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9 16:44:3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法律法规规章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当前,许多酒店,特别是星级酒店都制定了严密科学的规章制度,如管理方案、员工手册、服务规程等,对促进酒店的经营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北京兆龙饭店、广东小天鹅宾馆等对酒店规章制度还装订成册,员工人手一份。国家旅游局曾专门发文在全国星级酒店推广他们的做法。但是,不少酒店在制定规章制度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如有些规章制度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有些规章制度缺乏整体观,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念,常常存在“按下葫芦瓢起来”的现象,有些规章制度过于简单、不够规范,有些规章制度之间缺乏协调性等。
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呢?酒店在制定规章制度过程中,应体现“四性”。
1、合法性
酒店规章制度是国家法律法规在酒店得以贯彻落实的基础,酒店规章制度只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才是有效的。要做到酒店制定的规章制度具有合法性,首先要做到管理权限合法,酒店规章制度是酒店的管理措施,反映酒店的管理权利,这种权利必须在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之内。如果酒店制定的规章制度超越了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其规章制度就是违法无效的。如国家法律规定,只有司法机关具有依法对个人进行搜查的权力,但有的单位在制订《行政督察条例》时却规定,对外出带包的员工,值班保安有权进行搜查,显然,这超越了自身的权限,并违反了法律规定,该条无效。
其次,要做到管理内容合法,酒店管理内容的很多方面,国家都有法律规定,如经营决策、财务管理、劳动管理、食品卫生、消防管理、环境保护等。酒店制定的这些方面的规章制度,其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出现规章制度规定的内容与法律规定相冲突的情况。如有的单位《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部门临时用工如司炉工、洗碗工等不签劳动合同,不交纳社会保险金等内容,就不符合《劳动法》第十六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和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
再次,要做到管理手段合法,管理手段的合法性是使管理内容得以实现的保证。现在,不少酒店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采用各种手段进行处罚,如有的单位《职工奖惩条例》规定,新录用员工试用期间违反酒店有关规定的,除扣发当月奖金外,延长试用期6个月,就与《劳动法》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的规定相悖。
2、实用性
酒店制定规章制度是为了实现管理好酒店以获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目标,所以酒店的规章制度必须符合酒店的实际情况,能够执行且有利于酒店的发展。
从内容上看,制度的实用性一方面要求酒店制定的规章制度要有利于酒店参与市场竞争,有利于推动酒店发展。另一方面,也要与酒店内部实际情况相符,在促进酒店加强科学管理的前提下,做到实事求是,可以执行。如有的单位为强化内部监督,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制定了《酒店内部审计条例》,由于后续改革和配套规章没有跟上,虽是一个好制度却无法执行,相反,却损害了制度的严肃性。
3、规范性
酒店规章制度要做到形式规范统一,文字明确具体,表述简明扼要,体例保持统一性。可采用序言、主体、附则式,也可采用总则、分则、附则式或条目式。每项规章制度都应有具体执行部门,配合执行部门和违规监督部门。如有的单位在制订《关于外欠管理的几项规定》时,只有执行部门,没有违规监督部门,虽然制订了制度,却因不规范,造成没有检查、没有落实,形同虚设。
4、协调性
====年是“四五”普法工作实施阶段的最后一年,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也是重要的一年,半年来,我局按照“四五”普法规划和县委普法办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狠抓落实,有效推进了我局干部职工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和依法行政的深入开展,使我局“四五”普法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现将半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突出学习重点,有效提高广大干部职工法律素质。
根据我局“四五”普法总体规划和县委普法办的具体要求,我局领导班子高度重视普法学习,并始终将此项工作作为局内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年初制定了普法计划,并认真实施。针对“四五”普法工作提出的新的目标和要求,我局严格按照规划的安排和计划,在抓好全体职工学法用法的同时,着重抓好局内领导干部和执法监察人员的普法工作。在每月至少一次的职工集体学习中,专门安排一些法律法规的学习内容。半年来,我局干部职工学习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行政许可法》、《××××××自治县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在工作中,坚持把学法、普法和依法行政相结合,自觉依法办事。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我们进一步拓展政务公开渠道,规范政务公开内容,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制定了《××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健全了公开、透明、高效、规范政务公开制度体系。
通过学习使全系统干部职工基本具备了现代法制观念,法律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法律素质有了较大提高。同时也有效提高了全系统干部职工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实现了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用段管理的转变,全面提高了依法行政的水平。为进一步促进我县劳动保障事业的不断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按照目标规划,狠抓落实。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我局====年的普法工作,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为中心,致力于为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服务,坚持调动和依靠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劳动保障普法教育的主体,只有充分调动他们学法、用法,才能使劳动保障普法教育有坚实的群众基础,才能使我们依法治县有一个良好的开端,才能提高劳动保障依法行政水平。本着这一原则,我局结合我县实际,在全面宣传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突出重点,有计划地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按照规定,每年五月是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月,每年=—=月是我省劳动保障执法年审时间。结合工作实际,在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统一部署下,我局执法人员深入基层,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许可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会法》、《失业保险条例》、《某省省劳动监察条例》、《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半年来,我局结合劳动保障执法年审、劳动法宣传月,共印发《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份,《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份,《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份,其它有关就业、医保、社保业务的法规、规章====多份。结合劳务输出前培训,讲解劳动保护及劳动用工方面的法律知识共=期====人次。通过宣传教育,不仅提高了劳动保障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水平,而且进一步提高了用工单位及劳动者欢迎光临的法律意识。
总之,在“四五”普法的最后一年中,我局基本完成了“四五”普法的各项内容,也达到了最终目的,积累了一些经验,通过普法,为我县创造和谐的劳动关系打下坚实的基础,为实现我县依法治县奠定良好的开端。
“知法、畏法、守法”案件警示教育活动心得体会
通过我行组织的《“知法、畏法、守法”案件警示教育活动》的学习,使我认识到我行的规章制度办法不仅仅是工作的规范,更是涵盖了生活作风的方方面面。通过对案件的学习,让我们体会到了合规文化建设的重要性,体现了一个新兴农村商业银行在内控和风险防范上面所注重的程度与防范能力。
一、加强自身修养,提高合规意识。作为南充农商行的一员,点滴小事往往是最能够反映对相关制度办法的理解程度。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本次学习的内容,坚持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积极参加上级行组织的各类集中培训;在工作上要对自己的工作,尽力做到让同事与领导满意,以合规、合法为基础;生活上坚持做到廉洁自律,以身作则。
二、结合工作实际,领会学习内容。我行把提高资产质量和防范案件作均为重要工作之一,这也是规范办法中对业务上所要求的,进一步加大力度,加快步伐,采取有效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将降低不良资产和防范案件“攻坚战”向纵深推进。在对存量不良贷款全力压缩的同时,加强对存量正常贷款和增量贷款的预警和基础管理工作,从贷前、贷中、贷后三个环节严格履行信贷监管的职责,保证信贷业务稳健运行。同时,按照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的要求,加强基础管理和内控建设,为全面提升风险防控能力,促进业务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
三、廉洁自律,严格要求自己。此次的办法学习是对现实出现的案例的归纳与总结,对进一步加强工作要求与规范行为、严格监督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作为南充农商行员工,要时刻以办法为行为规范,保持清醒头脑,远离不良风气,免受各种诱惑,严格按照办法上的规章制度来要求自己。
四、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提高自我防范能力。我们平时疏于学习,对规章制度理解不够全面,只抱着努力做好工作、遵守纪律的想法,而忽视了对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日久会产生一些自由散漫的思想,导致违规违纪的情况发生,甚至是违法的案件发生。通过这次活动的开展,使我深刻认识到,不学习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文,不熟悉规章制度对各环节的具体要求,就不可能做到很好地遵守规章制度,也不可能成为一名合格的南充农商行员工。因此,掌握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学好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
通过这次活动的学习,联系全行实际,我感到当前关键要加强约束机制,严格业务操作管理,加强业务监督,禁止岗位职责混淆、业务运作交叉,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规定的各项要求,提高员工的自我防范能力,从源头上杜绝各类案件的发生。
依法治校学习体会
依法治校对我国当前的教育管理有着重要意义。我认为依法治校的基础是明确学校、教师、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依法治国已经成为我们国家管理的根本方略,教育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部分,国家的法制化离不开教育的法制化。可以说,随着教育教学法律法规的发展完善,依法治教治校显得刻不容缓。如何实施依法治校,我谈一些实践体会如下:
1.实行依法治校,最重要的是加强制度建设。制度,就是校规校纪,包括校长、行政、教师的管理和学生的管理等各种活动,要求规范的东西都叫规章制度,学校的校规校纪等同于制度,不仅相对学生,也对教师、行政人员同样有效。有规章制度才有法可依,学校依法治校,必然有各方面健全的规章制度,所以健全规章制度是依法治校的第一个方面。制定完善的学校应当包括校名、层次、规模、基本制度、重要的财务制度等等。章程,就相当于执照,相当于学校与政府的一份合同,学校依照章程自主管理,政府依照章程老判断学校是否依法办学,双方之间能形成规范的关系。所以首先要强调制定章程。如在制度中,教育教学是非常重要的工作,如何开展、教师职责如何分配,教师教育教学的组织、管理、监督工作应当如何进行都应当有章可循。章程就是制度,就是校规校纪。
2.实行依法治校,制定规章制度,要了解教育法律法规,做到合法合理,学校的规章制度不能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实行依法治校,在学校规章制度建立后,如何颁布呈现,应该做到公开,使每一个相关对象都知晓,这一个必需的程序。这有两个作用,一是相关对象有这个权利,让其知道,可以提高认同感和执行力;同时,如果缺了这个步骤,这个制度从法律上讲就无效。比如,有的学校发现教师在工作期间多次上网聊天,就给予纪律处分,但事先学校从来没有对教师上网做过类似明确规定。这样教师就会不服,就如俗话说得不知者不罪,也得不到公众支持,一般只能批评教育;如果之前就明确上网聊天属影响教育违纪行为,发现达几次就要给予某个合适的处分的话,就能预防在前,并且对照条款当事人无话可说。所以,平时要注重对师生组织必要的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学习,特别是校长,要更多地了解法律法规,为制定学校制定章程、处理事务进行明智的决策。
3.在依法治校过程中,学校可以借助法律法规和司法途径避免更大损失。比如,学生在体育活动中受到伤害,这是常会发生并且容易导致严重后果的,处理很难。因此有的学校为回避体育活动事故,就干脆取消体育活动,甚至体育课也不上。停止学生的正常的体育活动,这是因噎废食。如果停止体育课,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因为《教育法》地二十九条规定学校的义务中包括“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而体育学科是课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停止体育活动也是剥夺学生作为公民具有的法律所赋有的生命健康权,学生有活动锻炼的自由;停止体育活动,有损学生身体健康,这是不合情理的,这是更大的损害。所以,尽管体育活动会造成伤害,但是活动还是要开展。其实,学校也不必害怕,根据此条例,学校应该主动重点做好的工作是维护好设施设备的安全,严格要求教师按要求组织好服装穿着、准备活动、活动秩序,掌握学生体质健康,学校安全保险等,以此来有效防范,做到工作在前。如果一旦发生学校责任之外的意外事故,那学校在协商不果的情况下可以借助司法途径来解决,借助法律来推卸不应有的包袱,维护合法权益,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4.在实行依法治校过程中,要根据法律法规采取恰当合理的办法来完善章程,处理问题事务。依法治校要切实维护好学校、教师、学生的权利,明确其职责,督促其积极履行好义务,这是依法治校工作的关键。
关键词:法律法规;汽车尾气;法规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2.68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6-000-01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机动车的保有量不断增加,汽车尾气所带来的环境污染对人们的影响最大,已构成威胁人们健康的关键因素之一。控制汽车尾气排放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值得关注生存环境的组织和个人深入思考和解决的问题。相对于技术改造等工程手段来讲,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是控制尾气排放的首要手段。
我国关于汽车尾气排放控制的法律法规散见于几部法律、几部地方性法规、若干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只有广东省制定了专门行政法规两部《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政府规章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全国机动车尾气排放监测管理制度》、《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机动车污染排放防治技术政策》等,这些法律法规有些是九十年代制定,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环境的变化、机动车尾气污染的增加,环境承受能力的下降,原来的标准已不再适合现在的情况,并且,散见于多部法律法规中的条款使法律效力大打折扣。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让执法部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才能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样使相关机构、社会组织、媒体和百姓也能有法可依、依法行事、依法监督,共建和谐美好的环境。
一、出台专门性法律法规
在《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基础上,建议我国出台一部专门性行政法规,一方面可以将《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原则性的规定细化,增强防治机动车尾气污染工作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可以为环保部门提供法律依据,在执法中有法可依,提升其在治理尾气污染过程中的管理地位,同时,也应明确交通、公安、工商等几个部门与环保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分工明确,确定各部门的执法位阶;具体内容包括:第一,确定机动车新车、在用车的检测制度、召回制度;第二,明确各类制度的内容与执行依据,如召回制度中,应明确规定满足召回的机动车条件,召回的机动车使用年限、对于召回机动车给予的补贴政策与奖励制度等,都应有明确具体的规定;第三,规定环保部、工商部、交通部、公安部等部门的具体工作内容,明确环保部的领导地位。第四,明确并公开燃油税用途。通过“鼓励生产消费,限制上路使用”来实现机动车保有量的增加及排放的减少,最直接的方式是燃油税的实行。与此同时,所征税费应当公开透明,可设定每月的信息公开制度,将所征收税费明细向公众公开。不仅如此,应当借鉴国外的使用途径,将所征收税款用于公众医保、教育、交通建设、新型机动车研发等方面,实现对机动车尾气污染“从源头到终端”的循环治理。
二、完善在用车辆检查与维护制度
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机械工业局以及科学技术部联合《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首次提出了在用车检查与维护制度,凡是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尾气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禁止上路。虽有明文规定,但在实施过程中,却往往适得其反。很多地方政府借测试之名,一味只管收费,而测试技术却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甚至有些检测员既非专业出身,出无专业检测知识,不仅无法完成任务,腐败却随之而来。因此,除了要加强在用车检查与维护制度的法律依据,更要使检测技术与检测人员专业化,可以开展检测人员的技术培训课程,定期检测机器设备的运行状况,同时,也应该给予生产厂商一定的期限维护,真正实现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而非一味的只管收费。最后,应缩短检测年限,我国法律规定新车每两年检测一次尾气,第七年开始每年检测,不利于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只有缩短检测年限,机动车使用者才能切身的体会到符合标准的重要性,才能快速淘汰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还大气环境清洁。
三、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尾气排放标准
环境标准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科学合理的环境标准是加强环境法制建设的重要手段,标准政策是社会规制政策的一种。虽然我国更新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的速度快,但仍然不及欧盟的排放标准高。我国的油品标准与国外相比也是相差甚远,因此,应提高我国排放标准,鼓励新技术、新能源,加快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的法律建设。具体建议以下几点:第一,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不能盲目的引进欧盟的排放标准,但也不能一味的降低标准,应当在符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创造属于我国的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第二,加大处罚力度。我国对于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的处罚力度偏轻,限期治理的处罚不仅会继续污染大气环境,还会使违法者信奉“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怪相,而我国对于环境的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则种类繁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吊销许可证以及行政拘留等。行政责任由小到大,力度逐步加大。对于不改正违法排放尾气的,环保部门可按照法律规定的处罚数额,根据不同的车型进行“按日累计处罚”,加大对其的处罚力度。
四、完善奖罚制度
奖罚制度作为一种以政府为主导的经济手段,是引导消费者购买低油耗、零油耗机动车、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的最有效途径。借鉴国外的优秀经验,可以对于购买低油耗、电力机动车型的消费者适当给予消费补贴;对于购买大排量、高油耗的机动车型的消费者,可通过征收高额税费来给予相应惩罚。此外,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交通拥堵大国,拥堵后低速行驶的机动车排放量比正常速度行驶的机动车排放的污染物要多很多,因此,可由政府环保部门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禁止发动机空转”等相关条例,即机动车在拥堵的道路上不应空转该机动车的发动机,违者将受到相应的惩罚。
参考文献:
在庆祝《安全生产法》颁布一周年之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并以一号令予以颁布。这是整个安全生产监管系统和煤矿安全监察系统的一件大事。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是《安全生产法》出台后的一个重要配套规章,是《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关行政处罚规定的具体化,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广大安全生产监察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准则和法律依据,也是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力武器。
贯彻实施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对保障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具有重大意义。
贯彻实施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是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需要。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我国先后出台了多部有关安全生的法律法规。如何使用好这些法律武器,需要经济、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来保证,其中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手段。
贯彻实施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是依法行政的需要。以往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作为实体法,对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做了比较全面的规定。但这些规定是通用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明自己的特点,需要从实际出发加以具体化。有必要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实际,制定办法,以保证依法行政、依法处罚。
贯彻实施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是依法保护公民和生产经营单位合法权益的需要。一般来说,法律法规规定得比较原则,法定的处罚幅度较大,这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提供了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如使用不当容易出现滥用权力,易滋生腐败,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必须建立一种制约机制,严格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循的程序。
贯彻实施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是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需要。据统计,我国每年各类伤亡事故造成近14万人死亡。造成这些事故发生的一个很重要原因,就是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秉公执法,严惩敢于以身试法的违法犯罪分子,才能形成强大的法制氛围,实现文明生产、安全生产。
贯彻实施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是提高安全生产监察人员行政执法水平的需要。执法人员必须具有基本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行政执法水平,才能保证公平、公正执法。制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对规范各级安全生产监察人员正确实施行政处罚、提高其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都非常重要。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广大安全生产监察人员要认真学习,融会贯通,重点掌握办法的执法主体、行政处罚的权限、管辖、程序、听证规定、适用、备案等内容。
在贯彻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要注意几个问题。一是执法主体要合法。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独立的执法主体,可以对煤矿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但有些地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特别是市、县两级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是独立的执法部门,不能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更要主动与上级政府或者经贸委联系,争取支持和理解,通过授权、委托等方式,解决行政处罚的主体合法问题。二是要遵循法定程序。程序违法了,行政处罚也就违法了。三是做好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实施行政处罚后,还有个行政处罚的执行问题。如果当事人不履行,需要采取强制措施,这是离不开其他部门的支持。
关键词:物流;物流法律;物流法律环境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
我国国家标准《物流术语》对物流的定义是:“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的实体流动过程,根据实际需要,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结合。”[1]由此可见,现代物流是在传统物流的基础上,引入高科技手段,从而达到运输合理化、存储自动化、包装标准化、装卸机械化、加工配送一体化及信息管理网络化,由此实现海、陆、空、内水及管道等多种运输方式的最佳组合与集成。总的来说,物流是一个涉及运输、保管、信息服务等庞大的工程,因而也面临非常大的法律体系。构建一个完善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已成为我国物流发展中面临的一个迫切问题。
一、 我国物流业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物流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但因物流业的法律环境体系不健全、不完善等因素的存在,使得我国物流业主要存在下列问题:
1.物流业内市场不规范,诚信缺失,无序竞争现象严重
诚信缺失,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以来所凸显的一个严重问题。诚信缺失、缺乏相应的行业标准、竞争不规范、不公平,加之相关法律不系统、不完善,使得很多物流企业合作不和谐、继而采取不正当竞争、甚至非法经营,导致物流业整体效益不佳。严重的扰乱了物流业的市场秩序,也进一步加剧了物流市场的诚信危机。
2.物流行业没有形成专业化程度高的全国统一大市场,物流成本高,资源浪费严重
由于缺乏整体规划,各环节没有理顺,使得物流布局不合理。表现为条块分割、各自为政、“大而全、小而全”、分散、低效、高耗的物流组织形式,是阻碍现代物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全国98%的仓库、90%的铁路专用线、70%的汽车分散在商业、物资、粮食、供销、外贸五大系统的批发和零售企业。公路货运空驶率多年来保持在50%左右;铁路运力不足;水运不能适应市场需求变化,物流过程中的物资消耗十分惊人,据有关资料统计,物流造成的财产损失仅蔬菜一项全国一年损失价值达1354亿元;钢材锈蚀损失达1000亿元以上[2]。
我国物流系统装备落后。现代化的箱式货柜和集装箱及特种运输车辆、现代化立体自动化仓储设施(如具有冷藏、保鲜、气调功能的仓库)比例极低(70%是普通平房仓库,70%以上是普通车辆),且各种运输方式之间装备标准不统一,海运与铁路集装箱标准存在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我国海铁联运规模的扩展,对我国国际航运业务的拓展以及进出口贸易的发展都有一定程度的影响[3]。
3.人才短缺是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巨大障碍
国外物流企业的发展实践表明,从事现代物流业的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的物流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对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至关重要。为此,国外形成了比较合理的专业人才的教育和培训系统。而我国的物流市场,并不缺乏懂得运输、仓储等专业素质的物流人才,但十分缺乏通晓现代物流各环节运作和物流管理的复合型高素质人才。这已经成为制约中国物流市场发展的障碍。
4.现阶段物流法律环境现状
现代物流是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的复合型产业,与物流有关的职能又分属于不同部门,各部门根据各自行业特点和部门利益制定规章,致使物流法律法规分散。因为缺乏统一、协调的行业法律体系,难以对物流行业健康发展形成很好的保护。表现为:
(1)物流业没有系统而专门的法律,物流法律体系不完善。目前,我国执行的有关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规分散于海陆空运输的行业管理部门分别制定的有关文件中(如:交通部的《关于促进运输企业发展综合物流的若干意见》,外经贸部2002年的《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企业管理办法》,铁道部颁布的《铁路货物运输管理条例》,中国民航总局颁布的《中国民用航空国际运输规则》),国家现代物流标准只有《物流术语》。因缺乏物流行业统一系统专门的法律规定,导致市场机制不健全,秩序混乱,无序竞争。
(2)直接具有操作性的物流法律法规位次较低,法律效力较弱。我国直接具有操作性的物流法律法规多由中央各部委、地方制定颁布的条例、办法、规定和通知等,规范性不强,缺乏对物流主体行为的制约作用,法律效力不强。
(3)物流法律法规分散欠协调。物流立法上涉及交通、铁路、航空、海关、外贸等多个部门,由于各部门协调沟通不够,存在法律法规相互冲突现象,难以整合物流各环节和各功能之间的关系,不利于形成行业优势推动我国物流业的发展[4]。
二、构建我国物流业的法律环境体系
物流企业在建立、发展中,涉及的法律环境庞大、复杂。所以物流企业要“又好、又快”的发展,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就必须有强大的法律体系支撑。
1. 整合现有的单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构建统一的物流法律体系
物流法律制度的内容涉及到物流业的各个方面,大量的单行法以及“各自为政”的行政法规、规章等充斥着整个物流市场。为解决现存的法规相互冲突的问题,首先要疏通各单行法律法规之间的承接关系,做到最大限度地协调和衔接;其次汇编、修订、整合现有法律法规和适当补充立法,从而形成一个层次分明、结构严谨的物流法律法规框架,促进物流行为规范化和物流运作效率化;再次要加强对现代物流的监督管理,明确有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将有利于营造一个规范的、健康有序的现代物流市场,从而在诚信原则的基础上进行公平合理的交易,这无形中为减少现代物流中的纠纷增添了一道有效的“保险屏障”,从而有利于物流企业公平竞争,合法竞争。
2. 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在现代物流发展过程中的立法经验,结合现代物流发展的规律和趋势,完善我国的物流法律体系
随着我国物流业的不断发展,现代物流发展的基础环境,尤其是法律环境,越来越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要通过立法改革我国的物流运输法律环境。如日本的《流通业务城市街道整备法》、《综合物流施政大纲》,美国的《汽车承运人规章制度改革和现代化法案》、《机场航空通道改善法》等,将运输、集散、中转、储存、配送、销售等功能有机结合起来,提高物流设施的利用率,保证道路畅通,增强城市的综合服务功能,建立一个便捷、安全、透明、低成本的全国大物流系统,推动运输业向“自由市场的体系”的迈进[5]。为此,我国的立法机关应高度重视对现代物流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与完善,尤其要分析研究以美国、日本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的物流法律制度,汲取可借鉴的内容,为建立高效的市场竞争环境和必要的基础设施环境提供法律保障。
3. 营造有利于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良好的外部法律环境
要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现代物流市场体系,应废除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由部门或地方制定的地区封锁、行业垄断有关规定,为物流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
整合现有的运输管理部门,清除地区和行业壁垒,构建统一、高效、权威、经济的连续运输管理系统。营造现代物流协调发展的制度环境,创造并维护优良的市场竞争环境,使各类物流企业在统一、透明、公平、高效的市场竞争中平等地进入市场。加强对不正当行政干预和不规范经营行为的监管,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并提高依法监管水平。
4. 加强物流行业自律,推动物流行业协会的发展
充分发挥物流行业协会的协调能力和行业自律作用,对物流行业协会组织的功能、作用、职权及与政府相关部门的联络和沟通从法律上予以支持(如协会可以了解物流市场和物流企业的真实需求,协助政府制定并实施物流发展规划、行业标准体系等)。这样既可以促进政府职能转换,又可以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步伐。
构建优质服务、行业自律的“诚信物流”。 把诚信体系建设作为物流行业自律和物流企业形象提升的一项重要内容。积极推进行业诚信制度建设,完善诚信交易的相关政策,依法处罚诚信缺失的经营交易行为。
三、总结
现代物流业的兴盛离不开良好的政策和与之匹配的完善的物流市场法律环境。通过制定一套有利于我国现代物流公平竞争、和谐发展的法律环境体系,使物流企业在法律环境下平等竞争、有序经营、规范管理,从而推动我国物流业发展步入法制化、国际化的轨道。物流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将使中国相对混乱无序的物流市场环境得到较大的改善,为物流业的腾飞创造一个广阔的舞台。
作者单位:大连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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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赵静.试析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经济问题探索,2006,12:6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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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李善友.我国物流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EB/OL]. 省略/html/Shang
ChangXianDai,2007-8-6.
20*年是实施“五五”普法规划的关键之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形成全体公民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我局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大目标和总要求,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扎实认真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较好地落实了“五五”普法规划,为创建“和谐武义”,促进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的协调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为依法行政、依法治理提供思想保障,我局始终把依法行政、依法治理作为头等大事来抓,通过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思想,坚定立场,把握方向,用“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指导工作。
二、基础工作。加强普法宣传队伍建设,成立了法制宣传小组,聘请了法制宣传联络员。认真完成《干部法律知识读本》作业,组织参加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和法制宣传骨干培训。
三、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培训。我局不断加大业务、理论的学习培训力度,利用每周例会,各下属单位集中讨论,对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集中学习了《行政诉讼法》、《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条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办法》、《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办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与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很多科室人员还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利用空余时间,学习各种法律法规,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从而提高依法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四、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我局在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十分重视加强自身建设,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提高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我局先后制定完善了10多个规章制度,做到职责分明,责任到人,为依法行政、依法治理奠定了基础。由于我局健全了规章制度,各项工作逐步走上了正规化的轨道,保证了依法行政落到实处。
五、有重点地适时地开展各类整治活动。我局开展了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行动即“春雨行动”,组织专项监察7次,常规巡视监察检查用人单位534家,举办劳动法律法规培训7期,聘任劳动保障法律监察员885人;开展了以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为主要内容的“春雷行动”,共检查职业介绍机构和用人单位13家;开展了整治非法用工专项行动,共检查用人单位734家,涉及职工40414人,发放宣传资料4800余份,共下发限期改正指令书166份,责令补签劳动合同3140起,为277名职工补发(追回)被拖欠的工资、押金等计21.81万元,实施行政处罚4起,处罚金额二万元,清退童工4人。
今后,我局将在保持工作业绩的基础上,不断加大执法工作力度,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执行上级决策决议,切实作好依法治理工作。
1、全面宣传推广普法教育先进典型经验和做法,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2、研究制定农业普法规划。根据国家、省、市普法规划要求,开展农业普法调研工作,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出台我市农业普法规划,大力贯彻落实。
3、充分利用各种现代传媒和普法载体,全方位、多渠道集中宣传“”普法成果和普法的新内涵、新要求、新举措,大力选树一批农业普法先进代表,进一步掀起我市农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新。
二、紧扣中心,服务大局,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宣传工作
4、以“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推进年活动为载体,组织开展大规模的法制宣传和现场咨询,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开展农业法律法规和农资购买、使用及识假辩假知识宣传普及,扩大宣传的覆盖面。各地要集中组织2次以上的宣传教育或现场咨询活动。
5、以法律法规颁布或实施纪念日为契机,认真组织3·15消费者权益日、18法制广场、12·4法制宣传日等活动,采取印发宣传资料、送法下乡流动宣传车、在重要集市驻点宣传等形式宣传农业法律法规,做到电视有画面、电台有声音、报纸有专栏、网站有页面。
6、以农资违法案件查处和农业生产事故调解为抓手,进行以案释法,增强法制宣传效果。各地要将近年来查处的农业行政违法案件进行梳理总结,选择部分有代表性的案件,制作成宣传小册子,发放到农资生产经营户和农民手中,增强法制宣传的针对性。
7、深入开展促进农业经济转型升级、突出农业科技创新、城乡统筹发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服务农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突出宣传学习涉农法律法规,以新颁布施行的农业专门性法律法规为普法重点,抓住重要农事季节,采取送法下乡、法律现场咨询、开展培训等多种形式,深入基层、深入农村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三、把握关键,项目引领,加强重点对象学法用法工作
8、继续开展“法律进机关、进单位”活动,强化领导干部和单位负责人学法用法。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年度集中学法不少于2次,举办法制讲座不少于1次,中心组成员全年学法笔记不少于6篇。学习的篇目主要有:《宪法》、行政法律(包括行政诉讼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经济法律(包括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民事法律(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条例等)。
9、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员工要以和本职工作关系密切的法律法规学习为主要内容,进一步增强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积极参加各类法律法规宣传培训活动,每日学法30分钟,完成《公务员学法习题集》学习任务,全年学法笔记不少于12篇。学习的主要篇目有: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技推广法、种子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等法律法规及其实施条例、细则等。
10、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要以农业专业法律法规学习为主要内容,进一步增强综合运用法律法规开展农资市场监管和农业行政执法的能力。学习的主要篇目有:行政诉讼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农技推广法、种子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等法律和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以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部门规章制度。
11、所有事业单位都纳入普法范围,所有单位员工都纳入普法考核范围。把依法治理的要求贯穿到行业管理和服务指导工作中,细化目标要求,分解落实指标,使普法与依法治理互为融合,互为促进,不断深化,努力创建法治合格单位。
12、对外强化农资生产、经营者、农民群众学法用法。开展农资生产、经营者法制培训,特别是针对省、市近年来新出台的法规规章,及时做好涉农新法规宣贯工作。开展“诚信守法企业”创建活动,不断提高涉农企业人员法制观念和守法诚信经营意识。发挥法制讲座、说理式办案文书、办案信息公开等活动载体的作用,提高农资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开展形式多样的适合农民特点的法制宣传活动,深入推进“农业法制进乡村”,进一步探索针对农民群众法制教育的形式和途径。
四、加强领导,完善机制,确保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13、将农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十二五”规划,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切实做到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规划。进一步完善领导机制,着力构建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体系,做到任务清、责任明。
14、推进农业综合执法标准化,强化阵地载体建设。深入学习贯彻农业部《关于全面加强农业执法,扎实推进综合执法的意见》(农政[]2号)精神,严格按照省农委提出的标准化建设的目标要求,严密组织创建农业综合执法标准化单位活动。开设法制宣传栏并适时更新,在部门网站开设普法网页、发送普法短信等,利用现代媒体充实普法载体。
【关键词】文化事业单位;政府采购;财政资金
2002年,《政府采购法》正式颁布,这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由此进入了法制化的轨道。10多年来,财政部先后制定了多项规章制度,逐步形成了以《政府采购法》为统领、以部门法规为依托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框架,从而在制度上为政府采购工作提供了保障。全国政府采购的规模由2002年的1,009亿元增加到2011年的11,332亿元,占财政支出的比重相应由4.6%提高到11%,累计节约财政资金6,600多亿元。在政府采购快速发展之际,文化事业单位如何适应政府采购的发展形势,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中使用好财政资金,推进政府采购工作,值得深入思考。
一、文化事业单位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原因
1、《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因此,文化事业单位作为“事业单位”,在使用财政性资金时,如果有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应适用《政府采购法》。
2、完成财政部门工作要求的需要
近几年,财政部每年都会下发通知,要求相关单位做好当年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编报工作、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并且指出为满足GPA研究和谈判的需要,完全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完全使用自有资金的采购活动也要纳入统计范围,在“纯自收自支信息管理”模块中按年填报,并单独汇总上报。因此,文化事业单位需要按照财政部的通知要求编制报送政府采购相关信息。
3、规范使用财政资金的需要
随着中央文化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国家对公益性文化事业和经营性文化产业的政策支持力度将越来越大,具体到文化事业单位层面,重要的表现形式就是文化事业单位获得的财政补贴资金可能会越来越多。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保证公共财政对文化建设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提高文化支出占财政支出比例。扩大公共财政覆盖范围,完善投入方式,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运行。”要规范使用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重要的一点就是认真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改进采购流程的需要
目前,多数文化事业单位的采购管理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采购流程还需要进一步改进,如有的单位存在采购部门多、采购方式杂的客观情况;有的单位多次出现先采购、后报批的现象等等。通过推动政府采购工作,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的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理念移植于文化事业单位采购管理之中,有利于文化事业单位改进采购工作流程,节约采购成本,提升采购效率与效益。
二、文化事业单位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难点
1、法制尚需完善。首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层次偏低。我国现行的全国政府采购法规,除《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外,均是仅具有指导意义的部门规章,其法律的严肃性及约束性明显不足,这就造成了有些规定、要求流于形式、执行力弱。其次,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缺乏系统性。虽然中央和地方政府陆续颁布了许多具体的采购办法、措施和规定,但系统性不足,很多应该颁布和出台的法律法规仍未出台,如《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供应商市场准入的规定、采购人员从业资格的规定等。
2、文化事业单位性质特殊。首先,文化事业单位是“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发源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我国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多借鉴其成熟的经验做法,而在西方的行政管理体系中基本不存在“事业单位”,因而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对于事业单位的适用性就会大打折扣。其次,文化事业单位很多是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许多文化事业单位还具有企业组织的经济性、营利性和独立性等特性,讲究节约、追求效益。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一是具有政策性,承担着国家各项政策使命,如保护民族工业、扶持中小企业等;二是具有社会性,向国家和社会公众负责,如考虑环境问题、节能问题、就业问题等。因此,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政策性、社会性不可避免的会与许多文化事业单位的企业属性有冲突和矛盾之处。
3、存在“多头”采购。许多文化事业单位的采购,很多时候是由多个职能部门分别管理、分别完成的。以人民日报社为例,纸张是由发行出版部门负责采购,基本建设项目是由基建部门负责采购,电子设备、电子耗材是由技术部门负责采购,家具、物业服务是由管理保障部门负责采购等等。此外,各个预算部门还可以进行一些零星采购或变相采购。多个部门,多头采购,对于政府采购政策法规的理解程度和执行力度各有不同,必然造成采购方式、采购效益存在较大差距。
4、缺乏相应人才。政府采购与一般的商品采购、行政管理不同,政府采购的专业性很强,管理人员既要熟悉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操作程序,又要有一定的采购知识。多数文化事业单位的采购涉及产品种类十分广泛,同时又是长期分部门进行,采购人员缺乏综合锻炼和充分学习的机会,特别是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尚不熟悉,构成政府采购工作开展的人力资源障碍。
三、文化事业单位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方法
1、以相关通知为指引,完成财政部门的工作要求。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编报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在与财政部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结合文化事业单位实际情况,按时完成上报相关统计报表的工作。通过统计本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梳理单位采购的现状,能够了解情况、摸清问题,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相关政策要求积累经验。
2、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颁布为契机,建立健全文化事业单位采购制度。财政部《2013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指出,“力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出台,做好相关规章的修订工作。制定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文件编制规范、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规程、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等制度办法。”文化事业单位应当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为契机,深入研究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并向财政部门沟通请教,进而制订符合本单位实际的政府采购规章制度,从而更好地满足财政部门对文化事业单位实施政府采购的要求,进而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
3、以财务部门为主体,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政府采购必然涉及到资金的归集和使用,因而文化事业单位的财务部门天然具有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的优势。应以财务部门为主体,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单位采购工作需要和财务实际,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项目审批制度、操作控制制度、支付审核制度,加强项目决策控制、项目预算控制、资金使用控制和项目审计监督。通过明确的管理程序和可控的采购流程,使政府采购工作在决策、预算、付款、核算等环节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从而提高政府采购的可控性。
4、以采购职能部门调整为主线,理顺采购机制,充实采购人员,提高采购能力。改革“多头”采购的管理体制,调整精简文化事业单位采购职能部门,进一步明确采购职能部门的责权利,充分调动职能部门的积极性、创造性,使其更好地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行采购。此外,还要选拔一批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人员充实到采购职能部门,组织集中学习、提升综合素质、提高采购能力。
5、以新的政府采购监管平台为依托,加强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力度。政府采购工作正常高效开展,离不开有力的监督管理。文化事业单位推进政府采购工作,应当在加强制度建设的同时,以原有监管部门为基础搭建一个新的政府采购监管平台,不仅对采购项目进行监督审核,更要对采购机制的健全完善献计献策,保障文化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合法合规、有序高效。
参考文献:
[1]李丽辉.政府采购增10倍与精简开支不矛盾[N].人民日报,2012-07-09,02.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1对象与方法
1.1研究对象
选取我院参加临床实习的2013年、2014年全日制专科护生454名为研究对象,其中男5名、女449名,年龄21-23岁、平均22岁,均未参加过临床实践。将实习护生随机分为两组,2014年实习护生为观察组254名,2013年实习护生为对照组200名,两组护生年龄、受教育程度、临床实践经验等方面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对照组护生岗前培训时没有开展护理安全教育培训,观察组护生在岗前培训中增加护理安全教育方面的内容,观察比较两组护生在实习期间的差错发生率。
1.2实习护生安全教育的方式和内容
1.2.1护理安全教育的步骤:统一制定培训方案,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为4周,其中考核时间为1周,考核合格后进入临床实习。
1.2.2护理安全教育的方式:采用多媒体课件展示、操作演示、案例讨论、情境模拟、现场实践等方式。教学中由临床医院护理部专家和医院质控管理人员讲授护理法律法规知识,护理安全知识,风险防范知识,医疗护理可能发生的差错等,并通过临床护理管理、案例分析、实景体验让护生明确护理工作的风险性、重要性,增强护生在临床实习中的职业安全意识。
1.2.3安全教育的内容:①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以及护理专业相关的法律等。首先向护生介绍医疗护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提高护生的法律意识[2];其次,请医院护理部主任重点介绍本医院护理相关的规章制度,嘱护生在岗实习要做到按章办事,学会独立思考问题,遇到问题应认真思考并积极提出解决办法。培训中要求护生在临床实习中学会如何正确处理护患关系,并设置护理工作情境让护生形成感性认识,掌握临床学习要点。②例举往年临床实习护生差错案例,分析差错原因。请实习医院护理部专家总结历届护生在实习中所发生的护理差错,分析研讨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并指出在工作中遇到差错事故时,应立即向带教老师或护士长汇报,以便采取补救措施。③规范护理文书的书写。规范化的护理文书是评价治疗效果的依据,同时也是发生医疗事故和进行纠纷处理时的重要法律依据。因此,在临床实习岗前培训中,带教老师应重点培训护生如何规范书写护理文书、如何防止在临床护理记录中出现差错,让护生做到规范、及时、准确、客观、真实填写护理记录,并要妥善保管,不能丢失、涂改、隐匿、伪造或销毁护理记录[3]。④加强护生职业风险教育,建立和谐护患关系。请实习医院有关专家结合本专业的工作特点和临床案例对护生进行教育,并要求护生通过培训交流,提高对职业风险的认识,处理好护患关系。⑤利用情境教育,提高感性认识,解决临床护理问题。组织护生到临床实践场所感受实际,提高对做好护理工作的认识,并结合情境实际,找出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增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1.3统计分析
采用SPSS17.0统计软件处理数据,计数资料的比较采用卡方检验,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013年实习护生(对照组)差错发生率为4.00%(8/200),2014年实习护生(观察组)差错发生率为0.78%(2/254),2014年实习护生差错发生率明显低于2013年实习护生(P<0.05)。
3讨论
本研究发现,在实习前开展护理安全教育可明显降低护生的差错率;并且在临床实践中发现,观察组护生在工作中精神状态良好,能熟练掌握护理工作岗位的安全要求,得心应手地开展护理实习工作。因此提示,护理安全教育是护理教学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是实习护生强化知识与技能的重要融合。开展护理安全教育前,要了解和掌握护生对临床护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临床护理相关规章制度的知晓情况,从而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教育工作。很多实习护生由于刚进临床实习,没有临床经验,临床护理实践知识欠缺,不了解医院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加上粗心大意,使得临床实习时发生差错的风险较高。为了避免实习中发生差错,除了要培养护生的防范差错意识,更重要的是加强护生实习上岗前的培训和职业安全教育。在护生临床实习前的安全教育中,要让实习护生认识到他们的服务对象是病人,如果工作疏忽会严重危及病人的生命安全,甚至要承担法律责任。加强护生的护理职业道德教育,应着重强调“慎独”教育,让护生在思想上和行动上都能做到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确保患者的安全和利益,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4]。同时,了解和熟悉临床实习医院护理工作相关规章制度,也是预防医疗护理差错的前提。在开展临床实习前安全教育时,可以组织护生对护理安全教育问题展开讨论,听取护生对岗前培训的意见,或通过个别谈话、分组交流、案例调查等形式了解护生对护理安全教育知识培训的要求,从而开展有针对性的、有重点的护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5]。在进行护理安全教育过程中,既要拓宽护生临床实践知识面,也要联系临床护理工作的岗位实际开展培训教育。通过本次安全教育也提示,在护理专业教学中,教师在注重护理专业理论和实践技能教学的同时,也应重视临床护理工作职业风险教育和护理安全教育,并将这一教育贯穿于整个护理教学中,如开设医疗护理法律法规讲座、设置护理专业安全教育情境课程、增设护理安全实践教学课程等。在进行护理安全教育时,要用实案或模拟工作岗位对护生开展护患沟通艺术的教育,如护理专业教师可选用不同的表演形式提高护生的交流水平,如情境表演、纠错表演等,让护生在表演中根据不同的病人进行语言沟通,并适时运用一些非语言沟通的技巧,如目光、表情、肢体语言等[5]。同时,在学校层面上要重视护理专业教学改革工作,在护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安全教育内容,规定相应课时,以培养护生护理职业安全风险意识。
作者:朱文娟 单位:皖西卫生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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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春梅,张颖,孙静.不同级别护士职业暴露现状及应对策略[J].齐鲁护理杂志,2013,19(21):138-139.
刘芷颖,曾丽芳.实习护生医疗法律知识认知程度及存在的法律风险调查[J].护理学报,2011,10(18A):74-76.
关键词:物流;法律体系;立法模式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7-0232-02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物流业在中国蓬勃发展,现已初具规模,对于推动中国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中国的物流业发展还不是很完善,通过法律体系的完善,使其健康、有序、持续的发展显得尤为重要,推动发挥优化资源配置、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推进中国经济体制的转变与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都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因此,如何在现有的立法条件下以“低成本、高效益”的方式完善物流法律体系成为我们需要着重探讨的课题。
一、物流法律体系的现状
物流业是传统的交通运输、仓储等多种行业的突破与重新有机组合,因此,在物流业的法律适用上仍沿袭《合同法》、《海商法》等基本的法律的适用,同时针对物流业的特殊性制定了《物流术语》标准等特殊性的规范,在中国形成了以基本法为主,专业性立法为辅;国内法为主,国际条约和管理为辅的“双重”物流法格局。
物流业适用的基本法主要包括其法律主体、运输、仓储、加工、检验、结算的法律。主要表现为《合同法》、《公司法》、《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独资企业法》、《海商法》、《铁路法》、《航空法》、《公路法》、《对外贸易法》、《产品质量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等。
物流业适用的行业专业性法律法规有:国务院各部、委、局颁布的行政规章,如原国家经贸委、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原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中国民航总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中国现代物流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交通部的《关于促进运输企业发展综合物流的若干意见》、《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一般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包装储运图示标志》等等。
物流业适用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铁路货物运输国际公约》、《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等等。
现有的物流法体系对于促进中国的物流行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发挥了不可替代的功能。近几年,物流业进入了一个高速发展的时期,但是中国物流业发展瓶颈问题也日益凸显,导致这一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缺乏完善的物流法律制度进行规范和引导[1]。因此,探究现有的物流法律体系的不足,提出完善的意见,对于引导物流业有序的发展,发挥推动国内经济和国际贸易的发展是大有裨益的。
二、物流法律体系存在的缺陷
现有物流法体系的法律渊源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具有丰富的表现形式。但是从宏观的、体系化的视角来分析可以看出其缺陷和问题表现为:
1.物流法律体系性和完整性差,法律、法规等存在着相互冲突不协调的现象。物流业涉及的众多的领域和环节,物流法需要对更加复杂的利益主体进行保护和规制,因此较《合同法》等传统的法律规制对象相比有较大的特殊性,也表现为更强的专业性。而在财产流转的基本等制定时尚未考虑到物流业自身的特殊性,而在物流业需要法律的引导时,各个地区和各个行业又从自身的行业特殊需求出发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和条例等等,造成统一物品在不同的运输方式和不同领域进行流通时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和条例,使其无所适从。物流法缺乏体系性和完整性的直接后果是导致了物流业自身体系的效率下降,限制的物流业的进一步发展,而物流法体系自身的冲突和不协调则使物流的从业者难以掌握和适用物流法对自身的利益进行预先的判知,使其“裹足不前”,同时也限制了物流业自身的资源整合,不利于形成物流业的自身优势,严重的阻碍了物流业的发展。
2.专业性的物流法律效力位阶较低,适用范围有限。在中国执行的有关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规从内容和行业管理上分散于海陆空运输、消费保护、企业管理、合同管理以及各部委分别制定的有关规程和管理办法,是在不同时期、由不同部门针对不同问题制定的,大多以“办法”、“条例”、“通知”等形式存在,在具体运用中缺乏普遍适用性,多数只适合作为物流主体进行物流活动的参照性依据,[2]法律效力层次较低。同时,“办法”、“条例”等仅在制定部门的行政区域发生法律效力,难以“越界”。而物流活动则是跨越省市县的法律活动,“在彼依彼法,在此依此法”的法律适用则使物流活动陷于混乱或者是无法可依的状态。
3.物流法对物流行业的规范存在“空白”。物流业在中国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自其出生时起就带有浓重的计划经济烙印,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已经进入电子商务时代,而物流业也早已跨越初期的运输和仓储二合一的时期,发展成为集运输、加工、仓储、包装等多种功能有机结合的整体,同时跨越了国界,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中国的物流法制定时期较早,对于新出现的情况还没有能够给予涵盖,使物流法律领域出现了“空白”。例如对于物流标准化的问题上,中国目前只是颁布了《国家物流术语标准化规定》,对于物流计量标准、技术标准、数据传输标准、物流设施和装备标准、物流作业和服务标准等都还没有制定法定标准;同时对于物流市场的准入法律制度、物流企业的资质问题等等还没有指定相应的法定标准[3]。
三、物流法律体系完善的建议
物流法律体系的完善是对现有的分散、凌乱的所有的物流法律、法规、规章、条例、通知等等相关的法律进行整合的过程。在物流法律体系化的过程中可资借鉴的有分别立法模式和统一立法模式[4],二者均在物流发达国家得以成功运行。
1.分别立法模式。对物流各个不同的专业领域采用分别立法这种模式的国家的特点是,没有关于物流全领域的基本法律,而是针对现代物流的某个特定领域单独立法,制定专门法律法规。这种模式留给政府开展物流行业管理的自由度较小,但政府行业管理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较强。
2.统一立法模式。该模式以全物流行业统一立法为主,并辅以各领域专门法律法规的模式。物流的基本法律涵盖了现代物流的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各个领域。该基本法律抽象出物流领域的原则性、一般性的规定,作为其他专门法律规范的依据;各领域的专门立法作为对统一立法的深入化和具体化。
以上的两种模式均有其各自的优势和特点,在中国的物流法律制度完善过程中,应充分的结合中国的现有的物流法情况进行比较借鉴。
针对中国现有的物流法律制度存在的立法混乱、效力位阶低、难以适应国际化等等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在中国的物流立法中应分别借鉴分别立法模式的阶段性优势和统一立法模式的全局性优势,实行“两步走”的策略。
1.进行物流法律法规清理,针对物流不同领域进行立法完善。(1)清理现有法律法规。清理现有法律法规的目的是实现物流法律体系的建设的时效性,提高物流法的位阶。在中国现有的物流法中存在着较多的留有计划经济体制痕迹的法规,同时也存在着很多不能适应现有的现代化物流方式的物流法律法规,因此通过法律法规的清理来实现“过期作废”的立法目的,同时,通过法律清理的过程实现较低层次的“条例”、“通知”、“内部规定”等众多的废止,通过立法程序使其合理的规范体现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中,使物流法的内容更加具有透明、公开、公正,适用范围更广,效力更高的形象。(2)分领域进行法律完善。物流法的完善终极指向应是建立健全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物流产业发展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以保证中国物流业在不断完善的法律系统引导下健康有序的发展。在分领域进行法律完善的工作主要是通过以下的四个方面完成:1)物流主体法,完善物流主体资格,明确物理主体权利义务和物流产业进入与退出机制的法律法规;2)物流行为法,主要是完善调整物流主体从事物流活动的行为的法律规范,使其市场行为均做到有法可依,完全可以实现法律利益的预期,可以为其行为提供判断标准;3)宏观调控法,完善调整国家与物流主体之间以及物流主体之间的市场关系的法律规范;4)社会保障法,完善完善国家、物流主体与劳动者、消费者之间的法律规发。通过以上的四个方面得法律关系的完善,建立起引导物流行业的从业、保障物流行业的参与者,保护消费者的体系化的物流法律体系。
2.整合法律资源,确立以《物流法》为主体,物流专业性较强的特殊性法规为辅的,具有开放性和前瞻性的物流法律体系。(1)编制统一的《物流法》。在第一阶段的分别立法模式立法成果基础上,完成统一立法模式的最终目的。在分领域的物流法完善的基础上,通过对其整理、编写形成具有统一适用性的物流法典。《物流法》的制定应采用中国立法通用模式――总分式立法。以总则为篇首,对物流法进行“公因式”的提取,形成物流法律的“最高守则”;分则是涵盖了物流法的主体、行为、保障、宏观调控等基本方面具有通用性的法律规范。物流法典的制定将有利于物流法的全国适用,打破地域和部门的分割,进而推动物流业在全国的蓬勃发展。(2)辅助特殊性物流法规的立法体系。为了保证物流法律体系的开放性、适用性和前瞻性,应该对于物流业的特殊环节进行特殊的规定,采用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方式予以规范。而其他的效力层次的立法方式应是不予提倡的,至少是在采取“条例”、“办法”予以规定时,应秉承公平正义的原则,而不是为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的垄断大开方便之门。
四、结语
传统物流业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呈现出了集运输、仓储、加工等等有机结合的产业链条,其复杂的程度、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对外贸易方面的作用已今非昔比,因此,在现有的法律体系基础上合理的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结合中国的物流法律实际情况,通过“两步走”的方式,完善现有的物流法律体系不仅在构建中国法律体系完整性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而且在引导、规范物流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推动经济进一步发展都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 周艳军.现代物流法律的体系化[J].中国物流与采购,2006,(3):45.
[2] 王峰.物流法律法规知识[M].北京: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07:3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