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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的业务模式

时间:2023-08-30 16:48:0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互联网金融的业务模式,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互联网金融的业务模式

第1篇

1、重新审视金融战略,适应互联网金融模式带来的挑战。

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出现为中小银行提供了与大银行竞争的契机。如果能够利用好这一模式,积极创新,将在一些新兴业务上赶超大银行,形成竞争力。同时,传统银行业可能因为互联网金融模式而发生竞争格局的改变。

2、拓展银行业务的客户和渠道。

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商业银行可以与自身战略结合,一方面挖掘、吸引新客户;另一方面增加客户粘合度,拉近与客户间的业务关系。互联网金融模式下,银行传统目标客户群可能发生改变,传统物理网点优势弱化,追求多样化、个性化服务的中小企业及个人客户更倾向于通过互联网参与各种金融交易。商业银行传统价值创造和实现方式将发生改变,能够提供快捷、低成本服务的金融机构会得到市场青睐。

3、提升资源配置效率,有效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互联网金融企业拥有大数据、云计算和微贷技术。这三项技术可以使互联网金融企业全面地了解小企业和个人客户的经营行为和信用等级,建立数据库和网络信用体系。在信贷审核时,投资者将网络交易和信用记录作为参考和分析指标。互联网金融模式可以超越传统融资方式的资源配置效率,大幅减少交易成本,有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4、价格发现功能,推动了利率市场化。

互联网金融模式能够客观反映市场供求双方的价格偏好,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对利率市场化的有效方式。随着利率市场化推进,金融机构不能完全依赖央行的基准利率指导,应主动在市场上寻找利率基准。互联网模式下,金融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金融市场利率走势,判断特定客户群的利率水平。

5、加速金融脱媒。

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互联网企业为资金供需双方提供金融搜索平台,充当资金信息中介的角色。从融资角度看,资金供需双方利用搜索平台寻找交易对象,之后的融资交易过程由双方自己完成。从支付角度看,第三方支付平台已能为客户提供收付款、自动分账以及转账汇款等结算和支付服务,与传统银行支付业务形成替代。

第2篇

一、互联网金融概念

对于传统金融而言,它指的主要是货币资金的流通。对于互联网金融而言,它指的是以互联网技术以及移动通信技术作为基础的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来进行资金融通以及金融服务等一些金融交易行为的总和。从现在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发展来看,市场结构比较复杂,种类繁多,主要有六种不同的种类,分别是第三方支付、P2P网贷、大数据金融、众筹融资、信息化金融机构以及互联网金融门户。

二、互联网金融的现状

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使我们的传统理财方式被改变,同时也使我们的生活方式发生了改变。互联网金融对银行等金融机构产生了巨大冲击,也对现阶段金融法律的规定以及金融监管模式产生了冲击。对于互联网金融而言,很多金融业界人士对其还不够认可,更有甚者认为互联网金融是在钻我国法律的空子。笔者是这样认为的,互联网金融是以现代信息技术作为依托,并且与传统金融业务结合之后才产生的一种新型的金融模式,虽然说是相结合也并非是简单相加,是对金融模式进行重大创新。互联网金融模式为我们选择理财活动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极大地便利了我们的日常生活。

三、互联网金融中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互联网金融发展速度很快,但是在快速的发展过程中也存在诸多问题,比如说在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管方面还是一片空白。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参与互联网金融的人数也越来越多,并且涉及到的资金规模也很大,这就使得互联网金融产生的金融风险与传统的金融业务风险相比控制难度变得更大。在互联网金融活动中如果一些非法集资以及洗钱等类型的犯罪活动频繁出现的话,就会导致投资者的信息泄露,资金管理不到位,投资者之间相互挤兑,会容易产生不堪设想的社会危害。由于互联网金融的诞生是以互联网技术作为基础的,这使得互联网金融领域出现的犯罪活动变得较为隐蔽,相关检查部门也很难对其侦查。

对于互联网金融风险我们要加以防范和控制,如果我们不能对互联网金融所产生的风险进行事先预防和控制,对互联网金融中的一些违法犯罪活动不能加以规制,任其横行无所忌惮,那么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将不会长久。笔者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需要良好的运行秩序作为保障,但是良好运行秩序的形成是以健全的监管机制作为基础的。互联网金融需要有创新的模式作为支撑,从自由粗放的生长模式向稳健有序的发展模式转变,以健全的法律监管机制作为基础才能够使其真正走向成熟。

四、互联网金融的行政监管

(一)行政监管策略

现阶段金融业务受到了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影响,很多人认为应该限制或者是取缔互联网金融活动。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我们不能够只是看到互联网金融活动对金融业务产生了不良影响,还应该看到互联网金融活动为我们生活带来的便利。由于互联网金融活动的门槛很低,它的出现使很多中下阶层的社会群体也能够参与互联网金融活动,互联网金融以满足中下阶层群参与金融理财活动作为出发点,简化了繁琐的金融业务程序。传统金融业务中的很多不足之处都被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弥补了。比如说银行活期存款利率长期很低,理财产品的门槛又比较高,基金的流动性也很难使投资的需要得到满足等等。但是互联网金融使这些活动得到了优化。互联网金融活动对金融领域进行了全面改革,并非只是简单地推出了几款新产品或者几项金融服务,互联网金融还为金融行业的发展指明了前进的方向。现阶段有些互联网金融活动在社会上做出了巨大贡献,并且也取得了非常优异的成绩。比如说宜农贷等P2P网络集资机构就向社会公众提供贷款信息咨询服务,向一些贫困地区有资金需求的人提供贷款,支援当地经济建设。

(二)行政监管路径

互联网金融活动根据业务内容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七种不同的种类:第一种是以余额宝理财活动为代表的基金销售业务;第二种是以聚划算理财活动为代表的保险销售业务;第三种是以佣金宝为代表的证券经纪;第四种是以P2P网络集资机构为代表的集资中介业务;第五种是以众筹为平台的集资业务;第六种和第七种分别是招财宝以及微信红包为代表的理财中介以及转账业务。

通过上述划分我们可以将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范围划分出明确界限,证监会负责监管余额宝等类型的理财活动;保监会负责监管聚划算等类型的理财活动;银监会负责监管P2P网络集资机构以及微信红包等方面的转账活动。以上几个部门的监管作为基础,另外再成立两个行业自律协会,协助以上几个部门开展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

以银行和基金公司进行合作作为运营模式的互联网金融活动比较容易发生混淆。比如说工商银行与工银瑞信合作推出的薪金宝理财活动。笔者认为对于这类理财活动是否由银监会来监管不能够单纯从是否有银行业介入作为判断标准,对于这类理财活动该由哪一个部门来监管需要通过分析这类理财活动的业务类型来进行界限划分。

(三)互联网金融业务金融资质审核

现阶段金融业务中很多非金融机构也参与进来,帮助传统的金融业务突破了线下发展模式,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模式的影响可谓是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一大突破。非金融机构参与金融业务是传统的金融业务变得更加便利,使传统金融业务效率得到提高。对于非金融机构参与传统金融业务,我们不应该对此话题争论不休,而应该对此更加宽容,但是这种宽容并不是没有底限,如果说非金融机构要想参与金融业务必须通过市场准入环节的审核。非金融机构在金融业务中提供的相关业务能够促进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开展,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这些业务也成为了互联网金融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非金融机构参与金融业务活动的过程中也与金融机构建立了合作经营的模式,这使得传统的金融业务中的下线经营模式发生了改变,开始向互联网金融经营模式方向发展。非金融机构在参与互联网金融活动的过程中也为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开展提供了互联网平台。

(四)互联网金融业务操作环节的监管

目前大多数学者认为现阶段互联网金融产品资金流向不明是其存在的主要风险,甚至于连投资人以及相关监管部门对其的资金流向都不清楚。可是从笔者的观点来看,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在于我国对互联网金融活动的监管力度不够,由于互联网金融活动不能够得到有效监管,这使得投资人的资金安全不能够得到保障,金融市场的秩序也受到了影响。我们应该将对由于互联网金融活动缺乏监管而出现的问题进行重点思考,对于互联网金融业务操作环节的监管相关监管部门应该加大力度。

第3篇

本文在总结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因素进行梳理,并构建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旨在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风险因素;风险防范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始于20世纪90年代,发展至今,其业务模式经历了数次创新,已从单一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发展为集P2P网贷、股权众筹融资、移动支付和第三方支付等多项金融功能在内的多元化模式,并对整个金融市场、金融体系产生了显著影响。一方面,我国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规模在持续增长。第三方支付是互联网金融发展初期的主要业务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第三方支付机构代替商业银行成为支付业务的主体,但在支付清算领域,第三方支付机构并未摆脱对传统支付清算体系的依赖,因此该模式下互联网金融的参与主体主要由包括电商在内的互联网公司以及传统商业银行构成。然而伴随着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的不断创新,大批诸如余额宝、P2P网贷等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不断涌现,互联网金融的影响范围与参与度都有了显著提升。以P2P网贷平台为例,《2015年P2P网贷行业年度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底,我国P2P网贷平台数量突破4900家,贷款余额达到5800亿元,成交额更是突破万亿大关,实现了同比258.6%的增长。另一方面,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务规模也在不断攀升。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在电子支付领域的业务规模增长迅速,其中在移动支付领域的业务涨幅最为明显。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数据显示,2015前三季度,全国累计发生电子支付业务748.53亿笔,金额1919.76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423.15%和93.26%。其中,移动支付领域累计发生业务82.04亿笔,金额84.76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83.88%和485.82%。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因素

(一)经营主体风险

金融市场风险。利率、汇率等金融市场因素的波动极易对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的运营产生影响。以第三方支付的财富管理平台为例,较高的收益率是此类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获取稳定资金来源的根本保障,因此此类互联网金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对金融市场因素的敏感度极高,一旦金融市场因素发生变化,此类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的资金来源就会随之发生相应变化。但是,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因素的波动通常较小,因此我国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面临的金融市场风险隐患通常不大。信用风险。互联网金融主要依赖大数据、搜索引擎等信息技术获取金融市场信息,然而这些信息的真实性与可靠性通常得不到必要的保障。因此,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在向个人或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过程中,容易因大数据分析技术的设计不当而造成信用审核结果失真、信用风险不断积累的不良后果。信用风险一旦爆发,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不可避免地将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以及破产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即无法以合理成本获取充足资本应对到期债务或资产增长而形成的风险。造成流动性风险的因素通常是多方面的,就我国互联网金融而言,其第三方支付、P2P网贷等业务模式均存在诱发流动性风险的可能。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投资者都是具有较高风险厌恶倾向的个人投资者,因此资金的安全性与收益性将直接影响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的资金链。充足的资金保障是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持续经营的根本保障,但是金融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任一风险隐患的出现,甚至是任何不利消息的传出,都极有可能引发投资者大规模的挤兑,进而导致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因资金链断裂而破产。法律风险。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的法律风险集中体现在第三方支付以及P2P网贷等业务上。现阶段,互联网金融第三方支付业务的本质就是通过为买卖双方提供担保,进而在业务平台积累大量可用以投资盈利的在途资金,这一点与传统商业银行的存款业务极为类似。然而,《商业银行法》已将吸收存款明确规定为商业银行的专有业务,互联网金融第三方支付业务显然超出了其界定。再者,作为民间借贷网络中介的P2P网贷业务也存在与之类似的问题。我国现有的《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等一系列与贷款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均未对个人对个人的贷款进行法律界定,因此P2P网贷业务的合法性与合规性很难得以明确,该类业务也缺乏必要的金融管制,加上信息不对称等客观因素的存在,此类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风险隐患十分突出。

(二)消费者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即互联网金融的投资者,通常具有较高的风险厌恶性,资金的安全性与收益率通常是影响其投资决策的关键因素。现如今,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理财意识普遍有限,加上监管法律的缺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资金安全通常得不到必要的保障。近年来,包括“网金宝”、“淘金贷”等在内的多家知名网贷平台非法集资问题的曝光,更加突出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风险的严峻性。信息不对称。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以缺乏专业投资意识的普通民众为主,在监管法律缺位的背景下,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信息透明度普遍不高,因此消费者通常难以掌握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真实风险信息。与此同时,伴随互联网金融创新进程的不断推进,互联网金融平台极易通过信息技术的包装,赋予互联网金融产品更高的资产收益率与风险率,以吸引更多资本的流入,进而加剧互联网金融产品供需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最终将加剧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消费者风险。信息泄漏隐患。为了确保资金来源渠道的合法性,互联网金融平台通常会要求消费者进行实名注册,部分平台还会要求消费者将账号与个人银行卡进行绑定。如此一来,互联网金融产品消费者的身份信息、资金状况、账户信息等私人信息便会实时上传至网络,在缺乏必要信息保密技术的前提下,消费者的私人信息极易被盗用或篡改,甚至还有被卖给其他互联网金融平台机构的可能。然而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对互联网金融平台信息保密技术提出的要求极高,普通互联网金融平台难以具备足够的技术实力确保消费者信息的绝对安全,一旦发生信息泄漏,互联网金融产品消费者将面临的风险难以预估。法律空缺。我国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不具备有效约束力,因此我国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大多缺乏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业务操作不合规现象十分常见,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资金安全风险隐患显著。与此同时,也正是由于有效监管法规的缺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通常还面临较高的资金追偿风险。不同于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开展没有纸质凭证作为依据,消费者的投资金额也通常较小,因此,一旦遭受不当损失,消费者追回损失资金的机会较小,只有在追偿金额远高出法律诉讼成本的前提下,消费者才会通过法律手段追回损失。伴随着互联网金融业务创新力度的不断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难度将越来越大,因为监管法律空缺造成的消费者风险隐患也会逐步扩大。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范机制

发达国家的互联网金融已经走过了较长的发展历程,其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已相对成熟,各国在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机制的建设方面也具有极高的一致性。其中,加强个人信用体系与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建设已成为各国构建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机制的共同策略。以美国为例:一方面,美国金融市场已经构建了包含多家权威商业化评级机构在内的个人信用体系,在包括P2P网贷在内的多项互联网金融业务中,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只是作为中介参与其中,真正实现了个人对个人的直接融资模式,而并非充当民间借贷平台参与其中,有效降低了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的法律风险,同时也降低了消费者的投资风险。另一方面,美国早已将互联网金融纳入其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同时针对不同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制定了严格的金融法案,有效保障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基于此,结合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本文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构建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机制:

(一)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风险防范机制

创新互联网经营主体担保模式。现阶段,为了保障充足资金的流入,我国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通常会采用担保经营的模式,为消费者的投资进行担保,进而积累了大量信用风险隐患与流动性风险隐患。因此,为了降低经营风险,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必须创新其担保模式以实现风险转移。以P2P网贷业务为例,其经营主体可以通过引入第三方保险机构、风险抵押物等形式改变原有的担保经营模式。一方面,P2P网贷经营主体可以与第三方保险公司合作,通过为消费者购买资金安全保障险、信用证保险等保险产品,用保险替代担保,将自身积累的风险转移给第三方;另一方面,P2P网贷经营主体还可以通过引入风险抵押物的形式,要求贷方根据借贷规模提供相应抵押物作为担保,同时约定P2P经营主体有权处置贷方抵押物以支付贷款本息,以此实现担保风险的分散。需要注意的是,P2P经营主体要合理规避贷方一物多押现象的出现,及时为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搭建风险联合防范体系。我国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发展至今,已达到接近5000家,其业务也已逐步渗透众多传统行业中,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各经营主体共同积极构建风险联合防范机制早已成为降低互联网金融行业风险,助力互联网金融行业实现长期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一方面,各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需要合作共建信息共享平台,共建消费者黑名单,从整个行业的角度降低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的信用风险;另一方面,各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还需共同搭建行业信息平台,并聘请专人对该平台进行维护,在定期行业动态的同时,积极对可能造成流动性风险与金融市场风险的事件与消息进行回复,以实现风险的联合防范。

(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风险防范机制

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律缺位是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事件频发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扩大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风险隐患的主要原因之一。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复杂程度与风险隐患远高于传统金融产品,现阶段由于我国现有的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内的各项法规均不能适用于互联网金融产品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因此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频频遭受侵害。为了构筑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风险防范机制,必须首先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明确规定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信息披露义务的同时,针对侵害消费者知情权、隐私权的行为制定严格的处罚条例,确保互联网金融交易的公平性。建立消费者培养机制。互联网金融对于我国广大金融消费者而言仍是一个新鲜事物,广大金融消费者普遍缺乏必要的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其投资行为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建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培养机制,可以有效提高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风险防范意识与风险识别能力。需要强调的是,消费者培养机制的建立不仅需要相应监管部门加大教育投入,更需要相应监管部门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的监督,确保相关金融产品风险信息的充分披露。唯有如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投资风险才可得到有效控制。

作者:陈伟 博士生 付丽娜 单位:西安外事学院 中南民族大学

参考文献:

1.郑联盛.中国互联网金融:模式、影响、本质与风险[J].国际经济评论,2014(5)

2.李淼焱,吕莲菊.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现状及监管策略[J].经济纵横,2014(8)

3.魏鹏.中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研究[J].金融论坛,2014(7)

第4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经营模式;挑战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7月4日

一、引言

近年来,互联网行业的迅速发展及其对金融业的渗透,使得“互联网金融”成为一个新的研究和讨论热点。关于互联网金融的定义,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互联网金融进行了界定。谢平(2012)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和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马云(2013)认为,互联网金融不同于金融行业走向互联网的金融互联网,是用互联网的思想、技术来开展金融行业。宫晓林(2013)互联网金融是依托现代信息科技进行的金融活动,具有融资、支付和交易中介等功能。但一般认为,互联网金融是指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具备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精神的金融业态统称为互联网金融。当前,主流的互联网金融包括第三方支付和互联网融资。

与商业银行相比,互联网金融具有金融资源可获得性强、交易信息相对对称、资源配置去中介化等特征,并且互联网金融实行的经营模式与传统商业银行经营模式有显著的区别。因此,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它给商业银行带来的竞争压力也逐渐显现。本文通过比较互联网金融经营模式和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分析互联网金融对传统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的挑战。

二、商业银行经营模式与互联网金融经营模式比较

1、参与主体不同。在互联网没有出现之前,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中介机构,除了股票等直接投资方式以外的所有投融资活动都以商业银行为中心进行展开。所以,在传统商业银行经营模式中,其参与主体主要有三大类:借款人、银行、贷款人。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加速了金融脱媒的步伐。资本市场上,直接融资取代了间接融资,金融体系也从银行主导的格局转变为以市场为主导的格局。所以,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中,银行丧失了其在金融体系中的主导地位,资金需求者与资金供给者直接实现资金融通。同时,互联网金融降低了信息不对称和投融资的成本,提高了投融资效率。

2、金融产品不同。商业银行的传统信贷产品,由于受到其运营模式的限制,所有的信贷产品基本同质化,期限不等但相对较长,缺乏灵活性。并且商业银行所提供的金融服务有资金数额限制,不能满足各类客户的投资理财需要。而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资金供求双方是直接接触,信息相对来说较对称,客户可根据自身的需求选择金融产品,没有资金数额限制,能够满足小额资金客户的金融需求。

3、操作平台不同。商业银行的金融业务主要依赖于网点设置,消费者要想办理金融业务必须去商业银行的各个网点进行办理。在偏远地区,如果银行没有设立网点,则消费者没有办法去办理有关的存取、买卖业务。所以说,商业银行的金融业务受地域限制很明显。而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客户办理金融业务主要依靠的是互联网,互联网给每一位用户都提供了自助化的财富管理通道。同时,互联网金融跨越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实现了客户足不出户的财富管理目标,大大降低了理财成本,方便了各地客户的投资理财。

4、运行成本不同。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主要依赖于其网点的设立,每个营业网点需要配套相应的人员和设施,成本很大。而与商业银行相比,互联网金融主要依赖互联网技术平台,它的成本主要集中在大数据的开发与维护,平台的研发以及产品的创新上,省去了设置营业网点的费用,日常服务的职工工资以及网点的系统和设备维护费用。同时,互联网金融节约了在信贷审核过程中的人力、时间成本,提高了企业竞争力。

5、支付方式不同。传统的商业银行以现金、信用卡和票据等传统的支付方式为主,再以网上银行服务为辅。但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中,支付方式以移动支付为基础,且第三方支付业务异军突起。互联网金融的第三方支付业务具有方便快捷、费用低廉及交易安全等优势,一方面解决了小额支付下产生的货款转账不便问题;另一方面也大大降低了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互联网交易的欺诈风险,充分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支付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互联网金融给商业银行带来的挑战

以上我们比较了互联网金融与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很明显地看出互联网金融颠覆了传统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互联网金融给广大客户带来了更加方便、快捷、有效的金融服务。

1、削弱了商业银行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商业银行作为经营存款、贷款、汇兑、支付等金融业务的信用中介机构,资金融通是其运营的基本职能,其操作主要依赖于在债权债务清偿活动中人们在空间上的分离和时间上的不吻合。然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打破了传统金融支付业务在时间与空间上的限制,在相当程度上冲击着商业银行的支付中介地位。

2、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面临更深层次改革的压力。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选择权更多掌握在金融消费者手中。与传统金融服务模式相比,互联网金融服务更尊重客户的需求和体验,强调服务产品的灵活性和交互式营销,主张交易过程中的信息对称,且在运作模式上更注重互联网技术与金融业务的深度整合,这改变了金融服务消费者的节奏、规模和力度,对银行的传统服务模式提出了很大挑战。

3、商业银行收入来源受到一定冲击。传统商业银行的收入主要来源于贷款、存款的利差,但随着第三方支付和网络信贷服务内容的不断增加,商业银行的传统信贷业务和中间业务都面临着新的竞争。其一,以支付宝为首的互联网第三方支付企业,获得牌照后,得以参与互联网及移动电话支付、银行卡收单、预付卡发行与受理、货币汇兑等众多业务支付环节,会对银行中介业务收入产生较大影响;其二,目前以阿里金融为代表的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快速发展,有可能分流部分银行机构的中小微客户,对致力于中小微信贷业务的中小银行形成一定的竞争压力。未来,随着互联网技术应用的进一步深化,大公司可能也会更加依赖网络,银行的利差收入来源将受到严重影响。

四、商业银行应对互联网金融挑战的策略

面对互联网金融咄咄逼人的态势,商业银行应及时作出战略调整以应对互联网金融所带来的挑战。与互联网金融相比,传统商业银行有其自身的独特优势,只要跟上金融行业的发展大势,商业银行一定能够在金融领域取得新的地位。

1、加快互联网金融人才培养。互联网金融不但需要熟悉金融业务的人才、更需要熟悉新技术运用的人才,但目前商业银行员工的知识结构一般是纯经济金融专业或纯计算机专业,缺乏IT金融复合型人才。因此,商业银行要全面认识互联网技术给金融业带来的影响,从人才适应性角度改变对互联网金融的认知,既要在新员工招聘时向复合型人才进行倾斜,也要在工作中制定专门的培训计划,培养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需求的人才,打造自身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核心竞争力。

2、加速利用互联网技术、大数据技术。传统金融业不能仅仅满足于生产金融产品,必须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同时结合互联网技术,逐渐探索走向金融前端,建立自有渠道,获得海量客户和数据。资本实力雄厚的大型银行可自建互联网金融平台,中小型银行可以通过控股、收购等方式实现载体构建。

另外,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的产品与服务是基于大数据分析技术的模块化资产组合,传统商业银行以往基于密集知识和复杂技术的金融产品优势被削弱。因此,商业银行要学习互联网金融企业在数据深度挖掘应用等方面的经验,吸收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推进现有数据体系整合,并在数据集中的基础上实现深层次数据挖掘,提升对于多种信息的综合处理能力,以将数据集中带来的技术优势转化为商业银行的竞争优势。

五、结论

本文通过比较分析互联网金融和传统商业银行在经营模式上的区别,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带来了一场银行业革命,给传统商业银行带来了空前的挑战和巨大的竞争压力。但对商业银行来说,尤其是对我国这种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金融结构来说,也许并不是件坏事。因为在面临互联网金融所带来的巨大竞争压力时,商业银行会努力改变传统的经营模式,加速利用互联网技术、大数据技术,从而完成一次银行业的革新。只有这样,它们才能够在金融体系中继续占有自己的一席之地。

主要参考文献:

[1]周慧.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商业银行的发展策略[J].青海金融,2013.

[2]四川银监局课题组.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传统业务的影响研究[J].西南金融,2013.3.5.

第5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农村信用社;影响;启示

一、互联网金融概述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

互联网金融是指互联网企业在为金融机构提供技术支持的基础上,深度挖掘历史数据,并创新性地开展金融业务,将互联网技术与金融资本相结合并形成新的领域。从本质而言,互联网金融模式为一种直接融资模式,与传统的商业银行间接融资模式相区别,同时较一般的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模式又具有信息较为对称、交易成本低、效率高等优势。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领域,能够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实现融资、支付和交易中介的等金融活动。

(二)互联网金融的特征

1金融服务对象的普惠化。传统金融服务体系往往忽略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如农民、城镇贫困人口、小微企业等,虽然农村信用社的市场定位与大型商业银行有所区别,但在筛选客户时,也会重点关注客户的经济收入、信用状况等条件,该类群体或因经济收入低、抵押资产匮乏、信用状况欠佳等原因,其金融服务被边缘化,该类群体多被排斥在金融服务之外。互联网金融凭借其丰富的历史客户交易数据、强大的数据检索与处理能力构建了普惠金融式的金融服务平台,通过P2P,即人人贷等替代传统贷款业务,实现资金供需双方以个人的投融资模式进行金融交易。

2交易信息的相对对称。传统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个人信用条件的调查成本较高、难度较大,因此造成了资金供需双方存在较大的信息不对称。互联网金融凭借交易网络、社交网络等搜集大量的交易数据,从而能够全面得知一个企业或个人的信用状况,即互联网的用户聚合和高速传播降低了信息不对称程度。

3金融服务的去中介化。传统金融服务体系下,由于资金供需双方存在较大的信息不对称,需要金融中介参与到金融交易过程中。互联网金融模式下,资金供需双方可凭借互联网的大数据搜集与处理平台,轻松获取交易对手的财力与信用状况,从而实现信息甄别、匹配、定价和交易的完全自动化,使得直接投、融资成为可靠、安全的投、融资方式。

二、互联网金融对农村信用社的影响

(一)互联网金融对农村信用社市场地位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时代削弱了农村信用社的垄断地位。农村信用社作为根植广大农村地区的垄断性金融中介机构,信用社长期以来居于农村金融服务机构的核心地位。然而伴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改革、利率市场化的进一步推进、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到来,农村信用社的垄断地位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

首先,互联网金融符合利率市场化的要求,符合金融市场改革的趋势,将得到金融监管当局的肯定与认可。其次,互联网金融符合普惠金融的要求,其发展得到大众的普遍欢迎。互联网金融不断创新金融模式,可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同时,互联网金融推出的理财产品或货币基金如余额宝、现金宝等具有收益率高、流动性强等特点深得投资者的偏爱。再次,互联网金融企业支付业务的发展,使得农村信用社的支付业务处于边缘化。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企业开展的支付业务、通融资业务等都与农村信用社形成明显的竞争关系,且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动摇了农村信用社的垄断地位。

(二)互联网金融对农村信用社负债业务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企业推出的货币基金等产品分流了传统银行活期存款。首先,以余额宝(货币市场基金)为例,在推出市场不到一个月内即实现突破百亿元的资金规模,呈现出强劲的市场需求动力。其引发的聚集效应和蝴蝶效应,使得诸如活期宝、现金宝、挖财APP理财和新浪微银行等各类理财产品如雨后春笋纷纷上线,形成与农村信用社活期存款的抢夺大战,动摇了农村信用社长期以来负债业务稳定增长的局面。其次互联网金融企业推出的货币基金等理财产品深得年轻人的认可,具有较高的忠诚度。以余额宝为例,余额宝能够实现客户的随时支取的同时,提供较高的收益率,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这产品相对单一的农村信用社冲击力更大,影响更为深远。

(三)互联网金融对农村信用社中间业务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的支付功能边缘化传统商业银行的支付业务。首先,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商家与客户的支付由互联网企业完成,实现了支付的便捷、高效且成本更低,深得广大客户的喜好。其次,多元化的支付方式,实现客户的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电话支付等全方位的支付方案。这也与农村信用社中间业务产品少形成鲜明对比。

(四)互联网金融对农村信用社科技支撑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过程也是金融创新的过程。农村信用社产品和服务的创新有赖于强有力的科技支撑,金融信息化程度的高低直接决定了金融服务的便利化程度,影响到客户对金融机构机构、对服务渠道的选择。在互联网金融广泛发展的今天,各家银行也相继推出不同的存款产品设计类型和相关服务举措,以期在与互联网金融PK中,赢得市场主动,相比大银行,农村信用社这样的小银行在存款产品设计和差别化定价等金融创新的诸多方面存在明显劣势,必须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来提升金融信息化水平,为客户提供更加快捷的服务和方便的结算渠道,这就应加大农村信用社科技建设投入。

三、互联网金融时代农村信用社的应对之策

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到来对农村信用社带来巨大挑战的同时,也蕴含前所未有的市场前景。互联网金融将对传统的金融秩序进行洗牌,农村信用社应牢固把握这一时机,一方面继续深耕市场,保持原有客户群的稳定,另一方面还要加强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战略合作,加快业务创新,探索性地开展金融电商业务员,综合提高其市场竞争力。

(一)深耕市场,细分客户

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农村信用社必须准确进行客户市场定位和结构调整。农商行在规模、产品、实力、人才、科技以及经验等诸多方面存在弱势,应尽量避开与互联网金融公司、大中型银行的正面交锋,实施错位竞争策略。农村信用社应发挥自身决策链短,立足县域的优势,深耕现有客户群,发挥自身特色,坚定小微企业和“三农”客户的市场定位,牢牢把握这一核心客户群,优化对这一目标客户群体的服务,进一步增强客户的黏性,把农村信用社的金融服务切入到客户的各种生活场景中。

(二)加强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战略合作,实现双方利益的互赢

互联网金融企业与农村信用社既存在竞争关系又存在合作的可能。面对互联网金融时代,农村信用社应与互联网金融企业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充分发挥各自的竞争优势,共同开发打造更加人性化的金融产品与服务,形成互利共赢的合作模式。首先,共享客户资源与客户信息。互联网金融企业经过多年经营,积累了大量的客户资源和交易信息,而农村信用社则与社会各行业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两者可以实现优势互补。其次,联合打造中小企业融资网络平台。中小企业往往能够带来更高的收益,因此农村信用社应充分利用第三方支付商积累的大量信用数据,发挥自身的风险管理优势,积极开发新的客户群,提升信用社经营效益。

(三)加速信用社业务创新

重视活期存款管理,提升客户活期存款价值。活期存款作为银行存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也是银行利润的重要来源。面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明显竞争优势,倘若农村信用社固步自封必将失去16万亿的活期存款市场。农村信用社应做好如下工作以提高其市场竞争力:一是,打破传统的垄断思维,积极响应市场需求的变化,提升活期储户的回报率并附加个性化服务,比如推行活期余额理财业务等。二是,加强与业绩优秀、流动性管理好的基金公司合作,为活期储户量身定做活期余额理财产品等,并为活期储户提供个性化的金融服务。信用社通过活期余额理财服务能够极大提高客户的粘性与忠诚度,同时还可以增加中间业务的收入。三是加快业务产品的种类与服务。农村信用社面对的客户对互联网操作简便、交易成本低的产品十分感兴趣,因此,农村信用社应进一步加强产品与服务的创新。增加更多的业务与服务,满足客户的业务需求。如绿色农产品的在线销售、私人定制农场、社区金融商城等特色服务都是农村信用社可以探索的产品与服务。

(四)开展O2O模式的B2C、B2B供应链金融业务

首先,清醒地认识到在传统行业的O2O以及核心企业参与的B2B供应链金融领域,电商还处于空白阶段。虽然京东、淘宝等电商已处于电商市场的强势地位,然而目前电子商务只是在C2C、B2C领域发展较成熟。因此,农村信用社应把握好机会,建立适合农信社的电商业务模式。其次,开展O2O模式的B2C。该电商业务模式主要为乡村的农户、商户和城乡居民建立了一个互联网交易平台,从而全方位解决城乡居民的衣、食、住、行、娱乐、旅游的需求。最后,搭建B2B供应链金融平台。为供应链的核心企业、上下游企业提供理财、会计等综合金融服务,并获取核心企业的交易数据。通过供应链金融服务,向供应链中的企业提供支付、结算、资金管理等多样化金融服务。信用社能够通过该金融模式积累大量中小企业客户,形成大量沉淀存款的同时,降低整个供应链的融资风险,降低信用社整体风险水平。

(五)加大科技投入,全面提升科技研发与应用水平

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到来,要求农村信用社在产品设计、数据整理、业务操作以及管理决策等环节具备强有力的信息技术支持,科技研发与应用水平成为农信社的核心竞争力。首先,农信社要进一步加大科技投入,加快信息处理技术的革新,积极推进数据整合,搭建合理、人性化的客户管理和细分系统。其次,加大力度对积累的数据进行深层次挖掘,从而将数据优势转化为农信社的竞争优势。最后,加强信息安全的保障。进一步完善信息处理系统和金融信息保密机制。提升金融信息系统的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能力,保障金融业务的安全稳定进行。

参考文献:

[1] 冯娟娟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商业银行竞争策略研究[J]现代金融,2013,04:14-16

[2] 宫晓林互联网金融模式及对传统银行业的影响[J]南方金融,2013,05:86-88

[3] 梁璋,沈凡国有商业银行如何应对互联网金融模式带来的挑战[J]新金融,2013,07:47-51

[4] 邱勋余额宝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和启示[J]新金融,2013,09:50-54

第6篇

关键词:服务主体;互联网金融;运营风险

1、有关互联网金融的因素分析

互联网金融是借助移动通信技术、互联网技术等现代技术,实现资金融通、信息中介等新型的金融模式,成为互联网技术与金融相互结合的产物。近些年,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为中国经济带来极大的影响。商业银行作为收放贷款、支付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因此,本文从存款、贷款、结算等方面分析互联网金融产生的冲击。互联网金融具有快速、便捷等优点迎来快速发展,革新金融市场对其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优势主要在以下几方面表现出来:首先,互联网金融的优势主要体现在它不再依赖以往的金融网点。物联网金融利用互联网技术的优势,能够实现全面、及时和高效的金融服务。用户可以在任何有互联网的地点和时间段内进行操作,从而是实现金融资金的管理和流通,这样就无需再到金融物理网点办理相关业务,这对于银行业务的办理效率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其次互联网金融对于客户来说降低了交易所需成本,在利用互联网金融的基础上,参与者主要利用的是互联网络,对于固定的基础设施要求较小,同时也有助于节省人力与物力,减少了大量预算成本,实现了跨地区的金融资源流通,同时也降低了交易成本。

2、互联网金融的服务主体和运营模式

2.1互联网金融的服务主体

现阶段,可划分互联网服务金融机构为三大类,即:①以传统金融机构为基础,通过发展互联网技术,使得互联网服务金融机构存在先天优势,通过金融电子银行不断扩充自身业务范围;②以电商平台为依托的第三方支付,主要为电商机构在对自身资金交易进行充分利用的基础上,创建较为类似的金融机构,以此使互联网金融业务得以实现;③大多为网上借贷机构与平台,该类为具有激烈竞争特性的现代化领域,具体为搭建互联网融资平台,以此实施借贷金融业务。

2.2互联网金融运营的主要模式

第一,支付结算。以往金融机构与现代化互联网金融内部,其中的基本业务在于结算金融资本,互联网金融业在融资基础上不断提升资本支付结算率,同时不断提升其业务量。第二,放贷模式。该模式同样被称为以往金融业的一种基本业务,然而,在互联网金融内部,该模式出现了相应变通,具体划分成两大类,其中一类为电商机构直接放贷,比方说,阿里巴巴所开展的阿里小贷,等等;还有一类为电商或者和银行合作的一种模式。从根本上说,电商直接放贷的相关业务,能够通过其电子商务平台了解企业与电商的相关信息,以此使其信息对称得以实现,从而降低金融交易的风险。除此之外,对于并不具备独立放贷资格的电商来说,其往往会选择与银行合作的方法,该模式下的电商平台数据就是合作的核心与关键,这些电商可转化自身平台数据为银行所承认的信用数据,而且银行也可依照该数据对用户信用度进行评判,在由银行向用户发出贷款。第三,第三方支付结算。从根本上说,第三方支付是以往用户与银行通过信息安全技术与计算机技术所创建的一种非银行机构。第三方支付其实就属于中介机构,大多是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与互联网支付服务等,依照公司自身的运营模式和顾客划分路径,可划分第三方支付模式为两大类,即:第三方支付模式与独立支付模式。其中,所谓独立支付模式,其实就是电子商务并未关联的一种独立支付平台,该支付模式并不存在担保功能,仅提供相应的支付解决方案,在我国比较典型的独立支付模式有易宝支付、快钱以及汇付天下等;所谓第三方支付模式,其实就是采用财付通与支付宝等具有现代化特征的电子商务网站所提供,是创建在企业担保功能基础上的一种支付方式。现阶段,我国第三方支付模式逐渐具备了较强的经济实力与信誉,到2014年,国内第三方支付总额高达8万亿元,与2013年同期相比,提升了50.6%。

3、服务主体下的互联网金融运营风险因素

3.1征信风险

从根本上说,现阶段我国客户信用评估系统还缺乏健全性与完善性,在评估顾客信用等级方面依旧缺乏有效的数据,而且数据的广度、真实性与深度等不能得到应有的保障,因此难以对机构或个人等展开信用判断。除此之外,线下与线上信息沟通与交流缺乏顺畅性,所以这对开展网络金融业务而言存在很大问题。

3.2信用判断风险

所谓信用判断风险,其实就是金融业务中因为违约所导致的相关风险。因为线下业务与线上业务会导致信息沟通不健全、不完善,再加上未能有效融合相关机制,因此具有较高线上数据依赖度的网络金融业务就无法完善其线下审查体制,这就导致服务主体不能准确判断客户信用,所以,存在较高的合同违约风险。

3.3流动性风险

互联网金融业务因为继承了互联网和传统金融业务两方的风险因素,所以其在发展过程中同样也会受到互联网特性的影响,这其中尤以电商和网贷平台最为突出,当他们受到负面影响时,资金的流动性方面也会因此而受到影响,使企业在经营问题方面陷入困境,甚至会出现无法兑现客户的资金等问题。

3.4信誉受损风险

对于信誉受损风险来说,该风险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与影响,比方说,泄露客户资料与个人信息、互联网遭受攻击、不能提供预先承诺的服务、互联网运行故障等,以上因素都会直接影响到网络金融服务主体信誉,这就使得顾客对服务主体服务规范性与安全性提出质疑,由此导致信誉危机的出现。

3.5成本控制风险

主要是体现在传统银行在进行相关网络安全人才的引进和网络的管理方面。和那些主要依托于互联网提供金融业务的相关主体,传统银行在营业场所基本不变的情况下还要增加相关网络技术人才的引进和网络的维护方面的支出,这对于其收益的保持来说是一个不小的挑战。

3.6行业内部竞争风险

因为互联网金融业中各种运营模式的发展都还不够完善,相对于传统的金融服务形式,其还是新兴的运营模式。因此在竞争主体内部其发展也是良莠不齐的,在竞争秩序的规范方面也没能得到完善,因此这在一定程度上就可能导致金融秩序的混乱,甚至影响到这个互联网金融业的整体发展。

3.7法律制度不完善

因为互联网金融业的发展迅速,而法律的滞后性也决定其在相关方面对于互联网金融没能够进行有效的监管和预防,这就为金融犯罪留下了漏洞,有些服务主体和客户在维持正常经营和维护自身利益方面也就无法可依,存在着相关的法律风险。综上风险因素可知,当互联网金融服务主体在同时遭遇一种或几种风险因素的时候,很可能就会产生重大的经营危机,而在这一方面国家并没有建立起较为完善的保护措施,所以企业在诸多风险的压力下面临着严重的危机。

4、监管措施

在这种风险因素的影响下,国家要加强和完善对互联网金融相关的监管措施,主要可从以下方面进行。

4.1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督和管理

互联网监管必须体现相应的风险容忍度。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兴的金融模式,过于严格、过早的监管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金融创新。监管者的监督必须力求透明,应及时制定年度工作报告及调查结果,接受消费者适时的监督。监管者应制定规范的监督制度,把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时间等内容进行明确化,确保制定的制度更加合理且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同时,适当出台一系列监管规则,合理界定互联网金融的业务边界。从制度层面来说,必须为互联网金融机构创建完善的监督制度体系,通过立法和法律法规明确互联网金融的性质、条件及服务范围等,从而有效地监督管理提供充分依据。从监管实践角度来说,必须以保护消费者为出发点,创建健全的监管指标等,逐步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的风险,互联网融资平台改变资金不进账户的现状。

4.2监管部门学习、借鉴互联网金融先进经验

监管部门应认真分析、研究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特点、趋势,基于掌控总体风险状态下,合理调整商业银行风险监督和管理要求,促进商业银行与互联网金融的合作,逐步深化金融服务并实施创新。鼓励商业银行主动借鉴互联网经验,重视服务需求和用户体验,合理调整商业银行服务理念、风险控制体系、产品研发等,从而满足金融消费者的相关要求,提升客户的忠诚度和黏性。例如:积极探究基于风险可控状态下,适当放宽银行贷前需要进行的实地调查等,允许商业银行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相关信息数据,创建健全的风险预警、识别、控制模型,借助电子商务平台批量化进行小额信贷业务等。

4.3以客户为中心对经营模式实施改造

互联网金融时代,客户的消费习惯、方式有所差别,其价值诉求也在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导致商业银行的价值创造、价值实现方式有所改变。基于这种变化,商业银行应注重客户需求和感受,根据用户的消费习惯、投资偏好、需求等方面为客户制定多样化、个性化的金融产品。以客户为中心开发新型的金融产品,提升金融产品的竞争力。同时,随着大众生活节奏的变化,银行必须简化业务流程,不断创新服务模式,为用户提供快速、便捷的金融服务。如:在新客户认证方式上,商业银行通过审核客户相关证件、预留印鉴方式,改善互联网非面对面线上准入的繁杂内容。同时,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平台,不单单可以开展创新型金融产品,借助商业银行长期的信用基础,从而达到用户融资功能的合理结合,推出一系列引导客户消费并主动融资的新型金融服务模式。总而言之,近些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金融客户消费需求和习惯向着个性化、移动化的方向发展。互联网金融具有成本低、金融效率高、能有效降低风险控制成本等特点,同时,互联网金融拥有个性化的营销策略、新型渠道等战略,逐渐发展壮大。

参考文献:

[1]SalahiM,PirouzM,MahdaviM,etal.OperationalRiskEvaluatingandModelingforE-Banking[J].InternationalJournalofAdvancedResearchinComputerScience,2012:1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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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Said,Ali.RisksandEfficiencyintheIslamicBankingSystems:TheCaseofSelectedIslamicBanksinMENARegion[J].InternationalJournalofEconomics&FinancialIssues,2013,3(1):66-73.

[4]池吉呈.互联网金融不同运营服务主体风险比较及建议[J].中国市场,2014,21(39).DOI:10.3969/j.issn.1005-6432.2014.39.011.

[5]王莹.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风险管理研究[J].经营管理者,2015,31(6).

第7篇

一、新时期互联网金融模式特征

互联网金融于1995年正式登上世界舞台,新时期下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具有成本低、风控弱、风险大和覆盖广等优势。首先,对于成本这一特点来说,比如测算一笔单项业务,其营业网点达到1.07¥,电话银行达到0.54¥,ATM则为0.27¥,但如果通过互联网仅0.1¥元即可。由此可见,新时期互联网金融模式能够有效降低各个营业网点的成本投入,大大节省运营成本。其次,对于风控弱这一特征来说,这主要体现在当前征信系统方面,当前还未对非银行机构开放。虽然当前能够实现线上和线下的综合效率,甚至还能大大降低成本,但征信系统的不完善,使得人们还无法决定风控的质量。再次,对于风险大这一特征来说,随着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不断发展,使得是数据的获取效率大大提高,但在数据分析的过程中,一旦数据出现误差,将给金融活动带来巨大风险。除此之外,互联网金融还面临着网络安全和信用的风险。最后,对于覆盖广这一特征来说,由于新时期互联网金融模式具有惠民和人性化等特点,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打破了传统金融受到的时间和区域限制,覆盖了部分传统金融业的盲点。

二、新时期互联网金融模式优势

1.新时期互联网金融模式能够有效缓解金融排斥

在金融机构中,金融排斥是常见的现象,其主要表现在部分客户无法使用相关金融产物,而传统银行业务难以满足客户的需求。而新时期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兴起,不仅满足客户的需求,还在一定程度上大大缓解了金融排斥现象。

2.新时期互联网金融模式资源配置的合理性

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离不开物质和金钱的交换,不少物质和金钱交换是在中介途径下完成的,但效果并不理想,而新时期互联网金融模式实现了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各个企业之间的商业来往,十分方便快捷。

3.新时期互联网金融模式交易信息互相对称

传统的金融模式在搜寻信息过程中,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成本,而新时期互联网金融模式不仅在信息传递方面比较方便,还促进了各个企业之间的商业往来,实现了各个企业之间交易信息的互相对称性。

三、新时期互联网金融模式对传统银行业的影响

1.推动了利率市场的发展

和传统银行业相比,新时期互联网金融模式中交易程序符合市场化原则,同时满足了交易双方的不同需求,有效推动了利率市场化的发展。通常情况下,合理的利率市场能够有效制约政府对经济的过分干预,而新时期互联网金融模式能够推动市场现代化进程,合理控制价格的基础上推动利率市场化发展。

2.极大丰富了银行业务

无论是传统银行业还是其他金融机构,客户是最重要的业务来源。因此,只有不断拓展客户资源才能有效推动银行业务发展,而新时期互联网金融模式能够为客户提供丰富的内容和针对,赢得客户的信赖。

3.有效提高了资源分配效率

无论是传统银行还是其他金融机构,只有将资源进行合理配置才能发挥其更大价值。传统的银行业务不仅具有较低的分配效率,还使得小型企业难以获得银行融资,极大地影响其业务发展。然而,在新时期互联网金融模式下,金融机构能够对企业和个人的诚信等方面的信息迅速进行搜寻并做出有效决策,从而有效提升了资源合理分配的效率。

4.有效改变了金融媒介

由于传统银行业具有较为复杂的交易流程,但在交易过程中具有重要的媒介角色,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垄断了贷款等各项业务,然而,手续的复杂等方面因素直接制约了金融领域的发展。而新时期互联网金融模式能够有效简化交易流程,提高交易效率,因此受到人们的广泛欢迎,也促使传统银行业不断进行创新。

第8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商业银行;影响分析;对策

现阶段,随着移动支付、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一系列业务的推出和迅速普及,金融创新业务呈现出更加繁荣的发展景象,由于互联网自身优势推动了互联网金融这一现代化服务模式的出现。互联网金融业务不断获得实质性的突破,由此对传统商业银行业务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普及,有可能令金融行业以往的经营模式及整体格局出现变动。

一、互联网金融的基本特征

长期的发展历程使得信息科技同金融资本相结合的网络金融迅速改变了传统的生活和消费形式,令人们的生活消费更为便捷,同时效率更高。网络金融服务模式慢慢在生活中替代了传统的业务模式,并且成为金融服务的主流。

(一)服务形式更加丰富多样

和以往的服务模式进行比较,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形式更加丰富多样。互联网企业透过各种先进的网络科技,逐渐朝着自身擅长的行业及领域进驻,因此出现了像手机支付、网上银行、P2P模式等一系列新型服务模式。与此同时,互联网企业根据这些途径,迅速掌握了大量的用户资源及数据,能够给第三方企业、电商企业等提供信息服务及交易平台,结合互联网金融交易机制,令我们的支付手段及交易形式更为多样化。另外,互联网企业也慢慢进驻到部分商业银行的传统领域当中,比如说:融资保险、资产信贷等等,这些均对传统商业银行业务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和冲击。

(二)服务途径多样化

由于互联网经济的不断进步,互联网金融服务发展更加繁荣,之前的生产经营活动慢慢出现巨大的转变。人们从最早的尝试到如今的普遍接受,深刻感受到了电子渠道给自身带来的便捷,因此,大量交易从线下变为了线上交易,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习惯通过网络途径来取得所需的商品或者服务。所以说,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众多新途径早已被作为金融交易的主要途径。

(三)服务效率明显提升

因为互联网金融自身的平台化特点,使其在数据获取以及交易环节中拥有了得天独厚的优势,和以往的服务模式相比较,互联网金融可以给各用户提供更为便捷、有效的服务。除此之外,互联网金融在给人们提供快捷有效的服务时,企业自身的交易成本也不断降低,由此可见,线上交易模式比以往的交易模式成本更低。

二、互联网金融对传统商业银行业务的影响研究

(一)互联网金融为传统商业银行业务带来的契机

1.拓宽了银行业务的客户及渠道

众所周知,银行等金融机构各项业务开展的前提保障就是客户。在当今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存在着客户群体更广泛的特点,传统商业银行的目标客户容易出现变动,突破以往物理网点的束缚,能够提供更为简洁、经济的服务来深入发掘并吸引新客户,进一步扩大商业银行的客户范围。另外,有助于增加客户的黏合度,拉近和众多客户之间的业务关系。

2.有效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

互联网企业有着庞大的信息数据,能够令互联网企业更加全面的掌握小企业以及个体商户的经营活动及信用状况,有助于数据库及互联网信用机制的构建,避免贷款风险的出现,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同时减少投资人的投资风险。互联网金融模式远远超过传统融资形式的资源配置效率,并且有利于大幅降低交易费用,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

3.促进利率市场化

互联网金融模式基本上均是通过线上交易的形式完成,如此一来可以客观地展现市场的供需情况,也可以正确体现交易双方的价格意愿,令交易价格的形成更加市场化。在网络金融交易平台中,借方报价,贷方可按照互联网体现的信息数据支持对贷款对象进行风险评估,两方展开网上议价直到成交为止,整个交易流程完全市场化。交易的市场化有助于促进利率的市场化进程。

(二)互联网金融对传统商业银行业务造成的冲击

1.支付结算领域

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的交易当中,银联支付的比重最大,约为60%,而支付宝支付形式占据了14%左右。当中,快捷支付的交易量比银行网银B2C和B2B两者加起来还要多,根本原因是快捷支付符合当前客户的小额消费需求,并且更为简便有效。互联网支付模式发展非常迅速,它的发展速度远远高于传统商业银行的网上支付,这对于商业银行的支付结算业务造成了巨大的冲击。

2.融资领域

很多国内的互联网企业早就不再局限于只做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了,而是逐步向供应链、小微企业信贷等融资方向发展,因为互联网企业拥有数据信息和资源挖掘的优势,能够更加快捷地向网络客户发送订单贷款或者信用贷款。信贷规模的迅速扩大严重影响到了银行的信贷业务,对银行中心业务造成了不小的挑战,甚至颠覆了商业银行以往的经营模式及盈利手段。

3.客户资产管控方面

互联网金融推动之前的金融产品和网络特征相融合,进而形成了投资理财产品以及保险产品,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争夺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商业银行传统业务的开展,吸引了越来越多银行存款流入互联网金融当中。举个例子,余额宝的规模早就超过了1000亿元,其投资者将近3000万户。

4.中间业务领域

新兴的互联网企业依靠数据信息优势,给客户陆续推出了多项基础民生服务,例如信用卡还款、水电煤缴费、交通罚款、在线充值等业务,在很大程度上对传统商业银行的代收代缴、汇款等诸多业务受到了冲击,并且让银行的中间业务受到了很大的阻碍。

三、商业银行面对互联网金融冲击应采取的对策分析

(一)加强同各互联网公司的合作力度

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当中,传统商业银行和互联网企业不仅仅是竞争对手,同时又是战略合作伙伴。商业银行必须更加主动地寻求和各个互联网公司的协作,借助共享客户资源及客户信息、联合打造中小企业在线融资平台等一系列手段,同时依靠互联网企业的优势,研发出人性化特点更明显的金融产品及支付工具,进一步打造两者互利互惠的战略合作模式。与此同时,根据互联网创新的特征,量身打造银行系电商平台,进一步拓宽金融服务范围,并借助互联网平台为众多用户提供更为贴心便捷的金融服务。比如说,中国建设银行之前推出了善融商务电子商务平台,交通银行推出了交博会,农业银行推出了E商管家等电商平台等,上述内容均为互联网金融和电子商务的有效结合典型,给传统商业银行提供了数量庞大的客户基础。

(二)更加关注客户的实际需求

传统商业银行想要在当前的互联网金融领域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就应当更加注重客户的切身体验,多从客户角度考虑,开发设计相关金融产品、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展开互联网营销业务、提高业务有效性、优化业务流程等等。为此,首先应当打破商业银行传统机构的束缚,更加充分地整合客户资料,同时按照客户的实际需求,给客户量身定做更为适宜的金融产品及金融服务,紧接着通过后续跟踪,对客户需求展开更加深入的发掘,全面分析客户的个人消费习惯以及投资偏好,及时做好数据分析工作,持续创新金融产品,目的是更好的满足客户个性化的服务需求,进而达到和客户开放式交流互动的根本目的;其次,应当简化业务操作流程,并且减少审批环节,从而给客户提供更加便捷的金融服务。举个例子,像中国工商银行数据仓库积累的信息量已超过300TB,集团信息库信息检索平台则储存了将近800万条索引信息,这些数据资料可以给客户提供更准确便捷的咨询服务,为经营管理提供决策支持服务。

(三)改进服务方式

当前,在互联网金融的大环境下,商业银行的各环节均需要依靠信息科技的强力支撑。面对互联网企业的技术优势,传统商业银行应当迅速加大科技投入,主动推进数据整合,提高科研应用能力,并且积极应用新兴科技打造互联网金融下的竞争优势,目的是确保金融业务的持续稳定,满足日新月异的客户金融服务需求。另外,银行必须合理利用网络思维,多从客户的角度考虑,积极研究客户活动及其金融需求的变动,深入跟踪研究新产品、新技术,具体运用到银行的各领域中。比如说,工行推出了“逸贷”产品,同时实现了支付功能与融资功能的结合,满足了线下线上一体化的金融服务需求,创新推出了引导客户消费并主动提供融资服务的新型金融服务模式。

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传统商业银行面对互联网金融带来的各方面影响,应当从管理理念、业务流程以及技术革新等内容上考虑,深度整合自身的核心业务,同时合理利用网络科技,不断研发新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模式,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拓宽服务渠道、建立互联网金融时代的银行创新竞争优势,开创商业银行的崭新未来。

参考文献:

[1]李宁,邹小露,徐倩.互联网金融对传统商业银行业务的影响和启示[J].时代金融,2015(04)

[2]李博,董亮.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与发展[J].中国金融,2013(10)

第9篇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 主要模式 特点 建议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

互联网金融是指以依托于网上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互联网金融不是互联网和金融业的简单结合,而是在实现安全、移动等网络技术水平上,被用户熟悉接受后,自然而然为适应新的需求而产生的新模式及新业务。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区别不仅仅在于金融业务所采用的媒介不同,更重要的在于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工具,使得传统金融业务具备透明度更强、参与度更高、协作性更好、中间成本更低、操作上更便捷等一系列特征。理论上任何涉及到了广义金融的互联网应用,都应该是互联网金融,包括但是不限于为第三方支付、在线理财产品的销售、信用评价审核、金融中介、金融电子商务等模式。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已经历了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个人贷款、企业融资等多阶段,并且越来越在融通资金、资金供需双方的匹配等方面深入传统金融业务的核心。

通过互联网技术手段,最终可以让金融机构离开资金融通过程中的曾经的主导型地位,因为互联网的分享,公开、透明等等的理念让资金在各个主体之间的游走,会非常的直接,自由,而且低违约率,金融中介的作用会不断地弱化,从而使得金融机构日益沦落为从属的服务性中介的地位,不再是金融资源调配的核心主导定位。可以说,互联网金融模式是一种努力尝试摆脱金融中介的行为。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及主要模式

中国的金融改革、利率市场化、汇率市场化和金融管制的放松,正值互联网金融潮流兴起之际,在传统金融部门和互联网金融的推动下,中国的金融效率、交易结构,甚至整体金融架构都将发生深刻变革。在中国,互联网金融之所以在短时间取得迅猛发展,一方面在于互联网金融公司没有资本的要求,也不需要接受央行的监管,这是本质原因;从技术角度来说,互联网金融虽然具有自身优势,但是要考虑合规和风险管理的问题。从政府不断出台的金融、财税改革政策中不难看出,惠及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已然成为主旋律,占中国企业总数98%以上的中小微企业之于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可见一斑。而从互联网金融这种轻应用、碎片化理财的属性来看,相比传统金融机构和渠道而言,则更易受到中小微企业的青睐,也更符合其发展模式和刚性需求。以往不被重视的大量中小微企业的需求,正被拥有大量数据信息和数据分析处理能力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深度聚焦着。

当前我国主要互联网金融模式有如下几种。

第一是传统的金融借助互联网渠道。这个是广为熟悉的网银。互联网在其中发挥的作用应该是渠道的作用。

第二种模式类似阿里金融,具有电商的平台,为它提供信贷服务创造优于其他放贷人的条件。互联网在其中发挥的作用是依据大数据收集和分析进而得到信用支持。

第三种模式是P2P的模式,这种模式更多地提供了中介服务,这种中介把资金出借方需求方结合在一起。发展至今由P2P的概念已经衍生出了很多模式。中国网络借贷平台已经超过2000家,平台的模式各有不同,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类:一是担保机构担保交易模式,这也是相对安全的P2P模式。此类平台作为中介,平台不吸储,不放贷,只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由合作的小贷公司和担保机构提供双重担保。二是大型金融集团推出的互联网服务平台。比如陆金所,与其他平台仅仅几百万的注册资金相比,陆金所4个亿的注册资本显得尤其亮眼。此类平台有大集团的背景,且是由传统金融行业向互联网布局。三是以交易参数为基点,结合O2O的综合交易模式。例如阿里小额贷款为电商加入授信审核体系,对贷款信息进行整合处理,这种小贷模式创建的P2P小额贷款业务凭借其客户资源、电商交易数据及产品结构占得优势,其线下成立的两家小额贷款公司对其平台客户进行服务。线下商务的机会与互联网结合在了一起,让互联网成为线下交易的前台。四是以P2P网贷模式为代表的创新理财方式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认可,与传统金融理财服务相比,P2P的借款人主体是个人,以信用借款为主,在借款来源一端被严格限制为有着良好实体经营、能提供固定资产抵押的有借款需求的中小微企业。依托搭建的线下多金融担保体系,从结构上彻底解决了P2P模式中的固有矛盾,让安全保障更实际且更有力度。

第四种模式是通过交互式营销,充分借助互联网手段,把传统营销渠道和网络营销渠道紧密结合;将金融业实现由“产品中心主义”向“客户中心主义”的转变;调整金融业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关系,共建开放共享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由于此模式发展时间较短,平台的模式各有不同。

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特别是移动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和搜索引擎等,将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根本影响。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因为有搜索引擎、大数据、社交网络和云计算,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非常低,交易双方在资金期限匹配、风险分担的成本非常低,银行、券商和交易所等中介都不起作用;贷款、股票、债券等的发行和交易以及券款支付直接在网上进行,这个市场充分有效,接近一般均衡定理描述的无金融中介状态。在这种金融模式下,支付便捷,搜索引擎和社交网络降低信息处理成本,资金供需双方直接交易,可达到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和银行间接融资一样的资源配置效率,并在促进经济增长同时,大幅减少交易成本。

三、互联网金融模式的特点

第一,成本低。互联网金融模式下,资金供求双方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自行完成信息甄别、匹配、定价和交易,无传统中介、无交易成本、无垄断利润。一方面,金融机构可以避免开设营业网点的资金投入和运营成本;另一方面,消费者可以在开放透明的平台上快速找到适合自己的金融产品,削弱了信息不对称程度,更省时省力。

第二,效率高。互联网金融业务主要由计算机处理,操作流程完全标准化,客户不需要排队等候,业务处理速度更快,用户体验更好。如阿里小贷依托电商积累的信用数据库,经过数据挖掘和分析,引入风险分析和资信调查模型,商户从申请贷款到发放只需要几秒钟,日均可以完成贷款1万笔,成为真正的“信贷工厂”。

第三,覆盖广。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客户能够突破时间和地域的约束,在互联网上寻找需要的金融资源,金融服务更直接,客户基础更广泛。此外,互联网金融的客户以小微企业为主,覆盖了部分传统金融业的金融服务盲区,有利于提升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第四,发展快。依托于大数据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得到了快速增长。以余额宝为例,余额宝上线18天,累计用户数达到250多万,累计转入资金达到66亿元,成为规模最大的公募基金。

第五,风险不确定性高。一是信用风险不确定性大。现阶段中国信用体系尚不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还有待配套,互联网金融违约成本较低,容易产生各类风险行为。二是网络安全风险大。中国互联网安全问题突出,网络金融犯罪问题不容忽视。一旦遭遇黑客攻击,互联网金融的正常运作会受到影响,危及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

四、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建议

1、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

从法律层面界定互联网金融范畴、建立行业准入门槛、规范市场主体交易行为,制定互联网金融的部门规章,网络金融行为指引文件和国家标准,为互联网金融平台运营商、出借人、借款人等参与者提供具体规范引导,严厉打击互联网违法犯罪活动。

2、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体系

互联网金融发展需要监管,过度监管则会遏制行业创新。互联网金融创新需要自由开放的环境,监督体系纪要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又要保证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互联网金融目前正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业内尚未完全掌握行业发展规律和路径,相关监管应谨慎。公共融资监管是金融监管的一个主要方面,监管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在不涉及公众集资的其他方面给予适度自由。金融监管主要的任务是保护金融创新和确保互联网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3、提升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能力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使个人资信状况日益透明化,提高客户资信审核的准确性,建立互联网金融平台信用体系,发展信用评级服务市场,解决参与各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4、规范业务模式加强行业自律

互联网金融主体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而行业联合会和行业带头人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建立行业自律标准规范,以保护行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监管部门应尽快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进行梳理和规范,对存在较多风险和严重漏洞的业务模式进行限制,同时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制度规范。

5、优化互联网金融发展环境

互联网金融尚处于产业发展的初级阶段,需要政府加以扶持和引导,不断优化互联网金融业的发展环境。一方面,要积极支持各类互联网金融企业设立,支持互联网研发中心建设和互联网金融机构要素市场发展,对互联网金融业务和产品创新给予适当的风险补贴或贴息支持;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和中介服务体系,搭建互联网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推动行业规范发展。

6、促进传统金融与互联网的融合

传统金融和互联网各有优势,政府应当鼓励传统金融机构进入互联网金融行业,努力形成全面、高效、零距离的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金融体系。传统金融资产总量和客户资源庞大、风险控制体系比较完善、行业准入门槛较高。互联网企业拥有巨量的网络活跃用户、大量资信和交易数据、高校的第三方支付功能和简洁的操作。

7、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

一是构建跨行业、跨区域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协调合作机制。二是建立换门调解互联网金融纠纷的平台,突破地域限制,降低互联网金融纠纷双方调节成本。三是加大互联网金融消费教育,提高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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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本刊:金融互联网化 相互包容共生――中国银行业协会互联网金融研讨会纪要[J].新金融,2013(12).

第10篇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态势强劲互联网金融是在全球网络经济与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产生的,互联网与金融的融合始于银行金融业务的网络化。自1995年全球第一家网络银行“安全第一网络银行”诞生,银行的网络金融在全球范围内迅速铺开。2013年中国网银交易规模为1287.8万亿元,大部分银行的电子银行替代率接近80%;截至2013年7月,我国获得第三方支付牌照的企业数量已达250家,第二季度交易规模达1064.1亿元,环比增长64.7%;截至2013年末,国内P2P行业总成交量达1058亿元,贷款存量为268亿元,出借人数超过20万,较2012年200亿元左右的规模呈现爆发式增长。与此同时,挑战传统证券业务的众筹模式也开始在国内入驻,并受到投资者青睐。2011年7月上线的“点名时间”,是国内上线最早同时也是规模最大的众筹平台,截至2013年7月该平台已经接到了7000多个项目提案,有近700个项目上线,项目成功率接近50%.2012年堪称“互联网金融元年”,自此互联网金融不仅创新层出不穷,而且竞争日趋激烈。首先,电商巨头纷纷涉足金融行业,如阿里巴巴开放信用贷款和理财业务,腾讯与中国平安成立保险金融服务系统,苏宁小贷进入供应链金融领域等;其次,银行系电商也竞相上线,如建行的“善融商务”、交行的“交博汇”、招行的“非常e购”等;再次,互联网金融开始蔓延理财、保险业等行业,如余额宝、人寿联合快钱共推保险网销,“三马”联合卖财险等,互联网金融市场上的创新与竞争开始愈演愈烈。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产生及其特殊性互联网金融活动表现为货币和数字化信息在网络间的传达与调拨,交易双方互不明确,交易过程透明度低,这种依附于高科技和虚拟性的特性,对金融风险具有放大效应。互联网金融所蕴含的风险复杂性主要表现在互联网金融风险具有二重性: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在本质上具有金融属性,与传统金融一样,互联网金融活动面临信用、市场、流动性、操作性、声誉等一切常规金融风险问题;另一方面,由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载体是互联网,互联网本身附有的虚拟性、技术性以及创新性特点会给互联网金融附加很多系统性的隐性风险问题。在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和强烈竞争态势下,互联网金融也频繁发生风险案件,显性风险突出。例如,银行网站遭遇黑客袭击、个人金融信息被盗取,P2P网络借贷行业早期由于基本处在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的“三无状态”,而多次发生“跑路”事件,以及个人信用信息被滥用等情况。同时,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加上互联网金融本身的行业交叉属性,目前对其没有明确的监管制度和可完全适用的法律约束,其发展还蕴藏着“隐性”风险。例如,由于监管的欠缺,不乏有企业打制度的“球”,利用互联网的虚拟性特点进行网络洗钱,违规经营发行理财产品,暗箱操作线下业务等,不断触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风险底线等。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技术与传统金融全面结合和创新的产物,其风险产生的主要来源有:

(1)对信息技术装备的依赖,即互联网金融的一切活动都依托于信息技术的软硬件装备,一旦技术出现问题,风险难以控制;

(2)互联网的“虚拟性”特点,即互联网金融中的一切业务活动,如交易、支付结算等都在虚拟的电子信息中进行,交易者身份认证难以确认,容易导致信用风险;

(3)金融的跨界经营,如金融“触电”、电商“淘金”等的发展使得金融的跨界经营已成趋势,进而导致金融风险的不确定性;

(4)法律与监管的缺失,互联网金融行为缺乏明确的制度约束,单纯的行业自律会积累大量隐性风险。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主要模式类别及特点

广义的互联网金融涵盖了一切依托互联网展开的金融活动,包括了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实体机构、平台中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从商业模式的角度大致可分为六类。综合而言,互联网与不同金融市场的融合发展所形成的各种模式类别,不仅传承了互联网资源开放化、成本集约化、渠道多元化、用户行为价值化等优点,同时也更加创新性地细化了我国金融市场业务,有效促进了金融市场的“普惠发展”。但在我国金融业分业监管环境下,各种模式类别发展的多元性也使互联网金融风险在我国更具复杂性。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殊性

结合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来源和商业模式特点,与我国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所蕴含的风险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风险类别中。

(一)技术性风险互联网金融对互联网技术的依赖性很强,互联网技术性风险会对互联网金融交易中的资金安全构成威胁。例如,由于网络及计算机自身缺陷或技术不成熟造成的停机、堵塞、出错及故障等,以通过病毒、黑客等人为破坏手段构成的网络软硬件瘫痪、信息泄露、被篡改等,都有可能导致资金的截留或被盗。同时,互联网支付密钥的技术管理以及TCP/IP协议的安全性,对承担金融活动中资金主体的资金安全性来说也面临考验。因为互联网金融活动的交易信息完全通过网络传输,在这过程中存在非法盗取、篡改以及个人信息泄露风险。据《2012中国互联网网络安全报告》显示,2012年我国有84.8%的网民遇到过个人资料泄露、网购支付不安全、遭钓鱼网站等网络信息安全事件,总数达到4.56亿人次。此外,在技术支撑上,很多互联网金融机构往往通过购买外部技术支撑来解决内部技术和管理问题,而在互联网技术设备上我国又缺乏自主知识产权优势,国外进口的互联网软硬件设施对我国的金融信息安全问题存在的隐患也不得忽视。

(二)虚拟性风险一方面,互联网的开放性给社交活动提供了一个全新的信息分享平台,但其“虚拟性”特点也给海量交易者身份、传递信息的真伪判断带来明显弊端,容易引发互联网金融活动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例如,在虚拟的互联网金融市场服务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客户大都会根据行业服务的平均质量来确定预期购买价格,可能会出现“低质量”金融服务机构驱逐“高质量”金融服务机构的现象;同时,在实际业务中客户可能会利用自身信息的隐蔽性,做出像网络洗钱、网络欺诈等不利于互联网金融机构服务提供者的行为。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平台在金融活动中很多承担着资金周转功能,如第三方支付、电商系金融等,相比传统金融的线下严格审查,互联网金融平台由于“虚拟性”特点,很难对在资金周转过程中的沉淀资金实施有效的担保和监管,信用风险指数加大,如果缺乏有效的流动性管理或引发支付风险。

(三)操作性风险相对传统的金融服务,互联网金融业务操作风险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大数据的经营、操作主体的变换、互联网金融账户的授权使用、操作流程设计对网络系统的依赖,以及真假电子货币识别等方面。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的核心在于对数据的整合、模型构建和定量分析,由于平台数据获取主要是基于业务的交易数据,形成维度单一,再加上实际操作中还存在“刷信用”、“改评价”等行为,使得互联网金融的大数据风险控制在操作中存在风险“有偏”隐患;互联网金融环境下的操作主体大都是客户在自有计算机上实现,如不熟悉具体的操作规范与要求,可能会引起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互联网交易系统的设计缺陷、安全性以及运行的稳定性等,也可能引发金融业务的操作风险;互联网金融可能会存在由于没有树立良好的信誉而导致的各项业务不能在良好的信用环境下有序展开而面临风险;互联网由于时效性和快捷性特点,往往一步小小的操作过失带来无法挽回的巨大损失(如金融机构的“乌龙指”事件),而且互联网通过媒介对信息的传播速度非常快,操作风险会很快进而导致声誉风险。

(四)法律法规性风险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风险主要体现为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性与现行法律制度的滞后性冲突造成的风险。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但发展非常迅猛,基于传统金融制定的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很难满足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监管需求。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风险主要表现在:一是现有法律的运用风险,即现有法律运用到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难以适用,容易导致交易主体之间的责、权、利边界不明确,一方面增加交易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对某些金融行为(如虚拟货币)本身的违法与不违法难以界定;二是新法律空白风险,即新法律空白可能造成的“搭便车”风险集聚,而互联网金融由于本身涉及领域的交叉属性,使得其立法过程很复杂,难度超过传统金融,如实名制和客户隐私保护两难问题的解决等,更加剧了这种风险的不确定性。

(五)监管覆盖风险首先,互联网金融大都存在跨界经营,如电商系金融领域,这对我国传统金融的分业经营界限及分业监管模式提出了挑战。目前,互联网金融模式中除了金融机构的信息化金融受原监管机构约束外,仅第三方支付企业的法律地位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认可,受央行支付结算司监管并由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作为行业自律性组织约束。而像P2P网络借贷、众筹等新型互联网金融形势,虽然2014年上半年已被分类归口于银监会和证监会监管,但相应的监管法规建设任重道远,短期内监管的灰色地带仍会存在。其次,互联网金融由于其自身的行业交叉属性,与传统金融相比风险诱发的因素多样化,加上其虚拟性、信息量大、传播速度快,导致监管的全面跟踪难以识别,这也进一步加大了监管的难度;再次,在全球化背景下,频繁的互联网金融跨国交易打破了地域限制,这种趋势对单独的国内监管也提出了挑战。

四、互联网金融特殊性风险的防范与监管策略

(一)从互联网技术层面构筑互联网金融运行安全体系计算机互联网技术安全体系是电子金融与电子商务活动安全的基础,技术层面的互联网金融运行安全防范体系包括:操作系统安全稳定、防火墙技术、虚拟专用网技术、入侵检测技术以及金融信息、数据的安全防范技术等。互联网金融运行安全体系的构筑,首先需在硬件方面保障互联网运行的安全环境,应加大对计算机物理安全措施的研发投入,增强互联网系统的抵御和防攻击能力。同时,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体系的信息安全上,应加强基本加密技术、安全认证技术以及安全应用标准与协议三大层次的技术支撑,这是网络金融和商务活动的支付体系和各种业务应用系统的发展基础。

(二)从金融属性层面规范互联网金融操作流程,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控体系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本质是金融属性,在业务层面,不论是有金融牌照的企业还是其他形式的网络借贷公司,都应从金融风险的角度充分认识金融信息化过程中的潜在风险,严格规范操作流程,审慎管理信用、流动性等其他风险。针对互联网金融的行业交叉性和金融属性,其风险管控不仅需要建立信息科技风险评估、管理、预警的机制,还要在严格内控体系的基础上,对业务操作流程的规范管理、资金流动性管理、信用风险管理等方面建立金融风险的防范制度。如,对流程中可能存在的操作风险应从互联网技术和金融两个层面进行标准化管理;对P2P模式中存在的“多对多”、“资金池”、“期限错配”等流动性风险隐患应尽早进行规范;对互联网借贷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及无抵押品问题带来的风险隐患应设计出相应制度等。

(三)从法律法规层面加大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立法力度20世纪70年代欧美国家开始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法律法规建设,采取的方式是对仍然适用的法律继续沿用,对不适用的法律进行修订完善,同时制定相关新法规以补充覆盖。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与完善,欧美逐步建立起了涵盖交易规则、交易保护、制度标准等内容的互联网金融法规体系。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建设借鉴国外经验,可以从三个层面加大力度:一是梳理与互联网相关的现有法律法规,结合互联网金融特点加大基础性立法工作,如明确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的责权利、行业准入门槛、交易行为规范等;二是修订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的配套法律体系,如修订现有法律体系中对互联网金融不适用的条款,完善对互联网犯罪责任追究的法律规范;三是补充制定有利于互联网健康发展的行业法规,如互联网公平交易规则、消费者权利保护以及安全法规等。

(四)从监管层面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系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需处理好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辩证关系,做到有保有压。目前,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首先,要理顺各类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业务范围,并在此基础上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监管对象和监管范围,在监管模式上应根据我国金融市场特性,建立跨部门的监管机制,协调分业和混业创新监管模式;其次,针对互联网金融市场交易活动的快速、频繁和虚拟性特点,监管部门应通过信息技术加强非现场监管,并有效建立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再次,对互联网金融的跨国活动,监管部门需联合其他国家的监管机构,加强联动实施统一监管。

第11篇

《指导意见》对涉及互联网金融的公司的业务模式进行了比较细致的分类。其中第二部分“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把整个行业分为: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互联网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

《指导意见》还对诸多种类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形式的监管进行了明确的划分。人民银行监管互联网支付,银监会监管互联网借贷、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互联网股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基金销售的监管划归证监会,互联网保险由保监会来监管。

另外,引起现有互联网金融业强烈反应的还有《指导意见》的第十四条,即针对互联网金融公司的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的限定: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以达到客户资金和公司资金分开管理。这条规定与现在很多互联网金融公司的存管方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冲突。虽然一些互联网金融公司还在就“存管”还是“托管”抠字眼,但一场互联网金融的账户大搬家应该难以避免。

对于互联网金融公司来说,一些细节问题是可以慢慢解决的。更关键的,《指导意见》表明了监管层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一种态度。

在“礼节性”地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表示鼓励和扶持之外,《指导意见》的第一条首先提到了“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

紧接着第二条又表示,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

对于非传统金融机构的小型互联网金融公司只是在税收优惠方面提了一下。

起码从字面上看,《指导意见》对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化进行鼓励的意图要强于对新进入互联网金融业的公司的扶植。这与决策层推进整个中国经济体的去杠杆化趋势,以及更加关注银行体系健康发展的意图是相吻合的。

对更规范的互联网金融从业者的支持还有很多,隐含于《指导意见》中提到的一行三会以及互联网基础业务提供管理部门“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和准入条件”。相信此后不久各管理部门将会出台分领域的互联网金融管理细则。进入互联网金融圈将要付出更贵的门票。

第12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创新;传统银行业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05010602

当前,我国金融创新业务蓬勃发展,支付宝、余额宝、网上银行、云金融等新兴业务的受众度越来越广,由此逐步开启我国金融探索的新模式——互联网金融,它在国内的迅速发展将大众带入数据化、信息化、网络化的时代,甚至对生活方式改变产生了影响。互联网金融因其快捷支付、操作方便等优势,与传统金融模式形成了鲜明对比,使金融业内展开激烈竞争,同时也对传统的金融模式的发展造成了影响。

1互联网金融的内涵

互联网金融是借助于互联网技术、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新兴金融模式。它是一个新兴的发展领域,使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区别不仅仅在于金融业务所采用的媒介不同,更重要的在于金融参与者深谙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髓,在通过互联网实现资源共享的基础上,使其成为一种新的参与形式,而不是传统金融技术的简单升级。

1.1互联网金融的特征

(1)技术需求水平高。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交易双方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直接的沟通和交易,它若要达到规模经济,释放出互联网的成本优势,必修要建立在大数据与云服务的基础之上。交易过程其中涉及到的在线支付全程电子化、数据收集、分析和处理等,都需要强大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作为支撑。

(2)受众较多的普惠金融。互联网金融模式下,无传统中介、无垄断利润、无交易成本,交易双方能够在时空几乎不受限制的前提下及时满足自身交易需求,能够让更多人参与其中。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和促进民间金融的阳光化、规范化,更可被用来提高金融包容水平,促进经济发展。

(3)资源配置去中介化。第三方支付组织崛起,加速了金融脱媒的进程,使资金供给绕开商业银行体系,直接输送给需求方和融资者,贷款、股票、债券等的发行和交易以及券款支付直接在网上进行,市场有效性提高,去中介化明显,这无疑是对传统金融业的巨大挑战。

(4)信息对称。传统银行业主要经营信息不对称业务,而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信息交流更加畅通,交易双方可以通过网络及时、全面的了解对方的资料,降低信息不对称,从而使金融业减少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同时,由于信息传递便利,对交易对手违约的情况也可以做及时有效的处理,以减少违约损失。

1.2互联网金融的功能

(1)资源配置和平台功能。当前互联网金融企业着眼于个人和小企业客户,借助掌握的庞大数据以及强大的数据处理技术,以更低的成本迅速发现客户,了解其消费行为和信用等级,极大的促成小微金融交易的发生。在这个由互联网创建的平台上,资金需求和供给双方可以自由、灵活、便捷的交易,彼此能够便利的掌握各方资料、更及时准确的获得收益防范风险,从而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

(2)支付功能。当前支付宝、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不断发展壮大,极大便利交易双方的交易进程,促进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同时也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商业银行、传统支付平台的地位。

(3)信息搜集和处理。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人们利用“云计算”原理,可以将不对称、金字塔型的信息扁平化,实现数据的标准化、结构化,提高数据使用效率。

(4)价格发现。

互联网金融模式下,资金的需求和供给双方都直接在平台上彼此选择,共同商议交易价格,实现了完全的交易自由化和市场化。随着参与度的提升和交易额的进一步增加,金融机构能够利用这一交易机制判断市场利率走势,找寻符合市场的价格,从而更加精确制定自由市场下的借贷利率和价格基础,为日后实现真正的利率市场化积累经验。

2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银行业的影响

2.1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传统银行业出现生存危机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产生和不断发展,其交易量和交易规模都有了极大幅度的增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第三方支付交易量增长迅速。数据显示,2013年上半年我国第三方支付企业交易规模(线上、线下交易规模总和)达到6.91万亿元,完成2012年全年交易量(104221亿元)的66%,行业增速稳定(赛迪顾问数据)。2013年以来,第三方支付大力拓展新兴行业的业务,其中支付宝与天弘基金联手推出的余额宝,因为短短几天内便带来高达超过百万级的客户以及几十亿的销售,令业内受到极大震动。2012年,互联网支付总金额累计达到830万亿元。这些数据另一方面也表明,电子交易量与交易额的增长极大的挤占了传统金融业的交易份额。

其二,互联网信贷规模迅速扩大。以阿里金融为代表的阿里巴巴集团为例,其在2012年完成贷款数额达40亿美元,2013年更是累计贷款额达1500多亿元,小微信贷的客户数量有已经达到64万,不良率不到1%(中国电子研究中心数据)。

其三,P2P网络贷款平台出现。自2011才出现的P2P贷款平台,目前已有上百家不断发展壮大,其中以人人贷、拍拍贷最为典型。整个借贷过程中,资料与资金、合同、手续等全部通过网络实现,为金融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模式。

其四,互联网企业业务扩展。现今众多互联网企业不只局限于第三方网络支付,而是借助信息、数据的积累和技术的增强创新,不断向融资领域扩张,未来可能冲击传统银行的核心业务、抢夺银行客户资源、替代银行物理渠道,颠覆银行传统经营模式和盈利方式。

短短几年,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让商业银行面临巨大的压力。互联网金融改变了传统的金融模式,更加开放和透明,同时在信息对称、传递、处理以及资源优化配置等方面都比传统的银行业更具优势。它的出现和发展,无疑对传统银行业的生存带来巨大挑战。

2.2促使传统银行业服务内容、方式发生转变

面对互联网金融的巨大挑战和冲击,传统银行业势必会在其业务内容和服务方式、渠道方面进行调整和转变。客户是商业银行开展业务的基础资源,针对日益成熟的互联网平台,传统商业银行可以即发挥自身优势,又创新开发新型支付、结算等服务方式,从而使得其在互联网金融的冲击和推动下实现自身传统价值创造和实现方式的转变和发展,以更好适应技术、信息时代的特点,提供快捷、低成本服务的金融机构会得到市场青睐,同时也促进整个金融行业的变革。

2.3使金融脱媒速度加快

传统银行业作为资金融通的借贷机构,其中介角色已逐渐不适应市场发展的状况。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则改变这一局面,加速金融脱媒的进程,削弱银行的资金中介功能。互联网金融只需有一个互联网信息联络平台,资金的需求方和供给方在此信息中介上寻求有用信息,一旦达成交易协议,之后的融资交易都是由交易双方自己完成,不再需要传统银行中介来促成交易。

3传统金融业的应对措施

3.1调整战略,积极革新

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出现无疑对传统银行业尤其是大银行提出了挑战,同时也为小银行的发展提供机会。传统金融企业尤其是商业银行,应该在激烈的竞争中摆正位置,积极创新,汲取互联网金融在技术、客户、时效、信息等方面的有利特点,并与自身传统业务相结合,推出更多新兴业务,开发电子银行平台,在满足客户更多需求的同时形成优势。从这一角度看,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出现也推动了传统银行业的运作模式,从而推动金融行业向更电子化、便捷化、信息化方向发展。

3.2拓展互联网业务,实现服务升级

我国互联网用户规模巨大,已超过5亿,这无疑是金融业巨大的客户资源,互联网也将是最有前景的交易平台。面对互联网金融吸引广大客户的绝佳优势,传统商业银行不仅可以开发互联网新业务,吸引更多客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实现服务升级,以更细致、便利的服务留住更多客户。

通过互联网拓展金融业务,使传统物理网点优势弱化,让银行不再局限于传统的目标客户群,而是吸引更多追求多样化、人性化服务的中小企业及个人客户参与各种金融交易。

3.3以数据、信息为根基,提升资源配置效率

互联网金融模式下,通过数据库和网络信用体系,使得信息快速传递,交易成本大幅减少,资源配置效率极大提高。对此,传统的银行业也需要加大对技术的研发,建立以信息、技术为支撑的数据库,利用网络平台收集信息,借助其优势推动自身业务的发展和效率的提高,向数据驱动型银行方向迈进。

3.4明确市场定位,强化专业化、差异化竞争优势

随着金融界互联网金融的兴起、更多网络金融企业发展起来争夺现有市场,传统银行业更要重新定义或巩固自身市场定位和业务拓展方向,提供更专业化的服务,注重某一业务的扩展和深化,形成差异化竞争优势。另一方面,应加强对客户信息的收集和整合,针对不同风险偏好、信用水平的客户设计不同金融产品并制定合理价格,让目标客户的需求得到最充分的满足。同时要勇敢面对在专业化技能和水平上面临的重大考验和挑战,最终建立绝佳竞争优势。

3.5完善综合化服务

尽管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优势显著,但其主要目标客户群体是小微企业和个人客户,主营小额贷款业务,而传统商业银行则具有更雄厚的资金、广阔的的客户资源和发展经验,基础设施完善,网店分布广泛,深得客户的社会的认可与信任。经过数百年的发展,传统银行业逐步探索出一条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的发展模式,这比仅靠效率、便捷取胜且业务单一的网络金融公司更具优势。这些都是一个大银行所具备的综合素质。对此,面对互联网金融的冲击,商业银行应继续发挥自身的优势,完善综合化的服务体系,加强对客户全方位金融需求的满足。

参考文献

[1]谢子门.当今步入互联网金融时代的进一步思考[J].中国商贸,201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