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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关于医保的法律法规,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论文关键词:新型合作医疗 医保制度 问题 对策
论文摘要:文章主要以当前农村医疗的发展状况为出发点,提出新型合作医疗背景下农村医保制度存在的缺陷,并对建立健全农村医保制度的有效对策进行分析与阐述。
自我国2003年提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来,在政府部门的领导与作用下,加大建设试点力度。经过新农合制度的运转,缓解了农村的就医压力,但是农村医保制度仍存在缺陷亟待解决。
一、农村医保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农村参保意识差
在新型合作医疗体系下,政府发挥组织、支持、引导作用,提倡农民自愿参加与集体筹资相结合的方式,主要以“大病统筹”为主,构建农村医疗的互助共济体系。但是农村医保并不像社会保险一样明确规定投保时间,对农民的连续投保没有限制,农民没有参保意识。虽然以自愿参加为原则,但是政府却每年下发参合任务,乡干部以行政手段干预农户参加,但是由于大多数农民的参保意识差,为了完成任务,只好由乡村垫付参保费用,而农民也只有在生病时才会核报,否则只好由乡村承担全部费用。另外,由于农村医保的限制条件较多,看病时需指定医院,对农民十分不便,弱化了农民的投保动机。
(二)医疗保障模式过于单一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收入与生活水平的提高,很多农民已不再满足于过去“掏小钱、保小病”的简单合作医疗模式,这种“温饱式”的合作医疗已经失去了对农民的吸引力。而对于由于突发、大额的患病风险而给家庭带来的经济损失,又很难得到医疗保障与医疗救治。这种情况与农民的看病需要严重不符,弱化了农村医保制度对农民的保障力度,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医疗保障事业的发展。另外,随着人们对健康需求及医疗水平要求的不断提高,合作医疗提供的低水平服务也不再受用。
(三)缺乏法律法规的有效保障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新型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尚处于初级探索阶段,保障制度仍有待进一步完善,而由于理论欠缺和实践经验的不足,因此国家保障法律尚未形成,造成农村医保制度的建设与落实不能得到法律后盾的有力保障。而由于法律配合的欠缺,造成一些农民不认可医保制度,由于怕承担经济风险,因此不愿意加入到医保中,增加了农村社会保障普及工作的难度。
二、建立健全农村医保制度
(一)充分发挥政府职能
以当前新型合作医疗的发展来看,需要我国政府建立长期、稳定的农村医保政策,以法律法规形式明确提出各级财政部门应负担的比例,落实政府责任,并将农村医保的覆盖率情况,纳入地方政府考核指标中,加大政府对农村医保的支持力度。一是各级政府将新型合作医疗的资金与社会医疗救助资金整合,共同设立“农村医疗保险基金”,并结合上半年农民的人均纯收入状况,制定负担比例,实现长效性增长机制,减少农民的缴费负担。二是促进医保制度的严格落实,惠及当地所有农民,以政府监督职能,督促当地的个体雇主或者企业缴纳职工医保,并将劳务输出人员纳入当地医保制度中,确保所有企业尽到社会责任。三是加大新型合作医疗的宣传力度,只有让农民群众认识到医保的重要性、优惠性,才能真正得到他们的支持与拥护,促进农民积极参与。因此,各级政府可通过下发文件、广播、报纸、电视、宣传栏等多种方式向农民介绍参加医保的好处,让农民认识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了解相关医保费用筹集、医药费使用和报销等内容,提高健康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参保自觉性。
(二)实现多元化医疗保障体系
由于我国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不平衡,而统一的合作医疗保障模式无法满足不同群体的需要。因此,农村医保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必须加快构建政府、农民共同参与的多元化农村医疗保障体系,以满足不同农村发展情况对农村医疗服务的不同需要: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加快推广并宣传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制度,这主要由于在落后的农村地区,人均收入与治疗支出能力普遍偏低,而实现“广覆盖、低水平”的初级合作医疗,是满足农民就医的根本保障;在中等发达农村地区,重点推广“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因为在中等发达地区的农民,具备少量的医疗支付能力,但是“大病致贫”现象仍存在,这将是医疗改革的重点;在东部沿海等发达农村地区,基本建立完备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因此,接下来应全力构建新型合作医疗的各项制度与服务网络,由于经济条件良好,当地农民提高了对商业保险的认识与需求,通过制度的完善,可满足不同层次的医保需要。
(三)建立健全农村医保的法律法规体系
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通过立法实现的一项强制性制度,其具体落实必须有完备的法律法规保驾护航。近年来,虽然我国新型合作医疗取得了一定进步,但是农村医保中尚缺乏有效的法律体系保障。因此,加快法律法规建设势在必行:一是建立与农村社保基金相关的监督法律。社会保障资金作为农民看病的根本保障,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私自挪用,做到专款专用。二是由国家统一制定《农村合作医疗法》,提出农村医保制度的具体落实方法。另外,应该认识到,除了提出基本的立法之外,强化执法力度才是实现农村医保法制建设的根本,否则有章不循、有法不依,将失去立法的真正意义。因此,只有加大法律的落实力度,才能让法律成为保证农民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参考文献:
1、牛妍.以构建农村医保制度推进“新农村建设”[J].内蒙古农业科技,2006(4).
2、许海虹,姜岩.发达国家农村医保制度对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启示[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10(11).
3、顾昕.当代中国农村医疗体制的改革与发展趋向[J].河北学刊,2009(3).
2012年以来,在全球金融危机持续冲击和外向型企业不断撤离的影响下,福清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扩面工作遇到了重重阻力。为了完成福州市下达的扩面任务,福清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福清市医保中心”)立足早安排、早部署,从年初就开始抓医保扩面工作,专门成立了扩面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好2012年职工医保扩面有关事宜。同时,从2012年4月份开始,逐月进行各类参保信息数据的比对和分析,以此确定扩面重点对象。并利用《社会保险法》实施这一法律武器,在地税局和劳动监察大队等相关部门配合下,有力、有序地推进职工医保扩面工作。截至2012年8月底,福清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102920人,2012年1~8月职工医保基金征缴19448.12万元。
一、锁定重点目标,突破医保“零参保”企业
福清市医保中心通过与养老保险参保单位、三大开发区的企业名单、上市后备企业等几个比对来锁定扩面的重点目标,首要重点就是突破医保“零参保”企业。在劳动监察大队的配合下,首批已向未参加医保的企业先后发出了81份《福清市医疗保险参保登记通知书》、73份《福清市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和46份《行政处罚告知书》。对拒不参保的企业,坚决予以处罚,共发出了20份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金额达19.91万元。通过一道道法律文书的下发,有力推动了医保“零参保”企业的参保登记,2012年1~8月共新增医保参保222家单位3107人。
二、利用征收手段,破解企业未全员参保难题
《社会保险法》的实施为社会保险费强制征缴提供了法律依据。福清市医保中心通过与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劳动用工备案人数以及《工资使用手册》申报人数等的信息比对,发现许多企业尽管已参加了医保,但参保人数远远不足。因此,经与地税部门协商一致,对未全员参加医保的企业依据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数进行打包征收。并在2012年6月中旬向190家未全员参加职工医保的企业寄发了《福清市医疗保险费征缴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企业及时申报增员,以此为手段推动企业依法全员参保。当月有80家企业增员了1036人。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企业,福清市医保中心在7月份发送医保征缴数据时,依据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直接核定这些企业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数额,发送给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当月对103家企业强制征收金额达58.76万元。此举在参保企业中引起了较大的反响。
三、全市动员部署,共同推动职工医保扩面
城镇职工扩面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工作难度大、涉及面广,单靠一个部门的力量难以完成。因此,福清市医保中心于7月初提请市政府下发了《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2年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扩面任务指标的通知》文件,将参保任务数具体分解到三大工业开发区和各镇街。为了全面动员部署,进一步推动职工医保扩面工作,7月18日下午,福清市政府组织召开了福清市2012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扩面部署会,各镇街、三大工业区管委会分管领导以及人社局、地税局、效能办、台办等有关单位参加了会议,吴晓凡副市长作了动员部署讲话。此次会议拉开了福清市职工医保扩面攻坚战的序幕,形成了全市上下共同推动职工医保扩面的良好氛围。
四、座谈宣传社会保险法,促进企业协会参保
福清市医保中心利用各类企业座谈会的形式,大力宣传社会保险法和医保政策,促进参保工作。针对沙滩鞋企业存在医保参保率低的情况,7月13日组织沙滩鞋企业协会会员召开了医保参保座谈会,与企业面对面进行沟通交流。会上,福清市医保中心宣传了《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并强调企业一定要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增强为员工缴交各项社会保险的法律意识。各沙滩鞋企业也表示将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社保法的有关规定,逐步增加医保参保人员。其中2家未参保的沙滩鞋企业也当场领取了参保表格和资料。在8月17日召开的电子类企业用工服务工作座谈会上,福清市医保中心也宣传了医保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如今,不管召开何种形式的企业座谈会,都可以成为宣传医保政策的重要阵地。
职工医保扩面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福清市医保中心将继续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健全各项工作措施,克难攻坚,扎实推进,促进全市职工医保参保实现“量”的突破。
卫生院召开打击欺诈骗保专项行动的培训会议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国家卫健委、公安部、国家药监局《关于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行动的通知》和市、县相关工作精神,在9月15日举行的全院职工大会上,范厚杰院长专门传达了关于《镇雄县医疗 保障局打击欺诈骗保专项行动月 工作方案》工作会议精神。
为了加强欺诈骗保行为的打击力度,尖山乡卫生院严格规范医疗行为,杜绝私自检查、乱收费、乱延长住院天数、收治不符合住院病人、制造假病例等乱像,保证治疗过程中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医保科张凤琴同志对医院今后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的工作做了培训和详细解读,并为大家列举了冒名顶替 、挂床住院、虚假病例、弄虚作假、分解住院、串换药品、套取基金、过度诊疗、推诿病人、财务挂账等十余种医疗机构常见的骗保行为。
张凤琴还强调,医疗保障是民生工程,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救命钱。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医疗救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其他社会医疗保障待遇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的处罚。作为医疗机构,我们一定要依法执业,医保科要对全院医护人员进行医保业务培训和指导,通过定期、不定期督查,解读医疗保障基金监管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强化全院医护人员的法制意识,全面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提高规范管理和服务水平;宣传科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院职工和就诊病患对欺诈骗保行为的认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建立长效防控机制。
范厚杰院长又带领全体职工学习《昭通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要求所有卫生院职工严格按照协议内容操作,严禁私自检查和乱收费的行为出现,特别是门诊和收费室职工必须做到合理合规的诊疗和收费
“规范诊疗服务行为,共同维护医保基金安全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无论是医务人员,还是参保人员本身,都不能僭越法律红线,良好的医保环境需要大家共同维护!”范院长在做总结发言时再次强调。
尖山乡卫生院
2019年9月17日
一、目标任务
重点解决在专项治理前期工作存在的短板,进一步排查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存在的欺诈骗取医保基金的风险点,堵塞漏洞;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参保人的就医行为;进一步强化欺诈骗保行为打击力度,保障医保基金运行安全,维护广大参保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范围时间
“回头看”范围为全县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时间为发文之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
三、工作内容
(一)查处诱导住院。查处利用“包吃包住、免费体检、车接车送”等名义或者通过“有偿推荐”等方式,诱导不符合住院指征的参保群众住院等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
(二)查处虚假住院。查处采取挂床、冒名顶替等手段,对实际未住院治疗的患者,通过编造诊疗项目、伪造医疗文书等手段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
(三)查验前期工作。按照州局印发的医疗保障基金专项治理、打击内外勾结专项治理和规范医保基金使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要求,核实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的整改落实情况;以及相关检查表册是否齐全、规范、准确,是否按要求上报并整理归档。
四、工作措施
(一)重点检查。通过医保结算系统、智能审核监控系统,筛查分析辖区内2020年参保患者在同一医院住院3次以上、不同医院住院5次以上、同一区域人员入院时间较为集中、医疗费用结构相似、出院报销金额接近的疑点结算数据,重点筛查建档立卡贫困户、集中供养五保户、老年病轻症患者住院结算情况。
(二)现场检查。至少确定3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现场检查对象,对可疑线索开展现场核查、病历审查、走访调查、突击检查,实现监督检查全覆盖无死角,坚决查处医疗机构内外勾结欺诈骗保行为。
(三)畅通渠道。通过微信公众号、医院醒目位置等,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畅通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监督,收集重要问题线索。
五、工作要求
为了横好的贯彻落实市医保局关于打击欺诈骗保的专项治理会议精神,切实保障医保基金安全,我院领导高度重视,亲自安排部署,加强行业自律,保障医疗安全,营造公平、和谐、稳定的医疗服务环境,合理使用医保资金,规范诊疗活动,严厉杜绝欺诈骗保行为,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省、同时立即召开专题会议,深入解读医疗保障基金监管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加强舆论引导和正面宣传,营造全民共同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的良好氛围,现就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完善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责任体系
自接到通知后,我院立即成立以杨明辉院长为组长,以肖丽娜副院长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小组成员的领导小组,对照有关标准,积极宣传。
二、规范管理,实现医保服务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
在市医保局及市卫健委的正确领导及指导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设立医保患者结算、贫困户一站式服务等专用窗口简化流程,提供便捷、优质的医疗服务。如“两病”认定、门诊统筹实施、住院流程、收费票据管理制度、门诊管理制度等。
住院病人严格进行身份识别,杜绝冒名就诊和冒名住院现象,制止挂名住院、分解住院。严格掌握病人收治、出入院及监护病房收治标准,贯彻因病施治原则,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无伪造、更改病历现象。积极配合医保经办机构对诊疗过程及医疗费用进行监督、审核并及时提供需要查阅的医疗档案及有关资料。严格执行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无自立项目收费或抬高收费标准。
三、强化管理,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质量保证
严格执行诊疗护理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认真落实首诊医师负责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交接班制度、疑难、危重、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术前讨论制度、病历书写制度、会诊制度、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技术准入制度等医疗核心制度。强化核心制度落实的基础上,注重医疗质量的提高和持续改进,同时强化安全意识,医患关系日趋和谐。采取多种方式加强与病人的交流,耐心细致地向病人交待或解释病情。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方便病人就医。简化就医环节,缩短病人等候时间。我院为病人配备了开水、老花镜、轮椅等服务设施。
四、加强住院管理,规范了住院程序及收费结算
为了加强医疗保险工作规范化管理,使医疗保险各项政策规定得到全面落实,根据市医保部门的要求,强化病历质量管理,严格执行首诊医师负责制,规范临床用药,经治医师要根据临床需要和医保政策规定,自觉使用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因病情确需使用《药品目录》外的自费药品,经治医师要向参保人讲明理由,并填写了“知情同意书”,经患者或其家属同意签字后附在住院病历上。我院坚持费用清单制度,每日费用清单发给病人,让参保人明明白白。
今后我院严格按照医保局相关规定实行,加强管理认真审核杜绝各种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诚恳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监督。
**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综治维稳工作自查的报告
县综治办:按照县综治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坚持“打击为主、预防为本、标本兼治、齐抓共管”的方针,从工作实际出发,切实履行职能作用,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使我局的综治工作稳步向前发展,取得了较好成绩。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我局对年初以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报告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综治工作领导。
1.我局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科室、中心、(局)负责人为成员的“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有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具体工作,我局落实了综治工作经费,确保了我局各项综治工作顺利开展。
2.领导小组提高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的思想认识,对全局的综治工作在年初就进行了部署,把综治工作纳入各项工作的重点之一,进行统一安排部署。
3.按照条块结合、层层落实责任的原则,我局于年初与分管副县长签订了综治工作责任书,同时与各科室、中心(局)负责人签订了《责任书》,签订率达100%。
4.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认真执行《局社会治安安全防范制度》,实现了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各股室、中心(局)认真落实综治各项工作,做到了年初有安排部署。20xx年2月召开综治工作会议,对全年综治工作进行了部署,并对20xx年度综治工作优秀股室、中心、(局)进行了奖励。
二、解决各项涉及综治维稳工作的实际问题,切实维护好社会稳定的职责。
一是扩大就业渠道,增强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截止目前,全县共提供就业岗位(教育、医疗、卫生等事业单位)238个;下岗再就业人数达555人,是去年同期增长的300%,培训创业再就业人员350余名,农民工技能培训2100人,通过争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岗位,加强下岗人员、创业人员、农民工等的各种培训,提高了就业率,减轻了我县的就业压力,从实际上解决了就业引发的社会矛盾,进一步维护了社会稳定;二是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让广大参保者老有所养、病又所医、工伤赔偿有保障等。截至目前,参加失业保险527人,参加养老保险2948人,发放金额2159837元,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9502人(在职人数7584人,退休人数1918人)。企业参加工伤保险860人,生育参保630人。三是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共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7件,调结7件,办结率为100%,涉及农民工人数400余人,协调支付拖欠农民工290余万元;签订劳动合同296人;各类企业职工工伤认定9件,赔付金额6.5万元。我局通过大量的开展就业、创业、养老、医保等实际工作,进一步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
三、加强内部防范,主动参与整体联动防范工作
1.建立和完善了干部值班制度和部门制度,落实了人防、物防的各项安全措施。我局和各股室、中心(局)、档案室及其它重点部位进行严密防范,设立了防盗报警器、消防栓,加强了门卫值班力量。
2. 积极参与辖区整体联防工程,配合辖区派出所、社区共同搞好联防,认真履行职责。
四、有计划地在全系统内开展“平安创建”工作。
1.我局开展了“平安创建”活动,并对“安全文明科室”、 “安全文明家庭”进行表彰。
2、年初以来,机关干部利用各种机会,以健康向上、活泼有益的方式组织干部开展学习法例法规活动。
关键词:医院会计 职能 方法
如今,随着我国医改方案不断改革与完善,医院服务环境不断变化,会计的最基本的职能就是会计监督,对提高医院的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医院体制改革有着重要意义。
一、树立法制意识
发挥会计监督这一职能,也是需要法律法规来引导并规范的。但目前,医院会计工作中屡有发生违规操作的状况,这就需要法律法规来引导并规范。这些问题的出现不仅损害了《会计法》还严重影响一些遵纪守法的会计监督人员的积极性和发挥。为尽快改变这种状况,以《会计法》为中心,要实现人人懂法、知法、遵法、守法的良好环境,特别是财务主管及财务人员的法制观念。加强会计监督,认真落实法规制度,保证会计核算的合法性。
提高财务人员素质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要做到依法办事,奉公执法,按规执法,财务人员要不断学习并熟悉运用《会计法》和财务管理的相关知识。会计工作是监督医院经济活动,也就保证了会计信息的准确与真实,也为会计信息进行监督提供了依据。树立会计人员的荣誉感,实现会计人员遵纪守法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品质和业务水平的高低不同,也会导致会计监督的好坏,所以要对会计人员采取不同继续教育培训,使会计人员掌握新技能、新知识和法律法规并提高会计监督水平,来更准确的判断医院经济活动的合理与否。
加强法制建设需要健全的法制法规来保障。同样的,会计监督也需要法制法规来规范、引导。依法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也是会计的职责与权利。会计工作中如出现执法不严、有法不依、违法不究,会严重影响会计监督的发挥。
二、会计监督的必要性
合法进行医院经济活动。会计工作是财务收支的最后一关,只有通过依法的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之后,才可以得到认可并进行真实完整的反映。会计监督职能起到“验收把关”的作用,一旦财务中有任何的问题,都会立即得到有效的纠正并制止,从而保证医院活动经济的合法性。
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有效。近几年来,失真的会计信息越来越严重,这会导致经济秩序混乱。所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就是加强会计监督。
医院不断地创新改革并迅速发展的要求就是会计监督。随着医院的不断发展,医院的规模也在逐渐扩大,医院的经济活动有着较高的专业性与相关性,及时的发现并解决经济活动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可以有效避免风险、降低经济损失。
医院会计监督职能逐步由基本的核算转向更深层次的管理职能转变。医院必须在实行有效的监督下进行所有的经济活动的会计监督,这既保证了有序的工作也加强了基础工作。医院会计监督是医院的财务人员的重要职责。会计的基本要求就是客观公正、诚实守信。
三、会计监督的意义
会计监督带动医院的迅速发展。我国随着实行全面医保和全面覆盖医疗改革,医院规模也在逐渐扩大,医疗技术水平和医疗服务成为了医院管理的重中之重,经济活动具备较高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医院的固定资产总值与收支均超亿元,相关信息也容易产生偏差。医院的经济活动由医院会计监督进行全程及准确的监督。
提升会计监督职能的力度。目前看来,医院对会计监督依然存在工作力度和作用认识不够的问题,有些医院领导还存在指示会计人员作弊的行为,不健全的财务的规章制度,会计人员的责任道德意识缺失,这都会导致会计监督难以得到有效发挥。因此,只有提升会计监督职能的力度,才有助于在医疗不断变化中提升医院经济效益,规避经营风险,提高经营水平。
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加强资产管理。t院的主要负责人是医院经营中国有资产的产权代表,如果产权代表,就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如医院管理者只支配国家财产,却不承担造成的财产损失,这便不能实现相互制约,也就分离了执行权与决策权。所以有效的会计监督是保证医院资产的合理运行。
医院要保证正确处理下属医院及下属企业之间的财务关系,医院只有加强会计监督职能,才能正确规范资金的有序运行。
利于维护财经法的权威性。一切从事经济活动的经济单位必须遵照财经法规的基本准则与依据。财经经济活动是会计工作的基础,检查一切财务的收支。防范并制止一切违反财经法的行为,有效的发挥会计监督职能,保护国家集体经济的安全与完整。保证个经济单位符合经营管理要求还要遵守国家财经法规,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四、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
建立完整的健全的财务制度,医院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会计制度;有计划地进行考核并确认、执行,严格履行会计监督职能。
建立健全的医院会计内部监督职能,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审计,所有参与经济的相关人员要相互分离、制约,明确财产期限、清查范围和组织程序。
准确定位会计监督。如会计监督不具有独立的地位,只会使监督软弱无力。对企业单位来说,由本单位的会计人员来行使会计监督,保证经营活动符合政策和内部控制。
定期轮换关键岗位。严格控制每一位员工的任职时间,根据管理系统中岗位不同的重要程度。定期轮换关键岗位,重要的岗位可频繁一些,次要的岗位可频繁少一些。对此,会计人员的轮换制度可制定2-5年一次,会计人员要每季度坚持业绩考核、控制质量。在定期的轮换岗位中查出经济存在的问题,指出管理和制度的缺陷。
加强核算管理,提高财务水平。建立医院会计核算的体系,要根据医院的实际的会计核算、经营特点与管理规定与要求。医院的财务管理应该加强成本管理,其主要内容是以成本核算、预算、控制和绩效考核。制定并建立行之有效的核算考核体系,做到信息准确、核算标准。利用法律、市场、经济等一切手段,推进建设财务核算体系。对于执法机关对违法造价等行为要严格按会计法规,为经济造假者提供执法依据。合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可以提高医院的经济管理。完整的财务管理机制可加强自律,明确责任,分散财务风险,确保安全有效的资金运作。
参考文献:
[1]苏文.加强医院会计监督职能的思考[J].中外交流,2016
[2]符皓.如何加强医院会计监督职能[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4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
第三条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服务中心具体经办生育保险业务。
第四条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第五条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一体化管理和服务,职工生育费用补贴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基金统一征缴,支出分别列账管理。根据目前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实际,我市暂不调整征缴比例。
参保职工个人不缴费。
第六条本办法中的生育费用补贴是指对参保职工因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治疗费、床位费和药费给予的补贴。
第七条生育保险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实行定额补贴。补贴标准如下:
1、顺产700元;
2、剖宫产1500元;
3、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胎增加200元。
上述补贴标准为报销上限,实际发生额低于标准数额时,按实际发生额报销。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根据全市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变化情况,对职工生育保险待遇适时进行调整。
第八条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经卫生部门批准设置妇产科的医院。参保职工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急诊、转院、异地人员参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参保女职工在妊娠首次检查后,应持《准生证》原件、复印件,医保手册,IC卡及身份证,到医保中心填写《市城镇职工女工生育保险住院备案表》登记备案。
第十条每月下旬,参保职工持《市城镇职工女工生育保险住院备案表》、《准生证》、IC卡及身份证、医院诊断(原件),医院收费收据(原件)、病例复印件、出院证、出生医学证明或死亡证明,到医保中心申领生育医疗费补贴。
第十一条参保职工生育的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财政、卫生、计划生育、物价等部门要配合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好生育保险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有关征缴管理、监督检查和处罚按国家《社会保险征缴条例》执行。
关键词:财务会计制度 医院经济管理 探索
新《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财务制度》已于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施行,对医院收支管理及成本计算进行了一系列创新,给医院经济管理工作带来了深远的影响。玉溪市人民医院本着敢于探索、勤于实践的思想,在解决会计实务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过程中,我们对医院资源合理配置、经济管理、投资决策等重要经济活动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1.探索公立医院分配机制改革,引导资源合理配置
1.1探索内部经济分配改革,调动职工积极性
建立干部与职工之间、院内各系统之间合理的奖金分配关系等建议,起草《内部经济分配改革方案》及相应的实施办法,并建立“特殊人才培养奖励金制度”,极大地调动了医护人员积极性,有效促进了医院两个效益提升。内部分配关系逐步得到理顺,这项敏感性极强、利益关系复杂的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并为人才引进培养提供了资金保证。
1.2推行预算管理,引导资金合理配置
制定了《财务预算管理办法》,合理划分各职能部门的预算管理任务,推行预算管理,变过去的被动应付、盲目管理为主动的、有计划、有秩序的科学管理,通过资源合理配置,促进医院战略目标顺利实现。制定并实施了《预算管理考核办法》,有效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增强预算的刚性约束力。医院预算编织的准确率和预算执行率逐年增高,近三年预算编制准确率达98%以上,执行率在98.5%至102%之间。
1.3建立质量效益型医院分配模式,引导资源合理配置
一改以往“收减支乘提比”的绩效考核模式,在全国较早引入DRGs(疾病分组),探索基于医疗产品产出的绩效考核模式,制定《玉溪市人民医院以产品产出和岗位评价为导向的绩效管理框架方案》及其相应的实施方案,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试行。医务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与其产品产出的业绩(CMI、总权重值等)直接挂钩,不与业务收入挂钩,努力扭转公立医院追求数量增长的发展模式,促进医院处理好数量、质量、安全、效益、效率的多重关系,主动细化服务、制定良好的治疗规范和诊疗流程,获得最好的诊疗结果。
经过三年的运行,建立了有效的分配体制和合理的资源配置体系,医院各项指标升降有序,呈现良性循环。2012年,病床周转加快,平均住院日比上年缩短1.19天,多收治住院患者2000多人次,患者费用消耗指数降低0.08,时间消耗指数降低0.1,医院服务能力、技术水平均得到提升,实现医院、患者、政府、社会的多赢;2013年,云南省卫生厅对全省十一家三级医院的评审中,我院DRGs相关六项核心指标综合排名位列第一。
2.探索公立医院经济管理机制,维护公益性
2.1开展全成本核算工作
开展科室全成本核算,实施成本管理。先后制订《玉溪市人民医院成本核算工作制度》、《成本定额管理制度》等。把全院一本大账深化、细化核算到全院140多个核算单元,把收支盈亏数据细化到每个核算点,使医院成本不再是一笔“糊涂账”。干部职工成本意识增强,为控制医疗费用奠定了制度基础。
2.2药品“数量金额管理”
制定《玉溪市人民医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账实管理的实施意见》,迈出药品实库存管理第一步,实现从“金额管理”到“数量金额管理”的突破。药品盘点盈亏比例从原来的1%降为0.02%,基本达到了“账实相符”的目标和要求。
2.3开展价格诚信医院建设,维护公益性
建设价格诚信医院,建立健全“三级审核制度”、“价格管理量化考评评比方案”,签订院科两级规范收费责任书,以一系列措施规范行为,降低医疗成本,减轻患者负担。在危重病人大幅度增加的情况下,与省内同级医院比较,医院的医疗费用一直处在三甲医院最低水平,2007年及2009年,连续被云南省物价局评为两届“价格诚信单位”。
3.探索公立医院内部控制机制,优化医院内部治理
3.1加强制度建设,推动医院规范运营
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重大经济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等53项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设立了预算会计等20多个会计岗位并制定了相应的岗位职责;制定《会计人员岗位轮换管理办法》,有计划地对会计人员岗位进行轮换,培养会计人才、规避风险;并将相关财务规章制度汇编成册,加强执行力。
3.2加强内部审计,保障医院健康发展
在不断加强内审工作的同时,坚持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财务收支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内控制度的实施评价,被国家审计署评为“全国内审工作先进集体”。进一步规范采购管理流程,组织制定了《货物、工程、服务类项目采购管理办法》,并设计了并设计了工作流程图,明确职责,规范管理;制定了《经济合同审计规定》、《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办法》等规章,切实加强对药品、医疗设备、卫生耗材、工程建设项目、外包服务等招标采购的监管工作。
3.3实行财务统管,维护医院整理利益
根据“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要求,提出实行“财务统管”的思路,制定实施计划和《玉溪市人民医院派出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经过五年的精心组织及艰苦努力,把基建会计、药品会计、奖金分配核算等六个会计岗位纳入财务科统一管理,彻底理顺医院财务管理体制,从根本上加强了内部控制和管理,维护了医院整体利益。
3.4规范分配管理,杜绝“小金库”、“账外账”
规范职工收入管理,并制定《玉溪市人民医院科主任基金和科室活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设立专户、安排专人管理,彻底铲除滋生“小金库”、“账外账”的土壤。
3.5规范经济合同管理,推进科学民主决策
制定《玉溪市人民医院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管理规定》,实行合同会签管理制度;2005年,建立财务开支会审制度;建立重大经济业务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行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制,切实维护医院经济利益。为每年约5亿元的采购合同管理提供了制度保证。
4.探索公立医院经济应用机制,促进医院经济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4.1开展财务分析制度
坚持开展财务分析活动,全面深入的向医院全体党政领导班子及工会领导以及医疗专家代表、上级主管部门领导等分析汇报医院经济经营情况;修订了《医院财务分析制度》,带领财务人员摸清“家底”,揭示存在问题,提出合理建议,研究解决办法和改进措施,提供决策依据。先后提出关于“缩短平均住院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益”,“控制药占比、优化收入结构”等针对性、可行性较强的合理化建议数十条,形成了“共同理财当家、共谋医院发展”的共识;每月向全院中层干部通报财务指标完成情况,鼓励干部职工努力完成预算任务,收到良好的效果。开展财务分析活动,使财务人员有机会走上讲台,既宣传了财经方针政策,又培养锻炼了总结分析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提升了财务人员的管理地位。
4.2建设医院理财文化
一是把“医院是我家,让我们共同理财当家”作为引导职工关心医院发展、参与医院管理的理念;把“熟悉法规、遵守制度,严谨求实、谦和待人”作为会计人员的服务理念,努力营造和谐大家庭的氛围,鼓励会计人员钻研专业法律法规,多渠道学习和研究会计、医疗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始终坚持职业操守,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是以实践创新带动科研创新。成立成本核算与成本控制管理课题组,开展《医院成本核算与成本控制机制建设》研究;成立改进预算管理工作课题组,对医院全面预算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进行研究;成立《HIS系统支持下医保年终结算优化方案研究》课题组,着力研究、探索解决医保年终结算的困难及给患者带来的不便。通过科研活动,引领会计人员广泛深入学习专业理论知识及先进的管理经验,结合医院实际,不断总结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科研能力。
三是以实践经验带动会计学科人才建设。制定《关于提高会计队伍素质的实施意见》,实行会计人员“凡进必考”、“岗位轮换”以及“职称和学历双提高”、“内强外引”等措施提高队伍素质,坚持进修提高。通过培训班、集体讲课(案例分析)、汇报演讲、业务考核等,提高财会人员的表达能力、业务水平和技能。修订《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起草《会计人才培养五年规划》等,引导会计人才成长,适应医院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医院现有高级会计师4人,会计师7人,其中硕士3人;3名取得云南省高级会计管理人才证书,8名先后获省、市先进会计工作者称号,有力地促进了卫生会计学科的人才建设与学科体系化建设。
四是以教学相长带动卫生会计人才培养。秉持着教学相长、学以致用的理念,通过财务管理专业课的讲授、工作经验体会的交流汇报,培训指导财务人员学习,多角度提升会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鼓励会计人员系统地掌握经济、财务会计理论和相关专业知识,向同行汇报,讲解医院财务管理、成本核算、预算管理的经验,在帮助指导同行学习的同时,医院会计人员在专业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等方面均得到了较好锻炼。
参考文献:
[1]朱红媛.玉溪市人民医院全面预算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J].中国农村卫生,2013(9).
2009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业务指导下,我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全市的中心工作和州、市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坚持以不断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行政问责四项制度、阳光政府四项制度等,理清工作思路,强化服务意识,与时俱进,开拓进取,努力完成劳动保障各项工作,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现将全年工作情况汇报如下,请予评议。
一、工作情况回顾
(一)就业与再就业工作
1、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情况。2008年再就业资金结余136万元,全年共收入226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收入225.8万元利息收入0.2万元),支出194.6万元(其中:支付社会保险补贴139.3万元,支付职业培训补贴3.1万元,支付职介补贴1.1万元,支付公益性岗位补贴42.8万元,支付服务费8.3万元,),结余167.4万元。实现了目标任务规定的用好用完就业再就业资金的要求。
2、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截止10月底,成功创业人数90人完成目标任务70人的128.5%;城镇新增就业303人,完成年度下达目标任务指标460人的65.8%;稳定困难企业就业岗位完成18人,完成年度下达目标任务指标400人的4.5%;开发公益性岗位302人,完成年度下达目标任务指标145人的208.2%;363名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完成下达年度目标任务指标200人的181.5%;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500人,完成年度下达目标任务指标400人的125%;城镇登记失业人员676人,超出年度下达目标任务指标665人11人,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9%,控制在年度下达目标任务指标4%以内;新增转移农村劳动力1253人(其中转出省外56人),完成年度下达目标任务500人的250.6%;建立零就业家庭台帐,常年保持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新增小额担保贷款12户,发放贷款金额50万元;贷免扶补小额贷款完成20人,发放贷款金额100万元,完成目标任务数20人的100%。
3、国家就业与再就业优惠政策得到落实,促进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①认真开展《再就业优惠证》的年检和发证工作。办理《再就业优惠证》2889本,年检1567本;办理《失业证》145本;办理《外国人就业证》13本;办理《农民工手册》135本。通过开展年检工作,了解掌握了持证人员情况,为开展再就业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②、认真落实税费减免政策。截止10月底,工商减免工商管理费50.3万元,涉及1116人次;税务减免56.2万元,涉及265人次。税费减免政策的落实,促进了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4、实施“就业援助周”,“春风行动”和“诚信服务”活动,有力地促进了就业和再就业。①就业援助周活动。本着“就业援助你我他,真情相助渡难庆”这一活动主题。2009年1月10日至16日开展了“就业援助周活动”。联合市总工会、市妇联、市残联等部门组织以民营企业为主的各用人单位通过举办专场会、现场服务等形式,共帮助102名大中专毕业生、“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新登记失业人员等到民营企业就业。②“春风行动”。2009年1月12日—3月25日,开展以农民工和农村富余劳动力,重点是新失去工作的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为服务对象的“春风行动系列活动”。开展“劳动保障政策咨询、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周活动、“春风送岗位”活动。发放“春风卡”600多份,送岗下乡86个,组织招聘会2次,为农村劳动者提供免费介绍工作52人(其中女性20人)。开展“诚信服务”活动,推荐放心职介,引导进城务工人员到可靠的职业介绍机构求职,通过开展“春风行动”工作,使农民工进城务工的环境得到了进一步的改善。③开展“春风行动在*”系列宣传活动。与新闻媒体联合开展以“春风行动在*”为主题的系列报道,对“春风行动”的内容和成效进行集中宣传。宣传重点包括:各级政府关于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政策措施;政府给予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农民工提供免费就业服务的承诺和措施;民办职业介绍机构诚信服务的典型事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2008年度放心职介服务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及劳动保障部门的投诉电话;对以职介为名的欺骗活动、非法职业中介行为和违法违规等行为进行曝光。
5、开展“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和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根据省、州有关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的要求,*市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领导小组于二00九年六月四日在市委召开了启动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团市委、市工商联、市总工会、市个体劳协等承办单位相互配合、协同作战,截止二00九年底,各承办单位共收到创业申请282份,向农信社推荐143份,共有78人办理了贷款手续,贷款金额387万元。(其中我局收到创业申请58份,推荐25份,发放22户,金额110万元。)
(二)社会保险工作
1、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截止10月底,城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完成年度下达目标任务指标5919人的*%;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完成年度下达目标任务指标4645人的*%;城镇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人,完成年度下达目标任务指标16800人的*%;城镇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人,完成年度下达目标任务指标11800人的*%;城镇参加失业保险人数6164人,完成年度下达目标任务指标6234人的98.8%;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人,完成年度下达目标任务指标8900人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人,完成年度下达目标任务指标700人的*%;城镇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人数*人,完成年度下达目标任务指标8800人的*%。
2、加强对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和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诚信等级评定制度,医、患、保三方基本形成相互配合、相互监督、自我管理的新型关系。截止10月份,全市共有定点医疗机构家,定点零售药店家。年初市医保中心分别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月份,对家定点药店进行考评(其中有家未作出处理)其它家做出处理决定(其中有家给予限期十天整改、家暂停资格两个月、家暂停1个月),特别对定点零售药店摆放生活用品进行了重点检查和处理,保证了参保人员的合理医疗和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
3、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省、州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及时成立了我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
(三)劳动关系与企业工资管理工作
截止10月底,全市累计登记劳动合同12900份,其中今年登记2830份。集体合同签订了20户,涉及职工4600人;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3051份,有力的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我局与市总工会、市经济局三方运行机制良好,共同解决企业改制职工劳动关系的协调工作。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和劳动争议工作,接待群众来信来访131件次,其中立案2起,来信来访直复率100%;接到劳动争议仲裁申请17起,受理3起,涉及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经济纠纷等内容,结案率为100%;建立健全退休人员登记台账,及时把符合提前退休、特殊工种人员向州局上报。全年共办理退休73人。
(四)劳动保障监察、农民工工作
1、加强执法队伍建设,2009年,全省统一配备劳动保障监察车辆,我市共配备了5辆劳动保障监察车辆,其中2辆车配备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使用,还配备了2名公益性岗位人员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有效地改善了执法条件,奠定了执法的坚实基础。
2、开展普法宣传。《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颁布实施以来,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认真组织学习,领悟其精神实质,并做到积极宣传,提高劳动者法制意识。在开展流动人口艾滋病培训、农民工从业资格培训、进城务工青年法律知识培训等活动中,向用人单位宣传讲解维权知识,利用专项检查,深入生产一线,进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普法宣传,结合日常巡查和劳动保障执法年审,要求用人单位组织学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努力营造学法、懂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3、年初组织用人单位进行了劳动保障执法年审,依法对411户用单位进行劳动保障执法年审,涉及劳动者9603人。对130户用人单位进行限期整改,发出责令整改决定书206份。年审中,督促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2151份,督促8户用人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38.4万元;督促15户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2万元;督促38户用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3.6万元。审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110份,纠正用人单位规章制度6份。评定155户用单位为劳动保障执法年审合格单位,并颁发劳动保障执法年审合格证。
4、开展社会保险登记审验。社会保险登记是社会保险工作的基础,每个用人单位都应当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截止2009年10月,共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审验287户,其中国家机关50户,事业单位62户,社会团体1户,国有企业23户,集体企业12户,股份制企业19户,外商投资企业3户,私营企业100户,个体经济组织17户,为用人单位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参保提供服务。
5、开展专项检查。根据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安排部署,开展了农民工工资支付、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贯彻执行情况、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专项检查。检查涉及用人单位120户,劳动者3455人,其中外商投资企业2户,98人;私营企业60户,2450人;个体工商户58户,907人。制作调查笔录120份。
6、开展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依据国家劳动保障部《关于推进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指导意见》,本着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统一考核指标的原则,对全市企业依法招用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依法执行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标准制度、遵守职业培训规定、依法实施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依法建立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遵守执行情况进行评价。评出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ⅰ级诚信企业32户;ⅱ级诚信企业9户;ⅲ级诚信企业5户。
7、加强日常巡视监察。除各项专项检查外,积极开展日常巡视监察。随时了解掌握我市的劳动用工动态,及时掌握用人单位用工情况及支资支付情况。定期不定期对建筑工地、厂矿进行实地巡查。巡查421户用人单位,涉及劳动者5783人,巡视覆盖面占执法年审的102.4%。
8、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案件。截止2009年10月份,共接到劳动者举报投诉127件,受理112件,协调办理100件,涉及劳动者1401人,其中农民工1390人。在受理案件中拖欠劳动工资报酬案件82件,涉及1383人,为劳动者追回劳动工资报酬441.15万元;其中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80件,涉及农民工1373人,追回农民工工资440万元;非法收取抵押金(物)案件6件6人,清退抵押金0.37万元;工伤案件12件12人,为因公受伤者协调处理解决工伤补助金5.03元;立案办理12件,其中禁止使用童工案件1件,涉及用人单位1户,童工1人,行政处罚0.5万元。查处定点药店违法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案件11件,行政处罚0.6万元。
(五)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
全年,向上级劳动部门组织申报职业技能鉴定113人,其中初级工8人,中技工人才培训31人、高技工55人,技师12人,(其中有4人属省属单位占省属指标),复审验证7人。发放2008年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证书231本。其中:技师证6本,高级工97本,中级工96本,初级工32本。
(六)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
1、局社会保险财务票据审核小组成立一年来,每月按期对社会保险各经办机构的财务票据进行审核,并且得到省厅的肯定。
2、按《社会保险内控制度》强化基金防范意识和基金监管能力。
3、配合审计部门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审计检查,无违法违纪问题。
4、对参保单位进行稽核检查。截止10月底,共稽核养老保险参保单位202户,完成年度下达稽核指标任务的100%。
5、对5家参保单位2008年度缴费基数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
6、开展基本养老金待遇资格认证。截止10月底,已对我市1014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进行了生存认证。
7、开展欺诈冒领社会保险金的检查。对享受失业救济金待遇的核查中,查出多领基本养老金1人,共计2万元;已死亡仍在发放抚恤对象抚恤费4人,金额共计:6410元;现已全部追缴入库。
(七)劳动保障基础工作
1、依法行政更加严格。坚持普法宣传与依法行政并重,积极制定措施,组织行政执法检查,整改存在问题,促进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落实。
2、劳动保障政策宣传主动有效。建立了劳动保障新闻宣传工作制度,形成了“围绕劳动保障重大政策和主要任务,以*市公众信息网咨询服务平台为主阵地,以依托新闻媒体搞好日常宣传为基础”的宣传工作模式。
3、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步伐加快。完成了部分电脑的更新;电子公文班次换运行良好,及时上传、收发文件和信息。
4、重视劳动保障信息的上报,全年上报27篇。
5、劳动保障工作季报和劳社统综合表按要求及时上报。
(八)政令畅通和行风建设工作。
省、州各种会议、文件精神落实到位,政令保持畅通;按照与市委、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要求,成立了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将劳动保障干部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作为重点,采取参观、观看警示片等多种形式开展教育活动,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层层签订责任书,提高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做到了取信于民。设立综治维稳、政务公开等服务公告栏,公开了单位的机构设置、管理权限和主要职责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度;结合行政问责四项制度的实施,进一步公开了办事程序、时限、结果、收费项目、标准;在劳动力市场大厅设立了群众意见薄和投诉电话。
(九)贯彻落实阳光政府四项制度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件精神,认真做好组织学习、宣传、培训工作。并成立了以苏卫东局长为组长的推行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局办公室,配备全职工作人员1名,设立96128信息申请受理点1个,确定负责各类劳动保障政府信息的公开和群众咨询答复工作的信息员1名,建立一系列行之有效的考核机制,劳动保障四项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初步实现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政府信息咨询等工作的一体化管理。规范了文件的审核程序,使公文进入审签程序时就明确该公文信息可否公开,一经签发生效,即及时将可公开信息予以。并拟定下发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推行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实施方案》(瑞劳社字〔2009〕26号)、《关于做好劳动保障政务信息查询工作的通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大决策工作流程重要事项公示工作流程重点工作通报工作流程政务信息查询工作流程》等文件,进一步加强阳光政府四项制度的实施。
开通96128政务信息查询电话,电话设置在局办,由办公室龚保志同志兼任政务信息联络员。开通政务信息查询专线电话以来,接听了4个专线电话,所咨询问题属创业小额贷款扶持、社会保险补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保障问题及属于卫生系统的新农合参保问题,接线员当场给予咨询群众圆满答复,来电人非常满意。开通了政务信息网上查询系统。确定局办龚保志同志为系统管理员兼信息员。重要事项公示3项。即:慢性病审核名单;新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两定通报”;新增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两定通报”;目前尚未有人进行查询。重点工作通报3项。即:关于开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开展2009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培训的通知;我市顺利完成2008年度劳动保障执法年审;目前尚未有人进行查询。
二、存在问题
(一)就业方面。一是信息网络建设严重滞后。二是就业服务体系不健全。基层劳动保障机构人员配备参差不齐,不能满足工作需要。三是失业保险金发放缺口大;四是农村劳动力大部分外出,少部分在家劳动力因观念、利益因素,不愿参加培训,培训生源组织困难。
(二)社会保险方面。一是部分私营用工单位参保意识淡漠,为降低成本不参保或不全员参保,社会保险扩面征缴难;二是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增长速度快,下岗失业困难群体中断缴费情况较严重;三是社会保险政策不完善,如农民工养老保险缺乏统一政策规定,参保、转移难。
(三)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劳动争议仲裁体系建设滞后,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不够。
三、2010年工作打算
2010年我局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努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在具体工作中,重点抓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贯彻实施力度。通过大力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宣传专项行动,举办培训班,经常在我局办事大厅、政务服务中心大厅、街道、社区等地设立宣传咨询,印发宣传资料、制作固定标语等形式,切实加大《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深入基层及企业,加强督促指导,帮助解决问题,真正使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
(二)切实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一是要全面落实各项扶持政策,严格各项补贴性资金使用的审核和管理。二是要加强基础台帐的完善和管理。三是加强失业调控工作,确保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
(三)狠抓职业技能培训。一是要按照针对性、实用性的原则,认真组织实施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促进更多人就业和创业。二是要采取多形式、多渠道,请进来、走出去、送培训到基层等方式,全力实施农村就业培训民生工程。
(四)努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一是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保为重点,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努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二是要积极探索和完善相关社会保险政策,加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的力度,力求将更多的劳动者纳入社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确保社会保险基金持续增收。三是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控制度,完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切实加大基金督查力度,确保基金安全。
财险公司是经营除人身保险以外的各种保险,财险保险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而遭受经济损失时给予补偿的保险,包括财产保险业务、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近一两年财险公司的经营范围也扩展到与人的生命健康有关的业务中,如人身意外险,学幼险等等。财险公司在承保业务时只要涉及到人身伤亡及医疗费用赔偿的险种时,总会在保单的特别约定一栏中加上这样一句话:“涉及医疗费用案件,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地医保用药范围赔付。”它的意思是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涉及到人的身体伤害需要进行抢救、住院治疗时,所用的药物必须在保险事故发生地的医保规定的用药范围之内。这样,无论是什么险种,只要理赔中涉及到医疗费用,只有在医保允许用药范围之内所花费的医药费,财险公司才予以承认、赔付,而超出医保用药范围之外所花费的医药费,财险公司就会剔除此项费用,不予承认和赔付。
财险公司之所以这样做的原因、不妥之处及解决的方法。
财险公司是经营除人身保险以外的各种保险,财险保险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而遭受经济损失时给予补偿的保险,包括财产保险业务、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近一两年财险公司的经营范围也扩展到与人的生命健康有关的业务中,如人身意外险,学幼险等等。财险公司在承保业务时只要涉及到人身伤亡及医疗费用赔偿的险种时,总会在保单的特别约定一栏中加上这样一句话:“涉及医疗费用案件,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地医保用药范围赔付。”它的意思是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涉及到人的身体伤害需要进行抢救、住院治疗时,所用的药物必须在保险事故发生地的医保规定的用药范围之内。这样,无论是什么险种,只要理赔中涉及到医疗费用,只有在医保允许用药范围之内所花费的医药费,财险公司才予以承认、赔付,而超出医保用药范围之外所花费的医药费,财险公司就会剔除此项费用,不予承认和赔付。
财险公司这样做的原因有这样几点:
一、 剔除不合理用药费用,约束被保险人滥用药物
在理赔过程中,财险公司的理赔人员经常能从被保险人提供的医药费清单中发现这样一些问题,如本来是保险事故仅仅造成当事人外伤,却有用内科的药物;本该是保险事故造成头的受伤,却有用治疗脚的药。有这样一个案例,被保险人驾驶机动车撞住一位男士,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而被保险人提供的医药费清单中却有妇科千金片的药,这显然是不符合理赔规定的。
二、 减少赔付金额,降低赔付率,提高利润
如果当事人本可以用便宜一点的药而用了较贵的一种药,无疑会增加赔付费用,提
高赔付率,减少公司利润。我们知道,社会医疗保险只为个人提供最基本医疗保障,实行个人账户与统筹基金相结合,能够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其主要用于支付一般的门诊、急诊、住院费用,它所允许用的药物分 “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两种。“甲类目录”的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乙类目录”的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对于单价超过100元的药品或使用某些营养药、合资药、进口药,不经允许是不能用的。财险公司按照医保用药范围进行赔付,就限制了当事人的用药自由,当事人不得随意用价格昂贵的药品,这无疑节约了用药花费,财险公司也就减少了赔付金额,降低了赔付率。
三、 方便理赔
财险公司这样规定,在理赔时就有了赔付依据治疗某种病该用什么药,社会医疗保
险中规定的很详细,减少了理赔过程中很多需要专门调查的这项过程。
这样做虽然给财险公司带来了好处及方便,但是财险公司作为商业保险公司,这样做不妥之处也很明显。
首先,商业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是两个概念,二者有相似之处,但也有本质区别。
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为向保障范围内的劳动者提供患病时基本医疗需求保障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由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个人补充医疗保险三个层次构成。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共同之处是两者的保障对象都是人的身体或生命,两者都是社会为生命或健康遇到困难需要救治的人们提供特定物质帮助。
二者的区别是 :1、从立法范畴来看,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社会对劳动者应尽的一种义务,属于劳动和社会保障立法范畴;商业医疗保险则是一种金融活动,通过经济合同维护保险双方的合法权利,属于经济立法范畴。2、从属性原则和作用来看,社会医疗保险是由国家强制实施的,是根据宪法和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保护和增进职工身体健康而建立的,是国家的一项社会保障事业,凡符合条件者均须参加,并不以人们及其用人单位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商业医疗保险是自愿性的,它运用经济赔偿手段,使投保的个人或用人单位在遭到意外损失时,依据有关保险合同获得经济赔偿。3、从资金的筹集和运用来看,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来自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统一费率征收。与此同时,国家给予各种优惠政策,使医疗保险基金保值和增值,从而保证医疗保险待遇的合理支付。商业医疗保险实行商业保险的基本原则,采用自愿投保、等价交换,保险率视险情而定,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资金全部来源于投保人缴纳保险费所形成的保险基金及其投资运营所得的收益。4、从使用对象和保险水平来看,社会医疗保险的对象为劳动者,保障水平以参保人必需的、基本的医疗服务或经济补偿为限;商业医疗保险适用范围比社会医疗保险广泛,一切符合投保条件的公民都可以通过与保险人签订合同而成为商业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并按所缴纳保险费的多少决定领取保险金的数额,实行有收有偿,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给付办法。5、从管理体制来看,社会医疗保险由中央或地方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非营利单位,不仅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还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管理服务,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享有社会医疗保险的权利。商业医疗保险不涉及社会服务,以赢利为目的,由专门的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按照商业原则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从二者的区别可以看出,财险公司所保障的范围和医保的保障范围和作用是不同的,社会医疗保险虽带有强制性,但它毕竟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社会保险,它必然要求人们不得滥用这种资源,能用便宜的药就不允许用贵的药,而财险公司所承保的是一种商业保险行为,是双方在保险合同中事先约定的,一般是当被保险人或当事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疾病、伤残或死亡等保险责任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履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金的给付是一种赔付性质,所获得的保险金的使用权,完全根据本人需要自主支配,不受任何限制。
其次,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该句并没有写在保险条款里面,只是在保单的特别约定一栏中加上的,而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反映形式,也就是说保险条款才是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法》第107条的规定,保险公司经营的保险条款分两类,一类是必须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的,另一类是必须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前者包括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除此之外的保险险种均属于后者。由此可见,保险公司经营的所有险种(保险条款)均有国家监管机关介入,它的制订的执行都是经过严格的程序批准的,而特别约定就相对简单多了,它的增加与否不需要上述那么多的规定,但财险公司不经被保险人的允许擅自增加有利于自己的约定是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有霸王约定之嫌疑。
第三,我们知道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刚刚实行没有几年,国家允许在医保范围内的用药比较有限,而且虽然国家制订的有《国家药品目录》,但国家政策规定:对于“甲类目录”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自行进行新药的增补。“乙类目录”由国家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医疗需求和用药习惯,适当进行调整,确定是否进入当地的“乙类目录”,也就是我国不同地区的医保用药范围是有差别的。而商业保险中的保险对象可是没有限定它们的活动范围,比如某人投保了境内旅游险,还有投保的机动车辆险,他们的活动范围是在中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的任何地方,在境内旅游就有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而机动车辆在任何地方都有可能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自身车上的人员伤亡。如果不同的被保险人都是在郑州同一家财险公司投保,只是因为不同地区的医保待遇不同而遭遇到不同的保险赔偿,这对被保险人显然是不公平的。还有,如果这样的事情发生,财险公司该怎样理赔呢?某人在一个较为偏僻的小地方因交通事故造成了身体伤害到医院抢救,在抢救过程中该医院没有了医保规定范围的药品,被保险人又危在旦夕,难道就不用药了吗?显然是不会的,救人要紧,医院用了医保规定范围以外的药,财险公司就该种药品赔付不赔付,赔付吧没有依据,不赔吧被保险人确实在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出险的,符合理赔规定。
第四,根据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国发[1998]44号),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为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休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我省医保政策规定(豫政[1999]38号),全省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职工,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及其职工,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上述用人单位的退休退职人员,也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逐步增加,2003年国家劳动保障部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劳动保障事务机构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等实现整体参保。从我国及我省的医保政策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保障的是符合年龄要求的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它不保障未成年人,所以医保用药范围不含儿童用药。但是财险公司现在经营的业务项目有学生、幼儿险意外伤害保险,它的条款规定凡在依法成立的学校或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可作为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还有境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它的投保范围是年满3周岁到75周岁,身体健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旅行者,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而机动车辆附加车上人员险或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在理赔上也是没有年龄限制的,也就是说哪怕只是一个婴儿都有可能成为机动车辆第三者人身伤亡对象。众所用知儿童用药与成人用药有很大区别,不仅仅表现在药量上,很多药物是不能用给儿童的,那么如果是一个小孩子因为保险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而用药,财险公司该怎么办。
2004年11月2日的《大连日报》就有关于这方面的报道:为孩子参保在家庭保险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儿童医疗保险项目进入医院,对于保险公司是拓展了业务范围,对于家长可减轻医疗费用的压力,这似乎是两全其美、皆大欢喜的事情,但事实果真如此吗?最近记者从西岗区和沙河口区消协了解到,个别儿童参保者遇到这样的问题:保险容易,理赔难!
“霸王条款”绊住儿童保险理赔路
今年5月下旬,孔女士的14岁女儿因患急性阑尾炎到医院手术治疗,共花医疗费4445.40元。孔女士记得女儿曾于2003年9月1日在学校交了50元钱,统一参加了中小学生综合保险。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孔女士在女儿出院的当天带着医药单、相关医疗费收据、保险单找到了承保的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却依照《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对“住院病人药品清单”中的名为“诺美”、“世福素”两种药品共计2006.40元拒绝理赔,理由是“诺美”的药品名与医保药品目录中的商品名不符,“世福素”不是医保用药。孔女士认为,女儿参加的是商业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有本质上的区别,不应该按照社会医疗保险来理赔。但保险公司却以“儿童保险参照社会医疗保险”为由,拒绝孔女士的理赔要求。
沙河口区消协工作人员从市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处了解到,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保险存在本质不同,所以规定了可报销的目录,而商业保险属个人行为,不应完全参照社会医保规定进行理赔。消协认为,保险公司可以依照医保的相关条款理赔,但这种依照不应是完全的照抄照搬,保险公司在对商业保险理赔时完全依照医保的条款,这种规定实际上是以“格式合同”为难参保人,侵害了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紧接着,西岗消协于8月份接连受理了三起类似的投诉。7月4日,刘女士因孩子扁桃体发炎引起高烧住进儿童医院,共花医药费1700元,其中1000元为点滴所用消炎药“益替欣”。孩子出院后,刘女士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可工作人员却告诉她,所用药品中的“益替欣”属自费药,不予理赔。刘女士大惑不解,她告诉记者,与所有的孩子一样,去年9月,她正读小学的孩子一开学就被学校要求交50元的学生险保险费,保期为一年。过了好多天,孩子捎回一份“保单”,上面写着保费、保额及简单的条款,可就是从来没人告诉过她什么药可以报,什么不可以,当然更没人与她签相关的保险合同了。在该保险公司相关人员的指点下,她注意到“保单”上的“除外责任”中有一条写着:劳动保险公司规定的自费药不予报销。她不能理解,那么小的孩子怎么可以比照劳动保险的规定。在与该保险公司协商了一个月无果后,刘女士投诉到西岗区消协,消协与儿童医院取得了联系。医院认为,刘女士的孩子因青霉素过敏,当时病症又较重,“益替欣”是最适合的药品,而且每天儿童医院都有大量的患儿使用这种药物。保险公司理赔部的人却表示要执行规定,坚决不予理赔。调解失败,刘女士只好忍气吞声地接受该保险公司34元的赔偿额。
刘女士还为孩子在我市另外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医疗保险,有意思的是,当她转而去这家公司办理理赔时,却很顺利地按比例获得了900多元的赔付。理赔部的负责人解答了她的疑惑:每家公司都有自己的相关规定,他们规定,儿童保险作为特例,除保健类药品外,凡正常治疗的药品都在保险赔付范围之内。
儿童医院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因没有儿童医保用药目录,大多数保险公司对儿童用药理赔都放宽了要求,很少有理赔纠纷,但从2004年4月起,个别保险公司要求儿童医院必须按照成人目录给儿童开药,这意味着参保儿童要想获得足额医疗赔付,就必须使用这份完全依据成人标准制定的社会医保报销药品目录上的药品,而众所周知,儿童用药与成人用药有很大差别,这让医院难以接受,儿童医院也因此被拒在这家保险公司保险定点医院的范围之外。不少儿童家长经常打电话询问,作为大连市唯一的儿童专科医院,为什么不是定点单位?儿童医院只好耐心地作解释,这也造成了理赔纠纷的增加。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医院儿科常用药物大多没有出现在药品目录上,而一般来说,药品费用在整个医疗费用中所占比例超过了一半。市儿童医院医务科的负责人告诉记者,“成人的药物多为片剂、胶囊,儿童的药品多以糖浆、冲剂为主,而且好多对肝肾毒性较大的药物不能给儿童使用。在理赔过程中,即便是药品名称一样,如果剂型不对,保险公司也不给报销。”
一位儿科医生告诉记者,医生看病是根据病情进行诊治,选用儿童适用的药物。按照成人用药目录给药可能导致两种结果:一种是儿童想用的药物目录上没有,导致这部分费用报不了,增加家长的经济负担;另一种是院方或医生为了使儿童医疗费用能够报销,尽可能用目录上的药物,使患儿治疗周期延长或影响治疗效果。
虽然在我省尚未见到类似这样的报道,但不能说明我省就没有这方面的隐患,即使我省财险公司现在还没有收到这样的投诉,但也要未雨绸缪,尽早想好解决对策。
第五,我在财险公司工作多年,最深的感受就是公司越来越难以经营。主要原因是主体增多,竞争加强,不象以前只有人保公司一家,被保险人没有选择,即使保户再不满意人保公司的服务,人保公司有再多不合理的理赔规定,但只要你想投保,只有到人保公司。而现在各家保险公司、经纪人公司、人公司先后成立,逐鹿中原,形成了一个战国时代。各家保险公司如果想在如此竞争激烈的环境中生存下来,必定不能只站在自已的立场上来制订条款或特别约定,而是要多从被保险人的角度来考虑。现在流行一种说法叫宽进严出,即客衣在投保时,保险公司把关要松一些,能保的就保,而在理赔中要严一些,不能赔的就不赔。这样做虽说短时期内保费规模增加了,赔付率也降低了,但其实是很危险的。被保险人如果得不到满意合理的赔付,他怎么还能再次来你这儿投保呢?保险公司做的又不是一锤子买卖。到不如严进宽出一点,或者是宽进宽出,在源头把好关,对于风险大,赔付率高的险种信誉不好的被保险人可增加收费或拒绝承保,这样保险公司所承保的标的出险率才会大大降低,而一旦出险,就要能赔的就赔,只有这样才能提高保险公司的信誉度,生意才能一直做下去。降低赔付率不能仅从减少赔偿来解决,还要从保险公司自身管理做起。
第六,随着我国政府越来越尊重法律,尊重人性,法治越来越健全,人们的法律意识也越来越强。就我本人的感受,十年前的客户来投保根本不看条款,出险了保险公司赔多少就多少,而且还十分高兴,觉的是一笔意外收入,对保险公司也十分感激。而现在的客户投保时十分慎重,很注意研究条款,有的甚至钻研的比保险公司的人还透,对理赔的要求也很高,对于保险公司拒赔或减少赔付金额的项目非要得到很合理的解释不可。被保险人的法律意识的增强由此引发的二者之间的矛盾带来的官司会逐渐增多,所以财险公司不能很随意的加注特约。
就以上几点来看,财险公司在特别约定中加上这句话实在是欠考虑,他仅仅是站在自已的立场上来解决医疗赔付中遇到的麻烦,而并没有考虑被保险人及就该受到保障的人的利益,自以为加上一句特别约定就能解决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其实是作茧自缚,由此引发的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的矛盾也会加深,随之而来的官司也会越来越多,让人觉的保险公司并不保险,违背了民心再想补救是很难的。
那么财险公司如何解决在理赔中遇到的人身伤亡用药问题呢?很简单,最好的办法是只要是当事人确实是在保险责任范围内造成的人身伤害所花费的医药费,只要是治疗该病的药物,且花费在保险金额范围之内,不论其用药的贵贱,保险公司都应该予以承认和赔付。次一等的方法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不在“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药品或单价超过100元的药品或使用某些营养药、合资药、进口药,可由被保险人先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说明情况, 经保险公司批准同意后使用。而对于儿童用药,可由保险公司联合医院共同制定出一份针对儿童特点、适合治疗儿童疾病的用药目录。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障被保险人人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一、档案行政执法中遇到问题的处理
1.档案行政监督检查时怎样告知?例行性检查、综合性检查、专题性检查等,一般按年初计划进行,在监督检查前三天或一星期书面通知被检查单位。通知内容包括:检查时间、内容、检查形式(程序)、检查依据等。电话通知的,应记录被检查单位接电话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以防止不必要的纠纷。执法人员到被检查单位时,应重复一下上述检查内容。临时性突击检查,需先向被检查单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再告知被检查单位检查的内容、依据、程序等。
2.怎样亮证?监督检查人员到被检查单位后,一般是由带队人员介绍人员。“我们是某某档案局行政执法人员,我是××、这位是××、这位是××,这是我们的行政执法证,请查验。”被介绍人员依次点头示意,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被检查单位的特殊性(多是平级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接待人员相互之间都熟悉,所以,亮证要把握时机,要注意当地的风俗习惯,灵活掌握,不能生搬教材和法律规定。但要注意,在没有亮证之前,其他执法程序不要进行。
3.亮证和告知究竟哪个在前?按照一般程序要求,应该是先亮证,再告知。但作为档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来说,由于被检查单位特殊,一般是提前已经书面告知或者电话告知被检查单位,所以,告知排在了亮证之前。但是,在具体的档案行政执法实践中,执法人员在到达被检查单位后,应该先亮证,然后问被检查单位是否收到监督检查通知和知晓检查的内容。也可以重新宣读一下通知内容。如果是临时监督检查,则应该先亮证,再告知被检查单位监督检查的内容、检查形式、检查依据等。
4.被监督检查单位不接受检查怎么办?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1)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一是首先问明情况。执法人员要问被检查单位是否接到通知,什么理由不接受检查。二是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理由成立的,可以另行安排时间接受检查;理由不成立的,应与其主管领导交涉,限定时间接受检查,并讲明不接受或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后果,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记录人员要将此情况记录在案;责令整改期满仍不接受监督检查的,报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制作《给予行政处分建议书》,建议监察机关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法律依据:监察部30号令第十三条第三项: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干扰阻挠有关部门调查的;地方性档案管理法规,如,《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拒绝接受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不接受监督检查的现象很多,理由也多种多样,如,有些单位一直很重视,只是一时的疏忽忘了通知有关人员,没有准备,或者忘了跟领导汇报,这一点执法人员要体谅,不能一味地强调我通知你单位了,就得接受检查,就得下发整改通知书。这样做效果并不好,执法监督检查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工作,保证档案管理秩序和档案安全,蛮干会造成其他一些不良的后果。
(2)非国有单位和社会组织。非国有企业和社会组织不接受监督检查时,也应区分不同情况。一是目前很多省还没有出台非国有企业和社会组织档案管理办法,对哪些档案应纳入监管范围还没有规定,所以在平时的监督检查中应注意分寸。档案法律法规也没有过硬和明确的规定,“两办”的意见是引导、帮助、规范,没有强制措施,因此,在行使监督检查时,应尽量解释、沟通。二是对确实已经掌握其违法行为时,可以成立专案组进行调查,企业和社会组织阻止执法调查的,可以申请公安机关协助执法。也可以按照《档案法》的规定,实行强制措施,包括:代为保管、强制征购、收购。三是对一些特殊档案违法行为的处理。人事档案、会计档案、税收档案国家已有明确的规定,如出现违法行为的,可以与人事劳动部门、财政部门、税收部门、公安、监察部门联合执法,也可以移交上述部门处理。上述执法行为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刑法、税收征管法、会计法、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人事档案丢失诉讼有关问题的答复(档办〔2006〕54号)。
5.现场监督检查的形式有哪些?现场监督检查的形式主要有两个程序,询问、查看,这是法律规定的程序。但在实际工作中,一般是:听、问、看。听汇报,是习惯性动作,也是一种礼貌性动作,以示对被检查单位的尊重。这个动作还是要进行的,一般情况下不能省,尤其是对党政机关。
6.《现场监督检查记录》书写的原则及注意事项是什么?《现场监督检查记录》分头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头部是固定格式,不再讲。下面重点讲一下正文和尾部。正文的开头一般是:
我们是××档案局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名称和编号分别是:行政执法证×××××、×××××。
现在,我们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请予配合。××单位××(人名、职务)介绍了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并陪同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
……。
……。
以下空白。
以上记录内容属实。(由当事人写)
当事人签名:×× 执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正文的书写原则:(1)真实性原则。没有看到的不记;分析判断的不记;投诉举报的不记;当事人讲述的内容不记。如,××单位档案管理不规范。这就是属于判断性、结论性语句。应直接记录为:××单位归档文件中没有××年党组会议记录。(2)相关性原则。记录的违法事实、违法行为及现场环境状态的内容,要与检查的目的相一致。(3)合法性原则。要程序合法、手段合法。
注意事项:(1)记录形成后,应首先交由带队领导审核无误后,再交由当事人阅核。(2)当事人阅核无误后,由当事人签署“以上记录内容属实”,并签署姓名、时间。最后由执法检查人员签署姓名、时间。(3)文中有涂改的地方,由当事人在涂改的地方按指印。多页的,当事人应在每页签字或按指印。每页右上角编制页号,方法是:第×页共×页。(4)《现场检查记录》一式二份,一份当场交与当事人,一份存档。
7.当事人拒绝在执法文书上签字怎么办?对此情况,《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中都没有规定。但是,其他行业的执法监督工作规定中有,我们可以借鉴。如,《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九条规定:被检查人拒绝签字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具体到档案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遇到此情况,如果现场有其他相关人员的,可以请相关人员签字见证。如果现场无其他相关人员或者相关人员拒绝见证的,应由两名执法人员签名并注明情况,说明原因,这同样符合最高法对现场记录的法定证据的形式要求。当然,同时有录音、录像证据更好。
8.是不是每个受检查的单位都需要做《现场检查记录》和档案监督检查记录?是的,不管被检查单位有无问题,都应制作这两个记录,这是档案行政执法的一般要求,也是规范档案行政执法行为的一个必要形式。
9.哪些情形可以制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十种情形,《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六种情形可以制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地方性档案法规规定的情形,如,《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五种情形可以制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10.怎样通报检查结论?每次监督检查,都要有检查结论,并向被检查单位通报结论情况。但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监督检查人员的权限是有限制的,并不是所有检查出来的问题都可以现场决定,有的决定需要单位和主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所以,监督检查的结论应作如下处理:一是被检查单位存在轻微违法行为或者没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当场口头通报检查结论。对于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也可以当场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二是对于存在问题较为严重,需要交由档案局领导审批和集体研究的监督检查决定,现场执法人员应当场指出被检查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严重性以及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告诉被检查单位最终检查结论须集体研究或由主管领导决定,并同时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需要证据保全的,应作证据保全措施,并告诉被检查单位,有保护证据完整的义务。实际工作中,凡是给予被检查单位和相关人员警告以上行政处罚或者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决定,档案行政监督人员都要请示局法制机构和主管领导审批同意。
11.当事人不接受档案行政执法文书怎么办?可以采取留置送达。也可以采取委托有关组织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形式。
12.哪些档案违法行为可以给予档案行政处罚?从目前的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来看,可以给予档案行政处罚的档案违法行为有:在利用档案的过程中,损毁、丢失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以及涂改、伪造档案的行为;违反《档案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行为;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行为。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损毁、丢失档案的行为都适用行政处罚,如果不是在利用档案的过程中发生上述行为,则不适用档案行政处罚的规定。
13.《调查询问笔录》怎样记录?《调查询问笔录》是档案行政案件处理和行政诉讼中的重要证据,因此,在记录时一定要注意法律法规规定的一些细节。《调查询问笔录》分为头部、正文、尾部三部分。头部是固定格式,不再讲,下面重点讲一下正文和尾部。正文部分格式如下:
我们是××档案局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名称和编号分别是:行政执法证×××××、×××××。
现在,我们依法向你调查你单位……问题,请予配合。问者:××、×× 答者:××
问:按照法律规定,对于我们的询问,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果你认为调查人员与此次调查有利害关系,可以申请调查人回避,对于我们的询问,要如实回答,故意隐瞒违法事实或作伪证将负担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答:听清楚了。
问:你对我们调查人员有要求回避吗?
答:没有。
问:你的姓名、年龄、职务、住址、身份证号?
答:我是××,……
问: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你知道这事吗?
答:……
(略)
尾部部分格式如下:
问:关于你单位……一事,你还有其他需要说明或者补充的吗?
答:没有了。
以上内容与我说的一致,情况属实(由被调查人员阅核后填写)。
××年×月×日
调查人:××、×× 记录人:××
××年×月×日 ××年×月×日
注意事项:(1)记录形成后,应首先交由带队领导审核无误后,再交由当事人阅核。(2)当事人阅核无误后,由当事人签署姓名、时间。最后由调查人员签署姓名、时间。(3)文中有涂改的地方,由当事人在涂改的地方按指印。多页的,当事人应在每页签字或按指印。每页右上角编制页号,方法是:第×页共×页。
14.丢失档案违法行为发生时间不确定时,怎样处理?丢失档案,是目前经常遇到的一种档案违法行为。对于丢失档案时间明确的,可以按照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给予处理,该处罚的给予行政处罚,该追究党纪政纪处分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但是,在现实中,有许多丢失档案案件,并不知道确切的档案丢失时间,这就需要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分清不同的情况加以处理:一是无论是什么时间丢失档案的,一经发现,立案查处。按照《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建议监察机关、党的纪律机关和主管机关、单位给予相关人员纪律处分。二是需要对单位、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该界定其档案违法行为是否在二年的有效追诉期内。在规定的时间内的,立案查处,给予行政处罚。超出二年规定的,则不应给予行政处罚。
15.如何界定档案的丢失时间?从目前各地的经验来看,如果丢失档案的单位和人员不清楚档案丢失的具体时间,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界定:一是查看档案交接手续。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第十三条第五项、第十五条都有档案接收移出的规定,干部档案、人事档案管理条例、办法也有,机关应当遵守。二是看档案工作年报和检查记录。三是看单位的工作制度有无相关规定。四是调查询问。如果单位没有丢失档案的记录,当事人又不知道丢失档案的时间,则可以确定其档案处于去向不明的状态(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档案丢失),应及时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期满仍未找到的,则确定并由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宣布档案丢失,其档案丢失的时间从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确定并宣布档案丢失的时间计算。
二、档案行政执法案例中存在问题分析
1.丢失档案案例
案例一:
案例描述:山东临沭县档案局2002年11月在进行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两个乡存在档案丢失现象(A镇丢失档案永久17卷、长期8卷;B乡镇丢失长期档案11卷),当即下达了一个月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在期满无改正的情况下,按照程序、立案查处,分别对两个乡作出了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在规定期限内,两个乡如数上缴财政罚款专户。
存在问题:行政处理欠妥,自由裁量不公。第一,《档案法》和《山东省档案管理条例》规定丢失档案的行为,首先应当给予处分,然后才是行政处罚。而行政处罚是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并没有规定可以单处罚款。第二,A、B两镇丢失档案重要程度和数量不同,罚款却一样,明显地存在自由裁量偏失。
案例二:
案例描述:1998年,江苏南通市某区某机关因工作需要,向某部属企业借用一卷档案(图纸),该机关工作人员季某在归还档案途中,不慎将其丢失,南通市档案局依据《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对季某作出行政处罚300元的决定。
存在问题:行政处理不当。对季某的行为,即使不给予行政处分,也应该按照《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先对其给予警告,然后才可以并处罚款。
2.出卖、损毁档案案例
案例三:
案例描述:四川某乡在行政建制撤并后,对原来乡里保管的档案无人问津,一拾破烂的将库房门撬开,多次从库房中盗出档案,将其出卖给废品收购站,后来乡政府发现并追回了部分档案,但由于时间前后历经数月,大部分档案不知去向。后经查处,该乡原党委书记、乡长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分管领导和办公室主任被撤职。
存在问题:此案存在的问题是没有追究拾破烂人的刑事责任。正确的做法是分两步:一是调查后,将案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二是追究机关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此类型的案件,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只追究了收破烂的刑事责任,而没有追究单位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如,河南郑大一附院病历档案损毁案。
案例四:
案例描述:××县肉联厂,原是该县较大的国有企业,共有职工近二百人,年产值上千万元。2006年10月,该厂正式改制为股份制民营企业。在改制期间,县档案局接到反映,说该厂档案有可能已丢失。档案局随即派人到该厂进行现场查看,发现该厂档案柜内文书及会计档案数百卷已全部不知去向,于是立即展开调查,后调查到是原负责看守该厂的留守人员张××(原在该厂食堂工作)当废纸全部卖到纸厂处理了。因本案档案数目较大,经请示县政府同意,对原该厂及改制工作相关人员以及当事人张××分别作了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存在问题:此案存在定性不准。此案实质上是擅自出卖国有档案和因工作失误导致档案损失的综合性案件。张××触犯的是《档案法》,其他人员触犯的是《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另外,对原该厂及改制工作相关人员处以经济罚款也于法无据。
3.涂改伪造档案案例
案例五:
案例描述:2006 年2 月,某市档案局发现,《京华时报》第五版曝光了某医院涂改、伪造病历档案,以骗取医保基金的违法行为。2006年3 月,该市档案局执法人员在市卫生局和某区卫生局执法人员的配合下,对该医院进行了实地调查,发现该医院在2005 年3 月至9 月间,对四份原始病历档案上的患者姓名进行了涂改,严重影响了病历档案的真实性,并且给国家医保基金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按照该市贯彻《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对该医院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存在问题:行政处罚存在缺陷。就案件来看,虽然是单位违法行为,但也有具体的执行人员,应当同时给予直接的责任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案例六:
案例描述:2006 年5 月,某市某大学人才交流中心工作人员左某为某单位校办企业职工王某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在没有任何原始工作经历记载材料证明的情况下,为王某补办了1993年~2005 年期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伪造了王某在该校总务处和后勤集团的工作经历,并将其转入王某的人事档案中。2007 年11 月,某市档案局接到举报,派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了调查核实,并对左某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某市对此案件的处理是正确的。因为其依据的规定是地方行政规章。这里举出此案件的意义在于:《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伪造档案违法行为,是指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时伪造档案的行为,而不是指机关档案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伪造档案的行为。对此,我们在处理此类档案违法案件时,不能引用《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
4.擅自销毁档案案例
案例七:
案例描述:2006 年11 月,某直辖市档案局接到本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举报,反映该市某单位某区分局档案管理工作存在违法现象。经调查核实,2004 年4 月,该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本案举报人存在商铺租赁关系,举报人为其承租人之一)取得了该市某单位某区分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于2005 年1 月申请变更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在得到批准后,办理了相关变更手续,从而产生了变更后的新图纸。由于变更前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内容的差异,引发了举报人与出租人的纠纷。纠纷发生后,该市某单位某区分局综合科工作人员孙某于2006 年4 月,从该局档案室借阅已归档的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档案,在未履行鉴定档案的程序、未报经领导批准的情况下,将其中变更前的附图从档案中撤去并予以销毁。该市档案局于2006年12 月对孙某做出了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