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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相关的法律法规

时间:2023-08-29 16:44:1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借款相关的法律法规,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第1篇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平台;现状;问题;措施

[DOI]1013939/jcnkizgsc201630015

1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现状

P2P指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小额信贷交易,一般需要借助电子商务专业网络平台帮助借贷双方确立借贷关系并完成相关交易手续。P2P网络借贷平台是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出现与其他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一样,是市场经济自然选择的结果,得益于市场借贷双方的广泛需求性。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上,一方是有闲置资金渴望资金增值的贷款者,另一方是有资金需求渴望流动资金的借款者,P2P平台撮合双方交易,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作为收入。这种模式不仅打破了传统金融机构对融资渠道、融资对象和融资来源的垄断,颠覆了传统商业银行不愿或者无法覆盖和惠及中小企业[1],有效地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是银行信贷体系必要和有效的补充;同时还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广阔的投资渠道,提高了闲散资金的使用率,优化了市场资源配置。2014年年底,我国P2P平台累计达到1575家,接近2013年800家的两倍;2014年的投资人数达到了116万人,成交额也从2013年的1058亿元增长到2014年的2528亿元[2],成交量迅速增长,2015年全行业成交量超过1万亿元。

然而P2P平台在拓宽融资渠道、融资对象和融资来源的同时,也面临着更大的风险,呈现出无序的发展状态。P2P平台在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着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市场不规范、监管不严格、个人征信体制不健全和信息不对称等问题。2015年P2P平台“跑路”事件频频发生,其中大多是披着P2P外衣的“庞氏骗局”和资金链断裂的民间放贷机构,尤其是e租宝事件之后,引发了P2P全行业的信任危机。因此,2016年P2P行业的发展面临更大的挑战,发现P2P网络借贷平台存在的问题并制定妥善的应对措施是当务之急。

2P2P网络借贷平台存在的问题

21法律定位不明确,相关法律法规缺失

机构法律定位不明确,现有法律法规还没有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属性作出明确定位,缺少专门的法律或规章对业务进行有效的规范,其运作模式只要稍有改变就可能越界进入法律的灰色地带。法律法规的缺失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找不到合适的法律依据将其纳入监管范围,比如,在保证利息模式中,P2P平台未经许可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却未受到相应的监管,其担保经营行为已触碰法律边界;P2P网络借贷属于民间借贷,虽然在《合同法》中肯定了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但民间借贷的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 4倍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P2P作为新兴的民间借贷形式,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和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使得纠纷处理和业务定位无法可依[3],骗资、变相吸纳公众存款等非法活动频发,投资者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22监管体系不健全

我国P2P平台的监管体系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P2P平台的中间资金账户的监管普遍处于真空状态,平台可以独立使用中间账户的资金,借款者非法集资、将资金挪作他用或卷款跑路的风险极大[4];二是我国P2P平台的进入门槛过低,只需经过简单的程序和审核,一般的注册公司就可以从事相关业务,导致平台进入者质量参差不齐,大量没有金融背景的企业涌入该行业。一方面,其中不乏有一些以金融诈骗为目的的进入者和一些道德素质低下的进入者,另一方面,存在部分缺乏经验和技术的经营者,这些都会加剧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整体风险;三是行业整体的透明度、公开度低,财务信息披露不彻底。投资者无法通过P2P平台的信息披露,了解平台真实的财务状况。

23信用风险突出

P2P平台法律地位不明确,进入银行征信系统的资格受限,整个行业的征信体系不健全。P2P行业难以了解借款人以往积累的各种信用信息,只能通过简单的身份证明、财产证明,个别有条件的可以借助以为的网上交易记录,判断借款人的信用水平和偿债能力。缺乏征信系统的约束,极易发生欺骗行为,如果借款人刻意隐瞒或者造假,使用虚假身份信息获取贷款,贷款人很难识别,从而无法做出正确判断,以至上当受骗;个人信用体系尚未建立,部分借款人的诚信意识不强,导致拒绝还款和恶意拖欠现象严重;此外,还可能因为借款人违规使用资金导致无力偿还,信用风险加剧。

24虚拟平台信息不对称,导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中,贷款者和借款者形成委托――关系,委托人的利益要依靠人的行为来实现。在该关系中,借款者掌握了贷款者的基本信息,而贷款者由于不参与借款者的投资管理活动,加之监管成本无法负担,对借款者的信息知之甚少,二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会引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借款者在获得资金后,由于贷款者无法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管,有两种选择的可能性。一种是按照契约规定使用资金,到期还本付息;另一种是投资违约的高风险项目,在第二种情况下,如果投资失败导致亏损,借款人为了实现自身的利益,极有可能出现“跑路”现象,导致贷款人的资金有去无回,这就是所谓的道德风险。

在该过程中,贷款者无法完全掌握借款者真实信息,为了获得较高的收益,在借款者信息相同的情况下,大多数人会盲目选择提供高利率的借款者,就可能导致逆向选择。因为信用等级低而导致融资困难的借款人极有可能取粉饰财务状况、掩饰真实信息等手段来提高自身的信用等级,并故意提高借款利率[5]。劣质借款者驱逐优质借款者,大量优质借款者被迫退出平台,导致P2P平台借款人的整体质量下降。

3应对措施

31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立法机构应加强立法力度,加快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在对原有《合同法》以及与金融相关的法律进行改善的基础上,制定与P2P网络借贷平台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和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使纠纷处理和业务定位有法可依,投资者的权益能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有些P2P网络借贷业务在创新的过程中可能超出了法律的界限,但其对网络借贷平台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应当明确法律界限,灵活立法,适当赋予网络借贷平台部分业务的合法地位[6]。

32建立健全监管体系

321法制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相结合

制定合适的监督管理法规,通过法律明确规定行业的监管主体、监管机构、监管原则和监管手段,进行行为监管,注重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行为的规范和合法性。过于严格的监管不利于P2P平台的发展和整体创新水平的提高,针对一些高风险业务实施严格审慎监管,对于一般业务可通过行业自律进行监管,成立行业自律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设。与外部监管相比,行业自律监管的作用范围和空间更大,效果更明显。

322建立行业准入制度

在美国,网络借贷作为证券类理财产品,其准入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批准。P2P网贷平台必须取得由证券交易委员会颁发的证券经纪交易商牌照方可营业[7],而中国尚无行业准入制度。P2P平台涉及的是与金融相关的业务,为防止进入者良莠不齐、鱼龙混杂,由此可见,我国应该借鉴美国的经验,设置行业准入标准,适当地提高进入门槛,对相关进入部门的注册资本、管理人员素质、人才队伍、技术条件和风险管理能力等提出明确的限制条件,将一部分资金缺乏的申请者排除在外,从而保证进入者的质量。

323健全信息披露制度

P2P平台应编制完整的财务分析报告,计算与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和营运能力相关的指标,定期披露财报的相关内容和相关预警信息,明确资本结构、资金使用状况、业务流程及投资者风险,提高行业信贷透明度。借鉴美国的经验,坚持以信息披露为准的监管方法,要求P2P 网贷平台对收益权凭证和对应的借款信息做全面的披露,从监管角度促使美国 P2P 网贷业务走向合法化、透明化[8]。

33完善信用担保机制

单方面的借款人信用担保加之较为宽泛的信息核查不足以确保贷款人资金的安全性,信用担保机制有待完善。P2P网络借贷平台应积极寻求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合作:一方面,资金的收取和发放均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而不是由P2P网络借贷平台自己进行;另一方面,通过引入第三方机构担保的模式,将风险转嫁给担保公司,如果发生逾期或坏账,由担保公司负责向贷款者偿还,担保公司可以是受传统银行担保业务萎缩之困寻求业务转型的公司,也可以是风险承受和控制能力较强的保险公司。

34建立统一的信用评级系统

为了解决P2P网贷平台发展过程中的信息“瓶颈”,首先应加大计算机人才的培养,从整体上提高国民使用计算机的能力。其次,利用大数据和云计算等网络手段提高数据整合水平,结合客户的网络行为和历史交易数据,综合分析平台用户的信息,掌握其信用程度,建立一个统一的平台用户信用信息数据库,从而方便了一套统一的信用评级系统的建立。这样,不仅实现了信息共享,节省了单个平台建立信用评级系统的时间和资金,提高了其专业性,而且贷款者就可以通过有效的信息评估,选择信用良好的借款者,在降低道德风险的同时将劣质借款者逐渐挤出市场。

4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虽然对我国经济发展有积极促进作用,但仍存在很多问题和不足。我们应该从法制建设、监管体制建设、信用建设和信息建设四个方面对其进行改进和完善,使P2P网络借贷健康长远发展,以获得良好的经济促进效果。

参考文献:

[1]潘锡泉我国P2P网贷发展中蕴含的风险及监管思路[J].当代经济管理,2015,37(4):49-53

[2]汤梦舒我国P2P网络融资担保问题研究[D].合肥:安徽大学,2015

[3]钱金叶,杨飞中国 P2P 网络借贷的发展现状及前景[J].金融论坛,2012(1):46-51

[4]叶湘榕P2P借贷的模式风险与监管研究[J].金融监管研究,2014(3):71-82

[5]谈超,王冀宁,孙本芝P2P 网络借贷平台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研究[J].金融经济学研究,2014,29(5):100-108

[6]杨振能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行为的法律分析与监管研究[J].金融监管研究,2014(11):25-41

第2篇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风险控制

一、P2P网络借贷风险控制的背景

2005年以来,P2P网络借贷平台逐渐在国外和国内出现,一种新型的民间接待方式开始受到人们的关注。P2P借贷是peer to peer lending的缩写,网络借贷指的是借贷过程中,资料与资金、合同、手续等全部通过网络实现,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产品主要有投资理财和贷款,都是通过网上实现的。

相比传统的民间借贷,P2P网络借贷更透明;在覆盖范围上,P2P网络借贷能实现不同地域借贷双方之间的借贷;在交易流程上,P2P网络借贷双方可以通过平台清楚地了解交易的流程;在融资效率方面,P2P网络借贷也比传统的民间借贷要高。总之,P2P网络借贷使得民间借贷更加阳光和多元,优化了社会闲散资金的配置,增加了我国居民的融资渠道,有助于弥补我国金融体系的一些不足。

当然,由于P2P网络借贷在我国尚属于新鲜事物,没有金融牌照,游离在监管之外,因而不可避免的暴露出一些问题。例如从2011年开始,我国陆续开始出现P2P网络借贷平台跑路的事件;而到2013年下半年,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开始出现倒闭潮,几个月内就先后有70余家P2P网络借贷平台倒闭,共涉及资金12亿多元。据不完全统计,整个2013年,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整体逾期率超过5%,风险状况呈恶化之势。在这种背景下,探讨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的控制和防范显得非常必要。

二、P2P网络借贷存在的风险分析

既然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状况不断恶化,那么具体究竟有哪些风险影响着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呢?笔者认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一)法律和政策风险

目前,我国涉及到P2P网络借贷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是《合同法》及人行的《贷款通则》,但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等民间借贷中介进行监管,有关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还处于缺失状态。因此P2P网络借贷平台还处于“无监管主体、无准入门揽、无行业法规”的“三无”状态。由于法律法规缺失,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活动处于法律边缘,没有具体的政府部门监管,监管也仅是针对网站的注册、经营等方面,而有关金融业务的监管明显不力。监管缺失,必然引发一系列的风险,例如,一些借贷平台以高利率吸引投资人,变相从事高利贷扰乱市场秩序。从地方的监管政策看,随着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的暴露,一些地方逐渐开始重视监管政策的制定。例如2013年12月19日,浙江开始明令禁止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P2P网络借贷业务;同月,上海国内首个P2P网络借贷平台行业标准;2014年1月,全国首份关于P2P网络借贷立法的政协提案以及首份人大代表建议在深圳。随着法律的完善和监管政策的落实,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经营将会受到很大影响,一些投资人的撤出将会导致更大的流动性风险。

(二)市场风险

互联网的发展以及网络借贷的便利性、高收益性,催生了越来越多的网络借贷平台出现,而其市场份额在金融市场上的占比始终还是较小,这必然会加剧市场的竞争。随着市场的发展和法律法规的完善,一些实力较弱、规模较小的劣势P2P网络借贷平台将会被淘汰。从另一个层面看,由于我国的P2P网络借贷行业将步入整合期,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违约率和坏账率都可能不断提高,平台风险也会逐渐加剧。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也更加重视发行高收益风险适中的金融理财产品,加之利率市场化,P2P网络借贷的外部压力和风险也越来越大。

(三)借款人违约引发的信用风险和声誉风险

P2P网络借贷一般采取闪点网格状的多对多借贷形式,平台借款人也以中小企业和工薪阶层居多,借款人地域分布较广、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这些因素都使得P2P网络借贷面临更多的道德风险和信用风险。P2P网络借贷平台之间以及和银行之间并没有实现信息互通,这导致了P2P网络借贷平台无权进入银行征信系统,审核借款人信息时难度很大,一些无良的借款人会借此提供虚假信息获取借款,这就会导致欺诈问题。一旦出现过多的或规模较大的借款人违约事件,无疑就会使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信誉和声誉受到损害,信用风险和声誉风险增大。据此还会引发连带效应,例如投资者风险也会转移到P2P网络借贷平台;媒体和相关机构会降低对平台的评级,舆论会形成不好的口碑;投资者会失去对平台的信心,导致平台失去资金来源。

(四)非法运作及财务风险

P2P网络借贷平台注册一般以商务咨询顾问、电子商务、信息技术资讯类为主,并非金融机构,自身存在非法操作的风险。例如,P2P网络借贷平台可以利用自身权限,更改数据后台,虚拟和捏造一些事实上不存在的借款人;投资人与借款人以平台为中介,双方没有联系,投资平台可以进行骗贷活动。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交易的资金都由平台控制,中间账户缺乏监管。从近两年关停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来看,最终许多都是携款跑路,原因就是资金进入平台时间较长、缺乏监管、引发了非法集资风险。从平台的财务管控看,大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都不披露财务情况,投资人和借款人只能通过网络、媒体等搜集相关信息,平台的真实运营情况难以掌握,财务风险较大。

(五)运营模式风险

目前国内很多P2P网络借贷平台都实行担保或风险准备金模式,投资者的风险会直接转移到平台自身和担保公司。具体来说,纯中介线上模式需要有成熟的金融市场和个人征信体系作为前提,平台会面临借款人巨大的信用风险和声誉风险。加之纯中介线上平台缺乏担保,我国的中小投资者的投资风格相对比较谨慎,这种模式下平台也会面临一定的经营风险。

担保模式下,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本质是只做中介,不参与资金借贷双方的交易,使用自有资金作担保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化身成了担保公司,有的平台即使自身不加入担保,它与担保公司也有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投资人认为资金受到担保,只会关注高利率而不会过多看重借款者情况,存在着骗贷的风险。所以担保模式下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安全性也不高,风险积聚的可能性大。

债权转让模式下,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难逃非法集资嫌疑,往往是在违法的边界徘徊。例如宜信的操作模式,不仅内部流程模糊,而且存在不确定性,存在较大的非法集资风险。

三、P2P网络借贷风险控制对策

笔者结合多年的金融工作实践,针对P2P网络借贷平台存在的风险,简单提出一些建议对策。

(一)出台针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相关法律法规

门槛低、注册资本不受限、业务开展随意、监管空白,这些问题都是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引起的。我国应尽快结合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实际和发展现状,出台针对性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注册资本、业务监管办法、组织形式、经营模式等,避免一些劣质平台的大范围存在。通过法律法规的完善,严格取缔不合法的民间借贷平台,给予网络借贷市场合理的发展空间,保障参与者的各项权益,促进P2P网络借贷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法规健全后,应强化对平台业务的监管。由于我国的信用体系不完善,P2P网络借贷平台具有跨区域等复杂性,因而监管主体可以根据多元化的原则来设计。例如,人民银行负责法律法规具体内容的制定,地方政府负责出台配套的监管政策措施,通过明确分工、通力合作,充分发挥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督作用。

(二)强化平台内在实力,增强品牌影响力

P2P网络借贷平台目前数量增长较快,估计已经超过了1000家,不仅加大了网络借贷行业的竞争激烈程度,而且导致了行业的混乱。例如,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一味通过高利率吸引投资者,而不会兼顾自身的实力;一些平台只会考虑盈利,难以承受市场的长期考验。为此,P2P网络借贷平台要切实强化自身实力,提高业界口碑和品牌,才能更有效的防范各种风险。P2P网络借贷平台首先要重视信贷管理人才的培育,通过内部培训提拔和外部招聘引入的方式,增强信贷管理队伍实力。目前许多的平台缺乏专业的信贷风险管理人才,从业人员缺乏全面的信贷管理、风险管理知识,对平台运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难以应对,不同程度导致一些坏账的出现,影响了平台的盈利能力。其次,P2P网络借贷平台要逐渐加大技术研发资金的投入。基于互联网的P2P网络借贷平台需要掌握系统的软件研发、网络管理维护等技术,这样才能合理规避技术风险。例如,在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中,需要及时检查互联网的防火墙等安全状态,需要定期升级管理系统,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网站交易的安全性,避免受到黑客攻击而造成损失。

(三)加强借款人审核,开发优质借款人

为了更好地防范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和声誉风险,P2P网络借贷平台要加强对借款人资质的审核,淘汰那些信用差、偿债能力低的借款人,努力开发优质的借款人。首先,全面了解借款人的相关信息。对借款人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职业状况、家庭情况、教育程度等进行全面调查,避免信息存在错漏。其次,客观评估借款人的偿债能力。调查借款人的工资收入水平、银行流水账单、投资支出等情况,了解借款人的借款情况、保险情况、信用贷款记录等,做出客观的评估结论。再次,财产状况。考察借款人房产、商铺等的拥有情况,了解借款人的还贷情况等。最后,掌握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和还款期限、还款方式、保证人实力等。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综合评估,以量化的方式计算出借款人的综合得分,构建借款人评级体系,借款者的风险特征。淘汰那些排名较后、违约概率高的借款人,优先考虑综合得分高的借款人。

(四)加强事前防范,明确金融职责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关闭和跑路并不是毫无预兆就发生了,往往都会经历一定的时间和风险累积。例如中宝投资,在事发之前,其各项风险指标已经超出了正常范围。P2P网络借贷平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定期对平台的风险进行评估,定期评估报告,这有利于平台时刻注意自身的运营情况,也有利于警示投资者。这样就可以在风险爆发之前,做足充分的准备。原来的投资者可以尽快取回平台内的资金,新的投资者会根据风险提示来决定是否投资。

P2P网络借贷平台还应明确自身金融职责,加强道德建设,避免发生卷款跑路的情况。P2P网络借贷行业协会、联盟等组织应切实发挥自律作用,要求平台在不涉及商业机密的条件下,对涉及用户资金安全的数据进行披露,并对投资风险做出相关的说明,以供贷款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决策。同时,针对P2P网贷平台自身可能出现的信用风险应建立惩罚机制,比如行业内通报、罚款、封杀等,加强行业内监督,完善黑名单公示机制。此外,P2P网络借贷可以和互联网金融的其他业务模式加强合作,例如通过第三方支付,有效规避P2P网络借贷非法集资的可能性;引入众筹模式所使用的实物回报形式,开创形式多样化的创新平台。(作者单位:华夏银行)

参考文献:

[1] 张玉梅JP2P小额网络贷款模式研究[J].生产力研究,2010(12).

第3篇

关键词:银行;并购贷款;风险;控制

文章编号:1003-4625(2010)03-0089-03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A

2008年12月,银监会实施《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这标志着冰封12年之久的并购贷款业务正式解冻,为商业银行按照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提供了规范性指引。

一、并购贷款定义及法律特征

根据《指引》第四条的规定,并购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所谓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并购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进行。由此看出并购贷款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借款主体的特定性

商业银行在办理并购贷款时,放款的对象只能是境内的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可以包括其专门设立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对其他借款主体则不能发放并购贷款,可见,银监会在制定指引时充分考虑到风险的控制要求,对借款主体作出严格的限定,如:并购方必须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并购交易合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和履行相关手续。

(二)借款用途的特定性

《指引》明确界定商业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并购贷款只能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不得用于其他方面。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贷款通则》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外,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而所谓股本权益性投资,则涵盖了并购贷款。银监会的《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被广泛认为是对现行《贷款通则》的突破,打破了多年商业银行谈“股本权益性投资色变”的传统,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同时银监会并没有彻底放开,而是规定了贷款必须有明确的用途,银行贷款支持的并购交易首先要合法合规,凡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有关方面批准,履行相关手续等。同时,按照循序渐进,控制风险的指导思想,银监会鼓励商业银行在现阶段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时主要支持战略性的并购,以更好地支持我国企业通过并购提高核心竞争能力,推动行业重组。

(三)并购方式的限定性

《指引》指出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可见境内并购方企业并购目标企业的方式主要为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四种方式。

(四)贷款期限的限定性

为了控制风险,银监会将并购贷款的期限限定在5年以内,明确了对该项贷款的期限管理,其标准和程度高于其他贷款,以便监测、控制贷款风险。

二、并购贷款准入条件及监管要求

并购贷款涉及并购双方企业,包含了行业、适用法律、股权结构、或有债务、资产价格认定等多方面问题,其风险明显高于一般贷款。因此,并非所有的商业银行都适合开办此项业务。为此,银监会特别下发了执行《指引》的相关通知,对开办并购贷款的商业银行做了条件限制。根据《指引》要求,商业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有效的内控机制;贷款损失专项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同期贷款余额的1%;有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业团队。因此,商业银行在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前,应按照《指引》要求制定相应的并购贷款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向监管机构报告后实施。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后,如发生不能持续满足以上所列条件的情况,应当停止办理新发生的并购贷款业务。同时对并购贷款业务客户对象也做了要求和限制:如:并购方必须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并购交易合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和履行相关手续;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并购方通过并购能够获得目标企业的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或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能力。

由于并购贷款毕竟是特定时期的产物,银监会对并购贷款的客户制定了严格的监管标准,明确规定商业银行要按照高于其他贷款种类管理强度的总体原则,建立并购贷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统,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并购贷款风险,要求商业银行将风险管理和控制贯穿在并购贷款的主要业务流程中,包括业务受理的基本条件、尽职调查的组织、借款合同基本条款和关键条款的设计、提款条件、贷后管理、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等,包括:(1)并购贷款的集中度和大额风险暴露的限制:商业银行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0%;商业银行对同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2)并购贷款杆杠率的限制:并购的资金来源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50%。(3)并购贷款期限的限制: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三、商业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应注意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一)审慎防控并购贷款业务中的合法性风险和政策性风险

并购交易除涉及并购主体、交易结构、交易方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外,上市公司并购业务还涉及并购程序、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内容的监管,而有关外资及国有资产并购业务,则涉及市场准入、资产定价、出资方式等方面的限制性规定,交易结构与适用规范的复杂性,要求商业银行在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时,应当全面关注不同领域、不同效力层级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规章,有效识别并购交易中的潜在法律风险。同时,境内企业并购重组行为,尤其是国有企业并购,往往伴随国家经济政策、产业政策的重大调整,并购融资的投放领域应当切合国家行业整合、产业升级的战略需要,注意尽量规避行业限制带来的

政策性风险。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有关方面批准,履行相关手续等,确保并购交易合法合规。

在跨境并购贷款交易中,如根据交易惯例或交易各方达成的合意选择适用境外法律,商业银行应认真评估适用法律选择可能面临的风险,可根据实际情况,聘请有资质的外部律师参与,并拟订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同时应合理利用财务顾问及税务顾问等外部专业资源,确保并购交易及并购贷款依法合规,保护贷款银行的合法利益。

(二)遵守监管规定,防止相关业务的利益冲突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商业银行投资银行部门受聘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的,应当保持独立性。如最近一年该商业银行存在为上市公司提供融资服务等情形,即可被认定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不得担任独立财务顾问。如:一方面注意发挥银行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的协同效应,推动投行咨询业务与信贷管理业务的整合,将商业银行从单纯的资金供给方转变为并购咨询与融资服务的提供者,促进综合化服务模式的发展和创新。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客户信息被不当使用或共享。商业银行在提供投资银行、财务顾问等业务时,不得以客户关系拓展和业务发展需要为名,要求提供商业银行其他业务部门(如并购贷款业务的主管部门)可能知悉的与该客户利益相同或相反的其他客户信息的要求,以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同时注意防止风险在投资银行业务与并购贷款业务之间传递,降低系统性法律风险。

(三)注意控制并购贷款业务担保风险

并购贷款业务的高风险和复杂化决定了在提供并购贷款业务过程中担保措施的必要性。商业银行应要求借款人提供充足的能够覆盖并购贷款风险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抵押、股权质押、第三方保证,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的担保。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资产价格习惯性缩水,银行能否通过抵质押物弥补损失,此问题有待进一步考量。因此,原则上,商业银行对并购贷款所要求的担保条件应高于其他贷款种类,以目标企业股权质押时,商业银行应采用更为审慎的方法评估其股权价值和确定质押率。由于《指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并购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进行,”由于用于收购的特殊目的公司本身并没有信用,贷款银行可能要求特殊目的公司的母公司提供担保或在目标公司(或目标公司的子公司,下同)财产上设定担保。借款人(特殊目的公司)能否在目标公司财产上设定担保,取决于财产所在地法律的规定,特别是在跨境国际性并购交易中,目标公司的资产可能涉及多个司法管辖区,担保法律关系复杂,并可能为贷款人行使担保权利带来困难。

(四)做好并购贷款借款人风险评估

并购交易是一项高风险的商业活动,面临着诸如战略风险、法律与合规风险、整合风险、经营风险以及财务风险等各类商业风险,涉及跨境交易的,还可能遭遇国别风险、汇率风险和资金过境风险等。因此,并购贷款的投入,也并非一本万利的,商业银行应全方位评估并购可能涉及的各种风险,以免形成新的坏账损失。一方面应按照《指引》关于并购贷款业务受理的条件对并购方借款主体资格进行审核,如应当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并购交易合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和履行相关手续;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并购方通过并购能够获得目标企业的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或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能力。另一方面,商业银行还应根据《指引》的要求在全面分析战略风险、法律与合规风险、整合风险、经营风险以及财务风险等与并购有关的各项风险的基础上评估并购贷款的风险。在全面评估并购贷款风险的基础上,综合判断借款人的还款资金来源是否充足,还款来源与还款计划是否匹配,借款人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贷款利息和本金等,并制定并购贷款质量下滑时可采取的应对措施或退出策略,形成贷款评审报告。

(五)完善借款合同条款,防范法律风险。

在办理并购贷款时,商业银行应根据《指引》要求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保护贷款人利益的关键条款,包括:(1)对借款人或并购后企业重要财务指标的约束性条款;(2)对借款人特定情形下获得的额外现金流用于提前还款的强制性条款;(3)对借款人或并购后企业的主要或专用账户的监控条款;(4)确保贷款人对重大事项知情权或认可权的借款人承诺条款。

(六)完善并购贷款细则和具体操作流程

此前,有媒体用“紧锣密鼓”来形容各大银行对并购贷款细则的制定情况,但目前各大银行的并购贷款细则仍未出台。由于并购贷款是一项从来没有办理过的业务,商业银行需要积极开展专门的并购贷款调研,拟订具体操作流程和细则。

(七)建立一支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门团队

根据《指引》,商业银行应在内部组织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门团队,对银行发放并购贷款过程中的相关事宜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估。在对银行以及相关专家的调查中发现,以目前商业银行风险投资部的实际操作水平,要完成包括并购贷款业务受理、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后管理在内的多项主要并购环节的管理控制工作,难度系数非常大。国外银行将发放并购贷款称作“危难性投资”,因此严格要求从事这项业务的银行员工要具备多年投资银行工作经验,甚至要求这些员工有从事交易破产方面律师的经历。在这方面,银监会也要求商业银行必须配备专门风险管控团队,为并购事项把关,同时要求该团队负责人应有3年以上并购从业经验,成员可包括但不限于并购专家、信贷专家、行业专家、法律专家和财务专家等。因此,商业银行应抓紧时间建立一支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门团队。

参考文献:

[1]姚梅镇主编.海外投资法律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3.

[2]汪欣.跨国并购引发的反垄断法域外效力问题研究[DB].载北大法律信息网.

第4篇

关键词:P2P网络信贷 个人信用 坏账 风险 民间借贷中介

一、P2P网络信贷的起源和发展

P2P小额借贷是一种将较小额度的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的一种商业模型。其中,P是英文personal的意思,即个人对个人信贷,主要是指个人通过第三方平台在收取一定费用的前提下向其他个人提供小额借贷的金融模式。客户对象主要有两方,一是将资金借出的客户(投资者),另一个是需要贷款的客户(借款者)。P2P小额借贷是由2006年“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尤努斯教授首创。尤努斯教授所创建的孟加拉乡村银行为该国两百多万的农村贫困人口(尤其是妇女)提供了小额贷款,极大地促进了孟加拉农村社会和经济的进步。

P2P网络信贷是一种将互联网和小额借贷结合在一起的具有创新性金融模式的民间借贷形式。它最大限度地为投资人和借款人提供了透明、公开、直接、安全的小额信用交易的可能,同时具有无需担保、交易便捷、低风险、流动性强的优势,为投资者提供了绝佳的理财渠道。P2P网络信贷是从英美发源的,在英美等发达国家已相对较完善。全球最著名的有:2005年在伦敦成立的Zopa、2006年在美国成立的Prosper以及2007年在加州成立的贷款俱乐部Lending club。我国的第一家P2P网络信贷公司2007年8月在上海成立。目前这种新兴的金融创新方式正在我国的一线二线城市蓬勃发展。

二、P2P网络信贷的具体操作和运行

P2P网络信贷的操作非常简单,一般人都可以熟练地进行操作。下图对P2P网络信贷的具体操作进行了说明(参考拍拍贷网站)。

(一)无论是借款者、投资者都需要在P2P信贷网站进行个人信息注册,在注册完成后才能登陆借款界面进行操作。借款人借款列表,列表包括借款的金额、借款用途和能够负担的最高年利率。

(二)投资者在看到借款列表后,以竞标的方式参与,通过审查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信用等级等进行投标,一份标书可以由不同的投资者进行投标,因此一份标书可以有N个投资者共同出资。

(三)网站管理者会将最合适的利率和资金组合到一起(一般情况下,由最低和较低年利率的投标金额组成借款),随后这笔借款被打入借款人的账户。借款人每月都要将还款金额(连本带息)汇入网站账户,网站会自动将金额存入投资者们的账户内,直到借款还清为止。

三、我国P2P网站运行模式分析

自从2007年我国第一家网络信贷公司拍拍贷成立以来,短短几年时间,网络信贷公司已经遍布全国各大城市。国内目前最具有代表性的网络信贷公司有:拍拍贷、宜信、红岭创投、青岛贷款网等。下面针对典型的P2P网络公司进行分析:

(一)拍拍贷模式。拍拍贷是类似美国的Prosper模式,是一种小额无抵押无担保贷款模式。拍拍贷既不吸储,也不放贷,采用竞标的方式来实现网上借贷。主要针对工薪层、小企业主、学生、农民等人群。只要注册成为拍拍贷的会员就可以进行网络借贷。由于没有抵押,所以一般金额都不会太大,都是3000元到10万元之间,是较单纯的信贷中介组织。著名的红岭创投与拍拍贷模式基本相同,只是红岭创投增加了担保功能,对投资者的本金进行担保和赔偿。

(二)宜信模式。宜信是一种无抵押有担保的模式。宜信在整个信贷流程上具有较强的掌控力,并不采用竞拍方式,而是由宜信进行全程业务操作。

宜信不仅从事常规的个人贷款业务,在其平台上还有:新薪贷、助业贷、宜学贷、宜农贷等产品分别针对工薪族、私营业主、学生、贫困农户,从而实现助工、助商、助学、助农的巨大社会价值。尤其要提到宜学贷和宜农贷。前者是面向教育培训机构推出信用贷款,为学生及其家人提供无抵押的信用贷款,帮助学生解决资金压力,从而获得教育培训的机会,来实现人生的理想,后者为中国广大贫困地区的农民提供无抵押的信用贷款,从而帮助农户们实现致富和脱贫。宜信对这两项业务收费都很低,不是以盈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质。

(三)青岛模式。青岛贷款网是国内第一家专注中小企业融资的大型专业贷款网站。与常规P2P信贷网站不同的是,该网站专业致力于中小企业融资研究和银行贷款服务咨询业务,采用网络信息服务和线下服务相结合的运作方式,主要是针对青岛本地企业,是一种有抵押有担保的模式。

在青岛贷款网的平台上可以看到:校园实习生“易计划”和青岛“爱梦”大学生创业基金。前者是针对在校大学生,对他们进行工作技能培训,提供到知名企业实习的机会,从而增强大学生实际操作水平和就业能力,后者是为了培育技术创新、自主创业人才,拓宽大学生就业渠道,对大学生创业给予资金支持的专项基金。这两个项目都属于公益事业,体现了青岛融道公司服务社会和回报社会的理念。

四、P2P网络信贷存在的问题

目前P2P网络信贷正在我国各大城市蓬勃发展,但是在其运作过程中也存在诸多问题。

(一)网络信贷中借款者个人信用存在风险

在网络信贷中,借款人在进行借款之前,需要提交自身的身份证、学历证书、个人经济状况等资料,网站会对这些资料进行认证和核实,对借款者的个人信用进行评级。然而一方面,借款者个人资料是可以进行造假的,这样会严重影响个人信用评级结果的真实性;另一方面,由于无法追踪到借出款项的具体用途,或是借款人用于高消费,根本无力偿还,这样网站也就无法收回借款。目前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不像国外的个人信用体系那么完备和透明,通过个人的信用记录、社会保障号、个人税号、银行账号等材料便可以验证个人的真实信用等级。

(二)网络信贷中的投资者面临巨大风险

风险和收益往往是成正比的,一般风险越大,收益也会越大。作为网络信贷的投资者一般可以获得同期银行利率的2-4倍,对于这么高的收益,所面临的风险也是巨大的。

对于投资者主要面临两类风险:一类是如果经营该网站的公司破产或是网站账户被黑客,那么对于投资者的账户金额和个人信息丢失所造成的损失由谁来负责呢;另一类是投资者所放出去的贷款不能按时收回或是无法收回,针对这种情况网站公司往往通过逾期黑名单将个人资料曝光以及通过电话进行催缴,但是这些方法往往不能奏效。即使通过法律诉讼来解决,但是一笔借款往往有N个投资者,在法律上需要每个投资者都立案,成本也是相当高的。

(三)坏账问题和欺诈行为影响网络信贷的发展

传统的商业银行有一套详细的借贷规则和运作机制,与一般商业银行相比,网络信贷网站也会让借款人出示相关信息和证明,但是它所做这种验证和审核相比之下要宽松很多,传统的商业银行贷款中尚且会出现坏账问题。

那么在网上进行信贷活动,所产生的坏账问题就会更多。目前还没有哪网站能将坏账控制在2%以下。同时,由于相关的法律还没有出台,也没有相应监管机构进行监管约束,那么很可能会出现一些钓鱼网站,通过让借款人提前缴纳会员费用、公证费和利息等,进行诈骗行为;或利用投资者的身份来获得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和经济状况,从而对借款人进行诈骗和勒索等。

(四)网络信贷市场缺乏相关法律约束和机构监管

目前,在我国从事网络信贷的公司和网站,一般只需到工商局进行注册便可以从事这方面的运营,国家对这些公司或网站的成立并没有具体要求和规定,因此涉及是否合法的问题以及是否存在高利贷的问题。

同时,从事网络信贷的公司或网站的质量也是良莠不齐,运营和服务水平差别很大。从2008年开始兴起,也出现了不少关于网络信贷的诈骗和非法套现活动。一旦出现法律纠纷,网站和客户双方的权利很难得到保护。对于信贷网站公司,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统管还是第三方进行监管还不确定,目前我国也没有出台专门针对网络信贷的法律法规,如果这个市场游离于我国监管之外,一旦出现大的变动对正常的金融体系也将产生巨大的影响。

五、我国发展P2P网络信贷的若干建议和措施

(一)构建我国个人征信体系

个人征信是指依法设立的第三方中介机构经过与金融机构及社会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约定,采集、加工、储存分散在各金融机构和社会有关方面的个人信用信息,形成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并以此为基础对外提供个人信用报告和个人信用评估等服务的活动。

个人征信体系的建立在我国刚刚开始起步,而在国外已经相当成熟了,因此我国可以借鉴和学习国外的经验,出台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网站对会员个人信息的保密和管理,明确网站、投资者、借款人三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应借鉴和学习国外对个人信用评级的方法和标准,从而制定适合我国的网络信贷评级标准。最后还应对失信者进行严惩,提高失信的成本,营造良好的信用氛围。

(二)加强对投资者权利的保护

加强对投资者权利的保护,应从两个角度进行。一方面投资者自身也需要掌握一定投资知识和技巧来规避风险,投资前要尽量全面了解借款者的所有信息,再确定是否要进行投资。同时,将资金尽量分散投给多个借款者,这样可以降低风险。

另一方面,信贷网站的经营者应该提前为借贷双方提供还款保障制度,一旦经营该网站的公司破产或是网站账户被黑客,就可以弥补投资者的部分损失。例如,宜信公司就设有保证金制度,一旦投资者的钱无法收回,那么宜信就会从自身保证金中提取现金来补偿投资者所损失的本金和利息。同时,对多次催缴仍不还款的借款者,必要时应采取法律措施,通过法律手段来强制其还钱。目前诺诺镑客公司正在打国内的第一个网络借贷官司,由于我国有关网络信贷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出台,目前也只能根据民间借贷有关规定进行裁定,因此我国网络信贷的法律法规应该尽早出台。

(三)网络信贷公司应加强自身安全管理和业务功能

网络信贷公司可借鉴风险投资机制,开拓业务市场,控制信贷风险。并成立风险评估团队对借款者进行更严格认证和信用评估,在源头上杜绝坏账和欺诈行为;同时应加强网站系统的安全保密建设,定期定点对网站进行维护和检查。

网站在具有一定规模时,应积极拓展业务功能。1.建立大额贷款业务,对于中小企业,可提供较大金额贷款(30万以上,须抵押),并在网站平台上设立金融服务咨询,便于客户了解金融市场的信息和动态。2.加强与银行间合作学习,充分利用网络信息平台,设计和推出更多具有低风险和高收益的理财产品。3.开办专项贷款业务:房屋贷款、汽车贷款、创业贷款等,专门针对买房、买车和个人创业等进行较大额度的贷款。4.设立创业基金,对拥有较高技术含量、较大升值潜力的新兴企业进行投资。5.推广和开展公益性贷款项目。网站可以建立专门针对在校学生的教育培训贷款和针对农民的资助“三农”贷款,并在网站上开设教育培训咨询和农业服务咨询业务,来更好的帮助在校的学生和农户们实现他们的愿望。

(四)尽快颁布网络信贷的法律法规

P2P网络借贷是一种新型的民间借贷方式,《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中明确规定,居间人提供贷款合同订立的媒介服务,可依法向委托方收取相应的报酬。因此P2P网络借贷这种贷款服务机构的存在和服务费的收取都是符合法律规定并受法律保护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因此网络信贷公司利息的设定必须低于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否则就涉嫌高利贷,属于非法经营。

笔者认为政府应尽快颁发和出台针对网络信贷的法律法规,例如:《网络信贷管理条例》和《放贷人条例》等,以法规形式来明确网络信贷的合法性,作为我国现行金融体系的有效补充,应对网络信贷公司的性质、组织形式和经营范围等予以具体规定;同时应明确划分民间借贷中介组织和非法借贷中介的区别和范畴;由银监会或由央行指定第三方机构对网站进行监管,对网站的经营范围、业务扩展、贷款发放、还款情况等进行监管。同时政府应出台《网络信贷民事诉讼法》,一旦网站、借款者、投资者三方出现问题和纠纷时,可以依靠该法律进行协调处理或通过法律诉讼来解决问题。

六、结论

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它能够产生效益,减少不必要的交易成本,同时也会给传统稳健的金融体系运作带来巨大的冲击和挑战。

P2P网络信贷是从英美国家起源和发展,由于我国市场经济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同时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制约,导致我国P2P网络信贷发展前景还不是很明朗。同时也必须承认,P2P网络信贷这种金融创新存在巨大优势,不仅可以搞活民间金融市场,使得民间闲置资金更好地得到利用,也缓解了个人、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困难。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还没有出台,也没有具体部门对其进行监管和约束,因此在我国进行网络信贷活动,无论是投资者还是借款人都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参考文献:

[1]张玉梅.P2P小额网络信贷模式研究[J].生产力研究,2010(12).

[2]孙之涵.P2P网络小额信贷探析[J].征信,2010(03).

[3]辛宪.P2P运营模式探微[J].商场现代化,2009(07).

[4]陈初.对中国“P2P”网络融资的思考[J].人民论坛,2010(09).

[5]李增福 李杭芝.关于中小企业网络联保信贷模式的探讨[J].金融论坛 2010(03).

[6]张培国.网络信贷―民间金融新的路径选择[J].哈尔滨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12).

[7]董瑞丽.网络信贷:银行小企业业务发展新平台[J].浙江金融,2010(04).

[8]杨宇良.财路还是陷阱―网络信贷AB面[J].互联网天地,2010(10).

第5篇

关键词:民间金融;监管;现状与不足;启示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2-0136-03

近年来,许多与民间金融有关的事件引发广泛关注,对民间金融的管理问题已经逐步成为一个全社会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然而要建立一套合理的、积极有效的管理模式还需要结合我国民间金融的大环境,深入分析民间金融的发展原因,博采众长,因地制宜地制定有关政策。

一、民间金融迅速发展的原因

所谓民间金融,有人将其称之为“灰黑色金融”(章晓虎,1996),也有人称之为“地下金融”(江曙霞,2001)[1]。国外多将之界定为“非正规金融”。民间金融的发展是自发的、自下而上的、局部的现象和行为。一方面,由于“正规金融”所能覆盖的范围始终是有限的,很多中小企业旺盛的资金需求难以得到满足。另一方面,农村信贷等也难以跨入正规金融机构的门槛,迫切需要找寻新的融资突破口。民间金融就是在这种市场经济内生的原动力推动下孕育而生的。因而,我们认为民间金融产生并蓬勃发展的根本原因是因为市场的需求,也有学者把民间金融的产生概括为——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2]。

二、我国对民间金融监管的现状及不足

(一)我国有关民间金融的监管制度安排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实行的“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制模式,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工协作。我国一直未曾明确由三会中的何者对其进行监管,也未曾设立专门的民间金融监管部门。但从国家出台的相关规定来看,民间金融信贷政策的制定者这一角色主要由央行担任,而具体的方针政策的制定、执行和考核则由银监会负责。

就规制民间金融的法律法规而言,我国目前尚未存在统一的立法对民间金融进行系统的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只是散见于各部门法中,但各部门对于民间金融的准许与否仍然存在着较大的矛盾。如: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民法通则》第90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196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在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以下的范围内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由此可见宪法精神,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对民间金融是承认的。但有些法律法规对民间金融却是禁止的,如:《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为维护金融秩序,对包括非法发放贷款行为在内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要予以取缔”;1996年制定的《贷款通则》严格禁止民间融资活动,规定贷款人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中资金融机构,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3]。由此可见,我国不仅针对民间金融现仍未有统一的立法,而且法律法规的规定还存在着一定的矛盾。

(二)我国对关民间金融监管存在的不足

从“吴英案”来看,我国民间金融实质上并未有明确的监管机构。有关民间金融的相关制度设计仍然存在着较大的缺陷。

1.对民间融资的立法协调性差且缺乏统一标准

如上所述,我国民间金融的合法性与否至今未有统一的定论。各法律法规对民间金融或是“承认”或是“禁止”,这使得民间金融的地位异常尴尬。就“吴英”案而言,从本质而言,吴英的行为也可以称之为一种民事行为,但最终却上升到刑法来衡量的高度。由此可见,在国内法律缺乏统一的标准且相互间缺乏协调性的情况下,势必会造成民间金融的监管缺乏统一的度量标准,最终导致监管混乱,不利于引导民间金融健康发展。

2.我国民间金融监管主体还不够明确

受民间金融法律规制体系滞后影响,目前国内尚未颁布关于民间金融统一的、系统的法律法规,自然对民间金融的监管主体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在中央,目前由央行辅助银监会共同承担民间金融的监管责任,但其监管主要是宏观层面的监管,地方民间金融的监管机构始终却处与缺位状态,且尚有很多民间金融组织和行为处于无政府状态。“吴英案”可谓只是地方民间借贷的冰山一角,类似吴英的大规模借贷、融资行为在国内民间金融发达地区还比比皆是。但却没有有效的地方监管部门对其进行规制,这不失为民间金融的一大隐患。

3.法律法规条款严重滞后

我国的金融业发展向来具有严重的“政策导向性”,目前国内有效的很多金融法规都是在特定的金融环境和经济发展时期出台的,具备很强的实效性。但21世纪已然过去十多个年头,国内金融环境早已发生重大改变,现行有关民间金融的法律法规早已不能适应现实环境的要求,压迫了民间融资的自治空间,已暴露出很大的滞后性,难免阻碍经济的发展。

三、美、日民间金融监管制度

(一)美国的民间金融监管制度

美国民间金融主要包括储蓄贷款协会、合作银行、信用合作社、储蓄信用合作社等。据统计,美国民间金融机构大概有9 000多家,大约占美国银行数量的60%,其中以信用社居多。①由此可见,美国的民间金融是十分发达的。针对民间金融的监管模式设置,美国根据联邦制国家结构设立了分层次监管的“双轨制”监管模式,即实行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两种监管主体选择制度。并设立了专门的监管机构—信用社全国管理局(NCUA)对非正规金融的主要形式—信用合作社进行监管[4]。

美国承认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并推行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和谐发展的策略。美国虽然拥有最完善的金融体制,也并不能完全满足所有资金需求者的需求。长期以来,美国银行倾向于忽视那些低收入阶层、小企业、移民和有色人种的贷款需求,这样需求与供给便存在一定的空白区。目前,从现实情况来看,美国中小企业的融资方式仍然以业主的储蓄和向亲朋借款为主,二者共占其投资的58%左右[5]。由此可见,美国政府对民间金融是予以承认的,且民间金融健康发展已然成为正规金融的良好补充。

此外,美国政府为促进民间金融的健康发展,已经设置了较为完备的立法体系。与“双轨制”监管模式相对应地设有州立信用社法案和联邦信用社法案。1909年,美国马萨诸塞州通过了第一部信用合作社法案,其他州也纷纷效仿。1934年,通过的《联邦信用社法》(FCUA)(The Federal Credit Union Act),并于1998年进行了最近的一次修订。此外,美国对农村民间金融的监管也设置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使农村民间金融的运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在美国,信用社可选择在联邦机构注册,也可选择在一州政府注册。这样既给予民间金融自由发展的空间,也能促进各州之间、各州与联邦之间有关民间金融法律的交流与完善。

(二)日本的民间金融监管制度

日本的民间金融拥有合法地位且非常发达,其农村民间金融的规范发展也归因于其因时制宜的法律政策。二战后,为促进国内经济发展,其广泛借鉴欧美国家的经验,在国内推广合作金融服务业务,陆续建立了信用金库、信用协同组合、劳动金库、商工组合中央金库、农协等非正规金融组织[6]。逐渐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以非政府自主合作为基础,以职能监管为主的分类监管机制,对国内民间金融进行了全面的监管。

日本的民间监管区别于其他国家之处在于其典型的职能监管制度,各职能部门按照其对应的监管业务的性质进行设置和分工,对不同性质和类型的金融主体进行分类监管。在监管内容上不断缩小行政监管范围,不干涉被监管机构的具体业务,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对公众加强风险教育以防止投机行为泛滥[7]。

日本有关民间金融的立法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其法律、法规随着国内金融市场需求和国家政策的改变而改变。1915年,日本出台了《无尽业法》对国内大量存在的无尽组织进行监管。但随着民间金融的发展,1915年出台的《无尽业法》的相关条款逐渐出现了较大的不适性。1951年5月,日本政府又通过了《互助银行法案》,对民间金融新兴的并广泛存在的互助无尽组织进行监管。80年代,日本国内爆发了几起重大的民间金融事件,如丰田公司事件。日本政府便针对各项事件制定了管理处置规定。如针对投资欺诈事件制定了《投资顾问法》。20世纪90年代末,日本金融顾问研究委员会于开始倡导把互助银行转变为商业银行,并制定了系列的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引导。最终,互助无尽组织都转变为通常意义的商业银行。可见,日本农村民间金融的规制路径离不开政府因时制宜的法律规制和政策引导策略。

四、美、日民间金融监管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民间金融起步较晚,不论监管制度还是法律法规都存在着较大的不足。美国和日本是民间金融较为发达的国家,其制度设计对我国民间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及法律体系的构建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笔者认为,结合目前国内民间金融的大环境,从美国和日本的相关制度设计可得出如下启示。

(一)构建民间金融法律规范体系

从美国和日本的成功经验来看,任何制度的完善离不开法律的保障。美国根据其联邦制的国家结构设立了州信用社法案和联邦信用社法案。既赋予民间金融一定自由选择的空间,又使得国内有关民间金融立法结构严谨。也保障了监管机构在进行监管时能有理有据,有法可依。如前所述,我国至今未有关于民间金融的统一立法,且各相关法之间始终有矛盾存在,因而完善统一立法势在必行。只有立法完善了,才能指引民间金融往正确的方向发展,才能给监管机构提供一个切实可行的执政标准,避免的行为发生,才能减少金融风险。

(二)明确设立由中央到地方的金融监管机构

美国设有专门的监管机构—信用社全国管理局(NCUA)对非正规金融的主要形式—信用合作社进行监管,并实行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两种监管主体选择制度。既有统筹者,也将监管主体落实到了基层。日本设有日本金融顾问研究委员,并以职能监管为主要模式,这样根据民间金融机构不同的性质来划分监管部门有利于建立专业高精的监管体制,对我国有一定的借鉴价值。目前,有关民间金融的监管国内主要是银监会担任,央行负责信贷政策的制定,但其监管并未有强有力的法律依据。且银监会本身金融监管任务就十分繁重,再将庞大的民间金融列规其中很难保障有效监管。笔者认为,可在中央建立专门的民间金融监管机构,并在地方设立相应的负责机构,配备专业的人才。这样既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又能根据地方不同的经济状况制定专业的、具备可行性的发展政策。

(三)保障民间金融相关法律法规与市场的可适性

日本民间金融的快速发展归因于其因时制宜的法律政策。日本的民间金融发展模式是“政府主导型”的,而我国政府对金融的发展也影响力甚远。就这点而论,两国具有一定的相似性。日本政府根据国内金融市场的需求,适时地颁布了与市场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这对其国内金融的发展具有很好的导向作用。如:从无尽组织到互助无尽,日本政府先后出台的《无尽业法》和《互助银行法案》,以及重大金融事件后的《投资顾问法》,无不体现了日本立法当局对市场的高敏感度。而且我国与日本同属亚洲经济圈,近年来亚洲金融现发展势头迅猛,金融环境可谓瞬息万变。任何法律都不可能无论经济如何发展都具备可适性,有关民间金融的法律更是如此。笔者认为,日本因时制宜的法律政策非常值得我国学习。我国在制定有关民间金融统一的法律之时,在保持一定前瞻性同时,也应该根据金融环境的变迁作出适时的调整。

参考文献:

[1]钱思思.民间金融风险分析研究[J].经营管理者,2010,(3).

[2]蔡四平.规范我国民间金融发展的路径选择[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1,(2).

[3]盛开,邢利利.论民间融资的法律规制[J].特区经济,2011,(1).

[4]刘雨露.我国民间金融监管模式研究[D].四川师范大学,2010.

[5]滕昭君.民间金融法律制度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2011.

第6篇

【关键词】贷款风险 原因 措施

一、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的特征

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是一种随着人的意识而转移的现象,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一直处于一种令人担忧的境地,使得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资金不足等情况,不能维系商业银行的运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竞争中,商业银行如果长期处于这种状况可能会失去竞争力。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区别于其他的商业银行业务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一)贷款风险具有不可避免性

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从一开始在商业银行业务中出现开始,就因为各种各样的情况的出现,风险就已经如影随形。主要反映在以下方面,第一,政府干预干预政策,我国的商业银行有时候必须作为国家政策以及产业结构优化的先行者,有时候必须给一些公益项目的企业贷款或者是给一些有地方政府担保的企业贷款,这些企业的效益低下或者是破产之后,对于商业银行的债务就无法偿还。第二,相关的法律法规不能够很好的规范贷款行为,每一项活动都应该需要法律法规来作为保障,才能够健康的发展,法律的缺位就会造成活动的不严谨甚至违法犯罪活动的滋生,因为没有相关的法律进行保障,银行的贷款业务就有可能会出现不能及时归还贷款的现象,钻法律的空子,使得商业银行必须自身承担这些亏损。

(二)贷款风险具有双重性

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是一把双刃剑,既有可能对商业银行是有利的,即对商业银行形成一种风险意识,更加谨慎;也有可能对商业银行是有危害的,即对商业银行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可以经过相关的处理,寻求一种最优方案,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我国金融业乃至国民经济的发展。

(三)贷款风险具有价值形态

贷款风险反映的是资金在商业银行和借款人之间的流转,是商业银行资金暂时的流失和借款人资金暂时的富足,当借款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偿还贷款时,这就是商业银行贷款本身存在的风险,这些风险就是以具有价值形态的资金表现出来的。

(四)贷款风险的普遍性与现实性

贷款风险与其他种类的风险一样都存在着一些共同的特征,必须具备这些特征,才能成为贷款风险的一种,比如说,贷款风险的不确定性,贷款风险是不可预知的,无法计算出精确的可能承担的损失。贷款风险同时又具有现实性,比如说贷款风险的集中性,由于我国商业银行贷款方式单一,使得贷款的风险不能够分散,很多单个的微弱的风险集中成比较大的风险。

二、贷款风险产生原因

(一)社会方面的原因

贷款风险社会方面的原因是贷款风险的外部成因,但是也起着重要的作用,有着三个方面的细节,第一,市场快速发展以及变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没有不存在竞争的环境。竞争机制可能会导致企业的决策失误,作出某种错误的贷款措施。第二,利率的变化,银行的利率每年都在变化,国家随着经济的发展对利率不断地进行调整,可能会增加银行的利率风险。第三,汇率的变动,国际社会汇率的变动,使得一些国际贷款的风险增加,加之我国商业银行国家贷款的经验以及防范手段较少,便会容易受到汇率的影响。

(二)银行方面原因

内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基础,银行自身的原因是商业银行贷款风险逐渐增加的重要原因,在一些程度上正是因为银行自身的原因才会使得更多的企业或者个人来钻这种空子,获取不当得利。第一,银行信贷风险管理水平比较低下,一直以来我国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漏洞百出,缺乏有效的风险评估机制,不能事先对风险有一个较为准确地评估,当风险出现时,处于一无所知的状态。其次,对贷款的调查研究不够深入,对于企业贷款通常只是检查提交贷款文件的表面相符,而不要求实质相符。第二,信贷人员的素质不高和流动性过大,信贷的一些规则并没有落实,信贷人员有些并不了解法律,对于办理信贷业务时,想当然地进行,或者故意进行违法信贷的活动,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法律意识普遍不强。

三、信贷风险的防范

信贷风险是内因和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信贷风险的防范也应该从内因和外因的源头双管齐下。

(一)建立健全严格的银行内控机制

商业银行必须充分地认识到自己内部有效的控制对于降低贷款风险的重要性,事情的治理必须先从内部出发,只有具有一个有效的、严格的内部控制机制才能够从源头上改善一个问题。这关系到银行自我控制能力、自我约束能力以及防御风险程度的高低,进行一个合理有效的机构设置刻不容缓,建立一套严密的内部监督控制体制,自我控制、自我监督融为一体,使得信贷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是公开透明的,有迹可循的。将信贷风险的责任落实到个人,明确责任承担机制。

(二)提高信贷人员的法律意识

所有的信贷工作都必须要有人的参与,信贷人员是信贷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信贷业务中最不可控的成分。信贷人员的一些不符合信贷规则的做法往往为信贷风险埋下了祸根。信贷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道德素质,过硬的法律素质,使得信贷人员具有良好的自我约束的能力。

(三)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管

商业银行的监督不仅仅需要自我监督,而且需要国家和社会成员的参与。国家的监督主要体现在通过一些宏观调控的手段控制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并且通过一些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进行事后的监督检查。社会成员的监督包括借款人对银行信贷业务的监督,还包括一些新闻媒体对银行的监督。

第7篇

关键词:医院 会计监督 长效机制

一、建立医院会计监督长效机制的重要性

(一)会计监督是强化医院管理、提高医院经济效益的基础

会计控制是现代医院管理中不可缺少一部分,对促进医院经济活动的正常开展以及强化经营管理水平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要想保证医院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事分开,建立起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很重要的,这样才能够科学管理医院经济活动,从而提高医院经济效益。

(二)会计监督是提高医院财务会计信息真实性和可靠性的重点

一般而言,管理的核心在于决策,而决策需要可靠的经济信息做保障。从而就需要建立起完善的监督制度,科学地规定会计统计及相关经济业务,切实提高会计凭证、会计报表等信息的可靠性。

(三)会计监督是落实国家法律法规的需要

会计监督制度是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制定的,属于对政策、法规的具体表现,对医院经济活动的处理方法、措施进行了规定。因对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都进行了监督和控制,能够及时审查这些活动,并对存在的问题采取合适措施进行解决,保证医院各项业务的正常运行。

二、当前医院会计监督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们认识到了会计监督的重要性,对于医院也是如此,有机地将会计监督和经营管理结合在一起,不断健全会计监督工作,取得了显著效果。然而,当前医院会计监督仍存在一定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未建立起完善的会计监督体系

从外部监督方面来分析,以财政、税务为重点的政府监督将焦点放在财政资金收支的监督方面,往往是依照统一的标准对各行业进行检查,这样就忽视了医院的自身特点,出现不协调情况;从内部监督方面来分析,一些医院的负责人未树立起监督意识,内审机构形同虚设,不能够得到充分重视,严重制约了监督作用的发挥。

(二)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观念薄弱

第一,很多医院的会计人员专业知识较为匮乏,业务能力普遍较低;第二,会计人员的法制意识不强,对职业风险以及职业判断能力缺乏,再加上自我的约束能力较差,使得会计监督工作力度不够,会计信息失真性严重。

(三)医院的会计监督力度不够

医院会计人员作为医院的一名成员,就需要为医院服务,这样在一定程度上也贯彻了无条件服从领导安排的思想,从而就无法保证会计工作者的独立性,导致很多会计人员不能够履行会计监督职能。

三、建立医院会计监督长效机制的策略

如何建立医院会计监督长效机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建立起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医院的会计监督提供法律保障

要想促进会计监督工作的有效实施,具备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基础,从而就需要在我国当前所实行的法律法规基础上逐步完善法律体系。同时要注意的是,要充分考虑不同行业的具体特点,制定出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逐步建立起以《会计法》为重点的会计法律法规体系,真正做到医院会计监督工作都能够有法可依。

(二)建立健全医院内部控制体系

首先,要切实保障维护会计工作人员的独立性,真正做到医院经济业务工作人员之间相互分离及相互制约,对于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需要明确财产清查的范围和程序,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基本原则;其次,要对医院财务工作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对于出现不认真履行自己职责的工作人员进行处罚,最大限度地发挥会计监督工作的效果。

(三)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法律法规

众所周知,法律法规具有权威性,但是法律法规只有切实执行了,才能够真正发挥自身的法律效力。从而就需要:第一,医院的管理者要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全面认识到医院会计监督工作的重要性,深入学习并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会计制度,为会计监督人员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利条件;第二,管理层在日常工作和学习中,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重视收集相关的会计法律法规是很有必要的,并将这些知识传授给会计人员,定期对会计人员进行培训,切实提高会计工作中的职业风险意识、自我约束能力以及职业辨别能力。

(四)强化医院风险控制力度

随着医院竞争日益激烈,从而医院的经营风险也日趋加大。从而就需要医院正确看待所面临的种种风险,了解到存在哪些风险属于主要风险,存在的哪些风险属于次要风险;存在的哪些风险是可以规避的,哪些风险是无法抗拒的等等。纵观当前医院发展状况,风险控制往往要将重点放在坏账损失、长期借款、先进医疗设备的购置等,在经过了风险识别、分析和评估的一系列过程,加大对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的全面防范。

总而言之,会计监督工作在医院的管理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倘若没有健全的会计监督就无法实现医院管理的科学化。因此,要将会计监督工作纳入到医院内部控制机制中,建立医院会计监督的长效机制显得尤为重要,这样才能够保证医院各项经济业务活动的科学性、合理性,从而促进医院的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林宏.加强会计监督的思考[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8(09)

[2]刘坤.强化现代企业内部会计监督的探讨[J].现代商业,2009(27)

第8篇

 

民间借贷是一种在正规金融融资以外的信用行为,一般在民间的企业以及个人之间发生,用来解决资金借贷的问题。民间借贷是金融机构的补充,具有灵活性和快捷性、方便性的特点。因为在法律方面缺少法律规章制度的监管,民间借贷经常出现高利贷以及高息集资的种种现象,若是得不到及时的监管就会危害金融市场,出现较大的风险。

 

一、 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分析

 

(一) 借贷的规模呈现扩大的趋势,参与人员增多

 

民营企业经过多年的努力,在市场上迎来了自己的春天,由此民间资本迅速积累,资金的总量不断扩大。中小企业的大力发展需要大量的融资,但是正规金融机构的数量以及其他方面并不能满足中小企业的需求,由此导致民间资本市场诞生。例如,根据资料显示,南方某城市早在2012年民间借贷市场规模就超过1200亿,这表明该城市的民间借贷利率处于一个非常高的位置,年综合的利率水平在25%左右。市场上多数企业参与过民间借贷,这足以显示民间借贷主体向着广泛化和多元化方向发展。以前,多数民间借贷只是发生在一些熟悉的人或者有血缘关系人身上,但是现在借贷主体涉及到的行业比较宽泛,例如,企业法人、小额贷款公司以及担保公司和典当行等等。借款人也从单纯的因为生活困难扩展到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由此也导致了全国各大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不断增加 。

 

(二) 借贷向着职业化和专业化方向发展

 

金融机构出现信贷收紧情况以后,企业的融资需求没有发生变化反而出现继续增长的情况,这样民间借贷就从最初的小规模扩展到职业化和规模化方向。并且因为行业环境的需要,民间借贷的规模也在不断的扩展、升级,例如,典当公司和投资担保公司的出现,这些企业在金融方面得到审批,但是却没有相关的金融资质。以上这些民间借贷机构会在一定的范围内吸纳公众的资金,然后再通过拆分和组合的方式将这些资金提供给贷款人员,由此获取利益。伴随互联网的兴起,民间借贷也开始实行网络贷款,由此网上借贷平台风起云涌,民间借贷市场开始向着更加职业化和专业化的方向发展,但是依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法律风险就是常见问题之一 。

 

二、 民间借贷的法学法律缺陷

 

(一)民间借贷的立法缺陷

 

我国的民间借贷的发生到盛行,缺少关于法律方面的规制,很多学者和经济学家认为,民间借贷其实属于一种不合法的行为,被归结为灰色金融和黑色金融。但是,实事上并非如此,我国的法律条文中有涉及到民间借贷的一些规范,在法律中也承认民间借贷这种民事行为的合法性,在法律上民间借贷依然存在诸多的缺陷,具体表现内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我国法律中没有对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确。民间借贷由此成为一种非正式的信用形式,一直处于法律中较为尴尬的地位上,监管方面往往是行政管制和刑事惩罚两个方面,协调能力下降。

 

其次,法律规范之间不够协调,有时会出现冲突。也就是借贷双方的借贷行为并不能充分的将借贷双方的真实意思体现出来。

 

(二) 民间借贷法律监管的缺失

 

民间借贷法律监管缺失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监管的主体并不明确,另一方面是监管体系的严重缺失。从这两方面的缺陷中可以看到,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非正式的金融组织,没有让人们意识到对正规金融的补充作用,简单的说,民间借贷并没有自己的金融地位。正是这种认识上的缺失性,导致了在当前情况下,民间借贷的监管和定位出现问题。P2P借贷平台已经普遍流行起来,但是因为P2P借贷平台可以让民间借贷实现规模化的经营,由此更加容易有系统的风险性 。

 

三、 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分析

 

(一) 民间借贷法律风险概述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金融形势,在运行过程中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那么对于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可以简单的总结为在法律法规中对民间借贷的这种具体行为有一定的否定性评价,也就是借贷的当事人,对于法律否定的这部分,不能实现其价值,也不在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内。一种具有合法性的行为,所需要遭受的风险大小,和它可能逾越的法律可能性有直接的联系。那么,民间借贷因为自身的缺点,所需要面临的法律风险可能与其他金融行为相对比,要稍大一些,更加需要予以规制,这样才能最大程度的去维护借贷双方的根本利益,才能让民间借贷的风险降到最低。

 

(二) 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分类

 

1.民间借贷的法律缺失性。 民间借贷既是一种经济行为,又是一种法律行为,其中可能产生的风险有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两种,所谓商业风险就是在民间借贷这一行为产生的时候,一种随之而来的自然属性;法律风险则是指借贷的具体活动中,因为操作所产生的人为风险,因此可以最大程度的去规避。在实际的运营过程中,对于民间借贷和非法借贷这两种金融行为的区分非常困难,这样最后就导致民间借贷在制度层面上存在较大的风险。因为法律制度和经济发展不能够同步,出现滞后的现象,那么专门性的民间借贷立法不完善,出现缺失的状况,因此不能正确的引导民间借贷向着一个正确的方向前进。法律法规中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规定也呈现出不合理的状况,并且没有从市场规律出发,使用自己的强制性去限定利率的高额度。 2.借贷参与者的借贷行为认知性缺失。参与民间借贷的一般为普通的百姓,在这种经济和法律行为当中,对于借贷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民事权利并没有过多的限制,民间借贷主要是货币,我国对金融的控制比一般的民事法律更加严格,由此产生的后果是在法律法规当中因为主体的认知性有限,并且对违法行为也认知不足,给民间借贷法律风险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例如,从民间借贷的利率出发去看,从现有的法律以及司法实践上讲,若是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而民间借贷的实践过程中,一般借贷的利率都会高出法定标准。在《合同法》中规定,利息可以在本金交付的过程中提前扣除,但借贷的本金以实际交付为准,然而实践中,利息在交付本金时即提前扣除的方式也是民间借贷的一种常见方式。在借贷人员一对多的情况,若是已经不在既定范围内,那么就是非法集资,但是在法律中,包含刑法,都没有对这个范围进行界定,缺少明确的法律标准,因此作为普通百姓更不清楚其中的法律风险所在 。

 

3.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民间借贷一般是借贷双方自行发生,被称为自治,借贷双方对于资金的来源和借款所用也没有过多的监管,在我国的法律中对于借款有规定,那就是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等等,那么这种借贷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但是这种活动的监管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很难得到监管,也无从落实。民间借贷过程中,因为借贷双方存在一定的强弱地位,借款人不能证实贷款人的资金来源是合法的,这样就出现了一些“洗钱”行为。

 

4.民间借贷与刑事犯罪。在民间的借贷活动当中,一般出现的法律非罪有非法集资和集资诈骗,在我国的法律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会受到金融管理的处罚,这也被看成是一种扰乱管理秩序的行为。

 

四、 民间借贷法律风险的预防措施

 

(一) 民间借贷立法体系的完善

 

法律的产生要适应需要,并且法律的变化也需要从借贷本身的发展状况来看。要充分的去完善我国的民间借贷立法,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研究:

 

首先,清理好现有的法律法规,由此维护好现有法律的协调性,以此保障民间借贷的顺利进行。创新和改革一些与现代金融市场发展不相关的经济金融理念,废除一些金融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活动和非借贷活动进行清晰的界定,让民间借贷能够在一个清晰的法律范围内运行,让民事主体实现意思自治。立法可以让民间借贷有自己的位置,发挥正规金融的作用。例如,对新的借贷法律的学习,一些民间的借贷纠纷发生以后,经过人民法院的立案,发现了其性质是民间借贷但是没有构成非法集资,那么人民法院就应该按照民间借贷的纠纷案件来处理。一般概况下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需要以形式案件的审理为基本的依据,若是有涉嫌非法集资的内容,要交予检查机关处理。

 

其次,采用民商分立的思路,作出借贷的相关规定。在金融管理之中加入民间借贷的一些关键性问题分析,例如,民间借贷的资金用途,风险的防范和税收等等,都要在一个活动平台中进行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二) 民间借贷监管体系的完善

 

建立起完善的金融监管体制,明确监管的主体。民间借贷是一种非正规的金融表现形式,和正规的金融一同构成完善的金融体系,因此需要二者有统一的监管主体,在当前的民间借贷领域中,并没有完善的监管,因此小额贷款公司一般由政府管理,典当机构有商务局管理,这样就非常容易造成高风险性。因此监理民间借贷的监管体制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有区别的对待。对民间借贷的主体和正规金融机构进行区分,在民间借贷中更多的要展现借贷参与者的意思自治,在监管过程中,让双方都有自己的空间,给民间借贷监管的同时予以一定的自由和活力 。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等法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其次,在民间借贷中,参与者包含了借贷双方和借贷中介。每一个角色所需要承担的责任不同,因此监管需要有侧重点。

 

(三) 建立民间借贷的信用体系

 

建立起民间借贷的信用体系,需要有一定的信用判断准则,把这些判断准则放入到社会生活以及民间借贷工作中去,个人和企业的民间借贷情况可以在信用体系中更好的表现出来,无论是企业信息还是个人信息都罗列在诚信社会当中。诚信体系还要有服务机制,让大众和社会承认民间借贷,让民间借贷成为一种规范性的社会资源,借款双方及时的了解诚信信息,以防出现不必要的借贷法律风险 。

 

综上所述,本文对民间借贷行业种存在的法律风险以及预防措施进行了分析,希望能够对民间借贷这种经济活动有一定的约束力,使其在规范的道路中前进。

第9篇

 

1 引言

 

近年来,民间借贷发展迅速,网络的不断普及,民间借贷业务被搬到了网上。P2P(peer to peer,即个人对个人)网络借贷平台[1]应运而生,如拍拍贷、齐放网、红岭创投等。P2P网贷依托发达的网络,强调客户的诚信,对资金需求者进行小额信用融资,以满足其资金需求,主要以被银行系统拒之门外的个人和中小企业为客户,提高闲置资金的利用率。

 

2 P2P相关理论

 

P2P网络借贷指的是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P2P网络借贷平台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流通交互、撮合、资信评估、投资咨询、法律手续办理等中介服务,有些平台还提供资金移转和结算、债务催收等服务。P2P 网络借贷为客户提供了一个公平合理、稳定高效的资金融通和理财网络平台,常规运作流程如下:借款人借款列表利率——理财人竞相投标——借款人借款成功——借款人获得借款——借款人按时还款。

 

P2P网络借贷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民间借贷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金融模式,这也是未来金融服务的发展趋势。国内的P2P平台正处于快速展阶段,国内P2P网贷平台的发展情况国内P2P网贷平台数量从2007年的1个发展到2010年15个,2011年50个,2012年148个,2013年523个,到2014年的1263个,呈现出一种指数发展趋势。

 

3 我国P2P网贷安全信息管理存在的问题

 

P2P借贷迅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了一系列的风险问题[2]。

 

3.1 法律漏洞风险

 

目前国内立法不完备,监管职责不明,缺乏明确法律法规界定。由于行业门槛低,从业人员鱼龙混杂,缺乏行业标准,无法保证P2P网贷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与服务质量。另外,P2P网络借贷公司要求出借人将款项存入公司指定的第三方账户,贷款经由第三方账户发放和回收,但第三方账户资金由谁管理目前无法可依,现均由P2P网络借贷公司自行管理。如果发生恶性竞争,一些P2P网贷公司极有可能挪用第三方账户资金,甚至演变为非法集资,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3.2 信息科技风险

 

随着互联网企业,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所有的事件和数据存储都完全依赖互联网和计算机软件和硬件的支持,连续防止信息泄漏,窃取、篡改、损失和损害,保证数据安全性和业务需求,操作环境,病毒防护,这对系统的数据备份软件和硬件配置非常高,P2P网络借贷平台在信息安全技术的投资明显薄弱,使得风险大大增加。

 

3.3 信用风险

 

由于全部过程均在网上进行,P2P网络借贷的监管比较困难,容易产生信用风险。P2P网络借贷的借款人不用提供任何抵押,且借款人多为低收入的贫困人群,而目前国内缺乏像欧美那样完善的个人信用认证体系[3],因此时常发生债主携款逃跑的现象;另外,碍于成本限制,P2P网贷的贷后跟进很难实施,难以真正了解贷款最终去向。

 

3.4 政策风险

 

目前P2P网络借贷平台缺乏外部监督,产业发展依靠自律,严重缺乏规范、平台贷款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网络银行依然缺席,国家对于P2P网络借贷的态度和具体监管措施和监管标准,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

 

4我国P2P网贷安全信息管理对策

 

综上所述,为了更好的解决我国P2P网贷安全问题,现提出以下对策。

 

4.1及时代偿

 

若借款人出现风险问题导致无法偿还借款,P2P网贷平台将立刻启动代偿程序。P2P网贷平台将针对该问题标的的具体情况与投资人签署债权转让协议,P2P网贷平台将按照约定的代偿范围,将代偿金转入投资人帐户。

 

4.2连带保障

 

P2P网贷平台准入第三方连带担保机构,为更好的保障投资者,投资人与P2P网贷平台签署的三方协议里必定会有一家第三方担保机构的不可撤销的连带条款,若借款人出现问题导致无法偿还借款,在P2P网贷平台启动代偿程序的同时,第三方担保机构将为P2P网贷平台代偿提供坚实的资金后备保障,即P2P网贷平台不能及时按约定代偿时,投资人也可根据三方协议找相应担保公司代偿。

 

4.3账户安全保障

 

从技术团队上讲,P2P网贷平台的网络安全技术将做到尽善尽美,保障运营网站的正常运营和用户的资金及信息安全。另一方面,P2P网贷平台应与多家实力雄厚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签署了第三方存管协议,给投资人的资金更多了一份保障。

 

4.4贷款审核保障

 

严格的贷前审核:在客户提出借款申请后,P2P网贷平台对客户的基本资料进行分析。通过网络、电话及其他可以掌握的有效渠道进行详实、仔细的调查。避免不良客户的欺诈风险。在资料信息核实完成后,根据个人信用风险分析系统进行评估,由经验丰富的借款审核人员进行双重审核确认后最终决定批核结果。

 

完善的贷后管理:如果用户逾期未归还借款,贷后管理部门将第一时间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提醒用户进行还款。如未还款,可交由专业的高级催收团队与第三方专业机构合作进行包括上门等一系列的催收工作,直至采取法律手段。

 

4.5政策法规保障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法律监管。一方面,应尽快颁发和出台针对网络信贷的法律法规,以法规的形式来明确网络信贷的合法性[4],同时,一旦网站、借款者、投资者三方出现问题和纠纷时,可以依靠法律进行协调处理或通过法律诉讼来解决问题。在有法律支持的基础上,政府需要加强监管,明确银监会或者人民银行作为网络信贷的监管方,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作者简介:

第10篇

海峡两岸中小企业在促进两岸经济增长、创造就业机会和推动科技创新等方面发挥的作用日益重要。据台湾《中小企业白皮书》统计,2013年台湾中小企业数量占全体企业总数的97.64%,就业人数占全台就业人数的78.3%,整体销售值占全体销售值的29.44%。自市场经济发展以来,大陆地区中小企业快速发展。据有关数据显示,截止2013年底,中小企业占大陆企业总数的比例超过99%,吸收的就业人数占总就业人数的75%,创造的销售额占全体销售额的比例超过60%。目前,资金紧张、融资难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根据融资优序理论,企业融资首选内源融资,其次是外源融资。中小企业由于规模较小,内源资金有限,不足以满足企业发展所需。同时,证券市场准入门槛较高,中小企业证券融资难度较大。因此,商业银行贷款成为我国大陆地区中小企业的主要外部融资渠道。根据信贷配比理论,如果企业能够提供充足的担保或抵押,将更容易获得银行贷款。由于缺乏充足的抵押,中小企业从银行获得信贷资金的可能性很小。台湾地区目前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中小企业融资体系,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较大帮助,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而大陆中小企业受各种因素的制约,融资难的状况并没有得到明显改善,资金不足严重制约着其发展。

二、海峡两岸中小企业融资体系比较

(一)中小企业融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

(1)台湾方面。为缓解融资问题,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台湾地区很早就开始制定相关法律法规。1967年制定了《中小企业辅导准则》,1987年制定了《辅导中小企业方案》,1991年制定了《中小企业发展条例》。除此之外,台湾地区还根据本地的发展情况,结合中小企业的具体需要,制定了许多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法规,形成比较完善的中小企业法律法规体系。

(2)大陆方面。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大陆地区先后制定了《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虽然这些法规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了保障,但仍存在不完善之处。大陆地区出台的法律法规中,只有《中小企业促进法》是保护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但其仅是纲领性的框架。而其他相关法规较为分散,未形成体系,并且这些法规都只侧重对中小企业的管理,没有对中小企业的弱者地位进行保护。

(二)中小企业信用保证体系

(1)台湾方面。信用能力的提升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关键,台湾地区建立了银保风险共担的信用保证体系。在信用担保体系上,台湾地区成立了由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及中小企业互助保证基金组成的信用担保机构。机构担保资金主要由政府注入,后期所需资金在“经济部”预算中单列,很好地保证了资金的充足性。担保机构为财团法人单位,不以盈利为目的,与中小企业商业银行共同承担风险,解决了中小企业借款时抵押担保不足的状况,对中小企业融资帮助效果明显。银行借款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来源,中小企业借款时,金融机构往往由于缺乏对贷款单位准确的评价而拒绝发放贷款。为了便于金融机构更好地对中小企业进行评价以尽快发放贷款,台湾地区已形成较为完善的中小企业征信体系。台湾地区主要通过公共征信平台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公共征信平台在“财政部”和“中央银行”领导下将各融资服务机构联系起来,把各机构收集到的企业信息汇总到中心平台。当中小企业申请贷款,中心平台可提供所掌握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便于金融机构更好地了解企业的基本信息、银行授信信息、企业财务信息以及综合信息等情况。征信平台借助政府的力量,所建立的信息数据库信息种类完整,信息质量和集中度高,为金融机构从事中小企业金融业务提供了充实的信息支撑。

(2)大陆方面。目前,大陆地区信用担保体系已初步建立,但仍处在发展初期,在体制和操作上均存在诸多问题。首先,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规模小,承担风险高。目前大陆地区信用担保机构主要有科技担保公司、信用担保、互助担保、商业担保等,这些机构主要是在政府干涉下运行,运行效率低下,机构发展壮大困难。机构担保资金主要来源于股东,后期注入较少。在与银行合作中,担保机构几乎承担了全部代偿风险。其次,缺乏统一的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国内信用评价研究在最近十年发展迅速。而国外的信用评价体系是以发达市场经济为基础建立的,并不适用于我国的经济发展状况和企业发展情况。为此,尽管根据我国市场经济的特点建立了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但这些体系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的选取上都是以大中型国有企业为标准制定的,对广大中小企业并不适用。

(三)中小企业融资辅导体系

(1)台湾地区的情况。台湾地区很早就认识到中小企业的重要性,根据台湾经济及中小企业特点,借鉴先进国家对中小企业的融资辅导政策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中小企业融资辅导体系。设立中小企业处,对中小企业辅导准则进行修订,为中小企业发展制定详细规划。建立台湾中小企业专业银行,对有发展潜力却由于缺乏担保物难以获得贷款的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设立台湾中小企业联合辅导中心,当中小企业出现融资问题和财务问题时,可向中小企业联合辅导机构寻求帮助,机构受理后会派出专家结合企业实况提出有效的解决措施。融资辅导体系的建立发展使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有了较大改善。

(2)大陆地区的情况。大陆的融资体系中并不包含单独的“辅导”成分,表面上有专职的中小企业主管机构,但多是分散管理,缺乏统一性、协调性和系统性。虽有一些民间咨询公司,但由于收费较高,大部分中小企业负担不起。

三、台湾中小企业融资体系

对大陆的启示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大陆可借鉴台湾地区的成功经验,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更好的融资环境。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完善与中小企业融资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大陆应结合实际情况,借鉴台湾地区成功的经验,建立以《中小企业促进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完善相应的政策措施。

(二)设立专职中小企业管理机构

整合政府机构中与中小企业发展相关的职能部门,成立专门的中小企业管理机构,对中小企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管理,改善目前多头分散的管理模式。

(三)建立健全信用担保体系

首先,建立信用担保基金。大陆政府应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将部分国家财政收入投入担保机构,以弥补担保基金的不足。同时为提供担保资金的机构提供一定的优惠政策,促使更多资金的注入。其次,完善风险补偿机制。大陆地区可根据担保机构的发展情况,实行有限补偿机制和激励补偿机制,对担保企业风险进行补偿。再次,建立健全银保风险分担机制。当企业发生财务问题,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时,担保机构与银行共同承担风险,降低担保机构风险。

(四)完善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信息不对称使得银行对企业信息了解不全面,提高中小企业的贷款门槛,造成企业融资困难。要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改善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影响,应根据中小企业特点建立专门的信用评价体系,提升中小企业信用能力。

(五)建立中小企业融资辅导体系

第11篇

【关键词】广西小微企业 互联网金融 P2P平台

在电子商务时代背景下,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力量,获得了良好的发展空间,逐渐成为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利器;而P2P平台旨在为缺乏理财渠道的投资者以及亟需资金和贷款困难的借款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线上借款平台。但是在实际中由于该平台无法很好地判断借款人的资信情况,有些小微企业具有骗取贷款的嫌疑,通过粉饰其财务状况和基本信息来获得较高的信用评价分数,借款后逃之夭夭,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因此加强小微企业互联网金融P2P平台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一、广西互联网金融P2P平台现状

我国P2P平台的发展历程较短,政府机构对其不够重视,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平台的行业准入、经营程序和经营范围,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严重影响到互联网金融行业和小微企业的稳定发展。通常P2P平台作为一种金融服务平台,是指网络借贷和P2P借贷相结合的金融融资平台,但是由于其不能对非面对面的客户身份进行及时识别,缺乏可以交易分析的机制,极易成为部分融资者虚假融资信息的平台,阻碍融资工作的有序实施。据相关调查分析:2015年以来,P2P网贷行业的竞争愈加积累,产品同质化现象越发严重,P2P网贷平台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严峻的风险挑战,发生跑路、倒闭和挤兑的平台不断增多,如截止2015年底,我国共有668家P2P平台跑路,1302家平台死亡。相关数据表明:仅2015年11月,问题P2P平台的数量总数为82家,环比上涨60.8%,其中有64家平台跑路,环比上月激增433%。由此可见,P2P平台虽然对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的解决具有积极作用,但是行业风险也不容忽视。

调查统计:目前广西本土的P2P网贷平台有37家,从注册资金看广西P2P网贷发展情况:广西P2P平台中注册资金,低于1000万的平台有4家;注册资金为500万有3家;注册资金在1000―3000万有19家;注册资金为1000万的有11家;注册资金为3000―5000万有3家;注册资金5000万是3家;注册资金超过5000万元的有 7家。从上线时间看广西P2P网贷发展情况:2012年上线的平台有1家;上线2年时间的平台有4家;上线1-2年时间的平台有8家;上线不满1年的平台有14家;2015年前4个月上线的有8家;上线不足两个月的平台有3家。从业务类型上广西P2P网贷发展情况:有25家平台有车贷产品;23家平台提供房贷产品;14家平台提供信用贷款产品;供应链业务的产品只有4家;票据抵押的有3家,标有"其他"类的平台有6家。

二、广西小微企业互联网金融P2P平台发展中遇到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P2PW贷平台作为一种新兴的业务,在实际发展中面临着诸多的风险,具体表现为如下几点:第一,信用风险。当前的征信体系明确规定只有传统金融行业能获得相应的征信信息,P2P平台对个人的信用审核多是以个人的信件证明和身份证明为主,缺乏完善的考核,为非法人员冒用与盗取他人信息提供了条件。P2P平台借助自身的权限,利用后台来篡改数据形式,捏造不存在的借款人,产生非法人为骗贷问题,使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的资金融通在潜移默化中合理化不法财产。

第二,技术交易风险。金融投资人在交易过程中可以利用分散投资的方式对风险进行控制,但是P2P平台在客户准入层面存在一些技术问题,尤其是不成熟的信贷技术和线下调查。P2P网贷的制度管理和技术成熟度需通过市场监管,而且征信系统与信用体系不够完善,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互联网金融的技术交易风险,只利用平台进行交易操作,极易出现评估人和借款人掌握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产生数据丢失问题。此外,广西P2P平台发展行业缺乏较高的透明度,个人资料不齐全,只能提供单一的需求与供给关系,无法准确判断交易背后的信息;同时也会实施非真实性的交易,借贷人数不能满足平台的业务需要,平台高回收率成为吸引投资者的噱头。

第三,政策风险和资金风险。现阶段,我国尚未构建系统完善的信用体系,网络借贷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如国家在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方面缺乏明确的态度,政府监管缺位导致P2P网贷平台发展肆虐,造成诸多不良影响,这些都严重阻碍了互联网金融的良性发展。另外,P2P平台的发展资金多源于闲散资金的出借人,但出借人闲散资金来源是否正当并没有保证,如有些出借人通过高利贷的方式获得资金,利用P2P平台使这些黑钱变得合理化。而出现这些现象的主要原因就是P2P平台的资金审查制度不够可靠与安全,资金大量运作中出现问题时,平台无法承担相应的风险。

第四,内部管控风险。P2P平台的管理人员缺乏专业的风险管理知识和较高的经验管理水平,不能详细了解信贷业务的风险及其防范技术,致使内部管理出现混乱。同时该平台不能有效监督人员的业务行为及业务培训,缺乏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运行效率不高,这些都进一步加剧了平台的内部风险。

三、加强广西互联网金融P2P平台风险控制的对策

首先,构建信用认证系统,增强风险意识。金融作为风险聚集型的行业,科学控制风险是关键。当前我国信用体系不够完善,个人信用信息有限,这就需要构建信用评级体系和信用认证系统,加强专业评级机构与P2P平台的合作,便于贷款人和P2P平台对借款人的信用情况进行深入了解,有效规避信用风险[4]。除此之外,P2P平台应该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投资者的安全意识教育,如设立信息咨询人员、发放安全手册、开展讲座、公开必要信息等;同时督促借款人在交易中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培养具有风险承担能力和风险识别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尽可能提高信息的对称性。

其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监管的范围及主体。P2P平台没有与相关的金融机构建立联系,监管的主体和范围不够明确,公安工商局、银监、央行、政府等部门也没有出台针对性强的法律法规,导致P2P平台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这就需要政府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监管的范围及其主体加以明确,结合P2P平台“民间借贷”的本质,将其纳入到政府监管范围中,适当规范平台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关系,建立科学的金融体系,从而保证P2P平台和金融行业的平稳发展。

最后,改革风险控制的方式。①监理资金托管账户。P2P平台具有资金融通的作用,不能达到资金沉淀的作用,因此P2P平台在资金存管过程中必须要继接受委托银行和银行资金托管账户的监管,加强与银行之间资金信息的有效连接。②银行要接入到P2P平台的管理中。有些商业银行成立了网络金融部,该部门涉及的内容涵盖网络平台构建和网络支付等,但是许多银行不能合理把控P2P平台的风险。一般商业银行的融资平台多为E+稳健融资项目,旨在为小微企业的发展提供资金融通,其在发展过程中会受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监督,因此在监管时会涉及到银行牵头的P2P平台,与平安管理下的陆金所相似。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P2P平台作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创新性产物,为民间借J提供了便利的条件,有利于小微企业融资能力的提升。但是P2P平台在实际发展过程中还面临着诸多风险,如个人信用风险、技术交易风险、政策风险、资金风险、内部管控风险,严重影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针对这种情况,国家要在鼓励P2P平台发展的基础上,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明确监管的范围及主体,构建信用认证系统,增强风险意识,改革风险控制的方式,规范平台发展,实现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梁晨曦.基于风险控制的小微企业互联网金融模式创新研究――以P2P网贷平台为例[J]. 经济师,2016.

[2]吴金晶.我国P2P网络借贷对小微企业融资影响的实证研究[J]. 经营管理者,2016.

[3]严佳.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我国小微企业融资的影响――以P2P网贷平台为例[J]. 特区经济,2015.

第12篇

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中国建设银行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合同编号:_________

借款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贷款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负责人或授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中国建设银行印制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向乙方申请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乙方同意提供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向乙方申请贷款,乙方同意发放贷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借款用途

本借款是乙方向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简称“受教育人”)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甲方)发放的,用于支付受教育人学杂费、生活费以及其他与学习有关的费用的商业性借款。

第三条 借款期限

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_________,即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四条 借款利率

一、本合同项下借款月利率为_________。

二、借款利息自借款转存到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约定账户之日起计算。

三、利率的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修改有关规定,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借款时,乙方在恰当的场所公告,无需通知甲方,即可按中国人民银行修改后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借款的发放与支用

一、发放借款的前提条件

除乙方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满足下列前提条件,乙方才有义务向甲方发放借款:

(一)本合同附有担保的,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合同已生效并持续保持有效;

(二)没有发生本合同第十条所列的违约事项;

(三)《中国建设银行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申请表》经乙方审核同意;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发放借款的前提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借款的发放

借款一次性发放。由乙方按甲方指定直接划入甲方在建设银行所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折账户或龙卡账户中,该账户户名为___________,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还款

一、还款原则

本合同项下甲方的任何还款,均按先还息后还本的原则偿还。

二、还款计划

(一)借款期限在______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二)借款期限在_____年以上的(不含_____年),采取按月付息,分次任意还本的方式归还借款。

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第_____日,当月利息当月清偿。本金可按照借款人意愿在借款期限内随时偿还,不限次数和每次还款金额。首次付息日为借款发放后的第一个结息日,按照实际天数计算利息;最后一次结息日不能迟于该笔借款到期日,按照实际天数计算利息,日利率=月利率/30

如甲方不能按期付息,则自次日起计收复利。

三、还款方式

(一) 还息方式

甲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方式还息

1.甲方到建设银行营业网点或通过建设银行的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自动服务工具主动还息。

2.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前在约定的还款帐户中备足相应款项,乙方有权在结息日从约定的还款帐户扣收甲方当期应偿还的利息。双方约定的还款帐户:户名为_________,帐号为__________________。

若约定的还款帐户被查封、冻结、挂失、甲方应当及时填写《中国建设银行( )贷款变更委托扣款帐号申请书》,提供新的还款帐户。

(二) 还本方式

甲方应按期到建设银行营业网点或通过建设银行的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自动服务工具主动还本。

四、提前还款

借款期限在_____年以内(含_____年)的借款,甲方提前还款时,应提前_____天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征得乙方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甲方提前还款的,原定的借款利率不做调整,甲方应按照原定的借款利率和实际用款期间计付利息。

五、借款不可以展期。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个人还款能力、信誉、家庭经济情况的资料予以保密,但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甲方必须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有关个人身份、还款能力、信誉、家庭经济情况等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三、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借款,不得挪用;

四、甲方应按双方约定方式、期限归还借款本息;

五、本合同有效期间,甲方如要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可能影响其债务清偿能力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

六、债务清偿前,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_____日内通知乙方:

(一)甲方通讯方式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

(二)甲方个人资料及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影响甲方借款清偿能力的。

七、债务清偿前,受教育人有退学、休学、受到刑事处罚或被学校开除等情形时,甲方应当在_____日内通知乙方;如乙方要求提前偿还借款本息,甲方应当立即偿还。

八、甲方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 费用。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一)有权核实、了解有关甲方身份、还款能力、信誉、家庭经济情况等资料,有权对甲方有关资料及用款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二)甲方未按期足额偿还其在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甲方同意乙方有权直接从甲方在 开立的账户中予以划收,乙方 及时将扣划情况通知甲方。

二、乙方的义务

(一)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发放借款,但因甲方造成迟延的除外;

(二)对甲方提供的有关个人还款能力和信誉的资料予以保密,但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预期违约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视为甲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的按期还款义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本息,有权解除借款合同:

(一)债务清偿前个人资料及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借款清偿能力的,甲方未在_____日内通知乙方;

(二)转移个人资产,以逃避债务;

(三)有确切证据表明甲方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可能影响乙方信贷资产安全的;

(四)有确切证据表明足以影响债务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发生;

(五)甲方未履行其对 的其他到期债务。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

(一) 因本合同而发生的债务清偿前,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九条中约定义务,即构成甲方的违约。

(二) 保证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未能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即构成甲方违约:

1.有确切证据表明保证人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的;

2.有确切证据表明保证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乙方债权实现的;

3.保证人丧失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的。

(三)抵押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未能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既构成甲方违约:

1.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的,或发生保险事故后,未按抵押合同约定处理保险赔偿金的;

2.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抵押人未按抵押合同约定处理损害赔偿金的;

3.未提前七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抵押人将房屋出租的;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抵押人赠与、转让、重复抵押、改变用途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法律法规有相反规定的,未提前七个工作日将具体事项通知我行;

4.抵押人经乙方同意或依法律法规规定提前七个工作日将具体事项通知我行后处分抵押物,但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未按抵押合同约定进行处理的;

5.抵押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足以影响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的清偿,抵押人有过错时未及时恢复抵押物价值,或未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的。

(四)质权存续期间,出质人经乙方同意处分质押财产,但处分质押财产所得价款未按质押合同约定进行处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如甲方未能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即构成甲方违约。

(五)担保合同未生效、无效、被撤消,或担保人出现部分或全部丧失担保能力的其他情形或者拒绝承担担保义务时,甲方未按乙方要求落实担保措施的,即构成甲方违约。

(六)违约救济措施

出现上述(一)至(五)项违约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几项权利:

1.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对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乙方有权宣布借款立即到期,要求甲方立即归还有关借款本息、费用;

3.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逾期后,对甲方未按时还清的债务本金和利息(包括被乙方宣布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的债务本金和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

4.乙方有权主动从甲方在 开立的账户上扣划任何币种款项,偿还贷款本息,乙方 及时将扣划情况通知甲方。

5.乙方有权行使担保权利。

6.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重新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包括抵押、质押及保证等);

7.有权解除合同。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由于乙方的过错导致甲方无法支用借款的,乙方应按日息万分之四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需修改本合同条款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双方约定终止本合同或因甲方违约导致乙方中止或解除本合同时,本合同之相关约定仍适用于本合同项下任何尚未归还的借款。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一、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向双方商定的__________________法院起诉。

三、提交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方签字、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五条 合同文本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