的特点,要求投入密集的劳动力。因此,有利于安排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增加就业机会。另外,农林复合经营不但能够增加短期收入,而且还可增加长期收入,因此,这种经营有利于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增加农民收入。
近几年来,随着农林复合经营系统在世界范围内的广泛兴起,农林复合经营的定量化研究和整体水平进一步加强,在我国农林复合经营已经成为生态农林的主要内容。但因农林复合经营研究是一综合性很强的研究领域,几乎涉及农业、林业、牧业等研究领域。许多工作者受学科的限制,对于模式的优化、评估等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在今后的学术研究和实际工作中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参考文献:
[1]沈国航.森林培育学.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 2001.
[2]闻各中.农林业系统研究禁止之一.生态学杂志, 1988,15(2).
[关键词] 滇西北地区;永胜县;精品农庄;经营模式;创新
[中图分类号] F325 [文献标识码] B
云南省独特的气候条件和地理位置,造就了丰富的资源条件,这为高原特色农业的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云南省委第九次党代会提出发展高原粮仓、特色经作、山地牧业、淡水渔业、高效林业、开放农业的高原特色农业新兴发展道路。永胜县位于云南省丽江市中部,云贵高原和青藏高原衔接处,地处世界自然遗产“三江并流”区金沙江中段,在大香格里拉旅游经济圈中,永胜县区位优势较好,环境无污染,地形地貌复杂多样,“立体气候”明显,生物资源富足多样,具有发展农业产业得天独厚的条件。永胜县发展精品农庄的思路正是对云南省“打高原牌,走特色路”发展高原特色农业的一种有益尝试。通过精品农庄的建设能够促进该地区的农业发展,进而带动二三产业的发展,对解决现阶段农村经济面临的突出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一、国内外农庄发展的模式
(一)国外农庄经济的发展
国外农庄经济发展的时间较早,大约在12世纪的欧洲,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和劳动分工的深化,庄园农业开始出现。这些庄园按市场化原则,集中管理、自主经营,改变了过去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形态,为现代庄园经济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到了20世纪中期,现代意义上的成熟的庄园农业才开始在美国、荷兰等经济较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出现了成熟的现代庄园。国外农庄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以推广先进技术为主要目的的示范农场;二是以农业观光、休闲娱乐为主题的观光农场;三是向青年学生提供农业认知、体验等方面的教学服务的教育农场。
(二)国内农庄发展模式
我国最早的庄园农业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的广东、福建一带,以种植当地热带特色水果为主,真正的兴起是源于革命老区左权县。目前,涌现出了一大批形式多样、种类繁多的农业庄园。就经营范围而言,主要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观光型庄园,如采摘园、花卉园、药材园等;二是开发型庄园,集种植、加工、旅游为一体;三是以公司+农户形式组建的庄园。
二、永胜县农业发展现状和基础
永胜县充分发挥农业大县、农业资源丰富的优势,积极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以高效特色引领永胜高原特色农业发展。一是农业与旅游结合。按照“生态建设产业化,产业发展生态化”的要求和“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标准,将农业和休闲旅游有机结合起来,既推进了农业产业的转型升级,又促进了永胜旅游业的长足发展,还带动了农民的增收致富;二是农业成为最有活力、最具投资重点和招商亮点的产业。外地企业纷纷抢滩永胜投资农业,永胜本地原来经营房地产、煤炭等企业也纷纷转向农业,投资农业;三是高原药材成为新产业。2015年,药材种植面积达5.5万亩,约占全市药材种植面积的三分之一,平均亩产达7000元左右,效益可比性较高。2015年,全县优质粮食面积达10万亩、冬早蔬菜面积达7万亩、特色生物产业基地面积达20.42万亩、生态产业发展面积100万亩;烟叶产量突破18万担,螺旋藻年产量达900吨。至2015年底,全县有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41家,占丽江市的34%。全县龙头企业固定资产11.76亿元,销售收入17.75亿元,其中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的龙头企业有4家,出口创汇1898.6万美元。
三、永胜县精品农庄发展现状
永胜县辖5镇10乡、147个村(居)委会、1366个村民小组,2012年末全县总人口39.6万元,乡村人口36.9万元,耕地45.7万亩,农作物总播种80.5万亩,粮食播种56.7万亩,粮食产量17.4万吨,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大县,丽江市的粮食主产区。近年来,永胜县充分发挥气候优势、区位优势、旅游资源优势和开发潜力优势,在成功打造程海保尔养生精品庄园、中源百菌园两个市级庄园的基础上,按照有主体、有基地、有加工、有品牌、有展示、有文化的“六有”标准积极培育丽江三川循环农业生态庄园、金沙江太阳谷生态庄园、丽江安盛高原生态庄园。
第一是程海保尔养生精品庄园。其立足永胜程海天然螺旋藻资源和品牌优势,提出了年产1500吨程海螺旋藻技改扩建项目。保尔庄园努力打造一个集螺旋藻养殖生产、科技研发、产品营销、生态保护、旅游观光、休闲度假、吃住娱购等多种功能为一体的新型产业,其规划建设以一园、一道、一滨、一带、一站为主,以一店、一所、一餐、一购、一娱为辅的大型精品农庄。
第二是中源百菌园高原特色农业精品农庄。丽江中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注册资金700万元,是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食用菌具有很高的营养价值,但由于资源的稀缺性和近年来产量的大幅减少,市场价格逐年升高,中源百菌园高原特色农业精品农庄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在今后的发展中,把食用菌_发同农业观光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大型的集休闲、娱乐、观光为一体的食用菌生产精品庄园。
四、永胜县精品农庄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经营规模普遍偏小
除程海保尔养生精品庄园、中源百菌园两个市级庄园外,永胜县精品农庄的经济规模一般都比较小。这与西方发达国家大型农庄经济规模相比,差距较大。由于经营规模普遍偏小,很难实现种植、加工、旅游等综合开发,很难形成资源的优化配置,不利于产业链、生态链的延伸。而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较小规模的农庄经济很难准确应对、预测市场未来的变化,抵抗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这就严重制约了农庄经济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很难发挥独特的地域优势和品牌优势,带动周边农民致富的能力有限。
(二)资金匮乏,投入普遍不足
农业生产具有生长周期长、资金周转慢、回报率不高等特点,极易受到气候的影响,加上绝大多数农庄以个人或家庭经营为主,很难从银行贷款,融资渠道非常有限,而政府扶持不足,使农庄经济普遍存在资金匮乏,投入不足的问题。而这一问题的存在,使农庄扩大规模、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进行多元化经营和产品的深加工只成为一种美好的愿望。
(三)经营管理水平落后
许多农庄仍然是传统的作坊式的经营模式,家族式管理,缺乏长远规划,缺乏高层次管理人才,没有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有些农庄甚至连财务制度、核算制度、激励机制等基本的管理制度都没有建立。落后的经营管理水平严重制约了农庄经济的发展潜力,很难与市场有很好的对接,不利于农庄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化方向发展。
(四)经营内容同质化现象严重
除少数几个较大型农庄外,很多农庄经营内容基本以观光休闲的“农家乐”形式为主,没有形成集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的产业链,相互之间模仿、同|化现象严重。这样的经营模式容易造成重复建设和资源的浪费,不利于农庄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五、永胜县精品农庄发展模式创新及对策
(一)采用“公司+农庄”的生产经营模式
“公司+农庄”的经营模式是按照“市场主导、公司运作、农庄自主、农户自愿”的思路,由公司与农户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后,根据土地的实际情况组建农庄,将分散的地块、农户整合起来,公司向各个农庄提供生产经营所需的一体化服务及相应的技术设备,农庄承租人可在农庄内进行基础设施、教育、医疗、娱乐等基本公共服务用地建设及规划。
“公司+农庄”的经营模式是城镇化建设、农业现代化与工业化协调发展,进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可行之路,有利于促进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有利于提高规模化的生产经营效率。
(二)政府应转变观念,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农庄经济为解决“三农”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应充分认识到其战略地位,而不能仅仅作为农民增收的旅游业来发展。故政府有关部门应因地制宜,在土地流转、人才流动、信息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为农庄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争取和兑现各项惠农、利农政策;同时,要加大金融服务农村发展的力度,多渠道引进投资,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发展多元化的农村金融机构,在农庄信贷、担保抵押等方面有所创新,切实解决农庄资金匮乏、投入不足的问题。一是要积极推进“本草贷”、“林果贷”、“特色养殖贷”等金融产品,解决精品农庄发展融资难、融资小的问题,拓宽融资渠道;二是要尽快制定和出台与品牌、规模、效益和税收相挂钩的财政贴息机制政策;三是要进一步研究、制定和出台精品农庄发展税收、用地、用电、用水等优惠政策。
(三)加强经营管理水平,创新经营内容
要激发农庄经济的活力,必须采用现代化的经营管理模式,引进高层次管理人才,进一步明确农庄经济组织或个人的财产权利,建立健全农庄经济组织制度,进行规范化管理。另一方面,按照“走出去”的思路,积极到农庄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考查观摩现代农业发展的新经验、新措施,积极创新农庄经营内容,加大科技投入,改变同质化竞争的局面,在精品农庄建设方面走出新的路子。
(四)建立示范精品农庄,做大做强龙头企业
针对目前精品农庄规模普遍偏小,经济效益辐射功能不足的问题,政府应重点扶持有竞争力的精品农庄,在招商引资、税收、人才流动、信息服务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使其发展为园区的龙头企业,发挥品牌优势,从而拉长农业产业链,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从而对全县精品农庄的发展起带头示范作用。
[参 考 文 献]
[1]吕伟斌,梁仕云,肖安宝.论现代农庄经济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J].广西财经学院学报,2013(10)
[2]吕伟斌,蒙绍荣,曹玉娟.论“公司+农庄”现代农庄经济生产经营模式的创新[J].广西财经学院学报,2013(12)
[3]贾红海,袁秀芸.滇西北地区发展高原特色农业的思考――以丽江市永胜县为例[J].中国商贸,2014(3)
[4]曹加鸿,李世杰.永胜县三川镇清泉村发展高原特色农业的思考[J].农村经济,2012(4)
今年7月11日,笔者见到全国种粮大户——湖北谷城县冷集镇上集村农民陈秀国时,他正在给水稻浇水。他说就为少一点支出,自己多干点儿。“土地流转规模不是越大越好,400亩家庭农场模式最为合理。”他说这是在实践中得出来的观点。
在谷城,陈秀国算是个名人,他先后流转土地79公顷(1185亩),2009年,他被评为“全国种粮大户”,截至目前,谷城县只有他一人获此殊荣;2010年他应邀参加了央视七套《粮安天下》节目的现场录制。
2006年陈秀国借助谷城农商银行冷集支行的贷款支持,凑齐了4万元,在冷集镇率先买下了1台福田拖拉机。当年,他用这台机械为农户开展耕地服务,净赚了2万多元。初尝机械种田甜头的陈秀国,看到农机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越来越大,致富的劲头更足了。2008年,他在冷集支行再贷款30万元,购买了2台插秧机、1台收割机,并联合其他12家农机户,成立全县第一家农机合作社——兴农农机合作社,为农民提供机耕、机收、机械插秧等农田作业。去年至今,合作社实现收入200多万元,社员户均增收10多万元。
他的兴农合作社采取了三种经营模式,一是集体土地流转方式,以村、小组或者联户流转土地,推进规模经营;二是入社农户自发通过土地流转集中土地,以家庭农场模式经营,各自管理自己的流转土地;三是实行订单农业,统一管理,分散经营。陈秀国认为这三种经营模式最合理、易推行。
经过几年的经营,陈秀国也在土地流转中受益。他自己流转农户土地79公顷,年收入近20万元。他说土地流转的好处在于连片规模经营,好管理,降低成本,这几年也赚了钱。“但现在不行了,劳动力成本太高,一个劳动力干一天需100元工资还不好找,一年仅这一项开支就10多万元,且不利于精耕细作,流转土地利好越来越少,辛苦干一年赚不了几个钱。”陈秀国说,流转的土地收益比分散经营的土地每667平方米高出300元左右,可投入粮食生产风险太大,遇上雨涝等自然灾害就赔大了。
于是,原本想扩大规模的他,因受资金、晒粮场地限制等影响,决定维持现状,等5年流转的土地到期后,他可能会减少流转面积,其目地是确保稳产稳收。他说“这也算从现实出发,没办法呀!”
“实践证明家庭农场经营模式是今后发展方向,家庭农场以400亩为宜,合作社负责统一管理,统一供种,统一销售,这样经营有利于粮食增产增收,有利于连片规模经营,有利于机械化作业,有利于精耕细作。家庭农场经营模式风险小、回报率高。”在陈秀国管理的合作社里有社员40多户,每户流转土地3.3公顷(50亩)到13公顷(200亩)不等,实行的是家庭农场管理模式,用工负担小,易精耕细作。陈秀国说今后要向家庭农场模式发展,发动辖区农户加入合作社,实行订单农业,推进规模经营。以家庭农场模式经营流转土地,可保证种粮积极性。
(湖北谷城县冷集镇党办441700 王轩玲)
(一)英国的自营农场模式
20世纪,英国农业经营方式的显著改变是自营农场逐渐成为占主导地位的农业经营方式。英国家庭农场起源很早,在圈地运动扩展的过程中,富农以购买或租赁的方式从农民手中占有土地,进而合并形成较大规模的农场;19世纪中叶随着英国土地产权形式由敞田制转变为土地私有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大量的家庭农场或竭尽所能地扩大规模,或被挤压破产,农场发展突破家庭农场的规模局限,大规模租赁土地,大量雇工,大型租赁农场逐渐取代家庭农场;20世纪以来,因为英国地租下降、地产税逐渐提高、政府加大对租赁土地的干预力度等多种措施,抑制了大土地所有者的收益,纷纷出售土地。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土地又逐渐流转到农民手中。以英格兰和威尔士为例,20世纪20~60年代,贵族地主手中的耕地有40%移交给了农民,随着家庭农场数量的快速增加,英国政府不仅颁布了一系列农业法,维护农场经营者的利益,同时从财政上给予优惠政策扶持,在高度机械化的条件下,英国家庭农场逐渐实现了自营化。根据1970年左右的一项官方统计,农场总数中租佃农场约占36%,自营农场占64%。英国以自营农场为主的农业发展速度很快,20世纪30年代大麦小麦每年的进口量是600万t,1986年这一需求已经基本能由国内农业满足;20世纪30年代本土仅能提供30%的食物需求,1986年国内市场食物供给达到80%,食物的进口依赖程度逐渐降低,甚至某些农产品已经实现净出口。
(二)美国的产业化经营模式
美国人少地多,农业生产以大面积耕种为特色,规模庞大的农业生产需要相互合作。美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形式可以归纳为3类:一是工商企业直接对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进行管理协调,涵盖生产资料的生产供应、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以及销售等若干环节,各环节流水作业,从农产品生产到加工销售均由企业内部实行统一核算。二是工商企业与农场保持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双方签订合约,进行合作,农场主负责农产品生产,工商企业负责农产品加工销售,各司其职,合作关系相对稳定,这一组织形式是目前的主导方式。三是农场主联合投资兴办的供应生产资料和销售农产品的合作社。成员之间互助合作,在农产品的生产、销售等不同阶段以不同形式提供服务。这一组织形式突破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单个农场主产销的局限,促进美国农业经济增长,提高了农场主收入水平。20世纪初期以来,美国农业发展逐渐实现了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以及社会化服务的产业化发展目标,形成较为稳定的产业化经营模式。目前,农产品加工企业是美国农业产业化的龙头企业,美国的食品加工业在制造业中也是规模最大的。
(三)荷兰的家庭农场模式
荷兰的农业用地约为200多万hm2,仅占整个陆地国土面积的1/170,农业人口60多万,约占总人口的1/27。农用土地不足使荷兰的家庭农场规模较小,然而,荷兰农产品出口量很大,在国际市场占有较高的份额。目前荷兰农业有60%的最终产品销往国外,农产品出口额占世界出口总额的9%,农业出口总额仅次于美国,排名世界第二。荷兰家庭农场模式提高了农业劳动生产率,推动了农村经济发展,荷兰政府在现代农业发展中致力于完善农业职业教育体系,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完善交通网络,增强物流服务功能;引导产学研一体化发展,增强了农业的竞争力。此外,荷兰的农业合作社以其非营利性保障了农民加入合作社的利益,也为合作社的长期运转提供了动力。例如,成员55%以上的化肥以及精饲料均由合作社提供,农民90%的生产资金支持也来自在信用合作社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拉博银行。
二、发达国家农业经营模式的经验
(一)英国自营农场模式的“专”
英国自营农场的“专”主要表现为不同区域的农场充分利用区域优势,及时调整农业结构,加速了地区专业化发展。英国东南部是平原地区,土壤肥沃,适宜发展种植业,是粮食主产区;北部是山区和丘陵地带,雨水较多,草木茂盛,重点发展畜牧业。在耕地面积减少的趋势下,英国进行了重大的农业结构调整,扩大畜牧业比例,进一步缩小种植业比重,农业结构调整使得英国农业从混合经营转向专业化发展。如农民进行大规模的水果和蔬菜的种植,伦敦等大城市附近有了专门的蔬菜、鲜花以及鲜奶供应基地,呈现出更加鲜明的区域特色以及专业化发展趋势。此外,英国自营农场专业化发展也离不开政府实施的高效率的科技推广政策。英国全国有数十所大学和地方性农业学院为农业培养各种人才,在各地设立农业技术培训中心以及其他专门机构,对自营农场提供服务和咨询。英国政府对农业科研的支出逐年增加,进一步推动农业专业化发展。
(二)美国产业化经营模式的“稳”
美国产业经营模式的“稳”表现为从事农业生产的收益稳定。在长期的农业经营实践中,美国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农业合作社组织形式,实现了跨区域合作。区域内合作社一般由同类农产品生产者组成,它们需求相似,接受合作社的产供销服务;跨区域合作社在区域内合作社基础上,服务范围更广,覆盖面达十几个州,形成合作社联盟,专业化程度较高,进行商业运作,因此合作社成员能够突破区域市场限制,在全国市场以及世界市场获利。这种合作社联盟大多独立于联邦或州行政权力之上,能够跟政府部门交涉,尽可能多地为其成员争取更多的政策优惠,保护成员利益。此外,美国产业化经营模式的稳定还在于美国政府用高补贴的方式增加农场经营收入,从而在农产品价格降低的情况下,能稳定农场主家庭收入。
(三)荷兰家庭农场模式的“精”
荷兰家庭农场模式的“精”表现为农业生产的集约化发展。荷兰人口稠密,人均占有农业用地极少,必须精耕细作,提高耕地的单位产出效益。这种集约化离不开高素质的农民、高收益的特色农业项目以及高效率的机械化生产。首先,荷兰的农民大多数英语交流能力较强,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营销能力,农民思维开阔,紧跟世界农业现代化发展,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才能和国际开拓创新眼光。这些特点使得荷兰农民在整个农业产业链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其次,荷兰竭力推广特色农业项目,如花卉蔬菜园艺业,故被称为“欧洲花园”,成为最大的花卉出口国。特色农业在市场竞争力以及提高收益方面具有较强的优势。最后,高程度的机械化生产提高了农业集约化程度。荷兰蔬菜花卉种植以及牧场养殖均有较高的机械化水平,机械化程度的提高为集约化生产提供了可能。
三、发达国家农业经营模式对中国农业发展的启示
(一)建立健全农业政策与制度支持体系,强化政府的导向作用
发挥政府在农业发展中的导向作用是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通常表现为农业补贴政策和农业信贷支持政策的实施。农业补贴一般包括价格支持、直接补贴和农业综合补贴。如英国1947年实施的价格保证制度,对农产品施行价格支持,当农产品的市场价格低于保证价格时,两者之间的差价则由政府补贴给农户;又如农场建设补贴,提出政府承担1/3的农场修建房屋、道路或供电网络等费用。以2008年为例,英国对农业的支持和补贴总量高达37.19亿英镑(1英镑约合10.19元人民币,2014)。中国对农业的补贴力度也逐年增加,但是鉴于财政压力,目前应该还是以价格支持为基础,逐渐建立以直接补贴为主体的农业补贴政策体系,进一步加大农业综合补贴支持力度。就农业信贷支持政策而言,美国构建了一整套的信贷系统,各级信贷银行面对特定的对象,分工明确,包括为农场主提供购买土地、农机设备等需要货款的联邦土地银行;联邦中间信贷银行不直接面向农场主,通过信贷协会向农场主提供贷款;合作社银行面向的主要是由农场主组成的合作社,而非个人。相比较而言,中国目前的农业信贷支持力度较弱,水平较低。因此,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在创新能力提高的基础上,调整信贷结构,增强信贷服务功能,能够提高农民积极性,稳定农业收益,促进农业发展。
(二)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
合作社是一种应社会经济发展变化而不断调整的生产组织形式,英国、美国、荷兰的农业合作社各具特色。英国合作社的特色在于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以某一种农产品为主,如小麦合作社,朝专业化方向发展,注重农产品附加值的提高,竞争力强;美国合作社的特色则在于覆盖面广,实现了区际合作,采取现代企业管理方式;荷兰合作社的特色则是它的非营利性,一般扣除30%的收益作为组织运行和风险资金,其他均由成员分享,合作社负责成员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以及产后的一切事务,沟通农户和市场。中国作为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借鉴发达国家合作社模式,要充分考虑中国的基本国情,同时还要顾及中国不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显著差异。合作社经营要充分兼顾专业化和综合性,控制合作社适度规模经营。具体实施可以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不同地区因地制宜地选择不同的合作社发展模式,实现区域内合作,如东部地区农业发展的市场化程度较高,可以借鉴英国专业型的合作社模式;而中西部农业发展更需要政府的政策扶持,合作社模式应倾向于非营利性。第二步,在各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差距逐渐缩小的前提下,不同区域之间进行跨区域合作,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进而实现全民的共同富裕。
(三)推进农业职业教育体系化,加强农业技术推广
荷兰的农业职业教育体系较为完备,从预备农业教育到中等农业教育,再到高等农业教育,种类很多,课程级别层次分明,荷兰多数农民至少接受过中等农业学校的专业教育,在农业生产过程中,结合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农民还要不定期地接受多种形式的培训;其他发达国家农业现代化过程中也重视农业人才素质的提高以及农业科技研发和推广。如1963年英国设立农业经营管理部负责解决农业生产中的难题以及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技术培训和咨询;美国则在长期的产业化经营实践中形成了以联邦一级的农业部、州一级的农学院,以及县一级的农业推广站相结合的农业教育、科研以及技术推广三位一体的农业科技成果推广的产业化体系。2012年中国十报告中提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构建目标,新型农业人才除了具有专业技能,还要懂得农产品营销。为此,一方面要培育有知识、懂技能的新型农民,另一方面还要将农学专业毕业生吸引到农业生产中来。在对这些人才的培养上,农业生产技能和农产品营销手段要并重,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建立长效的人才管理制度,如建立农业专业人才储备制度、完善农业专业人才激励机制等,农业人才的培养能够加速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技术推广。
(四)建立健全多主体、专业化、社会化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深化,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农业社会化服务随之出现。目前美国和荷兰的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规模都比较大,但各具特色。美国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以市场为导向,具有较高的专业化和社会化水平,在农业生产产前、产中和产后都有专业的服务机构参与,降低了农业生产的风险,使得农业收益具有稳定性;荷兰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则围绕花卉等主导产业形成,花卉的保鲜则依赖发达的物流技术和网络,尤其是航空运输方式,从而能够以最快的速度满足各地的市场需求。从发达国家的实践来看,农业现代化发展离不开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支撑。中国作为农业大国,需要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的经验,建立健全多主体、专业化、社会化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如对于资金投入需求较大、收益回报较慢的服务,如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研及枝术推广等,由政府负责;农户联合形成的合作社则负责为具体的生产和销售环节服务,如供给肥料、种子等;私人服务机构从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出发,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灵活地参与更多的回报率较高的服务项目。多主体的培育和发展需要更高的专业化和社会化水平与之相适应。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