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5 17:10:2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基金公司的投资和管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这是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副主任洪磊在某年会上发表的观点。
经历了2006年和2007年快速发展之后,2008年以来基金规模出现了大幅下滑并徘徊不前的局面。2007年大块吃肉后,基金公司的股东们看重的并不是投资者的利益,而是辖下基金公司资产规模以及管理费的增幅。
基于这样的现实,《投资者报》对基金公司背后的股东进行了梳理,以期给读者展示他们的面孔。
《投资者报》数据研究部统计,已发行产品的64家基金公司共有191家股东单位,辖下基金公司管理资产规模最大的当属于华夏的股东――中信证券,目前华夏公募资产规模1900亿元,按其49%的持股比例,间接管理了931亿元,这些资产预计2011年将带来26亿元的管理费用收入。紧随中信证券之后的是广发证券、华泰证券、招商证券和中诚信托。
虽然今年以来市场低迷,公募资产规模不断萎缩,但截至三季度末,公募基金总资产规模依然高达2.11万亿元,上半年,已经实现了149亿元管理费收入,预计全年将达到300亿元(未考虑扣除银行尾随佣金等因素,下同),然而,截至11月21日,偏股型基金平均收益率亏损16.19%。
基金公司的前10%股东在这个领域掘金不菲。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前20家股东共取得管理费约为116亿元,约占行业总额的38.9%。
另外,不同地域的股东在这块蛋糕切分中,差别悬殊,所有基金公司股东中,切得最多的是身处广东的基金公司股东们,其拿到的管理费收入约占行业的四成,紧随其后的是北京地区和上海地区,而其他地区的股东投资的基金公司,无论是资产的总份额还是管理费用的份额,明显不如这三地的股东。
按第一大股东的核心业务性质划分,券商系基金公司占绝对主流,大部分大型基金公司被券商占据,在管理费收入中,证券公司占去六成;此外,银行系的基金公司凭借其天然的渠道优势,发展速度最快,短短五年时间,大部分基金公司进入了中型基金公司行列,而信托系基金发展分化明显,虽然有嘉实、华安、上投摩根这样的“大块头”,也有不少如宝盈、天弘、天治等“迷你型”。
前10%的股东分得40%蛋糕
公募行业的垄断壁垒较强,发起成立基金公司在业务、资历以及资金实力都有很严格的要求,公募行业已经发展了13年,但截至目前仅有67家基金公司,而其大股东们基本上脱不开券商、银行和信托公司。
《投资者报》对已发产品的64家公司的股东进行统计,共有191家公司参与投资,并且大部分公司仅投资1家公司,投资两家基金公司的共有14家。
这14家公司主要是国内大型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
如证券公司有广发证券投资了招商基金和广发基金,招商证券投资了博时基金和招商基金,华泰证券投资了南方基金和华泰柏瑞,长城证券投资了景顺长城和长城基金等等,类似的还有长江证券、东北证券、东方证券、光大证券、海通证券、兴业证券。
此外,信托投资公司也热衷于投资基金公司,如上海国际信托投资了上投摩根和华安基金,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公司投资了诺安基金和宝盈基金,安徽信用担保公司投资了华富和长盛基金公司。
银行均只投资了一家基金公司,并且为基金公司的第一大股东,目前,工商银行等四大国有银行和部分股份制银行都投资了基金公司。
基金公司的股东与其他行业的股东一样,利润是股东的第一目标。在基金公司中,与盈利直接相关的指标就是投资的股权比例、基金公司的资产规模和管理费的收入。
对于持股比例,相关的法律规定,内资的基金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不能超过50%,而合资基金公司不受该比例限制,为此,不少公司为了更大比例地持有基金公司的股权,大部分采取了合资的方式。
第一大股东超过50%(包括50%)的共有26家公司,占统计基金公司总数的40%。其中持股比例最高的是中银基金的股东中国银行,共持有该公司83.5%的股权,而紧随其后的是申银万国,该公司持有申万菱信67%的股权。
像中国银行一样,大多数银行系基金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均超过了50%,如交银施罗德、建信、工银瑞信、民生加银、农银汇理、浦银安盛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65%、65%、55%、60%、51.67%和51%。
合资的基金公司第一大股东大部分持股比例顶至上限。统计数据显示,共有30家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为49%,其中14家为第二大股东,其余为第一大股东。
如此尽最大限度地持有基金公司的股权,目的就是能从这个旱涝保守的行业中获得更多的利润。
截至今年三季度末,基金行业管理的总资产为2.11万亿元,上半年末基金公司收取的基金管理费总额为149亿元,预计全年为300亿元。
《投资者报》统计,如果这些股东按各自投资公司所占比例间接收到的基金管理费排名,前20大股东依次为中信证券、广发证券、华泰证券、招商证券、中诚信托、中泰信托、上海国际信托、长城证券、光大证券、德意志资产公司、立信投资公司、海通证券、深圳市投资控股公司、东方证券、兴业证券、广东粤财信托、盈峰投资公司、交通银行、新时代证券、摩根富林明资产管理(英国)公司。
这些股东数量仅为总数的10%,间接管理的资产总额却达8000亿元,占总资产规模的39%,间接收取的管理费为116亿元,占总额的38.9%。
粤派抢占四成管理费
第一大股东在基金公司的管理上拥有很大的话语权,尤其是那些持股比例超过50%的第一大股东。这能从基金公司的管理风格和管理模式被反映出来,而正因为不同的风格和模式,导致了基金公司的发展方向和速度截然不同。
根据基金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注册地,《投资者报》数据研究部将基金公司分为派系:一是京派,其面孔是身处北京的金融机构;第二类是除北京外的华北派,如大股东在天津、山西;此外根据地域还可以分为沪派、粤派,除上海外的华东派及其他类。
从投资基金公司的数量统计,第一大股东身处广东、北京和上海的最多,共有42家,占基金公司总数的66%。
第一大股东在广东的基金公司共有14家,截至三季度末管理基金资产总规模高达7916亿元,预计2011年管理费收入高达110亿元,资产总规模和管理费收入分别约占市场总额的38%和37%。
第一大股东身处广东的公司投资的大型基金公司不少,如中信证券投资的华夏基金,管理总资产规模1900亿元,预计2011年管理费收入26亿元。
此外,还有易方达和广发基金的大股东广发证券,博时基金和招商基金的第一大股东招商证券,鹏华基金的第一大股东国信证券均在广东。
第一大股东位居北京的基金公司最多,共有15家,约占基金公司总数的23%,但是管理的总资产规模和管理费收入明显低于粤派。截至三季度末,京派的基金公司共管理资产5024亿元,预计2011年管理费总额为69亿元,两者分别约占总额的24%和23%。
京派投资的基金公司集中在银行系,大型的基金公司仅有嘉实基金一家。嘉实的第一大股东是中诚信托,截至三季度末管理的资产总规模为1326亿元,预计全年的管理费收入约17亿元。
京派投资的中等规模基金公司较多,如银行系的工银瑞信、建信,此外如诺安、融通、国泰。15家公司中,有9家资产管理规模在300亿元上下,有两家低于100亿元,分别是国都证券投资的中欧基金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的信达澳银。
沪派共计13家,投资的基金合计管理资产4807亿元,略低于京派,然而,其赚的管理费却高于京派,预计2011年全年管理费收入约71亿元,约占总额的24%。
沪派投资的大型基金公司也不少,如中泰信托投资的大成基金、上海国际信托投资的华安基金和上投摩根基金,申银万国投资的富国基金,这些公司管理的资产规模超过600亿元。
除上海外,华东地区的其他地区也很热衷于投资基金公司,本文称这部分为华东派。统计数据显示,作为第一大股东华东派还投资了10家基金公司,但是成绩远不如身处上海的股东。
统计数据显示,华东派投资的大多为中小型公司,截至今年三季度,10家公司中,有7家公司的资产规模低于200亿元,有4家低于100亿元,合计管理的资产为 2330亿元,预计2011年的管理费收入为33亿元,二者约占总额的11%。
仅华泰证券投资的南方基金公司资产规模进入了前10名,身处安徽的国元证券投资的长盛基金公司,以及身处福建的兴业证券投资的兴业全球基金公司,截至今年三季度末的总资产规模分别为357亿元和319亿元。
第一大股东身处西南的基金公司共有4家,包括宝盈、国海富兰克林、新华、益民,这些公司均为中小型基金公司;此外,第一大股东身处东北的东方基金和天治基金,股东身处华北的有天弘、泰达宏利、汇丰晋信,身处中南的长信基金,这些公司大部分为管理资产规模不超过200亿元的小型基金公司。
券商垄断公募六成
除了不同地域的股东导致基金公司发展状况出现千差万别,第一大股东的核心业务不同,基金公司的发展也存在差异。
《投资者报》数据研究部统计,目前已发产品的64家公司,股东的主要性质主要有三类:券商、银行和信托公司,第一大股东为这三类公司的基金公司有61家,另外3家包括诺德基金的第一大股东为诺德?安博特(Lord Abbett & Co.LLC)、国泰基金的第一大股东为中国建银投资公司、信达澳银基金的第一大股东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在这三类大股东中,证券公司以其业务的天然优势成为基金公司的主要发起人,大型基金公司几乎均属于券商系。
券商系基金公司共有35家,截至三季度末,管理的总资产为1.30万亿元,占基金资产总规模的61%,预计2011年基金公司的管理费收入为185亿元,约占总额的62%。
如华夏、易方达、博时、大成、广发等大型基金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均为证券公司;券商系中资产规模超过100亿元的共有27家,占券商系的80%;低于100亿元的8家中,有3家为新成立的基金公司。
基金公司的大股东另一大集中领域是信托行业,统计数据显示,信托公司共投资基金公司18家,占基金公司总数的28%。
截至三季度末,信托系的基金公司共管理资产5468亿元,预计2011年管理收入有78亿元,约占行业总额的26%。
信托系的基金公司两极分化不小,规模比较大的信托系基金公司包括嘉实、华安和上投摩根,超过100亿元的有11家,占信托系的60%,同时存在一些如中铁信托投资的宝盈、天津信托投资的天弘、吉林信托投资的天治等迷你型基金公司。
2005年起,银行系基金公司兴起。自从工商银行投资工银瑞信至目前,共有8家银行系基金公司,占基金公司总数的12%,银行系的基金公司在规模上总体发展较快。
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途径与程度有待提高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的主要途径是行使作为股东的投票权:(1)对上市公司的再融资方案上的投票否决,如2003年基金联盟对抗招行发行百亿可转换债券的风波、2002年中兴发行H股计划风波和2000年深万科B股增发停发事件中证券投资基金作为公司股东参与公司治理对上市公司的再融资方案的干预;(2)对于股权之争,基金可以通过公开征集授权委托权反映小股东的意见(如胜利股份股权之争)这种方式参与公司的治理;(3)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否决。我国未施行流通股东分类表决制之前,在股市非流通股占总股份50%①以上,流通股东是无法通过与非流通股股东“同权”表决权来维护自己的投资利益;在实施了公司重大事项社会公众股东表决制度②之后,其中对于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流通股股东通过的要求要达到参会流通股2/3以上,虽然基金是最大的流通股股东,但根据截止到目前的资料来看,基金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方案投赞成票占绝大多数,基金在参与公司治理中对公司的股改方案投反对票甚少(持股基金对上市公司三爱富的股权分置方案的表决中投了反对票,这是目前第一家因遭到基金公司反对而被否决的上市公司)。③我国上市公司仍然存在着一些损害投资人利益的事件,如公司重大事项不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等等,由此可见,我国基金对上市公司治理的参与程度和制衡机制上需要进一步提高。
二、对基金在参与公司治理中障碍的分析
公司治理的目的是对上市公司的实施有效的监控。基金参与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的目的是形成对上市公司实行一种有效制衡的机制(股东与董事会、管理层、监事会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是否能形成有效制衡则取决于基金的持股是否有规模效应,市场环境和基金的投资目标的实现是否允许长期持股,是否与上市公司之间存在有利益冲突。然而,在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确存在多方面障碍因素。
1.我国股市的市场环境欠缺,阻碍和抑制基金及其投资者长期持股,影响了基金参与上市公司治理。(1)上市公司的总体质量不高,市场信息透明度不高,使投资者只能通过短期持股防范股市的非系统性风险。投资者持股的主要依据是上市公司的业绩以及是否具有成长性,但由中联财务顾问和国资委有关专家对1339家上市公司共同进行的一份上市公司业绩评估调查显示,中石化一家的净利润就占全部上市公司净利润的25.44%,而占上市公司总数不到7%的前90户上市公司,其净利润占全部上市公司净利润的90%④。业绩集中表明投资者只有通过精选个股来长期持有,但由于市场信息透明度不高,基金持股有限⑤,使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的规模效应无法体现,投资者只能通过短期持股防范股市的非系统性风险。(2)市场没有做空机制、没有指数期货、指数期权等产品有效的防范系统性风险,整个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无法进行套期保值,持股者最优的策略可能就是选择短期持股。从2001年起就开始提出解决全流通问题,直到2005年5月股权分置正式启动,期间整个市场主要面临的就是非流通股的解决如何进行、何时进行的系统性风险,两个市场也从2001年指数振荡向下。2001年~2005年深证成指每年的变动率分别为-30.03%、-17.03%、26.11%、-11.85%和-6.65%,2001年~2005年上证指数每年的变动率分别为-20.62%、-17.52%、10.27%、-15.40%和-8.33%;深证成指由2001年年末的3325.66跌到2005年年末的2863.61点,上证指数由2001年年末的1645.97跌到2005年年末的1161.05点⑥。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下,投资者没有其它的选择只是一个短期持股策略,从市场的振荡中获得收益。
2.市场对基金经理业绩的考核以及基金管理费提取的方式,制约了证券投资基金对所持股票公司治理的参与。(1)基金的本质是受托形式的专家理财,市场及基金管理公司对专家理财能力的考核短期化使基金经理行为短期化。一方面,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是以开放式股票型基金为主⑦,特别是QFII、社保基金等其它机构投资者作为基金的持有人集中持有时,基金为防范高比例赎回风险,基金的资产配置要具备相当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开放式基金按照净值进行交易,基金的净值在市场上每日都是公开的,基金的净值及其基金净值动态变化情况成为市场及基金管理公司对基金经理理财业绩考核的依据,也促使基金经理更加重视资产的短期收益。(2)目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是根据其基金净值来提取,因此基金经理人往往是以最大化其基金净值为目标。目前基金净值的大小主要与较高的资本利得有关,因此基金对股票最基本的偏好是股价的增长率,基金经理人根据市场热点频繁调整所持股票,缩短了持股时间,抑制了基金对公司治理的参与的积极性。
3.证券投资基金与持股公司之间可能存在着的利益冲突,抑制了基金对上市公司治理的参与。证券投资基金的公司与持股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表现在两方面:(1)证券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成为基金对上市公司的治理参与的障碍。目前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均属于契约型,是非法人的基金组织形式,其治理结构的目的就是形成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受托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人)几方面者的制衡机制,有效保护相关各方的利益。但在我国的实践中,基金持有人利益代表缺位,基金托管人地位不独立,作为基金发起人的基金管理公司又在发起过程中被选聘为基金管理人,最终形成基金管理公司的一方独大⑧。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目前的控股股东主要是证券公司,由于证券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保荐人、股票的经销商或包销商、财务顾问等,势必会影响在证券公司控股下的基金的持股以及对公司重大事项的投票权的行使。(2)基金管理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会影响基金对上市公司治理的制衡机制。上市公司既是基金的合法投资者,又是基金的合法投资对象,上市公司可以通过持有基金来影响基金对上市公司的制衡机制。
三、促进证券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对公司治理的有效参与的对策
1.改善我国股市的市场环境,促进基金及其投资者长期持股。(1)建立完善的股市进入和退出机制及其市场披露制度,使市场具备优生劣汰的机能,使上市公司的总体质量得到提升,使基金愿意长期持股。随着股权分置的推进和全流通股的实行,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公司治理的规模效应凸现,一方面要发挥其在治理公司的有效制衡作用,另一方面还要建立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防范大股东损害其它中小股东的利益。(2)完善市场交易工具,通过金融工具制衡市场。要尽快推出股票的融资融券业务,积极推出股指期货、股制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使投资者可以利用衍生品进行套期保值或投机,有效的防范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促进基金及其投资者长期持股。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机构投资者;公司治理;股东
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不断引进新的机构投资者,如证券投资基金、券商、社保基金、QFII、企业年金、保险基金等,这些机构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中所持有的份额越来越大。根据2004年的数据显示,证券投资基金2004年投资股票的资金达1602.52亿元,整体机构投资基金规模接近2500亿元,证券投资基金占机构投资比重的64%,2004年沪深两市股票流通市值约为10630.52亿元,证券投资基金持股市值占沪深流通市值的15.1%。由此可见,机构投资者(尤其是证券投资基金)在市场上是一股非常活跃的投资力量。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目前最大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对上市公司治理的参与状况进行分析,阐明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治理方面的作用及其存在的障碍,进而提出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的对策。
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途径与程度有待提高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的主要途径是行使作为股东的投票权:(1)对上市公司的再融资方案上的投票否决,如2003年基金联盟对抗招行发行百亿可转换债券的风波、2002年中兴发行H股计划风波和2000年深万科B股增发停发事件中证券投资基金作为公司股东参与公司治理对上市公司的再融资方案的干预;(2)对于股权之争,基金可以通过公开征集授权委托权反映小股东的意见(如胜利股份股权之争)这种方式参与公司的治理;(3)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否决。我国未施行流通股东分类表决制之前,在股市非流通股占总股份50%①以上,流通股东是无法通过与非流通股股东“同权”表决权来维护自己的投资利益;在实施了公司重大事项社会公众股东表决制度②之后,其中对于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流通股股东通过的要求要达到参会流通股2/3以上,虽然基金是最大的流通股股东,但根据截止到目前的资料来看,基金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方案投赞成票占绝大多数,基金在参与公司治理中对公司的股改方案投反对票甚少(持股基金对上市公司三爱富的股权分置方案的表决中投了反对票,这是目前第一家因遭到基金公司反对而被否决的上市公司)。③我国上市公司仍然存在着一些损害投资人利益的事件,如公司重大事项不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等等,由此可见,我国基金对上市公司治理的参与程度和制衡机制上需要进一步提高。
二、对基金在参与公司治理中障碍的分析
公司治理的目的是对上市公司的实施有效的监控。基金参与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的目的是形成对上市公司实行一种有效制衡的机制(股东与董事会、管理层、监事会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是否能形成有效制衡则取决于基金的持股是否有规模效应,市场环境和基金的投资目标的实现是否允许长期持股,是否与上市公司之间存在有利益冲突。然而,在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确存在多方面障碍因素。
1.我国股市的市场环境欠缺,阻碍和抑制基金及其投资者长期持股,影响了基金参与上市公司治理。(1)上市公司的总体质量不高,市场信息透明度不高,使投资者只能通过短期持股防范股市的非系统性风险。投资者持股的主要依据是上市公司的业绩以及是否具有成长性,但由中联财务顾问和国资委有关专家对1339家上市公司共同进行的一份上市公司业绩评估调查显示,中石化一家的净利润就占全部上市公司净利润的25.44%,而占上市公司总数不到7%的前90户上市公司,其净利润占全部上市公司净利润的90%④。业绩集中表明投资者只有通过精选个股来长期持有,但由于市场信息透明度不高,基金持股有限⑤,使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的规模效应无法体现,投资者只能通过短期持股防范股市的非系统性风险。(2)市场没有做空机制、没有指数期货、指数期权等产品有效的防范系统性风险,整个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无法进行套期保值,持股者最优的策略可能就是选择短期持股。从2001年起就开始提出解决全流通问题,直到2005年5月股权分置正式启动,期间整个市场主要面临的就是非流通股的解决如何进行、何时进行的系统性风险,两个市场也从2001年指数振荡向下。2001年~2005年深证成指每年的变动率分别为-30.03%、-17.03%、26.11%、-11.85%和-6.65%,2001年~2005年上证指数每年的变动率分别为-20.62%、-17.52%、10.27%、-15.40%和-8.33%;深证成指由2001年年末的3325.66跌到2005年年末的2863.61点,上证指数由2001年年末的1645.97跌到2005年年末的1161.05点⑥。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下,投资者没有其它的选择只是一个短期持股策略,从市场的振荡中获得收益。
2.市场对基金经理业绩的考核以及基金管理费提取的方式,制约了证券投资基金对所持股票公司治理的参与。(1)基金的本质是受托形式的专家理财,市场及基金管理公司对专家理财能力的考核短期化使基金经理行为短期化。一方面,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是以开放式股票型基金为主⑦,特别是QFII、社保基金等其它机构投资者作为基金的持有人集中持有时,基金为防范高比例赎回风险,基金的资产配置要具备相当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开放式基金按照净值进行交易,基金的净值在市场上每日都是公开的,基金的净值及其基金净值动态变化情况成为市场及基金管理公司对基金经理理财业绩考核的依据,也促使基金经理更加重视资产的短期收益。(2)目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是根据其基金净值来提取,因此基金经理人往往是以最大化其基金净值为目标。目前基金净值的大小主要与较高的资本利得有关,因此基金对股票最基本的偏好是股价的增长率,基金经理人根据市场热点频繁调整所持股票,缩短了持股时间,抑制了基金对公司治理的参与的积极性。
3.证券投资基金与持股公司之间可能存在着的利益冲突,抑制了基金对上市公司治理的参与。证券投资基金的公司与持股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表现在两方面:(1)证券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成为基金对上市公司的治理参与的障碍。目前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均属于契约型,是非法人的基金组织形式,其治理结构的目的就是形成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受托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人)几方面者的制衡机制,有效保护相关各方的利益。但在我国的实践中,基金持有人利益代表缺位,基金托管人地位不独立,作为基金发起人的基金管理公司又在发起过程中被选聘为基金管理人,最终形成基金管理公司的一方独大⑧。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目前的控股股东主要是证券公司,由于证券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保荐人、股票的经销商或包销商、财务顾问等,势必会影响在证券公司控股下的基金的持股以及对公司重大事项的投票权的行使。(2)基金管理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会影响基金对上市公司治理的制衡机制。上市公司既是基金的合法投资者,又是基金的合法投资对象,上市公司可以通过持有基金来影响基金对上市公司的制衡机制。
三、促进证券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对公司治理的有效参与的对策
1.改善我国股市的市场环境,促进基金及其投资者长期持股。(1)建立完善的股市进入和退出机制及其市场披露制度,使市场具备优生劣汰的机能,使上市公司的总体质量得到提升,使基金愿意长期持股。随着股权分置的推进和全流通股的实行,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公司治理的规模效应凸现,一方面要发挥其在治理公司的有效制衡作用,另一方面还要建立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防范大股东损害其它中小股东的利益。(2)完善市场交易工具,通过金融工具制衡市场。要尽快推出股票的融资融券业务,积极推出股指期货、股制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使投资者可以利用衍生品进行套期保值或投机,有效的防范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促进基金及其投资者长期持股。
2.改变基金经理业绩的考核方式,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对所持公司的治理的介入。建立基金经理层的长期激励制度,推出适合于基金运作的股票期权计划,使基金经理行为长期化,同时随着我国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市场透明度提高,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的信息成本下降,更加会刺激基金长期的持股并积极参与公司治理。
3.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1)要完善基金的法律法规⑨,形成受托人、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的有效制衡机制,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2)明确基金只是委托理财的形式,基金持有人才是基金真正的所有者,基金持有人除具有相应基金份额的收益权之外,还有基金资产附带的投票权、表决权等权利。因此基金对持股公司的有关事宜进行表决实质上是以受托人身份代表基金持有人行使表决权,基金应向有关基金持有人披露行使相应权利的决策程序,并定期披露。(3)对基金与被投资公司存在的直接利益冲突(基金与上市公司相互投资)或间接利益冲突(基金的主要股东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上市保荐人、股票承销商、财务顾问等)的情况,基金应就利益冲突情况和处理方式向市场和基金持有人进行披露。
注释:
①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2006年4月28日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占61.5%,流通股占38.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2005年12月30日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占56.2%,流通股占43.8%。
②2004年12月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试行公司重大事项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即对上市公司增发新股、配股、发行可转债、重大资产重组、以股抵债、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等对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除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还要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③张东臣,“缺乏充分沟通基金否决三爱富股改引发五大思考”,www.chinafund.cn,2005年12月21日。
④上市公司:别让坏孩子挡道,大众网,2006年6月8日。
⑤根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一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该基金净值的10%;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⑥资料来源:www://,2006年2月5日、2006年2月6日。
⑦根据中国银行证券研究中心《2005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统计报告》(中国证券报,2006年1月6日),截至2005年底,我国共有218只,其中开放式基金164只,占基金总量的75.2%,募集资金规模为4067.95亿元,占募集总规模的83.3%,其中股票方向募集资金规模为3367.37亿,占开放式基金募集总规模的82.3%。
⑧陆一:“基金业制度存在七大真空”,中国证券报,2006年2月18日。
⑨陆一:“有的放矢完善基金法律法规”,中国证券报,2006年2月24日。
参考文献:
1.李季,王宇.机构投资者:新金融景观.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2.耿志民.中国机构投资者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竞争模式;产品创新;品牌竞争
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事业起步于1998 年,至今已有逾十年的发展历程。尽管历史不长,而且期间还遭遇到了多年熊市的煎熬和全球金融风暴的冲击,我国新兴的证券投资基金业仍然能在困难中快速发展壮大,在短短十年的时间里走过了国外百年的基金发展历史。2008 年的金融危机不仅教育了投资者,也一定程度上扭转了我国基金行业的竞争模式。
1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竞争模式的转变
1. 1 在战略层面,竞争的核心已经从产品竞争过渡到品牌竞争
品牌竞争是市场成熟的表现,也是市场激烈竞争的后果。随着国内基金行业逐渐走向成熟,“品牌”将取代“产品”成为基金公司之间竞争的重点。“品牌”的概念是与吸引力、忠诚度、信任度等词联系在一起的。品牌效应还意味着投资者对某品牌下的所有产品“非理性”认同。这里包含两个层面的意义,首先,良好的品牌忠诚度可以确保老客户不会轻易退出,甚至会持续买进该品牌下的产品或从其他品牌转移到该品牌;其次,优秀的品牌影响力还可以作用于潜在客户,影响他们的投资决策,使他们在购买基金产品时优先考虑该品牌下的产品。这两个层面的意义要求基金公司必须高度重视公司的品牌建设。
2009 年6 - 7 月份共有15 只股票型基金发起设立,它们共同上演了一场基金市场争夺战。这场争夺战,与其说是15 个基金产品的竞争,不如说是15 个基金公司品牌的竞争。统计发现,这15 只基金中,首发规模较大的多数来自于成立较早、规模较大且长期业绩良好的品牌公司;而首发规模较小的基金均来自小基金公司,比如浦银安盛、东方、华富等,这些公司管理资产的规模较小,成立时间不长,品牌影响力不如大基金公司。
1. 2 在策略层面“, 产品创新”正在成为行业竞争的角力点上文的分析中我们了解到,大型基金公司通过其品牌影响力获得了强劲的竞争地位,同时我们也认为中小型基金公司通过“创新”可以发掘发展的“蓝海”,在避开与大型基金公司的直接竞争时,也“偷偷地”培育自己的品牌价值。这里所说的创新包括产品创新、营销创新等多个方面,其中以产品创新为重点。我们相信,“产品创新”是中小型基金公司与大型老牌基金公司竞争的重要手段之一。
同样,在上文中提到的今年6 月份以来发行的15 只股票型基金中,有一只基金首发规模达90. 98 ,位列第二。而它不是来自于老牌基金公司的产品,而是来自于汇添富基金公司的创新型基金———汇添富上证综合基金。
1. 3 深化业务模式,拓展盈利领域
深化业务模式是基金公司盈利能力的新增长点。企业年金、社保基金、特定客户理财、QDII 等基金业务规模的扩大为基金公司未来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基金公司业务模式将表现出由基金管理向资产管理转变的鲜明特点。
单一的业务模式承受风险的能力小,一旦市场出现下行趋势,基金公司的发展将会受到影响,甚至在市场形势恶化时,大量的基金赎回将导致单一业务模式的基金公司面临着生死存亡的危险。而多元化的业务模式在提高了公司抵抗风险能力的同时,对公司运营效率、盈利能力也有着积极的影响,从而增强公司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1. 4 对已有客户的“深耕细作”,挖掘老客户的价值在品牌建设、产品创新等竞争策略的影响下,基金公司的市场策略也必然要从“跑马圈地”向“深耕细作”转变。对老客户的把握:第一,可以发现他们的特征和潜在需求,根据他们的口味提供差异化的服务和营销措施,提高其品牌忠诚度和客户粘合度;第二,通过对客户群的挖掘,发现他们的新需求(随着环境的变化,投资者的需求不会一层不变) ,并通过创设新型基金产品或者提供特色营销服务等方式满足他们的需求;第三,更重要的是,对老客户的维护有利于提高公司的口碑和形象,对品牌提升具有显著的意义;第四,分析核心客户购买基金的主要渠道,对于公司的渠道管理和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2 十年磨一剑———南方基金,稳见未来
2. 1 南方基金概述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 年3 月6 日,为国内首批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三家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起始标志。目前,公司业务覆盖公募基金、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一对一专户理财、一对多专户理财,是我国业务领域最广的基金管理公司,产品创新能力最强的基金管理公司之一。
2. 2 南方基金的品牌之路
作为老牌的基金公司,南方基金不仅具有广泛领域,还在十多年的发展历程中,缔造了“稳见未来”的品牌形象,得到了市场的广泛认可。通过研究,我们发现南方基金的品牌价值并非是伴随着时间的流逝和业绩的成长而自然产生的,而是公司长期致力于品牌定位、品牌提升和品牌拓展的结果。
(1) 以业绩回报凝聚品牌价值。
“以产品带品牌”是南方基金积淀品牌价值的首要策略。作为金融服务业,基金公司的价值首先是为持有人提供稳定长期的投资回报,因此产品业绩是品牌的首要内涵。同时,这种业绩也必须是长期和稳定的。南方基金一直坚持这样的理念———只有长期和稳定的投资业绩,才能让客户愿意跟着你走。我们姑且不论这样的理念是否正确,但是在这个基础上的口碑相传,积累的品牌效应却十分宝贵,它能为公司凝聚期望稳健的投资者。
(2) 营销策划围绕品牌展开。
“稳见未来”是南方基金的品牌符号,也是他们的品牌理念。在南方基金副总许小松看来,2007 年南方基金最大的成就不是业绩的上升,而是通过营销策划,使公司的品牌理念获得了市场的广泛认同。通过品牌营销,使一些分析能力不高“, 按品牌索骥”的投资者能够容易地记住南方的品牌,并选择南方的产品。
(3) 完善组织架构以完善品牌战略。
为了提高公司品牌管理的能力,南方基金专门设立了负责品牌建设的高级品牌推广经理职位,负责确定公司的品牌定位及品牌推广计划,构建品牌管理制度与流程,并归口管理公司的品牌营销活动。我们可以从对该品牌经理的任职要求中看出该职位的重要性:8 年以上品牌策划及市场推广活动;3 年以上著名外资企业品牌管理经验等。
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保证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金管理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商业银行直接出资作为主要股东、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从事基金管理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募集和管理基金。试点初期,既可以募集和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也可以募集和管理其它类型的基金。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负责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综合协调工作。
第二章申请审批程序
第六条申请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商业银行,应按照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报送材料,在试点期间应同时抄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从商业银行总体风险监管的角度,审查商业银行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资格,并依法出具商业银行可以对外投资的监管意见。
第七条经中国银监会出具同意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监管意见的商业银行,应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有关材料,中国证监会依法进行审批。
商业银行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有关材料在试点期间应同时抄报中国人民银行。
第八条鼓励商业银行采取股权多元化方式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第九条除本办法规定的条款外,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及股东资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风险控制
第十条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按照“法人分业”的原则,与其出资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之间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制度,报中国银监会备案。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仅以出资额对所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并通过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越过股东会、董事会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与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相互提供客户信息资料,业务往来不得损害客户的正当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必须与商业银行脱离工资和劳动合同关系,不得相互兼职。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得用于购买其股东发行和承销期内承销的有价证券。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为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提供融资支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不得担任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的托管人。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可以销售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基金,但在代销基金时,不得在销售期安排、服务费率标准、参与基金产品开发等方面,提供优于非关联第三方同类交易的条件,不得歧视其他代销基金,不得有不正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与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不得以优于非关联第三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交易。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与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实施细则,由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共同制定。
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商业银行应分别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所募集的基金种类,由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二十一条中国银监会对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商业银行制定相关风险监管指标计算标准,并实施并表监管。
第二十二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募集和管理的基金实施监督管理,保证基金财产的合法运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依法进行备案和监管。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商业银行应分别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报送材料,在试点期间同时抄报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对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在依法实施监管过程中,要及时相互通报有关信息,建立监管信息共享制度。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收购基金管理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共同选定试点银行,并根据试点情况和市场发展需要,共同商定试点工作安排。
市场主体是市场存在的基础性因素,证券投资者作为证券市场的重要主体之一,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在证券市场日益发展的今天,由于证券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性,加之我国对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建立并不完善,证券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就是基于此产生的,以中国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为主要工作任务和工作重点,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目的。
【关键词】
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不足及完善
一、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性质界定的不足及完善
根据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专门致力于证券投资者保护的组织机构,在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和损失的时候,该公司就能通过基金的发放形式对投资者的损失予以偿付,然后以破产证券公司的债权人,参与到破产程序中,一定限度内实现债权的清偿。作为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的组织机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在性质上属于非营利性的组织,不能从事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事项,没有关于公司经营范围的规定,因而,不能等同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在此种意义上来说,应当是不具有营利性的。但是,管理办法中也提到,该公司可以从事一些投资行为,投资的范围仅限于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债券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这样的制度安排本身就存在一定的矛盾,既然是非营利性的组织机构,那么许可其进行投资的行为,本身就不是一个非营利机构可以开展的行为,使得该公司的性质上产生了模糊性,这种介于营利和非营利性质之间的组织机构,在我国没有出现过,相应地也就很难实现对其的法律规制。
鉴于上文中论述的,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的性质界定上存在着一定的矛盾,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并存的性质现状,有待于对其进行进一步地明确界定。既然该机构以公司制的形式出现,那就可以赋予其营利性质,在性质界定上没必要拘泥于传统的非营利性质,只要将该公司运行过程中的行政化现象予以解决,就可以从根本上构建起其营利性的基础,明确对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界定。
二、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内部治理和监督的不足及完善
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第九至十一条的规定,基金公司设立董事会,并且对董事会的组成人数、董事长的任职程序和条件都有具体的规定,还认定董事会为基金公司的决策机构,其基本职能包括基金公司管理制度的制定、管理机构设置的决定、管理人员的任免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至于董事会会议的举行和董事会决议的形成,上述管理办法上也有较为详细的叙述。并且,按照规定,董事会身兼决策、执行和监督的三项职权,这与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较为不符。
根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公司的业务监管主要由证监会负责,监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财政部负责基金公司的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监督;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基金公司向其借用再贷款资金的合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从基金监管模式上来看,我国的监管机构不止一个,存在多头监管的现象。这样的制度设计同样存在一定的隐患,多头监管的格局很可能带来监管机构间的相互推诿,职责分工的不具体性使得监管的效果大打折扣,最后导致“谁都不管”的局面。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全由政府工作人员担任,也可能出现类似国有垄断企业那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局面,陷入自我审计、自我执行的尴尬境地,这一问题也是未来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需要解决的。
放眼国际社会,国外对于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人的组织结构都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规定董事会成员必须吸收来自监管机关、证券行业以及社会公众的代表,如美国的投资者保护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经参议院批准后由美国总统委任,在这5位董事中,3位来自证券行业,其他2位来自社会公众,另外的2名董事则分别由美国财政部长与美联储委员会联合指派。并且规定董事会主席与副主席必须由社会公众代表担任,这对于增强基金运作的独立性,保证效率与公平是很有效的。
我国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出现的,因而我国的《公司法》对此应当有规制作用,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是公司合法、有效、长期存在的制度保障。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包括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立,按照最基本的设立形式,应当有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所设立的公司内部机构,仅有董事会这一机构,身兼决策、执行和监督的三重职能,因而出现自我审计、自我监管的现象,这与《公司法》的规定严重不符。因而,在完善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的前提下,首先需要完善的是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合理分配董事会成员的人数,减少来自政府等官方机构的成员,增加证券行业和普通民众的成员数量。同时,建立保护基金公司内部的监督机构,将董事会现有的监督职能分离出来,交由专门的内部监督机构执行,彻底改变该公司自我审计、自我监管的现状。
三、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功能定位的不足及完善
(一)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功能定位的不足
尽管相关法律法规对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的职能有过一般规定,就如上文所述,但是,此种职能定位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使得基金公司在实行投资者保护职能时显得有些力不从心,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
1.偿付功能无保障
证券公司作为证券市场的中介机构,其工作的原理是依靠吸收市场投资者的资金,帮助或者辅助资金所有者在证券市场上进行证券交易行为,从中获取一定的中介费用或利益,其对吸收而来的资金不享有所有权,只有在授权额度内的使用权。证券市场又是一个具有高风险、不确定性的市场,市场交易中的金额远远超过证券公司本身的资产范围,证券市场是具有一定杠杆原理的市场形式,以有限交易资金创造无限的交易可能,这样的交易模式使得证券市场上存在投机交易的现象。
偿付功能是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功能,是保障该公司正常运行和发挥其他职能的前提和基础性条件,因而,对偿付功能的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正如上文论证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资金来源虽然具有多样性,但是其中有几项都是灵活和机动的,在一定程度上会受到证券交易市场的活跃程度和交易规模的影响,因而其稳定性没有充足的保障。在现实的证券市场中,有可能出现交易异常冷清、交易活动锐减的情况,这种情况的发生会给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资金来源带来一定的影响。而且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没有资本充足性的规定,因而对于突发的证券风险能否做到及时、有效地解决也是一个未知数,此种现状使得该公司偿付功能缺乏一定的保障性,作为基本职能的偿付职能的发挥也受到了影响。
2.风险监控职能的缺乏
对于证券市场而言,风险的事前监测远比风险的事后处置有意义的多,因此,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工作重点应当有所调整,应当更加注重对证券公司风险的事前监测工作。统观世界各主要国家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运作模式分为两种:独立模式与附属模式,前者是指由独立的证券投资者赔偿公司或者财团法人负责投资者赔偿基金的日常运作和管理;后者是指由证券交易所或者证券业协会发起设立并管理赔偿基金。附属模式下的赔偿基金或者保护基金并不承担对证券公司的风险监测功能,也不介入证券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而独立模式下的保护基金也不必然具有风险监测的功能,各个国家和地区有着不同的制度设计。
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架构中有关证券公司风险监控内容的,主要是《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等三项文件,已经建立的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改变了原先由证券公司主导的存管制度,有效避免了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情况,基本上解决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风险监控。前述三大条例主要从业务合规和资本充足性两个方面对证券公司加以强化监管,在资本监管方面,建立了以净资本为核心、风险资本准备为补充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另外,我国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将证券公司的风险与投资者保护基金会费的缴纳联系起来,实现了证券公司基金会费与风险级别挂钩的制度,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有权通过确定证券公司的风险状况来决定其基金缴纳的比例。但是,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重点并不在证券公司的风险防范上,保护基金在风险处置的整个行政和司法流程上也只有普通债权人的地位,代表投资者利益的发言权十分有限,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职能转变迫在眉睫,不过幸运的是,有人已经意识到这一方面,2010年,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在其官网及2009年年度报告中,醒目地指出:2010年,保护基金公司将实现投资者保护机制从处置风险向监测风险和防范风险转变,并且将会努力建成多方式和多层次的证券投资者保护与服务体系,建立健全投资者保护长效机制。
(二)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功能定位的完善建议
1.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偿付职能的完善建议
会员制的实行,为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资金来源提供了一条主要的资金通道,当然除了会费的缴纳,还有以下几种资金的来源方式:一是投资收益,这里的投资收益是指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自身的对外投资所获收益,对投资的对象也会有所限制,多是债券或者其他风险性不太高的投资形式,一些高风险的股票类投资活动通常是被禁止的,否则仅仅是投资本身的风险就很难规制,更加难以掌握证券公司的风险尺度。二是借款,许多国家存在这样的规定,当投资者保护基金发生资金短缺时,可以向本国的政府、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借款,当然前提是提供一定的担保,通常是以自己将来的会费为担保。三是罚金,有些国家(地区)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权对违规的证券公司进行处罚,所得罚金归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例如,英国的投资者赔偿计划,其收入的一个来源就是对会员违规行为的罚金。四是官方拨款。有些国家的投资者保护基金还可以从政府的财政部门或者中央银行取得资金支持。五是其他方式,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资金筹集还有许多其他方式。例如,我国台湾地区的“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中心”由几家相关证券机构缴纳资金组成,具体包括台湾证券交易所、复华证券金融公司、台湾证券集保公司、台北市证券商同业公会、高雄市证券商同业公会、台湾证券暨期货市场发展基金会等。
2.引进资本充足率,确保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基础抗风险能力
资本充足率是商业银行监管中的专有名词,是指银行的资金和风险资本的比重。资本充足率主要用于衡量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性,银行资本充足率的高低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其处理意外损失的能力,较高的资本充足率往往代表较为稳健的经营状况,有助于提高银行的商业信誉,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赢得更多客户的信赖。资本充足率的衡量标准包括负债比率和风险资产比率,基于此做出的资本充足率的判断能够有效识别商业银行处置风险的能力。
资本充足率的规定对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的完善具有借鉴意义,虽然我国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采用公司制的管理模式,与商业银行在社会职能上有很大的不同,但是同样基于控制风险的目的,保护基金也可以建立起资本充足率的规定。首先,要确保资金来源的充足性,基金公司的会员单位所缴纳的会费应当有固定的比例标准,会费的缴纳应当无关经营状况的好坏,将会费的缴纳定位于基础费用,同时不能影响会员证券公司的日常经营,以免因此加重证券公司的负担,在不加重会员证券公司负担的同时,实现资金来源的保障。其次,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应当设定最低资本要求,这部分的资金定位为储备性资金,无论对何种危机的救济都不能威胁到最低资本的警戒线,保障基金的基础性发展要求。对于这部分资金的存储和监管,我们可以借鉴商业银行的基础准备金规定,投资者保护基金可以在商业银行开设专门的账户,用于存放这部分储备基金。最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利用其筹集资金进行对外投资时,应当严格遵守投资范围的限制,避免高风险的投资套牢资金,设定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资本充足率,抑制过高的风险投资。
参考文献:
[1]龚海峰.券商谢幕,谁来买单,载《金融法苑》[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年总第七十二辑
[2]黎四奇.对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之检讨与反思[J].载《现代法学》,2008年1月第30卷第1期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制度 法律缺陷 完善
一、证券投资基金概念及分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所谓证券投资基金就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它通过发行基金证券,集中投资者的资金,交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主要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投资基金的基本功能就是汇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交由专门的投资机构管理,由证券分析专家和投资专家具体操作运用,根据设定的投资目标,将资金分散投资于特定的资产组合,投资收益归原投资者所有。基金单位的持有者对基金享有资产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剩余财产处置权和其他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投资基金种类比较繁多,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如按照投资对象的不同,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一市场基金等按照投资计划可否变更分为固定型基金、融通型基金和半固定型基金按照投资区域可分为国内基金、国际基金、全球基金、离岸基金以及国家基金等。
二、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的理性反思
自2003 年 10 月 28 日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法》,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制度步入正轨。十多年来,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制度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对于改善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结构、促进我国金融结构调整、引导证券市场理性投资文化、繁荣资本市场以及完善我国社会化养老保险制度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与国外许多国家的投资基金制度的发达程度相比,我国现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还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缺陷: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我国《基金法》在契约型基金中创立了作为投资者保护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制度,无疑是我国证券市场立法史上空前的一大进步,但该制度仍然存在很大缺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立法条文并没有明确其像股东大会那样具有最高决策的法律地位。如《基金法》规定,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和自行提案审议,之所以规定 50%的高比例,其善良愿望是防止少数人滥用基金持有人大会进而随意干预基金运作的情况发生\"\",但实践中这种高要求使得基金持有人大会缺乏操作性和法律措施保障,实施上往往会落空。造成基金持有人大会虚置产生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一是基金问题持有人“理性冷漠”缺乏参加基金管理的热情;二是经济学上所谓“搭便车”行为;三是在于我国《基金法》没有明确规定召开年度基金持有人大会。由于基金持有人大会是不定期的,因而往往被基金持有人忽略。可见,现行的制度设计会使持有人大会的地位虚置。
(二) 基金管理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不完善
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是我国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重要功能之一,而独立董事制度的结构是决定其功能的核心要素。加强我国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建设是完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维护基金持有人利益并促进基金业健康发展的关键。根据 2004 年《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规定,基金管理公司都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 3 人,且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 1/3,这对于加强基金公司的管理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基金公司的独立董事完全由基金公司的股东提名,因此所聘请的独立董事只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负责,而并不对基金持有人负责,他们并不承担维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职责。当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出现矛盾时,独立董事必然维护基金管理公司利益。即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只能完善基金管理公司的内部治理,不能起到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运作的功能。
(三)基金托管人法律地位缺乏独立性
我国现行法规中规定基金托管人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之职责,但这种监督却难以实现。原因如下:第一,基金的发起人一般就是基金管理人,他有权决定基金托管人的选聘,并且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还有权撤换基金托管人,即基金管理人决定着基金托管人的选择;第二,由于基金托管人是按基金资产净值 0.25%的费率逐日计提托管费的,托管银行可从基金中提取巨额托管费,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导致银行为获得基金托管费收入基本上唯基金管理人的意志是从,对于基金管理者提供的各种公告和报表只是提供形式上的审查,根本没有实质性的监督和控制。
三、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完善的对策分析
为促进我国基金业和证券市场的繁荣、发展,笔者建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法律制度上的完善:
(一)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律地位
笔者认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和公司股东大会一样,是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思自治机关,其决议事项勿经证监会批准即可发生法律效力。同时,立法上还应相应地完善有效实现实体权利的相关程序设计。完善化的程序设计,才能使基金份额持有人诸权利,包括基金收益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基金扩募份额申购优先权、基金份额赎回权、转让权以及参与投资基金的决策、监督和管理的权利等名至实归。
(二)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常设机构
由于我国目前尚不存在公司型基金,因此,可以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选举出能够代表自己利益的常设机构来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力,以便在组织制度上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常设机构最主要的职责就是在基金持有人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日常监督权。有学者认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常设机构主要职责应该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根据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持有人的提议,及时召集持有人大会;第二,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基金管理人;第三,取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署有关的基金契约;第四,对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运作和基金托管人管理进行监督;第五,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基金账户进行审计和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行为发表法律意见;第六,可以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三)完善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前美国 SEC 主席列维特曾精辟指出,“可以用一个词来概括基金的管理结构,这就是责任性(accountability),而如果没有独立董事,责任性只不过一纸空文”。由于基金管理公司的独立董事只对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并不代表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因此,在我国尚没有公司型基金的情况下,必须对现行的独立董事制度进行变革。有学者认为,可将我国基金管理公司的独立董事分成两种类型:一种类型的董事对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即人们常说的“独立董事”;另一种类型的董事对基金持有人负责,称为“基金董事”。“基金董事”成为基金管理公司股东董事、独立董事之外的第三种制衡力量,可以直接通过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提议更换不称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从而形成对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强有力的约束。从国外独立董事的发展经验来看,“基金董事”人数不能少,一般应占董事的一半左右。
(四)加强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职责
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应在加强对基金管理人的法律约束的同时,明确基金托管人所拥有的实质性的审查和干预权限,并且在有关法律中还应当规定,任何试图通过在信托契约中订立豁免条款的方式部分地解除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职责,都是无效的。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职责分合法性监督和效率性监督:(1)在合法性监督方面,托管人负责检查管理人的行为是否符合信托契约条款,评估监管人的财务报告是否符合能够保证持有人的利益。当管理人对信托契约条款进行修改时,由托管人负责考虑全体持有人的利益是否受到损害的问题,并由托管人代表持有人作出决定。若管理人准备修改信托契约条款,不需要去对付众多的持有人,而仅同富有经验的托管人打交道就够了。(2)在效率性监督方面,基于资产保全和监督运作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扮演内部管理审计的角色是必要的。一方面,内部审计的日常化可以及时发现基金管理人运作中的不足和失误,及时提供改进意见;另一方面,作为内部强化管理的一个举措,内部审计可以及时对托管人自身存在的不当帐务处理进行改正。
参考文献:
1、邵挺杰主编:证券法[M].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贺绍奇著: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透视[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
2002年对于美国的股票共同基金来说,又是一个不堪回首的记录。特别是对那些投资于成长性基金并且采取买进持有的长期投资者来说更是惨痛的一年。自从2000年3月开始纳斯达克出现暴跌以来,美国的股票投资共同基金就走上了一条无可逆转的暴跌之路。2000年和2001年,美国的股票共同基金整体每年有20%以上的跌幅,相当一部分跌幅每年高达30%。2002年初始,华尔街希望共同基金会有好运,可是,截至12月26日,李伯公司的资料显示,2002年多元化美国股票共同基金年均损失约20%,类股基金的损失则更为惨重,有94.2%的股票共同基金都以损失告收。目前,全美股票共同基金的总价值约为2.8万亿美元,比2000年3月的市场峰值减少了约1.3万亿美元。2002年投资者从股票共同基金中净赎回规模近200亿美元,抽离的资金数量超过了投入的资金数量,这种情况据说是14年以来首次出现。
刚到华尔街,笔者对90年代以来北美基金的表现简直是目瞪口呆。1999年许多高成长性的基金收益高达70-80%,有的甚至高达100%以上。买股票基金简直就像是买金子,高成长性的基金成了华尔街的投资新宠。在错误的宣传和诱导下,许多投资者认为买基金是稳赚不赔的投资,基金公司的销售代表也狂热地鼓吹买入并持有的长期投资策略。我在花旗集团忙于基金培训时,有位同事对我说,最好的投资方法就是买基金。我当时真差一点把随身携带的几万美金交给了基金。可是后来仔细研究了纳斯达克在90年代的走势后,我发现股票投资基金的高成长得益于纳斯达克高科技公司的高成长。以1999年为例,纳斯达克综合指数涨幅高达100%,纳斯达克的100指数涨幅超过100%。也就是说,基金公司表现最好的也不过是和纳斯达克100指数表现差不多。我想,如果股市下跌,基金的业绩将会如何呢?这么多的钱都涌向基金市场,一旦股市下跌,投资者要求兑现会对股市造成什么影响?正因如此,我放弃了本来已经辛辛苦苦考下来的保险和基金销售资格,因为我无法在长达10年的大牛市后鼓动投资者用自己挣来的血汗钱去搏最后的疯狂。
随后的北美三年大熊市,证明了我当时对基金的怀疑。为此我更加仔细地研究了北美基金的销售机制和管理机制,发现了不少问题,这些问题在牛市中被巨大的泡沫所掩饰,当熊市到来而泡沫消失以后,就暴露无遗了。
销售的误区
刚来北美的大陆华人,可能会被报纸上的各种投资理财广告所迷惑,发现到处都是理财专家。保险公司的销售代表、证券公司的投资顾问、基金公司的销售代表等等都是理财专家。应该说,这些人都在某一专业方面受过比较正规的培训,并持有市场营销的执照,有相关的理财知识。但他们并不会管理任何一只基金,并非对基金的管理人、基金的操作风格、基金的持股结构等核心问题都很了解,也不可能了解,因为他们要许许多多的基金。他们的任务是要你去投资基金,至于你的资本投到基金后就不是他们的事了,那是基金管理人的事。基金管理人是不会和投资者见面的,和投资者打交道的只是基金公司的销售代表。无论他是多么高级的理财专家,都不会直接管理你的财产,也不会从管理你的财产中获利。他只是从投资人的投资金额中获得市场销售佣金,不会对自己推荐的基金承担任何责任。
真正的基金管理人,从信息分析到技术分析,从公司调研到投资组合,不会直接面对任何个人投资者,这样,他们就不会受到投资者的直接影响。这种销售与管理的分离,其结果是投资者难以知道基金管理人的真面目。当然基金公司都会提供上市基金的说明书,并提供一些历史数据。但是,写在纸上的是立足于过去的东西,投资者无法了解基金管理人。这种销售与管理的分离是必要的,但问题是,许多没有投资知识的投资者认为基金销售代表是理财专家,是管理基金的。其结果是,一旦赔了钱,就怪基金销售代表。当然,基金销售代表在自己的广告中不适当的宣传也加深了这种误解。三年熊市,我没有看到任何基金管理人受到指责,却看到许许多多的基金销售代表挨骂,真是冤枉。
大型基金难以战胜指数
现在,北美的股票投资基金的规模越来越大,100亿美元资产以上的基金有42只。这100亿是指北美股市大幅下跌3年以后的资产值。人们会想象这么大的基金其管理有多么困难,但是,恰恰相反,基金规模越大越好管理。由于基金规模巨大,按照风险组合的原则,基金对每家上市公司的投入比重受到严格的限制。因此,一般情况下,基金公司不可能超比例地买入某一公司的股票(也有例外)。或者说,某一个公司的股票大幅上升,对上100亿资产的基金的业绩没有明显影响。因此,这些基金公司许多都采取跟踪指数、按上市公司的市值比率配置投资额度。这样,选股的作用被减弱了,基金的业绩只能跟随指数的波动而波动。如果扣除交易手续费、税费、市场销售费和基金管理费,大型基金要战胜指数是极为困难的。所以,北美85%以上基金(还不包括已经破产的基金)不能战胜标准普尔500指数。
但是,为什么基金要做这么大呢?因为基金越大,平均管理费用就相对降低,业绩就相对提高,基金管理人员的收入也就相对增加。何乐而不为?只是期望大型基金有杰出的表现是非常困难的。相反,如果大熊市来临,大基金几乎无法迅速调整自己的仓位,因为每减少10%的仓位,都会对股市和个股造成大的冲击。因此,只能随波逐流,随指数下跌,由于个体投资者在股票大跌时会出现恐慌性的抛售,基金公司为了应付兑现的压力,也不得不在股市暴跌中抛售。所以许多基金一般都比指数跌得更厉害。
缺乏制约机制
基金管理的策略之一是多元化投资,基金种类多,能满足不同的投资者需求,这是正常的。但是,我发现在多元化的旗帜下,许多基金公司搞出了众多不可理解的花样。例如,许多所谓平衡型的基金相互投资,就象绞麻花一样。这样管理基金倒是真省事。有的基金还可能投资于十几只甚至几十只基金,美其名曰多元化投资组合和追求稳定增长。若是如此,投资者为什么要把钱交给基金公司呢?还不如买一个整体市场指数基金,什么大盘股、小盘股、成长型、价值型股票样样都有,懒得去费力,还能节省好多基金管理费和销售费。
基金公司的管理人员主要靠基金的管理费发放工资,无论基金经营如何都是工资照拿,奖金照发,是典型的吃大锅饭。投资者对他们没有任何制约。这几年大熊市,基金亏损巨大,许多基金经理还是照拿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年薪,投资者赔了钱,还得供养这些管理者。北美熊市以来,基金经理这种旱涝保收的高薪机制受到了尖锐的批评。可是,至今投资者除了赎回以外没有任何办法制约基金的管理者。
服务严重不足
持有还是赎回?
“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将使A股的牛市得到延续,当然中途无法避免有调整。”奥成文对股市前景充满信心,“基金投资是价值投资.买的是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基金投资也是长期投资,买的是中国的长期牛市行情,所以投资者完全不必在意基金净值的短期波动。投资者如果选择了偏股型基金,就应该明白这些基金是间接投资于股市的,不可能只赚不赔或没有波动,在市场低点赎回,等同于在黎明来临之前放弃。”
“正是因为投资者不了解,有困惑,我们基金公司才更有必要向投资者传播正确的投资理念。”据奥成文介绍,2007年以来,诺安基金立足于投资者教育,在全国各地举办了数百场理财沙龙,传播基金投资的基础知识和投资理念;同时在报刊、公司网站等载体上刊登投资者教育的文章。
“我们基金的产品线几乎覆盖了各种风险偏好的投资者的需求。投资者在购买基金前,有必要先在诺安客服人员的帮助下进行风险测试,从而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力的基金类型或基金组合。”奥成文这样提醒投资者。
有效控制风险
投资者把钱交给基金公司,基金公司能否让投资者放心呢?奥成文坦言,尽管历史上其他类型的机构出过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基金公司应该是最值得投资者托付的理财机构之一。“基金公司是参照国际成熟模式设立的,在治理上与国际接轨,起点很高,分工严明,强调风险控制,且监管严格,因而值得托付。”
“诺安基金坚持分散投资、控制流动性风险、严格执行个股/行业的投资比例规定、严控小市值股票进入股票池等……这一系列的措施在牛市中丝毫未放松。”
伴随着基金业的火爆,基金经理频繁跳槽也成为一大热点。“诺安基金较早地实行了双基金经理制,一方面是通过投资小组的管理,避免个人在投资判断上的失误;另一方面,避免基金经理的流动造成对基金运作的不利冲击。”奥成文说,“诺安基金非常重视基金经理的梯队建设,同时注重强化团队在投研决策中的作用,从而使基金经理跳槽产生的风险最小化。”核心竞争力在于人才
基金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是什么呢?“营销力和产品设计能力,都不是基金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因为在中国,基金产品被模仿的概率非常高。”奥成文的回答引人深思,“只有投资管理能力是不可模仿的,而基金公司的投资管理能力取决于是否具有一只卓越的投研、风控团队和众多投资人才,所以基金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在于人才。”
值得注意的是,在近两年基金业较为频繁的人员流动潮中,诺安基金的人才流入远远超出人才流出,显示了诺安对人才的巨大向心力。对此奥成文解释道,诺安基金在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中,相应的人才发展规划总是放在首要位置。
这几年诺安基金通过吸引人才、培养人才和留住人才,使得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得以逐步提高,频频赢得大奖。公司曾荣获第3届中国基金业金牛奖2005年度新秀奖。而在银河证券的《基金管理公司股票投资管理能力综合评价》中,诺安基金股票投资管理能力2005年和2006年分别位居第3名和第4名。诺安的旗舰基金诺安平衡更是先后赢得了《21世纪经济报道》“2004年中国基金新秀奖”、“2005年中国开放式偏股型基金最佳表现奖”、“2006年中国开放式配置型基金最佳表现奖”和《投资有道.基金观察》杂志“2006年十大钻石基金”、《证券时报》“2006年平衡型明星基金奖”等境内外多项大奖,诺安货币市场基金也荣获了《Value》杂志“2005年中国最佳货币型基金”。“公司将不断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和业务创新的需要,以有竞争力的薪酬机制和宽松的工作氛围吸引业界优秀人才,近期随着QDII业务发展的需求,还在积极引进海外人才加入公司。不过公司的稳定发展更有赖于自身的人才培养体系,近两年诺安基金也在应届大学毕业生中补充新鲜血液,同时为所有在职员工提供职业生涯规划和综合素质培训。公司着眼于长远发展,建立了长效的激励机制,使得员工在诺安企业文化中能够得以长期发展。”奥成文说道。
精益求精,提升服务水准
2006年以来,基金业的迅猛发展让很多基金公司有点措手不及。基金净申购不断增长引致基金规模膨胀,对基金公司的投资管理能力提出了极大挑战,管理不当就会引致业绩大幅下滑;也对基金公司的客服系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更新不及时就可能造成系统瘫痪。
关键词:投资基金委托信息入世
一、引言
从1992年第一家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淄博乡镇企业投资基金设立至今,我国投资基金已经历了近十年的发展与探索,以1997年11月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为界,中国投资基金进入“新基金”时代,基金的设立发行,投资运作以及外部监管逐步走向规范化,各基金的投资风格日趋多元化,多数基金表明了市场定位,成长型、平衡型及重组型等品种相继问世,基金管理公司在外部压力和内在激励之下,积极扩容,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增强研发力量以提升自己的竞争地位。2001年开放式基金的发行工作也排到了证监会和基金管理公司的日程表上,《投资基金法》在经过四稿修改之后也即将提请通过,为我国投资基金的进一步大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截至2000年底,我国一共批准设立了10家基金管理公司和34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银行5家,累计发行基金单位562亿个,基金净值847.35亿元,约占到深沪两市流通市值的7%。
二、中国投资基金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其分析
投资基金在中国的发展进程中虽然成绩喜人,但与世界发达国家的基金业发展水平有一定差距,现存的问题已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基金大发展,概观现实的发展情况,我国投资基金矛盾最突出,最迫切需要解决的症结为以下四个问题:
1、基金规模偏小,缺乏机构投资者。
基金的规模大小包含三个意思:一是投资基金的资产总额,二是单个基金的融资量,三是单位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数量。我国目前基金总资产净值为847.35亿元,而在基金业发达的美国共同基金的资产为6.8亿美元,是美国金融市场上的第一大金融中介,英国共同基金的资产规模到1998年底也达到了4191亿美元。基金资产规模的大小决定了基金在证券市场乃至整个经济运行中的影响力,规模偏小将使基金难以发挥稳定市场的作用。根据国外研究结果显示,机构投资者规模占股市流通股总市值比率为33%时,才能发挥良好作用,我们如果引用美国基金在机构投资者中的份额——30%~40%进行计算,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规模必须达到33%×30%≈10%,才能发挥其证券市场导向和稳定器的作用,所以目前7%的比率还远未达到这个要求。
单只基金的资产规模方面,1998年以来发行的新基金规模大都为10~30亿元,而美国基金的平均规模却达24亿美元。从投资组合理论来看,单个基金资产规模偏小限制了基金的投资范围,无法进行有效的投资组合,弱化了基金分散风险的功能。从规模经济理论来看,单只基金的平均运行成本随着规模的增加先下降后上升,当每基金单位的边际成本为0,即每基金单位用分摊后的最小成本获得了最大收益时的规模才为单只基金的最佳规模。根据国外基金单位收益远超过我国的经验来看,中国的单个基金资产规模虽处于平均成本下降阶段但还未达到边际成本为0的那一点,应进行积极扩容。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基金业的集中趋势更为突出,美国的400多家基金管理集团管理着7000多只基金,英国2100多个单位信托基金则仅由152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但我国一家公司平均只管理3个左右的基金,在抵御风险,降低成本和提供全方位服务和多样化产品上都没有很大的竞争优势。事实上我国基金管理管理公司“一拖
二、三”正处于规模收益递增阶段,增加基金管理数量所带来的管理费收益、信息及人力资源共享等收益要大于由此带来的人事管理、行政协调等成本,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只有当公司的规模增长率与运行成本增长率相等,即规模收益不变时,我国的基金公司才达到最佳管理规模。
英美国家基金资产规模日渐庞大还主要得益于机构投资者特别是养老基金构成其重要资金来源。1970年代中期以前,美国共同基金的主要投资者也一直是中小投资者,基金规模发展缓慢,但随着机构投资者的进入,在1993—1999年期间,基金资产增长了近231%,其中养老基金所持有的共同基金占到基金总资产的36%。我国的基金业一直以来都缺乏机构投资者,随着三类企业入市以及保险公司连接类帐户的出现才有了一点改观,但要完全起到扩大基金市场规模的作用,力量还十分微薄。从委托理论来看,由于缺乏机构投资者,基金持有人多为中小投资者,因此对基金管理公司监督的成本内化和收益外化问题更加突出,这会加剧持有人在监督上的“搭便车”行为,从而不能有效监控基金管理公司的运作。当机构投资者比例上升时,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监督成本内部化和收益外部化,降低信息搜集成本,减少信息不对称,改变基金持有人的信息劣势地位,有利于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
2、以封闭式为主的基金类型无法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降低基金管理公司的风险。
基金管理公司作为投资基金的人在基金的运行发展中地位至关重要,但目前我国的各家基金管理公司侵害投资者利益,沉淀基金资产的现象十分普遍,主要原因是资金全封闭的投资基金无法对管理者形成有效的约束与激励。
在基金持有人委托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资产运作的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会产生风险,包括逆向选择问题和道德风险。前者是持有人不可能在事前准确地甄别管理人的真实经营能力,有可能接受基金管理人的错误信号而选择劣质管理者。后者是基金管理人的最优行为选择与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目标并不完全一致。从委托—理论来看,投资基金的这两个现象是必然会存在的。基金管理公司比投资者拥有更多的信息,最清楚自己的素质和经营能力,为了吸引投资者的资金多赚取管理费用,管理公司将隐蔽不利信息,甚至不惜以错误信息误导投资者,投资者以投资收益率来甑别管理者的经营能力只能算是事后的判别,逆向选择出现。在确立了委托—关系之后,人的决策与使委托人福利最大化的决策之间存在某些偏差,这主要是由于者即基金管理公司与投资者的效用函数也各不相同,投资者的效用函数中投资收益I是唯一变量,即U投=U(I),追求投资收益最大化;基金管理者的效用函数U管=U(t,Ie),t为工作时间,Ie为预期收益,工作时间的减少和预期收益的提高都能增加管理者的效用,但预期收益提高的前提是管理者花更多的时间来努力工作,因此管理者会面临闲暇时间与投资收益的选择。如果选择前者,将与投资者的目标函数发生偏离;如果想同时实现,只能是管理者将希望寄托在运气上,采取过度投机的机会主义行为,这两者均会导致道德风险问题。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必须有一套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来约束管理公司隐蔽真实信息,激励管理者选择投资收益的最大化,从而降低风险出现的可能性,封闭式基金却无法做到这一点。
投资者一旦选择了封闭式基金,如发现其不能满足自身投资意愿,只能在二级市场上转手基金份额,基金的资产丝毫不受影响,管理公司按资产净值提取的管理费用也分毫不少,这样很难约束基金管理公司在募集发行时公布真实的投资素质和潜在风险因素,吹嘘隐瞒的“圈钱”行为将加剧逆向选择问题。封闭式基金不存在因经营不力而导致基金管理费减少的问题,管理费比例一般比较固定,因此掌握资产的经理们缺乏外部赎回压力和提高投资收益的激励,会采取更有利于自身效用的行为,如“偷懒”,“交叉持股”等,逐步侵蚀基金持有人的本金。而在开放式基金的运作过程中,管理公司面临基金份额随时会减少的压力,以上这些行为都将得到遏制,风险将大为降低。目前世界上基金业发达的国家都以开放式基金为发展主流,美国开放式基金占到了基金总额的93.9%,英国为76.6%,这也从侧面反映了封闭式基金的不足和开放式基金的优势。
3、基金管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独立性差。
由于我国现行法规的条件限制,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均为有一定资本实力的证券公司,这一方面也考虑了从业人员的专业要求和公司的资金要求,但同时导致了基金管理公司组织制度的重大缺陷。“一家控股,多家辅助”的发起形式使基金管理公司的人事安排、投资运作均受制于控股股东的意志,这种现象在经济学中被称为股权集中而导致的“权力放大”。
根据日本经济学家奥村宏的研究,控股股东的权力放大会引起公司内在结构与公司基本形式相比产生较大的偏离,表现在投资基金上即基金管理公司原来代人理财的形式偏化为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机构。权力放大效应还将极大地改变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原有利益格局和相互关系。我们应注意,基金管理公司不同于一般的股份公司,还管理着非公司所有的基金资产,控股股东的出现改变了基金持有人与管理公司的利益格局,根据控制权理论,掌握控制权即获得剩余索取权,证券公司将取代持有人的索取者地位,成为真正的基金获利者,管理公司的运作目的不再是获取投资收益而是通过关联交易将利益输送给控股股东。因此,在过去几年中,基金管理公司屡屡出现违规的关联交易行为,基金管理者动用基金资产为控股股东的新股承销,配股甚至自营业务服务,以及通过高买低卖方式向其输送利益。在部分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股东中投资基金与其管理公司的大股东并列出现的情况并不罕见。此外,证券投资基金通过频繁的交易来增加证券公司的利润,如1999年基金兴华上半年股票交易量就达116亿元,部分资金周转率高达743%!仅支付给华夏证券的佣金就有2317.58万元,数目十分可观。基金管理公司“控股型”的股权结构削弱了其独立性,不利于基金管理公司成为真正的利益独立体,严重制约了我国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
对比国外的基金管理机构,公司型几已日渐成熟,股东即为基金持有人,有机构也有中小投资者,“相对分散型”的持股结构更有利于基金的独立运作,再加之独立董事的特殊监督,构成了一个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4、信息披露及外部监管力度不大
我国在1999年出台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必须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在初期,基金管理公司基本上按要求进行较透明的披露,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各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越来越长,内容越来越空,并且存在严重的信息误导。如在年报、中报和投资组合公告的截至日到公告见诸于公众之日中间的90、60、15日工作期内,各基金会对持仓作重大变动,因此投资者看到的所谓投资组合早已成为“过去时”,获得的信息将误导投资者的分析判断。对于新增、剔除股票明细的披露,各基金往往采取保留象征性余额的方法逃避披露,至于关联交易更是不可能在会计报告书附注中得到解释说明,由此可见,我国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可靠在基金的实践过程中往往都有不少问题。与此同时,证监会往往无法深入到基金的具体运作细节进行实质性监督,法规条例的不完善也让基金有“对策”可用,因此这种信息披露已经不能对基金管理公司的不规范行为进行有效制约。
从信息经济学角度来看,正是由于信息传递机制的缺陷,会造成委托—关系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从而导致人的偷懒,内部人控制,机会主义倾向等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因此基金管理公司为了自身利益,逃避持有人监督,必然会延迟或破坏有效信息的传导,加剧信息不对称。通常委托人为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损失必须收集信息,以对人进行监督,但是信息的搜寻和监督是有成本的,并且与人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成正比,越隐蔽的行为为之付出的监督成本就越高。在基金这一组织形式中,由于专业知识和时间的缺乏,投资者发现基金管理者的道德风险行为较困难,因而监督成本较高,加之成本的完全内部化和收益的外部化,投资者搜集信息进行监督的动机几乎为零,这时就需要建立起一个有效的信息传导机制,以督促基金管理者主动披露信息。而我国目前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已不能使投资者及时地得到来自基金公司的有效信息,基金的效率损失现象十分严重。同时政府强制性监管和中介机构对信息进行审核、公证等外部监督的不力也使基金管理人主动传递信息失去可靠性。
三、入世后中国投资基金的发展策略
上述几个主要问题的分析,让我们看到了中国投资基金业亟待进一步发展的内在压力,同时对外还面临着中国入世后国际基金业的潜在威胁。根据WTO有关协议,一旦入世,外资可进入中国的基金管理行业,参股比例可达33%。三年后增至49%,五年后51%,国外基金业届时将凭其丰富的管理经验,雄厚的资本实力向国内基金业发起挑战,加快解决中国投资基金发展中现存的主要问题,缩短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提升我国投资基金的竞争实力已迫在眉睫。
1、积极扩容,加速基金持有机构化。
扩大基金规模即能达到规模经济又能改变我国投资基金“轻量级”对抗国外基金“重量级“的局面,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在条件合适的前提下,积极推进基金的设立、发行,扩大基金的总体规模;已发行基金在扩容条件具备时,可选择扩募,以增加单个基金的资产规模;积极开展基金管理公司的增资扩股工作,同时鼓励优势突出的管理公司增加基金管理的数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在扩大规模的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基金品种的多元化。国外基金投资风格多样,各种投资方法组合形成了品种齐全的投资对象,满足各类投资者的偏好,在吸引投资者方面颇具优势。因此我们除了继续明确各投资基金目前的投资风格外,可引入成长价值复合型、新兴成长型等新的风格,并从投资对象上发展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对冲基金等。
此外,还要加速基金持有人的机构化,增加基金的资本来源,迅速扩展投资基金的资产规模,并能降低信息搜寻成本,增强与基金公司的谈判能力。具体来看,可以将保险资金和三类企业作为突破点,尤以前者为重点。保险资金自1999年10月间接入市以来,到2000年末,已投资证券投资基金134亿元,保监会批准的三家保险公司投资连接类帐户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最高帐户也从30%增加到100%。今后可以逐渐放大保险公司投资基金的范围;还应适当考虑私募基金的合法化,定向向机构募集发行基金。
2、尽快推出开放式基金,降低风险。
封闭式基金的实践已证明了它的运行机理无法构成一套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因此我国应尽快推出开放式基金,以降低风险。目前国内已确立第一家开放式基金由华安基金管理公司推出,除了尽快做好各项技术、人员系统的安排与测试以外,我国推出开放式基金还应注意:(1)起始规模不宜太大。在试点初期鉴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品种、规模有限,基金管理公司还未形成一套成熟、完整的开放式基金运作经验,规模过大不利于其顺利运行。(2)起始定位可考虑向机构投资者倾斜。由于国内投资者第一次接触开放式基金,证券市场又不稳定,中小基金持有人的投资分析能力不强,投资理念不成熟,极有可能盲目认购和赎回,易引起开放式基金的剧烈波动。(3)可以考虑在试点初期设立非严格意义的开放式基金作为过渡,如当基金规模达到一定程度时停止发行或申购,延长赎回期,形成一种“易进难出,半开半闭“的局面,以便使投资者和管理者都有一个适应期。在推出开放式基金之后,基金管理者在收益率方面的压力会大大提升,而同时又要面临基金资产高度流动性的要求,因此还需采取措施分离投资基金获取收益和规避市场风险的双重职能,发展基金套期保值和对冲风险的手段,适时推出符合我国国情的金融衍生交易品种,如股指期货等。
3、加快完善基金管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针对目前基金管理公司被大股东绝对控股的弊端,下一阶段要重点进行对现存基金管理公司持股结构的改革。从华安基金管理公司的扩容工作来看,公司通过增资扩股不仅增加了资金实力,而且重新调整了股权结构,5位股东出资额差距不大,改变了“一家控股,多家辅助“的情况,也为基金管理公司投资运作的独立性打下了良好基础。其余各家公司也不妨可以在增资扩容时对股权结构进行调整,完成从“控股”到“相对分散”的变革,逐步脱离各大证券公司,成为利益主体。除此之外,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基金管理公司必须要实行独立董事制度,今年1月19日证监会已经发出通知,要求各管理公司实行此制度。独立董事要承担起保护基金持有人权益的特殊监督责任,必须真正完全独立。为此,应在《投资基金法》中明确规定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应大于2/3,以确保对董事会的投票过程有充分的监控能力,任期可以连任,但不能无限期。
4、加强信息披露和外部监管的力度。
信息披露是敦促基金管理公司向公众提供有效信息,接受监管的最直接途径,它在实践中的执行情况至关重要,因此要保证基金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可靠性。严格要求各基金的年报、中报按照“三公”原则和相关会计制度要求进行规范处理,督促各基金管理公司修改有关信息披露的内容、格式和具体标准,聘用会计、律师等中介组织对信息的可靠性作权威认证,加强其准确程度。
此外,还有赖于外部监管力度的加强。除了尽快出台《投资基金法》,证监会需加强在基金具体运作中的监管,如对大额交易对手进行调查和监控等,变被动的、应付突发事件的监管为经常性的、主动的监管;托管机构要改变“无为而治”的现象,采取由基金持有人或监管机构而非基金管理公司选择托管人的方法,或则增加“基金管理人选择托管人的限制条款”,使托管人真正成为“三权制衡”中的重要一角。同时,行业公会和社会公共基金评级机构要尽快成立,以完善基金监管体系。新晨
5、发展中外合作投资基金。
要切实提高国内投资基金的竞争力,还需实行“请进来”的发展战略,积极开展中外投资基金业的合作活动,使国内的基金管理公司学习到国外先进的管理制度与经验,借鉴他们的产品设计和销售模式以及投资理念和技巧等,全面增强管理的综合水准。中外合作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聘请海外基金管理公司为国内公司的投资顾问;组建中外合资的基金管理公司;引入中外合资基金,即海外基金收益人的介入。
考虑到现阶段的外汇政策和投资法律,且便于管理,目前我国可以组建中外合资的基金管理公司,即狭义的中外合作基金。组建模式有两种,一是选择现场的国内基金管理公司出让一部分股权,另一种是重新在国内注册一家全新的合资基金管理公司。资金的募集可以先在国内募集,等时机成熟后再向海外募集基金,为引用外资开辟新径。募集的中外合作基金应鼓励多投向实业项目,发展成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并且当局应该在投资法律、产业政策和外汇管理等方面制定相关的监管政策。
主要参考文献
1、林义相等著,《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分析和运作》,上海远东出版社,1998
2、许占涛著,《投资基金论》,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
3、王彬著,《公司的控制权结构》,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
4、蔡晓曙,“加入WTO对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影响及政策”,《国际金融研究》2000.5
另据了解,华夏基金的子公司申请也已获批,但尚未公告。与其他几家获批的基金公司全资子公司不同,华夏基金计划与大唐集团下属资本管理公司成立合资子公司华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其中华夏基金以51%股份占控股地位,这也是业内首家合资子公司。
股权激励说易做难
无论是全资还是合资,此前外界一直寄予厚望的股权激励方案并没有出现。“虽然政策放开了,但由于涉及利益输送等各种问题,股权激励对各家基金来说都很困难。”北京一家基金公司负责人告诉时代周报记者。据了解,天弘基金早在第一批就上报了,方案提到股权激励却被监管层马上驳回。
11月1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明确允许基金从业人员参股基金公司子公司。这也意味着,在基金公司股权激励暂难成行的情况下,股权激励可先从子公司开始。
此前有多家基金公司明确表示,“希望能在子公司考虑员工(股权)激励的因素”,比如易方达、国泰等。“如果有很好的股权激励机制,更有利于发挥专业子公司的作用,但这确实取决于股东、董事会的认可。”此前,国泰基金总经理金旭如此表示。
一直期待股权激励的上海一家基金公司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公司正在筹划子公司方案,但由于涉及加入股权激励,进度相对缓慢。
在上述基金负责人看来,“关键看股东方的态度。如果股东方大力支持,很多事情处理起来就容易很多。”据悉,多家基金公司申请子公司的程序大多卡在股东层面。由于基金公司的股东大部分是国有控股企业,有些甚至涉及国资委批复,更麻烦。
此外,风险防范、政策障碍及流动性等也是重要影响因素。“现在的股权需要自己出资购买,没有流动性可言。现在基金高管离职频繁,万一哪天被换掉了,投进去的钱如何回收就成了问题。”上述基金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
差异化竞争
按照《暂行规定》,基金公司可以介入PE、商品、艺术品、房地产等多种投资,从各个基金公司筹备子公司的情况来看,初期会重点布局类信托的“通道业务”,把规模做起来。
其实,早在子公司政策未出炉前,基金公司通过专户业务为阳光私募提供通道业务,争抢信托通道的情况就已存在。特别是一些中小型基金公司,通过专户为阳光私募提供通道服务。
“刚开始应该还是会以信托类项目为主,一方面,公司股东有这方面的优势;另一方面,做这类业务难度低收入稳定,短时间内就可以做大规模。以后随着业务的发展,再慢慢拓宽。”一家获批基金公司相关负责人告诉时代周报记者。
作为后来者,基金公司进入通道业务预计将开启价格战。有业内人士指出,“信托公司去年收2-3个点的通道费,现在部分基金子公司只收1个点的费用。”
对于更多新公司或是中小公司而言,过去由于在股票、债券投资上很难撼动大公司的地位,子公司正好提供了一个新平台,所有公司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如何差异化突围看各家能量。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获批的公司以新基金公司为主。在业内人士看来,新公司频获“准生证”,有利于其与老牌基金公司展开差异化竞争。
长安基金总经理黄陈表示,设立子公司对次新基金公司来说,拓宽了资产管理业务范围,也将改变基金行业固有的经营管理理念和方式,走出一条差异化竞争的新路子。
据方正富邦总经理邹牧透露,子公司初期业务会从集团内部展开。这意味着初期主要定位服务于股东方正集团与富邦金控内部。
博时基金相关人士透露,子公司业务方向主要在银信合作、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和股权质押三方面;民生加银子公司的重点则放在信托和私募股权业务;万家基金总经理吕宜振透露,子公司将聚焦另类投资,并将采取合资形式,与合作方已达成初步意向。
在业内人士看来,类信托业务潜在风险不容忽视。比如一些房地产融资、PE类等风险比较大的产品如何风控以及能否“刚性兑付”值得关注。
此前,《暂行规定》要求基金公司与其子公司、受同一基金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的同类业务,并要求在他们之间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墙制度,防止可能出现的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
人才匮乏
在当前的大环境下,信托、券商、基金管理和保险资产管理都已进入资产管理混业时代,基金公司通过子公司拓宽投资领域,与其他各机构开展正面竞争已是基金业当务之急。
统计数据显示,自2007年以来,商业银行个人理财规模增长12倍,保险公司增长了2倍多,信托公司理财产品增长了5倍;但公募基金规模却几近停滞,在很多业内人士看来,主要是其投资对象受太多局限所致。但《暂行规定》的实施,彻底改变了这一局面。
“随着财富管理行业基金产品审核制的取消和资产管理业务的全面放开,未来投资人面对的投资产品无论从数量还是复杂程度都将使普通投资人更需要依赖专业投资顾问为其量身定做理财解决方案。”证监会基金部处长李莹表示看好财富管理行业发展前景。
在方正富邦总经理邹牧看来,向财富管理转型的最大风险来自于人才的匮乏,单靠现有的人才却无法实现转型。
“基金公司的人才优势更多体现在二级市场的投资,现在拓展到具有投行性质的子公司,人才的培养和转变是首当其冲的问题,人才储备不足成为整个行业的问题。”时代周报记者从猎头公司获悉,多家基金公司子公司在寻找有信托背景的人才。
【关键词】新形势;资金;信托资金;冶理结构
信托基金是一种契约型基金,基于资金持有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信任,信托基金的冶理结构涉及到资金的持有人、资金的管理人和资金的托管人三方。近年来,信托基金业在我国发展迅速,信托基金是基金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健康发展对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有着很重要的作用,因此研究并完善新形式下信托基金的冶理结构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信托基金及其治理结构的概述
信托,是由英法美联合发展的一种特殊制度,在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中扮演着十分总要的角色,有高度的弹性,所谓信托就是财产所有人基于信任将财产转交给受托人来使用或者保管,但是获得的收益要交给财产所有人或者用于其他目的使用的一种制度。信托基金也可以称为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公司或者契约形式,借助基金单位,基金股份,收益凭证等发行基金券的方式,将社会上的不确定的多数投资者的不确定的数额的基金集中起来,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信托资产,是一种集合投资方式,再由专门的投资机构进行分散投资,所获得的收益与投资者的所投资本成正比,也是有利益共享,风险同担的一种信托制度。信托基金的运作方式是以贷款为主,股权的投资较少,而且有逐渐萎缩的现象,在仅有的少数的股权投资的项目中信托公司基本不会参与目标公司的管理,而是采取一些防范基金风险的控制措施,比如委任财务总监,修改章程等。信托的年限比较短,一般只有一到两年,造成这种信托基金期限较短的主要原因是,投资者对长期的投资理财心存疑虑,渴望在短期内就获取利益,信托公司的品牌,理财能力无法让人长期相信。另外,贷款信托无法开发长期理财产品等。信托基金的资金持有人与受托人之间是信托关系,具有资金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有限责任等特征。
二、信托基金冶理的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1.基金公司的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目前,大多数的信托公司都已经建立了自己的一套企业制度,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还有越位缺位的现象,缺乏职责界定。在信托基金安排中,基金是作为信托财产,委托人是基金管理公司,受托人是管理银行,基金的收益人享受收益,三者之间的关系由基金来约束。理论上来说,托管人有对基金的监督功能,但是在实际情况中却很难实现,托管人的身份是由基金经理选择,基金的收益又比较大,如果托管人为了资金持有人的利益来监督基金经理就会对基金经理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最后可能会使基基金管理公司解除托管合同,最终损害自身的利益,因此托管人的监督功能便不能起到实质性的作用。从基金管理公司的运行上看,还缺乏一定的风险控制度,尤其是在经济体制变化,风险种类和结构变化日新月异的新形势下,导致企业效率较低等问题。
2.人资源不足。现今大多数的信托基金管理公司还都很缺乏技术性专业性的人才,很多员工在基金产品的销售,基金管理和运作等方面都不能够很好的完成,尤其是相比于国外,可以看出国内的人才资源明显的不足,人才资源的缺乏导致团体的素质比较低,服务不到位,导致基金管理公司的认知度降低。
三、完善信托基金冶理结构的方法
1.保证基金托管人的独立性。要从根本上解决基金托管人的软弱性,导致其软弱性的根源是基金公司有权对托管人进行选择,使之缺乏独立性,而独立性的丧失就是使托管人不能有效实行监督职能的原因所在。所以,必须要改变对基金托管人的选择办法。可以考虑基金持有人对托管人的选择,或者可以将托管人的监督职能和选择权交给相关的监管机构,避免受制于基金管理公司,使托管人的监督职能有效实行。
2.控制基金管理人的权限。基金管理人有着发起者和经营者的双重身份,导致其所有的权利过大,使其与其他关系人之间的关系扭曲。我国可以借鉴外国将发行与管理分开的机制,形成管理公司与基金发起人之间相互独立,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克服基金管理人损害资金持有人利益的风险。
3.建立有效的基金约束机制。有效的约束机制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基金经理的激励和约束关系,通过建立这样的机制可以减少基金当事人和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有效降低道德风险。通过责任追究,风险共担,惩罚处置等具体措施实现相互约束,监督管理,最终达到让在委托关系中人与委托人的目标重合,让基金管理人在维护投资人的利益的同时实现自身利益的目的。
4.完善外部市场。对于信托基金而言,基金管理人的业绩越好,其吸引力就会越来越大,规模也会得到扩充。建立一个竞争性的基金经理市场,在基金经理市场中选择基金管理人,鼓励优秀的基金管理公司,增加其激励机制,同时还能提供竞争者,给现任的基金管理人压力,对其进行勉励。
四、结束语
信托基金只要能够强化基金的监督,就可以起到对投资这利益保护的功效,信托基金在制度的安排中应该强化资金持有人在选择管理人中的作用,改善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会结构,强化管理人的监督功能等,充分借鉴国外信托基金结构管理的经验,实现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基金公司之间的相互独立,职责分明,有效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切身利益。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