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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

时间:2023-08-30 16:46:1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

第1篇

[关键词] 招投标 法律法规 公平公正

招投标是一种采购销售手段,由招标人提出采购条件,经由招标组织机构招标邀请,投标人应邀投标、中标并签订和履行合同的交易行为。管理招投标过程,对招投标的策略和技巧进行研究,从而达到交易双方的互利双赢局面。从交易的过程来看,包括招标和投标。在国际间进行的招投标交易行为称为国际招投标。随着这种交易方式的传播和流行,招投标管理过程继续一套成熟完善的招投标法律法规,特别是加入WTO后,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等一桩桩国际性活动在国内举行,构建与完善国际招投标规则接轨的法律体系更是迫在眉睫。

一、招投标市场价值升温,招投标法律法规急需修订

国际招标投标是国际上普遍应用的市场交易方式和政府采购手段。随着整个国际经济局势的变化,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把自己的目标投向国际市场,希望实现合同价值效益的最大化,招投标作为一种公平公正、经济合理的采购手段,其价值在国内外的项目建设中不断升温。

1.企业参与国际采购,招投标法“与时俱进”迫在眉睫。

一项合同的确定可以带动许多相关项目,有的国家在国际投标中采取零利润投标的办法来达到取得项目的目的,其利益追求点在于由此项目带动的其他相关项目的利润。比如土木工程合同中包含设备和原材料的供给,通常为工程造价的50%左右。换言之,1亿美元的建筑承包合同,可以带动5000万美元的出口。另外,通过国家招投标的形式,一些大型项目的建设可以从全球范围内选择质优价廉的方案,从而大大降低了建设成本,减轻项目建设的经济或技术负担。

我国有一定竞争力的企业在参与国际政府采购市场活动时,有时会被扣上“倾销”的帽子,遭遇重重贸易壁垒,虽然获得国际中标利益丰厚。由于国内的招投标法规不能适应国际招投标法规严格的要求,他国政府也希望通过此种方式尽量压低价格,致使一些国际招投标活动无果而终,企业经济损失惨重。招投标法“与时俱进”迫在眉睫。

2.电子招投标兴起,国内电子招投标法出现真空地带。

众所周知,信息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大趋势。随着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信息化已经成为一个国家、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综合实力和竞争力的重要体现。电子招投标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在招投标工作中采用有它独特的优势,现在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普遍加以采用,并指定为一种重要的工作手段。

电子招投标类似于目前的招标中介机构,大力开发基于电子商务平台的第三方电子招标平台,将是节约企业资源,提高企业运作效率的重要因素之一。专业的第三方平台却可依托专业优势、技术优势和网络优势来破解这一难题,既避免了重复建设,节省开支,又可将建设成本和运行成本化整为零,降低企业享用电子化招投标的门槛,还可将网络优势最大化,充分实现资源的聚集。

在传统的招投标工作中,投标单位一般都必须要到指定的招标公司去购买标书,支付一定的工本费用。第三方电子招标平台能够完成从招标项目建档、招标文件备案、招标公告、在线投标、评审专家抽取、在线接受投标、在线开标、在线评标、评标结果公示、接受质疑并进行处理等招投标电子化全流程,可满足招投标业务当事各方在线操作和管理的需求。

但是电子招投标如何通过法律法规来保护企业信息,防止信息泄露,保持公平操作等则是一项非常值得研究的课题。同时也要注意谨防所谓“信息孤岛”,由于没有公共的标准和平台,各自开发出来的系统是一个个独立的系统,无法跟别的系统联网或实现信息的共享。还有随着电子招投标的出现,并没有适合的监督机制和法律法规来规范电子招投标工作人员的行为。所以,招投标法中应该有有关电子招投标的相关规定,这样才能使电子招投标有章可循,同时也便于和国际接轨。

3.我国招投标法本身存在漏洞。

有政策必有对策,招投标法作为一种“阳光法案”目的是为了增加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发挥政府采购的“集约化,规模化”效应。我国首部招投标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了很多不适应市场,约束不到招投标的法律空子,这就给招投标工作的相关人员腐败提供了可乘之机。

例如,现有招投标法律法规中没有招标人超额收取投标保证金、超期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也没有关于投标保证金利息的规定,因此招标人就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迫使投标人接受高额投标保证金,并无所顾忌地超期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还有一些利用信息和职务之便在招标公告前非法操作招标公告内容:比如标书购买到指定的单位,标书工本费不论中标与否概不退还;在招标内容上为一些企业量身定做,招标公司在选择企业时直接选择实力悬殊的同类企业,给对招标机构有利的企业创造最大中标优势;招标单位还可能肢解招标项目,按照规定,造价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招标,50万元以下的工程可直接发包。有些单位为了逃避招投标程序,经常把造价50万元以上的工程进行分拆或肢解,从而达到指定施工单位的目的。而招投标管理部门在审核报建单位的工程造价时只根据报建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备案,缺少严格的审核把关。

这样以来这项“阳光法案”反而成了为某一群体牟利的手段。同时招投标法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与我国《采购法》,以及其他质检标准向冲突和重复的地方,多头管理和多重法律约束使得从事招投标人工作的人员无所适从。因此改革和完善我国招投标法势在必行。

二、完善我国招投标法的几点思考

1.总结招投标的成果与不足,加速完善招投标法的进程。

采用招投标的采购的手段从刚开始的机电行业到现在已经被大部分行业所接受,参与国际招投标亦非新鲜事物,针对招标采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则应该在全国范围内各行各业进行总结,进而修订我们的招投标法规。更应该多多研究招投标工作比较成熟的国家和国际招投标规范,来丰富和完善我国的招投标法规。同时,从国家层面上,要想让国内企业在国际市场上赢得更大商机,更是要加速推进我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进程。对于在此十年间我国招投标获得的成果,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大推广力度。

2.制定多种鼓励政策,实行招投标从业资格准入制度。

我国招投标法执行过程中诸多问题凸显,不少是人为因素所致。在招投标行业设立严格资格准入制度,我国招投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在2009年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开考,这无疑对提高招投标人员的整体业务水平产生较大影响。不少从事招投标工作多年的人员没有经过严格的培训,只是多年的经验积累。国家应该鼓励招投标人员积极获取招标师资格证书,例如获取从业资格与待遇报酬、职位晋升挂钩等等。从而建设招投标法执行过程中由于人为因素而造成的不公现象。

3.依法执行招投标程序,严格遵守四原则。

招投标工作人员随着经验的积累,对招投标程序并不陌生,但是在整个招投标过程中只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等原则,才能维护招投标法的权威。

招标活动的信息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通过多种媒介,开标的程序、评标的标准和程序、中标的结果等都应当公开。在招投标的整个过程中,要求招标人公平公正的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事,同等地对待每一个投标竞争者,不得对不同的投标竞争者采用不同的标准。招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能有特殊。特别是在评标时,评标标准应当明确、严格,对所有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送到的投标书都应拒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都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的成员。招标投标各方都要诚实守信,不得有欺骗、背信的行为。

4.厘清不同法规中的冲突规范,加快配套法规的制定。

我国的招投标法存在着与《政府采购法》相冲突的规范,同时自身存在着约束不到某种招投标行为的现象。还存在与地方的法律规范相冲突的地方,招投标法的权威性在此必然受到威胁和侵犯。法律法规的制定是政府部门的事情,但是规定依据主要还是来自企业的执行过程。不同的行业行情要求在遵循国家招投标法规的大原则的条件下,必须有行业法规可以依据,行业企业又最怕多重法规约束,特别是诸如电子招投标的兴起就要求再也不用传统的法律规范来统一规范招投标过程。因此厘清不同法规中的冲突规范,加速配套法规的制定在当今显得尤为重要。

三、对我国招投标法的未来展望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推进和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我国招投标法要以最快的速度完成与国际采购规则的有效对接,从而进一步提升招投标的市场价值。我们也要转变观念,通过国际招投标采购的形式来充分享受丰富的世界资源。在招投标法日益完善的过程中,其监督机制也将日益健全,其作为一种“阳光法案”的效用与日俱增。

参考文献:

[1]张为民,白士强.采购管理[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7.

[2]中国国际招标网.省略/.

第2篇

2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投标工作监管方面力度不够。在当前形势下,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非常容易出现越位和缺位行为,也给招标人(招标人)进行“暗箱操作”创造了可乘之机。尤其是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投标工作监管方面主要依靠《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和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地方政府规章等法律法规来进行对于招投标工作的监管,然而,在具体的监督过程中,相关的实施细则仍然是比较缺乏的。对于相关的组织机构来说,负责招投标工作监管的政府行政机关比较精简,相关的监管人员也比较少,导致监管力量非常弱。对于行政手段来说,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筑工程市场的管理过程中,尤其是在对于建筑工程业主的行为进行规范的过程中,仍然缺乏科学有效的行政手段,一些行政惩罚性的消极手段的大量使用会导致建筑工程行业的发展受到阻碍,不利于建筑工程市场的繁荣。

(2)招投标运作机制不够完善。部分建筑工程单位缺乏必要的法律、合同方面的专业化人才,部分工作人员不了解有关于建筑工程招投标工程管理方面的业务,在进行评标细则的制定过程中不能够周密的考虑,造成标底不准确。与此同时,招投标运作过程中泄露标底、串标等问题也屡屡发生,使招投标文件的公正性受到非常严重的影响。另外,由于建筑工程施工企业自身的需要,为了达到中标的目的,有意压低报价,造成投标书的编制不具备科学规范性。

(3)当前的招投标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存在一定的弹性空间。在当前形势下,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包括《:招投标法》、《建筑法》等。在这些法律法规中的部分条款规定本身就留给业主或机构一定的弹性空间,从一定程度上来讲,这些条款对部分业主或机构的道德约束高于法律约束。

(4)当前我国建筑工程市场机制尚未成熟,信息透明度不高。在当前形势下,建筑工程市场主体信用观念比较淡化,从业者的从业行为不具备足够的规范性。从业主的角度来讲,他们的行为不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约束,这就导致回扣、垫资、压价、拖期、拖欠款等等现象被形象地比喻为压在承包商头上的数座大山。与此同时,从承包商的角度来讲,非法转包、资质挂靠、偷工减料、逃避保修责任等问题屡屡出现,这就导致招标投标不具备公平性和公正性,造成建筑工程施工单位的利益受到非常严重的影响。这一系列的问题造成了建筑工程质量非常低劣,导致建筑工程市场行为非常混乱。

3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的解决措施分析

(1)增强建筑工程招投标监督执法力度。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监督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的严格管理,形成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格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对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监督。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也必须充实力量,严格执行职能,努力监管招投标管理过程中薄弱环节。另外,必须明确招投标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招投标工作涉及最多的建筑工程进行监督,实现对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全过程的动态管理和跟踪监督,将存在的各种问题在最短的时间内发现,从源头上搞好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

(2)建立健全招投标运作机制。建立健全招投标运作机制,必须建立相关的规范招投标运作制度。并且,必须加强与工商、税务、银行及保险、担保机构的合作,对于相关部门和执法机构对企业和专业人员的处罚决定、不良行为记录和履行合同的情况都必须进行认真的记录,同时录入数据库,形成“黑名单”制度,也要在计算机网络上进行公布,真正起到杀一儆百、以儆效尤的作用。

(3)弥补法律法规中的漏洞和问题。在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新形势下,除了《招投标法》这一指导我国招投标活动的法律之外,也必须制定更加严厉的规章,从而真正保障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公正公平性,使法律法规上的弹性空间得到最大限度的减少。必须加快弥补法律法规中的漏洞和问题,尽早解决各种各样的问题,切实保障招投标活动的正常开展,促进招投标工作质量的不断提高。

(4)建立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提高信息透明度。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先进的网络信息技术的运用有利于交易成本的节约。通过建立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招标方可以在网上定期招标信息,投标方可以在网上公布自身的履约情况、生产能力、技术水平等信息,从而使查找信息成本得到了大幅度的降低。借助于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还可以实现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评标的效率的提高,实现信息透明度的提高,使签约及相关交易的成本得到大大的节约。

第3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 招投标; 问题

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 A

1. 招标组织不规范

当前,在招标投标活动的过程中,仍存在一些规避招标、招标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问题,严重危及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巨大威胁,也导致了一些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其中有一个最关键的原因往往被人们忽视了――建设项目招标人对招标组织的构建及其运用不规范,导致招投标的质量得不到提高,招标投标市场规范的速度进展缓慢。

现代工程招标投标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和提倡。在实践中,整个招标活动的规范,取决于招标人的招标组织构建的严肃性和专业性,因为他贯穿和主导整个招标定标全过程。也直接影响招标质量,对发包人、投标人和招标投标市场起“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构建和完善建设工程招标中标组织层次结构体系,是贯彻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关键。该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招标组织不规范的原因(如图1)。

图1 招标组织不规范

1.1 对招投标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有些招标人从计划经济的延伸角度分析,往往误认为招标人就是招标行政管理机构,而实际上并不是招标人自己有能力、符合规定就可以组织招标事宜,所以有些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忽视了目前我国法律已经给予他的相关权利,对社会和自己的企业及相应的投资没有负应有的责任。

1.2 机制不健全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规定:“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这里强调第一具有编制招标文件;第二具有组织招标能力,即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事宜,但未明确规定具备什么构建标准,如应具有多少个相关高级和中级技术人员和配备相关的其他人员条件才能组织招标事宜。所以,还必须建立健全有关相应的细则,配合其《招标投标法》的有关条款,才能为规范招标投标提供法律上的依据和准则。所以,目前急需健全相应机制,适应和保证招投标活动的良性发展。

1.3 行政监督和管理力度不够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规定:“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备案制度虽然不是一种事先审批的制度,只是要求当事人在自行招标同时,书面告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予以备查,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通过备案制度掌握情况,如发现自行招标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有权要求纠正”。但是近年来实践中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招投标活动非法干预较多,其中比较明显有:一是降低对建设项目招标人构建的招标组织的要求的标准,便于暗箱操纵;二是表面为招标人组织招标,实际上是由招标管理机构控制组织招标,这样为本部门、本系统谋取经济利益的情况屡见不鲜。

2. 投标活动不规范

建设工程投标活动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建筑市场活动中处于核心地位。随着整个招标投标市场的改革和深入,我国建设工程投标规范化程度日趋规范,投标人的经济意识,竞争意识不断增强,对招标投标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投标程序及投标运行体制逐步健全,投标质量也大幅度提高,如现在一般的大、中型施工企业中,都设立了专门投标组织机构,类似的投标文件均建立了程序,相似的报价方式建立了数据数学模型,随机交换可取;施工平面图、施工网络图、施工进度图等可输入数据优化后计算机制作,这体现了目前我国建设工程投标活动正向规范化大步地迈进,收效明显,对维持建筑市场秩序,实现招标规范的长远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

(1)我国建设工程投标发展不平衡。

(2)公开招标的项目少。

(3)投标企业资质混乱,工作不够规范。

(4)机制不健全。

3. 评标定标过程不规范

3 .1 评标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及技术标评定可操作性不强

招标投标定标的关键是评标过程,评标人员的素质和能否客观公正地逐项打分,直接影响着参与投标的施工企业的命运。也影响着评标的公正性,最后影响招标投标定标的结果。

目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的商务标的评标办法已经比较合理,易于操作,但技术标的评标办法就比较难以制定得合情合理。除了企业的资质,业绩、荣誉等硬性标准,评标时较容易操作外,其他方面,如施工组织设计、质保体系、安全管理等方面,本身的松紧度较大,不好掌握,评标人员全凭主观意识和自身的知识水平进行打分,带有感彩。如某工程项目的技术标的评分办法就技术标分为企业资质、企业施工管理能力和施工组织设计三个方面。企业资质,业绩满分100分,权重为0 .15;企业施工管理能力满分100分,权重0 .15;施工组织设计满分100分,权重0 .2。关键在这三个100 分中,又细化到若干条款,其中不少条款给定的分数上下波动的余地太大。如主要施工机械完好,可靠性高,布置配备科学合理给21~2 5分:基本完好可靠合理给10~2 0分;一般给1~10分,评标人员又怎能掌握哪个企业的主要施工机械完好可靠,哪个企业基本完好可靠呢?况且凡经过资质审查己经入围的施工企业,硬性指标基本都不差相上下的,谁来承包业主的招标工程在实力上都是毫无疑问题的。但评标人员在按评标打分时,都按完好、可靠、合理的条件对待,给21分可以、给2 5分也是可以。都在评标办法规定的范围之内,检查验证时也不能讲评标人员违规。由于单项评分办法制定的不尽合理,评分时伸缩性余地较大,很难能做到公平、公正。

3.2 行政干预依然存在

行政干预,中标的企业觉得有靠山就有活千,市场经济观念只会削弱而不会增强。没有中标的企业则对现行的招标投标法产生怀疑和抵触情绪。对主管招标投标的业主单位来讲,过多行政干预也使他们感到为难,实现不了自主选择最具实力的施工企业来完成自己的建设项目,就会给今后建设过程中管理、后期维权增加不少困难。最重要的是如果行政千预选择了素质不高的施工队伍,则会给建设工程质量带来严重的影响。

3.3 商务标的标底易泄露

目前我国招标投标定标时,商务标的评标办法基本合理,也便于操作,关键就看各投标单位的报价情况,在报价上也集中体现了投标单位的定额及概算预算的管理水平。商务标的评标是否真正体现公平、公正,关键在于业主标底的保密程度。保密程度高,就能使投标的企业真正靠自己的本事吃饭,靠自己扎实的基础工作和灵活的应变能力来竞争,评标也才有实际意义.如果业主的商务标底一旦泄露出去,就从根本上否决了评标的公平、公正。

4. 实现我国工程招投标规范化的对策

4.1 统一全国各地、各部门的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制度

为了给全国各地、各部门的工程招投标活动提供统一的标准,中央有关部门应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国建设领域实际情况以及我国实施这些法律中需要解决的各种问题,及时制定《招标投标法》的实施细则。然后,应该根据这个统一标准,对全国各地、各部门现行有关工程招投标的行政法规、临时规定等全面清理,废止那些不利于工程招投标市场开放和公平、平等竞争的“土政策”,修改那些地方保护、部门保护的条款。

4.2 与时俱进,提高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制度的明确性与可行性

我国的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制度应当适应工程建设领域的新变化,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法律的基本精神,为工程招投标领域的新生事物(如代建制等)和合法的特殊操作方式(如两阶段招标等)及时提供有利于其健康发展的新的规范,使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制度更加明确、具备更好的可操作性。

4 .3 提高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制度的严密性与合理性

第4篇

关键词:建筑市场;招投标;监管;手段

引言: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建筑市场招投标越来越重要,招投标工作初见成效,招投标不断促进建筑市场的发展,不仅保证了工程的质量,还获得了可观的经济收益,但建筑市场招投标监管的现状令人堪忧,其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文中将对建筑市场招投标监管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介绍,并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给出具体的加强建筑市场招投标监管的手段。

1建筑市场招投标监管的现状及问题

1.1建筑市场招投标监管的现状

在国际市场上,建筑市场招投标发展的时间较长,但我国建筑市场招投标发展的时间相对较短,致使招投标工作中还有诸多不足的地方。目前,我国建筑市场招投标的相关法律初步建立,在法律方面规范了招投标工作,提高了工程的质量,保证了工程的安全,预防了腐败问题的发生,但工程中,承包、发包方依旧存在问题,招投标的法律还不健全,招投标工作中不能体现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虽然国家已经加大了对建筑市场招投标工作的整治力度,但招投标市场仍旧混乱。

1.2建筑市场招投标监管存在的问题

1.2.1不健全的法律法规

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应的招投标法律法规,但建筑市场招投标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对招投标工作的规定不明确、不细致,致使在执法过程中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条款的不完善,使招投标工作中常出现违法违规操作,甚至有些条款没有具体的法律约束,而仅是从道德角度进行约束的;有些条款对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适当的惩罚措施,不能达到惩戒的作用;有些条款的不完善,使得建筑市场招投标工作不能顺利的开展,加剧了招投标市场的竞争,严重的将影响招投标的结果。

1.2.2不完善的监管与处罚

监管部门不能对监管工作负责,不仅没有监管的主动性,还缺乏监管的意识,监管部门不能对招投标工作进行严格的监管,不仅监管的力度不够,而且监管的也不够全面。监管的不完善主要是由于发标单位的负责人受到利益的诱惑,不能严格按照法律进行监管,使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着违法、违规操作;还由于监管部门的能力有限,对众多建筑市场招投标工作不能进行合理的安排,缺少招投标监管的管理经验,缺少招投标监管的管理知识,缺少招投标监管的管理人员,致使监管部门对招投标工作不能有效的监管。同时,监管部门对招投标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适当的惩处,由于法律法规在这方面的不足,导致对其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没有相应的依据,监管部门监管人员的多重身份也影响监管处罚的实施,监管部门虽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但处罚的力度不足,将不能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的出现,不完善的监管与处罚将直接影响招投标的工作。

1.2.3不规范的评标

建筑市场招投标工作中不规范的评标严重影响了招投标的工作,其中,评标的标准需要规范,才能实现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投标,评标方法要不断进行改进,才能实现科学评标,准确评标;评标的人员要更加专业,目前,我国专业的评标人员稀缺,评标人员的不足影响了评标工作的开展;对评标人员要进行有效的约束,才能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才能促进评标的良好发展[1]。

2建筑市场招投标监管的手段

2.1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建筑市场招投标工作需要法律法规进行约束,建立健全招投标法律法规,保证招投标工作的开展,预防、减少腐败问题的产生,是建筑市场招投标监管工作的重要手段,但目前,招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要不断完善《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使监管部门能够有法可依,做到全方位的监管,才能制止腐败问题的产生;要对法律中的薄弱环节进行补充说明,根据实际情况,地方政府可以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对招投标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管。

2.2完善监管机构

目前,我国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着招投标的监督与管理,这样的身份使监管部门不能进行有效的监管,要完善监管机构,将监督与管理进行科学的安排,监督与管理部门要独立进行工作,才能保证监督工作的效果,才能约束管理部门的工作。监督机构要对招投标的工作进行监督,落实招投标的法律法规,监督各种工程的招投标工作,解决与招投标相关的事务[2]。

2.3明确监管工作内容

招投标监管的工作内容要明确,在招投标过程中容易出现各种问题,明确了工作内容,监管工作才能顺利开展。招标环节很容易出现问题,对其监管工作要明确,如: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招标共作有无干预、工程项目是否公开招标、招标单位是否根据程序进行工作等;投标环节也要进行有效的监管,明确其监管工作,如:投标人是否受到不合理的限制、排斥,放宽投标人的报名数量,让更多企业参与投标,防治串标、围标。

2.4规范监管流程

建筑市场招投标的监管要不断规范,实现全方位地监管,监管流程要规范,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招标活动的中介机构要备案、对招标项目进行严格的审查、招标文件要合法、招标单位的招标信息要真实、评标是否依据评标程序等。

2.5拓宽监管的系统

招投标的监管工作复杂、众多,为了保障监管的效果,可以拓宽监管的系统,设置一些辅助的监管系统,不仅对监管部门进行了约束,也实现了全面监管的目的。首先,采用经济监管,招投标工作中涉及的资金较多,要对其资金进行严格的监督,规范其资金的使用,从而减少不法行为的出现,对招投标工作进行全程的审计,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经济活动进行监管。其次,建立申诉系统,在招投标工作中权益受到侵害的人进行补偿,在招投标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人进行奖励。最后,加强舆论监督,招投标活动通过舆论媒体进行公布,舆论进行监督,不仅可以促进招投标工作的开展,还能遏制招投标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招投标工作通过舆论的监督,听取舆论的意见和建议,招投标工作将不断发展与进步。

2.6加强评标管理

加强评标方法的管理,可以采用最低价中标的方法进行评标,改变以往的评标方法,借鉴国内外先进的评标方法,逐渐与世界接轨;加强招标体系的管理,招标单位对工程量进行预算,投标人对其价格进行预算,量价分离符合市场经济的需要,适合企业的发展需要;加强评标系统的管理,随着科技的发展,评标系统可以采用计算机网络系统,网络评标将解决评标人员匮乏的问题,将实现评标资源的共享[3]。

总结:

目前,我国建筑市场招投标监管中还存在诸多的问题,如: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与处罚不完善、评标不规范等,这些问题都严重影响了招投标工作的开展,相信通过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完善监管机构、规范监管流程、加强评标管理等手段的应用,我国建筑市场招投标监管将取得可喜的效果。

参考文献:

[1]陈永弟.浅析工程建筑市场招投标管理工作[J]建筑工程,2011,12(12):56.

第5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平稳发展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获取了不可否认的成效。但是,与此同时,也存在着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程度低、行政权力越线干预、招投标运作不够完善、评标工作存在缺陷、资质审查把关不严、招投标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等诸多问题,为增添招投标工作的有序进行设置阻碍因素。我国建筑市场的规范化发展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长期任务,因此加强建设工程的招投标管理至关重要。

一、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1、虚假招标、规避招标、明招暗定

目前,在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实践中,有的建设单位利用职务之便,在招标的过程中通过种种手段弄虚作假,明招暗定,从中谋取好处;有的建设单位在招标过程中,为了照顾某些利益单位,任意肢解工程,搞多头分包或者出于自身的利益和便利,千方百计地通过各种手段将工程项目肢解,化整为零,将一个项目划分为若干独立的小项目,从而规避招标,然后再自行指定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有的单位在招标文件中设定不合理的投标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或在评标办法中制定倾向性条款,偏向有意向的利益单位,使得建设项目失去了有效的竞争和监督。

2、串标围标、假借资质、压价抢标

有些建筑工程项目,投标单位之间私下串通投标,故意集体抬高或压低报价;有些建筑工程项目,在招标开始之前,招标单位就已经确定了承包商,招标成了一种形式,目的是将违法行为合法化;这有的施工单位为了达到中标目的,刻意压低报价,以微利或亏损的方式获取中标资格,在后续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也有一些本来不具备投标资格的单位为了参与投标,或伪造企业财务数据、工程业绩表,或假借有资质的单位名义进行投标。上述种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招标人利益,也损害了其他遵纪守法、认真参与投标的单位权益,同时也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的运行秩序。

3、评标过程缺乏客观、公平、公正

一是评标专家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参差不齐。尽管《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对评标专家的学历、经历和专业工作经验等有明确的规定,但入库专家的考核标准不够全面、科学。在组建专家库时,重点考虑的是学历、职称等硬性指标,一般很少考虑专家个人的专业素质、评标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结果造成专家的素质参差不齐。另外,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往往缺乏独立性。评分时相互参考打分或迎合招标单位的倾向进行评价,结果导致评审结果不够客观、公正。再者,评标办法设置不够科学合理,造成评标存在人为因素,没有充分体现公正、公平的原则。其次,评委在技术评标的评审过程中,量化不够,“人情分”现象时有发生,而且专家结构不够合理,有些专家评委非本专业专家,本身对技术标的理解就不够深、评标的结果科学性受到人为因素影响大。评委的组成应对投标人保密,而评委成员名单泄露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投标人与评委打招呼、送“红包”等现象都有影响了评标的公正性。

4、招标监督不到位,存在走过场现象

目前我国的招投标行政监督法律上都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缺少详细可行的操作细则。由此造成这些法律对招投标过程的监督难度加大。另一方面,我国正处于城镇化建设的高峰期,使得在建和新建工程项目非常多,而政府行政监督力量不足,因此,这两者的不匹配也造成无法进行有效监督。另外,当前的招标监督主要是侧重于程序和形式的监督,缺乏事前监督和实体内容的监督实质性监督,结果造成招标监督流于形式。

二、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问题的原因

1、没有良好的执法环境,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招标投标法》的颁布主要是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招投标管理,保证建设市场的公平、公正,防止出现行政干预,保障当事者的合法权益。但在一些地方,不少招投标的活动中都出现了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那些主办单位对外来企业设下重重难关,使其得不到公平的竞争机会,卡死在招标过程中。部分地区或者部门为了抬高人门的门槛,在资质审查时带有歧视性,并且限制了信息的范围与地点,制定缺乏公正的评标标准等,将外地的投标人和投标单位排斥在外。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规,也影响了招投标的正常进行,有可能会影响以后的工程质量。不规范的招投标活动,可能会使不具备资质的个人或单位中标,导致工程因缺乏技术支持而出现质量不到位的情况。 

2、政企不分,存在同体监督现象 

按照现在施行的职责分类,对于那些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的监督与执法,分别是由其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来负责。而对各个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活动的监督与执法,也分别是由其行政的主管部门来负责,这是一种同体监督的体制,行业的主管部门和其下属的企业、有形的市场、招投标管理机构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事实上却很难实施较为有效监督。各个有关部门不光管理本行业招标的有关活动,也对实际的行业招投标活动起着监督的作用,还有一些则直接扮演着招投标活动实施人的角色,这样就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制衡体系,缺少一个有权威的、统一的、强有力且较为“超脱”的管理和监督的机构来监督和管理招投标的各种活动,保证其公平公正性。现实社会,一些管理机构,往往可以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干预,将一些并没有优势的单位和个人提到一个十分占优势的地位,而原因却只是那些个人和单位是本地的,是自己熟悉的。这样做严重影响了本地的发展,限制了一个城市的未来成长空间。 

3、以招标为过场,内定中标者 

工程发包单位在还没有进行招标的程序前就早已选定了自己看重的中标单位,而之后的各种招标活动和程序只不过是走走形式,是工程看起来更加正式一些,而这样做就将招标这一活动标置于一个尴尬的地位,使其无法起到实质的作用。 

4、相关部门缺乏监管力度 

国家颁布《招标投标法》,并且快速实施,让建设单位在招投标时有法可依。但是在实际施行过程中部分执法部门没有严格执行,致使出现一些以言代法、以政代法、用非正当的竞争方式垄断承包工程的现象,让招标投标的活动变成了表面的形式。还有部分地方的管理部门在招投标过程中不协调配合,导致招投标的市场没能形成一个完整、统一的管理体系。 

三、实现我国工程招投标规范化的对策

1、统一全国各地、各部门的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制度

为了给全国各地、各部门的工程招投标活动提供统一的标准,中央有关部门应该根据有关法律精神、我国建设领域实际情况以及我国实施这些法律中需要解决的各种问题,及时制定《招投标实施条例》的实施细则。然后,应该根据这个统一标准,对全国各地、各部门现行有关工程招投标的行政法规、临时规定等全面清理,废止那些不利于工程招投标市场开放和公平、平等竞争的“土政策”,修改那些地方保护、部门保护的条款。

2、与时俱进,提高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制度的明确性与可行性

我国的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制度应当适应工程建设领域的新变化,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法律的基本精神,为工程招投标领域的新生事物(如代建制等)和合法的特殊操作方式(如两阶段招标等)及时提供有利于其健康发展的新的规范,使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制度更加明确、具备更好的可操作性。

3、提高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制度的严密性与合理性

我国的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制度应当严密划分各有关机构的管理权限和管理责任,不留空白、死角,以提高其执行效果。其中尤其要严格、合理规定工程招投标的监督权限和责任。为了避免和抑制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招投标监督时可能出现的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对于金额巨大的公共工程项目,可明确规定由行政监察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参与监督,并受理有关的举报和投诉,以提高这类工程招投标的公平性、合理性与廉洁性。

4、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招投标运作

建设单位行为不规范,是当前建筑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因此,要建立对建设单位行为的监督制度,对有依法必须招标而未招标、将工程肢解发包、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明示或暗示设计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行为的业主要严肃查处。要加强与工商、税务、银行及保险、担保机构的合作,将各有关部门和执法机构对企业和专业人员的处罚决定、不良行为记录和履行合同的情况载入数据库,列入“黑名单”并在网上公布,以加大企业或人员违法违规的成本,利用经济手段强化市场准入管理。

5、完善评标专家管理制度,建立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

招投标工作操作的关键人员是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如缺乏相关的招投标法律知识就难以开展好评标工作,提高评标专家队伍素质及水平就显得十分重要。另外要严格专家入库、抽取、通知等管理程序,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继续培训和教育,提高素质,实行持证上岗。加强专家评标过程的行为监督,采取现场录像或其他方式评价专家的评标表现,并计入专家诚信档案。建立违规违纪取消资格的清出机制,对评标不认真、不负责、职业道德差,不能公正履行职责的应该及时取消评标专家资格,清除出专家库,并告知其推荐单位和推荐人,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6、提高招投标机构管理水平

建立和规范招投标机制,推动招投标管理工作逐步走上规范,标准化的轨道,应该着力建设好制度,令招标操作程序统一和规范化。从项目的开始,报建工作入手,建立招投标信息的制度,落实加强施工单位是否具备招标的资格和投标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建设单位不具备招标能力的,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机构组织招标。对投标企业按国家现行的法规和预审条件,进行认真审查,不具备条件的,坚决不允许其参加投标;要努力把评标办法科学合理化,加大力度推行合理低价中标的制度。在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上,提倡建设企业以科技进步为先首,加强自身管理力度,提升施工工程的质量,让施工单位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在建立完善专家评标人才库的同时,制定评标专家资格审查制度和日常考评制度。定期对评标专家进行培训,考核,择优选择。将评标行为公平,科学,规范化。同时加强开标、评标、定标的过程监管。严格管理招投标的备案;要强化施工合同的管理,将合同的审查把好关,实施对施工合同的跟踪和管理,切实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要把工程项目档案建立好,实施过程管理,积累工作中的经验,为以后招投标工作提供宝贵的资料。通过完善的招投标管理体制和运作程序,大大提高招投标的工作效率与管理水平。

7、强化职能建设,严格监督执法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的严格管理,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努力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要充实力量,认真履行职能,加强对招投标管理过程中薄弱环节监管。同时,要进一步明确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对招投标工作涉及最多的建设工程实施联动监督,对建设项目的全程动态管理和跟踪监督,通过审查、评价、检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努力从源头上杜绝违法犯罪,推进建筑市场法制化管理。

8、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净化招投标市场

建立有形建筑市场,对规范建筑市场、改进行业管理、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因此,一是要针对影响招投标公正性和社会关注的关键环节,完善相关制度,进一步创新方法,将有针对性的过程监督和随机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公开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事依据、办事结果,变“暗箱操作”为“阳光操作”,提高监督的效率和权威。二是要实行工程信息公开制度,扩大参加投标企业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切实消除由于信息的局限性,导致领导干部干预工程承发包等不法行为,为参加投标的企业提供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环境。三是要进一步规范招标行为,在招标信息、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办法制定、评标委员会组成、定标等关键环节上,严格备案时限和跟踪管理,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四是完善招投标的网络建设,实行报名、投标、开标、评标、公示的全过程网络控制。

结束语

目前,我国对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的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存在监督乏力、惩处不严等问题。相关部门必须制定一些行之有效的监督措施与惩治办法,并使之上升到法律的高度,针对招投标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查处,严肃处理,并公示于众。所有工程项目一律纳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建设单位可以在交易中心找到好的施工单位,施工企业凭实力增加了中标机会,外地企业不再受地方保护的困扰。一个“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正在逐步形成和健康发展,对深化我国建设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李海林.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的问题与对策[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1(05)

第6篇

各位领导、同志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为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县委县政府成立了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并于去年6月份按照统一监管、集中交易、资源共享、强化监督、规范运行的原则新设立了县招标投标中心,在全市率先成立了县级招标投标监管办公室。我们监管办主要职能是:负责全县招标投标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日常监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订本县建设工程、土地使用权、国有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等相关管理实施办法,负责全县政府采购、各类工程交易、产权交易、土地交易全程监督和综合管理,受理招标投标举报和投诉,协调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争议和纠纷。今,县招标投标中心在新址隆重挂牌,预示着我县招标投标工作将步入更加规范的轨道,在此我代表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表示热烈祝贺!同时代表县监管办作如下表态:

一、加强协调、理顺关系。招标投标监管办公室的议事方式是有关职能部门联席会议形式。我们将加强与有关专业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和沟通,按照县委发[]55号文件的精神,明确监管办与专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分工,既不缺位也不越位,按照各自的职能履行职责。同时做好监管力量的整合,把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业务科室的监管人员整合到监管办相关的专业监管室当中,实现资源共享,组成一支优势互补协调高效的招标投标监管队伍。

二、建章立制、强化监管。尽快会同有关单位出《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县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县土地交易管理实施办法》和《县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等一整套与招投标活动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制订出招投标中介组织的考核管理办法,同时为净化招投标市场秩序,制订出《县招标投标市场准入与清出办法》,从制度上规范我县招投标活动。

三、突出重点、关口前移。在做好招投标监管工作时,突出抓好标底预算、招标文件的备案审查、评标专家抽取及现场监管等重点环节的监管。在此基础上,监管关口向两头延伸,一方面加强对项目审批,土地使用审批,项目资金落实等情况进行审查,把好中心入口关,另一方面强化标后管理,发挥发改、审计、建设规划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合同执行、工程量增减、工程结算等监管,严格执行县政府50号令的有关规定。

四、炼好内功、加强内控。做好招投标工作是我县构建反腐体系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招投标监管工作涉及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土地使用权交易等方方面面,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业务水平要求高,政治素质要强。打铁全靠自身硬,我们监管办全体同志决心努力学好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专业业务水平,自觉接受县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执法部门的法律监督,自觉执行《县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责任追究办法》,为净化我县投标投标市起到积极表率作用,并恳请在座的各位领导和同志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和在工作上予以大力支持。

我的表态完了,谢谢!

第7篇

招投标工作是公路工程的一项重要工作,对整个公路工程项目的实施有着决定性的作用,这样对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问题进行分析就有了必要性。本文基于此较为详细的分析了我国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中现存的问题,简要说明了我国招投标工作的管理现状,最后对一些招投标管理问题提出了一系列解决措施,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关键词:

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措施

1.公路工程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招投标管理制度不够完善

首先,在招投标管理工作中,没有对投标企业的资质进行必要的审查工作,过于轻率地决定投标企业,没有一个科学合理的投标企业审查参考标准。大多数企业资质审查工作都是走走形式,没有深入了解并审查投标企业,更有甚者没有考虑企业的施工能力和施工条件就盲目投标;此外,工程标段划分不够合理也是一个重要问题,我国当前也没有一个科学合理的规划标准,大都是参考领导自身的意愿,一般来说领导都不是很了解公路工程的具体的招投标工作,这就使其划分随意性过高,大大降低了标段划分的合理性,一般也会造成许多的科学问题,进而影响到工程最终的整体质量。

1.2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我国的招投标管理工作相比于其他发达国家来说还比较落后,招投标施行也较晚,发展时间较短。要依据我国招投标工作的实际情况来制定法律法规,根据招投标工作在实际工程中应用存在的问题来修整法律,当然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不断积累实践经验,这也就致使现有法律无法满足招投标工作的实际需要,容易找到法律的漏洞。

1.3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现象较为严重

有一些地方为了扶持企业的发展在进行招投标工作中存在地域保护措施,影响了招投标工作的公平性,有许多地方公路工程的建设都存在这一现象。地方保护措施从表面上来看符合各种要求,但在实际上还存在一些垄断以及暗中交易问题,这些就是违法行为。例如:一些公路工程,政府为了打造地方标志性产业、推动经济发展,暗中分配施工企业,这就造成了行业垄断现象的出现,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的正常秩序。

1.4招投标机构管理混乱

由于招标机构回报率较高、投资较少,而且准入门槛低,使招标机构数量快速增加,这就造成了招标机构混杂。另外,招标机构行业内的竞争也愈加激烈,更影响了管理质量,还有一些机构过于注重资格,为获取资格迎合招标人的思想,还利用专业知识帮招标人找法律的漏洞,使违法操作合法化,从中牟利,失去了中介价值。

2.招投标管理问题出现的原因分析

2.1相关制度体系滞后

有很多的投标人过于看重利益,为了最大程度的获取最大的利益而去寻找法律上的漏洞,不按照要求的运行秩序进行招投标管理工作。当前在公路工程招投标工作中常见的抬标、围标及借壳投标等行为就是找现有法律漏洞而采取的;究其根本原因就是现有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或是现行制度已经滞后,没有办法去应对新出现的问题,所以公路工程招投标的相关法律制度要跟上时代步伐、与时俱进,从而减少相关现象的出现。

2.2对违约处罚力度较小

在公路工程招投标工作中之所以存在那么多问题,另一个重要因素就是行政执法问题,对招投标违约的处罚力度不够,违约成本较小,这样就使法律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就无法从根本上打击违规分包和违法分包等问题。所以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还有严格执法,加大违法的处罚力度,从而提高招投标违约的成本,减少违约现象。

2.3社会信用度较低,履约意识差

在公路招投标管理工作中违约是常见的问题,这从根本上就是因为社会信用度较低,投标人的履约意识较差;大部分中标单位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约行为。有一些中标单位不与业主商量就直接调换项目管理人员并修改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然而在招投标法律中对更换项目管理人员是需要经由业主同意和审批的,所以中标单位随意更换项目管理人员就是一种违约行为;除此之外,在招投标合同的管理方面也存在此类问题,招标人管理意识薄弱,对项目管理人员的选择没有较为合理的标准,这些都会导致问题出现。

3.解决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问题的相关措施

3.1建立健全招投标管理法律法规,设定监督部门

根据《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评标要由依法成立的评标委员会来进行,招标机构或投标人都不能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是专门负责项目工程评标工作的临时合法组织,其责任就是根据评标准则以及相应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相应的评审,并推选中标人。另外,评标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要求较为严格,一般是由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业人士组成的,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要求经济、技术专业人员要占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而且这些人员一般要在省级甚至国家级评标专家库中进行抽取,人员技术性、专业性程度高。经评审的最低价投标法:一般适用于性能标准、通用技术或招标人对技术和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评委会要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对方法进行调整,并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相关调整。对于报价低于标底较多的要进行质询和答辩来保证报价的准确合理。对公路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进行科学的管理是招投标管理在工程管理中应用的表现之一,可以提高管理效率。另外,要依据法律法规设定专门的监督部门,从而全程管理整个公路工程招投标工作。

3.2严格执行招投标责任制度

在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方面必须严格遵守《招投标法》的相关管理规定,对于可以对外公开招标的项目采取合理的方式公开招标,让施工单位自行选择,然后对中标单位按照提前制定的审查标准进行系统的审查。在公路工程招投标的管理过程中还必须严格遵守招投标责任制,及时确定招投标管理工作的相关责任人,划分其职责,做到权责分明。这样,对在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以及违约违法行为都可以由相关责任人进行负责,这样就可以较为有效的制约招投标工作中的违约违法行为,同时也可以减轻一人权利较大的问题。要严格按照有关招投标的规定做好公路工程招投标的管理工作。

3.3完善招投标信息网络

进入现代化信息时代,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可以利用网络技术将招投标信息到网络上,这样就可以大大降低交易的成本,同时还可以提高交易速度。应该建立全国统一的公路工程招投标信息网,方便招投标工作。各个招标方就可以把招标信息到招投标信息网上,投标方也可以依据自身的技术水平、生产能力、施工力量以及人员储备来进行选择,从而有效提高招投标工作的效率,还可以提高招投标透明度,有效减少暗箱操作等不公平现象,同时还可以依据信息网络进行一些信息交流,使双方更加了解。

3.4加强行政管理以杜绝地域保护措施的出现

对于公路工程中出现的招投标地域保护措施,行政部门应该不断加强管理,尽量避免地域保护措施的出现,以保证招投标管理工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除此之外,他人也不可以以政府的名义对公路招投标工作进行干预,因为这样往往会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所以地方政府要公平公正的对待公路工程招投标工作,不要应用地域保护措施。

结束语:

招投标管理工作使一项非常重要的经济活动,伴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快速发展。在公路工程中招投标管理工作更显得重要,所以在招投标的实施过程中要严格遵循相关法律,不断完善投标评标方式,并不断健全招投标相关法规,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保障招标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双丰收。

作者:黄筱磊 单位: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桥分公司

参考文献:

[1]刘爽.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12).

第8篇

关键词:招投标 机构 行为 法律责任

20世纪以来,伴随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飞速发展,中国市场经济的腾飞,“建筑业”在中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日益成为发展迅猛的主流型行业。社会上越来越多的建设单位已普遍采用招投标的方式来选择其建设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和装修的承揽单位。与之相适应,伴随着建筑行业急速发展的新兴建筑服务型行业――招投标机构(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招投标公司)随之出现,并且在建筑服务领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招投标机构这一新兴的服务型企业在其发展过程中为建筑行业带来了专业便捷的服务,为中国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但同时也暴露出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实践中,由于个别招投标公司在开展业务活动时未能严格履行其应尽之法律义务,助长了建设单位的在建或已竣工建设项目中拖欠工程款、材料款、农民工工资等不法行为,在此背景下,分析明确厘定招投标机构的法律责任显得更为重要。

纵观近现代中国法律的发展历史,就“招投标机构的法律责任”而言,仍是一门较为年轻、新兴的法律学科。众所周知,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法律责任的特点,首先表现为一种因违反法定义务(包括违约等)关系而形成的责任关系,它是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还表现为一种责任方式,即承担不利后果;法律责任具有内在逻辑性,即存在前因与后果的逻辑关系;法律责任的追究是由国家强制力实施或由权利人主动提起,再由司法机关来追究,以此作为潜在保障。

本文将要讨论招投标机构的法律责任、招投标机构法律责任的特点等问题,首先应当了解或认识招我国现行《招标投标法》中有关招投标机构的概念、权利与义务、招投标活动的原则及程序等诸问题,才能准确分析与把握招投标机构的法律责任。

一、招标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一)招标机构的概念

《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招投标机构是依法设立,专门从事招投标活动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二)招投标活动的原则与招投标行为的准则

1、招投标活动的原则

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招投标行为的准则

招投标活动是在招标人(招标人),投标人的共同参与下进行的一种经济活动。也即招投标机构是在招标人的委托授权下,与招标人,投标人共同参与的招投标活动。

招投标活动的程序:

1)招标人向国家有关部门报请审批其招标项目。2)在取得批准后面向社会,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其招标公告。3)招标人如果要委托招投标机构为其招标活动的,要与招投标机构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三)招投标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招投标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的作出有关于招标活动的决定,并且收取相应的费用。

义务:严格按照招标人的委托办理招标事宜。并且招投标机构在接受招标人的委托后应对招标人的资格是否合法,对招投标人所实施招标项目的资金或资金来源是否落实,应当进行调查。

了解了招投标机构在招投标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后,不难看出只要招投标机构以法律法规为行为准则、严格按照招标人的委托办理招标事宜、切实认真的履行其法定义务,实践中就能避免或减少出现因为招标人资格不适格、招标项目资金不到位、投标人资格不合格,招投标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暗箱操作欺诈投标人(招标人)等问题而引发的法律纠纷和社会问题。所以,从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公平交易的角度上讲,招投标机构在招投标活动中是起着决定性作用的。

二、通过实例进一步探析招投标机构的法律义务

根据民法、合同法中有关中介服务的委托问题的分析(在此不再赘述),可以看出招标机构的法律责任与招标人基本相同。招投标机构是在招投标活动中依照招投标法和与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招标人的授权委托下、与招标人投标人共同参与的招投标活动。

从上文可见:若招投标机构以法律法规为准则,认真负责的履行自己义务,严格按照招标人委托办理招投标事宜就不会出现因未实际履行其义务而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不利后果。通过以下案例,进一步探析招投标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2002年12月,A公司及其招投标机构:B招投标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就XX绿色生态示范区温室大棚工程通过《XX报》、XX网站面向全国招标,B公司在招标文件中以A公司所提供的一张香港某银行的三千万支票复印件证明该工程资金已落实(B招投标公司并未对该支票复印件进行核实)。C建设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即刻报名参加投标。2003年元月13日,C公司收到A公司和B公司的投标邀请书,并通过了资格预审,随即C公司购回全套标书及《合作开发XXXX发展项目协议书》的复印件。2月27日,开标大会举行,C公司中标Ⅲ标段。2月28日,C公司收到中标通知书,中标价为:31392296.75元。3月31日C公司同A公司签订了《XXXX绿色农业示范区温室大棚工程商务合同》,合同价款为31211520元。同时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C公司向B公司缴纳了中标费249692.16元。

后因A公司根本就没有此项工程项目建设的相应资金,使C公司遭受到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基于A、B公司的严重违法和违约给C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C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讼,要求A公司对其违约行为进行赔偿,要求B公司因其所的招标公告内容严重失实,与A公司承担连带赔偿的法律责任。

通过上述案例可见,招投标机构在招投标活动中的作用非同小可。最为突出的是,招投标机构在招投标活动中必须克尽职守全面、认真的履行其法律义务,显得尤为重要。现实生活中由于为数不少的建设单位没有足够的建设资金,盲目开工,加之招投标机构在招标时不能严格把关,又因权利人的利益受到侵害后仅向建设单位主张权利,疏于追加招投标公司的法律责任,并且由于我国现行的招标投标法律不够建全,以致出现了每至春节前后全国司法、行政等机构为农民工讨要工资的集体行动之不常举动。

三、立法建议

就现行相关法律来看,仅有一部《招标投标法》,而且仅在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款里简单规定了有关于招投标机构法律义务。有关招投标机构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均无完整释义。故立法上,应当根据宪法、民法、合同法、经济法等相关基本大法出台一部详尽专业规范招投标机构权利义务的法典,充分明确招投标机构的权利与义务。使招投标机构的法律责任明朗化、清晰化。以求减少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因无明确具经的法律规定,而无法实现司法审判公平、公正之大原则,进而引发一系列社会不稳定矛盾的出现,以至国家总理亲自为农民工讨薪的非常态举措。

如今,招投标法对于招投标机构权利义务的立法仍存在严重欠缺。一些招投标机构趁机钻了法律的空子、与法律打球,使招投标活动不能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法律法规,规范的进行招投标活动。不仅扰乱了市场经济的发展秩序,更加破坏了招投标机构自身的企业形象。

立法上虽然存在欠缺,但作为招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招投标机构不能因此视一切于不顾,而是应该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法律法规和招标人的委托范围办理招投标事宜,遵照招投标活动秩序进行,严格履行法律义务。如此,招投标活动才能正常有序进行,招投标机构才能真正为市场经济条件的工程建设、商品采购等经济活动提供良好服务。进而促使我国的中介服务企业逐步走向健康发展的轨道。

参考文献:

第9篇

关键词:建筑;招投标;问题;

t: the tender and bid is standard in the construction market of important ways, it can create a fair competition environment, for engineering quality guarantee, reduce project cost. But, the present system of construction industry in our country is not perfect yet, building the bidding work also has very many problems, according to the actual situation proposed building is widespread in the bidding existing problems, and puts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solutions.

Keywords: architecture; Bidding; Problem;

中图分类号:TU72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引言

招投标是建筑工程项目中的一种约束性的市场行为,它通过招投标人对工程项目的造价、材料等方面提出具体的要求,然后各投标人公开竞标。招投标中,建筑项目把招标人、投标人等多个主体连接起来形成利益共同体。由于利益的驱使和各自利益目标的不同,在招投标过程中就容易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下面就对主要的问题进行剖析。

2. 建筑招标中的主要问题

建筑工程招标中经常存在权力和关系影响因素,且招投标中的各个角色行为不够规范,又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约束,因此产生招投标过程中的不公开、不公平。

2.1权力、关系涉入招投标过程

虽然改革开放正在极大地影响着中国国民的思想,但是两千多年的封建官僚思想却无法一时从人们的思想中根除,权力至上、人情关系等传统不良思想和习气也极大地影响着建筑招投标工作的正常健康发展。

目前建筑工程招标采购中,并没有回避制度来约束直接的关系主体,很多采购人和相关人员原则上是不允许进入招投标流程中的。采购人员为了谋取更多的利益建立了项目公司或中介机构,通过公开招标进行原材料等物资的采购,这期间,他们让自己的公司或中介实施施工、设计等工作,这种行为本质上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建筑项目的招投标工作注入了不公平因素,导致工程的质量无法满足业主的要求。

同时,招投标中也经常出现陪标现象。所谓陪标,就是作为陪衬的投标者。某些单位和部门通过不正当手段和关系内定投标单位,因此找来一些施工单位来陪衬,让内定的施工单位中标。这种暗箱操作极大地影响着招投标的公开透明。

另外,招投标转包问题严重。某些施工单位中标后,本单位不直接施工,而是转包给其他企业。这也二次承包的施工单位往往资质低下、经验缺乏,为了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各企业又层层转包、层层压价,导致工程质量和安全存在巨大隐患。

缺乏严谨的标底编制和审查制度。由于很多招标单位的技术人员和预算人员的水平差距较大,很难满足工程的规模要求,使得建筑图纸设计缺乏合理性和深度,标底中经常存在明显的错、漏、重项。而且,有的标底缺乏必要的保密性,标底泄漏现象时常发生。很多单位在招标时中意报价较低的标,且在考察评分中人情分占很大比重,这使得很多投标方把注意力放在超熟人、托关系上,而忽视了自身水平的提高。

2.2招投标主体行为不规范

招投标的招标方和投标方常常存在操作行为不规范现象,合同的条文也有不合理、不公平之处。目前招标工作中的主要问题就是盲目压价,这种行为不符合市场规律,违背了公平交易原则。有的业主资金不足,就强迫建筑企业垫资;有的业主没有执行相关部门的价格参数系数,有的建筑企业也无法得到应有的补偿款;在对建筑产品进行选择时,违背优质优价原则,很多建筑企业为了保证工程质量优良增加了投资或为了及时完工而赶工,但是业主却不对其相关费用给与补偿,极大地消减了施工方的工作积极性,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的长远提高。有的业主对承包方的施工提出不合理要求,例如要求承包方购买其指定的质次价高的材料和设备。

业主和投标人常常为了个人利益泄漏标底或弄虚作假,甚至有的投标人把一份工程报价分解成一份标底和多分投标书,明面上是招标,实际上已经内定。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不平等条款;在签订了正式合同后,又私下签订附加合同。

2.3招投标法律法规不完善

虽然国家和地方都非常重视招投标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并一直致力于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但是招投标的法律法规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

1) 国家法律与地方法律存在矛盾,招投标法律法规尚不健全;

2) 在招投标活动的规范中,没有用节约社会成本进行成本约束;

3) 公开招标的范围没有明确的规定;

4) 定标方法与邀请入围单位之间存在矛盾;

3. 招投标中诸问题的改进方案

前面已经搞清了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搞清了问题就要有地放矢地逐一进行解决,为解决问题提出可行性和针对性方案。

3.1降低权利和关系在招投标中的作用力

业主在招标中确定标段时,往往让同一个承包商报投多个标段,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标书的任务重,加上缺少编标人员,使得标书的质量低,从而影响了中标,因此要合理配置标段,以3—5个为宜。

我国的招投标机构主要有三种形式:招标人的基本建设主管部门等业主单位;政府主管部门设立的管理招标工作的小组或办公室;招标机构。其中,前两种机构具有临时性,因此缺乏招投标的专业知识,在工作中主观性强、有较强的行政干预欲望,容易发生招投标贿赂,无法确保工程的质量。招标机构是具有专业技能和知识的机构,对招标工作和工程建设有专业的知识,他们不直接隶属于行政机关或相关部门,与他们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更容易确保招标质量和效益,节约成本,有利于为建筑招投标的市场竞争创造有序的竞争环境,这种机构应该成为今后我国建筑招标中的主要方法和方向。

在改革建筑招投标市场时,要做到:

1) 有形建筑市场要与政府部门脱离,改变原来的隶属关系和利益关系;

2) 有形建筑市场与招标机构脱离,弱化两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3) 加强有形建筑市场的制度建设,严格管理建筑市场的内部工作人员;

4) 对有形建筑市场的收费行为进行控制。

3.2规范主体行为

在招投标工作中,要充分利用招标机构的市场性作用,通过引进较有竞争力的机构,加大招投标市场的竞争压力,迫使主体规范自身行为,以获得更大的竞争力。机构也可以使业主减少财力、物力和精力的投入,使招标中采购员的采购行为更加透明和公开。同时,引入专家、公证等外力监督,也可以使招投标过程更加公平,质量更加得到保证。

坚持公平交易,公平竞争,打击盲目压价行为,减少人为的不正当的介入,以合理的报价、合适的工期、优质的质量、科学的方案和先进的技术赢得中标机会。

3.3完善招标法律法规

建筑工程的扎投标过程中要根据工程的规模和复杂程度规定招标时间,对于比较简单的工程或者规模比较小的工程,可以缩短招标周期,短时间完成招标可以提高工程的投资效率,节约社会成本。

严格界定公开招标的范围。法律法规中应该对招标范围进行明确的规定,不应出现模棱两可的条款。

要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数量控制,一般推荐的三个以内的中标候选人中选出最终的中标人。数量的确定可以防止某些施工单位钻空子,防止假招标和躲避招标行为。

地方立法部门在制定地方性招投标法规时,要与国家法律条文保持一致;在表述条文时要规范用语,科学完整地进行叙述,不要产生歧义或模棱两可的条文。

4. 结语

本文简单介绍了建筑招投标中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案,这些方案需要每一个招投标参与方的积极配合和改进,在今后的招投标工作中,要不断探索新的改进方法,尽量规范建筑招投标工作和流程,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参考文献:

[1]陈翠敏,靳宝辉.浅谈建筑招标过程中业主应注意什么问题[J].科技咨询导报,2009.

[2]刘哲.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现状及其发展趋势[J].建筑经济,2009.

第10篇

关键词:招标投标;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市场

一、关于我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市场中政府现状分析及规范措施

由于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市场的不规范发展,很多招投标活动其实都存在着不规范乃至违法的现象,同时现象也是时有发生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市场的不规范现象存在已久,要想根除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做到的,而必须从整个市场的角度出发,深入每个从事部门乃至个人,找到问题的根本原因。如果能找到并解决这些问题,那么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的规范化进程指日可待。

(一) 我国招标投标市场中政府的现状情况

政府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的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其是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的主要执行方,其在招标投标市场中也是存在几点不规范的行为:⑴执法力度不够严格,处罚力度不够严厉,给了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让其有了以身犯法的胆量;⑵政府部门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从事人员素质不高,往往会接受贿赂,知法犯法;⑶地方保护倾向严重,严重阻碍了公平原则的执行。

(二)我国招标投标市场中政府的规范化措施

针对政府的不规范行为,可从以下几点入手:⑴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招标投标中出现的违法行为;⑵加强立法制度,对执法不利,执法不公的相关管理监督人员进行有法可依的处罚,责任到人;⑶依法整改地方保护行为,以利于招标投标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我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市场中招标单位的现状及规范化措施

我国招标投标市场的不规范情况,并不是某一方某个地区的责任,而是要全国范围内从事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各参与方的责任,只有各参与方从各自的角度出发,配合其他相关部门进行规范化改进,才能加快我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市场的规范化进程。

(一)我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市场中招标单位的现状分析

随着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市场的不断发展,招标人的角色范围也得到了广泛的发展,既有政府部门也有民营企业等。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大部分的招标人都能够依法办事,但仍然存在招标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串标抬标的现象。一些招标单位或者个人相互勾结串通,通过事先约定的投标报价控制中标结果以至于可以人为的抬高中标价格。不仅如此,有一些业主方甚至与机构相互串通,人为的安排中标人。这种串标抬标行为使得招投标制度失去了应有的作用,让市场得不到自由的发展。不仅如此,有一些招标人也存在一些如下不规范的行为。比如说,招标方对相关招投标法律法规了解程度不够,在进行招标活动前工作不细不周全,以至于出现招标条件与实际条件不相符的情况。其实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中对诸如公开招标信息的时间、方式,截止日期,招标文件的编制,答疑、开标、评标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选择等方面都有很明确的规定,但就是由于招标方不能很好的执行相关规定而导致招标活动不能顺利的进行;很多项目存在规避招标或者暗箱操作的情况。在邀请招标活动过程中,一些招标单位在招标前就已经选定了施工单位,表面上邀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投标单位个数,暗地里除了选定的投标人外其他的都是陪标;资格预审只是个形式,走走过场,没有在招投标过程中发挥应有的审核、约束、排除、竞争作用。

我国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时,通常要对潜在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我国招投标市场中,一般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为了审核投标人的技术水平、从业资格、业绩经验等都会通过资格预审程序对投标人进行评价,以期在众多投标人中选择一定符合法律规定个数的并且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参加最后的评标。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承包商在工程建设经验、技术能力、企业资金实力以及社会名誉等方面进行评价,以此确保工程项目能够在计划范围内迅速高质量的完成。很多招标单位的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不够合理,只是走个过场,没有对投标人提交的法律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进行调查审核,以至于存在滥竽充数的情况,让不合格不满足要求的投标人通过了资格预审;招标活动不公平。有一部分招标方业主,为了自己的利益,把工程项目招标的范围限制在自己所在地区,人为的选择招标的地区范围乃至招标人。更有甚者,招标方与不符合条件的投标方进行私底下的权钱交易,人为的降低资格预审文件中的要求,让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法可以顺利通过资格预审;⑸招标方在招标过程或者招标之前出现漏标的情况,经常出现评标结果还未出来但是标底或者中标人以及泄漏的情况。从某个角度说,评价招标投标的成功与否,只需要考察其评标即可。因为招标的直接目的是确定一个优秀的承包人,投标的目的也是为了中标。而决定这两个目标能否实现的关键都是评标7。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标底编制过程包保证其的正确性和保密性,严格杜绝出现标底的泄漏,否则将严重影响招投标市场的规范化发展。

(二)我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市场中招标单位不规范行为的改进对策

规范我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市场中招标单位不规范行为,可以从以下几点出发:⑴对症下药的同时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改革力度与执法力度,尽快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制度规范;⑵加大规范力度,在招标活动的重点环节上,制度严格的法律对违法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人给予严厉的处罚,责任到人。⑶加大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力度,严格监督招标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杜绝串标抬标等不规范招标行为的出现;(4)成立相关的文件审核部,专门对招投标活动过程中涉及到的文件进行审核检查,并做备案留底,一经发现不合法不合规范的文件立即处理;(5)加强对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教育以及监督,加强从业人员的法律学习,做到知法守法,以身作则,严格保密。

三、我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市场中投标企业的现状及规范化措施

(一)工程项目在招投标市场中投标企业的现状分析

投标单位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是相互竞争的,必须要满足建设单位招标文件的各项硬性要求,还要通过资格预审等,其为了在竞争中能拿到标的,也会采取一些不规范乃至违法的措施来赢得标的。比如说,投标单位私底下联合其他投标人进行串标围标等违法行为,采用非法的手段以串标围标的方式赢取标的,这样的行为带来的市场不规范影响是很大的;招标人恶意竞标,有的招标单位以不合理的低价中标后再通过各种非法手段对损失的利润进行恶性索取,更有甚者通过贿赂业主方负责人等方式来补偿因低价中标而损失的利润;一些招标单位为了通过资格预审弄虚作假,提供假的证明材料,假的施工经验,或者在资格预审中利用其它优秀施工企业的名号,以违法的行为骗取中标;投标人在中标后,以违法的方式转包分包工程项目等。

(二)我国招标投标市场中投标企业的规范化措施

针对以上几点不规范行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定程度的改善:⑴资格预审的过程必须严格严厉,杜绝个人因素对审查结果的影响,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执行,更要防止投标单位用诸如贿赂、走关系等非法手段使不够资格的投标单位通过资格预审;⑵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主管部门可以建立施工企业的基本资料数据,通过执法人员的调查与审核,配合相关审核人员对投标单位的资格进行审查;⑶加强立法,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约束招标单位的不规范行为。

本论文主要叙述招标投标的基本定义和遵循的原则出发,对我们国家工程项目招投标现状进行分析,探讨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在一定的理论基础上,对招投标的目的,意义和原则进行分析。

参考文献:

[1]曹红梅.工程项目招投标存在问题分析.2011.

第11篇

【关键词】招投标;工程;意义;问题;应用

中图分类号: E271文献标识码: A

一、前言

工程招投标是施工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保证施工高效顺行的基础。招投标管理的应用能够提高施工效率,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

二、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意义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问题一直以来是我国法制建设重点关注的对象,近些年我国出现的一系列施工安全事故和建筑质量问题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重大损害,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操作,我国颁布了《招标投标法》等促进市场的规范化。综合来讲,促进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质量的提升能够打破行业垄断、保证公平公正竞争,对于避免由于招投标腐败造成损失能够发挥重要的保障作用。

1、促进建筑市场的规范化操作。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体制转型的攻坚期,传统计划经济时代的管理理念仍具有一定的影响,表现在建筑工程领域就是施工垄断现象的发生。通过改进招投标管理,能够将建筑产品进行商品化处理,使投资方和施工方能够在一定的制度规范下完成交易。

2、提升建筑工程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招投标管理能够促进施工单位之间的公平竞争,并在竞争中不断改进自身施工质量,降低施工成本,从而促进整个建筑市场的优化。实施科学有效的招投标能够使投资方在充分了解市场信息的前提下做出最佳决策,从而在缩短工期、控制造价、提升质量方面获得保证,最大程度地提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规避了建筑工程施工风险。目前我国招投标市场中的主要不和谐因素就是暗箱操作、等腐败行为,此外还有大量不具备竞标资格的施工单位通过各种手段获得施工权利,并将其通过工程转包获取经济利益,使建筑质量难以得到保证。通过改进招投标管理模式能够通过法律机制和政策手段等规范市场和招投标程序,使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有效规避了建筑施工风险。

三、我国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1、地方行政干预、保护现象严重

在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地方行政干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本应是由招标机构来完成的工作,但是由于当地政府部门越位干预,导致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出现混乱。第二,政府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在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到招投标活动中,影响招投标的正常进行。除此之外,有部分的行业或地方,在投标过程中限定投标人范围,或在评标的过程中加入不公正的条件,倾向某些企业,为其保留一些标段或者强制别的中标单位把其中的一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的施工单位等。

2、规避招标、虚假招标等违规现象严重

在建筑工程的招投标活动中,部分业主存在着逃避法定招标程序的现象,例如将招标工程进行分解或是将公开招标的项目改为邀请招标、议标等形式,从而规避招标。部分的业主与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内定中标者,掩人耳目。甚至还有业主为了达到一定的利益和好处,不惜损失国家以及其他招标人的利益,与招标人之间进行串通,以不正当的形式获取中标。

3、现有的法律制度中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对于招投标方面我国的相关法律还存在一定的缺陷。首先关于评标组织的作用与价值能否正确的发挥问题。由于评标组织在法律上是具有对招投标活动进行投标评标的权利的组织,在理论上是招投标结果的判断者。而且由于目前我国相关政策还存在一定漏洞。我国出台的《招投标法》中对于招投标存在的各项资质与标准并没有严肃的规范,例如对于串通招投标就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只存在相应的价格因素应对。

四、施工企业投标工作的内容

建筑工程管理是建筑行业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工程招投标更是工程开展的重要内容,招投标管理的效果可以影响工程的整体效果。随着建筑业进入新的竞争时期,建设工程的招投标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建设工程项目投标是指投标人在同意招标人拟订好的招标文件的前提下,对招标项目提出自己的报价和相应的条件。通过竞争方式,获取招标项目的行为。投标和招标的共同点,就是二者都具有自身运行发展的规律。投标的程序与招标都是彼此适应的,投标和招标是联动的行为。

五、施工企业投标工作的程序

投标工作共分为四个阶段进行,包括前期准备工作阶段、编制投标文件阶段、开标阶段和后期阶段。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可以为投标工作提供稳定的基础。企业在得到建设项目的信息后,就要在工作阶段进行跟踪,前期多与设计方沟通,了解项目详细情况。项目挂网报名后,进入预审阶段,企业需要编制符合资格审查要求的预审文件。文件审核合格后,进入投标阶段,这个阶段需要进行大量的工作。例如购买招标文件和领取施工图纸,进行现场查勘,编制投标文件,审核投标文件,对文件进行装订、签字盖章和密封。在投标截止日期前,递交投标文件后,进入到开标阶段。开标阶段需要召开开标会,由评标小组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定。公布结果后,确定中标单位,并在网上公示。中标单位要及时领取中标通知书,同时做好合同谈判的准备。施工企业投标工作是非常细致的,各个环节在管理时都需要严格谨慎。

六、招投标在建筑工程管理中的应用

1、规范和强化对专家评审组的管理

在招标管理当中,选择专家进行审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在这一环节的选择要尤为慎重。招标方不仅要选择在建筑工程项目技术和经济等方面有能力和实践经验丰富的人,更重要的是能熟悉掌握建筑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过程的人才。条件不错的的建设单位可以设计有效的评审库,按照不同的专业和招标内容,设立不同的专家库,并按照招投标的内容选择与之相对的专家参加评审。在评审的过程中,评审专家根据评标方法及各种法定文件,对投标公司的工程设计,工程能力进行自我判断,评标成员不能发表自我具有倾向性、引导性和诱导性的意见,不得干涉其他成员的评审意见,不能组织私下会谈。并构建一个有效的监管机制,监督工作人员的工作,可以有效激发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及时发现错误,避免失误造成的损失。

2、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我们可以完善《招标投标法》,完善招投标相关的回避制度,弥补漏洞,明确禁止有关系网的投标组织与招标单位产生关系,防止私人来往密切,直接干涉或影响招投标正常管理活动。第一,政府部门所属的建筑公司要与政府部门脱离行政管理关系,实行市场经济调节,不得进行有直属关系的政府部门的招标活动,不能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防止内部就把项目锁定的行为。第二,有形建筑市场要加强内部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管理,有工作人员进行违法操作,不管级别大小,坚决打击,不能手软,要切实加强制度建设。

3、合理定价的指导

作为招标方要制定严格的定标原则、报价的评审办法、标价正常的上下浮率,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在现实不同情况下必要时可以禁止标价下浮,如果投标单位想要压低标价来获得项目,招标方应该要求投标方提供详细的建造技术,建造价格的计算过程及相关技术材料,然后根据材料研究这个价格可能会对建设工程质量造成的不利影响。而投标公司也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严格保密自己的报价,作为商业机密不能让别的施工单位或他人了解自己的报价信息,避免报价泄露,使自己变得被动,失去竞争优势。提交报价单要在适合的时间,应该选择中间时间,不能太早也不能太晚。一般情况下可以各项环节都完成之后再送交标价书。

4、避免地方保护主义

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国家,每个地方都想保护自己的本土企业而排斥外地企业,不仅影响经济的健康发展,更重要的是不符合一个统一国家的团结。除了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口头和思想上自觉抵制地方保护主义之外,更主要的是国家在法律法规建设上,明确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中招投标管理标准,禁止地方政府擅自制定符合自己利益的特殊标准,导致不公正对待外地建筑公司,地方政府应该强化过程的监控和管理,努力为招投标活动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条件。

5、促进招投标信息化建设

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对于各个行业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其优良的信息流通能力和资源共享优势促进了管理效率和质量的大幅度提升。因此可以依托电子化平台开展招投标交易,并通过信息规范促进电子文件的标准化建设、评选远程化操作以及网络监管体系的成立。构建以网上招投标平台、诚信数据库和身份安全认证等为主要内容的招投标管理系统,在最大程度上节约招投标运行成本,促进公开化操作和监督力度。

七、结束语

尽管当前招投标在工程管理中应用还存在一些问题,但只要通过有效的措施制定就能够充分发挥招投标的作用,促进工程管理的精细化和科学化。

参考文献

第12篇

关键词:材料采购;招投标;存在问题

1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方式

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1.1 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属于非限制性竞争招标,是招标人通过新闻媒介公开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符合招标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适用于大宗材料和定型批量生产的中小型设备。其招标程序如下: 1)招标单位主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公告、投标者须知、投标格式、合同格式、货物清单、质量标准及必要的的附件。 2)招标公告。 3)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需要时)。 4)发售招标文件。 5)接受投标书。 6)组建评标委员会。 7)公开开标。8)评标委员会评标。9)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10)中标通知书。11)签订合同。

1.2 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属于有限制竞争招标,是对招标人向已经基本了解或通过征询意见的若干家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材料、设备生产的投标人或他组织经过资格审查后,以投标邀请函的方式直接邀请符合资格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将采购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交货时间、供货方式等情况作简要说明,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且投标人的数目应不少于三家。被邀请的单位同意参加投标后,从招标单位获取招标文件,按规定要求进行投标报价。邀请招标一般适用于采购非批量生产的大型复杂机组设备、特殊用途的材料及非标准部件。

2货物采购合同包的划分

工程项目建设所需的各种物资按实际需求时间分阶段进行招标。每次招标依据物资的性质可以只发一个合同包或分成几个合同包同时招标。划分合同包的原则是,有力于吸引较多的投标单位参加竞争

以达到降低货物价格,保证供货时间和质量的目的。具体应考虑以下因素:

1)有利于投标竞争。按照采购货物金额的大小恰当地分标和分包。若一个合同包划分过大,中小供货商无力问津;反之,划分过小对有实力的供货商又缺少吸引力。

2)协调工程进度与供货时间的关系。分阶段招标的计划应以到货时间满足施工进度计划为条件,综合考虑制造周期、运输、仓储能力等因素。既不能延误施工,也不应过早到货,以免支出过多保管费用及占用建设资金。

3)考虑市场供应情况。应合理预计市场价格的浮动影响合理分阶段、分批采购。

4)考虑资金计划。依据建设资金的到位计划和周转计划,合理地进行分次采购招标。

3 问题分析

3.1自行招标过程中的问题

1)以工期紧为借口不招标或设法规避招标。有些招标人故意拖延材料设备采购,然后以程序复杂、运行时间长会影响工程正常进行为借口,通过召开专题会议等民主形式,决定不进行公开招标而采取直接议标采购或甲控乙供等形式来达到规避招标、降解责任之目的。

2)以产品质量与服务可靠性为托辞指定品牌。材料设备自行采购招标中指定材料设备品牌的现象十分普遍,招标人常常在其招标文件中并不列出产品相关技术参数与要求,而直接标明“限定选择×××品牌材料设备”,从而排斥了其它品牌材料设备的竞争。

3)以民主表决形式代替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有些招标人制定的评标办法是“评标委员会成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产生中标人”,而没有具体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是典型的“拍脑袋”法,主观臆断现象严重,其客观公正性难以保证,更谈不上科学性。

4)以开放竞争为幌子默许以他人名义投标。一些招标人为达到自己的目的,以开放自由竞争为幌子,无视法规要求,默许无资质的潜在投标人借他人资质或直接以他人名义参与投标竞争,这种放纵违规行为助长了“串标”、“围标”现象的滋生蔓延,从而扰乱了正常的采购招标市场秩序。

3.2委托招标中的问题

1)以项目要求高为名设置招标报名高门槛。委托招标机构进行的招标多以公开招标为主。有些招标人为达到排斥某些“不中意”潜在投标人而暗保“意中人”的目的,明示机构在招标公告中按高标准、高要求设置一些无必要但为“不中意”投标申请人难以跨越的采购投标报名高门槛,大大削弱了采购招标的竞争性。

2)以公开为由透露有关招投标及评标信息。有的招标人因对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知之甚少或出于自身目的,以招标应该公开透明为由,向与己关联的潜在投标人透露了有关招投标的相关信息,如参加投标单位数量、名称,甚至是评标和定标细节,严重违反了现行相关法规的规定。

3)以业务为诱饵授意机构搞暗箱操作。有些招标人以许诺委托招标业务为诱饵,授意机构按其意图搞虚假招标,明招暗定。如操纵评委产生过程并暗示招标人意图,按“意中人”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并制订相应的评标原则和打分办法,以保证“意中人”中标。

4)以评委会负责人身份评价投标、左右结局。公开招标都在有形招投标市场进行,其评标委员会组建时一般会推荐招标人为评委并担当评标委员会的负责人,评标过程中另有所图的招标人评委经常会毫无顾忌地对各投标人及其投标文件作出“引导性”评价,并伴有倾向性意见,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评标结果,造成采购招标程序合法、实不公正的非正常结局。

4 原因剖析

4.1法制观念缺乏,思想认识肤浅

当前,很多招标人没有系统学习过招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而仅仅靠实践积累与借鉴,明显反映出了招标人法制观念的缺乏和对法律法规的漠视。此外,相关人员思想认识肤浅,对法律法规精神实质理解不透,没有意识到采购运作是受法律法规制约的,而认为招标只是采购意图的实现方式,采购人可以主宰招标。

4.2 强调经济效益,忽视社会效益

招标采购的目标是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双丰收。由于采购资金主要为国有资金,或采购项目为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与公用事业项目,故应优先体现社会效益,但现实中招标人往往特别强调采购招标的经济效益,以节约资金作为考核招标工作优劣的重要标准,忽视了招标采购所涉及的社会效益。

4.3 难拒利益诱惑,人员素质不高

招投标各阶段、各环节或多或少存在着潜在或显在的诱惑,而现在从事采购工作的多为来自其它部门的分流人员,普遍政治素质、文化素质、专业务素质不太高,有的甚至缺少职业操守,抵挡不住诱惑的投机分子就会伺机而动。

4.4 制度不够完善,监管出现真空

虽然我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以及发改委27号令等配套规章已陆续出台实施,但还没有细则来规范招标人每个招标环节上的操作行为。例如变更新增材料设备达到招标规模标准并不招标,而签证给乙方自行直接采购,缺乏规章制约,也无人监管。而自主招标的监管则出现了真空,目前行政监督部门因职责不明,人力财力不足,难以延伸监督到每个招标人的各工作环节,有的环节如报名资格条件与招标文件的审定,以及评委会的组建等就处于监管的真空状态。

5对策探析

5.1 强化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增强法制观念

首先要对招标人进行全面、仔细、有针对性的宣传学习与贯彻培训。必须改变过去“会议加自学”的学习方式,而应采用“政治业绩”加“继续教育学分”制,即依照不同的法律法规分别设定相应学分,每个采购招标相关人员每年必须参加一部以上法律法规的学习并取得合格学分,使之成为业绩评价、胜任考核以及凭分奖惩的依据之一,以此来调动大家深入、扎实学习法律法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使大家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法制意识。

5.2 倡导社会效益优先,力争经济效益最佳

使用国有资金或关系社会公共利益与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及公用事业项目的采购活动,理应充分保证招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开展,大力倡导社会效益优先,切实理顺社会效益与单位或部门效益的关系,当二者效益关系相背时,招标人应优先考虑社会效益,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放在小集体利益之上。在法律法规框架内,考虑采购

招投标当事各方的正当权益,力争在采购招标中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这样既可有效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又能促进其健康科学发展。

5.3 提高人员综合素质,增强抵诱抗蚀能力

任何管理活动都是人的活动,是人的政治、文化、专业素质的外在表现。因此,要不断提高采购招投标管理水平,就要全面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通过竞聘择优选择政治思想过硬、文化基础扎实、专业水平较高的人员从事材料设备采购工作,采用“请进来、走出去”的学习方式,实施定期专业技能培训、现行法规的继续学习以及不定期的防腐倡廉警示教育,以此来增强招标人员抵挡诱惑、抗击腐蚀的免疫能力。

5.4 不断健全规章制度,有效监控招标全程

制度的不完善容易产生监管盲点及盲区,是问题的频发点和高发地。因此,进一步完善采购招投标监督与管理的规章制度,是解决存在问题的关键所在,其中不仅要有原则性法律法规作指导,还要有可行的操作细则,更应有切实的执法督查。目前应当针对招标人自行招标的状况,出台招标人自行招标管理规定来规范招标人招标行为,完善自行招标报备制度来掌握自行招标动态,建立过程监督检查机制来督导采购招标活动。此外,为防范监管出现真空,还需要对采购招投标全过程进行有效监控,促进招标采购全过程段段透明运行、环环阳光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