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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必要性

时间:2023-08-10 17:25:2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必要性,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第1篇

根据政办字〔2013〕141号《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的通知》文件精神,今年6月—9月,我局扎实组织开展了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研究制定了县旅游行业安全生产集中大检查活动方案,以保旅游安全为重点,大力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完善了安全管理机制,提高了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能力,有效的控制了各类事故的发生,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活动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强化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的组织管理

为贯彻落实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文件精神,成立了旅游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为成员,负责具体活动的开展。各旅游企业按照活动方案要求,积极参与到活动中,使旅游行业广大干部职工从思想上认识到安全生产重要性和必要性,将认识转变为自觉行为融汇到日常工作中去,形成人人关心安全,安全关系人人的良好氛围。

二、广泛宣传,营造关注安全、依法守法的社会氛围

我局积极采取措施,充分利用各种媒介载体进行宣传,传播安全理念和常识,营造浓厚社会氛围。一是在县旅游网站设置安全生产专栏,宣传安全生产工作重大意义;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及时报道我县旅游行业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情况。二是组织县内各涉旅单位企业悬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挂图、宣传标语、宣传横幅等。三是印制“旅游安全须知”,发放了宣传资料15000多份。

三、周密部署,认真开展旅游安全生产检查

针对旅行社、星级酒店、旅游景区的行业特点,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旅游安全大检查。一是开展了“自检自查自纠”活动,督促指导旅游企业进行自查自纠安全隐患,防范事故发生。二是开展了“旅游安全大检查”活动,积极营造依法治理安全生产的浓厚氛围。此次检查的重点为:旅游景点的安全状况;各类易发生安全事故路段、地点(如可能发生溺水、泥石流、坍塌等)的警告标牌的设立和完善情况;星级宾馆、农家乐餐馆的经营、卫生、消防等情况;旅行社按照安全程序进行团队操作情况;“一日游”市场秩序,旅行社市场价格、广告、合同、旅游车辆、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及告知游客自愿购买意外险情况等。

四、认真整改,确保旅游安全事故及时排除

通过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责令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提出防范措施,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并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确保安全,要求及时上报整改的进度落实等有关情况,切实把整改提高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在整个检查过程中围绕“安全、质量、秩序、效率”四统一的工作目标,始终做到一边抓检查,一边抓整改,确保措施落实到位,有效排除安全生产隐患,维护良好秩序,保持我县旅游行业形势持续稳定。

第2篇

一、提高对我市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认识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保险工作,把保险业作为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运行的重要手段,积极创造条件,支持保险机构拓展业务,深化改革,完善服务。全市保险业发展迅速,保险市场经营主体继续增加,市级保险机构已达到14家,其中财产险公司8家,寿险公司6家,另外还有保险公司4家;保险从业人员4655人,其中保险营销员4016人。保险市场进一步繁荣发展,市场体系逐步完善;保险产品服务日益丰富,保险功能不断提高,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年,全市实现保费收入8.8亿元,同比增长6.32%。全市保险密度(保费收入/全市人口数)为358.9元,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全市GDP)为2.71%。今年1—11月份,全市保险业共实现保费收入8.93亿元,同比增长10.86%,其中产险保费收入2.88亿元,寿险保费收入6.05亿元;各类保险赔付达2.14亿元,为全市提供了65万人次的各类人身保险保障。*年,我市保费在全省占比为3.3%,高于我市在全省GDP的占比。

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践已充分说明,保险作为市场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是经济快速发展的“助推器”,是社会和谐发展的“稳定器”,是政府管理社会的“辅助器”,为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十五”期间我市保险业共保各类风险保额达2524.3亿元,累计支付各类灾害和意外事故赔款6.79亿元,人寿保险给付1.08亿元。在处置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中,特别是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各保险机构充分发挥了应有的社会职能和作用,深入第一线防灾抢险,快速查勘、定损、理赔,为灾后企业尽快恢复生产发挥了重要作用,也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的和谐与安定。例如,*年“3.17”特大爆炸案中,市人保财险公司一次性赔款达648.7万元,其中车辆险赔款71.7万元,乘运人责任险赔款577万元;再如,常山四中发生170名学生患急性副伤寒住院,国寿公司支付赔款122.6万元,使患病学生得到及时救治。

在此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市的保险发展中还存在着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保险业总体规模偏小。虽然近年来我市保险业发展迅猛,但仍处于初级阶段,总体发展水平不高;保险业规模较小,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低,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与发达地区还存在较大差距。据统计,*年,我市保险业保费收入8.7亿元,保费占比和增长速度都列全省末位;保险密度为358.9元,远远低于全省平均水平678元。二是保险业还有待于充分发挥作用。保险业参与政府行政管理的渗透度和贡献度不高,在经济社会生活的许多领域(比如化工制造领域、医疗领域、体育领域等)还未打开局面,保险业的产品创新、服务创新、管理创新都有待于加强。另外,我市公众保险意识不强;保险产品同质性较明显,创新性不够强,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多层次、个性化的保险趋势。三是保险业行业形象有待提升。一些保险业务员在宣传保险产品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有些保险公司在理赔方面没有按实兑现服务承诺,造成保险信用缺失,影响了公众保险消费;另外,保险行业存在非理性竞争,使经营成本加大,行业的秩序有待规范,行业诚信建设也有待进一步加强,这些问题需要我们认真探讨,仔细分析,共同努力化解。

当然我们又要看到,随着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需要保险业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保险保障;社会保障体制的深刻变革,需要商业性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作为社会保险的重要补充;随着科技进步和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风险因素明显增多,人们的风险与保险意识不断增强,保险需求也随之迅速增加,这些都为保险业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与更广阔的发展空间。我们一定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保险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和重要作用,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二、增强保险业服务和谐社会的能力

按照全省保险工作会议的要求,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增强领导保险业发展的能力,在推进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创新方面主动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一)拓宽服务领域,增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力。

1、拓展公众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具有明显的社会管理功能和很强的社会公益性,是协助政府管理公共安全事务的有效工具,对建设“平安*”具有非常重要作用。例如,餐饮、商贸、宾馆等行业大型公共场所的意外责任险、公众火灾责任险;交通运输业、旅游业以及化工制造、矿山机械、高空建筑等高危行业的雇主责任险、医疗责任险、产品责任险等等,这些都是比较容易忽视,而受伤害的涉及面又比较广,与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社会经济发展非常密切的领域,开展公众责任险非常重要,也非常必要。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市公众责任险的发展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年我市各种责任险保费1108万元,仅占总财产保费的4%(发达国家占比一般在20%以上),与我市经济发展极其不适应。因此,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扶持和宣传公共责任险,推动全社会树立责任风险防范意识。各保险机构要以合理的保险费率、赔付率和优质的服务,提高公共责任险的参保率和覆盖面。

关于公众责任险,“国十条”明确提出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等方式。今年*部和保监会下发了《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以市场、宾馆、歌舞场所和易燃易爆等火灾风险场所为重点,切实开展火灾公众责任险试点。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保监会也联合下发了《关于大力推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意见》,要求在采掘业、建筑业等高危行业推行雇主责任险和商业补充工伤责任保险。

在推广公众责任险方面,还有许多领域可以探索合作开发,要继续扩大雇主责任险、医疗责任险、产品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大型活动场所责任险的覆盖面,积极发展符合我市实际的特色责任险业务,如化工企业、矿山企业、学校、大型商场安全等责任险,逐步在公众聚集场所、高危行业、建筑行业、境内外旅游等领域推广责任保险。交警部门与各保险机构要抓住全面推行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遇,加强联系、协调和配合,通过浮动费率机制,抑制交通事故高发势头。要针对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网吧等公共聚集场所火灾致使公众伤害问题,研究将火灾公众责任险纳入强制保险范畴,实现保险机构与消防系统信息共享与合作管理。

2、积极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年,龙游县作为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县,开展了水稻、柑桔、生猪、鸡、鸭等5个险种的农业保险,取得了一定成绩,也为下步推广农业保险积累了一些经验。下步,龙游县要根据书记提出的“积极探索建立农民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的农村新型合作体系”要求,按照“坚持为民服务、坚持低保障起步、坚持政府政策性支持、坚持保险业务结构合理优化”的思路,深化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改革农业补贴方式和救灾防灾机制,完善政府财政补贴制度,逐步提高险种保费补贴比例,支持保险机构开展特色农业和涉农保险业务,加快建立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其它县(市、区)要结合农业发展的实际,探索开展有区域特色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中国人寿已制定了“保险进农村”实施计划,从*年起,三年内在农村设立保险服务网点,普及保险知识,引导群众提高风险意识和树立保险消费观念,开展“保险示范乡镇”和“保险示范村”创建活动。江山市可以此为契机,加强与寿险公司合作,结合食品安全监督工作站建设,在“五员合一”的基础上,将保险宣传员职责也整合进来,以推动农村保险业发展。

3、全面实施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制度。市政府已将“实施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制度”列入*年为民办实事计划,并成立了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领导小组,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这是市政府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一项民心工程。为把好事办实,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开展调查研究,制订详细实施方案,积极实施农村住房保险制度,争取在*年3月底之前,参保农户占比达到80%以上。市人保财险公司要密切配合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强业务指导培训,提供优质服务。

4、加快发展城乡养老和健康保险。保险机构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逐步发展适合农民的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完善农村计划生育节育手术保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柯城区、衢江区可学习借鉴金华、义乌等地做法,开展“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探索引入商业保险解决“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针对各发达地区均开办了外来务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实际,开化县要在农村推行外出务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试点工作,帮助解决外出务工人员在外地出险理陪难、理赔慢等问题。保险机构要加强与企业的合作,规范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加强与医疗机构的合作,规范发展补充医疗保险;加强与消防、特警、交警等部门的合作,积极发展特殊岗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探索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运作,开发补充保险产品。

5、探索发展区域性特色保险产品。针对我市自然灾害多发的实际,加强大灾保险研究,探索建立大灾保险体系。完善保险费补贴办法,扩大出口信用保险。建立创新激励机制,鼓励开发高科技项目投资、重大装备技术更新和关键性技术攻关项目保险产品。创新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满足居民住房、汽车等消费升级换代的需要。

(二)稳步发展保险机构与保险业务,完善保险市场体系。一是培育保险市场主体。针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对保险的需求,鼓励责任保险、健康保险等特色保险公司来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发展业务。从*保险深度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情况来看,建议省保监局对现有保险产品同质化明显的保险公司适当控制,减少同质竞争,合理布局保险业结构。二是积极发展保险中介。要引进全国知名的保险中介机构,有针对性地培育一批高素质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提高保险市场的运行效率。规范保险兼业市场,优化地区和行业结构,促进保险市场有序竞争。加强保险营销队伍管理,提高保险营销人员素质。

三、共创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良好环境

保险业改革发展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涉及面广,既有很强的政策性、业务性,又有很强的社会性。各地各部门要为保险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政策措施。

市政府已把金融保险业确定为“*”期间我市服务业发展的11个重点行业之一,并着手编制相关专项规划,由市保险协会牵头研究制订扶持我市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下步,市政府一方面将继续关心和支持保险业的发展,鼓励混合所有制经济、民营经济等多种形式的经济主体参与保险事业,拓宽我市各种资本特别是民营资本的投资渠道。另一方面,将鼓励和指导各县(市、区)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农村住房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常山县要结合自身产业发展的实际,牵头开展某一行业(机械、化工或商贸等领域)的火灾责任险或意外伤害责任险专项调研,并制订出台与行业性质密切相关的保险政策意见。

市政府将加大对保险服务业的工作考核力度,在对各县(市、区)服务业工作考核指标体系中,增加为保险业发展创造公平、公正、良好环境的考核内容。各县(市、区)政府要把保险业纳入当地发展全局,统筹考虑,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问题,关心支持保险业发展。要坚持依法行政,改进领导方法,做到支持不干预,帮忙不添乱,尊重保险企业的经营自,维护保险企业的合法权益。要认真学习保险知识,研究掌握保险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努力做到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主动引入保险机制管理社会事务。各级、各部门要把国务院和省政府支持保险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发挥主观能动性,为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要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在农村设立保险服务网点,健全农村保险服务网络,为农民群众参与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提供便利。

(二)营造良好环境,支持保险业改革发展。

各职能部门要按各自的工作分工,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支持保险业改革发展,鼓励保险公司发挥风险管理的专业优势、参与社会事务管理,为保险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市农办牵头,市农业局、银监局、供销社配合,结合农民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的农村新型合作体系建设共作,开展推进农村政策性保险和农村商业性保险的专项调研工作。

市消防部门牵头,商贸、文广部门积极配合,开展商场、网吧、影剧院、歌舞厅等公众集会、娱乐、经营场所火灾责任险专项调研,宣传火灾责任险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大力推行火灾责任险。

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根据矿山、机械、化工、高空建筑等高危行业易发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而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点,加强与保险协会和各保险公司的沟通,探索开展高危行业公众安全责任险专项调研,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市工商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及时为保险机构办理有关工商登记、年检、注册等事项,降低保险公司的商务运行成本,拓宽保险业发展空间。要积极开展全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公众责任险专题调研,探索其可行性,为广大市场业主提供保障。

市劳动保障、卫生部门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和市场化运营的要求,加强与商业保险机制的对接,积极支持保险公司经营企业年金、补充养老、医疗保险业务,使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制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市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市保险协会的指导和管理,支持保险协会发挥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宣传等作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配合做好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有关工作,成立赔款纠纷裁定机构,严格按照界定标准和裁定办法,及时有效地裁定纠纷。

市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税前列支等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要公平、公正地处理保险业的各项税赋问题,把有关保险税收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将缴税事后检查转变为事前提醒,指导保险机构依法合规纳税。

市*、司法、审计等部门,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大对保险工作的支持力度,会同保险协会严肃查处保险领域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坚决打击保险诈骗和侵占、挪用保险资金等犯罪活动,维护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准确理解保险法规和有关规章,及时公正处理因保险合同纠纷引发的案例,依法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诚信的保险市场和保险秩序。

市宣传、新闻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宣传国务院、省政府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文件精神,宣传保险业在经济补偿、抗灾防损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积极作用,普及保险知识,加强与保险协会、保险机构的沟通和联系,确保正面、客观、真实地宣传报道保险业发展情况,为保险业加快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舆论环境。

其它部门也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关心和支持保险业健康、有序、稳步发展,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保险、支持保险的良好氛围。

(三)充分发挥协会作用,强化行业管理。

由于我市尚未成立保险监管职能部门,行业自律和规范业务的责任就落在了市保险协会身上。市政府对市保险协会寄与很大的希望,*年将市保险协会列入全市金融考核中。从这几年工作运转来看,市保险协会在健全行业自律机制,整顿保险市场秩序,努力营造公开、公平、有序的保险市场竞争环境等方面,做了大量而细致的工作,为推动我市保险业健康、有序、稳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市保险协会要再接再厉,继续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行业组织职能作用,协助省保监局、市政府当好助手、参谋;要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保险行业内部规范、有序竞争,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增强我市保险机构的整体生命力和竞争力;要严格按照保监委的有关规定处理业务关系,发挥协调作用,传递交流信息;要开展行业服务,牵头宣传保险业发展的正面信息,特别要积极宣传保险机构在理赔重特大事故中发挥的显著作用,树立保险业良好形象,为保险业发展争取更好的外部环境;要加强与商贸、工商、消防、*、交通、旅游、卫生、安全生产监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配合开展公众意外责任险、大型活动场所责任险、火灾责任险、高危行业责任险等公众责任险方面的专题研调;牵头编制保险业发展规划和制订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使更多的商业保险参与到政府行政管理中,弥补财政保障的缺陷。同时,也希望未加入协会的保险公司能够加入到保险协会中,一方面有利于*保险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另一方面有利于保险公司自身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的整体服务水平,增加保险行业的竞争力。

(四)提高服务水平,增强保险行业的竞争力。

各保险机构要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想政府所想,急政府所急,主动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战略部署开展工作,在辅助政府管理社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中实现商业目标和社会价值相统一。要在市保险协会的统一指导下,坚持诚信创业、规范经营、优质服务的经营理念,不断完善经营机制,强化内部管理,切实增强行业竞争力,以合理的收费和赔付,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一要深化保险机构改革。保险机构要加强内控建设,完善内控组织体系,健全内控管理制度,全面落实保险经营责任追究制。要转变业务增长方式,从单纯注重业务规模增长转向注重速度与质量、结构、效益的统一,从拼价格、拉关系的低层次竞争转向讲服务、比品牌的内涵式发展。加强诚信建设,建立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二要创新保险产品。各保险公司配合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大力开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相关产品;切实开发能够满足市场不同需求的短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积极稳妥地开展与教育改革相适应的子女教育金保险;努力拓展市场潜力大、目前尚未充分开发的各种责任保险产品;搞好对高科技企业的服务,提供支持技术创新的各项保险产品;拓展与居民个人和家庭密切相关的、灵活多样的综合型个人财产保险产品。通过产品创新,不断适应社会对保险的需求,更好地发挥保障作用。

第3篇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是环境损害赔偿社会化机制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在西方国家,主要有三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以法国为代表的任意性为主、强制性为辅的责任保险制度以及以德国为代表的强制责任保险和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制度。通过各国的实践,可以发现强制责任保险是发展趋势,与任意性保险相比,具有更大的优势,因此,根据我国环境风险日益增强的现状,建立环境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意义更为深远。

一、问题的提出

2005年,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给人类环境和公民、国家财产带来了重大损害,对此,2008年,环保部和保监会召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会议,在部分省市建立了环境责任保险试点,但北江镉污染、大连原油泄漏、福建紫金矿业污染等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仍然接踵而至,而事故发生后,受害者往往得不到合理的赔偿,受污染环境也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修复,其中,最大的原因就是,目前的环境责任保险试点大多采用的是自愿性保险,加上我国对环境污染的打击力度不够,违法成本较低,更使得企业不愿意投保,致使发生环境污染后,受害者索赔无门。因此,对于环境事故频发的我国,建立环境强制责任保险具有重要意义。

二、建立环境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针对我国环境污染的现状,相对于自愿性环境责任保险,实行环境强制责任保险更有优势,更有利于实现受害者的损害赔偿权,维护公民的合法利益,分散企业风险,保障企业的稳定经营,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最终促进社会整体效率,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的优势

与自愿性责任保险相比,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具有更大的优势。(1)在投保自由方面。强制性责任保险的投保自由性较小,这就避免了污染企业不予投保或者保险公司拒绝承保的情况,有效地保障了受害者损害赔偿权的实现;(2)在营利性方面。无论企业潜在的污染风险高低,一律要求投保,可以防止被保险人均是高污染风险企业而破坏保险架构,影响保险公司的资金运行,降低保险行业的发生逆选择的情况;(3)在道德风险方面。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通过立法赋予受害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可以在法定保险金额范围内直接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

(二)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需要

发生环境污染后,受害者合法权益最终要通过损害赔偿权的实现得以体现,而环境强制责任保险建立的最根本出发点就是为了保障这一权利的实现。在我国,目前,环境责任保险试点很大部分采取自愿性保险,而企业的保险意识普遍偏低,为了降低成本,大多数抱着侥幸的心理没有投保,因此,如果采取单纯的自愿性保险或以自愿性保险为主的责任保险制度,显然无益于受害者权益的保护。相对而言,强制责任保险更偏重的是一种制度安排,它是政府利用法律、政策等手段提供的一种保险,以确保在特定情况下第三人的损害赔偿权利得以实现。[1]通过强制责任保险机制,强制有污染风险企业投保和保险人承保,既可避免污染企业在逐利和投机的动机下不愿投保,也可避免保险公司因保险市场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而拒绝承保,从而保障了责任保险机制功能的实现,在发生污染事故后,受害者能迅速获得赔偿,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分散企业风险稳定企业经营

环境污染事故,尤其是突发性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不仅仅对受害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巨大损失,而且巨额的赔偿也会使企业的经营举步维艰,甚至破产。而企业通过环境责任保险可以将大额的不确定的损失变为确定的小额保费,分摊到企业的生产成本中,在发生污染事故后,将风险转嫁到保险公司或其他机构,避免因巨额赔偿使企业陷入财政危机。并且,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保险费率调节机制可以刺激企业安全生产的积极性,促进企业加强风险管理,提高环境安全指数,从而使企业能客观地优化资源配置,实现企业稳定经营。

(四)减轻政府财政负担

虽然侵权责任法中严格责任在逐步扩大,补偿功能也在一定领域内彰显了其重要作用。但是对于环境侵权来说,这种二元化补偿机制显然存在很大的缺陷。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若要达到补偿目的必须要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另外侵权人要有赔付能力,因为即便法院最终对责任认定明晰,侵权人如果没有赔付能力,受害者依然面对判决无法执行的困境。[2]因此,在许多环境污染事件中,受害者往往得不到及时的赔偿,而发展为对政府的不信任,为了缓和民众和政府间的矛盾冲突,政府不得不介入,对受害者进行补偿,实际上充担了最后责任人的角色。但是,政府承担责任的方式是动用财政,财政收入又来源于税收,最后变成全社会成员买单(包括受害者),这显然违反了污染者责任自负的原则。而责任保险可以把企业的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在发生污染事故后,保险公司可以及时地对事故进行认定,开展理赔工作,保障受害者及时地获得赔偿。从而减轻政府财政负担,提高政府处理环境安全事故的行政效率。

三、建立环境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前文分析了建立环境强制责任保险的必要性,但是对于一项制度建设,还必须具有可行性才能付诸实践。下面我们将从市场需求、法律制度保障以及技术支撑三方面对其进行论证。

(一)市场潜在需求量大

首先,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普遍提高,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使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率大大增加,但由于目前我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并不完善,而我国的行事方式偏重于行政规制,审判手段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受害人不得不个别地与造成污染的企业进行讨价还价的谈判,[3]加上国外环境责任保险的有效实践,更强化了人们希望通过环境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愿望。其次,我国存在大量的环境污染风险企业,以容易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行业为例,根据《中国石油和化工经济分析》杂志日前公布的数据显示,目前,全国共有石油和化工企业约10万家。[4]何况,我国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管理机制还不完善,环境污染发生的几率将进一步提高。建立完善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可以有效地转嫁风险,即使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企业也不会陷入困境,能够照常经营,保证再生产的顺利进行。因此,任何一个具有风险防范意识的企业,必定会对未来不确定的损失进行合理的安排,优化资源配置,而环境责任保险则是其首要选择。最后,由于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这一块尚未有效开发,其巨大的潜在市场,必然成为国外保险公司的必争之地,随着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其带来的成熟的责任保险产品将直接冲击我国的保险公司,加剧国内市场的竞争。因此,对于国内保险公司来说,加大责任保险市场的开发力度,形成多层次的责任保险市场,是其得以发展,应对外资保险公司挑战,在激励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关键。事实上,从目前的环境责任保险试点来看,保险公司的态度非常积极。如人保财险己在辽宁、江苏、湖北等地承保企业11家,承担风险保额6200万元;平安财险在宁波、湖南等地承保企业51家,承担风险保额8340万元。#p#分页标题#e#

(二)法律制度保障

民事责任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为推动环境强制责任保险发展提供了法制环境。在环境侵权中,无过错责任原则得到了适当的运用,它是指一切污染危害环境的单位或个人,只要对其他单位或个人客观上造成了财产损失,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5]无过错的原则增加了受害者获得权利救济的机会,但是,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侵权人的负担,对侵权人的生产经营发展造成了阻碍。通过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合理应用,既可以填补受害者的损害,也能避免企业因支付赔偿而阻碍生产的进行,弥补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环境侵权中的不足。可见,责任保险制度与民事责任制度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目前我国关于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框架已基本建立,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这些法律都为环境侵权责任的认定、分配提供了依据,另外,机动车强制责任险制度也为环境强制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建立提供了现实的参考。

(三)技术可行性

保险是一项双向选择,在投保人因投保获得利益的同时,保险人必须要能够精确估计这种承诺所带来的成本并以此为保险产品定价。因此,环境强制责任保险是否具有可保性,在技术上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方面:1、必须有大量的风险单位。2、损失必须是意外造成的。3、损失必须是可以确定和衡量的。4、非灾难性损失。5、损失的几率必须可以预测。6、保险费必须是经济可行的。[6]针对上述几项,我们可以在技术上采取以下措施满足其可保性:

首先,可以让具有类似环境风险的企业组成环境风险共担组织,企业按照风险指标确定各自应该缴纳的"份额',规定发生污染事故后,按照"份额"分摊索赔;环境风险共担组织又可以组成联盟;风险共担组织或者整个联盟还可以向保险人购买再保险。[7]这样既可以分散风险,有助于保险人确定风险,也有助于风险企业相互监督,防范污染,更重要的是,风险企业所缴纳的"份额"比保险人制定的"保费"更能反映被保险企业的环境风险。

其次,利用科学模型给环境风险定价。主要包括:(1)根据特定的环境风险建立明确的法定规范,对生产技术要求、污染物浓度、排放标准以及风险报告制度等做出详细的规定;(2)保单的条款要清晰、无歧义;(3)建立科学的风险因素定价模型.。通过精确估计损失的概率和程度,保险人才能给出经济可行的保费。

最后,影响环境风险可保性的还有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信息不对称是保险市场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主要原因,即被保险人对自己的环境风险有信息优势,而保险人却处于信息劣势的地位。[8]因此,在保单中针对这两大问题设计严密的激励机制显得尤为重要。主要可以通过制定差别费率、责任限额、免赔条款、索赔时效和对保险人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等措施,防范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此外,由于现代社会环境损害事故日益严重,单一制度并不足以应对,因此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相关的配套制度以保障环境责任保险,才能兼顾"个人自由及责任"与"社会安全"两个基本价值。[9]例如建立环境责任保险的再保险制度,实行环境责任保险风险证券化以及建立环境责任保险特别补偿基金等。针对这一系列的措施,政府的参与是增加可行性的关键,政府可以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等激励政策刺激企业投保和保险公司承保。

第4篇

【关键词】合同管理;风险管理;利润

引言

随着国家深化改革的步骤,在国内石油炼制市场基本饱和,各个炼油企业炼油改扩建、油品质量升级相继完成后,中石化洛阳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国有企业中的一员也面临着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为了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使命,中石化洛阳工程有限公司必须积极开拓海外市场,争取更多的国际工程,实现企业国际化经营战略。

中石化洛阳工程有限公司于2009年正式介入哈萨克斯坦的炼油市场,经过投标、澄清答疑,于同年击败韩国、日本的竞争对手成功中标,并签署了X炼油项目的EPCC合同。于是对于该EPCC合同的管理就成了项目组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项目执行的依据是合同

执行任何一个项目,就是按照双方达成的共识进行操作。合同作为商品经济的产物,是商品交换的法律表现形式,企业的经济往来主要是通过合同形式来进行的,即合同是双方达成一致意愿的表现形式。因此项目执行最基本的依据就是合同,项目所有的决断都必须符合合同的要求,以期达到合同约定目的,简而言之就是用合同在甲乙方之中架起一道桥梁,双方互相支持互相配合,最终达成双赢。

执行海外项目同样如此,在哈萨克斯坦我们面临着不熟悉的法律环境、经济环境、政治环境、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对环境的不熟悉、对市场的不甚了解、与哈国人思维方式的冲突、价值观念的不同、加上一些不可控制不可预见的风险使得合同的执行困难重重、风险很大,但这同样意味着合同研究和合同管理对项目执行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通过我们签署的EPCC合同,可以使更多的中国工程企业参与到哈国石油化工建设中来,这也增进相关工程技术企业的了解和相互合作,有利的促进了双方的经济发展。任何单一方面的盈利可能对于目前来说可以接受,但这也同时意味着,双方的合作走向终结,就我公司执行的项目来说,单一方面的盈利导致的结果或者是我公司盈利却退出哈国炼油市场,或者是哈国炼油市场因缺少来自中国的分包商的支持而进步缓慢。

该EPCC合同分为合同正文和合同附件两大部分,分别用英语、俄语和哈萨克语书写签订。合同正文分为合同对象、承包方义务、业主义务、工程开工日期和工程完工期限、合同价格、支付条件、承包方排除缺陷的责任、法律的遵守、设计、施工文件和技术文件、知识产权、业主代表和承包商代表、工程实施计划、工程变更、进行测试、检查和测试、运输、包装、标记、承包方设备、合同效力的暂停及终止、业主人员的培训、劳动安全、哈萨克斯坦成分、劳动力招聘、不可抗力、法律及争端解决程序、责任限制和违约赔偿金、风险和所有权的转移、保险、权利转让和分包、保密条款、其他条件、合同生效、双方的法定地址及银行的详细资料等31条,合同附件是针对合同正文中的部分条款的详细规定。

该EPCC合同的主要脉络与国际工程咨询协会的FIDIC条款相类似。该EPCC合同涵盖了财务、设计、采购、施工、控制(费用、进度、文档、IT等)、HSE、HR、质量、行政等各个方面。其中承包方义务、业主义务、支付条件、施工文件和技术文件、工程变更、合同效力等条款就涉及到项目所有的部门。具体主要涉及到财务方面有支付条款(含信用证条款等),涉及到设计方面有施工文件和技术文件、知识产权条款,涉及到采购方面有、支付条件、运输、包装、标记、承包方设备条款,涉及到施工方面有承包方义务、承包方排除缺陷的责任条款,涉及到开车方面有进行测试、检查和测试、业主人员的培训条款。

该EPCC合同在具体描述上加上了很多符合哈萨克斯坦的规定,如哈成分、劳动力招聘、语言等。简述之对哈成分的要求不是说在哈国购买的设备、材料都能算哈成分,而是要考虑在哈国生产的设备、材料的原料是否也是产自哈国,否则按照哈成分的规定只能算很少的一部分,而且还必须附有哈成分的统计说明表。

二、合同管理是项目的风险管理

1.合同管理的概念

合同管理是指对合同进行合同草拟、签订、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以及审查、监督、控制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其中合同草拟、签订、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是合同管理的内容,审查、监督、控制是合同管理的手段。

项目成立前的行为如资质审核、招投标、技术交流(澄清)、评标、谈判,如最终该项目签订合同,则也应属于合同管理范围,因为前期阶段,双方在报价范围、工期、保密、技术方面相互提供资料,部分双方达成一致的方面有时并未在合同中有详细描述,按照合同文件的效力顺序,则项目前期双方认可的部分均可认为是合同有效地补充。

2.合同管理的特点及相关涉及部门(专业)

合同管理的特点是全过程、系统性、动态性。

全过程就是合同管理由前期洽谈、资质审核、招投标、技术交流(澄清)、评标、谈判、合同草拟、签订、生效开始,直到合同终结、关闭为止。我们不但要重视合同签订前的管理,更要重视合同签订后的管理,项目执行过程是实现权利义务的过程,对该EPCC合同里说就不能简单的看做设计、采购、施工、开车过程,因为各部门、各阶段都有一个交叉的过程,也绝不能认为合同签订了,就可以按照以往经验进行操作,我们在哈国签订的EPCC合同,从大面上与国内的EPCC合同基本一致,可是实际执行中因国情不同,思维理念不同,很多的工作并不是合同明面上的表述,像是施工必须办理施工许可、排污许可,这些都必须我们自己向相关政府机构提起申请,甚至于要召开公开性的听证会,准备大量有力的资料确保通过。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变更都必须详细记录在案,召集相关部门(专业)分析变更原因,划分责任,以便界定是否索赔以及准备索赔资料,开展索赔等一系列的行为。

系统性就是凡涉及合同条款内容的各部门都要一起管理。合同管理不仅仅是合同部门的职责,同样贯穿在财务、设计、采购、施工、控制(费用、进度、文档、IT等)、HSE、HR、质量、行政等各个部门,合同管理缺少介入任何一部门或缺少任何一部门的配合都会造成合同范围的界定不清晰、执行过程费用超概算、进度超期的情况发生,甚至因某一方面业务部门的合同管理混乱,量变引起质变,而导致执行困难甚至于合同中间夭折的情况发生。对于项目执行过程中签订的施工分包合同来说,若无设计部门确认施工文件的准确性,无施工部门确认合同工程量,无费控部门确认费用,则项目可能多次返工,价格也偏差较大,这些对于合同管理来说都是不可接受的。

动态性就是注意合同执行过程的情况变化,特别要掌握对我方不利的变化,及时对合同进行修改、变更、补充、终止。往往因一个设计变更就会引起的采购、施工方面产生大量的连锁变更,若一开始并未提出该问题,则可能导致后面发生工期、费用索赔时无法追溯源头。因此只要我们做好合同管理工作,投资就基本可以当得到控制,工期也较有保障,各方均在合同约束下加强管理,工程风险可由各方进行比较合理的分摊。可见合同管理对企业的成败非常重要,是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基础性工作,在国际工程中具有重要意义。

3.风险管理的概念和特点

风险管理是通过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并在此基础上选择优化组合各种风险管理技术,对风险实施有效控制和妥善处理风险导致的损失,从而以最小的成本收获最大的安全保障。

风险管理当中包括了对风险的量度、评估和应变策略。理想的风险管理,是一连串排好优先次序的过程,使当中的可以引致最大损失及最可能发生的事情优先处理、而相对风险较低的事情则押后处理。

4.合同管理与风险管理是一个有机统一体

合同管理已经不再是简单的要约、承诺、签约的内容,而是一种全过程、全方位科学的管理。通过综合利用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方法,事前采取周密的防范,事中采取有效地管理,事后做好妥善的补救是做好合同管理,避免产生损失,实现企业效益的指导原则。在当前的国际环境下,企业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充分利用项目所在国的法律法规来管理合同,巧妙的避免和转移各种风险,以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在中国,我们做事讲究“天时地利人和”,合同管理和风险管理同样如此,对合同进行管理的过程同样是一个认知的过程,是一个风险识别的过程。合同管理中的天时是指合同条款,没有合同双方就没有契约关系,从而就无所谓的合同管理;缺少合同某一条款的约束或合同条款约定含糊不清会造成双方权利义务不清,双方互相推脱责任,因此我们应该针对性的采取完善合同条款的措施;地利就是充分利用当地的资源环境,具体而言就是在哈国执行项目我们必须遵守哈国的政策法律及风俗习惯,为当地发展经济承担社会责任(包括缴纳税收、解决就业等),以规避风险,在项目执行中选择合适的分包商,用合理的合同条款控制项目进度、费用,确保设计、采购、施工、开车等过程的有序统一;人和就是要与当地人(业主、分包商、政府部门)和睦相处,与公司员工打成一片共同为项目中交创造条件,这方面的合同管理当然就是对人的管理,其中包括保险、人事、外事等,针对不同的方面问题我们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式。

由于哈国项目执行上思路、理念均不同于国内标准和国际通行的标准,对合同条款理解的偏差就会造成潜在的风险,不能完全按照在国内的项目执行经验来理解合同条款、处理在施工现场发生的具体问题,因此这要求我们在执行项目之前,必须结合哈国的法律和工程技术概念/理念,深入理解合同条款,综合判断合同条款的潜在意思,看看那些在哈国有约束性或约定俗成的要求是必须由政府部门或专业公司完成的,存在增加费用、延长工期的风险;执行项目过程中注意统筹考虑各部门的风险,对所有的项目风险必须有前瞻性,解决措施具备可行性、完备性,不会因解决措施的不恰当而带来其他的风险,这才是最佳的解决之道。

三、合同管理水平直接关系项目利润

在合同价款确定的情况下,项目利润的产生来源于对合同的执行,和对合同变更(索赔)的管理。如何更好的执行合同,减少过程中发生的风险,就能够有力的减少成本,提高项目利润。

在合同管理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1.确保项目工期。所有的合同都对工程延期列有罚款,项目各部门相互配合按照计划执行合同,避免工程延期就成了项目的要务。

2.付款风险。现在的设计费用和施工费用均是按照完成的工作量进行支付,采购方面较为特殊,涵盖仓储、采买、物流(含清关)、质检等方面,因此对此部分的支付就应该引起重视,物资采买后是凭借装箱单支付一定比例,还是到厂验收后全部支付,这涉及资金流转问题。

3.确保合格的分包商。按照哈萨克斯坦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制定参与本项目的合格分包商所需资料清单,按照要求进行审核,筛选出合适的分包商。资质不达标的分包商常常会因企业债务、缺少熟练工人、野蛮施工、缺少流动资金等导致拖延工期、合同无法执行的情况。

4.确保质量管理。鉴于哈萨克斯坦施工队伍较少、施工经验不丰富、市场环境较闭塞,为确保减少出现施工过程中相关问题后,补救措施可能导致费用增加、工期延期的情况,我们参照以往国内的施工过程中的易发生的问题,主动签订了桩的完整性检测合同、阀门压力测试合同。除增加现场HSE

5.确保HSE目标的实现。我们在项目执行中始终坚持安全生产的原则,为此签订的有安全培训合同、安保服务合同、各类保险合同(雇主责任险、医疗保险、车辆保险、乘客险等)、现场急救医疗合同等,避免发生HSE事故给员工、公司和项目造成损失和不好的社会影响。

6.在合同签订中还要注意合同文字的严谨,合同条款的全面、完整,避免有缺陷、漏洞。对于境外合同文本,由于国情、语言文字的不同,加上翻译问题,合同文本容易产生差错。对于这些问题,必须在合同上全面阐释、弄清其含义,或堵塞漏洞,增加翻译的译校审环节,以免造成损失。

合同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违约行为即是一种违法行为。使合同管理人员掌握合同管理知识,增强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运用法律意识、合同意识和风险意识来思考问题与处理问题的能力,才能在国际项目中规避各种风险,创造业绩赢得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