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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法律法规

时间:2023-08-25 17:10:47

工程监理法律法规

工程监理法律法规范文1

石油工程项目监理的工作内容包括项目开工前的准备阶段、项目投招标过程的监督、项目实施建设环节的监控和项目试运行、检验、验收阶段的监理工作。监理工作的要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石油工程项目监理是受项目法人的委托按合同要求监督管控建设单位的建设过程,监理需要独立自主的完成工作。②工程项目监理是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合同、文件的规定来执行监理,不能随心所欲,随便更改监理标准。③监理过程需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才能更好的实施监督管理过程。

2我国石油工程监理过程存在的常见问题

我国石油工程建设依靠监理单位对相关项目建设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保障了油田项目的建设质量,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2.1缺乏政府机构的监督管理

政府在石油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宏观管理力度不够,无法保证监理单位在市场上的稳固地位。虽然国家有相关的法律规章,比如《质量管理条例》等约束监理行为,但是在实施过程中缺少政府机构的监督管理,使得一些法律法规无法真正落实到位。

2.2市场竞争机制不完善

由于我国石油工程监理的受控力度不够,监理市场的竞争机制不完善,导致竞争行为缺乏规范性。存在一些业主私招乱雇或者包揽现象,同时扰乱了监理市场的价格。

2.3监理人员素质不高

工程监理人员自身素质不高,专业技能水平差,都直接影响工程监理的质量,无法充分发挥监理的作用。

2.4相关监理法规制度不完善

法治社会的大背景下,需要用可操作性强的相关法律法规作为监理行为的坚实后盾和实施依据。由于现有监理法规制度还不太完善,加上法律法规还存在缺陷,使得监理人员有法不依,无法将法律法规落实到位。

2.5监理工作内容限制较多

有的业主和施工单位对监理的职责权能并不了解,认为监理只负责质量管理方面,并未将投资的管理、进度的管理、工时的管理、奖惩制度的管理等授权给监理部门,限制了监理工作的权限。

3石油工程监理常见问题的解决对策

3.1加强政府职能监管力度

要加强政府职能的监管力度,就必须让政府机构重视监理行业,加速政府职能转变,形成完整可靠的、操作性强的政府监督管理安全机制,建立专业性强、综合素质高的监督队伍,加强政府对石油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的监督作用。

3.2建立健全监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符合现行经济发展要求的法律法规来更好更全面地约束石油工程建设行为,监控监理组织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3.3提升监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责任心

加强监理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素质培训,保证监理团队的整体水平。提高监理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实施一定的奖惩激励机制,激发监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使员工能与时俱进地学习国内外先进的技术和经验,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

3.4规范工程监理资质,明确监理职责

对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资质审核要规范管理,这样才能促进监理市场规范化发展,保证石油工程的施工质量。监理企业具备合法资质才能使其监理行为具备法律效力,使监理单位具有独立性,避免同体监理和内部监理的行为。

4结束语

工程监理法律法规范文2

论文摘要:在工程监理实践中。建设监理制度为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发挥投资效益产生了良好的效果。同时。由于该项制度实施的时间较短。经验不足。社会缺乏对建设监理的认识。以及监理实施中由于管理不规范和制度不完备的原因。造成目前监理行业存在许多问题。本文力图从监理的实践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完善监理制度的构想。

工程建设监理是“指针对工程项目建设。社会化、专业化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接受业主。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根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以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所进行的旨在实现项目投资目的的微观监督管理活动”。

一、现行监理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影响监理制度发展的认识问题

1.未认清监理服务关系中监理的独立法律地位。监理服务是由独立的社会化的监理机构来实施的。在工程建设中。监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业主。、被监理单位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监理的独立性是保证监理公正的一个基本要求。建筑法中明确规定。委托单位。业主。和监理单位之间是通过监理委托合同确定的一种合同关系。是一种互惠互利、等价有偿的服务关系。双方地位是平等的。但在监理实践中。不少业主认为。监理单位是其委托的机构。是为其提供监理服务的。因此。应该服从业主的领导。应该按照业主的旨意行事。而不论这些要求是否合理和合法。

2.未正确认识为业主服务与履行社会职责的关系。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为业主提高投资效益服务。同时。监理单位还要从国家和社会利益出发。履行监理职责。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理职权。维护业主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目前。部分业主为了局部利益而作出损害国家、社会或承包商利益的行为。

二 监理制度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建设监理单位行业化、系统化现行管理模式存在的弊端。通常情况下。国有监理单位都是采用。或实质上是。行业系统所属企业的管理模式。这种监理行业从属于主管系统的模式是在一定的前提条件下产生的。是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逐步推行监理制的必然产物。这种模式实际上是为了适应实际情况而采取的不规范模式。弊端较大。由于经济体制上的原因。行业特点较强的监理单位多数未从根本上独立。即使已经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监理单位。最大股东仍是原来的上级单位。仍然属于原来的行业系统管理。监理单位往往没有人事、财务的独立自主权。出于人事、财务等方面的考虑。监理只能接受合同之外的上级指示或意图。无法真正做到科学、独立、公平、公正。在实践中。经常遇到以下几种情况。

其一。在建设项目中。投资方或建设方、承包方可能同属一个主管行业系统。甚至有时上级单位成为被监理方。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都不会诉诸法律。并且在习惯于论资排辈的重大场合。监理意见常被轻视而搁置。

其二。建设方是项目法人。但却不是投资者。不是业主。建设方是业主组建的管理机构。仅执行经营管理职能。但监理合同却与同是三元一体之一的建设方签订。建设方掌握监理费和工程款的拔付权。监理范围、深度由建设方确定。不少情况下监理只能主要承担或只承担质量控制。无法真正落实业主意图。

其三。在大型工程建设中。除建设、承包、监理等三个主体之外。上级部门往往成立指挥部等现场机构。直接介入工程管理。指导监理工作。掌握主要决策权。当意见不一时。监理人员态度暖昧。

这种监理模式从根本上讲。与工程建设监理的本质内涵不同。监理方不具备独立性和公正性。在很大程度上仍然体现建设方或投资方自行管理工程的模式。由于建设方的现场管理人员往往考虑自身利益而不能严格地按合同文件办事。加之对监理的工作程序、制度和行业特点知之较少。因而实现监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就难于做到。监理行为存在的基础被淡化。三元一体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合理建设市场结构体制也就难于形成。这种监理模式在建设监理制度发展过程中会造成诸多不良后果。

第一。违背了我国推行建设监理的初衷。不利于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不利于建设方从具体的事务中解脱出来。第二。不利于对工程建设的控制。上级领导的行政干预、建设方的全面参与使参建各方责权不清、效率变低。第三。不利于将社会监理进一步推向市场。这种模式不利于形成一个真正由建设方、承包方、监理方三元主体组成的管理体制和以合同为纽带。以建设法规为准则。以三大控制为目标的社会化、专业化、科学化、开放型管理工程的新格局。

2.工程项目建设监理组织机构不健全。岗位职责不明。通常在管理层次上分三个层次。决策层、中间控制层和作业层。根据对各个层次人员的要求制定岗位职务和职责。选派监理人员。一些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组织机构不健全。管理层次模糊。职责不明。运作无章法。一些监理企业的上层领导的约束机制欠缺。一方面领导层收入不高与贡献不对称。另一方面弄虚作假。化公为私现象不少。在职消费现象严重。

三 建设监理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

1.现有的建设监理法律、法规在立法层次和范围上不能满足监理实践的需要。目前。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使监理法律制度的立法层次得到了提高。建设部及相关部委也相继颁布了各类监理规章。如《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等。但这些法律或规章在不同方面都存在立法不完备的问题。如建筑法中第4章“建筑工程监理”。仅用六条法律条文原则概括了监理制度。没有充分说明监理制度的全部内容。使得这部分法律规定过于简单。

目前我国的工程监理。绝大部分限于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设计阶段监理工作开展不利。使得建设监理仅在施工阶段得到了局部发展。在工程建设的设计阶段。监理工作形同虚设。监理工程师仅有建议权。没有出图权和修改权。使得在工程设计阶段无法体现工程监理的作用。在工程设计阶段。由于没有配套的设计阶段监理规范。造成这一阶段的监理工作无章可循。流于形式。

3.现阶段。我国工程合同的各类合同文本和条款不完备。条文简单。过于原则。许多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没有定量化和定时化的标准。使得监理工程师无法对这类合同的履行开展监理工作。如现行的《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条款中未明确监理工程师的地位和权利。《施工合同》中未对工程分包作出明确的规定。也未对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分包问题的权利作出规定。国内这类合同文本与国际上通用的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编制的工程合同条件相比差距较大。由于合同文本的编制水平较低。直接影响监理制度的执行。

二、解决工程监理存在问题的对策与完善建设监理法律制度的构想

一 建立专业配套、结构合理的监理服务机构是完成监理任务的关键。监理工作开展主要依靠工程项目的监理组织机构实施。在重视监理工程师个人素质的同时。更要强化监理机构的组成。从工程项目的性质、施工工期、工程的技术复杂程度以及工程质量的关键问题等各方面。优化组合。选派专业配套。结构合理的监理机构。

二。监理单位在监理委托合同中的委托关系。不影响其监理工作的独立性。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权利产生于监理委托合同关系。处于受托方的法律地位。在执行监理任务中必然按照委托合同的要求为业主服务。实现业主所期待的目标和利益。但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一种监理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在执行监理任务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工程规范、规程。在这一点上。具有独立的执行职务的独立性。不应受业主违反法律、法规及工程规范、规程指令的制约。若要体现监理工作的作用。必须认清监理服务关系中监理的独立法律地位。

三 正确认识监理单位为业主服务与履行社会职责的相互统一。目前存在业主为了局部利益而损害国家或社会利益的行为。而执业的监理单位为了维护原则或执业规则。必须要坚持监理的公正性和独立性。这种情况导致了业主与监理单位的矛盾。业主必须提高认识。充分理解监理制度设立的本身就是为了保证工程项目效益和质量的最优化。保证国家工程建设行为的规范。在保护国家利益和业主利益问题上是相互统一的。

四 针对监理行业管理机关存在的问题。必须加强规范化管理。严格执行建设监理法律、法规。从严审核监理单位的资质。根据工程建设市场的状况和发展监理单位管理规划。控制监理单位的数量。保证监理单位具备执行监理任务的责任。并与工程建设监理任务质量相协调。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监理单位设立审批制度。制定区域监理单位发展计划。保证监理单位的资质和实际水平相一致。在选择监理单位时。应从高、从严对监理人员的素质要求。在签订监理服务协议书时。既要给予监理工程师以充分的权力。也要规定有效的制约措施。要适当提高监理服务费标准。保证监理人员享有比较优厚的待遇。有较强的检测手段。并使监理单位有较好的经济效益。使之具有向高层次、高水平发展的财力。要避免监理人员“滥竽充数”。监理单位“薄利多销”。同时。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培训。规范监理工程师培训制度。对各级各类培训机构进行考查、审核后。重新核定培训独立资格。以保证监理人员的素质。

五 监理单位要进行企业体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监理企业是一种中介服务机构。是“高智能”的服务咨询组织。监理单位注册资金一般不高。经济实力相对较弱。从这层意义上讲。监理单位是小型企业。但监理单位最大的资本是人才。监理企业水平、能力、资质的高低决定于人才优势。所以监理工程师的质量与数量决定了监理企业的素质。如何调动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积极性。形成企业内部的激励机制。如何从根本机制上建立起一个有凝聚力、战斗力、责任感的现代企业就摆在每个监理工作者面前。

工程监理法律法规范文3

通过对国外工程咨询职业责任保险和国内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研究,发现以上两种保险产品都属于保险产品中的责任保险范畴。责任保险与其他保险产品的显著差异就在于保险标的是法律界定的承保责任。因此,责任保险的法理基础应是是责任保险研究的重点之一。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50条第2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从定义可以看出,责任保险中

图1 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相关责任概念

的责任是指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又因保险的专业要求,责任保险中的责任还受到保险中责任概念的制约,所以责任保险中的承保责任应该是法律和保险中关于责任概念的交集。因此,承保责任的法理界定首先应从法律责任中寻找符合责任保险概念的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开始。

1 法律责任 本文由http://收集整理

根据法理学的概念,法律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法律责任是指法律规定的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应履行的各种义务。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也称为“第一性义务”;二是由于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而引起的必须承担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上的义务,也称为“第二性义务”【1】。狭义的法律责任专指上述的第二层含义。在本文中法律责任也是特指狭义的法律责任。Www.133229.cOm

过错,法律术语的解释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2】。其中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而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3】。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错才构成违法,这不仅适用于刑事违法,也是民事违法、行政违法、经济违法等的一般原则。根据主观过错在法律责任中的地位,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

2职业责任保险的承保责任

关于职业责任保险,《保险法》没有明确给出明确的定义。参考fidic条款的概念:职业责任保险,更通常称为职业赔偿保险,是把全部或部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的一种机制,由保险公司向那些由于职业人员疏忽履行其照管的职责所造成的损失而有权获得赔偿的当事方进行赔偿【4】。可以看出,职业责任保险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职业责任保险的承保对象是专业人员或其执业机构,不仅包括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也可以包括被保险人的前任与雇员的前任,这是其它责任保险所不具备的特色,体现了专业技术服务的连续性和保险服务的连续性。

职业责任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包含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

职业责任保险只针对专业人士在提供专业服务时由于过失、错误或遗漏造成合同对方或第三人的损失,这种行为是无意的,而且仅限于专业范围内的行为。

3 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承保责任

应注意到,工程监理责任与工程监理职业责任在法律意义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要明确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相关承保责任,首先应明确工程监理责任和工程监理职业责任的概念。

工程监理责任

根据我国《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工程监理实施的行为必然受到其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以及合同的制约。而法律责任是由于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而引起的必须承担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上的义务,因此本文将工程监理责任定义为:监理单位或监理工程师,在从

事监理工作过程中,由于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因不履行以及不适当履行监理合同的约定而必须承担的具有强制型的法律责任。

图2职业责任保险的承保责任

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承保责任

认定工程监理职业责任的承保责任,需要明晰如下几个要点:

由职业责任保险的概念决定,工程监理职业责任就是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承保责任;

工程监理职业责任只是由过失原因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包括过失行为导致的一般侵权责任和过失行为导致的违约责任,也本文由http://收集整理可能是两者的竞合竞合是指在民法上经常满足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导致多种民事责任形式的并存和相互冲突;

刑事责任不属于职业责任范畴,但职业责任有可能导致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不属于职业责任范畴,因此法规规定的由于行政责任导致的罚款或财产损失不在职业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

工程监理职业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客观存在合同对方或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工程监理单位或个人客观上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理合同;

客观上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理合同是由且仅是由过失动机造成;

客观上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理合同造成了合同对方或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特别指出的是,国内有些学术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涉及主观故意,违约责任中的越权行为是由于监理超出授权的范围,以作为的方式违约,故都不属于职业责任的范

图3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承保责任

畴”。本文认为,侵权行为和越权行为属于客观事实,过失则属于主观动机,存在由于过失原因导致的侵权行为或越权行为的可能;工程监理职业责任的概念决定了过失动机是判别工程监理职业责任的唯一标准;因此工程监理职业责任的范围包括过失动机导致的一般侵权责任和过失动机导致的违约责任,其中包含侵权行为和违约责任中的越权行为。

工程监理法律法规范文4

一、房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存在的问题

房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存在着诸多问题,这主要体现在监督执法力度不强、监督执法体制不健全、执法水平有待提升等环节。以下从几个方面出发,对房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1 监督执法力度不强

监督执法力度不强是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存在的重要问题之一。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业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以及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依法对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质量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是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做好监督抽查后的处理工作。在监督检查中,对发现的质量隐患和存在的问题,采取工程质量检查通知书的形式,发至各相关参建单位,要求其纠正、整改或停工整顿。监督执法力度不强主要体现在执法检查中对发现的质量隐患和存在的质量问题查处不力,要求纠正、整改的质量问题纠正、整改不彻底,要求停工整改的没有真正停工整改,该处罚的没有处罚或没有按法律、法规规定的额度处罚,该吊销执业证、照的没有吊销,监督执法过程中执法尺度大打折扣。导致监督执法力度不强的原因既有执法人员执法不严的人为主观因素,也有某些法律、法规条款实际操作性不强的客观因素。这必然导致落实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力度出现较为严重的层层递减问题,也就没有真正地的达到良好的监督执法效果。

2 监督执法体制不健全

监督执法体制不健全是导致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效率无法有效提升的关键因素所在。目前质量监督执法体制不健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在日常质量监管中依据的法律、法规大多为受建设主管部门的委托执法。也就是说质量监督机构有实施监管的责任,却无直接行使执法的权利。这就导致在处理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过程中程序繁琐,时间漫长,往往错过了最佳执法时间,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主体单位及个人得不到及时惩罚。还有,部分执法条款的执法权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中要逐级上报审查,其中一级出现差错就处理不了。这些体制上的问题使质量监督执法效果大打折扣。

3 监督执法水平有待提升

监督执法水平有待提升主要是体现在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人员工作水平不足或者是专业素质及执法能力无法满足相应的执法工作要求。工程质量监督执法要求执法者既要有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更要精通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现实情况是,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要么是懂工程专业技术知识,而不懂法律、法规,要么是懂法律、法规,而不懂工程专业技术知识,更有甚者既不懂技术,也不懂法律、法规。这样的素质如何执法?又如何能让被执法者心服口服?所以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从专业技术和法律法规两方面加强质量监督人员素质的培训提高,以促进监督执法水平的提升。

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执法问题对策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执法问题对策包括了许多内容,其主要内容包括了加强监督执法力度、健全监督执法体制、提升监督执法水平等内容。以下从几个方面出发,对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执法问题对策进行分析。

1 加强监督执法力度

加强监督执法力度是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执法问题对策的基础和前提。在加强监督执法力度的过程中质量监督人员应当全面理解工程项目质量标准,从而能够更加全面的发现工程项目质量中出现的问题。在监督检查中,对发现的质量隐患和存在的问题,采取工程质量检查通知书的形式,发至各相关参建单位,依法要求其纠正、整改或停工整顿。对纠正、整改或停工整顿不力的,坚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绝不手软,更不能因人执法,要维护法律的威严,让违法者付出必要的代价。当然加强监督执法力度及要求执法者要有较强的执法能力和素质,更要有一个良好的执法氛围。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力度的加强,必将促进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水平的有效提升。

2 健全监督执法体制

健全监督执法体制对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执法问题对策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健全监督执法体制主要是在国家立法层面在制定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时,能对质量监督机构直接授权执法,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条款的可操作性,对一般性质量违法违规行为适当减少处罚额度,简化执法程序,这样可使一些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很快得到有效惩罚。在国家立法层面应加快相关建筑法律法规的修订,进一步健全监督执法体制,从而能够在此基础上促进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效率的持续进步。

3 提升监督执法水平

提升监督执法工作水平是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执法问题对策的核心内容与重中之重。在提升监督执法工作水平的过程中既应注重加强对于质量监督人员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技术进行培训,更要对对质量监督人员加强建筑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要熟悉业务技术,更精通法律法规及执法程序。除此之外,在提升执法工作水平的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有效推广应用,从而能够在满足房屋建筑标准和用户需求的同时促进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可靠性和精确性的不断提升。

工程监理法律法规范文5

监狱工作法制化,就是要形成完备的法律、法规、规章体系,把监狱的全部工作纳人法制化的轨道,依法管理,规范运行,切实做到依法治监。笔者认为,推进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关键在于树立依法、严格、科学、文明治监的理念。因为.依法、严格、科学、文明既是当前监狱管理的总体要求,也是现代监狱理念的核心内容。所以,牢固树立依法、严格、科学、文明治监的理念,对推进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依法治监是法制化建设的根本要求 监狱工作法制化的主要任务.就是要使监狱人民警察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自觉养成良好的执法意识,全面提升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形成严密完备的监狱工作法制法规规章和制度体系;建立公正、规范、高效、有序的监狱法制工作程序和监督工作体系,确保监狱工作的一切执法行为、执法环节都符合法律的要求。因此,法律至上、公正执法、法制完备、执法监督这些依法治监的主要内容应该是推进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中最根本的理念。 首先,法律至上是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的根本。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的首要任务,就是使监狱警察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认真遵守职权法定的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法未授权即无权,自觉养成良好的执法意识,全面提升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防止行刑权力的扩张。但是在实践中,往往是说起来法律至上,干起来自由裁量;或者对别人要求法律至上,对自己则实行法律避让;或者宏观上讲法律至上,微观上则看实际情况。比如当法与政策、法与领导者意志不一致时,这个矛盾如何处理?这是实践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谁都知道法律的效力是最高的,但问题在于这种效力的实现程序有时候不如政策,更不要说领导者意志。这样一来,法律至上实际上落了空,至上的不是法律而是法律以外的东西。这些东西虽然有很多的表现形式,但无不围绕着一个中心,那便是利益。大家都知道法律维护的是国家的、全民的利益,而当局的、个人的利益与国家的、全民的利益发生矛盾而又无法调和时,法律的力量表现的总是那么的微弱。因此,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就是要树立正确的利益观。监狱警察只有解决好了利益观问题,才能养成严格遵守法律、自觉执行法律的良好作风,才能真正树立起法律至上的观念。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树立正确的利益观,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因为领导干部是有关政策和决策的具体制定者,只有领导干部树立了正确的利益观,才能保证监狱机关出台的制度政策和监狱领导的决策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真正体现法律至上的要求。 其次,公正执法是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的核心。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的主要目标,就是确保监狱的一切执法行为、执法环节都符合法律的要求。换句话说,就是充分体现公正执法。在执法实践中,影响公正性的因素大量存在,但归结起来不外乎人情、权力、金钱和认识偏差四个方面。对于执法者来说,前三个因素是社会环境中客观存在的,消除或者减少其影响是所有执法者共同面对的问题,具有共性和客观性;而最后一个因素是由于执法者自身法律知识欠缺,或者法律素养不高形成的主观局限性问题,带有个性和主观性。因此,监狱人民警察不仅要为营造公正执法的社会大环境而努力,而且要注重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尽力消除认识偏差对公正执法的影响。 第三,法制完备是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的必然要求。监狱工作法制化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形成严密完备的监狱工作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我们认为,监狱法制首要的是幻监狱法》及其配套法规,其次是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制定的制度,最后是监狱制定的制度。三者应该自上而下,环环相扣,一脉相承,共同构成严密完备与规范有序的监狱法制体系,而不能有所抵触:,但实践中存在的两种情形是:一方面,上位法不完备,造成下位法任意规定的空隙。如((监狱法》颁布实施已经10年,但有关配套法规却千呼万唤出不来,这已经成为监狱法制缺位的一个突出问题。当然,《监狱法》本身也需要修订和完善,这也是我们共同期待的一件大事。另一方面,下位法不顾上位法的规定而追求“管用”和“有效”,形成法外制度。如普遍存在的警察违纪罚款制度就是典型例证。这两种情形,都是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中需要下功夫纠正的重点。另外,法制完备不仅即于实体性法制完备,而且包括程序法的完备,刑事执法程序的法制化也是监狱法制化建设巫待解决的重大课题,其重要性绝不亚于实体法的建设。 强化执法监督机制,建立公正、规范、高效、有序的监督工作体系,确保监狱 的一切执法行为、执法环节都符合法律的要求,是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构建全方位的执法监督体系一直被放在重要位置,尤其随着近年来执法监督力度的不断加大,狱务公开、执法责任制、执法大检查等工作的全面推行,都对强化执法监督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使我们每一名监狱人民警察都切实感受到了这种强力的监督所在。但目前在全系统还未形成一个系统的、完善的执法监督机制,同时监督与反监督的矛盾依然存在,监督不到位的情形时有发生,因此执法监督依然任重而道远。 二、严格治监是法制化遨设.有效的保阵机制 严格治监强调的主要是程序理念。程序是事先规定的运行次序与制式,是公正的必要实现形式。程序的基本要求是权责明确,执法必严.违窿必究,消除盲目性和随意性。程序理念指导下的严格治狱,主旨在于形成严密的监狱法律秩序,而监狱法律秩序是监狱安全和稳定的前提条件。 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的一个明确目标,就是建立公正、规范、高效、有序的监狱法制工作程序。在工作实践中,程序不被重视和缺乏公正、规范、高效、有序的工作程序的问题同时存在。如罪犯计分考核中,不按考核程序办事和考核办法本身不便操作的问题同时存在。所以,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中既要重视建立程序、又要重视执行程序;既要树立程序优先的意识,又要纠正不按程序办事的作法,离开了程序,权责势必不清,带来的是盲目性和随意性,对执法工作非常有害。如减刑、假释建议的提请程序,任何一个环节都不可忽略。如果忽略了某个环节,其直接结果有碍司法公正,造成不良影响。 程序理念指导下的严格治监,就是通过严格的程序,落实严格依法办事和严格管理教育,为推进法制化建设提供保障机制。完备的法律体系不仅要求实体的完备,而且更要体现程序的完备。程序的完备是实体完备有意义的基础,没有一定程序,公正、正义就无从实现。因此可以说,程序和实体同等重要。在当代,程序甚至被认为超过实体的意义,是制度化的最重要的基石。如确有悔改表现的罪犯可以减刑,这是实体规定,而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及减刑建议的提出,则需要一系列的程序规定,这些程序是否完备对于确保罪犯减刑的公正实施来说,显得更为重要。同时还必须强调的是程序法定原则,程序如果不是法定的,则不能认为是程序理念意义上的程序。执法实践中存在的简单粗暴现象,多属于法定程序不完善的结果。 总之,确立程序理念指导下的严格治监理念,对于保障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的有效推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要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在工作实践中讲程序,守程序,维护程序,严格按法定程序办事。 三、科学治监是法制化理设最先进的动力派泉 科学治监集中强调科学理念,而非科学技术物化成果的推行运用。科学的理念在监狱工作科学化建设中得到充分体现,但监狱法制化建设要健康顺利地推进,也必须以科学的理念为先导,依靠科学,运用科学,充分发挥科学提供的不竭动力之优势。具体地说,主要反映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法律体系的科学。首先,立法技术要科学。如“法律空隙”应该消除,“法律打架”应该杜绝。比如《监狱法》第41条中关于罪犯脱逃后由监狱“即时将其抓获”的“即时”,在出台时就有争论,实施10年来意见不断,但总的情况是无法落实,可以说这是立法技术欠科学的典型例证。其次,立法内容要科学。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四个层面要互相衔接,既要覆盖监狱工作的方方面面,又要体现法制的高度统一。如劳动改造,一直是我国监狱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之一,但在《监狱法》中却列于‘教育改造”章目之下被一笔带过,使得监狱组织罪犯开展的大量劳动改造活动找不到明确系统的法律依据,于是在劳动争议尤其是在工伤(亡)事故争议中,监狱往往是既失体面又赔钱。这都是我们在立法过程中不能充分尊重监狱工作现实,导致立法内容欠科学造成的。另外,我们要以科学的态度对待我国传统监狱制度与外国监狱制度,既不能崇洋媚外,妄自菲薄,更不能自以为是,为我独尊,我们既要洋为中用,又要古为今用,在监狱立法中吸收古今中外一切有效的经验和成果。 二是运行机制的科学。徒法不足以自行、无论多么完备的法律体系,如果在实践中得不到全面落实也是枉然〔,只有运行机制科学合理,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才能达到“规范运行”的预定目标。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监狱执法工作程序及其运行要科学,包括工作规划、工作纪律、l一作规范、工作标准、工作流程及其规则等,都要体现 科学性,实现科学化的要求。另一方面,监狱执法监督体系及其运行要科学。即监狱执法监督运行机制的科学,包括检察机关的监督,监狱机关内部的监督,服刑罪犯及其家属的监督.社会各界及群众的监督等,都要保证科学有效的形式和渠道,贯彻“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现透明化的“阳光操作”。 四、文明治监是法制化建设最鲜明的时代特征 文明相对于愚昧、野蛮和落后,体现的是进步文明作为一种治监理念,不能和专政对立。文明治监不仅不会妨碍监狱职能的发挥,而且监狱职能的发挥还会依靠文明治监而得到进一步的提升。 文明治监,强调的核心是权利理念。在现代法治中.权利在立法中居于核心地位。因此,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的日的,最终还是落在权利保障上。可以说,权利保障的程度即代表着文明治监的程度。权利保障是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的标志。在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中,涉及权利保障的具体对象,无非是两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是指在对服刑罪犯的权利保障由于服刑罪犯处在被关押监督的弱势地位,权利容易被侵犯,所以罪犯权利保障一直倍受人们关注,这也是国际人权斗争的焦点所在。应该说,我国现行《监狱法》对罪犯权利的保障规定还是充分的,除了列举罪犯需要特别保护的权利,如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不受侵害,合法财产不受侵占,辩护、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以外,同时又规定‘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害”,体现了“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但是,罪犯权利保障也不是说已经一点向题没有。实践中,有两种倾向值得注意:一是坚持把罪犯看作“义务主体”。认为罪犯在服刑期间,首先要讲认罪服法,服从管教,不得反抗,事实上形成了义务优先,主张权利其次。如认为罪犯申诉是“不认罪服法”的表现,罪犯控告是“不服从管教”的表现等等,都是传统的专政思想消极扩张的结果,从根本上违背了国际人权原则。二是无原则地夸大罪犯权利。这两种倾向都是有害的,都是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中需要注意矫正的。 第二个方面是指对监狱警察的权利保障。法治的基本目标,就是要保证每个人基本权利的实现。不能在监狱一说权利保障,就只想到服刑罪犯,而忘记执法权利与罪犯人权的制衡,权利制衡是权利保障的必备良性机制。我们认为,除了在押罪犯,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中的权利保障,还应该包括监狱警察和其他监狱工作人员的权利保障。在押罪犯属于弱势群体,是权利保障的重点无可置疑,但监狱警察虽不是“弱势”,但权利保障却常常被“忽视”,这是从监狱警察尤其是基层一线的监狱警察现实工作生活状况出发得出的结论。他们经常加班加点,常年得不到真正的休息,他们在进行监管改造罪犯的同时,也禁锢了自己,失去了与社会广泛交流的机会,知识得不到及时更新,感受不到现代社会的文明进步,成了时代的落伍者。特别是近年来沉重的经济工作任务,使监狱警察承担了罪犯管理以外的多种职能,许多监狱警察身心俱疲。这样的现实状况,使得监狱警察既要克服生活中的巨大困难,又要完成工作中的艰巨任务,实际上仍处在“义务主体”的地位,职、权、利不对等。《监狱法》列出的九种禁止性行为,只是体现了从严治普,比较起来,体现从 优待警的法律规定太少,所以,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中一定要重视对监狱人民警察的权利保障。 当然,除了这两个具体方面,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要保障的最大权利,是人民的、国家的利益,这就是监狱职能。可以说,既充分保障两方面的具体权利,又充分发挥监狱职能,就凸现了文明治监的功能,也体现了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最鲜明的时代特征。 我们认为,依法、严格、科学、文明治监,是有机结合的整体,四者相互联系,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了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的基本架构。四者相辅相成,和谐统一,形成了依法治监系统工程的核心理念,而且这种架构的构建与理念的确立,必将有力地推进监狱事业的改革与发展

工程监理法律法规范文6

关键词:政府监督;质量安全;监督措施

中图分类号:TU7文献标识码:A

一、现阶段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几个方面

现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阶段监督管理是从建设工程质量形成的先后顺序描述质量监管部门对其形成过程的各阶段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的监督管理,是以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是否形成为界线将其分为施工前的质量监督管理、施工中的质量监督管理和竣工后的质量监督管理三个方面,是实现全面、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思想的具体体现。

(一)建筑工程之前的监督工作 主要是对有关设计、勘察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以及对设计、勘察单位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的监督,重点放在对设计、勘察文件的审查监督把关上。一旦发现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设计和勘察文件,可以通过直接的经济处罚和法律制裁,使直接责任主体承担由其失误疏忽或有意所造成的质量责任。

(二)建筑工程过程中的监督工作 施工中的质量监督管理应围绕三大部分的现场监督,开展事前、事中和事后巡回监督管理,三大部分即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和环境质量。在对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中,重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影响结构安全的主要部位。现场实体质量的检查方式应采用科学的监测仪器和设备,提供准确可靠、有说服力的数据,增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科学性和权威性。通过监督抽查,保证强制性标准的贯彻执行,保证建筑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贯彻落实,从宏观整体上把握建设工程质量和结构使用安全。另外,在加强程序管理的同时,必须加强技术控制。

(三)建筑工程竣工后的监督工作 竣工后的质量监督管理是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的把关监督管理。首先要保证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工程不能投入使用,避免低劣工程对国家、企业和公共使用者造成直接的危害和影响。其次是把装修、维修和维护的质量监督纳入建设工程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范畴;要杜绝或减少由于装修、维护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对已有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环境质量的破坏,引发质量事故;避免由于维修、维护的质量达不到要求给国家和公众用户的生产生活环境造成直接损失。大力提倡和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将工程质量管理纳入经济管理的范畴,以解决工程交付使用后发生的质量问题,特别是解决找不到责任方的后顾之忧。

二、如何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措施

(一) 建立健全建设法律法规体系

纵观发达国家成功的建设管理经验可发现,在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建筑业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完善建设法律体系上。健全的建设法律体系是建筑市场高效有序运作的根本保障,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各国的建设法律体系一般包括基本法律、法规条例、规范标准三个层次。基本法律作为国家建设法律总则,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法规条例属于基本法律的实施细则,构成行政法规;规范标准由专业部门或专业协会、学会制定,具体结合不同专业特点,指导限定各种技术活动。

(二)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是当前国内质量监督机构对于建筑工程质量宏观管理的主要控制手段。通过推行两种制度,既避免了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工程项目盲目上马,给工程建设参与各方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又杜绝了质量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带来不必要的损害。我国《建筑法》立法确立了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法律地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需要介入竣工验收并核验工程质量等级,笔者认为,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增加建立使用许可制度,已经成为大势所趋。本着“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国际惯例原则,工程质量监督应由核验工程质量等级转变为监督竣工验收工作。

(三)加强社会监督与监理单位的管理

要进一步树立监理单位的权威,现在的工程监理有相当多是建设单位说什么,他们就干什么,权威性、独立性不够。同时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独立地行使自己的职责,对社会负责,对工程本身负责。因此,要强调监理单位对工程监理独立行使职能的权利有待加强。 其次,还要推进监理单位整体素质的提高,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管理。监理单位在人才结构上要自觉进行调整,缺乏的人才要尽快补上去。监理单位应该是有综合能力的,应储备各种人才。在工程建造过程中,社会监督与社会舆论也起到重大的主导作用,现阶段可以靠社会监督来推进工程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也是信用经济。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不良记录管理,建立工程质量诚信体系,提高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意识和信用水平,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质量监督保证机制的重要内容。

(四)严格内部管理

树立执法人员形象,严格工程质监人员的执法行为 要促使工程质监人员正确依法履行职责,即工程开工前由监理部门向开发建设单位递交工作联系卡,公布工程质监员姓名、岗位证书编号、业务职责,廉政纪律,以求得社会各界的监督、支持和评价。实行工程质监管理情况的定期书面汇报制度,努力做到监督记录制度化、规范化,可采取工程例会等各种载体发挥作用,使工程质监工作做到勤检查、勤督促、记录及时、台账健全、考核到位,保证高质量工程的全面竣工。

三、 总论

随着建设行政工作法制化的推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不断建立健全行政管理、技术管理和质量监督制度,严格遵循质量监督程序,充分发挥各方责任主体的主导作用,依靠先进的建筑施工技术、质量管理技术和信息网络技术,充分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监督管理工程质量活动,不断探索和实践适应新时期要求的质量监督管理新模式,建立起规范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参考文献:

工程监理法律法规范文7

关键词:建筑;工程监理;存在问题;解决措施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6012(2016)02-0122-01

工程监理工作具有一定的系统性与复杂性,在建筑工程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工程验收阶段及后期维修保障阶段都存在一定的质量隐患,而通过加强建筑工程监理可以对工程全过程进行监督与控制,防止质量问题的出现。建筑工程质量的高低对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有直接影响,同时也影响了施工企业的外在形象。因此,只有加强建筑工程监理,可以提高建筑物的使用年限、使用价值。

1当前建筑工程监理存在的弊端

1.1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在我国实行已有二十多年的时间,当前已实现了对工程项目全过程中的管理。特别是在工程设计、施工等阶段监理的重要性得以更好的体现出来。但在当前建筑法中对于监理制度的规定只将其限定在了施工阶段,大多数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往往只重视质量监理,而且在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监理实施范围的界定也不全面,从而导致具体实施过程中一些不规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产生。虽然我国在相关建筑法律法规中对监理制度都有所涉及,但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工程监理法律法规出台,这就使工程监理在法律法规方面存在着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使其重要作用无法有效的发挥出来[1]。

1.2工程监理人员综合素质偏低

工程监理人员综合素质偏低是建筑工程监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我国,工程监理的发展时间较短,同时由于工程监理的待遇相对较低,导致在监理行业缺乏具有专业素质的人才。一般情况下,应届大学毕业生就是构成工程监理团队的主要人员,这些毕业生大多只通过短期培训即开展工作,亦或是在其他工程管理部门、设计部门调入过来的人员,缺乏丰富的监理经验与对工程监理的正确认识,不明确工程监理的相关规范,由此就导致我国工程监理工作存在一定的问题。

1.3监理工作执行力度不足

建筑工程监理责任定位不明确,致使发生了诸多建筑工程质量问题,而同时建筑单位还逃避相关责任。所以,要严格落实责任主体,并严格实行责任终身制度,特别是因为监督管理工作不充分导致的重大伤亡问题要严格追求相关人员的责任。

1.4监督机构监督人员的不重视

自从,实行了建筑工程监理制度之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于建筑工程监理一直存有错误的认识,认为工程监理的存在消弱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权利,从而对工程监理具有一定的抵触情绪,对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不良的影响。

2加强建筑工程监理的措施探析

2.1加强监理工作的落实,严格实行责任制度

建筑工程监理工作不应局限于建筑工程的一个阶段,而是应该在建筑工程全过程中加强建筑工程监理。通过加强全过程的监理,才可以有效发挥监理工作的价值。在工程监理的过程中,要秉持公正、公平的基本原则,对相关规范严格遵守,通过要严格检查建筑工程的所有细节,一旦发现存在问题,要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除此之外,为了统一掌控建筑工程监理工作,提高监理水平,相关管理人员要对监理团队及监理技术进行统筹规划,同时严格落实责任制度,将具体责任落实到每个监理人员身上,明确所有监理人员的职责。通过这样的方式,才可以落实监理计划及监理目标,构建科学合理的建筑工程监理制度[2]。同时要特别关注的是,在初期实现责任制度的时候,要对监理人员的权力及责任进行明确,在工程各个施工阶段纳入监理目标,同时还要加强与承包单位的沟通,以提高监理效率。

2.2加强工程监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通过上述所致,我国的工程监理法律制度还尚未完善,要经由立法的方式逐步完善建筑工程监理法律制度,明确规范监理行为[3]。不只是要完善工程施工阶段的相关规范,而是应该在建筑工程全过程中贯彻法律规划,确保建筑工程监理工作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完工。同时还要及时淘汰不符合市场发展规律甚至阻碍市场发展的相关规定。

2.3对行业定位加以明确,深入贯彻监理工作

施工企业要对自己的定位加以明确,深入贯彻工程监理工作,同时还要对监理市场加以维护。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合理的提升承载的数量,充分满足居民的需求。除此之外,企业还要以依法纳税为基本原则,主动缴纳所需税款,不发生偷税的问题。

2.4提高工程监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与专业技能

对于工程监理公司来讲,需要通过强化其管理工作,从而全面提升监理人员的自身综合素质,加强对技术和管理综合性人才的培养工作,通过引进专业的人才,构建一支高素质的工程监理队伍。对新引进的人员,要结合自身的工作能力水平,有针对性的开展相应的培训,为今后工作的顺利完成打下坚实的基础[4-5]。加强对当前在职监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开展阶段性的工程质量、法律法规、标准化工作等相关内容的培训,全面提升工程监理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使其能够更好的胜任监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的提升。

2.5加强工程监理市场的规范

由上述可知,我国工程监理市场较为混乱,不够规范化,要利用市场机制调节的方式对监理市场加以规范。同时在还要在监理市场中应用投标、招标体制,确保工程监理的透明性、公开性,防止发生不正当竞争。

3结束语

在建筑工程项目实施中工程监理是比较关键的一个组成方面,其质量直接关系着整个建筑工程项目的质量效果,所以必须要加强工程质量监理。本文主要分析了建筑工程监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以供参考。

参考文献:

[1]童晓旭.高层建筑工程监理要点、难点及改进措施[J].门窗,2014,(9):87.

[2]余显均.关于建筑工程监理的安全管理探讨[J].中华民居(下旬刊),2014,(10):439-440.

[3]王桄,唐先源.浅谈国内建筑工程监理制度的发展现状及对策[J].门窗,2014,(11):85-86.

[4]李波.引导建筑工程监理与施工技术的相互促进之我见[J].城市建筑,2014,(4):192+209.

工程监理法律法规范文8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

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行业进步的推动,建筑业也不例外的成为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在全面发展中,我国建筑工程行业不断壮大提高,市场条件下,催生出好的方面,也存在着不好的一面,建筑行业中也有良莠不齐的问题和现象,全面强化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是非常有必要的,既能有效抑制施工质量问题,同时也能更好的规范施工程序,对推动建筑业的改革发展具有良好的推进作用,使我国建筑行业不断进入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效能化的快行道。

一、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制约因素

建筑工程关系到国计民生,随着建筑工程增长量的提高,出现了许多问题建筑,严重的质量问题,导致无法投入使用,成为烂尾工程,在许多城市均不少见,针对建筑市场出现的问题,我国不断修订法律规范,加以约束的监督,那么,对提高质量起关键作用的监督手段也就越发显得重要起来。当前,我国已经全面形成了以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为主,建筑工程行业检查、社会监督配合、建筑企业自查的多种监督形式,各类监督机制不断完善健全,在一定程度上,有效治理了问题工程,而在实践操作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理解和执行问题,主要表现如下。

(一)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早在2002年,我国就已经颁布实施了《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同时,以建筑市场情况为背景,针对性的出台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不断推出各类政策措施,从制度层面,有效促进了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向法制化方向发展。但在实际执行与操作中,相关法律规范不能细化量化,使建筑市场问题还依然存在,可以说,的法律法规,在我国还是不够完善,在法律层级上显得薄弱,个别条款无法跟上时代的进步,显得陈旧落后,有些条款不能详细、具体、明确、高效的描述问题情形,这样就在监督层面失去了法律依据,导致有些法规形同虚设,不能有效对建筑市场违规行为进行良好监督,法律条文主要把精力集中到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有关技术标准上,还有一些地方性法规,根本不能全面系统的概括建筑市场情况,在处罚方面,更是没有法律依据,在开展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时,相关条文法律位阶较低,问题出现了,而处罚却跟不上,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受到一定的制约,无法满足当前市场经济发展速度与水平。

(二)监督体系不够完善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好坏,决定着建筑工程使用效果,只有科学合理的监督运行体系,才能有效保证建筑质量合格,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体系能够全面的为监督行为提供有力保障。我国构筑了建筑监督体系,但这种体系并不完善,在执行过程中,还有许多监督空白点。企业为了追求更大的经济效益,往往原材料投入不足,如果监督管理不够,则就会使建筑出现质量问题,企业在节省成本的同时,也损害了业主的利益,这就要求,必须设立以监督为导向的部门,通过检查与监督,净化市场行为,提升建筑工程质量。在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检查时,建筑工程项目监督部门监管不力,人员配备不符合标准,都会导致工程出现,以上问题,均是体系不完善造成的,无法正常发挥有效的监督管理职能。

(三)运行机制不够完善

我国当前的监督机制是三级制,主要体现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公司三个方面,而为了追求更大的利益,各家公司均会形成共同利益,也就是说,这三个单位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利益联结,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效益”第一是企业追求的总目标,那么,当三家均把自身利益放在首位的时候,就无法形成有效的监督环节。问题表现非常明显,比如说,有些监理人员职业道德不强,个人素质不高,业务能力一般,在市场机制条件下,无法正常开展监督管理工作,有一些监理人员还存在同时监理多个建筑工程项目的现象,这就从根本上导致了监督人员精力不足,有些监督工作走走过场,施工企业就会钻空子,导致不良工程,影响了建筑工程质量,埋下了不少的安全隐患。

二、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有效对策

(一)完善法律法规

党的十八已经把“依法治国”作为战略任务来抓,法制化也上升到了更高层次,十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说明了依法治国才是我国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的。工程质量监督也要纳入到法律层面,成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当中的重要内容之一,要想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就需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对当前执行的不合理的法律法规进行清理合并,对那些过时的,不符合当前需求的法律条款进行完善修订,在强化制度保证的同时,还要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执行办法,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形成常态化、专业化,全面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强化监督执法

不良建筑的出现,主要问题就是法律执行不力导致的,在当前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只有不断强化监督执法力度,全面树立质量监督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转变监督执法理念,变事后惩罚为事前审核和事中控制,只有三者紧密联系起来,才能对建筑工程施工企业进行有效的教育和引导,环节控制能够有效的形成执法力度,提升管理能力与水平。

(三)完善监督机制

完善的监督机制是质量的根本保证,一定要形成多元化的监督机制。以质量为前提,形成行政监督、行业监督、社会监督、媒体监督、公众监督“五位一体”的监督制约机制;充分落实好全程监督、全面监督、全员监督的三全准则,利用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监督体系建立良好的监督市场格局。加大各级监督管理人员的教育,提升管理人员责任心,调动工作积极性。

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建筑工程需求量不断增多,质量监督也需要跟上时代进步,需要在监督过程中,不断创新思路,完善流程,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职能得到更有效发挥,确保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

工程监理法律法规范文9

我国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强化是符合立法潮流的必然选择,着重突出了刑法司法实践中解决各类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对突出了对人权的保护,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主要是针对各类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过程所展现出的弊端与问题进行监督与改善,通过完善监督机制与监督对象来强化相关机制,避免各类法律诉讼弊端与问题对刑法的应用产生负面影响。为了最大限度的发挥刑事诉讼法律对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加强法律监督问题与弊端分析、探究有效的解决对策势在必行,对于保护诉讼案件当事人权利不受侵害有重要意义。虽然近些年来我国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与进步,但是仍旧存在不少问题,为进一步提升法律诉讼水准,加强对监督制度的思考与实践探索势在必行。下面简要探究下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所面临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一、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所面临的问题

(一)立案环节与审判环节监督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律自从修改之后,无论是法律适用范围还是适用条件都有了一定程度的完善,不过虽然在立法层面将检查机关对于案件立案监督的权力进行了确定,但是在实际实践过程中,因受多种因素影响法导致各项规定无论是内容完善性还是执行强制性方面都存在问题,导致刑事诉讼案件的立案监督仅能维持在一个薄弱的基础层面。从检察机关立案角度来看,主要与执法观念变更不到位与执行不到位密切相关。观念上,很多人仍旧坚持着对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所申报的案件进行立案、审查、监督才是主要任务,着重加强对立案工作的定性把关,但是在立法监督方面缺乏足够关注与完善制度保障,由此也导致在后续立案监督工作上十分不到位。从被监督对象这一角度来看,监督问题主要表现为诉讼程序不当操作多、与监督部门配合差等,检察机关从立案阶段开始就出现了众多违法刑事诉讼程序的操作情况,在监督过程中并未完全发挥立案监督机制作用,无法与监督部门实现积极有效配合,削弱了监督工作对立案监督机制的完善与补充,无法及时汲取有益经验服务自身工作的开展。当前立案监督机制从体制角度来看,存在监督机制立法规定不完善、机制不健全等典型问题,制度上的不健全不规范导致立案监督无法得到有效执行,削弱了立案监督机制的操作性、可行性与实用性。审判环节监督问题,刑事诉讼法律审判环节的监督问题主要集中在三方面,分别是监督松散不到位、监督机构缺乏、监督执行不当。目前公检法机关在审判监督环节都存在着权力滥用情况,并未将监督规避行为彻底执行,尤其是一些特殊案件并未做到及时开庭审理与及时判断,导致案件处理延误,也导致监督过程中波折重重,这种情况无论是对检查机关、审判机关还是监督机关而言都带来了众多弊端,不利于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与弱势群体权益方面显得十分弱势,无法充分发挥监督机制在促进刑事法律诉讼公平公正方面的价值。

(二)其他监督问题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经过多年发展与探索已经初步建立起了成型的监督体制,在管理工作方面得以不断完善,取得了一定进步成绩,随着我国立法进程的加快,在监督制度进步与创新方面也有突出表现,解决了众多刑事诉讼法律案件不合法操作与违规操作等问题,但是在监督质量与效果进一步提升方面仍旧问题重重。现今我国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中存在的问题有很多,简单而言可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受历史遗留因素影响,包括政府在内的社会各界对于刑事法律监督这一块并未给予足够的重视,虽然在立法与监督实践方面有所进步,但是在真正践行与推广方面还困难重重,能够真正实现刑事诉讼法律案件监督体制应用价值的范围还较小、水平较低;二是行使诉讼法律监督工作方面供需矛盾突出,随着法律监督制度的宣传推广与实践深入,越来越多的刑事诉讼案件期望得到有效监督以减少立案、审判过程中的违法操作与钱权交易,但是庞大的市场需求与偏少的供给规模使得矛盾加剧,二者的严重脱节制约了监督制度的践行,无法满足更多群体权益保护的需求;三是法律监督制度本身作为刑事法律制度运行中必要的配套制度,因起步晚、发展慢,整体监督工作服务质量与层次相对其他服务而言水平欠佳,造成这种现状一方面与立法完善、制度完善滞后有一定关系,另一方面也离不开国家财力支持、政策支持、立法支持、制度支持等方面的影响因素;四是立法方面法律监督制度相关立法规程与细节还有待完善,以适应当前不断推进的司法实践的需求;五是在刑事法律监督制度的践行方面立法理论依据相对缺乏,无论是从国家义务角度还是从公民基本权利角度,现行立法都有着迫切的完善需要,在减少刑事诉讼冤假错案翻案方面还需要更多投入,尤其是国家公权力本身带有天生的侵害性,且极易被滥用,如果在缺乏相应刑事诉讼法律有效监督机制的情况下,司法公平无疑将会受到损害,出于国家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必须提供相应的立法理论依据;六是法律监督机制运行资金欠缺,对刑事诉讼案件实施监督需要大量的工作人员,资金部分涉及律师费用、法律援助费用、公务人员薪水、体制管理运行费用等,法律监督机制运行的高成本意味着在缺乏有效资金支持的情况根本无法顺利的开展监督工作,尤其是刑事诉讼本身程序复杂、监督要求高且时间长,投入成本远高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案件,法律监督机制运行资金的不足将会严重影响监督工作的质量与可持续性;七是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过程中工作人员积极性不高,监督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利益交叉性质决定了其本身无法支付工作人员较高的薪水,且刑事诉讼成本高、周期长,因此监督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与效果必然受影响,导致监督工作质量水准堪忧,不利于监督工作更好的开展与监督制度的推广应用,因此造成了目前我国刑事法律诉讼案件监督工作的尴尬现状。

二、刑事诉讼法律监督问题的应对举措

(一)立法与审查环节监督应对举措立法环节要督促监督制度职能的切实履行,做好立法问题与司法解释问题的解决,在立法方面进一步推动立法依据与规程细节的完善。结合我国当前刑事诉讼法律工作现状进一步完善监督体制与条款,结合诉讼法律与监督条款进行补充修正与完善,督促司法活动更加统一、公正,减少法律摩擦。审查环节虽然当前有明确的实体性规定,但是并不全面,影响审查监督工作的执行,因此要针对这些问题入手采取改善举措,突出审查监督工作的必要性与重点,将其放在合理位置上凸显重要性,促使监督工作人员积极履行自身职业,并实现从立法层面到执行层面地位的确认。监督过程中要着重纠察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实现拨乱反正,尤其是检察机关内部因监督机制与体系脱节造成的各类问题要予以重点解决,注重实体与程序作用的发挥,重点排查各类违规行为,确保法律监督工作的公正性、公开性。为提升监督工作质量与效果,检察机关要积极转变自身监督工作观念与监督工作体制,积极与侦查监督部门展开合作,最大限度的杜绝审查过程中出现的各类违法问题,保证刑事司法的公正性与合法性。

(二)其他应对举措鉴于我国刑事法律诉讼案件监督工作中遇到的诸多问题,从保障我国法律监督机制的可持续发展角度出发,必须要在正视发展与实践问题的基础上通过进步、改革与创新,解决制约监督工作顺利开展的阻碍。刑事法律监督工作要优化管理机制,缓解目前供需矛盾的严峻形势,通过采取开源节流的方式达到化解矛盾、服务弱势群体的目的。优化管理机制需要加强监督机制审核,推动监督资源的公平分配,建立完善的审核制度针对弱势群体及特殊刑事诉讼案件给予针对性监督,一方面降低成本节约诉讼费用,提升刑事诉讼案件立案、审查公正性与合法性,消除运作弊端,另一方面消除监督工作资源分配不均现状。在广泛实施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工作中要尽可能的利用社会力量与公众力量,以提升监督工作服务质量,改变传统法律监督的工作思路,利用创新思维吸纳更多的参与人群,增强监督体制与群体工作人员的社会责任感与司法公正感。要积极参考欧美地区法律监督制度的实践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加快立法进程,加强立法管理与实践管理,为法律监督体制的推广与实施提供充足的理论依据,并在全社会范围内加强宣传与推广,提升社会公众认知度、认可度与参与度,改善目前尴尬现状。要探索多种举措以扩大法律监督工作运行的资金来源,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模式更好的吸收社会资金为提升监督工作质量与水准提供保障,鼓励社会各界积极进行捐款,开辟多种渠道吸收资金。在法律监督工作人员方面,要积极打造高素质的服务团队,调动他们的奉献精神与敬业精神参与监督工作,加强培训与考核以提升业务素质,提升其参与积极性,通过给予精神鼓励、社会支持等多种形式促使他们积极参与刑事诉讼法律案件的监督工作,从而打造一支高素质的精干队伍服务刑事法律诉讼监督,促使更多的弱势群体受益,减少刑事诉讼案件中的违规、违法操作情况与各类钱权违法交易等。

三、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制度的推广与应用目前还存在诸多问题,制约了监督工作的开展、监督工作质量的提升,不利于弱势群体公民权益的保护与刑事诉讼案件违规操作的发现、纠偏,因此要加强实践探索并采取更为有效的对策以改善目前法律监督工作的尴尬现状,服务公民权益保护,确保刑事诉讼案件处理的公正化、合法化。刑事法律监督工作中要把握好监督工作重难点,积极转变监督理念、体制与模式,推动监督工作实践创新,改善当前法律监督工作尴尬现状,提升刑事诉讼监督工作效果与质量,为高水准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提供支持。

作者:郑欣 单位:贵州警官职业学院

工程监理法律法规范文10

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行业进步的推动,建筑业也不例外的成为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在全面发展中,我国建筑工程行业不断壮大提高,市场条件下,催生出好的方面,也存在着不好的一面,建筑行业中也有良莠不齐的问题和现象,全面强化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是非常有必要的,既能有效抑制施工质量问题,同时也能更好的规范施工程序,对推动建筑业的改革发展具有良好的推进作用,使我国建筑行业不断进入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效能化的快行道。

一、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制约因素

建筑工程关系到国计民生,随着建筑工程增长量的提高,出现了许多问题建筑,严重的质量问题,导致无法投入使用,成为烂尾工程,在许多城市均不少见,针对建筑市场出现的问题,我国不断修订法律规范,加以约束的监督,那么,对提高质量起关键作用的监督手段也就越发显得重要起来。当前,我国已经全面形成了以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为主,建筑工程行业检查、社会监督配合、建筑企业自查的多种监督形式,各类监督机制不断完善健全,在一定程度上,有效治理了问题工程,而在实践操作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理解和执行问题,主要表现如下。

(一)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早在2002年,我国就已经颁布实施了《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同时,以建筑市场情况为背景,针对性的出台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不断推出各类政策措施,从制度层面,有效促进了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向法制化方向发展。但在实际执行与操作中,相关法律规范不能细化量化,使建筑市场问题还依然存在,可以说,的法律法规,在我国还是不够完善,在法律层级上显得薄弱,个别条款无法跟上时代的进步,显得陈旧落后,有些条款不能详细、具体、明确、高效的描述问题情形,这样就在监督层面失去了法律依据,导致有些法规形同虚设,不能有效对建筑市场违规行为进行良好监督,法律条文主要把精力集中到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有关技术标准上,还有一些地方性法规,根本不能全面系统的概括建筑市场情况,在处罚方面,更是没有法律依据,在开展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时,相关条文法律位阶较低,问题出现了,而处罚却跟不上,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受到一定的制约,无法满足当前市场经济发展速度与水平。

(二)监督体系不够完善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好坏,决定着建筑工程使用效果,只有科学合理的监督运行体系,才能有效保证建筑质量合格,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体系能够全面的为监督行为提供有力保障。我国构筑了建筑监督体系,但这种体系并不完善,在执行过程中,还有许多监督空白点。企业为了追求更大的经济效益,往往原材料投入不足,如果监督管理不够,则就会使建筑出现质量问题,企业在节省成本的同时,也损害了业主的利益,这就要求,必须设立以监督为导向的部门,通过检查与监督,净化市场行为,提升建筑工程质量。在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检查时,建筑工程项目监督部门监管不力,人员配备不符合标准,都会导致工程出现,以上问题,均是体系不完善造成的,无法正常发挥有效的监督管理职能。

(三)运行机制不够完善

我国当前的监督机制是三级制,主要体现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公司三个方面,而为了追求更大的利益,各家公司均会形成共同利益,也就是说,这三个单位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利益联结,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效益”第一是企业追求的总目标,那么,当三家均把自身利益放在首位的时候,就无法形成有效的监督环节。问题表现非常明显,比如说,有些监理人员职业道德不强,个人素质不高,业务能力一般,在市场机制条件下,无法正常开展监督管理工作,有一些监理人员还存在同时监理多个建筑工程项目的现象,这就从根本上导致了监督人员精力不足,有些监督工作走走过场,施工企业就会钻空子,导致不良工程,影响了建筑工程质量,埋下了不少的安全隐患。

二、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有效对策

(一)完善法律法规

党的十八已经把“依法治国”作为战略任务来抓,法制化也上升到了更高层次,十八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说明了依法治国才是我国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的。工程质量监督也要纳入到法律层面,成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当中的重要内容之一,要想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就需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对当前执行的不合理的法律法规进行清理合并,对那些过时的,不符合当前需求的法律条款进行完善修订,在强化制度保证的同时,还要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执行办法,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形成常态化、专业化,全面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强化监督执法

不良建筑的出现,主要问题就是法律执行不力导致的,在当前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只有不断强化监督执法力度,全面树立质量监督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转变监督执法理念,变事后惩罚为事前审核和事中控制,只有三者紧密联系起来,才能对建筑工程施工企业进行有效的教育和引导,环节控制能够有效的形成执法力度,提升管理能力与水平。

(三)完善监督机制

完善的监督机制是质量的根本保证,一定要形成多元化的监督机制。以质量为前提,形成行政监督、行业监督、社会监督、媒体监督、公众监督“五位一体”的监督制约机制;充分落实好全程监督、全面监督、全员监督的三全准则,利用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监督体系建立良好的监督市场格局。加大各级监督管理人员的教育,提升管理人员责任心,调动工作积极性。

工程监理法律法规范文11

1.1针对设计之上的监理不足

我国在设计方面的监理却十分不足,相应的管理体制不完善、市场调节不足等因素,使得工程设计存在管理不够严格,协调性不足,评价机制不完善、缺乏可行性分析等问题。最终导致工程的设计和评价只能流于表面,并未起到实质性的作用。除此之外,评价优化技术手段落后,各专业设计工种之间的协调性不足,缺乏配合等。

1.2有关工作人员整体素质不高

在我国水利工程的监理工作当中,其主要任务是“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监理单位在开展监理工作之时,应当立足于相关合同,落实其中涉及的各项监理任务,组建项目监理机构,并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而最终的监理目标的实现又依赖于监理工作的总体布置和之后的合理科学的管理,这就要求相关的工作人员专业、业务等方面的能力能够完全与之匹配。尤其是对于其中起到领导和引导作用的总监理工程师,不仅要做到专业、业务等方面足够优秀,还需要拥有良好的协调组织能力。就现状来看,目前还有部分的监理工作无法独立于原单位,在收到监理任务之时只是临时拼凑人员,而参与监理的人员又往往缺乏必要的法律、经济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对于现代化的管理方式了解不足,无法有效的提升监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与此同时,在这些监理人员当中又以离退休人员居多,整体结构不稳定,变化性较大。并且那些拥有良好的协调组织能力、专业水平高、管理经验丰富的综合型人才较少,人才引进也存在相当的难度,从而导致开展监理方面的工作人员整体素质水平不高,想要继续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也较为困难。

1.3行为规范不够,监理作用未能充分体现

部分小型的我国水利工程在进行建设的过程当中依旧无法完全依据相关的规范进行施工,甚至是边设计边施工,或者施工单位、业主、设计单位都是属于同一家单位。这就导致了在各自开展工作的过程当中,职责不清,责任制并不明确,管理工作一片混乱。当监理人员做任何的决定,或者存在不同的意见之时通常无法完全落实,监理效果与预期效果差距较大,对于质量的监督作用也较弱。一旦出现任何的质量问题,各个负责人之间互相推脱责任。

2应对措施

2.1提高专业技能

对于监理工程师而言,专业的技能将直接影响监理的整体效果,也是开展监理工作所必须具备的重要条件之一。这就要求作为监理工程师不断的提升自我的专业技能,通过不断的学习,对失败的总结和成功经验的提取,最终满足该项工作所提出的各项要求。

2.2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虽然我国水利工程之上相关的法律法规正在不断的优化和完善,并且取得了极大的成就,但还是有不少的问题未能够解决,如不同的法律法规之间。国家颁发的法律法规和地方规定的条款之间存在一定的出入,有诸多不协调甚至是相互抵触的地方,并且覆盖范围也不够大,还存有部分遗漏。这就要求不断的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提高相关法律之间的协调性,加强相互的互补作用,扩展覆盖范围。并且严格监理市场的准入管理制度,避免无证上岗、无资质承揽业务等现象的发生。

2.3提高整体素质,落实责任制,规范监理行为

加强监理队伍的建设,促进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监理单位为相关的工作人员提供培训机会,从意识之上转变其看法,真正认识到监理的重要所在。同时通过培训进一步的规范每个工作人员的监理行为,认真提升个人的业务能力、安全意识、质量意识等。同时严格落实责任制,明确各个工作人员的具体职责范围,提高其责任感。可以将责任制和奖惩制度相联合,从而提高工作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注重现场的监理,对于每个阶段的工作都要认真仔细的进行监督和检查,自觉的规范自身行为,一旦发现任何不符合要求的地方要及时指出,并且监督施工队伍及时修正以达到相关的标准和要求。除此之外,要求监理工作人员要不断的进行宣传,让所有的工程人员认识到监理的积极作用,主动的配合监理人员完成相关工作。并且将每次监理任务纳入考核当中,以此引起各个监理人员的重视性和具体工作的落实度。

3结语

工程监理法律法规范文12

关键词: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问题;建议

一、我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中所存在的问题

(一)技术标准的缺乏。信息工程监理在其发展过程中主要是依赖于信息技术标准,然而该标准一直落后于信息技术的发展,这种情况给监理工程带来了很多问题与困难[1]。信息技术标准在现阶段是监理工作人员开展相关工作的重要依据,当项目双方签订工程建设合同时,监理人员便需要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进行信息工程施工的监督,并客观解决存在于信息工程中的问题。现行的技术标准主要包括软件质量和工程标准、网络标准、安全标准等,而这些标准头远远落后于技术的发展,无法满足技术需求。

(二)管理机制的缺乏和法规制度的不完善。由于信息工程监理业务发展的时间较短,在管理机制上还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严重制约了监理业务的发展。现阶段,信息工程管理机制的建设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良好效果,但是与完善的市场机制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尤其是一些经济发展速度缓慢的地区,所出现的问题更为明显。另外,监理业务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我国有关监理工作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在很多时候所采用的法规制度都是建筑行业的法规。这种不同行业制度的挪用,不仅不利于规范信息工程监理工作,还会给其带来更多的问题,使其工作变得更加复杂化。

二、我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中的几点建议

(一)拓展与创新工程咨询业务。针对于信息系统工程中的监理,具有咨询性质的业务将会变得越来越多,其在工程立项、实施、评估、设计等方面也含有大量的咨询业务,使得咨询业务的发展具有巨大的空间。因此,监理企业在发展自身的监理业务时,还应当拓展和创新咨询业务,同时借鉴国外在此方面的成功经验,结合自身企业的发展情况,形成能够满足企业发展的策略。要想使咨询业务得到良好的发展,还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企业制度,并加强行业自律,严格按照相关的标准和规范进行运作。此外,还应当成立咨询协会,制定相关的质量标准、收费标准以及职业道德规范等,实施咨询行业的审核制度和资格等级考核制度。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由于信息工程本身的特点,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上难以得到有效的落实,并且信息工程监理也是在近些年才发展起来的,属于新兴行业,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很多工作人员对于监理工作的具体业务内容都较为陌生,不了解该工作所需要承担的职责和所具有的权利与义务,在进行工作业务的划分时,常会出现各种纠纷。所以,政府相关人员应当根据信息工程监理工作的具体工作内容和性质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得信息工程的监理行为变得更加规范,并形成有效的管理机制,促使监理行业的良好发展。监理机制的完善并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是一个长远的过程,因此地方政府应当在国家政府出台相关法律政策之前,根据当地监理行业的发展制定地方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以使得该行业在发展过程中一直都处于正确的发展轨道,充分发挥信息工程监理的重要作用。

总结

总之,信息工程监理经过了几年的发展,虽然获得良好的发展,但如果想要其得到更快的发展,充分发挥其自身的作用,不仅需要政府部门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还应当对监理工作的具体工作内容和作用进行宣传,使更多的监理企业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并通过向其介绍以往成功的监理案例来获得客户的认可与信任。与此同时,政府部门还应当制定完善的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使得信息工程监理行业能够向规范化行业发展。

参考文献

[1]杜呈欣,于鑫,顾建荣,等.我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铁路计算机应用,2009,01(02):4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