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30 16:47:3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监理资质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电力施工企业;项目成本控制;管理体制;施工技术人员;监理工程师
电力施工企业的项目成本控制对象包括组织结构、生产流程、材料采购、质量成本、人工成本、安全成本和工程维修成本等。影响电力企业发展的外部因素主要是政策的支持力度与市场经济的缺陷,内部因素是电力施工企业的经营管理体制存在问题。本文将在分析这些问题的基础上探讨加强电力施工企业项目成本控制的策略,希望可以为电力施工企业的发展提供参考。
1制约电力施工企业发展的因素
1.1外部因素的影响
影响电力企业发展的外部因素主要是政策的支持力度不足以及市场经济存在一定的缺陷。国家曾经针对电力施工企业颁布了七个管理办法,即《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电力工程设备成套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电力工程调试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电力工程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对电力企业的资质与规范管理提出明确的指导与要求,但是,这七种办法没有对促进电力施工企业的发展做出任何优惠政策扶持,国家对电力施工企业的项目控制监管范围过于狭窄,只倾向于工程质量的控制与监管,没有支持电力施工企业在其他方面的发展,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制度缺乏详细的说明。另外,市场经济是一把双刃剑,有利也有弊,优点是具有分配资源的功能。分配资源是市场机制在宏观方面显示的优势,能够推动资源在各部门间实现比较合理的配置。另外,市场具有推进技术进步与节约消耗功能。这是市场经济在微观方面显示的优势,从而推动电力施工企业从内部切实采取有力措施,改进技术,加强管理,节省社会资源,降低生产消耗。但是市场经济也存在弊端,市场经济具有自发性和盲目性,单纯地依靠市场调节只能解决市场微观平衡问题而不能解决宏观经济的平衡问题,市场经济的有效作用是以竞争为前提的,有竞争的情况下有时会导致垄断产生,对生产、销售和价格形成垄断,限制了电力施工企业的健康发展,不利于提高市场调节的效果。而且处于竞争中的小型电力施工企业会因为优胜劣汰的趋势而破产或者被兼并,导致收入与分配中的严重不均衡和两极分化现象,会加剧社会矛盾和冲突,影响社会公平和安定。
1.2内部因素的制约
影响电力工程施工管理成本控制的内部因素包括预算管理不够细致、人力资源供需不平衡、投资金额分配不当以及监理工程师和施工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有待提升。预算管理不够细致必然会严重影响企业效益,增加额外的造价成本。电力工程施工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人力资源供需不平衡问题,一般分为两种现象,第一种是总量失衡,包括施工人员的供不应求和供过于求;第二种是总量平衡,但是结构不匹配,例如监理工程师很多,但是施工技术人员不足。有效实施电力工程施工管理的项目成本控制,监理工程师和施工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尤为重要,但是,部分监理工程师和施工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不高,意识不到电力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过程中的问题,难免存在资源材料浪费现象,如果他们缺乏责任心和爱岗敬业精神,不认真对待工作,必然会增加许多不必要的成本。
2加强电力工程施工管理项目成本控制的作用
2.1加强项目成本控制在工程设计阶段中的作用
在工程设计阶段,实施成本控制的核心工作是控制工程项目的三大目标,即控制工程的投资、质量和进度。在控制工作中,严格控制项目的设计质量,了解并掌握工程项目的投资意图、需要的功能以及使用价值。此外,电力工程施工管理的工程管理人员会在设计过程中,正确处理所需要的功能、资金、技术和法规的关系,从而使投资科学化、质量高效化、进度合理化,提高项目的综合利益。而且,电力工程施工企业会制定合理的预算管理计划以提高企业效益,推动企业的良好发展,通过降低企业成本来减少企业的损失,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培养员工创新能力和集体荣誉感,控制人工成本以全面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2.2加强项目成本控制在项目实施阶段中的作用
项目实施阶段是实现工程目标的重要环节,也是提高工程质量和使用价值的重要阶段。在项目实施阶段中,加强项目成本控制能够对工程质量施以动态控制,保证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建立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防止质量的安全隐患,为电力工程施工管理提供控制投资的信息,将施工阶段的控制和投资控制相结合,通过优化投资结构充分利用资金和一切资源,还可以在保证电力工程质量的基础上缩短工期。
3加强电力工程施工管理项目成本控制的措施
3.1制定全面预算管理体制
制定全面预算管理体制,必须,合理确定工作内容和工作方案,制定细致的控制管理策划,包括对全额、全员、全过程以及电力工程施工的所有资源、所有业务的管理计划。另外,在制定预算决策时应遵循基本的流程,构建预算管理体制基本流程图。做好出纳管理、资金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账务管理、工资管理、物资管理,制定完整的电子报表方能保证预算管理工作质量。
3.2解决人力资源供需不平衡问题
要解决人力资源供需不平衡的问题就要实施多元化经营,提高施工人员的工作效率,调宽工作范围,将某些业务外包。
3.3合理分配投资资金
要合理分配投资资金,不能把资金倾向于某一项目的投资,要避免项目成本失衡现象,保持施工结构的平衡与完整。
3.4提高监理工程师和施工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
企业必须提高监理工程师和施工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专业监理的能力,施工技术人员的专业技能必须符合标准,可以做好施工现场的质量控制工作,审查施工单位的资格和设计方案,定期检查施工材料符合标准,能够坚持节约成本,保证质量的工作原则。
4结语
综上所述,电力工程施工管理是关系着国家能源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国有企业,实施有效的项目成本控制管理是促进电力企业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目前,影响电力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主要包括政策的支持力度不足,市场经济存在缺陷,电力工程施工管理的经营管理体制还需完善。因此,实施有效的项目成本控制,必须制定科学合理的预算管理体制,解决人力资源供需不平衡的问题,合理分配项目资金,提高监理工程师和施工技术人员的专业技能。
参考文献
[1]何永康.探析电力工程施工项目的经营管理及成本控制措施[J].通讯世界,2014,28(9):77-78.
[2]张慧敏.电力工程施工管理及成本控制综述[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5,5(24):152.
[3]杨卫东.电力工程施工管理及成本控制之我见[J].商品与质量,2015,10(3):119.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标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应提交联合体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共同投标协议应当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的出资比例、相互关系、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5、《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承接监理业务。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协议提交项目法人。联合体的资质等级,按照同一专业内资质等级较低的一方确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项目法人签订监理合同,就中标项目向项目法人承担连带责任。
6、《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 [联合投标] 两个及以上项目管理企业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业主方签定委托项目管理合同,对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并确定一方作为联合体的主要责任方,项目经理由主要责任方选派。
第九条规定:“ [合作管理] 项目管理企业经业主方同意,可以与其他项目管理企业合作,并与合作方签定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合作各方对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7、《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可以单独投标,也可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中各制造商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联合体成员间须签订协议,明确牵头人以及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将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应对中标工程质量负总责。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工程质量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合法分包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2、《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3、《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 承担援外工程实施任务的勘察设计企业、设计监理企业、施工企业和施工监理企业(以下统称为援外工程实施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及受援方当地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保证援外工程安全,承担援外工程的安全责任,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援外工程。经商务部同意进行分包的,援外工程实施企业和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4、《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 依法分包的专项工程,分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5、《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施工单位可以将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分部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对分包工程负连带责任。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分包的工程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严禁转包。
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承包的工程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8、《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二十七条规定:“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9、《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违法分包、转包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四条申请监理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注册资金和工程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有关的监理单位资质申请材料的接收、转报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监理单位资质分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和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四个专业。其中,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暂不分级。
第七条各专业资质等级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
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Ⅱ等(堤防2级)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丙级可以承担Ⅲ等(堤防3级)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适用本办法的水利工程等级划分标准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执行。
(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
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Ⅱ等以下各等级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丙级可以承担Ⅲ等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同时具备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和乙级以上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方可承担淤地坝中的骨干坝施工监理业务。
适用本办法的水土保持工程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二。
(三)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
甲级可以承担水利工程中的各类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水利工程中的中、小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业务。
适用本办法的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三。
(四)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
可以承担各类各等级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业务。
第三章资质的申请、受理和认定
第八条申请监理单位资质,应当具备"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附件一)规定的资质条件。
监理单位资质一般按照专业逐级申请。
申请人可以申请一个或者两个以上专业资质。
第九条监理单位资质每年集中认定一次,受理时间由水利部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监理单位分立后申请重新认定监理单位资质以及监理单位申请资质证书变更或者资质延续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向其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但是,水利部直属单位独资或者控股成立的企业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的,应当向水利部提交申请材料;流域管理机构直属单位独资或者控股成立的企业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的,应当向该流域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转报水利部。水利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受理手续。
第十一条首次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登记证明;
(三)验资报告;
(四)企业章程;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六)《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所列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证书和申请人同意注册证明文件(已在其他单位注册的,还需提供原注册单位同意变更注册的证明),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造价工作人员资格或者职称证书,以及上述监理人员、造价人员的聘用合同。
申请晋升、重新认定、延续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副本);
(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所列监理工程师的注册证书;
(三)近三年承担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以及已完工程的建设单位评价意见。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水利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决定予以认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不予认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水利部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水利部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水利部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除外时间告知书》,将评审和公示时间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包括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5年。
第十五条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监理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工商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水利部提交水利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变更申请并附工商注册事项变更的证明材料,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变更手续。水利部自收到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分立的,应当自分立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有关申请材料以及分立决议和监理业绩分割协议,申请重新认定监理单位资质等级。
第十七条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监理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向水利部提出延续资质等级的申请。水利部在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八条水利部应当将资质等级证书的发放、变更、延续等情况及时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并定期在水利部网站公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水利部建立监理单位资质监督检查制度,对监理单位资质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水利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发现监理单位资质条件不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应当向水利部报告,水利部按照本办法核定其资质等级。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被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的,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被降低资质等级的,两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受其他行政处罚的,1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受理凭证、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不予受理告知书等文书格式由水利部统一制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由水利部统一印制。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本办法施行后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本办法施行后申请晋升、变更、延续和重新认定资质等级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水建管[1999]637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
一、甲级监理单位资质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二)专业技术人员。监理工程师以及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均不少于附表1规定的人数。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或者从事水利工程造价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
(三)具有五年以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经历,且近三年监理业绩分别为:
1、申请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含正在承担,下同)2项Ⅱ等水利枢纽工程,或者1项Ⅱ等水利枢纽工程、2项Ⅱ等(堤防2级)其他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600万元。
承担过水利枢纽工程中的挡、泄、导流、发电工程之一的,可视为承担过水利枢纽工程。
2、申请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2项Ⅱ等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350万元。
3、申请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4项中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300万元。
(四)能运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完成建设监理任务。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二、乙级监理单位资质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二)专业技术人员。监理工程师以及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均不少于附表1规定的人数。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或者从事水利工程造价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三)具有三年以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经历,且近三年监理业绩分别为:
1、申请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3项Ⅲ等水利枢纽工程,或者2项Ⅲ等水利枢纽工程、2项Ⅲ等(堤防3级)其他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400万元。
2、申请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4项Ⅲ等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200万元。
(四)能运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完成建设监理任务。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首次申请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乙级资质,只需满足第(一)、(二)、(四)、(五)项;申请重新认定、延续或者核定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乙级资质,还须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年均监理合同额不少于30万元。
三、丙级和不定级监理单位资质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二)专业技术人员。监理工程师以及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均不少于附表1规定的人数。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或者从事水利工程造价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人。
(三)能运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完成建设监理任务。
近期,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制定《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资格行业评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开始在广东省内相关行业推广实施。
据了解,“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以下简称“环境监理”)作为一项重要的环保政策,在国内部分省市已经陆续开展,广东省内也已经有相关的实践探索,此次《办法》的制定实施又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它对广东的环境监理工作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办法》又有哪些具体条文?带着这些疑问,笔者采访了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有关负责人。
环境监理工作目前在国内的开展情况如何?
早在2002年7月23日,原国家环保总局就会同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在重点建设项目中开展工程环境监理试点的通知》,提出“在生态环境影响突出的13个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开展工程环境监理试点,对工程环保措施实施情况进行监理”。随后,大部分省市均下发了对本地区“重点建设项目中开展工程环境监理”的要求,逐步推进环境监理工作。
根据调查,目前全国有十多个省、直辖市已经开展了环境监理的相关工作,并且大多数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其中,陕西省、辽宁省和青海省是我国在环境监理工作开展较早、较规范的省份,在环境监理方面都建立了一套相对成熟、可行的环境监理办法、工作模式。这些省份的实践表明,环境监理工作的开展,实现了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由事后管理向全过程管理的转变,由单一环保行政监管向行政监管与建设单位内部监管相结合的转变,促进了建设项目全面、同步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
广东部分地区已经开展环境监理工作,制定出台《办法》的意义在哪里?
在广东,除深圳、惠州开展环境监理外,其他地区尚未开展环境监理工作。而且,近年来随着广东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项目数量明显上升,但是只有少数建设项目开展了环境监理,这导致了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环保措施和设施“三同时”落实不到位、未经批准建设内容擅自发生重大变动等违法违规现象不时出现。
从全省范围看,目前尚未对环境监理工作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而且缺少行业自律的规定,没有方法和手段对从事环境监理的单位进行监管。深圳、惠州两地虽已开展了环境监理工作,但仍处于“摸石头过河”的初级阶段,并没有按照规范的形式对从业单位进行从业资质的管理。而且深圳及惠州以外地区,有些想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的单位,却因找不到哪个部门能颁发相关从业资质而无法开展工作。加上各地对环境监理单位的备案、管理形式不同,非常不利于环境监理工作全面、系统、规范的管理。
由于没有一个系统的法规来规范,这就意味着没有统一的标准、没有统一的工作流程。只有建立监管体系,对单位资质和从业人员的资质严格要求,才能确保环境监理工作的科学性。
综合以上条件,我会认为“广东的环境监理工作亟需广泛开展,也亟需对该工作进行系统、规范的管理”,这是我们制定《办法》的主要考虑。我们相信,通过行业协会出台相关管理办法等文件,对环境监理市场进行规范管理,将有助于约束环境监理企业的相关行为,推动环境监理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建设项目环保工作落实到位。
此次的资格评定涉及哪些行业,申请评定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此次评定范围包括轻工纺织化纤、化工石化医药、冶金机电、建材火电、农林水利、采掘、交通运输、社会区域、海洋工程、输变电及广电通讯、核工业等11个专业类别。
申请评定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必要的办公条件;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生态建设与环境工程类)、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广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资格行业认定等资质、资格中的其中一项;配备与环境监理工作范围相适应的环境检测能力;具有健全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评定的资格证书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不同级别有不同的条件要求。例如,申请甲级资格证书的,除了具备基本条件以外,单位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固定资产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而申请乙级资格证书,单位注册资本金只需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固定资产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申请甲级资格证书,必须具备不少于15名相关专业并获得省级以上环境监理培训证书的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而乙级证书只要具备不少于8名相关专业并获得省级以上环境监理培训证书的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持甲级证书单位可在资格范围之内,承担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理工作,而持乙级证书的单位,只能承担市、县(区)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理工作。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持证单位必须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获得资格证书单位须与我协会签订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行业自律承诺书,承诺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行业准则,遵守自律规则。在项目建设环境监理实施过程中,涉及法律、法规相关特殊规定的,持证单位须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办理。
持证单位每半年将环境监理项目实施情况简报、每年度将环境监理项目实施详细情况(可电子版)上报我会。当持证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向我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甲级持证单位应当主持开展至少4项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理工作,乙级持证单位应当主持开展至少4项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理工作。
持证单位要接受哪些监督考核?
持证单位必须接受我会的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
日常考核实行累积记分制,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资格证书发证之日起计算。根据持证单位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按相应分值记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自记分达到12分之日起,暂停该持证单位环境监理资格,并由我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限期整改、缩减监理范围、降级、吊销监理资格证书等处理。
年度考核实行年检制度,同时采取随机抽查、定量考核的方式,通过现场检查、查阅档案等形式,对环境监理持证单位的资格条件、环境监理工作质量和工作行为等进行检查。
【关键词】新校区;项目管理;组织;顾问单位;规划设计;融资
1、组织建设
新校区建设参建方众多,内部需要多个职能部门协作,一般包括新校区建设办(基建办)、财务处、审计处、信息办等多个部门;外部包括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监理、财务监理、设计公司等。
如何在组织建设上进行优良的顶层设计是建设单位最为重要的任务之一。有效的组织建设主要包括组织架构和规章制度两项内容。
1.1 组织架构
由于新校区建设系统复杂,很难有一成不变的、普遍适用的组织架构。根据上海地区多所高校新校区建设经验,高效的组织架构应满足以下要求:
(1)层次分明。学校作为建设单位既是管理者,又是决策者。外部参建单位既有管理咨询者,又有建设实施者。
实践表明组织架构分为决策、管理、实施三种层次较为合理。最高决策层即学校领导小组,负责决策新校区建设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新校区建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新校区的实施,对外代表学校开展各项协调工作,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决策相关事项。学校可以外聘相关咨询服务单位,协助学校进行新校区的建设管理,主要有招标、工程监理、财务监理(投资监理),学校可根据自身管理实力决定是否聘请专业项目管理公司(代甲方)。
(2)责权清晰。应将最高决策层的新校区领导小组、同时兼任决策层和管理层的新校区建设办公室,以及作为管理层的外聘项目管理公司的权限划分明确,并承担相应的决策和管理责任。
(3)协作机制。新校区建设往往参建单位众多,在制度上、组织上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机制,定期进行会审、协商、汇报、洽谈,及时解决工程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1.2 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可以分为两个层面,管理办法和操作手册。前者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对新校区建设各方如何定位、如何管理作出硬性规定,作为参建各方共同遵守的行为法则。后者是新校区建设中若干具体业务实施指南,为了达到共同的目标,指导相关单位(人员)开展相关工作。
简单列举一下相关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1)建设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作为新校区建设中的最高层行政文件,对新校区建设管理的层次,各部门、各参建单位的职权进行界定。
(2)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该办法明确具体操作事项,特别是对政策文件盲点部分或限额以下项目的招标采购进行规定,比如采购的方式、的形式、时限要求等。
(3)合同管理办法
对合同的起草、谈判、评审、签署、实施、补充、销项全过程的管理作出规定,规避建设方的合约风险。
(4)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
需要对工程款支付的依据、支付的数额、支付的程序进行规定,并建立动态的工程款支付台账,保障建设方的权益。
(4)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和程序
工程变更往往涉及到投资增加,无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还是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均应从技术和经济两个角度进行充分论证,尽可能提高功效,降低成本。
(6)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对竣工验收阶段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的责任以及工作流程作出规定,做到及时竣工验收、移交,及时进行竣工备案。
(7)竣工档案管理办法
对涉及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竣工资料归档的范围、数量、期限以及档案验收作为规定,保障归档及时、完整。
(8)竣工结算管理办法
规定结算的条件,结算提交以及审核的程序,结算周期的控制等,规避建设方在竣工结算阶段的风险。
(9)设计管理操作规程
指导在规划、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施工各阶段如何开展设计工作,保障建设方功能定位的实现,以及控制设计的进度、质量,最大程度实现建设目标。
(10)造价管理操作规程
指导项目立项决策、设计、招投标、现场施工、结算等各个阶段如何进行造价管理,实现投资受控。
(11)施工现场进度管理规程
指导现场施工进度控制的具体方法和措施。
(12)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规程
指导现场施工如何进行质量的控制管理。
2、顾问咨询单位的选择
新校区建设专业性强,可以聘请专业咨询服务机构参与新校区的建设,在建设方的领导下开展相关工作。咨询服务机构一方面是在合约范围内对下级单位实施管理,另外一方面是辅助建设方进行决策,决策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应是建设方。
(1)项目管理公司(代甲方)
新校区建设实施代建制管理方式的不多,在上海地区大多采用代甲方的管理模式,部分高校业务能力强,人员配置足的,一般自行进行管理。实行代甲方管理的,需要对建设方、代甲方的合作模式界定清楚,防止出现职责真空、交叉、扯皮。
(2)招标公司
学校的人员条件、技术水平不能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自行招标的条件,需要委托具有招标资质或政府采购资质的中介公司工程项目的招标采购。招标的选取应注重负责人的操作经验和职业道德,以及服务方案是否具有针对性。
(3)工程监理机构
随着行业分工的细化,上海地区工程监理逐渐分化为施工监理和财务监理(投资监理)。前者负责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协助造价管理。后者一般负责全过程的投资控制和造价管理。若是财力项目,则需要由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联合聘请财务监理,除对造价进行控制外,还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
3、总体规划与系统集成
3.1 总体规划
在项目立项之初,需要按照学校的远期规划师生人数,根据学校所属类别,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即“92”指标),对学校总的校舍面积和用地面积进行测算。
在规划阶段,需要集思广益,以人为本,协调好近期建设和远期建设的关系,按照教学实验、体育生活、行政办公等不同的功能区进行划分,为师生创造宜人舒适的校园环境。
3.2 系统集成
数字化校园的基础是建设阶段的弱电工程的实施,弱电工程一般包括一卡通、安防、多媒体教学和会议、通讯(网络/电话)、楼宇自控(空调、电梯)等子系统,每个子系统实现的功能以及各个子系统之间如何集成,是数字化校园建设的关键。
4、资金筹措和使用
新校区的建设往往投资巨大,为缓解建设资金压力,可通过多渠道进行社会融资。主要有以下途径:
(1)银行贷款。由于学校本身为事业单位,银行单位面临着资产抵押、高额利息等相关问题,银行贷款的限制越来越大。
(2)学生公寓采用BOT方式进行建设,由社会专业公司进行投资、运营。
(3)电话、网络等通讯引入运营商进行投资。
(4)一卡通引入银行参与建设。
5、结束语
新校区建设是百年一遇的机会,能够建设成一所起点高、环境宜人、数字化的现代校园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本文通过分析总结上海地区高校新校区的建设经验,希望能对相关高校的建设者提供启发。
参考文献:
[1]孟政兵.高校基建管理探讨[J].甘肃联合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2(5);
【关键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TU1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确定其质量特性的活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实施。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极大的保证了工程质量,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在工程实际施工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存在问题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竞争机制不完善
根据我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这样的规定就决定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运行离不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这样的规定本身并没有问题,可是久而久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就变成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附属单位,在一些中小城市尤为明显。以本人所在城市为例,四所质量检测机构全部归属住建局,住建局一些领导的亲属等好多成为检测机构的人员。其他一些院校和科研所,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等条件均具备,但由于市场准入困难,而无法执业。
长此以往,就造成了垄断,竞争机制无法形成,质量检测机构没有生存压力,形式上良好,本质上发展缓慢。
(二)检测机构人员素质整体较低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对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对申请资质的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有明确要求,但如上述所说,质量监督机构垄断性过大,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地方保护,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管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地甚至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的一些子女、亲属,专业技术人员无法保障。
在检测机构内,由于没有竞争,机构本身不注重对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员工个人也不努力追求专业知识,导致人员素质整体较低
(三)检测机构设备落后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对检测机构做出了规定,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所使用到的仪器、设备一般属于大型设备,价格较高,比如万能试验机,几十万元一台,一些检测机构为追求利润,不舍得更换先进设备仪器,造成设备技术参数不满足要求,精确度较低,不能满足检测要求,甚至设备缺乏,一些检测试验根本无法完成。
(四)各参建单位对质量检测认识不足
工程各参建单位对质量检测认识不一。施工单位为追求工程进度,对于质量检测的目的是活的合格的检测报告,至于工程实体质量怎样倒在其次。监理单位承担见证取样责任。通常情况下,检测项目的样品由建设或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监督单位共同见证取样,然后在监理单位的监督下送检,由实验室完成检测。监理的见证取样要有见证取样员完成,见证取样员要具备相关要求,要经过培训,取得资质要求。
当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不能严格履行见证取样制度时,就会带来一系列问题,比如式样缺乏代表性,不能反映工程实际;试件取样频率不够,不同批次材料取样存在漏取现象,造成工程质量隐患;试件制作不规范,和工程实际脱节,(混凝土试块制作时多加水泥)。
(五)检测市场不规范
我国的工程质量检测存在一个突出问题,那就是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检测报告只对样本负责,而不对实体工程质量负责,我们打个比方来说,即便是工程材料不合格,检测机构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但由于样品已经在检测时破坏,可以说是“死无对证”。因此,检测机构即便是出具了错误的检测报告,承担责任的可能性也比较小。
一些检测机构采集数据不仔细,分析数据不认真,甚至是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贿赂,乱出报告,出假报告。
如何解决上述问题,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落到实处,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采取切实的措施。
二、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制度的建议
(一)尽快完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竞争机制
要想完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竞争机制,就要打破垄断,改变现状,明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法律责任,转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只能。要保证质量检测机构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从属关系;要保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资质审批和监管时对所有机构都能一致对待,不搞特殊;若能真正消除主管部门的垄断,可鼓励一写地方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设立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利用这些高校或科研机构的人才和设备优势,促进竞争,从而建立和完善一套完整的竞争机制。
(二)提高质量检测机构人员素质
首先,对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检测机构的资质申请和监管工作,保证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
其次对于质量检测机构,本着自身发展要求,要不断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技术考核。要针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人员岗位工作的特点,从检测试验方法、规程和产品标准所需要了解、熟悉、掌握的理论知识和试验操作技能入手,比如水泥、砂石、砂浆、混凝土、外加剂、砖、钢材、涂料、陶瓷砖、门窗、土工合成材料等建筑材料(产品)和结构混凝土强度、砌体强度、市政道路、节能、室内环境、基桩、复合地基等方面的检测试验要求。都要进行业务培训。
最后,对于个人来说,要想取得好的成绩,即必须不断的去学习,学习检测试验方法、产品标准、试验操作技能等。
(三)配置先进的检测设备
作为专业的质量检测机构,要保证检测设备的先进适用,满足检测项目的要求,又要注意日常维护保养,保证实验结果数据可靠。
要做好这些工作,首先需要检测部门负责人根据检测需要,向技术负责人提出采购申请,每年固定时期或需要时提出设备采购申请,由技术负责人审核,保证设备满足实验项目需求;购入的设备,要有专人负责验收,登记,建立设备技术档案;投入使用前的设备必须由检测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尤其是贵重的、复杂的设备,指定的专人要做好设备的保管工作和围护工作,不熟悉仪器设备的人员要经过培训,经部门负责人认可才能使用,大型贵重设备可由生产厂家组织培训;仪器设备使用时,要按照操作标准规程和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要严格操作规程,禁止超负荷、超规程使用仪器设备;
(四)规范参建各方的质量检测行为
对于工程施工承包单位,不能把工程质量检测看做一种形式,进行质量检测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证工程实体质量,而不仅仅为了获取合格的检验报告,不能本末倒置。所以,作为工程建设的主体单位,一定要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检测的有关规范,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制定材料的准备及送检计划,杜绝弄虚作假。
对于监理单位,承担取样送样的见证任务,总监理工程师要明确专人负责,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或具有见证取样资格的监理员担任,见证取样员要切实负起责任,保证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真实性。
(五)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市场
现场试验人员应掌握相关标准,并经过技术培训、考核。施工现场配置的仪器、设备应建立管理台账,按有关规定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并保持状态完好。施工现场试验环境及设施应满足检测试验工作的要求。
三、结束语
总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保证建设工程材料和实体质量的关键环节,需要质量检测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重视起来,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履行各自的职责,才能保证工程质量。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41号.2005.11.1
[2].浅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的发展状况.贾秀苹. 经营管理者. 2009(10)
[3].工程质量监督委托执法模式改革的探究.高盛立,徐华. 工程质量. 2009(04)
【作者简介】
【关键词】地铁;施工测量;管理办法;制度
鉴于测量工作在地铁土建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重要性,国内各城市地铁建设单位都根据各自的工程特点和管理模式,制定了符合自身情况和工程实际的地铁施工测量管理制度。沈阳地铁结合一、二号线的建设经验及国内其他城市地铁测量管理制度,针对新开工建设线路,对《沈阳市地铁工程施工测量管理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了各项相关制度和现场复核措施。
1、沈阳地铁新建线路概况
沈阳地铁九、十号线一期工程于2013年同期开工建设,设计线路总长度约56km,全部为地下线,设车站49座,主要施工工法为明(盖)挖法、矿山法和盾构法,共划分为41个施工标段、8个监理标段,两条线各委托一家土建总监理单位(总监办)和第三方测量单位。
2、施工测量管理模式及职责分工
沈阳地铁土建工程施工测量工作按地铁公司、总监办、第三方测量、标段监理、施工单位五个层次进行管理。各层次的人员配置及主要职责如下图:
3、新建线路施工测量管理特色
3.1相关制度方面
新管理办法在进一步完善原有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了测量技术交底、施工测量方案会审、业务考核、人员仪器备案、周报例会等相关制度。
3.1.1技术交底制度 参建单位进场后,由地铁公司、总监办组织第三方测量单位向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测量技术交底。第三方测量结合各施工标段的实际情况和工法特点,有针对性的制订交底材料,强调工作重点,明确各方责任,提出相关要求,并现场解答有关疑问,为下一步测量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良好基础。交底记录经各方签字存档后作为对新管理办法中未尽事宜的补充说明。
3.1.2方案会审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施工测量方案的编制工作,使其真正起到指导施工测量的作用,新管理办法中增加了施工测量方案会审环节。施工单位结合工程实际有针对性的编制施工测量方案,编制完成后由地铁公司组织总监办、第三方测量、标段监理等单位进行现场审查。通过审查使各相关单位充分了解各标段工程的特点和难点,指出方案中的不妥之处,为施工单位下一步测量工作的开展提出指导性意见及相关要求。施工单位按会审意见修改完善后于工程动工前报第三方测量、总监办审批完毕。
3.1.3业务考核制度 针对地铁测量技术专业性强、精度要求高等特点,地铁公司专门编制了一套地铁测量专业知识题库,于技术交底时下发给各参建单位。工程开工前地铁公司组织对各参建单位主要测量人员进行业务考核,具体考核内容结合各标段施工工法和测量方案确定,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要求相关单位予以调换。
3.1.4人员、仪器备案制度 为保证各参建单位主要测量人员及所采用的仪器设备满足施工需要,经考核合格的测量人员及经审批认可的仪器设备须于工程开工前报地铁公司备案,且不得随意更换,确须更换应及时履行变更手续。
3.1.5周报、例会制度 为及时了解各标段测量工作开展情况,要求各参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提报施工测量周报。周报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形象进度、本周测量工作开展情况、下周工作计划以及当前存在的问题。地铁公司、总监办依据测量周报中反应的情况有针对性的组织召开测量例会,协调解决测量工作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3.1.6监督检查制度 测量工作监督检查形式主要有地铁公司、总监办、第三方测量各自安排的不定期日常巡检,地铁公司和总监办组织的季度检查以及地铁公司组织的测量专项检查。对于常规检查和日常测量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可能存在质量隐患的测量问题,第三方测量、总监办、地铁公司以下发工作联系单、整改通知单、监督检查记录等书面形式提出处理意见,督促施工、监理单位限期整改落实,并适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复检。测量专项检查、季度检查结果将给予全线通报。
3.2现场三级复核方面
新管理办法要求第三方测量在对控制测量、贯通测量、结构断面测量等传统测量项目进行检测的基础上,增加了明(盖)挖段围护结构、矿山法隧道初支断面、盾构法隧道洞门圆心定位、管片姿态以及盾构机姿态人工校核等测量检测内容。具体要求如下:
3.2.1明挖隧道 为确保明挖段主体结构按设计准确就位,要求施工单位以10根围护桩为一检验批向标段监理报验桩位放样资料,第三方测量须对第一根围护桩、车站四个角点、区间曲线要素点的围护桩测设位置进行独立复核。
3.2.2矿山法隧道 为及时了解隧道的超欠挖情况,确保二衬施作厚度满足设计要求,施工单位在开挖过程中每掘进20米、200米分别向标段监理、第三方测量报验初支断面测量成果,对于欠挖的断面,由标段监理工程师监控施工单位予以处理,并形成相关处理记录报总监办、地铁公司。
3.2.3盾构法隧道 实践表明,盾构法施工隧道是地铁测量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除控制性测量项目外,第三方测量须于盾构始发前对盾构环圆心测设位置以及盾构机姿态进行检测,并于各次联系测量完成后采用人工测量的方法对自动导向系统测定的盾构机姿态数据进行校核。在盾构掘进过程中施工单位须紧跟施工进度,实测每一环的管片姿态,每掘进20环、100环分别向标段监理、第三方测量报验管片姿态测量资料。对于偏差超过100mm的部位须立即报标段监理、第三方测量复核,经确认后及时报总监办、设计总体、地铁公司,做到及时发现掘进偏差,以杜绝施工单位盲目纠偏的现象发生。
3.3其他要求
3.3.1针对沈阳地区气候特点,要求施工单位每年4月中旬和10月初必须对地面控制网(含施工加密控制点)进行复测,此类复测及关键部位控制测量均须经施工单位上级部门精测队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量单位实施。3.3.2施工单位应及时对刚建成的隧道结构作竣工形位测量,在分部工程验收前申报竣工测量资料,经第三方测量检测后形成书面意见作为工程验收的重要条件,工程竣工图亦可作为城市规划部门编制规划验收图的重要依据。
4、结语
测量工作是地铁土建工程施工质量的基本保障。新管理办法从参建单位进场后即采取技术交底、方案会审、业务考核等措施从源头上解决地铁参建单位在人员、技术等方面普遍存在的根本问题,为地铁工程建设的顺利开展及圆满完成提供基础保证。通过沈阳地铁九、十号线的前期应用实践,表明以上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是行之有效的。
参考文献
[1]GB50308-2008.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S].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8.6
油气田地面工程大多数都是油气处理的相关项目,工程建设质量的优劣,会直接影响到将来油气生产过程中的操作安全和产品质量。尽管长庆油气田建设近年取得了丰硕成绩,但我们要清醒认识到当前工程建设管理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 科学分析主导因素,全面概括主要问题
油气地面建设工程管理措施,其实就是说工程的项目管理方式方法和手段,首先,要清楚的是工程项目管理就是指施工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从事项目管理的相关单位根据合同的相关约定,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某一个阶段或全过程的管理与服务。
由于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是存在诸多的不确定因素、项目内容也比较复杂、专业性也相对较强,涉及到的学科相对较多的工程,这些因素从多方面决定了施工阶段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概括看来,油气项目在进行工程管理的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体现在以下方面:
1.1 执行不力
在工程管理方面集中体现在基本建设程序执行不严格、管理缺位、规章制度不健全、招投标管理不规范、物资管理关键环节控制不严、合同管理工作薄弱、施工队伍管理不严等方面,《施工许可证》办理严重滞后,不能作为择优录取队伍和加强现场管理的手段,只作为结算的资料来完成。
1.2 监督不严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中,存在有违反国家和公司规定的行为,埋下了工程质量隐患。有的不公开招标,或搞假招标,把工程包给本地的无资质或资质较低的施工单位,甚至是个体户;有的施工单位违规分包和层层转包,偷工减料。从近几年国家通报的工程质量问题看,如果没有资质合格的施工单位,再加上违规分包、层层转包,这个工程肯定是个“豆腐渣”工程。
1.3 队伍不好
施工队伍参差不齐,部分施工队伍管理人员不足,专业素质低下,施工机具不足,检测工具不全,无熟练的专业施工经验,进场材料报验不严肃,并且还在多个项目组承揽工程,从现场看就是小作坊做法,现场管理混乱,凑合应付了事,加上工程监理人员若责任心不强,致使工程建设质量水平很差。同时很多施工现场生活垃圾、污水胡乱排放,建筑垃圾胡乱倾倒等现象严重。
1.4 把关不严
对用于工程的原材料入场检验把关不严。现在好多工程的原材料、设备均由甲方供应,施工单位也就对进场材料、设备检查验收莫不关心,不按程序规定验收,认为产品质量是甲方的事,与己无关;有些土建工程所需钢筋、水泥、沙子、砌石等建筑材料由施工单位自购,这些也是最容易出质量问题的材料,再加上不去报检复验的话,就很可能出现质量问题。这也是建设单位工程建设管理人员应该高度关注的问题。
1.5 审查不细
工程监理在施工现场的作用发挥的还不够。一方面公司各单位油田维护工程均比较分散,工作量小,聘用的工程监理人员也是产能建设项目组兼任的,经常是兼顾不了那么多工程,其监理覆盖面很小。另一方面有部分监理人员业务素质低下,专业不全,再加上责任心不强的话,很难将工程质量监督好,将施工过程中的关键工序、隐蔽工程及时得到验收,造成工程质量得不到保障,或埋下安全隐患。因此还需要建设单位要加强监理人员的监管,切实保证工程质量。
2 联系实际加强管理,健全体系确保质量
在进行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必须保证整个过程中每个主体、相关行为必须与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与标准要求相符。为了保证工程建设创优质、保安全,首要问题是在源头把好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准入关,坚持高标准,选择一流的承建单位。长庆油田公司在地面施工队伍、监理队伍的管理上,历来严把资质审查准入关。在资质专业符合的前提下,更注重施工单位的业绩、信誉和服务,将施工单位质量和安全业绩作为施工队伍选择的双重标准。
2.1 采购管理要加强
在油田地面建设工程中,工程质量、投资成本均受到工程设备资料的直接影响,因此对于工程项目关键、重要的材料和设备,要由油田的物资协调办公室采取集中招标、统一采购的模式,杜绝不合格的、劣质的材料流入工程项目中,将工程质量、工程投资的事前控制有效落实;此外,实行物资采购透明制,防止在采购过程中出现等问题。
2.2 质量监督要严格
项目管理质量监督部门要根据相关规范标准、监督程序,设定质量监督的关键监检点及重点,编写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及时对组织建设、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监督交底。严把质量关,特别是对原材料的采购和分配,要特别的狠下力气,对于地面工程所需的原材料,质量监督部门须经过专业实验室的复检后,合格优质才能使用。从而实现从根源进行工程质量的控制。
2.3 项目负责要长期
在油气田地面工程项目管理中,实行项目长期负责是其中一大特点。例如,长庆油田公司制定的地面建设队伍服务采购方式:按公司职能划分,基建工程部负责的施工队伍服务采购业务包括:公司所属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包括产能建设、系统建设、油气田维修、安全环保隐患治理、防洪防汛、矿区建设工程等。均应该根据自己对应的职责负起项目管理的领导责任,以确保工程管理职责落实到工程建设的整个过程。此外,针对各项工程项目,要建立并完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知道工程完工,顺利投产,工程各个主体单位都要签订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书,提高建设责任人质量责任意识。
参考文献
[1] 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专题研讨文集石油工业出版社[J]. 第1版 (2007年12月1日
[2] 高杰. 浅谈油田地面工程项目管理的发展方向[j].油气田地面工程,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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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的统一规划与管理,提高电子政务工程的投资效益,保证电子政务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保密,维护电子政务工程的正运行,根据《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政办发〔〕27号)、《政府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政办发〔〕1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乡镇(区),县直各单位,中央、省、市驻汉单位投资额度达到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电子政务工程的规划、立项、评审、政府采购、监理、验收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上级批准的电子政务工程必须备案和验收。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政务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用于政务信息化和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信息资源、信息应用等工程,包括计算机硬件及周边设备、纵向网络、网站、内部局域网、数据库、各类应用平台及系统。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称“县信息化办”)是全县电子政务工程建设和运行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的统筹规划、方案审查、过程管理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电子政务工程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共建共享、保证适用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电子政务项目的申报和审批应遵循节约、共享、有效的原则。各建设单位应按要求于每年月底前向县信息化办申报下一年度电子政务建设项目计划,并提交建设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技术方案等相关资料。
第六条县信息化办根据全县电子政务建设总体规划,对各单位申报的电子政务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调研,凡使用县本级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县信息化办于每年10月底前择优排序后向县财政局申报,县财政局会同县信息化办编制下年度县财政电子政务建设资金细化预算,按照预算审批程序报批;凡使用中央、省、市财政性资金及自筹资金的电子政务项目,县信息化办综合平衡后于每年月底前编制下年度建设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纳入年度预算计划或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的电子政务项目在进入政府采购前,建设方必须编制技术方案报县信息化办评审。评审未通过的项目须重新完善方案后再进行评审。
第八条县信息化办及时牵头组织县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相关专家对电子政务项目的技术方案进行评审,软件系统应重点评审。
每次电子政务项目评审从县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县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县信息化办负责召集与日管理,专家评审的相关费用在拟建电子政务工程项目资金中按规定列支。
第九条县信息化办根据全县电子政务建设的总体要求和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评审意见,经集体研究后,向建设单位下达项目技术方案审查意见。
投资额度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在15个工作日完成技术方案评审,做出评审结论;投资额度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技术方案评审期限可适当延长。
第十条电子政务建设方案经审查同意后,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须书面报县信息化办批准;使用县本级财政性资金的还须向县财政局书面报告,按项目申报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变更额度在合同价款10%以上(含10%)的,应按程序重新申报技术方案,专家评审同意后,再组织政府采购。所有变更项目应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如实报告,并由项目验收组签字认可。
第十一条县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全县性电子政务重点工程建设,专款专用。
第三章项目招标管理
第十二条电子政务工程承建、监理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与建设有关的设备、软件、材料,供应商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
第十三条承建本县电子政务工程的施工单位,须具有信息产业、保密、公安、国安等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应资质等级证书。计算机系统集成商或电信运营商在参加本县电子政务工程商务投标前,必须携带相关资质证书副本到县信息化办、县国家保密局备案。凡不具备承建资格或未备案的,一律不得参与投标活动。
第十四条进入政府采购的电子政务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须报县信息化办审查,审查时间为5个工作日。招标文件审查包括承建单位资质要求审查、设备技术指标一致性审查、合同付款验收条款审查、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审查等。
第四章项目监理
第十五条电子政务工程建设一律实行项目监理制;从事电子政务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要具备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相关资质;工程监理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同一工程的建设和监理要由相互独立的机构分别承担,监理单位要先于建设单位介入,没有确立监理单位的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开始建设。监理费用应足额纳入工程预算,专款专用,不能挤占挪用。
第五章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在初步对电子政务工程验收后,向县信息化办提出正式验收申请。信息系统工程,由县信息化办、县国家保密局共同组织验收。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批准建设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竣工报告、监理报告、系统试运行和初步验收报告、用户受训报告、网络及软硬件测试报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八条县信息化办在收到规定的全部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验收工作。对重大电子政务工程,还要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测评认证机构,依照国家或行业标准,对信息网络、应用系统、信息资源、网络安全保密等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通过验收的电子政务工程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第十九条电子政务项目验收合格后,建设方必须办理财政决算评审,县财政局根据评审结果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县国库集中支付局办理项目建设资金支付手续。
第二十条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由县财政局依法监督。所有电子政务设备一经政府采购,财政部门和采购单位应及时进行固定资产登记。
第二十一条县信息化办和县财政局要定期对正式投入使用
一年以上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进行用户回访检查,并组织专家评选“优秀电子政务工程”、“优秀承建商”;对于违反本办法的项目建设方,不安排下一年度电子政务建设项目计划。
第二十二条电子政务工程建设与管理全过程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
关键词:公路建设;工程监理;质量控制;措施
多年来,我国在工程建设方面一直强调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这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工程质量问题已经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特别是公路建设方面,公路建设具有工程量浩大、工程质量要求高、施工工艺复杂、施工战线长等特点。为了提高施工质量,在杜绝偷工减料及违规施工的前提下降低施工成本,就必须以现代化的生产模式进行施工,做好公路建设中的工程监理工作。
1 公路工程监理的基本内容
1.1 工程监理的含义
公路工程监理是指在建设单位委托、授权的情况下,与建设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明确监理的范围、内容、权利、义务、责任等,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控的专业化服务活动。
1.2 监理的主要内容
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管理、工程进度管理、费用管理等,其中质量控制为重中之重。监理机构对开工审查、方案会审、工程生产资料、人员资格等每道工序进行质量控制,适时监控承包商是否达到设计图纸、合同及规范要求。
1.3 监理的作用
由于目前参建单位越来越多,一个工程大约有十几个单位共同参加,大型工程有几十个单位,如何同步协调施工与安装,单靠总包方不能胜任。监理通过召开定期监理例会、签发监理通知单、会见承包商等形式在其中发挥调和、协商等重要作用。监理工作在施工现场的展开,可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通知承包商立即整改,对安全生产、保护环境、文明施工等发挥作用。
1.4 监理的依据
通用型法律、法规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市场管理法规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仲裁法》国家计委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建设部颁《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交通部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招标办法》、《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技术法规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各种建筑材料标准,交通部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各种施工技术规范、测量、试验规程《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
2 公路工程监理主要存在的问题
2.1 监理市场和管理不规范
在监理业务的承揽方式上,存在着转包监理业务、挂靠监理证照等现象。在监理人员管理上,监理人员流动性很大,有的工程一个施工周期会调换多个监理人员;有的监理公司有监理任务时就临时凑监理人员,没有监理任务时就解散。
2.2 监理企业的管理问题
目前有些监理公司缺乏严格的内部管理程序和制度,监理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程度不高。部分监理工程师在编写项目监理技术文件时,不能充分发挥自身主观能动性,不结合项目特点和工程具体情况,照抄照搬监理技术文件范木,起不到编写技术文件的作用和意义。另外旁站监理工作不到位,现场记录不齐全、不真实等问题也较为突出。
2.3 忽视工程监理的作用
有些施工单位为了赶工期,过分突出工程进度,无形中削弱了对质量的控制。监理对工程质量进行控制影响了工程进度,甚至有时业主要求监理特事特办,相关质量控制与进度控制环节上出现了矛盾,造成监理质量控制方面比较被动,从而降低了监理在质量方面的控制作用。
2.4 工程监理人员素质低
现有公路工程监理从业人员大多是半路出家,有的从其他专业转为监理专业,有的是已退休的监理人员,有的甚至是只有初中文化程度的筑路工人通过各种关系进入监理岗位。再有,目前我国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实际工作“严格监理”很难到位。这也大大降低了工程监理的力度。
3 公路工程监理改进措施
3.1 规范监理企业,加强和完善工程监理行业法制建设
一是严格管理资质,保证市场良好秩序。二是强化对监理执业人员的管理,实行监理人员备案登记管理。三是规定在一个单位的最低执业期限,避免监理人员频繁流动,保持监理队伍的稳定性。我国有关公路工程监理的法制建设比较薄弱,市场规则不健全,市场机制不完善。这就要求我们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逐步建立健全法规,加强法制建设。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的公路工程监理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
3.2 加强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实行监理行业准入制度以来,我国监理队伍的相应专业知识和基本素质,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监理人员的培训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从监理在施工现场反映的情况看,要做好两项工作。一是中标后及时熟悉图纸,明确工程监理的关键部位,对控制目标进行分解,编制分项工程、关键部位监理旁站规划及实施细则。二是适时对监理人员进行培训,当国家新的法规、政策和规范有重大调整时,要及时组织监理人员学习。
3.3 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理旁站制度
对施工中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重要工序必须实行现场跟班监督,做好现场记录。建设单位应要求监理单位提交监理旁站的方案及工作记录;施工单位应主动接受监理单位的旁站监理,并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认可;监理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旁站监理制度,明确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人员及监理员的职责,定期检查旁站监理人员的到位情况、旁站监理记录和旁站监理工作质量。
3.4 工程质量控制
根据工程项目进行明确分工,以便对每道工序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控制和管理。这样才能避免因工作混乱、职责不清而影响工作效率。加强生产原材料的检验和检测,一旦发现不合格原材料就要拒其进场或拒其使用,将影响质量的隐患拒之门外。
3.5 严格验收程序
监理在每次验收时,发现不合格问题,要求其先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再次验收。监理除验收首次发现不合格项整改情况外,对所报验收段重新全面抽验。以此类推,直到抽验合格为止。这样可以避免施工单位只改正监理提出部位,而对其他部位不予检验及整改的弊病,从而督促其质检员认真验收。
参考文献
在信息系统工程的监理过程中,由于工程监理自身的行为不规范,以及信息系统工程建设过程中多种复杂因素的影响,可能出现一些违规行为,或者因工作失职造成施工质量、进度、投资目标控制和施工安全等方面问题。当出现这些方面的问题时,就有可能要追究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法律责任。
IT监理的责任类型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法律责任可分为监理职业责任和非职业责任两大类,其中职业责任是由于监理行业工作的性质决定的,是行业工作特殊性所独有的属性,一般是指监理单位要为其在监理委托合同中非故意的违约行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非职业责任则与监理行业工作性质和特点无关,它主要由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本身故意的违法行为造成,包括监理单位要为其在监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所承担的行政责任,以及要为其在监理活动中的严重违法行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是一种团体(或集体)的行为,这一点有别于其他的专业人士(如医生、律师等)。我国的监理体制推行的是总监负责制,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建项目监理部,并代表监理单位全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中规定的监理义务。总监理工程师在监理服务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但监理服务的素质最终是由监理单位的整体服务来体现的。监理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之间,总监理工程师和项目监理部其他成员之间的约束机制对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具有很大的影响,因此,在法律责任的分担方面,需要考虑这一方面的因素。
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构成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法律责任制度,这三种法律责任的性质是不相同的,不能相互代替。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作为企业法人,是信息化建设行为主体之一,其行为不仅受监理委托合同的约束,一旦违约要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还直接受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约束,一旦违法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受到行政处罚; 严重违法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涉案的监理人员、监理单位及其法人代表要受到刑事追究和处罚。
职业责任
从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角度出发,职业责任通常指的是民事责任。从职业性质的角度出发,主观上的有意或无意是鉴别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属于职业责任承担范围的主要依据,导致职业责任损害的主观原因必须是无意的,也就是说监理人员在自身的专业范围内由于疏忽或无意的行为导致了建设方(业主)或依赖于监理服务的第三方的损失。例如,对于工程项目中存在的质量隐患,监理人员由于疏忽未进行检查或虽然进行了检查但未发现问题,从而造成了损失,除了工程承包单位必须承担工程项目的质量责任外,监理工程师也需承担自身的民事责任。但是,如果监理工程师发现了工程中的隐患但出于某种原因故意隐瞒从而造成损失的话,监理工程师需要承担的责任就超出了民事责任的范畴。监理的民事责任可以分为两类:
过失责任人非圣贤,安能无过。过失责任是指监理工程师没有履行其作为专业技术服务人员应该履行的责任,或是做了作为专业技术服务人员不应该做的事,而这些过失恰恰造成了建设方(业主)或第三方的损失,因此,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责任合同责任是指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人员作为监理合同当事人的一方违背了合同的规定,没有适当地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从而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害,因此,必须依据监理合同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与民事责任相对应的是民事赔偿。《合同法》第21章“委托合同”第406条规定: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监理单位在监理合同责任期内的委托合同义务,无论如何细分和描述,都可以归结为《合同法》中阐述的监督、检查、验收加上咨询服务。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违反监理合同,或者由于过错侵害了委托方的利益,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界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民事赔偿责任的主要因素包括三方面:
监理单位存在过错;
委托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
监理单位的过错与委托单位的经济损失存在着因果关系。
赔偿金额的多少根据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26条约定,监理单位对委托人的“累计赔偿不应超过监理报酬的总额(除税金)”。
行政责任
从法律的角度出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非职业责任通常指的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从职业性质的角度出发,主观上的有意是判定监理需要承担非职业责任的主要依据,即导致非职业责任损害的主观原因必须是有意的。
行政法上的“行政”一词,特指国家行政,是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对国家和社会事务实施管理的活动,其核心是国家的组织和管理活动。行政法律行为简称行政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相对称,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产生法律效果以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的行为。
行政处罚是我国行政法中最重要、影响最广泛的制度之一。行政处罚作为一种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制裁性手段,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行政处罚就是指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权力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管理相关人给予法律制裁的行为。它是政府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活动中,为了保证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的正常而实施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1. 监理单位的行政责任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 “监理单位不得伪造、转让、出卖《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不得转让或越级承接监理业务。对违反本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改正、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取消资质的处分。”
由此可以看出,监理单位承担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在主观方面,行为是故意的,如果没有故意就不会受到行政处罚; 在客观方面,监理单位自身必须存在以下不规范行为:
超越本单位资质承揽工程;
转让监理业务;
伪造资质证书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转让、出卖资质证书,或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2. 监理工程师的行政责任
除了监理单位要为其在监理活动中的违约行为和违法行为承担行政责任,受到行政处罚以外,如果监理工程师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同样也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 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撤销登记、吊销《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处分:
未经登记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
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因个人过错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刑事责任
在当前不规范的信息系统工程市场中,部分工程承包商在工程招标中违背规则,以超低价中标后,便想通过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无根据地增加工程量等途径来实现“失之东隅、收之桑榆”的目的,此时监理人员如果立场不坚定,缺乏职业道德、丧失诚信原则,就很有可能被主动射过来的“糖衣炮弹”俘获。还有少数监理从业人员本身就心术不正,在监理工作中不讲立场原则,堕落腐化,要么主动和少数不规范的施工承包单位沆瀣一气,要么向工程承包单位“吃拿卡要”。
监理人员如果与承包商相互串通、弄虚作假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事故或损失,就构成了犯罪,则必然会依据刑法来追究涉案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窗口工作:
1、继续做好施工许可工作,严格审核建设各方主体及执业人员资格,把好市场准入关。
2、摸索建立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加快建筑业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完善从业单位、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登记、评价、制度,营造建筑市场诚实光荣、守信受益的良好环境。
3、进一步改进工作方式,推行便民服务,树立窗口良好形象。
二、招投标管理:
1、规范招投标市场各方行为,继续做好建筑市场招投标监管工作,规范投标单位市场行为,对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进行重点监管,加强对业主行为的监管,加强对评委的教育和管理,努力提高评委评标水平。在市场调研基础上,结合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要求,修改出台《*县建筑工程施工招投标实施细则》。
2、规范招标机构行为,重点是检查招标机构资质是否与所工程相符合,承接业务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提供服务是否履行合同约定,有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等,进一步促进整个行业的有序发展。
三、资质管理:
以建筑业类企业资质管理办法重新调整为契机,积极引导企业资质升级,进一步调整优化我县建筑业企业专业结构层次,尽可能地满足我县城市建设对各个专业的需求,指导好现有建筑业企业顺利完成企业资质重新就位。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指导好我县造价咨询、招标、工程监理等中介企业逐步按新标准就位,并加强对他们的监管和考核力度。
四、市场管理:
1、进一步规范我县建筑业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特别是要加大对施工企业的监管力度,针对施工企业管理体系薄弱、项目部管理混乱的现象,尽早出台我县《关于加强对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强化项目部在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彻底扭转今年我县施工安全的被动局面,实现行业管理从全面监管向重点环节监管过渡。
2、加大对违法违规项目和各类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检查和处罚力度,对违法违规项目要控制设计这一关。
3、在今年监理市场整顿的基础上,组织“回头看”,进一步规范行业行为,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4、加强对外地进盐施工、监理企业的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完善市场考核机制,对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坚决予以清退。
五、安全管理:
1、继续严格执行工程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备案制度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列出重点监控项目,布置重点防控内容,杜绝我县建筑业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
2、加强巡查和处罚力度。
3、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及建筑业企业联合工会的作用,大力对施工企业、监理企业、业主及一线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如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培训工作。
4、规范施工企业项目部的管理,加强对安全管理人员资格、数量配备的管理,并逐步建立考核机制。
六、质量管理:
1、继续深入开展、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在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各项制度的同时,完善考核办法,督促和指导企业建立现场质量的保证体系,依法落实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责任,建立保证工程质量的长效机制,有效遏制质量事故隐患的发生。
2、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建筑企业职工质量意识和责任心。在分批对施工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进行建筑质量行政法规和技术法规学习培训的同时做好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的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建筑工人的施工技术素质。
3、加强建设工程日常质量监督管理,继续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抽、巡查工作和专项检查工作,进一步提高小、散项目的施工质量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