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工商管理范畴

工商管理范畴

时间:2023-08-11 17:27:51

工商管理范畴

工商管理范畴范文1

    1选择北大荒集团作为案例企业的可行性分析

    本文的研究对象为农垦企业管理人员,即大型国有农业企业管理人员。选择北大荒集团的原因是:①政策支持导向明显。2012年3月国务院颁布《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明确指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重要主体,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要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做大做强龙头企业。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是中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典型代表。②北大荒集团已由昔日“北大荒”,变成今日“北大仓”,特别是在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成功上市以来,集团内部急需通过管理调整和人员重组,特别是管理人员的选派来进一步提升“北大荒”品牌价值。

    2扎根理论的研究方法

    扎根理论分析需要采取如下步骤:步骤一:资料收集。主要采取访谈形式进行。访谈采取了重点访谈与群体访谈两种形式。将重点访谈资料作为扎根理论的主要资料,群体访谈资料作为验证与补充。因以下研究所需,在本文中分别将3段重点访谈标注为A(北大荒商贸集团访谈)、B(黑龙江省农垦总局访谈)、C(北大荒米业集团访谈)。步骤二:开放式译码。从概念化现象—深度挖掘范畴—命名范畴—提炼范畴的性质和挖掘性质的维度。这一过程通过循环式发展确保了从定义归纳范畴的科学性和准确度。首先,对北大荒集团的访谈记录进行分解,本次访谈共贴出了903个标签化概念(A北大荒商贸集团企业访谈259个,B黑龙江省农垦总局382个,C北大荒米业集团262个),使得全部有效原始资料分解成独立的事件;其次,研究团队再对每一个标签对应的标签进行规范,继而产生了311个规范化概念(A北大荒商贸集团企业访谈150个,B黑龙江省农垦总局114个,C北大荒米业集团47个);最后,根据这311个规范化概念之间的属分关系、同一关系、相关关系,通过主题分析把关系类似或重叠的概念聚拢,确定类属的属性和维度,即范畴化,共产生了156个范畴(A企业范畴用AA1,AA2,…,AAX表示,B企业范畴用BB1,BB2,…,BBX表示,C企业范畴用CC1,CC2,…,CCX表示)。步骤三:主轴译码。主轴编码是通过深度分析一个概念类属,围绕这一类属寻找并建立相关关系,即“轴心”,继而分辨主要类属(主范畴)与次要类属(副范畴)的过程。主轴译码依据的典型模型是因果条件—现象—脉络—中介条件—行动策略—分辨主要类属与次要类属的结果。在开放性编码阶段,共产生了156个范畴,再通过主轴译码阶段,由这156个范畴分类提炼出123副个范畴,3个主范畴,其中,3个主范畴分别命名为“AAA1行业政策导向型管理人员胜任力形成”、“AAA2企业岗位职责型管理人员胜任力形成”、“AAA3员工认知型管理人员胜任力形成”。步骤四:选择性译码。即在核心类属选定后,讨论核心类属(也叫核心范畴)与主范畴、副范畴之间的系统联系,用故事线串连整个事件或现象,见图1。

    3农垦企业管理人员胜任力模型的构建

    通过胜任力研究及特征分析,构建了农垦企业管理人员胜任力特征模型,如图2所示。4结论需要重视探索行政导向与企业管理人员的平衡与协调,构建“双元领导”。从本文的研究结果看,农垦企业管理人员一方面以政府工作人员身份带来政策倾向性支持,另一方面以企业工作人员身份鼓舞拥有军队优良传统的农垦员工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更为关键的特征是农垦企业的管理人员在行政导向集中与军队集体意识惯性分散之间起到了协调平衡和凝聚的作用,因而,我们构建农垦企业管理人员的“双元领导”身份,以政企双重领导身份融合发展农垦企业的双重独特资源,促进企业改革与创新。需要重视人才的选拔与开发机制,增强管理人员后备力量的持续性累积。在农垦企业管理人员胜任力模型中,研究所得3个维度对农垦企业管理人员的促进作用呈现“U”型曲线关系,政策导向是前端背景依赖,岗位职责是中端的基础实力,员工认知是末端的素质升华。因此,未来的研究重点应落在人才选拔与开发机制上。在大型国有农业企业管理人员选拔方面,可以考虑以农垦企业管理人员胜任力模型为依据,在人才选拔时按照岗位职责的胜任素质特征需求进行针对性选择,关注候选者是否具备多种岗位通用的胜任特征,特别是体现在农垦岗位职责独特性的变革精神、利益共享能力、打破层级交流壁垒、安全意识、开放性视野等特征,则更有利于保证大型国有农业企业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是以能有效预测工作绩效为基础的。

工商管理范畴范文2

行政管理学是公共管理学中的一个重要的学科种类,而工商行政管理理论则是行政管理学理论中的一个重要分支。行政管理学注重对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明确的了解工商行政管理理论,对促进社会的发展以及市场经济的进步等都有着重要的影响意义。下面本文就针对工商行政管理理论进行深入的思考和探究。

一、对工商行政管理理论的认识

工商行政管理是一门较为成熟的学科,其无论是在体系上还是在理论范畴上,都达到了可以揭示规律的程度,工商行政管理是一种管理行为,其具有一定的价值,能够有效的实现行为与规范之间的高效统一。现阶段,工商行政管理理论还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独立体系,然而其却在不断的升华和改进,在社会市场经济以及社会政治不断发展和进步的前提下,其也在进行不断的改进,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工商行政管理理论就会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门类。工商行政管理理论中所包含的内容主要有概念、范畴以及基本的体系等,这一理论主要是在公共行政学的基础上所发展得来的,因此,其具备公共行政学中的一些要点。针对工商行政管理理论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可以从市场以及其自身的管理职能等方面入手,深入到市场中,对市场中的一些行为进行监管和控制,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依据市场准入原则对商品进行有效的质量检查,实施产权保护等,在这一系列的范畴内,可以看出工商行政管理理论的作用,针对工商行政管理理论的解释以及规律的揭示,可以从工商行政管理行为以及规范的统一范畴内来进行解读。

二、工商行政管理与市场

要想清楚的了解工商行政管理理论,就需要对工商行政管理与市场的关系进行入手,而所谓的工商行政管理与市场的关系,也就是政府与经济的关系,可以说,工商行政管理与市场的关系就是经济与政府之间关系的一个具体层面。政府对经济有着宏观调控的职能,其对经济进行调控和干预的时候,需要遵循相应的价值和经济规律,采取有效的干预手段,在遵循市场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实现工商行政管理的有效开展,从而对市场进行合理的监督,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作。只有市场在失稳的情况下,政府才有理由干预市场经济,而造成市场失稳的主要在于公平和效率,市场自身虽然有一定的调节作用,但是却无法有效的克服来自市场外部因素的影响和干预,市场外部的干扰只能够通过政府来进行消除和调整,政府利用其干预手段,对市场中的竞争秩序进行合理的维护,合理分配收入,调节市场准入份额,实现对宏观经济的有效调控,稳定市场经济的发展环境。政府对经济的管理是尤其必要性的,然而,政府却不可以过多的干预经济,其只能够做到适可而止。其余的经济就需要市场自身进行调节和干预。总而言之,政府与市场之间既不是放任自流的状况,也不是完全干预的状况,两者在权利上是处于一种平衡的状态,政府以及市场对经济都具有调节的作用。

三、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中管理与服务的关系

工商行政管理理论中,包含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所以对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进行探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了解到工商行政管理理论的要点。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有很多,但是其中的服务职能其是否具备,还有待进一步的讨论。而针对工商行政管理的服务职能,也是各人有各人的见解。可以说,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中,管理和服务之间有着一种较为特殊的关系,而对两者的关系进行梳理的时候,也需要能够将服务加入到管理中,依据管理活动来对服务职能进行探讨,从这一点上来说,服务职能无法离开管理而单独存在,两者之间是一种依存的关系。工商行政管理是国家在市场监管执法领域权力、法制的具体实现形式和贯彻执行者。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它必须积极为经济基础服务。上层建筑为经济基础服务就是要帮助和促进经济基础的形成、巩固和发展,并及时调整使之适应经济基础的变化。因此,不能认为强化市场监管与为经济发展服务相悖,强化市场监管执法也就是强化为经济服务的职能。这种从上层建筑为经济基础服务的视角上所谈论的服务是一种宏观层次上的服务,可称其为“大服务”。

四、工商行政管理与宏观调控

在工商行政管理的学科领域,围绕着工商行政管理是否属于宏观调控这一问题,就一直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工商行政管理属于宏观调控的范畴和层次。持这一观点的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从事理论研究和实际管理的人员。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工商行政管理不属于宏观调控的范畴和层次。持这一观点的大多是从事宏观经济理论及政策研究的专家和学者。笔者认为,在对宏观调控的两种不同界定作出正误判断以决定取舍之前,有必要指出两者在其内涵上的相通之处,即都反映了在经济调节机制中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因而,两种界定中的任何一种都有其成立的理由,都不应简单地加以否定。但是,如果把政府干预的所有内容都看成是宏观调控,其结果,会导致对实现经济总量平衡这一政府干预之核心目标的模糊,无法突出政府干预的重点。而着眼于社会供求总量平衡的政府干预与规范市场交易秩序的政府干预,都以市场为基本对象设定管理任务和目标,二者紧密联系、互为条件。换个角度看,政府也不能只管经济总量的平衡,而将其它一切委诸市场过程,因为还有许多经济问题的解决是市场机制无能为力的。单纯依靠政府宏观调控体制,不可能实现规范市场主体和交易秩序、创造公平市场环境的目的,而必须要依靠政府对市场的有效监督来实现。用系统的观点分析,宏观调控是一个系统。但它又是做为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而存在。这个子系统在整个国民经济管理系统中的地位固然十分突出,但它的运作离不开系统中其他子系统的作用。做为政府监管市场的工商管理部门,通过健全市场规则,加强市场管理,消除市场障碍,能够为宏观调控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五、结语本文从市场、宏观调控以及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这四个方面的角度对工商行政管理理论进行了深入的探究,通过本文的分析可以看出,工商行政管理理论所涵盖的内容多种多样,其所覆盖的领域也较为广泛,该理论有效的实现了工商行政管理行为与规范之间的统一,使得工商行政管理的实践和管理规律更加的清晰,从而可以进一步的推动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

工商管理范畴范文3

「关键词经济法、发展权、分配权、安全权、公平

一、探讨经济法学基本范畴的意义

1、范畴的含义

“范畴”一词有两种用法:一是指类型、范围;一是指人的思维对客观事物的普遍本质的概括和反映。后者是个哲学名词,中外哲学家们对此进行过系统的研究。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范畴是反映客观事物的本质联系的思维形式,是各个知识领域中的基本概念。

每门成熟的学科都有自己特有的范畴。如哲学中的矛盾、现象和本质、必然和自由,经济学中的商品、价值、成本、利润;化学中的分解、化合;等等。可以说,范畴作为一门学科的细胞,它的科学性、系统性和稳定性反映了并且决定着这门学科的存在基础和发展前景。

2、经济法学应当形成自己特有的基本范畴

经济法是20世纪中外法制史上最突出的成就之一。它在理论上的表现就是经济法学。新兴的经济法学实践性强,应用而广,然而由于其产生的时间较短,理论上显得有些不足,这是不奇怪的。但这种状况不能充分适应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没有创新就没有出路。笔者曾经提出,建立严格科学意义上的经济法,应当具备两个条件,或者说需要设立两个支撑点:其一,经济法要形成自己一整套特定的概念和原理,以显示出它本身具有的独特性;其二,经济法的特定概念和原理,除了分别表现于数以十计的经济法律、数以百计的经济法规之外,更重要的是还应有一部基本经济法集中加以体现,使人们认识到经济法的确是一个整体。因为,作为一个独立的、基本的法律部门的经济法,应是一系列特定的经济法律规范的有机组合,而不能简单理解为只是几十部经济法律、几百个经济法规的总称。实现这项目标,有赖于完备的经济立法和高度的法学理论概括。

探讨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即基本概念),正是创建科学的经济法的基础工作,属于经济法学研究的前沿课题。迄今为止,中外法学上尚未完全突破这一难题。本文所作的工作,也只能算是初步探讨而已。

二、探讨经济法学基本范畴的途径

1、经济法学范畴群的构成

经济法学的范畴,首先应属于一般法学,其次属于部门法学,同时也兼具有经济学、行政管理学、社会学以及科学技术规范的某些属性。

经济法学的范畴,最基本的东西是什么?可否概括为国民经济发展、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协调(宏观平衡和微观平衡)和国家经济安全?首先是发展权。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深刻揭示的:“发展才是硬道理。”“抓住时机,发展自己,关键是发展经济。”(注:见《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77页、375页。)其次是分配权。这里所用的“分配”一词应是广义的。马克思曾经指出:“法律在巩固分配关系方面的影响和它们由此对生产发生的作用,要专门加以确定。”(注:见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101页。 )西方学者最早提出的经济法概念也是作为分配法的同义语出现的。(注:“分配法或经济法”,见[法]摩莱里:《自然法典》,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07页。)再次是安全权。 这是针对市场经济的所作出的必然选择。依法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通过分配和再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经济安全(既有动态的关系,又有静态的关系),充分显示了现代经济法的宗旨和任务。对于经济法的基本范畴,有人强调权力,有人强调利益。我们认为,发展、公平、安全,既反映权力,又反映利益,是权力和利益的统一。围绕着发展、公平、安全,还会产生其他许多范畴,从而形成经济法学的范畴群。

经济法学的范畴,有些是对应的或对称的,如管理与协调、干预与参与、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市场准人与市场禁入、垄断与竞争等等;有些是单独使用的,如经营者、消费者、发展规划、定价权、经济监督等等。上述对应的或对称的范畴亦可单独使用,某些单独的也可对应使用。

经济法学的范畴,分别表现于经济法的对象、原则、主体、行为、责任等具体内容之中。

经济法学的范畴,一部分要从经济法的实在形态中提炼出来,另一部分可从其他学科领域借用过来,经济扬弃、磨合,形成一体。作为发展中的经济法学,不排除运用某些公法、私法混合的范畴。

2、构建经济法学范畴群必须注意的几个关系

(1)经济学的范畴对经济法学的影响

经济法学研究经济领域的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经济与法的关系成为贯穿始终的主题。大量的经济学范畴,如计划、预算、价格、成本、企业、竞争等,必然被运用到经济法学中。有些概念和原理,可以从经济学的角度去考察,也可以从法学的角度去考察,例如效率与公平的关系。研究经济法问题,应当从经济到法律,再从法律到经济,而不是从法律到法律、从法学概念到法学概念。经济法是经济与法律的有机结合,不好说是几分经济、几分法律。近几十年来,美国等西方国家出现的“法和经济学”(学科,课程,教科书),既是经济学界也是法学介发展较快的一个新领域。西方有识之士正确指出:“经济学科和法律学科分离,是与两者的内容不相协调的。不论是制定经济法,还是实施经济法,都应该有一些法学家小组和经济学家小组密切合作,共同为我们这个时代所需要的经济法出力。”(注:见[法]阿莱克西?雅克曼、居伊?施朗斯:《经济法》,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11页。)

(2)行政管理学与经济法学的密切关系

行政管理学研究行政机关如何依法管理国家经济、行政和社会事务以及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中,对政府的法律地位和经济管理行为的规范化问题。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今天,行政机关最大量的工作就是依法(发展计划法、预算法、税法、金融法、审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对外贸易法等等)管理国民经济,由此产生了经济法与行政管理的结合点。经济法学、行政管理学这两门学科共同使用的基本概念之一是:国家经济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我们不妨简称之为经济管理职权,也有人认为可称之为经济权力、经济职权)。

如果说,经济法学从经济学中借用经济收益、交易成本一类基本范畴的话,那么它人行政管理学中则借用行政权力、公共管理一类基本范畴。

(3)法学一般范畴和民法学、 行政法学等相邻学科的若干范畴在经济法学中的应用

在人文社会科学中,法学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法学的基本范畴有:权利、义务、责任,等等。法学又分为许多具体学科,如宪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各门法学分支学科都会形成反映本学科特点的一些基本范畴,同时也可能交叉使用若干共同的范畴。不能认为,各门法学分支学科中的概念绝对不能相通。如果这样,那就无异于否认了法学一般范畴和原理对各门具体法学学科的指导性意义。这实际上涉及到法学资源如何共享的问题。

经济法学可以引用、参考民法、行政法等相邻学科的有关概念和原理,并对其中一些概念和原理赋予新的含义或解释,但不应简单照搬或机械套用。如有些场合可用“经营者”一词概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不必将“企业法人”改为“经济法人”。又如可称“纳税人”为“义务主体”,而不必称为“受控主体”或“管理受体”。某些材料将“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的具体内容简单套用到“经济法律关系”的阐述中,无法把真正的意思表达清楚。

(4)从经济法律、法规中提炼出反映经济法特点的法律术语

抽象的法律概念往往存在于实在的法律形态之中。既然经济法学是一门研究经济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这就决定了它必须取材于丰富的经济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什么能以一系列的经济法律、法规为基础概括出一个整体意义上或实践意义上的经济法,关键在于它们在法律形态上具有一定的共性。检讨起来,这项理论提炼工作我们目前做得还很不够。需要注意的是,与传统的法律部门、法学分支学科相比,经济法、经济法学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因而我们的研究工作不必局限于现有的经济立法,还须有一定的前瞻性。比如,在世纪之交,可持续发展、国家经济安全、现代企业制度、知识经济等崭新的、敏感的社会经济问题,必将对经济法、经济法学发生深刻的影响。

三、经济法学若干基本范畴分析

1、关于经济法的对象

民法调整民事关系,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经济法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特定”在哪里?就在于国家因素影响-管理和协调。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管理和协调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因此,“国民经济运行关系”或者“经济管理与经济协调关系”可否作为表现经济法对象的范畴?对这一事关经济法的基本格局的理论前提,尚需详加论证。

西方国家用“国家干预经济关系”来表述经济法的对象是贴切的,国家因素与市场经济、政府与私人资本、公法与私法,的确是一种外在的影响关系。在中国经济法律(如《价格法》)中,“干预”一词往往作狭义的理解。1993年11月4 日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政府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国民经济,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1997年9月12 日中共十五大的报告再次指出:“政府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经营活动,企业也不能不受所有者约束,损害所有者权益。”1992年7月23 日国务院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在第五章“企业和政府的关系”中明确规定:“按照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政府依法对企业进行协调、监督和管理,为企业提供服务。”因此,把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和行为统称为“干预”,似乎不很确切。称“管理和协调”是否会更全面一些?若只说“协调”,似乎又觉得国家作用的分量提得不够。西方的经济法是从右边走过来的,放得太开了,不得不管;中国的经济法是从左边走过来的,管得太多了,不得不放。当代世界,没有纯粹的自由市场经济。与之相适应,单靠纯粹的私法解决现实经济问题是远远不够的。新型的经济关系,加上综合的调整方法,造就了崭新的经济法。

2、关于经济法的原则

经济法的目的是谋求国民经济的发展(包含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经济建设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即可持续发展),谋求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平衡,谋求国家经济(包含金融)的安全。经济法就其价值取向而言,就是国民经济发展法、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平衡法、国家经济安全法。为实现此种眼展、公平、安全三位一体的目标,必须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把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有机结合起来;必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统筹兼顾个人与集体、局部与整体、暂时与长远的利益关系。因此,“发展权”、“可持续发展”、“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效率优先与兼顾公平”、“经济安全”、“宏观调控”、“经济民主”。等等可否作为反映经济法原则的范畴?与传统民法相比,经济法最突出的特点之一是它的社会本位观、社会公共性。

关于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金融风险的现实状况,必须引起我们高度的注意。最近,江泽民同志在一次国际性会议上指出:“经济全球化趋势是当今世界经济和科技发展的产物,给世界各国带来发展的机遇,同时也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和风险,向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提出了如何维护自己经济安全的新课题。”(注:见1998年11月19日《人民日报》第一版。)所以,“经济安全”应作为经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而以往有关经济法的著作中对此重视不够。

社会主义经济法与资本主义经济法相比有共同性,也有特殊性。西德1967年出台的《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提供了一个对经济发展进行宏观控制的松散的法律框架”。(注:见张精华:《德国市场经济体制》,兰州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65页。 )该法关于国民经济管理的目标、各方面经济利益的平衡、对付经济危机的措施等等规定,包含了发展、公平、安全三项指导思想,值得借鉴。

3、关于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经济法规制下的国民经济管理和市场经济活动的参加者,具体可包括:

(1)国民经济管理者。 国家管理经济直接出面的是各级政府及政府经济管理部门,还有负责审批计划,预算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2)投资者。政府、法人及其他组织, 公民个人均可依法投资于企业、公司,成为股东。《公司法》上称之为“投资主体”。

(3)经营者。主要组织形式为企业、公司、还有个人。企业、 公司是国民经济的微观基础,必须朝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努力。《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外贸易法》、《价格法》等将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统称之为“经营者”。投资者与经营者可以合一,也可以分开。

(4)用户、消费者。这是与经营者相对称的主体。 《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认了这两个名称。

(5)劳动者。 这也是与经营者相对称的主体-经济组织内部主体。

(6)其他主体。如: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中介机构,行业性自律组织等。其中,有的可归入经营者之列,有的属于官方或半官方管理机构。

以上主体,大致可分为两大类:经济管理主体;经济活动主体。假如我们不是简单沿用民法学中的公民、法人、合伙和行政法学中的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等主体名称的话,那么,“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社会性团体(非政府经济管理组织)”、“投资者”、“经营者”、“消费者”、“劳动者”等可否作为表述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范畴呢?应该说,这几个概念反映的角色定位在经济实践中还是明确的。

4、关于经济权利义务

在一定经济体制下,上述主体分别参加国民经济管理关系、市场竞争和市场交易关系以及企业内部关系,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

法律关系的核心是权利义务。由于主体参与不同的关系、居于不同的地位,其权利义务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经济管理关系中的经济管理权,在各种经济法律、法规条文里采用过职权、职能、职责、权力、权限等术语,它们都包含着权和责两个内容,成为一个整体。另一类是经济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在各种经济法律、法规条文里采用过权利、权益、经营自主权、义务、责任等术语,这类经济权利、经济义务往往是对应的。如是这样,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可否分别用“经济管理职权”(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市场活动主体)来表示?有人觉得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的概念含糊不清,其实还是清楚的。经济法关于主体的权利义务的表述方法,既不等同于行政法,又不等同于民法。

曾经听到一种议论:经济法是管政府的,还是管企业的?我们认为,政府和企业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两大基本主体。经济法确立政府管理国民经济的法律地位,规范政府的经济管理行为,保障(或说维护、促进)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有效实施经济行政管理;经济法确立企业的法律地位,规范企业的市场经济行为,保障(或说维护)企业的经营权,同时也要建立必要的约束机制而使之避免滥用自主权。这里,我们试图把“控权说”和“平衡说”两种理论结合起来,实际生活正应如此-国家(政府)享有的是公权力,企业享有的是社会自治权力;既要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又要解决“政府失灵”的问题。考虑和处理社会经济发展问题一定要有一个整体观念,关键在于正确安排政府、企业以及作为中介的市场之间的关系。《1992年日本经济白皮书》中指出:“所谓的市场经济体制,它的概念很广泛,包含政治、社会体制及其整体的关系。市场经济体制的构成成员-企业、消费者、政府之间要有机地结合起来。企业和金融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商品市场的关系,特别是政府与企业、市场的关系令人瞩目。”(注:转引自左中海主编:《日本市场经济体制》,兰州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前言”第5—6页。)这段话颇有启发意义。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探寻市场经济条件下政企关系的最佳定位,明确政府的经济权力是什么和政府应当做什么、企业的经济权利是什么和企业应当做什么,这是经济立法和经济法学研究的重要任务。

5、关于经济法律行为

经济法律行为是指经济法规制下各类主体的经济管理和经济活动。按主体划分,有国家(政府)行为与企业行为;在国家(政府)行为中,有参与行为与管理行为;在国家(政府)管理行为中,有宏观调控行为与市场规制行为;在国家(政府)与企业之间,有管理监督行为与接受管理监督行为。以下作些具体分析:

(1)市场竞争行为。建立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要求投资者、 经营者按照市场导向,以公开的方式、合法的手段进行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可能出现的问题是非法垄断、不正当竞争。政府要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维护公平竞争。在这个领域,民法与经济法可以发生交叉,但政府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适度干预经济生活则已超出民法行为。国家因素影响经济关系是建立在尊重市场机制的基础之上的,这又是经济法与传统行政法的一个区别。故而经济法具有社会性与市场性双重要素。

(2)国家参与行为。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也要参与国民经济生活,社会主义国家就更为突出。因为社会主义经济以公有制为主导,国有资产在整个社会财富中占最大比重(尽管可能降低这种比重)。在中国,国有资产的运用分为三块:一是非经营性资产,如行政等公共开支,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二是经营性资产的大部分,用于与国计民生关系重大的、资源稀缺的或自然垄断经营产业、企业和重要的公用事业;三是经营性资产的小部分,用于一般商业性的投资、参股。国有资产的形成、运用和管理,国家(政府)作为投资者、服务者参与国民经济活动,体现出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统一的特点,在经济上和法律上均具有两重性:发挥经济性功能与政策性功能,适用民法与经济法。传统观点仅仅把国家参与看作是特殊的民事行为,那只反映了问题的一个方面。

(3)国家管理行为。又可细分为:第一,宏观调控行为。 国家通过计划、财政、税收、金融、产业政策、价格总水平控制等,对民国经济实行宏观调控,求得总量平衡,促进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障经济、金融安全。宏观调控主要是间接干预。如前所述,政府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强调宏观调控,是经济法的突出特点和重要任务,传统民法、行政法未能涉及这一领域。

第二,市场管理行为,或称市场规制行为。市场准入、产品质量管理、市场物价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在这些方面政府要发挥很大的作用。市场管理主要是直接干预,但不能超越行政权力直接干预企业、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市场管理的第一道防线是市场准入(登记,发放许可证、执照、合格证等),像非法金融机构、非法金融活动即应属于市场禁入之列。应当注意,不要把各项具体的行政管理活动都看作是宏观调控。

经济法律、法规中使用的一个概念是经济监督,如审计监督。它属于宏观管理还是微观管理呢,有时两个因素都有,但它往往既不同于宏观调控,又不同于直接管理。可以认为,经济监督属于经济管理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经济法中常用“监督管理”一词,实际上管理者与监督者有时为同一主体,有时为不同主体。

(4)涉外经济行为。积极发展对外开放, 是我国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之一。随着世界经济的一体趋势,随着国民待遇的逐步实施,国内经济活动与涉外经济活动的规则亦将逐渐走向统一;上述市场竞争、国家参与、国家管理三种基本行为,都会涉及到对外经济问题。然而,涉外经济关系总会带有某些特殊性,如利用外资、发展外贸、管理外汇等,不能完全套用国内经济关系的规则。因而,涉外经济活动仍可单列为一种行为。

以上三种一般或基本经济法律行为和一种特殊经济法律行为,用哪些范畴来表示呢?“竞争与不正当竞争”、“国家干预与国家参与”、“宏观调控”、“市场准入”、“经济监督”、“国民待遇”等,是否能够表达经济管理和经济活动中的关系?经济法律行为是一种能够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事实,对这个高度抽象的概念,我们的研究工作是要把它具体化,由静态的规范法学走向动态的行为法学。

工商管理范畴范文4

[关键词]资本家;资本;雇佣劳动;增殖

[中图分类号]F0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4)04 ― 0005 ― 02

一、“资本家”范畴传统的界定方法与标准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通过资本运动公式界定了剩余价值、资本和资本家的科学内涵。如果用G表示货币,W表示商品,G′表示增大的货币,资本运动的“完整形式是G―W―G′。其中的G′=G+G,即等于原预付货币额加上一个增殖额。” 〔1〕马克思把这个超过原预付资本的余额G称之为剩余价值。货币在运动过程中为什么能够增殖?根据价值规律,资本家用货币购买商品必然遵循价值规律,G的价值一定等于其中的W的价值,而资本家销售商品也必然遵循价值规律,W的价值一定等于G′的价值,因此G的与G′的价值一定相等,这就产生了等价交换与价值增殖的矛盾。马克思认为,剩余价值的产生离不开流通领域,但不是在流通中产生的。解决等价交换与价值增殖的矛盾关键在于资本家在市场上购买到了一种特殊的商品,即劳动力,它能够创造比自己价值更大的价值。也就是说,没有雇佣工人就不可能使货币增殖。

“原预付价值不仅在流通中保存下来,而且在流通中改变了自己的价值量,加上了一个剩余价值,或者说增殖了。正是这种运动使价值转化为资本。”〔2〕简单地说,资本是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这里应该注意的是“增殖”不同于“增值”:两者都表现自己拥有的货币不断增加,但“增殖”不是通过自己的劳动,而是通过无偿地占有别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实现的,“增值”是通过自己的劳动实现的。个体户可以是货币所有者,也可以使自己的持有的货币不断“增值”,但不雇佣其他劳动者,无法实现货币的“增殖”,所以他们不是资本家。但对于资本家来说,拥有的货币不断增加不是自己劳动的结果,而是占有别人劳动的结果。货币所有者,作为资本流通运动的有意识的承担者,能使自己拥有的货币增殖,他们就由一般货币所有者转变为资本家。“这种流通的客观内容――价值增殖――是他的主观目的;只有在越来越多地占有抽象财富成为他的活动的唯一动机时,他才作为资本家或作为人格化、有意志和意识的资本执行职能。”〔3〕

从马克思通过研究资本运动总公式得出资本家范畴的过程,可以得出两个有密切联系的结论:第一,资本家与资本、雇佣工人是一个问题的三个方面,三者只要有一个方面存在,其它两个方面也必然存在;第二,一个人要成为资本家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标准:一是货币所有者;二要执行货币增殖的职能;三是无偿占有雇佣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G)。传统的观点认为资本家是“占有生产资料和货币作为资本,以剥削雇佣劳动获取剩余价值的人”〔4〕,以及认为我国的国有企业不存在资本家就是从以上三个标准出发的。

二、现实的困惑:三个标准的分离

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统一的时代,界定资本家的三个标准是统一的,即资本家首先是货币所有者,即他之所以是资本家一开始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货币;然后使拥有的货币运动,或者一方面需要购买生产资料,另一方面需要购买劳动力,成为产业资本家;或者以低于市场销售价格购买商品,然后以较高的价格把商品销售出去,成为商业资本家;或者把货币借给他人,成为借贷资本家;或者兴办银行,主要通过利率差取得利润,成为银行资本家等等;最后通过资本的运动,他获得了剩余价值,实现自己的货币不断增殖。

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变化,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形式在资本主义范围内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所有权与经营权相统一的个人业主制和合伙制企业尽管从数量上仍然占有绝对的优势,但在经济社会中的地位早已让位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公司制企业。一般来说公司制企业,一方面投资者人数众多,这些投资者无法都直接参与该企业的日常管理活动,另一方面企业规模巨大,管理复杂,需要精通管理的专业人士才能胜任。现实社会中,中小股东也是货币所有者,他们在某种程度上占有股份公司的生产资料,他们购买公司股票的动机也是不断地使自己的货币增殖,他们凭借股票也能取得某种形式的收益,这个收益不是自己的劳动所得,实际上它来自雇佣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但他们不参与公司的管理活动,甚至也不被该企业所雇佣,因而无法执行货币增殖的功能。因此,他们无法满足传统的资本家范畴的第二个标准。

现实社会中资本所有者为使资本有效运行,先组成股东大会,再由股东大会产生董事会,而后者负责雇佣高级管理人员。这些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不是公司的股票所有者。那么,这些高级管理人员是雇佣工人还是资本家呢?从形式上看,这些高级管理人员与普通的雇佣工人类似,也出卖劳动力,受雇于资本所有者“集团”,或者准确地说受雇于某个公司制企业,因此他们应当属于雇佣工人的范围。从实质上看,他们在生产过程中的地位决不等同于普通的雇佣工人,是他们负责和监督公司资本的运转,是他们执行货币增殖的职能,是他们代表公司与普通雇佣工人签订雇工契约。同时,正是他们在生产过程中的地位发生巨大变化,导致了他们的工资水平和性质必然也发生巨大的变化,他们的工资待遇普通雇佣工人是望尘莫及的。高管的年工资在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可能是几百万、乃至上几千万美元。很难说,高管养家糊口,满足其家庭一年的必需的生活需求需要几百万、几千万美元。也就是说,这些高管可能不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不满足界定资本家范畴的第一个标准,但履行货币增殖的职能,也能占有他人创造的剩余价值,满足界定资本家范畴的第二、第三个标准。

当然,公司的大股东持有大量公司的股票,对公司控股,能在公司中担任董事或其它高级管理职务,履行货币增殖的职能,一方面可以凭借股票的所有权可以取得股息,另一方面凭借自己在公司中的特殊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决定自己的工资待遇,他们同时满足经典的资本家范畴的三个条件,理所当然地属于资本家。

三、资本家范畴新界定:资本家是履行资本增殖职能的人

资本家是资本的人格化,判断一个人是否属于资本家就看他是否履行货币增殖的职能。这是因为:一是一个人履行货币增殖的职能决定了在生产中必然起支配地位,本质上就是资本的人格化。这与马克思认为资本家不外是资本的人格化或人格上的资本是一致的;二是一个人履行货币增殖的职能决定了可以占有雇佣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对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相统一的企业,不是它们拥有生产资料和货币而能占有别人的剩余价值,而是因为他们占有生产资料和货币而能履行货币增殖的职能,因为履行货币增殖的职能从而可以占有雇佣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这一点,对于今天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公司制能够充分地显示出来,因为大公司的高管即使不占有股份,不能凭借股票取得收益,但可以凭借其在公司中的特殊地位获得丰厚的工资福利待遇,其工资高于远维持其家庭所必须的生活资料费用,即远超过劳动力商品的价值;三是广大中小股东由于不承担履行货币的职能,为了更好地谋生,很多情况下不得不从事其它经济活动,甚至受雇于其它资本家或资本家企业。

因此,大股东能够在公司的管理层担任高级职务,能够履行货币增殖的职能,理所当然地属于资本家的范围。广大的中小股东尽管凭借股票可以取得股息,由于不履行货币增殖的职能,因此不属于资本家范围。在公司中担任高管,即使不拥有公司的股份,由于履行货币增殖的职能,也属于资本家范围。

四、国有企业的高管也属于资本家

我国的国有企业是否也存在资本家?为回答它,请先思考这样的一个问题,国有企业的货币和生产资料是否是资本,国有企业的普通工人是否是雇佣工人?如果对这个问题给出了肯定的回答,那么就不能否定国有企业也存在资本家。这里因为,资本、雇佣工人和资本家是一个问题的三个不同方面,三个方面只要有一个方面存在,另外二个方面也必然存在。

先分析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动力仍然成为商品,国有企业的普通工人仍然是雇佣工人。我国已经建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劳动者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人。但就目前而言,社会主义国家全体人民只是以整个国家或集体的名义拥有生产资料,作为国家或者集体的一员的普通劳动者是不能直接支配国家或者集体的生产资料,劳动者与生产资料还无法直接相结合,还只能通过市场才能结合。因此,在社会主义社会初级阶段,马克思关于劳动力成为商品的两个条件,即劳动者有人身自由和劳动者没有任何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总的来说仍然存在。因此,对大多数劳动者来说,他们为了谋生,也只能出卖劳动力,劳动力在社会主义社会也成为商品。

再分析对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资本范畴也是客观存在的。 “资本一般,这是每一种资本作为资本所共有的规定,或者说是使任何一定量的价值成为资本的那种规定。” 〔5〕资本的本性就是不断的增殖,我国的国有经济应该并且实际也是不断增殖的,增殖的源泉就是广大雇佣工人的剩余劳动。

既然存在着雇佣工人和资本,就一定存在资本家。这个资本家就是实际履行货币增殖的人,对于国有经济而言,就是国有企业的高管。高管属于资本家范畴,一方面是因为他们实际履行货币增殖的功能,是人格化的资本,另一方面高管与普通工人的工资待遇实际上也存在着本质的区别:普通工人的工资是劳动力商品的价值,能够满足且只能满足本人和家庭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费用;由于高管是人格化的资本,履行货币增殖的职能,所以他们的工资待遇远大于本人和家庭所必需的生活资料费用。

不少人认为,国有企业是国家的,国有企业高管不比国家领导人承担的责任大、付出多,凭什么他们的工资比国家领导人的工资还高?实际上这个问题很简单,因为国家领导人不直接履行货币增殖的职能,不是人格化的资本,而高管则是。一般来说,企业越大,执行货币增殖的资本越多,这些企业的高管工资待遇也越高。不可否认,国家的法律、政策对限制高管的高工资有一定的作用,但不可能改变他们履行货币增殖的职能,因而也无法改变这些高管高工资的现实。问题的关键不在于限制高管,特别是非垄断国有企业高管的高工资,而是形成有效率的、公正的和竞争性选拔高管的机制,确保国有资本更好地增殖。

〔参 考 文 献〕

〔1〕 〔2〕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172.

〔3〕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174.

工商管理范畴范文5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剩余劳动 剩余产品 剩余价值

基金项目: 2011年第三批陕西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项目:整体性视角下的“原理”课教材体系向教学体系转化研究(陕教工宣〔2011〕8号);咸阳师范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项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教学中的整体性问题研究(编号:200802027)阶段性成果。

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以下简称“原理”)课程教学中,必须着眼于马克思主义的整体性开展教学及研究工作,做到“四个坚持”,即:坚持继承和创新的统一,找准完善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范畴体系的现实基础;坚持经典与现代相结合的原则,找准马克思主义一脉相承而又与时俱进的关节点;坚持“精”与“管用”相结合的原则,找准讲授“原理”的基本点;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找准讲授“原理”的现实针对性。只有做到“四个坚持”,从学生思想实际出发,努力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艺术,以解决学生的思想疑虑,消除学生认识偏差,提高学生对马克思主义科学性的认识,才能使学生真正理解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才能促进课堂教学质量的提高,使“原理”课真正成为大学生真心喜爱、终身受益的优秀课程。在“原理”课程第四、五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修订版)的讲授中,学生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无剩余价值提出质疑,对此问题我认为应该结合我国现实加以分析,才能使马克思主义更加贴近实际,更具鲜明的时代感,这样才不失理论的生机与活力。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认为,剩余价值是资本主义特有范畴,否认社会主义经济存在剩余价值。剩余价值被排除在社会主义经济之外,这极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其实剩余价值是商品经济的普遍范畴,无论是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只要存在商品经济,都存在剩余价值,剩余价值规律就必然发生作用。随着商品经济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存在和发展,要求我们必须冲破传统经济理论的束缚,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存在的客观现实对剩余价值理论进行再认识。这样才能正确认识剩余价值及规律对商品经济发展的普遍意义,自觉地运用剩余价值规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从“原理”课程教学角度来讲,也有利于解决学生的思想疑虑,消除学生认识偏差,提高学生对马克思主义科学性的认识,促进课堂教学质量的提高。

马克思关于剩余价值的一般论述

剩余劳动、剩余产品是任何社会扩大再生产的前提条件,如果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时间和全部劳动产品,都只能满足劳动力再生产,那就没有积累,扩大再生产就不可能实现,就只能进行简单再生产甚至萎缩性再生产,也就不会有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各个历史阶段,尽管剩余劳动的归属和表现形式有所不同,但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却始终存在。马克思指出:“一般剩余劳动,作为超过一定的需要量的劳动,必须始终存在。”[1]恩格斯也指出:“劳动产品超出维持劳动的费用而形成剩余,以及社会生产基金和后备基金靠这种剩余而形成和积累,过去和现在都是一切社会的、政治的和智力的发展的基础。”[2]可见,如果没有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就没有人类创造的文明。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角度研究剩余价值,剩余价值是由工人创造的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价值,本质上反映了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关系。从量上看,剩余价值是商品生产所要追求的“余额”,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分析剩余价值时,有多次是在商品生产的“余额”和“果实”意义上来讲的。在分析资本总公式时,马克思指出:资本运动过程的“完整形式是G―W―G'。其中的G'=G+G,即等于原预付货币资本额加上一个增殖额。我把这个增殖额或超过原价值的余额叫做剩余价值。”[3]在分析资本形态变化及循环时,他说道:剩余价值是“劳动力的剩余劳动使产品价值超过产品形成要素的价值而形成的余额,也是资本的果实。”[4]追求生产的“余额”和资本的“果实”,是任何商品生产的基本特征,当然也是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基本特征,这个“余额”和“果实”的价值必然表现为剩余价值,没有“余额”和“果实”,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就无法进行下去。从质上看,剩余价值是剩余劳动的凝结,只是物化的剩余劳动。剩余劳动、剩余产品和剩余价值的逻辑关系是:剩余产品是剩余劳动的物质成果和物质表现,而剩余价值则是剩余劳动创造的实物形式的货币表现。没有商品生产的社会,就没有价值范畴,因而剩余产品也就不可能表现为剩余价值形态。这种关系只有在商品经济社会才能实现。

建立剩余价值理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马克思承认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的普遍性,但并未由此引申出剩余价值的普遍性,这并不足为奇。这是由于马克思当初设想,人类社会经济形态依次经历自然经济―商品经济―产品经济,建立在发达资本主义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基本特征之一是没有商品生产和货币交换,然而现实并非如经典作家所料。

商品经济条件下,只要承认劳动创造价值,就必须承认剩余劳动创造剩余价值,把价值归结为劳动和剩余价值归结为剩余劳动,是完全符合逻辑的。如果只承认劳动创造价值,却否认剩余劳动创造剩余价值,显然在逻辑上是讲不通的。那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剩余劳动的必然存在及在价值形态上表现为剩余价值也就顺理成章。

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剩余劳动转化为剩余价值是不言而喻的。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存在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剩余劳动始终存在,那么剩余劳动必然要物化为剩余产品,价值形态上表现为剩余价值;劳动者的劳动时间也必然分为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两部分,必要劳动时间形成劳动者直接的个人收入,剩余劳动时间形成剩余价值。这种剩余价值是社会主义积累和扩大再生产的坚实基础。没有剩余价值,就不可能有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剩余劳动时间、剩余劳动、剩余产品和剩余价值并非是资本主义特有的经济范畴。如果我们把这些概念独特的资本主义性质丢掉,那么它们为一切社会生产方式所共有。

社会主义经济是市场经济,社会主义企业是市场主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商品生产者的企业的生产目的仍然是不断追求剩余价值,因为,价值是社会财富的表现形式,剩余价值是社会财富增长和积累的表现形式,企业创造的剩余价值越多,自然为社会创造的财富就越多。如果否认这一生产目的,单纯强调满足人民物质文化需要,就会出现不计成本、不讲效益和积累、不顾扩大再生产和资产增殖、分光吃净的现象。

过去很长一个时期,我国主流经济学只准讲净产值,而不讲利润。现在虽然承认了公有制企业的利润发展目标,但却不赞成以剩余价值为目标,这是不符合马克思经济思想的。马克思曾明确提出:“剩余价值和利润实际上是一回事,并且在数量上也相等,利润是剩余价值的一个转化形式。”[5]马克思的论述为确立公有制企业追求剩余价值目标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确立剩余价值范畴的重大意义

作为价值增值的剩余价值范畴,不是资本主义经济的特有范畴,而是市场经济的普遍范畴。剩余价值理论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也是市场经济理论的重要内容。为适应和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应当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剩余价值理论。这种理论上的创新和突破,必然会推动经济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市场经济的局限性决定了国家加强对宏观经济调控的必要性。增强国家财力是国家加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剩余价值,不仅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国家加强宏观调控的物质基础。企业的发展基金、集体的福利基金、国家的税金、社会保障基金以及国家的财政储备等,都来源于剩余价值。没有剩余价值,企业连简单再生产也无法维持,国家的财政收入也就会失去财力来源,没有剩余价值的增加,就没有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公益活动就无法进行,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就不可能实现。因此,没有剩余价值国家就很难加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很难得到健康发展。

这里有必要指出,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时,为了揭示资本家与工人阶级之间的对立关系,特别强调了剩余价值归属上的阶级对立,即“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由此,剩余价值就成了资本主义的特有范畴,认为社会主义经济不存在剩余价值也就成为必然。今天我们理解剩余价值这一概念时,应更侧重于剩余价值的来源。在劳动生产率极大提高的现代社会,工人的劳动显然由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两部分构成,其创造的价值形态也必然包括必要价值和剩余价值两部分。只不过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剩余价值部分由劳动者共同所有,体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剩余价值归属上的变化并不影响它本身的存在,因此,对剩余价值这一范畴的理解也应反映社会实践的变化,把握它的一般性。

开展对社会主义剩余价值理论的研究,一是要深化对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的理解和认识,坚持马克思剩余价值的基本原理,这是研究社会主义剩余价值理论的基本前提和重要原则。二是深化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的认识和总结。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根本原则,实现理论的开拓和创新,丰富和发展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剩余价值理论。在深化对剩余价值理论的认识时,要充分肯定这一理论的历史意义和现实价值,但又不可因此就给它贴上永恒的资本主义标签,而要运用唯物史观,把这一范畴放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进行分析。理论总是以实践为依托,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创新,我们应正视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和探讨,把这一范畴引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框架体系之中,以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的进程和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925.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38.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72.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45.

工商管理范畴范文6

关键词:国际经济基本范畴

各门学科都有自己的基本范畴。这些基本范畴不是由人们随意设定的,而是取决于各门学科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所以,一门学科的基本范畴可以反映出该学科的基本内容和特征。法学以权利义务为其基本范畴,但这种权利义务在不同的部门法学中又表现为不同的子范畴部门法的基本范畴,从而使一个部门法学区别于另一部门法学。例如在民法学中,其基本范畴可归结为物权、债权。以此为核心而延伸出的各项物权制度、债权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梅成了庞大而完整的民法学体系,反映了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国际经济法是一门较为特殊的法律体系。目前多数学者将其定义为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而不是调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排除国内法为其渊源,或调整国际经济流转关系的法排除以经济管理关系为其调整对象,从而使国际经济法突破了传统的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界限以及公法与私法的界限,成为一门综合性的法的体系。随着近年来对国际经济法研究的不断深化,人们已从其调整对象、组成范围等方面揭示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内容和主要特征,但对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却一直缺乏必要的归纳,这就不能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国际经济法学体系的完整性。本文认为,基子对国际经济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的研究,可以将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归结为交易权、管理权和经济三个基本概念。

交易权是指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实体参加某类特定的国际经济交往以实现其经济利益的权利。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而国际经济关系首先表现为国际经济流转关系,即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

这种跨国商品交换关系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或可称之为私法上的关系。既然如此,为什么不沿用传统的国内私法上的物权、债权等基本范畴,而要另设“交易权”这一概念呢其原因在于,传统的国内私法,如财产法、合同法,尽管已融进了一定的公法内容,但其作为私法而存在的特征仍未消失。在私法领域中,任意法规范仍占主导地位权利人的意志受到很大程度的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基本上不由当事人自行设定也就是说,国家对当事人权利的限制仍体现在很小的范围之内。而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当事人的私法上的权利则受到更多的限制。首先,一国政府对本国当事人参与国际经济交往会施加一定的限制。例如许多国家实行的出口许可制度使得本国当事人无法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将某种商品出售给另一国家的当事人。这种限制虽然并不影响本国当事人的物权的成立,但却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物权的行使。其次,除受本国政府所施加的限制之外,当事人参与国际经济交往还须受其他国家所设置的种种法律限制。例如,尽管各国政府通常都鼓励资本的翰出,但在得到有关国家的明确承诺之前,投资者是无法或不能安全地将其资本投入东道国的。在一个禁止外资输入的国家,尽管对外商的财产所有权不会提出疑问,但这种所有权却不会转为投资权。正因为如此,传统的私法上的物权、债权等范畴已无法揭示当事人参与国际经济交往的可能性和现实性,从而有必要确立交易权这一新的范畴。

交易权的成立不能仅以一国法的确认为依据,而必须同时得到一项国际经济交往所涉及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法律的承认。国的商人若想在国投资,他首先必须获得本国政府对其资本外投的许可,同时他的投资又必须获得国政府的同意。有关的国际法规范对交易权的成立当然也产生影响,但这种影响不会脱离有关国家的立法而单独发生。换言之,不作为一国立法的组成部分的国际法规范不会对交易权的成立产生影响从本质上说,交易权是一种其使用范围被有关国家所承认或限制了的财产权这一范畴并不涉及所有权方面的评价,而只是与财产权的运用问题相关。一国政府禁止本国当事人将某种商品输往某一特定的国家,并不影响该当事人对该商品的所有权,而仅仅是限制其对其所有的财产的使用和处分。一国政府对该当事人依外国法所取得的所有权通常也不能予以否认或歧视,这就是国际私法上的平权原则。由于工业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因此一项专利权在某一外国的成立必须以该国的特别认可为基础。但这种决定所有权产生的特别认可与交易权的成立并没有必然联系。国的当事人在国的专利申请获得批准不等于说他就有权向国的当事人转让该项专利技术的使用权。技术转让的交易不仅要有本国政府的许可,还要受制于受让方国家的限制性规定。

交易权的成立是国际经济交往的当事人之间结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必然要在很大程度上受着交易权的内容的影响,因为交易权体现着有关国家对当事人的财产权的运用的限制。例如,有的国家在向某类商品的出口商发放许可时,要求其向对方定期索取商品使用情况的报告,这就在确立交易权的同时又确立了当事人之间的某种权利义务关系。只有在没有强行法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才可以自由地对债权债务作出约定。

交易权作为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在国际经济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中又表现为各个子范畴。在国际贸易法学中,交易权应表现为贸易权在国际投资法学中,交易权应表现为投资权在国际金融法学中,交易权应主要表现为借贷权在国际税法学中,交易权则无从体现。因为国际税法具有明显的公法色彩,它调整的不是经济流转关系,而是基于经济流转而产生的国家与当事人之间就税款征缴而结成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论\文\网LunWenNet\Com]

管理权,或称国家经济管理权,是指国家对国际经济交往活动进行干预和管理的权利。管理权的指向对象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实体的跨国经济交往交易权可以说是跨国经济交往的当事人的私法上的权利主要是财产权受到管理权的限制的后果。

在当代社会中,各种经济交往都须接受有关国家的不同程度上的干预,而涉外经济交往则在更大程度上受到国家权力的制约,从而在有关国家的政府同跨国经济交往的当事人之间结成十分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经济管理权即用来概括地表述这种关系。

管理权与交易权不同它完全是一种公法上的权利。虽然交易权也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国家对私人权利的干预,但它在本质上仍是私人的权利。在管理权限定的范围内,当事人仍可按照自己的意志来决定是否以及如何参加国际经济交往、处理自已的经济科益。某种商品是否可以或须按什么样的条件输向国外由国家确定而将何种数量的商品在何种期何内按何种价格以何种方式出售给何方当事人则仍是由交易的当事人来确定的。

如果说交易权的基本特征在于其具体内容是由交易当事人所确定的话,那么管理权的特征则在于其内容是由有关国家所单方面确定的,而不受跨国交易的当事人的意志的影响,外国资本须依何种条件才可进入本国,向特定国家出口某种商品须申领何种许可,国际汇兑须依何种方式进行等,都是由有关国家以国内立法或国际协定的方式单方面加以确定的。国际经济交往的当事人只能被动地接受这种来自国家的强制国家的经济管理权源于国家经济国家经济在国际法上是一个较新的概念几。联

合国大会第届会议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对这一概念作了钦为充分的阐述。该《》第二条规定“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井得自由行使此项。”也许有人令怀疑《芬本身的效力,因为根据《联合国》联大没有立法权。但是,正如许多学者所指出的那样,联大决议作为一种国际文件在国际社会中的实际效力,从根本上说,来自于国际社会的某种井同意志,而不取决于联大本身是否具有立法权。联大决议所表述的许多原则、规则,或是对既存国际法的内容的进一步揭示,或是在归纳某种形成中的国际法规则。就国家经济这‘概念而言,它的内容早已包含在国家这一国际法的最基本的范畴之中是国家的根本属性之一。完整的国家不仅表现为政治上的自主独立,也应表现为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自主独立。在以往的实践中,人们对国家所包含的经济注意不够,而在现襄生活中,许多发展中国家虽然在政治上获得了独立,但在经济领域中却没有完全自主。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经济被作为一个单独的概念而提出,以表达构成国际社会成员绝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实现其完全意义上的的决心和便利其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努力。

国家经济的内容,依据《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的解释,包括一国对其全部财富的、自然资源的和经济活动的。经济也可分成对内、对外两方面的内容。对内,一国可自主地选择其经济制度,制定各种经济管理措施,决定其自然资源和财富的使用,规范本国人和外国人的经济活动对外,一国财有权平等地与其他国家一起商定发展国际经济的方针步骤,进行平等互利的国际合作,抵制他国对本国经济事务的干预和强制,国家经济是国家经济管理权的基础,而且也只能通过国家经济管理权予以体现由于各国都同时依据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行使其经济管理权,所以必然会出现国家间的管理权上的冲突。为了缓解这种冲突,国家间就要通过协议对各自的权利加以限定,使有关国家就跨国经济问题彼此承担一定的权利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同样以国家经济为基础。因为各国都享有经济,所以各国的地位都是平等的。任何国家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到他国身上。国家间经济管理权的冲突只能通过平等谈判,以表达各有关国家的真实意志的协议予以解决。国家间有关国际终济问题的协议不以解决国家经济管理权冲突为其全部内容,这种协议还会包含具有更为积极意义的内容,例如普惠制待遇的提供、投资安全的保障等,以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和繁荣。

在法学领域中,权利的概念总是反映着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某种社会联系,交易权、管理权及经济当然也不例外。经济这一范畴揭示出在经济领域中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各国有权官主地珍与国际经济关系,有权决定自己的经济制度、管理相关的经济活动,同时又负有不干预他国内部事务,不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的义务。国家经济管理权则主要反映出有关国家同跨国经济交往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一方处于管理者的地位,而另一方则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不是协商确定的,而是由国家单方面规定的。但也不是说国家一方可以毫无顾忌地向交易的当事人施加义务。在这方面,一国要受到两方面力量的制约一是客观经济规律的制约,如果一国对跨国经济交往设置了过多的限制,则必然会阻碍其经济的发展,遭到客观经济规律的报复二是其他国家的制约。一国在制定其涉外经济管理措施时,不能不考虑对其他国家的利益的影响,也不能不考虑其他国家的行之有效的方法,特别是不能违背自己所承担的条约义务如缓解双重课税方面的允诺,杏则也会遭到其他国家的报复。从这个意义上说,管理权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有关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交易权则主要是反映了跨国经济交往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交易权作为一种被有关国家的法律所限定的财产权,其权利人可要求他认、对其财产所有权的尊重,可要求相关人对其因交易权而发生的债权的尊重。交易权在绝大多数场合下都要体现导致为某种债权,从而表现为交易当事人之间的某种关系。当然从交易权的范围的设定上看,它充分体现出有关国家的意志,从这个意义上说,交易权也反映了有关国家同交易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和经济管理权是国家的权利,不能由私人行使交易权基本上是私人的权利,但在个别情况下可由国家行使。正因为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既可以行使公法上的权利,又可以行使私法上的权利,所以,对国家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所行使的权利的性质的判断应给予足够的注意。例如,当一国政府从外国商业银行借款时,如果它没有明示地放弃其豁免身份那么,在其行使私法上的校利特殊的交易权的同时,是可以行使公法上的权利管理权、经济的。对方当事人不能因为其后来的行为与先前的允诺不符而对其提讼,要求法院对其实行财产方面的强制等。而在目前的国际贷款实践中,贷方银行往往要求借方政府在协议中订入“放弃豁免条款”及“遵从管辖条款”,从而将该项借贷活动确定为一项纯粹的商业交易使借款国政府处于一般借款人的地位而不能申张公法上的权利。

与此不同的是国家间投资保护协议中的代位求偿权的规定。这类条款的内容通常为当资本输出国根据某种事先的担保协议,向其在资本输入画投资的国民或其他投资者支付了赔偿金,则有权代位行使投资者的各项权利。如果一国根据此类规定而行使代位求偿权,那么这种权利,尽管是国家行使的,却是私法上的权利,因为它是“代”私人之“位”而要求私人的交易权得到保障代位权的范围也不得超出投资者的权利的范围。在美国与其他国家所签订的投资保证协定中,在规定代位求偿权的同时还通常规定,当出现东道国拒绝受理或执法不公的情况、或者发生国际法所认定的有关国家责任的其他问题,承保国政府保留以地位提出某种要求的权利。这时,国家又跳出私人权利的圈沼,而以者的身份行使其公法上的权利了。

交易权、管理权和经济这三个概念确定了国际经济法主体各自钓地位,表明了它们之间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揭示了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即国际经济交往中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当事人与国家的关系及有关国家之间的关系,从而梅成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可以考虑以这三个范畴为支撑点来构筑国际经济法学的完整体系。而在交易权、管理权与经济这三个范畴中,又宜以交易权为核心范畴,因为第一,国际经济法是以当事人之间的跨国经济交往为首要调整对象的第二,交易权本身即体现了国家经济管理权的存在,而经济管理权又植根于国家经济。

如果以交易权为线索来展开国际经济法学的体系,那么这一体系的基本框架为,交易权主体交易权的客体交易权的成立交易权的行使表现方式交易权的限制沐交易权的保护包括争议的解决。交易权在国际经济法学的各个分支中又有不同的表现。在国际投资法学中,交易权则表现为投资权。以投资权为核心,国际投资法学体系可简要地表述为

1.投资权主体。自然人。法人。跨国公司作为投资权主体的特殊伺题‘国家的主体地位问题。

2.投资权客体。货币资本。物料形式的投资。工业产权投资。其他权利的资本化。投资者对资本运行的控制。投资收益卜

3.投资权的成立。资本输出国对海外投资的限定,包括鼓励与限缸海外投资韵法律措施资本输入国对外国资本的认许,包括鼓励与限制外国资本的法律措施。

4.投资权的行使。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外商独资企业。股权式合资企业。契约式合作企业。其他投资方式。

5.投资权的限制。投资范围。投资期限。出资比例。自然资源使用。劳工雇用。外汇管理。

工商管理范畴范文7

2011年至2012年初,时任海南省农垦总局发展计划处处长韩升畴,在审查各农场土地合作开发项目立项请示的工作过程中,利用负责农垦总局项目建设的审查、批复、下达等工作职务之便利,非法多次收受土地开发项目合作方人员贿赂共计人民币250万元、港币20万元。

然而,这个贪腐蠹虫日常工作中给人是另一个印象。

“学有所得,学以致用,为海南农垦的改革发展贡献聪明才智!”2008年8月5日,时任海南农垦总局办公室主任的韩升筹在海南农垦第四期场处级中国浦东干部培训报告会上说。

2011年3月1日,时任海南省农垦总局发展计划处处长的韩升畴被授予“学法用法模范公务员”荣誉称号。

记者采访多个部门,了解到作为“双面官员”的韩升畴一面高倡“为海南农垦贡献聪明才智”,另一面却甘做干部蠢虫贪腐270万巨款的“双面人生”。

仕途风顺台上宣称为工作“奉献聪明才智”

1959年8月10日,韩升畴出生在海南省文昌市,在职研究生学历。自任职以来,仕途风顺,曾先后担任海南航权办秘书长、海南省农垦总局办公室主任、发展计划处处长、兼任统计局局长、商务处处长,逮捕前任海南省农垦总局审计局局长。

“他走入仕途以来相当顺利,日常生活中为人老实憨厚。”熟知韩升畴的同事这样评价他,直到案发后听说韩升畴因贪腐被抓出事了,大家都感到非常吃惊,这与他平时为人正派的所作所为很不相符。

据知情人透露,2008年4月至12月,海南农垦473名场处级领导干部在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参加培训。韩升畴当时担任海南省农垦总局的办公室主任,也在培训学员之列。他的结业时所做的报告《学有所得,学以致用》被《绿动天下一海南省农垦学员赴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培训文选》收录。

其中让人印象深刻的是,韩升筹在《学有所得,学以致用》的报告中说,大谈干部的廉洁和责任。其名言是“作为海南农垦一名企业管理者,我们不能贪图享乐,我们作为共产党人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肩负起改革海南农垦落后面貌的重担,为开创海南农垦改革发展新局面努力工作和贡献聪明才智。”

正是韩升畴高倡“为海南农垦贡献聪明才智”的一面在单位传递,他职务升迁也相当快,深得组织的信任,掌握了实权部门。

2011年3月,海南农垦贯彻实施“五五”(2006-2010年)普法规划中,涌现出一批工作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是时,韩升畴被授予“学法用法模范公务员”荣誉称号。

权力寻租台下堕落为换取好处“贩卖权力”

韩升畴曾说,“我深知自己肩负着‘把企业做强做大,实现再创海南农垦新口煌’的艰巨责任和历史使命。”然而,在生活中他并不是时刻都记得这些责任与承诺。

经审理查明,韩升畴于2010年9月始任海南省农垦总局计划处处长,负责农垦总局项目建设的审查、批复、下达等工作。2011年至2012年初,韩升畴在审查各农场土地合作开发项目立项请示的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利,非法多次收受土地开发项目合作方人员贿赂共计人民币250万元、港币20万元。

2011年2月,三亚立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林立在海南省农场系统开发三个项目。为了使这三个项目能够得到省农场总局的批准,林立约时任海南省农垦总局计划处处长的韩升畴到一酒店包厢喝茶,离开时林立将一个内装10万元人民币、烟、黑龙江特产的袋子和一袋东北大米放到韩升畴的车上,韩升畴收下后开车离开。

2011年6月份,韩升畴与林立在海口一酒店五楼咖啡厅喝茶,喝完茶后林立将一个内装10万元人民币、一条中华香烟和一包东北蘑菇干的布袋子和一袋东北大米放到了韩升畴的车上,韩升畴收下后开车离开。

2011年下半年,林立分两次约韩升畴,将一个内装5万元与10万元人民币的袋子交给韩升畴,韩升畴收下后离开。

自此,尝到“甜头”的韩升畴一发不可收拾,大肆索贿受贿,完全忘却了自己“为海南农垦贡献聪明才智”的豪气与责任心。

在2011年上半年,海南盛赞投资有限公司老板周鑫峰,分两次向时任省农垦总局计划处处长的韩升畴行贿共计10万元人民币;韩升畴收受海南地恒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庄建川送给30万元人民币;收取海南华龙泰公司项目负责人鲍宁20万元港币;收取三亚丰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老板梁涛10万元。

2011年下半年,昌江红林农场红林翠峰林苑项目负责人许云林两次共送韩升畴60万元。三亚融立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人庄锡山送给韩升畴50万元。海南众通房地产有限公司负责人孔德星分三次共送给韩升畴30万元。乐东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老板尹权分两次送韩升畴10万元。

2012年2月左右,陵水牛岭古商道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段丽娜为感谢韩升畴在省农垦总局审批其公司与岭门农场合作的“牛岭古商道度假区”项目过程中提供的帮助,向韩升畴行贿15万元。

忐忑不安闻听东窗事发主动投案突击退贿

韩升畴曾自诩,我要成为企业创效益、谋发展的“实干家”,而不是在管理上只会纸上谈兵的“赵括马谡”。可是,他既没有成为“实干家”,也没有成为“赵括马谡”,而是成为了一个嘴上一套、行动又是一套的收受贿赂270万的“贪腐蠹虫”。

2012年5月,检察机关在侦查其他案件时发现该线索,韩升畴闻讯自知收受贿赂的事情已经败露,心生忐忑。

同年5月11日,韩升畴主动到海南省检察院反贪局投案,2012年5月15日海南省检察二分院决定对韩升畴涉嫌受贿一案立案侦查,并决定对犯其刑事拘留。韩升畴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退缴全部赃款270万元,具有悔罪表现。2012年5月17日,由公安机关对其执行刑事拘留,2012年5月29日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逮捕。

“早知有今日,就不会这样一手盖公章、另一手拿钱了。自以为做的天衣无缝,终究还是躲不过法律的制裁。这种‘台上唱高调,台下收黑钱’的生活真累……”韩升畴在向承办检察官说悔恨地说。

2012年7月26日,韩升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海南省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涉嫌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向海南省二中院提起公诉。

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判处韩升畴有期徒刑八年,犯罪所得赃款依法上缴国库。

工商管理范畴范文8

在知识经济时代的今天,我国企业正处在高速发展的态势中,无论是规模,还是经济效益都获得了可持续发展,企业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中流砥柱,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企业在发展的进程中也出现了一系列腐败现象,并且这些腐败现象近年来呈现出新问题和新情况,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造成了不可小觑的负面影响。因此,在当前形势下,我国必须进一步深化企业的反腐举措,如此一来不但能切实保证国有资产的现有价值,而且还能促进企业朝着健康和谐的方向发展。

1.建立监督制约机制

我国企业要很好地控制腐败现象,必须建立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具体可从如下两方面入手:第一、实施公示制度。在企业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任何工程项目、任何形式的财务开支、任何企事业单位的人事任免等重大人事事件在做出最终的决策之前,必须实行公示制,并规定公示期,广泛征求员工的意见,然后通过集体讨论的形式做出最终的决策。并且,在制定重大决策的进程中必须将整个过程向企业全体员工公开,主动接受员工的监督。将上述公示制度详细写入企业的规章制度,对于违反公示制度的管理人员用上述制度进行严惩。第二、在企业中明确规定某一独立部门对管理人员的公权进行监督。我国企业的管理层干部公权处于无人监督状态,既没有相关部门的监督,也没有相关人员的强效监督,因此,企业必须确定某一独立部门对管理层干部的权力进行监督,并且还应阐述对管理层干部的监督细节,譬如监督部门考核管理层领导干部不合格,从制度上应该给予何种处罚。诸如此类的细节问题必须阐述具体,如此一来就能借助监督机制对管理层干部的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

2.制定一系列廉政制度

针对当前我国企业控制腐败不得力的现象,必须以民主公开体系制定一系列廉政制度,特别是要建立一系列廉政制度以此进一步规范市场范畴的交易活动,让企业中的各项工作不断适应当前反腐的需求,升华反腐的法制水准,构筑以制度促廉政的良好机制。与此同时,为有效控制腐败现象的发生,务必在制度范畴明确清晰地确定反腐的责任。在制度范畴内,首先必须大力推行“统一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领导机制,须真正意义上表现出在责任范畴分解、在责任范畴考核、在责任范畴追究三个重要的环节;其次,必须彻底落实反腐的相关责任制,并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的最终结果对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奖惩、提拔,对于因为反腐责任失职而导致严重后果的,必须追究其责任,以此确保反腐责任制的权威性;最后,在制度上进一步加强反腐责任追查制度的力度,大力推行“依岗位查险、分险情设防、分权力制衡、分层次追责”的预防模式,从而强化对腐败行为的预防,切实保障企业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安全性。

3.在反腐制度范畴内加强打击力度

运用制度控制企业腐败行为不但要有完善的制度,而且还必须在反腐制度范围内依法严厉打击腐败行为,对任何参与腐败行为的涉事人员都必须在制度范畴内严厉惩罚,绝不宽容任何一个腐败分子,始终保持打击腐败现象的强劲势头,将查处各种腐败案件作为反腐倡廉建设的首要工作。具体来说可从如下几方面着手:第一、在制度范畴内严厉查处企业管理人员的腐败行为(受贿、行贿、借助权力勒索、失职渎职等);第二、在制度范畴内严厉惩罚违规审批行为;第三、严厉处罚私自侵吞企业巨额财产的行为;第四、严厉打击官商勾结侵吞企业财产的行为,依法打击规避招标以及违法转包的行为;第五、在制度范畴内严厉处罚黑恶势力保护下的企业管理人员受贿案件;第六、严厉打击金融领域的违规透露信息,随意挪用保险资金,随意发放各类贷款等案件;第七、严厉惩治国外商业组织对我国商业界的贿赂行为;第八、严厉惩治与民众争利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经济利益的案件。

4.创新腐败控制的技术手段

运用制度控制企业腐败现象,还必须不断创新腐败控制的技术手段,用制度惩治企业腐败行为必须有确凿的证据,而腐败分子的犯罪证据往往是最难掌握的,没有证据,用制度去惩治腐败分子就形同虚设,随着时代的进步,企业腐败分子的犯罪证据越来越难以掌握,必须借助新颖的手段方能掌握腐败分子的证据,具体可从如下几方面入手:第一、借助信息技术掌握腐败分子的犯罪证据。当今社会已步入知识经济时代,各行各业都使用了信息化的手段,腐败分子的犯罪手段也越来越高超,因此收集腐败分子犯罪证据也可引入高科技手段,从而便于掌握腐败分子的犯罪证据。第二、查处企业腐败案件的工作人员必须掌握信息化查案手段。信息化手段在企业腐败案件侦查中的运用的确能有效提升侦查效率,提高效率的前提是案件侦查人员必须切实掌握高科技侦查手段,才能在企业腐败案件的侦查中彻底落实高科技手段的使用,这就需要查案人员认真学习高科技案件侦查方法,从而适应时展的需求,最终能有效掌握企业腐败分子的犯罪证据。

5.结束语

在知识经济时代的今天,企业腐败现象日益严重,如能参考上述建议从制度角度去治理企业的腐败现象,定能获得良好效果。

工商管理范畴范文9

石油销售潜藏着的营销疑难,被区分出多样类别。零售商要延展营销范围,就要着力去改变旧有的营销设计,加强平日以内的关联服务,加强惯常的查验及监督。经济延展中,石油的售卖密切关涉着市场,成为凸显出来的敏感话题。要创设紧凑特性的营销链条,妥善衔接起营销环节。突破地段限制,提升原有的服务水准。

一、营销设计特有的价值

对石油销售这一范畴的零售商圈,营销设计独有的营销价值,凸显在如下层级:

(一)吸纳市场客户

零售商圈范畴内的营销设计,能提升市场原有的吸引力,吸纳更多客户。零售商要接纳品牌认知,把创设出来的自身品牌,打造成带有强势特性的新品牌。这样做,能吸引地段内的消费者,重塑偏旧的消费认知。消费者就会更替旧有的购买决定,在预定出来的价格一样时,选取这一零售商售卖的油品。这就促动了秩序明晰的竞争,有利于接续的经营进展。

(二)增添知名水准

石油零售特有的企业,处于市场架构下的最前端;预定最优的售卖方案,能延展知名度,提升原有的信誉层级。零售商设定出来的营销设计,能延展品牌的原初形象;而最优的这一形象,增添了原有的消费信心,促动了地位的提升。

(三)附加值的升高

企业潜藏着的附加价值,被看成高层级的无形财产。附带着的这种价值,凸显出强势特性的品牌实力。附加值的渐渐升高,能让零售链条以内的各类企业,在偏短时段内,获取最佳情形的营销成绩。在长时段内,创设最优的设计,也能助推零售成效的提升,获取最优成效。

(四)聚集可用人才

企业依循的竞争路径,被看成企业存留着的人才竞争。石油品牌的延展,依凭的是累积着的这些人才。企业聚集了可用的人才,才会创设新颖的营销路径,吸纳地段内的更多客户;反之,知名层级很高的企业,又会吸纳更多人才。这样一来,企业就依循特有的良性循环,予以进展下去。

二、可用的设计路径

(一)创设新颖品牌

第一,要延展认知中的品牌范围。旧有的品牌认知,局限于预定好的企业标识。要更替这样的状态,把品牌认知延展至零售特性的企业以内。接纳HSE、关涉的营销策划,设定出新颖包装。经由多条路径,来助推营销品牌的层级提升。

第二,要明辨品牌提升的可用途径。零售商圈以内的一些企业,惯常依凭单纯的推销,企图确认这一品牌。然而,若没能着力去添加内涵,是很难真正去推销它的。真正去打造固有的品牌,就要克服掉一劳永逸的惯常思路,在长时段内,去抓好关涉的营销细节。

第三,对创设出来的新品牌,要妥善去维护好。平日之内的严格管控,能维护好这一品牌地位。与此同时,零售商圈以内的关联企业,还要协同地段内的政府部门,打击这一范畴的伪劣行为。

(二)营销运作的更替及优化

第一,要明辨营销范畴内的预设目标。石油售卖的关联企业,要把创设出来的销售成效,当成延展营销的本源依托。在这样的根基之上,渐渐去适应更替着的外在环境。依循市场变更的总倾向,寻找出品牌营销特有的运作目标。经由审慎规划,促动经济成效的提升。

第二,要把吸纳到的客户,当成市场范畴内的根本依托。企业要更替自我中心这一惯常的思路倾向,把市场以内的客户需求,看成主体导向,以便实施接续的零售运作。

(三)添加产品活力

零售营销关涉的理念创新,要凸显出零售营销这一范畴的创新认知。不断更替旧有的观念,依循细分出来的市场要求。结合零售范畴内的真实状态,促动理念的创设。不断创设出新的油品,在考量耗费掉的更新成本时,还要考量创设出来的零售品牌,是否能被接纳。为设定好的零售品牌,添加新颖能量。这样一来,创设出来的新产品,就更易被接纳,实现了接续的价值提升。

产品固有的种类,也要被不断更替及创新。零售圈以内的石油企业,要整合起上中下特有的环节优势,经由高科技的路径,改变成品油既有的无差异态势。这样一来,成品油关涉的多样指标,就实现了特有的差别化,赋予它新颖的类别及品牌。零售企业要依凭营销技术,促动差别化的递增,以便凸显出石化品牌独有的鲜明形象。

(四)ERP架构下的新颖营销

ERP特有的新颖系统,覆盖着零售范畴内的采购管控、库存管控及关涉的财会成本、平日之内的设备管控。零售商圈范畴内的这些企业,要明辨自身位置,依循新颖的技术路径,去促动营销额度的递增。

具体而言,要依循预定好的指挥调度,对原初的物流系统,着力予以优化。把分公司供应过来的配置方案、油品既有的真实库存,作为优化依凭的根本条件。在系统搭配特有的结果之上,形成最佳情形的运送规划,执行接续的运送流程。选取出来的约束条件,包含预定的售卖规划、辨识的客户需求、调拨出库特有的规划、二次物流依凭的规划。

零售特性的石油企业,要延展自有情形下的物流团队,把存留着的油品,运送给带有急需的那些地段。电子讯息关涉的新技术,可以依凭查验出来的需求,妥善查验并管控这样的调运。这样一来,就回避掉了油品过剩、油品缺失的弊病。对外购进来的石油,也要强调查验及规制。零售圈企业,要加强关涉营销技巧的、平日之内的培训。企业以内的职员,要能运用设定好的营销技巧,展开针对特性的平日服务。员工要明晰营销技能,企业对选取出来的一线职员,要着力去培训可用的营销技巧。在助推技巧提升时,也不要忽视掉油品质量。

工商管理范畴范文10

关键词:知识背景;无形资产;会计管理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0-0-01

知识经济的到来使得智力资产在经济活动中的份额不断增加,对于经济活动的作用也日益凸显,将其作为会计要素纳入到会计体系中已经成为发展趋势,但这些产品和资源并不是传统的固定资产及可评估资产,而是属于无形资产的一种,由此也就对现代化无形资产会计管理产生了冲击,为无形资产会计管理带来了新的问题,这是当前知识经济发展面临的重要问题,同时也是急需解决的影响因素。

一、知识经济及无形资产概述

知识经济主要是相对于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而言的,是指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发展,知识经济是建立在知识及信息生产、使用基础之上的一种经济发展模式,知识经济发展的主要支柱是高科技产业,是工业经济发展的全新模式,在发达国家,知识经济发展正逐步代替工业经济,成为现代化经济发展的主要模式,而在我国,知识经济也逐步占据越来越大的市场份额,成为我国提升国际市场竞争力的主要动力。

无形资产主要是指企业长期使用但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商誉、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对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科学技术的进步,无形资产在企业经济发展中所占据的位置越来越重要,也发挥着越来越大的推动作用,当前,世界正趋于知识经济时展,这一经济时代所具有的无形资产数量不断增加,由此对无形资产会计带来了冲击,如何加强无形资产会计管理,更好的适应知识经济时展史当前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二、知识经济时代对于无形资产的冲击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无形资产的内容逐渐变得丰富多彩,首先是种类越发多样化,除了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誉等传统计量因素外,同时还增加了环境体系认证、质量体系认证、绿色食品标志等计量因素,种类的增加使得无形资产的数量也不断增多,由此对无形资产会计核算带来了更广阔的核算范畴。随着无形资产范畴的扩充,人力资源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知识经济背景下,以人力资本创新为主的智慧资本成为无形资产的重要核算因素。对于无形资产的计量和确认,本身就具有诸多不确定性,难以反应其真实价值,由此使得会计核算缺乏稳健性,甚至有很多无形资产不能确认价值,导致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层出不穷,这对于企业的经济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

三、知识经济背景下无形资产会计管理对策

面对知识经济发展的冲击,无形资产会计改革已经是迫在眉睫的重要问题,对此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会计核算管理,以满足企业发展需求。

1.有效拓宽无形资产核算范围

在过去的经济发展过程中,无形资产会计核算的主要内容包括商标权、商誉等一些因素,核算范围相对较窄,而且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理论也较少研究,而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无形资产核算范畴越来越广,其在企业经济发展中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实际核算过程中仍旧以传统无形资产因素核算和计量为主。对此,应当有效拓宽无形资产核算范畴,将质量体系认证、环境体系认证等代表知识经济发展的因素纳入到会计核算体系当中,这样才能够增加无形资产会计核算内容,并通过真实核算,准确反映出企业的会计信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以树立企业良好的市场形象和信誉,为后续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2.加强无形资产会计人员培训

对于知识经济时代下的无形资产会计核算,培养一批高素质的无形资产会计核算人员是非常重要的,而其本身也是无形资产会计核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企业应当向无形资产核算人员宣传无形资产核算范畴的转变趋向,使其充分认识到无形资产核算的重要性,并就无形资产核算的新范围进行学习和掌握,以满足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同时,企业应当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对于能够推陈出新,表现良好的员工,要给予其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以激励员工不断创新,对于频出失误,影响企业会计信息透明度的员工,则给予其适当的惩罚,以促使其能够认识到新的时代背景下无形资产会计核算的重要性。此外,企业还应当选择工作优异的员工到大企业或会计机构进行知识和技能培训,以丰富员工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从而为企业的发展做出更多贡献。

3.重新确立无形资产会计核算模式

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促使无形资产会计核算范畴不断扩充,同时也对传统无形资产会计核算模式提出了挑战,企业要想保证无形资产会计核算满足自身发展需求,就必须重新确立无形资产会计核算模式,满足知识经济时展需求。对此,首先,对于企业的无形资产会计核算,无论是外购所得,还是自行开发所得,企业应当将这些因素均纳入到核算范畴,并确认入账,对于所开发的个别收益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其所发生的支出费用应当计入到当期费用范畴。如果无形资产来自外购,则按照其实际成本进行核算,对于企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在核算时应当尽可能反应其真实价值,对于真实价值超出初始成本的无形资产,则将其纳入到企业的资本公积范畴。通过合理划分范围,能够对外购及自行创造的无形资产进行对比,促使企业资产账面价值接近实际价值,以避免会计信息失真情况的发生。通过重新确立无形资产会计核算模式,能够进一步准确核算企业的所有无形资产,并真实反映企业自身的会计信息,这对于企业充分了解自身的发展情况,并针对实际情况采取针对性的发展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4.不断完善无形资产会计核算制度

面对知识经济时展的诸多不确定性,无形资产会计核算制度也需要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和完善,这样才能够更好地满足企业发展需求,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此,企业应当时刻关注由于知识经济发展所带来的会计因素变化,如质量体系认证、环境体系认证等,同时包括正在不断改变的人力资本因素等,以及时将新的要素纳入到无形资产核算体系中,提高无形资产核算质量。对于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企业还应当不断探索新的核算方法,力争将核算出的成本价值与实际价值缩小到最低,以确保企业会计信息的透明度,从而更好地满足企业经济发展需求,也为企业市场竞争力的提升提供动力支持。

结束语

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与此同时也带来了企业发展的良好机遇,因此,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企业应当加强无形资产会计管理,有效拓宽无形资产会计核算范畴,将市场经济发展的必须要因素纳入会计核算体系当中,并建立健全无形资产会计核算制度,不断完善会计核算模式,以实现会计核算创新,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其实现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基础,同时也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动力支持。

参考文献:

[1]谢新安.知识经济环境下无形资产会计的创新[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6).

[2]温畅.试论人力资源计入无形资产的必要性[J].恩施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综合版),2012(01).

[3]徐晓晖,李建辉.知识经济下无形资产价值确定的探讨[J].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05).

[4]杨长生.浅论知识经济下的无形资产[J].重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01).

[5]石书灿,赖月莲,崔连秀.知识经济时代:企业管理的六点思考[J].管理科学文摘,2011(06).

工商管理范畴范文11

关键词:公司财务的核心范畴 资本市场的财务问题 公司财务的价值回归

一、财务核心范畴的历史演进

在经济史上,自从生产有了剩余就出现了物物交换的社会经济现象,到一定阶段,作为具体交换物载体和一般替代物的货币就出现了。物物交换的重心是交换物本身的物理属性和具体用途,货币出现后也就替代了具体形态和具体用途的交换物而成为一般概念上的等价物,从此货币就成为了财务的核心范畴(罗福凯,2003)。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分离出了生产和生活两个大的系统,货币总量也就分别被投入到了生产和生活两个领域。其中,用于生活的货币被个人及家庭消耗掉,用于生产的货币被投入到经济活动,成为从事农牧业生产的本钱。于是,本金取代货币成为财务的核心范畴(罗福凯,2003)。本金从货币中派生出来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一方面本金是农牧业生产循环和周转的最低货币需求量,只有全部收回本金并将其继续投入生产过程,农牧业才有可能具有持续性;另一方面本金代表着私人对财产的占有关系,是私有产权的标志。

到了15世纪,地中海沿岸出现了高度发展的商业经济形态,社会生产力已经大大超越了农牧业所能承载的规模和深度。进一步,18世纪发生了著名的产业革命,家庭作坊、工场手工业、分散经营、独资或合伙工场迅速被大机器工业、大规模生产、产业集群和股份公司所替代,由此迎来了市场文明的曙光。在本金中独立分离出了对流动性、增值性和独立性更高要求的生产要素。从此,资本取代本金成为财务的核心范畴(罗福凯,2003)。更确切的说是“财务资本”这一要素成为了资本主义经济舞台的中心。大机器工业极大地扩展了经济规模,并使得财务关系复杂化,财务管理职能开始专门化和独立化,“公司财务”应运而生,并成为了现代经济的基础。公司财务先后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即大致在18世纪到19世纪的外部筹资管理阶段,20世纪上半叶的内部控制财务管理阶段;以及20世纪中叶以来的投资管理阶段(王化成,1993)。

20世纪70年代以来,新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突飞猛进,除财务资本外,技术、组织结构与管理方式、信息、知识等均进入生产要素的核心部分,并成为了公司价值的主要源泉,从而“全要素资本”取代“财务资本”成为了公司财务的核心范畴,(传统)资本结构开始向全要素资本结构转变,投资管理也就让位于价值创造。

二、中国的公司财务:基于资本市场的视角

1978年开始的市场化取向改革是中国公司财务的逻辑起点和历史起点。改革前只有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两种类型的企业,从而当经济改革的重心从农村转向城市时(1984),国营企业改革就长时间成为经济改革的核心命题。国营企业的改革历经行政性分权、放权让利、承包制、股份制改造、现代企业制度、产权多元化等几个历史阶段(张维迎,1995)。90年代初期,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继成立,“市场经济”也被最终确立为改革的终极目标。20多年来,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已现雏形,上市公司业已成为企业的典型形态和资本市场的主导力量。可以说,今天的公司财务发展到了几乎已经与资本市场无法分离的程度。

在理论领域,基于资本市场的公司财务研究成果非常丰富,形成了一组基础范畴和逻辑一致的理论体系,至少包括:(1)选择——效用理论;(2)状态偏好理论;(3)均值——方差资产组合理论;(4)资本资产定价理论与套利定价理论;(5)期权定价理论;(6)资本结构理论(卡普兰,2007);(7)新优序融资理论;(8)自由现金流量假说;(9)公司控制权市场理论(沈艺峰等,2004)。但是,成果卓著的现代财务理论体系距离中国的财务管理实践仍然非常遥远。市场经济体普通存在着相同制度约束下的自由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市场、政府和企业三者总体存在着比较清晰的边界等公司财务的一般性基础环境并未成为中国公司财务的现实性前提条件。不管怎么理解“公司财务”,在中国,毫无疑问,公司财务的核心内容是融资。基于这一认识,本文从三个方面来探讨基于资本市场的中国公司财务实践。

(一)证券市场中的IPO

虽然中国在改革之初(1981)就恢复了国债(国库券)的发行,但将证券市场视为市场体系的组成部分却是大约10年后的事情。90年代初期建立证券市场的初衷是为大型国营企业融入社会资金以实现其限期脱困的目的。由于改革一开始就不涉及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调整问题,所以国营企业及其各级人对股权融资的需求和偏好远大于债权融资,中国资本市场一开始就是以股票制度挂帅的。中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经历了四个阶段:即“额度管理阶段”(1993-1995)、“指标管理阶段”(1996-2000)、“通道制阶段”(2001-2004)和“保荐制”阶段(2004年10月以后)(马宇飞等,2011)。这一历史变迁,固然体现了改革的市场化取向,但更重要的是始终遵循了“在计划中”市场化的总体改革理念和实践。由于初始制度采取了股权分置和试点审批等计划性安排,上市公司实际上成为了全国性资源配置的重要舞台,各级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也就成了上市公司控制权市场竞争的主体,作为控股股东的政府和作为中小股民的普通投资者一开始就成为了两个利益不同直至利益对立的集团。事实上,证券监管部门的首要职责就是要维护好股票IPO的“强磁场”效应,并“有计划”地严格调控社会资金在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结构和流量。股票市场自始至终都是以向社会直接融资方式解决各级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的社会经济难题为己任,证券市场的IPO对于认识中国公司财务所处的基本经济环境提供了一个范例。

(二)上市公司控制性股东的“资本运作”

早在19世纪八、九十年代,随着第二次工业革命导致的产能大规模过剩和企业大范围倒闭,工业化国家的资本市场就掀起了一股以水平合并为主要形态的收购和兼并狂潮。紧随其后,监管层便出台限制资本大规模流动的政策,如美国通过了旨在阻止大规模企业合并的反垄断法(Sherman Act of 1890)。但是,产能过剩已经是工业化国家普遍的经济现象,当企业的内部控制体系无法保证企业及时压缩生产规模和退出市场时,产能过剩的问题最终只能留给资本市场来解决。20世纪七、八十年代,公司控制权市场的竞争取代产品市场的自发调整,对来势凶猛的第三次工业革命做出了反应,资本市场迎来了著名的以杠杆重组(Leveraged Reorganization)为主要形态的“企业兼并与收购的黄金十年”。但是,与如火如荼的美国第四次并购浪潮不同,90年代中后期以来,中国证券市场上却是在上演着一幕又一幕的“资本运作”闹剧。

“资本运作”并不是一个学科概念,企业实务中使用时也非常含混。逻辑上,“资本运作”应该离不开“资本”。在经济学上,“资本”是一个未获得一致性定义的术语。马克思认为(1867),资本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萨缪尔逊认为(1948),资本是经济产出的耐用投入品;还有人认为,资本是对特定资源的要求权(普雷维茨,1998)。本文认为,资本的含义至少包括:(1)可以用价值形态来表示;(2)存在未来收益(净现金流入)的可能性;(3)控制权和索取权的归属可以具体化;(4)是一种独立的生产要素;(5)是可以计量的;(6)是可以流动和可交易的。在企业实务中,“资本运作”大体上是指,把企业的资本定义为全要素资本而不仅仅是财务资本,并以全要素运营的原则取代产品经营的原则,通过资本市场的金融中介和金融工具、衍生金融工具,对企业各种形态的资本和资源采用调整、组合、剥离、收购、兼并等手段来运营,以追求私人利益的经营管理方式。按照本文的定义,“资本运作” 则涵盖了产品经营、生产要素重组和公司控制权竞争三个主要方面。如前所述,国家控股的所有权模式、剥离非核心业务的改制方式、以及计划化的“审批制”与“额度制”相结合的股票发行制度天然地建立起了上市公司、控制性股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紧密关系。这一关系决定了上市公司主要面临的公司治理问题是“控制性股东——中小股民”之间的问题,而不是“股东——经理”型问题。据此可以推断,上市公司的资本运作总体上就是控制性股东的掏空行为(Tunneling),以及间或性的支持行为(Propping)。控制性股东和(地方)政府为了维持母公司(集团)的存续或当地的经济发展,天生地具备从上市公司转移各种资源特别是流动性资源、稀缺性资源的动机。尤其是,中国证券市场中:(1)控制性股东在上市公司中的现金流量权和控制权严重分离;(2)不存在有效的中小股民保护机制;(3)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控制性股东、证券监管部门三者总体上的国有性质等三个特征又在制度上保障了掏空行为的实施。中小股民一度对此做出的大规模逃离股市的反应,在一定程度上促使证券监管部门在再融资环节不得不强化以上市公司会计报表业绩为基础的“明线检验”(Bound Tests)机制,这在客观上限制了控制性股东及(地方)政府的明目张胆的掏空行为。在上市公司无法轻易越过明线检验的情况下,控制性股东及(地方)政府不得不间或性地向上市公司输送利益以维护上市公司的“壳”资源价值。

(三)非证券资本市场中的公司财务

资本市场应是一个多层次的公司金融体系,既包括股权市场也包括债权市场,既包括场内市场也包括场外市场,既包括境内市场也包括境外市场。但是,中国的资本市场建设跨越了从小众到大众,从场外到场内,从私募到公募的发展阶段,一开始就去建设面向全国投资者尤其是面向中小股民的交易所市场。其后果是,相当长时间内企业上市一直是地方政府政绩的表现,上市公司也得到来自当地政府的各种“照顾”;企业的产权改革被长期搁置;企业改制、财务规范和公司治理因没有内生的激励机制而呈现出临时的对策性的功利化定位;几乎所有上市公司都缺乏逐步成长为公众公司的磨砺过程。

不管证券市场怎么发展,上市公司都只是市场主体中很小的一部分,沪深两个交易所经过20多年的发展,目前也只有2 500多家上市公司。因此,非证券资本市场仍然是公司财务不能忽略的重要方面。以房地产业为例,尽管经受政府的严厉调控,但2012年房地产投资规模还是超过了7万亿元。在交易所市场,自2010年国内暂停A股再融资后,资金主要来源于境外交易所市场,2012年仅有2家在港IPO融资36亿元,2家在港配股融资52亿元,另全年境外发债融资约600亿元,合计仅提供了约690亿元融资。在境外市场,商业银行房地产类贷款(不含个人购房贷款)当年增量约1.35万亿元,全年房地产信托新增规模约2 600亿元,私募基金新增规模约2 000亿元,再考虑非房地产类贷款流向房地产业的银行贷款规模(按2012年商业银行非房企增量贷款总额4.75万亿元的10%估计)约4 700亿元。据此估计,则境外市场的非主流形式房地产业融资总规模高达6 500亿元。很显然,这部分资金是通过非公开方式、非监管场所、以非平均成本融入的。这种非主流融资将会持续、长时间、大规模的存在,也将给中国的公司财务带来新的机会和严峻的挑战。

三、财务的价值在于捕捉技术的商业化机会

二十多年来金融与财务管理实践增进的一个共识是,资本市场应该为实体经济服务,公司财务应该回归其本来价值。自第一次工业革命以来,人们在技术进步中不断深化对技术本身的认识。尽管今天人们对“技术”的概念和范畴有不同的认识,但是技术已经普遍被视为核心的独立生产要素。同样的,今天的财务人员也被赋予“价值管理”这一新角色。但是,如果公司财务首先不能实现价值创造,也就无法去实施价值管理。财务的价值创造是与技术的商业化密切相关的,当财务能够敏锐地捕捉到技术的商业化机会时,财务就可以利用自身的范畴、逻辑、方式、途径和工具为公司创造价值。历次工业革命中的标志性技术革命,包括远洋航运、铁路、电报、汽船、汽车、有线系统、民用航空、无线电、新能源、新材料、微电子技术、信息技术等既是公司财务继续深化的动机,在一定程度上又是公司财务不断深化的结果。资本市场在历次挤出过剩产能和促进技术升级的运动中起了主导作用。技术的大规模商业化大大提高了生产率,改善了普通人的生活状况和整个社会的福利,但是由此导致的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加速更新以及产品市场的周期性自发调整所带来的巨额个人成本和社会成本却总体上由资本市场来承担的。大萧条(1929-1933)就是以“黑色星期四”纽约股票市场崩溃为起点。与之类似,90年代初期日本经济泡沫破灭、90年代后期的亚洲金融危机,以及2007年后期因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经济危机,都使得全球主要经济体的资本市场受到重创。技术进步也不能保证企业基业长青。发生经济危机至少表明,财务未能有效地促进技术的商业化。立足经济学原理,发生危机时更应该让财务主体,也就是各种产权独立的企业去自由寻求商业机会、自主做出投融资决策,以及独立地参与市场活动。但是,实际的情况恰恰相反,在中国除2009年启动的四万亿元中央政府投资以及随后数倍于该金额的地方政府配套投资,将资本主要投向了营利性和流动性都很差的大型基础设施领域之外,金融监管部门还对商业银行贷款的产业领域和民间资金信贷做出更为严厉的限制。比如,有论调将诸如房地产等产业不加分析地与“实体经济”割裂和对立起来。事实上,房地产业中不仅工业地产,而且商业地产、住宅地产等不仅是实体经济的重要生产要素,也是新材料技术、节能技术、环保技术、低碳技术等一系列新技术大规模应用的重要产品市场。沿着工业革命和资本市场互动发展的足迹,关于技术进步、资本扩张、产能过剩、金融危机、商业机会、经济复兴等交错循环、变迁和演进的观点,为我们重新探讨、了解和认识公司财务的价值指引了方向。

参考文献:

1.罗福凯.财务理论的内在逻辑与价值创造[J].会计研究,2003,(3).

2.陈志武.金融的逻辑[M].北京:国际文化出版社,2009.

工商管理范畴范文12

论文摘要:价值范畴具有商品价值和社会核心价值双重功能。本文认为,以往对马克思价值范畴的理解过于简单化;马克思价值范畴中的商品价值是演进的,它不仅包含劳动价值概念,而且包含劳动价值概念向生产价格概念的转形;马克思价值范畴中的社会核心价值是复杂的,它不仅阐明了劳动生产方式与资本生产方式的矛盾,而且阐明了前者向后者演化的必然。

20世纪90年代中国学术界出现的劳动价值理论研究热潮至今已悄然退去,曾经引起广泛关注的那些热门话题也从学术刊物上逐渐淡出。管理论研究并没有划上句号,但无可讳言的是,解释当今现实已成为劳动价值理论不堪承受之重,近期试图修缮劳动价值理论的种种努力也几乎都没有得到普遍认同。解铃还须系铃人,摆脱理论困境的出路还是只能到马克思那里去寻找,除此别无选择。本文主张回到马克思,重新把握马克思劳动价值学说的真谛,以利于今天从基础理论上着手来解疑释惑。

一、价值范畴的双重功能—商品价值和社会核心价值

为了准确理解马克思劳动价值学说,首先必须了解价值范畴的双重功能川。

我们通常所说的价值范畴一般是指经济学意义上的商品价值,它指称的是商品进行交换时相互之间的比例关系。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比例关系直接表现为一定数量的货币额,也就是价格。价格是商品交换比例关系的现象,现象背后的本质就是价值。价值隐藏在价格背后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它只有经过理论抽象才能够显示出来。经济学家为了研究社会经济生活的规律必须从理论上抽象出商品价值,但由于每一个经济学家在抽象商品价值时的视角或方法不同,得出的价值概念是不一样的。比如有劳动价值、效用价值、生产价格和均衡价格等等。这就是经济学意义上的价值范畴。

经济学意义上的价值范畴,后来被泛化到哲学和其它社会科学领域,常常被用来说明人们评价事物的态度。评价社会现象的态度归结起来就形成了社会价值观,在社会价值观中必然存在着一个起主导作用的社会核心价值。社会核心价值是对社会现象的基本价值判断。其实,任何一个经济学家在界定自己的价值范畴时,不仅旨在说明如何从技术上对商品价值进行计算,而且也在表达他对特定社会现象的基本价值取向。因此,价值范畴一方面反映了经济学家对商品价值本质的认识,另一方面也折射出经济学家抱持的社会核心价值。当然,不同的价值概念暗含的社会核心价值也是不同的。比如,劳动价值概念暗含的是“劳动一元”的社会核心价值,它在褒扬劳动要素的同时贬斥所有非劳动要素;生产价格概念暗含的则是“要素多元”的社会核心价值,它承认各种要素(包括劳动要素)的社会贡献。

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中国根据劳动价值概念以及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劳动价值理论,规划和建设了以计划经济为特征的社会经济生活。在这种社会经济生活里,社会核心价值是劳动要素至上,资本等非劳动要素遭到贬斥。自从70年代末实行改革开放以后,中国步人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艰难历程。

在这一过程中,由于资本、管理和科学技术等非劳动要素的作用日益显得重要起来,因而在社会核心价值中必须承认这些非劳动要素的地位,这就与既有的社会核心价值发生了冲突。无法避免的冲突迫使人们不得不对劳动价值理论进行再认识。

价值范畴的双重功能使基础理论研究陷入了尴尬境地。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把劳动价值理论视同于马克思劳动价值学说,误以为原有的以计划经济为特征的社会经济生活是在马克思学说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眼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正在向劳动价值理论提出挑战,这也就意味着对马克思劳动价值学说的否定。虽然在深化认识劳动价值理论的过程中,当下巫需解决的问题—即按劳分配与按要素贡献分配相结合的原则—似乎已经找到了根据,但是有关基础理论—价值范畴—的创新毋庸置疑地暂时搁浅了。

难道我们就不能摆脱这个困境了吗?其实,出现这样的困境,并不是马克思的错,而是以往人们误解和曲解了马克思所造成的。这种误解和曲解的最根本之处就在于误读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学说,或者说简单化地理解了马克思的价值范畴。下面让我们从商品价值和社会核心价值两个方面重新解读马克思的价值范畴。

二、马克思商品价值的演进性

商品价值中的劳动价值概念最早是由古典经济学家威廉·配第抽象出来的。在配第那个时代,自然经济日趋解体,商品货币关系日益发展,但当时的主导产业还是农业和以农产品加工为主的手工业。因此在那个时代,劳动可以说是一切生产过程中占据支配地位的要素,其他非劳动要素只是处于从属的地位。配第通过对实践的观察,在《赋税论》(1662)等著作中就已经提出商品价值取决于劳动、商品价值量要用劳动时间来计算等劳动价值概念原初的基本命题。

威廉·配第的《赋税论》发表一百年以后,亚当·斯密开始着手构建古典经济学理论体系。到了斯密身处的那个时代,已经是工场手工业鼎盛时期,也是市场经济成长时期,资本要素的作用越来越显得重要,以至于使得资本要素逐渐占据了支配地位,劳动要素则逐渐转换到隶属于资本的位置上了,其他非资本要素(包括技术和管理要素)也都直接为资本的增值服务。这时劳动价值概念的局限性已初见端倪。所以,斯密一方面强调他的商品价值是劳动价值概念;另一方面他又模糊地意识到“资本一经在个别人手中积聚起来”,劳动价值概念就“失效了”,社会通行的将是生产价格概念。马克思指出:“我们在亚当·斯密的书中不但看到关于价值概念的各种‘对立见解的痕迹’,不但看到两种,而且看到三种,更确切地说,甚至四种尖锐对立的关于价值的看法,这些看法在他的书中相安无事地并存和交错着”因此,“他的确把后来的所有经济学家……都引入了‘歧途”’后来的经济学家们互相争论时,时而接受斯密的这一方面,时而接受斯密的那一方面”因而他的学说成了截然相反的各种观点的源泉和出发点”。

斯密之后,古典经济学领域中形成了两个主要的流派:一个是以李嘉图为代表的劳动价值学派;另一个是起始于萨伊、完成于约翰·斯图亚特·穆勒的生产价格学派。李嘉图学派拘泥于斯密的劳动价值概念,为了适应当时的社会实践,他们也曾经试图把非劳动要素的内容纳入劳动中去,但终究没有成功。李嘉图学派的解体直接导致了古典劳动价值理论的失败。生产价格学派则完全放弃了斯密的劳动价值概念,直接承继了斯密的生产价格概念。

如果翻阅一下古典经济学时期的著述,我们会发现那个时代争论的问题同现在我们所争论的问题有惊人的相似之处,许多问题在那个时代都已经讨论过,我们现在只是重复了前人已经做过的工作。这也并不奇怪,因为我们现在所面临的问题与当时古典经济学家所面临的问题基本相同,都是市场经济成长过程中的实践对劳动价值理论提出的挑战,所以同样需要深化认识劳动价值理论,并对劳动价值理论进行创新。比较遗憾的是,中国最近的研讨却忽视了一个十分重要的理论事实,那就是马克思在研究政治经济学的时候,已经全面关注过他的前人所争论的一切问题,并且已经科学地解决了这些问题。

当马克思开始研究政治经济学时,欧洲市场经济的发展较之斯密时代更加快了步伐,随着工业革命的到来,资本、技术和管理等非劳动要素的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了。马克思自然也要面临如何克服古典劳动价值理论的危机。马克思认为,劳动价值概念有其科学成分,必须坚决捍卫,但是像李嘉图那样不顾实践的变化一味固守劳动价值概念是不可取的;当然像生产价格学派那样断然放弃劳动价值概念,等于放弃了对事物本质的研究,这就把政治经济学庸俗化了,正因为此,马克思称他们是庸俗经济学。

那么,马克思捍卫劳动价值概念与李嘉图的做法有什么实质性的区别呢?马克思超越李嘉图的根本之处在于他既不是固守劳动价值概念,也不是放弃劳动价值概念。马克思把斯密的商品价值中的劳动价值和生产价格这两个对立的概念有机地统一起来,并通过劳动价值向生产价格的转化回答了实践对理论的挑战。这就是《资本论》著名的“价值转形问题”。这个问题自从《资本论》第三卷于1894年问世以来,在西方学术界一直争论不休,至今已延续了一百多年仍未终结。对“价值转形问题”提出质疑的基本上都是从生产价格学派里发展起来的现代西方主流经济学家;为“价值转形问题”辩护的大多数都是西方马克思主义者。从这场大论战的实质内容来看,质疑的一方竭力证明马克思的“价值转形问题”不能成立或没有意义,其目的无非是想彻底摒弃劳动价值概念。而辩护的一方理所当然地要努力证明,马克思在坚持劳动价值概念的基础上成功地实现了价值范畴的革新。

我们以往并没有实行市场经济,对马克思的“价值转形问题”感受不深,甚至体会不到它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因此可以说,对马克思劳动价值学说最大的误解和曲解就在于没有真正理解马克思的“价值转形问题”,而把马克思劳动价值学说简单化了。值得欣喜的是,在上个世纪80年代,胡代光首开中国学术界研究“价值转形问题”的先河,后来又有许多学者纷纷加人这项重大研究的行列。但是从总体上来看,国内的研究还基本停留在“转形”能否成立的水准上,还没有把“价值转形问题”上升到马克思革新价值范畴的高度来认识并阐释它的当代意义。

当我们重新辨认马克思的商品价值之前,暂且绕过“价值转形问题”能否成立的争论,先假定它是能够成立的。这种假定也不是不可以,因为在尚未定论的“价值转形问题”大论战中,肯定它能成立的一方所进行的论证也是卓有成效的。在假定“价值转形问题”能够成立的前提下,我们来看马克思怎样通过“转形”革新了古典劳动价值理论的价值范畴。 马克思的“价值转形”首先是一个历史演进过程。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第197一198页上有这样一段十分重要的论述:“商品按照它们的价值(劳动价值)或接近于它们的价值(劳动价值)进行的交换,比那种按照它们的生产价格进行的交换,所要求的发展阶段要低得多。”178-179马克思的这段重要论述说明了从劳动价值概念到生产价格概念的历史演进过程。劳动价值概念反映的是劳动要素占据支配地位的生产方式(以下简称劳动生产方式)下呈现出来的经济规律,生产价格概念反映的是资本要素占据支配地位的生产方式(以下简称资本生产方式)下呈现出来的经济规律。随着人类社会从较低阶段发展到较高阶段,必然要从劳动生产方式演进到资本生产方式,劳动价值概念也必然要演化为生产价格概念。劳动价值概念演化为生产价格概念之后,经济规律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劳动生产方式占据统治地位的时代,在社会经济运动中起作用的是劳动价值规律;而资本生产方式占据统治地位的时代,在社会经济运动中起作用的是生产价格规律。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主要阐述的是劳动价值规律,而到第三卷完成“价值转形”以后主要阐述的是生产价格规律。当然,从劳动价值规律再转向生产价格规律,内容更多,也更复杂,马克思对这些内容的描述并没有完成。恩格斯看到了这一点。他在《资本论》第三卷“增补”中,针对马克思这段重要论述说道:“如果马克思来得及把这个第三卷再整理一遍,他毫无疑问会把这段话大大加以发挥。现在这段话,不过是关于这个问题所要说的内容的一个大概轮廓。”

马克思的“价值转形”同时又是一个逻辑演进过程。马克思在《导言》中说,他的分析过程中将会出现两个概念:一个是抽象概念,一个是具体概念;他的分析将从抽象上升到具体。

落实到《资本论》中,就是从抽象的劳动价值概念上升到具体的生产价格概念。这个逻辑演进过程构成了《资本论》的整体结构,第一卷从抽象的劳动价值概念开始,通过第二卷的中介环节,第三卷上升到具体的生产价格概念。马克思的逻辑过程与历史过程是一致的。

马克思通过历史和逻辑的演进过程把原来两个相互对立的价值概念—劳动价值概念和生产价格概念—统一为一个有机整体。可见,马克思的商品价值是复杂的,其中包含劳动价值概念,同时包含生产价格概念,以及劳动价值概念演化为生产价格概念的过程。因此,马克思的商品价值具有演进性。

三、马克思社会核心价值的复杂性

应该说,马克思的社会核心价值与他的商品价值是一致的,因为这是一个价值范畴的两个方面。既然马克思的商品价值具有演进的特征,他的社会核心价值肯定也具有演进的特征。马克思演进的社会核心价值至少应该包含以下两重意思。

马克思社会核心价值的第一重意思表达了历史演进的必然性,这个必然性是指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生产方式的必然性,劳动价值概念必然要演化为生产价格概念,劳动生产方式必然要演进到资本生产方式。马克思研究政治经济学和撰写《资本论》的初衷,恐怕不是为了表达他贬抑资本的社会核心价值,他想要表达的社会核心价值应该是用科学的态度来看待资本要素,用科学的态度来看待资本生产方式。所以,他把书名定为《资本论》,而没有定为《劳动论》或其他什么“论”,这充分说明他写这本鸿篇巨著的用意。在《资本论》以及马克思的许多著作中,我们可以看到马克思对待资本生产方式的科学态度和全面评价。从马克思复杂的社会核心价值来看,他不是简单否定资本生产方式,他首先是肯定资本生产方式,肯定这种生产方式对社会生产力的巨大促进作用。马克思的这种价值取向,在他批判那些自诩为无产阶级反对派的观点时也可以见出,当时莱文斯顿等人对资本生产方式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成果持否定态度,马克思针对这种态度深刻地指出:“在这方面他们(虽然是从相反的一级出发)也具有政治经济学家们的局限性,即把这一发展的对立形式和这一发展的内容本身混淆起来。一些人为了这种对立的成果而希望这种对立永世长存。另一些人则为了摆脱对立而决心牺牲在这种对立形式范围内产生的成果。”

马克思社会核心价值的第二重意思表达了历史演进过程中内在的社会矛盾。由于劳动价值概念与生产价格概念是相互对立的,这种对立是这个历史阶段上社会内在矛盾的根源。所以,马克思在肯定资本生产方式的同时又认为,否认资本生产方式中存在的矛盾也是不科学的,这是他批判庸俗经济学的关键之处。庸俗经济学的要害就是想抹煞或掩盖社会矛盾。马克思认为,资本生产方式中最根本的矛盾是劳动和资本的对立,这种对立有时表现得十分尖锐,比如马克思在19世纪40年代所观察到的欧洲工人运动就是这种对立最激烈的表现。当然有时在政府和社会强有力的干涉下,又表现的相对缓和,比如马克思在写作《资本论》时所观察到的英国《工厂法》等法律颁布以后的情况。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版序言中说:

“所以,现在的统治阶级,不管有没有较高尚的动机,也不得不为了自己的切身利益,把一切可以由法律控制的、妨害工人阶级发展的障碍除去。因此,我在本卷中用了很大的篇幅来叙述英国工厂法的历史、内容和结果。”马克思深刻阐明了资本生产方式中社会矛盾的明显结果是有效需求不足,这是导致经济危机和社会危机的根本原因。马克思的预见在20世纪30年代的那场大危机中再一次得到证实。其时凯恩斯从有效需求不足这个事实出发,提出了政府干预的理论。这就是西方主流经济学中出现的凯恩斯革命。凯恩斯并不承认他的研究与马克思有关,而且竭力反对马克思学说。凯恩斯的弟子罗宾逊却比较了马克思和凯恩斯的理论,得出其中许多相似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