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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最新规定

时间:2023-08-29 16:43:54

工程监理最新规定

工程监理最新规定范文1

对当前工程监理的主要问题作简要探讨,并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

关键词:建设工程, 监理现状, 管理措施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domestic construction project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industry, the importance of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is not allow to ignore, in engineering project construction schedule, quality, safety and cost management plays an irreplaceable role. And the developed countries in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domestic building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is still in the initial stage, more specific problems existing in urgent need to solve, otherwise will severely affect supervision work innovation and development. Through to the analysis of the present situation in our country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of the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of the main problems discussed briefly, and put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management measures.

Keywords: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status, management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 U415.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所谓的建筑施工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依照相关行业标准、法律、法规,以及设计方案和施工合同,对于施工单位的建设时间、施工质量与各项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全方位、立体化的监督,从而保障工程项目参与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但是在建筑施工监理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必须及时采取行之有效的对策,以促进国内建筑及监理行业的和谐、稳定、健康发展。

一、目前影响监理工作的主要问题

1、监理单位的体制问题。

目前,我国监理单位的性质,基本上都是股份制的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的组成,是股东与雇员的关系,除了股东和在该公司注册的监理工程师能相对稳定在一个单位里执业外,其他监理人员的流动性很大,有的工程一个施工周期,会调换多个监理人员。

2、承揽监理业务的不恰当竞争。

工程施工周期、监理取费费率以及监理人员的素质,从理论上讲应该是协调的。但自从工程施工招标实行最低价中标以来,监理招标、监理业务的承揽也实行最低价承包。在监理业务竞争时,很多建设单位不是优先考察监理单位的资质、人员的素质,而是以最低的监理取费标准为选择的唯一标准。

3、监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参差不齐。

实行监理行业准入制度以来,我国监理队伍的相应专业知识和基本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部分监理工程师,从全国执业考试中获得;近年,部分省、市,经过主管部门考核,很多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获得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资格。但是,从整体素质而言,仍然还不能适应监理市场的需要。

4、部分监理人员事中、事前控制的能力偏差,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监理旁站到位不到“点”。

二、加强管理,提高综合素质,树立良好形象

(一)加强对监理企业的宏观管理。

建筑市场的准入制度,给各地企业的流动、竞争带来了广阔的空间。但是外来企业的名不副实的进入,不但不会促进竞争,反而会影响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在对外地企业的监管上,一是准入等级制度,重点要核查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执业注册人员是否一致;二是强化对监理执业人员的管理。省、部级控制监理工程师的注册。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等应对监理上岗人员进行备案登记管理,规定在一个单位的最低执业期限、流动报备管理等,减少或避免过于频繁的流动,保持监理人员的相对稳定性。三是建立、健全连带责任制。公司领导对总监,总监对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一般监理人员,不仅要负管理上的连带责任,而且要负技术上的连带责任,提高业主和施工方对监理单位的信任度。

(二)、制定合理的监理取费标准,制止不正当竞争。

建筑产品是承包商生产出来的,监理业绩和信誉是靠规范操作建立起来的。监理操作的内容很多,当前特别要重视规范监理取费标准。市场竞争激烈,每一项工程都会有七八家甚至更多的单位竞相投标,这本是一件好事,但有的单位为了达到承揽工程的目的,采用一些不规范不正当的手段来提高竞争力,排挤别人,当前最突出的方式是主动压低取费标准。这种行为,虽能揽到监理业务,但却给工程监理的实际操作留下隐患。要知道,没有良好的成果最终是得不到业主的认同的。低价的代价基本上都是“赔了夫人又折兵”,给所在单位的长远发展设下了绊脚石。所以,合理取费标准是规范监理的基础,它能为项目实际监理创造必要的物质基础。(三)、加强对执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是提高监理质量的有效途径。

监理人员的素质是企业形象的窗口,企业要重视、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培训。从监理在施工现场反映的情况看,监理企业主要应抓好以下几个环节的工作。

一是及时、适时及做好施工图的熟悉、审阅工作。

监理单位在收到全套施工图纸后,监理公司要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认真审阅图纸,领会设计意图,熟悉图纸细节,明确工程监理的关键部位,对控制目标进行分解,编制分项工程、关键部位监理旁站规划及实施细则。在施工图审阅和监理时,要克服和消除“施工图是经过审查的”、只要“按图监理就可以”的思想。要领会、理解设计说明中“未尽事宜按有关规范、标准施工”的深层含义,要善于在“纸上谈兵”时,事前发现诸如楼梯梯段净高不足、楼梯平台净宽不足等违反强制性标准、不符合规范规定且影响使用功能等设计疏忽,并在工程施工、隐蔽前发现、协调处理。

工程监理最新规定范文2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上位法有原则性规定的情况下,赋予了地方房地产主管部门制定具体操作规范的权力。早在1998年,《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即以专章形式确立了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规则,对预售款的概念、范围、监管形式、监管周期、监管主体、操作模式、监管收费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开创了国内开展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的先河。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内已有70余个大中城市出台了预售款监管的地方性规定。受经济发展水平和各地实践差异的影响,预售款监管的制度模式、监管力度、特色等各有不同。笔者选取了颇具代表性的部分地方规定,进行对比分析和归类总结。

1 从发文主体和文件效力来看

第一,地方性法规规定有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内容,效力层次最高,辖区内各地方据此进一步制定操作规范。如《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都有针对商品房预售监管较为详尽的规定,广州、汕头、珠海、重庆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在此基础上制定了详尽的操作细则;《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也对该省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事宜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济南、青岛等地根据地方实际分别选取了不同的监管模式。

第二,地方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效力较高。如《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株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青岛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昆明市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意见》、《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合肥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湘潭市城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办法》、《岳阳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暂行办法》都专门规定了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原则、操作流程等,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预售款监管工作提供了直接依据。

第三,房地产主管部门与银行业主管部门联合规范性文件,对参与监管的商业银行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如《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南京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均有商业银行参与监管,其对银行的约束力比房地产主管部门单独发文更强。

第四,房地产主管部门单独规范性文件,约束力相对较弱。如《福建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办法》、《厦门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试行)》及其实施细则,是房地产主管部门单纯规范性文件的典型代表。

2 从监管主体、监管模式和监管周期来看

第一,由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设立专门的主管机构集中监管。如厦门市由交易中心直接负责预售款监管,青岛市国土房管局下设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机构直接负责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具体监管工作,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所下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小组对广州市商品房预售款实行“全程全额”监督管理。

第二,通过引入担保单位全程担保的形式,进行重点监管。如“济南模式”,济南市引入担保公司全程担保制度,预售款的监管采用由预售人委托担保公司向预购人提供预售款监管责任担保书的方式实施,以保证预购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商业银行与项目监理单位联合监管模式,各司其职。最为典型的是“重庆模式”,重庆市以地方性法规创设了由工程监理机构和开设预售款专用账户的商业银行联合对预售资金进行监管的新制度。

第四,商业银行直接监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如北京、南京、杭州、成都等地推行的由商业银行作为监管的直接参与主体,监理单位负责进度需求监控,主管部门监督、抽查、检验的模式。

3 从措施保障、具体操作规范来看

第一,监管金额的确定,引入保证金制度或预留上浮比例。

第二,与预售许可挂钩,在预售许可阶段要求提交预售款监管资料或进行专门备案。

第三,选取商业银行监管的,要求独家监管或允许多家银行联合监管。

第四,要求预售款实行直接入账,禁止开发企业转存或截留。

第五,在预售款拨付使用上,与合同备案挂钩或由主管机构审核相关申请材料,再决定是否准予用款。

第六,对违反监管规定的市场主体设立处罚制度。

4 从是否免于监管以及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来看

第一,对所有开发企业、建设项目同等对待,不允许免除监管;严格监管下的例外,即允许特定情况下免于监管,以其他措施保障监管目的实现。如厦门市规定具备特定条件或资格的开发企业可申请免于监管;济南市规定,预售人向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公司认可的全额反担保,可以免除监管。

第二,对开发企业违反监管规定的,处罚手段通常为责令限期整改、暂停预售、处以罚款、计入信用档案并进行公示;对监管银行违反监管规定的,取消其监管资格;对于监理单位违规的,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

从表3中9个城市的监管模式来看,成立专设预售款监督管理机构是最直接监管的模式,监管力度最强;最具特色的莫过于济南模式和重庆模式,监管力度也比较强;最普遍的即是商业银行监管模式,监管力度较弱。虽然国内各地方关于预售款监管的模式可以归结为上述4种,但在具体适用和操作上仍各具特色,很难对哪种模式的优劣进行简单评判。只要适应地方实际,达到预售款“专款专用”的目的,即是好的制度设置。

二、成都市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的突破和创新

2010年11月1日,成都市《预售款监管办法(试行)》及《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细则》),正式启动预售款监管工作。在比较国内几种监管模式后,成都选取了相对宽松的“商业银行监管模式”,对于预售资金的监管,结合成都市市场情况进行了创新,采取了较为灵活的监管方式,严格监管的同时,也要考虑保持市场本身的活力,让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

1 期前拨付

成都允许期前付款并准予调用超额预售款在全国属于创新。《办法》中明确规定,预售款采用建设期前拨付: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开始销售后,可以根据项目预算清册和资金使用计划申请提前调用相应周期的预售款,相对于以自有资金或开发贷款垫付完成相应建设周期后再提取预售款的“后期支付”,更具灵活性;同时,为避免开发企业以整个楼栋作为一个建设周期,一次性提前支取全部预售款继而“携款潜逃”。《细则》进一步规定了工程形象进度的编制。同时在严格按照工程进度提取预售款的同时,也允许开发商调用超额部分的预售款。在保证建设工程资金使用的条件下,预售款专用账户中的商品房预售款超出该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的总额时,可允许开发企业以其超出部分用于还贷或调用。

工程监理最新规定范文3

关键词:工程监理;问题;优化策略

工程监理是指建设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等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管的过程。监理工作是基于项目承建方的项目管理基础上展开的,虽然从目前监理的实际范围来看,大部分只是从事施工阶段的监理,且其中又有一部分只承担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但由此来断定监理企业只能承担施工质量监理,是与监理的内涵和监理的初衷背道而驰的。

一、工程监理的属性

我国的工程监理如果从其主要属性来说,是对工程建设有关活动的监理,这是一种目的性十分明确的具体行为,它和一般性的监督管理不同,具备以下一些特点。

(一)服务性

工程监理的服务性取决于它的业务性质,工程监理的主要作用是对整个施工过程进行总体组织、严密规划、精细控制和沟通协调,从而有效控制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投资进度、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等,最终顺利完成工程施工合同,实现建设单位的最终意图。但其中我们不能混淆的是,监理的服务对象是业主而非工程项目承包人。

(二)科学性

工程监理要实现其基本目的必须要遵从科学性原则。工程监理必须具备及时发现并解决工程建设中所存在的管理方面问题的能力,并提供让人信服的高水平专业化服务。目前由于许多新材料及新型施工工艺的诞生,参与竞争的建设单位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多,在这种情况下,要适应新环境带来的新变化,就必须要用科学理论做为工作的指导方针,理性地适应环境变化。

(三)独立性

工程监理单位在开展监理工作时,必须具有独立判断的能力。首先,应当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限定的范围内开展监理工作,并严格遵循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委托合同;其次,在接受委托承担监理工作的过程中,监理单位与承建单位不能存在任何经济上的利害关系;最后,必须建立独立的组织来开展工程监理工作,按照自己预先设定的工作计划,运用一定的方法和手段完成整个工作流程。

(四)公正性

公正性是关系到监理行业是否能够长期生存和发展壮大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开展监理工作的过程中,每个工程监理单位和具体监理人员均应牢记职业操守,排除那些外来的干扰因素和经济诱惑,公正客观地处理监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做到运用法律手段和相关合同条款合理维护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现阶段监理工程质量控制存在的问题

(一)工程监理服务的价格体系不规范,企业恶性竞争加剧

在住建部2009年的建设工程监理统计公报中显示,2009年全国共有5475家工程监理企业。其中,综合资质企业49家,甲级资质企业1917家,乙级资质企业1999家,丙级资质企业1496家,事务所资质14家,行业总体上形成了供过于求的局面。与工程监理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和监管不到位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很多企业为了自身私利放弃考虑行业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同行之间进行恶性竞争。一方面,工程监理费的制定标准不合时宜,数额太低,甚至无法满足监理企业日常开展监理工作的需要;另一方面,监理行业市场化程度还不够充分,经常出现行业内恶性竞争的情况,导致许多工程的监理费低于正常的监理成本,这种情况下,监理单位在监理人员的投入上势必数量不足,有时候还会让一些根本不具备从业资格的人员来从事工程监理工作,削弱了工程项目的监理控制力度。长此以往,这种恶性循环必将损害监理行业在社会公众的总体形象,从而对工程监理行业的良性发展带来了负面的影响。

(二)诚信体系尚不健全

工程监理的诚信问题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监理从业人员的个人诚信;二是监理企业的企业诚信。当前,我国监理行业的诚信问题在这两方面均时有发生,导致了诚信危机在全行业范围内的蔓延,最终伤害的是整个行业的利益。比如现在很多监理企业由于条件所限,受到种种因素的影响致使企业资质无法达到甲级或乙级的标准,于是纷纷走捷径,采取挂证的形式来达到企业资质等级的要求,但实际上企业的实际管理水平和人才储备与标准的规定相距甚远。

(三)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我国虽然在监理法律、法规体系建构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也存在着许多需要改进和完善之处。如在监理工程师的权责认定方面就表现出很大的随意性,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屡见不鲜。同时,多头管理问题也比较突出,不同管理部门的职能范围有互相交叉和重叠的状况,这种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的现状不利于政策的制定和行业管理的统一,存在着行政管理黑箱操作的危机和企业服务意识较差等问题,这些现象的存在均严重阻碍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

三、工程项目监理模式优化措施

(一)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

随着我国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逐步迈向国际化和工程监理向项目管理加监理模式的过渡,必须强化工程监理领域的法制建设,尽快完善与国际接轨的工程监理方面的法律和法规,用法律手段明确工程监理行业的职责和权力。监理行业体系包括监理机构、监理法规、监理单位、监理依据、监理模式以及监理合同等等,我们应该在结合本国实际的基础上,借鉴和吸收一些先进国家和发达地区的运作经验,制定出适宜于我国国情特点的监理工作体系。

(二)加强行业诚信体系的建设,改变监理行业的不良社会形象

我国监理行业诚信问题屡有发生,对于这些监理行业的“害群之马”,监理行业协会应该通过建立监理工程师诚信记录和监理企业诚信评级制度等手段,将这些“黑名单”通过恰当的方法将其失信记录发送给受服务方,从而对这些“黑名单”成员起到警示作用。另外,对企业和个人的失信行为要给予相应的经济和法律上的处罚,减少同行之间的不当恶性竞争,保证监理企业合法的、应有的权益。

(三)强化监管执业人员准入等级制度

建筑市场的准入制度,给各地企业的业务流动、市场竞争带来了广阔的空间。特别是监理行业实行双重准入制度,对于规范监理行业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就目前双重准入执行情况来看,企业准入执行比较好,但执业人员准入由于缺乏强有力的监管力度结果造成了现场监理的弱化,很多项目在招投标时监理机构人员均有合格的资质及很好的历史业绩,但在实际执行时却往往存在人证不符的现象。因此,要强化监管执业人员准入等级制度,定期到现场检查人证是否相符,保持监理人员的相对稳定性,同时要建立和健全连带责任制度,企业要保证人员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于弄虚作假要承担管理上的连带责任。

(四)制定合理的监理取费标准,避免不正当竞争问题的发生

对于现行的监理取费国家是实施市场指导价制度,为了引导监理行业健康发展,能否统一取费标准,并在此基础上规定上、下浮动的幅度,在招投标时超过幅度范围就算废标问题等值得我们深思和研究。另外,就目前情况来看,监理企业数量众多造成市场竞争激烈,激烈的竞争就会导致相互压价,低廉的监理费就不会吸引到高素质的监理人员,没有高素质的监理人员监理项目就不能得到很好的控制,由此造成恶性循环,对于监理的健康发展极其不利。因此短时间内国家要严格控制监理企业的数量,现在社会上流传着这样一句话:什么都也不会干就去当监理。由此可以看出监理人员待遇较低和监理队伍混乱的现状。因此,合理的取费标准是规范监理工作的前提,我们必须对此问题予以足够的重视。

(五)规范监理流程,提高监理执业人员的业务素质

首先要充分做好施工图纸的熟悉和审阅工作,监理单位在收到全套施工图纸之后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集中对图纸进行审阅,然后分解控制目标,编制分项工程的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其次是要适时做好监理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就目前监理队伍的知识结构看,要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特别是监理规范的学习,现在有很多监理人员不知道要干什么和如何干,管理程序知道的很少,目前的监理可以说是程序的执行者,如果连程序都不清楚,可想而知就无法称为一个合格的监理人员;再次,在当今的知识经济时代,要与时俱进地更新思想观念和知识结构,企业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和获得长远的发展就必须紧跟行业的最新技术,当国内外有新的技术和工艺诞生,国家对建筑行业有新的法规和政策出台或国家对建筑新材料作相应的调整时,监理企业要及时的跟进,并对相关人员进行有效的强化培训。

(六)加强管理,严格验收程序

要做好监理工作首先要树立个人的威信,在监理领域工程监理人员可以说是处于一个执法者的地位上,威信的树立就是要看执法严格与否,监理过程中要让施工单位严格按建设程序办事,否则就要受到严厉的处罚,这就是威信。监理是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的组织,不应将之定位于为施工单位承担质检工作,更不允许让施工企业的自检工作只是停留于做资料的表现工作。具体来讲,监理人员在每次验收时如果发现有不合格之的地方,就必须立即停止验收工作,要求其必须先整改然后再继续,整改合格后再进行二次验收,并对所报验收段重新仔细地进行全面检验,如此一来就可以督促其质检员认真验收。

参考文献:

1.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06)[M].人民交通出版社,2006.

2.丁晓欣,宿辉.建设工程合同管理[M].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

工程监理最新规定范文4

关键词:设计监理;水电工程;前期设计

新时期,继续深化改革开放,要继续走好新型工业化道路,建设创新型国家,实行人才强国战略。使得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基础建设等各个领域都面临着机遇和挑战。但在水电前期设计的监督和管理方面,形式各不相同,职责也不明确,这一切还有待进一步反思总结和规范提升。

作为水电前期设计监督形式逐步深化的一个重要发展阶段的水电前期设计监理是不断完善项目业主责任制一项重要制度。水电工程和水电前期设计的特点是其主要的依据。此外,对设计质量、进度和费用进行总体控制是水电前期设计监理的主要职责。只有把握好对水电设计质量、费用和进度的控制才能取得水电前期设计的预期效果。由于工程项目业主责任制的实施,对项目的设计提出了新的要求,即加强监督和管理。因此,我们将以水电前期设计的特点为参照,以参与工程评估咨询为业主服务的相关实践为基础,对水电前期设计监理的概念、前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前期设计监理的职责等方面进行阐述,以为我国水电建设事业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一些借鉴和建议。

一、相关概念的探讨与理解

从1984年开始出现,水电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已经经历了十几年的发展终于走向了全面实施的阶段。《水电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电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等是原国家能源部和电力工业部先后的用来规范水电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行为的相关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奠定了工程监理的地位并肯定了其在工程项目完成中的重要作用。

监即监视、督促。理即条理、管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质量、建设工期、投资控制和安全生产等进行的管理。”是《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第三条规定中所指出的。水电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监理、工程移民安置监理都是是水电前期设计监理的重要内容。由此可见,作为水电前期设计监督形式逐步深化的一个重要发展阶段的水电前期设计监理是不断完善项目业主责任制一项重要制度。总之,水电前期设计监理十分重视水电工程和水电前期设计的特点。

设计监理是协助业主对设计单位的设计质量、设计进度进行监理,对设计中的重大技术问题提出如何开展研究工作的建议,提出设计管理工作意见和建议,促使设计单位提交满足设计合同需要、技术经济指标较优的设计成果。设计监理以咨询、审查和专项、专题研究报告的评审为重点,并在业主的授权范围内,行使一定程度的对设计的管理职责,如设计质量、设计进度、设计费支付审批等。发挥设计监理事前介入、全程参与、过程控制的作用。参加业主主持召开的设计联络会,参与各项重大技术问题、专题报告、阶段报告以及外委科研报告的咨询和审查工作。另外根据情况由业主另行委托开展专题评价和研究,提出专题评价和研究报告。

二、设计监理的主要内容与控制目标

(一)设计监理主要内容

工程前期设计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协助业主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督促检查勘测设计单位履行《勘测设计合同》和设计技术规范、标准,根据《勘测设计科研工作大纲》及《专题节点计划及技术咨询评审计划》,审核设计质量和设计进度,提出建议, 根据项目前期有关批文、咨询审查报告,《勘测设计科研工作大纲》要求,负责对设计图纸、报告及专题报告;枢纽布置及主要建筑物、主要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设施的等重要设计成果进行审核,提出优化设计方案和意见,审核项目设计方案满足技术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满足设计阶段深度要求,参与项目设计咨询、审查会议,处理设计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协助业主督促设计单位整理、移交有关设计成果和技术档案材料以及做好设计文件和图纸的保管、使用和建档工作。

(二)设计监理的控制目标

以“管理科学有效、工作精益求精、环境友好健康、企业和谐发展”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针为指导思想,秉承“保证工程安全、准确认识自然、注重节能环保、节约自然资源、做好移民安置、推进技术创新、降低工程造价、提高综合效益”的工程设计理念,发扬积极为业主服务的工作态度;勤奋努力、踏实务实、肯于投入、坚持技术原则、勇于技术创新的工作作风;充分发挥设计监理单位技术资源雄厚、工程经验丰富的作用,与设计单位紧密合作,及时解决工程实际问题,同时充实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协调好与各方的关系,全过程、全范围做好设计监理工作。

按照“规划专业:合理利用资源,发挥综合效益;地质专业:客观研判地质,夯实建设基础;水工专业:利用自然条件,工程安全经济;施工专业:施工规划适宜,优化资源配置;机电专业:设备选择科学,布置紧凑合理;水库专业:做好移民规划,实现长治久安;环保专业:开发保护并重,建设生态水电”的各专业工作目标,根据水电站工程项目的功能和要求,保证建设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程、规范,保证工程设计质量、安全、经济、科学、先进,实现投资最省和效益最大化。

三、水电前期设计监理中存在的问题

实行水电前期设计监理不仅可以有效的降低造价,使投资得到有效的控制,还有利于加快和提高工程建设的进度和质量。此外,水电前期设计监理有利于合同双方利益的合理协调。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目前的水电前期设计监理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当下我们的水电建设都要兼顾两个重要方面。发电只是航运、防洪、灌溉等社会效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然而,由于综合管理部门的协调工作做的不够全面再加上部分行业部门对合理分担相应的投资抱着摇摆不定的态度,使得水电项目效益在前期工作阶段处于被动和不利地位。这样就不能吸引投资者的注意,进而缺乏相关的投资支持。

(二)水电站的装机、单机容量的规划设计规范原则渐渐与市场需求脱节,不能适应电力市场要求厂网分家、电厂独立经营、竞争上网的现实。在前期设计中追求理想的水能经济指标,水能利用率取值过大,使电站在并网运行后与设计的水能经济指标相差甚远,从而对投资的效益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三)采用单一的建设资金运作进行测算,从而导致财务评价抗风险能力差,进而削弱了对投资者、经营者决策的指导作用。

(四)由于资金到位严重滞后,水电前期设计工作中的费用往往都处于一个紧张的状态。此外,许多项目的地质问题在前期设计监理工作过程中常常被暴露出来。由于对工程项目的认识和准备不充足,经常会发生因地质原因而影响了工程的进度以及工期与造价。

(五)水电前期设计工作机制缺乏竞争意识。水电前期工作的原始资料、研究成果等方面,投资者并不享有知识产权。因此,前期设计监理部门缺少为一种为业主的服务意识。没有适当的引入招投标机制也是造成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前期设计监理的职责

(一) 控制好总体质量

在工程的前期设计过程中要根据项目的功能和要求,保证建设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程、规范,保证工程设计质量、安全、经济、科学、先进,实现投资最省和效益最大化。

1.对各阶段进行有深度的设计。严格符合各阶段设计报告编制规程和现行政策的规定是保证设计质量的重要依据。此外,覆盖面要有一定的广度,设计深度也要具有层次性。勘测设计工作大纲通常被用来帮助实现这一重要指标。此外,视具体情况的不同,在设计的具体过程中也会做一些相应的变化和调整。

2.前期各阶段设计关键技术要有充足的依据。明确前期设计的阶段性目标,保证方案论证要严格符合关键技术的主要方向。工程前期设计的每一个步骤都要具有可行性,且要有理有据。例如,在水布垭坝工程前期的坝址选择的过程中,当时的高坝高达234 m。对此,国内外的工程设计专家们没有这方面的有效经验,天生桥一级大坝又刚开始施工还处于工程前期设计监理的阶段,必须在设计的过程中要解决大量的技术问题。否则,工程后期将可能来不及。考虑到这一点,所以最终放弃了本拟以混凝土面板堆石坝作为代表的打算。因此,放弃了国内惯用的做法,改用土心墙堆石坝

3.对设计进行不断的完善和优化。只有对已有的设计不断的进行优化和完善,增加设计的技术含量,才能保证设计的质量。在设计过程中要根据项目前期有关批文、咨询审查报告,《勘测设计科研工作大纲》要求,负责对设计图纸、报告及专题报告;枢纽布置及主要建筑物、主要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设施的等重要设计成果进行审核,提出优化设计方案和意见。

(二)工程进度要合理

工程前期设计要求督促设计单位按设计合同及设计进度计划规定提供有关设计文件和图纸,满足工程设计进度要求。在前期设计不断推进的过程中,各个阶段都要有重点同时设计也要保证层次感。比较方案之间要具有一定的协调一致性,避免出入过大。此外,及时的加强对各专业的协调也是前期设计阶段要注意的问题。对于交叉的关键技术问题应及时促进各专业间的协调以使它们在彼此的相互协调中不断进步。此外,应促进各专业结合部位及时综合决策,促进水电前期设计的有效进行。

(三)设计费用要合理

设计监理审核设计成果在满足质量和功能要求的前提下,监督设计成果的合理性,对项目投资进行有效管理控制。为业主签好设计合同进行一些协助是我们的重要职责。同时,我们也要对合同的费用进行合理的估计。此外,应该恰当的协助业主评议费用使用情况从而使业主在分期付款时更加方便。按照公平、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及设计合同文件为准绳,协调、处理好双方发生的矛盾和纠纷。勘测设计费最好采用总价承包的形式并按协议的合同规定进行分期支付。最后,在总费用中预留一定比例的不可预见的费用是一种比较有预见性的做法。而这个预留的费用应交由业主来掌握。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前期设计监理过程中的费用使用合理而有效。

五、结语

作为水电前期设计监督形式逐步深化的一个重要发展阶段的水电前期设计监理是不断完善项目业主责任制一项重要制度。虽然在目前的前期设计监理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但只要质量、进度和费用三个方面做好恰当的管理工作,就能有效的保证工程的前期设计监理工作顺利进行。

工程监理最新规定范文5

【关键词】工程监理;存在问题;应对措施

我国工程监理自1988年起开展试点以来,截止目前,监理行业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工程监理在促进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仍有一些制约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的问题,笔者结合多年的工程建设监理实践和亲身体会,总结和分析了在工程监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且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供广大读者借鉴。

一、监理企业本身存在的问题

现有的监理公司性质,基本上都是股份制公司。在册参股人员能稳定在一个监理企业里执业外,其他监理人员的流动性很大,今天招来工作上几天,过段时间就辞职走人了。导致监理公司经常招聘监理人员,人员结构不稳定。监理队伍总体素质不高,项目监理机构不健全,监理人员的数量、素质不能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监理人员普遍存在专业知识面窄、业务能力低等问题。

监理行业自律机制不健全,违规压价,恶性竞争的情况比较突出,导致多数监理公司收费过低,使得监理公司不得不降低用人标准,减少项目监理人员,造成一些监理人员工作不到岗、不到位。同时由于现时在岗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不足,总监理工程师一人兼任几个项目的总监,导致总监到位率不高。有些监理人员工作不负责,不按照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实施监理,同时由于监理人员素质不高,在施工现场不能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监理工作不到位,工程监理流于形式,导致监理工作质量无法保障。

二、建设单位管理存在的问题

建设单位现场的项目经理部机构不健全,现场人员不在现场,监理需要业主协调解决的问题无法及时解决,或应由业主决定或处理的事情直接委托给监理具体处理,增加了监理工作量和风险。建设单位配备的项目部人员,对建设程序了解不够,瞎指挥,致使现场监理人员无法适从。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管理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往往追究监理的责任多,“你们监理是怎么监理的”成了业主的口头禅,处理施工单位少,监理工作在夹板中进行,监理工程师感觉很迷茫。随意增加监理工作量,而且有些工作是监理工程师无法完成的工作,如工程的协调,特别是涉及政府不同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

三、施工承包单位的问题

总承包单位为了降低成本和风险,逐渐以管理型为主,工程中大量出现施工资质不够,采用挂靠的施工队伍,监理在施工监理过程发现承建队伍的技术管理差,施工技术力量弱,与资质不符。施工人员素质低,技术水平不高,安全意识差,这些问题严重的阻碍了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健康发展。

四、承揽监理业务的不恰当竞争

在监理招标时,招标单位不是优先考核监理单位的资质、人员的素质,而是以最低的监理取费为标准。部分监理单位为了能得到监理业务,也互相压价,以致个别工程的监理取费过低。低价承揽业务很难保证高素质监理人员的到位或到位率。监理单位为了节约成本,派遣现场的监理人员,多数是监理员,有的甚至就一个监理人员或没有监理人员。有的建设单位,低价委托工程监理,监理公司象征性地委派几名监理人员到场监理或不派遣监理人员,只履行验收签字的义务,而实际上无人对工程进行监理。

五、对策及建议

1、监理单位

(1)加强监理公司内部管理,制定有关管理制度,规定在监理公司的最低执业期限、流动报备管理等,减少或避免过于频繁的流动,保持监理人员的相对稳定性。(2)鼓励现有人员进行业务学习,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和业务能力,使其具备较强的技术业务水平、心理素质水平和人格魅力,加强沟通协调能力。(3)建立、健全连带责任制。公司领导对总监,总监对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一般监理人员,不仅要负管理上的连带责任,而且要负技术上的连带责任,提高业主和施工方对监理单位的信任度。(4)加强对执业人员的定期或不定期培训,提高业务素质,是提高监理质量的有效途径。当今国家和行业颁布的规范标准更新快,需要更新思想,更新观念,更新知识,不更新就意味着倒退、被淘汰。因此监理企业要适时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培训,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从业人员要克服通过行业准入关就可万事大吉的思想,要及时、主动、尽快掌握相关的法规,不断拓宽知识面,掌握从业的基本技能。(5)落实旁站制度和制定现场管理办法,保证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工程质量。监理工作的重点要放在事前控制。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隐蔽施工,监理人员要实行旁站、巡视或平行检查,不能等到即成事实,待施工质检报验后,才“秋后算帐”。因为关键部位、关键工序一旦形成,轻则做返工处理(如钢筋尚未隐蔽)影响工期,重则违反强制性条文,留下工程质量隐患或永久缺陷。一旦出现需要采取事后补救的情况,虽然主要责任在施工方,但也从侧面反映了监理的业务水平、监理的深度、事前控制等方面能力的不足。

制定针对性强、符合所监工程特点的监理旁站计划,并在实际监理活动中予以落实贯彻。

2、建设单位

(1)在开工前,落实开工具备的条件,与建设单位协调要求配备素质高的甲方代表。

(2)在施工招标时,建议建设单位排除掉有“姻亲”关系的施工单位。

3、施工单位

(1)在施工招标时仔细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施工能力,要求施工单位承诺施工队伍必须具有完成本工程的施工能力。(2)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不具备施工能力向业主建议更换施工队伍(3)发现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人员不到位,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整改或建议更换施工队伍,及时与建设单位沟通,赢得建设单位的支持。

4、制定合理的监理取费标准,制止不正当竞争

监理的业绩和信誉是通过监理单位规范的管理建立起来的。目前市场竞争激烈,每一项监理工程都会有七八家甚至更多的监理单位竞相投标,有的单位为了达到承揽工程的目的,采用一些不规范不正当的手段排挤别人或主动压低取费标准来提高竞争力。这种行为,虽能揽到监理业务,但低价的代价基本上都是“赔了夫人又折兵”,给监理单位留下了隐患,不利于监理单位的长期发展。所以,可通过下列手段控制不正当竞争:(1)通过国家法律、法规,制定限制的具体数额的最低监理费;(2)通过行业协会与建设单位沟通协调,对监理取费达成统一的认识,遏制违法行为,制止不正当的竞争;(3)监理行业规范自己的行为,通过自己的业务知识和经营能力进行招投标。

工程监理最新规定范文6

[关键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创新

中图分类号:TU712+.2 文献标识号:A 文章编号:2306-1499(2014)08-0184-01

1.前言

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建筑工程质量直接影响国家经济的发展速度和社会的稳定。总的来说,我国重大工程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的质量是好的。但不免某些企业抱着利润最大的目的,专门钻法律法规的空子,忽视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导致存在功能质量差影响结构的安全隐患问题。2014年2月28日,大庆市采油二厂下属一食堂发生爆炸,造成房屋坍塌。三名食堂员工被埋,其中一名经抢救无效死亡。2014年3月9日,广东湛江市遂溪县岭北镇广东北部湾农产品流通综合示范园区内,一座正在施工的楼房发生坍塌,现场参与施工的32名工人中1人经送院抢救无效死亡,其余人员均不同程度受伤。而在此之前,多地发生了建筑事故,这些恶性事故的频繁连续发生,造成的结果是多个家庭遭到破坏,老人无后送终,小孩无人抚养,沦落为孤儿,活着的人生活在痛苦之中,给人留下遗憾,这也反映了建设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造成以上恶性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一,政府工作人员对工程质量管理机制存在问题,其二,施工单位、工程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各方存在不规范的质量行为和市场行为。因此,为避免不必要的事故再次发生,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迫在眉睫。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现状和问题

由于现行党的政策,法律和法规不完善,直接影响到工程质量的管理监督。作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方,目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是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但是,这些相关政策和法规不够完善,变动周期短、变动范围大、缺乏适度可行的处罚依据,监督管理所参照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对于施工企业的不良行为, 所参照的法律法规与现实情况差别较大,这些都直接影响着质量监督方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目前我国的建筑市场机制不规范,质量管理和监督尚未完善市场竞争机制,在工程清单实施初期,一些建筑企业为了抢占市场,和招标公司串通一气,低价招标,恶性竞争,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这些违规的建设项目将导致工程偷工减料,造成施工缺陷和质量问题,直接影响到项目的质量,危害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此外,许多小建筑施工队挂靠到有资质的大型施工企业承包工程,实际的施工现场无人管理,问题重重,工程质量无法得到保证。

质量监督机构需要进一步明确工程监督的内容。监督工作有时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混淆。当政府部门对监理和施工单位不能进行质量控制的时候,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帮忙协助执行。目前的监督机构的行政职能还是不太完整的,质量监督和执法检查也没有行政处罚权,当发现问题时只能进行停工整改,不能够杜绝此类事情的再次发生。监管效率不高,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参差不齐。

3.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创新的思考

原材料及构配件是构成工程实体的基础,其质量是工程项目实体质量的组成部分。故加强原材料及构配件的质量监督,是提高工程质量的必要条件。要通过设备检测改变过去采用眼看手摸的落后方法鉴别原材料的方法,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要结合工程实际,有针对性地抽查工程重要部位的主要构件,像施工用的机械、模板、脚手架等,特别是危险性较大的现场安装的起重机械,塔吊设备,在安装前要对它的设计安装方案进行审批,切要经过专业管理部门的验收合格后才能进施工场地使用。只有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才能切实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

决定工程质量的首要因素是人,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监督人的工作质量是核心,应当建立集体监督机制,一个专业配备两名以上持证上岗监督人员,增强人们的质量意识和法制观念,要坚决约束工和打击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不规范质量行为。工程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着我国的工业建筑的发展速度。引进先进的技术人才以及开发人才,任何的工程项目都需要有一定的规章制度来进行制约,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整个工程高效的完成。

建立可预测性,服务质量监督模式,让服务与执法相结合。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严肃查处违规行为的监督和工程,建立行为监测和监督机制。优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工程产品质量也列为监督对象,通过日常监督、监督巡查与结构工程季度大检查相结合的监督形式,对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全要素实现全方位的监督。在工程施工中,施工方案是否合理,施工工艺是否先进,施工操作是否正确,都将对工程质量产生重大的影响。严格实行设计质量内审制、专业之间会审、会签制,改变目前设计审核走过场, 工种之间相互撞车状况,选择一个质量最好、成本最低的方案施工。

加强竣工验收备案,完善落实工程质量投诉与质量事故处理制度。不断提高工艺技术水平,保证工程质量稳定提高。在监督过程中,特别要保证这些经过各方建设主体批准的技术方案是否有效落到实处。不仅如此,我们还应制定接到投诉立马行动的的工作准则, 建设工程的重大质量问题往往发生在基础及主体结构施工阶段,一旦控制这两个阶段的工程质量, 隐患就基本可以消除。在接到投诉后,及时地组织各建设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和责任进行分析,并督促制订解决方案,尽快妥善地落实专人处理。真正做好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必须提高工程质量监督队伍的专业素质、职业素质和创新意识,使其更好地适应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

4.总结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整个建筑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工程项目质量的好坏不仅关系到项目的适用性,而且还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社会稳定。我们有必要积极探索一条适合我国国情发展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新模式,实现新形势下对建设工程质量的有效监管。只有高质量的工程管理人员才能保证工程建设的高质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模式随着建设工程市场的不断规范和发展,应不断改进才能发挥其质量监督和服务社会的综合功能。为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本文提出了加强和完善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建议和对策。

参考文献

[1]圣健设.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创新探讨[J].沈阳建筑大学学报,2010.

[2]何国智.试论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管[J].科技创业月刊,2006.

工程监理最新规定范文7

记者:本次《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修订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赵铁锤:《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以《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为依据,以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为目的,是有关法律、法规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煤矿生产、建设活动必须遵守的重要规则和依据,是各级监察监管人员和广大职工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现行《规程》是在原《煤矿安全规程》、《小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露天煤矿)三部规程的基础上于2001年、2004年两次修订而成。为了提高《规程》的科学性、先进性和针对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建立了《规程》及时修订工作机制,自2005年1月1日施行以来,先后于2006年和2009年针对个别条款了进行了两次修订,共修订了六条。第一次修订是吸取放顶煤开采多次发生事故的教训,严格了放顶煤开采的管理;第二次修订是针对煤矿机电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对供电安全和局部通风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这两次修订工作对强化煤矿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发生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煤矿技术装备水平的逐步提高,同时吸取近年来发生的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教训,对现行《规程》相关条款及时进行修订,可以促进煤矿企业搞好安全生产。

记者:本次《规程》部分条款修订有何重要意义?

赵铁锤:本次修订《规程》,体现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的原则,体现了总局党组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是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重要工作。对于完善煤矿安全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推进煤矿安全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改善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有效防范煤矿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记者:这次修订总体思路和原则是什么?

赵铁锤:本次修订只针对近年来所发生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所暴露出来的问题进行重点修订。修订过程把握了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注重实际。本次修订主要针对近年来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中暴露出来的对《规程》理解和执行中的问题,以及煤矿安全生产实际中急需解决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修订和完善。

二是体现先进。《规程》的修订尽可能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引领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落实科技兴安,促进生产安全。

三是保持稳定。《规程》修订后的总体结构保持不变,不增删章节、条数,也不打乱各条的顺序。

四是相互衔接。《规程》的修订与已经施行标准相衔接,如注重了与已实施的防治瓦斯突出、防治水规定相互衔接。

记者: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赵铁锤:本次修订集中在合理集中生产、严格采煤工作面回风巷瓦斯浓度、专用排瓦斯巷管理,以及煤与瓦斯突出和水害防治等方面,共涉及14条。主要内容有:

1 明确了同一采区采掘工作面数量的规定。

为严格控制同一采区工作面个数,明确规定“一个采区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同时要求“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最多只能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可避免工作面数量过多、通风系统不可靠,引发事故。

2 严格了采掘工作面通风管理措施。

一是为了推进煤矿瓦斯先抽后采、抽采达标工作,对回采工作面回风巷最高瓦斯浓度进行了更严格的规定。取消了《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在特定条件下回采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最高允许浓度可以放宽到1.5%的规定,统一适用最高瓦斯浓度1.0%的上限规定。

二是对专用排瓦斯巷的设置提出更加严格的限制条件。明确规定了专用排瓦斯巷必须是在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之外单独设置,并编制专门设计和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将工作面回风巷作为专用排瓦斯巷管理。同时,将专用排瓦斯巷进行巷道维修工作时的瓦斯浓度上限由1.5%降到1.0%。

3 明确了低浓度瓦斯利用的规定。

根据总局已的低浓度瓦斯安全利用的相关标准,将原《规程》中关于“利用瓦斯时,瓦斯浓度不得低于30%”的规定修改为:“抽采的瓦斯浓度低于30%时,不得作为燃气直接燃烧:用于内燃机发电或作其他用途时,瓦斯的利用、输送必须按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取消了对低浓度瓦斯用于内燃机发电及低浓度瓦斯浓缩后再利用的限制。

4 严格了突出矿井鉴定工作的管理。

为解决一些矿井应当开展突出矿井鉴定但不及时开展鉴定的问题,修订后的《规程》第一百七十六条明确要求,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为突出事故的,发生事故的煤层即为突出煤层,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明确要求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事故的矿井应当立即开展突出矿井鉴定,取消了突出矿井可以经鉴定机构确认后摘帽的内容:严格了突出矿井审批管理,要求矿井将鉴定结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吸取震动爆破易引发突出事故的教训,取消了震动爆破防突措施相关内容。

5 完善了防治水的相关规定。

根据新修订的《煤矿防治水规定》,对煤矿防治水管理措施进行了完善。一是要求煤矿企业建立雨季巡视制度,当暴雨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立即停产撤出井下全部人员,只有在确认暴雨洪水隐患彻底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二是根据我国潜水泵技术的发展进步,对井下防水闸门的设置要求作了修改,规定了在部分特殊条件下,可以用专门潜水泵代替防水闸门。三是新增加了井下防水闸墙设置的相关管理要求。

记者:在实际工作中如何更好地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规程》?

赵铁锤:新修订的《规程》部分条款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煤矿实现安全生产的技术保障,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是当前我国煤矿安全生产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当前要重点做好以下三件事:

一是要切实抓好新修订《规程》部分条款的学习宣传工作,要借助各种媒体开展宣贯工作。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将于近期组织开展新修订《规程》的专题培训,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密切联系工作实际,组织相应的学习培训工作,同时加大对《规程》的宣传力度,确保《规程》的各项规定深入人心。

工程监理最新规定范文8

银行业依法监管是一个重大而复杂的课题,它既是监管的本质要求,又是动态的发展过程。依法监管进程中,银行监管实现了从缺乏规则到具备规则,从具备规则到具备合法规则,再到架构基本符合现代有效银行监管的规则体系的历史演变;实现了规则制定权、现场检查权、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等核心监管公权的法律控制;实现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从业人员和社会大众的自主经营、合法竞争和相关权益的制度保障;开展了旨在统一规则、提升质量和规范监管者法律行为的制度建树。诸此依法监管进程中的制度成就,无疑为银行业依法监管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银行业依法监管的价值结构

依法监管的法理构造,既包括监管价值层面内容,又包括法制实践层面内容。二者关系相互依存与互为耦合,共同体现于有效监管与依法监管实践。对银行业依法监管予以认识和估价,必须还原于依法监管的法理构造的全面考察。

银行业依法监管在价值层面的结构要件,主要体现于如何正确处理以下三个方面的辩证关系:

放宽管制与有效监管相统一。银行监管思维是指导银行监管的整体看法和基本理想。由依照政策监管到依法监管,银行监管完成了由传统监管思维向现代监管思维的初步转换。现代依法监管思维是多元的,但最重要的思维莫过于如何处理放宽管制与有效监管的基本关系。一定程度而言,放宽管制与有效监管是一对矛盾。一方面,现代社会的发展进程表明,自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进入“行政国”(administrative state)以后,出于对政府权力膨胀的警惕和防范,世界各国均践履了行政控权的行政法治理论,放松政府管制和建设有限政府是当今世界的时代潮流,因而银行监管有放宽管制的政府理论基础;另一方面,纵观世界银行业务发展和监管模式变迁的历史可见,银行业经历了全面监管到放松管制,再到重新监管的演变过程,特别是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1998年的俄罗斯金融危机、2001年的以阿根廷为代表的南美洲金融危机,使人们开始全面反思政府放松银行监管所产生的问题,因而世界各国认为建立相对严格的银行监管成为必要。妥善处理好放宽监管和加强监管的辩证关系,不但是我国银行业依法监管理论的重点研究范畴,更是我国银行业发展进程中的必然选择。而且,我国当代银行监管绝不应是20世纪30年代西方国家严格监管的简单重复,也不应是现代西方国家加强监管的翻版或复制,而必然是符合21世纪经济金融全球化、开放化要求,力争银行监管成本最小而对社会福利贡献最大的银行监管。这种银行监管的基本理念,就是既要避免政府的过度管制,又要实现对银行业金融运行的有效监管,是银行监管法治框架下的放宽管制和有效监管的有机统合。

监管独立性与责任制相融合。要实现当代银行监管的新思维,要实现放宽管制与有效监管的动态平衡,我们就要考察法定监管主体对银行监管的影响状态。美国货币监理署的经济学家丹尼尔・诺勒认为,在银行监管结构中,是一元监管还是多元监管,是否由中央银行承担监管职能,是否或如何划定银行监管的范围,这些因素均不足以影响银行的绩效,而惟一发挥重要甚至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则是银行监管者(主体)的独立性。无独有偶,2002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了Marc Quintyn和Michael W.Taylor的《监管的独立性和金融稳定》研究报告,该文件不但首肯监管独立性的核心作用,而且确定了独立性的四维标准:管理独立性;监督独立性;机构独立性和预算独立性。

监管主体的独立性,保证了其抵制干预和化解风险的权能和力量,但也加大了其自身的监管责任。为了实现有效监管,监管主体必须用专业、严格且可靠的办法和措施来全面监管银行业。这些责任感是监管者独立性的对应产物,独立性意味着权能的不受干预,因而是强大的;责任感意味着权责相当的原则要求,因而也是具体而重大的。德意志联邦银行家梅斯特(Edger Meister)指出,“监管责任的确定是决定金融市场未来之路的最重要因素。”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认为,负责和尽职应包括如下9条标准:(1)明确的目标和使命;(2)清晰的法律基础以界定监管机构的权力和职责;(3)与其他行政机构关系的明确界定;(4)对高级官员任职、免职条件和程序的清晰界定;(5)对于可以忽视监管独立性的特定环境和条件、程序的清晰界定;(6)对国会确保监管机构负责地使用其授予权力的程序的清晰界定;(7)明确的司法检查安排以保证监管机构行使权力的方式接受司法监督,明确的诉讼机制以确保监管决策的一致性和合理性;(8)在保护商业机密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增加决策过程的透明度;(9)通过事前预算拨款程序或事后财务检查确保监管机构以负责的方式管理其财务。

监管规范性与内控化相一致。监管客体即是银行监管的对象或形式目标,它是一个与监管主体相对称的重要概念。作为银行监管关系中的被监管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产生到进入银行业市场,从经营活动到银行业市场退出,无一不在银行业规则的规范之下,可以说,监管客体的生存价值在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均具有接受规范的法律属性。一般认为,监管客体的规范体系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组织规则;银行业经营行为规则;银行业工具规则;银行业市场规则;银行业调控规则等。银行机构的内部控制是现代银行监管的基础,它是银行机构的一种自律行为,是银行机构内部为完成既定的目标和风险防范,对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的业务活动进行风险控制、制度管理和相互制约的方法、措施和程序的总称。内控制度包括:健全的岗位责任制度和管理措施;合法的授权;有效的内部稽查制度;预警预报系统和应急应变措施等。在当今形势下,规范性主要是监管客体的外力要求,内控化是监管客体的内在驱动,而且内控和自律越来越居于银行监管的突出地位,监管客体日益呈现出内控自律严格化趋势。

银行业依法监管的实践结构

银行业依法监管在实践层面的结构要件如下:

银行监管规则的科学化与系统化。银行监管者首先应当拥有并行使一项权力,即银行监管规则的制定权。这项权力不但由专门法律授予,而且要求银行监管者正确行使。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监管,首要的是准确、科学地行使规则制定权,构建较为理想的银行监管规则体系。一方面,从规则体系的实质意义看,当今应重点解决的问题是:我们要构建一个合法的规则体系。一方面,就规则体系的表现形式而言,我们应力图构建层次分明的规则体系。由于银行监管法律法规的制定主体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中央政府,专门监管者应着力提高监管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生存质量。

较长时期里,我国银行监管很多领域没有规则或者说缺少规则,银监会成立后,出台了《银行监管法》,修改了《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颁布了100余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银行业市场准入、业务运行和市场退出等方面。现在,我们把规则制定的价值取向设定为:一是要特别注重规则的合法性。如果一个规则本身就是坏规则,对银行监管肯定是害处无穷的。二是要特别注重规则的针对性与科学性。要有针对性地填补过去没有的规则空白,要加大规则制定的科学因子和技术含量。从没有规则到有规则,从有规则到有合法的规则,从有合法的规则到有科学的规则,再到有针对性规则、可操作性规则,直至有一个比较理想的规则体系,这是当前我们推进依法监管工作的首要目标。

银行业行政审批的法制化。2004年,监管机构将原有的70项审批事项整合成59项,报请国务院同意后施行,这些举措为目前银行业依法审批和依法许可打下了基础。

由审批到许可,不仅仅是名称变化,关键是涵义大不相同。审批注重行政性,许可注重法律性;审批的自由裁量大,许可的程序控制严;审批是政策治国的产物,许可是依法治国和法治的要求。行政许可法施行,对我国银行业监管理念、职能、体制、方式和监管行为,都产生了重大影响。当前我们推进依法监管工作,主要就是根据行政许可法立法精神,结合银行业监管现状和实践,做出具体的规则安排和工作部署。为切实落实许可法,银监会研究了银行业行政审批的实际情况,梳理整合了准入、高管资格等规则内容,针对银行业监管对象的不同特点,归纳各监管领域的审批经验,总结各种形式的许可规律,就中资商业银行、外资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合作金融监管等金融机构及其领域的审批和许可,制订了一整套行政许可制度化构建规则,并做出具体制度安排。当前新制定的许可规则包括:银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这些许可规则,是新形势下银行业依法监管的必然产物。

现场检查的程式化与规范化。现场检查既是银行监管的一种手段,更是监管者的一项重要权力。推进银行业依法监管,就要正确估量这种重要的监管权力。现在,银行最基础的支付结算清算系统更加技术化,所以和过去以及其他检查相比,现在的银行检查更加技术化、更加复杂化。现场检查为银行监管提供了最新的知识、最新的经验;它是银行监管发现问题、处置问题银行机构、对银行体系进行评级预警的一个重要手段;它也是行使处罚权和其他权力的重要依据。因此,当代银行监管的重点是,认真对待现场检查权,正确行使现场检查权,使其当然地置于银行法治框架之下。

推进银行业依法监管,还要提升监管者行使现场检查权的基本能力。毫无疑问,现场检查是一种典型的行政强权,这种行政权力如使用不当,必定侵害被检查人的合法利益。现在的检查已不单纯是存贷款的管理,还面临许多新产品、新工具的使用,面对许多跨系统、交叉性的金融工具的使用。对那些高度细腻化、高度技术化的技术工具,以及在这个基础上衍生出来的很多业务,监管者不一定熟悉,更不一定有能力行使检查权。上述两个方面的情况说明,控制和化解银行业风险,行使自由裁量的检查权,监管者确实责任重大。所以,我们今天要推进依法监管工作,就是要提高监管人员行使检查权的能力和素质,就是要严格依法检查,依法办事。

行政处罚的合法化与合理性。银行业处罚是一个行政执法的过程。监管机关依照国家法律行使处罚权,就是行政执法。在形式上,银行业处罚权与司法制裁权不同,但是在实质内容上,却是与司法制裁权有着基本相似因素。对银行业行政处罚的评判和改进,是当今银行业依法监管的重要内容。目前理论界不少人认为,影响当代银行业依法监管的部分原因来自处罚权的滥用,他们提出,现今银行监管中,监管者大量使用监管处罚权,甚至主要靠处罚开展监管活动,因而要对此予以纠正。我们则不这样看。我们通过实践和研究发现,现实生活中,监管者很少使用或基本不用监管处罚权,严重影响了监管力度和监管效果,必须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高度重视。

从1999年国务院通过《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开始,到2003年国家修订《商业银行法》,调整有关银行业行政处罚条款并对有关处罚内容、标准做出新的规范。近几年来,银行监管者除了对大案要案施以处罚手段外,正常监管过程中很少进行处罚。很多情况下,处罚权的行使,往往出现在除非被逼到那份上,否则就不会实施。例如,《商业银行法》修改时,监管者要求设定若干经济处罚权并确定制定实施标准,但现在罚款的措施却很少用。又如,金融机构不按时提供会计报表、情况、信息,或者提供的信息有重大的疏漏、瞒报、错报问题时,监管者可以对其予以处罚,我们的统计资料表明,几乎没有监管者使用这个最普通的权力。人们将这种不正常的现象,戏称为中国特点的“严父慈母”型监管。这是一个非常严肃的问题,也是一个非常重大的问题。这类问题反映了我国银行业处罚纠偏的必要性。一方面,法律授予监管处罚权,监管者不能分割、让渡和不作为,否则就构成监管失职和渎职。另一方面,中国这么个泱泱大国,要把几十万亿的银行资产监管好,不严格实行依法处罚也很难想象,而且极有可能导致监管乏力或监管无效。因而,我们监管机构应特别重视高质依法地行使处罚权。当然,在法定条件下,我们也要警惕为处罚而处罚的。违法不处罚和制裁,没有违法行为处罚,这两方面都是依法行政、依法监管所不容许的。我们推进依法监管,就要对这些做出分析和纠偏,就要使监管机构正常、依法行使监管处罚权。

银行业依法监管的现实成就

从1986年国家银行监管的第一个行政法规起,我国银行监管已经历了前后二十年的发展历程,依法监管的要求愈益严格,依法监管的内涵也愈益深刻。以中国银监会设立为标志,我国银行业依法监管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这一期间,监管者致力于推进银行业依法监管事业,取得了诸多来之不易的制度性成果。

以银行监管法为核心进行全方位立法,基本构建了我国现代银行监管规则体系。1986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标志着我国开始对银行业予以依法监管。90年代以后,银行改革力度逐步加大,为把我国银行办成真正的商业银行,保障银行乃至金融业的稳健运行,国家于1995年出台了《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以这两部法律为基础,一些旨在加强银行监管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得以制定。这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涉及银行监管诸多领域,从市场准入、从业资格、业务经营等方面对银行监管予以规范。可以认为,这期间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初步形成了我国现代银行业监管法律框架。

2003年国家成立银监会,立法机关随即制定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并对《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进行了及时修订。《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是我国第一部政府银行监管的专门法律,它反映了我国银行监管的现实需求,借鉴了国际范围内银行监管的先进理念和良好做法,具备了科学性、系统性和开放性等现代银行监管法律特征。可以认为,银监会的成立,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的制定与修改,标志着我国银行监管法律体系构建步入全新的发展阶段。此后,以《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为基准,银行监管规则制定的进程大为加快,银行监管朝着规则体系化方向迈进。

经过二十年艰难的努力,我国已经初步地建立了以《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为核心,以《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为骨干,以部门规章和大量规范性文件为主体,以中央立法机关和中央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决议和命令为辅助,以及相关金融司法解释为补充的现代银行监管法律规则体系。这些银行监管规则体系涵盖市场准入、机构监管、高管监管、审慎监管、持续监管、监管措施、监管处罚和监管行为规范等领域;涵盖银行监管实体性规定、程序性规定和辅规定等层面;涵盖监管公权规制、相对法权益保护和监管主客体自身规范等维度。

制定并实施大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重点满足了银行监管的现实需要和银行审慎经营的迫切需求。秉持银行审慎监管与有效监管理念,监管者以银行监管法律为基准,针对银行监管中的立法空白和亟需规范的领域,开展区分轻重、缓急和主次的监管规则制定工作。截至2006年12月月底,银监会制定并了170余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重点涉及银行金融机构与业务的市场准入、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风险集中、关联交易和监管规范等诸多方面。几年来的监管实践表明,这些重点规则有效规范了监管者的公权行为,极大促进了银行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和平等竞争,完善了现代有效银行监管法律与规则体系,从而为新时期的银行业依法监管奠定了良好基础。

例如,在资本充足率方面,监管者及时制定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弥补了以往没有具体计算标准和管理细则的空白,这一内容翔实、标准严格、操作性很强的资本审慎监管规则,使我国银行监管确立了资本金监管方面的清偿性理念与战略;在风险监管、风险集中和关联交易方面,监管者制定并颁布了包括《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体系》、《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则在内的50余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从而建立了较为完整的风险监管规范体系,加强了银行风险监管的系统性和完整性,最终促进我银行业稳健运行和长足发展。

又如,在规范银行审慎经营的同时,监管者还颁布了《股份制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规程》、《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和《银监会行政复议办法》等10余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这些监管规则适应了国家推行依法行政的政策要求,有利于监管者规范自身行为,有利于建设新型监管主体,有利于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最终有利于促进银行业依法监管。

实行放松规制与有效监管相结合,为银行业进一步发展开拓制度空间。为了适应银行业务创新,给予银行业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监管者采取了如下显著的放宽管制的法律调节措施:(1)部分降低银行业务和高管人员准入要求。通过制定银行监管规则,取消了中外资商业银行业务、法人账户透支等部分业务的审查或备案;取消了各银行分支机构开办其法人机构和部分新业务的限制;取消了高管人员平调任职资格和部分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限制;取消了外资银行增设分行的时间间隔要求等。(2)进一步放松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的管理,给予商业银行更大的自主空间。银监会与发改委联合规则,将原国家定价改为国家指导价与商业银行自主定价相结合,给予商业银行更多定价的自。(3)规定境外金融机构可以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通过实行《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突破了长期以来我国对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的严格禁止性规定,进一步放宽了境外金融机构对中资金融机构股本投资的限制。这些放宽监管的具体措施,很好地推动了商业银行改革,促进了商业银行主体多元化格局的形成,改善了商业银行的资本结构与状况,提高了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本着宽其所宽和严其所严原则,监管者适应银行监管发展要求,完善监管法律与规则系统,试图进行卓有成效的银行监管。银监会成立后,提出“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监管新思维,在制定并实施的300余件监管规则中,有超出半数的监管规则旨在规制有效银行监管,是必须监管的领域。

坚持银行机构规范化与内控化相结合,为建设适应现代企业要求的银行业市场主体夯实基础。在我国银行监管中,作为银行监管关系中的监管相对方,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产生到进入银行业市场,从经营活动到银行业市场退出,无一不在银行业监管规则的规制之下。可以说,银行机构的生存发展过程均被有效规范,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均具有接受规制的法律属性。

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监管者和各银行机构都逐步认识到加强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意义。在监管者重视与引导下,各银行机构初步建立了内部控制体系框架。2002年,监管者颁布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内部控制体系。银监会成立后,结合国家构建国有银行产权监护人制度要求,引导商业银行正式建立了严格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监管者指导银行机构,在充分发挥自身管理作用的同时,将监管者的风险监管要求转化成银行机构自身的风险管理需求。采取的内控措施具体包括:(1)建立合理的内控组织机构,实行严格的岗位分工,制定明确的工作职责,使各部门既有相对独立性,又能相互配合;(2)健全授权授信审批机制,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严防权力错位和失控;(3)不断修订和完善各项内控规章制度,增强内控制度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4)改革审计稽核管理体制,实行审计督查考核制度,确保审计稽查部门充分发挥监督职能。

加强监管者的独立性与责任制建设,为监管者行为规范和监管正确定位进行了可贵的制度探索。我国银监法规定,银监会拥有制定监管标准和规则的权力;拥有独立监督的措施和危机管理、强制性制裁的权能;拥有独立于政府执法的法律地位和专业人士决策的组织优势;拥有适当的预算规模和必须的制度话语权。同时,银监法也明确了银监会的责任与尽职制度,例如,接受全国人大的权力监督;接受专门审计、监察机关的监督;按严格的程序要求执法,一定程度的监督对象和其他公众的监管参与等。

与银监法要求相适应,银监会进而颁布了《银监会监管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加强监管者自身的责任制建设。这种监管主体的独立性与责任制相结合的法律规制,是新时期银行业依法监管的一项显著特征。

建立国际化监管资源与信息共享机制,强化了国际范围内各银行监管当局的协调与合作。银监会成立后,遵循改革与开放并举、开放与监管并行的原则,积极扩大银行业对外开放。监管者十分重视营造有利于银行业开放的法律环境,修订并颁布了《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等监管规章,有力促进了外资银行业务发展、风险监管和安全环境,吸引并鼓励了外国战略投资者投身国内银行市场。

适应银行业开放要求,监管者加强了与世界各监管当局的交流与合作。短短几年内,通过与美国、加拿大、韩国、澳门、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签订《监管合作备忘录》或《双边监管信息交换协议》,有效地建立了监管当局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机制。这些机制具体包括:定期磋商机制、定期交流信息机制、对对方在本辖区进行现场检查的互助机制等。通过这些合作机制,监管当局之间可以对有关监管信息进行沟通和核实,可以及时了解互设在对方辖内的银行机构的经营状况,可以及时发现银行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或不良态势并向银行机构提出警示,可以及时对银行机构不审慎经营行为或违规违法行为进行规制或惩戒。通过监管合作与信息共享,母国监管机构大大减少了跨境现场检查,有效地节约了监管资源,降低了监管成本;监管当局之间对其银行的跨境业务进行了有效检测,进行了持续有效的并表监管活动。此外,通过监管合作,我国监管者还组织了世界一流的咨询委员,为我国银行业长足发展赢得了国际化智识支持;还与国际上各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监管当局签署了备忘录,加强了包括监管法律规则体系建设在内的各项合作。

进行新型制度探索与创设,建立了旨在规范银行监管机构内部行为的法律工作机制。我国银行监管中,一直面临着四个值得高度重视的问题:一是监管者内部存在分散制定规则的权力和基本事实,这虽保证了监管规则数量和规则需求,但因缺少规则整体性价值,最终与依法监管要求相违背;二是由于监管规则制定主体不统一,形成监管规则不一致或相冲突,最终引发了监管实践中的法制窘况;三是由于监管规则制定主体多元化,导致监管规则效力减弱或无法切实执行,影响了银行监管的权威与效果;四是制定监管规则时,为实现规则科学性、系统性与完整性,需要对监管规则中相同、共性与一般性因素予以综合考虑。

为了解决法规冲突和规则失谐问题,监管者进行了艰难的制度探索与创新。2005年12月,银监会颁行了《银监会法律工作规定》,建立了旨在规范内部行为的包括统一规则制定的法律工作机制。这些机制和制度具体包括:(1)立法规划制度。这一制度要求,监管机构以国家经济、金融政策为指导,根据国家银行业发展和监管的实际需要,充分吸收国际先进做法,制定银行业立法规划和计划。(2)起草论证制度。这一制度要求,监管机构对规章与其它规则制定做出统一规范,起草规章和规则应当进行充分论证,所起草的规章的名称、结构、内容、表述等方面都应当符合规定的规范要求。(3)规则审查制度。这一制度要求,在规章起草完毕之后,银监会法律部门将依据规定的审查程序和标准对草案进行严格审查,统一把关,以切实提高规章的制定质量。(4)咨询解释制度。这一制度要求,监管机构要对规则尤其是规章咨询解释的条件、情形、原则、管辖、程序和形式,统一做出制度规范。通过着力构建一个科学有序的法律工作流程,全面规范监管机构的规则形式和规则内容,促进我国银行业依法监管和有效监管。

通过改进相关制度和机制,加强了银行监管规则操作性、实践性和最为重要的执行力建设。银行业依法监管与有效监管,具体取决于监管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则的执行力,反映于银行监管执法的实践评估。为此,银行监管者必须构建新型的检查评价制度,凭籍这一制度,对银行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立法质量和其他规则制定质量进行检查和估量,对法律和其他规则的执行效果予以判断和评估,从而最大限度地提升监管规则的操作性、实践性和执行力。

基于上述考虑,银监会通过颁布《法律工作规定》,建立了银行监管规则的检查评价制度。这一制度的主要内容确定为:(1)检查评价的标准。具体包括:监管规范应当符合上位法规定的合法性标准;规范之间应当相互衔接一致的协调性标准;规范应可以得到有效执行的操作性标准;规范应当促进银行业规范发展的实效性标准;规范的内容措施应当明确完整的完备性标准;规范应当易于理解和能够被普遍认知的推广度标准;规范应获得严格执行和全面遵守的守法率标准。(2)检查评价的形式。具体包括:监管机构以年度为基准时限作出的年度检查评价;监管机构对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进行特殊检查的专项检查评价;监管机构在实施现场检查时附带做出的其他检查评价。(3)检查评价报告。这一重要的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依据检查评价标准进行具体分析;银行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制定、修改或废止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改进监管执法工作和责任追究的建议等。通过监管规则的检查评价制度,评估了银行监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效果,检验了银行业监管立法水平,检查了银行监管机构的执法水平,发现了银行监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有利于富有针对性地、有的放矢地加以解决。

工程监理最新规定范文9

论文关键词:完善 工程质量 监督体系

“十一五”时期是我国经济、社会、城市发展的重要时期,为完成我国“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各项指标和任务,建设系统应当在其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要通过体制、.制度、科技创新,建立更加科学规范的管理体系和市场体系,使各项工作都取得新成绩、新突破,并走在全国建设系统的前列。为此,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总体规划,特制定我国建筑业2006-2010年发展规划。该规划是我国建筑业和工程建设发展的总体规划,建筑节能和建设科技等规划作为其专项规划是在总体规划统领下的具体化和补充,总体规划对各专项规划具有纲领性和指导性,专项规划更具有可操作性,两者互为依托、相辅相成、协调一致,共同构成我国建筑业“十一五”期间发展的全面规划.

一、建立健全工作质量监管体系的必要性

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建设中的中流砒柱,而提高工程质量是我国建筑业的长期战略方针。建筑工程是大型的综合项目,其工程质量问题不仅涉及到个人与财产的安全,而且还涉及到社会的稳定。但是,目前该行业存在的问题还相当严重,比较突出的问题之一是建筑工程质量参差不齐。近年来,发生的一些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不但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影响。所以,加强工程质最监管力度刻不容缓。就目前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我认为还存在如卜几中函待解决的问题:

(一)监管工作手段单一,技术含金量低

20年来,质监机构在质监手段方法上的发展创新速度远远低于其组织机构建设速度。20年过去了,监督手段基本还停留在眼看、手摸、锤敲阶段,即使增加了一部分现场检测,也是有限的辅助手段,主要工作方法的革命并没有完成。质监人员构成不尽合理。大多数质监机构直接招聘应届大学毕业生充实队伍,表面上人员的学历层次上了好几个台阶,但因缺乏施工现场的实际工作经验,大多数人并未发挥出与其学历相适应的作用。质监在技术上的专业性尚未得到最大程度地体现.因而也未能很好地实现政府监督工程质量的初衷。

(二)建筑市场机制尚不完善,政府监管服务功能有待加强

在市场准入和清出、政府各相关部门的监管关系、建设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建筑务工人员的权益保护、市区内外统一管理、促进新型市场主体发育和建筑节能等方面的法规制度还比较薄弱;在监管对象、监管内容、监管方法和监管程度等方面,存在着“缺位”与“越位”问题;建筑市场秩序仍不够规范,工程转包、资质挂靠、违法分包和招投标中的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然存在:对不同投资性质的工程没有形成不同方式和不同程度的监管模式。

(三)工程质最监管体制尚不健全,与市场管理结合尚不到位

政府监管水平尚待进一步提高。监管体制分散、部门之间条块分割现象严重,容易出现行政的越位、缺位和错位,造成部分工程逃脱监管,极大地影响了行政效率:工程监管模式单一,没有形成针对工程的不同技术特点和投资属性及不同质量责任主体的多元化的工程监管模式,难以提高监管效率;对在建工程的质量管理比较重视,而对既有工程质量管理还处于空白,全寿命周期的质量管理体制尚未形成:工程监管较为粗放,没有形成量化的评价体系;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部分法律法规没有得到严格落实。

(四)施工全过程安全份理和全方位监管尚未全部落实,班任体系还份进一步强化

1.政府监管水平尚需进一步提高。部分监管部门工作主动性、预见性差,对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不够,对事故的防范措施不够有力,政府监管存在盲点;未能合理组织利用建设系统各种管理资源和充分发挥各个管理层次、环节的整体效能,未形成安全生产的监管合力;部分监管机构权威性不高,对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事故执法不严、处罚不力,缺乏强硬的手段措施,对有关方面起不到震慑作用:在监管体制方面,由于相关法规规定的职责存在交叉,界定不清,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没有理顺,安全监管工作受到一定影响.

2.保障安全生产的有关环境急需改善。在市场环境方面,一些建设项目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企业间的恶性竞争,以及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现象,都直接影响安全生产的正常开展。施工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建筑施工伤亡事故总量仍然偏高,“十五”期间共发生伤亡事故194起,死亡391人,其中二级重大事故5起。

二、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的创断思路

(一)研究和探索新的监管思路,应是迫在眉晚的任务

改革开放初期,全国呈现出大干快上的氛围,作为代表政府的第三方监督机构,对稳定和提高当时我国建设工程的质量水平,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建筑市场逐步走向成熟,建筑领域的法律法规日趋健全,工程监理制度渐趋完善,一大批高水准的施工企业己经形成,全国尤其是北京、上海等经济发达地区的建设工程质量水平,更多的是依托创新的监管体系得到控制。因此。研乡i和探索新的监管思路,应是迫在眉睫的任务。

1.巡查制度是监督机构的主要运作模式。如果说取消工程质量核验,建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由对实体质量的检查转变为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抽查监督,是进入新世纪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的第一次大的转变的话,逐步推行巡查制度可能是第二次转变,也是第一次转变的继续深化。

由于工程建设任务量大、责任主体多,监督机构的运作模式应当主要采用巡查方式,而且应当是不定期、不告知的随机巡查。质量监督人员到现场不是直接控制工程质量或进行质量把关,而是为了发现责任单位主体的违法行为,并加以处罚,目的是确保企业和项目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正常运行;质量监督机构的随机抽查,是在各方责任主体对实体质量有合格结论的基础上进行,主要日的是复查。

笔者认为,多年来沿袭的以项目为单位、定点监督为主要方式的监督做法存在不少弊端,有些质量监督机构只注重对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项目进行监督,而不愿意过问不办理质监手续的项目,导致自觉守法的项目被反复检查,而故意逃避监督的行为反而无人查处。因此,实施巡查制度,既强化了对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也在管理中进一步体现了各责任土体对建设工程应承担的质量责任。

2,充分利用中介机构和社会力量做好工程质量监管。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监督管理工作应及时调整思路,市场可以调节的应该交给市场,可以依靠中介机构甚至社会监督制约的,就要充分利用。也就是要充分体现《行政许可法》中所说的“四个优先”原则。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五方责任主休,分别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其质量行为也是政府监管的重点内容。但是,随着形势发展,一方面应将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也纳入责任主体范围,同时,几方责任在层次上应有所不同,在今后质量监管中更要逐步突出建设单位的第一责任。另一方面,市场经济比较发达、中介机构比较成熟的地区,要重视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理公司、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发展的支持,充分依靠、发挥它们对质量监督的技术辅助作用,同时也要加强对其履行质量责任情况的监督力度,以此来达到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实体质量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目的。也就是说,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应对工程质量作任何直接的合格评价,而是通过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理公司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所作合格结论进行抽检核查的方式来间接达到调控目的。

3.政府投资工程和非政府投资工程监管方式应有所不同。随着投资主体的多元化,特别是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对今后不使用政府资金的投资项目,一律不实行审批制度,而是改为核准制和备案制,完全由投资方来承担风险”’后果,政府工程和非政府工程如何区别对待就成为摆在质量监督部门面前的一个课题.

对于政府投资丁_程和非政府投资工程的监管方式应该有所区分。对政府投资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督,感觉上监督机构是以政府投资工程业主的身份去进行监督,可能会出现建设单位游离于监督范围之外,并且也容易和现场监督的工作角色混淆。因此,对于政府工程,层次监督性质的巡查制度应该是今后的主要工作方式之一,另外,考虑增加代表政府进行验收把关的环节,作为对建设单位工作评估的内容可能也有其现实研究意义。国务院即将出台《政府投资工程条例》,如何对政府投资工程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我们应加强调研、明确职责。

(二)从单纯注重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监管,转移到既注重施工现场又注重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开掘监管的深度

随着专业化程度的提高,规划、设计、施工、维修等的划分越来越具体,使建设监管难度越来越大,衡阳衡州市场“11·3"事故和常德桥南市场“12·21"事故的发生,充分说明只注重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监管,而忽视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管是极其危险的。

所谓建设全过程,就是事前、事中、事后的整个过程,包括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工程监理、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产权登记等所有建设程序和步骤。衡阳衡州市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定建设程序,在没有办理规划、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而更为严重的是其开发商私下雇请有关人员擅自设计、施工,并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在未经工程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的情况下攫自投入使用。因此,要遏制事故的发生,就必须加强建设工程全过程的监管.

要规范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从源头抓起,从工程的招投标、施工许可、资质管理、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加强监管。要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合同约定,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和责任的原则,认真担负起质量安全责任,切实把好质量安全关:要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做好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工作,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做到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和规范,确保提供优质合格的建筑产品。

(三)从单纯注重监管行为,转移到既注近监管行为又注,监管制度的创新,加大监管的力度

目前,建设工程监管通过采取日常巡查、随机抽查、告知性检查和强制性介入检查等监管方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不仅仅靠监管,更重要的是要靠套好的制度来保证,努力建立质量安全的长效机制,用制度引导,制度橄励,制度约束,制度规范来保证质量安全监管到位。

1.是要完善市场准入制度。认真制定勘查、设计、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把企业是否具有质盆安全保证能力作为市场准入的必备条件.在保证建设上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规范和保障各方主体的权益。

2.是要逐步建立市场诚信机制。建立健令以道德为支撑、以产权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的市场信用制度,形成建设工程市场信用体系。在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各方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完善建设工程市场责任主体信用档案,建立起建筑企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全面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进一步完善企业质量和安全行为评价体系,对企业的质量和安全状况进行科学量化的评价,实现用现代科技手段对企业资质实行动态管理的目标。

3是要建立建设工程保险制度。工程保险就是用市场的手段来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一项措施,通过工程保险的引入可以促进丁程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降低质量安全风险,同时也促进建设上程市场的诚信建设。

三、强化工程安全监二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健全施工安全技术标准体系和制度体系

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有关要求,完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安全生产监督行为.从资质审查、招投标.施工许可、现场监管等多个环节,从规范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等多个主体,从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发展成建制劳务企业、改善农民工生产生活环境、减少最低价中标对安全生产的负面影响等多个方面,形成覆盖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建设工程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使安全管理工作做到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

(二)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体系

进一步落实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切实落实监理企业的安全责任。要督促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提高安全监理业务素质。细化监理的安全责任,要求监理企业把安全监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并在审查施工企业相关资格、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与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现场防护、安全技术措施、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以及督促施工单位整改事故隐患等方面,充分发挥监理企业的监管作用。要强化对监理企业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监理报告制度,支持监理企业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理职责。

工程监理最新规定范文10

关键词:建设工程 , 监理现状,现场管理

Abstract: in view of the current supervision of all provinces and cities of market order is not standard,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are not perfect, charge is low, the society is still not enough attention to wait for a phenomenon. Talk about construction project supervision of project quality control method.

Keywords: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status, field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U7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目前全国各省市监理市场秩序不够规范,有关法规体系不够完善,收费偏低,社会尚不够重视等现象,但其重要原因之一是监理工作比较薄弱, “人员不到位,行为不规范,效果不明显”。在越来越复杂的新形势下,就要求我们实事求是地探讨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如何充分发挥工程监理的作用以确保工程质量。

一、工程建设实行监理的必要性

1.从管理的角度来看,过去几十年建设活动基本是由建设单位自己组织进行,如此运作,弊端很多,一部分人员刚熟悉项目管理业务,还没有巩固就又改行干别的,另一部分却又要从头学起,严重影响了整体管理水平的提高,人才浪费和管理费用的浪费,管理人员的专业化不能配套。

2.从工程建设质量保障的需要。工程建设监理是根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建设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并要对工程的投资、进度、合同管理及建筑安全等进行监管,保证建筑工程质量。

3.从适应市场经济、改变政府职能、与国际市场接轨的需要。建设监理是从国外引进的,是人类社会进步和文明的成果,它虽然产生于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但同样适用于我国高速发展的社会主义经济,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发展,实行全面、全过程的专业化、专家化、职业化的监督管理是社会进步趋势。

二、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现状

1.我国的建设监理制度起步晚,在制度方面存在诸多缺陷

近年来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但有了监理后,有些业主忽视了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的质量保证体系,施工单位多以挂靠形式出现,表面看资质等级符合要求,实际现场技术管理能力欠缺。目前监理单位的工作权限仅限于进度和质量的控制,但随着工程管理的综合程度越来越高,监理单位行使权利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往往处于有职无权的尴尬局面。

2.监理人员整体素质不高

主要反映在:一是监理工程师的知识结构不合理;二是监理工程师的数量和质量不能满足监理工作需要;三是监理人员缺乏实践经验。

监理工程师是在具有一项专业技术知识和有一定实践经验基础上,增加管理和法律知识后复合型的管理人才。目前,我国的监理人员来源比较广泛,主要来自勘察设计单位、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基建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他们即使获得监理工程师注册,但由于缺乏管理知识和法律知识,因而在监理工作中不能有效地发挥组织、协调、管理的作用,难以取得监理成效。监理队伍中既有兼职也有专职;有经过监理培训的,也有未经培训;有取得监理上岗证的,也有未取得上岗证、更有没有通过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的;有退休外聘人员、也有刚出校门的学生;甚至有些是单位下岗编外人员,经过短期监理培训就从事监理工作。从而使得监理队伍中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3.工程监理招标导致恶性低价竞争

自从工程监理招标实行最低价中标以来, 价格竞争似乎成了最重要的手段, 工程监理费的收取普遍低于收费标准。很多建设单位不是以考察监理单位的资质和人员的素质作为优选条件, 而是以最低的工程监理费作为选择的唯一标准。部分监理单位为了能得到监理业务, 互相压价, 从而致使恶性低价竞争。 导致监理人员的素质普遍偏低, 服务质量普遍下降, 严重影响了监理工作的质量, 从而影响了整个监理行业的形象。对工程建设监理乃至整个建筑市场的规范化都非常地不利

4.部分工程监理企业内外部形象差

有些监理人员急功冒进, 不认真分析工程施工现场的现象与本质, 能力不足以服众, 与施工单位发生抵触; 有些监理人员与施工单位哥哥弟弟一团和气, 不能体现工程监理的严肃性, 不能令行禁止; 有些监理人员奇装异服、散漫自由, “ 吃、拿、卡、要”。还有些监理企业现场和公司办公环境零乱, 资料不齐全,由施工单位代做监理资料等不规范行为。一个监理工程师体现着一个项目监理部的形象, 一个项目监理部的形象体现着一个监理企业的形象, 形象的缺失意味着企业无形资产和信任度的下降(监理合同是委托合同。信任是委托的前提)。

三、对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存在问题的防治措施

1.建立健全监理组织体系。监理工作是在总监理工程师领导下,明确分工,实行岗位责任制。每个工程项目都由副总监—项目监理—现场监理3级分工负责。项目落实到人,保持相对稳定。使监理单位形成了上下内外协调、高效率快节奏、有条不紊的运行机制。

2.加强培训工作, 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一方面, 从全方位、全过程监理的要求来看, 我国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素质还不能与之相适应, 迫切需要加以提高。另一方面, 由于工程建设领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层出不穷, 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也不断更新, 信息技术日新月异, 这些都要求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必须与时俱进, 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 这样才能为建设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3.加强对监理人员的教育,维护监理人员的公正、客观、科学性

业主与监理人员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 监理人员与承包商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监理要始终维持自己独立第三方的位置,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要对业主和承包商做到“不吃、不收、不要、不拿”,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不手软、不嘴短,客观、公正地评价工程质量,维护自己的声誉,赢得双方的尊重,赢得客户。

监理单位要建立监理人员学习与培训制度,对监理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监理法规学习和思想道德教育,使监理人员有与监理工作相应的知识理论水平, 有较强的责任感,有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有敢于承认错误的勇气,有敢于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气魄,要敢于讲真话、讲实话,教育监理人员热爱监理工作,维护监理单位的形象。

4.要吸引招标单位,力争中标。中标后企业要有合理的利润。报价过高过低都不好,报高了会降低中标概率,报低了企业利润就少了,因此必须寻找一个较为合理的报价。要做到这一点,投标人在投标报价前应确定一个投标小组,小组成员必须是懂技术、经营成本核算、招投标法律法规的综合性人才。投标人员在报价前一定要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图纸等,并深入调查工程所处的地理条件以及材料的来源和价额,并确立工程的重点难点,再确定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

四、加强施工监督管理以确保工程质量

1、采用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的方式,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理的必然性: 这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必要。《条例》第五章专门讲到监理责任和义务。其中第38条规定:“采用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的方式,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理。” 随着建筑业逐渐市场化,难免会有一些承包商受自身经济利益的驱使,做出种种不正当的商业行为。这就需要通过监督检查的手段将触角伸展到施工操作的第一线,发现问题并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把可能产生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这项工作需要一个专业性强、作风严谨、处事公正的组织即建设监理单位来承担。可以这样认为,旁站监理是伴随着新的建筑体制改革的必然产物。 五、现场巡视: 现场巡视是指监理人员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活动,它不限于某一部位或过程。现场巡视是监理行为中为获取综合信息和全面掌握工程现场动态的有效途径,是对施工现场的工作面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观察,具有多次轮回性和目标综合性的特点,通过巡视,可以有效掌握影响质量的各因素的状态,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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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 现状分析 创新研究

[中图分类号] X83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5)-9-316-1

环境监测工作对及时发现环境污染以及对环境污染的及时处理起到了很大作用,环境监测工作通过对相关数据的分析来开展工作,为了进一步的保证环境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我们首先要保证其获取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可比性和代表性,这将直接关系到环境监测工作的质量。我国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对进一步的开展环境保护相关工作造成了阻碍。所以,我们需要正视这些问题,并对我国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作进一步的创新探讨。

1我国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现状分析

环境监测是对我国相关的环保部门的日常工作进行有效监督的重要手段,同时,环境监测获取的相关数据对环境控制,环保执法,政策调整都有很大的指导性作用。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正式开始了环境监测以及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相关跟踪,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起步相对较晚。我国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模式主要是以技术培训、质量控制考核与检查为重点。

在本世纪我国的环保部门还了一系列的文件,进一步的对环境监测相关机构的工作内容、职责、经费保障和环境监测工作人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这些都说明我国环保部门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视,并且着重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制度方面对我国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作进一步的指导。虽然在指导相关文件中提到相关的制度进一步的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合法性。但是,在环境监测具体的工作过程中相关的制度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日常环境监测工作的工作效率,而且还会导致在环境监测工作中出现失误和偏差,严重影响着环境监测工作的准确性。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主要的意义所在就是,对于环境监测的情况和效果需要有额外的监督管理体系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以此确定其检测的质量符合需求。

2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的创新研究

质量管理体系就是为检测数据提供了一个∫谰莸谋曜迹规定了具体实施环境检测管理部门的职责和需要承担的工作内容,也可以从某些方面监督和管理参与环境监测工作的人员的工作情况和岗位资质。所以,我们也可以把检测监测质量管理体系看做是一个对检测的约束,能保证负责环境监测的技术人员具备基本的技术能力并且可以顺利的开展环境监测工作。为了使我国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更加的适应时代的发展,我们需要对质量管理体系作进一步的创新研究。

2.1进一步完善环境监测的相关法律法规

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一定的冲突,要进一步的保证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就要进一步的落实我国的环境保护监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在约束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完善起来的同时,也应该建立相应的而定其监测质量管理的法律体系来进行保障。在明确环境保护监测的法律定位的同时,将环境保护监测数据质量管理也纳入到法律约束的范围内,显然可以保证其管理效果的提高,按照法律的严格规范,将监测机构资质、人员资格认证、设备质量监督、标准统一、技术认证等都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规范到统一的标准上来。

2.2建立阶梯化的技术管理体系

从国家到地方建立一个完整的具有明确阶梯化的技术管理体系,建立其段路径的管理体系。地方技术中心直接向国家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有部级别的机构直接领导区域性的技术管理机构,在有地区性的管理机构负责地方的质量管理机构,以此形成一个顾家、区域、地方的段路径的管理模式。在这个管理模式中可以建立部级的技术中心,并指导地方建立相应的技术中心,其责任有两个方面包括行政职能和技术监督职能,一切将按照质量管理的规定进行,利用数据来衡量当地的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并定期以行政手段对滴定法那个的监测机构的资质、人员进行审查和考核。

2.3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的创新制度研究

大部分的环境监测站按照国家规定的计量认证和国家实验室认可的要求在进行质量管理的工作但是在具体的工作中质量管理的复杂性,首先要求监测仪器的准确,试验过程的完整,其次需要保证监测方案具有较强的科学性,以及监测点具有代表性。要求现场采样的完整性,对样品运输和保存的规范性,以及形成数据的处理和保存也需要一致性和正确的分析和评价。最后,需要所产生的结论可以为环境管理和执法提供必要而明确的指导性。针对此种跟踪流程的复杂性,环境监测应当分局自身的工作特点和规律以及执法的需求,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的工作制度和流程。

我们应该从共组的流程规范制度做起,同对不同的监测方式和方法的规范建立其完整的工作制度,而且此种制度的建立不应当是局限在技术层面而更应当将管理过程进行规范化,因为使得监测的过程规范起来是实行质量管理的最终目标,所以需要针对性指导监测工作中的细节。同时还应建立灵活的反馈机制,针对技术的发展来相应的调整对其质量监控的标准和流程监测制度。

3总结

为了使我国的环境监测的相关工作跟上国家发展的新形势,需要对我国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深入的分析,在解决管理体系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的促进我国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的创新工作,主要从完善环境监测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阶梯化的技术管理体系以及制度方面的创新这三方面入手,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一步促进我国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的创新。

参考文献

[1]李羲.浅谈强化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建设[J]. 科技与创新,2015,02:38-39.

[2]张鲁芳,于亮辰. 大气环境监测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 资源节约与环保,2015,01:115.

[3]赵倩倩. 浅谈环境监测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与发展[J]. 科技创新与应用,2015,07:94.

工程监理最新规定范文12

 

    [摘要]建立信息化建设的第三方监督对保证信息化建设的效益最大化至关重要。本文通过信息系统监理和信息系统审计的概念、产生动因等进行比较,分析我国信息系统监理面临的新问题、新要求,并介绍美国信息系统审计的实践经验,在此基础上提出对我国信息系统监理事业发展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信息系统信息系统监理信息系统审计比较独立性

    引言

    “信息化带动工业化”是我国长期的重要发展战略,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的报告中指出:“实现工业化仍然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艰巨的历史性任务。信息化是我国加快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选择。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路子。”这段论述表现了我们党对信息化建设的高度重视,也指明信息化带出一条新型工业化路子的光明前景。

    目前,各地区、各部门都在认真贯彻十六大精神,十分重视推进信息化工作,我国信息化建设已经进入新的阶段,我国信息化事业已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各级政府正在积极推进“电子政务”,许多城市及企业也已着手整合与升级其信息化应用系统。可以预计,全国将有更多、更大的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展开。但是,在信息化推进过程中,存在不同程度上的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规划制订不够科学,项目管理不够严格,监理机制不够健全,系统运行效益不够明显。致使相当一部分信息化项目失败或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浪费了大量资源。究其根源主要原因之一是信息化建设第三方监管机制的缺失和标准的不健全。

    国内外的实践表明:信息化是有风险的,信息系统规模越大,功能越复杂,风险也就越大。英国Kalido于英国时间2001年12月12日公布了有关企业信息管理的调查结果。调查显示,96%的企业对于本公司的信息管理系统感到不满。关于目前正在使用的信息系统,认为"所制作的报告缺乏一贯性"或者是"核对信息花费了太多时间"的企业约占70%。特别引人深思的是该调查是由美国HarteHanks以全球500强企业以及财富1000企业中的171家公司为对象通过问卷方式实施的。调查对象中,40%以上的企业年交易额超过20亿美元。其他主要调查结果如下∶回答目前的信息系统不能灵活因应变化的企业约占60%;对于数据的精度表示担心的企业约占60%;60%以上的企业正在策划有关数据及信息的整合计划。这充分说明,信息系统的建设项目较之传统工业工程项目成功率更低,风险也更加突出。

    中央领导同志在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中特别强调:信息化建设一定要讲求效益,不能搞花架子。因此建立并逐步完善我国信息系统审计制度是健康、有序地推进信息化和落实领导小组会议精神的一项重要措施。

    目前,在国内的信息化项目工程建设中,绝大多数用户(业主)无法组织队伍对信息系统建设进行专业化管理,难以胜任从可行性分析、规划设计、招标、方案评审到工程监理和工程验收全过程的管理与组织协调工作,建设方和承建方在信息建设过程中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这表现为借助外援进行工程管理咨询的案例越来越多,一些省市的行业主管部门也开始在信息系统建设中推行由监理进行工程质量管理的做法。但是,监理介入信息系统在我国还处于一个探索的过程中。

    我国加入WTO后,鉴于我国IT服务业未来巨大的增长空间,国际知名咨询顾问公司、专业技术服务提供商等纷纷抢滩我国市场。在信息系统第三方鉴证业务方面,他们提供符合国际标准的信息系统审计服务。因此当前监理事业的发展面临新的形势,监理工作外部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势将对我国监理企业形成严重冲击,本土监理企业面临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监理事业往何处去?这是摆在每一个监理人面前的重大课题。每一个监理企业必须以发展的眼光、动态的观点、创新的思想和创新的理论正确认识和判断当前的监理形势,增强危机感和紧迫感,迎接新的挑战。

    信息系统监理

    信息系统监理概念

    依据信息产业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指依法设立且具备相应资质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受业主单位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对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信息系统监理产生动因及其发展

    1、信息系统监理产生动因分析

    监理工作、监理企业是我国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在建设领域中应运而生的,并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显著成效,直接促进了工程监理业的繁荣发展,这也导致在通信业工程建设、信息系统建设等方面监理的出现。因此,回顾建设工程监理的发展,将有助于对信息系统监理的认识。

    1988年7月建设部了《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随后又于1988年11月印发了《关于开展建设监理试点问题的若干意见》,使得试点工作有章可循。1989年,根据初步试点取得的经验,建设部制定了《建设监理试行规定》,这是我国第一个比较完备的关于工程建设监理的法规文件,勾画出具有我国特色的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的初步框架。1991年又分别制定颁发了《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及注册试行办法》,建设监理法规制度进一步配套完善。1993年,上海市开始了工程设备监理制度的试点工作。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赋予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协调建立设备工程监理制度”的职能要求,随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拟定了《协调建立设备工程监理制度的方案》,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的指导和具体参与下,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国内有关技术及咨询机构的帮助、支持下,完成了设备监理制度中有关规章的起草工作。此间,世界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等亦曾规定,其贷款的有关项目要有监理公司监理,并作为申请贷款的项目单位获得贷款的基本条件。由此开始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监理事业得到持续快速发展,从而积累了一定经验,取得了积极成效。发展至今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监理法规体系,组成了一支规模较大的监理队伍,监理出一批优良的工程项目,监理工作在工程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得到了各级领导的支持,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可,正逐步向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方向迈进。

    但同时我国工程监理事业经过十多年的发展,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如:监理人员整体素质不高、监理工作缺位、监理取费普遍较低、监理市场竞争机制不健全、监理企业缺乏自我积累和发展能力、监理责任不明确、监理工作缺乏系统的理论研究、宣传工作滞后等问题比较突出。

    2、信息系统监理的发展

    目前信息系统工程的现状类似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前建筑工程的状态。自1988年建设部颁布《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以后,特别是1996年建设监理全面推行后,建筑工程的质量普遍提高,业主和承建商之间的纠纷普遍减少,凡是出问题的工程,监理也有问题。因此,要求参考建筑工程的管理办法对信息工程实施监理的呼声日益高涨,这既是信息工程用户(业主)的愿望,也是系统集成商的愿望,信息工程市场呼唤“第三方”—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出现。

    早在1995年,原电子工业部就出台了《电子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试行)》。1996年,深圳市成立了全国第一家信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信息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总站。1998年,西安协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经西安技术监督局和西安市科委批准,获得“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认证,成为国内第一家获此资格的公司。1999年6月,深圳市政府在国内率先出台了包括实施信息工程监理条款在内的《深圳市信息工程管理办法》,并要求首届我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信息网络工程实施监理。2000年7月,深圳市信息化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制订了《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意见》,要求“市、区、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事业收入等),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的信息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遵照本实施意见进行立项、招投标、监理、质量监督、验收”。2002年7月,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制定了《北京市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本市推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协议或者招标的方式优先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各级财政全部补助或者部分补助以及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重大信息化工程项目必须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实行强制监理。”2002年1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在该管理办法的21类设备工程专业中,涉及信息工程的共有三类,即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开发系统和信息应用系统。最近,在国家信息办和国家标准管理委员会直接领导下,信息化系统监理规范化项目正在加紧制定中,并且是作为电子政务标准化项目的一个子项目而提出的。预计在今年年底,监理规范就要完成,经过试用和修改后,将上升为国家标准。2002年12月,信息产业部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开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正式颁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这标志着我国信息工程监理开始迈向科学化、专业化和规范化,也预示着在我国即将出现一个新的中介服务行业,将很快涌现一批监理机构和执业人员,从此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也将逐步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警察”。

    但我国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目前仅仅是处在起步阶段,事实上根据对国内信息化应用程度较高的行业部门(如银行、证券、保险、气象、社保、旅游等)和部分大型企业(如华北制药、哈尔滨轴承集团、哈尔滨飞机制造企业、跃进汽车集团、我国石化等)30个样本作为调查对象的调查结果显示,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项目监理是个新概念。只有30%的被调查者表示在某些信息化项目中使用过监理服务。在70%未使用过项目监理的被调查者中,5%表示听说过,95%表示知道建筑工程有监理,但在IT信息化项目中引入监理还是第一次听说。

     

     图1监理服务内容重要程度(引自胡敏《市场呼唤项目监理》)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套完善的IT项目监理制度,相应的监理法规、监理内容、收费标准等也都没有制定。特别是收费标准问题,大多数用户采用协商解决。以北京城域网项目的监理费为例,其采用了建筑行业的监理服务收费标准(2%10%),支付的服务费占整个项目资金支出的2%。广大用户也反映,项目监理的标准如何才能做到公正、科学,项目监理的工作流程是否也应该规范,如何界定和权衡监理公司、用户、IT厂商三方利益?监理过程中出了问题,该怎么办?,这一系列问题都需要不断探索。原北京市信息中心主任华平澜表示,只有使监理更加规范化,才能更好地推进监理工作,才能使信息系统的建设更加顺利。事实上,与建筑等其他发展很成熟的行业的监理相比,对IT项目的监理要难得多。并且由于信息技术是一个新兴技术,它本身还在不断发展和完善,因此,即使制定出的监理的内容和标准也不能僵化,需要不断地变更和完善。

    信息系统监理的基本理论

    信息系统监理的中心任务是科学地规划和控制工程项目的投资、进度和质量三大目标;监理的基本方法是目标规划、动态控制、组织协调和合同管理;监理工作贯穿规划、设计、实施和验收的全过程。信息工程监理正是通过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以及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来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和工程质量。

    1、成本控制

    成本控制的任务,主要是在建设前期进行可行性研究,协助建设单位正确地进行投资决策;在设计阶段对设计方案、设计标准、总概(预)算进行审查;在建设准备阶段协助确定标底和合同造价;在实施阶段审核设计变更,核实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工程进度款签证和索赔控制;在工程竣工阶段审核工程结算。

    2、进度控制

    进度控制首先要在建设前期通过周密分析研究确定合理的工期目标,并在实施前将工期要求纳入承包合同;在建设实施期通过运筹学、网络计划技术等科学手段,审查、修改实施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做好协调与监督,排除干扰,使单项工程及其分阶段目标工期逐步实现,最终保证项目建设总工期的实现。

    3、质量控制

    质量控制要贯穿在项目建设从可行性研究、设计、建设准备、实施、竣工、启用及用后维护的全过程。主要包括组织设计方案评比,进行设计方案磋商及图纸审核,控制设计变更;在施工前通过审查承建单位资质等;在施工中通过多种控制手段检查监督标准、规范的贯彻;以及通过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把好质量关等。

    3、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是进行投资控制、工期控制和质量控制的手段。因为合同是监理单位站在公正立场采取各种控制、协调与监督措施,履行纠纷调解职责的依据,也是实施三大目标控制的出发点和归宿。

    4、信息管理

    信息管理包括投资控制管理、设备控制管理、实施管理及软件管理。

    5、协调

    协调贯穿在整个信息系统工程从设计到实施再到验收的全过程。主要采用现场和会议方式进行协调。

    总之,三控两管一协调,构成了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为完满地完成监理基本任务,监理单位首先要协助建设单位确定合理、优化的三大目标,同时要充分估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进行细致的风险分析与评估,研究防止和排除干扰的措施以及风险补救对策。使三大目标及其实现过程建立在合理水平和科学预测基础之上。其次要将既定目标准确、完整、具体地体现在合同条款中,绝不能有含糊、笼统和有漏洞的表述。最后才是在信息工程建设实施中进行主动的、不间断的、动态的跟踪和纠偏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