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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法;合理性开发
中图分类号:TD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3)06-0233-01
一、环境保护法制监督下合理开发矿产资源的必要性
中国是矿产资源大国,截至2009年年底,全国共探测出煤炭资源总量为5,06万亿吨。矿产资源的开发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但在开发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了越来越多的亟待解决的问题,如破坏的植被、地下采矿造成塌陷、矿山抽排地下水造成水均衡破坏等。这一系列现象的背后,矿产资源开发中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缺失难辞其咎。
历史的教训告诉我们,以破坏环境来换取经济效益的行为无异于饮鸩止渴。虽然我国目前的客观因素决定了这一时期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还要依赖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但是我们可以在现有的环境保护法律框架内进行合理开发,以保证和谐社会的稳定发展。
二、矿产资源开发中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现状及问题
(一)缺少健全而有效的法律法规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要想做到有法必依首先要有法可依。自1979年以来,我国已制订了多部环境保护法律,但是非常零散,众多的法律法规之间存在交叉。由多个法律法规构成的矿区环境保护法律,必然存在多个执法主体,多个部门管理、职责交叉,法律责任不清,对执法责任追究制和违法处罚责任追究制的监管责任不到位。同时,不同的地区在立法过程中,有时由于涉及利益而予以照顾平衡,结果出台的法规往往软弱无力,针对性不强。
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现有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环境立法与社会市场经济已经不再相适应,导致法律程序可操作性不强,从而会有有法难依的情况发生。
(二)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和公众环境保护法制观念淡薄
对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误读,造成了很大一部分的矿产企业和个人急功近利,竭泽而渔,以消耗资源和污染环境为代价谋取利益。加上社会公众多缺乏环保意识,环境法制观念不强,“先开发,后保护”的现象屡禁不止等,这造成执法困难,削弱了环境保护法的预期效应。
(三)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执法不力
我国环境监管部门是国家机关,这就决定了它的行政属性。在法律上行政主体一般是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利的,当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也不申请复议或诉讼的,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司法和行政程序与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环境法规缺乏有效的结合,没有把有关地质环境法律纳入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降低了环境司法的地位和功能。这样环保行政机关执法的严肃性、权威性就不能充分的保证,使得环保执法在实践中多采用联合执法的方式保证执法效果,这无可避免的使环保执法呈现软弱的状态。
而某些地方领导过分追求经济利益,忽视资源开发中生态效益,急功近利,随意取消或简化建设项目审批手续,不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设施验收,过分放权。一些地方性法规的惩罚措施仅仅是象征性的,力度不够,体现不出环境保护法规的威严。
三、矿产资源开发中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完善
(一)逐步完善和健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根据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新情况、新要求,提升《环境保护法》地位,加快环境法体系的建设步伐,以填补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矿业环境保护法律空白,实现环境保护法制化;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污染谁治理”和“强化环境管理”的三大政策体系和环境立法原则,构建人类生存和谐发展环境;尽快修订、补充、完善《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及相应的法规、规程,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勘查开采监督管理的法制建设与管理,确保《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修改后,增加并明确矿产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条款具有一定的可预防性、超前性、可操作性。
(二)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提高法制观念,增强环保意识
把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统一到科学发展观上来,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原则,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环保意识,引导公民树立矿产资源保护与节约利用的法律观念,树立矿产资源保护与节约集约利用意识,全面认识、理顺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积极宣传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促进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同时建立环保法制宣传效果与行政首长问责制相挂钩的行政制度,确保环境法制意识宣传工作的有效性。并且以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生态文明为着眼点,推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高对环保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的法律机制。
(三)加大矿产资源合理开发中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
1、组织、人事和经费保障情况
我局现有人员18人,其中审计业务人员仅7人,审计或会计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3人,审计力量严重不足,因此,在全区机构精简、编制紧缩、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区政府去年为我局特批成立了经济责任审计中心,确定事业编制5人,但人员尚未招聘。2010年我局经费支出203万元,其中财政安排资金97万元,占我局经费支出的48%,其余经费由我局自筹,主要来自我局审计处理处罚收缴资金。近几年,我局班子成员的任免均征求了市审计局的意见。
2、工作机制、规章制度建设情况
我区领导定期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凡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会议都要求我局参加,给予了审计部门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权力,在审计执法遇到阻力时,有关领导及时出面协调,排除干扰,并要求纪委等部门密切配合,2010年以来,审计报告被区领导批示、批转计10件。区委、区政府先后制定了《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系会议制度》等规章制度,成立了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区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担任组长。同时,我局针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加强村级财务的制度化建设和审计规范化建设等问题向区政府、区纪委提交专题建议报告,在我局的建议下,区政府相继出台了《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关于加强村级财务收支审计监督的意见》、《关于加强村级干部任期、离任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区财政性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则制度。
3、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工作落实情况
我局高度重视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每年都派出审计骨干力量担任主审,要求审计人员紧紧围绕构建财政审计大格局的要求,以“两个报告”的内容和要求为出发点,在审计工作思路、审计范围和内容上有所创新。近几年,在区人大常委会上,我局主要领导作的《关于区年度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受到了委员们的好评。对于审计报告中反映出的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方面的问题,区人大常委会均会下发专题审议意见,同时,要求区政府针对审计发现问题进行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结果报告。
二、严格依法行政,让审计有威
1、审计整改落实情况
近几年来,我局将审计整改作为审计成果转化的一种重要方式,采取多项有力措施,不断加大审计整改督促检查力度,取得明显成效,审计决定执行率达100%,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书面回复率达100%,审计整改落实率达80%,有效维护了审计监督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确保了审计工作成效。
一是完善审计整改制度,维护审计决定的严肃性。我局出台了《区审计局审计整改落实工作制度》,建立健全了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制度、审计整改督查考核制度、审计整改分析报告制度、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制度、审计整改通报制度,为审计整改落实提供了制度保障;二是提高审计建议的质量,帮助被审计单位规范管理。我局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结合被审计单位实际和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注重从制度、管理、机制上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审计建议,帮助被审计单位建章立制,加强财务管理,增强审计整改落实的可行性;三是完善审计整改回访制度。我局要求所以被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一个月内,向我局书面报送审计整改报告,同时,要求审计人员对审计项目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存在问题认真分析原因,并注重服务与监督并重,指导、帮助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四是建立审计整改落实情况跟踪制度。在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时,将前次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作为本次审计的重要内容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对没有整改落实的,要求被审计单位说明原因,并进行“跟踪”披露,有效促进了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和落实,提升了审计工作的影响力和执行力。
2、被审计单位接受和配合审计情况
关键词:档案行政管理;依法行政;执法必严;行政执法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内容与要求,其中,执法必严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关键。它要求执法机关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法律的规定实施法律,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执法必严同样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档案法制建设的关键,执法必严就是要严格执法。档案行政管理要做到依法行政,重点是严格执法。
1 严格执法的意义
1.1 严格执法是维护档案法律权威的需要。《档案法》是规范我国档案事业最高效力的法律,它的精神实质是保护和利用档案,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国家权益,维护正义和公平。那么,严格执行《档案法》以及所有关于档案事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仅维护了《档案法》的权威,而且,保障了正义和公平不受破坏。如果不严格执法,就无法维护档案法律的权威。
1.2 严格执法是档案法制建设的需要。档案行政管理要走向依法行政,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就必须严格执法。严格执法有两层意义:一是执法的严格性;二是惩罚的严厉性。虽然,严厉的惩罚对于那些严重档案违法行为是十分必要的,但是,执法对违法者的威慑力更主要的是在于执法的严格性。一方面,执法要严明、严格、严肃,另一方面,不得超权、越权执法,即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任何档案行政执法行为都必须根据法的规定来进行,这是档案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如果执法不严或执法不规范,建立完善档案法制就是空话。
1.3 严格执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档案工作发展的客观需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经济在向多元化发展,档案工作也向多样化发展,从而使原来旧体制下依靠命令和政策来调节的方式已经无法适应。市场经济社会是法制社会,因而,只有运用法律,公平公正地加以调节、引导和管理,才能有效地解决各种复杂的档案事务和问题。这是时展的客观需要。
2 严格执法的含义
严格就是认真、不放松的意思。执法,也称“法律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1]“严格执法”,按照字面意思,就是认真、不放松地执行法律,这尽管是严格执法的基本内容,但仅仅这样理解还不够。严格执法应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2.1 执法的合法性。合法性要求执法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强调依法办事。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在执法时做出的行政执法行为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档案行政管理机关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必须有法律的授权,超出授权的范围就是越权,越权则无效。执法的合法性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主体合法,档案行政执法的主体只能是享有执法权限的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并且,也只能依法行使执法权,在职权范围内司其职;二是程序合法,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只有严格执行法定程序,才会有正确的执法;三是内容合法,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必须严格认真地按照档案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依实体法之规定做出处理,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2.2 执法的正确性。正确性就是要求执法结果的正确,处理正确是执法公正的体现。执法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执行法律法规时,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掌握法律法规标准时不走样,真正做到公平公正。要做到执法的正确,就要求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尽职尽责,对发生的违法行为勇于纠正并依法处理,不搞关系执法、人情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一切以法律作为唯一的标准和尺度,而不是唯“长官”意志。
2.3 执法的及时性。及时性是严格执法的重要措施,只有及时执法才能将严格执法落到实处。严格执法要求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在合法、正确的前提下,做到及时执法,将档案违法现象消除在萌芽状态。对于需要立案查处的,要及时立案,及时办案,及时结案。执法的各个环节都要遵守法律规定的时限,决不能拖而不办,审而不决。
2.4 执法的严肃性。严肃性要求敬畏法律,郑重严谨地执行法律。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档案违法行为,必须依照档案法律的规定严格执法,不能掺杂档案执法人员个人的意愿,既要维护档案法律的尊严,维护党和国家的档案权益,又要严格遵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档案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执法,落实到位,不留空白,不越权、不、不消极执法。所有管理档案事务实施的档案执法行政行为都必须遵循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绝不允许有任何超越法律规定的“乱作为”、“滥作为”和“不作为”现象。
3 档案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对于档案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大都认为主要是外部问题,如庄澍虹认为:一是档案行政执法主体不确定;二是档案法规体系不完善;三是现有档案法规体系不够科学及执法人员素质偏低;四是长期的政治管理模式造成了社会公众的档案意识不强,普遍对档案行政执法活动不认可、不支持。[2]笔者认为,档案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外部问题不是主要的问题,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内部的问题才是主要问题。比较突出的表现:
3.1 档案行政管理机关不清楚法定的职责和行政权限而“不作为”。在实际工作中,一些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对自身的法定职责和行政权限究竟有多少,涉及的面有多宽不是很清楚。致使该实施的档案行政执法工作沒有去实施,从而形成不严格执法的“不作为”现象。其一,对各行各业专业或业务档案事务的档案行政执法基本是空白。“据不完全统计,就全国而言,‘建国’以来,仅标题中,涉及‘档案’的法律法规规章就有241部;而全文中,涉及‘档案’的法律法规规章更是多达4621部。” [3]这些法律法规涉及各行各业的档案事务,其中,许多都是民生和专业档案的范畴。这些法律法规既是档案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政的依据,也是档案行政执法内容。但是,在这方面几乎是空白。其二,对个人保管的档案行政执法监管工作几乎是空白。许多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个人保存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从未做过调查摸底或登记备案工作,对其内容、数量、价值、保管情况一概不知。至于对因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采取代为保管、收购或者征购措施,对其在流转中的捐赠、买卖和出境的监控管理,几乎都是空白。其三,档案行政管理机关负有对同级档案馆和下级档案馆、档案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档案行政执法监督、行政监督检查和查处档案违法案件的职责。但是,这方面的档案行政执法也几乎是空白。
3.2 档案行政执法流于形式。一些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档案行政监督检查,不是“运动”式,就是“蜻蜓点水”式,难以解决实际问题,基本上流于形式。有的是“档案监督检查力度不够,对档案执法检查采取应付了事的态度”,或“出于档案行政部门人员过少,在执法检查时对下发整改通知书的单位和部门不能及时监督。无人抓监督,无人抓落实,也就无法追究责任”。[4]有的是“平时执法检查过于注重表面形式,不看效果;仅停留在检查,不追查结果;一味追求面广量大的执法检查,不能从档案管理部门本身的总体执法能力出发搞好工作”。[5]档案行政执法成了走过场。
3.3 档案行政执法定位不明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要求档案行政管理转到依法行政的法制轨道上,档案行政管理职能由计划经济时代指令性的业务指导为主的管理模式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的依法行政为主的管理模式。但是,“那种几十年一贯制所形成的习惯性工作方法和思维定势,仍然或多或少、或明或暗地左右着档案行政管理,无形中,制约了档案法制建设的进程”。[6]从而致使一些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对档案行政执法定位不明,强调“行政执法是业务指导的保障”[7]“档案执法检查需要以档案业务指导为基础,档案业务指导需要档案执法检查做保障”。[8]档案行政管理职能的转变基本上还是停留在口头和表面上,沒有把档案行政管理职能定位在依法行政的以档案行政执法为主上,而使档案行政执法的职能沦为摆设。
3.4 档案行政执法概念不清晰,致使档案行政执法行为过窄。行政执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行政执法,是行政主体为贯彻、执行法规而采取的一切行政行为,既包括行政主体为贯彻、执行法规,而制定的不针对具体人和事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即抽象行政行为,也包括行政主体依法针对特定的人和事,而直接采取的削弱权利、加重义务的行政处理行为,即具体行政行为,还包括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行政行为”。[9]然而,许多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都对档案行政执法做狭义的理解,也就是开展档案行政监督检查和查处档案违法案件而已。对于诸如档案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处罚等档案行政执法行为,不是不开展实施就是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3.5 档案行政执法对违法现象制止不力。在现实中,存在着许多诸如档案文件材料收集不齐全、不按规定整理归档、保管安全隐患多等违法现象,其中,大都够不上立案查处,多是需要限期整改或给予行政处罚的。然而,一些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由于碍于亲戚、朋友、同学等的情面,或是面对所谓“强势”部门,或是工作中有求于的部门,或是其他种种原因,致使对于这些违法现象该给予行政处罚的基本不处罚,限期整改的也是期限一拖再拖,结果是“限期整改成为空口惩罚,违法行为依然继续”。[10]对于一些需要立案查处的,则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或是“民不告官不究”的做法,生怕因为查处一起违法案件影响一个地区档案工作的大好局面。结果是既损害了档案法律的权威,又助长了违法“气焰”,使档案法规更难贯彻,也加大了档案行政执法的难度。
4 加强档案行政执法的措施
4.1 转变档案行政管理模式,走依法行政之路。档案行政执法中存在种种问题,其主要原因或者说根本原因是档案行政管理机关沒有转变管理职能,沒有实行依法行政,沒有实现由档案业务指导为主管理模式向以档案行政执法为主管理模式的转变。转变档案行政管理模式,首先是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领导要转变管理思想、管理理念,把管理思想转变到依法行政为核心上,把工作的重点放在档案行政执法上。其次,必须明确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只能在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范围内活动,依法决策,依法处理问题,凡是超越法律规定的行政权力都是非法和无效的。自觉地把行政行为纳入法制化轨道,职责的划分、行使的范围、运行的程序等都要严格依法。最后,将档案行政管理职能转到依法行政上。也就是说,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主要核心职能是档案行政执法。面对各种档案事务,要运用一切档案行政执法方法,履行档案法律赋予的档案行政管理职能,实施档案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管理好档案法定范围内的档案事务,保障档案事业的健康发展。
4.2 提高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依法行政意识。要大力加强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内部的法制学习教育,通过法制学习教育,切实提高档案行政管理机关领导的依法行政意识,巩固依法治档理念,用依法行政的思想指导整个档案行政管理工作。提高档案行政管理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加强档案法制观念,用执法必严的理念来约束档案行政管理的权力,将严格依法行政的理念贯穿到整个档案行政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之中。
4.3 厘清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内部职能。按照行政权力法定化的要求,档案业务指导作为计划经济时代管理模式的职能,已经“寿终正寝”,不再是合法的行政职能,代之的是依法行政的档案行政执法职能。档案业务指导的职能如果说还残存的话,它已经缩小弱化为档案行政指导。如何履行档案行政执法职能,并将其落到实处,合理配置行政资源、明确行政职能是关键。在目前情况下,法规科(股)应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包括对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内部的行政执法监督、对下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等)、查处违法案件,实施档案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业务指导科(股)应更名“监督科(股)”或“监督指导科(股)”,负责实施档案行政监督检查、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对于档案行政指导职能,必须有清楚的认识。档案行政指导是非强制性行政行为,必须坚持合法、准确的原则,不能把档案行政指导变成档案行政误导,如果产生误导,造成行政相对人受损害时,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4 严格依法行政,严肃档案行政执法。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必须严格按档案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定的职能,实施档案法律,坚持严格档案行政执法,坚决维护档案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一要严格执行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档案行政管理职能,管理档案事业。二要严格执行程序法的规定来进行档案行政管理,所有管理档案事务实施的档案执法行政行为都要遵循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法,不得有任何超越法律规定的档案执法行政行为而形成违法“乱作为”。三要依照所有涉及档案事务的法律法规规定,管理档案事务。要严格执法,落实到位,不留空白。既不能有任何超越涉及档案事务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来进行档案行政执法而形成“滥作为”,也不得置这些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于不顾不执法而形成违法“不作为”。
4.5 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档案行政执法队伍。档案行政管理机关要抓好档案执法队伍的政治思想建设,加强法律业务知识培训,使其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够熟练掌握档案法律法规及有关法律法规知识,不断强化档案依法行政的理念,不断提高档案行政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注:本文为2011年度河南省档案局科技项目《档案执法理论与实践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批准号为:2011-R-06。
参考文献
[1]百度百科 baike.省略/view/21519.htm.
[2]庄澍虹.档案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四川档案,2006(3).
[3]吴雁平.1987年~2010年档案执法实践回顾与思考[J].档案管理,2011(4).
[4][10]齐晶.试论档案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经济研究导刊,2010(23).
[5]姚震,董非.档案执法中的障碍性因素[J].档案与建设,2002(5).
[6]杨益群.档案行政管理必须依法行政[J].档案与建设,2002(1).
[7]曹永霞.加强档案行政执法提高档案管理水平[J]. 山东档案,1999(5).
[8]许亚南,王涛,贾丽君.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执法检查[J].黑龙江档案,2002(1).
(一)依法审计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宪法确立了审计监督的法律地位,明确了我国实行审计监督制度,赋予审计机关依法行政权力。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查处。
(二)审计监督是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经济监督体系是由人大监督、审计监督及财税、统计、物价、工商、银监、证监、保监等业务部门的经济监督和会计监督所组成的。在这一系列的监督中,各自有其监督的范围和领域。审计监督是一种专业监督,具有较高的法律地位,涉及国民经济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的各个领域和环节,既可以对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又可以对业务部门经济监督活动进行再监督,是任何其他业务监督不可替代的一种专业监督。
(三)依法审计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审计机关是政府的重要组成部门,代表政府行使着监督权力,审计机关依法审计的程度和质量直接影响着政府依法行政的程度和质量。因此可以讲,依法审计必然成为依法行政的组成部分。坚持依法审计,对于促进依法行政,监督制约权力,建设法治政府,维护经济秩序,推进廉政建设,保障社会经济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二、严肃查处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是依法审计的本质内容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建时期,由于种种原因,财经领域违法违规问题还相当普遍,有的问题还很严重。这就要求审计机关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严格依照财经法律法规对这些问题进行严肃查处,以维护财经法纪的严肃性。
(一)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处理处罚的依据。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三个层面:其一,《宪法》、《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行政机关共同适用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主要规定审计机关的职责、权限和审计程序等。其二,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主要规定了违法行为处理、处罚的具体种类和幅度等。其三,解决审计争议的法律法规。这三个层面中,第二个层面包括的范围较为广泛。我国调整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关系的法律规范很多,分散于财政、税务、金融、投资、物价等领域,例如《预算法》、《税收征管法》、《会计法》、《公司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物价法》等法律法规也是审计执法的重要依据。其理由是:从审计地位看,《宪法》明文规定审计机关的职能、地位超脱,与被审计单位没有任何人事和经济利益关系,运用上述法律法规作为执法依据,不会造成执法混乱。从《审计法》立法精神看,上述法律法规中虽然没有规定可作为审计机关的执法依据,但在新实施的《审计法》中已经明确规定,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是审计执法依据,符合《审计法》立法精神。从我国国情看,在当前经济领域存在违法乱纪现象甚至有时比较严重的情况下,如果不规定审计机关依据上述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计,审计机关势必形同虚设,无法发挥《宪法》和《审计法》贼予的作用。所以上述法律法规应当成为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检查所依据的法律规范。
(二)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理。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理是一种纠正措施,是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行为进行纠正的基本手段。新修订的《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的处理措施主要包括: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他处理措施。以上五种处理措施,主要针对违反财政收支的违纪行为。
(三)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处罚。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是一种比处理更为严厉的制裁措施,也是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行为进行纠正的基本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以上七种处罚措施,审计机关只能实施除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和行政拘留以外的处罚种类,主要针对违反财务收支的违纪行为和属于财政收支范围内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为。
三、规范审计执法行为是依法审计的内在要求
(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开展审计监督。一是处理处罚不能超越法定审计权限,只能在上述规定的权限内进行处理、处罚。二是必须是向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罚,如果对不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罚,则超出了审计职权范围。三是必须是对违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对于超出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范围的事项,审计机关无权进行处理、处罚。四是必须是引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如财政、金融、税务、价格、投资等规定。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无关的规定不能适用。五是注意作出处理、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作出处理、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必须符合《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处理、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六是处理好与《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关系。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审计机关必须是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处罚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该款规定。所以该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另有处理、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不属于审计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则应区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根据案件管辖范围分别移送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违纪、政纪的,根据纪检监察机关的管辖范围,移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其行政或党纪责任。需要由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纠正或处理、处罚的,分别移送其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纠正或处理、处罚。
一、工作目标
以“一法三规”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条例》为核心,进一步规范人口计生法制体系和行政执法工作;切实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积极探索适应新时期、新形势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模式;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深入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人口计生干部队伍依法行政意识,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知晓率,为加快“两宜”城市建设营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工作内容
(一)梳理执法依据,明确法定职责
1.对现行涉及本行业的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等执法依据进行全面的梳理,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职权和法定职责。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对行政执法中每个环节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制定相关对策和制度,切实保障行政执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使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真正落到实处。
2.在坚持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内部决策规则。每一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决策出台前,都要充分征求上下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群众以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可行性评估和论证。不出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内容。
(二)加强教育培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把依法行政纳入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理论培训的总体规划中。每年至少举办1期法律知识讲座,干部职工学法和接受法律知识培训的时间每年不少于40个小时。通过资格考试、岗位培训、交流研讨、专题辅导、自学等多种方式,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知识培训,使其熟练掌握和运用本部门、本岗位工作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2.切实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纪律整顿工作。凡未经公共法律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未取得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一律不得上岗执法。进一步完善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严格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八项纪律”。对、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的执法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队伍。
3、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公示工作,不断完善政务信息公开公示制度。把公民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依据与执法程序、行政许可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按照“谁行使、谁公开、谁制作”的原则,编制公开方案、公开指南、目录和内容,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银川市人口计生网等媒体全部进行公开。
(三)建立健全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1.对依法行政相关规章制度进行规范,实施相应的考核、监督、过错追究等监督管理方法。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追究分管领导、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2.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和监察、审计、司法监督及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不断提高执法行为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3.建立“统一领导、属地落实、综合解决、归口办理、依法规范、民主监督、信息推动”为主要内容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长效机制。坚持实行首问负责制,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负责人阅批群众来信、接待来访和定期下访制度,及时办理事项,依法保障群众的合法权利。定期研究工作,组织协调本部门重大疑难问题的解决,以维护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严肃性,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公信力。
(四)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执法监督
1.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将行政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权限、办事期限、办事结果、承办机构、执法人员以及违法行为和举报投诉方式等向群众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2.严格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人员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必须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亮证执法,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
3.切实履行法定职责,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公正、准确适用自由裁量权,严格行政执法时限,严禁以罚(收费)代管。全面落实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制度和优先优惠政策,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4.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文书。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复议等执法活动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建档”的原则建立完整、规范的案卷,客观、全面地记录行政执法的事实、有关证据以及行政决定。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每年至少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自查、检查和抽查一次,对不合格的案卷及时纠正。
三、实施步骤
1.结合普法教育,重点抓好人口计生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每年举办一期全区人口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班,对近两年新上岗人员进行执法主体资格培训。
2.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例会制,定期召集行政执法分管领导、工作人员例会,培训法律知识、研究依法行政工作,及时沟通、了解、解决出现的各种问题。对涉及本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等执法依据进行梳理,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执法依据和执法权责。
主要表现在:
1、矿产资源有关配套的法规不完善,操作性不强。《矿产资源法》颁布实施以来,尤其是xx“三个办法”出台以后有关矿产资源方面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使执法监察工作有法可依。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依照上述法律法规和《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来查处和办理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案件。在查处无证采矿的案件中,常常遇到这种情况,一个人无证采矿刚刚开采三天就被发现;而另一个人同样无证采矿已经干了三个月,在处罚时应按照《省条例》四十五条规定除没收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外可以并处8万元以下罚款。由于法规规定的比较笼统,所以操作起来不太好把握,同样性质的无证开采在处罚时当然对造成损失大的要加重处罚,但对造成损失少的或没造成损失的又该处罚多少呢?所以很难把握,往往给人造成执法监察工作随意性大,罚款可多可少,缺乏严肃性。
2、目前存在的一个普遍问题就是采矿权非法转让问题。xx“三个办法”已经明确规定了采矿权转让的管理办法,但是一些采矿权人,尤其是一些私营矿山的业主受到利益的驱使,无视法律规定非法买卖矿山,非法转让采矿权,从中牟利。目前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还不完善,在依法办理转让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难度。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曾遇到过这种情况。有的矿山老板将矿山卖掉后,带着钱跑到外地去了。在查处过程根本找不到卖方当事人,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三项和xx《探矿权采矿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违法行为人是卖方,所以对买方的处理只能是吊销采矿许可证,而原发证机关又是上级机关,所有这样的案件在处理上很难操作和办理。
3、在我们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一些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违法行为,而这些法律、法规对这种行为没有规定法律责任,所以在执法监察工作中,对这些违法行为不能处罚。例如《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非法采矿者提供勘查资料,电力和火工材料。对于这些助纣为虐的行为,法律没有规定如何处罚,只能是批评教育,所以造成你说你的,我的,起不到真正教育作用。也给执法监察工作带来难度。
4、机构改革后,磐石市地矿局仍单设,但属于事业单位。由此,执法人员没有公务员身份,虽有政府授权,但发生诉讼就可能有败诉的可能。
对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建议:
(一)建立一支高素质严格执法监察的队伍。
矿产资源执法监察是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对保护矿产资源,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所以建立一支高素质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监察队伍是做好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关键。同时要加强基层执法监察人员的学习培训,建立必要的信息网络、探索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中经验。使矿产资源执法监察队伍真正成为矿产资源卫士。
(二)尽快出台一些有操作性的法规。
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是我们执法监察工作的依据,所以建立完善科学的矿产资源法律体系,对我们执法监察工作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多年来的工作实践证明、法律法规制定的越详细、下面工作起来就越容易操作,效果就越好,如果有些法规规定的很笼统,在执行起来就很难,由于每个人的理解不同,执行起来就避免不了出现偏差和错误,造成不必要麻烦,给执法监察工作带来困难。一些地方性法规制定要从地方的实际出发,制定出切合实际行之有效的规定,使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真正起到保护矿产资源,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三)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行政处罚权的授予,要以实际工作出发。目前,现行的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对各级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限作了明确的规定。对矿产资源的管理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出现一些问题,例如,目前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现象时有发生,县级执法监察部门遇到这类案件时在处理上难度很大,按照《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采取破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应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处8万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这样作为县级矿产资源执法监察机关,对此类案件无权作出处罚决定,然而采取破坏性开采的违法行为还带有普遍性,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也不可能对这些案件一一处理,但又不能不处理,所以就会造成行政处罚的违法和越权,给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所以各级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限的授予要根据工作的实际合理地授权,这样才能保证对违法行为及时准确地作出处理。
当市场失灵时,必须借助政府干预才能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同时对政府行为加以规范,以提高政府管理效率.我国旅游市场恰恰存在垄断、外部性、信息不完全等特征,各利益主体想方设法突破政府旅游价格规制,导致规制流于形式,进而伤害公众权益,影响旅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一、旅游价格规制失灵的主要表现
(一)旅游价格规制存在"越位"、"错位"和"缺位"
旅游价格规制领域存在大量的政府规制"越位"、"错位"、"缺位"情况.[2]一是"越位".主要是指政府规制权力缺乏合理界定以及程序性限制不健全,使得政府权力在旅游经济领域被过度使用,出现了一系列的"出租"与"寻租"行为.二是"错位".主要是指旅游经济规制权不明确,政府既是规制的主体, 同时又是行业经营的主体,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导致旅游价格领域规制职能无法得到正常行使.三是"缺位".主要是指政府"有形之手"的作用在旅游经济领域没有得到充分体现,政府规制过于集中在价格听证等环节,在后续的监督与管理环节没有更多作为.
(二)旅游价格规制结果具有不确定性
政府对旅游价格的规制与干预主要通过政府出台的政策、制度及法律法规来实现.当政府出于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保护大多数经营者利益、推动行业健康发展而出台某项政策、制度或法律法规时,可能会对某个具体旅游企业产生不利,此时,旅游企业从政策、制度或法律法规中寻找规制上的漏洞就不言而喻.在我国旅游价格规制实践中,时常因为在出台政策、制度或法律法规前调研不充分,导致政策、制度或法律法规不完善,加之监管不力,使旅游价格规制结果具有不确定性.
(三)旅游价格规制的部门利益争夺
我国旅游相关产业、相关部门往往归口不同政府部门管理.如旅游饭店管理归口城市管理局,旅游价格管理归口价格主管部门,旅游景区管理因为其性质、类型不同而分属于文物、交通、旅游和林业等多个主管部门.一些旅游规制主管部门往往从部门利益出发来制定相关政策、制度或法律法规,从而导致实践中的规制相互冲突.以景区门票价格为例,按照《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规定,在目前景区门票价格制定没有一个比较客观、特定的质和量的标准前提下,参照旅游区(点)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制定景区(点)的门票价格,是各地的通行做法.[3]
但事实上,有资格成为评级主体的部门包括多个,如国家文物局负责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评定,国家林业部门负责国家森林公园的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国家地质公园的评定等,各个部门为了各自利益,相互之间展开了激烈争夺.
(四)政府旅游价格规制成本过高
旅游价格规制成本过高主要表现为:(1)由于缺乏健全的旅游信息系统平台,价格主管部门与旅游主管部门无法实现信息共享,加之旅游、价格主管部门对旅游企业信息真实性的掌控不到位,导致旅游价格规制决策失灵,影响了规制效果.(2)虽然相关部门每年都会在旅游价格规制上有所作为,并出台一系列的政策、制度或法律法规,但由于缺乏具体实施办法,加上执法力量不足,往往使旅游价格规制得不到真正落实.这从政策、制度或法律法规中经常采用的"应当"、"适当"、"相应"、"其他"等不确定字语中可见一斑.政策、制度或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容易产生权力寻租,最终导致旅游价格规制失灵.
二、导致我国旅游价格规制失灵的主要原因
(一)旅游信息不对称
旅游信息不对称是造成旅游价格失灵的一个重要原因.一方面,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仍然有很多旅游消费者作出了非理性决策.如旅游消费者参与"零团费" 旅游,实际上对该旅游产品的价格组成等信息根本不了解,这也是"零团费"旅游得以在出境游、入境游、国内游等各领域畅行无阻的重要原因.另一方面,旅游信息不对称给旅游企业品牌建设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面对因旅游信息不对称而获得的短期利益,一些旅游企业放弃了对企业品牌的维护,频繁利用规制漏洞,采取不合理的措施,严重破坏了旅游价格规制制度,侵害了广大旅游消费者的权益.
(二)市场机制的局限性
市场价格机制只是一种理想状态,事实上,我国很多旅游景区如张家界、九寨沟、黄山等,其旅游资源是独一无二的,旅游价格一旦以"市场形成",会造成事实上的价格垄断.[4]
这些景区旅游产品定价再高,仍然会有众多的旅游消费者前往游览.因此,国内旅游市场失灵是显而易见的,有必要通过政府规制来规范其价格.
(三)部分旅游产品价格形成具有外部性特征
不存在外部性的前提下,竞争是实现市场帕累托效率最优的唯一途径;存在外部性的前提下,企业决策和经营行为并不能导致资源最优配置.如当一个旅游企业花费一定成本开发出新的旅游产品后,其他旅游企业会进行无成本复制,并以更低价格展开竞争.如此一来,旅游企业的创新精神将受到抑制,旅游市场的无序竞争也会进一步加剧,最终导致社会总收益减少.外部性的存在不仅会降低市场效率和资源有效配置,而且会影响政府规制,破坏旅游价格规制制度.
(四)部分旅游产品具有公共产品特征
公共产品是指那些在消费上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产品.匡林(2001)认为,旅游资源和景区产品是一个公共产品.在西方发达国家,旅游价格对社会效益的体现更加充分,经济效益明显淡化,以突出旅游产品的公共物品特征.旅游消费者付费进入旅游景区后,其消费变得具有非排他性,由于存在服务"搭便车" 现象,经营者往往对观光服务与接入服务进行捆绑消费,旅游产品的价格除了反映景区维护与保护成本外,还将旅游景区自然折旧与资源占用等成本计算在内. [5]
根据法律规定,风景区资源属于全民所有,从公平角度分析,与自然资源有关的多余收费理应上缴财政,而不是留给地方财政或经营者.正是这种矛盾的存在, 促使地方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各个旅游景区以及旅游实体往往从有利于自身发展的角度有选择地执行相关政策,造成旅游价格规制失灵.
三、消除我国旅游价格规制失灵的制度创新举措
(一)积极开展旅游目的地整体营销
旅游信息传递主要包括了旅行社自身市场信息传递、目的地旅游产品供应商市场信息传递和旅游消费者市场信息传递,其中旅游社自身市场信息传递在其中占据了主导权.旅行社会利用这种信息传递优势,放大其市场利益,从而形成劣质旅行社市场.要改变这种现状,必须开展旅游目的地整体营销,通过旅游目的地供应商信息传递系统构建,形成更加完善、更加对称的信息传递格局,以推动旅游市场秩序优化.[6]
一方面,通过旅游目的地供应商信息传递系统构建,可以使其单独完成旅游信息公开,第一时间掌握旅游消费者信息,提升旅游企业经济效益.如此,旅游企业利益得到保障,旅游目的地涨价动力被削弱,进而从客观上维护政府旅游价格规制的严肃性与稳定性.另一方面,通过旅游目的地供应商信息传递系统构建,可以将那些依赖信息不透明"吃完原告(游客)吃被告"的旅行社剔除出旅游市场,促使旅游服务企业更加注重自身服务质量提升,切实维护旅游市场价格稳定.通过旅游目的地供应商信息传递系统构建,旅游主管部门也可以获得更加真实全面的市场信息,从而提高其规制制度的针对性与可操作性,间接保障旅游价格规制的有效性, 避免出现规制失灵现象.
(二)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应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减少因市场垄断带来的规制失灵现象.一是加快相关立法进程.应在《反垄断法》基础上,对行政垄断进行明确规范,避免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滥用行政权力、乱设市场准入门槛.[7]加大对行政垄断行为的处罚力度,切实保障广大旅游消费者的利益,促进旅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二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应彻底改变政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现状,对国有垄断旅游企业经营主体实行政企分离,使国有旅游企业、旅游景区成为不再享有市场特权的市场主体,促进旅游行业自由竞争.
(三)建立合理的税收及收费制度
为了限制旅游景区外部性的负面影响,有必要由政府代表公众利益采取相应措施.一是对旅游经营者征税.这是外部性内在化的一个重要途径,通过对旅游经营者产生负外部性的部分征税或收费,可以很好地规制旅游经营者的行为,减少其对短期经济利益的追求,降低其在政府有关旅游价格规制上寻找漏洞的动力.二是改革旅游消费者收费制度.当前的收费制度并没有充分考虑旅游景区的承载能力,特别是在一些地方政府开发的旅游景区中,往往是旅游消费者越多越好,根本不考虑旅游消费者的体验质量.可以通过实行押金退款制度和季节差价方式,调节旅游消费者流量,促使旅游消费者在旅游过程中更好地规范自身行为.
(四)制定科学合理的差别定价制度
我国《价格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实践中,如果景区定价制度不合理,不仅会破坏旅游价格规制,也会侵害旅游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应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差别定价制度,消除因旅游自身公共性带来的失灵.[8]
一方面,实施不同旅游景区差别定价模式.旅游景区可以分为世界遗产、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县(市区)级风景区、公园等五类.越是基层的景区、公园, 其收费应越低,可以弥补运营成本即可;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可以考虑溢出效应和拥挤效应.应在考虑旅游企业合理运营成本的基础上,加收一定的拥挤成本,同时明确旅游景区成本核算体系,包括资源使用补偿费、环保费、硬件(包括游览参观点基础设施建设)折旧、职工工资及其它福利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等.要避免将其他成本搭车折算进景区运营成本,提高价格的透明度与公正性,切实保护公众利益.另一方面,完善价格听证会制度.应加强对听证会的细节审核,包括制定严格的听证会程序,严格审核听证代表资格、科学确定各类听证代表占比,确立听证主持人资格等,严格审核旅游企业运营成本及其价格调整的理由,并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维护旅游价格规制的严肃性与有效性.
【参考文献】
[1]陈卫华.机制、体制与规制---我国旅游价格规制的有效性分析[J].海峡科学,2010(3):32-33.
[2]陈卫华.我国旅游价格规制模式演变与制度创新[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0(9):51-52.
[3]栗超.国内旅游产业规制研究综述[J].东方企业文化,2010(14):62.
[4]宋波,徐飞.不同需求状态下公私合作制项目的定价机制[J].管理科学学报,2011(8):63.
[5]张海霞.国家公园的旅游规制研究[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54.
[6]刘宇.风景名胜区规制失灵研究--激励性规制理论的一个应用[C].中国旅游研究年会,2011.
[7]王魁.我国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的政府规制研究[D].郑州:河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27-28.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建筑事业也出现蒸蒸日上的发展势头,大量的建筑工程开工建设。但是,正在建设或者已经建造完成的建筑工程中,有的却出现了严重的质量问题,有的建筑工程甚至刚刚竣工甚至还没有竣工就出现了坍塌现象。这些现象的出现并不是只出现在一个地区,而是普遍地出现在全全国各个地区。这说明在我国的建筑工程质量的管理监督中还存在严重的问题。
1 西方发达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状况
1.1 西方发达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的相关法律法规比较健全
西方发达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起步较早,因此其经验也比较丰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的相关的法律法规是由国家权力机构制定,并保证建筑工程质量规范的主要依据。其包含的主要内容建筑工程过程中涉及到的安全、卫生环境等。西方发达国家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方面在工作过程中,能够依据的法律法规比较健全,这些法律法规保证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工作人员的监督监管工作的正常进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西方国家的遵守法律法规,按照法律法规办事的观念深入人心,因此,监督监管工作也能够顺利进行。
1.2 严格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的全程监管
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过程中,对于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全程监控的措施,我国虽然也实施了全程监控。但是,西方发达国家对于前期项目策划和设计相当重视。如果前期各项准备措施不严密,做不好质量控制和质量规划,就不能保证在建设过程当中建筑工程的质量。在建筑的中间或者后期管理监督过程中,也采取相对应的法律法规或者施工规范严格管理。
1.3 注重业主参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
在西方发达国家为了保证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非常注重业主参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建筑工程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着业主的利益,关系着业主在以后的生活和工作质量,因此业主对于工程质量管理监督也相当认真负责。在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的过程中,业主参与建筑工程的各个阶段,并对建筑工程的每一个阶段进行管理监督。
2 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的现状
2.1 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的法律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在当今的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对于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都必须依靠一定的法律制度进行监管,我国也是一样。但是我国目前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在建筑过程中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还不健全。这样就导致在建筑过程中没有原则可以依靠,在建筑的各个时期也缺乏健全的法律机制进行监督。并且,在监管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了违法违规行为,参照执行的法律法规和现实中的实施过程有着很大的差别,也没有有效的处罚依据。
2.2 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监督机构的资金来源存在问题
目前,我国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机构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自收自支”的状态。对建筑工程公司所收取的监理费用直接上交到监理公司,在这个过程中,建筑单位为了尽可能地减少缴纳的资金,常常采取非法手段少缴甚至不缴某些建筑施工的监理费用。甚至有的建筑工程公司还直接提出优惠条件,并且优惠的额度还相当大,这样的后果是造成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机构的资金入不敷出,从而导致运作困难,在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过程中常常不能派出足够的监理人员或者不能配置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还有的建筑工程公司大量拖欠监理费用,这样也会造成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机构的资金周转困难,造成监理工作无法正常进行,这样势必影响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
2.3 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机制不健全
目前,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机制还不健全,还缺乏有效地手段对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在管理监督过程中的所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不能和企业的形象挂钩。这就造成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部门管理意识低,诚信意识差,从而影响质量工程质量管理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的管理监督。
2.4 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的人才素质尚需提高
在当前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过程中,进行管理监督人员的素质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他们对于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认识不清,对于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的强制性标准以及工程质量管理监督的规范还不够熟悉,再加上传统的质量管理监督方式和社会风气的影响,就造成一部分管理监督人员思想落后,服务意识差的现象。
3 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的措施
3.1 大力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
要想加强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工作,必须加强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在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的过程中,首先要认真研究和分析国外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并认真研究国外相关法律法规产生的背景、过程以及使用的情况。其次,要认真调查分析我国建筑工程市场,要深入第一线,倾听建筑设计人员、施工人员的心声,要认真对待他们反映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召开专家研讨会进行探讨,以保证法律法规的合理性和严肃性。只有制订了严格的法律法规,才能规范建筑施工单位的建筑行为,才能使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部门在管理监督过程中有法可依,才能保证建筑施工的质量。
3.2 大力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的资金管理
资金是保证一个单位正常运行的主要条件,为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的正常运行,必须大力加强资金管理。首先要对资金的来源进行管理,要严格收费制度,对于建筑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对于不缴纳或者拖延缴纳时间的,一律不予放行。其次要保证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内部要制定资金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的标准使用资金,保证每一项资金的用途都是在资金管理制度之内的。
3.3 大力加强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的监督管理体制建设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工作是一中非常严肃的工作,是受政府委托的工作,也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向都很强的工作。在工作的过程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单位既要对建设各方的责任主体进行监督检查,还要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作为监督单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部门要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体制,抓好自身建设。在工作过程中,要严格工作程序,严格按照制度、按照管理规范对建筑工程进行监督管理。
3.4 大力加强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的人才队伍建设
建筑工程建设工作是一项相当复杂的工作,它不但包括技术、材料和经济,而且还包括法律和行政管理,因此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工作是属于行政管理和技术规范的监督执法工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学技术水平的发展,在管理监督过程中会出现越来越多的新问题和新难题。而面对这些难题,解决这些难题就必须依靠高素质的人才。因此,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部门要加大人才的培训和管理,加大人才的引进力度。指导管理监督人员认真学习和研究相关的法律法规,认真学习和掌握先进的管理技术和相应的专业知识。只有这样,才能加大人才的储备力度,才能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建筑环境,才能为监督管理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随着我国经济的繁荣发展,我国的建筑业也呈现欣欣向荣的状态。在这样的情况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部门一定要加大自身建设力度,加大管理监督力度,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国的建筑工程事业良性发展,才能保证我国市场经济的稳步发展。
参考文献
[1]白红亮.如何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山西建筑.2009.05
[2]郭文娟. 如何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2009.01
引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带动了国民经济的增长。但房地产市场过热,房价高居不下普通百姓购房压力增大;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已成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因素。本文就国内房地产经济管理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我国房地产价格指数在2008年出现短暂下跌过后,即再次上涨。2010年中央出重拳遏制房地产价格上涨,到目前为止,虽然销售量有所萎缩,但价格依然保持坚挺。在几十年的发展历程中,房地产业快速崛起并成为我国经济产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在改善民众居住条件提高生活水平。促进其他产业的带动发展,提高地方财政收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在我国,因其特殊的国情背景,房地产业发展问题不仅仅只是简单的经济问题,同时承担着难以推卸的社会责任。引导房地产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是直接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近几年。针对房地产市场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超过了以往任何一个时期。然而从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运行情况来看。收效甚微,房地产市场发展中一些深层次的根本性问题仍未得到彻底解决和纠正,房价增长的势头仍未得到抑制,甚至于出现政府越管问题越升级的现象。可见虽然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前景是光明的,但在具体实践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仍存在许多问题和难点,实现我国房地产市场健康持续发展的道路充满艰辛。
一、房地产经济管理的现状
国内的房地产企业单位一般都在一定程度建立了企业的经济管理制度,在基本业务管理方面算是有章可循,但依然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对经济管理存在许多误解,这就使得企业经济管理相对薄弱,经济业务的随意性变大,同时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企业在这方面比较混乱。首先是会计基础工作薄弱,致使会计信息失真秩序混乱,会计监督流于形式,单位负责人违法干预会计工作,扰乱单位会计工作。其次,法人内部监督机构作用不明显,在实际工作中,董事会、监事会的监控作用严重弱化,往往缺乏有效的监督作用。再次,法律意识薄弱,部分人员法律意识薄弱,有法不依,投机取巧,执法不严,姑息将就,拉人情给面子的现象普遍,管理松弛,造成了一系列经济犯罪。企业经营层以及普通员工的素质不高,人力资源政策不健全。
二、房地产经济管理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管理目标都在于尽快实现房地产市场供需的总体平衡。抑制房价的过快上涨。实现居者有其屋。然而对于我国当前所处的社会经济发展初级阶段的认识不到位。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在房地产市场一些问题的认识上和长期的规划上还不是很清晰.甚至存在片面性和错误的认识.导致政策目标的短期性严重,缺乏前瞻性。同时,政策目标的模糊不清.短期的政策手段和中长期规划思路不一致,甚至出现相违背的现象。政策的不连续性和科学性合理性的欠缺。造成房地产整个行业随着政策的变动而出现上下波动,不仅扰乱房地产市场的正常运行。同时政策存在的漏洞也给投机者带来可趁之机,干扰市场秩序。如经济适用房政策、房地产税收政策、住房产业政策等都是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思路不清、目标模糊的有力说明。再者,我国政府对房地产经济管理处于被动的位置,忙于具体的事务管理和救火中,缺乏长期规划,事后调控居多,造成“一放就乱。一放就涨.越管理越升温”局面的出现。
1.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健全
从世界各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的经验来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保障房地产市场良性运行的先决条件。在我国。由于房地产正处于快速发展的初始阶段。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程度有待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应是一个从最初的开发、建设、交易到后期管理的完整体系,但是在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一部覆盖整个房地产市场管理法。我国房地产市场法律法规的建设进程明显落后于当前我国房地产高速发展的需求,导致法律真空现象越来越多。其次,我国目前主要还是依靠行政权威对房地产经济进行管理.很大一部分文件都是以国务院名义牵头颁发的,或是以国家部委办的名义的,如国11条、新国四条等,缺乏法律的严肃性、稳定性和普遍适用性特点。即使在特定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已初步建立,但与此相配套的条例、实施细则不完备,造成房地产市场.特别是土地交易上政令不通、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陷人恶性循环中。加上已有法律法规落实不到位,使得法律应有效力大打折扣。
2.机制不完善,管理流于形式
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已跨过了多个年头。房地产成为我国政府经济管理中的重点和焦点。特别是近几年,政府对房地产的管理可谓重拳出击,政策短时间里密集推行。但效果不佳,许多政策与规定只流于形式。走走过场,执行不到位,甚至不乏失真、变形。部分政策可操作性不强,存在争议。实施细则在制定颁布远远跟不上实施原则的制定颁布。我国相关经济管理的措施落实大部分采取自上而下的形式。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房地产两级监督、管理、调控职责、范围未划分清晰和明确定位.导致我国房地产行业政策的出台都是中央与地方政府的非合作博弈。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正处于快速发展的过渡阶段,房地产业高收益与低成本的特点使其成为地方经济的支柱产业和地方财政重要来源,也成为地方政府推高地价、拉高房价的原动力。公权力与房地产开发商的合作,极易导致内部交易、权钱交易.导致宏观经济管理操作明显存在失误现象。房地产市场中官商结合的链条若无真正打破,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的难度将越来越大,国家宏观政策也注定流于形式,难发挥有效作用。加上,在房地产市场中最为关键的金融、企业、土地、地方政府等多个环节上在日常运行中各自为政.协调不足,各自决策,决策相互脱节,也导致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流于形式。
三、房地产经济管理建议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一般都需经历一定的发展阶段和经验的积累。当前。实现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正常运行,需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房地产法律法规.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完整房地产法律体系,实现房地产市场运行的规范化和房地产经济管理行为的合理化和合法化。首先,应以法律来有效制约政府的经济管理作用的发挥,避免影响更大的扰乱。同时以法律切实保障我国房地产综合、全方位的、多层次的宏观调控体系的建立和实施。继续完善《土地管理法》、《建筑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尽快出台各相关的实施细则,促成《房地产法》的出台,将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交易管理、中介服务管理及相关的后期服务管理等各个方面完全纳入法律规范体系,提高我国房地产行业相关规范政策的层次性、稳定性和严肃性.使我国房地产市场经济管理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建立健全管理机制.
【关键词】房地产 经济管理 管理机制
我国国民素来有“有房才有家”的概念,所以房地产的经济发展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切实关系到我国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这些年来,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的确为我国国民提供了更好的住房环境,亦为我国国民的生活水平提高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但现阶段我国房地产行业有着发展速度过快,市场过热;房地产行业的整体素质较低;房地产企业的管理水平不高,抗风险能力差;房价居高不下,人们购买压力大;房地产交易与中介市场发展不规范等现状。因此必须加强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以保证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满足公众的基本要求。
一、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的现状
我国房地产行业虽然从表面上看起来蒸蒸日上,可是内部却充斥着许多问题,如果不能及时的解决这些问题,将会对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健康成长埋下了巨大的隐患,甚至会影响到我国整体经济的健康发展。问题涉及到很多的方面,总体来说有以下几点:
(1)我国政府虽然出台了一些房地产方面的宏观管理政策,希望用这些政策来解决我国房地产行业所存在的问题,可从实际情况来看,这些政策并没有能从根本上对问题进行解决,起到的效果也有些微乎其微。在国家出台了一些宏观调控的政策之后,房价非但没有像想象中的减缓增长速度,反而在某些意义上来说,我国国民购买商品房的价格被提高了。
(2)因为房价的不断上涨,在房地产所需要的建材与其它物资成本也出现了整体上涨的趋势,继而直接影响到了我国房价的再一次上涨,逐渐形成了房价上涨趋势得不到缓解的恶性循环。
(3)从房地产宏观的远景上来看,我国房地产行业还有着很长远的未来,在环球金融危机之后的这些年来,我国意识到经济发展中不合理的推动经济增长的发展模式,开始从依靠投资、出口等经济模式向着依靠内需的方向进行转变,国家不断的出台政策激励我国消费者的消费欲望,大幅度的提高了房地产市场中商品房的成交量,使得房价持续上涨,而城镇化建设也是商品房价格稳步上升的重要保障
二、我国房产经济管理所存在的问题
(一)经济管理缺少一个完善的管理机制
近些年来我国的各级政府都加大了对房地产经纪管理的力度,相继出台了不少政策,
但政策得不到正确的落实,就等于是走个形式,起不到真正的效果。房地产行业作为一个暴利行业,是各个地方的主要财政收入来源,所以不可避免的就出现了官商结合的情况,如果不能抑制这种情况,就会对房地产经济管理带来很大的阻力。
(二)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房地产行业的法律法规呈现出一种跟不上时代变化的现象,房地产行业的飞速发展,映射出法律法规体系的改变过慢,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大致有两个方面:一是我国房地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满足不了房地产快速发展的需求,使得房地产发展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出现很多问题,房地产行业本应在各个环节都有着完整的体系,却因为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够完善导致市场发展做不到正常的秩序。二是我国的大部分房地产经济管理的文件是由国务院颁布的,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在逐步的建设起来,可在实施的过程中却依然存在着许多问题,使得法律成为了一种空谈,使得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成为了一种讽刺。
(三)房地产经济泡沫现象严重
目前我国房地产行业的泡沫经济的现象逐渐严重了起来,尤其以“北上广”特别严重,普通的房价都已经逐渐涨到了十万块一平方,更别提为了孩子教育应运而生的学区房,近几年天价学区房的新闻比比皆是,从二十万一平米,到四十八万一平米,到一六年所出现的六十万一平米的学区房,我国的房r是不是太过神奇了,房地产行业到底都做了些什么。房价的逐步提高,导致国民已经将投资房产作为最稳定的投资方式之一,使得房地产市场依然呈现出一种火热的现象,继而变相的鼓励了房地产开发商,让开发者认为房地产依然有利可图,建造更多的房产,而这一举措无疑会导致我国房产的大批量积压,产生供大于求的现象。
三、应对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的策略
(一)完善房地产经济管理机制
拯救我国的房地产经济管理方面的问题,完善的管理机制是必须在第一时间得到保证的,毕竟仅凭着政策的一腔热血是制止不了商人逐利的现象。详细的划分政府部门应当承担的房地产经济管理职责,及时的发现市场的各种问题现象,吸取先进国家的一些管理经验,以保证执行力的确保,最后我国政府应当制定一个更合理的财税制度。
(二)法律必须扮演起自己该有的角色
我国作为一个走着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不同道路的国家,应当有着更适合自己的法律法规体系,将我国现有的房地产行业的法律法规进行细致的划分,演化出更适合我国的法律法规的细则,以稳定我国房地产行业的正常运转。
(三)房地产泡沫隐患必须得到解决
房地产泡沫的隐患是所有人都心知肚明的,即使我国经济自成体系,有着政府这面坚强的后盾作为退路,可房地产泡沫的隐患也依然必须得到解决。第一,政府部门认真的检
测房价,严厉的禁止炒房、投机等现象。第二,我国应该针对当前房地产行业的情况,构
构建与之相匹配的预警制度,科学的对房地产的发展进行预测与评价。
参考文献:
[1]王向前.分析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2,(04).
我从2007年到计生办工作以来,坚持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以稳定低生育水平为目标,强化基层基础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全镇计划生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抓学习强素质,为开展计生工作奠定了基础。计划生育工作面广量大,业务性强。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挑战和新的岗位要求,从到任的第一天开始,我就注重加强自身学习,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文件及其他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为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抓执法求实效,开创了计生工作新局面。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一年多来,我坚持以贯彻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契机,通过标语、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不断加强对计划生育的宣传,进一步增强了广大干部群众遵守计生法规的自觉性,促进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依法查处违法生育案件,有力地维护了基本国策的严肃性,促进了计划生育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加大了后进村的转化力度,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解决群众反映的现实问题,推动了计生工作的开展。
三、抓服务求创新,促进了计生工作的健康发展。我以上级要求完善了育龄妇女微机管理平台,不断加强信息化建设,初步实现了县、镇信息互联互通;狠抓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服务;制定落实了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完善了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和双女户养老奖励扶助制度、免费为农村育龄夫妇生殖健康服务、开展扶贫救困活动等,促进了计划生育各项政策的落实和群众婚育观念的转变。
四、抓班子强队伍,机关整体战斗力不断增强。一是健全制度。通过认真分析计生办工作现状,进一步修改完善了管理、考勤、值班等多项管理制度,并制定了严格的考核办法,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廉洁自律的教育,提高了全体干部职工的思想素质、工作能力和执法水平。二是讲求民主。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做到分工明确、各司其职,重大问题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同志之间互相支持、团结协作,凝聚力和战斗力不断增强。三是廉洁自律。作为单位负责人,我不断加强自身修养,清正廉洁,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严格以党纪国法约束和规范自己的行为,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时时督促自己为工作人员做出表率。
一年多来,在同志们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我镇的计划生育工作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但是,我本人在工作中也存在一些缺点和不足:一是思想解放的程度还不够,开拓意识还需进一步增强,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少,加之平时工作繁杂,学习抓得不够经常。二是工作有时有操之过急的思想,有急于求成的做法,对布置的工作,定的工作目标,督办、查办的不够细致。三是在某些方面放松了对干部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的效率和工作质量。四是由于计划生育工作难度大,工作比较忙,对同志们生活上关心的少,与同志们谈心交流的少,有时不注意工作方法,为了工作批评同志不留情面,等等。此外还有许多缺点和不足,恳请各位多提宝贵意见。我自己也将在以下几个方面继续努力:
第一,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全体育龄群众的计划生育意识。积极引导各村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克服各种麻痹松懈思想,自觉以国家法律指导和规范计划生育工作;要通过各种方式向群众宣传计生政策,广泛开展法律咨询活动,不断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提高人民群众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平乡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第二,与时俱进,进一步做好依法行政和优质服务相结合的文章。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人户分离现象不断增多,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经商,流动人口的构成日趋复杂等等,使计划生育工作面临新的困难和挑战。因此,要根据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研究制定新措施、新办法,不断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对违反计划生育法的人和事,要依法查处,坚决维护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的严肃性。同时,要继续深化优质服务工程,积极开展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服务,不断完善计划生育的利益导向机制,进一步提高我镇计划生育工作水平。
第三,加强队伍建设,实现计划生育队伍素质的再提高。作为计生办负责人,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大局意识,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思想,定期对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进行业务知识考评,不断促进计生队伍法律法规和业务水平的提高。严格计划生育生育审批管理,坚决消除乱收费、乱罚款等违法乱纪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水平,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继续加强干部作风建设,进一步转变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努力建设建设一支新形势下、秉公办事、服务群众的计生队伍,夯实计划生育工作基础,推动全镇计生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
总之,借今天民主生活会,与大家交流思想,查找不足。同时,再次恳请各位对我多提宝贵意见,对计划生育工作多提好的建议,以利于下一步工作更好地开展,说的不对的地方,请大家予以批评指正。
一、领导重视,加强内审工作
我局党委十分重视内审工作,把内审工作纳入日常议事日程,做到与其他工作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支持审计部门依法开展审计。一是成立了审计机构,安排办公场地,改善审计工作条件。二是配备审计人员,目前我们审计处共有专业审计人员X名,为开展内审工作奠定人力资源基础。三是支持内审工作,除安排专门审计工作经费外,局领导亲自抓内审工作,经常听取汇报,过问重大问题的定性与处理,对审计报告认真批阅,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具体要求,为审计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有力保证。
二、认真负责,开展内审工作
我们审计处全体同志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有关内审工作的法律法规与制度规定,进一步搞好内审工作,按照审计署提出的“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的原则,稳步推进审计工作深入开展,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开展项目审计情况
我们在内审项目上开展了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举报审计和基本建设审计等。在财务收支审计方面,进行了X项内审,提出合理化建议XX余条,查处应交未交医院(写上正确名称,暂代以医院)资金共计XXX万元(其中XX单位XX万元,XX单位XX万元,XX单位XX万元)现基本已全部追回,上交医院。经济责任审计是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其经济责任、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保障国有资产增值而实行的一种监督管理制度,一年来我们开展经济责任审计X项,既澄清了院长任期内的各项经济责任,同时又为医院提出了一系列建议和措施,促进了医院的经营管理,为医院领导提供了决策依据。对举报,我们实行“有举必审”的原则,共开展X项举报审计,及时将审计结果报告局领导,为局领导处理和决策提供真实依据。在基本建设审计方面,我们紧抓工程项目审计,从工程的招标、施工到竣工验收结算的每个环节,实行全面审计,从中发现存在虚列工程项目,多计工程量,高套定额和多结算工程款诸多问题,对查出的问题进行纠正、整改。全年共审计基本建设项目XX项,审计金额XXXX万元,审减金额XXX万元。为医院挽回了经济损失,维护了医院合法权益,有效地规范了工程项目的管理。
(二)取得的项目审计效果
通过开展项目审计,取得了一系列审计效果,达到了审计的目的与效用。一是规范财务管理。各单位财务人员能够做到严格执行《会计法》和财政、财会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全面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提高了财务管理水平。二是遏止违规问题发生。通过审计,提高了单位干部职工遵纪守法意识,有效遏止违规问题发生,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初步营造风清气正的环境。三是关心干部,维护稳定。通过审计发现的违规问题,警示了干部,把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使干部能够自觉地执行国家财务法律法规和单位财务制度与财务纪律,既保证了干部的清正廉洁,又维护了单位与社会的稳定,促进了各项工作的发展。
三、创新方法,促进内审工作
在开展的内审工作中,我们积极创新内审审计方法,促进了内审工作的深入发展,取得良好成效。一是整合交流内审人员。我们定期交流内审人员,整合内审人员,加强内审队伍建设,提升内审队伍的战斗力,充分发挥内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确保按时完成内审任务,取得良好成绩。二是建立项目责任制。我们在内审工作中,建立项目责任制,要求负责审计该项目的审计人员,切实按照项目审计责任,做好内审工作。把内审结果与审计人员的绩效考核、年终评比等挂钩,切实提高审计人员的工作责任性,确保审计人员认真负责做好项目审计。三是照财政法规处理、纠正发现的问题。在对内审工作发现的问题,我们切实按照财政法规要求,该纠正的必须纠正,该处理的必须严肃处理,维护财政法规的严肃性。
四、今年内审工作安排
(一)勤奋学习,提高人员素质
要认真学好科学发展观理论和内审业务知识,提高综合素质,提高工作本领,认真努力工作,做好新时期的行政事业内审工作。
(二)深入细致,坚持依法审计
要坚持深入细致的严谨工作作风,坚持依法审计,继续做好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举报审计和基本建设审计等内审基本工作,维护财政法规与财经纪律的严肃性。
(三)加强创新,提升内审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