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9 17:32:5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社会治理风险点,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保险型城市; 风险管理; 保险科技
一、引言
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由于科技赋能,保险行业正在发生前所未有改变。科技进步带来的是保险行业的迭代升级,极大地改变了人类对风险的认知能力。风险的本质是一种不确定性,不确定性往往源自信息不对称,反映为认知和感知的能力的差异。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应用,信息不对称问题逐步解决,认知能力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原本不可测定的风险变得可测定,这种变化不仅体现在量的提升,更带来了质的跨越。对风险认知能力的提升将深刻影响到风险管理领域,更为有效的风险管理方式和风险管理工具将被创造出来。我国的保险业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保险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将得到极大地提升。近年来,对“保险社会”和“保险城市”的研究与实践已经成为社会治理和行政转型的一个重要趋势。保险之于城市、社会、国家的影响深远,在我国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深入研究保险型城市意义重大。
二、文献综述
关于保险社会重要性的研究较少,保险对社会的影响和改变未得到学者和决策者的足够重视。如Baker(2002)Skipper(2006)等都认为,相对于保险在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性,保险对社会的影响很少受到学者们的关注。若看到20世纪社会政策的巨大影响,人们会认同这样的看法,即保险是一种“沉睡的巨大力量”(Baker,2002)。Strange(1996)提出保险公司和风险管理者对社会群体、国家经济、商业企业间的价值分配的影响是当代国际政治经济的一个基础性问题。大量国外研究者认为,保险是一种治理方式。Rawls(1973)提出,一个有序的社会就像一个保险公司。Barryetc(2003)出版著作《保险作为一种治理》,保险主体在多个重要领域能与国家一样发挥管理作用。通过对人口统计、概率理论等技术的应用、嵌入法律框架、建立一整套风险监督与审计体系,构成了保险的社会宏观管理手段和方式。古典经济学家穆勒认为,国家应当被视作一个巨大的相互制保险公司或互济会,其目的是为了提升公众福利。而福柯更将保险置于其现代治理概念的核心位置。学界关于保险型社会的研究较早,MichelFoucault(1986)提出治理术(Governmentality)理论,Ewald(1986)提出保险型社会是一种广义的社会转型,保险型社会被称为是Foucault的治理术理论应用到保险领域的代表性例子。人与人之间原本孤立的相互关系会以保险契约为媒介而发生关系重组,保险将渗透到生产生活之中,保险成为新形态社会的基石,社会迈入现代社会(Beck,2012)。Baker(2002)提出了保险国家的概念,它不是政府机构,而是一种治理方式,政府的目标是保护公民免受风险的侵害。Horan(2011)分析了二战后美国保险型社会建设情况,并提出美国保险型社会建设动因是美国社会强调依靠个人而非政府的社会推动,保险为个人生活提供有效保障,降低人们对政府的依赖。国内学者对城市风险治理研究较多。王光辉、刘怡君、王红兵(2014)从城市危机、城市风险、城市病以及风险城市等概念入手,对城市风险的基本内涵进行梳理。魏华林、万暄(2015)分析了城市风险的发生规律,揭示了城市风险形成的背景和原因,指出城市风险形成的主观原因是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城市风险治理需要由政府、市场和社会等多方联合组成治理主体。
三、保险型城市的内涵解读
保险型城市指的是利用保险机制,面向城市发展中遇到的自然灾害、社会管理、民生保障、经济发展等重大风险提供一整套风险管理体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城市。即保险与城市建设深度融合,围绕城市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引入保险机制,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管理、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等功能,提升城市抵御风险能力,是以保险为基础设施和管理要素的城市发展新形态。
(一)保险型城市拓展了城市风险治理的空间保险型城市关注全域范围内的风险治理。传统的城市风险治理中,由于城市是现代经济的中心,是国家经济的主要载体,城市风险治理就是治理城市的风险,城市和农村的风险治理是脱节的;保险型城市关注全域范围内的风险治理,由于城乡融合发展已经成为趋势,各种区域统一政策的出台和实施,使得城乡的融合逐步加深,风险的形成和发生难以通过城乡的地域差别进行区分,所以城乡统筹的风险治理成为必然。保险型城市关注城市网络空间的风险治理。传统的城市风险治理中,互联网发展并不充分,由互联网所诱发的风险尚未引起人们的重视,城市风险治理面对的主要问题是以城市为载体的经济和社会风险;保险型城市在传统城市风险治理基础上,充分的考虑了互联网的因素,互联网高速发展带来相关行业的创新,这些创新又产生了有别于传统行业的新型互联网风险,所以创新城市风险治理工具成为应对新型网络风险的必然。保险型城市关注思想空间的风险治理。传统的城市风险治理中,虽然有诸多的法律法规作为制度保障,但由于法律法规存在漏洞或者执法不严、不能等问题,一直困扰着城市风险治理效果;保险型城市是对建设法治国家的积极实践,将保险与城市风险治理结合,将原来政府一元化处理方式改变为一种契约形式,大家都是按照法律、按照合同来商谈办事,政府也可以从左右为难的尴尬境地解脱出来,更好制定规则,加强监督。
(二)保险型城市拓展了城市风险治理的时间保险型城市改变了城市风险治理时间的起点。传统的城市风险治理中,风险预防、风险应急管理、风险事后补偿等三者是分割的,难以有效衔接,存在社会协同的脱节,所以城市风险治理效率较低;保险型城市是城市风险治理的创新与探索,将风险预防、风险应急管理、风险事后补偿等三者有效衔接,强化社会协同,三位一体的进行全面风险管理,能有效降低事故发生概率和损失幅度。保险型城市改变了城市风险治理时间的方向。传统城市风险治理是站在过去和现在的视角看未来,在总结过去经验和现实情况基础上规划未来的风险治理方案,更注重对应急性管理工具的应用,方向是向前的;而保险型城市是站在未来的视角看现在的城市风险治理,城市未来的发展定位与规划决定现在的城市风险治理方案安排,更侧重事先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补偿等三位一体的管理工具的应用,方向是向后的。保险型城市改变了城市风险治理时间的距离。传统的城市风险治理在考虑过去城市发展经验基础上,结合一定期限的未来发展可能,制定现在的城市发展规划,由于对未来发展可能考虑不足,往往会出现诸多城市病,属于短程视野下的城市风险治理;保险型城市在传统城市风险治理基础上,考虑未来更长时间的城市发展可能,制定现在的城市发展规划,由于对未来发展可能考虑的更加充分,使得城市朝着可持续城市方向发展,属于长程视野下的城市风险治理。
四、保险型城市的实践路径
(一)保险发展与城市建设结合保险发展应坚持问题导向,明晰城市建设所肩负的历史使命,在大城市病、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区域经济均衡发展、改革开放等问题上寻找切入点,围绕着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完善公共安全体系、预防化解社会矛盾、优化公共服务等问题,尤其是社会治理等利益关系复杂、管理难度较大的领域引入保险制度,合理的通过保险的参与,寻找到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例如,警保联动,依靠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系统、保险公司理赔系统为支撑,通过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在城市主城区、国省主干道、重要交通节点等方式,第一时间发现和到达事故现场,协助事故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努力实现简易交通事故的快速处理、现场车辆人员的快速撤离、损失金额的快速赔付,提升交通事故处理和保险理赔效率,防范事故引发的拥堵和造成二次事故。
(二)保险在政府行政改革中扮演助手角色在政府的行政改革过程中,保险应当积极地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特别是社会保障和公共管理领域。政府通过购买保险服务,建立成本、高效率的行政管理体制。在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过程中,努力做到政府主导,但不主办,政府引导,但不经办,政府鼓励,但不包办,政府脱手,但不放手。保险应在产品开研发、风险管理服务、市场开拓等环节中充分发挥自身的功能,政府机构则围绕着“政府+保险”的规则制定、标准制定、搭平建设、监督管理等领域发力,逐步解决城市发展中的难题。例如,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的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经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这种执行不能案件,尤其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执行不能案件,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如果引入保险机制,以法院为投保人,以涉及到人身损害赔偿的刑事附带民事执行不能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为受益人,设立普惠制托底型的司法援助保险,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受害人或其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对其别困难的当事人,保险赔付之后,还可在理赔的基础上再给予司法救助,这样使国家保障体系更加完善,相互之间形成互补。
审计局高度注重内审任务建立,加强对社会开展的顺应力和开展力。
一是在展开跟进型内部审计的还,顺应新开展的需求,构成以预防风险为中心的风险治理机制。积极展开风险导向审计,促进各行业环绕预防风险、排遣风险、节制风险为重点的风险导向治理。使内部审计监视重心前移、监视视野前倾、监视思想前沿。中国工商银行分行设定精细,科学的内控治理顺序、细化、分化评价目标,使内控治理掩盖中各层面、贯串各环节、扫描全进程,有用预防风险。电业公司注重发扬内部审计在预防风险方面的把关效果,每年展开工程项目审计200多项,审减金额百余万元。有些金融企业树立“前台营业操作部分、风险治理部分、后台监视反省部分互相共同、互相制衡的风险防控机制”,还树立起营业、合规和内审“三道防地”分明加强风险管控功用。
二是由理论型内部审计向理论探究型内部审计改变。市内审协会积极开辟内审任务理论的根底上积极升华理论看法,构建内审理论开展系统。探究治理审计理论,顺应新期间对资产治理、决议计划治理和理念治理的新要求,掌握治理的层给和幅面。注重以资产治理为基本、以决议计划治理结果为中心,使内审的治理程度完成理论跨越。积极探究风险导向审计理论,强化风险导向审计对各类风险的预警功用、评价功用、定位功用、排遣功用、调控功用。实在搞好风险品种、风险部位、风险风险、风险走向、风险转变、风险周期等内容猜测预判,实时锁定重点环节风险、重点项目风险、重点对象风险。探究信息情况下的审计理论,增强内审治理方法由传统手工操作向现代收集操作改变,使各行业具体履行审计项目信息化节制准则,打造以信息技能为依托、以收集掩盖为伎俩、以流程治理为特征的现代信息情况支撑系统。
三是由单一目的审计向多元目的审计改变。市内审出力处理单一查账式的审计方法,向构建多位集成的目的系统演进。以加速改变经济开展方法为目的,推进各行业界审任务明白任务定位,锁定任务走向。内审协会确定“自立立异、重点跨越、支撑开展、引领将来”的任务方针,使任务出力点向提拔中心竞争力、提拔行业开展力的轨道上来。以推进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各行业界审组织把存眷行业资产保值增值增效作为中间环节,促进做大资产总量、培养资产增量、盘活资产存量。市邮政局五年里固定资产新增1817平方米,资产收益率到达3.8%。以促进治理程度进步为目的,连系各行业实践,增大科学治理、现代治理、有用治理的内在,用治理构架开展、用治理催生开展。市教育行业在财力支出审批上,设定内部审计把关顺序,使内审审计超前介入、先期审核,然后加强了内审任务对财政支出的管控效果。本年以来,全市内审机构提出完美内节制度建立、梗塞治理破绽定见和建议600余条,改正违规问题金额6000余万元,促进增收节支金额813万元。以促进指导干部建立为目的,积极展开本行业所属单元法定代表人任期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实在评价好指导干部在制订和施行经济决议计划、搞好财政和资产治理、进步经济和社会结果及自我约束等方面的实绩,客观公平地界定本行业指导干部经济责任。
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迅猛发展,在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下,风险社会已经到来,使得一些社会公共危机难以自行化解,最终影响到社会公共秩序。本文主要分析研究了当前政府公共危机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出现这些问题发生的原因,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根据风险社会公共危机管理存在的问题构建新的管理机制,以提升社会公共危机管理水平,防止矛盾的激化。
关键词:
风险社会;公共危机;管理机制;构建
构建风险社会公共危机管理机制,不仅可以规范了社会秩序,而且降低了风险社会公共危机带来的负面影响,这些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有着积极的影响。在目前形势下,由于受到市场失灵、政府管理失灵的影响,导致风险社会应运而生。因此,要求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要重视风险社会公共危机管理存在的问题,结合当前当前社会大环境,制定并构建新的管理机制,从而消除风险社会公共危机管理失灵现象,缓和和调节社会矛盾,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奠定良好的基础。
一、对风险社会、公共危机进行分析
风险社会,一词最早是由德国学者贝克提出,当时处于工业社会背景下,从《风险社会:迈向一种新的现代性》书籍中,贝克以生态危机作为切入点,并将其看作是当时工业文明下的一种社会危机,之后对风险社会有了初步的定义,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风险具有不确定性的逻辑性和扩散性,二是风险社会将会影响到社会正常运行的各个领域,它关系着社会制度的变革、社会结构的调整等。从目前社会运行的现状了解到,风险社会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在受到政治、经济、生态或者是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下,均会引起公共危机,这种情况下,一旦风险社会真正到来,会影响到人类的主观意识、认知能力及判断能力等,在没有采取及时的防治措施时,导致风险社会的负面影响越来越严重,极有可能引发不良后果。而公共危机是风险社会受到种种因素的影响产生的,它具有传播性的特征,例如:在当前信息化时代背景下,发生危机时,各种媒体信息平台下就会迅速传播,且这种传播会引起连锁反应,最终引起复杂的公共危机,使得政府政策失灵、市场机制失灵等,增加了社会管理难度,引发社会秩序的混乱,给人们正常生活带来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
二、风险社会公共危机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风险社会公共危机的扩散是由管理失灵造成的,从更细的角度进行分析,产生这种危机可能是由于政府对一些突发事件缺乏认识,不了解突发事件发生原因的情况下,盲目处理,使得风险社会公共危机很难从根源上消除,势必会影响危机管理的成效。风险社会公共危机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共政策及行为模式不符合公共危机治理的逻辑
目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馆员为了追求更高的经济利益,使得在公共危机管理中选择出不同的策略,难以保证风险社会公共危机能够有效消除,此外在管理过程中难以分辨公利和私利,根据自身的行为模式和选择决定会直接影响危机管理的效果。
(二)“运动化”的公共危机治理方式的影响
新形势背景下,很多政府部门在应对风险社会公共危机时,采取严防死守的办法,以运动化的公共危机治理方式具体进行,这种治理思维仅仅在短时间内具有明显的成效,维持社会秩序,促使社会正常、稳定运行,但是很难长期达到危机治理效果,这种带有“人治”色彩的思维方式,不够科学、不够合理,势必会影响到风险社会公共危机的解决。
(三)相关管理人员对风险社会公共危机不够重视
在受到现行官僚体制影响下,相关管理人员对风险社会公共危机的重视程度不足,发生市场失灵时,便出现了有组织不负责的状态,比如说:公共危机到来时,一味出台规章制度,但是缺乏对制度的操作性,无法发挥制度的效应,最终导致风险社会危机局面更加复杂,难以达到预期的治理效果。又比如,相关管理人员缺乏公共危机方面的知识,这种执行能力的欠缺难以应对复杂的危机局面,最终影响到公共危机的解决。
(四)政府管理方式不合理
由于风险社会公共危机具有多元化和复杂性的特征,因此要求政府部门必须要制定科学、有效的管理方式,开展多元化的管理机制,有效解决公共危机,但是由于目前政府采取的是垄断式的管理方式,具体将常态化的治理模式应用到危机管理中,缺乏辅助管理机制,使得风险社会公共危机无法得到有效应对,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
三、构建新型体制,应对风险社会公共危机
风险社会公共危机的扩散,不仅加大了风险防范的难度,而且增加了国家治理的难度,这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有着负面影响,通过了解上述风险社会公共危机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后,要求相关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危机的重视,无论是从意识形态还是从制度体制等方面,以多元化的应对措施解决风险社会公共危机管理的失灵现状,确保社会秩序的持续稳定,因此,下文具体探究了如何构建风险社会公共危机管理机制,并提出了相应的策略,希望通过以下策略的制定,能够更好的应对风险社会公共危机,防止矛盾的激化。
(一)政府管理部门要更新危机管理理念
新形势背景下,要求政府部门要更新危机管理理念,从被动式的治理理念转变为主动式的治理理念,提高风险警惕,具体可以从三大方面具体实施:树立公共服务的理念,通过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来达到对危机管理的预期效果;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在治理危机时,要以人为本,注重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健康,制定有效的危机治理方案,最大限度降低危机的负面影响;树立周期理念,任何一个危机的到来它都有一定的规律性,政府管理部门要树立周期理念,提前做好应对措施,才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
(二)增强政政府公共危机治理的能力
针对当前的社会意识形态,政府部门在应对风险社会公共危机时,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体制,加强各部门联系,在相互配合下,建立各地政府的协商机制,以便对不同危机采取针对性干预措施,有效实现危机预防和处理,将危机损失降低到最小,促使社会正常运行。
(三)重视风险社会公共危机
要求相关管理人员要加强对风险社会公共危机的重视程度,了解更多有关公共危机方面的知识,以便出现市场失灵时能够根据规章制度,提高执行能力和应对能力,更有效的解决风险社会危机的多元化和复杂性局面,降低和减少风险社会公共危机带来的负面影响。
(四)建立“协作”治理体系
针对风险社会公共危机的复杂性,可以采取建立“协作”治理体系,打破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壁垒,提倡全体社会群体共同参与到公共危机的治理中来,通过市场合作、社会合作更好的应对公共危机,缓和社会矛盾,从而降低和防范风险。
四、结束语
总体来说,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防止矛盾的激化,就必须要构建合理、有效的管理机制来治理和解决风险社会公共危机,但是由于风险社会公共危机管理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使得风险进一步恶化,引起公共危机的扩散,因此,必须要解决这些问题才能做到规避风险的效果,文中从提高相关管理人员的危机重视度、建立协作体系及增强政政府公共危机治理的能力等多方面具体开展,不断优化体制机制,消除风险社会公共危机管理失灵现象,从而推动现代社会不断进步。
作者:肖达根 单位:华侨大学
参考文献:
[1]马体国等.政府公共危机管理能力的建构—基于风险社会的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1(09).
[2]茹梦丹,姬熊华.风险社会下政府公共危机管理的困难与对策分析[J].南方轮刊,2015(03).
关键词:风险社会;矿产资源开发;公害犯罪;刑事政策;风险刑法
20世纪80年代,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UlrichBeck)在反思现代性的过程中提出了“风险社会”的命题,自此,风险成为社会科学研究中的重要话语。反思现代性的过程也是正视全球所经历的由“工业社会”向“风险社会”转变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风险成为观察社会变革的重要线索。可以肯定,提出“风险社会”命题的重要价值在于其建构起反思现代化的新体系与新视角。在对风险社会展开思辨的同时,人类回应风险社会的手段方法是否应当发生变化,或者说是否已经发生了正确的改变;刑法机制在风险社会中应当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刑法应如何介入风险社会中的风险分配,对于上述问题反思与决断恰恰是刑事政策的思辨品格。鉴于风险社会的现实境况,以治理矿产资源开发公害问题为切入点来探讨风险社会中的刑法对策选择,颇具现实意义。
1矿产资源开发公害犯罪风险分配
工业社会的进取心促进了人类的财富积累,但这一财富积累的过程也在人们的身边制造出诸多风险。人们的目光开始逐步由“聚焦财富”向“忧患风险”移转,关注风险分配过程中所引发的“不确定性”或“不安全感”已经逐渐取代财富积累在人们心中的重要地位,易言之,风险社会中的人们所关注重点将不再是财富的分配,而是风险分配中的正当性问题。
1.1风险社会中的风险分配
不可否认,人类自其诞生之日起就开始面对诸多不确定的自然风险,冒险成为人们的意愿或选择——即使这种冒险多是出于被迫;与此同时,人类去冒险的终极目标却是要寻求安全——即使这种安全可能是相对的、暂时的。事实上,现代社会的发展变革营造出特有的“风险”话语乃是源于风险结构的改变。由于人类干预自然的深度与广度都已明显加大,人们在社会活动中的制度设计与公共政策本身成为制造风险的主要来源,而自然风险开始退居次要地位[1]。简言之,人化风险已经超越物化风险的作用,并推动着社会风险结构的本质变化。即使凭借现代的技术手段与制度化治理模式,人类预防与应对风险的能力随之提高,但在技术发展与制度推进的同时又会带来新的风险,在这一风险反复循环的过程中,人为的不确定性风险便逐步在社会风险结构中占据主导地位。正是由于在风险结构上的改变,以往自然风险分配中的均等模式或曰随机模式被打破,人类社会将不得不面对如何分配风险的现实问题。在相对稳定的社会背景下,推动社会结构变化的力量可能是多样的,不同力量对社会结构的影响各不相同,它们的彼此叠加或相互冲突,在这些力量的作用下,处于变动之中的社会结构也将呈现出复杂样态。传统来看,在我国以改革开放为主导的社会转型过程中,观察社会结构的变动或者说分析社会问题的坐标是财富的分配。21世纪初,一些社会学家都通过各自的论述来表明,“风险”作为决定社会资源配置的关键性因素开始受到重视,“风险”的社会地位正逐步崛起[2]。可以肯定,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作为发展成果分配的财富分配过程与作为发展成本分配的风险分配过程将会对中国的社会结构产生复合性冲击,对所得财富量过少的抱怨与对所得风险量过多的担忧将会交织成为社会制度诉求的主旋律。如今,我国的社会转型过程正伴随着风险高峰期,而风险的分配又在一定程度上与利益阶层的分化具有密切的联系,在这种情况下,风险便演变成为诱发新型社会冲突的重要因子。更为重要的是,现阶段中国社会中风险分配问题是由于风险分配机制缺失、风险的累加效应、风险认知因素等共同造成的。而从风险分配的实际结果来看,与财富在分配过程中有向强势人群集中的趋势相对应,风险也表现出有向弱势人群集中的趋势,简言之,风险分配的过程也呈现出“马太效应”,风险的实际分配受到社会地位优劣的影响[3]。可以肯定,正当的风险分配机制将成为风险社会中核心的制度诉求,而实现风险分配的正当性——避免出现分配不均或风险转嫁——的基本要求则在于以法治化的制度框架来确保风险分配正义的实现。
1.2刑法机制在风险分配中的角色定位
目前,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为生态环境带来了巨大的压力,由此也暴露出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发展成本(风险)分配不均问题。其中,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暗藏着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风险,其不仅成为危及人身安全的重要危险源,并且直接制约着我国社会的均衡发展。如何在保证资源的开发、开采与利用满足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况下,科学治理矿产资源开发过程所引发的生态环境公害问题,合理分配公害风险并实现风险的弱化与预防,这是我国社会转型期所面临的现实问题。矿产资源开发中引发的生态与环境问题是整个社会所要面临的公害问题,刑法上对其所做出的严重评价被称为“公害犯罪”。公害犯罪,通常是指由人类的生产活动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存环境或生活条件造成严重威胁的犯罪形态,是以对大气、水、土壤、噪声、固体废弃物、放射性物质、电磁波、地面沉降及光照妨碍等造成危害的生态环境问题为基本内容[4]。长期以来,我国未能对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存在的风险给予应有的重视,因此风险逐步演变为现实的侵害。由于缺乏保护矿山生态环境及恢复性治理的基本意识与有效制度性约束,矿业人员只重视开采资源进而导致生态环境遭破坏后无法得到有效治理。在2009年国土资源部出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之时,据统计,我国113108座矿山中,采空区面积约为134.9万公顷,占矿区面积的26%;采矿活动占用或破坏的土地面积238.3万公顷,占矿区面积的47%;矿产资源开发中引发泥石流、矿区山体崩塌、采空区塌陷、尾矿污染水源等现实问题,发生地质灾害累计12366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6.3亿元,人员伤亡约4250人[5]。事实上,传统刑法基于其惯常的实害评价之思维范式,通常难以全面回应现今社会面临的诸多风险,这一状况被认为是与刑法之事后法、保障法的地位相符的。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对与环境资源相关犯罪做了专门规定,直接规定了破坏性采矿罪与非法采矿罪等罪名。此后,于2011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又对我国《刑法》第343条第1款“非法采矿罪”作出重大修改,取消了该罪名原有的行政前置要件“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并引入“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之概括性评价要件,由此,该罪的入罪门槛进一步下降,性质也由单一的结果犯向结果与行为相结合的模式转变,罪名所覆盖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这必将有利于加大刑法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有效制裁。当然,需要明确的是,我国的矿产资源开发犯罪中并没有将破坏生态环境的公害行为纳入犯罪体系之中,也未能在量刑政策上对矿产资源开发引发公害问题设定明确的从重量刑情节。因此,在传统语境下,刑法在风险分配中并未扮演特有的角色。对于目前我国的刑法立法现状,张明楷给予肯定。他认为,“一方面,乌尔里希?贝克所描述的风险社会并不一定是一种绝对的、可靠的社会状态,在这种可能被假定的社会状态面前,我们是否必须要选择刑法机制来做出反应,这是需要深入论证的”;“退一步讲,即使当今确实面临着风险社会的现实问题,并且必须依靠刑法来加以规制,但也应当在(行为)对法益侵害(结果)的危险性已经被充分证明的情况下,易言之,法益保护乃是刑法的基本立场”;同时,“在所称的风险社会中,刑事责任评价方面也绝不应采取严格责任原则,更不能引入客观归责理论;风险社会中,责任主义也应当是恪守的基本原则”[6]。而在“风险刑法”论者看来,现代社会中风险的制造者更多是强势群体。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强势群体应当承担更多的风险。而在现实中,由于刑法等法律规范并没有在风险社会中发出自己的声音,依托于实害犯模式的刑法没有介入到风险再分配的行动中来由此更多出现乌尔里希?贝克先生所谓的“有组织地不负责任”现象,即由于制度供给的不足,那些以制造风险为主的强势群体能够(基于制度的缺失)正当地逃避责任;而在多数情况下,他们所制造的风险及其可能转化成的实害后果却由作为弱势群体的广大公众来承担[7]。因此,有学者进一步指出,“传统上以实害犯为基础的立法模式使得刑法无法及时介入到风险规制中,在回应公害问题时,这一立法模式的弊端暴露得尤为明显;而只有当风险转化成具体危害后果之前,刑法机制就已经积极介入,如此方能有效阻断风险的实害转化”[8]。只有如此,风险制造者及相关主体才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而不会肆无忌惮地制造风险或助长风险的扩散,普通公众则可以在风险转化为实害结果之前得到更为有效的保障。因此,刑法介入到风险社会中的重要目标应当是推动风险分配的结构优化。
2治理矿产资源开发公害犯罪的困境
在风险社会的背景下,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引发的公害问题需要刑法的及时回应。但对于刑法在回应风险社会、介入风险分配时的路径选择问题,一些学者仍然受制于传统刑法中抽象危险犯之思维困境。对此,应当作进一步反思。
2.1与抽象危险犯之习惯性链接
固有的传统刑法理论是以“结果无价值”作为基本立场,只有出现侵害法益的现实结果时,发动刑罚权才具有其合理性。即使在面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公害问题时,刑事立法在传统上也是以实害结果为基础,进而表现为刑法是对公害性的实害结果作出事后评价,并科以严厉的报应性惩罚。在1997年刑法典修订之时,风险社会的话语尚未在我国广泛“散播”,公害犯罪问题也未能引起立法者的足够重视,因此,客观来看,1997年刑法以实害犯模式来回应尚不算显著的公害问题也是符合当时的社会现状的。但随着风险社会的到来,刑法在风险分配过程中的作用日益得到重视,有学者已经明确指出,“刑法或者说刑罚措施再不应局限于已然犯罪的现实危害,现代刑法还应在防止未然风险向具体危险或现实危害转化的过程中展现出积极的一面,即通过刑法的预防功能来扭转广大公众在风险社会中的不利地位,并控制风险社会中公众的心理恐慌”;“在这一诉求之下,以抽象危险犯为核心来进行风险再分配已经成为维持社会安定性的路径选择”[9]。从理论界定上来看,抽象危险犯是表明特定行为本身即具备了侵害法益的可能性,即使其难以转化具体危险状态也应当被禁止的情况[10]。可以说,引入抽象危险犯的刑法进路俨然成为刑法介入矿产资源开发公害风险分配时固有的思维定式。在提倡引入抽象危险犯的学者看来,正视并及时回应风险社会之理论命题,应明确传统刑法实害犯模式的缺失。考虑到社会风险自身复杂性以及在外部因素作用下的多变性,风险被放大后所转化成的实害后果难以预计,在这种情况下,拟制出一种危险状态往往成为确立刑事可罚性的基本依据,事实上,这种拟制危险的做法更多的是着眼于人类在风险社会中寻求安全的本能[11]。此外,有学者进一步指出,“风险刑法理论提倡引入拟制的危险状态,是对传统结果责任主义作出反思后的必然结果,这将是刑法机制与风险社会制度诉求相契合的现实选择,甚至可以说,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都应在风险社会中作出调整”。同时,该观点还认为,“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对风险制造者所引发的危险状态及其可能引发实害后果无须作出实质性判断,因此,只要行为符合了立法者所确立的高风险性构成要件,拟制的危险状态便已经达到,司法者便可以对该行为作出刑事评价”[12]。可以说,较之于传统的实害犯以及具体危险犯,抽象危险犯的犯罪门槛将会明显降低。
2.2对抽象危险犯困境的理论反思
近年来,由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公害事件频繁发生,但传统刑法未能将公害风险纳入评价范围,关注风险社会中的风险分配问题已经成为对传统刑法进行修正与补充的基本要求。与传统的犯罪行为相比,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公害问题具有正当性与危害性相重叠的特点,且危害结果具有长期潜伏性,因此实际损害程度往往难以准确预测。此外,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公害问题涉及人类对待自然的态度以及人类应用高科技等伦理问题,而公害犯罪所产生的危害后果又具有长期累加性,一些非人为因素的作用也将对此产生影响,因此,对某种行为的危险性判定往往受制于现有的认知水平。同时,对于风险对公众及周边环境带来不利影响以及影响程度大小,我们也可能缺乏全面的认知[13]。而刑法在防范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公害问题时想要有所作为,便需要对公害风险作出更为系统的回应。那么,刑法在回应风险社会、介入风险分配时是否一定要引入抽象危险犯的模式呢,目前的答案似乎并不确定。正如多数学者在评价风险社会或风险刑法时指出,“风险刑法的重大变革在于推动刑法的预防观念从传统上消极的一般预防转向现代的积极的一般预防,是一种以刑法信赖为基础的预防理念”;“与消极的一般预防侧重于刑罚执行的威吓效果有所不同,积极的一般预防反映在公众的规范认同感与法治忠诚度上,即通过向公众宣示法秩序的不容侵犯,强化公众的法治信仰;因此,风险社会下所展开的积极的一般预防并不需要依赖于引入抽象危险犯”[14]。事实上,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认为,只要立法者基于必要的生活经验将引发公害的行为犯罪化,进一步严密刑事法网,就可以向公众表明哪些行为是不被刑法所允许的;通过政策导向层面与法律实践层面的双重推动,公众便可以在内心上逐步认可并遵守这些刑法规范,积极的一般预防目的就能够实现。客观而言,抽象危险犯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从惩罚到预防的转换,体现出犯罪成立前移与处罚早期化等思想。但实际上,抽象危险犯在回应风险社会时只是将刑法对风险评价适度前移,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普通公众所承担的社会风险,并将这种风险以刑事犯罪风险的形式转嫁给风险制造者。然而,这种转换模式实际上只是体现出“量”的变化,风险的分配仍然是以普通公众为主,以风险制造者为辅。可以说,在抽象危险犯的模式下,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公害风险仍然是在开发者所面临的刑事犯罪追诉风险与普通公众所面临的实害后果风险之间摇摆,只是通过增强风险制造者所承担的刑事风险能够强化其在制造公害风险时的注意义务,但这一变化实际上并没有引入新的风险承担者。易言之,抽象危险犯模式下风险量的移转并没有打破现有的风险分配之简单结构。在另一方面,抽象危险犯的成立只要求证实行为人明知并实施了立法所预设的高风险行为即可,而对于行为人有无实害之预期与可能、危险与实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特定的因果关系,司法过程中往往都不严格考察。由此观之,引入抽象危险犯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对于“刑罚万能论”和刑法(刑罚)的迷信,而这种思维在我国刑法学界中依然有较大的市场。事实上,刑法应被视为是保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一旦刑法进行毫无节制的扩张,犯罪的评价逐步成为一种风险承担或责任转嫁的途径,而将危害公共福利的行为不分轻重纳入刑法范畴,对治理者来说,或许是最容易、最便捷的手段。当然,还有另一个现实问题需要我们做出前瞻。一旦我们在回应矿产资源开发公害问题时引入了抽象危险犯,那么,抽象性危险的标准应当如何确定,或者说,如何确定可行的入罪标准将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可以肯定,抽象性危险衡量标准的不确定性也必将对罪刑法定原则带来冲击。
3治理矿产资源开发公害犯罪的刑事政策进路
笔者认为,单一的抽象危险犯进路在回应矿产资源开发公害问题时更多地体现出理论上的“一厢情愿”,这一进路难以发挥出良好的治理效果。而确立治理矿产资源开发公害犯罪刑事政策的核心内容在于科学地分配风险、分散风险、扩张风险的承担主体,并将相关的制造或助推风险的行为独立入罪。当然,在扩大犯罪圈、严密刑事法网的同时应当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注意刑罚的适度轻缓化。
3.1风险承担主体之多元化
抽象危险犯论者主张将刑法对风险的评价阶段前移,以此来减少普通公众所承担的公害风险,而增加风险制造者所承担风险的比例。但这种转换模式实际上只是体现出“量”的变化,风险的分配仍然存在于矿产资源开发者与普通公众之间,原有的风险分配结构未发生本质的改变。而刑法理性介入风险社会中的风险分配,其所扮演的角色应当是推动风险分配的多元化在矿产资源开发者所面临的刑事犯罪追诉风险与普通公众所面临的实害后果风险之外引入新的风险承担主体并确立更多的风险类型。易言之,我们应当确保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公害风险在更多的主体之间来分配,由此形成风险分配的基本链条,并推动不同风险承担者之间的相互监督。笔者认为,除了矿产资源开发者与普通公众之外,需要引入的风险承担者还应当包括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者、矿产资源开发的辅助人,并进一步明确合法的矿产资源开发行为在引发公害问题时也需要承担不利后果。不可否认,矿产资源开发中的风险承担应当以资源开发者为核心,其中,既应当包括不具备资质、未获得行政许可的非法开发者,同时也应当包括那些具备资质甚至是具有国有企业背景的合法的矿产资源开发者。只是目前来看,我国在处理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公害行为时,多数情况下是以开发者是否获得行政上的许可(是否取得采矿许可证)作为判断其犯罪是否成立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颁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则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形做出了细化。易言之,目前我国在矿产资源开发公害问题中承担刑事犯罪追诉风险的责任人是那些未获得采矿许可证的非法开发者,而具备合法资质的开发者并不需要对其在矿产资源开发中引发的公害问题承担刑事风险。具体而言,一旦矿产资源开发公害行为的实施人获得了采矿许可证,那么即使在开采的过程中有公害行为,由于有行政许可免责条件而不构成公害犯罪,这是我国立法上存在的一个缺陷。而破除这一立法缺陷,需要进一步明确风险分配的平等性立场,无论是合法的矿产资源开发者,还是非法开发者,都需要对其开发过程中的公害行为承担刑事风险;对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非法开发者引发的公害行为,可以将之作为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此外,在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生态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确立的治理恢复措施落实情况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对于在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监督管理中、、的,可以参照“环境监管渎职罪”将上述行为独立入罪,以此来强化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者所承担的刑事风险。当然,对于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相关辅助人而言,我们也应当通过刑事立法确定其在矿产资源开发公害问题中所承担的风险,即可能被刑事犯罪追诉的风险,这一问题,后文将进一步展开。
3.2不履行恢复治理义务行为单独入罪
目前,我国刑事立法并未对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公害行为作出特有的评价,易言之,矿产资源开发引发的公害行为目前难以被作为犯罪行为来惩处,考虑到风险社会公害治理与风险分配的现实需要,应当在推动风险承担主体多元化的同时,进一步将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公害行为独立入罪。此外,需要明确的是,相关部门规章针对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公害风险引入了恢复方案审查与保证金制度,以此来强化采矿权人在破坏生态环境后去积极履行环境、生态恢复义务,但这种“先破坏、后治理”的模式显然与风险社会下对风险控制与预防的“现实”立场相背离。同时,在法律实践中,一些采矿权人在缴纳保证金之后,对于环境生态治理恢复义务不屑一顾,以为其提交的保证金便可以成为其不履行治理义务、恢复义务的免责事由。事实上,由于矿产资源开发引发的公害风险转化为实害结果呈现出几何式放大效果,采矿权人所缴纳的保证金在多数情况下根本无法弥补实害结果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收取保证金的国家机关也不一定利用保证金来恢复生态环境,因此,保证金制度绝不应当成为一种不承担刑事风险的免责事由。针对上述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现实问题,笔者认为,独立入罪的重点应当放在相关行为人破坏生态环境后拒不履行恢复义务的行为。具体而言,对于采矿者,应将“采矿权人未履行环境生态治理恢复义务或未达到环境生态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要求(经验收不合格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恢复治理义务而拒不履行的”不作为行为独立入罪,并规定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此外,对于探矿者而言,应将“探矿权人在勘查矿产资源过程中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而未能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而未能进行治理恢复,且情节严重的”不作为行为独立入罪,并规定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最后,对于矿产资源开发中相关行为人实施“扰乱、阻碍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或侵占、损坏、损毁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情节严重的”,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其符合《刑法》第277条“妨害公务罪”的入罪标准,以此来保障矿产资源开发中相关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
3.3相关辅助行为应依法追责
追究相关辅助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也是有效分配风险的基本手段,可以克服传统刑法注重对直接责任人刑事制裁、忽视相关辅间接责任者的弊端。通过强调对明知型或疏忽型的服务商、辅助人、工具提供者进行制裁的确定性并注意制裁力度的合理把握,可以对矿产资源开发中相关辅助行为人产生威慑作用,并强化辅助行为人对直接的公害风险制造者的变相监督,进而科学地分配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公害风险。我国在依法严格惩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问题时,对于明知他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而为生产销售者在资金、证明、场所、运输、存储、技术、广告等方面提供帮助支持的行为人,可以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此外,2015年11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针对日益严重的网络犯罪,采取了辅助行为独立入罪的基本立场[15]。《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对于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活动而“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准备或为他人准备实施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人”、“帮助网络犯罪人提供互联网接入、网络储存及通讯传输的行为人”,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借鉴上述立法及司法解释,立法者或最高司法机关应当通过刑法修改或出台司法解释的方式将相关矿产资源开发公害风险的辅助行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具体而言,在参与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对于明知或应当知道开发者或采矿人具有破坏生态环境的公害行为且拒不履行恢复治理义务的,仍然“为开发者提供资金帮助、账号、证明文件甚至是许可证件的;为开发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的;为开发者提供运输、仓储便利条件的;为开发者提供生产技术、材料或辅料的”,应当以共犯论处并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应遵循立法目的,准确把握共犯行为的适用标准。
3.4刑罚应适度轻缓
当然,在强调针对矿产资源开发公害问题应严密刑事法网的同时,我们还应当注重刑罚配置的科学化。刑罚配置科学化倡导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治理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时针对不同犯罪主体、不同情节不应只强调刑罚的严苛性,同时也应推动刑罚的轻缓化与适度性,重视罚金刑与禁止令等非监禁性刑罚措施的科学应用。简言之,对于直接的矿产资源开发者所引发的公害风险,应当将之独立入罪,并考虑到其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程度,考虑其在恢复治理过程中的态度与意愿以及事后采取的补救措施,等等,依法对其定罪量刑。对于矿产资源开发公害行为的辅助人而言,我们在引入共犯或独立入罪的同时,还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确实属于帮助犯且未获得超过正常经营利益的行为人,可以综合考虑其他情节采取轻缓化的刑罚措施;对于适用缓刑或罚金刑不致产生再次危害社会的结果且更有利于行为人复归社会的,可以判处缓刑或单处罚金,并积极运用禁止令来限制行为人继续从事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相关辅助行为。
4结语
以风险分配为线索来观察当代社会,我们逐步认识到,科技的进步使得人类变革社会生活与改造自然环境的意愿与能力显著增强,风险在现代社会中以合法身份存在,成为塑造社会结构过程中强有力的“参与者”。面对不断涌现的、复杂多样的风险以及由此衍生出的实害结果,如何最大限度地实现风险预防,这对包括刑法在内的法律制度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刑法理论界对于风险社会的理解仍可能具有其片面性,部分学者对风险社会理论的认识往往是受制于刑法学的知识话语结构之间而不能自拔。而作为保障法、事后法,刑法所规制的乃是社会最不能容忍的危害行为,因此,在积极回应社会风险防控问题时,盲目地将传统的刑法思维(抽象危险犯)移植到风险社会下将会只有“治标”的表象,难以产生“治本”的效果[16]。可以肯定,在风险社会面前,如何有效预防风险、减弱风险,形成合理的、具有正当性的风险分配格局,这将成为全世界所共同面临的新课题,更是人类所面临的全新挑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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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尚待注册会计师在经历特殊发展历程之后对社会审计的清晰认识与定位
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发展具有起步晚,相伴政府主导并推动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而发展,经历了从政府机构至民间机构的转变,在发展的关键阶段面临无法进入高端市场等特点。注册会计师在这样的发展历程中,不得不将主要精力投放在自身发展上,基本处于被动应对市场和为审计而审计的状态。从整体上看,注册会计师还局限在简单地以审计行为谋取生存和发展,尚未跨出狭义的审计范畴、深入理解审计风险与公司风险的关系。只有注册会计师从整体上在对民间审计有了如下理解之后,外部审计的公司治理功能才能有效发挥:控制公司风险才是控制审计风险的真正源头;鉴证收费由单纯的成本或委托与受托交易费用变为基于公司和股东的增值服务收费,并以此作为自身价值的体现和提升收费的理由;社会审计作为维护资本市场公平公正的一个环节,有利于合理分配社会经济资源,体现民间审计真正的社会需求。
二、法律法规重责任轻发展与市场竞争激烈双重挤压的执业环境有待改变
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分别对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的行政、刑事和民事责任做了规定,但总体上重行政与刑事责任,轻民事责任,并因此导致社会普遍认为注册会计师的违法成本低。这种重行政与刑事而轻民事的法律责任体系,容易导致注册会计师事实上承担的法律责任与社会公众理解的违规成本不对称,也是审计收费难以提高的原因之一,并由此形成了注册会计师收益与承担的责任不匹配,不得不以低收费、强责任与高风险维持生存和发展的局面。
保障审计功能的正常发挥,需要强化民事责任并培养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外部审计公司治理功能的发挥,有赖于以下方面的逐渐完善:一是行政、刑事和民事责任的逐渐平衡、或侧重于民事责任;二是从市场规则和长远发展的角度,维护市场公平、打破市场壁垒、通过市场机会和执业中的锻炼与实践,提升内资所各层次客户的执业能力与经验,培育其民事承担能力。在此基础上,通过法律责任的强约束提高注册会计师的风险责任能力,引导外部审计在控制审计风险的同时,充分发挥公司治理功能,完全将控制审计风险和发挥公司治理功能合为一体。
三、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尚待提升
注册会计师审计若只是局限在财务信息和财务报表内部控制领域,无论如何都只能是就事论事,既不能控制审计风险,也无法发挥公司治理功能,为此,自2006 年起,审计准则变更为风险基础审计,要求注册会计师不仅要评估控制风险,而且要评估固有风险,在对公司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确定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领域,并依此制定总体应对措施和进一步的审计程序。注册会计师在进行风险评估时,应了解公司治理状况,并应关注到其存在的不足与问题,因此,风险基础审计为注册会计师发挥公司治理作用提供了基础。
做好风险评估,需要注册会计师在专业知识上拥有会计审计等核心知识、经济、金融和企业组织管理等支撑与背境知识、信息技术方面的知识技,除此之外,还要有运用这些知识的职业技能和保障这些知识恰当运用的职业道德素养。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7 年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指南,对注册会计师的胜任能力进行了明确,但基于历史原因和现实的行业状况,注册会计师很难在短期内达到这些要求,需要有一个长时间的过程。
四、有待社会经济环境特别是全社会诚信意识的持续改善
诚信是注册会计师控制审计风险和发挥公司治理的基础,但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离不开整个社会的诚信环境。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在经历各种不诚信带来的严重后果和付出巨大代价后,社会整体会反思,诚信会逐渐成为一种追求和时尚,物欲会随之慢慢消退,浮躁会渐渐远离。纵观发达国家的发展历程,都经历过这样一个过程,中国的发展也不例外,在这一过程中,注册会计师为维护诚信,前期来自于自身和外部环境的压力和阻力都比较大,后期也逐渐减少,随着这一过程的发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发挥公司治理的作用会越来越明显。
五、有待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作用的有效发挥
注册会计师审计对公司治理的作用会受到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职能有效发挥的影响,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已执行近十年,虽有持续改进,但仍然存在独立董事不独立、独立董事为“花瓶董事”等问题,这些问题导致制度设计期望或初衷难以实现,由此也影响外部审计所应有的公司治理功能的发挥,主要表现为:审计委员会与外部审计的有效沟通尚未完全形成,沟通多为单向,即注册会计师根据要求将审计策略与计划、审计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审计结果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向注册会计师提供应关注事项和协助解决问题的机制尚未完全发挥作用;在会计师事务所选聘与解聘时独立董事形同虚设,基本上仍由执行董事和控股股东决定;对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很少及时反映到董事会甚至是股东大会;对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也没有要求董事会及时解决。
六、依赖于资本市场对公司治理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恰当认同
外部审计治理作用的发挥既依赖于实施主体注册会计师,也依赖于受体上市公司,只有上市公司自愿需求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的治理功能,外部审计的治理功能才有可能发挥作用,这是必要条件。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的意愿与资本市场对其公司治理健全与否的反映有一定的关系,资本市场作为一种外部治理机制,通过其是否给予溢价对上市公司的治理形成肯定和否定性评价,引导上市公司形成完善公司治理的意愿。
资本市场对公司治理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恰当认同,与资本市场的有效性有一定关系,投资者的素质、基金的投资理念、传播或传导信息的媒体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等方面都尚未形成资本市场恰当反映公司治理和认同会计师事务所的基础,资本市场对公司治理的反映和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认同度尚未形成恰当的机制。
参考文献:
[1]孙昕.基于公司治理视角的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关系研究.《天津财经大学》硕士论文,2009年.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郎佩娟指出,由于社会问题的复杂性和管理的局限性,“救火式”治理有时是不可避免的,甚至是必要的,无此便不能果断、高效解决问题,还可能造成某种社会问题的蔓延和社会矛盾的激化。但是,“救火式”治理不能成为治理主体的习惯和动辄使用的工具,更不能成为信仰。
原因在于“救火式”治理便捷、高效的背后,潜藏着种种治理危机。在某种程度上,它意味着政府对社会新问题、新危机、新风险的缺乏预见性,在处理相关问题上的不够彻底,以及公共管理体系的不够完善等。而上述种种则导致公共资源的极大浪费和不必要的公共利益损失。正如美国经济学家西蒙·库兹涅茨指出的,“问题发生之前,是‘政府最小化’状态,政府对市场上发生的破坏游戏规则行为听之任之,无所作为;问题发生后,是‘政府最大化’状态,政府几乎耗费所有的资源去应对某一问题,整个市场则为之停摆,政府与市场都付出了太多的代价”。
当前,中国国家治理的历史场景发生了整体性改变,要保障社会平稳快速发展,满足公众对政府不断抬高的期望,政府的公共治理能力、思维和国家的治理体系,乃至干部管理体系都必须进行现代化的转型。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矛盾和问题,我们显然不能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救火式”办法来解决。
治理能力、治理体系的转型,所保罗的内容非常丰富。从宏观层面来看,有价值取向、防治文化、能力建设、配套制度等方面的考量;从制度设计上来看,则要考虑治理主体、治理依据、治理方式、治理过程、治理形态等的均衡选择。目前,世界主要国家都通过在治理中导入风险管理来完善自身的治理体系,全面提升政府风险管理制度设计应成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选择。
对“救火式”治理的批评早就存在。但时至今日,为什么这种治理方式仍有市场,甚至在一些地方还能大行其道呢?这预示着我国治理体系存在哪些主要症结?治理转型的出路在哪? 本期策划我们邀请相关专家就这些问题作出探讨,深入总结“救火式治理”的缺陷及其影响,从风险防范、政府考核等视角分析“救火式”治理现象存在的症结及制度出路,为从“救火式”治理向“均衡式”治理转型出谋划策,以期为推进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启迪思路、有所助益。
—人民论坛“特别策划”组
如何改革国家治理体系,提高国家治理能力,是摆在各级治理主体和全体公民面前的共同任务。完成这一任务,不能靠疾风暴雨式的运动,而是要靠一个个问题的解决,靠锲而不舍的改革、转型。相对于“救火式”治理,均衡式治理类似“弹钢琴”,追求的是各治理要素之间的和谐匀称,而不是畸轻畸重,顾此失彼。其基本要求是:治理主体的均衡,治理依据的均衡,治理方式的均衡,治理过程的均衡,治理形态的均衡。
—郎佩娟
推进全面风险管理制度是完善治理体系的国际趋势,应以全面推进政府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切入点。重构风险防范视角下的治理制度,应重视治理制度的整体性、预防性和逻辑性设计、“制度设计人”的风险管理能力培养以及相关配套性制度的结构性改革。
—游志斌
对突发性事件的预见能力是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前提。“只治不防”的传统治理思维,是导致事态骤然加剧而相关部门只能仓促应对、疲于应付的根源。对社会问题的预见能力应当与防控体系的建设结合起来,如果两者是脱节的,有关部门也不可能对社会问题作出及时、有效的判断。
—袁峰
只问结果不问过程的考核容易造成以下的一些不良后果:一是投机取巧,做表面文章;二是领导干部存在侥幸心理;三是助长了领导干部弄虚作假的不正之风。此外,有时还会因专业知识的局限而使上下级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信息不对称性,这就为下级做假帐和“掺假”提供了有利的条件。最终的结果是,由于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危机始终无法消除,各种事故频繁出现,管理者和领导者陷于“救火”之中而忙得不可开交。
—陈天祥
【关键词】风险社会 信息管理 传播
“风险”(risk)本身并不是“危险”(danger)或“灾难”(disaster),而是一种危险和灾难的可能性。当人类试图去控制自然和由此产生的种种难以预料的后果时,人类就面临着越来越多的风险。我们知道,社会的构建本身伴随着巨大的风险。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是在我国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背景下提出来的,所以,社会转型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基础,也是我国当代社会风险形成的重要原因。
现代风险与科学技术的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大大提高了人类的生活水平,但与此同时,它所带来的后果,也变得越来越难以预测与控制。科学技术就像一柄双刃剑,它既给人类带来巨大福祉,同时也蕴藏着对人类社会的各种威胁,成为现代社会风险的重要根源。科学技术发展到今天,已经成为一个高度复杂的系统。这不仅表现在其内部学科分化和涉及内容的高度复杂性,也表现在科技对人类社会生活影响的高度复杂性。
随着中国社会利益不断多元化,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社会性剥夺显化,集体行动非理性的社会冲突的发生可能性日益提高,整个社会面临的社会性冲突风险日益现实化且呈不断升级的趋势。当代中国社会面临的风险可以简单地划分为社会性风险与个人性风险,个人风险是指社会性风险主要是指整个社会面临的风险,社会中的每个个体都可能面临的风险。诸如SARS、泛滥、艾滋病扩散、恐怖活动、社会性冲突等问题。
目前中国的信息化建设仍不发达,信息化的随意性较大。一方面组织缺乏对信息化进行整体规划、实施与控制的决策机制和责任担当框架,也没有形成信息化相关的制度;另一方面组织在信息化过程中所涉及的规划、实施、运行、检查的一系列的流程,缺乏制度化与标准化的约束,缺乏部门之间及流程之间协调、沟通的机制,造成信息传播系统与业务需求的“逻辑错位”。这就导致组织在信息化过程中存在很多风险,诸如技术标准不兼容的架构风险,信息化投资无法得到回报的绩效风险,开发的应用系统脆弱的风险或满足不了业务需要的风险等等。因而建立较完善的信息治理机制来解决信息化面临的风险,己是迫切地摆在我们面前的任务。
风险管理框架在信息化过程中,“制度重于一切”的定律同样适用于信息流通。例如,建造一个信息系统是容易的,让这个系统正常地运转起来并能实现业务价值,则是现实的难题。因而我们在规划信息化的时候,除了要关注传播技术外,还要建立传播渠道的治理机制使企业和政府能达到信息化的目标。而进行信息风险管理是进行传播渠道治理的最有效手段之一。
完善风险社会信息控制体系,降低信息流通成本,实现信息与政府、企业、个人的深度融合,使信息真正服务于社会发展的需求,为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创造价值。
在战略层面,要综合国家治理结构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来建立信息治理机制,使信息流通治理成为媒体管理的一部分,在组织最高决策层上对信息化进行监管与制衡,使沟通与反馈机制持续有效;在战术面上,为保护信息流通与媒体功能目标一致,有限利用媒介资源,提高绩效,降低风险与控制成本,信息化一定要为社会所想、为社会所用,信息的传递与社会发展的分离是信息化面临的最大风险。
在组织中建立完整的风险信息管理框架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应当从基础到高级,从容易到复杂一步步分阶段实现。
首先,进行信息化基础建设,构筑支撑媒体运行的基础平台,建立完善的信息技术框架和信息管理流程。主要措施有信息流程调查,识别信息源流程,并进行政策法规的审核;为有关于社会稳定的信息活动流程建立标准的数据体系,并具有快速识别信息安全的需求和进行信息管理的能力;审视媒体服务社会战略,建立信息愿景目标,进行信息整合与架构设计,建立规范的信息技术标准与管理标准;建立信息管理与监理制度,对信息进行绩效分析与控制。建立内部媒体工作人员培训制度,实施全员培训。
其次,完善信息传播渠道,实现初步控制。 在总体框架的指导下,初步建立信息风险控制体系,为信息的传播过程提供较可靠的保障。主要措施有建立信息流通治理委员会,完善信息决策机制及职责担当框架,确保信息传播符合社会发展,使风险社会关乎社会稳定的信息进入信息管理层的日常议题;划分信息流通的安全域,识别信息内容的影响力,进行风险评估。
第三,整合媒介资源、全面控制信息流通渠道。实现有效的资源协同,为信息流通提供可靠的支撑,深化风险信息控制,实现信息传播与社会安全的全面集成。建立统一的信息流通平台,为己有信息传播及新的传播类型提供灵活可靠的支撑;建立统一安全保障平台,建立有效的应用控制机制,实现应用系统与安全系统全面集成;梳理各类信息传播流程、建设规范化的信息流程控制框架;建立信息系统审计制度,从独立、客观的角度保证信息系统的效率与效果;对信息流通过程中人员、流程,建立较为科学的考核制度。
第四,业务创新、完善机制。信息控制与社会风险控制高度融合,信息流通存在的风险成为风险社会的关注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措施有风险信息控制战略成为组织决策层的重要议题,信息流通技术参与信息流程再造,信息流通技术可以为媒体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为整个媒介环境提供高质量的信息传播系统,建立全面的信息共享服务中心;信息控制进一步完善,形成良好的信息安全社会文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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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成立由区长任组长,副区长为副组长,各街道办事处、区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区深化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总责;区安委会成员单位要加强检查、指导和督促,对监管领域的排查治理工作牵头负责。
二、活动时间
安全事故的集中排查治理活动从现在起到9月中旬,为期一个半月。
第一阶段:全面组织排查和检查,梳理事故隐患;
第二阶段:落实重大隐患的跟踪、论证和上报;
第三阶段:开展重大事故风险的分析评估,落实控制措施。
三、排点和分工
㈠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和使用单位安全隐患。由区安监局牵头负责。
㈡建筑施工工地、直属公房、道路和桥梁设施等安全隐患。由区住房和建设局牵头负责。
㈢道路交通、危化品运输单位安全隐患。由公安交警大队牵头负责。
㈣人员密集场所及“三合一”、“群租房”等安全隐患。由消防大队牵头负责。
㈤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年度目标责任书及“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其所属区域安全生产工作。
其他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关监管部门负责。
四、工作要求
㈠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按照方案部署深入细致开展拉网式大检查,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真正做到全领域、全方位、全过程实现隐患排查治理。要继续坚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政府组织、部门落实,企业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分工,不折不扣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严格工作问责,对排查不力、工作敷衍、隐患严重的部门和单位,要严肃追究领导和关人员的责任;对由此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严处,绝不姑息。
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做到“四个结合”,即要与隐患集中排查月活动结合,切实落实各项工作要求,严格执行排查情况“零报告”制度;要与重大隐患挂牌整改结合,进一步落实整改责任和整改时限,全面完成三级政府挂牌整改任务;要与事故风险分析和控制工作结合,对危险作业、事故易发场所、特种设施以及重点区域、重点单位等开展重大事故风险的分析评估,认真落实风险消除和控制措施;要与打“三非”、反“三违”活动结合,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生产和经营行为,特别是坚决制止建筑施工领域存在的层层转包等影响安全生产的顽症固疾,不断完善跟踪监控制度,全力杜绝群死群伤事故发生。
摘 要 现代内部审计除了关注传统的内部控制之外,对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和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日益关注,一种以内部审计主体组织的内部控制为基础、同时考虑公司治理在内的、以组织整体风险作为审计重点的审计――风险导向内部审计应势而生。
关键词 风险导向 内部审计
随着科技、经济的迅速发展,日益复杂的组织内部关系和外部环境,以及企业风险意识的强化,企业风险管理成为管理层关注的焦点,这就要求内审部门逐步深入到企业生产经营领域广泛开展审计工作,以协助管理当局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防范各项经营风险。因此,内部审计作为组织内部一种独立评价活动,以内部组织的风险评估为基础,定期对组织活动进行检查和评价,协助该组织的管理成员有效地履行他们的职责。
一、风险导向内部审计的涵义及方法
所谓风险导向内部审计是指内审人员在审计过程自始至终都以企业风险分析评估为导向,根据量化的分析水平排定审计项目优先次序,依据风险确定审计范围与重点,对企业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治理程序进行评价,进而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协助企业管理风险,实现企业价值增值的独立、客观的签证和咨询活动。
风险导向内部审计广泛运用分析性程序检测被审计对象,其基本方法包括审计风险评估、分析性测试、控制测试、业务实质性测试、余额细节测试等。这也是内部审计人员风险导向的观念所在,不仅重视会计信息,而且重视经济信息、产业信息和财务信息。风险导向内部审计提供了一种既能保持审计效果,又能提高审计效率的全新思路。对于有证据表明风险较低的领域,应依赖内部控制或分析性复核,对被认为风险较高的领域,实施大量的实质性测试和余额细节测试,使审计手段与审计目标更好地结合在一起,提高审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绩效性。
二、风险导向内部审计在现代企业中所起的作用
(一)参与风险管理
随着对风险管理的日益关注,探讨风险导向内部审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框架之间的联系,就成为探讨风险导向内部审计无法回避的理论问题之一。风险管理首先要求全面识别风险,同时熟悉本单位的经营战略、工作程序、组织结构等,内部审计人员的独特地位与专业知识满足了以上要求。因此,以风险为导向的内部审计捕捉风险信息的能力比企业内部其他部门和外部审计都强,对于企业风险管理能够做出其独有的贡献。
具体实施时,风险导向内部审计首先确认企业目标或某项交易的目标,然后分析对这些目标产生影响的风险,确定审计风险水平和审计重点,提出风险防范和控制建议,最后通过后续审计,测定风险是否得到有效防范和控制。这样审计建议可以直接针对企业实现目标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和风险,并将事后评价反馈延伸到事前和事中,使内部审计成为企业价值链中的必要环节。
(二)促进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从属于风险管理,是风险管理的方式之一。企业风险管理是在内部控制的基础上整合起来的框架,是为了企业在风险管理领域中各项广泛的议题,给予多方面的关注和更稳健的管理。在风险理念的作用下,企业内部控制已扩展为企业风险管理框架,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已趋于融合。因此,可以说对风险管理的促进作用,是建立在企业的内部控制同时得到改善和促进的基础之上的,两者是互相促进的。
作为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环节,内部审计是对内部控制的再控制。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的根本目的,为达到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循三个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这些目标也就是对内部审计的要求和标准。可见,内部控制是内部审计的基础,也是风险导向内部审计进入公司治理、风险管理的基础。
风险导向内部审计以内部控制结构为内容,关注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使审计重点前移,利用风险标准选择审计项目,每一项审计及其目标都与企业目标紧密相关。风险导向内部审计改进了对内部控制的监控方式,抓住重点,同时简化内部控制流程,即保证了审计质量也提高了审计效率。
(三)促进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的基本目标,是在充分考虑利益相关者利益相对满足和大体均衡情况下,增加企业价值,从而使股东长远价值最大化。而风险导向内部审计的本质是确保受托责任有效履行的管理控制,它更注重与企业目标的直接关联。可见,公司治理与风险导向内部审计目标是一致的。在目标方面增加了战略目标,将对企业的风险关注重点引向了重大的、根本性的战略问题,可见,风险管理关注包括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环节的风险在内的一切风险,而这所有风险的风险正是风险导向内部审计的对象。风险是两面的,既可能对企业正常运营产生负面的影响,也可以为企业带来新的机遇。所以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为支持组织的风险管理提供独立的保证和咨询服务,帮助管理层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水平之内,以顺利实现组织目标。
内部审计既是公司治理的一部分,同时又参与到治理有效性的审计之中。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包括监督、评价和分析组织的风险和各项控制,复核并证实信息是否可靠并符合相关政策、程序与法律,协助管理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执行管理机构提供风险防范以及治理有效的保证,有效的内部审计是公司治理结构中形成权力制衡机制并促使其有效运行的重要手段,是公司治理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三、风险导向内部审计的应用
风险导向内部审计将本单位置于一个大的经济环境中,运用立体观察的理论来判断影响企业经营风险的各种因素,从企业所处的行业状况、监管环境、经营目标、战略规划到经营方式、业务流程等内外部各个方面来分析评估审计的风险水平,把企业经营风险植入到本身的风险评价中去,并贯穿于内部审计的全过程,从而在内部审计过程中把重点放在审计风险的评估上。
如何避免经营风险,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已面临一个全新的挑战,企业的经营战略和管理机制正在发生深刻的变革,建议从三方面着手准备,一是努力改善内部审计的环境,兼顾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客观性。独立性通常被认为是内部审计最为重要的属性,但是对其过于强调会影响内部审计人员与企业管理层之间的友好沟通,所以要在强调内部审计独立的同时兼顾其客观性。二是强化对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素质训练。风险导向内部审计的审计范围不断扩展,审计人员关注的范围因此不断延伸,对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的要求也在不断提升。从长远看,内部审计职业化、业务社会化是发展趋势,所以现阶段企业应加强对内审人员的培训使其具有国际水准的执业水平。三是必须加强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如果公司治理存在缺陷,公司经营管理层就可能损伤内部审计的实质上的独立性,影响内部审计人员所出具的报告的真实性;也可能造成内控制度中监督和控制这两个环节失效。所以,合理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对于实现真正有效的内部审计至关重要。
内部审计作为保证企业有效管理的重要环节,风险导向内部审计是内部审计发展的必然趋势,代表了企业内部审计的发展方向,积极探讨风险导向内部审计的基本原理、方法及适合企业实情的操作实务,以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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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Social governance is not only limited to the government's governance function, but also includes other subjects and social governance. Innovation is an inexhaustible motive force for national prosperity, and is the soul of a nation's progress. In all aspects of national innovation, the innovation of social governance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 and urgent, especially China is in the social transition period, which is not only an important period of strategic opportunities, the golden period of development, but also is a period of prominent social contradictions and social risks. Social governance is the common behavior of the whole society, which requires the government to play the leading role, encourages and supports the participation of all parties in society, in order to go from the traditional social management to the social governance which the times development requires. Therefore, social governance innovation is imperative, and the research is imminent. This article from the three dimensions of social justice, social relations and social risk, analyzes the essence of social governance, whose purpose is to find and resolve various social contradictions and unrest, maintain social stability, and achieve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social governance construction.
P键词: 社会治理;社会公正;社会关系;社会治理创新
Key words: social governance;social justice;social relations;social governance innovation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7)04-0234-04
0 引言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面临的公共问题越来越多,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因此政府的治理压力也越来越大。当前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过去社会治理的重点和难点在经济领域,现在开始逐渐地向社会领域转移。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经济一直保持高速增长,市场经济秩序也在不断完善,但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复杂社会问题开始显现出来,比如发展不平衡问题、环境污染问题、社会公正问题等,国家的维稳态势日趋严峻。
社会治理创新,就是要形成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的共同治理的局面,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我国作为具有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有自己的国情,虽然是社会治理,但是政府仍然起着主导的作用。
社会是系统性的人类生活共同体。构成社会系统的要素十分复杂,大体上包括物质基础、活动主体和精神生活三个方面,即物,人和思想三大类别。社会系统中的三个基本要素间的相互关系和彼此作用,构成了种种社会活动。社会有机体通过系列社会活动实现着自身的运行和发展。社会治理承载着协调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应对社会风险、促进社会公正、保持社会稳定等重要使命。而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结构正发生着深层次转变,这种变革带来的转型效应深入影响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社会治理创新显现出社会关系的复杂性以及社会转型期的特点,加强社会治理的创新将有助于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1 社会治理的理论基础
1.1 社会治理的内涵
社会治理主要是政府和社会组织为促进社会系统协调运转,对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以及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控制的过程,因此,社会治理的内容涵盖社会组织、社会事业、社会工作、社会保障、社会秩序和社会问题六大领域,对这些领域的社会治理本质上是促进公民社会的形成。
社会治理,说到底是对人的治理和服务,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尤其需要加强和完善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以社会公平、公正为前提,协调社会关系,加强社会矛盾源头治理,规避社会风险,加强以秩序为核心的制度创新,实现社会治理的高效与善治。
对社会治理的理解,应该包含这样几层含义:
第一,制度层面的社会治理,即在某种形式下所形成的统一性的规则,该规则一定程度上约束和保障具体的实施和操作过程;通过相关的程序与行为所制定出来的道德规范,能全面保障个体的自身利益。
第二,宏观的社会治理,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应以维系社会秩序为核心,通过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协调社会关系、促进社会认同、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治安、应对社会风险,为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创造有秩序、有活力的基础性条件和社会环境,促进社会和谐。
第三,技术层面的社会治理,即对社会影响进行评估、控制,甚至包括公众参与活动和参与决策的过程。
社会治理强调社会各方以合作协商、共建共享的方式处理复杂的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正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创新社会治理”做出了部署,指出:“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建议》提出:“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因此,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社会治理其目的就是要促进社会公平与公正,防止社会问题扩大,避免社会震荡的政策行为。
1.2 社会治理的主体
社会治理理论作为一种新型政治分析框架,是在传统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从新公共管理角度出发,公共治理模式是服务型政府的理想模式,公共性是治理的灵魂和宗旨,其本质特征在于政府与社会对公共生活的共同治理,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持续互动过程。从治理主体角度看,强调“三部门”合作治理,即主体应具有多元化,政府作为第一部门、市场作为第二部门、社会组织作为第三部门,共同构成治理的主体。三者彼此分离又相互依赖。
①政府。
无论是传统的社会管理还是创新社会治理,政府作为依法享有行政权力的组织体系,必然是主体,是提供公共物品的公权力机构。社会治理过程中,从政府单一主体制逐步转化为多元主体制,同时社会的变迁和发展对政府提出了新的要求,部分传统职能被削弱,而新的职能不断出现。
②市场。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是提供私人物品的私权力组织。着重加强市场的社会治理能力,完善市场的社会治理责任。此时,政府必须自觉简约放权,减少对资源配置的干预,配合市场发挥应有的作用。
③社会组织。
传统社会管理中,社会组织是被动的被管理者,而在社会治理中,社会组织是治理主体之一,是提供公共物品的私营机构,在众多社会治理领域发挥作用。社会组织成为了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和企业之外对资源进行配置的第三种力量。
1.3 社会治理主要的内容
社会治理主要涵盖社会组织、社会事业、社会工作、社会保障、社会秩序和社会问题六大领域,在这些领域的社会治理,其本质就是要促进公民社会的形成,说到底社会治理就是对人的治理和服务。首先,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尤其需要加强和完善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其次,要以社会公平、公正为前提,协调社会关系,加强社会矛盾源头治理;最后,要规避社会风险,加强以秩序为核心的制度创新,实现社会治理的高效与善治。
1.4 社会治理的功能
社会治理的目的是使社会有效率地运行,就是通过制定社会规则,通过一定的手段执行,促使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从而达到社会治理的有效性。对社会治理功能的理论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再分配功能。政府通过制定规则,通过制定政策、制度来弥补市场的不足,使社会能够良性循环,以达到目标得以完成。此时的社会治理实际上是一个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过程,是对社会财富起到一个再分配过程的功能。第二,促使社会良性运行功能。社会有机体如同生物有机体,在其运行过程中,或多或少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不可能永远一帆风顺,当社会中的不和谐元素积累得足够多、足够大,就会产生社会问题,引发社会动荡。因此,社会治理必须从源头上避免社会动乱,保持社会稳定和良性运作,此时的社会治理起到保持社会良性运行的作用。第三,维护人类共同体的功能。人是社会的共同体,有着共同的精神生活和社会交往,这种精神生活和社会交往通常发生在自己的共同体――工作社区和生活社区中。
2 社会治理创新的本质和意义
社会治理创新,其宗旨是建设和谐社会,通过社会治理,保障社会公正,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推进依法行政等方面的社会治理。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应以维系社会秩序为核心,以社会发展变迁为背景,以如何m应时代变革需要来改善社会治理,推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进而扩大公众参与社会治理,以利于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建立和完善公正、和谐、充满活力的社会。
2.1 促进社会公正是社会治理创新的前提基础
公正反映的是人们从道义上、法理上追求利益关系特别是分配关系合理性的价值理念和价值标准,其中蕴涵着人们对合理的社会秩序、社会规范和利益格局的诉求。
社会公正不仅仅是社会发展进步的一种价值取向,更是在社会不同领域有实际内容要求的具体范畴。社会公正不仅只是合理分配财富,还包括公民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社会地位、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等。
2.2 协调社会关系是社会治理创新的本质要求
社会治理是对人的治理和服务,在治理过程中缔结起来的个人与个人、群体与群体、个人与群体之间的联动效应就是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的变动牵引着社会结构的改变。在所有构成社会治理的要素中,利益关系是社会关系的本质。所以,社会治理不仅仅是政府治理,其突出的特点是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仅仅依靠某一种社会力量将难以治理我国这样一个巨型社会,难以处理我国现代化转型面临的诸多社会问题,难以克服高密度人口社会潜藏的巨大风险。
2.3 社会风险的规避是社会治理创新的控制手段
社会风险具有延展性,可以超越地理边界和文化的限制,后果严重。从根源上讲,风险是内生的,是社会运行过程中各种社会制度,尤其是工业制度、法律制度、技术和应用科学等正常运行的共同结果。因此,在如何规避社会风险的方法上,需要通过提高现代性的反思能力来构建应对风险的新机制,既包括自然风险,也包括经济风险,政治风险和文化风险。
2.4 社会治理创新的主体在于民众参与
社会治理从根本上来说,就是要处理好国家与人民的关系,就是要解决人民真正当家作主的问题,充分发挥人民的主人翁作用,成为社会治理的关键主体。社会治理的过程就是公众全程参与的过程。公众参与已经成为推动社会治理高效完成的不可忽视的力量。公众公民意识逐步提高,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个体的私人空间与公共空间区分越来越清楚,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越来越陷于公共空间、角色行为的来往。信息化时代加速了公民参与,各种现代化传播工具,能够满足不同阶层和喜好,可以自由选择适合自己的信息传播媒介,尤其互联网的发展,为公民参与提供了有利条件和更广阔的场域。
所以,社会治理创新意义所在,就是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关系,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社会变化很大,如果我们不加强研究,全面深化改革的许多举措就无法真正落实。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创新在于一切从基层实际出发,一切从群众需求出发,一切顺应社会发展的趋势。”
3 社会治理创新的包容性治理
3.1 制度创新将以稳定秩序为核心
社会秩序是指社会生活相对稳定和协调的存在状态。在错综复杂的社会制度体系中,无论是成文的方针、政策、法律、规章、条例等正式制度,或是作为文化传统存在的风俗、习惯、道德等非正式制度,再或者是不同生活层面的社会行动方式,都通过文化传承而不断延续,其核心是对社会秩序的理解和建立。促进社会公正、协调社会关系、规避社会风险的根本目的在于建立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这种合理有序的社会秩序会在实践中得到证实和反作用,具体表现为经济快速发展、文化欣欣向荣、社会人际关系其乐融融等。
3.2 社会失序的社会重建在于制度的规范
社会是一个具有特定行动准则和规范秩序的体系。社会阶层结构的急剧分化而引发的利益多元化与冲突,社会阶层由改革开放前的“两个阶级一个阶层”向多元化、复杂化的阶层结构转变,利益格局也发生巨大变化。急剧的大规模的社会流动,增加了政府治理的难度。传统的中国社会是熟人社会,在乡土场景中,非市场化社会的传统制度仍然是社会行动的重要调节机制。在城市化社会的陌生人世界中,这类非正式制度的调节功能则明显式微。同时,许多正式制度如法律、法规、章程、契约、合同等的运行也常常面对现实困境。当这种社会规则体系中的柔性与刚性无法兼容并济,就会产生社会失序。而社会价值观对社会实践具有强烈的建构功能,要遏制社会失序,就要进行社会重建,建立一个与政府、市场并列的社会。
3.3 社会治理创新需要秩序机制的整合
创新社会治理,需要建立分权的政府,这离不开秩序机制的协调和整合。一方面,完善社会治理纵向秩序机制整合。即以政府为中心的、政府内部的自上而下的秩序机制整合,当然社会治理的转型升级不是对政府作用的否定,而是在一种合理治理结构框架下,加强调政府的权威和主导作用。另一方面,完善社会治理横向秩序机制整合。即以政府为中心,多元主体参与的社会治理开放式秩序机制整合,其基础则是建立在多中心治理结构上,依赖于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公众的觉醒,表现为一种开放式的协调整合。
4 提升社会治理创新的有效途径
4.1 社会治理创新主体多元化的体现
政府是实施社会治理的主要主体,但并不意味着是社会治理的唯一主体,需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参与,进而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实现社会治理主体多元化。因此,必须依靠市场机制、非政府组织和广大民众来共同治理社会公共事务,建立以政府牵头、社会协同、公共参与的社会治理格局。政府应当由全面治理的“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职能转变,开展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格局,通过社会各方面的治理,发挥政府部门难以替代的作用,这些组织和个人构成社会治理的精英,把他们纳入到社会治理的主体中来,将会弥补政府单一领导的不足,促进社会治理的高效运转。
4.2 加强社会治理创新,促进社会资源的有效整合
社会整合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内聚力,不仅仅是直接交往的个体、群体存在着这种关联,素不相识的人也存在于这种无形的社会力量之中,所有成员无一例外的受到这种力量的牵引和控制。提升社会治理的有效性,势必需要对社会经济资源、政治资源、文化资源和社会资源进行有效结合。
4.3 培育多元化的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是非政府组织的一部分,是政府和公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也是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渠道之一,因而社会组织的参与不仅拓宽公众参与的渠道,提升公众自治的能力,同时还能对政府社会治理的行为进行评估和监督,从而实现三者的良性互动。在社会治理中不能过分依赖某一单一主体,应有能力应对其中任一主体失灵而带来的影响,比如当政府失灵时,其它非政府组织能够有应对措施,保证其正常运行;当社会失灵时,政府能够担负起促进社会良性发展的责任等。
总之,培育多元化的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的关键环节,必不可少。
4.4 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体制改革
我国已进人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改革几乎在各个方面都得到了体现,包括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等。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在获得更多发展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困难。因此,为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应将社会体制改革的重点放在改善民生,只有这样才能加快社会事业建设。
5 结论
总之,社会治理创新是一个系统工程,渗透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有自身丰富的内涵和独特的运行规律。社会治理在当前转型时期更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认清社会治理创新的本质、促进社会公正、协调社会关系、规避其社会风险是当前供给侧改革对社会治理创新的本|要求,以秩序稳定为核心的制度创新是实现社会治理有效性的根本保障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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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转型与生态风险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推进,社会转型已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是指中国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社会转型是一个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的全方位的系统工程,其表现在经济领域中就是经济转型,即一个国家的经济体制和发展模式由一种形态向另一种形态的转变。经济转型包括制度变迁和经济发展两层含义。制度变迁一般是政治体制变革、社会制度改变导致的结果,而经济发展主要是指经济运作方式从一种模式向另一种模式的转变。
经济转型是当今世界颇受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当代中国社会经济转型主要表现为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从封闭经济向开放经济的转变。
人类社会源于自然,人类的发展更离不开一定的自然环境,其中作为自然环境重要组成部分的生态环境与人类发展的关系更为密切。所谓生态环境,是指由生物群落及非生物自然因素组成的各种生态系统所构成的整体,主要或完全由自然因素形成,并间接地、潜在地、长远地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产生影响。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当代中国,其经济发展离不开一定的生态环境,而生态环境的好坏也与当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
一方面,经济发展是在一定的生态环境中进行的。当代中国的经济转型离不开生态发展的大背景,良好的生态环境可以为经济体制顺利地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从封闭经济向开放经济的转变提供有利的条件。而不良的生态环境却在不同程度上阻碍着社会经济转型的实现,最终会导致人类生存环境的总体恶化。另一方面,生态环境也离不开一定社会的经济发展。人类与自然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当社会经济发展中体制转变比较顺利、经济增长方式相对比较科学时,就会有利于生态环境的正常发展。相反,如果经济转型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就会极大地破坏生态环境,产生巨大的生态风险。
二、中国经济转型面临巨大的生态风险
中国的经济改革起始于1978年,并于1992年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正式明确地提出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三十多年来,我国的产业结构不断趋于合理,经济增长方式正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国民经济得到快速增长,综合国力显著提高。可以说,我国的经济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另外,我们也要看到,经济发展过程中同时还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正在制约着经济社会的正常发展,特别是对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产生巨大的影响,引起严重的生态风险。
(一)何谓生态风险
风险(risk)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所必然出现的一种现象,是社会可能面临的危机状态和灾难性危险。风险本身并不是“危险”(danger)和“灾难”(disaster),而是一种危险和灾难的可能性。风险可以区分为“外部风险”(externalrisk)和“被制造出来的风险”(manufacturedrisk)两种类型。“外部风险就是来自外部的因为传统或者自然的不变性和同定性所带来的风险”;“被制造出来的风险指的是由我们不断发展的知识对这个世界的影响所产生的风险,是指我们在没有多少历史经验的情况下所产生的风险。”在全球化时代,人们面临的风险主要是“被制造出来的风险”或称“人造风险”。
作为一种常见的风险,“生态风险(EcologicalRisk)就是生态系统及其成分所承受的风险。它指在一定区域内,具有不确定性的事故或灾害对生态系统及其成分可能产生的不利作用,包括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损害,从而危及生态系统的安全和健康。由于它的潜伏期长,出现过程缓慢,不像金融风险那样明显突发,所以很容易被忽略和轻视。然而,生态风险一旦从潜能转变为现实压力,却极难防范和缓解。”一般来说,生态风险不是自然风险,从严格意义上来说,生态风险属于吉登斯所说的“人造风险”,“人类某些技术官僚的‘愚昧、狂妄、盲目的乐观’以及民众的从众心理和迷信是生态风险的源头。”
(二)经济转型中的生态风险的表现
我国的经济转型是在全球化大背景下进行的,全球化一方面给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重大机遇,另一方面也给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严峻挑战,国内外形势的复杂性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本身的艰巨性必然使这种转型面临巨大的困难和风险。其中,伴随经济发展过程所带来的生态不安全性会引发严重的生态风险。
生态风险的产生是与经济发展过程中生态环境的恶化密切相关的。生态环境是指由生物群落及非生物自然因素组成的各种生态系统所构成的整体,主要或完全由自然因素形成,并间接地、潜在地、长远地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产生影响。生态环境的破坏,最终会导致人类生活环境的恶化。一般来说,生态环境问题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由于人类不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所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另一类是由于城市化和工农业高度发展而引起的“三废”(废水、废气、废渣)污染、噪声污染、农药污染等环境污染。由于我国的经济转型是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实现了现代化,并由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迈进的背景下进行的,因此,中国既面临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变过程中需要解决的一系列问题,同时也要正确面对由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转向中新产生的问题。因此,我国当前经济转型过程中需要共同面对的问题更多、困难更大。其表现在生态领域中就是我国的经济转型不但面临传统意义上的生态风险,同时还要面对新的、更大的风险。
生态风险的产生是由于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生态系统失去平衡造成的,生态环境遭受破坏的程度越高,风险后果就越严重。当代中国经济转型期的生态风险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生态环境的恶化使生态系统运转不良,引起系统性风险。当前,由于森林资源和湿地面积的减少,会增加灾害性气候的风险,同时也会给生存繁衍于其中的动植物增加生存的风险;水污染和水体系统遭到破坏,会增加依赖水体生存发展的其它生物减少和灭绝的风险;草原面积减少,草场退化,会增加土地半荒漠、荒漠化和载畜量减少的风险;沙地植被减少、系统遭破坏,会增加沙漠化面积扩大和沙尘暴侵袭风险;农田作物生长环境遭破坏,会增加农产品质量、产量降低的风险;有毒有害固体、气体物质排放会增加人与其它生物的安全风险;水土流失地区生态环境恶化,会加剧土地沙漠化、土地贫瘠、泥沙淤积库坝、河流、湖泊导致洪灾的风险。总之,生态系统遭到破坏,生态发展就会失衡,生态环境随之恶化,正常的生态结构被打破,整个生态系统循环不畅,引发系统性生态风险。
第二,生态环境的恶化使生态系统功能减弱,产生功能性风险。一方面,生态环境恶化会阻碍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当今中国的发展面临人口、资源和环境三大难题。特别是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中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严重制约因素。处在社会转型期的中国,生态环境恶化的程度很严重,近年来,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发生洪涝灾害的次数在不断增加,经济损失惨重;北方地区沙尘暴肆虐,旱灾不断发生。这一切严重阻碍了中国经济社会的正常发展,对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产生巨大的压力,形成潜在的风险。另一方面,生态环境恶化给社会的稳定产生潜在的风险。人类对资源无节制的开发,自然界可被利用的资源,特别是不可再生资源会变得越来越少,最终会导致资源的枯竭。这种状况不但影响国家的稳定,也给世界的和平发展形成巨大的挑战。
(三)中国经济转型中生态风险的成因分析
1.现代性与生态风险。现代性始于资本主义萌芽时期,经过19世纪到20世纪初的发展完善,到20世纪中后期成为具有世界历史影响的行为制度和模式。现代性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社会的发展,但是,其风险性也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人类对科技理性的过度重视导致生态风险的产生。现代性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造成了理性自身的冲突和分裂,理性被分裂为工具理性(科技理性)和价值理性。由于人类对科技理性的过分张扬,科学技术发展也给人类带来严重的风险,使我们今天生活于其中的世界成为一个“可怕而危险的世界”,而这个“危险的世界”正是在人类不断地追求科技进步的过程中形成的。另一方面,人类对主体性的过分张扬致使生态风险出现。在人类发展历史上,人类对现代性的追求过程也是人的主体性的全面张扬过程。主体性的张扬使人类摆脱了神的束缚,凸显了人在整个宇宙中的主体地位。但过度地张扬人的主体性有时会走向其反面,人类一切从自身利益出发,大肆掠夺自然资源、破坏自然环境,造成水土大量流失、土壤不断沙化、环境严重污染、气候逐渐恶化、生态正在失调等一系列生态问题,对人类自身的生存与发展产生潜在的风险。
2.市场经济与生态风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还不完善,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市场作为主要的调节手段,具有灵活性、竞争性等优势,但由于其还具有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等特点,使不同市场主体在经济发展中,为了自身利益,一方面,盲目开垦荒地、滥伐森林、过度放牧、掠夺性捕捞、乱采滥挖、不适当地兴修水利工程或不合理灌溉,引起水土流失、草场退化、土壤沙漠化、盐碱化、沼泽化,导致森林面积急剧地减少、矿藏资源遭到破坏、野生动植物和水生生物资源日益枯竭、旱涝灾害,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另一方面,在进行城市化和工业化过程中产生“三废”(废水、废气、废渣)污染、噪声污染、农药污染等严重的环境污染。这不但危及到自然界其他生物的生存,同时也对人类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带来巨大的生态风险。
三、中国经济转型中的生态风险治理
当前,生态风险事件的频发已使风险成为一种社会常态,它已成为当前中国经济发展必须面对的严峻问题,而且也是制约我国经济现代化的重要因素。为了使中国的经济能够持续、快速、稳定、健康地发展,当前必须要加强对生态风险的治理。
(一)大力开展全民生态启蒙教育
康德认为,启蒙就是从蒙昧无知的状态解放出来,运用自己的理性去分析和判断。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科技给人类带来的问题也日益增多。为此,我们必须建构新的启蒙——生态启蒙。首先,要让人们认识到人类已经进入后果严重的世界风险社会,生态风险已经成为人类必须共同面对的全球性问题;其次,要看到科学技术的双面性,特别是要看到滥用科学技术所引起的负面效应;再次,要强化生态文明意识,正确认识和处理人类与自然的关系,确保人与自然的和谐。
(二)建立科学的生态风险管理机制
首先,建立生态风险预警系统。通过设定一系列风险预警指数,并根据对这些指数的计算,及时向社会发出预警信号,使人们对生态风险有充分的准备,有效地防范风险。其次,建立生态风险分析系统。以科学理论为指导,以定量和定性分析为主要手段,通过对生态风险分析系统得来的相关指数进行综合分析,为生态风险控制系统提供科学的依据。再次,建立生态风险控制系统。由国家和其他社会组织通过法律、制度等手段合理分配政府、市场、民间机构、家庭及个人的生态风险管理责任,对生态风险加以控制,以期防范和化解生态风险。最后,建立生态风险补偿系统。要构建政府-社会保障机制、市场-商业保障机制、社会-家庭、社区、民间救助机制三位一体的、系统的、动态调整和迅速反馈的生态风险补偿机制,有效地处理生态风险,及时补偿风险损失,进一步推动社会发展。
(三)树立人与自然平等和谐的生态伦理观
“生态主义者”认为,“所有的生命形式都具有价值”,在内在价值上是平等的。自然界中非人类存在物与人一样,在生态系统中都有发挥其正常功能的权利,都有“生存和繁荣的平等权利”。要充分认识到自然界非人类存在物在整个生态系中的重要价值,人类与自然物之间具有密切的生态关联性。为此,我们要努力将这种平等原则转化为具体行动,善待自然,珍爱生态。同时,还要认识到,随着生态风险的不断扩张,生态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问题。能否处理好这一问题,既关系到当代人的利益,也会影响下代人的发展。为此,我们必须正确处理当代人之间、代际之间,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平等的基础上实现资源共享、责任共担,使人与自然共存共荣,共同发展。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思路。学校安全是教育工作的保障线,以《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风险预控、关口前移,全面推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进一步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推进事故预防工作科学化、信息化、标准化。
(二)工作目标。坚持安全发展,全面落实教育系统“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工作机制,强化教育部门监管责任,实现学校安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力争至2018年底,全区校园全部建成较为完善、有效运行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
二、组织领导
区教育局成立由吴雪慧局长任组长,李可可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湖里区教育局遏制重特大事故构建双重预防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保卫科,
联络人:叶宁,电话:5722662。
三、工作重点
(一)排查风险点,建立“一校一册”档案
学校排查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风险点并逐一登记,建立单位安全风险管控档案,详细记录单位基本信息,风险点名称、风险点情况描述、风险类别、风险点详细位置、安全风险等级、存在危险因素、隐患情况、管控治理措施、管控治理责任部门、责任人及手机号码,形成动态化的“一校一册”管理制度。(见附件:湖里区学校安全风险点名册)
(二)全面开展学校安全风险辨识与评估
1.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学校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承担双重预防机制的建立,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类梳理,综合考虑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诱导性原因、致害物、伤害方式等,确定安全风险类别,对安全风险的种类、数量和状况登记建档。对不同类别的安全风险,采用相应的风险评估方法确定安全风险等级。安全风险评估过程要突出遏制重特大事故,聚焦实验室、食堂、学生宿舍、在建工程、老旧校舍、大型活动、学生社会实践和周边治安状况。
2.科学评定安全风险等级。学校对排查出来的风险点进行分级,确定风险类别,根据风险的可控程度、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可能造成损害的程度等因素,对学校安全风险进行分级,原则上分为IV级(低风险)、III级(一般风险)、II级(较大风险)和I级(重大风险)四个等级,依次用蓝、黄、橙、红四种颜色标示,学校绘制成四色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期间因设施设备改造、技术升级等原因,致使安全条件有较大改善的,应根据情况重新评估并确定风险级别。
IV级:风险在可控范围内,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极小,如发生,可能造成较小财产损失或人员轻微伤害;
III级:风险在可控范围内,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很小,如发生,可能造成一般财产损失或人员伤害;
II级:风险可能失控,发生事故的可能性较小,如发生,会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
I级:风险失控可能性大,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一旦发生,会造成较大财产损失或群死群伤。
3.教育系统预判。区教育局将结合学校预判情况,针对以往发生事故规律和暴露出的问题,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和学校各个层面人员,必要时邀请专家参与对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安全风险进行分析预判,逐项分析研究,逐类预判评估,加强重大风险源管控,确保学校安全。
(三)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预防机制
按照“属地管理与分级治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对分析预判的安全风险和安全隐患实施定人定责管控,定期组织评估,确保风险在控可控,及时消除隐患。
1.严格管控。针对风险类别和等级,将风险点逐一明确学校的管控层级(学校、年级、班级、岗位),落实具体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和管控措施(包括制度管理措施、视频监控措施、自动化控制措施、应急管理措施等)。
2.风险公告警示。学校要对安全风险分级、分层、分类进行管理,逐一落实安全岗位的管控责任,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分别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或湖里区学校危险因素告知卡,公布本校的主要风险点、风险类别、风险等级、管控措施和应急措施,让每名教职工都了解风险点的基本情况及防范、应急对策。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工作场所和岗位,要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3.治理隐患。各校园及时收集、汇总相关的风险分级信息,编制学校安全风险清单,区教育局将组织对适时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学校针对各个风险点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标准和清单,明确学校各部门、各岗位、各设施设备排查范围和要求,建立全员参与、全岗位覆盖、全过程衔接的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4.应急管理。学校根据风险预判评估情况,科学编制应急预案。充分发挥与社区、街道及相关部门建立联防联动机制的作用,与相关联防联动部门有关应急预案相衔接。学校要建立专(兼)职应急队伍,重大风险岗位要制定应急处置卡,中小学每月、幼儿园每季度组织一次应急疏散演练,要开展经常性的全员岗位应急知识教育和自救自护、避险逃生技能培训。
(四)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各校园要加强校舍、消防、校车、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断细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将责任逐一分解落实。强化对存在重大风险的场所、环节、部位的隐患排查,制定并实施严格的隐患治理方案,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实现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改自报的闭环管理。
(五)深入开展学校安全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工作
各校园要进一步深入开展校园治安防控、校园周边环境、校园反恐防暴、消防安全、校车安全和危险化学品等专项整治,建立完善校内风险分级防控制度,扎实推进学校安全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各项工作,实现校园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信息化、智能化,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重点物品和关键环节,加强技术安全防范措施,提高校园安全防控水平,为“平安校园”等级创建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四、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制定方案(2018年4月)
各校园要依据本实施方案所列工作目标及重点工作任务,结合实际立即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措施,细化责任分工,抓紧组织推进,确保取得实效。
(二)开展试点,制定标准规范(2018年5月—6月)
各校园对照《厦门市学校安全风险清单表》,明确安全风险类别、评估分级的方法和依据,制定隐患排查清单,明晰重大事故隐患判定依据,完成制定“一校一册”建档工作。区教育局择优选择一批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管理较好的学校作为试点标杆学校。
(三)组织推广全面实施(2018年6月—11月)
各校园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组织开展对标活动,推动学校健全完善内部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对安全风险开展全面的排查、辨识、分级、建档、标识和管控,推动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学校要充分认识建立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重大意义,强化组织领导,把推进建立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作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严格落实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对排查和预判出的风险点,必须严密监控,筑牢双重安全防线,从根本上防范事故发生。