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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企业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 增值税转型 税收筹划
增值税分为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三种。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实行增值税的国家都适用消费型增值税。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从2004年7月1日起,我国对东北地区的8个行业实施增值税转型试点,后逐步推广至中部地区26个城市的8个行业,2008年7月1日起,东部五个盟市和四川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也开始实行试点。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一、增值税转型改革的主要内容
1.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计算抵扣。此次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全国所有地区同步实施,不再限定行业,统一了全国增值税政策。与试点办法所不同的是,购进固定资产,凭合法的抵扣凭证可以直接计算抵扣,不再采用退税的操作方式。
2.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不得抵扣进项税。其主要考虑是,纳税人购买小汽车、摩托车等经常用于非生产经营用途,由企业自身消费用,从操作上难以界定哪些属于生产用,哪些属于消费用,容易混入生产经营用途抵扣税款,如果将其计算抵扣将造成税负不公,但主要用于生产经营的载货汽车则允许抵扣。
3.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政策主要是为了鼓励相关产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但其不利于自主创新、设备国产化和我国装备制造业的振兴,而且造成税负不公。转型改革后,企业购买设备,不管是进口的还是国产的,其进项税额均可以抵扣,对进口设备免税的必要性已不复存在。
4.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降低为3%。适用转型改革的对象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改革后这些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会普遍下降,而规模小、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不抵扣进项税额,为了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就业,需要相应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
5.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从13%恢复到17%。转型改革后,矿山企业外购设备将纳入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整体税负将有所下降。因此,为了公平税负,规范税制,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将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从13%恢复到17%。
二、增值税转型下企业税收筹划方法
1.纳税人身份的选择
企业在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时,要充分考虑税负的轻重。通过计算节税点增值率,可以判断不同增值率情况下两种纳税人身份税负的大小。新行增值税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统一由4%和6%下调至3%。当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7%,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时 ,税负平衡点增值率为17.65%,其中增值率等于不含税销售额与购进额的差额占不含税销售额的比例。当企业增值率为17.65%时,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负相同。当增值率大于17.65%时,企业应选择为小规模纳税人;当增值率小于17.65%时,企业应创造条件,申请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在选择纳税人身份时,除了比较税收负担外,还要注意以下几方面:首先,一般纳税人往往比小规模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大,信誉好。其次,从一般纳税人那里购货可以直接取得增值税发票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而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进货需要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程序上比较麻烦,因而一般纳税人会拥有更多顾客。
2.投资决策中的税收筹划
(1)增值税转型中受益最大的是资本密集型行业。具体来说,装备、设备制造业等将首先收益。因为此次改革将刺激企业购买、更新生产设备,从而带动设备供应商的发展。同时,电力、钢铁、石化、煤炭开采、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每年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较大,也将受益匪浅。相对而言,固定资产投资份额较少的企业和出口型企业受益不大。另外,转型改革后,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也有利于机械装备制造业自主创新,实现设备国产化。企业在创建初期进行投资行业选择时进行税收筹划,要充分了解这些优惠政策及优惠政策的差别,谋取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2)转型改革的配套措施缩减了特定行业的税收筹划空间。自2001年5月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并允许生产企业购进免税废旧物资凭普通发票按10%抵扣增值税。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取消了废旧物资发票抵扣税款的规定,这意味着今后废旧物资发票将失去抵扣税款的功能。国家1994年5月起将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税率由17%调整为13%,为了公平税负,规范税制,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现将其税率从13%恢复到17%。
3.兼营销售和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
(1)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一律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在税收筹划时可以根据自身利益选择分别核算还是不分别核算,新规定缩小了税收筹划的空间,但在一般情况下,缴纳营业税的税负会低于增值税。
(2)关于混合销售,旧的税法的规定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业务为主,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发生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业务为主,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核技术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略有区别,企业仍可以通过控制本年度货物销售额和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之间的比例,减轻企业税负。
关键词: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筹划
土地增值税自1994年开征以来,一直在规范我国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方面,规范国家参与国有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增加国家财政方面,抑制房价过快上涨方面,提高国有土地利用率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见于部分大中城市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问题,2010年4月《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再次提到了土地增值税的重要性,通知中指出:”发挥税收政策对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的调节作用。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为配合国务院对房地产的调控,央行于2010年5月2日宣布,至10日起各大金融机构上调存款类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至此表明了,国家将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向常态回归的决心。从宏观政策面来看,这无疑对房地产行业来说是很不利的。然而,房价过高的原因是错综复杂的,其中一个最根本的原因就是房地产行业的税负很重。在房地产应征的各项税费中,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均是依据商品房销售收入为缴纳依据,然而土地增值税则不然,它是以地产项目增值额的高低实行四级差别累进税率来征的,最高税率可高达为增值额的60%。因此,如何有效的合理降低土地增值税税负是房地产行业每一个财务人员应认真研究的问题。
一、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特征
1.土地增值税定义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取得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对不同类型的房地产实行差别税收待遇,按商品房销售增值额的高低实行差别累进税率,增值率高,税率高,多征税;增值率低,税率低,少征税。
2.土地增值税征、缴管理
纳税人应在项目未办理竣工结算前按照项目所实现的商品房销售收入及税务部门所规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税率,先预缴土地增值税,待项目全部竣工结算、且完成销售再做整个项目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但对于某些房地产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财务核算管理混乱、成本原始凭证不齐全、销售收入依据不完整、费用开支不合理,无法确定销售收入和扣除项目具体金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直接对其采用核定征收。
3.土地增值额的计算
土地增值额=转让商品房销售收入-(建造成本-已计入开发成本的借款利息)*1.3-与转让商品房销售收入有关的税、费;或还可表述为:土地增值额=转让商品房销售收入-1.25*不含息建造成本-实际支付的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贷款利息-与转让商品房销售收入有关的税、费
计算土地增值额中所扣除的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及相关税、费、房屋主体建筑的各项建造成本、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支出、税金(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其他。
4.土地增值税额计算方法
先计算出增值额和扣除项目金额,然后再根据两者之比的比率按下列具体公式计算:
(1)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50%
土地增值税额=增值额×30%
(2)50%
土地增值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3)100%
土地增值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4)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200%
土地增值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公式中的5%,15%,35%分别为二、三、四级的速算扣除系数。
5.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予以免征。
普通标准住宅应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可以适当上浮,但不超过上述标准的20%。
(2)投资联营一方以土地(房地产项目)作价入股,转让到被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3)对于合作建房中,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共同合作建造,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4)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回收的房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分析
1.借款利息的筹划
大多数房地产企业的项目开发资金60%以上来源于各种途径的借款,然而,借款利息采用不同方法扣除所计算出来的土地增值税是不尽相同的。通常,在房地产项目建筑施工期间所发生的利息支出,应资本化计入相关开发成本。但实际工作中在做土地增值税项目清算时,大多会将已经资本化的利息调出作为费用简化处理。当然实操中,并不用通过具体的账务处理将已资本化的利息调至财务费用中去,而只是在计算增值额时把已资本化的利息支出剔除即可。故此,税法规定:A、纳税人能够提供银行贷款利息原始凭证的,并且能够正确划分所转让房地产项目的资本化与费用化的利息,则:可扣减的开发费用=实际支付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及相关税、费+项目开发成本)*5%。B、纳税人不能够提供银行贷款利息原始凭证的,或不能正确划分所转让房地产项目的资本化与费用化的利息,则:可扣减的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及相关税、费+项目开发成本)*10%。
这无疑给纳税人提供了可供选择的空间:如果房地产项目开发主要资金流来源于银行筹资借款,借款利息能够提供银行机构出具的利息证明,利息费用较高,且高于”购买土地使用权应付金额”和”项目开发成本之和”的5%,则应尽可能提供银行机构的利息证明,并按项目分摊贷款利息,以求能按实扣减利息,从而降低税负;反之,项目开发筹资虽多,但所能提供的银行借款利息证明金额,低于”购买土地使用权应付金额”和”项目开发成本之和”的5%,则可不计算应资本化的利息或不提供银行机构的利息证明,从而达到合理避税 ,以求项目利润最大化。
2.合理提高能成本化的管理费用
房地产企业的管理费用可以通过企业管理的人事编制的调整而合理降低土地增值税。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人员30人,每年开支的管理费用约为300万。其中,25人参于了项目开发管理,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将这25名工作人员的人事编制调整到项目部,以求加强项目开发进程管理,如此一来增大了项目成本费用支出约计250万元,这样,一年则可能增大可扣减成本费用:250万元*1.3=325万元(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银行贷款利息证明的)。
3.地下车库的合理策划
商业地产的高层项目通常都会建造地下一层、二层为地下车库,根据车库性质大致分为三类:有产权车库、利用人防工程建造的车库、无产权的车库。很多开发企业为了促进销售额,通常希望建有产权车库,但实际上从税收来说,他们是大大的失策了。
如果所开发项目的物业公司是开发商自己所成立的独立法人公司,建议利用人防工程建造的车库以求合理避税。我们可以委托物业公司和车主签订《车位使用协议(合同)》,车主取得若干年的“车位使用权”,物业公司收取“车位维护管理费”,弥补物业收费不足,缴纳营业税。而对于人防工程的建造成本可以再分配入房屋主体的建造总成本,这样又可合理增大总成本金额,为将来核算土地增值税奠定基础数据。
如果开发企业想尽快资金回笼,实现车库销售,也可建造无产权的车库。无产权的车库如何核算处理,会计制度、税法均无具体规定。开发企业可以将其作为独立的成本核算对象――车库进行核算处理,建成之后,可转做“投资性房地产”或“固定资产”,可以出租。若作为“投资性房地产”转让若干年的使用权,对具有明确租赁年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无论租赁年限为多少年,均不能将该租赁行为认定为转让不动产永久使用权,仍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营业税及按租赁收入的12%征收房产税(房产税应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且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4.出售固定资产与开发产品的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待售开发产品先转为固定资产出租,租赁3年后再出售,也可规避土地增值税。但是租赁期所得租金应确认收入,出售时按销售企业不动产处理。在整个租赁期间不仅应确认固定资产的租赁收入,还应该每月提取该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计入租赁成本。出售时,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处置一般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核算,固定资产清理完成后的净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固定资产处置时,应交纳营业税金及附加,不涉及土地增值税。
5.合理利用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
普通标准商品房实现销售,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低于20%,免征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能否免税,决定因素在于增值率(若增值率
6.精装商品房的纳税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精装修的商品房,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适度加大建造成本的同时,也可一方面提升商品房销售价格收回装修成本。精装商品房装修成本项目的增加,从某种意义上给了房产开发企业在开发成本上很大的可操作空间。例如,增大扣除项目中某次成本可扣金额等,都可合理降低增值率,实现避税。
随着国家对房地产调控一系列宏观政策的出台,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加之国家税务总局对房地产各项税收政策的逐步细化,如何合理避税成为每一个房地产行业财务管理人员理应认真思索的问题。要想做好税收筹划工作,除了需要每一个财务工作者熟悉房产企业的运营流程,更重要的是能熟悉房产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相关税收法规。房地产企业财务人员应该合理利用税收筹划的方式,在核算每一笔会计分录时,都要考虑到今后的纳税效果,在正确核算的大前提下力求最大可能的减轻企业税负,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参考文献:
[1]王炳荣,李开永.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J]. 会计师. 2011(03).
[2]王艳东. 浅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J]. 企业研究, 2012(22).
[3]蒋志刚. 浅议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方式[J]. 现代经济信息,2011(20).
关键词:税收筹划;增值税;案例分析
一、增值税筹划的目标
(一)增值税筹划的整体目标
税收筹划的目标取决于现代企业的经营目标。企业是营利性组织,其出发点和归宿是获利。进行税收筹划是企业实现其目标的内在要求。税收筹划本质上属于企业财务管理范畴。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决定了增值税筹划的整体目标。增值税税收筹划必须围绕整体财务目标进行,不能局限于增值税,也不能仅考虑节税。首先,企业的各个税种的税基相互关联,增值税税基的缩减可能会导致其他税种税基的扩张。比如设备更新的增值税进项税抵扣会导致企业所得税增加。因而增值税税收筹划既要考虑增值税的节税利益,也要考虑多税种之间的利益抵消因素。其次,某个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案即便能使纳税人的整体税负最轻,但不一定能够使纳税人的整体利益最大。比如,某个体户依法要缴纳增值税,如果他把经营业绩控制在起征点以下,就可以免交增值税。但是,这样的方案显然是不可取的。因此,纳税人或税收筹划专业人员开展税收筹划应综合考虑,全面权衡。
(二)增值税筹划的分层目标
现代企业一般都以股东财富最大化为企业的财务目标。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的筹划内容和筹划方法,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部分,其总目标当然应该服从企业的财务目标。但增值税筹划不能等同于财务管理本身,有它的特点。首先,税收筹划的涉税风险不同于风险投资的风险。风险投资的失败,可能导致项目的失败,最坏的可能是公司破产,而涉税的风险的成本可能是无穷大。其次,增值税的税负有转嫁功能,企业总是处于产品的价值增值的某个环节中,存在着企业不可控的外部因素,对增值税的筹划,其经济后果不能完全预期。第三,由于每个企业的自身实际情况,所处的发展阶段,外部环境,以及税收筹划人员的主体对环境认知的不同,企业增值税筹划是一个动态、渐进的过程。所以增值税筹划的目标实现也应是一个动态、渐进的过程。
增值税税收筹划的目标层次,是依据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对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具体目标进行的分层划分。具体包括:
第一层次目标,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规避涉税风险。进行企业增值税筹划,首先应该当认真研读现行的增值税制度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筹划人员要对企业的业务性质、流程有精确的理解,对经营业务应如何纳税进行准确的分析,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制定出合理的筹划方案,既不能因筹划而产生涉税风险,也不应因对税法研读不足使企业承受不必要的税收负担。这是增值税筹划的最低层次的目标和刚性要求。
第二层次目标,考虑增值税纳税成本,降低增值税税收负担。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不是单纯的节税,而是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科学合理的运筹,使企业的增值税税收成本达到最低。此外,在合理筹划,用过税负转嫁,降低企业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并不一定能降低增值税的税负,比如,有些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更有利。
第三层次目标,综合考虑,全面筹划,降低企业整体税负。全面税收筹划,即把增值税税收筹划有机融入企业整体税收筹划,系统应用各种筹划方法,从企业全局的角度出发,科学决策,统筹规划,选择最佳纳税方案纳税,降低企业整体税。比如设备更新决策时,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会对企业的所得税有影响。
二、增值税税收筹划风险的规避
如何防范增值税税收筹划的风险,应当考虑的几方面。
1.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密切关注税收法律和政策的变化。由于企业面对复杂环境,很多环境因素是不可控的,税收筹划的风险无时不在,因此,企业在实施税收筹划时,应充分考虑筹划方案的风险,然后再做出决策。密切关注税收政策,主动与税务机关沟通。
2.慎重选择税收筹划项目,科学设计税收筹划方案。设计方案时要保持一定的灵活性,以应对筹划方案实施时的客观情况的变化。
3.有效实施税收筹划,控制与消除风险隐患。一个科学的增值税筹划方案,只有得到有效的实施,才有可能的到预期的结果。企业的环境瞬息万变,必须在实施过程中加以控制,消除隐患。
4.提高筹划人员的素质,必要聘请税收筹划专家。税收筹划涉及税收、法律、会计、财务、企业管理等多学科知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综合性。因此,对于那些事关全局、综合性的税收筹划业务,最好聘请税收筹划专业人士来进行,降低税收筹划风险。
三、某大型商业零售企业增值税筹划案例分析
(一)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某企业2010年销售额100亿,在11个省、直辖市的36个城市拥有分店,下辖85家分店划分为10个营运小区,由华南、华北和华东三个营运大区管理,各连锁分店在总部的领导下采用规范的流程管理为顾客提供商品和服务,实行共同的经营方针,一致的营销行动,实行集中采购。每家分店拥有员工和导购员逾500人,分店每年的运营成本逾3000万,总部和区域总部每年约产生逾5亿的费用,大额的费用支出要求企业需要通过扩张来增加分店的数量,从而提高采购的议价能力和分摊大额固定成本以实现规模效益,改善盈利能力,在2011年至2013年,企业计划开设50家分店。利润状况自2008年以来受新开分店影响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因此,通过提高销售,提高采购毛利和降低成本从而改善赢利状况是该企业的关键任务。相对而言,通过对经营活动的增值税税务筹划来降低成本,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二)企业增值税筹划
通过分析该企业销项税的管理现状,了解企业已经实现了对销售收入的确认的筹划,但是在营销方式的选择和筹划上存在一定筹划空间。企业为了吸引顾客和提高顾客的忠诚度,采用了灵活的营销方法,常见的营销方法包括直接折扣,购满一定金额送折扣券,购满一定金额送礼品和会员卡积分赠送等方式的税务筹划。根据国税函[1993]15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中减除折扣额”。这是我们对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法律前提。
通过企业常用的营销方式进行税收效益分析选择合适的营销方式。(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
方式一:顾客购物满200元,企业送9折商业折扣的优惠,成本为160元;企业销售200元商品,收取180元,在销售票据上注明折扣额,销售收入可按折扣后的金额计算,假设商品增值税率为17%,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则:应纳增值税=(180÷1.17)×17%-(160÷1.17)×17%=2.90;销售毛利润=180÷1.17-160÷1.17=17.09;应纳企业所得税=17.09×25%=4.27;税后净收益=17.09-4.27=12.82;税负=2.9+4.27=7.17。
方式二:顾客购物满200元,企业赠送折扣券20元(不可兑换现金,下次购物可代币结算),成本为160元;企业本笔业务应纳税及相关获利情况为:应纳增值税=(200÷1.17)×17%-(160÷1.17)×17%=5.8;销售毛利润=200÷1.17-160÷1.17=34.2;应纳企业所得税=34.2×25%=8.54;税后净收益=34.2-8.54=25.64;税负=5.8+8.54=14.34,;当顾客下次使用折扣券时,企业就会出现按措施一计算的纳税及获利情况。销项税调整=-20/1.17×0.17=-2.9;利润调整=-20/1.17=-17.09;企业所得税调整=-20/1.17×0.17=-4.27;税负调整=2.9-4.27=-7.17。
方式三:顾客购物满200元,企业另行赠送价值20元礼品,企业成本为160元,礼品成本为16元;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将自产或者外购的商品无偿赠送给他人,应视同销售行为,计提销项税。”同时由于属非公益性捐赠,赠送的礼品成本不允许税前列支(假设礼品的进销差价率同P连锁零售企业其他商品)。相关计算如下:应纳增值税=(200÷1.17)×17%-(160÷1.17)×17%+(20÷1.17)×17%-(16÷1.17)×17%=6.4;销售毛利润=200÷1.17-160÷1.17-16÷1.17-20×0.8×0.2=17.3;应纳企业所得税=17.3×25%=4.3;税后净收益=17.3-4.3=13;税负=6.4+4.3=10.7
综上所述,在选择营销方式时,首先应选取赠送折扣券的营销方式,其次为打折酬宾。赠送礼品措施则不可取。企业可以用折扣券营销的方式取代赠送礼品的方式,在节省增值税的同时,也可以刺激购买,实现延期折扣。企业每年会开展多次礼品赠送活动,涉及到的礼品赠送金额为1000万,如果将礼品赠送活动转化为赠送购物券活动,则企业可节省增值税支出170万元。
增值税是连锁零售企业最主要的税收支出,通过在零售企业经营活动中加强税务筹划,是降低零售企业成本的有效手段,节约增值税可以减少企业资金的净流出。相对控制经营成本而言,通过增值税税务筹划来降低成本和改善利润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参考文献:
[1]彭清华.连锁零售企业增值税税务筹划研究.2011
关键词:税收筹划;固定资产;增值税;所得税
2009年1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增值税转型,由过去的生产型增值税转换为消费型增值税,其主要特点就是允许企业抵扣作为生产资料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的进项税额,结合修改的营业税和消费税及2008年实施的实现内外资所得税统一的新企业所得税,新税法对企业在固定资产方面的税收征管做出了大量的规定,这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法律依据,由于固定资产往往占据企业资本的绝大部分,合理合法的税收筹划可以为企业节约大量的税款成本,对于固定资产的相关税收筹划也显得更为重要。由于我国的税收筹划起步较晚,学界的理论研究还不全面,因此,加强对企业的税收筹划的研究,形成系统的税收筹划安排已迫在眉睫。
一、税收筹划的基本要求
在新税法下,企业在利用固定资产进行纳税筹划时,应利用税法留给企业的筹划空间,在固定资产核算的各个过程(其有购建、初始计量、预计使用年限和净残值,折旧方法的选择、维修的安排等)充分利用固定资产的避税作用,在选择使用固定资产可扣除项目的同时,应考虑使用以下要求进行筹划:1.力争财务收益最大化,考虑总体经济利益2.考虑整体综合性,同时考虑企业战略目标。
二、税收筹划的个案分析
(一)固定资产的增值税税收筹划
1.转换身份减少增值税销项税额
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其公式为:[含税销售额/(1+4%)]*4%*50%。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其公式为:[含税销售额/(1+3%)]*2%。因此企业可以申请获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身份,而后将自己不用或者准备更新的固定资产予以卖出,减少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2.模糊资产用途,借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其中包括称为固定资产的不动产但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根据该规定,我们可以得出凡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固定资产都可以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不管其是否还用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结论,我们可以在申报固定资产用途时对其用途进行模糊,使其能够用于增值税的应税项目,其中房屋、厂房等不动产由于按规定不能进行增值税的抵扣,故不在讨论之列。
3.减少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对于企业不使用或闲置的固定资产,不再予以卖出,不使其产生销项税额,但又不能使其占用企业的资金,那么我们可以将这些固定资产予以出租,获取租金收入。
假设现有一台机器设备,原值为100万元,处于不用状态,但企业预期市场经济状况好转时还可以使用用。该项设备的残值为0,可使用10年。
若将这项为100万元的机器设备卖出,企业需向国家上缴增值税17万元,但是,若企业将该项机器设备进行出租的话,设一年10万元的租金,那么企业只需向国家上缴0.5万元的营业税,并且企业还可以对这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如果不计算资金的货币时间价值,企业在10年里向国家上缴共计5万元的营业税,将两种方式进行对比后发现,企业节约税款了12万元。
(二)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筹划
假设企业现考虑购入一台价值为100万元的机械设备,该设备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净残值为0,使用直线法计提得折旧只能是一年为20万;若使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则第一年计提40万,第二年计提24万,第三年计提14.4,最后两年计提10.8万。假设货币资金时间价值为5%且在年末计提折旧,则产生的净流量为7.33万元。
企业在考虑使用哪种折旧方法时,应当关注企业当前的经济状况,由于当前经济危机影响还没有完全消退,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法就可以采用工作量法或者是一般年限法,使得折旧的计提延退后到以后期间,适当的增加企业当前的利润,给经营者以信心。当企业有减免所得税的优惠期时,快速折旧的方法不仅不能实现减少企业的所得税的目标,反而会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固定资产大修理的税收筹划
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准予扣除。这里的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支出:(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50%以上。(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而对纳税人发生的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由此可见,在修理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过程中,暗藏着许多税收筹划机会。如果企业能在盈利期间及时制定好固定资产的修理的安排,而不是等到其不能使用时才进行大修理,使固定资产的大修理尽量的分解为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或分解为几个期间的几次修理,从中获得可观的税收利益。
综上所述,无论企业进行何种税收筹划,其最终都可归位于减少所得税的缴纳,合理合法的税收筹划可以为企业节约大量的税款成本。成功的税收筹划可以加强企业的纳税意识,促进国家的相关税收法律的不断提高和完善,提高国家宏观调控的实施效果,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必须与税务部门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因为,只有得到认可的税收筹划安排才可能避免税收稽查风险。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将为企业的发展带来不必要的危机,所以企业应该积极纳税,同时也要合理纳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者单位:福建省南平市烟草公司顺昌分公司)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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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零售业;税收筹划;增值税
一、税收筹划的意义和纳税筹划空间
1、零售企业税收筹划的意义
税收筹划是每一个想要在激烈的竞争中获取一席之地企业必然要涉猎的一项活动。商业零售企业作为服务业行业,进入门槛低,企业要想从中独树一帜,必须拥有其核心竞争力。合理税收筹划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达到帮助企业节税的目的,使其在同行业中以低成本取胜,而如今谁拥有了低成本就等同于拥有了相当程度的竞争力。税收筹划能为我国的商业零售企业带来哪些有益之处呢?
(1)税收筹划有利于降低零售业企业的税务风险。
众所周知,我国企业背负着较重的税收负担,每个企业在面对纳税义务时都会生惧,有些企业还会采取偷税漏税、逾期交税等手段。如果企业逾期未交税则会承担一定的罚款,作为一项营业外支出会降低企业的利润;如果企业不懂得税收筹划,而单纯的偷税漏税,除了缴纳罚款以外还要承担部分法律责任,对企业的名声带来无法弥补的坏影响。合理的税收筹划一方面可以减轻企业的税负,使企业的税负不至遭受“滚雪球”的恶果,另一方面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的经营活动才符合国家的人民的价值认知标准,才会得到大众的拥护。
(2)税收筹划有利于节省零售业企业的运营成本。
我国税法制度规定极其复杂,如果企业不能对税法进行透彻研究,会在很多方面缴纳了本来不必缴纳的税款,包括政府对相关行业和相关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法尚未完善的税务漏洞等。如果企业有专门的税收筹划人员负责对税法进行深入研究并结合其行业特点,就能做到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降低其运营成本,对企业绩效提高有良好的促进作用。
(3)税收筹划有利于提高零售业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税收筹划作为一个新兴的名词对于大多数的商业零售企业来说还是比较新鲜的,所以对税收筹划认识的先后、能否把握住先机,对其市场占有率的影响是很大的。同时,税收筹划其实贯穿零售业企业的各个环节,包括采购、配送和销售等多个环节,若每个环节都能在税收筹划方面做好,那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高指日可待。
2、零售业企业的税务筹划空间
(1)增值税的税务筹划空间。
对于零售业企业来说,主要业务活动就是将商品从生产领域转移到销售领域中,以便消费者购买,企业实现资本的增值。同制造业企业相同的是,销售商品就要缴纳增值税,对于增值税的缴纳,企业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税收筹划。因为增值税的缴纳额是根据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的差额来缴纳的,可以通过控制销项和进项来减少纳税。第一,进货来源可以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进项是可以抵扣的;而小规模纳税人不存在进项抵扣,直接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纳税人选择上进行筹划。第二,企业可以采用降低售价等方式减少销项税额或者通过进货来增加进项税额,使税负暂时减轻。
(2)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空间。
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是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而来的,企业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上做文章,进行税收筹划。第一,可以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将可以税前抵减或者能加计扣除的项目利用起来;第二,为了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尽量少缴纳所得税,可以减小税基,即最大限度地增大成本和费用支出。
二、采购环节的税收筹划
采购环节涉及到税收筹划的项目主要是进货渠道。商业零售企业的进货渠道包括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企业若选择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则增值税额计算时17%的进项税额能够抵扣销项税额;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作为货源,那么计算增值税额时没有相应的进项能够抵扣,对于企业来说,相当于增加了一部分税负。举个例子:一件商品的成本是80元,成本利润率是25%,商业零售企业购进价格是100元,对外销售价格是150元。商业零售企业若从一般纳税人处取得,缴纳的增值税额是150*17%-100*17%=8.5;若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缴纳的增值税额是150*17%=25.5。虽然从一般纳税人处取得商品实际上自己已经承担对应的进项税的金额,但是从纳税角度来说,从一般纳税人处购买货物确实减轻了税负。
三、配送环节的税收筹划
税法明确规定,零售企业在销售商品的同时为客户提供运输劳务的,属于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营业税改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对于混合销售行为,应该全额按照销售商品来征收增值税;但是如果企业单独成立了运输公司,企业必须对零售和运输两项业务单独核算,销售业务按照17%征收增值税,运输业务按照11%征收增值税,其它的配送服务费则按照5%征收营业税。对于企业来说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第一,财务上不做独立核算,将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都按17%的税率核算;第二,配送业务收取的服务费计入“其它业务收入”,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运输收入是“营改增”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而商品销售与第一个方案相同,属增值税应税项目。因此,如果零售企业对其“配送业务”分开核算,“运输装卸收入”可享受11%的低税率。
四、销售环节的税收筹划
对于零售业企业来说,主要负责商品的销售,所以销售环节的税收筹划显得尤为重要。要指明的一点是,税收筹划不仅仅是要求税负减到最低,最终目的是在税负尽量降低的前提下使税后利润最大化。商业零售企业为了提高自己的竞争力,提高销售额,通常会采用一些促销手段,如果企业能在利用促销手段的同时加强税收筹划,那么企业将会在税后利润最大化方面有突出表现。
1、打折促销活动及税收筹划
首先,打折促销活动是商业零售企业的一项营销策略,也是最常见的一种营销手段。税法有明确的规定,出现这种情况时,企业可以在符合条件时按照促销后金额进行收入核算。第一,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必须将折扣额和促销金额列支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折扣额和销售额金额;第二,零售业企业的打折促销活动能享受折后金额入账优惠仅限于价格折扣,即同一商品销售时予以一定的折扣,而不能是实物折扣,实物折扣应按视同销售核算。某商场销售一种成本为70元,原价100元的商品,商场进行打折促销,一定期间可以享受8.5折优惠。企业如果未按照税法规定,未将折扣金额和促销金额列支到同一张发票上,则企业承担的税费如下:增值税:100(/1+17%)*17%-70(/1+17%)*17%=4.36企业所得税:【100(/1+17%)-70(/1+17%)】*25%=6.41若企业关注到了税收筹划的重要性,按照税法要求进行列支,则企业承担的税费为:增值税:85(/1+17%)*17%-70(/1+17%)*17%=2.18企业所得税:【85(/1+17%)-70(/1+17%)】*25%=3.21显而易见,在打折促销活动时进行税收筹划有助于企业节税。
2、捆绑销售活动及税收筹划
捆绑销售顾名思义,将多个商品凑成一套销售,或者将多个同类商品按一件单价销售。企业如果能通过对税法深入研究就会发现,对于捆绑销售,税法有明确规定,增值税和所得税计算时,可按捆绑后销售额为税基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及所得税中的收入;而按照捆绑商品的成本总额为基础来计算增值税的进项和所得税的成本费用。某商场对成本为180元,价值300元的A商品和成本为30元,价值为50元的商品进行捆绑销售,按300元进行销售。若企业没有关注税法具体规定,进行税收筹划,纳税金额为:增值税:(300+50)(/1+17%)*17%-(180+30)(/1+17%)*17%=20.34企业所得税:【(300+50)(/1+17%)-(180+30)(/1+17%)】*25%=29.91若企业关注税收筹划,懂得税法规定,纳税金额为:增值税:300(/1+17%)*17%-(180+30)(/1+17%)*17%=13.08企业所得税:【300/(1+17%)-(180+30)/(1+17%)】*25%=19.24
3、以旧换新活动及税收筹划
以旧换新活动的思路是顾客提供一件旧商品,在购买新商品时可以充当一部分现金来使用。税法规定,销售新商品要按销售处理同时收入旧商品要按照购进处理。但企业进行以旧换新,购进旧商品就可以以废品收购公司等第三方为主体,免去企业购进旧商品并销售旧商品的税费。某商场五一开展以旧换新活动,每件旧的A商品可以这架200元,一件新的A商品价值2000元,顾客在购买一件新的A商品时只需要支付1800元。根据现行的税收规定,若零售业企业不与第三方合作,需交纳税款如下:销售新产品:2000(/1+17%)*17%=290.60购进旧产品:0售出旧产品:200*17%=34由于从顾客手中购入旧商品,零售业企业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此进项不能抵扣,而将旧货卖出时还要承担相应的销项税额,所以对于此项业务来说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为324.6元;若企业在依旧换新时与第三方合作,需缴纳的税款为:销售新产品:2000(/1+17%)*17%=290.60由于第三方购入与零售业企业无关,所以不存在进项税不能抵扣或者卖出还要缴纳销项税额的问题,企业需要缴纳的税额就是290.60,相比税收筹划之前少缴纳了增值税34元。
五、结语
总之,零售业企业在采购至销售的各个环节都涉及到了税收筹划的问题。如果企业能在关注供需关系、提高市场份额的同时进行税收筹划,营造人气、抓住客源、实现可观的销售额,那么企业税务负担将会在很大程度上有所减轻,并取得企业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双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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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
[论文摘要]企业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根据税法中的相关规定对企业涉税事项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对策与安排。因此,税收筹划不同于逃税、偷税,是企业的一项重要财务管理活动。本文根据房地产行业的特点,分别从房地产项目立项、建设和销售阶段提出所应考虑的税收筹划,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税收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无偿向政府支付的一种费用,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企业作为独立经营的主体,可以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尽量减少纳税额,使税收负担率达到最低。税收筹划作为企业经营活动的一项重要活动,是在一定的客观条件下存在的,目前看来至少包括政府依法治税的水平和税法变动情况两类因素。
首先依法治税是进行税收筹划的前提,税收筹划是以现行税制为基础的,如果某一地区的实际税收经营不是以现行税法为依据,而是以其他类似收入指标的因素为依据,那么进行税收筹划也就失去了实际意义,这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应该注意的重要问题。其次,由于税法作为一种法律既有稳定性,也有一定的灵活性,所以进行税收筹划应该时刻关注税法的变化。在体制转轨尚未完成、税法调整较为频繁的阶段,这点尤其要重视,因为税法一旦调整,税收筹划的依据可能消失或改变,筹划的结果就完全可能与当初进行筹划的预期相反。所以,企业的决策者和财务人员应当重视税法的变化及调整,并据此相应调整税收筹划的策略和方案。任何一个税法的调整,其内容本身就是新的税收筹划的基础。
税收筹划由3个操作层次组成:①初级税收筹划:避免企业超额税负。②中级税收筹划:优化企业税务策略。③高级税收筹划:争取有利的税收政策。真正意义上的税收筹划是一个企业不断走向成熟和理性的标志,是一个企业纳税意识不断增强的表现。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纳税人往往面临着税负不同的多种纳税方案的选择,纳税人可以避重就轻,选择低税负的纳税方案,企业税收筹划就是合理最大限度地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一、房地产企业项目立项应考虑的税收筹划
房地声企业的税收筹划是一个涉及全局的、统筹性的财务管理活动,因此在房地产项目立项阶段进行的税收筹划最为重要。
1选择合适的建房方式
大部分房地产经营企业倾向于自行建造并销售房地产,这种方式的筹划空间较小,若利用代建、合建等方式则筹划空间较大。
(1)房地产的代建行为。这种方式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并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就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收入,但始终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报酬,为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是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畴。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利用这种方式减轻税负,但前提是在开发之初就能确定最终用户,实行定向开发,从而避免开发后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
(2)合作建房方式。根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一)的通知》的规定,“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造房屋的行为。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再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此外,以土地入股合作建房或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的。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也不征收营业税。企业可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实现共赢。
2开发多处房地产
房地产公司在同时开发多处房地产时,可分别核算,也可合并核算,两种方式所缴纳的税收不同,这为企业选择核算方式提供了税收筹划的空间。一般来讲,合并核算的税收利益大一些,但也存在分别核算更有利的情况,具体如何核算:需要企业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分析比较。
例1长春某房地产公司同时开发两处位于城区的房地产,第一处房地产出售价格为100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扣除的费用为400万元;第二处房地产出售价格为150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扣除的费用为1000万元。如果企业选择分别核算,第一处房地产的增值率为600÷400=150%,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600x50%-400×15%=240(万元),营业税及其附加1000×5.5%=55万元;第二处房地产增值率为500÷1000=50%,应缴纳土地增值税500x30%=150(万元);营业税及其附加1500×5.5%=83.55(万元)。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不考虑其他税费)1000+1500-400-1000-240-55-150-83.55=571.45万元。如若合并核算,两处房地产的出售价格为250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可扣除费用为1400万元,增值额为1100万元,增值率为1100÷1400=78.5%。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1100×40%-1400×5%=370万元,营业税及其附加2500×5.5%=137.5万元。不考虑其他税费,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2500-1100-370-137.5=892.5万元。该税收筹划减轻税收负担892.5-571.45=321.05万元。
二、房地产企业项目建设中应考虑的税收筹划
1通过增加扣除项目对土地增值税进行税收筹划
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开发的主要成本之一,而土地增值税在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不超过20%的情况下可以免征,企业可以通过增加扣除项目使得房地产的增值率不超过20%,从而享受免税待遇。
例2长春某房地产公司开发一栋普通标准住宅,房屋售价为10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可扣除费用为800万元,增值额为200万元,增值率为200÷800=25%。该房地产公司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200×30%=60(万元),营业税1000×5%=5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50×10%=5(万元)。不考虑企业所得税,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1000-800-60-50-5=85(万元)。如果该房地产公司进行税收筹划,将该房屋进行简单装修,费用为200万元,房屋售价增加至1200万元。则按照税法规定可扣除项目增加为1000万元,增值额为200万元,增值率为200×1000=20%,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该地产公司需要缴纳营业税1200×5%=6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60×10%=6(万元)。不考虑企业所得税,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1200-1000-60-6=134(万元)。该税收筹划降低企业税收负担134-85=49(万元)。
2相关借款利息的筹划实务
由于大部分房地产经营企业开发资金来自借贷,具有资金量大、借款期限长、利息费用多等特点,所以可利用合适的利息扣除方式对借款利息进行税收筹划。
(1)针对房地产开发完工之前的利息费用,可以将完工之前的借款利息计人开发成本,并可作为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期间费用)的扣除基数。特别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还可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这样可以大大增加扣除项目,降低增值额,从税基和税率两方面减轻税负。
(2)针对房地产开发完工之后的利息费用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企业据此可以选择:如果购买房地产主要依靠负债筹资,利息费用所占比例较高,可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据实扣除。反之,主要依靠权益资本筹资,利息费用很少,则可不计算应分摊的利息,这样可以多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对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有利。
3销售与装修分开,分散经营收入
随着装修费在房款中所占比重逐年递增,若房地产企业与购房者签订合同时稍加变通则可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若房地产公司事先设立一家装修公司,同时与客户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房屋销售合同,一份房屋装修合同,则只需就第一份合同注明金额缴纳土地增值税,第二份合同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税基和税率减少,从而减轻了税负。三、房地产企业销售时应考虑的税收筹划
房地产销售方式的选择也是进行税收筹划的一种好方式,通过改变销售模式的筹划不仅可以直接减少税负,而且可以间接地获得货币时间价值的好处。这主要涉及两个方面。
1针对纳税主体的新设分立
这也就是说,房地产经营企业可以通过设立独立销售公司负责房地产销售,这种分立使土地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筹划空间很大。
例3长春某房地产公司销售的普通标准住宅,在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基本相同的前提下,可采用以下售价方式。①若以1500万元的价格售出,可扣除的项目金额为1167.5万元,增值率为28.48%,应纳99.75万元的土地增值税,净赚232.75万元。②以1400万元的价格售出,可扣除的项目金额为1166.96万元,增值率为19.97%,免征土地增值税,净赚233.04万元。③如果房地产公司设立独立房屋销售公司,那么房地产公司可以将住房以1400万元的售价卖给销售公司,而后由销售公司再以1500万元的价格卖出,当开发公司卖给销售公司时,由于其增值率为19.97%<20%,免纳土地增值税。当销售公司以1500万元售出时,扣除营业税及附加合计:1500×5.5%=82.5(万元),可扣除的项目金额为1167.5+82.5=1250(万元),其增值率为16.67%<20%,免纳土地增值税。从全局来看,销售时只增加营业税等税金1400×5.5%=77(万元),获利润1500-(1167.5+77)=255.5(万元),比筹划前增加255.5-232.75=22.75(万元)。
2减少账面收入或递延纳税时间
(1)开发企业无偿或收取极少手续费委托销售公司销售房地产,并可协商开具销售清单,由于这种方式应按实际销售额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所以在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可以尽量递延,同时这样可以避免销售公司缴纳营业税。
(2)将原来由开发企业承担的销售及管理费用转嫁到销售公司,使销售公司企业所得税减少甚至不交。当然,对于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等有费用扣除限额的扣除项目,应事先商议确定由开发企业承担,以避免上述费用因超标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
(3)对于客户通过银行按揭方式购买开发产品的,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所以尽量与客户和银行协商,开立指定代收专户,将客户按揭还贷的部分定期先存入专户,然后分期办理转账时再确认收入并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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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收筹划;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一、税收筹划的定义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税法规定和税收立法宗旨的情况下所进行的纳税策划,其目的在于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来最大限度的减少税收成本,谋求合法的经济利益,以达到企业、国家和社会多赢的目的。
二、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1.税收筹划是法律和社会赋予企业的基本权利
税收筹划是企业对其资产、收益的正当维护,属于企业应用的经济权利,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一定规模的产物。它有利于企业资本和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产业、产品结构合理布局。对于纳税人来说,遵守权利的界限是其应承担的义务,不超出承担义务的界限又是其应有的权利。
2.税收筹划有利于多经企业降低经营成本,增强企业竞争力
企业要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不仅要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收入,也要采用新技术减少原材料消耗,降低生产成本,在经济资源有限、生产力水平相对稳定的条件下,收入的增长、生产成本的降低都有一定的限度。因此,通过税收筹划降低税收成本,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企业的必然选择。
三、税收筹划应遵循的原则
税收筹划是不仅涉及企业内部的投资、经营、理财等活动,还与政府、税务机关以及相关组织有很多的关系。因此,一个可行的税收筹划要考虑方方面面,把握一定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
首先,税收筹划必须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才能保证所设计的纳税方案得到税务主管部门的认可,否则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企业带来更多的损失。其次,要注意税法的变化。在实际工作中要注意“实效”问题,及时调整税收筹划方案,趋利避害,否则“合理”就完全可能演变成“违法”。
2.前瞻性原则
要展开税收筹划,纳税人必须在经济业务发生之前,准确把握业务环节,涉及的税种和可以利用的优惠政策。要以符合税法要求为前提,提前安排企业的经济事务,选择最佳纳税方案,尽量避免税收纠纷的发生。
3.成本效益原则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必须先对预期收入与成本进行对比,只有当预期收益大于其成本时,筹划方案才可付诸实施,否则会得不偿失,没有进行的必要。
4.整体性原则
税收筹划应从总体上系统地进行考虑。企业税收筹划的目的是取得企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即不能仅仅关注个别税种税负的高低,某一税中种少缴了,另一税种可能要多缴,因而必须着眼于企业整体税负的轻重。在实际运用中,应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对不同的税收筹划方法进行选择和组合,以实现节税与增收的综合效果。
四、不同税种的税收筹划
1.增值税
对增值税进行税收筹划,必需考虑增值率问题。产品增值率的大小决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轻重。通过计算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平衡点可确定税负轻重。假设一般纳税人销项税和进项税税率均为t1,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t2,增值率为R。税收筹划思路为:
(1)当增值率R=t2/(t1-t2)时,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负相等,从税负角度来说两种身份无差异。
(2)当增值率R≥t2/(t1-t2)时,一般纳税人税负大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从税负角度来说应选择小规模纳税人。
(3)当增值率R≤t2/(t1-t2)时,一般纳税人税负小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从税负角度来说应选择一般纳税人。
2.营业税
对营业税进行筹划,应把握兼营、混合两种销售行为。
兼营是指企业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的应税项目。由于所从事的不同税目营业额确定的标准不同,有些税目所适用的税率也不同,税法明确规定:对兼有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对未按不同税目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因此,企业有必要按照自身实际情况分开核算不同税目的销售额,避免税负过高。
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或非应税劳务,即企业在从事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同时,又涉及增值税的货物销售或增值税的应税劳务行为。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是并行的税种,征收增值税就不征收营业税,反之亦然。例如,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将写字楼出租给某公司,由于房屋出租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同时又涉及水电等费用的处理问题,双方应分别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转售水电合同,并分别核算租赁收入、水电费收入,这样水电费收入就应缴纳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从而减轻了企业税收负担,获得正当的税收利益。
五、结束语
税收筹划的统筹安排,有利于增加企业利润,减轻企业税负,提高企业资金使用率,促进企业良性发展。但在我国,税收筹划尚属一个新课题,有待我们进一步加强理论和实践的探索。
参考文献:
[1]陈明舰:《税收筹划与规避税收风险》中国农业会计 2010年02期.
[2]张营周:《税收筹划案例教学方法研究》会计之友 2010年02期.
关键词:粮食企业 税收筹划 优惠政策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为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取得节税税收利益的一种行为。税收筹划是一种策划活动,也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一种理财活动,其选择和安排都围绕着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进行。我国粮食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各方面均有着较大的税收筹划空间。结合粮食企业目前执行的税收政策和实际业务情况,实施有效的税收筹划,是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面。
一、税收筹划风险一般的表现形式
税收筹划是一种事前行为,其目的的特殊性和企业环境的多样性、复杂性决定了税收筹划的风险与收益是并存的。其主要风险有:
(一)政策风险。一是筹划人对税务相关政策认识不足、理解不透、把握不准形成的政策选择风险。二是政府税收政策的短时有效性导致的政策调险。三是我国现有的税收法律法规层次较多,税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共存产生的政策模糊风险。
(二)筹划风险。一是没有正确把握企业的政策环境或经营活动内涵,而选取错误的筹划方案导致额外负担和损失的错误筹划风险。二是筹划方案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或背离企业整体发展战略设计的方案选择风险。三是企业经济活动(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经营期限等)发生变化,可能失去享受税收优惠的必要特征或条件而产生的经营变化风险。
(三)执行风险。一是指科学的税收筹划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具备严格的措施、人才、手段,否则可能导致整个税收筹划的失败,称为方案实施风险。二是我国税法对具体的税收事项常留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因此纳税人与税务部门就相关税收筹划政策理解差异会产生认定差异风险。
二、粮食企业税收筹划风险的防范
粮食企业在实施税收筹划的同时,也应该对筹划的风险进行分析和防范。粮食企业税收筹划面临的客观方面的风险,如经济形势的复杂、市场环境的多变、税收政策的调整、各税种收入分配的差异、会计制度及其他行业制度的完善等,尤其是粮食企业税收筹划具有的长期性特点,更容易产生筹划风险。
(一)避免主观失误对税收筹划的影响。由于存在筹划人员对税收法律法规的理解不透彻、对税收政策的调整掌握不及时、对企业其他相关制度的忽视、对经济环境和行业发展的预期出现偏差等主观方面的风险,可能导致企业税务筹划方法失效,使企业利益遭受经济损失。因此,作为粮食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案,要着眼于方案的实用性,综合考虑筹划方案,选择恰当合理的筹划方法,避免人为因素对方案的影响。
(二)充分关注各方面的税收利益诉求。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案中要考虑各级政府的税收利益。首先,加强与税务部门联系,充分了解当地税务征管的特点和具体要求,争取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其次,准确理解和全面把握税收法律的内涵,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趋势,做到税收筹划方案合法。最后,要处理好税收筹划与避税的关系,使税收筹划符合税收政策的导向性,防止陷入偷、逃、骗税的境地,减少恶意避税的嫌疑与风险。
(三)建立切实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要对筹划过程中存在的潜在风险进行实时监控,适当分散和防范风险,避免给经营活动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可以通过利用现代化网络设备,建立起一套科学、高效的税收筹划预警系统,对筹划过程中的潜在风险进行实时监控。
(四)综合考虑税收筹划的成本效益。税收筹划应遵循成本效益原则,既要考虑税收筹划的直接成本,也要考虑税收筹划方案的间接成本。只有当税收筹划和损失小于所得的利益时,方案才是有效益的。通过比较各个方案的可能收益,进行各种税种之间的抵消,得到最优化方案。
(五)保持税收筹划方案的可调整性。由于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千差万别,加之税收政策和税收筹划的主客观条件时刻处于变化之中,故而税收筹划方案的可调整性也是衡量方案优劣的关键因素之一。虽然从税收筹划的方式方法看普遍存在着规律性,但税收筹划并没有固定的模式,税收筹划的手段及方式也是多种多样,要根据企业自身的特色,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税收筹划方案。
三、粮食企业税收筹划方案的现实选择
(一)充分了解粮食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粮食企业的各项税收政策中,针对不同产业、不同地区有所区别,粮食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以制定相应的筹划方案。
1.企业所得税。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实行部分粮食品种免征部分与减半征收并存的优惠政策,其许多规定为企业的税收筹划提供了较大的空间:对设在西部地区的企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购置环保、节能、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文件,粮食初加工、油料植物初加工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此外,对一些特殊优惠,企业也要加以充分利用,从而形成最有利的税收筹划方案。例如折旧期限就要适当缩短,最好选择在税法允许范围内的最短年限,增大初始年份的费用扣除,递延纳税时间,从而减轻企业当期的所得税负担,最大限度地提高企业资金运作效率。
2.增值税。实行免征增值税和先征后返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例如对农业生产者及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部分饲料产品(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免征增值税;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的钾肥实行先征后返增值税。
3.营业税。主要实行部分收入免征的优惠政策。在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所取得的收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收入;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4.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4号)规定,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粮食企业可以通过准确划分所使用土地的用途和性质,享受这一免税政策。
5.其他税种。进口用于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的科学研究的种子、种畜、鱼苗,改良种用的马、驴、牛、羊、家畜、鱼苗、大麦、燕麦、高粱等农产品享受零关税;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拖拉机、捕捞、养殖用的渔船免征车船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的农用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不征耕地占用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理清政策性资金收入优惠范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这要求企业正确理解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政策含义。即对于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可以从收入中扣减,但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形成资产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只有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满足了政策要求,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来处理。
(三)利用企业会计政策的合理选择。粮食企业在其筹划过程中,除了充分利用税收法律法规外,选择合理的会计政策,也会为企业带来一定的税收利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关于“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弃置费用因素。”粮食企业可以利用这一规定,在固定资产入账时中就考虑弃置费用因素,预计一定量的弃置费用,防止增加当期利润,多交所得税。
(四)使用税收政策提供的条件。如《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粮食企业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发生方式和时间的恰当安排,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递延税款。通过选择对自己有利的销售方式,实现推迟销售额的目的。例如粮食企业生产销售粮油等货物大多采取先款后货的方式,企业可以利用货物发出日与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两个时间点,筹划两类收入,按照规定分别履行纳税义务。
(五)不同纳税主体的税收筹划选择。增值税税法中对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有着不同的税率规定:作为一般纳税人,粮食加工厂的增值税税率为13%,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减当期进税额与期初留抵税额之和。进项税额依农副产品收购凭证和13%的扣税率计算进行抵扣,另加取得的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而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粮食加工厂征收率为6%,应纳税额为不含税销售收入与征收率之和。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究竟如何选择才能成为最优的税收筹划方案,我们可以用下面的案例进行说明。
如某粮食加工厂2006年6月收购粮食金额为90万元,可抵扣进项税额11.7万元,取得加工用电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0.4万元。假设无期初留抵税额,合计可抵扣进项税额为12.1万元。加工并全部销售,取得销售收入113万元(不含税收入100万元),销项税额13万元。依上述公式计算,作为一般纳税人2006年6月应纳增值税0.9万元,增值税税收负担率为0.9%(0.9÷100×100%)。
同上例,某粮食加工厂2006年6月收购粮食金额90万元,全部加工销售,取得销售收入113万元(不含税收入106.6万元),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6.4万元,增值税税收负担率为6%(6.4÷106.6×100%)。
通过以上的数据比较我们可以发现:两家粮食加工厂在业务收入、费用支出相同的情况下,一般纳税人比小规模纳税人少缴增值税5.5万元,增值税税收负担率低5.1%,因此,粮食企业选择一般纳税人为主体是最优的税收筹划选择。
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企业都可以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除上述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属于一般纳税人。如果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粮食加工厂应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降低企业纳税成本。
参考文献:
1.伯纳德・萨拉尼著,陈新平、王瑞泽、陈宝明、周宗华译.税收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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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陈炳瑞,罗淑琴.企业税收筹划的原则、方法及运用[J].财贸经济,1994,(5).
[论文摘要]企业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根据税法中的相关规定对企业涉税事项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对策与安排。因此,税收筹划不同于逃税、偷税,是企业的一项重要财务管理活动。本文根据房地产行业的特点,分别从房地产项目立项、建设和销售阶段提出所应考虑的税收筹划,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论文关键词]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
税收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无偿向政府支付的一种费用,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企业作为独立经营的主体,可以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尽量减少纳税额,使税收负担率达到最低。税收筹划作为企业经营活动的一项重要活动,是在一定的客观条件下存在的,目前看来至少包括政府依法治税的水平和税法变动情况两类因素。
首先依法治税是进行税收筹划的前提,税收筹划是以现行税制为基础的,如果某一地区的实际税收经营不是以现行税法为依据,而是以其他类似收入指标的因素为依据,那么进行税收筹划也就失去了实际意义,这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应该注意的重要问题。其次,由于税法作为一种法律既有稳定性,也有一定的灵活性,所以进行税收筹划应该时刻关注税法的变化。在体制转轨尚未完成、税法调整较为频繁的阶段,这点尤其要重视,因为税法一旦调整,税收筹划的依据可能消失或改变,筹划的结果就完全可能与当初进行筹划的预期相反。所以,企业的决策者和财务人员应当重视税法的变化及调整,并据此相应调整税收筹划的策略和方案。任何一个税法的调整,其内容本身就是新的税收筹划的基础。
税收筹划由3个操作层次组成:①初级税收筹划:避免企业超额税负。②中级税收筹划:优化企业税务策略。③高级税收筹划:争取有利的税收政策。真正意义上的税收筹划是一个企业不断走向成熟和理性的标志,是一个企业纳税意识不断增强的表现。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纳税人往往面临着税负不同的多种纳税方案的选择,纳税人可以避重就轻,选择低税负的纳税方案,企业税收筹划就是合理最大限度地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一、房地产企业项目立项应考虑的税收筹划
房地声企业的税收筹划是一个涉及全局的、统筹性的财务管理活动,因此在房地产项目立项阶段进行的税收筹划最为重要。
1选择合适的建房方式
大部分房地产经营企业倾向于自行建造并销售房地产,这种方式的筹划空间较小,若利用代建、合建等方式则筹划空间较大。
(1)房地产的代建行为。这种方式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并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就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收入,但始终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报酬,为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是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畴。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利用这种方式减轻税负,但前提是在开发之初就能确定最终用户,实行定向开发,从而避免开发后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
(2)合作建房方式。根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一)的通知》的规定,“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造房屋的行为。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再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此外,以土地入股合作建房或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的。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也不征收营业税。企业可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实现共赢。
2开发多处房地产
房地产公司在同时开发多处房地产时,可分别核算,也可合并核算,两种方式所缴纳的税收不同,这为企业选择核算方式提供了税收筹划的空间。一般来讲,合并核算的税收利益大一些,但也存在分别核算更有利的情况,具体如何核算:需要企业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分析比较。
例1长春某房地产公司同时开发两处位于城区的房地产,第一处房地产出售价格为100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扣除的费用为400万元;第二处房地产出售价格为150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扣除的费用为1000万元。如果企业选择分别核算,第一处房地产的增值率为600÷400=150%,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600x50%-400×15%=240(万元),营业税及其附加1000×5.5%=55万元;第二处房地产增值率为500÷1000=50%,应缴纳土地增值税500x30%=150(万元);营业税及其附加1500×5.5%=83.55(万元)。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不考虑其他税费)1000+1500-400-1000-240-55-150-83.55=571.45万元。如若合并核算,两处房地产的出售价格为250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可扣除费用为1400万元,增值额为1100万元,增值率为1100÷1400=78.5%。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1100×40%-1400×5%=370万元,营业税及其附加2500×5.5%=137.5万元。不考虑其他税费,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2500-1100-370-137.5=892.5万元。该税收筹划减轻税收负担892.5-571.45=321.05万元。
二、房地产企业项目建设中应考虑的税收筹划
1通过增加扣除项目对土地增值税进行税收筹划
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开发的主要成本之一,而土地增值税在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不超过20%的情况下可以免征,企业可以通过增加扣除项目使得房地产的增值率不超过20%,从而享受免税待遇。
例2长春某房地产公司开发一栋普通标准住宅,房屋售价为10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可扣除费用为800万元,增值额为200万元,增值率为200÷800=25%。该房地产公司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200×30%=60(万元),营业税1000×5%=5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50×10%=5(万元)。不考虑企业所得税,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1000-800-60-50-5=85(万元)。如果该房地产公司进行税收筹划,将该房屋进行简单装修,费用为200万元,房屋售价增加至1200万元。则按照税法规定可扣除项目增加为1000万元,增值额为200万元,增值率为200×1000=20%,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该地产公司需要缴纳营业税1200×5%=6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60×10%=6(万元)。不考虑企业所得税,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1200-1000-60-6=134(万元)。该税收筹划降低企业税收负担134-85=49(万元)。
2相关借款利息的筹划实务
由于大部分房地产经营企业开发资金来自借贷,具有资金量大、借款期限长、利息费用多等特点,所以可利用合适的利息扣除方式对借款利息进行税收筹划。
(1)针对房地产开发完工之前的利息费用,可以将完工之前的借款利息计人开发成本,并可作为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期间费用)的扣除基数。特别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还可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这样可以大大增加扣除项目,降低增值额,从税基和税率两方面减轻税负。
(2)针对房地产开发完工之后的利息费用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企业据此可以选择:如果购买房地产主要依靠负债筹资,利息费用所占比例较高,可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据实扣除。反之,主要依靠权益资本筹资,利息费用很少,则可不计算应分摊的利息,这样可以多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对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有利。
3销售与装修分开,分散经营收入
随着装修费在房款中所占比重逐年递增,若房地产企业与购房者签订合同时稍加变通则可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若房地产公司事先设立一家装修公司,同时与客户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房屋销售合同,一份房屋装修合同,则只需就第一份合同注明金额缴纳土地增值税,第二份合同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税基和税率减少,从而减轻了税负。
三、房地产企业销售时应考虑的税收筹划
房地产销售方式的选择也是进行税收筹划的一种好方式,通过改变销售模式的筹划不仅可以直接减少税负,而且可以间接地获得货币时间价值的好处。这主要涉及两个方面。
1针对纳税主体的新设分立
这也就是说,房地产经营企业可以通过设立独立销售公司负责房地产销售,这种分立使土地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筹划空间很大。
例3长春某房地产公司销售的普通标准住宅,在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基本相同的前提下,可采用以下售价方式。①若以1500万元的价格售出,可扣除的项目金额为1167.5万元,增值率为28.48%,应纳99.75万元的土地增值税,净赚232.75万元。②以1400万元的价格售出,可扣除的项目金额为1166.96万元,增值率为19.97%,免征土地增值税,净赚233.04万元。③如果房地产公司设立独立房屋销售公司,那么房地产公司可以将住房以1400万元的售价卖给销售公司,而后由销售公司再以1500万元的价格卖出,当开发公司卖给销售公司时,由于其增值率为19.97%<20%,免纳土地增值税。当销售公司以1500万元售出时,扣除营业税及附加合计:1500×5.5%=82.5(万元),可扣除的项目金额为1167.5+82.5=1250(万元),其增值率为16.67%<20%,免纳土地增值税。从全局来看,销售时只增加营业税等税金1400×5.5%=77(万元),获利润1500-(1167.5+77)=255.5(万元),比筹划前增加255.5-232.75=22.75(万元)。
2减少账面收入或递延纳税时间
(1)开发企业无偿或收取极少手续费委托销售公司销售房地产,并可协商开具销售清单,由于这种方式应按实际销售额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所以在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可以尽量递延,同时这样可以避免销售公司缴纳营业税。
(2)将原来由开发企业承担的销售及管理费用转嫁到销售公司,使销售公司企业所得税减少甚至不交。当然,对于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等有费用扣除限额的扣除项目,应事先商议确定由开发企业承担,以避免上述费用因超标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
(3)对于客户通过银行按揭方式购买开发产品的,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所以尽量与客户和银行协商,开立指定代收专户,将客户按揭还贷的部分定期先存入专户,然后分期办理转账时再确认收入并纳税。
参考文献
[1]盖地,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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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投资;税收;策略
中图分类号:DF432
文献标识码:A
税收支出是企业成本的一部分,通过税收筹划,在国家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加企业的经营利润,为企业创造新的价值,不失为增强企业竞争力的有效手段。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税收筹划必将成为企业经营管理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一、税收筹划的适用范围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筹资、投资、经营等事项的事先精心安排和筹划,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政策及可选择性条款,从而获得最大节税利益的理财行为。它是企业独立自利的体现,也是企业对社会赋予其权利的具体运用,具有以下特点:
(一)有法可依
企业税收筹划本质是一种法律行为,由税收政策指导筹划活动。即税收筹划是在国家法律许可范围内,以税法为依据,深刻理解税法精神,在有多种应税方案可供选择时,做出承担税负最低、合理又合法的抉择,是有别于避税、偷税、骗税、逃税的行为。
(二)提前筹划
企业税收筹划行为相对于企业纳税行为而言。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的发生具有滞后性。税收筹划是在纳税义务确立之前所作的经营、投资、理财的事先筹划与安排。如果经济活动已经发生,应纳税款已确定,就必须严格依法纳税,再进行税收筹划已失去现实意义。
(三)目的明确
企业税收筹划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取得节税利益。企业的节税利益可从两方面获取:一是选择低税负或总体收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二是滞延纳税时间。但税收筹划不能为节税而节税,必须与企业财务管理的根本目标保持一致,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服务,为实现企业发展目标服务。
(四)最佳优化
企业在经营、投资、理财活动中面临几种方案时,税收筹划就是在两种或更多的方案中,选择税负最轻或最佳的一种方案,以实现企业的最终经营目的。对纳税方案的择优标准不是税负的最小化而是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二、企业税收筹划策略
投资通常是指投入财力,以期望在未来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获得收益的行为。企业在进行投资预测和决策时,首先要考虑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其次要考虑所获收益中属于本企业的有多少。对投资者来说,税收是投资收益的减项,应缴税款的多少,直接影响投资者的最终收益。
(一)投资决策因素
1.投资区域。企业进行投资决策时,应充分利用不同地区问的税制差别或区域性税收倾斜政策,对整体相对较低的地点进行投资,以获取最大的税收利益。由于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我国税法对投资者在不同的地区进行投资时,也给予了不同的税收优惠,如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沿海开放城市、西部地区等的税收政策比较优惠。这对于投资规模较大,投资期限较长,应纳所得税额较大的企业影响较大。因此,投资者要根据需要,向这些地区进行投资,可以减轻税收负担。
2.组织形式。企业在设立时都会涉及组织形式的选择问题,而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可供企业选择的企业组织形式很多,不同的组织形式税收负担不同。企业可以通过税收筹划,选择税收负担较轻的组织形式。在我国,国家为了鼓励个人投资、公平税负和完善所得税制,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只对其投资经营采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停征企业所得税。公司制企业要双重纳税,公司的营业利润一般课征25%的所得税,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的税后利润,投资者还按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当企业规模扩大后,是设立分公司还是通过控股形式组建子公司在纳税规定上就有很大的差别。
3.行业选择。在我国,税法对不同的行业给予不同的税收优惠,如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举办知识密集型项目及基础设施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所以,企业在进行投资时,要予以充分的考虑,结合实际情况,精心筹划投资行业。
(二)固定资产投资筹划
1.投资于固定资产可以享受折旧抵税的优惠待遇,减轻所得税税负。由于折旧要计入产品成本或期间费用,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费用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所得税的多少,因此,折旧方法的选择、折旧的计算就显得尤为重要。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等,不同的折旧方法对纳税人产生不同的影响。如选择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等加速折旧法,可使得在资产使用前期提取的折旧较多,使得企业少纳所得税,起到推迟纳税时间和隐性减税的作用。延缓纳税对于企业来说,无疑是从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降低了企业的资金成本。
2.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不仅要考虑现行税制的影响,还要考虑到税制改革趋势对投资的影响。按照对购入固定资产的不同处置方法,可把各国的增值税分为三大类型,即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以及消费型增值税。其中生产型增值税是对购入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其折旧额仍作为增值额的一部分课税。因为这种增值额的法定计算办法是以国民生产总值的口径为基础的,散而称之为生产型增值税。我国现行增值税便属于此种类型。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为了发展本国经济,加大调控力度而采用这种类型的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是对购入固定资产允许按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分期扣除,即从生产型法定增值额中减去当期折旧额。因为这种增值额是以国民收入的口径为标准计算出来的,所以称之为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是对当期购进的固定资产总额允许从当期增值额中一次扣除。这相当于只对消费品部分进行课税,故而又称之为消费型增值税。三种类型的增值税,依据其法定增值额的大小区分依次为:消费型最小,收入型较消费型大,生产型最大。在进行固定投资筹划时,如能准确预测到税制改革的时间和方向,采取主动的态度适应税制改革的动态趋势,那么会使固定资产的法定增值额最小化,其直接效果便是:即使增值税率不变,增值税额却会因为税基的变窄而减少。
3.在固定资产投资时,充分筹划再投资项目。这种再投资优惠办法主要是针对外国投资者而设的,对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这类结合筹划方式有较为现实的意义。
(三)所得税纳税筹划
1.在投资中尽可能延长投资期限,选择分期投资方式,未到位的资金通过向银行或其他机构贷款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税前扣除;向非金融机
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这样就可以缩小所得税税基,达到节税的目的;同时,在企业盈利的情况下,还可实现少投人资本、充分利用财务杠杆效应的目的。
2.在投资总额中压缩注册资本,提高债务资本的比例。增加贷款所支付的借款利息,可以列入被投资企业的期间费用,而节省所得税支出,同时可以减少投资风险,享受财务杠杆利益。
3.在投资方式中,应选择设备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而不应选择货币资金投资方式。设备投资其折旧费可以作为税前扣除项目,缩小所得税税基;无形资产摊销费也可以作为管理费用税前扣除,减小所得税税基。用设备投资,在投资资产计价中,可以通过资产评估提高设备价值。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于产权变动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的方法主要有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收益现值法、清算价格法等。由于计价方法不同,资产评估的价值也将随之不同。在对外投资中,通过选择评估方法,高估资产价值,不仅可以节省投资资本,还可以通过多列折旧费和无形资产摊销费,缩小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基,达到节税的目的。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区域经济系统分析
三、企业税收筹划应注意以下
进行税收筹划不能盲目,否则,将事与愿违。要有效地进行投资的税收筹划,达到节税的目标,需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一)税收筹划应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应该服从财务管理的目标。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许多税收筹划方案理论上虽然可以达到少缴税金,降低税收成本的目的,但是在实际运作中往往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其中方案不符合成本――效益的原则是筹划失败的重要原因。
(二)税收筹划活动必须合法及时
我国税制建设还不很完善,税收政策变化较快,纳税人必须通晓税法及会计财务制度,充分利用税务政策与会计财务制度的差别,如何将前后者结合起来,在利用某项政策规定筹划时,应对政策变化可以产生的影响进行预测,防范筹划的风险。原来是税收筹划,政策变化后可能被认定是偷税,所以,目前税收筹划的重点应是用足用好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让税收优惠政策尽快到位,这个空间非常大。许多纳税人对有些税收优惠政策还不了解,有些政策还没有被完全利用。我们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应用必须有紧迫感,否则,有些税收优惠政策过一段时间就取消了。
参考文献:
[1]陆宇建,李冠众,张继袖.从可持续增长到可持续价值创造[J].当代财经.2004年07期
关键词:税收筹划;房地产开发;保障房安置
一、 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筹划概述
1.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筹划概念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筹划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减少外部成本,利用税法漏洞或者缺陷减轻自身税负的非违法行为。目前,我国大量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以及特定税制要素的存在,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
2.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通常具有投入资金多、销售周期长、经营风险高等特点,因此合理的税收筹划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是非常有必要的,具体可以表现为:
(1)税收筹划有助于房地产企业利益实现最大化,提高竞争力。在房地产交易环节涉及的税种较为复杂,例如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城市增值税等等,这就加重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负,而进行合法的税收筹划可以说是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的有效途径。
(2)税收筹划有助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提高会计核算水平,规范财务管理水平。进行税收筹划是一种财务手段,它可以减少企业的税收支出,提高资金利用率,使资金流得以改善。
(3)税收筹划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提供保证。在日常纳税申报时,及时准确的申报税额,可以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提高企业自身形象。特别是对于房地产开发这样高风险的企业来说,涉税无风险是提高社会信誉、打造自身品牌的有效保证。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筹划策略
(一)对营业税进行筹划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房地产开发行业,开发企业在销售过程中通过赠送产品、直接以折扣销售房屋等营销手段,达到吸引购房者的目的。例如:房地产开发商在开盘日购买者赠与一台价值3000元的冰箱,亦或者对购买者进行总房价的10%折扣销售。我们假设销售该房收入为5000万元,赠送冰箱总价值50万元,对于方案一开发企业需缴纳5000*5%=250万元的营业税,同时还需缴纳50*3%=1.5万元,共计251万元;而对于第二方案来说需缴纳5000*0.9*5%=225万元。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营业税负担较重的现象,许多地区对其实施了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根据《于贯彻苏政发[2008]44号文件精神的通知 》(苏地税函[2008]380号)文件规定:对政府或经批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1)纳入全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2)土地采取划拨的方式供应;(3)销售价格经价格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确定;(4)向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认定标准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对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被加以经济适用住房名称的其他性质住房,不得享受该项政策。由此可见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当地的营业税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降低营业税成本。
(二)对契税进行筹划
契税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购买、受让、获赠等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所缴纳的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通过法律规定如“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分设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的相同企业,对新设方承受的房屋、土地的所有权,免征契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文件规定,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但是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购置的保障房用地无免征契税优惠政策。
(三)土地增值税的筹划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普通住房用于出售,如果增值额未超过各项规定扣除项目金额的20%,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如果超过20%,可以按累进税率进行交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通过增加扣除项目的金额来降低增值率,从而达到减少增值税的目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通过国家政策对土地增值税进行税收筹划,例如北京市财政局、地税局和住建委日前联合通知,对土地增值税征收进行了明确,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企业所得税的筹划
企业所得税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像房地产开发这样资金密集型的企业,通常采取不同的筹资方式、利用税前扣除项目、延迟纳税等方法进行所得税筹划。例如,企业可以足额购买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可以税前扣除的保险和公积金等,这样既降低了公司的所得税费用,而且还为员工带来了福利,实现了双赢。
三、 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筹划应遵循的原则
1.税收筹划活动必须合法合理性原则。目前,我国对于房地产行业的税收制度还不完善,税收政策也在不断更新,这就要求开发企业的税收筹划以合法性为前提,进行合法的进行税收筹划。
2.税收筹划活动应遵循全程性、系统性原则。房地产开发的建设过程涉及到土地购买阶段、建设阶段、售房阶段和物业管理阶段等,因此就要求开发企业的税收筹划活动应贯穿于各个阶段,做到全面监控。
四、 总结
综上所述,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合理的税收筹划不仅可以降低成本,还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面对现在国家对房地产行业的调控能力不断加强、利润空间不断减少的现状,房地产企业采取合理的税收筹划势在必行。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合法、合理的运用税收筹划降低企业成本,实现企业利润空间最大化。(作者单位:上海中冶成工置业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 詹效兰;欧阳云;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模式与税收[J];财会通讯(理财版);2006年03期.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国际化参与程度的不断提升,国家的税收筹划工作,也进行了一定的调整和转型,以便能够推动相关工作的高效开展。本文主要在增值税转型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对企业固定资产的税收筹划的细节进行分析,希望能够推动企业的高效发展。
关键词:
增值税转型;固定资产;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工作作为纳税人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税收政策的导向作用,实现选择利润最大化的纳税方案的一种企业规划行为。增值税作为商品流通过程中位计算增值额度而征收的税种,在推行过程中,增值税坚持以扣除项目建设或者采购过程中的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作为主要标准进行征收。增值税可以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以及收入型增值税三种类型。当增值税由生产环节转化为消费环节之后,一般就进入了纳税环节。在此基础之上,对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的过程通过税收筹划,现实有效降低税负,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一、增值税转型的主要目的
增值税的转型工作主要是实现生产环节向消费环节增值税的直接转变工作。为了提升我国增值税管理制度的完善工作,推动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我国推行了新的增值税管理条例,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增值税的转型改革工作。整个转型改革的重点环节,集中于消除生产型增值税征收过程中的重复征税因素,通过有效手段降低企业在设备采购和投资过程中的税收负担,有利于推动国内投资,扩大内需的发展,有利于提升企业的技术能力,推动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对于提升我国企业的综合竞争能力以及抗风险能力有着重要的作用,改善了金融危机之后不利的国际竞争环境的影响,实现了国家税收体系的科学合理化改革的目标。
二、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具体内容
(1)从2009年1月1日之后,全国所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进或者采购固定资产的过程中,当存在进项税额时,可以进行相关的税款抵扣政策,主要的规定有:一是除了规定的非应税项目不得进行税款抵扣之外,包括混用机器设备在内的大多数设备,可以进行相关的抵扣工作;二是在建工程的不动产不能计入抵扣进项税款的工作;三是在购进小汽车、摩托车以及游艇等不动产时,如果是应征消费税的环节,则不能抵扣进项税。但是如果是外购后进行销售,则属于普通商品,可以进行进项税款的抵扣工作;四是对于企业新购置的设备而言,所包含的进项税款采用规范的直接扣除方法进行实施,即就是通过纳税人当年采购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款为基础,可以对应缴纳的增值税进行抵扣,当出现抵扣不完的情况时,可以转账给以后年度使用;五是对于固定资产的定义,是指在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以上的机械、运输工具、机器以及其他生产环节所必须的设备、仪器等。同时,也取消了单价超过2000元的限制条件。(2)对于中小型纳税人,不再分设工业和商业两种征收税率,而采用统一的3%新税率。(3)取消在进口设备方面的增值税补贴政策,以及外资企业的进口设备增值退税政策,实行统一的增值税管理政策。
三、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细节
在上述的国家规定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款具有直接抵扣性的特点,在固定资产购置中,购进的专用型和混用型设备具有一定的差异性,同时,由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标准呈现差异性,因此,从客观上为固定资产采购过程中的税收筹划工作,提供了必要的可能性。(1)选择合适方式进项税款抵扣的筹划。当选择进项税额抵扣之后,企业的进项税额能够纳入到固定资产之中,在计算企业的所得税时,可以实现多提折旧的效果,但是这不意味着只要放弃抵扣,就能实现少交税款的目的。例如,某公司2014年的设备采用投入为400万元,进项税额为68万元,1月份销项税额为135万元,固定资产以外的货物采购进项税额为53万元。购进的设备折旧时间为5年,采用直接折旧法金算,净残值为0。企业的年盈利为134万元,所得税征收率为25%,具体的筹划分析有:方案一:不放弃进项税抵扣政策。第一年增值税=1356853=14(万元)(不考虑当年112月之间以及第2到5年的增值税变化情况)15年企业应交的所得税=13525%5=168.75(万元)15年总税负=14+168.75=182.75(万元)方案二:放弃进项税税额抵扣政策。在放弃进项税款抵扣权利之后,将68万的进项税款纳入到企业的固定资产之中,根据直线法每年可多提折旧=685=13.6(万元),每年企业利润=13513.6=121.4(万元)15年企业的所得税总额=121.425%5=151.75(万元)五年总税为151.75+82=233.75(万元)可见放弃进项税款抵扣工作比不放弃进项税款抵扣工作,需要多缴纳233.75182.75=51(万元),显然不放弃进项税抵扣政策更为划算,所以企业少交的所得税好处远低于抵扣增值税的好处。因此,在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过程时,尽量使用增值税发票,不放弃抵扣进项税款。(2)对采购对象的筹划。在现行的增值税管理中,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增值税的征收方面,税率分别为17%和3%。因此,企业在向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的过程中,由于税率不同,进项抵扣的金额和比例也随之不同。在采购价格相同的情况下,显然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要比向一般纳税人采购的进项税抵扣要少得多。但是,由于通过一般纳税人进行采购,增值税发票为17%,因此价格相对而言也会更高。因此,对于两者的分析就不能通过简单的抵扣情况进行分析,有必要通过结算方式以及资金流量进行分析。例如,某企业准备采购一台新设备,向一般纳税人采购时,不含税价格为30万元,增值税率为17%;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时,不含税价格为24万元,增值税率为3%。具体的筹划分析如下:向一般纳税人进行采购时,进项税抵扣=3017%=5.1(万元);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时,可抵扣243%=0.72(万元)。一般的观点认为,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要比小规模纳税人多缴5.10.72=4.38(万元)。在一次性付款提货的过程中,由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格要便宜6万元,因此,现金流量节约1.62万元,所以,从现金流出量分析,应该采用小规模纳税人采购。总之,在新增税条例推行之后,能够为纳税人的增值税筹划提供控制了措施。纳税人应该认真阅读相关政策,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选取科学的纳税筹划方案,实现利益最大化。但是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要坚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分析,避免出现偷税漏税的行为。
参考文献
1.吴亚德.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购建的税收筹划.会计之友,2010(15).
2.曾靖.增值税转型后企业税收筹划研究.湖南大学硕士论文,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