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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服务协议

时间:2023-08-29 16:44:0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纳税筹划服务协议,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纳税筹划服务协议

第1篇

Abstract: Tax paying plan is the juristic act of tax saving which is achieved by using tax-related policies. For enterprises, the tax plan awareness should be established and protecting its own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by legal way to improve enterprise benefits.

关键词:纳税筹划;法律行为;企业效益

Key words: tax paying plan;juristic act;enterprise benefits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33-0151-01

0引言

纳税筹划即纳税人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或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活动、融资活动、投资活动等涉税事项的精心安排,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的行为。就其实质而言,就是纳税人在履行应尽法律义务的前提下,运用税法赋予的权利保护纳税人既得利益,以期达到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

纳税筹划的主要特征有:

①合法性。合法性是纳税筹划最大的特点,它是一种合法、合情、合理的纳税行为,而不是利用税法漏洞和措辞上的缺陷,更不是违法的偷税、逃税行为。

②超前性。指纳税人对经营、投资活动等事先做出规划、设计和安排。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纳税人的纳税活动往往具有滞后性。这就为企业纳税行为进行事前筹划提供了可能性。即纳税筹划行为是在纳税人纳税前进行的,具有超前性。

③目的性。是指合理避税的根本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负担。减轻税负负担有两种方式:一是选择最优纳税方案,即是在多种纳税方案中选择税负最低的纳税方案;二是滞延纳税时间,即在纳税总额大致相同的方案中选择纳税时间最晚的,以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

④综合性。由于各种税收相互关联,某种税种的税基缩减的同时会引起其他税种税基增大,某一个纳税期限不缴,可能会在另一个或几个纳税期间内多缴。因此纳税筹划还要综合考虑,不能只注重个别税负的降低,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

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有很多,有成本计算法、资金筹集法、资产租赁法、投资方案法等,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和业务特点灵活地选择合适的方法。

以我公司为例,近年来我集团公司主要涉足房地产开发及资产经营,每年缴纳的各项税金占企业整体资金流出的比例较高。所以熟练掌握税法规定,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降低税务成本,对企业来将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通过分析我公司业务特点,提出若干纳税建议,供大家讨论。

1仓库出租业务

仓库出租业务经营模式:集团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A拥有一定规模的仓库;集团另一全资子公司B公司拥有保税功能,A公司将仓库出租给B公司,后者用于转租,A公司与B公司签订租赁协议。对整体业务而言,目前操作存在重复缴纳流转税的问题,A公司向B公司收取的仓库租金收入按房屋租赁,既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又按12%的税率缴纳房产税;而B公司的转租收入(包括A公司房屋租金+加成部分)则按租金全额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如果调整操作模式,即B公司的客户直接与A公司签订仓储合同,客户把仓库的租金收入支付给A公司,加成部分支付给B公司,则A公司可按仓储业缴纳营业税及附加,无需缴纳房产税;B公司仅对加成部分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可以少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如果全年按150万元的租金收入计算,A公司可少缴纳房产税18万元,B公司少缴纳营业税及附加8.55万元。该方案可行的前提为,及时与B公司的客户沟通,客户愿意接受该操作流程。

2厂房的出租业务

公司拥有的一处厂房,每年的租金收入约460万元,整体出租给一家工业企业。由于协议为整体租赁,故公司每年按租金全额缴纳房产税、营业税及附加81万元。而该物业包括厂房、构筑物、设备及场地使用权等,按目前的资产价值,建筑物2676万元,设备323万元,构筑物198万元,场地使用权3980万元。由于厂房出租需缴纳12%的房产税,其它出租无需交纳房产税,故如果能和租赁方沟通协商,修改租赁协议相关条款,把460万元的年租金收入按出租对象分别确认,则每年可少缴纳房产税34万元。

3房屋租赁业务

集团下属C子公司,主营收入主要为房屋出租,同时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仓储业服务,而仓储业与房屋出租业的应税税率差别较大,仓储业仅需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不缴房产税;房屋租赁既需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又需缴纳房产税。业务上两者的区别是仓储业必须为客户提供一定的服务,如保管、货物搬运等等,同时公司也相应增加了费用,故建议在具体操作时,对每一项业务进行成本测算,在效益最大化的前提下选择最优方案。

4资产转让业务

第2篇

[关键词]纳税筹划 成立 存续 清算 思路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飞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每天都会有一大批新企业注册产生,同时,也有一大批企业因种种原因被迫关倒闭,不得不进行破产清算。企业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运筹,其中纳税筹划也应是企业筹划的一个重要方面。不仅仅是企业存续期间需要纳税筹划,企业在设立和清算时的也同样需要纳税筹划。

一、企业成立时的纳税筹划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能否取得成功,很大程度上与企业成立之初的各种筹划有关,而纳税筹划是其中最为重要的筹划之一,因为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在税收方面有着不同的特点,投资者对企业不同组织形式的选择,其投资收益也将产生差别,进而影响企业的整体税收和获利能力。因此,在企业设立之时,很有必要在组织形式的选择上进行一番积极筹划。

一般情况下,企业组织形式分为三类,即公司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1.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的比较选择

我国对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实行不同的纳税规定(主要是对个人投资者)。国家对公司营业利润在企业环节上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个人投资者还需要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而个人独资企业则不然,营业利润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只对个人投资者分得的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1:某自然人甲经营一家公司,年盈利20万元,请问以何种方式组建公司可得最大税收利益?

方案1:成立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所得税=20×25%=5(万元)

个人所得税=(20-5)×20%=3(万元)

税后收益=20-5-3=12(万元)

方案2:成立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所得税=20×35%-0.675=6.325(万元)

税后收益=20-6.325=13.675(万元)

方案2比方案1税后收益多1.675万元,应选择方案2,即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可得最大税收利益。

2.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的比较选择

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有些类似,我国对股份有限公司营业利润在企业环节上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个人投资者还需要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营业利润不交企业所得税,只课征合伙人分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

比如,在不考虑其主要因素的情况下,单就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合伙企业要优于股份有限公司,因为合伙企业只征一次个人所得税,而股份有限公司还要再征一次企业所得税;如果综合考虑企业的税基、税率、优惠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存在,股份有限公司也有有利的一面,在测算两种性质企业的税后整体利益时,不能只看名义税率,还要看整体税率,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整体化”措施一般情况下要优于合伙制企业,“整体化”就意味着重叠课征的消除,税收便会消除一部分。一般情况下,规模较大企业应选择股份有限公司,规模不大的企业,采用合伙企业比较合适。因为,规模较大的企业需要资金多,筹资难度大,管理较为复杂,如采用合伙制形式运转比较困难。

二、企业存续期间的纳税筹划

企业存续期间,无疑是需要运用纳税筹划最多的时期。纳税筹划作为企业经济利益保护措施是完全必要的,现代经济条件下,各国政府为了鼓励纳税者按自己的意图行事,无不把实施税收差别政策作为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就业机会、刺激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加以利用,制定了不同类型的税收政策,使得无论多么健全严密的税制,税负在不同纳税人、不同纳税期、不同行业和不同地区之间总是存在差别。对某一应税活动往往有多个纳税方案,这就给纳税人寻找降低税收成本、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极大的可能和众多的机会。对于企业自身来说,事先纳税筹划,能为企业节约大量的税收成本,从而促进企业更持续的发展。

下面简要介绍最常用到的几个税种的税收筹划要点:

1.增值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此次增值税改革的

主要内容:一是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二是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三是将现行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分别从100万元和180万元降为50万元和80万元,同时,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等等;四是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五是与营业税实施细则衔接,明确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销售额划分问题;六是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和征管需要,对部分条款进行补充或修订。

改革后的增值税法中关于增值税税制要素的多种选择依然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下面就增值税的几个纳税筹划的思路做简单的介绍。

(1)纳税人身份认定上的税收筹划

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差别待遇,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通常认为,由于一般纳税人可抵扣进项税额,因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但新税法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虽然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也能抵扣进项税,但对于规模较小的企业,由小规模纳税人转化为一般纳税人不一定能减少税负支出。

例2:某工业企业,现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80万元(不含税),会计核算制度也比较健全,符合作为一般纳税人条件,适用17%增值税率,但该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金额只有30万元(不含税)。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1:若企业申请作为一般纳税人。

则应纳增值税额为=80×17%-30×17%=8.5(万元)

方案2:若企业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则应纳增值税额为=80×3%=2.4(万元)

可见,方案2比方案1少缴增值税6.1万元(8.5-2.4)。因此,企业应当选择方案2。

(2)不同代销方式税收筹划

代销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收取手续费,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这对受托方来说是一种劳务收入,应交纳营业税;二是视同买断,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双方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也可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委托方不再支付代销手续费。两种代销方式对双方的税务处理及总体税负水平是不相同的,合理选择代销方式可达到节税的目的。

(3)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筹划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简称“货物销售额”)又涉及非应税劳务(即应征营业税的劳务)。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除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外,均执行上述规定)。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一般为17%,而营业税税率为5%或3%,所以若能使混合销售行为中的非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而缴纳营业税便达到目的了。

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来说,混合销售行为要征增值税,但为了降低税负,可以把一项销售行为涉及的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涉及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分给两个核算主体(其中一核算主体是由原核算主体分立出去的),则可使非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而缴纳营业税。

2.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的计算公式,应纳营业税额=营业额×税率,从这个公式中可以看到,影响营业税额大小的因素有两个:一个是营业额,另一个是适用的税率。这两个因素中的任何一个因素变动都会引起营业税应纳税额的变化。从筹划的角度考虑,应从这两个影响因素入手,寻求营业税的筹划方略。

在税率一定的情况下,营业额的大小最终决定了营业税应纳税额的多少。因此,营业额的筹划方略简单的说就是在合法正确计算营业额的前提下,尽可能的使其最小化。这是通过营业额筹划的根本原则,是纳税人在实施具体的筹划操作时努力的方向。如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行为的营业额,不论纳税人与对方如何核算,其工程用材料费用均应包括在营业额中。因此,企业从节税角度看,常常通过降低材料费用方式降低营业额,达到节税的目的。

由于营业税不同的税目适用的税率不同,而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往往会涉及两个以上不同的应税项目,例如有些宾馆饭店既经营餐厅、客房,从事服务业,适用服务业的5%的税率,又经营夜总会,从事娱乐业,适用5%~20%的服务业税率,大部分夜总会的税率核定在20%。那么这些宾馆饭店就要尽量少计夜总会的收入,比如夜总会销售的酒水、饮料应计入服务业的收入,这就要求会计必须按不同税率的业务分账核算。

3.企业所得税

新企业所得税改革统一适用税率、统一税前扣除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等,

这些举措意味着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外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所享受的超国民待遇将不复存在。事实上,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上述差异一直是许多企业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的主要途径之一,本次税制改革无疑将对其产生较大的影响。另外,面对“两税合并”及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相关政策做出重大调整这一巨大变革,企业在税前经营、投资、理财等纳税筹划环节上也必将随之做出相应调整,以此来适应新法适用带来的巨大波动,重新实现自身税收负担的最小化。

因企业所得税筹划涉及的范围很广,现仅介绍企业所得税筹划的几个切入点:

(1)从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几个因素切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在税率一定的条件下,应纳税所得额越小,应纳税额就越小,而收入和扣除就是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最主要的因素,在扣除项目金额一定的条件下,收入越小,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小;在收入一定的条件下,扣除项目金额越大,应纳税所得也越小。进行纳税筹划,最主要的方式就是减少收入,加大扣除。

(2)从税收优惠政策切入。纳税人如果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就会达到节税的目的。因此,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本身,就是纳税筹划的过程。但选择税收优惠作为纳税筹划的突破口时,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纳税人不能曲解税收优惠政策,滥用税收优惠,以欺骗手段骗取税收优惠;二是纳税人应充分了解税收优惠政策,并按法定程序进行申请,避免因程序不当而失去应有的权益。

(3)从税制改革的机遇切入。税制改革对很多企业来说,是机遇与影响并存。针对税制改革,企业纳税筹划的基本思路是:用好税制改革的机遇,对税改后可能会增加优惠的项目,税改前不要办,税改后去办;避免税制改革不利因素的影响,把税改后会增加负担的项目,尽量在税改前办妥;对于税改后利弊不确定的项目,尽量税改前不结案、不封账、不下结论,使这类项目增加可变性。

企业存续期间的纳税筹划还有很多方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对自身最为有利纳税筹划方式。

三、企业清算时的纳税筹划

由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是连续的过程,纳税往往滞后于生产经营环节,故而在企业清算的时候,税收工作还得进行,原因就在于企业清算时还未履行完其纳税义务。税收是具有强制性和固定性的,并不会因为企业处于清算的悲惨境地而免予税收。企业清算中的税收筹划主要是通过推迟或提前企业清算开始日期,合理调整清算所得和正常经营所得。

所谓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企业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资产净值-清算费用-相关税费

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是指企业清理所有债权债务关系、完成清算后,所剩余的全部资产折现计算的价值。如果企业剩余资产能在市场上出售而变现,则可以其交易价格为基础。所谓资产净值,是指企业的资产总值减除所有债务后的净值,是企业偿债和担保的财产基础,是企业所有资产本身的价值。从企业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中减除资产净值,再减除税费和清算费用,所得出的余额就是在清算过程中企业资产增值的部分。这时企业的法人形态尚存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当就该部分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3:安泰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09年10月17日向股东会提交了公司解散申请书,股东会10月20日通过决议,决定公司于10月31日宣布解散,并于11月1日开始正常清算。

安泰有限公司在成立清算组前进行的内部清算中发现,2009年1至10月份公司预计盈利100万元(公司适用税率为25%)。于是在尚未公告和进行税务申报的前提下,股东会再次通过决议将公司解散日期推迟至11月25日,并于11月26日开始清算。该公司在11月1日至11月25日共发生费用180万元。

按照我国现行税制规定,企业清算期间应单独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即这180万元费用本应属于清算期间费用,但因清算日期的改变,该公司经营年度由盈利100万元变为亏损80万元。

变更后,假设该公司清算所得为70万元,则其纳税情况如下:

方案1:清算开始日为11月1日

2009年1-10月应纳所得税额=100×25%=25(万元)

清算所得为亏损110万元,不纳税。

方案2:清算开始日为11月26日

2009年1-10月亏损80万元,本期不纳企业所得税。

第3篇

案例一:变租赁经营为仓储经营的纳税筹划

[案例描述]南宁市广隆工贸公司是一家具有50年历史的国有百货公司,随着企业改制、流通渠道的多元化,造成企业收缩经营、部分人员下岗失业,公司用于囤积货物的仓库基本处于闲置状态。2008年底,为盘活闲置资产,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广隆公司决定把位于城北郊的占地面积4万平方米(土地使用税3.00元/平方米)、价值500万元的15栋仓库闲置的房产全部对外出租。由于这十几栋仓库地理位置处于该市港口与车站之间,可作为水陆交通转换的连接点,交通便利,出租广告一打出去,立即被某期货公司看中。经两家公司多次沟通后,广隆公司经营部草拟了一份租赁方案上交公司董事会,租赁方案规定:租期3年,年租金250万元。

[案例分析]由于这一租赁方案事关重大,广隆公司董事会组织召开了专题论证会,公司的决策团队、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均参加会议。某咨询公司的纳税筹划专业人员秋潮也被邀请到会。会上经过对方案经济技术及财税法规意义上的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绝大多数专家认为方案是可行的。但是,秋潮从纳税筹划专业的角度上对方案进行纳税风险评估,认为租赁方案并非最佳方案,建议重新考虑租赁方式。如果采用出租方式的话,三年累计需要缴纳营业税及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共计191.25万元(当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其中,缴纳营业税37.5万元(250×5%×3),缴纳房产税90万元(250×12%×3),土地使用税60万元(4万平方米×3×5);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3.75万元(37.5×10%)。整个租赁业务的流转税税收负担高达25.5%,税负明显过重。如果在收入不变的前提下,改出租经营方式为仓储经营方式,公司的税收负担将大大减轻,从而达到节税增收的效果。

[纳税筹划思路]纳税筹划的思路就是将仓库租赁合同改为仓储保管合同,增加服务内容,配备保管人员,为客户提供24小时服务。通过两种不同的经营方式税收政策的差异寻求降低税负的途径。具体的操作过程是:(1)到工商局变更工商登记,在营业范围里增加“仓储业”项目;(2)变更税务登记,由原先单纯出租仓库变为提供仓储服务;③签订仓储合同。

[纳税筹划方案]仓库租赁方式改为仓储保管经营方式后,所提供的仓储服务的收入仍为250万元/年,期限不变,收入不变,而税收情况将会出现变化。采用仓储方式,同样是缴纳上述种类的税款,但税款总额只需缴纳101.25万元,流转税负税率为13.5%。造成两个方案税负差异的主要原因在于房产税的税收政策及计税依据的差别。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租赁业、仓储业均应缴纳营业税,适用税率相同,均为5%,《房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租赁业与仓储业的计税方法不同。我国现行的房产税实行比例税率,计税依据分为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形式。房产自用的,其房产税依照房产余值的1.2%计缴。即: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30%)×1.2(广西房产原值的扣除比例标准为房产原值30%)。房产用于租赁的,其房产税依照租金收入的12%计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可见,房产税计税公式的差异,必然导致应纳税额的差异,这就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机会。

本案例中在仓储租赁经营方式下的房产税计算情况如下:

应纳税额

=(500-500×30%)×1.2%×3

=12.6(万元)

仓储保管方案与仓库租赁方案比较,可以看出,在收入不变的前提下,仓储经营方式的税负将比出租经营方式的税负降低77.4万元(房产税),这也意味着公司因改变经营方式将增收77.4万元。

秋潮进一步说明方案可行的理由:一是房屋租赁是指租赁双方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方将房屋的使用权让渡给承租方,并收取租金的一种经营方式,而仓储业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并收取仓储费的一种经营方式。不同的经营方式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法规进行征税。广隆公司利用仓库代客贮货的行为应属于自用房产行为,是符合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中的有关从价计征规定的。二是变出租经营为仓储经营,不仅不影响客户的正常业务,而且为客户节省了部分费用,相信客户一定会乐于接受这种经营方式。三是虽然广隆公司将承担因保管而带来的各种服务费用,比如配备保管人员等,但是因节税而带来的收益还是远远大于因节税而带来的成本支出的。

广隆公司按秋潮的建议与期货公司进行了磋商,对方欣然接受该方案。此次纳税筹划活动既满足了税收法规的要求,又满足了客户的需要,同时又达到了节税的目的。

[筹划拓展方案]在租赁转化为仓储方案得到两家公司共同认可的基础上,秋潮又大胆地提出筹划新方案的建议。即将仓储业务从广隆公司分离出来,设立独立核算的物流公司,以争取最大限度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的规定,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从而进一步降低了企业的经营成本。

秋潮设计了新的纳税筹划方案,新方案的操作要点是:广隆公司出闲置的房产即占地面积4万平方米、价值500万元的15栋仓库,其控股子公司某公司和部分职工出资金,共同投资成立物流公司(与其控股的子公司成立物流公司,是为了避免实现的利润流出本企业),同时全部招用本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物流工作,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再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即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并办理《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可在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效益分析:为了便于分析,新公司的费用暂不考虑,广隆公司闲置的房产出资价500万元,物流公司保管合同金额为750万元,其他有关资料与前述相同。则相关测算数据如下:

企业享受3年税收优惠期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为0;

房产税额

=(500-500×30%)×1.2%×3

=12.6(万元)

所得税为0,(广隆公司长期属于严重的亏损状态,故前面的方案均未对企业所得税进行分析)

三年的纳税合计12.6(万元),比租赁转化为仓储方案少纳税101.25-12.6=88.65(万元)。

经过综合分析比较,单独设立物流公司,不仅可以节约税款,也能安排本企业部分下岗失业职工的再就业,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同步实现目的,广隆公司最终选择了新设物流公司方案。

[案例延伸思考]纳税筹划是一种对税法和税收政策的综合性运用,是对税收政策作出的主动选择。不同的筹划方案涉及不同税种或不同税种的组合,这就要求企业相关人员或专业的纳税筹划人员不仅需要对各种税收政策及各税种进行深入的了解和研究,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发现筹划空间,更重要的是还要熟悉企业的经营管理流程,对企业的经济业务融会贯通,才能寻求到最佳的筹划方案。

案例二:“售后返租”形式纳税筹划

近年来,房地产企业采用“售后返租”的形式进行促销颇令人瞩目。所谓“售后返租”,就是房地产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给购房者时,同时与购房者签订该房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中开发商承诺在购房后几年内,给予购房者固定租金,所购房屋由开发商统一经营。开发商一般会将已售出的房屋整体再租赁给另外的公司,进行商业经营。开发商收取租金后,再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给购房者。

笔者经过广泛调研及对照相关政策,认为商品房“售后返租”的形式进行促销存在以下两个问题不容忽视:一是建设部于2001年《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中第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虽然有些房地产商说,“售后返租”销售的是已竣工商品房,与客户签订的是《利润分配协议书》,没有违规。但是现在开发商售房是以期房买卖为主的,这就意味着这种售房方式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二是购房者收到开发商返还的租金与开发商收到的整体租赁单位的租金存在重复纳税的情况,即对以上两个环节的租金都要缴纳营业税。

那么有没有一种既不违反建设部令第88号的前提下,又能合理地减少企业的相关税金支出呢?笔者通过“售后返租”案例分析来探讨解决上述类问题的方法。

[案例描述]南宁市某房地产公司拟开发一栋商业大楼,按工程进度大约在2009年12月完工,公司经过广泛的市场调查与分析,准备采取售后返租的形式销售。开发商承诺,购房者买房后,自买房后5年内每年可以得到房款7%的租金。开发商再将所售出的大楼,统一租赁给某商业集团,进行商业经营。开发商每年付购房者的租金为650万元,开发商每年收到某商业集团付给的租金为700万元。

[案例分析]此项售后返租业务产生的税费(印花税略不计)为:开发商每年就收到的租金需缴纳营业税为35万元(700×5%),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分别为3.5万元,合计开发商收到的租金所产生的税金为38.50万元。而开发商付给购房者的租金650万元,也需要受托代扣代缴相应的营业税、房产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或由购房者自行缴纳)。其中,每年缴纳营业税为32.5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合计为3.25万元,缴纳的房产税为78万元(650×12%)。

从上面分析可看出,这种销售形式存在着重复纳税的情况,即开发商和购房者在收到租金时,都要缴纳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也是属于租赁行为,应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纳税筹划思路]对于以上案例进行纳税筹划,纳税筹划所依据的税收文件为财税[2003]第0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十九条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对于物业管理企业代收的房屋租金不征收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纳税筹划方案]笔者认为,如果开发商在房屋竣工后再出售房屋,然后成立一家物业管理公司。各购房者在购房时,由物业公司与购房者另外签订委托租房协议,而不是以开发商的名义与购房者签订租房合同。

第4篇

[关键词]营改增;工程项目;纳税筹划

1增值税纳税筹划

推行“营改增”的税制改革,可使税收变得更科学合理,促进经济结构趋向合理,使企业承担的税负维持在原水平或降低。我国增值税税收政策具有引导性、税率具有差异性、增值税具有流转性,纳税人类别具有多样性,这决定了增值税税收筹划具备可行性。筹划增值税时,根据相关税法规定,纳税人有权事前对工程项目涉及各项业务活动的各个环节进行策划与合理计算,合理安排公司各项业务,最大限度地减少实际纳税额,实现依法纳税,同时降低税收负担、预防税务风险,获取税后金额的最大值。随着“营改增”税制变化,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策略及管理制度,积极创建科学完善的增值税管理系统,为施工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支撑。

2建筑工程项目增值税的纳税筹划重点

建筑工程项目开展纳税筹划时,要整体掌握项目实际情况,全面了解业主的要求,还要针对当地税收政策进行分析,掌握项目所在地的税收优惠政策及法规,详细分析这些税收减免政策。

2.1投标前的筹划

首先,增值税筹划要从投标前开始,建筑企业应综合测算施工中的影响因素,通过对增值税进行筹划,实现最优税负。其次,开展工程项目的营业收入筹划,对施工中涉及的人工费、施工材料、机械租赁费和分包工程成本等各环节进行筹划,选择合理的供货商,识别分包商纳税人身份,以确定提供的发票类型。再次,科学合理地设计分包工程和物资采购模式,测算最终的综合成本,通过对比分析,选择最低成本方案。最后,与材料供货方和分包方进行谈判,在享受低税率时,进一步进行价格谈判,调查工程项目所在地的机械设备供应租赁情况、建筑材料、本地自产材料的供应情况及经济环境。

2.2签订合同时的筹划

在合同条款中,施工单位要对合同总价、税款及不含税价等进行详细约定,合同中写明增值税发票税率、发票类型、详细说明、结算方式。在合同中载明,若提供发票不合格,需要承担具体违约赔偿风险等;合同中标的物具备不同税率时,要分项分类填写税率、名目、服务范围,避免产生高征税风险。关注是否存在甲控材、甲供材及价外费用等,是否存在税率优惠。

2.3施工期间的筹划

在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期间,要保证进、销项税额匹配,防止出现进销项税税额倒挂问题。尽可能获取进项税发票,以便形成当期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便于抵扣税款;同时,拖延支付应缴纳增值税,在短期内,这些税金作为无息使用资金,发挥纳税筹划的作用;此外,对项目所在地的预缴增值税工作开展重点策划,应及时确认预收工程款,筹划好材料采购与分包的筹划工作,并确认和筹划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时期。

3建筑工程项目重要业务环节的增值税筹划措施

3.1进项税额抵扣的筹划

企业取得增值税发票后,要强化管理,防止因内部管理不健全、财务人员缺乏必要的增值税知识产生的增值税发票难以抵扣或难以获取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企业在投标预算和签订合同时,要进行纳税筹划;在承揽工程时,要尽量减少甲供材料及设备,以避免产生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问题,可与甲方协商,采用如下几种方式,以保证企业取得增值税进项税票。①到甲方指定供应方购买材料;②由企业自主采购材料;③甲方提供材料,但需要签订由供应方、施工单位和甲方共同签字的三方合同,合同中明确乙方受到甲方委托进行材料采购,供货方要向施工单位(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④若以上方法均未被甲方采纳,施工单位可向甲方对由此增加的税负提出补偿要求,并写入合同内。

3.2建筑服务销售环节筹划

建筑服务销售收入环节直接影响增值税销项税额。投标前,要对增值税和附加税进行科学纳税筹划,筹划结果作为投标成本测算参考;分析项目所在地税收法规政策和优惠政策,对材料费、人工费、机械租赁费用、管理费、分包成本等开展测算,对工程造价相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开展测算,进行项目税负测算后,估算项目利润。建筑工程合同(税率9%)可拆分为税率3%的清包工工程、税率3%的甲供工程等销售采购合同和简易计税工程合同,通过投标前的税负筹划,选择签订合同类型。

3.3人工成本环节筹划

直接人工费主要包括工程项目上产生的人员工资、福利费等,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可进行进项税抵扣。若劳务派遣的人工费可取得增值税发票,实行进项税抵扣,可优先使用劳务派遣公司的人员,以取得全额计税抵扣发票或差额计税抵扣发票,劳务派遣公司可采用差额简易计税方式,对于差额部分,可开具能够抵扣进项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还要注意扣除开具不能抵扣进项税的普通发票部分,主要包括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福利、工资、住房公积金及社会保险部分。

3.4物资材料采购费用环节筹划

3.4.1合理选择物资供应商

建筑工程项目中的物资材料属于动产有形资产,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的可抵扣进项税税率是3%,一般纳税人的税率13%。可采用如下方式进行物资材料采购的纳税筹划。①选择主材供应方时,要优先选择纳税主体为一般纳税人的供应方,综合开展对供应方的评价工作,重点对企业信用、质量、价格、资质、供货时间保障等开展分析。②项目开工前,预先选择主材供应方,同时在合同条款内明确预付款,载明收到业主预付工程款的应缴税款日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这些发票的进项税额进行预收工程款的销项税额抵扣,从而控制大额税金支出。③选择地产材料和辅助材料供货方时,要尽量采用项目所在地的材料,以节约运输成本。④可借助电商平台进行集中采购,开展综合成本比价,择优选择净利润最大化的企业为供货方。⑤因零星供货方通常为小规模纳税人,所以在选择零星物资供应方时,要分析判断价税平衡点,然后选择合理的零星供应方,也可采用定点采购、定期开票的方式,要求供货方提供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4.2运输费用抵扣

采购工程物资材料时,建筑企业要分析采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类型。“两票制”或“一票制”所采取的进项抵扣税率不同,企业要谨慎分析,采用综合平衡成本最小的方案。“一票制”的税率通常为13%,由供应方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一张发票,供货方开具的发票包括销货价款和运费杂费的合计金额;“两票制”的进项抵扣税率分别是运费9%和货物13%,供应方分别提供货物销售价款和交通运输杂费的两张发票。建筑企业采购材料时,宜采用两票制,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3.5分包成本环节筹划

分包成本主要包括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工程分包,分包方主体为一般纳税人时,适用税率是9%,分包方主体为小规模纳税人时,适用税率是3%。建筑企业可对分包成本进行如下纳税筹划:①工程开工前,提前确定分包方,在合同中载明预付工程款条款,载明在收到预付工程款的应缴税款日前,要开具分包发票,在计算预缴增值税时,可扣减当期分包价款产生的进项税。进行缴纳增值税汇总申报时,抵扣分包进项税,减小了大额税金支出;②采用甲供工程模式与清包工工程模式,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分包方可选用进项抵扣税率为3%的简易计税方法。③采用切块分包模式时,为增加进项可抵扣税额,在合同中约定采用不同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照机械租赁、主材采购和建筑劳务分别签合同。其中,机械租赁部分适用3%简易计税税率或13%税率,主材部分采用13%税率,一般纳税人的建筑劳务部分采用9%税率。

3.6机械设备使用环节筹划

机械设备租赁属于建筑工程中的形动产租赁,当供租赁机械设备的主体是小规模纳税人时,可抵扣的进项税税率为3%,租赁主体为一般纳税人时,可抵扣进项税税率是13%。“营改增”的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2016年4月30日前经营租赁标的物为有形动产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3%)的增值税。机械设备适用外租模式时,选择的租用方式不同,增值税适用税率不同,如租赁施工机械采用“租赁设备+操作人员”模式时,一般纳税人的可抵扣进项税率是9%;外租施工机械,如装载机、挖机、吊车等,租赁费包括修理费、燃料费、设备进出场费等,一般纳税人进项可抵扣进项税率采用13%。修理费的税率为13%,燃料费的税率是13%,进出场费的税率是9%,可分别签订不同合同,以获取不同的进项税。

3.7其他直接费用环节筹划

其他直接费用可按相关法规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取抵扣税额,主要包括生产工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安全措施费和临时设施摊销等专用发票。3.8间接费用筹划间接费用包括项目管理费;管理费用包含内容比较杂,包括项目部人员产生的房租、差旅费、办公费、油料等。其中,公用品、差旅费、油料可进行定点采购、定期结算、定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房屋租赁时,要识别出租方的纳税人身份,对计税方法及享受税收优惠等展开分析,在租房协议内明确发票类型和税点,从而保证房租发票可以抵扣。

4增值税筹划综合分析

第5篇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注意问题

税收筹划在国外已经发展成为一个稳定而又成熟的行业,但在我国,对税收筹划理论和方法的借鉴以及独立的研究,却只是近些年的事情。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各行各业的竞争日益激烈。房地产业作为中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新的经济增长点,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和产业的不断成熟,竞争亦是愈演愈烈。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房地产市场的主体之一,随着目前经济全球一体化趋势的加强,在宏观调控的影响以及竞争日趋公平和激烈的市场环境下,通过税收筹划的手段达到企业税收负担最小化,从而降低成本,增加经济效益,增大企业价值,打造企业的竞争优势,是目前房地产企业增强核心竞争力的有效方法之一。

1、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的主要特点

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包括合理避税、节税、转税等多方面的内容。避税是利用税法的漏洞或缺陷,规避或减轻税收负担;节税则主要是依据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采取合法的手段,最大限度地享用优惠条款,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转税是通过提高或降低价格等方法将税收负担转移出去的方法。房地产行业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契税、土地使用税等,所以税务筹划工作应主要围绕这些税种展开,其特点在于:(1)筹划性。经营行为的发生是企业纳税义务产生的前提,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税务筹划不是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后想办法减轻税负,而是在前期通过充分了解现行税法和财务知识,结合房地产企业全方位的经济活动进行有计划的规划、设计、安排来寻求未来税负相对最轻、经营效益相对最好的决策方案的行为,是一种合理合法的预先筹划,具有超前性。(2)合法性。税法是处理征纳关系的共同准绳,税务筹划是在完全符合税法、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进行的,是在纳税义务没有确定、存在多种纳税方法可供选择时,房地产企业做出缴纳低税负的决策,依法行政的税务机关对此不应反对,这一特点使税务筹划与偷税具有本质的不同。(3)多维性。筹划过程的多维性从时间上看,税务筹划贯穿于房地产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任何一个可能产生税金的环节,均应进行税务筹划。不仅生产经营过程中规模的大小、会计方法的选择、购销活动的安排需要税务筹划,而且在设立之前、生产经营活动之前、新产品开发设计阶段,都应进行税务筹划,选择具有节税效应的注册地点、组织类型和产品类型;从空间上看,税务筹划活动不仅限于本企业,应同其他单位联合,共同寻求节税的途径。(4)目的性。房地产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目标不应是单一的而应是一组目标。直接减轻税收负担是纳税筹划产生的最初原因,是税务筹划最本质、最核心的目标。此外,还包括有:延缓纳税、保证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缴税及时足额,不出现任何关于税收方面的处罚,以避免不必要的经济、名誉损失,实现涉税零风险,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无理、非法侵犯以维护主体合法权益。

2、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模式

以物易物式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项目独立核算法是以拥有土地的一方企业为主体,另一方资金以协议借款方式参与项目的开发,并约定对项目税后利润的分配方式。另外,还有新设公司合作建房,开发企业采取增资或股权部分转让方式吸收外部投资。这几种合作方式中合作方承担的责任和享有的权力不尽相同,但对投资各方的利益分配上只要方案得当,均能达到相同的结果。

3、项目合作开发方式的税务分析筹划

3.1 以物易物式合作建房

(1)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虽然双方都没有进行货币结算,但其行为皆属于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如甲乙方再把所分配得到的房产进行销售,则又再次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应税行为。在实际业务中由于,土地使用权证在甲方,参与合作建房的开发产品如果是对外出售的商品房,因涉及办理房产证和施工许可证等,比较复杂,实际操作性较差,一般房地产企业不会考虑此种方法。

(2)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如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若干年,租赁期内部收取乙方租金,而乙方在该土地上投资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赁期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的建筑物归还甲方。在这一经营过程中,乙方是以建筑物为代价换得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甲方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建筑物。甲方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其按“服务业-租赁业”征营业税;乙方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对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对双方分别征税时,其营业额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

所得税处理方面,开发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分配开发产品的,开发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即合作、合资方,下同)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预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土地增值税方面,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这种方法适合参与合作建房的双方出于自用目的,因土地出租,办理相关产权证较困难,不适合对外出售的开发产品。

3.2 项目独立核算法

国税发[2006]第031号规定:开发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开发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

(2)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取得股息、红利,凭开发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按规定补交企业所得税。按此规定,合作双方实现利润先税后分,提供资金一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从另一方收取利息,规避所得税。由于是利用自有资金开发,筹资成本不得在开发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对拥有资金投资方的投资回报率会产生影响。拥有土地的开发企业的筹资成本可以税前扣除。在纳税筹划时,可以确定合作双方投资开发该项目不计利息的,视同注册资本的投资额,双方按此比例进行税后利润分配,项目开发不够的资金采用双方对金融机构担保的方式,获得开发贷款,使得投资方的借款利息能在税前扣除,充分利用财务杠杆,提高投资方的投资回报率。

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均未发生变化,未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规定的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所需资金,以拥有土地使用权方的名义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行为,不属于合作建房,在此过程中不另外涉及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4、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中应注意的问题

4.1遵循成本效益原则

任何一项筹划方案都有其两面性,随着某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房地产企业在获取部分减轻税负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以及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收益。当新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小于取得的利益时,该项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当费用或损失大于取得的利益时,该筹划方案就是失败的方案。一项成功的纳税筹划必然是多种方案的优化选择,不能简单地认为税负最轻的方案就是最优的纳税筹划方案。

4,2考虑经济环境配套性

当地的房地产经济越发达,竞争就越激烈,企业就必须想方设法降低成本,对纳税筹划的需求就越大,从而对当地政府的影响就越大。政府对纳税筹划的政策就要决定如何引导和是否鼓励,这牵涉到政府各个职能部门,因为真正决定企业是否符合一定优惠政策所规定标准的,往往不止是税务部门,所以房地产企业还要充分利用其他职能部门的审批权,以获得享受减免税的资格。此外税务机关执法能力水平也对企业税收筹划有着很大的影响。

4.3 税法和会计制度的分离

由于会计与税法的目的、基本前提和遵循的原则不同,房地产企业在税务筹划上必须考虑到税法与会计制度适度分离的必然性。一是目的不同。制定企业会计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以及财务状况变动的全貌,为报表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因此,根本点在于让投资者或潜在的投资者全面了解企业资产的真实性和盈利的可能性。而税法的目的主要是取得国家的财政收入,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调节。由于目的不同,二者有时在对同一经济行为或事项做出不同的规范性要求。二是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的目的不同,使得二者的基本前提不尽相同。会计主体是根据会计信息需求者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可以是一个法律主体,也可以是一个经济主体。纳税主体是指依法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基本纳税单位(或自然人),也就是税法规定的独立纳税人。因此,会计主体与纳税主体有时是一致的,有时是不一致的。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的目的不同,对收益、费用、资产、负债等的确认时间和范围有时也不相同,从而导致企业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之间产生差异――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三是遵循的原则不同。由于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所服务的目的不同,导致二者为实现不同的目的所遵循的原则存在较大差异。税法也遵循一些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但基于税法坚持的法定原则、收入均衡原则、公平原则、反避税原则和便于征收管理原则等,在诸如稳健性或谨慎性原则等许多会计核算基本原则的使用中又有所背离。上述的这些区别都需要在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方案中加以考虑。

5 结语

总之,房地产企业涉及的税种很多,必须注意研究税收政策,进行科学合理有效的税务筹划,多方考虑各种利弊关系,从政策差异中探寻有效路径,合理合法地减少税负,为房地产企业节省资金,达到预期的目的和效果,为房地产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为促进税收制度的完善,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第6篇

[关键词]:税务筹划动因分析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其经济行为与经济利益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追求利益最大化成为企业的最终目标。同时、市场经济更是一种法治经济。依法纳税是企业(纳税人)的应尽义务。税收的无偿性决定了税款的支付是企业资金的净流出。为了减轻税负,企业自然就会想方设法少缴税、免缴税或延缓缴税。

在市场机制相对较完善的西方国家,税收筹划是一种普遍的经济现象。不仅投资者和纳税人在决定投资、经营前,对各种方案进行比较选择,以寻求获取税后利润最大化的最佳纳税方案,而且正当合理的税收筹划也得到政府的认可甚至鼓励。在我国,税收筹划尚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受到广大纳税人和投资者的重视。税收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企业生产经营每个环节的实现都伴随着税收的影子。企业经营管理者进行经营决策时,如果无视税收的存在,则可能要为此付出更大的代价。企业的纳税行为涉及企业和国家两个主体,如伺使企业的纳税行为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使企业和政府双方都受益,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促进国家法治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正是在这种直接经济利益的驱动下,税收筹划应运而生。企业纳税筹划的动因,主要由4个递进关系的层次构成。

第一个层面就是降低税负,这是企业纳税筹划最基本的动因。无论纳税多么正当合理,它都是纳税人经济利益的一种丧失。在收入、成本、费用等条件一定的情况下,纳税人的税后利润与纳税金额互为增减。特别是同业间的竞争,如果同样的行业我的税负高于竞争对手的话,投资者或企业的管理当局是不能接受的。因此,纳税人的注意力会自觉不自觉地转移到应纳税款上来,非常重视税负的高低。

第二个层面的动因是降低办税成本。办税成本包括单位办税人员的各项费用开支、各类办理涉税事宜的费用、聘请税务的费用等等。企业这个层面的开支不可忽视,一些国际知名的跨国企业一年的办税成本达数千万元之多。需要指出的是,企业聘请税务成本增加,但税款成本和风险成本却有可能降低,即相关的成本和收益是能够相互转化的。

第三个层面,企业关注涉税风险。企业追求税后利益最大化的内在动力与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之间天然存在矛盾。公司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事中、事后的控制,规避纳税风险、避免税务处罚,并在不违反国家税法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税负,涉税风险控制已越来越得到企业决策管理层的重视。而税收的固定性也让税务风险控制成为可能。

第四个层面,企业通过纳税筹划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即价值创造。纳税人从事经济活动最终的目的应定位于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而不应该是少缴税款。因此,筹划纳税方案时,不能只考虑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视因该筹划方案的实施引发的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入的减少,必须综合考虑采取该税收筹划方案是否给企业带来绝对的收益。

一项税收筹划方案是多种方案的优化选择,税负轻的方案不一定是最优方案,只有当新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小于取得的利益时,该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所以,纳税筹划应是以税收为轴心进行全面的调查、计算和策划,从而实现全局的、长远的高效率结局。

企业都潜藏着这四种不同层次的纳税筹划动因,但在不同的时期表现出来的各种动因的迫切程度是不同的。在高层次的需要充分出现之前,低层次的动因必须得到适当的满足,因为企业的最迫切的需要才是激励企业纳税筹划行动的主要原因和动力。

一、企业税务筹划的内在动因

(一)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

以节税为目标的税务筹划是税务筹划发展的初级目标,以税后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税务筹划是税务筹划发展的中级阶段,只有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的税务筹划才是税务筹划发展的高级阶段。企业价值最大化,也称股东财富最大化、公司财富最大化,是目前最流行的财务管理目标说,已经为广大管理者和投资者所认同。税务筹划是企业的一项管理活动,因此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也是税务筹划的目标所在,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应该将企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放在首要位置,避免短期行为的发生。要将眼光放得远一点,筹划后可能在短时间内并没有减轻税收负担,但若干年后筹划的效果必然就会显现出来。

(二)避免涉税风险

企业因纳税不正确,就可能导致税务机关采取加收滞纳金或罚款的经济处罚;因不了解或无精力去深究税收政策法规精神而多缴了税款,即便能够争取得到退税,也由于占用了资金造成利息及机会成本的损失;因不能按税收机关的要求对账务进行处理和管理,就有可能达不到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的目的,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若是少缴了税款,无论有意或无意,很容易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处以1~5倍的罚款,严重者还会触犯刑律。诸如此类,都是企业的涉税风险。

鉴于这些涉税风险的存在,企业逐步意识到为避免风险所做的准备是重要且必要的,而这也是税务筹划的一个内容。企业可以安排人员专职或兼职从事涉税事务的筹划,也可以向中介机构的税务专家求助。经必要筹划后,企业账目清楚,纳税正确,虽然不能直接获得税收上的好处,但却能间接地获取到一定的经济利益,更有利于企业的经营管理,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和规模扩大。有人把这种状态称为“涉税零风险”。

(三)获取“纳什均衡”效应

税收的征纳关系其实也是一种博弈,在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前提下,双方都有不遵守协议的动机,而税法就是博弈的协议。在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选择与运用中都有着明显的博弈特征,征纳关系中的“纳什均衡”是一种动态的平衡。税务筹划是纳税人在不违反国家既定税法的前提下,尽量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税收政策加以运用,一方面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的,另一方面也使国家在制定税法时考虑纳税人的相机选择,完善税制,以期完成筹集财政收入的目的,同时又能起到涵养税源的作用。这就是征纳关系中的“纳什均衡”。

二、企业税务筹划的外在条件

纳税人自己有税务筹划的动机并不代表着其就可以进行筹划,由于税务筹划是在不违法的前提下进行的,所以如何有效利用避税地及不同国家间的税制差异,顺应税收优惠的引导等就成了筹划得以进行的外在条件。

(一)各国税制的差异

世界各国都是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来制定符合其利益的税收制度,因而在税收制度上各国间存在一定差别,跨国企业可利用这些差异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

1.纳税义务确定标准的差异。目前,世界各国在税收管辖权方面根据各自的需要有不同的选择。在行使的税收管辖权中,对纳税义务的确定标准存在较大的差别。除公民身份的认定均是以是否拥有某国国籍来判定外,对收入来源地和居民的判定标准,各国税法均有自己的规定,如我国判定法人居民身份以总机构所在地为准,而美国却是以注册所在地为准。所有这些不同的纳税规定,在客观上都可以成为跨国经营者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纳税制度和法律规定,以最小地承担国际纳税义务的重要条件。

2.税率的差异。有的国家税率很高,税负重;如瑞典、丹麦、比利时等国,税率一般高达50%以上,而有的地区税率很低,如香港等地。这种税率上的差别,无疑为跨国经营者避重就轻创造了前提条件。目前,许多发达国家的企业争相到一些发展中国家投资经营,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受这些发展中国家的低税和税收优惠的吸引。

3.纳税基数上的差异。在计算应纳税收入时,各国对费用的确认和分配、资产的计价等项目的规定往往有很大的差别。如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交际费列支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异。

4.税收优惠政策上的差异。一般说来,发达国家税收优惠的重点放在高新技术的开发、能源的节约、环境的保护上。而发展中国家一般不如发达国家那么集中,税收鼓励的范围相对广泛,为了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发展中国家往往对某一地区或某些行业给予普遍优惠,税收优惠政策相对要多一些。

可见,不同国家税收制度的差异为跨国经营的税务筹划提供了种种可能,跨国经营者面对的税收法规越复杂,税收负担差别越明显,其进行筹划的余地就越大。

(二)避税地的存在

避税地是指为跨国投资者提供一种特殊、优惠的税收环境,以诱使国际资本、技术和人才从高税国流入的国家和地区。由于避税地的税负很轻,为众多跨国投资者所青睐,因而成为跨国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的理想场所。目前国际避税地包括3种类型:

1.纯国际避税地,即不征收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的国家和地区,包括:巴哈马、百慕大、开曼群岛、瑙鲁等。

2.不征收某些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或税率远低于国际一般水平的国家和地区,包括:巴林、塞浦路斯、直布罗陀、以色列、牙买加、黎巴嫩、列支敦士登、新加坡、阿根廷、巴拿马、马来西亚、中国香港等。

3.征收正常税收,但有某些税收特例或提供某些特殊优惠的国家和地区,包括:英国、爱尔兰、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希腊、加拿大、菲律宾等。

(三)税收优惠的引导

税收优惠的存在,使得某些行业、地区、产品的税收负担相对较轻,如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中规定,对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就会对追逐经济利益的纳税人产生一定的诱惑,在企业的投资、生产经营等活动中进行相应筹划,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条件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四)税法漏洞的不可避免

税法是税收制度的核心,它的制定必然体现了一个时期、一个地区的特点。社会生产力始终不停地向前发展,很多新形势、新变化的出现都非常迅速,而税法是国家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必然体现一种稳定性,不可能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随时调整,况且税法的制定过程中也不能保证百分之百的准确性,这就使得税法漏洞不可避免。

税法漏洞的存在导致纳税人在发生税法并未明文规定的相应的行为时,会考虑按照罪行法定主义(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罚。即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该种行为处以何种处罚,应事先由成文法律加以明确规定)是否可以不用交税。税务筹划是在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前提下从事的经济活动。任何税务筹划活动都不是对法定义务的抵制和对抗,因此它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也应看到,税务筹划也是纳税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即纳税人有权依据法律上“非不允许”及未规定的内容进行选择和采取行动,并且这种选择和采取的行动也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税务筹划的出现和发展顺应了经济发展规律,有着自身内在的动因和充足的外部条件,通过对税务筹划的动因分析可以让我们从根本上了解和把握税务筹划的意义。有利于做好税务工作,服务广大企业,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参考文献:

(1)高金平:《企业税收筹划谋略百篇》,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5月第一版。

(2)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税务实务》,中国税务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

(3)梁云凤:《税务筹划实务:纳税人企业税收筹划指南》,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3月

(4)唐藤翔、唐向:《企业税收筹划》,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年9月

(5)文征、党小民:《税务理论与实务》,经济管理出版社,2006年1月第一版。

第7篇

【关键词】 新会计准则; 企业并购; 会计处理方法; 纳税筹划

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市场经济的逐步成熟,企业间的并购发生得越来越频繁。而并购的整个过程,从选择目标企业,到最后的业务整合,每一环节都涉及到了税收问题。合理的纳税筹划不仅可以降低企业并购的成本,实现并购的最大效益,而且可以影响企业并购后的兴衰存亡。因此,进行企业并购的纳税筹划是极其重要和必要的。从实践来看,纳税筹划可围绕企业并购活动过程,按企业并购的目标企业选择、出资方式、融资方式、会计处理方法选择等进行。本文主要探讨新会计准则下企业并购中会计处理方法选择的纳税筹划。

在新准则颁布前,我国的会计准则中没有关于企业并购会计处理方法的具体规定,因此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作出不同选择。2006年2月15日,我国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实现了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20号准则明确了企业合并的定义,规定了企业合并的两种类型及其相应的合并会计处理方法,并根据参与合并的企业合并前后是否受同一方或相同多方的最终控制,把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按权益结合法进行会计处理;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要求采用购买法进行会计处理。以下笔者将对企业并购中两种会计处理方法的涵义、特点及其税务效应进行分析,以探索企业并购中纳税筹划的空间。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一)含义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同一方是指对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实施最终控制的投资者。相同的多方,通常是指根据投资者之间的协议约定,在对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行使表决权时发表一致意见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者。控制并非暂时性,是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1年以上(含1年)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判断,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要求。

(二)会计处理方法

我国会计准则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规定采用权益法的会计处理方法。

1.权益法的涵义。权益法又称股权联合法,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第16号意见书对权益法的定义为:“权益法处理企业联合是将其作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交换权益证券将所有者权益结合起来。企业联合完成之后,原来的所有者权益仍继续,会计记录也在原有的基础上保持。联合各公司的资产和负债等要素按它们合并之前记录的金额记录。被合并公司的收益包括合并发生的会计期间该实体的全部收益项目,即还包括被合并公司合并前该期间的收益项目。”

2.权益法的会计处理特点。

(1)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或留存收益。

(2)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包括为进行企业合并而支付的审计费用、评估费用、法律服务费用等,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3)从购买日开始,被购买企业的经营成果应并入购买企业的损益表中,并一起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被并购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并购后企业进行亏损的弥补。

(4)企业合并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被合并方的各项资产、负债,应当按其账面价值计量。

(三)对同一控制的企业合并(或权益法)的税务效应分析

1.增加合并企业留存收益,减少未来潜在的抵税作用。对同一控制的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是采用权益法,它将被并企业整个年度的损益纳入合并损益表,只要合并不是发生在年初而被并企业又有收益,权益法处理所得的收益总是大于购买法。因此,实施合并企业的留存收益可能因合并而增加,这意味着未来弥补亏损可能要小,从而降低了潜在的节税作用,但是若合并时,被并企业已经亏损,则可能会增大未来的节税作用。

2.资产按原账面价值计量,不增加资产未来的“税收挡板”作用。权益法下,被并企业的资产、负债仍按其账面价值反映,而账面价值一般会低于其公允价值。因此,合并后企业并没有明显增加额外的资产价值,也不能额外提高未来的折旧额,从而不能加大资产未来的“税收挡板”作用。但若被并企业已处于破产边缘,资产已严重贬值,其公允价值可能低于账面价值,则情况可能相反,即合并后也会增大折旧的“税收挡板”作用。

3.不确认被并企业商誉,不增加合并企业未来经营成本。权益结合法是建立在持续经营假设的基础之上的,企业的价值基础不变,其资产、负债仍按账面价值计价,股本按发行股票面值计价,换出股票与被并企业实收资本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因而不存在确认商誉的问题,也就不会发生商誉可能减值而使未来经营成本增加,产生节税作用。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一)含义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属于同一方或多方最终控制的情况下进行的合并,属于非关联企业之间所进行的合并。

(二)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我国会计准则的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的会计处理方法。

1.购买法的涵义。

购买法指并购企业以现金或其他代价购买另一家企业的方式,它把企业并购视为普通资产的购置,与企业购置普通资产如机器设备存货等的交易基本相同。

2.购买法的会计处理特点。

(1)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也应当计入企业合并成本。

(2)购买方在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3)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或计入损益。经复核后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

(4)合并企业的损益既包括当年自身实现的损益,还包括合并日后被并企业所实现的损益。合并企业的留存收益有可能因合并而减少,但不能增加;被并企业的留存收益也不能转入合并企业。

(三)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或购买法)的税务效应分析

1.减少并购企业留存收益,增大未来税前利润补亏的可能性。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采用的是购买法。在购买法下,实施并购企业的留存收益可能因并购而减少,留存收益的减少,意味着提高未来税前利润补亏的可能性,从而增大了潜在的节税作用。

2.增加并购企业的资产价值,加大资产的未来“税收挡板”作用。购买法下,被并企业的资产、负债是按公允价值计量的,即并购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负债实际上是投资企业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被并企业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的总和。一般情况下,被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要高于其账面价值。因此,并购企业资产价值总和提高,而这里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提高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也就提高了未来的折旧额,从而加大了未来的“税收挡板”作用。

3.确认目标企业商誉,加大并购企业未来经营成本。购买法是建立在非持续经营假设的基础之上的,并购企业要按公允价值记录取得的目标方资产与负债,并购成本超过取得的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商誉或计入当期损益,而该商誉每年应进行减值测试,减值额计入当期损益。商誉的确认,有可能加大并购企业未来经营成本,减少企业未来利润,从而达到节税目的。

关于两种并购时会计处理方法产生的不同税收效应,可以通过下例说明:

例1,假设乙企业被甲企业兼并,经协商确定,乙企业产权转让成交价为450万元。兼并日,乙企业资产负债情况如表1所示。

为简化起见,假设固定资产按统一折旧率提取折旧,商誉平均摊销,且不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则采用两种方法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计算如下:

1.假设合并前,被并企业盈利50万元,不考虑并购过程发生的费用。

如果甲乙企业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甲企业通过银行一次付清合并时采用购买法进行会计处理,则:

应确认的商誉:450-(583-205)=72(万元)

商誉未来可抵税金额:72×33%=23.76(万元)

固定资产评估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折旧抵税金额:60×33%

=19.8(万元)

应收账款、存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抵税金额:(10+10-2-5)×33%=4.29(万元)

总计可以抵税金额:23.76+19.8+4.29=47.85(万元)

如果甲乙企业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甲企业通过换股方式并购,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则企业的盈利并入企业,缴纳所得税为:50×33%=16.5(万元)。

可见,采用购买法并购,并购后资产重估增值及形成的商誉未来可抵扣税额,固定资产重估增值通过计提折旧在兼并后的若干年内可影响企业的利润和应税所得。总体看来,本例中并购后企业共计产生了145万元税前抵扣的有利影响,可获得47.85万元的节税利益。采用权益法并购,不存在因资产增值带来的抵税效应,还因被并企业盈利缴纳所得税16.5万元。从本例来看,并购后企业按购买法进行税务处理比较有利。

2.假设合并前,被并企业乙企业亏损200万元。

采用购买法,如前面分析,可获得因资产评估增值带来的抵税收益47.85万元。

采用权益法,在法定年限内,被并乙企业的亏损可并入并购企业的利润中抵减,获得抵税收益为:200×33%=66(万元)。

可见,采用权益法时,由于被并购的企业亏损可以弥补,可抵税66万元,从本例来看,并购后企业按权益法进行税务处理比较有利。

企业的并购活动是复杂的,倘若并购企业的收益、费用及并购方法发生改变,那么,选择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会带来不同的筹划效果。因此在纳税筹划时,应结合企业并购的具体情况作出选择。

【主要参考文献】

[1] 艾华.纳税筹划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

第8篇

(一)运输行业适用的营业税政策

1.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营业税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运输行业适用的增值税政策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未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企业外购固定资产除外)和销售应税货物所取得的由试点企业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准予按7%抵扣进项税额。

2.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企业开具的货运发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予抵扣。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

(三)运输行业适用的所得税政策

物流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机构(包括场所、网点),凡在总部统一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跨区域机构不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跨区域机构,不得纳入统一纳税范围,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

我国将逐步按照世贸组织的原则,对现行的税收政策、制度进行调整。物流行业应如何充分利用税法提供的一切优惠,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控制运营成本,进行科学有效的财务管理,已成为物流行业经营理财的行为规范和出发点。

三、促进运输行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和措施

(一)避税

利用转包签转包协议,运输费的发票运输业是可以抵扣的,转包给别人的业务尽可能让他们开票,直接冲减收入,这一块营业税抵减了,成本也有了。

(二)节税

节税是纳税人在不违背税法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免征额、减税、免税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和税收惩罚等倾斜调控政策,通过对企业筹资、投资及经营等活动的巧妙安排,达到少缴国家税收的目的。

1.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选择节税法——降低(延迟)交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

快速折旧节税法——延期交纳企业所得税。对运输企业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的机械设备、车辆船舶,报经税务部门审批,可以采用快速折旧法或缩短折旧年限。

发出存货的计价方式选择节税法——延期交纳企业所得税。会计制度、税收法规为纳税人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制定了个别计价、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

成本计算方式节税法——降低(延迟)交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会计制度、税收法规规定的成本计算方法也有平行结转法、逐步结转法等多种。

折旧年限、净残值率、坏账损失准备金提取率等会计估计选择节税法——延期交纳企业所得税。会计制度、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等摊销性质的项目往往只规定了下限(最低使用年限);对净残值率、坏账损失准备金提取率等预提性质的项目则往往只规定上限(最高估计值)。

2.运输行业混合销售行为,采取业务分离税务筹划。物流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混合业务。这些业务的产生就会出现一些问题,把它看成是两个业务还是一个业务,在税负上的负担是不一样的。

3.利用资本结构节税法——降低企业所得税。企业的资本分为债权资本和股权资本,两者之间的比例关系称为资本结构。

4.低创值(非核心)业务外包节税法——降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纳税人对于自己没有成本(技术)优势的低创值(非核心)业务,可以采取外包方式加工、生产、承做。

5.分别签订合同节税法——降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对于营业税的纳税人,在签订承揽工程合同时,最好将自己不能制作、需要外购的大宗设备不包含在合同总价内,由发包方与供货方签订购销合同,这样可以少交外购设备的营业税。

6.零税采购量和零税销售量节税法——延期交纳增值税。由于增值税法并没有规定纳税人的销项税额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配比,这为企业利用零税采购量和零税销售量进行节税提供了可能。

7.租赁节税法——降低企业所得税。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越来越多的企业将自己没有优势的业务流程外包,租赁便是其中的一种。

8.巧签合同节税法——降低增值、消费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很多经济业务,都是通过合同的形式来实现的,因此,只有纳税人在订立合同时,灵活运用税收制度,利用合同条款节税的空间应该比较大。

9.分别核算节税法——降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纳税人为了充分利用自己的各种经济资源,除了主营业务外,往往还兼营一些业务。

10.变废为宝节税法——降低企业所得税。为了保护环境、废物利用和提高资源利用率,国家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措施: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免征或减征所得税。

11.替代节税法——享受优惠政策。国家为了调整产业结构,促进民族产业的升级,以及为了保护某项资源、环境,或者为了抑制某类消费。制定了一系列导向性优惠政策。

(三)规避“税收陷阱”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劳务,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使用增值税税率。需要我们对经营活动进行事前的纳税筹划,从而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

(四)转嫁筹划

税收转嫁筹划,是指纳税人为达到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通过对销售商品的价格进行调整,将税收负担转嫁给他人承担的经济活动。

转让定价节税法——享受优惠税率。由于纳税人规模和经营范围的扩展,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和经营所在地分离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和经营机构设置的地域范围越来越广。

(五)实现零风险

涉税零风险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税款交纳及时、足额,不出现任何税收违法乱纪行为,或风险极小,可忽略不计的一种状态。

四、结语

本文认为,我国的物流行业存在很大的纳税筹划空间,纳税人可以在税收法规的范围内充分利用好税收筹划,以给企业创造最好的效益。

参考文献

[1]于玉林,李端生。会计基础理论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14,70

[2]葛家澍。实质重于形式欲速则不达[J]会计研究,2005,(6):3-9

[3]财政部会计司组织翻译。对美国财务报告采用以原则为基础的会计体系的研究[M]北京:中国财经出版社2003

第9篇

关键词:系统集成 税收筹划 营业税 增值税 减低税负

系统集成就是通过结构化的综合布线系统和计算机网络技术,将各个分离的设备、功能和信息等集成到相互关联的、统一和协调的系统之中,使资源达到充分共享,实现集中、高效、便利的管理。系统集成应采用功能集成、网络集成、软件界面集成等多种集成技术。系统集成实现的关键在于解决系统之间的互连和互操作性问题,它是一个多厂商、多协议和面向各种应用的体系结构。这需要解决各类设备、子系统间的接口、协议、系统平台、应用软件等与子系统、建筑环境、施工配合、组织管理和人员配备相关的一切面向集成的问题。作为一种新兴的服务方式,我国的税法并没有对其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做出明确规定,所以只能根据现有税收法律体系中的一些规定来进行相关税务处理。

系统集成业务有几种情形,每一种不同的情况需要进行不同的税务处理。

第一种是纯软件开发或者销售,如果该软件的著作权没有转移,则根据《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文件中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的要求缴纳增值税。如果所开发软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者双方共有的,则根据《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文件中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的要求不缴纳增值税,缴纳营业税。同时,《关于贯彻落实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明确规定“关于营业税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所以,以技术开发的形式签署合同,就可以消除相应税负。

第二种是纯粹的设备购销业务同时附带安装调试,在这类业务中,设备销售构成的业务的实质。如果设备是外购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该种业务需要就其收到的所有价款征收增值税;如果设备是企业自己生产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只要企业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则对于设备部分征收增值税,对于安装调试等工程部分征收营业税。如果项目的利润率偏低,采用这种方式对于降低税负是有利的。

第三种是成套的系统集成项目,项目中既包括相当部分的设备价款又包括大量的综合布线工程价款。如果合同双方签订的是工程合同,则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筑业营业税是指对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建筑劳务而就其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这里的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所以,纳税人应当按照合同额全额缴纳营业税。在实务中,如果将一份合同签成两份合同,即设备部分签订设备销售合同,而工程部分签成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减少设备销售部分的利润,将利润留在工程部分,这样就可以减少税负。或者系统集成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不将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可由建设单位提供机器设备,建筑安装企业只负责安装,取得的只是安装费收入,使其营业额中不包括所安装设备的价款,也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下面举例来说明该筹划的可行性。假设公司以建筑项目劳务为主营业务,一项目合同额为100万元,其中设备部分70万元,假设硬设备部分的成本为50万元,安装费部分30万元没有进行纳税筹划,则该项合同应缴营业税为100×3%=3万元。如果硬件部分由建设单位提供同时改变设备部分和安装部分的比例,即安装费单独做为合同项目,合同额50万元,则应缴纳营业税为50×3%=1.5万元。若该公司签署了单项的设备销售合同,则该项目应缴纳税金为50÷1.17×0.17=7.26万元。可以看出,对于该公司的情况,该项目的应纳税金在1.5万元到7.26万元之间。签署好对应的合同即可降低税收成本。

若该公司设以备销售为主营业务,若未按照设备部分和安装部分分别签订合同,则该公司应缴纳税金7.26万元。若分别签订合同,则最低应缴纳税金为1.5万元。

若建设方不同意签订两份合同,也不同意由其提供设备部分,则根据测算,整体项目利润率如果大于20.65%,营业税的税负相对较低。若利润率小于20.65%,增值税的税负较低。

综上所述,系统集成业务的纳税筹划应从合同管理入手,在合同签订前仔细分析相关信息,计算出整个项目的利润等情况根据实际情况签订不同形式的合同,这样就可以降低税务风险,减少税务成本。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10篇

我国将逐步按照世贸组织的原则,对现行的税收政策、制度进行调整。物流行业应如何充分利用税法提供的一切优惠,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控制运营成本,进行科学有效的财务管理,已成为物流行业经营理财的行为规范和出发点。

二、目前运输行业发展中存在的税收问题

(一)运输行业适用的营业税政策

1.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营业税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运输行业适用的增值税政策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未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企业外购固定资产除外)和销售应税货物所取得的由试点企业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准予按7%抵扣进项税额。

2.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企业开具的货运发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予抵扣。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

(三)运输行业适用的所得税政策

物流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机构(包括场所、网点),凡在总部统一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跨区域机构不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跨区域机构,不得纳入统一纳税范围,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促进运输行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和措施

(一)避税

利用转包签转包协议,运输费的发票运输业是可以抵扣的,转包给别人的业务尽可能让他们开票,直接冲减收入,这一块营业税抵减了,成本也有了。

(二)节税

节税是纳税人在不违背税法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免征额、减税、免税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和税收惩罚等倾斜调控政策,通过对企业筹资、投资及经营等活动的巧妙安排,达到少缴国家税收的目的。

1.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选择节税法降低(延迟)交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快速折旧节税法延期交纳企业所得税。对运输企业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的机械设备、车辆船舶,报经税务部门审批,可以采用快速折旧法或缩短折旧年限。发出存货的计价方式选择节税法延期交纳企业所得税。会计制度、税收法规为纳税人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制定了个别计价、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成本计算方式节税法降低(延迟)交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会计制度、税收法规规定的成本计算方法也有平行结转法、逐步结转法等多种。折旧年限、净残值率、坏账损失准备金提取率等会计估计选择节税法延期交纳企业所得税。会计制度、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等摊销性质的项目往往只规定了下限(最低使用年限);对净残值率、坏账损失准备金提取率等预提性质的项目则往往只规定上限(最高估计值)。

2.运输行业混合销售行为,采取业务分离税务筹划。物流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混合业务。这些业务的产生就会出现一些问题,把它看成是两个业务还是一个业务,在税负上的负担是不一样的。3.利用资本结构节税法降低企业所得税。企业的资本分为债权资本和股权资本,两者之间的比例关系称为资本结构。

4.低创值(非核心)业务外包节税法降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纳税人对于自己没有成本(技术)优势的低创值(非核心)业务,可以采取外包方式加工、生产、承做。

5.分别签订合同节税法降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对于营业税的纳税人,在签订承揽工程合同时,最好将自己不能制作、需要外购的大宗设备不包含在合同总价内,由发包方与供货方签订购销合同,这样可以少交外购设备的营业税。

6.零税采购量和零税销售量节税法延期交纳增值税。由于增值税法并没有规定纳税人的销项税额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配比,这为企业利用零税采购量和零税销售量进行节税提供了可能。

7.租赁节税法降低企业所得税。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越来越多的企业将自己没有优势的业务流程外包,租赁便是其中的一种。

8.巧签合同节税法降低增值、消费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很多经济业务,都是通过合同的形式来实现的,因此,只有纳税人在订立合同时,灵活运用税收制度,利用合同条款节税的空间应该比较大。

9.分别核算节税法降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纳税人为了充分利用自己的各种经济资源,除了主营业务外,往往还兼营一些业务。

10.变废为宝节税法降低企业所得税。为了保护环境、废物利用和提高资源利用率,国家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措施: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免征或减征所得税。

11.替代节税法享受优惠政策。国家为了调整产业结构,促进民族产业的升级,以及为了保护某项资源、环境,或者为了抑制某类消费。制定了一系列导向性优惠政策。

(三)规避“税收陷阱”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劳务,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使用增值税税率。需要我们对经营活动进行事前的纳税筹划,从而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

(四)转嫁筹划

税收转嫁筹划,是指纳税人为达到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通过对销售商品的价格进行调整,将税收负担转嫁给他人承担的经济活动。

转让定价节税法享受优惠税率。由于纳税人规模和经营范围的扩展,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和经营所在地分离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和经营机构设置的地域范围越来越广。

(五)实现零风险

涉税零风险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税款交纳及时、足额,不出现任何税收违法乱纪行为,或风险极小,可忽略不计的一种状态。

第11篇

关键词:煤炭企业 资源整合 兼并重组 纳税筹划

煤炭在国民经济中具有战略地位,煤炭行业的良性发展事关国家发展大局。总理曾指出,煤炭工业改革发展事关国民经济全局,需要实现煤矿生产的规模化、技术设备的现代化、队伍专业化和管理信息化,把煤炭企业办成真正的现代企业。

1大型煤炭企业之间的兼并重组是煤炭资源整合的新方向

国外:从世界产煤大国的发展趋势看,澳大利亚前5位煤炭企业占总产量的七成以上;美国前4位煤炭企业的生产集中度达45%以上;德国近2亿吨煤炭全部由一家公司生产等。

中国:来自中投顾问产业研究中心数据显示,2009年国内产量5000万吨以上的煤炭企业共产煤炭7.1亿吨,仅占国内全年煤炭总产量的24.7%左右,产量在1000万吨以上的企业总共43家,其中有33家煤炭产量在1000万吨~4000万吨之间。

日前,煤炭工业“十二五”规划的框架已基本拟定,“十二五”期间将优先建设大型现代化露天煤矿,到2015年,5000万吨以上的特大型煤矿产量要占65%以上,形成20个1000万吨~4000万吨的大型企业集团。

2煤炭企业资源整合和兼并重组的概况

目前我国煤炭行业正处于改制阶段,2009年以山西省为试点开始重点推进煤炭资源整合、煤矿兼并重组工作。坚持上大、改中、关小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坚持发挥省内外国有大型煤炭企业的作用与发挥民营骨干企业作用相结合,健康有序推进整合重组工作,通过一年的努力,“多小散乱”的产业格局发生了根本转变。2010年,开始巩固煤炭资源整合、煤矿兼并重组成果,加快对保留矿井的技术改造升级步伐,用先进装备、技术、工艺武装矿井,大力推进高标准现代化矿井建设,实现煤炭生产的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信息化。目前已形成了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的国有民营并存的大格局,产业的集中度和产业的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 自山西省拉开的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大幕,奏响了国内煤炭资源兼并重组的强音,随后新疆、内蒙古、山东、黑龙江,包括河南也加入到了这一兼并重组大潮之中。骨干煤企分享这次煤炭资源兼并重组的“盛宴”正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河南省郑州煤炭集团公司通过整合45个小煤矿并实施技改工程,新增产能1200万吨,原煤产量实现翻番。贵州省积极引进国内大型煤炭企业参与省内资源开发,并推动中小型煤矿联合重组,成效显著。山西省的潞安集团,按照“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参与了临汾、忻州、晋中、朔州、吕梁、长治6市13县区的煤炭资源整合和和企业兼并重组,涉及资源30.2亿吨,矿井数由整合前的110座压减为40座,形成了年产4110万吨的生产规模,

3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纳税筹划

3.1用足用尽国家或地方关于兼并重组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发改委于2008年3月31日了《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调研报告》,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充分发挥优势,积极整合重组矿区范围内所有列入规划的合法煤矿,积极支持大型煤企兼并重组,并对企业重组中小煤矿提供政策支持;对国有重点煤炭企业整合地方煤矿进行的产业升级、技术改造。要在补助或贴息资金、项目核准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对资源整合矿井技改期间国有企业以资源、技术、管理入股评估增值部分免缴或缓缴企业所得税。要尊重市场规律,取消价格调节基金。减少不合理的税负和收费。减轻参与兼并重组煤矿企业的负担。这一政策为煤炭企业并购重组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政策依据和契机。

例如根据《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税收管理和服务的通知》( 晋地税函[2009]111号 )规定:( 1)、对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新企业启用的资金账簿中已贴花部分、各类已贴花未变动主要条款的应税合同,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的规定免征印花税。 (2)对兼并重组企业承接被兼并煤矿企业土地、房屋权属,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的规定减征或免征契税。因此煤炭企业在资源整合进行兼并重组时要密切关注国家的税收动态,用足、用尽国家或地方政府关于兼并重组的税收优惠政策。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出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59 号)和《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4 号)规定:在资产重组中,收购资产的一方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作为支付对价,并且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资产收购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收购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资产收购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等条件的,出让资产的企业一方可以选择选择特殊性税务理方法,即免缴企业所得税。

3.2选择组织形式的筹划

煤炭企业的经营很多都是跨地区经营,尤其是在资源整合时,面临着建立子公司或设立分公司的选择。子公司与分公司是现代大公司企业经营组织的重要形式。一家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安排它的某些附属单位作为子公司,而另一些附属单位又作为分公司?这就要从纳税筹划的角度来分析。因为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条件下。一切合法的有利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措施均是企业考虑的重点,而选择有利于纳税优惠的组织形式,正是达到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之一。

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拥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假设山西一煤炭企业在2009年在资源整合中准备兼并甲、乙两家小煤炭企业。2009年公司本部实现利润5000万元,其中甲企业实现利润500万元,乙企业损失500万元,该企业所得税率为25%。

如果兼并的甲乙企业均为分公司形式,则该煤炭企业在2009年度应纳税额=(5000+500-500)×25%=1250(万元)

如果上述甲、乙两家企业换成子公司形式,总体税收就发生了变化。假设甲、乙两家子公司的所得税率仍为25%。

公司本部应纳企业所得税=5 000×25%=1250(万元)

甲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500×25%=125(万元)

乙企业由于2009年度发生亏损,则该年度不应交纳企业所得税。

这一煤炭企业设立子公司2009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250+125=1375(万元),高出总分公司整体税收:1375-1250=125(万元)。

当企业资源整合中,需要兼并重组分支机构时,在开办的初期,针对当地情况不熟、生产经营处于起步阶段、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的情况下,可考虑设立分公司,从而使外地发生的亏损在总公司冲减。以减轻总公司的负担。而当生产经营走向正轨,所有的项目分公司都盈利后,再将各项目分公司注册为项目子公司,这样便可以在盈利时保证能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除了在兼并初期要对下属企业的组织形式精心选择外,在企业的经营、运作过程中,随着整个集团或下属企业的业务发展、盈亏情况的变化,总公司仍有必要对下属分支机构进行调整,以获得更多的税收利益。

参考文献:

[1] 陈鸿伟.战略管理导向下的煤炭企业税务筹划研[J] .时 代 金 融,2011(2)

[2]母永生.浅议纳税筹划在煤炭企业的应用[J] .煤炭经济研究2008(12)

[3] news.省略/c/2010-08-07/044020845120.shtml

第12篇

1.1文本的拟定阶段

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要优先使用格式条款,因为格式条款是经过官方公布的,是经过千锤百炼后总结出来的,便于双方的阅读和理解。不要签订歧义条款,要避免歧议、避免多音字,更不允许条款中有与税法相违背的约定。如合同中不能规定由某一方负责全部的税款,因为税法中对纳税义务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税法中没有规定税款的资金来源,虽然纳税义务不能转移,但是却可以在资金的来源中做出具体规定。

1.2审核阶段

合同在审核阶段注意核对,确保数据的准确性,核对数量、价款、金额及相关的结算方式;确保相关附件资料齐全,手续完善;确保合同的价格政策、采购政策符合企业有关规定。合同的审核还包括许多的细节问题,都要逐一审查。

2合同变更的应对措施

合同签订后,企业偶尔会因为不可抵抗力因素制约,或实现合同的条件发生了变化,要对原先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者补充,这便涉及到了合同的变更。变更的合同可分为未履行的合同和已开始履行但是没有履行完必的合同。对待这两种合同,财务人员首先要明确的是变更前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该合同已经发生了法律效率,但是却没有形成法律事实。合同变更后,要与最终签订的变更协议为主。随着变更协议的签订,原合同对应的相关部分将失效。其次,财务人员要认真的审核合同变更的内容,通常情况合同的变更只会对标的的数量、交货期限或某些条款进行修改;但是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合同的变更除了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外,还变更了合同的主体,即施工方或者是供货方发生了改变,这实质上是合同的转让,这已经超出了合同变更的范围。对于这种新合同,财务人员要重新审核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对于变更主体的合同,相关资质要重新审核,并与变更主体建立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此外,财务人员应积极主动的转变角度看问题,通过改变经济业务的性质,以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

3做好事前筹化,加强合同管理的案例分析

现结合具体案例来讨论财务人员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如何转变业务的性质,以达到企业的经营目标:大华公司是一家物资供应公司,2013年5月大华公司悉知,木材厂每月都有2000吨的木材欲出售,同时一家造纸厂每月都有收购木材的意愿,于是大华公司希望自己联系这两家公司来扩展自己的业务。方案选择,方案一:大华公司以中介的身份进入,每月收取中介费并按5%的税费交纳营业税;方案二:大华公司以中间商的角色进入,并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而作为财务人员,我们要如何进行分析呢,在审核相关资质后,首先我们要判断业务的类型,了解相关的政策,再进行税负的测算,最终对纳税情况进行事先筹划。公司想赚的无非是1万元的手续费,若以中介的角色进入,而业务性质属于,则流转税为收入5%的营业税,则税费为500元;但是若与中间商的角色进入,而业务性质则是购销业务,则流转税要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则税费为10000/1.17*17%=1453元。两者的税负差=1453-500=953元,很显然将选择与方案一,即以中介的身份进入此事。随着市场的变化,若是木材厂在8月份的时候,因为资金困难,无法提前向造纸厂支付资金,将如何处理呢?显然税法在判断业务性质的过程中反复的强调的是三流合一,即货物流,发票流和资金流的方向必须要统一。也就是说案例中如果由大华公司代付资金,那么从税法的角度上,则不符合的要求,即不能以判断业务性质按5%的税率交营业税。随着业务的变化,税务人员要如何化解此项业务危险呢?还是同一件事情,但是却因为资金流问题而改变了税务处理。此时应回归原点——赚1万元手续费就是目标,那只要将业务转变成借贷业务,借给木材厂货款,1万元的报酬作为利息改入,且还是按借款业务交5%的营业税。从案例中可以看出,转变企业的业务类型(由业务转变成借款业务),减少税负,实现了企业经营目标。在日常的业务处理中,并不是所有的合同在签订的过程中,都可以进行筹划的。相反了,筹划往往发生在事前,且在筹划的过程中,财务人员更应该注意筹划的合理性。在保证合理性的过程中,要对税收征管的模式有所了解。税务机关是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服务,重点稽查。也就是说税务人员通过各单位上报的数据通过计算机的处理,将主要指标与系统进行纳税评估,一旦数据异常,将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所以财务人员在进行纳税筹划的时候一定要考虑相关因素,避免数据异常波动。

4合同纠纷的应对措施

不可避免的,合同的在执行的过程中,企业还可能会遇到合同纠纷。解决纠纷的途径可分为双方协商、仲裁、法律诉讼。双方协商是最快速,成本最低的方法,在发生纠纷后,企业应当首先选择双方协商解决纠纷;法律诉讼是程序最复杂,成本最高,期限最长的解决办法,但是法律诉讼的执行效果以法律为依托,执行效果最好;仲裁是介于两者之者。财务管理者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应当提前作好相关的风险预测,一旦发生的纠纷,能够及时的提供相关经济业务资料,以最低的成本,高效的方式挽回企业的损失,提高纠纷索赔意识,使得监督索赔贯穿于合同的履行全过程。做到事事有监督、事事有章可循、事事定责任,事事照章办。在合同的纠纷解决过程中,财务人应积极的发挥监督检查职能。

5合同的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