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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例会会议纪要

时间:2022-04-10 20:10:41

监理例会会议纪要

监理例会会议纪要范文1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监理例会;作用

中图分类号:TU7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064(2017)07-0109-01

监理例会是经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方代表协商一致,定期召开的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的项目会议。是关系工程施工安全、进度、质量和资金投入是否偏离目标,参建各方能否围绕目标协调一致,实现有效合作的重要会议。主要参会人员有: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代表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建设单位代表和相关管理人员。根据会议议题可邀请设计单位、质量监督部门、材料供应单位等代表参加。

1 组织各方参与监理例会的必要性

(1)监理例会是监理单位向其他参建单位通报或汇报工程情况的规范方式,是现场管理与监控的延续,为参建各方相互沟通、协调提供了一个定期机制。也是宣传贯彻各级会议、文件精神,学习执行各种相关新规范、标准、规程的重要形式和有效途径。

(2)为监理实施“三控两管一协调”提供重要舞台。在“三控两管一协调”(即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合同及信息管理,协调各方关系和解决问题)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在监理会议上进行充分、全面的表述和分析,比其他形式更有效果。

(3)是监理进行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的有效平台。监理人员根据工程进展情况,预计后期施工内容,预判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前采取预控措施。例会上,监理单位可以提出多次督促施工方整改却难以落实的现场问题,让参会各方督促整改落实。监理人员根据工地实际情况提出后期工程施工的控制要点,提醒督促施工方做好重点控制工作。

(4)起到了加速推进工程进展的作用。监理例会的主要内容是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成事项的原因;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及其落实措施;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质量状况,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检查工程量核定及工程款支付情况;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等。参会各方针对会议的主要内容进行汇报和讨论,分析问题存在原因,及时调整计划,采取补救措施,积极推进施工进度。

(5)是实现工程综合管理、协同管理的集中体现和全面布署。监理人员在日常的现场管理中难免存在缺陷,以监理例会形式开展监理管理工作有助于参会各方查漏补缺,集思广议,能够加强沟通协调,深化管理。

(6)监理例会会议纪要包含了与会各方一致认可或决定的事情,具有严肃性和“法定性”。会议纪要以电子和书面文字形式发给参会单位存档,是相关单位对照落实会议精神的依椐,也是相关单位检查会议精神落实情况的依据。

(7)建设单位通过例会形式能更全面地了解监理工作开展情况,切入实际的考察监理服务水平。在参建各方代表在场的例会上,监理单位开展面对面地专业服务,使建设单位更加信任监理单位工作水平,为展示监理专业水平和服务态度提供了机会。

2 充分发挥和提高监理例会作用采取的措施

(1)要形成例会制度。在工程的第一次监理工地会议就要提出并定下例会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说,能否坚持例会制度,是检验一个项目监理机构工作是否规范、是否到位的重要标志。

(2)每次例会要有一定收效,能够解决实际问题。把建设单位关注的问题做为重点,优先解决;参建各方要加强沟通与协调,发挥积极作用,认真解决会议中提出的实际问题,使与会各方在每一次的监理例会中都能有所收益。

(3)在会前做好调研、准备和策划工作,充分掌握工程进展情况。①要做好会前调查摸底工作,将参会各方有哪些需要解决的问题,哪些是需要几方认可的问题,哪些是急需解决的问题,做到心中有数。棘手问题可事先征求各方意见,在会前做好协调工作,提高会议效率。②征求各单位意见,以相对固定的“会议模式”开展监理例会。对监理例会的召开时间、方式、程序及会址应征求各单位意见,以相对固定的“模式”开展,使各方提前做好参会准备,协调时间参与监理例会,保证监理例会出勤率。③做好会议设备用品准备工作。负责会议通知人员、引导签到人员、记录人员、搜集信息资料人员等要安排就绪;会议室、音响、录音、照相、投影、板书、图表展示、签到表、记录等设备用品要准备到位,避免会议中途出现其他问题,影响会议质量。

(4)做好会议主持导向工作。要事先做好策划,如会议“开场白”、问题导入等;对某些复杂问题、某些单位或参会人的个性及处理问题的风格等,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和灵活处事的应变能力,使会议达到预期效果。

(5)做好会议后续工作。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及相关资料(包括佐证资料)、信息的搜集,尽快梳理、整理会议记录和资料,及时完成会议纪要起草组稿。监理例会通过或定下的事项、会议主要内容都要写入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整理起草好后,请参会单位代表进行审查,对会议纪要内容无异议后,项目监理部应及时印发给各单位,并做好会议纪要发放记录工作。会议纪要印发后,监理单位至少要留存一份会议纪要原件,会议原始记录及搜集的相关资料(包括文字、图片、影像、音像、信息、佐证资料等)要一并归档存放,妥善保管备查。

督促参会各方积极落实会议精神是召开监理例会的最终目的,让与会各方看到监理例会的成效也为以后开好监理例会奠定了良好基础。

3 结语

能否解决监理例会提出的问题是衡量监理例会质量的标准,监理例会质量的好坏也是检验监理机构工作水平高低的标尺。如果能够成功地开好监理例会,充分发挥监理例会应有的作用,可以促进各单位之间关系融洽,促使各单位协调开展工作,保证工程施工顺利进行。现场监理管理工作走向良性循环,实现了对工程施工进度、质量、资金和安全的有效控制。这将使我国的监理水平有很大地提高和进步,使我国的建筑工程质量多一份保证。

参考文献

监理例会会议纪要范文2

《**供电公司领导中心组2004 年理论学习安排》 根据省公司党组和市供电公司党委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公司今年中心工作的安排,现将领导中心组2004年的理论学习安排如下: 一、 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创新方法,联系实际,求真务实,提高实效,为加强和促进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四项建设”,提供坚实的思想理论基础。 二、 学习内容: 1、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2、《“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纲要》; 3、《〈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 4、《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 5、《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辅导读本》; 6、《干部法律知识读本》; 7、《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 8、《中国*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9、《邓小平理论基本问题》; 10、《21世纪干部科技修养必备》; 11、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重要文件及会议精神; 12、与电力改革和发展有关的科技、法律、金融、管理等方面的新知识; 11、国际国内的形势、任务、理论和重大问题的辅导报告等。 具体各季度的学习内容安排如下: (一)、第一季度: 1、《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 2、总书记在中纪委三次会议上的讲话; 3、传达学习省公司2004年农电工作会议精神; 4、传达学习省公司领导在2004年农电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5、《中国*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6、《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 7、杨总在省公司纪检监察工作暨警示教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 (2)、第二季度: 1、《邓小平理论基本问题》; 2、《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3、《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 4、《中国*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5、《干部法律知识读本》; 6、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重要文件及会议精神; 7、当涂供电公司贯彻落实2004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实施方案; (三)、第三季度: 1、《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2、《中国*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3、《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 4、《干部法律知识读本》; 5、与电力改革和发展有关的科技、法律、金融、管理等方面的新知识; 6、国际国内的形势、任务、理论和重大问题的辅导报告等; (四)、第四季度: 1、《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2、《中国*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3、《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 4、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重要文件及会议精神; 5、《21世纪干部科技修养必备》。 同时积极组织参

监理例会会议纪要范文3

中国共产党是勇于自我监督、进行自我纠错的党

1921年7月,中共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纲领》,就规定要进行党内监督。随后在1927年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议决案》规定设立党内监督机构,即中央、地方监察委员会。在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上,通过总结等破坏党的纪律的教训,代表中央委员会正式提出要制定详细的党内法规来监督党员,特别是党的领袖人物,以维护中央权威和党的团结统一。1939年正式提出要把党的建设作为一项伟大工程来推进,为建设一个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巩固的、具有自我纠错能力的工人阶级先锋队,在推进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的同时,也强化党的制度建设以保证党能实行有效的监督,如民主集中制、党内巡视制度、党委工作制度、严格的报告通报制度等,纠正了党内错误,中国共产党取得了民主革命的辉煌胜利。

中国共产党在全国执政后,为了经受住执政的考验,中国共产党更加注意加强党内监督。中共正式提出“要从国家制度和党的制度上作出适当的规定,以便对于党的组织和党员实行严格的监督。”邓小平在1962年郑重强调:“党要管党,一管党员,二管干部。对执政党来说,党要管党,最关键的是干部问题,因为许多党员都在当大大小小的干部。” 这说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党内监督、关键是管好党的干部等,已经成为执政党建设的重要课题。中国共产党通过整党等措施,保持了党的性质,取得了社会主义建设的胜利。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以邓小平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用新的思想观点,继承、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和建党思想,继续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开创了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这期间提出要加强党的制度建设,并开始在实践中对建立党内监督制度进行探索,制定了若干包含监督内容的法规。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许多方面深化了全党对新时期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认识,并从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高度,强调“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

在1990年3月召开的中共十三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中,正式提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要会同中央组织部拟定党内监督条例。”党内监督条例的起草工作也开始进行,也就是说,1990年中央纪委启动了党内监督条例的第一次起草工作。1994年9月中共中央在十四届六中全会作出《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提出要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制定党内监督条例。随后,1995年中纪委再次启动党内监督条例的起草工作。但由于各种原因,1990年和1995年的这两次党内监督条例的起草工作没有达到预期目标。

中共十六大后抓紧《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起草工作

进入新的世纪,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推进,党的长期执政的地位、党的队伍的现状和党所处的时代环境,对党的自身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2002年召开的中共十六大,在大会报告和新修改的中再次强调加强党内监督。2002年11月,新一届中央纪委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将制定《党内监督条例》列入了重要工作日程,计划在一年左右的时间内完成这项任务。

在充分吸收1990年和1995年着手起草工作、两次成立党内监督条例起草班子所取得成果的基础上,2003年1月,成立了由中央纪委牵头,有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中央政研室、中央党校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班子,以及由上述五个部门的人员组成起草工作小组,加大了工作力度。整个起草工作是在中央的直接领导下进行的。起草期间,时任总书记对起草中涉及的若干重大问题作了重要指示。时任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吴官正具体指导起草工作,并亲自在北京主持两次专门的座谈会,带队到地方进行调研。中央政治局常委其他同志都认真审阅《条例》,分别提出重要修改意见。《条例》稿先后广泛征求了部分省(区、市)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委主要负责同志以及部分市县党政主要负责人、党的十六大代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经几上几下集思广益,数易其稿,最后报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可以说,《条例》充分体现了全党意志,集中了全党智慧。

在起草的过程中,坚持了几个重要的理念和原则。首先是以中国共产程作为起草党内监督条例的基本依据。其二是坚持从党内实际情况出发,注重全面监督,既注重上对下的监督,也注重下对上的监督;既注重事后的监督,也注重事中的监督和事前的监督。其三是注重总结历史经验和制度创新相结合,比如说,条例中规定的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等规定。通过近一年的辛勤工作,2003年版《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起草工作按期完成。

2003年版《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几个重要特点

1.坚持党内民主是党内监督基础的原则,突出下对上的监督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党内民主也是党内监督的基础,党内民主的状况影响和制约着党内监督工作的水平。如果党内民主发展不够,就不可能进行有效的监督,也不可能带动人民民主和推动国家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党的团结统一也是党的生命,无论是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还是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看,党内民主和党的团结统一总是与党的事业兴衰成败息息相关。《党内监督条例》以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为主线,从新的实践出发,既强调加强各级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规定党的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的监督,又规定了党的下级组织对上级组织的监督;既规定了党组织对党员、对班子成员进行监督,又强调党员对党的组织、党员对党的干部的监督,各级党委委员对领导班子成员、包括中央政治局成员的监督,体现了自上而下的监督与自下而上以及同级领导班子内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党内监督条例》还规定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后,要接受党员干部的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规定在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后,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规定地方各级党委委员,有权对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和质询;规定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等等。这些为发展党内民主作出的具体规定,是从严治党,加强党内监督的基础。

2.突出监督制度的核心作用

邓小平曾强调:制度建设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也被党的建设、人类政治文明的历史所证明。没有以制度为保障的民主是靠不住的民主,“没有以制度为载体的监督是软弱的监督。”这也是历史反复告诉我们的道理。在构建党内监督体系中,把制度建设放在特别重要的位置,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一个突出的特点。《条例》第三章用10节的篇幅分别对监督制度作出具体规定。按顺序分别是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这些制度是总结党内监督的历史经验、根据党内监督的现实需要、着眼于解决党内监督存在的突出问题而设立的。他们中有的制度是对过去的规定进行了充实和完善;有的是把实践中的比较成功的经验上升为监督制度;还有的制度则是新的规定。这样设置和规定,符合党内监督工作的实际,体现了党内监督工作的规律,针对性、操作性和指导性都很强,其目的在于推进党内监督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保证党内监督健康有序、富有成效地开展。党内监督涉及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对象分布面广,监督层次很多,只有把原则要求与制度规范结合起来,才能保证监督的质量和效能。这样处理,说明中国共产党充分认识到制度建设在党的建设中的根本性、长期性、全局性、基础性和稳定性的作用,并紧紧抓住了关键的环节,标志着党内监督工作进入制度化的新阶段。

3.强化专门监督机关和监督人员的监督职责和责任

从党的建设实际出发,在监督主体方面,《条例》第三章将有关监督的规定具体化,规定了各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和责任。这六个监督主体依次是:1.党的各级委员会,2.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3.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4.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5.党员,6.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这就把六个监督主体构建为一个监督体系,形成监督的合力。特别是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党的地方和部门纪委、党组纪检组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监督责任等带有突破性的规定。从设计上讲,既考虑了“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又考虑了“监督权力的失控”同样走向腐败;既考虑了没有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也考虑了监督监督者。也就是注意防止所说的“灯下黑”问题。这些规定实际上也可以理解为在依照的总前提下,把深在层体现的关系、制约和监督关系进行了制度化的规范和创新。

4.把各级党员干部、尤其是各级主要负责人作为监督重点

《条例》明确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条例》首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确立监督的重点对象,强调对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将各级主要负责人列为监督重点中的重点,是条例的一个鲜明特点。也抓住了从严治党的要害。对主要负责人,特别是对党的中央政治局和政治局常委如何进行监督,《条例》从几个方面进行了规定。首先规定“中央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中央政治局会议的内容,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全党通报。” “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中央纪委常委会向中央纪委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等。这实质上是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知情权,因为知情是监督的前提。《条例》还规定:对下级请示不及时答复、批复或对下级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应当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保证决策科学、民主。”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责,并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等。

5.坚持从严治党,必须把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

作为执政党,中国共产党代表了最广大人民最根本、最长远的利益,也历来提倡接受来自党外的各种监督,这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无私无畏。条例强调,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把两种监督有机结合起来,这是从严治党的一个有效途径。做到两者相结合,首先要正确看待党内监督的基础作用,即党内监督是党外监督的重要基础,离开了党内监督,党外监督不可能很好发挥作用。还要不断增强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自觉接受党外监督的意识。特别是对于党外监督揭露出来的党的组织、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违纪违法行为,要及时启动党内监督程序,以党内法规为依据严肃处理,保证党外监督落到实处。

监理例会会议纪要范文4

关键词:党内立法;立法机制;立法规划;备案审查;立法评估

中图分类号:D26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5194(2012)02-0028-05

党内立法,是指中国共产党内具有立法权的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党内法规制度的活动,是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正确集中党员的意志和集体的智慧,总结党的建设和活动经验,以形成党内规范性文件的过程。党内立法包括党内法规制度的规划、立项、起草、审查、、解释、备案等环节,涉及结构的设计、语言的措词、符号的使用等技术要求,是一项专业性强的系统工程。其中,立法质量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立法机制是否科学化。本文拟从制度视角,围绕提高党内立法科学化水平,着重阐述建立健全党内立法五大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党内立法规划工作机制

党内立法规划一般是指党内有立法权的主体,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为实现一定的目标,按照一定的原则和程序所编制的准备用以实施的关于立法工作的设想和部署。其目的是使党内立法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从而提高党内立法科学化水平。

首先,要明确区分不同时间周期的党内立法规划。一是长期党内立法规划,一般是指5年以上的规划。比如,2003年11月,原中央纪委副书记夏赞忠在全国纪检监察法规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要在2010年前建立起能够适应新时期党的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需要的、由“三大法规制度规范”和“十个法规制度门类”所组成的中国特色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法规制度体系。二是中期党内立法规划,一般是指一届党委、纪委任期内的立法规划,大多是3-5年内。比如,2004年3月,中央纪委办公厅制定颁布了《关于2004-2007年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法规制度建设工作规划》,主要包括拟出台的27项法规制度项目和做好起草准备工作的5项法规制度项目两大类。三是关于短期党内立法规划。短期党内立法规划,一般是指每一年度党中央所要做的法规制度工作要点。比如,2003年中央纪委、监察部法规工作要点主要包括:起草《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起草制订《关于纪委对反腐败工作实施组织协调的规定》、召开全国纪检监察法规工作会议等项。

其次,要严抓党内立法规划实践中选项、实施和调整等具体环节。一是要抓好党内立法选项立项工作。首先,要确定某一事项是否有必要制定法规制度。法规制度是要解决问题的,但所要解决的问题,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能是主观想象的;必须是反复出现的,不能是偶然发生的。其次,要准确把握制定法规制度的时机。实际需要但是立法条件不具备的,不要勉强;虽然能制订但现在不需要制订的,不要制订。二是做好党内立法规划实施工作。首先,要合理地向有关部门下达执行立法规划的指标和任务,将各立法项目的起草单位、人员、经费、完成时限均落到实处。其次,立法规划经批准和下达后,对其实施情况要做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工作。最后,各有关方面要开展必要的宣传工作和其他辅助工作,以促进立法规划的贯彻落实。三是做好党内立法规划调整工作。在贯彻实施立法规划的过程中,应适时地根据客观实际情况的变化对立法规划作适当的修改、补充和完善。比如,中央纪委法规室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做解释时,发现单凭解释不足以解决实践中提出的问题,只好在常委审议两次后又重新立项进行修订。当然,立法规划的调整,应由相应的授权机关根据严格的程序来完成①。

最后,要根据党内立法的轻重缓急进行统筹规划。当前,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要立足于当代中国的现实国情,按照“从严治党”的要求和党的建设实际,分内立法中的轻重缓急,对哪些法规需要修订、哪些法规需要配套、哪些法规盲区需要出台新法规等要通盘规划,统筹兼顾,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第一,修订和完善已有的党内法规。目前需要修订的法规制度主要有:《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1979年11月13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健全党的纪律检查系统加强纪检队伍建设的暂行规定》(1983年3月2日)、《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1987年7月14日)、《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1990年7月31日),等等。第二,及时出台一些基础性法规的配套法规。当前急需制定配套规定的基础性法规主要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等配套制度以及健全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具体制度。第三,针对法规的盲区抓紧制定一些必要的新法规。当前,我们应针对党内法规建设的一些空白区,抓紧制定以下新法规:《中国共产党党内选举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党代表工作条例》,等等。

二、建立完善党内法规制度归口统一管理和联系点工作机制

法规制度归口统一管理机制,是党内法规制度草案立项时所采用的一种制度。它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法规制度质量。2000年8月29日,中央纪委办公厅颁布了《关于加强委部机关起草工作归口管理的规定》,对法规的立项、起草、解释,法规草案的审查、修改及报送审议,法规征求意见函的答复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对法规的立项规定:“纪检、监察法规的立项,由法规室归口管理,统一负责协调论证,提出立法规划、年度立法工作安排意见或者立项报告。各厅、室、局认为需要制定纪检、监察法规的,应当向法规室提出立法建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以后,党中央进一步加快了各级纪委政策法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进程,使法规工作更好地适应法制统一和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2003年11月,原中央纪委副书记夏赞忠在全国纪检监察法规工作会议上明确要求,各级纪委要建立健全法规工作归口统一管理工作机制。他说:“纪检监察法规制度的立项,要由法规工作部门归口管理,统一负责协调论证,并列为纪委常委会议重要事项集体研究确定,努力防止‘劳民伤财’、‘事倍功半’。”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的这项任务要求,切实加强纪检监察政策法规工作,全国各地纪委监察机构立足当地实际,积极探索党内法规制度工作归口统一管理的具体制度。比如,2003年3月,山东省济南市纪委制定了《济南市纪检监察机关规范性文件归口统一管理规定》。该规定不仅规范了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所必须符合的条件,而且对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检查、决定、、备案等项工作程序也作了具体规定,并明确要求: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履行法定手续,确保法定效力,特别是纪检监察机关内设各室(厅),以本机关名义或代市委、市政府、市人大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必须送交政策法规室审查,并由政策法规室提交纪委常委会或监察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党内政策法规工作归口统一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济南市纪检监察机关规范性文件归口统一管理规定》的制定、出台,有力地加强了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改变了济南市纪检监察机关此前制定规范性文件不规范的状况,同时也大大提高了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为使这一制度真正落到实处,须扎实推进法规制度联系点工作机制。为了落实中央纪委这项任务,各地纪检机关先后建立了一批各具特色的法规制度联系点工作制度。比如,2004年12月,河南省纪委专门制定了《河南省纪委法规工作联系点管理办法》。该办法不仅明确规定了法规制度工作联系点应具备的条件,而且详细列举了法规制度工作联系点的职责、权利和考核等。

三、改革完善党内立法审议表决机制

党内立法运行是由一系列环节构成的复杂过程,有着严格的立法程序。1990年7月31日中共中央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分起草、审定和三章,对党内立法的三个环节作了具体规定,其中,审议表决是关键环节之一。

首先,要明确法规草案审定的权限、内容及方法,要从核心环节抓起。第一,明确不同层次法规草案的审议职责权限。《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党内法规的审议批准,严格按照下列职责权限进行:(一)的修改,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组织方面的党内法规,以及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党内法规,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审议批准。(二)党的某一方面工作的基本的党内法规,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三)须由中央或批准的其他重要的党内法规,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批准。(四)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属于其职责权限范围内的党内法规,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审议批准。”第二,严格把握法规草案审定内容。(1)审核主题。一般来讲,每一部法规制度都应突出一个主题,遵循“一文一事”原则。(2)审核条文规定。党内法规是通过条文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对条文规定的审核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看各条文规定是否与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保持一致性,是否与以往制定的法规保持连贯性,是否具有可行性。(3)审核格式。一般来讲,格式审核包括四个方面:密级审核、标题审核、法规制定日期审核和主题词审核。(4)审核语言文字。在对法规草案进行审定时,还要看其文字表述是否严谨细致,条理清楚,简明扼要,文字简明、准确,标点符号是否符合规范要求。要注意竭力避免出现内容含混不清,语言模棱两可,用语晦涩,法繁扰民等现象。第三,创新法规草案审定方法。目前,党内法规草案审核通常采用讨论、协调、论证等方法,要在此基础上进行审定方法的创新。

其次,根据国家立法经验,进一步完善党内立法审议表决机制。现行党内立法程序主要是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由于《暂行条例》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中不仅层次较低,而且制定时间较早,许多规定滞后于党的建设实际。为此,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文件精神,对其加以修订,坚持一元化的立法原则,严格规范党内立法主体的权限。现行党内法规立法主体是两级多元的格局,很容易造成党内法规制度间的冲突。鉴于此,修订《暂行条例》时,应对各立法主体的权限作明确界定,坚持一元立法原则。条件许可的话,可在整合党内专门立法资源的基础上设立专门的中央法制委员会,把全党的法制创制权收归这一独立委员会,其职责是专门制定党内法规,而不负责法规的执行。“中央法制委员会应该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直接产生,向党的代表大会负责,享有独立的人事权、财政权和立法权。”中央法制委员会在得到党的代表大会授权的情况下才可以制定党内法规。在没有得到授权的情况下,党内其他机构不应享有党内法规制定权。

最后,借鉴国家审查法案的经验,进一步提高法规草案审定质量,具体可采取以下做法:(1)享有党内审议法规草案职责权限的机关、部门集会审议时间应当固定下来,形成制度。有法案时审查法案,无案可审时,可以安排进行立法调查或研究。(2)必要时,可举行党内立法听证会。所谓“必要时”,是指在审议类似修正案、《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修正案等重要党内法规制度时,适当允许党员群众和新闻媒体参与。法规在审议时,应邀请政府官员、法律人士、专家学者、与法案有关利害关系人等参与陈述意见。另外,要设置分阶段审议法案的程序。比如,可分为广泛审议、条文审议、修正审议、整体审议几个阶段。(3)可借鉴国家法律表决环节的合理内核,对党内法规制度草案进行预表决。具体可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而对一些重要法规制度可探索实施单独表决方式。

四、扎实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备案审查与纠错机制

党内法规制度备案审查工作,是指上级机关和专门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对立法主体报送备案的法规制度文件进行分析、评价的活动。备案审查一般是在法规制度文件刚颁布或时进行的,重点是对法规制度文件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是否符合立法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

我们党十分重视党内法规制度备案审查工作。早在1990年7月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中,就明确规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中央军委及其总政治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的党内法规,应于的同时报送中央备案。1990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又专门发出了《关于党内法规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第一,党内法规由机关报送中央备案。联名的党内法规,由主办机关报送中央备案。报送中央备案的党内法规,除正式文本外,应附制定说明和备案报告,正式文本十份,制定说明和备案报告各五份。第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至《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之前,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中央军委及其总政治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的党内法规,除已宣布废止或自然失效的外,请于明年三月底以前补报中央备案。补报备案的党内法规,用正式文本或复印本均可,一式两份。第三,每年一月底以前,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中央军委及其总政治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将上一年度的党内法规目录报送中央备查。”为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法规备案工作,1994年中央纪委办公厅又印发了《关于纪检条规备案工作的通知》(中纪办[1994]175号)。

但在实践中,有的地方和部门对党内法规制度备案工作重视不够,一些地区和部门存在报送不及时、不全面等问题,个别的甚至几年也没有一件报备案的法规制度。为此,2003年12月9日,中央纪委办公厅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法规备案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要进一步提高对备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严格按要求报送规范性备案文件,加强对备案文件的审查工作,加强对备案工作的督促检查。比如,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审查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否超越权限。(二)是否同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内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方针、政策相抵触。(三)是否符合制定程序和规范化要求。”为了更好地加强法规制度备案工作,一些地方纪检机关加大探索力度,进一步细化了中央纪委的规定,增强了可操作性。如200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对备案审查机关法规工作部门如何处理报送上来的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作了详细规定:“(一)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规范性文件合法的,予以备案,并书面通知制定机关。(二)备案文件与党内法规和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由备案机关法规工作部门建议制定机关自行纠正,或者由备案机关法规工作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备案机关决定,并书面通知制定机关。(三)备案文件与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由备案机关法规工作部门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备案机关法规工作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备案机关决定,并书面通知制定机关。(四)违反制定权限、程序的,由备案机关法规工作部门通知制定机关纠正,或按职责权限由备案机关直接撤销备案文件。(五)提交的备案材料不齐全的,暂缓备案,并通知制定机关限期补充相关材料。”

在当前两级多元制定主体并存的情况下,党内法规冲突较为明显。要有效解决这一问题,不仅需要建立和完善党内法规的备案审查机制,还要建立党内法规的审查纠错机制。在这方面,应适当借鉴法律上的违宪审查制度,即要用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提起审查的主体、受理审查的主体以及纠错的程序,做到下位法规不与上位法规冲突,同一层级的法规冲突能够及时解决。

五、实施完善党内法规制度立法后评估机制

党内法规制度立法后评估,是指法规制度出台实施以后,评估主体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现代科学方法和技术,对现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的文本质量、实施效果作定性定量分析和评价的活动。与备案审查机制相比,党内法规制度立法后评估机制具有三个不同特征:一是评估对象的特定性。立法后评估工作的对象是已经颁布施行一段时间的党内法规制度。二是评估内容的系统性。党内法规制度立法后评估工作的内容既包括评估法规制度本身的文本质量,又对法规制度的实施情况,包括宣传教育、贯彻执行、配套制度制定、实施效果等进行全方位评估。三是评估方法的多样性。对党内法规制度进行立法后评估的方法分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召开座谈会、进行实地调研、开展问卷调查、进行个案分析、邀请专家评估等多种方法。

首先,要坚持正确评估原则,增强评估民主性。党内法规制度立法后评估工作的原则是对纪检监察法规制度进行分析、比较和研究所应遵循的规则。只有立法后评估原则准确,纪检监察法规制度评估才能得出科学、正确、合理的结论。一要坚持合法性原则。评估党内法规制度,既要从其是否符合《宪法》、《中国共产党》等上位法的规定,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的角度来审查,也要看其与其他相关上位法规制度和同级的法规制度是否相协调,还要审查其是否存在超越权限进行立法的情况。二要坚持客观性与针对性相结合的原则。评估者既要主观意志客观化,以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实施中暴露出的问题与收集的信息为依据进行评估,把被评估的纪检监察法规制度放到当时的环境和历史背景中去评估,同时又要审视该法规制度在当今是否还具有可操作性及有效性。三要坚持实效性原则。实效性原则是纪检监察法规制度立法后评估工作的核心原则,即以经济和社会形势的变化、立法目标实现的程度、措施的可操作性等为评估对象,对纪检监察法规制度进行分析,判断其实效性。

其次,要严格评估程序,增强评估规范性。党内法规制度立法后评估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评估机制,内容涉及立法技术、法规制度执行、法规制度实施的制度背景和社会环境等多个层面,必须严格规范评估程序,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以确保立法后评估的规范化。一要精心做好评估准备。根据要评估的对象和目标,组织有关具有专业素养和知识能力的人员成立评估机构。二要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方案应包括确定评估的方法和内容、规划评估工作的时间进度安排、计划评估资金的使用等。根据评估方案具体实施评估,通过召开座谈会、研讨会,开展问卷调查等方法对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这是立法后评估的实质性阶段。三要撰写评估报告。根据实施阶段获得的信息进行综合研究和分析评价,形成评估结论,撰写评估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对法规制度的评价以及进一步修订、废止或者制定配套制度的建议等。

监理例会会议纪要范文5

1制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根据是( )。

A、《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B、《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C、《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D、《中国共产程》

2《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 )制度。

A、民主集中

B、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C、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D、科学民主决策

3《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应当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 ),保证决策科学、民主。

A、法律法规

B、议事规则

C、党的决定

D、行政规章

4《党内监督条例》规定,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应当针对自身存在的( )方面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组织提出的意见,负责任地作出检查或说明,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A、民主作风

B、履行职责

C、廉洁自律

D、作风建设

5《党内监督条例》规定,( )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

A、县以上

B、市以上

C、省、直辖市以上

D、乡镇以上

6《党内监督条例》规定,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以( )提出,并有根据地陈述理由。

A、书面形式

B、法定形式

C、口头形式

D、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

7《党内监督条例》要求,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 )。

A、集体讨论

B、征求意见

C、表决

D、调查研究

8《党内监督条例》要求,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 ),自觉接受监督。

A、重大事项

B、个人重大事项

C、重要情况

D、贯彻执行情况

9《党内监督条例》要求,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应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针对( )确定。

A、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B、廉洁从政

C、反腐倡廉建设

D、从严治党、端正党风

10《党内监督条例》要求,党内监督要与( )监督相结合。

A、人民群众

B、各级领导

C、党外

D、舆论

单选参考答案:①D、②B、③B、④C、⑤A、⑥D、⑦C、⑧B、⑨A、⑩C

多选题

1下列属于党内监督重点内容的是:( )

A、遵守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

B、贯彻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C、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D、违纪的行为

2下列选项中,不符合《党内监督条例》关于询问和质询规定的有:( )

A、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对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B、质询人利用质询故意刁难、无理纠缠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

C、询问必须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

D、询问人在对有关部门所作的说明不满意的情况下,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对同一问题提出质询。有关部门可酌情解释或答复。

3《党内监督条例》指出,巡视制度是党内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巡视组根据需要可以( )。

A、处理所巡视地方的具体问题

B、列席所巡视地方的党组织的有关会议

C、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D、与有关人员谈话

4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切实保证质量,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应当针对( ),负责任地作出检查或说明,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A、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B、党员、群众、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的意见

C、自身存在的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

D、下级党组织提出的意见

5下列选项中,符合《党内监督条例》对处理的有关规定的是:( )

A、各级党委、纪委通过处理,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实施监督,及时研究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问题。

B、各级党委、纪委对重要事项的办理,应当督促检查,直至妥善处理。

C、凡向党组织检举党员或下级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以及党员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行为的,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D、党员署真实姓名检举的,应当视情况将处理结果告知该党员,听取其意见。

多选题参考答案:①ADC、②CD、③BCD、④BCD、⑤ABCD

判断题

1《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全体党员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 )

2《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在决定重要事项时可以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方式。( )

3《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员可以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 )

4《党内监督条例》规定,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一般应列入会议议程。( )

5《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地方各级党委的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半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 )

6《党内监督条例》提出,党员在对党的决议和政策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向党的组织提出保留,不予执行。( )

7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特殊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

8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

并署名。( )

9《党内监督条例》提出,对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时,应当把思想认识、工作作风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 )

1010、地方各级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每人每年应参加一个以上下一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

11党员可以在党的会议上随意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 )

12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责,并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 )

13根据《党内监督条例》,党组织对于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不按时报告、请示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

14根据《党内监督条例》规定,诫勉谈话由党委(党组)、纪委、党委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

15《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员、党组织对处理决定不服进行申诉,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暂停执行。( )

判断题参考答案:⑴错、⑵对、⑶对、⑷错、⑸错、⑹错、⑺错、⑻对、⑼错、⑽对、⑾错、⑿对、⒀对、⒁对、⒂错。

简答题

1《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制定目的是什么?

参考答案:为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坚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根据《中国共产程》,制定本条例。

2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是什么?

参考答案: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

3根据《党内监督条例》要求,党内哪些工作必须经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参考答案: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励,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4根据《党内监督条例》,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及谈话要求有哪些?

参考答案: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该领导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留存。

监理例会会议纪要范文6

公司纪委召开专题会议传达学习姜国文赵开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通报

5月9日,油田公司纪委召开专题会议,传达学习了集团公司纪委《关于认真组织传达姜国文赵开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通报加强警示教育的通知》,并就警示教育作出安排部署。纪委副书记尚进锋主持会议并讲话,全体纪检监察干部参加会议。

会议强调,全体纪检监察干部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要深刻认识姜国文、赵开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严重危害,吸取警示教训,加强党性修养,坚定理想信念,做到表里如一,带头强化自身作风建设,守纪律、讲规矩,提高以案为鉴,以案明纪的自觉性,坚决防止“灯下黑”。

会议要求,全体纪检监察干部要结合姜国文、赵开江、胡传祥、权王军等反面典型案例暴露出来的问题和不足,把自己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把问题摆进去、把责任摆进去,深入开展“八对照八查看”,深刻检视问题,撰写个人对照检查材料,严格遵守和执行党的纪律、国家法律和企业规章,以实际行动维护纪检监察干部形象。

集团纪委召开姜国文赵开江严重违纪违法案警示教育学习会

5月21日,集团纪委组织纪检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学习,以姜国文、赵开江严重违纪违法案为鉴进行了交流学习。学习会由纪委书记严福亮主持,全体纪检人员参加了学习会,外地纪检干部通过视频连线进行了同步学习。

严福亮首先传达了上级会议及通知文件有关精神,通报了姜国文、赵开江严重违纪违法案例,要求公司全体纪检人员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反面典型案例为鉴,深刻吸取教训,深化思想认识,树牢规矩意识,筑牢思想基础,强化政治担当。

姜国文、赵开江等人作为纪检监察干部或者曾为纪检监察干部知法犯法、执纪违纪,严重损坏了纪检监察干部形象。聚焦姜国文赵开江严重违纪违法案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坚持问题导向,按照“八对照八查看”要求,集团纪检人员结合自身岗位和学习感悟进行了交流,大家表示作为纪检干部首先要严守政治意识和规矩意识,不忘初心使命,坚定理想信念,要时刻绷紧纪律这根弦,严于律己,遵规守矩,知敬畏、守底线,强化自我约束,言有所戒、行有所止,做守纪律、讲规矩的表率,以更加过硬的作风忠诚履职尽责。

监理例会会议纪要范文7

第一条为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坚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根据《中国共产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

第三条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是:

(一)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四)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六)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七)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第五条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第二章监督职责

第六条党的各级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

(二)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加强党内监督工作决议、决定的措施,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对党委常委、委员,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四)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

(五)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监督上级党委、纪委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的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属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第七条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一)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工作进行监督;

(二)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的常委、委员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负责人进行监督;

(三)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基层委员会委员,对本条第(一)、(二)项所列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党委常委会、同级纪委常委会提出或向上一级党委、纪委反映;

(四)中央委员对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或中央纪委常委会反映。

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

第八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中央纪委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

(二)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三)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派出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纪委对派驻纪检组实行统一管理。派驻纪检组按照有关规定对驻在部门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党的地方和部门纪委、党组纪检组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一)对所在委员会及其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

(二)对所在委员会常委、委员和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负责人进行监督;

(三)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委员和基层纪委委员,对本条第(一)、(二)项所列纪检机关(机构)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纪委常委会、同级党委提出或反映,对所在委员会委员、常委的意见还可以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反映;(四)中央纪委委员对中央纪委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纪委常委会或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反映。

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机构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

第十条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

(一)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二)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向党的组织提出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三)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

(四)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党员领导干部活动,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履行党员的监督责任和享有党员的监督权利外,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反映所在选举单位党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监督制度

第一节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

第十二条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的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党的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维护和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

第十三条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应当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保证决策科学、民主。

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二节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

第十五条中央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中央政治局会议的内容,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全党通报。

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一般应当向下属党组织和党员通报,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会议的内容和本地区的重要情况,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本地区的党组织和党员通报。

第十六条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将有关决策、重要情况向本次党的代表大会代表通报。

第十七条党组织对于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同时,地方各级党委应当在职权范围内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支持政府和有关方面独立负责地处理好有关问题。

对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干扰和阻挠如实报告或不按时报告、请示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下级请示不及时答复、批复或对下级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个人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另行规定。

第三节述职述廉

第十九条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中央纪委常委会向中央纪委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

设常委会的基层党组织的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

第二十条中央各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

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每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述职述廉时可以邀请群众代表参加会议。

在届中和换届前的述职述廉后,上一级党组织应当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

第四节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一条党组织应当坚持和健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通过民主生活会,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加强监督,增进团结,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

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

第二十二条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切实保证质量。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应当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针对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

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应当针对自身存在的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组织提出的意见,负责任地作出检查或说明,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责,并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党员、群众和下级党组织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应当按照规定如实上报,并将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及时在一定范围通报。

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发现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主题不符合要求,应当提出明确意见,必要时可以直接确定;认为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责令重新召开。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领导班子成员,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每人每年应当参加一个以上省部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

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领导班子成员,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每人每年应当参加一个以上下一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

第五节处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党委、纪委通过处理,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实施监督,及时研究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问题。对重要事项的办理,应当督促检查,直至妥善处理。

第二十六条凡向党组织检举党员或下级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以及党员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行为的,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党员署真实姓名检举的,应当视情况将处理结果告知该党员,听取其意见。

第六节巡视

第二十七条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建立巡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巡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了解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情况,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情况,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事项;

(二)向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中了解到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巡视组可以根据巡视工作需要列席所巡视地方的党组织的有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召开座谈会,与有关人员谈话,了解和研究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问题。

巡视组不处理所巡视地方的具体问题。

第七节谈话和诫勉

第三十条各级党委、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应当不定期与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和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谈话,主要了解该地区、该系统、该单位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党内监督的情况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政勤政的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

第三十一条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应当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该领导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留存。

第八节舆论监督

第三十三条在党的领导下,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内部反映或公开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

第三十四条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原则,遵守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把握舆论监督的正确导向,注重舆论监督的社会效果。

第九节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五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对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第三十六条询问可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有关部门应当作出说明。

第三十七条询问人在对有关部门所作的说明不满意的情况下,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对同一问题提出质询。有关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解释或答复。

对质询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质询人利用质询故意刁难、无理纠缠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

第十节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

第三十八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和同级纪委中不称职的委员、常委。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不称职的委员、常委。

受理罢免或撤换要求的党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处理。

第三十九条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并有根据地陈述理由。

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严肃慎重。对于没有列举具体事例,不负责任地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监督保障

第四十条各级党委、纪委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

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正确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不遵守党内监督制度的,视情节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四十一条各级党组织应当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健全工作制度,有效防范各种违纪行为的发生。对党组织和党员反映的问题,应当认真处理。

第四十二条鼓励、支持、保护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党员、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对署真实姓名反映问题或检举、控告违纪违法行为的,党组织和有关人员应当为其保密;对泄露的要追究责任。对检举、控告党员或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奖励。对打击报复监督者的,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以及在监督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三条党组织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或接到检举、控告,认为需要查明事实、纠正错误、追究责任的,按照职责和权限,及时调查处理。经过调查,需要追究党组织责任的,责令其纠正错误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需要追究党员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没有发现被调查的党组织或党员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当作出书面结论,消除影响。

第四十四条党员、党组织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如仍有意见,可以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申诉。

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组织实施党内监督的规定,由中央军委参照本条例制定。

监理例会会议纪要范文8

作为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西区办公室主任和西区办党支部书记,我深刻认识到这次活动意义的重大,立即召开西区办党支部会议,组织全体党员采取逐章逐条研读、讨论的方式,认真学习了两个“条例”全文。此外,我在工作之余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阅读了胡锦涛、吴官正、张立昌等领导同志在不同场合发表的关于学习两个“条例”的讲话及《人民日报》等媒体的有关文章,从不同角度体会两个“条例”的精神实质。

通过学习,深刻认识到:两个“条例”的颁布实施,表明了我们党对加强自身建设,永远保持先进性的决心,其中《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颁布试行,标志着我党的反腐败工作由“运动型”转向了“制度化”,由事后惩治为主转向以事前、事中的制约和制衡为主,是我党加强党内监督工作的重大举措,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下面,我分别就《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纪律处分条例》谈一谈自己的学习体会: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制定,使党内监督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是加强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保证。基于对新时期党内监督工作重要性的深刻认识,我们党在十三届六中全会就提出要制定党内监督条例,十四届四中全会、十五届六中全会再次提出这一任务,十六大进一步强调要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要不断强化党内监督。经过13年理论和实践的准备,“条例”终于形成并正式颁布。“条例”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把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作为主线,突出制度建设在党内监督中的核心作用,注重监督制约和保护支持相结合,系统总结了党内监督工作的历史经验,集中汇集了近年来各级党组织在党内监督方面创造的新鲜经验,充分体现了新形势、新任务对党内监督工作的客观要求,全面反映了党中央关于新时期党内监督工作的各项部署,对党内监督的基本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是一部思想性、指导性、操作性很强的党内基本法规。制定这部条例,充分展示了我们党无私无畏、敢于正视和解决党内各种矛盾和问题、敢于面对和克服前进道路上各种困难和风险的决心和信心。

通过深入领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精神实质,我认为学习“条例”应该把握以下几点精髓:

第一,“条例”明确,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基础是发展党内民主,党内监督即包括自上而下的监督,又包括自下而上监督,是两者的结合体。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也是党内监督的基础,党内民主的状况影响和制约着党内监督工作的水平,如果党内民主发扬不够,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气氛不浓,监督就不可能落到实处。“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如: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后,要接受党员干部的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在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后,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地方各级党委委员有权对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和质询等都是对这一思想的具体体现。

第二,“条例”明确,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是党内监督的重点。“条例”根据党内监督的实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是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抓住了加强党内监督的关键。比如,“条例”规定了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规定了如何反映对包括中央政治局委员在内的各级领导干部的意见;规定了通过巡视制度,加强对省(部)、地(市)两级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的监督。这些规定得出台,鞭策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一定要以身作则,自觉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同时,各级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机关和广大党员干部都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监督。

第三,“条例”突出了制度建设在党内监督中的核心作用。制度建设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制度型”监督是“条例”的一大鲜明特点,标志着我们党的监督工作进入了一个更为成熟和完善的阶段。“条例”规定了一系列具体的监督制度,这些制度有的是对过去的规定作了充实和完善,如“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等;有的是把近年来实践中的好做法、好经验上升为制度加以规定,如“述职述廉”、“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等。“条例”还对“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都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和可操作性,是我们党执政50多年来丰富经验的总结。

第四,“条例”是依据党章、宪法和法律制定的,它与宪法和法律并不矛盾,它明确要求领导干部既要接受党内监督,又要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我们党是工人阶级的先进政党,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对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必须有更严格的要求,更严明的纪律,党章和两个“条例”就是具体的体现。而宪法和法律则是我们的治国之本,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干部涉嫌触犯国家法律,必须由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增强法制观念,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做到依法办事,廉洁从政。

第五,“条例”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形成监督的整体合力。我们党是执政党,党内监督在各种监督中起着基础和核心的作用。党内监督搞不好,党外监督就很难开展。同时,加强党外监督,也可以促进党内监督,提高党内监督的水平。“条例”对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作了明确规定,这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监督规律认识的深化。

第六,“条例”在强调履行监督职责的同时,又强调要遵守监督纪律,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条例”强调,加强监督,是对领导干部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目的是使领导干部少犯或不犯错误。“条例”规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在进行党内监督的同时,要注意遵守监督方面的各项纪律,正确行使监督权利,不能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陷害他人。不能利用质询故意刁难、无理纠缠等等。这在制度上杜绝了少数人利用“监督”的名义对党的干部实施打击、报复,既保护了党员干部的合法权益,又保证了党内监督健康有序的开展和党内的团结统一,充分反映了这部“条例”的完善性和可操作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在1997年2月中国共产党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觉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条例”)基础上修订而成的。“条例”根据目前形势的变化,对“试行条例”进行了调整、充实和完善。“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宪法和法律,结合党的建设制定。“条例”是我们党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党的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对于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条例”共分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条例”的指导思想、运用原则和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对“违纪与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等进行了具体的定义。第二部分则详细地定义了党内各类违纪行为。其内容具体,定义明确,对各种违纪行为进行了详细的定义,充分反映了这部“条例”制定的周密性和完备性。

通过学习,我认为这部“条例”与以前颁布的“试行条例”相比,主要有以下几点与时俱进之处:

第一,“条例”顺应时代的要求,明确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党纪处分条例》的指导思想,并规定对于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的是违纪行为,以保证我们党努力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第二,“条例”坚持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规定贯彻实施党纪处分应当遵循宽严相济的精神,做到查防并举、预防为主,保证对违纪案件的处理规定作到宽要宽得恰当、严要严得适度,更具有现实可行性。

第三,“条例”坚决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规定对于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更好地维护了党的良好形象。

监理例会会议纪要范文9

师市纪委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暨纪检监察工作会议,是师市党委同意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师市党委书记、政委xx同志亲自到会并作重要讲话,讲话既深入贯彻中央和自治区兵团党委的决策部署,又紧密切合兵团师市实际;既强调面临的机遇挑战,又有针对性地提出来努力方向;既实事求是指出存在的问题,又深入剖析问题的根源,讲话具有很强的思想性,理论性,针对性,充分体现了师市党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担当精神和表率作用。讲话充分肯定了师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在改革发展稳定,尤其在监督执纪工作中所作出的工作成效,表明了全力支持纪检监察工作、重视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和关心培养纪检监察干部成长的显明态度。对于提高纪委监督能力和主动性、积极性,放手大胆开展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昨天下午,师市纪委常委会召开委第11次会议暨第七次中心组集体学习会议,传达学习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和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结合纪检工作实际,就贯彻落实全会精神和《准则》、《条例》和当前有关工作作出部署。

今天,我们再次组织学习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和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几位领导分别通报了今年以来的纪检监察工作,肯定了工作成绩,提出的问题不足,安排部署了当前工作任务。

今年以来,在兵团纪委和师市党委领导下,师市纪检监察机关准确把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形势,增强勇于担当的使命感和责任意识, 强化监督责任,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集中力量查处农机系统、轧花系统腐败案件,保持了高压、开成了震撼。集中开展了教育月活动,组织各类人员参观廉政教育基地,发挥反面典型警示震撼作用。紧盯“四风”新动向,结合“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弛而不息抓好作风建设,巩固发展师市风清气正良好政治生态。印发了责任追究办法、责任清单等制度,明确监督执纪标准。多次组织开展监督检查,保证纪律执行到位、年度任务落实到位。同志们的辛勤工作得到的党委的充分肯定,赢得了职工群众的认可,我们是一支组织信任、人民群众满意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交出了一份合格的答卷。

面对当前的形势任务,纪检监察干部要深刻领会一系列会议和讲话精神的实质,特别是师市党委书记、政委姜晓龙同志讲话中对我们纪检监察干部提出的“四句话”要求:知大事,懂全局,管本行,显作用。切实增强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今年国家、自治区、兵团大事多、喜事多、难事多、敏感点也多。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第二次中央xx工作座谈会、自治区成立60周年大会、自治区党委南疆工作会议的召开,以及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后,自治区、兵团、师市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迅速掀起了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的热潮。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学习贯彻好这次会议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一系列会议和讲话精神的思想精髓,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兵团、师市党委的安排部署上来。切实把会议精神传达到基层、宣传到群众,形成全师市上下齐心协力推进南疆工作的浓厚氛围。强化责任担当,切实把推进南疆工作的各项部署落到实处,牢固树立“一盘棋”的思想,调动和凝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推进南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

要以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高水平、高标准推进“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要认真做好年底工作,提早谋划明年工作。按照五中全会的新部署新要求新任务,认真谋划好明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和重大项目,为“十三五”发展起好步、开好局。要着力维护社会稳定。要加强廉洁自律,严格遵规守纪。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绷紧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这根弦,做到对党忠诚、党性坚强、党纪严明,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落实好中央和兵团、师市党委的决策部署。吃透精神,把握实质,规范言行,用全会精神指导和推动各项工作。

可以说,这次会议是一次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的会议,是一次明确目标,振奋精神的会议,还是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的会议。年终总结工作即将开始,各单位要认真总结工作成效,查找问题不足,分析原因所在,谋划思路布局在此,我就当前有关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做学习贯彻五中全会和《准则》、《条例》的表率

高度重视《准则》和《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颁布后,党中央和中央纪委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党组织、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以高度政治自觉,把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责任放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中,切实让铁规发力、禁令生威。把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转化为纪律要求,体现了党中央对管党治党规律的科学把握,是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创新的生动实践。《准则》和《条例》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充分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立德立规并举、一正一反配合、自律他律结合、高线底线呼应,进一步扎紧了管党治党建党的制度“笼子”,对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组织要落实好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切实抓好《准则》和《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努力在“学、思、践、悟”上下功夫、见实效。在“学”的方面,要组织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逐字逐条学原文,深刻把握精神实质,准确领会立意内涵,把党规党纪刻印在心上。在“思”的方面,要联系党员干部思想状况、基层党组织和党风廉政建设实际,以《准则》和《条例》为依据,查找薄弱点、案件汲教训,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在“践”的方面,要自觉运用《准则》和《条例》规范党员干部的言行,坚持理想信念宗旨,争做守纪律、讲规矩的模范。在“悟”的方面,要把学习和实践转化为心灵的感悟,积极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到实处。

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组织要把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准则》和《条例》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学深悟透,融会贯通,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自觉担负起维护和执行党章党规党纪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断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全体党员要精读原文、深悟原理,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准则》和《条例》主要条款和精神实质,进一步唤醒党章意识、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和组织意识,做到政治上强、能力上强、作风上强、心力上强。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先学一步、学深一步,带头学、认真学、扎实学,坚持学用结合、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作廉洁自律的表率,做尊纪学纪守纪用纪的模范。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坚持正人先正己、执纪先学纪,紧密联系工作实际,对照学、深入学,系统学、持久学,将《准则》要义和《条例》内容刻印在心,带头敬畏纪律、严守纪律、维护纪律,深化“三转”,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以“六大”纪律为尺子,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不断提升纪律审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抓好两项法规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不能只是口上说说、纸上写写、墙上挂挂,必须一把尺子量到底、一寸不让。要尽快拿出师市贯彻《准则》和《条例》实施意见。结合今年纪检监察系统开展“岗位大练兵”活动,通过开展“多岗位锻炼 多渠道实战,岗位练兵常态”活动,进一步推动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全面提升监督执纪问责能力和综合素质。 要把学习教育贯穿“岗位大练兵”活动始终,通过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工作纪律和岗位要求,切实解决“干什么”和“怎么干”的问题。近期组织开展《条例》、《准则》廉政讲坛活动。既组织纪检监察干部宣讲小分队,分别赴各单位组织开展廉政讲坛,分管各片区的常委要到所挂钩的团场对《准则》和《条例》进行宣讲,基层单位的纪检干部要到连队宣讲。廉政宣讲团不但上门“敲警钟”,还指导各单位完善制度机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在纪检监察干部中开展以“忠诚、干净、担当”为主题的演讲比赛活动;组织知识测试和知识竞赛;加强检查、督查和巡查,检查和督查各单位对于五中全会以及兵师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学习贯彻的怎么样,重点就是条例、准则包括各单位有没有向党委传达上半年的纪检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的情况怎么样等等要列出几条,按照中纪委下发的《条例》、《准则》,我们有督查的责任。巡查就是要走访、听取方方面面的意见,搜集线索。

二、准确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党组织的日常工作,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都是党章规定的主体责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面,但绝不是全部,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从严治党要靠纪律管全党,把纪律挺在前面要靠坚强的党性和责任担当。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这“四种形态”都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必须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真正体现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

纪委要聚焦聚焦再聚焦,围绕“四种形态”,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要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检查党组织和党员是不是尊崇和执行党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政令畅通。要适应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要求,克服能力不足的危险,切实转变政绩观,在线索处置、纪律审查、执纪审理各个环节,都要以纪律为尺子。当前纠正“四风”呈现三大特点:紧盯节点,早打招呼早预警。每逢重要节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都早研究、早部署、早提醒、早警示。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持续释放纠正“四风”的强烈信号。抓早抓小,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作为纪律审查重点,通过抓重要节点、抓具体问题、抓执纪监督、抓通报曝光等一系列措施,盯住不放,严格执纪。有责必问,用好责任追究这个利器。驰而不息正风肃纪,对顶风违纪、“四风”问题禁而不绝的坚决问责。 基层不牢,地动山摇。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加大线索排查力度,畅通滚动摸排渠道,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空当。

三、努力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队伍

按照师市2015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主要任务和总体要求,就是要围绕:坚持围绕总目标,查找薄弱点,案件吸教训,工作抓落实这四句话来抓好落实。按照“四个全面”的新要求,严格落实中央纪委全会和兵团纪委全会、师市党委全委会各项部署,特别是师市党委书记、政委姜晓龙同志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活动中提出的’八个从严”要求,着力在讲纪律、明责任、强作风、反腐败、建制度上下功夫,在党风廉政建设上从严从实,在预防惩治腐败上决战决胜,坚定不移将廉洁师市建设引向深入,加快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良好政治生态。

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反腐败体制机制还不够完善,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重构政治生态的工作艰巨繁重。对于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我们必须时刻保持清醒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兵团、师市对形势的判断和任务部署上来,踩着不变的步伐,把握节奏和力度,一步一个脚印推进、一锤一锤接着敲,不断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具体要抓好今年全会上确定的“六个围绕”围绕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围绕权力运行,建立健全反腐败制度体系;围绕依规治党,狠抓“两个责任”落实;围绕强化监督,推进纪律检查体制机制改革;围绕作风建设,驰而不息纠正“四风”围绕监督执纪问责,持续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要坚持深化“三转”,聚焦主责主业,形成严、细、深、实的工作作风,做到情况明、数字准、责任清、作风正、工作实。要强化责任担当,凡事“敢”字当头,做到敢于担当、敢于监督、敢于负责,不做太平官、不当老好人、两面人、糊涂人。要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管理,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正风肃纪能力,增强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以铁的纪律打造忠诚过硬干净、专业化、高素质的反腐“铁军”。 对纪检监察队伍提出了“忠诚、干净、担当”的要求。王岐山同志强调机关干部要“学思践悟”把中央精神学深悟透,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关于纪检监察干部如何落实和王岐山同志要求,那就是要做到 “善学习、知大局、明公私、懂敬畏、敢创新、有真情”。善学习,就是要把学习作为终身追求,认真学理论、学业务、学技能,做到学以致用。知大局,就是要掌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全面从严治党大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大局,自觉在大局下行动。明公私,就是要尊崇党章,严格自律,始终做到先公后私、克己奉公。懂敬畏,就是要对党组织有虔诚之心,对党纪国法怀戒惧之意,把党的纪律刻印在心上。敢创新,就是要“敢为天下先”,敢闯敢试,推进组织、制度和管理创新。有真情,就是要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满怀真情、投入激情,把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干好。要锤炼党性、磨练心性,走好人生每一步,在纪检监察事业中施展抱负。

监理例会会议纪要范文10

1、会前县局党组要求每个党组成员要深刻领会这次专题民主生活会的重要作用,扎扎实实,有针对性地开好这次民主生活会,通过批评与自我批评,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充分认识学习和贯彻两个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全面准确地深刻理解两个条例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切实增强学习宣传两个条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增强监督的意识,自觉履行党内监督的职责,充分行使党内法规赋予的各项民利;进一步增强纪律观念,更加自觉地遵守党的纪律,依法行政,廉洁从政,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表率,形成团结一致的好局面。

2、会前,党组书记、局长张远振同志提前准备了学习材料,重点学习了《党内监督条例》和《党纪处分条例》还有有关廉政建设的材料,做到每人一套,便于集体学习和自学。学习中,我们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市局党风廉政工作会议和县纪委三次全会精神,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健全和完善党内民主监督机制,加强党的纪律,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进一步推动党的建设全面、深入地发展。

3、征求意见。

会前,我局多次召开有关人员会议,从不同角度、多方面征求意见。通过征求意见,大家一致认为,《党内监督条例》和《党纪处分条例》是开展党内监督和严肃党的纪律的基本法规,是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的纲领性文献,对于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严明党的纪律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对于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对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当前,学习宣传贯彻好两个条例,是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继续和深入,是贯彻落实同志在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的讲话,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以与时俱进的精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具体实践,同时也是坚持标本兼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治本之策。

二、会议的召开小陈老师工作室原创

5月20日,我局在县局二楼会议室召开了学习两个条例民主生活会,会上党组书记、局长张远振要求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纪律的重要性,要把学习两个条例与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同志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结合起来,全面领会精神实质。要以求真务实的精神,把学习宣传贯彻两个条例作为当前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抓紧抓好。同志们一致认为,要借这次专题民主生活会为契机,切实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对照“两个务必”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解决当前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干部生活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抵制各种不良风气的侵蚀,使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信念深深扎根于党员干部的思想中,全面落实到行动上,时时、处处、事事都要考虑人民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自我加压,顽强拼搏,团结一致,锐意进取,坚持“走的正、带好队”的工作原则,坚持以组织收入为中心,为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而努力。班子成员对照学习两个条例各自谈了看法,针对征求的意见,结合各自分管的工作,认真开展了批评与自我批评。大家一致认为:1、好的制度是一个班子团结向上、有战斗力的重要保障,是广大税务干部工作积极性高昂的坚强基础,这是每个党组成员政治严要求,生活中廉洁自律的结果;2、班子成员能够坚持民主集中制,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工作重点突出,同心协力,共创繁荣;3、抓思想教育持之以恒,提高了班子成员和全体干部职工的政治素质,保证了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的明显好转;4、认真落实两个条例各项工作规定,以身作则、平等待人,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对同志们提出的问题,局党组书记、局长张远振同志首先作了自我批评,例如在政治上学习不够深入,对基层关心不够,在检查落实上还做的不够好,服务意识差,对班子成员要求多、关心少,批评同志不讲场合,不讲方式等问题。

党组成员、副局长李广臣同志、谷明立同志、张振轩同志也结合自身分管的工作和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自作了诚恳的自我批评。

三、整改措施

1、对同志们提出的问题以及民主生活会上自己找出的问题,按照规定的要求立即解决,不能立即解决的要做出整改计划,向同志们作好解释工作,取得同志们的理解。

2、对同志们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简单的批评了事,要作好细致认真的思想工作,以理服人,使受批评的同志心服口服。

3、加强政治学习,作好思想政治工作,要继续学习两个条例,带领全体税务干部职工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时刻保持政治头脑的清醒,时刻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监理例会会议纪要范文11

讲看齐见行动第二次交流材料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是在我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全会专题研究了全面从严治党重大问题,对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六中全会后,学院党员干部迅速掀起了学习热潮,学院党委、纪委、各教职工党支部多次召开会议,采取多种形式,学习贯彻六中全会精神。4月23日和4月7日,各党支部召开两次专题组织生活会,通过通读和交流讨论等方式集中学习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两部党内法规,学院党委委员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六个一活动,积极参加所在党支部的学习讨论,带头学习贯彻六中全会精神。

党委书记黄永维同志在参加人力资源部党支部会议时谈到,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准则》和《条例》,为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提供了根本遵循。 1980年制定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是根据当时的形势和任务制定的,对于当时恢复和健全党内民主、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严肃党的纪律、促进党的团结,实现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作风上的拨乱反正,实现全党工作中心的转移,发挥了重要历史作用。说,这两个《准则》是姊妹篇,之前的依然有效。新《准则》是针对这些年来党内出现的问题、现象制定的,不是笼统的规定,对应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讲得非常具体、明确、到位,既有对党的领导干部的要求,也有对普通党员的要求,是每一名党员干部的行动指南。黄永维要求人事干部,要认真学习《》和《准则》、《条例》等党内法规,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今后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规定的干部条件,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把公道正派作为干部工作核心理念贯穿选人用人全过程,做到公道对待干部、公平评价干部、公正使用干部。黄永维还谈到,学院党委坚决贯彻十以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决贯彻落实最高法院党组的部署,学院牵头组织全国法院有关人员对党的第一代、第二代、第三代领导集体的法治思想、法治论述进行整理,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与理论研究》系列丛书。目前,《法治中国学习关于法治的重要论述》已经出版,《法治中国学习关于法治的重要论述(第二版)》已修订完成,《法治思想研究》已编辑出版,《邓小平法治思想研究》正在中央文献研究室审查之中,《法治思想研究》已经召开评审会,即将出版。《法治思想研究》、《法治思想研究》、《董必武法治思想研究》、《彭真法治思想研究》、《江华法治思想研究》、《马锡五法治思想研究》等也在紧锣密鼓的积极推进中,即将陆续出版。这些书籍的出版,必将为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发挥积极作用。

党委委员曹士兵同志在参加科研部党支部会议时发言说,中国共产党要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必须严格遵守《准则》和《条例》,要将《准则》和《条例》的各项规定切实落实到思想上、组织上、行动中。《准则》内容丰富,从十二个方面对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做出了明确、详细的规定,是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纲领性文件。这些规定饱含着共产党人坚定的理想信念、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是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支柱和政治灵魂,我们要把坚定理想信念作为开展党内政治生活的首要任务。遵守《准则》和《条例》的前提首先要学习好,学懂吃透《准则》、《条例》的精神实质和核心要义,才能贯彻好、落实好。要将六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到学院的科研工作中,加强意识形态建设,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与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在论文评选、案例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牢牢把握话语权,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

党委委员冯文利同志在参加办公室党支部会议时说,六中全会对全面从严治党作出战略部署,审议通过《准则》和《条例》,标志着党的建设新实践的开启,我们每个党员都要原原本本地学、逐条逐句地学、反反复复地学。要把加强思想教育作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的首要任务,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作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的关键,把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作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的重要载体和手段。作为党委委员,首先就要从自身做起,要求广大党员干部做到的,自己首先要做到,要求广大党员干部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要积极参加党组织活动,做学习、遵守《》和《准则》、《条例》等党规的模范。冯文利对支部成员提出三点要求:一是要切实加深对《准则》和《条例》重要意义和基本精神的理解认识。二是要做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的表率。三是要严格按照《准则》和《条例》要求推动落实相关整改工作,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精神贯彻到具体工作和实际行动中来,在日常工作中不断强化党员身份和党员意识,严格要求自己,切实用《准则》和《条例》规范言行、指导工作。

党委委员李晓民同志在参加总务部党支部会议时说,《准则》提出了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方向目标、原则要求和十二个方面重点任务,《条例》明确了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监督主体、内容、对象、方式等内容,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入脑入心,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准则》和《条例》的要求上来。李晓民要求支部成员一要将制度坚持好,进一步学习贯彻落实上级要求和精神,对存在的问题要剖析到位,工作思路要清晰;支部会还要形式多样,进一步抓好。二要进一步加强和提升党员个人的修养。第一是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发挥好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遵照,完成好本职工作,坚守理想信念,体现出自身价值,提升政治修养;第二是提升工作能力,在新形势下,要适应各种高科技新技术的要求,要有危机意识,使自己的能力匹配岗位要求,不断完善自己,补齐短板,追求优异。三要加强作风纪律,要始终保持积极向上的作风,对纪律对法律要有敬畏心,坚守道德底线,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吕坤良同志在参加党委办公室党支部会议时发言说,六中全会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问题,对解决党内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准则》和《条例》的出台,是六中全会重要的制度性成果,《准则》和《条例》的侧重点不同,《准则》从正面要求我们应该做什么,《条例》从负面约束我们不能做什么。学习贯彻六中全会精神,要联系我们的工作实际,很抓队伍建设,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管理,通过从严治党、从严治院,促进学院各项工作的开展。党员干部要按照忠诚、干净、担当的要求做好本职工作,忠诚是自律、是自我约束,要对自己的身份有清醒的认识,要做到心中有党、在党言党,要坚决向党中央看齐;干净是他律,要尊章守纪,恪守廉洁和道德底线,还要注意细节,在工作程序上也要干净;担当是律他,要能担事,不能不做为,中央的决策、最高法院党组的部署和学院党委的决定要坚决执行,遇到问题要勤于思考,拿出解决办法,不要轻易将矛盾上交,不能只当二传手。吕坤良还对纪检干部提出了明确职责、坚持原则、履职尽责、遵章守纪的要求。

通过前一阶段的学习,学院党员干部表示,《准则》和《条例》把全面从严治党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既从政治上对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提出原则性要求,又针对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为我们每个人规范自己的言行、开展工作提供了方向和依据。我们要将《准则》、《条例》的要求不折不扣地执行好,要以问题为导向,结合学院实际,按照最高法院党组的部署要求,把力量凝聚到实现全会确定的各项任务上来,把学习全会精神纳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纳入法官学习培训计划中,使六中全会精神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推动法官培训事业的新发展。

讲看齐见行动第二次交流材料

4月24日至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内监督条例》。《准则》和《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在党长期执政和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实现依规管党治党、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举措,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实践成果,改进党的作风、严明党的纪律,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战略意义。

一是《准则》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紧扣廉洁自律、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突出关键少数,强调自律,重在立德,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展现了共产党人高尚的道德追求,是向全党发出的道德宣誓和对人民的庄严承诺。《条例》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突出政党特色、党纪特色,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强调他律,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

二是能够促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深入开展。《规定》提出的八项严格禁止性要求,细化了党员领导干部在经济和社会交往方面的政策界限,充实完善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有利于党员领导干部提高警惕性和防范意识,未雨绸缪,廉洁自律;有利于增强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监督的针对性,提高巡视、专项检查、考察考核、举报、社会监督等监督方式的效果。

三是体现了党中央和各级党组织对广大党员干部的关心和爱护。新修订颁布《规定》,在党内早打招呼,早提醒,允许《规定》后三十日内主动说清问题的可考虑从宽处理,既是对党员干部的严格要求,更是对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同时对犯有这些违纪行为的同志也是一种改过自新和挽救。

讲看齐见行动第二次交流材料

中共中央近日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从重在立德、重在立规的高标准,开列负面清单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为全面从严治党树立了道德上线和纪律底线,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八项规定、反对等治党管党的实践成果转化为道德和纪律要求并制度化、常态化。作为负有监督职责的审计党员干部来说,更要坚持上线,不逾下线,做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的先行者、示范者,保持清正廉洁的优良作风,重点在履行职责、审计权力、个人感情和廉洁自律方面要做到四点;

增强拒腐防变意识,切实履行职责。作为国民经济运行监督者的审计机关,站在反腐倡廉第一线,一方面要要牢固树立崇高革命理想信念,忠诚党的审计事业,认真履行监督职责,查处违纪违规问题,严厉打击腐败行为,切实发挥审计在维护经济秩序、反腐倡廉的利剑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另一方面,要加强自身的廉政建设,正人先正己。只有审计机关自身廉政建设是过硬的、经得起考验,才能有资格、有底气去检查和督促别人,才能通过审计监督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只有做到廉洁从政、廉洁从审,审计结果才能真实准确,审计执法才以客观公正,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才能不断提高。只有以加强审计机关反腐倡廉建设的实际成效,来增强审计机关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才能不辜负党的重托和人民的期望,才能从更高的层面履行好职责。

以落实条例、准则为保障,规范权力运行。审计干部要以新修订的条例和准则作为审计执法的根本保障,把审计的监督权、查处权关进制度之笼,让一切审计活动都要在法律法规和职责范围内进行,确保客观公正地行使审计职权。第一慎用权力,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手中都掌握有一定的权力。但我们始终记得,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是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的。权力更是一种责任,审计干部的权力越大,身上责任愈重,人民寄予的期望也就越高,只有把权力正确运用于为人民谋利益中去,才会得到人民的拥护。如果审计干部把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忘记自己的工作职责,势必损害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形象,影响党群、干群关系。第二是坚持依法、高效、规范、透明的原则,绘制审计立项、审计检查和监督等权力运行流程,明确行使权力的主体、条件、运行步骤、完成时限、监督措施等,提高权力运行程序化、规范化水平。第三要以设置依法执法执纪为起点,以公开为手段,以事项透明、流程透明、责任透明为分解动作,实行阳光审计,让权力在公开、公正、按既定的程序运行,是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审计工作质量的重要渠道。

监理例会会议纪要范文12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认真贯彻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不断强化干部日常监督管理举措,不断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机制,切实把好五道关口,有效防止干部“带病提拔”。

把好宣传教育关,提高监督意识。康巴什新区高度重视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工作,把学习贯彻《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及“四项监督制度”作为重要工作来抓,通过将干部监督有关法律法规列入党工委中心组和干部教育主体班次学习内容等多种形式进行学习宣传、教育培训,逐步提高党员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对监督工作的思想认识。

把好联动监督关,发挥监督合力。康巴什新区组织部加强与执纪执法部门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定期召开干部监督联席会议,建立干部基本档案信息库、干部负面清单信息库、干部干事档案信息库和干部综合考核信息库。有干部出现违纪违法问题,干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将有关信息报送至组织部门,方便其及时掌握了解干部信息,为全面、准确考察、评价干部打好基础。在考察干部前,认真细致听取执纪执法部门意见,将监督“关口”前移。

把好审核审查关,甄别问题干部。在选拔任用干部之前,严格按照要求实行“四个凡提必”。做到干部档案“凡提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凡提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凡提必听”、线索具体的举报“凡提必查”,严格落实领导干部任前谈话和任前承诺制度。

把好全程纪实关,倒查有据可依。全面推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制度,对选拔任用干部的动议情况、提名情况、推荐得票情况、考察组成员、考察和测评情况、会议讨论情况等原始材料全部整理归档,加强全程监督,为责任追究提供依据。记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各个环节,使每个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一目了然,有效防止和克服不正之风,避免暗箱操作。

把好社会监督关,强化日常监督。从“两代表一委员”、离退休干部、执纪执法部门等重点领域选聘16名干部监督员,重点对干部八小时以外情况进行监督。在康巴什党建网建立“12380”干部监督举报平台,形成网络、电话、“三位一体”监督举报系统,多渠道、多方式收集意见建议和举报线索,调查核实举报情况,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对群众反映的党员干部不作为、乱作为、违纪违法现象,及时查处。今年以来,约谈提醒干部26名,诫勉谈话干部8名。

(作者单位: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党工委组织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