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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 《新巴塞尔协议》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内部评级法
2004年以来,我国银行系统的一系列大案要案,暴露了我国商业银行系统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如今混业经营正成为我国商业银行运作的趋势,但新业务在产生的同时也蕴藏着巨大的风险。作为国际商业银行监管风向标的《旧巴塞尔协议》,自其产生之日起就为各国商业银行的监管提供着可供参考的指标和依据,其几经改革和变迁,体系和框架日趋成熟,逐渐为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所接受。因此,怎样在《新巴塞尔协议》框架下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是值得研究和探讨的新课题。这一课题对于我国实现入世承诺,于2007年年底前全面开放银行业,显得尤为重要。
一、《新巴塞尔协议》与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关系
从表面上看,《新巴塞尔协议》侧重的是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和监管当局的监督。其实,《新巴塞尔协议》在更深层次上,是一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规范文件。
首先,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诸多内容中的核心部分就是风险控制。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有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新巴塞尔协议》在根据不同的资产面临的风险提供不同的风险系数的基础上,提出内部评级法,使资本充足率与银行面对的风险更紧密的联系在一起。
其次,《新巴塞尔协议》在制定之前,吸收了2003年7月美国COSO公布的《风险管理整体框架》(草案)的理念,即八个因素:内部环境、目标设定、事件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对策、控制活动、信息和交流、监控。众所周知,COSO是美国自律性的内部控制规范制定组织。《新巴塞尔协议》对其理念的吸收,说明加强内部控制,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不仅是企业界的共识,还是商业银行经营满足安全性、赢利性和流动性要求的重要方面。
另外,根据众多国家实施《旧巴塞尔协议》的经验,《旧巴塞尔协议》在改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方面有十分显著的作用。无庸置疑的是,实施《新巴塞尔协议》,必然迫使商业银行改变风险资产机构,提高资本充足比率。这个过程,会带动商业银行多方面的改变:通过有效的资产负债管理和表外项目的控制;对资产相对收益和风险进行比较,实现资产组合优化;协调统一的资本比率和风险权数也有利于商业银行之间的比较,以便迅速找到不足,提高营运效率。
二、《新巴塞尔协议》的基本内容
《新巴塞尔协议》主要由三大支柱构成;第一支柱对于最低资本率仍然要求维持8%,内容包括:建立内部评级系统、修正标准法规定、提供信用风险减轻交易的计算方式、资产保全以及增订操作风险要求。第一支柱第一次对操作风险提出了明确的资本要求,鼓励好的银行自行建立内部评级机制,以期符合自身经营特性。
第二支柱提升了监督检查的作用,旨在鼓励银行为了识别、度量和控制风险,发展适合自身特征的内部风险资本评估,为银行监管提供了防止银行无正当理由的减少资本进行监管干涉的依据。
第三支柱体现了巴塞尔委员会通过增加透明度促进市场约束的努力,特别强调资本和资本充足率披露(其中含有资本结构的组成和监管资本率),包括风险暴露的风险信息的市场披露(其中含有信用、市场、利率和操作风险)。
三、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与《新巴塞尔协议》的比较
为了实现与国际银行运作机制的接轨,我国银监会于2004年3月1日颁布实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两者有联系,也有不同:
1.《办法》在许多方面借鉴了《新巴塞尔协议》的内容,将第二支柱――监督检查和第三支柱――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在内;《办法》还借鉴了新资本协议标准法,在计算风险时摒弃以OECD成员与否决定风险权重的不合理做法,使用外部信用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确定商业银行境外债权的风险权重;在资本要求计算方面,《办法》合理确定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并对《旧巴塞尔协议》不合理的部分进行了调整。
2.《办法》参考《新巴塞尔协议》第二支柱和我国《银行监督管理法》第四章的规定,明确了监管当局的监督职能,在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方面建立了一套操作性强、透明度高的标准和程序,其中,监督检查的核心内容是按照资本充足率的高低,把商业银行的类型划分为三类:资本充足、资本不足和资本严重不足。为了防止资本充足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降到最低监管标准以下,监管当局可以采取干预措施;对资本不足的银行,监管当局可以采取纠正措施;对资本严重不足的银行,监管当局还可要求商业银行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并依法对商业银行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直至予以撤销。
3.《办法》与《新巴塞尔协议》最大的不同在于,它没有明确将内部控制的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之所以有这个重大区别,是因为我国银行的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内部评级系统始终处于不健全的状态。商业银行虽然已经根据《旧巴塞尔协议》建立了风险管理的基本框架,但是风险资产的测算工作始终未能制度化。风险测量成本高、信用环境差使得内部评级系统的建立和推行存在巨大障碍。
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办法》规定2007年1月1日为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最后达标期限。近两年,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和工商银行等纷纷达到标准要求,成功上市。
四、《新巴塞尔协议》框架下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要点
多种障碍因素的存在,使得我国目前不具备全面实行《新巴塞尔协议》的现实条件。但是,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强调:“在满足最低资本监管要求的同时,商业银行还应当重视改善风险管理”。可见,在2007年之后的一段时间内,我国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必然会向《新巴塞尔协议》过渡。根据我国的现实,这一制度有以下几个要点:
1.确定外部评级机构,关注信用等级转移概率。针对信贷业务,传统的内部控制主要是“审贷分离”制度。《新巴塞尔协议》特别强调内部信用管理问题,最主要的做法就是内部信用评级法。我国目前《办法》主要借鉴的是《旧巴塞尔协议》的做法。但是经过比较,可以发现,只要在原法的基础上稍加改进,便可以达到《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新巴塞尔协议》和《旧巴塞尔协议》在内部信用评级法上的不同如下表:
表《新巴塞尔协议》和《旧巴塞尔协议》在内部信用评级法上的不同
构建外部评级机构,让其在内部信用评价法下发挥作用,是实现商业银行有效内部控制的有效途径。
其次,这个制度要关注信用登记转移的概率。结合表1来讲,就是某一项资产的信用级别由AAA转移到BBB的概率是多少。这一概率的计算,主要的工作室做好内部信用评级的管理,这种管理除了给出评级级别结果外,还侧重于级别的变化和变化的方向、程度的大小等,同时要掌握变化的可能性以及变化的趋势。因此,商业银行建立自己的信息库,并将信息库在商业银行之间的互通和共享十分有必要。
2.新兴业务必须强调在险价值。我国商业银行很重视开展新兴业务,比如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国债买卖等。这些业务所蕴含的风险不同于传统信贷业务,在内部控制上也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因此必须强调其在险价值(value at risk),尤其是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新巴塞尔协议》提倡商业银行应该有自己的内部风险和内部评级模型,并用这些模型去解决新业务带来的新风险。由于我国目前利率并未市场化,金融市场也没有相应的衍生工具来规避利率变化带来的市场风险,因此,国债买卖业务亟需构建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而对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信用风险,特别是提前还款风险,也需要制定相应内部控制制度来进行控制。
3.构建独立的内部控制评价部门。西方许多国家的银行都建立了内部控制评价部门,该部门独立于整个企业的风险,从而保证客观、公正、独立、透明化监督的作用。这与《新巴塞尔协议》的主旨不谋而合。2002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内部控制指引》要求建立独立的评价监督部门内来考核内部控制的建设。目前我国许多银行都没有建立独立的评价监督部门,这一部门的缺失,使得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处于相对无序状态,大大降低了银行识别风险和防范风险的能力。
3.对于金融衍生产品的内部控制。《新巴塞尔协议》建议商业银行使用金融衍生产品来规避风险、适时获利。许多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也十分注重发展金融衍生产品业务。但是,金融衍生产品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在内部控制机制不利、技术能力不强的情况下加以利用,后果可能是很严重的,巴林银行、远东证券就是典型的例子。我国目前没有真正意义上的金融衍生产品,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制,商业银行涉足证券业主要是以“商”的角色出现。但是对于金融控股公司控股下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的业务往来,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混业经营,因此,尽早在金融衍生产品这个方面进行风险权重的规定和控制,不仅必要,而且紧迫。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主要特点
银行集团并表范围更加审慎。从全球银行业监管实践来看,银行集团的资本充足率并表计算规则反映的是监管机构对资本抵御风险范围和复杂程度的判断。新出台的资本管理办法既明确了纳入银行集团并表范围的硬性指标(如直接或间接拥有被投资金融机构50%以上表决权),也结合了一些柔性指标,如银行集团可以实质性地影响被投资金融机构在经营、财务、人事等方面的决策,或与被投资金融机构在合规和声誉风险方面产生连带效应,这类被投资金融机构也要求纳入并表范围,充分体现出以风险为本的并表监管理念。
构建了多层次的资本监管体系。按照新出台的资本管理办法要求,中国银行业的最低资本要求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三者的下限分别为5%、6%和8%。结合“新资本协议III”的监管要求,构建了包括最低资本、储备资本、逆周期资本、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第二支柱资本在内的资本监管体系。明确储备资本、逆周期资本、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都必须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最低资本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是所有银行必须要满足的,即使是不考虑逆周期资本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也需要达到8.5%,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则需要达到7.5%。
严格资本构成和扣减方面的要求。新出台的资本管理办法明确了资本的构成和扣除范围,未实现的得利从核心资本中扣除,考虑税收因素后可以列入二级资本。对附属公司少数股东资本计入监管资本的数额和方式进行了明确,体现了新协议III的监管要求。特别是对于我国银行业普遍使用的二级资本,按照新老划段方式进行了严格界定。规定2013年1月1日后发行二级资本作为合格的资本工具不能带有利率跳升机制或其他赎回激励。上述监管规定客观上有利于推动银行不断提升资本质量,并促使银行将资本充足率目标管理摆上议事日程。
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上一定程度体现了审慎的、中国化的监管偏好。借鉴新协议的资本计算方法,对划入公司暴露的中小企业业务根据3000万元年营业收入进行资本计算的调整。对于公司、金融机构和零售风险暴露违约概率最低设定为0.03%,事实上设定了开展公司、金融机构和零售业务的风险权重底限。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是决定资本充足率最关键的因素
新出台的资本管理办法调整了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式,使我国商业银行再次直面严峻的资本充足率合规压力(见表1)。从第一支柱下的三大风险看来,实施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会比实施标准法更少地计算市场风险加权资产,从而达到节约资本的目的。无论是操作风险标准法或高级度量法都只会增加操作风险加权资产,不会节约资本。对于在风险加权资产中占比最高的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实施内部评级法是否一定会比实施权重法节约资本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银行的客户选择和资产结构类型。
按照内部评级法的风险暴露分类方法,就债权和商业银行债权而言,实施内部评级法未必比实施权重法节约资本,关键看其内部评级结果的分布状况。以我国债权为例,即使是实施内部评级法高级法持有债权也不会是零风险权重,不比权重法节约资本;对于财政部、央行以外的公共部门和省级、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按照市场惯例,其信用风险略低于,按照上表中的测算,采用内部评级法初级法会比权重法略微节省资本。就企业债权而言,采用内部评级法会比权重法节约资本。对于微型和小型企业债权,在满足纳入零售小企业暴露的条件下,假设违约损失率45%,相当于标普B-级的零售小企业获得的风险权重约为75%,只要内部评级结果高于标普B-级都可以获得比权重法更优惠的风险权重。对于零售债权(如个人按揭、信用卡、私人授信等),预计采用内部评级法的银行将较大程度地节约资本。
我国银行业资本充足率下降的可能性增大
虽然单个银行受到新出台资本管理办法的影响程度不同,但整体看来,该办法会驱动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下降,这一点可以通过对影响资本充足率有利和不利两方面因素分析做出基本判断。
新资本管理办法出台后,有利于提升资本充足率的因素包括银行盈利能力持续增加,使得以留存收益增加资本的能力得到提升。同时,超额损失准备可以分段计算附属资本也有利于增加资本实力。不利于资本充足率的因素包括资本构成项的更改,缩小了合格资本的范围;并表范围的扩大,使资本扣减或风险加权资产增加;在内部评级法下,金融机构之间业务计算风险加权资产的相关系数提高,导致同样的交易对手、同样的业务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有所增加;新引入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要求,增加了风险加权资产总量;银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随着银行总收入的增加不断增加;内部模型法下,根据内部模型计量的上一交易日的压力在险价值(stressed VaR)与最近60个交易日压力在险价值的均值乘以3,二者中高者计算,会增加市场风险加权资产。由此可见,提升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因素远逊于降低资本充足率的因素。
论文关键词: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巴塞尔协议
一引言
银行的竞争力首先表现在资信上,而国际权威资信评级机构总是把资本充足率作为评级的重要尺度。国有商业银行由于资本充足率低,资信评级也相应较低,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融资成本就相对较高,融资渠道受限;同时也不利于其海外业务的拓展,以及同其他经济、金融实体之间开展合作。同时在我国利率市场化的背景下,资本严重不足且受不良资产困扰的商业银行将可能因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倾向增加而导致利率轮番上涨,进而危及金融体系及宏观经济的稳定。因此,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使其达到监管要求,对银行自身的经营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的提高,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和保持宏观经济的稳定,都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二资本充足率相关标准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的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为:
资本充足率=(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核心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应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损失准备的基础之上。办法对满足资本、核心资本及扣除项的标准都有详细的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权;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一般准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商业银行的资本应抵御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
三国内商业银行资本水平分析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截止2009年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情况,按照大型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别列表说明。
表一:大型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 单位:%
报告年度
资本充足率
核心资本充足率
不良贷款比率
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
2005
11.28
9.01
8.34
62.93
2006
12.65
10.53
7.31
73.71
2007
13.36
10.58
6.82
101.03
2008
12.31
9.86
2.68
112.76
2009
11.45
8.83
1.77
149.55
数据来源:wind咨询数据库
注:大型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及交通银行
表二:股份制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 单位:%
报告年度
资本充足率
核心资本充足率
不良贷款比率
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
2005
6.52
4.07
4.28
91.3
2006
7.31
4.77
3.44
106.58
2007
9.85
7.46
2.4
125.02
2008
10.53
7.27
1.28
168.75
2009
10.25
7.34
0.92
203.28
数据来源:wind咨询数据库
注:股份制商业银行包括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
拨备覆盖率=贷款损失减值准备金余额/不良贷款余额×100%
资本充足率=净资本余额/风险加权资本余额
关键词:银行;资本;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4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9-0049-02
一、国际银行资本监管的发展历程
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银行业最明显的特征就是管制放松,金融混业在银行业出现,形成了大的金融集团和控股公司。资本管制、准入限制、利率等限制都取消或者放松了,市场化程度和国际化趋势越来越高,但是银行危机业随之潜伏而来。各国的监管企业在努力寻求有效的监管工具,控制和防范金融风险。
资本业就随之进入监管者的眼中,对于商业银行而言,这里所指的资本是不同于会计资本的经济资本,即商业银行在一定的置信水平下,为了应付未来一定期限内资产的非预期损失而应该持有的资本金。经济资本是一种虚拟的、与银行非预期损失等额的资本。由于商业银行资本金具有高杠杆的特征,其对风险控制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它可以吸收包括经营亏损在内的风险损失,避免银行破产;另一方面,充足的资本有助于树立公众对银行的信心,促进金融稳定和国家安全。
资本监管是银行监管的核心,银行必须持有超过一定的资本比例,以减少单个银行破产的概率,提高银行业整体稳定和金融安全。下面主要介绍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国际银行资本充足率统一标准《巴塞尔协议》的发展过程。
1.巴塞尔老资本协议
1988年巴塞尔委员会正式公布了资本监管协议,俗称老资本协议。协议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内容:一是确定监管资本的构成,即核心资本、附属资本、次级资本三部分;二是规定了资产的风险权重,即根据不同的资产性质和类别,将资产分类0%、10%、20%、50%、100%五个权重,用于计算加权资产;三是将表外业务纳入监管范围;四是规定了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即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在该协议公布之后的几年里巴塞尔委员会又根据市场发展进行了几个修订,如1996年的关于市场风险资本监管的补充规定等。总之,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出台使得国际上对银行风险的关注度大大提升,使监管者开始对银行进行动态监管,有利于各国银行的国际比较,有利于商业银行的公平竞争。但是1988年老资本协议仅仅考虑了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没有考虑其他风险,如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其采用的OECD俱乐部做法明显不合理,即对经合组织成员国分配0%的风险权重,对非组织成员国(如中国)给与100%的歧视性风险权重。
2.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发展日新月异,金融创新层出不穷,老的资本协议对商业银行的约束有效性已经大大降低,巴塞尔委员会认为,必须对老的资本协议进行大规模修正。
2004年6月,十国集团的央行行长和银行监管负责人一致同意公布《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即资本监管制度的新框架,并承诺在本国建议实施这一新制度。这里提到的资本监管制度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新资本协议的创新点就是建立了“三大支柱”的新资本监管制度:
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银行必须拥有足够的资本,以应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针对信用风险评级,新协议创新地使用了两种方法,即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标准法主要采用在外部评级机构做出外部评级的基础上计提资本,新协议取消了经合组织法,引入外部评级来区分不同的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是新协议的核心内容,通过计算银行的预期损失(EL)和非预期损失(UL)来推测银行的潜在经济损失,从而计提应具有的资本。
第二支柱: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银行对资本充足率达标负有主要责任,对充足水平进行评估,确保保持相应的资本水平;监管当局应检查和评估银行的资本评估和战略,以确保银行达到监管要求的能力;监管当局应不满足于商业银行的最低资本要求,应要求银行持有高于最低标准的资本;为防止银行资本充足率降低到最低要求以下,监管当局应提前采取干预措施,若银行不能保持或恢复资本水平,监管当局应该要求其迅速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支柱:信息披露。要求银行对其风险概况和资本进行严格的信息披露。监管当局应制定一些措施来要求银行遵守信息披露规定,这一点旨在提高市场参与者的能力,阻止银行不合理地承担风险。
3.新资本协议实施现状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适用范围是所谓的国际活跃银行(Internationally Active Banks),以及银行集团。按照新协议确定的时间表,十国集团2007年初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高级方法可以推迟到2008年初实施。根据欧盟规定,不属于十国集团的欧盟成员国也必须在2007年初实施新资本协议;非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的发达市场,如中国香港、新加坡等,为提升银行竞争力,维护地区金融稳定,将同步实施新协议。日本与2007年3月开始实施。一些新兴市场国家,如印度、巴西、俄罗斯等都表示,将在2006年后的几年内实施新协议。金融稳定学院的调查结果表明,全球近100个国家/地区表示,在2006年后的几年里陆续实施新资本协议。新资本协议取代1988年资本协议成为新的资本监管国际标准是大势所趋。
二、中国银行业监管的发展过程:
我国的银行业监管起步于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颁布实施后,从法律上赋予了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审批金融机构和业务、进行稽核检查监督、要求金融机构按规定报送报表、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等一系列的监管权利。但从法律界定的职责和监管实践来看,这一时期银行业监管的主要内容是市场准入和合规检查。
1994年开始,在世界银行的帮助下,我国开始探索风险监管的新方法。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推广贷款质量五级分类,信用风险渐渐成为监管的重点。但是,由于缺乏成体系的监管思路,风险监管并未全面推开,监管人员对风险监管的理念只是有所了解,尚未深入人心。2003年4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提出了“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监管理念,在加强银行合规监管的基础上,把重点放在风险防范和化解上。为了加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2003年11月4日,银监会启动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信息系统(“1104工程”)的建设工作,致力发展一套切合中国实际的的风险为本的监管模式。2004年,银监会在借鉴美国和香港做法的基础上,在外资银行监管中率先引入了风险为本的概念,搭建了由了解机构、风险评估、有针对地确定监管规划和资源分配、实施现场检查和ROCA/CAMELS+评级、采取监管措施和持续监管等一系列步骤组成的框架,从监管方式上初步实现了与国际接轨,也为我国建立有效的银行业监管体系做出了有益尝试。
三、中国对巴塞尔新协议的态度和实施现状
2007年2月,中国银监会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明确了实施新资本协议的目标、指导原则、实施范围、实施方法及时间表,构建了未来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制度的总体框架,标志着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工作由前期的研究论证阶段进入实际准备阶段。
由于新资本协议主要是针对十国集团成员国的国际活跃银行,因此对非协议针对范围内的银行没有约束力,特别是针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如我国银行业总体资本充足率还比较低,业务规模、风险管理水平、国际化程度还不能明显跟上国际银行业的标准,我国银行业目前采用的还是“两步走”和“双轨制”来应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两步走”就是先执行好1988年资本协议,商业银行应该首先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要求,大力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在过渡期结束时(2007-01-01),保证大多数银行资本充足率达到或者超过8%的水平,与此同时鼓励大银行开发内部评级体系,当条件成熟时采取内部评级法进行资本监管。
“双轨制”就是将来对商业银行资本监管不搞“一刀切”,具备条件的大商业银行采取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进行资本监管,对其他银行,继续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实施资本监管。
中国银监会目前的工作主要是促进银行深化改革,加强风险管理,力争2010年大型银行实行新协议。银监会将于2008年底前,陆续有关新资本协议实施的监管法规,修订现行资本监管规定,在业内征求意见。于2009年进行定量影响测算,评估新资本协议实施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在实施新协议之前,对大型银行全面审查其方案,验证银行的资本计算模型,审批银行提出的实施方案。新资本协议银行从2010年底起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如果届时不能达到银监会规定的最低要求,经批准可暂缓实施新资本协议,但不得迟于2013年底。
四、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影响和对今后银行资本监管的建议
实施新资本协议是一项目系统而复杂的工程,至少包括:起草“三大支柱”相关的监管规章、组织商业银行进行定量影响测算、考察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接受银行的申请等。总的来说,新资本协议更具有风险敏感性、更符合市场创新发展需要的监管制度的意义相当重要,但是实施过程中对商业银行体系风险管理制度的完善作用更为重大。通过新资本协议的实施,银行将按照新资本协议的要求,更加精细地追踪、识别、计量、管理风险。
新资本协议带来的有利因素:统一了全球银行的数据格式;统一了全球银行的风险管理制度;统一了风险计算模型。另一方面也对银行业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对管理信息系统改进消耗大量资源对中小银行不利;风险敏感度提高可能加剧宏观经济的周期性问题。
新协议实施过程中应该平衡好五方面的关系:审慎原则与资本水平的关系、简易性与风险的敏感性的关系、灵活性和监管套利的关系、遵循新资本协议和现行监管法规的关系、资本水平和风险管理水平的关系。
参考文献:
[1] 刘明康.推动新资本协议实施 提升银行业风险管理水平[J].中国金融,2007,(2).
[2] 王胜邦.商业银行资本监管制度变迁:历史考察 [J].新金融,2007,(4).
[3] 罗平,王胜邦.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国际经验 [J].中国金融,2004,(14).
[4] 王胜邦.推动中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制度发展的路线图――解读《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J].中国金融,2007,(10).
【关键词】混合资本债券长期次级债券资本补充渠道发行定价
一、混合资本债券与长期次级债券比较
《巴塞尔资本协议》按照资本质量及弥补损失的能力,将银行资本划分为一级资本、二级资本和三级资本。针对二级资本中的混合资本工具,《巴塞尔资本协议》规定,其包括一系列同时具有股本资本和债务资本特性的工具。混合资本债券就是参照《巴塞尔资本协议》对于混合资本工具的要求而设计的一种创新债券形式。与次级债相比,混合资本债券的一些特征使它具有了更强的资本属性,对提高银行抗风险能力的促进作用也更加明显。
根据表1比较,混合资本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券其主要区别可归纳为以下5个方面。
1、期限长
混合资本债券的期限在15年或15年以上,而长期次级债的期限只需在5年以上。在公司流动性遭遇困难时,可以充当吸收损失的缓冲器。
2、资本品质高
混合资本债券的索偿权位于长期次级债之后,还可延期支付利息,遇到偿债能力不足时可先于弥补亏损,不能启动破产程序,这就使得混合资本债券较长期次级债券具有更高的资本品质。而长期次级债不能用于弥补日常经营亏损,但可以启动破产程序。
3、拥有一次赎回权
10年后银行行使赎回权,再重发混合资本债券可以避免最后5年计入附属资本时的累计折扣,获得更高的收益。
4、计入附属资本的上限更高
长期次级债计入附属资本的额度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50%,而混合资本债券的理论上限可以直逼核心资本的100%(如果其他附属资本为零)。
5、发行条件更宽松
公募发行长期次级债须满足核心资本充足率5%以上的条件,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只需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4%即可。
二、混合资本债券为大量非上市银行提供了新的资本补充渠道
对于少数上市银行来说,资本的补充渠道相对多元化;但是,对于大多数非上市银行来说,资本补充渠道狭窄、资本结构单一就成为十分严重的问题。对此,混合资本债券提供了一个新的途径,发行混合资本债券是大量非上市商业银行补充资本的可取选择。
近年来中国银行业的高速发展使得许多商业银行资本金屡屡捉襟见肘,仅仅依靠利润累积难以跟上风险资产的增长速度,需要以附属资本提高资本充足率。早在2004年,银监会就出台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适时将优先股、可转债、长期次级债务工具等纳入附属资本,大大增强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灵活性,有效地促进了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的完善。
但是,由于国内金融市场尚待培育发展,资本工具较少且创新相对滞后,现有资本补充渠道难以同时满足资本监管和支持经济发展所需的信贷投放要求。突出表现为:(1)长期次级债务资本属性相对较低,且规模受“不得超过核心资本50%”的限制;(2)优先股方面虽然新《公司法》对发行不同种类股份留有余地,但国内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仍然需要国务院另行规定;(3)占绝大多数的非上市银行发行可转债缺乏法律依据。在这种情况下,国内大量非上市银行面临两难窘境:一方面,为支持经济适度发展,需要有相应的信贷投放,但又受到资本不足的制约;另一方面,国内资本市场尚不成熟,银行缺乏持续、公开和市场化的融资安排。因此,国内商业银行亟需创新资本工具以解决资本补充问题,这样才能使国际化的资本监管在资本工具上得以落实。
对非上市银行来说,混业资本债券就是在拓展资本金来源方面进行的一种金融创新。这不仅是监管机构积极推动下的资本补充渠道的创新,也是债券市场发展的一个创新,为促进商业银行、特别是大部分非上市银行适应资本约束下的经营转型提供了新的途径和工具。兴业银行2006年底成为第一家探索混合资本债券补充资本金的商业银行。随着这一新的金融工具的涌现,相信会有更多的商业银行、特别是非上市的商业银行会探索这种新的模式和工具。
三、中国混合资本债券发行的现实条件
1、混合资本债券具有较大的投资需求
中国债券市场目前存在两个缺陷:一是长期品种稀少,发行量有限;二是银行间市场上高信用、低收益品种(例如国债)占比过高。而混合资本债券期限较长、收益较高,具有较大的投资需求。从各国实践看,混合资本债券已经被证明是具有挑战性但回报率相对较高的产品。虽然利息递延和延期支付到期本息带来较高风险,但混合资本债券的历史违约率很低。混合资本债券为信用利差提供了一个杠杆敞口,当信用环境良好、利差降低时,混合资本债券表现一般好于其它产品;反之亦然。同时,在混合资本债券到期的前5年,发行人一般拥有赎回权,否则将大幅提高票面利率,该条款有效降低了投资者的利率风险,有助于提高混合资本债券的市场接受程度。
2、中国金融业和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为发行混合资本债券提供了良好基础
(1)近年来中国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的改革重组增强了银行体系的稳定性,加上中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商业银行经营环境比较稳定,混合资本债券10-20年内发生偿付风险的可能性非常小。
(2)银行间债券市场不断发展壮大,越来越多不同风险偏好、不同资本背景的机构参与市场投资,市场流动性越来越好。与此同时,以持续信息披露和公开评级为重点的市场监督机制逐步成熟,使得混合资本债券从一开始就具有比较健康的土壤。如混合资本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按季度披露财务信息,若混合资本债券采取公开发行方式发行,发行人还应在债券付息时公开披露资本充足率信息和其他债务本息偿付情况;混合资本债券公开发行和定向发行均应进行信用评级,在混合资本债券存续期内,信用评级机构应定期和不定期对混合资本债券进行跟踪评级。对影响发行人履行债务的重大事件,信用评级机构还应及时提供跟踪评级报告。
3、良好的政策环境和监管环境是混合资本债券发展的有力保障
(1)中国银监会成立后,全面加强了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监管,通过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手段,能够及时了解商业银行的风险状况。
(2)由于混合资本债券所具有的资本属性,为保护投资人利益,监管部门对发行人的资质也有非常高的要求。比如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核心资本不低于4%,最近三年连续赢利,以及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分,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规定等。这就使得许多不符合相关要求的银行被挡在了市场的门外。
四、混合资本债券的发行定价
混合资本债券的发行已经成为非上市银行补充资本的重要渠道,那么对它的发行定价将是一个非常实际的问题。在进行混合资本债券的发行定价中应该密切关注它特有的资本属性结构,即较高的股本属性意味着较强的资本属性、较高的债券风险和相应的风险补偿。因此,作为混合资本工具的一种,混合资本债券的定价主要取决于其股本属性与债务属性强弱的安排。一般而言,股本属性越强,则债券的定价相对就越高。
1、决定混合资本债券定价的要素组合
(1)债券期限的长短。根据2005年12月银监会下发《关于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补充附属资本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在债券期限方面允许选择15年或15年以上的定期。期限较长的债券显然比期限短的债券股本属性强。
(2)利息递延触发条件的强弱。在具体操作上,利息的递延支付可以通过有管理的选择权或强制性触发条件实现。其中,有管理的选择权是指若满足特定的要求,发行人可在任何时间选择递延支付利息;而强制性触发条件的目的,在于当发行人信用等级下降时确保发行人营运现金流的持续不断。因此,后者的股本属性要强于前者。
(3)吸收损失具体方式的选择。吸收损失的具体方式各国有所不同,多数国家均选择暂停索偿权。比较来看,暂停索偿权为发行人提供了一种更强的吸收损失缓冲机制,因此其股本属性也就更强。
(4)偿付顺序的先后。部分国家的做法是偿付等同于次级债券,也有的国家则是位列次级债券之后才予受偿。显然,后者的做法更为接近股票,其股本属性也更强。
鉴于混合资本债券既不是纯债券也不是纯股本的特点,我们应该将其置于发行人的总体信用基础评级的背景中进行考虑。
2、基于上述因素的风险定价
根据我们对发行人的总体信用基础评级方式进行考虑,即混合资本债券的股权信用反映了债券持有者所承担的股权与债权风险的比例,那么其属性结构中股权部分的风险升水所带来的相应比例的回报,将对债券定价具有重要影响。由此,基于股本属性与债务属性强弱的判定,可以得到混合资本债券的定价公式应当是:
混合资本债券的发行定价=A%的股权部分风险升水+(1-A%)的债权部分差价+无风险利率
其中,A%为某种混合资本债券股权部分的比例。
从上述定价公式可以看出,影响混合资本债券定价的关键因素是债券的信用评级,尤其是基于具体发行条款的类股本属性的判定。信用评级对定价的影响,不仅体现为对股权信用的补偿,而且表现为定价受制于发行人评级,因为若发行人信用级别越低,所发行的混合资本债券的信用级别就越低,其定价势必会越高。
当然除此之外,混合资本债券的定价还受市场流动性、供求关系等外部因素的影响。其中,流动性对定价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二级市场上流动性越高,债券实际定价越趋近理论价格。而供求关系作为市场中任何一种商品价格的“指挥棒”,同样对在债券市场上交易的混合资本债券有效。毕竟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对买卖双方而言,其最后定价是他们之间博弈均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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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本办法》的实施
2007年起的国际金融危机的发生和蔓延,充分暴露了银行体系资本不足、资本质量差、吸收损失能力低的问题。2010年11月,二十国集团首尔峰会批准了巴塞尔委员会起草的《第三版巴塞尔协议》。中国作为二十国集团、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委员会正式成员,结合国内银行业实际,制定出台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作为国内银行业的资本监管标准。
二、《资本办法》实施后对银行的影响
《资本办法》对银行的影响以间接影响为主,通过资本约束、监管检查、市场监督等手段促使银行自行调险偏好,改善信贷结构,提升内控水平,改进计量方法。从实施后的影响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资本办法》约束了信贷规模的扩张
《资本办法》有关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实际上是对银行风险总量的控制,即银行要么选择在可承受的风险总量下,优化业务结构,改善风险内控和计量方法,减少风险加权资产总量来获取业务规模,要么选择通过增加资本积累来覆盖更多的风险,以此获得更多的业务规模。
一般来说,提升资本充足率有三种途径。一是在资本市场上发债,这需要政策允许及市场认可,发债成本也比较高,从以往的经历来看,这一途径并不顺畅;二是增加盈利,减少分红,补充资本公积,但市场对国有银行减少分红存在较大的争议性意见;三是改进内部风险计量工具,提升内控管理水平,这需要得监管部门认可,但相对来说,实现这一途径的可能性较大,符合国有商业银行长期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监管部门鼓励的发展方向。
(二)《资本办法》将促使商业银行改善信贷结构,提升资本利用效率
《资本办法》的要求反映到信贷结构调整上,是非常综合性的内容,不同银行会采取不同的信贷结构调整政策,同样的信贷结构调整政策下,不同的经营者也有不同的做法。由于《资本办法》对银行的影响主要为间接影响,这使得银行在设定自身信贷结构的偏好时存在较大的操作空间,银行会结合自身的考核要求、业务发展需要,寻求适合的结构调整内容,比如寻求直接收益最大化,或者通过营销服务来获得结算收益、存款业务、市场份额等间接性考核收益,或者规避风险选择低风险业务,或者采取价格上浮的方式来覆盖主动承担的风险。尽管银行间采取的信贷结构调整内容会存在差异,但其主要宗旨仍然是风险得到抵补,提高资本利用效率。
结构调整是个长期和持续的过程,银行会考虑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权衡结构优化的要求能否与自身需要相符。结构调整同时具有刚性,不一定具备即刻实施的条件。结构调整也是动态的过程,不同时期有不同的结构调整需要,而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也比较复杂,不同因素的影响程度很难标准化和简单量化,这也使得结构优化存在参数效用上的量化困难,引导效果不直接。银行在结构调整时同时还要考虑第二支柱的监管滞后性,防范随后可能对特定业务带来的监管资本加点。
(三)《资本办法》将促使银行改善风险计量方法和提升内控管理水平
《资本办法》要求商业银行改善风险计量方法,鼓励以内部评级(IRB)高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这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内部评级体系,包括对、金融机构和公司风险暴露的内部评级体系和零售风险暴露的风险分池体系。IRB法允许商业银行量化风险参数,将债务人和债项的风险特征转化为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违约风险暴露(EAD)和期限因子(M)等风险参数。银行只需要对行业、产品、期限、区域等方面的参数进行调整即可改变和引导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结果,发挥信贷结构调整的引导作用。
《资本办法》还要求商业银行提升风险内控水平,以支持资本计量的高级方法获得监管认可。监管部门要求采用高级方法计量信用风险资本的商业银行能够有效识别信用风险,具备稳健的风险区分和排序能力,并准确量化风险,有足够证据证明能够持续达到监管要求,包括实施的理由和依据,比如制定了什么规定,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如何去维护这一规定等。例如,银行在内部评级系统中保留了评级纪录,以证明不存在无正当理由多次试评级以获得特定信用等级的情况,使IRB下自主评级确定相关违约概率的方法能够经得起检查。
三、应对策略
(一)做到“思想上有认识”,有侧重地加强《资本办法》的学习、培训和经济资本管理
《资本办法》体系非常庞杂,整体学习存在一定难度,建议分行上下层级间、不同的职能部门有侧重地加强《资本办法》的学习和培训力度。从层级看,总行层面负责《资本办法》的总体实施、内部资本评估程序、计量方法模型建设等,建议一级分行层面将重点放在经济资本的考核、引导和培训方面,二级分行层面将重点放在经济资本应用方面,包括测算客户风险收益,对不同客户、不同产品进行经济资本影响因素和收益的比较、研究选择改善方法等。从部门职能看,风险和财务部门应侧重考核、培训、经济资本精细化管理等,如加强对经济资本虚增、无效占用管理的督导,经营部门应侧重于客户风险收益比较、产品选择比较、影响因素分析等。
(二)做到“行动上有方法”,信贷结构调整政策上应向鼓励发展、有资本优惠的业务、产品倾斜
《资本办法》对小微企业贷款、个人贷款、信用卡分期、贸易融资及公共部门实体贷款等,确定了较优惠的资产风险权重;而对持有复杂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复杂的结构性金融衍生产品,以及非并表的金融机构股权等,都确定了较高的风险权重,同时提高了银行同业债权的风险权重,这体现了《资本办法》鼓励银行服务实体经济的主体思想。在不同的业务品种上,总行通过评级、担保、期限、相关性等参数引导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结果,这给了分行在结构调整上较为灵活的操作空间,反应到客户发展策略上,应以总行的结构调整政策为导向,向总行鼓励发展、有资本优惠的业务、产品倾斜,选择经济资本占用低或资本回报率高的行业和产品,但在客户具体选择上,仍应根据实际情况,平衡价格、风险、潜在收益等诸多因素综合考虑。
(三)做到“操作上有技巧”,在客户选择上做到“常算账,算好账”
为提升客户收益情况,做好客户定价及选择,经营部门应做到“常算账,算好账”。通过“常算账”,掌握客户风险收益分布结构及调整策略,通过“算好账”,分析单一客户风险收益情况,制定其营销策略和价格。尽管有些分行在业务申报时有对客户风险收益进行测算,但这一测算过程处于业务申报环节,对于客户经营前的选择、定价而言,在环节上相对滞后,效果受到较大限制。对客户算账是一个复杂而专业的过程,从现实角度看,建议经营部门有专人做到“常算账”,但具体到每一客户上,每位客户经理都应有“算好账”的基础知识和专业能力。
(四)做到“效果上有考核”,细化考核方式,利用经济资本与风险回报指标考核资本利用效率
我国商业银行长期以来一直缺乏一个全面、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规范,直到1995年才在颁布的《商业银行法》第56条中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于每一年度终了三个月内,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公布其上一年度的经营业绩和审计报告,至于公布的格式及公布的对象、范围、地点等均未作明确说明。为满足上市银行信息披露的需要,2000年11月证监会陆续颁布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与格式特别规定》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第2号和第7号要求上市银行在招股说明书和年报中披露银行可能存在的信贷风险,并就不良贷款率、重组贷款和贷款风险集中度等有关指标予以明确。同时要求上市银行对信用风险因素能够做出定量分析的,应进行定量分析,不能做出定量分析的,应进行定性描述。由于第1号、第2号和第7号披露规则均是在2000年年底前的,对各类风险的分类和定义描述仍然停留在原有阶段,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的最新要求不尽一致。
2002年5月,人民银行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该办法是在考虑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基础上制定的。办法针对银行资产可能面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其他风险因素提出了比较系统和规范的披露标准,其中关于信用风险披露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披露信用风险管理、信用风险暴露、信贷质量和收益的情况,包括产生信用风险的业务活动、信用风险管理和控制政策、信用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划分、资产风险分类的程序和、信用风险分布情况、信用风险集中程度、逾期贷款的账龄分析、贷款重组、资产收益率等情况”。条款基本涵盖了第1号、第2号和第7号披露规则中的有关要求。因此,本文将主要以《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中关于信用风险披露要求为标准,对四家上市银行的信用风险披露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二、四家银行信用风险披露情况分析
随着贷款五级分类法的推广和运用,有关信用风险的监管要求和手段也日益具体和完善。从各上市银行的年报来看,有关信用风险的披露相比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其他类别风险而言更为丰富和具体,在披露手段上也遵从了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具体分析如下:
(一)信用风险总体情况披露。从四家上市银行的总体披露情况来看,各行对信用业务活动的内容界定、风险管理和控制政策、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和职责划分等内容做了较为详细的披露,披露方式以定性披露为主。各行对信用业务活动的内容基本界定为各类贷款业务和票据贴现、同业拆借、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函等贷款性质的业务;各行对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和职责划分基本为信贷审批、信贷业务和风险管理三分的组织架构;关于风险管理和控制政策,各行也主要从建立审贷分离相互制衡的风险控制体系、统一授信制度、加强对分支机构资产质量考核和风险责任人制度、加强对不良资产的重点监控与管理等方面明确了信用风险防范措施。除了招商银行披露正在积极建设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之外,其他银行没有披露有关措施,这说明尽管各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不断趋于系统全面,但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建立“内部评级体系”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二)信贷资产质量披露。在信贷资产分类程序和方法方面,各行均明确了1999年(含以前)使用的期限法(通常称为“一逾两呆”分类)和2000年后的“资产五级分类法”,但对五级分类的具体判定标准和程序却缺乏详细披露。从信贷资产质量来看,从2000至2003年,浦发银行的不良贷款率(按“五级分类”口径)逐年下降,分别为10.3%、8.11%、5.53%和2.7%,民生银行也从2000年的5.72%降至2003年的1.6%,招商银行从2000年的16.59%降至2003年的4.18%.单从比率来看,可以说四家上市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非常乐观。
如果对不良贷款率的具体构成进行分析,结果不尽其然。无论是按照“一逾两呆”还是“资产五级分类”,不良贷款率都是不良贷款额÷全部贷款所得的比率。首先,分析“分母因素”可以发现,深发展、浦发、民生和招商银行的贷款业务始终保持较高的增长幅度,如深发展银行2000—2003年的贷款额分别为145.7亿元、534.65亿元、841.15亿元和1101.2亿元,2001年比2000年增长267%,2002比2000年增长477%,比2001年增长57%,2003年比2001年增长106%,比2002年增长30.9%.即使如此,深发展贷款业务的发展速度在四家银行中仍处于末位,浦发、民生和招商三家银行的业务均以超常规的速度迅速扩张,贷款规模的迅速扩张与不良贷款率下降可以说不无关系。其次,从“分子因素”-不良贷款额的绝对值来看,个别银行较上年甚至大幅增长。如深发展2002年按“一逾两呆”口径计算的不良贷款余额合计93.85亿元,比年初增长18.24%;按“五级分类”口径计算的不良贷款合计97.64亿元,增长了19.28%.事实说明,在贷款规模急剧增加的前提下,不良贷款率逐年下降,贷款的大规模增长是导致不良贷款率降低的主要原因,而不良贷款的绝对额却在不断增加,上市银行的资产质量并不乐观。各行依靠扩大贷款规模来“稀释”不良贷款率似乎很有效,但并不能掩盖实际蕴涵的巨大风险,而这种风险随着时间的推移会越来越大,需引起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
关于逾期贷款,除了深发展之外,其他三家银行都对逾期贷款进行了程度不同的账龄分析,其中浦发银行对呆滞和呆账贷款均按细化的分类标准予以披露,民生银行和招商银行划分的标准较粗,且只对呆滞贷款进行了详细披露,对呆账贷款没有披露。对贷款重组以及重组后的逾期贷款,四家银行均进行了相关披露。
(三)贷款风险集中程度披露。关于贷款风险集中程度本文共统计对比了三项指标:单一最大客户贷款比例、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例和最大十家客户贷款占贷款总额比例。
从最大十家客户贷款占贷款总额比例来看,各上市银行的指标值逐步降低,从2000年的平均值8%左右降为2003年的3%左右,贷款分布行业主要集中在石化、电力、电信、房地产、公路、运输等方面。随着2004年国家宏观调控和各商业银行信贷政策的进一步调整,各行的贷款分布将进一步趋向煤电、高行业。从单一最大客户贷款比例和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例来看,各上市银行的这两项比例指标逐步降低,基本符合≤10%和≤50%的要求,但是民生、浦发和招商银行在2000至2003年期间都呈现出较大的波动性,其中浦发和招商银行尤为明显。说明,各上市银行单一客户和最大十家客户贷款的集中风险正逐步分散,但依然呈现出不平衡和波动形态,还需引起监管部门的重视。
三、相关政策建议
综上分析,当前我国上市银行无论是信用风险制度还是现实披露状况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一方面,上市银行有关风险方面的披露规范有待更新完善,如《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第2号和第7号颁布时间较早,对信用风险的披露要求较为粗线条,还未充分吸收《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的相关风险的最新概念和监管要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尽管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的信用风险概念和披露保持一致,对信用风险的披露要求也更为具体,但总体来看,披露要求仍停留在基本阶段,缺乏更为体系化的信用风险披露规定,对信用风险评价标准和信用风险的因素缺乏系统的定量分析要求和标准;另一方面是当前上市银行风险管理水平有限,《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国际活跃银行和全球符合标准的大银行加快实施“内部评级法”,在当前全球一体化和金融领域逐步放开的背景下,这对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理念、管理和管理手段均提出了挑战。
有鉴于此,监管部门首先要建立健全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将信用风险考核指标体系化、标准化,在考核不良贷款率的基础上,加大不良贷款绝对额的考核和奖惩力度,对不良贷款率下降而不良贷款额上升的银行应认真检查分析原因,防止银行利用新增贷款降低不良率的行为;其次监管部门应积极推进商业银行使用“内部评级法”,提高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手段和管理水平,尽快与国际标准接轨,增强自身的抗风险能力和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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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银行风险评级指引》,2004年1月下发。
关键词:外部信用评级;监管;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2)04-0050-03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2.04.13
信用评级是独立的第三方利用其自身的技术优势和专业经验,就各经济主体和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大小所发表的一种专家意见。信用评级包括内部信用评级和外部信用评级。内部信用评级是对客户因偿债能力变化而可能导致的违约风险进行分析、评价和预测,并确定信用等级的过程。客户信用评级参数属于商业机密,由各银行自行研究、设计、审定。外部信用评级根据“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以评级事项的法规和有关标准化的规定为依据,采用科学化的方法,利用规范化程序,对评级的对象履行相应承诺的能力及可信任程度进行全面调查,最后经过对与评级事项有关的参数进行综合比较,并以直观简单的符号表示其评价结果,最终将评价结果公布给社会大众的一种综合评价行为。
一、外部信用评级机构在金融危机的作用
2000年以来,美国次级抵押债券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其中,各评级机构认为该类债券和普通抵押债券风险一样,并给予最高信用评级,刺激了次级抵押债券证券化的进程。但是,2006年下半年以来,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市场借款人违约率大幅上升。2007年7月,标普和穆迪分别下调了399种和612种抵押贷款债券的信用等级,引发了全球金融市场大震荡[1]。此后,国际三大评级机构开始了连续的大规模降级活动。2008年1月,标普公司宣布对2006年1月至2007年6月期间获评的6389个美国RMBS交易评级下调评级或者列入负面观察名单,此外还将全球1953个CDO和572个资产支持证券ABS列入负面观察名单,这种大规模的集中降级在金融危机爆发的初始阶段加剧了市场恐慌,对金融危机的爆发实际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2]。
在金融危机的传导链上,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地位非常关键。因为次贷产品属于复杂的结构性融资产品,普通投资者难以准确评估其内在价值与风险,外部信用评级作为投资者投资决策的重要甚至惟一依据,次贷产品必须要有外部信用评级才能够进入资本市场。像CDO这类的金融衍生品如果达不到最高信用评级,根本不可能进入市场交易,退休基金、教育基金和保险基金等大型机构投资者也不会大量买入并持有,金融危机也不可能大规模蔓延。总的来看,在金融危机的蔓延过程中,外部信用评级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一)外部信用评级的监管体系缺失
上世纪90年代,美国颁布了信用评级机构改革法案及其实施规则,虽然填补了美国外部信用评级业监管体制的空白,但是对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体系仍未全面建立起来。监管对外部信用评级的依赖,以及结构化金融产品监管的滞后,不利于保持投资者的权益。比如,美国《信用评级机构改革法案》和SEC《对注册为NRSRO的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在结构化金融产品的监管规定上是滞后的,没有将结构化金融产品不同于传统金融产品的特殊信用风险纳入监管考虑范围,并对结构化金融产品的外部信用评级做出特别的监管规定[3]。
(二)信用评级机构的客观中立性较差
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中立性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评级活动本身不受发行者制造的压力干扰,二是人员与资金方面的独立。长期以来,外部信用评级机构以其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金融产品做出评级。这种评级结果被广大投资者所接受,并且作为其投资时的重要决策依据。2008年爆发的金融危机中,以穆迪为代表的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失职运作备受指责,那些曾经大量被标以AAA和AA级的高信用等级债券产品,事后证明被严重高估。欧洲债务危机当中,穆迪、标普和惠誉对希腊等国每下调一次评级,都让其国债融资成本大幅上升,外部评级机构给金融投机推波助澜,经济好的时候把企业的信用级别提得很高,而经济不好的时候又降得很低,这种顺周期行为只会加剧经济波动。
(三)外部信用评级机构对金融危机的反应存在时滞
外部信用评级机构对金融危机的反应存在较严重的时滞,没有及时警告投资者投资美国次级债所面临的各种风险。穆迪与标准普尔公司在金融危机出现前还曾经将一新品种的信贷衍生工具评为安全性,其信用级别等同于美国国库债券。
二、我国外部信用评级监管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外部信用评级市场和外部信用评级逐步发展起来,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目前,我国涉及外部信用评级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并且可操作性较差,相关制度主要散见于证券法、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及配套的法律法规中,专门规范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基础性法律法规严重缺失。另外,我国也没有限制外国机构进入中国评级市场的保护政策,国际评级机构,对中国国内评级市场的冲击较大。
(二)监管主体缺失
与美国以证券交易委员会作为主管部门、以证券法来规范评级行业和国家信用体系相比,中国评级行业尚处于多头监管状态[4]。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均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对评级行业的监管权力,统筹协调能力不高。
(三)市场准入制度缺失
我国对外部信用评级的资质管理主要体现在对外部信用评级业务资格的许可上,外部信用评级监管部门按照各自的权限对外部信用评级机构从事评级业务的资质予以认可。我国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资质认定主要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对于企业债券,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债券的发行需“由具有企业债券评估从业资格的外部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而这些机构又被特指为“自2000年以来承担过国务院特批企业债券信用评级业务的信用评级机构”[5]。根据上述规定,联合资信、大公、中诚信、新世纪、远东等机构有资格入围。而对于公司债券的评级,证监会又作出了独立的资质认定,先后有中诚信、新世纪、鹏元、大公等几家机构获得该项业务资质。在各个监管部门根据各自出台的监管规章对外部信用评级机构从事特定评级业务的资格进行认可的同时,对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没有统一规定。我国对外部信用评级机构市场准入监管空白,导致外部信用评级市场较为混乱,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竞争力较差,为争夺外部信用评级业务甚至存在恶性竞争,削弱了外部信用评级的公信力,难以形成有市场影响力和权威性的外部信用评级机构。
三、政策建议
外部信用评级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外部信用评级业的发展关系着国家经济金融的稳定,关系着我国在国际经济金融体系的话语权,根据市场化的原则,坚持主动性,建立健全外部信用评级市场的监管体系。
(一)建章立制,完善外部信用评级的法律法规体系
建立健全相关外部信用评级的法律法规体系,对外部信用评级工作进行制度性安排。协调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协力,结合金融监管需求和商业银行业务发展,适时制定相关政策,切实推动外部信用评级结果的应用。
(二)促进规范化,加强外部信用评级的业务监督
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的外部信用评级业务监管体系,规范评级机构执业行为,加强外部信用评级的业务监督是保证评级质量的必备条件。在培育外部信用评级市场的同时,更应加强对评级业务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外部信用评级长效机制,对评级机构实施有效监管。建议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信贷市场评级业务资质准入和退出机制,探索外部信用评级从业人员相关制度,完善推进外部信用评级系统建设工作。
(三)以市场化改革构建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竞争机制
借鉴国际经验,在推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确定几家全国认可的外部信用评级机构。从国际范围来看,外部信用评级属于相对垄断的行业。以美国为例,外部信用评级的主要业务主要由穆迪、标准普尔和惠誉所占据。借鉴国际经验,完善全国资质的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竞争机制,通过建立一系列的监管指标,比如财务实力、评级准确性、人员素质等,考核外部信用评级机构,建立优胜劣汰机制,提高我国外部信用评级的业务技能。
(四)规范商业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
2011年1月,银监会颁布《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的通知》,对规范商业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进行规范,防范风险。其总体思路是建立银行业协会层面的外部评级机构监督机制,具体体现在商业银行的授信业务、投资业务以及内部评级体系建设等方面。在授信业务方面,商业银行应对所使用的外部评级机构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审核其独立性、专业性和评级公信力,并对所使用的外部评级机构进行持续评估。商业银行应当审慎使用外部信用评级,不应将外部评级直接作为授信依据,并应指定专业部门负责在授信业务过程中管理外部信用评级的使用情况。在投资业务方面,对于没有内部评级的重大投资产品,商业银行必须引用至少两家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进行比较,并选择使用评级较低的外部评级。同时,商业银行的重大投资原则上应以内部评级为依据。在内部评级体系方面,商业银行确定评级时引用或参考外部评级结果,至少选择两家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和违约概率数据进行比较,并选择使用评级较低、违约概率较大的外部评级,以确保对评级结果的审慎使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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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郑又源.我国信用评级机构规制与监管问题研究[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6).
[3]占硕.信用评级监管:后危机时代的变革与借鉴[J].征信,2010(3).
[4]孙立涛.信用评级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0.
理财新规实施之后,备受国人青睐的银行理财将会发生几大变化,随之对热衷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客户产生重大影响。
收益波动性风险加大
今年以来,理财市场竞争火爆,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也在节节攀升。上半年,银行理财产品平均收益率4%~6%,部分银行甚至推出了收益率超过20%的理财产品。
新出台的《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当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教授赵锡军表示,银行只是代客理财,并不能决定到期收益。理财产品不同于存款,有达不到收益的风险,销售人员应该在推销产品时明确告知客户。
由于银监会要求清理理财产品资金池,目前绝大多数银行新发的理财产品都已明确投资方向,不像原来的投资方向是个“大池子”。业内人士称,清理过后,理财产品收益很可能出现震荡。
据悉,这一整改被要求在30天内完成,不按期完成的将被罚暂停发行和销售新的理财产品。数据统计也显示,10月份以来银行理财产品的发行数量锐减,《办法》后1周同比降幅超过30%。
原来不少银行的理财产品都是设置资金池,这个池子里既有不同的产品,如票据、信托、信贷资产;也有不同期限的产品,如7天的票据、3个月和6个月的票据等。“现在银行既发了3个月的理财产品,也发了6个月的理财产品,假设6个月的产品到期亏损了,而3个月的理财产品已经提前实现收益拿走了收益,那亏损是不是要全由6个月的理财产品来承担?”业内人士表示,由于池子里的产品期限不同、风险等级不同,如果其中一个产品出现风险,哪些产品承担损失、承担多大损失就容易出现纠纷。
也有银行业人士称,规范之后,现在绝大多数发行的理财产品都已经是一一对应的产品了,比如7天理财对应的就是7天的票据,3个月理财对应的就是3个月的票据。“虽然投资方向很明确,但单个理财产品收益可能出现震荡。”这位人士表示,原来有池子平抑收益的波动,对应后,投资对象收益如何,客户就拿多少收益。比如原计划理财产品收益5%,但1个月后如果市场资金价格发生变化,收益就有可能降到4%。
理财产品将分级销售
《办法》规定,今后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需对理财产品实行分级管理,此举将帮助投资者避免误入高风险“雷区”。
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级,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同时,首次购买理财产品的客户均需由商业银行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在此次颁布的《办法》中还规定,如果客户超过1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还需接受二次评估。据了解,目前大多数银行对客户的风险评估仍采取的是“一劳永逸”式的一次性评估。
现在部分银行出于适应行业监管新规的要求,已经开始进行理财产品分级管理。如在招行网站上,所发售的理财产品均注明风险等级,从极低、低、中等、较高至高依次分为5级。而民生银行则采用数字分级,1~5级风险逐渐递增。该行同时规定,网行可购买的理财产品风险等级为1、2级,风险等级为3~5级理财产品需要到营业网点办理购买手续。
超短期、高收益理财产品难再现
今年以来,央行5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银行流动性压力加剧。中信银行理财分析人士认为,与去年相比,今年银行理财产品呈现出两大特点。一是产品短期化,二是短期产品的预期收益率较中长期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出现倒挂。
相关人士认为,出现这些特点与银行利用理财产品对冲时点密切相关,有些银行为了月末冲点,出售短期理财产品,通过技术处理,将这部分钱留在账户上作为存款。《办法》对此提出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将存款单独作为理财产品销售,不得将理财产品与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商业银行不得将理财产品作为存款进行宣传销售,不得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变相高息揽储。
风险揭示更加充分和全面
《办法》从3个方面对风险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一是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制作专页风险揭示书,内容至少应包括风险提示语句、产品类型、产品风险评级及适合购买的客户评级、示例说明最不利投资情形和结果、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风险确认语句抄录等。二是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制作专页客户权益须知,内容至少应包括办理理财产品的业务流程、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商业银行进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等内容。三是要求商业银行按规定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按照风险匹配原则,将适合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客户。
高风险产品销售门槛提高
银行猛发理财产品的势头可能会随着新规实施而刹车。按照《办法》规定,风险评级为1、2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3、4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风险评级为5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一位银行业内人士则表示,在目前较大的揽储压力之下,银行势必要继续保持理财产品发行规模,有可能增加低风险利率产品所占比重。
对于低风险的产品,目前几乎所有银行的理财产品早已经实行了门槛5万元的准入标准。其中最大的一个变化在于对一些中等风险以上的产品来说,门槛较以前将有所提高。比如某银行的部分理财产品,如果按照《办法》执行,风险评级为中等风险,那么起售门槛就要提高至10万元。这样,一些资产规模较小的客户可能会被挡在门外。
【关键词】村镇银行;监管;支农性
从2007年第一家村镇银行试点至今,经过六年的发展,村镇银行已经进入了蓬勃发展期。截至2013年3月,我国共设立村镇银行1503家。然而,村镇银行偏离支农支小仍是村镇银行及监管层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银监会的相关数据显示,截至今年3月,全国有70多家村镇银行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占全部贷款比重不足50%。面对这一问题,监管层并非无所作为,为强化村镇银行的支农性,监管层从07年开始陆续发文要求村镇银行下沉服务重心与机构网点。但是从这些文件的实效来看,我国现行监管法律制度远不能解决村镇银行支农性不足这一问题。有鉴于此,本文对现行村镇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加以分析,试图寻找新的解决途径与办法。
一、村镇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分析
究其本质,村镇银行是农村社区银行。监管层希冀它在维持商业性的同时,能够兼顾监管层寄予它的政策使命。即解决农村地区金融机构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金融服务缺位等“金融排斥”问题。从2006年至今,村镇银行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首先是2006年至2008年的局部试点阶段。这一阶段银监会的监管文件主要有《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及《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关于加强村镇银行监管的意见》、《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监管层的监管重点在于规范市场准入。鼓励村镇银行支援“三农”;其次是2009年至2011年6月的三年规划阶段。该阶段银监会的监管文件主要有《关于做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年至2011年总体工作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银行监管的通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补充规定》。为应对村镇银行布局东重西轻的局面,监管层在设立地点上采取了东西挂钩政策,并将部分审批权力收归银监会;再次是2011年7月至今的调整提升阶段。该阶段银监会的监管文件主要有《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村镇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村镇银行风险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这一阶段的政策思路可以概括为两点:其一是强化主发起行对于村镇银行风险处置的责任,其二是强调对于村镇银行支农性的监管。
(一)“低门槛,严监管”的监管思路下资本监管过于严格。所谓“低门槛”首先是指村镇银行相对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资本要求更低。2007年,银监会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而相比之下,同为农村金融机构的农村商业银行其设立资本要求为5000万元人民币。其次,“低门槛”也指银监会支持民营企业入股村镇银行。2012年银监会将主发起行最低持股比例由原来的20%调低至15%。
在上文所述设立条件之下,银监会要求村镇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在任何时点不得低于8%,不良资产类应低于5%,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这就意味着银监会对村镇银行的监管等同于设立条件比它严格的多的一般商业银行。这对于村镇银行而言是“严监管”。银监会对村镇银行采取审慎监管是基于如下两点:(1)村镇银行风险处置能力不足,或将具有更明显的风险状况;(2)村镇银行资本筹集渠道少于商业银行,更应随时保证其资产质量。具体来说,第一,村镇银行分支机构较少,而且依《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的贷款只能投放本地,经营地点相对集中,因而其信贷产品组合与存款来源缺少地域分散性,一旦地方经济遭遇危机,势必大幅影响当地村镇银行;第二,农村金融市场的先天不足加剧了村镇银行的经营风险。农户不同于城镇居民,现有制度下他们缺乏可用的抵押物与有效的担保,这便决定了村镇银行的贷款方式以信用贷款为主。农村金融市场的客户具有资产不确定、人员流动大等特点。以上这些不足都加大了村镇银行的经营风险,对村镇银行风险处置能力要求更高。
本文以为,村镇银行的稳健安全运行能够保证存款人的利益,应当作为监管重点之一。但是就现行监管法律制度来看,对村镇银行的资本管制过于严格,限制了村镇银行的发展与其支农效应的实现。这是因为:第一,同前文所述,村镇银行服务区域具有局限性,交易价值小,风险传递性也由此减弱,从而这类机构的倒闭不会引起系统性风险。第二,银监会一直鼓励并支持民间资本入股村镇银行。2012年《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规定:“村镇银行进入可持续发展阶段后,主发起行可以与其他股东按照有利于拓展特色金融业务、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的原则调整各自的持股比例。”在这样的条件下,大量受利润驱动的投资者入股参股村镇银行。为避免村镇银行破产或者受到资本损失。上述投资者会对补充资本的要求做出及时的回应,也能认真监督管理层,以使后者能够审慎经营,提高风险处置能力;第三,主发起行责任的加强确保了村镇银行的风险控制水平。早在2007年,监管层就确定“引导村镇银行与持股银行建立流动性风险管理支持机制,确保持股银行对村镇银行必要的流动性支持”。2012年,银监会的《村镇银行风险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主发起行全面负责村镇银行风险处置工作。银监会对主发起行责任的明确与强化无疑确保了村镇银行的风险控制水平;第四,村镇银行相对于一般商业银行肩负着支援三农的政策使命。对其实施监管的目标主要是鼓励村镇银行向贫困地区和人群提供金融服务的积极性。在我国长期实行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村镇银行应该适用比商业银行更宽松的审慎监管措施。
(二)支农性监管不足。2007年,银监会提出对村镇银行实行支农服务监管,共包括两项内容:其一是市场定位。要求“属地监管机构要积极引导村镇银行立足县域,服务‘三农’、服务社区,探索建立灵活、便利的信贷管理与服务模式。”其二是支农服务评价。要求“属地监管机构要建立支农服务质量评价考核体系,构建正向激励与约束机制,定期对村镇银行的客户贷款覆盖面、客户贷款满意度、涉农贷款比例等指标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其综合评价、行政许可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的重要内容”。2012年,《银监会监管评级内部指引》在对村镇银行的监管评级中引入农村金融服务状况评价,所占权重为20%。主要考察农户和小企业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比重、农户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比重、农户贷款增速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比较等指标。
可以看见的是,银监会对于村镇银行支农性不足这一问题作出了一定的回应。然而,从现行监管法律制度来看,对于村镇银行行使支农使命的监管犹有不足。这主要体现在:第一,支农服务评价体系不明晰,《暂行规定》中提出要建立“支农服务评价体系”。然而无论是银监会或是地方银监局都没有对这一考核体系再做出明确的规定。第二,监管评级体系设置不合理。2012年村镇银行监管评级主要考核六个单项要素:资本充足状况、资产质量状况、管理状况、盈利状况、流动性状况和农村金融服务状况,其权重依次为20%、15%、20%、5%、20%、20%。最后结果为六项要素加权汇总之和。值得注意的是,较低的CAMELS评级与较高的农村信贷投放具有正相关的关系。而村镇银行的主要业务就是存贷业务,将资本监管评级与支农性监管评级合置一处,并非优解。第三,监管资源稀缺。对村镇银行的监管更多的依赖属地监管机构。农村金融市场的复杂性无疑加重了监管机构的压力,而对村镇银行的差别化监管也是一个复杂的命题。这些情况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村镇银行监管的有效性与专业性。
二、结语
村镇银行的监管主线有两条,其一是对村镇银行的资本监管。与商业银行不同的是,村镇银行的资本监管在维持村镇银行稳健安全运行的同时,也应鼓励村镇银行向贫困地区和人群提供金融服务的积极性。其二是对村镇银行的支农性监管。银行监管对于促进银行服务在农村地区的可获得性具有重要影响。考虑到村镇银行的政策性特点,在监管设计上,监管层对村镇银行的监管更应侧重扩大贫困地区与贫困人群的金融包容。
注释
[1] 数据来源:银监会官方网站:http:///ilicence/,最后访问日期:2013-3-21.
[2] 中国经营报:监管层直斥村镇银行偏离“支农支小”.
[3] 《关于调整村镇银行组建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调整组建村镇银行的核准方式.由现行银监会负责指标管理、银监局确定主发起行和地点并具体实施准入的方式,调整为由银监会确定主发起行及设立数量和地点,由银监局具体实施准入的方式.
[4] 周仲飞.银行法研究[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第153页.
关键词:经济资本 资本充足率 风险计量 资本分配 绩效考核
中图分类号:F830.4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6-1770(2006)02-0015-03
一、经济资本管理体系及其在我国商业银行的应用
经济资本管理基于资本的两个特征而建立:资本是稀缺的,因此必须将有限的资本有效地配置到最能增加银行价值的环节;资本是有成本的,因此必须强调对资本的回报,也即对股东实现价值创造,并充分考虑资本所承担的风险,实现收益与风险和成本的统一。经济资本管理体系主要由三个部分构成:一是经济资本的计量,二是经济资本的预算分配制度,三是以经济增加值(EVA)和经风险因素调整的经济资本回报率(RAROC)为核心的绩效考核制度。
1.经济资本的计量
从计量经济学的角度衡量,非预期损失是指银行实际损失超过平均损失以上的损失,是对预期损失的偏离-标准偏离。经济资本从数量上等同于非预期损失,应覆盖商业银行的全部风险。
普华永道对全球银行业的调查表明,信用风险占到商业银行风险总量的65%,除此之外,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也是商业银行面临和关注的主要风险,《新资本协议》关于银行资本必须覆盖上述三类风险的规定即印证了这一观点,因此,虽然经济资本应覆盖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但在实践中主要是对此三类风险的计量。
(1)信用风险的计量。计量信用风险时,主要考虑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风险敞口(EAD)和期限(M)等风险因子。此外,还应考虑信用资产的相关性以及风险集中度。目前流行的信用风险计量模型主要有CreditMetrics信贷组合模型、穆迪KMV EDFs信贷组合模型、CSFP CreditRisk+模型、麦肯锡CPV信贷组合模型,以及《新资本协议》规定的IRB(内部评级法)模型等。
信用风险经济资本=EAD×√PD×σ2LGD+LGD2×σ2PD
其中,σ2LGD为LGD的方差,σ2PD 为PD的方差
银监会对国有商业银行经济资本体系建设情况的调查表明,我国商业银行大多是在参照《办法》规定的基础上,以资本充足率8%为基准,根据各类业务的历史风险状况和本行的经营发展战略,采取内部系数法计量信用风险。比如,《办法》规定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权重是50%,有的行对此类贷款的经济资本系数则设定为4%(即为资本充足率8%的50%,等同于50%的风险权重);对某些属于鼓励发展类业务,商业银行则设定较低的经济资本系数,使之相对应的风险权重低于《办法》规定的风险权重,比如《办法》规定银行承兑汇票的风险权重为100%,而有的行对银行承兑汇票的经济资本系数为3%,相当于风险权重为37.5%,充分地体现出了商业银行对此类业务的鼓励导向。
(2)市场风险的计量。VAR(风险价值)是计量市场风险最常用的技术,它是指在一定的持有期和给定的置信水平下,因利率、汇率等市场要素发生变化而可能对某项资金头寸、资产组合或机构造成的潜在最大损失。目前常用的VAR模型技术主要有方差―协方差法、历史模拟法和蒙特卡罗法。
市场风险经济资本=VAR*乘数因子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计量市场风险的常用技术有缺口分析、久期分析、外汇敞口分析、敏感性分析、情景分析等,少数商业银行(如建行)运用VAR计量市场风险。
(3)操作风险的计量。相对于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量化更为困难,这是因为一是现有的数据不足,二是模型构造存在技术困难,三是在计量操作风险时极易因难以与其他风险区分而重复计算。目前,对操作风险一般采取简单的系数法,即根据历史年度发生的损失数据,将商业银行的业务按照操作风险的程度分配不同的风险权重,乘以该类业务的余额。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计量操作风险的常用模式是:
操作风险经济资本=前三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平均值*设定系数
2.经济资本的预算分配
经济资本的配置区分为对存量风险资产的经济资本配置和对增量风险资产的经济资本配置,前者考虑的是对资产组合所面临的未预期风险的抵御,后者则是通过对不同的产品、部门和区域设定不同的经济资本系数来传导总行的经营发展战略。商业银行在制定经济资本预算计划时,重点是对增量经济资本的配置。
从我国目前实施经济资本管理的经验看,商业银行对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经济资本,年初根据资金交易风险控制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计算并分配。对信用风险的经济资本,建行采用增量配置法,通过三个环节完成:首先,由总行年初根据全行发展规划和资本补充计划,明确资本充足率目标,提出全行的经济资本总量和增量控制目标,对分行进行初次分配;其次,总行根据各分行反馈的情况,在总行各业务部门之间进行协调平衡分配;最后,总行根据战略性经营目标,对信用风险经济资本增量的一定百分比进行战略性分配。
3.以EVA和RAROC为核心的绩效考核
以EVA和RAROC为核心的绩效考核引入了资本的成本概念,更真实地反映了商业银行的利润,克服了商业银行传统的绩效考核以利润的绝对额为指标的缺陷,有利于商业银行的经营者更清醒地权衡经营风险及其回报,从而做出更符合商业银行实际利益的决策。
绝对量指标:
EVA=经风险调整后税后净利润-经济资本*资本期望回报率
=(经济资本回报率-资本期望回报率)*经济资本
相对比率指标:
RAROC=经风险调整后税后净利润/经济资本
=(净利息收入+非利息收入+投资收益-运营成本-预期损失准备支出-税项)
经济资本
我国实施经济资本管理的商业银行对分支机构的绩效考核已逐步采用EVA和RAROC概念,只是对具体参数的设置(比如对经济资本的期望回报率)各行略有不同。建行等在经济资本管理实施方面走得更快的商业银行,已尝试将RAROC技术应用到具体产品的定价决策。随着我国商业银行经济资本管理能力的提升,经济资本管理将在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活动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实施经济资本管理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1.强化资本约束意识
经济资本管理强调了资本的有限性和高成本性,随着外部监管部门资本充足率监管力度的加强和股东对资本回报要求的提高,商业银行在经营决策时,不仅要考虑到资产扩张的速度、业务发展的规模以及所带来的收益,还要充分考虑到由此而带来的风险及其资本占用,将收益与风险和成本相统一。资本约束意识的增强将有力地扭转我国商业银行传统的重规模轻管理的经营思想,促使商业银行将经营管理的重心放在转变经营管理方式,优化资产结构和业务结构,提高经营效益之上。如下图所示,在国家加强宏观调控的2004年,实施经济资本管理的某银行贷款增幅保持在一个稳定的区间,避免了出现贷款增量的大幅波动,充分体现了经济资本管理在资产增长中的制约作用。
2.培养全面风险管理意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作为经营风险的企业,商业银行需要对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进行合理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经济资本强调的是对银行所承担的所有风险(而不仅仅是商业银行面临的最大风险―信用风险)所可能带来的非预期损失的抵御和弥补,实施经济资本管理可以强化商业银行的全面风险管理意识。同时,经济资本管理要求对各类风险进行精确的计量,并鼓励商业银行开发适合自己的风险计量技术和模型,将促进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
3.准确计量各项业务的成本,完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存在突出的制度性缺陷:一是以利润、资产规模的绝对量考核为主,忽视资本占用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片面追求账面利润和资产规模而漠视潜在风险的短期行为;二是现行的绩效考核评级体系未充分考虑到风险因素,经营收益未经风险调整;三是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以横向为主,无法具体量化具体产品和业务条线的经营绩效,难以为经营决策提供支持。经济资本管理克服了上述缺陷:EVA强调了资本占用的成本,有助于商业银行尤其是其分支机构树立成本意识;RAROC强调的是经过风险调整后的资本回报,并扣除了为预期风险所计提的专项准备金,更真实地反映了利润和资本回报率;同时,RAROC技术还可以衡量具体的交易和账户,有助于真实反映各项业务给银行所创造的价值。
4.提高商业银行科学决策和产品定价能力
RAROC技术通过对具体产品、业务和区域的经济资本回报率的量化,为商业银行在制定经营发展战略时提供支持。比如,根据历史数据判断某项业务的经济资本回报率较高,商业银行在编制经营计划和经济资本预算时,可以通过资源配置、系数设定等方式,向全行传达总行对于此类业务的倾斜支持导向。同时,RAROC技术强调了风险因素,商业银行在为产品定价时,可以通过RAROC技术推算出该项产品在什么价格水平才能达到预期的回报率,从而促进商业银行自主风险定价水平的提升。
5.推进金融改革深入开展,进一步推动国有商业银行增强独立的市场主体意识
经济资本管理强化了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约束意识和成本意识,使过去因具有国家信用而忽视资本充足的国有商业银行深刻地认识到,资本是稀缺的和有成本的。随着股份制改革的深入,国有商业银行将面临着监管当局越来越严格的资本约束和市场越来越高的资本回报要求,这将督促国有商业银行切实转变经营理念,增强独立市场主体意识,推动股份制改革深入开展,真正将国有商业银行建设成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的现代金融企业。
6.经济资本具有风险约束和效益约束的双效应,有助于激励商业银行改进经营管理
经济资本不仅要抵御非预期损失,而且还在经营管理和资源配置中居于核心地位:不仅可以衡量一家银行的整体抗风险能力,而且还可以成为评价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或业务条线经营绩效的标尺;将收益与风险、成本结合起来,有助于商业银行根据实际承担的风险为产品合理定价;支持和鼓励商业银行改进风险管理技术,积极开发内部计量模型,完善资本管理,从而更科学地保持合适的资本持有量,激励商业银行改进资本管理。
三、实施经济资本管理对我国银行监管当局的影响
1.促进监管当局对经济资本与监管资本区别的认识
在实施经济资本管理的过程中,银行监管当局有必要,并且会逐步认识到监管资本和经济资本之间的不同:
(1)经济资本是商业银行根据自身承担的实际风险计算出来的资本,是一种应有“虚拟资本”,在数量上等于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非预期损失额;监管资本是监管当局要求商业银行持有的最低资本,属于“法定资本”,是一种实有的资本。从风险的角度说,经济资本代表的是风险,越小越好;监管资本则是抵御风险的屏障,越多越好。经济资本是从商业银行的视角看资本,而监管资本则是从监管当局的视角看资本。
(2)经济资本具有更好的风险敏感性。监管资本是监管当局基于整个银行业的风险状况而划定的粗线条的最低资本充足要求,在统一的资本充足要求下,既可能出现资本充足率达到法定要求而仍不足以覆盖风险的情况,也可能出现对资产状况良好的银行的过高的资本充足约束。与监管资本相比较,经济资本更好地反映了特定商业银行的实际风险状况及资本真实需求,因而对商业银行的风险具有更好的敏感性。
(3)经济资本覆盖的风险范围更广。根据《新资本协议》规定,监管资本主要是覆盖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而我国《办法》规定监管资本主要是抵御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由此可见,监管资本覆盖的是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而非全部风险。普华永道的研究表明,经济资本管理覆盖的风险范围更为宽广,不仅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还包括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
2.推动监管当局加强在风险计量、资本充足监管等方面能力建设
《办法》是我国监管当局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能力和监管水平的实际情况,全面借鉴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和即将出台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制定而成,但是在风险敏感度、资本标准及计量等方面与《新资本协议》仍有一定的差距,对商业银行的分类也是粗线条的。与《办法》规定相比,经济资本管理鼓励商业银行开发适合自己的风险和资本计量模型,从长远看,与《新资本协议》的内部评级法的发展方向趋同。随着我国商业银行及监管当局资本管理和监管水平的提高,经济资本将在我国商业银行中得到更广泛的应用,这就对监管当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促进监管当局加强对资本计量和资本充足监管技术等方面的跟踪、学习,提升相应的监管能力。
目前,我国已经在加强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简称管理条例)、《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等监管规章,来实现对外资银行的有效监管。结合《巴塞尔协议》,借鉴国外做法,目前,应加强我国对外资银行资产风险管理的力度,完善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监管应做好以下几点:
一、界定被监管对象
巴塞尔核心原则要求,有效银行监管必须明确界定被监管对象,包括明确规定已经获得执照并接受银行监管的各类机构可以从事的业务范围,并严格控制“银行”一词的使用。对我国外资银行的准入而言,对被监管对象的界定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可以在我国设立外资银行的投资主体的法律资格,其二,外资银行可以采取的法律形式及其开展业务的范围。
二、准入监管的市场化导向
监管的市场化导向就是监管的制度设计和监管措施以尊重和自觉运用市场规律和市场力量为价值取向。比如,同样是出于考察外国申请者的经营品德和缓冲本地银行业过度竞争压力的监管目的,香港用逐步提升申请者在本地设立金融机构的经营规格的办法(由注册存款公司后至限制持牌银行再至持牌银行),内地采取“一刀切”地让申请者设立办事处或者代表处等待一定期限的办法。前者注重从申请者在本地市场竞争中的经营表现来考察其品德,后者消极地关注申请者排队等待的时间。我们虽不能因此就推断哪一种办法更趋国际化,但哪一个更具备市场化导向和更有绩效显而易见。
三、许可标准与持续监管标准一致
鉴于在一些国家,对银行的许可发照和持续监督由不同的部门负责,有效银行监管不仅应当建立明确而客观的许可标准,而且还应保证许可标准与持续监管标准相一致。这样,当一家既存机构不再符合标准时,就可据此吊销其执照。
一般而言,金融监管大致分两种模式,即单一监管模式和多头监管模式,中国基本上是单一监管模式。由中央银行集中行使监管权力,其合理性在于,央行实行垂直管理的庞大的分支机构是实现金融体系监管的有力保障,同时也有利于保持许可标准与持续监管标准的一致性。但我国现行规定欠缺对许可及其相衔接的持续监管这一动态过程的规制。因此,应在我国立法中借鉴些规定,以求得对外资银行的许可与持续监管相协调。
四、实事求是地对待准入门槛的宽松化步伐
任何金融自由化步伐在一定的市场发展阶段都有其特定的极限,这种极限就是本地金融体系的适应能力和金融监管水平的极限。香港,虽然监管水平较高,但金融体系复杂且有一定的产业负担,故同样需要审慎对待外资银行准入门槛的宽松化问题。其经过多阶段的分步放开,直至2002年才最终取消了海外申请者在资本实力方面的特殊要求以及取消“三家分行限制”,就是审慎对待准入门槛宽松化的明证。内地目前对外资银行的准入门槛主要体现在对申请者资本实力的限制上。笔者认为,除了绝对不可轻易放弃这一限制外,还需借鉴香港的历史经验,改革代表处制度,设置银行业务范围的分类许可制度,即越高级别的银行业务,越是要把申请者在本地经营规模和经营品德表现作为市场准入的考虑条件。
五、使用评级结果作为市场准入的条件
随着金融行业监管部门管理方式的转变,监管部门将越来越多地使用评级结果作为市场准入的条件。
据悉,我国融资结构的特点是以银行信贷为主,间接融资在融资结构中的比重几乎达到90%,但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仍不能满足信贷业务规模的发展。按照《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国内商业银行计量信用风险的方法主要应为内部评级初级法或标准法,即采用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计量信用风险。对于尚无能力建立内部评级体系或内部评级成本较高的商业银行,采用外部评级是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和降低信贷风险控制成本的有效途径。
六、注重对外资银行的地区和国别分布管理
我国外资银行目前大多集中在东部沿海发达地区,集中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为了改善这种情况,并适应我国加快中西部经济发展的战略,必须从市场准入上对进入中西部的外资银行提供相对优惠的条件,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等,以吸引更多的外资银行到中西部投资。同时,应当引进不同国家的银行,使其分布尽量趋于平衡,以避风险。注意大力引进符合我国经济金融发展需要的外资银行,愿意向我国提供先进金融技术服务的外资银行,特别是在国际上享有盛誉的资本雄厚的跨国银行
七、完善对外资银行市场退出环节的监管
经营不佳的外资银行在市场竞争中必然逐渐退出市场,因此建立外资银行的退出机制和完善退出过程非常必要.我国应针对外资银行制定相关法规,完善和细化外资银行的市场退出标准以及接管、清算等法律程序,使之更具操作性,以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并防止引起金融市场的波动和金融危机的滋生和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