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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顾问管理办法

时间:2023-08-29 16:44:1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投资顾问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第1篇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投资顾问服务的必要性

创新个人投资产品销售和管理模式,是促进商业银行零售业务持续发展的需要

近年来,商业银行个人投资类产品零售业务快速发展,直接推动了中间业务收入的稳步增长。银行理财产品、代销基金、贵金属产品销售增速均保持了稳定增长,同时实现了中间业务收入的大幅增长。但长期以来,商业银行个人投资产品的销售与服务模式较为单一,科学提高客户服务质量效率的方法和工具相对缺失。具体而言,各家银行目前普遍的工作模式是:总行确定产品销售计划后,下级行将计划任务进行层层分解,并通过制订一定的推进措施,督促支行网点完成销售任务。在实践中,前台销售人员往往以单个产品为中心,单纯以完成销售任务为主要工作目标,难以为客户提供持续性和专业性兼顾的跟踪服务,产品的售后服务相对不足。

在目前的销售和管理模式下,由于商业银行专业、统一的投资研究支持相对不足,缺乏个人投资顾问服务支持,致使客户经理服务客户的能力受到极大限制,个人投资产品“一锤子买卖”的特点较为突出。随着零售业务的发展,根据不同客户的特点为其提供投资顾问支持服务已经势在必行。目前商业银行在总分行层面尚难以根据客户特点进行资产配置,为客户提供科学的投资组合管理服务。为此,商业银行需要创新现行个人投资产品的销售和管理模式,引入个人投资顾问理念,为客户提供专业化和精细化的服务,改善客户体验效果,以促进全行零售业务的大发展。

应对第三方销售、支付和理财机构兴起等外部环境变化,是继续保持核心竞争力的需要

目前,有关部门正在深入推进个人投资产品销售渠道的多元化工作,同时第三方销售、支付和理财机构已经逐渐兴起,银行合作机构依托第三方平台进行代销和网上直销的模式成为一个新的现象。如中国证监会2011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修订稿)》,通过降低第三方销售的门槛,放宽了基金销售机构准入资格,允许并鼓励第三方机构进入基金代销市场,拓展了基金销售渠道。此前,证监会对基金代销有资质上的审核,目前只有银行、基金、券商和天相投资顾问公司等机构可以代销基金。在新的政策推动下,一些基金管理公司专门以其市场营销部门为基础成立基金销售子公司,希望摆脱对于银行渠道的依赖。同时其他一些第三方机构也在不断进入,希望分食基金销售市场这一蛋糕。2010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了首批第三方支付牌照,包括支付宝、财付通在内的27家企业顺利获得牌照。截至2011年8月1日,央行已公示支付企业102家,甚至包括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三家运营商也成立了支付公司,积极进行第三方支付牌照的申请工作。这些第三方支付机构积极介入金融产品销售领域,发展迅速。如第三方机构汇付天下的基金支付结算产品“天天盈”,瞄准基金直销和代销中的网上支付市场,目前已经接入20多家基金公司,400多只基金产品和20来家国内主要银行,客户通过其支付平台购买基金的手续费甚至低至四折,大大低于各家商业银行网银通常的七折。可以想象,未来第三方销售机构和支付机构将形成与银行体系同台竞争的局面,商业银行的竞争压力将逐渐增大。

此外,市场上的第三方理财机构也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势头。第三方理财机构是独立于正规金融机构之外,能为客户提供一揽子、综合性理财规划服务的金融类顾问公司和咨询公司,这类机构大部分从理财产品代销机构或专业金融机构理财部门转型而来。与传统银行金融理财服务相比,第三方理财机构一般提供专业理财规划建议咨询、会员制服务、代销产品和进行委托理财四种服务。目前,国内较为著名的机构包括已经在纽约证交所上市的诺亚财富,以及好买基金等。许多第三方理财机构广泛跟银行、券商、基金、保险、信托、私募等金融机构合作,依托于其高质量的投研力量支持,为高端客户提供高质量的家庭资产配置方案、家庭金融投资以及不动产投资顾问,并能够根据理财市场的风向变化为客户推荐不同的产品和组合,提供完整的个人金融投资解决方案。目前这些工作正是银行渠道的一个弱点。

总之,随着第三方销售、支付和理财机构的兴起,银行零售业务特别是个人投资理财业务面临的外部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未来商业银行个人投资产品零售业务必将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局面,现行的个人投资产品销售服务模式已难以适应竞争环境的变化和客户需求。鉴于此,商业银行需要不断进行业务创新,及早引入个人投资顾问服务,以继续保持核心竞争力。

真正落实“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是提高个人投资客户专业化服务水平的需要

随着居民财富的不断增长,个人客户对于银行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专业化、综合化、个性化的要求也越来越强烈。目前,各家商业银行个人金融条线纷纷推动零售网点转型,客户服务中更多的是强调标准化服务和差异化服务相结合,通过设立理财中心和客户经理,并借助于多项流程和工具,为个人富裕客户提供包括投资理财在内的专业化服务。中国银监会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个人理财业务为“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投资顾问服务被放在一个更高的位置。实际工作中,不可否认,部分客户经理对个人理财的理解还处于简单的产品销售搭配上,难以适应客户的投资理财需求。在新的历史时期,切实贯彻落实“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丰富网点转型的内涵,提高客户专业化服务的水平,提升服务的层次,迫切需要引入个人投资顾问服务。

目前,商业银行把代销基金作为一项重要业务,由于证监会2011年以来对基金产品实施多通道审批制,获批的新基金显著增加,银行的个人投资产品发行和销售工作也越来越繁忙。但同时需要关注的是,目前各家银行对这些基金产品的投资研究并没有同步衔接,对于各类基金的收益特征、风险属性和未来走势缺乏整体统一的概念。这导致即便是同一只基金产品,商业银行的不同分行和网点的客户经理也可能给出不同的评价和投资建议,直接影响了客户的体验效果。发展个人投资顾问服务,通过在商业银行全行层面统一对个人投资产品进行专业化的研究,揭示各类产品的投资属性,能够支持产品销售后的持续后续服务,一致化客户的体验。

总之,商业银行通过引入个人投资顾问服务,建立配套的产品和市场投资研究支持体系,实施个人投资产品业务的精细化营销与科学化管理,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资产配置和投资组合管理服务,增强客户的忠诚度,形成银行与客户的双赢局面。

国内外金融机构开展个人投资顾问服务的情况

目前银行销售的个人投资类产品涵盖公募基金、私募基金、理财产品、信托计划和投连险等,虽然由不同的机构实施管理,但实质上这些集合理财产品都是个人投资者资产的集合,客户有必要也应该得到相应的投资顾问服务。目前,对于个人投资者的顾问服务,国内外金融机构处于一个相对不同的状态。

证券机构缺乏针对个人投资者服务的动力,未提供专门个人投资顾问服务。在国内金融业,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等证券机构的研究能力相对较强。对于券商而言,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是主要的业务板块,尤其是目前经纪业务基本是券商的主要收入来源,这决定了券商的研究报告主要服务于机构投资者,为其提供卖方研究报告。例如为基金公司提供研究报告服务,以换取基金的分仓收入。在纯佣金经纪业务模式下,鉴于基金公司内部对基金业绩表现的短期排名考核较为频繁,基金经理的通常做法是定期对卖方研究报告进行考核,以此决定分仓情况,从而间接将压力转嫁至证券卖方分析师。在这一生态食物链下,券商的卖方研究基本上定位于向基金等机构投资者挖掘题材、推荐牛股和提供择时交易策略,难以顾及向普通个人投资者提供服务,相应针对个人投资需求、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等方面的研究就更为稀少。目前,证券公司具有销售基金和集合计划等个人投资产品的渠道权利,但现实是券商并未借助于其强大的研究实力推荐并扩大渠道产品的销售。相反,在以分仓佣金为主要收入来源的盈利模式下,券商的内部研究部门缺乏为个人投资者服务的动力,并未针对个人投资者提供专门的投资顾问服务。中国证监会2011年1月起施行了《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这两个规章将券商研究部门的卖方研究和为投资者提供具体投资意见的投资顾问相对独立开来,为券商指明了新的业务模式。但可以预计,国内证券机构研究服务的对象从机构投资者延伸到个人投资者,并以后者为服务对象的重要一极,短期内仍缺乏明确的商业模式给予支撑,需要假以时日不断摸索。

商业银行的零售业务发展迅速,但针对个人客户的投资顾问服务体系未完整建立。目前,国内商业银行的客户群体中,个人客户占据了很大的一块。各家银行有资产个人客户规模庞大,并正在不断递增。国内银行业已经建立了服务于普通大众客户和大众富裕客户的个人金融部门,并陆续开设了专为私人银行客户服务的私人银行部门。各家银行也陆续开设了财富中心、贵宾理财中心、普通理财中心、金融超市等多层次渠道,配备了各类客户经理,个人客户可以借助于网点、自助终端、网上银行、电子银行等渠道进行业务交易。但在渠道建设成果较为明显的同时,商业银行针对个人投资客户产品投资研究、市场分析、金融咨询、投资规划等仍较为缺乏,相应的服务规划、服务体系和后台支撑等并未完全建立起来,个人投资顾问服务还处于探讨之中。在中国个人财富管理需求不断提升的大背景下,这一现状迫切需要改变。切实履行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拓展个人客户服务的层次和空间,为个人投资者提供投资顾问服务,将是顺应市场潮流的选择。

商业银行个人投资顾问服务体系的构建

建立个人投资顾问服务的研究框架

为购买基金、贵金属、理财产品和信托计划等产品的个人客户提供投资顾问服务,无论是分析和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目标,还是为客户推荐投资产品和建立投资组合,都需要强大的后台研究资源的保障。推出个人投资顾问服务,使之贯穿于对客户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的全过程,商业银行需要建立自上而下的研究体系给以支持。

针对个人客户投资管理的特点,建立以“自上而下”为主的投资研究模式

一般而言,投资研究具有“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种模式。“自上而下”模式根据宏观经济和资本市场形势,分析判断具体行业的特点及风格走向,得出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然后进行具体产品的挑选。“自下而上”模式则直接从分析具体券种着手,总结产品的行业或风格特点,再根据宏观经济特点和资本市场形势,确定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总的来说,这两种模式各有其内在特点,难有伯仲之分,目前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在研究工作中也多采用这两种方法相结合的模式。

从个人客户财富管理的角度,鉴于其个体性和分散性,相应的投资研究和投资管理分析应该强调以“自上而下”模式为主。即首先应在判断宏观经济和资本市场走势、研究跟踪国内外主要资本市场的广义指数,分析大类资产的长期收益和风险特征的基础上,确定战略性资产配置比例范围。其次,结合行业特征、投资风格分析、具体券种的研究,确定战术性资产配置比例以及具体的组合配置。最后,结合个人客户的投资需求、投资目标、财务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为投资者构建投资组合,并进行持续的再平衡跟踪管理。需要注意的是,为投资者构建投资组合后,还应定期进行再平衡管理。即按照预先设立的组合偏离预警机制,根据市场的波动辅以回溯研究,定期进行配置调整,以便使建立的投资组合能够遵循预先定下的配置规则,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和投资目标。

根据商业银行个人客户的特点,搭建个人投资顾问服务的研究架构

目前在金融界,几乎没有专属和个性化性的研究帮助个人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商业银行内部对主要经济指标的分析和预测,也主要考虑服务于银行发展战略和公司机构经营,较少将针对个人投资者资产负债表的影响纳入分析范畴。商业银行根据风险偏好,将个人客户分为保守型、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几类,尚没有建立并运行与不同风险偏好和投资目标的个人投资者匹配的资产配置模型,进一步为投资者建立多样化投资组合的工作也不充分。鉴于商业银行对于个人投资顾问尚未完全达成共识,许多基础性的研究工作没有开展起来,难以形成一个相对固定的业务模式。面对这一现状,可以先从建立并明确个人投资顾问服务研究的基本架构入手。

个人投资产品及其基础市场的研究。针对目前商业银行个人业务条线个人投资产品的销售情况,开展基金、集合计划、黄金、国债、理财产品和保险产品等的投资研究工作,分析产品的投资价值、投资风险和未来表现。同时,开展这些产品所涉及基础市场,尤其是资本市场的综合研究分析,定期向全行统一的投资研究报告,为客户经理的客户服务提供后台资源支持。此外,应建立涵盖基金、集合计划、贵金属、国债、理财产品和保险产品在内的“个人投资产品池”,定期进行跟踪维护,持续研究入池产品的业绩表现,供客户经理向客户进行销售推荐,提高营销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个人投资产品评级和评价的研究。目前商业银行在售的个人投资产品种类众多,数量也较为巨大,个人客户限于专业能力的缺乏,往往难以判断这些产品的绩效和风险,投资决策活动缺乏科学的指导。例如就基金产品而言,实践中个人客户往往依据一些公司(如晨星、银河证券、天相等)的星级评级结果“数星星”,哪种产品的“星星”多就选择该只产品。商业银行一些客户经理向客户推荐产品时,由于缺乏资源支持,也基本沿用该方法。但是,国内基金评级机构对于基金的分类不同,一只基金在不同机构归属于不同类别,导致得出的结果借鉴性值得斟酌。基于此,商业银行有必要建立自身的产品评级体系,统一产品在行内的分类体系。并通过分析不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资产、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策略、投资风格和投资方式,准确划分类别,并进行归因分析和同类对比评价,对产品进行评级,以便合理判断不同集合类产品中投资经理所创造的真实价值。

个人投资组合构建和再平衡策略的研究。一般而言,个人投资者的专业能力有限,难以构建既能符合自身投资偏好,又能将非系统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的投资组合。因此,根据不同投资者的特点,合理定义其当前资产配置,并设计多样化的投资组合方案,是个人投资顾问服务需要解决的事情。商业银行在研究具体产品的业绩表现,在进行评价评级的基础上,进一步将为客户提供投资组合构建纳入研究范围。此外,鉴于客户的投资组合会随着时间和形势的变化而波动,投资组合的再平衡也是需要面对的问题。如何根据宏观经济和资本市场形势的变化,考虑客户投资目标和财务状况的变化,确定投资组合的再平衡策略,合理进行动态资产配置,并确定产品买卖的时机和数量,均是个人投资顾问服务研究需要解决的问题。

个人投资者风险计量和风险管理方案的研究。目前,商业银行在销售基金和理财产品等个人投资产品时,面临监管部门强调的销售适用性原则――“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客户”的要求。即银行必须评估投资者的风险状况,并保证与所购买的产品风险属性相匹配。例如对于基金产品,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基金销售必须考虑销售适用性,银行渠道销售的产品风险必须与投资者的风险特征匹配。中国证监会2007年公布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应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证监会2011年10月份实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也对此做了明确要求。同时,中国银监会也针对银行理财产品等制定了一系列细化的监管指引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明确了产品销售适用性的要求,中国银行业协会还统一制定了评估个人客户风险情况的标准化问卷。但在商业银行实际工作中,为推动产品销售,普遍存在处理问题过于简单化的倾向,客户风险测评“走过场”的现象时有发生,从长期来看这并利于银行的持续发展。商业银行开展个人投资顾问服务,必须全面精准地搜集个人客户的信息,了解其投资需求、投资目标、风险偏好和流动性要求,精确测量出个人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定期更新,然后立足于此设计、开发和运行个人资产配置模型。否则,个人客户的服务工作只能是南辕北辙,客户满意度也难以提高。这要求研究架构应将个人投资者的风险计量研究放在一个重要的位置。

此外,个人投资者在投资活动中,往往很重视风险控制问题。这方面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有不同的衡量标准。一般而言,机构投资者用持有投资组合的方差和标准差来衡量风险程度,并以此为出发点制定风险控制措施,调整组合内资产的配比。而个人投资者一般表现为风险厌恶型,通常在投资决策中强调绝对收益而不是相对收益,更关注控制本金绝对损失的概率和幅度。在现实中,个人投资者在投资遭受损失的情况下,总是倾向于希望银行帮助其规划实施一定的时间长度和风险控制方法来挽回最大跌幅。商业银行提供个人投资顾问服务,需要在考虑个人投资者情绪、认知水平和理解力的前提下,为其研究制定清晰、准确、专业化、个性化、跨时期控制风险的方案,这要求投资顾问服务的研究架构中纳入这方面的内容。

个人投资顾问服务的支持体系建设与渠道部署

建立总行级专业投资研究团队,负责个人投资顾问服务的后台研究保障工作。鉴于个人投资顾问服务需要强大的后台研究资源给予保障,同时银行分行对于总行层面提品投资研究后台支持的需求十分强烈,建议商业银行在总行层面组建专门团队人员进行个人投资产品的研究工作。投研团队的工作职责可定位为:主要负责基金、集合计划、贵金属、信托、理财产品和保险产品等个人投资类产品的研究工作;负责根据不同层次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制定个人客户资产配置和投资组合方案;负责进行有关IT系统的功能研发和运营维护;负责对前台服务推出进行销售指导;负责对分行个人产品投资研究的管理和支持工作等。

商业银行通过建立投研团队,提供全行专业性、权威性、系统性和统一性兼备的个人投资研究报告,既能够为前台投资顾问服务提供精细化、科学性的支持保障,也有助于培养客户对银行个人投资顾问服务的信赖度和忠诚度,促进商业银行个人零售业务的深入发展。

建立产品经理和客户经理分工协作的有效机制,保证个人投资顾问服务的顺利运营。个人投资顾问服务的推出,在商业银行分行层面需要明确人员分工和职责界定。按照目前许多银行的岗位职责分工,客户经理主要负责产品销售,同时承担客户服务工作,产品经理为客户经理提供支持,负责产品创新、产品研发和产品管理。目前许多银行的产品经理队伍建设正在深入推进,未来商业银行产品经理所从事的工作有望涵盖产品创新研发、产品营销支持和产品管理三类。目前一些银行所面临的问题是,产品经理和客户经理的职责职能划分不清,产品经理岗位标准模糊、难以实施考核等,工作积极性得不到有效发挥。个人投资顾问服务的引入,需要将客户经理和产品经理双方的职责定位进一步明晰化,形成各司其职、分工合作的局面。

商业银行推出个人投资顾问服务,建议明确客户经理从事产品销售和客户的服务,产品经理则承担产品的管理和投资研究工作。产品经理负责将研究成果经过适当转化后传输到客户经理端,并适当参与销售过程和客户维护,客户经理和产品经理共同为产品的业绩负责。通过建立两类主体各司其责、有机配合的良好机制和工作流程,有效服务于各类个人客户,可以保证个人投资顾问服务的顺利运行,促进商业银行零售业务竞争力的提升。

根据商业银行个人客户的属性特点,明确个人投资顾问服务的工作内容。开展个人投资者顾问服务,需要明确服务的内容。根据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实际,初期可以先进行以下工作:首先是个人投资产品研究分析。主要是由经验丰富的客户经理针对基金、集合计划、理财、信托等产品开展咨询服务,提供个人投资产品信息和研究分析报告。这可以帮助客户认清具体产品的本质特征,形成投资决策思路。其次是个人投资组合管理。主要是根据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投资经验和投资偏好,建立最适合的产品组合,获取稳定的最大化收益。再次是定期金融咨询。这项工作旨在建立与客户的长期合作关系,该服务最主要的特点是具有高度灵活性。客户经理定期与个人客户见面,帮助客户了解和分析投资信息,针对不同时期的不同业务类型,制定最新的投资计划,并辅助客户实施执行。最后是个人投资规划,主要针对AUM达到一定数额的个人客户开展投资顾问服务,客户经理根据客户的资产状况进行风险分析,制定投资规划,规划客户家庭财产在保险、存款、投资等的投资比例,并推荐一些个人投资产品或其他金融产品,协助客户进行投资决策,明确投资目标,梳理投资思路,从而实现预期的目标。

第2篇

关键词: 经纪业务 营销浅析

1 我国证券业发展历史回顾

自1987年9月中国第一家证券公司——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成立以来,中国证券业历经二十余年的发展,基本形成了遍布全国的组织服务网络。在历经了初期无序混业经营后,随着《商业银行法》和《证券法》的颁布实施,国内金融服务业基本确立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格局,证券行业也由此步入专业化经营新阶段。

从证券公司各项业务开展情况看,由于证券经纪、证券承销等传统业务的竞争日趋激烈,证券公司的利润空间不断受到挤压。2001年下半年a股市场步入调整阶段,当年行业实现利润总额和纳税总额为64.99亿元和54.26亿元,同比减少70.86%和47.74%。2002年开始陷入此后延续四年的全行业亏损惨淡经营境地。

2003年底至2004年上半年,以南方、闽发等证券公司问题充分暴露为标志,证券业爆发了第一次行业性危机,部分证券公司由于资金链断裂、流动性危机骤然增加而被监管层宣布撤销或托管。2005年证监会推出《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后股指跌破千点。迫于无奈,政府2005实施紧急救援,才使证券业勉强渡过难关。

2006年中国股市开始逐步走强,在之后十个月中,上证指数最高探至6124点。沪深两市总市值达30亿元,在不到两年半时间,沪深总市值翻了10倍。证券公司收入迅猛增加,快速实现扭亏为盈。然而随着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中国股市也受到剧烈冲击,跌幅巨大。过山车似的行情在使得证券投资者亏损不断扩大的同时,也使得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再次受到冲击。

以经纪业务为主要收入的中国证券公司,在中国股市巨大波动面前显得很被动,“靠天吃饭”的收入结构严重制约证券公司的发展。

从以上分析可看到,中国证券公司赢利能力受股市波动影响很大,其最主要原因还是证券经纪业务在公司所占份额过大,一旦股市下跌,交易量下降,靠交易佣金的经纪业务额随即下滑,而股市上涨,交易佣金的增加又迅速掩盖了公司经营过程中的诸多问题。为避免这些不利因素,各证券公司纷纷推出各种解决措施,其中对于营销模式的尝试最多,取得的效果也最好。

2 我国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模式浅析

伴随中国证券市场的起起伏伏,中国证券行业在不断的发展与成熟。在行业垄断被打破,证券经纪业务步入微利时代的背景下,证券公司逐渐认识到“营销”对于业务的推动作用。特别是在证券市场剧烈波动经纪业务收入骤减时,证券公司营销便会得到空前重视。在我们研究中国证券行业营销模式前,有必要对营销模式、证券业营销模式等概念进行界定。

所谓营销模式,目前多数学者认识其应是一种体系,而不是一种手段或方式。公认的营销模式从构筑方式划分两大主流:一是市场细分法;二是客户整合法。

证券行业营销模式是指证券公司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以利润为目标,整合内部资源,构建营销上下游结构链,为客户提供满意服务的一系列运作行为,[1]并以精心设计的证券服务(产品、方法或手段)推销某种投资理念,并获得一定收益的活动[2]。

我国证券业营销模式可以概括为以下六种模式:

(1)联合营销模式

2000年左右,银证通业务在深圳工商银行与国信证券两家实现成功应用。此业务有效弥补了证券公司营业网点不足的问题。对证券业而言,有利于培养和扩大投资者规模和降低增加证券机构网点的成本,大大提高了市场效率;对银行业来说,“银证通”增加和改善了客户服务,充分利用既有网点资源,避免资金流失。这种“利润共享、客户共享、渠道共享”的营销模式,迅速得到了广泛应用。

(2)客户细分营销模式

2005年国信证券率先在业内成立“金色阳光证券账户”,对客户需求进行了细分,并提供相应投资服务,收费则采用佣金与服务内容挂钩。国信证券则凭借着金色阳光服务产品实现了远超行业平均水平的佣金收入。随后,招商证券“智远理财服务平台”、广发证券“金管家”等经纪业务服务品牌也应运而生,极大地提升了证券经纪业务市场份额。客户细分营销模式,使得证券公司单纯依靠提供交易通道服务的盈利模式得到改善。

(3)差异化产品营销模式

在客户细分基础上,证券业在不断进行金融创新的过程中,努力提供多元化服务产品成为市场服务的基本特征。交易规则也趋于多元化和个性化。业务差异化服务体现之一就是具有专业的、完整的、全面的多元化服务产品创新、销售、维护等综合服务能力。这一方面能有效指导不同类型客户

进行多元化产品交易操作,从中捕捉到盈利和套利机会;另一方面通过产品销售和维护换取增量交易资源和佣金收入。

(4)投资顾问营销模式

采用投资顾问模式转型的证券公司一般推行全员营销制度。通过培训,把公司所属营业部业务人员转型为证券经纪人,然后把客户划分给证券经纪人,由证券经纪人为客户提供投资顾问服务。这种模式优点在于能够更充分发挥经纪人主观能动性。缺点是对员工的素质要求较高,一些营业时间长,员工年龄老化、学历不高的营业部有点勉为其难。

(5)数据库营销模式

数据库营销核心要素是对客户相关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找出消费与服务对象,从而进行营销与客户关怀活动,从而扩大市场占有率与客户占有率,增加客户满意度与忠诚度,取得公司与客户的双赢局面。2007华泰证券建立华泰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并在2008年3月份上线使用。与此同时中信建投、长江证券也开始建立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券商们不惜花费巨资和大量时间开发信息系统,原因之一是投资者结构日益复杂。券商不仅要满足投资者交易需求,还要努力创造客户自身的需求,这就必须进一步细化客户关系管理。

(6)前台专业化,后台集中化营销模式

广发证券提出“前台专业化,后台集中化”的口号。产品营销模式偏重的是卖产品,强调销售能力;而投资顾问模式偏重分析能力,强调对客户需求的了解。广发证券很早意识到打造营销平台对于经纪业务转型的重要性,在券商中率先建立cim企业级客户关系管理平台。通过集中化后台管理,为前台专业化服务以及为客户经理提供研究报告、投资策略报告等标准投资组合服务。

参考文献:

[1] 陆英.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营销模式研究[d].兰州大学mba学位论文.

第3篇

曾经,有人无视艺术,之后,开始推动艺术,再后来,艺术被打包到了基金池,甚至被份额化……艺术,在资金所能触及到的领域里慢慢翻滚。于是,越来越多迷惑的人开始领悟到其中的奥妙。

北京大学文化金融研究所主任喻文益在“2011中国艺术品收藏与投资论坛”中慷慨陈词,“价值本身就是无中生有,由小向大的,价值就像宗教,你崇拜它,它就会疯狂,艺术品金融化只不过比信佛多一点点风险而已。”

华辰拍卖总经理甘学军也承认,“金融资本的进入使我们这个艺术品市场的体量急剧增大。”

百雅轩副总裁汪频更看到了一个现象:大量基金成立,大量基金吃尽不同的艺术品。

……

这一切,在艺术品金融化的时代,显得顺理成章。游离其间的艺术品信托以一种别样的姿态吸引着一拨另类资金。

如火如荼

艺术品信托的发行快赶上动车的速度了。

用益信托工作室统计显示,2011年上半年,信托公司共发行艺术品信托产品14款,比去年同期增加11款,增长幅度达366.67%。而去年全年只发行艺术品信托产品10款。今年上半年发行规模为258645.5万元,与去年上半年12500万元的发行规模相比,同比增长1969.16%。而去年全年的发行规模为75750万元。

参与到这个梯队中的信托公司也越来越多。

2011年上半年,已经有7家信托公司参与艺术类信托产品的队伍。其中,国投信托和中融信托均发行了3款,稳居发行量首位。如国投信托最新发行的一期是于6月推出的“国投飞龙艺术品基金1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产品期限为30个月,募集规模5000万元,中国的古代书画和近现代书画,是主要涉及的投资方向。

在艺术品超额收益的诱惑下,北京、华澳、上海、中诚和中信等信托陆续搭建着艺术品信托的平台。

今年以来,中诚信托的天物馆1号中国瓷器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北京信托的懋源富雅1号艺术品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宝腾1号艺术品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上海信托的香花石系列?中国新绘画艺术品投资信托计划;中信信托和北京龙藏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发起的“中信?龙藏1号艺术品投资基金”也宣布正式募集。

而在去年,参与艺术品信托发行的仅有两家公司:国投和中信。

产品上线速度增加之余,平均收益也不逊色,这个数字在2011年上半年发行的艺术类信托产品中就达到了9.515%,较2010年全年的平均收益率9.75%降低了0.235个百分点。大部分艺术类信托产品缩短了期限,平均收益率也相应有所下滑。

而从今年发行的艺术品信托的收益类型来看,主要有三种,即分层型、固定型和浮动型。其中分层型发行了6款,固定收益型发行了5款,浮动收益型发行了3款。由于艺术品信托产品大多会进行结构化设计,且作为次级受益人的一般是该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因此分层收益型产品发行较多。

如西安信托即将与北京邦文艺术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邦文”)推出“西安信托?艺术品投资基金集合信托基金”,就是分层型产品,超额信托收益为超额收益的50%。

破土而出

各方机构抢食艺术品市场,源于这块肥肉,近几年的变化翻天覆地。

2008年,中国艺术品拍卖市场总额不足200亿元。而到2010年中国艺术品拍卖总额超过500亿元,占全球艺术品拍卖额的33%。今年,艺术品拍卖市场的增长更是显而易见。雅昌的统计显示,仅今年上半年,中国艺术品拍卖市场中219家拍卖公司实现总成交额428.42亿元,同比2010年上半年上涨112.71%。

行业发展的同时,政策也在推波助澜。目前,我国政府大力支持通过民间资本保护文物精品,回购流失的文物。而仅凭少数博物馆有限的经费和少数企业集团的资金实力,要形成强大的资金流,缺口太大。因此,我国各级政府和文化部门希望发动全社会的力量,形成一股保护民族历史文化和文物艺术珍品的强大力量。

不单单是政策,《文物拍卖试点管理办法》、《文物拍卖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也在陆续颁布。

环境、政策、法规……一切都围绕着艺术品市场打转,艺术品信托由此而生。

真正将艺术品信托带上台面的是国投信托,其与北京保利艺术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保利艺术投资”)合作推出的“盛世宝藏1号保利艺术品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也是第一款与艺术品挂钩的信托产品,用于购买数名著名画家知名画作的收益权。时至今日,国投都以此次试水为豪。

一如国投信托总经理吕益民所说,几乎所有的信托产品都挤在传统的业务领域,比如房地产、证券市场、PE等。但信托公司服务的主要是高净值客户,这些客户在自己的资产、财产增值保值的同时,也需要追求一些和生活品位相关的东西,因此我们就选择了艺术品领域。

国投信托推出的第一款艺术品信托也是融资类信托产品的首例。此外,艺术品信托还分有投资类和管理类两种。北京信托于2011年4月1日推出的 “懋源富雅1号艺术品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就属于投资型信托。

除了传统的艺术品交易一级市场、二级市场之外,以信托模式成立的艺术品交易也破土而出。中信信托发行的“中信文道?中国书画投资基金”就是国内首只针对中国书画类艺术品实物投资的信托产品,也是由中信信托依托信托机制、借助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品交易平台运作的系列艺术品投资基金中的第一只产品。

发展到现在,艺术品信托逐渐形成了自身脉络的同时也发生了一些转变。

用益信托的数据显示,艺术品信托产品采取的投资方式主要为权益投资、组合运用和其他投资方式。

2011年上半年发行的艺术品信托产品中,采用权益投资的产品有2款,占比14.29%;采用其他投资方式的有9款,占比64.29%;而采用组合运用的也有3款产品,占比21.43%。而2010年发行的艺术品信托产品,采用权益投资方式的产品有4款,占比40%;采用其他投资方式的产品有6款,占比60%。

相比2010年,2011年权益投资类产品占比大幅下降,而其他投资类产品占比有所上升,换句话说,投资类的艺术品信托向着市场主角的位置靠近。

公司涌现

招商银行和贝恩顾问公司联合的《2011年中国私人财产报告》显示,2010年中国个人持有的可投资资产62万亿元,而在2009年这个数字仅为50万亿元,一年时间增加了12万亿。

梅摩艺术指数(Mei & Moses All Art Index)说明,艺术市场与股市的关联性只有0.04,艺术品投资与其他投资产生的对冲机制显而易见,将其纳入资产配置的诱惑已经不小。

北京市政协副主席朱相远曾给算过一笔账:在个人投资中,目前大约5%的资金投资于艺术品,若以62万亿为基数,就是3万亿元。而艺术品的市场一年大约能创造580多亿元的财富,不到600亿,若按5%来计算就有30万亿元的潜力,而目前只用掉了2%,还有98%的空间,也就是说,50倍的潜力可用在艺术品市场。

如此大的发展空间让更多与艺术品相关的投资公司涌现。他们与信托公司各司其职,往往充当着信托公司的投资顾问,为艺术类信托产品的投资、真伪鉴别、退出等实现一条龙式的服务。而信托公司则提供监管平台。

如国投飞龙艺术品基金?保利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背后的投资顾问为保利艺术投资;西安信托?艺术品投资基金集合信托基金背后是邦文;北京信托推出的盛藏财富?宝腾一号艺术品投资集合信托计划,其背后是北京雅盈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中信信托推出的“中信?龙藏1号艺术品投资基金背后北京龙藏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龙藏天下”)……

其中,邦文于2007年3月成立,算是国内首家专业管理银行艺术品基金的艺术品财富投资管理公司,与民生银行、渤海银行以及信托公司的多方合作,稳步践行着艺术皮投资顾问的角色。

到了2008年,国投信托与保利艺术投资又在中国特有的艺术品金融化道路上进行了一系列的研讨和产品设计,并于2009年推出了国内首只以艺术品为投资标的的质押融资型信托产品,即为优质藏家及机构提供艺术品质押、融资服务。

最近,龙藏天下也请到了北京华辰拍卖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甘学军出任总经理,并在艺术领域的专业问题上进行把关。

第4篇

关键词:A股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私募;对冲基金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1)02-0030-05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02.07

说到私募基金,势必要先提起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在各国各地区有不同的称谓,美国称之为“共同基金(Mutual Fund)”,英国和香港地区称之为“单位信托基金”,日本和台湾地区称之为“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等。但总体而言,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定义没有太多的异议,一般都是指“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通过资产组合进行的证券投资方式”[1]。关于基金的分类,按组织形式可分为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按基金规模可变动情况可分为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按基金的投资标的可分为债券基金、股票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等。诸如此类的划分,其中并未有“私募基金”这一类别。因此“私募基金”这一词汇,似乎是中国内地的首创。因此,如果要分析私募基金,还是需要从“私募”这一词汇来进行分析。

一、我国A股私募基金的定义及特征

A股私募基金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私募基金,其生存特征与以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主要存在形式的海外私募基金有着明显的差异。

(一)私募的定义

所谓“私募”,内地一般把私募(Private Placement)对应于公募(Public Offering),即在证券发行方法上的差别。比如,在股票公开发行方式中,目前我国A股股份公司主要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后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公募增发)两大类,即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而如果是定向发行,则是向某些特定对象直接洽谈发行条件和其他事宜。这种方式称之为“私募发行”或“私下发行”。证券的发行可以有公募和私募之分,而作为投资品种之一的基金发行如果也延用这一标准,势必也可以分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

(二)A股私募基金

如果把私募发行的基金定性为私募基金,那么国际私募基金市场的范围还是比较广泛的,比如对冲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包括风险投资基金)等都可列入这一范围。事实上,从目前流行的私募基金的定义来看,夏斌、陈道富(2002)认为,所谓私募基金是指非公开宣传地向少数或有专门投资经验、不需政府特别保护的特定的投资者募集货币基金并以基金方式运作的集合投资制度[2]。而韩志国、段强(2002)则认为,所谓的私募基金,又可以称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或个人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它的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在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3]。这两个定义都指出了私募基金与一般的公募基金的本质区别在于私募发行,而对于基金的种类并未作一定的要求,可以是股权投资基金,也可以是证券投资基金。甚至于某些学者把内地的私募基金与海外的对冲基金相对应,利用对冲基金的特点和发展历史来研究内地的私募基金的发展①。

事实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募集资金,并以股权或者准股权方式投资于非上市企业的投资基金。按照所投资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和资金用途,私募股权基金通常包括风险投资基金(Venture Capital)、并购基金(Buyout/buyin Fund)、夹层资本(Mezzanine Capital)和Pre-IPO资本(Bridge Finance)等②。而对冲基金(Hedge Fund)虽然也是私募发行,是典型的只向富有的个人和/或有资格的机构投资者开放的一种私人投资合伙企业,这种合伙企业由负责监督该基金投资活动的总合伙人来经营。但是这种基金在其投资策略方面拥有大量的自,并且会利用明显的杠杆作用既做多头又做空头,经常会持有衍生金融工具的头寸(约翰・马歇尔,2003)[4]。由此可见,虽然对冲基金也具有私下发行的特点,但是其最重要的特点在于对冲,即具有杠杆对冲交易和进行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特征。事实上,从对冲(Hedge)的定义来看,对冲还可解释为“规避”和“避险”,可以指在一项金融工具(通常是衍生工具)中持有头寸以便抵消与在另一项金融工具头寸有关的风险行为,也可以是能够抵消与另一项有关风险的金融工具头寸。所以对冲基金的交易行为有对冲交易和衍生品交易的属性,并不等同于我们一般所认为的A股私募基金。

当然,与王霞(2006)的观点相一致,许多学者可能认为对冲基金的概念现在已经不完全只针对采用对冲交易的基金[5]。比如Hedge Fund Center(对冲基金中心)给对冲基金下的定义是:“A hedge fund is a private investment limited partnership that invests in a variety of securities. There are two types of partners in a hedge fund, a general partner and limited partners. The term hedge fund is misleading in that a hedge fund does not necessarily have to hedge. The term “hedge fund” now means any type of private investment partnership”。此定义指出,“对冲基金”这一术语现在指的是私人投资合伙制这种形式,但是并不表示“对冲基金”最早的含义就是指这种形式,只能是说明对冲基金这一组织形式也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事实上,即使如此,我们内地通常所说的私募基金绝大部分也并非采用了有限合伙的形式。同时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对冲基金也存在着各种投资类型,但总体而言,绝大部分对冲基金都或多或少地采用了杠杆工具这一模式。除了个别类型的对冲基金不太使用杠杆工具,有达到80%的对冲基金使用杠杆工具。如果考虑衍生工具的交易的话,这个比例还更高。因此,对冲基金的特征还是在于私募、合伙制和对冲交易,与我们内地通常所说的私募基金并不相同。

因此,我们通常所说的在A股市场的私募基金既不具备对冲基金的属性,又不具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那样投资于非上市企业的特点,而是一种具有A股市场特色的把私募发行和证券投资两个方面结合起来的综合体,是一种比较狭义的概念。在这一点上,笔者认同于夏斌(2001)对我国A股市场中私募基金的定义,即是指相对于受我国政府主管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人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而言,是一种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进行的一种集合投资[6]。总体上来说,目前俗称的私募基金,即是“私募”加“证券投资基金”这种比较简单的模式。

(三)私募基金的典型特征

既然我们所说的私募基金是私募发行和证券投资基金两个方面的综合体,从特征而言势必需要将私募基金与公募的证券投资基金相比较。从定义来看,主要有三个方面的不同:一是发行,私募和公募的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不同,进一步可以引申到信息披露和监管的要求不同。二是虽然投资对象较为一致,两者都是进行证券投资的投资基金,但是对投资对象的限制可能存在不同的要求。三是集合投资的组织方式也不尽相同,证券投资基金按组织形式可以分为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但目前A股市场的证券投资基金基本上都是契约型基金;而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就较为多样化,既有投资咨询公司、投资顾问公司和财务管理、财务顾问公司旗下的代客理财模式,有委托信托投资公司募集发行的契约形式(即所谓的信托投资计划,也称阳光私募基金),又有证券公司资产管理部门专营的券商集合理财形式,更有特定投资人共同出资入股成立的投资管理公司模式。我国A股私募基金与全球私募基金有所不同,既非对冲和杠杆交易相结合的对冲基金模式,也非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的股权投资基金模式,而是私募与证券投资相结合的模式。因此,我国A股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发展模式与海外也有所不同。

二、我国A股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

夏斌(2001)曾从经验出发,从北京市、上海市和深圳市三个城市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中选择了企业名称中含有“投资咨询”、“投资顾问”、“投资管理”、“财务管理”和“财务顾问”等字样的五类企业为样本进行了私募基金的抽样调查、实地调查和电话访谈。显然,夏斌(2001)认为在私募基金中,各类投资咨询、投资顾问、投资管理、财务管理或财务顾问公司占了比较大的比重。事实上,夏斌也是从这五类企业样本的调查结果中来对当时A股私募基金的规模等数据进行了分析。不过,从1990年至今,我国A股私募基金的运作模式和组织形式也经历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变化,并不仅仅局限于这五类企业。笔者将主要的A股私募基金类型分为民间灰色私募和官方合规私募两大类。

(一)民间灰色私募

A股私募基金本身就是从民间灰色私募起源发展而来的,最早只是个人的私下委托进行股票投资和其他理财活动,慢慢地延伸到公司型的代客理财协议。不过灰色并不代表该种私募基金的运作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除了违规的“老鼠仓”以外,一般的民间代客理财业务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限制,但也没有得到法律法规的明确支持。

1.个人私下委托

个人私下委托是指最为原始的亲朋好友之间的委托理财业务,相互之间的委托理财约定往往采用口头协定,也有部分签订了书面协议。个人私下委托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类是“委托人”或“投资人”自己开户,“受托人”或“管理人”对其帐户进行操作的模型;另一类则是“受托人”或“管理人”接受“委托人”或“投资人”的资金进行操作,期末按交割单等凭证进行业绩结算。不论采用何种类型的操作方式,个人私下委托平时并不收取管理费,一般采用到期结算分成的模式。这一类型对资金量的要求也不高,而且委托人与管理人之间往往有直接的交往联系,相互具有一定的信任度。慢慢地,这种个人私下委托也逐步推广到公司型的代客理财和理财工作室等类型。

2.公司型的代客理财业务

这类公司型的代客理财业务即是指夏斌(2001)所认为的“投资咨询”、“投资顾问”、“投资管理”、“财务管理”和“财务顾问”等五类企业可能从事的代客理财业务。据夏斌的调查,其中52%的公司坦然承认在从事代客理财业务。代客理财的客户数量多少与公司的注册资本基本呈现正相关关系,即注册资本大的公司,客户数量多;注册资本少的公司,客户数量少。同时根据调查的理财规模结果分析当时我国代客理财的规模可能在7000亿元左右,而且绝大部分私募资金投资于股票二级市场。当然,在这些公司型的代客理财公司中,委托人为企业投资者的占了绝大部分比重,达到69.3%。

对于管理费的提取主要有三种方法:保底分红、固定比例收取和佣金收取。一般受托方会对委托方要求最低投资期限,委托合同期限在六个月到一年以上不等,以一年以上居多。而且绝大部分代客理财公司会对资金运作进行定期披露,在注册资本金在3000万元以上的受托公司中,85.7%的公司能够做到定期披露信息。

这种模式相比个人私下委托公开程度更高,而且公司化运作让委托方的信任感更强。而后逐步推广到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甚至于目前较为常见的阳光私募,也是成立相应的投资管理公司,再通过信托平台进行运作的。

3.违规私募

厦门大学王亚南经济研究院等(2007)把“老鼠仓”也作为合伙型私募基金的一种类别。其大致的操作方式为:委托方和操作方在第三方的介入签订协议,双方按一定的比例出资,操作方负责操作,但没有提款的权利,以保证资金的安全,证券公司方负责监督操作。例如当“老鼠仓”内的资金损失超过一定比例,或者是接近操作方出资量,证券公司会通知委托方,由委托方和操作方协商,或是就此平仓,损失由操作方承担,或是操作方增资继续操作。协议期一般为半年或一年,所得分配方式一般有纯保底、纯分成和保底分成三种。

宋国青教授推测,庄家或者替庄家操盘的人,可以做一个“老鼠仓”,私人资金先进先撤,最终被套住的是“机构”和部分散户,而“机构”是其中的主力①。显然,“老鼠仓”是指庄家在用公有资金在拉升股价之前,先用自己个人(机构负责人、操盘手及其亲属、关系户)的资金在低位建仓,待用公有资金拉升到高位后个人仓位率先卖出获利的这种行为。因此可以确切地说,“老鼠仓”这种所谓合伙型私募基金明显是违规违法行为。而我们一般所认为的私募基金不论内地证券市场还是海外证券市场,并不是明显地出现这种违法违规特征。因此,像“老鼠仓”这样的委托理财协议并非本文所要涉及的对象。

(二)官方合规私募

就像民间灰色私募并不代表违法违规一样,官方合规私募也不代表该种类有着法律法规十分明确的支持。但是相比民间灰色私募而言,像工作室模式、阳光私募、券商集合理财和基金专户理财等业务,尤其是后两者,至少得到了管理层的认可并得到了快速的发展。

1.工作室模式

工作室模式(又称理财工作室)可以说是较早的也是比较常见的公开运作的私募基金经营模式。一般比较有名气的股评人士往往会有以自己名字命名的工作室,许多工作室挂靠在相应的证券咨询机构和证券公司名下,一部分工作室会进行代客理财的操作。这种模式在客户和受托的证券咨询机构或证券公司之间一般有着明确的公开契约或合同协议,因此具有相应的法律支持。

进入工作室的资金门槛也有一定的要求,但总体上要求不高,许多工作室招收会员并对会员按资金量的大小进行分级,并针对不同级别会员收取相应的会员费。但更多的工作室则主要通过对客户指导操作,利用与开户的券商营业部的协议,从客户交易佣金中收取返佣分成。理财工作室慢慢发展,就形成了类似资产管理的直接委托理财的方式,从而形成一种类似的所谓私募基金的管理形式(杨义群、刘建和等,2002)[7]。

2.阳光私募

阳光私募即信托型私募基金,又称信托投资计划,是内地私募基金与信托投资公司相结合的产物,是目前比较规范的私募基金运作形式,运作方式基本上与公募基金相类似。这一私募模式目前是A股私募基金的运作主流。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资金信托投资计划的合法性,而且规定所有的信托投资计划都只能非公开募集。因此从性质上而言阳光私募应该属于合法的私募基金模式。但2010年登记结算中心通过限制信托投资计划开设账户的方式对阳光私募新产品的推出进行了限制。

目前的阳光私募的运作模式与公募基金差别不是很大,也主要从事股票二级市场的运作,有少部分的信托投资计划也投资于非股权资产。但是在募集资金的形式上与公募基金向非特定投资者募集有着本质的差别。一是在委托人的收益上,一般为非保底型。如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机构推出的信托投资计划,投资者一般没有投资收益保障,投资顾问也不承担额外的风险。二是对委托人的最低投资金额进行了相应的限制,一般为100万元人民币。当然,具体的最低投资资金额需要以信托投资计划说明书为准。三是一般都对信托投资计划的存续期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如12个月或18个月等,也需要相应的信托投资计划说明书为依据。四是具有清盘的风险。对于公募基金一般清盘的可能性不大,即使是封闭式基金到期一般也是采用“封转开”的操作。如像规模下降、净值亏损严重或者其他触及契约清盘条款的原因都有可能导致阳光私募的清盘。根据上海朝阳永续私募数据库的不完全统计,截至2010年10月末,已结束的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接近300只。五是操作方式上不存在委托方自行开户、受托方操作和委托方把资金打入受托方帐户等模式,信托投资计划的投资资金一般由相关银行托管。

3.券商集合理财

除了阳光私募这样操作较为公开化、运作较为规范化的私募基金以外,象券商集合理财和基金专户理财从募集资金模式上也应该列入私募基金的范畴。

券商集合理财实际上就是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相关法规明确认可的非公开募集进行证券投资的集合投资计划。2004年10月,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并根据此前其的《关于推进证券业创新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采取先试点、后推开的原则。在试点阶段,仅允许创新活动试点证券公司试行办理此项业务。而券商此前已开展的集合性资产管理业务须按照《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清理。光大阳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经证监会审核批准的第一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①,广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号)是规范清理之后成立的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②。光大证券、长江证券、东方证券、广发证券、国信证券和招商证券等均是当年第一批递交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请的券商。

券商集合理财的运作模式与公募基金较为相似,非公开募集的方式也越来越公开化,但是与基金运作还是存在着一些不同之处。如管理人资格需要经过申请批准;最初推出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的各证券公司一般都采取了公司投入自有资金的做法;契约中有准保底协议,即计划资产下跌一定比例时不影响投资者本金;对投资者最低投入资金有限制。证券公司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底线,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不得低于100万元,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低于5万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而光大阳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限制的最低投入资金额为10万元。

4.基金专户理财

基金专户理财是指公募基金为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进行资产管理的业务,是基金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接受特定客户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运用这些委托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其投资运作根据投资人需要定制,同时在收费上,允许基金公司收取不超过20%的业绩报酬。2007年11月30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及《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两者均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可以采取以下形式: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为特定的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证监会最初仅允许一对一的专户理财,即基金公司不能以多个客户资产集合的方式开展专户理财,待条件成熟时再择机推出一对多的专户理财业务①。目前,基金专户理财也在同时运作相应的一对多的专户理财业务。

基金专户理财与公募基金运作差异较大,而与券商集合理财、阳光私募等私募基金比较类似。一是管理人资格有限制。《试点办法》中对可以进行基金专户理财的基金管理公司净资产作了相应的规定,如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二是对投资者最低投入资金有限制。《试点办法》规定,为单一客户办理专户业务的,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三是针对特定客户。与公募基金非特定客户不同,基金专户理财针对的是特定客户,在试点阶段只开展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三、A股私募基金的差异性特征总结

总体来看,如果对内地A股私募基金在组织形式、投资者人数、投资者资格和管理人资格等方面进行总结,内地A股私募基金与海外的对冲基金或股权投资基金有着明显的差异。

一是就组织形式而言主要为契约型和公司型,契约形私募基金主要有工作室模式、个人私下委托、阳光私募、券商集合理财和基金专户理财等;公司型私募基金主要有“投资咨询”、“投资顾问”、“投资管理”、“财务管理”和“财务顾问”等注册企业的代客理财业务,这些注册企业一般也都是有限责任公司,而非合伙制企业。当然,如果准确地说,公司型的私募基金除了公司股东出资那部分资金,代客理财的资金也应该类似于契约型的组织形式。因此,A股私募基金在组织形式上实际仍然以契约型模式为主。同时,阳光私募、券商集合理财和基金专户理财等私募基金品种由官方认可,可认为是合法私募基金。而“工作室”模式、个人私下委托和其他的公司型私募基金或委托理财产品,并没有官方背景,可归类为非合法私募基金或民间私募基金②。

二是除了基金专户理财目前规定只能针对单一客户以外,其他各品种的私募基金并没有明确的投资者人数的限制。

三是投资者资格方面,比较正规的私募基金像阳光私募、券商集合理财和基金专户理财等均对投资者最低的投入金额进行了限制。如一般的阳光私募最低的投入金额为100~120万不等,需要关注具体的契约要求。证券公司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底线,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不得低于100万元,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低于5万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低于10万元。基金单一客户的专户理财最低投入金额为5000万元。但是工作室模式、个人私下委托和公司型私募基金由于信息不公开的原因,不明确是否具有最低投入金额的限制。

四是在管理人资格方面,像工作室模式、个人私下委托和公司型私募基金并没有明确的管理人资格要求,而且前两者的协议也一般为口头协议居多。阳光私募对管理人资格也并没有十分明确的限制,不过信托计划较为公开,为吸引投资者参与,管理人一般均为业内人士。而券商集合理财和基金专户理财都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由监管层批准。

五是收益分配方式比较多样,一般以到期结算分成或征收管理费居多,也有如工作室模式那样以佣金返还为主。到期结算分成则一般有纯保底、纯分成和保底分成三种。对于公开性较强的阳光私募、券商集合理财和基金专户理财等,一般为收取管理费或准保底协议。如最初推出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的各证券公司一般都采取了公司投入自有资金的做法,同时在契约中有准保底协议,即计划资产下跌一定比例时先损失自有资金而 不影响投资者本金。值得注意的是,保底分成与当前的部分法律法规是有一定冲突的。如《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以经营现金信托或其它业务的名义吸收存款。《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32条规定,信托公司在资金信托业务中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第11条规定,受托人应根据在与委托人签订的受托投资管理公司中约定的方式为委托人管理受托投资,但不得向委托人承诺收益或者分担损失。因此,对于保底分成这一收益分配方式而言,尤其是保底收益率远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情况,有高息揽存的嫌疑。因此,除券商集合理财品种契约中具有明确的准保底协议以外,有明显保底收益率承诺的保底分成收益分配一般以口头协议居多,并不受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市场基础知识[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9.1.

[2]夏斌,陈道富.中国私募基金报告[M].上海:中国远东出版社,2006:42-43.

[3]韩志国,段强.私募基金:稳定因素还是紊乱因素[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2.

[4]约翰・马歇尔.金融工程词典[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102.

[5]王霞.中国私募基金发展前景和当前问题研究[R].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2006.

第5篇

“我上班就这样。”或许觉察到记者诧异的眼神,陈明键坦诚一笑,立即拉近了彼此的距离。

其实不用多说,只要跟陈明键聊上几句,那种自来熟的坦然便萦绕其间。说话间,他的坐姿随着情绪的抑扬顿挫不断变化,或正襟危坐,或歪头斜躺,说到激动处甚至站起来手舞足蹈,指天划地。据说,这是典型的“陈明键式”交往,即使在完全陌生的记者面前,也没有丝毫的掩饰与做作。如果再有点酒,加几碟菜,那就更加相见恨晚、醺醺交底。

文如其人。打开东方高圣网站,素面朝天,简洁大方。翻开陈明键所著《路线》、《交待》,那种非常、非常直白的讲述方式跃然纸上,扑面而来,真的有些让你不自觉开始喉头吞咽。他就是用这种方式交待自己和东方高圣一路走来的经历,甚至把“家丑”毫不忌讳地呈现在世人面前,因为发自内心的真实,所以他能依然故我。

陈明键在《交待》扉页上题的那句话或许是最好的诠释,“因为坦白,为了结缘。”为了结缘,在任何时候,对任何人、任何事都能做到坦坦荡荡。

坦白经营:一手抓枪 一手抓笔

“投行领域好好玩。”对自己一生要做的事业,陈明键乐呵呵用如此轻松的一句话做总结,仿佛投行是一场游戏,而他则纯粹本着贪玩、爱玩的男孩本性“玩上瘾”了。

1998年陈明键创办东方高圣,开始进入并购行业,并决定毕生“认投”。

“投行是一个充满斗争、充满挑战性的领域。男人有好战好斗的原始冲动,但不能随便找人打架,投行业提供了一个格斗的场所,正是我所向往的生活。”陈明键说到与投行的第一次“结缘”,禁不住哈哈大笑。

如今,东方高圣已经走过了10年,其间虽有不少波折,但在中国投行并购业建立起了自己独特的品牌和地位。10年专注并购,东方高圣已经成长为中国本土规模最大、客户最多、案例最全、知识库最系统的专业机构。公司是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起草小组的专家委员,为中国证监会并购案例管理的数据库,拥有14年的并购数据和700多个案例。公司客户包括北京奥组委、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外运集团、中国建材集团、中国诚通集团、中国出版集团、天津泰达控股以及法国Lafarge集团、Shell、Scottish & New Castle、SK等国际客户。由此,陈明键2003年被《英才》杂志评为最有影响力的投资银行家之一,2006年荣膺中国并购菁英俱乐部主席。今天中国并购业的很多人物,都出自东方高圣。“东方高圣”四个字,已经在中国资本市场拥有了很多的意味。

然而,就在公司跨入第二个10年时,陈明键又作出了一个让人意外的决定――重拾投资业务,但这次不是放弃投行去做投资,而是两者一起做。

“投资就是枪杆子,投行就是笔杆子,笔和枪结合起来才能打胜仗。”投资和投行相结合是东方高圣未来的发展总方向,陈明键描绘前线持枪、后方挥笔的场景,犹如一个军事家,甚是激情澎湃、胸有成竹。

其实陈明键就是投资出身。1993年从清华大学毕业后,陈明键先后在长城财务公司证券部、民生理财顾问公司担任投资经理,1994年、1995年中国股市最熊的两年,陈明键却凭着那份对资本市场超人的理解天赋,投资业绩实现翻番;并在1997年创办了清华紫光投资顾问公司。

但陈明键很快开始厌倦股票交易的虚拟游戏,他要进入键盘背后的阵势世界。“操盘手终究只是糖炒栗子里面的砂子,主导的还是铲子,资本市场的铲子就是企业。”

1998年,陈明键创立东方高圣,转入投行领域。受恩师陈岱孙教授的启发,他认定投行就是自己一辈子要做的事。

然而走过10年,中国市场的现状让他清晰地认识到投行必须跟投资结合起来。“中国还不能像J.P摩根那样建立超大型钢铁公司,就是缺钱。”

由于并购资金得不到解决,签单难,加上中国企业还没有形成为咨询中介付费的习惯,东方高圣的业绩并不顺利,公司最困难时账上仅剩20万元,办公地址也多次搬迁。

痛定思痛,陈明键决定重操旧业――投资。“中国有很大的投行市场空间,但首先必须引进PE,建立并购基金,解决钱的问题。”

否定之否定,陈明键对此毫不避讳,和盘托出。

坦白事业:英雄才能玩并购

“并购好好玩,但好难。”这是做了13年投行后的陈明键发出的感慨。

在并购家陈明键看来,一个企业的发展途径不外乎两个:并购别人,或被别人并购。并购别人说明你有实力,被别人并购说明你有价值。在“实力”与“价值”之间“指点江山”的投行,更是需要超乎寻常的想象力和判断力,既要能看到价值,又要能度量实力,这样的事,非英雄莫属。

“投行这种事适合英雄去完成,就像电影《英雄》里的秦始皇。”陈明键如是说。

英雄必须胸怀天下,以大局为重。以天下为己任,过程中必然会有局部要做出牺牲,因而很容易不为天下所理解,事后天下百姓得益才会明白英雄的用心。陈明键决心带领东方高圣做中国经济的“并购英雄”。

“对个体的残酷,是实现对全体的进步。现在中国很多企业没有发挥出能量,我要用笔杆子做中国经济效益的推动者。”陈明键信心满怀。

然而当英雄并不容易。

“首先需要有幻觉,用超乎寻常的想象力撮合天上的牛郎和地上的织女,再用非常现实的利益去实施,最后才能天仙配。”

陈明键用“苦难的连续剧”形容并购过程,在这样的连续剧里,时间不是按秒、分、时、日来计量,而是按天、周、月、年,时间周期拉长,放大的时间元素需要极为细致的细节补充。每一个并购案例都是在无限放大的时间里完成,十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考验的就是“英雄”对未来结果的把握。

因为有“打造世界级本土投行”的英雄梦想,陈明键给自己的社会角色定位为商人,“我最希望听到的评价是说我是个好商人”,他在公司旗帜鲜明地提出了“大义凛然,唯利是图”的口号。

其实陈明键很善于研究创新和总结,先后主编了《中国并购评论》系列丛书和《并购革命――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特辑,自己主笔出版了《路线》、《交待》等书,对中国并购研究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这些影响在更多时间之后会更加明显。

说他是位准并购专家一点也不为过。陈明键则不认为学者比商人更好听。他认为,商人和企业家为整个社会创造财富,就是这个30年前不存在的群体,成就了现在中国经济的强大和繁荣、中国地位的提高。

“我要让中国的企业通过整合发挥所有能量。20年内,美国的第一夫人一定是华人。”陈明键说话时仍然是爽朗的笑声。

不过,他也坦诚补充一句:“但我总做不到‘唯利是图’,免不了书生气。”

坦白人生:修为撑起财富场

陈明键的“书生气”并不仅仅因为他爱讲学擅钻研,那是来自中国传统文化根深蒂固的影子。

“国外的同行都是白发老人,我们要跟他们平等对上话,除了业务水平,重要的就是修为。”陈明键说。

他说的修为是历史、哲学、孔孟之道,这三者构成人世界观的三大支柱,决定人的方法论。修为的高低深浅影响着一个人的一切,也包括财富。

说到修为,开朗活跃的陈明键稍显严肃。在他看来,一个人的修为决定了他的财富场,若修为罩不住财富,财富也就破碎。有些企业最终走上倒闭,另一些能继续膨胀,正是因为企业家修为的差异,这也就是所谓的“厚德载物”。

“行万里路,交万人友,读万卷书。”这是陈明键的人生修为之道。

打开陈明键的日程安排表,他几乎常年在出差旅途中。2008年10月,他在国内参加了6场大活动,几乎每周跑两个地方。11月上旬,在参加完北京的民国人物与民国政治国际学术研讨会后,他马不停蹄赶到台北,参加由英国经济学人集团举行的台湾政商圆桌会议。然后奔赴中东进行商务考察。2009年伊始,在金融危机、全球衰退的背景下,他又开始了“低潮中的”奔波。他几乎跑遍所有国内城市,他曾经重走玄奘路、横穿美国,还两度到哈佛登台演讲。“行路何止万里”,每年都得绕地球飞好几圈了。

在这个过程中,交万人友成为陈明键最大的享受。

“交流是提升修为最好的办法,缘分才是最大的财富。”陈明键坦承最大乐趣就是广交各类朋友。凭着一份真诚之心,凭着那份本能的坦诚,陈明键的交际圈极为广泛,上至知名老教授、老学者,如陈岱孙、茅于轼,中至资本市场列位名角老总,下至“三教九流”餐馆小老板,他都有一批能成为“朋友”的人。

“每个城市都有他认识的人,资本市场能叫上角的更是几乎没有他不认识的。陈明键绝对称得上是中国经济企业界的‘万人宝’。”一位好友如此评价陈明键。

说起人来,他眉飞色舞,栩栩如生,能一口气讲3天3夜。一点一滴,坦诚动人。最近,他决定要帮助美国拉皮德城柯尔克后代完成“疯马”雕塑,仅仅因为他跟柯尔克一样,与“疯马”同一天出生。

在金钱横溢的资本市场,陈明键的个人财富绝对排不上富豪榜,相比之前的一些同事和朋友,他和他的东方高圣目前还处于“一般”状态。但陈明键确实是一位富人,精神的富有,人缘的富有。或许,已近不惑之年的陈明键正在营造更为深厚的修为,支撑起他不断扩大的财富场。

“万物皆财富。”犹如唐?吉柯德,陈明键在并购中国的激情梦想中继续指点迷津、意气风发。

[陈明键简介]

1971年出生,东方高圣公司创始人、首席执行官;中国收购兼并研究中心理事长,《中国并购评论》总编;著有《路线》、《交待》等书籍。

现任民建中央财政金融委员会委员,富平扶贫基金会理事,中国证券业协会理事,中国并购菁英俱乐部主席。

1992年创办清华大学模拟证券交易所,成为国内第一个模拟交易所;1993年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系毕业后,进入中国长城财务公司证券部担任投资经理;1996年任民生理财顾问公司常务副总经理;1997年创办清华紫光投资顾问公司。

1998年创办东方高圣公司,任执行董事、首席执行官,在投行并购领域打拼10余年。

[陈明键随语]

一生只做一件事。

剑在手,问谁是英雄。做并购就是,意料之外,情理之中。

第6篇

个人理财,是指银行在综合分析客户资产状况、投资目的、个人偏好以及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况下,运用特定的程序和科学的方法为客户制定具有可操作性,切合实际的消费支出规划,风险管理,现金规划与保险规划等项目。银行提供的个人理财服务可以理解为一种综合性的金融服务。

一、国内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个人金融理财业务虽然还处于起步阶段,但据调查,有75%的居民对于个人金融理财业务有兴趣,42%表示自己需要个人金融理财服务。由此可见,我国多数的居民有通过理财顾问为自己规划理财活动的意愿。近些年,国内的商业银行通过持续的研究和探索,已经切实的认识到了推出个人金融理财业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各家银行也已经将该业务作为竞争优质客户和开发新的经济效益增长点的重要手段。

1.个人理财产品的种类不断丰富

近些年作为银行理财业务主要组成部分的个人理财产品,其发展规模异常迅猛。个人理财产品也逐步由单一的固定收益型向高收益高风险型转变,一般可分为:证券类个人理财产品,QDII理财产品,结构性人民币理财产品,这些产品更好的结合了市场的需求。

2.个人理财产品的销售规模增长迅速

2009年,各中、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外币理财产品合计销售总额达12100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4144亿元,增长102.4%。2011年第一季度,各中、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理财产品销售额达到19100亿元。

3.个人理财业务的外部监管环境不断细化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等规章制度的陆续出台,从产品营销、开发设计、信息披露、风险揭示等方面确保了个人理财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二、制约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瓶颈

1.个人理财业务存在风险管控问题

与其他的投资项目一样,个人金融理财业务项目在寻求高收益的过程中也必然面临存在高风险因素的问题,而这些风险因素也有一定的表现方式以及特征,同时在这些风险因素之间也并非绝对的独立,而是又有着一定的相互联系,这是由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在方法、策略以及内容等方面的诸多因素所决定的。

个人金融理财业务的管控风险存在于三个方面:第一是理财产品的开发设计方面。因为个人理财业务的设计通常都是根据消费者的需要来选择相应的金融产品的不同组合,这种产品的组合过程就相当于银行金融理财产品创新升级的过程。但是,当前的我国银行业金融理财产品的组合过程却常常目光短浅,容易出现盲目照搬的情况,这种情况就使得个人理财产品在开发阶段就由于产品的同质性产生了投资风险,并且也会因为侵犯其他银行金融理财产品的专利权,而产生法律风险。第二是理财产品的投资顾问方面。在理财产品的销售过程中,理财产品要实现良好的销售情况需要银行在对已有客户进行市场细分的情况下进行,这就需要银行能够全面掌握目标客户的资料,从而获得良好的市场份额,但是目前商业银行往往在没有全面了解客户的情况下急于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这就容易产生相应的经营风险、信用风险及法律风险。第三是个人理财产品的市场营销方面。个人理财产品的产生是能够针对不同的客户使其资产增值并达到增值的最大化,但是目前银行却因为急于完成短期目标从而没有真正全面为顾客着想,这样就容易发生因为销售不当给银行带来的规范性及法律风险。

2.理财专业化水平不足问题

个人理财业务属于技术性及知识性很强的综合性业务,因此对理财从业人员的要求十分高,不仅要求从业人员具有相当丰富的专业理财知识及熟练地理财技能,还需要掌握市场营销及法律等方面的相关金融业务知识,并且还要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公关能力及人际交往能力。但是目前来看,符合以上标准的高素质理财人员严重不足。

在国外的银行业,银行要求专业的理财咨询师全面了解客户的有关资料并取得客户的信任,并具备通过与客户的交流来了解客户的真正需求,从而在基金、证券、客户信贷业务、保险及银行存款等其他金融业务上为客户提供最好的方案,并对所设计方案的实施进行跟踪并及时进行反馈,从而满足客户的财务需求。与国外相比,国内的理财顾问大多不是十分专业,很多都是有储蓄所员工或其他部门人员转变成理财经理,所需要的知识储备不是十分全面,也不可能为客户提供很好的理财咨询。虽然最近几年很多的理财经理通过努力通过了AFP/CFP资格认证考试,但是也仅仅是具备基本的常识性的理财知识,知识储备及对所掌握知识的运用相对国外专业的理财人员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如何选拔及培养高素质的理财经理来为客户提供有价值的资产增值服务,成为发展理财业务过程中以及亟需解决的问题。

三、个人理财业务问题的主要对策

1.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策略

面对目前存在的诸多制约因素和问题,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急需进行创新,以建立适当的、科学的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方式。建立一个完善的个人金融理财风险管理体系,需要整体的金融体制和经济体制共同进步来创造出良好的金融投资环境。因此不但要防范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还要加强对由于银行的原因产生的风险进行防范;不仅需要建立规范的风险管理制度,以此来提高自身风险防范能力,还需要外部宏观金融环境的进一步完善。依照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对个人金融理财风险进行防范。

第7篇

关健词:产业投资基金资本市场管理

一、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内涵及其现实意义

产业投资基金是一种借鉴西方发达市场经济规范的“创业投资基金”运作形式,通过发行基金受益券募集资金,交由专业人士组成的投资管理机构操作,基金资产分散投资于不同的实业项目,投资收益按资分成的投融资方式。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作为投资基金的一个种类,它具有“集合投资,专家管理,分散风险,运作规范”的特点。

(2)产业投资基金一般定位于高新技术产业,有效率的基础产业的基础建设,如收费路桥建设、电力建设、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等,促进产业升级与结构高度化,以高风险实现高收益。

(3)产业投资基金一般以实业投资为主,但也作一定比例的证券投资,以保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4)产业投资基金区别于“行业基金”,其投资方向一般是跨行业、综合性、以符合组合投资原则并且避免蜕化为某个行业的行政附属物。

产业投资基金在我国可以发挥作用的范围很广,凡是符合国家鼓励发展并具有较好回报的产业,均可以运作产业基金这种形式进行投融资运作。因此,发展产业投资基金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推进我国基础产业的快速发展。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这需要巨大的资金需求,而目前国家财力和银行信贷难以满足。从世界发达国家来看,实现基础设施融资的证券化,特别是利用产业投资基金为基础设施发展融资是一条行之有效的途径。产业投资基金聚小为大,使基础产业的民众投资成为国家财政投资的有力补充,就可以配合国家投资,改变我国基础产业严重滞后的局面。同时,由于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是一种劳动密集型产业,还可以吸纳大量的产业工人,缓解下岗职工的就业压力。

(2)有利于促进高科技产业和新兴产业的发展。目前,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主要是依靠科学技术而不是依靠扩大规模来实现经济增长。高科技产业是充满风险的产业,依靠银行贷款来支持高科技产业有很大的局限性,而以创业基金的形式支持高科技产业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创业基金具有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优势,是支持科技发展事业,提高产业领域的科技含量,实现经济集约化发展的有效途径。

(3)有利于国有企业改革和推动产融结合。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难点是巨额存量资产的盘活。目前陷于困境的许多国有大中型企业,人员素质较高,生产经营环境也不错,但由于缺乏大量资金的启动,而坐看一些高技术、重工产品市场机会的丧失。如果这些企业能借传统优势,并在产业基金的推动下再入市场,就可以焕发出巨大的生机和活力。产业投资基金可以投资于国有企业,而各类企业也可以购买持有产业投资基金的证券,从而促进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融合。

(4)有利于优化资本市场结构,强化产权约束功能。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居民储蓄已达6万多亿元。随着利率不断下调,储蓄和投资日益分离,并且居民投资呈多样化趋势,除银行存款外,投资于股票、债券、基金越来越多。产业投资基金的推出,拓宽了投资渠道,可以满足多层次的投资要求,从而优化了资本市场结构。另外,在资本市场上,产业投资基金可以以股权形式为未上市企业提供融资,改善未上市公司的产权制度与内部治理结构,从而培值大批具有上市前景的股份公司,为股票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奠定基础。产业投资基金还可以将一定比例的资金以股权形式通过购并国有股、法人股的形式投资于上市公司,以雄厚的资本实力和强有力的产权约束对上市公司实施监督,使资本市场的法律监管体系建立在有效的经济监督之上。

二、我国产业投资基金存在的问题

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历史较短,在其运作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各种问题和不规范的地方,具体表现如下:

(1)对产业投资基金认识不足。产业投资基金作为一项金融创新,是改革开放的产物,在其发展过程中,需要人们解放思想和提高认识。而目前仍然存在以下两个错误倾向:一是把产业投资基金简单地与筹集资金等同。由于我国基金大多是由地方政府或部门自发组建,缺乏一个严格的运作规则和长远的发展规划,在其发展初期存在种种问题在所难免。但是,如果简单地将由产业投资基金所进行的筹集资金活动等同于一般的筹集资金,这无疑将基金的科学性给摸杀了;二是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不利于其他金融部门的发展,认为产业投资基金将会与现有的金融部门从资金市场争夺资金份额,二者的发展是此消彼长的关系。

(2)产业投资基金的法制不统一、不健全。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统一的、规范的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和与之相关的法律体系,如《投资基金法》、《投资顾问法》、《投资者利益保护法》等。由于缺乏健全的基金法规,导致我国产业投资基金业的各种不规范现象,如:发起人资格审定不规范、基金内部组织结构不规范、基金性质不够明确、基金投资限制性不够、基金信息披露不规范等等。

(3)产业投资基金运作缺乏应有的专业人才。产业投资基金在我国出现时间不长,真正懂得如何操作产业投资基金的人才很少,进而导致了普及推广基金知识不够,投资者对产业投资基金的了解程度不深,因此,制约了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所以,目前亟待提高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经理的整体素质,系统地引进海外基金的操作规则,提高投资者对基金的认识水平。

(4)对产业投资基金监管缺乏统一的机构和应有的力度。目前,基金设立与上市的批准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有关交易所(如: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沈阳证券交易中心、南方证券交易中心、武汉证券交易中心等),形成了事实上的多头管理局面。至于基金的行业自律组织目前还没有提上议事日程。因此,对产业投资基金的监督管理,由于机构的不统一,相应缺乏应有的力度。

三、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思路

1.加强产业投资基金的宣传,让广大投资者真正了解产业投资基金的内函及其运作规则,更主要的是其低风险性和高收益的稳定性(相对于股票投资而言),克服认识的片面性。

2.建立健全积极用人机制,尽快培养我国的基金管理专业人才。可考虑以下办法:一是建立基金经理资格认证制度,通过严格的考试,对于符合基金经理人资格条件的才允许进行市场;二是加强对基金经理人的管理,规范其行为,对于违规的基金经理进行严厉的制裁;三是加强与国际同行的合作与交流,可考虑引进与送出培训结合的办法,尽快培养出我们自己的较为完善的队伍;四是对现有的保管人业务进行改组,选出实务雄厚、资信好、人员素质较高的单位进行试点,并逐步向专业化保管公司发展,使其成为真正的基金保管机构;五是与国外机构合作,有选择地引进国外信托银行或组建中外合作的基金保管机构。

3.规范产业投资基金运作,促进资本市场完善,推动国有企业改革与经济发展。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在募集方式上,应以公募为主。在国外,创业投资基金无论是对法人、还是对公众,均以私募为主。以私募方式设立基金,建立在投资者和基金经理之间基于相互了解和信任而达成的委托-关系之上,基金运作环境较为宽松,较少受制于国家主管机关的监管。而我国目前投资者不够成熟,采取私募方式不利于基金的规范化运作和确保投资者利益,因此,应以公募方为主设立基金。公募方式设立基金,有利于形成规模较大的基金筹资途径,从而形成规范的公司型产业投资基金,并有利于基金的上市。

(2)在组织形式上,应以公司型基金为佳。相对于证券投资基金所投资的上市证券而言,产业基金所投资的未上市证券的透明度要差,因此,投资者参与重大决策和强化对基金管理的监督十分必要。另外产业投资基金适应产业投资的需要,法人等机构投资者要占较大比重,投资者参与基金决策的愿望要强于证券基金。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适应自身运用特点,产业投资基金按公司型设立为佳。产业投资基金应按《公司法》设立,同时,由于在操作上比较复杂,可制定《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对《公司法》所难以规范的内容作更详细的规定。

(3)产业投资基金的发起人应选择经营股权的各类投资公司。由于产业投资基金主要从事实业投资,收益主要来自于投资后的长期分红,所以,产业投资基金必须由同时具备实业投资经验和资本经营经验的金融投资机构对其重大决策承担责任。因此,应选择经营股权的各类投资公司而不是经营实物商品的各类工商企业作为产业投资基金的发起人。在现阶段,可选择证券公司参与产业投资基金的发起。

(4)在产业投资基金形式上,可发展中外合资产业投资基金。我国国内投资机构比较熟悉国内的投资环境,但缺少投资经验;而国外的投资机构虽然不大熟悉中国的投资环境,但投资理念比较成熟,并可以从全球发展的角度对整个行业进行前瞻性的分析。因此,发展中外合资产业投资基金有利于优势互补,引进国外资本与先进的投资技术,积极稳妥地推进资本市场的国际化战略。

4.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加强法律监管,促进产业投资基金的规范运作。我国发展产业投资基金,与证券投资基金及创业基金都有差异,没有现成的国际法规可援引,监管经验也不足。产业投资基金应先行试点,在试点过程中逐步建立和完善法规监管体系。应尽快制定《投资基金法》、《投资顾问法》、《投资者利益保护法》等,目前可考虑先制定《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使试点过程有法可依。《办法》的制定既要借鉴国际创业基金的运作经验,又要考虑我国产业投资基金运作的自身特点和具体国情。为了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运作,应充分赋予《办法》对基金发行、募集、设立和运作全过程进行严格监管的法律权威。

5.政府在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中应发挥导向作用。产业投资基金作为一种商业性的投融资主体,其市场化运作原则与发挥产业投资基金的政府导向作用并不矛盾。政府不宜干预基金的运作,但可以根据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通过对基金的设立审批程序和基金的基本投资限制来发挥必要的导向作用。另外还可以对设立的向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定向投资的基金在税收上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因此,产业投资基金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作出符合自身发展的投资战略,增加了国家产业政策的可操作性。

参考资料:

1.《投资基金与金融发展》(徐洪才)中国金融出版社1997.8

第8篇

第三方理财机构是一个独立的中介理财机构,它既不代表保险公司、基金公司或者银行,也不代表消费者的利益,它严格地按照客户的实际情况来分析其自身财务状况和理财的需求,通过科学的方式来分析其内在的理财目标,然后利用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公司或者是商业银行的金融产品为其提供组合投资工具。因此,第三方理财业务的价值核心就是金融产品的交叉营销。

一、第三方理财业务的现实需求分析

(一)个人可用于理财的财富数量不断增加

近年来,随着我国宏观经济的持续向好运行,个人手中累积的货币财富越来越多。截止到2007年3月末,我国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已达到176881.43亿元。由于基于传统中国文化及财富观念导致个人储蓄率逐年增高(我国国民储蓄率2001至2005年间达到44%,居民户储蓄率达16%以上),再加上家庭发展因素的制约,如住房、子女教育、养老以及疾病等问题的内需成本持续走高,也使得居民个人消费被极大抑制。而从2005年以来,由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轻微的物价持续走高逐渐向通货膨胀转化。在这种情况下,个人现金资产保值增值的需求不断增强。

(二)金融机构无法满足个人理财的需求

从目前金融机构能够提供的理财产品看,主要特点是金融产品简单叠加而缺乏创新、产品重复率高。虽然各个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名称不同,但其市值内涵基本相似,对于客户而言,实际上没有较多的选择。因此,无法改变理财产品单一的困境。此外,理财门槛过高、手续繁杂也是制约金融机构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桎梏。

(三)金融市场对个人金融活动的开放度提高

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金融抑制现象逐步改变,体现在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对个人投资者的开放。2005年7月,上海黄金交易所的黄金交易正式向个人开放,个人投资者可通过特批的商业银行作为平台,直接参与国内黄金市场进行实物黄金投资;2007年2月开始实施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将个人持有外汇的额度从2006年刚刚放宽的2万美元又扩大到了5万美元,增加了个人的投资选择;2007年5月11日,中国银监会颁布了《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该通知取消了以前代客境外业务“不得直接投资于股票及其结构性产品”的限制性规定,它表明今后国内的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国内银行的“代客境外理财业务”(QDII)投资纽约、伦敦等海外股市、基金,这就为国内现在相对封闭的个人投资市场打开了新途径。这些都表明了我国个人参与金融市场已经越来越广泛和深入。在这种背景下,个人投资者对金融机构提出的投资预期收益不断高涨,就给包括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产生了压力。

(四)宏观调控政策对个人金融活动的影响不断增强

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个人逐渐对金融市场产生更大的影响,构成了金融市场另一强大主体。例如,2003年末,沪深股市账户总数达到6981.23万户,2004年总数至7215.74万户,而截止到2007年5月末,沪深两市账户总数已经突破1亿大关,其中,2006年以来的新增开户数超过2660万。因此,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对个人投资者的针对性不断加强,调控个人投资主体变得与机构投资者一样重要,但个人投资者毕竟是市场中的弱势群体,信息获得和专业性反应都较差,因此,往往成为政策调控的牺牲品,这就促进了个人投资者寻求专业理财机构的需求。

二、第三方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的差异

(一)理财服务理念不同

第三方机构可以保证理财建议的公正性,能够客观地为客户提供咨询顾问和理财策划服务。第三方机构的费用收取与客户的最终收益率之间呈正相关。理财方案往往会涉及基金、保险、债券、信托、税务等多项内容。第三方机构服务的出发点是站在客户的角度,设身处地为客户资产保值增值着想,考虑如何综合运用这些金融产品为客户获取最大化的利益。它的理财顾问服务是从以产品为导向转换为以服务(客户)为导向的,并提供满足客户生命周期需求的全方位金融服务。另外,还注重长期稳定的客户关系的建立。而金融机构的理财业务是建立在它自身金融产品的基础上,并不是全部着眼于客户的真正需求,其主要动机仍然是销售金融产品或产品的组合而已。

(二)业务开展的独立性不同

在金融机构开展的理财业务中,理财人员无法按照市场原则去为客户量身定做适合的产品,因为在其内部对于产品的推销策略是固定的模式,这样做的目的是能够保证金融机构的利益最大化,而非客户。而第三方机构开展理财业务的最主要特征是具有较强的独立性,第三方机构在为客户作出理财规划时,不受任何金融机构的干预和限制,它可以根据客户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作出合理的投资建议,面向所有的金融机构选择真正符合客户利益的金融产品。当然,理财规划能否实现是受制于整个金融业的发展,而非某家金融机构。

(三)理财规划范围不同

第三方机构理财业务的理财手段更加丰富。由于受到分业经营的限制,传统理财服务的理财手段比较单一。第三方理财机构则可为客户提供全方位服务,涵盖的金融产品包括国内几乎所有的金融产品,甚至还可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投资海外市场。因此,这种业务范围弥补了客户在对金融机构的信息理解和利用中的不对称和不平等地位,使客户有效地规避风险,实现客户理财愿望。

(四)业务开展模式不同

客户首先选择和聘用独立理财顾问,在理财顾问的协助下,先分析自身的财务状况,进而测试风险承受能力,在设定理财的目标后,选择不同的理财组合和投资工具,实现理财目标。第三方理财机构发出的理财规划书不具有强制作用,客户可以根据自身需求来做出是否采用的判断。

三、第三方理财业务发展中的制约因素

第三方理财只有在成熟的金融市场中才会出现,这是符合金融市场发展规律的。因为这些区域拥有发达的金融市场、雄厚的资产管理人才储备、丰富的理财产品与极高的市场信誉等优势,因此,理财服务得以在金融机构与第三方理财机构中广泛存在。相比而言,目前我国发展第三方机构理财仍有很多的因素制约。

(一)法律保障缺失

我国对于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的监管标准不统一,商业银行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有《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基金公司有《关于基金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办法》;保险公司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信托公司有《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办法》,这些办法一般都是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在税收、利率(收益率)以及会计制度等多方面的规定各自为战,造成金融机构竞争上的事实不平等,金融秩序一定程度的混乱。理财业务是近年来金融业的新兴业务,尤其第三方理财业务更是其中的创新,因此更需要完备的法律法规环境来规范其发展,以保证各方参与者的利益。目前,与第三方理财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管理政策仍是空白,客户迫切需要有相关法律保护其合法利益。第三方理财业务是将金融业的各种产品进行综合运用,从而创造出较高效益。这种情况与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现状是矛盾的,因此,如果缺乏针对性更强的法律法规的界定,第三方理财业务要取得快速发展将非常困难。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首先界定对应的监管机构,然后由监管机构协调其他业务监管部门共同制定法规,使第三方理财业务从开始就在规范下开展。

(二)理财规划师的培养滞后

从金融机构开展理财业务的优势看,主要体现在理财队伍更具专业性。而第三方理财业务的开展和延伸,需要的人才更具有复合性,因为理财产品涉及到银行产品、信托产品、保险产品以及各种有价证券等投资等。这就要求理财规划人员不但要对目前金融市场所有投资领域的理财产品十分熟悉,还要能够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做出合理的财务安排。但是目前我国金融行业内部的分业经营使得国内理财领域的多数专家仅具备单个领域的投资经验,缺乏综合理财的经验和能力,这对第三方理财业务的发展将产生较大影响。因此,培养复合型金融人才是第三方理财业务发展的基石。

(三)信用制度建设薄弱

长期以来,我国居民已经习惯并认可了商业银行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并且建立了较强的信任感。第三方理财业务的开展必须要解决个人对于机构的信任问题,这就要求建立完善的信用制度。个人理财业务是建立在个人与机构互相信任基础上的金融活动,但由于有限理性和信息不对称的广泛存在,第三方机构极易产生“道德风险”。健全的信用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道德风险”给客户带来大的理财损失。我国信用制度的建设刚刚起步,针对理财机构的信用制度建设还处在空白阶段,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第三方理财业务的整体发展。因此,金融监管部门必须建立信用信息平台,推出信用缺失惩罚制度,从根本上保障个人利益,这也能够促进理财业务的快速发展。

(四)金融机构的合谋排斥

第三方机构开展理财业务,从理论上看是独立的业务处理,完全游离于各种金融机构的控制之外,为客户制定出利益最大化的理财方案,但是金融机构利用自身的优势,组建独立的第三方理财机构,这将不可避免地和金融机构产生关联交易,从而影响甚至损害客户的利益。金融机构的第三方理财机构很可能建立联盟,通过封锁信息渠道等手段,对第三方机构进行合谋压制,逼迫其退出理财市场,从而重新获得理财业务的垄断地位,客观上造成客户理财成本的提高。

四、结论与建议

第三方理财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及信托投资公司都有着本质差别,第三方理财业务的开展又无法离开各种金融机构业务的开展,二者之间又存在着相互依存的关系,互动发展是未来双赢模式的基础。因此,在鼓励发展第三方理财业务的同时,一定要注意与上述公司之间的适度竞争,防止过度竞争带来的风险转移到客户身上。

第9篇

由于国内证券市场过去一直没有买空机制,缺乏进行对冲和套利的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相关法律对私募基金的缺失,这些都使国内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演化过度到如乔治·索罗斯(george soros)的量子基金 (quantum group)困难重重。虽然近期推出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即将推出的股指期货都将拉近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对冲基金的距离,但是目前法律法规对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运作在以下方面还存在相当的限制。

一、金融期货和卖空机制的缺失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无从对冲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

海外之所以将此类投资于证券及其衍生工具的私募型基金称之为对冲基金;是因为这些基金在最初都采取了对冲的交易方式规避市场风险,随着时间的推移,今天我们所谓的对冲基金并非都采取对冲手段,但如果完全不能进行对冲交易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也很难称得上是对冲基金。建立投资组合可以降低非系统风险,却不可以消减系统风险。目前我国股市价格波动幅度大,系统风险约占市场风险的65%,而美国等发达国家大部分只占30%,因此,对国内股票的系统风险进行对冲十分必要与迫切。在债券市场上,由于国内还未实行利率市场化,债券的收益率波动较小,还未形成对债券类对冲工具的强烈需求,但是利率市场化是中国金融开放与创新的必然趋势,对这方面工具的需求也将日益暴露出来。由于缺乏金融期货等对冲工具及卖空机制,国内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只能在单边上升市场中获利,而在证券市场的单边下降趋势中无法规避系统风险带来的损失,不能如同海外对冲基金一样,在双边市中同时获利。表1对不同类型对冲基金的波动率进行了比较。

从表1可以看出,采用了对冲交易规避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的对冲基金,除做空倾向基金和新兴市场基金外,其他的收益波动性都远不及标准普尔指数基金,而它们的sharpe指数却基本高于标准普尔500指数基金。

图1是credit suisse/tremont对冲基金指数公司对全球对冲基金历史收益率的一个统计,图表中同时反映了标准普尔

由图1可以看出全球对冲基金的收益率虽然没有明显优于标准普尔500指数,而且在1998年到2002年之间还低于普尔指数,但是从1999年开始却优于道琼斯全球指数,且它的波动性远远小于标准普尔500指数与道琼斯全球指数。

由于不同投资者和基金经理人的风险偏好和投资策略不同,  目前海外就对冲基金种类愈加细分,有许多种类的对冲基金与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一样不采用对冲手段控制投寸、锁定风险。不同的是,国内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长期以来受制于缺乏可用以对冲风险的卖空机制和金融工具,如股指期货和债券期货等,无论私募基金欲采取何种投资策略,在客观上都不允许其对证券组合的系统风险进行对冲。图2是2001年7月底到2006年12月底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收益率与新华富时a指的比较。

和海外的情况相同,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收益率的波动性也小于大盘指数,但是,由于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缺乏海外对冲基金规避风险的对冲工具,因此其较海外对冲基金经受着更大的波动性,同时,当系统风险到来时只能被动地接受损失。

2006年推出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即将问世的沪深300股指期货,填补了国内无对冲机制和对冲金融工具的空白。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可以通过向证券公司办理融资融券业务以对冲基金资产中的部分股票、共同基金和债券的风险头寸,沪深300股指期货的推出使我们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部分成分股票的系统风险进行对冲成为的可能。由于国债“327”事件,国内的债券期货迟迟未再推出,因此,近期想要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债券的利率风险进行对冲只能通过融资融券。无疑,融资融券和金融期货的陆续推出,通过允许让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部分种类金融资产的风险进行对冲,使国内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逐步向真正的对冲基金演进。

二、不完全的卖空机制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难以发挥对冲基金的高杠杆效用

从组织形式上来划分,我国目前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有三种类型。一种是契约型,主要是指通过契约的形式维系各参与人之间的关系的私募基金形式。另一种是合伙型,通过投资者和管理者的共同出资,形成合伙性质的组织形式来运作。再一种是公司型,是通过按《公司法》成立的投资公司来协调各参与人之间关系的私募基金形式。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出台前,以上三种形式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都难以通过向其他金融机构融资来放大自身的投资杠杆倍数。契约型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只能以个人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但是,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对个人除开立了住房、汽车、消费和助学贷款外,只允许个人以凭证式国债做质押贷款。对于合伙与公司型的企业法人,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对其通过不动产的抵押和动产的质押来发放贷款,如凭证式国债、股权和股票的质押贷款。但是对于经营高风险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法人来说,其很难满足银行的其他要求,因此,合伙与公司型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法人要获得银行贷款以进行杠杆投资在现行的法律制度框架下几乎是不可能的。2005年,van对冲基金国际顾问公司统计了截至2004年底各种不同类型对冲基金,在投资过程中通过卖空交易使用杠杆放大倍数的程度,调查的结果如表2所示。

由表2可以看出,海外对冲基金通过卖空机制使用杠杆的倍数一般在两倍以下,但也有30%的对冲基金的杠杆倍数在两倍以上。根据《融资融券试点交易实施细则》,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和融券卖出时,保证金比例都不得低于50%,这一细则将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杠杆倍数控制在两倍以下,限制了基金根据自身投资策略缩放杠杆倍数的自由度。考虑到国内对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仍处于试点起步阶段,随着证券公司控制风险能力的增强,业务发展的成熟,保证金比率有可能逐步下降,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可控杠杆倍数将放大。

三、资本项目的不完全开放使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难以涉足国际金融市场

在我国的资本项目还没有对外完全开放之前,唯一能以境内资本合法投资海外资本市场的也只有合资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qualified domestic nstitutional investors,qdii),目前获批的机构只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公司和全国社保基金。国内经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短期内要想合法涉足海外资本市场几乎不可能。而在美国等一些发达金融市场中,正是由于开放的资本项目,才会产生游走于国际资本市场的索罗斯的量子基金和坚持在全球金融市场进行价值投资的巴菲特。图3是van对冲基金国际顾问公司对1995年到2004年国际对冲基金种类占比的统计。

图3中全球宏观型对冲基金和新兴市场型对冲基金都是主要将投资定位于全球金融市场的对冲基金,且其他类型的对冲基金对海外资本市场的投资比例也不可小觑。只能投资于国内金融市场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受一国经济、政治和法律法规的影响较大,无法通过分散投资于不同市场规避这些风险。不完全开放的资本市场也是障碍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成为真正的对冲基金的一道门槛。

四、法律法规的空白不能保障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海外对冲基金相同的合法地位

1949年,世界上第一只对冲基金在美国诞生,半个多世纪后,美国依然是世界上对冲基金经营最活跃、法律法规最健全的国家之一。在美国,并没有通过专门针对对冲基金的法律,而是利用涉及投资行业的多项法律法规中的豁免条款给予其合法地位与相应监管的,即满足豁免条款的对冲基金可以免于如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登记及向公众披露基金信息等一系列共同基金必须遵守的条款。这些豁免条款主要包括对投资者的人数、资格及销售渠道的限制。涉及规范与保护对冲基金的美国法律主要有1933年的证券法、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1997年的税收减免法案、1936年制定,1974年修订的商品交易法及各州的蓝天法等。

在国内,有关证券投资的所有法律法规都没有对私募基金给予明确规定,2003年颁布的《基金法》也只是在附则中提到“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机构,  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对象财产委托从事证券投资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  由国务院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定。”这虽然给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合法化留足了空间,但是仍然让其游离在合法与不合法的灰色地带。2005年之后,国内出现的与信托投资公司合作推出的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是依照有关法规设计运行的一种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模式。这种模式最大的特点是解决了客户资金安全的问题。作为资金信托产品,其由信托公司(信用受托、投资监管)、证券公司(专项证券账户监管)、商业银行(专项资金监管)、地方银监局四方进行监管。正常的交易操作程序分为研究决策、下单交易、资金清算、利润分配等几个环节,这些环节分配到不同的法人主体去做,互相制约。虽然效率低一些,但是却可以有效地防范道德风险。由于这种机制很好地解决于信用风险问题,投资者资金安全有保证。实际上,在这种私募基金信托中,信托公司的角色已发生变化,在以往的证券信托计划中,信托公司既做受托人,又做投资者,在操作中难免会出现利益输送问题。而现在,信托只承担受托人和信托结构设计工作,把投资者角色让给了专业私募基金经理。信托公司的定位也从以往的操盘者,变身为某种意义上的监管者。这些信托产品基本是按照海外对冲基金模式来设计和操作的,现在只缺沽空交易。将来国内股指期货推出后,就有沽空手段了,这样将成为完整的对冲基金。

第10篇

【关键词】金融改革 法律制度 产权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金融改革过程中制度体系构建的必然性分析

合理的制度体系能够减小金融改革中的金融风险。金融改革特别是金融资产价格市场化改革必然带来市场风险。在全面金融改革前,建立合理的制度,能够减小市场化风险。市场化的金融体系内在脆弱性的最主要原因是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会导致金融体系内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还可能产生羊群效应,带来金融体系的不稳定。合理的制度,如法律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都能有效地解决金融体系内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减小金融体系的内在脆弱性。

合理的制度能够促进金融深化。金融资产的价格—利率和汇率,是由在市场上交易的金融资产产权的数量和强度决定的,利率汇率决定体系不合理的实质是产权结构不合理。因而,金融压制下金融资产价格体系的种种扭曲,与产权制度不合理有很大关系:储蓄者的产权不明确或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储蓄者就没有存款的动力,可能导致社会储蓄和资金供给不足;金融机构的产权不明晰,金融机构没有动力和压力动员储蓄、合理投资,储蓄转化为投资的渠道就会不畅;借款人的产权缺乏保护,没有保证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的约束机制,就可能导致社会投资需求膨胀而投资效率低下;政府的权力缺乏法律约束、政府职能不明确,政府就可能滥用权力、干预经济运行,通过行政手段以低价格和直接信贷配给的方式,为与其有特殊关系的企业提供生产要素。

合理的制度安排有助于提高金融机构效率,促进储蓄向投资转化。合理的制度结构为金融市场上的资金供给者、需求者以及金融中介提供激励约束机制,有助于储蓄向投资转化。合理的产权制度能明确资金供给者对资金的获得、占有、控制、收益或任意处置等一系列权利,并对资金供给者的这些权利予以保护。这一方面确保了资金供给者在提供资金的使用权后,能得到相应的报酬—利息;另一方面为借款人按时偿还资金供给者的本金和利息提供了约束,一旦借款人违约,将会受到经济及法律的惩罚,高昂的惩罚成本抑制了借款人的违约意愿。资金供给者的权利得到有效保护有助于增加社会储蓄。

合理的制度安排有助于金融市场的发展。要使金融市场上金融产品丰富就必须有合理的制度安排:一方面,合理的制度安排保证了资金盈余单位贷出资金并获取收益的权利,赋予了资金盈余单位对其投资决策承担后果的责任;另一方面,合理的制度安排同样使资金赤字单位拥有了使用资金取得收益的权利,以及对资金的使用效率负责并按时足额偿还贷款的责任。合理的制度安排使资金盈余和赤字单位成为真正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理性经济主体,能够按意愿自由订立各种金融合同(金融工具),使这些金融契约得到有效保护,保证金融工具的履行;同样合理的制度安排使资金盈余和赤字单位为了实现收益最大化,积极地从事金融创新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实现金融产品的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性的最优结合。

金融改革阻力的制度性分析

法律制度不完善。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物权法》尚不完善。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仅仅构建起了产权制度的基本框架,缺乏明确和详细的规定,其效力和实施因此大打折扣。第二,产权交易法律法规不完善。2004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属于部门法规,法律效力层次较低并且没有明确指出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款。第三,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不完善。2006年1月中国实施了新修订的《证券法》和《公司法》,但是,总体看,首先投资者保护法律体系对中介机构的约束不足,没有明确地规定中介机构侵害投资者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其次,对投资者损失的民事补偿不足,中国证券交易的违法行为,是行政处罚在前、民事赔偿在后,如果违法者的资金不足,就可能会导致投资者的权益得不到充分的补偿。再次,中国的投资者保护法律体系不完善,中国的投资者保护法律体系欠缺《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国债法》、《期货法》、《投资银行法》、《投资顾问法》等重要组成部分。第四,法律执行质量不高。法律制度质量的高低不仅取决于书面法律制度的完善,也受到法律执行质量的影响,执法不力、执法不当、监督机制不完善都影响着法律的执行效力。

产权不清晰。银行和国有企业的产权不明确。尽管完成了股份制改造,中国的大型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都是国家控股的银行,即由国务院委托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行使出资者权利,国家、国务院国有资源管理委员会、银行之间的责任划分仍不明晰。

第11篇

一、国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现状及监管改革

美国、英国和法国私募股权基金的主要募集方式是私募发行,发行对象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近年来,欧美的私募股权基金资金来源呈现日益多元化的趋势,主要包括养老金、捐赠基金、保险公司、商业银行、高资本净值的个人或家族公司等。关键是要求投资者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力。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公司式私募、 契约式私募(信托式私募)、 有限合伙制私募。目前,有限合伙制是美国私募股权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国际上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主要有以下四方面内容:一是对基金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对基金的发行、基金的投资者数量及资格的监管。二是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主要体现在监管部门要求管理人应具备一定的资格,并需报相关金融监管部门进行注册及定期年检。三是对基金所投资企业的监管。基金管理人必须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其主要投资市场和工具、业绩数据和风险集中度等信息。四是对投资者的监管,主要是机构投资者,对于保险公司及商业银行等机构投资者,监管层要求对投资进行严格比例限制以防范风险,并进行合理的资产负债管理。

2008年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风暴席卷全球,也让全球私募股权投资行业步入到有史以来最为艰难的时刻。全球私募股权投资交易量、投资收益及投资回报也出现了大幅下降。次贷危机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带来的影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部分交易出现失败,不得不撤销或重新进行判断。二是促使并购基金创造了其他新类型的投资以配置他们巨额的投资基金,这些投资包括对上市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PIPE),对杠杆收购交易中已经发行的债券的收购等。三是部分大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公司开始出现亏损。自次贷危机发生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受到了很大的影响,部分基金开始出现亏损。由于华尔街的投资银行是本轮危机的最主要的受害者,因此,包括高盛、摩根斯坦利、美林等大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在本轮危机中受到的影响最为严重。

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各国政府普遍认识到私募基金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缺乏监管隐含的巨大风险,欧美国家对私募基金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人的监管呈现加强趋势。奥巴马政府于2010年6月批准了自大萧条以来最具颠覆性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法案规定资产管理规模1亿美元以上的投资顾问必须在SEC进行注册,并要求其向SEC提供交易和资产组合的有关信息,协助监管机构对系统风险进行必要评估。SEC将对这些投资顾问进行定期和专门检查。这项法案包括限制银行从事互换交易业务、限制银行投资私募股权公司和对冲基金等严厉措施。这一法案的通过影响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金来源的“多元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英国创业投资协会提出了针对英国私募股权基金整个行业的监管指引——《英国私募股权投资信息披露和透明度的指导方针》,对私募股权基金信息披露的指导原则,并对信息披露主体和披露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指引规定,私募股权基金应定期向英国创投协会(BVCA)指定的机构提供数据,以便于对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活动的经济影响进行有证据的严格跟踪分析,及时监测金融风险。欧洲议会则于2010年11月正式通过欧盟对冲基金监管法案,这是欧盟第一套直接监管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法规,最突出的一项内容是引入了“欧盟护照”机制。不过,它可能对新兴经济体的金融市场及非欧盟国家的对冲基金造成冲击,再加上欧美的分歧,可能为未来全球金融监管改革投下阴影。

不过,由于中国经济在本次金融危机中表现最为突出,再加上目前中国正在大力发展私募股权投资产业,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始逐渐将业务的重点放在中国市场。众多的知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始在国内募集人民币基金就是最好的佐证。例如,自2010年以来,百仕通、第一东方、里昂证券、凯雷、TPG等外资PE机构纷纷在中国设立人民币基金,贝恩资本、瑞银、KKR等机构也在筹划在国内设立人民币基金事宜。近年来中国经济的持续稳步增长、人民币升值预期、投资及退出渠道不断拓宽都给国际资本带来了可预期的高投资回报率。

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现状

近几年来,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迅猛,2005年,证监会提出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方案,随着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逐步完成,我国资本市场开始进入到“全流通”阶段,并由此拉开了新一轮牛市的序幕。在这一阶段,国家相关部门为了促进创业风险投资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这标志着我国创业风险投资进入了政府引导下的快速发展阶段。同时,这一时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开始进入到迅速发展阶段,本土基金管理公司规模迅速扩大。究其原因,主要有:(1)全球流动性过剩的输入以及中国经济自身内部的失衡使得中国流动性过剩问题愈演愈烈。由于资本的逐利性,过剩的资金开始渗透到一切存在收益的领域。(2)中国经济长期保持高速增长,各行各业充斥着众多的投资机会。(3)政府出台各种政策以支持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比如,对《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修订和出台,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基础。09年国务院转发了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联合下发的股权投资基金的指导意见,各地地方政府纷纷拿出财政资源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及制定优惠政策来促进当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带动了各方资金积极参与到这个行业。在募资方面,2010年政府也出台了向保险资金放开股权投资的一些政策,各地政府为了吸引股权投资机构落户,在注册、税收等方面给予很大的优惠政策。国务院出台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新36条,还有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这一系列政策的出台都积极推动了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4)创业板的推出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了良好的退出机制,从而大大促进了我国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规范发展。

经过几年的快速发展,目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整体规模和发展速度都位居亚洲首位。从2003年至今,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一直保持着40%的复合增长率,已经远远超过美国、日本等其他国家。

2010年又可以称得上是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过程中具有标志性的一年。在经历了2008年金融海啸冲击、2009年的募资、投资低迷期之后,2010年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迎来了强劲反弹。据清科研究中心的数据显示,2010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募资、投资、退出案例数均创下历史新高。具体来看,募资方面,当年共有82支可投资于中国大陆地区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完成募集,募集金额276.21亿美元;投资方面,全年共发生投资案例363起,交易总额103.81亿美元;退出方面,全年共计发生退出案例167笔,其中IPO方式退出160笔,股权转让退出5笔,并购退出2笔,一举打破了2007年曾经创下的95笔的最高记录。

三.面临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私募股权基金依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缺乏统一的政府管理部门。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专门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各监管部门也是“各自为政”,缺乏统一的政府管理部门。随着实践的发展,“私募”基础性规范缺失导致的不良影响或许将逐步显现。目前有关部门已经起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草案)》已上报国务院,正等待批复。管理办法明确了对PE 行业适度监管的政策指向和基本的监管框架。如果这一管理办法获得批准,则认可对PE行业进行适度监管的模式,即不主张严格的审批制。但是,会对合格的基金管理者、合格的机构投资者设定准入要求,包括对单个投资者的出资要求和募集资本总规模的规定,并对投资行为进行一些规范。相信这一方法的出台有助于搭建法律框架,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有积极的、深远的影响。

二是市场化程度有待提高。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主要以政府推动为主,市场化程度有待加强。同时,很多企业与当地政府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如何更好的处理与当地地方政府的关系,成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所面临的又一挑战。

三是缺乏完善的基金管理机构。从历史业绩、内控、流程、人员素质、品牌等各方面来看,目前大部分基金管理机构缺乏足够的市场经验,这也是银行、保险、国企等机构投资者密切关注的问题。

四是缺乏相关的信用管理机制。良好的信用制度是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础,在美国这种信用制度已经非常成熟,在我国市场上还没有形成“信用”“诚实”为基础的运行机制,国家也没有相关的信用管理制度及惩戒机制,尤其是很难规避基金管理人造成的“道德风险”,再加上国家还没有个人破产的相关制度,所以管理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还不能真正履行,这无疑加大了基金投资人的投资成本和风险,也是阻碍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重要因素。

综上所述,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已经进入政府引导下的市场化推动发展时期,除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的发展因需要政府资金作风险补偿而应由政府设立准入机制进行监管外,其他类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逐步实行行业自律模式为主的形式进行管理。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立法方面要以“开门立法”模式为原则,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对私募资本的配置,同时为基金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留下空间。在以基金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为主情况下,政府的行政监管要以监管的介入程度不应当干预或影响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正常的经营管理为原则。

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目标及思路

从发展目标上看,应坚持“政府引导、产业导向、市场运作、监管有效、管理规范”的原则,围绕促进经济增长和产业结构优化,积极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及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构建多层次股权投资基金体系,不断优化企业投融资结构,加快经济结构包括投资结构、产业结构及产品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增强金融业整体实力并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从未来发展思路来看,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拓展:

一是监管环境方面。需要尽快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并建立监管框架,保证各基金具备股权融资的基本要求和投融资能力。目前由于各部门出台的政策缺乏统一协调制约了PE的发展,因此需要对现有的法律《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信托法》以及涉及外商投资、境内并购、海外上市、海外投资的相关法规予以整合和修订。同时,应逐步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包括建立决策制度,规范操作程序,制定应急预案,防范操作风险和管理风险,明确投资比例、退出机制、信息披露等事项,规定监管机构可以通过能力评估,加强投资运作监管,防范系统性风险。

二是发展环境方面。从金融监管环境、金融政策环境、金融信用环境、金融中介服务环境、金融开放环境、金融安全环境等各方面不断进行完善,为股权投资基金提供良好的发展空间。

三是建立流动性的二级市场。数据显示,2010年前三个季度,国内私募股权基金共募集资金达212亿美元,超过2009年全年的募资总额。一级市场的蓬勃发展,使得市场对于流动性的需求越发迫切。近日,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首次《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私募股权交易规则》,标志着国内首个私募股权基金二级市场交易平台试运行。新成立的私募股权交易平台,将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为创投企业、基金机构提供基金募集、项目融资、股权转让、基金份额转让、投资退出等全方位服务。私募股权基金二级市场在欧美国家已经有了二十多年的发展历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市场体系。金融资产需要一级市场募集资本,二级市场来创造流动性。电子化的股权基金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将是未来国际资本市场的发展趋势。

四是退出机制方面。政府需要支持多层次、多元化的投融资体系建设,提供多种退出渠道和机制,分散股权投资发展风险。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通道,通常有证券市场、股权交易市场和并购市场等,建立和完善合格投资人的场外市场,而交易平台如股权转让的大宗交易市场,包括北京产权交易所、天津产权交易所,新三板市场等。支持和鼓励各类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机构发展,逐步形成募集、投资和退出等功能完善的股权投资发展环境。

五是建立中介服务体系,支持创业投资和中小企业的发展。未来需要一批为PE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资讯机构和中介,推动融资服务体系的建立。

第12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金融服务; 经营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2(2008)10-0052-03

一、我金融分业经营面临的主要问题

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坚持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原则,对于规范我国的金融秩序,降低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整个金融业持续稳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长远看,分业经营的目的是保持稳定和便于控制,只是一种权宜之计。尽管它在防范宏观金融风险、强化金融机构自我风险控制机制、不断完善金融监管制度、增强监管机构对金融风险的监控能力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成效,但面对不断变化的经济金融形势,分业经营也面临着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金融自由化、金融服务多元化对分业经营带来重大影响。国家间开放银行、证券、市场及西方国家的金融综合经营制度,对中国金融业现行的分业经营制度造成强烈冲击。

二是现行金融分业经营制度不利于金融业的规模经营、国际竞争力提高及传统金融企业向现代金融企业的转变。现行制度对银行业务、证券业务经营的严格区分和限制,抑制了市场资金供给来源,人为地割裂了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融通渠道,不利于资金之间的相互融通。银行、证券、保险的业务品种有限而单调,使行业素质及竞争力不断下降。

三是现行金融分业经营制度不利于金融创新。在分业经营制度下,银行参与证券业务受到限制,银行业和证券业都缺乏创新机制和创新能力,一些具有转移风险及套期保值功能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无法在市场立足,从而影响到证券机构的市场运作及策略,表现出很强的投机性和不稳定性。

二、我国银行业综合经营的现状分析

2007年至今,中国银行业发生了两个引人注目的现象:一个是综合经营大步迈进,另一个是“走出去”升级。

截止到目前,银行业已经涉足基金业、信托业、金融租赁业、产业基金业,进军保险业似乎也近在眼前。而且当前以银行为主体的综合经营前进步伐,也有别于之前中信控股、光大集团的“金融控股”模式。从下面的一些事件,可以看出中国银行业近年来综合经营的历程。

2005年2月《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出台,当年6月首家银行系基金公司工银瑞信基金公司成立,随后建行、交行跟进;进入2007年,浦发旗下成立浦银安盛基金公司、农行旗下成立农银汇理基金公司,招行收购招商基金,再加上民生、兴业、中行、光大摩拳擦掌,银行进入基金业已经被引向深入。

2007年6月,经国务院和银监会批准,交行以12.2亿元购入湖北国际信托投资公司85%的股份,湖北国投更名为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至此,交行成为1993年后首家进入信托业的商业银行。民生银行10月正式宣布,与陕国投签订股份认购合同,以23.42亿元认购陕国投26.58%股份。

2006年12月,中行斥资9.65亿美元(约人民币75亿元)100%收购了新加坡飞机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进军租赁业。经银监会修订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也已于2006年3月施行,银行设立或参股金融租赁公司已经放行。建行与美国银行获批筹建合资金融租赁公司,其它银行申请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也已陆续获批。

2007年1月,由中国银行参股的中国第一只人民币产业投资基金――渤海产业投资基金挂牌成立,中行行长李礼辉出任了渤海产业投资基金董事长,中行也成为了国内首个试水产业投资基金的大型银行。今年5月,国家开发银行发起设立了中非发展基金。

综合经营的脚步不止于此。有消息称,目前工行正在酝酿以控股或收购等方式,对华融资产公司进行整合,这样,华融所拥有的证券等多项业务牌照也将纳入工行旗下,为其今后进驻证券业创造了条件。工行还通过其香港子公司工银亚洲认购了阿里巴巴的股份,成为基础投资者。农行和国开行正计划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此外还有消息称,中行、工行、建行将入股京沪高速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正是自2003年以来对国有银行的改革,大幅地提高了中国银行业的整体竞争力,同时也对银行在金融脱媒和外资银行竞争大背景下实行综合经营,作了积极的探索。

作为综合化经营的重要一部分,中国工商银行的跨国经营无疑走在了其他国有银行前列。2007年11月12日,中国工商银行印度尼西亚有限公司成立。这是继俄罗斯莫斯科子银行开业后,工行在拓展境外金融服务领域迈出的又一重要步伐,标志着工行正式进入印尼市场,在东南亚地区的服务网络日臻完善。

事实上,工行在上市后的一年中,通过申请牌照、组建、并购、合资和参股等方式,涉足了许多新的业务领域。继2005年在行业中率先成立控股的基金管理公司后,2007年9月,注册地为天津滨海新区、注册资本20亿元人民币的金融租赁公司获批筹建,金融租赁公司将以国际化、市场化、专业化为指导原则,发展国际化的经营布局,主要经营船舶、飞机等大型设备的国际租赁业务,为国内外客户提供各类租赁、租金转让与证券化、资产管理、产业投资顾问等创新型金融服务,这标志着工行在综合化经营上又迈出了坚实的一大步。

此外,工行还大力发展了财务顾问、投融资服务、承销顾问业务等无需牌照的投资银行业务,这些综合化经营战略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工行跨市场的服务能力,满足其收入多元化、业务多领域的战略发展需要。

目前,工行在相当程度上已经具备了综合化经营的条件和能力,工行控股的基金公司、租赁公司的业务的开展,有力地表明了工行已经从以往一个单一经营模式的国有政策性银行,向一个业务种类日趋丰富、业务范围逐步扩大的方向发展。

在保险领域,由于其业务的开展取决于中国的监管法规对于商业银行参与保险业务的规定。在此之前实际上工行和保险业已经有过很多的合作,如工行在其营业网点多家保险公司销售其保险产品。但至于工行能否组建自己的保险公司或入股保险公司,这将取决于国家相关的监管法规。

在投资银行业务领域,早在2002年,工行就在同业中率先成立了投资银行部,业务范围涉及财务顾问、银团贷款、重组并购、资产证券化、市场资信及资产管理,实现了其从提供单一的传统金融服务,到提供深层次、多元化综合金融服务的重大突破。几年来,工行投资银行的业务结构不断完善,利润收入也从2002年的1.42亿元突增到2006年的26.7亿元。其中,重组并购业务一直是工行投行业务的亮点,从2002年到2006年,工行投资银行的重组并购业务收入从325万元增长到1.33亿元,其间为张裕集团、晨鸣纸业、鼎天科技等多家国内知名企业提供了重组并购服务,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得到了业内的广泛好评和认可。2007年,工行的投资银行业务继续快速健康发展,仅前三季度投资银行收入的年度化增长率就达到了71%,完成了为宝钢集团有限公司收购新疆八一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一系列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战略并购顾问任务。

三、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发达国家金融业变革的信号表明,银行、保险、证券的综合经营已成为国际金融业发展的新趋势。它不仅是一场金融制度的变革,更是一个金融机构竞争与整合、金融服务手段创新、金融监管体系完善、金融服务理念革命的过程。虽然目前我国实行金融业综合经营的时机还不十分成熟,但是来自加入WT0后金融市场开放的压力,要求我们必须抓紧时间,创造和完善条件,为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全面发展作好准备。具体说来,应采取以下几方面的对策:

(一)加强金融法律体系的适应性建设

立法先行是保证金融体制改革在法律框架下稳健推进的根本前提。尽管我国目前已有一系列的金融法律,但与西方经济发达国家相比,还远远不够。今后应制订出台新的和修改完善已有的法律法规,构建一个完整高效的、健全的法律框架体系,允许有条件的金融企业稳步开展综合经营,大型商业银行可以直接持有一定额度的企业股份,鼓励产融结合,培育具有国际综合竞争力的金融企业。

(二)深化金融机构改革,加快金融机构市场化步伐

1.加快银行体系改革,推动金融业的产权重组。对国有商业银行按照信贷质量、业务区域、发展方向等标准进行整合,对其实施股份制改革;资产质量好但发展不均衡的,可以收缩业务效能低下分支机构,集中力量提高自身效率和利润指标;对资产质量差且无发展前景的银行,允许和鼓励区域内其他业绩好的银行兼并,优化金融资源的配置。

2.全面实行审贷分离和贷款责任终身制。实行资产质量和利润目标的双向考核,健全约束与激励机制,赋予基层信贷机构相应的贷款权限,不断开拓新的贷款增长点。

3.加快优秀金融企业的上市步伐。积极推动经营绩优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上市,通过资本运作实现金融企业的迅速扩张。

4.完善内控制度和风险监控体系。高风险与高收益从来就是孪生的,当前,内部控制松弛是金融机构中最薄弱的一个环节,在国有商业银行尤为严重,为了避免诸如上世纪英国巴林银行及近期法国兴业银行等由于监管漏洞及监控不力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完善内控制度和风险监控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

5.加强金融从业人员素质培养。大力充实产业分析和项目评估人员力量,使金融业人员对产业经济的技术水平、工艺流程、合理经济规模、管理模式、国内外竞争与盈利状况、发展趋向等方面都有一个较为准确的把握,逐步培育一大批晓市场、懂技术、会管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金融家和银行家,促进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良性循环。

此外,推进金融电子化进程,也是相当重要的一个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